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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亚太债(人民币)(000274)

广发亚太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广发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二〇一五年 一 月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本 基金 于2013年7月5日 经中 国证 监会 证监许 可[2013]875 号 文核 准。 本 基金 合同 于2013 年11月27 日生
效。 
本基金 管理 人保 证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本招募 说明 书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认购 (或申 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境外 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境外 证券市 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投资 者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需充分 了解 本基 金 的产品 特性, 并承 担基 金 投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境因 素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影响而 形成 的系 统性 风险 , 个 别证 券特 有的非 系统 性风险 , 衍生 品风险 , 包 括衍
生品市 场风 险和 衍生 品模 型风险 , 由 于基 金投 资人 连续大 量 赎 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性 风险 ,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管 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等 。 
 本基 金属 于债 券型 基金 , 主要投 资于 亚太 地区 ( 除 日本外 ) 市场 的各 类债 券 , 尤 其是 中高 收益 债券,
预期收 益和 风险 高于 货币 市场基 金, 但低 于混 合型 基金、 股票 型基 金, 属于 中等风 险 、 中等 收益 的产 品 。
同时 , 本 基金 为境 外证 券 投资的 基金 , 除了 需要 承 担 境外 市场 波动 风险 之外 , 本 基金 还面 临汇 率风 险 、 国
别风险 等海 外市 场投 资所 面临的 特别 投资 风险 。 
本基金 同时 以人 民币 和美 元销售 ,美 元发 售价 格为 1.00 元 除以 募集 期最 后一 日中国 人民 银行 最新 公
布的人 民币 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 计 算结 果按照 四舍 五入方 法 , 保 留小数 点后 四位 。 美 元认 购的基 金份 额 以
美元发 售价 格计 算, 投资 者需承 担募 集期 内的 美元 汇率波 动的 风险 。 美 元申 购赎回 价格 为按 照相 应基 金份
额净值 除以 中国 人民 银行 最新公 布的 人民 币对 美元 汇率中 间价 计算 的美 元折 算净值 ,由 于存 在汇 率波 动 ,
可能导 致以 美元 计算 的收 益率和 以人 民币 计算 的收 益率有 所差 异。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人拟 认 购(或 申购) 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本 基金 《 招募 说明 书 》 与 《基 金合 同》 , 全 面
认识本 基金 产品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 充分 考虑 投资 人 自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 并 对于认 购( 或申 购)基 金的 意 愿、
时机、 数量 等投 资行 为作 出独立 决策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投 资人 基金 投资 要承 担相应 风险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 他基 金的业 绩并 不构 成 本 基金 业绩表 现的 保证 。 
本招募 说明 书 (更新 ) 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2014 年11 月28日 ,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4 年
9月30 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 计)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目录 
第 一部 分


绪言 ............................................................ 1 第 二部 分


释义............................................................ 2 第 三部 分


风 险揭 示 ....................................................... 6 第 四部 分


基 金的 投资 .................................................... 10 第 五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21 第 六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27 第 七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3 第 八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 赎回与 转换 .................................... 34 第 九部 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 45 第 十部 分


基 金的 财产 .................................................... 48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 49 第 十二 部分


基金 的收益 与分 配 ............................................ 54 第 十三 部分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 56 第 十四 部分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57 第 十五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 62 第 十六 部分


基金 托管人 .................................................. 64 第 十七 部分


境外 托管人 .................................................. 68 第 十八 部分


相关 服务机 构 ................................................ 71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 99 第 二十 部分


基金 托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12 第 二十 一部分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服务 ................................... 129 第 二十 二部分


招 募说明 书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 131 第 二十 三部分


备 查文件 ................................................. 138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 第一部分


绪言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下 简称 “招 募说 明 书” 或 “ 本招 募说 明书” ) 依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 《基 金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 理办 法》(以下 简称 “ 《 运作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销 售办 法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 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 《 合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试行 办法 》 ” ) 、 《 关于实 施<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 资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 理试 行办法>有 关问 题的 通 知》 ( 以 下简称 “ 《 通知 》 ” ) 和其 他 相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以及 《广发 亚 太中 高收 益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本 合同 ”或 “基 金合同 ”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对其 真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 广发 亚 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 基金 ” ) 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基金管 理人 没有 委托 或授 权任何 其他 人提 供未 在本 招募说 明书 中载 明的 信息 , 或 对本招 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 以下简 称 “ 中国 证监 会” ) 核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自 依基 金合 同取 得基 金 份 额, 即成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和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享 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资 人欲 了解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 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以 下含 义: 招募说 明书

















指《 广 发亚 太中 高收 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金 合同 所募 集的 广发亚 太中 高收 益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本合同 、基 金合 同 指《 广 发亚 太中 高收 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本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的修 订和 补充 中国 指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仅 为基金 合 同目 的 不包 括香 港特别 行 政区 、 澳门 特别 行 政区及 台湾 地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 现时 有效 并公 布实 施的法 律 、 行 政法规 、 部 门规章 及规 范性 文件 、 司 法解释 、 行政 规章以 及其 他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的 决定 、 决议 、 通 知 等 《基金 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 第十 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务 委员 会 第 三十 次会 议通过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人 民 共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 年 6 月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2004 年 6 月 29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1 日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试行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颁 布、 同 年 7 月5 日实施 的 《 合格 境内 机构 投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通知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7 年 6 月 18 日 公布 的 《 关于 实施< 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境 外证券 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托管协 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 之 《 广 发 亚太中 高收 益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发售 公告 》 指《 广 发亚 太中 高收 益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业务 规则 》 指 《 广发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 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 规 范基 金 管理 人所 管 理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登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由 基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 共同 遵守 中国证 监会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监 管机 构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外管局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或 其授 权的派 出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指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境外托 管人 指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根 据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签订的 合同 , 为 本基 金提 供境外 资产 托管 服务 的境 外金融 机构 境外投 资顾 问 指 符合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条 件,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与其 签订的 合同 , 为 本基 金境 外证券 投资 提供 证券 买卖 建议或 投资 组合 管理 等服 务的境 外金 融机 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根据 《 招募 说明 书 》 和 《基 金合 同 》 及 相关 文件 合法取 得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者 基金代 销机 构 指符合 《销 售办 法》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取得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基金 销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 申 购、 赎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代销 机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基金 登记 、 存管 、 过户 、 清 算和 交收 业务 , 具体 内容 包 括投 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 注册登 记、 清算 及基 金交 易确认 、代 理发 放红 利 、 建立并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 办理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广 发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或其 委托的 其他 符合 条件 的办 理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 , 包 括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个人投 资者 指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投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 资者 指 依法 可以 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境 内 合法 登记 并存 续或 经有关 政府 部门 批准 设立 并存续 的企 业法 人、 事业 法人、 社会 团体 和其 他组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织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在 中 国 境 内 依 法 募 集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的中 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 投资 者的 总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 约定 的条 件 , 基 金管 理人 聘请法 定机 构验资 并办 理完 毕基 金备 案手续 ,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之 日 基金中 的基 金














指投资 对象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 其投 资组 合 由 各种基 金组 成 募集期 指自 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售 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最长 不得 超过 3 个月 基金存 续期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开放日 指销售 机构 办理 本基 金份 额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的工 作日 T 日 指 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人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请 的开 放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发售 指在本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 售机构 向投 资人 销售 本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投 资 人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巨额赎 回 指在单 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 )超 过上 一日 本基 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的 情形 基金账 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及其 变动 情况的 账户 交易账 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 份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合 同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效 公告 规定 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扣款 金额 及扣 款方 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基金 利 润 指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 银 行存 款本 息和 本 基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 款以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扣除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公司行 为信 息 指证券发行人所公告的会或将会影响到基金资产的价值及权益的任何未完 成或已 完成 的行 动 , 及 其 他与本 基金 持仓 证券 所投 资的发 行公 司有 关的 重 大 信息, 包括 但不 限于 权益 派发、 配股 、提 前赎 回等 信息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全国 性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体 不可抗 力




















指本合 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事 件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第三部分


风险揭示 本基金 投资 于 亚 太 ( 除日 本外) 国家 和地 区发 行的 债券 , 基金 净值 会因 为 亚 太 (除 日本 外) 国家 和地 区的政 治经 济变 化、 证券 市场波 动 、 汇率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本 基金 投资 中出现 的风 险 分 为如 下三 类 , 一是境 外投 资风 险, 包括 海外市 场风 险、 汇率 风险 、 政治 风险 等; 二 是开 放 式基金 风 险 , 包 括流 动性 风险、 管理风 险、 大额 赎回 风险 、衍生 品投资 风 险等 ;三 是本基 金特 有的 风险 等 。 (一)境 外投 资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会 因为 国际 政治环 境 、 宏 观和微 观经 济因素 、 国家 政策 、 投 资 人风险 收益 偏好 和市 场流 动程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变化 而波动 ,将 对本 基金 资产 产生潜 在风 险, 这种 风险 主要包 括: 1、海 外市 场风 险 市场风 险是 指由 于市 场因 素如基 础利 率、 汇率、 股 票价格 和商 品价 格的 变化 或由于 这些 市场 因素 的波 动率的 变化 而引 起的 证券 价格的 非预 期变 化, 并产 生损失 的可 能性 。 由于本 基金 投资 于海 外证 券市场 , 因而 会受到 不同 国家或 地区 ( 对本基 金而 言, 主要 指亚太 除日本外 的 国家 和地 区 ) 特 有的 政 治因素 、 法律 制度 、 经济 周期等 基本 因素 的影 响 , 导致本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面 临较 大的波 动性 和存 在潜 在损 失的风 险 。 例如 投 资市 场 如香港 等的 证券 交易 市场 对每日 证券 交易 价格 并无 涨跌 幅上下 限的 规定 , 因 此这 些国家 或地 区证 券的 每日 涨跌幅 空间 相对 较大 。 以 上所述 因素 可能 会带 来市 场的 急剧下 跌, 从而 带来 投资 风险的 增加 。 2、汇 率风 险 本基金 分别 以人 民币 和美 元 销售 , 经 过换 汇后 主要 投资于 亚太 市场 的中 高收 益债券 , 因 此人 民币 与 外 币 之间 汇率 的变 动将 影响 本基金 的资 产净 值, 从而 对基金 业绩 产生 影响 。 美 元申购 赎回 价格 为按 照基 金份 额净值 除以 中国 人民 银行 最新公 布的 人民 币对 美元 汇率中 间价 计算 的美 元折 算净值 ,由 于存 在汇 率波 动 , 可能导 致以 美元 计算 的收 益率和 以人 民币 计算 的收 益率有 所差 异 。 此外 , 由 于汇率 取自 汇率 发布 机构 , 如 果汇率 发布 机构 出现 汇率 发布时 间延 迟或 是汇 率数 据错误 等情 况 , 可 能会 对 基金运 作或 者投 资者 的决 策产 生不利 影响 。 3、政 治风 险 政治风 险是 指基 金投 资的 某些境 外国 家或 地区 (对 本基金 而言 ,主 要指 亚太 除日本 外 的 国家 和地 区 ) 出现大 的政治 变 化, 例如 政府更 迭、 国内 动乱 、政 策调整 、对 外政 治关 系发 生危机 等, 以及 财政 、货 币 、 产业和 地区 发展 政 策 等宏 观政策 发生 变化 等, 这些 事件甚 至 可 能造 成市 场剧 烈波动 ,从 而带 来投 资风 险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影响 基 金的 投资 收益 。 4、法 律和 政府 管制 风险 由于 本 基金 投资 的国 家和 地区 的 法律 法规 与中 国不 同的原 因 , 可 能导 致本 基 金的某 些投 资行 为受 到限 制或合 同不 能正 常执 行, 从而使 得基 金资 产面 临损 失的可 能性 。 在特定 情况 下 , 各国 可 能 会通过 该国 或该 地区 的财 政、 货币 、 产 业 、 地 区发 展 等方面 的政 策进 行管 制, 将对基金 的 投资 收益 造成 影响 。 5、会 计核 算风 险 由于各国 对 上市 公司 日常 经营活 动的 会计 处理 、财 务报表 披露 等会 计核 算标 准的规 定存 在一 定差 异 , 可能给 本基 金投 资带 来潜 在风险 。 6、税 务风 险 由于 本 基金 在投 资各 国或 地区时 , 各国 在税务 方面的 法律 法规 不同 , 本基 金 可能会 就股 息 、 利 息 、 资 本利得 等收 益向 当地 税务 机构缴 纳税 金, 包括 预扣 税,该 行为 可能 会使 得 投 资收益 受到 一定 影响 。另外, 各 国的 税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可能 变化 , 或者加 以具 有追溯 力的 修订 , 所 以可 能须向 其缴 纳本 基金 销售 、 估 值或者 投资 日并 未预 计的 额外税 项。 (二) 开放 式基 金风险 1、流 动性 风险 开放式 基金 要随 时应 对投 资者的 赎回 , 如 果基 金资 产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或者变 现为 现金 时使 资金 净值产 生不 利的 影响 , 都 会影响 基金 运作 和收 益水 平。 尤 其 是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如 果基 金资产 变现 能 力 差, 可能 会产 生基 金仓 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 流动 性 风险 , 从而 影 响基 金份 额 净值 。 由 于境 外市 场的 交 易日、 交易时 间 、 结 算规则 等与 国内存 在一 定的 差异 , 本 基金有 关申 购 、 赎回 的开 放与交 易确 认的 安排 不同 于 国 内一般 开放 式基 金。 本基 金赎回 款项 到达 投资 者指 定账户 需要 更长 的时 间。 2、管 理风 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人为 因素、 管 理系统 设置 不当 造成 操作 失误或 公司 内部 失控 而可 能产生 的损 失。 管理 风险 包括: (1)决 策风险 :指基 金投资 的投资 策略制定 、投资决 策执行 和投资绩 效监督检 查过程 中,由于 决策 失误而 给基 金资 产造 成的 可能的 损失 ; (2)操 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 决策执 行中,由 于投资指 令不明 晰、交易 操作失误 等人为 因素而可 能导 致的损 失; (3) 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 管理信 息系 统设 置不 当等 因素而 可能 造成 的损 失。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3、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赎 回而 不断 变化, 若是 由于 投资 人的 连续大 量赎 回而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被迫 以低 于目 标价 格抛售 证券 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现 金需 要 , 则 可能 使 基金 资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4、金 融模 型风 险 投资管 理人 在有 时会 使用 金融模 型来 进行 资产 定价 、 趋 势判 断、 风险 评 估 等 辅助其 做出 投资 决策 。 但 在使用 金融 模型 时, 可能 会因为 模型 使用 不恰 当、 模型参 数的 估计 错误 、 数 据录入 错误 等导 致模 型使 用 失 败, 面 临出 现错 误结 论的 可能性 , 从 而引 起投 资损 失的风 险。 5、衍 生品 投资 风险 由于金 融衍 生产 品具 有杠 杆效应 , 价格 波动较 为剧 烈, 在市 场面 临突发 事件 时, 可能 会导 致投资 亏 损 高于初 始投 资金 额, 从而 对基金 收益 带来 不利 影响 。此外 ,衍 生品 的交 易可 能不够 活跃 ,在 市场 变化 时 , 可能因 无法 及时 找到 交易 对手或 交易 对手 方压 低报 价, 导 致基 金资 产的 额外 损失。 本基 金投 资金 融衍 生品 的目的 是为 了组 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并通 过严 格的 风 险管 理等 手段 来有 效控 制风险 。 6、证 券借 贷 、 正回 购/ 逆 回购风 险 证券借 贷 、 正 回购 /逆 回 购的主 要风 险在 于交 易对 手风险 , 具体 讲, 对于 证 券借贷 , 作为 证券 借出 方, 如果交 易对 手方 (即 证券 借入方 ) 违约 , 则 基金 可 能面临 到期 无法 获得 证券 借贷收 入甚 至借 出证 券无 法归 还的风 险 , 从 而导 致基 金 资产发 生损 失 ; 对 于正 回 购, 交易 期满 时 , 可 能会 出现交 易对 手方 未如 约卖 回已 买入证 券未 如约 支付 售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 息和分 红 的 风险 ; 对于 逆 回购 , 交 易期 满时 , 可能 会出 现交易 对手 方 未 如约 买回 已售出 证券 的风 险 。 7、信 用风 险 (1) 交易 结算 风险 基金在 证券 交割 或现 金交 割过程 中, 由于 交易 对手 违 约而引 发的 风险 。 (2) 债券 投资 的信 用风 险 基金所 投资 债券 的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 拒 绝支付 到期 本息 , 可 能导 致基金 资产 损失和 收益 变化 , 从 而 产 生风险 。 8、其 它风 险 (1) 因人 为因 素而 产生 的 风险 , 如内 幕交 易、 欺诈 行为等 产生 的风 险; (2) 由于 基金 管理 人违 反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从而 给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带 来损失 的风 险 ; (3)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而在制 度建 设、 人员 配备 、内控 制度 建立 等方 面不 完善而 产生 的风 险;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4) 对主 要业 务人 员如 基 金经理 的依 赖而 可能 产生 的风险 ; (5) 战争 、自 然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从 而带 来风 险; (6)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三)本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本基金 因为 投资 于整 个亚 太 ( 除日 本外 ) 国家 和地 区, 受到 各个 国家 或地 区 宏观经 济运 行情 况 、 货 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 策、税 法、 汇率 、交 易规 则、结 算、 托管 以及 其他 运作风 险等 多种 因素 的影 响 , 上述因 素的 波动 和变 化可 能会使 本基 金资 产面 临潜 在风险 。 此 外, 本 基金 所 投资的 国家 或地 区也 存在 采取 某些管 制措 施的 可能 , 如 资本或 外汇 管制 、 对公 司 或行业 的国 有化 、 没收 资 产以及 征收 高额 税收 等 , 从而 对基金 收益 以及 基金 资产 带来不 利 影 响 。 此 外 , 由 于各个 国家 或地 区适 用不 同法律 、 法规 的原 因 , 可 能导 致本基 金的 某些 投资 行为 在部分 国家 或地 区受 到限 制或合 同不 能正 常执 行 , 从而使 得基 金资 产面 临损 失的 可能性 。 本基金 可能 对中 国企 业在 亚太 ( 除日 本外) 国家 或 地区发 行的 债券 特别 是香 港等地 区的 投资 比例 相对 较高, 系统 性投 资风 险相 应较大 。 本基金 开通 了外 币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 在 方便投 资者 的同时 , 也增 加了相 关业 务处理 的复 杂性 , 从 而 带 来相应 的风 险, 增加 投资 者的支 出和 基金 运作 成本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第四部分


基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通过 分析 亚 太 市场 (除日 本外 ) 各 国家 和地 区的宏 观 经 济状 况以 及各 发债主 体的 微观 基本 面 , 寻找各 类债 券的 投资 机会 ,力争 获取 高 于 业绩 基准 的 投资 收益 。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政 府债券 、 公司 债券 、 可 转 换债券 、 住房 按揭 支持 证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债 券, 债券基 金 , 银 行存 款 、 可 转让存 单 、 银 行承 兑汇 票 、 银 行票 据 、 商 业票 据、 回购协 议 、 货 币市 场基 金 等货 币市场 工具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包括 货币 远期/ 期货/ 互换 、 利 率互 换、 信用 违 约互 换等 金 融衍 生产 品 。 本基 金不主 动参 与股 票等 权益 类资产 的投 资, 不直 接从 二级市 场买 入股 票等 权益 类资 产和权 证, 也不 参与 一级 市场的 新股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 投资 于亚 太市 场 (除日 本外 )的 中高 收 益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中 高收 益债券 指: (1)S&P 评级 A+ 级及 A+ 级 以下的 债券 ; (2)或 Moody ’s 评级 A1 级 及 A1 级以 下的 债券; (3 ) 或未经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债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区 域为 亚太地 区 (除 日本 外) , 包 括韩国 、 印度 、 台湾 、 香 港、 澳大 利亚 、 新西 兰、 新加坡 、 印度 尼西 亚 、 泰 国、 马来 西亚 和菲 律宾 等 国家或 地区 。 亚太 市场 债 券包括 亚太 国家 或者 地区 的政 府 发行的债 券,登记 注册在 亚太 国家 或者 地区 , 或主 要业务收 入/资 产在亚 太 国 家或者 地 区的机构 、企业 等发行 的债 券。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基 金 为 在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监 管 机 构 登记注 册的 公募 基金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变更 投资 品种 比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可相 应调 整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三 、投资策略 (一) 国家 地区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密切 跟踪 相关 国家 或地区 经济 的景 气周 期以 及财政 、 货 币政 策变 化, 把握市 场利 率水 平的 运行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态势 , 从 宏观 层面 了解 亚 太地区 各国 家的 景气 情况 、 防 范系 统性 的宏 观经 济 、 政 治以 及信 用风 险 , 确 定基 金资产 在不 同国 家和 地区 的配置 比例 。 (二) 债券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通过 主动 投资 策略 , 一方 面通 过买 入并 持有 中高收 益的 债券 组合 获取 稳定票 息收 益, 一方 面也 会在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通 过杠杆 放大 收益 , 力 争获 取中长 期较高 的 投资 收益 。


1、精 选品 种加 杠杆 投资 主营业 务在 中国 大陆 、 在 海外发 债的 企业 所发 行的 债券将 是 本 基金 债券 投资 的重点 投资 对象 。 本 基金 将通过 审慎 选择 、重 点配 置评级 不低 于 BB 级的 高 等级投 机级 债券 ,同 时适 度配置 投资 级的 债券 ,并 通过 正回购 ,融 资买 入收 益率 高于回 购成 本的 债券 ,获 得杠杆 放大 收益 。 2、利 率预 期策 略与 久期 管 理 本基金 将考 察市 场利 率的 动态变 化及 市场 预期 变化 ,对 GDP 、CPI 、 国际 收 支等 引 起利 率变 化的 相关 因素进 行 深 入的 研究 , 分 析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可 能情 景, 并在 此基 础上判 断包 括财政 政策 、 货币政 策在 内 的 宏观经 济政 策取 向, 对市 场利率 水平 和收 益率 曲线 未来的 变化 趋势 做出 预测 和判断 , 结 合债 券市 场资 金供 求 结构 及 变 化趋 势, 确定 固定收 益类 资产 的久 期配 置 。 3、信 用债 投资 策略 信 用 债 市 场 整 体 的 信 用 利 差 水 平 和 信 用 债 发 行 主 体 自 身 信 用 状 况 的 变 化 都 会 对 信 用 债 个 券 的 利 差 水 平产生 重要 影响 , 因 此, 一方面 , 本 基金 将从 经济 周期、 国家 政策 、 行 业景 气度和 债券 市场 的供 求状 况等 多个方 面对 收益 率曲 线的 判断以 及对 信用 债整 体信 用利差 研究 的基 础上 , 确 定信用 债总 体的 投资 比例 。 另 一方面 ,本 基金 还将 以内 部信用 评级 为主 、外 部信 用评级 为辅 ,即 采用 内外 结合的 信用 研究 和评 级制 度 , 研究债 券发 行主 体企 业的 基本面 ,以 确定 企业 主体 债的实 际信 用状 况。


(三)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策略 本基金 将以 投资 组合 避险 或有效 管理 为目 标, 在基 金风险 承受 能力 许可 的范 围内 , 本 着谨 慎原则 , 适 度参与 衍生品投资; 可能使用到 的衍生产品包 含货币远期/ 期货/ 互换、利率 互换、信 用违约互换等,以更 好地进 行组 合风 险管 理。 此外, 在严 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下 ,本 基金 将适 度参 与证券 借贷 交易 、回 购交 易等投 资, 以增 加 收 益 。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在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可的 交易 所上 市交易 的金 融衍 生品 , 当 这些交 易所 没有 本基 金需 要的 衍生产 品时 ,在 严格 风险 控制的 前提 下, 本基 金将 采用场 外交 易市 场(OTC )买卖 衍生 产品 。 四 、投资决策依据和 决策 程序 (一) 决策 依据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1、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有关 规定 。


2、宏 观经 济发 展趋 势、 微 观经济 运行 趋势 和证 券市 场走势 。 3 、投资 对象收 益和风 险的配 比关系 。在充分 权衡投资 对象的 收益和风 险的前提 下作出 投资决策 ,是 本基金 维护 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保 障。 4、本 基金 将在 对宏 观经 济 和发债 主体 基本 面深 入研 究的基 础上 ,构 建投 资组 合。 (二) 决策 程序 1、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制定 整 体投资 战略 。


2 、本基 金的债 券研 究 依托公 司整体 的债券研 究平台, 由 国际 业务部固 定收益研 究 团队 负责。债 券研 究员 根 据自 身或 者其 他研 究机构 的研 究成 果 , 形 成 利率走 势预 测 、 信用 利 差 分析 、 券 种配 置建 议等 , 为债 券决策 提供 支持 。


3 、国际 业务部 固定收 益基金 经理小 组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 投资战略 ,结合研 究员的 研究报告 ,拟 订所辖 基金 的具 体投 资计 划,包 括: 资产 配置 、目 标久期 、期 限结 构、 个券 选择等 投资 方案 。


4、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对 国际 业务部 固定 收益 基金 经理 小组提 交的 方案 进行 论证 分析, 并形 成决 策纪 要 。


5 、根据 决策纪 要,国 际业务 部固定 收益基金 经理小组 构造具 体的投资 组合及操 作方案 ,交由中 央交 易部执 行。 6、中 央交 易部 按有 关交 易 规则执 行, 并将 有关 信息 反馈至 基金 经理 小组 。


7 、基金 绩效评 估与风 险管 理 小组重 点控制基 金投资组 合的市 场风险和 流动性风 险,定 期进行基 金绩 效评估 ,并 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提 交综 合评 估意 见和 改进方 案。


五 、禁止行为与 投资 限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提 供担 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购 买不 动产 ; 5、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6、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金属 的凭 证 ; 7、购 买实 物商 品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8 、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等 临时用 途以外, 借入现金 。 临时 用途借入 现金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9、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10、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空 交易 ; 11、购 买证 券用 于控 制或 影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 构或 其管理 层; 12、直 接投 资与 实物 商品 相关的 衍生 品; 13、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4、当 时有 效的 法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金 合同 规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二)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基 金持有 同一家 银行 的存款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20% 。 在基 金托管 账户 的存款可 以不 受上述 限 制。 (2)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 政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外 )发行 的证 券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净值 的 10% 。 (3)基 金持有 与中国 证监会 签署双 边监管合 作谅解备 忘录国 家或地区 以外的其 他国家 或地区证 券市 场挂牌 交易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其中 持有任 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4)基 金不得 购买证 券用于 控制或 影响发行 该证券的 机构或 其管理层 。同一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 基金不 得持 有同 一机 构 10% 以上 具有 投票 权的 证券 发行总 量。 前项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 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 并计算 全球 存托 凭证 和美 国存托 凭证 所代 表的 基础 证券, 并假 设对 持有 的股 本权证 行使 转换 。 (5)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10% 。 前项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6)本 基金持 有境外 基金 的市值合 计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0% ,但 持有 货币市场 基金 不受此 限 制 (7)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基 金, 不得 超过 该境 外基金 总份 额 的 20 %。 (8) 为应 付赎 回、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的 比例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若基金 超过 上述 (1 )- (8)项投 资比 例限 制, 应当 在超过 比例 后 30 个工 作日 内采用 合理 的商 业措 施 减仓以 符合 投资 比例 限制 要求。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工 作日 内增 加 10 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而导 致证券 投资 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 书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 可将调 整时 限 从 30 个工 作 日延长 到 3 个月 。 (三)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本 基金 投资 衍 生 品应 当仅限 于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管 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大 交易 , 同 时应 当严 格遵 守下列 规定 : 1、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 、本 基 金投资 期货支 付的初 始保证 金、投资 期权支付 或收取 的期权费 、投资柜 台交易 衍生品支 付的 初始费 用的 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3、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1)所 有参与 交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行 除外)应 当具有 不低于中 国证监会 认可的 信用评级 机构 评级。 (2) 交 易对 手方 应当 至少 每个工 作日 对交 易进 行估 值, 并 且基 金可 在任 何时 候以公 允价 值终 止交 易 。 (3) 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 值计价 敞口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20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 作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 包括衍 生品 头寸 及风 险 分析年 度报 告。 (四) 本基 金可 以参 与证 券借贷 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列 规定 : 1、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2、应 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 时向 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 借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4、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1) 现金 ; (2) 存款 证明 ; (3) 商业 票据 ; (4) 政府 债券 ; (5) 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金融机 构 ( 作为 交易 对手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方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 具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 5 、本 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终 止证券 借贷交易 并在正常 市场惯 例的合理 期限内要 求归还 任一或所 有已 借出的 证券 。 6、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 责 任。 (五) 基金 可以 根据 正常 市场惯 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逆回 购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下 列规 定: 1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业 银行除外 )应当 具有中国 证监会认 可的信 用评级机 构信 用评级 。 2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采 取市值 计价制度 对卖出收 益进行 调整以确 保现金不 低于已 售出证券 市值 的 102 %。 一旦 买方 违约 ,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 卖出 收益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3、买 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和 分红 。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对 购入证 券采取市 值计价制 度进行 调整以确 保 已购入 证券市 值不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 一旦 卖方 违约,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 已购入 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交 易中 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责 任。 (六 ) 基 金参 与证券 借 贷 交易 、 正 回购 交易 , 所 有 已借出 而未 归还 证券 总市 值或所 有已 售出 而未 回购 证券总 市值 均不 得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的 50 %。 前项 比 例限制 计算 , 基金 因参 与 证券借 贷交 易 、 正 回购 交 易而 持有的 担保 物、 现金 不得 计入基 金总 资产 。 六 、业绩比较基准 同期人 民币 三年 期定 期存 款税后 利率 。 其中, 人民 币三 年期 定期 存款利 率 是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公布 的金 融机 构三 年期 人民币 存款 基准 利率 。 未 来, 如基 金变 更投 资范 围 , 或 人民 银行 调整 基准 利 率, 或市 场有 其他 更适 合 本基金 的基 准时 , 本基 金 管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依据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的 原则 , 取得基 金托 管人同 意后 , 对业绩 比较 基 准 进行相 应调 整。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属于 债券 型基 金 , 主要投 资于 亚太 地区 ( 除 日本外 ) 市场 的各 类债 券 , 预 期收 益和 风险 高于 货 币市场 基金, 但低 于混 合 型基金 、 股票 型基 金, 属 于中等 风险、 中等 收益 的 产品。 同时, 本基金 为境 外证 券投资 的基 金 , 除了 需要 承担境外 市 场波 动风 险之 外, 本基 金 还 面临汇 率风 险、 国别 风险 等海外 市场 投 资 所面临 的特 别投 资风 险。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6 八 、基金的融资 、融 券政策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九 、证券交易 1、基 金管 理人 将主要 根 据 交易执 行能 力、 研究 实力 和研究 支持 服务 等评 价 指 标选择 交易 券商 : (1) 交 易执行 能力。 主要指 券商是 否对投资 指令进行 了有效 的执行以 及能否取 得较高 质量的成 交结 果。 衡 量交易 执行 能力 的 指标主 要有: 是否 完成 交 易、 成 交的及 时性、 成交 价格、 交易差 错率、 对市 场的 影响等 ; (2)研究 实力 。主要 是指券 商能否 提供高质 量的宏观 经济研 究、行业 研究及市 场走向 、个股分 析报 告和专 题研 究报 告 , 报告 内容是 否详 实 , 投资 建议 是否准 确; (3)研究 支持 服务 。 主要是 指券商 能否根据 本基金的 业务需 要,提供 高质量的 研究报 告、 协助 安排 上市公 司调 研、 举办 推介 会、及 时沟 通市 场情 况、 协助交 易评 价等 较为 全面 的服务 ; (4) 其它 指标 。主 要包 括 券商的 财务 实力 、市 场和 销售服 务和 后台 操作 便利 性。 2、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上述 评 价指标 进行 综合 评价 ,并 确定 交 易券 商交 易量 的分 配。 3 、对于 在券商 选择和 分仓中 存在或 潜在的利 益冲突 , 管理人 应该本着 维护持有 人的利 益出发进 行妥 善处理 ,并 及时 进行 披露 。 十 、境外投资顾问 本基金 目前 不设 境外 投资 顾问 。 在 未来 , 如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必要 选择 境外 投资顾 问 , 则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从 维护 基金 持有 人利 益角度 出发 , 选择 合适 的 境外投 资顾 问 , 此 事项 无 须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同意 。 十一、基金的投资组 合报 告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会及董事 保证本 报告所载 资料不存 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重大 遗漏, 并对其 内 容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 托管 人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 2014 年 12 月 22 日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 的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 现和 投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保 证 复核内 容不 存在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基 金的过 往业绩 并不代表其 未来表 现。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 做出投资 决策前应 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本报 告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本 位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 单位。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9 月 30 日。 (一) 报告期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普通 股 - - 存托凭 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 信托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34,639,727.27 78.98 其中: 债券 34,639,727.27 78.9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535,350.48 10.34 8 其他各 项资 产 4,685,181.46 10.68 9 合计 43,860,259.21 100.00 (二) 报告期末在各 个国 家(地区)证券市场 的股 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分 布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三) 报告期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四)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 及存 托凭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五) 报告期末按债 券信 用等级分类的债券投 资组 合 债券信用等级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B+ 2,974,795.28 7.33 B 12,785,340.78 31.49 B- 3,049,671.20 7.51 BB- 3,160,477.73 7.79 未评级 12,669,442.28 31.21 合计 34,639,727.27 85.33 注:评 级机 构为 标准 普尔 。 (六)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HK0000150760 FTHDGR 7 7/8 05/27/16 40,000 3,733,280.00 9.20 2 XS1042925005 JOHNEL 1 04/02/21 5,000 3,308,199.25 8.15 3 USG9844KAA72 YINGDZ 8 1/8 04/22/18 5,000 3,160,477.73 7.79 4 USN43451AA67 HYVANL 8 5/8 03/24/16 5,000 3,136,975.18 7.73 5 XS0758843626


DEGREE 4 1/2 5,000 3,094,369.11 7.62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9 04/03/17 注:债 券代 码为ISIN 码。 (七)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 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八)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名的前五名金融 衍生 品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九)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大 小排序的 前 十名基金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基 金。 (十 ) 投资组合报告 附注 1 、 本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 在本 报告 期内没 有出 现被 监管 部门 立案调 查, 或在 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 罚 的情 形。 2 、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股 票未 超出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 库。


3、 其 他各 项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3,961,859.74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602,531.96 5 应收申 购款 120,789.76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685,181.46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4 、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1 XS1042925005 JOHNEL 1 04/02/21 3,308,199.25 8.15 2 XS0758843626 DEGREE 4 1/2 04/03/17 3,094,369.11 7.62 3 XS1055092602 KINSF 1 1/4 04/11/19 2,155,047.42 5.31 5 、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未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第五部分


基金的业 绩 本基金 在业 绩披 露中 将采 用全球 投资 表现 标准 (GIPS)。 1、在 业绩 表述 中采 用统 一 的货币 ; 2、按 照GIPS 的 相关 规定 和标准 进行 计算 ; 3、如 果GIPS 的 标准 与国 内现行 要求 不符 时, 同时 公布不 同标 准下 的计 算结 果,并 说明 其差 异; 4、对 外披 露时 ,需 要注 明 业绩计 算标 准是 符 合GIPS 要求的 。 ( 二) 基 金管理 人依照恪尽 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 定 盈利,也 不保证最 低收益 。基金的 过往业绩 并不代 表其未来 表现。投 资有风 险,投 资者在做 出投资 决策 前应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 (1)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单 位 基金资 产净 值增 长率 与同 期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比 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 比较 基准 收益 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11.28-2013.12.31 0.30% 0.04% 0.40% 0.00% -0.10% 0.04% 2014.01.01-2014.9.30 3.59% 0.21% 3.22% 0.00% 0.37% 0.21%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至 今 3.90% 0.20% 3.62% 0.00% 0.28% 0.20% 注:本 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同期 人民 币三 年期 定期 存款税 后利 率。 (2) 本基 金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以来 单位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变动 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比较 图 广发亚 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3 年 11 月28 日至 2014 年9 月 30 日) 注:本 基金 建仓 期为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六个 月, 建仓 期结束 时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符合 本基 金合 同有 关 规 定 。 第六部分


基金管理 人 一、概况 1、名 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 琴新区 宝中 路3 号 4004-56 室 3、办 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 区琶洲 大道 东1 号保 利国 际广场 南 塔 31 -33 楼 4、法 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5、设 立时 间:2003 年8 月 5 日 6、电 话:020-83936666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 :95105828 7、联 系人 :段 西军 8、注 册资 本:1.2688 亿 元人民 币 9 、股权 结构: 广发证券 股份 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广 发证券 ” ) 、烽火通 信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市前海 香江 金融 控股 集团 有限公 司、 康美 药业 股份 有限公 司和 广州 科技 风险 投资有 限公 司, 分别 持有 本基 金管理 人 51.135%、15.763 %、15.763%、9.458 %和 7.881 % 的股 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会 成员 王志伟 : 董事 长, 男 , 经 济学硕 士, 高 级经 济师。 兼任中 国基 金业 协会 公司 治理 专 业委 员会 委员, 广 东省第 十届 政协 委员 , 广 东省政 府决 策咨 询顾 问委 员会企 业家 委员 , 广 东金 融学会 常务 理事 , 江 西财 经 大 学客座 教授 。 历 任广 发证 券董事 长兼 党委 书记 、 广 东发展 银行 党组 成员 兼副 行长, 广东 发展 银行 行长 助理, 广东发 展银 行信 托投 资部 总经理 , 广 东发 展银 行人 事教育 部经 理, 广东 省委 办公厅 政治 处人 事科 科长 等职 务。 林传辉 : 副 董事 长, 男, 大学本 科学 历, 现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 兼任 广发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理 , 中国 基金业 协会 创新与 战略 发展 专业 委员 会 委 员,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第三 届上诉 复 核 委员 会委 员。 曾任广 发证 券投 资银 行总 部北京 业务 总部 总经 理、 投 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兼 投资 银行上 海业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投 资银 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孙晓燕 :董 事, 女, 硕士 ,现任 广发 证券 副总 裁、 财务总 监, 兼任 广发 控股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 事 。 曾任广 东广 发证 券公 司投 资银行 部经 理 、 广发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 财 务部 副总 经理 、 投 资 自营 部副总 经理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财务 总监 、副 总经理 。 戈俊: 董事, 男, 管 理学 硕士, 高级经 济师, 现任 烽火通 信科 技股 份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财 务总 监兼 董 事会秘 书 , 兼 任武汉 烽火 国际技 术有 限责 任公 司、 南京烽 火藤 仓光 通信 有限 公司 、 武 汉烽 火软件 技术 有 限 公司 、 烽 火藤 仓光 纤科 技 有限公 司 、 江 苏烽 火诚 城 科技有 限公 司 、 江 苏征 信 有限公 司 、 西 安北 方光 通 信有 限责任 公司 、 武 汉烽 火普 天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 、 武 汉市烽 视威 科技 有限 公司 、 武汉 光谷 机电 科技 有限 公司、 成都大 唐线 缆有 限公 司 、 南京烽 火星 空通 信发 展有 限公司 等公 司董 事 ; 兼任 武汉烽 火网 络有 限责 任公 司 、 武汉烽 火信 息集 成技 术有 限公司 、藤 仓烽 火光 电材 料科技 有限 公司 、大 唐软 件股份 有限 公司 等公 司监 事 。 曾任烽 火通 信科 技股 份有 限公司 证券 部总 经理 助理 、财务 部总 经理 助理 、财 务部总 经理 。 翟美卿 : 董 事, 女, 工 商 管 理硕 士, 现任 深圳 市前 海香江 金融 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法 定代 表人 , 香 江集 团有限 公司 总裁 , 深 圳市 金海马 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长 , 深圳 香江控 股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兼任 全 国 政协委 员 、 全 国妇 联常 委 、 中 国产 业发 展促 进会 副 会长 、 广 东省 工商 联副 主 席、 广东 省女 企业 家协 会 会长、 深圳市 政协 常委 , 香 江社 会救助 基金 会主 席, 深圳 市深商 控股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 广东 南粤 银行 董事 , 深圳龙 岗国 安村 镇银 行董 事 ,广 发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监事 ,广 发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司 第五 届监 事会 监事 。 许冬瑾 : 董事 , 女, 工商 管理硕 士 , 主 管药 师 , 现 任康美 药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事 长 、 副 总经 理 , 兼 任 中国 中药 协会 中药 饮片 专业委 员会 专家 、 全 国中 药标准 化技 术委 员会 委员 、 全国 制药 装备 标准 化技 术委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员会中 药炮 制机 械分 技术 委员会 副主 任委 员 、 国 家 中医药 行业 特有 工种 职业 技能鉴 定工 作中 药炮 制与 配置 工专业 专家 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广东 省中 药标 准化 技术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等 。 曾任 广东 省康 美药 业有 限公 司副总 经理 。 董茂云 : 独 立董 事, 男, 法学博 士, 教授, 博士 生 导师, 现任 复旦 大学教 授 , 兼任 宁波 大学 特聘教 授, 上海四 维乐 马律 师事 务所 兼职律 师 , 绍 兴银行 独立 董事 , 海 尔施 生物医 药股 份有限 公司 独立 董事 。 曾 任 复 旦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复 旦大学 法学 院副 院长 。 姚海鑫 :独 立董 事, 男, 经济学 博士 、教 授、 博士 生导师 ,本人 现 任辽 宁大 学新华 国际 商学 院教 授 、 党总支 书记 , 兼 任东 北制 药 (集 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曾任 辽宁 大学 工商管 理学 院副 院长 、 工 商管 理硕士 (MBA ) 教育 中心 副 主任、 计财 处处 长、 学科 建设处 处长 、发 展规 划处 处长。 罗海平 : 独 立董 事, 男, 经济学 博士 , 现 任中 华联 合保险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常务副 总裁 , 兼 任中 华联 合 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 公司总 裁(法人 代表) 。曾任 中国 人民保险 公司荆州 市分公 司经理、 中国人民 保险公 司湖北 省分 公司 业务 处长 、 中 国人 民保 险公 司湖 北 省国际 部总 经理 、 中国 人 民保险 公司 汉口 分公 司总 经理 , 太平保 险湖 北分 公司 总经 理, 太平 保险 公司 总经 理 助理 , 太 平保 险公 司副 总 经理兼 纪委 书记 , 民安 保 险 ( 中 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阳 光财产 保险 股份 有限 公司 总裁, 阳光 保险 集团 执行 委员会 委员 。 2、监 事会 成员 余利平 : 监 事会 主席 , 女 , 经济 学博 士, 兼任 广发 国际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 曾 任广 发证 券成 都营 业部总 经理 、广 发证 券基 金部副 总经 理、 嘉实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董事长 。 匡丽军 : 监事 , 女, 工商 管理硕 士, 高 级涉 外秘 书 , 现任 广州科 技风 险投 资 有限公 司工 会主 席、 副 总 经理 , 兼 任广 州市科 达实 业发展 公司 总 经 理。 曾任 广州实 达实 业发 展公 司办 公 室主 任 、 广 州屈臣 氏公 司 行 政主管 、 广 州科 技风 险投 资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 书、 办公室 主任 。 吴晓辉 : 监 事, 男, 工 学 硕士, 现任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信 息技 术部 总经 理, 兼 任广 发基 金分 工会 主席。 曾任 广发 证券 电脑 中心员 工, 副经 理, 经理 。 3、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林传辉 : 总 经理 , 男, 大 学本科 学历 , 兼 任广 发国 际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瑞 元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总 经理 , 中 国 基金业 协会 创新 与战 略发 展专业 委员 会委 员,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第三 届上 诉复 核委 员会委 员。 曾任 广发 证券 投资银 行总 部北 京业 务总 部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总部 副总经 理兼 投资 银行 上海 业务 总部副 总经 理、 投资 银行 部常务 副总 经理 。 肖雯: 副总 经理, 女, 企 业 管理硕 士, 高级 经济 师, 兼任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互联 网金 融部 总经 理, 中国基 金业 协会 产品 与销 售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 曾 任珠海 国际 信托 投资 公司 助理总 经理 、 广 发证 券电 子商 务部副 总经 理、 广发 证券 经纪业 务总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朱平: 副总 经理 , 男, 硕 士, 经 济师 , 兼 任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量化 投资 部总经 理,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委 员会 第六 届创 业板 发行审 核委 员会 兼职 委员 。 曾任 上海 荣臣 集团 市场 部经理 、 广 发证 券投 资银 行部 华南业 务部 副总 经 理 、 基 金科汇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 资部 研究负 责人 、 广发基 金管 理 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易阳方 : 副总 经理, 男, 经济学 硕士 , 经济 师。 兼 任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投资总 监, 广 发聚 丰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广发 国际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瑞 元资 本管理 有限 公司董 事 。 曾 任广发 证券 投资自 营部 副经 理,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发行 审 核 委 员会 发行 审核委员 ,广发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投资管 理部总经 理,广发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 助理, 广 发制造 业精 选股 票基 金基 金经理 。 段西军 : 督察 长, 男 , 博 士。 曾 在广东 省佛 山市 财 贸学校 、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委员 会广 东监 管局 工作 。 邱春杨 : 副 总经 理, 男, 经济学 博士 , 兼 任广 发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金融 工程 部总经 理, 瑞元 资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 事。 曾任 原南 方证券 资产 管理 部产 品设 计人员 ,广 发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机构 理财 部副 总经 理 、 金融工 程部 副总 经理 、产 品总监 。 包林生 ,副 总经 理, 男, 经济学 博士 。曾 任中 国对 外经济 贸易 信托 投资 公司 投资银 行业 务部 总经 理 , 中国化 工进 出口 ( 集团 ) 公司战 略规 划部 股改 办副 主任 , 中 化国 际贸 易股 份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董 事会 秘书、 投资 部总 经理, 广发 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资银 行部职 员,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公司总 经理 助理 。 4、基 金经 理 邱炜 , 男 , 中 国籍 , 统 计 学博士 ,7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 , 持 有基 金业 执业 资格 证 书,2007 年 5 月至2008 年 7 月在 摩根 大通 集团 ( 纽约) 任高 级分 析师 兼助 理副总 裁,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 6 月 任广 发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国 际业 务部 研究 员, 2011 年6 月 28 日 起任 广发标 普全 球农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2012 年 8 月 15 日 起任 广发 纳斯 达克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8 月 9 日 起任 广发 美国 房地 产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2013 年11 月 28 日 起 任广发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12 月10 日起 任广发 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4 年 1 月 21 日起 任 广发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国 际业 务部副 总经 理。 5、本 基金 投资 采取 集体 决 策制度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的 姓名 及职 务如 下: 主席: 公司总 经理 林传 辉 ; 成员: 公司 副总经 理朱 平, 公 司副总 经理 易阳 方 , 投资 总监、 权益投 资一 部总经 理陈 仕德 ,研 究发 展部总 经理 许雪 梅, 固定 收益部 总经 理张 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 责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1 、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者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基金管理人 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 (1)严 格遵守 《基金 法》及 其他相 关法律法 规 的规定 ,并建 立健全内 部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基金 法 》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行为 的发 生 ; (2)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按照 招募 说明 书列 明的 投资目 标、 策略 及限 制进行 基金 资产 的投 资 。 2、基 金管 理人 严格 按照 法 律、法 规、 规章 的规 定, 基金资 产不 得用 于下 列投 资或者 活动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规 定禁 止的 其他行 为。 3、基 金经 理承 诺 :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谋 取最 大利 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益 ;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基 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基 金投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资计划 等信 息 ; (4)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基金管 理人 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制度 包括 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 本管 理制 度、 部门 业 务规章 等 。 内 部控制 大纲 是对公 司章 程规 定的 内控 原则的 细化 和展 开, 对各 项基本 管理 制度 的总 揽和 指导。 内部 控制 大纲 明确 了内 部控制 目标 和原 则、 内部 控制组 织体 系、 内部 控制 制度体 系、 内部 控制 环境 、 内部 控制 措施 等。 基本 管理 制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 度、 基金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绩效评 估考 核制 度、 集中 交易制 度、 基金 会计 制度 、 信 息披露 制度 、 信 息系 统管 理制度 、 员 工保 密制 度、 危机处 理制 度、 监察 稽核 制度等 。 部 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理 制度 的基 础上 ,对 各部门 的主 要职 责、 岗位 设置、 工作 要求 、业 务流 程等的 具体 说明 。 根据基 金管 理业 务的 特点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权 责统一 、严 密有 效的 四道 内控防 线: 1、建 立以 各岗 位目 标责 任 制为基 础的 第一 道监 控防 线。各 岗位 均制 定明 确的 岗位职 责, 各业 务均 制 定详尽 的操 作流 程, 各岗 位人员 上岗 前必 须声 明已 知悉并 承诺 遵守 ,在 授权 范围内 承担 各自 职责 。 2、建 立相 关部 门、 相关 岗 位之间 相互 监督 的第 二道 监控防 线。 公司 在相 关 部 门、相 关岗 位之 间建 立 重要业 务处 理凭 据传 递和 信息沟 通制 度, 后续 部门 及岗位 对前 一部 门及 岗位 负有监 督的 责任 。 3、建 立以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 岗位、 各部 门、 各机 构、 各项业 务全 面实 施监 督反 馈的第 三道 监控 防线 。 监察稽 核部 属于 内核 部门 , 直 接接 受总 经理的 领导 , 独 立于 其他 部门和 业务 活动 , 对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 行 情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 和监 督。 4、建 立以 合规 及风 险管理委员会 及督 察长 为核 心, 对公司 所有 经营 管理 行为 进行监 督的 第四 道监 控 防线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 集 基 金管理人 按照《基 金法 》 、 《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 《证券 投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本 基金, 并于2013 年7 月5日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3]875 号 文 核 准 募集 。 一、基金的类别 债券 型 、QDII 二、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三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四、募集期、募集方 式及 场所、募集对象 (一) 募集 期 本基金 募集 期限 自基 金份 额发售 之日 起不 超过 三个 月, 具体 发售 时间 由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中披 露。 (二) 募集 方式 及场 所 通过各 销售 机构 的基 金销 售网点 公开 发售 , 各销 售 机构的 具体 名单 见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及 基 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增 加销 售机 构的相 关公 告。 销售机 构对 认购 申请 的受 理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 功,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 实接收 到认 购申 请。 认购 的确认 以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对于 认购申 请及 认购 份额 的确 认情况 , 投 资者 应及 时查 询并 妥善行 使合 法权 利, 否则 ,由此 产生 的投 资者 的任 何损失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三) 募集 对象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 (四) 销售 币种 本基金 根据 认购 、 申购 、 赎回计 价币 种的 不同 , 分 为人民 币销 售和 美元 销售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反法律 法规 的情 况下 , 增 加新的 销售 币种 、 或 者调 整现有 基金 销售 币种 设置 、 或者 停止 现有 币种 的销 售等, 调整前 基金 管理 人需 及时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五、募集目标 本基金 将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和外管 局核 准的 额度 (美 元额度 需折 算为 人民 币) 设定基 金募 集上 限, 并 在 《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以 及相关 公告 中列 示 ; 募 集 期内超 过募 集目 标上 限时 采取比 例配 售的 方式 进行 确认, 具体办 法参 见《 基金 份额 发售公 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的 资产规 模不 受上 述限 制, 但基金 管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的外 汇 额 度控 制基 金申 购规模 并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 六、 基金的 发售 面值 、认 购价格和认购费用 1、发售 面 值: 人民 币1.00 元 2、 发售 价格 : 本 基金 人民 币 发售 价格 为发 售面值 1.00 元 ; 美元 发售 价格 为1.00 元 人民 币按 基金 募 集期最 后一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最新 公布 的人 民币 对美 元汇率 中间 价折 算的 美元 金额 。 3、认 购费 用 : (1) 人民 币认 购费率 本基金 对 人 民币 认购 设置 级差费 率,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如 果有 多笔 认购 ,适 用费率 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 认购费 率随 认购 金额 的增 加而递 减, 最高 认购 费率 不超 过 0.60%, 具体 费率 如下: 认购金 额(M) 认购费率 M<100 万 0.60% 100 万≤M <200 万 0.40% 200 万≤M <500 万 0.20% M≥500 万 1000 元/笔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认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认 购费 率见 下表 : 认购金 额(M) 费率 M<100 万 0.24% 100 万≤M<200 万 0.16% 200 万≤M<500 万 0.08% M≥500 万 1000 元/笔 (2 ) 美 元认 购费率 ( 目 前只有 中国 工商 银行 支持 美元现 汇账 户认 购业 务, 具体请 参照 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则 执行 或留 意我 司最 新 公告 ) 本 基金对 美元认 购设置 级差 费率, 投资者 在一天 之内 如果有 多笔认 购,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别 计算,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认购费 率随 认购 金额 的增 加而递 减, 最高 认购 费率 不超 过 0.6% , 具体 费率 如 下: 美元金 额( 美元 现汇 ) 普通投 资者 认购 费率 M <16 万 0.60% 16 万≤M <35 万 0.40% 35 万≤M <100 万 0.20% 100 万≤M 200 美元/ 笔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以美 元 认 购本 基金 的 特 定投资 群体 认购 费率 见下 表: 美元金 额( 美元 现汇 ) 特定投 资群 体认 购费 率 M <16 万 0.24% 16 万≤M<35 万 0.16% 35 万≤M<100 万 0.08% 100 万≤M 200 美元/ 笔 特 定 投 资 群 体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 会保 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 方社会 保障 基金 、 企业 年 金单一 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 理人 可在 招 募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 布临 时公 告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 群体 范围, 并按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认 购费 用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主 要用于 支付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 销售 、 注 册登记 等基 金募 集期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 4、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1) 人民 币认购 份 额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 人民 币 认 购费 率)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期 利息 )/ 基金 份额 发 售面值 认购费 用的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认购 份额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某投 资人 ( 其它 投资 者) 投资 人民 币10,000 元 认购本 基金 , 如果 认购 期 内认购 资金 获得 的利 息为 5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 额计算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10,000/ (1+0.60% )=9,940.36 元 认购费 用=10,000 -9,940.36=59.64 元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认购份 额= (9,940.36 +5 )/1.00=9,945.36 份 即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认 购本基 金, 加上 认购 资金 在认购 期内 获得 的利 息, 可得到9,945.36 份基 金份 额。 例: 某投 资者 ( 特定 投资 群体客 户 ) 投 资50,000 元 人民币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 如果认 购期 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利 息为25元 ,对 应认 购费率 为0.24% ,则 其可 得 到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 = 50,000/ (1+0.24% )=49,880.29 元 认购费 用 = 50,000 -49,880.29 =119.71 元 认购份 额 = (49,880.29 +25)/1.00 =49,905.29 份 即投资 者 ( 特定 投资 群体 客户) 投资50,000 元 认购 本基金 份额 , 加 上认 购资 金在认 购期 内获 得的 利息 , 可得到49,905.29 份 基金 份 额。 (2 )美 元 认 购份 额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 美元 认购 费率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 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 认购期 利息 )/ 美元 认购 价 格 美元认 购价 格=1.00 元/ 募 集期最 后一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最新 公布 的人 民币 对美 元汇率 中间 价 , 计算 结果 按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点 后四 位,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资产 。 认购费 用的 计算 结果 按照 四舍五 入方 法,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认购 份额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 保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例: 某 投资 者投 资50,000.00 美元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如果认 购期 内认 购资 金获 得的利 息为2.74 美元,募 集期最 后一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最新 公布 的人 民币 对美 元汇率 中间 价为6.2376 , 则其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如 下:


净认购 金额=50,000/ (1+0.60%)=49,701.79美 元 认购费 用=50,000-49,701.79=298.21 美元 美元发 售价 格=1.00/6.2376=0.1603美元


认购份 额= (49,701.79+2.74 )/0.1603=310,070.93 份


即 投资 者投 资50,000.00 美元 认购 本基 金份 额, 加上募 集期 间利 息后 一共 可以得 到310,070.93份基 金 份额。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七 、投资人对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 、本基 金的认 购时间 安排、 投资人 认购应提 交的文件 和办理 的手续 等 事项 请详 细查阅 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 告。 2、认 购方 式 本基金 认购 采取 金额 认购 的方式 。 (1) 投资 者 认 购前 ,需 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认购的 金额 。 (2) 投 资者在 募 集期 内可以 多次认 购基金份 额 ,但已 申请的 认购一旦 被注册登 记机构 确认,就 不再 接受撤 销申 请。 3、认 购确 认 基金发 售机 构认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发售 机构 确实接 收到 认购 申请 。 认 购的确 认以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确认 结果 为准 。 投资 者 可在基 金正 式宣 告成 立后 到各销 售网 点查 询最 终成 交确 认情况 和认 购的 份额 。 若 投资者 的认 购申 请被 确认 为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将投资 者已 支付 的认 购金 额本 金退还 投资 者。 美元认 购的 投资 者需 注意 , 本基金 美元 发售 价格 为 1.00 元除 以募 集期 最后 一日 中国人 民银 行最 新公 布 的人民 币对 美元 汇率 中间 价, 并 以 此 计算 投资 者最 终以美 元认 购的 基金 份额 。 由于 美元 认购 价格 会受 美元 汇率影 响, 投资 者需 自行 承担募 集期 内的 美元 汇率 波动风 险。 4、认 购限 制 (1)投 资者在 募集期 内可以 多次认 购基金份 额,但已 申请的 认购一旦 被注册登 记机构 确认,就 不再 接受撤 销申 请。 (2) 在 募集期 内,除 《发售 公告》 另有规定 ,每一基 金投资 者通过本 公司网上 交易系 统和代销 机构 代销网 点每 个基 金账 户首 次 人民 币 认 购的 最低 限额 为 1,000 元 ( 含认 购费 ) ,追加 人民 币 认 购最 低限 额为 1,000 元 ( 含认 购费) , 代 销机构 每个 账户 美元 首次 认购的 最低 限额 为 100 美元 。 直 销机 构网 点 (非 网 上交 易系统 ) 每个 基金账 户首 次 人民 币 认 购的 最低 限额 为50,000 元 ( 含认 购费) 。 各 销售 机构 对最低 认购 限 额 及交易 级差 有其 他规 定的 , 以各 销售 机构 的业 务规 定为准 。 已 在基 金管 理人 销售网 点有 认购 本基 金记 录的 投资人 不受 首次 认购 最低 限额的 限制 , 但受追 加认 购最低 限额 的限 制。 本基 金募集 期间 内 , 单一 投资 人 认 购本基 金, 不设 最高 认购 份额限 制。 美元认 购的 投资 者需 注意 , 在 现钞 认购 的情况 下 , 投资者 应将 美元 资金 从现 钞账户 转入 现汇 账户 , 相 应费用 由投 资者 自行 承担 。 由 于美 元资 金的划 款时 间较长 , 投资 者美元 认购 时, 其认 购申 请的提 交日 和 认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购申请 受理 日可 能有 所不 同。 八 、 募集期间认购资 金利 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利息 收入 按银 行同 期活 期存款 利率 ( 税后 ) 计 算 。 该 利息 收入 在认购 期结 束时在 代扣 利息 税后 ,折 合成基 金份 额, 归投 资人 所有。 利息 转份 额以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记录 为准 。 九 、基金募集期间募 集的 资金存入 募集账户, 在基 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 的生 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 时间 本基金 合同 已 于2013 年5 月 28 日生 效, 自该 日起 ,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期内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200 人 或者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美 元折 算为 人 民币)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 述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向 中国证 监会 说明 原因 并报 送解决 方案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第 九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 购 、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 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 销售网 点将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招募 说明 书或 其它 相关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基 金代销 机构 , 并予 以公 告 。 若 销售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真 或网上 等交 易 方 式, 投资 人可通 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赎 回 , 具 体办法 由基 金管理 人另 行公 告。 基金 投 资 人 应当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1、本 公司 直销 机构 ; 2、代 销机 构: 经本 公司 委 托,具 有销 售本 基金 资格 的商业 银行 或其 他机 构的 营业网 点。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第十 八 部分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代销 机构 开通电 话 、 传 真或网 上交 易业务 的 , 投 资人可 以以 电话 、 传 真或 网上交 易 等 形式进 行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具 体办 法详 见销 售机 构公告 。 二、申购与赎回的 开 放日 及 时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主 要 市 场 同 时 开 放 交 易 的 工 作 日 为 本 基 金 的 开 放 日, 投 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公 告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时除外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交易 所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金 管理人 将 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2、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 不 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 理申 购, 具体 业务 办理时 间在 申购 开始 公告 中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超过 3 个月 开始 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 理时间 在赎 回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 日前 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资 人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 认接 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 则 1 、本基 金采用 人民币 、美元 的多币 种销售, 投资者在 申购时 可自行选 择申购币 种,赎 回币种与 其对 应 份额的认 购/申 购币种 相同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定的 情况下 ,接受其 它币种的 申购、 赎回, 并对 业绩 基准 、信 息披露 等相 关约 定进 行相 应调整 并公 告; 2、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 购、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市后 计算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人民 币申购 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行 计算 ; 美元 申 购与赎 回价 格以 受理 申请 当日 的美元 折算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3、 “金 额 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5 、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 则,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 赎回基 金份额, 基金管理 人对该 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基 金份 额进 行赎 回处 理时 , 认 购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 赎回 , 认 购 、 申 购确 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份 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用 的赎 回费 率 , 赎回 币种与 其对 应份 额的 认购 、申购 币种 相同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 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具 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申 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款项 ,申 购申 请即为 有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T+10 日(包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国家 外汇 管理 相关 规 定有变 更或 本基 金所 投资 市场的 交易 清算 规则 有变 更时 , 赎 回款 支付 时间 将 相应调 整 。 在 发生 巨额 赎 回时,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以 交易 时间 结束前 受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当 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日(T 日) ,在 正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常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 2 日 内对 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 有效 申请 ,投 资人 可在 T+ 3 日 后( 包括 该日) 到销 售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认 情况 。 由于 美元 资 金的 划款时 间较 长, 投资 者美 元申购 时, 其申 购申 请的 提交日 和申 购申 请受 理日 可能有 所不 同。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还 给投 资人 。 基 金销 售机构 对投 资 人 申购 申请 的受理 并不 代表 该申 请一 定成功 , 而 仅代 表销 售机 构确实 接收 到申 购申 请。 申购申 请的 确 认 以注 册登 记机构 或基 金管 理人 的确 认结 果为准 。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 限制 1、 通 过代 销机 构或 基金 管 理人 网 上交 易系 统 ( 目前 仅对个 人投 资人 开通 ) 每 个基金 账户 首次 人民 币 最 低 申购 金额 为1,000 元(含申 购费) ; 美元 首次最低 申购 金额为100 美元(含 申购费 ) ;投 资人追 加申购时 最 低申购 限额 及投 资金 额级 差详见 各代 销机 构网 点公 告。 2、 直 销中 心每 个账 户首 次 申购的 人民 币 最 低金 额为50,000 元 ( 含申 购费) , 追加 申购 最低 限额 为1,000 元 ( 含 申 购 费) ; 首次 申购 的美元 最低 金额 为10,000 美元 , 追 加美 元 申 购最 低 限额为100 美元 (含 申购 费 ) 。 已在直 销中 心有 认购 本基 金 记录 的投 资人 不受 申购 最低金 额的 限制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本 基金的 最低 份额 为100 份 基金份 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 份额赎 回, 但某 笔赎 回导 致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一 个网点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少 于相应 的最 低赎 回限 额时 , 余 额部分 的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回 。 4、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 情况 , 调 整对 申购金 额和 赎回份 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生效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六、 申购费率、赎回 费 率 1、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价 格以申 请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人 民币 申购 费率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需 缴纳 申购费 ,本 基金 的 人 民币 申购费 率最 高不 超过 申购 金额 的0.80%。 本基金 人民 币 申 购费 率按 照申购 金额 递减 , 即 申购 金额越 大 , 所 适用的 申购 费率越 低 。 投 资者在 一 天 之内如 有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按 单笔 分别 计算 。具 体费率 如下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M<100 万 0.80% 100 万≤M<200 万 0.50%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200 万≤M<500 万 0.30% M ≥500 万 1000 元/笔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M) 申 购费 率 M<100 万 0.32% 100 万≤M<200 万 0.20% 200 万≤M<500 万 0.12% M≥500 万 1000 元/笔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 人承担 ,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 的市场 推广 、 销售 、 注册 登记等 各项 费用 , 不列 入 基金财 产。 3、 美 元申 购费 率 ( 目前 只 有中国 工商 银行 支持 美元 现汇账 户申 购业 务, 具体 请参照 代销 机构 的业 务 规则执 行或 留意 我司 最新 公告)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需 缴纳 申购费 ,本 基金 的美元 申 购费率 最高 不超 过申 购金 额的 0.80% 。 本基金 美元 申购 费率 按照 申购金 额递 减 , 即申 购金 额越大 , 所适 用的申 购 费 率越低 。 投资 者在一 天 之 内如有 多笔 申购 ,适 用费 率按单 笔分 别计 算。 具体 费率如 下 : 美元金 额( 美元 现汇 ) 普通投 资者 申购 费率 M<16 万 0.80% 16 万≤M<35 万 0.50% 35 万≤M<100 万 0.30% 100 万≤M 200 美元/ 笔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以美 元申 购本 基金 的养 老金客 户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美元金 额( 美元 现汇 ) 特定投 资群 体认 购费 率 M<16 万 0.32% 16 万≤M<35 万 0.20% 35 万≤M<100 万 0.12% 100 万≤M 200 美元/ 笔 4、投 资人 赎回 本 基 金份 额 需缴纳 赎回 费用 。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率按 照持 有时间 递减 , 即相关 基金 份额持 有时 间越 长,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越 低, 赎 回 费用等 于赎 回金 额乘 以所 适用的 赎回 费率 。具 体费 率如下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赎回费 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基 金份额 时收 取。 不低 于赎 回费总 额 的25% 应归 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登记 费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在 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基 金管理人 最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 前 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 6、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不 违 背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针对特 定地 域范 围、 特定 行业、 特定 职业 的投 资者 以及以 特定 交易 方式 等进 行基金 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期 间 , 按相关 监管 部门 要求 履行 相关手 续后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调 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 金额 的计算方式 1、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1)人 民币 申 购的有 效份额 为净申 购金额除 以当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有效份额 单位为 份,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2)美 元 申购 的有效 份额为 净申购 金额除以 当日的 美 元折算 净值,有 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2 位, 由此 产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本基金 人民 币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公 式为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人民 币 申 购费 率)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本基金 美元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式 为: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美元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美元 折算 净值 赎回期 限(N) 赎回费 率 N<1 年 1.0% 1 年≤N<2 年 0.50% N≥2 年 0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申购当 日 基金 份额的 美元 折算净 值= 申 购当 日 基金 份 额净值/ 申 购当日 中国人 民 银行最 新公布 的人民 币 对美元 汇率 中间 价, 计算 结果按 照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留小 数点 后四 位,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资产 。 申请当 日指 申购 申请 当日 。


例1 : 某 投资 人投 资10,000 元人 民币 申购 本基 金 , 假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1.050 元 人民 币 , 则 可得到 的人 民币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1+0.80%)=9,920.63 元人 民币 申购费 用=10,000-9,920.63=79.37 元 人民 币 申购份 额=9,920.63/1.050=9,448.22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10,000 元 人 民 币 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50 元 人 民 币 , 可 得 到 9,448.22份 基金 份额 。 例 2 :某 投资 人投资 10,000 美元申 购本 基金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 美 元折 算净值 为 0.1655 美 元, 则可得 到的 美元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1+0.80%)=9,920.63 美元 申购费 用=10,000-9,920.63=79.37 美元 申购份 额=9,920.63/0.1655=59,943.38 份 即 投 资 人 投 资10,000 美元申 购 本 基 金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美 元 折 算 净 值 为0.1655 美 元 , 可 得 到 59,943.38 份基 金份 额。 2、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 (1)人 民币 赎 回金额 为按实 际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额乘 以当日 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 除相应 的费用, 赎回 金额单 位为 人民 币 元 。 上 述计算 结果 均 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2) 美 元赎回 金额按 实际确 认的有 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 日的美 元折算净 值,计算 结果均 按四舍五 入方 法,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 本基金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赎 回金额 扣减 赎回 费用 。 人民币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 公 式为: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美元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公式 为: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美元 折算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金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赎 回金 额-赎 回费用 赎回当 日指 赎回 申请 当日 。 例3 : 某 投资 者赎 回10 万份 人民 币 基 金份 额 , 份 额 持有期 限 400 天 , 对应 赎 回费率 为 0.50% , 假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213 元 人民 币 ,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金 额 =100, 000 ×1.213 =121,300.00 元 人 民币 赎回费 用 =121,3 00. 00×0.50% =606.50 元人 民币 净赎回 金额 =121,300.00 -606.50 =120,693.50 元 人民币 例4 : 某 投资 者赎 回10 万份 美元 基金 份额 , 份额 持 有期 限 400 天 , 对 应 赎 回 费率 为0.50% , 假 设赎 回 当日 美 元折 算净值是 0.1912 美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 赎回金 额为 : 赎回金 额 =100, 000 ×0.1912 =19,120.00 美 元 赎回费 用 =19,120 .0 0×0.50% =95.60 美元 净赎回 金额 =19,120.00 -95.60 =19,024.40 美元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 留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基金 份额 净 值 在 T+2 日 内公 告 。 遇 特 殊情况 , 经中 国证 监会 同 意,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或 公告。 T 日 的美 元折 算净 值在 T+2 日内 公告 。T 日的 美元 折 算净值 为 T 日基 金 份额 净 值按中 国人 民银 行最 新 公布的 人民 币对 美元 汇率 中间价 折算 的美 元金 额。 美元折 算净 值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4 位,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入 。 如遇 特殊情 况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基金也 可根 据实际 情况 调整 美元 折算 净值 计算和 公告 时间 或频 率并 提前公 告 。 将 来 , 若 出现 中 国人民 银行 停止 发布 人民 币对美 元汇 率中 间价 等情 况, 则基金 管理 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致 后, 可对 美元 折算汇 率进 行调 整, 并及 时公告 。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 册登 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基 金投资 者提出的 申购和赎 回申请 ,在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时 间之前可 以撤 销。 2、 投 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T +2 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 投 资者 自 T+3 日 起有 权 赎 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 +2 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续。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上 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 并最 迟于 开始 实施2 日前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 、暂 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本 基金投 资所处 的主要 市场或 外汇市场 正常或非 正常停 市,可能 影响本基 金投资 ,或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 产净 值; (3) 本基 金投 资的 主要 证 券交易 市场 或外 汇市 场的 公众节 假日 ,并 可能 影响 本基金 正常 估值 时。 (4) 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的 重要部 分发生暂 停交易或 其他重 大事件, 继续接受 申购可 能会影响 或损 害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机 构或注册 登记机 构因技术 保障或人 员伤亡 导致基金 销售 系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 系统 或基金 会计 系统 无法 正常 运行。 (6)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 情形 。 (7)基 金资产 规模或 者份额 数量达 到了基金 管理人规 定的上 限(基金 管理人可 根据外 管局的审 批及 市场情 况进 行调 整) 。 (8)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9)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10)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可暂 停申购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还投 资者 。 发生 上述 (1) 到 (7) 项、 第 (9 ) 项和 第 (10)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指 定报 刊和 网站等 媒介 上刊 登暂 停申 购公告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并 依照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 媒体 公告。 2、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本 基 金进 行交 易的 主 要证券 交 易市 场或 外汇 市 场交易 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或 遇公众 节 假日 ,可 能 影响本 基金 投资 ,或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3) 因市场 剧烈 波动 或其 他原 因而出 现连 续 2 个或 2 个 以上开 放日 巨额 赎回 ,导 致本基 金的 现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支付出 现困 难; (4) 基金投 资所 处的 主要 市场 或外汇 市场 休市 时 ; (5) 本 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 的重要 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 或其他 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 受赎回 可 能会 影响 或 损害其 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6)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注 册登记 机 构因 技术 保障 或 人员伤 亡 导致 基金 销 售系统 或基 金注 册登 记系 统或基 金会 计系 统无 法正 常运行 ; (7) 法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已确认 的赎 回申请 , 基金 管理人 应 足 额支付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 单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 人 , 未 支付部分 可延期支 付。若 出现上述 第(3 )款情 形时 , 按基金 合同的相 关条款 处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在 申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销 。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 金单 个开 放日 内基 金净赎 回申 请 (赎 回申 请 份额 总 数加 上基 金转 换中 转出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扣除 申购申 请份额 总 数及 基金 转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 总数 后的余 额) 份额 超过 前一 开放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 10% 时, 即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部 分顺 延 赎 回 。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 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 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人的赎 回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日 接受 赎回 比例 不低 于 上 一开放 日 基 金总 份额 的 10%的前 提下 , 可 对其 余赎 回 申请延 期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 户赎回 申请 量 占 赎回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 日受 理 的赎 回份 额 ;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入下 一个 开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 到全 部 赎 回为止 ; 选择 取消赎 回的 , 当 日未 获受 理的 部 分赎 回申请 将被 撤销 。 延 期的 赎回申 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 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处 理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3) 暂停 赎回 :连续 2 日 以上(含 本数)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可 暂停 接受 基金 的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 作 日 ,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 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说 明有 关处 理方法 ,同 时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公告 。 十一、


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 内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 2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为一 天,基 金管理人 应于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并公 布最 近一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 一天但 少于两周 ,暂停结 束基金 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 提前 2 个工 作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等 媒介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始办 理 申购 或赎回 的开 放日 公告 最近 一个工 作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4、 如果 发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两周 ( 含两 周) , 暂 停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两 周 至少重 复刊 登暂 停公 告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 在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等媒 介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在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工 作日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 十 二、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 换费,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本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 定并 公告, 并提 前告 知基 金托 管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 三、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 司法 强制 执行 等 情形 而 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以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论 在上 述何种 情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体 必须 是 依 法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人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合法 持有 的基 金 份 额捐 赠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 社会团 体 ; 司 法强 制执 行 是指司 法机 构依 据生 效司 法文 书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自然 人、 法人 或其 他组 织。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登 记机 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 并 按基 金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 销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 定的 标准收 取转 托管 费。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 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 在办 理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时可 自行 约定每 期扣 款金 额 , 每 期 扣款金 额必 须不 低于 基金 管理人 在相 关公 告或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中 所规 定的 定期 定额投 资计 划最 低申 购金 额。 十六、 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份 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 其他情 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份 额被 冻结的 , 被 冻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被 冻结 部分份 额仍 然参 与收益 分配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第十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的 管理 费; 2、基 金的 托管 费, 含境 外 托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 费 用及 在境外 市场 的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等 实际 发生 的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 6、《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税务 顾问 费 ; 7 、基金 依照有 关法律 法规应 当缴纳 的,购买 或处置证 券有关 的任何税 收、征费 、关税 、印花税 及预 扣提税 (以 及与 前述 各项 有关的 任何 利息 及费 用) ( 简称 “ 税收 ”); 8、代 表基 金投 票或 其他 与 基金投 资活 动有 关的 费用 ; 9、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和 外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用 ; 10、与 基 金 有关 的诉 讼、 追索费 用; 11、为 应付 赎回 和交 易清 算而进 行临 时借 款所 发生 的费用 ; 12、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可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 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的 管理 费 基金的 管理 费包 含基 金管 理人的 管理 费和 境外 投资 顾问的 投资 顾问 费 ( 如有 ) 两 部分 , 其 中境 外投 资 顾问的 投资 顾问 费在 境外 投资顾 问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的《 顾问 协议 》中 进行 约定。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日起 ,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0.8%的 年费 率 计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E×0.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的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的 管理 费 每 日计 算 , 逐日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 理 费划款 指令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次 月 前5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 期顺延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2、基 金的 托管 费 本基金 托管 费自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起, 按如 下方 法进 行计提 。 本 基金 的托 管费 按 前一 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25% 的年 费率 计提 。 托 管 费的 计 算方 法如 下: H=E×0.25%÷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 管 费 划款指 令 , 基 金托管 人 复 核后 于 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 内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取 。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 公 休日 等,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中第 3-12 项 费用 , 根据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费 用实 际支 出金 额列入 或摊 入 当 期费 用 。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 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根据 基金 发展情 况调 整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 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调 高基金 管理费 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须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议 ,除非《 基金合 同》 、 相关法 律 法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金 托管费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率 实施 日2 日前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五、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 规 和境 外市 场的 规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除因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疏忽 、 故意 行为 导致 的基 金在 税收方 面造 成的 损失 外,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不承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担责任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户 。 境外 托管人 根据 基金财 产所 在地 法律 法规 、 证 券交 易所 规则 、 市 场 惯例以 及其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的主次 托管 协议 为本 基金 在境外 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 、 境 外投资 顾问 、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及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财 产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 机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 其自身 的法 律责 任 , 其 债 权人不 得对 本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结 、扣 押或 其他 权 利 。除依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处 分外 ,基 金财产 不得 被处 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金 财 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 基 金 管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 所产生 的债 权 , 不 得与 其 固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 抵销;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境外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财产 所在地 法律 法规 、 证 券交 易所规 则、 市场 惯例 及其 与基金 托管 人签 订的 主次 托管协 议持 有并 保管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人 在 已根 据 《试 行办 法》 的要 求谨 慎、 尽 职的 原则 选择 、 委 任和 监督境 外托 管人 , 且 境外 托管人 已按 照当 地法 律法 规、本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的 要求保 管托 管资 产的 前提 下 , 基金 托 管人 对境 外托 管人 破产产 生的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但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采取 措施 进行 追偿 , 基 金管 理人 配合 基 金托管 人进 行追 偿 。 除 非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 存在 过失 、 疏 忽、 欺诈 或故 意不 当行 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不对 境外 托管 人依 据当 地法律 法规 、 证券 交易 所 规则、 市场惯 例的 作为 或不 作为 承担责 任。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资产 的价值 ,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 并为 基金 份额的 申 购 与赎回 提供 计价 依据 。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本 基金 的开放 日以 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规定 需要 对外 披露 基金 净值的 非开 放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及负 债。 四、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 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 ETF 基 金等 ) ,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 值;估 值日 无交 易的 ,以 最近交 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按最 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 交 易所 上市 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 的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的 , 按 最近 交易 日债券 收盘 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对于首 次公开 发 行未 上市 的债券 按成 本价 估值 ; 对 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照 主要 做市商 或其 他权 威价 格提 供机构 的报 价进 行估 值; 若债券 价格 无法 通过 公开 信息取 得, 参照 最近 一个 交易日 可取 得的 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权 威价 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进 行估 值。 3、衍 生工 具估 值方 法 (1)上 市流通 衍 生工 具按估 值日当 日其所在 证券交易 所的收 盘价估值 ;估值日 无交易 的,以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未 上市衍 生工具 按成 本 价估值 ,如成本 价不能反 映公允 价值,则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 若衍生 品价 格无 法通 过公 开信息 取得 , 参照 最近 一 个交易 日可 取得 的主 要做 市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 提供 机构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的报价 进行 估值 。 4 、对于 非上市 证券, 采用公 允价值 进行估值 ,具体可 采用行 业通用权 威的报价 系统提 供的报价 进行 估值。 5 、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在 估值日 公布的净 值进行估 值,开 放式基金 未公布估 值日的 净值的, 以估 值日前 最新 的净 值进 行估 值 ; 若 基金 价格 无 法 通过 公开信 息取 得, 参照 最近 一个交 易日 可取 得的 主要 做市 商或其 他权 威价 格提 供机 构的报 价进 行估 值 。 6、外 汇汇 率 (1)估 值计算 中涉及 美元、 港币、 日元、欧 元、英镑 等五种 主要货币 对人民币 汇率的 ,将依据 下列 信息提 供机 构所 提供 的汇 率为基 准: 当日 中国 人民 银行公 布的 人民 币与 主要 货币的 中间 价。 (2)其 他货币 采用美 元作为 中间货 币进行换 算,与美 元的汇 率则以估 值日彭博 (伦敦 时间 )16 :00 报价数 据为 准。 若无法 取得 上述 汇率 价格 信息时 , 以托 管银 行中 国 工商银 行或 境外 托管 人所 提供的 合理 公开 外汇 市场 交易价 格为 准。 7、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 金 管 理人如 果采 用本 项 1-6 中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均 应被 认为 采 用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方 法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管 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9、估 值中 的税 收处 理原 则 :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 基金 将按 权责 发生 制 原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定 调整 或其 他原 因导 致基金 实际 交纳 税金 与估 算的应 交税 金有 差异 的, 基金 将在相 关税 金实 际支 付日 进行相 应的 估值 调整 。 对于非 代扣 代缴 的税 收, 基金管 理人 可聘 请税 收顾 问对相 关投 资市 场的 税收 情况给 予意 见和 建议 。 境 外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示 具体 协调 基金 在海外 税务 的申 报、 缴纳 及索取 税收 返还 等相 关 工 作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或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 通知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如 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 仍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按 照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 计 算日 基 金份 额的 余额 数量 计算 , 精 确 到 0.001 元, 小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美元折 算净 值为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除 以中 国人 民银 行最新 公布 的人 民币 对美 元汇率 中间 价 。 美 元折 算 净值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四位 ,小数 点后 第五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2 、用于 基金信 息披露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 于每个 估值 日计 算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于 截止 时间 前 发 送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 管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予以 公布 。 3 、在法 律法规 和中国 证监会 允许的 情况下, 基金管理 人与基 金托管人 可以各自 委托第 三方机构 进行 基金资 产估 值, 但不 改变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各自 承担 的责任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主 要 证券交 易所 、市 场或 外汇 市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资 产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资 者的利 益,已决 定延 迟估值 ; 4、出 现会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 不能出 售或 无法 评估 基金 资产的 紧急 情况 ; 5、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 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基 金托 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管 理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 八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 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3 位 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本合同 的当 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投 资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者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由 于该 错误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受 损方” )的 直接 损失按 下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则 ”给 予赔 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 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于 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 不能 避免 、 并不 能克 服的客 观情 况, 按下 列有 关不可 抗力 的约 定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 错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 更正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承担; 由于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责 任; 若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该当 事人 应当 承担相 应赔 偿责 任。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对 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确 保估值 错误 已得 到更 正。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有 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并 且仅对 差错的有 关直 接当事 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估 值错误 责任方仍 应对 估值错 误负 责 。 如 果由 于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成 其他 当事 人的 利益 损失 ( “受损 方” ) ,则估 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 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 偿金额 的范围内 对获得不 当得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 此 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给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5)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 法的 第 7 项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 产估 值错 误处 理; (6)由 于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市场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及数 据供应 商发送的 数据错误 ,券商 或交易对 家的 成交回 报错 误或 延误 , 或 不可抗 力原 因等 原因 ,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 能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7) 由 于时差 、通讯 或其他 非可控 的客观原 因,在本 基金管 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时 间点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前无法 确认 的交 易, 导致 的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影响 ,不作 为 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8) 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或 其他原 因导致基 金实际交 纳税金 与基金按 照权责发 生制进 行估值的 应交 税金有 差异 的, 相关 估值 调整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估值 错误 发生 的 原因 , 列 明所 有的当 事人 , 并 根据 估值 错误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 责任 方 ;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4)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 法,需 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进 行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 金已 实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 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 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的 孰低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 为12 次 , 每 次收 益分 配比例 不 得低于 该次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50% ,若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满3 个月 可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2、 收益 分配 币种 与其 对应 份额的 认购/申 购币 种相 同 。 美元 收益 分配 金额 按除 权前一 日中 国人 民银 行 最新公 布的 人民 币对 美元 汇率中 间价 折算 为相 应的 美元金 额 。 3 、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 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 利或将 现金红利 自动 转为基 金份 额进 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 本 基 金默认 的收 益分 配方 式是 现金分 红 ; 如 投资者 在同 一销 售机构 选择 的分 红方 式不 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将 以投资 者最 后一 次选 择的 分红方 式为 准。 4 、基金 收益分 配后基 金份额 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基 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 份额净 值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 额收 益分 配金 额后 不能低 于面 值 。 对于 美元 申购的 份额 , 由于汇 率因 素影响 , 存在 收益分 配后 美元 折算 净 值低 于对 应的 基金 份额面 值的 可能 。 5、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6、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 配时间 、 分 配数额 及比 例、 分配 方式 及有关 手续 费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 确定 、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2 个 工作 日内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并报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 分配基 准日 (即 可供 分配 利润计 算截 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 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人自 行承 担 。 当 投 资 人的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 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其 他手 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1 月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基金管理 人按 照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 理 人按双 方约 定的 时间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行 核对 。 8、基 金管 理人 在会 计年 度 结束 后 60 个工 作日 内向 证 监会提 交包 括衍 生品 头寸 及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 二、基金年度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 册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 年度 财务报 表进 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个 工作日 内 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 基金的信息 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 信息披露办 法》 、 《试行 办法》 、 《通知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法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自 然人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规 定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 保 证 所 披 露 信 息 的 真 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媒 体和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互 联网网站 (以下 简称“网 站” )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 人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 时采用 外文 文本 的 ,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本 的内 容一 致。 两种 文本发 生歧 义的 ,以 中文 文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一)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1 、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的规 则及 具体程 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性 等涉 及基 金投 资人 重大利 益的 事项 的法 律文 件。 2 、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 影响基金 投资者决 策的全 部事项, 说明基金 认购、 申购和赎 回安 排、 基 金投资 、 基金 产品 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 息披 露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 等内容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更新 《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 、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 金管理人 在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 活动中 的权利、 义务 关系的 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3 日 前, 将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 同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 体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发 售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 明书的 当日 登载 于指 定媒 体。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登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美 元折 算净 值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每 个估 值日 后2 个工 作日内 通 过 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售 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和 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1 个估 值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前款最后 1 个估 值日 后 的 2 个工 作日 内 , 将基 金资 产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基金管 理人 在每 个 估 值日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披露 开放 日的美 元折 算净 值。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 并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金 份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述 信息 资料 。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 上,将 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个 工作 日内 向 证监会 提交 包括 衍生 品头 寸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 登载 在网站 上, 将半 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载 在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 足2 个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 报 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报 备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和书 面报告 两种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2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 开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 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下 列 事 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境 外托 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 境 外托 管人 或境 外投 资顾问 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变 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部门负 责人 发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三 十;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境外 托管 人受 到监 管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 行政处 罚 , 基 金托 管人 及 其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 人受 到严重 行政 处罚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支付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动 的, 相关 信息 披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 并 将有 关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国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并予 以 公 告 。 (十)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信 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则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人 编制 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 《 招募 说明 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披 露信 息外,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在 其他公 共媒 体披 露信 息 , 但是其 他公 共媒 体不 得早 于指定 媒体 披露 信息 ,并 且在不 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 律意 见书 的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 作工 作底 稿,并 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 存到《 基金 合同 》终 止 后10 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 售机构 的住 所 , 供 公众 查 阅、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 披露 的情形 当出现 下述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暂 停或延 迟信 息披 露: 1、不 可抗 力 。 2、 计 算机 系统 故障、 网络 故障、 通讯 故障 、 电 力故 障、 计 算机 病毒 攻击 及其 它非基 金管 理人 和/ 或基 金托管 人故 意或 过失 的情 形。 3、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监管机 构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第十六 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 效 后 两日内 在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并属于本 基金合同 必须遵 照进行修 改的情形 ,或者 基金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或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 金财 产 清算 小组 , 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 余资 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 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 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第十七部分


基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成立时 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 话:010-66105799 联系人 :赵 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 ,中 国 工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共有 员工 170 人 ,平 均年 龄 30 岁,95% 以 上员 工拥 有 大学本 科以 上学 历, 高管 人员均 拥有 研究 生以 上学 历或高 级技 术职 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 营情 况 作为中 国大 陆托 管服 务的 先行者 ,中 国工 商银 行自 1998 年 在国 内首 家提 供托 管服务 以来 ,秉 承“ 诚 实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宗 旨 , 依 靠严 密科 学的 风险 管理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 规 范的管 理模 式、 先进 的营 运系 统和专 业的 服务 团队 , 严 格履行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为境内 外广 大投 资者 、 金 融资产 管理 机构 和企 业客 户 提 供安全 、 高 效、 专业 的托 管服务 , 展 现优 异的 市场 形象和 影响 力。 建立 了国 内托管 银行 中最 丰富 、 最 成熟 的产品 线。 拥有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托 资产 、 保 险资产 、 社 会保 障基 金、 安心账 户资 金、 企业 年金 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 股权投 资基 金、 证券 公司 集合资 产管 理计 划、 证券 公司定 向资 产管 理计 划、 商业 银行信 贷资 产证 券化 、基 金公司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 类齐 全的 托管 产 品 体 系, 同时 在国 内率 先开 展 绩效评 估 、 风 险管 理等 增 值服务 , 可以 为各 类客 户 提供个 性化 的托 管服 务 。 截至 2014 年 6 月, 中国 工商 银 行共托 管证 券投 资基 金 380 只 。 自 2003 年以 来 , 本 行连续 十年 获得 香港 《 亚 洲 货币》 、 英 国 《 全球 托管 人 》 、 香 港 《 财资》 、 美 国 《 环球金 融》 、 内 地 《 证券 时 报》 、 《 上海 证券 报》 等境 内 外权威 财经 媒体 评选 的 44 项最 佳托 管银 行大 奖; 是获得 奖项 最多 的国 内托 管银行 ,优 良的 服务 品质 获得 国内外 金融 领域 的持 续认 可和广 泛好 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 各项业 务飞 速发展 , 始终 保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的 优势 地位 。 这 些成绩 的取 得, 是与 资产 托管部 “一 手抓 业务 拓展 , 一手 抓内 控建 设” 的做 法是分 不开 的。 资产 托管 部非 常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工作 ,在 积极 拓展 各项托 管业 务的 同时 ,把 加强风 险防 范和 控制 的力 度 , 精心培 育内 控文 化, 完善 风险控 制机 制, 强化 业务 项目全 过程 风险 管理 作为 重要工 作来 做。 继 2005 、 2007 、 2009 、2010 、2011 、2012 年六次 顺利 通过 评估 组织 内部控 制和 安全 措施 是否 充分的 最权 威 的 SAS70 ( 审计 标准 第 70 号) 审阅 后,2013 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 托 管部 第 七次 通 过 ISAE3402 (原 SAS70 ) 审 阅获 得无 保 留意见 的控 制及 有效 性报 告, 表 明独 立第 三方 对我 行托管 服务 在风 险管 理、 内部控 制方 面的 健全 性和 有效 性的全 面认 可。 也证 明中 国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 险控制 能力 已经 与国 际大 型托管 银行 接轨 , 达 到国 际先 进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 为年 度化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作 手段 。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经 营风 格, 形成 一个 运作规 范化 、 管 理科 学化 、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控 体系 ;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保 证 托管资 产的 安全 完整 ;维 护持有 人的 权益 ;保 障资 产托管 业务 安全 、有 效、 稳健运 行。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 内控 合规 部、 内 部 审 计局) 、资产托 管部内 设风 险控制处 及资产托 管部各 业务处室 共同组成 。总行 稽核监察 部门负责 制定全 行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 各业 务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 督。 资产 托管 部 内部设 置专 门负 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内 部风 险控 制处 , 配 备专职 稽核 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 行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各业 务处 室在 各自 职 责 范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合 法性原 则。内 控制度 应当符 合国家法 律法规及 监管机 构的监管 要求,并 贯穿于 托管业务 经营 管理活 动的 始终 。 (2)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 的各项 经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 督制约 ;监督制 约应 渗透到 托管 业务 的全 过程 和各个 操作 环节 ,覆 盖所 有的部 门、 岗位 和人 员。 (3)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 经营活 动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录 ;按照“ 内控优 先”的原 则, 新设机 构或 新增 业务 品种 时,必 须做 到已 建立 相关 的规章 制度 。 (4 ) 审慎性 原则。 各项业 务经营 活动必须 防范风险 ,审慎 经营,保 证基金资 产和其 他委托资 产的 安全与 完整 。 (5)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 应根据 国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 完善, 并保证得 到全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面落实 执行 ,不 得有 任何 空间、 时限 及人 员的 例外 。 (6)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 履行托 管人职责 的管理部 门;直 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 人员必 须相对独 立, 适当分 离; 内控 制度 的检 查、评 价部 门必 须独 立于 内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 行部 门。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 托管业 务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立 了明确的 岗位职 责、科学 的业 务流程 、 详细 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员 行为 规范 等 一系 列 规章 制度 , 并采 取 了良好 的防 火墙 隔离 制度 , 能 够确保 资产 独立 、环 境独 立、人 员独 立、 业务 制度 和管理 独立 、网 络独 立。 (2)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 与部门 高级管理 层作为工 行托管 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 制定者 和管理者 ,要 求下级 部门 及时 报告 经营 管理情 况和 特别 情况 , 以 检查资 产托 管部 在实 现内 部控制 目标 方面 的进 展, 并根 据检查 情况 提出 内部 控制 措施, 督促 职能 管理 部门 改进。 (3)人 事控制。 资产托 管部 严格落实 岗位责任 制,建 立“自控 防线” 、 “ 互控防 线” 、 “监控 防线” 三 道控制 防线, 健全 绩效 考 核和激 励机 制, 树 立 “以 人为本 ” 的内 控文 化,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队 精神 和核 心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 的业务 与职 业道 德培 训 、 签订承 诺书 , 使员 工树 立 风险 防范与 控制 理念 。 (4 ) 经 营控制 。 资产 托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 编制 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 处理 各项 事务, 从而有 效地 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源 ,达 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最 大化 目的 。 (5)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 管部通 过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 管理, 定期或不 定期 地对业 务运 作状 况进 行检 查、 监 控, 指导 业务 部门 进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并实 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排查 风险隐 患。 (6)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通 过业务 操作区相 对 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密 、数据传 输线路 的冗余备 份、 监控设 施的 运用 和保 障等 措施来 保障 数据 安全 。 (7)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 托管业 务建立专 门的灾难 恢复中 心,制定 了基于数 据、应 用、操作 、环 境四个 层面 的完 备的 灾难 恢复方 案 , 并 组织员 工定 期演练 。 为使 演练更 加接 近实战 , 资产 托管部 不断 提 高 演 练标准, 从最初的 按照预 订时间演 练发展到 现在的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资产 托管部完 全有能 力在发 生灾 难的 情况 下两 个小时 内恢 复业 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 职稽核 监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员 ,在总经 理的直 接领导下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全 面贯 彻落实 全程 监控 思想 ,确 保资产 托管 业务 健康 、稳 定地发 展。 (2)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 员风险 管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 个员工 的共同参 与,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只有这 样 , 风 险控 制制 度 和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效 。 资产托 管部 实施 全员 风险 管理 , 将 风险 控制 责任 落 实到 具体业 务部 门和 业务 岗位 , 每 位员 工对 自己岗 位职 责范围 内的 风险 负责 , 通 过建立 纵向 双人 制、 横向 多 部 门制的 内部 组织 结构 ,形 成不同 部门 、不 同岗 位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 产托管 部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贯 坚持把风 险防范 和控制的 理 念 和方法 融入 岗位 职责 、 制 度建设 和工 作流 程中 。 经 过多年 努力 , 资产托 管部 已经建 立了 一整 套内 部风 险 控 制制度 , 包括 : 岗位 职责 、 业 务操 作流 程 、 稽 核监 察制度 、 信息 披露 制度 等 , 覆 盖所 有部 门和 岗位 , 渗透 各项业 务过 程, 形成 各个 业务环 节之 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内 部风险 控制始 终是托 管部工 作重点之 一,保持 与业务 发展同等 地位。资 产托管 业务是商 业银 行新兴 的中 间业 务, 资产 托管部 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 别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立一 个系 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 范和控 制体 系作 为工 作重 点。 随着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 和托管 业务 的快 速发 展 , 新问题 、 新情 况不 断出 现 , 资 产 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 视风 险防 范和 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 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管 理人签 署的 《托 管协 议》 和有关 基金 法规 的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对象 、 基 金资 产的 投资 组 合比例 、 基金 资产 的核 算 、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 基金 管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费 用的 支付 、 基金 申购资 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划 付 、 基 金收 益分 配 、 基 金的融 资条 件等 行为 的合 法性、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其中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之 后开始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 议》 或有 关基金 法规 规定 的行 为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确 认 。 在 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 时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 金托 管人 有义 务要求 基金 管理 人赔 偿因 其过失 致使 投资 者遭 受的 损失。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第十八部分


境外托 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布朗 兄弟 哈里 曼银 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 地址: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 表人 :


Douglas A. Donahu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 式: 合伙 制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成立 于 1818 年 的布 朗兄 弟 哈里曼 银行 ( “BBH ” ) 是 全球领 先的 托管 银行 之一 。 BBH 自 1928 年起 已经 开始在 美国 提供 托管 服务 。 1963 年,BBH 开始 为 客 户提 供全 球托 管服 务, 是首批 开展 全球 托管 业务 的美 国银行 之一 。目 前全 球员 工约 5 千人 ,在 全 球 17 个 国家和 地区 设有 分支 机构 。


BBH 的惠 誉长 期评 级为 A+ , 短期 评级 为 F1 。 二、托管业务及主 要人员 情况 布朗兄 弟哈 里曼 银行 的全 球托管 业务 隶属 于本 行的 投资者 服务 部。 在全 球范 围内, 该部 门由 本行 合伙 人 William B. Tyree 先生领 导。 在亚 洲 , 该 部门 由本 行合伙 人 Taylor Bodman 及 William Rosensweig 先 生领 导。





作 为一 家全 球化 公司 , BBH 拥 有服 务全 球跨 境 投资的 专长 , 其 全球 托管 网络覆 盖 近 一百 个市 场。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托 管资产 规模 达到 了 3.7 万 亿美元 ,其 中约 百分 之七 十是跨 境投 资的 资产 。亚 洲是 BBH 业务 增长 最快 的地 区 之一。 我们 投身 于亚 洲市 场, 迄 今已 逾 25 年, 亚洲服务管理 资产 近 6 千 亿美 元。


投资者 服务 部是 公司 最大 的业务 ,拥 有 近 3800 名 员工。 我们 致力 为客 户提 供稳定 优质 的服 务, 并根 据客户 具体 需求 提供 定制 化的全 面解 决方 案, 真正 做到 “ 以客 户为 中心 ” 。.


由于坚 持长 期提 供优 质稳 定的客 户服 务,BBH 多年来 在行 业评 比中 屡获 殊荣 ,包括 ∶ 1, :《全球托管人》 ? Global Custodian - 2013 Mutual Fund Administration Survey :《全球托管 人》2013 全球 共 同基金行 政服务 调查 ? #1 Fund Administrator ranked in three or more regions :‘共 同基金 行政 服务第一名 ’ ? Top Rated in 11 categories :在 11 个 类别中 获得最 高评价 ? Global Custodian - 2013 Agent Bank Survey in Major Markets Survey : 《全球 托管人》 2013 主要市场 代理银 行调查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 BBH was declared a Top Rated provider of US Custody services :BBH 被评为 ‘顶级 美 国托管服 务商’ ? BBH has received 'Top Rated' recognition from GC 19 of the past 20 years :BBH 在该机 构过去 20 年的评 比中 已 19 年获此 殊荣


? Global Custodian - 2013 Securities Lending Survey : 《全球托 管人》2013 年 证券借贷 业务 调查


? #2 Securities Lending - Global Category :全球类 别第 二名 ? Global Custodian - 2012 Global Custody Survey :《 全球托管 人》2012 年全 球 托管调查 ? #1 for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机构 投资者 服务第 一 名 ? #2 for Fund Managers :基 金经理服 务第二 名 ? Top rated in 9 categories :在 9 个类 别中名 列前茅 2, : 《全球投资人》 ? Global Investor - 2013 Global Custody Survey :《 全球投资 人》- 2013 年全 球托管调 查 ? #1 Mutual Fund Managers: Americas (unweighted and weighted) : 美洲地 区共 同基金服 务第一名 ? #1 Asset Manager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Overall (weighted) :30 亿美元 管 理资产 以上的基 金管理 人总体 服 务第一名 ? #1 Asset Manager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Americas (weighted) : 30 亿 美元 管理资产 以上的美 洲基金 管理人 服 务第一名 ? #2 Asset Managers with AuM over $3 billion : EMEA (weighted) : 30 亿 美元管 理资产以 上的欧洲 、中东 、非洲 地 区基金管 理人服 务第二 名 ? Global Investor - 2013 Foreign Exchange Survey :《 全球投资 人》-2013 年 外汇服务 调查 ? #1 Overall (weighed by AUM) : 总体排 名第一 名( 按资产规 模) 3,


:《ETF Express 》 ? ETF Express - 2012 etfexpress Awards :《ETF Express 》-2012 年 ETF 基金 服务评比 调查 ? ‘Best US ETF Administrator ’: 荣 获‘美 国 ETF 基金最佳 服务商 ’ 4,


:《ICFA 国际托管及 基金行政》 ?


‘2011 年美洲 地区服 务 供应商 评 比’ 中 被评为 ‘ 最佳共同 基金托 管机构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5,


: 《R&M 调查》 ?


‘2012 年全球 托管业 务 调查 ’中 被评为 ‘ 专业 机 构 ’类别 第 一 名 (使用 5 家以上托 管机构的 客户)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 责 1、安 全保 管受 托财 产; 2、计 算境 外受 托资 产的 资 产净值 ; 3、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及时办 理受 托资 产的 清算 、交割 事宜 ; 4 、按照 相关合 同的约 定和所 适用国 家、地区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开设受 托资产的 资金账 户以及证 券账 户; 5、按 照相 关合 同的 约定 , 提供与 受托 资产 业务 活动 有关的 会计 记录 、交 易信 息; 6、保 存受 托资 产托 管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以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7、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第十九i部分


相关服务 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 1、直 销机 构 本公司 通过 在广 州 、 北 京 、 上 海设 立的 分公 司 、 深 圳理财 中心 、 杭州 理财 中 心及本 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为投资 者办 理本 基金 的开 户、认 购、 申购 、赎 回、 基金转 换等 业务 。 (1) 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 大道 东 3 号 东裙 楼4 楼 直销中 心电 话:020-89899073





020-89899042 传真:020-89899069


020-89899070 (2) 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宣 武区 宣武 门外大 街 甲1 号 环球 财讯 中心D 座 11 层 电话:010-68083368 传真:010-68083078 (3) 上海 分公 司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东 路 166 号 中国 保险 大厦2908 室 电话:021-68885310 传真:021-68885200 (4) 深圳 理财 中心 地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 路 178 号华 融大 厦 24 楼05 室 电话:0755-82701982 传真:0755-82572169 (5) 杭州 理财 中心 地址: 杭州 市西 湖区 华星 路 2-2 号 电话:0571-81903158 传真:0571-81903158 (6) 网上 交易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上交易 系统 办理 本基 金的 开户、 认购 等业 务, 具 体 交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 司网 站公告 。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网址 :www.gffunds.com.cn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本公司 网址: www.gffunds.com.cn 客服电 话:95105828 (免 长途费 ) 或 020-83936999 客服传 真:020-34281105 (7) 投资 人也 可通 过本 公 司客户 服务 电话 进行 本基 金发售 相关 事宜 的查 询和 投诉等 。 2、代 销机 构 (1) 名称 :中 国工 商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赵 会军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站:www.icbc.com.cn (2) 名称 :广 发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38、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798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www.gf.com.cn (3) 名称 :中 国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 人 :田 国立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6 公司网 站:www.boc.cn (4) 名称 :招 商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住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站:www.cmbchina.com (5) 名称 :中 国民 生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董 云巍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站:www.cmbc.com.cn (6) 名称 :北 京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公司网 站:www.bankofbeijing.com.cn (7) 名称 :渤 海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联系人 :王 宏 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569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811 公司网 站:www.cbhb.com.cn (8) 名称 :哈 尔滨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 街 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客服电 话:95537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9) 名称 :东 莞农 村商 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办公地 址: 东莞 市东 城区 鸿福东 路 2 号 法定代 表人 :何 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 话:961122 公司网 站:www.drcbank.com (10 ) 名称 :北 京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九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9 号金 融街 中 心 B 座 法定代 表人 :乔 瑞 联系人 :王 薇娜 联系电 话:010-63229475 传真:010-63229763 客服电 话:010-96198 公司网 站:www.bjrcb.com (11 )名 称: 江苏 吴江 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市吴 江区 中山南 路 1777 号 办公地 址: 苏州 市吴 江区 中山南 路 1777 号 法人代 表: 陆玉 根 联络人 :王 健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联系电 话:0512-63969841 客服电 话:4008696068 、0512-96068 传真:0512-63969962 网址:www.wjrcb.com (12 ) 名称 :杭 州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杭 州市 庆 春路 46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杭 州市 庆 春路 46 号 法人代 表: 吴太 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 话:0571-85108195 客服电 话:4008888508 传真:0571-85106576 网址:www.hzbank.com.cn (13 ) 公司 名称 :广 州农 村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信合 大厦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华 夏 路 1 号 信合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继康 联系人 :黎 超雄 联系电 话:020-28019593 业务传 真:020-28852692 客服热 线:020-961111 公司网 址:www.grcbank.com (14 ) 名称 :威 海市 商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威海 市环 翠区 宝泉 路 9 号 办公地 址: 威海 市环 翠区 宝泉 路 9 号 法定代 表人 :谭 先国 联系电 话:0631-5222293 业务传 真:0631-5215726 客服热 线: 省 内 96636 , 境内 40000-96636 公司网 址:www.whccb.com/www.whccb.com.cn (15 ) 公司 名称 :日 照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日 照市 烟台 路 197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森 联系人 :刘 慧贤 联系电 话:0633-8081290 业务传 真:0633-8081276 客服热 线:0633-96588/400-68-96588 公司网 址:www.bankofrizhao.com.cn (16 ) 名称 :富 滇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全 称)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拓东 路 41 号( 详细 地址 )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拓东 路 41 号( 详细 地址 ) 法定代 表人 :夏 蜀 联系人 :戴 秋娟 联系电 话:0871-63140324 业务传 真:0871-63194471 客服热 线:4008896533 公司网 址:www.fudian-bank.com (17 ) 名称 :华 福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公司网 站:www.hfzq.com.cn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先 拨 0591 ) (18 ) 名称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 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长 乐 路 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m (19 ) 名称 :国 泰君 安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银城中 路 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吴 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20 ) 名称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或 拨打 各城 市营 业网 点咨 询电话 。 公司网 站:www.chinastock.com.cn (21 ) 名称 :中 信建 投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站:www.csc108.com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22 ) 名称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 B 座 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新街口 外大 街 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 :100088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天相投 顾网 址: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23 ) 名称 :招 商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站:www.newone.com.cn (24 ) 名称 :中 银国 际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王 炜哲 电话:021-20328000 公司网 站 www.bocichina.com (25 ) 名称 :长 城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刘 阳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客户服 务热 线: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26 ) 名称 :东 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 正中 联系人 :安 岩岩 联系电 话:0431-85096517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6000686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431-85096795 公司网 站:www.nesc.cn (27 ) 名称 :平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全国统 一总 机: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8 ) 名称 :渤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站:www.bhzq.com (29 ) 名称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 689 号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3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站:www.htsec.com (30 ) 名称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敏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公司网 站:www.dwzq.com.cn (31 ) 名称 :金 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站:www.jyzq.cn (32 ) 名称 :光 大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95525 公司网 站:www.ebscn.com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33 ) 名称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联系人 :梁 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公司网 站:www.longone.com.cnn (34 ) 名称 :国 盛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融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 小普 联系人 :陈 明 电话:0791-86281305 传真:0791-86282293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公司网 站:www.gsstock.com (35 ) 名称 :山 西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中 心 东塔楼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联系人 :郭 熠 电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服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站:www.i618.com.cn (36 ) 名称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太湖新 城金 融一 街 8 号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沈 刚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 95570 公司网 站:www.glsc.com.cn (37 ) 名称 :广 州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际 金融 中 心 19 、20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联系人 :林 洁茹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站:www.gzs.com.cn (38 ) 名称 :第 一创 业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通讯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福华一 路 115 号投 行大 厦 18 楼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传真: 0755-23838750 联系人 :毛 诗莉 客服电 话:4008881888 公司网 站:www.fcsc.cn (39 ) 名称 :中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站:www.citics.com (40 ) 名称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 路 510 号南 半 幢 9 楼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 500 号 城建 大厦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罗 芳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客服电 话:400-8888-128 公司网 站:www.tebon.com.cn (41 ) 名称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住所: 合肥 市寿 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陈 琳琳 联系电 话:0551 -2246273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安 徽地区 :9557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551-2272100 公司网 站:www.gyzq.com.cn (42 ) 名称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江中 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阜南 路 166 号润 安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络人 :甘 霖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客服电 话:96518 ( 安徽) ,4008096518 ( 全国 ) 公司网 站:www.hazq.com (43 ) 名称 :中 信证 券( 山东)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深 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站:www.zxwt.com.cn (44 ) 名称 :中 信证 券( 浙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 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王 霈霈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 话:95548 (45 ) 名称 :中 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石 保上 联系人 :程 月艳 、耿 铭 电话:0371-65585670 传真:0371-65585665 客服电 话:0371-967218 或 4008139666 公司网 站:www.ccnew.com (46 ) 名称 :国 都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 话:400-818-8118 公司网 站:www.guodu.com (47 ) 名称 :万 联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 高德 置地 广 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888-133 开放式 基金 接收 传真 :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罗 创斌 联系电 话:020-37865070 公司网 站:www.wlzq.com.cn (48 ) 名称 :世 纪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40-42 楼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袁 媛 电话:0755-83199511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49 ) 名称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蔡 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电话:0731-84403319 公司网 站:www.cfzq.com (50 ) 名称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2008 号 中国 凤凰 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统一客 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站:www.essence.com.cn (51 ) 名称 :中 航证 券有 限公司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住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 红谷中 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 融大 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400-886-6567 传真:0791-86770178 公司网 站:www.avicsec.com (52 ) 名称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地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服电 话:9556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网 站:www.95579.com (53 ) 名称 :瑞 银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 宜荪 联系人 :牟 冲 电话:010-58328112 传真:010-58328748 客服电 话:400-887-8827 公司网 站:www.ubssecurities.com (54 ) 名称 :宏 源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公司网 站:www.hysec.com (55 ) 名称 :齐 鲁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济南 市市 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 市经 七 路 86 号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站:www.qlzq.com.cn (56 ) 名称 :江 海证 券有 限公司 住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 香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7 ) 名称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50122086 传真:021-50122200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站:www.cnhbstock.com (58 ) 名称 :英 大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骏 联系人 :吴 尔晖


联系电 话:0755-83007159


业务传 真:0755-83007034


客服热 线:4000-188-688 公司 网 址:www.ydsc.com.cn (59 ) 名称 :华 龙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 308 号 办公地 址: 兰州 市城 关区 东岗西 路 638 号 财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100 传真:0931-4890118 客服电 话:400-6898888 公司网 站:www.hlzqgs.com (60 ) 名称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站:www.cindasc.com (61 ) 名称 :厦 门证 券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传真:0592-51616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公司网 站:www.xmzq.cn (62 ) 名称 :南 京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徐 翔 电话:025-83367888-4201 传真:022-833200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285888 公司网 站:www.njzq.com.cn (63 ) 名称 :华 融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A 座三层 、 五层 法定代 表人 :宋 德清 联系人 :陶 颖


电话:010-58568040 传真:010-58568062 客服电 话:010-58568118 公司网 站:www.hrsec.com.cn (64 ) 名称 :浙 商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 大 路 1 号黄 龙世 纪广 场 A 区 6-7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 联系人 :谢 项辉 电话:0571-87901053 传真:0571-87901913 客服电 话:0571-967777 公司网 站:www.stocke.com.cn (65 ) 名称 :西 南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 话:4008-096-096 公司网 站:www.swsc.com.cn (66 ) 名称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 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 话:4006600109 公司网 站:www.gjzq.com.cn (67 ) 名称 :联 讯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下埔 路 14 号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客服电 话:400-8888-929 联系人 :丁 宁 电话:010-64408820 传真:010-64408252 公司网 站:www.lxzq.com.cn (68 ) 名称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人代 表: 刘汝 军 联络人 :孙 恺 联系电 话:010-83561149 客服电 话:400-698-9898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传真:010-83561094 网址:www.xsdzq.cn (69 ) 名称 :天 风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唐家 墩 路 32 号国 资 大厦 B 座 法人代 表: 余磊 联系人 :翟 璟 联系电 话:027-87618882 客服电 话:4008005000 传真:027-87618863 公司网 址: www.tfzq.com (70 ) 名称 :东 莞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人代 表: 张运 勇 联系人 :乔 芳 联系电 话:0769-22100155 客服电 话:0769-961130 传真:0769-22119426 公司网 址:www.dgzq.com.cn (71 ) 名称 :上 海长 量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www.erichfund.com (72 ) 名称 :深 圳众 禄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办公地 址: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汤 素娅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73 ) 名称 :华 鑫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 28 层 A01 、B01(b)单元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肇 嘉浜 路 750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 : 陈敏 联系电 话:021-64316642 业务传 真:021-54653529 客服热 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4001099918 公司网 址:www.cfsc.com.cn (74 ) 名称 :中 山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新 世 界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 永良 联系人 :刘 军 联系电 话:0755-82943755 业务传 真:0755-82940511 客服热 线:4001022011 公司网 址:www.zszq.com (75 ) 名称 :中 国国 际金 融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业务传 真:010-65051166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公司网 址:www.cicc.com.cn (76 ) 名称 :上 海好 买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 业务传 真:021-68596916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77 ) 名称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联系电 话:0571-88911818-8565 业务传 真:0571-86800423 客服热 线:0571-88920897 、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78 ) 名称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张 瑾 联系电 话:021-53519888 业务传 真:021-63608830 客服热 线:4008918918 、021-962518 公司网 址:www.962518.com (79 ) 名称 :深 圳腾 元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主 楼 4F (07)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皇岗 商务 中 心主 楼 4F (07)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法定代 表人 :卓 紘畾 联系人 :王 娓萍 联系电 话:0755-33376853 业务传 真:0755-33065516 客服热 线:4006877899 公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80 ) 名称 :中 期时 代基 金销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8756 业务传 真:010-65807864 客服热 线: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 址:www.CIFCOFUND.com (81 ) 公司 名称 :万 银财 富(北 京)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32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盘 古大 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人 :高 晓芳 联系电 话:010-59393923 业务传 真:010 -59393074 客服热 线:400-808-0069 公司网 址:www.wy-fund.com (82 ) 名称 :太 平洋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青年 路 389 号志 远大 厦 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北展北 街九 号华 远企 业 号 D 座 三单 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长伟 联系人 :陈 征 联系电 话:010-88321882 业务传 真:010-88321763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客服热 线:0871-68898130 公司网 址:www.tpyzq.com (83 ) 公司 名称 :诺 亚正 行(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 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0735 业务传 真:021-38509777 客服热 线: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84 ) 名称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业务传 真:021-64385308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85 ) 名称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 恒 生大 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人 :张 裕 联系电 话:021-60897840 业务传 真:0571-26697013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86 ) 名称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阿婷 联系电 话:0755-82721106-8642 业务传 真:0755-82029055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www.hexun.com (87 ) 公司 名称 :东 兴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详细 地址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新 盛大 厦 B 座 12 、15 层( 详细 地址 ) 法定代 表人 :魏 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联系电 话:010-66555316 业务传 真:010-66555246 客服热 线:4008888993 公司网 址:www.dxzq.net.cn (88 ) 公司 名称 :上 海久 富财富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莱阳 路 2819 号 1 幢 10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 1403 号上 海信 息 大厦 1215 室 法定代 表人 :赵 惠蓉 联系人 :徐 金华 联系电 话:021-68685825 业务传 真:021-68682297 客服热 线:400-021-9898 公司网 址:www.jfcta.com (89 ) 公司 名称 :大 同证 券经纪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大同 市城 区迎 宾街 15 号 桐城 中央 21 层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长治 路 111 号 山西 世贸 中 心 A 座 12 、13 层 法定代 表人 :董 祥 联系人 :薛 津 联系电 话:0351-4130322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业务传 真:0351-4137986 客服热 线:4007121212 公司网 址:www.dtsbc.com.cn (90 ) 公司 名称 :中 国国 际期货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联系人 :赵 森 联系电 话:010-59539864 业务传 真:010-59539806 客服热 线:95162 、400-8888-160 公司网 址:www.cifco.net (91 ) 公司 名称 :北 京恒 天明泽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宏 达北 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东三环 中 路 20 号乐 成中 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梁 越 联系人 :陈 攀 联系电 话:010-57756019 业务传 真:010-57756199 客服热 线:400-786-8868-5 公司网 址:www.chtfund.com (92 ) 公司 名称 :爱 建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龙云 联系人 :戴 莉丽 联系电 话:021-32229888 业务传 真:021-62878783 客服热 线:021-63340678 公司网 址:www.ajzq.com (93 ) 公司 名称 :嘉 实财 富管理 有限 公司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 元、 北京 市朝 阳 区建国 路 91 号 金地 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 表人 :赵 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94 ) 公司 名称 :北 京创 金启富 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民丰胡 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法定代 表人 :梁 蓉 联系人 :张 晶晶 联系电 话:010-66154828-809 业务传 真:010-88067526 客服热 线:010-66154828 公司网 址:www.5irich.com 3、其 他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发售 期间 ,若 新增 代销机 构或 代销 机构 新增 营业网 点, 则另 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 、法 规的 要求 ,选 择符 合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公 告。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 表人 : 王 志伟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海 珠区 琶洲大 道 东1 号 保利 国际 广场南 塔 31 -33 楼 电话:020-89188970 传真:020-89899175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联系人 : 李 尔华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 的律 师事务所 名称: 国浩 律师 (广 州) 事务所 住所: 广 东省 广州 市体 育 西路 189 号 城建 大 厦 9 楼 负责人 :程 秉 电话:020 -38799345 传真: 020 -38799335 经办律 师: 黄贞 、 陈 桂华 联系人 :程 秉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 会计 师事务所 名称: 德勤 华永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延 安东 路 222 号外 滩中 心 30 楼 法人代 表: 卢伯 卿 联系人 :洪 锐明 电话:021 -61418888 传真:021 -63350003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郭 新华 、洪锐 明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 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 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 资者 购买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 金投资 者自 取得 依据 基金 合同募 集的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 至 其不再 持有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 必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于 : (1)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基 金 合同; (2) 了解 所投 资基 金产 品 ,了解 自身 风险 承受 能力 ,自行 承担 投资 风险 ; (3)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 (5)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7)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他 义务 。 (二)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 反了基 金合同及 国家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 应呈 报中国 证 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金 注册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 合同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规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16) 在符合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 订和 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和 非交 易过 户 的业务 规则 ; (17) 选择 、更 换 或 撤销 境外投 资顾 问 ; (18)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 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 金备 案手 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运 作基 金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财 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和赎回 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 值, 确定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保 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 露 基金投资 计划、投 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15 年以 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人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人 能够 按照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查 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理 成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 料的 复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应 当承 担赔 偿责 任 , 其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 担 责 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基 金管理 人在募集期 间未能 达到基金 的备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因 募集行 为而 产生 的债 务和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 银行 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集 期结 束后 30 日 内 退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依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 全保 管基 金财产 ; (2) 依基 金合 同约 定获 得 基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收入 ;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 同及国 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金 财产 、 其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者的利 益; (4) 选择 、更 换 或 撤销 境 外托管 人 ; (5)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6)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7)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 门,具 有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职 人员 ,负 责基 金财 产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确保 基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 管的 基金 财产 与基 金托管 人固 有财 产以 及不 同的基 金财 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托 管的 不同 的基 金分 别设 置账户 ,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不 同基 金之 间 在名册 登记、 账户 设置、 资金划 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 面相 互独立 ; (4 ) 除 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 理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 理清算 、交 割事 宜;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 前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有 未执 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施 ; (11) 保存基 金管理 人就管 理本基 金的资金 汇出、汇 入、兑 换、收汇 、付汇、 资金往 来、委托 及成 交记录 等相 关资 料, 其保 存的时 间应 当不 少于 20 年;其 它基 金托 管业 务活 动的相 关资 料的 保存 时间 应不 少于 15 年;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12)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合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依法自 行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托 管协 议的 规定 监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 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 不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金管 理人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22 ) 对 基金 的境外 财产 , 基 金托 管人 可授权 境外 托管人 代为 履行 其承 担的 职责 。 境 外托 管人依 据 基 金财产 投资 地法 律法 规、 监管要 求 、 证 券交易 所规 则、 市场 惯例 以及其 与基 金托管 人之 间的 主次 托管 协 议 持有、 保管 基金 财产 , 并 履行资 金清 算等 职责 。 境 外托管 人在 履行 职责 过程 中, 因 本身 过错 、 疏 忽原 因而 导致的 基金 财产 受损 的 , 基金托 管人 承担 相应 责任 。 在 决定 境外 托管 人是 否 有过错 、 疏忽 等不 当行 为 , 应 根据基金 托 管人 与境 外托 管人之 间的 协议 的适 用法 律及当 地 法 律法 规和 市场 惯例决 定 ; (23 ) 保 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 按照 规定对 基金 日常投 资行 为和 资金 汇出 入情况 实施 监督 , 如 发 现 投资指 令或 资金 汇出 入违 法、违 规, 应当 及时 向中 国证监 会、 外管 局报 告; (24) 安全 保护 基金 财产 ,准时 将公 司行 为信 息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确保 基金 及时收 取所 有应 得 收 入 ; (25 ) 每 月结 束后7 个工 作日 内 , 向中 国证监 会和 外管局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境 外投资 情况 , 并按相 关 规 定进行 国际 收支 申报 ; (26) 办理 基金 管理 人就 管理本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 售汇、 收汇 、付 汇和 人民 币资金 结算 业务 ; (27 )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以 及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 局根 据审慎 监 管 原则 规定 的基 金托管 人的 其他 职责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金 合同 ,基 金 合同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2)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9)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 基金总 份额 10 % 以上 ( 含 10% )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2)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和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他 事项 ; (1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事 项。 2、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 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范 围内调 整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降 低赎 回费 率;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基 金合 同 》 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及 《基 金合 同 》 当 事人 权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 他情形 。 (二)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 方式 1、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 书面提 议。基金 管理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并 书面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 召集 ,基 金托 管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应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单 独或 合计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通知时间、 通知 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 ,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 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 授 权委托 书的 内容 要 求 (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 身份 ,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 效期限 等) 、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应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2 、采 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 明本次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 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决 意见 寄交 的截 止时 间和 收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 到 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 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 督;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则 应另 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 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的, 不影 响表决 意见 的计票 结果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四)基金份额持有 人出 席 会议 的方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可 通 过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或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召 开。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委 派代表出 席,现 场开会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表 应当 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程 :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 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显 示,有效 的基 金 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的 50% (含50%) 。 2 、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 在表决 截至日以 前送 达至召 集人 指定 的地 址。 通讯开 会应 以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提 示性 公告 ; (2)会 议召集 人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如果基金 托管人为 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 到指 定地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 集人 在基 金托 管 人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 管 理人 ) 和公 证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 会议 通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 理人 经通知 不参 加收 取书 面表 决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 (3) 本人直接出 具书面意 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 不 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 (4) 上述 第(3 )项 中 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 同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托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及委 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 委托 书符 合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与基 金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五) 议事内容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定终 止基 金合同 、 更 换 基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与 其他 基金合 并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事项 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为需提 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讨 论的 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前 及时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然后 由大 会主 持人宣 读提 案 , 经 讨论 后 进行表 决 , 并 形成 大会 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 基金 管 理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 在 基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未能 主持大 会的 情况 下, 由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其 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和 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表 均未 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50% ) 选举 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不 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影 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决 议的 效力 。 会议 召集 人应当 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 的签名册 。签名册 载明参 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 明文件 号码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决 权的 基金 份额 、委 托人姓 名( 或单 位名 称) 和联系 方式 等事 项。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 公 布提案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 后 2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证 机关 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 表决 ,在 公证机关 监 督下 形成 决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 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50% 以 上( 含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第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 做 出 。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 更 换基金 管理 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 基金合 同 》 以特 别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通 知中 规定 的确 认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 表决 视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 者, 表面 符 合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书面表 决意 见视 为有 效表 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 基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份额总 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逐 项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 当在会 议开始后 宣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或 大会 虽然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选 举三 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 不 影响 计票 的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结 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在宣 布表决 结果后立 即对 所投票 数要求 进 行重 新清 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 清点 , 重 新清 点以 一次 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 大 会主 持人 应当当 场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4)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 予以公 证,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大会 的,不 影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召 集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 由 基 金托管 人召 集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 ) 的监 督 下进行 计票 , 并由 公证 机 关对其 计票 过程 予以 公证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计票和 表决 结果 。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或 者备 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核准或 者出 具无 异议 意见 之日起 生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工 作日 内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如果 采用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 , 在公告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 将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 证员 姓名等 一同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议 。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三、基金合同 的变更 、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合同 约定应经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的 事项的, 应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生 效后方可 执行, 自决议生 效后 两日内 在指定 媒体 上 公告 。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发 生变动 并属于本 基金合同 必须遵 照进行修 改的情形 ,或者 基金合同 的修 改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或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可 不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基金合同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 基 金 管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 算 报告 ;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 分配。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财 产清 算过程 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金 合同而 产生 的或 与基 金合 同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如经 友好协 商未 能解 决的 , 应 提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北京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性 的并 对各 方当 事人 具有约 束力 ,仲 裁费 由败 诉方承 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 和投 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 供 投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 基 金代销 机构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查 阅。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2 第二十 一部分


基金 托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广发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 新区宝 中 路3 号 4004-56 室 法定代 表人 :王 志伟 成立时 间:2003 年8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3]91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1.2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20-83936666 传真:020-89899158 联系人 :段 西军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100140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 :赵 会军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批 准 设 立 机 关 及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 [1983]146 号)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3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证 监基 字【1998 】3 号 经营范 围 : 办 理人 民币 存 款、 贷款 、 同 业拆 借业 务 ; 国 内外 结算 ; 办 理票 据 承兑 、 贴 现、 转贴 现、 各 类汇兑 业务; 代理 资金 清 算; 提 供信用 证服 务及 担 保; 代 理销售 业务; 代理 发行、 代理承 销、 代 理兑 付政 府 债券;代 收代付业 务;代 理证券投 资基金清 算业 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 务;代理 政策性银 行、外 国政府 和国 际金 融机 构贷 款业务 ; 保 管箱 服务; 发 行金融 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 融债 券; 证 券投 资 基金、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企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管 理服 务; 开放 式基 金的注 册登 记、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业 务 ; 资 信调 查、 咨 询、 见证 业务 ; 贷 款承 诺 ;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 务; 组织 或参 加银 团贷 款 ; 外 汇存款 ; 外 汇贷 款; 外 币 兑换; 出口 托收 及进口 代 收;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 外汇 借款; 外汇 担保; 发行、 代理发 行、 买卖 或代 理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 营、 代客 外汇 买卖 ; 外汇 金融 衍生 业务 ; 银 行卡 业务; 电话银 行、 网 上银 行、 手 机银行 业务; 办理 结汇、 售汇业 务; 经 国务 院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批 准 的 其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行 为行 使监 督权 1 、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 象进 行监督 。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 本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包括政 府债 券 、 公 司债 券 、 可 转换 债券 、 住房 按揭 支持证 券 、 资 产支 持证 券 等债券 , 债券 基金 , 银行 存款 、 可 转让 存单 、 银行 承兑汇 票 、 银 行票 据 、 商 业票 据 、回购协 议、货币 市场基 金等货币 市场 工具 以及中 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具 ,包括货 币远期/ 期货/互 换、利率 互换、 信用 违约互换 等金融衍 生产品 。本基金 不主动参 与股票 等权益类 资产的投 资,不 直接从 二级 市场 买入 股票 等权益 类资 产和 权证 ,也 不参与 一级 市场 的新 股申 购或增 发新 股。 本基金 投资 于债 券资 产的 比例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 投资 于亚 太市 场 (除日 本外 )的 中高 收 益债券 的比 例不 低于 非现 金基金 资产 的 80% ;现 金 或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债 券的 比例 合计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5% 。中 高收 益债券 指: (1)S&P 评级 A+ 级及 A+ 级 以下的 债券 ; (2)或 Moody ’s 评级 A1 级 及 A1 级以 下的 债券; (3 ) 或未经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债券 。 本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区 域为 亚太地 区 (除 日本 外) , 包 括韩国 、 印度 、 台湾 、 香 港、 澳大 利亚 、 新西 兰、 新加坡 、 印度 尼西 亚 、 泰 国、 马来 西亚 和菲 律宾 等 国家或 地区 。 亚太 市场 债 券包括 亚太 国家 或者 地区 的政 府 发行的债 券,登记 注册在 亚太国家 或者地区 ,或主 要业务收 入/资 产在亚 太国 家或者地 区的机构 、企业 等发行 的债 券。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基 金 为 在 已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的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监 管 机 构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4 登记注 册的 公募 基金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如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变更 投资 品种 比例限 制的 , 基 金管 理人 在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并履 行相关 程序 后, 可相 应调 整本基 金的 投资 比例 规定 ,不需 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融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 本基 金投资于 债券 资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0% ,其 中, 投资 于 亚太市 场( 除日 本外 )的 中高收 益债 券的 比例 不低 于非 现金基 金资 产 的 80%;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的比 例合 计不 低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5%。 中高 收益债 券指 :1 )S&P 评级A+级及 A+ 级以 下的 债券 ;2) 或Moody ’s 评级A1 级及 A1 级以 下的 债券 ;3)或 未经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的 债券。


(2 )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遵循 以下投 资限 制: 1)本基 金持 有同 一家 银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净值 的 20% , 其中 银行 应当 是 中资商 业银 行在 境外 设立 的分行 或在 最近 一个 会计 年度达 到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银行 , 但在 基金 托管 账 户的 存款可 以不 受上 述限 制。 2)本基 金持 有 同 一机 构( 政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外 )发行 的证 券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 基 金 持 有 与 中 国 证 监 会 签 署 双 边 监 管 合 作 谅 解 备 忘 录 国 家 或 地 区 以 外 的 其 他 国 家 或 地 区 证 券 市 场挂牌 交易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其 中持 有任 一国 家或 地 区市场 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4)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上述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5)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10% , 但持 有货 币市场 基金 不 受 此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六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若基金 超过 上 述 1-5 项投 资比例 限制 ,应 当在 超过 比例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采 用合理 的商 业措 施减 仓以 符合投 资比 例限 制要 求。 对于因 基金 份额 拆分 、大 比例分 红等 集中 持续 营销 活动引 起的 基金 净资 产规 模在 10 个工 作日 内增 加 10 亿 元以 上的 情形, 而导 致证券 投资 比例 低于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管理 人 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并 及时 书面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后, 可将调 整时 限 从 30 个工 作 日延长 到 3 个月 。 6)关 于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的 限制 本基金 投资 衍生 品应 当仅 限于 投 资组 合避 险或 有效 管理, 不得 用于 投机 或放 大交易 , 同 时应 当严 格遵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5 守下列 规定 : A.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B.本基 金投 资期 货支 付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 资期 权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资 柜台交 易衍 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用 的总 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C.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a.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 应 当 具有不 低于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信 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 b.交易 对手 方应 当至 少每 个工作 日对 交易 进行 估值 ,并且 基金 可在 任何 时候 以公 允 价值 终止 交易 ; c.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7)本 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A.所有 参与 交易 的对 手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 级。 B.应当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102 %。 C.借方 应当 在交 易期 内及 时向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 和分红 。一 旦借 方违 约 , 本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D.除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a.现金 ; b.存款 证明 ; c.商业 票据 ; d.政府 债券 ; e.中资 商业 银行 或由 不低 于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作 为交 易对 手方 或 其关联 方的 除外 )出 具的 不可撤 销信 用证 。 E. 本 基 金 有 权 在 任 何 时 候 终 止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并 在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的 合 理 期 限 内 要 求 归 还 任 一 或 所 有 已 借出的 证券 。 F.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8)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 惯例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逆 回购交 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规 定: A.所有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 当具 有 中 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B.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 应 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售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一 旦买 方违 约, 本 基金根 据协 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保 留或 处置 卖出 收益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C.买方 应当 在正 回购 交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息和 分红 。 D.参与 逆回 购交 易 , 应 当 对购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值 不低 于支 付现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6 金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本 基金 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9 )基金 参与证 券借贷 交易、 正 回购 交易,所 有已借出 而未归 还证券总 市值或所 有已售 出而未回 购证 券总市 值均 不得 超过 基金 总资产 的 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 正 回购交 易而 持有 的担 保物 、 现 金不 得计 入基金 总 资 产。 《基金 法》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制 的,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基 金不 受上 述 限 制 。 除投资 资产 配置 外,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和检 查自 基金 财产 划转 至托管 账户 之日 起 开 始 。 3、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对下 述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根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禁 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购买 不动 产; (5) 购买 房地 产抵 押按 揭 ; (6) 购买 贵重 金属 或代 表 贵重金 属的 凭证 ; (7) 购买 实物 商品 ; (8)除 应付赎 回、交 易清算 等临时 用途以外 ,借入现 金。该 临时用途 借入现金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9) 利用 融资 购买 证券 , 但投资 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10) 参与 未持 有基 础资 产的卖 空交 易; (11) 购买 证券 用于 控制 或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 机构 或其管 理层 ; (12) 直接 投资 与实 物商 品相关 的衍 生品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可 不 受 上 述 规 定 的 限 制。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 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 应 收资 金到 账、 基 金费 用开 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 相 关信息 披露 、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 三) 对于承 诺监督 的事项 ,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 理人或 其授权境 外投资顾 问的投 资运作和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法 规或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应 及时 以书面 或电 话或 双方 认可 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7 由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进 行核 对确 认并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如 基金管 理人 未予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监管 部门 。 对于承 诺监 督的 事项 , 基 金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或其授 权投 资机 构有 重大 违法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有关 监管 机构 ,同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有 关监 管机 构。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必须 在规 定时 间内 答复基 金托 管人 并改 正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 进行 解释或 举证 ,对 基金 托管 人按照 法规 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 供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基 金管 理人 无正当 理由 , 拒 绝、 阻挠 基金 托管 人 根据 本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经 基金 托 管 人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四 ) 基 金管 理人认 可 , 合规投 资责 任方 为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 人的 合规 监管 系统 的准确 性和 完整 性受 限于 基金管 理人 、 经 纪人 及其 他中介 机构 提供 用于 该系 统的数 据和 信息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境 外托 管人 对这 些机 构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作 任何 担保 、 暗 示或 表示, 并对 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 损失不 负任 何责 任。 (五) 无投 资责 任 基金管 理人 应理 解, 托管 人对于 基金 管理 人的 交易 监督服 务是 一种 加工 应用 信息的 服务 , 而 非投 资服 务。 除 下列 第 4.6 项 及法 律法规 明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将不 会因 为提 供交 易监 督服 务而承 担任 何因 基金 管理 人违规 投资 所产 生的 责任 , 也 没有 义务 采取 任何 手 段回应 任何 与合 规分 析服 务有 关的信 息和 报道 , 除非 接 到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授 权境 外投资 顾问 要求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针 对某 个信 息和报 道作 回应 的书 面指 示。 (六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境 外托管 人应 本着 诚实 尽责 的原则 , 采取 合理 的手 段 、 方 法和 实 施 工具 , 来提 高交易 监督 服务 的质 量, 除非基 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人 因疏 忽 、 过失 或故 意而未 能尽 职尽 责, 造成 交 易 监督结 果不 准确 , 并 进而 给基金 资产 或基 金管 理人 造成损 失,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不 应就 交易 监督服 务承 担任 何责 任。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 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 查 (一 ) 在 本协 议有 效期 内 , 在 不违 反公 平 、 合 理原 则, 以及 不导 致基 金托 管 人的接 受基 金管 理人 监督 与检查 与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业 监管 要求 相冲 突的 基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 况进行 必要 的监 督与 检查 。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 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8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管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 金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 二) 基金管 理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 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 、未对 基金财产 实行分账 管理、 未执行或 无故 延 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违反 《基金法 》 、 《基 金合同 》 、本托 管协议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时 , 基金 管理 人须向 基金 托管 人作 出书 面提示 ; 基金 托管人 在接 到提示 后 , 应 及时对 提示 内 容 予以确 认, 如无 异议 ,应 在基金 管理 人给 定的 合理 期限内 改进 ,如 有异 议, 应作出 书面 解释 。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 理人 核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性 ,在 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金 管理 人并 改正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须 尽 其 最 大 努 力 保 证 其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不 影 响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正 常 营 业 活 动。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全 保管基 金财产 ;基金托 管人按照 规定开 设基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证券账户 及投 资所需 的其 他账 户。 境外 托管人 根据 基金 财产 所在 地法律 法规 、 证券交 易所 规则 、 市 场惯 例以及 其与 基 金 托管人 签订 的主 次托 管协 议为本 基金 在境 外开 立资 金账户 、证 券账 户以 及投 资所需 的其 他专 用账 户; 3、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4 、境外 托管人 根据基 金财产 所在地 法律法规 、证券交 易所规 则、市场 惯例及其 与基金 托管人签 订的 主次托 管协 议持 有并 保管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人在 已根据 《试 行办 法》 的要 求谨慎 、 尽 职的 原则 选择 、 委 任和监 督境 外托 管人 , 且 境外托 管人 已按 照当 地法 律法规 、 本 合同 及托 管协 议的要 求保 管托 管资 产的 前提 下 , 基 金托 管人 对境 外托 管人破 产产 生的 损失 不承 担责任 。 但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采 取措 施进行 追偿 , 基金管 理人 配合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追偿 。 除 非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境外 托管 人存 在过 失、 疏 忽、 欺诈 或故 意不 当行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不 对境 外托 管人 依据当 地法 律法 规、 证券 交易 所规则 、市 场惯 例的 作为 或不作 为承 担责 任; 5、基 金托 管人 自身 ,并 尽 商业上 的合 理努 力确 保境 外托管 人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托管 证券 ; 6 、除非 根据基 金管理 人书面 同意, 基金托管 人自身, 并应尽 商业上的 合理努力 确保境 外托管人 不得 在任何 基金 资产 上设 立任 何担保 权利 , 包括 但不 限 于抵押 、 质押 、 留置 等, 但根据 基金 财产 所在 地法 律法 规的规 定而 产生 的担 保权 利除外 ; 7 、对于 因为基 金管理 人进行 本协议 项下基金 投资产生 的应收 资产,应 由基金管 理人负 责与有关 当事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9 人确定 到账 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因 基金 持有 的资产 所产 生的 应收 资产 , 并由 基金 托管 人作 为资 产持 有人 , 基 金托 管人应 负责 与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 期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到 账日没 有到 达托 管账 户的 ,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通知 并配 合基金 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 造成 损失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负 责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 的损 失。 (二) 募集 资金 的验 资与 划转 1 、基金 募集期 满,募集 的基 金份额总 额、基 金募集金 额、基金 份额持 有人人数 符合《基 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等有 关规定 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聘 请具 有从 事证券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 告,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验 资 的 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有效 。 2 、验资 完成, 基金管 理人应 将募集 的属于本 基金财产 的全部 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 人为基 金开立的 资产 托管专 户中 。基 金托 管人 自基金 财产 划入 基金 托管 专户之 日起 履行 本协 议项 下托管 职责 。 (三) 资产 保管 内容 和约 定事项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现金 账 户中的 现金 将由 基金 托 管 人或其 境外 托管 人以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的 银行身 份持 有。 除非基 金管 理人 按指 令程 序发送 的指 令另 有规 定, 否则, 基金 托管 人和 其境 外托管 人应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 人的指令 后,按 下述方式 收付现金 、或收 付证券:(a) 按照交 易发生的 司法管 辖区或市 场的有 关惯常和 既 定惯例和 程序作 出;或(b) 就通过证 券系统 进行的买 卖而言, 按照管 辖该系统 运营的规 则、条 例和条件 作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其 境 外托管 人应 不时 将该 等有 关惯例 、 程序 、 规 则 、 条 例 和条件 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在因 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清 盘或 破产 等原 因进 行终止 清算 时 , 不得 将基 金财产 归入 其清 算财 产。 基金托 管人 应自 身, 并尽 商业上 的合 理努 力确 保其 境外托 管人 建立 安全 的数 据管 理机制 ,安 全完 整地 保存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财 产相 关的业 务数 据和 信息 。 (四)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可以基 金或者 托管人 与基金联 名的形式 在其营 业机构或 其境外托 管人处 开立基金 的资 金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合法 合规 的指 令办 理资 金收付 。 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外 托管 人的 营业 机构 保管和 使用 。 2 、基金 资金账 户的开 立和使 用,限 于满足开 展基金业 务的需 要。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不得 假借 基金的 名 义 开立 任何 其他 银行账 户; 亦不 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基 金业 务以外 的活 动。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家 或地区 相关 监管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按照投 资地法 律法规 要求或行 业惯例需 要,在 基金所投 资市场或 证券交 易所适用 的登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0 记结算 机构 为基 金开 立 以 基金名 义或 基金 托管 人名 义或境 外托 管人 名义 或境 外托管 人的 代理 人名 义 , 或以 上任何 一方 与基 金联 名名 义的证 券账 户 。 由 基金 托 管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负责 办理与 开立 证券 账户 有关 的手 续,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所有 必要协 助。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 和使 用,仅 限于满足 开展基金 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以 及境 外托管 人均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双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证 券账户 相关证明 文件的保 管由基 金托管人 负责,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 运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4 、基金 管理人 投资于 合法合 规、符 合基金合 同的其他 非交易 所市场的 投资品种 时,基 金托管人 或其 境外托 管人 根据 投资 所在 市场以 及国 家或 地区 的相 关规定 , 开立 进行 基金 的 投资活 动所 需要 的各 类证 券和 结算账 户, 并协 助办 理与 各类 证 券和 结算 账户 相关 的投资 资格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的 其他账 户,可以 根据投资 市场所 在国家或 地区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由 基金 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管 人负 责开 立,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供所 有必 要协 助。 2 、投资 市场所 在国家 或地区 法律法 规等有关 规定对相 关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办 理。 (七) 证券 登记 1、境 外证 券的 注册 登记 方 式应符 合投 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2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确 保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始 终 是 以 所 有 证 券 的 实 益 所 有 人 (beneficial owner) 的方 式持有 基金 财产 中的 所有 证券。 3 、基 金托管 人应该 :(a)在 其账目 和记录 中单独 列记 属于本 基金的 证券, 并且(b) 要求和 尽商业 上的 合理努 力确 保其 境外 托管 人在其 账目 和记 录中 单独 清楚列 记证 券不 属于 境外 托管人 , 不论 证券 以何 人 的名 义登记 。 而且 , 若证 券由 基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 以无记 名方 式实 际持 有 , 要求和 尽商 业上 的合 理努 力确 保其境 外托 管人 将这 些证 券和基 金托 管人 、其 境外 托管人 自有 资产 分别 独立 存放。 4 、除非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外 托管人 存在过失 、疏忽、 欺诈或 故意不当 行为,基 金托管 人将不保 证其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所接 收基 金财产 中的 证券 的所 有权 、合法 性或 真实 性( 包括 是否以 良好 形式 转让 ) 。 5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 人应指 示存放在 证券系统 的证券 为基金的 实益所有 人持有 ,但须遵 守管 辖该系 统运 营的 规则 、条 例和条 件。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1 6、 由 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 托管人 为基 金的 利益 而持 有的证 券( 无记 名证 券和 在 证券系 统持 有的 证券 除 外)应 按本 协议 约定 登记 , 投资当 地市 场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7 、基金 托管人 及其境 外托管 人应就 其为基金 利益而持 有证券 的市场有 关证券登 记方式 的重大 改 变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若基 金管 理人要 求改 变本 协议 约定 的证券 登记 方式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 应就 此予 以充分 配合 。 (八)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银 行定 期存 款存单 等有 价凭 证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可 存放 于基 金托 管人 或其境 外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或其他 机构 。 实物 证券 的 购买和 转让 , 由基 金托 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或 其 授权的 境外 投资 顾问 ) 的 指令办 理 。 属 于基 金托 管 人及 其境外 托管 人实 际有 效控 制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的 损坏 、 灭 失, 由 此产 生的 责任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承担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以 外机 构实 际 有 效控 制的证 券不 承担 保管 责任 。 (九)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涉及 基金 财产 投资运 作的 书面 协议 的副 本或相 关证 明文 件。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应 由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保 管 。 除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 一份正 本的 原件 。 合 同原 件应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文件 保管 部门 ,保存 时间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要 求。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和 会计核算 (一)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会 计核 算和 估值 的处 理 原则 (1)托 管资产 的会计 责任主 体为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对 本基金的 资产净值 计算进 行复核。 基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进 行 本 基 金 的 净 值 计 算 复 核 和 本 基 金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所 需 要 的 相 关 信息。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据 与基金 托管 人及 其境 外托 管人协 商确 定的 会计 原则 和会计 准则 进行 会计 处理 。 (2)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国 家 规定和 基金 管理 人要 求对 托管资 产中 的证 券账 户和 现金账 户进 行帐 实核 对 。


(3)基 金管理 人有权 委托第 三方独 立机构进 行会计核 算,并 认可其委 托 的第三 方独立 机构所计 算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管 理人 认可 的第 三方独 立机 构所 计算 的资 产净值 进行 复核 。 2、基 金托 管人 的会 计核 算 处理 (1)在 遵守相 关会计 法律法 规的前 提下,基 金托管人 应按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协 商确定的 会计 核算方 法和 处理 原则 进行 会计核 算 , 并 对基金 单独 建账 、 独 立核 算, 并应 指 定专门 人员 负责 会计 核算 与会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2 计资料 保管 。属 于基 金财 产的收 益应 全额 计入 会计 账簿, 不得 与其 他托 管资 产的收 益相 混淆 。 (2)托 管资产 核算的 内容包 括但不 限于:证 券买卖业 务的核 算、持有 资产的付 息、兑 付、分红 等业 务的核 算 、 证 券发 行认 购 业务的 核算 、 货币 市场 产 品买卖 业务 的核 算 、 银 行 存款计 息 、 存 款账 户间 的 资金 划付业 务的 核算 、支 付费 用的核 算、 汇兑 损益 的核 算等。 3、净 值计 算 (1)资 产净值 是指基 金资产 总值减 去负债后 的金额。 份额净 值是指资 产净值除 以份额 总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精确 到 0.001 人 民币 ,小 数点 后第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2)基 金资产 净值的 计算日 为每一 基金开放 日,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收 集净值 计算日估 值价 格截止 时点 所估 值证 券的 最近市 场价 格后 , 按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协商确 定的 估值 方法 和处 理原 则对各 类估 值资 产进 行估 值, 如监 管有 相关规 定的 , 按 相关 规定 进行估 值 , 计算出 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二)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采用 四舍五 入的 方法 保留 小数 点后3 位 。 当 基金 份额 净 值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纠 正,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当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小 于基金 份额 净 值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应在发 现日 对账 务进 行更 正调 整,不 做追 溯处 理; 当基金 管理 人将 其义 务委 托第三 方处 理时 ,应 当对 第三方 处理 有关 基金 事务 的行为 承担 责任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投 资 者自身 的过 错造 成差 错, 导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 当对 由于该 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受 损方” )按 下述 “差 错处理 原则 ”给 予赔 偿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 算差错 、系 统故 障差 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于 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 差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 术水 平不 能预见 、 不能 避免 、 并不 能克 服的客 观情 况, 按下 列有 关不 可 抗力 的约 定处 理。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可 抗力 原因 出现 差 错的当 事人 不对 其他 当事 人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因 该 差错取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仍应 负有 返还 不当 得利 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3 因基金 估值 错误 给投 资者 造成损 失, 在基 金管 理人 可承担 的范 围内 应先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基金 管理 人对不 应由 其承 担的 责任 ,有权 根据 过错 原则 ,向 过错人 追偿 ,本 协议 的当 事人应 将按 照以 下约 定 处 理 。 (1)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 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进 行更正, 因更 正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 差错 责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未 及时 更正 已产 生的 差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由 差错责 任方 承担 ; 若差 错 责任方 已经 积极 协调 , 并 且有协 助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的 时间 进行 更正 而未 更正, 则该当 事人 应当 承担 相应 赔偿责 任。 差错 责任 方应 对更正 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行 确认 ,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 错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 直接损失 负责,不 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 对差错 的有关直 接当 事人负 责, 不对 第三 方负 责。 (3) 因 差错 而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负有 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 但 差错 责任方 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如 果由于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不返 还或不 全 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损 失( “ 受损方 ” )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付 的 赔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果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 经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分 支付 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 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人 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 ,基金 托管人应 为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管理 人追 偿, 如 果 因 基金 托管 人过 错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除 基金 管理人 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 由 基金 管理人 负责 向差 错方 追偿 , 但该 第三 方是 由托 管人 委托的 情况 下, 应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赔偿 并向 差错 方追 偿。 (6 ) 如 果出现 差错 的当 事 人未按 规定 对受 损方 进行 赔偿 , 并 且依 据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或 其它 规 定, 基金 管理 人自行 或依 据法院 判决 、 仲裁裁 决对 受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 任, 则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出现 过 错 的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求 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的 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由 于证券 交易所 、交易 市场及 登记结算 公司及数 据供应 商发送的 数据错误 ,券商 或交易对 家的 成交回 报错 误或 延误 , 或 不可抗 力 等 原因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是未 能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免 除 赔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8)由 于时差 、通讯 或其他 非可控 的客观原 因,在本 基金管 理人和本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的时 间点 前无法 确认 的交 易, 导致 的对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影响 ,不作 为基 金资 产估 值错 误处理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4 (9) 对 于因税 收规定 调整或 其他原 因导致基 金实际交 纳税金 与基金按 照权责发 生制进 行估值的 应交 税金有 差异 的, 相关 估值 调整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处 理。 (10)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他原 则处 理差 错。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 ,列明 所有 的当 事人 ,并 根据差 错发 生的 原因 确定 差错的 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进 行更 正,基 金管 理人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5)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两日 内公 告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三)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主 要证券 交易 场所 或市 场或 外汇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交易 时 ; (2)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 形致使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资产价 值时 ; (3)占 基金相 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 金管理人 为保障 投 资者的 利益,已 决定 延迟估 值; (4) 出现 会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不能 出售 或无 法评 估基 金资产 的紧 急情 况; (5) 《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他情 形; (6) 监管 机构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四)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管 人按《 基金合同 》规定估 值方法 进行估值 时,所造 成的误 差不作为 基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由 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各 家数据服 务机构发 送的数 据错误, 基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偿 责任 。 但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基金 托管 人对 本基 金的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5 金管理 人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记录 和保 管本 基金 的全 套账册 。 基 金管 理人 应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本基 金的 净值 计算 复核 和本基 金进 行信 息披 露所 需要的 相关 信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按照 相关 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账 方法 和会 计处 理原 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录和保 管本 基金 的账 册, 对相关 各方 各自 的账 册定 期进行 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及时 查明原 因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记录 的账 册记 录相符 。 (六) 基 金法 定报 告的 编 制和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需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向 监管 机构 报告相 关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于以 下内 容: (1) 自开 设境 外结 算账 户 之日 起5 日 内, 将有 关账 户的详 情报 告外 管局 ; (2) 每月 结束 后 7 个 工 作日内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管局 报告 基金 境外 投资 情况, 并按 相关 监管 规定 进行国 际收 支申 报;


(3)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投 资 指令或 资金 汇出 违法 、违 规的,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 或外管 局报 告 ;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国家 外 管局规 定的 其他 报告 事项 ; 对于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上述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予以 支持和 配合 。 (七)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和准 则执 行。 (八)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 表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 进行 独立 的复核 。 核 对不符 时 ,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共 同查 出原 因, 进行调 整。 3、财 务报 表的 编制 与复 核 时间安 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 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每年结 束之 日 起 90 日内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编制 。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财 务会 计报告 应当 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表 的复 核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6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 中, 发 现 双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 时,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 行调 整, 调 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须 分 别妥 善保管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 册,包括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 合 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 每 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必 须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基 金的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编制 和保管 , 至少 应包 括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目前 相关规 则分 别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保管 方式 可以 采用电 子或 文档 的形 式。 保管期 限为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期限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 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 基 金合同 》 生效 日、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权益 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 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 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容 必须 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下月 前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合同 》 生效 日、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等涉 及到 基金重 要事 项日 期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应于 发生 日后十 个工 作日 内提 交。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对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负有 保密义 务。除法 律法规 、 《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 任何信 息以 任何 方式 向任 何第 三方披 露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 信息 限制在 为履 行 《基金 合同 》 和 本协议 之目 的而 需要 了解 该等信 息的 人员 范围 之内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未能 妥善 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造成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名 册毁 损 、 灭 失 , 或 向第三 方泄 露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信息 的 ,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应对 此承 担法 律责任 , 赔偿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金 托管 人 ( 或基 金管理 人 ) 遭 受的全 部直 接 损 失。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名册 , 应 按有 关法 规规 定各 自 承担相 应的 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一 ) 本 托管 协议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依照 其解释 。 相关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 议而产 生 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 经友 好协 商可 以解 决的, 均应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在北 京仲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7 裁, 按照 申请 仲裁 时该 会 现行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 对 双方 均有 约束 力 , 仲 裁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 ( 二) 当任何 争议发 生或任 何争议 正在进行 仲裁时, 除争议 事项外, 双方仍有 权行使 本协议项 下的 其它权 利并 应履 行本 协议 项下的 其它 义务 。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 变更 、终 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书 面形 式对 本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 改后 的 新协议 , 其内 容不 得与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和变 更应报 送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任 一情 况, 本协 议终止 : 1、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3、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终止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自 出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组 , 基 金管 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 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基 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估 价、变 现和分配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 可以 依法 进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6)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并公 告;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8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用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五) 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基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 基 金财 产 清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进 行公 告。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需 要和 市场 的变化 ,有 权增 加或 变更 服务项 目。 主要 服 务 内容 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 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注 册登 记服 务, 配备安 全 、 完 善的电 脑 系 统及通 讯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地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办 理基金 账户 业务 、 基金 份 额的登 记 、 权 益分 配时 红 利的 登记、 权益 分配 时红 利的 派发 、 基金 交易 份额 的清 算过户 等服 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 查询 及邮寄服务 1、基 金交 易确 认服 务 注册 登 记机 构 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投资记 录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每次 交易 结束 后(T 日) ,本基 金销 售网 点将 于 T +3 日 开始 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供该 笔交 易成 交确 认单 的查询 服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也 可以 在 T +3 日 通 过本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基 金交 易情 况。 基金 管理人 直销 机构 网点 应根 据在直 销机 构网 点进 行交 易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要 求打印 成交 确认 单 。 基 金 销售 代理人 应根 据在 代销 网点 进行交 易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要 求进 行成 交确 认。





2、对 账单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通 过以 下方式 查阅 对账 单: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陆 本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账户 自动查 询系 统查 阅对 账单 。 2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可 通过网 站、电 话等方式 向本基金 管理人 定制纸质 或电子形 式的定 期对账单 。定 期对账 单分 为季 度对 账单 及年度 对账 单 。 本 基金 管 理人在 每季 度结 束后 向本 季度有 交易 并定 制季 度对 账单 服务的 投资 者提 供季 度对 账单 ; 每 年结 束后 向所 有 本年度 末持 有基 金份 额并 定制年 度对 账单 服务 的投 资者 提供年 度对 账单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交易 记 录查询 服务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包 括 电 话 呼 叫 中 心 和 网 站 账 户 自 动 查 询 系 统) 和本基 金管 理人 的销 售网 点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 请开 立本公 司基 金账 户时 如预 留电子 邮件 地址 , 可 订制 电子邮 件服 务, 内容 包括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0 基金净 值播 报 、 交 易确 认 及相关 基金 资讯 信息 等 ; 如预留 手机 号码 , 可订 制 手机短 信服 务 , 内 容包 括 基金 净值播 报、 交易 确认 等。 已开立 本公 司基 金账 户未 预留相 关资 料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可到 销售 网点 或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 (包括 电话 呼叫 中心 和网 站账户 自动 查询 系统 )办 理资料 变更 。 四、 信息查询 基金管 理人 为每 个基 金账 户提供 一个 基金 账户 查询 密码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凭基 金账 号和 该密 码通 过 基金管 理人的 电话 呼叫中 心(Call Center ) 查询客 户 基金 账户信 息 ; 同时可 以修改 通信地 址、电 话、 电子邮 件等 信息 ; 另 外还 可登录 本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查询基 金 申 购与 赎回 的交 易情况 、 账户 余额 、 基 金 产品 信息 。 五、 投诉受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网 站在 线客服 、 呼叫 中心 人工 座 席、 书信 、 电子 邮件 、 传 真等渠 道对 基金 管理 人和 代销机 构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还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 话进行 投诉 。 六、服务联系方式


1、客 户服 务中 心 电话呼 叫中 心(Call Center): 95105828 或 020-83936999 ,该 电话 可转 人工 服 务。 传真:020-34281105 2、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http://www.gf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s@gf-funds.com.cn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1 第二十 三部分


招募 说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投资人 可免 费查 阅。 在 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14 年6月6日 在 《中 国证 券报 》 、 《证券 时报》 、 《上海 证券 报》 发 布公告 , 本公 司决 定自2014 年6月6日起 通过上 海久富财 富代理销 售以下 基金:广 发理财7天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广 发轮动 配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鑫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广发 聚优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 美国房 地产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人民 币份 额)、 广发 成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金( 人民 币份额)、 广发中债 金融债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全 球医疗 保健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人 民 币份额) 、广发 集鑫债 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广 发天天 利货币市 场基金、 广发竞 争优势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新 动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聚 富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广发 稳健 增长 开 放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货币市 场基 金 、 广 发聚 丰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策 略优选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大盘 成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核心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 增强债券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沪 深3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聚 瑞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内需 增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亚太( 除日 本)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广 发行 业领 先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广发 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联接基 金、广发 标普全 球农业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制 造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财信 用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消 费品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纳斯达 克100 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双 债添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理财30 天 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广 发新 经济 股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2 2 、本基 金管理人 于2014年6 月11 日 在《中国 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发布公 告,本公 司 决 定自2014 年6月11 日 起通过 大同证券 代理销 售以下基 金:广发 轮动配 置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鑫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 聚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美 国房地 产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人民 币 份额)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趋 势优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亚 太中高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人 民币 份额) 、 广 发中 债金融 债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全 球医 疗保 健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人 民币 份 额)、 广 发集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广发 天天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 广 发竞争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新 动力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聚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富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 金、 广发 聚丰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策 略优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核 心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广 发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3 、本基 金管理人 于2014年6 月13 日 在《中国 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发布公 告,本公 司 决 定自2014 年6月13 日 起通过 恒天明泽 代理销 售以下基 金:广发 轮动配 置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鑫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 聚优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美 国房地 产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人民 币 份额) 、广发成 长优选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趋 势优选灵 活 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亚 太中高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人 民币 份额) 、 广 发中 债金融 债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全 球医 疗保 健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人 民币 份 额) 、 广 发集 鑫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广发 天天利 货币 市场基 金 、 广 发竞争 优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新 动力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广发聚 祥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小盘 成长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 中证500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基 金(LOF) 、 广发 聚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深证100 指 数分 级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聚源 定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富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金 、 广发 货币 市场 基 金、 广发 聚丰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策 略优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核心 精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 沪 深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聚瑞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发 内需增 长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全球精 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行 业领先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联接 基金 、 广发标 普全 球农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制 造业 精选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聚财 信 用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消费品精 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纳 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双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广 发新 经济 股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 4 、本基 金管理人 于2014年6 月13 日 在《中国 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发布公 告,本公 司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3 决 定自2014 年6月13 日 起通过 中国国际 期货代 理销售以 下基金: 广发轮 动配置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聚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优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美 国房地 产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民 币份额) 、广发 成长优 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趋势优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亚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份 额)、 广发 中债金 融债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民 币 份额)、 广发 集鑫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天天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 广发竞 争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新动力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聚 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富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稳健 增长开 放式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货 币市 场 基金 、 广 发聚 丰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广发 策略 优 选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大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核 心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增 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 沪深3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聚瑞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内 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全球精 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行 业领先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中小板3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 数联接 基金 、 广发标 普全 球农业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制 造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聚财 信 用 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消费品精 选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纳 斯达克1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双债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纯债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和广 发新 经济 股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 基 金 。 5 、本基 金管理人 于2014年6 月27 日 在《中国 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发布公 告,本公 司 决 定 自2014 年6 月30 日 起 通 过 爱 建 证 券 代 理 销 售 以 下 基 金 : 广 发 美 国 房 地 产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人 民 币 份 额)、 广 发亚 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民 币 份额)、 广发 全球 医疗 保健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民 币 份额)、 广发聚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 小盘成长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广 发聚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富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稳 健增 长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聚 丰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大盘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核心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增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聚瑞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内 需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广发 全球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行业领 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标 普全球 农业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制造 业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财 信用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消费 品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纳 斯达 克100 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和 广发 新经 济股 票型发 起式 证 券 投资 基金 。 8 、本基 金管理人 于2014年9 月25 日 在《中国 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发布公 告,本公 司 决 定 自2014 年10 月1 日至2015 年9 月30 日 对 通 过 广 发 基 金 官 方 淘 宝 店 申 购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所 适 用 的 费 率 开 展 优惠活 动。 9 、本基 金管理人 于2014年9 月26 日 在《中国 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 《上海 证券报 》发布公 告,本公 司 决 定自2014 年9月26 日 起通过 北京创金 启富代 理销售以 下基金: 广发轮 动配置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4 聚鑫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优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美 国房地 产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趋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集利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中债 金融 债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全球 医疗 保健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集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广 发主题 领先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竞 争优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新 动力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祥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广 发逆 向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聚 富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稳 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货币 市场 基金 、 广 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广发 策略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大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核 心精选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 、广发 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沪 深300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瑞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内 需增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全 球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行 业领 先 股 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中 小板3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联接基金 、广发 标普全球 农业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制 造业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财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消 费品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广 发纳斯 达克100 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双 债添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发 纯债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新经 济股 票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10、 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4 年9 月26 日 在 《中 国证 券报 》 、 《证 券时报 》 、 《上 海证 券报》 发布公 告, 本 公司 决 定自2014 年9月26 日 起通过 广州农商 行代理 销售以下 基金:广 发稳健 增长开放 式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大盘 成长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 增 强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广 发沪深300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聚瑞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内需增长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行 业领先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联接 基金、 广发标普 全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广发 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消费 品精选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发 纳斯达 克100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双债 添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理 财30 天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纯 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新 经 济股票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轮 动配置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鑫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 聚优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美国 房地 产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人 民 币份额)、 广 发成 长优 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趋势 优选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集利 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亚 太中 高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人 民币 份额) 、广 发中 债金融 债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全 球医 疗保 健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人 民币 份额) 、 广发 集鑫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天 天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广 发主 题领先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竞 争优 势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 新 动力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5 11 、本基金 管 理人 于2014 年10 月13 日 在《中 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发 布公告 ,本公 司决定 自2014 年10月13日 起通过 齐商 银行 代理 销售 以下基 金: 广发 轮动 配置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鑫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聚优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发 美国房 地产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人 民 币份额) 、广发 成长优 选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趋势优选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集 利一 年定 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亚太中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份 额)、 广发 中债金 融债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全球 医疗 保健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民 币 份额)、 广发 集鑫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天天 利货 币市场 基金 、 广发主 题领 先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竞争优 势灵 活 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新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聚祥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 逆向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聚富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稳健 增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货币 市场 基金 、 广 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策 略优 选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大盘 成长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核心 精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基金 、广发增 强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沪 深300 指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聚瑞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内需 增长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全 球 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行 业领 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3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联 接基 金、 广发标 普全 球农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制 造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聚财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广 发消费 品精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纳斯达克100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广 发双债 添利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广 发纯 债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和 广发新 经济 股票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12 、本基金 管理人 于2014 年10 月13 日 在《中 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发 布公告 ,本公 司决定 自2014 年10月13日 起通过 厦门 鑫鼎 盛代 理销 售以下 基金 : 广 发理 财7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轮动配 置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鑫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 发聚 优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美 国房 地产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 币份 额)、 广发成 长优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趋势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广发 集利 一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人 民币 份 额)、 广 发中 债金 融债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全球 医疗保 健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人民 币份 额) 、 广发 集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天天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广发主 题领 先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竞争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新动 力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聚 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逆 向策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富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稳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货币市 场基 金、 广发 聚丰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策略 优选 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大 盘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核心 精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增强 债 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沪深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聚瑞股 票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发 内需增 长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亚 太( 除日 本)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行业领 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6 广 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联接 基金、 广发标普 全球农业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广发 制造业 精选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财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消费 品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纳 斯 达 克1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广 发双债添 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理 财30天债 券型证券 投资基 金、广发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广发 新经 济股 票型 发起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13 、本基金 管理人 于2014 年10 月20 日 在《中 国证券报 》 、 《证券 时报》 、 《上 海证 券报》发 布公告 ,本公 司 决定自2014 年10月20 日起 通过北京 唐鼎耀 华代理销 售以下基 金:广 发理财7天 债券型证 券投资 基金、广 发 轮动配置 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广发聚 鑫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发 聚优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广 发美国房 地产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人 民币份额) 、广发成 长优选灵 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广 发趋势优 选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集 利一年定 期开放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广发 亚太中 高 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人民 币份额) 、广发 中债 金 融债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全 球医疗保 健指数 证 券投资基 金(人 民币份 额) 、广发集 鑫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天天 利货币 市场基金 、广发主 题领先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竞争 优势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新动 力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广发聚 祥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广 发逆向策 略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 聚富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稳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货 币市 场基 金 、 广 发聚 丰股 票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广发策略 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大盘 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核心精 选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增 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 金 、 广发 聚瑞 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广发 内需增长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全球 精选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 行 业 领先股票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中小板300 交易型 开放式指 数联接指 数证券 投资基金 、广 发标普 全球 农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制 造业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聚财 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 发 消费品精 选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 纳斯达 克100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广 发双债添 利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金 、 广 发理 财30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纯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广发 新经 济股 票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13、 本 基金管 理人 于2014 年10月20日 在 《中 国证 券 报》 、 《 证券时 报》 、 《 上海 证券报 》 发布 公告, 本公 司 决定自2014 年11月28 日起 通过泉州 银行代 理销售以 下基金: 广发理 财7天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轮 动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聚鑫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聚优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 美国房地 产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人 民币份额 ) 、 广发 成长优选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趋势 优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发 集利 一年 定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亚太 中高 收益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人 民币份 额) 、 广发中债 金融债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全球 医疗保健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 (人民币 份额) 、广发 集鑫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广 发天天利 货币市场 基金 、 广发主题 领先灵活 配置混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7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逆向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竞争 优势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新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聚祥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 聚富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发稳 健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货币 市场 基金 、 广 发聚 丰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策 略优 选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大盘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核 心精选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增 强 债 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沪 深300 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聚瑞 股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广 发内需 增长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全 球精 选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行 业领 先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 中 小板300 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 接基金 、 广发标普 全球农 业指数证 券投资基 金 、广 发制造业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聚 财信 用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消 费品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 纳斯达克100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 发双债 添利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广发理 财30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 金 、 广发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新经 济股 票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广 发小 盘成 长股票 型证 券 投 资基金 、 广发 中证500 交 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LOF) 、 广发 聚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深证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 资基金 和广 发聚 源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广发亚太中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8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 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 准广发 亚太中高收益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 件 (二) 《广发亚太中高 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 》 (四) 《 广发亚太中高 收益 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 务资 格批件、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