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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信中小盘(519975)

长信中小盘:托管协议查看PDF公告

 
 
 
 
 
长 信 量 化 中小 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管协议 
 
 
 
 
 
 
 
 
 
基 金 管理 人 : 长信基金 管 理有 限 责任 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交 通 银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 依据 、目的和原则 ........................................... 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 5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核查 ........................................ 11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2 六、指令的发送、确 认和 执行 ................................................. 15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 安排 ..................................................... 18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 会计核算 .............................................. 21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6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7 十一、基金费用 ............................................................. 29 十二、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保管 .............................................. 31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 的保存 ................................................ 32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的更换 .......................................... 33 十五、禁止行为 ............................................................. 37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 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38 十七、违约责任 ............................................................. 40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4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 的效 力 ................................................... 43 二十、其他事项 ............................................................. 44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 议的 签订 ................................................. 45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协议










































































4-1-1 鉴于长信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任公 司 系 一 家 依 照 中 国 法 律 合 法 成 立 并 有 效 存 续 的有限 责任公 司, 拟募 集 长信 量化中 小盘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以下 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 鉴于交 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系 一家 依照中 国法 律合法 成立 并有效 存续 的银 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长信 基 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 司拟 担任 长 信量 化中小 盘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管理 人, 交通 银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拟担 任 长信 量化中 小盘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 长信 量化中 小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 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除非文 义另 有所指 ,本 协议的 所有 术语与 《 长 信量化 中小 盘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中定义 的相应 术语 具有 相同的含 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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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一 、 基金 托 管协 议 当事 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名称:长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田丹 成立时间:


2003 年5 月9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63 号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 发起设立基金, 中 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涉 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 二) 基金托 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18 号(邮政编码:200336)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国 务院 国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和 中 国人 民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 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承兑 与贴 现; 发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代 理兑付 、承 销政 府债券; 买卖政 府债券 、金 融债 券;从 事同业 拆借 ;买 卖、代 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务; 提供信 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 业务;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经国务 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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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注册资本:742.63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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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二 、 基金 托 管协 议 的依 据 、目 的 和原 则 本协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 称《 销售办 法》) 、《 公开 募集 证券 投资基 金运作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息披 露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信 息披露 办法 》) 、《 长 信量化 中小 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协议 的目 的是明 确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间在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投 资运作 、净值 计算 、收 益分配 、信息 披露 及相 互监督 等有关 事宜 中的 权利、义 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遵循 平等 自愿、 诚实 信用、 充分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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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三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金 管 理人 的 业务 监 督和 核 查 ( 一)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行 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议 的约 定, 对 基金 的投资 范围 、投资 对象 进行监 督。 本基金 的投 资范围 为 具 有良好 流动 性的金 融工 具,包 括国 内依法 发行 上市 的股票 (包括 中小 板、 创业板 和其他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上市 的股 票) 、债券、 货币市 场工具 、权 证、 资产支 持证券 、股 指期 货、银 行定期 存款 以及 法律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需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的比例 为 80%-95% ,投 资于 中小盘股票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股 指期 货、银 行定期 存款 以及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比例范围是基金资产的 5%-20%。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机构 以后允 许基 金投资 其他 品种,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 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业务 进行 监督和 核查 的义务 自基 金合同 生效 日起 开始履行。 (2) 基金托 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和本 协议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0%-95%, 投资于中小盘股票的比例不低 于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债 券、货 币市 场工 具、权 证、资 产支 持证 券、股指 期货、 银行定 期存 款以 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具 的比例范围是基金资产的 5%-20%。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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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4.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管 理的全部基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券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0.5%;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 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 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如 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不 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在 任何 交 易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值之 和,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5% ,其 中, 有 价证券 指股票 、债 券( 不含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权证、 资产 支持 证券、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 在任 何交易 日日终 ,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在 任何交 易日 内交 易(不 包括平 仓) 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 交金额 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值和 买入、 卖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 差计 算)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股票 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时, 遵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 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基金字【2006 】141 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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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 17.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期 间,本 基金的 投资 范围 、投资 策略应 当符 合本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 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 价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不符 合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比 例 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修 改或取 消上述 限制 规定 ,如适 用于本 基金 ,则 本基金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禁 止行 为进行 监督 。基金 财产 不得用 于下 列投资 或者 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 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 理人 运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及 其控股 股东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者 与 其 有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或 者从事 其他 重大 关联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略, 遵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优先 原则, 防范 利益 冲突,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制和 评估机 制,按 照市 场公 平合理 价格执 行。 相关 交易必 须事先 得到 基金 托管人同 意,并 按法律 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关 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理 人董 事会 审议,并 经过三 分之二 以上 的独 立董事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董事 会应至 少 每 半年 对关联交 易事项进行审查。 如法律 法规 或监管 部门 取消上 述禁 止性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 的 约定 ,对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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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8 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间债 券市 场进行 监督 。 1)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及 行业标 准的 银行间 市场 交易 对手的名单。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收到该名 单。基 金管理 人应 定期 和不定 期 对银 行间 市场 现券及 回购交 易对 手的 名单进行 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 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新名单自 基金托 管人确 认当 日生 效。新 名单生 效前 已与 本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但尚 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 的 约定 ,对 基 金管 理人选 择存 款银行 进行 监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期 存款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确定 符合 条件 的所有 存款银 行的 名单 ,并及 时提供 给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应 当与 存款银 行建 立定期 对账 机制, 确保 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根据相关规定, 就本基金银行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 面协议 ,明 确双 方在相 关协议 签署 、账 户开设 与管理 、投 资指 令传达与 执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传 递、保 管等流 程中 的权 利、义 务和 职 责, 以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保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 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国家 有关 账户管 理、利 率管 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规定。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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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 (6)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资 流 通受 限证 券的监 督 1)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守 《关 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证券行 为的紧 急通知 》、 《关 于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等 流 通受 限证 券有 关问题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包 括 由《上 市公司 证券 发行 管理办 法》规 范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公开 发行 股票 网下配 售部分 等在 发行 时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交易 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前,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经基 金管理 人董事 会批 准的 有关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的 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 风险处 置 预 案。 上述资 料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投资 额度和 投资比 例控 制情 况。基 金管理 人应 至少 于首次 执行投 资指 令之 前两个工 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基 金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前,基金 管理 人应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 符合 法律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 本、 总成本 占基金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已 持 有流通 受限 证券 市值占 资产净 值的 比例 、资金划 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 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 执行投资指 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 5) 基金托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 进行审核, 基金 托管人 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资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人风 险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出 具的风 险评估 报告 等备 查资料的 权利。 否则,基金托管 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 拒绝执行该指令 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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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0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其 他方 面进行 监督 。 ( 二)基 金托 管人应 根据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基 金 资 产净 值计算 、 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 支及收 入确 认、 基 金收 益分配 、相关 信息 披露、 基金 宣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现 数据 等 进 行监 督和 核 查。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未 经基 金托管 人的 审核擅 自将 不实的 业绩 表 现 数据 印制在 宣传 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任 何责 任,并 有权 在 发 现后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和协助 基金 托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在 规定 时 间 内答 复并改 正,就 基金 托管 人的疑 义进 行解释 或举 证。对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法 规 要求 需向中 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督 报告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 数 据资 料和制 度等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或 实际 投资运 作违 反《基 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规 定的 行为,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 金管理 人 限期 纠正 ,基 金管理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电 话或 书面形式 向基金托管人反馈,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 限期 内,基 金托 管人 有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 限期 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 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限期 内纠正。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拒绝 执行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的 指令 违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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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1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对 基金 托 管人 的 业务 核 查 根据《 基金 法》及 其他 有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规定,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管 人履 行托 管职责 的情况 进行 核查 ,核查 事项包 括但 不限 于基金托 管人是 否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立基 金财 产的 资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及 债券托管 账户, 是否及 时、 准确 复核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是否根 据基金 管理 人指 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是否 按照法 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规 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 理人 定期和 不定 期地对 基金 托管人 保管 的基金 资产 进行核 查。 基金 托管人 应积极 配合 基金 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 括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未 对基 金资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挪 用基 金资 产、未 执行或 无故 延迟 执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令 、泄露 基金 投资 信息等违 反《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 书面形式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在 限期 内 纠正 ,基金 托管 人收 到通知 后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面形 式对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在 限期内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复 查,督 促基金 托管 人改 正。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 期内 纠 正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对基金 管理人 按照 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 监会报 送基 金监 督报告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积极 配合提 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 制度等。 基金管 理人 发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 限期内 纠正。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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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2 五 、 基金 财 产的 保 管 ( 一) 基金财 产保 管的原 则 (1) 基金托管人应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 , 未经 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 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按照 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债 券托管 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 产,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与有 关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账 日基金 资产没 有到 达 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 的 ,基 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行 催 收 。由 此给基 金造成 损失 的, 基金管 理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事人 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二) 基金募 集资 产的验 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 之日起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 集金额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人数 符合 《基 金法》 、《运 作办 法》 等有关规 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 签字有 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募集到 的全部 资金 存入 基金托管 人为基 金开立 的基 金银 行存款 账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在 收到资 金当 日出 具相关证 明文件。 ( 三) 基金的 银行 存款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 中国人 民银 行规 定计息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 金托 管人 制作、保 管和使 用。本 基金 的一 切货币 收支活 动, 包括 但不限 于投资 、支 付赎 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本基 金银 行存 款 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 的需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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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3 要。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不得假 借 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其 他任 何银 行存 款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本 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 务进行 资金支 付, 并使 用交通 银行企 业网 上银 行(简 称“交 通银 行网 银”)办 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 《人民 币银行 账户结 算管 理办 法》、 《现金 管理 暂行 条例实 施细则 》、 《人 民币利率 管理规定》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 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 四) 基金证 券交 收账户 、资 金交收 账户 的开立 和管 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 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未 经对方 同意 擅自 转让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对 基金 证券交 收账 户、资 金交 收账户 进行 证券的 超卖 或超 买。 基金托 管人 以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付 金账户 即资 金交 收账户 ,用于 证券 交易 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以本基 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 五) 债券托 管账 户的开 立和 管理 (1)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在 人 民银行 进行报 备, 并在 备案通 过后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 和 银行 间市场 清算所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基金管 理人负 责申 请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 同业 拆借市 场进行 交易 ,由 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 账户 。 (2) 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 正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 六) 其他账 户的 开立和 管理 若中国 证监 会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之 后 允 许基金 从事 其他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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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4 投资品 种的投 资业 务,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立、 使用的 ,由基 金管 理人 协助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开 立有 关账 户。该账 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基 金 财 产投资 的有 关 实 物证券 、银行 存款 定期 存单等 有价 凭证的 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金 托管人 的保 管库。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 指令 办理 。 基金 托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人以 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 八) 与基金 财产 有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 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别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 保管 ,相关 业务程 序另 有限 制除外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外, 基金管 理人在 代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尽可能 保证 持有 二份以上 的正本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 法取 得二份 以上 的正本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加 盖授 权业务 章的合 同传 真件 ,未经 双方协 商或 未在 合同约 定范围 内, 合同 原件不得 转移。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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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5 六 、 指令 的 发送 、 确认 和 执行 ( 一) 基金管 理人 对发送 指令 人员的 书面 授权 基金管 理人 应事先 书面 通知( 以下 称“授 权通 知”)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发送 指令的 人员名 单、 签字 样本、 预留印 鉴和 启用 日期, 注明相 应的 权限 ,并规定 基金管 理人向 基金 托管 人发送 指令时 基金 托管 人确认 有权发 送人 员 ( 以下简称 “被授 权人” ) 身 份的 方法。 基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出 的授 权通 知应加盖 公章。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授权通 知后, 以电 话形 式向基 金托管 人确 认, 授权通知 自其上 面注明 的启 用日 期 开始 生效, 在此 后三 个工作 日内基 金管 理人 应将授权 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收到授 权通 知后, 将签 字和印 鉴与 预留样 本核 对无误 后, 应在 收到授权通知当日电话向基金管理人确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授 权文 件负有 保密 义务, 其内 容不得 向授 权人 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 二) 指令的 内容 指令是 基金 管理人 在运 用基金 资产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其 他款项 收付的 指令 。 指 令应写 明款项 事由 、支 付时间 、到账 时间 、金 额、账户 等 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 三) 指令的 发送 、确认 和执 行的时 间和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应按照 《基 金法》 及其 他有关 法规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 议的 规定, 在其合 法的 经营 权限和 交易权 限内 发送 指令, 被授权 人应 按 照 其授权权 限发送 指令。 指令 由“ 授权通 知”确 定的 被授 权 人代 表基金 管理 人用 加密传真 的方式 向基金 托管 人发 送。发 送后基 金管 理人 及时 通 过电话 与基 金托 管人确认 指令内容。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15:30 之前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 并确保基 金银行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 ,15:30 之后发送付款指令 或截止 15:30 时账户 资金不 足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能 保证划 账成 功。 如基金 管理人 要求 当天 某一时点 到账,必须至少提前 2 小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付款指令并与基金托管人电话确 认。基 金管理 人指 令传 输不及 时,未 能留 出足 够的执 行时间 ,致 使指 令未能及 时执行 的,基 金 托 管人 不承担 由此导 致的 损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 管人下达 指令时 ,应确 保基 金银 行账户 有足够 的资 金余 额,对 基金管 理人 在没 有充足资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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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6 金的情 况下向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指令 ,基 金托 管人可 不予执 行, 并立 即通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不承担 因为不 执行 该指 令而造 成损失 的责 任。 基金管理 人应将 银行间 市场 成交 单加盖 预留印 鉴 后 传真 给基金 托管人 。 对 于被 授权人发 出的指 令,基 金管 理人 不得否 认其效 力。 基金 托管人 依照“ 授权 通知 ”规定的 方法确 认指令 的有效 后, 方可 执行指 令 。 指令 执行完 毕后, 基金 托管 人应及时 通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仅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授 权文 件 对指 令进 行表面相 符性的形式审查,对其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 四)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和 处理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发送错 误指 令的情 形包 括指令 发送 人员无 权或 超越权 限发 送指 令及交 割信息 错误 ,指 令中重 要信息 模糊 不清 或不全 等 。基 金托 管人 在履行监 督职能 时,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错 误时 ,有 权拒绝 执行, 并及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改正。


( 五)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暂缓 、拒 绝执行 指令 的情形 和处 理程序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反 有关基金的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 本协议的规定, 如交 易未生 效, 则不予 执行并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如交 易已 生效, 则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 纠正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约定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反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对基 金场 外投资 指令 进行审 核时 ,如发 现投 资指令 有可 能违 反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本协议 的规 定, 应暂缓 执行指 令, 通知 基金管理 人改正。如果基金管理人拒不改正,基金托管人 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 六) 基金托 管人 未按照 基金 管理人 指令 执行的 处理 方法 基金托 管人 由于 自 身原 因造成 未按 照基金 管理 人发送 的正 常指令 执行 ,应 在发现 后及时 采取 措施 予以弥 补, 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损 失的 ,对 由此造成 的直接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 ( 七) 被授权 人员 的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撤换被 授权 人员或 改变 被授权 人员 的权限 ,必 须提前 至少 三个 工作日 ,使用 加密 传真 向基金 托管人 发出 加盖 公章的 被授权 人变 更通 知,注明 启用日 期,同 时电 话通 知基金 托管人 。被 授权 人变更 通知自 其上 面注 明的启用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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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 日期起 开始生 效。 基金 管理人 对授权 通知 的内 容的修 改自启 用日 期起 生效。基 金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被授权人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管 理人已 经撤 销或更 改对 指令发 送人 员的授 权, 并且 书面 通 知基 金托管 人,则 对于 在变 更通知 的启用 日期 后该 指令发 送人员 无权 发送 的指令, 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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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8 七 、 交易 及 清算 交 收安 排 ( 一) 选择代 理证 券买卖 的证 券经营 机构 的标准 和程 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1)选择标准 1)资历雄厚,信誉良好。 2) 财务状况良好, 经 营行为规范, 最近一年未发生重大违规行为而 受 到有 关管理机关的处罚。 3) 内部管理规范、 严 格, 具备健全的内控制 度, 并能满足基金运作 高度保 密的要求。 4) 具备基金运作所需的高效、 安全的通讯条件, 交易设施符 合代理本基金 进行证券交易的需要,并能为本基金提供全面的信息服务。 5) 研究实力较强, 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研究人员, 能及时、 定期、 全 面地为 本基金 提供 相关 信息服 务,并 能根 据基 金投资 的特定 要求 ,提 供专题研 究报告。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选择证券 经 营机构。基金管理人 应 代表基金与被选择的 证 券经 营机构 签订交 易单 元租 用协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将 基金交 易单 元 号 、佣金费 率等基 本信息 以及 变更 情况 及 时以书 面形 式 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并 在法 定信息披 露公告 中披露 相关 内容 。因相 关法律 法规 或交 易规则 的修改 带来 的变 化届时以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 关交易规则为准。 ( 二) 基金投 资证 券后的 清算 交收安 排 (1)资金划拨 对于基 金管 理人的 资金 划拨指 令, 基金托 管人 在复核 无误 后应在 规定 期限 内执行 ,不得 延误 。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托 管人在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发送的资 金划拨 指令时 ,基 金银 行账户 或资金 交收 账户 上有充 足的资 金。 基金 的资金头 寸不足 时,基 金托 管人 有权拒 绝基金 管理 人发 送的划 款指令 。基 金管 理人在发 送划款 指令时 应充 分考 虑基金 托管人 的划 款处 理时间 和在途 时间 。在 基金资金 头寸充 足的情 况下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符合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的指令 不得 拖延 或拒绝 执行。 对超 头 寸 的划款 指令, 基金 托管 人有权止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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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9 付但应及时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结算方式 支付结 算以 转账形 式进 行。如 中国 人民银 行有 更快捷 、安 全、可 行的 结算 方式,基金托管人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证券交易资金的清算 本基金 投资 于证券 而发 生的场 内、 场外交 易的 清算交 割,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办理。 本基金 证券 投资的 清算 交割, 由基 金托管 人通 过登记 结算 机构办 理。 如因 基金托 管人的 自身 原因 在清算 上造成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应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赔 偿基金 的损失 ;如 果因 为基金 管理人 违反 法律 法规的 规定进 行证 券投 资而造成 基金投 资清算 困难 和风 险的,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后应立 即通知 基金 管理 人,由基 金管理 人负责 解决 ,基 金托管 人应给 予必 要的 配合, 由此给 基金 造成 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托 管人 在完成 相关 登记结 算公 司通知 的事 项后应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由于基 金管 理人的 原因 造成基 金无 法按时 支付 证券清 算款 ,按照 登记 结算 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进行 资金 、证券 账目 和交易 记录 的核对 对基金 的交 易记录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日进 行核 对。每 日对 外披露 基金 份额 净值之 前,必 须保 证当 天所有 实际交 易记 录与 基金会 计账簿 上的 交易 记录完全 一 致。 如果交 易记 录与 会计账 簿记录 不一 致, 造成基 金会计 核算 不完 整或不真 实,由 此导致 的损 失由 基金的 会计责 任方 承担 。 基金 管理人 每一 交易 日以双方 认可的 方式在 当日 全部 交易结 束后, 将编 制的 基金资 金、证 券账 目传 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 账目核对。 对实物券账目,相关各方定期进行账实核对 。 基金托管人应按定期 核对证券账户中的证券数量和种类。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 账目核对。 ( 四)申 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金 的资 金清算 和数 据传递 的时 间、程 序 及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的责任 界定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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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0 (1)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注册登记机构 负责。 (2)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 赎回、 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 送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人 应对传 递的 申购 、赎回 、转换 开放 式基 金的数据 真实性 、准确 性、 完整 性 负责 。基金 托管 人应 及时查 收申购 资金 的到 账情况并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及时划付赎回及转换款项。 (3)基金转换的资金交收日期为 T+2 日。 基 金管理人应在 T+2 日 前将申 购净额 (不包 含申 购费 )划至 托管账 户。 如申 购净额 未能如 期到 账, 基金托管 人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进 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造 成损 失的 , 由责任 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4)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赎回 净额的划拨指令。 基 金托管 人依据划款指令在T+3 日 (包含赎回产生的 应付费用) 划至基金管 理人指定账 户。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通知基 金托管 人划 付。 若赎回 金额未 能如 期划 拨,由此 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基金管理人负责向责任方追偿基金的损失。 ( 五) 基金 收 益分 配 的清 算交 收安排 (1) 基金管理人决定 收益分配 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 收益分配 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 基 金管理 人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分 发现 金红 利的划 款指令 ,基 金托 管人依据 划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 款时间。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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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1 八 、 基金 资 产净 值 计算 和 会计 核 算 ( 一) 基金资 产净 值及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 理人 应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估值 原则应 符合 《基金 合同 》、 《 关于 证券投 资基金 执 行<企 业会计 准则> 估值 业务及 份额净 值计价 有 关事项的 通知 》 及其他 法律 、法 规的规 定。 用 于基 金信 息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份 额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作日 交易结 束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资 产净值 , 以 约定 方式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后, 将复核 结果 反馈 给基金 管理人 ,由 基金 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 证券交 易所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 重大变 化或 证券 发行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最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券 发行机 构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的 重大事 件的 ,可 参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 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 盘价估值。 如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 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行 估值 ;估 值日没 有交易 的, 且最 近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值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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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 交易所 上市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 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估 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 估值方 法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 的股 票,按监 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 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合约, 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的, 采用 最近 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 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估值 违反 基金合 同 订 明的估 值方 法、 程序及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 题, 本基金 的会计 责任 方是 基金管理 人。 如 经相关 各方 在平 等基础 上充分 讨论 后, 仍无法 达成一 致的 意见 ,基金管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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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3 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二) 净值差 错处 理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 先行支付赔偿金。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议第八章 “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 中估值方法的第1-5 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 理人净值计算出错, 基 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 程中没 有发 现, 且造成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损失的 , 应根 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对投资 者或基 金支 付赔 偿金, 就实际 向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由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2) 如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 多次重 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 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 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 管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公布, 由此 给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和基 金造 成的损失 以及因 该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计算顺 延错 误而 引起的 损失 , 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


(3)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 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交 易所 及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有关会 计制 度变化 或由 于其 他不可 抗力原 因,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查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降低 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 值差 错处理 ,如 果法律 法规 或证监 会有 新的规 定, 则按新 的规 定执 行;如 果行业 有通 行做 法,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 且不损 害投资 者利 益的 前提下, 双方应本着 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 ( 三)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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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4 (2) 因不可抗力致使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四) 基金 会 计制 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 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 五)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方 法和会 计处 理原 则,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和 保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对双方 各自的 账册 定期 进行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财 产的 安全 。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 六) 会计数 据和 财务指 标的 核对 双方应 每个 交易日 核对 账目, 如发 现双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纠 正, 确保 核 对一 致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暂 时无法 查找到 错账 的原 因而影 响到基 金资 产净 值的计 算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 七) 基金定 期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每月 分别独 立编 制。月 度报 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 证监会 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 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 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60 日内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 束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 理 人 在月度 报表 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 公章后 ,以 加密传 真方 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2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 书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 在季 度报表 完成当 日, 以 约定 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 5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 反馈 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在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完成当 日, 将有 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 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将有关 报告提 供基 金托 管人,基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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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5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 核结果 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年度报 告完 成当 日,将 有关报 告提 供基 金托管 人,基 金托 管人 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 现双方 的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进行调 整, 调 整以双 方认 可的 账务处 理方式 为准 。如 果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不能 于应当 发布公 告之 日前 就相关 报表达 成一 致, 基金管 理人有 权按 照其 编制的报 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 具复核 确认 书( 盖章 ) 或以其 他双 方约 定的方 式确认 ,以 备有 权机构对 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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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6 九 、 基金 收 益分 配 基金收 益分 配是指 将本 基金的 可分 配收益 根据 持有基 金份 额的数 量按 比例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分配。 ( 一)基 金收 益分配 应该 符合 基金合 同中 收益分 配原 则的规 定,具 体规 定 如 下: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每 次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的 30% ,若 《基 金 合同》生 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 或将现 金红 利自 动转为 基金 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若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 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并 由基 金托管 人核 实后确 定,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 在 至 少一 家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介 公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金 管理人 向基金 托管 人下 达收益 分配的 付款 指令 ,基金 托管人 按指 令将 收益分配 的全部 资金划 入基 金管 理人的 指定账 户 , 并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分 配。 基金收益 分配方 案须载 明基 金收 益的范 围、基 金收 益分 配对象 、分配 原则 、分 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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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7 十 、 基金 信 息披 露 ( 一) 保密义 务 除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 、《信 息披 露办法 》及 中国证 监会 关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 有 关规 定进行 披露以 外,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对 公开披露 前的基 金信息 、从 对方 获得的 业务信 息及 其他 不宜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应予保 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及审计需要的除外。 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义务: (1) 非因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 泄 露或公 开; (2)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或 中国证 监会等监管机构的 命令 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 二)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信 息披露 中的 职责和 信息 披露程序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根 据相 关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各自 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负有积极配合、 互相督促、 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露的义务。 本基金 信息 披露的 文件 ,包括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定 期报 告、临 时报 告、 基金资 产净值 公告 及 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 其 他必 要的公 告文件 ,由 基金 管理人拟 定并公布。 基金托 管人 应按本 协议 第八条 第( 六)款 的规 定对相 关报 告进行 复核 。基 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露 公告 ,必须 在《 中国证 券报 》、《 上海 证券报 》和 《证 券时报》中选择一种报纸或证监会指定的其他 媒介 发布。 ( 三)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 评估基 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 人为保 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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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8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 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时;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四) 基金托 管人 报告 基金托 管人 应按《 基金 法》和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出具 基金托 管情 况报 告。 基金托管人报告说 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 《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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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9 十 一 、基 金 费用 ( 一)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理 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率为年费率 1.5%。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率为年费率 0.25%。 在通常 情况 下,基 金托 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年费 率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H=E ×年托管费率÷当 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 三) 由于本基金为开 放式基金, 规模随时可变, 当本基金达到一定规模或 市场发生变化时, 在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的前提下, 基金管 理人可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或基金托管人可酌情调低基金托管费率。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 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 四) 从基金资产中列 支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之外的 其他基金费用, 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的规定; 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以及处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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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0 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 师费、 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等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托管人对不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以及 《基金合同》 的其他费用有权拒绝执 行。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的约定,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费用,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做出书面解 释,如果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无正当或合理的理由,可以拒绝支付。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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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1 十 二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 册的 保 管 基金管 理人 可委托 基金 登记机 构 登 记和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包括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权益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登记 日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每年 最后 一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由基 金 登 记机构 负 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 理人 应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一) 基金管理人于 《 基金合同》 生效日及 《 基金合同》 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 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 金托管人提供由 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三) 基金管理人于每 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 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除上述约定时 间 外,如果 确因 业务需 要 ,基金托 管人 与基金 管 理人 商议一 致后, 由基 金管 理人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由 登记 机构 编 制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 管人 以电子 版形 式妥善 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并定期 刻成 光盘 备份, 保存期限为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 基金托 管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 自身原 因无 法妥 善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责任。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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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2 十 三 、基 金 有关 文 件档 案 的保 存 基金管 理人 应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 料,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存基金 托管业 务活 动的 记录、 账册、 报表 和其 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按 各自 职责完 整保 存原始 凭证 、记账 凭证 、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 不少于15 年。 基金管 理人 签署重 大合 同文本 后, 应及时 将合 同文本 正本 送达基 金托 管人 处。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将与本 基金账 务处 理、 资金划 拨等有 关的 合同 、协议传 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变更 后, 未变更 的一 方有义 务协 助接任 人接 收基 金的有关文件。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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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3 十 四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更 换 (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职责 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管理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 基 金管理 人形 成决 议 ,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 的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基金管理人: 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 基金管理人。 4 ) 备案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选 任 基 金 管 理人 的 决议须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 5 ) 公告:基金管理人 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 金 管 理 人职 责 终 止 的 , 基 金 管 理人 应当妥善保管 基 金 管理 业 务资料 ,及时 向临 时基 金管理 人或新 任基 金管 理人 办 理基金 管理 业务 的移交手 续,临 时基金 管理 人 或 新任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及 时接收 。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7 )审计: 基 金 管 理 人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法律法规规 定 聘 请 会 计师 事 务所对 基金财 产进 行审 计,并 将审计 结果 予以 公告,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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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4 8) 基金名称变更: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3) 原基金管理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临时管理人接受基金 管理业务前, 原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需采取审慎措施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不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造 成损失 ,并 有义 务协助 新基金 管理 人或 临时基金 管理人尽快恢复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 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 3)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需在 六个 月内选 任新 基金 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 提名: 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 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 对被提 名的基 金托管 人形 成决 议,该 决议需 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权 的2/3 以上(含2/3)表决通过,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3 )临时基金托管人: 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 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 临时 基金托管人。 4 )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更 换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决 议 须 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 5 ) 公告:基金托管人 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 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6 )交接: 基 金 托 管 人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妥 善保 管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管 业 务资料 ,及时 办理 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移交手 续,新 任基 金托 管人或者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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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5 临时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及 时接收 。 新任 基金 托管 人与基 金管理 人核 对基 金资产总 值。 7 )审计:基 金 托 管 人职 责 终 止 的 , 应 当 按 照 法律法规规 定 聘 请 会 计师事 务所对基 金财 产进行 审 计,并将 审计 结果予 以 公告,同 时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 (3) 原基金托管人职 责终止后, 新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 财产和 基金托 管业 务前 ,原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人 需采取 审慎 措施 确保基金 财产的 安全, 不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益 造成 损失, 并有义 务协 助新 基金托管 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尽快交接基金资产。 ( 三) 基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同时 更换 原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分 别按 上述程 序职 责终止 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需 在六个 月内 选任 新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新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 (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同时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形成 决议。 (3)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 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和临时基金托管人。 (4)备案并公告: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由 大会召 集人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和新 任基金 托管 人在 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个 工作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媒介 上联合公告 。 (5)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 基金管 理业 务的 移交手 续,新 基金 管理 人或者 临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及时 接收。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的 ,应当 妥善 保管 基金财 产和基 金托 管业 务资料, 及时办 理基金 财产 和基 金托管 业务的 移交 手续 ,新基 金托管 人或 者临 时基金托 管人应 当及时 接收 。 新 任基金 管理人 与新 任基 金托管 人核对 基金 资产 总值和净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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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6 值。 (6)审计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 财产进 行审计 ,并 将审 计结果 予以公 告, 同时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四) 本部 分关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更 换条件 和程 序的约 定, 凡是 直接引 用法律 法规 或监 管规则 的部分 ,如 法律 法规或 监管规 则修 改导 致相关内 容被取 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提 前公 告后 ,可直接 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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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7 十 五、 禁止行 为 本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禁止行为如下: ( 一) 《基金 法》 第二十 一条 、第三 十九 条禁止 的行 为。 ( 二) 除 非法 律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 托 管协 议当事 人用 基金财 产 从 事《 基金法 》 第 七十四 条禁 止的投 资或 活动。 ( 三) 除《基 金法》 及其 他有 关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 定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利用基 金财 产为自 身和 任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 四)基 金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运 作过程 中任 何尚未 按有 关法规 规 定 的方 式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对 他人泄 露。 ( 五) 基 金管理 人在 资金 头寸 不足的 情况 下, 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划款指令。 ( 六) 在资金 头寸 充足且 为基 金托管 人执 行指令 留出 足够时 间的 情况下, 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 理人 符合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本 协议的 指令 拖延 或 拒 绝执 行。 ( 七)除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或《基 金合同 》另 有规 定的, 基金托 管人 动 用 或处 分基金 财产 。 ( 八) 基 金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为同 一 机构 ,相 互出 资或者 持有 股份。 基 金 托管 人、基 金管理 人应 在行 政上、 财务上 没有 互相 独立, 其高级 基金 管理 人 员 或其 他从业 人员 相互兼 职。 ( 九) 《基金 合同 》投资 限制 中禁止 投资 的行为 。 ( 十)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的 , 则 本 基 金 不 受 上 述 相 关 限 制。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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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8 十 六 、 基 金托管 协 议的 变 更、 终 止与 基金 财 产 的清 算 ( 一)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人 经协 商一致 ,可 以对协 议进 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 其内容 不得与 《基 金合 同》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改 后的新 协议 ,应 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的终 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 《基金法》 、 《销售办法》 、 《运作办 法》 或其他法律法 规规定的终 止事项。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在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 内成立 清算小 组, 基金 管理人 组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 关业务 资格的 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及 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 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 进行清理和确认;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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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9 4)对基金财产进行 估值和变现; 5)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做出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进行 外部审计 ,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 在 进行基 金财 产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 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 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 务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告 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 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期限不少于15 年。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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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0 十 七 、违 约 责任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履 行 本 协 议 或 履 行 本 协 议 不 符 合 约 定 的 ,应 当承担 违约 责任。 (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在履 行各 自职责 的过 程中 , 违 反 《 基金 法》 规 定或 者 本托 管协 议 约定 ,给 基 金财 产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造成 损害的 ,应当 分 别对 各自的 行为 依法承 担赔 偿责任; 因共 同行 为给 基金财 产或 者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造 成损害 的, 应当承 担连 带赔偿 责任 ,对损 失的 赔偿, 仅限 于直接 损失 , 一 方承 担连带 责任 后有权 根据 另一方 过错 程度向 另一 方追偿 。 但是 发生 下列 情 况 ,当 事人可 以免 责: (1) 基金管 理人 和/ 或 基金托 管人按 照中 国证 监会的 规定或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规或规章、市场交易规则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 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 基金托管人对存 放或存管在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的基金资产, 或交由 证券公 司、期 货公 司等 其他机 构负责 清算 交收 的基金 资产( 包括 但不 限于期货 保证金 账户内 的资 金、 期货合 约等) 及其 收益 , 由于 该机构 欺诈 、疏 忽、过失 或破产等原因给本基金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4) 当事人无法预见、 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协议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使本协 议当 事人 无法全 部履行 或无 法部 分履行本 协议的 任何不 可抗 力事 件,包 括但不 限于 洪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 变化 、突 发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证券交 易所非 正常 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中国人 民银 行结 算系统 故障 、 计算 机系 统故障、 网络故 障、通 讯故 障、 电力故 障、计 算机 病毒 攻击及 其他非 基金 托管 人故意造 成的意外事故。 如果由 于本 协议一 方当 事人( “违 约方” )的 违约行 为给 基金资 产或 基金 投资者 造成损 失, 而另 一方当 事人( “守 约方 ”)赔 偿了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的损失,则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追索由此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 当事人 一方 违约, 另一 方在职 责范 围内有 义务 及时采 取必 要的措 施, 尽力 防止损 失的扩 大。 没有 采取适 当措施 致使 损失 进一步 扩大的 ,不 得就 扩大的损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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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1 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 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由于不 可抗 力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已 经采 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由此 造成基 金资 产或 基金投资 者损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降低由此造成的影响。 ( 三)托 管协 议当事 人违 反托 管协议 ,给另 一方 当事 人造成 损失 的,应 承 担 赔偿 责任。 ( 四)违 约行 为虽已 发生 ,但本 托管 协议能 够继 续履 行的, 在最大 限度 地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前 提下,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当继续 履行 本 协 议。 ( 五) 本协议 所指 损失 均 为直 接损失 。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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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2 十 八 、争 议 解决 方 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同 意, 因本协 议而 产生的 或与 本协议 有关 的一切 争议 ,应 通过友 好协商 或者 调解 解决。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不愿通 过协商 、调 解解 决或者协 商、调 解不成 的, 任何 一方当 事人均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 根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则 进行 仲裁 ,仲裁 的地点 为上 海,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并对相关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相 关各 方当事 人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继 续忠实 、勤勉 、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 同》 和本 协议规 定的义 务, 维护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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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3 十 九 、基 金 托管 协 议的 效 力 ( 一)基 金管理 人在 向中 国证 监会申 请发 售基金 份额 时提交 的基 金托管 协 议 草案 ,应经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双方盖 章以 及双方 法定 代表人 或授 权代表 签字, 协 议当 事人双 方根 据中国 证监 会的意 见修 改托管 协议 草案。托 管协 议以 报中 国 证 监会 注册 的 文本 为正式 文本 。 ( 二) 基金托 管协 议自《 基金 合同》 成立之 日起 成立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生效。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有效 期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基 金财 产清算 结果 报 中 国证 监会备案 并 公告之 日止 。 ( 三)基 金托管 协议 自生 效之 日起对 托管 协议当 事人 具 有同 等的 法律约 束 力。 ( 四 ) 基金 托管 协议一式 6 份 , 除上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银 监会 各 1 份 外,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分别 持有 2 份, 每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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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4 二 十 、其 他 事项





本 协 议未 尽事 宜,当 事人 依据基 金合 同、有 关法 律法规 等规 定协商 办理。 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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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5 二十 一、 基 金托 管 协议 的 签订 本托管协议双方法定代表或授权签字人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 ,为《长信量化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签署页 ) 基金管理人: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上海 签订日期:














日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地点: 上海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