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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家和谐(519181)

万家和谐: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1号)查看PDF公告

万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501


万家和谐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5 年 1 号 基金管 理人:万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兴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万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501


重要提示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申请 并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6]211 号 文批 准募 集,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06 年11 月 30 日生 效 。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本招 募说 明书经 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 出实质 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明 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 者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基金 管理 人及 其所 管理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本基金 未来 表现 。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依 照恪 尽职守 、 诚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不保 证基 金一定 盈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益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所载 内容截 止日 为2014 年11 月30 日,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4 年9 月30 日(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 目


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2 第二部 分





释义--------------------------------------------------3 第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8 第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15 第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 构-----------------------------------------19 第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26 第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27 第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28 第九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43 第十部 分





基 金的 业绩-------------------------------------------49 第十一 部分





基金 的财 产-----------------------------------------54 第十二 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57 第十三 部分





基金 的收 益与分 配-----------------------------------63 第十四 部分





基金 的融 资-----------------------------------------65 第十五 部分





基金 的费 用与税 收-----------------------------------66 第十六 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 计-----------------------------------68 第十七 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69 第十八 部分





风险 揭示-------------------------------------------75 第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77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 摘要---------------------------------79 第二十 一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 的内 容摘 要---------------------------93 第二十 二部分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106 第二十 三部 分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108 第二十 四部分





招 募说 明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108 第二十 五部分





备 查文 件----------------------------------------110





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2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 基金 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 规 以及 《 万家 和 谐增长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 同 》 (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 明书所 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 书中载 明的 信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资 者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金 份 额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 表明 其 对 基 金 合同 的 承认 和 接受, 并 按 照《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享有权 利 、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





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3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词 语具 有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万家 和谐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合 同 指 《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其任 何 有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指 《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 及其 定 期更新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签订 的 《 万家 和谐 增长 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 其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发售公 告 指《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就本 合 同而言 , 不 包括 香港 特别 行 政区、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及台 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 部 门 规章及 规范性 文件 、地 方法 规、 地方政 府规 章及 规范 性文 件 《证券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及 有权 机关 对其 的修 订 《基金 法》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指《公 开募 集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关 业务规 则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发 布并 施行的 《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开 放式基 金认购、 申购、 赎回业 务 办理规则》 (试 行) 、 《上 海 证券交 易所开 展开 放式 基金 相关 业务的 操作 指引 》 《实施 细则 》 指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发 布并 施行 的 《 开 放式基 金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场 内认购 、 申 购与 赎回 登记 结 算业务 实施细 则》 银行业 监管 机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或 其他 经国 务院 授权 的机构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基


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4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基金管 理人 指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法 并依 据本 合同 、 招 募 说明书 取得 并持 有本 基金 份额的 投资者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清算 和 交收业 务 ,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者 基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 金交 易 确认、 清算和 交收 、 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 册等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基金管理人 或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 代 为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场外 代销 机构 和场 内代 销机构 场外代 销机 构 指取得 基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 接受基 金管 理人 委托 并与 基金管 理人签 订了 销售 和服 务代 理协议 , 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认购、 申 购、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构 场内代 销机 构 指由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的具 有开放 式基 金代 销资 格, 经 上海证 券交易 所和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认 可的 、 可通过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开 放式 基金 的认 购、 申购、 赎 回和转 托管 等业 务的 上海 证券交 易所 会员 销售机 构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 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个人投 资者 指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 人投资 者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可 投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 市场 的中国 境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指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的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机 构


投资者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的总称





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5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 金份 额开 始发 售之 日起计 算, 最长 不超 过 3 个 月的期 限。 基 金募 集期 的具 体起 止 日期将 在本 基金 的发 售公 告中列 明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本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生 效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之 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程 序并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的日期 存续期 指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至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之 间 合 法 存 续 的 不 定 期期间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日 T 日 指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 基金业务 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T 日)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者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 销 售 机构向 投资 者销 售本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投资 者 根据基 金销 售机 构网 点规 定的手 续,向 基金 管理 人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基 金销售 机构 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 基 金管理 人申 请卖 出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场外 指不通 过上 海证 券交 易所 的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等 业务 的销 售机 构和场 所 场内 指通过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的 交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 购 和赎回 等业 务的 销售 机构 和场所 元 指人民 币元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 人在 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投 资时 , 向 基金 托 管人发


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6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其 持 有 本 基 金 的 基金份 额变 动及 其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理基 金交 易所 引起 的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及 票据价 值、 银行 存款 本息 、 基金应 收的申 购基 金款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价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 净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基金收 益 指基金 投资 所得 红利 、 股 息、 债 券利 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买 卖证券 差价 、 银 行存 款利 息、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 用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 费用的 节约 基金转 换 指 投 资 者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申 请 ,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金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某 一 开 放 式 基 金 (转出 基金 ) 的 全部 或部 分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 且 在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构 处注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开 放 式 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基金转 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 交 易 账 户 转 入同一 基金 账户 下的 另一 交易账 户的 业务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 款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 机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 投资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 请 的 一 种 投 资 方式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 网站及 其他媒 体 指定报 刊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网站 指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网 站





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7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 免 、 不 能克 服, 且 在本合 同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本合 同 当事人 无法 全部 履行 或无 法部分 履行 本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 地 震及 其他自 然灾 害、 战争 、 骚 乱 、 火灾 、 政府征 用、 没收 、 法 律法 规 变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 事件、 证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交 易





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8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一) 名称 :万 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二) 注册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浦电路 360 号陆 家嘴投 资大 厦9 层 (三) 办公 地址 : 上 海市 浦东新 区浦电路 360 号陆 家嘴投 资大 厦9 层 (四) 法定 代表 人: 毕玉 国 (五) 成立 日期 :2002 年8 月 23 日 (六) 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基 金字 【2002 】44 号


(七) 经营 范围: 基金 募 集、 基 金销 售、 资 产管 理 和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八) 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司 (九) 注册 资本 :1 亿元 人民币 (十) 存续 期间 :持 续经 营 (十一 )联 系人 :兰剑 (十二 )电 话:021-38909626











传 真:021-38909627 (十三 )股 权结 构: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49% 新疆国 际实 业股 份有 限公 司 40% 山东省 国有 资产 投资 控股 有限公 司 11% 万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于2002 年 8 月 23 日正 式成 立,注 册资 本1 亿元 人民 币。 目前管 理 十 九只 开放 式基 金, 分 别为 万家18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增强 收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家 行 业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万 家货 币市 场 证券投 资 基金、 万家 和谐 增长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家 双 引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基金、 万 家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万 家稳 健增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万家 中证 红利指 数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添 利 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万 家中 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级 证 券投资基金和万家信用恒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万家日日薪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 、 万 家岁 得利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万 家强 化收 益定 期开 放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万家 上证38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万 家市 政纯 债定期 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万家城市建设主题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万家现金宝


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9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一)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成员


董事长 毕玉 国先 生, 中共 党员, 硕士 学历 ,高 级会 计师, 注册 企业 风险 管理 师。 历任莱 钢股 份公 司炼 铁厂 财务科 科长 , 莱 钢股 份公 司财务 处成 本科 科长 , 莱 钢集团 财 务部副 部长 , 莱 钢驻日 照 钢铁有 限公 司财 务总 监, 齐鲁证 券计 划财 务部 总经 理, 齐 鲁 证券副 总经 理兼 财务 负责 人等职 。 现 任齐 鲁证 券有 限公司 党委 委员 、 总 经理 兼财务 负 责人。2011 年3 月 起任 本 公司董 事长 ,现 兼任 万家 共赢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董事马 永春 先生 ,政 治经 济学硕 士学 位, 曾任 新疆 自治区 党委 政策 研究 室科 长, 新疆通 宝投 资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新疆 对外 经贸 集团 总经理 , 新 疆天 山股 份有 限公司 董 事,现 任新 疆国 际实 业股 份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董事吕 祥友 先生 , 中共 党 员, 大学 本科 , 硕士 学位 ,高 级经 济师 , 曾任 莱芜 钢铁 集团有 限公 司财 务处 科长 、 鲁银 投资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办 公室 主任 兼董 事会 秘书、 天 同证券 风险 处置 工作 小组 托管组 成员 ,现 任齐 鲁证 券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合 规总监 、 董事会 秘书 、党 委组 织部 部长、 人力 资源 部总 经理 、鲁证 期货 有限 公司 董事 。 独立董 事陈 增敬 先生 , 中 国民主 建国 会 成 员 ,博 士 研究生 , 教授 , 曾任 山东 大学 数学院 讲师 兼副 教授 , 法 国国家 信息 与自 动化 研究 所博士 后, 加拿 大西 安大 略大学 保 险系访 问学 者、 兼职教 授 , 山东 大学 金融 研究院 ( 现更名 为山 东大 学齐 鲁证 券金融 研 究院) 常务 副院 长兼 教授 ,现任 山东 大学 齐鲁 证券 金融研 究院 院长 兼数 学院 副院长 、 教授。 独立董 事骆 玉鼎 先生 , 中 共党员 , 研究 生 ,经 济学 博士 ,副 教授 , 曾任 上海 财经 大学金 融学 院银 行系 讲师 , 上海 财经 大学 证券期 货 学院副 教授 、 副 院长, 美 国国际 管 理研究 生院 ( 雷鸟 ) 访问 研究员 , 上海 财经 大学 证 券期货 学院 副院 长兼 副教 授, 新疆 财经大 学金 融系 支教 教师 , 上海 财经 大学 金融学 院 副院长 、 常 务副 院长, 上 海财经 大 学金融 学院 副教 授, 现任 上海财 经大 学商 学院 副院 长。 独立董 事黄 磊先 生 ,中 国 民主建 国会 成员 , 经济 学 博士 ,教 授 ,曾 任贵 州财 经学 院财政 金融 系教 师、 山 东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院院 长、 山东省 政协 常委 , 现任 山 东财经 大 学资本 市场 研究 中心 主任 、 山东 金融 产业 优化 与区 域管理 协同 创新 中心 副主 任、 山 东 省人大 常委 、 山 东省 人大 财经委 员会 委员 、 教 育部 高校金 融类 专业 教学 指导 委员会 委 员。





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0 (二) 基金 管理 人监 事会 成员


监事会 主席 李润 起先 生, 硕士学 位, 经济 师。 曾 任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文 艺路 营业部 客户 主管 、公 司投 行部项 目经 理, 新疆 国际 实业股 份有 限公 司证 券事 务代表 , 现任新 疆国 际实 业股 份有 限公司 董事 会秘 书兼 副总 经理。 监事崔 朋朋 先生 , 中共 党 员, 工商 管理 硕士 , 经济 师, 先后 任职 于山 东智 星 计算 机总公 司 、中 创软 件 、山 东山大 华特 科技 股份 有限 公司 、将 军控 股有 限公 司 。现 任山 东省国 有资 产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项目 经理 、副 部长。 监事兰 剑先 生, 法学 硕士 ,律师 、注 册会 计师 ,曾 在江苏 淮安 知源 律师 事务 所、 上海和 华利 盛律 师事 务所 从事律 师工 作, 现为 本公 司信息 披露 负责 人、 合规 稽核部 总 监。 监 事 李 丽 女士 , 中 共 党员, 硕 士 , 中 级讲 师 , 先 后任 职 于 中 国 工商 银 行 济 南分 行、 济 南卓 越外 语学 校、 山东中 医药 大学 。2008 年3 月起 加入 本公 司, 现任 公 司综合 管理部 总监 。 监事蔡 鹏鹏 女士 , 本科 , 先后任 职于 北京 幸福 之光 商贸有 限公 司、 北方之 星 数码 技术 ( 北京) 有限 公司 、 路通资 讯香 港有 限公 司,2007 年4 月 起加 入本 公司 , 现任公 司机构 理财 部总 监。 (三、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 理人 员


董事长 :毕 玉国 先生 (简 介请参 见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员 ) 代总经 理: 李杰 先生 ,硕 士研究 生。1994 年至 2003 年 任职 于国 泰君 安证 券 ,从 事行政 管理 、机 构客 户开 发等工 作;2003 年至 2007 年 任职 于兴 安证 券, 从 事营销 管 理工作 ;2007 年至 2011 年任职 于齐 鲁证 券, 任营 业部高 级经 理、 总经 理等 职。2011 年加入 本公 司, 曾任 综合 管理部 总监 、 董 事会 秘书 、 总经 理助 理,2013 年4 月起任 公 司副总 经理 ,2014 年10 月起代 任公 司总 经理 。 副总经 理兼 代督 察长 :詹 志令先 生, 大学 本科 ,学 士学位 。1997 年至 2004 年任 职于国 泰君 安证 券从 事证 券营销 管理 工作 ;2004 年至 2005 年任 职于 中银 国际 证券, 任营业 部副 总经 理;2005 年至 2009 年 任职 于信 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任 直销 部副总 监等职 ;2009 年至 2011 年任职 于天 弘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任 机构 理财 部总 经理兼 上 海分公 司总 经理 。2011 年 加入本 公司 ,任 机构 理财 部总监 、总 经理 助理 ,2013 年 4 月起任 公司 副总 经理 ,2014 年 10 月 起代 为履 行公 司 督察长 职责 。











( 四) 本基 金基 金经理 及基 金经 理助 理简 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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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1











现任 基金 经理 : 华光磊 先生 , 经 济学 学士 。2004 年 8 月进 入光 大 证 券研究 所工 作, 于 2008 年获 得新财 富房 地产 行业 最佳 分析师 第三 名 ( 团队) ;2008 年 12 月 加入 光大 证券 资产管 理 总部; 2009 年 9 月 加入 天弘基 金, 分别 担任 研究 员、基 金经 理助 理等 职务 ,现任 公 司权益 投资 部副 总监 、 万 家和谐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万 家双 引擎 灵活 配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和万 家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原基 金经 理











路志 刚 , 本基 金 成立时 起 至 2008 年9 月 任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











李洪 雨,2008 年9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鞠英 利 ,2010 年6 月至 2011 年 7 月任 本 基金基 金经 理 。 吕宜振 ,2011 年9 月至2013 年1 月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 理。











宁 冬莉 ,2011 年6 月至2013 年8 月 任本 基 金基金 经理 。 刘芳洁 ,2013 年6 月至2014 年 11 月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五)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成员


委员会 主席 :李 杰 委员: 吴涛 、华 光磊 、孙 驰、刘 荆 李杰先 生,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代 总经 理 吴涛先 生, 量化 投资部 总 监、 万 家 180 指 数基金 基 金经理 、 万 家中 证红利 指 数基 金(LOF ) 基金 经理 、万 家 中证创 业成 长指 数分 级基 金基 金 经理 、 万家 上证380ETF 基 金经理 华光磊 先生 , 权 益投资 部 副总监 、 万 家和 谐基金 基 金经理 、 万 家双 引擎基 金 基金 经理、 万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孙驰先 生, 固定 收益部 总 监、 万 家货 币基 金基金 经 理、 万 家增 强收 益债券 基 金基 金经理 、 万 家强 化收 益定 期开放 债券 基金 基金 经理 、 万家 日日 薪货 币市 场基 金基金 经 理、万 家岁 得利 基金 基金 经理和 万家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刘荆先 生, 研究 部副 总监











( 六) 上述 人员 之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 系。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一 ) 依 法募 集基 金 ,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取得 基金 代销 业务资 格的 其他 机构 代为 办 理基金 份额 的发 售、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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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2 (二)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三)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进 行证 券投 资;


(四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 收益;


(五)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六)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七)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八)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项 ;


(九) 依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十)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 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十一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十二 )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一)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遵 守法律 法规 的承 诺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不 从 事 违 反 《 证 券 法 》 、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露 办 法 》 、 以 及其他 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 承诺 建 立健 全 内部控 制 制 度,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 违法行 为的 发生 。 (二)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禁 止行为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防 止下 列禁止 行为 的发 生 :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牟 取利益 ;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行为 。 (三)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 利益 ;


2、不 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 及其代 理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三 者谋 取利 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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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3 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息 ;


4、不 以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基 金管 理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一)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根据 “ 合法 合规 、 全 面、 审慎、 适时 ” 的 要求, 为 确定明 确的 基金 投资 方向 、 投 资策略 以及 基金 组织 方式 和运作 方式 , 坚持 基金 运 作“ 安全 性 、流 动性 、效 益性 ”相 统一的 经营 理念 ,公 司内 部风险 控制 必须 遵循 以下 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则 。 内 部风 险控 制 必 须 渗透 到 公 司的 不同 决 策 和 管理 层 次 ,贯 穿于 各项业 务过 程和 各个 操作 环节, 覆盖 所有 的部门 、 工作岗 位和 风险 点, 不 能 存在制 度 上的盲 点。 2 、 有 效 性 原则 。 各 种内 部风 险 控 制 制度 必 须 符合 国家 和 监 管 部门 的 法 律、 法规 及规章 , 必 须具 有高度 的 权威性 , 成 为全 体员工 严 格遵守 的行 动指 南; 任 何 人不得 拥 有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 章的 权力。 公司 的经 营运 作要 真正做 到有 章必 循, 违章 必究。 3 、 独 立 性 原则 。 公 司各 机构 、 部 门 和岗 位 职 责应 当保 持 相 对 独立 , 公 司 固 有财 产、基金 财 产及 其他 财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 、 相 互 制 约原 则 。 各项 制度 必 须 体 现公 司 关 键的 业务 部 门 之 间和 关 键 的工 作岗 位之间 的相 互制 约、 相 互 制衡的 原则 , 监 察稽核 部 门具有 其独 立性 , 必须 与 执行部 门 分开, 业务 操作 人员与 控 制人员 必须 适当 分开, 并 向不同 的管 理人 员负 责; 在 存在 管 理人员 职责 交叉 的情 况下 , 要为 负责 监控 的人 员提 供可以 直接 向最 高管 理层 报告的 渠 道。 5、多重风险监管原则。公司为了充分防范各种风险,做好事前风险控制,建立 了多重 风险 监控 架构 。 即 由各机 构及 业务 职能 部门 进行自 我风 险控 制的 第一 层级的 控 制;由 监察 稽核 部及 风险 控制委 员会 组成 的公 司监 察系统 的第 二层 级的 风险 控制。 6 、 定 性 与 定量 相 结 合原 则。 形 成 一 套比 较 完 备的 制度 体 系 和 量化 指 标 体系 ,使 风险控 制工 作更 具科 学性 和可操 作性 。 (二) 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1 、 保 证 公 司经 营 运 作严 格遵 守 国 家 有关 法 律 法规 和行 业 监 管 规则 ,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和 经营 理念 。 2 、 防 范 和 化解 经 营 风险 ,提 高 经 营 管理 效 益 ,确 保经 营 业 务 的稳 健 运 行和 受托 资产的 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持 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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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4 3、确 保基 金、 公司 财务 和 其他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 整、及 时。 (三) 内部 控制 的防 线体 系 为进行 有效 的业 务组 织的 风险控 制 , 公 司设 立 “权 责统一 、 严密 有效 、 顺序 递进 ” 的四道 内控 防线 : 1 、 建 立 一 线岗 位 的 第一 道内 控 防 线 。属 于 单 人、 单岗 处 理 业 务的 , 必 须有 相应 的后续 监督 机制 , 各岗 位 应当职 责明 确, 有详细 的 岗位说 明书 和业 务流 程, 各岗位 人 员在上 岗前 均应 知悉 并以 书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 权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 建 立相 关部 门、 相 关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制约 的工 作程序 作为 第二 道内 控防 线。 建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信 息沟 通制 度, 明确 业务文 件签 字的 授权 。 3 、 成 立 独 立的 风 险 控制 部门 , 从 而 形成 第 三 道内 控防 线 。 公 司督 察 长 和内 部监 察稽核 部门 独立 于其 他部 门, 对 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 的 总体 执行 情况 , 各职 能 部门、 岗 位的业 务执 行情 况实 施 严 格的检 查和 反馈 。 4 、 公 司 合 规控 制 委 员会 定期 或 不 定 期的 对 公 司整 体运 营 情 况 进行 检 查 ,并 提出 指导性 的意 见, 形成 第四 道内控 防线 。 (四)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环 境风 险控 制 (1) 制度 风险 —— 对于 公 司组织 结构 不清 晰、 制度 不健全 带来 的风 险控 制; (2) 道德 风险 ―― 由于 职 员个人 利益 冲突 带来 的风 险控制 。 2、业 务风 险控 制


(1) 前台 业务 风险 的控 制 ; (2) 后台 业务 风险 的控 制 。 (五)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合规 控制 声明 书 1、本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 2、本 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 化和公 司发 展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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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一 、基 金托 管人 概况








( 一) 基本 情况





1 、名 称: 兴业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2 、注 册地 址: 福州 市 湖东 路 154 号





3 、办 公地 址: 福州 市 湖东 路 154 号





4 、法 定代 表人 :高 建 平





5 、注 册日 期:1988 年7 月20 日





6 、注 册资 本: 人民 币 190.52 亿元





7 、托 管部 门联 系人 : 张志永





8 、电 话:021-62677777*212004





9 、传 真:021-62159217 (二) 发展 概况 及财 务状 况 兴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成 立于 1988 年 ,是 国务 院和 中国人 民银 行批 准成 立的 我国首 批股 份 制商业 银行 之一 ,总 部设 于福建 省福 州市 ,2007 年 2 月 5 日正 式在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挂牌 上 市(股 票代 码:601166 ) , 注册资 本190.52 亿 元。





开 业二 十多 年来 , 兴 业银行 始终 坚持 “真 诚服 务, 相 伴成 长” 的经 营理 念, 致 力于 为客 户提供 全面 、优 质、 高效 的金融 服务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兴业 银 行资产 总额 达到 36,774.35 亿元 ,股 东权 益 1997.69 亿 元, 全年 实 现归属 于母 公司 股东 的净 利润 412.11 亿 元。2013 年兴 业银 行市 场 地位和 品牌 形象 稳步 提升 , 成 功跻 身全 球银 行 50 强 (英 国 《银 行 家》杂 志排 名) 、世 界企 业 500 强( 美国 《财 富》 杂志排 名) 和全 球上 市企 业 200 强( 美国 《福布斯 》杂 志排名 )行 列。在国 内外 各种权 威机 构组 织的 评比 中,先 后获 得“2013 亚洲 最佳股 东回 报银 行” 、 “最 佳履行 社会 责任 商业 银行 ” 、 “最 具创 新力 银行” 、 “ 最 佳绿色 银行 ” 等奖项 。 (三) 托管 业务 部的 部门 设置及 员工 情况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行 设资 产托 管部 , 下 设 综合管 理处 、 运 营管 理处、 稽核监 察处 、 市场处 、 委 托资 产管 理处 、 科技 支持 处、 期货 业务 管理处 、 期 货存 管结 算处 、 养老 金管 理中 心等 9 个处 室, 共有 员工 100 余人 , 100% 员工 拥有 大学本 科以 上学 历, 业务 岗位人 员均 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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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6 有基金 从业 资格 。 (四)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2005 年4 月26 日 取得 基金托 管资 格。 基金 托管 业 务批准 文号 :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截至2014 年9 月30 日, 兴业银 行已 托管 开放 式基 金 31 只—— 长 盛货币 市场 基金 、大 成添 利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工银 瑞信 60 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工 银瑞信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工 银瑞 信金 融地 产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现 金快线 货币 市场 基金 、 光 大保德 信红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活期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国 金通用 鑫盈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华安 沪深 300 量化增 强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福货 币市 场基 金、 景顺 长城 景丰货 币市 场基金 、 民生 加银内 需增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天弘永 定价 值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天 弘永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家 和谐 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万家双 引擎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 全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 全趋势 投资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 兴全全 球视 野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兴全 添利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兴 全有机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兴 全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易方达 裕惠 回报 定期开 放式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银河 沪深 300 成 长增 强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基 金、 银 河领先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中欧 沪深 300 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中 欧 新 趋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中 银薪 钱包 货币市 场基 金、 中邮 核心 竞争力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中邮 战略 新兴 产业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基金 财产 规 模1194.89 亿 元。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风 险控制 制度 说明


( 一)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 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务 的法 律法 规 、 行 业监 管规章 和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守法 经营 、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 , 确 保业务 的稳 健运 行, 保证 基金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 保有关 信息 的真 实、准 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 二)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 构





兴 业银 行基 金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兴业 银行 风险 管理 部、 审计部 、 法 律与 合规部 、 金 融市 场风 险管 理部、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稽 核监察 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处 室共 同组 成。 总 行 风 险管 理部 、 审 计部 、 法律 与合 规部 、 金 融市场 风险 管理 部、 对托 管业务 风险 控制 工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资 产托管 部内 设独 立、 专职 的稽核 监察 处 , 配备 了专 职内控 监督 人 员 负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 工作, 具有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 各 业务处 室在 各自 职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制 措施 。





( 三)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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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面 性原则 :风险 控制必须 覆盖 基金托 管部 的所有处 室和 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 过程 和业务 环节 ; 风 险控 制责 任应落 实到 每一 业务 部门 和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 围内的 风险 负责 。





2、 独立 性原则 :资产 托管部设 立独 立的稽 核监 察处,该 处室 保持高 度的 独立性和 权威 性,负 责对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制工 作进 行指 导和 监督 。





3、 相互 制约原 则:各 处室在内 部组 织结构 的设 计上要形 成一 种相互 制约 的机制, 建立 不同岗 位之 间的 制衡 体系 。





4、 定性 和定量 相结合 原则:建 立完 备的风 险管 理指标体 系, 使风险 管理 更具客观 性和 操作性 。





5 、 防 火墙 原则 : 托 管 部自身 财务 与基 金财 务严 格分开 ; 托管 业务日 常操 作部门 与行 政、 研发和 营销 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6、 有效 性原则 。内部 控制体系 同所 处的环 境相 适应,以 合理 的成本 实现 内控目标 ,内 部制度 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 应当 根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 营管理 的需 要, 适时 进行 相 应修改 和完 善 ; 内 部控 制应 当具有 高度 的权 威性 ,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不受 内部 控制 约束的 权力 , 内部控 制存 在的 问题 应当 能够得 到及 时反 馈和 纠正 ;





7、 审慎 性原则 。内控 与风险管 理必 须以防 范风 险,审慎 经营 ,保证 托管 资产的安 全与 完整为 出发 点 ; 托 管业 务经 营管理 必须 按照 “内 控优 先 ”的 原则 , 在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时 , 做到先 期完 成相 关制 度建 设;





8、 责任 追究原 则。各 业务环节 都应 有明确 的责 任人,并 按规 定对违 反制 度的直接 责任 人以及 对负 有领 导责 任的 主管领 导进 行问 责。





( 四) 内部 控制 制度 及措施





1、 制度 建设: 建立了 明确的岗 位职 责、科 学的 业务流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严格 的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2 、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 理结构 :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门 、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险 识别与 评估: 稽核监察 处指 导业务 处室 进行风险 识别 、评估 ,制 定并实施 风险 控制措 施。





4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 作空间 :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控 。





5、 人员 管理: 进行定 期的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使员工 树立 风险防 范与 控制理念 ,并 签订承 诺书 。





6、 应急 预案: 制定 完 备的 《 应急预 案》 , 并组 织 员工定 期演 练; 建 立异 地 灾备中 心,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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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8 证业务 不中 断。





三、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理 人进 行监 督的 方法 和程序





基 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权 的职 责 。 根据 《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和范围 、投资 组合 比例、 投资限 制、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 式、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 金 资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收 益分 配 、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有 违反 《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 、 基金合 同和 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重 大违 规 行 为,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通知 基金 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 和其 他有关 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拒 绝执 行,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 他有关规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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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一、本 基金 销售 机构 (一) 直销 机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万 家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以及 本公 司的网 上交 易平 台。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 电路 360 号 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电 路 360 号9 层 法定代 表人 :毕 玉国 联系人 :李 忆莎 电话:(021)38909771 传真:(021)38909798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0800 ;95538 转 6 网址:http://www.wjasset.com/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 认 购 、 申 购及 赎回 等 业 务,具 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 公司网 站公 告。 网上交 易网 址:https://trade.wjasset.com/ (二) 场外 代销 机构 1、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公司网 址: www.cib.com.cn 2、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3、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33 (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站:www.ccb.com 4、中 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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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99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电 话) 网址:www.abchina.com. 6、中 国邮 政储 蓄银 行 股 份 有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公司网 站: www.psbc.com 7、交 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9 (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http://www.bankcomm.com 8、中 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8 (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http://bank.ecitic.com 9、平 安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www.bank.pingan.com 10、招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邮编:518040 11、华 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77 (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站:www.hxb.com.cn 12、民 生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3、光 大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4、华 夏银 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77 (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咨 询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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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 址:www.hxb.com.cn











15 、华 泰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客 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 址:www.htsc.com.cn 16、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联系电 话:0531-82024184 、 0531-82024147 传真电 话:0531-82024197


网址:www.qlzq.com.cn 17、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 -888 -666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18、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8016655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9、东 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联系电 话: (0431 )96688 -99


0431 -5096733 传真电 话:0431-5680032 公司网 址:www.nesc.cn 20、东 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热 线:021-962506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21、广 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联系电 话:020-87555888-875 传真电 话:020-87557985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2、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联系电 话:021-65076608-557 传真电 话:021-65081069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23、中 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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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22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24、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0371-67639999 公司网 址:www.mszq.com 25、江 海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6、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 户服 务电话 :400-8888-001、( 021 )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网 点咨询 电话网 址:www.htsec.com 27、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28、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服热 线:400-666-1618





网址:http://www.i618.com.cn/ 29、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0、广 发华 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客服电 话:96326( 福 建省 外请先 拨0591) 网址:www.gfhfzq.com.cn 31、天 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公司网 址:www.txsec.com 32、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统一客 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地 址:http://www.citics.com 33、爱 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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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23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4、五 矿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服电 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35、华 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36、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7、中 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电话: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38、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39、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客服电 话: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40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客 服电 话:021-95523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41、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任 公司 (原 中信 金通 证券) 客服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42、日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 区锡林 南 路 18 号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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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24 43、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0512-96288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44、中 银国 际证券 有 限责 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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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25 53、和 讯信 息技 术有 限公 司 和讯客 服热 线:400-920-0022 网址: licaike.hexun.com 54、金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8-88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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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longone.com.cn (三) 场内 代销 机构 除上述 销售 机构 外, 投资 者 亦可 通过 “上 证基 金通 ” 办理 本基 金的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场内 申购 与赎 回( 基金 简 称: 万家 和谐 ; 基金 代码 :519181) ,通 过具 有基 金 代销业 务资格 并开 通“ 上证 基金 通”业 务 的 上交 所会 员 均 可办理 本基 金的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 选择 其它 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 金,并 及时 公告 。 二、注 册登 记机 构 名称: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7 号投 资广 场 23 层 电话:010 -58598888 传真:010 -58598824 三、审 计基 金财 产的 会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 事 务所


住所: 北京 市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 楼16 层( 邮编:100738 )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50 楼 ( 邮编:200120 ) 联系电 话: (021 )22288888


传真: (021 )22280000


联系人 :徐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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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26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徐 艳, 汤骏 (四)律 师事 务所 名称: 北京 市大 成律 师事 务所上 海分 所 住所: 上海 市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24 层 电话: (021 )3872 2416 联系人 :华 涛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等有关 法律 、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募集 。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 2006 年 10 月 17 日 证监基 金字[2006]211 号 文批准 募集 。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基 金,基 金存 续期 限为 永久 存续。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人民 币 1.00 元, 按 面值发 售。 本基金 自2006 年10 月 26 日到 2006 年 11 月 26 日 进 行发售 。











本基 金 募 集期 共 募集 491,748,090.03 份基金 份额 。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8635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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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27 第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确认 ,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 于 2006 年11 月 30 日 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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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28 第八部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与赎回 一、申 购与 赎回 的场 所 投资者 可 在 本基金的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网 点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方式 办理 本基 金 的 申购 与赎回 等业 务。 投资者 还可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通过 网上 交易 形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申 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开放 时间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是指 为投资 者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金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 的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交 易的 交易 日 (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相 关 法律 法规 及本合 同 的规定公告 暂 停申 购 、赎回 时 除 外 ) 。 各 销售 机 构的具 体 业 务办 理 时间 请 遵循各 销 售 机构的 规定 。 投资者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 申请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若出现 新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 改或 其他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理 人将 视情况 对前 述申 购、 赎回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并 在实施 前依 照相 关法 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三 、申 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制 (一) 申购 的数 额限 制 1、投 资者 场内 申购 时, 每 笔最低 申购 金额 为 100 元 ,同时 每笔 申购 金额 必须 是 100 的 整数 倍, 且单 笔申 购最高 不超 过 99,999,900 元; 2 、 投 资 者 场外 申 购 时, 即通 过 本 基 金的 直 销 机构 及场 外 代 销 机构 申 购 时 : 投资 者通过 直销 渠道 (含 通过 本公司 网站 进行 的网 上交 易) 申 购本 基金 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追 加申 购 的最低 金额 亦 为 1000 元。 投资者 当期 分配 的基 金收 益转购 基金份 额时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额 的限 制。 在代销 网点 申购 的,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 3、投 资者 可多 次申 购, 对 单个投 资者 累计 持有 基金 份额不 设上 限限 制。 法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除 外。 (二)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本 基金 不设 场外 单笔 最 低赎回 份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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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29 2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场内 赎回 时 , 赎 回份 额 必 须是 整数 份 额 , 并且 每 笔 赎回 最大 不超 过99,999,999 份基 金 份额。 (三) 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份 额最 低数 量限 制


自 2008 年 11 月 24 日起 , 本基金 在销 售机 构保 留的 基金份 额最 低数 量限 制调 整 为 1.00 份 。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在 销售机 构( 网点 )保 留的 基金份 额 余额不 足1.00 份的 ,在 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在不违 背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上 述第 ( 一 )至 (三 )项 的数 额限 制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最 迟在 调整 生效 日3 个工 作日前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一) “ 未知 价 ”原 则, 即 基金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受 理申请 当日 收市 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二)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 回”原 则,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 三 ) 当 日的 申 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 以 在当 日 交 易结 束时 间 前 撤 销, 在 当 日的 交易 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 四 )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赎回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记 系统 遵 循 “ 先进 先 出 ”的 原则 , 即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该 销售机 构托 管的 份额 进行 赎回处 理时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先 的 基金份 额先 赎回 , 申 购确 认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 赎回, 以确 定赎 回份 额所 适用的 费 率; (五) 场内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务需 遵守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相关 业务 规则 及 《 实施 细则》 ; ( 六 ) 基 金管 理 人 可根 据基 金 运 作 的实 际 情 况并 在不 影 响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实质 利 益的前 提下 调整 上述 原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日 3 个工 作日 前在至 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 五、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1 、 投 资 者 必须 根 据 基金 销售 机 构 规 定的 程 序 ,在 开放 日 的 业 务办 理 时 间内 ,以 书面或 销售 机构 公 布 的其 他方式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请, 并办 理有 关手 续;


2 、 投 资 者 申购 本 基 金, 须按 销 售 机 构规 定 的 方式 备足 申 购 资 金;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 在 销售机 构 ( 网点) 及注 册 登记机 构必 须有 足够 的基 金份额 余 额,否 则会 因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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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30 (二)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购 或赎回 申请 , 基金 注册 登 记机构 在 T +1 日对 该交 易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投资 者可 在 T+2 日 起到 其提 出申 购与赎 回申 请的 销售 机构 网点或 以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申 购与 赎回 的确 认情 况。


(三) 申购 与赎 回款 项支 付


1、 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 购资 金在 规定 时间 内未全 额到 账则 申购 不成 功。 若申购 不成 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代销 机构 将投资 者已 缴付 的申 购款 项本金 退 还给投 资者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T 日 的 赎回申 请成 功后 , 基 金管 理人将 赎回 款项 于 T +7 日内 划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定 的银行 账户 。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金 合 同、招 募说 明书 的有 关规 定处理 。 六、申 购与 赎回 的费 用、 数额和 价格 自2013 年4 月15 日 起, 本基金 对通 过直 销渠 道申 购、 赎 回的 养老 金客 户与 除此 之外的 其他 投资 者实 施差 别的申 购、 赎回 费率 。 养 老金客 户指 基本 养老 基金 与 依法 成 立的养 老计 划筹 集的 资金 及其投 资运 营收 益形 成的 补充养 老基 金, 包括 全国 社会保 障 基金、 可以 投资 基金的 地 方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业 年 金单一 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将 来 出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 认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招 募说 明书更 新 时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 其纳 入养老 金客 户范 围, 并按 规定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非养老 金 客户指 除养 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投 资者 。 (一) 申购 费用 1 、 投 资 者 可选 择 在 申购 本基 金 或 赎 回本 基 金 时交 纳申 购 费 用 。投 资 者 选择 在申 购时交 纳的 称为 前端 申购 费用, 投资 者选 择在 赎回 时交纳 的称 为后 端申 购费 用。











2 、前 端收 费模 式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渠道 的养 老金 客户 前端 申 购费 率 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 (M, 含申 购费 ) 前端特 定申 购费 率 M<50 万元 0.15% 50 万元 ≤M <100 万元 0.09% 100 万元 ≤ M<50 0 万元 0.06% M≥50 0 万元 每笔 1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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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31 其他投 资者 选择 交纳 前端 申购费 用时 ,具 体费 率如 下 : 前 端 申 购 费 率 申购金 额(M, 含 申购 费) 申购费 率 M < 50 万元 1.5% 50万元 ≤ M < 100 万元 0.9% 100万 元≤ M < 500 万元 0.6% M ≥ 500万元 每笔1000 元 3 、 投 资 者 选择 交 纳 后端 申购 费 用 时 , 按 持 有 时间 采用 递 减 比 例费 率 , 具体 费率 如下: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持有期 限(N) 申购费 率 N < 1 年 1.6% 1年 ≤ N < 2年 1.0% 2年 ≤ N < 5年 0.3% N ≥ 5 年 0 注:后 端申 购费 的计 算中 ,1 年指 365 个 公历 日。 4、投 资者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 所转成 的份 额不 收取 申购 费用。





5 、 本 基 金 的申 购 费 用由 申 购 投 资者 承 担 ,用 于本 基 金 的 市场 推 广 、销 售和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不 列入 基金财 产。 6、投 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 有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 和 收费方 式 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 7、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申 购本 基金时 , 目 前只 能选择 前 端申购 费用 。 为 方便投 资 者, 在技术 条件 支持 场内 后端 收费时 , 基 金管 理人 将在 届时发 布的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 书中予 以明 确。 (二) 赎回 费用


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 渠道的 养老 金客 户赎 回费 率见下 表: 持有期 限(N ) 特定赎 回费 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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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32 N <1 年 0.125% 1 年 ≤N <2 年 0.05% N ≥2 年 0%





对 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 定赎回 费率 而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 归入 基金 财产 。











本 基金 其他 投资 者的赎 回费 率具 体为 :





持有期 限(N) 赎回费 率 N < 1 年 0.5% 1 年 ≤ N < 2 年 0.2% N ≥ 2 年 0 注:赎 回费 的计 算中 ,1 年指 365 个 公历 日。 本基金 的 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承担 , 赎 回费 总额 的 25%归 基金财 产,75% 用于 支 付 注册 登 记 费 和其 他 必要 的 手续 费 ( 对 养老 金 客户 实 施特 定 赎 回费率 而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归入 基金 财产 ) 。


(三 ) 若 因法 律法 规的 修改、 更新 或新 法律 法规 的颁布 施行 导致 本基 金的 申购 或赎回 费率 与届 时 有 效的 法律法 规的 强制 性规 定不 一致, 应当 以届 时有 效的 法律法 规 的规定 为准 ,及 时作 出相 应的变 更或 调整 ,同 时就 该等变 更或 调整 进行 公告 。 (四)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费率 或收 费方 式 。 在 按 相关 监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调 低基金 申购 费率 和基 金赎 回费率 ; 调高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过决 议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最新 的申购 费 率、 赎 回费 率或 收费方 式 在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 金管理 人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开始 实施 日 3 个工 作日 前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 五 )对特 定交 易方式 (如 网上 交易、 电话交 易等 ) , 基金 管理人 按相关 监管部 门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可以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对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 间, 按 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基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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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33 赎回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最迟 应于 新的 费率开 始实 施 日3 个 工作 日前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公 告。





( 六)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额 的计 算 1、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1)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 理方式 场外申 购时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若有) 后, 以 申请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采用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到小 数点后 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场内申 购时 , 申 购的 有效 份 额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 额在扣 除相 应的 费用(若有) 后, 以 申请 当日 的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采 用 去尾的 方法 保留 到整 数位 , 不足 一 份基金 份额 部分 的申 购资 金零头 ,由 交易 所会 员返 回给投 资者 。 (2)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 的 费 用 (若 有 ) ,计 算 结果采 用 四 舍五 入 的方 法 保留到 小 数 点后 两 位, 由 此产生 的 误 差计入 基金 财产 。





2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 算


(1 )如 果投 资者 选择 交纳前 端申 购费 用, 则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 购价 格= 申购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 (1+前端 申购 费率 ) 前端申 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价格





例 :某 投资 者( 养老 金 客户) 投资 10,000 元 申购 本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1.05 元 ,则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 申购 金额=10,000 /(1+0.15% )=9,985.02 元





申 购费 用=10,000-9,985.02=14.98 元





申 购份 额=9,985.02/1.0500=9,509.54 份





例 : 某 投资 者投 资(非 养老金 客户)1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为1.05 元 ,则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 申购 金额=10,000 /(1+1.5% )=9,852.2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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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34





申 购费 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 购份 额=9,852.22/1.0500=9,383.06 份 如果投 资者 是场 外申 购, 则该投 资者 实得 申购 份额 为 9,383.06 份。 如果投 资者 是场 内认 购, 则该投 资者 实得 申购 份额 为 9,383 份,其余 0.06 份 对应 金额将 返回 给投 资者 。





(2) 如果 投资 者选 择 交纳后 端申 购费 用, 则申 购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 购价 格= 申购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购 价格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000 元申 购本 基金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 1.0500 元,则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申 购份 额=10000/1.0500=9,523.81 份


因 目前 场内 申购 只支 持 前端收 费模 式, 所以 后端 收 费模式 目前 只适 用于 场外 申购。 即该投 资者 实得 申购 份额 为到 9,523.81 份。 但其 在赎回 时需 根据 其持 有时 间按对 应 的后端 申购 费率 交纳 后端 申购费 用。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 算


(1 ) 如 果投 资者 在认 购或申 购时 选择 交纳 前端 认购或 申购 费用 , 则 赎回 金额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赎 回价 格= 赎回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总 额= 赎回 份 额 ×赎回 价格





赎 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额- 赎 回费用





例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养 老金 客户 )赎 回本 基金 10,000 份 基金 份额 ,持有 时 间为一 年两 个月 , 对 应的 赎 回费率 为0.05% , 假设 赎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5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 回总 额=10,000 ×1.05=10,500 元





赎 回费 用=10,500 ×0.05%=5.25 元





净 赎回 金额=10,500-5.25=10,494.75 元





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本 基 金 10,000 万份 基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1.050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 10,494.75 元。





例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非 养老 金客 户)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持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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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35 时间为 一年 两个 月, 对应 的赎回 费率 为 0.2% ,假 设 赎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500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 回总 额=10,000 ×1.05=10,500 元





赎 回费 用=10,500 ×0.2%=21.00 元





净 赎回 金额=10,500-21.00=10,479 元





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本 基 金 10,000 万份 基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1.050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 10,479 元。





(2) 如果 投资 者在 认 购时选 择交 纳后 端认 购费 用, 则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回价 格= 赎回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赎 回总 额= 赎回 份 额 ×赎回 价格





后 端认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基 金份 额面 值× 对 应的后 端认 购费 率





赎 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净 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额-后端 认购 费用- 赎回 费用





例 :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本基 金10,000 份 基 金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 一年 两个月 , 对应的 后端 认购 费率 为 0.8%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2%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是 1.05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赎 回金 额为 :





赎 回总 额=10,000 ×1.0500=10500 元





后 端认 购费 用=10,000 ×1.0000 ×0.8%=80 元





赎 回费 用=10,500 ×0.2%=21.00 元





净 赎回 金额=10,500-80-21.00=10,399 元





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本 基 金 10,000 万份 基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1.050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 10,399 元。





(3) 如果 投资 者在 申 购时选 择交 纳后 端申 购费 用, 则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赎 回价 格= 赎回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赎 回总 额= 赎回 份 额 ×赎回 价格





后 端申 购费 用= 赎回 份额 ×申 购价 格× 对应 的后端 申购 费率





赎 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净 赎回 金额=赎 回总 额-后端 申购 费用- 赎回 费用





例 : 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本基 金10,000 份 基 金份额 , 持 有时 间为 一年 两个月 , 对应的 后端 申购 费率 为 1.0% ,对 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2% ,假 设申 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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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36 1.0200 元 ,赎 回当 日基 金 份额净 值 是 1.050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 回总 额=10,000 ×1.05=10,500 元





后 端申 购费 用=10,000 ×1.02 ×1.0%=102 元





赎 回费 用=10,500 ×0.2%=21.00 元





净 赎回 金额=10,500-102-21.00 =10,377 元





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本 基 金 10,000 万份 基金份 额,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是1.0500 元, 则其 可 得到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 10,377 元。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公式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T 日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基 金 份额总数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 +1 日 公告 。 遇 特殊 情况, 可以 适 当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申 购与 赎回 的注 册登 记 (一) 投资 者申 购本 基金 成功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自动 为投 资者 登记 权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资 者 在 T+2 日( 含该 日)后 有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金 成功 后,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自 动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扣除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 手续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述 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但不 得实 质影 响投 资者的 合法 权益 , 并 最迟 于开始 实施 日3 个工 作日 前在至少 一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公告 。 八、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的情 形和处 理方 式 (一)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证 券交 易场 所在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无法 计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基 金 资 产规 模 过 大, 使基 金 管 理 人无 法 找 到合 适的 投 资 品 种, 或 可 能对 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 4、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某笔申 购;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二)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处理方 式 发生上 述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情形时 ,申 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投 资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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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37 九、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和处 理 (一) 暂停 赎回 的情 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赎 回申 请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 证 券 交 易场 所 依 法决 定临 时 停 市 ,导 致 基 金管 理人 无 法 计 算当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3 、 因 市 场 剧烈 波 动 或其 它原 因 而 出 现连 续 两 个或 两个 以 上 开 放日 巨 额 赎回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4、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 停基金 财产 估值 情况 ;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经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二)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处 理 1、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当 日立 即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2 、 已 接 受 的赎 回 申 请, 基金 管 理 人 应当 足 额 支付 ;如 暂 时 不 能足 额 支 付, 将按 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本基金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 未 支付 部分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发 生的 情况 制定 相应的 处理 办法 在后 续开 放日予 以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 依据 计算 赎回金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 赎回时 可选 择将 当日 未获 受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3、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回 业务 的办 理。 十、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方式 (一)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 基金 赎回 申请 总份额 加上 基金 转换 中转 出申 请总份 额后 扣除 申购 申请 总份额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 超 过本基 金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即 认为 本基 金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二)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将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 或部分 延期 赎回 。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有能 力支 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全部 赎回 申请 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 执行 。 2 、 部 分 延 期赎 回 : 当基 金管 理 人 认 为支 付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的 赎回 申 请 有困 难或 认 为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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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38 较大波 动时 ,基 金管 理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的前 提 下, 对 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 办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 请, 按 单个 账户 赎回申 请 量占当 日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单个 账户 当日 受理 的赎 回份额 ; 未 受理 部分 可延 迟至下 一 个开放 日办 理, 依照上 述 规定, 转入 下一 个开放 日 的赎回 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 并将 以 下一个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总 量计算 赎回 金额 , 依此 类 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止 。 部分顺 延 赎回不 受单 笔赎 回最 低份 额限制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有 权对 当日 未获受理 部分份 额选 择延 迟赎 回或 放弃延 迟赎 回。


3 、 巨 额 赎 回的 通知和 公 告: 发 生 巨 额赎 回 并 延期 办理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应当 通过 邮寄、 传真 或者 基金管 理 人网站 , 在3 个 工作日 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说 明有关 处 理方法 ,同 时在 至少 一家 指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三) 连续 巨额 赎回 成立 的条件 及处 理方 式 1、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或 以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即认 为发生 了连 续巨 额赎 回。 2、连 续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 式 发生连 续巨 额赎 回时 , 如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暂停 接受 该基 金赎回 申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延迟 支付 期限 不得 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网 站 刊登 公告 。 十一、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公告、 暂停 赎回 的公 告和 重新开 放申 购、 赎回 的公 告 。 (一) 发生 上述 拒绝 或暂 停申购 、暂 停赎 回的 情形 之一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2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刊登 暂停 公告 ; (二) 如果 发生 申购 或赎 回暂停 的时 间为 一天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第 二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 公布最 近 一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三) 如果 发生 申购 或赎 回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一 天但 少于两 周,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一 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刊登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 1 个工 作日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 (四) 如果 发生 申购或 赎 回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 周, 暂停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应 每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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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39 周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 可 将重 复刊 登暂停 公 告的频 率调 整为 每月 一次 。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体 及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十二、 基金 转换 目前本 基金 在 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 直 销网 上交 易和 直销 电话委 托 等 渠道 开通 与 万 家行业 优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简称:万 家优选 ,基 金代 码:161903 ) 、万家 增强收 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简 称 : 万 家 债券 , 基 金代 码 : 161902 ) 、 万家中 证红 利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基金 简称 :万 家红 利, 基金代 码:161907 ) 与万 家稳健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简 称 : 万家稳 增, 基金 代码 :A 类:519186,C 类:519187)、 万家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简 称: 万家精 选, 基 金代 码:519185 ) 、 万家货 币市 场证 券 投资基 金 (简 称: 万 家货 币, 基金 代码 : A 类 519508 ,B 类519509 ) 、万家 双引 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简称 :万家 引擎 , 基金代 码:519183 ) 、万 家 18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简称 :万家 180 指 数,基 金代 码: 519180 ) 、 万家 添利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万 家添利 :161908 ) 、 万 家中 证创业 成长 指 数基金 (万 家中 创, 代码 :161910 ; 万家 创A ,代 码:150090 ;万 家 创B, 代码:150091)、 万家信 用恒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万家 恒A ,代 码:519188 ;万 家 恒C, 代码:519189 ) 、 万家 日 日薪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简 称 : 万 家日 日薪 A , 基金 代码 :519511 ; 万 家日 日薪 B,基 金代 码:519512 ) 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在代销 渠道 , 在 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登 记 ( 中登 上海 TA和 中登 深圳 TA 不属 于同一 注册 登记机 构) ,由 同一 销售 机 构销售 的、 使用 同一 个交 易账户 的由 本公 司管 理的 基金可 以互 相 转换。 开通 转换 的具 体代 销机构 名称 和在 该机 构开 通的可 转换 基金 的名 称, 参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Ⅰ、基 金转 换费 用及 基金 转换份额 本公司 所有 基金 间转 换费 用的计 算规 则统 一如 下: 1 、 基 金转 换费 用由 转出 基 金的赎 回费 用加 上转 出与 转入基 金申 购费 用补 差两 部分构 成, 具体收 取情 况视 每次 转换 时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 差异 情况和 转出 基金 的赎 回费 而定 。 基 金转 换 费用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1) 基金 转换 申购 补差 费 :按照 转入 基金 与转 出基 金的申 购费 率的 差额 收取 补差费 。 转出基 金金 额所 对应 的转 出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 转入 基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 补 差费 率为转 入基 金 的申购 费率 和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率之 差额 ; 转出 基金 金额所 对应 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率 高于 转 入基金 的申 购费 率的 ,补 差费为 零。 (2)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按 转出基 金正 常赎 回时 的赎 回费率 收取 费用 , 赎 回费 的25% 归入 转出基 金资 产。 2 、本 公司 对通 过直 销网 上 交易和 电话 委托 进行 的基 金转换 申购 补差 费实 施优 惠,详 情 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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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40 (1) 由零 申购 费率 基金 转 换为非 零申 购费 率基 金时 ,申购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标准 申 购费率 的四 折 。 但转 入基 金标准 申购 费率 高于0.6% 时, 优惠 后申 购补差 费率 不低于0.6%;转 入基金 标准 申购 费率 低于0.6% 时 ,申 购补 差费 率按 转 入基金 标准 申购 费率 执行 。 (2)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 于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时, 按转出 基金 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优 惠 费率之 差的 四折 收取 申 购 费补差 。 (3)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高 于或等 于转 入基 金申 购费 率时, 申购 费补 差为 零。 3 、基 金转 换的 计算 公式





A=[B ×C ×(1-D)/(1+H)+G]/E





F=B ×C ×D





J=[B ×C ×(1-D)/(1+H)] ×H





其 中,





A 为转 入的 基金 份 额;





B 为转 出的 基金 份 额;





C 为转 换当 日转 出 基金份 额净 值;





D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费率 ;





E 为转 换当 日转 入 基金份 额净 值;





F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 的赎回 费;





G 为转 出基 金份 额 对应的 未支 付收 益 ( 仅限 转出基 金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时);





H 为申 购补 差费 率 ,当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时 ,则H=0 ;





J 为申 购补 差费 。 特别提 示: 由 万家180、 万 家公用 、 万家 和谐 ( 前端 ) 、 万家引 擎转 入万 家精 选 、 万家红 利、 万 家稳 增A 时, 如 果投 资者的 转出 金额 在500 万 ( 含) 至1000 万之 间, 在收 取基金 转换 的 申购补 差费 时, 将直 接按 照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收取 ,不再 扣减 申购 原基 金时 已缴纳 的1000 元申购 费。 具体转 入份 额以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记录 为准 。 转入 份额 的计算 结果 四舍 五入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两位 ,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转 换费 用的 计 算结果 按照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 两位 。 Ⅱ、转 换业 务规 则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转换 的 两只基 金必 须都 是由 同一 销售机 构销 售的 、使 用同 一个交 易 账户的 、 且由 本公司 管理 的基金 。 若转 换的两 只基 金不在 同一 注册 登记 机构 登记 (中 登上 海 TA 和中 登深 圳TA 不属 于同 一注册 登记 机构 ) , 则应 在 提交转 换申 请之 前在 对应 销售机 构的 同 一交易 账户 下开 立转 入基 金所在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对 应的基 金账 户。 特别提 示: 若通 过本 公司 直销中 心、 直销 网上 交易 和直销 电话 委托 发起 基金 转换申 请 , 如果转 出基 金份 额对 应的 交易 账 号没 有关 联上 转入 基金所 需的 基金 账户 , 系统 会自动 增开 基 金账户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无需另 外提 交开 户申 请。 2 、 单笔 基金 转换 的最 低申 请份额 为500 份, 单笔 转换 申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 低申 购数额 和 转出基 金最 低赎 回数 额限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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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41 3 、 基金 转换 以份 额为 单位 进行申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转 出方的 基 金必须 处于 可赎 回状 态, 转入方 的基 金必 须处 于可 申购状 态。 如果 涉及 转换 的基金 有一 只不 处于开 放日 ,基 金转 换申 请处理 为失 败。 4 、基 金转 换采 取未 知价 法 ,即以 申请 受理 当日 各转 出、转 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 础进行 计算 。 5 、正 常情 况下 ,基 金管 理 人将在T+1 日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T 日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申 请进行 有效性 确认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转 换基 金成 功的 ,注 册登记 机构 在T+1 日 办理 转 出基金 的权 益 扣除以 及转 入基 金的 权益 登记。 在T+2日后(包 括该 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向 销 售机构 查询 基 金转换 业务 的确 认情 况, 并有权 转换 或赎 回该 部分 基金份 额。 6 、单 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份额及 基金 转换 中净 转出 申请份 额之 和超 过上 一开 放日基 金 总份额10% 的情 况, 为巨 额 赎回。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基 金资 产组合 情况 , 决定全 额转 出或 部分 转出 , 并 且对 于基 金转出 和基 金赎回 , 将采 取相同 的比 例确 认 。 在转 出 申请得 到部 分确 认的 情况 下,未 确认 的转 出申 请将 不予以 顺延 。 7 、转 换后 ,转 入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期自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登记 于注 册登 记系 统之 日起开 始 计算。 8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申 请 全额或 部分 转出 其持 有的 万家货 币基 金余 额时 ,基 金管理 人 将自动 按比 例结 转账 户当 前累计 未付 收益 。 若 账户 当前累 计未 付收 益为 负时 , 该收 益将 一并 计入转 入基 金份 额。 9 、转 换业 务遵 循“ 先进 先 出”的 业务 规则 ,即 首先 转换持 有时 间最 长的 基金 份额, 如 果转换 申请 当日 ,同 时有 赎回申 请的 情况 下, 则遵 循先赎 回后 转换 的处 理原 则。 Ⅲ、 本 公司 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调 整上 述转 换的 业务 规则及 有关 限制 , 但 最迟 应在调 整生 效前3 日至 少在 一种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媒体 上予 以公 告。 十三、 基金 转托 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将其 持有的 部分 或全 部基 金份 额在场 内不 同会 员单 位 ( 营业 部 ) 之 间进 行 转托 管 (转指 定 ) 、 在场 外 不同 销 售机构 之 间 进行 转 托管 以 及在场 内 系 统和场 外系 统之 间进 行跨 市场转 托管 。 在本基 金开 放申 购 、赎 回 后, 投资 者可 以申 请办 理 上述业 务 ;但 存在 质押 、 冻结 或其他 特殊 情形 可能 影响 份额持 有人 权益 的基 金份 额时, 其申 请不 予受 理。 本基金 转 托管的 具体 业务 按照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等 相关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十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为方便 投资 者, 在销 售机 构技术 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为 投资 者办 理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具 体开始 时间 及规 则由 基金 管理人 在届 时发 布的 公告 或更新 的 招募说 明书 中确 定。 投 资 者在办 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期 扣 款日、 扣 款金额 , 该 等每 期扣 款金 额不得 低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公 告或 招募 说明 书中 所规定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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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42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额 。 新增加 的开 通定 期定 额投 资的代 销机 构, 基金 管理 人将随 时进 行公 告, 具体 可到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查询 。 十五、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在特 定情 况下不 采用 申购 、 赎 回等 基金交 易方 式,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将 某一 基金 账户 的基 金份额 全部 或部 分直 接划 转至另 一账 户, 包括 强制 执行、 继 承、捐 赠或 经注 册登 记机 构认可 的其 他情 形。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时, 必须 按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要 求提供 相关 资料 , 到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柜台 办理 。 投资者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应 按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准 交纳 过户 费用 。


十六、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手续 、冻 结方 式按照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相关 规定 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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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43 第九部分





基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有效 配 置 股票 、 债券 投资 比例 , 平 衡长 期买入 持有 和事 件驱 动投 资的 优化选 择策 略, 控制 投资 风险, 谋取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稳定 增值 。 二、投 资理 念 把握价 值发 现过 程, 谋求 价值最 优实 现。 三、投 资范 围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债券 、 现金 、 短期 金 融工具 、 权证 及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 金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它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30% —95% ; 权 证资 产占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0% —3% ; 现 金 、短 期 金融 工 具、 债 券 等 资产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70% ,其 中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的 比 例合 计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对 权证 等投 资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可 相应 调整 投资比 例上 限规 定, 不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四、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最大 特点 是突 出和 谐增长 , 主要 包含 二层 含 义: 一 、资 产配 置的 和谐 ,通 过有效 配置 股票 、 债券 资 产比例 , 谋求 基金 资产 在 股票 、债 券投 资中 风险 、 收益的 和 谐平衡 ; 二 、长 期买 入持 有和事 件驱 动投 资的 和谐 ,通 过对 不同 行业 、 不同 股票内在 价值与 市场 价格 的偏 离程 度和其 市场 价格 向内 在价 值的回 归速 度的 分析 , 谋 求基金 资 产在不 同行 业和 不同 股票 投资中 长期 投资 和事 件驱 动投资 的和 谐平 衡。 (一)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采用 自上 而下 的宏 观经济 分析 与自 下而 上的 市场趋 势分 析相 结合 、 定 性分 析和定 量分 析相 补充 的方 法, 以 宏观 经济 分析 为依 据, 结 合对 股票 市场 整体 市盈率 水 平、 债 券市 场整 体收 益率 曲线变 化等 综合 指标 的定 量分析 , 形 成对 各大 类资 产收益 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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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44 险水平 的前 瞻性 预测 , 以 此确定 股票 、 固 定收 益证 券和现 金等 大类 资产 在给 定区间 内 的动态 配置 。 (二) 行业 配置 本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宏 观经 济分析 ; 行 业经 济结 构和 行业所 处增 长类 型分 析; 行业 生命周 期 、行 业前 景 、行 业竞争 力比 较分 析 ;市 场 气氛分 析 ,同 时结 合因 产 业结构 优 化升级 、 产 业政 策变 化或 短期汇 率、 利率 及通 货膨 胀水平 变化 对行 业发 展的 影响分 析, 评估各 行业 的相 对投 资价 值,确 定各 行业 配置 比例 。 (三) 股票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个股 选择 上,着 重判 断公 司是 否具 备“盈 利模 式、 资源 、技 术、 资本 、市 场 ”等 五个 方面 的独特 竞争 力 。通 过定 性 、定 量分 析 ,选 择自 身投 资价值 被 市场低 估的 公司 ,评 估其 价格向 其内 在价 值回 归的 速度和 力度 ,把 握个 股投 资机会 , 谋求价 值的 最优 实现 。 1、选 择具 有 独 特竞 争力 的 上市公 司 本基金 管理 人认为 上市 公 司独特 竞争 力主要 体现 为 盈利模 式 、 资 源 、 技 术 、 资 本、 市场等 五个 方面 , 具 备上述 一项 或多 项 竞 争力 的上 市公司 将在 长期 竞争 中处 于领先 地 位,这 些上 市公 司 是 本基 金 投资 的主 要标 的。 (1) 盈利 模式 盈利模 式是 一个 企业 发展 路径的 战略 决定 因素 , 代 表着企 业的 经营 技术 。 在 评判 企业时,本基金管理人更加看重创新性盈利模式的可行性或传统性盈利模式的适用 性。 (2) 资源 资源指 企业 因应 需要 、 满 足需求 , 所有 能提 供而 足 以转化 为具 体服 务内 涵和 产品 的客体 。 本 基金 偏好 选择 拥有稀 缺性 资源 的 企 业, 因其增 长方 式 的 可持 续性 具备较 大 的保障 。 本 基金 将通 过每 股资源 价值 这个 指标 评判 不同企 业拥 有资 源的 数量 。 (3) 技术 对于绝 大部 分处 于竞 争市 场的企业 , 技 术是 差异 化 竞争策 略的 重要 组成 部分 , 理 想的产 品应 是具 有较 小的 技术风 险, 具有 区别 于竞 争对手 的专 用特 点, 并且 能够获 得 高于一 般的 平均 回报 。 本 基金 将 在以 下几 个方 面评 估企业 的技 术能 力:


a.技 术的 先进 性 ;b .技 术的可 替代 性和 易模 仿性 ;c. 技术 的适 用性 。 (4) 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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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45 资本是 企业 正常 运作 和发 展的要 素之 一。 企业 资本 规模、 资本 的可 获得 性、 资本 成本直 接决 定了 其经 营和 发展的 可持 续性 和抵 御风 险的能 力 。 (5) 市场 本基金 考察 企业 的市 场状 况, 既 要 评判 企业 所面 对 市场的 客观 现状 , 也关 注 企业 的 市场 运营 能力 。 本 基金 倾向于 寻找 在一 个不 断膨 胀的市 场中 , 能 以比 较小 代价获 得 市 场 份 额快 速 增长 的 企业。 评判企业 所 的面 对 市场状 况 的 指标 为 :a. 潜 在顾客 的 需 求量 ;b .市 场份 额 ;c. 市场进 入壁 垒 。评 判企业的市场 运营 能力 指标 为 : a.营 销 能力;b. 市场 保护 能力 。


2、选 择市 场价 格明 显低 于 内在价 值的 上市 公司 作为 投资标 的备 选 基于本 基金 对上 市公 司独 特竞争 能力 的分 析, 利用 财 务定价 模型 对上 市公 司的 内 在价值 做出 评价 , 这 里我 们利用FCCF 模型 作 为 估计 个股内 在价 值的 框架 模型 。 同时 结 合市盈 率 、市 净率 、 市销 率、PEG 、EV/EBITDA 等相 对估值 指标 确定 个股 市场 价格与 内 在价值 的偏 离程 度, 选择 市场价 格明 显低 于内 在价 值的上 市公 司作 为投 资标 的备 选 。 3、长 期投 资与 事件 驱动 投 资的优 化选 择 本基金 认为 股票 在二 级市 场的表 现主 要受 到其 基本 面、 估值 偏离 程度 、 事件 驱 动 因素 , 如 包括 宏观 经济 、 行业政 策 、 市 场气 氛 、 公 司事件 在内 的催 化因 素等 多种影 响 。 在选择 出具 备独 特竞 争力 、 并 具有 足够 安全 边际 的 上市公 司的 基础 上 , 事 件 驱动 因素将成为短期内影响股价变化的主要因素,其决定了价格向价值回归的速度和力 度。 本基金根据对于A股市场长期走势的基本判断,利用定性分析,确定影响个股股 价向其 内在 价值 回归 的因 素, 利 用多 因素 模型 等定 量分析 方法 确定 短期 内个 股股价 向 其内在 价值 回归 的速 度和 力度, 结合 本基 金管 理人 的经验 , 在 长期 投资 与事 件驱动 投 资中作 出最 优选 择, 实现 基金资 产的 持续 稳定 增值 。 (四) 债券 投资 策略 配置型 基金 中债 券投 资管 理的目 标是 分散 股票 投资 的市场 风险 , 保 持投 资组 合稳 定收益 和充 分流 动性 ,追 求基金 资产 的长 期增 值。 1、利 率预 期策 略 因为利 率变 化是 影响 债券 价格的 最重 要的 因素 , 所 以利率 预期 策略 是本 基金 的基 本 投资 策略 。 通过 对宏 观 经济形 势 、财 政与 货币 政 策、 金融 监管 政策 、 市场 结构变 化 和资金 供给 等因 素的 分析 , 定性 分析 与定 量分 析相 结合, 形成 对未 来利 率走 势的判 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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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46 并依此 调整 组合 的期 限和 品种配 置。 2、久 期控 制策 略 在利率 变化 方向 判断 的基 础上, 确定 恰当 的久 期控 制目标 。 在 预期 利率 整体 上升 时,缩 短组 合的 平均 期限 ;在预 期利 率整 体下 降时 ,延长 组合 的久 期。 3、期 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基准利 率的 变化 对利 率各 期限结 构的 影响 多数 情况 下并不 是同 等幅 度的 。 根 据对 债券市场期限结构变动特征的历史分析和现阶段期限结构特征的分析,结合市场运 行、 持有 人结 构 、债 券供 求等因 素 ,形 成期 限结 构 配置策 略 ,对 不同 期限 结 构的债 券 的应用 不同 的买 卖策 略。 4、类 属配 置策 略 不同类 型的 债券 在收 益率 、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上形 成差异 , 有 必要 采用 类属 配置 策 略 , 使债 券 组合 资 产配置 于 不 同的 债 券品 种 (国债 、 企 业债 、 金融 债 等 ) ,以 及 在 不同的 市场 上进 行配 置( 交易所 和银 行间 ) 。 本基金 将结 合信 用分 析、 流动性 分析 、 税 收分析 、 市场成 员结 构等 综合 因素 来决 定投资 组合 的类 属配 置策 略。 5、杠 杆放 大策 略和 换券 策 略 在具体 操作 中, 本基金 还 将利用 换券 操作 、 放大 操 作等多 种策 略, 提高组 合 的超 额收益 。 (五)权证 等其 他 品种的 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审 慎投 资于 权证 及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以减 少基 金资 产 的 风险并 提高 基金 的收 益。 本基金 在进 行权 证投 资时 , 将通 过 对 权证 标的 证券 基本面 的研 究, 并结 合权 证定 价模型 寻求 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主 要考 虑运 用的策 略 包括: 杠杆 投资 策略、 获 利保护 策 略、价 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等。 五、投 资决 策 (一)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 、 监 管规定 和基金 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 、 宏 观 经 济、 微 观 经济 运行 状 况 , 货币 政 策 和财 政政 策 执 行 状况 , 货 币市 场和 证券市 场运 行状 况; 3 、 投 研 团 队提 供 的 宏观 经济 分 析 报 告、 策 略 分析 报告 、固定 收益 类 债 券分 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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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47 告 、定 量分析 报告 、 风险 测算报 告等 。 (二) 决策 程序 1、基 金经 理拟 定基 金总 体 投资计 划 基金总 体投 资计 划的 拟定 ,由基 金经 理根 据公 司投 研团队 撰写 的宏 观经 济、 行业、 上市 公司 分析 报告 、策略 研究 报告 、债 券研 究报告 等拟 定。 该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包括 资产配 置方 案 ( 即投 资组 合中股 票、 债券 和现 金类 资产 的配置 比例 ) 、 行业 配置 方 案、债 券组 合久 期等 。 如果基 金经理 认 为影 响市场 的因 素产 生了 重大 变化 ,还可 以临 时提 出新 的 总 体投资 计划 ,并 报投 资决 策委员 会审 批。 2、投 资决 策会 委员 会审 议 决定基 金总 体投 资计 划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根据 公司 投研团 队撰 写的 宏观 经济 、行业 、上 市公 司分 析报 告、 策略 研究 报告 、 债券 研究报 告 、基 金经 理拟 定 的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 监 察稽核 部 提供的 风险 分析 报告 和绩 效评估 报告 等, 审议 并决 定基金 总体 投资 计划 。 3、基 金经 理执 行基 金总 体 投资计 划, 并构 建具 体的 投资组 合 (1) 基金 经理 严格 执行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确 定的 资产 配置方 案; (2 ) 基 金 经理 在 执 行投 资决 策 委 员 会确 定 的 行业 配置 方 案 时 ,可 适 当 调整 行业 配置权 重, 但不 得超 过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的授 权权 限。


(3)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基金经 理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确定 的资 产配 置方 案、 行业配 置调 整权 限 范 围内 , 根 据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股 票选 择标准 , 上 市公 司分析 报 告, 结 合自 身的 管理经 验 , 可在 公 司股票 基础 库的 范围 内, 自主决 定投 资时 机和 投资 对象。


(4) 构建 债券 投资 组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确 定的 债券 组合 久期 , 以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债 券投 资原则 ,构 建债 券投 资组 合。 4、投 资指 令的 下达 与执 行 及反馈 基 金 经 理 根据 投 资 组合 方案 制 订 具 体的 操 作 计划, 并以 投 资 指 令的 形 式 下达 至集 中 交 易 室。 集 中交 易 室依据 投 资 指令 具 体执 行 股票和 债 券 买卖 操 作,并 将 指令的 执 行 情况反 馈给 基金 经理 并提 供建议,以 便基 金经 理及 时 调整交 易策 略。 5、投 资组 合监 控与 评估 监察稽 核部 对 基 金总 体投 资计划 的执 行进 行日 常监 督和实 时风 险控 制 , 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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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48 期或不 定期 的提 供风 险分 析报告 。 公 司 风 险控 制委 员会根 据市 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组 合 进行风 险评 估, 提出 风险 防范措 施 。 监察稽 核部 定期 对基 金投 资组合 进行 投资 绩效 评估, 研究在 一段 时期 内基 金 投资组合的变化及由此带来的收益与损失, 并 对 基 金 业 绩 进 行 有 效 分 解, 以 便 能 更 好 地评估 资产 配置 、 行业 配 置、 个 股选 择各 自对基 金 业绩的 贡献 度 , 并对基 金 经风险 调 整后的 业绩 进行 评估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提 供绩 效评 估报告 。 6、基 金经 理对 组合 进行 调 整 基金经 理根 据证 券市 场变 化、 基 金申 购、 赎 回现 金 流情况 , 以 及风 险监控 和 风险 评估结 果、 绩效 评估 报告 对组合 进行 动态 调整 。 六、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原 为 : “新 华富 时 A600 指数 ×65%+新 华巴 克莱 资本 中国 全 债指数 ×30%+ 同 业存 款利 率 ×5% ”。


2009 年 4 月 1 日 起, 本基 金业绩 比较 基准 变更 为: “ 沪深 300 指数 ×65%+中证全 债指数 ×30%+ 同 业存 款利 率 ×5% ” 七、风 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 是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收 益及 风险 水平 介于 股票型 基金 与债 券型 基金 之间, 属于中 等风 险收 益水 平基 金 。 八、建 仓期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6 个月 内 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约定 。 九、投 资组 合限 制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 基 金 与本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 不得 超过 该证券 的10% ; 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4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 易日 买入 权 证 的 总金 额 , 不得 超过 上 一 交 易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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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49 6 、本基 金 与本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持 有的 同一 权 证 , 不得 超 过 该权 证的 10%; 7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40% 8、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的 规定 ; 9、本 基金 投资 运作 不得 违 反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策略 的约定 ; 10、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则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变化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完 毕 。 十、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禁止 以下 投资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将 基金 财产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出 资 或者 买 卖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 卖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有控 股 关 系的 股东 或 者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及基金 合同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则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十一、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的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和方 法





( 一)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安 全与 增值 ; (二)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所 投资 证券 产生 的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十二、 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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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50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于 2014 年 12 月 26 日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434,807,472.92 78.52 其中: 股票


1,434,807,472.92 78.52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9,328,000.00 2.15 其中: 债券


39,328,000.00 2.1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0,000,150.00 1.09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27,801,045.29 17.94 7 其他资 产


5,453,171.97 0.30 8 合计





1,827,389,840.18





100.00


2 、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2,966,400.00 0.16 B 采矿业 1,192,312.00 0.07 C 制造业 1,019,633,763.92 56.02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89,025,007.20 4.8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6,849,025.00 0.3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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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51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97,128,564.80 5.34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87,990,000.00 4.8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124,290,400.00 6.83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5,732,000.00 0.31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434,807,472.92 78.83





3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300284 苏交科 9,880,000 124,290,400.00 6.83 2 002400 省广股 份 3,500,000 87,990,000.00 4.83 3 600887 伊利股 份 2,600,000 67,340,000.00 3.70 4 002462 嘉事堂 2,814,000 66,776,220.00 3.67 5 002250 联化科 技 4,112,218 64,973,044.40 3.57 6 600990 四创电 子 1,399,924 62,898,585.32 3.46 7 002085 万丰奥 威 2,099,789 57,975,174.29 3.19 8 000848 承德露 露 2,500,000 54,950,000.00 3.02 9 600315 上海家 化 1,479,877 53,127,584.30 2.92 10 600089 特变电 工 5,000,000 49,850,000.00 2.74





4 、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 资 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39,328,000.00 2.16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39,328,000.00 2.16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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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52 9 合计 39,328,000.00 2.16


5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40345 14 进出 45 300,000 29,373,000.00 1.61 2 130216 13 国开 16 100,000 9,955,000.00 0.55





6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 投资 明 细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 7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 细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贵金 属。 8 、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未持 有权证 9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根 据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 暂不可 投资 于股 指期 货。 10 、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根 据基 金合 同, 本基 金 暂不可 投资 于国 债期 货。 11 、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1)2013 年11 月, 上海 家化联 合股 份有 限公 司因 涉嫌违 反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法》 及相关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 决定对 其立 案稽 查。 本基金投 资于" 上海家 化( 600315)" 的 决策, 是基于 上海家化 基本 面研究 以及 二级市 场 的判断 ,符 合公 司投 资管 理制度 的相 关规 定。


(2) 本报 告期 内, 本基 金投 资的其 他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体 不存 在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的,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 内 也不存 在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况 。 11.2 本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票 中,不 存在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 合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 的股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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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53 11.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1,218,673.0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553,977.3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45,854.25 5 应收申 购款 234,667.38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453,171.97


11.4 报 告 期 末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本 基金 报告 期末 未持 有可转 换债 券。


11.5 报 告 期 末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不 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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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54 第十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4年9 月30日。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财 产,但 不 保 证 基金 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 最 低收 益 。基 金 的过往 业 绩 并不 代 表其 未 来表现 。 投 资有风 险,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 资决策 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





( 一) 本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及 其与 同期 业绩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的比较 阶段 基金净值 收益率 (1 ) 基 金 净 值 收 益 率 标 准差(2) 比 较 基 准 收 益率(3) 比 较 基 准 收 益 率 标 准差(4) (1) -(3) (2)-(4) 2014 年三 季度 11.20% 0.77% 8.97% 0.58% 2.23% 0.19% 2014 年上 半年 -4.97% 1.00% -2.91% 0.67% -2.06% 0.33% 2013 年 21.26% 1.14% -4.81% 0.91% 26.07% 0.23% 2012 年 -0.43%


1.32%


6.47%


0.83%


-6.90%


0.49%


2011 年 -25.52%


1.23%


-15.19%


0.85%


-10.33%


0.38%


2010 年 -5.52% 1.25% -6.80% 1.02% 1.28% 0.23% 2009 年 48.47% 1.59% 58.33% 1.34% -9.86% 0.25% 2008 年 -56.09% 2.31% -46.87% 1.97% -9.22% 0.34% 2007 年 99.82% 2.07% 86.88% 1.49% 12.94% 0.58% 2006 年 9.33% 1.05% 12.94% 1.12% -3.61% -0.07% 基金成立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27.87% 1.57% 50.49% 1.23% -22.62% 0.34% (二)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基金 份额 净值 的变 动情 况, 并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变动的 比较 (2006 年11 月30 日至2014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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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55 第十一部分





基金 的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所 投资的 各类 证券 及票 据价 值 、 银 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的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 它投 资等所 形成 的 价 值总 和。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在基 金托 管人 处开 设基 金托管 专户 , 以 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金 联名 的方 式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立 证券 账户 、 以 本基 金的名 义 在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 市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负责向 中国 人 民银 行 进 行报备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 办理 基金 托管人 所托 管的 包括 本基 金在内 的全 部基 金在 证券 交易所 进 行证券 投资 所涉 及的 资金 结算业 务。 本基金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代 销 机构、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有 资产 账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与处 分 (一) 本基 金财 产独立 于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的固有 财产 , 并 由基金 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固 有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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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56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因基 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 或者 其他 情形而 取 得的 财产和 收益 ,归 入基 金财 产。 (三)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因依 法解 散、 被 依 法撤销 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清 算的 ,基 金财 产不属 于其 清算 财产 。 (四 ) 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 得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固 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消; 不同基 金财 产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 抵消 。 (五)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担的 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强 制执 行 。 (六) 除依 据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外 , 本 基金 财产不 得 被处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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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57 第十二部分





基金 资产 的估值 一、估 值目 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财产 的价值 , 并 为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回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估 值日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资产 进行 估值 。 三、估 值对 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银行 存款 本息 、应 收账 款和其 他投 资 等 资产 。 四、估 值方 法





( 一) 股票 估值 方法 1 、 上 市 流 通股 票 按 估值 日其 所 在 证 券交 易 所 的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 交易 的 , 但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 交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 确定 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有 充 足证据表 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 整,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未 上市 股票 的估 值 (1 ) 首 次 公开 发 行 未上 市的 股 票 , 采用 估 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 值进 行 估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2 ) 送 股 、转 增 股 、配 股和 公 开 增 发新 股 等 方式 发行 的 股 票 ,按 估 值 日证 券交 易所上 市的 同一 股票 的市 价进行 估值 。 (3 ) 首 次 公开 发 行 有明 确锁 定 期 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 所 上市 后 , 按估 值日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的同 一股 票的市 价进 行估 值。 (4)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按 如下 方法 进 行估 值: ①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低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取得成 本时 , 应 采用 在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同一 股票的 市价 作为 估值 日该 非公开 发 行股票 的价 值; ②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高 于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的 初 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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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58 取得成 本时 应按 下列 公式 确定估 值日 该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的 价值 : FV=C+(P-C) ×(Dl-Dr)/Dl (FV 为 估值 日该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的价 值;C 为 该非 公开发 行 股票的 初始 取得 成本 (因 权益业 务导 致市 场价 格除 权时, 应于 除权 日对 其初 始取得 的 成本作 相应 调整 ) ;P 为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同 一股 票的 市价 ;Dl 为该非 公开发 行股 票锁 定期 所含 的交易 所的 交易 天数 ;Dr 为估值 日剩 余锁 定期 , 即 估值日 至 锁定期 结束 所含 的交 易所 的交易 天数 ,不 含估 值日 当天) 。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二) 债券 估值 办法 1 、 在 证 券 交易 所 市 场挂 牌交 易 的 实 行净 价 交 易的 债券 按 估 值 日收 盘 价 估值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但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 类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日 收盘价 ,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值 。 如有充 足证 据表 明最 近交 易日收 盘价 不能 真实 地反 映公允 价值 的, 应对 最近 交易日 的 收盘价 进行 调整 ,确 定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2 、 在 证 券 交易 所 市 场挂 牌交 易 的 未 实行 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 价减 去债 券收盘 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 但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 去所 含的 最近 交易日 债 券应收 利息 后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 变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 净价 )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日 收 盘 价 (净 价 ) ,确 定 公允价 值 进 行估 值 。如 有 充足证 据 表 明最 近 交易 日 收盘价 ( 净 价) 不 能真 实地 反映公 允 价值的 , 应 对最 近交易 日 的收盘 价( 净价) 进行 调整 , 确定 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3 、 首 次 发 行未 上 市 债券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的 公允 价值 进 行 估 值, 在 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 在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交 易的 债 券 根 据行 业 协 会指 导的 处 理 标 准或 意 见 并综 合考 虑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及 收益 率曲 线等 因素确 定其 公允 价值 进行 估值。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三) 权证 估值 方法 1 、 上 市 流 通权 证 按 估值 日其 所 在 证 券交 易 所 的收 盘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易 的 , 但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以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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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59 交易, 且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将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 最 近交易 日收 盘价 , 确定 公 允价值 进行 估值 。 如有 充 足证据 表 明最近交易日收盘价不能真实地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进行调 整,确 定公 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2 、 首 次 发 行未 上 市 的权 证, 采 用 估 值技 术 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 估值 技 术 难以 可靠 计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本 估值 。 3、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 权证,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进 行估 值。 4 、 因 持 有 股票 而 享 有的 配股 权 证 , 以配 股 除 权日 起到 配 股 确 认日 止 , 若收 盘价 高于配 股价 , 则 按收盘 价 和配股 价的 差额 进行 估值 , 若收 盘价 低于 配股价 , 则估值 为 零。 5、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四)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估 值方法 1 、 交 易 所 以大 宗 交 易方 式转 让 的 资 产支 持 证 券, 采用 估 值 技 术确 定 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估值 。 2 、 全 国 银 行间 市 场 交易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 根 据行 业协 会 指 导 的处 理 标 准或 意见 并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报 价、 流动 性及 收益 率曲线 等因 素确 定其 公允 价值进 行 估值。 3、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其他 资产 的估 值方 法 其他资 产按 国家 有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六)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如 采用 上述 估值 方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 应被认 为采 用了 适当 的估 值方法 。 但 是 , 如基 金管 理人认 为上 述估 值方 法对 基金财 产 进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 金管 理人 在综合 考虑 市场 各因 素的 基础上 , 可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发现基 金估 值违 反 《基 金 合同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 以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发 现方 应及时 通 知对方 , 以 约定 的方法 、 程序和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进行 估值 , 以 维护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根 据 《 基 金法 》 , 本 基金 的基 金 会 计 责任 方 由 基金 管理 人 担 任 。因 此 , 就与 本基 金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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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60 基金管 理人 有权 按照 其对 基金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公 布。 2008年9月16 日 , 基 金管 理 人发布 《关 于调 整旗 下基 金估值 原则 的公 告》 , 自2008 年9月16 日 起, 对本 基 金持 有的长 期停 牌股 票等 没有 市价的 投资 品种 的估 值 将 根据 “ 中 国证监 会 《 关于 进一 步规 范证券 投资 基金 估值 业务 的指导 意见 》 ” 规定 的 原 则 确定其 公允价 值, 并参 考 《中 国 证券业 协会 基金 估值 小组 关于停 牌股 票估 值的 参考 方法》 中 的 “指 数收 益法 ”进 行估 值,指 数选 用上 海证 券交 易所公 开发 布的 行业 分类 指数。 五、估 值程 序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进 行。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 以书面 形式 报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与程 序 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于 当日复 核无 误后 加盖 业务 公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一)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交易场 所遇 法定 假日 或因 其它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二) 因其 他任 何不 可抗 力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时 ; (三) 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品 种的 估值 出现 重大 转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 障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决 定延 迟估值 并征 得基 金托 管人 同意的 ; (四)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件 的任 何情 况, 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评 估基 金资 产, 经基 金 托管人 同意 的; (五)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情 形。 七、估 值错 误的 确认 与处 理 (一)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 后第 五位 四舍 五入 。国 家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二) 经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并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 确性和 及时 性。 (三) 当基 金资 产的 估值 导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 以内(含第 4 位)发 生差 错时, 视为 估值 错误 。 (四) 当基 金管 理人 确认 已经发 生估 值错 误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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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61 当予以 纠正 ,并 采取 合理 的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五) 按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估 值时 , 所 造成 的差 异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六)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 果 由于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注 册登 记机构、代 销机 构 或投 资者 自身 的行为 造 成差错 , 导 致其 它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差错 的 相关 责任人 应 当对由 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事 人 ( “受 损方 ”) 按下述 “差 错处 理原 则 ” 承担赔 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差 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据 计 算差 错、 系统 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差 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 原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 行业现 有 技术水 平 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不能 克服 ,则 属不 可抗力 ,按 照下 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它 差错 , 因 不可抗 力原 因出 现差 错的 当 事人 不对 其它 当事 人承 担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七) 差错 处理 原则 1 、 差 错 已 发生 , 但 尚未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时 ,差 错责 任 方 应 及时 协 调 各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差错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 已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损 失的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若差 错责 任方 已经 积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由 此造 成或 扩大 的损失 , 由差错 责任 方和 未更 正方 根据各 自的 责任 大小 分别 各自承 担相 应的 赔偿 责任 。 差错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 差错已 得到 更正 。 2 、 因 基 金 估值 错 误 给投 资者 造 成 损 失的 应 先 由基 金管 理 人 承 担, 基 金 管理 人对 不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 权根据 过错 原则 ,向 责任 人追偿 。 3 、 如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对 基 金资 产 净 值的 计算 结 果 不 能达 成 一 致时 ,为 避免不 能按 时公 布的 情形 ,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对 外 公告基 金财 产净 值计 算结 果时注 明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情况, 而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将有关 情 况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由 此给基 金投 资者 和基 金造 成的损 失, 由责 任方 赔偿 ; 差错的 责任 方对 可能 导致 有关当 事人 的直 接损 失负 责, 不 对间 接损 失负 责, 并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任 何第 三方 负责。 4 、 因 差 错 而获 得 不 当得 利的 当 事 人 负有 及 时 返还 不当 得 利 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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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62 方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 成 其 它 当事 人 的利 益 损失( “ 受 损方 ” ) ,则 差 错责任 方 应 赔偿 受 损方 的 损失, 并 在 其支付 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利 ; 如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经 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将 其 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 差错 责任 方。 5、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6 、 差 错 责 任方 拒 绝 进行 赔偿 时 , 如 果因 基 金 管理 人 行为造 成 基金 财 产 损失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偿 , 如 果因 基金 托管 人 行为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外的第 三方 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由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7 、 如 果 出 现差 错 的 当事 人未 按 规 定 对受 损 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 依据 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 此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 8 、 如 果 出 现差 错 的 当事 人未 按 规 定 对受 损 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 依据 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基金 托管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 裁裁 决对 受损 方承 担了赔 偿 责任, 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向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补偿 由 此发生 的费 用和 遭受 的损 失 。 9、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 原则处 理差 错。 (八)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 查 明 差 错发 生 的 原因 ,列 明 所 有 的当 事 人 ,并 根据 差 错 发 生的 原 因 确定 差错 的责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 4 、 根 据 差 错处 理 的 方法 ,需 要 修 改 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构 的 交 易 数据 的 ,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错 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5、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 达基金 份额 净值 之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编制 并披 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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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63 临时报 告,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八、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一) 本 基 金按 本 部 分第 四款估 值方 法 中 的股 票估 值方法 的 第4 项 、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 第5 项 、 权 证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的 规 定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差异 不作 为基金 资 产估值 错误 处理 。 (二) 由于 证券 交易 所或 登记结 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以 及不 可抗 力因 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 未 能发现 错 误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 错误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予 承担赔 偿 责任。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一切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一、基 金收 益的 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股 息 、债 券利 息、 票据 投资 收益 、 买卖 证券 差价、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费 用 的节约 计入 收益 。 二、基 金净 收益 基 金 净 收 益 为 基 金 收 益 扣 除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可 以 在 基 金 收 益 中 扣 除 的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一)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权 ;


( 二) 基金 收益 分配 后 基金份 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 三) 基金 投资 当期 出 现净亏 损, 则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四) 基金 当年 收益 应 先弥补 上一 年度 亏损 后, 才可进 行当 年收 益分 配;


( 五) 在符 合有 关基 金 分红条 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 分配 次数 最多 为六次 , 分配比 例不 低于 可分 配收 益的 50% ,若 基金 合同 当 年生效 不 满 3 个月 可不 进 行收益 分 配;





( 六) 本基 金收益 分 配方式 分两 种: 现金分 红 与红利 再投 资, 投资者 可 选择现 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 基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 方式 是现金 分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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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64 (七) 当日 申购 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个 工作 日起 享有 基金的 分配 权益 ; 当 日赎 回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 个工 作日 起不享 有基 金的 分配 权益 ; (八)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对象 、 分 配原则 、 分 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例 、分 配方 式、 支付 方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金 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提 前 2 个工作 日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 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 的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自行 承 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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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65 第十四部分





基金 的融 资 若法律 法规 允许 ,本 基金 可依法 进行 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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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66 第十五部分





基金 的费 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一) 基 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三) 证券 交易 费用 ;


(四)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六)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七) 基金 财产 划拨 支付 的银行 费用 ; (八) 在有 关规 定允 许的 前提下 , 本 基金 可以 从基 金财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 销 售服务 费的 具体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在 有关公 告中 载明 ; (九)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它 费用 。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按 照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 法 律 法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二、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H=E×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 基金管 理人 。若 遇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至 最近 可支 付日 支付 。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E×0.25% ÷当 年天 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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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67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 金托管 人。 若遇 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 付的 ,顺 延至最 近可 支付 日支 付。 ( 三 ) 上 述“ 一 基 金费 用的 种 类 ” 中第 ( 三 )至 (七 ) 项 、 第( 九 ) 项费 用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实际 支 出 金额 支付 , 列 入当期 基 金费用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一) 本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律师费 、 会 计师 费和 信息 披露费 用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得从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 (二)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本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以 及处 理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的 费用 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三) 其他 具体 不列 入基 金费用 的项 目依 据中 国证 监会有 关规 定执 行。 四、费 率的 调整 (一)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可以 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管 理费 、 基 金托管 费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二)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 日 3 个 工作日 前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及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五、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 据国 家有 关法律 、 法 规的 规定 履行 纳税 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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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68 第十六部分





基金 的会 计与审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一)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 (二)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 金募 集所 在会 计 年度按 如下 原则 处理 : 如 果基金 合同 生效 至本 年度 末少 于 2 个 月, 可以 并入 下一个 会 计年度 ;


(三) 基金 核算 以人 民币 为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记 账单 位;


(四)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的 会计 制度 ;


(五)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算 ;


( 六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各 自 保留 完 整 的 会计 账 目 、 凭 证并 进 行 日常的 会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基 金会 计报 表;


( 七 ) 基 金 托管 人 每 月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就基 金 的 会 计核 算 、 报 表 编制 等 进 行核对 并以书 面方 式确 认。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相 独 立 且 具 有证 券 业 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 定事项 进行 审计 ;


( 二 ) 会 计 师事 务 所 更 换经 办 注 册 会 计师 , 须 事 先征 得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同意 ;


(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或 基金 托 管 人 ) 认为 有 充 足 理由 更 换 会 计 师事 务 所 ,经基 金托管 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同意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2 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予以 公 告, 并 在 公开 披 露日 分 别报中 国 证 监会 和 基金 管 理人主 要 办 公场 所 所在 地 的中国 证 监 会派出 机构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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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69 第十七部分





基金 的信 息披露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应 符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包 括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 法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自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金信息 披 露义 务 人 按 照法 律 法 规 和 中国 证 监 会 的规 定 披 露 基 金信 息 , 并保证 所披露 信息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和 完整 性。 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当在 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时 间内 ,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信息 通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报刊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 证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发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 金 公开 披 露 的 信息 应 采 用 中 文文 本 。 如 同时 采 用 外 文 文本 的 , 基金信 息披露 义务 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的 内容 一致 。两 种文 本发生 歧义 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一) 基金 募集 信息 披露 1、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同 时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将 基金 合同 、基 金托 管协议 登载 在网 站上 。 (1)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应 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 明基金 认购 、 申购 和赎 回 安排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性 、 风险 揭示 、 信息 披露及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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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70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等 内容 。 (2) 基 金合 同是 界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各 项权 利、 义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益 的 事项的 法律 文件 。 (3) 基 金托 管协 议 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 理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 金 运 作 监督等 活动 中的 权利 、义 务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理 人 就基 金 份 额 发售 的 具 体 事 宜编 制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并 在 披 露招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 的 次 日在 指 定 报 刊和 网 站 上 登 载基 金 合 同生效 公告。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中应说 明基 金募 集情 况。


4、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在 每6 个 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 内编 制并 公 告 更新招 募说 明书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将 更 新 招募 说 明 书 登 载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 的 招募 说 明 书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公 告 的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 就有 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运作 信息 披露 1、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个 开放日 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 基金 销售 机构 网点以 及 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3、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前 款 规定 的 市 场 交 易日 的 次 日 ,将 基 金 资 产 净值 、 基 金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4、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当 在 本 基 金的 基 金 合 同 、招 募 说 明 书等 信 息 披 露 文件 上 载 明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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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71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的 计 算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 回 费率, 并保 证投 资者能 够 在基金 销 售机构 网点 查阅 或复 制前 述信息 资料 。 5、年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 报告 正 文登载 于 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 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上。基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6、半 年度 报告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 金 半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 在 指定报刊 上 。 7、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告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年 度报 告、 半年度 报 告、 季 度报 告应 当在公 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 作日, 分 别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报 备应当 采 用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 告两 种方式 。 (三) 基金 临时 信息 披露 基金发 生如 下重 大事 件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 大影响 的下 列事 件: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的变 更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 金经 理和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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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72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过 50% ; 10 、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 托 管部 门 的 主 要业 务 人 员 在 一年 内 变 动超过 30%;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 基 金 管 理人 及 其 董 事、 总 经 理 及 其他 高 级 管 理人 员 、 基 金 经理 受 到 严重行 政处罚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行 政处 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 费 、托 管费 、 销 售服务 费 等 费用 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 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之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份 额销 售机 构; 20、本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暂停 申购 或暂 停赎回 ; 25、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6、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7、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决 定的 事 项 , 应 当依 法 报 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 或者 备 案 ,并予 以公告 。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提 前 30 日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召 开时 间、 会议 形式、 审议 事项 、议 事程 序和表 决方 式等 事项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 法 自 行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 本 基 金 管 理人 、 本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定 的事 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披 露义 务的 , 召 集人 应当履 行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 。 (五)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 合 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 媒 体 中 出现 的 或 者 在市 场 上 流 传 的消 息 可 能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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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73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悉 后应当 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六)本基金的信息 披 露 还 应 当 遵 守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及 《 实 施 细 则》 。 (七) 当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时, 上述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规定 将按 届时 合法 有效 的法 律法规 予以 修改 ,在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后 由基 金管 理人依 法进 行公 告。 六、暂 停信 息披 露的 情形 (一)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交 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它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 二 ) 因 不 可抗 力 或 其 它情 形 致 使 基 金管 理 人 、 基金 托 管 人 无 法准 确 评 估基金 资产价 值时 ; ( 三 ) 占 基 金相 当 比 例 的投 资 品 种 的 估值 方 法 出 现重 大 变 化 , 而基 金 管 理人为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 四 ) 出 现 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会 导 致 基 金管 理 人 不 能出 售 或 评 估 基金 资 产 的紧急 事故的 任何 情况 ; (五)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 一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应 当 建立 健 全 信 息披 露 管 理 制 度, 指 定 专人负 责信息 披露 事务 。 (二)基 金 信息 披 露 义 务人 公 开 披 露 基金 信 息 , 应当 符 合 中 国 证监 会 相 关基金 信息披 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的规定 。 (三)基 金 托管 人 应 当 按照 相 关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中 国 证 监 会 的规 定 和 基金合 同的约 定, 对基 金管理 人 编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 基 金份额 申 购赎回 价 格、 基 金定 期报 告和 定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 行 复核、 审 查,并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文 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四)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在指 定报 刊中 选择披 露信 息的 报刊 。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除 依 法 在 指 定报 刊 和 网 站上 披 露 信 息 外, 还 可 以根据 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 息,并 且在 不同 媒介 上披 露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五)为 基 金信 息 披 露 义务 人 公 开 披 露的 基 金 信 息出 具 审 计 报 告、 法 律 意见书 的专业 机构 ,应 当制 作工 作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0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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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74 八、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 等 信息 披 露文 件在 公布 后,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代销 机 构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办公 场所和 营业 场所 , 供公 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 定 期 报 告公 布 后 , 应当 分 别 置 备 于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 人的 营 业 场所,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 投 资 者 在支 付 工 本 费后 , 可 在 合 理时 间 内 取 得上 述 文 件 复 制件 或 复 印件。 对投资 者按 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保 证与所 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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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75 第十八部分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 投资 管理中 将采 用审 慎的 原则 以规避 投资 风险 , 同 时也 提醒 投资者 注意 以下 几方 面的 投资风 险。 一、市 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 因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和交 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引 起的 波动 ,将 对基 金收益 水平 产生 潜在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 家 宏观政 策( 如货 币政 策、 财政政 策、 行业 政策 、地 区发展 政策等 )和 证券 市场 监管 政策发 生变 化, 导致 市场 价格波 动而 产生 风险 。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 券市场 受宏 观经 济运 行的 影响, 而经 济运 行具 有周 期性的 特点, 而宏 观经 济运 行状 况将对 证券 市场 的收 益水 平产生 影响 ,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造 成 影响。 虽然 本基 金可 以通 过资产 配置 来降 低这 种风 险,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 市 场利率 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利率 直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 收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 的融 资成本 和利 润。 基金 投资 于债券 和 债券回 购, 其收 益水 平会 受到利 率变 化和 货币 市场 供求状 况的 影响 。





4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因 素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财 务状况 、 市场 前景 、 行业 竞争 、人 员素 质等 , 这些 都会导 致企 业的 盈利 发生 变化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股 票价 格可 能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 于分 配的利 润 减少,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 资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 统风险 , 但不能 完全 规避 。





二、 流 动性 风险





本 基金 属于 开放 式基 金, 在 基金 的所 有开 放日 , 基金 管理 人都 有义 务接 受投资 者 的申购 和赎 回。 如果 基金 资产不 能迅 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者 变现 为现 金时 使资 金净值 产 生不利 的影 响, 都会影 响 基金运 作和 收益 水平。 尤 其是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如果基 金 资产变 现能 力差 , 可能 会 产生基 金仓 位调 整的 困难 , 导致 流动 性风 险, 可 能 影响基 金 份额净 值。





三、 信 用风 险





基 金在 交易 过程 发生 交收违 约,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债券 之发 行人 出现 违约 、 拒绝 支 付到期 本息 ,都 可能 导致 基金资 产损 失和 收益 变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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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76 四、运 营风险 1、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验 、 判断 、决 策 、技 能等 ,会 影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和对 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 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 平。 因此, 本基金 的收 益水 平与 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和 管理 技术 等相 关性 较大, 本 基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因素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 2、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相关当 事人 在业 务各 环节 操作过 程中 , 可 能因 内部 控制存 在缺 陷或 者人 为因 素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引 致基 金资 产损 失, 例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 计部门 欺 诈、交 易错 误等 。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 运 作中 , 可 能因为 技术 系统 的故 障或 者差 错而影 响交 易的 正常 进行 或者导 致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 术风险 可 能来自 基金 管理 公司 、 注 册登记 机构 、 销售 机构 、 证券交 易所 、 证券 登记 结 算机构 等。 3、法 律风险 基金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国 家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4、道 德风 险 道德风 险是 指基 金管 理公 司及其 人员 故意 违背 行业 公约、 职业 道德 、 公 司管 理制 度或个 人承 诺, 而给 基金 管理公 司带 来损 失的 可能 性。 5、其 他风 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可 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将会严 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可 能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金融市 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 代理 机构 违约、 基金 托 管人违 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 之外 的风 险,可 能导 致基 金或 者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受损 。 五、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 基金 作为 混合 型基 金,通 过定 量分 析与 定性 分析相 结合 的方 式来 构建 投资组 合。 在 具体 投资 管理中 , 当股票 投资 比例 较高 时, 可能会 使本 基金 受到 较高 系统风 险 的影响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通过有 效的 资产 配置 ,降 低系统 性风 险对 本基 金的 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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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77 第十九部分





基金 合同 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基 金合 同的 终止


(一) 出现 下列 情况 之一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 托管人 承接 的; 3、法 律法 规规 定、 中国 证 监会要 求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终 止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组织 成立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对 基金 财产进 行清 算。


自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与基金 有关 的所 有交 易应 立即停 止。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续 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 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2 、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职 责: 基 金 财 产清 算 小 组 接 管基 金 财 产 后, 负 责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程 序


1、基 金合 同终 止后 ,由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 金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 认;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估值 和变 现; 4、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制作清算报 告; 5、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 告进行 审计 ;


6、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


7、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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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78 8、公 布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 ;


9、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6 个月。


(三) 清算 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清 算费 用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 财产 中支付 。


(四)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剩 余资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缴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1、清 算小 组成 立后2 日 内 应就清 算小 组的 成立 进行 公告; 2、 清算 小 组作 出的 清算 报 告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公 告; 3、清 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 事项须 及时 公告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保 存 15 年以 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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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79 第二十部分





基金 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 席 或委 派 代 表出 席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并对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 对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 基金 份 额 销售 机构 损 害 其 合法 权 益 的行 为依 法提起 诉讼 ;


(9) 在不 同的 基金 直销 或 代销机 构之 间转 托管 ; (10)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利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基金 合同 ;


(2) 交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本 合同 所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本基 金其 他基 金当 事人 合法权 益的 活动 ;


(5 ) 返 还 持有 基 金 过程 中因 任 何 原 因, 自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及 基金 代销 机构处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7)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 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80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


(3)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 申购费 、基 金赎 回费 及其 他批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 费用;


(4 ) 按 照 法律 法 规 的有 关规 定 , 代 表基 金 行 使因 基金 财 产 投 资于 证 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5 ) 依 据 基金 合 同 及有 关法 律 规 定 监督 基 金 托管 人, 如 认 为 基金 托 管 人违 反了 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 的, 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业 监管 机构 , 以 及采 取其他 必要 措施 保护 本基 金及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6 ) 依 据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决 定 本 基金 的相 关 费 率 结构 和 收 费方 式, 但基金 合同 规定 应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批准 的, 从其规 定; (7 )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 认 购、 申购 、赎 回、 基金 转换 、 转托管 、 非交 易过 户、 冻 结、 质押 、收 益分 配等 方 面的业 务 规则; (8) 依据 基金 合同 规定 销 售基金 份额 ;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申请 和赎 回申 请; (10)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2) 依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提名 新基 金托 管人 ; (13) 选择 、更 换基 金代 销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违反了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或基 金 销售和 服务 代理 协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采取 必要 措施 以保护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和 基金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 (14) 自行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或 委托 其他 合法 机构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办理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 并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及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6 )选 择 、更 换律 师 、 审计师 、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 他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 外部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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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81 并确定 有关 费率 ; (17)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融资 ; (18) 法律 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 基金 合同 以及依 据 基金合 同制 订的 其他 法律 文件 所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依 法 募集 基 金 ,办 理或 者 委 托 经中 国 证 监会 认定 的 其 他 机构 代 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 以 诚 实信 用 、 勤勉 尽责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基 金财 产;


(4 ) 配 备 足够 的 具 有专 业资 格 的 人 员进 行 基 金投 资分 析 、 决 策, 以 专 业化 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 建 立 健全 内 部 风险 控制 、 监 察 与稽 核 、 财务 管理 及 人 事 管理 等 制 度, 保证 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6 )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 配 方案 ,及 时 向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7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基金 季度 报告 、半年 度报 告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11) 采取 适当 合理的 措 施使计 算 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认购、 申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 的方法 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 ;


(12 ) 严 格按 照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 信息 披 露 及报 告义 务; (13) 按照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14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 得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得向他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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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82 泄露;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及 其他 有 关 规定 召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6)保 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记 录、 会计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 以上; (17)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它法律 行为 ; (18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与 基金 财 产的保 管 、清 理 、估 价、 变现 和分配 ;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1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管 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 时报 告 中国 证监会 和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利 益的活 动; (23)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4) 法律 法规 、监 管部 门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 依 照 基金 合 同 约定 获得 基 金 托 管费 和 其 他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监 管 部 门批 准的 收入; (2 ) 监 督 基金 管 理 人对 本基 金 的 投资 运 作 , 如认 为基 金 管 理 人违 反 了 基金 合同 及法律 法规 的有 关规 定, 应呈报 中国 证监 会, 并采 取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3)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5 ) 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以 及 依 据 基金 合 同 制定 的其 他 法 律 文件 所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83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设 立 专门 的 基 金托 管部 , 具 有 符合 要 求 的营 业场 所 , 配 备足 够 的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对所 托 管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分 别设 置 账户 ,确 保 基 金 财 产的 完 整与 独立 ; (6 )保 管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订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及 有关 凭证 ;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 基 金管 理 人 的投 资指 令 , 及 时办 理 清 算、 交割 事宜;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 明 基金 管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 作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有 未 执行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任 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0)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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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84





(21 )面 临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 产或 者由 接 管人接 管其 资产 时 ,及 时 报告银行 业监管 机构 和中 国证 监会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 本 基金 其他 当事 人 与 本基金 相应 的合 法 利 益的 活动 ;


(23)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的 授 权 代 表 共 同 组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一) 召开 事由 当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事 由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变 更基 金类 别; 4、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5、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6 、 提 高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报酬 标 准 。但 根据 法 律 法 规的 要 求 提高 该等 报酬标 准的 除外 ;


7、提 高销 售服 务费 率;


8、提 高基 金申 购费 率、 基 金赎回 费率 ; 9、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10、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11、法 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其它 事项 。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变更 ,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它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


2 、 在 法 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范 围内 调 低 本基 金的 申 购 费 率、 赎 回 费率 或收 费方式 ;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化 ,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变更 ; 4、对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85 6、按 照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 它情 形。 (二) 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 以下 简称 “ 召集 人” ) 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 2、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3、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者 不能 召集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4 、 基 金 托 管人 认 为 有必 要召 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 向基 金 管 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5、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不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书 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不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6、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不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不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但 应当 至少提 前 30 日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7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依法 自行 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30 日在 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会议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知 将至 少载 明以 下内 容: (1) 会议 召开 时间 、地 点 、 会议 形式;


(2) 会议 审议 事项 、议 事 程序、 表决 方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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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86 (4 ) 代 理 投票 授权委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不 限于 : 代 理 人身 份 、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等) 、 送 达 时间和 地点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 会议需 准备 的文 件和 需履 行的手 续 ; (6)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 (7 ) 采 取 通讯 方 式 开会 并进 行 表 决 的情 况 下 ,由 召集 人 决 定 通讯 方 式 和书 面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所 采取 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 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8) 其他 注意 事项 。


2 、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 管理 人, 还 应 另 行书 面 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到 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书 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召 开方 式 1 、会 议召 开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讯 方式 开会 ;


(2 ) 现 场 开会 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本 人出 席 或 通过 代理 投 票 授 权委 托 书 委派 其代 理人出 席, 现场 开会 时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授权代 表应 当出 席;


(3)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4)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 集人确 定 。 但 决定 基金 管 理人更 换 、 基 金托 管人 更 换 事宜 的, 必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开条件 (1) 现场 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现场 会议 方可 举行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本人 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身份 证明 、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 代 理人 身份证 明符 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2) 对 到会 者在 权益 登记 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统计 显示 ,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应 不少 于 代表 权 益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不 含50%);


如果未 能满 足 上述 条 件的情 况 下 ,则 召 集人 可 另行确 定 并 公告 重 新开 会 的时间( 至少 应在 15 个 工作 日后) 和地 点。 但 确定 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登 记日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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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87 变。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必须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通讯 会议 方可 举行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 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 ) 召 集 人在 基 金托 管 人授权 代 表 (如 基 金托 管 人召集 , 则 为基 金 管理 人 授权代 表 )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3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本 人直接 出 具 书面 意 见或 授 权 他人 代 表 出具 书 面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 上( 不含50%);


4 ) 上述 第3 ) 项 中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 的代理 人, 同时 提交 的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 受托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出 具的委 托人 的 代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如 表 决 截止 日 前( 含 当日)未 达 到 上述 要 求, 则 召集 人可 另 行 确定 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 时 间(至 少应 在 15 个工 作日 后),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登 记日 不变。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 议 事 内容 为 关 系全 体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的 ,并 为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内的 重大 事项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3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持 有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总份 额 10% 以上 (不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 案,召 集人 对于 临时 提案 应当最 迟在 大会 召开 日 前30 日 公告 ;


(4)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包 括临 时提 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按 照 以下原 则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1 ) 关 联 性。 对 于涉 及 事项与 基 金 有直 接 关系 , 并且不 超 出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围 的提 案, 大会 召集 人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 不符合 上述 要 求的, 不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如果 召集 人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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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88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 ) 程 序 性。 大 会召 集 人可以 对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提案 涉 及 的程 序 性问 题 作出决 定 。 如将其 提案 进行 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 更的, 大会 主 持人可 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定 , 并 按照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定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5)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 总份 额 10% 以上 (不 含 10%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 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 于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2 、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规定 程序宣 布会 议议 事程 序及 注意 事项 ,确 定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 提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在 公证 机构的 监督 下形 成大 会决 议。


基金管 理人 召集 大会 时, 由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大会 时,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未 能 出席或 主持 大会 ,或 者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不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召集 大 会时, 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以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50% 以 上 (不 含50%) 多数选 举产 生一 名代 表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 管人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的 效 力 。 召 集 人 应 当制 作 出 席会 议人 员 的 签 名册 。 签 名册 载明 参 加 会 议人 员 姓 名(或 单位 名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 地址 、持 有或 者代 表有 表 决权的 基金 份额 、 委托 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等事 项。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由召 集人 在会 议通 知中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在 所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 期 第2 日统 计全 部有 效表 决, 在公证 机构 监督 下形 成决 议。 基金 管理人 或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监督 计票 的, 不影 响计 票效力 。


(六)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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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89 (1 ) 一 般 决议 。 一 般决 议须 经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及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 不含50% )以 上通 过方为 有效 ; 除下 列第(2 )项 所规 定的 须以 特别 决 议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时, 从其 规;


(2 ) 特 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须 经 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及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三分 之二 以上 通过 方 为 有效 。 涉及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 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转 换基金 运 作方式 、终 止基 金合 同必 须以特 别决 议的 方式 通过 方为有 效。 2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所持 每份 基 金 份 额享 有 一 票表 决权 。 与 某 一表 决 事 项有 利害 关系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不 得就该 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该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 所 代表 的表 决权 份额 不计 入有效 的表 决权 总额 ; 但 是, 上 述利 害关 系人 所代 表的基 金 份额仍应计算入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之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 额;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 取记名 方式 进行 投票 表决 ; 4 、 对 于 通 讯开 会 方 式的 表决 , 除 非 在计 票 时 有充 分的 相 反 证 据证 明 ,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效 的表 决; 表决 意见 模糊不 清 或相互 矛盾 的视 为无 效表 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总数 ; 5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各 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 提案 内并 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 如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 ,则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 举 2 名 代表 与大 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票 人; 如大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自行 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选 举 3 名 代表 担任 监票 人;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 后立 即进 行清点 并由 大会 主持 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果 ;


(3 ) 如 果 大会 主 持 人对 于提 交 的 表 决结 果 有 怀疑 ,可 以 对 所 投票 数 进 行重 新清 点; 如 果大 会主 持人 未进 行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 者代 理人对 大 会主持 人宣 布的 表决 结果 有异议 , 有 权在 宣布 表决 结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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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90 持人应 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仅 限一 次。 大会 主持 人应当 当 场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 2、通 讯方 式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基 金 托管人 担任 召集 人, 则 为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的 监督下 进 行计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托管 人不 派代 表监督 计 票的, 不影 响计 票效 力, 但 基金管 理人 或托 管人 应当 至少提 前 2 个工 作日 通知 召集人 , 由召集 人邀 请无 直接 利害 关系的 第三 方担 任监 督计 票人员 。 (八)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过的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依 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自生 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 日内在 至少 一 家 指定 媒体 及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公告 。 如 果采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 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时,必 须将 公证 书全 文、 公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3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决议 对 全 体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决定 。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2) 变更 基金 类别 ;


(3)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4)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5 ) 提 高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的报 酬 标 准。 但根 据 法 律 法规 的 要 求提 高该 等报酬 标准 的除 外; (6)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7) 其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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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91 2 、 变 更 基 金合 同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决 议 应报 中国 证 监 会 核准 或 备 案, 并自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 具无 异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3 、 如 因 相 应的 法 律 、法 规发 生 变 动 并属 于 本 合同 必须 遵 照 进 行变 更 的 情形 ,或 者基金 合同 的变 更不 涉及 本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生 变化 的 ( 包括 但不 限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的住所 、 法 定代 表 人、 组 织形式 、 注 册资 本 等情 况 的变更 ) , 或 者基金 合同 的变 更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的 , 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而 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变 更后公 布,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出 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基金合 同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职 责终 止, 在 6 个月 内没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 证监会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其 他情 况。


2、 基 金合 同终 止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自终 止之 日 起30 个 工作 日内 组织 成立 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清 算。


自基金 合同 终止 之日 起, 与基金 有关 的所 有交 易应 立即停 止。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在 中国 证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 基金 清算,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 的规 定继续 履 行保护 基金 财产 安全 的职 责。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与 本 合同有 关的 争议 , 本合 同 当事 人应通 过协 商 、调 解解 决 ,协 商 、调 解不 能解 决的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中 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据 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上 海 市。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当事 人均 有约 束力 。


争议处 理期 间 ,合 同当 事 人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实 、 勤勉 、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本合同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代销机 构 和注 册 登记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查 阅; 投资 者也 可按工 本费 购买 基金 合同 复制件 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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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92 复印件 ,但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正 本为 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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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93 第二十一部分





基 金托 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万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电 路360 号 陆家 嘴投 资大 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毕 玉国 电话:021 -38619999 传真:021 -38619888 成立时 间:2002 年8 月 23 日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 元人 民币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2 】44 号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福州 市湖 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成立日 期:1988 年7 月 20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50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发 放短 期 、中 期和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 办理 票据承 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承 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 券、 金融 债券 ; 从事同 业 拆借 ;买 卖 、代 理买卖 外 汇; 从事 银行 卡业 务; 提 供信用 证 服务及 担保 ; 代 理收付 款 项及代 理保 险业 务; 提 供 保险箱 服务 ; 经 国务院 银 行业监 督 管理机 构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 本 行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 准, 可以 经营 结汇 、 售汇 业务。 (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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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94 上范围 凡涉 及国 家专 项专 营规定 从其 规定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行为 的监 督 1、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 监督 的内容 、标 准和 程序 (1) 监督 的内 容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和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为 混合型 基金 , 基 金托 管人 应对 基金管 理人 就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2) 监督 的标 准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为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股 票、 债券 、 权证 、 现金 、 短期金 融工 具及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其 他 金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3) 监督 的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根 据 (2 )所 述的 监 督 标 准对 基 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 对 象和 投 资 范围 进行 监督,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范围 及投 资对 象不 符合监 督标 准的 , 基 金托 管人应 向 基金管 理人 出具 提示 函, 基金管 理人 应给 予合 理解 释。 对 于明 显违 规的投 资 , 基金 托 管人可 以拒 绝执 行相 关结 算事宜 , 由 基金 管理 人取 消相关 投资 交易 , 但 基金 托管人 应 以书面 方式 说明 拒绝 结算 的理由 。 对 于无 法取 消的 投资交 易, 由基 金管 理人 以书面 形 式说明 理由 ,基 金托 管人 执行后 可以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应 根 据 (2) 所述 的 监 督 标准 建 立 相关 技术 系 统 , 对基 金 实 际投 资是 否符合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约 定进行 监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查 。 2、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融 资比例 进行 监督 的内 容、 标准和 程序 (1) 监督 的内 容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的 内容 包括 但不限 于: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基 金投资 资产 配置 比例 、 单 一投资 类别 比例 限制 、 融 资限制 、 股票 申购 限制 、 基金投 资 比例符合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要求、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等。 (2) 监督 的标 准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资产 配置 比例为 : 股 票资 产占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30% —95% ; 权 证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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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95 产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0% —3% ; 现 金 、短 期 金融 工 具、 债 券 等 资产 占 基金 资 产净 值 的 5% —70% ,其 中 ,现 金 或 者到 期 日 在 一年 以 内的 政 府债 券 的 比 例合 计 不低 于 基金 资 产 净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变更对 权证 等投 资的 比例 限制, 基金 管理 人可 相应 调整 投资比 例上 限规 定, 不需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并遵 循如 下投资 限制 : 1)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 司的股 票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2 ) 本 基 金 与本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持 有一 家公 司 发 行 的证 券 , 不得 超过 该证券 的10% ; 3) 基 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金 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超 过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发 行股 票的 总量 ; 4 ) 本 基 金 在任 何 交 易日 买入 权 证 的 总金 额 , 不得 超过 上 一 交 易日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0.5%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6 ) 本 基 金 与本 基 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 其 他基 金 持 有的 同一 权 证 , 不得 超 过 该权 证的 10%; 7 )进入 全 国银 行 间 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回 购 的 资金 余额 不 得 超 过基 金 资 产净 值的 40%; 8)本 基金 不得 违反 基金 合 同中有 关投 资范 围、 投资 比例的 规定 ; 9)本 基金 投资 运作 不得 违 反基金 合同 关于 投资 策略 的约定 ; 10)有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规定 的其 它投 资限 制;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则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变化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调 整完 毕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3) 监督 的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基 金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单 一投 资类 别比 例限 制、 融 资 限 制、 基 金投 资 比例等 按 照 (2) 所 述监 督 标准进 行 监 督。 如 发现 基 金的投 融 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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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96 比例不 符合 有关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应 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提 示函 , 基 金管 理人 应给予 合 理解释 , 并 应在 规定期 限 内进行 调整 , 基 金托管 人 对管理 人的 调整 情况 进行 核查。 对 于未按 规定 进行 调整 的,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且不 必告 知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管 理人 明知 超过 前述 标准且 继续 进行 相关 投融 资交易 的, 托管 人有 权拒 绝执 行相关 结算 事宜 , 由 基金 管理人 取消 相关 投资 交易 , 但基 金托 管人 应以 书面 方式说 明 拒绝结 算的 理由 。对 于无 法取消 的投 融资 交易 ,由 基金管 理人 以书 面形 式说 明理由 , 基金托 管人 执行 后可 以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3、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 督的 内容 、标准 和程 序 (1) 监督 的内 容 基金财 产是 否被 用于 《基 金法》 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 (2) 监督 的标 准 本基金 禁止 以下 投资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将 基金 财产 向他 人贷 款 或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 ) 向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出 资 或者 买 卖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发行 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 ) 买 卖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 有控 股 关 系的 股东 或 者 与 基金 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及基金 合同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则本 基金 不受 上述限 制。 (3) 监督 的程 序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财 产是 否被用 于 《 基金 法》 禁止 的投资 或活 动按 前述 监督 标准 进行监 督 。基 金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财产 被用 于 《基 金 法》 禁止 的投 资或 活动 的 ,应 拒绝 办理清 算 、交 割事 宜 ,由 基金管 理人 取消 相关 投资 ,交 易 ,但 基金 托管 人应 以书面 方 式说明 拒绝 办理 清算、 交 割的理 由。 对于 无法取 消 的投资 交易 , 由 基金管 理 人以书 面 形式说 明理 由, 基金 托管 人办理 清算 、交 割后 可以 向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根据法 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事 的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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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97 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 其更新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基金 从事 的关 联交 易时 ,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助 基金 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施 阻 止该关 联交 易的 发生 , 若 基金托 管人 采取 必要 措施 后仍无 法阻 止关 联交 易发 生时, 基 金托管 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对 于交 易所 场内 已成交 的关 联交 易, 基金 托管人 进 行结算 的同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4、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进 行监督 的内 容、 标准 和程 序 (1) 监督 的内 容 为控制 基金 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的信 用风 险,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 管理 人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 场进 行监 督。 (2) 监督 的标 准 1)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应采 取措 施或 建立相 应制 度确 定交 易对 手的资 信状 况, 并定 期或 不定 期地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可 信的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托管人 有确 凿证 据表 明管 理人提 供 的 可信 交易 对手 名单 中有 不可信 对手 的, 可以 向基 金管理 人建 议从 可信 对手 名单中 剔 除。 2)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对于 银行 间买 入交易 应尽 量采 取见 券付 款方式 , 对 于银 行间 卖出 交易 应尽量 采取 见款 付券 方式 。 (3) 监督 的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可 信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和 银 行 间 成 交 通 知 单 按 规 定进行 相关 结算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的交 易对 手超 出可信 交易 对手 名单 的, 基金托 管 人可以 拒绝 执行 ,并 告知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 进行现 券买 卖和 回购 交易 时, 需 按交 易对 手名 单中 约定 的该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算 方式 进行 交易 。 如 果基金 托 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没 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有利 于信 用风险 控制 的交 易方 式进 行交易 时,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提 醒 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的,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责 任。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 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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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98 值计算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 算、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金 费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益 分 配、相 关信 息披 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 ( 三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或 实 际 投 资 运 作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时的 处理 方式和 程序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约 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 规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 者 违反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存在 违反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本 托管 协议 的行 为, 应当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对 、 确认并 以书 面形 式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知 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 理人改 正, 并予 协助配 合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通知 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严重 损害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 应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照 托 管 协 议 对 基 金 业 务 进 行 监 督 和 核查, 包括 但不 限于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控 报告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托 管 协议的 规定 行使 核查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核查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托 管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托管 人在 此情 形下, 有 权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提请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代 表基 金对因 基金 管理 人的 违约 行为造 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向基 金管 理人索 赔。 上述约 定内 容, 如因 相关 法律法 规、 规章 另有 明确 规定使 得此 部分 内容 不符 或冲 突的, 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对此 进行 修改 并遵照 执行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一) 根 据 法律 法 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基 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设 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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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99 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根 据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 二) 基 金 管理 人 发 现基 金托 管 人 擅 自挪 用 基 金财 产、 未 对 基 金财 产 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无 故延迟 执 行基金 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息 等 违反 《 基 金 法 》 、 基金 合 同、 本 协议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时 , 应及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在规 定时间 内以 书面 形式 答复 基金管 理 人并改 正。 在限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督促基 金 托管人 改 正。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 正。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托 管 协议的 规定 行使 核查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 诈等 手段 妨碍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有效 核查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出 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 金管理 人在 此情 形下, 有 权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提请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代 表基 金对因 基金 托管 人的 违约 行为造 成 的基金 财产 的损 失向 基金 托管人 索赔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保 管基 金 财 产 。基 金 托 管人 应遵 守 法 律 法规 的 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本托 管协 议的约 定 ,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最 大利益 处理 基金 事务。 基 金托管 人 保证恪 尽职 守 , 依 照诚 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 谨慎 、 有 效地 持有 并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 、 基 金 托 管人 对 所 托管 的基 金 财 产 与基 金 托 管人 的其 他 财 产 及其 他 基 金的 财产 实行严 格的 分账 管理 ,确 保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 5 、 除 依 据 法律 法 规 规定 和基 金 合 同 约定 外 , 基金 托管 人 不 为 自己 及 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基金 托管人 违 反此义 务,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任 何第 三方 谋取 利益,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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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00 得利益 归于 基金 财产 。 6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安 全、 完整 地 保 管 基金 财 产 ,未 经基 金 管 理 人的 正 当 指令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7 、 对 于 基 金( 认 ) 申购 过程 中 产 生 的应 收 资 产, 应由 基 金 管 理人 负 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 账日 没有 到达基 金托 管人 处的 基金 认(申 ) 购款项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 此 给基金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偿 。 8 、 对 于 因 为基 金 投 资产 生的 应 收 资 产, 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与 有关 当 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金 托管 人处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 及时通 知 基 金管 理人 采取 措施进 行处 理, 由此 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负 责 向有关 当事 人追 偿。 9 、 除 依 据 法律 法 规 规定 和基 金 合 同 约定 外 , 基金 托管 人 不 得 委托 第 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证 募集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销售 与服务 代理 协议 的约 定, 将认购 资金 全额 划入 销售 机构 在注册 登记 机构 处开 立的 备付金 账户 中, 注册 登记 机构再 将认 购资 金划 入为 本基金 开 立的认 购专 户中 。 1 、 基 金 募 集期 限 届 满, 募集 的 基 金 份额 总 额 、基 金募 集 金 额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时 , 在认购 截止 日或 基金 管理 人宣布 停 止认购 之日 后5 个工 作日 内, 基 金管 理人 将属 于本 基金的 财产 从基 金认 购专 户划入 基 金托管 人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中 , 并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进 行 验资并 出具 验资 报告 ,基 金管理 人自 收到 验资 报告 之日 起 10 日内 ,向 中国 证监会 提 交验资 报告 , 办理 基金 备 案手续 , 并予 以公 告 。 验 资 报告应 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2 、 若 基 金 募集 期 限 届满 ,未 能 达 到 基金 合 同 生效 的条 件 , 由 基金 管 理 人按 规定 办理退 款事 宜。 (三) 投资 者申 购资 金的 归集和 赎回 资金 的派 发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查 收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申 购 资 金 是 否 到 账 , 对 于 未 准 时 到 账 的资 金, 应 及时 通知 基金管 理 人,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处 理 。 因申 购资 金未 及时到 账 而给基 金 造成损 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对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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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0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赎回 的资 金,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进行 划拨 。 基 金托管 人未 按约 定时 间划 拨,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承担赔 偿 责任。 (四) 基金 的银 行存 款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基 金 托 管人 应 负 责本 基金 银 行 存 款账 户 的 开设 和管 理 , 基 金管 理 人 应配 合基 金托管 人办 理开 立账 户事 宜并提 供相 关资 料。 2 、 本 基 金 以基 金 托 管人 的名 义 在 基 金托 管 人 处开 设基 金 托 管 专户 , 保 管基 金的 银行存 款。 该基 金托 管专 户是指 基金 托管 人在 集中 清算模 式下 , 代 表所 托管 的基金 与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进行 一级 结算 的专 用账户 。 本 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支 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付赎 回金 额 、支 付基 金 收益 、收 取申 购款 , 均需 通过基 金 托管专 户进 行。 3 、 托 管 专 户的 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 满 足开 展 本 基金 业务 的 需 要 。基 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其 他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银行 账 户进行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 托 管 专 户的 管 理应 符 合《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票 据 法 》 、 《 人 民 币 银行 账 户结 算 管 理办法 》 、 《 现金 管理条 例》 、 《中国 银监 会利 率管 理 的 有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 金支付 管理的 通知 》 、 《 支付 结算 办法》 以及 中国 人民 银行 的其他 有关 规定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基 金 托 管人 在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 司 、深 圳 分 公司 为基 金开立 托管 人与 本基 金联 名的证 券账 户, 用于 本基 金证券 投资 的清 算和 存管 , 并对 证 券账户 业务 发生 情况 进行 如实记 录。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 对方同 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证 券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金 的 任何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证 券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 2 、 基 金 托 管人 以 基 金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中 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任 公 司 上海 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 司开 立 证券交 易 资 金结 算 备付 金 账户( 即 资 金交 收 账户 ) , 用于办 理 基 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 资金结 算业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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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02 (六)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管 理 人 负 责以 基 金 的名 义申 请 并 取 得进 入 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义 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 债券和 资金 的清 算。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予以 配合 并提 供相关 资料 。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完 毕 之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向中国 人民 银行 进行 报备 。 2、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同 代表 基金 签订 全国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回购 主协 议, 基金托 管人 保管 协议 正本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协 议副 本。 (七) 基金 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可 以存 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 但 要与 存放于 基金 托管 人处 的非 本基 金的其 他实 物证 券、 银行 存款定 期存 单等 有价 凭证 分开保 管。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的 代 保 管 库 中,保 管凭 证由 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证 券的 购买 和转 让, 由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1 、 与 基 金 财产 有 关 的重 大合 同 的 签 署, 由 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 由基 金 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除 协 议另有 规定 外, 基金 管理 人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 基金 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一 方 持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 便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如 上述合 同只 有一 份正 本且 该正本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取 得,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将正本 送 达基金 托管 人 处 ,保 管期 限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 2 、 与 基 金 财产 有 关 的重 大合 同 , 根 据基 金 运 作管 理的 需 要 由 基金 托 管 人以 基金 的 名 义 签署 的 ,由 基 金管理 人 以 加密 传 真方 式 下达签 署 指 令( 含 有效 授 权内容 ) , 合 同原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但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该合 同原件 的复 印件 加盖 基金 托管人 公 章( 骑缝 章 )后 ,交 基金 管理人 一份 。 如该 等合 同 需要加 盖基 金管 理人 公章 ,则 基金 管理人 至少 应保 留一 份合 同原件 。保 管期 限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执行 。 3、 因基 金管 理人 将自 己保 管的本 基金 重大 合同 在未 经基金 托管 人同 意的 情况 下, 用于抵 ( 质 )押 、 担保 或 债权转 让或 作其 他权 利处 分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 , 由基金 管 理人负 责, 基金 托管 人予 以免责 。 因基金 托管 人将 自己 保管 的本基 金重 大合 同在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的情 况下 ,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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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03 于抵 (质 ) 押 、担 保或 债 权转让 或作 其他 权利 处分 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 由 基金托 管 人负责 ,基 金管 理人 予以 免责。 (九)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 因 业 务 需要 开 立 的其 它账 户 , 可 以根 据 基 金合 同或 有 关 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 ,经 由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同意 ,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开立 , 并 按有 关规 则使用 并 管理。 2、法 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 的 计算 、复 核的 时间及 程序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计 算日 基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总 数。 2、复 核的 时间 和程 序 基金的 日常 估值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共 同进 行。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易 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将 估值 结果 加盖 业务公 章 以书面 形式 报送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 时 间与程 序 进行复 核, 基金 托管人 于 当日复 核无 误后 加盖 业务 公章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 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 目的 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在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方法上 意见 不一 致且 协商 不成 时的处 理原 则和 程序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因此 ,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有差 异, 且 双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则按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 结果对 外 予以公 告, 并应 在对 外公 告时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情况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将该等 情 况报相 关监 管机 构备 案。 由此给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和 基金造 成的 损失 ,由 责任 方赔 偿 。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负责 登记、 编制 和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对 持有 人名 册的真 实性 、 完 整性 和准 确性负 责, 并按 国家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 会的 要求 执行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保管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名 册 内容包 括 但 不 限 于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名 称 、持 有 的 基 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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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04 额以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为履 行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职责 之目的 所 需内容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供基 金合 同生 效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名册 、 每 月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上 述日期 之 日起 10 个 工作 日内 ,以 书面( 包括 但不 限于 电子 传输数 据文 件、 电子 光盘 文件、 纸 文件) 形式 将上 述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送达 托管人 保存 。 为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有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 定的职 责之 目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提 供必 要的 协助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相 关信 息负有 保密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妥 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而 对投 资者 或基 金带 来损失 的, 应当 承担 相 应 的赔偿 责任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保管 期限不 得低 于 15 年。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双方 当事 人同意 , 因本协 议而 产生 的或 与本 协议有 关的 一切 争议, 应 先友 好协商 解决 。 如 果协 商开 始后三 十日 内各 方仍 不能 解决该 争议 , 则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上 海分 会, 按照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 点在上 海 ,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各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 九、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行 变 更。 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其 内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 、 基 金 托 管人 依 法 解散 、被 依 法 撤 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告 破 产 、 被依 法 取 消基 金托 管资格 或因 其他 事由 造成 其他基 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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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05 3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法 解散 、被 依 法 撤 销或 者 被 依法 宣 告 破 产 、 被依 法 取 消基 金管 理资格 或因 其他 事由 造成 其他基 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权 ; 4、发 生《 基金 法》 、 其他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终止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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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06 第二十二部分





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 管理人承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 供一系列的服 务。以下是 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 理人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 化, 有权 增加 、 修 改这 些 服务项 目 :





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投资交 易确 认服 务





注册 登记机构保 留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 册上列明的所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基金 投资 记录。





基 金管 理人 直销 中心 应根据 在基 金 管 理人 直销 中心进 行交 易的 投资 者的 要 求提交 成交 确认 单。 基金代 销机 构应 根据 在其 网点进 行交 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提 交成 交确 认单 。





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记 录查 询服 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三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对 账单 寄送 服务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交易对账 单包括季度 对账单与年度 对账单。 万 家基金公司已 全面 开通了 电子账单服务 。主要有电 子邮件账单( 季度)和短 信账单(月度 )两类,均 免 费发送 。





四 、信 息订 制服 务





投资 者在开立基 金账户时 如预留电子 邮件地址,可 获得电子邮 件服务,内容 包括 基金份 额净值、基金 份额累计净 值、客服周刊 、客服月刊 等。未预留电 子邮件地址 的 投资者 , 可到 销售 网点 办 理资料 变更 手续 或通 过 callcenter@wjasset.com 邮 箱申请 信 息订制 服务 。





五 、资 讯服 务





( 一) 客户 服务 电话





投资 者拨打客户 服务电话 可通过自动 语音或人工座 席获得基金 信息查询、账 户信 息查询 、传 真对 账单 、建 议投诉 等全 面的 服务 。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 转6 ;400-888-0800 ;(021)38909771 客户服 务传 真:(021)38909798





( 二) 公司 网站 : http://www.wjasse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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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08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2014 年7 月11 日 , 我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 布“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摘要 201402”; 2、2014 年7 月11 日 ,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 布《 关 于在 交通 银行 开通 旗下部 分基 金转 换业 务、 定投业 务及 定投 优惠 业务 的公告 》 。 3、2014 年7 月21 日, 我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 布“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2 季 度报告 ” ; 4、2014 年8 月15 日 , 本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 布《关 于新 增华 龙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开通 费率 优惠 、定投 业务 及转 换业 务公 告》 。 5、2014 年8 月27 日 , 我 公司在 《中 国证 券报 》 、 《 上海证 券报 》 、 《 证券 时报 》 发 布“万 家和 谐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半 年 度报告 摘要 ” ; 6、2014 年 10 月 25 日, 我公司 在 《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发布“ 万家 和谐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2014 年3 季度报 告”; 7、2014 年 10 月 25 日, 本公司 在《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发 布 《 万家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总 经理 变 更公 告 》 ,原总 经 理 吕宜 振 离职 , 由副总 经 理 李杰代 任总 经理 。 8、2014 年 10 月 25 日, 本公司 在《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发 布 《 万家 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督 察长 变 更公 告 》 ,原督 察 长 李振 伟 离职 , 由副总 经 理 詹志令 代任 督察 长。 9、2014 年 11 月 15 日, 我公司 在《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 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发布“万家 和 谐增 长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 金 经理变 更 公 告 ” , 解 聘原 基 金经理 刘 芳 洁 ; 10、2014 年 12 月 8 日, 我公司 在《 中国 证券 报》 、 《上海 证券 报》 、 《证 券时 报》 发布“ 关 于万 家基 金旗 下 部分基 金开 通申 银万 国证 券基金 费率 优惠 业务 的公 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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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09 第二十四





招募说 明书 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代 销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投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但应以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 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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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 新招 募说 明 201501 110 第二十五部分





备 查文 件 一、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万家 和谐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募 集的 文件 ; 二、 《 万家 和谐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


三、 《 万家 和谐 增长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


四、关 于申 请募 集万 家和 谐增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之法 律意 见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七、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件 。 备查文 件存 放地 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处。 投资者 查阅 备查 文件 的方 式: 投 资者 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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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