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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丰新动力(000965)

汇丰新动力: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汇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二 〇一 五年 一 月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2 【重要提示】 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 经中国证 监会2014 年7 月23日证监许可[2014]733号文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地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人 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基金投 资中的风险包 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变化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 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 管理风险,某一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 灵活配置混合型 基金,预期收益及 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 特征的基金品种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3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 金管 理人 .................................................................................................................................. 9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2 六、基 金的 募集 ................................................................................................................................ 29 七、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32 八、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3 九、基 金的 投资 ................................................................................................................................ 42 十、基 金的 财产 ................................................................................................................................ 52 十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53 十二、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58 十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60 十四、 基金 的会 计和 审计................................................................................................................. 62 十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63 十六、 风险 揭示 ................................................................................................................................ 68 十七、 基金 的变 更、 终止 与清算 ..................................................................................................... 71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73 十九、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 96 二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12 二十一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114 二十二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15 二十三 、备 查文 件 .......................................................................................................................... 115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4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 费 率 等 与 投 资 人 投 资 决 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 投 资 人 在 做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遗 漏 , 并 对 其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 法 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是 根 据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 料 申 请 募 集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注册。 基 金 合同 是 约 定 基 金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的 法 律 文 件 , 其 他 与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涉 及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之 间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的 任 何 文 件 或 表 述 , 均 以 基 金 合 同 为 准 。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投 资 人 自 依 基 金 合 同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汇 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汇丰晋信新动力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 《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 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第十 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自 2013 年6 月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8 日颁布、 同年7 月 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布、 同年8 月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 基 金 合 同 约 束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6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依 法 可 以 投 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 企 业 法 人 、 事 业 法 人 、 社 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投 资 人 : 指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 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 销 售 机 构 : 指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以 及 符 合 《 销 售 办 法 》 和 中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 取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签 订 了 基 金 销 售 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 登 记 业 务 : 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登 记 机 构 为 汇 丰 晋 信 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 基 金 账 户 : 指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其 持 有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 基 金 交 易 账 户 : 指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 记 录 投 资 人 通 过 该 销 售机 构 办 理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及 转 托 管 业 务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变 动 及 结 余 情 况 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完 毕 , 并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的 日期 28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7 29 、 基 金 募 集 期 : 指 自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之 日 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 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 面 的 业 务 规 则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 认 购 : 指 在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 申 购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 赎 回 :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告 规 定 的 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 转 托 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 变 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申 购 日 、 扣 款 金 额 及 扣 款 方 式 , 由 销 售 机 构 于 每 期 约 定 扣 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8 45 、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6 、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收 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47、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48、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49 、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指 计 算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和 负 债 的 价 值 , 以 确 定 基 金 资 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0 、指定 媒介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 互 联 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1、不可抗力: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9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汇丰银行大楼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 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设立日期:2005 年11 月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17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周慧 联系电话:021-20376789 股权结构: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1% 的股权,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 Limited ( 汇 丰 环 球 投 资 管 理 ( 英 国 ) 有 限 公 司 ) 持 有 49% 的股权。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 小 勇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山 西 省 委 组 织 部 正 处 级 干 部 、 山 西省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山 西 省 国 信 投 资 ( 集 团 )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山 西 光 信 实 业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山西省国信投资 (集团) 公司党委书记。 现任晋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和山西信托副董事长。 刘 叔 肄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山 西 信 托 地 市 信 托 部 经 理 、 太 原 资 产管 理公司经理、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现任山西信托总经理。 Mr. Sridhar Chandrasekharan ,董事。曾任汇丰银行董事总经理、结构化信 贷 全 球 市 场 主 管 、 汇 丰 环 球 投 资 管 理 全 球 销 售 主 管 。 现 任 汇 丰 环 球 投 资 管 理 首 席 执行官。 Mr. Pedro Augusto Botelho Bastos, 董事。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巴西)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10 行 政 总 裁 、 汇 丰 环 球 投 资 管 理 ( 拉 丁 美 洲 ) 首 席 投 资 官 、 行 政 总 裁 。 现 任 汇 丰 环 球投资管理亚太行政总裁。 王 栋 先 生, 董 事 。 中 国 注 册 会 计 师 (CPA ) 和 特 许 金 融 分 析 师(CFA) 。曾任汇 丰 环 球 投 资 管 理 ( 英 国 ) 有 限 公 司 产 品 开 发 培 训 生 、 汇 丰 环 球 投 资 管 理 (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亚 太 企 业 拓 展 经 理 , 其 后 参 与 筹 建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成 立 至 今 历 任 财 务 总 监 、 特 别 项 目 部 总 监 、 国 际 业 务 与 战 略 伙 伴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 助 理。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 修 泽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曾 任 南 开 大 学 经 济 研 究 所 教 授 、 副 所 长 、 国 家 计委 经 济 研 究 所 常 务 副 所 长 、 教 授 和 博 士 研 究 生 导 师 。 现 任 国 家 发 改 委 经 济 研 究 所 教 授和博士研究生导师。 叶 林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博 士 学 历 。 现 任 中 国 人 民 大 学 法 学 院 法 学 教 授 和 博士 研究生导师。 Mr. Alan Howard SMITH, 独立董事,本科学历。曾任怡富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董 事 总 经 理 和 董 事 长 、 瑞 士 信 贷 第 一 波 士 顿 副 董 事 长 。 现 任 金 威 啤 酒 集 团 有 限 公 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2.监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任 宏 伟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山 西 省 信 托 投 资 公 司 计 划 财 务 部 经 理。 现任山西省国信投资(集团)公司财务总监兼计划财务部经理。 黄 碧 娟 女 士 , 监 事 , 本 科 学 历 。 曾 任 汇 丰 集 团 银 团 贷 款 经 理 、 资 本 市 场 部高 级经理、 大中华地区债务发行部主管、 环球银行部香港区常务总监、 汇丰银行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副 行 政 总 裁 。 现 任 汇 丰 集 团 总 经 理 、 汇 丰 银 行 ( 中 国 ) 有 限 公 司 行 长兼行政总裁,同时担任汇丰中国董事会执行董事。 曹 菁 女 士 , 监 事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中 宏 保 险 有 限 公 司 招 聘 经 理 、 永 乐 中 国培 训 部 经 理 ,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人 事 经 理 , 现 任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人力资源总监。 侯 玉 琦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山 西 信 托 及 山 西 省 国 信 投 资 ( 集 团 )公 司 担 任 交 易 员 及 投 资 经 理 ,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研 究 员 , 现 任 汇 丰 晋 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基金经理。 3.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王栋先生, 总经理, 硕士 学历。 中国注册会计师 (CPA) 和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11 曾任汇丰环球投资管理 (英国) 有限公司产品开发培训生、 汇丰环球投资管理 (香 港 ) 有 限 公 司 亚 太 企 业 拓 展 经 理 , 其 后 参 与 筹 建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公 司 成 立 至 今 历 任 财 务 总 监 、 特 别 项 目 部 总 监 、 国 际 业 务 与 战 略 伙 伴 部 总 监 、 总 经 理助理。 闫 太 平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本 科 学 历 。 曾 任 匈 牙 利 金 鸥 国 际 贸 易 公 司 董 事 、山 西信托副处长、国际金融部经理。 李毅先生, 副总经理, 硕士学历。 曾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经理、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副处长。 王 立 荣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山 西 信 托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经 理 、证 券 投 资 部 副 总 经 理 、 创 新 业 务 部 总 监 ; 上 海 万 方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汇 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长。 赵 琳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注 册 部副 总 监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运 营 部 总 监 ;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运营部总监;现任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张 毅 杰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招 商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华 东 业 务发 展 经 理 、 天 同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机 构 理 财 部 负 责 人 、 汇 丰 晋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经理助理、直销业务部总监。 古 韵 女 士 , 督 察 长 , 硕 士 学 历 。 曾 任 国 泰 君 安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法 律 事 务总 部 副 经 理 , 国 联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部 副 总 监 、 监 察 稽 核 部 总 监 、 董 事 会秘书和总经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曹 庆 先 生 , 伦 敦 政 治 经 济 学 院 硕 士 , 曾 任 中 关 村 证 券 公 司 财 务 顾 问 部 项 目经 理 、 东 方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研 究 员 、 法 国 巴 黎 银 行 证 券 上 海 代 表 处 研 究 员 。 2007 年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研究员、投资部研究副总监、 研 究 部 总 监 。 现 任 汇 丰 晋 信 低 碳 先 锋 股 票 型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汇 丰 晋 信 双 核 策 略 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投资部总监。 郑 屹 先 生 , 曾 任 广 发 证 券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 国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研 究 员。 2009 年加入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员、 高级研究员。2013 年4 月 起担任汇丰晋信 2016 生命周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2 月起担 任汇丰晋信2026 生命周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12 5.投资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 王 栋 , 总 经 理 ; 曹 庆 , 投 资 部 总 监 兼 汇 丰 晋 信 低 碳 先 锋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 ; 王 品 ,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兼 汇 丰 晋 信 大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和 汇 丰 晋 信 消 费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郑 宇 尘 , 固 定 收 益 部 总 监 。 基 金 管 理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增加或更换相关人员。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职责为: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财 产; 4.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格 的 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13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得 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16.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 目标、策略及限制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 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14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便利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 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 违 反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业 务 规 则 , 利 用 对 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 价 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敬业、 诚信和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15 (2)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 定 , 不 泄 露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 的 基 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目标 1)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自觉形成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 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 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 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制度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是 对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各 项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纲 要 和 总 揽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明 确 了 内 控 目 标 、 内 控 原 则 、 控 制 环 境 、 内 控 措 施 等 内 容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包 括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基 金 会 计 制 度 、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监 察 稽 核 制 度 、 信 息 技 术 管 理 制 度 、 公 司 财 务 制 度 、 资 料 档 案 管 理 制 度 、 业 绩 评 估 考 核 制 度 和 紧 急 应 变 制 度 。 部 门 业 务 规 章 是 在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16 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了 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 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 法规、 规章 和各项规 定。 2)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 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 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系统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是 一 个 分 工 明 确 、 相 互 牵 制 、 完 备 严 密 的 系 统 。 公 司董 事 会 对 公 司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和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各 个 业 务 部 门 负 责 本 部 门 的 内 部 控 制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检 查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措 施 的 执 行 情 况。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内部控制大纲,对公司内部控制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2)督察长


负 责 公 司 及 其 业 务 运 作 的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监 督 检 查 。 督 察 长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将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执 行情况,并定期向中国证监会呈送监察稽核报告。 3)监察稽核部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对 公 司 各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的 执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监 察 稽 核 部对 总 经 理 负 责 , 将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和 遵 守 国 家 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4)业务部门 内 部 控 制 是 每 一 个 业 务 部 门 的 责 任 。 各 部 门 总 监 对 本 部 门 的 内 部 控 制 负 直接 责 任 , 负 责 履 行 公 司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 并 负 责 建 立 、 执 行 和 维 护 本 部 门 的 内 部 控 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17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知 建 立 内 部 控 制 系 统 、 维 持 其 有 效 性 以 及 有 效 执 行 内 部 控 制制 度 是 董 事 会 及 管 理 层 的 责 任 , 董 事 会 承 担 最 终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上 关 于 内 部 控 制 的 披 露 真 实 、 准 确 , 并 承 诺 根 据 市 场 的 变 化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发 展 不 断 完善 内部控制制度。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18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田青 联系电话:(010) 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 于1954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 业银行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 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码:939)于2005 年10月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 是中国四大商业 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 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包 括240,417,319,880 股H股及9,593,657,606股A股)。 截至2013年12月31 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153,632.10亿元,较上年增长 9.95%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85,900.57亿元,增长14.35%;客户存款总额 122,230.37 亿元, 增长7.76%。 营业收入5,086.08 亿元, 较上年增长10.39% , 其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10.29% ,净利息收益率(NIM)为2.74%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 1,042.83 亿元,增长11.52% ,占营业收入比重为20.50%。成本费用开支得到有效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19 控制,成本收入比为29.65% 。实现利润总额2,798.06 亿元,较上年增长11.28% ; 净利润2,151.22亿元, 增长11.12%。 资产质量保持稳定, 不良贷款率0.99% , 拨备 覆盖率268.22%; 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13.34%和10.75% , 保持 同业领先。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分支机构14,650 个, 服务于306.54万公司客户、 2.91 亿个人客户,与中国经济 战略性行业的主导企业和大量高端客户保持密切合 作关系;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翰内斯堡、东京、大阪、首尔、纽约、 胡志明市、悉尼、墨尔本、台北、卢森堡设有海外分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 际、建行伦敦、建行俄罗斯、建行迪拜、建行欧洲、建信基金、建信租赁、建信 信托、建信人寿等多家子公司。 2013年,本集团的出色业绩与良好表现受到市场与业界的充分认可,先后荣 获国内外102项奖项,多项综合排名进一步提高,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 全球银 行1000 强排名” 中位列第5,较上年上升2位;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发布的 “2013 年度全球上市公司2000 强排名” 中,位列第2,较上年上升13位。此外,本集团还 荣获了国内外重要机构授予的包括公司治理、中小企业服务、私人银行、现金管 理、托管、投行、养老金、国际业务、电子商务和企业社会责任等领域的多个专 项奖。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 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 处、 监督稽核处等9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有员 工220 余人。 自2007年起, 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 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广东 省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营运管理部, 长期从事计划财务、 会计结算、 营运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资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20 建设银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 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 托代理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3 年6 月30 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311 只证券投 资基金。 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在2005 年及自2009 年起连续四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在2007 年及2008 年连续被 《财资》 杂 志评为 “国内 最佳托管银行” 奖, 并获和讯网2011 年度和2012 年度中国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和境内权威经济媒体《每日经济观察》2012 年度“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21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 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 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 利用自行开发的 “托管业务综合系统 ——基金监督子系统” , 严格按照现行法 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 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 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 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 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 行例行监控,发现投资比例 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 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 交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 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 证监会。 (4) 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22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电话:021-20376868 传真:021-20376989 联系人:薛蓓 网址:www.hsbcjt.cn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20376888 汇丰晋信基金电子交易平台 网址:https://etrading.hsbcjt.cn/ 联系人:薛蓓 电话:021-20376952 (2)代销机构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23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842 联系人:曹榕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 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2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黄碧娟 公司网站:www.hsbc.com.cn 客服电话:卓越理财客户


800-820-8828(限中国内地固话)



































(+86)-(21)-3888 8828 (适用于境外或移动电话)














运筹理财客户


800-820-8878(限中国内地固话)



































(+86)-(21)-3888 8878 (适用于境外或移动电话)














非汇丰个人客户 800-830-2880(限中国内地固话)



































(+86)-(21)-3888 3015 (适用于境外或移动电话)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http://bank.pingan.com/ ?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城中路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联系人:吴海平 电话:021-38576666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24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话:021-962999 公司网址:http://www.srcb.com ?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络人:王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服电话:400-888-881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联系人: 李清怡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0294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5 网址: www.sw2000.com.cn ?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张治国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25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服电话: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各城市营业网点电话 网址:www.htsec.com ?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6、16、17 楼 法定代表人:雷波 联系人:金喆 客户服务电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 层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26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3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客服电话:010-84588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20 层 基金业务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注册资本:15.1 亿元人民币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27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网址:www.essence.com.cn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点: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客户服务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联系人:赵琳


联系电话:021-20376892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层 负责人:廖海 电话: 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联系人:刘佳 经办律师:廖海 刘佳 (五)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28 住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联系电话:010-8518 5000 传真电话:010-8518 5111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思杰、于荣 联系人:黎俊文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29 六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办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 注册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733 号 注册日期:2014 年 7 月23 日 (二)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三)基金类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四)募集方式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公 开 发 售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名 单 见 基 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五)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六)募集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和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七)基金的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募集上限。 (八)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认购费用 (1)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 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认购价格:1.00 元人民币 (3)认购费用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30 本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方 法 , 认 购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费 率 按 认 购 金 额 采 用比 例 费 率 , 投 资 人 在 一 天 之 内 如 果 有 多 笔 认 购 , 适 用 费 率 按 单 笔 分 别 计 算 。 费 率 表 如下: 认购金额区间( 万元) 认购费率 A <50 1.20% 50 ≤ A <100 1.00% 100 ≤A <500 0.60% A ≥500 每笔1000 元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 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4)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 基 金 采 用 金 额 认 购 、 全 额 预 缴 的 原 则 , 认 购 金 额 包 括 认 购 费 用 和 净 认 购金 额。其中: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认购费的认购: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上 述 计 算 结 果(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的 份 数) 均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 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如果认购期内认购资金获得的利息 为5 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 -9,881.42=118.58 元 认购份额=(9,881.42 +5)/1.00=9,886.42 份 即投资人投资10,000 元认购本基金,加上认购资金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 可得到9,886.42 份基金份额。 (九)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31 (1)认购时间安排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暂定募集期从 X 年X 月X 日起至X 年X 月X 日。具体认购时间安排请见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基金投资人可在募集期间到基金销售网点认购本基金, 按 照 销 售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基 金 认 购 手 续 , 填 写 认 购 申 请 书 , 并 足 额 缴 纳 认 购 款 ( 具 体 请 参 见 基 金 份 额 发售公告) 。 首次认购之前必须持有效证 件开立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 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3)认购的方式及确认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投资人在 T 日规定时间内提交的认购申请,可于 T+2 日后在原申请网点或通 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认购申请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 资 人 可 于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在 原 申 请 网 点 或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心 查询认购确认份额。 (4)认购限额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首次单笔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追加认购的 最低金额1000 元。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所 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一 )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投 资 人 的 认 购 款 项 只 能 存 入 有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的基金募集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32 七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募 集 期 届 满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 金 发 售 , 并 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 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 , 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 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 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 方 案 , 如 转 换 运 作 方 式 、 与 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或 者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33 八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进行。 投 资 人 可 以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其 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部分第 (一) 条 或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和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销 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上 述 方 式 进 行 申 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申 购 , 具 体 业 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 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不 超 过 三 个 月 开 始 办 理 赎 回 , 具 体 业 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或 者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34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时,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内 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递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 赎 回 成 立 ;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赎 回 时 , 赎 回生 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遇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交 易 市 场 数 据 传 输 延 迟 、 通 讯 系 统 故 障 、 银 行 数 据 交 换 系 统 故 障 或 其 它 非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能 控 制 的 因 素 影 响 业 务 处 理 流 程 , 则 赎 回 款 顺 延 至 上 述 情 形 消 除 后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划 出 。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 项 的 支 付 办 法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则 基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35 金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 不 含 利 息 ) 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申 购 、 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申购金额、赎回份额及余额的处理方式 1.投资人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000 元 (已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 不受首次申购 最低金额限制) ;追加申购每次最低金额 1000 元。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有 其 他 规 定 的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业 务 规 定 为 准 。 基金投资人 将 当 期 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 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不得低于 5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时 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需一次 全 部 赎 回 。 如 因 分 红 再 投 资 、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巨 额 赎 回 、 基 金 转 换 等 原 因 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 500 份之情况,不受此限,但再次赎回时必须一次性全部赎 回。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规 定 单 个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上 限 , 具 体 规 定 请参 见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本基金 基金份额 以申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申购费用, 申购费率 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万元) 申购费率 A <50 1.50% 50 ≤ A <100 1.20% 100 ≤A <500 0.80%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36 A ≥500 每笔 1000 元 投 资 人 申 购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需 缴 纳 申 购 费 , 投 资 人 在 同 一 天 多 次 申 购 的 ,根 据单次申购 基 金 份 额 的 金 额 确 定 每 次 申 购 所 适 用 的 费 率 。 申 购 费 用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赎回费率: 持 有时 间 (N) 赎 回费 率 N <7 天 1.50% 7 天≤N<30 天 0.75% 30 天≤N<6 个月 0.50% 6 个月 ≤N <1 年 0.25% N≥1 年 0.15% 注:1 个月 为 30 天,1 年为 365 天,N 为 持有 期限 。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对于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0 日但少于 3 个月 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其 75% 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有期不少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 费, 其50%计入基金财 产; 对于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基金份额所收取的赎回费, 其 25% 计入基金财产。 未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 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3 、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并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 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 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37 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对于适用固定金额申购费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例: 某投资人投资10,000 元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 (1+1.5%)=9,852.22 元 申购费用=10,000 -9,852.22=147.78 元 申购份额=9,852.22/1.0500=9,383.07 份 即: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申购本基金,其对应费率为 1.5%,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 元,则其可得到9,383.07 份基金份额。 2、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 某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基金份额, 持有时间为一年三个月, 对应 的赎回费率为0.2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 ×1.0500=10,500 元 赎回费用=10,500 ×0.25%=26.25 元 赎回金额=10,500-26.25=10,473.75 元 即: 投资人赎回本基金 1 万份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473.75 元。 3、T 日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 T 日基金资产净值 / T 日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 第 5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38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异常情况导致基金 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 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 不 含 利 息 )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收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39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可 延 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40 当 发 生 上 述 延 期 赎 回 并 延 期 办 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上刊 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 媒介 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41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另 行 规 定 。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解冻和质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 金 份 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然 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42 九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新 动 力 主 题 的 优 质 上 市 公 司 , 在 合 理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追 求中长期资本利得,实现基金净值增长持续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行票据、 可转换债券、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国 家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0%-95%, 其中投资于新动力 主题的股票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3%;现 金 、 债 券 资 产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5%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本基金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和 风 险 可 控 的 原 则 , 可 参 与 创 业 板 上 市 证 券 的 投 资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A)投资理念:





以 深 化 改 革 和 产 业 升 级 两 大 投 资 方 向 , 把 握 投 资 机 遇 、 注 重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自中而下精选行业。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 以深化改革和产业升级两大投资方向,把握投资机遇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0%-95%, 其中投资于新动 力主题的股票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本基金所指的新动力主题包含受 益于深化改革的行业与产业升级的行业两大投资主线。 (2) 注重经济体制改革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指 出 ,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是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重 点 。 本 基 金 认 为, 在 中 国 经 济 持 续 发 展 而 进 行 的 结 构 性 转 型 中 , 贯 彻 深 化 改 革 和 产 业 升 级 的 战 略 性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43 策 略 已 经 成 为 国 家 发 展 经 济 的 核 心 目 标 , 新 动 力 主 题 产 业 将 逐 渐 成 为 中 国 未 来 经 济 增 长 的 新 引 擎 , 而 受 益 于 此 领 域 的 上 市 公 司 也 会 因 此 爆 发 出 持 续 较 高 的 投 资 价 值。 (3) 自中而下精选行业 通 过 “ 主 题 投 资 ” 来 选 择 行 业 , 深 入 分 析 以 深 化 改 革 和 产 业 升 级 为 代 表 的内 外 部 环 境 条 件 对 其 发 展 的 影 响 , 并 结 合 股 票 基 本 面 指 标 分 析 , 将 能 够 受 惠 的 相 关 产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发 掘 具 有 核 心 竞 争 优 势 的 公 司 , 获 取 资 本 的 长 期 增值。 (B)投资策略: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 国 家 政 策 等 可 能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重 要 因 素 的 研究 和 预 测 , 根 据 精 选 的 各 类 证 券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的 相 对 变 化 , 适 度 调 整 基 金 资 产 在 股票、债券及现金等类别资产间的分配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1)新动力主题的界定 本 基 金 在 股 票 投 资 比 例 中 必 须 有 不 少 于 80% 的 比 例 需 投 资 于 新 动 力 主 题 的 股 票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新 动 力 主 题 , 是 指 依 据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的 经 济 发 展 精 神 , 完 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主要分为两大投资主线: 1)受益于深化改革的行业: 十 八 届 三 种 全 会 公 布 的 《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涉及了16 个领域、60 个要点, 为未来中国改 革的方向、 目标和框架 进行了详细 的 论述。通过把握《决定》精神,我们梳理出了以下几大改革领域的投资机会。 A 国企改革 《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若 干 重 大 问 题 的 决 定 》 中 提 到 “ 经 济 体 制 改革 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点, 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 , 我们认为, 推进 国 企 改 革 是 当 前 处 理 政 府 和 市 场 关 系 的 重 点 领 域 , 因 此 , 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中 心 环 节是国企改革,国企改革将是这一轮改革最大的红利所在之一。 我 们 认 为 , 在 竞 争 性 的 领 域 中 , 经 营 状 况 较 差 的 国 企 将 逐 步 退 出 , 能 够 持续 经 营 的 国 企 以 效 率 与 公 平 作 为 经 营 目 标 , 通 过 引 入 市 场 多 种 资 本 以 及 先 进 技 术 和 管 理 , 以 充 分 发 挥 国 企 的 竞 争 力 , 激 发 国 企 动 力 ; 而 在 与 国 家 利 益 相 关 的 非 竞 争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44 性 领 域 , 国 企 将 在 保 持 绝 对 掌 控 的 同 时 , 由 政 府 进 行 资 源 配 置 , 通 过 建 立 和 完 善 市场化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以提高国企运营效率。 基于以上理念,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一下几种国企改革中的投资机会: a 垄断开放:例如银行、医疗服务、铁路等行业。 b 资产注入及整体上市: 包括竞争性领域中的地产、 化工、 机械、 建筑材料、 汽 车 、 家 电 、 食 品 饮 料 、 医 药 等 行 业 , 以 及 与 国 家 利 益 相 关 的 非 竞 争 性 领 域 中 的 金融、航天航空、国防军工等行业。 c 兼并重组: 集中在竞争性领域中的汽车、 水泥、 电子信息、 医药 等行业以 及资源型自然垄断行业。 B 金融改革 金 融 行 业 是 国 民 经 济 中 不 可 或 缺 的 支 柱 产 业 , 因 此 金 融 业 的 改 革 将 是 我 国经 济 体 制 改 革 的 技 术 , 而 市 场 化 改 革 将 是 未 来 金 融 改 革 的 大 方 向 。 在 金 融 改 革 的 背 景下,银行、券商、保险等行业将会迎来新的增长空间。 C 土地改革 《 决 定 》 中 提 到 户 籍 制 度 改 革 、 房 地 产 调 控 去 行 政 化 、 放 开 二 胎 政 策 、 完善 城镇化等精神将对房地产及建筑行业产生长期利好。 D 医疗改革 《 决 定 》 涉 及 到 社 会 保 障 制 度 的 完 善 、 公 立 医 院 改 革 、 鼓 励 社 会 办 医 和 二胎 政策,为深水区医改指引了下一步的方向,总体利好医药行业的发展。 E 生态文明改革 《 决 定 》 中 明 确 “ 必 须 建 立 系 统 完 整 的 生 态 文 明 制 度 体 系 , 实 行 最 严 格 的源 头 保 护 制 度 、 损 害 赔 偿 制 度 、 责 任 追 究 制 度 , 完 善 环 境 治 理 和 生 态 修 复 制 度 , 用 制度保护生态环境。 ” 将生态文明上升到政治的高度, 显示了决策层对环境治理的 高度重视。在此趋势下,环保、节能减排等行业将充分受益。 F 国民休闲文化领域改革 《 决 定 》 专 门 论 述 了 推 进 文 化 机 制 创 新 的 问 题 , 显 示 了 政 府 对 文 化 产 业 发展 的重视,因此将对传媒、餐饮旅游等行业产生利好。 2) 受益于产业升级的行业: 主要指因科技技术发展导致的产业升级的相关行 业,具体包括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部分受益于 产业升级的传统产业。 A 战略性新兴产业: 主要包括节能环保产业、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生物产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45 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和新能源汽车产业等。 B 受益于产业升级的传统行业: 指符合中国经济结构发展方向, 受益于增长 动力,具有竞争优势和发展前景的少量传统行业。 基于以上理念,本基金所指的新动力主题包括了以下两类公司: 中信二级行业作为基准进行分类,在 83 个中信二级行业中选择了 59 个相关 行业,具体包括: 中信一 级 中信二 级 中信一 级 中信二 级 餐饮旅 游 景区和 旅行 社 家电 白色家 电Ⅱ 传媒 传媒Ⅱ 黑色家 电Ⅱ 电力及 公用 事业 发电及 电网 小家电 Ⅱ 环保及 公用 事业 照明设 备及 其他 电力设 备 电站设 备Ⅱ 建筑 建筑施 工Ⅱ 输变电 设备 建筑装 修Ⅱ 新能源 设备 农林牧 渔 农业 电子元 器件 半导体 Ⅱ 牧业 电子设 备Ⅱ 渔业 其他元 器件 Ⅱ 汽车 乘用车 Ⅱ 房地产 房地产 服务 Ⅱ 汽车零 部件 Ⅱ 房地产 开发 管理 汽车销 售及 服务 Ⅱ 非银行 金融 保险Ⅱ 商用车 信托及 其他 商贸零 售 零售 证券Ⅱ 贸易Ⅱ 国防军 工 兵器兵 装Ⅱ 食品饮 料 食品 航空航 天 石油石 化 石油化 工 其他军 工Ⅱ 石油开 采Ⅱ 机械 金属制 品Ⅱ 油田服 务Ⅱ 其他专 用设 备 通信 电信运 营Ⅱ 通用设 备 通信设 备制 造 仪器仪 表Ⅱ 增值服 务Ⅱ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46 运输设 备 医药 化学制 药 基础化 工 化学原 料 其他医 药医 疗 化学制 品 生物医 药Ⅱ 计算机 IT 服务 中药生 产 计算机 软件 银行 股份制 与城 商行 计算机 硬件 国有银 行Ⅱ 建材 玻璃Ⅱ 有色金 属 稀有金 属Ⅱ 其他建 材 ②虽不属于上述59 个中信二级行业, 但经过一定程序筛选出隶属于新动力主 题,具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为 了 紧 跟 时 代 的 潮 流 , 本 基 金 必 须 对 新 动 力 主 题 产 业 的 发 展 进 行 密 切 跟 踪, 当 未 来 由 于 经 济 增 长 方 式 的 转 变 、 产 业 结 构 的 升 级 , 本 基 金 所 指 主 题 的 内 涵 如 发 生相应改变,将视实际情况调整上述主题的识别及认定。 (2)新动力主题的子行业配置 本 基 金 以 十 八 届 三 中 全 会 的 经 济 发 展 精 神 , 完 善 社 会 主 义 市 场 经 济 体 制 为目 标 , 主 要 投 资 于 驱 动 未 来 中 国 经 济 发 展 , 具 有 持 续 成 长 潜 力 的 行 业 , 在 子 行 业 的 配 置 上 , 本 基 金 将 综 合 考 虑 多 方 面 的 因 素 。 具 体 而 言 , 可 分 为 三 个 步 骤:首先, 行 业 研 究 员 通 过 对 各 子 行 业 面 临 的 国 家 财 政 税 收 等 政 策 、 竞 争 格 局 、 估 值 水 平 进 行 研 判 , 结 合 各 行 业 的 发 展 现 状 及 发 展 前 景 , 动 态 调 整 各 自 所 属 行 业 的 投 资 评 级 和 配 置 建 议 ; 其 次 , 行 业 比 较 分 析 师 综 合 内 、 外 部 研 究 资 源 , 参 照 比 较 基 准 , 比 较 各 子 行 业 的 相 对 投 资 价 值 , 提 出 重 点 行 业 配 置 比 重 的 建 议 ; 最 后 , 基 金 经 理 将 根 据 行 业 研 究 员 、 行 业 比 较 分 析 师 的 建 议 结 合 市 场 投 资 环 境 的 预 期 与 判 断 确 定 子 行 业 的 配 置 比 重 , 对 子 行 业 基 本 面 因 素 已 出 现 积 极 变 化 但 股 票 市 场 反 应 滞 后 的 子 行业进行重点配置。 (3)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对所涵盖上市公司的 “成长性-估值指标 ” 二维的概念、 公司治理结构 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而言,主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1) “成长性-估值指标”是一个二维的概念(毛利率、净利率、ROE 等指标为 代表的成长性维度与 PE 、PB 等指标为代表的估值维度) ,其分别反映公司的成长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47 能 力 和 估 值 水 平 。 基 金 管 理 人 力 求 在 这 两 个 维 度 中 选 出 高 成 长 性 下 具 有 低 估 值 属 性 的 投 资 标 的 。 在 实 际 投 资 操 作 中 , 本 基 金 并 不 拘 泥 于 参 照 单 一 指 标 , 而 是 将 综 合考虑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后,最大程度地筛选出具有持续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 2) 公司治理结构: 公 司治理结构的评估是指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层面的组织 和制度上 的灵活性、 完整性和规范性的全面考察, 包括对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 对 股 东 利 益 的 保 护 、 经 营 管 理 的 自 主 性 、 政 府 及 母 公 司 对 公 司 内 部 的 干 预 程 度 , 管 理 决 策 的 执 行 和 传 达 的 有 效 性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和 监 事 会 的 实 际 执 行 情 况 , 企 业 改 制 彻 底 性 、 企 业 内 部 控 制 的 制 订 和 执 行 情 况 等 。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是 决 定 公 司 评 估 价 值 的 重 要 因 素 , 也 是 决 定 公 司 盈 利 能 力 能 否 持 续 的 重 要 因 素 。 在 国 内 上 市 公 司 较 普 遍 存 在 治 理 结 构 缺 陷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个 股 的 选 择 将 尤 为 注 重 对 上 市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的 评 估 , 以 期 为 投 资 者 挑 选 出 具 备 持 续 盈 利 能 力 的 股 票 。 本 基 金管理人将主要通过以下五个方 面对上市公司治理水平进行评估: A


产业结构 B 行业展望 C 股东价值创造力 D 公司战略及管理质量 E 公司治理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投 资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主 要 目 的 是 在 股 票 市 场 风 险 显 著 增 大 时 , 充分 利 用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机 会 , 提 高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 并 有 效 降 低 基 金 的 整 体 投 资 风 险 。 本 基 金 在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上 , 将 采 用 自 上 而 下 的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对 未 来 利 率 趋 势 预 期 、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 收 益 率 利 差 和 公 司 基 本 面 的 分 析 , 积 极 投资,获取超额收益: (1)利率趋势预期 准 确 预 测 未 来 利 率 趋 势 能 为 债 券 投 资 带 来 超 额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密 切 关 注 宏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全 面 分 析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和 汇 率 政 策 变 化 情 况 , 把 握 未 来 利 率走势, 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加大债券投资久期, 在预期利率上升时适度缩小久期, 规避利率风险,增加投资收益。 (2)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 益 率 曲 线 反 映 了 债 券 期 限 同 收 益 率 之 间 的 关 系 。 投 资 研 究 部 门 通 过 预 测收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48 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调整债券投资组合长短期品种的比例获得投资收益。 (3)收益率利差分析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 (比如国债与金融债券) 、 不同市场的同 一 品 种 、 不 同 市 场 的 不 同 板 块 之 间 的 收 益 率 利 差 基 础 上 , 投 资 部 门 采 取 积 极 策 略 选 择 合 适 品 种 进 行 交 易 来 获 取 投 资 收 益 。 在 正 常 条 件 下 它 们 之 间 的 收 益 率 利 差 是 稳 定 的 , 但 是 在 某 种 情 况 下 , 比 如 某 个 行 业 在 经 济 周 期 的 某 一 时 期 面 临 信 用 风 险 改变或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 这种稳定关系会被打破, 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 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4)公司基本面分析 公 司 基 本 面 分 析 是 公 司 债( 包 括 可 转 债) 投 资 决 策 的 重 要 决 定 因 素 。 研 究 部 门 对 发 行 债 券 公 司 的 财 务 经 营 状 况 、 运 营 能 力 、 管 理 层 信 用 度 、 所 处 行 业 竞 争 状 况 等 因 素 进 行 “ 质 ” 和 “ 量 ” 的 综 合 分 析 , 并 结 合 实 际 调 研 结 果 , 准 确 评 价 该 公司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程 度 , 作 出 价 值 判 断 。 对 于 可 转 债 , 通 过 判 断 正 股 的 价 格 走 势 及 其与可转换债券间的联动关系,从而取得转债购入价格优势或进行套利。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控制投资风险和保障基金财产安全的前提下, 对权证进行主动投资。 基金的权证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综合衡量权证标的股票的合理内在价值、 标的股票价格、 行权 价格、 行 权 时 间 、 行 权 方 式 、 股 价 历 史 与 预 期 波 动 率 和 无 风 险 收 益 率 等 要 素 , 运 用 市 场 公 认的多种期权定价模型等对权证进行定价。 (2) 根据权证的合理内在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 “估值差价” 以及权 证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对 定 价 参 数 的 敏 感 性 , 结 合 标 的 股 票 合 理 内 在 价 值 的 考 量 , 决 策 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3) 通过权证与证券的组合投资, 利用权证衍生工具的特性, 来达到改善组 合风险收益特征的目的。 5.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 秉持稳健投资原则,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 理 、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分 析 、 收 益 率 利 差 分 析 和 公 司 基 本 面 分 析 等 积 极 策 略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情 况 下 , 通 过 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选 择 风 险 调 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 投资,以期获得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回报。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49 6、其他基金份额的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可 以 投 资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其 他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策 略 、 投 资 绩 效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等 因 素 , 精 选 适 宜 的 基 金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例 如 持 有 货币市场基金进行流动性管理等。 (四)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0%-95%,其中投资于新动力主题的股票比例不 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 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 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5%;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总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50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15) 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 (不含货币市场基金) , 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合 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51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五) 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 = 中证800 指数(CSI 800)*80%+银行同业存款利率*20% 中证 500 和沪深 300 成 份股一起构成中证 800 指数成份股,中证 800 指数综 合反映沪深证券市场内大中市值公司的整体状况。 本 基 金 通 过 “ 主 题 投 资 ” 来 选 择 行 业 精 选 个 股 , 可 以 挑 选 出 符 合 中 国 经 济发 展 结 构 并 具 有 持 续 增 长 潜 力 的 优 质 上 市 公 司 , 把 握 主 题 投 资 这 一 热 点 , 进 而 超 越 市场平均水平, 获取超额收益, 而中证 800 指数能够反映 A 股市场总体发展趋势, 因此, 本基金选择最具市场代表性的中证 800 指数作为权益类资产业绩比较基准。 因此, “中证 800 指数*80%+ 银行同业存款利率*20%”是衡量本基金投资业绩 的理想基准。 若 未 来 市 场 发 生 变 化 导 致 此 业 绩 基 准 不 再 适 用 , 或 有 更 具 代 表 性 、 更 能 为市 场 接 受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情 况 及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调 整 该 基 金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变 更 须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予以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 是 一 只 混 合 型 基 金 , 其 预 期 收 益 及 风 险 水 平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 , 高 于债 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品种。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相关权利, 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 雇员、 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52 十 、基 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购 买 的 各 类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和 基 金 应 收 款 项 以 及 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规 范 性 文 件 为 本 基 金 开 立 资 金 账 户 、 证 券账 户 以 及 投 资 所 需 的 其 他 专 用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的 财 产 , 并 由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和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以 其 自 有 的 财 产 承 担 其 自 身 的 法 律 责 任 , 其 债 权 人 不 得 对 本 基 金 财 产 行 使 请 求 冻 结 、 扣 押 或 其 他 权 利 。 除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 , 基 金 财 产 不 属 于 其 清 算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基 金 财 产 所 产 生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其 固 有 资 产 产 生 的 债 务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运 作 不 同 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53 十 一、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其他基金份 额 、 银行存款本息、 应 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54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份额的估值 基金份额采用份额净值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 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55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登 记 机 构 、 或销 售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估 值 错 误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 述 估 值 错 误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数 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 协 调 各 方 , 及 时 进 行 更 正 , 因 更 正 估 值 错 误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估 值 错 误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 。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对 更 正 的 情 况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进 行 确 认 , 确 保 估 值 错 误 已 得 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56 (3) 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但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仍 应 对 估 值 错 误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损 失( “ 受 损 方 ”) , 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 序如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 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 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 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如 果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 情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57 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开 放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按估值方法 第6 项规定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市场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 施 减 轻 或 消 除 由 此 造 成 的 影响。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58 十 二、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 次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配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可 供分配利润的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 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 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投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59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分 红 权 益 再 投 资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为基金份额。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60 十 三、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6、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7、基金证券交易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 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 路 径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61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 路 径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期顺延。 除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费 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 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执 行。 (五)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此 项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62 十 四、 基金的 会计 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基金首次募集的会 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 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 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 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63 十 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关 于 信 息 披 露 的 规 定 发 生 变 化 时 ,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时 间 内 ,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的 媒介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 以 下 简 称 “网站” ) 等媒介披 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 两 种 文 本 的 内 容 一 致 。 两 种 文 本 发 生 歧 义 的 , 以 中 文 文 本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采 用 阿 拉 伯 数 字 ; 除 特 别 说 明 外 , 货 币 单 位 为 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64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 基 金 合 同 》 是 界 定 《 基 金 合 同 》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 明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安 排 、 基 金 投 资 、 基 金 产 品 特 性 、 风 险 揭 示 、 信 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 宜 编 制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介 上 登 载 《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65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的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 将半年度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 案 。 报 备 应 当 采 用 电 子 文 本 或 书 面 报 告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 款 所 称 重 大 事 件 , 是 指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66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的 主 要 业 务 人 员 在 一 年 内 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其 董 事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受 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 基 金 合 同 》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介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并予以公告。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67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制 度 , 指 定 专 人 负 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应 当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基 金 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和 定 期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 关 基 金 信 息 进 行 复 核 、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除 依 法 在 指 定 媒介 上 披 露 信 息 外 , 还 可 以 根 据 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 露 信 息 , 但 是 其 他 公 共 媒介 不 得 早 于 指 定 媒介 披 露 信 息 , 并 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公 开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出 具 审 计 报 告 、 法 律 意 见 书 的专 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 募 说 明 书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销 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公 布 后 , 应 当 分 别 置 备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住 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 出 现 下 述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暂 停 或 延 迟 披 露 基 金 相 关信 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况。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68 十 六、 风险揭 示 (一)市场风险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而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因 受 到 经 济 因 素 、 政 治 因 素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而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水 平 发 生 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 期 性 变 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 率 直 接 影 响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影 响 着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基 金 投 资 于 债 券 和 股 票 , 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 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管理能力、 行业竞争、 市场前景、 技 术 更 新 、 财 务 状 况 、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 , 使 基 金 投 资 收 益 下 降 。 上 市 公 司 还 可 能 出 现 难 以 预 见 的 变 化 。 虽 然 基 金 可 以 通过投资多样 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 基 金 投 资 于证 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 券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动 风 险 是 指 与 收 益 率 曲 线 非 平 行 移 动 有 关 的 风 险 , 单 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69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 利 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基 金 在 交 易 过 程 中 可 能 发 生 交 收 违 约 或 者 所 投 资 债 券 的 发 行 人 违 约 、 拒 绝支 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三)管理风险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专 业 技 能 、 研 究 能 力 及 投 资 管 理 水 平 直 接 影 响 到 其 对 信 息 的占 有 、 分 析 和 对 经 济 形 势 、 证 券 价 格 走 势 的 判 断 ,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水 平 。 同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否 健 全 , 能 否 有 效 防 范 道 德 风 险 和 其 他 合 规 性 风 险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业 道 德 水 平 等 , 也 会 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 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我 国 证 券 市 场 作 为 新 兴 转 轨 市 场 , 市 场 整 体 流 动 性 风 险 较 高 。 基 金 投 资 组合 中 的 股 票 和 债 券 会 因 各 种 原 因 面 临 较 高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使 证 券 交 易 的 执 行 难 度 提 高 , 买 入 成 本 或 变 现 成 本 增 加 。 此 外 , 基 金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需 求 可 能 造 成 基 金 仓 位 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原则的基 础上, 通 过 一 系 列 风 险 控 制 指 标 加 强 对 流 动 性 风 险 的 跟 踪 、 防 范 和 控 制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 金 的 相 关 当 事 人 在 各 业 务 环 节 的 操 作 过 程 中 , 可 能 因 内 部 控 制 不 到 位 或者 人 为 因 素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违 反 操 作 规 程 而 引 致 风 险 , 如 越 权 交 易 、 内 幕 交 易 、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 外 , 在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后 台 运 作 中 , 可 能 因 为 技 术 系 统 的 故 障 或 者 差 错 而影 响 交 易 的 正 常 进 行 甚 至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受 到 影 响 。 这 种 技 术 风 险 可 能 来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 销 售 机 构 、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 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70 因此本基金特有的风险主要包括: 首 先 在 资 产 配 置 上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主 要 来 源 于 两 个 方 面 : 一 是 本 基 金 主要 投 资 于 股 票 市 场 与 债 券 市 场 , 但 资 产 配 置 并 不 能 完 全 抵 御 市 场 整 体 下 跌 风 险 , 基 金 净 值 表 现 因 此 会 可 能 受 到 影 响 。 二 是 由 于 经 济 周 期 、 市 场 环 境 、 公 司 治 理 、 制 度建设等因素的不同影响,导致资产配置偏离优化水平,为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其次,在 股 票 投 资 方 面 本 基 金 特 有 的 风 险 主 要 在 于 : 不 同 时 期 市 场 可 能 会有 不 同 的 偏 好 和 热 点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偏 重于 驱 动 经 济 未 来 发 展 的 新 兴 行 业 , 可 能使基金表现在特定时期落后于大市或其它混合型基金。 (八)其他风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人员配备、 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71 十 七、 基金的 变更 、终止 与清 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决 议 生 效 后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 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72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73 十 八、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 规定的费 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74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 反 了 《 基 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 应 呈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其 他 监 管 部 门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范 围 内 , 拒 绝 或 暂 停 受 理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申 请;


(12 )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75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等 法 律 文 件 的 规 定 , 按 有 关 规 定 计 算 并 公 告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 按照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 信息 披 露 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 露 前 应 予 保 密 ,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确 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 及 时 向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76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 规 定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管 理 业 务 活 动 的 会 计 账 册 、 报 表 、 记 录 和 其 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 保 需 要 向 基 金 投 资 者 提 供 的 各 项 文 件 或 资 料 在 规 定 时 间 发 出 , 并且 保 证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 随 时 查 阅 到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 义 务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其 义 务 委 托 第 三 方 处 理 时 , 应 当 对 第 三 方 处 理 有 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实 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全 部 募 集 费 用 , 将 已 募 集 资 金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存 款 利 息 在 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77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 合 同 》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行 为 , 对 基 金 财 产 、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 益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 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 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 对 所 托 管 的 不 同 的 基 金 分 别 设 置 账 户 , 独 立 核 算 , 分 账 管 理 ,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 户、 证券账户和投资所需其他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78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季 度 、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 作 是 否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进 行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未 执 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履 行 自 己 的义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79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另有 规定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略, 但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 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 , 且在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同》 的 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 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80 7)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 且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 基 金 管 理 人 、 代 销 机 构 、 登 记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在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范围内 , 且在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2.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行 召 集 , 并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六 十 日 内 召 开 并 告 知 基 金 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未设立日常机构的,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书 面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起60 日内召开。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日常机构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者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81 的 , 应 当 向 该 日 常 机 构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该 日 常 机 构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十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 该日常机构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该 日 常 机 构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者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百 分 之 十 以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按照未设立日常机构的相关规定执行。 (6)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日 常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日 常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7)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3.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 指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82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 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 表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列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托 管 人 不 派 代 表 列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现 场 开 会 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 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2) 通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 式 在 表 决 截 至 日 以 前 送 达 至 召 集 人 指 定 的 地 址 。 通 讯 开 会 应 以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 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会 议 召 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50%);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83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有效基金份额低于第 (1) 条第2) 款 、 第 (2) 条第3) 款规定比例的,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 月 以 后 、 六 个 月 以 内 , 就 原 定 审 议 事 项 重 新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到 会 者 所 持 有 的 有 效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4)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 或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采 用 书 面 、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 事 内 容 为 关 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重 大 事 项 , 如 《 基 金 合 同 》 的 重 大修 改、 决定终止 《基金合 同》 、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 法 律 法 规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集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对 原 有 提 案 的 修 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 第 7 条规定程序 确定和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并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主 持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其 出 席 会 议 的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84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 (含50%) 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或 主 持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 议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 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 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 含 三 分 之 二 ) 通 过 方 可 做 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更 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 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提交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中 规 定 的 确 认 投 资 者 身 份 文 件 的 表 决 视 为 有 效 出 席 的 投 资 者 , 表 面 符 合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视 为 有 效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数。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85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或 大 会 虽 然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但 是 基 金 管理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出 席 大 会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基 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 以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对 所 投 票 数 要 求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监 票 人 应 当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重 新 清 点 以 一 次 为 限 。 重 新 清 点 后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当 场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4 ) 计 票 过 程 应 由 公 证 机 关 予 以 公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出 席 大 会 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 通 讯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督 员 在 基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 若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授 权 代 表 )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派 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或 者 通 讯 开 会 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方 式召 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须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投票权提供 便利。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按 照 《 基 金 法 》 第 八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表 决 通 过 的 事 项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生 效 之 日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 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日 常 机 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86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 部 分 关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事 由 、 召 开 条 件 、 议 事 程 序 、 表 决条 件 等 规 定 , 凡 是 直 接 引 用 法 律 法 规 的 部 分 , 如 将 来 法 律 法 规 修 改 导 致 相 关 内 容 被 取 消 或 变 更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经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提 前 公 告 后 , 可 直 接 对 本 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 每 次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 的 分 配 金 额 不 得 低 于 该 次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单 位 基 金 份 额可供分配利润的20%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益 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 容。 5.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87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间 不得超过15 个工作日。 6.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投 资 者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于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分 红 权 益 再 投 资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为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 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5)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6)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7)基金证券交易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8)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2.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 路 径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假 等 , 支 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88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 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据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按 照指定的账户 路 径 从 基 金 资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若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 公 休 日 等 , 支 付 日期顺延。 除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根 据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 , 按费 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4.基金税收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涉 及 的 各 纳 税 主 体 , 其 纳 税 义 务 按 国 家 税 收 法 律 、 法 规执 行。 5.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协 商 酌 情 降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和 基 金 托 管 费 , 此 项调 整 不 需 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行票据、 可转换债券、 权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89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国 家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0%-95%, 其中投资于新动力 主题的股票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0-3%;现 金 、 债 券 资 产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证 券 品 种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 5% (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 本基金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和 风 险 可 控 的 原 则 , 可 参 与 创 业 板 上 市 证 券 的 投 资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0%-95%,其中投资于新动力主题的股票比例不低 于非现金 基金资产的80% ; 现金、 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90 11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40%; 15) 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 (不含货币市场基金) , 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91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买 卖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及 其 控 股 股 东 、 实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或 者 从 事 其 他 重 大 关 联 交 易 的 , 应 当 符 合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 遵 循 持 有 人 利 益 优 先 原 则 , 防 范 利 益 冲 突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审 批 机 制 和 评 估 机 制 , 按 照 市 场 公 平 合 理 价 格 执 行 。 相 关 交 易 必 须 事 先 得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92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5)基金份额的估值 基金份额采用份额净值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或 者 赎 回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93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以 及 其 他 媒 介 , 披 露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前 款 规 定 的 市 场 交 易 日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 对 于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 过 的 事 项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自 表 决 通 过 之 日 起 生 效 , 决 议 生 效 后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 媒 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 立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管 理 人 组 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并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 师 以 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94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 据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的 分 配 方 案 , 将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后 的 全 部 剩 余 资 产 扣 除 基金 财 产 清 算 费 用 、 交 纳 所 欠 税 款 并 清 偿 基 金 债 务 后 , 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报 告 经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审 计 并 由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 方 当 事 人 同 意 , 因 《 基 金 合 同 》 而 产 生 的 或 与 《 基 金 合 同 》 有 关 的 一 切争 议 , 如 经 友 好 协 商 未 能 解 决 的 , 则 任 何 一 方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按 照 其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仲 裁 各 方 当 事 人 均 具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 律 师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应 恪 守 各 自 的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 地 履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95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 基金合同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96 十 九、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17 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杨小勇 成立日期:2005 年 11 月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172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 营 范 围 : 吸 收 公 众 存 款 ; 发 放 短 期 、 中 期 、 长 期 贷 款 ; 办 理 国 内 外 结 算; 办 理 票 据 承 兑 与 贴 现 ; 发 行 金 融 债 券 ; 代 理 发 行 、 代 理 兑 付 、 承 销 政 府 债 券 ;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97 提 供 信 用 证 服 务 及 担 保 ; 代 理 收 付 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 人之间的业务监督 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的 格 式 提 供 投 资 品 种 池 , 以 便 基 金 托 管 人 运 用 相 关 技 术 系 统 , 对 基 金 实 际 投 资 是 否 符 合 《 基 金 合 同 》 关 于 证 券 选 择 标 准 的 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含中小板, 创业板及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央行票据、 可转换债券、 权 证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以 及 国 家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 基 金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和 风 险 可 控 的 原 则 , 可 参 与 创 业 板上 市证券的投资。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 50%-95%,其中投资于新 动力 主题的股票比例不低于 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现金、 债券资产及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 5%; 2)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0.5%; 6)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98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 基 金 财 产 参 与 股 票 发 行 申 购 , 本 基 金 所 申 报 的 金 额 不 超 过 本 基 金 的 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12) 本基金持有其他基金 (不含货币市场基金) , 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3)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4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所 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其 公 允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本 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25%;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流通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上 述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履行适当程序后,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不需要经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证 券 发 行 人 合 并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 股 权 分 置 改 革 中 支 付对 价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 定 投 资 比 例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 有 关 约 定 。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策 略 应 当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本托管 协 议 第 十 五 条 第 十 二 款 基 金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事 后 监 督 方 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4)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之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 经 慎 重 选 择 的 、 本 基 金 适 用 的 银 行 间 债 券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99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并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严 格 按 照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的 范 围 在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选 择 交 易 对 手 。 基 金 托 管 人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按 事 前 提 供 的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每 半 年 对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更 新 , 新 名 单 确 定 前 已 与 本 次 剔 除 的 交 易 对 手 所 进 行 但 尚 未 结 算 的 交 易 , 仍 应 按 照 协 议 进 行 结 算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需 要 临 时 调 整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及 结 算 方 式 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对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控 制 , 按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的 交 易 规 则 进行 交 易 , 并 负 责 解 决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履 行 合 同 而 造 成 的 纠 纷 及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由 此 造 成 的 任 何 法 律 责 任 及 损 失 。 若 未 履 约 的 交 易 对 手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确 定 的 时 间 前 仍 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 相 关 法 律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相 应 损 失 先 行 予 以 承 担 , 然 后 再 向 相 关 交 易 对 手 追 偿 。 基 金 托 管 人 则 根 据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成 交 单 对 合 同 履 行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如 基 金 托 管 人 事 后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交 易 对 手 或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事 先 根 据 中 国 证 监 会 相 关 规 定 ,明 确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比 例 , 制 订 严 格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和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防 范 流 动 性 风 险 、 法 律 风 险 和 操 作 风 险 等 各 种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 公开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 券 ,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 、 回 购 交 易 中 的 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限 于 可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央 国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登 记 和 存 管 , 并 可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交 易的证券。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受 限 证 券 应 保 证 登 记 存 管 在 本 基 金 名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相关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100 工 作 的 落 实 和 协 调 , 并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人 能 够 正 常 查 询 。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产 生 的 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 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全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应制订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董事 会 批 准 。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需 要 解 决 的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限 制 失 调 、 基 金 流 动 性 困 难 以 及 相 关 损 失 的 应 对 解 决 措 施 , 以 及 有 关 异 常 情 况 的 处 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负 责 , 确 保 对 相 关 风 险 采取 积 极 有 效 的 措 施 , 在 合 理 的 时 间 内 有 效 解 决 基 金 运 作 的 流 动 性 问 题 。 如 因 基 金 巨 额 赎 回 或 市 场 发 生 剧 烈 变 动 等 原 因 而 导 致 基 金 现 金 周 转 困 难 时 , 基 金 管 理人应保 证 提 供 足 额 现 金 确 保 基 金 的 支 付 结 算 , 并 承 担 所 有 损 失 。 对 本 基 金 因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导 致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因 基 金 管 理 人 原 因 导 致 本 基 金 出 现 损 失 致 使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连 带 赔 偿 责 任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赔 偿 基 金 托 管 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投资前三个工作日向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有 关 书 面 资 料 , 并 保 证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资 料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有 关 资 料 如 有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提 供 调 整 后 的 资 料 。 上 述 书 面 资 料 包括但不限于: (a)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b)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锁定期等发行资料。 (c)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 (d)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 基金管理人应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 披 露 所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 本 、 账 面 价 值 , 以 及 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本 基 金 有 关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比 例 如 违 反 有 关 限 制 规 定 , 在 合 理 期 限 内 未 能 进行 及时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在 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101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a)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b) 在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管理工作方面有关制度、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的建 立与完善情况。 (c)有关比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d)信息披露情况。 6)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6)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 算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 应 收 资 金 到 账 、 基 金 费 用 开 支 及 收 入 确 定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 行 监督和核查。 (7)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书 面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工 作 日 前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回 函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义 务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执 行 核 查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出 的 书 面 提 示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并 改 正 , 或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10)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102 手 段 妨 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 算 交 收 、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说 明 违 规 原 因 及 纠 正 期 限 , 并 保 证 在 规 定 期 限 内 及 时 改 正 。 在 上 述 规 定 期 限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并 将 纠 正 结 果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正 当 理 由 , 拒 绝 、 阻 挠 对 方 根 据 本 协 议 规 定 行 使 监 督 权 , 或 采 取 拖 延 、 欺 诈 等 手 段 妨碍 对 方 进 行 有 效 监 督 , 情 节 严 重 或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警 告 仍 不 改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人按照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 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103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 不 得 自 行 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 本 基 金 的 任 何 资 产 ( 不 包 含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结 算 数 据 完 成 场 内 交 易 交 收 、 托 管 资 产 开 户 银 行 扣 收 结 算 费 和 账 户 维 护 费 等费用) 。 (6)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账 户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财 产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此 不 承 担 任 何 责任。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募集专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属 于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开 立 的 基 金 银 行 账 户 , 同 时 在 规 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 规 的 指 令 办 理 资 金 收 付 。 本 基 金 的 银 行 预 留 印 鉴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管和使用。 (2)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任 何 其 他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104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或 未 经 对 方 书 面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并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完 成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一 级 法 人 清 算 工 作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 结 算 互 保 基 金 、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算 机 构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开 立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持 有 人 账 户 和 资 金 结 算 账 户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银 行 间 市 场 债 券 的 结 算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开 户 证 实 书 等 有 价 凭 证 由 基 金 托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 中 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105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共 同 办 理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签 署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合 同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协 议 及 基 金 投 资 业 务 中 产 生 的 重 大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重 大 合 同 签 署 后 及 时 以 加 密 方 式 将 重 大 合 同 传 真 给 基 金 托 管人, 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 年。 对 于 无 法 取 得 二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与 合 同原 件 核 对 一 致 的 加 盖 公 章 的 合 同 传 真 件 ,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或 未 在 合 同 约 定 范 围 内 , 合 同原件不得转移。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 照 每 个 交 易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交易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 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外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 的 股 票 、 权 证 、 债 券 和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应 收 款 项 、 其 它 投 资 等资 产和负债。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106 (2)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A.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未 发 生 影 响 证 券 价 格 的 重 大 事 件 的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或 证 券 发 行 机 构 发 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 公 允 价 格; D.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 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A.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B.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股 票 、 债 券 和 权 证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估 值 方 法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 监 管 机 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107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基金份额的估值 基金份额采用份额净值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 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意 见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具 加 盖 公 章 的 书 面 说 明 后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按估值方法的 第6 )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 不 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3. 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现 错 误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立 即 予 以 纠 正 ,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采 取 合 理 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或 超 过 基 金 份 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 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当发生净值计算错 误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处 理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直 接 损 失 的 ,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 偿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108 1)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 经 双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按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建 议 执 行,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2) 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 基 金 托 管 人 未 对 计 算 过 程 提 出 疑 义 或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书 面 说 明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出 错 且 造 成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损 失 的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管 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 算 和 核 对 , 尚 不 能 达 成 一 致 时 , 为 避 免 不 能 按 时 公 布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情 形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造 成 的 直 接 损 失 ,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4) 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而 造 成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另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 基 金 投 资 所 涉 及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遇 法 定 节 假 日 或 因 其 他 原 因 暂 停 营 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 决 定 延 迟 估 值 ; 如 果 出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属 于 紧 急 事 故 的 任 何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109 情况,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时;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并 编 制 基 金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独 立地 设 置 、 记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 。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会 计 处 理 方 法 存 在 分 歧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处 理 方 法 为 准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报表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编 制 的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后 , 进 行 独 立 的 复 核 。核 对 不 符 时 ,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共 同 查 出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直 至 双 方 数 据 完 全 一致。 (3)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 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 编制。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两个月 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完 成 报 表 编 制 , 将 有 关 报 表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双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8. 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110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至 少 应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由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编 制 和 保 管 ,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 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要 求 或 编 制 半 年 报 和 年 报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有 关 资 料 送 交基 金 托 管 人 , 不 得 无 故 拒 绝 或 延 误 提 供 , 并 保 证 其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得 将 所 保 管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用 于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以 外 的 其 他 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有权机关另有要求的除外 。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 解 不 能 解 决 的 , 任 何 一 方 均 有 权 将 争 议 提 交 中 国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仲 裁 地 点 为 北 京 市 , 按 照 其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 则 进 行 仲 裁 。 仲 裁 裁 决 是 终 局 的 , 对 当 事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仲 裁 费 用 、 律 师 费 用 由 败 诉 方 承 担 。 争 议 处 理 期 间 , 双 方 当 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 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 协 议 双 方 当 事 人 经 协 商 一 致 , 可 以 对 协 议 进 行 修 改 。 修 改 后 的 新 协 议 ,其 内 容 不 得 与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有 任 何 冲 突 。 基 金 托 管 协 议 的 变 更 须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权;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111 (4)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112 二 十、 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基金账户确认书一般在客户开户确认成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寄送。 2.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 对账单的 寄 送 方 式 为 邮 寄 方 式 。 如 投 资 人 需 要 重 置 寄 送 方 式 或 寄 送 频 率 , 请 致 电 本 公 司 客 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 投资运作、 新产品、 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适 当 时 候 将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间 的 转 换 业 务,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 技 术 条 件 成 熟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利 用 直 销 网 点 或 代 销 网 点 为 投 资 人 提 供定 期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人 可 以 通 过 固 定 的 渠 道 , 定 期 申 购 基 金 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 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 投诉、建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提 供 了 基 金 公 告 、 投 资 资 讯 、 理 财 刊 物 、 基 金 常 识 等 各 种信 息,投资人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113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将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基 金 账 户 查 询 、 交 易 明 细 查 询 、 对 账 单 寄送 频率设置、修改查询密 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www.hsbcjt.cn 电子信箱:services@hsbcjt.cn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 期 为 客 户 发 送 所 定 制 的 信 息 , 内 容 包 括 : 每 笔 交 易 确 认 查 询 、 每 月 账 户 余 额 与 损 益查询、 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 分红提示、 公司最新公告、 新产 品信息披露、 基金净值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8: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 投 资人可以 通 过 该 热 线 获 得 业 务 咨 询 , 信 息 查 询 , 服 务 投 诉 , 信 息 定 制 , 资 料 修 改 等 专 项 服 务。 客服电话:021-20376888 传真:021-20376998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 子邮件等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 于 工 作 日 期 间 受 理 的 投 诉 , 以 “ 及 时 回 复 ” 为 处 理 原 则 , 对 于 不 能 及 时回 复的投诉,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 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目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已 经 利 用 自 己 的 网 站 (www.hsbcjt.cn ) 及 客 服 电 话 021-20376888 为基金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电子交易服务。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114 二 十一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无 汇丰晋信 新动力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说 115 二 十二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定 期 报 告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等 文 本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对 投 资 人 按 此 种 方 式 所 获 得 的 文 件 及 其 复 印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与 所 公 告 的 内 容完全一致。 二 十三 、备查 文件 备 查 文 件 等 文 本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 注册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三) 《汇丰晋信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汇丰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 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