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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佳B(150080)

国联安双佳: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月)查看PDF公告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 
 
 
 
 
国联安双佳 信用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 更 新) 
 
 
 
 
 
 
 
 
 
 
基金管 理人: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光大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 【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2012 年 1 月 21 日 证监 许可[2012]101 号 文核准 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最低收 益 ; 因 基金价 格可 升可跌 , 亦不 保 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能 全数 取回其 原本 投资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全 面认 识本 基金产 品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 身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 对投 资本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 作出 独立 决策。 投资 者根 据所持 有份 额享 受基 金的 收益, 但同 时也 需承 担相 应的投 资风 险。 投资 本基 金可能 遇到 的风 险包括 : 因 政治 、 经 济、 社 会等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波动 产生影 响而 引发 的系 统性 风险, 个别 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投 资债券 引发 的信 用风 险, 以及本 基金 投资 策略 所特 有的风 险等 等 。 本基 金为 债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其 预期 风险 与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低 于混合 型基 金和 股票型 基金 。 本基 金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 本基 金经 过基 金份 额 分级后 , 双佳 A 为 预期 低风 险、 预期 收益 相对稳 定的 基金 份额 ;双 佳 B 为 预期 较高 风险 、预期 较高 收益 的 基金份 额。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前 应认 真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基金 的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 对本 基 金业 绩 表现的 保证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自 负” 原则 , 在 投资 者作出 投资 决策 后,基 金运 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投 资者 自行 负责 。 本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4 年12 月4日 , 有 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 止日为2014 年9 月30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 管理人 ................................................................................................................................ 10 四、基金 托管人 ................................................................................................................................ 18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21 六、基金 的募集 ................................................................................................................................ 36 七、基金 份额的 分级 ........................................................................................................................ 37 八、基金 合同的 生效 ........................................................................................................................ 43 九、双佳 A 的份额 折算 ................................................................................................................... 44 十、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 与转换 ................................................................................................ 46 十一、基 金份额 的上市 交易 ............................................................................................................ 61 十二、《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届满时基金 的转换 ................................................................ 63 十三、基 金的投 资 ............................................................................................................................ 65 十四、基 金的业 绩 ............................................................................................................................ 75 十五、基 金的财 产 ............................................................................................................................ 76 十六、基 金资产 的估值 .................................................................................................................... 77 十七、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82 十八、基 金费用 与税收 .................................................................................................................... 84 十九、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86 二十、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87 二十一、 风险提 示 ............................................................................................................................ 91 二十二、 基金的 业务规 则 ................................................................................................................ 96 二十三、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 金财产 的清算 .................................................................... 97 二十四、 基 金合 同内容 摘要 .......................................................................................................... 100 (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的权 利、义务 .......................................... 100 (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 事及表 决的程 序和 规则 .................................................. 103 (三)基 金合同 解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序 .................................................................................. 109 (四)争 议解决 方式 ...................................................................................................................... 110 (五)基 金合同 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 基金合 同的方 式 .............................................................. 110 二十五、 基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111 (一)托 管协议 当事人 .................................................................................................................. 111 (二)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 111 (三)基 金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 务监督 和核查 .................................................................. 114 (四)基 金财产 的保管 .................................................................................................................. 115 (五)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与 复核 .................................................................................................. 117 (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的登记与 保管 .................................................................................. 118 (七)争 议解决 方式 ...................................................................................................................... 118 (八)托 管协议 的修改 与终 止 ...................................................................................................... 118 二十六、 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9 二十七、 其他应 披露事 项 .............................................................................................................. 121 二十八、 招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阅方 式 ...................................................................................... 123 二十九、 备查文 件 .......................................................................................................................... 124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 一、绪 言 《国联安 双佳 信用分 级 债 券型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 明书》 ( 以下简 称“招 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券 投资 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下简 称《运 作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销 售办法》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信息披 露办 法》 )和 其他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 以及 《国联 安双佳 信用分 级 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以 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或 “ 《 基金 合 同》 ” ) 编写 。 本招募 说明 书阐 述了 国联 安双佳 信用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 策 略、 风险 、 费率等 与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招 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国 联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负 责解释 。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托 或授 权任 何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依 据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合 同的 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 二、释 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或 简称具 有如 下含 义: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国联 安双 佳 信 用分 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或 《基 金合 同》 : 指《国 联安双佳 信用分 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及 对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 指《国 联安双佳 信用分 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 》 及其定 期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国 联安双佳 信用分 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发 售 公告》 ; 托管协 议 : 指《国 联安双佳 信用分 级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 其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作出 的修订 ; 《业务 规则 》 : 指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相 应规 则; 上市交 易公 告书 : 《国联 安双 佳 信 用分 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之 双佳 B 份额 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 基金份 额分 级: 指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内, 本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划 分为双 佳 A 、 双 佳 B 两级 份额, 两者 的份 额配 比 原 则上不 超 过 7 ∶3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交 易所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 指受《 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享受 权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 额 持有人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基金合同第 十三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基金募 集期 : 指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 募集期限,自基 金份额发 售 之日起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募集 结束, 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 获得 中 国证监 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 止之 间的不 定期 期限 ; 日/ 天 :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基金合同的规定 申请购买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投资者申请购 买本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的 存续期间 ,基金份额持有 人 按基金 合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 同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购 回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 巨额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在 双佳 A 的 单个开 放 日, 经过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的成交 确认 后 , 双 佳 A 的净赎回 金 额超过 本基 金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时的 情形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在单个 开放日,本基金 的基金份 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 总 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 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 一日本基 金 总份 额 10% 时的 情形 ;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在同一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 记的其他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注册登 记系 统 :


指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 指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深圳分公司证 券登记结 算 系统; 系统内 转托 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内 不 同销售 机构(网点)之 间或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内 不同会员 单 位(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跨系统 转托 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在注册登 记系统和 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管 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 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 基 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 请的工 作日 ;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 作日 ,n 指 自然 数; 场外: 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外 的销售机 构办理 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 认 购、 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通 过该等 场所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认购 、 申购、 赎回 也称 为场 外认 购、场 外申 购、 场外 赎回 ; 场内: 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内 具有相应 业务资格的会员 单位利用 交 易所开 放式 基金 交易 系统 办理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认 购、 申 购、 赎回和 上市 交易 的场 所。 通过该 等场所办理基金 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 也称为场 内 认购、 场内 申购 、场 内赎 回; 双佳 A : 指国联 安双 佳 信 用分 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双佳 A 份额 。 双佳 A 根 据《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获取 约定 收益 ,并 自《基 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每 满 6 个月开 放一 次, 接受 申购 与赎回 申 请; 双佳 B : 指国联 安双 佳 信 用分 级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双佳 B 份额 。 本基金 在扣 除双 佳 A 的应 计收益 后的 全部 剩余 收益 归双 佳 B 享有 , 亏 损以 双佳 B 的 资 产净值 为限 由双 佳 B 承 担 ; 双 佳 B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封 闭运作 ,封 闭期 为 3 年; 双佳 A 的 开放 日 : 指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内每满 6 个月 的 最后一 个 工作日 ; 双佳 A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 指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内每满 6 个月 的 最后一 个 工作日 ( 但 《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 起 3 年内 第六 个 双佳 A 的 开放日 双 佳 A 不折 算) , 双 佳 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 为 1.000 元,其 基金 份额 数按 折算 比 例相 应增 加或 减少 的行 为; 双佳 B 的 封闭 期 : 指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至 3 年后 对应 日止 。 如该对 应 日为非 工作 日, 则顺 延至 下一个 工作 日;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3 年 期届 指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3 年 的对 应日 。如 该 对应日 为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 满日 : 非工作 日,则顺延至下 一个工作 日。即《基金合 同》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日与 双 佳 B 的 封闭期 届满 日为 同一 日;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3 年 期届 满时基 金的 转换 : 指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3 年期届 满 , 本 基金 按照 《 基金合 同》 约 定转换 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 (LOF ) 的行为 。转换后 的基 金 名称变 更为 “国 联安 双佳 信 用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上市交 易: 投资者 通过场内会员单 位以集中 竞价的方式买卖 基金份额 的 行为;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债 券利息、买卖证 券价差、 银 行存款 利息 以及 其他 合法 收入;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 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资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 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无 法克 服的 事件 和因 素。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 三、基 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 展银行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庹 启斌 成立日 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 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证监 基金 字[2003]4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电话:021-38992839 联系人 :茅斐 股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持股比 例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51% 德国安 联集 团 49% ( 二)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情况 本招募 说明 书 ( 更新)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 , 公司 旗下 共管 理 23 只基 金: 国联 安 德盛稳 健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国联 安稳 健混 合” ) 、 国 联安德 盛小 盘精 选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国 联安 小盘 精选 混合” ) 、 国 联安 德盛安 心成 长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国联 安 安心成 长混 合” ) 、 国 联安 德盛精 选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 国联 安精 选股票 ” ) 、 国联 安德盛 优势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国联 安 优势股 票” ) 、 国联安 德盛 红利股 票证 券投 资基金 (以 下简 称 “ 国联 安红利 股票 ” ) 、 国联 安德 盛增利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国 联安增 利债 券” ) 、 国 联安 主 题驱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国 联安 主题 驱动股 票” ) 、 国联安 双禧 中 证 100 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国 联安 双禧 中 证 100 指数 分级 ” ) 、 国联安 信心 增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以下简 称 “ 国联安 信心 增 益 债券 ” ) 、 上证大 宗商 品股 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商 品 ETF ” ) 、国联安上证大 宗商品股票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以下 简称 “国联 安上 证商 品 ETF 联 接” ) 、 国联 安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 下简称 “国 联安 货币” ) 、 国 联安优 选行 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以 下简称 “国 联安 优选 行业 股票” ) 、 国 联安 信心 增长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称 “国 联安 信心增 长 债 券” ) 、 国 联安 双力中 小板 综指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 下简称 “ 国 联安双 力中 小板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 综指分 级”) 、 国联安 双佳 信用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下简 称 “ 国联 安 双佳信 用分 级债 券” ) 、 国 联安 中债信 用债 指数增 强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以下 简称 “国 联 安中债 信用 债指 数增强 ” ) 、 国联 安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 国联 安保 本混 合” ) 、 国联 安中 证股 债动态 策略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国 联安 股债动 态” ) 、国 联安 中证 医药 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国联 安医 药 100 指 数” ) 、国联 安新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 国联 安新 精选 混 合” ) 、 国 联安 通盈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国联安 通盈 混 合” ) 。 (三)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1)庹 启斌先 生,董 事长 ,经济学 博士 。历任 华 东 师范大学 国际 金融系 讲师 、君安 证 券有限 公司 万航 渡路 营业 部经理 、 资产 管理公 司研 究部经 理 、 香 港公司 研究 策划部 经理 、 研 究发展 中心 主任 、 经 纪管 理部总 经理 、 债 券部 总经 理、 副 总裁 ,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 现任 国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执行 董事 、 党 委委 员; 国联 安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并代 为履 行总 经理 职责。 (2)Andrew Douglas Eu ( 余义焜 )先 生, 副董 事长 ,工商 管理 硕士 。历 任怡 富证券 投 资有限 公司高 级研究 分析 员、投 资经理 、董事 (地 区业务) 、JF 资 产管 理有限 公司董 事、行 政总裁 。 现 任德 盛安 联亚 太区行 政总 裁 及 公司 全球 执行委 员会 成员 、 德 盛安 联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香港 )董 事、 研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亚太 地区) 董事 。 (3) 叶锦 华先 生(IP Kam Wah ) , 董事 ,学 士学 位, 澳洲注 册会 计师 。历 任瑞 士银行 香 港分行 会计 经理 、 财 务总 监; 瑞士 银行 集团财 务董 事、 亚太 区财 务变更 计划 负责人 及项 目 总 监; 瑞 银环 球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亚太 区首 席财 务总 监及常 务董 事; 瑞银 证券 投资信 托股 份有 限公司 财务 总监 及公 司监 事; 瑞 银环 球资 产管 理 ( 日本) 有限 公司 法定 核数 师; 国 投瑞 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 监 事长 。 现 任德 盛安联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首 席财 务总 监, 德盛 安联 资 产管理 公司 ( 香港 、 日本 、 新加坡 、 台湾 ) 董事 、 研富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亚 太 地区 ) 董 事。 (4)汪 卫杰先 生,董 事, 经济学硕 士, 会计师 职称 。1994 年起进 入金融 行业 ,历任 君 安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财务 部主管 、 稽核 部副总 经理 、 资 金计 划部 副总经 理 、 长沙营 业部 总经 理、 财 务总 部总 经理 、 深 圳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计 划财务 总部 总经 理、 国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计划 财务 总部 总经 理、 资产 负债 管理委 员会 专职主 任委 员 、 子公 司管 理小组 主任 。 现 任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监 事会 办公 室主 任、 纪检监 察室 主任 。 (5)程 静萍女 士,独 立董 事,高级 经济 师职称 。历 任上海市 财政 局副科 长、 副处长 、 处长、 局长 助理 , 上 海市 财政局 、 税 务局 副局 长, 上海市 计划 委员 会、 上海 市发展 计划 委员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 会副主 任兼 上海 市物 价局 局长 、 上 海市 发展和 改革 委员会 副主 任 、 第十 届全 国人大 代表 、 上 海市决 策咨 询委 员会 专职 委员。 现任 上海 银行 独立 董事、 上海 市创 业投 资行 业协会 会长 。 (6)王 鸿嫔女 士,独 立董 事,法学 士。 历任台 湾摩 根资产管 理旗 下的怡 富证 券投资 信 托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怡 富证券 投资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 中国 摩根 资产管 理董 事总经 理 、 上 投 摩根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现主 要从 事教 育工 作和公 益活 动。 (7) 胡斌 先生, 独立 董事 , 特许 金融 分析 师(CFA) , 美国伊 利诺 伊大 学(UIUC) 工商管 理 硕士(MBA) 、 上 海 交 通 大学 管 理 工 程 博 士 。 历 任 纽约 银 行 梅 隆 资 产 管 理 公 司担 任Standish Mellon 量 化 分 析 师 、 公 司 副 总 裁 ,Coefficient Global 公 司 创 始 人 之 一 兼 基 金 经 理 。2007 年11月起 ,于 纽银梅 隆西 部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筹 建)担任 筹建 组副组 长。2010 年7月 起, 于纽银 梅隆西 部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担任 首席执 行官 (总经 理) 。现 任上 海系数 股权投 资基金 管理合 伙企 业( 有限 合伙 )担任 总经 理。 2 、监 事会 成员 (1)元 湉伟女 士,监 事会 主席,北 京大 学光华 管理 学院工商 管理 硕士。 历任 中国工 商 银行大 连分 行出 纳、 会计 、信息 技术 等工 作,1992 年担任 工商 银行 信托 公司 证券部 副主 任 ; 1994 年 加 入 君安 证 券 任 大连 营 业 部 总 经 理 助理 , 期间 兼 任 君 安 物 业 有限 责 任公 司 总 经 理 ; 1999 年 担任 国泰 君安 证券 大连西 安路 营业 部副 总经 理;2004 年 起任 大连 营业 部总经 理;2005 年起任 辽宁 营销 总部 副总 经理;2007 年起 任辽 宁营 销总部 总经 理;2009 年起 担任辽 宁分 公司 总经理 ;2012 年 起任 财富 管理部 总经 理; 现任 国联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席 。 (2) 庄小 慧女 士, 监事 , 法律硕 士。 历任Bell, Temple 见 习律 师、McCague, Peacock, Borlack, McInnis & Lloyd 大律师 及事 务律 师助 理、 金杜律 师事 务所 事务 律师 助理、 瑞士 再 保险公 司法 律顾 问。 现任 德盛安 联资 产管 理( 亚太 )有限 公司 法律 顾问 。 (3)朱 慧女士 ,职工 监事 ,经济学 学士 ,历任 国泰 证券有限 公司 、国泰 君安 证券股 份 有限公 司财 务部 副经 理, 现任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总监 。 (4)刘 涓女士 ,职工 监事 ,经济学 学士 ,现任 国联 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事务部 副 总监。 3 、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1)庹 启斌先 生,董 事长 ,代理总 经理 ,经济 学博 士。历任 华东 师范大 学国 际金融 系 讲师 、 君 安证 券有限 公司 万航渡 路营 业部 经理 、 资 产管理 公司 研究 部经 理、 香港公 司研 究 策 划部经 理、 研究 发展 中心 主任、 经纪 管理 部总 经理 、 债券 部总 经理 、 副 总裁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现 任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 党委 委员 ; 国 联安 基金 管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3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代理 总经理 。 (2)周 浩先生 ,督察 长, 法学硕士 。曾 先后任 职于 中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和上海 航 运产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012 年2月加 盟国 联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现 担任 国联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3)李 柯女士 , 副总 经理 ,经济学 学士 。历任 中国 建设银行 上海 分行国 际业 务部、 上 海联合 财务 有限 公司 资金 财务部 副经 理、 经理 、营 运负责 人兼 内部 审计 师、 公司副 总经 理 、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财务总 监 、 总 经理 助理 , 现 担任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 (4)魏 东先生 ,副总 经理 ,经济学 硕士 。曾任 职于 平安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和 国信证 券 股份有限 公司 ;2003 年1 月 加盟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先后 担任交 易部 总经理、 华宝 兴 业 宝 康 灵 活配 置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 经理 和 华 宝 兴业 先 进 成 长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基 金经 理、 投 资副 总监 及国 内投 资部总 经理 职务 。2009 年6 月加入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先 后担 任总经理 助理 、投资 总监 的职务。2009 年9月 起,担 任国联安 德盛 精选股 票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2009 年12 月至2011 年8 月, 兼任 国联 安主 题驱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 2014 年3 月起, 兼任 国联安 新精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现担任国 联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5)满 黎先 生,副 总经 理 ,研究 生学历 。曾 任职 于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 先后担 任 上海分 公司 高级 投资 顾问 、 西 安分 公司 总经理 、 华 东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北京 总部高 级董 事总 经理;2012 年 9 月加 盟国 联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担任市 场总 监。 自 2012 年 11 月 起, 担 任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4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冯俊先 生 , 复 旦大 学经 济 学博士 。 曾任 上海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 交易 主 管, 光大 保 德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资 产配置 助理 、 宏 观和 债券 研究员 , 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金 经理 助理, 泰信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固 定收 益研 究员 、 基 金经理 助理 及基 金经 理。2008 年10 月起 加入国 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债券 组合 管理 部总监 ,2009 年 3 月 起担 任国联 安德 盛 增利债 券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0 年 6 月至2013 年7 月 兼任 国 联 安信 心 增益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1 年 1 月至2012 年7 月 兼 任国联 安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2013 年7 月起 兼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二) 历任 基金 经理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时间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4 黄志钢 先生 2012 年 6 月至 2013 年 7 月 5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是公 司基 金投资 的最 高投 资决 策机 构。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由 公 司总经 理、 主管投 资的 副总 经理 、 投 资组合 管理 部负 责人 、 固 定收益 业务 负责 人、 研究 部负责 人及 高 级 基金经 理1-2 人 ( 根据 需要 ) 组成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为 : 庹启斌 先生 (代 理总 经理 ) 投委 会主 席 魏东( 投资 总监 、副 总经 理)投 委会 执行 主席


韦明亮 (投 资组 合管 理部 总监) 冯俊( 固定 收益 部负 责人 ) 高级基 金经 理1-2 人( 根据 需要) 6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 、 依 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6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 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行 使 诉 讼 权利 或 者实 施 其他 法 律 行 为; 12 、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证 券法 》 的行 为 , 并承诺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效 措施 ,防 止违 反《 证券法 》行 为的 发生 ; 2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违反 《基 金法 》 的行 为 , 并 承诺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的 发生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5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基金 合同 , 并承 诺建 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 取 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基 金合 同行 为的 发生; 4 、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5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不从 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 利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 代 理人 、 代表 人 、 受 雇人 或任何 其他 第三 人牟 取不 当利 益 ;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七)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风险 控制 包括内 部控 制机 制和 内部 控制制 度两 个方 面。 内部 控 制机制 是 指公司 的内 部组 织结 构及 其相互 之间 的运 行制 约关 系;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指 公司 为防范 金融 风 险, 保护 资产 的安全 与完 整, 促进 各项 经营活 动的 有效实 施而 制定 的各 种业 务操作 程序 、 管 理方法 与控 制措 施的 总称 。 1 、内 部控 制的 目标 本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的 总体目 标是 建立 一个 决策 科学、 运营 规范 、管 理高 效和持 续 、 稳定、 健康 发展 的基 金管 理公司 。具 体来 说, 必须 达到以 下目 标: (1 ) 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法 律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 章, 自觉形 成守 法经 营、 规范 运作的 经 营思想 和经 营风 格。 (2 ) 健 全符 合现 代企 业制 度要求 的法 人治 理结 构, 形成科 学合 理的 决策 机制 、 执行 机 制和监 督机 制。 (3 ) 建立 行之 有效 的风 险 控制系 统, 确保 各项 经营 管理活 动的 健康 运行 与公 司财产 的 安全完 整。 (4 ) 不 断提 高经 营管 理的 效率和 效益 , 努 力实 现公 司价值 的最 大化 , 圆 满完 成公司 的 经营目 标和 发展 战略 。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公司完 善内 部控 制机 制必 须遵循 以下 原则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6 (1 )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应当 包括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员 , 并涵盖 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 (2 ) 有 效性 原则 。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 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 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持 相对 独立 ,公 司基 金财产 、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公 司制 订内 部控 制制 度 必须遵 循以 下原 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 ) 全 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度 应当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的 各个 环节 , 不 得留 有制度 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 )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 、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求 (1 ) 公 司必 须依 据自 身经 营特点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 责统一 、 严密 有效 的三 道 监控防 线: 1 ) 建立 以一 线岗 位为 基础 的第一 道监 控防 线。 各岗 位职责 明确 , 有 详细 的岗 位说明 书 和业务 流程 , 各岗 位人 员在 上岗前 均应 知悉 并以 书面 方式承 诺遵 守 , 在 授权 范围 内承担 责 任 。 2 ) 建立 相关 部门 、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制衡 的第 二道监 控防 线。 建立 重要 业务处 理 凭据传 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关 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督 制衡 。 3 ) 建立 以督 察长 、监 察稽 核部 、风 险管 理部 对各 岗 位、 各部 门 、各 机构 、各 项业务 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控防 线 。 公 司督 察长 、 风 险管理 部和 监察 稽核 部独 立于其 他部 门, 对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 况实行 严格 的检 查和 反馈 。 (2 ) 公司 必须 建立 科学 的 授权批 准制 度和 岗位 分离 制度。 各业 务部 门和 分支 机构必 须 在适当 的授 权基 础上 实行 恰当的 责任 分离 制度 , 直接 的操作 部门 或经 办人 员和 直接 的 管理 部 门或控 制人 员必 须相 互独 立、相 互牵 制。 (3 ) 公司 必须 建立 完善 的 岗位责 任制 度和 规范 的岗 位管理 措施 。 在 明确 不同 岗位的 工 作任务 基础 上, 赋予 各岗 位相应 的责 任和 职权 , 建 立相互 配合 、 相 互制 约、 相互促 进的 工作 关系。 通过 制定 规范 的岗 位 责任制 度、 严格 的操 作程 序 和合理 的工 作标 准, 大力 推 行各岗 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的目 标管 理。 (4 ) 公 司必 须真 实 、全 面 地记载 每一 笔业 务 ,充 分 发挥会 计的 核算 和监 督职 能, 健全 会计、 统计 、业 务等 各种 信息资 料及 时、 准确 报送 制度, 确保 各种 信息 资料 的真实 与 完 整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7 (5 ) 公司 必须 建立 严密 有 效的风 险管 理系 统, 包括 主要业 务的 风险 评估 和监 测办法 、 分支机 构和 重要 部门 的风 险考核 指标 体系 以及 管理 人员的 道德 风险 防范 系统 等。 通过 严密 的 风险管 理, 及时 发现 内部 控制的 弱点 ,以 便堵 塞漏 洞、消 除隐 患。 (6 ) 公 司必 须制 订切 实有 效的应 急应 变措 施, 设定 具体的 应急 应变 步骤 。 尤 其是投 资 交易等 重要 部位 遇到 断电 、 失 火等 非常 情况时 , 应 急应变 措施 要及 时到 位, 并按预 定功 能发 挥作用 ,以 确保 公司 的正 常经营 不会 受到 不必 要的 影响。 5 、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公司内 部风 险控 制的 主要 内容包 括: 投资 管理 业务 控制、 信息 披露 控制、 信息 技术系 统 控制、 会计 系统 控制 、监 察稽核 控 制 等。 (1 ) 公司 自觉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律 法规 , 按 照投 资管 理业务 的性 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 规章、 操作 流程 和岗 位手 册,明 确揭 示不 同业 务可 能存在 的风 险点 并采 取控 制措施 。 (2 ) 公 司按 照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 建立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保 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3 )公 司根 据国 家法 律法 规的要 求 ,遵 循安 全性 、 实用性 、 可操 作性 原则 , 严格制 定 信息系 统的 管理 制度 。 (4 ) 公 司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会计 法》 、 《 金融 企 业会计 制度 》 、 《证 券投 资 基金会 计 核算办 法》 、 《企 业财 务通 则》 等 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 规制订 基金 会计 制度 、 公 司财务 制度 、 会 计工作 操作 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作 手册 ,并 针对 各个 风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5 ) 公 司按 照法 律 、法 规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 建立完 善的 监察 稽核 控制 制度 ,保 证监察 稽核 部门 的独 立性 和权威 性。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8 四、基 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1 、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光 大银行 ”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 甲25 号中 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成立时 间:1992 年8 月 18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04.3479 亿 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2]75 号 联系人 :张 建春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法定代 表人 唐双 宁先 生, 历任中 国人 民建 设银 行辽 宁省分 行办 公室 副主 任 ( 主持工 作) , 中国人 民建 设银 行沈 阳市 分行常 务副 行长 ,中 国人 民银行 沈阳 市分 行副 行长 、党组 副书 记 , 中国人 民银 行辽 宁省 分行 党组成 员兼 沈阳 市分 行行 长、 党 组书 记, 中 国人 民银 行信贷 管理 司 司长 , 中 国人 民银行 货币 金银局 局长 , 中国人 民银 行银行 监管 一司 司长 ,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 管 理委员 会党 委委 员、 副主 席。现 任中 国光 大集 团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中 国光 大银行 董事 长 、 党委书 记 , 光 大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中 国光 大控股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中国 光大 国 际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 席。 行长赵 欢先 生 , 曾任 中国 建设银 行信 贷部 业务 管理 处副处 长 、 处 长、 公司 业 务部综 合管 理处处 长, 公司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厦 门市 分行 副行 长, 公 司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 总经 理, 上海 市分行 行长 ,中 国建 设银 行副行 长、 党委 委员 。现 任中国 光大 银行 行长 ,中 国光大 (集 团 ) 总公司 执行 董事 、党 委委 员,兼 任中 国光 大银 行党 委副书 记。 陈昌宏 先生 , 北 京大 学法 学学士 、 硕 士。 曾任 中共 中央联 络部 干部 , 四 川光 大资产 管理 公司董 事 、 常 务副总 经理 , 中 国光 大银 行昆明 分行 副行长 。 现任 中国光 大银 行股份 有限 公 司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9 投资托 管部 总经 理。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2014 年9 月 30 日 , 中 国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国 投瑞 银创 新动 力股 票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国 投瑞银 景气 行业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投 瑞银融 华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摩 根士 丹 利华鑫资 源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 摩根士 丹利华鑫 基础 行业证 券投 资基金、 工银 瑞信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博时 转债 增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策 略回报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货 币市 场基金 、 建信 恒稳价 值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德信 量化 核 心 证券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德 信添天 利季 度开 放短 期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联安 双佳 信用 分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泰信 先行 策略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招 商安 本增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欧 新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农银 汇理 深证 1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益 民核 心增 长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建 信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 业商 业模式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银 瑞 信保 本2 号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金 通用 沪深 3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 加货 币市场 基金 、 益 民服 务领 先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建 信健 康民 生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鑫元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江信 聚福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鑫元稳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金 通用 鑫安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共 30 只证 券投 资 基金, 托管 基金 资产 规模 444.05 亿元 。同 时, 开展 了证券 公司 集合 资产 管理 计划、 专户 理 财、 企 业年 金基 金、QDII 、 银行理 财、 保险 债权 投资 计划等 资产 的托 管及 信托 公司资 金信 托 计划、 产业 投资 基金 、股 权基金 等产 品的 保管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1 、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在 基金 托管业 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彻 执行 ;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有关 基 金托管 的各 项管 理制 度和 业务操 作规 程在 基金 托管 业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 彻执行 ; 确保 基 金财产 安全 ; 保证基 金托 管业务 稳健 运行 ;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基金 管理 公司及 基金 托 管 人的合 法权 益。 2 、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必须渗 透到 基金托 管业 务的各个 操作 环节, 覆盖 所有的 岗 位,不 留任 何死 角。 (2)预 防性原 则。树 立“ 预防为主 ”的 管理理 念, 从风险发 生的 源头加 强内 部控制 , 防患于 未然 ,尽 量避 免业 务操作 中各 种问 题 的 产生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 (3)及 时性原 则。建 立健 全各项规 章制 度,采 取有 效措施加 强内 部控制 。发 现问题 , 及时处 理, 堵塞 漏洞 。 (4)独 立性原 则。基 金托 管业务内 部控 制机构 独立 于基金托 管业 务执行 机构 ,业务 操 作人员 和内 控人 员分 开, 以保证 内控 机构 的工 作不 受干扰 。 3 .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下 设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审计 委员 会, 委 员会 委员由 相 关部门 的负 责人 担任 , 工 作重点 是对 总行 各部 门、 各类业 务的 风险 和内 控进 行监督 、 管理 和 协调 , 建 立横 向的内 控管 理制约 体制 。 各部门 负责 分管系 统内 的内 部控 制的 组织实 施 , 建 立 纵向的 内控管 理制 约 体制 。投资 托管部 建立了 严密 的内控 督察体 系,设 有风 险管理 处, 通 过“全 员全 程” 风险 控制 体系, 加强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风险 管理 。 4 .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托管 部自 成立 以来 严格遵 照 《 基金 法》 、 《 中华 人民共 和 国商业 银行 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 运作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 的要 求, 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制订、 完善 了四 十余 项规 章 制度和 实施 细则 , 逐 年重 检 , 将风 险控 制落 实到 每一 个 工作环 节。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托管 部以 控制 和防 范基金 托管 业务 风险 为主 线, 在重 要岗 位 (基金 清算 、 基 金核 算、 交易监 督) 还建 立了 安全 保密区 , 安 装了 录像 监视 系统和 录音 监听 系统, 以保 障基 金信 息的 安全。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法 律 、 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等的 要求 , 基金托 管人 主要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事前 监 督和事 后控 制相 结合 、 技 术与人 工监 督相 结合 等方 式方法 , 对基 金投资 品种 、 投 资组 合比 例 每日进 行监 督 ; 同时 , 对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金 费用 支付 等行 为的合 法性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等规 定的 行为 , 及 时 以书 面或 电话形 式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纠 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管 理 人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1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构 1 、 直 销机 构 名称: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 展银行 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庹 启斌 成立时 间:2003 年 4 月 3 日 联系人 :茅 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0-365( 免长 途通 话费 ) 、021-38784766 网址:www.vip-funds.com 或 www.gtja-allianz.com 2 、场 外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 25 号中 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联系电 话:010-63636235


联系人 :张 谞


客户 服 务电 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2 )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李 建红 联系电 话:0755-83077278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 内大 街 55 号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2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电 话:010-66105662 联系人 :查 樱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联系电 话:010-67596084 联系人 :王 琳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5 )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联系电 话:021-58781234 联系人 :曹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电 话:021-61616206 联系人 :虞 谷云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8


网 址:www.spdb.com.cn (7 )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3 住所 :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 路 21 号东 莞银 行大 厦 办公 地 址: 东莞市 莞城区 体育路 21 号东莞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电 话:0769-22102097 联系人 : 张 技辉 客户服 务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8 )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 区宁南 南 路 700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宁 波市 鄞州区 宁南 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电 话:0574-87011947 联系人 :朱 海亚 客户服 务电 话:96528 、962528 ( 上海 ) 网址:www.nbcb.com.cn (9 )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 门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联系电 话:010-65556612 联系人 :杨宁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10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 电 话:021-38676161 联系人 :芮 敏琪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1 网址: www.gtja.com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4 (11 )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电 话:0755-82943079 联系人 :吴 少彬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5 或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2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C 座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2-6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电 话:010-66568047 联系人 :田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3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电 话:0551-2257034 联系人 : 李 伟卫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14 )西 部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 司 住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 信托 大厦 办公地 址: 陕西 省西 安市 东新 街 232 号 信托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联系电 话:029-87406171 联系人 : 王 宝辉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 (15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星 阳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工 业园 区星阳 街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电 话:0512-65581136 联系人 : 方 晓丹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网址: www.dwjq.com.cn (16 )国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 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红 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电 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 :李 颖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17 )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 北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 大都 会广 场 36 、38、41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 电 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 :黄 岚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5 网 址:www.gf.com.cn (18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 环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6 联系人 :孙 恺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19 )中 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 区中心 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 广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中 信 证券大 厦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 电 话:010-85130579 联系人 : 张 于爱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20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联系电 话:025-84579763 联系人 :万 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21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安 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电 话:0755-82558038 联系人 :郑 向溢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站:www.essence.com.cn (22 )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新 源广 场 2 号楼 21-29 楼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7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新源 广场 2 号楼 21-29 楼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电 话:021-63325888-3108 联系人 :吴 宇 客户服 务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3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海通证 券大厦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海 通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电 话:021-23219275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24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 艺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电 话:010-88085338 联系人 :李 巍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5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太原 市西 街 69 号 山 西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贸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电 话:0351-8686602 联系人 :孟 婉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8 (26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林 联系电 话:021-62171984 联系人 :陈 敏 客户服 务电 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27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电 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 :王 霖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28 )中 国中 投证 券有 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 18-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座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8-008 网址:www.cjis.cn (29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电 话:021-22169089 联系人 :刘晨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5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9 网址:www.ebscn.com (30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 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新 区世纪大 道 100 号环球 金 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电 话:021-68778081 联系人 : 刘 闻川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31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电 话:010-88656100 联系人 :唐 静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2 )东 海证 券 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 西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 、19 号楼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联系电 话:021-50586660-8644 联系人 :霍 晓飞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3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福州 五四 路新 天地 大厦 7 至 10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五四 路新 天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电 话:0591-87383623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0 联系人 :张 腾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4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 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成 证 大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电 话:028-86690126 联系人 :金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35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36 号荣 超大 厦 16-20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电 话:0755-22626391 联系人 : 郑 舒丽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6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长春 市人 民大 街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人 民大 街 1138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 :安 岩岩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37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1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联系电 话:010-58568118 联系人 :林 长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38 )天 风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住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 新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武昌区 中南 路 99 号 保利 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电 话:027-87618882 联系人 :翟 璟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39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 水路 56 号


办 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电 话:0451-85863696 联系人 :刘爽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0 )中信 证 券( 浙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 厦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电 话:0571-86078823 联系人 :周妍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41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2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电 话:010-66045608 联系人 :尹伶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045555 网址:www.txsec.com (42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 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1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12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柏青 联系 电 话:0571-28829790 联系人 :周 嬿旻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43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 电 话:021-54509988 联系人 : 练 兰兰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4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厦 903 —906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 人 :杨 文斌 联系 电 话:021-58870011 联系人 : 王 玉山 客户服 务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3 (45 )北 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 北里 2 号 民建 大厦 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华严北 里 2 号 民建 大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闫 振杰 联系 电 话:010-62020088 联系人 : 宋 丽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46 )诺 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8 楼 80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 心 8 楼 801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静波 联系 电 话:021-38602377 联系人 :方成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7 )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 区梨园 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梨园 路物 资控 股置 地大 厦 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电 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 : 童 彩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788-887 网址: www.zlfund.cn (48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18 号 保利 广场E 座18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电话:021-68419822 联系人 :周 轶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49 )万 银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 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联系人 :廉亮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基金管 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选择 其他符合要 求的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金 , 并及时 公告 。 3 、 场 内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的场 内销 售机 构为 具有 基 金代 销 资 格的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具 体 销售机 构 名单详 见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网站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住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街17号 法定代 表人 :金 颖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街17号 电话:010-59370000 传真:010-58598907 联系人 :任 瑞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人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5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资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 西路 1266 号 恒隆 广场 50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南京西 路 1266 号 恒隆 广 场 50 楼 负责人 :蔡 廷基 联系人 :王 国蓓 联系电 话:021-2212242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 国蓓 、戴丽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6 六、基 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 人依 照《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法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并 于 2012 年 1 月 21 日 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101 号文 核准 募集 , 募集期 为 2012 年 5 月 7 日至 2012 年 5 月 29 日。 经毕马 威华 振 会计 师 事 务 所 验 资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计算,募 集 期 共 募 集 1,639,938,116.78 份 基金 份 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7,036 户。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7 七、基 金份额的分级 (一) 基金 份额 分级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3 年 内,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划 分为 双佳 A 、 双佳 B 两 级份额 ,所 募集 的基 金资 产合并 运作 。 1 、基 金份 额配 比 双佳 A 、 双佳 B 的份 额配 比原则 上不 超 过 7 ∶3 。 本基金 募集 设立 时, 双 佳 A 、 双佳 B 的份 额配 比将 不超 过 7 ∶3 。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 双 佳 A 自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每满 6 个 月开放 一次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双 佳 B 封闭 运作 并上 市交易 。在 双 佳 A 的 每次 开放日 (除 第 六个双 佳 A 的开 放日 外)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双 佳 A 进行基 金份 额折 算, 双 佳 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调 整为 1.000 元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双佳 A 份额 数按 折算 比例 相应 增减。 因此 , 在双佳 A 的 单个 开放 日, 如果双 佳 A 未发 生赎 回或 者发生 的净 赎回 份额 极小 ,双佳 A、双 佳 B 在 该开 放日 后的 份额 配比可 能出 现大 于 7 ∶3 的 情形; 如双 佳 A 发生 的净 赎 回份额 较多 , 双佳 A 、 双佳 B 在该 开放 日后的 份额 配比 可能 会出 现小 于 7 ∶3 的 情形 。 2 、双 佳 A 的运作 1 )收 益率 双佳 A 根据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获取 约定 收益 ,其 收益率 将在 每个 折算 日次 日重新 设 定一次 并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有关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进 行相 关 公 告。 计算公 式为 : 双佳 A 份 额的 约定 年收 益 率(单 利)=1.4 ×1 年 期 银行定 期存 款年 利率 双佳 A 份 额的 约定 年收 益 率为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年利率 的 1.4 倍。 其中 计 算 双佳 A 份额约 定年 收益 率的 一年 期银行 定期 存款 年利 率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或上 一折算 日次 日 中国人 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整存整 取基 准年 利率 。 双佳 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以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或折 算日折 算后 的 1 元净 值为 基准采 用 约定年 收益 率单 利进 行 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双 佳 A 份 额的 本金 安全 或约定 收益 ,在 极端 亏损 的情况 下 , 双佳A 份额 的持 有人 可能 面临无 法足 额取 得约 定收 益乃至 本金 损失 的风 险。 根据本 基金 管理 人 于 2012 年12 月 5 日披 露的 《国 联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国联安 双 佳 信 用 分 级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之 双佳 A 份 额 首个开 放 日 后 约 定年 收 益 率 的公 告 》 , 鉴于 2012 年12 月4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 融机 构人民 币一 年期 整存 整取 基准年 利率 为 3.00% ,因 此双 佳 A 份 额在 首个开 放日 (2012 年 12 月 3 日) 后的 约定 年收 益 率(单 利) 为 4.20% (=3.00% ⅹ1.4)。 根据本 基金 管理 人 于 2013 年 6 月 5 日 披露 的《 国联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国联安 双 佳信用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之双 佳 A 份额 第二 个开放 日后 约定 年收 益率 的公告 》 , 鉴于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8 2013 年 6 月 4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 融机 构人民 币一 年期 整存 整取 基准年 利率 为 3.00% , 因此 双佳A 份 额在 第二个 开放 日 (2013 年 6 月 3 日) 后的 约定 年收 益 率 ( 单利 ) 为 4.20% (=3.00% ⅹ1.4)。 根据本 基金 管理 人 于 2013 年12 月 5 日披 露的 《国 联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国联安 双 佳信用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之双 佳 A 份额 第三 个开放 日后 约定 年收 益率 的公告 》 , 鉴于 2013 年12 月4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 融机 构人民 币一 年期 整存 整取 基准年 利率 为 3.00% , 因 此双 佳A 份额 在 第三个 开放 日后 的约 定年 收益率 ( 单利 ) 为4.20% (=3.00% ⅹ1.4)。 根据本 基金 管理 人 于 2014 年 6 月 5 日 披露 的《 国联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国联安 双 佳信用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之双 佳 A 份额 第四 个开放 日后 约定 年收 益率 的公告 》 , 鉴于 2014 年 6 月 4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 融机 构人民 币一 年期 整存 整取 基准年 利率 为 3.00% , 因 此双 佳A 份额 在 第 四个 开放 日后 的约 定年 收益率 ( 单利)为 4.20% (=3.00% ⅹ1.4)。 根据本 基金 管理 人 于 2014 年12 月 5 日披 露的 《国 联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国联安 双 佳信用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之双 佳 A 份额 第五 个开放 日后 约定 年收 益率 的公告 》 , 鉴于 2014 年12 月4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并 执行 的金 融机 构人民 币一 年期 整存 整取 基准年 利率 为 2.75% , 因 此双 佳A 份额 在 第五个 开放 日后 的约 定年 收益率 ( 单利 ) 为3.85% (=2.75% ⅹ1.4)。 2 )开 放日 双佳 A 的 开放 日为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内每 满 6 个月 的最 后一 个 工作日 。 因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致 使基金 无法 按 时 开放 申购 与赎回 业务 的 , 开 放日 为不 可抗力 或 其他情 形影 响因 素消 除之 日的下 一个 工作 日。 双佳 A 的第 一次 开放 日为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届满 6 个月 之日 ,如 该日 为非工 作 日, 则为 该日 之前 的最 后 一个工 作日 ; 第二 次开 放 日为 《基 金合 同 》 生 效之 日起届 满 12 个 月之日 ,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 日, 则 为该日 之前 的最 后 一个工 作日; 以此 类推。 例如: 《 基金 合 同》 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 生效 , 《基 金合 同 》 生 效 之日起 届 满 6 个月 、12 个月 、18 个月 之日分 别 为 2012 年 12 月 14 日、2013 年 6 月 14 日、2013 年 12 月 14 日,以 此类 推。 2013 年 12 月 14 日 为非 工作日 ,在 其之 前的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为 2013 年 12 月 13 日 ,则 第 三次 开放 日 为 2013 年 12 月 13 日 。其 他各 个开 放 日的计 算类 同。 3 )基 金份 额折 算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每满 6 个 月的 最后 一个工 作日 , 即 与双 佳 A 的开放 日 为同一 个工 作日 , 基金 管 理人将 对双 佳 A 进 行基 金 份额折 算 (但 《基 金合 同 》 生效之 日 起 3 年内第 六个 双 佳 A 的开 放 日双 佳 A 不折 算) , 双 佳 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双 佳 A 份额数 按折 算比 例相 应 增减。 双佳 A 的基 金份 额折 算具 体见 《 招募 说明 书》 第九 部分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 4 )规 模限 制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39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双 佳 A 的 份额余 额原 则上 不得 超过 7/3 倍双 佳 B 的 份额 余额 。具 体规 模限制 及其 控制 措施 见《 招募说 明书 》、 《发 售公 告》以 及基 金 管理人 发布 的其 他相 关公 告。 3 、双 佳 B 的 运作 1 )双 佳 B 封 闭运 作, 封 闭期内 不接 受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双佳 B 的封 闭期 为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至 3 年后对 应日 止。 如该 对应 日为非 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2 )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3 个 月内 , 在符 合基 金上市 交易 条件 下, 双 佳 B 将 申请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3 )本 基金 在扣 除双 佳 A 的应计 收益 后的 全部 剩余 收益归 双 佳 B 享有 ,亏 损 以双 佳 B 的资产 净值 为限 由双 佳 B 承担。 4 、基 金份 额发 售 双佳 A 、 双佳 B 将分 别通 过各自 发售 机构 的销 售网 点独立 进行 公开 发售 。 5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公式 如下 :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闭市后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至 3 年期 届满 日,T 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为双 佳 A 和双 佳 B 的份 额总 额 ;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 3 年期届 满并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T 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 数量为 该 LOF 基金 的份额 总额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如遇 特殊 情况 ,经中 国 证监会 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算 或公 告。 6 、双 佳 A 和双佳 B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在 双 佳 A 的 开放 日计 算双 佳 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 3 年期 届 满 日 分 别计 算双 佳 A 和双佳 B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1 ) 双佳 A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计 算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 后, 截 止双 佳 A 的某 一开 放日或 者双 佳 B 的 封闭 期 届满日 (T 日 ), 设 a T 为自双 佳 A 上 一 开放日 次日 ( 如 T 日为 第 一次开 放日 ,则 为基 金成 立日) 至 T 日的运 作天 数, T NV 为 T 日闭 市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aT F 为 T 日 双佳 A 的份 额余额 , bT F 为 T 日 双佳 B 的份 额余额 , aT NAV 为 T 日双 佳 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0) aT NAV 为双 佳 A 上一 开放日 折算 后份 额净 值 1.000 , 若上 一开 放日 未发 生折 算, 则 为上 一开 放日 双 佳 A 份 额净 值 , r 为设定的 双佳 A 的 年收 益率。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0 1 )如果 T 日闭 市后 的基 金资产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 “ ( 0) aT NAV 乘以 T 日双 佳 A 的份 额余 额加 上 T 日全 部双 佳 A 份 额应计 收益 之和 ”, 则:





( 0) (1 T ) aT a T a r NAV NAV ? ? ? ? 365 “T 日全 部双 佳 A 份 额应 计收益 ”计 算公 式如 下: T 日 全部 双佳 A 份额应 计 收益= ( 0) T aT a T a r F NAV ? ? ? 365 (下 同) 2 ) 如果 T 日闭 市后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小 于 “ ( 0) aT NAV 乘以 T 日 双佳 A 的 份额 余额 加上 T 日全部 双 佳 A 份额 应计 收 益之和 ”, 则:


T aT aT NV NAV F ? 2 、双 佳 B 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计算


设 bT NAV 为双 佳 B 封 闭期 届满 日 (T 日) 双 佳 B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双佳 B 的 基金 份 额 净值计 算公 式如 下: T aT aT bT bT NV NAV F NAV F ?? ? 双佳 A 、双佳 B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例:假 设本 基金 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成 立, 则 3 年期届 满日 (T 日 )为 2015 年 6 月 15 日, 3 年 分级 运作 期内 的双 佳 A 的第 六个 开放 日 为 2015 年 6 月 12 日 (6 月 13 日、 6 月 14 日 均为 非工 作日 ),则 a T =3 天。 则在 3 年 期届 满日 (T 日) 双佳 A 份 额、 双 佳 B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如下 : 假定在 T 日 闭市 后基 金资 产净值 11 T NV ? 亿元 ,双 佳 A 和双 佳 B 的 份额 余额 分别 为 aT F =7 亿份 和 bT F =3 亿份 。 假 定 双佳 A 的 第六 个开 放日 次 日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年 利率 为 3.5% ,则双佳 A 的 第 六 个 开 放 日 次 日 重 新 调 整 的 双 佳 A 约定年化收益率为 r=1.4 3.5%=4.9% ? 。 假 定 双 佳 A 在 第 六 个 开 放 日 结 束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 0) 1.025 aT NAV ? 。 因为 T 日闭 市后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11 T NV ? 亿元 大于 ( 0) aT NAV =1.025 元 乘以 T 日双 佳 A 的 份 额 余 额 aT F =7 亿 份 加 上 T 日 全 部 双 佳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 ( 0) 4.9% T 7 1.025 3 0.00288966 aT a T a r F NAV ? ? ? ? ? ? ? ? 365 365 亿元 ) 之 和, 则: 4.9% 1.025 (1 3) 1.025 aT NAV ? ? ? ? ? 365 元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1 11 1.025 7 1.275 3 bT NAV ?? ?? 元 7 、双 佳 A 和 双佳 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3 年 内, 基金 管理 人在 计算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基础 上,采 用 “虚拟 清算 ”原 则分 别计 算并公 告双 佳 A 和双 佳 B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其 中,双 佳 A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计 算日 不包括 双 佳 A 的 开放 日。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是 对两 级基金 份额 价 值的一 个估 算, 并不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获 得的 实际价 值。


(1 ) 双佳 A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计 算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3 年期内 ,在 双 佳 A 的 非开放 日(T 日) ,设 a T 为 自双佳 A 上 一次 开放 日次 日 ( 如 T 日为第 一次 开放 日, 则为 基 金成立 日) 至 T 日 的运 作 天数, T NV 为 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aT F 为 T 日双佳 A 的 份 额余额 , bT F 为 T 日 双佳 B 的 份额 余额, aT NAV 为 T 日 双佳 A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0) aT NAV 为双 佳 A 上一开 放日 折算 后份 额 净值 1.000 , 若上 一开 放日 未发生 折算 , 则 为上 一开 放日双 佳 A 份 额净 值 ,r 为设定 的双 佳 A 的 年收 益率 。


1 )如 果 T 日闭 市后 的基 金资 产 净值 大于 或等 于“ ( 0) aT NAV 乘以 T 日双 佳 A 的份 额余 额加 上 T 日全 部双 佳 A 份 额应计 收益 之和 ”, 则: ( 0) (1 T ) aT a T a r NAV NAV ? ? ? ? 365 “T 日全 部双 佳 A 份额 应 计收益 ”计 算公 式如 下: T 日 全部 双佳 A 份额应 计 收益= ( 0) T aT a T a r F NAV ? ? ? 365 (下 同) 2 ) 如 果 T 日闭 市后 的基 金 资产净 值小 于 “ ( 0) aT NAV 乘以 T 日 双佳 A 的 份额 余额 加上 T 日全部 双 佳 A 份额 应计 收 益之和 ”, 则:


T aT aT NV NAV F ? (2 ) 双佳 B 的基 金份 额 参考净 值计算


设 bT NAV 为 T 日 双佳 B 的基 金份 额参考 净值 , 双 佳 B 的 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计算 公式 如 下: T aT aT bT bT NV NAV F NAV F ?? ? 上式中 ,在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内 的双 佳 A 非开 放日 , aT NAV 为双佳 A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在 双佳 A 的 开放 日, aT NAV 为双 佳 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2 双佳 A 、双佳 B 的 基金 份 额参考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 点 后第 4 位 四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假 设本 基金 于 2012 年 6 月 15 日成 立。 则 2012 年 9 月 14 日( T 日) 双 佳 A 份额 、 双佳 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参 考净值 计算 如下 : 假定基 金成 立日 一年 期银 行定期 存款 年利 率 为 3.5% , 则双 佳 A 自基 金成 立日 至第一 个 开放日 (2012 年 12 月 14 日) 的 约定 年化 收益 率为 r=1.4 3.5%=4.9% ? 。 假定 在 T 日 闭市 后基金 资产 净值 11 T NV ? 亿元 ,双 佳 A 和 双佳 B 的份 额余 额分别 为 aT F =7 亿份和 bT F =3 亿份。 自基 金成 立日 至 2012 年 9 月 14 日的 运作 天 数 a T =92 天。 双佳 A 在基金 成立日 的份 额 参考 净值 ( 0) 1.000 aT NAV ? 元。 因为 T 日闭 市后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11 T NV ? 亿元 大于 ( 0) aT NAV =1.000 元 乘以 T 日双 佳 A 的 份 额 余 额 aT F =7 亿 份 加 上 T 日 全 部 双 佳 A 份 额 应 计 收 益 ( ( 0) T aT a T a r F NAV ? ? ? 365 4.9% 7 1.000 92 0.08645479 ? ? ? ? ? 365 亿元 ) 之 和, 则: 4.9% 1.000 (1 92) 1.012 aT NAV ? ? ? ? ? 365 元 11 1.012 7 1.305 3 bT NAV ?? ?? 元 T 日的 双佳 A 和 双佳 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在 当天 收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告 。 如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 监会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时的 基金 的 转换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3 年期届 满, 本基 金将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转 换为上 市 开放式 基金 (LOF ) , 双 佳 A 、 双佳 B 的基 金份额 将以各 自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转换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LOF )份 额,并 办理 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业 务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3 八、基 金 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本基金 合同 已 于 2012 年 6 月 4 日 生效 。 (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合同 存续 期内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 者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向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和 报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 定办 理。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4 九、双 佳 A 的 份 额折算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双 佳 A 将 按以下 规则 进行 基金 份额 折算。 (一) 折算 基准 日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3 年 内, 双佳 A 的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为自 《基金 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每满 6 个 月的最 后一 个工 作日 ,即 与双佳 A 的 开放 日为 同一 个工作 日( 但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 3 年内满 36 个 月之 日, 即 第六个 双 佳 A 的 开放 日双 佳 A 不 进行 折算 ) 。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的具 体计算 见前 述相 关内 容。 (二)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双 佳 A 所有 份额 。 (三) 折算 频率 除《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第六 个双 佳 A 的 开放日 外, 双佳 A 自《 基 金合同 》 生效之 日起 每 满 6 个月 折 算一次 。 (四) 折算 方式 折算日 日终 ,双 佳 A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折 算后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双 佳 A 的份 额数 按照 折 算比例 相应 增减 。 双佳 A 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公 式如下 : 双佳 A 的 折算 比例 =折 算 日折算 前双 佳 A 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1.000 计算结 果以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留 小数 点 后8 位。 双佳 A 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 =折算 前双 佳 A 的 份额 数 ×双 佳 A 的折 算比 例 双佳 A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采用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2 位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 计入基 金财 产。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双 佳 A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双 佳 A 的折 算比例 的 具体计 算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根据本 基金 管理 人于 2012 年 12 月 5 日披 露的 《国 联安双 佳信 用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之 双 佳 A 份 额折 算和 申购与 赎回 结果 的公 告》 ,2012 年 12 月 3 日 ,双 佳 A 折 算前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2456712 元 ,据 此计 算的 双佳 A 的折算 比例 为 1.02456712 ,折算 后, 双佳 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为 1.000 元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原来 持有 的 每 1 份 双佳 A 相应 增 加至 1.02456712 份 。折 算前, 双佳 A 的基 金份 额 总额 为 1,147,963,163.91 份,折 算后 , 双佳 A 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1,176,165,312.71 份 。 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双 佳 A 经折 算后 的份额 数采 用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资产 。 根据本 基金 管理 人 于 2013 年 6 月 5 日 披露 的 《国 联 安双佳 信用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之双 佳 A 份 额折 算和 申 购与赎 回结 果的 公告 》 ,2013 年 6 月 3 日, 双 佳 A 折算前 的基 金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5 份额净 值为 1.02094247 元,据 此计 算的 双佳 A 的 折算比 例为 1.02094247 , 折算后 ,双 佳 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原来 持有 的每 1 份 双佳 A 相 应增 加至 1.02094247 份 。折 算前 , 双佳 A 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587,315,591.37 份 ,折 算 后,双 佳 A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599,615,430.52 份。 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双 佳 A 经 折 算后的 份额 数 采用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资 产。 根据本 基金 管理 人于 2013 年 12 月 5 日披 露的 《 国 联安双 佳信 用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之 双 佳 A 份 额折 算和 申购与 赎回 结果 的公 告》,2013 年 12 月 3 日 ,双 佳 A 折 算前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2105753 元 ,据 此计 算的 双佳 A 的折算 比例 为 1.02105753 ,折算 后, 双佳 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为 1.000 元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原来 持有 的 每 1 份 双佳 A 相应 增 加至 1.02105753 份。 折 算前, 双 佳 A 的 基金 份额 总额为 529,455,516.57 份 ,折算 后, 双 佳 A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为 540,604,541.99 份 。 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双 佳 A 经折算 后的 份 额数采 用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资 产。 根据本 基金 管理 人 于 2014 年 6 月 5 日 披露 的 《国 联 安双佳 信用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之双 佳 A 份 额折 算和 申 购与赎 回结 果的 公告 》 ,2014 年 6 月 3 日, 双佳 A 折算前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1.02094247 元,据 此计 算的 双佳 A 的 折算比 例为 1.02094247 , 折算后 ,双 佳 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调整 为 1.000 元,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原来 持有 的每 1 份 双佳 A 相 应增 加至 1.02094247 份 。折 算前 , 双佳 A 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126,631,830.53 份 ,折 算 后,双 佳 A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129,283,813.84 份。 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双 佳 A 经 折 算后的 份额 数 采用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资 产。 根据本 基金 管理 人于 2014 年 12 月 5 日披 露的 《国 联安双 佳信 用分 级债 券型 证券投 资 基金之 双 佳 A 份 额折 算和 申购与 赎回 结果 的公 告》 ,2014 年 12 月 3 日 ,双 佳 A 折 算前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1.02105753 元 ,据 此计 算的 双佳 A 的折算 比例 为 1.02105753 ,折算 后, 双佳 A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为 1.000 元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原来 持有 的 每 1 份 双佳 A 相应 增 加至 1.02105753 份 。 折 算前 , 双 佳 A 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39,134,471.74 份 , 折 算后 , 双佳 A 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为 39,958,547.05 份 。 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双 佳 A 经 折 算后的 份额 数 采用四 舍五 入的 方式 保留 到小数 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资 产。 (五)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基金 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相 关业 务规 定暂 停双 佳 B 的 上市 交易 等业 务, 具体见 基金 管 理人届 时发 布的 相关 公告 。 (六) 基金 份额 折算 的公 告 1 、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案须 最 迟于实 施日 前 2 日 在指 定 媒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 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基金管 理人 应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 案。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6 十 、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 回与转换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投 资者 可 在双 佳 A 的开 放日 对双 佳 A 进行 申购与 赎回 。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 金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投 资者可 通过 场外 或场 内两 种方式 对本 基金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 (一) 双 佳 A 的申 购与 赎 回 1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场 所 双佳 A 的 销售 机构 包括 基 金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和 基金 管理人 委托 的代 销机 构。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在 销 售 机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 营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机 构 提 供的 其 他 方 式办理 双 佳 A 的 申购 与赎 回。销 售机 构名 单和 联系 方式见 上述 第五 章第 (一 )条。 基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金 代销 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2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 放 日及时 间 双佳 A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3 年 内, 每满 6 个 月 开放一 次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本基金 办理 双 佳 A 的 申购 与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自 《 基 金合同 》生 效 后 3 年 内每 满 6 个月 的最后 一个 工作 日, 开放 日的具 体计 算见 招募 说明 书第七 部分 中“ 双 佳 A 的 运作” 的相 关 内容。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无 法按 时开 放双 佳 A 的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开放 日 为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影 响因素 消除 之日 的下 一个 工作日 。 双佳 A 的 开放 日以 及开 放 日办理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的 具体事 宜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 相关公 告。 3 、申 购与 赎回 的账 户 投资者 办理 双 佳 A 的申 购 、赎回 应使 用经 本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及基 金管 理人 认可的 账 户(账 户开 立、 使用 的具 体事宜 见相 关业 务公 告) 。 4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 即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申 请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如受 理申 请当 日发生 折算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1.000 元)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内 撤销 。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4 ) 赎回 遵循 “ 先进 先出 ”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者 认 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 顺序赎 回;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可根 据基 金运 作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 影响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 提下 调整上 述原 则。 基金 管理 人必须 在新 规则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7 5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 购双 佳 A 时须 按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 式备 足申购 资金, 投资 者在 提交 双佳 A 的 赎回申 请时 ,必 须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否 则所 提交的 申购 、赎 回申 请无 效而不 予 成 交 。 (2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时间 在每一 个开 放日 (T 日 ) 的 下一个 工作 日 (T+1 日 ) , 双 佳 A 的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对 投 资者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进 行有效 性确 认和 成交 确认 。 在 T +2 日 后 (包 括该 日 ) 投 资者 可及 时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的 成交 情况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依法 对上 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时间进 行 调整 , 并 必须 在调整 实施 日前按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3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成 交确认 原则 双佳 A 的单 个开 放日 ,将 以双 佳 B 的 份额 余额 为基 准,在 不超 过 7/3 倍双佳 B 的 份额 余额范 围内 对双 佳 A 的 申 购申请 进行 确认 。 双佳 A 的 单个 开放 日, 将 受理对 于双 佳 A 提 交的 全 部有效 赎回 申请 ,并 依据 赎回业 务 办理一 般程 序予 以成 交确 认。 对 于双 佳 A 提交 的全 部有效 申购 申请 ,如 依据 申购业 务办 理 一般程 序全 部予 以成 交确 认后 , 双 佳 A 的份 额余 额 将小于 或等 于 7/3 倍 双佳 B 的 份额 余额, 则接受 并确 认上 述全 部有 效的双 佳 A 的申 购申 请; 如依据 申购 业务 办理 一般 程序全 部予 以 成交确 认后 , 双 佳 A 的 份 额余额 将大 于 7/3 倍 双佳 B 的 份额 余额 , 则 在不 超 过 7/3 倍双佳 B 的份额 余额 范围 内, 对上 述全部 有效 的双 佳 A 的 申 购申请 按比 例进 行成 交确 认。


双佳 A 单个 开放 日的 申购 与赎回 申请 确认 办法 及确 认结果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 关公告 。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双 佳 A 申 购和赎 回申 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 仅代表 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双 佳 A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双 佳 A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 机构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4 )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由 此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投资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 机构 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发 生 巨额 赎 回的 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理 。 6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8 (1 )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 销机 构申购本基金的,每 个基 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 金额 不得低于 1000 元 ( 含申 购费) , 代 销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通 过直 销柜 台申 购 本基金 的, 每 个基金 账户 首次 申购 金额 不得低 于 1 万元 (含 申购 费), 已在 直销 机构 有申 购本基 金记 录 的投资 者不 受上 述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单笔 追加 申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代销机 构的 投资 者欲 转托 管入直 销柜 台进 行交 易的 , 要受 直销 柜台 最低 申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 资 者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 通过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转 入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额的 限制 。 (2 ) 赎回 份额 的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每 次 赎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份 额, 同时赎 回份 额必 须是 整数 份额。 (3 ) 最低 保留 余额 的限 制 每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单个 交易账 户保 留的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余 额不 足 100 份时 ,若 当日 该账户 同时 有份 额减 少类 业务( 如赎 回、 转换 出等 )被确 认,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该账 户 保 留 的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 余 额 一 次性 同 时 全 部赎 回。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调 整上 述对 申 购的金 额 和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生效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至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7 、申 购费 用和 赎回 费用 (1) 双佳 A 不收 取申 购 费用。


(2) 双佳 A 不收 取赎 回 费用。 (3)基 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基金合 同》 的相关 约定 调整费率 或收 费方式 ,基 金管理 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根 据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8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方 式 (1 ) 双佳 A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 双佳 A 的申 购份 额按 申购 金额除 以 申 购当 日双 佳 A 份额净 值 确 定。 双 佳 A 的 申购份 额 计算结 果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 基金财 产 。 双佳 A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公 式: 申购份 额= 申 购金 额/ 申 购 当日双 佳 A 份 额净 值 例: 在双 佳 A 的 开放 日, 某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 申 购双 佳 A , 则其 可得 到的 双佳 A 份 额计算 如下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49 申购份 额=10,000/1.00 =10,000 份 (2 ) 双佳 A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 双佳 A 的赎 回金 额按 实际 确认的 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 赎回当 日双 佳 A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并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赎 回 金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双佳 A 采 用“ 份额 赎回 ” 方式, 赎回 金额 计算 公式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赎 回当日 双 佳 A 份额 净值 例:在 双 佳 A 的开 放日 , 某投资 者赎 回 10,000 份双佳 A ,持 有期 限为 一个 开 放周期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计 算如下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00 =10,000 元 (3 ) 双佳 A 、双 佳 B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具 体计算 公式 见 招 募说 明书 第七部 分 。 9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双佳 A 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 登记业 务, 按照 基 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办理 。 投资者 申购 双 佳 A 份额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 益并办 理 注册登 记手 续。 投资者 赎回 双 佳 A 份额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扣 除权益 的 注册登 记手 续。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可 依法 对上述 相关 规定 予以 调整 并公告 。 10、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出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 者对双 佳 A 的 申购 申请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 根据 申购 规则 和程 序 导致部 分或 全部 申购 申请 没有得 到成 交确 认; (5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6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申购 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 生上 述(1 )到 (5 )项 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申购公 告。 11、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出现如 下 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可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对双 佳 A 的赎 回申请 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0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依 法决 定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 )双 佳 A 在 开放 日巨 额 赎回, 导致 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出 现困 难; 4 )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确认 成功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可延 期支 付部 分赎 回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申 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量占 已 接 受赎 回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支 付 部分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发 生的情 况制 定相 应的 处理 办法在 后续 工作 日予 以支 付。 12、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经 过申 购与 赎回申 请的 成交 确认 后, 双佳 A 的净 赎回 金额 超过 本基金 前 一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时,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顺 延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时 , 按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为 支 付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而 进行 的财 产变 现可 能会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 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 一日基 金总 份额的 10% 的 前提 下,对 其余赎回 申请 延期办 理 。 对 于当日 的赎 回申请 ,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 , 确 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的 ,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工作 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 部赎回 为止 ; 选择取 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赎回 的部 分申 请将 被撤 销。 延 期的 赎回 申请 以下 一工作 日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净 值 为 基 础计 算 赎 回 金 额。 如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在 提交 赎 回 申 请时 未 作 明 确选 择,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未能 赎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限 制。 (3 )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基 金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 或代 销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 人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并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方 式 在 3 个工 作日 内 通知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并 说明有 关处 理方 法。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公 司有关 业务 规则 执行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 (二)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并完 成转 换 后的申 购与 赎回 1 、申 购与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场 外销 售机 构包 括基金 管理 人直 销机 构和 基金管 理人 委托 的代 销机 构, 场外 申 购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下 ; 本基 金的 场内 销售机 构为 具有 相应 业务 资格的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场内 申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下。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 据 情况变 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公 告。 2 、申 购与 赎回 的账 户 投资者办理本基金申 购、 赎回应使用经本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及基金管理 人认 可的账户 (账户 开立 、使 用的 具体 事宜见 相关 业务 公告 )。 3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 回业 务 自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之日 起不 超过 30 日内开 始 办理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开 始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 体日 期前依 据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规定 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网站 ”) 公告 。 申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为证 券交易 所交 易日 (基 金管 理人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另行 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或 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 人可对申 购、 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日前 依据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视 为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申请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 转 换价 格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转换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4 、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 “未 知价 ”原 则 ,即 申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当 日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 请可以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以内 撤销 ; (4 ) 场外 赎回 遵循 “先 进 先出 ”原 则, 即按 照投 资 者持有 份额 登记 日期 的先 后次序 进 行顺序 赎回 ; (5 ) 基金 管理 人 、 注 册登 记 机构 或证 券交 易所 可根 据基金 运作 的实 际情 况并 在不影 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实质 利益 的前提 下调 整上 述原 则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2 5 、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 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在申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 资金,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 )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 认 T 日 规定 时间 受理 的申 请 ,正常 情况 下,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 资者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 日 ) 投资者 可及 时向 销售 机构 或以销 售机 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购 与赎回 的成 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的 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收到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 申 购和赎 回的 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认 结果 为 准。 (3 ) 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由 此产 生的利 息等 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承 担。 投资者 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基 金管 理人 将通 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销 售 机构 在 T +7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账户 。 在发 生 巨额赎 回的 情 形时, 款项 的支 付办 法参 照《基 金合 同》 的有 关条 款处理 。 6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 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 销机 构申购本基金的,每 个基 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 金额 不得低于 1000 元 ( 含申 购费) , 代 销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从 其 规定。 通 过直 销柜 台申 购 本基金 的, 每 个基金 账户 首次 申购 金额 不得低 于 1 万元 (含 申购 费), 已在 直销 机构 有申 购本基 金记 录 的投资 者不 受上 述申 购最 低金额 的限 制, 单笔 追加 申购最 低金 额 为 1000 元 (含申 购费 )。 代销机 构的 投资 者欲 转托 管入直 销柜 台进 行交 易的 , 要受 直销 柜台 最低 申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 资者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 , 通过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转 入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额的 限制 。 本 基金 场内 申购的 单笔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人民 币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2 ) 赎回 份额 的限 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每 次 赎回申 请不 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份 额, 同时赎 回份 额必 须是 整数 份额。 (3 ) 最低 保留 余额 的限 制 每个工 作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单个 交易账 户保 留的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余 额不 足 100 份时 ,若 当日 该账户 同时 有份 额减 少类 业务( 如赎 回、 转换 出等 )被确 认, 则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3 基 金 管 理 人 有权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该账 户 保 留 的本 基 金 基 金 份额 余 额 一 次性 同 时 全 部赎 回。 (4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 场情况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调 整上 述对 申 购的金 额 和赎回 的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调整 生效前 依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至少在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7 、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1 ) 申购 费率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3 年期 届满 转为 LOF 基金 后 ,投 资者 在场 外申 购本 基金时 交 纳申购 费用 。 投资者 交纳 前端申 购费 用时 , 按 申购 金额采 用比 例费 率。 投资 者可以 多次 申 购 本基金 , 本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率 按每 笔申 购申 请单 独计算 。 本 基金 的场 外申 购费率 如下 表所 示:


① 通过本 公司 直销 柜台 前端 申购本 基金 的养 老金 客户 申购费 率如 下表 :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32% 100 万≤M<300 万


0.20%


300 万≤M<500 万


0.12%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② 非养老 金客 户前 端申 购本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如下 表: 申购金 额(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 100 万≤M<300 万


0.5%


300 万≤M<500 万


0.3%


500 万≤M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注:M 为申 购金 额


本基金 份额 的场 内申 购费 率由基 金代 销机 构比 照场 外申购 费率 执行 。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由基 金申 购人承 担并 在申 购时 收取 , 不列 入基 金资 产, 主 要用 于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因红利 自动 再投 资而 产生 的基金 份额 ,不 收取 相应 的申购 费用 。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 单位 应按照本基金招募说 明书 约定的场外申购费率 设定 投资者的 场内申 购费 率。 投资者 通过 国联 安基 金网 上直销 平台 申购 本基 金可 享受前 端申 购费 率优 惠 , 具 体优惠 申 购费率 以最 新的 相关 公告 为准。 (2 ) 赎回 费率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4 本基金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3 年期 届满 转为 LOF 基金 后,场 外赎 回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申请份 额持 有时 间(N ) 赎回费 率 N<30 天


0.9%


30天≤N<1 年


0.1%


1年≤N <2 年


0.05%


N≥2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 期 届满转 为 LOF 基金 后,本 基金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 定 0.10% 。 其中 , 在 场外 认购 以及 本 基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之 后场 外申 购的 投 资者其 份 额持有 年限 以份 额实 际持 有年限 为准 ; 在场内 认购 、 场 内申 购以 及场内 买入 , 并 转托 管至 场 外赎回 的投 资者 其份 额持 有年限 自份 额转 托管 至场 外之日 起 开 始计 算。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收 取。扣 除用 于市 场推 广、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对 持有期 少 于 30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 的赎回 费应 全额 归入 基金 财产 , 对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收取 的赎回 费归入 基金 财产 的比 例不 得低于 赎回 费总 额 的 25% 。 (3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 同》 的相 关约 定 调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理 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 方式实 施日 前 依 据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规 定 在 至少 一家指 定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4 ) 对特 定交 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 、电 话交 易等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按中国 证监会 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采用 低于柜 台交 易方 式的 基金 申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 费率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背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情况 下根 据市 场情况 制 定基金 促销 计划 , 针对 基金 投资者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金管 理人 在与 相应 的代 销机构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按中国 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对基 金投资 者适 当调 整基 金申 购费率 和赎 回费 率。 8 、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 计算方 式 (1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 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其中 ,通 过场 外方式 申购 的,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小 数点 后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通过场 内方 式申 购的 ,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 到整 数位, 计算 所得 整数 位后 小数部 分的 份额对 应的 资金 返还 至投 资者资 金账 户。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5 例: 本 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 某投 资 者投 资 5 万元 通 过代 销银 行 申购 本 基金 份 额, 假设 申购 当日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50,000/ (1+0.8%)=49,603.17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603.17 =396.83 元 申购份 额=49,603.17/1.050 =47,241.11 份 即:投 资者 投资 5 万元 在 场外 申 购本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0 元,则 其可 得 到 47241.11 份基金 份额 。 例:某 投资 者通 过某 券商 在深圳 交易 所投 资 10 万元 在场内 申购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50 元 , 且对 应的 申 购 费率 为 0.8% , 则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9,206.35=793.65 元


申购份 额=99,206.35/1.050=94,482.24 份


返还金 额=0.24 ×1.050=0.25 元


因场内 申购 份额 采用 截位 法保留 至整 数份 ,故 投资 者申购 所得 份额 为 94,482 份,整 数 位后小 数部 分 0.24 份的 申 购份额 对应 的资 金返 还给 投资者 。


即: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元 在场内 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0 元, 则 可得 到 94,482 份 基金 份 额,返 还金 额 0.25 元。 (2 ) 赎回 净额 的计 算 1 )场 外赎 回净 额的 计算 采用“ 份额 赎回 ”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 以 T 日基 金份额 净 值的金 额, 净赎 回金 额为 赎回金 额扣 除赎 回费 用的 金额, 各计 算结 果均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 用 例: 本 基金 转为 上市 开放 式 基金 (LOF ) 后 , 某 投资 者 在场 外 赎 回本 基 金 1 万 份基金 份 额, 持 有时 间为 45 天, 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为 0.1% ,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12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10,000 ×1.120=11,200 元 赎回费 用=11,200 ×0.1%=11.20 元 净赎回 金额=11,200-11.20=11,188.80 元 即: 投资 者 在 场外 赎回 本 基金 1 万 份基 金份 额, 持 有期限 为 45 天 ,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12 元, 则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1,188.80 元。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6 2 )场 内赎 回净 额的 计算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用


例: 某投 资者 在场 内赎 回 本基 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250 元,赎 回费 率 为 0.10% ,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10,000 ×1.250=12,500 元 赎回费 用=12,500 ×0.10%=12.50 元


净赎回 金额=12,500 -12.50=12,487.50 元


即:投 资者 在场 内赎 回本 基金 1 万份 基金 份额 ,假 设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5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2,487.50 元。 (3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 闭市后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 监会同 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 计算或 公告 。 本基 金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9 、申 购和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 记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赎 回该 部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除 权益 的注册 登 记手续 。 注册登 记机 构可 依法 对上 述相关 规定 予以 调整 , 并 最迟于 开始 实施 前依 据 《 信息披 露办 法》的 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10、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 形及处 理方 式 出现如 下情 形, 基金 管理 人可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 者的申 购申 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 )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 可能 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的利 益;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 (5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发 生 上述 情形 之一 的, 申购 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 生上 述(1 )到 (4 )项 暂 停申 购情形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7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11、 暂停 赎回 或者 延缓 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出现如 下情 形 , 基 金管 理人 可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赎回 申请 或者 延缓支 付 赎回款 项: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 导 致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接受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管 理人 将足 额支 付; 如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的, 可延期 支付 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 每个 赎回 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 况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 后续开 放日 予以 支付 。 同时 ,在 出现 上述 第(3 ) 款的情 形时 , 对已 接受的 赎回申 请可 延期 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暂停基 金的 赎回 ,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 暂停 赎回 公告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12、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 理方式 (1 )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本 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回 。 (2 )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者 的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 正 常赎回 程 序执行 。 2 )部 分顺 延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支 付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可能 会对 基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 于上一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对 其余赎 回 申请延期 予以 办理。 对于 单个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8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如投 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未 作明 确选 择,投 资者 未能 赎回 部分 作自动 延期 赎回 处理 。 场内巨 额赎 回按 照注 册登 记机构 的有 关规 则处 理。 3 ) 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 生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 通过指 定 媒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 网站或 代销 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告 ,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证 监会 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同时 以 邮寄 、 传 真 或 《招 募说 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并 说明 有关处 理方 法。 本基金 连 续 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 回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但 不 得 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并 应当 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 13、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 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 重新开 始办 理申 购或 赎回 的开放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 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 并 在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最 近一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 基金 转换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未来在 各项 技术 条件 和准 备完备 的情 况下 , 投 资者 可以依 照基 金管理 人的 有关 规定 选择 在本基 金 (本 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 3 年 内 , 为 双佳 A)和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间 进行 基金 转换 。 基 金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转换 费率等 具体 规定 可以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另 行规定 并公 告。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 届 时发布 公 告或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五)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 冻结 与质 押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9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在继 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 非 交易 情 况下 发生 的基 金份 额所有 权转 移的行 为 。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须 是合 格的 投资 人。 1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 理继承 、 捐赠 、司 法强 制 执行和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其 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 继承”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 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由 其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 捐赠” 仅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非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根据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有 关 《 业务规 则 》 办 理, 并提 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规定 的相 关资 料。 2 、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 申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二个 月内办 理 ;申 请人 按基 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 理其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的 转托 管手 续 。转 托 管在转 出 方进行 申报 ,基 金份 额转 托管一 次完 成。 投资 者于 T 日转 托管 基金 份额 成功 后,转 托管 份 额于 T+1 日到达 转入 方网 点,投 资者 可 于 T+2 日起 赎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1)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3 年 内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3 年 内, 双佳 A 的 基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 金账 户下,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持有 的双 佳 A 份额 在注 册登记 系统 内 不同销 售机 构( 网点 )之 间进行 转托 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 理双 佳 A 赎回业 务的 销 售机构 (网 点) 时, 可办 理已持 有双 佳 A 的基 金份 额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具体 办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 规定 以及基 金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双佳 B 的转托 管与 以下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后的 转托 管”相 同 。 (2)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后的 转托 管 本基金 的份 额采 用分 系统 登记的 原则 。 场外 转入 或申 购买入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 系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开放 式基金 账户 下; 场内 转入、 申购或 上市 交易 买入 的基 金份额 登记 在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证 券账 户下 。 登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 基金份 额既 可 以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也可 以直 接申 请场 内赎回 。 登 记在 注册 登记 系统中 的基 金份 额可申 请场 外赎 回。 本基金 的转 托管 包括 系统 内转托 管和 跨系 统 转 托管 。 1 )系 统内 转托 管 a.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网 点) 之间 或证 券登 记结算 系统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席 位)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行 为。 b.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基 金 赎 回 业 务 的 销 售 机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0 构(网 点)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 托管。 c.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变 更 办 理 上 市 交 易 或 场 内 赎 回的会 员单 位( 席位 )时 ,可办 理已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统 内转 托管 。 具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 2 )跨 系统 转托 管 a.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的 行为。 b. 本 基 金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4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受 理国家 有权 机关 依法 要求 的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 冻。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 包括 现金 分红 和红利 再投 资 ) 一并冻 结。 5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 金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质押业 务或 其他 基金 业务 ,基 金管 理人将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 业务规 则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1 十一、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 上市 交易 的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3 年内 ,在 双佳 B 符合 法律法 规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规定 的 上市条 件的 情况 下 , 双 佳 B 的基金份 额将 申请 在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双 佳 B 上市 后,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的双 佳 B 份额 可直 接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中 的双 佳 B 份额 可通过 办理 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将 基金 份额 转托 管在 证券登 记结 算 系统中 ,再 上市 交易 。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3 年 期届 满, 本基 金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及深 圳证券 交 易所规 则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份额 , 转换 后的基 金份 额将 继续 在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 易。 基金 上市 后, 登 记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金 份额 可直 接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 市交易 ;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中的 基金 份额 可通 过办 理跨系 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 金份额 转托 管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中, 再上市 交易 。 ( 二)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 三) 上市 交易 的时 间 1 、双佳 B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三 个月 内开 始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在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3 年内 , 双佳 B 份额 (交 易代 码:150080 )经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深证 上[2012]273 号文批 准, 自 2012 年 8 月 22 日 起在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 投资人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各会员 单位 证券 营业 部均 可参与 基金 交易 。 2 、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 本 基金 按照 《 基金 合同 》 约 定及 深圳证 券 交易所 规则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份额 后, 本 基金将 自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之日 起 30 日 内继续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3 、 在确 定上 市交 易时 间后 ,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在 上市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媒 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公告 。 ( 四)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 1 、 双佳 B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 参考价 为其 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 经 基 金托管 人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复核 ,双 佳 B 2012 年 8 月 21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0.954 元, 上市首 日以 该基 金份 额净 值 0.954 元 (四 舍五 入 至 0.001 元 ) 为 开盘 参考 价 , 并以此 为基 准 设置涨 跌幅 限制 ,幅 度 为 10% 。 2 、本基 金转换 为上 市开放 式基金(LOF )后, 本基 金上市首 日的 开盘参 考价 为前一 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本 基金 实行 价格 涨跌 幅 限制, 涨跌 幅比 例 为 10% ,自上 市首 日起 实行 ; 4 、本 基金 买入 申报 数量 为 100 份或其 整数 倍; 5 、本 基金 申报 价格 最小 变 动单位 为 0.001 元人 民币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2 6 、本 基金 上市 交易 遵循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相 关规 定。 ( 五)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 本基金 ( 本基 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 指双 佳 B )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照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相关 规则 及有 关规定 执行 。 ( 六) 上市 交易 的行 情揭 示 本基金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3 年内 , 指双 佳 B )在 深圳 交易 所 挂牌交 易, 交易行 情通 过行 情发 布系 统揭示 。 行 情发 布系 统同 时揭示 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本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为 双佳 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值 ) 。 ( 七)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与暂停 、终 止上 市 本基金 ( 本基 金 《 基金 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 指双 佳 B ) 的 停复 牌与 暂 停、 终止 上 市按照 相关 法律 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及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 八) 相关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会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对基金 上市 交易 的规 则等 相关规 定 内容进 行调 整的 ,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 相 应予 以修 改, 且 此项 修改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3 十二、 《基金合同》生效 后 3 年 期届满时基 金的转换 (一) 转换 后的 基金 存续 形式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3 年 期届 满, 本基 金无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自 动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 国 联 安 双 佳 信 用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 双佳 A 、 双佳 B 的基金 份额 将以 各自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为基 准 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 金(LOF ) 份额 ,并 办理 基金的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本基金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后 ,基 金份 额仍将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 易 。 (二) 转换 时双 佳 A 的 处 理方式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日为 自 《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 后 3 年 的对应 日。 如该对 应日 为非 工作 日 , 则顺延 至下 一个 工作 日。 《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3 年 期 届满日 与双 佳 B 的 封闭 期届 满日 为同 一 日 。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3 年 期届 满日 前, 基金 管理人 将提 前公 告并 提示 双佳 A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选 择在 3 年内 最后 一个 开放 日赎 回双佳 A 基 金份 额或 默认 届满日 自动 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 。 (三) 转换 时的 份额 转换 规则 1 、份 额转 换基 准日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3 年 期届 满日 ,即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后的 对 应日, 如该 日为 非工 作日 ,则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 2 、份 额转 换方 式 在份额 转换 基准 日 , 转 换 成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调 整 为 1.000 元。 在份额 转换 基准 日日 终, 以份额 转换 后 1.000 元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双 佳 A 、双 佳 B 按照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转 换成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份额 。 份额转 换计 算公 式: 双佳 A 份 额( 或双佳 B 份 额)的 转换 比率 = 份 额转 换基准 日双佳 A (或 双佳 B ) 的基 金份额 净值/1.000 双佳 A ( 或双 佳 B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转 换后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转 换前 双佳 A (或 双佳 B ) 的 份 额数× 双 佳 A 份额 ( 或双 佳 B 份额 ) 的 转换比 率 在进行 份额 转换 时, 双 佳 A 、 双佳 B 的场 外份 额将 转换成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场 外份额 , 且 均登 记在 注册 登记系 统下 ; 双 佳 B 的场 内份额 将转 换成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场内份 额, 仍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下 。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转换 时, 双佳 A 份额 (或 双佳 B 份 额)的 转换 比率 、双 佳 A (或双 佳 B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 转换后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份 额的 具体 计算 见基 金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4 3 、份 额转 换后 的基 金运 作 双佳 A 、 双 佳 B 的份 额全 部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份 额之 日起 30 日 内, 本基 金将上 市交 易, 并接 受场 外和场 内的 申购 与赎 回业 务, 具 体日 期及 业务 规则 见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4 、份 额转 换的 公告 (1 ) 本基 金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时 , 本 基金 将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基金管 理人 将依 照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就 本基 金进 行转换 的相 关事 宜进 行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2 ) 在本 基 金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日 前 30 个工作 日, 基金 管理 人 将就本 基金进 行转 换的 相关 事宜 进行提 示性 公告 。 (3 ) 双 佳 A 、 双 佳 B 进 行 份额转 换结 束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 2 日 内在 至少 一 家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四) 基金 转型 后基 金的 投资管 理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后 3 年期 届满, 转换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 本基 金的 投资目 标、 投资 策略 、投 资理念 、投 资范 围、 投资 限制、 投资 管理 程序 等将 保持不 变。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5 十三、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通过 积极 主动 地投 资管 理, 力 争获 取高 于业 绩比 较基准 的投 资收益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 金 融债券 、 次 级债券 、 中央 银行 票据 、 企 业债券 、 公司 债券 、 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可转 换债券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和债 券回 购等金 融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固 定收益 证券 品种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也可 投资 于股 票 、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权 益类金 融 工具。 本基 金不 直接 从二 级市场 买入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但 可以 参 与 A 股 股票 (包 含中小 板 、 创 业板及 其它 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的 新股 申购或 增发 新股 , 并 可持 有 因可转 换债 券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 的权证 以及 因投 资 分 离交 易可转 债而产 生的权 证。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的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 80% , 其中 投资 于信 用债券 的资 产占 基金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80%;投 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是指 企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 短 期融资 券、 金融 债券 (不 包括政 策性 金融债 ) 、 次 级债、 资产 支持证 券、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等 非 国家信 用的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上 述相关 规 定。 (三) 投资 理念 以价值 分析 为基 础, 通过 主动的 投资 管理 ,谋 求基 金资产 当期 收益 和长 期增 值的 统 一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主要 采取 利率 策略 、 信用 策略 、 息 差策 略、 可 转债投 资策 略等 积极 投资 策略, 在 严格控 制利 率风 险、 信用 风险以 及流 动性 风险 的基 础上, 主动 管理 寻找 价值 被低估 的固 定收 益投资 品种 , 构建及 调整 固定收 益投 资组 合, 以期 获得最 大化 的债 券收 益; 并通过 适当 参 与 二级市 场权 益类 品种 投资 ,力争 获取 超额 收益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6 1 、资 产配 置原 则 本基金 通过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 定性 分析 和定量 分析 相补 充的 方法 ,对股 票 、 债券和 现金 类资 产的 预期 收益风 险及 相对 投资 价值 进行评 估, 确定 基金 资产 在股票 、 债 券及 现金类 资产 等资 产类 别的 分配比 例。 在有 效控 制投 资风险 的前 提下 , 形 成大 类资产 的配 置方 案。 2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灵活 应用 利率 策略 、 信用 策略 、 息 差策 略、 可 转债投 资策 略等 , 在 合理 管理并 控 制组合 风险 的 前 提下 ,最 大化组 合收 益。 (1 ) 利率 策略 通过对 经济 增长 、 通 货膨 胀、 财政 政策 和货币 政策 等宏观 经济 变量 进行 深入 分析 , 结 合 金融市 场资 金供 求状 况变 化趋势 及结 构, 最终 形成 对金融 市场 利率 水平 变化 的时间 、 方 向和 幅度的 判断 。利 率策 略可 以细分 为: 1 )目 标久 期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市场 利率 水平变 化的 判断 , 在 控制 资产组 合风 险的 前提 下, 通过调 整组 合的目 标久 期, 即在 预期 利率将 要上 升的 时候 适当 缩短组 合的 久期 , 在 预期 利率将 要下 降的 时候适 当拉 长组 合的 久期 ,以提 高债 券投 资收 益。 2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对收 益率 曲线 的研究 , 在 所确 定的 目标 久期配 置策 略下 , 通 过分 析预测 收益 率曲线 可能 发生 的形 状变 化, 在期 限结 构配 置上 适时 采取子 弹型 、 哑铃 型或 者阶 梯型等 策略 , 进一步 优化 组合 的期 限结 构,使 本基 金获 得较 好的 收益。 (2 ) 信用 策略 信用债 收益 率等 于基 准收 益率加 上信 用利 差。 信用 利差反 映了 信用 风险 。 本基金 通过 对信 用债 券发 行人基 本面 的深 入调 研分 析, 结合 流动 性、 信用 利 差、 信用 评 级、 违 约风 险等 的综 合评 估结果 , 选 取具 有价 格优 势和套 利机 会的 优质 信用 债券产 品进 行投 资。 影响信 用利 差的 因素 包括 信用债 市场 整体 的信 用利 差水平 和信 用债 本身 的信 用变化 , 由 此信用 策略 可以 细分 为: 1 )基 于信 用利 差曲 线策 略 通过分 析宏 观经 济周 期、 市场资 金结 构和 流向 、 信 用利差 的历 史统 计区 间等 因素判 断当 前信用 债市 场信 用利 差的 合理性 、 相 对投 资价 值和 风险以 及信 用利 差曲 线的 未来走 势, 从而 确定信 用债 总体 的投 资比 例。 2 )基 于信 用债 信用 分析 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建立 内部 信用评 级制 度。 通过 综合 分析公 司债 券、 企业 债等 信用债 券发 行人所 处行 业发 展前 景、 发展状 况、 市场 地位 、 财 务状况 、 管 理水 平和 债务 水平, 结合 债券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7 担保条 款 、 抵 押品估 值及 债券其 他要 素 , 最后 综合 评价出 债券 发行 人信 用风 险、 评价 债券 的 信用级 别 。 通 过动态 跟踪 信用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 确 定信用 债的 合理 信用 利差 , 挖 掘价 值被 低 估的品 种, 以获 取超 额收 益。 (3 ) 息差 策略 本基金 可以 通过 债券 回购 融入和 滚动 短期 资金 作为 杠杆 , 投 资于 收益 率高 于融 资成本 的 其它获 利机 会, 从而 获得 杠杆放 大收 益。 本基 金进 入银行 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 额不超 过基 金净 资产 的 40% 。 (4 ) 可转 换债 券投 资策 略 可转换 债券 是介 于股 票和 债券之 间的 投资 品种 , 具 有抵御 下行 风险 , 分 享股 票价格 上涨 收益的 特征 。 本 基金 首先 将根据 对债 券市 场、 股票 市场的 比较 分析 , 选 择股 性强、 债性 弱或 特征相 反的 可转 债列 入当 期转债 核心 库, 然后 对具 体个券 的股 性 、 债性 做进 一步分 析比 较 , 优选最 合适 的券 种进 入组 合,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在选择 可转 换债 券品 种时 , 本 基金 将与 本公司 的股 票投研 团队 积极 合作 , 深 入研究 , 力 求选择 被市 场低 估的 品种 ,来构 建本 基金 可转 换债 券的投 资组 合。 3 、新 股申 购投 资策 略 在股票 发行 市场 上 , 股 票供 求关系 不平 衡经 常导 致股 票发行 价格 与二 级市 场价 格之间 存 在一定 价差 。 本基金 根据 新股 发行 人的 基本情 况, 以及 对认 购中 签率和 新股 上市 后表 现的 预期, 并结 合金融 工程 数量 化模 型, 对于拟 发行 上市 的新 股进 行合理 估值 , 制 定相 应的 申购和 择时 卖出 策略 。 4 、权 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权 证 , 可 持有 因持 股票 派发或 因参 与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一级 市场申 购而 产生 的权 证。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以价 值分 析为基 础, 在采 用权 证定 价模型 分析 其合 理定价 的基 础上 , 结 合权 证的溢 价率 、 隐 含波 动率 等指标 进行 投资 , 避 免投 资风险 , 追 求较 高 的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 5 、资 产支 持证 券投 资策 略 资 产支 持证 券包 括资 产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 (ABS )、 住房 抵押 贷款 支持 证券(MBS ) 等, 其 定价 受多 种因 素影 响, 包 括市 场利 率、 发行 条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 质量、 提前 偿还 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 析和 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 基础 上,结合蒙特卡洛模 拟等 数量化方 法 ,对 资产 支持 证券 进行 定价, 评估 其内 在价 值进 行投资 。 (五) 投资 决策 程序 1 、投 资决 策依 据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8 国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和基 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宏观经 济发 展环 境、 证券 市场走 势。 2 、投 资决 策机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决 策机 制为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领导 下的 基金经 理负 责制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制定 基金投 资方 面的 整体 战略 和原则 ; 审定 基金 资产 配置 和调整 计 划;决 定基 金禁 止的 投资 事项等 。 基金经 理负 责资 产配 置、 行业配 置和 个债/ 个股 配置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和 日常 管理。 3 、 投资 决策 程序 (1 ) 由基 金经 理对 宏观 经 济和市 场状 况进 行考 察, 进行经 济 与 政策 研究 ; (2 ) 数量 策略 部运 用风 险 监测模 型以 及各 种风 险监 控指标 , 对市 场预 期风 险 和投资 组 合风险 进行 风险 测算 ; 研 究员对 信用 债的 信用 评级 提供研 究支 持; 每日 提供 基金申 购赎 回的 数据分 析报 告, 供基 金经 理决策 参考 ; (3 )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进 行 资产配 置政 策的 制定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定 期召 开会 议, 依据 上述报 告对 资产 配置 提出 指导性 意见 ; 如 遇重 大事 项,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及时 召开临 时会 议做 出决策 ; (4 ) 结合 投资 委员 会和 风 险管理 部的 建议 , 基金 经 理根据 市场 状况 进行 投资 组合方 案 设计;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的决 议, 参考 上述报 告, 制定 资产 配 置 、 类属 配置 和个 债配置 和调 整计 划, 进行 投资组 合的 构建 和日 常管 理; (5 ) 进行 投资 组合 的敏 感 性分析 ; (6 ) 对投 资方 案进 行合 规 性检查 , 重点 检查 是否 满 足基金 合同 规定 和各 项法 律法规 的 规定; (7 ) 基金经 理进 行投 资组 合的实 施, 设定 或者 调整 资产配 置比 例、 单个 券种 投资比 例, 交易指 令传 达到 交易 部; 交易部 依据 基金 经理 的指 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 通 过 交易系 统执 行投 资组合 的买 卖。 交易 情况 及时反 馈到 基金 经理 ; (8 ) 投资 组合 评价 。 风险 管理部 根据 市场 变化 对投 资组合 的资 产配 置和 调整 提出风 险 防范建 议 ;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评估 , 并对 风险隐 患提 出预警 ; 对投 资组合 的执 行过程 进行 实 时 风险监 控等 。基 金经 理依 据基金 申购 和赎 回的 情况 控制投 资组 合的 流动 性风 险。 (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中债综 合指 数。 中债综 合指 数是 由中 央国 债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编制, 是以 2001 年 12 月 31 日 为基 期,基 点 为 100 点, 并 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起 发 布。中 债综 合指 数的 样本 具有广 泛的 市 场代表 性, 涵盖 主要 交易 市场 ( 银行 间市 场、 交 易 所市场 等) 、 不同 发行 主 体 (政 府、 企 业 等) 和 期限 ( 长期、 中期 、 短期等 ) , 能 够很 好地 反映中 国债 券市 场总 体价 格水平 和变 动趋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69 势,适 合作 为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 基准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更能 为市场 普遍 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准 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的 指数 时, 本基 金可 以在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并 及时 公告 。 (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低风 险品种 , 其 预期 风险 与收 益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低于 混合 型基 金和股 票型 基金 。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3 年内, 本基 金经 过基金 份额 分级 后, 双佳 A 为预期 低风险 、预期 收 益相 对稳 定的基 金份 额; 双 佳 B 为 预期较 高风 险、 预期 较高 收益的 基金 份 额。 (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 承销 证券 ; (2 )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 (8 )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2 、本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 循以下 限制 : (1 )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2 ) 本基 金与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总和 , 不 超过该 证 券 发行 数量 的 10% ;


(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购 ,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 金额不 超过 基金 总资 产 ,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0 40% ;


(5 ) 本基 金投 资于 固定 收 益类金 融工 具的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不 低 于 80% , 其中 投 资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 80% ;投资于权益类金融 工 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 过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


(6 ) 本基 金投 资权 证, 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 的总 金额 ,不 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0.5% ,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 权证的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本 基金 管 理人管 理的 全 部基金持 有同 一权证 的比 例不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投资于其 他权 证的投 资比 例,遵从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


(7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资产 支 持证券规 模的 10% ;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 持证券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10% ;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全部 证券 投资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 其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8 ) 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本 基金 投资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信用 级别评 级应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 出。 (9 )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基金 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 履 行适当 程序 后, 基金 不 受上述 限制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 限制 性规定 ,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 九)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 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本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各项 规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整 完毕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 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及债 权人 权利 的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1 4 、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国家 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一 )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二 ) 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报告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所 载资 料不 存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遗 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 中国 光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 复 核了 本报告 中 的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财务 资料 未经 审计 师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 产组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047,900,874.85 94.34 其中: 债券 1,047,900,874.85 94.3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 中 : 买 断 式 回 购 的 买 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5,141,978.48 3.16 7 其他资 产 27,681,493.57 2.49 8 合 计 1,110,724,346.90 100.00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可能 存在尾 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 分类的 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2 3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 品种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1,039,106,151.05 172.85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8,794,723.80 1.46 8 其他 - - 9 合计 1,047,900,874.85 174.31 注:由 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可能 存在尾 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22669 12 桂 林债 678,020 69,449,588.60 11.55 2 1180118 11 潍 坊滨 投债 600,000 61,116,000.00 10.17 3 122619 12 迁 安债 599,890 60,768,857.00 10.11 4 122641 12 武 进债 506,910 51,197,910.00 8.52 5 122630 12 惠 投债 449,880 45,662,820.00 7.6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3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 投资的 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指期 货, 没有 相关 投资 政策。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 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 明 10.1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没有 相关 投资 政策。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3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的投资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没有 相关 投资 评价。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没 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 在本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11.2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 名 股票中 ,没 有投 资于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的 股票 。 11.3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17,121.7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585,476.5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5,963,772.09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15,123.21 8 其他 - 9 合计 27,681,493.57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4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10015 石化转 债 7,632,100.00 1.27 11.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5 十四、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险 , 投 资人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绩 比 较基准收 益 率③ ①- ③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 收益率标 准差 ④ ②- ④ 2012-6-4 至 2012-12-31 1.34% -1.15% 2.49% 0.07% 0.05% 0.02% 2013-1-1 至 2013-12-31 2.45% -3.75% 6.20% 0.16% 0.08% 0.08% 2014-1-1 至 2014-6-30 8.01% 4.07% 3.94% 0.16% 0.08% 0.08% 2014-1-1 至 2014-9-30 11.56% 4.80% 6.76% 0.15% 0.08% 0.07% 2012-6-4 至 2014-9-30 15.82% -0.29% 16.11% 0.14% 0.08% 0.06%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6 十五、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包 括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金 的应收 款 项和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固 有财 产 , 并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者 其他 情形 而取 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依 法解 散 、被 依法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销 ; 不同基 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5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 产不得 被处 分。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7 十 六、 基金 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 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应 按基金 估值 后确 定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始 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当 日的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8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有交 易的 最近交 易日 所采 用的净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 )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 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 ) 在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 易的债 券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 交易 所以 大宗 交易 方 式转让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 从配 股除 权日 起到 配股 确认日 止 , 如 果收 盘价 高于 配股价 , 按收盘 价高 于配 股价 的差 额估值 。收 盘价 等于 或低 于配股 价, 则估 值为 零。 (2 ) 认沽/ 认 购权 证的 估 值: 从持有 确认日起到卖 出日或行权 日止,上市交 易的认沽/ 认 购权证按估值 日的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 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 按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资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将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 月末 、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 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六)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79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四 舍五 入 。 国 家另 有 规定的 , 从 其规定 。 ( 七)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 ( 含第 3 位 )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人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 损方 ” ) 按下 述 “ 差 错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 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人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 ) 差错 已发 生, 但尚 未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差 错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 各方 ,及 时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 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任 。 差 错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已 得到 更正 。 (2 ) 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 导致有 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责 , 不对 间接 损失 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 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差 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 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0 (4 )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 ) 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 赔偿时 , 如果 因基 金管 理 人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基 金管 理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 第三 方造成 基金 资 产的损 失 , 并 拒绝进 行赔 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 追偿 过程 中产生 的有 关 费 用,应 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资 产中 支付 。 (6 ) 如果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其 他规 定 ,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 赔偿责 任 , 则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 并 有权 要求其 赔偿 或补 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 受的损 失。 (7 )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 明所 有的 当事 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 ) 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 ,需 要修 改 注 册登 记机 构 交易数 据的 , 由 注 册登 记 机构进行 更正, 并就 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 4 、基 金份 额净 值差 错处 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 管理 人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0%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公 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 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错误 ,给 基金 或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 过错方 负 责 赔付 , 过 错方 按差 错情 形,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 偿。 (4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由 于各 自技 术系 统设 置而产 生的 净值 计算 尾差 ,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结果 为准 。 (5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 ( 八)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及 处理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1 1 、 基金 管理 人按 本条 第四 款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 第 6 项条 款进 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的 误 差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 误处理 。 2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2 十 七、 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 资 产负 债表 中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与 未分 配 利 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 3 年内 的收 益分 配 原则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本 基金 的 收益分 配原 则如 下: (1 )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 起 3 年内 ,本 基 金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2 、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后 的收 益分 配原 则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后 3 年期 届满, 转换 为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 本基 金的 收益分 配原 则如 下: (1 )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分 红 条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6 次, 每 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该 次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20% ; (2 ) 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两种 :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 再投资 。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场外转 入或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 择,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式 是现 金分 红; 投 资者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不 同交 易账 户可 选择 不同的 分红 方式 , 如 投资 者在某 一销 售机 构交易 账户 不选 择收 益分 配方式 ,则 按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处 理; 场内转 入、 申购 和上 市交 易的基 金份 额的 分红 方式 为现金 分红 , 投 资者 不能 选择其 他的 分红方 式 , 具 体收 益分 配程 序等有 关事 项遵 循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及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 公司的 相关 规定 ; (3 )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即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 等分配 权; (5 )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3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截至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分配 对 象、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等内 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 益分 配时 发生 的银 行 转账等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如 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 可 将该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现 金红 利按 除权 日 经 除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 为基金 份额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4 十 八、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 4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 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5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7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8 、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 用; 9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7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 下: H =E ×0.7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0%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 下: H=E× 0.2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由基金 托 管 人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工 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用于 支付 销售机构佣金、基金 的营 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 持有 人服务费 等。 本基 金销 售服务 费仅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三年 届满日 收取 , 三年届 满日 后, 本基 金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5 本基金 的基 金 销 售服 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35% 年 费率 计提。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费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0.35% ÷当 年天 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 按月支 付 , 由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发送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划 款指令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月 前 2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划 出, 由基金管理人 按相关合同 规定支付给基 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 假等,支付 日期顺 延。 4 、 本条 第 (一 ) 款 第 4 至第 9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 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5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和基 金年 度报 告中披 露从 基金 财产 中计 提的管 理 费、托 管费 的金 额, 并说 明管理 费中 支付 给基 金销 售机构 的客 户维 护费 总额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金 财产 的损 失不 列入 基金费 用。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日 3 个 工作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6 十 九、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完 整 的会计 账目 、 凭证 并进 行 日常的 会计 核算 , 按照 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独 立的 、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 资格的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2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 须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 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 2 日 内公告 。 3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7 二十、 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办 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基 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应 当在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基 金信 息通 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 以下 简称 “ 指定 报 刊 ” )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 网网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 ) 等媒 介披露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方 式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将 招 募说明 书 、 基 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将基 金合 同、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在 每 6 个 月结 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本基金 获准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后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在 上市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 家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公告 。 ( 五)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在 双佳 A 的首 次开 放日 或者 双佳 B 上市 交易 前, 基金 管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以及双 佳 A 和双 佳 B 的基 金份额 参考 净 值。 在双 佳 A 的 首次 开放 或者 双佳 B 上市 交易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每 个交 易日 的次日 , 通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露 基金份 额净 值、 双 佳 A 和 双佳 B 的基 金 份额参 考净 值以 及各 自的 基金份 额累 计参 考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以 及双 佳 A 和双 佳 B 的 基金 份额参 考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双 佳 A 和双 佳 B 的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以及 各自的 基金 份 额累计 参考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体 上。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本基 金转 换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交易 日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额 销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 披 露本 基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8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 和年 度最 后一个 市场 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 易 日的次 日, 将基 金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 六)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 年度报 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七)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 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89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0%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 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金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 21、 双佳 A 开放 办理申 购 、赎回 业务 ; 22、 双佳 A 进行 基金份 额 折算; 23、 双佳 A 的收 益率设 定 及其调 整; 24、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时基 金 的转换 ; 25、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3 年 期届 满,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后开 始 办理申 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7、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 并延期 支付 ; 28、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9、本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30、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事项 。 ( 八)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十一 )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0 本基金 的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公布后 , 应当 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理 人和 本基 金上 市交 易的证 券 交易所 ,以 供公 众查 阅、 复制。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1 二十一 、 风险提示 (一) 市场 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市场 价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 政 治因素 、 投 资心理 和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使 基金 运作 客观上 面临 一定 的市 场风 险。主 要包括:


1 、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国家 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而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的变动 。 利率 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价 格 和收益 率 , 影 响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基 金投 资于债 券和 股票 , 其 收益 水平可 能会 受 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 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 景、 技术更 新、 财务状 况、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等都 会导 致公 司盈 利发 生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营 不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减 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降 。 上 市公 司还可 能出 现难 以预 见的 变化。 虽然 基金 可以 通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全 避免 。


5 、通 货膨 胀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从 而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6 、债 券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是指 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 有关的 风 险,单 一的 久期 指标 并不 能充分 反映 这一 风险 的存 在。 7 、再 投资 风险 。 再投 资风 险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 固定 收益证 券利 息收 入再 投资 收益的 影 响, 这与 利率 上升所 带来 的利率 风险 互为 消长 。 具 体为当 利率 下降 时, 基金 从投资 的固 定 收 益证券 所得 的利 息收 入进 行再投 资时 ,将 获得 比之 前较少 的收 益率 。


8 、波 动性 风险 。波 动性 风 险主要 存在 于可 转债 的投 资中 ,具 体表 现为 可转 债 的价格 受 到其相 对应 股票 价格 波动 的影响 , 同 时可 转债 还有 信用风 险与 转股 风险 。 转 股风险 指相 对应 股票价 格跌 破转 股价 ,不 能获得 转股 收益 ,从 而无 法弥补 当初 付 出 的转 股期 权价值 。


(二) 信用 风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短 期融 资券 等信用 证券 发行 主体 信用 状况恶 化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2 到期不 能履 行合 约进 行兑 付的风 险, 另外, 信用 风险 也包括 证券 交易 对手 因违 约而产 生的 证 券交割 风险 。 (三) 管理 风险


基金管 理人 的专 业技 能、 研究能 力及 投资 管理 水平 直接影 响到 其对 信息 的占 有、 分 析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判 断, 进而 影响 基金 的投资 收益 水平 。 同 时,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管理 制度 、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是否 健全 , 能否 有效防 范道 德风 险和 其他 合规性 风险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的职 业道 德水平 等, 也会 对基 金的 风险 收 益水 平造 成影 响。


(四)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的股 票和 债券会 因各 种原 因面 临较 高的流 动性 风险 , 使证 券交 易的执 行 难度提 高 , 买 入成本 或变 现成本 增加 。 此外 , 基 金 投资者 的赎 回需 求可 能造 成基金 仓位 调整 和资产 变现 困难 ,加 剧流 动性风 险。


为了克 服流 动性 风险 , 本 基金将 在坚 持分 散化 投资 和精选 个股 原则 的基 础上 , 通过 一系 列风险 控制 指标 加强 对流 动性风 险的 跟踪 、 防 范和 控制, 但基 金管 理人 并不 保证完 全避 免此 类风险 。


(五) 操作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 因内 部控 制存 在缺 陷或者 人为 因素 造成 操作 失误或 违 反操作 规程 等引 致 的 风险 , 或者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差错 而影响 交易 的正 常进 行甚 至导致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利 益受 到影 响。 这种风 险可 能来 自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六) 合规 性风 险 合规风 险指 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有关规 定的 风险 。 (七) 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1 、根 据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的 规定 ,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 金融工 具的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的比 例 不低 于 80% ,其 中投 资于 信用债 券的 资产 占基 金固 定收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 80% 。 本基金 无法 完全 规避 发债 主 体特 别是 公司 债 、 企 业债 的发债 主体 的信 用质 量变 化造成 的信 用 风险。 另外 ,如 果持 有的 信用债 出现 信用 违约 风险 ,将给 基金 净值 ,尤 其 是 B 级 份额 的基 金净值 带来 较大 的负 面影 响和波 动。


2 、本 基金 不直 接从 二级 市 场购入 股票 , 但可 以持 有 通过参 与一 级市 场新 股申 购、 增发 新股或 持有 因可 转债 转股 所形成 的股 票 。 新 股发 行制 度的变 化 、 发 行节 奏和 发行 频率的 改变 、 新股发 行收 益率 的降 低或 者损失 都会 使得 该基 金面 临一定 的风 险。 另外, 因此 持有的 流通 受 限证券 在受 限期 间内 不能 进行交 易, 由此 可能 面临 一定的 流动 性风 险。 3 、根 据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规 定, 本基 金股 票、 权证 等 权益类 资产 的投 资比 例不 超过基 金 资产 的 20 %, 提升 了预 期 收益水 平, 但也 增加 了预 期风险 水平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3 4 、双 佳 A 的 特有 风险 (1 ) 流动 性风 险 双佳 A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每 满 6 个 月的 最后 一 个工作 日开 放一 次,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只能 在开 放日 赎回 双 佳 A 份 额, 在非 开放 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不能 赎回 双佳 A 而出 现 流动性 风险 。另 外, 因不 可抗力 等原 因, 双 佳 A 的 开放日 可能 延后 ,导 致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不能按 期赎 回而 出现 风险 。 (2 ) 利率 风险 双佳 A 份额 约定 年收 益率 的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年 利率指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或 上 一折算 日次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并执 行的 金融 机构 人民币 一年 期整 存整 取基 准年利 率 。 如果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或 上一折 算日 次日 利率 下调 ,双 佳 A 的 年收 益率 将相 应向下 进行 调 整;如 果在 非 《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或上 一折 算日 次日时 ,出 现利 率上 调, 双佳 A 的年 收 益率并 不会 立即 进行 相应 调整, 而是 等到 下一 个折 算日次 日再 根据 实际 情况 作出调 整, 从而 面临一 定的 利率 风险 。 (3 ) 开放 日的 赎回 风险 在双 佳 A 的 每次 开放 日 ( 除最后 一次 开放 日外 ) , 双佳 A 将同 时进 行基 金份 额折算 , 双佳 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调 整为 1.000 元 , 并 相应 对 双佳 A 的 份额 数进 行增 减 。 基 金份 额折 算后,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赎 回双 佳 A 时, 可能 出现 新 增份额 不能 全部 赎回 的风 险。 (4 )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本基 金将 不进 行收 益分配 。对 于双 佳 A ,在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每满 6 个 月的 最后一 个工 作日 ,投 资者 可通过 赎回 双佳 A 份 额的 方式获 取投 资 回报, 但是 投资 者通 过赎 回双 佳 A 份 额以 获取 投资 回报的 方式 并不 等同 于基 金收益 分配 , 投资者 可能 须承 担相 应的 交易成 本, 还可 能面 临基 金份额 赎回 的价 格波 动风 险。 (5 ) 基金 的净 值与 参考 净 值


自《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本基金 将在 双 佳 A 的 开放 日和双 佳 B 的封 闭期 届满 日计算 双 佳 A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投 资者 可 按照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和 赎回 持有 的双 佳 A 份额。 在双 佳 A 的非 开放 日及 双佳 B 的 非封闭 期届 满日 ,本 基金 将采用 “虚 拟清 算 ” 原则 计算并 公告 双 佳 A 的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基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是对 两类基 金份 额价 值的 一个 估算, 并不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获得 的实际 价值 。 (6 ) 极端 情形 下的 损失 风 险 双佳 A 具有 预期 低风 险、 预期收 益相 对稳 定的 特征 ,但是 ,本 基金 为双 佳 A 设置的 收 益率并 非保 证收 益, 在极 端情况 下, 如果 基金 在短 期内发 生大 幅度 的投 资亏 损,双 佳 A 可 能不能 获得 收益 甚至 可能 面临投 资受 损的 风险 。 (7 ) 基金 转型 后风 险收 益 特征变 化风 险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后 3 年期 届满, 自动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 基金 名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4 称变更 为 “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 双 佳 A 、 双 佳 B 的基金 份额 将 以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份额 。双 佳 A 的基金 份额 转 入本基 金转 型后 的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份 额后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基金份 额将 面 临风险 收益 特征 变化 的风 险。 5 、双 佳 B 的 特有 风险 (1 ) 杠杆 机制 风险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的 分级 基金 运作 期内 ,本基 金在 优先 分配 双佳 A 的 本金 及自上 一开 放日 次日 (在 双佳 A 的第 一个 开放 日之 前 ,则 为基 金成 立日 )起 累计每 日约 定 收益的 总额 后的 剩余 净资 产分配 给双 佳 B , 亏 损则 以双 佳 B 的资 产净 值为 限 由双 佳 B 承担 , 因此, 双 佳 B 在 可能 获取 放大的 基金 资产 增值 收益 的同时 ,也 可能 将承 担基 金投资 的全 部 亏损, 极端 情况 下, 双 佳 B 可 能遭 受全 部的 投资 损 失。


(2 ) 利率 风险


在双 佳 A 的 每个 收益 调整 日,本 基金 将以 届时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并 执行 的一 年期银 行 定期存 款利 率调 整双 佳 A 的收益 率。 如果 届时 双 佳 A 的 收益 率上 调, 双 佳 B 的资产 分配 份 额将减 少, 从而 出现 利率 风险。


(3 ) 份额 配比 变化 风险


本基金 成立 后 满 3 年内 , 双佳 B 封闭 运作 ,双 佳 A 则每 6 个 月开 放一 次。 由 于双 佳 A 每次开 放后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是不 确定 的, 在双 佳 A 每次开 放结 束后 ,双 佳 A 、双佳 B 的份 额配比 可能 发生 变化 。两 级份额 配比 的不 确定 性及 其变化 将引 起双 佳 B 的杠 杆率变 化, 出 现份额 配比 变化 风险 。


(4 ) 杠杆 率变 动风 险


由于双 佳 B 内含 杠杆 机制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波 动将 以一定 的杠 杆倍 数反 映到 双佳 B 的 基金份 额参 考净 值波 动上 ,但是 ,双 佳 B 的预 期收 益杠杆 率并 不是 固定 的。 在两级 份额 配 比保持 不变 的情 况下 , 双 佳 B 的基 金份 额参 考净 值 越高 , 杠 杆率 越低 , 收益 放大效 应越 弱, 从而产 生杠 杆率 变动 风险 。


(5 ) 上市 交易 风 险 双佳 B 的封 闭期为 3 年, 封闭期 内上 市交 易。 双佳 B 上市 交易 后可 能因 信息 披露导 致 基金停 牌, 投资 者在 停牌 期间不 能买 卖双 佳 B 份额 ,产生 风险 ;双 佳 B 上市 后也可 能因 交 易对手 不足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6)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双佳 B 上市交 易后 , 受市 场供求 关系 等的 影响 , 双 佳 B 的上 市交 易价 格与 其 基金份 额 参考净 值之 间可 能发 生偏 离从而 出现 折/ 溢 价交 易的 风险。 (7 ) 基金 转型 后风 险收 益 特征变 化风 险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后 3 年期 届满, 自动 转换 为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 基金 名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5 称变更 为 “ 国联 安双 佳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双 佳 A 、 双 佳 B 的基金 份额 将 以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 份额 。双 佳 B 的基金 份额 转 入本基 金转 型后 的上 市开 放式基 金(LOF )份 额后 ,双佳 B 将 不再 内含 杠杆 机制,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将面 临风 险收 益特 征变 化的风 险。


另外, 本基 金转 型后 ,原 有双 佳 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转 换后 的基 金份 额,可 能 会因其 业务 办理 所在 证券 公司的 业务 资格 等方 面的 原因 , 不 能顺 利赎回 。 此 时, 投资 者可 选 择卖出 或者 通过 转托 管业 务转入 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证券 公司 后赎 回基 金份 额。 (八) 其他 风险


1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可能 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运行 , 导 致基金 资 产损失 ;


2 、因 金融 市场 危机 、行 业 竞争压 力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


3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6 二十二 、基金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遵 守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代理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相 关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7 二十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变更 内容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大 影响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合同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 并 依法 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自中国 证监 会核准 之日 起生 效。 以下 基金合 同变 更 的 内容应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同 意: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2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但 本基金 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3 年 期届 满时 转换 为 上市开 放 式基金 (LOF ) 除外 ; 3 、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或 销售 服务费 率 ,但 根据 法律 法 规的要 求 提高该 等报 酬标 准 或 销售 服务费 率 的 除外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 、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 9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合同 的其 他事 项。 10 、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和其他 应由 基金 承担 的费 用 ; 2 、在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范围 内变 更本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 率或变 更 收费方 式;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六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承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8 接的; 3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 算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1 ) 本基 金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清 算 时的基 金清 算财 产分 配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3 年 内, 如果 本基 金发生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情 形,则 依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99 据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将优 先满 足双 佳 A 的本金 及应 计收 益分 配, 剩余部 分( 如 有)由 双 佳 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2 )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 金(LOF ) 后的 基金 清算 财产分 配 本基金 《基 金合同 》 生 效 后 3 年期 届满, 转换 为 上 市开放 式基 金 (LOF ) 后 , 如果 发生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情形 , 则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 交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 ,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例 进行 分配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0 二十四 、基金合同 内容摘 要 (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2 )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 财 产; (3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本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 制订和 调整 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回、 转换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 (4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获 得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购 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其 他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 在本 合同 的有 效期 内 ,在 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 则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他必 要 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 )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 换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办 理基 金 注册登 记 业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 定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 法律 法规 允 许的前 提 下,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依法 为 基金 进行融 资 、融 券; (11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 (12 )按 照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 金对 被投 资 企业 行使股 东 权利 ,代 表 基金 行使因 投 资于 其他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选 择、 更换 律 师 事务 所 、 会 计师 事 务所 、证券 经 纪商 或其 他 为基 金提供 服 务的 外部机 构并 确定 有关 费率 ; (16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 理或 者委 托经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1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 )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采 取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算 开放 式 基金 份额认 购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价 格 的方 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2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 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 秘密, 不 泄露 基金 投 资计 划、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金 法、基 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 人泄露 ; (15 )按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 存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 活动 的记 录 、账 册、报 表 、代 表基 金 签订 的重大 合 同及 其他相 关资 料; (17 )依 据《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 规定召 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或 配 合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 名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 讼权 利 或实 施其他 法 律行 为; (19 )组 织并 参加 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 理 、估 价、变 现 和分 配; (20 )因 违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财 产的 损 失或 损害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 法权益 ,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基 金托 管人 违 反基金 合 同造 成基 金 财产 损失时 , 应为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向基 金托管 人追 偿; (22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3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2 (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以基 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 基金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事 项 ; (11 )对 基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告 的 相关 内容 出 具意 见,说 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2 )建 立并 保存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 核审查 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 双佳 A 份额 、双 佳 B 份额及 国联 安 双佳 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折算 比例 、双佳 A 份 额与 双 佳 B 份 额终 止运 作后 的份 额转换 比例 和 国 联安 双佳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 赎回价 格; (14 )按 规定 制作 相关 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 (16 )按 照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配 合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依 法自 行召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7 )按 照法 律法 规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责任 , 其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3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20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 执行 生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6 )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7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8 )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 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 (1 )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 生效之 日 起 3 年内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审 议事 项应分 别 由双 佳 A 、 双佳 B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独立 进行 表决 。 双 佳 A 、 双 佳 B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 有的每 一份 基金 份额 在各 自份额 级别 内拥 有同 等的 投票权 。 (2 )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本 基 金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自动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有 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的投 票 权。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4 2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本基 金在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3 年期 届满 时转 换 为上市 开 放式基 金(LOF )除 外 ; (3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务 费率 , 但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要 求提高 该等 报酬 标准 或销 售服务 费率 的除 外;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9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0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本 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 依据 《基 金合同 》享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召集提 议权 、 自 行召 集权 、 提案 权、 会议 表决 权、 新 任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提名 权的 单 独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类似 表述 均 指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双 佳 A、双 佳 B 各自 的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基金份 额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或其 类似 表述。 (11 )对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权 利 、义 务产 生 重大 影响, 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变 更基金 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2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 销售 服务 费 和其 他 应 由基 金承 担的 费用 ; (2 )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范 围内 变更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调 低赎 回 费率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5 )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 )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书 面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5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 代 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认为 有 必 要 召开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 召集,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 )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 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 日 。 5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前 30 天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 会 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 权益 登记 日; (6 ) 如采 用通 讯表 决方 式 ,还 应载 明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 容 。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出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 通讯方 式开 会指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 定, 但决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6 定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 托管人 的更 换 、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式 和终 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须 以现 场 开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和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且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提供 的注 册登 记资 料相符 ; (2 )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本基金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3 年内 , 指 “ 有效 的双 佳 A 和双 佳 B 各自的 基 金份额 分别 合计 不少 于该 级基金 总份 额的 50%”)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两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50% 以上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之 日起 3 年内 , 指“有 效的 双 佳 A 和双 佳 B 各自的 基金 份额 分别 合 计不少 于该 级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 (4 )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其 他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工 作 日后 )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 1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2 )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在大会 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 知前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需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 a 、关 联性 。 大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 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 序性 。 大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7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 代 表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提 交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审 议表 决 的 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 其 时 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8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但在本 基金 《 基金合 同 》 生效之 日起 3 年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审议 事项 应分 别由 双 佳 A、双 佳 B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独 立 进行表 决, 且双 佳 A 、双 佳 B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份 基金 份额 在其 对应 的基金 份额 级 别内享 有平 等表 决权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 本基 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3 年 内 ,指“ 参加 大会 的双 佳 A 和 双佳 B 各自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 。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般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 的 50%以上 (本 基金《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 日 起 3 年 内,指 “参 加大 会的 双佳 A 和双佳 B 各自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或 其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 ”)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票 (1 ) 现场 开会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主持人 为召 集人 授权 出席 大会的 代表 , 如大 会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中推 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与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一 名监 督员 ( 如果基 金管 理 人为召 集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 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 )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 )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对于 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在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担 任召 集人 的情 形下 ,如 果在 计票 过程 中基 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票人 在监 督人派 出 的授权 代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 计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如 监 督人经 通知 但拒 绝到场 监督 , 则 大会 召集 人可自 行授 权3 名监 票人 进行计 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10、 生效 与公 告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按照 《基 金法 》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表 决通 过的 事项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的 事项 自 中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09 (4 )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 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六个 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2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 基金 合同 终止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组 织清算 组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算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1 )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 在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 金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 金合 同和 托 管协 议 的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 财产安 全的 职责 。 2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责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财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评 估 和 变现; 5 )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 )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0 8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4 )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1 )本 基金 在《 基金 合同 》 生效之 日 起 3 年内 清算 时 的基金 清算 财产 分配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3 年 内, 如果 本基 金发生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情 形,则 依 据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 案,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用 、 交 纳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 务后, 将优 先满 足双 佳 A 的本金 及应 计收 益分 配, 剩余部 分( 如 有)由 双佳 B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根据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2 )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 (LOF )后 的基 金清 算财 产分配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3 年 期届 满,转 换为 上 市开放式 基金 (LOF )后, 如果 发 生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情 形, 则依据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分 配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全 部剩 余资 产扣除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 交纳 所欠 税款 并清 偿基 金债务 后,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席 位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解决方式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之 间因本 基金 合同 产生 的或 与本基 金合 同有 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按 照其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裁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五) 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1 二十五 、基金托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 国联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 行大 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符 学东 成立日 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3]42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及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5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成立时 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2]75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404.3479 亿 元 人民币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 券; 代 理发 行、 代 理兑 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 券;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人 民银行 和国 家外 汇管理 局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 ) 对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2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类金 融工 具 , 包括 国内 依法发 行上 市的 国债 、 金 融债券 、 次 级债券 、 中央 银行 票据 、 企 业债券 、 公司 债券 、 短 期融 资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可转 换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可 转债 ) 和债 券回 购等金 融工 具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固 定收益 证 券 品种 (但 须符 合中国 证监 会的 相关 规定 )。 本基金 也可 投资 于 股 票 、 权 证以及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权 益类金 融 工具。 本基 金不 直接 从二 级市场 买入 股票 、权 证等 权益类 资产 ,但 可以 参 与 A 股 股票 (包 含中小 板 、 创 业板及 其它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 股票 ) 的 新股 申购或 增发 新股 , 并 可持 有 因可转 换债 券转 股所 形成 的股票 、 因所 持股 票所 派发 的权证 以及 因投 资 分 离交 易可转 债而产 生的权 证。 如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以 后允 许基 金投 资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 本 基金投 资于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 工具 的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例 不 低于 80% , 其中 投资 于信 用债券 的资 产占 基金 固定 收益类 资产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 80%;投 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过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本基金 所指 信用 债券 是指 企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 短 期融资 券、 金融 债券 (不 包括政 策性 金融债 ) 、 次 级债、 资产 支持证 券、 可 转换 债券 ( 含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等 非 国家信 用的 固定 收益类 金融 工具 。


本基金管 理人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上 述相关 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 各投 资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 金的 投资进 行监 督。 (2 )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1 )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2 )本 基金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总 和 ,不 超 过该证 券 发行数 量 的 10% ; 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 额不超 过基 金总 资产 , 本 基金所 申 报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4 )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的 债 券 回 购 融 入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


5 ) 本 基金 投资 于固 定收 益 类金融 工具 的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 80% , 其中投 资 于信用债券的资产占基金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合计不低 于 80% ;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 具 的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超 过 20%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5%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3 6 )本 基金 投资 权证 ,在 任 何交易 日买 入的 总金 额 , 不超过 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 金持有 的全 部权 证的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 同 一权 证的比 例不 超过该权 证的 10% 。投资 于其他权 证的 投资比 例, 遵从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的相 关规 定。


7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该 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 的 10% ;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全部证 券投 资基金投 资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不 得超 过其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合 计规 模的 10% 。


8 )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 其 市值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本基金 投 资的资 产支 持证 券信 用级 别评级 应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基金 持有 资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 如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 出。 9 )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本 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各项 规定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整 完毕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 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果法律法规及监管 政策 等对基金合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行 变更的 , 本基 金可 相应 调整 禁止行 为和 投资 比例 限制 规定 , 不 需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 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 规定的 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3 ) 对基 金投 资禁 止行 为 进行监 督 。为 对基 金禁 止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进行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相 互提 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 与 本机 构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 )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其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的交 易对 手库 , 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 实 力雄厚 、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4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 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 担 赔偿 责任。 (6 ) 基金 如投 资银 行存 款 ,基 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 核。 3 、 基 金托 管人 在上 述第 1 、2 款的 监督和 核查 中发 现基金 管理 人违 反法 律法 规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的 约定 , 应 及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并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 、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 金管 理 人 的投 资 指令 违 反法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 的 规 定,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依照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约定 的,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括 但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1 、根 据《 基金 法》 及其 他 有关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协 议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 托管人 履行 托管 职责 的情 况进行 核查 。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相关 行业监 管要 求的 基础 上,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 行必要 的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但 不 限 于 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保 管 基 金 财产 、 开 设 基 金财 产 的 资 金账 户 和 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国 联安 双佳 信 用分 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双佳 A 份额 、双 佳 B 份额 及国 联安双 佳信 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折 算 比例计 算、 双 佳 A 份 额与 双佳 B 份额 终止 运作 后的 份额转 换比 例计 算、 国联 安双佳 信用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价 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5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 交相 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托 管 人应 安 全保 管 基 金财 产 ,未 经 基金管 理 人 的合 法 合规 指 令或法 律 法 规、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金 财产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本 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或基金 管理 人 按 照法 律法 规及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决定 停止基金 发售 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 内聘 请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 的 验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 有效。 (2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 本基金 财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相关 证明 文件 。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 基金 的银 行预 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6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符 合本协 议第 三条 第 ( 一 ) 款第 6 项 规定的 存款 银行 的指 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负 责该账 户的 日常 管理 以及 银行预 留印 鉴 的保管 和使 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程 中,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并对 基金 托管人 给予 积极 配合 和协 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 以基 金托 管人 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 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 )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 涉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保管 责任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7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 对于 无法取 得二 份以 上正 本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 合同 传真 件 。 重大合 同由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按规 定各 自保 管至 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指 以 计算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四 位四舍 五入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 基 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 基金资 产进 行估 值后 , 将 基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管 人,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估值 原则 应符 合 《 基金 合同》 、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 复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3 、 当 相关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 价格 估值 。 4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 值方法 、程 序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 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含 第 3 位) 内 发生 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25% 时,基金 管 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 的 0.50%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的 同时 并 及 时 进 行公 告 。 如 法律 法 规 或 监 管机 关 对 前 述内 容 另 有 规定 的,按 其规 定处 理。 6 、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计算 基金 净值 错误 导致该 基金 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实际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实 际情况 界定 双方 承担 的责 任进行 赔偿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向获 得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7 、由 于不 可抗 力原 因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 或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8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 双方 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8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册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基金 托管 人 得 到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的 持有 人名 册 后与 基金 管 理人分 别进 行保 管。 保管 方式可 以采 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式 , 保 存期 不少 于 15 年。 如 不能 妥 善保管 ,则 按相 关法 规承 担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将 有关 资料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 不得 无故拒 绝或 延误提 供 , 并 保证其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 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之间 因本 协议 产生 的或 与本协 议有 关的 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 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 并按其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 均 具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托管协议的修 改与 终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 发生 《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 3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财产 进 行清算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19 二十六 、 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 一) 邮寄 服务 1 、 定期 对账 单邮 寄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客户 服务 中心。 每季 度结 束后 20 个 工作日 内, 客户 服务 中心 将向该 季 度发生 过场外 交 易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邮寄 该持 有人 最近一 季度 基金 账户 状况 对账单 。 年度 结 束后 的 20 个工 作日 内 , 客 户服务 中心 向所 有在 册有 基金份 额的 场外 持有 人及 第四季 度发 生 过 场外 交易 的投 资者 寄送 最近一 季度 基金 帐户 状况 对帐单 。 2 、其 它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指不定 期寄 送的 基金 资讯 材料, 如基 金新 产品 或新 服务的 相关 材料 等。 (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红 利再投 资形 式进 行基 金收 益分配 , 该份 额持 有人 当期 分配所 得 基金收 益将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资产 净值 自动 转基金 份额 , 且 不收 取任 何申购 费用 , 客 户的分 红方 式以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登记 的方式 为准 。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条件 成熟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利用 直销 网点 或代 理销 售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 投资的 服 务。 通过 定期 投资计 划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固定 的渠 道定期 定额 申购 基金 份额 , 以 另行 公告 为 准。 ( 四) 客户 服务 中心 1 、客 服中 心电 话服 务 (1 ) 自动 语音 服务 呼叫中 心自 动语 音查 询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自 动语 音 服务和 查询 服务 , 客户 可 通过电 话 查询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账户余 额等 信息 。 (2 ) 人工 服务 客服中 心提 供每 周 5 个 工 作日的 人工 服务 。 客服中 心电 话:021-38784766 、400-7000-365 ( 免 长途话 费) 2 、网 上客 户服 务 网上客 户服 务为 投资 者提 供查询 服务 、 资 讯服 务以 及相互 交流 的平 台。 投资 者可以 查询 热点问 题, 并对 服务 进行 投诉和 建议 。 网址: 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 子邮 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 、电 子邮 件服 务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0 投资者 可以 在网 站上 订阅 邮件公 共信 息服 务, 内容 包括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资讯信 息 、 定期基 金报 告和 临时 公告 等。 ( 五) 网上 交易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部 分银 行卡及 汇款 交易 方式 的基 金网上 直销 业务 , 持有 相应 借记卡 的 基金投 资人满足相关条 件下,可 以直接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 站(www.gtja-allianz.com )办理 开户手 续, 并通 过基 金管 理人网 上直 销系 统办 理本 基金的 申购 、定 投、 赎回 和转换 等业 务 。 通 过 基 金 管 理人 网 上 直 销系 统 办 理 本 基金 申 购 业 务的 基 金 投 资 人可 享 受 前 端申 购 费 率 的优 惠,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直 销系统 办理 本基 金前 端收 费模式 下转 换入 业务 的基 金投资 人将 享 受转换 费中 相应 前端 申购 补差费 率的 优惠 。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上 直销 系统 办理 基金定 投业 务 并享受 前端 定投 申购 费率 优惠。 有关 详情 可参 见相 关公告 。 在条件 成熟 的时 候,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基 金网 上交 易业务 的发 展状 况, 适时 扩大可 用于 基金网 上交 易平 台或 用于 交易支 付的 银行 卡种 类, 敬请基 金投 资人 留意 相关 公告。 基金网 上交 易业 务的 解释 权归本 公司 所有 。 ( 六) 客户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021-38784766 , 400-7000-365) 、 邮 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 ) 、 网上 留言 、 书 信 等主要 投诉 受理 渠道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工 作提出 投诉 和建 议, 客户 服务人 员会 及时 地进 行处 理。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1 二十七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 同如 有未 尽事 宜, 由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各 方按 有关法 律法 规协 商解 决。


1 、自 合同 生效 以来 ,本 基 金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涉 及托管 业务 无诉 讼、 仲裁 事项。 2 、最近 3 年本 基金 管理 人 在本期 内未 受到 任何 处分 。 3 、基 金披 露的 其他 重要 事 项 披露日期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2014-06-05 国联安基金关于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双佳 A 份 额第四 个开 放日后 约定年 收益 率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4-06-05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双佳 A 份额 折算 和申购 与 赎回结 果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4-07-0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申购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证 券日报 2014-07-18 国联安基金关于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2 季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4-07-19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 书( 更新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4-08-1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 金 增加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参 加相关 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4-08-29 国联安基金关于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半 年 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4-09-1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 券日报 》 2014-10-27 国联安基金关于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3 季报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2 2014-11-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网上直销 平台汇 款交 易方 式相 关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4-12-0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在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 业务并 参加 相关 费率 优惠 活动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 《 证 券日报 》 2014-12-01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双佳 A 份额 开放 申购、 赎 回业务 的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4-12-01 国 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双佳 A 份 额开 放申 购与 赎 回及折 算期 间双 佳 B 份额(150080 ) 的风 险提 示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4-12-01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双佳 A 份额 折算 方案的 公 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2014-12-03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 双佳 B 份 额停 牌的 公告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证券 时报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3 二十 八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 销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构 的 办公场 所 , 投资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本招募 说明 书的 复制 件或 复印件 。 投 资人 按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 文件 或其复 印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证文 本的 内容与 所公 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124 二十九 、备查文件 1.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国联 安 双佳 信 用分 级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 文件 2. 《国 联安双 佳 信 用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3. 《国 联安双 佳 信 用分 级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4. 关于 申请募 集 国 联安 双 佳 信用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5. 基金 管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基金 托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中国 证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国联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〇一 五年 一月 十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