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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灵活配置(000986)

中原灵活配置: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中原英石灵 活配置混合 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基金管 理人: 中原英 石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兴业银 行股份 有限公 司 



目录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1 二、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的 、原 则 ......................................... 3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 4 四、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12 五、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13 六、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 16 七、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 19 八、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 28 九、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34 十、基 金信 息披 露.......................................................... 36 十一、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38 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 41 十三、 基金 有关 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42 十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43 十五、 禁止 行为 ........................................................... 46 十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48 十七、 违约 责任 ........................................................... 50 十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51 十九、 托管 协议 的效 力 ...................................................... 52 二十、 其他 事项 ........................................................... 53 二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 53


鉴于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 有限责任公 司,按 照相 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具备 担任基金管 理人的 资格 和能力,拟 募集发行中 原英石 灵活 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或 “基金” ); 鉴于兴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系一 家依照 中国法 律合法成 立并有 效存续 的银行,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原 英石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拟担 任中原 英 石灵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 式证 券 投资基金的 基金管 理人 ,兴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拟担任中 原英石 灵活 配置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中 原英石 灵活 配 置混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 资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 约定 ,《中 原 英石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 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 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1 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市虹口区邯郸路135 号5 幢101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 号花旗集团大厦17 楼1708 室 法定代表人:周小全 成立日期:2013 年1 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1719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00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 金募集 、 基金销售 、特 定客户 资 产管理、 资产 管理和 中 国证 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江宁路168 号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成立日期:1988 年8 月26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190.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 款;发放 短期 、中期 和 长期贷款 ;办 理国内 外 结算 ;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金融债 券;代 理发 行、代理兑 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代理发行 股票以 外的 有价证券; 买卖、 代理 买卖股票以 外的有价证 券;资 产托 管业务;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代 理买卖 外汇 ;结汇、售 汇业务;从 事银行 卡业 务;提供信 用证服 务及 担保;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保险业2 务;提供保 险箱服 务; 财务顾问、 资信调 查、 咨询、见证 业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规定) 。 3 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依据 、目 的、 原则 (一)订立托管协议的依据 本托管协 议依 据《中 华 人民共和 国合 同法》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证 券 投资 基 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称“ 《运 作办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 息披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称“ 《信 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二)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 订立本托 管协 议的目 的 是明确基 金管 理人与 基 金托管人 之间 在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投资运 作、净 值计 算、收益分 配、信 息披 露及相互监 督等相 关事 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订立托管协议的原则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本着平 等自 愿、诚 实 信用、充 分保 护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4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 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 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 投资 范围为 具 有良好流 动性 的金融 工 具,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 上市 的 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股指期货、 可转换债券 、银行 存款 和债券等资 产,以 及法 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固定收益 类资 产包括 通 知存款、 银行 定期存 款 、协议存 款、 短期融 资 券、 中 期票据、企 业债、 公司 债、金融债 、地方 政府 债、次级债 、中小 企业 私募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国债、央行票据、债券回购等。 如法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 基金 投资其 他 品种,基 金管 理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 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为 0%–3%,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5%-100%,扣股指期货合 约需缴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本基金参 与股 指期货 交 易,应符 合法 律法规 规 定和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投 资限 制 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100%; 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 )本 基金持 有的同 一( 指同 一信用 级别) 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投资于 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 产支 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如果其 信用等 级下 降、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 金财 产参与 股 票发行申 购, 本基金 所 申报的金 额不 超过本 基 金的 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 基金 进入全 国 银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 券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 超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5 )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日终 ,持 有的买 入 股指期货 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 式回购)等; 6 (1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 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管理 人应 当按照 中 国金融期 货交 易所要 求 的内容、 格式 与时限 向 交易 所 报告所交易和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情况、交易目的及对应的证券资产情况等; (18)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 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即占基金资产的0%-95%; (19 )本 基金 在任何 交 易日内交 易( 不包括 平 仓)的股 指期 货合约 的 成交 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20 )本 基金 持有的 单 只中小企 业私 募债券 ,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21)本基金总资产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 (12 )项另 有 约定外, 因证 券期货 市 场波动、 上市 公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变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对 价等基 金管 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资比例 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六个 月 内使基金 的投 资组合 比 例符 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 法规 对基金 合 同约定投 资组 合比例 限 制进行变 更的 ,以变 更 后的 规 定为准。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于本 基金, 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 后,则 本基 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 限制 ,但须提前 公告, 不需 要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本 托管 协 议第十五条 第( 九 ) 款 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 进行 监督。基金 托管人 通过 事后监督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7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供符 合法 律法规 及 行业标准 的银 行间债 券 市场 交 易对手的名 单,并 按照 审慎的风险 控制原 则在 该名单中约 定各交 易对 手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 金管理人应定 期或不定 期对银行间债 券市场现 券及回购交易 对手的名 单进行更新 , 名单中增加 或减少 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 手时 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请,基 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 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 后, 被确认调整 的名单 开始 生效,新名 单生效 前已 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 金管理人 与不 在名单 内 的银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 对手 进 行交易,应 及时提 醒基 金管理人撤 销交易 ,经 提醒后基金 管理人 仍执 行交易并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的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相 应责 任,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发生 此种情形时,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 人在 银行间 债 券市场进 行现 券买卖 和 回购交易 时, 需按交 易 对手 名 单中约定的 该交易 对手 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交易。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的有利 于信用 风险 控制的交易 方式进 行交 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人与交 易对手 重新 确定交易方 式,经 提醒 后仍未改正 时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的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相 应责任,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责任,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风险, 在与银 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 名单 以外的交易 对手进行交 易时, 由于 交易对手资 信风险 引起 的损失先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其后 有权要求相 关责任 人进 行赔偿,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运作中 严格遵 循了 上述监督流 程,则对于 由于交 易对 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 损失 ,不承担赔 偿责任 。在 基金管理人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名单中 的交易 对手 ,以约定适 用的交 易方 式进行交易 的情况下, 由于交 易对 手资信风险 引起的 损失 ,基金管理 人不承 担责 任,但基金 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五)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投 资 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8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 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 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 发布重 大消 息或其他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证券、 已发行 未上 市证券、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 在首 次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之 前,基 金管理 人应当制 定相关 投资决 策流程、 风险控制等 规章制 度并 提供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管理人应 当根据 基金 的投资风格 和流动性的 需要合 理安 排流通受限 证券的 投资 比例,并在 相关制 度中 明确具体比 例,避免基 金出现 流动 性风险。基 金投资 非公 开发行股票 ,基金 管理 人还应提供 流动性风险 处置预 案。 上述资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基金管理 人应 至少于 首 次执行投 资指 令之前 两 个工作日 将上 述资料 书 面发 至 基金托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审核。基 金托管 人应 在收到上述 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在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之前 ,基 金管理 人应 至少提 前一 个交易 日向 基金托 管 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 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与承 销 商签订的销 售协议 复印 件、缴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购的数 量、价 格、 总成本、划 款账号、 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5.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 披露所 投资 非公开发行 股票的 名称 、数量、总 成本、 账面 价值,以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6.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 关书面 信息 。基金托管 人认为 上述 资料可能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前 就该 风险的消除 或防范 措施 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并 保留查 看基 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出具的风 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 资料 的权利。否 则,基 金托 管人有权拒 绝执行 有关 指令。因拒9 绝执行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损失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 ,并 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 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 实履 行监督职责 ,则不 承担 任何责任。 如果基 金托 管人没有切 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六 ) 基金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 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 信用风险 主要 包括存 款 银行的信 用等 级、存 款 银行 的 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 存款 银行选择方 面的风 险。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存款 银行名单, 本基金 投资 除存款银行 名单以 外的 银行存款出 现由于 存款 银行信用风 险而造成的 损失时 ,先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赔偿 ,之后有权 要求相 关责 任人进行赔 偿,如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过程中 遵循上 述监 督流程,则 对于由 于存 款银行信用 风 险引起的 损失, 不承 担赔偿责任 。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后,可以 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 七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投 资 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进行监督 1、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债前, 基金管理人 须根据法律 、法规 、监 管部门的规 定,制 定严 格的关于投 资中期 票据 和中小企业 私募债的风 险控制 制度 、 流动性风 险和信 用风 险处置预案 ,并书 面提 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 托管人 依据 上述文件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中期票 据和中 小企 业私募债的 额度和比例进行监督。 2、 如未来有关监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 企业私募债另有规定的,从其约定。 3、 基金托管人有权监督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私募 债 时的法律 法规遵 守情 况,有关制 度、信 用风 险、流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的完善情 况,有关额 度、比 例限 制的执行情 况。基 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项违 反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以及本协议 的规定 ,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管理人纠 正。基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 管人 的监督和核 查。基 金管 理人应按相 关托管协议 要求向 基金 托管人及时 发出回 函, 并及时改正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时10 对所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如果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未能在限 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八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 有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 金资 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计算、应 收资金 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 息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 材料 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 九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 基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 及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 运作 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的规 定, 应及时以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配 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和核查 。基 金管理 人 收到 书 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 工作 日前及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给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就基 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举证, 说明违 规原 因及纠正期 限,并 保证 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查,督 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 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基 金管 理人有 义 务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 人依照法 律法 规、基 金 合同 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 管人 发出的 书 面提示, 基金 管理人 应 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并 改 正, 或 就基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对 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 的要求 需向 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 金监 督报告的事 项,基 金管 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 ) 若基 金托管 人 发现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 易程序已 经生 效的指 令 违反 法 律、行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金管 理人。 ( 十 二 ) 基金 托管人 发 现基金管 理人 有重大 违 规行为, 应及 时报告 中 国证 监 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 据 本托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 督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情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十三 ) 基金 托管人 依 据有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 约定 对 于基金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 法规 有关关 联 交易的规 定, 基金管 理 人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 金管 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东、实 际控制 人或 者与其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 或承销 期内 承销的证券 ,或者 从事 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 的, 应当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优先 的原则,防 范利益 冲突 ,符合中国 证监会 的规 定,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履行上 述信 息披露 义 务,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 事先 相互提 供 与本 机 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机构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系的关 联方名 单及 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 面提交 ,并 确保所提供 的关联 方名 单的真实性 、完整 性、 全面性。名 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12 四、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的 业务 核查 (一)基 金管 理人对 基 金托管人 履行 托管职 责 情况进行 核查 ,核查 事 项包 括 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产、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 金管 理人发 现 基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 金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 实行 分 账管理、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金 合同、本托 管协议 及其 他有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 应及时核 对并 以书面 形 式给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 函, 说 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基 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 管理人 的核 查行为,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相关 资料以 供基 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无 正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 据 本托管协 议规 定行使 监 督权 , 或采取拖延 、欺诈 等手 段妨碍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情节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3 五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14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财产的银行 存款。该资 产托管 专户 同时也是基 金托管 人在 法人集中清 算模式 下, 代表所托管 的包括本基 金财产 在内 的所有托管 资产与 中国 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进行一 级结算的专 用账户 。该 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由基 金托管人承 担。本 基金 的一切货币 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 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 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与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15 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股指期货的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 户,在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 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七)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 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 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 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因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合同传真件与事后送达的合同原件不一致所造成的后果,由基金管理人负责。重 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16 六 、指 令的 发送 、确 认及 执行 基金管理 人在 运用基 金 财产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 送资金划 拨及 其他款 项 付款 指 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 管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书面 授权 文件,该 文件应加 盖公 章(已出具 统一授权书的除外) 。 文件内容包括被授权人名单、 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样本, 授权文件应注明被授权人相应的权限及有效时限。 3.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 授权文件 并经电话 确认 后,授权 文件即生 效。 基金管理人 应在授权文件生效的5 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寄送基金托管人。 4.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对 授权文件 负有 保密义务 ,其内容 不得 向被授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1. 指令包括赎回、 分红付款指令、 回购到期付款指令、 与投资有关的付款指令、 实物债券出入库指令以及其他资金划拨指令等。 2 .基金管 理人发给 基 金托管人的 指令应写 明 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 到账时间、 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字。 3. 相关登记结算公司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的结算通知视为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指令。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 人发 送指令 应 采用传真 方式 或其他 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 确认 的 方式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 人应 按照法 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权 限 和交 易 权限内发送 指令; 被授 权人应严格 按照其 授权 权限发送指 令。对 于被 授权人依约 定程序发出 的指令 ,基 金管理人不 得否认 其效 力。但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已经撤销或 更改对交易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权, 并且基 金托 管人根据本 托管协 议确 认后,则对 于此后该交 易指令 发送 人员无权发 送的指 令, 或超权限发 送的指 令, 基金管理人17 不承担责任,授权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指令发出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基金管理 人应 在交易 结 束后将银 行间 同业市 场 债券交易 成交 单加盖 印 章后 及 时传真给基 金托管 人, 并电话确认 。如果 银行 间簿记系统 已经生 成的 交易需要取 消或终止,基金管理人要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发送有 效划 款指令 时 ,应确保 基金 托管人 有 足够 的 处理时间,除需考虑资金在途时间外,还需给基金托管人留有 2 个 工作小时的复 核和审批时间。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的 15:00 以后发送的要求当日支付的划 款指令,基金 托管 人不 保证当天能 够执行 。有 效划款指令 是指指 令要 素(包括收 款人、 收款账号、 收款 银行、 金额 (大、 小写) 、 款项事由、 支付时间 ) 准确无误、 预留印鉴相 符、相 关的 指令附件齐 全且头 寸充 足的划款指 令。指 令传 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 够的划 款时 间,致使资 金未能 及时 到账所造成 的损失 由基 金管理人承 担。 2.指令的确认 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预先通知基金管理人其名单, 并与基金管 理人商 定指 令发送和接 收方式 。指 令到达基金 托管人 后,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人 立即审 慎验 证有关内容 及印鉴 和签 名,如有疑 问必须 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 3.指令的时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 人对 指令验 证 无误后, 应在 规定期 限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指 令执 行 完毕后,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 人下达指 令时 ,应确 保 基金资金 账户 有足够 的 资金 余 额, 对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投资指令、 赎回、 分红资金等 的划拨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可不 予执 行,但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管理 人发 送错误 指 令的情形 包括 指令违 反 法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 指令 发 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 基金托管 人在 履行监 督 职能时, 发现 基金管 理 人的指令 错误 时,有 权 拒绝 执 行,并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改正。 如需撤 销指 令,基金管 理人应 出具 书面说明,18 并加盖业务用章。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视情况暂缓或拒绝执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纠正,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基金托管 人由 于自身 原 因,未按 照基 金管理 人 发送的指 令执 行并对 基 金财 产 或投资人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七)更换被授权人员的程序 基金管理 人更 换被授 权 人、更改 或终 止对被 授 权人的授 权, 应当至 少 提前 一 个工作日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同时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人 提供新 的被 授权人的姓 名、权限、 预留印 鉴和 签字样本。 基金托 管人 在收到授权 变更通 知并 经电话确认 后,授权文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在指令授权变更生效的 5 个工 作日内将指令 授权书原件 寄送基 金托 管人。被授 权人变 更通 知生效前, 基金托 管人 仍应按原约 定执行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八)其他事项 基金托管 人在 接收指 令 时,应对 指令 的要素 是 否齐全、 印鉴 与被授 权 人是 否 与预留的授 权文件 内容 相符进行检 查,如 发现 问题,应及 时报告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 执行基 金管 理人的合法 指令对 基金 财产造成的 损失不 承担 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 未执行 或未 及时执行基 金管理 人的 合法指令, 导致基 金财 产遭受损失 的,由基金托管人赔偿由此造成的直接损失。 19 七 、交 易及 清算 交收 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 人应 设计选 择 代理证券 买卖 的证券 经 营机构的 标准 和程序 。 基金 管 理人负责选 择代理 本基 金证券买卖 的证券 经营 机构,使用 其交易 单元 作为基金的 交易单元。选择的标准是: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 3、 内部管理规范、 严 格, 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 并能满足基金运作高度保密 的要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 安全的通讯条件, 交易设施符合代理本基金进 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 有 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 能及时、 定 期、 全面 地为本基金 提供宏 观经 济、行业情 况、市 场走 向、个券分 析的研 究报 告及周到的 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投资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题研究报告。 基金管理 人负 责根据 以 上标准以 及内 部管理 制 度对有关 证券 经营机 构 进行 考 察后确定代 理本基 金证 券买卖证券 经营机 构, 并承担相应 责任。 基金 管理人和被 选中的证券 经营机 构签 订委托协议 ,基金 管理 人应提前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并将该 等情况及基 金交易 单元 号、佣金费 率等基 本信 息以及变更 情况及 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 人应共同 遵守 有关法 律 法规及中 登公 司制定 的 相关 业 务规则和规定, 该等规则和规定自动成为本款规定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 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中登公司”) 针对 各类交易品 种制定 结算 业务规则和 规定, 并遵 守基金托管 人为履 行特 别结算参与 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与规定。 基金托管 人代 理基金财产 与中登 公司 完成证 券 交易及非 交易 涉及的 证 券资 金 结算业务, 并承担由基金托管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 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20 若由于基金 管理人 原因 造成基金托 管人无 法正 常完成结算 业务, 基金 托管人发现 后应立即通 知基金 管理 人,由基金 管理人 负责 解决,由此 造成基 金托 管人无法按 时向中国证 券登记 公司 支付证券清 算款的 责任 以及由此给 基金托 管人 所托管的其 他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如果由于 基金 管理人 的 原因导致 基金 托管人 发 生证券资 金交 收违约 行 为, 基 金托管人有 权在电 话通 知基金管理 人后, 在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 限公 司规定的时 点前报告该公司, 申报基金管理人交易的证券及/或资金暂不交付。 违约交收的证 券或资金、 利息及 违约 罚金等在规 定的时 间内 得以补足的 ,中登 公司 向基金托管 人交付相应 的证券 或资 金。否则, 该公司 将处 分相应的证 券或资 金用 以弥补交收 违约及违约罚金等,不足部分该公司依法继续追偿。 基金托管 人遵 照中登 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和中登 公 司深圳分 公司 备付金 、 保证 金 管理办法有 关规定 ,确 定和调整该 基金财 产最 低结算备付 金、证 券结 算保证金限 额,基金管 理人应 存放 于中登公司 的最低 备付 金、结算保 证金日 末余 额不得低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备付金、 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和深圳分公司规定向基金财产支付利息。 对于相关 交易 (如权 证 )产生的 保证 金缴纳 业 务,基金 托管 人按照 中 登 公司 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计算保证金金额,并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按时缴纳。 根据中登公司托管行集中清算规则,如基金财产 T 日进行了中登公 司深圳分 公司T+1DVP 卖出交易, 基金管理人不能将该笔资金作为T+1 日的可用头寸, 即该 笔资金在T+1 日不可用也不可提,该笔资金在T+2 日才能划拨至托管专户。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中 登 公司上海 分公 司预交 收 制度的规 定配 合基金 托 管人 在 中登开立的 备付金 账户 实行预交收 。根据 中登 的结算制度 ,为确 保基 金管理人场 内交易的正常进行, 基金管理人尽量于场内交易发生当日15:30 前在托管专户备 足当日交易的支付头寸。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在T+1 日11:30 之前, 最迟不能超过 T+1 日 13: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的资 金结算 。同 时基金管理 人承诺 ,当 基金管理人 通过大 宗交 易系统进行 买入大宗交易时, 最晚于当日15:30 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基金托管人 所有直接托 管的产 品均 统一使用基 金托管 人在 中登开立的 备付金 账户 清算场内资 金,基金托 管人有 权根 据中登的结 算制度 和当 日场内资金 的净收 付情 况适时调整 基金管理人存放中登备付金头寸。 21 根据《中 国证 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关于 上 海证券交 易所 上市权证登记 结 算业务实施细则》规定,上海交易所权证行权实行 T+0 非担保交收 ,基金管理人 需在行权申报当日不晚于 15:00 向基金托管 人发送行权申报应付资金划款指令, 同时将权证申 报明细单 传真至基金托 管人, 并 与基金托管人 进行电话 确认, 以保证 当日权证行 权资金 交收 的顺利进行 。若基 金管 理人未及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有关行 权信息而导 致行权 失败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责 任。另外, 由于基 金托 管人所托管 的产品是合 并清算 模式 ,因此若基 金管理 人未 及时通知基 金托管 人有 关行权信息 而导致基金 托管人 所托 管的其他财 产造成 的损 失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同时,基金 托管人申明 :由于 基金 托管人所托 管的产 品是 合并清算模 式,为 保证 基金托管人 所有托管产 品行权 申报 交收成功, 基金托 管人 有权在权证 行权期 首日 将托管产品 持有的权证 数量按 全部 申报行权处 理,即 基金 托管人届时 有权将 托管 产品持有权 证数量对应 的资金 交收 款全额划入 中登公司 做 备付。基金 管理人 应配 合在权证行 权期首日留 好相应 的银 行存款资金 头寸。 在权 证行权期间 ,一旦 管理 人确实做了 行权申报, 则交收 成功 ,若没有申 报行权 ,则 该部分资金 作为产 品的 结算备付金 仍停留在中 登公司 ,若 基金管理人 放弃行 权, 则在行权到 期日次 日基 金托管人将 该部分资金 从中登 公司 提回返还到 托管产 品银 行存款帐户 。该部 分资 金作为结算 备付金停留在中登公司期间,按照中登公司的利率计息。 根据法律 法规 规定, 具 备股票配 售资 格且在 中 国证券业 协会 登记备 案 的股 票 配售对象, 应根据 中登 公司深圳分 公司《 深圳 市场首次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发行电 子化实施细 则》规 定, 由托管银行 向中登 公司 深圳分公司 提供实 际划 拨资金的配 售对象名单 ,基金 管理 人在发送深 圳新股 网下 申购划款指 令时( 指令 的发送应及 时且最晚于12:00 之前) , 应配合提供 “配 售对象ID 号码” 、 “委托序号” 、 “证券 代码” 、 “申请 数量” 、 “ 申请价格”等新 股申购 要素信息,以便 基金托 管人及时准 确向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上报配售对象名单。 若产品投 资上 交所固 定 收益平台 挂牌 的不符 合 净额结算 标准 的公司 债 和其 他 债券品种( 目前为 中小 企业私募债 )的场 内交 易、在深交 所综合 协议 交易平台的 公司债和中 小企业 私募 债的场内交 易,则 必须 与基金托管 人就上 述交 易品种另行 签订投资备忘录。 根据中登 公司 的规定 , 结算备付 金账 户、结 算 保证金账 户内 的最低 备 付金 、 结算保证金按月调整按季结息, 因此, 《基金 合同》 终止时, 基金财 产可能有尚存22 放于结算公 司的最 低备 付金、结算 保证金 以及 结算公司尚 未支付 的利 息。对上述 款项,基金 托管人 将于 结算公司支 付该等 款项 时扣除相应 银行汇 划费 用后划付至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账户。 《基金合同》 终止后 , 中登公司根据结算规则, 调增基金 财产的最低 备付金 以及 结算保证金 ,基金 管理 人应配合基 金托管 人, 向基金托管 人及时划付调增款项,以便基金托管人履行交收职责。 (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 负责解 决因 交易对手不 履行合 同或 不及时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纷及损 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结束后将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加盖印章后 及时传真给 基金托 管人 ,并电话确 认。如 果银 行间中债综 合业务 平台 或上海清算 所客户终端 系统已 经生 成的交易需 要取消 或终 止,基金管 理人要 书面 通知基金托 管人。


3、 基金管理人发送有效 指令 (包括原指令被撤 销、 变更后再次发送的 新指令 ) 的截止时间为当天的15:00。 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 则交易结算指 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 时发送,并进行电话确认。指令、成交单传输不及时、未能 留出足够的 操作时 间, 致使资金未 能及时 到账 、债券未能 及时交 割所 造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时, 应确保基金财产托管专户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 对基金 管理 人在没有充 足资金 的情 况下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指令,基 金托管人可 不予执 行, 并立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因 为不执行该 指令而造成 损失的 责任 。基金管理 人确认 该指 令不予取消 的,资 金备 足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的时间视为指令收到时间。 5、 银行间交易结算方式采用券款对付的, 托管专户与该产品在登记结算机构 开立的 DVP 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调拨,除了登记结算机构系统自动将 DVP 资金账 户资金退回 至托管 专户 的之外,应 当由基 金管 理人出具资 金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审核无误 后执行 。由 于基金管理 人未及 时出 具指令导致 该产品 在托 管专户的头 寸不足或者DVP 资金账户头寸不足导致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四)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流程安排 对于在上 交所 固定收 益 平台挂牌 的不 符合净 额 结算标准 的公 司债和 其 他债 券23 品种(目前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场内交易(实行“实时逐笔全额结算” ,下称 “RTGS” ) 、 在深交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的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场内交易 (实 行“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 )按以下流程处理: 一)上海RTGS 业务处理流程 1、买券 (1)T 日(指交易日,下同)14:00 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效划款指令并附 成交单通过 约定的 指令 传输方式发 送至基 金托 管人,指令 上应注 明交 易的成交编 号及交收金额,对方账户为基金托管人专用备付金账户,账户信息为: 户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备付金) 账号:216200143300010514 开户行: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划款摘要: “04432376+成交编号” (注:04432376 为基金托管人小账号,成交编号为每笔交易的成交编号) 对于基金 管理 人未及 时 提供的买 券划 款有效 指 令,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 交收 责 任。 (2)为确保划款金额准确无误,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划款前会依据 PROP 平台 上的实际交 收金额 与划 款指令中的 金额进 行核 对,如指令 金额与 实际 交收金额不 符,该指令 将被视 为无 效指令不予 执行, 同时 会把正确金 额及时 通知 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应按正确金额修改指令后,重新提交基金托管人。 (3)T+1 日,基金托管人将未交收的买券款从备付金账户划回至本基金的托 管专户。 2、卖券 若基金管理人需要日间调出卖券款,须于 T 日 14:00 前将有效划款指令并附 成交单通过 约定的 指令 传输方式发 送至基 金托 管人,划款 指令中 应注 明成交编号 及交收金额 ,对方 账户 为本基金的 托管专 户, 基金托管人 据此指 令将 款项调出并 划至本基金的托管专户。 无论买券和卖券,T 日 日终, 基金托管人以中 登公司结算数据为依据, 根据基 金管理人T 日交收情况,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账务和头寸。 二)深圳T+0 逐笔全额非担保交收业务处理流程 1、买券 24 (1)T 日 14:00 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效的划款指令并附成交单通过约定的 指令传输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 划款指令中应注明交易的成交编号及交收金额, 对方账户为基金托管人备付金账户,账户信息为: 户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备付金) 账户:337010172600002848 开户行:兴业银行深圳分行 划款摘要: “B001999723+成交编号” (注:B001999723 为基金托管人小账号,成交编号为每笔交易的成交编号) (2) 如下单后出现无法履约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于14:00 前向基金托管人出 具有效的不 履约申 报指 令并附成交 单,指 令上 应注明交易 的成交 编号 及交收金额 等信息。 因 T+0 逐笔全额非担 保交收业务处理时间极其有限,且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不保证该不 履约申 报机 制成功。为 此,一 旦出 现无法履约 情况, 基金 管理人应立 即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及时与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沟通。 (3)T+1 日,基金托管人将未交收的买券款和多划入的买券款从备付金账户 划回至本基金的托管专户。 (4) 由于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产品是合并清算模式, 因此若基金管理人在交 易后未及时 将有效 划款 指令提交到 基金托 管人 而导致基金 托管人 所托 管的其他资 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卖券 基金托管人将于 T+1 日将交收成功的卖券款从备付金账户划回至本基金的托 管专户。 无论买券和卖券,T 日 日终, 基金托管人以中 登公司结算数据为依据, 根据基 金管理人当日的交易交收情况,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账务和头寸。 如中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分 公司 相关规 则 发生调整 ,且 涉及上 述 流程 变 更,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再行商议。 (五)股指期货的清算交收安排 基金财产相关期货投资的具体操作按照 《期货投资操作备忘录》 (协议名称以 实际签署为准)的约定执行。 (六)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核对 25 1、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 交易 记录, 由 基金管理 人按 日进行 核 对。每日 对外 披露基 金 份额 净 值之前, 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如果实际交 易记录 与会 计账簿记录 不一致 ,造 成基金会计 核算不 完整 或不真实, 由此导致的损失由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承担。 2、资金账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日核实,账实相符。 3、证券账目的核对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每交易 日结 束后根 据 第三方存 管机 构发送 的 对账 数 据进行证券对账,确保账实相符。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月末核对实物证券账目。 (七)基金申购和赎回业务处理的基本规定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应对传递 的申购 、赎 回、转换开 放式基 金的 数据真实性 负责。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查收申购 及转入 资金 的到账情况 并根据 基金 管理人指令 及时划付赎回及转出款项。 3.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 (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 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每 个工作日 15:00 前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并保证相关数据 的准确、完整。 4 .注册 登记机 构应通 过与基金 托管人 建立的 系统发送 有关数 据( 包 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生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 如因各种原因, 该系统无法正常发送, 双方可 协商解决处 理方式 。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的数据 ,双方 各自 按有关规定 保存。 5. 如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应保证上述相关 事宜按时进行。否则,由基金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关于清算专用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为满足申 购、 赎回及 分 红资金汇 划的 需要, 由 基金管理 人开 立资金 清 算的 专 用账户,该账户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管理。 26 7. 对于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款,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到 账日应 收款 没有到达基 金资金 账户 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 催收 ,由此造成 基金损 失的 ,基金管理 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8.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规定 拨付赎回 款或 进行基 金 分红时, 如基 金资金 账 户有足够 的资 金,基 金 托管 人 应按时拨付 ;因基 金资 金账户没有 足够的 资金 ,导致基金 托管人 不能 按时拨付, 如系基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责任 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垫款义 务。 9.资金指令 除申购款 项到 达基金 资 金账户需 双方 按约定 方 式对账外 ,回 购到期 付 款和 与 投资有关的付款、 赎回和分红资金划拨时, 基金管理人需向基金托管人下达指令。 资金指令的格式、内容、发送、接收和确认方式等与投资指令相同。 (八) 申购资金 1、T+1 日 15:00 前, 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T 日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 购基金的份 额,并 将清 算确认的有 效数据 和资 金数据汇总 传输给 基金 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的基金会计处理。 2、T+2 日 16:00 前,基金管理人应将确认后的有效申购款划到在基金托管人 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申购款是否到账, 并对申购资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款项不能按时到账,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九) 赎回资金 1、 T+1 日15:00 前, 基金管理人将T 日赎回确认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2、 基金管理人在账户 资金充足、TA 数据可得 知、 划款指令于T+1 日 向基金 托 管人发出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将赎回资金(含赎回费)于 T+2 日上 午划往基金管 理人清算账 户。特 殊情 况时,双方 协商处 理。 划款当日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对赎回资金进行账务处理。 (十)基金转换 1. 在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开展转换业务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 函告基金托管人并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 27 2. 基金托管人将根据基金管理人传送的基金转换数据进行账务处理, 具体资 金清算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序及 托管协 议当 事人承担的 权责按 基金 管理人届时 的公告执行。 3. 本基金开展基金转换业务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 告。 (十一)基金现金分红 1. 基金管理人确定分红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 双方核定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分红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将资金划入专用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时间。 28 八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 净值 是指计 算 日基金资 产净 值除以 计 算日基金 份额 总数, 基 金份 额 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每 个工作 日 计算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 金份额净 值, 经基金 托 管人 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 人每 工作日 对 基金资产 进行 估值后 , 将基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 送基 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照规定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任,因 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仍无 法达成 一致 意见的,按 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公布。 法律法 规以 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 有的 股票、 股 指期货、 权证 、债券 和 银行存款 本息 、应收 款 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 上市的有 价 证券(包括 股票、权 证 等) ,以其 估值日在 证 券交易 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或 证券发 行机 构未发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大事件 的,以 最近 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 或证 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件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29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价进行估 值;估 值日 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近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市 价(收 盘价 )估值;该 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 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 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中小企业私募债估值方法 中小企业私 募债采 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股指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30 本基金投 资股 指期货 合 约,一般 以估 值当日 结 算价进行 估值 ,估值 日 无结 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相关 法律法规 以 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 的,从其规 定。如有 新 增事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 管人发现 基金 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 法、 程 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3.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按估值 方法的 第(7 ) 项进行 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规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但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基金 份额 净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施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错误 偏差达 到或 超过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 处理 ,由此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基金造 成的直 接损 失,应由基 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直接损失需要进行 赔偿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界定双 方承担 的责 任,经确认 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 础上 充分讨论后 ,尚不 能达 成一致时, 按基金 管理 人的建议执31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 且基金托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提出疑 义或要 求基 金管理人书 面说明 ,基 金份额净值 出错且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直接 损失, 应根 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投 资人或基金 支付赔偿金 ,就实 际向 投资人或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额,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对 ,尚不 能达 成一致时, 为避免 不能 按时公布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形,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致基金 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财产 的直接损失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发 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规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但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由 于各自 技术系 统设置而 产生的 净值计 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有 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32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进 行基金 会 计核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 会计报告 。基 金管理 人 独立 地 设置、记录 和保管 本基 金的全套账 册。若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 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 基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 为准 。若当日核 对不符 ,暂 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 人在 收到基 金 管理人编 制的 基金财 务 报表后, 进行 独立的 复 核。 核 对不符时,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共同查 出原 因,进行调 整,直 至双 方数据完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 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 并将 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完成基 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 基金 年度报告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当经过 审计。 基金 合同生效不 足两个 月的 ,基金管理 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日, 将报表 盖章 后提供给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 金管理人在 季度报 告完 成当日,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基金托 管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33 理人在半年 度报告 完成 当日,将有 关报告 提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15 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20 日 内完成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之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基金托管 人在 复核过 程 中,发现 双方 的报表 存 在不符时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 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双 方认可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 金托管 人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 报告 上加盖业务 印鉴或 者出 具加盖托管 业务部门公 章的复 核意 见书,双方 各自留 存一 份。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管人 不能于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之前就相 关报表 达成 一致,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其编制 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 人在 对财务 会 计报告、 半年 报告或 年 度报告复 核完 毕后, 需 盖章 确 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 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34 九 、基 金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 指基 金利息 收 入、投资 收益 、公允 价 值变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 扣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 分配 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 配基 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 润中 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8 次, 每份基金份 额每次 分配 比例不得低 于收益 分配 基准日每份 基金份 额可 供分配利润 的1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为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若投 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 载明基金 收益 分配基 准 日可供分 配利 润、基 金 收益 分 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基金 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 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 个 工作日。 在分配方案公 布后( 依 据具体方案的 规定) , 基金管理人就 支付的现 金红利向基金 托管人发送 划款指 令, 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 金管 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 行分 红资金的划35 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 时所 发生的 银 行转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 由投资者 自行 承担。 当 投资 者 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 定金 额,不足于 支付银 行转 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 时, 注册登记机 构可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 为基 金份额。红 利再投 资的 计算方法, 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36 十、 基金 信息 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拟公开披露的 信息在公 开披露之前应 予保密。 除按《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信息 披露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 外,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基金运 作中产生的 信息以 及从 对方获得的 业务信 息应 予保密。但 是,如 下情 况不应视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 露 、 泄 露 或 公 开 ;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律、 法规、 规章的规定或有权机 关的要求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 息披 露内容 主 要包括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托管协 议 、基 金 份额发售公 告、基 金募 集情况、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份额净 值、基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基金 定期报 告( 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临时报告、 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中国 证监 会规定的其 他信息 。基 金年度报告 需经具 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三)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 人和 基金管 理 人在信息 披露 过程中 应 以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 为 宗旨,诚实 信用, 严守 秘密。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办理与基金 有关的 信息 披露事宜,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 照相 关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约定,对 于本章 第( 二)条规定 的应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 的事项进行 复核, 基金 托管人复核 无误后 ,由 基金管理人 予以公布。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应积极 配合 、互相 监 督,保证 按照 法定方 式 和限 时 履行披露义务。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中 国 证监会规 定的 时间内 , 将应予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通过 指 定媒介披露 。根据 法律 法规应由基 金托管 人公 开披露的信 息,基 金托 管人将通过37 指定媒介披露。 当出现下 述情 况时, 基 金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可暂停或 延迟 披露基 金 相关 信 息: (1)不可抗力; (2)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2.程序 按有关规 定须 经基金 托 管人复核 的信 息披露 文 件,由基 金管 理人起 草 、并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由基 金管理人公 告。发 生基 金合同中规 定需要 披露 的事项时, 按基金合同相关规定公布。 3.信息文本的存放 招募说明 书公 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 销售 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 应当分别 置备 于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住 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38 十一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管理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0%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向 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管理 人。若 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假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三)基金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算 , 逐日累计 至每 月月末 , 按月支付 ,由 基金管 理 人向 基39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托管 人。若 遇法 定节假日、 公休日 等, 支付日期顺 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3-8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的 费用支 出 或基 金 财产的损失 ,以及 处理 与基金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的费用 等不列 入基 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 前所发 生的 信息披露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费以 及其他 费用 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其他根 据相 关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有关规 定不得 列入 基金费用的 项目。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六)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复核程序、支付方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 人计提的 基金 管理费 和 基金托管 费等 ,根据 本 托管 协 议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复核。 2.支付方式和时间 基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 费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 托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 节假 日、休 息 日或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 按时支付 的, 顺延至 最 近可 支 付日支付。 (七)违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 人发现 基金管 理人违反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规定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时, 基金托管人可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说明解释, 如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基金托管人可拒绝支付。 (八)基金税收 40 本基金运 作过 程中涉 及 的各纳税 主体 ,其纳 税 义务按国 家税 收法律 、 法规 执 行。 41 十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须分别 妥善 保管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 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 内容必须包 括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持有的 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的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关 规则分 别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 用电 子或文档的 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的内 容必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额。其 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 于下月前十个 工作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基金 合同》终止 日等涉 及到 基金重要事 项日期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日后十 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 人以 电子版 形 式妥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并 定期刻 成 光盘 备 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将所 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 以外的 其他 用途,并应 遵守保 密义 务。若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 无法妥 善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42 十三 、基 金有 关文 件档 案的 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 人应 保存基 金 财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记 录、账册 、报 表和其 他 相关 资 料。基金托 管人应 保存 基金托管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 年。 (二)合同档案的建立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将 与 本基金账 务处 理、资 金 划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 议传 真 基金托管人。 (三)变更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生变更, 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相应文件。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 记账凭证、 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除非法律、法规、规章另有 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 43 十 四、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 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 新任基金管 理人形 成决 议,该决议 需经参 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 管理人; (4)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指定媒介公 告; (6)交接: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向 临时基金管 理人或 新任 基金管理人 办理基 金管 理业务的移 交手续 ,临 时基金管理 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接收 。 临时 基金 管理人或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应与基金 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 (7)审计: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 计, 并将审计结 果予以 公告 ,同时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审计费 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44 (8)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 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人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 新任基金 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金 托管人 形成 决议,该决 议需经 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 备案: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 日内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 基金托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指定媒介 公告; (6) 交接: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 资料,及时 办理基 金财 产和托管业 务移交 手续 ,新任基金 托管人 或者 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 时接收 。新 任基金托管 人或临 时基 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基金资 产总值; (7) 审计: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 财产进行审 计,并 将审 计结果予以 公告, 同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审 计费用从基 金财产中列支。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45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备案、 公告: 新任 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 之日 起五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46 十 五、 禁止 行为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 事证券投资。 (二) 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基金托管人不公平地 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五)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漏基金运作和管理过程中任何尚未按 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六) 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赎回、 分红资金的划拨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八) 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财产,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九)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及 其控股股 东、 实际控 制 人或 者 与其有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 证券 ,或者从事 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 的, 应当符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投资策 略,遵 循基 金份额持有47 人利益优先 的原则 ,防 范利益冲突 ,符合 中国 证监会的规 定,必 须事 先得到基金 托管人的同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调整上述规定的, 本基金的投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48 十 六、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 合同 的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管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 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 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 计师、 律师 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组成。 基金清 算小 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 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定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49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8)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 清算小组 在进 行基金 财 产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 有合 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 财产 清算的 分 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 清 算后的全 部剩 余资产 扣 除基 金 财产清算费 用、交 纳所 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 债务 后,按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 大 事项须及 时公 告;基 金 财产清算 结果 经会计 师 事务 所 审计,律师 事务所 出具 法律意见书 后,由 基金 财产清算小 组报中 国证 监会备案并 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50 十 七、 违约 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合 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直接损失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对直接 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 行赔偿;给基金财产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另一方当事人有 权利及义务代表基金向违约方追偿。但是如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四)一方当事人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 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托管 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托管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提供合 理的必要支持。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51 十 八、 争议 解决 方式 因本托管 协议 产生或 与 之相关的 争议 ,双方 当 事人应通 过协 商、调 解 解决 , 协商、调解 不能解 决的 ,任何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提交上海 仲裁委 员会 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仲裁 地点为 上海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和 律师费由败 诉方承 担。 除争议所涉 内容之 外, 本基金合同 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争议处理 期间 ,双方 当 事人应恪 守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职责, 各 自继 续 忠实、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金合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定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52 十九 、托 管协 议的 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 议当事 人双 方盖章以及 双方法 定代 表人或授权 代表签 字或 盖章,协议 当事人双方 根据中 国证 监会的意见 修改托 管协 议草案。托 管协议 以中 国证监会注 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托 管协 议自基 金 合同成立 之日 起成立 , 自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生效 。 托管协议的 有效期 自其 生效之日起 至该基 金财 产清算结果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并公 告之日止。 (三)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 托管 协议正 本 一式六份 ,除 上报有 关 监管机构 一式 二份外 , 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3 二 十、 其他 事项 如发生国 家有 权机关 依 法冻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基金账 户或 基金份 额 时, 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配合,承担司法协助义务。 除本托管 协议 有明确 定 义外,本 托管 协议的 用 语定义适 用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 本托管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协商办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期货公司就合同中未尽的与股指 期货结算资金相关事宜签订 《期货交易资金结算三方协议》 (以最终签署的协议名 称为准) ,该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二 十一 、托 管协 议的 签订 本托管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 文, 为《中 原 英石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发 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 协议 》 的签字盖章页。 基金管理人:中原英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中国上海 签订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