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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CIA股(512990)

MSCIA股:基金合同查看PDF公告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目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1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4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5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6 第六部分 基 金份额的交易 ............................................................................................................. 7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8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2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2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1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 登记 ..................................................................................................... 3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2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3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 值 ......................................................................................................... 36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 税收 ..................................................................................................... 4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 4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 42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 披露 ..................................................................................................... 4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47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 任 ............................................................................................................. 49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49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力 ................................................................................................. 49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 项 ............................................................................................................. 50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目 的是保护投 资人合法权 益,明确基 金合同当事 人的权利义 务 , 规范基金运作。 2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以下简称“ 《合 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 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 、订立本基 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为 准。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注册。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 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MSCI 中国 A 股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8 、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指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 法》 :指《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 指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 指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 、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定义的“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14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投资人、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3 、销售机 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24 、代销机 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 或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25 、发售代 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6 、申购赎 回代理机构: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机构。 27 、 登记业 务: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 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及相关业务规则定义的基金份额的登记、托管和结算业务。 28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其中: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登记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 本基金份额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场内上市交易以及申购、 赎回等相关业 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 本基金的场外申购、 赎回等相关 业务的登记结算由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29 、 场内: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 回和上市交易 业务的场所。 30 、 场外: 指 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销售机构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易 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场所。 31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4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7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8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 39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 40 、 《业务规则》 : 指基金管理人、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业务规则和规定。 41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 申购赎回 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5 、 申购对 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 46 、 赎回对 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和/ 或其他对价。 47 、标的指 数:指 MSCI 公司编制并发布的 MSCI 中国 A 股 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更,或基金管理人根据需要更换的其他指数。 48 、 最小申 购、 赎回单位: 指场内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者场内 申 购、赎回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49 、元:指 人民币元。 50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1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2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3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4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5 、 指定媒介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或其他媒介。 56 、不可抗 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本情 况 一、基金名称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交易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以期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 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具 体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MSCI 中国 A 股指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停止 MSCI 中国 A 股 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 MSCI 中国 A 股 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 MSCI 中国 A 股指数不宜继续 作为标的指数, 或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推出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 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业绩基准和基金名称, 并及时公告。 九、基金份额类别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发展 需要,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新的份额类别可设置不同的申购费、赎回费、管理费、 托管费,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有关基金份额类别的具体规则等相关事项届时将 另行公告。 第四部分


基 金 份 额的发 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1 、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 、发售方式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6 投资者可选择网上现金认购、网下现金认购和网下股票认购 3 种方式 认购本基金。 网上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上 系统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 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网下股票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发售代理机构以股 票进行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本基金的发售方式,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相关公 告中列明。 3 、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 、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认购费率不得超过认购份额的 5% 。 2 、募集期资 金和股票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募集的股票由登记机构予以冻结。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人的认购数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公告。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 含募集股票市值) 不少于 2 亿元 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 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 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7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 、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 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同时将已冻结的股票解冻。 3 、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 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六部分 基金 份 额 的交易 一、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 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 、基金募集 金额(含募集股票市值)不低于 2 亿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 《上海证 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 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 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等有关 规定。 未来若条件允许,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运作情况, 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增加 本基金的分级份额,分级份额可按照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上市交易,并提前公告。 三、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的情形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上海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基金合同 终止。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8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 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若因上述 1 、3 、4 、5 项等 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 市的,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由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 跟踪标的指数的非上市的开放式指数基金, 届时, 基金管理人可变更本基金的登记机构并相 应调整申购赎回业务规则。 四、法律法规、监管部门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上市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申请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内的其他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 申购与赎 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两种, 分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赎回办法。 在不 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停止办理 场外或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并提前公告。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分为场内申购与赎回、 场外申购与赎回。 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 构进行。 场内申购与赎回、 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具体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场内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场外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场外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场外申购和赎回截止时间为开放 日的 14 :00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实 际情况需要 进行调整, 具体办理时 间以基金管 理人的规 定为准;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实际情况需要,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9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可在基金上市交易之前开始办理申购、 赎回, 但在基金申请上市期间, 可暂停办 理申购、赎回;具体申购、赎回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场外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与场内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可能存在差异, 投资者应关 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基金 场内 份额采用“份 额申购、份 额赎回”原则 ,即申购、 赎回均以份 额申请;场 外 份额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2 、基金场内 份额的申购 对价、赎回 对价包括组 合证券、现 金替代、现 金差额及其 他 对 价;场外份额的申购对价、赎回对价为现金。 3 、场内申购 、赎回申请 提交后不得 撤销;当日 的场外申购 、赎回申请 可以在当日 业 务 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 、 场内申购 、 赎回应遵守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的规定。场外申购、赎回应遵守基金管理人的相关业务规则。 5 、场外 份额 申购赎回遵 循“未知价”原则,即申 购、赎回价 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若出现极端的市场情况 (如指数或成份股停牌或组合中的部 分股票流动 性受限等) , 为了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管理人可根 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 场外申赎的交易情况,对场外申购、赎回价格进行调整,以更好地反映实际交易成本。 6 、场外份额 赎回遵循“ 先 进先出” 原则,即按照投资人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7 、条件许可 情况下,本 基金场外份 额既可在不 同场外的销 售机构之间 办理系统内 转 托 管, 也可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 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场内份额不可跨系统转托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0 管为场外份额。 8 、基金管理 人可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 须 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场内申购 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根据相应的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申购对价。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 则申购申请失败。如投资者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额不足或未能根据要求准备足额的现 金,或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投资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当日可卖出, 当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在份额交收成功之前不得卖 出和赎回; 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即在目前结算规则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当日可卖出,T 日申购当 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T+1 日不得卖 出和赎回,T+1 日交收成 功后 T+2 日可卖 出和赎回。投资者赎回获得的股票当日可卖出。 (3 )申购和 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本基金申购赎回过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额、 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的 清算交收适用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 关协议的有关规定。 投资者 T 日申购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申购当日卖出基金份额 与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理申 购当日未卖出基金份 额与现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 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 给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现金替代交收失败的, 该笔申购当日未卖 出基金份额交收失败。 投资者 T 日赎回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的注销与上交 所上市的成份股的交收以及现金替代的清算;在 T+1 日办 理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现金替代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1 的交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办理现 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 理机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不迟于 T+3 日办理赎 回的深交所上市的成 份股现金替代的交付。 如果登记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上海证券 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证 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申购赎回的程序以及清算交 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 处理规则等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 介公告。 2 、场外申购 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 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规定的程序, 在场外申购赎回开放日的开放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划到销售机构指 定的账户上,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 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 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事先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对该 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和 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将在接受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暂 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4 )申购和 赎回的登记 正常情况下,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 权申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或在条件许可情况下申请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赎 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 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5 )申购和 赎回的投资交易 对于 T 日截 止时间前收到的有效申购及有效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轧差之后的 净申购或净赎回数额,采用算法交易系统,按尽可能贴近收盘价的原则,在 T 日 完成相应 的证券交易。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登记机构可以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及规则进行调整, 并提前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场内申购 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场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由基金管理人综合考虑对投资组合跟踪误差的影响以及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情况、市场变化以及投资者需求等因素对基金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2 、场外申购 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 理人可以规 定投资人首 次申购和每 次申购的最 低金额以及 每次赎回的 最 低 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 理人可以规 定投资人每 个基金交易 账户的最低 场外基金份 额余额,具 体 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 理人可以规 定单个投资 人累计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上限,具体 规定请参见 招 募 说明书。 (4 )基金管 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 的 数 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 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 、场内申购 、赎回的对价及费用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3 (1 )申购对 价是指投资 者申购基金 份额时应交 付的组合证 券、现金替 代、现金差 额 及 其他对价。赎回对价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投资者申购、 赎 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在当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未来,若市场情况发生 变化, 或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化,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对申购赎 回清单计算和公告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 ) 投资者 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一定的标准收取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3 、场外申购 、赎回的价格及费用 (1 )申购份 额的计算及 余额的处理 方式:申购 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 额除以当日 的 基 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整数位, 申购 费 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 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 (2 )赎回金 额的计算及 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 赎回份额乘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减 去 赎 回相关费用 (如有) , 赎回金额、 赎回费用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两位 ,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投资者 在申购或赎 回基金份额 时,基金管 理人参考当 时市场的交 易佣金、印 花 税 等相关交易 成本水平, 收取一定的 申购费和/ 或 赎回费并归 入基金资产 ,确保覆盖 场外现金 申赎引起的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并及时公 告。 (4 )申购份 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4 、 由于场内 与场外申购、 赎回方式上的差异, 本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份额净值所支付、 取得的场外申购、 赎回现金对价, 与场内申购、 赎回所支付、 取得的对价方式不同。 投资 者 可自行判断并选择适合自身的申购赎回场所、方式。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4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等特殊情况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4 、相关证券 交易所、登记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5 、基金管理 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因异常情 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 、基金所投 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8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证 券市场价格 发 生 大幅波动,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9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10 、法律法 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8 项暂停申 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和场外两种申购方式, 也可以只拒绝或暂停其 中一种方式。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等特殊情况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4 、相关证券 交易所、登记机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5 、基金管理 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 、因异常情 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 、基金所投 资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时。 8 、法律法规 、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5 基金管理人可同时对场内和场外两种赎回方式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也可以只 针对其中一种方式。 九、场外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场外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场外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减去场外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对场外赎回 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场外赎回 申请时,按 正 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 期赎回:当 基金管理人 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场外 赎回申请有 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投资人的场外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 前提下,可对其余 场 外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场外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场外赎回申请量占场外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场外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场外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 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场外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场外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场外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场外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场外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但不得 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公告。 十、其他申购赎回方式 1 、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6 调整基金申购赎回方式或申购赎回对价组成,并提前公告。 2 、ETF 联接 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 ETF ,紧密跟 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若本基 金推出联接基金,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向本基金的联接基金开通特殊 申购,联接基金可以用股票或现金特殊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 、在条件允 许时,基金 管理人可开 放集合申购 ,即允许多 个投资者集 合其持有的 组 合 证券,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4 、如果上海 证券交易所推出 ETF 分级业务,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为本基金增设分级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就分级后 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上市,并制定、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5 、基金管理 人指定的代 理机构可依 据本基金合 同开展其他 服务,双方 需签订书面 委 托 代理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十一、基金份额折算 为提高交易 便利或根据 需要(如变 更标的指数) ,基金管理 人可向登记 机构申请办 理 基 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 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 必要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十二、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非交易过户、 质押、冻结与解冻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外份额的跨系统转托管。 条件许可情况下, 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 本基金场外份额可跨系统转托 管为场内份额, 并进行场内赎回、 上市交易。 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场内份额不可 跨 系统转托管为场外份额。 十四、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7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当 事人及权 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 A 区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设立日期:1998 年 4 月 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限:100 年 联系电话:400-818-6666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8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和转融通等 业务。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 产 和基金管 理 人的财产 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 同 基金分别 管 理,分别 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对价。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19 (12 )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对价。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1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 )按照 法律法规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 )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19 )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1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2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在 《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应 付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对价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 的 除外。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 的 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程序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中国证监 会另有规定 的 除 外) 。 (10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在不违反 法律法规且 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 不利影响的 前提下,以 下 情 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整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或 收 费方式。 (4 )增加、 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5 )调整基 金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4 (6 )调整基 金份额净值、申购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7 )本基金 的联接基金采取特殊申购或其他方式参与本基金的申购赎回。 (8 )基金管 理人、证券 交易所、登 记机构、代 销机构在法 律法规规定 的范围内调 整 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9 )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10 )因相 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1 )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2 )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 碍、干扰。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5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等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6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 表 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 (含 1/2 ) 。 参加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基金份 额低 于上述 规定 比例的 ,召 集 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 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 (含 1/3 )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在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构允许的情 况下,经会 议通知载明 ,基金份额 持有人也可 以 采 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7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的除外) 、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事项以及 会议召集 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5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8 2 、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9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自生效后 2 日内按照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相关规定的 要 求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关于本基金的联接基金所持本基金份额行使表决权的方式 如果本基金推出联接基金, 鉴于本基金和本基金的联接基金的相关性, 联接基金的持有 人可以凭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行使与本基金相关的持有人权利, 如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集权、 直接参加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计算参会份额和计票时, 联接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参会份额数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联接基金所持有的本基金的基金份 额、该持有人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折算。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的更换 条 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 消基金管理资格。 2 、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被依法取 消基金托管资格。 2 、被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0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基 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 通过。 3 、临时基金 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 、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 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 、交接:基 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基金管理人 应妥善保管 基金管理业 务资料,及 时 向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 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 金 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金名称 变更:基金 管理人更换 后,如果原 任或新任基 金管理人要 求,应按其 要 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基 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 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表决 通过。 3 、临时基金 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 、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公告:基 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6 、交接:基 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 管基金财产 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 及 时 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 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基 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 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 金 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1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 、 提名: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 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第十一部 分


基金的托 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 作、 净值计算、 收益分配、 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基 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部 分


基 金 份 额的登 记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基金管 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 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 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投资者通过认购、 二级市场买入或场内申购的基金 份额属场内份额,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投资者通过场外申购的 基金份额属场外份额,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登记结算; 场外份额可以申请赎回或在条件许 可情况下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 但除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场内份额不能再跨系统转 托管为场外份额。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 、取得登记 费。 2 、建立和管 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2 3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对登 记业务的办 理时间进行 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 于 开 始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3 、保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基金账户信 息负有保密 义务,因违 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 或 基 金带来的损失, 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 、按《基金 合同》及招 募说明书规 定为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 提供其他必 要 的 服务。 6 、接受基金 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部 分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以期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 的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备选成份股、 替代性股票。 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 基金还可投资于非成份股、 债券 (含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 股指期货、 权证、 货币市场工具、 国债期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 金投资其他 品种,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于跟踪标的指数的投资组合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产的 80% 。 三、投资策略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3 本基金主要采用组合复制策略及适当的替代性策略以更好的跟踪标的指数, 实现基金投 资目标。 1 、组合复制 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复制法, 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并 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 2 、替代性策 略 对于出现市场流动性不足、 因法律法规原因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情况, 导致本基金 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 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投资成份股、 非成份股、 成份股个股衍生品 等进行替代。 3 、股指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以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交易成本, 提高投资效率, 从而更好地跟 踪标的指数,实现投资目标。 4 、国债期货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国债期货, 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流动性和风险收益 特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适度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本基金力争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1% ,年跟踪误差不超过 2% 。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 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2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4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4 证券规模的 10% 。 (7 )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 )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 报的金额不 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 本 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券 回购的资金 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 净 值 的 40%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0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10% ;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 值 的 20% ,在 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交易保证金一倍的现金;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 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1 )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5% ;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 券 总市值的 30%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市值和买入、 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 资 比例的有关约定。 (12 )本基 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 )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4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 标的指数成 份 股流动性限制、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 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5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标的指数。 若基金标的指数发生变更, 基金业绩比较基准随之变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投资情况和 市场惯例调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组成和权重,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基金管理 人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主要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在股票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产品。 七、基金的融资、融券、转融通 本基金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以及参与转融通等相关 业务,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第十四部 分


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6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第十五部 分


基金资产 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 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交易所 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 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 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 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7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 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 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 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 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 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 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量公 允 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期 货合约、国 债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 值当日结算 价进行估值 , 估 值当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 值。 7 、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 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其他资产 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9 、相关法律 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 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8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失 当事 人(“ 受损 方”) 的直接 损失 按下述“ 估 值 错误处 理原 则”给予 赔偿, 承 担 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9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0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7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交易场所及 其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 ,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六部 分


基 金 费 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4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5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8 、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 印花税、 证管费、 过户费、 手续费、 券 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 9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10 、基金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1 、基金的 登记结算费用。 12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不需召开持有 人大会,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0% 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1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0.1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费率、 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 式见招募说明书。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 整, 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 基金管理人将在招募说明书更 新或其他公告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 4 -11 项费用, 根 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税收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2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七部 分


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 1%以上 时,可进行收益分配。 3 、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4 、在符合基 金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况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4 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为使收益分配后基金累计报酬率尽可能贴近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5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6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 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二、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三、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八部 分


基金的会 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3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九部 分


基 金 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4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者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 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前至 少 3 个工作 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5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公告 在开始办理场内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通过网站或其 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6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4 、变更标 的指数。 25 、基金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 、基金份 额的折算及变更登记。 27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7 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在定期报告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 中小企业私募债 券、国债期货等的投资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媒介。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部 分


基金合同 的 变更、终 止 与基金财 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8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表 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自 决 议 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49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第二十一 部 分


违 约责任 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 的 规定或者 《基金合同》 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 自 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 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二、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 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合同》 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非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施, 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三、 由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 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二十二 部 分


争议 的 处理和适 用 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二十三 部 分


基金 合 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50 1 、 《基金合 同》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 章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2 、 《基金合同 》 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之日止。 3 、 《基金合 同》 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 《基金合 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 《基金合 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 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第二十四 部 分


其 他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MSCI 中国 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本页为《MSCI 中国A 股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