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华泰亚洲(460010)

华泰亚洲:更新招募说明书(2015年第1号)查看PDF公告

5-0 
 
 
 
 
 
华 泰柏瑞 亚 洲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 
2015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 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二○一 五年 一月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 
 
重 要 提示 
华泰柏瑞 亚洲领导企 业 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以下 简 称 “本基金 ”)根 据 2010 年 10
月 8 日中 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 监会 ”) 《关 于核准 华 泰柏瑞 亚 洲领导
企业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募集 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0 】1357 号) 的 核准, 进行募集 。 本
基金的基金 合同于 2010 年 12 月 2 日正 式生效。 
华泰柏瑞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简 称 “基金 管理人 ”或 “管理 人 ”或“ 本公司 ”)保
证招募说明 书的内容 真实、 准确、 完 整。 本招募说 明 书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但 中国证监 会对
本基金募集 的核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 值和收 益作出实质 性判断或 保证, 也不表明 投
资于本基金 没有风险 。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 诚 实信用 、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但不 保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 保证最低 收益。 
本基金投资 于 亚洲地区 主要证 券市场 , 基金净 值会因 为 境外证券 市场波动 等因素产 生波
动, 投资 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 , 应 全面了解 本基金的 产品 特性, 充 分考虑自 身的风险 承 受能 力,
理性判断市场,并承 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 险, 包括:因政治、经济 、社会 、利 率、
汇率 等因素 对证券价 格产生影 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 风险 、 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 系统性 风险、 由 于
基金 投资者 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 产生的流 动性风险 、 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管理 实施过程 中产生的
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 金的特定 风险等等 。 
投资者认购 本基金时 应认真阅 读本基金 的招募说 明书 和基金合同 。 基金 管理人建 议 投资
者 根据自身 的风险收 益偏好, 选择适合 自己的基 金产 品,并且中 长期持有 。 
基金的过往 业绩并不 预示其未 来表现。 
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所 载内容截 止日为 2014 年 12 月 1 日, 有关 财务和业 绩表现数 据截止
日为 2014 年 9 月 30 日,财务 和业绩表 现数据未 经审 计。 
托管人对本 招募说明 书中的基 金投资组 合报告和 基金 业绩中的数 据进行了 复核。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 
 
目录 
一、绪言........................................................................................................................................... 3 
二 、释义........................................................................................................................................... 4 
三、风险揭 示 ................................................................................................................................... 8 
四、基金的 投资 ............................................................................................................................. 12 
五、基金的 业绩 ............................................................................................................................. 26 
六、 基金管 理人 ............................................................................................................................. 28 
七、境外投 资顾问 ......................................................................................................................... 35 
八、基金的 募集 ............................................................................................................................. 36 
九、基金合 同的生效 ..................................................................................................................... 40 
十、基金份 额的申购 、赎回与 转换 ............................................................................................. 41 
十一、基金 的费用和 税收 ............................................................................................................. 50 
十二、基金 的财产 ......................................................................................................................... 52 
十三、基金 资产的估 值 ................................................................................................................. 53 
十四、基金 的收益与 分配 ............................................................................................................. 56 
十五、基金 的会计与 审计 ............................................................................................................. 57 
十六、基金 的信息披 露 ................................................................................................................. 58 
十七、基金 合同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61 
十八、基金 托管人 ......................................................................................................................... 63 
十九、境外 托 管人 ......................................................................................................................... 65 
二十、相关 服务机构 ..................................................................................................................... 67 
二十一、基 金合同的 内容摘要 ..................................................................................................... 86 
二十二、基 金托管协 议的内容 摘要 ........................................................................................... 106 
二十三、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服务 ........................................................................................... 115 
二十四、其 他应披露 事项 ........................................................................................................... 117 
二十 五 、招 募说明书 存放及查 阅方式 ....................................................................................... 117 
二十 六 、备 查文件 ....................................................................................................................... 118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 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 》 (以 下简称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 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信息披 露办法 》 ) 、
《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 理试行办 法》 (以下简称 《试行 办法》 ) 、 《关于实
施<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 者境外证 券投资管 理试行 办法> 有关问题 的 通知》 ( 以下简称 《通知 》 )
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 《 华泰柏 瑞 亚洲领 导企业 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以 下简称基 金
合同)编写 。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不存 在任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 任。 本基 金是根 据本招募说 明书所载 明的资料 申请募集
的。 本基金 管理人没 有委托 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 明的信息 ,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者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 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 权利、 义 务的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者 自依 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本基金合 同的当事 人, 其 持有基金 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 基金 投 资者 欲了
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 务,应详 细查阅基 金合 同。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本 基金合同 和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募集, 并经
中国证监会 核准。 中 国证监 会对本基 金募集的 核准,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做出
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 
二 释义 
本 招募说明 书 中,除 非文意另 有所指, 下列词语 或简 称 具有如下 含义: 
基金或本基 金: 指 华泰柏瑞 亚洲领导 企业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 同: 指《 华 泰柏 瑞 亚 洲领导 企业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及对本合同 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 : 指《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企业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 新; 
托管协议: 指《 华 泰柏 瑞 亚 洲领导 企业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 补充; 
发售公告: 指《 华泰柏 瑞 亚洲领 导企业 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发售 公告》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 指中国银行 业监督 管 理委员会 ; 
外管局: 指国家外汇 管理局;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 表大会 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 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施行的 《中华 人
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销售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5 日由中国 证监会公 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施 行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做出 的 修
订; 
《运作办法 》: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中国 证监会公 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 起施 行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不 时做出 的 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中国证监 会 2004 年6 月8 日公布 、 同年 7 月1 日起施行
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 理办法》 及不时作 出的 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 
基金管理人 : 指 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境外托管人 : 指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条件 ,根 据基 金托管 人与 其签订 的 合
同,为本基 金提供境 外资产托 管服务的 境外金融 机构 ; 
注册登记业 务: 指 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算 和交 收业 务,具 体内 容包括 投 资
者基金账户 管理、 基 金份额 注册登记 、 清算 及基金交 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等;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 
注册登记机 构: 指 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本基金 的注 册登记 机 构
为 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华泰柏 瑞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本 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 的机构; 
投资者: 指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投 资者 和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 购
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 指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有关 法律 法规 可以投 资于 证券投 资 基
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 在中 国境 内合 法注册 登记 或经 有权 政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和 有
效 存续 并依 法可 以投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企 业法 人、事 业 法
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招 募说 明书 和基金 合同 合法 取得 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投 资
者; 
基金募集期 : 指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明 书中 载明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 的 基
金份额募集 期限, 自基金份 额发售之 日起最 长不超过 三个月; 
基金合同生 效日: 指 募集 结束 ,基 金募集 的基 金份 额总 额、募 集金 额和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人 数符 合相关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 管
理 人依 据《 基金 法》向 中国 证监 会办 理备案 手续 后,中 国 证
监会的书面 确认之日 ;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 同生效至 终止之间 的不定期 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 交易所 、 深圳证券 交易 所 的 正常交易 日 ; 
开放 日: 指 基金 管理 人指 为投资 者办 理基 金申 购、赎 回等 业务的 工 作
日; 
认购: 指 在基 金募 集期 内,投 资者 按照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申请 购 买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 间, 投资者 申请 购买本 基 金
基金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 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的存 续期 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卖 出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基金转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条件 ,申 请将其 持 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基 金份额的 行为; 
转托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基 金账 户内 的某 一基金 的基 金份额 从 一
个销售机构 托管到另 一销售机 构的行为 ;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 
投资指令: 指 基金 管理 人或 其委托 的第 三方 机构 在运用 基金 财产进 行 投
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出的资 金划拨及 实物券调 拨等 指令; 
代销机构: 指 符合 《销 售办 法》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条 件,取 得 基
金 代销 业务 资格 ,并 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委托代 为办 理本基 金 认
购、申购、 赎回和其 他基金业 务的机构 ;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 人及本基 金代销机 构; 
基金销售网 点: 指基金管理 人的直销 中心及基 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 网点 ; 
指定媒体: 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 网
站; 
基金账户: 指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基金 投资 者开 立的 记录其 持有 的由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 情 况 的 账
户; 
交易账户: 指 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 投资 者通过 该销 售机构 办理
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及 转托 管等 业务而 引起 的 基金 份 额
的变动及结 余情况的 账户; 
T 日: 指销售机构 受理投资 者申购 、 赎回或 其他业 务申请的 开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 作日(不 包括 T 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 所得红利 、 股 息、 买卖证券 价差 、 银行存 款利息 、
外汇兑换损 益 及其他 合 法收入 ; 
基金资产总 值: 指 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价 证券 、银 行存 款本息 、应 收申购 款 以
及以其他资 产等形式 存在的基 金财产的 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 值: 指基金资产 总值减去 基金负债 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 值 指 以计 算日 基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基金份 额余 额所得 的 单
位基金份额 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 值: 指 计算 、评 估基 金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产 净 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 程; 
法律法规: 指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行 有效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司法解 释 、
地 方法 规、 地方 规章、 部门 规章 及其 他规范 性文 件以及 对 于
该等法律法 规的不时 修改和补 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不能预见、不 能避免、不能 克服的客观情 况, 且在本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 的,使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金合 同的 事件和
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法》及 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及重大
政策调整、台风、洪 水、地震、流 行病及其他自 然灾 害,战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 
争、骚乱、火灾、政 府征用、戒严 、没收、恐怖 主义 行为、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件、证券交 易场所非正常 暂停 或停止
交易等事件 。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 三、 风险揭示 本基金面临 的风险基 本 可分为 市场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性风险 、 操作风 险及合法 合规 风险等几大 类。 本基金 管 理人将 本 着科学、 严 谨的原 则, 对 基金风险 的识别、 评 估和控制 等 全过程进行 严格 管理 。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是 指 由于各 种 市场因 素 (如股票 价格、 利率 、 汇率、 商品价格 等) 变化 而 造成 的投资组合 价值波动 , 给基 金资产带 来潜在的 风险 。 本基金 将投资 于 亚洲 不同区域 的证券市 场, 不同市 场中的风 险暴露 具有复杂 的关联关 系, 需 要通过一定 的手段对 相关的风 险暴露进 行归并和整 理。 1、海外市场 风险 本基金投资 于 境外证 券市场 , 各国或 地区处于 产业景 气循环周期 的不同阶 段 , 将 对基金 的投资绩效 产生影响 ; 同 时, 境 外证 券市场 因 特有的 社会 政治 环 境、 法律法规、 市场状况 和 经济发展趋 势,对 特定的 负面 事 件的反 应 存在 诸多 差 异; 另外, 部分 投 资市场 , 如 香港,其 证券交易市 场对每日 证券交易 价格并无 涨跌幅上 下限 的规定, 因 此 , 这 些国家或 地区证券 的 每日涨跌幅 空间相对 较大。 上 述因素可 能会带来 市场 的急剧 波动 , 从而引起 投资风 险的增加 。 2、新兴市场 风险 由于本基金 涉及海外 新兴市场 的证券投 资, 鉴 于各新 兴市场特有 的监管制 度 (包 括市场 准入制度、 外汇管制 等) 和 市场行为 的特有的 不稳定 状态, 可能 对本基金 参与新兴 市场的投 资收益产生 直接或间 接的影响 。 3、购买力风 险 基金收益的 部分将通 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 而现 金的购 买力可能因 为通货膨 胀的影响 而下 降,从而使 基金的实 际投资收 益下降 , 这就是购 买力 风险。 4、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 指利率的 变动对金 融资产价 格带来的 影响 。 金融市 场利率的 波动会直 接导致 股票及债券 的 市场 价 格和收益 率 发生变 动, 同 时也影 响到证券市 场资金供 求状况以 及上市公 司的融资成 本和利润 水平。 这 些因素的 变化将直 接影 响证券价格 和本基金 的收益。 5、汇率风险 由于不同国 家的证券 采用不同 的货币进 行标价 , 汇率 的变动将直 接或间接 地 影响 以 人民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 币表示的 基 金资产的 价格或价 值, 导致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受损 , 从而 产 生汇率风 险 。 汇率 风 险是 本基 金面临的 重要风险 之一 。 6、大宗商品 风险 虽然本基金 不直接投 资于钢材、 石 油、 煤炭、 有色 金 属等大宗商 品, 但这些商 品价格的 变化可能对 相关上市 公司经营 业绩带来 负面影响 , 从 而对本基金 参与相关 证券投资 的收益带 来间接的影 响。 7、非系统风 险 非系统性风 险是指单 个证券特 有的风险 , 包 括企业的 信用风险 、 经营风 险、 财务风险 等。 上市公司的 经营状况 受到多种 因素影响 , 如管理 能力 、 财务状况 、 市场前 景、 行业 竞争能 力、 技术更新、 研究 开发、 人员 素质等, 都会 导致公司 盈 利发生变化。 如 果基金所 投资 的股 票和 债券的发行 人经营不 善, 导致其股 票价 格下 跌、 股息 、 红利减少, 或者存 在所投 资的企业 债 券发行人无 法按时偿 付本息, 从而使基 金投资收 益下 降。 (二)信用 风险 信用风险是 指债务人 或交易对 手未能履 行金融工 具的 义务或信用 质量发生 变化, 影响金 融工具的价 值,从而 给债权人 或金融工 具持有人 带来 损失的风险 。信用风 险由两部 分组成 : 1、违约风险,即交易 一方不愿或无 力支付约定款 项 而致使交易另一方遭 受损失的可 能 性, 在违约的情 况下, 根据 合约签定 时的保护 性条款 的安排, 一部分 债权会得 到受偿, 这 一 比率成为挽 回率。 2、信用差别风险,是 指由于信用品 质的变化引起 信 用价差的变化而导致 的 损失,具 体 由信用价差 跳动风险 和信用价 差波动风 险组成。 3、国家信用风险。国 家风险或称主 权风险,是指 由 于投资标的国家或地 区违约或进 行 政府管制的 风险。 在基金面临 的众多信 用风险中 交易对手 风险是重 要的 风险之一 。 交易对 手风险是 指预期 在交易期间 , 交易对 手违反合 约或不能 履行合 约约定 的义务, 包 括支付应 付款项 、 支付应 付 有价证券、 提供金融 服务等义 务,或因 交易对手 的其 他原因导致 本 基金 损 失的风险 。 (三)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因市 场交易量 不足, 导致不能 以适当 价格及时进 行证券交 易的风险 , 或 基金无法应 付基金赎 回支付的 要求所引 起的 违约 风险 。 本基金 是 契约型开 放式基 金, 基金 规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 模将随着基 金 投资者 对基金份 额的申购 和赎回而 不断 变化 。 基 金 投资者 的连续大 量赎回可 能 使基金资产 难以按照 预先期望 的价格变 现, 而 导致基 金的投资组 合流动性 不足; 或者投资 组 合持有的证 券由于外 部环境影 响或基本 面发生重 大变 化而导致流 动性降低 , 造成 基金资产 变 现的损失 , 从而产 生流动性 风险 。 与国内 的基金产 品不 同, 本基 金在赎回 时要经过 抛售股 票、 兑换外币、 跨境转账 等环节 , 在这些 环节中均 存在着 一定的风险 , 而这些 风险都大 大地增加 了产品的流 动性风险 。 (四)操作 风险 操作风险是 指由于内 部控制制 度不 健全 或失效等 原因 导致的风险 。 操作 风险又可 以包括 以下几种具 体风险: 1、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 限或业务 流程设置 不当导致 交易执行 流程 不畅通, 交易指令 的执行产 生偏差 或错误; 或 者由于故 意或重 大过失未 能及时准 确执行 交易指令, 事后也未 能及时 通知相关 人 员或部门; 或者银行 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 手未能履 约导 致基金利益 的直接损 失。 2、系统故障 风险 当计算机系 统、 通信 网络等 技术保障 系统出现 异常情 况, 可能导 致基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按正常 时限完成 、 注册登 记系统瘫 痪、 核 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 时限产生 净值、 基 金的投资 交易指令无 法及时传 输等风险 。 3、金融模型 风险 金 融模 型风 险是 指由于 投资 决策 或风 险管 理依赖 的金融 模型 错误 或参 数不准 确而 引 发 的风险。 4、交易结算 风险 在基金的投资交易中, 因交易的对手 方无法履行对 一 位或多位的交易对手 的支付义务 而 使得基金在 投资交易 中蒙受损 失的可能 性。 5、会计核算 风险 会计核算风险主要是 指由于会计核 算及会计管理 上违 规操作形成的风险或 错误,通常是 指基金管理人在计算 、整理、制证 、填单、登账 、编 表、保管及其相关业 务处理中,由 于客 观原因与非 主观故意 所造成的 行为过失, 从而对 基金 收益造成影 响的风险 。 6、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指 在基金投 资中 与股 息收入和 资本利得 相关 的税法发生 变化 , 令股票的 吸引力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 减弱或者股 票的回报 减少的风 险。 (五)合法 合规风险 合法合规风 险是指因 公司及员 工违反法 律法规 、 行业 准则、 职业 操 守和职 业道德 而可能 引起法律制 裁、重大 财务损失 或者声誉 损失的风 险, 主要 包括如 下具体风 险: 1、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是 指基金管 理人违反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从 而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带来 损失 的风险。 2、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 指员工违 背职业道 德、 法规 和公司 制度, 通过内幕信 息、 利用 工作程序 中的 漏洞或其他 不法手段 谋取不正 当利益所 带来的风 险。 (六)其它风险 1、金融衍生 品风险


金融衍生品 的价值是 从一些基 础资产价 格、 参 考利率 或指数中派 生出来的 , 其保 证金交 易制度产生 了杠杆作 用。 一方 面, 由 于交易成 本非常 低, 杠杆作 用可使金 融衍生品 成为一种 对冲风险和 投机的有 效工具; 另一方面 , 杠杆 作用使 得潜在的风 险和收益 同时放大 , 在基础 资产的价格 剧烈变动 时, 由 于杠杆作 用和投资 者的非 理性预期, 金融衍生 品往往 给投资组 合 带来难以估 算和控制 的风险。 本基金将不 对金融衍 生品作主 动配置, 只会适当 地用 来对冲风险 。 2、政府管制 风险 在境外证券 投资过程 中, 投 资地所在 国家或地 区政府 部门还可能 针对本基 金实施投 资运 作、 交易结 算以及资 金汇出入 等方面的 限制, 或者采 取资产冻结 或扣押等 行政措施 , 从而造 成相应的财 产受损、 交易延误 等相关风 险。 3、其它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等不 可抗力因 素的出现 , 将会 严重影 响证券市场 的运行, 可能导致 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 融市场危 机、 行业竞 争、 代理商违 约 、 托管行违约等 超出基金 管理人自 身直 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 险,可能 导致基金 或者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受损。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2 四、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 目标 采 取主 动精 选亚 洲地区 具有 行业 领导 地位 和国际 竞争优 势的 企业 ,通 过区域 化分 散 投 资,有效降 低投资组 合系统性 风险,追 求基金资 产长 期稳健增值 。 (二)投资 理念 亚洲地区已 经成为推 动全球经 济复苏的 主要动力 ,其 经济增速也 远高于世 界其他地 区。 本基金管理 人将深入 研究该区 域内的经 济发展趋 势以 及政策导向 , 采取 主动精选 证券和适 度 资产配置 相 结合 的投 资策略 , 发掘具 有行业领 导地位 和国际竞争 优势的企 业, 实 施全程风 险 管理,在保 持资产良 好流动性 的前提下 ,实现基 金资 产的长期稳 定增值。 (三)投资 范围 本基金可投 资于下列 金融产品 或工具: 权益 类品种, 包括普通股、 优 先股、 全球 及美国 存托凭证、 股票 型基金等; 固定收益 类品种, 包 括政 府债券、 公司债 券、 可转换 债券及经 中 国证监会 认 可的国际 金融组织 发行的固 定收益类 证券 ; 银行存款 、 回购 协议、 短 期政府债 券 与 货币 市场基 金等 货币 市场工 具;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可的 境外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金融 衍生 产 品;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 。 本基金投资 的 股票占 基金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 60% ;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现 金 及中 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 品种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不高于 40%, 其 中, 现金及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不低 于 80%的 权益类资 产将投资 于亚洲领 导企 业。 亚洲 领导企业 是指在 亚 洲地区 证 券市 场进 行交易或 至少 50% 的 主营 业务 收 入来 自于亚 洲地 区而 在亚洲 以外 交易 所上市 的 企业, 同时 具有 较高 的市场占 有率和盈 利能力 、 卓越 的研发和生 产能力、 先进的市 场营销手 段和网络、 核心 的品牌优 势和资源 储备、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创新的商 业模式、 良 好的企业 管 理团队等要 素 的 ,能 够为股东 带来 超额 收益 的上 市公 司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它品 种或 证券市场 ,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 入投资范 围。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3 (四)投资 策略 国别与地区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金 投资 研究 团队将 跟踪 全球 经济 的发 展趋势 ,重点 研究 亚洲 地区 内的宏 观经 济 变 量, 采用自 上而下的 分析方法 , 以及 定性和定 量分析 模型相结合 的手段, 确定基金 资产在各 国家/ 地区之间的配置。综合 分析 亚洲地区内的宏观 经济指标 、公司盈利发展 趋势、 资金流 向 、价格变 动 、 社会 政治风险 、产业结 构性风险 等要 素,采用专 有定量模 型作为参 考工具 , 以确定各国 股市的相 对吸引力 。 通过 将市场预 期的 净 资产收益 率 、 市净 率 及长期 债券收益 率 等多种金融 市场 变量 输入该模 型, 来确 定各个市 场 的 价值中枢 , 作为估值 标准。 股票投资策略: 在确定国家/ 地区资产 配置的基础上, 本基金 管理人 将自下而上精选估值合理、具有持 续成长能力 的领导企 业。 具体 投资流程 如下 图所 示: 1、可投资股 票库的确 定 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 在亚 洲地 区证 券市 场进 行交易 或其主 要业 务 经 营在 亚洲地 区而 在 亚 洲以外交易 所上市 且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上市公司 股票 。 可投资股票 库 个股选择 动态股票分 类 量化筛选 基本面分析 股票投资评 级 监控及修正 投资组合构 建 根据 发展 阶段 对股 票进 行分 类 量化 筛选 缩小 股票 库 各类 股票 特定 的研 究标 准 相对 吸引 程度 及短 期表 现触 发点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4 2、动态股票 分类 根据企业成 长阶段特 性, 将股 票库的所 有股票 分为以 下四个类别 : 突出成 长、 高 速稳定 增长、 高速 周期增长 及成熟公 司。 该 分类系统 分析的 变量包括每 股收益历 史增长率 、 每股收 益 3 年预测 增长率及 每股收益 相关系数 。 该分 类系统 将会定期修 正, 然后 进行确 认或 做出改 进。该分类 系统有助 于确定适 当的分析 方法及 估 值标 准体系。


成长类别 主要特征 A 突出成长 新商业模式 ;创新科 技、创新 材料。 B 高 速 稳 定 成长 极强的定价 能力, 销售 盈利稳定 快速增长; 极强的成 本控制能 力,能稳定 快速占有 市场。 C 高 速 周 期 成长 行业具有周 期波动的 特征, 具有 长期良好 增长趋势, 能通过产 能扩张,不 断扩大市 场份额, 在周期性 波动中实 现业 绩增长。 D 成熟阶段 传统行业, 技术或市 场已趋于 平稳和成 熟。 3、股票的筛 选及评级 通过合理估 值、 基本 面趋势 等标准对 上述各类 企业进 行基本面分 析和量化 筛选。 在合理 估值环节, 将采 用相对估 值指标 (PE 、 PB 、 PS 、 EV/EBITDA 等) 以及绝对估值模 型 (DCF 、 DDM 等 )进行全 面比较, 发掘那些 处于合理 估值区 间的优质公 司。 在判 断上市公 司 基本面 趋势 时, 本 基金将 采 用各类别 特 定 的估 值标准 对公司 未来的成长 性进行界 定 。 例如 , 对于 一 家 处于 高速 周期增长 的公司, 将重点关 注 其发展 前景 是否正在改 善, 并且 就产品周 期、 竞 争 地位及潜在 增长 趋势 进行综合 评价。 基本面趋 势分析 将有助于本 基金识别 那些具有 持续成长 能力的行业 领导企业 。


在对上述 因 素进行综 合 分析的 基础上, 给予 上市公 司 1 级 (强烈买入) 至 5 级 (强烈 卖 出) 的投资 评级。1 级和 2 级 股票 为增 持,3 级至 5 级股票为中性 、减持 或 全部卖 出 。 4、投资组合 的构建及 优化 基于股票的 预期收益 与风险特 性, 对 投资组合 进行优 化 。 在既定 风险水平 下追求 收益最 大化, 或者 在既定的 预期收益 目标下追 求投资 组合风 险最小 化 。 随着市场 环境 的变 化, 本 基 金还将对投 资组合进 行不断调 整与优化 。 为 了 避免 “ 自 下而 上 ” 的选 股方 法可 能造 成 行业 集中 度过 高 而引 起 的 组 合流 动性 风险 和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5 非系统性风 险, 本基 金将在对 各地宏观 经济和 产业政 策、 行业的 基本面趋 势、 整 体估值水 平 等因素进行 深入研究 的基础上 , 综合 分析各行 业投资 价值, 评估 不同行业 在组合 中的估值 水 平、成长 性 以及风险 状 况,对 股票组合 进行适当 的行 业分布调整 。 5、投资组合 监控 本基金将持 续监控投 资组合 内 各个股票 的估值水 平 变 化、盈利能力 及基本 面 趋势 变 化, 根据这些变 化对投资 组合进行 调整 。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 固 定收益类 资产和货 币市场工 具 的投资 将 以 优化投资组 合 风险收 益特征 , 降低 组合 风险为 主要目的 。 本基金不采 用积极的 衍生品投 资策略 , 衍生工 具的投 资不以资本 利得为目 的 , 主 要用以 规避组合资 产的风险 (如外汇 风险、利 率风险等 )以 及提高 投资 组合管理 的效率。 (五)业绩 比较基准 MSCI 亚太综合 指数( 不含日本 ) (MSCI AC Asia Pacific ex Japan Index )。


该 指数 是 由 摩根 士丹 利资 本国 际公 司(MSCI) 按 照自 由流 通市 值调 整方 法编 制的 跟踪 亚 太地区股票 市场的投 资指数, 指数覆盖 了包含亚 太地 区 13 个 国家和 地 区市场上 市的大中 型 股票, 能够 全面、 准确地 反 映亚太区 股票市场 的价格 走势, 是 适 合作为 本 基金 投资 业绩比较 基准的指数 。 日本将 不作为本 基金的主 要投资市场 。 如果指数编 制单位停 止计算编 制该指数 或更改指 数名 称、 或有更 权威的 、 更能为 市场普 遍接受的业 绩比较基 准推出 , 本基金 管理人有 权对此 基准进行调 整。 业绩 比较基 准的 变更 须 经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协 商一致, 基金管理 人应 在调整前在 至少一种 指定媒体 上公告 , 并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中列示 。 截至2010 年6 月底, 该指数的 构成和权 重如下 表所 示:


国家或地区 权重% 1 澳大利亚 24.87 2 韩国 14.20 3 香港* 13.86 4 中国** 13.83 5 台湾 11.26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6 6 印度 8.67 7 新加坡 5.03 8 马来西亚 3.06 9 印度尼西亚 2.53 10 泰国 1.58 11 菲律宾 0.50 12 新西兰 0.32 13 澳门 0.19 *:香港主要 指在香港 上市的本 地企业股 ;**: 中国 主要指在香 港上市 的 H 股 、红筹 股 和美国上市 的中国企 业 股。 (六)风险 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区 域性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 基金预期 投资 风险收益水 平高于混合 型基金 和债 券型基金 。 由于投资 国家与 地区市场 的分散, 长期而 言 风险 应低 于投资单 一市场的 股票型基 金。


(七)投资 决策依据 及流程 1、决策依 据 (1)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等 的有关 规定 ; (2)投资研究 团队对 于 全球,特别 是 亚洲地区宏 观 经济走势、宏观经济 政策取向、 行 业增长速度 等经济数 据的量化 分析的报 告和建议 ; (3)投资 研究 团队 对于 上市 公司 基 本 面的分析 报告 和建议; (4)投资 风险管理 人员对于 投资组合 风险评估 的报 告和建议。 2、投资决 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审定基金 经理的整 体投资策 略和 原则; 审 定基金经 理季度资 产配置 和调整计划 ;审定基 金季度投 资检讨报 告;决定 基金 禁止的投资 事项等。 基金经理设 定 投资策 略,构建 优化和调 整投资组 合, 进行投资组 合的日常 分析和管 理。 基金经理助理/研究 员 :通过内部调 研和参考外部 研 究报告, 对全球 以及 亚洲地区宏观 经济发展态 势、 各国 证券市场 运行环境 和走势 , 以及 上市公司的 基本面进 行分析, 形成宏观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7 经 济、行业 以及个股 的投资分 析报告, 提交基金 经理 , 为投资策 略提供依 据 。 具体投资程 序 如下: (1)研究部、 海外 投 资部和集中交 易室通过自身 研 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 构形成有关 上 市公司分析、 行 业分析、 宏 观分析、 市场 分析以及 数 据模拟的各 类报告, 为本 基金的投 资管 理提供决策 依据。 (2)投资决策委员会 依据上述报告 对基金的投资 方 向、资产配置比例等 提出指导性 意 见。 (3)基金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员会 的决议,参考 上 述报告,并结合自身 对 境外 证券 市 场和上市公 司的分析 判断,形 成基金投 资计划。 (4)集中交易室依据 基金经理的指 令,制定交易 策 略 ,统一执行证券投 资组合计划 , 进行具体品 种的交易 。 (5)风险管理 部对投 资组合计 划的执行 过程进 行监 控。 (6)基金管理人在确 保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 提 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 和实际需要 对 上述投资程 序做出调 整。 (八)投资 限制 1、本基金持有同一家 银行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金净 值 的 20%,但存放于 托管行的存款 除 外;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 构(政府、国 际金融组织除 外 )发行的证券市值不 得超过基金 净 值的 10%;


3、本基金持有与中国 证监会签署双 边监管合作谅 解 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 外的其他国 家 或地区证券 市场挂牌 交易的证 券资产市 值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其中持 有任一国 家 或地区市场 的证券资 产市值不 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3% ;


4、 本基金 不得购买 证券用 于控制或 影响发行 该证券 的机构或其 管理层。 同一境 内机构 投资者管理 的全部基 金不得持 有同一机 构 10%以 上具 有投票权的 证券发行 总量;


前项投资比 例限制应 当合并计 算同一机 构境内外 上市 的总股本 , 同时应 当一并计 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 美国存托 凭证所代 表的基础 证券,并 假设 对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 使转换;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8 5、 本基金 持有非流 动性资产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净值 的 10%;


前 项非 流动 性资 产是指 法律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流通 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 其他资产;


6、同一境内机构投资 者管理的全部 基金持有任何 一 只境外基金,不得超 过该境外基 金 总份额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 境外基 金的市值 合计不得 超过本基 金 净值的 10% , 持 有 货币市 场基金不 受上述限 制 ;


8、本基金投资 的股票 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不低于 60% ;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现金 及中 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证券品种 占基金资 产的 比例不高于 40% , 其中, 现 金及到期 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5 %;


9、 本基金 的金融衍 生品全部 敞口不得 高于本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00 %;


10、 本基金投资期货 支付的初始保 证金、投资期 权 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 、投资柜台 交 易衍生品支 付的初始 费用的总 额不得高 于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11、 本基金投资金融 衍生品任一交 易对手方的市 值 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2、相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中国证 监会的其 他规 定。


(九)禁止 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购买不动 产 ; 2、购买房地 产抵押按 揭 ; 3、购买贵重 金属或代 表贵重金 属的凭证 ; 4、购买实物 商品 ; 5、除应付赎回、交易 清算等临时 用 途以外,借入 现 金。该临时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例 不 得超过 本基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9 6、利用融资 购买证券 ,但投资 金融衍生 品除外 ; 7、参与未持 有基础资 产的卖空 交易 ; 8、从事证券 承销业务 ; 9、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 供担保; 10、从事承 担无限责 任的投资 ; 11、购买证 券用于控 制或影响 发行该证 券的机构 或其 管理层; 12、 向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 卖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托管 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 券; 13、 买卖与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境外 托管人 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 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 利 害关系 的公司发 行的 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 ; 14、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其他不 正当 的证券交易 活动; 15、不公平 对待不同 客户或不 同投资组 合。 16、除法律 法规规定 以外,向 任何第三 方泄露客 户资 料。 17、依照法 律法规有 关规定, 由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 机构规定禁 止的其他 活动。 若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发 生修改或 变更 , 致使现 行法律法 规的投资 禁止行 为和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被修改 或取消 ,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可 相应调整 禁 止行为和投 资限制规 定。 (十)投资 组合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因 证券市场 波动、 上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 约定的投 资比例规 定的,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 30 个 工作 日内 进行调整 。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十一)基 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行使所投 资证券产 生权 利的处理原 则及方法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0 1、 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代表 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 权利, 保 护基金投 资者的 利益; 2、有利于 基 金财产 的 安全与增 值。 (十二) 代 理投票 基金管理人 作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代理 人, 代表 基金 持有人参加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 既是基金管 理人的职 责也是代 表基金持 有人行使 股东 权利、充分 保护 投资 者 利益的 重要手 段。 基金管 理人将本 着维护持 有人利益 的原则 , 勤勉尽 责的代理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行使 投票权。 代理投票流 程: 1、公司收到 股东大会 通知后, 经基金经 理、相 关研 究员讨论决 定,形成 表决意见 后, 由海外投资 部总监以 法律法规 许可的方 式行使投 票权 。 2、投票意见 应归档, 并根据有 关规定保 存。 3、 在履行 代理投票 职责过程 中,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实 际操作需要 , 委托基 金托管人 或 其他专业机 构提供代 理投票的 建议、 协助完成 代理投 票的程序等 , 基金管 理人应 对代理机 构 的行为进 行 必要的监 督,保留 投票记录 ,并承担 相应 责任。 专业 机构提供 的服务内 容包括 : 协调确保所 有代理投 票有关的 材料及时 处理; 提供详 尽的提案分 析和基于 公司标准 的投票建 议;接受委 托,行使 代理投票 权。 4、参加股东 大会的人 员,需要 就会议内 容、表决 事项, 撰写会议纪 要,供投资 决策参考 。 (十三)证 券交易 1、经纪商选 择标准: (1)经纪商 的财务实 力方面, 净资产、 总市值 、 信 用评级 等指 标处于行 业前列地 位 。 (2) 经纪 商的组织 框架和业 务组成方 面, 能体 现出战 略规划和定 位, 能积 极推动多 边 业务合作, 最大限度 的调动整 体资源, 为基金投 资赢 取机会 。 (3) 经纪商的 研究支持 服务方面, 能 针对 本基 金 业务 需要, 提供较全 面服务, 包 括举 办推介会、 拜访公司 、提供研 究报告、 及时沟通 市场 情况、协助 交易评价 等。


(4) 经纪商的 交易执行 能力方面, 能 够公平对 待所有 的帐户, 实现最 佳价格成 交, 可 靠、诚信、 及时成交 ,具备充 分流动性 ,交易差 错少 等。 (5) 经纪商的 后台便利 性、 可靠性方 面, 交易和 清算 支持多种方 案 , 软件再开 发的能 力 强,系统 稳定 安全 等。 (6)其他有 利于基金 持有人利 益的商业 合作考 虑。 根据证券市 场参与者 分布格局 ,对表现 突出的经 纪商 进行综合评 估,从中 选取最适 合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1 基金投资业 务, 最有 保障的合 作对象 。 认同业 内的权 威评级机构 或媒体做 出的评级 结果, 特 别重视交易 所在地的 经纪商各 项实力排 名。 高度专业素 质和诚信 度是经纪 商必须遵 行的重要 准则 , 若经纪 商不遵循 最佳成交 原则, 发生的交易 行为有利 于其他客 户而不是 我公司 ; 或向 任何第三方 泄露我公 司操作情 况, 公 司 有权主动解 除与其的 一切合作 ,严重者 追究法律 责任 。 2、经纪商评 估以及交 易量的分 配 本基金管理 人 以季度 为单位对 经纪商通 过评分的 方式 进行考核, 由基金经 理、研究 员 和交易员分 别打分, 根据经纪 商给投资 带来的增 值确 定 经纪商的 排名。 评估的内容 包括上一 季度经纪 交易执行 情况、提 供研 究报告数量 、研究报 告质量和 及 时性、 受邀 讲解次数 及效果 、 主动推 介次数及 效果等 。 考核结果 将作为当 期交易量 分配的依 据,交易量 大小和评 分高低成 正比。 集中交易室 在优先考 虑排名靠 前的经纪 商进行交 易时 ,还应根据 市场的实 际情况、 结 合投资指令 的数量和 券商的流 动性, 本着寻求 最佳交 易执行, 力 求交易成 本最小 化的原则 将 指令分发给 最合适的 经纪商。 3、软佣金的 管理 本基金管理 人 在从事 投资管理 业务时, 需要委托 经纪 商执行相关 的证券交 易事宜, 同 时可能接受 经纪商提 供的服务 ,通常包 括交易执 行、 数据统计、 市场研究 、经济环 境分 析、 行业与公司 情况分析 ,以及资 产和市场 配置的相 关建 议等。此类 服务通称 为软佣金 。 软佣金协议 由 本基金 管理人 与 经纪商共 同签订, 这些 经纪商承诺 与本基金 管理人建立 长期稳定的 合作关系 并提供优 质服务 。 本基金 管理人 可与经纪商 签署相关 协议, 经纪商们 同 意使用一部 分收取的 交易佣金 来支付 本 基金 某些 从第 三方处得到 的投资相 关服务费 用。 为避免与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相冲突 ,本基金 管理 人在 接受软 佣金安排 时需满足 如 下条件: (1)本基 金管理人 须具备 相 关的软佣 金 管理制 度; (2)支付 给经纪商 的佣金费 率不得高 于市场费 率平 均水平;或 有充分理 由证 明经纪 商所提供的 经纪服务 与研究服 务的价值 能够解释 并包 容高于市场 平均水平 的佣金费 率; (3)软佣 金不得与 投资者的 利益冲突 ; (4)软佣 金仅能用 于被明确 描述的服 务; (5)须确 保软佣金 协议有助 于提高投 资管理相 关服 务水平,并 且软佣金 的使用须 以 符合最佳交 易执行和 投资者利 益原则为 前提;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2 (6)软佣 金协议须 符合中国 的有关法 律法规。 (十四) 基 金投资组 合报告 投资组合报 告截止日 为2014年9 月30日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 币元 ) 占基金总资 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23,663,632.41 75.82 其中:普通 股 23,663,632.41 75.82 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 凭证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 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 券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其中: 买 断式回购 的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6 货币市场工 具 - - 7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 付金合计 7,545,877.85 24.18 8 其他资产 343.52 0.00 9 合计 31,209,853.78 100.00 2、 报告期末在 各个国家 (地区) 证券市场 的股票及 存托 凭证投资分 布 国家(地区 )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香港交易所 12,216,012.60 40.12 台湾亚交易 所 6,735,390.33 22.12 韩国交易所 2,455,718.39 8.06 印尼交易所 1,925,656.05 6.32 泰国交易所 330,855.04 1.09 合计 23,663,632.41 77.71 3、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类 的股票及 存托凭证 投资组合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3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人民币元 )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20


工业 6,682,543.77 21.95 25


非 日 常 生 活 消 费品 4,879,521.53 16.02 30


日常消 费品 330,855.04 1.09 35


医疗保 健 1,813,211.88 5.95 40


金融 1,511,886.89 4.97 45


信息技 术 6,845,339.39 22.48 50


电信业 务 1,600,273.91 5.26 合计 23,663,632.41 77.71


注:本公 司采用的 行业分类 标准为全 球行业分 类标 准 GICS。 4、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股票 及存托凭 证投资 明细 序 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称 (中文) 证券代码 所在证券 市场 所属国家 (地区) 数量(股) 公允价值 (人民 币元)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比 例 (%) 1 MERIDA INDUSTRY CO LTD 美利达 9914 TT 台湾亚交 易所 台湾 47,617 2,039,946.51 6.70 2 CHINA SINGYES SOLAR TECH 兴业太阳 能 750 HK 香港交易 所 香港 177,000 1,935,662.80 6.36 3 SINO BIOPHARM ACEUTICA L 中国生物 制药 1177 HK 香港交易 所 香港 296,000 1,813,211.88 5.95 4 CHINA MOBILE LTD 中国移动 941 HK 香港交易 所 香港 22,500 1,600,273.91 5.26 5 HALLA VISTEON CLIMATE CONTRO 汉拿伟世 通空调集 团公司 018880 KS 韩国交易 所 韩国 4,121 1,228,567.24 4.03 6 SAMSUNG ELECTRON ICS CO LTD 三星电子 有限公司 005930 KS 韩国交易 所 韩国 178 1,227,151.15 4.03 7 ARWANA CITRAMUL Arwana Citramul ARNA IJ 印尼交易 所 印尼 2,405,000 1,203,336.87 3.95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4 IA TBK PT ia 股份有 限公 8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 700 HK 香港交易 所 香港 13,100 1,199,031.60 3.94 9 SHENZHOU INTERNAT IONAL GROUP 申洲国际 集团控股 有限公司 2313 HK 香港交易 所 香港 57,000 1,129,255.50 3.71 1 0 BOER POWER HOLDINGS LTD 博耳电力 1685 HK 香港交易 所 香港 132,000 1,106,717.94 3.63 5、 报告期末按 债券信用 等级分类 的债券投 资组合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债券。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 的 前五名债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债券。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 前十名资产 支持证券 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资产支持 证券。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名的 前五名 金融 衍生品 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金融衍生 品 。 9、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基金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基金。 10、 投资组合报 告附注 1)报告期内 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的发 行主体 没有 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 的,也没 有在 报告编制日 前一年内 受到公开 谴责、处 罚的。 2)基金投资 的前十名 股票中, 没有投资 于超出 基金 合同规定备 选股票库 之外的。 3)其他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43.52 5 应收申购款 -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5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43.52 4)报告期末 持有的处 于转股期 的可转换 债券明 细 注:本基金 本报告期 末未持有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 券。 5)报告期末 前十名股 票中存在 流通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注:本基 金本报告 期末前十 名 股票中 不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6)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的其他文 字描述部 分 截止2014 年9 月30日, 本基金持 有中国高 精密(591HK )504,000 股 ,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 例为1.60%。 中国高精 密(591HK )自2012 年8月22 日 开始停牌。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6 五、 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在业 绩披露中 将采用全 球投资表 现标准(GIPS ) 1、在业绩表 述中采用 统一的货 币; 2、按照GIPS 的相关规定 和标准进 行计算; 3、 如果GIPS 的标准与国内现行 要求不符 时, 同 时公 布不同标准 下的计算 结果, 并说明 其差异; 4、对外披露 时,需要 注明业绩 计算标 准 是符合GIPS 要求的。 下述基金业 绩指标不 包括持有 人认购或 交易基金 的各 项费用, 计入费用 后实际收 益水平 要低于所列 数字。基 金的业绩 报告截止 日为 2014 年 9 月 30 日。 1、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 与同期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0 年底 0.50% 0.17% 5.24% 0.68% -4.74% -0.51% 2011 年 -25.27% 1.15% -17.98% 1.49% -7.29% -0.34% 2012 年 8.66% 0.74% 18.65% 0.94% -9.99% -0.20% 2013 年 4.04% 0.92% 0.46% 0.85% 3.58% 0.07% 过去三个月 -1.53% 0.55% -4.23% 0.55% 2.70% 0.00% 基金合同生 效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16.30% 0.90% 3.94% 1.04% -20.24% -0.14% 2、 基金的收益 分配情况 期间 每10份基金 份额分红 数 备注 成立至今 - - 合计 - - 3、 图示 自基金合 同生效以 来基金份 额净值的 变动情况 , 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的变 动的比较 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增 长率与业 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 历史 走势对比图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7 注: 按基金 合同规定 ,本基金 自基金合 同生效 日起6 个月内为建 仓期。 截至报告 日本基金 的各项投资 比例已达 到基金合 同第十四 条 (三 ) 投资 范围中基金 投资组合 比 例限制 中规定的 各项比例, 股 票占基金 资产的比 例不低 于 60%; 债 券 、 货币市场工 具、 现金 及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 券品种占 基金资产 的比例不 高于40% , 其中, 现金 及到期日 在一年以 内 的政府债券 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的 5%。 本基 金不低于 80% 的权益 类资产将 投资于 亚 洲领导企业 。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8 六、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 管理人概 况


名称: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浦东新区 民生路1199 弄上海 证大五道 口广 场1号17 层 法定代表人 :齐亮 成立日期:2004 年11 月18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2004]178 号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中国 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汪 莹白 联系电话:400-888-0001 ,(021 )38601777 股权结构: 华泰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49% 、PineBridge Investments LLC (柏瑞投资有限责 任公司)49% 、 苏 州新区高 新技术产 业股份有 限公司2% 。 (二)主要 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 员 齐亮先生: 董 事长, 硕士,1994-1998 年任 国务院发 展 研究中心情 报中心处 长、 副局长, 1998-2001 年任中央 财经领 导小组办 公室副局 长,2001 年至2004年 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副总裁。 姜治平先生 :董事, 硕士,曾 就职于 CR&R 环保 公司 、Unisys 优 利系统日 本有限公 司, 1994 年-2002 年任纽 约银行梅 隆资产管 理公司高 级投 资组合经理 , 2003 年-2010 年任纽约 梅 隆资产管理 公司亚太 区行政总 裁, 2010 年-2011 年任 纽约梅隆银 行被动投 资及交易 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全 球主管,2012 年 3 月至今任 柏瑞 投资公司行 政总裁。 吴祖芳先生: 董 事, 硕士,1992 年起至 今 历任华泰 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部门 负责人、 子公 司负责人、 总裁助理 、业务总 监、总经 济师、副 总裁 。 Rajeev Mittal 先生: 董事, 学士 ,1992 年 加入美国 国际集团,2009 —2011 年担任柏 瑞 投资 (欧 洲分公司 ) 总 经理 , 新兴市 场投资主 管, 全球 固定收益研 究团队主 管和行政 总裁 (欧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29 洲分公司) ,2011 年至今 担任柏瑞 投资亚洲 有限公司 业 务行政总裁 (亚 洲, 日本除 外) 、 总经 理、新兴市 场投资总 管,全球 固定收益 研究团队 主管 。 韩勇先生: 董事, 博 士, 曾任职 于君安证 券有限公 司 、 华夏证券有限 公司和中 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 会,2007 年7 月至2011 年9 月任华安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2011 年10月加 入 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朱小平先生 ,独立董 事,硕士 ,1983 至 今任中国 人民 大学商学院 教授。 陈念良先生 ,独立董 事,1977 年至今任 香港陈应 达律 师事务所首 席合伙人 。 薛加玉先生 ,独立董 事,博士 ,1988-1997 年 任江苏 巨龙水泥集 团有限公 司团委书 记、 财务处长、 副 总经济师 ,1997-1999 年 任长城证 券有限 公司投资银 行部副总 经理,1999-2000 年任亚洲控 股有限公 司投资银 行部总经 理,2000-2001 年任北京华 创投资 管理有限 公司执行 总 裁,2001 年至今任 上海德汇 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 长、 总裁。 杨科先生: 独立董事 ,学士,2001 年 至今任北 京市天 元律师事务 所律师。2010 年 至今 任该律师事 务所合伙 人 。 2、监事会成 员 严玉珍女士: 监 事 长, 学士,1987 年1月至1988 年9 月 任罗兵咸永 道 (前容永道 会计) 高 级稽核员,1988 年12月至1990 年4 月任香港 电讯 (前大 东电报) 管理会 计,1990年5 月至1996 年11月任宝 达证券( 施罗德集 团)副财 务总监,1996 年12月至2007 年9月任 施罗德投 资管理 (香港) 有 限公司财 务董事 ,2007年9月至2008 年6月 任交银施罗 德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高级总 经理顾问,2008 年7月至2012 年9月任施 罗德投资 管理 (香港)有 限公司首 席营运官 ,2012 年9月至今任 柏瑞投资 亚洲有限 公司首席 财务官 。 王桂芳女士 :监事, 硕士,1996-2003 年任华 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西藏南路 营业部总 经 理,2003-2006 年任 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上 海总部总 经理,2006 年至今任 华泰证券 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 城市中心 营业部总 经理。 柳军先生: 监事,硕 士,2000-2001年任 上海汽 车集 团财务有限 公司财务 ,2001-2004 年任华安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高 级基金核 算员 ,2004 年7月加入 华泰 柏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 历任 基金事 务部总监 、上证红 利ETF 基金 经理助 理。2009 年6月起 任华泰柏 瑞(原友 邦华泰 ) 上证红利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基 金基金经 理。2010 年10 月起担任指 数投资部 副总监 。2011 年1 月起兼任 华 泰柏瑞上 证中小盘ETF 基金、 华泰柏瑞 上 证中小盘ETF 联接 基金 基金经理 。2012 年5月起兼任 华泰柏瑞 沪深300ETF 基金、华泰柏瑞 沪 深300ETF 联接基金基金 经理 。 陈培先生: 监事, 硕 士。2001-2004 年,就职 于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任 基金会计 等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0 职。2004年6 月加入华 泰柏瑞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 任基金事务 部总监。 3、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韩勇先生: 总经 理, 博士, 曾任 职于君安 证券有限 公 司、 华夏证券有 限公司和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07 年7月至2011 年9月任华 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 理。 2011 年10月加 入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 王溯舸先生 :副总经 理,硕士 ,1997-2000年 任深圳特 区证券公司 总经理助 理、副总 经 理,2001-2004 年任 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受 托资产管 理总部总经 理。 陈晖女士: 督察长, 硕士,1993-1999 年任江 苏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北京代表 处代表, 1999-2004 年任华泰 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北京总 部总经理 。


房伟力先生 :副总经 理,硕士,1997-2001 年任 上海证 券交易所登 记结算公 司交收系 统开 发经理,2001-2004 年任华 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基金登 记及结算部 门总监。2004-2008 年5月 任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总经理助 理。 田汉卿女士 :副总经 理。曾在 美国巴克 莱全球投 资管 理有限公司 (BGI )担任投 资经 理, 2012年8月加入 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2013 年8月起任 华泰柏瑞 量化指数 增强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 , 2013 年9月起任 公司副 总经理。 本科与研 究生毕业 于清华大 学, MBA 毕业于美国加 州大学伯 克利分校 哈斯商学 院 。 高山先生: 副 总经理, 博 士。2001.5-2013.7 任职于全 国社会保障 基金理事 会投资部, 任 处长;2013.7 起加 入华泰柏 瑞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 本 科毕业于山 东大学经 济管理学 院, 硕士 毕业于中国 人民银行 研究生部 ,博士毕 业于财政 部财 政科学研究 所研究生 部。 4、本基金基 金经理 黄明仁先生 , 美国西 雅图华盛 顿大学财 务金融专 业管 理学硕士, 具有 14 年以上 境外证 券投资管理 经验。2004-2006 年,任 台湾建弘 投资信 托股份有限 公司,建 弘泛太平 洋基金基 金 经理;2006-2008 年,任 英国保诚 投资信托 股份有 限公司, 保 诚印度基 金基金经 理。2008 年加入本公 司, 现任海 外投资部 副总监。2010 年 12 月起任华泰 柏瑞亚洲 领导企业 股票基金 基金经理。 历任本基 金基金经 理: 李文杰先生 ,2010年12 月2日至2012年7 月11日任 本基 金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主席:总经 理 韩勇先 生; 成员: 副总经理 王溯舸先 生; 副总经 理田汉卿 女士; 副总经理高 山先生; 总经 理助理董 元星先生; 投资部总 监沈雪峰 女士;投 资部副总 监吕 慧建先生。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1 列席人员: 督察长陈 晖女士; 投资决策 委员会主 席指 定的 其他人 员。 上述人员之 间不存在 近亲属关 系。 ( 三) 基金管理 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 经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 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 产净值、 确定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 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 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使 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2.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职 责。 ( 四) 基 金管理人 的承诺 1. 基金管理 人将严格 遵守基金 合同,按照 招募说 明书 列明的投资 目标、策 略及限制 全权 处理本基金 的投资。 2. 基金管理 人不从事 违反 《 基金法 》 的行为, 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 下列行为的 发生: (1) 将 其固有财 产或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基金 财产从 事 证券投资; (2) 不 公平地对 待其管理 的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 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以外的 第三人 牟 取利益; (4) 向 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收 益或者承 担损失 ; (5) 用 基金资产 承销证券 ; (6) 用 基金资产 向他人贷 款或提供 担保; (7) 用 基金资产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 的投资; (8) 用 基金资产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国务 院另有规 定 的除外; (9) 以 基金资产 向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 行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2 的股票或者 债券; (10) 以基金资 产买卖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 券或 者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 券; (11) 用基金资 产从事内 幕交易、 操纵证券 交易价格 及 其他不正当 的证券交 易活动; (12) 法律、法 规、中国 证监会及 基金合同 禁止的其 他 行为。 3.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 和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 、 法 规及行业规 范, 诚实信 用、勤勉 尽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越 权或违规 经营; (2) 违 反基金合 同或托管 协议; (3) 故 意损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其 他基金相 关机构 的 合法权益; (4) 在 包括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的资 料中进行 虚假信 息 披露; (5) 拒 绝、干扰 、阻挠或 严重影响 中国证监 会依法 监 管; (6) 玩 忽职守、 滥用职权 ; (7) 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 、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 、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8) 除 按本公司 制度进行 基金运作 投资外, 直接或间 接 进行其他股 票投资 ; 协助 、 接受 委 托或以其他 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人 进行证券 交易 ; (9) 违 反证券交 易场所业 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 手 段操纵市场 价格,扰乱 市场秩序 ; (10) 贬损同行, 以抬高自 己; (11) 在公开信 息披露 和 广告中故 意含有虚 假、误导 、 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 手段谋求 业务发展 ; (13) 有悖社会 公德,损害 证券投资 基金人员 形象; (14) 法律法规 禁止的其 他行为。 4.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 照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谋取 最大 利益。 (2) 不 利用职务 之便为自 己、 代理人、 代 表人、 受雇人 或任何其他 第三人谋 取不当利 益。 (3) 不 泄漏在任 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 内 容、基金投 资计划等 信息。 (4) 不 以任何形 式为其他 组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3 (五)基金 管理人的 内部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 内 部控制必 须覆盖公 司各个部 门和各 级岗位, 并 渗透到各 项业务过 程, 涵盖决策、 执行、监 督、反馈 等各个经 营环节;


2)有效性原 则。通过 科学的内 控手段和 方法, 建立 合理的内控 程序,维 护内控制 度的 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 则。公司 在精简的 基础上设 立能够 充分 满足经营运 作需要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 各机 构、 部 门和岗位 职能上保 持相对独 立。 内 部控制的检 查评价部 门必须独 立于内部 控制的建立 和执行部 门;


4)相互制约 原则。公 司内部部 门和岗位 的设置 应权 责分明、相 互制衡, 消除内部 控制 中的盲点; 5) 防火墙原则。 公司基金 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资 产 的运作应当 分离, 基金投 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 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 理 上和制度上 适当隔离, 以 达到风 险防范 的目的;


6)成本效益 原则。公 司运用科 学化的经 营管理 方法 降低运作成 本,提高 经济效益 ,以 合理的控制 成本达到 最佳的内 部控制效 果。


2、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 容


1)控制环境


董事会下设 风险管理 与审计委 员会,全 面负责公 司的 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 和财务监 控, 审查公司的 内控制度 , 并对重 大关联交 易进行 审计; 董事会下设 薪酬、 考 核与资格 审 查委员 会, 对董事、 总经理、 督察长、 财务 总监和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的 候选人进 行资格审 查以确保 其具有中国 证监会所 要求的任 职资格, 制定董事 、 监 事、 总经理 、 督察长 、 财务 总监、 其 他 高级管理人 员及基金 经理的薪 酬/ 报酬计划 或方案。


公司管理层 在总经理 领导下 , 认真执 行董事会 确定的 内部控制战 略, 为了 有效贯 彻公司 董事会制定 的经营方 针及发展 战略, 设立了投 资决策 委员会和风 险控制委 员会, 就基金投 资 和风险控制 等发表专 业意见及 建议。


公司设立督 察长, 对 董事会负 责, 主 要负责对 公司内 部控制的合 法合规性 、 有效性 和合 理性进行审 查,发现 重大风险 事 件时向 公司董事 长和 中国证监会 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 制人员定 期评估公 司风险状 况, 范 围包括 所有能对经 营目标产 生负面影 响的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4 内部和外部 因素, 评 估这些 因素对公 司总体经 营目标 产生影响的 程度及可 能性, 并将评估 报 告报公司董 事会及高 层管理人 员。


3)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包 括自我控 制、 职责 分离、 监 察稽核 、 实物 控制、 业绩 评价、 严 格授权 、 资产 分离、危机 处理等政 策、程序 或措施。


自我控制以 各岗位的 目标责任 制为基础 , 是内 部控制 的第一道防 线。 在公 司内部 建立科 学、 严格的 岗位分离 制度, 在相关部 门和相关 岗位之 间建立重要 业务处 理 凭据传递 和信息沟 通制度, 后 续部门及 岗位对 前一部门 及岗位负 有监督 责任, 使相 互监督制 衡的机 制成为内 部 控制的第二 道防线。 充分 发挥督察 长和法律 监察部对 各岗位、 各部门、 各 机构、 各项 业务全 面监察稽核 作用,建 立内部控 制的第三 道防线。


4)信息与沟 通


公司建立了 内部办公 自动化信 息系统与 业务汇报 体系 , 形成了 自上而下 的信息传 播渠道 和自下而上 的信息呈 报渠道 。 通过建 立有效的 信息交 流渠道, 保 证了公司 员工及 各级管理 人 员可以充分 了解与其 职责相关 的信息, 并及时送 达适 当的人员进 行处理。


5)内部监控


内部监控由 公司风险 管理与审 计委 员会 、 督察 长、 风 险控制委员 会和法律 监察部等 部门 在各自的职 权范围内 开展。 本公司设 立了独立 于各业 务部门的法 律监察部 , 其中 监察稽核 人 员履行内部 稽核职能, 检 查、 评价公 司内部控 制制度 合理性、 完备性 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 内 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 况, 揭示 公司内部 管理及 基金运 作中的风险 , 及时提 出改进意 见, 促 进 公司内部管 理制度有 效地执行 。


3、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 部控制的 声明


1)基金管理 人确知建 立、实施 和维持内 部控制 制度 是本公司董 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 任;


2)上述关于 内部控制 的披露真 实、准确 ;


3)本公司承 诺将根据 市场环境 的变化及 公司的 发展 不断完善内 部控制制 度。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5 七、 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不聘 请 境外投 资顾问, 华泰柏瑞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将对 全 部资产进 行自行管 理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6 八、 基金的募集 ( 一) 基 金募集的 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募 集。 本基金经2010 年10月8 日中国证 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 许可【2010 】【1357 】号文 核准 募集。 (二)基金 类型 股票型基金 。 (三)基金 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开 放式。 (四)基金 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 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 基金份额 的 初始面 值为1.00 元人民币 。 (六)募集 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 构的基金销售 网点(包括基金 管 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 销机构的代 销 网点,具体名 单见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相 关公告)向投 资者公开 发售。 (七)募集 期限 本基金自2010年11 月1日至2010年11 月26日公开发售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 到基金合同 生效的法 定条件 、 或基金 管理人根 据市场 情况需要延 长基金份 额发售的 时间, 本 基金可继续销售,但 募集期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 起最 长不超过3个月。同 时也可根据认 购和 市场情况提 前结束发 售。 ( 八) 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 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 于 证券 投资基金的个 人投资者 和机构投资 者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 基金 的其他投资 者。 ( 九) 基金的 最高募集规模 :本基金将按 照中国证监会 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核 准的额度( 美 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 设定基金募集上限 ,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 方式进行确 认 , 具体 办法参见 《发售公 告》 。 (十)认购 安排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7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 时间安排 、 投资 者 认购应 提交的文 件和办 理的手续, 由基金管 理人根 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基 金合同, 在发售公 告中确定 并披 露。 2、认购的方 式及确认 (1)本基金 认购采取 金额认购 的方 式。 (2)销售网点(包括 直销中心和代 销网点)受理 申 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 是否成功的 确 认, 而仅代 表销售网 点确实 收到了认 购申请。 申请是 否有效应以 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 的确认为 准。投资者 可在本基 金合同生 效后到各 销售网点 查询 最终成交确 认情况和 认购的份 额。 (3)基金 投 资者 在募 集期内可 以多次认 购,认 购一 经受理不得 撤消。 (4)若投资者的认购 申请被确认为 无效,基金管 理 人应当将投资者已支 付的认购金 额 本金退还投 资者。 3、认购的限 额 (1)在募集期内,投 资者可多次认 购,对单一投 资 者在认购期间累计认 购份额不设 上 限。 (2)认购最低限 额: 在基金募集期内 ,除发售公告 另有规定, 代销机构和 基金管理人 的网上交易 系统每个 基金账户 首次最低 认购金额 为1000 元人民币 , 单笔 认购最低 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基金管理 人的 直销中心 每个基金账户 首次 最低认购金额为5万 元人民币,已 在直 销中心有认 购本基金 记录的 投 资者 不受 首次认购 最低 金额的限制 , 单笔 认购最低 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各代销机构 对最低认 购限额及 交易级差 有其他规 定的 ,以各代销 机构的业 务规定为 准。 4、认购费率 本基金采取 金额认购 方式,认 购费率最 高不超过 认购 金额的1.2%。 认购金额( 元) 认购费率 认购金额< 50 万 1.2% 50万≤认购 金额< 100 万 1.0% 100万≤认购 金额< 200 万 0.8% 200万≤认购 金额< 500 万 0.5% 认购金额≥500 万 1000元/ 笔 投资者重复 认购, 须 按每次 认购所对 应的费率 档次分 别计费。 当 需要采取 比例配 售方式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8 对 有效 认购金 额进 行部 分确认 时, 投资者 认购 费率按照 认购 申请确 认金 额所 对应的 费率 计 算。 采取比 例配售方 式对有 效认购金 额进行部 分确认 时, 将导致 有效认购 金额低 于申请认 购 金额, 可能 会出现认 购费用的 适用费率 高于申请 认购 金额对应费 率的情况 , 敬请 投 资者 注意 。 认购费将用 于支付募 集期间会 计师费 、 律师 费、 注 册登 记费、 销 售费及市 场推广等 支出, 不计入基金 资产。 5、认购份额 的计算 认购本基金 的认购费 用采用前 端收费模 式, 即 在认购 基金时缴纳 认购费。 投资者 的认购 金 额包 括认购 费用 和净 认购金 额。 有效认 购资 金在基金 募集 期间所 产生 的利 息折成 基金 份 额,归 投资 者 所有, 投资者 的 总认购份 额的计算 方式 如下: 净认购金额 =认购金 额/ (1 +认 购费率)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净认购 金额 认购份额= (净认购 金额+认 购期利息 )/ 基金份额 初 始面值 净认购金额 以人民币 元为单位 , 计算结 果按照 四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小数点 后两位 ; 认购 份额的计算 结果按照 四舍五入 方法 , 保留小 数点后两 位, 由此误差 产生的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 收益归基 金财产所 有。 例: 某 投 资者投资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如果认 购期 内认购资金 获得的利 息为10元 , 则 其可得到的 基金份额 计算如下 : 净认购金额 =10,000/ (1 +1.2% )=9,881.42 元 认购费用=10,000 -9,881.42 =118.57 元 认购份额= (9,881.42 +10)/1.00=9,891.42 份 即 投资者投资10,000 元 认 购 本 基 金 , 加 上 认 购 资 金 在 认 购 期 内 获 得 的 利 息 , 可 得到 9,891.42 份基 金份额。 (九)募集 资金及利 息的处理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本 基金公司清算 账 户,在基金募集行为 结束前,任 何 人不得挪做 他用。 2、有效认购资金在募 集期间产生的 利息折成基金 份 额,归投资者所有。 利息折算成 基 金份额, 计 算结果按 照四舍五 入方法 , 保留小 数点后 两位。 利息 的计算和 折算的基 金份额的 具体数额以 注册登记 机构的计 算结果为 准。 (十)募集 结果 本基金募集 工作已于2010 年11 月26 日顺利 结束。 经普 华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 公司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39 验资,本次募集的有效净 认购金额为290,510,740.98 元 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290,510,740.98 份; 认购款 项在基金 验资确 认日之前 产生的银 行利息 共计54,587.82 元人民 币, 折 合基金份 额 54,587.82 份。 本次募集 所有资金 已于2010 年11 月30日 全额划入本 基金在基 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 司开立的 华泰柏瑞 亚洲领导 企业股票 型证 券投资基金 托管专户 。





本次募集有 效认购户 数为2,515 户, 按 照每份基 金份额 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 币计算, 本次 募集资金及其产生 的利息结转 的基金份额共 计290,565,328.80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基金 账户, 归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其中, 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以下 简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 运 用 固 有 资 金 于2010 年11 月4 日 通 过 代 销 渠 道 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为 5,001,200.00 份(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1.72% ;本基金管理 人的基金从 业人员认 购持有的 基金份额 总额为1,397,992.42 份(含 募集期利 息结转的 份额) , 占本基金总 份额的比 例为0.48% 。按 照有关法 律规定 ,本基金募 集期间的 信息披露 费、会计 师费、律师 费以及其 他费用, 不从基金 财产中列 支。 根据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证 券 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和 《华 泰柏瑞 亚洲领导企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 ( 以下简 称 “基金合 同” ) 、 《 华泰柏瑞 亚洲领导 企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 说明书》 的有关 规定, 本基金募集 符合有关 条件, 本 基金管理 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 理完毕基金备 案手续,并于2010 年12月2日获确认, 基金合同自该日 起 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本基 金管理人 正式 开始管理本 基金。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0 九、 基金合同的生 效 (一)基金 备案的条 件 本基金募集 期限届满 , 具备 下列条件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按照规 定办理验 资和基金 备案 手续: 1、基金募集 份额总额 不少于2 亿份, 基 金募集金 额不 少于2亿元人 民币; 2、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人数不少 于200 人 。 (二)基金 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 具备上 述基金备 案条件的 , 基金 管理人应当 自募集期 限届满之 日起 十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 机构验资 , 自收到 验资报告 之日 起十日内, 向 中国证 监会 提交 验资报告 ,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三)基金 合同的生 效 1、自中国证 监会书面 确认之日 起,基金 备案手 续办 理完毕且基 金合同生 效; 2、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收到中国 证监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 对基金合 同生效事 宜 予以公 告 ; 3、在基金合同生效前 ,基金募集期 间募集的资金 应 当存入专门账户,在 基金募 集结 束 前任何人不 得动用。 4、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已于 2010 年 12 月 2 日正 式生 效。 (四)基金 募集失败 的处理方 式 基金募集期 限届满, 不能满足 基金备案 的条件的 , 则 基金募集失 败。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1、以其固有 财产承担 因募集行 为而产生 的债务 和费 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后三十日内 返还投资者已 缴 纳的 认购款项,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 款利息。 (五)基金 存续期内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 产规 模 本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 后的存续 期间,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满两 百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五千万 元的, 基 金管理 人应当及 时报告中 国证监 会; 连续二 十 个工作 日基金 份额持有 人 数量不满两 百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五千万 元 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及报送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另有规定 的,按其 规定办理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1 十、 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与 转换 (一)申购 与赎回办 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 售机构包 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管理人 委托 的代销机构 。 具体 的销售网 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 明书、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或其他 公告 及代销 机构的相 关公告 中 列明。 基 金管理人可 根据情况 变更或增 减代销机 构, 并 予以公 告。 投资者 可以在销 售机构 办理基金 销 售业务的营 业场所或 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 基金 的申购 与赎回。 (二)申购 与赎回办 理的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上海证券交 易所、 深 圳证券 交易所以 及 香港商 业银行 、 外汇市场 及证券交 易市场 进行交 易与清算支 付同时开 放的每个 工作日 为 本基金的 开放 日 (基金 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 同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 、赎回时 除外)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以销售 机构公布 时间为准 。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易 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 间变更 或其他特殊 情况, 基 金管理 人可视 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进行相应 的调整并 公告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 赎回 或者转 换。 投资者 在基金合 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 和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或 转换申请 的, 其 基金份额 申 购、赎回价 格为下次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时 间所 在开放日的 价格。 2、申购与赎 回的开始 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后 不超过3个月开 始 办理。具体业务办理 时间由基金 管 理人另行公 告。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 合同生效日后 不超过3个月开 始 办理。具体开放时间 由基金管理 人 另行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 与赎回开始时 间后,由基金 管理 人于开始申 购或赎回 开始 前3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公告 。 (三)申购 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 即基金 的申购与 赎 回价格 以受理申 请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进行计 算; 2、基金采用 金额申购 和份额赎 回的方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 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赎回基金份额 时,基金管理 人 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 份 额持有人在 该销售机 构托管的 基金份额 进行处理 , 申 购确认日期 在先的基 金份额先 赎回, 申 购确认日期 在后的基 金份额后 赎回,以 确定所适 用的 赎回费率;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2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 申请可以在当 日业务办理时 间 结束前撤销,在当日 业务办理时 间 结束后不得 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 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情 况 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3 个工作 日 在至少 一种指定 媒体公 告。 (四)申购 与赎回的 程序 1、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提出 投资者须按 销售机构 规定的手 续,在开 放日的业 务办 理时间提出 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 投资者申购 本基金, 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全额交 付申购款项 , 否则所 提交的 申购申 请无效。 投资者提交 赎回申请 时, 其在销售 机构 (网点) 必 须 有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 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 请无效。 2、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 申请, 正 常情况下 , 本基金 注册 登记人在 T+2 日内 为投资者 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 进行确认 。投资者 应在 T+3 日( 包括该 日)后及时 到销 售网 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 否则 , 因投 资者未及时 进行该查 询而造成 的后果由 其自行承担 。 3、申购与赎 回申请的 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 额交款方 式, 若 资金在规 定时间内 未全额 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 申购不 成功或 无效,申购 款项将退 回投资者 账户。 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注册 登记机 构按 规定 向投 资者支 付赎 回 款 项, 赎回 款项在自 受理基金 投资者有 效赎回申 请之日 起不超过10 个工作日 的时间内 划往投资 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 巨额赎回 时,赎回 款项的支 付办 法按本基金 合同有关 规定处理 。 (五)申购 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代销机构 和基金管 理人的网上交 易系统每个账 户 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1000 元人 民 币;单笔申 购的最低 金额为1000 元人民 币 。 2、 基金管 理人的 直 销中心每 个账户首 次申购的 最低金 额为5万元人 民币; 已在直销 中心 有认购本基 金记录的 投资者 不 受首次申 购最低金 额的 限制, 单 笔申购的 最低金额 为1000元人 民币。 3、 赎回的 最低份额 为500 份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将其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赎 回, 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的基 金份额余额少 于500 份时,余额部分基 金份额必须一同 赎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3 回 。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市场情况,调 整对申购金额 和 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 人 必须在3个工 作日 之前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调整公 告并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六)申购 费与赎回 费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 不超过申购金 额的5%,申购 费 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 ,即申购金 额 越大,所适 用的申购 费率越低 。 申购金额( 元)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 < 50 万 1.6% 50 万≤ 申购 金额 <100 万 1.2% 100 万≤ 申 购金额 <200 万 1.0% 200 万≤ 申 购金额 <500 万 0.6% 申购金额 ≥ 500 万 1000 元/笔 在申购费按 金额分档 的情况下 , 如果 投资者多 次申购 , 申购费适 用单笔申 购金额 所对应 的费率。 本基金 的申购费 用由申购 人承担, 主 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 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 等 各项费用, 不列入基 金财产。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率最高 不超过赎回金 额的5%,赎回 费 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基 金 份额持有时 间越长, 所适用的 赎回费率 越低。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期 < 一年 0.5% 一年≤持有 期< 两年 0.25% 持有期≥ 两年 0 本基金的赎 回费用由 赎回人承 担, 其中不低 于25% 的 部分归入基 金财产, 其余 部分用于 支付注册登 记费等相 关手续费 。 3、基金管理人可 以在 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 范 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 赎回费率。 费 率如发生变 更,基金 管理人应 在调整实 施 前3个 工作 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不违反法律法 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 定 基金促销计 划, 经代 销机构同 意后, 针对投资 者定期 和不定期地 开展基金 促销活动 。 在基金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4 促销活动期 间,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按中 国证监会 要求履 行必要手续 后, 对投 资者适 当调整基 金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和转换费 率。 (七)申购 份 额与赎 回金额的 计算 1、 申购本 基金的申 购费用采 用前端收 费模式 ( 即申购 基金时缴纳 申购费) , 投资者 的申 购 金额包括 申购费用 和净申购 金额。申 购份额的 计算 方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申 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各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的方 法, 保 留至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产 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 产所有。 例:某投资 者投 资 5 万 元申购本 基金 ,假 设申购当 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 元 ,则可得 到的申购份 额为: 净申购金额 =50,000/ (1 +1.6% )=49,212.60 元 申购费用=50,000 -49,212.60 =787.40 元 申购份额 =49,212.60/1.05 =46869.14 份 即:投资者 投资 50000 元申购本 基金,假 设申购当 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 元 ,则其可 得到 46869.14 份基金 份额。 2、投资者 在赎回本基 金时缴纳赎回 费, 投资者的 净 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 扣除相应的 费 用的金额, 其中,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金 额-赎回 费用 各计算结果 均按四舍 五入的方 法, 保 留至小数 点后两 位, 由此误 差产生的 损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产 生的收益 归基金财 产所有。 例:某投资 者赎回 本 基金 1 万 份基金份 额 ,持有 时间 为 三年 ,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5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金额=10,000× 1.25=12,500 元 赎回费用=12,500× 0%=0 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 金1万份基金份 额, 持有期限 为 三年,假设赎回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5 是1.25元,则 其可得 到的赎回 金额为12,500 元。 3、本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与披 露 基 金 份 额净 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 小数 点 后3 位, 小数 点 后第4 位 四 舍五 入,由 此 产生 的 收益 或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 资产净值/T 日登记 在册 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日后 两个工作日内公 告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遇特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会同 意, 可以适 当延迟计 算或公告 。 (八)申购 与赎回的 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 意,投资者提 出的申购和赎 回 申请 ,在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时间 之 前可以撤销 。 2、 投资者申购 基金成功 后 ,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在T +2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 并办理注 册 登记手续 , 投资者自T +3 日起 有权赎 回该部分 基金份 额。 3、 投资者赎回 基金成功 后 ,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在T +2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 并办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内 ,对上 述 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并最 迟于开始实 施 前3个工 作日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九)巨额 赎回的认 定及处理 方式 1、巨额赎回 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 中, 本基 金的基 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总份额 扣除申购 申请总份 额后 的余额) 与 净转出申 请 (转 出申请总 份额扣除 转入申 请总份额后 的余额) 之和超过 上一日基 金总份额的10% , 为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 式 出现巨额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本基金 当时的 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接 受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接受全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能力兑 付 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按正 常 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 认为兑付投资 者 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兑付 投 资者的赎回 申请进行 的资产变 现可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 发生较大波 动时, 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 接 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 一日基金 总份额10 %的前提 下, 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 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基金 份额持有 人申请赎 回份额 占当日申请 赎回总份 额的比例 , 确定 该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6 单个基金份 额持有人 当日办理 的赎回份 额; 未 受理部 分除投资者 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 选择将当 日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 撤销者外 ,延迟至 下一开放 日办 理, 赎回价 格为下一 个开放日 的价格 。 转入下一开 放日的赎 回申请不 享有赎回 优先权, 以此 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 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 并延期办理时 , 基金管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传真或 招募说明书 规 定的 其他方式,在3 个工作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 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体 予 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 缓支付:本基金 连续2个或2个 开 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 理人认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已经 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 以延缓支 付赎回款 项, 但延 缓期限不得 超过20 个 工作日, 并应当在 至少一种 指定 媒体公告。 (十)拒绝 或 暂停申 购、暂停 赎回的情 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拒绝 或暂停 接受 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 (1)因不可 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接 受投资 者的 申购申请; (2)本基金主要投资 市场的交易所 交易时间临时 停 市,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计算当 日 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4)本基金 的资产规 模达到中 国证监会 、外管 局核 准的境外证 券投资额 度; (5)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 ,使基 金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 (6) 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 响 , 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的情 形; (7)法律、 法规规定 或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 暂停 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申 购申请 时, 申购 款项 将退回 投资 者 账 户。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接受申购 申请时, 应 当依法 公告。 在暂停申 购的情形 消除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 购业务 的 办理。 2、在如下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可以暂停 接受投 资者 的赎回申请 : 因不可抗力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支付赎 回款项; (1)


本基金主要投 资市场的交易 所交易时间临 时 停市,导致基金管理 人无法计算 当 日基金资产 净值;


(2)发生连 续巨额赎 回,根据 本基金合 同规定 ,可 以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的情况; (3)发生本 基金合同 规定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值 情况 ; (4)法律、 法规规定 或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述情 形之一的 , 已经确 认的赎回 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当足 额支付; 如暂时不 能足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7 额支付, 应当按单 个赎回申 请人已被 接受的赎 回申请 量占已接受 的赎回申 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 人,其余 部分在后 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 。 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 除时,基 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 复赎 回业务的办 理。 3、暂停基金 的申购、 赎回,基 金管理人 应按规 定公 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4、暂停期间结束,基 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 应 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 金 管理人主要 办公场所 所在地中 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 备案 。 (1)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将 于 重新开放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 体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并公告最 近一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一天 但少于两周, 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 回 时, 基金管 理人应提 前一个工 作日, 在至少一 种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 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 开放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 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 暂 停公告一次 ; 当 连续 暂停时间 超过两个 月时, 可对重 复刊登暂停 公告的频 率进行调 整。 暂停 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 应提 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指定媒体 连续 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 的公告 , 并在重 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 近一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十一)基 金转换 1、基金转换是在投资 者按本公司规 定条件将其所 持 有的本公司管理的一 只基金份额 转 换为本公司 管理的另 一只基金 份额的业 务。 需 要办理 基金转换的 投资者须 到原销售 机构办理 手续。本基 金开通转 换业务时 ,本公司 将另行公 告具 体情况。 2、基金转换 申请 以下内容尚 未涵盖电 子方式 的 基金转换 , 电子 方式的 基金转换选 择参照本 公司或代 销机 构各相关规 则。 个人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基金转换 的申请, 应当提供 下列材料 : (1)有效身 份证明文 件原件及 复印件; (2)填妥的 经本人签 字确认的 申请表。 委托他人代 办的,还 需提供委 托代办书 、代办人 的有 效身份证明 文件及复 印件。 机构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基金转换 的申请, 应当提供 下列材料 :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8 (1)授权经 办人有效 身份证件 文件原件 及复印 件; (2)填妥的 加盖预留 印鉴章的 申请表。 3、基金转换 的规则 (1)基金转换只能在 同一销售机构 办理,且该销 售 机构须同时代理转出 基金及转入 基 金的销售; (2)基金转换以基金 份额为单位进 行申请,转换 费 计算采用单笔计算法 。投资者在 T 日多次转换 的,单笔 计算转换 费,不按 照转换的 总份 额计算其转 换费用; (3) “定向转换” 原 则, 即投资 者必须指 明基金转 换 的方向, 明确指 出转出基 金和转入 基金的名称 ; (4) 基金转换 采取 “未知价 法” , 即基金 的转换价 格 以转换申请 受理当日 各转出、 转入 基金的份额 资产净值 为基准进 行计算; (5)基金份 额在转换 后,持有 人对转入 基金的 持有 期自转入之 日算起; (6)当某笔转换业务 导致投资者基 金账户内余额 小 于转出基金的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 明 书中“最 低 持有份额 ”的相关 条款规定 时,剩余 部分 的基金份额 将被强制 赎回; (7)单个开放日基金 净赎回份额及 净转换转出申 请 份额之和超出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 份 额的10%时, 为 巨额赎回。 发生巨额 赎回时, 基金 转 出视同基金 赎回,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基 金资产组合 情况决定 全额转出 或部分转 出, 并 且对于 基金转出和 基金赎回 , 将采 取相同的 比 例确认;在 转出申请 得到部分 确认的情 况下,未 确认 的转出申请 将不予以 顺延; (8)投资者办理基金 转换业务时, 转出基金必须 处 于可赎回状态,转入 基金必须处 于 可申购状态 ; (9)转换业务遵循“ 先进先出”的 业务规则,即 首 先 转换持有时间最长 的基金份额 。 如当日,同 时有赎回 申请的情 况下,则 遵循先赎 回后 转换的处理 原则。 (十二) 基 金的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 冻结与质 押 1、 非交 易过户是 指不采用 申购 、 赎回等 基金交易 方式 , 将一 定数量的 基金份额 按照一 定规则从某 一投资者 基金账户 转移到另 一投资者 基金 账户的行为 , 包括 继 承、 捐 赠、 司法 强 制 执行 、 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 行为 。 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 况下, 接 受划转的 主体必须 是 合格的个 人投资者 或机构投 资者。 其 中: “继承”是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死亡,其 持有的基 金份 额由其合法 的继承人 继承; “捐赠” 仅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 法持有的 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 其他 具有社会公 益性质的 社会团体 ;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49 “司法强制 执行” 是指国家 有权机关 依据生效 的法律 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 份额强制执 行划转给 其他自然 人、法人 、社会团 体或 其他组织。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 务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 构 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并向基金 注 册登记机构 申请办理 。 3、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自申 请受理日起二 个 月内办理;申请人按 基金注册登 记 机构规定的 标准缴纳 过户费用 。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变更办理基金 申购与赎回等 业 务的销售机构(网点 )时,应办 理 已持有基金 份额的 转 托管。 基金份额 转托管可 分一步 或两步完成 , 具体按 各销售 机构要求 办 理。 对于有 效的基金 转托管 申请, 基 金份额将 在转托 管业务确认 成功后转 入其指定 的销售机 构(网点) 。 5、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只受理国家有 权机关依法要 求 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 冻。基金账 户或基金 份额被冻 结的,被 冻结部分 产生 的权益一律 转为基金 份额并冻 结。 6、如相关法律法规允 许基金管理人 办理基金份额 的 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 业务,基金 管 理人将制定 和实施相 应的业务 规则。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0 十一 、基金的费用 和税收 (一)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2、基金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含境 外托管人 收取的 费用) ;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 或结算而产生 的费用(包括 但 不限于经手费、印花 税、证管费 、 过户费、手 续费、券 商佣金、 权证交易 的结算费 及其 他类似性质 的费用等) ; 4、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与基金相 关的信息 披露费 用;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费用; 6、基金合同 生效以后 与基金相 关的会计 师费和 律师 费; 7、基金的资 金汇划费 用; 8、基金进行 外汇兑换 交易的费 用; 9、与基金缴 纳税收有 关的手续 费、汇款 费、顾 问费 等;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可以列 入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 费 基 金管理 人的 基金管 理费按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8% 年费率 计提。 在通 常情况 下,基 金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1.8% 年 费率计 提。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8%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次月 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 上月基金管 理费的计算 结果通知 基金托管 人并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 付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 起10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 人。 2、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 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资 产净 值的0.35% 年 费率计提。 境外托管 人的托管 费从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中扣除。 基金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0.35% 年 费率计 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 ×0.35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1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应于 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 内将上月基 金托管费的 计算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 人并发送 基金 托管费划付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 次月首日起10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 基金托管人 。 3、 本条第 (一) 款第3至第10项费用 由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 应协 议的规定, 列入当期 基金费用 。 (三)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本条第 (一 ) 款约 定以外的 其他费用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 或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 , 以及 处理与 基金运作无 关的事项 发生的费 用等不列 入基金费用 。 (四)基金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 基金托管 费, 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 依照国 家法律 法规和境外 市场的规 定履行纳 税义 务。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2 十 二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 资产总值 包 括基金 所持有的 各类有价 证券 、 银行存款 本息、 基金的应 收款项 和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 价值总和 。 (二)基金 资产净值 本基金基金 资产净值 是指基金 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 财产的账 户 本基金根据 相关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 件在境内 开立人 民币和外币 资金账户 , 在境 外开立 外币资金账 户及证券 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境外托 管人自有 的财产账 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 账户独立 。 (四)基金 财产的保 管及处分 1、 本基金 财产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境外 托管人的固 有财产。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和境外托 管人不得 将基金财 产归入其 固有 财产。 2、基金托管 人和境外 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境外 托管人因基金 财 产的管理、运用或者 其他情形而 取 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 入基金财 产。 4、基金托管人或境外 托管人按照规 定或境外市场 惯 例开设基金财产的所 有资金账户 和 证券账户。 5、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6、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 自 身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 得 对基金财产 行使请求 冻结、 扣押或 其他权利。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 撤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基 金财 产不属于其 清算范围 。 7、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 承担的债 务,不得 对基金 财产 强制执行。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3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 目的 基金资产的 估值目的 是客观、 准确地反 映基金 资产的 价值, 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 并为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提供计价 依据。 (二)估值 日 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 个开放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 (三)估值 对象 本基金所持 有的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应收款项 和其 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 方法 1、股票的估 值方法 (1) 上市 流通股票 按估值日 当日其所 在证券交 易市场 的收盘价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以最近交 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2) 未 上市股票 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股 等方式发 行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 股票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 ,按成本 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按估 值技术确 定的 公允价值估 值。 2、债券的估 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 债券,证券交 易所市场实行 净 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日其所在证 券 交易所的收 盘价估值 ; 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以最 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 估值。 证 券交易所 市场未实 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 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 估值, 估值 日没有交 易的, 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 收盘价 减去所含的 最近交易 日债券应 收利息后 得到的净价 估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 ,参照主要做 市商或其他权 威 价格提供机构的报价 进行估值, 其 中成熟市场 的债券按 估值日的 最近买价 估值; 新兴市 场的债券按 估值日的 最近买价 和卖价的 均值估值。 3、衍生工具 : (1)按估值日当日其 所在市场的收 盘价估值;估 值 日无交易的,以最近 交易日的收 盘 价估值。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4 (2)未上市衍生品按 成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能 反 映公允价值,则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 4、基金


(1)上市流通的基金 按估值 日其所 在证券交易所 的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其所在交易 所 休市的,以 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2)其他基 金按最近 交易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估 值。 5、在任何情 况下,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 项第1-4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 的,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基 金 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估值 。 6、估值中的 汇率选取 原则: 估值计算中 涉及人民 币对主要 外汇的汇 率, 采 用当日 中国人民银 行或 其授 权机构公 布的 人民币汇率 中间价; 涉及其他 货币对人 民币的汇 率, 采用美元作 为中间货 币进行换 算。 7、国家法律 法规对此 有新的规 定的,按 其新的 规定 进行估值。 (五)估值 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一同进 行。 基金管理人 将估值结 果以书面 形式 发送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进 行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 后签章返 回给基金 管理人 。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暂停 估值的情 形 1、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 主要证券 交易所遇 法定节 假日 或因其他原 因暂停营 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 情形致使基金 管理人、基金 托 管人 、境外托管人 无 法准确评估 基 金财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七)基金 份额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将 计算的前 一 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托管人 对 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1人民币元 ,小数点 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5 (八)估值 错误的处 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 导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 三 位 内(含第三位)发 生差错时, 视 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 错误。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 要、 适 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财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 基金份额 净值出现 错误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 纠正, 并 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 当计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 份额 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当计价 错误达 到或超 过基金 份额净 值的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 告, 并 同时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3、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 ,按 其规定处理 。 (九)特殊 情形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 按本条 (四) 估 值 方法中的 第5项进 行 估值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 误处理。 2、由于交易机构 或 独 立价格服务商 发送的数据错 误 ,或有关会计制度变 化以及由于 其 他不可抗力 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已经 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 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 财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以 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 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 除由 此造成的影 响。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6 十 四 、基金的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 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 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 可供分配 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 孰 低数。 (三)收益 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 配是指按 规定将基 金的可分 配收益按 基金 份额进行比 例分配。 1、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用 现金方式或红 利再投资方式 ,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 行选择收益 分 配方式;基 金份额持 有人事先 未做出选 择的,默 认的 分红方式为 现金红利 ; 3、 在符合 基金收益 分配条件 的情况下 , 本基金 收益每 年 至多分配4 次, 每 次基金收 益分 配比例不低 于该次可 分配收益 的10%。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3个月, 收益可不 分配; 4、基金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供 分 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得 超 过15个工作 日; 5、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 即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6、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 分配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至 少应 载明 截至 收益 分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收 益分 配 对 象、分配原 则、分配 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 式等内容。 (五)收益 分配方案 的确定与 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 并由基 金托管 人核实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六)收益 分配中发 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 采用红利 再投资方 式免收再 投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 银行转账等手 续费用由基金 份 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份 额 持有人所获 现金红利 不足支付 前述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 注册 登记机构 自动将该 基金份额 持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7 有人的现金 红利按分 红实施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转 为基 金份额。 十 五 、基金的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 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 为记账本 位币,以 人民币 为记 账单位。 3、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 关的会计 制度执行 。 4、本基金独 立建账、 独立核算 。 5、本基金会 计责任人 为基金管 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 完整的会计账 目、凭证并进 行 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法律 法 规规定编制 基金会计 报表,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 基金管 理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 报 表编制等 进 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 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境 外托管人相独立的、 具有从事证 券 业 务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及其 注册 会计师 等机 构对基金 年度 财务报 表及 其他 规定 事 项进 行 审计; 2、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 经办注册 会计师, 应事先 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充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所 , 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 证 监会备案。 基金管理 人应在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后 在2 日内披露。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8 十 六 、基金的信息 披露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 内, 将应予披露 的基金信 息通过指 定媒 体和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互联 网网站等 媒介披 露, 并保证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 或者复制 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 料。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基 金托管协 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 证监 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 前,将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各自公司 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6个月结束 之 日起45日内,更新招 募说明书并 登 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公 告的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 送更新的 招募说明 书,并就 有关 更新内容提 供书面说 明。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 在披露招 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 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三)基金 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生 效的次日 在指定媒 体和 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 (四)基金 资 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公 告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在 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 周公告 一次基金 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 之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T+2 日 (T 日为开 放日)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发售 网点以 及其他 指 定媒体 , 披露开放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基金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 最后一个 市场 交易日后2日 ,将 基金 资产净值、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 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 媒体 和 网站上。 (五)定期 报告 基 金定 期报 告由 基金管 理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颁布 的有 关证 券投资 基金 信 息 披露内容与 格式的相 关文件的 规定单独 编制 , 由基金 托管人按照 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 相关内容 进行复核。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59 1、 基金年 度报告: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 每年结束 之日起90 日内, 编 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 告, 并将年度报 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 上, 将 年度报告 摘要登 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 金年度 报告的财 务 会计报告应 当经过审 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上半年结 束 之日起60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 度报告,并 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 登载在网 站上,将 半年 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 。 3、基金季度报告:基 金管理人应当 在每个季度结 束 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 基 金季度报告 ,并将季 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上 。 基金合同生 效不足两 个月的 ,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 或者年 度报告。 (六)临时 报告与公 告 基金发生重 大事件, 有关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 在两日 内编制临时 报告书, 予以公告 , 并 在 公开 披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构 备 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 是指可 能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开 ; 2、提前终止 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 4、更换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5、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的 法定名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 其出资比 例发生变 更; 7、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 人 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 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 在一年内 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部门的主 要业 务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30%; 11 、涉及基金管 理人、基 金财产、 基金托 管业务的 诉 讼; 12、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基金管 理人及其 董事、总 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经 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 罚,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0 14、重大关 联交易事 项; 15、基金收 益分配事 项; 16、管理费 、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基金份 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0.5% ; 18、基金改 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基金 变 更、增加 、减少基 金代销机 构; 20、基金更 换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 21、基金开 始办理申 购、赎回 ; 22、基金申 购、赎回 费率及其 收费方式 发生变更 ; 23、基金发 生巨额赎 回并延期 支付; 24、基金连 续发生巨 额赎回并 暂停接受 赎回申请 ; 25、基金暂 停接受申 购、赎回 申请后重 新接受申 购、 赎回; 26、更换境 外托管人 ; 27、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七)公开 澄清 在基金合同 期限内 , 任何公 共媒体中 出现的或 者在市 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 额价 格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 相关 信息披 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八)信息 披露文件 的存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代销 机构的住 所, 投资者可免 费查阅。 在支付工 本费后, 可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上述 文件复印 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 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投资者 可免费 查阅。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 内取得上 述文 件复印件。 有关基金交 易管理、 佣金 返还安 排、 代理投票 政策、 流程、 记录等文 件, 应当根 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的住所 ,供投资 者查 阅。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1 十七 、基金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 合同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的约 定 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事项的。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应报 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 证 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 并属于本基金 合 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 的情形,或 者 基 金合 同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 变化 或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无实质性不 利影响 的 , 可不 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 议, 而经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 修改后公告 ,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二)基金 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终止: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终 止; 2、因重大违 法、违规 行为,被 中国证监 会责令 终止 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 止,在六个月 内 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承 接的; 4、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情形 。 基金合同终 止后,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行 使请 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资产中获得补 偿的 权利。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合同终止,应 当按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同 的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对 基金财产进 行 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 (1) 自基 金合同 终止事由 之日起30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金财产 清算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 成员由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 管 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 注册会计师 、 律师以 及中国 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2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 负责基金财产 的保管、清理 、 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 算 组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事 活 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情 形发生后 ,由基金 财产清 算组 统一接管基 金财产;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根据基金 财产的情 况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财 产清算组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 理和确 认; (4)对基金 财产进行 评估和变 现; (5)制作清 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 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 报告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并公 告 ; (8)对基金 财产进行 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基金剩余 财产的分 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1)、( 2) 、 (3)项规 定清偿 前, 不分配给基 金份额持 有人。 6、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由 基金托管 人保存20 年 以上。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3 十八 、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 情况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 简称 “ 中国银行 ” ) 住所及办公 地址: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柒佰玖 拾壹亿肆 仟柒佰贰 拾贰 万叁仟壹佰 玖拾伍元 整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业务部 总经理: 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 息披露联 系人:王 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 托管部门 及主要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设立于 1998 年, 现有员工110 余 人, 大部分 员工具有 丰富的 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 从业 经验, 且具有海 外工作、 学 习 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 员工具 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 。 为给客 户提供专 业化的 托管服 务, 中国银 行已在境 内、 外 分行开展 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 批开展证 券投资基 金托管业 务的商业 银行 , 中国银行 拥有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 (一对多 、 一对一 ) 、 社保 基金、 保 险资金、QFII、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机构 、 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 、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行理财 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 体系 。 在 国 内 , 中国银 行 首家 开展绩 效评估、 风险 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各类 客户提供 个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 领先的大型 中资托管 银行。 (三)证券 投资基金 托管情况 截至2014 年9 月30 日,中国 银行已托 管 293 只 证券 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 基金 268 只, QDII 基金25 只, 覆 盖了股 票型、 债券型 、 混合型 、 货币型、 指数型等 多种类型 的基金 , 满 足了不同客 户多元化 的投资理 财需求, 基金托管 规模 位居同业前 列。 (四)托管 业务的内 部控制制 度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部 风险管理 与控制工 作是中国 银行 全面风险控 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 , 秉 承中国银行 风险控制 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 健经 营” 的原则。 中国 银行托管 业务部风 险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4 控制工作贯 穿业务各 环节, 包 括风险识 别, 风险 评估, 工作程序设 计与制度 建设, 风 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 制度的执 行, 工 作程序与 制度执行 情况的 内部监督、 稽核以及 风险控 制工作的 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国 银行连续 聘请外部 会计会计 师事务所 开展托管业 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等 国际主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 阅报告 。2013 年, 中国银行 同时 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 部控制审 计报告。 中国银行 托管业 务内控 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 严密, 能够有效 保 证托管资产 的安全。 (五)托管 人对管理 人运作基 金进行监 督的方法 和程 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证券 投资 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的相关规 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 行 政法规和其 他有关规 定, 或者 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 应当 拒绝执行 , 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并 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 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 的投资指令 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 及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并及时 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 管理机构报 告。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5 十九 、境外托管人 一、中银香港概况 名称:[ 中 国银 行( 香港) 有限公 司] 住所:[ 香 港花 园道 1 号中银 大厦] 办公地址 :[ 香 港花园道 1 号 中银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和广北 总裁] 成立时间 :[1964 年 10 月 16 日] 组织形式 :[ 股 份有限 公司] 存续期间 :[ 持 续经营] 联系人:[ 黄晚 仪副总 经理托 管业务 主管] 联系电话 :[852-3982-3753] 中国银行( 香港) 有限公 司( “ 中银 香港”) 早于 1964 年成 立,并在 2001 年 10 月 1 日正式 重组为 中国银 行 ( 香港) 有限公司,是一家在香港注册的持牌银 行。其控 股公司- 中银香港( 控股) 有限公司( “ 中银香港( 控 股)”) - 则于 2001 年 2 日在 香港注 册成立 , 并于 2002 年 7 月 25 日开始在香 港联合 交易所 主板上 市 , 2002 年 12 月 2 日被纳 入为恒 生指数 成分股 。中银 香港目 前 主要受香 港金管 局、证 监会以 及联交 所等机 构的 监管。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银香 港的总 资产为 2,541.5 亿美 元, 资本总 额为 190.9 亿美 元, 其 中实收 资 本为 55.2 亿 美元, 至 于 资本 充足比 率更达 16.8% 。 中银 香港的财 务实力 及双 A 级信用 评级, 可 以媲美 不 少大型全 球托管 银行。 中银 香 港最新 信评如 下(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穆迪投 资服务 标准普尔 惠誉国际评级 评级展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基本实力/ 财 务实力 C+


- 中银香港 作为香 港第二 大银行 集团 , 亦为 三家本 地发钞 银行之一 , 拥 有最庞 大分行 网络与 广阔的 客户基 础。 托管服务 是中银 香港企 业银行 业务的 核心产 品之一, 目 前为超过 六十万 企业及 工商客 户提供 一站式 的证 券托管服 务。 对于服 务国内 企业及 机构性 客户( 包括各类 QDII 及其理财产 品等) , 亦 素有经 验, 于行业 处 于领先地 位,包 括于 2006 年 被委任 为国内 首只银 行类 QDII 产品之境外 托 管行 ,及于 2007 年被委 任为 国内首只 券商类 QDII 集 成计划 之境外 托管行 等,其 业 务专长及 全方位 的配备 ,令中 银香港 成为目 前本 地唯一的 中资全 面性专 业全球 托管银 行, 亦是 唯一荣 获 「亚洲投资 人杂志」 颁发奖 项的中 资托管 行(2012 年服务提 供者奖 项 「最 佳跨境 托管亚 洲银行 奖」) , 並在 2013 年荣获 《 银行家 》( The Banker ) 选为 「 香 港区最佳 银行奖 」以及 财资杂 志(The Asset) 颁发 资产服 务奖项之 「最佳 QFII 托管 银 行 奖」 。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6 截至 2013 年 12 日 31 日止, 中银香港( 控股) 的托 管资产 规模 为 6,896 亿港元 。 二、托管部门人员 配备、安全保 管资产条件 的说明 (一) 主 要人员 情况 托管业务 是中银 香港的 核心产 品之一 , 由 管理委 员会成 员兼副总 裁王仕 雄先生 直接领 导。 针对国 内机构 客户而设 的专职 托管业 务团队 现时有 十 七名 骨干成 员 , 职级均为 经理或 以上 , 分 别主理 结算 、 公司 行动、 账务(Billing) 、对 账(Reconciliation) 、客户 服务 、产 品开 发、及 营销等 方面 。骨 干人员 均来自 各大跨 国银 行, 平均 具备 15 年以上 的专业 托管工 作经验( 包括 本地 托管及全 球托管) , 并操 流利普 通话, 可说是 香港 最资深的 托管团 队。 除配备 专 职的客 户关系 经理 , 中银 香港更 特设为 内地及 本地客户 服务的 专业托 管业务 团队 , 以提 供同时 区、同语 言的高 素质服 务。 除上述托 管服务 外, 若客户 需要估 值、 会 计、 投资监 督 等增值性 服务 , 则由 中银香 港的附 属公司 中银国 际英国保 诚信托 有限公 司( “ 中银 保诚 ” )提供 。作为 「 强制性公 积金计 划管理 局」认 可的信 托公司 ,中 银保诚多年来均提供国际水平的估值、会计、投资监督 等服务,其专职基金会计与投资监督人员达 50 多名,人 员平均 具备 10 年以 上相关 经验。 中银 香港的管理层 对上述服务极 为重视,有 关方面的人员配 置及系统提升 正不断加强。 另 外,其它 中/ 后 台部门 亦全 力配合 及支持 托管服 务的提 供 ,力求以 最高水 平服务 各机构 性客户 。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7 二十 、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金 份额发售 机构 1、直销机构 : 华泰柏瑞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民生 路 1199 弄上 海证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民生 路 1199 弄上 海证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齐亮


电话: (021 )38601777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 汪 莹白 客服电话:400-888-0001,( 021 )38784638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2 、代销机构 1)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传真: (010 )66594853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2)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复 兴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传真: (010 )66107914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 国 门内大街 69 号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8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 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联系人:曹 榕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5)招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 招 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联系人:邓 炯鹏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6)浙商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庆春 路 288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庆春 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张达洋


联系人:毛 真海/ 刘坚 电话:0571-87659546/87659234 传真:0571-87659188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69 客服电话:95527 公司网址:www.czbank.com 7)嘉兴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嘉兴市建 国南路 409 号 办公地址: 嘉兴市建 国南路 409 号 法定代表人 :许洪明 联系人:陈 兢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99678 客服电话:0573-96528 公司网址:www.bojx.com 8)安信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2008 号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陈 剑虹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服电话:400-800-1001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9)渤海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 济技术开 发区第二 大街 42 号写 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 开区宾水 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王 兆权 电话: (022 )28451861 传真: (022 )28451892 客服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bhzq.com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0 10)财达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办公地址: 河北省石 家庄市桥 西区自强 路 35 号 庄家 金融大厦 23 至 26 层 法定代表人 :翟建强 联系人:胡 士光 电话: (0311 )66006403 传真: (0311 )66006249 客服电话:400-612-8888 公司网址:www.s10000.com 11 )财富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芙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富中心 26-28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郭 磊 电话: (0731 )84403319 传真: (0731 )84403439 客服电话: (0731 )84403319 公司网址:www.cfzq.com 12)长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 湖北省武 汉市新华 路特 8 号 长江证券 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联系人:李 良 电话: (027 )65799999 传真: (027 )85481900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公司客服网 址:www.95579.com 13)德邦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福 山路 500 号 2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福 山路 500 号 26 楼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1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联系人:徐 可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14)第一创 业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笋岗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 B 座 25 、26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笋岗路 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 B 座 2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毛 诗莉 电话: (0755 )25831754 传真: (0755 )82485081 客服电话:400-888-188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15)东莞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园南 路一号 办公地址: 广东省东 莞市莞城 区可圆南 路 1 号金 源中 心 22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联系人:苏 卓仁 电话: (0769 )22112062 传真: (0769 )22119423 客服电话: (0769 )961130 公司网址:www.dgzq.com.cn 16)东兴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5 号 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 :徐勇力 联系人:汤 漫川 电话: (010 )66555316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2 传真: (010 )66555246 客服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址:www.dxzq.net.cn 17)光大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 安区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周 洁瑾 电话: (021 )22169999 传真: (021 )22169134 客服电话:95525 公司网址 :www.ebscn.com 18)广发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 区天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 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北路 183 号大都 会广场 5 、18 、19、36、38 、39、41 、42、43 、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黄 岚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服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19)广州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19、20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新城珠江 西路 5 号 广州 国际金融中 心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林 洁茹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服电话:961303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3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20)国泰君 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68 号上海 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联系人: 芮 敏棋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666 客服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1)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罗湖 区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十六层至 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联系人:周 杨 电话: (0755 )82130833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服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2)海通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 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 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23219100 联系人:金 芸、李笑 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 拨打各城 市营业网 点咨询电 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23)宏源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 木齐市文 艺路 233 号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4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太平 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联系人:李 巍 电话: (010 )88085858 传真: (010 )88085195 客服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24)华福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 四路 157 号新天地 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 州市五四 路 157 号 新天地大 厦 7-10 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张 腾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服电话:96326 (福 建省外请 加拨 0591 )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25)华融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8 号 华融大厦 A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 :宋德清 联系人:黄 恒 电话: (010 )58568235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服电话: (010 )58568118 ;或 前 往各营 业网点咨 询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26)华泰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 京市中山 东路 90 号 华泰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联系人:孔 晓君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5 电话: (0755 )82569143 传真: (0755 )82492962 客服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7)华鑫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肇 家浜路 75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肇 家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程 学军 电话: (021 )64379456 传真: (021 )64333051 客服电话: 021 -32109999 、029-6891888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28)平安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大中华国 际交 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金田路 大中华交 易广 场群楼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联系人:郑 舒丽 电话: (0755 )22626391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29)齐鲁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 南市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 :李玮 联系人:吴 阳 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服电话:95538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6 公司网址:www.qlzq.com.cn 30)山西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贸 中心 东塔楼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 原市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贸 中心 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联系人:郭 熠 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服电话:400-666-1618、( 0351 )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31)上海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西 藏中路 336 号华旭 大厦 办公地址: 上海市西 藏中路 336 号华旭 大厦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联系人:张 瑾 电话: (021 )53519888 传真: (021 )53519888 客服电话:400-891-8918,( 021 )962518 公司网址:www.962518.com 32)万联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区珠江 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 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罗 创斌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37865008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33)信达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7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闹市 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唐 静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服电话: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4)招商证 券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 A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益田路 江苏大厦 A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林 生迎 电话: (0755 )82960223 传真: (0755 )82960141 客服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5)浙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纪广 场 A 座 6-7 楼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杭大 路 1 号黄 龙世纪广 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 :吴承根 联系人:李 凌芳 电话: (021 )64718888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服电话: (0571 )967777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36)中国银 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宋 明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8 电话: (010 )66568450 传真: (010 )66568990 客服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7)中航证 券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 南昌市红 谷滩新区 红谷中大 道 1619 号国 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联系人:戴 蕾 电话: (0791 )86768681 传真: (0791 )86770178 客服电话:400-886-6567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38)中国中 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 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 、03、05 、11 、12 、13 、15、16、18、19 、20、21、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商 务中 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刘 毅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39)中信建 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安 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 (010 )65182261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79 客服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40)中信证 券( 山东)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 山区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国际 金融 广场 1 号楼 第 20 层(266061)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吴 忠超 电话: (0532 )85022326 传真: (0532 )85022605 客服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sd.com 41)中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中心三 路 8 号卓 越时 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亮马 桥路 48 号 中信证 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腾 艳 电话: (010 )60838888 传真: (010 )60833739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2)中信证 券(浙江 )有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南大 道 588 号 恒鑫 大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人:李 珊 电话: (0571 )85776114 传真: (0571 )85783771 客服电话: (0571 )96598 公司网址:www.bigsun.com.cn 43)中原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0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 东新区商 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程 月艳、耿 铭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客服电话: (0371 )967218 公司网址:www.ccnew.com 44) 上海长量基金 销售投 资顾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高 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浦 东大道 555 号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45)上海好 买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 口区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南路 1118 号鄂尔 多斯国 际大 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 :杨文斌


联系人:张 茹 电话:021-58870011-6702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http://www.ehowbuy.com


46)上海天 天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0 号 二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 汇区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10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联系人:潘 世友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1 电话:021-54509988-7019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47)深圳众 禄基金销 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 东路 5047 号发展 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联系人:童 彩平 电话:(0755 )82080798 传真:(0755 )82080798


客服电话:400-678-8887


公司网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48) 北京展 恒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 义区后沙 峪镇安富 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德胜 门外华严 北里 2 号 民建 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联系人:李 兆贺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49) 浙江同 花顺基金 销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文二 西路一号 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翠柏 路 7 号杭 州电子商 务产 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 : 凌顺平


联系人: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4008-773-772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2 公司网站:www.5ifund.com


50) 杭州数 米基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 杭区仓前 街道海曙 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 州市滨江 区江 南大 道 3588 号恒 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 : 陈柏青


联系人:张 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站: http://www.fund123.cn/ 51) 中期时 代基金销 售(北 京)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法定代表人 :路瑶 联系人:侯 英建 电话:010-65807865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电话:010-65807609 公司网站:www.cifcofund.com 52) 和讯信 息科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朝外 大街 22 号 泛利大 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 :王莉 联系人: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客服电话:400-920-0022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53) 万银财 富(北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北四 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3201 内 3201 单元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3 法定代表人 : 李招弟 联系人:刘 媛 电话:(010 )59393923-819 客服电话:400-808-0069 公司网址:www.wy-fund.com


54) 上海大 智慧财富 管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杨 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杨 高南路 428 号 1 号楼 10-11 层 法定代表人 :申健 联系人:付 江 电话:(021 )20219988*31781 传真:(021 )20219923 客服电话:021-20219999 公司网址:www.gw.com.cn 55)、中国 国际期货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门外光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麦子 店西路 3 号新恒基 国际 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兵 联系人: 赵森 电话:(010) 5953 9864 公司网址: www.cifco.net 客服电话:95162 、400-8888-160 56)、宜信 普泽投资 顾问(北 京)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 阳区建国 路 88 号 SOHO 现代 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 : 沈伟桦 联系人: 刘梦 轩 电话:(010)-52858244 公司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服电话:400 6099 200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4 57)、深圳 市新兰德 证券投资 咨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华强 北路赛格 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企 业大 厦 C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操 联系人: 刘宝 文 电话:(010 )58325395 公司网址: 8.jrj.com.cn 客服电话:400-166-1188 3、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要求, 选择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 销售本基 金, 并及时公告 。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浦东新区 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 大五道口 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齐亮 办公地址: 上海浦东 新区民生 路 1199 弄上 海证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 17 层 电话: (021 )38601777 传真: (021 )50103016 联系人:陈 培 (三)律师 事务所和 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 市金杜律 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 东三环中 路 39 号建 外 SOHO A 座 31 层 负责人:王 玲 联系电话:021-24126000 传真:021-24126150 经办律师: 靳庆军、 傅轶 联系人:傅轶 (四)会计 师事务所 和经办注 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 永道中天 会计师事 务所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陆家嘴 环路 1233 号汇亚 大厦 1604-1608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 滨路 202 号普华永 道中心 11 楼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5 法定代表人 :杨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单 峰 经办注册会 计师: 薛 竞、单 峰















































招 募说 明书 5-86 二十 一 、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权利 (1)分享基 金财产收 益; (2)参与分 配清算后 的剩余基 金财产; (3)依法转 让或者申 请赎回其 持有的基 金份额 ;


(4)按照规 定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5) 出 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 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资料;


(7)监督基 金管理人 的投资运 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销售 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 起 诉讼; (9)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它权 利。 2、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义务 (1)遵守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 (2)缴纳基 金认购、 申购款项 及基金合 同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有 的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 或者 基金合同终 止的有限 责任; (4)不从事 任何有损 基金及其 他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合 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 过程中,自基 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 的代理人处 获 得的不当得 利; (7)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遵守基金管 理人及其代理 销 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的相关交 易 及业务规则 ; (8)法律法 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义 务。 3、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1)依法申 请并募集 基金,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 ; (2)依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运用基金 财产; (3)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 基金 管理人依 照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独立管 理基金财 产;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7 (4)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决定本基金 的 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 方式,获得 基 金管理人报 酬 , 收取 认购费 、 申购费 、 基金赎 回手续 费及其它事 先批准或 公告的合 理费用以 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 它费用; (5)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之规定销 售基金 份额 ; (6)在本合同的有效 期内,在不 违 反公平、合理 原 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 关 法律法规及 其行业监 管要求的 基础上 , 基金管 理人有 权对基金托 管人履行 本合同的 情况进行 必要的监督 。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法律法 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财 产、 其 它基金合 同 当事人的利 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 , 应及 时呈报中 国证监 会和中国银 监会 , 以 及采取 其它必要 措 施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 关基金合 同当事人 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选择适当 的基金代销机 构 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 对基金代销 机 构行为进行 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 (8)自行担任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或 选择、更换基 金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办理基金注 册 登记业务, 并按照基 金合同规 定对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进行必 要的监督 和检查; (9)在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 购和赎回的 申请; (10)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利益依法 为基金进 行融资; (11)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 制订基金 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2) 按照 法律法规 , 代表 基金对被 投资企业 行使股 东权利, 代 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 于其 它证券所产 生的权利 ; (13)在基 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 时,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 人; (14)依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15)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 生的权利; (16) 选择、 更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纪商 或其他 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 确定 有关费率; (17) 根据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制订 、 修改 并公布有关 基金募集 、 认购、 申购、 赎回、转托 管、基金 转换、非 交易过户 、冻结、 收益 分配等方面 的业务规 则; (18)选择 、更换基 金境外投 资顾问, 委托境外 投资 顾问协助投 资管理等 业务; (19)委托 第三方机 构办理本 基金的交 易、清算 、估 值、结算等 业务; (20)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以 及依据基 金合同制 订的 其它法律文 件所规定 的其它权 利。 4、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会 认 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8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自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 以诚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 (3)办理基 金备案手 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投 资 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务 管 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 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 立, 对 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 分别管理 、 分别记 帐, 进 行 证券投资; (6) 按基 金合同的 约定确 定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 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7)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 益,不得委 托第三人 运作基金 财产;


(8)进行基 金会计核 算并编制 基金的财 务会计 报告 ; (9)依法接 受基金托 管人的监 督; (10)编制 半年报和 年度基金 报告; (11 )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开 放式基金 份额认 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 文件的规 定;


(12)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 值,确定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 ; (13)严格 按照《基 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履行信 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 (14)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 投 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按规 定受理申 购和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6)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 册、 报 表、 代表基金签 订的重大 合同和其 他相关资料 ; (17)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 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 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8)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 并参加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参 与基金财 产的 保管、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20) 因过 错违反基 金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 应 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 基金 托管人违 反基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时 , 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向基金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89 托管人追偿 ; (22)基金 管理人对 其委托的 投资顾问 及其他第 三方 机构的行为 承担责任 。 (23)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 职责。 5、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1)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2)依照基 金合同的 约定获得 基金托管 费; (3)监督基 金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运 作; (4)在基金 管理人职 责终止时 ,提名新 的基金 管理 人; (5)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6)选择、 更换境外 托管人并 与之签署 有关协 议; (7)在法律法规许可 的范围内,可 以用基金合同 项 下基金对基金托管人 所负的任何 已 经到期的付 款义务抵 销基金托 管人在基 金合同项 下对 基金所负的 已经到期 的付款义 务, 而 不 论各项义务 的付款地 和币种; (8)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它权 利。 6、基金托管 人的义务 (1)安全保 管基金财 产 ; (2)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具有 符合要求的营 业 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 员,负责 基金财产 托管事宜 ; (3)按规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 证券账 户; (4)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 , 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 益; (5)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6)保管由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 与基金 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7)保存基 金托管业 务活动的 记录、账 册、报 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8) 按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约定, 执 行基金 管理人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清 算、 交割事宜; (9)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 金 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 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0)办理 与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 事项 ; (11 ) 对基金 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 金报告的相 关内容出 具意见 , 说明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0 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基 金合 同的规定进 行; 如 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 执 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还应 当说明基 金托管人 是否 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12)保存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13)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 额申购、赎 回价格; (14)按规 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5)依据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 份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6) 按 照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 (17)按照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 (18) 因过 错违反基 金合同导 致基金财 产损失 , 应承 担赔偿责任 , 其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 免除; 境外托管 人在履行 职责过程 中, 因本身 过错、 疏忽等原因 而导致基 金财产受 损的, 基 金托管人应 当承担相 应责任; (19)基金 管理人因 违反基 金 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 损失 时,应为基 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0) 保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按 照规定对 基金日 常投资行为 和资金汇 出入情况 实施 监督,如发 现投资指 令或资金 汇出入违 法、违规 ,应 当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 、外管局 报告; (21) 按照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以 受托人 名义或其指 定的代理 人名义登 记资 产; (22)每月结束后 7 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 和 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 人境外投资情 况,并按相 关规定进 行国际收 支申报; (23) 基金托管 人应办理 基金管理 人就管理 本基金的 有关结汇、 售汇、 收 汇、 付汇和 人 民币资金结 算业务 ; (24) 基金托管 人应保存 基金管 理人就管 理本基金 的 资金汇出、 汇入、 兑换、 收汇、 付 汇、资金往 来、委托 及成交记 录等相关 资料,其 保存 的时间应当 不少于 20 年; (25) 法律 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 他义务以 及中国 证监会和外 管局根据 审慎监管 原则 规定的基金 托管人的 其他职责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 及表决的程序 和规则 1、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由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组成。 2、有以下事 由情形之 一时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止基 金合同; (2)转换基 金运作方 式;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1 (3)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法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 的除外 ; (4)更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5)变更基 金类别; (6)变更基 金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 法律法 规和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 的除外) ; (7)变更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程序; (8)本基金 与其它基 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 产生重大影响 ,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 更 基金合同等 其他事项 ; (10)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它应当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事项。 3、以下情况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 金管理费 、基金托 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本 基 金的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收费 方 式; (3)因相应 的法律法 规发生变 动而应当 对基金 合同 进行修改; (4)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关系发 生变化; (5)对基金 合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6)除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以外的其 它情形。 4、召集方式 : (1)除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另 有约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 (2)基金托管人认为 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十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 日起 六十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 ,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自行召集 。 (3)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含本数,下 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 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 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 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 提议之日 起 10 日 内决定是 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2 提出书面提 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 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决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 (4)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就同 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集人负 责选择确 定开会 时间、 地点 、 方式 和权益登 记日。 5、通知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召集人应 当于会议 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 种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就未 经公告的 事项进行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将至少载 明 以下内容: (1)会议召 开的时间 、地点、 方式; (2)会议拟 审议的主 要事项; (3)代理投票委托书 的内容要求 ( 包括但不限于 代 理人身份、授权范围 、授权的有 效 期限等) 、送 达时间 和 地点; (4)会务常 设联系人 姓名、电 话; (5)权益登 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 方式 , 则载明 具体通讯方式 、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 联 系人、书面 表达意见 的寄交和 收取方式 、投票表 决的 截止日以及 表决票的 送达地址 等内容 。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开方 式包括现 场开会和 通讯 方式开会 。 现场开 会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人出 席或通过 授权委派 其代理人 出席 , 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授权代 表应当出席 ,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 不派代 表出席 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 通讯 方式开会 指 按照基金合 同的相关 规定以通 讯的书面 方式进 行 表决 。 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 召集人 确定 , 但决 定基金管理 人更换或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 转换 基金运 作方式和提 前终止基 金合同事 宜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 式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 下条件时 ,可以进 行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议 程: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3 (1)亲自出席会议者 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和受托 出 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 份 额的凭证和 授权委托 书等文件 符合法律 法规、本 基金 合同和会议 通知的规 定;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持 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 凭 证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 不少于权 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 额的 50% (含 50% ) 。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 同规定公告会 议通知后 ,在 两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 公 告; (2)召集人 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 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 基金份额不 少于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 的 50% (含 50%); (4)直接出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受托 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其它代表 , 同 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和 受托出 席会 议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和 授 权委托书等 文件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 知公布前 已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 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且确定 有权出席 会议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 记日不变 。 7、议事内容 与程序 (1)议事内 容及提案 权 1)议事内容 限为本条 前述第 2 款规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召 开事由范 围内的事 项。 2)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 会召 集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 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3)对于基 金 份额持有 人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集 人应 当按照以下 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 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 不 超出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围的 , 应提交 大会审 议; 对于 不 符合上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 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 表决 , 应 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上 进行解释和 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 提 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 作出决定。 如 将其提案进 行分拆或 合并表决 , 需征得 原提案 人同意 ; 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 更的 , 大会主持 人 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作出 决定 , 并按照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程 序进行审议 。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4 4)单独或 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 10% 或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 或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 的提案, 未 获得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 , 就同 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 间隔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法 规另有规 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 告的议 事内 容进行表决 。 (2)议事程 序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 召集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行表 决 , 并形 成大会决 议 , 报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后 生效; 在通讯表 决开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召 集人在 会议通知 中 公布提案 , 在所通 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 第 2 个工 作日由 大会聘请的 公证机关 的公证员 统计全部 有效表决并 形成决议 ,报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后 生效。 8、表决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 享有平 等的 表决权。 (2)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分为一般 决议和 特别 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 上 (含 三分之 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所持 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 过。 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管 人、 转 换基金运 作方式 或终止基金 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有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符 合会议通 知规定的 书面 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 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3)采取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时,符 合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 定的书面表 决 意见即视为 有效的表 决; 表 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 盾的视为弃 权表决, 但应当 计入出具 书 面意见的 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 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 9、计票 (1)现场开 会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5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为 召集人授权出 席 大会的代表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管 人召集 ,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 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为召集人 , 则监督 员由基金 托管人担 任; 如 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基 金托管人 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中指定) 共同担 任监票人 ; 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始 后宣布在 出 席 会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推 举 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 担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行 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 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 于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怀疑 , 可 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 果 会议主持人 未进行重 新清点 , 而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或者 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 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 结果有异 议 , 其 有权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 要求重新 清点 , 会议主持 人 应当立即重 新清点并 公布重新 清点结果 。重新清 点仅 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担任 召集人的情形 下 ,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或 者 基金托管 人拒不配 合的, 则参加会 议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推 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 共同担任监 票人进行 计票。 (2)通讯方 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计 票方式可 采取如下 方式 : 由大会召集 人聘请的 公证机关 的公证员 进行计票 。 10、生效与 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按照《基 金法》有关规 定 表决通过的事项,召 集人应当自 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 事项自中 国证监会 依法核准或 者出具无 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基金 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均有法律 约束力。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决定。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应当自中 国证监 会核 准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后 2 日内,由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召集人在 指定媒体 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 全文、公证 机关、公 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 告。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6 11 、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 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另 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收益 , 公允价 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2、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截 至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未分配 利润与 未分 配利 润中 已实现 收益 的 孰 低数。 3、收益分配 原则 基金收益分 配是指按 规定将基 金的可分 配收益按 基金 份额进行比 例分配。 (1)本基金 的每份基 金份额享 有同等分 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采 用现金方式或 红利再投资方 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自行选择收 益 分配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事 先未做出 选择的, 默认 的分红方式 为现金红 利; (3)在符合 基金收益 分配条件 的情况下 , 本基 金收 益每年 至多 分配 4 次,每 次基金收 益分配比例 不低于该 次可分配 收益的 10 %。基金 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收 益可不分 配; (4)基金红利发放日 距离收益分配 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 )的时间不 得 超过 15 个工 作日; (5)基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 份额收益 分配金额 后不能低 于面 值; (6)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另有 规定的从 其规定 。 4、收益分配 方案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至 少应 载明 截至 收益 分配基 准日可 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收 益分 配 对 象、分配原 则、分配 时间、分 配数额及 比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5、收益分配 方案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 基金管理 人拟定 , 并由基 金托管 人核实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按法律 法规的规定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公告。 6、收益分配 中发生的 费用 (1)收益分 配采用红 利再投资 方式免收 再投资 的费 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 的银行转账等 手续费用由基 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如果基金 份 额持有人所 获现金红 利不足支 付前述银 行转账等 手续 费用, 注 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 该基金份 额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7 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按 分红实施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转为 基金份额。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 的提取、支付 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 的种类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含 境外托管 人收取 的费 用) ; (3) 因基金的 证券交易 或结算而 产生的费 用 (包括但 不限于经手 费、 印花税、 证 管费、 过户费、手 续费、券 商佣金、 权证交易 的结算费 及其 他类似性质 的费用等) ; (4)基金合 同生效以 后与基金 相关的信 息披露 费用 ; (5)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 ; (6)基金合 同生效以 后与基金 相关的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7)基金的 资金汇划 费用; (8)基金进 行外汇兑 换交易的 费用; (9)与基金 缴纳税收 有关的手 续费、汇 款费、 顾问 费等; (10)按照 国家有关 规定可以 列入的其 他费用。 2、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 、计提标 准和支付 方式 (1)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基金管理人 的基金管 理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8% 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管理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1.8% 年费 率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 H =E ×1.8%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理 人次月 首日起 5 个 工作日内 将上月基 金管 理费的计算 结果通知 基金托管 人并发送 基金管理 费划 付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首 日 起 10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2)基金托 管人的托 管费 基金托管人 的基金托 管费按基 金资产净 值的 0.35% 年 费率计提。 境外托管 人的托管 费从 基金托管人 的托管费 中扣除。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托管 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0.35% 年费 率计提 。 计算 方法如下 :


H=E ×0.35 ÷当年 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8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提 ,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管理 人应于 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将上 月基 金托管费的 计算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 人并发送 基金 托管费划付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 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性 支付 给基金托管 人。 (3) 本条第 1 款第 (3 ) 至第 (10 ) 项费用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规及 相应协议的 规定,列 入当期基 金费用。 3、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本条第 1 款 约定以外 的其他费 用,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费用 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以及处理 与基金 运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 的费用等 不列入基 金费用。 4、基金费用 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调 低基金管 理费 、 基金托管 费, 无 须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 5、税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 依照国 家法律 法规和境外 市场的规 定履行纳 税义 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1、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 资于下列 金融产品 或工具: 权益 类品种, 包括普通股、 优 先股、 全球 及美国 存托凭证、 股票 型基金等; 固定收益 类品种, 包 括政 府债券、 公司债 券、 可转换 债券及经 中 国证监会认 可的国际 金融组织 发行的固 定收益类 证券 ; 银行存款 、 回购 协议、 短 期政府债 券 与 货币 市场基 金等 货币 市场工 具;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可的 境外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的金融 衍生 产 品;以及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融工具 。 本基金投资 的 股票占 基金资产 的 比例不 低于 60% ; 债 券、 货币 市场工 具、 现 金 及中 国证 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 其他证券 品种占基 金资产的 比例 不高于 40%, 其 中, 现金及 到期日在 一 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 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5%。 本基金不低 于 80%的 权益类资 产将投资 于亚洲领 导企 业。 亚洲 领导企业 是指在 亚 洲地区 证 券市 场进 行交易 或至少 50% 的 主营 业务 收 入来 自于亚 洲地 区而 在亚洲 以外 交易 所上市 的 企业, 同时 具有 较高 的市场占 有率和盈 利能力 、 卓越 的研发和生 产能力、 先进的市 场营销手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99 段和网络、 核心 的品牌优 势和资源 储备、 科学 的公司 治理、 创新的商 业模式、 良 好的企业 管 理团队等要 素 的 ,能 够为股东 带来 超额 收益 的上 市公 司 。 2、投资限制 (1)本基金 持有同一 家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过基 金净 值的 20% ,但存放 于托管行 的存款 除外;


(2)本基金持有同一 机构(政府、 国际金融组织 除 外)发行的证券市值 不得超过基 金 净值的 10% ;


(3)本基金持有与中 国证监会签署 双边监管合作 谅 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 以外的其他 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市值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 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 券资产市 值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 ;


(4) 本基 金不得购 买证券 用于控制 或影响发 行该证 券的机构或 其管理层 。 同一 境内机 构投资者管 理的全 部 基金不得 持有同一 机构 10% 以上 具有投票权 的证券发 行总量;


前项投资比 例限制应 当合并计 算同一机 构境内外 上市 的总股本 , 同时应 当一并计 算全球 存托凭证和 美国存托 凭证所代 表的基础 证券,并 假设 对持有的股 本权证行 使转换;


(5)本基金 持有非流 动性资产 市值不得 超过基 金净 值的 10% ;


前 项非 流动 性资 产是指 法律 或本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流通受 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认 定 的 其他资产;


(6)同一境内机构投 资者管理的全 部基金持有任 何 一只境外基金,不得 超过该境外 基 金总份额的 20 %;


(7) 本基金持有境外基金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 金 净值的 10% ,持有货币市场基 金不受上述 限 制 ;


(8)本基金投资 的股票 占基金资产 的 比例不低于 60% ;债券、 货币市场工 具、现金 及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证券品 种占基金 资产 的 比例不高 于 40%, 其中, 现金及到 期 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 债券的比 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5%;


(9) 本基 金的金融 衍生品全 部敞口不 得高于本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0 %;


(10) 本基金投资期 货支付的初始 保证金、投资 期 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 费、投资柜 台 交易衍生品 支付的初 始费用的 总额不得 高于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11 ) 本基金投资金融衍生品任 一交 易对手方的市 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20%;


(12)相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及中国 证监会的 其他 规定。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0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购买不 动产 ; (2)购买房 地产抵押 按揭 ; (3)购买贵 重金属或 代表贵重 金属的凭 证 ; (4)购买实 物商品 ; (5)除应付赎回、交 易清算等临时 用途以外,借 入 现金。该临时用途借 入现金的比 例 不得超过 本 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6)利用融 资购买证 券,但投 资金融衍 生品除 外 ; (7)参与未 持有基础 资产的卖 空交易 ; (8)从事证 券承销业 务 ; (9)向他人 贷款或者 提供担保 ; (10)从事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11 )购买证券 用于控制 或影响发 行该证 券的机构 或 其管理层; (12)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境外托 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 债券; (13) 买卖 与其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境 外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其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 券; (14)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其他 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15)不公 平对待不 同客户或 不同投资 组合; (16)除法 律法规规 定以外, 向任何第 三方泄露 客户 资料 ; (17)依照 法律法规 有关规定 ,由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规定 禁止的其 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的相 关规定发 生修改或 变更 , 致使现 行法律法 规的投资 禁止行 为和投资组 合比例限 制被修改 或取消 , 基金管 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可 相应调整 禁 止行为和投 资限制规 定。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 估值目的 是客观、 准确地反 映基金 资产的 价值, 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 并为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提供计价 依据。 2、估值日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1 基金合同生 效后,每 个开放日 对基 金资 产进行估 值。 3、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持 有的证券 、银行存 款本息、 应收款项 和其 它投资等资 产。 4、估值方法 (1)股票的 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 值日当日其所 在证券交易市 场 的收盘价估值;估值 日无交易的 , 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 价估值。 2) 未上市 股票 送股、 转增 股、 配 股和公开 增发新股 等方式发 行的股 票, 按估值 日在交易 所挂牌的 同一 股票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以最近交 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首次公开发 行的股票 ,按成本 价估值。 非公开发行 有明确锁 定期的股 票,按估 值技术确 定的 公允价值估 值。 (2)债券的 估值方法 1)对于上市流通的债 券,证券交易 所市场实行净 价 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其所在证券 交 易所的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 以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 值。 证券 交易所市 场未实行 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 券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按 最近交易 日债券收 盘价减 去所含的最 近交易日 债券应收 利息后得 到的净价估 值。 2)对于非上市债券, 参照主要做市 商或其他权威 价 格提供机构的报价进 行估值,其 中 成熟市场的 债券按估 值日的最 近买价估 值; 新 兴市场 的债券按估 值日的最 近买价和 卖价的均 值估值。 (3)衍生工 具: 1)按估值日当日其所 在市场的收盘 价估值;估值 日 无交易的,以最近交 易日的收盘 价 估值。 2)未上市衍生品按成 本价估值,如 成本价不能反 映 公允价值,则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 允价值。 (4)基金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 估值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所的 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其 所在交易所 休 市的,以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


2)其他基金 按最近交 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估值 。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2 (5) 在任何 情况下, 基 金管理人 如采用本 项第 (1 )- (4)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 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 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 估值方法 。 但是 , 如果基金 管理人 认为按本 项第 (1 )- (4)小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不能 客观 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 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6)估值中 的汇率选 取原则: 估值计算中 涉及人民 币对主要 外汇的汇 率, 采 用当日 中国人民银 行或其授 权机构公 布的 人民币汇率 中间价; 涉及其他 货币对人 民币的汇 率, 采用美元作 为中间货 币进行换 算。 (7)国家法 律法规对 此有新的 规定的, 按其新 的规 定进行估值 。 5、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 值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一同进 行。 基金管理人 将估值结 果以书面 形式 发送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按基 金合同规 定的 估值 方法、 时间、 程序进 行复核, 基 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 后签章返 回给基金 管理人 。 月末、 年中和 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 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 时进行。 6、暂停估值 的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主要证 券交易所 遇法定 节假 日或因其他 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它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 、境外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 估 基金财产价 值时;


(3)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它情 形。 7、基金份额 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计算, 基金 托管人进 行复核 。 基金 管理人每个 工作日将 计算的前 一 开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并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管人 对 净值计算结 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 给基金管 理人。 基金份额净 值的计算 精确到 0.001 人民 币元, 小数 点 后第四位四 舍五入。 国 家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 8、估值错误 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 值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 后 三位内(含第三位) 发生差错时 , 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估 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将采 取必要、适当 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 产估值的准 确 性、 及时性。 当基金 份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 并 采取合理 的措 施防止损失 进一步扩 大; 当计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3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当计 价错误达 到或超过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公告, 并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3)前述内 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 管机构另 有规定 的, 按其规定处 理。 9、特殊情形 的处理 (1) 基金管理 人按本条 4 估值方 法中的第 (5) 项 进 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份额净值 错误处理 。 (2)由于 交易机构或 独立价格服务 商 发送的数据 错 误 ,或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以及由 于 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进行 检 查, 但未能 发现错误 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财产 估值错 误, 基金 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应当 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 施消 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 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 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本合同的 约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通 过事项的。 (2)变更基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应 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 案,并自中 国 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意见 之日起生 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生变 动并属于本基 金 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 改的情形, 或 者 基金 合同的 修改 不涉 及本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务关 系发 生变化 或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 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 的, 可 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 意修改后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本基金合 同终止: (1)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定 终止; (2)因重大 违法、违 规行为, 被中国证 监会责 令终 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职责 终止,在六个 月 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承接的; (4)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 形。 基金合同终 止后,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有权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 法》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行 使请 求给付报酬、从基金 资产中获得补 偿的 权利。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4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 同 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对基金财产 进 行清算。 (2)基金财 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 同终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内由 基金 管理人组织 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金财产 清算组接 管基金财 产之前 ,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 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 基金财产 安全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 基金 财产清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 组 可以依法进 行必要的 民事活动 。 (3)清算程 序 1)基金合同 终止情形 发生后, 由基金财 产清算 组统 一接管基金 财产; 2)基金财产 清算组根 据基金财 产的情况 确定清 算期 限; 3)基金财产 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 进行清理 和确认 ; 4)对基金财 产进行评 估和变现 ; 5)制作清算 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审计, 聘 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 律 意见书; 7)将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公告 。 8)对基金财 产进行分 配。 (4)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 发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 清算 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优先 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 (5)基金剩 余财产的 分配 基金财产按 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算 费用; 2)交纳所欠 税款; 3)清偿基金 债务; 4)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5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2)、 3 )项规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6)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 的清算报 告经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 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 后,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7)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 及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 存 20 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 同适用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并从其 解释 。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之间因本基 金合同产生的 或 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 友 好协商解决 。 但若 自一方书 面要求协 商解决争 议发生 之日起 60 日 内未能以 协商方式 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交位 于北京的 中国国际 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提交 仲裁时该 会 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对仲 裁各 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 力。 3、除争议所 涉内容之 外,本基 金合同的 其他部 分应 当由本基金 合同当事 人继续履 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 金合同的方式 1、本基金合同正本一 式六份,除上 报有关监管机 构 二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各持二份, 每份具有 同等的法 律效力。 2、基金合同可印制成 册,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住所,供投资 者查阅,基 金 合同条款及 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 正本为准 。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6 二十 二 、基金托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 人 名称:华泰 柏瑞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住所:上海 浦东新区 民生路 1199 弄上海证 大五道口 广场 1 号 17 层 法定代表人 :齐亮 成立日期: 2004 年 11 月 18 日 批准设立 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金字 【2004】178 号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中国 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 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 中国银 行 ” ) 住所及办公 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 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 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变更注册登 记日期:2004 年 8 月 26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 仟伍佰叁 拾捌亿叁 仟玖佰壹 拾陆 万贰仟零玖 元 法定代表人 :肖 钢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 :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 放短期 、 中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 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 卡业 务; 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 付 款项及代理 保险业务 ; 提供 保管箱服 务; 经中 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 机构等监 管部门批 准的其他 业务。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7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合 同 中实际 可以监控事项 的约定,建 立 相关的技术 系统,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运作进行 监督 。主要包括 以下方面 : (1)对基金的投资范 围、投资对象 进行监督。基 金 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 股票库等各 投 资品种的具 体范围提 供给基金 托管人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根据实际 情况的变 化, 对 各投资品 种 的具体范围 予以更新 和调整 , 并通知 基金托管 人。 基 金托管人根 据上述投 资范围对 基金的投 资进行监督 ; (2)对基金 投融资比 例进行监 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 行为进行监督 。为对基金禁 止 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 监督,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相 互提供 与本 机构有 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 与本机 构 有 其他 重大利 害关 系 的公司名单 ,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 均有责 任保证 该名单的真 实、 准确 和完整性 , 并及 时 将更新后的 名单发送 给对方; (4)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 其回购交易及 监 督所需的其他投资品 种的交易对 手 库, 交易对手库 由信用等 级符合 《通 知》 要求的交 易 对手组成。 基金 管理人可 以根据实 际情 况的变化, 及时对交 易对手库 予以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进 行金融衍 生品、 证券借贷、 回 购交易 时, 交易对手 应符合交 易 对手库的范 围。 基金托管 人对交易 对手 是否符合交 易对手库 进行监督 ;


(5)基金如投资银行 存款,基金管 理人应 根据法 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事 先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 有存款银 行的名单 , 并及 时提供 给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 据以对基 金 投资银行存 款的交易 对手是否 符合上述 名单进行 监督 ; (6)对法律法规规定 及基金合同中 实际可以监控 事 项约定的基金投资的 其他方面进 行 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基金 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 、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业务监督 、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的违规 行为, 应及时 通 知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在违 规后 30 个工作日 内 纠正;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 知后应 及时进行核 对确认并 回函;在 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 有权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 如基金 管理人 未予纠正的 , 基金托 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 监会。 4、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和协助基 金托管人的监 督 和核查,包括但不限 于:在规定 时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8 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 并改正 , 就基金 托管人的 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照法 规 要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 基 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5、基金托管人对投资 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的投资运 作 于估值日结束且相关 数据齐备后 , 进行交易后 的投资监 控和报告 。 6、基金托管人的投资 监督报告的准 确性和完整性 受 限于基金管理人及其 他中介机构 提 供的数据和 信息, 基 金托管 人对这些 机构的信 息的准 确性和完整 性不作任 何担保 、 暗示或 表 示,并对这 些机构的 信息的准 确性和完 整性所引 起的 损失不负任 何责任。 7、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的投 资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其投资策略 及决定) 及其 投资回 报不承担任 何责任。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 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 内,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原 则 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 人遵守相关 法 律法规及其 行业监管 要求的基 础上, 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对基金托管 人履行本 协议的情 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 包括但 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 开设基 金财产 的资金账 户 和证券账户 、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指令 办 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 息披露和 监督基金 投资运作 等行 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 金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产 、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 正 当理由未执 行或延迟 执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 泄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 协议有关 规定时 ,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 基金 托管人收 到 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金 管理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 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 对 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人 改正。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 理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 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 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为 , 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 供 基金管理人 核查托管 财产的完 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 时间内答复 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 保管的原 则 (1)基金财 产应独立 于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的 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 产,未经基金 管 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 或法 律法规 、 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另 有规定,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财产 。 (3)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产 的所有 资金 账户和证券 账户。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09 (4) 基金 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 独立。 (5)基金托管人可将 基金财产安全 保管和办理与 基 金财产过户有关的手 续等职责委 托 给 第三方机 构履行 。 (6)现金账 户中的现 金由基金 托管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以银行身 份持有。 (7)托管人或其境外 托管人按照有 关市场的适用 法 律、法规和市场惯例 ,支付现金 、 办理证券登 记等托管 业务。 2、基金募集 期间及募 集资金的 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 资金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在基 金 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 立的“基金 募 集专户” 。该 账户由基 金管理人 以基金管 理人的 名义 开立并管理 。 (2)基金募集期满或 基金停止募集 时,募集的基 金 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 份 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后 , 基金 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 内, 聘 请具有从 事 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 验资, 出具验 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 报告由 参加验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国 注册会计 师签字方 为有效。 验 资 完成后,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属于基 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 划入基金 托管人开 立并指定 的基金托 管银 行账户中 , 并确保 划入的资 金与验资 确 认金额相一 致。 (3)若基金募集期限 届满,未能达 到基金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定的生效条 件,由基金 管 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 等事宜。 3、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 管人应负 责本基金 的银行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 设本基金的托 管 账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 基 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本 基金的一 切货币收 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 支付 赎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 、收取申 购款,均 需通过本 基金的托 管账 户进行。 (3)本基金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其他任何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本基金的 银行账户 进 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 活动。 (4) 基金 资金结 算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账户所在 国或地区监 管理机构 的有关规 定。 4、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所投资市场 的交易所或登 记 结算机构或境外资产 托管人处, 按 照该交易所 或登记结 算机构的 业务规则 开立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0 基金管理人 以及各自 委托代理 人均不得 出借擅自 转让 基金的任何 证券账户 , 亦不 得使用基 金 的任何账 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3)基金证券账户的 开立和证 券账 户相关证明文 件 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 资 产的管理和 运用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 (4)除非基金托管人 及其境外托管 人存在过失、 疏 忽、欺诈或故意不当 行为,基金 托 管人将不保 证其或其 境外托管 人所接收 基金财产 中的 证券的所有 权、 合法 性或真 实性 (包 括 是否以良好 形式转让) 。 (5)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应符合 账户所 在国 或地区有关 法律的规 定。 5、其他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 而开立的其他 账户,可以根 据 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 地区法律法 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由 基金 托管人或 境外资产 托管人 负责开立。 新账户按 有关规 则使用并 管 理。 (2)投资市场所在国 家或地区法律 法规等有关规 定 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规 定 的,从其规 定办理。 6、基金财产 投资的有 关有价凭 证等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价 凭证等的 保管按照 实物证券 相关 规定办理 。 基金托 管人对其 及境外 托管人确有 必要或依 据交易习 惯需要委 托其他机 构持 有的, 基 金托管人 对其及境 外托管人 以 外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有价凭 证不承担 责任。 7、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 重大合同 的保管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保 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及 有 关凭证。 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有 关重大合 同后 应在收到合 同正本 后 30 日 内将一份 正 本的原件提 交给基金 托管人 。 除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或其委 托的第三 方机构在 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 财产有关 的重大合 同时一般 应保证有 两份 以上的正本 , 以便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 管 人至 少各持 有一 份正 本原件 。重 大合同 由基 金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保 管至 少 20 年。 (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基金资产的 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 算按照相 关的法律 法规 进行。 1、基金资产 定价 基金托管人 、 境外 托管人负 责按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约定的 定价原则 对基金资 产进 行 定价。 在进行 资产定价 时, 基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有权本着 诚意原则, 依 赖经纪 人、 定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1 价服务机构 或其他机 构的定价 信息, 但 在不存 在过错 的前提下, 基金托管 人、 境 外托管人 对 上述机构提 供的信息 的准确性 和完整性 不作任何 担保 , 并对这 些机构的 信息的准 确性和完 整 性所引起的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财产损失 不负任何 责任 。 2、基金财产 净值的计 算和复核 (1)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财产净 值除 以基金份额 总数后的 价值。 (2)复核程 序 基金管理人每个 开放 日对基金进行 估值,估值原 则应 符合基金合 同、 《证券 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业务 指引》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 定。每一 工作 日上午 12 :00 之 前,基金 管理人将 前 一开放日的 基金估值 结果以书 面形式报 送基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上述 传真后对 净 值计算结果 进行复核 ,并在当 日 18:00 之前 盖章或 签字后以传 真方式将 复核结果 传送给基 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定期 对外公布 。 基金 月末、 年中和年末 估值复核 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 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规 定的估值方法 不 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 公允价值时 ,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 ,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 估值 。 (4)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发现 基金估值违反 基 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程序以 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 值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小数点 后 三位内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 净值估值错 误。 当基 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立 即予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损 失进一步 扩大; 计价错 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向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 误达到基 金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 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对前述 内容另有 规定 的,按其规 定处理。 (6)如果 基金托管人 的复核结果与 基金 管理人的 计 算结果存在 偏差并且 偏差在合理 的 范围内,基金份额净值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 为准, 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 费也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净 值计算结 果计提。 (7)由于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的任 何基金净值数 据 错误,导致该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实 际损失, 基金管理 人应对此 承担责 任。 若 基金托管人 计算的净 值数据正 确, 则基 金托管人对 该损失不 承担责任 ; 若基 金托管人 计算的 净值数据也 不正确, 则基金 托管人也 应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2 承担部分未 正确履行 复核义务 的责任 。 如果上 述错误 造成了 基金 财产或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不 当得利, 且 基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已各自承 担了赔 偿责任, 则 基金管理 人应负 责向不当 得 利之主体主 张返还不 当得利 。 如果返 还金额不 足以弥 补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已 承担的赔 偿金额,则 双方按照 各自赔偿 金额的比 例对返还 金额 进行分配。 (8) 由于 证券交易 所及其 登记结算 公司 及其 他中介 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误 ,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力原 因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的, 由 此造成的 基金财产 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可以免 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 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 响。 (9)如果基金托管人 的复核结果与 基金管理人的 计 算结果存在差异,且 双方经协商 未 能达成一致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按照其 对基金份 额净值 的计算结果 对外予以 公布, 基金托管 人 可以将相关 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3、基金会计 核算 (1)基金账 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基 金合同生 效后, 应按照 双方约定的 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 计处 理原则,分 别独立地 设置、登 记和保管 基金的全 套账 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 册定期进 行核对 ,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 金财产的 安全。 若双方对 会计处 理方法存在 分歧, 应 以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法为准 。 (2)会计数 据和财务 指标的核 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定 期就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 标进行核对 。 如发现 存在不 符, 双 方应及时查 明原因并 纠正。 (3)基金财 务报表和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 内完成 ; 招募说 明书在基 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 次, 于 该 等期间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 季度结 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 内, 由 基金管理 人将编制完 毕的报告 送交基金 托管人复 核,并于 每个 季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工作 日内予以 公 告;半年度 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 年终了 后 45 日 内,由 基金管理人 将编制完 毕的报告 送交基金 托管人复核,并于会 计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结束 后 70 日内,基金 管理人将 编制完毕 的报告送 交基金托 管人 复核,并于 会计年度 终了后 90 日内 予 以公告。 基 金合同生 效不足两 个月的 , 基金管 理人可 以不编制当 期季度报 告, 半年 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3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 报表盖章 后提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应立 即进行复 核, 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 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季度 报告完成 当 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 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复核, 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半年 度报告完成 当日, 将 有关报 告提供给 基 金托管人复 核,基金 托管人应 在收到 后 10 个 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年度 报告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15 个 工作日内 完成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之 间的上述 文件往来 均以传真 的方式或 双方 商定的其他 方式进行 。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 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 整以双方 认可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 法达成一 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 务处理为 准。 核 对无误后 , 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报 告上加盖 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 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 自留存一 份。 如 果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 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证监会 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 括但不限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名 称 和持有的 基金份额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以下 几类: (1)基金募 集期结束 时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2)基金权 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3)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4)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 度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每半年度 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 基金托管 人提供。 对 于基金募 集 期结束时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以及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名册 , 基金管理人 应在相关 的名册生 成后 5 个 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 3、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如 基金 托管人无法 妥善保存 持有人名 册,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中国证监 会报告 , 并代为 履行保 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的职责 。 基金 托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4 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由此产生 的保管费 给予补偿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负有 保密义务 。 除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另有 规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及其 中的任何信 息以任何 方式向任 何第三方 披露, 基 金托管人 应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及 其中的 信息限制在 为履行基 金合同和 本协议之 目的而需要 了解该等 信息的人 员范围之 内。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 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 方书面 提出协 商解决争议 之日起 60 日内 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 式解决 的,则任何 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 交位于北 京的中国国 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根据提交 仲裁时 该会现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是终 局的,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 争议处理期 间, 双方 当事人 应各自继 续履行基 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八)托 管协议的修改、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 的修改程 序 本协议经双 方当事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 书面形 式对协 议进行修改 。 修改后 的新协议 ,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 任何冲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更报 中国证监 会核准后 生效。 2、基金托管 协议终止 出现的情 形 发生以下情 况,本托 管协议终 止: (1)基金合 同终止; (2)本基金 更换基金 托管人; (3)本基金 更换基金 管理人; (4)发生《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或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的终止 事项。 3、基金财产 的清算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 合同 及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 财产 进 行 清算。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5 二十 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持有人 提供一系 列的服务 。 以 下是主要的 服务内容 , 基金 管理人 将根据基金 持有人的 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 修改这些服 务项目: (一)资料 寄送 每次交易结 束后,投 资者可 在 T+3 个工作日 后通过 销售机构的 网点查询 和打印交 易确 认单, 或通 过电话 、 网上服 务手段查 询交易确 认情况 。 基金管理 人不向投 资者寄送 交易确认 单。 在从销售机 构获取准 确的邮政 地址和邮 政编码的 前提 下, 基金 管理人将 负责寄送 以下资 料: 1、基金账户 确认书 在开户确认 后为 投资 者 寄送基 金账户确 认书 。 在基金 募集期间开 户的, 于 基金合 同生效 后的 15 个工 作日内 , 以书面 或电子文 件 形式寄 送; 存 续期内, 每 个月结束 后的 15 个工作日 内,以书面 或电子文 件 形式寄 送。 2、基金交易 对账单 基金交易对 账单包括 季度对账 单与年度 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 在每 一、 二、三 季 度结束后 的 15 个工作 日内向当季 有交易的 基金持有 人以 书面或电子 文件形式 寄送, 若投资者 在季度期 内无交 易发生, 客 户服务部 不邮寄 该季度的 对 账单; 年度对账单 在每年度 结束后 的 15 个 工作日内 对 年度 有基金交易 或最后一 个交易日 仍持 有基金份额 的 基金持 有人以书 面或电子 文件形式 寄送 。 3、其他相关 的信息资 料 指随基金交 易对账单 不定期寄 送的基金 资讯材料 ,如 基金新产品 或新服务 的相关材 料、 基金经理报 告、客户 服务问答 等。 (二)红利 再投资 本基金份额 收益分配 时, 默 认的分红 方式为现 金分红 , 投资者可 以选择修 改为红 利再投 资的方式。 即: 将 当期分配 所得的红 利再投资 于本基 金, 再投资 红利按权 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 额净值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免收任何 申购 费用。 (三)定期 定额投资 本 基金 可通 过 代 销机构 及基 金管 理人 的网 上交易 系统 为 投资 者 提 供定 期定额 投资 的 服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6 务, 即 投资 者 可通过 固定的渠 道, 采 用定期定 额的方 式申购基金 单位。 定 期定额投 资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 限制,具 体实施情 况和业务 规则详情 请见 本公司 及代 销机构 发 布的相关 公告。 (四)资讯 服务 在 从销售机 构获取准 确的基 金持有人 账户信 息(邮政地 址、邮政 编码、手 机、EMAIL 等)的前提 下,基金 管理人将 提供以下 服务: 1、手机短信 服务 基金持有人 可订制短 信服务, 如基金分 红提示 、 最新 公告等。 基 金管理人 同时将不 定期 短信通知基 金持有人 有关公司 及基金的 各项最新 动态 。 未预留 相关资料 的 投资者 可致电客 户 服务中心或 上网修改 自己的相 关资料获 得此项服 务。 2、电子邮件 服务 投资者在申 请开立本 公司基金 账户时如 预留电 子 邮件 地址, 可 自动获得 电子邮件 公共信 息服务, 内 容包括基 金资讯信 息、 基 金分红提 示信息 、 定期基金 报告和 临时 公告及 各种基金 理财刊物 等 。 未预 留相关资 料的 投资 者 可致电 电话呼 叫中心人工 坐席或上 网修改自 己的相关 资料 获得此 项服务。 (五)服务 方式 1、呼叫中心 电话呼叫中 心自动语 音系统提 供每周 7 天、每 天 24 小时的自动 语音查询 服务,客 户可 通过电话收 听最新公 告信息、 基金 份额净值, 并可自 助查询基金 账户余额 信息等。 同时, 电 话呼叫中心 提供每周 5 个工作 日、每个 工作日 8 小时 的人工服务 。 呼叫中心电话:400 -888 -0001(免长途费 ) ,或 021-38784638 ,按“0”可转人工坐 席 。 传真:021-50103016 2、网上客户 服务 网上客户服 务为 投资 者 提供查 询 服务 、 资讯服 务以及 与基金管理 人一对一 的 相互交 流平 台。登录网 站后, 投 资者 可以 通过输入 账号及密 码 查 询个人账户 资料,包 括基金持 有情况 、 基金交易明 细、 基金 分红实施 情况等 ; 并享受 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 各种理财 资讯服务 ; 投资者 还可以 查询 热点问题 及其解答 ,并一对 一的向基 金管 理人 提交投 诉和建议 。 公司网址:www.huatai-pb.com (六)客户 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 通过基金 管理人提 供的网上 投诉栏目 、 呼 叫中心自动 语音留言 、 呼叫 中心人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7 工坐席、 书信、 电子 邮件、 传真 等渠道对 基金管理 人 和销售机构 所提供的 服务进行 投诉。 投 资者 还可以 通过代销 机构的服 务电话对 该代销机 构提 供的服务进 行投诉。 二十 四、其他应披 露事项 本基金及基 金管理人 的有关公 告 (自 2014 年 6 月 2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 日) , 下列 公告 刊登在中国 证券报、 上海证券 报、证券 时报和基 金管 理人公司网 站: 公告内容 披露时间 华泰柏瑞亚 洲领导企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4-10-24 华泰柏瑞亚 洲领导企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 半年度报告 2014-08-25 华泰柏瑞亚 洲领导企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半 年度报告 摘 要 2014-08-25 华泰柏瑞亚 洲领导企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第 2 季度报 告 2014-07-19 华泰柏瑞亚 洲领导企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2014-07-15 华泰柏瑞亚 洲领导企 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更新 的招 募说明书 (摘 要)2014 年第 2 号 2014-07-15 二十 五、招募说 明 书存放及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 说明书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的 办公场所 和营 业场所, 投 资者可免 费查阅 。 在支 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 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 文件的复 制件 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保证文本 的内容与 公告的内 容完全一 致。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 企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募 说明 书





118 二十 六、备查文件 (一)中国 证监会核 准 华泰柏 瑞 亚洲领 导企业 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 金募集的 文件 (二)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企业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合同》 (三) 《华泰 柏瑞 亚洲 领导企业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四)法律 意见书 (五)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六)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以上第 ( 一) 至 (五 ) 项备 查文件存 放在基金 管理人 办公场所 、 营业场 所, 第 (六 ) 项 文件存放于 基金托管 人的办公 场所。基 金投资者 在营 业时间可免 费查阅, 在支付工 本费后 , 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 或复印件 。


华泰柏瑞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二○一五年 一 月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