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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产业(160919)

大成产业: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第 0 页 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农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人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市 地 点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日 期 :2015 年 1 月 9 日


公 告 日 期 :2015 年 1 月 6 日







































































第 1 页 目


录 一 、重要 声明与 提示 .............................................................................................................................. 2 二 、基金 概览 .......................................................................................................................................... 2 三 、基金 份额的 募集与 上市交 易 .......................................................................................................... 3 四 、持有 人户数 、持有 人结构 及前十 名持有 人 .................................................................................. 5 五 、基金 主要当 事人简 介 ...................................................................................................................... 5 六 、基金 合同摘 要 .................................................................................................................................. 9 七 、基金 财务状 况 ................................................................................................................................ 10 八 、基金 投资组 合 ................................................................................................................................ 11 九 、重大 事件揭 示 ................................................................................................................................ 14 十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 14 十 一、基 金托管 人承诺 ........................................................................................................................ 14 十 二、基 金上市 推荐人 意见 ................................................................................................................ 14 十 三、备 查文件 目录 ............................................................................................................................ 15 附 件:大 成产业 升级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基金合 同摘要 ................................................ 16







































































第 2 页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大成 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上市交易公告书》 (以下简 称 “ 本公告书 ” ) 依 据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基金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 息 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 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 本基 金管理人 ” ) 的董事会 及董事保证本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大成 产 业 升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或 “ 大 成 产 业 升 级股票 基金” )托 管 人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保证 本 公告 书 中 基金财 务会 计资料 等内 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 “ 深 交所” ) 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 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2014 年 12 月 23 日《证券 时 报》 、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及 大 成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www.dcfund.com.cn ) 上的《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招募说明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 说 明 书 ” ) 。 二、基金概览 1 、 基金名称 : 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2 、基金类型 : 股票型 3 、基金运作 方式: 上市契约型开放式


4 、基金场内 简称: 大成产业 5 、 基金代码 :160919 6 、基金份额 总额:3,000,000,000 份( 截至:2014 年 12 月 31 日) 7 、基金份额 净值:1.0470 元(截至:2014 年 12 月 31 日) 8 、本次上市 交易份额:2,985,000,000 份(截至:2014 年 12 月 31 日) 9 、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 、上市交 易日期:2015 年 1 月 9 日 11 、基金管 理人: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dcfund.com.cn )







































































第 3 页 12 、基金托 管人:中国 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上市推 荐人:无 14 、 登记结 算 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基金份额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 基金募集情况


本基金 由景福 证券 投资 基金( 简称 “基金 景福” )转型 而来 。 本次 基金 转型过 程中 ,没 有设置集中申购期。 2014 年 11 月 10 日,基 金 景福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讨论通过了基金 景福转型议案, 内容包括基金 景福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调整存 续期限, 终止 上市, 调整投资目标、 范围和策略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生效。 2014 年 12 月 26 日基金景福终止上市,同日《大成产业升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合同》生效。 (二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 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 【2015 】1 号 2 、上市交易 日期:2015 年 1 月 9 日 3 、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基金场内 简称: 大成产业 5 、基金交易 代码:160919 6 、本次上市 交易的基金份额:2, 985,000,000 份 7 、未上市交 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原基金景福发起人份额转流通事宜将另行安排 。


(三 )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与申购赎回 1 、 景福 基金 在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终止 上市后 , 基 金管理 人向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进行基金份额变更登记,份额变更登记工作 已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完 成。 此次份额变更登记不改变基金投资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 具体以注册登记 机构记录情 况为准。 原基金 景福基金份额仍然登记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登记结算 系统。大成 产业升级股票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并上市后,投资人可通过深交所 LOF 平台办理 大成产业升级 股票基金基金份额的交易和申购赎回业务。 2 、大成 产业 升级 股 票基 金开放 赎回 业务后 ,原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可 以通 过场内 和场 外两




































































第 4 页 种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1 )原 基金 份额托 管在 具有场 内申 购、赎 回业 务资格 的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员 单位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直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已具有基金申购赎回权限 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包括: 爱建证券、 安 信证券、 渤海 证券、 财达证 券、 财富证 券、 财富里 昂 、 财通证 券、 长城证 券、 长江证 券、 诚浩证 券、 川财证 券、 大通证 券、 大同证 券、 德邦证 券、 第一创 业、 东北证 券、 东方证 券、 东海证 券、 东莞证 券、 东吴证 券、 东兴证 券、 方正证 券、 光大证 券、 广发证 券、 广州证 券、 国都证 券、 国海证 券、 国金证 券、 国开证 券、 国联证 券、 国盛证 券、 国泰君 安、 国信证 券、 国元证 券、 海 通证 券、 恒泰长 财、 恒泰证 券、 红塔证 券、 宏源证 券、 宏信证 券、 华安证 券、 华宝证 券、 华创证 券、 华福证 券、 华林证 券、 华龙证 券、 华融证 券、 华泰联 合、 华泰证 券、 华西证 券、 华鑫证 券、 江海证 券、 金元证 券、 联讯证 券、 民生证 券、 民族证 券、 南京证 券、 平安证 券、 齐鲁证 券、 日信证券、 瑞银证券、 山西证券、 上海证券、 申银万国、 世纪证券、 首创证券、 太平洋证券 、 天风证 券、 天源证 券、 万和证 券、 开源证 券 、 万联证 券、 西部证 券、 西藏同 信、 西南证 券、 厦门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大证券 、 招商证 券、 浙商证 券、 中航证 券、 中金公 司、 中山证 券、 中投证 券、 中天证 券、 中信建 投、 中信浙江、中信万通、中信证券、中银证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 )原 基金 份额托 管在 不具有 场内 申购、 赎回 业务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需将基金份额转托管到具有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 员单位后再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3 )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也可办 理跨 系统转 托管 业务, 将基 金份额 转托 管至场 外, 再办 理原基金份额的赎回。 3 、为保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 根据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 书》的 有关 规 定,本基金管理人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自 2015 年 1 月 9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 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原景福基金份额持有人自 2015 年 1 月 9 日起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登记。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 ) 本基 金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1 个 月开始办理申购、 赎 回。 基金管理人在申 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开放日:2015 年 1 月 9 日。







































































第 5 页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 金 持有人户数为 23,525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 份额:127,523.91 份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2,198,091,767 份, 占基金总份 额的比例为 73.27% ; 个人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801,908,233 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26.73% 。 (二)基金份额 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金前十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情况 序 号 持有人名称( 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份) 占基金总份额的比 例 1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496,754,277 16.56% 2 伦敦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客户资金 247,831,402 8.26% 3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 个人分红-019L-FH002 深 203,567,073 6.79% 4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传统-普通保 险产品-013C-CT001 深 188,241,873 6.27% 5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173,195,142 5.77% 6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个人分红 126,977,498 4.23% 7 中国太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级- 集团自有资金-012G -ZY001 深 99,848,956 3.33% 8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红 67,344,721 2.24% 9 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 红-银保分红 54,000,000 1.80% 10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能- 个险万能 43,723,013 1.46% 合 计 1,701,483,955 56.71%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名称:大 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第 6 页 2 、法定代表 人: 张树忠 3 、总经理: 罗登攀 4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5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 商银行大厦 32 层 6 、 批准设立 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1999 】10 号 7 、法人营业 执照文号:440301102808319 8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9 、 股东及持 股比例: 公司股东为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银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广东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各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 48% 、 25% 、 25% 、 2% 。 10 、内部组 织结构及职能: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有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 下设二十个部门, 分别是股票投 资部、 数量投资部、 社保基金及机构投资部、 固定收益部、 委托投资部、 研究部、 交易管理 部、 营销策划及产品开发部、 信息 技术部、 客户服务部、 市场部、 总经理办公室、 董事会办 公室、 人力资源部、 计划财务部、 行政部、 基金运营部、 监察稽核部、 风险管理部和国际业 务部。 公司在北京、 上海、 西安、 成都、 武汉、 福州、 沈阳、 广州和南京等地设立了九家分 公司,拥有两家子公司,分别为大成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及 大 成 创 新 资 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公司以 “责任、 回报、 专业、 进取” 为经营理念, 坚持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企业 精神, 致力于开拓基金及证券市场业务, 以稳健灵活的投资策略和注重绩优、 高成长的投资 组合,力求为投资者获得更大投资回报。 11 、人员情 况 :截止 2014 年 11 月 30 日,公司共有员工 268 名,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46 名,占员 工总数 91.79% 。 12 、信息披 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杜鹏,0755-83183388 13 、基金管 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4 只 ETF 及 1 只 ETF 联接基金: 大成中 证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大 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中证 500 深市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中证 500 沪市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 只 QDII 基金:大成标普 500 等权重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纳斯达克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及 40 只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景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 大 成 价 值增 长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大成 债 券 投




































































第 7 页 资基金、 大成蓝筹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大成财富管理 2020 生命周期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 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 成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大 成景阳 领 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强化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中证红利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核心双动 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恒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内需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可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消费 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 大 成 月 添 利 理 财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 大 成 现金 增 利 货 币市 场 证 券 投资 基 金 、 大成月月盈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大成景 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 兴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旭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健康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中小盘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LOF ) 、 大 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丰财宝货币市场基金、 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添利宝货币市场基金 、 大成景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产业升级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14 、 本基金 基金经理: 王文祥先生, 清华大学工学硕士。2007 年 7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职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研究部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及长城双动力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恒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加入大成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4 年 7 月 26 日 起担任景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并兼任研究部负责人。 具有基 金从业资格。国籍:中国。 (二)基金托管人 1 、公司概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第 8 页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李芳菲 2 、 基金托管 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 年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 、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处、 综合管 理处、 风险 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 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 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 ,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4 年6 月30 日 , 中 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共 213 只 。 (三) 基金上市推荐人信息 无 (四)基金验资机构信息 无 (五)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 地 2 号楼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人代表: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 薛竞、叶尔甸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 刘莉







































































第 9 页 六、基金合同摘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第 10 页 七、基金财务状况 大成 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14 年 12 月 31 日资产负债表 (未经审计) 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时间 项目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 银行存款 499,544,180.48 结算备付金 5,807,739.96 存出保证金 819,693.61 交易性金融资产 2,596,764,595.68 其中:股票投资 1,949,891,161.08 基金投资 - 债券投资 646,873,434.60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25,072,615.47 应收利息 25,438,800.50 其他资产 - 资产合计 3,153,447,625.70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3,547,581.72 应付托管费 683,544.81 应付交易费用 5,580,495.22


其他负债 1,443,513.38 负债合计 11,255,135.13 所 有 者 权益:


实收基金 3,000,000,000 未分配利润 142,192,490.57 所有者权益合计 3,142,192,490.57







































































第 11 页 负 债 和 所有者 权 益 总计 3,153,447,625.70 附注: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本基金 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为 3,000,000,000 份, 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47 元。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949,891,161.08 61.83 其中:股票 1,949,891,161.08 61.83 2 固定收益投资 646,873,434.60 20.51 其中:债券 646,873,434.60 20.51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05,351,920.44 16.03 7 其他资产 51,331,109.58 1.63 8 合计 3,153,447,625.70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1,452,342,198.24 46.22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 业 62,231,317.78 1.98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277,000.00 0.07 H 住宿和餐饮业 43,017,182.40 1.37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91,471,580.56 2.91 J 金融业 298,550,974.42 9.50 K 房地产业 907.68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第 12 页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949,891,161.08 62.06 (三)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 1 002050 三花股份 9,286,311 140,966,200.98 4.49 2 601166 兴业银行 8,500,028 140,250,462.00 4.46 3 300011 鼎汉技术 6,356,885 128,726,921.25 4.10 4 000625 长安汽车 7,715,922 126,772,598.46 4.03 5 002547 春兴精工 5,721,698 93,950,281.16 2.99 6 600570 恒生电子 1,649,860 90,346,333.60 2.88 7 600016 民生银行 7,520,043 81,818,067.84 2.60 8 002303 美盈森 5,801,596 77,857,418.32 2.48 9 002572 索菲亚 3,578,330 76,576,262.00 2.44 10 601318 中国平安 1,003,300 74,956,543.00 2.39 (四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32,108,600.60 1.0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09,870,076.00


19.4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09,870,076.00


19.4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4,894,758.00 0.16 8 其他 - - 9 合计 646,873,434.60 20.59 (五 ) 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 1 140204 14 国开 04 1,800,000 180,036,000.00 5.73 2 018001 国开 1301 1,161,200 119,290,076.00 3.80 3 140207 14 国开 07 1,100,000 110,165,000.00 3.51 4 140430 14 农发 30 700,000 70,119,000.00 2.23 5 140212 14 国开 12 600,000 60,078,000.00 1.91







































































第 13 页 (六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 金投 资的前 十名 证券的 发行 主体本 期被 监管部 门立 案调查 ,或 在报告 编制 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其 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19,693.6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5,072,615.4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438,800.50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51,331,109.58 4 、2014 年 12 月 31 日持 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0023 民生转债 4,894,758.00 0.16 5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 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 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002050 三花股份 140,966,200.98 4.49 重大事项 2 300011 鼎汉技术 128,726,921.25 4.10 重大事项 6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第 14 页 九、重大事件揭示 无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及 其他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以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所有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 在知悉 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 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 严格 遵守《 基金 法》及 其他 证券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 同》的 规定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二)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 、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基金 管理 人报酬 的计 提和支 付、 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 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第 15 页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 景福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的文件 2、《 大成产 业升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3、《 大成产 业升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募说明书》 4、《 大成产 业升级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 5 、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 、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 、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三) 查阅方式: 基金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或通过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 本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dcfund.com.cn )查阅,但 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第 16 页 附件:大成 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合同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大成 产业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 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 任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第 17 页 (1 )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金 合 同 》 生 效之日起,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 备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 理 , 分 别 记 账 , 进 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 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第 18 页 (18 )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第 19 页 (2 )设 立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基 金分 别设置 账户 ,独立 核算 ,分账 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账户设 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外, 不得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 金商业 秘密 ,除《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第 20 页 (20 )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义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第 21 页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出 席会 议并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每一基 金份 额拥有 平等 的投票 权。 本基金未设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日常机构。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 终止基 金上市, 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情形 除外; (13 )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召 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 的其 他情




































































第 22 页 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规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和 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 ( 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当配 合, 不得阻 碍、 干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 期限




































































第 23 页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 开会方 式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会议召 集人 决定在 会议 通知中 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 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以 代理投 票授 权委托 证明 委派代 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 系指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对表 决事 项的投 票以 书面形 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 金管




































































第 24 页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明 符合 法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 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 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为 有效 的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 、参加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持有 人的基 金份 额低于 前述 比例的 ,召 集人可 以在 原公 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 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4 、在法 律法 规和监 管机 关允许 的情 况下, 本基 金亦可 采用 网络或 其他 非现场 方式 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或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 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 开会。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换 基 金管理 人、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法律 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 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第 25 页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式 下, 首先由 大会 主持人 按照 下列第 七条 规定程 序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授权 代表和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表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 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 证 明文件 号码 、持有 或代 表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委托 人姓 名(或 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 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 理人 所持表 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以及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 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 项表




































































第 26 页 决。 (七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 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持 人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代理 人对于 提交 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 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证券 投资基金法》 第八十七条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证 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 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第 27 页 力。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 一 )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 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 次 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 3 个月可 不进行 收益分配; 2 、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 、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初始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初始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 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第 28 页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费、会计师费、律师费和公证费) ;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 基金上市 初费及年费; 9 、基金的开 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1.5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第 29 页 上述 “ 一、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未 完全 履行义 务导 致的费 用支 出或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的调整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 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 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 中小板、创业板以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上市的股票) 、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 工具、 衍生工具 (权证、 股指期货等) 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 —95% ,投资 于 本基金合同界定的产业升级相关的股票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 每个交 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本 基 金 所 指 的 产 业 升 级 主 题 主 要 是 指 在 中 国 经 济 结 构 转 型 及 产 业 升 级 这 一 大 趋 势 中 不 断涌现 出来 的行业 个股 的投资 机会 。从宏 观方 面理解 ,产 业升级 是国 民经济 结构 综合资 本、 技术、 供需结构、 对外贸易结构等因素逐步由第一产业向第二产业移动, 到达一定水平后再




































































第 30 页 向第三产业转移的升级状态, 转移的动力来自于各产业利润率的差异。 从微观方面理解, 企 业内部积极进行技术创新, 流程重组等, 提升企业自身的生产效率, 提高企业 的价值; 同一 行业中的企业, 在竞合机制的指引下, 积极主动地转产, 生产市场需要的某种商品或退出某 种商品的生产, 或者进行资产重组, 通过兼并、 接管、 破产、 倒闭等方式寻求资源的有效利 用。 (二)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 、 为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2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 下限制: (1 ) 本基金 持有的 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 , 其中,投资于本基金合同界 定的产业升级股票资产占非现金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 ;投资于债券、银行存款、货币 市场工具、 现金、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 品种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5%-20% ; (2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约 需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的现金 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本基金 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 )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 (8 )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第 31 页 值的 10% ; (9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 基金 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 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5 )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买 入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在任何交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值与 有价 证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 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 有的卖出 期货合 约价 值不得 超过 基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在任何交 易日 内交易 (不 包括平 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基金所持有的股票 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规定; (16 )基金 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 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 本基金 ,基 金管理 人 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 关限制。







































































第 32 页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的方式 (一 )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 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组 成: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第 33 页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职 责: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 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 交 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 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 34 页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