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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华可转债(000297)

鹏华可转债: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鹏华可转 债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 鹏华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4-2








录 一、基金托 管协议当 事人 ................................................... 4 二、基金托 管协议的 依据、目 的和原则 ....................................... 6 三、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 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 7 四、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 查 .................................... 13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 14 六、指令的 发送、确 认及执行 .............................................. 17 七、交易及 清算交收 安排 .................................................. 20 八、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和会计 核算 .......................................... 22 九、基金收 益分配 ........................................................ 27 十、基金信 息披露 ........................................................ 28 十一、基金 费用 .......................................................... 30 十二、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的登记与 保管 .................................. 32 十三、基金 有关文件 档案的保 存 ............................................ 33 十四、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 34 十五、禁止 行为 .......................................................... 36 十六、托管 协议的变 更、终止 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 37 十七、违约 责任 .......................................................... 39 十八、争议 解决方式 ...................................................... 40 十九、托管 协议的效 力 .................................................... 41 二十、其他 事项 .......................................................... 42 二十一、托 管协议的 签订 .................................................. 43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3 鉴于鹏华 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系 一家依照 中国法律 合法 成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 限责任公 司,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具备担任 基金 管理 人的 资格 和能力,拟募集发行 鹏华可转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鉴于中国农 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系一家 依照中国 法律 合法成立并 有效存续 的银行 , 按照 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具备担任 基金托管 人的资格 和能 力; 鉴于鹏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拟 担任 鹏华 可转债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管理人 , 中国 农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拟担任 鹏华可转 债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金的 基金托管 人; 为 明确 鹏华 可转 债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权 利义 务 关 系,特制订 本托管协 议; 除非另有约定, 《 鹏华 可转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 中定义的术 语在用于 本托管协 议时应具 有相同的 含义 ; 若有抵触 应以基金 合同为 准, 并依 其 条款解释。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4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鹏华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福华 三路 168 号深圳国 际商 会中心 43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 : 何如 成立日期:1998 年 12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 关及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证 监会证监 基 金 字[1998 ]31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发 起设立基 金及中国 证券 监督管理委 员会批准 的其他业 务。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 城区建国 门内大街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 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28 号凯 晨世 贸中心东座 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 蒋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 格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 :32,479,411.7 万元 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 存款; 发 放短期 、 中期、 长期贷 款; 办理国 内外结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 金融债 券; 代理发 行、 代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 代理买 卖外汇 ; 结汇、 售汇; 从事银行卡 业务; 提 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款 项及代理 保险业 务; 提供保管 箱服务 ;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 业务; 代理 政策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 国际金融 机构贷款 业务; 贷 款承诺; 组织或 参加银团 贷款; 外汇 存 款; 外汇贷 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款 ; 发行、 代理发 行、 买卖或 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币 有 价证券; 外汇票 据承兑和 贴现; 自营、 代 客外汇 买卖 ; 外币兑换; 外汇 担保; 资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业务; 企 业、 个人财 务顾问服 务; 证券公 司 客户交易结 算资金存 管业务; 证 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 务; 企业 年金托管 业务; 产业投资 基金托 管业务; 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境内证券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5 投资托管业 务; 代理开放 式基金 业务; 电话银 行、 手 机银行、 网上银 行业务; 金 融衍生产 品 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 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 构等监管 部门 批准的其他 业务。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6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一)订立 托管协议 的依据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等有关 法律、 法规(以下简 称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制订。 (二)订立 托管协议 的目的 本协议的目 的是明确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之 间在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 净值 计算、 收益 分配、 信息披露 及相互监 督等相关 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 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 全,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三)订立 托管协议 的原则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本着 平等自愿 、 诚实 信用、 充分保护基 金投资者 合法权益 的原 则,经协商 一致,签 订本协议 。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 有所指, 本协议所 使用的所 有术语与 基金 合同的相应 术语具有 相同含 义。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7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 资范围 、 投资 对象进行监 督。 基金 合同明 确约定基 金投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标准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按照基 金 托管人要求 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 种池和交 易对手库 , 以 便基金托管 人运用相 关技术系 统, 对 基 金实际投资 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 的约 定进行监督 , 对存 在疑义的 事项进行 核 查。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依法发行 的固定收 益类品种 ,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交易 的国债 、 金融 债、 企业 债、 公 司债、 央行票据 、 地 方政府债 、 中期 票据、 短 期融资 券 、 可转 换债券 (含分 离交易可转债) 、资 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中小 企业 私募债、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 本基 金同时投资 于 A 股股票( 包含中小 板、创业 板及其他 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票) 、权证 等权益类品 种以及法 律、 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 但须 符合中国 证 监会的相关 规定。 本基金的配 置比例为 对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 产的 80%, 投资 于可转 换债券 (含 分离交易可 转债) 的比 例合计不 低于非现 金基金资 产 的 80% , 股票等 权益类品 种的投资 比例 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 20% ; 现 金或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 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 值的 5%。 如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变 更投 资品 种的 投资比 例限制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 序 后,可以调 整上述投 资品种的 投资比例 。 (二)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 金投资、 融 资、融 券 比例进行 监督。基 金托管人 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 期限 进行监督: 1、 本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 其 市值不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 , 本基 金投资 可转债部分 不受此条 款限制; 2、本基金与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 且由本基金托 管 人托管的 其他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 发 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进入全国银行间同 业市 场的债券 回购融入的资 金 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 债券回购最 长期限为1 年,债 券回购到 期后不得 展期 ;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 行申购,本基 金所申报的金 额 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 所 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超 过拟发行 股票公司 本次发行 股票 的总量; 5、 本基金在任 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 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 净 值的 3%; 本基 金与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 的 、且由本 基金托管 人托管的 其他基金 持有的同 一权 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 的 10%;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8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 支 持 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 类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10%;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且 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 证券投资 基金投资 于同一原始 权益人的 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 其 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本 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 支持证券 ,其市值 不得超过 该基 金资产净值 的 20% ; 7、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基 金持有资 产 支持证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等 级下降 、 不再符 合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报告 发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 予以全部 卖出; 8、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 产净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 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 ; 9、本基金持 有单只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其市值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 10、 本基 金持有 的所有流 通受限证 券, 其公允价 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20%;本 基金持有的 同一流通 受限证券, 其公允价 值不得超 过 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经基金管 理人 和托管人协 商,可对 以上比例 进行调整 ; 11、本基金 总资产不 得超过基 金净资产 的 140%; 12、本基金 不得违反 基金合同 中有关投 资范围、 投资 策略、投资 比例的规 定; 13、法律法 规或监管 部门对上 述 比例限 制另有规 定的 ,从其规定 。 因证券市场 波动、 上 市公司 合并、 基 金规模变 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 投资 比例不符合 上述规定 的投资比 例的,基 金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但中国 证 监会规定的 特殊情形 除外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 间, 本基金 的投资范 围、 投资策略 应 当符合基金 合同的约 定。 法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上述投资组 合限制条 款中, 若属法律 法规的强 制性规 定, 则当法 律法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限制,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 投资 可不 受上 述规定限制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的监督 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开始 。 (三)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 第十五 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 禁止行为 进行监督 。 基金 托管人通 过事后 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 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 易进行监 督。 根 据法律法 规有关基 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 易的规定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 金托管人相 互提供与 本机构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 、 与本 机构有其他 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名单 及 有关关联方 交易证券 名单。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有责任确保 关联交易 名单的真 实性、 准 确性、完整 性,并负 责及时将 更新后的 名单发送 给对 方。 若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与 关联 交易 名单中 列示的 关联 方进 行法 律法规 禁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 ,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并 协助基 金管理人采 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 的发生, 如 基金托管 人采取 必要措施 后仍无法 阻止关 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 托管人 有权向中 国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9 证监会报告 。 对于基 金管理 人已成交 的关联交 易, 如 基金托管人 事前已 严 格遵循了 监督流程 仍 无法阻止 该关联交 易的发生 , 而只 能 按相关 法律法 规和交易所 规则 进行 事后结算 , 则基 金 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 成的损失 ,并应向 中国证监 会报 告。 (四)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 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 供经慎重 选择的 、 本基金适用 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 名单 , 并约定 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 交易结算 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 督基金管 理人是否 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 间债 券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交易 。 基金 管 理人可以每 半年对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进行 更新, 如 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 场情况需 要 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 对手名单 , 应向 基金托 管人说明理 由, 在与 交易对 手发生交 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 金托管人 协商解决 。 基金 管理人 收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 确认后 , 被确认 调 整的 名单开 始生效, 新名单 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 易, 仍 应 按照协议进 行结算。 基金管 理人负责 对交易对 手的资 信控制, 按 银行间债 券市场 的交易规 则 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 人则根 据银行间 债券市场 成交单 对合同履行 情况进行 监督 , 但不承担 交 易对手不履 行合同造 成的损失 。 如基 金托管人 事后发 现基金管理 人没有按 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 方式进行 交易时 , 基金托 管人应及 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不 承担由此 造 成的任何损 失和责任 。 (五) 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 理人选 择存款 银行进行监 督。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管理 人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确定 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 单, 并 及时提供 给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应据以 对基金投 资 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建立 定 期对账机制,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 业 务账目及核 算的真实 、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 对基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监督 与 核查,严格审查、复 核相关协议 、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在开展 基 金存款业务 时 ,应严格遵守《基金 法》 、 《运作办 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 ,以及国 家有关账 户管理、 利率 管理、支付 结算等的 各项规定 。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在选 择存 款银 行时有 违反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在 10 个工作 日内纠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 的,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 监会。基 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规行 为, 应 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或 拒绝结算 。 (六)基金 托管人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合 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10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收 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 开支及 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 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 等进 行监督和核 查。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未经基 金托 管人 的审 核擅 自将不 实的业 绩表 现数 据印 制在宣 传推 介 材 料上,则基 金托管人 对此不承 担任何责 任,并将 在发 现后立即报 告中国证 监会。 (七) 本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应符合 证监会 《关于证券 投资基金 投资中 小企业 私募债券有 关问题的 通知》等 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1、基金管理人应在基 金首次投资中 小企业私募债 券 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经基 金管 理 人董事会批 准的有关 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的投 资决策流程 、 风险控 制制度 、 流动性 风 险处置预案 、信用风 险处置预 案等。 基 金管 理人 应至 少于首 次执 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个 工作日 将上 述资 料书 面发至 基金 托 管 人, 保证基 金托管人 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 审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 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 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 他双方认 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 上述资料 。 2、基金管理人对本基 金投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的 流 动性风险负责,确保 对相关风险 采 取积极有效 的措施, 在合理 的时间内 有效解决 基金运 作的流动性 问题。 如 因基金 巨额赎回 或 市场发生剧 烈变动等 原因而导 致基金现 金周转困 难时 , 基金管 理人应保 证提供足 额现金确 保 基金的支付 结算。


3、基金托管人有权根 据基金管理人 制定的风险控 制 制度对基金管理人投 资中小企业 私 募债券的额 度和比例 进行监督 。 如果 基金管理 人对相 应风险控制 制度进行 修改的 , 应及时 修 订后通知基 金托管人 。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投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是否 符 合比例限制进行事后 监督,如发 现 异常情况, 应及时以 书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 。 基金 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 基金管 理人接 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 对并向 基金托管人 说明原因 和解决措 施。 基 金 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所 通知事项 进行复 查, 督促基 金管 理人改正 。 基金管 理人违规 事项未能 在 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如因市场变 化, 基金 管理人 投资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超过投资比 例的, 基 金托管 人有权 要求基金管 理人在 10 个交易日 内将中小 企业私 募债 券调整至规 定的比例 要求。 (八) 基金 托管人 根 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定 , 对基金投 资流通 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 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 金 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急 通 知》 、 《关于 基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券 有关问题的 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 2、流通受限证券, 包 括由《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 理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 部分等在发行 时明确一定期 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 布重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 已发行 未上市 证券、 回购 交易中的 质押券 等流通受 限 证券。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11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之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 程、风险控 制 制度、 流动 性风险控 制预案 等规章制 度。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根据基 金流动性 的需要合 理安排流 通受限证券 的投资比 例, 并在 风险控制 制度中 明确具 体比例, 避 免基金出 现流动性 风险。 上 述规章制度 须经基金 管理人董 事会批准 。 上述 规章制 度经董事会 通过之后 ,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将上述规章 制度以及 董事会批 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 决议 提交给基金 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之前,基金 管理人应至少 提 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有 关流通受限 证券的相 关信息, 具体应当 包括但不 限于 如下文件( 如有) : 拟发行数量 、 定价依 据、 监 管机构的 批准证明 文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人与 承销商签 订的 销售协议复 印件、缴 款通知书 、基金拟 认购的数 量、 价格、总成 本、划款 账号、划 款金额 、 划款时间文 件等 。基 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 述信息的 真实 、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 资流通受限证 券 的过程中,如认为因 市场出现剧 烈 变化导致基 金管理人 的具体投 资行为可 能对基金 财产 造成较大风 险, 基 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 基 金管理人对 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 范措施进 行补充和 整改 , 并做出书 面说明 。 否则, 基金托管 人 经事先书面 告知基金 管理人 , 有权拒 绝执行其 有关指 令。 因拒绝 执行该指 令造成 基金财产 损 失的,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 责任,并 有权报告 中国 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基金投资的受 限证券登记存 管 在本基金名下,并确 保证基金托 管 人能够正常 查询。 因 基金 管 理人原因 产生的受 限证券 登记存管问 题, 造成 基金财 产的损失 或 基金托管人 无法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的责 任与损失 ,由 基金管理人 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 按照本协议的 约定向基金托 管 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 报送了虚假 的 数据, 导致 基金托管 人不能履 行托管人 职责的 , 基金 管理人应依 法承担相 应法律后 果。 除基 金托管人未 能依据基 金合同及 本协议履 行职责外 , 因 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产 生的损失 , 基金 托 管人按照本 协议履行 监督职责 后不承担 上述损失 。 (九)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对投 资中期票 据业务进 行研究 , 认真评估 中期票据 投资业 务的风 险, 本着审慎、 勤 勉尽责的 原则进行 中期票据 的投资 业务。 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 律、 法规、 监 管部门的规 定, 制定基金 投资中期 票据相关 制度 (以 下简称 “ 《制度》 ” ) , 以规范 对中期票 据 的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 基金管 理人 《制度》 的 内容与本协 议不一致 的, 以本协 议的约 定为准。 1、基金投资 中期票据 应遵循以 下投资限 制:


(1) 中期票据 属于固定 收益类证 券, 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应符合 法律、 法规及 《 基金合 同》中关于 该基金投 资固定收 益类证券 的相关比 例及 期限限制;


(2)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基 金托管人托管 的 全部公募基金投资于 一家企业发 行 的单期中期 票据合计 不超过该 期证券 的10% ;


2、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 管理人流 动性风险 处置的 监督 职责限于: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中期票 据是否符 合比例限 制进 行事后监督 , 如发现 异常情 况, 应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12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查 。 基金管理人 接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并向 基金托管 人说 明原因和解 决措施 。 基金托 管人有权 随 时对所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 基金 管理人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 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3、如因市场变化,基 金管理人投资 的中期票据超 过 投资比例的,基金托 管人有权要 求 基金管理人 在 10 个交 易日内将 中期票据 调整至 规定 的比例要求 。 (十)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上述事项 及投资 指令或实际 投资运作 中违反法 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 和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 查。 基 金管理人 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 前及时核 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 金托管人 发出回函 , 就基 金托管人 的疑义 进行解释或 举证, 说 明违规 原因及纠 正 期限, 并保 证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正 。 在上述 规定期 限内, 基金 托管人有 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 正。 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人应 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 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 人依据交 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 反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 , 应当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并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十一) 基 金管理人 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基金托 管人依 照法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 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核 查。 对 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 书面提 示, 基金管 理人应在 规定时 间内答复 并 改正, 或就 基金托管 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 对基 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 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 督报告的 事项,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 供相关数据 资料和制 度等。 (十二) 基 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 规行为 , 应及时报 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 正, 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基金管理人 无正当理 由, 拒绝、 阻 挠对方根据 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 督权, 或 采取拖 延、 欺 诈等手段妨 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 督, 情节 严重或经基 金托管人 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 的,基金 托管 人应报告中 国证监会 。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1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 查 (一)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托 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 情况进 行核查, 核 查事项包 括基金 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 复核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 净值和基金 份 额净值 、 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 基金投资 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擅自 挪用基 金财产 、 未对基金 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 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 基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 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 时, 应 及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 纠正。 基 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 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 给基金管理 人发出回 函, 说 明违规原 因 及纠正期限 , 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配合 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限于 : 提交相 关资料 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 查托管 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 性, 在 规定时间 内 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人发 现基金托 管人有重 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 并 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 国证监会 。 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 对方根据本 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 权, 或采 取拖延 、 欺诈 等手段妨碍 对方进行 有效监督 ,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 管理人提 出警告仍 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14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基金财 产 应独立于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的固 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 未经基金管 理 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 指 令,基金托 管人不得 自行运用 、处分、 分配基金 的任 何财产。 3、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 定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账 户和 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 管的不同 基金财产 分别设 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 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 令,按照基金 合 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 , 如有特殊情 况双方可 另行协商 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 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 日 期并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到账 日基金财 产没有到 达基金 账户的,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 收。由此 给基金财产 造成损 失的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 承担任何 责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委托 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 产。 (二)基金 募集期间 及募集资 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 金应存于基金 管理人在 具有 托 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 设的 基金认购 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 管理人开 立并管理 。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 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 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 额 持有人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关规 定 后, 基金管理 人 应将属于 基金财产 的全 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开立的 基金 托管 资金账户 , 同 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 请具有 从事证券 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 事务所进 行验资 , 出具验 资报告 。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 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 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 的 条件,由基金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 退 款等事宜 , 基金托管 人应提供 充分协助 。 (三)基金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 应负责 本基金的 资金账户 的开设 和管 理 。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 基金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构开 设 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 并根据基金 管 理人合法合 规的指令 办理资金 收付 。 本基金的 银行预 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 保管和使 用。 本 基 金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 动,包括 但不限于 投资、支 付赎 回金额、支 付基金收 益、收取 申购款 , 均需通过本 基金的资 金账户进 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 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 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 银行 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 动。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15 4、基金托管 资金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应符 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有关 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 以 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 金 资产的支付 。 (四)基金 证券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 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 立 基金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证券 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本 基 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不得 出借或未 经对方同 意擅自转 让基金的 任何 证券账户 , 亦不得 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 户 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 的活动。 3、 基金 托 管人以 自身法人 名义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开立结算 备付金账 户, 并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 算工作 , 基金管 理 人应予以积 极协助 。 结算 备付 金的收 取 按照中国 证券 登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 司的规定 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 立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基 金 托管人负责,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 运 用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 日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事 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 务,涉及相 关 账户的开设、 使 用的, 按有 关规定开 设、 使用并 管理 ;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 管人应当 比 照并遵守上 述关于账 户开设、 使用的规 定。 (五)债券 托管专户 的开设和 管理 基金合同生 效后, 基 金托管 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 行、 中 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的有 关规定, 以 基金的名 义 在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开立债 券托管 与 结算账户 , 并代 表 基金进行银 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 算。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同时 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 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 开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据 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在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 商议后开立 。新账 户按有关 规则 使用并管理 。 2、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 定对相关 账户的开 立和管 理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办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有 价凭证等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券 、 银行 定期存款 存单等 有价凭证 由 基金托管 人 负责妥 善保 管 , 保管凭 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 券的 购买和 转让, 由基 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 托管人实 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 物证 券在基金托 管人保管 期间的损 坏、 灭失 , 由此产生的 责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承担 。 托管人 对托管 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 控制的证 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 与基 金有关的 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 别由基金 管理人 、 基金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16 托管人保管 。 除协议 另有规 定外, 基 金管理人 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 同时应保 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正 本, 以便基 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 件。重大合 同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终 止后 15 年。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17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 在运用基 金财产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资金 划拨及其他 款项收付 指令, 基金托 管人执行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办理基金 名下的资 金往 来等有关事 项。 (一)基金 管理人对 发送指令 人员的书 面授权 1、基金管理 人应指定 专人 、专 用传真号 码 向基 金托 管人发送指 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 书面授权文件 , 该文件中应含有管理 人预留印鉴 , 该预留印鉴 为托管人 确定管理 人所发送 指令形式 真实 性的唯一依 据 。 向 托管人发 送授权文 件 后,要及时 电话确认 ,以保证 托管人及 时查收。 3、基金托管 人收到授 权文件 后 并经确认 后,授 权文 件即生效 。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对授权 文件负有保密 义 务,其内容不得向被 授权人及相 关 操作人员以 外的任何 人泄漏。 (二)指令 的内容 1、 指令包括付 款指令( 含 赎回、 分红 付款指令 、 银 行 间业务划款 指令) 以及其 他资金划 拨指令等。 2、基金管理人发给基 金托管人的指 令应写明款项 事 由、支付时间、到账 时间、金额 、 账户 资料等, 并 加盖 预留印鉴 。 (三)指令 的发送、 确认及执 行的时间 和程序 1、指令的发 送 基 金管 理人 发送 指令应 采用 加密 传真 方式 或其他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双 方书 面 共 同确认的方式 。 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 在其 合法的经营 权限和交 易权限内 发送 指令 。指令 发出后,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以电话方 式向 基金托管人 确认。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交易结 束后 将 全 国银 行间 交易成 交单加 盖印 章后 及时 传真给 基金 托 管 人,并电话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在发送指 令时, 应为基金 托管人 执 行指令 留出至少 2 个工作小 时 。 由 基金管 理人的原因 造成的 指 令传输不 及时、 未 能留出 足够的 划款时间 , 未准备足 够资金 , 致使资 金 未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2、指令的确 认 基金托管人 应指定专 人接收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 , 答复 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确 认电话 。 指令 到达基金托 管人后 , 基金托 管人应指 定专人根 据资产 管理人提供 的授权文 件进行表 面相符的 形式审查, 及时审慎 验证有关 内容及印 鉴, 基 金托管 人对指令的 真实性不 承担责任 。 如有疑 问必须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18 3、指令的时 间和执行 基金托管人 对指令验 证后,应 及时办理 。 基金管理人 应确保 基 金托管人 在执行指 令时, 基金托 管资金账户 有足够的 资金余额 , 否 则 基金托管 人可不予 执行, 但应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人 , 由基金管理人 审核、 查明 原因, 确认 此交易指令 无效。 在 及时通知 后, 基金 托管人不 承担 因未执行该 指令造成 损失的责 任。 对于申购新 股等时效 性要求高 的指令 , 管理公 司必须 及时将指令 传至托管 人, 并 预留充 足的指令处 理时间。 对于发送时 资金不足 的指令, 托管人有 权不予执 行, 基 金管理人确 认该指令 不予取消 的, 资金备足并 以通知托 管人的时 间视为指 令收到时 间, 因账户资金 余额不足 导致的投 资损失不 由托管人承 担。 (四)基金 管理人发 送错误指 令的情形 和处理程 序 基金托管人 发现指令 错误, 提示基金 管理人改 正后再 予以执行 , 若由此造 成的延 误损失 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 (五)基金 托管人依 照法律法 规暂缓、 拒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和处 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的指令违 反法律 、 行政 法规和其 他 有关规定 , 或者 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 的,应当 拒绝执行 , 及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 。 若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 程序已经 生效 的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 应当及时 通知 基金管理人 , 由此造 成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六)基金 托管人未 按照基金 管理人指 令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 金托 管人 由于 其自身 原因 未能 执行 或错 误执行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致使 本基金 的利 益 受 到损害, 应在发 现后, 及时 采取措施 予以弥补, 给 基 金份额持有 人造成损 失的, 对由此 造成 的直接经济 损失负赔 偿责任。 授权通知的 变更





1、基金 管理人 若对授权通知 的内容进行修改 , 应当提前至少三个工 作日电话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管 理人需 提供书面 的变更授 权通知 文件, 在加 盖公章后 以传真 或其他双 方 约定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 同时 以电话形 式向基金 托管人确 认。 变更 授权通 知文件在 基 金 托管人收 到相关文 件传真件 和 基金管 理人的电 话确 认时生效 。 基金 管 理人在此 后三个工 作 日内将变更 授权通知 文件原件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2、基金托管 人更改接 受 基金管 理人指令 的人员 及联 系方式,应 至少提 前 1 个 工作日以 传真方式发 送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更改接 受 基金 管理人指令 的人员及 联系方式 自 基金管 理人电话确 认后 生效 。 (八)其他 事项 1、基金托管人在接收 指令时,应对 指令的要素是 否 齐全、印鉴是否与预 留的授权文 件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19 内容相符进 行检查, 如发现问 题,应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2、除因其自身原因 致 使基金的利益 受到损害而负 赔 偿责任外,基金托管 人 按照法律 法 规、 本合同 的规定执 行基金管 理人指令 而引起的 任何 可能发生的 损失, 均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20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 代理证券 买卖的证 券经营机 构 基金管理人 应设计选 择代理证 券买卖的 证券经营 机构 的标准和程 序。 基 金管理人 负责选 择代理本基 金证券买 卖的证券 经营机构 , 使用 其 交易 单元 作为基 金的 交易 单元 。 基金管理 人 和被选中的 证券经营 机构签订 委托协议 , 由基 金管理 人提前通知 基金托管 人。 交易 保证金 由 被选中的证 券经营机 构交付 。 基金管 理人应根 据有关 规定, 在基 金的中期 报告和 年度报告 中 将所选证券 经营机构 的有关情 况、 基 金通过该 证券经 营机构买卖 证券的成 交量、 回购成交 量 和支付的佣 金等予以 披露, 并将 上述 情况及基 金专用 交易单元 号 、 佣金费 率等基 金基本信 息 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金 托管人 。 因相 关法律法规 或交易规 则的修改 带来的变 化以届时有 效的法律 法规和相 关交易规 则为准。 (二)基金 投资证券 后的清算 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 割 基金托管人 负责基金 买卖证券 的清算交 收。 资 金汇划 由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 的交 易成交结果 具体办理 。 如果因为基 金托管人 自身原因 在清算上 造成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赔偿 基金的损失 ; 如果因 为基金 管理人未 事先通知 基金托 管人增加交 易单元, 致使基 金托管人 接 收数据不完 整, 造成 清算差 错的责任 由基金管 理人承 担; 如果因 为基金管 理人未 事先通知 需 要单独结算 的交易, 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的由基 金管理 人承担;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违反法律 法规、 交易 规则的 规 定进行超 买、 超 卖等原因 造成基 金投资清算 困难和风 险,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后应 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解决 , 由此给基 金造成的 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 承担。 基金管理人 应采取合 理措施, 确保在 T+1 日 11:30 之前,最迟 不能超过 T+1 日 13:00 前有足够的 资金头寸 用于中国 证券登记 结算 有限 公司 上海分公司 和深圳分 公司的资 金结算 。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基 金托管人 在执行基 金管理人 发送 的划款指令 时, 基 金托管资 金账户 或资金交收 账户上有 充足的资 金。 基 金的资金 头寸不 足时,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拒绝 基金管理 人 发送的划款 指令 , 但 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在发送 划款指令 时应充分 考虑基金 托管人的划 款处理时 间。 在 基 金资金 头寸充足 的情况 下,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管理 人符合法 律 法规、基金 合同、本 协议的指 令不得拖 延或拒绝 执行 。 2、交易记录 、 资金和 证券账目 核对的时 间和方 式 (1)交易记 录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按日 进行交易 记录的核 对。 每日对外披 露净值之 前, 必 须保证 当天所有实 际交易记 录与基金 会计账簿 上的交易 记录 完全一致 。 如果实 际交易记 录与会计 账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21 簿记录不一 致, 造成 基金会 计核算不 完整或不 真实, 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 失由基金 管理人承 担。


(2)资金账 目的核对 资金账目按 日核实, 账实相符 。 (3)证券账 目的核对 基金托管人 应按时核 对 证券账 户中的种 类和数量 , 确 保每日交易 结束后证 券账户中 证券 的种类和数 量与基金 会计账簿 中的记载 一致。 (4)实物券 账目 实物券账目 ,每月月 末相关各 方进行账 实核对。 (三)基金 申购 、赎回 及转换 业务处理 的基本规 定 1、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 及转换 的确认、 清算由 基金 管理人指定 的注册登 记机构负 责。 2、基金管理人应将每 个开放日的申 购、赎回、转 换 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金托 管 人。基金管 理人应对 传递的申 购、赎回 、转换开 放式 基金的数据 真实性负 责。 3、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其委托的 注册登记 机构必 须于 每个工作 日 15:00 前向基 金托管人 发 送前一开 放日上述 有关数据 ,并保证 相关数据 的准 确、完整。 4、 注册登 记机构 应通过与 基金托管 人建立的 系统发送 有关数据( 包 括电子数 据和盖章 生 效的纸制清算汇总表),如因各种 原因,该系统 无法 正常发送,双方可协 商解决处理方 式。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 的数据, 双方各自 按有 关规定保存 。 5、如基金管理人委托 其他机构办理 本基金的注册 登 记业务,上述事宜由 基金管理人 负 责。 6、关于清算 专用账户 的设立和 管理 为满足申购 、 赎回及 分红资金 汇划的需 要, 由 基金管 理人开立资 金清算的 专用账户 , 该 账户由注册 登记机构 管理。 (四)开放 式基金申 购 、赎回 和基金转 换的资金 清算 基金申购、 赎回等款 项采用轧 差交收的 结算方式 。 如果当日基 金为净应 收款,基 金管理人 最晚不迟 于款 项交收日当 日 15:00 前将 资金划 往资产托管 专户。 基 金托管人 应及时查 收资金 是否到 账, 对于未 准时到账 的资金 , 应及时 通 知基金管理 人划付, 由此产生 的责任应 由基金管 理人 承担。 如果当日基 金为净应 付款, 基金托管 人应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 划付。 对于未 准时划付的 资金, 基 金管理 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划付, 由此 产生的责 任应由 基金托管 人 承担。 因基 金托管资 金账户没 有足够的 资金, 导致基 金托管人不 能按时拨 付, 如 系 基金管理 人的原因造 成,责任 由基金管 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不承担垫款 义务。 (五)基金 融资、融 券 如本基金按 国家有关 规定进行 融资时, 基金托管 人应 为基金融资 、 融券提 供必要的 协助。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22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及 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 净 资产 值 。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净 值除以基 金份额总 数 后 得到的基金 份额的资 产净值 。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 第 四位 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 产。 国家另 有规定的 ,从其规 定。 每工作日计 算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并 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结 果发送基 金托管人 , 经 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 合同 和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 对外公 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基金 会 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 。 本基金的基 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 金管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 仍无 法达成一 致意见 的, 按照基 金管理人 对基金 资产净值 的 计算结果对 外予以公 布。 (二)基金 资产估值 方法和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 有的 股票 、债券、 权证及其 他基金资 产和 负债 。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 值方法: 1)上市股票 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 票按估值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日 无交易的 , 且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 以最近 交易日 的收盘 价估值; 如 果估值日 无交易 , 且最近 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将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 调 整 最近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行 估值。 2)未上市股 票的估值 。 ①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 股票,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公 允 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价估值 ;


②送股、 转 增股、 配股和 公 开增发新 股等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按 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上 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 进行估值 ; ③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 同一股 票在交 易所上市后 ,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23 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 市价进行 估值; ④非公开发 行的且在 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 限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 1) -2 )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 本项第 1)-2)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 情 况,并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允价 值的 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2)债券估 值 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且实 行净价交易的 债 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 没 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 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交 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 如果 估 值日无交易 , 且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 重大变 化的, 将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 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日收盘 价,确定 公允 价值进行估 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 挂 牌交易且未 实行净价交易 的 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 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 估值 日没有交易 的,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 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 , 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 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 ,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 的, 将参 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 因素,调 整最近交 易日 收盘价,确 定公允价 值进行估 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的公允 价 值进行估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 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 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 的资 产支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 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进 行后 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持 证 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 确定公允价 值。 6)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场 交易的 ,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7)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值 估 值。如使用的估值技 术难以确定 和 计量其公允 价值的, 按成本估 值。 8)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7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 用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 认为按 本项第 1)-7) 小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 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 公允价值的 , 基金 管理人在 综合考虑 市 场成交价、 市场 报价、 流动 性、 收益率曲 线等多种 因 素基础上形 成的债券 估值,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具体 情况与基 金托管人 商定后, 按最能反 映公 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8)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3)权证估 值方法: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24 1)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 起到卖出日或 行 权日止,上市交易的 权证按估值 日 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该权证的 收盘价估 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 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 估值;如 最 近 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 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 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 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 公 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值 。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以 及停止交易、 但 未行权的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 4) 在任何情 况下, 基金 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 第 1) -3 ) 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 值,均应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值 方法。但是, 如果 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 1) -3 )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 映其 公允 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 体情况 , 并与基金托 管人商定 后,按最 能反映公 允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5)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 ,按其规 定进行估 值。 (4)其他有 价证券等 资产按国 家有关规 定进行 估值 。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 决。 以约 定的方法 、 程序 和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定进行 估值, 以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3、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按股 票估值方 法的第 3)项 、债券估值 方法的 第 7)项 、权证 估值方法的 第 4)项 时,所造 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错误 处理。 (三)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的处 理方式 (1)当基金 份额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以 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 误; 基金份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 予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 理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 达到或超 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公 司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 监会; 错误 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 的 0.50%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 公告、 通 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当发生 净值计算 错误 时 , 由基金 管 理人负责处 理,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 造成损 失的, 应由 基金管理 人先行赔 付, 基 金 管理人按差 错情形, 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 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额 持 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 行赔偿时,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根据 实际 情况界 定双 方承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款 进行 赔 偿: ①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 责任方由 基金管理 人担任 。 与本 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 如经 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 后, 尚不 能达成一 致时, 按基金 会计责任方 的建议执 行, 由此 给基金份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25 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 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 ②若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金份 额净值已 由基金托 管人 复核确认后 公告, 而且基金 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 程提出疑 义或要求 基金管理 人书面说 明, 基金 份额净 值出错且 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 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 律法规 的规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 就实际 向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基 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 ,其中基 金管理人 承担50%,基金托 管人承 担 50%。 ③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 结果,虽然 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 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避免 不能按时 公布基金 份额净 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 理人的 计算结果 对 外公布,由 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 造成的损 失, 由基金管 理 人负责赔 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 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 于基 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 人在履行正 常复核程 序后仍不 能发现该 错误, 进而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而引 起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和基金财产 的损失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赔 付 。 (3)由于证券交易所 、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 错 误,有关会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其 他 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适 当、合理 的措施进 行检查 , 但是未能发 现该错误 而造成的 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 错误 , 基金管理 人、 基 金托管人 可以免除 赔 偿责任。但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 必要 的措施 消除 由此造成 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统 设 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 金 管理人计算 结果为准 。 (5)前述内容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的 , 从其规定处理。如果 行业有通行 做 法,双方当 事人应本 着平等和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的原则进 行协商。 (四)暂停 估值与公 告基金份 额净值的 情形 (1)基金投 资所涉及 的证券交 易所遇法 定节假 日或 因其他原因 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基 金 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 基金资产价 值 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重大 转 变,而基金管 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 额 持有人的利 益,决定 延迟估值 时; (4)中国证 监会和基 金合同认 定的其他 情形。 (五)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规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六)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 并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 告。 基金管 理人独立 地设置 、 记录 和保管本基 金的全套 账册。 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对会计处 理方法存 在分歧 , 应以基 金 管理人的处 理方法为 准。 若 当日核对 不符, 暂 时无法 查找到错账 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的账 册为准。 (七)基金 财务报表 与报告的 编制和复 核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26 1、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编制并对 外提供真 实、 完整 的基 金财务会计 报告。 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 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工作日内 完成; 招募说 明书在基金 合同生效 后每 6 个 月更新并 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 间届满 后 45 日内 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毕 并 予以公 告;半年 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半年 终了后 60 日内 编 制完毕并 予以公告 ; 年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 内编 制完毕并 予以 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 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告 或者 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将 报表盖章 后 提供 给基金托管 人复核; 基金托 管人在 收到后应在3 日内进 行复核 , 并将复 核结果书 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 。 基金管 理人在 季度报告 完 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 金托管人 复核, 基金托管 人应在收到 后 7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理 人在半 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 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 后 30 日内完 成复核,并 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 将有 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 , 基金托 管人应在 收到后 45 日内完 成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 通知基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上述文 件往来均 以加密传 真的方式 或双方商 定的 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 在复核过 程中, 发现双方 的报表存 在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 行调整, 调 整以双方 认可的账 务处理 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 成一致, 以 基 金管理人的 账务处理 为准。 核对无误 后,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 报告上加 盖托管业 务部门公章 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 业务专用 章的复核 意见 书, 双方各 自留存一 份。 如 果基金管 理 人与基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 布公告之 日之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 金管理人 有权按照 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 (八)基金 管理人应 每 季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基金 业绩 比较基准的 基础数据 和编制结 果。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27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分 配是指按 规定将基 金的可 供 分配利润 按基 金份额进行 比例分配 。 (一)基金 收益分配 的原则 基金收益分 配应遵循 下列原则 : 1.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 份额享有 同等分配 权; 2.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 前提下, 本基金每 年收 益分配次数 最多为 12 次, 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 不得低于收益 分配基准日每 份基 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 的 10% ;若 基金 合同生效不 满 3 个月 ,可不进 行收益分 配; 3.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的基 金 份 额净 值减 去每单 位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 金额后 不能 低 于 面值; 4.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式分为两 种: 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 基金 投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 额进行再 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 是现金分红 ; 5.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另有规 定的从 其 规定。 (二)基金 收益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告 与实施 1.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由基金 管理人拟 定、 由 基金托 管人核实后 确定, 基 金管理 人按法 律法规的规 定公告 并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 2.本基金收 益分配的 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时 间不超过 15 个工 作日。 在 分配方 案公 布后(依 据具 体方案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就支 付的 现金 红利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 指 令,基金托 管人按照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及时进行 分红 资金的划付 。 3.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 定的,从 其规定。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28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 义务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应按 法律法规 、 基金 合同的 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 露, 拟 公开披 露的信息在公开披 露之前应予保 密。除按《基 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进 行信息披 露外,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运作 中产生的 信息以及 从对方获 得的业务信 息应予保 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除了 为合 法履 行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及 本协议规 定的义务 所必 要之外, 不 得为其他 目的使用 、 利用 其所知悉 的基金 的保密信息 , 并且应 当将保密 信息限制 在为履行前 述义务而 需要了解 该保密信 息的职员 范围 之内。 但是 , 如下 情况不应 视为基金 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违 反保密义 务: (1)非因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的原 因导致 保密 信息被披露 、泄露或 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为遵 守和服从法院 判 决或裁定、仲裁裁决 或中国证监 会 等监管机构 的命令、 决定所做 出的信息 披露或公 开。 (二)信息 披露的内 容 基金的信息 披露主要 包括基金 招募说明 书、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 、基金份 额发售公 告、 基金募集情 况、 基金合同 生效公 告、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份额 申购、 赎回 价 格、基金定 期报告 : 包括基金 年度报告 、基金半 年度 报告和基金 季度报告 ,以及临 时报告 、 澄清 公告、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信 息。 基金 年度报告 需经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 审计后, 方可 披露。 (三)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 人在信息 披露中的 职责 和信息披露 程序 1.职责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人在信 息披露过 程中应以 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为宗旨 , 诚实 信用, 严守秘密。 基金管理 人负责办 理与基金 有关的 信息 披露事 宜, 对于本章 第 (二) 条规 定的应由基 金托管人 复核的事 项,应经 基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予以 公布。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时 间内, 将应予 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 中国证监 会指 定的全国性 报刊和基 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网站等媒 介披 露。 根据 法律法规 应由基金 托管人公 开 披露的信息 ,基金托 管人将通 过指定 报 刊和 基金 托管 人的互联网 网站公开 披露。 当出现下述 情况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暂停 或延迟披露 基金信息 : (1)不可抗 力; (2)法律法 规、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 情况 。 2.程序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29 按有关规定 须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 的信息 披露文件 , 由 基金管理人 起草、 并 经基金 托管人 复核后由基 金管理人 公告。发 生基金合 同中规定 需要 披露的事项 时,按基 金合同规 定公布 。 3.信息文本 的存放 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 招募 说明书公 布后, 应当分 别 置备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 住所,供 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 应当分 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供公众 查阅、 复制。 投资者可以 免费查阅 上述文件 。 在支 付工本费 后可在 合理时间获 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 件或 复印件。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保 证文本的 内容 与所公告的 内容完全 一致。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30 十一 、基金费用 (一)基金 管理费的 计提比例 和计提方 法 基金管理费 按基金资 产净值的1% 年费率 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基金 管理费按 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 值 1%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管 理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二)基金 托管费的 计提比例 和计提方 法 基金托管费 按基金资 产净值的0.2%年费 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 下, 基金托 管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0.2%年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 管费率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 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三) 银行汇划 费用、 基金 的证券交 易费用、 证券 账 户开户费用 和银行账 户维护费、 基 金合同生效 后的 信息 披露费用 、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费用、 基金 合同生效 后与基 金相关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等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金合同 及相 应协议的规 定, 可以 列入当期 基金费用 。 (四)不列 入基金费 用的项目 基金募集期 间的律师 费、 会 计师费和 信息披露 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基金 资产的损 失, 以 及处理与 基 金运作无关 的事项发 生的费用 等不列入 基金费用 。 基 金合同生效 前的相关 费用, 包括但不 限 于验资费、 会计 师和 律师费、 信息披露 费等费用 不列 入基金费用 。 (五) 本基 金运作前 产生的 相关费用 由管理人 垫付, 运作后由 基 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 发送划付指 令, 经基金 托管人复 核后于次 日起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 金资产中 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 管理人 。 (六)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可协 商酌情降 低基金管 理费 和基金托管 费, 此 项调整不 需要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 基金管 理人必须 依照有 关规定 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施日 前在 指定 媒介 和基金 管理人网 站 上刊登 公告。 (七)基金 管理费和 基金托管 费的复核 程序、支 付方 式和时间 1、复核程序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计提 的基金管 理费和基 金托 管费等, 根据本托 管协议和 基金合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31 同的有关规 定进行复 核。 2、支付方式 和时间 基金管理费 、 基金托 管费每日 计提, 按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人向 基金托管 人发送基 金管 理费、基金 托管费划 付指令,经 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首日 起 3 个 工作日内 从基金资 产中 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 若遇法定节 假日、休 息日或不 可抗力致 使无法按 时支 付的,顺延 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 付。 (八)违规 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违 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规 定从 基金财产中 列支费用 时, 基 金 托管人 可要求基 金管理 人予以说明 解释, 如 基金管 理人无正 当 理由,基金 托管人可 拒绝支付 。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3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的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须分 别妥善保 管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包括 基金合 同 生效 日、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 容至少应 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 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注册登 记机构编 制,由基 金管 理人审核并 提交基金 托管人保 管。 基金托管人 有权要求 基金管理 人提供任 意一个交 易 日 或全部交易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提 供,不得 拖延或拒 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向 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应于 下月前十 个工作日 内提 交; 基金合 同生效日 、 基金 合同终止 日 等涉及到基 金重要事 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应 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 日内提交 。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用于基 金托 管业务以外 的其他用 途, 并 应遵守保 密 义务。 若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 因 无法 妥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应按 有 关法规规定 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 任。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33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 保存 基金管理人 应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 、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 资料。 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 业务活动 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 规定的期 限保管。 保存期限 不少于 15 年。 (二)合同 档案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 签署 与基 金相关的 重大合同 文本 后, 应 及 时以加密 方式将重 大合同 传真给基金 托管人, 并在十个 工作日内 将合同文 本正 本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 。 (三)变更 与协助 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发生变更 ,未变更的一 方 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 接任人接收 相 应文件。 (四)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 按各自职 责完整保 存原始凭证 、 记账 凭证 、 基金账 册、 交易记录和 重要合同 等,承担 保密义务 并保存至 少 15 年以上。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34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 管理人的 更换 1.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条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 止: (1)基金管 理人被依 法取消其 基金管理 资格的 ; (2)基金管 理人解散 、依法撤 销或依法 宣告破 产; (3)基金管 理人被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解任; (4)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 同规定 的其他情 形。 2.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 程序 更换基金管 理人必须 依照如下 程序进行 : (1)提名:新任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 托管人 或者由 单 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名 ; (2)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 管理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 金管理人形 成决议, 新任基金 管理人应 当符合法 律法 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 的资格条 件; (3)备案 :新任基金 管理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 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 管理人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须经 中国证监 会备案 ; (4)交接: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 管 基金管理业务资料, 及时办理基 金 管理业务的 移交手续 ,新任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 接收 ,并与基金 托管人核 对基金财 产 ; (5)审计: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法 律 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对基 金 财产进行审 计, 并将 审计结果 予以公告 , 同时 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审计费 用在基金 财产中列 支; (6)公告:基金管理 人更换后,由 基金托管人在 更 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生 效 后依照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退 任后,应原任 基 金管理人要求,本基 金应替换或 删 除基金名称 中 与原任 基金管理 人有关 的 名称 字样 。 (二)基金 托管人的 更换 1、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条件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 (1)基金托 管人被依 法取消其 基金托管 资格的 ; (2)基金托 管人解散 、依法撤 销或依法 宣布破 产; (3)基金托 管人被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解任; (4)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规定 的其他情 形。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35 2、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 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 托管人由基金 管理人 或者由 单 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 名; (2)决议: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在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名 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 成决议; (3)备案 :新任基金 托管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 监 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 人。 更换基 金 托管人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须经 中国证监 会备 案 ; (4)交接: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妥善保 管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 业务资料, 及 时与新任基 金托管人 办理基金 财产和托 管业务移 交手 续, 新任基 金托管人 应当及 时接收,并 与基金管理 人核对基 金财产 ; (5)审计: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的 ,应当按照规 定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基金财产进 行 审计,并予 以公告, 同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审 计费 用从基金财 产中列支 ; (6)公告:基金托管 人更换后,由 基金管理人在 更 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 后依照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3、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同 时更换 (1) 提名: 如果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 同时更换, 由单独或合 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名新 的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 (2)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的更换分 别按上 述程 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 管理人和新任 基金托管人 应 在 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 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生效 后 依照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介 上联合公 告。 (三)新基 金管理人 接受基金 管理或新 基金托管 人或 接受基金财 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 前, 原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应 依据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定 继 续履行相 关职责 , 并保证 不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利益造成 损害。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36 十五、禁止行为 托管协议当 事人禁止 从事的行 为,包括 但不限于 : (一)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将其 固有财产 或者他 人财产混同 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 券投 资。 (二) 基金 管理人不 公平地 对待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财 产 。 基金托 管人不公 平地对 待其托 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 (三)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利用 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 外的第三 人牟取利 益。 (四)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向基金 份额持有 人违 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五)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对他 人泄漏基 金经营 过程中任何 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 定的 方式公开披 露的信息 。 (六) 基金 管理人在 没有充 足资金的 情况下向 基金托 管人发出投 资指令和 付款指令,或 违规向基金 托管人发 出指令。 (七)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在行 政上、 财 务上不 独立, 其高 级管理人 员和 其他 从业 人员相互 兼 职。 (八) 基金 托管人私 自动用或 处分基金 资产, 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 合法指令 、 基金合 同或 托管协议的 规定进行 处分的除 外。 (九)基金 财产用于 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承销 证券;


2、违反 规定向他 人贷款或 者提供担 保;


3、从事 承担无限 责任的投 资;


4、买卖 其他基金 份额,但 是国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构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 ;


6、从事 内幕交易 、操纵证 券交易价 格及其 他不 正当的证券 交易活动 ;


7、法律 、行政法 规和国务 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 (十)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禁止的 其他行为, 以及依 照法律、 行政法 规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监会规 定禁止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从事 的其 他行为。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37 十六、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托管 协议的变 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 可以对 协议进 行修改 。 修改后的 新 协议 , 其内容 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 规定有任 何冲突。 基金托管 协议的变 更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后生 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终止的情 形 1、基金合同 终止; 2、基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托管人接 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撤 销、破产 或由其 他基 金管理人接 管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 定的终止 事项。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 后 ,成立基金清 算小组,基金 清 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 行 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 、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 。基 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 作人员 。 (3)在基金财产清算 过程中,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忠实 、 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 议规定的 义务 ,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 责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清算小组 可 以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动。 2、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基金合 同终止时 ,由基金 清算小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产; (2)对基金 财产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对基金 财产进行 估价和变 现; (4)编制清 算报告; (5)聘请会 计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行 审计; (6)聘请律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 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将基金 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 证监会; (8)公布基 金清算报告 ; (9)对基金 剩余财产 进行分配 。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在 进行基金 清算过程 中发 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 , 清算费 用由基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38 金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 序清偿: (1)支付清 算费用; (2)交纳所 欠税款; (3)清偿基 金债务; (4)按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产未 按前款 (1 ) -(3 )项规 定 清偿前, 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 5、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清算小 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 基 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 , 律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6、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 及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39 十七、违约责任 (一)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不履 行本协议 或履行 本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 , 应当承 担违 约责任。 (二)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在 履 行各自职 责的过 程中, 违反 《基金 法》 或者基 金合 同和本托管 协议约定 , 给基 金财产或 者基金份 额持有 人造成损害 的, 应当 分别对 各自的行 为 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因共同 行为给基 金财产或 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 的, 应 当承担连 带 赔偿责任。 (三) 当事人违 约, 给另一 方当事人 造成损失 的, 应 就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给 基金资产 造成损失的 ,应就直 接损失进 行赔偿, 另一方当 事人 有权利及义 务代表基 金向违约 方追偿 。 如发生下列 情况,当 事人可以 免责: 1、不可抗力 ; 2、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按照当 时有效的法律 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作为或不 作 为而造成的 损 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 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原则 投 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 接损失或潜 在 损失等; (四) 当事 人违约 , 另一方 当事人在 职责范围 内有义 务及时采取 必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 损失的扩大 。 (五) 违约 行为虽已 发生, 但本托管 协议能够 继续履 行的, 在最 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利益 的前提下 ,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应当 继续履行本 协议。 若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 托管人因履 行本协议 而被起诉 ,另一方 应提供合 理的 必要支持。 (六) 由于不可 抗力,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虽然 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 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 成 基金财 产或基金投 资者损失 ,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 但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 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4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争 议, 双方当事 人应通过 协商、 调解解决,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国际 经济贸 易仲裁委员 会, 仲裁 地点为北 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 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 是终局 的, 对当 事 人均有约束 力。 争议处理期 间, 双 方当事人 应恪守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职责 , 各自 继续忠实 、 勤 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 托管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 中华人民 共和国法 律并从其 解释。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41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 协议的效 力约定如 下: (一) 基金 管理人在 向中国 证监会申 请发售基 金份额 时提交的托 管协议草 案, 应 经托管 协议当事人 双方盖章 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 签字, 协 议当事人 双方根据 中国证监 会 的意见修改 托管协议 草案。托 管协议以 中国证监 会注册 的文本为 正式文本 。 (二) 托管 协议自基 金合同成 立之日起 成立,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 。 托管协 议的 有效期自其 生效之日 起至该基 金财产清 算结果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之 日止。 (三)托管 协议自生 效之日对 托管协议 当事人具 有同 等的法律约 束力。 (四) 本协议一 式 六份, 协 议双方各 持二份, 上报 有 关监管部门 两 份, 每份具 有同等法 律效力。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42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协议有 明确定义 外, 本协 议的用语 定义适 用基金 合同的约定 。 本协议 未尽事宜 , 当 事人依据基 金合同、 有关法律 法规等规 定协商办 理。 鹏华 可转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4-43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签订 本协议双方 法定代表 人或授权 代表人签 章、签订 地、 签订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