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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实价值(070019)

嘉实价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 价 值优 势股票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4 年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一)嘉 实价 值优势 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本基 金”) 根据2010 年4月19 日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 于核准 嘉实 价值 优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复 》 (证 监 许可[2010]482 号) 和2010 年4月26 日 《 关于 嘉实 价值 优势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时 间安 排 的确认函 》( 基金部 函[2010]268 号)的 核准 公开发 售 。本基 金基 金合同 于2010 年6月7日正 式 生效 。 本基 金类型 为契 约型开 放式 , 根据本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属于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 ) 本 招募 说明书 是对 原 《 嘉实 价值 优势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的 定期 更 新, 原招 募说 明书与 本招 募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 招募说 明书 为准 。 基 金管 理人保 证本 招 募 说明书 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会 对本 基金 募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没 有风 险。 (三 )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 金净 值会因 为证 券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 在投资 本 基 金前 , 应 全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 市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等。 嘉实 价值 优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为 股票 型 基 金, 其长 期平 均风险 和预 期收 益率 高于 混合基金 、 债券 基金 及货 币市场 基金 。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 时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全面认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谨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四)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恪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资 产 。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向 投资 者保 证最 低收 益。 ( 六) 本招募 说明 书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4 年12 月7 日( 特别 事项注 明 截 止日 除 外) , 有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 截止日 为2014 年9 月30 日 (未经 审计 ) 。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7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18 六、基 金的 募集 安排.......................................................... 43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44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 回 .................................................... 45 九、基 金转 换 ............................................................... 53 十、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与 解冻 ............................................ 60 十一、 基金 的投 资............................................................ 61 十二、 基金 的业 绩............................................................ 70 十三、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 71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71 十五、 基金 资产 估值.......................................................... 72 十六、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75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77 十八、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78 十九、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79 二十、 风险 揭示 ............................................................. 82 二十一 、差 错处 理............................................................ 83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资 产的 清算 ................................ 85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 87 二十四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 容摘 要 ............................................. 100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09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1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2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112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一、绪 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第5号<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式>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嘉实 价 值优势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 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 、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义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有 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嘉实 价值 优势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嘉实 价 值优 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及对本 基金 合 同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指《 嘉实 价 值优 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期 更 新 发售公 告 指《嘉实 价 值优 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托管协 议 指《 嘉实 价 值优 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其任 何有 效 修订和 补充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5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 经 第十届 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委 员会 第 五次会 议通 过的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施 行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证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 做出的 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5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运作 办法 》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 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起 施行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及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管 理人 指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 存管 、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投 资者 基 金账户 管理 、 基金份 额注 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 交易 确认 、 发 放红 利、建 立 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注 册 登记机 构为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和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可 以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自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续并 依法 可以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法 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指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第 九部 分之规 定召 集 、 召 开并 由 基金份 额持 有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6 人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 表决的 会议 基金募 集期 指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核准的 基金 份 额募集 期限 ,自 基金 份额 发售之 日起 最长 不超 过3 个月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募集 结束 , 基 金募 集的 基金份 额总 额、 募集 金额 和基金 份额 持 有人人 数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 基 金管理 人依 据 《基金 法》 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备 案手 续后 , 中 国证 监会的 书面 确 认之日 。 存续期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 投 资 者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请购 买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本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 投 资者 申请 购 买本基 金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条件 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购回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 赎回申 请总 份 额扣除 申购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 与 净转 出申 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 除转入 申请 总份 额后 的余 额)之 和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 申 请 将其持 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 、 且由 同一 注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 其 他基金 的开放 式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 额及扣 款方 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指 定银 行 账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 及基 金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 式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基 金 账 户 内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指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管理 基金 资产 时 ,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7 及实物 券调 拨等 指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 销售 办法 》 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 理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金 认购、 申购 、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或 其它媒 体 基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机构 办理 注册 登记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 的账户 交易账 户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认 购、 申购 、 赎 回、 转换 及 转托管 等业 务而 引起 的 基 金份额 的变 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开放日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投资 者向代 销 机构 提出 投资者 申购 、 赎回 或其 他 业务申 请的 开 放日 T+n 日 指T 日 后( 不包 括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n 指 自然 数。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 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指 期 末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可 供 分配 利 润计 算 截至 日 以该日 日终 的会 计核 算结 果为基 准计 算基 金的 可供 分配利 润,评 估收 益 分配 条件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持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基 金的应 收款 项 和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所 得 的 基 金 份额的 价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8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 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指现 金;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银 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 限在 三百九十 七天以内( 含三百 九十七天) 的 债券;期限在 一年以 内( 含 一 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 一 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 融工具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 行 政法规 、 司 法解释 、 地方 法规、 地方 规章、 部门 规 章及其 他规 范性 文件 以及 对于该 等法 律 法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 充;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 无 法克 服、 无法 避免 的事件 和因 素, 包括 但不 限于洪 水、 地 震及 其他 自 然灾害 、 战争 、 疫情 、 骚 乱、 火 灾、 政 府征用 、 没收 、 法律 变化 、 突 发停 电或 其他 突发 事 件、 证券 交易 场所非 正常 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8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德意 志资 产管 理 ( 亚洲 ) 有 限公 司30%, 立信 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 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9 日成立 , 是 中国 第一 批基 金管理 公司 之一 , 是 中外 合资基 金管 理公 司 。 公司 注册地 上海 , 总 部在北 京并设 深 圳、 成都 、 杭州、 青岛、 南京、 福 州 、 广 州 分 公司。 公司 获 得首批 全国 社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投资 管 理 人、QDII 资格 和特 定资 产 管理业 务资 格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管理 基金情 况 截止 2015 年 1 月 5 日,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2 只 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66 只 开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具 体包 括嘉实 丰和 价值 封闭 、嘉 实元 和、 嘉 实成 长收 益混合 、 嘉实增 长混合、 嘉实稳 健混合 、 嘉实 债券 、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 嘉实 优质 企业 股票 、 嘉 实货币 、 嘉 实 沪 深 300ETF 联接 (LOF ) 、 嘉实超 短债 债券 、嘉 实主 题 混合 、嘉 实策 略 混 合、 嘉实海 外中 国 股票(QDII ) 、 嘉实 研究 精 选股票 、嘉 实多 元债 券、 嘉实量 化阿 尔法 股票 、嘉 实回报 混合 、 嘉 实 基 本 面 50 指数(LOF ) 、 嘉 实 价 值 优 势 股 票 、 嘉 实 稳 固 收 益 债 券 、 嘉 实 H 股 指 数 (QDII-LOF ) 、 嘉实 主题 新动力 股票 、 嘉实 多利 分 级债券 、 嘉实 领先 成长 股 票 、 嘉实 深证 基 本面 120ETF 、 嘉 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联 接 、 嘉 实 黄金 (QDII-FOF-LOF ) 、 嘉 实信用 债券 、 嘉实周 期优 选股 票 、 嘉实 安心货 币 、 嘉实 中创 400ETF 、 嘉实 中 创 400ETF 联接 、 嘉 实沪 深 300ETF 、 嘉实 优化 红利 股 票 、嘉 实全 球房 地产 (QDII ) 、嘉实 理财 宝 7 天 债券 、嘉实 增强 收益定期 债券 、嘉实 纯债 债券 、嘉 实中 证中期 企业 债指数(LOF ) 、嘉实 中 证 500ETF 、嘉 实增强 信用 定期 债券 、 嘉 实中 证 500ETF 联接 、 嘉 实中证 中期 国 债 ETF 、嘉 实中证 金边 中期 国债 ETF 联接、 嘉实 丰益 纯债定 期债 券 、 嘉实 研究 阿尔法 股票 、嘉实 如 意宝 定期债 券、 嘉 实美国 成长 股票 (QDII ) 、 嘉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债 券、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嘉实新 兴市 场 双币分 级债 券、 嘉实 绝对 收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嘉实 宝 A/B 、 嘉实 活期 宝货 币、 嘉实 1 个 月理 财债券 、 嘉 实活 钱包 货币 、 嘉实 泰和 混合 、 嘉 实薪 金宝货 币、 嘉实 对冲 套利 定期混 合 、 嘉实 中证主 要消 费 ETF 、 嘉实 中证医 药卫 生 ETF 、 嘉实 中证金 融地 产 ETF 、 嘉实 3 个月 理财 债 券 A/E、 嘉实 医疗 保健 股票 、 嘉实新 兴产 业股 票 、 嘉实 新收益 混合 、嘉 实沪 深 300 指数 研究 增 强 。 其 中嘉 实增 长混合 、 嘉实稳 健混合 和 嘉实 债券 属于嘉 实理 财通 系列 基金 。 同时 , 管 理多 个全国 社保 基金 、企 业年 金 、特 定客 户资 产 投 资组 合。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监 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基 本情 况 邓红国 先生 , 董 事长 , 硕 士研究 生, 中共 党员 。 曾 任物资 部研 究室 、 政 策体 制法规 司副 处长; 中国 人民 银行 国际 司、 外 资金 融机 构管 理司 、 银行 监管 一司 、 银 行管 理司副 处长 、 处 长、 副 巡视 员; 中 国银 监会 银行监 管三 部副 主任 、 四 部主任 ; 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党委书 记、 法定 代表 人。2014 年 12 月 2 日起 任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赵学军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 济学 博士 , 中 共党 员。 曾 就职 于天 津通 信广 播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 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易 所、 天津 纺织 原材 料交易 所、 商鼎 期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北京 证券有 限公 司、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今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苗菁先 生, 董事 , 学 士学 位, 中 共党 员。 曾任 中煤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 际业 务部项 目经 理、投 资管 理部 业务 经理 ;2004 年 3 月至 今历 任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管 理部 业务 经 理、 副 经理 、 经 理、 投 资 总监兼 投资 管理 部经 理; 现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总监 、 公 司党委 委员 。 Bernd Amlung 先生 ,董 事 ,德国 籍, 德国 拜罗 伊特 大学商 业管 理专 业硕 士。 自 1989 年 起加入 德意 志银 行以 来, 曾在私 人财 富管 理、 全球 市场部 工作 。 现任德 意志 资产与 财富 管 理 公司(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 )全球 战略 与业 务发 展部 负责人 ,MD 。 Mark Cullen 先 生, 董 事, 澳大利 亚籍 , 澳 大利 亚莫 纳什大 学经 济政 治专 业学 士。 曾 任 达灵顿 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 交易 主管 , 贝恩(Bain&Company) 期货 与商品 部负 责人 , 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全 球股 票投 资部 首席 运 营官 、MD 。 现 任德 意志 资 产管理 ( 纽约 ) 全球首 席运 营官 、MD 。 韩家乐 先生 ,董 事,1990 年毕业 于清 华大 学经 济管 理学院 ,硕 士研 究生 。1990 年 2 月 至 2000 年 5 月 任海 问证 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1994 年 至今 任北 京德 恒 有限责 任公 司 总经理 ;2001 年 11 月 至 今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 行顾 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万 盟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张维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动力 机械 工程系 教师 ,上 海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商 法研 究中 心副 主任 、 清华 大学 法学院 副教 授 , 担任 中国 证券法 学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 中 国商 法学 研究会 理事 、 北 京市 经济 法 学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法学 会检察 学研 究会 金融 检察 专业委 员会 委员 。 曾 任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二 届并 购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第三 届上 市委员 会 委 员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朱蕾女 士, 监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发展战 略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 10 月至 今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际 业务 部 总经理 。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 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 秘书 , 北 京德 恒有 限责 任 公司财 务主 管 。 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就职 于首 钢集 团 ,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 为 国 浩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 所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 7 月 至今 , 就 职 于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法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 任法律 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 副总 经理 , 中共党 员 , 硕 士研 究生,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1999 年 3 月 至今 任 职于 嘉 实基 金 管理公 司 , 历任 督察 员和 公司副 总经 理。 张峰先 生, 副总 经理 , 中 共党员 、 硕 士。 曾就 职于 国家计 委, 曾任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监 、市 场部 总监、 公司 督察 长。 戴京焦 女士 ,副 总经 理, 武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加 拿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 学 MBA 。 历任平 安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 平 安保 险集 团公 司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兼 负责人 ; 平 安证 券公司 助理 总经 理, 平安 集团投 资审 批委 员会 委员 。2004 年 3 月加 盟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法 律部 总监 。 邵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研究 生。 历任 国泰 证券 行业研 究员 , 国 泰君 安证 券行业 研究 部副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李松林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国元 证券深 圳证 券部 信息 总监 , 南方 证券 金通证 券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部 副总 监,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2 、基 金经 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1) 现任 基金 经理 翟琳琳 女士 ,8 年证 券从 业 经历。2005 年7 月加 入嘉 实 基金, 先后 担任 过金 属与 非金属 行 业分析 师 、 基 金经 理助 理 职务 。 具 有基 金从 业资 格 。2014 年2 月7 日至 今任 嘉 实优化 红利 股票 基金经 理,2014 年2 月11 日 至今任 嘉实回 报混合 基金 经理;2014 年12 月10 日至 今任嘉 实新收 益混合 基金 经理 ;2014 年11 月26 日至 今任 本基 金基 金 经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2010年6月7 日至2014 年11 月26日 ,陈 勤先 生任 本基 金基金 经理 ; 2012年10月10日至2014 年11 月26 日, 顾义 河先 生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3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成 员包 括: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公司 首席投 资官 (股 票业 务) 邵健先 生, 公司 总经 理赵 学军先 生, 公司 研究 总监 陈勤先 生, 资深 基金经 理邹 唯先 生、 张弢 先生, 定量 投资 部负 责人 张自力 先生 。 4 、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 基 金资 产 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 基 金资 产 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 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禁 止从事 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 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况 ,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 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规 定 的 内 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展 开 , 是 各 项基 本 管 理 制度 的 纲 要 和总 揽。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信息 技术管 理、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金会 计、 人 力资源 管理、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 绩评估 考核、 监察 稽核、 风 险控 制、 紧 急应 变等制 度。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 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 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股 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公司总 经理 、 副总 经理 、总监及 资深 基金经 理组 成,负 责 指导权 益类 基金 资产 的运 作、确 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 和投资 组合 的原 则。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部 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 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 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控 制风 险、 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 积 极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技 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 制 衡 ; (4)公 司建立 有 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 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 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 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查 , 确 保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 务符 合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 并 由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 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 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 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 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 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值 服务 ,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截至 2014 年9 月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293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268 只, QDII 基金25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 风险 识别, 风险 评估 ,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 设, 风 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年 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 阅工 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 等国 际主 流内控 审阅 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3 年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得 了基 于“ISAE3402 ”和“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及 时 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定 的,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 直销机 构 (1)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北京 万豪 中 心 D 座12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23 楼01-03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 场 T1-1202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陈建林 (6)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场A 座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2. 代销机构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电话 010-66105662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 话 9558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9)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154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江宁 路168 法定代 表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刘玲 电话 (021 )52629999 传真 (021 )62569070 网址 www.cib.com.cn 客服电 话 95561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网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 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 话 95577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9552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14)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5)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6)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17)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8)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9)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95501 住所、 办公 地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海 、 北京地 区 住所 、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 青 岛 ) 、 4006696588 (全 国)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外大 街 6 号 光大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朱红 电话 (010 )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网址 www.ceb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95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玄武 区中 山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20)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1)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2)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3)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5)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62667635 传真 (0551 )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住所、 办公 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住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www.wzbank.cn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977 传真 (021 )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2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26)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7)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8)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9)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30) 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31)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 田春慧 电话 (025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 025 ) 96098 、 4008696098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住所、 办公 地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6592186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伟 联系人 王璇 电话 0755-25188269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 ( 深 圳 ) 4001961200 (全 国)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16 号元 亨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金山 联系人 王薇娜 电话 (010 )85605006 传真 (010 )85605345 网址 www.bjrcb.com 客服电 话 9619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32)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33)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34)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35)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6)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7)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住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延 安路 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张 予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www.czcb.com.cn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住所、 办公 地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住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769 )961122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 话 021-962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3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39)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40) 万银财富(北京)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41)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4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晶 刘芳 电话 (0472 )5109729 传真 (0472 )5176541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 话 0472-96016 010-96016 0574-967210 0755-967210 028-65558555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91 号 金地 中心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建国 中 路99 号杭 州 联合银 行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 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08-0069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 尔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场 中 路685 弄 37 号 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43)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44)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公司 (45)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47) 浙江温州龙湾农村商 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12 楼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钟 园 路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东 吴北 路 14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 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习甜 传真 021-20835879 网址 http://fund.licaike.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48)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 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49) 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50)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51)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52)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温州 市龙 湾区 永强 大道衙 前段 龙 湾 农商 银行 大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温州 市龙 湾区 永强 大道衙 前段 法定代 表人 刘少云 联系人 胡俊杰 电话 15057399928 传真 0577-86921250 网址 www.lwrcb.com 客服电 话 4008296596 办公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1363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www.borf.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办公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东 南湖 大 路1817 号 注册地 址 吉林省 长春 市经 济技 术开 发区东 南湖 大 路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国兴 联系人 孟明 电话 0431-84992680 传真 0431-84992649 网址 www.jl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666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翠 柏 路7 号 杭州电 子商 务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茂 大 厦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杨翼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办公地 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注册地 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5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54)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 )有限公司 (5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68 号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03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696178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华 严北 里2 号民建 大 厦 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顺义 区后 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电话 13520236631 传真 010-62020355 网址 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SOHO 现 代城C 座1809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88 号9 号楼 15 层1809 法定代 表人 沈伟桦 联系人 程刚 电话 010-52855713 传真 010-85894285 网址 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099-200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 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5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9)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60)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6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6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ywg.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63)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4)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5)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6)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 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电话 (0591 )38507679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68)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9)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0)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2)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73)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4)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 责 任公 司 (75)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6)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77)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 及第04 层 01、02、03 、05、11 、12、13、15、16、18、19 、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传真 (021 )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78)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9) 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 任公司 (80)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81) 中信证券(浙江)有 限责 任公司 (8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 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 话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 22 层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85783737 传真 0571-85106383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84)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5)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7)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8)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9)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住所、 办公 地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 (029 )87416787 传真 (029 )87417012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702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7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90)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1)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3)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大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72343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 )20333910 传真 (021 )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住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96)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7)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8)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9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0)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1)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9 号宏源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 010 ) 88085195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102)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03)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4)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5)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6)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07)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四川省 成都 市陕 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 18 楼 深圳 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 )83025723 传真 (0755 )83025991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 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0371-967218 、 4008139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 )22112062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 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108)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109)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 司 (110)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1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12)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13)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 0571 ) 96336 、 962336 (上 海地 区)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长 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 021 ) 32109999 , (029 )6891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114)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11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116)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117)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118)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 话 ( 010 ) 85679238 ; (010 )8567916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 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http://www.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住所、 办公 地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 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 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119)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20)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21)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22) 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 司 (123)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24)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25)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住所、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冯杰 电话 (010)83991743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126)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2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28)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129)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30)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中国 华 融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钱欢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 话 96518 、4008096518 办公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2 段18 号 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2 段18 号 川信 大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 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六 、基 金的募 集安 排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 会2010年4 月19日 《关于核准 嘉实 价值 优势 股票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证 监 许可[2010]482 号 )核 准 募集。 ( 二)基金运作方式 和类 型 :契约 型 开 放式 ,股票型基金 。 ( 三)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 ( 四)基金份额的募 集期 限、募集方式及场所 、募 集对象 、募集目标 1.募 集期 限:2010 年5 月5 日到2010年6月3 日 2.募集方式及 场所 :本基 金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 中心 、基金管 理人网上直 销 和基金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 办 律 师 吕红、 黎明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洪磊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玮 、洪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代销机 构进 行募 集 。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个人 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4、募 集目 标 : 本基 金 不 设 募集目 标 。 ( 五)基金的面值、 认购 价格及计算公式、认 购费 用及利息处理方式 1 、基 金份 额面 值: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 初 始面 值均 为1.00 元人 民币 。 2、 认 购费 率 本基 金认购费 率不超过5% ,按 照认购金 额递减, 即认购 金额越大 ,所适用 的认购 费率 越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认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认购费 率 如 下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50 万元 1.2% 50万 元 ≤M <200 万元 1.0% 200万 元≤M <500 万 元 0.6%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3、募 集资 金利 息的 处理 方 式 募集期 间认 购资 金利 息在 募集期 结束 时归 入投 资者 认购金 额中 , 折 合成 基金 份额 , 归 投 资者所 有。 募集 资金 利息 的数额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记 录为 准。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 算方法 如下 : (1) 净认 购金 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 (2) 认购 费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 金额 ; (3) 认购 份额 = ( 净认 购金额 +认 购利 息)/ 基 金份额 面值 。 其中: 认购 份数 保留 至0.01 份基 金份 额,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 产计入 基金 资产 。多 笔认 购时, 按上 述公 式进 行逐 笔计算 。 5 、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2010 年6 月7 日 起正 式生 效 ,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理 本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二)申购、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 具 体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及 网点 , 并按 规定 予以 公告。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移 动通 信或网 上交 易等 非现 场方 式实现 的 自助交 易业 务的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另行 公告。 ( 三)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开 放日为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交 易日 , 开放 日 业 务办理 时间 为9 :30 -15 :00 ; 各销 售机 构 业 务办 理 时间由 于销售 机 构系 统及 业务安 排等 原 因, 应以 各销售 机 构的 具体 规定时 间为 准。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或其 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 金 份额 申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自 2010 年 7 月 21 日 起开 始办理 本 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 四)申购、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申 购、赎回 价格 以申请 当日 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进行计 算; 2 、“ 金额 申购 、份 额赎 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 份额 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份 额先 赎 回,份额 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开 放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 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的 有关 规 定 在至 少一 家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媒体 公告 。 ( 五)申购、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业 务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 者提 交赎回 申请 时, 其 在销 售机 构 ( 网点 ) 必须 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否则 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 的申 请无 效而不 予成 交。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人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可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 其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 的成交 情况 , 否 则, 如 因申 请未得 到基 金管 理人 或注 册登记 机构 的 确认而 造成 的损 失, 由投 资者自 行承 担。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实接收 到 申 购 、 赎回 申请 。 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以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为 准。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不 成功 或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者 账户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 赎回 款项 在自 受理 基金 投资者 有效 赎回 申请 之日 起不超 过 7 个工 作日 的时 间内划 往投 资 者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按 本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处 理。 ( 六)申购、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 机构首次 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 币5,000元 ,投资者通 过嘉 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网 上直销 首次 申购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100元, 投资 者通 过直销 中心 柜台 首次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20,000 元 , 但已 持有 本基 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可以 适用 首次单 笔最 低 限额人民 币1,000 元 ;投资 者通过代 销机 构或直 销中 心柜台 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为人 民币 1,000 元, 通过 嘉实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追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00 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 机构或直 销中心柜台 单笔 赎回不得 少于1,000 份(如该帐 户在 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 基金 余额不 足1,000 份,则 必须 一次性 赎回 基金全部 份额 );若 某笔 赎回将导 致投 资者在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余额不 足1,000份 时,基 金管理人 有权 将投资 者在 该销售机 构托 管的剩 余基 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赎 回。 投资者通过嘉 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网上 直销单笔赎 回不得少于100 份(如该 帐 户在该销 售机构托 管的 基金余 额不 足100 份 ,则必 须一 次性赎 回基金全 部份 额); 若某 笔赎回将 导致 投资者在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余额 不足100 份 时,基 金管理人 有权 将投资 者在 该销售机 构托 管的剩 余基 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赎 回。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 量限制 ,基 金管理 人 必须在 调整 前 依 照 《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刊 登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七)申购、赎回的 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 按照申 购金额递减,即申 购金额 越大,所适用的申 购费率 越低。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申购 金额 的5 %, 具体 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50 万 元 1.5% 50 万 元≤M <200 万 元 1.2% 200 万 元 ≤M<500 万 元 0.8% M≥500 万 元 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 基 金资 产 。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销 网 上交 易 和 电话 交易 系 统申 购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 其 申 购 费率 不按 申购 金额 分档 ,统一 优惠 为申 购金 额的0.6 %, 但中国 银行 长城 借 记卡、 招商 银 行借记 卡持 卡人 申购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优 惠按 照相 关公告 规定 的费 率执 行 ; 机构投 资者 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上 交易系 统申 购 本 基金 , 其 申购费 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 档, 统 一优 惠为 申购金 额的0.6 %。 优惠 后 费率如 果低 于0.6% , 则按0.6%执行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相关 公告 规定的 相应 申购 费率 低于0.6% 时, 按实 际费 率收 取 申购费 。 2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率 按照 持有时间 递减 ,即相 关基 金份额持 有时 间越长 ,所 适用的 赎 回费率 越低 。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回 金额 的5 %, 随持 有 期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65 天 0.50% 365 天≤M <730 天 0.25%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 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 担,其中25% 的部分归入 基 金资产 ,其 余部分用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3、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购 费率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4、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特定地 域范 围 、 特定 行业 、 特 定职 业的 投资者 以及 以特定 交易 方 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 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 在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 率。 ( 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其中, 本基 金申 购金 额在 500 (含 ) 万 元以 上 , 适 用绝 对数额 的申 购费 金额 (每 笔 1000 元) , 即净 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费用 。 基金份 数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 的 资产计 入基 金资 产。 例2: 二投 资者 分别 提出 申 购请求 , 申 购金 额分 别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 ,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100 元。 申购份 数计 算如 下: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 额( 元,A)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1.5% 1.2% 净申购 金额 (元 ,C ) 108,374.38 1,086,956.52 申购费 用( 元,D) 1,625.62 13,043.48 申购份 额(E=C/1.1 ) 98,522.16 988,142.29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采 用 “份 额 赎回 ” 方 式 , 赎 回价 格以T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本基金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 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数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 赎 回费用 赎回金 额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下 舍去, 舍去 部分 所代 表的 资产计 入 基 金资产 。 例3: 假定 三笔 赎回 申请 的 赎回份 额均 为10,000 份 , 但持有 时间 长短 不同 , 其 中 基金 份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额 净值 为假 设数 ,那 么各 笔赎回 负担 的赎 回费 用和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 净 值( 元,B) 1.100 1.300 1.400 持有时 间 100天 366 天 731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5% 0.2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55 32.5 0 赎回金 额(F=D-E) 10,945 12,967.5 14,000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发 行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行在外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在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在 基金 资产 中列 支。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 九)申购、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 出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 , 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办 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T +2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 份额。 3、 投 资者T 日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 相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 得实质 影响投 资者的 合法 权益, 并最迟 于开始 实施 前2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份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 除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选择 将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迟 至下 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 入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 不享有 赎回 优先 权,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 在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上 予以 公告 。 (4) 暂停 接 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基 金连 续 2 个 开放 日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基 金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暂停 接受 赎回申 请 ; 已 经接受 的赎 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 期 限不得 超 过20 个工 作日 , 并应当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十 一)拒绝或暂停 申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 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故 障或 异常情 况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6)基 金管理 人 认为 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 购申请 可能 会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时 ;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暂 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基 金管理 人决定 暂停 接受申 购申请( 第(6) 种情 形除外) 时,应 当依 法公告 。在暂 停申购 的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并 予以 公告 。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 券交 易场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基 金销 售机构 或注 册登记机 构因 技术故 障或 异常情 况 导致基 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登 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 金管 理 人 决 定 拒 绝 接 受或 暂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赎 回申 请 或 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并及 时公 告。 已接 受的 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支 付 ; 如 暂时不 能足 额支付 , 应当 按单个 赎回 申请人 已被 接 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的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 其 余部 分在 后续开 放日 予 以支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及 时公 告。 3 、暂 停 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时, 基 金管 理人 将 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 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 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的 公 告, 并 在 重 新 开放 申 购 或 赎回 日 公 告 最 近一 个 开 放 日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两周 ,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两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 在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 告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注:2013 年 4 月 9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关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模式 并 实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自 2013 年4 月12 日 起, 在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 统 (含 电话 交易) 开通旗 下部 分基 金产 品的 后端收 费模 式 ( 包括 申购 、 定期 定额 投资 、 基 金转 换等业 务) 、 并 对通过 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统 ( 含电 话交易 ) 交 易的后 端收 费进 行费 率优 惠。 本公 司直 销 中心柜 台和 代销 机构 暂不 开通后 端收 费模 式。 具体 请参见 嘉实 基金 网站 刊载 的公告 。 九 、基 金转换 基金转 换是 基金 管理 人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种服务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条 件 将 其 持有 的 某 一 只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 同 一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另 一只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时间 :自 2010 年 7 月 21 日起 。 (二) 适用 基金 转换 的基 金范围 嘉实价值 优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与嘉 实 旗下 其他31 只 开放 式 基金 间的 互转( 包 括: 嘉实成 长收 益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实 稳健 开放 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实债 券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证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优质 企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嘉 实主题 精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策略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实 超 短债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研 究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实 多元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实量 化阿 尔法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 实回 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 实货 币市 场基金 、 嘉实 稳固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 主题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嘉实 深 证 基 本 面120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嘉 实 领 先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金、 嘉实 信用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嘉 实安心 货币 市场基 金 、 嘉 实周期 优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嘉 实中 创4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嘉 实优 化红 利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嘉 实纯 债债 券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A/C、 嘉实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 基金联 接基 金 、 嘉实 研究 阿尔法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绝 对收 益策 略定 期开放 混合 型 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 泰和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嘉 实医 疗保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 (三) 、基金转换费用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 金 转换业务(仅限“前 端转 前端”的模式) (1)嘉实货币A 、嘉实货 币B 、嘉实超短 债债券、 嘉 实多元债券B、 嘉实安心 货 币A、嘉 实安心 货币B转 换为 嘉实 价 值优势 股票 时, 收取 转入 基金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计 算公式 如下 : 净转入 金额=(B ×C )/ (1+F )+M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 M为嘉实货币A、 嘉实货币B 、嘉实安心货 币A或嘉实 安 心货币B全部转 出时账户 当 前累计 未付收 益。 (2) 嘉实 信用 债券C、 嘉 实纯债 债券C、 嘉实 稳固 收 益债券 转换 为嘉 实价 值优 势股票 时, 采用 “ 赎回 费+ 申购 费率 ” 算法: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1+F)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F为转 入基 金适 用 的 申购 费 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嘉实价值 优势股票 与 嘉实成长收益 混合、嘉实 增长混合、嘉 实稳健混合 、嘉实 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务增值 行业 混合 、嘉 实优 质企业 股票 、嘉 实主 题混 合、嘉 实策 略混 合、 嘉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 嘉实量 化阿 尔法 股票 、 嘉 实回报 混合 、 嘉 实主 题新 动力股 票、 嘉实 领先 成长 股票、 嘉实 周期 优选、 嘉实 优化 红利 、嘉 实 研究 阿尔 法股 票、 嘉实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 嘉实泰 和混 合 、 嘉实新 兴产 业股 票、 嘉实 医疗保 健股 票之间 互 转, 以及 转 入嘉 实货 币A、 嘉实 货币B 、 嘉 实超 短债债 券、 嘉实 多元 债券B 、嘉实 安心 货币A、 嘉实 安 心货币B、 嘉实 债券 、嘉 实 多元债 券A 、 嘉实稳 固收 益债 券、 嘉实 深证基 本面120ETF 联 接、 嘉实信 用债 券A、 嘉实 信用 债券C 、 嘉 实中 创400联 接、嘉 实纯 债债券A、嘉实 纯债债 券C、 嘉实 中证500ETF联接 、 嘉实丰 益纯债定 期债 券 时, 仅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费 ,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120ETF 联接 、 嘉 实 中创400 联 接 、 嘉 实中 证500ETF 联接 转 入 嘉实 价 值优势 股票 时, 采用 “赎 回费+ 固定 补差 费率 ”算法: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1+G ) 转换补 差费 用= [B ×C ×(1 -D)/ (1+G )] ×G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应的固 定补差费率: 1) 当转出金额≥500 万元 时, 固定补差 费率 为零;2) 当转出 金额<500 万 元, 并且 转出 基 金的持 有期 ≥90 天, 则 固 定 补差费 率 为 零; 3) 当 转出 金 额小于500 万元, 并且 转出 基金 的持 有期 < 90 天, 则固 定补 差 费率为0.2% 。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5) 嘉 实债 券、 嘉实 多元 债券A、 嘉实 信用 债券A、 嘉实纯 债债 券A、 嘉实 丰益 纯债定 期 债券 转 入嘉 实价 值优 势股 票 时, 采用 “赎 回费+固 定 补差费 率 ” 算法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1+G ) 转换补 差费 用= [B ×C ×(1 -D)/ (1+G )] ×G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应的固 定补差费率: 1) 当转出金额≥500 万元 时, 固定补差 费率 为零;2) 当转出 金额 < 500 万元 , 并 且转 出 基金的 持有 期≥90天 , 则 固定补 差费 率 为 零;3) 当 转出金 额小 于 500 万 元, 并且 转出 基金 的 持有期 < 90 天 ,则 固定 补 差费率 为0.5% 。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 及 网上直销)办理基金 转换 业务 1)对于“前端转前端” 的 模式,采用以下规则 : (1)嘉实货币A 、嘉实货 币B 、嘉实超短 债债券、 嘉 实多元债券B、 嘉实安心 货 币A、嘉 实安心 货币B转 换为 嘉实 价 值优势 股票 时, 收取 转入 基金适 用的 申购 费率 ,计 算公式 如下 : 净转入 金额=(B ×C )/ (1+F)+M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 M为嘉实货币A、 嘉实货币B 、嘉实安心货 币A或嘉实 安 心货币B全部转 出时账户 当 前累计 未付收 益。 (2) 嘉实 信用 债券C、 嘉 实纯债 债券C、 嘉实 稳固 收 益债券 转换 为嘉 实价 值优 势股票 时, 采用 “ 赎回 费+ 申购 费率 ” 算法: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1+F)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F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嘉实价值 优势股票 与 嘉实成长收益 混合、嘉实 增长混合、嘉 实稳健混合 、嘉实 债 券、 嘉 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 嘉 实优 质企 业股 票、 嘉实主 题混 合、 嘉实 策略 混合、 嘉实 研究 精选股 票、嘉 实量化 阿尔 法股票 、嘉实 多元债 券A、 嘉实回 报混合 、嘉实 价值 优势股 票、嘉 实主题新 动力 股票、 嘉实 深证基本 面120ETF 联接、 嘉实信用 债券A 、嘉实 领先 成长股票 、嘉 实周期 优选 、 嘉 实中 创400 联接、 嘉实 优化 红利 、 嘉 实纯债 债券A、 嘉实 中证500ETF 联 接、 嘉 实研究 阿尔 法股 票、 嘉实 绝对收 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 嘉实泰 和混 合 、 嘉实 丰益 纯债定 期债 券 、 嘉实新 兴产 业股 票、 嘉实 医疗保 健股 票之间 互 转, 以及转 入嘉 实货 币A、 嘉实 货币B 、 嘉 实超 短债债 券、 嘉实 多元 债券B 、 嘉实 安心 货币A、 嘉 实安 心货币B、 嘉实 信用 债券C 、 嘉实 纯债 债 券C、 嘉实 稳固 收益 债券 时 ,仅收 取转 出基 金的 赎回 费,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对于“后端转后端” 的 模式,采用以下规则 : (1) 若转 出基 金有 赎回 费 ,则仅 收取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2) 若转 出基 金无 赎回 费 ,则不 收取 转换 费用 。 转出基 金时,如 涉及 的转 出 基金有 赎回 费用,收 取该 基 金的赎 回费 用。 收取 的赎 回 费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转出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明 书的 相关 约定 。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基金 转换费率,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 及时公 告。 注 :自2011 年1 月7 日 起嘉实 增长混 合暂停 转入业务;2014 年3 月12 日 起,嘉实 货币单 日单个基金账户累计申购 (或转入、定投)不超过100 万元;2014 年3 月12 日 起,嘉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安心货币单日单个基金账 户累计申购(或转入、定 投)不超过100 万元;2014 年5 月23 日起 , 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单 日单个 基金 账户 累计 申购 (或 转入 ) 不超 过500万元;2014 年 9 月4 日起 ,嘉 实研 究精 选 股票单 日单 个基 金账 户累 计申购 (或 转入 )不 超过200 万 元, 2014 年12 月11 日 起, 嘉 实 研究精 选股 票单 日单 个基 金账 户 单笔 定投 不超 过200 万元; 嘉 实绝对 收益 策略 定期 混合 、嘉实 丰益 纯债 定期 债券 为定期 开放 ,在 封闭 期内 无法转 换 。 具体请 参见 嘉实 基金 网站 刊载的 相关 公告 。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基金 转换费 率 ,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 及时公 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违背 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 况制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对以 特定 交易方 式 (如 网上交 易等 ) 或 在特 定时 间段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 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促 销活 动范 围内的 投资 者调 低基 金转 换费率 。 (四) 、基 金转 换的 其他 业 务规则 1. 基金 转换的 时间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的 原则 (1 ) 采用 份额 转换 原则 , 即基金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 ) 当日 的转 换申 请可 以 在当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撤 销, 在当 日的 交易 时间 结 束后不 得 撤销; (3 ) 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 转换当 日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 (4 ) 投资 者须在 同 时销 售 拟转出 基金 及转 入基 金的 销售机 构处 办理 基金 转换 。基 金转 换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进 行。 转换 的两 只基 金必 须都 是该销 售机 构代 理的 同一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在同 一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处注 册的 基金 ; (5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不 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下 更改 上述 原则 , 但 应在新 的 原则实 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3. 基金 转换的 程序 (1 ) 基金 转换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投资者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时,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可 用的转 出基 金份 额余 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2 )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 定的 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 内收 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 天作 为基金转 换的申 请日 (T 日) , 并在T+1 工作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 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 可在T+2 工作 日及 之后查 询成 交情 况。 4 、基 金转 换的 数额 限制 基金转换时,由本基 金转 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 他开放式基金时,最 低转 出份额为 10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并及 时公告 。 5 、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投 资者 申请 基金转 换成 功后 ,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在T +1 工作 日为投 资者 办理减 少转 出 基 金份额 、增 加转入 基金份 额的权 益登 记手续 ,一般 情况下 ,投 资者自T +2 工 作日起 有权 赎回转 入部 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 间 进行 调整 , 并于 开始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6 、基 金转 换与 巨额 赎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本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 且对 于本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下, 对未 确认 的转 换申请 将不 予顺 延。 7 、拒 绝或 暂停 基金 转换 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1 )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资 者的 转入 申请 : ①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接 受投 资者 的转 入申请 ; ②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临时停 市; ③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 ④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或 流动性 产生 负面 影响 ,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 情形; ⑤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转 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⑥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2 ) 在如 下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转 出申 请: ①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转 出款 项; ②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间 临时停 市; ③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可以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④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笔 转出会 有损 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⑤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五)如 发生 基金合 同、 《 招募说明 书》 或本公 告中 未予载明 的事 项,但 基金 管理人 有 正当理 由认 为需 要暂 停接 受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 应 当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后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十 、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冻结 与解冻 (一 ) 非交易 过户是指不采用 申购、赎 回等基金交易方 式, 将一定数 量的基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 包括 继承 、 捐 赠、 遗 赠、 自 愿离 婚、 分 家析 产 、 国有 资产 无偿 划转、 机 构合并 或分 立、 资产 售卖 、 机构 清算、 企 业破 产清算、 强制 执行 及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认可的其他 行为 。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合 格 的个人 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其 中: 1 、 “继 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 额由其 合法 的继 承人 继承 ; 2 、 “捐 赠” 仅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 有的 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 性质 的基 金会或 社 会团体 的情 形; 3 、 “ 遗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立 遗 嘱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赠 给 法 定 继 承 人 以 外 的 其 他 人;


4 、“ 自愿离婚” 指原属夫妻 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 使原在某 一方名 下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份额 划转 至另 一方 名下 ; 5 、“ 分家析产” 指原属家庭 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 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 一家庭成 员名下 划转 至其 他家 庭成 员名下 的行 为; 6 、 “ 国 有资 产无 偿划 转 ” 指 因管理 体制 改革 、 组 织形 式调整 或资 产重 组等 原因 引起的 作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为国有 资产 的基 金份 额在 不同国 有产 权主 体之 间的 无偿转 移 ; 7 、 “ 机构 合并或 分立 ” 指 因 机构的 合并 或分 立而 导致 的基金 份额 的划 转 ; 8 、 “ 资 产售 卖 ” 指一 企业出 售它的 下属 部门 (独 立部 门、 分 支机 构或 生产 线) 的整体 资 产给另 一企业 的交易 , 在 这种交 易中, 前者持 有的 基金份 额随其 他经营 性资 产一同 转让给 后者, 由 后者 一并 支付 对 价; 9 、 “ 机 构清 算 ” 是 指机 构因 组织文 件规 定的 期限 届满 或出现 其他 解散 事由 , 或 因其权 力 机关作 出解 散决 议, 或依 法被责 令关 闭或 撤销 而导 致解散 , 或 因其 他原 因解 散, 从 而进 入 清算程 序(破 产清算 程序 除外) , 清算 组(或 类似 组织, 下同) 将该机 构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分配 给该机构的债 权人以清偿 债务, 或将清偿债 务后的 剩余财产中的 基金份额分 配给机构 的股东 、成 员、 出资 者或 开办人 ; 10 、 “ 企业 破产 清算 ” 是指 企业法 人根 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企业 破产 法 ( 试行 ) 》 或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民 事诉 讼法 》 第十 九章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被 宣告 破产 , 清 算组依 法将 破产 企业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直接 分配给 该破 产企 业的 债权 人所导 致的 基金 份额 的划 转; 11、 “ 强制 执行” 是指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据生 效的 法律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 份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 自然 人、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 (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业 务必须 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并向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申 请办 理。 (三 ) 符 合条 件的非 交易 过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 日起 , 二 个月 内办 理; 申请 人 按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费 用。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变更办 理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等业务 的销 售机 构 ( 网点 ) 时, 应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转托 管。 基 金份 额转 托管 可分 一步或 两步 完成 , 具 体按 各销售 机构 要求 办理。 对于 有效 的基 金转 托管申 请, 基金 份额 将在 转托管 业务 确认 成功 后转 入其指 定的 销售 机构( 网点 ) 。 (五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六)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将可 以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基 金业务 ,并 制定 和实 施相 应的业 务规 则 。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运用价 值投 资方 法, 精选 在基本 面上 具备 核心 竞争 力、 且 市场 估值 水平 具备 相对优 势的 企业投 资, 并持 续优 化投 资组合 中风 险与 收益 的匹 配程度 , 力 争获 取 中 长期 、 持续 、 稳 定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超额收 益。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 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等金 融工 具 及法 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 , 具体 包 括:股 票、衍 生工 具(权 证等) 、 债券 (国债 、金融 债、企 业(公 司)债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分离 交易 可转债) 、资产 支持 证券、 央行票 据、短 期融资 券等) 、 债券 回购 、 银行存 款 等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融 工具。 本基金资 产配置 范围 :股 票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 债券等 固定收 益类资 产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 为0-40% , 其 中现金 及到 期 日在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权证市 值占 基金资 产净 值的比例 不超 过3%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理念 本基金 认为 中国 市场 仍处 于 “市 场长 期有 效, 中短 期可能 短暂 无效 ” 的 阶段 。 利用 市场 短暂的 无效 性, 以前 瞻性 的投资 视角 精选 具备 价值 优势的 股票 , 并 通过 市场 价格最 终反 映投 资价值 的过 程, 来实 现投 资获利 。 (四)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以价 值投 资理 念为 核心, 根据 中国 股票 市场 的投资 特点 进行 改良 应用 。 首先 根据 不同的 经济 周期 及市 场趋 势研判 , 决 定本 基金 的大 类资产 配置 以及 行业 偏离 决策; 其次 在个 股选择 上 , 通 过深入 研究 寻找优 质企 业 , 运用 估值 方法估 算其 内在 投资 价值 , 并 根据 国内 市 场的特 殊性 及波 动性 , 综 合考虑 可能 影响 企业 投资 价值以 及市 场价 格的 所有 因素, 发现 具备 投资价 值的 个股 。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上, 本基 金通过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所开 发使 用的 大类 资产 配置模 型 。 大类资 产配 置模 型将 综合 考虑宏 观因 素、 市场 因素 、以及 估值 因素 的指 标: (1)宏 观 因素 :宏观 面关 注基本面 的重 要经济 数据 以及货币 和财 政政策 的变 化。经 济 基本面我 们特 别关 注 GDP 增长、工 业增 加值、 投资 增速等各 种国 民生产 统计 指标,从 而分 析对股 票市 场的 影响 ;而 货币和 财政 政策 主要 分析 利率、CPI 、信 贷规 模指 标 等的影 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2) 市 场因 素: 市 场方 面 我们关 注货 币供 给指 标以 及流动 性的 变化 对资 本市 场的影 响, 同时通 过反 映投 资者 情绪 和信息 的技 术指 标和 统计 指标来 预测 未来 的市 场变 化趋势 。 (3)估 值因素 :估值 方面 我们不仅 关注 股票市 场的 估值因素 ,同 时也比 较不 同市场 之 间的相 对估 值变 化, 在大 类资产 间寻 找相 对的 估值 洼地。 通过该 模型 , 本基金 可以 对 主要 大类 资产 如股 票、 债券 、 现 金 等 投资标 的的 价值进行比 较,合 理分 配大 类资 产的 投资比 例。 2 、行 业配 置策 略 利用大 类资 产配 置模 型, 前瞻性 地判 断市 场阶 段及 趋势 , 进 行行 业配置 策略 的选择 , 实 现超额 收益 的最 大化 。 在 适当的 市场 环境 下, 基金 经理将 比较 各行 业相 对于 全市场 估值 水平 的折溢 价程 度、 以及 该折 溢价程 度与 历史 平均 折溢 价程度 的偏 离, 同时 结合 对该行 业的 周期 性分析 、 基 本面 研究 、 可 能的政 策影 响、 市场 认同 度等因 素, 综合 判断 该行 业估值 标准 的合 理性, 相对 于比 较基 准形 成较大 的行 业偏 离配 置。 3 、股 票选 择策 略 长期来 看股 票价 格反 映投 资价值 , 但在 中短期 内 , 企业可 能因 为技 术革 新、 公司治 理制 度改善 等基 本面 因素 , 或 是资讯 不对 称 、 投资 者情 绪等市 场性 因素 , 导 致股 票价格 低于 投 资 价值的 情况 。 本基金 认为 , 价值投 资就 是发现 投资 标的 真正 价值 的过程 。 在股 票选择 策略 上, 本基 金 将 采用 积极 管理 的方 式, 充分运 用价 值投 资方 法, 并结合 风险 管理 手段 来实 现投资 目标 。 主 要步骤 说明 如下 : 1) 初步筛 选形 成备 选投 资标 的: a) 去除 公 司制 度禁 止投 资 的 股票; b) 扣除流 动性 相对 不足 、 总 市值小 于 10 亿 的股 票 ; c) 对于动 态市 盈率 超过 全市 场平均 市盈 率 150% 的 个股 、 或连 续两 个年 度没 有盈利 的企 业( 基本 面出 现重大 改善 的个 股除 外) , 本基金 不予 考虑 ; d) 根据 企 业所 在的 行 业 发展 周期 、 商业 模式 、 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 况 、 创新 能 力、产 品 的 生命 周期 等因 素, 筛 选出 具备 核心 竞争 力的个 股。 2) 估算投 资标 的内 在投 资价 值: 本基金 将比 较备 选投 资标 的的市 场价 格与 投资 价值 , 挑选市 场价 价格 对于 投资 价值相 对低 估的 投资 标的 。 依据国 内 A 股市 场波 动性 较大的 特点 ,本 基金 在决 定投资 价值 时以 相对 价值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为主 , 绝 对价 值为辅 , 主 要估值 方法 包含 相对 估值 法以及 现金 流折 现法 。 相 对估值 法主 要根据股票 的市场估价比 率与全市场 、 同行业/ 板块 其他公司 、 该股票的历 史 估值比率对比来衡量个股 估值的相对高低 , 其 中 估值 比 率 包 括 每 股 收 益 与 价格 比 率、 每 股净 资产 与价 格比 率、 股 息收 益率 、 或 每股 净现金 流与 价格 比率 等; 现金流 折现法 则根 据企 业的 营收 成长 、 净 利润 增长率 、 自 由现金 流等 基本 面因 素, 采用适 当的折 现率 进行 估算 。 3) 挖掘企 业因 基本 面改 善但 尚未被 市场 发现 的因 素: 随着中 国 宏 观经 济快 速发 展 , 市 场化 程度 不断 提高, 国内企 业出 现许 多因 技术 革新、 引入 战略 投资 者、 购并重 组、 公司 治理 改善 、 股权 激励 等因 素, 从而 改善经 营方向 、 扭亏 为盈 、 最 终 提高企 业的 核心 竞争 力的 事件 。 这 些改 变公司 基本 面竞争 优势的 重大 事件 , 往 往因 为深入 研究 的投 资者 较少 , 导致 短期 内市 场价 格未 能充分 反映未 来价 值 。 本基 金将 通过前 瞻 、 深 入的研 究分 析, 来捕 捉市 场上所 忽略 的投 资 机会。 4) 把握市 场变 动及 市场 预期 所带来 的机 会: 短期来 看, 由于 A 股 具备 新兴市 场特 性, 行业 个股 轮动较 快, 往往 因为 短期 特殊性 事件 , 导 致特 定个 股价格 出现 超涨 或超 跌的 情况, 因此 本基 金也 关注 因个股 短期超 跌, 导致 市场 价格 低于投 资价 值的 投资 机会 。 长期来 看, 市场 会充 分预 期所有 影响 企业 内在 价值 的因素 , 并 将所 有信 息反 映 在股价 中 。 在 短期内 , 市 场将对 影响 投资 标的 的信 息形成 市场 预期 , 并 随实 际情况 反复修 正市 场 预 期, 而市 场预期 改变 的过 程, 可能 在 一定 程度 上推动 或 抑制 公司的 股价 。 因 此本 基金 也将 通过 了解及 预测 市场 各参 与主 体之间 的预 期 以 及预 期 可 能产 生的变 化, 提前 掌握 因市 场预期 改变 所带 来的 投资 机会 。 5) 精选风 险调 整后 收益 较高 的个股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虑经 上 述 4 个步 骤精 选出 来的 投资 标的 , 比 较个 别机 会的 投资 收益及 潜在 风险 ,精 选风 险与收 益匹 配的 投资 标的 构建投 资组 合。 4 、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方 面, 通过 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数 据、 货 币政 策和 利率 变化 趋势以 及不 同类属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以久期 控制 和结 构分 布策 略为主 , 以收 益 率曲线 策略 、利 差策 略等 为辅, 构造 能够 提供 稳定 收益的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组合 。 5 、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本基金 的衍 生品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证监 会及 相关 法 律 法规的 约束 , 合 理利 用衍 生工具 , 利 用数量 方法 发掘 可能 的套 利机会 。 投资 原则为 有利 于基金 资产 增值 , 控 制下 跌风险 , 实现 保 值和锁 定收 益 。 6 、风 险管 理策 略 本基金 将借 鉴国 外风 险管 理的成 功经 验 如Barra 多因 子模型 、风 险预 算模 型等 ,并结 合 公司现 有的 风险 管理 流程 , 在 各个 投资 环节中 来 识 别、 度量 和控 制 投资 风险 , 并 通过 调整 投 资组合 的 风 险结 构, 来 优 化基金 的风 险收 益匹 配。 具体而 言 ,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策略 的风 险控 制上 , 由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及宏 观策 略研究 小组 进行监 控 ; 在 行 业配 置策 略的风 险控 制上 , 投 资流 程与风 险管 理部 对行 业的 偏离风 险进 行监 控并及 时预 警, 同时 投资 流程与 风险 管理 部 也 将严 控本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偏离 风险。 在个 股选 择策略 的风 险控 制上 ,本 基金将 严格 遵守 公司 的内 部规章 制度 ,控制 单一 个股 投资 风险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沪深 300 指数*95% + 上证国 债指 数*5% 。 如果中 证指 数有 限公 司变 更或停 止沪 深 300 指 数或 上证国 债指 数的 编制 及发 布、 或沪 深 300 指 数或 上证 国债 指数 由其他 指数 替代 、 或由 于 指数编 制方 法发 生重 大变 更等原 因导 致沪 深300 指数 或上 证国 债指 数不宜 继续 作为 基准 指数 , 或市 场有 其他 代表 性更 强、 更 适合 投资 的指数 推出 时, 本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依 据审 慎性 原则 , 在充 分考 虑持 有人 利益 及履行 适当 程序 的前提 下, 变更 本基 金的 业绩比 较基 准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股票 基 金, 风险 与预期 收益 高 于 混合 基金 、 债 券基 金 与 货币市 场基 金 , 属于 较 高风险 、较 高预 期收 益的 品种。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 、禁 止用 本 基 金资 产 从 事 以下行 为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 者债券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6)买 卖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或者 与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 定,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2 、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10% ; (2)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10% ; (3)基 金资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


本 基金投 资权 证,在 任何交易 日买 入的总 金额, 不超过上 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5% , 基金持 有的全 部权 证的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3%, 基 金管 理人 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持有同 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权 证 的10%。 其它 权证 的投资 比例 , 遵 从法 规或 监管部 门的 相 关规定 ; (5)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 行债券 回购 的资金余 额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40 %; (6)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 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 持有的 同一(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持 证券 规模 的 10 %; (7)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8)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 级别评 级 为 BBB 以 上( 含 BBB )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9) 本基 金投 资于 价值 型 股票的 比例 不低 于股 票投 资的 80% ; (10)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限 制。 3 、若将 来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的 相关 规定发 生修 改或变更 ,致 使本款 前述 约定的 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 九)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漏 ,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别 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2014 年10 月21 日 复核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 报告期 末 ” ) , 本报 告所 列 财务 数据未 经审 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573,646,308.31 83.83 其中: 股票


1,573,646,308.31 83.8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99,977,000.00 5.33 其中: 债券


99,977,000.00 5.33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00,119,339.32 10.66 7 其他资 产


3,512,174.24 0.19 合计





1,877,254,821.87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33,695,280.00 1.87 B 采矿业 64,231,083.03 3.57 C 制造业 798,892,330.10 44.41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24,392,127.00 1.3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E 建筑业 166,150,387.84 9.24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73,194,071.70 9.6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3,969,504.62 1.33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98,637,849.13 5.48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59,950,145.42 3.3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30,533,529.47 7.2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573,646,308.31 87.48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028 国药一 致 2,098,342 108,484,281.40 6.03 2 002020 京新药 业 4,911,371 106,085,613.60 5.90 3 002081 金 螳 螂 5,125,819 99,287,114.03 5.52 4 600887 伊利股 份 3,630,842 94,038,807.80 5.23 5 000625 长安汽 车 6,846,934 93,802,995.80 5.21 6 002400 省广股 份 3,563,432 89,584,680.48 4.98 7 002104 恒宝股 份 5,870,414 85,121,003.00 4.73 8 002049 同方国 芯 2,038,945 68,957,119.90 3.83 9 000963 华东医 药 1,080,297 64,709,790.30 3.60 10 600104 上汽集 团 3,458,743 62,534,073.44 3.48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99,977,000.00 5.5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99,977,000.00 5.5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8 其他 - - 合计 99,977,000.00 5.5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40437 14 农发 37 500,000 49,940,000.00 2.78 2 140317 14 进出 17 300,000 30,027,000.00 1.67 3 130243 13 国开 43 200,000 20,010,000.00 1.11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3 只债 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 十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 报告编 制日前 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2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32,099.1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250,066.13 5 应收申 购款 730,008.9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计 3,512,174.24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十 二、 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 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的 比较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2010 年 6 月 7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18.40% 1.12% 13.38% 1.51% 5.02% -0.39% 2011 年


-22.03% 1.15% -23.70% 1.23% 1.67% -0.08% 2012 年 3.57% 1.12% 7.44% 1.22% -3.87% -0.10% 2013 年 24.35% 1.27% -7.05% 1.32% 31.40% -0.05% 2014 年上 半年 -7.45% 1.24% -6.62% 0.99% -0.83% 0.25%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7.28% 1.13% 5.12% 0.94% 2.16% 0.19% 2.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以来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变动 及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变动的 比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图:嘉 实 价 值优 势股 票 累 计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 史走势 对比 图 (2010 年 6 月 7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基 金的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基 金合同 (十 四(二 )投资 范围和 (七 )2 、基 金投 资 组合比 例限 制) 的有 关约 定。


十 三、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 四、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 基 金所 持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基 金的 应收 款项和 其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基 金负 债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资产的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资 金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 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自 有的 财产 账户以 及其 他 基 金资 产 账 户独立 。 (四) 基金资产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 金资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的 固 有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费 、 托 管费 以及 其他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费用。 除依 据《 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分 外, 基金 资产 不得 被处分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 资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归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 基 金资 产 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基金 资产 的 债权不 得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固有财产 的债 务相抵 销; 不同基金 资产 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资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 基 金资 产 强制执 行。 5 、除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处 分外, 基金 资产 不得 被处 分。 十 五 、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本 基金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 基金 成立 后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以及 国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对 外披 露 基 金 净值的 非工作 日。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 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1)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 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3 、权 证的 估值 : (1) 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 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认 沽/ 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 本基 金持 有的 回购 以成 本列示 ,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 5 、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 基 金资 产 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金 资产 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7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 金资 产 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 公 布 。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第 四位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 (含第 三位 )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或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当计 价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的 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 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十 六、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 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配方式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选择红 利再 投 资 的, 分 红资 金将 按除 息日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成相 应基 金份额 ;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基金 收益分 配后 , 可供 分配利润 计算 截至日 的 每 份基金份 额净 值 扣减 每份 基金份 额 所派发 的红 利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4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基 金收 益分 配每年 至多 6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期末 可供 分配利润的20% 。 基金 的收 益 分配 比例 以 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 基金 可 供分配 利润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 满三 个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5 、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分 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 ,小数 点 后第3 位开 始舍 去, 舍去 部分归 基金 资产 ; 6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明 基金 期末 可供 分配 利润 、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 等内容 。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 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金红利 发放 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 日( 即可供 分配 利润计算 截至 日)的 时间 不超过 15 个工作 日。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有权 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息 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十 七、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因基 金的证 券交易 或结 算而产生 的费 用(包 括但 不限于经 手费 、印花 税、 证管费 、 过户费 、手 续费 、券 商佣 金、权 证交 易的 结算 费及 其他类 似性 质的 费用 等) ; 4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 、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8 、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 、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 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25% 年费 率计 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由 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 、 本条 第 ( 一) 款 第 3 至第 8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相 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当 期基 金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条第 ( 一) 款约 定以 外 的其他 费用 , 以及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 基金 资产 的损 失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关 的事 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得列 入基 金费用 。 (四)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的调 整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八、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 ,按 照有 关法律 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人 定期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具 有证 券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 及 其他规 定事 项 进 行审 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基 金管理 人 应在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后 按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 公 告。 十 九、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至少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 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 、 基 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90日 内 , 编 制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6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金 季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 季度 结束 之日起15 个工 作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 不足2 个 月的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 年 度报告 。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50%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资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投资 者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投 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二十 、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购买 力风 险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操作或技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注册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其它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二十 一 、差错 处理 (一)差错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机构 、 代 销机构 或投 资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 失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由于 该差 错遭 受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损 方”) 按下 述“ 差错 处理 原则” 给予 赔偿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 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二)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 资者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依照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和本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予以 承担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对 不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 有 权根据 过错 原则 , 向 过错 人追偿 。 本 《基 金合 同》 的 当事人 应将 按照 以下 约定 的原则 处理 基 金估值 差错 。 (1)基 金管理 人对估 值差 错承担责 任。 如基金 管理 人的估值 结果 与基金 托管 人复核 结 果不一 致 , 且 基金托 管人 的估值 数据 正确 , 则 基金 托管人 对此 估值 差错 不承 担责任 ; 若基 金 托管人 的估 值数 据也 不正 确,则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 部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 义务 的责任 ; (2)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由此 造成 或扩大 的损 失由 差错 责任 方和未 更正 方 根据各 自的 过错 程度 分别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差错责 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有 关当 事 人进行 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更 正; (3)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4)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 失, 则差 错责 任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 如 果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将 此部 分 不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 则 受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 获得 的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得 利返 还 的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部 分支 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5)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6)如 果因基 金管理 人估 值错误造 成 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金 托管 人应为 基金 的利益 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错误 造成 基金资 产 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 由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差错 方追 偿;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三)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当事 人, 根据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确 定 差错 责任方 ;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要求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第 十四 条 第(四 )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的 第 6 项 条款 进行 估 值时, 所 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二十 二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 金资 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约 定应 经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 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 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 生变动以 及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应 当对基 金合 同进行 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法 律法规 增 加的 明确 要求对基 金资 产收取 的费 用的收取 以及 明确要 求对 持有人 收 取的费 用的 收取 ; (7)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尚 未支 付的 管理费 、 托 管费 的权利 。 (三) 基金资产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关规 定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清算。 2 、基 金资 产 清 算组 (1) 自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 发生之 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 由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 基 金资产 清 算组, 在 基 金资 产 清 算组 接管 基 金资 产 之 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 基金 资产 安全 的职 责。 (2)基 金资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资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资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资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 基 金资 产 清 算组 统一接 管 基 金资 产 ; (2)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资 产 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3)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资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对 基 金资 产 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并 公告 ; (8)对 基 金资 产 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 金资 产 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资 产 清 算组 优先 从 基 金资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资 产 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资 产 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由 基金 交纳 、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 司收 取的 最低结 算备 付金 和交 易单位 保证 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限公 司退 回时 才能 按以 上顺序 清偿 。 6 、基 金资 产 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资 产 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资 产 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存 15 年 以上。 二十 三 、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 基金备 案手 续;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资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 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非交 易过户 、冻 结、 收益 分配 等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购 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其 他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资 产 、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应及 时 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其 他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他 法律 行为;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 务院证 券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资产;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资 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为自 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资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 基金 法 》 、 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资 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资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资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资 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资 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 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资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 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资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外,不得 以基 金 资产 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 托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资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资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资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定 外,在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根据 法律 法规 及本 合同的 约定 , 办 理与 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 项 ; (11 ) 对 基金 财务会 计报 告、 半年 度 和 年度基 金报 告出具 意见 , 说明基 金管 理人在 各 重 要方面 的运 作是 否严 格按 照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管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资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1、基金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即视为 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 基金投 资 者自依 据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作 为 当 事 人并 不 以 在 基金 合 同 上 书 面签 章 为 必 要条 件 。 每 份 基金 份 额 具 有同 等 的 合 法权 益。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资 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资产;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损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 诉讼; (9)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 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及 其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合法 利益的 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7)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 、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组 成 。 2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时, 应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2)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 并; (9)对 基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 产生 重大影 响, 需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 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 生变动 以 及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 应 当对基 金合 同进行 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法 律法规 增加的 明确 要求对 基 金资 产 收取 的费 用的收取 以及 明确要 求对 持有人 收 取的费 用的 收取 ; (7)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2)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应 当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单 独或合 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单独 或合 计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代 表 和 基金 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决定 召 集 的 , 应当 自 出 具 书面 决 定 之 日起 60 日 内召 开。 (4)单 独或合 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就 同一 事项书面 要 求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单独 或合 计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 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集 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间 、 地点 、 方 式和 权 益登记 日。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5 、通 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4)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5) 权益 登记 日; (6)如 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 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式 和 联系人 、表 决意 见的 提 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6 、开 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和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 书等 文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益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全 部有效 凭 证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占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公布会 议通 知后, 在两 个工作日 内连 续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 告; (2) 召集 人按 照会 议通 知 规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3)本 人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权 他人 代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 基金份 额占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50% 以上 ; (4)直 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其 他代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同 时 提 交 的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受 托出 席 会 议 者出 具 的 委 托 人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和授 权委托 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已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 保 持不 变 。 7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 2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单独 或合 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人 发 出 会 议通 知 前 向 大 会召 集 人 提 交需 由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 议 表 决 的提 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照 以下 原则 对提 案进 行审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做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 )单独 或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未 获得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6 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8 、表 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 )通 过。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中 推举两 名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代表与 大会 召集人 授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如果基 金管理 人为召 集 人 , 则监督 员由 基金托 管人 担任 ; 如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 监督 员由基 金托 管 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推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监 票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大会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大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理 人对 大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 布表 决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 新清 点,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 )在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担任 召集 人的情 形下 ,如果在 计票 过程中 基金 管理人 或 者基金 托管 人拒 不配 合的 , 则参加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推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10 、生 效与 公告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按照《基 金法 》有关 法律 法规规定 表决 通过的 事 项 ,召集 人 应当自 通过 之日 起5 日内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事 项自 中 国证监 会依 法核 准或 者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2)生 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 全体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均有 法律 约束 力。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3)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当 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出具 无异 议意见 后 依 照《信 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集 人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4)如 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 行表决, 在公 告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 将公证 书 全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11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五)基金合同的变 更和 终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 更基金 合同涉 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本合同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变 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应报 中国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并自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 意见之 日起 生效 。 3 、有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2)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规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申购 费率 、 调低 赎回 费率或 变 更 收费 方式 ; (3)因 相应的 法律法 规发 生变动以 及中 国证监 会的 相关规定 ,应 当对基 金合 同进行 修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98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6)法 律法规 增加的 明确 要求对基 金资 产收取 的费 用的收取 以及 明确要 求对 持有人 收 取的费 用的 收取 ; (7)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因重 大违 法、 违规 行 为,被 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3)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职责 终止 ,在六 个月 内没有新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从 基 金资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3 、基 金资 产的 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应 当 按法律 法规 和本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清算 。 (2) 基金 资 产 清算 组 1 ) 自 基金 合同 终止 事由 发 生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由 基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资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资 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资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资 产清 算组成 员由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 业务 资格的 注 册会计 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资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 员 。 3 )基金 资 产清 算组负 责 基 金资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现 和分 配。 基 金资 产 清算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 程序 1 )基 金合 同 终 止情 形发 生 后,由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资产; 2 )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 金资 产 的情 况确 定清 算期 限; 3 )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 资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4 )对 基金 资 产 进行 评估 和 变现;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99 5 )制 作清 算报 告; 6 )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 算报告进 行外 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7 )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8 )对 基金 资 产 进行 分配 。 (4)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 是 指基 金资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资 产 中支 付。 (5)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 金资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 付清 算费 用; 2 )交 纳所 欠税 款; 3 )清 偿基 金债 务; 4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 1)、 2)、 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 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 易 单元 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 基金 资 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金 资 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六)争议的处理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 金合同 的当事 人之 间因本基 金合 同产生 的或 与本基金 合同 有关的 争议 可通过 友 好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 面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 方式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 根 据提 交仲裁 时该 会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七)基金合同的存 放及 查阅方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100 基金合 同可 放 置 于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 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基 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二十 四 、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0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成立时 间:


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基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托 管人” )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成立时 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贰仟 柒佰 玖拾 叁 亿 陆 仟肆 佰 伍 拾伍 万贰 仟肆 佰叁拾 柒元整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 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 ;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 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 代客外汇买卖;外 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 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 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101 地法律许可的 一 切 银行 业务 ; 在 港 澳 地 区 的 分行 依据 当 地 法 令 可 发 行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 督、 核查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 基金的 投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基金 管理人应 将拟 投资的 股票 库、债 券 库等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范 围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变 化, 对各 投资品 种的 具体 范围 予以 更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投 资范 围对 基金的 投资 进行 监督 ; (2)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 进 行监督 ; (3)对 基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监督 。为 对基金 禁止 从事的关 联交 易进行 监督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相 互提 供 与 本 机 构有 控 股 关 系的 股 东 或 与 本机 构 有 其 他重 大 利 害 关系 的公司 名单 ; (4)基 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提供 其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易的 交易 对手库 ,交 易对手 库 由银行 间交 易会 员中 财务 状况较 好 、 实 力雄厚 、 信 用等级 高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及时对 交易 对手 库予 以更 新和调 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交 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的范 围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托管 人对 银行 间 市场交 易的 交易 方式 的控 制按如 下约 定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 行间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 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 具体 的交易 中 , 应 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 险引起 的损 失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 任 。 (6)基 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事 先确 定 符合 条件 的所 有存 款银行 的名 单, 并及 时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人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上 述名 单进 行监 督; (7) 对法 律法 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基 金投 资的其 他方 面进 行监 督。 2 、基金 托管人 应根据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复核 。 3 、基金 托管人 在上述 第( 一) 、 (二 )项的 监督 和核 查中发现 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基金 合同 》及 本 协议的 约定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 期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102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并 改 正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4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本 协 议的规 定, 应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 依照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 金合 同》 、本 协议 约 定的,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并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 和核查 ,包 括但 不限 于: 在规定 时 间内答 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监 督报 告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 和制 度 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在 本协 议的 有效 期内 , 在不违 反公 平、 合理 原则 以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 守相关 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资 产、 开设 基金 资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未对基 金资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无 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法律法 规、 《 基 金合同 》 及本 协议有 关规 定时 , 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随 时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但 不限 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 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资 产的保 管 1 、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资 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安 全 保管 基 金 资 产, 未 经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合 法 合 规 指令 或 法律 法 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资 产 的完 整与独 立 。 (5) 除依 据《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外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资产。 2 、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和 入账 (1) 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募集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基 金募集 金 额、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等有 关规 定的, 由 基金管 理人 在法 定期限 内聘 请具 有从 事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出 具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验 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的2 名以 上( 含2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本基金 资 产 的全 部资 金划 入在基 金托 管人 处为 本基 金开立 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 的名义 开设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 基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 付基金 收益 、收 取 申 购款 ,均需 通过 本基 金的 银行 账户进 行。 (3) 本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名 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4)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管 理 应符合 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进 行定 期存 款投 资 的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以 基金 名义 在基 金托管 人认 可的 存款 银行 的指定 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 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基金 管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在上 述账 户开 立 和 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5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104 (1)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代 表 本基金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证 券账户 。 (2) 本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 立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金 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出借 或转 让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本基 金的 证券 账户 进行本 基金 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 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 人所 托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 内的 全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 所进 行证券 投资 所 涉及的 资金 结算 业务 。结 算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的规 定 执 行 。 (4)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的,涉 及 相关账 户的 开设 、 使 用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户 开设 、 使用的 规定 。 6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7 、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资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 保 管 。 8 、与 基金 资 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署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 有关凭 证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后30日 内将一 份正 本 的原件 提交 给基 金托 管人 。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时 应保 证基 金一 方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重 大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至少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1、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和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 指基 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 后的 价值。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 计算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份 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105 (2)基 金管理 人应每 开放 日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符 合《 基金合 同》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结束后 计算 得 出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在 盖章 后以 传真 方式 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在 收到 上 述 传 真 后 对净 值 计 算 结果 进 行 复 核 ,并 在 盖 章 后以 传 真 方 式 将复 核 结 果 传送 给 基 金 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 进 行 。 (3)当 相关法律法规 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 法不能客观反映基 金资 产 公允价值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体 情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 反《 基金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序 以 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双 方应及 时进 行协 商 和纠正 。 (5)当基金资产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 点后 三位内(含第三位 )发生 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价 错 误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0.25%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 净值 的0.5%时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 对 前述 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 按其规 定处 理。 (6)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由于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的任何 基金 净值 数据 错误 , 导致 该 基 金资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实 际损 失, 基金 管理人 应对 此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 的 净值 数据 正确 ,则 基金托 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净 值数 据也 不 正 确, 则基 金托 管 人 也应承 担部 分未 正确 履行 复核义 务的 责任 。如 果上 述错误 造成 了基 金 资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不 当得 利, 且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不当 得利 之主 体主 张返 还不当 得利 。如 果返 还金 额不足 以弥 补基 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 方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 例对返 还金 额进 行 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 及其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106 (8)如果基金托管人 的复 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 的计 算结果存在差异, 且双方 经协商未 能 达成 一致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按 照 其 对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基 金托 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基 金会 计核 算 (1)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 处理 原则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双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相 监督 ,以 保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若 双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 分歧, 应以 基金 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2) 会计 数据 和财 务指 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 财务 报表 和定 期 报告的 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 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募 说明 书在 《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每六 个月 更新 并公告 一次 , 于 该等 期间 届满 后45 日内公 告。 季度 报告 应在 每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0个 工作日 内编 制完 毕 并 于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15 个 工作 日内 予以 公告 ;半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 半年终 了后40日 内 编制 完毕 并于 会计 年度半 年终 了后60日 内予 以公告 ;年 度报 告在 会计 年度结 束后60日内 编 制完 毕并 于会 计年 度终了 后90 日内 予以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不 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 在 收到后 应3 个工 作日 内 进 行 复核 ,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 理人在 季度 报 告完成 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 提供给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 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理 人在 半年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将 有关 报 告 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后10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 报告 提供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 后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 共 同 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调 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理 方式 为准 ;若 双方 无法达 成一 致以 基 金 管理 人的 账务 处理 为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告 上加 盖托 管 业 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 各自 留存一 份。 如果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 人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 告之 日之前 就相 关报 表达 成一 致,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公 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相 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内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 权益 登记 日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4) 每半 年度 最后 一个 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提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个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对于 基金 募集 期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 金托管 人提 供。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 保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 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1 、本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协 议产生 的或 与本协议 有关 的争议 可通 过友好 协 商解决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 提出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 60 日内 争议 未能 以协 商方 式解决 的, 则 任何一 方有 权将 争议 提交 位于北 京的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并按 其时 有效的 仲裁 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 人均具 有约 束力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108 3 、除 争议 所涉 的内 容之 外 ,本协 议的 当事 人仍 应履 行本协 议的 其他 规定 。 (八)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资产 的清 算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2 、托 管协 议的 终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3 、基 金资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资 产 清算 组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 之日起 30 个 工 作 日 内由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成 立 基 金资 产清算 组, 在 基金 资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资 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议 的规 定继 续履 行保 护基金 资 产 安全 的职 责。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 关 业务 资格 的注册 会 计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 资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负责 基金 资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 基 金资 产清 算组可 以 依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2) 清算 程序 i) 基金合 同终 止情 形发 生后 ,由基 金资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基 金资 产; ii)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根据 基金 资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 iii)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对基 金资 产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iv) 对基金 资 产 进行 评估 和变 现 ; v) 制作清 算报 告; vi)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 vii) 将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并 公告 ; viii) 对基金 资 产 进行 分配 。 (3) 清算 费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109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资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资 产 中支 付。 (4)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资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① 支付 清算 费用 ; ② 交纳 所欠 税款 ; ③ 清偿 基金 债务 ; ④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资 产未 按前 款 ① 、② 、③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资 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资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并 公告 。 (6) 基金 资 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五 、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需 要 和市场 的 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1、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15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寄 送 开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单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在 每年第1-3 季 度结束后 向定 制纸质 对账 单且在季 度内 有交易 的投 资者寄 送 季度对 账单, 在每年 第4 季 度结束 后向定 制纸质 对账 单且季 度内有 交易或 最后 一个交 易日仍 持有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年 度对账 单 ;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 对帐单 服务 的份 额持 有人 发送电 子对 帐 单。 3、 由 于投 资者 提供 的邮 寄 地址、 手机 号码 、 电 子邮 箱 不详 、 错 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投 递差错 、 通讯 故障 、 延 误 等原因 有可 能造 成对 账单 无法按 时或 准确 送达 。 因 上述原 因无 法正 常收取 对账 单的 投资 者, 敬请及 时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 或拨 打本 公司 客服 热线 查询、 核对 、 变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110 更您的 预留 联系 方式 。 (二) 红利 再投 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从2004 年8 月27 日开 始正 式推 出 “ 开 放式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 投资者 可 通过中 国银 行等 代销 机构 办理基 金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 (四) 手机 短信 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电 话 费) 、(010)85712266 , 也 可通过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定制 短信 服务 。 (五)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 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 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服务 和 电话 交 易 服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站, 通过 直销网 上交 易办理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定 期定额 申购 、 定 期定 额赎 回、 定 期定 额转 换、 查询 等业务 。 网 上交 易投 资者 开通电 话交 易后 可以通 过电 话交 易赎 回、 转换所 持基 金份 额, 持 工 行借记 卡、 建行 龙卡 储蓄 卡、 农 行金 穗卡、 广发银 行理 财通 卡、 招行 借记卡 、 中国 民生银 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 行东方 卡 等 可以通 过电 话 交 易系统 购买 基金 。具 体参 见相关 公告 。 (六) 咨询 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 ,可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全国 统一 客服 电话:400-600-8800 ( 免 长途电 话费 ) 、 (010)85712266 ,或 传真 (010 )65182266 。 2、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111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十 六 、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2014 年 6 月 7 日至 2014 年 12 月 7 日 , 本 基金 刊登 于 《 中国 证券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的 临时 报告 如下: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 日期 备注 1 关 于 增 加 瑞 丰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与 瑞 丰 银 行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4 年 6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2 关 于 增 加 邮 储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展 定 投 业 务 及 参 与 邮 储 银 行 费 率 优 惠活动的 公告 2014 年 6 月 30 日 含本基 金 3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对 交 通 银 行 太 平 洋 借 记 卡 持 卡 人 开 通 嘉 实 直 销 网 上 交 易 电子支付 业务的 公告 2014 年 7 月 1 日 含本基 金 4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交通银 行参加 申购费 率 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4 年 7 月 3 日 含本基 金 5 关 于 增 加 同 花 顺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开展定 投业务 的公告 2014 年 7 月 23 日 含本基 金 6 关 于 增 加 华 安 证 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 开展定投 及费率 优惠等 业 务的公告 2014 年 7 月 23 日 含本基 金 7 关 于 增 加 宏 信 证 券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的公 告 2014 年 8 月 29 日 含本基 金 8 关 于 增 加 展 恒 基 金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的公 告 2014 年 10 月 29 日 含本基 金 9 关 于 增 加 深 圳 腾 元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销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的公 告 2014 年 10 月 29 日 含本基 金 10 关 于 增 加 锦 州 银 行 为 嘉 实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并开展 定投业 务的公 告 2014 年 11 月 7 日 含本基 金 11 关 于 嘉 实 价 值 优 势 股 票 基 金 经 理 变 更 的 公 告


2014 年 11 月 26 日


12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降 低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网 上 直 销 申 购 的 单 笔 最 低 要 求 的公告 2014 年 12 月 3 日 含本基 金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价值优势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112 二十 七 、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提 供的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二十 八 、 备查 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嘉实 价 值优势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2.《嘉实 价 值优 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嘉实 价 值优 势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 年1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