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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货币A(090005)

大成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期)查看PDF公告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期 基金管理 人:大 成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 人: 中 国 光大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一五 年 一月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2 三、基金 管理人 ................................................................................................................................................... 4 四、基金 托管人 ................................................................................................................................................. 16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 19 六、基金 备案 ..................................................................................................................................................... 49 七、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 50 八、基金 转换 ..................................................................................................................................................... 55 九、基金 的投资 ................................................................................................................................................. 58 十、基金 业绩 ..................................................................................................................................................... 64 十一、基 金财产 ................................................................................................................................................. 67 十二、基 金资产 估值 ......................................................................................................................................... 67 十三、基 金收益 与分配 ..................................................................................................................................... 70 十四、基 金费用 与税收 ..................................................................................................................................... 71 十五、 基 金的会 计与审 计 ................................................................................................................................. 73 十六、基 金的信 息披露 ..................................................................................................................................... 74 十七、风 险揭示 ................................................................................................................................................. 76 十八、基 金的终 止和清 算 ................................................................................................................................. 78 十九、基 金合同 内容摘 要 ................................................................................................................................. 79 二十、基 金托管 协议内 容摘 要 ......................................................................................................................... 90 二十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 ......................................................................................................................... 95 二十二、 其他应 披露的 事项 ............................................................................................................................. 96 二十三、 对招募 说明书 更新 部分的说 明 ......................................................................................................... 98 二十四、 招募说 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式 ............................................................................................................. 98 二十五、 备查文 件 ............................................................................................................................................. 98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5 】78 号文核准募集。本 基金的基金合 同 于 2005 年 06 月 03 日正 式 生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 中 国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 实质 性判断 或保 证, 也 不 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基金 管 理 公 司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 申购 本基金 时请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者 购买 货币 市场 基金 并不等 于将 资金 作为 存款 存放在 银行 或存 款类 金融 机构, 投资 者 购买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基 金招募 说明 书及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已 经本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本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 ) 所载 内容截 至日 为 2014 年 12 月 3 日, 有关 财务 数 据和基 金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4 年 9 月 30 日 , 所 列财务 数据 未经 审 计 。 一、绪言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内容 、误导 性陈 述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真 实 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 授权任 何其 他 人 提供未 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 说 明书作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 《大 成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 基 金 合同是 约定 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投资 者 取 得依 基金 合同 所募集 的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 管 理办法》 (以下简 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 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销售 管理 办 法 》 )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 暂行规 定》 、基 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 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务 ; 基 金 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 大 成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义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以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大成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或 大 成 货币 市场 基金 基金合 同 指《大 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及 其任 何修改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指《大 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协 议 指《大 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信托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信托 法》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销售 管理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 披 露管理 办法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 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指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个人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可 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投 资者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有 关法律 、 法规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可 以投 资于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法人 、社 会团 体、其 他组 织或 投资 主体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境 内证 券投 资管 理办 法》 及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可 投资 于中 国境 内证券 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称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 管 、清 算和交 收业 务 ,具 体内 容 包括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账户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 认、代 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 本 基金 的 注 册 登记机 构 为 大成 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注 册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 金 募 集 结 束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后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续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并收到 其确 认书 之日 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基金份 额分 级 本基金 分设 两级 基金 份额 :A 级基 金份 额和 B 级 基 金份额 。 两 级基 金份 额针对 不同 级别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码 , 收 取不 同的 销售服 务费 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基 金 7 日年化 收益 率。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投 资者 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基金代 码 指大成 货币 市场 基 金 A 级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090005 , 大成 货币市 场 基金 B 级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代码 为 091005 申购 指在 基 金合 同 生 效后 , 投 资者 申 请购 买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条件 , 向基 金 管理人 申请 卖出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另 一只 开放式 基金 的份 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投资者 通过 有关 销售 机构 提出申 请, 约定 每期 扣款 日、 扣 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 约定扣 款日 在投 资者 指定 银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销售代 理人 指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 中 国 银监会 有关 规定 并与 基金 管理人 签订 销售 服务 代理协 议, 代为 办理 基金 销售服 务业 务的 机构 ,简 称代销 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销售 代理 人 基金账 户 指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由 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理注 册登 记的 基金 份额 余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 为基 金 投 资者 开立的 记录 其持 有的 由该 销售机 构办 理认 购 、 申购、 赎回、 转换 及转 托 管等业 务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变 动情 况的 账 户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申 请 将 其 在 某 一 销 售 机 构 交 易 账 户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全部或 部分 转出 并转 入另 一销售 机构 交易 账户 的行 为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至基 金合 同终止 的不 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为 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天/ 月 指公历 天/ 月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 申购 、 赎 回、 基 金转 换 或其他 基金 交易 的申 请日 T +n 日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 工作 日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元 指人民 币元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债券 利息 、 买卖 证券 价差、 银行 存 款利息 及其 他合 法收 入 基金日 收益 指每万 份基 金份 额的 日收 益 基金 7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 )收益 折算 的年 资产 收益 率 摊余成 本法 指计价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 示, 将票 面利 率或 商定 利 率并考 虑买 入时 折价 或溢 价 ,在 剩余 期限 内平 均摊消 ,每 日计 提收 益 基金财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及 其他 投资 等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财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收 益的 过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网 站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 6 个 月公告 一次 的有 关基 金概 要、基 金投 资组 合 、 基金经 营业 绩、 重要 变更 事项和 其他 按法 律规 定应 披露事 项的 说明 书 三、基金 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 管理 人大 成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是经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金 字[1999]10 号 文批准 发起 设立 , 概况介 绍如 下: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设立日 期:1999 年 4 月 12 日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持 股比例 48% ) 、 中国 银河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 司 (持股 比例 25% ) 、 光大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持股 比例 25% ) 、广 东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持 股 比 例 2% )四 家公 司 。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肖冰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有股东 会、 董事 会、 监事 会,下 设二 十个 部门 ,分 别是股 票投 资 部 、 数量投 资部 、 社 保基 金及 机构投 资部 、 固 定收 益部 、 委托 投资 部、 研究 部、 交易管 理部 、 营 销 策 划 及产品 开发 部、 信息 技术 部、客 户服 务部 、市 场部 、总经 理办 公室 、董 事会 办公室 、人 力资 源 部 、 计划财 务部 、行 政部 、基 金运营 部、 监察 稽核 部、 风险管 理部 和国 际业 务部 。公司 在北 京、 上 海 、 西安 、 成 都 、 武 汉、 福州 、 沈 阳 、 广 州和 南京 等地 设立了 九家 分公 司 , 拥 有 两家子 公司 , 分别 为大 成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及大成 创新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此外 , 公 司还 设立 了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 投 资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战略 规划委 员会 等专 业委 员会 。 公司以 “责 任、 回报 、专 业、进 取” 为经 营理 念, 坚持“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企业 精 神 , 致力于 开拓 基金 及证 券市 场业务 , 以 稳健 灵活 的投 资策略 和注 重绩 优、 高成 长的投 资组 合, 力 求 为 投资者 获得 更大 投资 回报 。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 日, 本 基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1 只 封 闭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景福 证 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 12 月 26 日 已转 型为 大 成产业 升级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LOF)),4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 基 金:大 成中 证 10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深证 成长 40 交易 型开 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大成 深证 成长 40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中证 500 深 市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证 500 沪 市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2 只 QDII 基金:大成 标 普 500 等权 重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及 39 只开 放式 证 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 12 月 9 日 大成 景利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成 立) : 大 成 景丰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大成 价值 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债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蓝 筹 稳 健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精 选增值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大成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沪深 3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财富管 理 2020 生命 周 期证券投资 基金、大 成积 极成长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 金、大成创 新成长混 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 大成景 阳领 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强化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策略 回报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大成 行业 轮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中证 红利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核心 双 动 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竞争 优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景 恒保 本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可 转债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消费 主题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大 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优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大成月添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现 金增 利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月 月盈短 期理 财债 券 型 证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券投资 基金 、 大 成现 金宝 场内实 时申 赎货 币市 场基 金、 大 成景 安短 融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大 成 景 兴信用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景旭 纯债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祥分级 债券 型证 券 投 资 基金、 大成 信用 增利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健康 产业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 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大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丰财宝货币 市场基 金、大 成景 益平 稳收 益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大成 添利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公 司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会 : 刘卓先 生, 董事 , 工 学学 士。 曾 任职 于共 青团 哈尔 滨市委 、 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中 泰 信 托有限 责任 公司 ;2007 年 6 月, 任哈 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执 行董 事;2008 年 8 月, 任哈 尔滨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2012 年 4 月 , 任 哈尔 滨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2012 年 11 月至 今, 任中 泰信 托有 限责任 公司监 事会 主席 。 ( 注:2014 年 12 月 15 日起 任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罗登攀 , 董事 、 总经 理, 耶 鲁大学 经济 学博 士 。 具 注册 金融分 析师(CFA) 、 金融 风 险管理 师 (FRM ) 资格 。 曾 任毕马 威 (KPMG ) 法律 诉讼 部资 深咨 询师 、 金 融部 资深咨 询师 , 以 及 SLCG 证券 诉讼 和 咨询公 司合 伙人 ;2009 年至 2012 年, 任中 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规 划委 专家 顾问委 员, 机构 部 创 新处负 责人 ,兼 任国 家“ 千人计 划” 专家 ;2013 年 2 月至 2014 年 10 月, 任 中信并 购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执委 会委员 。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总 经理 。 周雄先 生 , 董 事, 金融 学 博士 , 北 京大 学光 华管理 学院高 级管 理人 员工 商管 理硕士 (EMBA)。 1987 年 8 月至 1993 年 4 月,任 厦门 大学 财经 系教 师;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8 月, 任华夏 证 券 有 限公司 厦门 分公 司经 理; 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2 月 , 任人 民日 报社 事业 发展 局企业 管理 处副 处长 ; 1999 年 2 月至 今任 职于 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司 ,历 任副总 裁、 总裁 ,现 任中 泰信托 有限 责任 公 司 董事、 总裁 。 靳天鹏 先生 , 董事 , 国 际法 学硕士 。 1991 年 7 月至 1993 年 2 月 , 任 职于 共青 团 河南省 委 ; 1993 年 3 月至 12 月, 任职 于深 圳市国 际经 济与 法律 咨询 公司;1994 年 1 月至 6 月 , 任职 于深 圳市 蛇 口 律师事 务所 ;1994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 , 任 职于 蛇 口招商 港务 股份 有限 责任 公司;1997 年 5 月至 今,任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零 售交 易业 务总 部副 总经理 。 孙学林 先生 , 董事 , 博士 研究生 在读 ,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 , 注 册资 产评 估师 。1997 年 5 月-2000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年 4 月 ,任 职于 中国长 城 信托投 资公 司;2000 年 4 月-2007 年 2 月 ,任 职于 中国银 河证 券有 限 公 司审计 与合 规管 理部 ;现 任中国 银河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资 产管 理部 总经 理。 刘大为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国家开 发银 行顾 问, 高级 经济师 , 享 受政 府特 殊津 贴专家 。 中 国 人 民 银行研 究生 部硕 士生 指导 老师, 首都 经济 贸易 大学 兼职教 授, 清华 大学 中国 经济研 究中 心高 级 研 究 员。 先 后在 北京 市人 民政 府研究 室 ( 副处 长、 处长 ) , 北京 市第 一商 业局 (副 局长) , 中 国建 设银 行 信托投 资公 司( 总经 理) , 中国投 资银 行( 行长 ) , 国 家开发 银行 (总 会计 师) 工作。 宣伟华 女士 , 独 立董 事, 日本国 立神 户大 学法 学院 法学修 士,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 会 仲 裁员、上海仲裁委员会 仲 裁员,曾任上海市律师 协 会证券与期货法律研究 委 员会副主任。1986 年 -1993 年, 华东 政法 大学 任教;1993 年-1994 年 , 日本神 户学 院大 学法 学部 访问教 授 ;1994 年- 1998 年, 日本 国立 神户 大 学学习 ;1999 年-2000 年 , 锦 天城律 师事 务所 兼职 律师 、 北京 市中 伦金 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负 责人;2001 年 始任国浩律 师(上海)事务所合伙 人 。擅长于公司法、 证 券法、 基 金法、 外商 投资 企业法 、 知识 产权 法等 相 关的法 律事 务 。 曾 代理 过 中国证 券市 场第 一例 上 市公司 虚假 陈述 民事 索赔 共同诉 讼案 件, 被 C C T V ? 证券频 道评 为 “ 五年 风云 人 物 ” , 并获 得过 “ 上海 市优秀 女律 师 ” 称号 。 叶永刚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武 汉大 学经 济与管 理学 院教 授、 副院 长、博 士生 导 师 , 中国金 融学 会理 事, 中国 金融学 会金 融 工 程研 究会 常务理 事, 中国 金融 学年 会常务 理事 , 湖 北 省 政 府咨询 委员 。1983 -1988 年,任 武汉 大学 管理 学院 助教;1989 -1994 年, 任 武汉大 学管 理学 院讲 师;1994 -1997 年 ,任 武 汉大学 管理 学院 副教 授;1997 年 至今 ,任 武汉 大学 教授, 先后 担任 副系 主任、 系主 任、 副院 长等 行政职 务。 王江先生,独立董事,金 融学博士。2005 年至今任 职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斯隆 管理学院瑞穗 金 融集团 教授 。 2007 年-2010 年 , 兼 任美 国金 融学 会理 事; 2010 年至 今兼 任美 国 西部金 融学 会理 事; 1997 年至 今兼 任美 国国 家 经济研 究局 研究 员; 2007 年至今 兼任 纳斯 达克 公司 经济顾 问理 事会 理事 ; 2009 年至 今兼 任上 海交 通 大学上 海高 级金 融学 院院 长;2003 年至 今兼 任清 华 大学中 国金 融研 究中 心主任 。 监事会 : 黄建农 先生 ,监 事长 ,大 学本科 。曾 任中 国银 河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江苏 北路营 业部 总经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理, 中 国银 河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副总 经理, 总经 理, 中国 银河 投资管 理公 司投 资 管 理 部总经 理。 现任 中国 银河 投资管 理公 司上 海投 资部 董事总 经理 。 谢红兵 先生 ,监 事, 双学 士学位 。1968 年入 伍, 历 任营教 导员 、军 直属 政治 处主任 ;1992 年转业 ,历 任交 通银 行上 海分行 杨浦 支行 副行 长( 主持工 作) ,营 业处 处长 兼 房地产 信贷 部经 理, 静安支 行行 长, 杨浦 支行 行长;1998 年 调总 行负 责 筹建基 金托 管部 ,任 交通 银行基 金托 管部 副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总经 理 ;2005 年 负责 筹建 银行 试 点基金 公司 ,任 交银 施罗 德基金 公司 董事 长 ; 2008 年任 中国 交银 保险 公 司(香 港) 副董 事长 。2010 年退 休。 吴朝雷 女士 ,监 事, 硕士 学位。1988 年 9 月-1990 年 12 月任 浙江 省永 嘉县 峙 口乡人 民政 府 妇联主 任、 团委 书记 ;1991 年 10 月-1998 年 2 月 任 浙江省 温州 市鹿 城区 人民 政府民 政科 长;1998 年 3 月-2001 年 6 月, 任 浙江省 温州 市人 民 检 察院 起诉处 助理 检察 员; 2001 年 6 月-2007 年 8 月, 就职于 北京 市宣 武区 人民 检察院 , 任三 级检 察官 ;2007 年 8 月 起任 民生 人寿 北京公 司人 事部 经理 。 2007 年 11 月-2009 年 12 月,任 中国 人民 人寿 保险 股份有 限公 司人 力资 源部 副总经 理;2010 年 1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任纪 委副 书记 、大 成慈善 基金 会常 务副 秘书 长。 其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杜鹏女 士, 督察 长, 研究 生学历 。1992 年-1994 年 ,历任 原中 国银 行陕 西省 信托咨 询公 司 证 券部驻 上交 所出 市代 表、 上海业 务部 负责 人;1994 年-1998 年, 历任 广东 省 南方金 融服 务总 公司 投资基金管理部证券投 资 部副经理、广东华侨信 托 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资产 管 理部经理;1998 年 9 月参与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的 筹建 ;1999 年 3 月 起,任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督 察长 。2009 年 3 月 19 日 起兼 任大 成国 际 资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杨 春 明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研究 生 。 曾先 后任 职于 长 春税 务学 院、 吉林 省国 际 信托 投资公 司、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2005 年 6 月加 入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历任 基金运 营部 总监 、 市 场部总 经理 、公 司助 理总 经理。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大 成国 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2010 年 11 月起 任大成 基金 管 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2013 年 10 月 25 日起 任大 成创 新 资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肖冰先 生, 副 总经 理,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任 联合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国际 业务 部总经 理助 理 、 鹏 华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监 、 泰 达宏 利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 监、 景顺长 城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营 销主 管。2004 年 3 月加入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历任 市场 部总 监、 综合管 理部 总监 、 公 司董事 会秘 书。2009 年 7 月 13 日 起任 大成 国际 资产 管理有 限公 司董 事。2010 年 11 月起 任大 成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董事 会秘 书。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刘明先 生, 副总 经理 ,经 济学硕 士。1992 年至 1996 年曾 任厦 门证 券公 司鷺 江营业 部总 经 理 。 1996 年至 2000 年曾 任厦 门产权 交易 中心 副总 经理 。2001 年至 2004 年 曾任 香港时 富金 融服 务集 团 投资经 理,2004 年 3 月 加 盟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曾任 景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大成 优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及 大成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 基金经 理, 公司 助理 总 经理。 现任 股票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席 。 2013 年 10 月 起任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并 兼任 股 票投资 部总 监。 2. 基金经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王立女 士 , 经 济学 硕士 ,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12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 曾 任职 于 申 银 万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南京市 商业 银行 资金 营运 中心 。2005 年 4 月 加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曾任大 成货 币市 场基 金基 金经理 助理 。2012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4 年 4 月 4 日任大 成现 金增 利 货 币 市场基 金基 金经 理。2007 年 1 月 12 日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担 任大 成货 币市 场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 2009 年 5 月 23 日 起 兼任大 成债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2013 年 2 月 1 日 起兼任 大成 月添 利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23 日 起任大 成景 旭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 经 理。2014 年 9 月 3 日起 任 大成景 兴信 用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4 年 9 月 3 日起 任大 成景丰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基金经理 。具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国 籍: 中国 (2) 历任 基金 经理 历任基 金经 理姓 名 管理本 基金 时间 钱辉 2005 年 06 月—2007 年 01 月 李达夫 2013 年 3 月 7 日-2014 年 4 月 4 日 3、公司 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 委员会 公司固 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由 4 名成员 组成 ,设 固定收 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1 名,其他 委员 3 名。 名单 如下 :


钟鸣远 , 助 理总 经理 , 兼 任固定 收益 部总 监, 固定 收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王立 , 大 成 债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大成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2014 年 12 月 24 日起由 黄海 峰先 生 担 任大成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 ) ,大成 月添 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经理,大成 景 旭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大 成景 兴信 用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大成 景 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基 金经 理, 固定 收益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王磊 , 大 成强 化收 益债券 型 证券投 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 成景恒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 成可 转债增 强债 券型 证 券 投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 成景 益平稳 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大 成景 丰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LOF )基金经 理,2014 年 12 月 9 日 起任 大成 景利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固定 收益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谢 民, 交易管 理部 副总 监, 固定 收益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亲属 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基 金管 理 人必须 履行 以下 职责 :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 或 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 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 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 8. 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 .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 守《证券法 》 ,并建 立健全 的内部控制 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 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2.基金管理 人承诺 严格遵 守《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建立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 度,采取有 效 措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 为 发生: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用基 金资 产承 销证 券 ; (6 ) 用基 金资 产向 他人 贷 款或提 供担 保; (7 ) 用基 金资 产从 事无 限 责任的 投资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8 ) 用基 金资 产买 卖其 他 基金份 额, 但国 务院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 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 及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 动: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8 ) 除按 本公 司制 度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故 意损 害基 金投资者 及其 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法 权益 ; (12 )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3 )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4 )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5 )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 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 ) 不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 悉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投 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本基金 管理 人为 加强 内部 控制,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 法、 有 效经 营, 保障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公 司及 公司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证 券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管 理公 司管 理 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 管理 公司内 部控 制指 导意 见》 等法律 法规, 并结 合公 司 实际情 况 , 制 定 《大 成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纲 》 。 公司内部控 制是指 公司为 防范和化解 风险, 保证经 营运作符合 公司的 发展规 划,在充分 考虑 内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立 组织 机制 、 运 用管 理方法 、 实 施操 作程 序与 控制措 施而 形成 的系 统。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公司建 立科 学合 理、 控制 严密、 运行 高效 的内 部控 制体系 ,制 定科 学完 善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董事会 对公司 建立内 部控制系统 和维持 其有效 性承担最终 责任, 公司管 理层对内部 控制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承担 责任 。 1.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理念。 (2 ) 防范 和化 解经营 风险 ,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 确 保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的 安 全 完整, 实现 公司 的持 续、 稳定、 健康 发展 。 (3 )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以 下 原则 (1 ) 健全 性原则 。 内 部 控 制涵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个部 门或 机构 和各 级人 员, 并 包括 决策 、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 环节。 (2 ) 有效 性原 则。 通 过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制 度的 有 效 执行。 (3 )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职责 的 设置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 司 基金资 产 、 自 有 资产与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相 互分离 。 (4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5 )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 合 理 的控制 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制 效果 。 3.公 司制 定内 部控 制制 度 遵循以 下原则 (1 )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 (2 ) 全面 性原 则。 内 部控 制制度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不 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白 或 漏 洞。 (3 )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以审 慎经 营、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 ) 适时 性原 则。 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 方针 、 经 营理念 等内 外 部 环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 改或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4.内 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 ) 控 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制 的基 础 , 控 制环 境 包 括经 营理 念和 内控 文化 、 公 司治 理结 构、 组织结 构、 员工 道德 素质 等内容 。 (2 ) 公司 管理 层牢固 树立 内控优 先和 风险 管理 理念 , 培养 全体 员工 的风 险防 范意识 , 营 造 一 个浓厚 的内 控文 化氛 围, 保证全 体员 工及 时了 解国 家法律 法规 和公 司规 章制 度, 使 风险 意识 贯 穿 到 公司各 个部 门、 各个 岗位 和各个 环节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3 ) 健 全公 司法 人治 理结 构, 充分 发挥 独立 董事 和 监事会 的监 督职 能 , 禁 止 不正 当 关联 交易 、 利益输 送和 内部 人控 制现 象的发 生, 保护 投资 者 利 益和公 司合 法权 益。 (4 ) 公司 的组 织结 构体 现 职责明 确、 相互 制约 的原 则, 各 部门 有明 确的 授权 分工, 操作 相互 独立。 公司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 规范 、 管 理高 效的 运行机 制, 包括 民主 、 透 明的决 策程 序和 管 理 议 事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 务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 有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 统。 (5 ) 依据 公司 自身 经营 特 点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严 密有 效的 内控 防线 : ① 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并 以书 面方式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 范围内 承担 责任 。 ② 建立 重要 业务 处理 凭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制度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③ 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严 格的 检查和 反馈 。 ④ 风险管理 部主要 负责对 投资组合的 市场风 险、流 动性风险和 信用风 险等进 行风险测量 ,并 提出风 险调 整的 建议 ; 对 投资业 绩进 行评 价, 包括 整体表 现分 析、 业绩 构成 分析以 及业 绩短 期 和 长 期持续 性检 验; 对将 要展 开 的新业 务和 创新 性产 品的 投资做 全面 的风 险评 估, 提 出风险 预警 等工 作 。 (6 ) 建立 有效 的人力 资源 管理制 度, 健全 激励 约束 机制, 确保 公司 各级 人员 具备与 其岗 位 要 求相适 应的 职业 操守 和专 业胜任 能力 。 (7 ) 建立 科学 严密 的风 险 评估体 系, 对公 司内 外部 风险进 行识 别、 评估 和分 析, 及 时防 范和 化解风 险。 (8 ) 建立 严谨 、有 效的 授 权管理 制度 ,授 权控 制贯 穿于公 司经 营活 动的 始终 。 ① 确保股东 会、董 事会、 监事会和管 理层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授 权标 准和程 序, 保证 授权 制度 的贯彻 执行 。 ② 公司 各业 务部 门、 分支 机构和 各级 人员 在规 定授 权范围 内行 使相 应的 职责 。 ③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 权采 取书面 形式 ,明 确授 权书 的授权 内容 和时 效。 ④ 公司适当 授权, 建立授 权评价和反 馈机制 ,包括 已获授权的 部门和 人员的 反馈和评价 ,对 已不适 用的 授权 及时 修改 或取消 授权 。 (9 ) 建 立完 善的 资产 分离 制度 , 公 司资 产与 基金 资 产、 不同 基金 的资 产之 间 和其他 委托 资产 , 实行独 立运 作, 分别 核算 。 (10 )建立 科学、 严格的 岗位分离制 度,明 确划分 各岗位职责 ,投资 和交易 、交易和清 算、 基金会 计和 公司 会计 等重 要岗位 不得 有人 员的 重叠 。重要 业务 部门 和岗 位进 行物理 隔离 。 (11 ) 制 订切 实有 效的 应 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12 ) 维护 信息 沟通 渠道 的畅通 ,建 立清 晰的 报告 系统。 (13 )建立 有效的 内部监 控制度,设 置督察 长和独 立的监察稽 核部门 ,对公 司内部控制 制度 的执行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监 督, 保 证内 部控 制制 度落 实。 公 司定 期评 价内 部控 制的有 效性 , 并 根 据 市 场环境 、新 的金 融工 具、 新的技 术应 用和 新的 法律 法规等 情况 进行 适时 改进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5.内 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 公司 自觉 遵守 国家 有 关法律 法规 ,按 照投 资管 理业务 的性 质和 特点 严格 制定管 理规 章 、 操作流 程和 岗位 手册 ,明 确揭示 不同 业务 可能 存在 的风险 点并 采取 控制 措施 。 (2 )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 容包括 : ① 研究 工作 保持 独立 、客 观。 ② 建立 严密 的研 究工 作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③ 建立 投资 对象 备选 库制 度,根 据基 金合 同要 求, 在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 建立 和维护 备选 库。 ④ 建立 研究 与投 资的 业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⑤ 建立 研究 报告 质量 评价 体系。 (3 ) 投资 决策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严格遵守 法律法 规 的有 关规定,符 合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投资 目标、 投资范 围、投资策 略、 投资组 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② 健全 投资 决策 授权 制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③ 投资 决策 有充 分的 投资 依据, 重要 投资 有详 细的 研究报 告和 风险 分析 支持 , 并有 决策 记 录 。 ④ 建立 投资 风险 评估 与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⑤ 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决 策程 序、基 金绩 效归 属分 析等 内容。 (4 ) 基金 交易 业务 控制 主 要内容 包括 : ① 基金 交易 实行 集中 交易 制度 , 基 金经 理不 得直 接向 交易员 下达 投资 指令 或者 直接进 行 交 易 。 ② 建立 交易 监测 系统 、预 警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 统, 完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 ③ 交易管理 部门审 核投资 指令,确认 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后方 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违法 违规 或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 及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 ④ 公司 执行 公平 的交 易分 配制度 ,确 保不 同 投 资者 的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 ⑤ 建立 完善 的交 易记 录制 度,及 时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每日投 资组 合列 表等 。 ⑥ 建立 科学 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系 。 根据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制 定场外 交易 、网 下申 购等 特殊交 易的 流程 和规 则。 (5 ) 建立 严格 有效的 制度 , 防止 不正 当关 联交 易 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基金投 资涉 及 关 联交易 的, 在相 关投 资研 究报告 中特 别说 明, 并报 公司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审议 批准。 (6 ) 公 司在 审慎 经营 和合 法规范 的基 础上 力求 金融 创新。 在充 分论 证的 前提 下周密 考虑 金 融 创新品 种或 业务 的法 律性 质、 操作 程序、 经济 后果 等, 严格 控制 金融 新品 种 、 新 业务 的法 律风 险 和 运行风 险。 (7 ) 建立 和完 善客 户服 务 标准 、 销 售渠 道管 理、 广 告宣传 行为 规范 , 建立 广 告宣传 、 销售 行 为法律 审查 制度 ,制 定销 售人员 准则 ,严 格奖 惩措 施。 (8 ) 制定 详细 的登 记过 户 工作流 程 , 建 立登 记过 户 电脑系 统 、 数 据定 期核 对 、 备 份制 度, 建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立客户 资料 的保 密保 管制 度。 (9 ) 公司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 会有 关规 定, 建立完 善的 信息 披露 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 露 的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10 ) 公司 配备 专人 负责 信息披 露工 作, 进行 信息 的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 (11 )加强对 公司及基金 信息披露的检查 和评价, 对存在的问题及 时提出改 进办法,对出 现 的失误 提出 处理 意见 ,并 追究相 关人 员的 责任 。 (12 ) 掌握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13 )根据 国家法 律法规 的要求,遵 循安全 性、实 用性、可操 作性原 则,严 格制定信息 系统 的管理 制度 。 信息技术系 统的设 计开发 符合 国家、 金融行 业软件 工程标准的 要求, 编写完 整的技术资 料; 在实现 业务 电子 化时 , 设 置保密 系统 和相 应控 制机 制, 并 保证 计算 机系 统的 可稽性 , 信 息技 术 系 统 投入运 行前 ,经 过业 务、 运营、 监察 稽核 等部 门的 联合验 收。 (14 )通过 严格的 授权制 度、岗位责 任制度 、门禁 制度、内外 网分离 制度等 管理措施, 确保 系统安 全运 行。 (15 )计算 机机房 、设备 、网络等硬 件要求 符合有 关标准,设 备运行 和维护 整个过程实 施明 确的责 任管 理, 严格 划分 业务操 作、 技术 维护 等方 面的职 责。 (16 )公司 软件的 使用充 分考虑到软 件的安 全性、 可靠性、稳 定性和 可扩展 性,具备身 份 验 证、 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复 、 安全 保护 、 分 权制 约等 功能。 信息 技术 系统 设计 、 软件 开发 等技 术 人 员 不得介 入实 际的 业务 操作 。 用户 使用 的密 码口 令定 期更换 , 不 得向 他人 透露 。 数据 库和 操作 系 统 的 密码口 令分 别由 不同 人员 保管。 (17 )对信 息数据 实行严 格的管理, 保证信 息数据 的安全、真 实和完 整,并 能及时、准 确地 传递到 会计 等各 职能 部门 ; 严格 计算 机交 易数 据的 授权修 改程 序, 并坚 持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 查 验 制度。 建立电 子信 息数 据的 即时 保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 据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 保存 。 (18 )信息 技术系 统定期 稽核检查, 完善业 务数据 保管等安全 措施, 进行排 除故障、灾 难恢 复的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19 ) 依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会计 法》 、 《金 融企 业会 计制度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企业 财务 通则》 等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制 订基 金 会计制 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 会 计工 作操 作流 程和 会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个 风险 控制 点建 立严 密的会 计系 统控 制。 (20 )明确 职责划 分,在 岗位分工的 基础上 明确各 会计岗位职 责,禁 止需要 相互监督的 岗位 由一人 独自 操作 全过 程。 (21 )以基 金为会 计核算 主体,独立 建账、 独立核 算,保证不 同基金 之间在 名册登记、 账户 设置、 资金 划拨 、账 簿 记 录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基金 会计核 算与 公司 会计 核算 相互独 立。 (22 ) 采取 适当 的会 计控 制措施 ,以 确保 会计 核算 系统的 正常 运转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① 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确 记载 经济业 务, 明确 经济 责任 。 ② 建立 账务 组织 和账 务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账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账程 序。 ③ 建立 复核 制度 ,通 过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23 )采取 合理的 估值方 法和科学的 估值程 序,公 允反映基金 所投资 的有价 证券在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24 )规范 基金清 算交割 工作,在授 权范围 内,及 时准确地完 成基 金 清算, 确保基金资 产的 安全。 (25 ) 建立 严格 的成 本控 制和业 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的 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26 )制订 完善的 会计档 案保管和财 务交接 制度, 财会部门妥 善保管 密押、 业务用章、 支票 等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续 ,防止 会计 数据 的毁 损、 散失和 泄密 。 (27 ) 严格 制定 财务 收支 审批制 度和 费用 报销 运作 办法, 自觉 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和 财经 纪 律 。 (28 )公司 设立督 察长, 对董事会负 责,经 董事会 聘任,报中 国证监 会核准 。根据公司 监察 稽核工 作的 需要 和董 事会 授权, 督察 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关 会议 , 调 阅公 司相 关档案 , 就 内部 控 制 制 度的执 行情 况独 立地 履行 检查、 评 价、 报 告 、 建 议 职能 。 督 察长 定期 和不 定 期向董 事会 报告 公司 内 部控制 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察 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29 )公司 设立监 察稽核 部门,对公 司管理 层负责 ,开展监察 稽核工 作,公 司保证监察 稽核 部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30 )明确 监察稽 核部门 及内部各岗 位的具 体职责 ,配备充足 的监察 稽核人 员,严格监 察稽 核人员 的专 业任 职条 件, 严格监 察稽 核的 操作 程序 和组织 纪律 。 (31 )强化 内部检 查制度 ,通过定期 或不定 期检查 内部控制制 度的执 行情况 ,确保公司 各项 经营管 理活 动的 有效 运行 。 (32 )公司 董 事会 和管理 层重视和支 持监察 稽核工 作,对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公司内部控 制制 度的, 追究 有关 部门 和人 员的责 任。 6.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声 明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光 大银行 ”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 甲 25 号中 国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成立时 间:1992 年 8 月 18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404.3479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2]75 号 联系人 :张 建春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www.cebbank.com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 , 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辽 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 主持工作) ,中国 人民建 设银 行沈 阳市 分行 常务副 行长 , 中 国人 民银 行沈阳 市分 行副 行长 、 党 组副书 记, 中国 人 民 银 行辽宁 省分 行党 组成 员兼 沈阳市 分行 行长 、 党 组书 记, 中 国人 民银 行信 贷管 理司司 长, 中国 人 民 银 行货币 金银 局局 长, 中国 人民银 行银 行监 管一 司司 长, 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党委 委员 、 副 主 席。 现 任中 国光 大集 团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 中 国光 大银行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 限 公 司董事 长, 中国 光大 控股 有限公 司董 事会 主席 ,中 国光大 国际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主席 。 行长赵 欢先 生, 曾任 中国 建设银 行信 贷部 业务 管理 处副处 长、 处长 、 公 司业 务部综 合管 理 处 处 长,公 司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厦门 市分 行副 行长 ,公 司业务 部副 总经 理、 总经 理,上 海市 分行 行 长 , 中国建 设银 行副 行长 、 党 委委员 。 现 任中 国光 大银 行行长 , 中 国光 大 ( 集团 ) 总公 司执 行董 事 、 党 委委员 ,兼 任中 国光 大 银 行党委 副书 记 。 陈昌宏 先生, 北京 大学 法 学学士、 硕士 。 曾任 中共 中央联 络部 干部 , 四川 光 大资产 管理 公司 董 事、 常 务副 总经 理, 中国 光大银 行昆 明分 行副 行长 。 现任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投 资托 管 部 总 经理。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中 国光大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托管国 投瑞 银创 新动 力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国 投瑞 银景 气行 业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投瑞 银融 华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摩根士 丹利 华鑫 资 源 优 选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LOF) 、摩根士丹利华鑫基 础 行业证券投 资基金、 工银 瑞信保本混 合型证 券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投资基 金、 博时 转债 增强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策略 回报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 成货 币 市 场 基金、 建信 恒稳 价值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量 化核 心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 大保 德信 添 天 利 季度开 放短 期理 财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联 安双 佳信用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 信先 行 策 略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 安本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欧 新动 力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LOF)、 国金通 用国 鑫灵 活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农银 汇理 深 证 100 指数 增强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 益民核 心增 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信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业 商业 模式 优 选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信保 本 2 号混 合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金通 用沪 深 300 指数 分 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 中 加货 币市 场基金 、 益 民服 务领 先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 信健 康民 生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鑫 元一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江 信聚 福定 期开 放债券 型发 起式 证 券 投 资基金 、鑫 元稳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金 通用 鑫安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共 30 只证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基 金资 产规 模 444.05 亿元 。同 时, 开 展了证 券公 司集 合资 产管 理计划 、专 户理 财 、 企业年 金基 金、 QDII 、 银行理财 、 保 险债 权投 资计 划等资 产的 托管 及信 托公 司资金 信托 计划 、 产 业 投资 基 金、 股权 基金 等产 品的保 管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 部控 制目 标 确保有 关法 律法 规在 基金 托管业 务中 得到 全面 严格 的贯彻 执行 ; 确 保基 金托 管 人有关 基金 托 管 的各项 管理 制度 和业 务操 作规程 在基 金托 管业 务中 得到全 面严 格的 贯彻 执行 ;确保 基金 财产 安 全 ; 保证基 金托 管业 务稳 健运 行;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公司 及基 金托 管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 控 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 业 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 盖 所有的岗位,不 留任何 死角 。 (2)预防性原则。树立 “ 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 , 从风险发生的源 头加强 内 部控制,防患于 未然, 尽量 避免 业务 操作 中各种 问题 的产 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 健 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 有 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 发 现问题,及时处 理,堵 塞漏 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 托 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 立 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 构 ,业务操作人员 和内控 人员 分开 ,以 保证 内控机 构的 工作 不受 干扰 。 3.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会下 设风 险管 理委 员会、 审计 委员 会, 委员 会 委员由 相关 部 门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的负责 人担 任, 工 作重 点 是对总 行各 部门、 各类 业 务的风 险和 内控 进行 监督 、 管 理和 协调 , 建立 横 向的内 控管 理制 约体 制。 各部门 负 责 分管 系统 内的 内部控 制的 组织 实施 , 建 立纵向 的内 控管 理 制 约 体制。投资托管部建 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 有风险管理处, 通过 “全 员全程”风险控制 体 系,加 强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 的风 险管 理。 4.内 部控 制制 度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投资 托管 部自 成立 以来 严格遵 照 《 基金 法》 、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商 业 银行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运 作办 法》 等 法律、 法 规的要 求 , 并 根据 相关 法 律法规 制订 、 完善 了 四十余 项规 章制 度和 实施 细则, 逐年 重检 , 将 风险 控制落 实到 每一 个工 作环 节。 中 国光 大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投 资托 管部 以控 制和防 范基 金托 管业 务风 险为主 线, 在重 要岗 位( 基金清 算、 基金 核 算 、 交易监 督) 还建 立了 安全 保密区 ,安 装了 录象 监视 系统和 录音 监听 系统 ,以 保障基 金信 息 的 安 全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等的 要求 , 基 金托 管人 主要通 过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 事 前监 督 和 事 后控制 相结 合、 技术 与人 工监督 相结 合等 方式 方法 , 对基 金投 资品 种、 投 资组 合比例 每日 进行 监督 ; 同时, 对基 金管 理人 就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 金 收 益分配 、基 金费 用支 付等 行为的 合法 性、 合规 性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等规 定的 行为 , 及 时以书 面或 电 话 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 应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托管 人 发 出回函。 在限 期内,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 理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五、相关 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及联系人 1. 直销机构: 名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传真:0755-83199588 联系人 :王 为开 公司网 址:www.dc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号 码:400-888-5558 (免固 话长 途 费)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现 分别在 深圳 、上 海设 有投 资理财 中心 : (1) 大成 基金 深圳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32 层 联系人 :王 欢欢 、白 小雪 电话:0755-83195236/22223555/22223556 传真: 83195239/83195235/83195242/83195232 (2) 大成 基金 上海 投资 理 财中心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1 号 101 室 联系人 :徐 舲 电话:021-62185377/62185277/63513925/62173331 传真:021-63513928/62185233 2. 代销机构 (1)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服电 话 :95599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 长安 兴融 中心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王 琳 电话:010-67596084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传真:010-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联系人 :王 娟 电话:010-66594909 传真:010-66594942 网址:www.boc.cn (4)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服电 话:95588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网址:www.icbc.com.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怀邦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客服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077278 传真:0755-83195049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甲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客服电 话:95595 联系人 :李 伟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312 网址:www.cebbank.com (8)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电话:021-38576985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 :周 睿 网址:www.shrcb.com (9) 北京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阜成门 内大 街 410 号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刘 雨喻 联系电 话:010-63229482 传真:010-66506163 客服电 话:96198 网址:www.bjrcb.com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10)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电话:0755-22197874 传真:0755-22197701 联系人 :蔡 宇洲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961202 、4006699999 网址:www.18ebank.com (11 )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客服电 话:95508 电话:020-87310888 网址:www.gdb.com.cn (12) 杭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杭州 市凤 起 路 432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 时雍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电 话: 浙江 省 内 0571-96523 、全 国客 户服 务热 线 4008888508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大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中山 路 88 号天 安国 际大 厦 49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客服电 话:4006640099 联系人 :李 鹏 电话:0411-82308602 传真:0411-82311420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网址:www.bankofdl.com (14)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联系人 :田 春慧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电话:025-58588167 传真:025-58588164 网址:www.jsbchina.cn (15)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孔 丹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金 蕾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50827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16) 东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运 河东 一路 193 号 法 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联系人 :胡 昱 电话:0769-22119061 传真:0769-22117730 客服电 话: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7)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联系人 :倪 苏云 客服热 线:95528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网址:www.spdb.com.cn (18) 温州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户服 务热 线:96699 , 浙 江省 外 0577-96699 网址: www.wzbank.cn (19) 浙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 288 号 (办 公地 址同 注册 地址)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联系人 :吴 强


客户服 务热 线:95105665 电话:0571-87659167 传真:0571-87659188 网址:www.czbank.com (20)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网址:www.cbhb.com.cn (21) 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王 曦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22)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客服电 话:95577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董 金 电话:010-85238441 传真:010-85238680 网址:www.hxb.com.cn (23) 洛阳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办公地 址: 洛阳 市洛 龙区 开元大 道 256 号 客服电 话:0379-96699 法定代 表人 :王 建甫


联系人 :胡 艳丽 电话:0379-65921977 传真:0379-65921851 网址:www.bankofluoyang.com.cn (24) 张家 港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注册地 址: 张家 港市 杨舍 镇人民 中 路 6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自忠 客服电 话:0512-96065 联系人 :郭 剑鸣 电话:0512-56968061 传真:0512-58236370 网址: www.zrcbank.com (25) 深圳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东 路 3038 号 合作 金融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伟 电话:0755-25188371 0755-25188611 传真:0755-25188785 联系人 :曾 明 宋永 成 客户服 务电 话: 961200 网址:www.961200.net (26) 青岛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青岛 市市 南区 香港 中路 68 号 华普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张 广鸿 联系人 :滕 克 客服电 话:96588 ( 青岛) 、400-66-96588( 全国 ) 网址:www.qdccb.com (27) 宁波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021-63586210 传真:021-63586215 客服电 话: 96528 ( 宁波 、杭州 、南 京、 深圳 、苏 州、温 州) 962528 (北 京、 上海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网址:www.nbcb.com.cn (28)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正义 路 4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351666-8155 传真:010-83914283 网址:www.cmbc.com.cn (29) 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 志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人: 郭志 文


联系人 :王 超


联系电 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007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址:www.hrbb.com.cn (30) 吉林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东南湖 大 路 1817 号 法定代 表人 :唐 国兴 客服电 话:400-88-96666( 全国) 96666( 吉林 省) 网址:www.jlbank.com.cn (31)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六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客服电 话:95536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网址: www.guosen.com.cn (32)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服电 话: 95565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33)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00686 联系人 :潘 锴 电话:0431-85096709 网址:www.nesc.cn (34)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联系电 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5)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通讯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黄 维琳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36)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客服电 话:95553 、400-888-8001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602722 网址:www.htsec.com (37)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 路 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010-8458888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38)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客服电 话:4008 001 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39)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浩明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95525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 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40) 中信 万通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9 号澳 柯玛 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东 海西 路 2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客服电 话:0532-96577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网址:www.zxwt.com.cn (41)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 3号 投资 广场 18-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 海 市东 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95531 免费服 务热 线:95531 联系人 :汪 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网址:www.longone.com.cn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42)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 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95548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83771 网址:www.bigsun.com.cn (43) 广州 证 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先 烈中 路 69 号东 山广 场主 楼十 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客服电 话:961303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 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网址:www.gzs.com.cn (44)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客服电 话:95511 转 8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网址:www.pingan.com (45)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客服电 话:4008-888-168 、95597 联系人 :舒 萌菲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电话:025-84457777 传真:025-84579763 网址:www.htsc.com.cn (46)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黄 兴中 路 63 号中 山国 际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俊波 客服电 话:400-888-1551 联系人 :钟 康莺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938 网址:www.xcsc.com (47)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客服电 话:400-888-8777 、95578 联系人 :李 蔡 电话:0551-2207114 传真:0551-2207965 网址:www.gyzq.com.cn (48)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客服电 话:021-962518 ,4008918918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63608830 网址:www.962518.com (49) 华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 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客服电 话:0551-96518 、400-80-96518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821 传真:0551-5161672 网址:www.hazq.com (50)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 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联系人 :黄 英 电话:0591-38162212 传真:0591-38507538 网址:www.xyzq.com.cn (51) 财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户联 系电 话:0571 -96336 (上 海地 区:962336 ) 联系人 :乔 骏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00 网址:www.ctsec.com (52) 浙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联系人 :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客服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53) 渤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 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54)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客服电 话:95571 联系人 :邵 艳霞 电话:010-57398063 传真:010-57398058 网址:www.foundersc.com (55) 东莞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可园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运勇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联系人 :梁 健伟 电话:0769-22119341 传真:0769-22116999 网址:www.dgzq.com.cn (56) 瑞银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电话:010-58328337 传真:010-58328748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联系人 :慕 丽娜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57) 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58)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网址:www.cgws.com (59)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网址:www.guodu.com (60) 华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5 、6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荣年 客服电 话:400-188-3888


联系人 :杨 玲 电话:0755-82707855 传真:0755-23613751 网址:www.chinalions.com (61)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唐 新宇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联系人 :张 静 电话:021-68604866-8309 传真:021-50372474 网址:www.bocichina.com.cn (62) 国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客服电 话:400-888-8100(全 国) 、96100 ( 广西 )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覃 清芳 电话:0771-5539262 传真:0771-5539033 网址:www.ghzq.com.cn (63)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香坊 区赣水 路 56 号 法人代 表: 孙名 扬 电话:0451-82336863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客服热 线:4006662288 联系人 :徐 世旺 网址:www.jhzq.com.cn (64)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4008-888-999 联 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65)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客户服 务电 话:0471-4961259 联系人 :张 同亮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网址:www.cnht.com.cn (66) 国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联系人 :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网址:www.gjzq.com.cn (67)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 A 座 41 楼 法人代 表: 杜航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66567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网址:www.avicsec.com (68) 爱建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郭 林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2878783 网址:www.ajzq.com (69) 英大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中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俊 客服电 话:4000-188-688 联系人 :吴 尔晖 电话:0755-83007159 传真:0755-83007034 网址:www.ydsc.com.cn (70) 华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四川 省成 都市 陕西 街 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 炯洋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8


联系人 :金 达勇


电话:0755-83025723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传真:0755-83025991 网址:www.hx168.com.cn (71) 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客服电 话:4008885288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72) 天相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联系人 :林 爽 传真:010-66045527 网址:www.txsec.com (73)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74)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联系人 :汪 明丽 电话:021-68778075 传真:021-68868117 网址:www.cnhbstock.com (75)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 、36 、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联 系人 :黄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网址:www.gf.com.cn (76)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客服电 话:0755-83199599 联系人 :张 婷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网址:www.csco.com.cn (77)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客户电 话:400 600 8008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网址:www.china-invs.cn


(78)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甲 6 号 SK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王 雪筠 客服电 话:010-85679238 、010-85679169 网址:www.ciccs.com.cn (79)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十 路 2051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网址:www.qlzq.com.cn (80) 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孔 佑杰 联系电 话:010-88086830 联系人 :陈 韦杉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81) 华龙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杨 晓天 联系电 话:0931-8784509 传真:0931-4890619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甘肃省 客服 电话 :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82) 财富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芙蓉 中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际 财 富中 心 26 层 法人代 表: 周晖 客户服 务热 线:0731-84403319 联系人 :胡 智 电话:0731-84779521 传真:0731-84403439 网址:www.cfzq.com (83)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0591-96326 联系人 :张 腾 电 话:0591-87278701/ 传真:0591-87841150 网址:www.gfhfzq.com.cn (84) 大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连 市中 山区 人民 路 24 号 办公地 址: 大连 市沙 河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期货 大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谢 立军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85) 中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 务外环 路 10 号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法定代 表人 :菅 明军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联系人 :卢 琳 联系电 话: 0371-68599287 联系传 真:0371-65585665 网址:www.ccnew.com (86)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重庆 市渝 中区 临江 支路 2 号合 景国 际大 厦 A 幢 法定代 表人 :王 珠林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联系人 :徐 雅筠 、杨 再巧 网址:www.swsc.com.cn (87)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客服电 话:0351-8686868 联系人 :张 治国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网址:www.i618.com.cn (88) 民 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融 中 心 A 座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89)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邮政 编码 :570206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办公地 址 :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楼( 邮政 编码 :518034 )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联系人 :金 春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网址:www.jyzq.cn


(90 )天 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6543218 公司网 站地 址:www.tyzq.com.cn (91) 天风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 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技 术开 发区 关东 园 路 2 号高 科大 厦四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 (027 )87618882/(028) 86711410


传真: (027 )87618863 公司网 站:www.tfzq.com (92) 国盛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 厦 4 楼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徐 美云 电话:0791-6285337 传真:0791-6282293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网址:www.gsstock.com (93) 华鑫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陈 敏 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94)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95) 中山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客服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96)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97)国 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客服电 话:95521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网址:www.gtja.com (98) 中信 建投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010-85130577 传真:010-65182261 网址:www.csc108.com (99)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 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法定代 表人: 杨文 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联系电 话: 021-58870011


传真: 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100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 献忠 联系人 :黄 恒 联系电 话:010-58568062 传真:010-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010-58568118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网址:www.hrsec.com.cn (101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常 春艳 联系电 话:0755-827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102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人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1-54509988 传真:021-64383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3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文一 西 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法人代 表: 陈柏 青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571-2882935 传真:0571-2669853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名





称: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





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32 层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法定代 表人 :刘卓 电话:0755-83183388 传真:0755-83195229 联系人 :范瑛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办 律师 律师事 务所 名称 :通 力律 师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 21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528 号上 海证 券大 厦南 塔 21 楼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傅轶 电话:021-68818100 传真:021-68816880 ( 四) 会计师 事务 所和经 办注册 会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 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 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 (010 )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 (010 )85188298,( 0755)25026188 签章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王华 联系人 :李 妍明 六、基金 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基金募 集份 额总 额不 少于2 亿份, 基金 募集 金额 不少 于2亿 元人 民币 , 并 且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人 数不少 于200人。 基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金 应当存 入专 门 账 户, 任何 人不得 动用 。 (二)基金的备案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基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满足 上述条 件的 , 基 金管 理人 依法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备 案手续 。 自 中 国 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 基 金备案 手续 办理 完毕 , 基 金合同 生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收到 中国 证 监 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予以 公告 。 (三)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1. 募 集期 满, 未达 到基 金 合同生 效条 件, 或募 集期 内发生 使基 金无 法设 立的 不可抗 力, 则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 2. 基 金合 同 不 能生 效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承 担全 部募 集费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加 计银行 同期 活期 存款利 息在 募集 期结 束后30 天内 退还 基金 认购 人。 3. 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金 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售 机构不 得请 求报 酬,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及 销售 机构 为基 金支 付的一 切费 用由 各方 自行 承担。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开放式 基金 的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满200 人或 者基 金资 产 净值低 于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 有 权 宣布基 金合 同终 止。 七、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销 售代 理人 。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若证 券交易 所推 出关 于 场 内申 购、 赎 回交 易规 则, 则基 金管理 人将 在 条 件 成熟时 根据 相关 规则 推出 场内申 购、 赎回 交易 方式 , 并在实 施前 至少 两日 内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投资者 应当 在销 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 所或按 销售 机构 提供 的其 他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本基金 为 投 资者 办理 申购 与赎回 等基 金业 务的 时间 即开放 日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 交 易 所的交 易日 。 具 体业 务办 理时间 以销 售机 构公 布时 间为准 。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或其他 特殊 情况 ,基 金管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进行 相应 的调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整,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 备案 。 2. 申 购的 开始 时间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本 基金 已于2005 年06月10 日 开始 办理申 购业 务。 3. 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基金合 同 生 效后 ,本 基金 已于2005 年06月10 日 开始 办理赎 回业 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确 定价 ” 原 则,即 基金 的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为 每份 基金份 额1.00元; 2. 金 额申 购和 份额 赎回 原 则,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当日 交易 结束 时间 前按照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条件撤 销, 在当 日的交 易时 间结 束后 不得 撤销; 4.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最 迟应在 新的 原则 实施前 两日 内予 以公 告 ; 5. 基 金管 理人 不得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之 外的 日期 或者 时间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赎回 。 投 资者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回 价格 为下 次 办 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 者 提 交赎 回申请 时, 其 在 销 售机构 (网 点) 必须 有足 够的基 金份 额余 额。 2.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投资者T 日提交 的申 购、 赎 回申请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 +1日 对该 交易 申请 的有 效 性进行 确认 。 3. 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 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 效 , 款项将 退回 投资 者 账 户。 投资者T 日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 基金 管理 人按 规定 向 投 资者 支 付赎 回款 项, 赎回 款项于T +1日从 基金托 管 账 户划 出, 经销 售机构 划往 投资 者银行 账 户。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 基金 合同 有 关规 定处 理。 (五)基金份额分级和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1. 基 金份 额分 级 本基金 分 设 两级 基金 份额 :A 级基 金份 额和B 级 基金 份额。 两级 基金 份额 针对 不同级 别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分 设不 同的 基金代 码, 收取 不同 销售 服务费 并单 独公 布基 金日 收益和 基金7日 年化 收 益率。 基金A 级 基金 份额 针对 在 单个基 金帐 户保留 份 额在1000 万 份以 下的 持有 人,B 级基金 份额 针对 在单个 基金 帐户 保留 份额 在1000 万份 以上 (含1000 万)的 持有 人。 若A 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 单个基 金帐 户保 留的A 级 基金份 额达 到或 超过1000 万份时 ,本 基金 的 注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 该基金 帐户 持有 的A 级 基 金份额 升级 为B 级 基金 份额 。 B 级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单个 基金帐 户 保 留的 最低 基金 份额为1000 万份 。若B 级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在单个 基金 帐户 保留 的B 级 基金份 额低 于1000 万 份时 ,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动将 其在 该基 金 帐 户持有 的B 级 基金 份额 转为A 级 基金 份额 。 2.投资 者 首次 申购A 级基 金份额 的最 低申 购金 额为1000 元 ;最 低追 加申 购金 额 为500 元;A 级 基金份 额当 期基 金收 益结 转基金 份额 或采 用定 期定 额投资 时, 不受 最低 申购 金 额的限 制。 3.投资 者 申购B 级 基金 份 额 ,如 申购 后 其 单个 基金 账户累计 基 金份 额 不 少于1000万份 ( 包括 1000 万 份) , 则 按照 申购B 级基金 份额 处理 , 如不足1000万份 , 则按 照申 购A 级 基金份 额处 理 ; 最低 追加申 购金 额为500 元 。B 级基金 份额 当期 基金 收益 结转基 金份 额时,不 受最 低 申购金 额的 限制,本基 金B 级基 金份 额暂 不开 通定 期定额 投资 。 4. 从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开 放式 基金 转换 到本 基金, 视同 申购 处理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每 个 销售机 构保 留的 单只 基金 的份额 余额 和单 次赎 回的 份额不 做最 低要 求。 6. 基 金管 理人 在不 损害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对以 上限制 进行 调整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最 迟在调 整生 效前 两日 内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报刊 上公 告。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用 为零 。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为 零。 3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情形 下, 根据市 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划 , 定 期 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方式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1.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和赎回 费用 。 2.本 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价 格为每 份基 金份 额 1.00 元。 投资 者 申 购所 得的 份额 等于申 购金 额 除以 1.00 元, 赎回 所得 的 金额等 于赎 回份 额乘 以 1.00 元。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投资 者 自 T+2 日 起有 权赎 回该 部 分基金 。 投 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 资者 办理 扣除权 益的 登记 手续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 于 开 始实施 前两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报刊 上公告 。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份 额 ( 赎回 申请 总数 与基金 转换 申请 转出 份额 总数之 和 扣 除 申 购申请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申 请转入 份额 总数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 ,为 巨额 赎 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接受 全额赎 回 或 部 分 延期赎 回。 (1 )接 受全 额赎 回: 当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兑 付 投 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 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金 管 理人 认为 兑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认为 兑付 投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 现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 生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 例 不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的 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 对 于当 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 单个账 户赎 回申 请量 占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未 受理部 分除 投资 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 日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 外, 延 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转 入下 一开 放 日 的 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 权并将按该下一个开放日 的赎回申请总量为基准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开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的,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 者招募 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两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在 指定报 刊及 其他 相 关 媒 体上予 以公 告。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 ( 含两 个开 放日 ) 发 生 巨额赎 回 , 如 基金 管理 人 认为有 必要 , 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 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正常支付 时间后的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报刊上 公告 。 (十)拒绝或暂停、延缓申购或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除 非出 现如 下情 形,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拒 绝或 暂停 、延缓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 的 申购申 请: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3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使 相 应的 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 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4)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某 笔申购 会有 损于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者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 投 资者 。 2.基 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 接受申 购的 方式 : (1 )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的规 定、 基金 合同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业务 规则 ,拒 绝 接受、 暂停 接受 某笔 或某 数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3.除 下列 情形 外, 基金 管 理人不 得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 投 资者 的赎 回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 他原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导 致本 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难 ; (4) 当单 个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在单 个开 放日 申请 赎回 基金份 额超 过基 金总 份 额 5% 时;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已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理 人将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支 付时 , 将 按每 个赎回 申请 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申 请量 占已 接 受 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其 余部 分由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相 应的 处理 办法在 后续 开放 日 予 以兑付 。 4 . 发生 基金 合同 或《 招募说 明 书》 中未 予载 明的 事项 ,但 基金 管理 人有 正当理 由认 为需 要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应 当报 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5 . 基金 暂停 申购 、赎 回,基 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息 披露 媒体 上 公告。 暂停 期间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或者 前 2 日内 在至 少一种 指 定 信 息 披露媒 体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资 产净 值。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日但 少于 两周, 暂停 结 束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于 前两 日 内 在至 少一 种指定 报刊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 或 赎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一 次 ; 暂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提前两 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报刊上 连续 刊登 基 金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日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资产 净值 。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 法强 制执 行而 产生的 非 交 易 过 户以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非 交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 种情况 下, 接受 划 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 制执行 是指 司法 机 构 依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 办 理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 供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 提供 的相关 资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 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按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 (十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售机 构 可 以 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是 指投 资者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指定 的销售 机构 申请, 约定 每 期扣款 时间 、 扣 款金额 和扣 款方 式, 由指 定 的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在 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 成扣 款 和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长期 投资方 式。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 体 业务规 则, 详 见 基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 构的规 定。 (十四)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注 册 登 记 机 构认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八、基金 转换 (一)定义 基 金 转 换 是 指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部 分 或 全 部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同 一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开 放式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 (二)适用范围 1 . 基金 转换 业务 目前 限于本 公 司管 理的 由本 公司 担任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详见 本公 司基 金开 通转 换业务 公告 )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2 . 本基 金转 换业 务适 用于 已 开 通转 换业 务基 金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包括 个人 投 资者 和机 构 投资者 。 3 . 本基 金转 换业 务限 于本公 司 直销 网点 ,以 及接 受本 公司 的基 金转 换业 务规则 且有 条件 开 展基金 转换 业务 的相 关代 销机构 之营 业网 点。 4.本 基金 转换 的适 用范 围 同时还 须遵 守其 他基 金的 转换公 告及 其业 务规 则等 有关规 定。 5 .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情 况下 可以 更改 上述 适用范 围, 但最 迟 应于开 始实 施日 前 2 日内 在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三)基金转换办理的时间 本基金 已 于 2005 年 7 月 18 日起 在直 销及 部分 代销 机构网 点开 始办 理转 换业 务, 具 体事 宜 详 见本基 金 于 2005 年 7 月 15 日发 布的 《关 于大 成货 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基 金转换 业务 的公 告》 。 (四)业务规则 1.基 金转 换的 原则 (1) 采用 “ 未 知价 ” 和“ 已知 价 ” 相 结合 的原 则, 即 大成 货币市 场基 金以 一元 人民 币的确 定 价 为 基准转 换基 金份 额; 非大 成 货币市 场基 金转 换价 格按 受理申 请当 日收 市后 计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份额 申请 ” 原则 ,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 换申请 必须 以份 额为 单位 提出; (3) “ 定向 转换 ” 原则 , 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指明 基金转 换的 方向 , 明 确指 出转出 基 金 和 转 入基金 的名 称; (4 ) “ 视 同赎 回 ” 原 则 , 即 基金转 换申 请转 出的 基金 份额应 作为 赎回 申请 纳入 转出基 金 当 日 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汇 总计 算中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 时 ,对 基金转 换申 请的 处理 方法 与赎回 申请 相同 ; (5) 当日 的基 金转 换申 请 可以在 本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间 内撤 销。 2.基 金转 换的 计算 公式 A=[B× C× (1-D )/ (1+G )+F ]/E 其中,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 额;B 为 转出 的基 金份 额 ;C 为转 换申 请当 日转 出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D 为 转出 基金 的对 应赎回 费率 ,G 为对 应的 申购补 差费 率 ;E 为转 换 申请当 日转 入基 金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F 为基金 账 户内货 币市 场基 金全 部份 额转出 时 , 结 转的 账户 当 前累计 未付 正收 益 (仅 限转出 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具体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记录 为准 。转 入份 额的 计算结 果四 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点 后 两 位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金 财产 所有 。 3.基 金转 换费 用 (1 )每 笔基 金转 换视 为转出 基 金的 一笔 基金 赎回 和转 入基 金的 一笔 基金 申购。 基金 转换 费 用由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用及 基金申 购补 差费 用两 部分 构成。 (2 )转 入基 金时 ,从 申购费 用 低的 基金 向申 购费 用高 的基 金转 换时 ,每 次收取 申购 补差 费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用; 从 申购 费用 高的 基金 向申购 费用 低的 基金 转换 时, 不 收取 申购 补差 费用 。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 补 差 费用按 照转 换金 额对 应的 转出基 金与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率 差额 进行 补差 。 (3 )转 出基 金时 ,如 涉及的 转 出基 金有 赎 回 费用 ,收 取该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收 取的 赎回 费 用 25% 归入 基金 资产 ,其 余部分 用于 支付 注册 登记 费等相 关手 续费 。 (4) 投资 者 可 以发 起多 次 基金转 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费用按 每笔 申请 单独 计算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市 场 情况 在不 违背 有关 法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之前 提下 , 调整上 述收 费方 式和 费率 水平, 但最 迟应 于新 收费 办 法开始 实施 日 前 2 日 内在 至少一 种中 国证 监 会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4.基 金转 换的 注册 登记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T 日 申请 基金转 换成 功后 ,注 册登 记机构 将 在 T +1 日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办 理减少 转出 基金 份额 、增 加转入 基金 份额 的权 益登 记 手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 T +2 日 起可 以 赎 回 转入的 基金 份额 。 5.基 金转 换的 限制 (1) 每次 基金 转换 申请 的 份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 份额。 (2 )基 金转 换所 涉及 的两只 基 金, 如果 其中 任何 一只 基金 处在 封闭 期、 暂停赎 回期 、权 益 登记日 和红 利发 放日 或非 开放日 ,基 金转 换业 务不 予确认 。 (3) 若因 T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提交 的交 易申 请或 基金分 红兑 付等 原因 造成 基金份 额 的 升 降 级变化 ,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在 T +1 日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升 降级处 理, 注册 登 记 机构将 不受 理投 资者 提交 的当日 基金 转换 转出 等交 易申请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于 T +2 日起提交上 述交易 申请 。 (4 )投 资者 托管 在某 销售机 构 的基 金份 额不 能与 该销 售机 构未 代理 销售 的本公 司的 开放 式 基金办 理基 金转 换业 务。 (5 )若 投资 者持 有的 其他基 金 份额 是以 后端 收费 形式 申( 认) 购的 ,则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暂 时不能 转换 成本 基金 ,待 技术条 件成 熟、 可以 转换 成本基 金时 ,将 另行 通告 。 (五)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暂 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转换 申请: 1.不 可抗 力的 原因 导致 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3 . 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原 因 而出 现连 续巨 额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暂 停接 受该 基 金份额 的转 出申 请;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基金继 续 接受 基金 份额 转入 可能 对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产生 不 利影响 ; 5. 法 律 、 法 规、 规章 规定 的其他 情形 或其 他在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已 载 明并获 中 国 证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监会批 准的 特殊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并 于规 定期 限内 在至少 一 种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暂 停公告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前 两日内 在至 少一 种 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九、基金 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保持 本金 安全 和资 产流 动性基 础上 追求 较高 的当 期收益 。 (二)投资理念 专业管 理可 以提 高资 金使 用效率 ,利 用主 动式 组合 管理可 获得 超过 存款 利率 的收益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可投 资于 剩余 期限 在 1 年 以内 ( 含 1 年 ) 的 回购、 央行 票据 、 银 行定 期存款 、 大 额 存 单,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 含 397 天 ) 以 内的 债券 以 及中国 证监 会 、 中 国人 民 银行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 他具有 良好 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工 具。 (四)投资管理 本基金 通过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决 策、 类 属配 置和 品 种选择 三个 层次 进行 投资 管理, 以 实 现 超 越投资 基准 的投 资目 标。 1.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决 策 即每月 月初 通过 宏观 经济 指标、 债 券市 场情 况及 短 期利率 预测 模型 判断 短期 利率走 势, 确 定 本月组 合平 均剩 余期 限的 浮动范 围。 具体 来说 是利 率看涨 则缩 短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 看 跌时 相 对 加 长组合 剩余 期限 。 2.类 属配 置 本基金 将短 期金 融工 具按 剩余期 限分 为 3 类,4 个 月以下 、5 -8 个 月、9 个 月以上 品种 , 而 各期限品种内部按投 资工 具的特征可划分为回 购、 短期债(含国债、金 融债 、企业债 ) 、央行票 据 三类。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评 估各品 种在 流动 性、 收益 率稳定 性基 础上 , 结 合预 先制定 的组 合平 均 期 限 范围确 定类 属资 产配 置。 3.品 种选 择 本基金 管理 人通 过综 合考 虑品种 流动 性、 收益 率的 基础上 ,选 择品 种构 建组 合。具 体 来 说 , 遵循以 下原 则: (1 )对 于短 期券 和央 行票据 原 则上 采取 买入 并持 有的 投资 策略 ,但 持有 过程中 会结 合短 期 资金利 率走 势、 信用 度和 与回购 收益 率比 较分 析综 合评估 其在 收益 性和 流动 性方面 投资 价值 。 选 择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到期收 益率 高于 回购 收益 率或者 预期 收益 率有 下降 空间的 品种 。 (2 )回 购以 短期 品种 为主, 具 体期 限的 选择 可评 估品 种间 利率 期限 结构 的合理 性, 选择 收 益率相 对高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 (五)交易策略 交易策 略的 运用 旨在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力 争为 基金 创造超 额收 益。 本基 金管 理 人拟 将 运 用 如 下策略 : 1.跨 市场 套利 策略 由于目 前交 易所 和银 行间 市场具 有不 同的 短期 利率 期限结 构和 流动 性特 征, 基金可 从 中 捕 捉 投资机 会。 比如 当交 易所 回购利 率高 于银 行间 市场 回购利 率时 , 可 加大 交易 所市场 回购 比例 或 者 进 行两市 场套 利交 易。 2.跨 品种 套利 策略 由于市 场交 易效 率尚 待提 高, 导致 不同 品种 间收 益 率曲线 结构 易出 现不 合理 的情形, 这 种 失 衡为投 资创 造了 低风 险套 利机会 。 比 如市 场出 现回 购利率 低于 相同 剩余 期限 的国债 利率 时, 投资者 可以融 资买 券, 到期 再将 债券现 金流 偿还 回购 资金 实现无 风险 套利 。 3.利 率波 动策 略 短期利 率水 平会 因市 场环 境的变 化出 现短 暂的 波动 , 利用 这种 时机 调整 组合 品种的 结 构 能 为 投资创 造额 外收 益。 比 如 在年初、 年末 、 新股 发行 时利用 市场 资金 面趋 紧 、 利率走 高增 加逆 回购 比 例, 在 CPI 走 低、 资金 面 宽松的 情况 下增 加到 期期 限相对 较长 的债 券的 投资 比例。 4.正 回购 放大 策略 该交易 策略 运用 于预 期市 场利率 下跌 或走 势平 稳的 环境中 。 方 法是 将剩 余期 限相对 较 长 的 短 期债进 行正 回购 质押 , 融 资后再 购买 短期 债, 若融 资成本 低于 短期 债收 益率 , 该策 略便 可实 现 正 收 益。 5.债 券价 值发 掘 运用该 种策 略的 目的 在于 识别被 市场 错误 定价 的债 券, 进而 采取 适当 的交 易 以期获 利。 一 方 面基金 管理 人通 过利 率期 限结构 ,评 估处 于同 一风 险层次 的多 只债 券中 ,究 竟哪些 更具 投资 价 值 , 另一方 面, 通 过综 合考 察 债券等 级、 息 票率 、 所属 行业等 因素 对 利 差的 影响 , 评 估一 张短 期风 险 债 券的收 益率 究竟 比无 风险 短期债 券高 多少 才合 理。 (六)业绩比较基准 自 2008 年 06 月 01 日起 ,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由原 “ 税后一 年期 银行 定期 存款 利率 ” , 变更 为 “ 税后 活期 存款 利率 ” 。 当 法律法 规变 化或 市场 有更 加合理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时 , 本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 此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调整 ,并予 以公 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 的低 风险品 种; 预 期收 益和 风 险都低 于债 券 基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金、混 合基 金、 股票 基金 。 (八)投资流程 1.基 金经 理根 据利 率监 测 报告制 定资 产配 置方 案。 研究部 策略 分析 师在 广泛 参考和 利用 公司 内、 外 部 的研究 成果, 了解 国家 宏 观经济 政策 基 础 上定期 或不 定期 地撰 写宏 观策略 分析 报告 , 基 金经 理 根据 研 究部 的分 析报 告和 研究报 告制 定资 产 配 置方案 。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决 定基金 资产 配置 方案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资产 配置方 案决 议确 定基 金总 体投资 计划 。 3.基 金经 理制 定具 体的 投 资策略 和投 资组 合方 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 确 定整 体资 产配 置 、 类属资 产比 例 , 选择券 种构 造投 资组 合。 4.交 易执 行 交易管理 部 根据 基金 经理 下达的 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 策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 的交易 。 5.投资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及 监察稽 核部 提出 风险 控制 建议 投资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 组合 进行风 险评 估, 提 出风 险 防范措 施, 监 察 稽核部 对计 划的 执行 进行 日常监 督和 实时 风险 控制 。 6.基 金经 理对 组合 进行 调 整 根据证 券市 场变 化、 基金 申购、 赎回 现金 流情 况, 结合投资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对各种 风险 的 监 控和评 估结 果, 基金 经理 对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 7 . 本基 金管 理人 在确 保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前 提下 有权 根据 市场 环境 变化和 实际 需要 调 整上述 投资 流程 。 (九)投资禁止 本基金 不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1.股 票; 2.可 转换 债券 ; 3.剩 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 债券; 4.信 用等 级在 AAA 级 以 下的企 业债 券; 5.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十)投资限制 1.投 资于 同一 公司 发行 的 短期企 业债 券的 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存 放在 具有 基金 托管 资 格的同 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3.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外,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 交易日均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因发生 巨额 赎回 致使 货币 市场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额 超过 基金 资 产 净值 20%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5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4.基 金持 有的 剩余 期限 不 超过 397 天 但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的摊 余成 本 总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5.投 资组 合的 平均 剩余 期 限在每 个交 易日 不得 超 过 180 天。 6.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规 定的 其他 比例 限制 。 由于基 金规 模或 市场 的变 化导致 的投 资组 合超 过上 述约定 的比 例 不 在限 制之 内, 但 基 金 管 理 人应在 10 个工 作日 内进 行 调整, 以达 到标 准。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3 个 月内 使 基金投 资组 合比 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有 关约 定。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项下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所投 资证 券项 下 的 权利 , 保护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行 使所 投资 证券项 下权 利时 应遵 守以 下原则 : 1.不 参与 所投 资发 债公 司 的 直接 经营 管理 ; 2.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有 利于 保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 遗 漏 , 并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光大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据 基 金合 同 规定,于 2014 年 12 月 15 日 复核 了 本 报 告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 述 或 者重大 遗漏 。 1.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4,593,737,615.27 50.03 其中: 债券 4,593,737,615.27 50.03 资产支 持证 券 -


0.00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0,000,255.00 0.98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0.00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836,847,200.37 41.79 4 其他资 产 660,507,615.42 7.19 5 合计 9,181,092,686.06 100.00 2.报 告期 债券 回购 融资 情 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7.33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项目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2 报告期 末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209,499,475.25 2.3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0.00 注: 报 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为报 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融资余 额占 资 产 净值比 例的 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说明 本报告 期内 无债 券正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的情 况。 3.期 末基 金组 合剩 余期 限 (1) 投资 组合 平均 剩余 期 限基本 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1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 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43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68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超 过 180 天情 况说 明 本报告 期内 无投 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超 过 180 天的 情况。 (2) 报告 期末 投资 组合 平 均剩余 期限 分布 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例 (% ) 1 30 天 以内 44.30


2.93


其中: 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 债 2.37 0.00 2 30 天( 含)-60 天 3.37 0.00 其中: 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 债 0.00 0.00 3 60 天( 含)-90 天 2.14 0.00 其中: 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 债 1.23 0.00 4 90 天( 含)-180 天 13.22 0.00 其中: 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 债 0.00 0.00 5 180 天( 含)-397 天( 含) 32.57 0.00 其中: 剩 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 债 0.00 0.00 合计 95.59 2.93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 1 国家债 券 - 0.00 2 央行票 据 - 0.00 3 金融债 券 1,740,125,584.61 19.52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740,125,584.61 19.52 4 企业债 券 162,410,382.43 1.82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2,691,201,648.23 30.19 6 中期票 据 - 0.00 7 其他 - 0.00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8 合计 4,593,737,615.27 51.54 9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321,308,322.38 3.60 5.报 告期 末按 摊余 成本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债券 投资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40218 14 国开 18 4,000,000 399,722,349.50 4.48 2 140430 14 农发 30 3,700,000 370,694,996.90 4.16 3 140410 14 农发 10 3,000,000 300,110,882.85 3.37 4 140429 14 农发 29 1,500,000 150,337,651.45 1.69 5 100209 10 国开 09 1,500,000 150,281,332.51 1.69 6 041455003 14 金隅 CP001 1,200,000 121,520,472.92 1.36 7 011473007 14 鲁 高速SCP007 1,000,000 99,850,671.30 1.12 8 0980147 09 中 航工 债浮 800,000 81,929,271.32 0.92 9 041459031 14 北电 CP001 800,000 80,438,210.70 0.90 10 140213 14 国开 13 800,000 79,886,226.58 0.90 6. “ 影 子定 价 ” 与 “ 摊 余成 本法 ” 确定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偏离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的 次数 -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2254%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423%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145%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 8.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基金 的债 券投 资及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采 用摊 余成 本法计 价, 即计 价对 象以 买入成 本列 示 , 按 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 计提应收利息,按实际利 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 其买入时的溢价或折 价。 本基金 每日 计提 收益 ,通 过每日 分红 使得 基金 份额 净值维 持 在 1.0000 元。 (2)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基 金持有 剩余 期限 小于 397 天但剩 余存 续期 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券的摊 余成 本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的 情况 。 (3)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 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 未 出 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 或在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 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4)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其他资 产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83,788,317.75 4 应收申 购款 576,719,297.67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7 其他 - 8 合计 660,507,615.42 (5)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原 因, 分项 之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 差。 十、基金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 定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 代表其 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 风险 ,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更新 。 (一)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05 年 6 月 3 日 ,基 金合 同生效 以来 完整 会计 年度 的投资 业绩 及 与 同期基 准的 比较 如下 表所 示 : A 类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标 准差 ②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5.6.3 -2005.12.31 1.1421% 0.0044% 1.0455% 0.0000% 0.0966% 0.0044% 2006.1.1 -2006.12.31 1.9658% 0.0033% 1.8800% 0.0005% 0.0858% 0.0028% 2007.1.1 -2007.12.31 3.1996% 0.0062% 2.7850% 0.0019% 0.1446% 0.0043% 2008.1.1 -2008.12.31 3.7332% 0.0129% 2.0136% 0.0045% 1.7196% 0.0084% 2009.1.1 -2009.12.31 1.3162% 0.0034% 0.3600% 0.0000% 0.9562% 0.0034% 2010.1.1 -2010.12.31 1.8066%


0.0043%


0.3600%


0.0000%


1.4466%


0.0043%


2011.1.1 -2011.12.31 3.5069% 0.0040% 0.4697% 0.0001% 3.0372% 0.0039% 2012.1.1 -2012.12.31 3.7661% 0.0032% 0.4190% 0.0002% 3.3471% 0.0030% 2013.1.1 -2013.12.31 3.6389% 0.0044% 0.3500% 0.0000% 3.2889% 0.0044% 过去三 个月 1.0748% 0.0054% 0.0882% 0.0000% 0.9866% 0.0054% 2014.1.1 -2014.09.30 3.4103% 0.0068% 0.2618% 0.0000% 3.1485% 0.0068% 2005.6.3 -2014.09.30 31.0835% 0.0066% 9.9435% 0.0029% 21.1400% 0.0037% B 类 阶段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① 基金净 值 收益率 标 准差 ②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5.6.3 -2005.12.31 1.2832% 0.0044% 1.0455% 0.0000% 0.2377% 0.0044%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2006.1.1 -2006.12.31 2.2124% 0.0033% 1.8800% 0.0005% 0.3324% 0.0028% 2007.1.1 -2007.12.31 3.4504% 0.0062% 2.7850% 0.0019% 0.6654% 0.0043% 2008.1.1 -2008.12.31 3.9814% 0.0129% 2.0136% 0.0045% 1.9678% 0.0084% 2009.1.1 -2009.12.31 1.5599% 0.0035% 0.3600% 0.0000% 1.1999% 0.0035% 2010.1.1 -2010.12.31 2.0525%


0.0043%


0.3600%


0.0000%


1.6925%


0.0043%


2011.1.1 -2011.12.31 3.7550% 0.0040% 0.4697% 0.0001% 3.2853% 0.0039% 2012.1.1 -2012.12.31 4.0149% 0.0032% 0.4190% 0.0002% 3.5959% 0.0030% 2013.1.1 -2013.12.31 3.8893% 0.0044% 0.3500% 0.0000% 3.5393% 0.0044% 过去三 个月 1.1357% 0.0054% 0.0882% 0.0000% 1.0475% 0.0054% 2014.1.1 -2014.09.30 3.5969% 0.0068% 0.2618% 0.0000% 3.3351% 0.0068% 2005.6.3 -2014.09.30 34.0592% 0.0066% 9.9435% 0.0029% 24.1157% 0.0037%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况,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变动的比较 (2005 年 6 月 3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注:1 、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 定,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发行 的短 期企 业债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存 放在具 有基 金托 管资 格的 同一商 业银 行的 存款 ,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存放 在不 具有 基金 托管资 格的 同一 商业 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5% ;除 发生 巨额赎 回的 情形 外, 基金 的 投资组 合中 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余 额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因发 生巨 额赎 回致使 货币 市场 基金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值 20% 的,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基 金持 有 的剩余 期限 不超 过 397 天 但剩余 存 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券的 摊余 成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20% ; 投资 组 合的平 均剩 余期 限 在 每个交 易日 不得 超 过 180 天。 本 基金 在 3 个月 的初 始建仓 期结 束后 , 基 金投 资组合 比例 已达 到 本 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要 求。 2、为 使本 基金 业绩 与其 业 绩比较 基准 具有 更强 的可 比性, 经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申请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自 2008 年 6 月 1 日起 , 本 基金 业 绩比较 基准 由 “ 税后 一年 期 银行定 期存 款利 率 ” 变更为 “ 税 后活 期存 款利 率 ” 。 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率 的历 史走 势图 从 2005 年 6 月 3 日 (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 至 2008 年 5 月 31 日为 原业 绩比 较基 准 (税后 一年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利率 )的 走势 图, 2008 年 6 月 1 日起 为变 更 后的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走势 图。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十一、基 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总值 基金财 产总 值包 括基 金所 拥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款 本息 、 应 收基 金申 购款及 其他 投 资 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财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 按 照法律 、 法 规、 规章 的有 关规定 可以 在 基 金 资产中 扣除 的费 用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开 立基 金专 用银行 存款 账户 以及 证券 账户, 与基 金 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自有 的资 产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资产 账户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2.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 归 入基 金财 产。 3.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依法 解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4.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十二、基 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的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并 为 基 金 份额提 供计 价依 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 法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以及 应收 应付 款等 项目。 (四)估值方法 1. 本 基金 估值 采用 实际 利 率摊余 成本 法, 即 估 值对 象按面 值及 溢折 价之 和计 算成本 。对 贴现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债券以 外的 其他 债券 , 每 日按票 面利 率计 算确 定应 收利息 , 按 实际 利率 和摊 余成本 计算 确定 利 息 收 入, 按 两者 差额 计算 确定 应摊销 的溢 折价 。 对 贴现 债券, 按摊 余成 本与 实际 利率计 算确 定利 息收 入。 在有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交易 所短期 债券 可以 采用 摊余 成本法 前, 本基 金暂 不投 资于交 易所 短 期 债 券 。 本基金 目前 投资 工具 的估 值方法 如下 : (1) 基金 持有 的短 期债 券 采用折 溢价 摊销 后的 成本 列示, 按债 券面 值与 票面 利率计 算的 金额 扣除适 用情 况下 由债 券发 行单位 代扣 代缴 的个 人所 得税后 在债 券持 有期 内计 提应收 利息 ; (2) 基金 持有 的贴 现债 券 采用折 溢价 摊销 后的 成本 列示, 按摊 余成 本与 实际 利率计 算确 定利 息收入 ; (3)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协 议 (封闭 式回 购) 以成 本( 含交易 费用 )列 示, 按实 际利率 在实 际持 有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利 息; (4) 买 断式 回购 以协 议成 本 (含交 易费 用 ) 列 示 , 所产生 的利 息在 实际 持有 期间内 逐日 计提 。 回购期 间对 涉及 的金 融资 产根据 其资 产的 性质 进行 相应的 估值 。 回 购期 满时 , 若双 方都 能履 约 , 则 按协议 进行 交割。 若融 资 业务到 期无 法履 约, 则 继 续持有 现金 资产 ; 融券 业 务到期 无法 履约 , 则继 续持有 债券 资产 ,实 际持 有的相 关资 产按 其性 质进 行估值 ; (5)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以本金 列示 ,按 银行 同期 挂牌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2. 为 了避 免采 用摊 余成 本 法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 易市 价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重大 偏离 , 从 而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产 生稀释 和不 公平 的结 果, 基金管 理人 于每 一 估 值 日, 计 算基 金投 资组 合摊 余成本 与其 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指 标之 间的 偏离 程度 , 并定 期测 试其 他 可 参 考公允 价值 指标 确定 方法 的有效 性, 当投 资组 合的 摊 余成本 与其 他可 参考 公允 价值指 标产 生重 大 偏 离的, 应按 其他 可参 考公 允价值 指标 对组 合的 账面 价值进 行调 整, 调整 差额 确认为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损益 ” , 并 按其 他公 允价 值 指标进 行后 续计 量 。 如 基 金份额 净值 恢复 至1 元 , 可 恢复使 用摊 余成 本法 估算公 允价 值。 3. 如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按 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方法 估值 。 4.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国 家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估 值。 (五)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其中: 投资 于金 融工 具产 生的资 产包 括现 金类 资产 (含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交 易保 证 金 、 证券清 算款 、买 断式 回购 履约金 ) 、 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 银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 、剩 余期 限在 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 的 债券、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的 逆回 购、 期限 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 买 断式 回购产 生的 待回 购债 券、 中国证 监会 、 中 国人 民银 行认可 的其 他具 有 良 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 含一年 ) 的 正回 购、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 待 返 售债券 等。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 计 算的 附息债 券成 本包 括债 券的 面值和 折溢 价 ; 贴 现式 债 券成本 包括 债券 投 资成本 和内 在应 收利 息。 2. 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方 法 (1) 银 行存 款、 清 算备 付 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 限为0 天; 证 券清 算款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交收 日的 剩余 交易 日天 数计算 ; 买 断式 回购 履约 金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 余 天数计 算。 (2) 一年 以内 ( 含 一年 ) 银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 剩余天 数计 算。 (3) 组合 中债 券的 剩余 期 限是指 计算 日至 债券 到期 日为止 所剩 余的 天数 ,以 下情况 除外 : 允许投 资的 浮动 利率 债券 的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 至下 一个利 率调 整日 的实 际剩 余天数 计算 。 (4) 回购 (包 括正 回购 和 逆回购 )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5) 中央 银行 票据 的剩 余 期限以 计算 日至 中央 银行 票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6)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回购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为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 (7)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 待 返售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以计 算日至 回购 协议 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 数计 算。 (六)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 金资 产净 值由 基金管 理人 完成 估值 后, 将估值 结果 以 书 面 形式报 给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时间 、 程序 进行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复核无 误后 签字 返回 给基 金管理 人。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 时 进 行 。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注册 登记 机构 应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 保基金 资产 估 值 的 准确性 和及 时性 。 当 发生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 失 进 一步扩 大 。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错误 偏差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0.2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 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净值0.5% 时,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因基金 收益 计算 错误 给 投 资者 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其过错 大小 单 独 承担或 者连 带承 担赔 偿责 任。赔 偿原 则如 下: 1. 赔 偿仅 限于 因差 错而 导 致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直 接损失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2.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保 留要求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3.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在 单次交 易时 给单 一当 事人 造成的10元 人民 币以 上的 损失。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 金投 资涉 及的 证券 交 易所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未 能发 现 该错误 的 , 由 此造 成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 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3款 进行 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十三、基 金收益与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 基 金投 资所 得利 息; 2. 买 卖证 券的 差价 收入 ; 3. 银 行存 款利 息; 4. 其 他收 入。 基金资 产运 作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计入 基金 收益 。 (二)收益分配原则 1. 本 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 收 益公告 ,以 每万 份基 金份 额收益 为基 准, 为 投 资者 每日计 算收 益并 分配, 按日 结转 份额 , 每 月集中 支付 收益 。 若 当日 收益大 于零 , 则 为投 资者 记正收 益; 若当 日 收 益 小于零 ,则 为投 资者 记负 收益; 若当 日收 益为 零时 ,当日 投资 者 不 计收 益。 2. 投 资者 当日 收益 的精 度 为0.01 元, 对小 数点 第3 位 后采用 “ 截 位法 ” ,余 额划 归基金 资产 ,留 待下次 分配 。 3. 当 日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不 享有当 日分 红权 益, 当日 赎回的 基金 份额 享有 当日 分红权 益。 基金 收益每 月月 末集 中支 付一 次, 成 立不 满一 个月 不支 付, 每 月累 计收 益支 付方 式只采 取红 利再 投 资 方 式, 投 资者 可通 过赎 回基 金份额 获得 现金 收益 。 4. 在 不影 响 投 资者 利益 的 情况下 ,基 金管 理人 可酌 情调整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此项 调整 不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实施 更 改前两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报 刊 上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刊登公 告。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基金 净 收益、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 分 配原 则 、 分 配 时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 分配方 式及 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每 工作 日公 告截 至前 一个工 作日 ( 含节 假日)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最近 七日收 益 所 折 算 的 7 日 年化 收益 率。 基金 收益公 告由 基金 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核实 后确定 。 每万份 基金 当日 净收 益= (当日 基金 净收 益/ 当 日基 金发行 在外 的总 份额 )× 10000 注: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上述 收益 率以四 舍五 入的 方 式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 3 位。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 免收 再投 资费 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 额时发 生的 银 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承 担 。 十四、基 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费用 列 示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 (3)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 (4)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会 计师费 ; (7)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 财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2. 与 基金 运作 相关 费用 计 提方法 、计 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3%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33%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法 如下 : H =E× 0.33%÷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2)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1%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H=E× 0.1%÷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基 金 托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 管人。 (3) 本条 第 1 款第 (3 ) 至第(7) 项费 用由 基金 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定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基 金 募集期 间的 律师 费 、 会 计 师费 、 信 息披 露费 用及 其他费 用不 得从 基金 资产 中列支 。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因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 财产的 损失 , 以 及 处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 的事 项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 4. 基 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 费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 无 须召 开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二)与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1. 基 金认 购费 用 本基金 认购 费用 为零 。 2.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为 零。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3.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为 零。 4. 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级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年费 率 为 0.25% ,B 级基金 份额 的年 费率 为 0.01% 。 在通 常情 况下,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按 前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一 定年费 率计 提。 销售服 务费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H =E× R÷ 当年 天数 H 为 每日 应支 付的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R 为 该级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 服务年 费率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算 , 逐日 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月 支付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次 月前 两 个 工 作日内 将上 月基 金销 售服 务费的 计算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并做 出划 付指 令; 基 金托 管人 应 在 收 到计算 结果 后当 日完 成复 核, 并 于当 日从 基金 资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 管理 人, 若遇节 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日 期顺 延。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主要 用于 支付销 售机 构佣 金、 以及 基 金管理 人的 基金 行销 广告 费、 促 销活 动费 、 份额持 有人 服务 费等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 据基金 规 模 等因 素协 商酌 情调低 基金 销售 服 务 费率,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如 降低 基金 销售服 务费 率, 基金 管理 人最迟 须于 新的 费 率 开 始实施 前两 日内 在至 少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 5. 转 换费 用 详情请 见 “ 八、 基金 转换 ” 的有关 部分 。 (三)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应 按国 家税 收法律 、法 规履 行其 纳税 义务。 按照国 家现 行税 收法 律、 法规规 定, 个人 投资 者投 资本基 金所 获增 值部 分免 税, 机 构投 资 者 投 资本基 金所 获增 值部 分应 按相关 规定 缴纳 企业 所得 税。 十五、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 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 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也 可以委托具有证券 相关 业 务 资格的独立的 会计师 事务 所担 任基 金会 计,但 该会 计师 事务 所不 能同时 从事 本基 金的 审计 业务。 (二)基金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安永 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 司 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 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公 司及 其注 册会 计师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相互 独立 , 并 具 有从 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 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 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 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 人) 同意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在两 日内公 告。 十六、基 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按 照 《 基金法 》 、 《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其 实施 准则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办 理。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事 项将 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 下简称 “ 指 定报 刊 ”)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网 站( 以下 简称 “ 网站” )等 媒介 披露 。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编 制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并在 本基金 发售 前三 天将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同 时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管 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书 的 当 日登载 于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二)定期报告 本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年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 季度 报告、 基金 收益 公告 及更 新的招 募说 明 书 ,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基 金法 》 、 《 信息 披露办 法》 及相 关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和中 国 证 监 会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 披露 内容 与格 式的 相关文 件进 行编 制并 公告 ,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 案。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1. 年 度报 告: 基金 年度 报 告经注 册会 计师 审计 后在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的 90 日内公 告。 2. 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 度报告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 前 6 个月 结束 后的 60 日内 公 告。 3. 季 度报 告: 基金 季度 报 告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十 五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 4. 基 金收 益公 告: 前一 个 工作日 (含 节假 日)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和 7 日 年化 收益率 。 5.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由基金 管 理人编制并公告。 基金 合 同 生效后,于每 6 个月 结束 后 45 日 内公 告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在 公告时 间 15 日 前报 中国 证 监会审 核。 (三)临时公告 基金在 运作 过程 中发 生如 下可能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时, 基 金管 理 人 须 按照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规 定及 时报 告并 公告: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延 长基 金合 同期 限; 4.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6.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7.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8.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 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10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 50% ; 11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2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3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4 .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5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6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7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8 .基 金收 益计 算错 误 达 0.5%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19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20 .变 更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21 .基 金更 换注 册登 记机 构; 22 .开 放式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3 .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24 .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延期 支付 ; 25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26 .开 放式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购 、赎 回; 27 . “摊余 成本法 ”与“ 影 子定价法 ”确定的基金 资 产净值的偏离达到或者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 0.5%时;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或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年 度报 告 、 半年报 告 、 基 金投 资组 合公告 、 临时 公 告 等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 代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 场所, 投资 者可免费查 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十七、风 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投资 工具 , 而 货币 市场 投资工 具价 格受 政治 、 经 济、 投 资心 理 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会产生 波动 , 从 而 对 本基 金资产 产生 潜在 风险 ,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发 生 波 动。市 场风 险的 主要 存在 以下几 种: 1. 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货币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从 而 导 致投资 对象 价格 波动 ,影 响基金 收益 而产 生的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而经 济运 行则 具有 周期性 的特 点。 随宏 观经 济运行 的周 期 性 变 化,基 金所 投资 于债 券的 收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 化, 从而产 生风 险。 3. 利 率风 险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金融市 场利 率的 变化 直接 影响着 国债 、 央 行票 据的 价格和 收益 率, 进而 影响 金融债 、 企 业 债 的 价格和 收益 率, 同时 影响 债券利 息 的 再投 资。 4. 收 益率 曲线 风险 不同信 用水 平货 币市 场投 资品种 应具 有不 同短 期收 益率曲 线结 构, 收益 率曲 线 的变化 将影 响 相 同信用 水平 、不 同期 限债 券的的 收益 水平 。 5.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而 现金 可能因 为通 货膨 胀的 影响 而使购 买力 下 降 , 从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投 资收 益下降 。 (二)信用风险 发债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影响 , 如 管理 能力 、 财务 状况 、 市 场前 景、 行业竞 争、 人 员 素 质等都 会导 致公 司偿 付能 力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投 资的公 司债 所在 公司 经营 不善, 导致 不能 按 期 付 息或偿 还本 金, 将影 响基 金收益 。 (三)管理风 险 1.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 验、判断、决策、技能 等 ,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 有以 及对 经济 形势 、证券 价格 走势 的判 断, 从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的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因素 的变 化也 会影 响基 金收益 水平 。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 动, 若 由于 基金 投资 者 的 连续大 量赎 回,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或 被迫 在不 适 当 的 价格大 量抛 售债 券, 使基 金资产 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从而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五)其他风险 1.因技 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系统 不可 靠产 生的风 险; 2.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而 在制度 建设 、 人 员配 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 险 ; 3. 因 人为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内幕 交易 、欺 诈等 行为产 生的 风险 ; 4. 对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基 金 经理的 依赖 而可 能产 生的 风险; 5. 因 业务 竞争 压力 可能 产 生的风 险; 6. 其 他风 险。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十八、基 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 应 当终 止: 1. 基 金合 同 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表 决终 止的; 2. 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管理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3. 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 , 而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托 管人承 接其 原有 职责 的; 4.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情 况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况 。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自 出现导致 基 金合 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并在 中国 证监 会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组 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 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 以及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 计师、 律师 等中 介机 构的 人员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 工 作 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职 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基 金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 分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依法 以自己 的名 义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2.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4)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结 果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5) 公布 基金 财产 清算 公 告; (6) 对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 财产进 行分 配。 3.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财产 清算 过程中 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清 算财 产 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优 先从 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产 扣除 基金 清算 费用 后如有 余额 , 按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持 有的 基 金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份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5.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公 告;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公 告。 6. 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十九、基 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出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 使表决 权; (2) 按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取得基 金收 益; (3) 监督 基金 经营 情况 , 查询或 复制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息 资料 ; (4) 依法 转让 或申 请赎 回 基金份 额; (5) 在不 同的 基金 直销 或 代销机 构之 间转 托管 ; (6) 参与 分配 基金 清算 后 的剩余 基金 财产 ;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 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本 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 基 金 合同 制定的其他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履行 其义 务; (8) 依照 本基金 合 同的 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9)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提 起诉 讼; (10)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等的 合法 权益 ; (11 )法 律、 法规 、本 基 金合同 以及 依据 本 基 金合 同 制定 的其 他法 律文 件规 定的其 他权 利。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 承担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用 ; (3) 以其 对基 金的 投资 额 为限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当 事人 利益 的活动 ; (5)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权利及义务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 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5)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 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7) 严格 按照 《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8)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9)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 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10)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1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2)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 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13)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 管 人 追偿; (14)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15)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16)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17)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8)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9)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20)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2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22)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和 义务。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 业 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 运作基 金财 产;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 制、监察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 管理 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除依 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5)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6)采取适当合理的措 施 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 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7)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8)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9)依法募集基金,办 理 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 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10) 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1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 分配 ; (12)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当 承担 赔 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13)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 管 人 追偿; (14)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15)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16)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17)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19)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20)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21) 国务 院 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和 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的财产 ;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监督基金管理人, 如 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应 呈 报中国证监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 投 资者 的利 益。 ; (6)有权对基金管理人 的 违法、违规以及违反本 基 金合同 的投资指令不予 执 行,并向中国证 监会报 告; (7) 依照 法律 、法 规及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8) 法律 、法 规、 基金 合 同 以及 依据 本 基 金合 同 制 定的其 他法 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基金托管人将遵 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 信托法》相关法律、 法规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 金事务 ; 基 金托 管人 保证 恪尽职 守, 依照 诚 实 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谨 慎、有 效地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财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 管 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 营 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监 控制 度, 对负责 基金 财产托管的 部门和 人员 的行 为进 行事 先控制 和事 后监 督, 防范 和减少 风险 ; (3) 购置 并保 持对 于基 金 财产的 托管 所必 要的 设备 和设施 (包 括硬 件和 软件 ) , 并对 设备 和设 施进行 维修 、维 护和 更换 ,以保 持设 备和 设施 的正 常运行 ; (4)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 产 与基金托管人自 有财产 相互 独立 , 保 证其 托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其 托管 的其他 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不 同的 基金 分 别 设 置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册 登记 、 账 户设 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 录 等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方面相 互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信托法》相 关法律、法规、本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 定外, 不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基金 托管 人违反 此义 务, 利用 基金 财产为 自己 及任 何 第 三 方谋取 利益 ,所 得利 益归 于基金 财产 ,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承担 赔偿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不得 将任 何基 金财产 转为 其自 有财 产, 违背此 款规 定的 , 将 承担 相应的 责任 , 包 括 但不限 于恢 复所 涉及 的基 金财产 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6)除依据《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信托法》相 关法律法规,本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 定 外,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为基 金设 立证 券账 户 、 银行 存款 账户 等基 金财 产账户 , 负 责基 金投 资于 证券的 清算 交割 ,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负 责办 理基 金名 下的 资金往 来; (9)对基金商业秘密和 基 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者 进 行基金交易有关情况负 有 保密义务,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 资意 向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投 资者 的 相关 情况 及资 料等 ; 除 《 基金 法》 、 《 运 作 办法》 、 《信 托法》 相关 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 予以保 密 , 不 得向 他人 泄 露; 但因 遵守 和服 从司 法 机构 、 中 国证 监会 或其 他 监管机 构的 判决 、 裁决 、 决定、 命令 而做 出的 披露 不应视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保 密义 务; (10)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本基 金的 单位 基金 资产 净值; (11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 ; (12)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购 、 赎 回和 基金 转换 等事项 符合 本 基金 合同 等 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13) 采取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条件以 及使 基金 管理 人用 以计算 开放 式 基 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 基金转 换的 方法 符合 法律 法规和 本 基 金合 同 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14)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 作, 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法、 违规 的, 不 予执 行 , 并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15) 在定 期报 告内 出具 基金托 管人 意见 , 说 明基 金管理 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是 否严 格 按 照 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进 行,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 管 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6) 保存 基金 会计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有 关基 金托 管事务 的完 整记 录 等 15 年 以上; (17)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18)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相 应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和 赎 回 款 项 ; (19)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财产 时 , 及 时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和中 国 银监会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1)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托管 人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向 基 金 管 理人追 偿; (22)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财 产的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其应 承担 的责 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3)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财产 及基 金合 同其 他当 事人利 益的 活动 ; (24)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5) 配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26) 法律 、法 规、 本 基 金合同 和依 据本 基金 合同 制定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召 开事 由 (1)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① 修改 基金 合同 (基 金合 同 中约定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而 无需召 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情形 除外 ) ; ②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③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④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 ⑤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⑥ 代表 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⑦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⑧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⑨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⑩ 变更 基金 类型 ; ○ ⑾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 ⑿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 ⒀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 经基金合同约定可由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 商 后修改,无需召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① 调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②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变更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③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 ④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⑤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⑥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定 不需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召 集方 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 下简称 “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 式和权 益登 记日 ; (2)在正常情况下,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 未 按规定召集或者 不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 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召 集;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 当 向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 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 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都 不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 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至少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6)基金份额持有人依 法 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3.通知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在会 议召 开 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信息 披露媒 体公 告通 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至少 应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方 式;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 项、议 事程 序;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议 的表 决方 式; (6)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7) 与会 者需 要准 备或 履 行的文 件和 手续 ; (8) 召集 人认 为需 要通 知 的其他 事项 。 采取通 讯方 式开 会并 进行 表决的 情况 下, 会议 通知 应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由 召集人 决定 通 讯 方 式和书 面表 决方 式, 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通 讯方 式、 委 托 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寄交和 收取 方式 等。 4. 会 议召 开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与通 讯方式 开会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 会方式 召开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应当有 代表在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 份额 50% 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参 加方 可召开 。 (1) 现场 开会 现场开 会并 符合 下列 条件 时,可 以进 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议 程: ①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的 授 权 代表应 当出 席; ② 本人 出席 会议 者应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应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托 书应 符合 法律 、法 规、本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规 定。 ③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出 示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 少 于 本基金 在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讯方 式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行 表决 。符 合以 下条 件的通 讯 开 会有 效: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① 召集 人应 按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公 告会 议通 知, 在两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公布 相关 提 示 性公告 ; ②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 下 按 照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 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意 见; ③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本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 席 会议者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本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授 权委 托书 应 符 合法律 、法 规、 本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④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意见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在 基 金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以上 。 (3)不论现场开会或通 讯 方式开会,若该次会议 不 符合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 开 会条件,则该次 会议不 得审 议会 议通 知中 的各项 议题 , 但 召集 人可 以按照 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方式和 程序 , 对 于 同 一 议题再 次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再次 开会 日期 的提前 通知 期限 为 30 天 , 但确定 有权 出席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发 生变 化; 再次 召开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需满足 上述 现场 开会 或通 讯方式 开会 的各 项条 件方 为有效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修改 基金 合同 、 提 前终 止基金 合同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 管人、 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 提 高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报酬 以及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10% 以 上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前 向大 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表 决的 提案 。 大会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公 告前应 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进 行审 核: ① 关联 性。 提案 涉及 事项 与本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 并 且不超 出法 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议 ;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提 案提 交大 会表 决, 应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上进 行解 释 和 说 明。 ② 程序 性。 大会 召集 人可 以 对提案 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决 定。 如将 提案 进行 分 拆或合 并表 决,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 召 集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 会 作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单 独或合并 持有权益 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审议的 提案 , 以 及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的 , 时 间 间隔不 少 于 6 个月。 对于召 集人 未列 入会 议通 知并公 告的 提案 , 该 提案 的 提案人 可在 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后 按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自 行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2) 议事 程序 ① 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款 规定 的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律师见 证并 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 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基 金管 理人 未能 主持 大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 管人授 权出 席会 议 的 代 表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均 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 所 代 表 的基金 份 额 50% 以上 多数 选举产 生一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 议 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 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身份 证号码 、住 处地 址、 持有 或者代 表有 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 或单 位名称 )等 事项 。 ②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至少 提 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 二 天统计 全 部 有效 表决 ,在 公证机 构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 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 决 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 委托代理人出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行 使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 一 般决 议 一般决 议须 经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通 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②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② 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须 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2/3 以上 通过 方可 作 出。 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 、 转换 基金 运作方 式必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方 为有 效。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 表 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 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为有效 表 决。除非在计票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时有充 分的 相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书面 表决意 见为 有效 表 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为无 效表 决, 但应 当 计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代 表 的 基金份 额总 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 案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 开审议、逐项表 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就 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决 。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① 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 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 议 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担任 监票人 。 ②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③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提 交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 可 以对所 投票 数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而出 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者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代理 人对会 议主 持人 宣 布 的表决 结果 有异 议, 有权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为 限, 会议 主 持 人 应当于 重新 清点 后当 场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 ④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授 权 代 表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 由公证 机关 对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的 事项 , 召 集人 应当 自 通过之 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 者 备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均 有法 律 约 束力。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依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报刊上 公告 。 (五)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1) 除非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另 有规 定 , 对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金合 同 变 更的 内容 应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 法 律法规 ,对基金合同 的 变 更自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 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 效。 (3 ) 除依 基金 合同 和/ 或 依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 律法 规, 对 基 金合 同 的 变更 须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议通过 和/ 或 须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以外的 情形,经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可对 基金合 同 进行变 更后 公布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2. 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 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 基金 合同 经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终止 的 ; (2)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基 金管理 人承 接其 原有 职责 的 ; (3) 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 ,而 6 个月 内没 有新 基金 托管人 承接 其原 有职 责的 ; (4)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 情况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情 况。 (六)争议解决方式 1. 本 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之 间因本 基金合同 产生的 或 与本 基金合同有关的争 议 可首先通过友好 协商解 决。 自一 方书 面要 求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如 果争 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解 决, 则任 何 一 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 该会的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3.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行 。 二十、基 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本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为基金管理人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基 金托管人 —— 中国光大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和有关证 券 法规的规定,托管人 应对 基金管理人就基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金资产 的投 资对 象、 基 金 资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基 金资产 的核 算 、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计算 、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收 益分 配等 行 为 的 合法性 、 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查 。 (1)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有违 反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以 及有 关法 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 人 收 到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随 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促 基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 期 内 纠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 人 限 期纠正 。 (2) 基金 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违 反《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 同 和有 关法 律、 法规规 定的 行为 ,可 以拒 绝执行 ,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 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 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 同 约定 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并及 时向 中 国证监 会报 告 。 按 照规 定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2.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就 基金 托管人是否及时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是否将 基金 财产 和自 有资 产分账 管理 、 是 否擅 自动 用基金 财产 、 是 否 按 时 将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收益 划入 分红 派息 账户 等事项 ,对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 基 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 产 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 发 现基金托管人未 对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财产 灭失 、 减 损 、 或 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 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 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 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 施。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要 求基金 托管 人赔 偿基 金因 此所遭 受的 损失 。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的行 为违 反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 法》 、 基 金合 同 和有关 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 后 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内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基 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 金 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限期纠 正。 3.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有义 务配 合和 协助 对方 依照本 协议 对基 金业 务执 行监督 、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监 督方 应 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责任 ,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 基 金托管 人将 遵守 《 基金 法》 《信托 法》 、 《 运 作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 基金 事务。基金托管人 保 证恪尽 职守 ,依 照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谨 慎、有 效的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财产 。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 立 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 配备足 够的、合 格的熟 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人 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事 宜;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监 控制 度, 对 负 责 基金财 产托 管的 部门 和人 员的行 为进 行事 先控 制和 事后监 督,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3)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购 置 并保持 对于 基金 财产 的托 管所必 要的 设备 和设 施 ( 包 括硬件 和软 件) , 并对设 备和 设施 进行 维修 、维护 和更 换, 以保 持设 备和设 施的 正常 运行 。 (4) 除 依据 《 信托 法》 、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为自 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此义 务, 利用 基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方谋 取利 益, 所 得 利 益归于 该基 金财 产;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转 为其固 有财 产, 不得 将固 有资产 与基 金财 产 进 行 交易, 或 将不 同基 金财 产 进行相 互交 易; 违 背此 款 规定的 , 将承 担相 应的 责 任, 包括 但不 限于 恢复 相关基 金财 产的 原状 、承 担赔偿 责任 。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 基 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 分 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 管 的其他基金财产 严格分 开;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为基 金设 立独 立的 账户 , 建立 独立 的账 簿, 与基 金托管 人的 其他 业 务 和 其他基 金的 托管 业务 实行 严格的 分账 管理 ,保 证不 同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 拨 、 账册记 录等 方面 具有 实质 的独立 性。 (6) 除依 据 《 信托 法》 、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7) 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整地 保管 基金 财产 ; 未 经基金 管理 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2. 基 金备 案时 募集 资金 的 验证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基金设 立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管理人 宣布 停止 募集 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将设 立募 集的 资金存 入其 指 定 的相应 验资 专户 ; 由 基金 管理人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金 进行 验资 , 并 分 别出具 验资 报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会 计师 签字 有 效 。 3. 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 开设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银行 存款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 金 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 设 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 本基金的银行预 留印鉴,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 管和使 用。 本 基金 的一 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 包 括但 不 限于投 资 、 支 付赎 回金 额、支 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款 ,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进行 。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 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 足 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存款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 的任何 银行 存款 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的 管 理应符合《中华人 民共 和国票据法 》 、 《银行账户 运作办法 》 、 《现 金 管 理 条 例》 、 《 中 国人 民银 行 利 率 管 理 的 有关 规 定》 、 《 关于 大 额 现 金 支付 管 理的 通 知》 、 《 支 付 结 算办法 》以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结算 备 付金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 表 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 基 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 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 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 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另一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 本基金 的任 何证 券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 以 外的 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 法 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 备付金账户,用 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 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 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 结算业 务。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 算 备付金 账户的开设和管 理 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 行 做法办理,而不 限于上 述关 于账 户开 设、 使用的 规定 。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 日 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 事 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 的,涉及相关账 户的开 设 、 使 用的 , 若无 相 关规定 , 则基 金托 管人 应 当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 于账 户开设 、 使用 的规 定 。 5. 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 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 名 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场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债券托 管账 户, 并代 表基 金进行 债券 和资 金的 清算 。 在上 述手 续办 理 完 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银行 监管 部门 进行 报备 。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 全 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 购主协议,协议 正本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协议副 本由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 6.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但要与 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 物证券 分开 保 管 ;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或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代保 管库 。 保 管 凭 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 有。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令 办理 。 7.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管 理 人 保 管。 除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 证基 金一 方 持 有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以便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 金 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 价 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该 基金 份额总 数后 的价 值。 2. 基 金管 理人 应每 工作 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 估 值原 则应符 合 基 金合 同 、 《证 券 投资基 金会 计核 算办法 》 及 其他 法律 、 法 规的规 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7 日 年化收 益率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日 结束 后计 算 得 出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7 日年 化收益 率, 并在 盖章 后以 加密 传 真方 式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在收到 上述 传真 后马 上对 净值、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7 日 年化 收益 率计 算 结果进 行复 核, 并在 盖章 后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 复核 结果传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的 复 核 结果与 基金 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存 在差 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 对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7 日年 化收益 率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将相 关情 况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 记 日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每月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均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负 责分别 保管 ,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向基 金托 管 人 提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供相关 信息 。 (六)争议解决方式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之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 友好协 商解 决 , 但 若自一 方书 面提 出协 商解 决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争 议 未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则任何 一方 有权 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除提交 仲裁 的争 议之 外, 各方当 事人 仍应 履 行 本 协议的其他 规定。 争议处 理期间,双 方当事 人应恪 守基金/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 基金托管人 职责,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 法 权 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 协 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 行 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 其内容不得与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报中 国证监 会批 准后 生效 。 2. 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2)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3) 本基 金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 (4) 发生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 《 销售 办法 》或 其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二十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对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潜 在投资 者, 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具 体情 况提 供一 系列 的服务 , 并 将 根 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的 变化 ,增 加或 变更 服务项 目。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一) 客服 中心 电话 服务


投资 者拨 打基 金管 理人 客 服热 线 400-888-5558 ( 国 内免长 途话 费) 可享有 如下 服务 : A 、自 助语音 服务 :提 供 7 ×24 小时电 话自 助语 音的 服务 ,可进 行账 户查 询 、 基金净 值、 基金 产品 等自 助查询 服务 。 B 、 人工 坐 席服务 :提 供每 周五 天, 每 天不少 于 8 小时 的 人 工坐席服务(法定节 假日 除外) 。 投资者可以通 过该 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基金 账户查询、交易情 况 查询、 服务 投诉 及建 议、 信息定 制、 资料 修改 等专 项服务 。 (二) 综合 对账 单服 务


大成基 金按 季度 和年 度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供 综合 对账单 服务 , 服 务 形式包 括网 站自 助查 询、 电子邮 件账 单、 手机 短信 账单、 客服 热线 查询、 纸质 对账单 邮寄 等。 其中 , 纸质对 账单 邮寄 仅 限 70 岁 以上持 有人 、或 确有 需要 并已订 制纸 质对 账单 的持 有人。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三) 财经 汇资 讯服 务


大成财 经汇 是专 为大 成旗 下持有 人提 供的 资讯 服务 平台, 财经 汇 提 供 专业、 独 家、 一 手的 理财 资讯 , 并 采用 分级 服务 方 式提供 差异 化资 讯服 务 。 投资者 可登 录基 金管 理 人网站 (www.dcfund.com.cn )财 经汇 平台 或下 载财 经客户 端, 免费 使用 。 ( 四) 网站 自助 服务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dcfund.com.cn )为 投资 者提 供基 金账 户及 交易 情况查 询、 个 人资 料修 改 、 手机短 信和 电子 邮件 信 息定制 等自 助服 务 , 提 供 理财刊 物查 阅 、 公 司公 告 、 热 点 问 答 、 市 场 点 评 等 信 息 资 讯 服 务 。 同 时 , 网 站 还 设 有 电 子 邮 箱 服 务 ( 客 户 服 务 邮 箱 : callcenter@dcfund.com.cn )和网 上在 线答 疑服 务。 (五) 网上 交易 服务


本 基金管 理人 已开 通 个 人投 资者网 上交 易业 务。 个人 投资者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网 站 www.dcfund.com.cn 可 以办 理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撤 单、 基金定 投、 分红 方式 修改、 账户 资料 修改、 交易 密码修 改、 交易 情况 查询 和账户 信息 查询 等各 类业 务。 其 中, 基 金定 投 、 转换等 业务 的开 通时 间, 已另行 公告 为准 。 (六) 财富俱 乐部


财富 俱乐部 是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的 高端(VIP )客户 专 门设立 的服务 体 系,将 为高 端(VIP )客 户 提供专 项的 个性 化服 务。 (七) 投资理 财中 心


大 成基金 各地投 资理 财中心 负责所 辖区域 高端 (VIP ) 客户的 柜台式 服 务工作 。 (八) 客户 投诉 建议 受理 服 务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 或销 售机 构的 柜台 、 投资理 财中 心、 客服热 线、 网站 在线 栏目 、电子 邮件 及信 函等 渠道 进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对 于受理 的投 诉或 建 议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最迟 T+1 日内给 予回 复; 不能 及时 回复的 ,在 约定 的最 晚主 动联系 客户 时间 内 告 知客户 。 二十二 、其他 应披 露的事 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目 前无 重大 诉讼 事项。 (二) 最 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 高级 管理人 员没 有受 到任 何处 罚。 (三)2014 年 6 月 4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 日 发 布的 公告: 1.2014 年 6 月 5 日《 关 于 增加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及 相关 申购费 率优 惠 的 公告》 。 2.2014 年 6 月 6 日 《关 于大成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恢 复大 额申 购 ( 含定 期定额 申购 ) 及 基 金转换 转入 业务 的公 告》 。 3.


2014 年 6 月 10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11 国 星债(112083)”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4.2014 年 6 月 14 日《 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1 国 星债(112083 ) ”债 券估 值 调整的 公告 》 。 5.


2014 年 6 月 26 日《 大 成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收益支 付公 告》。 6. 2014 年 7 月 8 日 《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 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10 郴 州 债 (122921 ) ” 债 券估值调整的公告 》 、 《关 于再次提请投资者及 时更 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 者身 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 、 《 关于 大成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北 京理 财中 心业 务变 更的公 告》 。 7. 2014 年 7 月 18 日《 大 成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1 期) 》、 《大 成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2014 年第 1 期) 》。 8. 2014 年 7 月 22 日《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2 小 清河(122567)”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9. 2014 年 7 月 29 日《 大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收益 支付 公告》。 10 .2014 年 8 月 1 日《 大 成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的 “12 小 清 河 (122567 ) ” 债 券估值 调整 的公 告》。 11 .2014 年 8 月 14 日 《 关于公 司武 汉理 财中 心业 务变更 的公 告》 。 12 .2014 年 8 月 27 日《 大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收益 支付 公告》。 13 .2014 年 8 月 28 日《 大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半年 度报 告》。 14 .2014 年 9 月 26 日《 大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收益 支付 公告》。 15 .2014 年 10 月 10 日《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基金 持有 的“13 亭 公投(124429)”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16 .2014 年 10 月 14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13 普邦债 (112172 ) ” 债券 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17 .2014 年 10 月 27 日《大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第三 季度 报告》。 18 .2014 年 10 月 29 日《大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收益 支付 公告 》 、《 关于 旗下基 金持 有 的 “14 滇投 债(124811 ) ” 债券估 值调 整的 公告 》 。 19 .2014 年 11 月 18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12 富春 01 (112088 ) ” 债 券估 值调整 的公 告》 、 《关于 旗下 基金 持有 的“09 渝地 产 (124483 ) ”债 券 估值调 整的 公告 》 。 20 .2014 年 11 月 26 日《大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收益 支付 公告》。 21 .2014 年 11 月 28 日《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高级 管理 人员 变更 的公 告》。 22 .2014 年 12 月 2 日《 关于旗 下基 金持 有的 持有 的“13 郑投 资(124363 ) ”债券 估值 调整 的 公告》。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四)在此之前公告的 招 募说明书及更新的招募 说 明书与本更新的招募说 明 书内容若有不一 致 之处, 以本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为 准。 二十三、 对招募说明书更新部分 的说明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 办法》 、 《证 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 对 2014 年 7 月 18 日 公布 的 《 大 成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2014 年第 1 期) 》进 行了 更 新 , 并根 据本基 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 实施的 投资 经营活 动进行 了内容 补充 和更新, 主 要更新 的内 容如 下: 1.在“ 三、 基金 管理 人 ”部分 ,更 新了 相关 信息 。 2. 在“ 四、 基金 托管 人 ” 部 分, 更 新了 相关 信息 。 3.在“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中,根 据相 关公 告, 进行 了更新 。 4 .在 “ 九、 基金的 投资 ” 中, 根据最 新资料, 对“ (十二 )基 金 投资组合 报告 ” 的内 容进行 了更 新。 5.在“ 十、 基金 业绩 ” 中, 根据最 新资 料, 对 “ 基金 业 绩 ” 进 行了 补充 和更 新。 6.在 “ 二十 二、 其 他应 披 露的事 项 ” 中, 披 露了 2014 年 6 月 4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 日发布 的公 告。 7.根 据最 新情 况, 更新 了 “ 二十 三、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 部分的 说明 ” 。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本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在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销售 代理 人和 注册 登记机 构的办公场 所, 投 资者 可在 办公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本 招募 说明 书的 复印 件。 如 涉及 争议 事 项 需 协商、 仲裁 或诉 讼的 ,应 以招募 说明 书正 本 为 凭。 二十五、 备查文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大成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件 ; 2. 《大 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3. 《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大成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4. 《大 成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协议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 大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