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嘉实主题(070010)

嘉实主题: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嘉实主题 新 动力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4 年第2 号) 
基金管 理人:嘉实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 示 (一)嘉实 主 题新动 力 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根据2010 年10月8 日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关于 核准 嘉实 主题 新动 力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募 集的批 复 》 ( 证 监 许可[2010]1356 号 ) 和2010年10 月21 日 《 关于 嘉实 主题新 动力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募集 时 间安排的 确认函 》( 基金 部函[2010]628 号 )的核 准 公开发售 。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于2010年12 月7日正 式生效 。本 基金类 型为契 约型开 放式, 根据 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属于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 ) 本 招募 说明书 是对 原 《 嘉实 主题 新动力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的定 期 更新 , 原 招募 说明书 与本 招募说 明书 不一 致的 , 以 本招募 说明 书为 准。 基金 管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明 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三 ) 本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市场 , 基 金净 值会因 为证 券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 波 动, 投资 者 在投资 本基 金前 , 应 全面 了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理 性判 断 市场, 并承 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的 各类 风险 , 包 括: 因政治 、 经 济、 社会 等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生 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 非系统 性风 险、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等等 。 本 基金 为股票 型基 金, 其长 期平 均 风险和 预期 收益 率高 于混 合基金 、债 券基 金及 货币 市场基 金。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投 资本基 金之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合 同 , 全面认 识本 基金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和产 品特 性, 并充 分考 虑 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 性判 断市 场,谨 慎做 出投 资决 策。 (四)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预示 其未 来表 现。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五) 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产 。 但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向投 资者 保证 最低 收益 。 ( 六) 本招募 说明 书所载内 容截 止日为2014 年12 月7 日( 特别 事项注 明除 外) , 有关 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4 年9 月30 日 (未 经 审计) 。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6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 40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42 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 42 九、基金转换 .............................................................. 50 十、基金的转托管、 非交 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 56 十一、基金的投资 .......................................................... 57 十二、基金的业绩 .......................................................... 66 十三、基金的融资、 融券 .................................................... 67 十四、基金的财产 .......................................................... 67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 68 十六、基金收益与分 配 ...................................................... 73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 74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 76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 露 ...................................................... 76 二十、风险揭示 ............................................................ 81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 变 更 、终止与基金资产的 清算 ............................... 83 二十二、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 85 二十三、基金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要 ............................................ 100 二十四、对基金份额 持有 人 的服务 ............................................ 116 二十五、其他应披露 事项 ................................................... 118 二十六、招募说明书 存放 及查阅方式 .......................................... 118 二十七、备查文件 ......................................................... 118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招募说明书 1 一、绪 言 本《招 募说 明书 》依 据《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运 作办 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 露办 法》)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内容 与格式 准则 第5号<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与格式> 》等 有 关法律 法规 以及 《嘉实 主 题新动 力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理 人承 诺本招 募说 明书不存 在任 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 同的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本 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享有 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二、释 义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 非文义 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有 以下 含义 : 本合同 、 《 基金 合同 》 《嘉实 主题 新动 力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及对本 合同 的 任何有 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中国 中华人 民共 和国(仅 为 《基 金合同 》 目 的不 包括 香港 特别行 政区 、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中国现 时有 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律 、 行 政法 规、 部 门 规章及 规范 性 文件 《基金 法》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销售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运作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信息 披露 办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2 元 中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 元 基金或 本基 金 依据 《 基金 合同》 所募 集 的 嘉实 主题 新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募说 明书 《嘉实 主题 新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 其定 期的 更新 托管协 议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的 《 嘉实 主题 新动 力 股票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嘉实 主题 新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 《业务 规则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中国证 监会 中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中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其 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基金管 理人 嘉实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基 金合 同 》 及 相关 文 件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者 ; 基金代 销机 构 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 销 业务资 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 办理本 基金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基金管 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代 销机 构 的 代销 网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基金登 记 、 存 管、 清算 和 交收业 务 , 具 体内容 包括 投资者 基金 账 户管理 、基 金份 额注 册登 记、清 算及 基金 交易 确认 、发放 红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嘉实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 理 基 金 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受 《基 金合 同》 约束, 根 据 《基 金合 同》 享受 权利 并承担 义务 的 法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个人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 机构投 资者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的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3 人、事 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和其他 组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符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相 关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中 国 境外的 基金 管理 机构 、 保 险公司 、 证 券公 司以 及其 他资产 管理 机 构 投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总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法 定机 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基 金备 案手 续 , 获 得 中国证 监会 书 面确认 之日 募集期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3 个月 的期 限 基金存 续期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合法 存续的 不定 期之 期间 日/天 公历日 月 公历月 工作日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 开放日 销售机 构办 理本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申购、 赎回 或办 理其 他基 金业务 的申 请日 T+n 日 自T 日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购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在本基 金募 集期 内, 销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 在基金 存续 期内 , 基 金投 资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手 续, 向 基金管 理人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赎回 在基金 存续 期内 , 基 金投 资者根 据基 金销 售网 点规 定的手 续, 向 基金管 理人 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巨额赎 回 在单个 开放 日,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 过 上 一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时 的情 形 基金账 户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4 理人管 理的 开放 式基 金份 额情况 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交易 所引 起的 基金 份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转托管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入另 一交 易账 户的 业务 基金转 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任一开 放式 基金 (转 出基 金) 的 全部 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转换 为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的任 何其 他开 放式基 金 (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的 行 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金 额 及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 于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定 银行 账 户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 申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利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 基 金 已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期末可 供分 配利 润 指 期 末 资 产 负 债 表 中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即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至 日; 以该 日日 终的 会计 核 算结果 为基 准 计算基 金的 可供 分配 利润 ,评估 收益 分配 条件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所 拥有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和本基 金应 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扣 除负 债 后 的净资 产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计算评 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过程 货币市 场工 具 现金 ; 一 年以 内(含 一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 大 额存 单; 剩余 期限 在三百 九十 七天 以内(含 三 百九十 七天)的 债券 ; 期 限 在一年 以内 ( 含一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中 国证 监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其 他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金 融工具 指定媒 体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息 披露 的报 刊和 互联 网网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5 不可抗 力 本合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避 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件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基 本情 况 1 、基 本信 息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 01-03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北 大 街 8 号 华润大 厦 8 层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总经理 赵学军 成立日 期 1999 年 3 月 25 日


注册资 本 1.5 亿元 股权结 构 中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 40% ,德 意志 资产 管理 (亚 洲)有 限公 司 30%,立信投 资有限 责任 公 司 30% 。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胡勇钦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经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9]5 号文 批准 ,于 1999 年 3 月 25 日成立 , 是 中外 合资 基金 管理公 司 。 公司 注册 地上 海, 总 部在 北京 , 并设 深 圳 、 成都 、 杭 州、 青岛 、 南 京 、 福 州、 广州 分公司 。 公司 获得 首批 全 国社保 基金 、 企业 年金 投 资管理 人 、QDII 资格 和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 资格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无 任何受 处罚 记录 。 2. 管 理基 金情 况 截止2015 年1 月5 日, 基 金管理 人共 管 理2 只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66 只开 放式证 券 投资基 金, 具体 包括 嘉实 丰和价值 封 闭、 嘉实 元和 、 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 实增长 混合 、 嘉 实稳健 混合 、 嘉 实债 券、 嘉实服 务增 值行 业混 合、嘉 实优 质企 业股 票、 嘉实 货币 、 嘉实 沪深 300ETF 联接(LOF) 、 嘉 实超 短 债 债 券 、 嘉 实 主 题 混合 、 嘉 实 策 略 混 合 、 嘉 实海 外 中 国 股 票 (QDII) 、 嘉 实研 究精 选股 票、 嘉 实多 元债 券、 嘉实 量化阿 尔法 股票 、 嘉 实回 报混合 、 嘉 实基 本面 50 指 数 (LOF ) 、 嘉 实 价值优 势股 票 、 嘉实 稳固 收益债券 、 嘉实 H 股指数 (QDII-LOF ) 、 嘉实主题 新动 力股票 、嘉 实多利分 级债 券 、嘉 实领 先成长股 票 、 嘉实深 证基 本面 120ETF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6 嘉实深 证基 本 面120ETF 联 接、 嘉 实黄 金 (QDII-FOF-LOF) 、 嘉实 信用 债券 、 嘉 实周期 优选 股 票、 嘉 实安 心货 币、 嘉实 中创 400ETF 、 嘉 实中 创400ETF 联接 、 嘉实 沪 深300ETF 、 嘉 实优 化 红利股 票 、嘉 实全 球房地 产(QDII ) 、嘉 实理 财宝 7 天债券 、 嘉实 增强 收益定 期债券 、 嘉实 纯债债券 、嘉 实中证 中期 企业债指 数(LOF ) 、 嘉实 中证 500ETF 、嘉实 增强 信 用定期债 券 、 嘉实中 证 500ETF 联接 、 嘉 实中证 中期 国债 ETF 、 嘉 实中证 金边 中期 国债 ETF 联 接、 嘉实 丰 益纯债 定期 债券 、 嘉 实研 究阿尔 法股 票 、 嘉实 如意 宝定期 债券 、 嘉 实美 国成 长股票 (QDII ) 、 嘉实丰 益策 略定 期债 券、 嘉实丰 益信 用定 期债 券、 嘉实新 兴市 场双 币分 级债 券、 嘉实 绝对 收 益策 略 定期 混合 、嘉 实 宝A/B、 嘉实 活期 宝货 币、 嘉 实 1 个 月理 财债 券 、 嘉实 活钱包 货币 、 嘉实泰 和混 合 、 嘉 实薪 金 宝货币 、 嘉实 对冲 套利 定 期开放 混合 、 嘉实 中证 医 药卫 生 ETF 、 嘉 实中证 主要 消费ETF 、嘉 实中证 金融 地产 ETF 、嘉 实 3 个 月理 财债 券 、 嘉实 医疗保 健股 票 、 嘉实新 兴产 业股 票 、 嘉实 新收益 混合 、 嘉 实沪 深300 指数 研究 增强 。 其 中嘉 实 增长混合、嘉 实稳健 混合 和嘉 实债 券 3 只开放 式基 金 属 于嘉 实理 财通系 列基 金 , 同时, 管理 多个全 国社 保 基金、 企业 年金 、特 定客 户资产 投资 组合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邓红国 先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研究 生, 中共 党员 。 曾 任物资 部研 究室 、 政 策体 制法规 司副 处长; 中国 人民 银行 国际 司、 外 资金 融机 构管 理司 、 银行 监管 一司 、 银 行管 理司副 处长 、 处 长、 副 巡视 员; 中 国银 监会 银行监 管三 部副 主任 、 四 部主任 ; 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党委书 记、 法定 代表 人。2014 年12 月2 日起 任嘉 实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赵学军 先生 , 董 事、 总经 理, 经 济学 博士 , 中 共党 员。 曾 就职 于天 津通 信广 播公司 电视 设计所 、 外 经贸 部中 国仪 器进出 口总 公司 、 北 京商 品交易 所、 天津 纺织 原材 料交易 所、 商鼎 期货经 纪有 限公 司、 北京 证券有 限公 司、 大成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00 年 10 月至今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苗菁先 生, 董事 , 学 士学 位, 中 共党 员。 曾任 中煤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 际业 务部项 目经 理、投 资管 理部 业务 经理 ;2004 年 3 月至 今历 任中 诚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管理部 业务 经 理、 副 经理 、 经 理、 投 资 总监兼 投资 管理 部经 理; 现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总监 、 公 司党委 委员 。 Bernd Amlung 先生 ,董 事 ,德国 籍, 德国 拜罗 伊特 大学商 业管 理专 业硕 士。 自 1989 年 起加入 德意 志银 行以 来, 曾在私 人财 富管 理、 全球 市场部 工作 。 现任德 意志 资产与 财富 管 理 公司(Deutsche Asset & Wealth Management, London )全球 战略 与业 务发 展部 负责人 ,MD 。 Mark Cullen 先 生, 董事 , 澳大利 亚籍 , 澳大 利亚 莫 纳什大 学经 济政 治专 业学 士。 曾任 达灵顿 商品(Darlington Commodities) 商品 交易 主管 , 贝恩(Bain&Company) 期货 与商品 部负 责人 , 德 意志 银行 ( 纽约 ) 全 球股 票投 资部 首席 运 营官 、MD 。 现 任德 意志 资 产管理 ( 纽约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7 全球首 席运 营官 、MD 。 韩家乐先 生, 董事,1990 年毕 业于清 华大学 经济 管理学院 ,硕 士研究 生。1990 年 2 月至 2000 年 5 月 任海 问 证券投 资 咨 询有 限公 司总 经理;1994 年 至今 任北 京 德恒有 限责 任 公司总 经理 ;2001 年 11 月至今 任立 信投 资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王巍先 生 , 独 立董事 , 美 国福特 姆大 学文 理学 院国 际金融 专业 博士 。 曾 任职 于中国 建设 银行辽 宁分 行 。 曾任 中国 银行总 行国 际金 融研 究所 助理研 究员 , 美国化 学银 行分析 师 , 美 国 世界银 行顾 问, 中国 南方 证券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万 盟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2004 至今 任万盟 并购 集团 董事 长。 张维炯 先生 , 独 立董 事、 中共党 员, 教授 、 加 拿大 不列颠 哥伦 比亚 大学 商学 院博士 。 曾 任上海 交通 大学 动力 机械 工程系 教师 ,上 海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副教 授、 副院 长。1997 年至 今任中 欧国 际工 商学 院教 授、副 院长 。 汤欣先 生, 独立 董事 , 中 共党员 , 法 学博 士。 清华 大学商 法研 究中 心副 主任 、 清华 大学 法学院 副教 授 , 担任 中国 证券法 学研 究会 常务 理事 、 中 国商 法学 研究会 理事 、 北 京市 经济 法 学会常 务理 事、 中国 法学 会检察 学研 究会 金融 检察 专业委 员会 委员 。 曾 任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第一 、二 届并 购重 组审核 委员 会委 员, 现任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第三 届上 市委员 会 委 员 。 朱蕾女 士, 监事 , 中 共党 员, 硕 士研 究生 。 曾 任首 都医科 大学 教师 , 中 国保 险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主任 科员 , 国 都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高级 经理 , 中 欧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司 发展战 略官 、 北 京代表 处首 席代 表、 董事 会秘书 。2007 年 10 月至 今任中 诚信 托有 限责 任公 司国际 业务 部 总经理 。 穆群先 生 , 监 事, 经济 师, 硕士研 究生 。 曾任 西安 电 子科技 大学 助教 , 长安 信 息产业 (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 秘书 , 北 京德 恒有 限责 任 公司财 务主 管 。 2001 年 11 月至 今任 立信 投资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龚康先 生, 监事 ,中 共党 员,博 士研 究生 。2005 年 9 月至 今就 职于 嘉实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人 力资 源部 ,历 任人 力资源 高级 经理 、副 总监 、总监 。 曾宪政 先生 , 监 事, 法学 硕士。1999 年 7 月至 2003 年 10 月 就职 于首 钢集 团,2003 年 10 月至 2008 年 6 月, 为国浩 律师 集团 (北 京) 事务所 证券 部律 师。2008 年 7 月至 今, 就职于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法 律稽 核部 、法 律部 ,现任 法律 部总 监。 宋振茹 女士 , 副总 经理 , 中共党 员 , 硕 士研 究 生 , 经济师 。1981 年 6 月至 1996 年 10 月任职 于中 办警 卫局 。 1996 年 11 月至 1998 年 7 月 于 中国银 行海 外行 管理 部任 副处长 。 1998 年 7 月至 1999 年 3 月 任 博时基 金管 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1999 年 3 月 至今 任 职于 嘉 实基 金 管理公 司 , 历任 督察 员和 公司副 总经 理。 张峰先 生, 副总 经理 , 中 共党员 、 硕 士。 曾就 职于 国家计 委, 曾任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研究 部副 总监 、市 场部 总监、 公司 督察 长。 戴京焦 女士 ,副 总经 理, 武汉大 学经 济学 硕士 ,加 拿大大 不列 颠哥 伦比 亚大 学 MBA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8 历任平 安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总经理 、 平 安保 险集 团公 司资产 管理 部副 总经 理兼 负责人 ; 平 安证 券公司 助理 总经 理, 平安 集团投 资审 批委 员会 委员 。2004 年 3 月加 盟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任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2008 年 7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王炜女 士, 督察 长, 中共 党员, 法学 硕士 。 曾 就职 于中国 政法 大学 法学 院、 北京市 陆通 联合律 师事 务所 、 北 京市 智浩律 师事 务所 、 新 华保 险股份 有限 公司 。 曾 任嘉 实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 法 律部 总监 。 邵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研究 生。 历任 国泰 证券 行业研 究员 , 国 泰君 安证 券行业 研究 部副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基 金经 理、 总经 理助理 。 李松林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商管 理硕 士。 历任 国元 证券深 圳证 券部 信息 总监 , 南方 证券 金通证 券部 总经 理助 理, 南方基 金运 作部 副总 监,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2 、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齐海滔 先生 , 浙江大 学 硕 士研究 生 。10 年证券 基金 从业经历。 曾任 长城 证券 有限责 任 公 司行业研 究员 ,银华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研究员 、基 金经理。2009 年3 月4 日 至2009 年6月30日 任 天华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2009 年7 月1 日至2010 年12月29日任 银 华内 需精 选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基 金 经 理。2011 年4 月 加 盟 嘉 实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 , 曾 任 投 资经 理 。2014 年8 月13 日 至今 任嘉 实医 疗保 健股 票基金 经理 。2012年7月18 日至今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2) 历任 基金 经理 2010年12月7日 至2012 年7 月17日 欧宝 林 先 生任 本基 金经理 。 3 、股 票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本基金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策 制度,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的成 员包 括: 公司 副总 经理兼 公司 首席投 资官 (股 票业 务) 邵健先 生, 公司 总经 理赵 学军先 生, 公司 研究 总监 陈勤先 生, 资深 基金经 理邹 唯先 生、 张弢 先生, 定量 投资 部负 责人 张自力 先生 。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转 换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资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9 6 、编 制半 年度 和年 度基 金 报告; 7 、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份额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 值, 确定 基金 份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 8 、办 理与 基金 资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资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相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 取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 关 规定的 行为 发生。 2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 遵守《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律 法 规,建 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 止下列 行为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 基 金资 产 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资产 ; (3) 利用 基金 资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 、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 责 ,不 得将 基金资 产 用 于以 下投 资或 活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 者买卖 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 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禁 止从事 的 其他 行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 述规定 的限 制。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 法律法 规 、 规章、 基金 合同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秘 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4) 不从 事损 害 基 金资 产 和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为加强 内部 控制 , 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 效经 营, 保 障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根据 《证 券投 资基金 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 指导意 见》 并结 合公 司具 体情况 , 公 司已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 基 本管理 制度 、 部 门业 务规 章等部 分组 成。 公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对 公 司 章 程规 定 的 内 控 原则 的 细 化 和展 开 , 是 各 项基 本 管 理 制度 的 纲 要 和总 揽。 基 本管理 制度 包括 投 资管理 、 信息 披露、 信息 技术管 理、 公 司财 务管 理 、 基金会 计、人 力资源 管理、 资料 档案 管 理、 业 绩评估 考核、 监察 稽核、 风 险控 制、 紧 急应 变等制 度。 部 门 业务规 章是 对各 部门 的主 要职责 、岗 位设 置、 岗位 责任、 操作 守则 等具 体说 明。 2.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 上必须 保持 相对 独立 ; (4)相 互制约 原则: 组织 结构体现 职责 明确、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各部 门 有明 确的授 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5)成 本效益 原则: 运用 科学化的 经营 管理方 法降 低运作成 本, 提高经 济效 益,以 合 理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 内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组 织体 系 (1)公 司董事 会对公 司建 立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承 担最 终责任 。董 事会下 设 审计与 合规 委员 会, 负责 检查公 司内 部管 理制 度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内 控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充分 发挥独 立董 事监 督职 能,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股 票投资 决策委 员会 由公司总 经理 、公司 副总 经理、总 监及 资深基 金经 理组成 , 负责指 导权 益类 基金 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 本的 投资 策略和 投资 组合 的原 则。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 (3)风 险控制 委员会 为公 司风险管 理的 最高决 策机 构,由公 司总 经理、 督察 长及部 门 总监组 成, 负责 全面 评估 公司经 营管 理过 程中 的各 项风险 ,并 提出 防范 化解 措施。 (4)督 察长积 极对公 司各 项制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及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 进行监 察、 稽核 ,定 期和 不定期 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部控 制执 行情 况。 (5)监 察稽核 部:公 司管 理层重视 和支 持监察 稽核 工作,并 保证 监察稽 核部 的独立 性 和权威 性, 配备 了充 足合 格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明确 监察稽 核部 门及 其各 岗位 的职责 和工 作流 程、 组织 纪律 。 监 察稽 核 部具体 负责 公司 各项 制度 、 业 务的 合法 合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的监 察稽 核工 作。 (6)业 务部门 :部门 负责 人为所在 部门 的风险 控制 第一责任 人, 对本部 门业 务范围 内 的风险 负有 管控 及时 报告 的义务 。 (7)岗 位员工 :公司 努力 树立内控 优先 和风险 管理 理念,培 养全 体员工 的风 险防范 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员工 在其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承担 相应 的内控 责任 ,并 负有 对岗 位工作 中发 现的 风险 隐患 或风险 问题 及时 报告 、反 馈的义 务。 4 、内 部控 制措 施 公司确 立 “ 制度 上 控 制风 险、 技 术上 量化 风险 ” , 积 极吸收 或采 用先 进的 风险 控制技 术 和手段 ,进 行内 部控 制和 风险管 理。 (1) 公司 逐步 健全 法人 治 理结构 ,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监 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严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利 益输 送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 生, 保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 司合 法权益 。 (2)公 司设置 的组织 结构 ,充分体 现职 责明确 、相 互制约的 原则 ,各部 门均 有明确 的 授权分 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 公司 逐步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透明 的决 策程 序和 管理议 事规 则, 高效 、 严 谨的业 务执 行系 统, 以及 健全、 有效 的内 部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3) 公司 设立 了顺 序递 进 、权责 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内控防 线: ①各岗 位职 责明 确, 有详 细的岗 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 岗位 人员 在上 岗前 均应知 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②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 制 衡 ; (4)公 司建立 有效的 人力 资源管理 制度 ,健全 激励 约束机制 ,确 保公司 人员 具备与 岗 位要求 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业 胜任 能力 。 (5)公 司建立 科学严 密的 风险评估 体系 ,对公 司内 外部风险 进行 识别、 评估 和分析 , 及时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 (6) 授权 控制 应当 贯穿 于 公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授 权控制 的 主 要内 容包 括: ①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 事 会和管 理层 充分 了解 和履 行各自 的职 权 , 建立 健全 公司授 权 标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 度的贯 彻执 行;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2 ②公司 各部 门、 分公 司及 员工在 规定 授权 范围 内行 使相应 的职 责; ③重大 业务 授权 采取 书面 形式,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容 和时 效。 ④对已 获授 权的 部门 和人 员建立 有效 的评 价和 反馈 机制 , 对 已不 适用 的授 权应 及时 修 改或取 消授 权。 (7)建 立完善 的基金 财务 核算与基 金资 产估值 系统 和资产分 离制 度,基 金资 产与公 司 自有资 产、 其他 委托 资产 以及不 同基 金的 资产 之间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及时 、 准 确和 完整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状 况。 (8)建 立科学 、严格 的岗 位分离制 度, 明确划 分各 岗位职责 ,投 资和交 易、 交易和 清 算、基金 会计 和公司 会计 等重要岗 位不 得有人 员的 重叠。投 资、 研究、 交易 、IT 等 重要 业 务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 理隔 离。 (9)建 立和维 护信息 管理 系统,严 格信 息管理 ,保 证客户资 料等 信息安 全、 真实和 完 整。 积 极维 护信 息沟 通渠 道的畅 通, 建立 清晰 的报 告系统 , 各 级领 导、 部门 及员工 均有 明确 的报告 途径 。 (10)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标准 , 加 强基 金销 售管 理, 规 范基 金宣 传推 介, 不得有 不正 当销售 行为 和不 正当 竞争 行为。 (11 ) 制 订切 实有效 的应 急应变 措施 , 建立 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对发 生严 重影响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可 能引 起 系统性 风险 、 严 重影 响社 会 稳定的 突发 事件 , 按 照预 案 妥善处 理。 (12 ) 公 司建 立健全 内部 监控制 度 , 督 察长 、 监 察 稽核部 对公 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执 行情 况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证 内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定期 评价内 部控 制的 有效 性并 适时改 进。 ①对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务 的合法 合规 性核 查。 由监 察稽核 部设 计各 部门 监察 稽核点 明 细, 按 照查 核项 目和 查核 程序进 行部 门自 查、 监察 部核查 , 确 保公 司各 项制 度、 业 务符 合有 关法律 、行 政法 规、 部门 规章及 行业 监管 规则 。 ②对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的 持续监 督。 由监 察稽 核部 组织相 关业 务部 门、 岗位 共同识 别 风险点 , 界 定风 险责 任人 , 设计 内部 风险 点自 我评 估表, 对风 险点 进行 评估 和分析 , 并 由监 察稽核 部监 督风 险控 制措 施的执 行, 及时 防范 和化 解风险 。 ③督察 长发 现公 司存 在重 大风险 或者 有违 法违 规行 为, 在告 知总 经理 和其 他有 关高 级 管理人 员的 同时 ,向 董事 会、中 国证 监会 和公 司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告。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制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 本情 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3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4 年 6 月 末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0 人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4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80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4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 业务 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 在资 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地 位。 这些 成绩 的取 得,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一 手抓业 务拓 展, 一手 抓内 控建设 ” 的 做法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4 是分不 开的 。 资 产托 管部 非常重 视改 进和 加强 内部 风险管 理工 作, 在积 极拓 展各项 托管 业务 的同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范 和控制 的力 度, 精心 培育 内控文 化, 完善 风险 控制 机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2005、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年 六次 顺 利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 控制 和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 的最 权威的SAS70 (审 计标 准 第70号) 审阅 后, 2013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管部 第七 次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审 阅获 得无 保留意 见的 控 制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 明独 立第三 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 在风险 管理 、 内 部控 制方 面的健 全性 和有 效性的 全面 认可 。 也证 明中 国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 际大 型托管 银行 接 轨,达 到国 际先 进水 平。 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 成为年 度化 、常 规化 的内 控工作 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化 和建 立守 法 经营 、 规 范 运作的 经营 思想 和经 营风 格,形 成一 个运 作规 范化 、管理 科 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的内 控体 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保障 资产托 管业 务 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 合规部 、内 部审 计局 )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 及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 共同组 成。 总 行稽核 监察 部门 负责 制定 全行风 险管 理政 策,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监 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 职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 业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 完整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的各 项经 营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 及时 性原 则。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按照 “内控 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5 (4 )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 他委托 资产 的安 全与 完整 。 (5 )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 ) 独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 学的 业务 流程 、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并采 取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 ) 高层 检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要求 下级 部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以检 查资 产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 人事 控制 。 资 产托 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控 防线” 、 “监 控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线, 健全绩 效考 核和 激励 机制 , 树立 “ 以人 为本” 的内 控文化, 增强 员 工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 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4 )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 控,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 估, 制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 数据 安全 控制 。我 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据 和传 真加 密、 数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 应急 准备 与响 应。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制 定了 基于 数据、 应 用、 操 作、 环境 四个 层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6 实战 , 资 产托 管部 不断 提高 演练标 准 , 从 最初 的按 照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 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全面 贯彻 落实 全程 监控思 想, 确保 资产 托管 业务健 康、 稳定 地发展 。 (2 ) 完善 组织 结构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 有这 样,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有效 。 资 产托 管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 过建 立纵 向双 人制、 横向 多部 门制 的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 成不 同部 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 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包括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稽核 监察制 度、 信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项 业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务 环节 之间的 相互 制 约 机制。 (4 )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 产托 管部 从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一直 将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 效的 风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 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托 管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 直销机 构 (1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南大 街 7 号 万豪 中 心 D 座 12 层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7 电话 (010 )65215588 传真 (010 )65215577 联系人 赵佳 (2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直销 中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23 楼01-03 单元 电话 (021 )38789658 传真 (021 )68880023 联系人 鲍东华 (3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成都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成都市 人民 南路 一 段 86 号 城市之 心 30H 电话 (028 )86202100 传真 (028 )86202100 联系人 王启明 (4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中 心四 路 1 号嘉里 建设 广 场 T1-1202 电话 (0755 )25870686 传真 (0755 )25870663 联系人 周炜 (5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青岛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路 10 号颐和 国际 大 厦 A 座 3502 室 电话 (0532 )66777766 传真 (0532 )66777676 联系人 陈建林 (6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杭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杭州市 西湖 区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313 室 电话 (0571 )87759328 传真 (0571 )87759331 联系人 章文雷 (7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福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鼓楼 区五 四 路 158 号环球 广 场 25 层 04 单元 电话 (0591 )88013673 传真 (0591 )88013670 联系人 吴志锋 (8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南京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南京市 白下 区中 山东 路 288 号新 世纪 广 场 A 座 4202 室 电话 (025 )66671118 传真 (025 )66671100 联系人 徐莉莉 (9 ) 嘉实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 都会 广 场 2415-2416 室 电话 (020 )87555163 传真 (020 )81552120 联系人 庄文胜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8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3)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仲伟 电话 010-66105662 传真 010-66107914 网址 www.ic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联系人 滕涛 电话 (010 )85108227 传真 (010 )85109219 网址 www.a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9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中国 银行 总行 办公 大楼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010 )66594946 网址 www.boc.cn 客服电 话 95566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7088 号 招 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050 网址 www.cmbchina.com 客服电 话 95555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网址 www.bankcomm.com 客服电 话 9555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 号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国华 联系人 王硕 传真 (010 )68858117 网址 www.psbc.com 客服电 话 9558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9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 限公 司 (9)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0)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天、 虞谷 云 电话 (021 )61618888 传真 (021 )63604199 网址 www.spdb.com.cn 客服电 话 9552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 (010)58560666 传真 (010 )57092611 网址 www.cmbc.com.cn 客服电 话 9556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 8 号 富华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赵峰 网 址 bank.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联系人 郑鹏 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 010-85238680 网址 www.hxb.com.cn 客服电 话 95577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甲17 号 首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电话 (010 )66223587 传真 (010 )66226045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客服电 话 95526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5047 号 深圳 发展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肖遂宁 联系人 张青 电话 0755-22166118 传真 0755-82080406 网址 www.bank.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3 或9550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 (14)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5)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6)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7)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8)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19)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 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网址 www.nbcb.com.cn 客服电 话 96528 ,962528 上海 、 北京地 区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市南 区香 港中 路 68 号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郭少泉 联系人 于庆君 电话 68602127 传真 85709799 网址 www.qdccb.com 客服电 话 96588 ( 青 岛 ) 、 4006696588 (全 国)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玄武 区中 山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林复 联系人 刘静 电话 (025 )86775044 传真 (025 )86775376 网址 www.njc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400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城区 运河 东一 路 193 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巫渝峰 电话 (0769 )22119061 传真 (0769 )22117730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安 庆 路79 号 天徽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宏鸣 联系人 叶卓伟 电话 (0551 )62667635 传真 (0551 )62667684 网址 www.hs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临沂 市沂 蒙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傢玉 联系人 寇廷柱 电话 (0539)8304657 传真 (0539)8051127 网址 www.lsbchina.com 客服电 话 400-699-65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21 (20)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1)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2)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3)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4) 乌鲁木齐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庆春 路 46 号 杭州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电话 (0571 )85108309 传真 (0571 )85108309 网址 www.hzban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508 住所 温州市 车站 大道 华海 广 场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市 车站 大 道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增福 联系人 林波 电话 (0577 )88990082 传真 (0577 ) 88995217 网址 www.wzbank.cn 客服电 话 (0577 )96699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电话 (021 )38576977 传真 (021 )50105124 网址 www.srcb.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 毛真海 电话 (0571 )87659546 传真 (0571 )87659188 网址 www.czbank.com 客服电 话 95527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京市 洪武 北 路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志伟 联系人 田春慧 电 话 (025 )58587018 传真 (025 )58587038 网址 www.jsbchina.cn 客服电 话 ( 025 ) 96098 、 4008696098 住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办公地 址 乌鲁木 齐市 新华 北 路8 号 商业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网址 www.uccb.com.cn 客服电 话 (0991 )9651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22 (26) 洛阳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7)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28)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29)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30)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31)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天津市 河西 区马 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宝凤 联系人 王宏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69 网址 www.cbhb.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1 住所、 办公 地址 洛阳市 洛龙 区开 元大 道 25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建甫 联系人 董鹏程 电话 (0379 )65921977 传真 (0379 ) 65921869 网址 www.bankofluoyang.com.cn 客服电 话 (0379 )966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 东路 3038 号合 作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伟 联系人 王璇 电话 0755-25188269 传真 0755-25188785 网址 www.4001961200.com 客服电 话 961200 ( 深 圳 ) 4001961200 (全 国)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文君 联系人 王淑华 电话 0535-6699660 传真 0535-6699884 网址 www.yantaibank.net 客服电 话 4008-311-777 住所 浙江省 义乌 市江 滨路 义乌 乐园东 侧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延 安 路128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子军 联系人 董晓岚 、张 予多 电话 (0571)87117616 传真 (0571)87117607 网址 www.czcb.com.cn 客服电 话 (0571)96527 、 4008096527 住所、 办公 地址 哈尔滨 市道 里区 尚志 大 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志文 联系人 王超 电话 0451-86779007 传真 0451-86779218 网址 www.hrbb.com.cn 客服电 话 95537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23 (32)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3)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4)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35)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 司 (36)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 行股 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 办公地 址 东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 路2 号东莞 农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何沛良 联系人 谭少筠 电话 0769-22866255 传真 0769-22866282 网址 www.drcbank.com


客服电 话 (0769 )961122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一飞 联系人 汤征程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网址 www.bankofshanghai.com 客服电 话 021-962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石家庄 市平 安北 大 街28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志强 联系人 王娟 电话 0311-88627587 传真 0311-88627027 网址 www.heb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129999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包头 市钢 铁大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镇西 联系人 张晶 刘芳 电话 (0472 )5109729 传真 (0472 )5176541 网址 http://www.bsb.com.cn 客服电 话 0472-96016 010-96016 0574-967210 0755-967210 028-65558555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 北 京市 朝阳 区建国 路 91 号 金地 中心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琪 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 021-20280110 网址 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24 (37) 万银财富(北京)基 金销 售有限公司 (3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3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责 任公司 (40)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4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 资顾 问有限公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建国 中 路99 号杭 州 联合银 行大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晨 联系人 胡莹 电话 0571—87923324 传真 0571—87923214 网址 www.urcb.com 客服电 话 96592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招弟 联系人 高晓芳 电话 010-59393923 传真 010-59393074 网址 www.wy-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08-0069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南 路1118 号 鄂 尔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场 中 路685 弄 37 号 4 号楼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茹 电话 021-20613999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5 号3C 座 10 楼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 路 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联系人 潘世友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网址 http://www.1234567.com.cn/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滨 江区 江南 大道 3588 号恒 生大 厦12 楼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余杭 区仓 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电话 021-60897840 传真 0571-26697013 网址 http://www.fund123.cn/ 客服电 话 4000-766-12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25 (42)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3)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 司 (44)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 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45)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 有限 公司 (46) 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B 座16 层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丙烨 电话 021-20691869 传真 021-20691861 网址 www.erich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089-1289 办公地址 江苏省 苏州 市钟 园 路728 号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苏州 市东 吴北 路 143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兰凤 联系人 熊志强 电话 0512-69868390 传真 0512-69868370 网址 www.su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0512-96067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外 大 街22 号泛 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莉 联系人 习甜 传真 021-20835879 网址 http://fund.licaike.com/ 客服电 话 4009200022 办公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1363 号 注册地 址 浙江绍 兴柯 桥笛 扬 路1363 号 法定代 表人 俞俊海 联系人 孔张海 电话 0575-84788101 传真 0575-84788100 网址 www.borf.cn 客服电 话 4008896596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翠 柏 路7 号 杭州电 子商 务产 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文 二西 路一 号元茂 大 厦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杨翼 电话 0571-88911818 传真 0571-86800423 网址 www.5i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8-773-772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26 (47) 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4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 限公 司 (49)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1)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注册地 址 广 东 省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金 田 路 2028 号 卓 越 世 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08 室 法定代 表人 曾革 联系人 鄢萌莎 电话 0755-33376922 传真 0755-33065516 网址 www.tenyuanfund.com 客服电 话 4006877899 办公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68 号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锦州 市科 技 路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伟 联系人 张华阳 电话 0416-3220085 传真 0416-3220003 网址 www.jinzhoubank.com 客服电 话 400-6696178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华 严北 里2 号民建 大 厦 6 层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顺义 区后 沙峪 镇安 富街 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翟飞飞 电话 13520236631 传真 010-62020355 网址 010-62020355 客服电 话 4008886661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朝阳 区亮 马桥 路 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陈忠 电话 (010 )60833722 传真 (010 )60833739 网址 www.cs.ecitic.com 客服电 话 95558 住所 广州天 河区 天河 北 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天河 北路 大都 会广 场18 、19 、36 、38 、41 和 42 楼 法定代 表 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网址 www.gf.com.cn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27 (5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54)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5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5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 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门内 大 街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网址 www.csc108.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住所 上海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金芸、 李笑 鸣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23219100 网址 www.htsec.com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常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0294 网址 www.sywg.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05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敏祺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666 网址 www.gtja.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35 号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田薇 电话 (010 )66568430 传真 010-66568990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28 (5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8)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59)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0)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61)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联系人 雷宇钦 电话 (0591 )38507679 传真 (021 )38565955 网址 http://www.x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 (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住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 圳市 深南大 道 4011 号港中 旅大 厦 24 楼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











深圳 市深 南 大道4011 号港 中旅 大厦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晓芸 电话 0755-82492193 传真 025-51863323 (南 京) 0755-82492962 (深 圳) 网址 www.ht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9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电话 (0755 )83516289 传真 (0755 )83515567 网址 www.cgws.com 客服电 话 4006666888、( 0755 ) 33680000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资 大 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联系人 黄静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84183311-3389 网址 www.guodu.com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29 (6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3)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4)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5)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6)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网址 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 (0591 )96326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李芳 芳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网址 www.ebscn.com 客服电 话 4008888788 、 10108998 住所 天津经 济技 术开 发区 第二 大街 42 号 写字 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市 南开 区宾 水西 道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王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网址 www.bhzq.com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 安联 大 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 4018 号安联 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陈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住所、 办公 地址 长春市 自由 大 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树财 联系人 潘锴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网址 www.nesc.cn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0431 ) 8509673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30 (6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68)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69)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0)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71)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 场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 郑舒丽 电话 0755-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客服电 话 95511 —8 住所、 办公 地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 陈玲玲 电话 (0551 )2246273 传真 (0551 )2272100 网址 www.gy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78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 -21 层 及第04 层 01、02、03 、05、11 、12、13、15、16、18、19 、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钟康莺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网址 www.xcsc.com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 中银 大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200 号中 银 大厦40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李丹 传真 (021 )50372474 网址 www.bocichina.com.cn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31 (72)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3) 中信证券(山东)有 限责 任公司 (7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75) 中信证券(浙江)有 限责 任公司 (76)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77)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阳 路510 号南半 幢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福山 路 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 罗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网址 www.tebon.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省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 心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周晖 联系人 郭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网址 www.cfzq.com 客服电 话 (0731 )84403360 住所、 办公 地址 青岛市 崂山 区深 圳 路222 号青岛 国际 金融 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网址 www.citicssd.com 客服电 话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国 际金 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网址 www.avic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 22 层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 29 号迪凯 银 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 0571-85783737 传真 0571-85106383 网址 www.bigsun.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554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北省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网址 www.95579.com 客服电 话 95579 或 4008-888-99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32 (78)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79)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0)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1)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2)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 路36 号 证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联系人 马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网址 www.jyzq.cn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住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徐美云 电话 (0791 )86285337 传真 (0791 )86282293 网址 www.gs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住所、 办公 地址 太原市 府西 街 69 号 山西 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网址 www.i618.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陕西省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信托 大 厦 16-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电话 (029 )87416787 传真 (029 )87417012 网址 www.westsecu.com 客服电 话 95582 住 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新 城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 国际 金融 中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网址 www.gzs.com.cn 客服电 话 (020 )961303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 融一 街8 号 国联 金融 大 厦702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国 联大 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建辉 联系人 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网址 www.glsc.com.cn 客服电 话 9557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33 (84)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5) 浙商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86)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8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苏州工 业园 区翠 园 路181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永敏 联系人 方晓丹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网址 www.dw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 亭8 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电话 (025 )83367888 传真 (025 )83320066 网址 www.n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 路1 号 黄龙世 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 许嘉行 电话 (0571 )87901912 传真 (0571 )87901913 网址 www.stocke.com.cn 客服电 话 (0571 )967777 住所、 办公 地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大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电话 (010 )66297386 传真 (0471 )4961259 网址 www.cnht.com.cn 客服电 话 (0471 )4972343 住所、 办公 地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 场 18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王一彦 电话 (021 )20333910 传真 (021 )50498825 网址 www.longone.com.cn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住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2 号楼 22-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 路318 号2 号楼 21-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网址 www.df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0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34 (90)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1)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2)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93)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4)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5)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罗湖 区笋 岗 路12 号 中民 时代 广场B 座 25 、26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崔国良 电话 (0755 )25832852 传真 (0755 )82485081 网址 www.fcsc.cn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住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 233 号宏 源大 厦 办公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19 号宏源 证券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 010 ) 88085195 网址 www.hyse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8 号民 生金 融中 心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联系人 赵明 电话 (010 )85127622 传真 (010 )85127917 网址 www.mszq.com 客服电 话 400-61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 路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孙恺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网址 www.xsdzq.cn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西藏 中 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 张瑾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网址 www.962518.com 客服电 话 (021) 962518 、 400891891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 银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联系人 方文 电话 (0755 )83199599 传真 (0755 )83199545 网址 www.csco.com.cn 客服电 话 (0755 )8319951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35 (9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97)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8)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9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0)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01) 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四川省 成都 市陕 西 街239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 道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 心 18 楼 深圳 总 部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金达勇 电话 (0755 )83025723 传真 (0755 )83025991 网址 www.hx168.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818 住所、 办公 地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网址 www.ccnew.com 客服电 话 0371-967218 、 4008139666 住所、 办公 地址 东莞市 莞城 区可 园南 路1 号金源 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 苏卓仁 电话 (0769 )22112062 传真 (0769 )22119423 网址 www.dgzq.com.cn 客服电 话 (0769 )961130 住所、 办公 地址 甘肃省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 西路 638 号 财富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 )4890208 传真 (0931 )4890628 网址 www.hlzqgs.com 客服电 话 ( 0931 ) 96668 、 400689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广州市 中山 二 路18 号电 信 广场 36 、37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罗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22373718-1013 网址 www.wl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住所、 办公 地址 成都市 东城 根上 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金喆 电话 (028 )86690126 传真 (028 )86690126 网址 www.gj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36 (102)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103) 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 任公 司 (104)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6)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07)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杭州市 杭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联系人 乔骏 电话 (0571 )87925129 传真 0571-87818329 网址 www.ctsec.com 客服电 话 ( 0571 ) 96336 、 962336 (上 海地 区) 住所、 办公 地址 山东省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网址 www.qlzq.com.cn 客服电 话 95538 住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 15 号 桐 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省 太原 市长 治 路111 号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F12 、F13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电话 (0351 )4130322 传真 (0351 )4130322 网址 www.dtsbc.com.cn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英蓝 国际 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联系人 牟冲 电话 (010 )58328112 传真 (010)58328748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孔泉 电话 (0755 )82083788 传真 (0755 )82083408 网址 www.cfsc.com.cn 客服电 话 ( 021 ) 32109999 , (029 )68918888 住所、 办公 地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李珍 电话 (0755 )82570586 传真 (0755 )82960582 网址 www.zszq.com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37 (108)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 司 (109)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110)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111)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112)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建 国门 外大 街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剑阁 联系人 廉赵峰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85679535 网址 www.ciccs.com.cn 客服电 话 ( 010 ) 85679238 ; (010 )85679169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新 街口 外大 街 28 号C 座5 层





邮编:100088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融街 19 号 富凯大 厦 B 座701


邮编 :100032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 010-66045518 网址 http://www.jjm.com.cn


http://www.txsec.com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住所、 办公 地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江 省哈 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刘爽 电话 0451-85863719 传真 0451-82287211 网址 www.jh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 街5 号 新盛大 厦 A 座 6-9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电话 (010 )59355941 传真 (010 )66553791 网址 www.e5618.com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住所、 办公 地址 厦门市 莲前 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十 七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联系人 卢金文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网址 www.xmzq.cn 客服电 话 (0592 )5163588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陈敏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8728782 网址 www.ajzq.com 客服电 话 (021 )63340678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38 (113)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14)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15)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16)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17)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118)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19)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联系人 夏元 电话 (021 )68777222 传真 (021 )68777822 网址 www.cnhbstock.com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住所、 办公 地址 湖南长 沙芙 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际 大 厦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联系人 郭军瑞


电话 (0731 )85832503 传真 (0731 )85832214 网址 www.foundersc.com 客服电 话 95571 住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 三十 、三 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联系人 吴尔晖 电话 0755-83007159 传真 0755-83007034 网址 www.yd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住所、 办公 地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 苑8 号 西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煜 电话 (023 )63786141 传真 (023 )6378212 网址 www.swsc.com.cn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住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 楼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冯杰 电话 (010)83991743 传真 (010)66412537 网址 www.rxzq.com.cn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 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冠江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网址 www.cindasc.com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39 (120)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21)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22)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 任公 司 (123)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124)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住所、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5 号新盛 大 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 汤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传真 (010 )66555246 网址 www.dxzq.net.cn 客服电 话 400-8888-993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中国 华 融 A 座 3 层、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 黄恒 电话 010-58568235 传真 010-58568062 网址 www.hrsec.com.cn 客服电 话 (010 )58568118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 国信 证券 大厦 十六 层 至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 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客服电 话 95536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环球 金融 中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浩 联系人 倪丹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网址 www.shhxzq.com 客服电 话 68777877 办公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 区天鹅 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钱欢 电话 055165161821 传真 055165161672 网址 www.hazq.com 客服电 话 96518 、4008096518 办公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2 段18 号 川信 大厦 10 楼 注册地 址 四川成 都市 人民 南 路2 段18 号 川信 大厦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玉明 联系人 刘进海 电话 028-86199278 传真 028-86199382 网址 www.hxzq.cn 客服电 话 4008366366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40 (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六 、基 金的募 集安 排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委员 会2010年10 月8日 《关于核准 嘉实 主题 新动 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募 集的 批复 》( 证监许可[2010]1356 号) 核准 募 集。 ( 二)基金运作方式 和类 型 契约型 开放 式,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 三)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 ( 四)基金份额的募 集期 限、募集方式及场所 、募 集对象 、募集目标 1.募 集期 限:2010 年11 月8日到2010 年12 月3日 2.募集方式及 场所:本基 金通过基金管 理人的直销 中心 柜台、 基 金管理人网 上直销 和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 金融中 心 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 办 律 师 吕红、 黎明 名称 普华永 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 星展 银行 大厦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黄浦 区湖滨路 202 号普华 永道 中 心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绍信 联系人 洪磊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许康玮 、洪磊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41 基金 代 销机 构进 行募 集 。


3.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 规规定的个人 投资者、机 构投资者及合 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 ,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 4、募 集 规 模上 限: 本基 金 不设募 集 规 模上 限 。 (五) 基金的面值、 认购 价格及计算公式、认 购费 用及利息处理方式 1 、基 金份 额面 值: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 初 始面 值均 为1.00 元人 民币 。 2、 认 购费 率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超过5% ,按照认购金额递减,即认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认购费 率 越低。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 认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认购费 率 如 下 :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 认购费率 M<100 万元 1.2% 100万 元≤M <200 万 元 0.8% 200万 元≤M <500 万 元 0.5% M≥500 万元 按笔收 取,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投资 者承担 ,不 列入 基金 资产 ,认购 费用 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推 广 、 销售、 注册 登记 等募 集期 间发生 的各 项费 用。 3、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募集期 间产 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基 金份 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有 , 其中 利息 转份 额以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 本基金 的认 购金 额包 括认 购费用 和净 认购 金额 。计 算方法 如下 : (1) 净认 购金 额 = 认购 金额/ (1+ 认购 费率 ) ; (2) 认购 费用 = 认 购金 额-净 认购 金额 ; (3) 认购 份额 = ( 净认 购金额 +认 购利 息)/ 基 金份额 面值 。 其中: 认购 份额 计算 结果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 去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多笔 认购 时, 按上 述公式 进行 逐笔 计算 。 5、 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42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2010 年 12 月 7 日 起正 式生 效, 自该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始 管 理本基 金。 (二)基金存续期内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 规模 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向 中国 证 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时, 从其 规定 。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 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及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 二)申购、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 售机 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的营 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 的其他方 式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的销 售网 点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 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予 以 公 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 托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移 动通 信或网 上交 易等 非现 场方 式实现 的 自助交 易业 务的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 三)申购、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 基 金公 告 开始 办理 申购 、 赎 回 业 务后,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 日 , 开 放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日 的交 易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43 间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销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 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 市场 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 改 或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管 理人 可 对 申 购、 赎 回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此项 调整 应在 实施 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 在 基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申 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次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2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自 2011 年 1 月 19 日起 开 始办理 本 基 金的 日常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 四)申购、赎回的 原则 1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基 金管 理人规 定的 时间以内 撤销 , 在当 日的 开放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4 、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即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在某销 售机 构托管 的基 金份额 进 行赎回 处理 时 , 份 额确 认日 期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份额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后 赎回 , 以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5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运作的实 际情 况并在 不影 响基金份 额持 有人实 质利 益的前 提 下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按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五)申购、赎回的 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向基 金销售 机 构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 投资者在 申购 本基金 时须 按销售机 构规 定的方 式备 足申购资 金, 投 资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 时,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的 申请 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44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内为 投资 者对该 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在 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投 资者 应 及时 向销 售机 构或 以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购与 赎回的 成交 情况 。 基金销售 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 仅代 表 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 申购申 请。 申购 的确 认以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公 司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不 成功或 无效 ,申 购款 项将 退回投 资者 账户 。 投资 者T 日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其相 关基 金销售 机 构在 T +7 日 (包 括该 日) 内将赎 回款 项划 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的情 形 时,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申购、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投资者通过代销 机构首次 申购单笔最低限 额为人民 币5,000 元; 投资者通过 直 销中心 柜 台 首 次 申 购单 笔 最低 限 额为 人 民 币20,000元 ; 投 资者 通 过 嘉 实基 金 管理 有 限公 司 网 上 直销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 币100 元 , 但已 持有 本 基金 份额的 投资 者可 以适 用首 次单笔 最低 限 额人民币1,000 元 ;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和直销中心柜台 追 加 申 购 单 笔 最 低 限 额 为 人 民 币 1,000 元,通 过嘉 实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网上 直销 追加 申购单 笔最 低限 额为 人民币100 元。 投资者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 对 单 个投资 者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单笔赎 回不 得少 于1,000 份 (如 该帐 户在 该销 售机 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 不足1,000 份, 则必 须 一 次 性 赎 回基 金 全 部 份额 ) ; 若 某 笔赎 回 将 导 致投 资 者 在 销 售机 构 托 管 的基 金 余 额 不足 1,000 份时,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将投 资者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的 剩余 基金 份额 一次 性全部 赎回 。 投资者通过嘉 实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网上 直销单笔 赎 回不得少于100 份 (如该 帐 户在该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45 售 机构 托管的 基金 余额不足100 份,则 必须 一次性赎 回基 金全部 份额 ), 若某笔 赎回 将导致 投资者在 销售 机构托 管的 基金余额 不足100 份 时,基 金管理人 有权 将投资 者在 该销售机 构托 管的剩 余基 金份 额一 次性 全部赎 回。 3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对 申购 的金额 和 赎回的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生 效前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至 少在一 家指 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七)申购、赎回的 费率 1、本基金申购费率 按照申 购金额递减,即申 购金额 越大,所适 用的申 购费率 越低。投 资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 笔申购 ,适 用费 率按 单笔 分别计 算。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申购 金额 的5 %, 具体 如 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 申购费率 M<100 万 元 1.5% 100 万 元 ≤M<200 万 元 1.0% 200 万 元 ≤M<500 万 元 0.6% M≥500 万 元 单笔 1000 元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 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 售、 注 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 基 金资 产 。 个人投 资者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直销 网 上交 易 和 电话 交易 系 统申 购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 其 申 购 费率 不按 申购 金额 分档 ,统一 优惠 为申 购金 额的0.6 %, 但中国 银行 长城 借 记卡、 招商 银 行借记 卡持 卡人 申购 本基 金的申 购费 率 优 惠按 照相 关公告 规定 的费 率执 行 ; 机构投 资者 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网上 交易系 统申 购 本 基金 , 其 申购费 率不 按申 购金 额分 档, 统 一优 惠为 申购金 额的0.6 %。 优惠 后 费率如 果低 于0.6% , 则按0.6%执行 。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相关 公告 规定的 相应 申购 费率 低于0.6% 时, 按实 际费 率收 取 申购费 。 2 、本基 金的赎 回费率 按照 持有时间 递减 ,即相 关基 金份额持 有时 间越长 ,所 适用的 赎 回费率 越低 。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赎回 金额 的5 %, 随持 有 期限的 增加 而递 减。 具体 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365 天 0.50% 365 天≤M <730 天 0.25% ≥730 天 0 本基金的赎回 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 担,其中25% 的部分归入 基 金资产 ,其 余部分用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46 于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费 。 3、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购 费率和赎回 费率。 费 率如发 生变 更 , 基金 管理 人应在 调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中国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 情形下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 交易 等) 进行 基金交 易的 投资 者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求 履行 相关 手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 ( 八)申购份额、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的 部分 舍去 ,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 计 入基金 财产 。 例二: 二 投资 者 分别 提出申 购 请求 ,申 购 金额 分别为110,000 元和1,100,000 元 ,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100 元 。申购 份数 计算 如下 : 申购一 申购二 申购金 额( 元,A) 110,000 1,100,000 适用申 购费 率(B) 1.5% 1.0% 净申购 金额 (元 ,C ) 108,374.38 1,089,108.91 申购费 用( 元,D) 1,625.62 10,891.09 申购份 额(E=C/1.1 ) 98,522.16 990,099.00 2.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用 “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 回价格 以 赎 回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计算 公 式: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T 日 基金份额 净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47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赎回金 额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去 , 舍 去部 分所 代表的 资 产 计入基 金财 产 。 例三: 假定 三笔 赎回 申请 的赎回 份额 均为10,000 份 , 但持 有时 间长 短不 同, 其中基金份 额 净值 为假 设数 ,那 么各 笔赎回 负担 的赎 回费 用和 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份 额( 份,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 净 值( 元,B) 1.100 1.300 1.400 持有时 间 100天 366天 731天 适用赎 回费 率(C) 0.5% 0.25% 0% 赎回总 额( 元,D=A ×B ) 11,000 13,000 14,000 赎回费 (E=C ×D ) 55 32.5 0 赎回金 额(F=D-E) 10,945 12,967.5 14,000 3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T 日 发行 在 外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 T+1 日内公 告 。 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计算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发 行在外 的基 金份 额 总 数, 基金份 额净 值单 位为 元, 计算结 果保 留在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开放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 九)申购、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经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 基金投资者提 出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 , 在 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 资者T 日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办 理 注 册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T +2日起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 份额。 3、 投 资者T 日赎 回基 金 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 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48 应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调 整 ,但不 得实质 影响 投资 者的 合法 权益 , 并 于开 始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十)巨额赎回的认 定及 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净赎回 申请 (赎 回申 请总 数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份额 总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请 总 数 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入申 请 份 额 总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上 一 日基 金 总 份 额的 10% 时 ,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者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者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 日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予 以办 理。 对于 单个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应当 按 照其 申请 赎回 份额 占当 日申请 赎回 总份额 的 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当日 办理 的 赎回份 额; 投资 者未 能赎 回部分 , 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办理 部分 予以 撤销外 , 延 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办 理,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开 放日 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转 入下 一个开 放日 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优 先权 , 并以此 类推 , 直 到全 部赎 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赎 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站 或代 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公 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同 时以 邮 寄 、 传真 或 《 招募 说 明书》 规定 的其 他方 式 通 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并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本基金 连 续2 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 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49 (十 一)拒绝或暂停 申购 、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方式 1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 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拒绝 或 暂 停申 购 的, 申购 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资 者 。 发生上 述暂停 申购情 形 ( 第(5) 项除外 )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2 、除非 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拒绝接 受或 暂停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请 或 者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 定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致 本 基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4)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 基金 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 或暂 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 申请或者 延缓支 付赎 回款 项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刊 登暂 停赎 回公 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基金 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如暂 时不 能足 额支 付的, 可延 期支 付部分 赎回 款项 , 按每 个赎 回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量 占已 接受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 配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支 付部 分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办 法在后 续开 放 日予以 支付 。 同时,在 出现 上述第 (3 ) 款的情形 时, 对已接 受的 赎回申请 可延 期支付 赎回 款项, 最 长不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投资 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选 择将 当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50 日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并 依照 有 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申购或 赎回期 间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时 ,基 金管理人 应按 规定公 告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 申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最迟 于重新 开放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刊 登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 也 可以根 据实 际情 况在 暂停 公告中 明确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时 间 , 届 时不 再另 行发布 重新 开 放的公 告。 注:2013 年 4 月 9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发布 了《 关于 网上直 销开 通基 金后 端收 费 模式 并 实施费 率优 惠的 公告 》 , 自 2013 年4 月12 日 起, 在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 统 (含 电话 交易) 开通旗 下部 分基 金产 品的 后端收 费模 式 ( 包括 申购 、 定期 定额 投资 、 基 金转 换等业 务) 、 并 对通过 本公 司基 金网 上直 销系统 ( 含电 话交易 ) 交 易的后 端收 费进 行费 率优 惠。 本公 司直 销 中心柜 台和 代销 机构 暂不 开通后 端收 费模 式。 具体 请参见 嘉实 基金 网站 刊载 的公告 。 九 、基 金转换 基金转 换是 基金 管理 人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的一 种服务 , 是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 管 理 人 规 定 的条 件 将 其 持有 的 某 一 只 基金 的 基 金 份额 转 换 为 同 一基 金 管 理 人管 理 的 另 一只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的 行 为。 (一) 基金 转换 开始 日及 时间 基金转 换的 开始 办理 时间 :自 2011 年 1 月 19 日起。 (二) 转换 费率 1、通过代销机构办理基 金 转换业务(仅限“前 端转 前端”的模式) (1) 嘉实 货币A、 嘉实 货 币 B、 嘉实 超短 债 债 券、 嘉实多 元债券 B 、嘉 实安 心货 币 A、 嘉实安 心货 币B 转换 为嘉 实 主题 新动 力股 票时, 收取 转入 基金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 计 算 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B ×C )/ (1+F )+M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E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51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 M为嘉实货币A、 嘉实货币B 、嘉实安心货 币A或嘉实 安 心货币B全部转 出时账户 当 前累计 未付收 益。 (2 ) 嘉 实信 用债 券 C、 嘉 实纯债 债 券C、 嘉实 稳固 收 益债券 转换 为 嘉 实主 题新 动力股 票 时,采用 “ 赎回 费+ 申购 费 率 ”算 法: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1+F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F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嘉实 主题新 动力 股票 与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 实增长 混合 、 嘉 实稳 健混 合、 嘉 实服 务增值 行业 混合 、嘉 实优 质企业 股票 、嘉 实主 题混 合、嘉 实策 略混 合、 嘉实 研究精 选股 票 、 嘉实量 化阿 尔法 股票 、 嘉 实回报 混合 、 嘉 实价 值优 势股票 、 嘉 实领 先成 长股 票 、 嘉 实周 期优 选、 嘉 实优 化红 利、 嘉实 研究阿 尔法 股票 、 嘉 实绝 对收益 策略 定期 混合 、 嘉 实泰和 混合、嘉 实医疗 保健 股票 、 嘉 实新 兴产业 股票 之间 互转 ,以 及转入 嘉实 货 币A、 嘉实 货币 B 、嘉 实超 短债债 券、 嘉实 多元 债券 B 、 嘉实 安心 货币A、 嘉实 安 心货 币 B 、 嘉 实债 券、 嘉 实 多元债 券 A 、 嘉实稳 固收 益债 券、 嘉实 深证基 本 面 120ETF 联接、 嘉实信 用债 券A 、 嘉 实信 用 债券 C 、 嘉 实 中创400 联 接、 嘉实 纯债 债券 A 、 嘉 实纯 债债 券C、 嘉实中 证 500ETF 联接 、 嘉 实丰益 纯债 定 期债券 时, 仅收 取转 出基 金的赎 回费 ,计 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52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4) 嘉实 深证 基本 面 120ETF 联接 、嘉 实中 创 400 联接、 嘉实 中 证 500ETF 联 接转入 嘉 实 主题 新动 力 股 票时 ,采 用 “赎 回费+固 定补 差费率 ”算法 :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1+G ) 转换补 差费 用= [B× C×( 1 -D)/ (1+G )] ×G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应的固定补差费 率: 1) 当转出金额≥500 万 元 时,固定补差费率为零 ;2) 当转出 金额<500 万元 ,并且 转出 基金的持 有期 ≥90天 ,则 固定补差 费率 为零;3) 当 转出金额 小 于500 万元 ,并 且转 出基 金 的持有 期< 90 天 ,则 固定 补差费 率为0.2% 。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5) 嘉实 债券、 嘉实 多元 债券 A 、 嘉 实信 用债 券 A、 嘉实纯 债债 券A 转入 嘉实 主题新 动 力股票 时, 采用 “赎 回费+ 固定补 差费 率 ” 算法 :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1+G ) 转换补 差费 用= [B× C×( 1 -D)/ (1+G )] ×G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G 为对应的固 定补差费率: 1) 当转出金额≥500 万元 时,固定补差 费率为零;2) 当转出 金额< 500 万元 ,并 且转出 基金的持 有期 ≥90天 ,则 固定补差 费率 为零;3)当 转出金额 小于 500 万 元, 并且 转出 基金 的 持有期< 90 天, 则固 定补 差费率 为0.5% 。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通过直销(直销柜台 及 网上直销)办理基金 转换 业务


1 )对于 “ 前端转前端 ” 的模式,采用以下规则: (1 ) 嘉 实货 币A 、 嘉实 货 币B 、 嘉 实超 短债 债券 、 嘉 实多元 债券B 、 嘉 实安 心货 币A、嘉 实安 心 货币B转 换为 嘉实 主 题新动 力股票 时 , 收 取转 入基金 适用 的申 购费 率, 计算公 式如 下: 净转入 金额=( B ×C )/ (1+F )+M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53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F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 M为嘉实货币A、 嘉实货币B 、嘉实安心货 币A或嘉实 安 心货币B全部转 出时账户 当 前累计 未付收 益。 (2 ) 嘉实 信用 债 券 C、 嘉 实纯债 债 券 C 、嘉 实稳 固 收益债 券转 换为 嘉实 主题 新动力 股 票时, 采用 “赎 回费+申 购 费率 ” 算法 :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1+F )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F为转 入基 金适 用的 申购 费 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嘉实 主题 新动 力股票 与嘉实 成长 收益 混合 、 嘉 实增长 混合 、 嘉实 稳健 混 合、 嘉实 债券、 嘉实 服务 增值 行业 混合、 嘉实 优质 企业 股票 、 嘉实 主题 混合 、 嘉 实策 略混合 、 嘉 实研 究精选 股票 、嘉 实量 化阿 尔法股 票、 嘉实 多元 债 券A、嘉 实回 报混 合、 嘉实 价 值优势 股票 、 嘉实领 先成 长股 票 、 嘉实 深证基 本 面 120ETF 联 接 、嘉实 信用 债 券 A、 嘉实 周期优 选、 嘉实 中创 400 联接 、嘉 实优 化 红利、 嘉实 纯债 债券 A 、 嘉实中 证 500ETF 联接 、嘉 实研究 阿尔 法 股票、 嘉实 绝对 收益 策略 定期混 合 、 嘉实 丰 益 纯债 定期债 券、 嘉实 泰和 混合 、 嘉实 医疗 保健 股票、 嘉实 新兴 产业 股票 之间互 转, 以及 转入 嘉实 货币 A 、嘉 实货币 B、 嘉实 超短债 债券 、 嘉实多 元债 券B 、 嘉实 安 心货 币 A 、 嘉 实安 心货 币B 、 嘉 实信 用债 券 C 、 嘉实 纯 债债 券 C、嘉 实稳固 收益 债券 时, 仅收 取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计 算公式 如下 : 净转入 金额 = B ×C× (1 -D)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 E 其中,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54 D 为转 出基 金的 对应 赎回 费率; E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对于“ 后端转后端 ” 的模式,采用以下规则: (1) 若转 出基 金有 赎回 费 ,则仅 收取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2) 若转 出基 金无 赎回 费 ,则不 收取 转换 费用 。 转出基 金时,如 涉及 的转 出 基金有 赎回 费用,收 取该 基 金的赎 回费 用 。 收 取的 赎回 费归入 基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 转出基 金的 基金 合同 及招 募说明 书的 相关 约定 。 基金转 换费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市场 情况 调整 基金 转换费 率 , 调整后 的基 金转 换费 率应 及时公 告。 注: 自2011 年1 月7 日 起 嘉实增 长混 合暂 停转 入业 务;2014 年 3 月 12 日起 ,嘉实 货 币单日 单个 基金 账户 累计 申购 (或 转入 、 定投 ) 不 超过100 万元;2014 年 3 月 12 日起 , 嘉 实安心 货币 单日 单个 基金 账户累 计申 购( 或转 入、 定投) 不超 过100 万 元;2014 年5 月23 日起, 嘉实 超短 债债 券单 日单个 基金 账户 累计 申购 (或转 入) 不超 过500 万 元;2014 年9 月4 日 起, 嘉实 研究 精选 股票单 日单 个基 金账 户累 计申购 (或 转入 ) 不 超过200 万元 ,2014 年12 月11 日起 , 嘉 实研 究精选 股票 单日 单个 基金 账户单 笔定 投不 超 过200 万元 ; 嘉实 绝对 收益策 略定 期混 合、 嘉实 丰益纯 债定 期债 券为 定期 开放 , 在 封闭 期内无 法转 换。 具体 请参 见 嘉实基 金网 站刊 载的 相关 公告。 (三) 其他 与转 换相 关的 事项 (1) 基金 转换 的时间 投资者 需在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金 均有 交易 的当 日, 方可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2) 基金 转换 的原 则 ① 采 用份 额转 换原 则, 即 基金转 换以 份额 申请 ; ② 当日 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 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 间结束后不得 撤 销; ③ 基 金转 换价 格以 申请 转 换当日 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计 算; ④ 投资 者可在任一同时销售拟转出基金及转 入基金的销售机构处办理 基金转换。基 金 转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 进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 都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的同 一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在 同一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处 注册 的基 金; ⑤ 基金 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 ,但应在新的 原 则实施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公告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55 (3)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①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规 定的手 续 , 在 开放 日的 业 务办理 时间 提出转 换的 申请 。 投资者 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 时,帐 户中 必须 有足 够可 用的转 出基 金份 额余 额。 ② 基 金转 换申 请的 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在 规 定 的 基 金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段 内 收 到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基 金 转 换的申 请日 (T 日 ) , 并 在 T+1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投资 者可 在T+2 日 及之 后查 询成交 情况 。 (4)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 金 转 换 时 , 由 本 基 金 转 换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时 , 最 低 转 出 份 额 为 1000 份基 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制定 或调 整上 述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有关 限制 并及 时公告 。 (5)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投资者 申请 基金 转换 成功 后,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 +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 减少 转出基 金 份额、 增加 转入 基金 份额 的权益 登记 手续 。一 般情 况下, 投资 者自 T+2 日起 有权赎 回转 入 部分的 基金 份额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 册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并于 开始 实施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公 告。 (6) 基金 转换 与巨 额赎 回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本基 金转出 与基 金赎 回具 有相 同的优 先级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据 基金 资产组 合情 况 , 决定 全额 转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 且对 于本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同 的 比例确 认; 但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部分 转出 申请 的情况 下, 对未 确认 的转 换申请 将不 予顺 延。 (7)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 的情形 及处 理方 式 ① 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暂 停或 拒绝 基金投 资者 的转 入申 请:


(i)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ii)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间 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iii )基金资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 种,或可能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iv)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56 (v)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或某 些转 入;


(vi)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② 除非 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 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转出申请 或 者延缓 支付 转出 款项 :


(i)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管 理人 不能 支付 转出 款项;


(ii)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定临 时停 市 ,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 ;


(iii )因 市场 剧烈 波动 或 其他原 因而 出现 连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 开放 日巨 额赎 回,导 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iv)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 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v)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③ 如发 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本公 告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 基金管理人有 正 当理由 认为 需要 暂停 接受 基金转 换申 请的 , 应当 报经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后在 至少 一种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投资者 到本 基金 代销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办理 本基 金转 换业务 时 , 其 相关 具体 办理 规定以 各 代销机 构的 规定 为准 。 十 、基 金的 转 托管 、 非交 易过 户、冻 结与 解冻 1 、转 托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资 者可 将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 具体 办理方 法参 照 《业务 规则 》 的 有关 规定 以及基 金代 销机构 的有关规 定 。 2 、 非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 则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 转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 下的非 交易过 户。其 中, “ 继承”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 承; “捐 赠”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 社会团 体的情 形; “ 司法执 行”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人 、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转的 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持 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的 条件 。 办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57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受 理上 述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其他销 售机 构不 得办 理该 项业务 。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 业务 规则 》的 有关规 定办 理。 3 、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 受理 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 冻以 及注册登 记机构 认可 的其 他情 况下 的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账户 或 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一 并冻 结。 被冻 结部 分份额 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 十 一、 基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充分把 握驱 动中 国经 济发 展和结 构转 型所 带来 的主 题性 投 资机 会, 并在 主题 的指引 下 精 选 具有 高 成 长潜 力的 上市 公司, 力争 获取 长期 ,持 续,稳 定的 超额 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依 法发 行或 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等金 融工 具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 具体包 括 : 股 票 , 衍 生工 具 ( 权证 等 ) , 债券 ( 国 债、 金融 债 、 企 业(公 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换 债券 (含 分离 交易 可转债 )、 央行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等 ) 、 资产支 持证 券、 债券 回购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以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融 工具 。 本基金资 产配置 范围 :股 票资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60-95%, 其中投 资在受 益于新 兴 动力主 题的 股票 比例 不低 于股票 资产 的80% ; 债 券等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允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占 基金资 产的 比例 为0-40% , 其中现 金及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权 证市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超 过 3%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投资理念 历史经 验表 明, 股价 表现 出色的 公司 往往 契合 经济 发展的 阶段 特征 。 在 经济 发展及 结构 转型的 过程 中, 新兴 增长 动力层 出不 穷, 包含 产业 升级, 制度 红利 , 政 府政 策导向 , 新 兴行 业以及 新赢 利模 式等 等, 都是本 基金 重点 关注 的 “ 新兴动 力主 题” 。 本 基金 将重点 投资 于最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58 有可能 从新 兴动 力主 题中 受益, 具有 良好 的公 司质 地和快 速成 长潜 力的 上市 公司。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 通过 发掘 驱动 经济 增长及 结构 转型 的新 兴增 长动力 , 并 以新 兴增 长动 力所指 引 的 主题性 投资 机会 作为 主要 的投资 线索 ,将 主题 投资 策略融 入本 基金 自上 而下 的管理 流程 中 。 首先 , 本 基金 力求 前瞻 性研 判驱动 经济 发展 及转 型的 新兴增 长动 力所 带来 的投 资主题 ; 其次 , 根据投 资主 题的 广度 及数 量、 以 及经 济周 期与 市场 因素决 定大 类资 产配 置决 策, 其 中本 基金 优先考 虑股 票类 资产 的配 置; 再次 , 在 股票 投资 上, 本基金 将深 入挖 掘有 望受 益于该 主题 的 上市公 司股 票 ; 最后 , 在 综合考 量投 资组 合的 风险 与收益 的原 则下 , 完 成构 建并定 期调 整本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 (1) 主题 发掘 新兴动 力主 题主 要是 指 驱 动中国 经济 发展 和结 构转 型所带 来的 主题 性投 资机 会 。 在经 济 发展及 结构 转型 的过 程中 , 新兴 增长 动力 层出 不穷,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以下 三个 步骤来 发掘 新 兴动力 主题 : a ) 持续跟 踪宏 观经 济与 产业 结构原 有的 发展 态势 : 本基金 通过 公司 投资 研究 团队包 括宏 观经 济及 策略 投资组 及行 业分 析师 队伍 , 持续关 注 政府财 政及 货币 政策 等宏 观经济 因素 、 产 业振 兴计 划等政 府政 策导 向、 重点 行业的 竞争 格局 及景气 报告 、 以 及上 市公 司股票 价格 的相 对变 化等 信号, 对整 体投 资环 境形 成全面 且深 入的 理解。 b ) 重视可 能强 化或 弱化 原有 经济发 展态 势、 甚至 改变 未来发 展方 向的 新兴 动力 主 题 : 在上述 流程 的基 础上 , 本 基金将 重点 挖掘 可能 强化 或弱化 原有 经济 发展 态势 , 甚至 最终 改变未 来发 展方 向的 关键 性驱动 因素 ,这 也是 本基 金所强 调的 “新 兴动 力主 题”。 举例来 说, 本基 金在 分析 政府制 定宏 观经 济及 相关 政策的 过程 中, 发现 诸如 人口结 构变 化、 城 市化因 素、 制 度红 利, 技 术升级 , 加快 经济 增长方 式转 变、 消 费升 级 等因素, 都可 能 出现新 的经 济增 长动 力, 并在未 来一 段时 间都 将持 续影响 资本 市场 ; 其 次 , 通过分 析行 业景 气的变 化及 行业 可能 发生 反转的 迹象 , 本基 金也 可以 提前掌 握包 含技 术进 步与 模式创 新所 带 来的新 兴行 业及 产业 升级 等主题 性投 资机 会。 c ) 判断主 题性 因素 的有 效性 及持续 性, 并据 此形 成投 资方向 : 虽然新 兴动 力主 题的 来源 非常多 元, 但其 有效 性及 持续性 不尽 相同 。 本 基金 发现的 新 兴 动力主 题可 能是 长期 性的 、 也 可能 只是 阶段性 的 ; 可能可 以影 响全 局、 也可 能仅在 局部 发生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59 作用 ; 可 能横 跨几个 不同 行业 、 也 可能 只发生 在特 定行业 。 因此 本基金 在掌 握了关 键的 新 兴 动力主 题后 , 还 将综 合考 虑个别 主题 的重 要性 、 有 效性、 持续 性及 所影 响的 范围, 形成 “新 兴动力 主题 投资 备选 库” , 并 以此 作为 投资线 索进 行大类 资产 配置 、 以 及主 题相关 行业 及 个 股的精选 。 以现阶段为例,根据 以上 三个步骤所发掘出来 的 新兴 动 力 主 要 围 绕 在 以下 四个 方 面 延 展: 城 镇化、 扩大内 需、 战略性 新兴 产业、 资源 环 境及人 口约 束等 主题。 展 开来说, 城镇 化 主题主 要体 现在 二三 线城 市以及 区域 经济 的崛 起 ; 内 需 主题 主要 体现 在消 费升 级及医 药相关 题材等 ; 战 略性 新兴 产业 主题主 要关 注新 技术 、 新 能源、 新产 品 、 及新 的赢 利模式 等; 资源 环境及 人口 约束 主题 主要 关注循 环经 济、 环保 、低碳 、及 人口 老龄 化等 关键 因素 。 (2) 资产 配置 策略 在大类资产配置上,本基 金首先参考公司投资决策 委员会所形成的大类资产 配置范 围,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将重 点评估 以下 几个 因素 : 宏 观因素 —— 包含 重要 经济 数据以 及货 币 和财政政策的变化 ;市场 因素——包 含 货 币供 给 指标 以 及 流 动 性 的 变化 对 资本 市 场 的 影 响; 估值 因素 ——包 含不 同市场 之间 的相 对估 值变 化。 然后 , 本 基金 在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形 成的大 类资 产配 置范 围内 , 综 合考 虑新 兴动力 主题 投资备 选库 的可 选择 性、 影响程 度 、 市 场预期 、 以 及该 主题 是否 已被市 场充 分反 映等 因素 , 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进 行适当 偏离 配 置。 (3)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所力求发掘 的 新 兴动 力 主 题 是 影 响 经 济 发 展和 企 业 盈 利 的 关 键 性 和 趋势 性 因 素, 这不仅 仅是 通常 理解 的投 资概念 或市 场热 点 , 更 重要 的是要 挖掘 出该 主题 对相 关行 业 与公司 价值 提升 背后 的驱 动因素 。 其中 本基 金投 资在 受益于 新兴 动力 主题 的股 票比例 不 低 于股票 资产 的80% 。 首先新 兴主 题相 关的 行业 选择方 面 , 本 基金 主要 考虑 不同行 业受 同一 新兴 增长 动力 主 题的影 响程 度和 潜在 的受 益程度 的不 同 , 而 不是 比较 特定行 业的 优劣 , 主要 评估 因素包 括 : 主题与 行业 的相 关程 度, 行业的 周期 性及 安全 性, 市场估 值与 市场 风险 , 以 及行业 研 究 员 的看法 等, 选择 不同 的主 题相关 行业 配置 。 在新兴 动力 主题 相关 的个 股选择 方面 , 本基 金重 点投 资于和 主题 高度 相关 以及 有良 好 增长潜 力的 上市 公司 股票 , 主要 评估 因素 包括 : 企 业主营 收入 增长 、 主 营利 润增长 、 资 产 回报率 、 管理 水平等 定量 指标 , 以 及公 司管理 能力 等定性 指标 , 最后在 组合 管理中 综 合 考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60 虑公司 股价 未来 潜力 空间 、 对 相关 主题 的预期 反映 程度 、 以 及风 险暴露 程度 等因素 , 对 组 合中的 个股 进行 不断 优化 。 (4)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债 券投 资方 面, 通过深 入分 析宏 观经 济数 据、 货 币政 策和 利率 变化 趋势以 及不 同类属 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 动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以久期 控制 和结 构分 布策 略为主 , 以收 益 率曲线 策略 、利 差策 略等 为辅, 构造 能够 提供 稳定 收益的 债券 和货 币市 场工 具组合 。 (5) 衍生 品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的衍 生品 投资 将严 格遵守 证监 会及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约束 , 合 理利 用衍 生工具 , 利 用数量 方法 发掘 可能 的套 利机会 。 投资 原则为 有利 于基金 资产 增值 , 控 制下 跌风险 , 实现 保 值和锁 定收 益。 (6) 风险 管理 策略 本基金 将借 鉴国 外风 险管 理的成 功经 验 如Barra 多 因子模 型、 风险 预算 模型 等, 并 结合 公司现 有的 风险 管理 流程 , 在 各个 投资 环节中 来识 别、 度量 和控 制投资 风险 , 并 通过 调整 投 资组合 的风 险结 构, 来优 化基金 的风 险收 益匹 配。 具体而 言,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策略 的风 险控 制上 , 由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及宏 观策 略研究 小组 进行监 控; 在行 业配 置策 略的风 险控 制上 , 投 资流 程与风 险管 理部 对行 业的 偏离风 险进 行监 控并及 时预 警 , 同 时投 资流 程与风 险管 理部 也将 根据 不同市 场情 况严 控本 基金 的投资 风格 如 大中小 盘 、 周 期非周 期等 的偏离 风险 。 在个股 投资 的风险 控制 上 , 本基 金将 严格遵 守公 司 的 内部规 章制 度, 控制 单一 个股投 资风 险。 (五)投资限制 (A)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 份 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债券 ; 6、买卖 与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61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 8、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禁止 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本 基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 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B)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持 有一 家上 市公 司的 股 票,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本基 金与由 本基金 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 基金共 同持 有一家公 司发 行的证 券, 不得超 过该证 券 的10% ; 3、本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4、本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其 信 用级别 不低 于BBB 级; 5、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40% ; 6、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券 ,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10%; 本基 金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 市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7、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本基 金 应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 级 为BBB 以 上 ( 含BBB )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 布之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出 ; 8、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基金持有 的全 部权证 的市 值不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全 部基金持 有 同一权 证的 比例 不超 过该 权证 的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 遵从 其 规 定 ; 9、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 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比例 的约 定; 10、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性规 定,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 的限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62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由于 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合并 或基 金规模 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原因 导 致的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 约定的 比例 不在 限制 之内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 进 行调整 ,以 达到 标准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沪深 300 指数*95% + 上证国 债指 数*5%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 变更或 停止 沪 深 300 指数 或上证 国 债指数 的编 制及 发布 , 或 者沪 深 300 指数 或上 证国 债指数 由其 他指 数替 代, 或者由 于指 数编 制方法 发生 重大 变更 等原 因导致 沪 深300 指数 或上 证国债 指数 不宜 继续 作为 基准指 数 , 或 者 有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 普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推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 更加适 合用 于本 基金的 业绩 基准 的股 票指 数时 , 基 金 管 理人 可以 在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 绩比较 基准 并 及时公 告。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一 只主 动投 资的 股票型 基金 , 其 预期 风险 与预期 收益 高于 混合 型基 金、 债 券型 基金与 货币 市场 基金 ,属 于较高 预期 风险 、较 高预 期收益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品 种。 (八) 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 管理人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益 。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利 益。 (九 )基金投资组合 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 会 及董事保 证本 报告所 载资 料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管 人中 国 工 商 银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于2014 年10 月21 日复 核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63 了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 标、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 容 ,保 证复 核内 容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 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2014 年9 月30 日( “ 报 告期末 ” ) , 本报 告所 列财 务数据 未 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824,024,199.32 89.50 其中: 股票


1,824,024,199.32 89.5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120,108,000.00 5.89 其中: 债券


120,108,000.00 5.89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 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79,805,457.32 3.92 7 其他资 产


14,076,953.10 0.69 合计





2,038,014,609.7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 的股 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166,637,686.28 8.27 B 采矿业 45,262,177.78 2.25 C 制造业 844,612,790.06 41.93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17,627,538.00 0.88 E 建筑业 97,060,582.11 4.8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23,917,412.20 21.04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143,499,055.76 7.12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8,371,849.19 1.9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2,657,860.30 1.12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64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5,777,247.64 0.78 S 综合 8,600,000.00 0.43 合计 1,824,024,199.32 90.55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028 国药一 致 3,653,161 188,868,423.70 9.38 2 000963 华东医 药 2,817,951 168,795,264.90 8.38 3 300273 和佳股 份 6,523,302 149,187,916.74 7.41 4 000998 隆平高 科 8,063,810 142,729,437.00 7.09 5 002551 尚荣医 疗 3,937,365 106,781,338.80 5.30 6 300055 万邦达 1,869,950 65,803,540.50 3.27 7 300257 开山股 份 1,511,260 55,674,818.40 2.76 8 300113 顺网科 技 1,579,699 46,917,060.30 2.33 9 300164 通源石 油 3,313,483 45,262,177.78 2.25 10 300096 易联众 2,488,478 42,179,702.10 2.0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 分类 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 券 120,108,000.00 5.9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20,108,000.00 5.9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合计 120,108,000.00 5.96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0243 13 国开 43 700,000 70,035,000.00 3.48 2 140436 14 农发 36 300,000 30,027,000.00 1.49 3 140320 14 进出 20 200,000 20,046,000.00 1.00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65 注:报 告期 末, 本基 金仅 持有上 述 3 只债 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 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股 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股指期 货交 易。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报告期 内, 本基 金未 参与 国债期 货交 易。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声明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本期 是否 出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 的情 形。 ①


西安 通源 石油 科技 股份 有限公 司发 布了 《 关于 收到 陕西证 监局 立案 调查 通知 的公 告》 ,因 公司 涉嫌 违反 证 券法律 法规 ,根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的 有 关规 定,中 国证 监会 陕西 证监 局决定 对公 司立 案调 查。 本基金 投资 于“ 通源 石油 ( 300164) ”的 决策 程序 说 明:基 于通 源石 油基 本面 研究以 及二 级市 场的 判断 , 本基金 投资 于“ 通源 石油 ”股票 的决 策流 程, 符合 公司投 资管 理制 度的 相关 规 定。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中, 其他 九名 证券发 行主 体无 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查 ;在 本报 告编 制日 前一年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证 券中 ,其 他九 名证 券 发行主 体未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 (2 )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没 有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 票 。 (3 )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417,762.3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9,616,636.3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3,943,240.54 5 应收申 购款 99,313.8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66 8 其他 - 合计 14,076,953.10 (4 )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 转股 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报告期 末, 本基 金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 明 报 告 期 末 ,本 基金 前 十 名 股 票 中不 存 在 流 通 受 限情 况 。 十二、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勉 的 原则管 理 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1.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增 长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的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合同生效 (2010 年 12 月 7 日)起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 0.40% 0.51% -1.10% 1.38% 1.50% -0.87% 2011 年 -23.21% 1.06% -23.70% 1.23% 0.49% -0.17% 2012 年 4.41% 1.02% 7.44% 1.22% -3.03% -0.20% 2013 年 22.36% 1.21% -7.05% 1.32% 29.41% -0.11% 2014 年上半年 -1.02% 1.32% -6.62% 0.99% 5.60% 0.33%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9.75% 1.20% 5.12% 0.94% 4.63% 0.26% 2.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变 动及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变 动 的比较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67 图: 嘉实 主题 新动 力股 票基 金份额 累计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的历史 走势 对 比图 (2010 年 12 月7 日 至2014 年9 月 30 日) 注: 按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的 约定 , 本基金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起 6 个 月内 为建仓 期 , 建 仓 期结束 时本 基金 的各 项投 资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第 十一部 分二 、投 资范 围和 五、投 资限 制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的 有关约 定。





十三 、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届时 有效 的有关 法律 法规 和政 策的 规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四 、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68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资产的账 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 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资产的保 管及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十 五、 基金资 产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 反 映基金 资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69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以双 方认可 的方 式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 估值 方 法、 时间 、 程 序 进行复 核, 复核 无误 后, 以双方 认可 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如最 近交易 日后 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 大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 收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 所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 行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允 价值 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70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该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同一 股票 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 或行 业 协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 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定 估值 。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 础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 外予以 公布 。 (六)基金份额净值 的确 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点后 3 位 ,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当估 值或份 额净 值计价 错误 实际 发生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估 值错 误 偏差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告,并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 因基 金估 值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承担 的责 任 , 有权向 过错 人追 偿。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71 1 、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机 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人 应当 对 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无 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差 错责任方 应及 时协调 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若差 错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 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 失 负责, 不对 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 务。但 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 益损失 ( “受 损方” ) ,则差 错责任 方应赔 偿受 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 支付 的赔偿 金额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果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 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 赔偿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 如 果 出 现 差 错的 当 事人 未 按 规 定 对 受 损方 进 行赔 偿 , 并 且 依 据 法律 、 行政 法 规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 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承 担了 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 、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差错 发生 的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 修 改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偏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 形 1 、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4 、出 现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 能出售 或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紧急事 故;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估 值方 法 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值 错 误处理 ; 2 、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 送的数 据错 误,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73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十六 、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 入、投 资收益、 公允价值 变动收 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 用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指截 至收益 分配基准 日基金未 分配利 润与未分 配利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 6 次 , 每次 收益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 收 益分配 基准 日期 末 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20%, 若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不 满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选 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分 配方 式 是现金 分红 ; 投 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和分 红再 投资 形成 的基金 份额 均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小 数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舍去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 额 净值减 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5、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公告与实施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74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红利发放 日距离收 益分配 基准日( 即可供分 配利润 计算截止 日)的时 间不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 中发 生的费用 基金 收益分配 时所发生 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当 投资者 的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有权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现金 红利 按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为基 金份 额。 十七 、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 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5% 年 费 率计提 。 管理 费的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75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一 次 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0.25%的 年费率 计提 。 托管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 下: H=E×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款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于 次月 前 2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一 次 性 支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 日、 公休日 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 上述一 、基 金费 用 的 种类 中第 3 -7 项 费用 , 根 据有 关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 ,由基 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 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 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失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 露费用 等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率 等相 关费 率。 调高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费率 , 须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 金 管理费 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费率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种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76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十八 、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 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 的会计 核算 、报表编 制等 进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确 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的 、 具有 证券从 业资 格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本 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行 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 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通报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需 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 案 。 十九 、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符合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77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 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 定 将应 予披露 的基金 信息 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 全 国性报 刊(以 下简称 “指 定报刊” )和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网 网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披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者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和方 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A)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基 金合同 》摘 要登载在 指定 媒体上 ;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基 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 在网站 上。 1、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 大限度地 披露 影响基 金投 资者决策 的全 部事项 ,说 明 基金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 资、 基金 产品 特性、 风险 揭示 、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 管理人 在 每 6 个 月结 束之 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 上;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78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基 金合同 》 是界 定 《 基金合 同》 当 事人 的各 项 权利、 义 务关 系, 明 确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体 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 益的事 项的 法律 文件 。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 金托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 监 督等活 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B)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上。 (C) 《 基金 合同 》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 效公 告 。 (D)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后 ,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至少 每 周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 净 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定 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E)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等 信息 披露文件 上载 明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购 、 赎 回费 率, 并 保证 投资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网点 查 阅 或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F)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 基金年 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 告 正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年 度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会计 报告 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 并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79 将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 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 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报 备应 当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G)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 2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 公告 , 并在公开披 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 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 影 响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 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 之三十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80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H)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关信 息披 露 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 即 对该消 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有 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I)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 案,并 予以 公告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 集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40 日公 告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时 间、 会议形 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序 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不依 法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的 ,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J)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信息。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 规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 份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基金 定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 人出具 书面 文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81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 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 投资人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二十 、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各 种因 素的影 响而 引起 的波 动, 将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1) 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 的影 响, 导致 市 场价格 波动 ,影 响基 金收 益而产 生风 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 宏 观经 济运 行状况 将对 证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产生 影响, 从而 产生 风险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 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债券 市场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直 接影响 企 业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和 债券 ,收益 水平 会受 到利 率变 化的影 响。 (4) 购买 力风 险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82 本基金 投资 的目 的是 使基 金资产 保值 增值 , 如 果发 生通货 膨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券所 获得 的收益 可能 会被 通货 膨胀 抵消, 从而 影响 基金 资产 的保值 增值 。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市场 、 技 术、 竞 争、 管理、 财务 等 都会导 致公 司盈利 发生 变化 ,从 而导 致基金 投资 收益 变化 。 (二)信用风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 者基 金所 投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拒绝支 付到 期本息 ,导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三)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金 , 或 者不 能应 付可 能出现 的投 资者 大额 赎回 的风险 。 在 开放式 基金 交易 过程 中, 可能会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巨 额赎 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甚至影 响基 金份 额净 值。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可能因 基金 管理 人对 经济 形势和 证券 市场 等判 断有 误、 获 取的 信息不 全等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平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等 对基 金收 益水平 存在 影响 。 (五)操作或技术风 险 指相关 当事 人在 业务 各环 节操作 过 程 中 , 因 内部 控制 存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 交 易错误 、IT 系统 故障等 风险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或 者导 致投资 者的 利益 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 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代销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83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七)其它风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 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 竞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持 有人 利益 受损。 二十 一 、 基金 合同 的变更 、终 止与 基 金资 产 的清 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变 更收 费方 式 或 调整 相关业 务规 则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84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应按照 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报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 , 自生效 之日 起依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一 家指 定 媒 体公告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接 的; 3、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资产的清 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 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85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财产清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二 、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86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办 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在 符合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 前提 下,制订 和调 整《业 务规 则》 ,决 定 和调整 除调 高管 理费 率和 托管费 率之 外的 基金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如认为 基金代 销机 构违反 《基金 合同》 、基金 销售与 服务代 理协议 及国 家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 的利 益;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87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88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2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3)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 费 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4)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5)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根据 托管 协议的 约定 定期 或不 定期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26)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 义务 1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89 2 、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90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 三)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 自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 、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91 (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共 同组 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委托 代理 人参加 会 议并行 使表 决权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A)召开事由 1 、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 高 该等报 酬 标准的 除外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并 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 变更收 费方 式 或 调整 相关 业务规 则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92 (5) 对《 基金 合同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 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 情形。 (B)会议召集人及召集 方 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 、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 、 单 独或 合并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 召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代表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 起60 日内 召开 。 5 、 单 独或 合并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 含10% )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都 不 召 集 的 ,单 独 或 合 计代 表 基 金 份额 10% 以 上( 含10% )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 不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C)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式 1 、 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 至 少提 前 40 日,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93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 行 书面表 决的 情况下 , 由 会议召集 人决 定通讯 方式 和书面 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 托的 公证 机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 人、书 面表 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时 间和 收取 方式 。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 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D)基金份额持有人出 席 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本 人出 席或以 代理 投票授权 委托 书委派 代表 出席,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列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管 理人 或 托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响 表决 效力 。 现 场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议 程: (1)亲 自出席 会 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 50% (含 50% )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 指基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对 表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94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 定通知基 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 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 符合法 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定 , 并 与基 金登 记注 册机构 记录 相符 , 并 且委 托人出 具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书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E)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 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含 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可 以 在大 会 召 集 人 发出 会 议 通 知前 向 大 会 召 集人 提 交 需 由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以 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大 会召 开日 至少 35 天 前提交 召集 人 并 由召 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95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含 10% )以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表决的 提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除外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 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或 主 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出 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明 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姓 名或名 称 、 身份 证 明 文件 号码、 住所 、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代 理人的 姓名 及其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其他 事项等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应 由召集 人至少 提前 40 日公 布提案 ,在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决 截 止日期 后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机 关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 在 公证 机关 监 督下 形 成决议 。 (F)表决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9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 议 的方 式通 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 通过 方可 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以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了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投资 者身 份证明 文件 的 投 资者 即 视 为有 效出席 的投 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G)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在 出 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 名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持 人 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的 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 票过 程应 由公 证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97 2 、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H)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者 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自生 效之 日起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由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至 少一 家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如果采 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均 有 约束力 。 ( 五)基金合同解除和终 止 的事由、程序以及基 金财 产清算方式 (A )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 下变 更《 基金 合同 》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更 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98 (10)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当 事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内 调整 本基金的 申购 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变 更收 费方 式或 调整 相关业 务规 则;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或 修改 不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 应按照 届时 有效的 法律 法规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或 备案 , 自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至少 一家 指 定媒体 公告 。 (B )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 、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C )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 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99 4 、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D )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E )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F )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G )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 六)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0 ( 七)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 阅方式 《基金 合同 》 可 印制 成册 ,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 投 资者 也可按 工本 费购 买 《 基金 合同》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但内容 应以 《基 金合同 》正 本为 准。 二 十三 、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 托管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或 简称 “ 管理人 ” ) 名称: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8 号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23 楼01-0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安奎 成立时 间:


1999 年3 月2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1999 】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募 集、 基金 销售 、资 产管理 及中 国证 监会 许可 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电话:


(010 )66215588 传真:


(010 )65185678 联系人 :


胡勇 钦 2、 基 金托 管人 (或 简称 “ 托管人 ” )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032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1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蒋 松云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 机关 和设立 文号 :国务院 《关 于中国 人民 银行专门 行使 中央银 行职 能的决定 》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 人民 币存 款、 贷 款、 同业 拆借 业务; 国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 现、 转贴现 、 各 类汇 兑业 务; 代 理资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代 理发 行、 代理承 销、代 理兑 付 政府 债券; 代收代 付业务 ;代 理证券 投资基 金清算 业务 (银证 转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保管 箱服务 ; 发 行金 融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企 业年金 受托 管理 服务; 年金账 户管 理服 务 ; 开放 式基金 的注 册登 记 、 认购、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 证业 务; 贷 款承 诺 ;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 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汇 存款; 外 汇贷款 ; 外币 兑换; 出口 托收及 进口 代收; 外汇 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外 汇借 款 ; 外汇担 保;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外汇 金融 衍生业 务; 银行 卡业 务; 电话银 行、 网上 银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 办 理结 汇、 售汇业 务; 经国 务院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 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监督和 核查 (A)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1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 对 下述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依法 发行 或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等金 融工 具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具 体包 括: 股 票, 衍生 工具 ( 权证 等) , 债券 ( 国 债、金 融 债 、企 业( 公司 )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债 券(含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 、 央行票 据、 短 期融资 券等 ) 、 资产 支持 证 券、债 券回 购等 固定 收益 类资产 ,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 许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2 2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 进行监 督: (1) 按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的 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为: 股票资 产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60-95%; 债券等 固定 收益类 资产以 及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40%, 其 中 现 金 及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5%;权 证市 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不超 过 3% 。 因基金 规模 或市 场变 化等 因素导 致投 资组 合不 符合 上述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10 个 交易日 内调 整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以符 合上 述比 例限 定。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并可依 据届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适 时合 理地 调整 投资 范围。 (2)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a、持 有一 家上市 公 司的 股 票,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b、本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所申 报的金 额不 得超过本 基金 的总资 产, 所申报 的股票 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量 ; c、本 基金 持有 的债 券其 信 用级别 不低 于BBB 级; d、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市场 进行 债券回 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40% ; e、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 全部资 产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f、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本基 金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基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g、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买 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0.5%, 基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 遵从其 规定 ; h、一只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 发行的流 通受 限证券 ,其 市值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之 三 ;一 只基 金持 有的 所有流 通受 限证 券, 其市 值不得 超过 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百 分之 十 ; 经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协 商 并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 对以上 比例 进行 调整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调整 上 述限制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 程序后 , 将 按照 调整 后的 规定执 行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由于证券 市场 波动 、上 市公 司 合并 或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原 因 导 致 的投 资组合 不符 合 上 述约 定的 比例 , 不 在限 制之 内 , 但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以达到 规定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要求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出现 可预 见资产 规模 大幅 变动 的情 况下, 至少 提前 2 个工 作 日正式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函 说明 基金 可能变 动规 模和 公司 应对 措施, 便于 托管 人实 施交 易监督 。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 为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 承 担 无限责 任的 投资 ;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5) 向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 或者 买卖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 行的股 票 或债券 ; (6) 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或 者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8)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如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调整上 述禁止性 规定,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 将按 照 调 整后的 规定 执行 。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投资限制 进行监 督。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事先 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及其 更新 , 加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4 盖公章 并书 面提 交, 并确 保所提 供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 整、 全面的 关联 交易 名单 , 并 负责及 时更 新该 名单 。 名 单变更 后基 金管 理人应 及时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于2 个工 作日内 进行 回函 确认 已知 名单的 变更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 了监 督流 程, 基金 管理人 仍违 规进 行关 联交 易, 并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的 ,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责任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若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已 成交 的违 规关 联交 易, 基 金托 管人 应按 相关 法律法 规和 交易 所规则 的规 定进 行结 算, 同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5 、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人 参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1)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 式对基金 管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市场交 易的 交易对 手资 信风险 控 制措施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符 合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标准的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对 手的名 单 , 并按照 审慎 的风 险控 制原 则在该 名单 中约 定各 交易 对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 式。 基金 托管 人 在收到 名单 后2 个工 作日 内回函 确认 收到 该名 单 。 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银行 间市 场 现券及 回购 交易 对手 的名 单进行 更新 , 名单 中增 加或 减少银 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 时须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出书 面申 请, 基金 托管人 于 2 个工 作日 内回 函确认 收到 后 , 对名 单进 行更新 。 基金 管 理人收 到基 金托 管人 书面 确认后 , 被 确认 调整 的名 单开始 生效 , 新 名单 生效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易 对手 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的 交易 ,仍 应按 照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与不 在名 单内 的银 行间市 场交 易对 手进 行交 易, 应及 时 提醒基 金管 理人 撤销 交易 , 经提 醒后 基金 管理 人仍 执行交 易并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的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 责任 ,发 生此 种情形 时, 托管 人有 权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2) 基金 托管 人对 于基 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 场交 易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 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 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 约定的该 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 定的有 利于 信用 风险 控制 的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与交 易 对手重 新确 定交 易方 式 , 经 提醒后 仍未 改正 时造 成基 金资产 损失 的 ,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责 任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5 (3) 基金管 理人 参与 银行 间市场 交易 的核 心交 易对 手为中 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设 银行 、 中国农 业银 行和交 通银 行 , 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可以 根据 当 时的市 场情 况调 整核 心交 易对手 名单 。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任 管理 交易 对手 的资 信风险 , 在 与核 心交易 对手 以外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 由 于交 易对 手资信 风险 引起 的损 失先 由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其后 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人 进行 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管 人在 运作 中严 格遵 循了上 述监 督流 程,则 对于 由于 交易 对手 资信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6、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 监督 。 本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的信用 风险 主要 包括 存款 银行的 信用 等级 、存 款银 行的支 付能 力 等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 面的风 险。 本基 金 核 心存 款银行 名单 为 中 国工 商银 行、中 国银 行 、 中国建 设银 行 、 中国 农业 银行和 交通 银行 ,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 可 以根 据 当时的 市场 情况 对于 核心 存款银 行名 单进 行调 整 。 本 基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的 银行 存 款出现 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 风险而 造成 的损 失时 , 先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偿, 之后有 权要 求相 关责任 人进 行赔 偿,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在运 作过 程中 遵循上 述监 督流 程, 则对 于由于 存款 银行 信用风 险引 起的 损失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7、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 监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应遵 守《 关于规 范基 金投资非 公开 发行证 券行 为的紧 急 通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发 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有 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 首次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经基 金管理 人 董事会 批准 的有 关基 金投 资流通 受限 证券 的投 资决 策流程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 金投资 非公 开 发行股 票, 基金 管理 人还 应提供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的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上 述资 料应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投 资流 通受限 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行投资指令 之 前 两个 工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发 至基 金 托 管 人, 保证 基金 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间 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上述 资料 后两 个工作 日内 , 以书面 或其 他双 方认 可的 方式确 认收 到上 述资 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符合法 律法 规要求 的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6 有关书 面信 息 , 包括 但不 限于拟 发行 证券 主体 的中 国证监 会批 准文 件、 发行 证券数 量 、 发 行 价格、 锁定期 , 基金 拟认 购的数 量、 价 格、 总 成本 、 总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已持 有 流通受 限证 券市 值占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 资金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的 真实 、 完整, 并应 至少 于拟 执行 投资 指 令前 两个 工作 日将 上述信 息书 面发 至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基金 托管人 有足 够的 时间 进行 审核。 (5)基 金托管 人应对 基金 管理人是 否遵 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 策流 程、风 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 情况 进行监 督,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人提 供的 有关 书面 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上述 资料 可能 导致 基金 出现风 险的 ,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理人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就 该风 险 的消除 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书面 说明 ,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管理 人风 险管 理部 门就 基金投 资流 通 受限证 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等 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 否 则,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有关 指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产 损 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并有 权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 及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任 。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 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B)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资 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C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的 投 资运 作及 其他 运作违 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 基 金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知 后应 在下 一个 工作 日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 面形 式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在限期 内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基金 托管人 有义 务要 求基 金管 理人赔 偿因 其违 反《 基金 合同》 而致 使投 资者 遭受 的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关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者违 反 《 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应 当拒 绝执 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向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7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 必 须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托 管人并 改正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 告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 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 阻 挠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托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核 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未执 行或 无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 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 本托管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以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 向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基 金托 管人改 正 , 并 予协助 配合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金管 理人 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 机构, 同时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期 纠正 。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 整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 间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采 取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8 (四)基金 财产保管 (A )基金财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分 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托 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与基 金托 管人的 其他 业务和 其 他基金 的托 管业 务实 行严 格的分 账管 理,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 与独 立。 5、 对于因 基金 认 ( 申) 购、 基 金投资 过程 中产 生的 应收 财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 有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托管人 处 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的, 基金管 理人 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责 任。


(B)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 将 认购资 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 行开 设的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账 户由 基金 管理人 开立 并 管理。 基金 募集 期满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等 有 关规定 后 , 由 基金管 理人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师 签字 有效 。 验 资完 成,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 的属于 本基 金财 产的 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资 产托 管专户 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确 认文 件。 若基金 募集 期限 届满 ,未 能达到 《基 金合 同》 生效 的条件 ,由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办 理 退款事 宜。


(C)基金的银行账户 的 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 开设 资产托管专户,保管 基金 的银行存 款。 该 资产 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托 管人 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进 行一 级 结算 的专 用账 户。 该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由基 金托 管人承 担。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均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人 的资 产托管 专户 进行 。 资产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 银行 账户进 行本 基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09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 应 符合 《 人 民 币 银行 结 算 账 户管 理 办 法》 、 《 现金 管 理 暂行 条 例》 、 《人民 币利 率管 理规 定》 、 《利 率管 理暂 行规定 》 、 《 支付结 算办 法 》 以及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的其他 规定 。 (D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 券 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 管人 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 在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 户。 基金托管 人 以 基金托 管人 的名义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 公司开 立基 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户 ,用 于证 券清 算。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E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 立 和管理 1 、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 拆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自 营账户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金 的债 券 的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 清算 。 2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一起 负责 为基金 对外 签订全国 银行 间国债 市场 回购主 协 议,正 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基 金管 理人 保存 副本 。 (F )其他账户的开设和 管 理 在本托 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事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 人协助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 有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 理。 (G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 关 实物证券、银行定期 存款 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 基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其中 实物证 券 也可存 入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保 管库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办 理。 属于 基金 托管人 实际 有效 控制 下的 实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间 的损 坏 、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0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H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 重 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保管 。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基 金一 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 基 金管 理人 在合 同签 署后 5 个工 作日 内通 过专 人送达 、 挂 号邮 寄等 安全 方式将 合同 原件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 原件应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各 自文 件保 管部门 15 年以 上。 (五)基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会计核算 (A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1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复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 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该计 算日 基金 份额总 份额 后的 数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3 位, 小数点 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 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 金合 同 》 、 《证券 投资 基 金 会计 核算 办法 》及 其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交易 结束 后 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资产净 值并 以双 方认 可的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对净 值 计算结 果复 核后 以双 方认 可的方 式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根据 《 基金 法》 ,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本 基金 的会 计责任 方是 基金 管理 人, 就与本 基金 有关 的 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 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法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 最 新规 定估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 本 基金的 会计 责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B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 、估 值对 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1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及 负债 。 2 、估 值方 法 本基金 的估 值方 法为 :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 价证券 的估 值 ①交易所 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 权证等) ,以 其估值日 在证 券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 日 无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 种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②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④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 价证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①送股 、 转增 股、 配股 和 公开增 发的 新股 , 按 估值 日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 无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 ②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和 权证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③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非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业 协会 有关 规定 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可 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2 (4)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5)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6)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7)相 关法律 法规以 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如有 新增事 项, 按国家 最 新规定 估值 。 (C )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估 值错 误给 投资 者造 成 损失 的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 承担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 由其 承担的 责任 ,有 权向 过错 人追偿 。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已由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确认 后公告 的, 由 此造 成的 投资 者或 基金的 损失 ,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支付 赔偿 金, 就 实 际向 投资 者或 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由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管理费 率和 托管 费 率的比 例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由 于 一方 当事 人提 供的 信息 错 误, 另一 方当 事人 在采 取 了必 要合 理的 措施 后仍 不 能发 现 该错 误, 进而 导致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计 算错 误造 成投 资者 或基金 的损 失, 以 及 由此 造成 以后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 算 顺延 错误 而引 起的投 资者 或基 金 的损失 ,由 提供 错误 信息 的当事 人一 方负 责赔 偿。 由 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其登 记结 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 由于 其他 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 现该 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但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极 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当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基金 托管 人的 计算结 果不 一致 时 , 相 关各 方应本 着 勤勉尽 责的 态度 重新 计算 核对, 如果 最后 仍无 法达 成一致 ,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对外公 布 , 由 此造 成的 损失 以及因 该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 的损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基 金托管 人不 负赔 偿责 任。 (D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相 关各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 和会计 处理 原则 , 分 别独 立地设 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的 全套 账册 , 对 相关 各方各 自的 账 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互相 监督 , 以保 证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 若双 方对 会计 处理 方法 存在分 歧, 应以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3 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 法为 准。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 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E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 制 和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分别 独立编 制。 月度 报表 的编 制, 应 于每 月终了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在《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每 六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基金 管理 人对 招募 说明 书更新 一 次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并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完成 季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 了 后 60 日内 完成 半年报 告编 制并 公告 ;在 会计年 度结 束 后90 日内 完 成年度 报告 编制 并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对 报表 加盖 公章 后, 以 加密 传真 方式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 复核, 并将 复核 结果 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季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 收 到后7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半 年报 完成 当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 托管 人在收 到后 30 日 内进 行复 核,并 将复 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度 报告 完 成当 日,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在收 到 后45 日 内复 核, 并将 复核 结 果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相关 各方 认可 的账务 处理 方式 为准 。 核 对无误 后, 基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管 理 人 提 供的 报 告 上 加 盖业 务 印 鉴 或者 出 具 加 盖 托管 业 务 部 门公 章 的 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 当发 布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 的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托 管人 在对 财务 会计 报告、 半年 报告 或年 度报 告复核 完毕 后, 需盖 章确 认或出 具相 应的复 核确 认书 ,以 备有 权机构 对相 关文 件审 核时 提示。 基金定 期报 告应 当在 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4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包括 《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 利登记 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目 前相 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 用电子 或文 档的 形式 。保 管期限 为 15 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及时 向基 金托管人 提交 下列日 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合同 》 生效日 、 《 基金 合同 》终 止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登 记日 、每 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必 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名 称和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其中 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工 作日 内 提交; 《基 金合同 》 生 效日 、 《基 金合 同》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基 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 十个 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 15 年。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 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北京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A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 终 止 1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5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可 以 对 协 议 的 内 容 进 行 变 更 。变 更 后 的 托 管 协 议 ,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生 效 。 2 、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 本 托 管 协 议 终 止 :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2 ) 基 金 托 管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管 基 金 资 产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 破 产 或 有 其 他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管 基 金 管 理 权 ; (4 ) 发 生 法 律 法 规 或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项 。 (B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在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 前,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应 按照 《基金 合 同》和 本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继续履 行保 护基 金财 产安 全的职 责。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4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5 、基 金财 产 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基金 清算 组作 出清 算 报告; (5)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进 行审 计; (6)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7)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8)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9)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6 、清 算费 用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6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7 、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支 付清 算费 用; (2)交 纳所 欠税 款; (3)清 偿基 金债 务; (4)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配 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二 十四 、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 增加 或变 更服务 项目 。主 要服 务内 容如下 : (一)资料寄送 1、开 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 单 首次基 金交 易( 除基 金开 户外其 他交 易类 型) 后的15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寄 送 开户确 认书 和交 易对 账单 。 2、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在 每年第1-3 季 度结束后 向定 制纸质 对账 单且在季 度内 有交易 的投 资者寄 送 季度对 账单, 在每年 第4 季 度结束 后向定 制纸质 对账 单且季 度内有 交易或 最后 一个交 易日仍 持有份 额的 投资 者寄 送年 度对账 单 ; 每 月向 定制 电子 对帐单 服务 的份 额持 有人 发送电 子对 帐 单。 3、 由 于投 资者 提供 的邮 寄 地址、 手机 号码 、 电 子邮 箱不详 、 错 误、 未及 时变 更或邮 局投 递差错 、 通讯 故障 、 延 误 等原因 有可 能造 成对 账单 无法按 时或 准确 送达 。 因 上述原 因无 法正 常收取 对账 单的 投资 者, 敬请及 时通 过本 公司 网站 , 或拨 打本 公司 客服 热线 查询、 核对 、 变 更您的 预留 联系 方式。 (二)红利再投资 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选 择将 基金收 益以 基金 份额 形式 进行分 配 , 该 持有 人当 期分 配所得 的 红利将 按照 除息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自 动转 为本 基金 份额。 红利 再投 资免 收申 购费用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7 (三)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从2011 年1 月19 日开 始正 式推 出 本 基金 的 “ 开放式 基金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 投资者 可通 过 中 国工 商银 行 等代 销机 构办 理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业务 。


(四)手机短信服务 基 金管 理人 向 定 制净 值短 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基金 净 值短 信服 务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可通过 拨打 客户 服务 电话400-600-8800 ( 免长 途话 费 ) 、(010)85712266 ,也 可 通过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定 制短 信服 务。 (五)在线服务 通过本 公司 网站www.jsfund.cn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还 可获得 如下 服务 : 1 、查 询服 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均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实现 基金 交易查 询 、 账 户信 息查 询和 基金信 息 查询。 2 、信 息资 讯服 务 投资者 可以 利用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获取 基金 和 基 金管 理人 的 各类 信息 , 包括 基金 的法律 文 件、业 绩报 告及 基金 管理 人最新 动态 等资 料。 3 、网 上交 易 和 电话 交易 服务 投资者可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站, 通过 直销网 上交 易办理认 购/ 申 购、赎 回、 转换、 定 期定额 申购 、 定 期定 额赎 回、 定 期定 额转 换、 查询 等业务 。 网 上交 易投 资者 开通电 话交 易后 可以通 过电 话交 易赎 回、 转换所 持基 金份 额, 持工 行借记 卡、 建行 龙卡 储蓄 卡、 农 行金 穗卡、 广发银 行理 财通 卡、 招行 借记卡 、 中国 民生银 行借 记卡 、 浦 发银 行东方 卡等 可以通 过电 话 交 易系统 购买 基金 。具 体参 见相关 公告 。 (六)咨询服务 1、 投 资者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 的交易 情况 、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 ,可 拨打 基金管 理人 全国 统一 客 服 电话:400-600-8800 ( 免 长途话 费) 、 (010)85712266 ,或 传真 (010 )65182266 。 2、网 站和 电子 信箱 公司网 址:http://www.jsfund.cn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8 电子信 箱:service@jsfund.cn


二 十五 、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自 2014 年6 月7 日至 2014 年 12 月7 日 , 本 基金 的 临时报 告刊 登于 《 中国 证 券报 》 、 《 上 海证券 报》 、《 证券 时 报 》。 序号 公告事 项 法定披 露日期 备注 1 关于增加瑞丰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与瑞丰银行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4 年 6 月 16 日 含本基 金 2 关于增加邮储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展定投业务及参与邮储银行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 告 2014 年 6 月 30 日 含本基 金 3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对交通银行太平 洋借记卡持卡人开通嘉实直销网上交易电子 支付业 务的 公告 2014 年 7 月 1 日 含本基 金 4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 交通银 行参 加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2014 年 7 月 3 日 含本基 金 5 关于增加同花顺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 开展定 投业 务的 公告 2014 年 7 月 23 日 含本基 金 6 关于增加华安证券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 展定投 及费 率优 惠等 业务 的公告 2014 年 7 月 23 日 含本基 金 7 关于增加宏信证券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展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4 年 8 月 29 日 含本基 金 8 关于增加展恒基金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展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4 年 10 月 29 日 含本基 金 9 关于增加深圳腾元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展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4 年 10 月 29 日 含本基 金 10 关于增加锦州银行为嘉实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并开展 定投 业务 的公 告 2014 年 11 月 7 日 含本基 金 二 十六 、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本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住所 , 投 资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其所提 供的 文本 的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致 。 二十 七 、 备查 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 核 准嘉实 主 题新动 力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 集的 文件 ;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嘉实主题新动力股票更新 招募说明书 119 2.《嘉实 主 题新 动力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3.《嘉实 主 题新 动力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4.法律 意见 书;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嘉 实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5年1 月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