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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成长(481004)

工银成长: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工 银 瑞信 稳 健成 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 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 人:工 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建设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i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11 月17 日 证监基金字[2006]239 号文 核准募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于2006 年12月6日 正式 生效 。 基 金管理人 保证本招 募说明 书的内容真 实、准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经 中国证 监会 核 准, 但中国证监 会对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 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者 认购 或申购 基金 份额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基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利 ,也 不向 投资 者保 证最低 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4 年12 月5 日,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数 据截止 日为 2014 年9月30 日 (财 务数 据 未经审 计) 。本 招募 说明 书 已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ii 目


录 重要提 示 .............................................................................................................................................. i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1 三、基 金管 理人.................................................................................................................................. 5 四、基 金托 管人................................................................................................................................ 14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17 六、基 金的 募集 与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46 七、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 47 八、基 金的 投资................................................................................................................................ 54 九、基 金的 业绩................................................................................................................................ 62 十、基 金的 财产................................................................................................................................ 64 十一、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 .................................................................................................................... 65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69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1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2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3 十六、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77 十七、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79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81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81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81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84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85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86 附件一


基 金合 同摘 要 .................................................................................................................... 87 附件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摘 要 ............................................................................................................ 100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工银 瑞信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以 下简 称 “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 运 作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及 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工银 瑞信 稳健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 金合 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工银 瑞信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 策略 、 风 险 、 费率等与 投资 者投资 决策 有关的全 部必 要事项 ,投 资者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 对 其真实 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金根 据本 招募说 明书 所载明的 资料 申请募 集。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解释 。本基 金管 理人没有 委托 或授权 任何 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 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 信息,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说 明书 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合 同编 写,并 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当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律文 件。 基金投 资者 自依基金 合同 取得基 金份 额,即成 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 基金 投资 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代 表如 下含 义: 1.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工银 瑞信稳 健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2.基金 管理 人或 本基 金管 理人: 指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3.基金 托管 人或 本基 金托 管人: 指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 合同:指 《工银瑞 信稳健成 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就本基 金签订 之《工银 瑞信稳健 成长股 票型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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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招募 说明 书: 指 《工 银瑞 信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招募 说明 书 是基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件,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每 6 个月更 新 1 次, 并于 每 6 个月结 束之 日后 的 45 日 内 公告, 更新 内容 截至 每 6 个月的 最 后 1 日 7.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工银 瑞信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 法规、司 法解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 通知等 9.《基 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作出 的 修订 10. 《 销售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1. 《信 息披 露办 法》 : 指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作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实 施 的《证 券 投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 指 依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可 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的 自然人 17.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可 以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合 法 注册登记 并存 续或经 有关 政府部门 批准 设立并 存续 的企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会团体 或其 他组织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规 定 的条件,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投资于 中国 证券市 场, 并取得国 家外 汇管理 局额 度批准的 中国 境外基 金管 理机 构、 保险 公司、 证券 公司 以及 其他 资产管 理机 构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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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9.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指 依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21.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金 的认购 、 申 购、 赎回 、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 额投资 等业 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 和代销 机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工 银瑞 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包括 直销中 心及 网上 交易 系统 ) 24. 代 销机 构: 指符 合 《销 售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的其 他条 件 , 取 得基 金 代销业 务 资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了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机构 25. 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 机构的 直销 中心 及代 销机 构的代 销网 点 26. 注 册登 记业 务 : 指 基金 登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结算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 基金份额 注册 登记、 基金 销售业务 的确 认、清 算和 结算、代 理发 放红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等 27. 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工银 瑞信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为 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构 28. 基 金账 户: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其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 基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账 户 29.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变 动 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人 向 中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 集期 限: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3.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至终 止之 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34.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35.T 日: 指本 基金 在规 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日期 36.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37.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 理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业 务的 工作 日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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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8. 交 易时 间: 指 开放 日基 金接受 申购 、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具体 时间 见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39. 业 务规则: 指《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证 券投资 基金注册 登记 业务 规则 》 ,是 规范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 证券投资 基金 注册登 记方 面的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注 册登 记机构 、销 售机 构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40. 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 间,投 资人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1. 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理 人 购回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43. 基 金转 换: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的公 告在本 基 金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44.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同一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所 持基 金份额 销 售机构 变更 的操 作 45. 巨 额赎 回 :本 基 金单 个开 放 日 ,基 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 请份 额 总数 加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 46. 元 :指 人民 币元 47. 基 金收 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 债 券利 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 银 行存 款 利息、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8.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款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9.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0.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行 在外 的 基 金份 额总 数 51.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2. 指 定媒 体: 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体 53. 不 可抗 力: 指 本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无法 避免 且在 本基 金合同 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签署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 基金合同 当事 人无法 全部 或部分履 行本 基金合同 的任 何事件 ,包 括但不限 于洪 水、地 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 、战争 、骚 乱、火灾 、政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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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府征用、 没收 、法律 法规 变化、突 发停 电或其 他突 发事件、 证券 交易所 非正 常暂停或 停止 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1、基 金管 理人 基本 情况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 元人 民币 联系人 : 朱 碧艳 联系电 话: 400-811-9999 股权结 构 :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占 公司 注册 资本 的 80% ; 瑞士 信贷 银 行股份 有 限公司 占公 司注 册资 本 的 20% 。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陈焕祥先 生, 董事长 ,经 济学硕士 ,现 任中国 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行集 团派驻 子 公司董 监事 办公 室专 职派 出董监 事。1984 年加 入中 国工商 银行 , 曾 任中 国工 商银行 四川 省 分行行长 、党 委书记 、中 国工商银 行贵 州省分 行行 长、党委 书记 、中国 工商 银行三峡 分行 (副厅级 )行 长、党 委书 记等职。 目前 兼任中 国工 商银行四 川省 分行资 深专 家、工银 金融 租赁公 司董 事长 及四 川省 第十二 届人 大常 委、 财经 委副主 任。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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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Neil Harvey 先生 ,董事 ,瑞士信 贷(香港)有限 公 司董事总 经理, 常驻 香港 。现任 香 港首席执 行官 和大中 华地 区联席首 席执 行官, 负责 私人银行 和财 富管理 部与 投资银行 部的 各项业 务。 他目 前还 是 亚 太地区 资产 管理 副主 席以 及亚太 地区 管理 委员 会成 员。Harvey 先 生从事 投资 银行 和资 产管 理业务 长达 27 年 ,在 亚太 区工作 达 15 年, 拥有 对新 兴市场 和 亚 太区的 丰富 知识 和深 入了 解。Harvey 先 生在 瑞士 信 贷集团 工作 了 13 年, 曾在 多个地 区工 作, 担 任过 多项 职务, 最近 担任的 职务 是资 产管 理部 亚太区 和全 球新 兴市 场部 主管。 Harvey 先生还 担任 过亚 洲 ( 不含 日本) 投资 银行 部和 固定 收益部 主管 。Harvey 先生 是瑞士 信贷 集 团全球新 兴市 场固定 收益 业务的创 始人 ,曾担 任过 多项高管 职务 ,负责 澳大 利亚、非 洲、 日本、 拉美 、中 东、 土耳 其和俄 罗斯 的业 务。 郭特华女 士: 董事, 博士 ,现任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总 经 理,兼 任工 银瑞信 资 产管理 (国 际) 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历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商 业信 贷部 、 资 金计 划部副 处长 , 中国工 商银 行总 行资 产托 管部处 长、 副总 经理 。 库三七先 生, 董事, 硕士 ,现任工 银瑞 信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兼任 工银瑞 信 资产管理 (国 际)有 限公 司副董事 长、 工银瑞 信投 资管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历任中国 工商 银行北京 市分 行方庄 支行 副行长,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办公室 秘书 ,中国 工商 银行信贷 管理 部、信用 审批 部信贷 风险 审查处长 ,中 国工商 银行 (亚洲)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助理,中 国工 商银行 香港 分行 总经 理。 王一心女 士, 董事, 高级 经济师, 中国 工 商银 行战 略管理与 投资 者关系 部高 级专家 、 专职董事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专项 融资 部 (公 司业 务二部、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 ;中国 工商 银行营 业部 历 任副 处长 、 处长;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 技术改 造信 贷部 经理 。 王莹女士 ,董 事,高 级会 计师,中 国工 商银行 集团 派驻子公 司董 监事办 公室 专家、 专 职派出 董事 , 于 2004 年 11 月获 得国 际内 审协 会注 册内部 审计 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国际 业务 部外汇 清算 处负责人 ,中 国工商 银行 清算中心 外汇 清算处负 责人 、副处 长, 中国工商 银行 稽核监 督局 外汇业务 稽核 处 副处 长、 处长,中 国工 商银行 内部 审计 局境 外机 构审计 处处 长, 工行 悉尼 分行内 部审 计师 、风 险专 家。 刘国恩先 生, 独立董 事, 博士生导 师, 北京大 学光 华管理学 院经 济学教 授, 北大光 华 卫生经济 与管 理研究 院执 行院长, 北京 大学中 国卫 生经济研 究中 心主任 。目 前担任国 务院 医改专家 咨询 委委员 ,中 国药物经 济学 专业委 员会 主任委员 。曾 执教美 国南 加利福尼 亚大 学(1995-1999) 、美 国北 卡大学 (2000- 终身 教职) 。历任 中国 留美 经济 学会 2004-2005 届 主席、国 际医 药经济 学会 亚太联合 会主 席。主 要研 究方向为 发展 与卫生 经济 学,医疗 保险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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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与医改 政 策 分析 。


孙祁祥女 士, 独立董 事, 经济学博 士, 现任北 京大 学经济学 院院 长,教 授, 博士生 导 师,享受 国务 院政府 特殊 津贴专家 。兼 任北京 大学 中国保险 与社 会保障 研究 中心主任 ,中 国金融学 会学 术委员 会委 员、常务 理事 ,中国 保险 学会副会 长, 教育部 高等 学校经济 学类 学科专 业教 学指 导委 员会 委员, 美国 国际 保险 学会 董 事会成 员、 学术 主持 人, 美 国 C.V . Starr 冠名教授 。曾 任亚太 风险 与保险学 会主 席、美 国国 家经济研 究局 、美国 印第 安纳大学 、美 国哈佛 大学 、香 港大 学访 问学者 。在 《经 济研 究》 等学术 刊物 上发 表论 文 100 多篇 ,主 持 过 20 多项 由国 家部 委 和 国 际著名 机构 委托 的科 研课 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 独 立董事 ,香 港大 学艺 术系 博士, 历任 银行 家信 托公 司(1998 年与德 意志 银行 合并 ) 董 事总经 理、 所罗 门 · 古根 海姆基 金会 副主 席及 项目 总监、 香港 政 府委任 的展 览馆 委员 会成 员、 香 港西 九龙 文娱 艺术 馆咨询 小组 政府 委任 委员 。2003 年至 今 担任香 港亚 洲艺 术文 献库 董事局 董事及 主席 ,2009 年 至 今担 任美 国亚 洲艺 术文 献 库总 裁。 2. 监 事会 成员 史泽友 先生 : 监事 , 高 级经 济师 。 1994.10-2004.11 历 任中国 工商 银行 营业 部副 总经理 、 总经理 。2004.11-2011.07 历任中 国工 商银 行内 部审 计局昆 明分 局局 长、 成都 分局局 长、 内 部审计 局副 局长 。2011.07 至今, 任中 国工 商银 行专 职派出 董事 (省 行行 长级 ) 。


黄敏女 士: 监事 ,金 融学 学士。 黄敏 女士 于 2006 年 加入 Credit Suisse AG (( 瑞 士信贷 集团) , 先 后担任 全球 投资 银行战 略部 助理 副总 裁 、 亚太区 投资 银行 战略 部副 总裁 、 中 国区 执行首 席运 营官 ,现 任资 产管理 大中 国区 首席 运营 官。 张舒冰 女士 :监 事, 硕士 。2003 年 4 月至 2005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 工商 银 行,担 任 主任科 员。 2005 年 7 月加 入 工银 瑞信 ,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 担任 综合 管理部 翻译 兼 综合, 2007 年至 2012 年担 任战略 发展 部副 总监 , 2012 年至 2014 年 9 月 任职 于机 构客户 部, 担任机 构客 户部 副总 监及 总监职 务;2014 年 9 月 至 今,担 任机 构产 品部 总监 。2014 年 11 月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 洪波女 士: 监事 ,硕 士。ACCA 非 执业 会员 。2005 年至 2008 年 任安 永华 明会 计师事 务所高 级审 计员; 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 生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监 察稽 核总 部业 务主管; 2009 年 6 月 加入 工银 瑞信 法律 合规部 ,现 任内 控及 稽核 业务主 管 。 倪莹女 士 : 监 事, 硕士 。 2000 年至 2009 年 任职 于中 国人民 大学 , 历任 副科 长 、 科 长, 校团委 副书 记。2009 年至 2011 年 就职 于北 京市 委教 工委, 任干 部处 副调 研员 。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信 战略 发展 部, 现任副 总监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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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3.高 级管 理人 员 郭特华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朱碧艳女 士: 硕士, 国际 注册内部 审计 师,现 任工 银瑞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长 , 兼任工银 瑞信 资产管 理( 国际)有 限公 司董事 、工 银瑞信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1997 - 1999 年中 国华 融信 托投 资 公司证 券总 部经 理 , 2000 -2005 年中 国华 融资 产管 理 公司投 资银 行部、 证券 业务 部高 级副 经理。 库三七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同 上。 毕万英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现任 工银 瑞信基 金管 理有限公 司副 总经理 ,兼 任工银 瑞 信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2000 年5 月至2004 年8 月任职 于美国The Vanguard Group , 担任数 量工 程师 ;2004 年8 月至2005 年 10 月 任职 于美国 Evergreen Investments ,担 任 固定收 益部 总经 理助 理;2005 年10 月至2007 年6 月任职 于美 国ING Investment , 担 任风 险管理 部副 总经 理;2007 年 6 月至 2013 年 1 月任 职于嘉 实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风 险 管理部 总监 (首 席风 险官 )。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杨柯先生,6 年 证券 从业 经 验; 曾 任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研究 员;2011 年加 入工银 瑞 信, 现 任研 究部 副总 监。2013 年 4 月 16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瑞信 稳健 成长 股票 基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1 月20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红 利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 10 月 23 日至今 ,担 任 工银瑞 信研 究精 选股 票型 基金基 金经 理。 刘天任 先生 ,7 年证 券从 业经验 ; 曾 任埃 森哲 咨询 公司资 深分 析员 。2008 年 加入工 银 瑞信, 现任 研究 部基 金经理 。2013 年11 月 11 日至 今, 担 任 工 银瑞 信信 息 产 业股票 型基 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6 月5 日至今 ,担 任工 银瑞 信稳 健成长 股票 基金 基金 经理 。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张翎先 生,2006 年 12 月6 日至2007 年 11 月5 日 管理本 基金 。 吴刚先 生,2006 年 12 月6 日至2007 年 11 月5 日 管理本 基金 。 王筱苓 女士 ,2007 年1 月5 日至2008 年2 月 20 日 管理本 基金 。 杨建勋 先生 ,2007 年3 月19 日至 2009 年5 月17 日 管理本 基金 。 温震宇 先生 ,2007 年11 月5 日至 2009 年 8 月 31 日管理 本基 金。 曹冠业 先生 ,2009 年5 月18 日至 2014 年6 月12 日 管理本 基金 。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郭特华 女士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主 任, 简历 同上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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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江明波先 生,14 年 证券从 业经验; 曾任 鹏华基 金普 天债券基 金经 理、固 定收 益负责 人 ; 2004 年6 月至 2006 年12 月, 担 任全 国社 保基 金二零 四组 合和 三零 四组 合基金 经理 ; 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 投资 总监 , 兼任 工银 瑞 信资产 管理 ( 国际 )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 投资总 监, 工银 瑞信 投资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2011 年起担 任全 国社 保组 合基 金经理 ;2008 年4 月14 日至 今, 担 任工 银添利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2 月 1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四 季 收 益债券 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3 月6 日至今 , 担 任工 银瑞信 增利 分级 债券 基金 基金经 理 。 杜海涛先 生,17 年 证券从 业经验; 先后 在宝盈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担任基 金经 理助理, 招商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担 任招商 现金 增值 基金 基金 经理;2006 年加 入工 银瑞 信, 现 任投资 总监兼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2006 年9 月21 日至2011 年4 月21 日, 担 任工 银货 币市场 基金 基金经 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担任 工银 双利 债券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2007 年5 月11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增 强收 益债 券型 基金基 金经 理;2011 年 8 月 10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基 金经 理;2012 年 6 月 21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纯债 定期开 放基 金基 金经 理;2013 年 1 月 7 日 至今 ,担 任工银 货币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 14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月 月薪定 期支 付债 券型 基金 基金经 理;2013 年 10 月 31 日 至今 , 担任工 银瑞 信添 福债 券基 金基金 经理 ;2014 年 1 月 27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薪 金货币 市场 基 金基金 经理 。 何江旭先 生,17 年 证券从 业经验; 曾担 任国泰 基金 金鑫、基 金金 鼎、金 马稳 健回报、 金鹰增 长以 及金 牛创 新成 长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基金 管理部 总监 兼权 益投 资副 总监;2009 年 加入工 银瑞 信, 现任 权益 投资总 监, 兼任 工 银 瑞信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联 席总 经理;2010 年 4 月12 日至2014 年7 月30 日, 担任 工银 核心 价值 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1 年4 月21 日至 2014 年7 月30 日, 担任 工银 消 费服务 行业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曹冠业 先生 ,13 年证 券从 业经验,CFA 、FRM ; 先 后 在东方 汇理 担任 结构 基金 和亚太 股 票基金 经理 ,香 港恒 生投 资管理 公司 担任 香港 中国 股票 和 QFII 基金 投资 经 理;2007 年加 入工银瑞 信, 现任 权 益投 资总监兼 权益 投资部 总监 ,兼任工 银瑞 信资产 管理 (国际) 有限 公司权 益投 资总 监 ;2007 年11 月29 日至 2009 年5 月17 日, 担 任工 银核 心价 值基金 基金 经理;2008 年 2 月 14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5 日 , 担任工 银全 球基 金基 金经 理;2009 年 5 月18 日至2014 年6 月 12 日, 担 任工 银成 长基 金基 金经理 ;2011 年10 月 24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 , 担任 工银 主题 策略股 票基 金基 金经 理 ; 2013 年9 月 23 日至 2014 年6 月 12 日, 担任工 银瑞 信中 国机 会全 球配置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 担任工 银瑞 信信 息产 业股 票型基 金基 金经 理。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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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宋炳珅 先生 ,10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信建 投证 券有限 公司 研究 员;2007 年加入 工 银瑞信, 现 任研 究部 总监 。2012 年 2 月 14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添颐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18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1 月 28 日至2014 年 12 月5 日, 担任工 银瑞 信 60 天 理财 债 券型基 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1 月 20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红利 基金 基金经 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核心 价值基 金基 金 经理;2014 年 10 月 23 日 至今, 担任 工银 瑞信 研究 精选股 票型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1 月18 日至 今, 担任 工银 瑞 信医疗 保健 行业 股票 型基 金基金 经理 。 欧阳凯 先生 ,12 年 证券 从 业经验 ; 曾任 中海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2010 年加 入 工银瑞 信 , 现任 固定 收益 部联席 总监 。2010 年 8 月 16 日 至今 ,担 任工 银双 利债券 型基 金 基金经 理,2011 年12 月 27 日至 今担 任工 银保 本混 合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2 月7 日至 今 担任工 银瑞 信保 本 2 号 混 合型发 起式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3 年 6 月 26 日 起至 今担任 工银 瑞 信保 本3 号 混合 型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 起至今 担任 工银 信用 纯债 两年定 期开 放 基金基 金经 理,2014 年 9 月 19 日 起至 今担 任工 银瑞 信新财 富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基金基 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资 产分 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4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确 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配 收益 ;





5 、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 、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8 、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9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 保存 基金 资产 管 理业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金管 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2 、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 管理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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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本基金 管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 规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 明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 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2.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证券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3.本基金 管理人不 从事违 反《基金 法》的行 为,并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 措施, 保证 基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向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购 买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发行 和承 销期内 承销 的有 价证 券; (8)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9) 依照 法律 、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 由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4、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 促和约 束员 工遵 守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行为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其它 法律 法规 以及 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禁 止的行 为。 5、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 谨慎的原 则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 取 利益。 (2)不利 用职务之 便为自 己、被代 理人、被 代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 他第三 人谋取 不 当利益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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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不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以 及尚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除 基 金管理 人以 外的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应当包 括公 司的各 项业 务、各个 部门 或机构 和各 级人员,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则 。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基金管 理 人基金 资产 、自 有资 产、 其他资 产的 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基 金 管理人 内部 部门 和岗 位的 设置应 当权 责分 明、 相互 制衡 。 (5) 成本 效益 原则 。 基 金 管理人 运用 科学 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 作成 本, 提高经 济 效益, 以合 理的 控制 成本 达到最 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控制 环境 董事会下 设 公 司治理 与风 险控制 委 员会 , 主要 负责 对公司治 理结 构进行 定期 的评估 、 检验,提 出对 公司治 理结 构的修改 和完 善方案 , 对 公司经营 管理 和基金 投资 业务进行 风险 管理和 合 规性 控制, 对公 司内部稽 核审 计工作 结果 进行审查 和监 督并向 董事 会报告; 董事 会下设资 格审 查 与薪 酬 委 员会,负责 对 股东推 荐的 董事人选 资格 、高级 管理 人员资格 、独 立董事资 格进 行审查 ,拟 定董事、 监事 、 高级 管理 人员薪酬 和激 励政策 ,报 股东会或 董事 会批准 。 公司管理 层在 总经理 领导 下,认真 执行 董事会 确定 的内部控 制战 略,为 了有 效贯彻 公 司董事会 制定 的经营 方针 及发展战 略, 总经理 下设 执行委员 会, 负责公司 日 常经营管 理活 动中的重 要决 策,执 行委 员会下设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和风险管 理委 员会, 就基 金投资和 风险 控制等 发表 专业 意见 及建 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是 基 金的 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 公司设立 督察 长,对 董事 会负责, 主要 负责对 公司 内部控制 的合 法合规 性、 有效性 和 合理性 进行 审查 ,发 现重 大风险 事件 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2) 风险 评估 a )董 事会 下属 的 公 司治 理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 进行 评估;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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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b)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机情 况进 行评 估 , 制 定 危机处 理方 案并 监督 实施 ; 负 责对 基金 投资 和运 作 中的重 大问 题和 重大事 项进 行风 险评 估; c) 各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3) 控制 活动 控制活动 包括 自我控 制、 职责分离 、监 察稽核 、实 物控制、 业绩 评价、 严格 授权、 资 产分离 等政 策、 程序 或措 施。 控制活 动体 现为 : 自我 控制 以各岗 位的 目标 责任 制为 基础 , 是 内部 控制 的第 一道 防线 。 在公司内 部建 立科学 、严 格的岗位 分离 制度、 授权 制度、资 产分 离制度 等, 在相关部 门和 相关岗位 之间 建立重 要业 务处理凭 据传 递和信 息沟 通制度, 后续 部门及 岗位 对前一部 门及 岗位负有 监督 责任, 使相 互监督制 衡的 机制成 为内 部控制的 第二 道防线 。充 分发挥督 察长 和法律合 规部 对各岗 位、 各部门、 各机 构、各 项业 务全面监 察稽 核作用 ,建 立内部控 制的 第三道 防线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立 双向 的信息 交流 途径, 形 成了 自上而 下的 信息传播 渠道 和自下 而上 的信息 呈 报渠道。 通过 建立有 效的 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 了公 司员工及 各级 管理人 员可 以充分了 解与 其职责相 关的 信息 , 并及 时送达适 当的 人员进 行处 理。公司 根据 组织架 构和 授权制度 ,建 立了清 晰的 业务 报告 系统 。 (5) 内部 监控 内部监控 由公 司 公司 治理 与风险控 制 委 员会、 督察 长、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和法 律合规 部 等部门在 各自 的职权 范围 内开展。 本公 司设立 了独 立于各业 务部 门的法 律合 规部,其 中监 察稽核人 员履 行内部 稽核 职能,检 查、 评价公 司内 部控制制 度合 理性、 完备 性和有效 性, 监督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况 ,揭 示公司 内部 管理及基 金运 作中的 风险 ,及时提 出改 进意见 ,促 进公 司内 部管 理制度 有效 地执 行。 3、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 基 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 实施和 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公 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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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 其前身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 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 年9 月分 立而成立, 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股 票代码:939)于2005 年10 月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 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 为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 2014 年上半年, 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695.16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9.23%; 净利润1,309.70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营业收入2,870.97 亿元,较 上年同期增长14.20% ; 其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 净利息收益率(NIM)2.80%;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8.39%,在营业收入中的占比达 20.96% 。成本收入比 24.17%,同比下降 0.45 个百分点。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89%和11.21%,同业领先。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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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截至2014年6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3,997.90亿元, 较 上 年 末 增 长6.75% , 其中,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91,906.01亿元,增长6.99%;负债总额152,527.78 亿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存款总额129,569.56亿元,增长6.00% 。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326.89万户,较上年末增加 20.35 万户, 增长6.64% ; 个人客户近3亿户, 较 上年末增加921万户, 增长3.17%; 网上银行客户1.67 亿户,较上年末增长9.23% ,手机银行客户数1.31 亿户,增长 12.56% 。 截至2014年6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14,707个,服务覆盖面 进一步扩大;自助设备72,128台,较上年末增加3,115台。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 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86.55%,较上年末提高1.15个百分点。 2014年上半年, 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 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 先后荣 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40余个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2014年 “世界 银行1000强排名” 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 较上年上升3 位; 在美国 《福 布斯》杂志2014年全球上市公司2000强排名中位列第2;在美国《财富》杂志世 界500强排名第38位,较上年上升12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 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 养老金托管处、 清 算处、 核算 处、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 员工240余人。自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 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 行信贷部、总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 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 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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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国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 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养老个人账户、QFII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 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4 年9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 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 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获和讯网的中国 “最佳资产托管银 行”奖; 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 的“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 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 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 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 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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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 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 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 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 人发送的投资指令、 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 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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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直 销机 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郭 特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11 联系人 : 王秋 雅 网


址:www.icbccs.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传真:010 -66275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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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网址:http://www.abchina.com (4)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5) 中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侯 燕鹏


传真:010 -66594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 -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外大 街 6 号光 大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光 大中 心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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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人 :朱 红 电话:010-63636153 传真:010-6363615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8)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9)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总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 -58560666 传真:010 -5709261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0)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联系人 :丰 靖 传真:010 -65550828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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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1)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 —5831656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2)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郑 鹏 电话:010 -85238667 传真:010 -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3) 北京 农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电话:010 —63229475 传真:010 —63229478 客户服 务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14)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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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北 京东 路 689 号东 银大 厦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于 慧 电话:021 —61618888 传真:021 —6360243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5)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 -85108195 传真:0571 -8510657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88 ;95525 网址:www.ebscn.com (17)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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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18)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2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 —66568430 传真:010 —665689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9)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常 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0)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 —82960223 传真:0755 -82943636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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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11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1)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南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新源南 路 6 号京 城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 -84588888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 —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22)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3) 中信 证券 (山东 )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 —85022326 传真:0532 —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http://www.zxwt.com.cn (24)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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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99 号 标力 大厦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199 弄五 道口 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业务联 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 -38565785 传真:021 -3856578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3 网址:http://www.xyzq.com.cn/ (25)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 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 武 汉市 新华路 特 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 —65799999 传真:027 —8548190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26)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话:021 -54033888 传真:021 -5403884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3 网址:http://www.sywg.com/ (27)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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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联系人 :张 同亮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28)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 -82825551 传真:0755 -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http://www.essences.com.cn (29)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李蔡 电话:0551 -2272101 传真:0551 -2272100 客户服 务电 话: 全国 统一 热线 4008888777 , 安徽 省 内热 线 96888 网址:www.gyzq.com.cn (30)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十 六层 至二 十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 -82133952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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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1)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国 联金融 大 厦 702 室 法定代 表人 :范 炎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 -82831662 传真:0510 -828301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5288 (全 国) ,0510 —82588168 (无 锡)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32)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 A 座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 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A 座 613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 —59355941 传真:010 —6655379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33)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路183 —187 号大 都会 广场43 楼(4301 —4316房) 办公地址 : 广东省 广州天 河北路大 都会广场5 、18 、19 、36、38 、39、41、42 、43、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 -87555888 传真:020 -87555305 客户服 务电话 :95575 或 致 电各地 营业 网点 网址:http://www.gf.com.cn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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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34)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 福 田区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6666 888


网址:http://new.cgws.com/ (3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陆家 嘴环 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大 厦 23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林 联系人 :袁 月 电话:0755 —36659385 传真:021 -6877782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021 —38929908 网址 : http://www.cnhbstock.com/ (36)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42 号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春峰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37)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 济 南市 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路86号23层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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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 务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8)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人 :汪 汇 电话: 021 —50586660 传真:021 —583195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39)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文艺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9号 法定代 表人 :汤 世生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338 传真:010-8808524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http://www.hysec.com (40)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 —21 层及 第04 层01、02、03、05、11 、12 、13 、15 、16 、18 、19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A 栋第04、18层至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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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电话:0755 —82023442 传真:0755 —8202653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http://www.china-invs.cn/ (41)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22626172 传真: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42)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 291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43)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网址:www.962518.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962518 (44)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15 层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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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网址:http://www.dxzq.net.cn (45)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心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 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46)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浦 东新 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方 加春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47)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益民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3108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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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传真:021-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48)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 务 电 话:96326 ( 福 建省外 请先 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49)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 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 -88836999 传真: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50)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29 号迪 凯银 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 -86811958


传真: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5548


网址:http://www.bigsun.com.cn/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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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51) 信达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 -63080985 传真:010-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2)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8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2座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 立群 联系人 :罗 春蓉


武 明明 电话:010 -65051166 传真: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 85679238/85679169;( 0755 ) 83195000;( 021) 63861195 ; 63861196 网址:http://www.cicc.com.cn/ (53)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 郭 军瑞 电话:0731 —85832503 传真:0731 —85832214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4)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 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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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23 —63786220 传真:023 —6378621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http://www.swsc.com.cn (55)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电话:0592 -5161816 传真:0592 -5161102 客户服 务电 话:0592 —5163588 网址:http://www.xmzq.cn (56)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晓安 联系人 : 李 昕田 电话:0931 -8888088 传真:0931 -4890515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公司网 址:www.hlzqgs.com (57)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 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网址:http://www.lxzq.com.cn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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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58) 西藏同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 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 绍君 联系电 话:021-36535002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 :汪 尚斌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咨 询电 话:40088 —11177 (59)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 3、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恒 联系电 话:010 -58568235 联系传 真:010 -58568062 公司网 址: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60)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 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 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 潘锴 电话:0431-85096709 传真:0431-85096795 客户服 务电 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61)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客服电 话:0871 —3577946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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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联系人 : 高 国泽 电话:0871-3577942 (62)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63)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铭 电话:0371 —65585670 传真:0371 —65585665 客户服 务电 话:0371 —967218 ;4008139666 网址:http://www.ccnew.com/ (64)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人 :马 骏杰 电话:010-8356132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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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65)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 -66045608 传真: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010 —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66)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金 喆 电话:028-86690126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67)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68)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 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肖 遂宁 联系人 :张 青 电话:0755 -22166118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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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传真:0755 -2584109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3 网址:http://www.bank.pingan.com (69)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 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 连期货 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辽宁 省大 连市 沙河口 区会 展 路 129 号 大 连国际 金融 中 心 A 座- 大 连期货 大 厦 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永成 客服电 话: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70)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萍


联系电 话: 0755-33227950 传真: 0755-8208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71)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宋 丽冉 联系电 话: 010-62020088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传真: 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72) 上海天天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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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二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88-7019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网址:www.1234567.com.cn (73)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传真:0571-2669853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74)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 年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 —670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http://www.ehowbuy.com/ (75)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 中心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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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联系人 :李 玲 联系电 话:021-38602750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网址: http://www.noah-fund.com/ (76)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朝外 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习 甜 联系电 话:010-85650920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传真:010-85657357 网址: http://www.hexun.com (77)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拱墅 区霞 湾 巷 239 号 8 号楼 4 楼 403 室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 18 号 EAC 欧美 中心 A 座 D 区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彬彬 联系人 :鲁 盛 联系电 话:0571-56028617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传真:0571-56899710 网址: www.jincheng-fund.com





(78) 上海利 得基金 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东方 路 989 号中 达大 厦 2 楼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人 :徐 雪吟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3011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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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传真:021-50583533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79) 嘉实财富 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 91 号金 地中 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联系电 话:010- 65215266


客服电 话:010-85572999 传真:010-65185678


网址: http://www.harvestwm.cn/ (80) 万银财富 (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 27 号 盘古 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 010-59393920-811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81)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82) 上海长 量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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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联系电 话:021-20691832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传真:021-58787698


网址: http://www.erichfund.com (83) 深圳市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企 大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令海


联系人 : 邓洁 联系电 话: 010-58325388-1105 客服电 话:4008507771


传真: 010-58325282 网址: t.jrj.com (84)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北京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 伟桦 联系人 : 程刚 联系电 话: 010-85892781 客服电 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85) 一路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车公庄 大 街 9 号 五栋 大 楼C 座70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大 街 2 号 万通 新世 界广 场 A 座2208 法定代 表人 :吴 雪秀 联系人 :苏 昊 联系电 话:010-88312877-8033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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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客服电 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86)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光华 路 16 号中 期大 厦 A 座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65807399 客服电 话:95162 网址:www.cifco.net (87)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7865 客服电 话:010-65807609 网址:www.cifcofund.com (88) 中天嘉 华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石 景山 区八大 处高 科技 西井 路 3 号 3 号楼 7457 房间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京顺 路 5 号 曙光 大 厦 C 座 1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俊辉 联系人 :张 立新 联系电 话:010-58276785 客服电 话:400-650-9972 网址:www.sinowel.com (89) 华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 环 959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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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 -5161821 传真:0551 -5161672 客户服 务电 话:0551 —96518/4008096518 网址:http://www.hazq.com/ (90)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江 宁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联系人 :刘 玲 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1) 中国 邮 政储 蓄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010 -6885811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网址:http://www.psbc.com (92) 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白 下区 淮海 路 50 号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玄 武区 中山 路 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复


联系人 :刘 晔


电话:025 -86775335


传真:025 -8677537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400


网址:http://www.njcb.com.cn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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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93) 天风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 厦 4 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 B 座 4 楼 法定代 表人 : 余磊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82 联系人 :刘 鑫


客服电 话: (027 )87618889


公司网 址:http://www.tfzq.com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销 售 办法》和 基金 合同等 的规 定,选 择 其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 销售本 基金 ,并 及时 履行 公告义 务。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


称 :工 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街 丙 17 号 北京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特华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11-9999 传


真:010-66583100 联系人 :朱 辉毅 (三) 律师 事务 所及 经办 律师 名


称 :北 京德 恒律 师事 务所 住


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十二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街19号 富凯 大厦B 座十 二层 负责人 :王丽 电


话 :(010 )66575888 传


真 :(010 )65232181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李晓 明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及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名


称 :安 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 所 :北 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城 ,东 三办 公 楼 16 层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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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经贸 城, 东三 办公 楼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葛 明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静 , 王珊珊 联系电 话: (010 )58152145 传真: (010 )58114645 联系人 : 王 珊珊 六、基金的募集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生效 (一) 基金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的有关 规定募集 。本 基金募集申 请已经中 国证 监会 2006 年 11 月 17 日证监基金 字 [2006] 239 号 文核 准。 (二) 基金 类型 股票型 基金 。 (三)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 放式 。 (四) 基金 存续 期间 不定期 。 (五) 基金 的面 值 本基金 每份 基金 份额 的面 值为人 民币1.00 元。 (六) 基金 合同 生效 自中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基 金备 案手续 办理 完毕,基 金合 同生效 。本 基金合 同 已于 2006 年 12 月 6 日生 效。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和资 金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 达不 到 200 人 ,或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民 币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说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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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七 、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与 转换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投资者应 当在 基金 管理人 、代销机 构 办理开 放式基 金业务的 营业场所 或按 基 金管理人 、 代销机 构 提 供的 其他 方式 办理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销 售机构 名单 和联 系方 式见 上述第 五章 第 (一) 条。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 并另行 公告 。 销售 机构 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并 另行 公告 。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时 间 投资者可 办理 申购、 赎回 等业务的 开放 日为上 海证 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开放 交 易的工作 日。 基金管 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 或本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时除 外。 开放日 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销 售机 构公 布的 时间 为准。 在基金 开放 日 , 投 资者 提 出的申 购 、 赎 回申 请时 间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与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当日收市 时间(目 前为下 午3 :00) 之前, 其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视为 当日的 交易申请 ; 如 果投资 者提 出的 申购 、 赎 回 申请时 间在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与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当日 收市时 间之 后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视 为下一 开放 日的 交易 申请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新 的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将视 情况 对前 述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 日前依 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2、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自 2006 年 12 月 28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份 额赎 回 ” 原 则,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以 份额 申请 ; 3.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 认) 购的 先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 回; 4.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基 金运 作的实际 情况 并在不 影响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实质 利益 的前提 下 调整上述 原则 。基金 管理 人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在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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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交 易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 的申 请 。 投资人在 提交 申购申 请时 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方式 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 人在 提交赎 回 申请时 须持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余 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赎回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 以交易时 间 结束前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 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 申请日(T 日) ,并在 T+1 日内 对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可在 T+2 日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3.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申购采用 全额 缴款方 式, 若申购资 金在 规定时 间内 未全额到 账则 申购不 成功 。若申 购 不成功或 无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金 管理 人指定 的代 销机构将 投资 人已缴 付的 申购款项 本金 退还给 投资 人。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T +7日( 包 括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 、 代销 网点 和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 每 个基 金账 户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 元人 民币; 直 销 中心 每个 基金 账户 首次 最低申 购金 额为100 万元 人 民币 , 已 在直 销中心 有 认购 或 申购 本 基 金记录 的投 资者 不受 首次 申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单 笔申购 最低 金额 为10 元人 民币;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10 份 基金 份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 时或赎 回后 在销售机 构( 网点) 单个 交易账户 保留 的基金 份额 余额不足10 份 的,余 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在 赎回时 需同 时全 部赎 回。 3、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市场 情况, 在 法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 申购的 金额和 赎 回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 管理人 必须 在调 整三 个工 作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 息披露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本基金对 申购 设置级 差费 率,申购 费率 随申购 金额 的增加而 递减 ,最高 申购 费率不 超 过 3%, 投 资者 可以 多次 申购本 基金 ,申 购费 率按 每笔 申 购申 请单 独计 算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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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申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 100 万≤M <300 万 1.0% 300 万≤M <500 万 0.8% M≥500 万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用由 投资 人承担, 并应 在投资 人申 购基金份 额时 收取, 不列 入基金 财 产,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2、赎 回费 持有期 限 赎回费 率 持有期<1 年 0.5% 1 年≤ 持 有期<2 年 0.25% 持有 期 M≥2 年 全免


























注: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赎 回费总 额 的 25% 归基 金财 产, 75% 用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 他必要 的手 续费 。 3、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 赎回 费率或 收费 方式 , 并 最迟将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开 始实 施前 3 个工 作 日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信息 披 露媒体 公告 。 (七) 申购 份数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申购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采 用前端 收费 模式 (即 申购 基金时 缴纳 申购 费) , 投资 人的申 购 金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额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式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用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申 购 份额计 算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产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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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5 万元 申购本 基金 ,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 元 , 则可 得 到 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50000/ (1+1.5% )=49261.08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738.92 申购份 额=49261.08/1.05=46915.31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其对 应费 率为 1.5%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1.05 元, 则其 可得 到 :46915.31 份基 金份 额。 2、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投资人在 赎回 本基金 时缴 纳赎回费 ,投 资人的 赎回 金额为赎 回总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赎回费用 以人 民币元 为单 位,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留 小数点 后两 位;赎 回 金额结 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由 此误差 产生 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例:某 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持 有时 间为一 年两 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 率 为 0.25% ,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是 1.05 元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 1.05=10500 元 赎回费 用=10500× 0.25%=26.25 元 赎回金 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 投资 者赎 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 额 ,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5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0473.75 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登 记在 册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额 净值 为计算 日基 金资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 登 记在册 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基金份 额 净值单位 为元 ,计算 结果 保留在小 数点 后四位 ,小 数点后第 五位 四舍五 入。 由此产生 的误 差在基 金财 产中 列支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 +1 日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国证 监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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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基 金投 资者 提出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在 基金 管理 人规定 的时 间之 前可 以撤 销。 2、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 +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3、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三 个工 作日 前予以 公告 。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 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财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的 情形 ; 5. 当基金管理 人认为某 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会影响或损害 到其他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6.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暂停 申购情 形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定在 中国 证 监会 指定 媒体上 刊 登暂停申 购公 告。如 果投 资人的申 购申 请被拒 绝, 被拒绝的 申购 款项将 退还 给投资人 。在 暂停申 购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务 的办 理。 ( 十)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 正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两个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回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 情形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 向中国 证监 会报告, 已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基 金 管理人应 按时 足额支 付; 如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可 支付部分 按单 个账户 申请 量占申请 总量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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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的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但不得 超过 自正 常支 付时 间起 20 个工 作日,并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投资人在 申请 赎回时 可事 先选择将 当日 可能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在暂 停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赎回 业务 的办理 。 (十一 ) 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理 方式 1.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超过 前一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出 现巨 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基金 当时的资 产组 合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 或部分 顺延 赎回 。 (1) 全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时, 按正 常赎 回程序 执 行。 (2) 部分顺 延赎 回: 当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投资 人 的赎回申 请而 进行的 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 基金资 产净 值造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人在 当日 接受赎回 比 例 不低于 上一 开放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日 的赎 回申请 ,应 当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确定当日 受理 的赎回份 额; 投资人 未能 赎回部分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或取 消赎 回。选择 延期 赎回的 ,将 自动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继 续赎回, 直到 全部赎 回为 止;选择 取消 赎回的, 当日 未获赎 回的 部分申请 将被 撤销。 延期 的赎回申 请与 下一开 放日 赎回申请 一并 处理,无 优先 权并以 下一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础计算 赎回 金额, 以此 类推,直 到全 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 人在 提交赎回 申请 时未作 明确 选择,投 资人 未能赎 回部 分作自动 延期 赎回处 理。 (3) 暂停赎 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受基 金的 赎回申 请; 已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过正 常支 付时 间 20 个工 作日 ,并 应 当在指 定媒 体上 进行 公告 。 3.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在 2 日内 通 过指定 媒体 、基 金管 理人 的公司 网站 或销 售机 构的 网点刊 登公 告,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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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十二) 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基 金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并在 规定期 限内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 告。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第二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4.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2 周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 理人应 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 停公 告 1 次。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 在至 少 一种指 定媒 体 上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十三 )基 金转 换 1、基 金的 转换


基金管理 人可 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 以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 开办 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由 同一登 记结 算机构办 理登 记结算 的其 他基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转换 可以 收取一定 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请参 照基 金管理 人根 据相关法 律法 规及基 金合 同的规定 制定 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2、基 金的 转换 业务 办理 时 间


基金转换 业务 办理时 间与 基金的申 购、 赎回时 间约 定相同。 投资 者办理 基金 转换业 务 时,转 出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 可赎回 状态, 转 入方 的基 金 必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如果 涉及转 换的 基金有 一只 不处 于开 放日, 基金转 换申 请处 理为 失败 。 具 体业 务办 理机 构和 相 关规则 参见 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公告 。 3、转 换费 转换费 率详 见基 金管 理人 发布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基金管理 人可 以调整 转换 费率或收 费方 式,并 最迟 将于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开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公告 。 (十四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 交易 过户是 指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受理 继承 、捐赠和 司法 强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户 。无 论在上 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须是 合格 的个人 投资 者或机构 投资 者。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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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继承是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其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法 的继 承人继 承; 捐赠指 受 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体;司 法强 制执行是 指司 法机构 依据 生效司法 文书 将基金 份额 持有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强 制划转给 其他 自然人、 法人 或其他 组织 。办理非 交易 过户必 须提 供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要求 提供的相 关资 料,对 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户 申请 自申 请受 理日 起 2 个月 内办 理 , 并按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 构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五 )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办 理已 持有基金 份额 在不同 销售 机构之间 的转 托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 十六)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定期定额 投资 是基金 申购 业务的一 种方 式,投 资者 可通过基 金销 售机构 提交 申请, 约 定每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 及扣款方 式, 由指定 的销 售机构于 每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资者 指定 资金账户 内自 动完成 扣款 和基金申 购申 请。定 期定 额投资并 不构 成对基 金日 常申购、 赎回 等业务的 影响 ,投资 者在 办理相关 基金 定期定 额投 资的同时 ,仍 然可以 进行 日常申购 、赎 回业务 。 本基金管 理人 已开通 本基 金份额在 直销 机构和 部分 代销机构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具 体内容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和 其他代 销机 构有 关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的公 告。 八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有效控 制投 资组 合风 险, 追求基 金长 期资 本增 值。 (二) 投资 理念 选择经营 稳健 、具有 长期 可持续成 长能 力的上 市公 司股票, 以合 理价格 买入 并进行 中 长期投 资, 获取 超过 市场 平均水 平的 长期 投资 收益 。 (三)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限 于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 的股票 、 债 券、 中央 银行 票据 、 回 购 , 以及法 律法 规允 许或 经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它金 融 工具 , 其 中, 股票 资产 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60%-95% , 债 券、 现金 等金 融工 具 占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为5%-40% ,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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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专注 基本面研 究, 采取“ 自下而上” 的策 略,运用工银瑞信上市公 司成长性评价 体系选 择具 有长 期可 持续 成长能 力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 本基金 在多 数情 况下 将进 行充分 投资 , 通过 发掘 成长 型股票 ,以 合理价格 买入 并进行 中长 期投资, 获取 超过市 场平 均水平的 长期 投资收 益。


1.股 票选 择 选择成 长型 股票 是本 基金 投资策 略的 核心 , 本 基金 采 用的上 市公 司成 长性 评价 体系具 体 包括行 业发 展前 景及 竞争 格局考 察 、 公 司竞 争力 分 析、 公司 可持 续成 长潜 力 评估及 投资 吸引 力评估 等四 个层 次, 如下 图所示 。


图1-1








上 市公 司成 长性评 价体 系 (1) 行业 发展 前景 及竞 争 格局考 察


根据行 业所 处生 命周 期 、 产业竞 争结 构 、 近 期发 展 趋势等 数方 面因 素对 各行 业的相 对盈 利能力 及投 资吸 引力 进行 评价 。 本 基金 将致 力于 从 那些处 于成 长期 、 发展 前 景光明 、 盈利 能 行 业 发 展前 景 生命周期 竞争结构 近期趋势 可 持 续 成长 潜 力 主营业务 收入 主营业务 利润 增长速度 公 司 竞 争力 治理、战 略、 机制、品 牌、 成本、研 发、 技术、财 务 投 资 吸 引力 FCF 、PEG 长 期 可 持续 成 长股票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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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力强的 行业 , 例如 , 新 能 源、 新材 料、 信息 技术 、 生物医 学 、 健 康保 健等 , 发掘具 有持 续增 长潜力 的公 司 。 此 外, 对 于传统 行业 , 本基 金将 会 致力发 掘那 些应 用新 技术 或新商 业模 式等 途径创 造客 户需 求或 扩大 客户群 体及 市场 份额 的上 市公司 。 (2) 公司 竞争 力分 析 考察公 司的 竞争 战略 , 从 公司治 理 、 经 营机 制、 品 牌、 生产 成本 、 营 销 、 产 品研发 、 技 术、 财务 管理 等方 面 , 评 价 上市公 司在 所处 行业 中的 竞争力 及相 对竞 争地 位 。 那 些具有 清晰 、 合理的 竞争 战略 , 主营 业 务突出 , 在品 牌、 技术 、 自 主创新 能力 等方 面具 有明 显竞争 优势 的 公司是 本基 金深 入研 究的 对象。 (3) 可持 续成 长能 力评 估 结合公 司所 处行 业特 性及 公司在 行业 内的 相对 竞争 地位 , 分 析公 司可 持续 成 长能力 , 选 择 预期 未来3-5 年 或 更长 时间 ,公 司主 营业 务收 入、主 营业 务利 润具 有20% 以上 可持 续成 长 速度的 公司 进行 跟踪 研究 。 其中可 持续 成长 速度 是公 司未来 一段 时间 剔除 掉短 期非经 营性 或 者非正 常收 入或 者损 失后 的增长 速度 。 (4) 投资 吸引 力评 估 运用自 由现 金流 折现(Discounted Free Cash Flow ) 等估值模型 评估 公司 股票 市场 价值 , 并 结合PEG( 当 前市 盈率PE 与 可持续 增长 速度G ×100 的 比值) 等 指标 , 评 估投 资的 安全边 际与 投 资 吸 引力 ,选 择具 有 足够安 全 边际 、PEG 指标 在1.0 以 下 且在 投资 期限 内 预期投 资 收益 能达 到30% 以上 的股 票, 构建 投资组 合。 2.组 合优 化 基于基金 组合 中单个 证券 的预期 收 益及 风险特 性, 对组合进 行优 化,在 合理 风险水 平 下追求基 金收 益最大 化, 同时监控 组合 中证券 的估 值水平, 在证 券价格 明显 高于其内 在合 理价值 时适 时卖 出证 券。 此外,由 于流 动性管 理及 策略性投 资的 需要, 本基 金将进行 国债 、金融 债等 固定收 益 类证券以 及可 转换债 券的 投资。 债 券投 资策略 包括 利率策略 、信 用策略 等, 由相关领 域的 专业研究 人员 提出独 立的 投资策略 建议 ,经固 定收 益投资团 队讨 论,并 经投 资决策委 员会 批准后 形成 固定 收益 证券 指导性 投资 策略 。 本基金还 将在 法规允 许的 范围内, 基于 谨慎原 则利 用权证以 及其 它金融 工具 进行套 利 交易或风 险管 理,为 提 高 基金收益 提供 增加价 值。 本基金进 行权 证投资 时, 将在对权 证标 的证券进 行基 本面研 究及 估值的基 础上 ,结合 股价 波动率等 参数 ,运用 数量 化期权定 价模 型,确 定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从而 构建 套利 交易 或避 险交易 组合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业绩基准收益率=80%× 沪深300指数收益率+20%× 上证国债 指数收 益率 。 随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 如 果上述 业绩 比较 基准 不适 用本基 金时 , 本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依据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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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根据 实际 情 况对业 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整 。 调整 业 绩比较 基准 应经 基金 托管 人同意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3个 工作 日在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 基金是成 长型股 票基金, 其预期收 益及风 险水平高 于债券型 基金与 混合型基 金, 属于 风险水 平相 对较 高的 基金 。 ( 七) 投资 组合 限制 与禁 止行 为 1.组合 限制 本基金在 投资 策略上 兼顾 投资原则 以及 开放式 基金 的固有特 点, 通过分 散投 资降低 基 金财产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保持基 金组 合良 好的 流动 性。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将遵 循以下 限制 :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百分 之十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3)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百分 之 十 ; (4)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超 过该 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5)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四十 ; (6)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 , 投资于 债券 、现 金等 金融 工具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5%-40% ; (7)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 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千 分 之五; (9) 本 基金 持有 的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 之五;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约 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上 市公 司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 股权分 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基 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1) —(6) 项规 定的 投资 比 例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上述投资 组合 限制条 款中 ,若属法 律法 规的强 制性 规定,则 当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 消上述 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以后 ,不 再受上 述限 制约 束。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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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 买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 买卖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 依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八)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的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和方 法 1.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所投资 证券 产生 的权 利, 保护基 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九) 基金 的融 资政 策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规定 进行 融资 。 (十)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期 为 2014 年 7 月 1 日起至 9 月30 日 止(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3,414,514,791.20 84.66 其中: 股票


3,414,514,791.20 84.6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59,893,000.00 3.96 其中: 债券


159,893,000.00 3.9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33,300,000.00 0.83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 金融资 产


-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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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0,663,781.09 1.75 7 其他资 产


354,829,050.98 8.80 8 合计





4,033,200,623.27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金额占 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分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2.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08,290,371.78 2.75 B 采矿业 12,195,694.00 0.31 C 制造业 1,993,669,065.16 50.63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195,691,138.28 4.97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5,682,424.00 0.1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828,150,695.28 21.03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70,835,402.70 6.8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414,514,791.20 86.71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3.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566 海南海 药 23,057,055 380,902,548.60 9.67 2 002373 千方科 技 13,963,307 347,686,344.30 8.83 3 600485 信威集 团 8,317,209 343,750,247.97 8.73 4 300257 开山股 份 8,531,153 314,287,676.52 7.98 5 000888 峨眉山 A 13,033,465 270,835,402.70 6.88 6 600505 西昌电 力 18,102,788 195,691,138.28 4.97 7 300213 佳讯飞 鸿 7,855,159 179,019,073.61 4.55 8 600847 万里股 份 6,474,960 117,599,522.40 2.99 9 300315 掌趣科 技 4,141,440 80,178,278.40 2.04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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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10 000403 *ST 生化 3,374,515 77,782,570.75 1.98 4. 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59,893,000.00 4.0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59,893,000.00 4.0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159,893,000.00 4.06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公允价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可 能有尾 差。


5.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40213 14 国开 13 1,300,000 129,818,000.00 3.30 2 140404 14 农发 04 300,000 30,075,000.00 0.76 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 值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比 例 大 小 排 名 的 前 十 名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的 投资政 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股指 期货 进行 投资 。 10.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未运 用国债 期货 进行 投资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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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 国债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国 债期货 。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无。 11.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1) 本 基金 投资 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或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 开谴责 、处 罚的 投资 决策 程序说 明: 根据 振兴 生化2013 年 10 月 16 日公 告, 公司 存在 下 列违规 行为 : 1.关 联担 保未 履行 审议 程 序和披 露义 务 2006 年 6 月 29 日 ,振 兴 电业与 中国 银行 运城 分行 签订 了 2006 年 振兴 抵字 03 号《 最 高额抵 押合 同》 ,并 在河 津 市工商 行政 管理 局就 振兴 电业 5.34 亿 元的 固定 资产 办理了 抵押 登记( 河工 商河 押字 第 06014 号 《抵 押物 登记 证》 ) 。上述 为关 联人 签订 担保 合同以 及主 要 资产被办 理抵 押登记 的情 况,振兴 生化 未履行 审议 程序,也 未及 时披露 ,直 到 2013 年 5 月6 日 在本 所的 监管 要求 下,才 发布 《关 于对 外担 保情况 的自 查公 告》 。 2.重 大诉 讼未 履行 披露 义 务 2012 年 5 月, 因 山西 振兴 集团未 能偿 还借 款本 金及 利息, 债权 人向 法院 起诉 山西振 兴 集团以及 四位 担保人 振兴 电业、振 兴集 团、史 跃武 和山西振 兴集 团铝业 公司 ,诉讼金 额约 6.86 亿元 ,涉 及振 兴电 业 的诉讼 请求 是, 在担 保范 围内承 担担 保责 任, 并 对 2006 年振 兴 抵字 03 号 《最高 额抵 押合 同》 项 下的 抵押 物优 先受 偿。 上 述诉 讼事 件发 生后 , 振兴 生化 未 及时履 行披 露义 务, 直 到 2013 年4 月 24 日才 发布 重大诉 讼提 示性 公告 。对 此,振 兴生 化 对外公 告称 是因 振兴 集团 未及时 向其 转交 相关 诉讼 材料, 导致 其未 能及 时履 行披露 义务 。 3.对 外财 务资 助未 履行 审 议程序 和披 露义 务 自2009 年3 月 , 振 兴生 化子 公司广 东双 林生 物制 药有 限公司 (以 下简 称 “ 广东 双 林 ”) 开始与 山西 离石 市企 业家 李志强 合作 共同 投资 设立 单采血 浆有 限公 司( 站) 。 截至 2012 年 底, 双 方共 设立 了5 家单 采血浆 有限 公司 (站) 。 在 此过程 中, 广东 双林 为李 志强提 供借 款 以及其 他财 务资 助形 式共 约 0.24 亿 元。 对 上述 财务 资助行 为, 振兴 生化 未履 行董事 会审 议 程序和 披露 义务 。 4.未 按规 定做 好投 资者 关 系管理 工作 2013 年以来,投资者多次 投诉振兴生化不接咨询电 话,也不及时回答投资者 在本所 “ 互动 易 ” 平台 上的 咨询 问题。 5.拒 不配 合深 圳交 易所 监 管工作 。 2013 年 6 月 3 日, 深圳 交 易所向 振兴 生化 发出 年报 问询函 ( 〔2013〕第 384 号 ) , 明确 要求振 兴生 化于 6 月 5 日 前回复 。其 后, 尽管 本所 相关人 员多 次催 促, 但振 兴生化 直到 6 月 28 日 才提 交回 复, 且未 严格按 照问 询函 要求 回复 相关问 题, 也未 提交 会计 师专项 说明 、 相关合 同、 单据 等书 面材 料。7 月10 日, 本所 向其 发出监 管函 (公 司部 监管 函 〔2013〕第 59 号) , 要求 振兴 生化 于 7 月12 日前 严格 按照 本所 问 询函要 求予 以回 复。 尽管 振兴生 化再 次提交回 复, 但因会 计师 与保荐机 构就 公司与 振兴 集团之间 资金 往来的 相 关 意见相矛 盾, 振兴生化 拖延 提供回 复函 件 以及会 计师 专项说 明的 盖章页, 截至 目前仍 未提 交相关文 件的 盖章页 。 振兴生 化的 上述 行为 , 违 反了本 所 《 股票 上市 规则 (2008 年修 订) 》 第 1.4 条、 第 2.18 条、 第9.11 条 、 第11.11.2 条规 定、 本所 《 股票上 市 规则 (2012 修 订) 》 第 1.4 条、 第 2.18 条、 第 6.14 条、 第 9.11 条、 第 11.11.2 条 规定 以 及本所 《主 板上 市公 司规 范运作 指引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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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第8.12 条 的规 定。 鉴于上述 违规 事实及 情节 ,依据深 圳证 券交易 所《 股票上市 规则 (2012 年修 订) 》第 17.2 条、 第 17.3 条、 第 17.4 条、 第 19.3 条的 相关 规定, 经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纪律处 分委 员会审 议通 过, 本所 对振 兴生化 给予 公开 谴责 的处 分。 上述所 列事 项对 公司 的生 产经营 活动 基本 无影 响。 (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未 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364,060.0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46,761,939.5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670,428.42 5 应收申 购款 4,032,622.9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54,829,050.98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300315 掌趣科 技 80,178,278.40 2.04 非公开 发行 2 600847 万里股 份 63,209,522.40 1.61 重大事 项 3 600847 万里股 份 54,390,000.00 1.38 非公开 发行 (6)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无。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不 向 投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 金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 未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 1.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为 2006 年 12 月6 日 , 基 金合 同 生效以 来 ( 截至2014 年9 月30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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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日)的 投资 业绩 及同 期基 准的比 较如 下表 所示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 -③ ②-④ 2006.12.6-2006.12.31 2.16% 0.25% 10.90% 1.49% -8.74% -1.24% 2007 年 95.05% 1.82% 117.92% 1.84% -22.87% -0.02% 2008 年 -47.97% 1.98% -56.18% 2.44% 8.21% -0.46% 2009 年 62.32% 1.81% 73.60% 1.64% -11.28% 0.17% 2010 年 9.37% 1.52% -9.12% 1.26% 18.49% 0.26% 2011 年 -22.33% 1.16% -19.67% 1.04% -2.66% 0.12% 2012 年 0.46% 1.22% 7.04% 1.02% -6.58% 0.20% 2013 年 29.19% 1.31% -5.30% 1.11% 34.49% 0.20% 2014.1.1-2014.9.30 9.23% 1.02% 4.89% 0.80% 4.34% 0.2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 今 102.67% 1.53% 42.71% 1.51% 59.96% 0.02%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 金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变 动的比 较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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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注:1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6 年12 月 6 日 生效 。 2、 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 本 基 金自基 金合 同生 效起 六个 月内为 建仓 期 。 截至 报告 期末本 基 金的各 项投 资符 合基 金合 同关于 投资 范围 及投 资限 制的规 定: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60%-95% , 债券 、现金 等金 融工 具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5%-40%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


十、基金的财产 (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 总值 是指基 金拥 有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本息 、基 金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财 产以 基金名 义开 立银行存 款账 户,以 基金 托管人的 名义 开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 金的结算 备付 金账户 ,以 基金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式开 立基 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立 银行 间债券 托管 账户。开 立的 基金专 用账 户与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与 处分 基金财产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和代 销机 构的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基金财 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其他 情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收益 归入 基金财 产。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可 以按基 金合 同的约定 收取 管理费 、托 管费以及 其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费用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以 其自有资 产承 担法律 责任 ,其债权 人不 得对基 金财 产行使请 求冻 结、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解 散、 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依 法宣 告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算财 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处分外 ,基金财 产不得被 处分。 非因基 金 财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 得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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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十 一 、 基 金 财 产的 估 值 ( 一) 估值 日 本基金的 估值 日为本 基金 相关的证 券交 易场所 的正 常营业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 要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营业日 。 ( 二) 估值 方法 1.股票 估值 方法 : (1)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 其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2) 未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首 次发 行 未 上市 的股 票 ,按成 本 计 量; 2) 送 股、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 的股 票,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 市 价估 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 允价值 ; (3)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 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按 本 项 第(1) -(2) 小项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 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4)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2.债券 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按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 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息 起始日 或上一 起息 日至估 值当日 的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估 值,估 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收 盘净 价估 值; (3) 发 行未 上市 债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量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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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4) 在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等固 定收 益品 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 -(5) 小项规 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5)小项 规定的方 法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收益 率曲 线等多 种因 素基础上 形成 的债券 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3.权证 估值 方法 : (1)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从持 有确 认日 起到 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 上市 交易 的权证 按估 值 日在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该 权证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按最 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 估值;


未上市交 易的 权证采 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 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计量 ; (2)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 用本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小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并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3) 国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4. 如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 基金合 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序 及相 关法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时 ,应 立即通 知对 方,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5.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如 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 四) 估值 程序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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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 照每个开 放日闭市 后,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 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 基 金 管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托 管人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无 误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公 布 。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 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错 类型 本基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 由于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或代销 机 构、或投 资人 自身的 过错 造成差错 ,导 致其他 当事 人遭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损 方”) 按下述 “ 差 错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 的主 要类型 包括 但不限于 :资 料申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 错、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统故障 差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对于 因技术 原因 引起的差 错, 若系同 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 不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服 ,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可 抗力 原因造 成投 资人的交 易资 料灭失 或被 错误处理 或造 成其他 差错 ,因不 可 抗力原因 出现 差错的 当事 人不对其 他当 事人承 担赔 偿责任, 但因 该差错 取得 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2.差错 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 ,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 更正,因 更正 差错发 生的 费用由差 错责 任方承 担; 由于差错 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已产生 的差 错,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担 ;若 差错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差错责 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责 , 并且 仅 对差错 的有 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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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对差错负 责。 如果由 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不返 还或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 人 的 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 , 则 差 错责 任 方应 赔 偿受损 方 的 损失 ,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 偿 金额 的 范围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的权 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 人已经将 此部 分不当 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 赔偿 额加上已 经获 得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金 托 管人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人 过错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的 利益 向基金托 管人 追偿。 基金 管理人和 托管 人之外 的第 三方造成 基金 财产的损 失, 并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差错 方追 偿;追 偿过 程中产生 的有 关费用 ,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6) 如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金合 同 或其他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 院判决 、仲 裁裁决对 受损 方承担 了赔 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的费 用和 遭受的 损失 。 (7) 按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 予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 人,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扩 大。 (2)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 (3) 因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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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它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如出现基 金管理人 认为属于 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 况,会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金 资产 的; 4.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由基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托 管 人负责进 行复 核。基 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后计 算当 日的基 金资 产净值并 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 人对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 (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3) 项 、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6) 项或权 证 估值方 法的 第(2) 项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 差 不作 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 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本基 金管 理人和 本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由此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本 基金 管理人 和本 基金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但 本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十 二 、 基 金 的 收益 与 分 配 ( 一) 基金 收益 的构 成 1.买卖 证券 差价 ; 2.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股 息、债 券利 息; 3.银行 存款 利息 ; 4.已实 现的 其他 合法 收入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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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5.持 有期 间产 生的 公允 价 值变动 。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的 节约 应计 入收 益。 ( 二) 基金 净收 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在 基金收 益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余额 。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基 金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基金 收益 分配 后每 一基 金份额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3.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 手续费用 由投资 人自行承 担。当投 资人的 现金 红利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以支付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用时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可将 投资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 4.本基 金收 益每 年最 多分 配四次 ,每 次基 金收 益分 配比例 不低 于可 分配 收益 的 60% ; 5.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为两 种:现金 分红与红 利再投 资,投资 人可选择 现金红 利或 将现金红 利按 除息日 的基 金份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进行 再投 资;若 投资 人不选择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6.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 净亏 损,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7.基金 当年 收益 应先 弥补 上一年 度亏 损后 ,方 可进 行当年 收益 分配 ;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构 另有规 定的,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 后,将对 上述基 金收 益分配 政策 进行 调整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 分配 方案中 应载 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对象 、分 配原则、 分配 时间、 分配 数额及 比 例、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 等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 公告 1.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订 ,由基金 托管人 复核,依 照《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在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在分配方案公布后( 依据 具体方案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 划款 指令 ,基 金托 管人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及时 进行 分红 资金 的划 付。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 时发 生的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果 基金份 额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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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持有人所 获现 金红利 不足 支付前述 银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注 册登 记机构 可 将 该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转为 基金 份额。 十 三 、 基 金 的 费用 与 税 收 (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4)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 在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允许 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可以从 基金 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务 费, 具 体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在 招募说 明书 或相 关公 告中 载明; (9)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2. 上述 基金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法律 规定 的范 围内 按照公 允的 市场 价格 确定 , 法律 法 规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1.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理 费每 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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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25%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管 费每 日计提 ,按 月支付。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 送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 令,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3 个 工作 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 上述第( 一)款第 1 条中第(3) 到(9) 项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协 议 的规定 ,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4.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 或未 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 失,以及 处理 与基金 运作 无关的事 项发 生的费 用等 不列入基 金费 用。基 金合 同生效前 所发 生的信 息披 露费 、律 师费 和会计 师费 以及 其他 费用 不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5.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 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 调整基 金管理费 率和基金 托管费 率。 降低基金 管理 费率和 基金 托管费率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基 金管 理人必须 最迟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 2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基金的 申购 费、赎 回费 的费率水 平、 计算公 式、 收取方式 和使 用方式 详见 本招募 说 明书第 七章第( 六) 款及 第( 七) 款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的 转 换费 用的 费率 水平 、 计 算公 式 、 收 取方 式 和使用 方式 详见 本公 司相 关公 告 。 ( 三 ) 基金 税 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十 四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 一) 基金 的会 计政 策 1.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如 果基 金首 次募 集的会 计 年度, 基金 合同 生效 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 入下 一个 会计年 度; 3.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的会计 制度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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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5.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凭 证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 关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 进行 核对 并 书面确 认 。 ( 二) 基金 的审 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 计师对 本基 金年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项进 行审 计。会 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 。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时, 应事 先征 得基金 管理 人同 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认为 有充足理由 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 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 。 就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依照《 信息 披 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十 五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其 他基金 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 当依法 披露 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包 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等法律 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 规定的 自然 人、法人 和其 他组织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其 他基金 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 按规定 将应 予披露的 基金 信息披 露事 项在规定 时间 内 通 过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 的全 国 性 报刊( 以 下简 称 “ 指定 报 刊 ”) 和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管 人 的 互联网 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不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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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本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文 文本 。如同 时采 用外文文 本的 ,基金 信息 披露义 务 人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 一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 的,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 一) 招募 说明 书 招募说 明书 是基 金向 社会 公开发 售时 对基 金情 况进 行说明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 基金法 》 、 《信 息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编制并在基金 份额发 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登载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 起 45 日 内,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公告 的 15 日前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送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 并就有 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明 。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公 告内 容的 截止 日为 每 6 个月 的 最 后 1 日。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 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各自 网站 上。 ( 三)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将 按照《 基金 法》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就 基金份 额发 售的具 体 事宜编 制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并 在披 露招 募说 明书 的当日 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 人将 在基金 合同 生效的次 日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上登 载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将 说明 基金募 集情 况。 ( 五)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金份 额获 准在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3 个工 作日前 ,将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公 告书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 六) 基金 资产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公告 1.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 或者赎回 前,基金 管理人 将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基金管理 人将在每 个开放日 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以及 其他媒 介, 披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3. 基金管理人 将公告半 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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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上 述市 场交易日 的次 日,将 基金 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 计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 七)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公告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本 基金 的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 件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 购、赎回 价格 的计算 方式 及有关申 购、 赎回费 率, 并保证投 资人 能够在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 八)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告 1.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 正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基 金年 度报告 需经 具有从事 证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审 计后 ,方 可披 露; 2.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3.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结 束之 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4.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2 个 月的,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5. 基金定期 报告应当 在公开披 露的第二 个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 报 备应 当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种 方 式 。 ( 九) 临时 报 告 与公 告 在基金运 作过 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 基金 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 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 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 告,并 在公 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 2.终止 基金 合同 ; 3.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5.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 管人基 金托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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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 金管理人 及其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 20.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 21. 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回; 22. 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 延期支 付; 24. 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事项。 ( 十) 澄清 公告 在本基金 合同 存续期 限内 ,任何 公 共媒 体中出 现的 或者在市 场上 流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价 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信息 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 十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十二)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十三)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 、招 募说明书 或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书、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告 、 季度报告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等文 本文 件在编 制完 成后,将 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所在地 、基 金托管人 所在 地、有 关销 售机构及 其网 点,供 公众 查阅。投 资人 在支付 工本 费后,可 在合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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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理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人也 可在 基金管 理人 指定的网 站上 进行查 阅。 本基金的 信息 披露事 项将 在指定 媒 体上公 告。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十 六 、 基 金 的 风险 揭 示 本基金的 投资 风险包 括投 资组合的 风险 、管理 风险 、合规性 风险 、操作 风险 以及其 他 风险。 (一) 投资 组合 的风 险 投资组 合的 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风 险、 信用 风险 及流 动性风 险。 1、市 场风 险 证券市场 价格 因受各 种因 素的影响 而引 起的波 动, 将使本基 金资 产面临 潜在 的风险 , 本基金的 市场 风险来 源于 基金股票 资产 与债券 资产 市场价格 的波 动 。影 响股 票与债券 市场 价格波 动的 风险 包括 但不 限于以 下多 种风 险因 素: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导 致证 券市 场价 格波动 ,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经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 的特 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 受到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的 影响 , 也 呈 现周期 性变 化 , 基 金投 资 于债券 与上 市公 司的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 发 生变化 , 从而 产 生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股票 市场 及债 券市 场的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同 时 直接影 响 企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 平。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债 券,其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化的 影响 , 从而产 生风 险。 (4) 通货 膨胀 风险 基金持 有人 的收 益将 主要 通过现 金形 式来 分配 , 如 果发生 通货 膨胀 , 现金 的 购买力 会下 降,从 而影 响基 金的 实际 收益。 (5) 汇率 风险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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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 而导 致本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 (6)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受多 种因 素影响 。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跌 , 或者 能够 用于 分 配的利 润减 少 , 使 基金 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然 本基 金 可通过 分散 化投 资减少 这种 非系 统性 风险 ,但并 不能 完全 消除 该种 风险。 (7) 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 的风险 债券收益 率曲 线变动 风险 是指与收 益率 曲线非 平行 移动有关 的风 险,单 一的 久期指 标 并不能 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在 。 (8)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率 下降 将影响 固定 收益类证 券利 息收入 的再 投资收益 率, 这与利 率上 升所带 来 的价格 风险 互为 消长 。 2、信 用风 险 债券发行 人出 现违约 、拒 绝支付到 期本 息, 或 由于 债券发行 人信 用质量 降低 导致债 券 价格下 降的 风险 ,信 用风 险也包 括证 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 割风 险。 3、流 动性 风险 因市场交 易量 不足, 导致 证券不能 迅速 、低成 本地 转变为现 金的 风险。 流动 性风险 还 包括由于 本基 金出现 投资 者大额赎 回, 致使本 基金 没有足够 的现 金应付 基金 赎回支付 的要 求所引 致的 风险 。 (二) 管理 风险





在 基金管 理运 作过程 中,基金 管理 人的研 究水 平、投资 管理 水平直 接影 响基金收 益水 平,如果 基金 管理人 对经 济形势和 证券 市场判 断不 准确、获 取的 信息不 全、 投资操作 出现 失误,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三) 合规 性风 险 是指本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不 符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和基 金合 同的 要求 而带 来 的 风险 。 (四) 操作 风险 基金运作 过程 中,因 内部 控制存在 缺陷 或者人 为因 素造成操 作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程 等 引致的 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易 错误 、IT 系统 故障 等风险 。 (五) 其他 风险 战争、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的 出现 ,将会 严重 影响证券 市场 的运行 ,可 能导致 基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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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金资产的 损失 。金融 市场 危机、行 业竞 争、代 理商 违约等超 出基 金管理 人自 身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十 七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产的清算 (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义 务产生 重大影响 的,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合 同变 更的内 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下 列情 况时, 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 意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并 属于 基金 合同 必须 遵照进 行变 更的 情形 ; (2)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并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的 ; (3) 因为当 事人 名称 、 注册 地址 、 法 定代 表人 变更 , 当事人 分立 、 合并 等原 因 导致基 金 合同内 容必 须作 出相 应变 动的。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备案 ,并于 中国 证监会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生效执 行 , 并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公 告。 ( 二)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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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金合 并、 撤销 ; (5)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 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7)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8)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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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大 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 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 八 、 基 金 合 同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见附 件一。 十 九 、 基 金 托 管协 议 的 内 容 摘 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二十、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 本 基金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有关 情况 ,增加 或修 改 ) 。具 体内 容 如下: 一、关 于基 金账 户确 认 公司向首 次开立基 金账户 的客户寄 送《基金 账户确 认书》 (公 司获得投 资人准 确的邮 寄 地址) 。 《基 金账 户确 认书 》将在 客户 开户 后15 个工 作日内 寄送 。 在基金 募集 期间 新开 户的 客户 , 公 司将 于基 金合 同 生效后 的15 个工 作日 内寄 送 《 基金 账 户确认 书》 。 二、关 于对 账单 服务 1、公 司的 网站 、热 线电 话 提供对 账单 自助 下载 服务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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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1) 份额 持有 人可 登录 公 司网站 (www.icbccs.com.cn ) 进入 “我 的账 户” 栏 目, 输 入身份 号码 或基 金账 号, 自助查 询或 下载 任意 时段 的对账 单。 (2)份 额持有 人用带 有传 真机的电 话, 拨打公 司热 线电话(4008119999 ) ,选 择自助 服务, 按“3” 后, 输入 需 要下载 的对 账单 日期 ,进 行对账 单自 助传 真。 2、 公 司将 按照 份额 持有 人 的需求 , 提供 纸质 、 电 子 邮件 、 短 信 ( 彩信 ) 对 账 单。 上述 对账单 需份 额持 有人 通过 电话、 邮件 、短 信等 向公 司主动 定制 。其 中: (1 ) 电 子邮 件对账 单 : 公 司为定 制电 子邮 件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月 度 、 季度和 年 度电子 对账 单 。 电 子对 账 单在每 月 、 季 、 年 度结 束 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 额持 有人指 定的 电子 信箱发 送。 (2 ) 手 机彩 信对 账单 : 公 司为定 制手 机彩 信对 账单 的份额 持有 人发 送交 易发 生时间 段 的季度 手机 彩信 账单 。 手 机彩信 对账 单在 每季 度 、 年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向份额 持有 人指 定的手 机号 码发 送。 (3 ) 纸 质对 账单 : 公司 为 定制纸 制对 账单 的份 额持 有人寄 送交 易发 生期 间的 季度纸 质 对账单 。 季度 内无 交易 发 生, 公司 将 不 邮寄 该季 度 纸质对 账单 。 定制 纸质 对 账单 的 份额 持有 人将获 得年 度对 账单 。纸 质对账 单的 寄送 时间 为 每 季度 或 年度 结束 后的15 个 工作日 内 。 3、 提示 : 由于 份 额持 有人 提供的 邮寄 地址 、 手 机号 码、 电 子邮 箱 不 详或 因 邮 局投递 差 错、 通讯 故障 、 延 误等 原 因 , 造成 对账 单无 法按 时 准确送 达 , 请 及时 到原 基 金销售 网点 或致 电本公 司客 服中 心办理 相 关信息 变更 。如 需补 发对 账单, 敬请 拨打 客服 热线 电话。 三、关 于收 益分 配方 式 本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现 金分 红, 份额 持有 人 可通过 销售 机构 选择 现金 分红或 红 利再投 资 , 并通 过 本 公司 网站、 客户 服务 中心 或销 售机构 查询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 四、关 于 定 期定 额投 资 本基金可 通过销售 机构 和 我公司网 上交易系 统 为份 额持有人 提供定期 定额投 资的服务 , 即 份额 持有 人 可 通过 固定 的渠道 , 采用 固定 期限 、 固定金 额的 方式 申购 基金 份额 。 定 期定 额 投资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限 制 。 五、关 于资 讯服 务 公司为 份额 持有 人提 供本 基金信 息 、 基 金投 资报 告 、 宏 观形 势分 析、 基金 净 值等多 种资 讯(电子 版) 。如 需通过手 机或电子 邮件获得 上述资 讯,份额 持有人可 通过公 司网站或 热 线 电话定 制。 六、关 于联 络方 式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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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公司提 供多 种联 络方 式, 供份额 持有 人与 公司 及时 沟通, 主要 包括 : 1、热 线电 话:4008119999 (免长 途费 ) , 客户 服务 传 真:010-66583100 。 (1)人工 服务 :我 公司为 客户提供 每天24 小 时人工 服务,内 容包括: 账户信 息查询 、 基金产 品咨 询、 业务 规则 解答及 网上 交易 咨询 等服 务。 (2)自助 电话服务 :公司 提供每天24 小时自 动语音 服务,客 户可通过 热线电 话进行 账 户信息 、 基金 份额 、 基金 净值 、 基 金对 账单 、 最新 公告的 自助 查询 , 以及 下 载对账 单及 业务 单据等 操作 。 2、在 线客 户服 务 公司网 站设 置了 “ 在线 客 服” 栏目 ,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登 录公 司网 站首 页 , 点击 “在 线 客服” 图标 通过 网络 在线 开展相 关咨 询。 在线 客服 服务时 间为 每天 24 小时 , 内容包 括: 基 金产品 咨询 、业 务规 则解 答及网 上交 易咨 询等 服务 。 3、电 子邮 件和 电话 留言 份额持 有人 可向 公司 客户 服务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 热 线 电话 (按 “6” ) 发送 邮件 或留 言, 您的各 种服 务需 求将 在一 个工作 日内 得到 回复 。 七、关 于电 子化 交易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电子 自助 交易 系统 (7*24 小时 服务 ) 办 理基 金交 易 业务 , 包 括:基 金申 购、 赎回 、转 换、撤 单、 分红 方式 变更 及查询 等业 务。 电子 化交 易方式 有: 网上交易 :客户可 以使用 多家银行 的银行卡 通过网 上交易系 统自助办 理基金 交易业务 。 网址:https://etrade.icbccs.com.cn/etrading/ 。 电话交 易 : 是 网上 交易 的 一种补 充委 托方 式 , 客 户 在外出 或者 不方 便上 网的 时候可 以通 过电话 交易 系统 自助 办理 基金交 易业 务。 电话 :4008119999-3


手机交易 :方便客 户随时 随地办理 基金交易 业务。 两种方式 满足不同 客户的 需要。1 、 手机APP 客户 端: 操 作简 单、 应 用灵 活, 客 户可 随 时随地 通过 手机 客户 端办 理业务 。 下 载方 式:客户 可以通过在工银瑞信官网 上下载,也可以通过App Store 、91助手、安卓网等 渠道 搜索下 载 。2 、 手机W AP : 互动性 强 、 信 息完 备 , 客 户可以 随时 随地 通过 访问 手机W AP网站 的方式 办理 基金 交易 业务 和查询 最新 基金 信息 。网 址:http://wap.icbccs.com.cn/wap/ 。 电子化 交易 的具 体交 易操 作方法 参考 公司 网站 “网 上交 易 ”栏 目下 相 关 交易 指引。 八、关 于网 站服 务 公司网 站为 客户 提供 账户 查询 、 产 品信 息查 询、 产 品净值 查询 、 公告 信息 查 询、 基金 资 讯、投资 策略报 告、交易 状态查询 、基金 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 定额计 算器专 业理财工 具、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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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定期定 额投 资理 财规 划 、 财富俱 乐部 积分 兑换 、 微 博/微信/网 站活 动参 与和 交流等 内容 的服 务。 九、客 户意 见、 建议 或投 诉处理 份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热线 电话 、 电子 邮箱 、 传真 、 在 线客 服等 渠道 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售 机构 提出 意见 、建 议或投 诉。 二十 一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期 间,本 基金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有关 公告 如下 :


1、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增聘 基金 经理 的公 告,2014-06-06;


2、 工银瑞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变更 基金 经理 的公 告,2014-06-16;


3、 关于账 户查 询及 直销 交易 系统整 合升 级的 通知 ,2014-06-30 ;


4、 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参加 华夏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手 机银行 交易 渠道 基金 申购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2014-07-01 ;


5、 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参加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网 上银行 、手 机银 行基 金申 购手续 费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4-07-02;


6、 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公 司董事 、监 事、 高级管理 人员以 及其 他从 业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 情况 的公告 ,2014-07-17;


7、 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公 司董事 、监 事、 高级管理 人员以 及其 他从 业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 情况 变更的 公告 ,2014-07-26 ;


8、 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增 加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为旗下 部分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2014-07-30 ;


9、 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公 司董事 、监 事、 高级管理 人员以 及其 他从 业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 情况 变更的 公告 ,2014-08-02 ;


10、 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持有 的长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调整的 公告 ,2014-09-04 ;


11、 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增 加中期 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 (原中 期时 代基 金销售 (北 京) 有限 公司 )为旗 下基 金销 售机 构并 实行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2014-09-23 ;


12、 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增 加北京 中天 嘉华 基金销售 有限公 司为 旗下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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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基金销 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的 公告 ,2014-09-23 ;


13、 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增 加中国 国际 期货 有限公司 为旗下 基金 销售 机构并 实行 费率 优惠 的公 告,2014-09-23 ;


14、 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增 加一路 财富 (北 京)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为 旗下基 金销 售机 构并 实行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2014-09-23 ;


15、 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增 加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为旗下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公告 ,2014-10-13;


16、 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 持有 的长期停 牌股票 估值 方法 调整的 公告 ,2014-10-15;


17、 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部分 基金 参与 上海天天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非现 场方 式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2014-10-16;


18、 关于工银 瑞信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调整申 购、赎 回、 定投 及单个 账户 最低 保留 份额 限制等 业务 规 则 的公 告,2014-11-01;


19、 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旗 下基金 参加 杭州 数米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2014-11-05 ;


20、 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直 销渠道 基金 申购 费率与转 换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告 ,2014-11-05 ;


21、 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公 司董事 、监 事、 高级管理 人员以 及其 他从 业人员 在子 公司 兼职 情况 变更的 公告 ,2014-11-08;


22、 工银瑞信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关于增 加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销售 旗下部 分基 金的 公告,2014-12-05。 二十 二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公 告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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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二十三 、 备 查 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工 银瑞信 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工 银瑞 信稳 健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工 银瑞 信稳 健成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法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以上第 (一) 至 (五) 项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 金 管理 人办公 场所 、 营 业场 所, 第 (六) 项 文件存放 于基金托 管人的 办公场所 。基金投 资者在 营业时间 可免费查 阅,在 支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公 司 二〇一五 年一 月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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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附件一 基金合同 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 利义务 (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集 基金, 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依 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 合同的 规定 独立运 用基 金财 产; 2. 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 基金认购 和申购费 用、基金 赎回手 续费用和 管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3.发售 基金 份额 ; 4.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5.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 规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 认购、申 购、赎回 、转换 、非 交易过 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则 ; 6.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对于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 基金合 同或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对基金 资产 、其他 当事 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应 及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人 的利 益; 7.在基 金 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 8.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 下,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进 行融 资; 9. 自行担任 或选择、 更换注册 登记机构 ,并对注 册登记 机构的代 理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10. 选 择、 更 换销 售代 理机 构, 并 依据 销售 代理 协议 和有关 法律 法规 , 对 其行 为进行 必 要的监 督和 检查 ; 11. 选 择、 更换 律师 、审 计 师、证 券经 纪商 或其 他为 基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 12. 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 提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13.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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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 决策,以 专业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 事管理等 制度,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 和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金分 别管 理,分 别记 账,进行 证券 投资; 6.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7.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8.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9.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申 购、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0.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 申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项 ; 11.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得泄 露基金投 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16. 依 据《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17.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担 赔 偿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任 而免 除;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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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 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 管人追 偿; 22. 按 规定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 供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 料; 23.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金 托 管人; 24.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6.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金 的 利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益 行 使因基 金 财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7. 法 律法 规、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2.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3.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依 法保 管基 金资 产; 4.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 5.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 有关规定 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基 金管理人 违反本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律法 规规 定的行 为, 对基金资 产、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造 成重 大损失 的情 形,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及相 关当 事人的 利益 ; 6.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7.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资 料; 8.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 四)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设置 账户 ,确 保基 金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4.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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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5.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 6.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 账户 ; 7.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 密, 不得向 他人 泄露 ; 8.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 告、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出 具意见 ,说明基 金管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同的 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 未执行 基金 合同规定 的行 为,还 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9.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0.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3. 按 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的投 资运 作;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 与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 金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 除; 18. 基 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 合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19. 参 加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21. 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不 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 其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 动; 23.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 24. 法 律法 规、 国务 院证 券 监督管 理机 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 基金财 产;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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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3.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发售机 构损害 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9.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 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2.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 项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 内,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同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活动 ; 5.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6.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 程中因任 何原因, 自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及基金 管理人 的代 理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7.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 七) 本基 金合 同当事 各方的 权利 义务 以本基 金合 同为 依据 ,不 因基金 账户 名称 而有 所 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共同 组成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 二) 召开 事由 1.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 事由之 一的 , 经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下同)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提 议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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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 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但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 准的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 的,可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基金合 同,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 三) 召集 人和 召集 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本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集 ,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日 由基 金管理 人选 择确定。 基金 管理人 未按 规定召集 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2.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应当向基 金管理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管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当 自行召 集并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权益 登记 日。 3.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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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 的,应 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而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 代 表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但 应当 至少 提 前 30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 四)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负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必须 于会 议召 开日 前 30 天在指 定媒 体 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须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出席 方式 ;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议形 式; (4) 议事程 序; (5) 有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代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 的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 理有效 期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7) 表决方 式; (8)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9)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他 事项。 2. 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 并进行表 决的情况 下,由召 集人决 定通讯方 式和书面 表决方 式, 并在会议 通知 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达 意见 的寄 交 截 止时 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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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和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在上 述情形 下, 若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 接到书 面通 知后未 在指定 时间及 指定 地点对 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 议的方 式 1.会议 方式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开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托书 委派 其代 理人 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授 权代 表应当 出席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3)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 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 人确定 , 但 决定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基 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终止 基金 合同的 事宜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2.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条 件 (1) 现场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对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以上( 含 50% , 下同) ; 2) 到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 人 持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授 权委托代 理手 续完备 ,到 会者出具 的相 关文件 符合 有关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 同及 会议通 知的 规定,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记资 料相 符。 (2) 通讯开 会方 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1) 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 知 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督 下按照会 议通 知规定 的方 式收取和 统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基 金管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经 通知 拒不 参加 收取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 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 金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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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4) 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 时提交的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并与登记 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讯 方式 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 时有充 分的 相反证据 证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 法规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 六)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以 及 召 集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 他事 项。 (2)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可以在 大会 召集人发 出会 议通知 前就 召开事由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于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 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 核: 关联性。 大会 召集人 对于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涉及 事项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 出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围 的, 应提交 大会 审议;对 于不 符合上述 要求 的,不 提交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如果召 集人 决定不 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提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上进 行解 释和 说明 。 程序性。 大会 召集人 可以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提案 涉及的程 序性 问题作 出决 定。如 将 其提案进 行分 拆或合 并表 决,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提案 人不 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 持人 可以就程 序性 问题提 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决 定,并按 照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定的 程序进 行审 议。 (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发出 召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 应当 最迟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 30 日 公告 。 否 则, 会议 的召 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5)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 月。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的除 外。 2.议事 程序 (1) 现场开 会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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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大会 主持 人按 照规 定程 序宣布 会议 议事 程序 及注 意事项 , 确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会主 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论后 进行 表决, 经合 法执业的 律师 见证后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由召 集人 授权代 表主 持。基金 管理 人为召 集人 的,其授 权代 表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 况下,由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主持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 举产 生 一名代 表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身 份证 号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代 表有 表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名( 或单位 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 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后 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有 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 七) 决议 形成 的条 件、 表决 方式、 程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一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一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及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通过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的方 式 通 过 ; (2) 特别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含三 分之二) 通过 方为 有效 ; 涉 及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更 换 基金托 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 终止 基金合 同等 重大 事项 必须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应 当依法报 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同 一项提案 内并列 的各项议 题应当分 开审议 、逐 项表决 。 ( 八) 计票 1.现场 开会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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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1) 如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 理人中 推举 两名基金 份额 持有人代 表与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一 名监 督员共 同担 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 基金 份额持有 人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和代 理人 中推 举 3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 (2) 监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 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对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会议 主 持人未进 行重 新清点 ,而 出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理 人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的 表 决结 果有异议 ,其 有权在 宣布 表决结果 后立 即要求 重新 清点,会 议主 持人应 当立 即重新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 式开 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 式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权 的两 名监督 员在 基金托 管 人 授权 代表( 如 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 人授权 代表) 的监督 下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 配合 , 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指派授 权代 表完 成计 票程 序; 如基 金托 管人 拒绝 按 照上述 规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表 决后 的计票 程序 进行 监督 或配 合,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指 派 授权代 表 完成计 票程 序 ; 如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经通 知 仍拒绝 派代 表监 督计 票的 , 不 影响 大 会会议 决议 的效 力。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自中 国证 监会依 法核 准或者出 具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执行 。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 额持有 人、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均有约束 力。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定 。 3.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应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公告 。如果 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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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一) 本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管 理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基金 管理公 司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3) 基金托 管人 因解 散、 破 产、撤 销等 事由 ,不 能继 续担任 基金 托管 人的 职务 ,而 在 6 个月内 无其 他适 当的 托管 机构承 接其 原有 权利 义务 ; (4) 基金合 并、 撤销 ; (5)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 成 立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师 、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 人员组 成。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可以 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发 布基 金财产 清算 公告 ;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 金财产 ;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4)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5)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6) 将基金 财产 清算 结果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7) 参加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民事诉 讼; (8) 公布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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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3.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 是指 基金财 产清 算组在进 行基 金财产 清算 过程中发 生的 所有合 理费 用,清 算 费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 算组公告 ;清 算过程 中的 有关重大 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结果 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 金合 同的订 立、 内容、履 行和 解释或 与基 金合同有 关的 争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应尽量 通过 协商、 调解 途径解决 。不 愿或者 不能 通过协商 、调 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 均有 权将争议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届时 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 行仲裁 。仲 裁地点为 北京 市。仲 裁裁 决是终局 的, 对当事 人均 有约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理 期间 ,基金 合同 当事人应 恪守 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 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基金 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 、基金合同 的效力 本基金合 同可 印制成 册, 供投资人 在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代销机 构和 注册登 记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但其 效力应 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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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附件二 基金托管 协议摘 要 一、 基金 托管协议当 事人 (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工银 瑞信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丙 17 号北 京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 郭特 华 成立日 期: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5 】93 号




















中国 银监 会银监 复[2005]105 号 经营范 围 : 经 中国 证监 会 批准的 基金 等资 产管 理业 务; 募集 设立 基金 ; 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 王洪 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 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 存款 ;发放短 期、 中期、 长期 贷款;办 理国 内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兑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 券;代理 发行 、代理 兑付 、承销政 府债 券;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券;从 事同 业拆借 ;买 卖、代理 买卖 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 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及担 保;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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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代理收付 款项 及代理 保险 业务;提 供保 管箱服 务; 经中国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等监管 部门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 基 金托 管 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 对 基金实 际投 资是 否符 合 基 金合同 关于 证券 选择标 准的 约定 进行 监督 ,对存 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根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限于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行 上市 的股 票 、 债 券 、 中 央银 行票 据、 回购 , 以 及法律 法规 允许 或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它 金融工 具,其中,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的比 例为 60%-95% ,债券、现 金 等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 5%-40% , 现 金或 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 融 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1) 本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百分 之十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百 分之 三; (3)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由本基 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百分 之十 ; (4) 本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由本基 金 托管 人托 管的 全部 基金 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 得超 过 该权 证的百 分之 十; (5) 进 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市场 进 行债 券回 购的 资金 余 额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百 分之 四十; (6) 本基金股票 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 为 60% -95% ,投资 于 债券、现金等 金融工具 占 基金资 产 的 比例 为 5%-40% ;


(7) 基 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 基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8) 本 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入 权 证的 总金 额, 不得 超过 上 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千分 之五;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百 分 之五;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 金规模 变动 、 股权 分置 改 革中支 付对 价等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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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1) —(6) 项 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 进行调 整。 上述投 资组 合限 制条 款中 , 若 属法 律法 规的 强制 性 规定 , 则 当法 律法 规或 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以 后, 不再 受上述 限制 约束 。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通 过 事后监 督方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金 投资 禁 止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 法规 有关 基 金禁止 从事 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事先 相互 提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 关系 的股东 、 与 本机 构有 其他 重 大利害 关系 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交 易证券 名单 。 基金 管理 人 有责任 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 准 确 性、完 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新 后的 名单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 规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必要 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易 的发 生 , 如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 发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 告。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已 成 交的关 联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事前 无法 阻止 该关 联交 易的发 生 , 只 能 进行事 后结 算,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 之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 合法律 法规 及 行业标 准的 、 经慎 重选 择 的、 本基 金适 用的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 并约定 各交 易对 手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按 照交 易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 间交易 市场 选 择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人 监 督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 提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手 名单 进 行交易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每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 进行更 新 , 新 名 单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交 易 , 仍 应按 照协 议 进行结 算 。 如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 要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 式的, 应向 基 金 托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 交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 3 个 工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 基 金 托管人 则根 据银 行间 债券 市场成 交单 对合 同履 行情 况进行 监督 。 因 交易 对手 不 履行合 同造 成 的基金 财产 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不 承担 任何 损失 或责 任,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 如 基金 托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并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五)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基 金资产 净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 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 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 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六)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上 述事 项及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 运作 中违 反法律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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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面形式 给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说 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 述规 定 期限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七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 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并改 正, 或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 对 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 本托 管协议 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事项,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 合提供 相关 数 据资料 和制 度等 。 (八 )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 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 应 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成 的损 失由 基金管 理人 承担 。 (九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 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 行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核 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 开 设 基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 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收 、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 监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行 为。 (二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 账管理 、 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管 人 收到通 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明违 规原 因 及纠正 期限 , 并保 证在 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 在 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 金管 理 人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 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基 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三)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人 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托 管人 限期纠 正, 并将纠正 结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基 金托 管人无 正当 理由,拒 绝、 阻挠对方 根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对 方进 行有效监 督,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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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情节严 重或 经基 金管 理人 提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本 协议 的约 定保 管基 金财产 , 如 有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 行协 商解决 。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到 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的 损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 开立并 管理 。 2.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 金募 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 定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 于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 同 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 聘 请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 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 定 办理退 款 等事宜 。 (三)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立基 金的资金 账 户, 并根 据基 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 付。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 义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 账户 ; 亦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行 本基 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法律 法规 及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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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4.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通过基 金托 管人 专用 账户 办理基 金 资 产的支 付。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及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金开 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理和 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户 , 并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备 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 行。 5. 若 中 国 证 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 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立、 使用 的规 定。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 在中 央国 债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立债 券托管 与结 算账 户 , 并 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时代 表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回 购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因业 务发 展需 要而 开立 的其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 银行的 保管 库 , 也 可存 入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圳 分公司或票据 营业中心的代 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 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 等 有价凭 证的 购买 和转 让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办理 。 基 金托管 人对 由基 金托 管人 以外机 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 , 包 括基 金席 位租 用 协议 、 信 息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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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披露协 议 、 基 金审 计合 同 等。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 金签署 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 、 重 大合 同的 原 件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 除 协议 另 有规定 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重大 合 同签署 后及 时以 加密 方式 将重大 合同 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 并在 十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 重大 合同 的 保管期 限为 基金 合同终 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1.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工作 日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并按 规定公 告。 2.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 会计核 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本基金的 基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如 经相 关各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无 法达成 一致 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分别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如 不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规承担 责任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由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资料 , 由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建 立并 保管 。 在 基 金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 报和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 不 得无 故 拒绝或 延误 提供 ,并 保证 其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工银瑞信稳健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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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