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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策略(160627)

鹏华策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月)查看PDF公告

 
 
 
 
 
 
 
 
 
 
鹏华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 明书 
 
 
 
 
 
 
 



基金管理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 ○ 一五 年 一 月


1 重要提示 鹏华策 略优 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由 普丰证 券投 资基金 转型 而成。2014 年5 月 15日, 普丰 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大会讨论通过了 普丰基金转 型议案, 内容包括 普丰证券投资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 市、 调整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 修订基金合同 等, 并更名为 “鹏华策略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 基金 ”。 经 中国证监 会 备案,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议 生 效 。自2014 年6 月10日 起, 由 《 普丰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 《 鹏华策略优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普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备 案, 但并不表明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 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 型基金, 低于 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 基金里中高 风险、 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 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 管理风险、 本基金特 定风险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 基金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 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承 担。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 明书已 经本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本招 募说明 书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 2014 年 12 月9 日 , 有关 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 年9 月30 日 (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 言 .............................................................. 3 第二部分 释 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 管 理 人 ......................................................... 6 第四部分 基金 托 管 人 ........................................................ 14 第五部分 相关 服 务 机构 ...................................................... 17 第六部分 基金 的 历 史沿革 .................................................... 27 第七部分 基金 的 存 续 ........................................................ 28 第八部分 基金 的 集 中申购 .................................................... 28 第九部分 基金 份 额 的申购 与 赎 回 .............................................. 31 第十部分 基金 的 投 资 ........................................................ 40 第 十 一 部分 基 金 的 业绩 ...................................................... 51 第 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 52 第 十 三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估 值 .................................................. 53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分 配 .................................................. 57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费用 与 税 收 ............................................... 58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与 审 计 ................................................ 59 第 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 60 第 十 八 部分 风险揭示 ........................................................ 64 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终止与 清 算 ................................................ 66 第 二 十 部分 基 金 合 同的内 容 摘 要 .............................................. 68 第 二 十 一部分 基 金 托管协 议 的 内容摘 要 ........................................ 80 第 二 十 二部分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服 务 ........................................ 89 第 二 十 三部分 其 他 应披露 事 项 ................................................ 90 第 二 十 四部分 招 募 说明书 的 存 放及查 阅 方 式 .................................... 93 第 二 十 五部分 备 查 文件 ...................................................... 93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第 一 部分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 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露办法》 ” )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鹏华 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 约定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鹏华策略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 或“基金” ) 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 由普丰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 本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 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 二 部分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 本 基金: 指鹏华 策略 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本 基金由 普丰 证券 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2 、普丰基金 : 指普丰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封闭式 3 、基金管理 人: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 、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 《 鹏华 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本基金合同由 《 普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 而成 6 、托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就本 基金签 订之 《 鹏华 策略 优选 灵 活配 置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本托管协议由 《 普丰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而成 7 、招募说 明 书 或本 招募 说明书 :指 《 鹏华 策略 优选 灵 活配 置混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8 、集中申 购 公告: 指《 鹏华策 略优 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份额 集中 申购 公告》 9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并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 《销售办 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 《运作办 法》 :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基金销售 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办理基金份额的 集中申购 、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 销售机 构: 指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 受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6、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7、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集中 申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8、 基金转 型: 指对包括 普丰 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 上市, 调整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 修订基金合同, 并更名为 “鹏华策略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29、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本 《 鹏华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 效起始日, 本基金合同自 普丰证券投资基金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原 《 普丰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30、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集中申 购期 :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 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间, 最长不得 超过 1 个月 32、 存续期: 指自《 普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至本 《 鹏华策略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终止且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公告之日 止的不定期期限 33、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8 、 《业务规 则》 :指 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相关规则和规定 39、 申购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条件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1、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3、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4、 巨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 回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转出 申 请份额总 数 后扣除申 购 申请份额 总 数及基金 转 换中转入 申 请份额总 数 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5、 元:指 人民币元 46、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7、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8、 基金资 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9、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0、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1、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2、 不可抗 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 三 部分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名称:鹏 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住所:深 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 商会中心 43 层 3 、设立日期 :1998 年 12 月 22 日 4 、法定代表 人:何如 5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 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6 、电话: (0755)82021233








传 真: (0755)82021155 7 、联系人: 吕奇志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8 、注册资本 :人民币 1.5 亿元 9 、股权结构 : 出资人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7,500 50% 意大利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7,350 49% 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150 1% 总


计 1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何如先生, 董事长, 硕士, 高级会计师, 国籍: 中国。 历任中国电子器件公司深圳公司 副总会计师兼财务处处长、 总会计师、 常务副总经理、 总经理、 党委书记, 深圳发展银行 行 长助理、 副行长、 党委委员、 副董事长、 行长、 党委副书记,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邓召明先生, 董事, 经济学博士, 讲师, 国籍: 中国。 历任北京理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 院讲师、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主任科员、 中国证监会处长、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党总支书记。 孙煜扬先生, 董事, 经济 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 任贵州省政府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 任科员、 中共深圳市委政策研究室副处长、 深圳证券结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深圳证券交易 所首任行政总监、 香港深业 (集团) 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香港深业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高新技术产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行政总裁、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裁, 现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周中国先生, 董事, 会计 学硕士研究生, 国籍: 中 国。 曾任深圳市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 价中心经理助理;2000 年 7 月起历任国信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资金财务总部业务经理、外派 财务经理、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9 年 2 月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总部副总经理。 Massimo Mazzini 先生, 董事,经济和商学学士。国籍:意大利。曾在安达信(Arthur Andersen MBA )从事风险管理和资产管理工作,历任 CA AIPG SGR 投资总监、CAAM AI SGR 及 CA AIPG SGR 首席执行官和投资总监、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CAAM SGR )投资副总监、农业信贷另类投资集团(Credit Agricole Alternative Investments Group ) 国际执行委员会委员、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投资方 案部投资总监、Epsilon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psilon SGR ) 首席执行官, 现任欧利盛资本股 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A. ) (卢森 堡) 首席执行官和总经理, 同时兼任欧利盛 AI 资产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理股份公司(Eurizon AI SGR )首席执行官。 Alessandro Varaldo 先生 ,董事,经济学和商业管理博士,国籍:意大利。曾任 米兰德 意志银行集团 Finanza e Futuro Fondi Sprind 股份公 司投资管理部债券基金和现金头寸管理高 级经理,IMI Fideuram 资产管理股份公司投资管理部固定收益组合和现金管理业务负责人, 圣保罗银行投资公司 (Banca Sanpaolo Invest S.p.A. ) 财务及营销策划部负责人,Capitalia 股 份公司(Capitalia S.p.A. )产品和销售部负责人,Capitalia 投资管理股份公司(Capitalia Investment Management S.A. )董事总经 理,Unicredit Holding 财务风险管理部意大利企业法 人风险管理业务负责人, 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SGR S.p.A ) 首席市 场官、欧利盛资本股份公司(Eurizon Capital S.A. )(卢森堡)董事,现任意大利联合圣保 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ntesa Sanpaolo S.p.A. )储蓄 、投资和养老金产品部负责人。 史际春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安徽大学讲师、 中国人民大学副 教授, 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 家, 兼任中国法学会 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和法制委员会委员、北京市人民政府顾问。 张元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国籍: 中国。 曾任新疆军区干事、 秘书、 编辑, 甘肃 省委研究室干事、 副处长、 处长、 副 主任, 中央金融工作委员会研究室主任, 中国银监会政 策法规部(研究局)主任(局长)等职务;2005 年 6 月至 2007 年 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党委书记;2007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 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兼党委副书记。 高臻女士,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国籍: 中国。 曾任中 国进出口银行副处长, 负责 贷款管 理和 运营, 项目 涉及制 造业 、能源 、电 信、跨 国并 购;2007 年 加入曼 达林 投资顾问 有限公司,现任曼达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执行合伙人。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黄俞先生, 监事会主席, 研究生学历,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农信公司、 正大财务公司工 作,曾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深圳市北融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李国阳先生, 监事, 硕士 研究生, 高级会计师。 历任深圳国投证券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 财务科副科长、 审计科副经理、 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第二证券交易部副总经理、 资金财务 部总经理, 国信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资金财务部总经理、 公司副总会计师兼资金财务部总经理、 上海管理总部总经理、首席会计师兼资金财务部总经理,2008 年 3 月 至今任国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副总裁兼首席会计师、资金财务总部总经理。 Andrea Vismara 先生, 监 事, 法学学士, 律师, 国籍: 意大利。 曾在意大利多家律师事 务所担任律师, 先后在法国农业信贷集团 (Credit Agricole Group ) 东方汇理资产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 (CAAM SGR ) 法务部、 产品开发部, 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 (Eurizon Capital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SGR S.p.A. )治理与股权部工作,现在欧利盛资本资产管理股份公司运营部工作。 苏波先生,职工监事,博士,国籍:中国。历任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司研究所副所长、 投资部经理,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研部研究员、客户服务主管、西部理财中心总经理、 渠道服务二部总监助理, 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2008 年 11 月加 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理财部总经理。 刘慧红女士, 职工监事, 本科学历, 国籍: 中国。 曾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 平安证 券公司工作,1998 年 12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登记 结算部副总经理, 现任公 司登记结算部执行总经理。 于丹女士, 职工监事, 法学硕士, 国籍: 中国 。 历任北京 市金杜 (深 圳) 律师事务 所 律 师,2011 年 7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 经理。 3 、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 何如先生,董事长,简历同前。 邓召明先生,董事,总裁,简历同前。 高阳先生, 副总裁,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 中国国 际金融有限公司经理,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 价值增长基金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部总经 理、 基金裕泽基金经理、 基金裕隆基金经理、 股票投资部总 经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裁。 胡湘先生, 副总裁,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曾就职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投资 部、境外投资部,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毕 国 强 先 生 , 副总裁,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 (CFA ) , 工 商 管 理 硕 士 (MBA ), 国 籍 : 加 拿大。历 任 广 州 文 冲 船 厂 经 营 部 船 舶 科 科 长 、 美 国 景 顺 集 团 (Invesco Ltd. ) 加 拿 大 AIM Trimark 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分析师,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四处调研员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裁助理,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高鹏先生, 督察长, 经济学硕士, 国籍: 中国。 历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法律部 监察稽核经理,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 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职工监事 , 现任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监察稽核部总经理。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张戈先生, 国籍中国, 经济学博士,7 年证券从 业经验。 历任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核 心研究员,从事策略、地产等研究;2012 年 5 月加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研究部 高级研究员, 从事策略研究工作, 2014 年4 月至2014 年6 月担任 鹏华普丰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6 月已转型为鹏华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6 月起至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今担任鹏华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7 月起兼任鹏华优质 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张戈先生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本基金基金经理管理其它基金情况: 2014 年 4 月至 2014 年 6 月担任鹏华普丰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6 月已转 型为鹏华策略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6 月 起至今担任鹏华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7 月 起兼任鹏华优质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情况 邓召明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党总支书记。 高阳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 初冬女士,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总经理, 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及鹏华丰盛稳固收益债券基金、 鹏华双债增利债券基金、 鹏华双债加 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程世杰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鹏华价值优势基金基金经理。 冀洪涛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投资部总经理,社保基金组合投资经理 。 王咏辉先生, 鹏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部总经理, 鹏华中证 500 指数 (LOF ) 基 金、鹏华地产分级基金、鹏华沪深 300 基金基金 经理。 黄鑫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总经理, 鹏华动力增长基金、 鹏华品牌传承混 合基金基金经理。 阳先伟先生,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 鹏华丰收债券基金、 鹏华 双债保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陈鹏先生,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经理, 鹏华中国 50 混合基金基金经 理。 6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办理 基金份额的 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9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证券法》 、 《基 金法》 、 《销 售办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 违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的禁止行为: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公司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 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督 促和 约束员 工遵 守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合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 任职期 间知 悉的有 关证 券、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 开的基 金投 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 基金管理人制度进行基金运作 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非法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 秩序; (11)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份; (13)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谋 取最 大利益; (2 )不得利 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 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从事 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应 当包 括公司 的各 项业务 、各 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 性 原则: 通过 科学的 内控 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 内 控 制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 性 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 门和岗 位职 责应当 保持 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 效 益原则 :公 司运用 科学 化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制订内部 控制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 合 规性原 则: 基金管 理人 内控制 度应 当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 项规 定; (2 )全面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应 当涵盖 基金 管理人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不 得 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 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 性 原则: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制定应 当随 着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调整 和基金 管理 人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 、内部控制 体系 (1 )董事 会 下设合 规与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主要 负责制 定基 金管理 人风 险控制 战略 和控 制政策、协调突发重大风险等事项 ; (2 )公司 督 察长负 责对 基金管 理人 各业务 环节 合法合 规运 作进行 监督 检查, 组织 、指 导基金管理人内部监察稽核工作,并可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直接报 告 ; (3 )公司 经 营管理 层、 督察长 、监 察稽核 部、 公司各 部门 总经理 定期 召开会 议对 各类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风险予以充分的评估和防范, 对业务过程中潜在和存在的风险进行通报、 讨论, 并 及时采取 防范和控制措施; (4 )监察 稽 核部负 责对 基金管 理人 各部门 的风 险控制 情况 进行检 查, 定期不 定期 对业 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和遵循国家法律、 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并适 时提出整改建议; (5 )业务部 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业务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 (6 ) 员 工 :依 照 公 司“ 全 面 风 险 管 理、 全 员 风 险控 制” 的 理 念, 公 司 每 个员 工 均 负 有 一 线风险控制职责, 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中, 并负有把 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务。 4 、内部控制 措施 (1 )公司通 过不断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力争 从源头上杜绝不正当关联交易、 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 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 合法权益; (2 )管理层 牢固树立了内控优先的风险管理理念,并着力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 识,营造浓厚的风险管理文化氛围,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 位和各个环节; (3 ) 公司依据自身经营特点建立了包括岗位自控、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监督的、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 (4 )建立并 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及内部控制制度:自成立来,公司不断完善内控组 织架构、 控制程序、 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 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 制制度进行修订和更新,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不断走向完善 ; (5 )建立健 全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 度、 信息披露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 管理制度以及 包括岗位设置、 岗位职责、 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 规章等, 从 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 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6 )建立了 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 度, 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 交易与清算、 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 形 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 (7 )建立健 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健全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8 )构建风 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控制以及监督 程序, 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 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 预警、 监督, 从 而识别、 评估和预警 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 通过明晰的报告渠道, 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 管理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即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及时、快速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 (9 )建立自 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恒生交易系统以及自行开发的投资指标监 控系统等计算机辅助控制系统, 对投资比例限制、“ 禁止买 入股票名单” 、 交叉交易等方面进 行电子化控制,有效地防止了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 (10) 不断 强化投资纪律, 严格实施股票库制度: 公司不断强化投资纪律, 加 强集体决 策机制,各基金的行业配置比例、基金经理个股授权、基准仓位等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 同时,公司建立了严格的股票库制度、禁止和限制投资股票制度,并由研究小组负责维护, 所有股票投资必须完全从股票库中选择。 公司还建立了契约风险评估制度, 定期对各基金遵 守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评估,防范契约风险。 5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书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 基金管理人 董事会及管理层的 责任; (2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基金 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 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 度。 第 四 部分 基 金 托 管 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 二 ) 主要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0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管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 职 称。 ( 三 ) 基金托 管 业 务经营 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QDII 专 户 资 产 、 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4 年 6 月 , 中 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80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4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控 制 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 法 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 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 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2005、2007、2009 、2010 、2011 、2012 年 六次顺 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 (审计标准第70号) 审阅后, 2013年中国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ISAE3402 (原SAS70 )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 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 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 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 、内部风险 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 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 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有人的权益; 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 、内部风险 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 (内控 合规部、 内 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 部 内设风险 控 制处及资 产 托管部各 业 务处室共 同 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 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风险 控制原则 (1 )合法 性 原则。 内控 制度应 当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及 监管 机构的 监管 要求, 并贯 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 性 原则。 托管 业务经 营活 动必须 在发 生时能 准确 及时地 记录 ; 按照 “内 控优 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 慎 性原则 。各 项业务 经营 活动必 须防 范风险 ,审 慎经营 ,保 证基金 资产 和其 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 性 原则。 内控 制度应 根据 国家政 策、 法律及 经营 管理的 需要 适时修 改完 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 性 原则。 设立 专门履 行托 管人职 责的 管理部 门; 直接操 作人 员和控 制人 员必 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 4 、内部风险 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 的 隔离制 度。 资产托 管业 务与传 统业 务实行 严格 分离, 建立 了明确 的岗 位职 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 )高层 检 查。主 管行 领导与 部门 高级管 理层 作为工 行托 管业务 政策 和策略 的制 定者 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 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控防 线” 、 “监 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 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 控 制。资 产托 管部通 过制 定计划 、编 制预算 等方 法开展 各种 业务营 销活 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 风 险管理 。资 产托管 部通 过稽核 监察 、风险 评估 等方式 加强 内部风 险管 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 评估, 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6 )数据 安 全控制 。我 们通过 业务 操作区 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真 加密 、数据 传输 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 准 备与响 应。 资产托 管业 务建立 专门 的灾难 恢复 中心, 制定 了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 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 、资产托管 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 托 管部内 部设 置专职 稽核 监察部 门, 配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在总 经理 的直 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 稳定 地发展。 (2 )完善 组 织结构 ,实 施全员 风险 管理。 完善 的风险 管理 体系需 要从 上至下 每个 员工 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 形成不同部门、 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 健 全规章 制度 。资产 托管 部十分 重视 内控制 度的 建设, 一贯 坚持把 风险 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 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 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务过程, 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 )内部 风 险控制 始终 是托管 部工 作重点 之一 ,保持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地位。 资产 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 作, 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第 五 部分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联系电话:0755-82021233 传真:0755-82021155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联系人:吕奇志 网址:www.phfund.com (2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9 号金融 街中心南楼 502 房 联系电话:010-88082426 传真:010-88082018 联系人:李筠 (3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 旗集团大厦 801B 室 联系电话:021-68876878 传真:021-68876821 联系人:李化怡 (4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 568 号新世界 国贸大厦 I 座 1001 室 联系电话:027-85557881 传真:027-85557973 联系人:祁明兵 (5 )鹏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0 号 富力中心 24 楼 07 单元 联系电话:020-38927993 传真:020-38927990 联系人:周樱 2 、银行销售 机构 (1 )中国工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联系人:刘秀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3 、 券商 销售机构 (1 )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16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 证券大厦 16 -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周杨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 )长城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联系人:李春芳 网址:www.cgws.com (3 )华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陕西街 239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8 楼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联系人:张曼 联系电话:010-68716150 传真:028-86150615 客户服务咨询电话 :400-8888-818 网址:www.hx168.com.cn (4 )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68817271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站:www.ebscn.com (5 )信达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联系电话:010-63080985 客服热线: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6 )安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大 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 凰大厦 1 栋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7 )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40 楼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联系电话:021-33388215 联系人:曹晔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8 )中国中 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 、02、03、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04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客户服务热线: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9 )广州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传真号码:020-88836654 客服热线:021-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10)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 6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权唐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站:www.csc108.com (11)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 -23219275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2)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网址:www.95579.com (13)方正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200 号华 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 11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郭军瑞


联系电话:010-57398063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14)五矿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室 47 层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 中心办公室 47 层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竹 联系电话:0755-82545555 传真:0755-82545500 联系人:赖君伟 网址:www.wkzq.com.cn (15)华鑫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 传真:021-54668802 客户服务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16)联讯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电 大楼三、四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红旗营南路天畅园 6 号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张悦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834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网址:www.lxzq.com.cn (17)西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16-17 楼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 西信托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刘莹 电话:029-87406649 传真:029-87406710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4 、第三方代 销机构 (1 )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高莉莉 联系电话:020-87599527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 )深圳众 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 行大厦 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汤素雅 网址:www.zlfund.cn 、 www.jjmmw.com (3 )上海好 买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 鄂尔多斯大厦 903 ~906 室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50325989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联系人:蒋章 网址:www.ehowbuy.com (4 )杭州数 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周嬿旻 网址:www.fund123.cn (5 )上海长 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 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6 )北京展 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张晶晶 传真:(+86-10) 6202 0088 转 8802 客服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www.myfund.com


(7 )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网址:www.txsec.com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8 )和讯信 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扬 联系电话:021-20835888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9 )深圳市 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 马令海 联系人:邓洁 联系电话:010-58321388-1105 客服电话:010-58325327 网址:jrj.xinlande.com.cn (10)诺亚 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 金融中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姚杰 网址:www.noah-fund.com (11)万银 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 盘古大观 3201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联系人:毛怀营 联系电话:010-59393923 客服电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2)北京 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 建威大厦 1208 室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 厦 1208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联系人:罗细安 联系电话:010-67000988 客服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13)北京 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 5 层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5 层512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永伟 联系人:侯仁凤 联系电话:010-57756068 客服电话:400 -786 -8868 网址: www.chtfund.com (14)浙江 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胡璇 联系电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实情,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 资 广场 23 层 法定代表人:周明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联系电话: (010 )59378856 传真: (010 )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三、律师事务所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 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 夏银行大厦 14 楼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刘佳、张兰 四、会计师事务所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魏佳亮 经办会计师:单峰、魏佳亮 第 六 部分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鹏华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由普丰基金转型而来。 普丰基金的设立申请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20 号 文批 准 同意, 于 1999 年 7 月 14 日成立,基金总份额为 30 亿份,存续 期 15 年,至 2014 年 7 月 14 日。 普丰 基金于 1999 年 7 月 30 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基金发起人 为国信证券有限公司、鞍山市信托投资 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为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2014 年 5 月 15 日, 普丰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大会讨论通过了 普 丰基金转型议案, 内容包括 普丰基金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续期限, 终止上 市, 调整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 经中国证监会备案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生效。 依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向 深圳证券交 易所申请普丰基金 终止上市 , 自基金终 止 上市之日 起 ,原《 普丰证券投资 基 金基金合 同 》失效, 《 鹏华 策略优 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普丰基金正式转型为开放式基金, 存续期 限调整为不定期, 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调整, 同时基金更名为 “ 鹏华策略优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第 七 部分 基 金 的 存 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普丰基金终止上市后, 基金管理人将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办理基金份 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取得终止上市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之后, 将进行基金份额更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根据基金管理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提供的 明细数据进行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限 1 、基金的类 别:混合型基金。 2 、基金的运 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 期限:不定期。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八部分 基 金 的 集 中 申 购 一、集中申购期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份 额 变 更 登 记 完 成 起 将 开 始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集中申购 , 期 间 不 开 放 赎 回,称为“集中申购期”。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集中申购期, 但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集 中申购期结束后不超过 1 个月的时间 内,本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二、销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三、销售场所 投 资 人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本基金的集中申购。 本基金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本基金同时开通场内集中申购。 场内 集中申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业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资格的会员单位的交易系统办理。 具体规则详见相关集中申购公告。 四、集中申购安排 1 、集中申购 时间:2014 年 6 月 16 日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 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集中申购 的原则: (1 )投资人 在参 加集中申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 )投资 人 在集中 申购 期内可 以多 次申购 基金 份额, 但已 受理的 集中 申购申 请不 允许 撤销,集中申购费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3 )投资 者 通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本基金 的 集 中申购 时, 需遵守 深圳 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3 、基金份额 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 初始面值为 1.00 元。 4 、集中申购 的方式及确认 (1 )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 时间内提交的 集中申购申请, 通常应在 T+2 日 到原 集中申购网 点查询集中申购申请的受理情况。 (2 )销售 机 构对 集 中申 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到集中申购申请。 集中申购 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 集中申购申请及 集中申购份额的确认情况, 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否则, 由此产生的投资 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5 、集中申购 的限额 (1 ) 投资者 办理场内集中申购时, 单笔集中申购最低份额为 1,000 份, 超过 1,000 份的 须为 1,000 份 的整数倍, 且每笔集中申购最大不超过 99,999,000 份基金份 额。 投资者办理通 过代销机构进行场外集中申购时,每次 集中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 ,如果销售机构业务 规则规定的最低单笔集中申购金额高于 1,000 元 人民币,以 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 ) 直销中心的首次最低集中申购 金额为 50 万 元, 追加 集中申购 单笔最低集中申购金 额为 10,000 元,不设级差限制(通过本基金管理人基金网上交易系统 等特定交易方式集中 申购本基 金 暂不受此 限 制) , 本基 金 直销中心 单 笔 集中申 购 最低金额 可 由基金管 理 人酌情调 整。 (3 )本基金 集中申购期间对单个 投资人的累计集中申购金额不设限制。 6 、基金集中 申购费用 (1 )场外集中 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集中申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的 集 中申购费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柜 台 集 中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适 用 下 表 特 定 集中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人集中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 集中申购 费率: 集 中申购 金额 M ( 元 ) 一般集 中申购 费率 特定集中 申购 费 率 M <100 万 1.2% 0.48% 100 万 ≤ M <500 万 0.7% 0.21% M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集中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 集中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基金 集中申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 集中申购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人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集中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2 )场内集中 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集中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 集中申购费率执行。 7 、集中申购 份额的计算 (1 )场外集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场外集中申购金额包括 集中申购 费用和净集中申购金额。计算公式为:


当集中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集中申购金额 = 集中 申购 金额/ (1 +集中申购费率) ;


集中申购费用 = 集中申 购 金额-净 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 = (净集 中申购 金额+集中申购利息)/ 份额初始面值。


当集中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集中申购费用 = 固定金 额; 净集中申购金额 = 集中 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费用; 集中申购份额 = (净集 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利息 )/ 份额初始面值 。 场外集中申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 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集中申购本基金 10,000 元,所对应的 集中申购费率 为 1.2% 。假 定该笔 集中申购金额产生利息 5.20 元,则集中申购份额为:


净集中申购金额=10,000/ (1 +1.2 % )=9,881.42 元


集中申购费用=10,000 -9,881.42 =118.58 元


集中申购份额=(9,881.42 +5.20 )/1.00 =9,886.62 份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即: 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 集中申购 本基金份额, 假定该笔集中申购金额产生利息 5.20 元,投资人可获得集中申购份额 9,886.62 份。 (2 )场内集中 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场内集中申购采用份额集中申购 的方式。计算公式为: 当集中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集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金额/ (1 +集中申购费率) ; 集中申购费用=集中申购金额-净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份额 = (净集 中申购金额+集中申购利息 )/ 份额初始面值。 场内集中申购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集中申购款项在集中申购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 息金额及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数位 (最小单位为 1 份 ) ,余 额计入基金财产。


例如: 某投资人 (非养老金客户) 集中申购本基金份额 100,000 份 , 所 对应的集中申购 费率为 1.2% ,假定该笔集中申购产生利息 52 元 ,则集中申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为:


净集中申购金额=1.00× 100,000 =100,000 元


集中申购费用=1.00× 100,000× 1.2% =1,200 元


集中申购金额=净集中申购金额+ 集中申购费用=100,000 +1,200 =101,200 元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挂牌价格=52/1.00 =52 份


即:投资人集中申购本基金 100,000 份本基金份额,需缴纳 101,200 元, 若利息折算的 份额为 52 份 ,则总共可得到 100,052 份本基金份额。 8 、集中申购 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 集 中 申 购 款 项 在 集 中 申 购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9 、基金份额 折算


具体折算方案请参见相关折算公告 。 10 、集中申 购资金的管理


集中申购期内, 投资者的集中申 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 不得动用。 集中申购期结束 后,由登记机构计算投资者集中申购应获得的基金份额,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进行集中申购款项的验资。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 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销售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方 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本基金同时开通场内申购和赎回。 场内申购和赎回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具有基金销售 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的交易系统办理。 具体规则详见相关申购赎回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4年7 月14日 起的每个开放日 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2 、 “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原则 ,即 按照投 资人 集中申 购 、 申购的 先后 次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5 、投资者 通 过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系统办 理本 基金的 场内 申购、 赎回 时,需 遵守 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购 成立; 注 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 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投资人 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 申购申 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 、本基金对 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设置最高申购金额限制。 2 、投资人通 过 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通 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 3 、投资人 赎 回本基 金份 额时, 可申 请将其 持有 的部分 或全 部基金 份额 赎回; 账户 最低 余额为 30 份 基金份额, 若某笔赎回将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单只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30 份时,该笔赎回业 务 应包括账 户 内全部基 金 份额,否 则 ,剩余部 分 的基金份 额 将被强制 赎回。 4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市场情 况,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 申购 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除以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场外申购时,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时, 计算结果采用截 位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由交易所会员返还给投资 人。T 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 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2 、申购费率 (1 )场外申 购费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柜 台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 的 申 购 费 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 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 规定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适用下表特定申购费率,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适用下表一般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M (元) 一般 申 购费率 特 定 申 购费率 M<100 万 1.5% 0.6% 100 万≤ M <500 万 1.0% 0.3%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每笔 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 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 各项费用。 (2 )场内申 购费率 本基金的场内申购费率由基金代销机构参照场外申购费率执行。 3 、申购份额 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 )场外申购 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场外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场外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利息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份额,对应费率为 1.5% ,假 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 +1.5% )=49,261.08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额=49,261.08/1.050 =46,915.31 份 即: 投资人投资 5 万元 申购本基金 份额,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 元, 则其 可得到 46,915.31 份基金 份额。 (2 )场内申 购 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场内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场内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率 )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利息 )/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的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计算结果采用截位的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不足一份基金份额 部分对应的申购资金将由交易所会员返还给投资人。 例如: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 通过场内投资 10,000 元 申购本基金,对应的申购费 率为 1.5% ,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则其 申购手续费、可得到的申购份额 及返还的资金余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 +1.5% )=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 =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25 =9,611.92 份


因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611 份,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 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给投资人。具体计算公式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611× 1.025=9,851.28 元


退款金额=10,000 -9,851.28 -147.78 =0.94 元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从场内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25 元, 则其可得到基金份额 9,611 份,退款 0.94 元。 4 、赎回费率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1 )场外赎 回费率 本基金的场外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 有 年 限(Y ) 赎回费率 Y <7 天 1.5% 7 天≤Y<30 天 0.75% 30 天≤Y <1 年 0.5% 1 年≤Y <2 年 0.25% Y≥2 年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 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 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 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 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 投资人, 将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 25% 计 入 基金 财 产 。 上 述 未 纳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赎 回 费 用 于 支 付 登记费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 )场内赎 回费率 本基金场内赎回费率按 0.5 %设置,赎 回费用 100 % 归入基金资产。 (3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基金终止上市前持有的原 普丰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 鹏华策 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生效之日起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集中 申购和日常申购所得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日起计算。 5 、赎回金额 的计算及处理方式 (1 )场外赎回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外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 为 0.5% ,假 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68=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 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即: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 额, 持有期限为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 净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2 )场内赎回 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场内净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固定赎回费率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68=10,680 元 赎回费用=10,680× 0.5%=53.40 元 净赎回金额=10,680-53.40=10,626.60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 额 , 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份额净值是 1.068 元, 则 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626.60 元。 6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的范围 内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并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 、基金管 理 人可以 在不 违反法 律法 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情形 下根 据市场 情况 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 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 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接受 某 笔或 某些 申购申 请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 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能 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 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 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 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收投 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 回: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支付 投资人 的全 部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 期赎回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 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 受 基金的赎 回 申请;已 经 接受的赎 回 申请可以 延 缓支付赎 回 款项,但 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 暂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当日 应 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但少 于 2 周 (含 2 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可以调整刊登公告的频率。 暂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 强制执行 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 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第十部分 基 金 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灵活优选多种投资策略, 挖掘优质的上市公司, 在有效控制风险 前提下,力求超额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 资 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 -95%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及其他资 产 占基金资 产 的 比例不低于 5% ;基金持有全部 权 证的市值 不 得超过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3%;每个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 指 期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 保证金后 , 基金保留 的 现金以及 投资于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会做相 应调整。 三、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 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跟踪考量通常的宏观经济变量 (包括 GDP 增 长率、CPI 走 势、M2 的绝 对水 平和增长率、 利率水平与走势等) 以及各项国家政策 (包括财政、 税收、 货币、 汇率政策等 ) 来判断经济周期目前的位置以及未来将发展的方向, 在此基础上对各大类资产的风险和预期 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 制定股票、 债券、 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 调整原则和调整 范围。 2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包含策略选股和个股分析两个步骤。 首先根据不同市场状况灵活运用 多种策略选出备选股票,再针对相关个股进行深度分析。 (1 )策略选 股:本基金运用的选股策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 )买入持 有 策略: 寻找 市场中 价值 被低估 的公 司,尤 其是 优质的 行业 龙头企 业, 通过 长期持有分享其升值收益。 2 ) 主题投资 策略: 通过对政策红利、 技术更迭、 社会变迁等层面已经或预期将发生的, 导致行业竞争力产生重大变化的驱动因素进行分析, 并投资于受益的股票; 或者通过对管理 层更换、 资产注入等导致企 业盈利水平有重大改善的驱动因素进行分析, 并投资于受益的股 票。 3 ) 行业轮动 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景气的变化, 研究并把握经济周期中的行业轮动规律, 从而在轮动开始前配置收益行业及个股,在轮动结束后进行调整,从而获取超额收益。 4 )逆向投 资 策略: 发掘 并投资 未被 市场主 流认 同的价 值被 低估的 股票 ,主要 有以 下几 类: 市场阶段性关注度较低的股票、 涉及重大突发事件且为市场过度反映的股票、 景气存在 复苏可能但尚未被市场充分发掘的股票等。 (2 )个股 分 析:根 据多 种选股 策略 选出相 关股 票后, 通过 定性和 定量 相结合 的方 法进 行个股深度分析,对企业基本面和估值水平进行综合研判。 1 )定性分析 本基金通过以下两方面标准对股票的基本面进行研究分析: 一方面是竞争力分析, 包括公司的研发创新、 产品分布、 品牌价值、 渠道资源、 人员 配 置等竞争要素。 另一方面是管理层分析, 在国内监管体系落后、 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基础 上, 上市公司的命运对管理团队的依赖度大大增加, 因此也将分析公司的管理层以及管理制 度。 2 )定量分析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通过对估值方法的选择和估值倍数的比较, 选择股价相对低估的股票。 就估值方法而言, 基于行业的特点确定对股价最有影响力的关键估值方法 (包括 PE 、PEG 、PB 、PS 、EV/EBITDA 等) ; 就估值 倍数而言, 通过业内比较、 历史比较和增长性分析, 确定具有上升基础的股价 水平。 3 、债券投资 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将采取久期策略、 收益率曲线策略、 骑乘策略、 息差策略、 个券选择策 略、信用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投资策略等积极投资策略。 (1 )久期策 略 久期管理是债券投资的重要考量因素, 本基金将采用以 “目标久期” 为中心、 自上而下 的组合久期管理策略。 (2 )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形 状 变 化 是 判 断 市 场 整 体 走 向 的 一 个 重 要 依 据 , 本 基 金 将 据 此 调 整 组 合 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并进行动态调整。 (3 )骑乘策 略 本基金将采用基于收益率曲线分析对债券组合进行适时调整的骑乘策略, 以达到增强组 合的持有期收益的目的。 (4 )息差策 略 本基金将采用息差策略,以达到更好地利用杠杆放大债券投资的收益的目的。 (5 )个券选 择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 流动性、 选择权条款、 税赋特点等因素, 确定其投资价值, 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 券进行投资。 (6 )信用策 略 本基金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 根据内、 外部信用评级结果, 结 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 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来 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7 )中小企 业私募债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在中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发行和转让, 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 公司债券。 由于其非公开性及条款可协商性, 普遍具有较高收益。 本基金将深入研究发行人 资信及公司运营情况, 合理合规合格地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密 切监控债券信用等级或发行人信用等级变化情况,尽力规避风险,并获取超额收益。 4 、股指期货 、权证等 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股指期货、权证和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的金融衍 生产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资产 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目的。 基金管理人将建立股指期货交易决策部门或小组, 授权特定的管理人员负责股指期货的 投 资 审 批 事 项 , 同 时 针 对 股 指 期 货 交 易 制 定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等 制 度 并 报 董 事 会 批 准。 本基金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并结合权证定价模型及价值挖掘策略、 价差 策略、双向权证策略等寻求权证的 合理估值水平,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投资决策依据及程序


1 、投资决策 依据 (1 )有关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经济运 行态势和 证券市场走势。


(3 )投资对 象的风险收益配比。 2 、投资决策 程序 (1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 确定本 基金 总体资 产分 配和投 资策 略。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定 期召 开会议,如需做出及时重大决策或基金经理小组提议,可临时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


(2 ) 基金经 理 (或管理小组) : 设计 和调整投资组合。 设计和调整投资组合需要考虑的 基本因素包括: 每日基金申购和赎回净现金流量; 基金合同的投资限 制和比例限制; 研究员 的投资建议;基金经理的独立判断;绩效与风险评估小组的建议等。


(3 )集中 交 易室: 基金 经理向 集中 交易室 下达 投资指 令, 集中交 易室 经理收 到投 资指 令后分发予交易员,交易员收到基金投资指令后准确执行。


(4 )绩效 与 风险评 估小 组: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评估 ,向 基金经 理( 或管理 小组 )提 出调整建议。


(5 )监察稽 核部:对投资流程等进行合法合规审核、监督和检查。


(6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确 保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前提 下有 权根据 市场 环境变 化和 实际 需要调整上述投资决策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 数收益率×60% +中证综 合债指数收益率×40% 沪深 300 指 数选样科学客观, 行业代表性好, 流动性高, 抗操纵性强, 是目前市场上较 有影响力的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的选样债券的信用类别覆盖全面, 期限 构成宽泛,适于做基金债券资产的业绩比较基准。基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限制, 选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能够忠实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的指数时, 本基 金管理人协商基 金托管人后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以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但不需要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其预期风险和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债券 型基金, 低于 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里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 七、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 资 产占基 金资 产的 0%-95% ;债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及其他 资产 的投资 比例 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5% ; (2 )每个 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 保 持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基 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本基 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的 40% ; (15)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10%; (17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 资 产净值的 95%。其中 , 有价证券 指 股票、债 券 (不含到 期 日在 一年 以 内的政府 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8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20%; (19 ) 本基 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 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20)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21) 本基金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 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履行适当程序后,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复 核 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截至 2014 年9 月30 日( 未经审计)。 1 、 报告 期 末基 金 资 产组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902,121,233.28 77.03 其中:股票


902,121,233.28 77.03 2 固定收益投资


51,181,419.40 4.37 其中:债券


51,181,419.40 4.37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16,347,092.84 18.47 7 其他资产


1,543,517.35 0.13 8 合计





1,171,193,262.87





100.00 2 、 报告 期 末按 行 业 分类的 股 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11,693,706.22 1.02 B 采矿业 28,491,124.66 2.48 C 制造业 669,407,821.86 58.30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 - E 建筑业 26,907,515.17 2.34 F 批发和零售业 29,318,397.43 2.55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5,660,725.93 1.36 J 金融业 29,211,971.10 2.54 K 房地产业 56,953,115.37 4.9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4,476,855.54 3.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902,121,233.28 78.57 3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600887 伊利股份 2,170,446 56,214,551.40 4.90 2 002662 京威股份 4,116,333 52,153,939.11 4.54 3 600894 广日股份 3,598,847 48,728,388.38 4.24 4 000858 五 粮 液 2,069,673 38,226,860.31 3.33 5 000333 美的集团 1,839,820 36,594,019.80 3.19 6 002073 软控股份 2,943,158 36,200,843.40 3.15 7 000002 万


科A 3,775,169 34,656,051.42 3.02 8 300203 聚光科技 1,857,394 34,603,250.22 3.01 9 600613 神奇制药 1,578,513 29,818,110.57 2.60 10 601258 庞大集团 4,830,049 29,318,397.43 2.55 4 、 报告 期 末按 债 券 品种分 类 的 债券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49,820,000.00 4.3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9,820,000.00 4.3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7 可转债 1,361,419.40 0.12 8 其他 - - 9 合计 51,181,419.40 4.46 5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债 券投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30405 13 农发 05 500,000 49,820,000.00 4.34 2 128008 齐峰转债 7,310 731,000.00 0.06 3 113007 吉视转债 5,220 630,419.40 0.05 注:上述债券为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持有的全部债券。


6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资 产支持 证 券 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贵 金属投 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 报告 期 末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权 证投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 报告 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1) 报 告 期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持 仓 和 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发生股指期货投资。 (2) 本 基 金投资 股 指 期货的 投 资 政策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 降低申购赎回时现金 资产对投资组合的影响及投资组合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 达到稳定投资组合资产净值的 目的。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国 债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1) 本 期 国债期 货 投 资政策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2) 报 告 期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国 债 期货持 仓 和 损益明 细 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3) 本 期 国债期 货 投 资评价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投资范围尚未包含国债期货投资。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 附 注 (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 简 称 “广日股份公司” ) 于 2013 年 6 月24 日至 8 月6 日 接受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的现场检查, 监管局对公司出具 《关 于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关注函》( 广 东证监函[2013]585 号) 。现场检查发 现广日股份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1 、 公司部分董事会、 监事会会议未采取书面表决方式 对议案进行表决,重组后董事会、监事会未对前任董事会秘书进行离任审查;2 、 公司 重组完成后,未核查原上市公 司债权人未明确同意转移债务的清偿情况;3 、公司 对广 州市土地开发中心支付的 2 亿元补 偿款的财务处理不合理;4 、 公司披露的 2012 年年 度 报告存在部分错漏,披露的部分临时公告存在错漏。 根据广日股份公司发布的公告, 广日股份立即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 三会议事规则等内部规章制度, 所列的整改内容和要求进行了分析解剖、 逐 项落实, 部署了相应整改措施,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了认真、 深入的分析, 积极查 找问题的根源,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整改方案,积极整改,并于 2013 年9 月9 日 向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报送 《 广州广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证监局现场检查相关问 题的整改报告》。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本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 广日股份作为国 内电梯制造历史最悠久的电梯制造企业之一, 具备较好的投资价值。 从监管措施公告中 知悉, 相关问题对于上市公司来讲, 经营上并不存在重大实质性影响。 对广日股份的财 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并不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 本次监管措施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不产生 重大影响。 公司在证监局的监督下, 已经提出了相应的整改措施, 我们相信, 经过整改, 公司的相关运营管理会有一定改善。 该证券的投资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 决策流程, 符 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之一的神奇制药的全资子公司贵州柏强制药有限公司于 2014 年 3 月20 日 收到龙里县环境保护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环罚字[2014]1 号) , 该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1 ) 未经 环保部门同意, 擅自闲 置污水处理设施; (2 ) 在交 通干线 (贵新高速公路) 附近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柏强制药上述行为违反了 《贵 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已建成的污染防治设施不得擅自拆除、 闲置或 者停运” 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在人口集中 地 区、 机场周围、 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落叶等产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烟尘污染的物质” 的规定。 根据 《贵 州省环境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项、 国家环境 保护部 《关于< 水污染防 治法> 第七十 三和第七十四条 “应缴纳排污费数额” 具体应用问 题的通知》 (环函[2011]32 号) 、 贵 州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印发< 贵州省 环境保护行政 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暂行)的通知> 》( 黔环通[2010]8 号)和《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文件规定, 龙里县环境保护局决定对柏强制药作 出罚款人民币肆万零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对此,公司发出公告,提出柏强制药“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闲置污水处理设施”, 主要系其下属龙里县龙山镇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已停止生产(相关公告详见公司于 2014 年 1 月8 日披露的“ 临 2014-001 ”号公告)所致。对此,柏强制药已认真总结经 验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将严格遵守相关法规, 加强环境保护。 上述处罚未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也未对公司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 司已要求下属各子公司以此为戒,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科学管理, 切实维护公 司和股东的利益。 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 本 基金管理人长期跟踪研究该股票, 神奇制药作为国 内品牌力比较强的中药企业, 公司经过前期整合目前已经进入正常发展轨道, 具备较好 的投资价值。 从监管措施公告中知悉, 相关问题对于上市公司来讲, 经营上并不存在重 大实质性影响。 对神奇制药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并不产生重大实质性影响。 本次监管 措施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不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在监管部门的监督下, 已经提出了相应 的整改措施, 我们相信, 经过整改, 公司的相关运营管理会有一定改善。 该证券的投资 已执行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的其它证券本期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或在 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 基 金投资 的 前 十名股 票 没 有超出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备选股 票 库 。 (3) 其 他 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78,888.6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44,589.91 5 应收申购款 20,038.82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9 合计 1,543,517.35 (4) 报 告 期末持 有 的 处于转 股 期 的可转 换 债 券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 告 期末前 十 名 股票中 存 在 流通受 限 情 况的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 投 资 组合报 告 附 注的其 他 文 字描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数字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第 十 一 部 分 基 金 的 业绩 1 、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未经审计) : 净值增 长率 1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 2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3 业绩比较基准收 益率标准差 4 1-3 2-4 2014 年 6 月10 日 (基金合 同生效日) 至 2014 年9 月 30 日 10.15% 0.56% 9.54% 0.52% 0.61% 0.04% 自基金合同生效 日起 至 2014 年9 月 30 日 10.15% 0.56% 9.54% 0.52% 0.61% 0.04% 2 、基金合同 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进行比较: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以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和 运用 基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 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注 1 :鹏华策 略优选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60% +中 证综合债指数收 益率×40% 注 2 :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生效日为 2014 年 6 月 10 日 注 3 :基金业 绩截止日为 2014 年 9 月 30 日 第 十 二 部 分 基 金 的 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 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 十 三 部分 基 金 资 产 的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 指期货合约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 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 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易 所 上市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3 )交易 所 上市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 所 上市不 存在 活跃市 场的 有价证 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 转增股 、配 股和公 开增 发的新 股,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 公 开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债券和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 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 证券等 固定 收益品 种,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4 、中小企 业 私募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估值 。如 使用的 估值 技术难 以确 定和 计量其公允价值的,按成本估值。 5 、股指期 货 合约, 以估 值日结 算价 估值; 估值 日无结 算价 的,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6 、如有确 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值 不能 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 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有新 增事 项,按 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 额 净值是 按照 每个工 作日 闭市后 ,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当 日基 金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 理 人应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 法律 法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 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 错 误的责 任方 对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 损失 负责, 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 错误而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但 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 事人的利 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 方应赔偿 受 损方的损 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估值 错 误责任 方拒 绝进行 赔偿 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 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 出 现估值 错误 的当事 人未 按规定 对受 损方进 行赔 偿,并 且依 据法律 、行 政法 规、 《基金 合 同》或其 他 规定,基 金 管理人自 行 或依据法 院 判决、仲 裁 裁决对受 损 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原因 ,列 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估值 错误 发生的 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原则或 当事 人协商 的方 法由估 值错 误的责 任方 进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根据 估 值错误 处理 的方法 ,需 要修改 基金 登记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 券 交易所 、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 有关 会计制 度变 化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 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 次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 可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者 的 现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 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费 用 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 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 金 的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25% 的 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 算 方 法 如 下: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 管 费划款指 令 ,基金托 管 人复核后 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 从 基金财产 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8 项费用” ,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 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 第 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 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各 自保 留完整 的会 计账目 、凭 证并进 行日 常 的会 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 管 人每月 与基 金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并 以书 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1 、基金管 理 人聘请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独 立的 具有证 券从 业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充 足理由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须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 十 七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 定 的媒体和 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的互联网 网 站(以下 简 称 “网站”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 说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投资 者决 策的全 部事 项, 说 明基 金 集 中申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 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 有 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集中申购期开始 3 日前, 将 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 所 所在地的 中 国证监会 派 出机构报 送 更新的招 募 说明书, 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 协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财 产保管 及基 金运作 监督 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在集中申购期开始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集中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集中申购 的具体事宜编制集中申购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集 中 申 购 期 开 始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集中申购期开始之日起,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自然日)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 书等 信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 销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管 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基 金经理 和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 、基金管 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年 内变 动超过 百分 之三 十; 10 、 涉及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 11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 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3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4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5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16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8 、变更基 金 销售机构; 19、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0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 、本基金 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23 、本基金 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显 著 位 置 披 露 投 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和信用风险, 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息, 并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若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 和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金融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 仓情况、 损益情况 、 风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金融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 和投资目标。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 相 当比例 的投 资品种 的估 值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理 人为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属于会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出 售或 评估基 金资 产的紧 急事 故的 任何情况时; 5 、法律法规 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 十 八部分 风 险 揭 示 本基金的风险主要包括: 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 管理风险、 流动性风险、 本基 金 特定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 、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是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举措、 法规出台, 引 起债券价格的波动,从而给投资带来的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的证券的基本面产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基金 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 、再投资风 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升带来的价 格风险互为消长。 在利率走低时, 再投资收益率就会降低, 再投资的风险加大。 当利率上升 时,债券价格会下降,但是利息的再投资收益会上升。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包括公司经营风险、信用风险等。


1 、公司经营 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 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 基金可通过投资 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2 、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时还本付息, 而使投资遭受损失的风险为信用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表 现在公司债券中, 公司如果因为某种原因不能完全履约支付本金和利息, 则债券投资就会承 受较大的亏损。 广义的信用风险不仅指企业的违约风险, 还包括市场信用利差扩大及企业信 用评级下降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 策、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 基 金的收益 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 因此基金可能因为基金 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可能面临基金资产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 人大额赎回的风险。 前者是指金融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 损失的可能性。 为应付投资人的赎回, 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 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能会有些损失, 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 后者是指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 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 性风险, 甚至影响基 金单位净值。 五、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属于混合型基金, 主要投资 于股票资产,而 股票受宏观经济、 微观经济、 市场环 境、 技术周期等各类因素的影响, 对于上述因素的理解或分析错误将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股 票内在价值的判断出现失误,进而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做出错误的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 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由于不公开资料, 外部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 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同时, 各类材料 (包 括招募说明书、 审计报告 ) 不公开发布,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 度。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 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评价主要源自于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 品需承受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 杠杆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比投资标的资产要承担更高的风险。 并且 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 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 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 能会使投资人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股指期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 有在规定的时 间内补足保证金,按规定将被强制平仓,可能给投资带来 损失。 六、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故障产生的风险;


2 、战争、 自 然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影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险;


3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第 十 九 部分 基 金 的 终 止 与 清 算 一、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 金 合同涉及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 基金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续 生效后方可执行,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 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 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第 二 十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 务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权利、 义 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 让或 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 利和履行义务; (4 )交纳基 金 集中申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 金 管 理人的 权 利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2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3 )销售基 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8 )担任 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3 )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4)选 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5 )在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 集中申购、 申购、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集 中申 购、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 金财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基 金份额 集中 申购 、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价格 的 方 法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基 金 托 管人的 权 利 、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3 )监督 基 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 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 金财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 和投 资所 需的其 他账 户, 按 照《 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 金商业秘 密 ,除《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 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投票 权 。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 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下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出现以下情 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基金合同,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范 围内 调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或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6 )按照 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召 集 人 和召集 方 式 1. 除法律法规 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 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召开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通 知时间 、 通 知内容 、 通 知方式 1.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召 集 人( 以 下简 称 “ 召 集人 ”) 负 责 选择 确 定 开 会时 间 、 地 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 投票 的授权 委托 书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 限于代 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 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出 席会议 的 方 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 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经会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5)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含 50% , 下同) ;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注册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 2 个 工 作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 “监督 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议 事 内 容与程 序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1. 议事内容及 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登 记日 本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 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 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 时 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 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决 议 形 成的条 件 、 表决方 式 、 程序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上通 过 方 为有效,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 式 通 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其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 三分之二)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终 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 4.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合法律 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 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 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行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 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 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 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 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以公证。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报 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或备 案 后 的公告 时 间 、方式 1.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 5 日内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 无异议意见 之 日 起 生 效 。 关 于 本 章 第( 二) 条 所 规 定 的 第(1)-(8) 项 召 开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 中国证监 会 核准 生效 后 方可执行 , 关于本章 第( 二) 条 所规定 的第(9) 、(10) 项召开 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3.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法 律 法 规或监 管 部 门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另有 规 定 的,从 其 规 定。 ( 三 ) 基金合 同 变 更和终 止 的 事由、 程 序


1. 《基金合同 》的变更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 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 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者调低赎 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于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体公告。 2.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 管 理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管理 人的职 务, 而 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 托 管人因 解散 、破产 、撤 销等事 由, 不能继 续担 任基金 托管 人的职 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 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四 ) 争议解 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 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人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第 二十一 部分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 基金托 管 协 议当事 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际商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会中心 43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成立时间: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998]31 号文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邮政编 码: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3 号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 代理兑付 政 府债券; 代 收代付业 务 ;代理证 券 投资基金 清 算业务( 银 证转账) ; 保险代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 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 务; 贷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 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 汇存款 ; 外 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 发 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 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 网上银行 、 手机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 业务 ; 经 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的业 务 监 督和核 查 (1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的约 定 , 对基金 的 投 资 范 围、投 资 对 象进行 监 督 。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含 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债 券 (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货 币市场工具、 股指期货、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开始履行。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的约 定 , 对基金 投 资 、 融 资比例 进 行 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 基 金的 投资 比 例 为 股票 资 产 占 基金 资 产 的 0% -95% ; 债券 、 货 币 市场 工 具 及 其他 资产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5% ; 2.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3. 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财产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 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 在全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6. 在全国银行 间市场进行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7. 本基金持有 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0.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的 20%; 11. 本 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应 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2.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内 交 易 ( 不 包 括 平 仓 ) 的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的 成 交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3. 本 基 金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 应 当 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4.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其 他 权 证 投 资 比 例 , 遵 从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的 相 关 规 定; 15.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 基金持有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本公司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合 计 规 模 的 10%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20% , 中 国证 监 会 规 定 的 特 殊 品 种 除 外 。 本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将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6.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投 资 遵 照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 (证监 基金字[2006]141 号)及相 关规定执行; 17.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 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 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和本协 议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行监 督 。 基金财 产 不 得用于 下 列 投资或 者 活 动。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 保;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 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 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4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和本协 议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间债 券 市 场进行 监 督 。 1. 基金托管人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 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 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 基金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 基 金托管 人 根 据有关 法 律 法规的 规 定 及基金 合 同 和本协 议 的 约定, 对 基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存 款银行 进 行 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确定 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 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相关规 定, 就本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 另行签 订书 面协 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行、 资金划拨、 账目 核 对、 到期兑付、 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 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 义务和职责,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 管 人应加 强对 基金银 行存 款业务 的监 督与核 查, 严格审 查、 复核相 关协 议、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 托 管人在开 展 基金存款 业 务时,应 严 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6 )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金投 资 流 通受限 证 券 的监督 1.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 、 《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 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 券 ,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 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 券。


3.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额 度 和 投 资 比 例 控 制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 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 锁定期, 基金拟 集中申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 流 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 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 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 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 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和本协 议 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资 中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小 企 业 私募债 进 行 监督。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 监管部门的规定, 本着审慎、 勤勉尽责的原则, 针对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制定了相关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 以规范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 风险控制补充协 议》 。 基金管理人已将经董事会批准的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决策流程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若基 金管理人对相关制度进行修订, 应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依据届时有效的制 度文件及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否遵守相关 制度、决策流程、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如今后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8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和本协 议 的 约定, 对 基 金投资 其 他 方 面 进行监 督 。 ( 三 ) 基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 管 人的业 务 核 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协 议规 定,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的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 擅自挪用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 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 四 )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 、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则 (1 ) 基金托 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 处分、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 基金 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 基金 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 ) 基金托 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 )对于 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和 基金 申购过 程中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 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 、集中申购 资金 的验证 基金集中申购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 , 集中申购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 集中申购金额、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 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 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 集中申购得到 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 、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金 托管人以 本 基金的名 义 在其营业 机 构开立基 金 的银行存 款 账户,并 根 据中 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申 请 开 通 本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的 企 业 网 上 银 行 业 务 进 行 资 金 支付,并 使 用 工商银 行 企业网上 银 行(简称 “ 工商银行 网 银” )办理 托 管资产的 资 金结算汇 划业务。 (5 )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 人民币银行账户 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 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人民币利 率管理的有关规定》 、 《 支付结算 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 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证券账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基金托管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 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 、债券托管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集中申购资金经验资后, 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 续办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人向 中国 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 户。 (2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 、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 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 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8 、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 基金资 产 净 值的计 算 和 会计核 算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关于证券 投资 基金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 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 六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名 册 的 登记与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要 求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册。 1 、 基金管理人于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 托 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管理 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后 5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 基金管理 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 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除上述 约 定时间 外, 如果确 因业 务需要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 争议解 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 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 八 ) 托管协 议 的 变更与 终 止 1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 协议的终止 (1 ) 《基金 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 管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 依法取 消基 金托管 资格 或因其 他事 由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 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 依法取 消基 金管理 资格 或因其 他事 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 二十二 部 分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服务内容, 由基金管理人在 正常情况下向投资者提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不断完善并增加和修改服务项目。 ( 一 ) 营销创 新 及 网上交 易 服 务 为丰富投资者的交易方式和渠道,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易服务。 在营销渠道创新方面, 本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 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 系 统, 投资者可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www.phfund.com ) , 更加方便、 快捷地办理基金交 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 同时, 投 资者可关注鹏华基金官方微信帐 号 (微信号:penghuajijin) , 快速实 现净值查询功能, 绑定个人账户之后, 还可实现账户查 询功能和交易功能。 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 为投资者提供 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 二 ) 交易资 料 的 寄送服 务


基金管理人将向发生交易且基金管理人持有其真实、 准确、 完整联系方式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新开户欢迎信、交易对账单、 《鹏友 会》等资 料。 ( 三 ) 信息定 制 服 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www.phfund.com ) 、 短 信 平 台 、 呼 叫 中 心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400-6788-999 ;0755-82353668)等渠 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手机短信、E-MAIL 等方式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手机短信可定制的 信息包括: 月度短信账单、 公司最新公告、 持 有基金周末净值等; 邮件定制的信息包括: 鹏 友会周刊、 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 适时调整发送 的定制信息内容。 ( 四 ) 在线咨 询 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信息查询, 通过输入基金账户号 (或证件号码) 和查询密码进入查询账户, 享有交易查询、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 对账单打印、 理财刊物 查 阅等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 短信接收平台等网络通讯工具进行业务咨询, 基金管理人在工 作时间内有专人在线提供咨询服务。


( 五 ) 客户服 务 中 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400-6788-999 、0755-82353668)自动语 音系统提供每周 7× 24 小 时基金账户 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信息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坐席提供工作日 8 :30-21:00 的 座席服务(重大法定节假日除外) , 投 资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 六 ) 客户投 诉 受 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直销和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管理人设置的投诉专线、 呼叫中心人工 热线、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电话、 电子邮件、 书信、 网络在线是主要 投诉受理渠道, 基金管理人设专人负责管理投 诉电话 (0755-82353668) 、 信箱、 网络服务。 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各 销售机构受理后反馈给本基金管理人跟进处理。 ( 七 ) 客户专 家 团 为持续改进客户服务工作, 基金管理人建立“ 客户 专家团” 机制, 邀请客户对客户服务工 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 二十 三 部分 其 他 应 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的其他应披露事项将严格按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与格式进行披露,并至少在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公 告 内容 报纸 日 期 鹏华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草案)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6 月 5 日 鹏华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2014 年 6 月 11 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同摘要、集中申购份额发售公告及招募说明书 券报》 、 《证 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 监事、 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职及 领薪情况的公告 《证券时报》 2014 年 6 月 14 日 鹏华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上网发售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6 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 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6 月 28 日 关于鹏华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份额折算日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6 月 3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 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7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 票停牌后估值方 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7 月 2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 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7 月 4 日 鹏华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集 中申购结果暨原普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折 算结果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7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鹏华策略优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7 月 8 日 鹏华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关 于开放申购、 赎回、 转 换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7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7 月 12 日 鹏 华 策 略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4 年二季 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7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 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8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五矿证券有限 公司为鹏华策略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8 月 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 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8 月 1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2014 年 8 月 20 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券报》 、 《证 券时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 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8 月 22 日 2014 年半年 度报告摘要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8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 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9 月 3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 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9 月 10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 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9 月 1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 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9 月 2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 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0 月 9 日 鹏 华 策 略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4 年第三 季度 报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0 月 2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联讯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0 月 27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 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0 月 28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鑫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0 月 2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方案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0 月 31 日 关于旗下基金所持獐子岛 (002069 ) 估值调整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1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 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1 月 26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杭州 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2 月 1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 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2 月 4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 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2 月 5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 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2 月 5 日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 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2 月 9 日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持有的股 票停牌后估值方法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 券报》 、 《证 券时报》 2014 年 12 月 9 日 上述披露事项的披露期间自 2014 年 6 月 5 日至 2014 年 12 月 9 日止。 第 二十四 部分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存 放 及 查 阅 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按相关法律法规, 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 销售机构等的办公场所, 投资 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在支付工本费 后在合理时间内获取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应以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 二十 五 部分 备 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包括: 1 、经中国证 监会备案的 普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文件 2、《 鹏华策 略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 鹏华策 略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 资人 查阅方式: 1 、存放地点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2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鹏 华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2015 年 1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