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万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一 五年 一月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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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提 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申请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242 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1 年6 月2 日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内 容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经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 金 募 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基
金财产 , 但 不 保 证 投 资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当 投 资 者 赎 回 时 ,
所得或会高于或会低于投资者先前所支付的金额。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基 金 净 值 会 因 为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产 生 波 动 ,投
资 者 在 投 资 本 基 金 前 , 应 全 面 了 解 本 基 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充 分 考 虑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理 性 判 断 市 场 , 并 承 担 基 金 投 资 中 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整 体 政 治 、
经 济 、 社 会 等 环 境 因 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
的 非 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者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 金 产 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管
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 基 金 为 债 券 型 基 金 , 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风 险 与 预 期 收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混 合 型 基 金 和 股 票 型 基 金 。 本 基 金 需 承 担 债 券 市 场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以 及 因 个 别 债 券 违 约 所 形 成 的 信 用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对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影
响较大。 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产 品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充 分 考 虑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风 险 承 受 能 力 , 并
对 于 认 购 ( 或 申 购 ) 基 金 的 意 愿 、 时 机 、 数 量 等 投 资 行 为 作 出 独 立 决 策 。 在 投资
者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与 基 金 净 值 变 化 引 致 的 投 资 风 险 , 由 投 资 者 自
行负责。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预 示 其 未 来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其 它 基 金 的 业绩
并 不 构 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 保 证 。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 年12 月2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4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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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理人 .......................................................................................................... 9
四、基金托管人 ........................................................................................................ 17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募集 ........................................................................................................ 26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8
八、基金份额的上市与交易 ..................................................................................... 2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1
十、基金的投资 ........................................................................................................ 42
十 一、基金的业绩 .................................................................................................... 5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5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54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3
十六、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66
十八、风险揭示 ........................................................................................................ 71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76
二十一、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92
二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1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3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14
删 除 的 内 容: 54
删 除 的 内 容: 55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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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以 下 简 称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 万 家 添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阐 述 了 万 家 添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者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者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大
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基 金 投 资 者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 义 务 。 基 金 投 资 者 欲 了 解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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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基金 : 指 万家添 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人:指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 万家 添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 管 协 议 :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万 家 添 利 分 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万 家 添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 其定
期的更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指《 万 家 添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告》
8. 上市 交易公告书:指 《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之添利 B 基金份
额上市交易 公告 书 》
9. 法 律 法 规 : 指 中 国 现 行 有 效 并 公 布 实 施 的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 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 《基 金法 》 :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 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8 日颁 布、 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 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
《 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 中 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注 [ 张婷1]:
批注 [ 张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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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 法律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可 以投 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 合现 实有 效的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 者 :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的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和 招募说明书 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22.基金销售业务:指 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 : 指符 合 《销 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 其 中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机 构 必 须 是 具
有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证 券 经 营 资 格 且 具 有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6.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 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 场外 :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外的 销售 机构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等业务的场所
28. 场内 : 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内的 会员 单位 利用 交易 所开 放式基金交易系
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上市交易的场所
29. 上市 交易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投 资者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以 集中 竞
价的方式买卖基金份额的行为
30.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管 、 过户 、 清算 和结 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 资 者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认、清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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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1.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注 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为 万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万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32.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证券 登
记结算系统
33. 注册 登记 系统 : 指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登记 结算 系
统
34.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为 投资 者开 立的 、 记录 投资 者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 财产
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 : 指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
得超过 3 个月
39.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 封闭 期: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三 年 (含 三年 ) 的期 间内 , 本基 金 采取 封闭
式运作,期间添利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开放日可申请申购、赎
回本基金份额,添利 B 在此期间不开放申购、赎回业务
41.开放期:指基金转换运作方式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后的 存续期间
42.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3.T 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者 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 的 工
作日
4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45.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6.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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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业务规则》: 指《 万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规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投资者共同遵守
48.认购 : 指在基 金募集期 内,投资者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9.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 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请
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0.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 将
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 的行为
51. 基金 转换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系统 内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之 间 进 行
转托管的行为
53. 跨系 统转 托管 :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4.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55.基金份额转换日: 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三年封闭期末对应日。 如该对
应日为非工作日,则封闭期到期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
56.基金份额转换:指 在封闭期末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份额转换规则,添利 A
和添利 B 基金份额在转换日自动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份额
57. 巨 额 赎 回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58. 元 :指人民币元
59.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
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0.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 应收 申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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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1.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63.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在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 采用 “虚拟清算”
原则,即假定 T 日为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的提 前终 止日 ,本 基金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份额收益分配和资产分配规则进行资产分配从而计算得到 T 日本 基金 两级 基金
份 额 的 估 算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是 对 两 类 基 金 份 额 价 值 的 一 个 估 算 , 并 不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64.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计 算 评估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65.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
其他媒体
66.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部或部分 履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然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 灾 、 政 府 征 用 、 没 收 、 恐 怖 袭 击 、 传 染 病 传 播 、 法律法规变
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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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陆家嘴投资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陆家嘴投资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毕玉国
总经理: 李杰
成立日期:2002 年8 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 】44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兰剑
电话:021-38909626
传真:021-38909627
股权结构: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49%
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11%
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8 月 23 日 正式 成立 ,注 册资 本 1 亿元人民
币。目前管理 十 九 只开放式基金,分别为万家 18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万 家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行 业 优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万 家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和 谐 增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双 引 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基 金 、 万 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稳 健 增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中 证 红 利 指 数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添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中 证 创 业 成 长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信 用 恒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日 日 薪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岁 得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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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万家上证 38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和 万 家 市 政 纯 债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万 家 城 市 建 设 主
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和万家现金宝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董事长毕玉国先生, 中共 党员 , 硕士 学历 , 高 级会 计师 , 注册 企业 风险 管理 师。
历 任 莱 钢 股 份 公 司 炼 铁 厂 财 务 科 科 长 , 莱 钢 股 份 公 司 财 务 处 成 本 科 科 长 , 莱 钢 集
团 财 务 部 副 部 长 , 莱 钢 驻 日 照 钢 铁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总 监 , 齐 鲁 证 券 计 划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齐 鲁 证 券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务 负 责 人 等 职 。 现 任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委 员 、 总
经理兼财务负责人。2011 年3 月起任本公司董事长 。
董事马永春先生, 政治经济学硕士学位, 曾任新疆自治区党委政策研究室科长,
新 疆 通 宝 投 资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新 疆 对 外 经 贸 集 团 总 经 理 , 新 疆 天 山 股 份 有 限 公
司董事,现任新疆国际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事吕祥友先生,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硕士 学位, 高级经济师, 曾 任莱芜钢
铁 集 团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处 科 长 、 鲁 银 投 资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办 公 室 主 任 兼 董 事 会 秘
书 、 天 同 证 券 风 险 处 置 工 作 小 组 托 管 组 成 员 , 现 任 齐 鲁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兼
合 规 总 监 、 董 事 会 秘 书 、 党 委 组 织 部 部 长 、 人 力 资 源 部 总 经 理 、 鲁 证 期 货 有 限 公
司董事。
独立董事陈增敬先生, 中国民主建国会 成员 , 博士 研究 生, 教授 , 曾任 山东 大
学 数 学 院 讲 师 兼 副 教 授 , 法 国 国 家 信 息 与 自 动 化 研 究 所 博 士 后 , 加 拿 大 西 安 大 略
大 学 保 险 系 访 问 学 者 、 兼 职 教 授 , 山 东 大 学 金 融 研 究 院 ( 现 更 名 为 山 东 大 学 齐 鲁
证 券 金 融 研 究 院 ) 常 务 副 院 长 兼 教 授 , 现 任 山 东 大 学 齐 鲁 证 券 金 融 研 究 院 院 长 兼
数学院副院长、教授。
独立董事骆玉鼎先生, 中共党员, 研究生, 经 济学博士, 副教授, 曾 任上海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银 行 系 讲 师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证 券 期 货 学 院 副 教 授 、 副 院 长 , 美 国
国 际 管 理 研 究 生 院 ( 雷 鸟 ) 访 问 研 究 员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证 券 期 货 学 院 副 院 长 兼副
教 授 , 新 疆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系 支 教 教 师 , 上 海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副 院 长 、 常 务 副 院
长,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副教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商学院副院长。
独立董事黄磊先生, 中国民主建国会成员, 经济学博士, 教授, 曾任贵州财经
学 院 财 政 金 融 系 教 师 、 山 东 财 经 大 学 金 融 学 院 院 长 、 山 东 省 政 协 常 委 , 现 任 山 东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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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 经 大 学 资 本 市 场 研 究 中 心 主 任 、 山 东 金 融 产 业 优 化 与 区 域 管 理 协 同 创 新 中 心 副
主 任 、 山 东 省 人 大 常 委 、 山 东 省 人 大 财 经 委 员 会 委 员 、 教 育 部 高 校 金 融 类 专 业 教
学指导委员会委员。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主席李润起先生, 硕士学位, 经济师。 曾任宏 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文艺
路 营 业 部 客 户 主 管 、 公 司 投 行 部 项 目 经 理 , 新 疆 国 际 实 业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证 券 事 务
代表,现任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监事 张浩 先生 , 中共 党员 , 现任 山东省国有资产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综合 部 (党
委办公室)部长(主任) 。
监事 兰剑 先生 , 法学 硕士 , 律师 、 注册 会计 师 , 曾在 江苏 淮安 知源 律师 事务 所、
上海 和 华 利 盛 律 师 事 务 所 从 事 律 师 工 作 , 现 为 本 公 司 信 息 披 露 负 责 人 、 合 规 稽 核
部总监。
监事 李丽 女士 , 中共 党员 , 硕士 , 中级 讲师 , 先后 任职 于中 国工 商银 行济 南分
行、济南卓越外语学校、山东中医药大学。2008 年 3 月起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
综合管理部总监。
监事蔡鹏鹏女士, 本科 , 先后任职于北京幸福 之光商贸有限公司、 北 方之星 数
码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路通资讯香港有限公司,2007 年 4 月起加入本公司,
现任公司机构理财部 总监。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长:毕玉国先生(简介请参见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代总经理:李杰先生,硕 士研究生。1994 年至 2003 年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
从事 行政 管理 、 机构 客 户开 发等 工作 ;2003 年至2007 年任职于兴安证券, 从事营
销管理工作; 2007 年至 2011 年任职于齐鲁证券, 任营业部高级经理、 总经理等职。
2011 年加入本公司,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助理,2013 年 4
月起任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10 月起代任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兼代督察长: 詹志令先生, 大学本科, 学士学位。1997 年至 2004 年
任职于国泰君安证券从事证券营销管理工作; 2004 年至 2005 年任职于中银国际证
券,任营业部副总 经理; 2005 年至 2009 年任职于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
部副总监等职;2009 年至 2011 年任职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机构理财部总
经理兼上海分公司总经理;2011 年加 入本 公司 , 任机 构理 财部 总监 、 总经 理助 理。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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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4 月起任本公司副总经理,2014 年10 月起代为履行公司督察长职责。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苏谋东:男,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 ,CFA ,2008 年 7 月至 2013 年 2 月在宝钢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从事固定收益投资研究工作,担任投资经理职务 。2013 年 3 月
加入 万家 基金 。 现任 本基金基金经理、 万家强化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万家 日 日 薪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万 家 信 用 恒 利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万家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
历任基金经理:
邹昱:2011 年6 月至 2013 年 4 月
朱虹:2013 年4 月至 2014 年 5 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 李杰
委员:吴涛、 华光磊 、孙驰、刘荆
李杰先生,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总经理
吴涛先生,量化投资部总监、万家 180 基金 基金 经理 、万 家中 证红 利基 金基
金经 理、 万家 中证 创业 成长 基金 基金 经理 和万家上证 380ETF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华光磊 先 生 , 权 益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 万 家 和 谐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万 家 双 引 擎 基金
基金经理 、万家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孙 驰 先 生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万 家 货 币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万 家 增 强 收 益 债 券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万 家 强 化 收 益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万 家 日 日 薪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万 家 岁 得 利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和 万 家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金基金经理。
刘荆先生,研究部副总监
6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取 得 基 金 代 销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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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13. 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现 行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 基 金 合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 止 违 反 现
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严 格 遵 守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 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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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
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
(10)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 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 五)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根据 “合 法合 规、 全面 、 审慎 、 适时 ” 的要 求, 为确 定明 确的 基金 投资 方向 、
投 资 策 略 以 及 基 金 组 织 方 式 和 运 作 方 式 , 坚 持 基 金 运 作 “ 安 全 性 、 流 动 性 、 效 益
性”相统一的经营理念,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 风险 控制 必须 渗透 到公 司的 不同 决策 和管 理层 次, 贯穿
于 各 项 业 务 过 程 和 各 个 操 作 环 节 , 覆 盖 所 有 的 部 门 、 工 作 岗 位 和 风 险 点 , 不 能 存
在制度上的盲点。
(2) 有效 性原 则。 各种 内部 风险 控制 制度 必须 符合 国家 和监 管部 门的 法律 、 法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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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及规章, 必 须 具 有 高 度 的 权 威 性 , 成 为 全 体 员 工 严 格 遵 守 的 行 动 指 南 ; 任 何 人
不 得 拥 有 超 越 制 度 或 违 反 规 章 的 权 力 。 公 司 的 经 营 运 作 要 真 正 做 到 有 章 必 循 , 违
章必究。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和岗 位职 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公司 固有
财产、基金财产及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 制约 原则 。 各项 制度 必须 体现 公司 关键 的业 务部 门之 间和 关键 的工 作
岗 位 之 间 的 相 互 制 约 、 相 互 制 衡 的 原 则 ,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具 有 其 独 立 性 , 必 须 与 执
行部 门分 开, 业务 操作 人员 与控 制人 员必 须适 当分 开, 并向 不同 的管 理人 员负 责;
在 存 在 管 理 人 员 职 责 交 叉 的 情 况 下 , 要 为 负 责 监 控 的 人 员 提 供 可 以 直 接 向 最 高 管
理层报告的渠道。
(5) 多重风险监管原则。 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 做好事前风险控制, 建
立 了 多 重 风 险 监 控 架 构 。 即 由 各 机 构 及 业 务 职 能 部 门 进 行 自 我 风 险 控 制 的 第 一 层
级 的 控 制 ; 由 监 察 稽 核 部 及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组 成 的 公 司 监 察 系 统 的 第 二 层 级 的 风
险控制。
(6) 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形成一套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和量化指标体系,
使风险控制工作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 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提高 经营 管理 效益 , 确保 经营 业务 的稳 健运 行和 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 内部控制的防线体系
为 进 行 有 效 的 业 务 组 织 的 风 险 控 制 , 公 司 设 立 “ 权 责 统 一 、 严 密 有 效 、 顺序
递进”的四道内控防线:
(1) 建立一线岗位的第一道内控防线。 属于单人、 单岗处理业务的, 必须有相
应 的 后 续 监 督 机 制 , 各 岗 位 应 当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相关部门 、 相关 岗位 之间 相互 监督 制约 的工 作程 序作 为第 二道 内控 防
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明确业务文件签字的授权。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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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成立独立的风险控制部门, 从而形成第三道内控防线。 公司督察长和内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总 体 执 行 情 况 , 各 职 能 部
门、岗位的业务执行情况实施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4) 公司合规控制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公司整体运营情况进行检查, 并提
出指导性的意见,形成第四道内控防线。
4.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环境风险控制
1)制度风险 —— 对于公司组织结构不清晰、制度不健全带 来的风险控制;
2)道德风险 —— 由于职员个人利益冲突带来的风险控制。
(2) 业务风险控制
1)前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2)后台业务风险的控制。
5.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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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住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成立时间:2007 年3 月6 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70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证监许可【2009 】673 号
联系人: 王瑛
联系电话:010 -68858126
经 国 务 院 同 意 并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批 准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有限
责任 公司 (成 立于 2007 年3 月6 日) 于2012 年1 月21 日依法整体变更为中国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依 法 承 继 原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全 部 资 产 、 负 债 、 机 构 、 业 务 和 人 员 , 依 法 承 担 和 履 行 原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在 有 关 具 有 法 律 效 力 的 合 同 或 协 议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 以 及 相 应 的 债 权 债 务 关 系 和 法 律 责 任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坚 持
服务 “三 农” 、 服务 中 小企 业、 服务 城乡 居民 的大 型零 售商 业银 行定 位, 发挥 邮政
网 络 优 势 , 强 化 内 部 控 制 , 合 规 稳 健 经 营 , 为 广 大 城 乡 居 民 及 企 业 提 供 优 质 金 融
服务,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支持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 主要人员情况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总 行 设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资 产 托 管 处 、 风险
管理 处、 运营 管理 处 等处室。 现有员工 20 人, 全部 员工 拥有 大学 本科 以上 学历 及
基金从业资格,80%员工具有三年以上基金从 业经历,具备丰富的托管服务经验。
3. 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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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年 7 月23 日,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和中 国银 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批准, 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 是我国第 16 家托管银
行。2012 年 7 月 19 日 ,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经 中国 保险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 , 获
得 保 险 资 金 托 管 资 格 。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坚 持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以 服 务 为 基 础 的 经
营 理 念 , 依 托 专 业 的 托 管 团 队 、 灵 活 的 托 管 业 务 系 统 、 规 范 的 托 管 管 理 制 度 、 健
全 的 内 控 体 系 、 运 作 高 效 的 业 务 处 理 模 式 , 为 广 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众 多 资 产 管
理机构 提供安全、高效、专业 、全面的托管服务,并获得了合作伙伴一致好评。
截至 2014 年9 月30 日,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托管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共 27 只, 包
括中欧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166006) 、 长 信 中 短 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19985) 、 东方 保本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400013 ) 、 万家 添利 分级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61908 ) 、 长 信 利 鑫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63003 ) 、 天 弘 丰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64208 ) 、 鹏 华 丰 泽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60618 ) 、 东 方 增 长 中 小 盘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00015 ) 、 长 安 宏 观 策
略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740001 ) 、 金 鹰 持 久 回 报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62105 ) 、 中 欧 信 用 增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66012 ) 、 农 银 汇 理 消 费 主
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660012 ) 、 浦银 安盛 中证 锐联 基本 面 400 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519117 ) 、天 弘现 金管 家货 币市 场基 金(420006 ) 、汇 丰晋 信恒 生 A 股行业龙
头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40012 ) 、 华 安 安 心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40036)、
东方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400016 ) 、 中欧 纯债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166016 ) 、 东 方 安 心 收 益 保 本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400020 ) 、 银 河 岁 岁 回 报 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519662 ) 、 中 欧 纯 债 添 利 分 级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166021 ) 、 银 河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519656 ) 、 天 弘 通 利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0573 ) 、 中 加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0552 ) 、 南
方 通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000563 ) 、 中 邮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000576 ) 、 易 方 达 财
富快线货币市场基金 (000647 ) 。 至今 , 中国 邮政 储蓄 银行 已形 成涵 盖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 托计 划、 银行 理财 产品 (本 外币 ) 、 私募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保 险 资 金 等 多 种 资 产 类 型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托 管
规模达 7,902.64 亿元。
(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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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邮 政 储 蓄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内部风险
控制处室 , 配 备 专 职 内 控 监 督 人 员 负 责 托 管 业 务 的 内 控 监 督 工 作 , 具 有 独 立 行 使
监督稽核 的工作职权和能力。
3. 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业务 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放 、 使用 ,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员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 的 发 生 , 技 术 系 统 完 整 、
独立。
( 三)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 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运
作。严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对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及 时 予 以 风 险 提 示 ,
要 求 其 限 期 纠 正 , 同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 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 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 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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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管理人进
行解释或举证 ,要求限期纠正 ,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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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本公司的网上交易平台。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陆家嘴投资大厦 9 层
法定代表人:毕玉国
联系人: 李忆莎
电话:(021)38909777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0800 ;95538 转6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本 公 司 网 上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 认 购 、 申 购 及 赎回
等业务,具体交易细则请参阅本公司网站公告。网上交易网址:
https://trade.wjasset.com/
2. 代销机构
(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2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abchina.com.
(5)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95559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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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http://www.bankcomm.com
(6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 :95555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公司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编:518040
(7 )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网址:www.hxb.com.cn
(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9)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0)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1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2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 -889 -5618
网址 :www.e5618.com
(13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198888
(1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512-33396288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15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 )962518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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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962518.com.cn
(16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17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18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021-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9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20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 18 号
客服电话: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2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热线:4008888666
国泰君安证券网址:http://www.gtja.com
(2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热线:4008888123
兴业证券网址:http://www.xyzq.com.cn
(2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热线:95536
国信证券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2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热线:95565
招商证券网址:http://www.newone.com.cn
(25)中银国际 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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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 http://www.bocichina.com
(26)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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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fund123.cn
(27)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28)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fund.com
(2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30)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31)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32)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 :www. ehowbuy.com
(3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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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和讯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
客服 电话: 400-920-0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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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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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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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场 内 代 销 机 构 是 指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资 格 的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会 员 , 具 体 会 员 单位
名单详见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zse.cn/main/marketdata/catalog_hylb.aspx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选 择 其 它 符 合 要 求 的 机 构 代 理 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电话:010 -58598888
传真:010 -58598824
(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国际金融中心 24 层
经办律师:夏火仙、华涛
电话 : (021 )3872 2416
联系人:华涛
(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 :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16 层 (邮 编:100738 )
办公地址: 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世 纪 大 道 100 号 上 海 环 球 金 融 中 心 50 楼 (邮
编:200120 )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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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 ,汤骏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2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11]242 号文核准募集。 自 2011 年 5 月 16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
发售。
截止到 2011 年 5 月 27 日 ,本基金的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经安永华明会计
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净认购金额为 2,634,857,877.59 元人 民币 , 其中
A 类基金份额 1,861,784,143.08 元,B 类基金份额 773,073,734.51 元。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 40901 户, 其中A 类基金份额 37822 户,B 类基金份
额 3079 户。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人民币计算,有效认购款项连同有效认购
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利息, 合计折算为 2,635,617,840.86 份基金份
额,其中 A 类基金份额 1,862,346,429.49 份,B 类基金份额 773,271,411.37 份。
添利 A 份额于 2013 年 12 月 2 日 开放 第五次申 购与赎回业务, 本次添利 A 开
放申购与赎回结束后, 本基金的总份额为 1,265,374,757.05 份, 其中 , 添利A 总
份额为 492,103,345.68 份, 添利B 的基金份额未发生变化, 仍为 773,271,411.37
份,添利 A 与添利 B 的份额配比为 0.63639149:1 。
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 基金类别: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三年内(含三年)为封闭期。封闭期间,添利 A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起每满半年开放一次申购赎回,添利 B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上 市交 易。 封
闭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 上市开放式基金(LOF)。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在 封 闭 期 届 满 前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审 议 本 基 金是
否 在 封 闭 期 届 满 后 延 长 封 闭 期 及 延 长 封 闭 期 的 期 限 , 具 体 事 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公告。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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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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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一) 根据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于 2011 年6 月2 日成 立, 自
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万家 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由万家 添利分级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
换而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3 年封闭期届满, 已于 2014 年6 月3 日 转换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 ) ,基 金名 称变 更为 “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 量
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或连 续20 个 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 、 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与交 易
( 一) 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在 封闭 期内 , 添利B份额申请上市与交易。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添利A与添利B 将分别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转换为上市开放式
基金(LOF)份额,转换后的基金份额继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 二) 上市交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三) 上市交易的时间 及交易代码
万家添利(LOF)上市交易的时间为2014 年6 月16 日,交易代码为161908 。
基金 份额 (封 闭期 内添 利B 份额 ) 上市 后,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 的基 金
份额可直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 金份额通过
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将基金份额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后,方可上市交易。
( 四) 上市交易的规则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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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添利B 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添利B的参考
净值;
2. 本基金封闭期届满, 添利A 与添利B份额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后,本基金基金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10% ,自上市首日起实行;
4.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整数倍;
5. 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币;
6. 本基金上市 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及其更新以及
其他有关规定。
( 五) 上市交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 六) 上市交易的行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
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封闭期内为添利B前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 七) 上市交易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T日买入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登记手 续, 投资 人自T +1 日 (含 该日 ) 后有 权卖 出该 部分 基金 ; 投资 人T 日卖出
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 八) 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
本基金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执行。
( 九) 终止上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
2. 基金合同终止;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由证 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基金管理人报经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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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媒体上刊登
终止上市公告。
( 十) 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整的,本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并按照新规定执行,且此
项修改无须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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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场 外 、 场 内 两 种方
式认购本基金。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或者代销机构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是 指 为 投 资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等
业 务 的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的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本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参
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公告。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 其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 已于 2014 年6 月6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合 同 的 规 定 公 告 暂 停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 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三)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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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申购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场内申购时,每笔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0 元。
(2) 投资者场外申购时, 即通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申购时, 原
则上 , 每笔 申购 本基 金的 最低 金额 为 1000 元, 实际 操作 中, 各销 售机 构可 根据 自
己的情况调整申购金额限制。
(3) 基金管理人、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
份额、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
在调整前2日内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本基金不设场外单笔最低赎回份额;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场内赎回时, 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并且每笔赎回最
大不超过 99,999,999 份基金份额。
3. 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最低数量限制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不
足1.0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在 不 违 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情
况,调整上述第 1 至 3 项的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生效日 3 个工
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2. “ 金 额 申 购 、 份 额 赎 回 ” 原 则 , 即 申 购 以 金 额 申 请 , 赎 回
以份额申请;
3.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即
按照投资者 认购、申购 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 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时 ,需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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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五)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1)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
业务办 理 时 间 内 , 以 书 面 或 销 售 机 构 公 布 的 其 他 方 式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申 请 , 并
办理有关手续;
(2)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其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必 须 有 足 够 的 基 金
份额余额,否则会因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回
申请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可在 T+2 日 后(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 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
(1)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者 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2) 基金份额持有人 T 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赎回款项于 T+7 日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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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包 括 该 日 ) 内 划 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指 定 的 银 行 账 户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款 项
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处理。
( 六)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数额和价格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
2. 本 基 金 将 收 取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3. 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场内赎回费率为 0.1% ;场外赎回费率为:
持有时 间(D ) 赎回费 率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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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6.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1)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场 外 申 购 时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申购
价 格 为 基 准 计 算 , 采 用 四 舍 五 入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场 内 申 购 时 , 申 购 的 有 效 份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申 购 金 额 ,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申购
价 格 为 基 准 计 算 , 采 用 截 位 的 方 法 保 留 到 整 数 位 , 不 足 一 份 基 金 份 额 部 分 的 申 购
资金,由交易所会员返还给投资者。
2)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申 请 当 日 的 赎 回 价 格 并 扣 除 相应
的费 用 (若 有) , 计算 结果 采用 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此 产生 的
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2)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价格
例:某投资者在开放日投资 10,000 元申 购万 家添 利(LOF)份额,假设开放
日申购价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1.0500=9,523.81 份
万家添利(LOF 万家添利(LOF )份额为 9,523.81 份。
(3)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价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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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10,000 份本基金份额,持有时 间为 20 天,赎回
费率为 0.1% ,假设赎回当日的赎回价格为 1.050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 ×1.05=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1%=10.50 元
净赎回金额=10,500-10.50=10,489.50 元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0,489.50 元。
7.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价格等于基金份额净值。
8.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基金 份额的余额数量为万家添利(LOF)基金份额总额。基金份额净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产。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如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在 封 闭 期 的 开 放 日 内 , 根 据 申 购 规 则 和 程 序 导 致 部 分 或 全 部 申 购 没 有 得到
成交确认。
3.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因 技 术 故 障 或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或 证 券 结 算 登 记 系 统 无
法正常运行;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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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7.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8.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者 。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八)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1. 因 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计 算 当 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3. 开放期内,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因 技 术 故 障 或异
常 情 况 导 致 基 金 销 售 系 统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基 金 会 计 系 统 或 证 券 结 算 登 记 系 统 无
法正常运行;
5.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 付 , 开放期内
以 后 续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封 闭 期 的 开 放 日 内 , 以 后 续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为 依 据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若 连 续 两 个 或 两 个 以 上 开 放 日
发生巨额赎回, 延期支付最长 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 并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投资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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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 九)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能 力支 付投 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 赎回 : 当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 者的 赎回 申请 有困 难或 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如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在封闭期添利 A 的
开 放 日 内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交 易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以 下 一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在 开 放 期 内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 暂停 赎回 : 开放 期内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人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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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期办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
法,同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备
案 ,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 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本基金在 开放日 开通基金 转换业务
1 、 本公司所有基金间转换费用的计算规则如下:
基 金 转 换 费 用 由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 费 用 加 上 转 出 与 转 入 基 金 申 购 费 用 补 差 两部
分 构 成 , 具 体 收 取 情 况 视 每 次 转 换 时 两 只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差 异 情 况 和 转 出 基 金 的 赎
回费而定。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1 ) 基金 转换 申购 补差 费: 按照 转入 基金 与转 出 基金的申购费率的差额收取
补 差 费 。 转 出 基 金 金 额 所 对 应 的 转 出 基 金 申 购 费 率 低 于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的 ,
补 差 费 率 为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和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之 差 额 ; 转 出 基 金 金 额 所
对应应的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的,补差费为零。
(2 )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按转 出基 金正 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赎回 费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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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25% 归入转出基金资产。
具体业务规则及计算公式详见公司相关公告。
2 、 其它与转换相关的业务事项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者。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份额的登记、系统内 转托管和跨系统转登记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1) 本基金的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 场外认购或申购买入的基金份额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可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也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不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3) 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申请场外赎回, 不可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也不可以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2. 系统内转托管
(1)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之 间 或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内 不 同 会 员 单 位 ( 席 位 ) 之 间 进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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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转托管的行为。
(2)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 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上市交
易或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席位)时,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3. 跨系统转登记
(1) 跨系统转登记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2) 本基金跨系统转登记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规定办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 理 上 述 业 务 时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可 以 按 照 规 定 的 标 准 收 取转
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者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在
届 时 发 布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确 定 。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 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以 及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并收取一定
的手续费用 。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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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 ,追求当期较高收入和投资总回报。
( 二) 投资理念
把 握 价 值 发 现 过 程 , 谋 求 价 值 最 优 实 现 。 以 价 值 分 析 为 基 础 , 通 过 管 理 实现
基金资产可持续的稳定增值。
( 三)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 市的 股票 ) 、债 券、 货币 市场 工具 、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获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家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中
央银 行票 据、 企业 债券 、 公司 债券 、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 证券 化产 品、 可转 换债 券、
可 分 离 债 券 和 回 购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收益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 基 金 还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并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 但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投 资 于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开放 期间 , 投资 于非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
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四) 投资策略
1. 资产配置策略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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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充 分 研 究 宏 观 市 场 形 势 以 及 微 观 市 场 主 体 的 基 础 上 , 采 取积
极 主 动 地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 通 过 定 性 与 定 量 分 析 , 对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移 动 方 向 、 信 用 利 差 等 影 响 债 券 价 格 的 因 素 进 行 评 估 , 对 不 同 投 资 品 种 运 用 不
同 的 投 资 策 略 , 并 充 分 利 用 市 场 的 非 有 效 性 , 把 握 各 类 套 利 的 机 会 。 在 风 险 可 控
的 前 提 下 , 充 分 发 挥 在 封 闭 期 内 基 金 规 模 稳 定 的 优 势 , 寻 求 组 合 流 动 性 与 收 益 的
最佳配比,实现基金收益的最大化。
2. 利率预期策略
利 率 变 化 是 影 响 债 券 价 格 的 最 重 要 的 因 素 , 利 率 预 期 策 略 是 本 基 金 的 基 本投
资 策 略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 金 融 政 策 、 市 场 供 需 、 市 场 结 构 变 化 等 因 素 的
分 析 , 采 用 定 性 分 析 与 定 量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 形 成 对 未 来 利 率 走 势 的 判 断 , 并
在 此 基 础 上 对 债 券 组 合 的 久 期 结 构 进 行 有 效 配 置 , 以 达 到 降 低 组 合 利 率 风 险 , 获
取较高投资收益的目的。
3. 期限结构配置策略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表 明 了 债 券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与 到 期 期 限 之 间 的 关 系 。 本 基 金 通过
数 量 化 方 法 对 利 率 进 行 建 模 , 在 各 种 情 形 、 各 种 假 设 下 对 未 来 利 率 期 限 结 构 变 动
进 行 模 拟 分 析 , 并 在 运 作 中 根 据 期 限 结 构 不 同 变 动 情 形 在 子 弹 式 组 合 、 梯 式 组 合
和杠铃式组合当中进行选择适当的配置策略。
4. 属类配置策略
不 同 类 型 的 债 券 在 收 益 率 、 流 动 性 和 信 用 风 险 上 存 在 差 异 , 债 券 资 产 有 必要
配置于 不 同 类 型 的 债 券 品 种 以 及 在 不 同 市 场 上 进 行 配 置 , 以 寻 求 收 益 性 、 流 动 性
和 信 用 风 险 补 偿 间 的 最 佳 平 衡 点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信 用 分 析 、 流 动 性 分 析 、 税 收 及
市场结构等因素分析的结果来决定投资组合的类别资产配置策略。
5. 债券品种选择策略
在 上 述 债 券 投 资 策 略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对 个 券 进 行 定 价 , 充 分 评 估 其 到 期收
益 率 、 流 动 性 溢 价 、 信 用 风 险 补 偿 、 税 收 、 含 权 等 因 素 , 选 择 那 些 定 价 合 理 或 价
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 将是本基金债券投资重点关注的对象:
(1) 符合前述投资策略;
(2) 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品种;
(3) 具有 套利空间的品种;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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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符合风险管理指标;
(5) 双边报价债券品种;
(6) 市场流动性高的债券品种。
本 基 金 的 一 个 投 资 重 点 为 信 用 债 券 , 对 信 用 利 差 的 评 估 直 接 决 定 了 对 信 用债
券 的 定 价 结 果 。 信 用 利 差 应 当 是 信 用 债 券 相 对 于 可 比 国 债 在 信 用 利 差 扩 大 风 险 和
到 期 兑 付 违 约 风 险 上 的 补 偿 。 信 用 利 差 的 变 化 受 经 济 周 期 、 行 业 周 期 和 发 行 主 体
财务状况等综合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围绕上述因素综合评估发行主体的信用风险,
确定信用债券的信用利差,有效管理组合的整体信用风险。
在 信 息 反 映 充 分 的 债 券 市 场 中 , 信 用 利 差 的 变 化 有 规 律 可 循 且 在 一 定 时 期内
较 为 稳 定 。 当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上 移 时 , 信 用 利 差 通 常 会 扩 大 , 而 在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下 移 的 过 程 中 , 信 用 利 差 会 收 窄 ; 行 业 盈 利 增 加 、 处 于 上 升 周 期 中 , 信 用 利 差
会 缩 小 , 行 业 盈 利 缩 减 、 处 于 下 降 周 期 中 , 信 用 利 差 会 扩 大 。 提 前 预 测 并 制 定 相
应 投 资 策 略 , 就 可 能 获 得 收 益 或 者 减 少 损 失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 综 合 考 虑 监 管 环 境 、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 行 业 分 析 , 并 运 用 财 务 数 据 统 计 模 型
和 现 金 流 分 析 模 型 等 对 整 个 市 场 的 信 用 利 差 结 构 进 行 全 面 分 析 , 在 有 效 控 制 整 个
组 合 信 用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采 取 积 极 的 投 资 策 略 , 发 现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信 用 类 债 券 产
品,挖掘投资机会,获取超额收益。
6. 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 换债 券 (含 可分 离转 债) 兼具 权益 类证 券与 固定 收益 类证 券的 特性,具有
抵 御 下 行 风 险 、 分 享 股 票 价 格 上 涨 收 益 的 特 点 。 本 基 金 在 对 可 转 换 债 券 条 款 和 发
行 债 券 公 司 基 本 面 进 行 深 入 分 析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考 察 利 率 水 平 、 票 息 率 、 付
息 频 率 、 信 用 风 险 及 流 动 性 等 因 素 判 断 其 债 券 价 值 ; 采 用 市 场 公 认 的 多 种 期 权 定
价 模 型 以 及 研 究 人 员 对 包 括 对 应 公 司 基 本 面 等 不 同 变 量 的 预 测 确 定 其 转 换 权 价
格 。 投 资 具 有 较 高 安 全 边 际 和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获 取 稳 健 的 投 资 回
报。
7. 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在 股 票 发 行 市 场 上 , 股 票 供 求 关 系 不 平 衡 经 常 导 致 股 票 发 行 价 格 与 二 级 市场
价 格 之 间 存 在 一 定 的 价 差 , 从 而 使 得 新 股 申 购 成 为 一 种 风 险 较 低 的 投 资 方 式 。 本
基金将研究首次发行 (IPO ) 股票 及增 发新 股的 上市 公司 基本 面因 素, 根据 股票 市
场 整 体 定 价 水 平 , 估 计 新 股 上 市 交 易 的 合 理 价 格 , 同 时 参 考 一 级 市 场 资 金 供 求 关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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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 , 从 而 制 定 相 应 的 新 股 申 购 策 略 。 本 基 金 对 于 通 过 新 股 认 购 等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股
票, 将根 据其 市场 价格 相对 于其 合理 内在 价值 的高 低, 在上 市交 易后 90 个交易日
内选择合适的时机卖出。
本 基 金 不 主 动 进 行 二 级 市 场 的 权 证 投 资 , 对 于 通 过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中 分离
交 易 等 方 式 获 得 的 权 证 , 本 基 金 将 依 据 权 证 估 值 模 型 及 研 究 人 员 对 包 括 对 应 公 司
基本面等不同变量的预测确定权证合理定价, 在上市交易后 90 个交易日内选择合
适的时机卖出。
8. 信用债券投资的风险管理
本 基 金 采 取 内 部 评 级 与 外 部 评 级 相 结 合 的 办 法 , 对 信 用 债 券 面 临 的 信 用 风险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 通 过 参 考 外 部 评 级 筛 选 出 信 用 债 券 的 研 究 库 , 对 进 入 研 究 库 中 的
信用债券通过内部信用评级, 运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 动态和静态相结合的方法,
建 立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库 , 在 具 体 操 作 上 , 采 用 指 标 定 量 打 分 制 , 对 债 券 发 行 人 所
处考虑行业经济特点以及企业属性和经营状况、 融资的便利性、 财务 状况等指标,
对 债 券 发 行 人 进 行 综 合 打 分 评 级 , 并 动 态 跟 踪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状 况 , 建 立 相 应 预 警
指 标 , 及 时 对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库 进 行 更 新 维 护 。 在 投 资 操 作 中 , 结 合 适 度 分 散 的
投资策略,适时调整投资组合,降低信用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
( 五) 投资决策
1. 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 经济 、 微观 经 济运 行状 况, 货币 政策 和财 政政 策执 行状 况, 货币 市 场
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
(3)投研团队提供的宏观经济分析报告、 策略 分析报告、 行业分析报 告、 上 市
公司分析报告、固定收益类债券分析报告、风险测算报告等。
2.决策程序
本基金采 用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领 导 下 的 基 金 经 理 负 责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选 择 具 有
丰富证券投资经验的人员担任基金经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利率分析师开展研究分析并撰写研究报告
利 率 分 析 师 将 广 泛 参 考 和 利 用 公 司 外 部 研 究 成 果 , 尤 其 是 研 究 实 力 雄 厚 的 证
券 经 营 机 构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 并 经 常 拜 访 国 家 有 关 部 委 ,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及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经 过 筛 选 、 归 纳 、 整 理 , 定 期 撰 写 并 向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基 金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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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理 提 供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报 告 和 债 市 市 场 投 资 策 略 报 告 。 研 究 报 告 是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和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的主要依据之一。
(2)信用分析师对信用债券的 信用风险和信用利差做出评估。
信 用 分 析 师 首 先 借 助 卖 方 研 究 机 构 的 研 究 报 告 和 中 介 评 级 机 构 的 结 论 构 建 信
用 债 券 研 究 库 , 然 后 在 研 究 库 范 围 内 基 于 宏 观 经 济 、 行 业 周 期 、 企 业 财 务 状 况 等
因 素 对 信 用 债 券 进 行 综 合 评 估 , 得 出 信 用 利 差 及 信 用 风 险 的 研 究 结 论 , 从 而 形 成
信用债券投资库。 基金对于信用债券的投资仅限于投资库内获得投资评级的债券。
(3)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基 金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的 拟 定 , 由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公 司 投 研 团 队 撰 写 的 宏 观 经 济 、
行业、上市公司分析报告、策略研究报告、债券研究报告等拟定。
该 基 金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包 括 资 产 配 置 方 案 ( 即 投 资 组 合 中 股 票 、 债 券 和 现 金 类
资产的配置比例) 、债券组合久期等。
如 果 基 金 经 理 认 为 影 响 市 场 的 因 素 产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 还 可 以 临 时 提 出 新 的 总
体投资计划,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计划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将 定 期 分 析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所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 根 据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 包 括 在 无 信 用 风 险 债
券、信用类债券及现金等大类资产之间的资产配置范围比例等。
(5)投资指令的下达与执行及反馈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组 合 方 案 制 订 具 体 的 操 作 计 划 , 并 以 投 资 指 令 的 形 式 下 达
至 集 中 交 易 室 。 集 中 交 易 室 依 据 投 资 指 令 具 体 执 行 买 卖 操 作 , 并 将 指 令 的 执 行 情
况反馈给基金经理并提供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6)投资组合监控与评估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基 金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的 执 行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 险 控 制 , 并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的 提 供 风 险 分 析 报 告 。 公 司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对 基 金 投 资
组合进行风险评估,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监 察 稽 核 部 定 期 对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投 资 绩 效 评 估 , 研 究 在 一 段 时 期 内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的 变 化 及 由 此 带 来 的 收 益 与 损 失 , 并 对 基 金 业 绩 进 行 有 效 分 解 , 以 便 能
更 好 地 评 估 资 产 配 置 , 并 对 基 金 经 风 险 调 整 后 的 业 绩 进 行 评 估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提供绩效评估报告。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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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金经理对组合进行调整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证 券 市 场 变 化 、 基 金 申 购 、 赎 回 现 金 流 情 况 , 以 及 风 险 监 控 和
风险评估结果、绩效评估报告对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 六)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中国债券总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并在中国债券网
(www.chinabond.com.cn ) 公 开 发 布 , 具 有 较 强 的 权 威 性 和 市 场 影 响 力 ; 该 指 数
的 样 本 券 涵 盖 面 广 , 能 较 好 地 反 映 债 券 市 场 的 整 体 收 益 。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基 金 ,
主 要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强 调 基 金 资 产 的 稳 定 增 值 , 为 此 , 本 基 金 选 取
中国债券总指数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 果 今 后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化 , 或 者 有 更 权 威 的 、 更 能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推 出 , 或 者 是 市 场 上 出 现 更 加 适 合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业 绩 基 准 的 指 数 时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变 更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并 及 时 公 告 , 但 不 需 要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具 有 中 低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基 金 品 种 ,其
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从 投 资 者 具 体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来 看 , 由 于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的 安 排 , 封 闭 期 内 ,
添利 A 份额 将表 现出 低风 险、 低收 益的 明显 特征 ,其 预期 收益 和预 期风 险要 低于
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添利 B 份额 则表 现 出高 风险 、高 收益 的显 著特 征, 其预
期收益和预期风险要高于普通的债券型基金份额。
( 八) 投资组合限制
1.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80% ;
2. 本 基金 进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 业市 场进 行 债券 回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值的4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
资产净值的10% ;
4. 本 基金 持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 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 证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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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7. 本 基金 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 评级 为BBB 以 上( 含BBB )的 资 产支 持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予以卖出;
8. 本 基金 参与 股 票发 行申 购 时, 申报 的 金额 不得 超 过本 基金 的 总资 产, 申 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 总量;
9.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
12. 封闭 期后 , 本基 金持 有现 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得低 于基 金
资产净值的5% ;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14.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的 单只 证券 , 锁定 期在3 个月 以内 ( 含3 个月 ) 的流 通受
限证 券, 投资 金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7% ; 锁定 期在3个月至1 年 (含1 年) 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投 资 金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5.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组 合 限 制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10 个 交 易 日 内 进 行 调
整。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投 资 的 监 督 与 检 查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开始。
( 九) 禁止行为
本基金禁止以下投资行为: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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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承销证券;
2. 将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则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十)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股 东 及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二)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 邮政储蓄 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4 年
10 月23 日复核了 本 招募说明书 中的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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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1,052,405,898.41 94.59
其中:债券
1,052,405,898.41 94.5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7,000,175.50 3.3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
合计
3,477,962.04 0.31
7 其他资产
19,758,350.93 1.78
8 合计
1,112,642,386.88
100.00
2 、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3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14,803,756.00 1.3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2,382,600.00 11.0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2,382,600.00 11.04
4 企业债券 204,277,645.00 18.4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42,906,000.00 48.96
6 中期票据 111,212,000.00 10.03
7 可转债 56,823,897.41 5.12
8 其他 - -
9 合计 1,052,405,898.41 94.91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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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24862 14 台基投 500,000 51,050,000.00 4.60
2 041356039
13 陕交建
CP001
500,000 50,605,000.00 4.56
3 041453069
14 山煤
CP001
500,000 50,200,000.00 4.53
4 101361007
13 湘新天
地MTN001
500,000 50,145,000.00 4.52
5 140207 14 国开07 500,000 50,115,000.00 4.52
6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投资
8 、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暂不投资于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本基金暂不投资于国债期 货
11 、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 的 发 行 主 体 不 存 在 被 监 管 部 门 立 案 调
查的,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 不 存 在 投 资 于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 选 股 票 库 之 外
的股票。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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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90,167.8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541,322.69
5 应收申购款 11,736.8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15,123.61
8 其他 -
9 合计 19,758,350.93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1 110015 石化转债 27,257,500.00 2.46
2 110022 同仁转债 5,277,601.50 0.48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 一 、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4 年 9 月 30 日,托管人中国邮 政 储 蓄银行于 2015 年 1
月9 日复核了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净值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 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 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
增长
率标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①- ③ ②- ④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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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差
②
④
2014 年第
三季度
1.89% 0.06% 0.63% 0.11% 1.26% -0.05%
2013 年 5.53% 0.26% -5.28% 0.11% 10.81% 0.15%
2012 年
15.38%
0.26%
-0.67%
0.07%
16.05%
0.19%
2011 年
-1.80%
0.30%
2.16%
0.13%
-3.96%
0.17%
基金成立日
至 2014 年
第 三 季度
27.74% 0.25% 0.84% 0.11% 26.90% 0.14%
(二 )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变动 情况 , 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变动的比较(2011 年6 月2 日至 2014 年9 月30 日)
注:本 基 金 于2011 年6 月2 日 成 立 , 建 仓 期 结 束 时 各 项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符 合 法 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 报告期末各项资产配置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要求。
十 二 、 基金 的财 产
( 一) 基金资产总值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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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对基金 财产 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三 、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法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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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估值方法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 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 首 次 发 行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估 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3)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方 式 发 行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该 上市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4)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①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低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时 , 应 采 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以
第(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②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1) 条确定的估值价格高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时 , 应 按 下 列 公 式 确 定 估 值 日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价值:
FV=C+(P-C) ×(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 因 权 益 业 务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除 权 时 , 应 于 除 权 日 对
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
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3)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1)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估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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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有 充足 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
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的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化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 净 价 )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净 价) , 确定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有 充足 证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净 价 )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价(净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根据行业协会指导的处理标准或意见并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值。
(5) 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方法:
(1) 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 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 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回 购 以 成 本 列 示 , 按 合 同 利 率 在 回 购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应 收或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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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付利息。
5.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银 行 存 款 和 备 付 金 余 额 以 本 金 列 示 , 按 相 应 利 率 逐 日 计 提利
息。
6.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各 因 素 的
基础 上,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发 现 方 应 及
时 通 知 对 方 , 以 约 定 的 方 法 、 程 序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以 维 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 金法 》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
( 四) 估值程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定。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金
资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 。 月 末 、 年 中 和 年 末 估 值 复 核 与 基 金 会 计 账 目 的 核 对 同 时
进行。
( 五) 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 基 金 财 产 的 估 值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 后 三 位 内 ( 含 第 三 位 ) 发 生 差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估 值 或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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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
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者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受损方”)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 见 、 不 能 避 免 、 不 能 克 服 , 则 属 不 可 抗 力 , 按 照 下 述 规
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者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原则
当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差 错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的 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
参 考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两 级基金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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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 根 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基
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情 况 , 导 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能 出 售 或评
估基金资产时;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七)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条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注册 登记机构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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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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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 益和 其 他收 入扣 除 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二) 基金净收益分配的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 指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息 日
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计算基准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可 选 择 现 金 方 式 或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事 先 未 做 出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若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 红 利 再
投 资 的 份 额 免 收 申 购 费 用 ; 登 记 在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收 益 分 配只能采取
现金红利方式,不能选择红利再投资;
(2)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
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
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4)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净额
后不能低于面值;
(5) 分红权益登记日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受当次分红, 分红权益登记日申
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受当次分红;
(6)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基 金 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 、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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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划 款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及 时 进 行 分 红
资金的划付。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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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五 、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上市费用;
4.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 基金销售服务费;
10.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 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7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 常情 况下 , 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0%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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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个 月 月 末 , 按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基 金 的 营 销 费 用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服 务 费 等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35% 年费率计
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日 计 提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付 指 令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无误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休 息 日 或 不 可 抗 力 致 使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的 , 顺 延 至 最 近 可 支 付 日
支付。
( 四)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后 的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信 息 披 露 费 用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以 后 的 与 基 金 相 关 的 会 计 师 费 和 律 师 费 和 基 金 上 市 初 费 及 年
费 、 基 金 银 行 汇 划 费 用 以 及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列 入 的 其 他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五)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合同生效之前的 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 。
( 六)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此 项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最迟于新
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 七)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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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六 、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 一) 基金的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 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 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 金 托 管 人 定 期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就 基 金 的 会 计 核 算 、 报 表 编 制 等 进 行 核 对并
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同 意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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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七 、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 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 《基 金法 》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 合同 编制 并在 基金 份额 发
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更 新 后 的 招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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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 二)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 披 露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当 日 登 载 于 指 定 报
刊和网站上。
( 四)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 五)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万家 添利 (LOF ) 基金 份额 获准 在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的 三 个 工 作 日 前 , 将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网站上。
( 六) 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生效后,在 添利 B 份额 上市 交易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 和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2. 在 添利 B 份额上市交易后 ,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每 个 交易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基 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两级基金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登 载 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托管人对添利 A 和添利 B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封闭期届满时基金份
额净值及相关披露内容进行复核;
5. 在本基金封闭期届满并转换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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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交 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 七)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 八)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九) 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及决议 ;
2. 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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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
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 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 或开放日添利A 的申 购与 赎 回价 格 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或开放日添利 A 的申购与赎回价格 0.5% ;
18. 本基金封闭期间办理添利 A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
19. 封闭期间添利A 或 开放 期后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用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0.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基金 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2.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3.封闭期届满基金份额转换后,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请;
26.本基金暂停办理申购、赎回申请;
27.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 基金份额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9.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本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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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澄清公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十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 资 者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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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八 、 风险 揭示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 一) 市场风险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素
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政 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行业 政策 、 地区 发展
政策等)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经济 周期 风险 。 证券 市场 受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影响,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
特点, 而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将 对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产 生 影 响, 从 而 对 基 金 收 益 造
成影响。
3.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利
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于债
券和债券回购,其收 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和货币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管 理能 力、 财
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其 股 票 价 格 可 能 下 跌, 或 者 能 够 用 于 分 配 的
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 金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获 得 的 收 益 可 能 会 被 通 货 膨 胀 抵 消, 从 而 使 基 金 的 实 际 收 益 下
降,影响基金 资产的保值增值。
( 二)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
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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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风险。
在 本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 可 能 会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 巨 额 赎 回 可 能 会 产 生基
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 金份额净值。
( 四) 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 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
支付到期本息,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从而产生风险。
( 五) 本基金所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包括:
(1) 基金份额的折/溢价交易风险
在万 家添 利 (LOF ) 份额 上市 交易 后, 基金 份额 的交 易价 格与 其基 金份 额参 考
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溢价交易的风险。
( 六)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 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的 不 完
善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影 响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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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九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但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届 满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除
外 ;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因 本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
市的除外;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11)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
(4) 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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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 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成 立基 金财 产清
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具
有从事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 基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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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本 基 金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 内应 就清 算小 组的 成立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清算过程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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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 基金 合同 内容 摘要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 转让及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损害 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 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
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独立运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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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基金 财产 ;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 发售基金份额;
(4) 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等 业 务 的 规 则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决 定 和 调 整 基 金 的 除 调 高 托 管 费 率 和 管 理 费 率 之 外 的 相 关 费 率 结 构 和 收 费 方
式;
(6) 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的情形 , 应 及 时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 并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保 护 基 金 及 相 关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7)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代 理 服 务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 审 计 师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12)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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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
(11)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人泄露;
(15)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分
配收益;
(16)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法律行为;
(19)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分配;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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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
(2)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 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 对于基金 管理 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 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行为, 对 基 金 资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形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及 相关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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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 及 时 办 理 清 算 、 交
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 审查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项 ;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向 基 金 管 理
人追偿;
(19)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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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在封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添利 A 、添利 B 基
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添利 A 、 添利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
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投票权。
(2) 封闭 期届 满, 本基 金转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其
所持上市开放式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相应的投票权。
2. 召集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但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到 期 后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除外;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 范围或 投资 策略 (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终止 基金 上市 , 但因 本基 金不 再具 备上 市条 件而 被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终止 上
市的除外;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10% , 下同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在 封 闭 期 内 , 依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集 提 议 权 、 自 行 召 集 权 、 提 案 权 、 新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名
权 的 单 独 或 合 计 持 有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类 似 表
述均指“单独或合计持有添利 A 和添利 B 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基金份额的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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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 ) ;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3.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集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集的 , 应当 自行 召集 。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集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集的, 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集 。
(4) 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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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 简称 “召 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召集日
前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集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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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 集 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 出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 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集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①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部 有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50% ,下同) ;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 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方式开会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
⑤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6.议事内容与程序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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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集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进
行审核: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提
案进 行修 改,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前 30 日及时 公告 。 否则 , 会议 的召
集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及
注意 事项 , 确定 和公 布监 票人 ,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 宣读 提案 ,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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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会由召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
位名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 工作 日在 公证 机关 及监 督人 的监 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 决议形成的条件 、 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在封闭期内,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添利A 、 添 利B 基金份额持有人独 立进行表决,
且添利 A 、 添利B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份基金份额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
的投票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但在封闭期内, 一般决 议须同时经参加大会的添利 A 、 添利
B 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2) 特别 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以上( 含 三 分 之 二 , 下 同) 通过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本基金依据本基金合同的约定正常转换运作方式的除外)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重 大 事 项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但 在 封 闭 期 内 , 特 别 决
议须同时经过参加大会的添利 A 、 添利 B 各自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 所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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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 采取 通讯 方 式进 行 表决 时 , 除非 在 计票 时 有充 分的 相反 证 据证 明 ,否 则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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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 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2 条所规定的第
(1)-(11) 项 召 集 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生 效 后 方 可 执
行,关于本章第 2 条 所规 定的 第(12) 、(13) 项召集事由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 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 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 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但本基金封闭期届满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除外 ;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资 范 围 或投资 策略 (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酬
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上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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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的除 外;
10)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或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
4) 对 基金合同的 修改 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 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 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 合同 终止 , 应当 按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
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成立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接 管 基 金 财 产 之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照 基 金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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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 成 。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财
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 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 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 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若 在 封 闭 期 届 满 前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则 本 基 金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金债务后,根据基金合同“虚拟清算”的原则计算并确 定添利 A 和添利 B 基金
份额持有人分别应得的剩余资产比例,并据此比例对添利 A 和添利 B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进行剩余基金资产的分配。
若在封闭期届满, 即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 (LOF ) 后基 金合 同 终止 , 则
本 基 金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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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 内应 就清 算小 组的 成立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清 算过 程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做 出 的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审
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四) 争议的解决方式
对 于 因 基 金 合 同 的 订 立 、 内 容 、 履 行 和 解 释 或 与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的 争 议 , 基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途 径 解 决 。 不 愿 或 者 不 能 通 过 协 商 、 调 解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者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公 场 所 查 阅 , 但 其 效 力 应 以 基 金 合 同 正 本 为 准 。 投 资 者 在 支 付 工
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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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一 、托管协议内容摘 要
(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万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陆家嘴投资大厦 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 360 号陆家嘴投资大厦 9 层
邮政编码:200122
法定代表人:毕玉国
成立日期:
2002 年8 月2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4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 号A 座
邮政编码: 100808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成立 时间 : 2007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银监会银监复 【2006 】48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许可【2009 】67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金 : 450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和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 代理 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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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险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 资 对 象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基
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
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 资产 支持 证券 以及 法律 法规 获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但
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家 债 券 、 金 融 债 券 、 次 级 债 券 、中
央银 行票 据、 企业 债券 、 公司 债券 、 短期 融资 券、 资产 证券 化产 品、 可转 换债 券、
可 分 离 债 券 和 回 购 等 金 融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
定收益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本 基 金 还 可 以 参 与 一 级 市 场 新 股 申 购 或 增 发 新 股 , 并 可 持 有 因 可 转 债 转 股所
形 成 的 股 票 、 因 所 持 股 票 所 派 发 的 权 证 以 及 因 投 资 可 分 离 债 券 而 产 生 的 权 证 等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他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 但 不 直 接 从 二 级 市
场 买 入 股 票 、 权 证 等 权 益 类 资 产 。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运 作 期 间 , 投 资 于 非 固 定 收 益 类
资产的比 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开放 期间 , 投资 于非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比例 不
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 其中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
产净值的 5%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当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变 更 时 , 本 基 金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可对
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融
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3)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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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7)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全部予以卖出;
(8)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 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9)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12) 封 闭 期 后 , 本 基 金 持 有 现 金 或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得 低 于 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13)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10% ;
(14)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本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的 单只 证券 , 锁定 期在 3 个月 以内 (含3 个月 ) 的流 通
受限证券,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7% ;锁定期在 3 个 月至 1 年(含 1
年)的流通受限证券,投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 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 使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本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各 项 规 定 的 投 资 比 例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的组合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以 后 如 有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其 他 基 金 投 资 品 种 , 投 资 比 例 将 遵 从法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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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
3.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下 述 基 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或
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基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
4.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关联
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完整 性、 全面 性。 基金 管理 人有 责任 保管 真实 、 完整 、 全面 的关 联交 易名 单,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人于 2 个工 作日 内 向基 金管 理人 电话 确认 已知 名单 的变 更。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必要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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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结 算 , 同 时 向 中 国
证监会报告。
5.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
函 确 认 收 到 该 名 单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2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人 确认,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 管理 人电 话确 认, 新名 单自 基金
托 管 人 确 认 当 日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 托 管 人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和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况进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不 撤 销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但有权报告 中国证监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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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进 行 现 券 买 卖 和 回 购 交 易 时 , 需 按 交 易 对 手 名 单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不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损 失 和 责 任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的除外 。
6.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选
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 确 定 符 合 条 件 的 所 有 存 款 银 行 的 名 单 , 并 及 时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保基金银
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务另行签
订书 面协 议, 明确 双方 在相 关协 议签 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 金 划 拨 、 账 目 核 对 、 到 期 兑 付 、 文 件 保 管 以 及 存 款 证 实 书 的 开 立 、 传 递 、 保 管
等 流 程 中 的 权 利 、 义 务 和 职 责 , 以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 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以 及 国 家 有 关 账 户 管 理 、 利 率 管 理 、 支 付 结 算 等
的各项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选 择 存 款 银 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 个 工作 日内 纠正 。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若 基金管理
人拒不执行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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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投 资 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 受限 证券 , 包括 由 《上 市公 司证 券发 行管 理办 法》 规范 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控 制 预 案 等 规 章 制 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格 和 流 动 性 的 需 要 , 合 理 控 制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并 在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中 明 确 具 体 比 例 , 避 免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投 资 流 程 及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需 经 董 事 会 授 权 , 其 中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还 应 批 准 相
关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一 旦 因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出 现 流 动 性 风 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该 风 险 , 具 体 规 定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执 行 。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经 董 事 会 通 过
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以 及 董 事 会 批 准 上 述 规 章 制 度 的 决 议 提 交
给基金托管人。
(4)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
则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拟 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资 格 证 明 、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定 价 依 据 、 募 集 资 金 投 向 、 承 销 商 、 发 行
期 限 、 流 通 受 限 期 限 ,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比 例、 划付 账号 、 划 付款 项、 划付 时间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
完 整 , 并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的 前 两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如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存在疑义,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并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如 投
资 运 作 行 为 违 反 相 关 规 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改 正 或 补 救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提 供 相 关
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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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
相 关 投 资 额 度 和 比 例 的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 有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承 担 连 带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了 监
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8.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上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将 在 发 现 后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监会。
9.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上 述 事 项 及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中 违反
法律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拒 绝 执 行 ,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并 及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0.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1.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法 、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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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基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及 时 、 准 确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且 如 遇 到 问 题 应 及 时 反 馈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 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地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的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核 查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正等 。 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中国证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基 金 的 任 何 财 产 。 如 果 基 金 财 产 ( 包 括 实 物 证 券 ) 在 基 金 托 管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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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管期间损坏、灭失的,应由该基金托管人承担赔偿责任。
(3)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
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 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 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6) 对 于 因 为 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和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资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并 有 义 务 配 合 基金管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 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本基金 募集期届满之日 前, 投资者 的认 购 款项 只能 存入 本基金在中国证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中 , 任 何 人 不 得 动 用 。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合 成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或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若 场 内 认 购 提 前 结 束 , 认 购 截 止 日前 ( 含 该 日 ) 场内认购款
项 产生的利息折算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 该截 止 日 次日 至基金募集结束期 间
产生的利息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募集期产生的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 提前结束 募集 时, 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基金托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相 关 证 明 文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报 告 。 出 具 的 验 资 报 告 由
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
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3.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 并根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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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付 赎回 金额 、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基金 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 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
(5)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账户办理基
金资产的支付。
4. 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2)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 使 用 的 , 按 有 关 规 定 开 设 、 使 用
并 管 理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比 照 并 遵 守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设 、 使 用
的规定。
5.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责
任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与 结 算 账 户
并 报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备 案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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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时 代 表 基 金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回 购 主 协 议 , 协 议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协 议 副 本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开 设 同 业 拆
借市场交易账户 。
6.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 在 基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 商 议 后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人
负责妥善保 管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托 管 银 行 的 保 管 库 , 应 与 非 本 基 金 的 其 他 实 物 证 券 分 开 保 管 ; 也 可 存 入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的 代 保 管 库 。 实 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理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 的实 物证 券在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金 托 管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相 关 业 务 程 序 另 有 限 制 除 外 。 除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时 应 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作
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加 盖 授 权 业 务 章
的合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及 复核 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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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后 的 数
值 。 在 计 算 得 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后 , 根 据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计 算 公 式 , 计 算 两
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两级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
数点后第 四 位 四 舍 五 入 , 由 此 产 生 的 误 差 计 入 基 金 财 产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计 算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份
额参考净值 ,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进 行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两 级 基 金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对外公布。
(3)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 两级 基金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
(2)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方法
①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如
有 充 足 证 据 表 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 首 次 发 行 的 股 票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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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B.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估 值日
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C.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新 股 等 方 式 发 行 的 股 票 , 按 估 值 日 该 上市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流通股票以第 1)条确定的估值价格进行估值。
D.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如下方法进行估值:
a.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 )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 低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时 , 应 采 用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以 第
①条确定的估值价格作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
b.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以第 1 ) 条确 定的 估值 价格 高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时 , 应 按 下 列 公 式 确 定 估 值 日 该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价值:
FV=C+(P-C) ×(Dl-Dr)/Dl (FV 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价值;C 为该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 得 成 本 ( 因 权 益 业 务 导 致 市 场 价 格 除 权 时 , 应 于 除 权 日 对
其初始取得的成本作相应调整) ;P 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Dl 为该非公开发行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 易天数;Dr 为估值日剩余
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③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方法
①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有 充足 证据 表明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
应对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②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市 场 挂 牌 交 易 的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但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的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所 含 的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后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将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 净 价 ) 及 重 大 变 化 因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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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日收 盘价 (净 价) , 确定 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如有 充足 证据 表明
最 近 交 易 日 收 盘 价 ( 净 价 ) 不 能 真 实 地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 应 对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净价) 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③ 首 次 发 行 未 上 市 债 券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的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④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根 据 行 业 协 会 指 导 的 处 理 标 准 或 意 见 并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成 交 价 、 市 场 报 价 、 流 动 性 及 收 益 率 曲 线 等 因 素 确 定 其 公 允 价 值 进 行 估
值。
⑤国家有最新规定的 , 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①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 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 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②认沽/ 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 日或 行权 日止 , 上市 交 易的 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
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 的 情 况 下 , 按 成 本 估 值 ; 因 持 有 股 票 而 享 有 的 配 股 权 , 停 止 交 易 、 但 未 行 权 的
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回 购 以 成 本 列 示 , 按 合 同 利 率 在 回 购 期 间 内 逐 日 计 提 应 收 或
应付利息。
5)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银 行 存 款 和 备 付 金 余 额 以 本 金 列 示 , 按 相 应 利 率 逐 日 计 提 利
息。
6) 在 任 何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如 采 用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 均
应 被 认 为 采 用 了 适 当 的 估 值 方 法 。 但 是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上 述 估 值 方 法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综 合 考 虑 市 场 各 因 素 的
基础 上,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以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发 现 方 应 及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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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 通 知 对 方 , 以 约 定 的 方 法 、 程 序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进 行 估 值 , 以 维 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基 金法 》 ,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 第 2 条第 6) 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 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 (含第三位) 发生差
错时 ,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 时 性 。 当 估 值 或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价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或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计价错误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
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差错处理原则
当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的 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考净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 而 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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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偿金额,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 虽 然 多 次 重 新 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两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时;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紧急事故的情况,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
估基金资产时;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 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 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编 制 并 对 外 提 供 真 实 、 完 整 的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月度
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 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 公告 。 季度 报告 应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予以公告; 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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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
于会计年度终了后90 日内予以公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 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将 报 表 盖 章 后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 进行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在收到后 7 个工 作 日内 完成 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半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 完成 复核 , 并将 复核 结果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年
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45 日
内 完 成 复 核 , 并 将 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之 间
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式 为 准 ; 若 双
方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账 务 处 理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专用 章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专 用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双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周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基 础 数 据 和 编制
结果。
(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须 分 别 妥 善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编 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审 核 并 提 交 基 金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任 意 一 个 交 易 日 或 全 部 交 易 日 的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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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 6 月30 日和
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等 涉 及 到 基
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 , 并 应 遵 守 保 密 义 务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自 身 原 因 无 法 妥 善 保 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职 责 , 各 自 继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义 务 ,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生效。
2. 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 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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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以 下 是 主 要 的 服 务内
容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需 要 和 市 场 的 变 化 , 有 权 增 加 、 修 改 这 些
服务项目:
(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交易确认服务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保 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上 列 明 的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基金
投资记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应 根 据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直 销 中 心 进 行 交 易 的 投 资 者 的 要求
提交成交确认单。
基金代销机构应根据在其网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的要求提交成交确认单。
(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对账单寄送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交 易 对 账 单 包 括 季 度 对 账 单 与 年 度 对 账 单 。 万 家 基 金 公 司已
全 面 开 通 了 电 子 账 单 服 务 。 主 要 有 电 子 邮 件 账 单 ( 季 度 ) 和 短 信 账 单 ( 月 度 ) 两
类,均免费发送。
( 四)信息订制服务
投 资 者 可 申 请 信 息 订 制 服 务 。 如 申 请 电 子 邮 件 订 制 服 务 , 可 获 得 服 务 内 容包
括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 值 、 基 金 每 日 信 息 、 客 服 周 刊 等 。 未 预 留 电 子
邮件地址的投资者,可通过 callcenter@wjasset.com 邮箱申请信息订制服务。
( 五) 资讯服务
1.客户服务电话
投 资 者 拨 打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可 通 过 自 动 语 音 或 人 工 座 席 获 得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账
户信息查询、传真对账单、建议投诉等全面的服务。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800 ,95538 转6
客户服务传真:021 -38909778
2.公司网站: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www.wjass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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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信箱:callcenter@wjasset.com
投资者也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在" 客户服务"->" 网上客服"->" 客户留言"
栏目中,直接提出有关本基金的问题和建议。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 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了 账 户 查 询 、 基 金 信 息 查 询 、 投 诉 建 议 、 在线
咨询等服务栏目,力争为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专业服 务。
二十 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 、2014 年7 月16 日, 我公 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发布“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1402 ” 。
2 、2014 年7 月16 日, 我公 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发布“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摘要 ” 。
3 、2014 年8 月27 日, 我公 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发布“万家添利分级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4 、2014 年8 月27 日, 我公 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上 海证 券报 》 、 《证 券时 报》
发布“万家添利分级债券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报告”。
5 、2014 年10 月25 日, 我公 司在 《中 国证 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布“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 2014 年第 3 季度报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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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四 、招募说明书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
查阅 ; 投资 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
投 资 者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文 本
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wjasset.com) 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万家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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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五 、备查文件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在办公时间可供免费查阅。
( 一) 中国证监会批准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 二)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三) 《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关于申请募集万家添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万 家基 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二 〇一 五 年一 月十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