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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沪深300增强A(001015)

华夏沪深300增强: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华夏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 募集, 经中国证监会2014
年1 月26 日证 监许可[2014]147 号文核准 、机构部函[2015]70 号确认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
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长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 4 四、基金托管人 ............................................................................................................................. 1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的募集 ............................................................................................................................. 3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39 九、基金的投资 ............................................................................................................................. 47 十、基金的财产 ............................................................................................................................. 52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2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0 十六、风险揭示 ............................................................................................................................. 65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0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0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70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73 二十二、备查文件 ......................................................................................................................... 73 附件一:基金合同摘要 ................................................................................................................. 74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95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华夏沪深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 简称“ 本招募 说明书”)依 据 《中华人 民 共和国证 券 投资基金 法》 (以下简 称“《基金法 》” ) 、 《证券投 资基金销 售 管理 办 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以及 《华夏沪深3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均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 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 《华 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 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 6 、招募说明 书:指《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 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8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售机 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 24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 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7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8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3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 34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 《业务规则》 :指《华 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 放式基金业 务规则》 ,是 规范基金管 理 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销售机构和投资人共 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39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购日、 扣 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 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44 、元:指 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0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51 、不可抗 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12 层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联系人:崔雁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 23800 万元, 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 股 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 10% POWER CORPORATION OF CANADA 10% 青岛海鹏科技投资有限公司 10%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8%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杨明辉先生 :董事长、 代总经理、 党委书记, 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 硕士 , 高级经济师。 兼任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任中信证券公司董事、 襄理、 副总经理, 中信控股公 司董事、常 务副总裁, 中国建银投 资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党 委副书记、 执行董事 、 总裁,兼任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 杨一夫先生: 董事, 硕士 。 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总裁, 负责总部加拿大鲍尔公司在中 国的投资活动, 兼任三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投资协会常务理事。 曾任国际金融公 司(世界银行组织成员)驻中国的首席代表等。 胡祖六先生: 董事, 博士 , 教授。 现任 春华资本集团主席。 曾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高级 经济学家, 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首席经济学家, 高盛集团大中华区主席、 合伙人、 董事总经 理。 徐刚先生: 董事, 博士, 经济师。 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 董事总 经理、经纪 业务发展与 管理委员会 主任委员、 研究部行政 负责人,兼 任中信证券 (山东) 、 中信期货、 前海股权交易中心、 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 厦门两岸股权交易中心等公司董事。 曾任中国地质机械仪器工业总公司干部, 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咨询部、 资产 管理部、 金融产品开发小组、 金融组、 研究部、 股票销售交易部, 担任经理、 高级经理、 部 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部门行政负责人等职务。 葛小波先生 :董事,硕 士。现任中 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执 行委员会委 员、董事总 经理 、 计划财务部行政负责人, 兼任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银行部高级经理、 上市部副主任、 风险控制部执行总经理、 交易部 (现 交易与衍生产品业务 部)行政负责人。 朱武祥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教授。 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 博士生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 导师, 兼任北京建设 (香港上市) 及华夏幸福基业、 中海油海洋工程、 荣信三家内地上市 公 司的独立董事。 贾建平先生 :独立董事 ,大学本科 ,高级经济 师。现已退 休。兼任东 莞银行独立 董事 。 曾任职于北 京工艺品进 出口公司、 美国纽约中 国物产有限 公司(外派 工作) ,曾担 任中国银 行信托咨询公司副处长、 处长, 中国银行卢森堡公司副总经理, 中国银行意大利代表处首席 代表, 中银集团投资管理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中国银行重组上市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 办 公室、上市办公室总经理,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谢德仁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教授。 现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教授、 博士生 导师, 兼任同方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双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博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市公司) 、朗 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中 国会计学会 第八届理事 会理事,中 国会计学 会财务成本分会第八届理事会副会长。曾任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会计学讲师、副教授。 吴志军先生: 副总经理, 学士。 曾任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市场总监、 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 林浩先生: 副总经理、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研究总监, 硕士。 曾 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张霄岭先生: 副总经理, 博士。 现兼任上海高级金融学院客座教授、 清华大学五道口金 融学院特聘教授。 曾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项目经理、 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 (华盛顿总部) 经济学家、 摩根士丹利 (纽约总部) 信用衍生品交易模型风险主管、 中国银监会银行监管三 部副主任等。 汤晓东先生: 督察长, 硕士。 曾任职于摩根大通、 荷兰银行、 苏格兰皇家银行、 中国证 监会等。 李红源先生: 监事长, 硕 士, 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 现任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总经理。 曾任中国北方光学电子总公司信息部职员,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教育局职员、 主 任科员、 规划处副处长、 计划处处长,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公司发展计划部副主任、 经济运 营 部副主任、资本运营部巡视员兼副主任。 罗楚良先生: 监事, 硕士 , 高级工程师。 现任山东省农村经济开发投资公司总经理 (法 定代表人) 、 党委副书记 ,兼任山东 高速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 山东高速 环球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山东高速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曾任山东省交通厅政策法规处副主任科员、 主任科员, 山东省交通厅外事外经处副处长, 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山东高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常务副总经理。 吕翔先生: 监事, 学士。 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曾任国家 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副主任科员,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执行总经理。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 康茜女士: 监事, 法学和金融学双学士。 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委 员, 兼任华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曾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法律部、 证券监 管部门主任科员,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总经理、法律监察部总经理等。 刘文灿先生: 监事, 工商 管理硕士。 曾任原北京市二商局干部,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 会干部,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办公室主任、 稽核总监、 人力资源总监、 法 律监察部总监等。 王芬华女士: 监事, 经济 学学士。 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 曾任北 京NTT DATA 人力资源部职员,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助理、 人力资源部 副总经理等。 2 、本基金基 金经理 王路先生, 博士。曾任 美国纽约德 意志资产管 理公司基金 经理及定量 股票研究负 责人 、 美国纽约法兴银行组合经理、 大成基金国际业务部副总监等。 2008 年11 月 加入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数量投资部总经理, 现任数量投资部执行总经理、 首席量化投资官, 恒生 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2 年8 月9 日起任职) 、恒生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8 月21 日起 任职) 、 上证 原材料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3 月28 日起任 职) 、 上证主 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3 月28 日起任职) 、 上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发起式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3 月28 日 起任职) 、 华 夏沪港通恒生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2014 年12 月23 日起任职) 、华夏沪 港通恒生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 金 联接基金基金经理(2015 年1 月13 日 起任职) 。 3 、本公司股 票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 阳琨先生,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投资总监, 华夏兴华混合型证 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夏盛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成员:林浩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研究总监。 王海雄先生,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董事总经理、 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夏回报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华夏回报二号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孙彬先生,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董事总经理, 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基金经理、华夏大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郑煜女士,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董事总经理, 华夏收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 金基金经理。 郑晓辉先生,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执行总经理, 华夏优势增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列席人员:汤晓东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 招募说明书 列明的投资 目标、策略 及 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 违反《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的 行为,并建 立健全内部 控 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 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 ,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 有 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 或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 者债券。 (5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 依照法 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 、 本基金管 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依照法 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 取 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 自己、被代 理人、被代 表人、受雇 人或任何其 他第三人谋 取 不 当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 投 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 有效性原则、 独立性原则、 相互制约原则、 防火墙原则 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 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 务处理、控 制程序组成 ,具体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通 、 内部监控 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 ( 《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 号》 )认 证, 获 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 、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 有效的监督管理、 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 ) 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 目前有独立董事3 名。 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委员会、 薪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 酬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等专业委员 会,其中审 计委员会负 责评价与完 善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 。 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 )公司各 部门之间有 明确的授权 分工,既互 相合作,又 互相核对和 制衡,形成 了 合 理的组织结构。 (3 ) 公司坚 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 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并 进行持续教育。 2 、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 和各业务部 门在确定各 自的目标后 ,对影响目 标实现的风 险因素进行 分析 。 对于不可控 风险,风险 评估的目的 是决定是否 承担该风险 或减少相关 业务;对于 可控风险 ,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 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 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 、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 会计、 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 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 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 合理和标准化, 并要求完整的记录、 保存和严格 的 检查、 复核; 在岗位责任制度上, 内部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 )投资控 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 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 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 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 防止越权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 负责 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 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 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 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 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 交易系统在投资 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 根据法律、 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 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 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 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1 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 )会计控 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 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 )技术系 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 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 软硬件的维护、 数据的备份、 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 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 的 制度。 (4 )人力资 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 培训制度、 考核制度、 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 确 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 )监察制 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 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 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 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 )反洗钱 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 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 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 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 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 除建立健全反 洗钱组织体系外, 公司还制定了 《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 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 确保 依 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 、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 内部办公自 动化信息系 统与业务汇 报体系,通 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 渠道 ,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 处理。 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 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 权限。 5 、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 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确保公司各项经营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2 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 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行设在北京。 经国务院 批准, 中国农 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承继原 中国农业银 行全部资产 、负债、业 务、机构网 点和员工 。 中国农业银 行网点遍布 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网 点最多、业 务辐射范围 最广,服务 领域最广 ,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 打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3 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 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 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 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 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最佳 托管银行” 奖。2010 年 再次荣获《 首席财务官 》杂志 颁 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 险 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 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 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中 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共 227 只 ,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鸿阳证券投资 基 金、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久嘉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 收 益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分 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4 金、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价值成长双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 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惠 理成长动力 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天 治稳健双盈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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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改 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积极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 隆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沪 深 300 指数 型证券投资 基金、前海 开源沪 深 300 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 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稳利 1 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招商可转 债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 宏利货币市 场基金、宝 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月月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东方新兴 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银华双 月定期理财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商招利 1 个月期 理财债券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7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 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管 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 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 流 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 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 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 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 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 通过参数设 置将《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托管 协议规定的 投 资 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 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 。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书面警示 。对本基金 投资比例接 近超标、资 金头寸不足 等问题,以 书面方式对 基 金 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 例超标、清 算资金透支 以及其他涉 嫌违规交易 等行为,书 面 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8 五、相关 服 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 厦 B 座 12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吴志军 网址:www.ChinaAMC.com 2 、代销机构 (1 )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abchina.com (2 )中国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3 )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9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嘉朔 网址:www.ccb.com (4 )天相投 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 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 号C 座5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5 )上海天 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 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 号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7019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6 )上海好 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 号4 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 号鄂 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 联系人:胡锴隽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7 )浙江同 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7 号 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2 号楼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胡璇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8 )深圳宜 投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 市前海深港 合作区前湾 一路鲤鱼门 街1 号前海深 港合作区管 理局综合办 公 楼 A 栋201 室( 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 号皇岗商务 中心2405 法定代表人:华建强 电话:0755-23919681 传真:0755-88603185 联系人:马文静 网址:www.yit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5-5811 (9 )上海久 富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莱阳路2819 号1 幢10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 号信息大 厦1215 室 法定代表人:赵惠蓉 电话:021-68682279 转604 传真:021-68682297 联系人:潘静洁 网址:www.jfcta.com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1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9898 (10 )国泰 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 银行大厦29 楼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11 )中信 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com.cn (12 )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第A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3 )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2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田薇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14 )海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 号10 楼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3 、400-888-8001 或拨打 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15 )申银 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 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021-54041654 传真:021-54033888 联系人:李清怡 网址:www.sywg.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16 )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17 )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 号 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18 )中信 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 迪凯银座22 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电话:0571-85783737 传真:0571-85106383 联系人:李珊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19 )万联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 高德置地广场F 座18 、19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高德置地 广场F 座18 、19 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王鑫 网址:www.wl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4 (20 )渤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 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滨水西道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胡天彤 网址:www.b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21 )山西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 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www.i61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22 )中信 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网址:www.citicss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23 )东吴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 号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5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24 )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25 )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 、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 业大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电话:0755-835160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李春芳 网址:www.cgw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0755-33680000 (26 )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081 传真:021-22169134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6 联系人:刘晨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27 )上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张瑾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18 (28 )新时 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010-83561149 传真:010-83561094 联系人:孙恺 网址:www.xsd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29 )国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 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 号国联金 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徐欣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288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7 (30 )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周璐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31 )华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551-96518 、400-809-6518 (32 )国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网址:www.g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33 )东莞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 源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6572 、0769-22100155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巧玲、乔芳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34 )中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 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5585287 传真:0371-65585665 联系人:陈利民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务电话:0371-967218 、400-813-9666 (35 )国都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 层、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 投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36 )东海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 号东海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刘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9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37 )宏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201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网址:www.hy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38 )第一 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 号中民时代 广场B 座25 、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 厦18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1754 传真:0755-23838750 联系人:毛诗莉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39 )金元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 号证券大厦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 号 时代金融中心17 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0 (40 )中航 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南昌国际 金融大厦A 栋41 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 号南 昌国际金融大厦A 栋41 层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联系人:戴蕾 网址:www.avic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41 )西部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 西信托大厦16-17 楼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 楼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17129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刘莹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42 )华龙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 、4890618、4890100 (43 )中国 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国贸 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 号 国贸大厦2 座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1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44 )华鑫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 安联大厦28 层A01 、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750号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联系人:陈敏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45 )瑞银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 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程宜荪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联系人:牟冲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46 )西藏 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 弄东方 企业园24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2 网址:www.xz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1177 (47 )江海 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联系人:刘爽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48 )国金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一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105111 (四川地区 ) 、400-660-0109 (全国) (49 )中国 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 号新盛 大厦A 座6 层-9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5 号 新盛大厦A 座6 层-9 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李微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50 )华宝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3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 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徐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51 )华融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8 号A 座3 层、5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58568235 传真:010-58568062 联系人:黄恒 网址:www.hrse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58568118 (52 )天风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 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 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翟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务电话:028-86711410 、027-87618882 (53 )宏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 号 川信大厦10 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 号川信大厦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4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郝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12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金锋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 太平洋保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 联系电话:010-57763888 传真:010-57763777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本公司聘请的法定验资机构为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 号30 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1 号 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德勤大楼8 层 法定代表人:卢伯卿 联系电话:010-85207788 传真:010-85181218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5 联系人:吕静 六 、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募集。 本 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1 月 26 日 证监许可[2014]147 号文核 准、 机构部函[2015]70 号确 认。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 、基金的类 别:股票型基金。 2 、基金的运 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存续 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 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 2015 年 1 月 19 日至 2015 年 2 月 6 日进行 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 说明书第七条第 (一) 款 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基 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 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 代 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 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 请参见 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6 (七)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 申购费、 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其中,A 类 在投资者认购/ 申购时收取前端认购/ 申购费,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不收取前 端认购/ 申购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0% 。 本基金 A 类、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根据基金销售情况, 基金管理人可在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 平、 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调整前基金管理 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认购安排 1 、 认购时间:2015 年 1 月 19 日至 2015 年 2 月 6 日。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 的规定为准。 2 、认购程序 :投资者在 首次认购本 基金时,需 按销售机构 的规定,提 出开立华夏 基 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 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 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3 、认购原则 :认购以金 额申请。投 资者认购基 金份额时, 需按销售机 构规定的方 式 全 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 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00 元。 认 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 、认购申请 的确认:销 售网点受理 认购申请并 不表示对该 申请是否成 功的确认, 而 仅 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是否成功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投资者应在基 金合同生效后到其办理认购业务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基金管理人 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5 、认购款项 的退还:若 投资者的认 购申请被全 部或部分确 认为无效, 基金管理人 应 当 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 请 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九)认购费用 1 、 投资者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 中心认购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7 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 人可通过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 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1 )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认购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 含认购费 ) 前端认购 费 率 100万元以下 0.2% 100万元以上 (含100万元 )-200 万元以 下 0.12% 200万元以上 (含200万元 )-500 万元以 下 0.04% 500万元以上 (含500万元 )-1000 万元 以下 0.02% 1000 万元以 上( 含1000万元) 每笔1,000.00 元 (2 )其他投 资者认购 A 类份额的认购费率如下: 认购金额 ( 含认购费 ) 前端认购 费 率 100万元以下 1.0% 100万元以上 (含100万元 )-200 万元以 下 0.6% 200万元以上 (含200万元 )-500 万元以 下 0.2% 500万元以上 (含500 万元 )-1000 万元 以下 0.1% 1000 万元以 上( 含1000万元) 每笔1,000.00 元 2 、投资者如 认购 C 类基 金份额,则认购费为 0 。 3 、本基金认 购费由认购 人承担,认 购费不列入 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 金的市场推 广 、 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 、投资者重 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 (折 算份额为投 资者认购时 选择的相应 类别) ,归基 金份额持有 人所有。利 息的具体金 额,以登 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 类、C 类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均为1.00 元。 1 、当投资者 选择认购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8 (1 )认购费 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 (1 +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2 )认购费 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2 、当投资者 选择认购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 元 3 、认购份额 的计算按照 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 由 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假设这 1,000.00 元在 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 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0% )=990.10 元 前端认购费用=1,000.00-990.10=9.90 元 认购份额= (990.10+0.46 )/1.00=990.5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 到 990.56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这 1,000.00 元在募集 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0.46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 (1,000.00+0.46 )/1.00=1,000.46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 份额,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 到 1,000.46 份 C 类基金 份额。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 合 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39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 合同》生效 ;否则《基 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 、 如基金募 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 份 额的申购 、 赎回与转 换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 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0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 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 算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 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5 、本基金份 额分为多个 类别,适用 不同的申购 费或销售服 务费,投资 者在申购时 可 自 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6 、投资者办 理申购、赎 回等业务时 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手 续、办理时 间、处理规 则 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 元(含申 购费) ; 通过 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的申购业务, 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 元 (含申购 费) 。 2 、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0 份基 金 份额。基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1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0 份的, 在 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 人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的 情况下,调 整上述规定 申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的 数 量 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成立; 基金 登 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基金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基金 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 在 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对 于 A 类 基金份额, 投资者在申购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 本基金对通过基金管理人 的直销中心申购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1 )通过基 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 A 类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 含认购费 ) 前端申购 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0.24%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2 100 万元以上 (含 100 万元 )-200 万 元以下 0.16% 200万元以上 (含200万元 )-500 万元以 下 0.08%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元 )-1000 万 元以下 0.04% 1000 万元以 上( 含 1000 万元) 每笔1,000.00 元 (2 )其他投 资者申购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 含申购费 ) 前端申购 费 率 100 万元以下 1.2% 100 万元以上 (含 100 万元 )-200 万 元以下 0.8% 200万元以上 (含200万元 )-500 万元以 下 0.4% 500 万元以上 (含 500 万元 )-1000 万 元以下 0.2% 1000 万元以 上( 含 1000 万元) 每笔1,000.00 元 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2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3 、A 类、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 时收取。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7 天以内 1.5% 7 天以上( 含 7 天)-30 天以内 0.75% 30 天以上( 含30 天)-1 年以 内 0.5% 1 年以上( 含 1 年) 0 对于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 30 天的,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赎回时份额 持有满 30 天不 满 3 个月 收取的赎回费, 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 计 入基金财产; 对于 赎 回时份额持有满 3 个月不满 6 个月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 计 入基金财 产;对赎回时份额持有期长于 6 个 月(含 6 个 月)收取的赎回费,将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 财产。 4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 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 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 制 定 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移动客户端交易)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 投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3 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 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1 )当投资 者选择申购A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①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 +前端申 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A 类份额净值 ②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A 类基金份额净值 (2 )当投资 者选择申购C 类基金份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C 类基金份额净值 (3 )上述计 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 由 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三: 假定T 日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 元 , 某投资者 (非养老金客户) 四笔申 购金额分别为1,000.00 元、100 万元、200 万元、500万元, 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 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 申购2 申购3 申购4 申购金额(元,a ) 1,000.00 1000,000.00 2,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 ) 1.2% 0.8% 0.4% 0.20% 净申购金额 (c=a/ (1+b ) ) 988.14 992,063.49 1,992,031.87


4,990,019.96 前端申购费(d=a-c ) 11.86 7,936.51 7,968.13


9,980.04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e ) 1.230 1.230 1.230 1.230 申购份额(=c/e ) 803.37 806,555.68 1,619,538.11


4,056,926.80 若该投资者申购金额为1000 万元, 则 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4 申购5 申购金额(元,a ) 10,000,000.00 前端申购费(b ) 1,000.00 净申购金额(c=a-b ) 9,999,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d ) 1.230 申购份额(e=c/d ) 8,129,268.29 例四:假定T 日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1.200 元 ,某投资者 申购金额为10 万元,则申 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0/1.200=83,333.33 份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1 )当投资 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 (2 )上述计 算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方 法,保留小 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 由 基 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五:假定某投资者在T 日赎回10,000 份A 类(或C 类)基金份额,该日A 类(或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 元 , 持有期限分别为6 天、29 天、 半年 和一年, 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 算如下: 赎回1 赎回2 赎回3 赎回4 赎回份额(份,a )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10,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元, b ) 1.230 1.230 1.230 1.230 赎回金额(c=a*b ) 12,300.00 12,300.00 12,300.00 12,300.00 持有期限 6 天 29 天 半年 1 年 适用赎回费率(d ) 1.5% 0.75% 0.5% 0 赎回费用(e=c*d ) 184.50 92.25 61.50 0 净赎回金额(f=c-e ) 12,115.50 12,207.75 12,238.50 12,300.00 (3 )本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保留 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 后第4 位四舍 五入,由此 产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5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 算,并在T+1 日内 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停申购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 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 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6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 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 付 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 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 回申请将被 撤销。延期 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 日赎回申请 一并处理 ,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 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当日应立 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 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7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果发生 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 人将提前 1 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九 、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量化方法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 力争在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8 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的基 础上,追求获得超越标的指数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含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 本基金将按照届时的相关规定设置投资 比例限制并制定相应投资策略,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适度参与其他基金的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 中 投资于相关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三)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为指 数增强型基 金,以沪深 300 指数为标的指数, 基金股票投 资方面将主 要 采 用指数增强量化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 力求获得超越标的指数的超额收 益。 指数增强量化投资策略主要借鉴国内外成熟的组合投资策略, 在对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 他股票基本面的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运用多因子分析模型构建投资组合, 同时优化组合交易 并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实现超额收益。 (1 )多因子 模型 本基金的多因子模型以中国股票市场的宏观环境、 行业及个股特性为分析框架, 综合测 试各类因子在股票长期表现上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包括估值因子、 财务质量因子、 成长因子、 市场因子、 分析师预期因子等几大类因子, 每类因子分别由多项指标组合而成。 各类因子根 据其类型和效果赋予不同的权重, 对股票组合进行综合评价后, 构建出投资组合。 公司量化 团队将根据市场宏观环境、 政策、 预 期等信息的变化, 对模型结构进行动态调整, 以保证量 化模型能够紧跟市场环境,最大程度发挥效果。 (2 )风险控 制与调整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 在追求超额收益的同时, 需要控制跟踪偏离过大的风险。 基 金将根据投资组合相对标的指数的暴露度等因素的分析, 对组合跟踪效果进行预估, 及时调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9 整投资组合,力求将跟踪误差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 年跟踪误差不超 过 7.75% 。 2 、债券投资 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 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 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3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 合约,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4 、国债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 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此外, 本基金还将适度投资于其他基金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金 融产品, 投资目标是替代跟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被选成份股,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 跟踪标的指数。 未来,随着 证券市场投 资工具的发 展和丰富, 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和更 新相关投资 策略 ,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相关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国 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0 值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的 20% 。 (17)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0 ) 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 总市值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1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95%×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1.5% (指 年收益率, 评价时按期 间 折算) 。 未来, 如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 市场上出现 更加适合用 于本基金的 业绩基准时 ,本基金可 以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 但应与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股票指数增强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风险、 较高预期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业务, 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十 、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一、基 金 资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 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合约,一般 以估值当日 结算价进行 估值,估值 当 日 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其他资产 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估值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估 值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 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失 当事 人(“ 受损 方”) 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 错误处 理原 则”给予 赔偿, 承 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估 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交易所、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有关 会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其 他 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 金 的收益与 分 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 后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 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2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3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4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十三、基 金 的费用与 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 4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5 、基金上市 初费及年费(如有) 。 6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8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9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过户费、手续费、 券商佣金、 权证交易的结算费、 融资融券费、 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10 、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1.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 人 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 H =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计 算, 逐日累 计至 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由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 人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 费 销售服 务费 可用于 本基 金市场 推广 、销售 以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服 务等 各项费 用。 本 基 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A 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销 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5% 。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 =E×R÷ 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R 为各类别 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 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支 付。 经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核 对一 致后, 由基 金 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基金合 同生 效后的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按 照基 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 数许 可方所 签订 的 指 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6%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016%÷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每 日计算 ,按 季支付 。标 的指数 许可 使用费 的收 取下限 为每 季 度 人民币 5 万 元, 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 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 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 适用的方法。 上述“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5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0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四、基 金 的会计与 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 金 的信息披 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 金合同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1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 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 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 基 金 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 说 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2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 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 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 督 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3 、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4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5 、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3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 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 集期延长。 (8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人 基 金 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 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 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4 (15 )基金 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 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 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 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 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 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 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 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本基 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 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基金 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 )基金 份额的拆分。 (28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国务院证券 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 备案 , 并予以公告。 10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六 、 风险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 、本基金的 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指 数增强基金 ,在控制组 合跟踪误差 的基础上力 求获得超越 标的指数的 收益 , 存在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此外, 在运用量化策略投资的过程中, 可能因模型误差等各种原 因,其优选出的组合收益率不一定持续高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存在一定的风险, 2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市 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1 )股票投 资风险主要包括: ①国家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 导致市场 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6 ②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③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 争、 管理、 财 务等都会导致 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2 )债券投 资风险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 利率风险、 收益率曲线风险、 利差风险、 市场供求 等 影响债券价格及收益变动的风险。 3 、流动性风 险 在市场或个券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 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 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对赎回要求, 在管理 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4 、股指期货 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股指期货, 股指期货作为一种金融衍生品, 具备一些特有的风险点。 投 资股指期货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 )市场风 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 )流动性 风险:是指由于股指期货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 ) 基差风险: 是指股指期货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 以及不同股指期货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 )保证金 风险:是指 由于无法及 时筹措资金 满足建立或 者维持股指 期货合约头 寸 所 要求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 )信用风 险:是指期货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6 )操作风 险:是指由 于内部流程 的不完善, 业务人员出 现差错或者 疏漏,或者 系 统 出现故障等原因造成损失的风险。 5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基金所投资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债务人出现违约, 或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 或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质量降低导致价格下降, 可能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此外, 受市场 规模及交易活跃程度的影响,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无法在同一价格水平上进行较大数量的 买入或卖出,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影响。 6 、操作或技 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7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或者 导致投资者 的利益受到 影响。这种 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 管理公司 、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7 、政策变更 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 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 例如, 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 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8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 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 经任何一级 政府、机构 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 愿投资于本 基金,须自 行 承 担投资风险。 2 、除基金管 理人直接办 理本基金的 销售外,本 基金还通过 代销机构销 售,但是, 本 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 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十七、基 金 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 金财产的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同 约定应经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8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完 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 自 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 金合同》终 止事由之日 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 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69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 (八)基金合并方案 1 、本基金作 为被合并方的基金合并 当出现基金 合同第八部 分第一款第3 项的情形时 ,如果本基 金作为被合 并方与其他 基 金 进行合并,按照以下方案进行,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 )合并方 基金的选择 :合并方基 金需与本基 金的基金类 别相同、投 资范围接近 , 且 为同一基金管理人、 同一基金托管人; 若满足条件的基金有多只, 则选择最近一季末规模最 大的基金作为合并方基金。 若按上述条件选择的基金因特殊情况无法接受本基金合并的, 则 剔除该基金后, 按上述条件重新选择, 以此类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条件确 定合并方基金并协商确定合并基准日。 (2 ) 公告: 确定合并方基金及合并基准日后, 基金管理人需提前15 个 工作日发布基金 合并公告,公布合并基准日及相关操作。 (3 )赎回选 择:发布合 并公告后基 金将至少预 留10 个赎回开放日供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做 出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此期间赎回其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亦可选择不进行赎回, 在本基金被合并后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4 ) 合并: 在合并基准日, 本基金将以基金资产 (证券或现金) 申购合并方基金份额, 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5 ) 合并后 的日常申购和赎回: 基金合并后, 本基金资产和合并方基金资产合并运作,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即成为合并方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赎回 按照合并方基金的相关规定进行。 2 、本基金作 为合并方的基金合并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0 当本基金作为合并方与其他基金进行合并时, 按照以下方案进行, 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1 )确定合 并基准日: 本基金作为 合并方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 确 定 合并基准日,合并基准日可为本基金的开放日或非开放日。 (2 )公告: 确定合并基 准日后,基 金管理人提 前15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 合并公告, 公 布 合并基准日及相关操作。 (3 )赎回选 择:发布合 并公告后基 金将至少预 留10 个赎回开放日供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做 出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在此期间赎回其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 亦可选择不进行赎回, 在本基金合并被合并基金后继续作为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4 )合并: 在合并基准 日,被合并 方基金可以 其基金资产 (证券或现 金)申购本 基 金 份额,申购价格为申购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 (5 )合并后 的日常申购 和赎回:基 金合并后本 基金的申购 赎回不受影 响,申购赎 回 相 关业务仍按照原规则进行。 如将来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对上述流程另有规定,如适用本基金,从其规定。 十八、基 金 合同的内 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十九、基 金 托管协议 的 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对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 、基金交易 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单订制情况向账单期内发生交易或账单期末仍持有本公司基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 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详实填写或更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1 新客户资料 (含姓名、 手机号码、 电子邮箱、 邮寄地址、 邮政编码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送出的除外。 2 、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 易对账单不 定期发送的 基金资讯材 料,如基金 新产品或新 服务的相关 材料 、 开放式基金运作情况回顾、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红利再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将所获红利再投资于本基金, 登记机构将 其所获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 (具体以届时的分红公告为准) 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免收申购费用。 (三)定期定额投资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 即投资者可通过固定的销售 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不受日常最低申购金额限制。 定期 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介及公司网站公告。 (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 转入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需遵守转入基金、 转出基金有关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规则。 办理基金转换业 务的投资者可获得一定的费率优惠, 具体业务规则和办理时间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 露媒介及公司网站的公告。 (五)电子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 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借记卡、 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 中国银行 借记卡、 招商银行储蓄卡、 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 兴业银行借记卡、 民生银行借记卡、 浦 发银行东方 卡/ 活期账户 一本通、广 发银行借记 卡、上海银 行借记卡、 平安银行借 记卡、中 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华夏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 开通天天盈账户、 支付宝 基金专户等第三方支付账户的个人投资者, 以及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 在登录本公司网站 (www.ChinaAMC.com ) 或本公 司移动客户端, 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 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 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 基金申购、 赎回、 转换、 资料变更、 分红方式变更、 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 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 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六)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电子邮件地址并通过本公司网站订制电子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2 邮件服务, 可自动获得相应服务。 未预留相关资料的投资者可办理资料变更后获得此项服务。 (七)呼叫中心 1 、自动语音 服务 提供每周7 天 、每天24 小时的自动语 音服务,客 户可通过电 话查询最新 公告信息、 基 金 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 、人工电话 服务 提供每周7 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 :30~21 :00 ,周六 至 周 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 :30~17 :00 ,法定 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八)在线服务 通过本公司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基金账户 查询” , 查询基金账户情况、 更改个人信息、 订制个 性化服务。 2 、在线客服 投资者可点击本公司网站“ 在线客服” , 进行咨询 。 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 为8 :30~21 :00 , 周六至 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 :30~17 :00 , 法定节假日除外。 3 、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 基金管 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九)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 呼叫中心语 音留言、呼 叫中心人工 电话、在线 客服 、 书信、电子 邮件、传真 等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和 销售机构所 提供的服务 进行投诉或 提出建议 。 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3 二十一、 招 募说明书 存 放及查阅 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二、 备 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 会核准华夏沪深300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 《华夏沪 深300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3 、 《华夏沪 深300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 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4 附件一: 基 金合同摘 要 第一部分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及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限:100 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5 (10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 产 和基金管 理 人的财产 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分别 管 理,分别 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6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7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 】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8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79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0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会 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 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 的投票权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 的 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 的 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序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 除 外) 。 (10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对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的前 提下,调整 基金份额类 别 设 置或各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收费方式。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1 (4 )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 构、代销机 构在法律法 规规定的范 围 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且对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 基 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根据相 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规则,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7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存 续期内,出 现以下情形 之一的,本 基金可与其 他基金合并 或 终 止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 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 (2 )基金资 产净值连续 60 个工作日低 于 3000 万元 。 (3 )本基金 前十大基金 份额持有人 所持份额数 之和在本基 金总份额数 中所占比例 连 续 60 个工作日 达到 90%以上 。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2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3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 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 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4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 况下,经会 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可 以 采 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 票人 ,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5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 证,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的 , 不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6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之 日起 2 日内按照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 监会相关规 定 的 要求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或法律法 规增加新的持有人大会机制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调 整或补充,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三部分


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利 息收 入、投 资收 益、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和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配 利润 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 实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 基 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 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 分配权。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7 2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 行收益分配。 3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4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 利发 放日距 离收 益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利 润计 算截止 日) 的时间 不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四部分


基金的费 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销 售服务费。 4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5 、基金上市 初费及年费(如有) 。 6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8 8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9 、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续费、 券 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10 、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1.0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 费 销售服务费可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适用不同的销售服务费率。 其中,A 类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销售 服务费年费率为 0.5% 。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 =E×R÷ 当年天数 H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9 R 为各类别 基金份额适用的销售服务费率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经登记机构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 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 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 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5 -10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第五部分


基金财产 的 投资方向 和 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通过量化方法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与风险控制, 力争在控制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准之间的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7.75% 的基 础上,追求获得超越标的指数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具 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 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 票 、 债 券(含中小 企业私募债 券) 、货币市 场工具、权 证、股指期 货、国债期 货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允 许基金投资 其他基金, 本基金将按 照届时的相 关规定设 置 投 资 比例限制并制定相应投资策略,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0 适度参与其他基金的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其 中 投资于相关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三、投资策略 1 、股票投资 策略 本基金为指 数增强型基 金,以沪深 300 指数为标的指数, 基金股票投 资方面将主 要 采 用指数增强量化投资策略, 在严格控制跟踪误差的基础上, 力求获得超越标的指数的超额收 益。 指数增强量化投资策略主要借鉴国内外成熟的组合投资策略, 在对标的指数成分股及其 他股票基本面的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运用多因子分析模型构建投资组合, 同时优化组合交易 并严格控制组合风险,实现超额收益。 (1 )多因子 模型 本基金的多因子模型以中国股票市场的宏观环境、 行业及个股特性为分析框架, 综合测 试各类因子在股票长期表现上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包括估值因子、 财务质量因子、 成长因子、 市场因子、 分析师预期因子等几大类因子, 每类因子分别由多项指标组合而成。 各类因子根 据其类型和效果赋予不同的权重, 对股票组合进行综合评价后, 构建出投资组合。 公司量化 团队将根据市场宏观环境、 政策、 预 期等信息的变化, 对模型结构进行动态调整, 以保证量 化模型能够紧跟市场环境,最大程度发挥效果。 (2 )风险控 制与调整 本基金为指数增强型基金。 在追求超额收益的同时, 需要控制跟踪偏离过大的风险。 基 金将根据投资组合相对标的指数的暴露度等因素的分析, 对组合跟踪效果进行预估, 及时调 整投资组合,力求将跟踪误差控制在目标范围内。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5% , 年跟踪误差不超 过 7.75% 。 2 、债券投资 策略 结合对未来市场利率预期运用久期调整策略、 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债券类属配置策略、 利差轮动策略等多种积极管理策略, 通过严谨的研究发现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和市场投资机会, 构建收益稳定、流动性良好的债券组合。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1 3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基金股指期货投资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 约,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提高投资效率,从而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4 、国债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 投资 国债期 货, 将 根据风 险管 理的原 则, 充分考 虑国 债期货 的流 动性和 风险 收 益 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 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此外, 本基金还将适度投资于其他基金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金 融产品, 投资目标是替代跟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被选成份股,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 跟踪标的指数。 未来,随着 证券市场投 资工具的发 展和丰富, 本基金可相 应调整和更 新相关投资 策略 ,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投资于相关标的指数 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2 )每个交 易日日终在 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国 债期货合约 需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保 持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2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5)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6)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 市值的 20% 。 (17)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8)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9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20 ) 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 总市值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21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3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第六部分


基金资产 净 值的计算 和 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 的 终止与基 金 财产的清 算 一、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4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第八部分


争议的处 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九部分


基金合同 存 放地和投 资 者取得基 金 合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5 附件二: 基 金托管协 议 摘要 一、托管 协 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 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 号通泰大厦B 座12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成立日期:1998 年4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 存续期间:100 年 经营范围: (一) 基金募集; (二) 基金销售; (三) 资产管理; (四) 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时间:2009 年1 月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 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 理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6 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 存 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价证券;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币兑换; 外汇担保; 资信调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企业、 个 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 券 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 品 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 管人对基 金 管理人的 业 务监督和 核 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债券 (含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货币市场 工具、权证 、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 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基金的, 本基金将按照届时的相关规定设置投资 比例限制并制定相应投资策略, 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标、 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 适度参与其他基金的投资,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其 中投资于相关标 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 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2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 3 、本基金参 与股票发行 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 金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 总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5‰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5 、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 支 持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7 证券规模的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6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国债 期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保 持 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7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买入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10% 。 8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 日终,持有 的卖出期货 合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 持有的股票 总 市 值的20% 。 9 、本基金所 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 期货合约价 值,合计( 轧差计算) 应 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0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11 、本基金 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2 、 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 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30% ; 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 基金 所持有的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市 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 关约定。 13 、本基金 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14 、法律法 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 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 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 同 的 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8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 (九) 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 应在基金投 资运作之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 重选择的 、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 前3 个工作日 内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解 决。基金管 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选择存 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建 立定期对账 机制,确保 基金银行存 款 业 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托管 人应加强对 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监 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关协 议 、 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业 务时,应严 格遵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工 作日内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 个 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99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 托管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 计算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 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 基金投资非 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 急 通 知》 、 《关于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 证券,包括 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 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 开发行股票 、 公 开发行股 票 网下配售 部 分等在发 行 时明确一 定 期限锁定 期 的可交易 证 券, 不包括 由 于发布重 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 证券。 3 、在首次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 应当制定相 关投资决策 流程、风险 控 制 制度、 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 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 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 上 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 4 、在投资流 通受限证券 之前,基金 管理人应至 少提前一个 交易日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 有 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 拟发行数量、 定价依据、 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 印件、缴款 通知书、基 金拟认购的 数量、价格 、总成本、 划款账号、 划款金额 、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 、基金托管 人在监督基 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 证券的过程 中,如认为 因市场出现 剧 烈 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 并做出书面说明。 否则, 基金托管人 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 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基 金投资的受 限证券登记 存管在本基 金名下,并 确保基金托 管 人 能够正常查询。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0 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未按 照本协议的 约定向基金 托管人报送 相关数据或 者报送了虚 假 的 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 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 管 理人对基 金 托管人的 业 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1 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 财 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 管理人依据 合法程序作 出的合法合 规 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 产 ,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 基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 金管理人负 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 账 日 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间的资金 应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具 有托管资格 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基金 认 购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 份 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 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 理 退 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2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可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 开设本基金 的资金账户 ,并根据基 金 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 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 额、支付基 金收益、收 取申购款 , 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 开展本基金 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 基 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 开 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 资产的管理 和 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日 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 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 相 关 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 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 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 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3 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 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 资 产净值的 计 算和复核 本基金根据 认购费、申 购费、销售 服务费收取 方式的不同 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 类别 , 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六、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名 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 止日、基金 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 、每年6 月 30 日、 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 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华夏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104 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基 金托管人提 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每年6 月30 日和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 管 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 解 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 协 议的变更 和 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