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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金龙债券A(020002)

国泰金龙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二 号) 
 
 
 
 
 
 
基 金管 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二 ○ 一 四年 十二 月五 日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 
重要提示 
国泰金 龙系列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简称“ 金龙系列基金”或 “本系列基金 ”)经中国证 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2003 年 10 月 17 日发 布的 证监 基金 字[2003]114 号文 批准 公 开发行 。本 系列
基金的 基金 合同 于2003 年 12 月5 日正 式生 效。 
国泰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管 理人”或“管 理人”)保证本招募 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
准确、 完整。本招 募说 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系列基 金募集的 核准,并
不表明 其对本系列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系 列基金没
有风险 。 
本系 列基金由国泰 金龙债券证 券投资基金、 国泰金龙行 业精选证券投 资基金和将 来经批
准纳入 本系列基金管理 的其它基 金组成。本系列 基金使用 同一个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 合同,由
同一基 金管理人管理, 同一基金 托管人托管。不 同的基金 具有不同的投资 政策,独 立核算,
分 账管 理,分别进行注 册登记。 投资者根据持有 不同基金 的基金份额享受 收益和承 担风险。
请投资 者注 意本 系列 基金 产品特 性。 
投资 有风 险,投资 者拟申购本 系列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 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系列基
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 考虑投资者自身 的风险承 受能力,并对于 申购基金 的意愿、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自 负” 原则,
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 后,基金 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者自行负
责。 
基金 的过往业绩并 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
系列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基 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 慎勤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益 。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系列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 金合同 》 。 
本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系列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说 明书 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 2014 年
12 月5 日 ,投 资组 合报 告 为 2014 年3 季度 报告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为2014 年
6 月 30 日。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 
目


录 第一节


绪言 ................................................................. 3 第二节


释义 ................................................................. 3 第三节


基 金管 理人 ........................................................... 6 第四节


基 金托 管人 .......................................................... 19 第五节


相 关服 务机构 ........................................................ 24 第六节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40 第七节


基 金的 转换 .......................................................... 47 第八节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与转 托管 ............................................ 50 第九节


基 金的 投资 .......................................................... 50 第十节


基 金的 业绩 .......................................................... 65 第十一 节


基金 的财 产 ........................................................ 67 第十二 节


基金 资产 估值 ...................................................... 68 第十三 节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74 第十四 节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5 第十五 节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9 第十六 节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0 第十七 节


风险 揭示 .......................................................... 83 第十八 节


基金 终止 与清 算 .................................................... 85 第十九 节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要 ................................................ 88 第二十 节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容 摘要 ........................................... 100 第二十 一节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 110 第二十 二节


其 他应 披露 的事项 ............................................... 112 第二十 三节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及 其查 阅方 式 ..................................... 112 第二十 四节


备 查文 件 ....................................................... 112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 第一节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 、 中 国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 简称 “ 中国 证监 会” ) 发 布 的 《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和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 )以 及根据以上法律法 规修订 后的《 国泰 金龙 系列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 简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 基金 管理人承诺本 招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何虚 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本系列 基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 资料申请 募集的 。基金管理人没 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 载明的信 息,或对 本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系列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 定 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 律文件。基金投 资人自依 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和本系列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其持 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 基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 合同 。 第二节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 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 自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并 经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 会 议修订 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 法》及 颁布机关 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 : 指2014 年7 月7 日中 国证 监会发 布并 于 同 年8 月8 日起施 行 的《 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 《销售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会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 的 修订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2004 年6 月11 日 中国 证监会 发布 并 于2004 年7 月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本系列 基金 : 指国泰金 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由 “国泰金龙债券 ” 、 “ 国泰 金龙行 业混合 ” 和经 批准 纳 入系列 基 金 旗下 的其 它基 金组成 ; 基金: 指系列 基金旗下相互独 立的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 。各基金 具 有不同 的投资政策,独 立核算, 分 账管理,分别 进行注册 登 记; 基金份 额: 指各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 招募说 明书 : 指《国 泰金龙系列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及 对本系列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的 任何 修订 和补充 ; 发行公 告: 指《国 泰金龙系列证券 投资基金 发行公告》及对 本系列基 金 公告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 基 金 合 同 》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指《国 泰金龙系列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依 照本基金 合 同规定 的条 件和 程序 对本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修订 和补 充;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本 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 义 务的基 金发起人、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基金发 起人 :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管 理人 :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上海浦 东发展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 海浦东发 展 银行”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法 取得和持有依据 本基金合 同发行的任一基 金基金份 额 的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中国 居民 ; 机构投 资者 : 指依法 可以投资证券投 资基金、 在中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 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的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或其 他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暂行办法 》 规定的 条件,经批准投 资于中国 证券市场的中国 境外基金 管 理机构 、保 险公 司、 证券 公司以 及其 他资 产管 理机 构;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 者和 机构 投资 者; 注册登 记人 : 指办理 本系列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 记业务的机构。 本系列基 金 的注册 登记人为国泰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其委托 的注册与 过 户代理 机构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 直销机 构: 指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国泰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办理本系列 基金各基 金 认购、 申购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业 务的 代理 机构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 构; 设立募 集期 : 指自招 募说明书公告之 日起到基 金合同生效日的 期间,最 长 不超 过3 个 月;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并存 续的 不定期 期限 ; 基金终 止日 : 指基金 出现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终 止情形、按规定 程序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基 金终 止之 日; 申购: 指在基 金存续期内,投 资者申请 购买本系列基金 基金份额 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 求基金管 理 人购回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销售服 务费 : 指从基 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国 泰金龙债券市场 推广、销 售 以及 C 类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的 费用 ;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根据 申购费用、销售 服务费用 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国泰金 龙 债券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别 分别设置 代 码, 分 别计 算和 公告 基金 份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根据 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 将其持有 的 一个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另一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申 请份额超过上一 日该基金 总 份额 10% 的 情形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人为基金投 资者开立 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 登 记人登 记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 基金交 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 其通过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份 额变 动及 结余情 况的 账户 ; 元: 指人民 币元 ; 日: 指公历 年的 日;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在规定时间 受理投资 者申购赎回或其 他业务申 请 的日期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的 各类证券 、基金应 收申购款、银行 存款本息 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该基 金资 产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除 以基金总 份额后计算出的 每基金份 额 的资产 净值 ;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 和 基金份 额资 产净 值的 过程 ; 指定信 息披 露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纸、 互联网站 或 其他媒 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预见、 无法克服、无法 避免且在 本 基金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 本合同 当事人无法全部 或部分履 行本协议的任何 事件,包 括 但不限 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 、 政府征 用、没收、法律 变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 发事件、 证 券交易 场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等 。 第三节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设立日 期:1998 年3 月5 日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 (021 )31089000 ,4008888688 基金管 理人 股权 结构 如下 :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基金管理人管理 基金 的基本情况 截至2014 年12 月5 日 , 本基金 管理 人共 管 理49 只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金鹰 增长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金龙 系列证 券投 资基 金( 包括 2 只子基 金, 分别 为国 泰 金龙行 业精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泰 金龙 债 券证券 投资 基金 ) 、 国泰 金 马稳健 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货 币市 场 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金 鹿保本增 值混合证券投资 基金、国 泰金鹏 蓝筹价值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泰 金鼎 价值 精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由 金 鼎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金 牛创 新 成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泰 沪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由国 泰金 象保 本增值 混合 证 券 投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 泰 双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泰区 位优 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 中小盘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由金 盛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纳斯 达克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价值经 典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上 证 180 金 融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上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国泰 保 本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事件 驱动策略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国泰信用 互利分级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小板 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中 小板 300 成 长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联接基 金、国泰成长优 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大宗 商品配置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国泰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 6 个月 短期 理财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国 泰现金管理货币 市场基金 、国泰金泰平衡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由 金泰证券 投资基金 转型而 来) 、 国泰 民安 增利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房地 产行 业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估值优势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 ) (由国 泰估值优势可分 离交易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封 闭期 届满 转换 而来) 、 上证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上 证 5 年期 国债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纳 斯达 克 1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 境外高收 益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黄金交易型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国 泰美国房地产开 发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目标 收益保本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国 泰国证 医药卫生行业指 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国 泰淘金互 联网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聚 信价值 优势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国泰 民益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 国泰国 策驱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 泰浓益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泰 安康养 老定期支付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结 构转型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国泰 金鑫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金鑫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而来 ) 、 国 泰新 经济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 泰国 证食 品 饮料行 业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另外 , 本 基金 管 理人 于 2004 年获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 得全国 社会保障基金理 事会社保 基金资产管理人 资格,目 前受托管理全国 社保基金 多个投资 组合 。2007 年11 月19 日 , 本 基金 管理 人获 得企 业 年金投 资管 理人 资格 。2008 年2 月 14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成 为首 批获 准开展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业务 ( 专户 理财) 的基 金公 司之一 , 并 于 3 月24 日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 获得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QDII ) 资格, 成为 目前 业 内少数 拥有 “全 牌照” 的基 金公 司之 一, 囊括了 公募 基金 、社 保、 年金、 专户 理财 和QDII 等 管理业 务资 格 。 三、主要人员情况 (一) 董事 会成 员: 陈勇胜 , 董事 长 , 硕 士研 究生 , 高 级经 济师 ,22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 。1982 年 起 在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中国投资银 行总行工 作。历任综合计 划处、资 金处副处长、国 际结算部 副总经理 (主持 工作 ) 。 1992 年 起任 国泰证 券有 限公 司国 际业 务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兼 北京 分 公 司总经 理,1998 年 3 月起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1999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长。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股 权管理 部业务副经理、 业务经理 ,资本市场部业 务经理, 策略投资部助理 投资经理 ,公开市 场投资 部助 理投 资经 理, 战略发 展部 业务 经理 、组 负责人 ,现 任战 略发 展部 处长。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陈川,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经济 师。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在中 国 建设银 行总 行 工作, 历任 中间 业务 部、 投 资银行 部、 公司 业务 部业 务副经 理、 业务 经理 。 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 投资银 行部 、委 托代 理业 务部业 务经 理 、 高级副 经理 。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在 中投证 券资本 市场 部担 任执 行总 经理。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中 国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部高 级经理 、投 资 部 高级经 理、 企业 管理 部高 级经理 。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 建投 科信 科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任 中建 投租赁 有限 责任 公司 纪委 书记 、 副 总经 理。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任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公 司长 期股 权投 资部 总经理 。现 任 中 国建银 投资 有限 责任 公司 战略发 展部 业务 总监 。2014 年 5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Santo Borsellino , 董事 , 硕 士研究 生 。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 责经 济 研究 ;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 股票 保 险研究 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 伙人;2005-2006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 总 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 任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总 监。2013 年 6 月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 理。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 游一冰 , 董 事, 大学 本科 , 英国 特 许保 险学 会高 级会 员 (FCII ) 及英 国特 许保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 任中 国人民 保险 公司 总公 司营 业部助 理经 理;1994 年 起 任中国 保险 (欧 洲) 控股 有限 公司 总裁 助理;1996 年 起任 忠利 保险 有限 公 司英 国分 公司 再保 险承 保 人;1998 年起任 忠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理 。 2002 年起 任中 意 人寿保 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 2007 年起 任中 意 财产保 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理 。 2010 年 6 月 起 任公司 董事 。 侯文捷 ,董 事, 硕士 研究 生,高 级工 程师 。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在 中国 电力信 托 投资有 限公司工作,历 任经理 部 项目经理,证券 部项目经 理,北京证券营 业部副经 理,天津 证券营 业部 副经 理、 经理 。2002 年 2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 后任信 息中 心 主 任、信 息技术部主任、 首席信息 师、华北分公司 总经理、 党组副书记,现 任中国电 力财务有 限公司 党组 成员 、副 总经 理。2012 年 4 月起 任公 司 董事。 金旭, 董事, 硕士 研究生 ,21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 在中国 证监 会工作 ,历任法规处副 处长、深 圳监管专员办事 处机构处 副处长、基金监 管部综合 处处长。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总 经理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 在梅 隆全 球投资 有限 公司 北京代 表处 任首 席代 表。2007 年 5 月 担任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2007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董 事。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 起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 教,任 助教、讲师、副 教授、教 授、博士生导师 、法学院 副院长、院长, 兼任国务 院学位委 员会第 六届学科评议组 法学组成 员、全国法律专 业学位研 究生教育指导委 员会委员 、国际贸 易和金 融法律研究所所 长、中国 法学会国际经济 法学研究 会副会长、中国 法学会民 法学研究 会常务 理事、中国法学 教育研究 会第一届理事会 常务理事 、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 裁员、 新加坡国际仲裁 中心仲裁 员、北京仲裁委 员会仲裁 员、大连仲裁委 员会仲裁 员等职。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 记;1982 年 起任 吉林 省长 白朝鲜 族自 治县 县委 常委 、 常务 副县 长;1985 年 起 任吉林 省抚 松县 县委常 委 、常 务副 县长 ;1989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吉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 党委书 记 ;1995 年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 市分行 行长、 党委 书记; 1998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海 南省分 行行 长、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0 党委书 记。2007 年 任海 南 省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韩少华 ,独 立董 事, 大学 专科, 高级 会计 师。1964 年起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 任河南省分 行副处长、处长;南阳市 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分 行总会计师。2003 年至 2008 年任河 南省 豫财 会计 师事 务所副 所长 。2010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独立 董事 。 常瑞明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在 工商 银行 河北 省工 作,历 任 河 北沧州 市支行主任、副 行长;河 北省分行办公室 副主任、 信息处处长、副 处长;河 北保 定市 分行行 长、 党组 副书 记、 书记; 河北 省分 行副 行长 、行长 、党 委书 记;2004 年起任 工商 银 行 山西省 分行 行长 、 党 委书 记 ; 2007 年起 任工 商银 行工 会工作 委员 会常 务副 主任 ; 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 京银 泉大 厦董 事长 。2014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二) 监事 会成 员: 唐建光 ,监 事会 主席 ,大 学本科 ,高 级工 程师 。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煤 炭 工 业部基 建司 任工 程师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 在中国 统配 煤矿 总公 司基 建局任 副处 长;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中 煤建 设开 发总 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任 处长 ; 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在 煤炭 部基建 管理 中心工 作, 先后 任综 合处 处长、 中心 副主 任; 1998 年 10 月至 2005 年 1 月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 产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先后任 资产 管理 处置 部总 经理、 企业 管理 部高 级业 务总监 。 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监事 会 主 席。 Nikhil Srinivasan , 监事 , 硕 士研究 生。 先后 在 Allianz SE Singapore, Allianz SE Munich 工作, 并曾 任 Allianz SE Munich 首席投 资官 。2013 年 2 月 加入意 大利 忠利 集团 ,担 任首席 投资 官。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监 事。 刘顺君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高 级经 济师 。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 在中 国 人民解 放 军军事 经济 学院 工作 ,历 任教员 、副 主任 。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 在长 江 证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工 作, 历任 投资 银行 总部业 务主 管、 项目 经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 任长 江巴 黎 百富勤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北京部 高级 经理 。2005 年 6 月 起在 中国 电力 财务 有 限公司 工作 ,先 后任金 融租赁公司筹建 处综合部 主任,营业管理 部主任助 理,华北分公司 总经理助 理、华北 分公司 副总经理、党组 成员、纪 检组长、 工会主 席,福建 业务部副主任、 主任,现 任中国电 力财务 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主任 。2012 年 4 月起 任 公司监 事。 乔巍,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 任职于 泰康 人寿 保险 公司 ,2001 年 8 月至 2001 年 9 月任 职于 上海明 诚投 资咨 询公 司,2001 年 9 月至 2013 年 7 月 任职于 华夏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 8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助理 。2013 年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1 11 月起 任公 司职 工监 事。 李辉, 监事 ,大 学本 科。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 任职于 上海 远洋 运输 公司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 任职 于中宏 人 寿 保险 有限 公司 ,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任职 于海 康人 寿保险 有限 公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 任职 于 AIG 集团, 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 职于星 展银 行。2010 年 4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先后 担任 财富 大学 负责人 、总 经 理 办公室 负责 人。 现任 公司 人力资 源部 及财 富大 学负 责人。2013 年 11 月 起任 公司职 工监 事。 束琴, 监事 ,大 专学 历。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分别 任职 于人 民银 行安 康地区 分行 和工商 银行 安康 地区 分行 , 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职 于陕 西省 住房 资金 管理中 心 。 2008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先后 担任 行政 管理部 主管 、总 监助 理。 现任公 司行 政 部 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三) 高级 管理 人员 :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金旭,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会计 师,21 年证 券基 金 从业经 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 月在华 夏证券工作,历 任营业部 财务经理、公司 计划财务 部副总经理兼上 海分公司 财务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 华夏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工作 , 历 任综合 管 理部总 经理 、 基 金运作 部总 经理 、 基金 运 营总监 、 稽核 总监 。 2007 年 12 月加 入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2008 年 12 月起 担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周向勇 , 硕 士研 究生 , 18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工 作, 先后 任办 公室 科员、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主 任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 中 国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 办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 务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 加入 国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总经 理助理 ,2012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贺燕萍 ,硕 士,16 年证 券 业从业 经历 。1998 年 2 月至 2007 年 8 月 在中 信建 投 证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原华 夏证 券有 限 公 司) 研究 所和 机构 业务 部 任总经 理助 理;2007 年 8 月至 2013 年 8 月历任 光大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销 售交易部副总经 理、总经 理和光大证券资 产管理有 限公司总 经理;2013 年 8 月 加入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 林海中 ,硕 士研 究生 ,12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 4 月 在 中国证 监 会信息 中心 工作 ,历 任专 业助理 、主 任科 员;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在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监管部 工作 , 历任 主任 科 员、 副处 长 、处 长。2012 年 6 月加 入国 泰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2012 年 8 月起 任公 司督 察长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2 (四) 本系 列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1 、现 任基 金经 理 国泰金 龙债 券 吴晨, 男, 硕士 研究 生,CFA ,FRM 。2001 年 6 月加 入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股票 交易员 、债 券交 易员 ;2004 年9 月至 2005 年 10 月 ,英国 城市 大学 卡斯 商学 院金融 系学 习; 2005 年 10 月至 2008 年 3 月在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基 金经 理助 理;2008 年 4 月至 2009 年3 月 在长 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从事 债券 研究 ; 2009 年 4 月至2010 年3 月 在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投 资经 理 ;2010 年4 月 起担 任国 泰金 龙债 券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0 年 9 月 至2011 年11 月 担任 国泰 金鹿保 本增 值混 合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1 年 12 月起 任国 泰 信用互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2 年 9 月至2013 年11 月 兼任国 泰 6 个月 短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2013 年10 月起 兼任 国泰 双利 债券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4 年3 月 起 任绝对 收益 投资 (事 业) 部总监 助理 。 国泰金 龙行 业混合 王航 , 男 , 硕 士研 究生 ,CFA , 曾任 职于 南方 证券 有 限公司 。2003 年1 月加 盟 国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历 任社 保 111 组合基 金经 理助 理、 国 泰金鹿 保本 基金 和国 泰金 象保本 基金 经理 助理、 国泰 金 马 稳健 混合 的基金 经理 助理 、国 泰金 牛创新 股票 的基 金经 理助 理;2008 年 5 月 至2012 年1 月 任国 泰金 龙 行业精 选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0 年4 月至2014 年9 月兼 任金鑫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1 年 8 月 起兼 任国泰 事件 驱动 策略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的基金 经理 ;2013 年9 月 起兼任 国泰 金龙 行业 精选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4 年 2 月起 兼任国 泰国 策驱 动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14 年 3 月起 兼任国 泰金 马 稳 健回报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理 ;2014 年 9 月 起兼 任国泰 金鑫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 经 理;2013 年9 月至2014 年3 月 任投 资副 总监 ,2014 年 3 月起 任权 益投 资总 监 。 杨飞, 男, 硕 士研 究生。2008 年7 月至 2009 年8 月 在诺德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助理 研究 员,2009 年 9 月至 2011 年 2 月在景 顺长 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任研 究员 。2011 年 2 月加入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 任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2014 年10 月起 任金 龙行 业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 2 、历 任基 金经 理情 况 国泰金 龙债 券 2003 年10 月至2004 年 10 月 , 由 顾伟 勇担 任基 金经 理;2004 年 11 月至 2006 年 10 月由 何旻担 任基 金经 理;2006 年 11 月至 2009 年 3 月 由 林勇担 任基 金经 理,2009 年 3 月 27 日至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3 2009 年7 月15 日 由林 勇和 陈强共 同担 任基 金经 理, 2009 年7 月16 日起 由陈 强担 任基金 经理 , 2010 年 4 月 至 2010 年 7 月 22 日 由吴 晨和 陈强 共同 担任基 金经 理 ,2010 年 7 月 23 日 起由 吴 晨担任 基金 经理 。 国泰金 龙行 业混合 2003 年 10 月至 2006 年 6 月,由 崔海 峰担 任基 金经 理;2006 年 7 月至 2008 年 5 月由 黄 焱担任 基金 经理 ,2008 年5 月至 2012 年 1 月由 王航 担任基 金经 理 ,2012 年 1 月至 2012 年8 月5 日 由周 广山 担任 基金 经理 , 2012 年8 月6 日起 至2013 年9 月8 日 由周 广 山和刘 夫担 任基 金经理 ,2013 年 9 月 9 日起 至 2014 年 10 月 21 日由 王航担 任基 金经 理 。2014 年 10 月 22 日 起由王 航和 杨飞 担任 基金 经理。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本基 金管理人设有 公司投资决 策委员会,其 成员在公司 分管副总经理 、投资总监 、绝对 收益投资( 事业) 部、 权益投 资( 事业) 部、 量化投 资(事 业)部等 相关人 员中产 生 。公司总 经理 可以推 荐上述人员以外 的投资管 理相关人员担任 成员,督 察长和运营体系 负责人列 席公司投 资决策 委员会会议。公 司投资决 策委员会主要职 责是根据 有关法规和基金 合同,审 议并决策 公司投 资研究部门提出 的公司整 体投资策略、基 金大类资 产配置原则,以 及研究相 关投资部 门提出 的重 大投 资建 议等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周向勇 :副 总经 理 黄焱: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 总监兼 权益 投资 (事业 ) 部总经 理 乔巍: 总经 理助 理兼 绝对 收益投 资( 事业 )部 总经 理 沙骎: 量化 投资 (事 业) 部 总经 理 张玮: 权益 投资 总监 吴晨: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 业)部 总监 助理 (六) 上述 成员 之间 均不 存在近 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一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最 大利益 处理基 金管 理事 务, 恪 尽 职守,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二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分 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资产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4 (三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 资产和基金管理 人的资产 相互独立,保证 不同基金 在资产运作、财 务管理等 方面相互 独立; (四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及其配 套法 规、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委托 其他 人运作 基金 资产 ; (五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及 其配 套法 规、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办 理应当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的 与基 金 有 关的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事项 ; (六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不 泄露基金投资 计划、投资 意向等。除《 基金法》及 其配套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 应 予以保 密, 不向 他人泄 露; (七) 法律 、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 诺 (一)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 证券 法》 的 行 为, 并 承诺 建立 健全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二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不从事 以下违反《基 金法》的行 为,并承诺建 立健全的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的发 生 : 1 、将 基金 管理 人固 有财 产 或者他 人财 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从 事证 券投 资; 2 、不 公平 地对 待管 理的 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益 ;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依 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 关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三 )基金管理人 承诺加强人 员管理,强化 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 、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 议; 3 、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 法权 益; 4 、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 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5 7 、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 按本 公司 制度 进行 基 金运作 投资 外, 直接 或间 接进行 其他 股票 投资 ; 9 、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以 其 他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10 、 违反证券交易 场所业务规 则,利用对敲 倒、对仓等 手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 市场秩 序; 11 、贬 损同 行, 以提 高自 己; 12 、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展 ; 14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5 、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禁止的 行为 。 (四)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禁 止性行 为的 承诺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下 列行 为的 发生: 1 、基 金之 间相 互投 资; 2 、基 金管 理人 以基 金的 名 义使用 不属 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买 卖证 券; 3 、基 金管 理人 从事 任何 形 式的证 券承 销或 者从 事除 国家债 券以 外的 其他 证券 自营业 务 ; 4 、基 金管 理人 从事 资金 拆 借业务 ; 5 、动 用银 行信 贷资 金从 事 基金投 资; 6 、将 基金 资产 用于 抵押 、 担保、 资金 拆借 或者 贷款 ; 7 、从 事证 券信 用交 易; 8 、以 基金 资产 进行 房地 产 投资; 9 、从 事可 能使 基金 承担 无 限责任 的投 资; 10 、将 基金 资产 投资 于与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11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从事的 其他 行为 。 六、基金经理的承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 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本着 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 为自 己、 不为 其代 理 人、代 表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3 、 不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6 基金投 资计 划 等 信息 ; 4 、不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它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七、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公司 为防范和化解 经营运作中 面临的风险, 保证经营活 动的合法合规 和有效开展 ,制定 了一系 列组织机制、管 理方法、 操作程序与控制 措施,形 成了公司完整的 内部控制 体系。该 内部控 制体系涵盖了内 部会计控 制、风险管理控 制和监察 稽核制度等公司 运营的各 个方面,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 、内 部风 险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全面性 原则:内部 风险控 制必须覆盖 公司所有部门 和岗位,渗 透各项业务 过 程和业 务环节 ; (2) 独 立性 原则 : 公司 设 立独立 的稽 核监 察部 , 稽 核监察 部保 持高 度的 独立 性和权 威性 ,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互制 约原则:公 司及各 部门在内部 组织结构的设 计上形成一 种相互制约的 机制, 建立不 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4) 保持与 业务发展的 同等地 位原则:公 司的发展必须 建立在风险 控制制度完善 和稳固 的基础 上, 内部 风险 控制 应与公 司业 务发 展放 在同 等地位 上; (5) 定性和 定量相结合 原则: 建立完备风 险控制指标体 系,使风险 控制更具客观 性和操 作性。 2 、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公司 根 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 财务会计准则 的要求,建 立了完善的内 部会计控制 制度, 实现了 职责分离和岗位 相互制约 ,确保会计核算 的真实、 准确、完整,并 保证各基 金会计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安 全。 3 、风 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公司 为有效控制管 理运营中的 风险,建立了 一整套完整 的风险管理控 制制度,其 内容由 一系列 的具体制度构成 ,主要包 括:岗位分离和 空间分离 制度、投资管理 控制制度 、信息技 术控制 、营销业务控制 、信息披 露制度、资料保 全制度和 独立的稽核制度 、人力资 源管理以 及相应 的业务控制流程 等。通过 这些控制制度和 流程, 对 公司面临的投资 风险和管 理风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7 4 、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司 实行独立的监 察稽核制度 ,通过对稽核 监察部充分 授权,对公司 执行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情 况、以及公司内 部控制制 度的遵循情况和 有效性进 行全面的独立监 察稽核, 确保公司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二)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五要 素 1 、控 制环 境 公司 经过多年的管 理实践,建 立了良好的控 制环境,以 保证内部会计 控制和管理 控制的 有效实 施,主要包括科 学的公司 治理结构、合理 的组织结 构和分级授权、 注重诚信 并关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 (1) 公 司建 立并 完善 了科 学的治 理结 构, 目前 有独 立董事 3 名 。董 事会 下设 提名及 资 格 审查委 员会、薪酬委员 会、考核 委员会等专业委 员会,对 公司重大经营决 策和发展 规划进行 决策及 监督 ; (2) 在组织 结构方面, 公司设 立的总经理 办公会议、投 资决策委员 会、风险管理 委员会 等机构 分别负责公司经 营、基金 投资和风险控制 等方面的 决策和监督控制 。同时公 司各部门 之间有 明确的授权分工 和风险控 制责任,既相互 独立,又 相互合作和制约 ,形成了 合理的组 织结构 、决 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体 系; (3) 公司一 贯坚持诚信 为投资 者服务的道 德观和稳健经 营的管理 理 念。在员工中 加强职 业道德 教育 和风 险观 念, 形成了 诚信 为本 和稳 健经 营的企 业文 化; (4) 公司稽 核监察部拥 有对公 司任何经营 活动进行独立 监察稽核的 权限,并对公 司内部 控制措 施的 实施 情况 和有 效性进 行评 价和 提出 改进 建议。 2 、控 制的 性质 和范 围 (1) 内 部会 计控 制 公司 建立了完善的 内部会计控 制,保证基金 核算和公司 财务核算的独 立性、全面 性、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 公 司根 据国 家有 关 法律法 规 、 有 关会 计制 度 和准则 , 制定 了完 善的 公 司财务 制度 、 基金会 计制度以及会计 业务控制 流程,做好基金 业务和公 司经营的核算工 作,真实 、完整、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次 ,公司将基金 会计和公司 财务核算从人 员上、空间 上和业务活动 上严格分开 ,保证 两者相 互独立,各基金 之间做到 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保 证基金资产和公 司资产之 间、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8 公司 建立了严格的 岗位职责分 离控制、凭证 与记录控制 、资产接触控 制、独立稽 核等制 度,确 保在基金核算和 公司财务 管理中做到对资 源的有效 控制、有关功能 的相互分 离和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另外 公司还建立了 严格的财务 管理制度,执 行严格的预 算管理和财务 费用审批制 度,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 风 险管 理控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1) 岗 位分 离和 空间 隔离 制 度: 为保 证各 部门 的相 对 独立性 , 公司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分离 制度; 同时 实行 空间 隔离 制度, 建立 防火 墙, 充分 保证信 息的 隔离 和保 密; 2) 投 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通 过建立 完整 的研 究业 务控 制、投 资决 策控 制、 交易 业务控 制, 完善投 资决策委员会的 投资决策 职能和风险管理 委员会的 风险控制职能, 实行投资 总监和基 金经理 分级 授权 制度 和股 票池制 度 , 进 行集 中交 易 , 以 及稽 核监 察部 对投 资 交易实 时监 控等 , 加强投 资管理控制,做 到研究、 投资、交易、风 险控制的 相互独立 、相互 制约和相 互配合, 有效控 制操作风险;建 立了科学 先进的投资风险 量化评估 和管理体系,控 制投资业 务中面临 的市场 风险、集中风险 、流动性 风险等;建立了 科学合理 的投资业绩绩效 评估体系 ,对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反 馈; 3) 信 息技 术控 制: 为保 证 信息技 术系 统的 安全 稳定 , 公 司在 硬件 设备 运行 维 护、 软件 采 购维护 、 网络 安全 、 数 据 库管理 、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 方面均 制定 实施 了完 善的 制度和 控制 流程 ; 4) 营 销业 务控 制: 公司 制 定了完 善的 市场 营销 、 客 户开发 和客 户服 务制 度 , 以保证 在营 销业务 中对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遵守 ,以 及对 经营 风险 的有 效 控制 ; 5) 信 息披 露控 制和 资料 保 全制度 : 公司 制定 了规 范 的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保 证信息 披露 的及时 、准确和完整; 在资料保 全方面,建立了 完善的信 息资料保全备份 系统,以 及完整的 会计、 统计 和各 种业 务资 料档案 ; 6) 独 立的 监察 稽核 制度 : 稽核监 察部 有权 对公 司各 业务部 门工 作进 行稽 核检 查, 并保 证 稽核的 独立 性和 客观 性。 3 、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 公司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首先 从总体 上制 定了 《 风险 控 制制度 》 , 对 公司 面临 的主 要风险 进行 辨识和 评估,制定了风 险控制原 则。在风险管理 委员会总 体方针指导下, 各部门根 据各自业 务特点 ,对业务活动中 存在 的风 险点进行了揭示 和梳理, 有针对性地建立 了详细的 风险控制 流程, 并在 实际 业务 中加 以控制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9 4 、内 部控 制制 度实 施情 况 检查 公司 稽核监察部在 进行风险评 估的基础上, 对公司各业 务活动中内部 控制措施的 实施情 况进行 定期和不定期的 监察稽核 ,重点是业务活 动中风险 暴露程度较高的 环节,以 确保公司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确 保现有内部控 制制度实施 情况的基础上 ,公司会根 据新业务开展 和市场变化 情况, 对内部 控制制度进行及 时的更新 和调整,以适应 公司经营 活动的变化。公 司稽核监 察部在对 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 况进行监 察稽核的基 础上 ,也会重 点对内部控制制 度的有效 性进行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5 、内 部控 制制 度实 施情 况 的报告 公司 建立了有效的 内部控制制 度实施报告流 程,各部门 对于内部控制 制度实施过 程中出 现的失 效情况须及时向 公司高级 管理层和稽核监 察部报告 ,使公司高级管 理层和稽 核监察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核 监察部在对内 部控制实施 情况的监察中 ,对发现的 问题均立即向 公司高级管 理层报 告, 并提 出相 应的 建议 , 对于重 大问 题 , 则 通过 督 察员及 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三)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我公 司声明以上关 于内部控制 制度的披露真 实、准确, 并承诺公司将 根据市场变 化和业 务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切实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第四节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本基金 托管 人为 上海 浦东 发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本信 息如 下: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成立时 间: 1992 年10 月19 日 经营范 围: 经中 国人 民银 行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批准 , 公 司主 营业 务主要 包括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0 吸收公众存款;发 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 结算;办理票据贴 现;发 行金融债券; 代 理发行、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买卖政 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 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供 保险 箱业 务;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款 ; 外 汇 汇款 ; 外 币兑 换; 国际结算;同业外 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 和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保; 结汇、售汇; 买 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自 营外汇 买卖;代客外汇买 卖;资 信调查、咨询 、 见证业务;离岸银 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 ;全国社会保障基 金托管 业务;经中国 人 民银行 和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批准 经营 的其 他业务 。 组织形 式: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186.5347 亿 元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 续经 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 :朱 萍 联系电 话: (021 )61618888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自 2003 年开展 资产 托管 业务 , 是较 早开展 银行 资产 托管 服务 的股份 制 商业银行之一。经 过二十 年来的稳健经营和 业务开 拓,各项业务发展 一直保 持较快增长, 各 项经营 指标 在股 份制 商业 银行中 处于 较好 水平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总 行于 2003 年 设立 基金 托管 部,2005 年 更名 为资 产托 管部 ,2013 年 再次更名为资产托 管与养 老金业务部,目前 下设证 券托管处、客户资 产托管 处、养老金业 务 处、内 控管 理处 、运 营管 理处五 个职 能处 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 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 、资 金信托保管、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全 球资产托管、保险 资金托 管、基金专户理财 托管、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 托管、 期货公司客户 资 产托管、私募证券 投资基 金托管、私募股权 托管、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 、企业 年金托管等多 项 托管产 品, 形成 完备 的产 品体系 ,可 满足 多领 域客 户、境 内外 市场 的资 产托 管需求 。


二、主要人员情况 吉晓辉 , 男 ,1955 年 出生 , 工商 管理 硕士 , 高 级经 济师。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上海浦 东分 行行长、党委副书 记;中 国工商银行上海市 分行副 行长、党委副书记 ;中国 工商银行上海 市 分行行长、党委书 记;上 海市政府副秘书长 、上海 市金融工作党委副 书记、 上海市金融服 务 办公室主任、上海 国际集 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委 书记,第十届、第 十一届 全国政协委员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1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中共 上海 市第 十届 委员会 委员 。 朱玉辰 , 男,1961 年出 生 , 研究 生学 历, 经 济学 博 士, 高 级经 济师, 中国 农 业大学 兼职 教授。曾任中国粮 食贸易 公司粮食批发市场 管理办 公室主任,深圳 中 期期货 经纪有限公司 总 裁,上海中期期货 经纪有 限公司董事长、总 裁,中 国国际期货经纪有 限公司 高级副总裁, 大 连商品交易所党委 书记、 总经理,中国金融 期货交 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 、党委副书记 ; 现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副 董事长 、行 长、 党委 副书 记。第 十二 届全 国政 协委 员。 冀光恒 , 男,1968 年出 生 , 博士, 高级 经济 师。 曾 任上海 银工 房地 产开 发公 司董事 、 副 总经理,工商银行 总行住 房信贷部市场开发 处副处 长,工商银行总行 副行长 专职秘书,工 商 银行北京市分行办 公室主 任兼党办主任,工 商银行 北京市长安支行行 长、党 委书记,工商 银 行北京市分行副行 长 、党 委委员,上海浦东 发展银 行副行长、党委委 员兼北 京分行行长、 党 委书记 。现 任上 海浦 东发 展银行 副行 长、 党委 委员 、公司 业务 总监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资 产托 管与养 老金 业务 部共 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二十只,分别为 国泰金 龙行业精选基金、 国泰金 龙债券基金、天治 财富增 长基金、嘉实 优 质基金、广发小盘 成长基 金、汇添富货币基 金、长 信金利趋势基金、 国联安 货币基金、银 华 永泰积 极债 券型 基金 、 国 联安中 债信 用债 指数 增强 型基金 、 长 信利 众分 级债 券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富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海 安鑫 保本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 时安 丰18 个月 定期 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易方达裕丰回报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鹏华 丰泰定 期开放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汇添 富双利 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中信建投稳信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华 富恒财分级债券基金和 汇 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 合 计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总 净 值为 243.43 亿 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禁 止行 为 1、以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规定 之方 式保管 基金 资产 ; 2、 除 《 信托 法》 、 《基 金法 》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规 定 明确规 定的 情形之 外,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资产 ; 3、对 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常 指 令拖延 和拒 绝执 行; 4、 除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 或 《基 金合 同》 另有 规定 的 , 自行 运用 、 处 分和 分配 基 金资产 ; 5、 将基 金资 产转 为其 自有 财产 , 将 自有 财产 与基 金 资产进 行交 易 , 或 者将 不 同基金 资产 进行相 互交 易;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2 6、同 意基 金管 理人 将基 金 资产用 于违 反有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投资; 7、提 供虚 假的 或者 隐瞒 重 要事实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 统计报 告、 定期 报告 ; 8、从事法律、行政法 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 、 《基 金合 同》及其他规定所禁 止的 其它任何 行为。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本行 内部 控制 目标 为 : 确保经 营活 动中 严格 遵守 国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 监 管 部门监 管规 则和本行规章制度 ,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 营思想。确保经营 业务的 稳健运行,保 证 基金资产的安全和 完整, 确保业务活动信息 的真实 、准确、完整,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合 法权益 。 2、 本行 内部 控制 组织 架构 为: 总行 合规 、 风险 等管 理部门 总体 负责 本行 内部 控制和 风险 管理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 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工作进 行指导、监督和评 价。总 行资产托管与 养 老金业务部下设内 控管理 处。内控管理处是 全行托 管业务的内部控制 具体管 理实施机构, 并 配备专 职内 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管 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独 立行 使监 督稽 核职 责。 3、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 施: 本行已 建立 完善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 内 控制 度贯 穿资 产托管 业务 的决策、执行、监 督全过 程,渗透到各业务 流程和 各操作环节,覆盖 到从事 资产托管各级 组 织结构、岗位及人 员。内 部控制以防范风险 、合规 经营为出发点,各 项业务 流程体现“内 控 优先” 要求 。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 培育 员工树立内控优先、 制度 先行、全员化风险控 制的 风险管理理 念,营造浓厚的内 控文化 氛围,使风险意识 贯穿到 组织架构、业务岗 位、人 员的各个环节 。 制定权责清晰的业 务授权 管理制度、明确岗 位职责 和各项操作规程、 员工职 业道德规范、 业 务数据备份和保密 等在内 的各项业务管理制 度;建 立严格完善的资产 隔离和 资产保管制度 , 托管资产与托管人 资产及 不同托管资产之间 实行独 立运作、分别核算 ;对各 类突发事件或 故 障,建立完备有效 的应急 方案,定期组织灾 备演练 ,建立重大事项报 告制度 ;在基金运作 办 公区域建立健全安 全监控 系统,利用录音、 录像等 技术手段实现风险 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 况 进行自查、内部稽 核等措 施进行监控,通过 专项、 全面审计等措施实 施业务 监控,排查风 险 隐患。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 运作 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 序 1、监 督依 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 政策 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托 管协议等进行监督。 监 督 依据具体包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3 括: (1)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法》 ; (2)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3)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 (4)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5) 《 基金 合同 》 、 《 基金 托管协 议》 ; (6) 法律 、法 规、 政策 的 其他规 定。 2、监 督内 容 对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监督 是 指对基 金的 资金 用途 、 对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行为 的监 督、 对 基金 的运作 的监 督, 具体 包括 但不限 于: (1) 资金 用途 ; (2) 投资 范围 ; (3) 投资 比例 ; (4) 投资 限制 ; (5) 基金 资产 估值 ; (6) 基金 投资 人的 权利 维 护; (7)法 律 、法 规规 定的 相 关监督 指标 。 3、监 督方 法 (1 ) 资 产托 管部 设置 核算 监督岗 位 , 配 备相 应的 业 务人员 , 在授 权范 围内 独 立行使 对基 金管理人投资交易 行为的 监督职责,规范基 金运作 ,维护基金投资人 的合法 权益,不受任 何 外界力 量的 干预 ; (2 ) 在 日常 运作 中 , 凡 可 量化的 监督 指标 , 由核 算 监督岗 通过 托管 业务 的自 动处理 程序 进行监 督, 实现 系统 的自 动跟踪 和预 警; (3) 对 非量 化指 标、 投资 指令、 管理 人提 供的 各种 报表和 报告 等, 采取 人工 监督的 方法 。 4、监 督结 果的 处理 方式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监督 结果 , 采取 定期 和不 定期 报告 形 式向 基金 管理人和中国证监 会报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 金监控 周报等。不定期报 告包括 提示函、临时 日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4 报、其 他临 时报 告等 ; (2) 若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违 规违 法操 作, 以电话 、 邮 件、 书面 提示 函的方 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指 明违规 事项,明确纠正期 限。在 规定期限内基金托 管人再 对基金管理人 违 规事项进行复查, 如果基 金管理人对违规事 项未予 纠正,基金托管人 将报告 中国证监会。 如 果发现基金管理人 投资运 作有重大违规行为 时,基 金托管人应立即报 告中国 证监会,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3 ) 针 对中 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民 银行 对基 金投 资运 作监督 情况 的检 查 , 应 及 时提供 有关 情况和 资料 。 第五节


相 关 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一) 直销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16 层-19 层 直销业 务专 用电 话:021-31081759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 交易 页面 电话:021-31081841 联系人 :沈茜 (二) 代销 机构 下列 代销机构除特 别注明外, 同时代销本系 列基金,包 括:国泰金龙 行业 混合 、 国泰金 龙债券 (A 类) 和国 泰金 龙债券 (C 类) 。 1 、代 销银 行及 券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5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3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8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联系人 :丰 靖 电话:010-65550827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网址: www.bank.ecitic.com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6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吴 海鹏 电话:010-58351666 传真:010-83914283 客服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服电 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2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法定代 表人 :李 国华 客服电 话:95580 客服电 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3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4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63127 传真:0571-85179591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5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16


青岛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中 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 少泉 联系人 :滕 克 电话:0532-85709732 传真:0532-85709725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17


洛阳银 行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新 区开 元大道 与通 济街 交叉 口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7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0155 客服电 话:0379-96699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18


深圳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深 南东 路3038 号合 作 金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联系人 :王 璇


宋 永成 电话:0755-25188269 传真:0755-25188785 客服电 话:4001961200 网址:www.4001961200.com 19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 0411-82311420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0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 遂宁 联系人 :王 昕 电话:0755-22168032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 9550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21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武 艳凤 电话:0451-86779018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400-60-95537 网址:http://www.hrbcb.com.cn 22


广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路 1 号 法定代 表: 黄子 励 联系人 :戴 一挥 电话:020-22389298 电话:020-22389188 客服电 话: 020-961111 网址: www.grcbank.com 23


东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区 鸿福 东路 2 号 法定代 表: 何沛 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电话:0769-22866255 客服电 话: 0769-961122 网址: www.drcbank.com 24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8 份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5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26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 信 证 券 大 厦 16-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7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28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9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0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29 31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268 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783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32


中信证 券( 浙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 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33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4


民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东城 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35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网址:www.dwzq.com.cn 36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37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客服电 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8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永叔 路15 号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0 任公司 办公地 址 : 江 西省 南昌 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8690 网址:www.gsstock.com 39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40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维吾 尔自 治区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41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天 河区 天河 北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18、19 、36、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42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43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天 津市 经济 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宾水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44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场 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5


华泰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人 :张 小波 电话:025-84457777 网址:www.htzq.com.cn 客服电 话:95597 46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47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48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17 层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400-813-9666/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49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50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2 联系电 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51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52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游 锦辉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3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 心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04 层01. 02. 03. 05. 11. 12. 13. 15. 16. 18. 19. 20. 21. 22. 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54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55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刘 闻川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 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6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文安 联系人 :王 睿 电话:0755-83007069 传真:0755-83007167 客服电 话:400-869-8698 网址:www.ydsc.com.cn 57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3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58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客服电 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59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60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61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5 号新 盛大 厦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客服电 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62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63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64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232 号信 托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488 传真:029-87406387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4 客服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 65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510 号南 半 幢9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66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 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67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8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湖 南省 长沙 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联系人 :郭 瑞军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客服电 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69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70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黄兴中 路 63 号 中山 国际 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 传真:021-68865680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71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黄 恒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5 72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人 :陈 韦杉 电话:010-66413306 传真:010-66412537 客服电 话:010-88086830 网址:www.rxzq.com.cn 73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4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 广州 国际 金 融中心 主 塔19 楼、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655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75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53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王 斌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电 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76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浙 江省 杭州 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座6/7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毛 亚莉 电话:021-64318893 传真:021-64713795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77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309 传真:021-50372474 客服电 话: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78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 金融大 街 1 号 A 座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马 金声 联系人 :孙 恺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79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6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80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81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锦 业 路1 号都 市之 门B 座 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刚 联系人 :王 姣 电话:029-68633210 客服电 话:400-860-8866 网址:www.kysec.cn 82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 张晨 联系人 :仇 侃宁 电话:0571-87923225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83


包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 李镇 西 法定代 表: 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电话:0472-5189057 客服电 话:96016 ( 北京 、 内蒙古 地区 ) 网址: www.bsb.com.cn 84


山东寿 光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寿光 市银 海路 19 号 法定代 表: 颜廷军 联系人 :周 淑贞 电话:0536 -5293756 传真:0536 -5293756 客服电 话:0536 -96633 85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 上官 永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86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7 网址:www.nbcb.com.cn 87


浙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客服电 话:95527 网址:http://www.czbank.com 88


张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人民 中路 66 号 法定代 表: 王自 忠 联系人 :朱芳 电话:0512-96065 客服电 话:0512-96065 传真:051256968259 网址:http://www.zrcbank.com 90 恒丰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南大 街248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 国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3-8888 网站:www.egbank.com 其中 , 中国邮政储 蓄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平 安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浙 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 司 只代 销 国泰金龙行业 混合; 广 州农村商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恒丰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代销 国泰金 龙债 券(A 类) 和 国泰金 龙债 券(C 类) ; 民 生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和广 发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代销 国 泰金 龙行 业混 合和国 泰金 龙债 券(A 类 ) 。 2 、第 三方 销售 机构 下列 代销机构除特 别注明 外, 同时代销本系 列基金,包 括:国泰金龙 行业混合、 国泰金 龙债券 (A 类) 和国 泰金 龙债券 (C 类) 。 序号 机构名 称 机构信 息 1 诺亚正 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金山 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虹口 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8 3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 南东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大 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6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7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周 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www.jsjbl.com 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39 10 万银财 富 (北 京)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 盛大 联系人 : 叶 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 鼎信汇 金 (北 京)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关村 东 路1 号院 8 号楼C 座 1701 室 法定代 表: 齐凌 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830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 浙江金 观诚 财富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教 工 路18 号EAC 欧美 中心A 座D 区 801 法定代 表: 陆彬 彬 联系人 :鲁 盛 电话:0571-56028617 传真:0571-56899710 客服电 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14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 赵学 军 联系人 :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5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 沈伟 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 52858244 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心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路18号8号 楼嘉 昱大 厦16 层-19 层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0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传真:021-31081800 联系人 :何晔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三、募集成立出具法 律意 见的律师事务所和经 办律 师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北京市 金杜 律师 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路39号 建外SOHO A 座31 层 负责人 :王 玲 联系人 :王 建平 、王 恩顺 电话:010-58785588 传真:010-58785599 经办律 师: 王建 平、 王恩 顺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 经办 注册会计师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 师事务 所 ( 特殊 普通 合伙)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 星展银行大 厦6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路202 号普 华永 道中 心11 楼 法人代 表: 杨绍 信 联系人 : 魏 佳亮 电话:021-61238888 传真:021-61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汪 棣 、 魏佳亮 第六节


基 金 的申 购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对 象 投资 者的申购与赎 回等交易行 为只能针对本 系列基金旗 下某一只或几 只具体的基 金,不 指定基 金的 交易 申请 不予 受理。 二、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 内的个人投 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 者(法律法 规及有 关规定 禁止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者 除外 ) 。 三、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场 所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1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机构。 (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具有开 放式 基金 销售 资格 的代销 机构 。 (三) 国泰 电子 交易 平台 (www.gtfund.com)。 (四) 基金 管理 人将 适时 增加或 调整 直销 机构 和代 销机构 ,并 及时 予以 公告 。 四、申购与赎回办理 的时 间 (一)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本系列 基金 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国泰电 子交 易平 台可 以 7 ×24 小 时接 受个 人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但交易 日下 午15:00 以 后接 受的 交易 申请均 顺延 至下 一个 交易 日处理 。 本系 列基金设立以 后,若出现 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证券 交易所交易时 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 情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并公 告。 (二) 申购 的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系列 基金 自成 立日 后不 超过 30 个 工作 日的 时间 起 开始办 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在 申购开 始 公 告中 规定 。 (三) 赎回 的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系列 基金 自成 立日 后不 超过 30 个 工作 日的 时间 起 开始办 理赎 回。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在 赎回开 始公告中规定。 投资人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 者转换申 请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 开放日 的价 格。 五、基金份额类别 国泰 金龙债券基金 根据申购费 用、赎回费用 收取方式的 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 别。在 投资 者申 购时 收取 前端申 购费 用的 ,称 为 A 类;不 收取 前端 申购 费用 ,而是 从本 类 别 基金资 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的, 称 为C 类。 国泰金 龙债券 A 类和 C 类 基金份 额分 别设 置代 码 。 由于基 金费 用的 不同 , 国 泰金龙 债 券 A 类基金 份额 和 C 类基 金份 额将分 别计 算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 式为 计算 日各 类别基 金资 产 净 值除以 计算 日发 售在 外的 该类别 基金 份额 总数 。投 资者可 自行 选择 申购 的基 金份额 类别 。 六、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一) 投资 者申 购或 赎回 的基金 份额 是本 系列 基金 旗下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2 (二) “ 未知 价” 原则, 即 本系列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算 的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三)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四) 当日 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可 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时 间以 前撤 销; (五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运 作实际情况在 不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前提下 可更改 上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须于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日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信 息披 露 媒 体公告 。 七、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一)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基金 投资者须按基 金销售机构 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 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 申请。 投资人 申购 任一 基金 ,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二)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 情况 下投 资者 可 在 T+2 日到 其办 理业 务的 销 售机构 查询 确认情 况。 (三)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支 付 申购 采用全额交款 方式,投资 者申购申请被 销售机构受 理后,销售机 构负责将投 资者申 购款项 全额 扣减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指示 基金 托管 人按有 关规 定将 赎回 款项 自 T 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划往赎回人 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 《基金合 同》及本 招募说 明书 有关 规定 处理 。 八、申购与赎回的数 额限 制 (一 )投资者(包 括个人和机 构投资者)在 代销机构每 次申购任一基 金的最低申 购金额 为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投资者 (包 括个 人和 机构 投资者 )在 网上 直销 渠道 的申购 金额 起 点 为100 元。 直销 机构 每次 最低申 购金 额 为 5000 元 ( 含申购 费) ; (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销售 机构赎回时, 若在销售机 构(网点)保 留的任一基 金基金 份额余 额不 低 于1000 份 , 则每次 赎回 申请 不得 低 于1000 份基 金份 额; 若余 额 低于 1000 份,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3 则赎回 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三 )基金管理人 根据基金运 作情况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 前提下可以 根据实 际情况 对以 上限 制进 行调 整,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前 3 个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披 露媒 体 公 告。 九、申购份额、余 额 的处 理方式 申购 的有效份额为 按实际确认 的申购金额在 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以申 请当日基金 份额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位 ,剩 余部 分舍 去,舍 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归基 金所 有。 十、申购份数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一) 申购 份数 的计 算 本系列 基金 各基 金的 申购 金额包 括申 购费 用和 净申 购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 (注 : 对 于一 定金 额以 上 的申购 适用 绝对 数额 的申 购费金 额 , 净 申购 金额 = 申购金 额- 申 购费用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二)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本系列 基金 各基 金的 赎回 金额为 赎回 总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 ×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基 金 赎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 费用 (三)T 日 各基 金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在 当天 收市 后计 算,并 在 T +1 日公 告。 遇 特殊情 况,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 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公式 (总资 产- 总负 债) ÷基 金份额 总数 十一、申购费、赎回 费与 销售服务费 (一 )本系列基金 根据申购的 不同,以及每 次申购金额 的大小,申购 费用等于净 申购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4 额乘以 所适用的申购费 率,若投 资人在一天之内 发生多笔 申购,则适用费 率按不同 的单笔分 别计算 。申 购费 由申 购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本系列 基金 各基 金申 购费 率分别 为: 国泰金 龙债 券(A 类 ) : 50 万 元以 下





0.8%


50 万 元( 含)-200 万


0.6% 200 万 元( 含)-500 万元


0.3% 500 万 元( 含) 以上


500 元 (单 笔) 国泰金 龙债 券(C 类 ) : 申 购费率 为 0 国泰金 龙行 业混合 : 50 万 元以 下





1.2%


50 万 元( 含)-200 万元


0.8% 200 万 元( 含)-500 万元


0.6% 500 万 元以 上( 含500 万 元) 1000 元( 单笔 ) (二 )赎回费由赎 回人承担, 在扣除注册登 记费和其他 必要的手续费 后,如有余 额,剩 余部分 归入 基金 资产 。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依 照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本 系列 基金各 基金 赎回 费 的75% 作为手 续费 扣除 ,余 额 25% 归入 基金 资产 。 国泰金 龙债 券(A 类 )和 国泰金 龙行 业混合 赎 回费 率相同 ,具 体赎 回费 率如 下: 持有期 少 于1 年





0.2% 持有期 超 过1 年 (含 )少 于 2 年 0.1% 持有期 超 过2 年 (含 )


0 国泰金 龙债 券(C 类 )赎 回费率 (按 持有 时 间 D): D <30 天








0.1% D ≥30 天








0 (三) 销售 服务 费 销售服 务费 年利 率 为 0.3% (每日 从C 类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四 )基金管理人 可以调整本 系列基金各基 金的申购费 率和赎回费率 ,最新的申 购费率 和赎回 费率在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 新中列示。费率 如发生变 更,基金管理人 最迟将于 新的费率 开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 告。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5 十二、申购与赎回的 注册 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人 在 T +1 日为 投 资者办 理增 加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 投 资 者自 T+2 日 起有 权赎 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投 资者 赎回基 金份 额成 功后 ,注 册登记 人 在 T +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记 手续 。 基金 管理人可以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 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公告 。 十三、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一)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针对 某一 基金 的净赎 回申 请份 额 ( 赎回 申请总 数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后的 余额 ) 超过上 一日 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 为该 基金 的巨 额赎回 。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出现 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该基 金当时的资 产组合状况决 定接受全额 赎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 接 受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能 力兑 付投 资者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 行。 2 、 部 分延 期赎 回 :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 或认 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进行的资产 变现可能 使基金份额净值 发生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 日接受净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该 基金总 份 额10% 的前 提下 ,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 于当 日的 赎 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 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 份额;未 受理部 分除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 请时选择将当日 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 下一开放 日办理 。转 入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有赎回 优先权并 将以下一个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为基准 计算 赎回 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部 分延 期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3 个工 作 日内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公告,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本系 列基金的任一 基金连续两 个开放日以上 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暂停 接受该基金的赎 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 申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 得超过正 常支付 时 间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告 。 十四、拒 绝或暂停申 购、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6 (一)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不 可抗 力;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或可 能对 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或 基 金注册 登记 人的 技术 保障 或人员 支持 等不充 分; 5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二)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 1 、不 可抗 力;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取 消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三)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延 缓支 付投 资人的 赎回 款项 : 1 、不 可抗 力; 2 、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部分 延期 赎回 ; 3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4 、 发生 《基 金合 同》 、 《 招 募说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基 金管 理人 有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暂 停接受基金申购 、 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 的,报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 后可以暂 停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5 、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 赎回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 媒体 上公告 。 6 、暂 停期 间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公告。 如果 发生暂停的时 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 于重新开放 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 信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如果 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将提 前 1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 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 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两周至少 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 一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 超过两个 月时,可对重复 刊登暂停 公告的频率进行 调整。暂 停结束基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7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信 息 披露媒 体上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 公告最新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 管理人可以为 投资 者提供 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基金投 资者可 通过固定的渠道 ,采用定 期定额的方式申 购本系列 基金各基金的基 金份额。 该定期申 购计划 不受最低申购份 额限制, 具体办理方法参 照《国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以及 相关业 务公 告。 第七节


基 金 的转 换 一、基金转换开始日 和业 务办理时间 基金 管理人开始办 理各基金间 的转换 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 间在基金转换 开始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转换 开始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二、 基金转换原则 (一 ) “未知价” 原 则,即各 基金份额间的 基金转换价 格以受理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 各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为基 准进行 计算 ; (二) 投资 者的 转换 申请 须以份 额申 请提 出, 指明 转出基 金和 转入 基金 的名 称 ; (三) 当日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前 撤销 ; (四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销售 机构转换时, 若在销售机 构(网点)保 留的任一基 金基金 份额余 额不 低 于1000 份 , 则每次 转换 申请 不得 低 于1000 份基 金份 额; 若余 额 低于 1000 份, 则转换 时需 一次 全部 转换 ; (五 ) 基金管理人 在不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的 情况下可更改 上述原则, 基金管 理人最 迟于 新规 则 开 始实 施日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至少 一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三、基金转换程序 (一 )基金投资者 须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 的业务办理时 间提出基金 转换的 申请;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8 (二 )投资者每次 基金转换申 请的最低金额 和最高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 书中规 定; (三) 本系 列基 金内 子基 金转换 份额 的计 算: 若投资 者希 望将 持有 的 B 基金基 金份 额转 换 为A 基 金基金 份额 : E D C B A ? ? ? 其中:A 为 转换 后的A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 B 为转 换出 的 B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C 为B 基金 在转 换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D 为基 金转 换费 E 为A 基金 在转 换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四) 投资 者基 金转 换成 功后, 注册 登记 人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相应 的权 益变更 登 记 手续。 四、基金转换费 基金 管理人有权收 取基金转换 费,用于弥补 不同基金之 间的申购费率 差异和支付 基金转 换的注 册登 记等 费用 。本 系列基 金的 基金 转换 费率 如下: 1 、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补差 两部 分构 成 , 具体收 取情 况视每 次转换时两只基 金的申购 费率差异情况和 赎回费率 而定。基金转换 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 担。 (1)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按 转出基 金正 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率 收取 费用 。其 中 25% 归转 出基 金基金 财产 ,其 余作 为注 册登记 费和 相关 的手 续费 。 (2) 转入 基金 申购 补差 费 :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 转出 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的 差额 收取 补差费 。 转 出基金 金额所对应的转 出基金申 购费率低于转入 基金的申 购费率的,补差 费率为转 入基金和 转出基 金的申购费率差 额;转出 基金金额所对应 的转出基 金申购费率高于 转入基金 的申购费 率的, 补差 费为 零。 2 、 根据 《基 金合 同》 有 关 规定, 本系 列基 金内 的子 基金之 间可 以相 互转 换, 但不按 上述 第1 条 相关 标准 收取 基金 转换费 ,具 体费 用收 取标 准如下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国 泰金龙 行业 混合 转换 为国 泰金龙 债券 时, 免收 基金 转换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国 泰金龙 债券 转换 为国 泰金 龙行业 混合 时 , 持 有期 超 过90 日 ( 含) 的, 免 收基 金转换 费; 持有 期小 于 90 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需 支付 基金 转换 金 额0.3% 的 基金 转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49 换费。 如法律 法规 等对 基金 转换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注:国 泰金 龙债 券A 类和C 类之 间不 能互 相转 换。 五、 基金转换与巨额 赎回 基金 转换 中的转出 申请视同赎 回处理。当某 个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时, 如果同时出 现该基 金的转 出, 参照 基金 合同 第十条 第( 九)款 对巨 额赎 回的认 定 , 采用 以下 两种 处理方 式: (一 ) 接受全额转 换: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有 能力兑付投 资者的全部赎 回和转换申 请时, 按照上 述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规则全 额满 足投 资 者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 (二 ) 接 受部 分转 换 : 当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没有 能力 兑付投 资者 的全 部赎 回和 转换申 请时 , 可以按 部分比例满足基 金转换申 请,该比例与满 足赎回的 比例保持一致。 没有满足 的基金转 换申请 作无 效处 理, 不能 自动顺 延至 以后 的工 作日 。 六、 拒绝或暂停基金 转换 的情形及处理 (一) 拒绝 或暂 停 一 个基 金的 转 换不 影响 其他 基金 的正常 转换 。 (二 ) 在如下情况 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拒绝 或暂停接受 全部或部分投 资者的基金 转换申 请: 1 、不 可抗 力; 2 、 证券 交易 市场 在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份额资 产净 值; 3 、 某基 金连 续两 个开 放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暂停 接受该 基金 份额的 转出 申请 ; 4 、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某 基 金 继 续 接 受 申 购 可 能 对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产 生 不 利 影 响,因 此暂 停接 受该 基金 份额的 转入 申请 ; 5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基 金转 换行 为; 6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 或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技术 保障 或人 员支 持等条 件不 具备; 7 、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 合同 或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 管理人根据 上 述情形之一 的 拒绝或暂停 基金转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向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0 在暂停 基金 转换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三 ) 发生基金合 同、招募说 明书中未予载 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 有正当理由 认为须 要暂停 接受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转换申 请。 七、 暂停基金转换公 告和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公 告 发 生 上述暂停基金 转换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应于规 定期限 内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重新 开放 基金转 换时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应 提前 3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连 续刊 登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的公 告。 第八节


基 金 的非 交 易 过 户 与 转托 管 一、 基金注册登 记人只受 理继承、 捐赠和 强制执行 等情况下的本系列基 金的 非交易过户申请。 继承 是指基金份额 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 金份额由其 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 只受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 基金份额捐赠给 福利性质 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的情 形;强制 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及其 他国家有 权机关依据生效 法律文书 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符 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 按基金注 册登记 人业 务规 则的 有关 规定办 理。 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变 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 回等 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销售机构 (网 点)之间不能通买通 卖的 ,可办理已持有基金 份额 的转托管。 办理 转托管业务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需在原销 售机构(网 点)办理转托 管转出手续 后,到 其新选 择的销售机构( 网点)办 理转托管转入手 续。对于 有效的基金转托 管申请, 基金份额 将在办 理转 托管 转入 手续 后转入 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 。 第九节


基 金 的投 资 国泰 金龙系列证券 投资基金包 括国泰金龙债 券、国泰金 龙行业 混合和 将来可能发 行经证 监会审 核批 准的 若干 基金 。 本 系列 基金 的各 基金 独 立投资 运作 , 每个 基金 都 将遵守 《 基金 法》 和《运 作办法》对单个 基金的投 资限制和禁止性 规定。 在 投资理念方面, 国泰金龙 系列证券 投资基 金的所有基金都 将秉承国 泰基金管理公司 “价格终 将反映价值”的 一贯风格 ;在投资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1 程序方 面,共享公司的 所有资源 ,遵循统一的管 理要求。 在风险收益特征 方面,共 同的子基 金呈阶 梯上升的趋势, 以满足不 同投资者的投资 需求,同 时也能够满足同 一投资者 不同投资 时期的 投资 需要 。 一、国泰金龙债券 (一) 投资 目标 在保 证投资组合低 风险和高流 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较高 的当期收入和 总回报,力 求基金 资产的 稳定 增值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为开 放式 债券 基金 , 投资范 围为 国内 依法 公开 发行的 各种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 包 括资产 支持证券和可分 离转债等 新的固定收益产 品)和参 与拟公开发行股 票的申购 及可转债 转股后 所持 有的 股票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三) 债券 投资 策略 以长 期利率趋势分 析为基础, 兼顾中短期经 济周期、政 策方向及收益 率曲线分析 ,通过 债券置 换和收益率曲线 策略等方 法,实施积极的 债券投资 管理。在有效控 制利率和 信用风险 的前提 下, 为投 资者 谋求 稳定的 低风 险收 益。 在投资 策略 上 , 将 着重 对 中长期 (3-5 年 ) 趋势的 分 析, 防范 和规 避长 期债 券 的利率 风险 。 所考虑 的长期因素有政 策因素、 国内外产业结构 的变化以 及利率的波动等 。根 据对 长期趋势 的预期 来决定组合久期 的总体变 动范围,进行年 度动态调 整。根据周期性 的经济因 素决定短 期内组 合久 期的 变动 范围 。 可转换 债券 作为 一种 附带 期权的 债券 品种 , 相应 于 股票而 言 , 具 有低 风险 低 收益的 特征 。 在承担 相同风险的状况 下,转债 的收益较高。在 可转债投 资方面,本基金 将积极参 与一级市 场的申 购,投资转债二 级市场时 注重企业基本面 的分析; 短期投资上偏重 转债的期 权价值, 中长期 投资 上以 转债 的期 权价值 和债 券价 值并 重为 策略。 (四) 选券 标准 本基 金的选券标准 将综合考虑 债券及其组合 的修正久期 、到期收益率 、信用等级 及流动 性等指 标的 变 动 情况 。 (五) 债券 增值 技术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利用 各种债 券增 值技 术, 力求 基金资 产的 稳定 增值 。 1 、久 期管 理 久期 是度量一个债 券或者组合 的价格对收益 率变化敏感 度的指标。久 期管理就是 以久期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2 和凸性 指标为工具,以 对长期利 率预期为基础, 对组合的 期限和品种进行 合理配置 ,将收益 率变化 对于债券组合的 影响控制 在一定的范围之 内。在预 期利率下降时, 增加组合 久期,提 高债券 价格上升产生的 收益;在 预期利率上升时 ,减小组 合久期,降低债 券价格下 降产生的 损失。 2 、收 益率 曲线 结构 配置 收益率 曲线 是描 述在 未来 所有到 期时 点(0-30 年) 上债券 收益 率的 图形 。收 益率曲 线 形 状的变 化受到央行政策 、经济增 长率、通货膨胀 率和货币 供应量等多种因 素的影响 。收益率 曲线结 构配 置就 是以 收益 率曲线 分析 为基 础 , 通 过 子弹形 、 哑铃 形和 梯形 等 配置方 法 , 在 短、 中、长 期债 券间 确定 比例 ,以期 从短 、中 、长 期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差 中取 得收 益。 3 、类 属配 置 一般 将具有一些相 同特征(比 如票息、信用 等级或者到 期日等)的债 券归为同一 类属。 在中国 的债券市场,根 据发行人 的不同,一般可 以分为国 债、金融债和企 业债。类 属配置就 是通过 对各 类属 债券 历史 变化特 征的 分析 ,寻 找当 前的市 场投 资机 会。 4 、市 场间 配置 市 场 间配置是针对 中国债券市 场特有情况所 制定的投资 策略。目前, 我国的债券 交易市 场分割 为交易所市场和 银行间市 场。两个市场在 交易主体 、债券发行量和 流动性上 都存在较 大的差 异。交易所国债 市场发行 总量较小,大额 交易流动 性较差、小额交 易流动性 较好,而 银行间 国债市场发行总 量较大, 大额交易成本低 ,某些时 段流动性较好。 以流动性 分析和收 益率分 析为基础确定。 市场间配 置就是以流动性 分析和收 益率分析为基础 ,从组合 在不同时 段对流 动性 的不 同需 求出 发,在 两个 市场 间配 置债 券资产 ,把 握跨 市场 套利 的机会 。 5 、信 用分 析 信用风 险是 发行 人对 其发 行的债 券到 期时 不予 兑付 的风险 。 债 券都 存在 一定 的信用 风险 。 根据不 同的信用风险, 债券有不 同的风险溢价。 一般来看 ,国债的信用风 险最低, 金融债和 市政债 券的信用风险略 高。企业 债的信用风险由 债券信用 评级机构评定, 而国内目 前的债券 信用评 级体 系尚 待完 善。 目前, 在 AA 级以 上的 企业 债券中 , 信 用风 险也 参差 不齐。 因此 在个 券选择 时,仍需要对发 行人的基 本面进行系统的 调研与分 析,重点是企业 现金流与 资产负债 比率等 指标。即使是今 后有了完 善的信用评级体 系,采取 独立的内部信用 分析,仍 能更准确 地对相 同信 用等 级的 债券 加以细 分。 6 、新 债分 析 我国 目前新债的利 率确定并不 完全遵循市场 规律,其中 有政策性的因 素。同时也 并不完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3 全脱离 市场规律,多数 债券发行 采取了利率招标 或者数量 招标的方式。因 此,可以 运用收益 率曲线 分析法来合理地 预测即将 发行的新债所应 具有的利 率水平。通过与 原有的具 有近似特 征的债 券相 比较 ,寻 求其 中的套 利机 会。 在通 过上述配置方 法构建债券 组合之后,本 基金将在出 现以下情况时 对债券投资 组合进 行动态 调整 : (1) 短期经 济运行指标, 如短 期通货膨胀 率、短期名义 利率、汇率 等发生变动, 引起的 市场实 际利 率的 变动 ; (2) 中长期 国内通货膨 胀预 期 的变动引起 中长期利率走 势变动,导 致整个投资组 合重新 估价; (3) 央 行通 过公 开市 场操 作引导 市场 收益 率水 平的 走向, 从而 引起 债券 市场 结构性 调 整 ; (4) 债券一 级市场上的 发行方 式创新及新 债定价与认购 情况,导致 二级市场收益 率产生 波动; (5) 由 于市 场交 易规 则改 变等因 素引 起的 流动 风险 溢价的 重新 估价 ; (6) 市 场平 均风 险偏 好的 变化引 起信 用风 险溢 价的 变动; (7) 单 个券 种或 某一 类别 债券的 定价 偏差 ,也 就是 市场失 衡导 致的 投资 机会 等。 (六) 债券 组合 的建 立与 调整 在债券 组合 的具 体建 立过 程中, 将通 过对 未来 3-5 年国内 外 政 治、 经济 、产 业结构 变 动 的预测 ,分析其对国内 利率的影 响,以此为基础 拟定基金 的长期投资组合 策略;结 合周期性 的经济 因素 ,做 出较 短期 的投资 组合 变动 策略 ,注 重风险 和收 益的 最佳 匹配 。 (七) 投资 组合 的流 动性 管理 对于债 券组 合的 流动 性管 理,主 要分 成以 下四 个层 面: 1 、债 券资 产内 部在 不同 市 场间的 极端 配置 比例 ; 2 、债 券资 产在 不同 类别 之 间的极 端配 置比 例; 3 、 交易 所债 券的 流动 性管 理,主 要考 虑以 下几 个指 标:平均 日交 易量, 平均 日换 手率, 买卖 价差, 债券 发行 量,国 债回 购市场 交易 量等 等; 4 、 银行 间债 券的 流动 性管 理,注 重政 策性 金融 债 券 的 相对比 重及 中长 期债 券的 相对比 重 。 (八) 拟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申购及 可转 债转 股持 有策 略 本基 金将在对拟公 开发行股票 的公司进行充 分研究的基 础上,择机参 与拟公开发 行股票 的申购 。因 申购 所持 有的 股票资 产自 可上 市交 易之 日起在 180 个自 然日 内卖 出。因 可转 债 转 股所持 有的 股票 资产 自可 上市交 易之 日起 在180 个 自然日 内卖 出。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4 (九) 业绩 比较 基准 基金业 绩比 较基 准= 中信 全 债指数 收益 率 中信 全债指数是一 个全面反映 整个债券市场 的综合性权 威债券指数, 投资者可以 通过登 录中信 证券 研究 网( 网址 :www.citicindex.com ) 获取中 信全 债指 数的 相关 信息。 (十) 投资 组合 的比 例限 制 1 、本 基金 投资 于债 券类 资 产的总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 投资 于股 票资 产的比 例不 高于基 金资 产 的20% , 投 资 于现金 或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2 、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 得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3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因基 金规模或市场 的变化导致 投资组合暂时 超过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 基金管 理人应 在十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以达到比例限 制的要求 。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二、国泰金龙行业混合 (一) 投资 目标 有效 把握我国行业 的发展趋势 ,精心选择具 有良好行业 背景的成长性 企业,谋求 基金资 产的长 期稳 定增 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 金投资于国内 依法公开发 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及中 国证监会允许 本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保持 组合 中股 票投资 比例 不高 于75% , 债券的 投资 比例 不低 于 20% ,其 余为 现金。 其中投 资重点是预期具 有良好发 展态势的优势行 业中的成 长性上市公司, 这部分投 资比例将 不低于 本基 金股 票资 产 的80%。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 金采取定量分 析与定性分 析相结合的方 式,通过资 产 配置有效规 避资本市场 的系统 性风险 ,通过行业精选 ,确定拟 投资的优势行业 及相应比 例,通过个股选 择,挖掘 具有突出 成长潜 力且 被当 前市 场低 估的上 市公 司。 (四) 行业 选择 通过 行业超额收益 潜力评估模 型,对各行业 投资吸引力 进行综合评分 与排序,精 选未来 一段时 间内具有良好发 展态势并 具有超额收益潜 力的优势 行业;根据优势 行业的综 合得分,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5 对其相 对流 通市 值比 例进 行一定 幅度 的调 整, 进而 得到优 势行 业的 具体 配置 比例。


(五) 选股 标准 对优 势行业中的优 势企业运用 成长企业相对 定价模型进 行相对价值评 估,根据个 股的本 溢价率 排序 和行 业资 金配 置情况 确定 最终 的股 票投 资组合 。 (六) 股票 组合 的构 建与 调整 1 、具 体步 骤: (1) 建立成 长企业甄别 模型, 用以选出优 势行业中具有 成长潜力的 上市公司,构 成成长 性公司 的股 票池 ; (2) 建立成 长企业相对 定价模 型,用以对 股票池中的潜 力公司进行 相对价值评估 ,根据 相对价 值排 序确 定股 票投 资组合 的初 选方 案; (3) 对初选 股票组合中 上市公 司的财务结 构、市场表现 进行细致分 析,结合行业 研究和 上市公 司调 研等 手段 确定 最终的 股票 组合 。 2 、股 票组 合的 构建 : (1) 根 据回 归定 价模 型, 得出每 个股 票的 相对 理论 价格; 计算 个股 的本 溢价 率 本溢价 率= (市 场价 格-理 论价格 )/ 市场 价格 本溢价 率为 负的 股票 ,记 为低估 股票 ;本 溢价 率为 正值的 股票 ,记 为高 估股 票。 ; (2) 由行业 研究员对低 估组合 中的成分股 进行进一步的 分析论证, 剔除其中的问 题股, 将余下 股票按本溢价率 进行排序 ,同时考虑行业 研究员对 企业未来发展的 判断,在 此基础上 结合行 业配 置结 果进 行具 体的股 票选 择和 资金 配置 。 (3) 股 票组 合的 调整 : 1) 新 的财 务报 表的 公布, 是股票 组合 予以 调整 的主 要依据 。 具 体是, 每年4 月 30 日及8 月30 日, 年报 与中 报公 布 完毕后 ,需 重新 构建 模型 ,并调 整组 合; 2) 股 票价 格的 表现 也 是 组 合调整 的重 要依 据 , 动 态 监控组 合内 股票 相对 指数 的表现 , 对 相对收 益率 过高 或过 低的 股票重 新评 估并 进行 调整 。 (七)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 金可投资于国 债、金融债 、企业债、可 转换债券等 债券品种。按 照基金总体 资产配 置计划 ,以 满足 流动 性需 求为前 提, 提高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本基 金将在对利率 走势和债券 发行人基本面 进行分析的 基础上,综合 考虑利率变 化对不 同债券 品种的影响水平 、各品种 的收益率水平、 信用风险 的大小、流动性 的好坏等 因素。利 用债券 定价模型计算债 券的内在 定价,从而产生 不同期限 的债券,特别是 国债的内 在投资价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6 值。 通过宏 观经 济分 析, 考 虑 历史上 中国 的年 度及 季 度GDP 增 长率 水平、CPI 增长 趋势、 国家 货币政 策倾向、汇率政 策的变动 倾向、财政政策 的变动等 宏观政策、经济 周期的更 迭,对市 场现有 收益 率曲 线的 变动 进行预 期, 据此 对利 率风 险进行 评估 。 通过 相对价值分析 ,在维持投 资组合可承受 的风险期望 水准的情况下 进行调整, 包括期 限变动 ,非 国债 品种 的相 对产业 风险 ,信 用风 险等 。 通过上 述步 骤建 立由 不同 类型、 不同 期限 债券 品种 构成的 组合 。 (八)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股票 投资 部分 的业 绩比较 基准 是上 证A 股 指 数和深 圳A 股 指数 的总 市 值加权 平均 , 债券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是 上证 国债 指数 。 基金整 体业 绩比 较基 准=75% ×[上证 A 股 指数 和深 圳 A 股指 数的 总市 值加 权平 均]+25% × [上证 国债 指数] 。 根据本 基金 的投 资策 略、 风险收 益特 征选 择了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1 、在 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本 基金投 资于 股票 的资 产不 高于基 金总 资产 的 75% , 投资于 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基 金总 资产 的 20% ; 2 、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3 、 本基 金与 由本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 , 不 得 超过该 证券 的10% ; 4 、本 基金 投资 于国 家债 券 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5 、本 基金 的股 票资 产中 至 少有 80% 属 于本 基金 名称 所显示 的投 资内 容;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的 六个 月内 应达 到上述 比例 限制 。 因基 金规模或市场 的变化导致 投资组合暂时 超过上述约 定的比例不在 限制之内, 基金管 理人应 在三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比例 限制 的要求 。 三、 国泰金龙系列基 金投 资管理的统一规定 国泰金 龙系 列基 金所 包括 的基金 在投 资管 理方 面, 共同遵 循以 下规 定。 (一) 投资 决策 过程 投资决 策过 程见 图1 所示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7 1 、投 资组 合构 建及 调整 过 程 (1) 各基金 经理小组制 定年度 及分阶段的 项目投资计划 和组合计划 :项目投资计 划应列 明投资 目标及其实现方 式。组合 计划应包括对市 场的看法 、基金资产中的 相关资产 比重,并 阐述理 由; (2) 各 基金 经理 小组 将组 合计划 报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批; (3) 各 基金 经理 小组 根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审 批意 见,确 定一 定阶 段内 的投 资 组合计 划, 并组织 实施 ; (4) 投资组 合调整:由 于市场 情况的变化 ,公司研究部 提出报告或 者基金经理小 组认为 现有组 合需要调整的, 基金经理 小组可在授权范 围内调整 投资组合,同时 将调整结 果报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备案 ; (5) 基金经 理小组须定 期评估 现有投资组 合的表现,并 向投资决策 委员会报告投 资运作 情况, 其中 月度 、季 度、 半年度 以及 年度 报告 须以 统一格 式报 告。 图1: 投资 决策 过程 示意 图 2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工作 程 序 (1) 由 总经 理召 集, 通常 每月召 开 1-2 次 会议 ,遇 有重大 事件 ,可 随时 召开 会议; (2) 每次会 议所形成的 决策意 见须形成书 面记录,并由 参加会议的 成员签字或总 经理签 发。在 决策 记录 中应 明确 有无不 同意 见, 并把 不同 意见记 录在 案; (3) 为 支持 决策 的科 学性 和有效 性,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可以 邀请 与本 决策 相关 的人士 列席 , 列席人 员可 充分 发表 意见 ,但不 参与 决策 ; (4) 决 策委 员会 每过 一段 时间对 前阶 段决 策意 见进 行必要 的检 讨 , 总 结经 验 , 吸 取教 训, 风险管理 委 员会 资产配 置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稽 核 监 察 部 组合构 建与 调整 个券( 个股 )选 择 交易实 施 绩效评 价 基金经 理小 组 研究开 发部 交易管 理部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8 提高决 策有 效性 。 3 、交 易过 程 本基 金管理人所管 理的各基金 将独立、平等 地使用公司 统一的中央交 易平台。交 易管理 部公平 、及时地处理所 有投资产 品的交易指令, 并保护不 同产品之间的交 易秘密。 基金经理 小组必 须遵守投资组合 决定权和 交易下单权严格 分离的规 定,经由交易管 理部统一 下达交易 指令。 4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 使股东 权利 的处 理原 则 (1) 不 谋求 对所 投资 企业 的控股 或者 进行 直接 管理 ; (2) 所有参 与行为均应 在合法 合规和维护 基金投资人利 益的前提下 进行,并谋求 基金资 产的保 值和 增值 。 四、基金投资组合报 告 本基 金管理人的董 事会及董事 保证本报告所 载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 2014 年10 月 23 日 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 指标、净 值表现和投资组 合报告等 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 在虚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4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国泰金 龙债 券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963,708,235.28 93.98 其中: 债券 1,963,708,235.28 93.9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59 其中 :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3,943,267.27 3.06 7 其他各 项资 产 61,911,288.39 2.96 8 合计 2,089,562,790.94 100.00 (二)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三)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四)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72,617,450.00 5.07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84,773,000.00 5.9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84,773,000.00 5.92 4 企业债 券 967,935,003.28 67.6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766,938,000.00 53.58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71,444,782.00 4.99 8 其他 - - 9 合计 1,963,708,235.28 137.18 (五)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22849 11新余 债 606,120 61,448,445.60 4.29 2 041369029 13 中城 建CP002 600,000 60,852,000.00 4.25 3 041469006 14 重汽CP001 600,000 60,438,000.00 4.22 4 122776 11新光 债 518,550 52,492,816.50 3.67 5 041373008 13 国安 集CP002 500,000 50,685,000.00 3.54 (六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 细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0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九)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 金本报告期未 投资股指期 货。若本基金 投资股指期 货,本基金将 根据风险管 理的原 则,以 套期保值为主要 目的,有 选择地投资于股 指期货。 套期保值将主要 采用流动 性好、交 易活跃 的期 货合 约。 本基 金在进行股指 期货投资时 ,将通过对证 券市场和期 货市场运行趋 势的研究, 并结合 股指期 货的 定价 模型 寻求 其合理 的估 值水 平。 本基 金管理人将充 分考虑股指 期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 风险特征,通 过资产配置 、品种 选择, 谨慎 进行 投资 ,以 降低投 资组 合的 整体 风险 。 法律 法规对于基金 投资股指期 货的投资策略 另有规定的 ,本基金将按 法律法规的 规定执 行。 ( 十)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 本报 告期 内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没 有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或 在报告 编 制 日前一 年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况 。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况 。 3 、其 他各项 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7,158.08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1 4 应收利 息 61,467,449.41 5 应收申 购款 396,680.9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计 61,911,288.39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113001 中行转 债 41,734,680.00 2.92 2 113005 平安转 债 23,242,802.00 1.62 3 110023 民生转 债 1,871,200.00 0.13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国泰金 龙行 业混合 (一)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17,634,494.41 70.41 其中: 股票 217,634,494.41 70.41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5,416,240.00 21.16 其中: 债券 65,416,240.00 21.16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 断 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3,273,539.29 7.53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791,106.55 0.90 8 合计 309,115,380.25 100.00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2 (二)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7,502,554.54 51.60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6,101,902.04 2.00 E 建筑业 3,716,064.00 1.2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6,413,183.70 2.10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5,830,724.22 5.19 J 金融业 9,275,626.61 3.04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7,435,230.42 2.44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1,359,208.88 3.7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17,634,494.41 71.30 (三)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600401 海润光 伏 2,028,273 19,248,310.77 6.31 2 600587 新华医 疗 400,000 14,964,000.00 4.90 3 300146 汤臣倍 健 451,914 13,245,599.34 4.34 4 002444 巨星科 技 990,510 12,876,630.00 4.22 5 000625 长安汽 车 920,684 12,613,370.80 4.13 6 002672 东江环 保 343,386 11,359,208.88 3.72 7 002179 中航光 电 417,838 10,755,150.12 3.52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3 8 002497 雅化集 团 668,400 9,090,240.00 2.98 9 300147 香雪制 药 360,333 8,175,955.77 2.68 10 300150 世纪瑞 尔 467,479 8,068,687.54 2.64 (四)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64,097,000.00 21.00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 -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 -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319,240.00 0.43 8 其他 - - 合计 65,416,240.00 21.43 (五)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19125 11 国债25 400,000 40,080,000.00 13.13 2 019322 13 国债22 100,000 10,029,000.00 3.29 3 140007 14 附息 国债07 100,000 9,988,000.00 3.27 4 019306 13 国债06 40,000 4,000,000.00 1.31 5 110028 冠城转 债 11,180 1,319,240.00 0.43 (六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七)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 八)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名 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 九)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4 1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持 仓和 损益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2 、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未投 资股 指期货 。 若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 本 基金 将根 据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以套期 保值为主要目的 ,有选择 地投资于股指期 货。套期 保值将主要采用 流动性好 、交易活 跃的期 货合 约。 本基金 在进 行股 指期 货投 资时 , 将 通过 对证 券市 场 和期货 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并结 合股 指期货 的定 价模 型寻 求其 合理的 估值 水平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充分 考虑 股指期 货的 收益 性、 流动 性及风 险特 征, 通过 资产 配置、 品种 选 择,谨 慎进 行投 资, 以 降 低投资 组合 的整 体风 险。 法 律 法 规 对 于基 金 投 资股指 期 货 的 投 资策 略 另 有规定 的 , 本 基 金将 按 法 律法规 的 规 定 执 行。 ( 十)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 基金 投资 国债 期货 的 投资政 策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本 基金不 能投 资于 国债 期货 。 ( 十一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报 告期 内基金 投资 的 前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没 有被监 管部门 立案 调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一 年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况 。 2 、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 中,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情况 。 3 、其 他各项 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 保 证金 153,906.6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056,774.87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21,273.57 5 应收申 购款 59,151.4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计 2,791,106.55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5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第十节


基 金 的业 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4 年6 月30 日, 并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 守职守、诚 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 管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但 不保证 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 益。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 风险,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系列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一、 国泰金龙债券A 类 阶段 净值增 长率(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 - (3) (2) - (4) 2003 年12 月5 日至 2003 年12 月 31 日 0.50% 0.10% 1.09% 0.09% -0.59% 0.01% 2004 年度 -1.07% 0.27% -1.95% 0.13% 0.88% 0.14% 2005 年度 5.70% 0.19% 12.24% 0.10% -6.54% 0.09% 2006 年度 11.40% 0.25% 1.68% 0.05% 9.72% 0.20% 2007 年度 7.93% 0.10% -0.98% 0.05% 8.91% 0.05% 2008 年度 11.61% 0.17% 9.69% 0.10% 1.92% 0.07% 2009 年度 2.41% 0.24% 0.27% 0.06% 2.14% 0.18% 2010 年度 8.48% 0.31% 2.00% 0.07% 6.48% 0.24% 2011 年度 -6.65% 0.36% 3.79% 0.06% -10.44% 0.30% 2012 年度 9.33% 0.07% 4.03% 0.04% 5.30% 0.03% 2013 年度 2.93% 0.10% 1.78% 0.05% 1.15% 0.05% 2014 年上 半年 度 5.39% 0.11% 3.87% 0.05% 1.52% 0.06% 自2003 年12 月 5 日 至2014 年6 月30 日 73.45% 0.22% 43.44% 0.08% 30.01% 0.14% 二、 国泰金龙债券C 类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6 阶段 净值增 长率(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 - (3) (2) - (4) 2003 年12 月5 日至 2003 年12 月 31 日 0.50% 0.10% 1.09% 0.09% -0.59% 0.01% 2004 年度 -1.07% 0.27% -1.95% 0.13% 0.88% 0.14% 2005 年度 5.70% 0.19% 12.24% 0.10% -6.54% 0.09% 2006 年度 11.40% 0.25% 1.68% 0.05% 9.72% 0.20% 2007 年度 7.93% 0.10% -0.98% 0.05% 8.91% 0.05% 2008 年度 11.41% 0.17% 9.69% 0.10% 1.72% 0.07% 2009 年度 1.93% 0.24% 0.27% 0.06% 1.66% 0.18% 2010 年度 8.00% 0.31% 2.00% 0.07% 6.00% 0.24% 2011 年度 -7.05% 0.36% 3.79% 0.06% -10.84% 0.30% 2012 年度 9.38% 0.07% 4.03% 0.04% 5.35% 0.03% 2013 年度 2.44% 0.10% 1.78% 0.05% 0.66% 0.05% 2014 年上 半年 5.29% 0.11% 3.87% 0.05% 1.42% 0.06% 自2003 年12 月 5 日 至2014 年6 月30 日 69.94% 0.22% 43.44% 0.08% 26.50% 0.14% 注: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 ,国泰金 龙债券于2008 年6月3 日刊登公告,自2008 年6月5 日起增加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的C类 收费 模 式。 三、 国泰金龙行业混合 阶段 净值增 长率(1)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2)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3 ) 业绩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标准 差 (4) (1) - (3) (2) - (4) 2003 年12 月5 日至 2003 年12 月 31 日 0.80% 0.25% 3.10% 0.83% -2.30% -0.58% 2004 年度 -0.47% 0.88% -12.48% 1.00% 12.01% -0.12% 2005 年度 5.75% 0.92% -2.09% 1.02% 7.84% -0.10% 2006 年度 112.20% 1.00% 101.68% 1.07% 10.52% -0.07% 2007 年度 139.67% 1.90% 72.23% 1.65% 67.44% 0.25% 2008 年度 -50.06% 2.18% -53.30% 2.13% 3.24% 0.05% 2009 年度 72.69% 1.36% 54.75% 1.42% 17.94% -0.06% 2010 年度 10.00% 1.19% -11.76% 1.06% 21.76% 0.13%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7 2011 年度 -18.92% 0.97% -16.25% 0.86% -2.67% 0.11% 2012 年度 -12.18% 1.10% 3.17% 0.81% -15.35% 0.29% 2013 年度 12.41% 1.24% -3.98% 0.84% 16.39% 0.40% 2014 年上 半年 -4.50% 1.15% -1.64% 0.67% -2.86% 0.48% 自2003 年12 月 5 日 至2014 年6 月30 日 291.29% 1.34% 59.68% 1.24% 231.61% 0.10% 第十一节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一) 本系 列基 金旗 下各 基金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分 别建 账 ,单 独核 算。 (二 )基金财产总 值包括该基 金所拥有的各 类证券、基 金申购应收款 、银行存款 本息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资产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财产净值 基金财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系 列基金经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按 有关规定开 立基金 银行存 款账户、证券账 户等基金 专用 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自 有的资产 账户以及 其他基 金资 产账 户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及处 分


本系 列基金各基金 财产独立于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人 的资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 保管。 本系列 基金各基金财产 相互独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以其自有资产 承担法律 责任,其 债权人 不得 对本 系列 基金 任一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和 其他 权利。 除依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不 得被处 分。 (一 )基金财产应 独立于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的固 有财产,基金 管理人不得 将基金 财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8 (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 的管理、运 用或者其他情 形而取得的 财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三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 销或者依法宣 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四)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第十二节


基 金资 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系 列基金的估值 日为本系列 基金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 规定需 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非 营业 日。 二、估值方法 (一) 股票 估值 方法 : 1 、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 其所在 证券 交 易 所的 收盘 价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 价格 。 2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首次发 行未上市的 股票,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计量; (2)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 开增发新股 等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按 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 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 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估 值; (4) 非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 的流通受限 股票,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 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 允价值 ; 3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2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2 小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基金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69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二) 债券 估值 方法 :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 易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2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 券 应收利 息(自债券计 息起始日或上 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 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 券收盘净 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 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进 行后 续计 量; 4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交易的 债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 1 -5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 但 是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 -5 小 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在综合考 虑市场成 交价、市 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 率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 形成的债 券估值,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 况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三) 权证 估值 方法 : 1 、 基 金持 有的 权证 , 从持 有确认 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止 , 上市 交易 的权 证 按估值 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该权 证的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格 ; 未上 市交易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 、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0 3 、 因 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 股权证 , 以配 股除 权日 起 到配股 确认 日止 , 若收 盘 价高于 配股 价,则 按收 盘价 和配 股价 的差额 进行 估值 ,若 收盘 价低于 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4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3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 1-3 小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 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5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四)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估 值方法 1 、 交 易所 以大 宗交 易方 式 转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 、 全国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 根 据行 业 协会指 导的 处理 标准 或意 见并综 合考 虑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 因素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3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 定 进行 估值 。 (五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反基 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未能充 分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时,应立即通 知对方, 共同查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六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承担 。 本系列 基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系列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 关各方在平等基 础上充分 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 的意见,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 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估值的基本原则 (一 )对存在活跃 市场的投资 品种,如估值 日有市价的 ,应采用市价 确定公允价 值。估 值日无 市价,但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的 ,应采用最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值。估 值日无市价,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应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 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值。有充足证据 表明最近 交易市价 不能真 实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应对 最近 交易 的市 价进 行调整 ,确 定公 允价 值。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1 (二 )对不存在活 跃市场的投 资品种,应采 用市场参与 者普遍认同, 且被以往 市 场实际 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 性的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运用 估值技术得出的 结果,应 反映估值 日在公 平条件下进行正 常商业交 易所采用的交易 价格。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时,应尽 可能使 用市场参与者在 定价时考 虑的所有市场参 数,并应 通过定期校验, 确保估值 技术的有 效性。 (三 )有充足理由 表明按以上 估值原则仍不 能客观反映 相关投资品种 的公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应根 据具 体情 况与托 管银 行进 行商 定, 按最能 恰当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五、估值程序 (一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每 个开放日闭市 后,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 数量计 算 , 精确 到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二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作 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基金 管理人每个开 放日对基金 资产估 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 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差 错时 , 视 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系列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一) 差错 类型 本系 列基金运作过 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登记 结算机构、 或代销 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 差错,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 差错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 报差错、数 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 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 引起的差 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 不可抗力原因 造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料灭 失或被错误 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不对其 他当事人承担赔 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2 (二) 差错 处理 原则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差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及时进 行更 正,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 费用由差 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 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 的差错, 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赔偿责 任;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 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差 错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 且仅 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 但 差错 责 任方仍 应对 差错负 责。如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损 失(“受损方 ”),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 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如果因基 金托管人 过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 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 追 偿;追偿过程中 产生的有 关费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决、仲 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 则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出现过错的 当事人进 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三)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差错 发生 的原 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3 4 、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金 登 记结算 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四)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的 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 错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 误偏 差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3 、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4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一)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因 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二 )因不可抗力 或其它情形 致使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 时; (三 )如出现基金 管理人认为 属于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 评估基 金资 产的 ; (四)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它情 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一)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按股 票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 第 6 项或 权 证估值 方法 的 第4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4 (二 )由于不可抗 力原因,或 由于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国家 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 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 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注: 根据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会 计字[2006]23 号 《 关于 基 金管理 公司 及证 券投 资基 金执行 〈 企 业会计 准则 〉的 通知 》和 2007 年 9 月 29 日《 国泰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修 改旗下 基金 基 金 合同的 公告 》更 新了 以上 基金资 产估 值部 分的 内容 。 第十三节


基 金收 益 与 分 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系 列基金各基金 收益包括: 基金投资所得 红利、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收入 。因运 用基 金资 产带 来的 成本或 费用 的节 约计 入基 金收益 。 二、基金净收益 本系 列基金各基金 净收益为基 金收益扣除按 照有关规定 可以在基金收 益中扣除的 费用后 的余额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 则 (一) 本系 列基金 旗下 各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由各 基金 分别、 独立 进行 。 由于 国泰 金龙债 券 A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而 C 类基 金份 额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各基 金份 额类别 对应 的 可 分配收 益将有所不同, 国泰金龙 债券基金同一类 别内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国泰 金龙行 业混合 的 每份 基金 份额享 有同 等分 配权 ; (二) 基金 当期 收益 先弥 补上期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期收 益分 配; (三) 如果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现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四)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五 )在符合有关 基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下, 本系列基金 各基金收益每 年至少分配 一次, 每年最 多分 配四 次, 全年 合计的 基金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低 于 本基 金年 度已 实现 净收益 的 90% 。 (六) 若成 立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当 期收 益分 配, 年度分 配在 基金 会计 年度 结束后 的 3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5 个月内 完成 ; (七) 一个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选 择取 得现 金分红 或分 红再 投资 的分 红方式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未 做选择 的, 则现 金分 红方 式为其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 (九)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 案 本系 列基金各基金 的收益分配 方案须载明基 金收益的范 围、基金净收 益、基金收 益分配 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 时间、分 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支付方式等内 容。由于 不同基金 份额类 别对 应的 可分 配收 益不同 ,基 金管 理人 可相 应制定 不同 的收 益分 配方 案。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与公告 本系 列基金各基金 的收益分配 方案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由基金托管人 核实后确定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5 个工 作日内 公告 。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一) 收益 分配 采用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的, 免收 再投 资的费 用; (二 )收益分配采 用现金方式 的,发生的银 行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用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 行承担 。 第十四节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一、 与基金运作有关 的费 用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包 括: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销 售服 务费 ; 4 、投 资交 易费 用; 5 、基 金信 息披 露费 用;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与 基金 相关 的会 计师 费 和律师 费;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6 8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运作 费用 计提 原则、 计提 方法 、计 提标 准和支 付方 式 1 、 计 提原 则 : 本 系列 基金 旗下各 基金 发生 的各 项费 用由各 基金 资产 分别 承担 。 各 基金 共 同发生 的费用,按相关 协议规定 或按各基金的基 金资产净 值占本系列基金 总的资产 净值的比 例分摊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 费 (1) 基 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按 各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一定年 费率 计提 ,具 体为 : 1) 国泰 金 龙债 券:0.6%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起半 年后 (含 半年) , 经基 金托 管人 核对 , 如 当日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累计 资产净 值低 于1.00 元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从 下一 日起 暂停收 取管 理费 , 在当 日 累计基 金份 额资 产净值 低于基金份额面 值期间, 如遇法定节假日 ,同样暂 停收取基金管理 费。直至 本基金累 计资产 净值 高 于1.00 元 ( 含)后 ,基 金管 理人 恢复 收取基 金管 理费 。 2) 国 泰金 龙行 业混合 :1.5% 。 (2) 在通常 情况下,基 金管理 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乘以该基金 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 =E×R÷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R 为基 金管 理费 年费 率 (3) 基 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作 日 内 从各基 金资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顺 延。 3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1)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按 各基 金基 金资 产净 值的一 定年 费率 计提 ,具 体为: 国泰金 龙债 券:0.2% ; 国泰金 龙行 业混合 :0.25% 。 (2) 在 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 托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乘 以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R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R 为基 金托 管费 年费 率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7 (3) 基金托 管费每日计 提,按 月支付。由 基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首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从各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 管 人,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 息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4 、销 售服 务费 国泰金 龙债 券A 类基 金份 额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C 类 基金份 额计 提的 销售 服务 费年费 率 最 高不超 过 0.3%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对 C 类各 级基 金份额 计提 的销 售服务 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将专门 用于 国泰 金龙 债券 C 类基 金份 额的 销售与 C 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服务 ,基 金管 理 人 将在 基金年 度报 告中 对该 项费 用的列 支情 况作 专项 说明 。 在通常 情况 下, 销售 服务 费按前 一 日 C 类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0.3% ÷当 年天 数 H 为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C 类基 金份 额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销售 服务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划 出, 由基 金管 理人分 别支 付 给 各基金 销售 机构 。 5 、 本条 第 ( 一) 款 第 4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当 期各 基金 费用 。 二 、与基金销售有关 的费 用 1 、申 购费 国泰金 龙债 券(A 类 ) : 50 万 元以 下





0.8% 50 万 元( 含)-200 万


0.6% 200 万 元( 含)-500 万元


0.3% 500 万元( 含)以上





500 元 (单 笔) 国泰金 龙债 券(C 类 ) : 申 购费率 为 0 国泰金 龙行 业混合 : 50 万 元以 下





1.2% 50 万 元( 含)-200 万元


0.8%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8 200 万元( 含)-500 万元


0.6% 500 万 元以 上( 含500 万 元) 1000 元( 单笔 ) 2 、赎 回费 率 国泰金 龙债 券和 国泰 金龙 行业混合 赎 回费 率相 同: 持有期 少 于1 年





0.2% 持有期 超 过1 年 (含 )少 于 2 年 0.1% 持有期 超 过2 年 (含 )





0 国泰金 龙债 券(C 类 )赎 回费率 (按 持有 时 间 D): D <30 天








0.1% D ≥30 天








0 3 、销 售服 务费 销售服 务费 年利 率 为 0.3% (每日 从C 类基 金资 产中 计提) 4 、转 换费 率 (1) 国泰 金 龙系 列基 金内 转换费 率 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国泰金 龙行业 混合转 换为国泰金 龙债券时,免 收基金转换 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国泰 金龙债 券转 换为 国泰 金龙 行业混合 时 ,持 有期 超 过90 日 (含 )的, 免收基 金转 换费 ; 持有 期小 于 90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需支付 基金 转换 金 额0.3% 的基金 转换 费。 国泰金 龙债 券A 类和 C 类 之间不 能转 换。 (2) 与 其他 基金 间转 换费 率 A 、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和转 入基 金的 申购费 补差 两部 分构 成 , 具体收 取情 况视每 次转换时两只基 金的申购 费率差异情况和 赎回费率 而定。基金转换 费用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 担。 a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按 转 出基金 正常 赎回 时的 赎回 费率收 取费 用。 其中 25% 归转出 基金 基金财 产, 其余 作为 注册 登记费 和相 关的 手续 费。 b 、 转 入基 金申 购补 差费 : 按照转 入基 金与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 的差 额收 取补 差费 。 转 出 基金金 额所对应的转出 基金申购 费率低于转入基 金的申购 费率的,补差费 率为转入 基金和转 出基金 的申购费率差额 ;转出基 金金额所对应的 转出基金 申购费率高于转 入基金的 申购费率 的,补 差费 为零 。 B 、计 算基 金转 换费 用所 涉 及的赎 回费 率和 申购 费率 均按正 常费 率执 行。 注: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79 5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和 使用 方式 申购 采用全额交款 方式,投资 者申购申请被 销售机构受 理后,销售机 构负责将投 资者申 购款项 全额扣减。本基 金的申购 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费 用,不列 入基金 资产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指示 基金 托管 人按有 关规 定将 赎回 款项 自 T 日起 7 个工作 日内划往赎回人 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 回时,款 项的支付办法按 基金合同 及本招募 说明书 有关 规定 处理 。 本 系列基 金各 基金 的赎 回费 在扣除 注册 登记 费和 其他 必要的 手续 费后 , 剩余部 分全 部归 入基 金资 产,归 入基 金资 产的 赎回 费比例 不得 低于 赎回 费总 额的25% 。 三、不得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资 产 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其他具 体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目 依据 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定 执行 。 四、基金管理费和基 金托 管费的调整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低各 基金的基金 管理费和基金 托管费,无 须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五、本系列基金运作 过程 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依 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 行纳税义务。 第十五节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 )基金管理人 为本系列基 金的基金会计 责任方,基 金管理人也可 以委托基金 托管人 或者同 一具有证券从业 资格的独 立的会计师事务 所担任各 基金基金会计, 但该会计 师事务所 不能同 时从 事本 系列 基金 的审计 业务 ; ( 二) 本系 列基 金各 基金 的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三)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记 账单 位; (四) 会计 制度 按国 家有 关的会 计制 度执 行; (五) 本系 列基 金各 基金 独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0 (六 )基金管理人 及基金托管 人各自保留完 整的基金会 计 账目、凭证 (原始凭证 由托管 行保管 )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七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金 管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 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 方式确 认。 二、基金审计 (一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金 发起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相 独 立的、具有 证券从 业资格 的同一家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对 本系列基 金各基金年度财 务报表及 其他规定 事项进 行审 计; (二 )会计师事务 所更换经办 注册会计师, 应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同 意,并报中 国证监 会备案 ; (三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计 师事务所, 应通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 在5 个 工作日 内公 告。 第十六节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本系列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本系列基 金信息披 露事项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通 过 指定报 刊和网站 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投 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 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 披露的信 息资料 。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 前,将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六个 月结束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 ,更新招募 说明书 并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更新 后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报刊 上。 二、基 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 募说明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1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基金募集情况公 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就 基金份额发 售的结果编制 基金募集情 况公告,并在 募集期结束 的次日 登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五、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 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的 次日,将前日 的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的计 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 费率,并保证投 资人能够 在基金份额发售 网点查阅 或者复制 前述信 息资 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 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之 日起九十日内 ,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六十日 内,编制完 成基金半年度 报告,并将 半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每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十五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季度报告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生效不足 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2 度报告 。 八、临时报告 基金 发生重大 事件 ,即可能对 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或者 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两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重大事 件包 括: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 (二) 终止 基金 合同 ; (三)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四)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五)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六)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例 发生 变更 ; (七)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八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理 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九)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十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 门的主要业 务人员在一年 内变动超过 百分之 三十; (十一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十二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十 三)基金管理 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罚 ; (十四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十五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十六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费 率发 生变 更; (十七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误 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零 点五 ; (十八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所 ; (十九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 (二十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构 ; (二十 一) 开放 式基 金开 始办理 申购 、赎 回;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3 (二十 二) 开放 式基 金申 购、赎 回费 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生 变更 ; (二十 三) 开放 式基 金发 生巨额 赎回 并延 期支 付; (二十 四) 开放 式基 金连 续发生 巨额 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回 申请 ; (二十 五) 开放 式基 金暂 停接受 申购 、赎 回申 请后 重新接 受申 购、 赎回 ; (二十 六)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事 项。 九、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应当至 少提前三十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 开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事 项。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 法履 行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集 人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十、澄清公告 在基 金合同期限内 ,任何公共 报刊或网站中 出现的或者 在市场上流传 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 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 响或者引 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 即对该消 息进行 公开 澄清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 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 新招募说明 书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 金份额 发售 机构 的住 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期报告、基金资产净值公告等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保证文本的内容 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 第十七节


风 险揭 示 一、投资于本系列基 金的 主要风险: (一) 市场 风险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4 基金 主要投资于证 券市场,而 证券市场价格 因受到经济 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心 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 响而产生 波动,从而导致 基金收益 水平发生变化, 主要存在 以下几种 风险: 1 、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政 策 , 如 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 策等发 生变 化,导 致市 场波 动而 影响 基金收 益, 产生 风险 ; 2 、 经 济周 期风 险 。 随 着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各 个行业 及上 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个 股乃至 整个 行业 板块 的二 级市场 走势 ; 3 、 利 率风 险 。 金 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券 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 企业的融资成本 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和股票, 其收益水 平会 受 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4 、 产业 风险 。 科 技创 新企 业具有 技术 更新 快、 研究 开发周 期长 、 投 资数 额大 等特点 , 这 些都会 为科 技创 新类 企业 的经营 带来 一定 风险 ; 5 、 国际 竞争 风险 。 随 着国 家开发 程度 的提 高, 各行 业都面 临着 国际 竞争 , 科 技创新 类上 市公司 的发 展必 然也 受到 发达国 家同 类技 术进 入中 国市场 的影 响 。 尤 其是 中 国加 入 WTO ( 世界 贸易组 织 ) 后 市场 开放 程 度加大 , 国内 上市 公司 必 然面临 许多 来自 国外 同类 企业竞 争的 风险 ; 6 、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的 影响 , 如 经营 决策 、 技术 的更 新、 新产 品的 研究 开发 、 高级专 业人 才的 流动 等风 险。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 市公司 经营 不善 , 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 用于分配的利润 减少,使 基金投资收益下 降。虽然 基金可以 通过投 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系 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规避 ; 7 、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 投资 的目的 是使 基金 资产 保值 增值, 如果 发生 通货 膨胀 , 基金 投资 于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通 货膨 胀抵 销, 从而 影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 增值 。 (二) 管理 风险 1 、 在 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管 理人 的知 识、 经验 、 判断 、 决 策、 技能 等会 影 响其对 信息 的占有 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 走势的判断,从 而影响基 金收益水平。因 此,本系 列基金可 能因为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而 影响 收益水 平; 2 、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基金超 过一 只 , 因 此本 系 列基金 在进 行具 体投 资操 作时可 能会 受到其 他基金投资所带 来的影响 ,尽管基金管理 人内部有 严格的交易规则 来避免不 同基金投 资的利 益冲 突, 但无 法保 证完全 避免 该影 响的 产生 ; 3 、 本 系列 基金 是开 放式 基 金, 基金 规模 将随 着投 资 者对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与转 换而 不断变 化,尽管基金管 理人保持 一定的现金或现 金等价物 储备,但若是由 于投资者 的连续大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5 量赎回 或转换而导致基 金管理人 被迫抛售股票以 应付基金 赎回或转换的现 金需要, 则可能使 基金资 产 净 值受 到影 响。 (三)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在开 放式基金的各 种交易行为 或者后台运作 中,可能因 为技术系统的 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 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 者的利益受到影 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能来 自基金管 理公司、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四) 流动 性风 险 中国 的证券市场还 处在初期发 展阶段,在某 些情况下股 票品种的流动 性不是很通 畅,由 此可能 影响到基金投资 品种的日 常交易及基金的 申购赎回 。尽管本基金管 理人将通 过投资组 合的调 整来 减少 该风 险, 但不能 保证 完全 避免 。 (五) 本系 列基 金不 能成 立的风 险 本系 列基 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是 旗下所有基金 符合成立条 件。如果一个 基金不能成 立,将 导致本 系列 基金 和旗 下所 有基金 都不 能成 立。 (六) 基金 转换 风险 本系 列基金中的任 一基金终止 ,都会导致投 资者不能从 其他基金转换 至该基金, 从而给 转换行 为带来限制。在 市场急剧 波动的情况下, 若干基金 可能面临巨额转 换的压力 ,从而使 某些转 换申 请无 法执 行。 (七) 其他 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将 会严重影响 证券市场的运 行,可能导 致基金 资产的 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从 而带 来风 险。 二、声明 (一 ) 本 系列 基金 未经 任 何一级 政府 、 机构 及部 门 担保 。 投 资者 自愿 投资 于 本系列 基金 , 须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二)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系列基金的销售外,本系列基金还通过其他代销机构 代 理销售 ,但是基金并不 是代销机 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 经代销机构担保 或者背书 ,代销机 构并不 能保 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全 。 第十八节


基 金终 止 与 清 算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6 一、基金的终止及处 理方 式 基金的 终止 分为 基金 的终 止和系 列基 金的 终止 。 (一) 基金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系 列基金 的任 何一 个基 金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 止: 1 、存 续期 间内 ,该 基金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连 续 60 个工作 日达 不 到 100 人, 或连 续 6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民 币 5000 万元 ; 2 、该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作 出终 止该 基金 的决 定;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该基 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止 ; 4 、由 于投 资方 向变 更引 起 的基金 合并 、撤 销; 5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一个基 金的 终止 ,并 不影 响本系 列基 金和 本系 列基 金其他 基金 的存 续。 (二) 本系 列基 金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系 列基金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终止 : 1 、本 系列 基金 的全 部基 金 终止; 2 、 本 系列 基金 旗下 仅有 一 只基金 存续 , 且 在一 年内 没有新 增的 基金 时, 本系 列基金 终止 , 剩余的 基金 作为 单独 的基 金存续 ; 3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本系 列基 金被 中国 证监 会责令 终止 ; 4 、 基金 管理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本系 列基 金的 管理 人, 而 无其 他适当 的基 金管 理机 构承 接其权 利及 义务 ; 5 、 基金 托管 人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 续担任 本系 列基 金的 托管 人, 而 无其 他适当 的基 金托 管机 构承 接其权 利及 义务 ; 6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允许的 其他 情况 。 (三) 本基 金或 本系 列终 止的处 理方 式 自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 工 作日内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组织成 立基 金清 算小 组, 负责基 金资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二、基金清算小组 (一 ) 自 基金 终止 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组织 成立 基金 清算 小组 , 基 金 清算小 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在基金清 算小组接管基金 资产之前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 金合 同 》 和 托管 协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资产安 全的 职 责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7 (二 )基金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 金发起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选定的 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 务所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基 金清 算小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三 )基金清算小 组负责基金 资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 组可 以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一) 基金 终止 后, 发布 基金清 算公 告; (二)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资产 ; (三) 基金 清算 小组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四)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评 估和变 现; (五)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六)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七)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分 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 费用是指基金 清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清算 过程中发生 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 用由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五、基金清算剩余资 产的 分配 基金清 算资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一) 支付 清算 费用 ; ( 二) 交纳 所欠 税款 ; (三) 清偿 基金 债务 ; (四)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8 基金 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 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 结果由基金清 算小组于中 国证监 会批准 后3 个工 作日 内公 告 。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 上。 第十九节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及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实收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生 成立时 间:1992 年 10 月19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实收资 本:87.63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投资者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即视 为对本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 投资者 自取得 依据本基金合同 发售的基 金份额,即成为 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 金合同 的 当事人,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89 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并不以 在本基金 合同上 书面 签章 为必 要条 件。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本 系列 基金 成立 之 日起, 依法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独立 运用 并管 理基 金资产 ; (2) 依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获取 基金 管理 费和 其它法 定或 约定 的收 入; (3)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 权 利或其 它因 投资 于证 券而 产生的 权利 ; (4) 决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 案; (5) 销售 基金 份额 ,获 得 认购和 申购 费用 ; (6)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 根据 基金 管理 的需 要 , 指 定或 更换 基金 业务 代 理人 , 并 对代 理人 的代 理 行为进 行必 要的监 督; (8 ) 《基金 合同》规定的情形出 现时,决定拒 绝或暂停受 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暂停 受理 基金份 额的 赎回 ; (9) 依据 基金 合同 和相 关 法律法 规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 基金合 同》 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 ,致使基 金资产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遭受重大损 失的,有 权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或采 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10)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自 本系 列基 金成 立之 日起,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恪尽 职守, 以诚 实 信用、 勤勉 尽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2)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资 产; (3 ) 配 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和赎 回业 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该 项业务 ; (4)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进行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或委 托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金资 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资产相 互独立,保证不 同基金在 资产运作、财务 管理等方 面相互独 立; (6)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0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资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份额 资产 净值 ; (9)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应当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的 信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0 ) 保守基金商业 秘密,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1) 按规 定决 定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方 案并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2)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 赎回和 转换 申请 ,及 时、 足额支 付赎 回、 分红 款项 ; (13)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14)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5)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保 存基 金的 会计 账册 、报表 、记 录 15 年 以上 ; (16 )确保需要向 基金投资人 提供的各项文 件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人 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 的时间和 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得到 有关资料 的复印 件; (17)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接 管人接管其 资 产时,及时 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19)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0)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1) 负责 为基 金聘 请注 册会计 师和 律师 ;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法律 、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资产; (2) 依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 定,获 取基 金托 管费 ; (3) 监 督本 系列 基金 各基 金的投 资运 作,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法、 违规的 , 不 予执行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1 (5)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 (2)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资 产; (3) 设 置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4)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确 保基金 资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 基金资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 有资 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资 产相互独 立;对不 同的基 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 金划拨、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5)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资金 资产 ;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 按 照有 关规 定开 立基 金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管人 与基 金联 名的 名义 开立证 券账 户,办 理基金投资于证 券的清算 交割,严格执行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 负责基金 名下的资 金往来 ; (8)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9)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或 基金份 额价 格; (10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份额 的认购、申 购、赎回和转 换等事项符 合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1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管理 人用以计算 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 回和转 换等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2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基金投资 和融资的条 件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 件的规 定; (13) 按规 定出 具基 金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银 行; (14 )在定期报告 内出具托管 人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 照基金 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 行基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 等 15 年以 上;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2 (16)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核 对基 金管 理人 制作 的相关 账册 ; (17 )依据基金管 理人的合法 合规指令或有 关规定向基 金份额持有人 支付基金收 益和赎 回款项 ;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 接管人接管 其资产时,应 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和中 国人 民银 行, 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20 )因过错导致 基金资产的 损失,应承担 相应赔偿责 任,其过错责 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 除; (21)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应 代表基 金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23)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每 份基 金份 额代 表同 等 的权利 和义 务。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利 (1) 取得 基金 收益 ; (2)出 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使 表决 权; (3)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查询或 获取 公开 的基 金信 息资料 ; (4)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申购、 赎回 、转 换基 金份 额; (5) 参与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6)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有权 提议 召集 或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7) 因 基金 管理 人、 托管 人、 销 售机 构、 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过错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损 害时 要求 赔偿 的权 利; (8) 法律 、法 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义务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承担 规定 的费 用; (3) 以投 资额 为限 承担 基 金亏损 或者 终止 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本 系 列基金 及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的 活动 ; (5)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6) 法律 法规 及《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3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一) 召开 事由 有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2 、基 金扩 募或 者延 长基 金 合同期 限;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6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7 、决 定终 止基 金; 8 、与 其它 基 金 合并 ; 9 、变 更基 金类 别; 10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或 策略 ; 11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程 序; 12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的 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13 、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他 事项 。 以下情 形不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 2 、 在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 销 售服 务 费率或 在中 国证监 会允 许的 条件 下调 整收费 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必须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 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二) 召集 方式 1 、在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 、 在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管理 人未 行使 或不 能行 使召集 权的 情况 下 , 由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基金 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 提议。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4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 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应 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 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 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六 十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百 分之十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 基金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 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六十 日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按照 《 基 金法》 第七 十二 条第 二款 的规定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 至少提前三十 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 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三) 通知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召 集人 应在 会议 召开 前至少 提前 30 日, 在至 少一种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公告 通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至 少应载 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和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4)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 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代理人 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 效期 限等) 、委 托书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6)议 事程 序; (7)表 决方 式。 2 、 采 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召 集 人决定 通讯 方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5 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托 的公证机 关及其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书 面表 决意见 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 (四) 会议 的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 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必须 以现场开会 方式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 本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应 当列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2)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会 议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两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连 续公 布相关 提示 性公 告; (2)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权益 登记 日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不少 于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含 50%) ; (4)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受托 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采取 通讯方式进行 表决时,除 非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 符合 法律法 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 见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 盾的视为 无效表 决。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6 3 、 如果 开会 条件 达不 到上 述现场 开会 或通 讯方 式开 会的条 件 , 则 对同 一议 题 可履行 再次 开会的 程序 , 再次 开会 日 期的提 前通 知期 限 为10 天 ,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 应发 生变化 。 4、属 于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再次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必 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件 : (1)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 金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2)经 核对 ,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5、属 于以 通讯 表决 方式 再次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必 须符 合以 下条 件: (1)会 议召 集人 按本 基金 合 同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提 示性 公告; (2)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基 金份额 不少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 50%) ;


(4)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提 交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合 相关 法律 、法 规、 本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 内容为关系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重大 事项,如修 改基金合同、 决定终止基 金、更 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 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对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 的权利 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 的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事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其 他事 项。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 发出会议 通知前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 通知发出 后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 提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 会召开日 前10 天提 交召 集人 。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现场 会议的通知 后,对原有提 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7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日 5 天前 公告 。否 则, 会议 的 召开 日期 应当 顺延 并保 证至少 有 5 天的 间隔期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 人对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交的临时提 案应进行审 核,符 合条件 的应 当在 大会 召开 日 5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行 审核 : (1)关 联性 。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 并 且不 超出 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 该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作出 决定 。 如将 其提 案 进行分 拆或 合并表 决,需征得原提 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定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议 。 单独 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需由 单独 或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2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交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表 决的提案,未获 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于 六个 月。 2 、议 事程 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款规 定程 序确 定和 公布监 票人 , 然后由 大会主持人宣读 提案,经 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 大会决议。大会 主持人为 基金管理 人授权 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 管理人未能召集 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 议的代 表主持;如果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均 未能召集 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以 所代表的 基金 份 额 50% 以上多 数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 讯方式开会的 情况下,公 告会议通知时 应当同时公 布提案,在所 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 期第二 个工 作日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形 成决 议。 (六)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一票 表决 权。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8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 规定 的 须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 议 的方 式通 过 。 (2)特 别决 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以 上 通 过方可 作出。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 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提 前终止基 金合同等 重大事 项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 、采 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时,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各项提 案或 同一 项提 案内 并列的 各项 议题 应当 分开 审议 、 逐 项 表决。 (七)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 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举两 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 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 任监票 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3)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即 对所投票数进行 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 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 点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 场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 予以公 证。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 讯方式开会的 情况下,计 票方式为:由 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 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 公证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表决通过 的事项,召集 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五日 内报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99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之 日 起 生 效。 除非 本基金合同或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生效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5 个工 作日 内在至 少一 种证 监会 指定 媒体公 告。 三、基金合同的修改 和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 1 、本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需 经 包括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在 内的 各方 当事 人同 意。 2 、 修改 《基 金合 同》 应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如需 批准, 还应 报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 基金 合同 》 的 修改 自决议 通过 或获 批准 之日 起生效 。 但 如因 相应 的法 律、 法 规发 生变 动并属 于本 基金合同必 须遵照进 行修改的情形, 或本基金 合同约定无须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的 修改内容,或者 《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本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权益没 有损害的 ,可不经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而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修改后公布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本系 列基金终止后 ,须按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对基金 进行清算。中 国证监会对 清算结 果批准 并予 以公 告后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四、争议的处理 本基 金合同各方当 事人因《基 金合同》而产 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有 关的一切争 议应当 通过协 商或者调解解决 。协商或 者调解不能解决 的, 可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 法院起诉 ,也可根 据事后 达成 的仲 裁协 议向 仲裁机 构申 请仲 裁。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明书》和 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文本 存放在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售代理人处 ,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在 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 件复印 件。 对投 资者按此种方 式所获得的 文件及其复印 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证 与所公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00 告文本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第二十节


基 金托 管 协 议 的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 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3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监 会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实收资 本:1.1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生 成立时 间:1992 年 10 月19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实收资 本:87.63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管 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 基金托管 人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 售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对本 系列基金 的投资范围、基 金资产的 投资组合、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 基金管 理费和基金托管 费的计提 和支付、基金收 益分配等 事项的合法、合 规性进行 监督和核 查。其 中对 基金 的投 资比 例监督 和核 查自 本系 列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后开始 。 2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上 述事 项基金 管理 人的 行为 违反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01 《信息 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应及 时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当日 及时核对 并以书 面形式给 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说 明违规原 因及纠 正期 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3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上 述事 项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并将 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1 、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 法》 、 《 信息披露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它有 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及时执行基金管 理人合法 合规的投资指令 、妥善保 管基金的 全部资 产、按时将赎回 资金和分 红收益划入专用 清算账户 、对基金资产实 行分账管 理、擅自 动用基 金资 产等 行为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2 、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的 行为 违反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信 息 披露办 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 应及 时以 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在限 期 内,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3 、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理人 在业 务监 督、 核查 中的配 合、 协助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 助对 方依 照本协 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监督、 核查 。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 使监督权 ,或采取 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情节 严重或经 监督方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监督 方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 一) 基金 资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本系列 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2 、本 系列 基金 资产 应独 立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资 产。 各子 基金 资产 相互独 立, 分 账管 理。基金托管人 为每个子 基金设立独立的 账户,本 系列基金资产与 基金托管 人的其它 资产或 其它 业务 以及 其它 基金的 资产 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理 。 3 、基 金 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 整地保 管本 系列 基金 的全 部资产 ;未 经基 金管 理人 下达指 令, 不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4 、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账 日期 并通知 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资产 没有到达托管人 处的,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 人,由基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02 金管理 人负责催收,因 基金应收 资产未及时到账 给基金造 成的损失,基金 管理人负 责向有关 当事人 追偿 。 (二) 基金 成立 时募 集资 金的验 证 1 、 子基 金设 立募 集期 满,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事 务 所 进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出具 的验 资报 告 由 参加 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 会计 师 签 字方为 有效 。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各 子基金 资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基金 托管 人基 金银 行存 款账户 中, 并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 验资 向一致 。 (三) 基金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开 立本 系列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账 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 法 合规的 指令 办理资 金收 付。 本系 列基 金的银 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2 、 本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系列 基金或任 何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任何 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 用本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行 子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 各 本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 的开立 和管 理应 符合 《 银 行账户 管理 办法 》 、 《现 金 管理条 例》 、 《中国人 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 定》 、 《 关于大额现金支付 管理的通知》 、 《支付结算 办法》 以及其 他规 定。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中 国证 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开立 证券账 户, 用于本 系列 基金 各子 基金 证券投 资的 清算 和存 管。 并对证 券账 户业 务发 生情 况进行 如实 记 录. 2 、 子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未经 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子基金 的任何证 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子基 金的任何 账户进 行子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3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由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管 理和 运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五) 国债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 、 本系 列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本 基 金向中 国证 监会 和中 国人 民银行 申请 进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 市场进 行交 易。 2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中国 人 民银行 、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有 关规 定, 在中 央 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开立 债券托管与结算 账户,并 代本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 算。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03 3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时 代表 本系 列基 金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 协 议,正 本由 托管 人保 管,管 理人保 存副 本。 (六) 其它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 业务 发展 而需 要开 立 的其它 账户 , 可以 根据 基 金合同 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由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新账 户按有 关规 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 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七) 清算 备付 金账 户开 立和管 理 1 、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 司开立 基金 清算备 付金 账户 ,用 于证 券资金 结算 。 2 、清 算备 付金 账户 按规 定 管理和 使用 。 (八) 证券 账户 卡保 管 证券账 户卡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原 件。 (九) 基金 资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 证券由基金托 管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的保 管库;也可 以存入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及其他有权保管 机构的代 保管库中。保管 凭证由基 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的购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办 理。 (十) 与基 金资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中 作为合 同 签 署方的 一方负责保管。 合同签署 方在签署后应及 时将签约 情况通知另一方 。合同原 件由合同 签署方 按规 定保 管。 由于 合同产 生的 问题 ,由 合同 签 署方 负责 处理 。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与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1 、估 值日 本系 列基金的估值 日为本系列 基金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 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 律法规 规定需 要对 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非 营业 日。 2 、估 值方 法 股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流 通股票按估 值日其 所在证券交 易所的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04 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2) 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首 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 价值 ,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 靠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计 量; 2) 送 股、 转增 股 、 配 股和 公开增 发新 股等 发行 未上 市的股 票 , 按 估值 日在 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一 股票 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 按 交易 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估值 ; 4)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的流 通受 限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3)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 本项第(1) -(2)小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 估 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 -(2) 小 项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值 ; (4)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债券估 值方 法: (1) 证券交 易所市场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券 按估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证券交 易所市场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自债券 计息起始日或 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 利息)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 券收盘 净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 发行未 上市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进行 后续 计量; (4) 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债 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05 (6) 在任何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如采用 本项第(1) -(5)小项 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1) -(5) 小 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基金管理 人在综合 考虑市场 成交价 、市场报价、流 动性、收 益率曲线等多种 因素基础 上形成的债券估 值,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 国家 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权证估 值方 法: (1) 基金持 有的权证, 从持有 确认日起到 卖出日或行权 日止,上市 交易的权证按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该 权证的收 盘价估值;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的 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未上 市交易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成 本计 量; (2) 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3) 因持有 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 权证,以配 股除权日起到 配股确认日 止,若收盘价 高于配 股价, 则按 收盘 价和 配股 价的差 额进 行估 值, 若收 盘价低 于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人 如采 用本 项第(1)-(3)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 基金 资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 为采 用了 适 当的估 值方 法 。 但 是,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按 本项 第(1)-(3) 小项 规 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况,并 与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5)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资产支 持证 券的 估值 方法 (1) 交易所 以大宗交易 方式转 让的资产支 持证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2) 全国银 行间市场交 易的资 产支持证券 ,根据行业协 会指导的处 理标准或意见 并综合 考虑市 场成 交价 、市 场报 价、流 动性 及收 益率 曲线 等因素 确定 其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3)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其规 定进 行估 值。 如基 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 商解 决。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06 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和基 金会计核算 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本系 列基金 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 此,就与 本系列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如经 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3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4 、估 值程 序 (1) 基金份 额净值是按 照每个 开放日闭市 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 日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 理人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 估值。基金管 理人每个开 放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 后,将 基金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 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5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含第3 位)发 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 本系列 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 错类 型 本系 列基金运作过 程中,如果 由于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或登记 结算机构、 或代销 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 过错造成 差错,导致其他 当事人遭 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受 损方 ”)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 赔偿 责任 。 上述 差错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 限于:资料申 报差错、数 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 错、系 统故障 差错、下达指令 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 引起的差 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 水平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 不可抗力原因 造成投资人 的交易资料灭 失或被错误 处理或造成其 他差错,因 不可抗 力原因 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不对其 他当事人承担赔 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差 错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 差 错 责任方 应及 时协 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因 更正差错发生的 费用由差 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 责任方未及时更 正已产生 的差错,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07 给当事 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 任方承担赔偿责 任;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且有协 助义务 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差 错责任方 应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 已得到 更正 。 2) 差 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 致有关 当事 人的 直接 损失 负责 ,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 并 且仅 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 时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对 差错负 责。如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不返 还或不全 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损 失(“受损方 ”),则差错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 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责 任方 。 4) 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 差 错责 任方 拒绝 进行 赔 偿时 , 如 果因 基金 管理 人 过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 管 人应为 基金的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 追偿,如果因基 金托管人 过错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基金管 理人应 为基金的利益向 基金托管 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 金财产的 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 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 差错方追 偿;追偿过程中 产生的有 关费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 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或 其他规 定,基金管理人 自行或依 据法院判决、仲 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 偿责任, 则基金管 理人有 权向出现过错的 当事人进 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 生的费用 和遭受的 损失。 7) 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 列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 并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 的责任 方 ; 2)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差 错处 理的 方法 , 需要修 改基 金登 记结 算机 构交易 数据 的 , 由 基金 登 记结算 机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的原 则和 方法 如下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08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 通 报基 金 托管人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2) 错 误偏 差达 到或 超过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 差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 监 会备案 。 3) 因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 误, 给基 金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造 成损 失的 , 应由 基 金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4)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6 、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它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如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 属于紧 急事 故的 任何 情况 ,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售或 评估 基金资 产的 ; 4)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7 、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 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 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 每个开放日交易 结束后计 算当日的基金资 产净值并 发送给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 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8 、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按 股 票 估值 方法 的第 3 项、 债券 估值 方法 的第 6 项或 权证 估值方 法的 第4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不 可抗力原因 ,或由 于证券交易 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或 国家会 计政策 变更、市场规则 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免除 赔偿 责任 。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二)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09 (三)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和 基金账 册的 定期 核对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 会计核算由基 金管理人为 主,基金托管 人也应按双 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 会计处 理原则 ,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 管本系列基金各 子基金的 全套账册;双方 管理或托 管的不同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应 完全 分开, 单独 编制 和保 管。 2 、凭 证保 管及 核对 证券交 易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 分别 保管 并据此 建账 。 基金管 理人 按日 编制 基金 估值表 ,与 基金 托管 人核 对,从 而核 对证 券交 易账 目。 基金 托管人办理基 金的资金收 付、证券实物 出入库所获 得的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 保管原 件并记 账, 每月 附指 令回 执和单 据复 印件 交基 金管 理人核 实。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账册 每月 核对 一次 。 经对 账发 现双 方的 账目 存在不 符的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及时 查明 原因 并纠 正, 保持双 方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四)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 、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按有 关规 定编 制,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复核 。 2 、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 核对 不符时 , 应 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共 同查出原 因,进行调整, 直至双方 数据完全一致。 核对无误 后,在核 对过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上加 盖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公章 ,各 留存 一份 。 3 、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时 间 安排 月度报 表的 编制 , 应于 每 月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季度 报告 在截 止日 后 15 个工 作日 内公告 ;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在本系 列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个 月公 告一 次 , 于 截 止日 后 45 日内 公 告。 中期 报告 在基 金会 计 年度前 六个 月结 束 后60 日 内公告 ; 年度 报告 在基 金 会计年 度结 束后 90 日 内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月度 报告 内容截 至日 后的 3 个 工作 日内完 成在 月度 报表 编制 ,加盖 公 章 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2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应在 中期 报告 内 容 截至 日的 30 日 内完 成 报告的 编制 ,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 后 20 日 内 完成复 核 , 并 将 复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年 度报告 内容 截至 日 的50 日 内完成 报告 的编 制,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后 30 日 内完 成复 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10 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 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调整,调整 以国家有 关规定为准。核 对无误后 ,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报告上 加盖公章,双方 各留存一 份。五、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的登 记与保管 基金 管理人负责编 制和保管本 系列基金各子 基金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 册。基金合 同生效 日、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权 利登 记日 、 每 月最 后一 个开 放 日的持 有人 名册 ,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编制 ,并交由 托管人保管。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保 管, 按国 家法 律法 规及证 券监 督管 理部 门的 要求执 行。 五、争议的解决方式 因本 协议产生或与 之相关的争 议,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协 商、调解解决 ,协商、调 解不能 解决的 , 可向 有管 辖权 的 人民法 院起 诉 , 也 可根 据 事后达 成的 仲裁 协议 向仲 裁机构 申请 仲裁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六、托管协议的修改 和终 止 本协 议双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 同的规定有任何 冲突。修 改后的新协议,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生效 ,须经证 监会批准 的,经 其批 准后 生效 。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一) 本系 列基 金的 所有 子基金 或本 系列 基金 的基 金合同 终止 ; (二)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它基金 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三)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它基金 管理 人接 管其 基金 管理权 ; (四 ) 发 生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 同或其 它法 律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第二十一节


对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服 务 基金 管理人承诺为 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 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不断完 善并 增加 、修 改这 些服务 项目: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11 一、 客户服务专线 1 、理 财咨 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 、 全 天候 的7 ×24 小时 电 话自助 查询 ( 基 金 净值 、 账户信 息 、 公 司介 绍、 产 品介绍 、 交 易费率 等) 。 3 、7×24 小 时留 言信 箱。 若不在 人工 服务 时间 或座 席繁忙 ,可 留言 ,基 金管 理人会 尽 快 在2 个 工作 日内 回电 。 二、 客户投诉及建议 受理 服务 投资 人可以通过电 话信函、电 邮、传真等方 式提出咨询 、建议、投诉 等需求,基 金管理 人将尽 快给 予回 复, 并在 处理进 程中 随时 给予 跟踪 反馈。 三、 短信服务 投资 人可以通过拨 打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电 话、网站申 请订制(退订 )免费的手 机短信 资讯。 内容包括基金净 值、交易 确认、手机月度 对账单、 生日节日祝福、 相关基金 资讯信息 以及移 动资 讯刊 物等 。 四 、电子邮件电子刊 物发 送服务


投资 人可以通过拨 打基金管理 人客户服务电 话、网站申 请订制(退订 )免费的电 子邮件 资讯。 基金管理人定期 或不定期 向订制邮件服务 的投资人 发送电子资讯和 电子月度 交易对账 单等。 五 、联系基金管理人 1 、网 址:www.gtfund.com 2 、电 子邮 箱:service@gtfund.com 3 、客 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 ,021-31089000 4 、客 户服 务传 真:021-31081700 5 、基 金管 理人 办公 地址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18 号8 号 楼嘉 昱大 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12 第二十二节


其他 应 披 露 的 事 项 公告 报纸 日期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董事 、 监 事、 高 级管理 人员 及其 他从 业人 员子公 司兼 职情 况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 报》 2014-6-6 关于新 增张 家港 农村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销售 国泰 基金 旗下 部分 基金并 开通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及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 报》 2014-6-1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交通 银行 基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 报》 2014-7-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离任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 报》 2014-9-24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基金 参加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申购 费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 报》 2014-10-29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参加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 《 证券 日 报》 2014-10-29 第二十三节


招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及其 查 阅 方 式 本招 募说明书存放 在本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人、销售 代理人和注册 登记机构的 办公场 所,投 资者可在办公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 招募说明书复制 件或复印 件,但应 以本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第二十四节


备查 文 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一)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国 泰金龙 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的 文件 ; (二) 《国 泰金 龙系 列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国 泰金 龙系 列证 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证券交 易资 金结 算协 议》 ; 国泰金龙系列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二号) 113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二、备查文件存放地 点 本基金 管理 人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 地点 ——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路18 号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三、投资者查阅方式 : 可咨询 本基 金管 理人 ;部 分备查 文件 可在 本基 金管 理人公 司网 站上 查阅 。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限 公 司 二 ○一 五 年 一 月十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