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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岁恒丰A(000351)

岁岁恒丰:分红公告查看PDF公告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分红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5 年 1 月 12 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岁 岁 恒
丰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基金简称 国 富 恒 丰 定 期 债 券 
基金主代码 000351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3 年 11 月 2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 
公告依据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岁 岁 恒 丰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基 金 合 同 》 、 
《 富 兰 克 林 国 海 岁 岁
恒 丰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书》 
收益分配基准日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截止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相关指标 
基 准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单 位 : 元 ) 1.066 
基 准 日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单 位 : 元 ) 24,005,771.73 
截 止 基 准 日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分 红 比 例
计 算 的 应 分 配 金 额 ( 单 位 : 元 ) 
12,002,885.87 
有 关 年 度 分 红 次 数 的 说 明 
本次分红为本基金
2015 年度 第 一 次 分红 
下 属 分 级 基 金 的 基 金 简 称 国 富 恒 丰
定 期 债 券 
A 
国富恒丰
定期债券
C 
下 属 分 级 基 金 的 交 易 代 码 000351 000352 
截止基准日下属
分级基金的相关
指标 
基 准 日 下 属 分 级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单 位 : 元 ) 1.066 1.065 
基 准 日 下 属 分 级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单 位 :
元 ) 
17,586,434
.88 
6,419,336
.85 
本 次 下 属 分 级 基 金 分 红 方 案 ( 单 位 : 元/10 份基金份额) 0.33 0.33 
注: 
(1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季度
末 同 一 类 别 的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分 配 利 润 超 过0.001 元 时 , 至 少 分 配1 次 。 每 年 收 
益分配次数至多4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50% ,若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不 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因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等 客 观 原 因 导 致 截 至 基 准 日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分 红
比 例 计 算 的 应 分 配 金 额 或 每 10 份 基 金 份 额 所 分 配 金 额 等 与 本 次 分 红 相 关 事 项 不
符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及 时 公 告 调 整 本 次 分 红 相 关 事 项 。 
(3 ) 本 次 分 红 方 案 可 根 据 权 益 登 记 日 前 本 基 金 的 可 分 配 收 益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定进行调整 。 分 红 金 额 如 有 变 化 , 本 公 司 将 在 红 利 发 放 日 公 布 分 红 金 额 调 整
公 告 , 最 终 收 益 分 配 方案 则 以 该 公 告 为 准 , 以 确 保 本 次 分 红 行 为 符 合 相 关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的 要 求 。 
 
2 与分红相关的其他信息 
权益登记日 2015 年 1 月 15 日 
除息日 2015 年 1 月 15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5 年 1 月 16 日 
分红对象 权 益 登 记 日 登 记 在 册 的 本 基
金 所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红 利 再 投 资 相 关 事 项 的 说 明 
1. 选择红利再投资的投资者,
其 现 金 红 利 将 按 2015 年 1 月
15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转 换 为 基 金 份 额 。 
2.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的 投 
资 者 其 红 利 所 转 换 的 基 金 份
额将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直接
计入其基金账户,2015 年 1 月
19 日起可以查询、赎回。 
税 收 相 关 事 项 的 说 明 根 据 财 政 部 、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财
税字〖2002 〗128 号《关于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有 关 税 收
问题的通知》 , 基金向投资者分
配 的 基 金 收 益, 暂 免 征 收 个 人
所 得 税 和 企 业 所 得 税 。 
费 用 相 关 事 项 的 说 明 1. 本 次 分 红 免 收 分 红 手 续 费
和 红 利 再 投 资 费 用 。 
2.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的 投
资 者 其 红 利 所 转 换 的 基 金 份
额 免 收 申 购 费 用 。 
注: 
(1 )


权益登记日当天有效申购和转换转入的基金份额 不 享有红利分配权, 权益 登 记 日 当 天 有 效 赎 回 和 转 换 转 出 的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红 利 分 配 权 。 (2 )


选择现金分红方式的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款将于 2015 年 1 月 16 日自基金 托管账户划出。 (3 )


权 益 登 记 日 当 天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处 于 冻 结 状 态 的 , 以 及 基 金 份 额 在 途 的 ( 例 如 已 办 理 转 托 管 转 出 , 但 尚 未 办 理 转 托 管 转 入 的 ) , 其 基 金 份 额 相 应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根 据 《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开 放 式 基 金 业 务 管 理 规 则 》 的 相 关 规 定 执 行 。 3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 、 本 基 金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现 金 红 利 和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 对于未选择本基金 具 体 分 红 方 式 的 投 资 者, 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方式。 2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每 个 基 金 开 放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内 到 基 金 销 售 网 点 , 通 过 提 交 设 置 分 红 方 式 交 易 申 请 的 形 式 , 选 择 或 更 改 分 红 方 式 , 最 终 分 红 方 式 以 权 益登记日之前( 不 含 权益登记日 当 日 ) 的 最 后 一 次 修 改 为 准, 在 此 之后的修改对 本 次 分 红 无 效 。 请 投 资 者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或 拨 打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客 户 服 务 热 线 确 认 分 红 方 式 是 否 正 确 , 如 不 正 确 或 希 望 修 改 分 红 方 式 的 , 请 务 必 在 上 述 规 定 时 间 前 到 销 售 网 点 办 理 变 更 手 续 。 3 、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方 式 的 投 资 者 赎 回 其 红 利 所 转 换 的 基 金 份 额 时 , 以 红 利 发 放 日 作 为 起 始 日 计 算 其 相 应 的 赎 回 费 用 。 上 述 投 资 者 在 办 理 上 述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转 换 业 务 时 , 转 换 费 用 的 计 算 与 赎 回 费 用 计 算 规 则 相 同 。 4 、 本 次 分 红 不 会 改 变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也 不 会 降 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风 险 或 提 高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收 益 。 5 、 因 分 红 导 致 基 金 净 值 调 整 至 1 元 初 始 面值或 1 元初始 面 值 附 近 , 在 市 场 波 动 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基 金 投 资 仍 有 可 能 出 现 亏 损 或 基 金 净 值 仍 有 可 能 低 于 1 元初 始 面值。 6、咨询办法 : (1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ftsfund.com





(2 ) 国海富兰克林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7004518 、95105680 或 021-38789555


(3 ) 本基金各代销机构网点。 7 、 风 险 提 示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投 资 者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时 应 认 真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 敬 请 投 资 者 留 意 投 资 风 险 。 特此公告。 国 海 富 兰 克 林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五 年 一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