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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大中华(040021)

华安大中华: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 安 大中 华升 级 股票 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 
 
(2014 年第 2 号 ) 
 
 
 
 
 
 
 
 
 
 
 
 
 
 
基 金 管 理 人 :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中国银行 股份有 限 公司 
二〇一四 年十二 月


重要提示 华安大中 华升 级 股票 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 以下简 称“ 本基金” )由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及约 定发起 ,并经 中国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会 (以下 简称“ 中国证 监会” )2011 年3月7 日《关 于核 准 华安 大中华 升级 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募集的 批复 》 ( 证监 许可[2011]328 号 )核 准。 本基 金 基金合 同自2011 年5 月17 日 正式生 效。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 招 募说 明书 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 海 外证 券市 场, 基 金净 值会 因为 所投 资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投资 者应 全面了 解本 基金 的 风 险收 益特征 和 产 品特 性, 充分 考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能 力, 从而 获取 基金 投资收 益, 并承 担相 应的 投资风 险。 本基 金投 资中 的风险 主要 : (1) 市场风 险, 本基 金主要 投 资于海外 证 券市 场, 证券 市场的 价格 可能 会因 为 不 同国家 和地区 政 治环境 、 宏 观和 微观 经济 因素、 投资 人风 险收 益偏 好和市 场流 动程 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变化 而波 动, 从 而产生 市场 风险 , 主要包 括政 策风 险、 经 济 周期风 险、 利 率风 险、 信 用风险、 大宗 交 易风险 、再 投资 风险 、购 买力风 险、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国别 市场 风险 、汇 率风险 等; (2 ) 管理风 险 , 本 基金可 能因 为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技 术等 因素 , 而 影响 基 金收益 水平 ; (3 ) 流 动性 风险, 包括 基金 资产 不能 迅速转 变成 现金 , 或 变现 成本很 高 , 不能 应付可 能出 现的 投资 人大 额赎回 的风 险 , 证券 投资 中个 券 和个 股的 流动 性风 险等 ; (4 ) 其 他 风险。 投资有 风险 ,投资 者在 认 购(或 申购 )基 金前请 认 真阅读 《基 金合 同》 、 《招 募说明 书 》 等基金 法律 文件 , 了 解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人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相适应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 业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 示其未 来业 绩表 现。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 人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 后,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 投资风 险, 由投 资人 自行 负担。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涉及 与基 金托管 人相 关的 基金 信息 已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 除 特别说 明 外,本招 募说 明书所 载内 容截止日 为2014年11 月17 日,有关 财务 数据截 止日 为2014 年9月30 日,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2014 年6月30日。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风 险揭示................................................................................................................................... 6 四、基 金的投 资 ............................................................................................................................. 10 五、基 金的业 绩 ............................................................................................................................. 29 六、基 金管理 人 ............................................................................................................................. 30 七、基 金的募 集 ............................................................................................................................. 41 八、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42 九、基 金份额 的申 购和赎 回 ......................................................................................................... 43 十、基 金的费 用与 税收 ................................................................................................................. 54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56 十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57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61 十四、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63 十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64 十六、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 产清 算 ......................................................................... 68 十七、 基金托 管人 ......................................................................................................................... 70 十八、 境外托 管人 ......................................................................................................................... 72


十九、 相关服 务机 构 ..................................................................................................................... 74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92 二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93 二十二 、对基 金投 资人的 服务 ..................................................................................................... 94 二十三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00 二十四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01 二十五 、备查 文件 ....................................................................................................................... 104 附件一 :基金 合同 内容摘 要 ....................................................................................................... 105 附件二 :基金 托管 协议内 容摘要 ............................................................................................... 118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 集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 作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运 作 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下 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合格 境内机 构投资 者境 外证券 投资管 理试行 办法》 (以下 简称《 试行办 法》 ) 、 《 关于 实施< 合格境 内机构 投资者 境外 证券投 资管理 试行办 法>有 关问题 的通知 》 (以 下简称 《通知》 )和 其他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 规定 以及 《 华安大 中华升 级 股 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 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 招 募说 明书 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 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募 说明 书 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金 投资 人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事 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同 的承 认 和接受 , 并 按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投 资人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和 义务 ,应 详细 查阅 基金合 同。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本 招募 说明 书 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 下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安 大中 华升 级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 其 定期更 新; 《基金 合同 》 指《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 本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 托管协 议: 指《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其 任 何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发售公 告: 指《 华 安大 中华 升级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售 公告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外管局 : 指国家 外汇 管理 局;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 修 订; 《合同 法》 : 指《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 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 修 订;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 时 作出的 修订 ; 元: 如无特 指, 指人 民币 ;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本 《基金合同》约 束,根据 本《基金合同》 享 受权利 并 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境外托 管人 : 指基金 托管人委托的、 负责基金 境外财产的保管 、存管、 清 算等业 务的 金融 机构 ; 境外 投 资顾 问: 是指符 合 《试行办法》 规定的条 件,根据合同为 基金管理 人 境外证 券投资提供证券 买卖建议 或投资组合管理 等服务并 取 得收入 的境外金融机构 ,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据基 金运作情 况 选择 、 聘请 、增 补、 更换 或撤销 境外 投资 顾问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发放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或接受 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委 托 代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购 买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 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招 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者; 基金募 集期 : 指基金 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 ,并经中国证监 会核准的 基 金份额 募集 期限 , 自 基金 份 额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 超过 三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基金募 集达到法律规定 及基金合 同约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 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 证监会 书面 确认 之日 ;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存续期 : 指本基 金合 同生 效至 终止 之间的 不定 期期 限;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 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销售 机构 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申 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 按基 金 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卖出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 的 其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转托管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基 金账户内 的某一基金的基 金份额从 一 个销售 机构 托管 到另 一销 售机构 的行 为; 投资指 令: 指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 的第三方 机构在运用基金 财产进行 投 资时, 向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资金 划拨 及实 物券 调拨 等指令 ;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 接 受基金管 理人委托代为办 理本基金 认 购、申 购、 赎回 和其 他基 金业务 的机 构;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注册 登记机构为基金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 办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 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者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申请 的 开放日 ;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括 T 日) ; 基金利润 :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 实现收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 允价值 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基金资产 总 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类证券 或票据价 值以及应计利息 、银行存 款 本息和 基金 应收 的款 项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产 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 额净 值 : 指以计 算日基金 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总 额后得出 的 基金份 额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 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 负债的价 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不能预见、不能 避免、不 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包括 但 不限于 《基金法》及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及重大政 策调整、 台 风、洪 水、地震、 流行 病 及其他 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 火 灾、政 府征用、戒严、 没收、恐 怖主义行为、突 发停电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证 券交 易场 所非正 常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等事件 。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三、风险揭示 (一) 本基金 的特 殊风险 本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 香 港、 台 湾、 新加 坡、 美 国、 英国等 证券 市场 上市 的大 中华地 区 企业 发 行的 股票 或存 托凭 证 , 分 享大 中华 区域 经济 发展增 长的 成果 。 由 于大 中华地 区企 业大 多具有 较高 的成 长性 , 其 成长能 力可 能会 带来 较高 预期收 益, 但同 时这 类企 业也会 较容 易受 到经济 周期 、 产 业竞 争环 境、 业 务模 式、 盈 利模 式和 增长模 式、 公司 治理 结构 等因素 的影 响, 可能会 有较 大的 市场 波动 性。 本基金 也将 受到 不同 国家 或地区 税务 政策 、 汇 率 、 交易规 则 、 结 算托管 以及 其他运 作风 险等多 种因 素的 影响 ,上 述因素 的波 动和 变化 可能 会使本 基金 资产 面临 潜在 风险。 此外 , 由 于各 个国家 或地 区适用 不同 法律 、 法 规的 原因 , 可 能导 致本基 金的 某些投 资 行 为在部 分国 家或 地区 受 到 限制 , 从 而对 投资收 益产 生直接 或间 接的 影响 。 例 如台湾 市场 , 目 前对于 内地QDII 产品 在市 场进入 、 投 资额 度、 可投 资对象 、 托 管结 算、 税务 政策等 方面 都有 一定的 限制 , 而 且此 类限 制可能 会不 断调 整, 这些 限制因 素的 变化 可能 对本 基金进 入或 退出 当地市 场造 成障 碍, 从而 对投资 收益 以及 正常 的申 购赎回 产生 直接 或间 接的 影响。 本基金 将密 切关 注各 主要 投资目 的地 的政 治、 经济 、 产业 政策 、 投 资限 制 的 变化, 适时 调整投 资策 略, 以应 对此 类风险 的变 化。 ( 二) 市场风 险 本基金 的市 场风 险来 源于 基金股 票资 产、 债券 资产 市场价 格的 波动 , 以 及在 运用衍 生金 融工具 进 行 组合 避险 或有 效管理 的情 况下 的衍 生金 融工具 市场 波动 风险 。 影响 市场价 格波 动 的因素 包括 : 1 、海外 市 场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海外 证券 市场 上市 的大 中华 地区企 业 发 行的 股票 或存 托凭证,因 此 不同 国家 和 地 区处 于不 同产业 景气 循环 周期 位置 , 将对 基金 的投 资绩 效产 生影响 。 海外 证 券市场 可能 对于 特定 事件 、 特有 的政 治因 素、 法律 法规、 市场 状况 、 经 济发 展趋势 的反 映较 国内A 股证 券市 场有 诸多 不同。 并且 , 美 国、 英 国、 香港 等 证券 市场 对每 日证 券交易 价格 没 有 涨跌 幅上 下限 的规 定, 因此每 日 价 格涨 跌 空 间相 对较大 。 上 述因 素可 能会 带来市 场的 急剧 波动 , 从而 增加 投资 风险 。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2 、汇 率风 险 由于本 基金 产品 是以 人民 币销售 与结 算, 投资 于以 港币、 美元 等币 种报 价的 金融工 具 , 因此投 资者 面临 汇率 风险 。 也 就是 说, 该基 金投 资 在境外 取得 的港 币、 美元 等计价 的投 资收 益, 可 能会 因为 人民 币升 值 而被 部分 侵蚀 。 外 币对 人民币 的汇 率大 幅波 动也 会加大 基金 净值 波动的 幅度 。 3 、税 务风 险 在投资 各国 或地 区市 场时 ,因各 国、 地区 税务 法律 法规的 不同 ,可 能会 就股 息、利 息 、 资本利 得等 收益 向各 国、 地区税 务机 构缴 纳税 金, 包括预 扣税 , 该行为 可能 会使得 资产 回 报 受到一 定影 响 。 各国 、 地 区的税 收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可能发生 变 化 , 或 者 进行 具有追 溯力 的修 订, 所 以 本 基金 可能 须向 该等国 家 或 地区 缴纳 基金 销售、 估值 或者 出售 投资 当日并 未预 计 到 的额外 税项 。 4 、政 策风 险 因财政 政策 、 货 币政 策、 产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宏观 政策 发生 变化 , 导 致市场 波动 而影响 基金 收益 ,产 生风 险。


5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 家或 地区 经济、 各个 行业及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也呈 周 期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证 券市场 走势 。 6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是 指由 于利 率变 动而导 致的 证券 价格 和证 券利息 的损 失 。 利 率风 险是 债券投 资 所面临 的主 要风 险, 息票 利 率、期 限和 到期 收益 率水 平都将 影响 债 券 的利 率风 险水平 。 7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是否能 够实 现发 行时 的承 诺, 按 时足 额还 本付 息的 风险。 一般 认为: 国债的 信用风 险可 以视为 零,而 其它债 券的 信用风 险可按 专业机 构的 信用评 级确定, 信用等 级的变 化或市 场对 某一信 用等级 水平下 债券 收益 率 的变化 都会影响 债 券的价 格,从而 影响到 基金 资产 。 8 、大 宗交 易风 险 大宗交 易的 成交 价格 并非 完全由 市场 供需 关系 形成 , 可能 与市 场价 格存 在一 定差异 , 从 而导致 大宗 交易 参与 者的 非正常 损益 。 9 、再 投资 风险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有 时又 被 称作 利息 的利 息 , 这 一收 益取决 于再 投资 时的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 资的 策略 。 因未 来市 场利 率的变 化而 引起 给定 投资 策略下 再投 资收益 率 的不 确定性 为再 投 资风险 。 10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额 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 购买力 下降 。 11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经 营决 策、 技 术更 新、 新产 品研 究开发 、 高 级专业 人才 流动 等风 险。 如果收 益资 产所 投资 的上 市公司 基本 面或 发展 前景 产生变 化, 其所 发行的 股票 价格 下跌 , 或 者能够 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收 益资 产预期 的投 资收益 下降 。 虽 然收益 资产 可以 通过 投资 多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但不 能 完 全规 避。 ( 三) 管理风 险 本基金 可能 因为 基金 管理 人的管 理水 平、 管理 手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水平 。 例 如资 产配置 、 类 属配置 因市 场原 因不 能符 合基金 合同 的要 求, 不能 达到预 期收 益目 标;也 可能 表现 在个 券个 股的选 择不 能符 合本 基金 的投资 风格 和投 资目 标等 。 ( 四)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面临的证券市 场流 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 几个 方面:基金资产不能 迅速 转变成现 金, 或变 现成 本很高 , 不 能应付 可能 出现 的投 资 人 大额赎 回的 风险 ; 证 券投 资中个 券和 个股 的流动 性风 险等 。这 些风 险的主 要形 成原 因是 : 1 、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 足。证券 市场 的流动 性受 到市场行 情、 投资群 体等 诸多因 素 的影响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 而 在另一 些时 期, 则可 能成 交稀少 , 流 动性 差。 在市 场流 动性相 对不 足时 , 交 易变 现都有 可能 因流动 性问 题而 增加 变现 成本 , 对 本基 金 的资产 净值 造成 不利 影响 。这种 风险 在发 生大 额赎 回时表 现尤 为突 出。 2 、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 匀,存在 个股 和个券 流动 性风险。 由于 流动性 存在 差异, 即 使在市 场流 动性 比较 好的 情况下 , 一 些个 股 或 个券 的流动 性可 能仍 然比 较差 , 这种 情况 的存 在使得 本基 金在 进行 个股 和个券 操作 时, 可能 难以 按计划 买入 或卖 出相 应的 数量, 或 者 买入 卖出行 为对 个股 或个 券价 格产生 比较 大的 影响 , 增 加个股 或个 券的 建仓 成本 或变现 成本 。 这 种风险 在出 现个 股和 个券 停牌 或 涨跌 停板 等情 况时 表现得 尤为 突出 。 ( 五) 其他风 险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1 、现 金管 理风 险 由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 求,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 的现金 比例 以应 付赎 回的 需求, 在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 本风 险。 此外 , 本 基 金也可 能由 于向 投资 人分 红而面 临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 2 、技 术风 险 当计算 机系 统、 通信 网络 等技术 保障 系统 出现 异常 情况, 可能 导致 基金 日常 的赎回 无法 按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 记系统 瘫痪 、 核算系 统无 法按正 常时 限产 生 净 值、 基金的 投资 交 易 指令无 法及 时传 输等 风险 。


3 、大 额赎 回风 险 本基金 为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赎 回而 不断 变化 , 若是 由于 投资人 的连 续大 量赎 回而 导致基 金管 理人 被迫 抛售 证券 以 应付 基金 赎回 的现 金需要 , 则可 能 使基金 资产 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4 、顺 延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或 暂停 赎回 等风险 。 5 、不 可抗 力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 以及 证券 市场 、 基 金 管理人 可能 因不 可抗 力无 法正常 工作 , 从 而影 响基 金的正 常 申 购和 赎回 。 6 、交 易结 算风 险


在基金 的投 资交 易中 , 当交 易对手 方无 法履 行对 一位 或多位 交易 对手 的支 付义 务时, 基 金 有蒙 受损 失的 可能 性 。 7 、会 计核 算风 险


会计核算 风险 主要是 指由 于会计核 算及 会计管 理上 违规操作 形成 的风险 或错 误,通常 是 指基金 管理人 在计算 、整 理、制 证、填 单、登 账、 编表、 保管 等 相关业 务处 理中,由 于客 观 原因 , 非主 观故 意造 成行 为过失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影 响的 风险 。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四 、基金的投资 ( 一 ) 投 资 目 标 在合理 控制 投资 风险 和保 障基金 资产 流动 性 的 基础 上, 追 求中 长期 资本 增值, 力求为 投 资者获 取超 越业绩 比 较基 准 的回 报。 ( 二 ) 投 资 范 围 本基金 投资 范围 为大 中华 地区企 业 , 包 括中国 大陆 、 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 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湾 地区 企业 在境 外几 个主要 证券 市场 (如 香港、 台湾、 新加 坡、 美 国、 英国等证券 市场 ) 发行的 股票 、 存托凭 证及 其他衍 生产 品等 ; 同 时为 更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 本 基金也 可少 量 投 资于 东 亚及 东盟 区域 市场 , 包括 韩国 、 印 尼、 马 来 西亚 、 菲律 宾、 泰国 等证 券市场 交易 的普 通股、 优先 股、 存托 凭证 及其他 衍生 产品 等; 投资 范围亦 包括 债券 、 货 币市 场工具 和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本基金所指的大中华 地区 企业是企业注册地或 企业 主营业务收入主要来 源地 属于中国 大陆、 香港 特别 行政 区、 澳门特 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区域 范畴 内。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为 :股 票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60%, 其中 不低 于 85% 的股 票资产 投 资于 在 香港 、 台湾 、 新加 坡、 美国 、 英国 证券 市场 交易的 大中 华地 区企 业 , 不高 于 15% 的股 票资产 投资 于东 亚及 东盟 区域市 场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5%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本基 金投 资其 他品 种,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 可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 投 资 理 念 中国地 区的 经济 升级 , 包 括产业 结构 升级 、 消 费升 级和技 术升 级的 三大 趋势 , 不 仅给 中 国经济 增长 引擎 注入 了强 大的动 力, 而且 也将 带动 中国周 边地 区, 尤其 是大 中华地 区的 经济 增长与 繁荣 。 本基金 将通 过深 入的 基本 面研究 ,在 广阔 的市 场范 围内寻 找受 益于 中国 地区 经济升 级 , 具备估 值优 势和 长期 增长 潜力的 投资 品种 , 合 理控 制投资 风险 , 以 获取 基金 资产中 长期 稳定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增值。 (四) 投 资 策 略 1 、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将通 过全 球宏 观经 济发展 态势 、 区 域经 济发 展情况 、 微 观经 济运 行环 境等可 能影 响证券 市场 的重 要因 素的 研究和 预测 , 利用数 量模 型工具 , 分析 和比较 股票 、 债 券等 不同 金 融工具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以此 为依 据, 对基 金整 体资产 配置 比例 进行 确定 。 同时 , 本 基金 将定期 , 或 由于 宏观 经济 重大变 化不 定期 地进 行资 产配置 比例 调整 , 以 保持 基金资 产配 置的 有效性 。 2 、股 票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以价 值和 成长 投资 理念为 导向 , 采 用 “ 自上 而下” 和 “ 自下 而上” 相 结合的 选股 策略。 本基 金将 以经济 升 级受益 作为 行业 配置 和个 股挖掘 的主 要线 索。 通过 对于经 济 结 构调 整 的跟 踪和 研究 ,以 及对 于地区 资源 禀赋 比较 ,对 各行业 的发 展趋 势和 发展 阶段进 行预 期 , 选择优 势行 业作 为主 要投 资目标 。 同 时通 过对 大中 华地区 的股 票基 本面 的分 析和研 究 , 考察 公司的 产业 竞争 环境 、 业 务模式 、 盈利 模式和 增长 模式 、 公 司治 理结构 以及 公司股 票的 估 值 水平 , 挖 掘 受 益于中 国地 区经济 升级,并 具备 中长 期持续 增长 或阶 段性 高速 成长 、 且 股票 估 值水平 偏低 的上 市公 司进 行投资 。 对于中国大陆地区企 业, 本基金挖掘并投资于 集中 代表整个经济发展趋 势的 行业或主 题。本 基金 中期 重点 关注 以下几 类行 业: 战略性新兴行业:国 家中 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 规划 纲要把建设创新型国 家作 为战略目 标, 把 可持 续发 展作 为战 略方向 , 把 争夺 经济 科技 制高点 作为 战略 重点 。 在 这一规 划下 , 战 略性新 兴行 业将 逐步 成为 经济社 会发 展的 主导 力量 。 本 基 金认 为, 战 略性 新兴 行业必 须掌 握 关键核 心技 术, 具有 市场 需求前 景, 具备 资源 能耗 低、 带 动系 数大 、 就 业机 会多、 综合 效益 好的特 征 。 在 选择战 略性 新兴行 业时 , 将着重 考虑 以下几 个因 素 : 一是 产品 要有稳 定并 有 发 展前景 的市 场需 求; 二是 要有良 好的 经济 技术 效益 ; 三 是要 能带 动一批 相关 产业的 兴起 。 本 基金根 据国 民经 济和 社会 发展五 年规 划、 产业 调整 与振兴 规划 以及 区域 发展 战略等 , 确 定节 能环保 、 信息 技术 、 新 材 料和生 物医 药等 行业 为中 长期的 战略 性新 兴产 业。 未来将 根据 经济 社会的 发展 和政 策的 演变 适当调 整战 略性 新兴 产业 的范畴 。 消费升 级行 业 : 当前 在经 济增 长 的三 驾马 车中 , 消 费是最 为稳 定且 持续 增长 的因素 。 随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着我国 居民 收入 水平 提高 , 消费 升级 趋势 越来 越明 显, 导 致消 费升 级受 益行 业公司 业绩 持续 稳定增 长 。 本 基金 将对 影响 居民收 入水 平及 消费 结构 的因素 以及 消费 结构 的变 化趋势 进行 跟 踪分析 , 发掘 不同时 期的 消费升 级主 题 , 在不 同子 行业间 进行 积极 的轮 换, 不断优 化股 票 资 产结构 。 传统行 业中 的技 术升 级: 传统行 业中 的技 术升 级也 是本基 金重 点关 注的 投资 主题。 创新 投入和 新科 技的 应用 将为 传统行 业注 入新 的活 力, 带动技 术升 级和 盈利 模式 的创新 。 本 基金 在投资 传统 行业 时, 将通 过技术 应用 前景 、 市 场需 求和经 济效 益 三 方面 论证 企业发 展战 略和 市场推 进措 施, 挖掘 技术 升级带 来的 投资 机会 。 对于香 港与 台湾 地区 企业 , 本基 金 中 期在 行业 选择 方面重 点关注 : 一是 中国 大陆的 升级 趋势给 当地 行业 带来 的新 机遇 , 二 是当 地部 分产 业配 合中国 大陆 的升 级趋 势而 产生的 自发 性 的升级 。包 括 不 限于 : 金融行 业:CEPA 与ECFA 的 签定推 进了 两岸 三地 金融 一体化 。 随 着中 国大 陆内 部金融 深 化与金 融创 新进 程不 断推 进, 对 金融 服务 的需 求将 持续快 速增 长, 从而 给香 港与台 湾的 金融 业带来 新的 发展 机遇 。 旅游行 业 : 随 着中国 大陆 的消费 居民 的可 支配 收入 持续增 长 , 升 级不断 提升 , 两 岸三 地 的旅游 业的 开放 , 将 带动 大量大 陆居 民出 境旅 游, 从而带 动当 地旅 游业 以及 相关的 服务 业的 迅速增 长。 新兴专业服务行业: 中国 大陆的消费升级以及 产业 升级会产生大量对新 型服 务业的需 求, 包 括法 律、 税 务、 咨 询、 教 育培 训、 医 疗、 家 政等等 , 香 港与 台湾 在这 些领域 的发 展大 大领先 于中国 大陆地 区, 因此, 随着大 陆地区 对这 类行业 的需求 增长, 也为 香港/台 湾的 此 类相关 行业 带来 新的 发展 机遇。 信息技 术行 业: 随着 中国 大陆信 息化 水平 的不 断提 高, 对 新兴 信息 技术 产品 的需求 不断 增长, 台湾 的信 息技 术产 业与电 子制 造业 将成 为中 国大陆 重要 的合 作对 象, 配合台 湾自 身的 产业升 级, 未来 将有 较大 的发展 空间 。 本基金 从定 量及 定性 两方 面对上 市公 司进 行分 析筛 选, 并通 过估 值模 型精 选出 投入产 出 效率得 到提 升和 经营 效率 得到提高 的 优势 企业 进行 重点投 资。 ① 定 量分 析 本基金在选择个股时 充分 利用上市公司的财务 数据 和市场数据,从上市 公司 的盈利能 力、 成 长能 力、 运营 能力、 负债水 平等 各个 方面 进行 量化筛 选。 本基 金采 用的 量化指 标主 要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包括以 下几 类: 盈利能 力指 标: 主要 包括 净资产 收益 率、 主营 业务 利润率 、 总 资产 收益 率、 内部收 益率 等; 成长能 力指 标: 主要 包括 长期主 营业 务收 入增 长率 、长期 利润 增长 率等 ; 运营能 力指 标: 主要 包括 总资产 周转 率、 存货 周转 率、应 收账 款周 转率 等; 负债水 平指 标: 主要 包括 资产负 债率 、流 动比 率、 速动比 率等 。 ② 定 性分 析 产业链 分工 中占 据高 端环 节或具 有产 业升 级潜 力 ; 从落后 技术 向高 新技 术转 化 , 从低 附加 值向高 附加 值转化 , 从制 造型向 创造 型转化 , 从 而节约 资源 、减 少消 耗、 降低成 本、 减少 污染 ; 良好的 公司 治理 结构 ,优 秀、诚 信的 公司 管理 层; 财务透 明, 资产 质量 及财 务状况 较好 ,良 好的 历史 盈利记 录; 行业集 中度 及行 业地 位, 具备独 特的 核心 竞争 优势 和定价 能力 ; 规模效 应明 显; 具备中 长期 持续 增长 能力 或阶段 性高 速增 长的 能力 。 此外, 根据 公司 业绩 的长 期增长 趋势 以及 同类 企业 的平均 估值 水平 , 应 用估 值模型 选择 价值被 市场 显著 低估 的企 业进行 投资 。 采 用的 估值 模 型包括 资产 重置 价格 、 市 盈 率法 (P/E)、 市净率 法(P/B)、 企 业价 值倍数 (EV/EBITDA ) 、 现金流 贴现 法(DCF )等 。 3 、固 定收 益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对 宏观 经济 运行趋 势及 财政 货币 政策 变化作 出判 断, 运用 数量 化工具 , 对 未来市 场利 率趋 势及 市场 信用环 境变 化作 出预 测, 并综合 考虑 利率 变化 对债 券品种 的影 响 、 收益率 水平 、信 用风 险的 大小、 流动 性的 好坏 等因 素,构 造债 券组 合。 主要的 债券 投资 策略 是: 久 期调 整策 略、 收益 率曲 线策略 、 债 券类 属配 置策 略、 骑 乘策 略、信 用利 差策 略等 。具 体如下 : ① 久 期调 整策 略 本基金 将根 据对 利率 水平 的预期 , 在预 期利率 下降 时, 增加 组合 久期 , 以 较 多地获 得债 券价格 上升 带来 的收 益, 在预期 利率 上升 时, 减小 组合久 期, 以规 避债 券价 格下降 的 风 险 。 ② 收 益率 曲线 策略 在久期 确定 的基 础上 , 根 据对收 益率 曲线 形状 变化 的预测 , 采用 子弹型 策略 、 哑 铃型 策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略或梯 形策 略, 在长 期、 中期和 短期 债券 间进 行配 置, 以 从长 、 中、 短期 债 券的相 对价 格变 化中获 利。 ③ 债 券类 属配 置策 略 根据国 债 、 金 融债 、 企 业 债等不 同债 券板 块之 间 的 相对投 资价 值分 析, 增持 价值被 相对 低估的 债券 板块 ,减 持价 值被相 对高 估的 债券 板块 ,借以 取得 较高 收益 。 ④ 骑 乘策 略 通过分 析收 益率 曲线 各期 限段的 利差 情况(通 常是 收 益率曲 线短 端 的1-3 年) , 买入收 益 率曲线 最陡 峭处 所对 应的 期限债 券 , 随 着基 金持 有债 券时间 的延 长 , 债 券的 剩余 期限将 缩短 , 到期收 益率 将下 降, 基金 从而可 获得 资本 利得 收入 。 ⑤ 信 用利 差策 略 企业债 与国 债的 利差 曲线 理论上 受经 济波 动与 企业 生命周 期影 响 , 相 同资 信等 级的公 司 债在利 差期 限结 构上 服从 凸性回 归均 衡的 规律 。 内外 部评级 的差 别与 信用 等级 的变动 会造 成 相对利 差的 波动 , 另 外在 经济上 升或 下降 的周 期中 企业债 利差 将缩 小或 扩大 。 管理 人可 以通 过对内 外部 评级 、利 差曲 线研究 和经 济周 期的 判断 主动采 用相 对利 差投 资策 略。 4 、金 融衍 生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参与 衍生 工具 交易 的主要 目的 是组 合避 险和 有效管 理 。 如 通过 选择 恰当 的金融 衍 生品降 低因 市场 风险 大幅 增加给 投资 组合 带来 的不 利影响 ; 利 用金 融衍 生品 交易成 本低 、 流 动性好 等特 点, 有效 帮助 投资组 合及 时调 整仓 位, 提高投 资组 合的 运作 效率 等。 此外,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前 提下 , 本 基金 还可通 过证 券借 贷交 易和 回购交 易等 投资增 加收 益 。 未来 , 随 着证券 市场 投资 工具 的发 展 和丰 富 , 基 金可相 应调 整和更 新相 关投 资策略 ,并 在更 新招 募说 明书中 公告 。 ( 五 )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是 MSCI 金龙 净总 收益 指数(MSCI Golden Dragon Net Total Return Index) 。 MSCI 金 龙指 数是按 照自由 流通市值 调整 方法编 制的 跟踪大中 华区 域内可 投资 股票的 全 球性投 资指 数。 在MSCI 金 龙指数 的体 系中 , 包 括价 格 指数(Price Index) 、 总收 益指数(Gross total return) 和 净总收 益 指数(Net total return) 。考虑到 海外股 票的分 红 次数多、 比例 高, 以 及本 基金 在一 些主 要投资 市场 需缴 纳一 定的 预扣税 (Withholding Tax ) , 我们 选择 将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MSCI 金 龙净 总收益 指数作 为业绩比 较基 准。该 指数 将样本股 分红 计入指 数收 益,同时 扣除 了分红 的预 扣税 , 因 此能 够较好 地体 现本 基金 的收 益特征 。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比较时 , 我们 将 采取相 同的 计价 货币 ,以 准确的 体现 基金 收益 特征 。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或 者指 数编 制单 位停 止计算 编制 该指 数或 更改 指数名 称 、 或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 能为 市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 比较 基准推 出, 或者 是市 场上 出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基 金业 绩基 准的 指数 时, 经与 基金 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 基金 可以 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 ( 六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 是一 只主 动投 资的 股票型 基金 , 基 金的 风险 与预期 收益 都要 高于 混合 型基金 、 债 券型基 金 和 货币 市场 基金 ,属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的 高风险 品种 。


( 七 ) 投 资 决 策 依 据 和 决 策 程 序 1 、决 策依 据 (1)依 据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和本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规定,依 法决 策是本 基金 进行投 资 的前提 ; (2)全 球宏观 经济发 展态 势、区域 经济 发展情 况, 微观经济 运行 环境和 证券 市场走 势 等因素 是本 基金 投资 决策 的基础 ; (3)依 据投资 对象收 益和 风险的配 比关 系,在 充分 权衡投资 对象 的收益 和风 险的前 提 下作出 投资 决策 ,是 本基 金维护 投资 者利 益的 重要 保障; (4)宏 观研究 员、策 略研 究员、股 票研 究员和 数量 研究员各 自独 立完成 相应 的研究 报 告,为 投资 策略 提供 依据 。 2 、决 策程 序 (1) 决策 机制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的 主要 职责 是确定 基 金大类 资产 的配 置策 略, 以及重 大投 资方 案。 基金 经理的 主要 职责 是在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批准 的大类 资产 配置 范围 内构 建和调 整投 资组 合 。 基 金经 理负责 下达 投资 指令 。 集中 交易部 合法 、 合规地 执行 交易 指令 。 (2) 资产 配置 阶段 基金经 理在 研究 平台 的支 持下, 对不 同类 别的 大类 资产的 收益 风险 状况 作出 判断。 宏观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研究员 提供 宏观 经济 分析 , 策略研 究员 提供 策略 建议 , 股票研 究员 提供 行业 和个 股配置 建议 , 数量研 究员 结合 本基 金的 产品定 位和 风险 控制 要求 提供资 产配 置的 定量 分析 。 基金经 理结 合 自己的 分析 判断 和研 究员 的投资 建议 , 根 据合 同规 定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理念 和投资 范围 拟定 大类资 产的 配置 方案 , 向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提交 投资 策略报 告。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议 投资 策略 报告, 并做 出投 资决 议。 (3) 组合 构建 阶段 研究员 负责 构建 股票 的备 选库。 基金 经理 在其 中选 择投资 品种 , 构 造具 体的 投资组 合及 操作方 案, 并 决 定交 易的 数量和 时机 。 (4) 交易 执行 阶段 由集中 交易 部负 责投 资指 令的操 作和 执行 。 集 中交 易部合 法 、 合 规地执 行交 易指令 , 对 交易过 程中 出现 的任 何情 况, 负有 监控 、 处 置的 职 责。 集中 交易 部确保 将无 法自行 处置 并可 能影响 指令 执行 的交 易状 况和市 场变 化向 基金 经理 及时反 馈。 (5) 风险 评估 和绩 效分 析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和不 定期 地对基 金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和绩 效分 析并 提交 报告 。 风险评 估 报告帮 助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和基金 经理 了解 投资 组合 承受的 风险 水平 和风 险的 来源 。 绩 效分 析 报告帮 助分 析既 定的 投资 策略是 否成 功, 以及 组合 收益来 源是 否是 依靠 实现 既定策 略获得。 风险管 理部 定期 向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提 交风 险评 估和 绩效分 析报 告 , 并 及时 反馈 结果给 基金 经 理。对 重大 的风 险事 项可 报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确 保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 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 和实 际需要调 整上述 投资 决策 程序 。 如果聘 请 、 更 换境外 投资 顾问 , 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将 在遵循 上述 投资 策略 的前 提下 , 对 其 投资决 策程 序进 行适 当调 整,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八 ) 禁 止 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 买不 动产 。 2 、购 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 、购 买贵 重金 属或 代表 贵 重 金属 的凭 证。 4 、购 买实 物商 品。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5 、除应 付赎回 、交易 清算 等临时用 途以 外,借 入现 金。该临 时用 途借入 现金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6 、利 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 投资金 融衍 生品 除外 。 7 、参 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 卖空交 易。 8 、从 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9 、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 10 、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11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是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12 、 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外 资产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 13 、 买卖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 资 产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者与 其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14 、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 15、不 公平 对待 不同 客户 或不同 投资 组合 。 16 、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以外 ,向任 何第 三方 泄露 客户 资料。 17 、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 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九 ) 投 资 限 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 持有同 一家银 行的 存款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的 20%。在 基金托 管账 户的存 款可以 不受上 述限 制。 2 、基金 持有同 一机构 (政 府 、国际 金融 组织除 外) 发行的证 券市 值不得 超过 基金净 值 的10% 。 3 、基金 持有与 中国证 监会 签署双边 监管 合作谅 解备 忘录国家 或地 区以外 的其 他国家 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其 中持 有任 一国家 或地 区 市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3% 。 4 、基金 不得购 买证券 用于 控制或影 响发 行该证 券的 机构或其 管理 层。 同 一基 金管理 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机 构 10%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的 证券 发行 总量 。 上述投 资比 例限 制应 当合 并计算 同一 机构 境内 外上 市的总 股本 , 同时 应当 一并 计算全 球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5 、基 金持 有非 流动 性资 产 市值不 得超 过基 金净 值 的10%。 上述 “ 非流 动性 资产 ” 是指 法律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限 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 其他资 产。 6 、本基 金持有 境外基 金的 市值合计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但持 有货 币市场 基 金不受 此限 制。 7 、同一 基金管 理人 管 理的 全部基金 持有 任何一 只境 外基金, 不得 超过该 境外 基金总 份 额的 20%。 8 、为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借入 现金 的比 例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十 ) 金 融 衍 生 品 投 资 1 、本基 金投资 衍生品 仅限 于投资组 合避 险或有 效管 理,不用 于投 机或放 大交 易,同 时 严格遵 守下 列规 定: (1) 本基 金的 金融 衍生 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2)本 基金投 资期货 支付 的初始保 证金 、投资 期权 支付或收 取的 期权费 、投 资柜台 交 易衍生 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额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3) 本基 金投 资于 远期 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不 低于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 2 )交易 对手方 应当至 少每 个工作日 对交 易进行 估值 ,并且基 金可 在任何 时候 以公允 价 值终止 交易 。 3 )任 一交 易对 手方 的市 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4) 基金 管理 人 应 当在 本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 后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2 、衍 生品 投资 流程 及风 险 管理策 略 (1)风 险管理 部根据 基金 状况、市 场状 况以及 不同 衍生品的 风险 状况, 确定 可投资 的 衍生品 种类 , 并 对于 各可 交易品 种, 设立 风险 监控 指标, 包括 合 约 数量 的限 额、 止 损点、VAR 值等; (2) 基金 经理 在交 易限 额 内进行 衍生 品投 资并 做动 态调整 ;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3 ) 风 险管 理部 实时 监控 衍生品 交易 情况 , 对风 险 指标 进 行动 态预 测与 监管 , 运 用 VAR 模型计 算每 日各 衍生 品的 风险价 值, 并加 总获 得基 金总体 衍生 品投 资的 风险 值, 严 禁按 相关 性对不 同方 向的 仓位 进行 抵消, 一旦 发现 风险 事件 及时通 知基 金经 理, 并向 公司高 管 汇 报 ; (4) 交易 系统 内设 预警 装 置,接 近交 易限 额即 自动 预警; (5)一旦 价格 触及止 损点 , 风险管 理部 立即通 报基 金经理, 并有 权 强制 平仓 ,避免 出 现严重 的风 险事 件 ; (6)风 险管理 部在 会 计年 度结束 后 60 个工作 日内 基金衍生 品头 寸及风 险分 析年度 报 告 ,并 报证 监会 ;


(7)合 规监察 稽核部 建立 有效的内 部稽 核制度 , 对 内部控制 的充 分性和 有效 性进行 独 立检查 与评 价。 (十一 ) 本 基 金 可 以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所有 参与交 易的对 手方 (中资商 业银 行除外 )应 当具有中 国证 监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 机构评 级。 2 、应 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 3 、借方 应当在 交易期 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借 出证 券产生的 所有 股息、 利息 和分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1) 现金 ; (2) 存款 证明 ; (3) 商业 票据 ; (4) 政府 债券 ; (5 ) 中 资商 业银 行或 由不 低于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境 外金 融机构 ( 作 为交易 对手 方或 其关 联方 的除外 )出 具的 不可 撤销 信用证 。 5 、本基 金有权 在任何 时候 终止证券 借贷 交易并 在正 常市场惯 例的 合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 十二 )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正 常 市 场 惯 例 参 与 正 回 购 交 易 、 逆 回 购 交 易 , 并 且 应 当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 1 、所有 参与正 回购交 易的 对手方( 中资 商业银 行除 外)应当 具有 中国证 监会 认可的 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参与 正回购 交易, 应当 采取市值 计价 制度对 卖出 收益进行 调整 以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出证券 市值 的 102%。一 旦买方违 约, 本基金 根据 协议和有 关法 律有权 保留 或处置卖 出收 益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3 、买方 应当在 正回购 交易 期内及时 向 本 基金支 付售 出证券产 生的 所有股 息、 利息和 分 红。 4 、参与 逆回购 交易, 应当 对购入证 券采 取市值 计价 制度进行 调整 以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不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一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金 根据协议 和有 关法律 有权 保留或处 置已 购入证 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对 基金 参与证券 正回 购交易 、逆 回购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 责任。 ( 十 三 ) 基 金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正 回 购 交 易 , 所 有 已 借 出 而 未 归 还 证 券 总 市 值 或 所 有 已 售 出 而 未 回 购 证 券 总 市 值 均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总 资 产 的 50% 。 本 项 比 例 限 制 计 算 , 基 金 因 参 与 证 券 借 贷 交 易 、 正 回 购 交 易 而 持 有 的 担 保 物 、 现 金 不 得 计 入 基 金 、 集 合 计 划 总 资产。 ( 十 四 ) 若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 关 规 定 发 生 修 改 或 变 更 , 致 使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的 投 资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被 修 改 或 取 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本 基 金 可 相 应 调 整 禁 止 行 为 和 投 资 限 制 规 定 。 ( 十 五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调 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的投 资组 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3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 十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行 使 所 投 资 证 券 产 生 权 利 的 处 理 原 则 及 方 法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本基 金独 立行 使股东 权利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基金 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行 使股 东或 债权 人权 利时应 遵守 以下 原则 :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 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股东权利 ,保 护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 金独立 行使 债权人权 利,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十七) 基 金 的 融 资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资。 ( 十 八 ) 基 金 的 融 券 政 策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监 管部 门的 有关 规定 进行融 券。 ( 十 九 ) 代 理 投 票 1 、基金 管理人 作为基 金投 资者的受 托人 ,将 为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 利益行使 本 基金所 持 有 股票 的投 票权 。 在 投票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本 着投 资者利 益最 大化 的原 则, 按照增 加股 东 利 益、提 高股 东发 言权 的原 则进行 投票 。 2 、基 金管 理人 将保 留代 理 投票的 文件 至少 三年 以上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委托 境外 投资顾问 或境 外托管 人 或 其委托机 构 进 行代理 投票 。国外 的 公司治 理标 准、 法律 或监 管要求 和披 露实 务操 作与 中国的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存在 差异 。 当 需 要 对 基 金 投资 的 注 册 地在 中 国 以 外 的公 司 发 行 的和 没 有 在 中 国证 券 交 易 所上 市 的 有 投票 权的股 票投 票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相关 海外 市场 上适用 的不 同的 法律 法规 , 决定 如何 行使 表决权 。 4 、在某 些中国 以外的 法域 中,就基 金组 合内公 司的 股份行使 投票 权的股 东可 能被限 制 在股东 大会 召开 日期 前后 的一段 时间 内对 股票 进行 交易 。 由 于此 类 交 易限 制会 妨碍组 合管 理 且可能 导致 基金 的流 动性 受损, 如果 存在 此类 限制, 管理人 在一 般情 况下 将不 行使代 理投 票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权。 此外 , 某 些中 国以 外 的法域 要求 投票 的股 东就 不同的 基金 披露 当前 的持 股情况 , 如果 存 在此类 披露 要求 ,管 理人 在一般 情况 下将 不行 使投 票权, 以保 护基 金持 有信 息。 5 、基 金管 理人 将保 留投 票 权的记 录, 至少 保 存3 年 以上。 其中 包括 : (1) 基金 作为 证券 持有 人 收到的 有报 告义 务的 发行 人的证 券持 有人 会议 相关 的材料 ; (2) 发行 人的 名称 ; (3) 组合 证券 的代 码; (4) 会议 日期 ; (5) 会议 上需 投票 的事 项 的简要 描述 ; (6) 需投 票的 事项 是否 由 发行人 、其 管理 层或 其他 人或公 司提 出; (7) 基金 是否 对该 等事 项 进行了 投票 ; (8) 基金 如何 就该 等事 项 进行了 投票 ; (9) 基金 的投 票是 赞成 还 是反对 发行 人的 管理 层的 提议。 ( 二十 ) 证 券 交 易 管 理 1 、经 纪商 选择 标准 我们选 择能 够提 供高 质量 的研究 服务 、 交 易服 务和 清算支 持, 具有 良好 声誉 和财务 状况 的国内 外经 纪商 。具 体标 准如下 : (1)研 究实力 较强, 有固 定的研究 机构 和专门 研究 人员,能 够针 对本基 金业 务需要 , 提供高 质量 的研 究报 告和 较为全 面的 服务 ; (2)具 备高效 、安全 的通 讯条件; 可靠 、诚信 ,能 够公平对 待所 有客户 ,有 效执行 投 资指令 ,取 得较 高质 量的 交易成 交结 果, 交易 差错 少,并 能满 足基 金运 作高 度保密 的 要 求 ; (3) 交易 和清 算支 持多 种 方案, 软件 再开 发的 能力 强,系 统稳 定安 全等 ; (4)具 有战略 规划和 定位 ,能够积 极推 动多边 业务 合作,最 大限 度地调 动整 体资源 , 为基金 投资 赢取 机会 ; (5) 其他 有利 于基 金持 有 人利益 的商 业合 作考 虑。 2 、交 易量 分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上 述标 准对经 纪商 进行 综合 考察 , 选取适 合基 金投 资业 务的 经纪商 进 行合作 ,并 根据 综合 考察 结果对 经纪 商交 易量 进行 分配和 调整 。 3 、佣 金管 理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基金管 理人 将严 格遵 守监 管规定 和与 经纪 商签 订的 协议, 按照 市场 惯例 确定 佣金费 率 , 我们将 遵循 以下 基本 原则 : 佣金 是基 金持 有人 的财 产, 基 金管 理人 有责 任尽 可能降 低交 易成 本。 交易佣 金如 有折 扣或 返还 ,应归 入基 金资 产。 ( 二 十 一 ) 投 资 的 风 险 管 理 本基金 风险 管理 的 原 则为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由于 各地 区、 各 资产 类别 的 市场 行 情不断 变化 以及 开放 式基 金现金 流的 个性 化需 求 , 本 基金 建 立起 一套 动态 的投 资风险 管理 程 序,做 到事 前管 理、 事中 调整和 事后 评估 。 事前管 理是指 基 金管 理人 在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关 于资 产配置 比例 决策 的基 础上 , 根据市场 预测数 据, 以及 投资 者现 金需求 的分 析报 告及 申购 赎回模 型, 结合 现有 基金 组合的 风险 监控 指标 , 评 估未 来一段 时间 内基金 在大 类资 产配 置、 地域配 置 、 个 股个券 选择 等方面 的操 作 空 间。 事 中调 整 是 对基 金投 资风险 进行 事前 管理 的基 础上, 对 投 资组 合的 各项 风险指 标进 行实 时监控 , 根 据风 险指 标所 处的区 域给 予基 金经 理以 不同的 风险 警示 。 事 后评 估 是指 定期 对投 资组合 的各 项风 险监 控指 标 进行 评估 , 撰 写评 估报 告, 对 投资 组合 的操作 提 出维持 或 修 正建 议 ,为 投资 组合 下一 步的 调整及 跟踪 业绩 比较 基准 偏离风 险的 控制 提供 量化 决策依 据。 本基金 适时 分析 基金 与业 绩比较 基准 表现 的偏 离, 计算跟 踪误 差 , 并对 跟踪 误差进 行归 因分析 。 跟 踪误 差定 义为 :基 金组 合收益 与业 绩基 准收 益之 差的标 准差 。公 式为 : 跟踪误差= 1 ) ( 1 2 ? ? ? ? n d d n i i 其中: i d = 第i 日 基金 组合 收益率 - 第i 日比 较基 准 收益率 n d d n i i ? ? ? ? 1





















































n 为计 算区 间, 本基 金选 定为 30 个 交易 日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风 险控 制指标 的变 化, 制定 相应 的策略 , 在 进行 主动 管理 的前提 下 , 有效控 制组 合风 险, 持续 优化投 资组 合信 息比 率, 为投资 者提 供合 理的 风险 调整后 回报 。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 二 十 二 ) 基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 于 2014 年 10 月 17 日 复核 了 本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 值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 保 证复 核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9 月30 日。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107,377,445.69 76.96 其中: 普通 股 107,377,445.69 76.96








存托 凭证 - -








优先 股 - -








房地 产信 托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6,090,332.36 18.70 8 其他各 项资 产 6,060,363.83 4.34 9 合计 139,528,141.88 100.00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2 报告期末在 各个 国家 ( 地区) 证券市 场的 股票及 存托凭 证投资 分布 国家( 地区 ) 公允价 值( 人 民币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中国香 港 85,595,902.74 68.22 中国台 湾 21,781,542.95 17.36 合计: 107,377,445.69 85.58 3 报告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组合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信息技 术 28,577,425.62 22.78 工业 19,102,856.90 15.23 金融 16,501,286.60 13.15 保健 14,158,800.40 11.28 公用事 业 10,151,808.83 8.09 非必需 消费 品 8,603,783.60 6.86 能源 4,692,369.62 3.74 必需消 费品 4,153,327.17 3.31 材料 1,435,786.95 1.14 合计: 107,377,445.69 85.58 注:以 上分 类采 用全 球行 业分类 标准(GICS) 。 4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资 明细 序号 公司名称 (英文) 公司名 称 (中 文) 证券代 码 所在证 券市场 所属国 家 (地区) 数量 (股) 公允价值 (人民币 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TENCENT HOLDINGS LTD 腾讯控 股有限 公司 700 HK 香港 中国香 港 55,000 5,034,102.15 4.01 2 LARGAN PRECISION CO 大立光 电股份 有限公 司 3008 TT 台湾 中国台 湾 10,000 4,408,404.07 3.51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3 CT ENVIRONMENTAL GROUP LTD 中滔环 保集团 有限公 司 1363 HK 香港 中国香 港 744,000 3,914,879.19 3.12 4 CHINA HIGH SPEED TRA 中国高 速传动 设备集 团有限 公司 658 HK 香港 中国香 港 759,000 3,795,320.75 3.03 5 CATCHER TECHNOLOGY CO LTD 可成科 技股份 有限公 司 2474 TT 台湾 中国台 湾 63,000 3,592,647.09 2.86 6 DYNAGREEN ENVIRONMENTAL PR-H 绿色动 力环保 集团股 份有限 公司 1330 HK 香港 中国香 港 816,000 3,362,566.27 2.68 7 COSMO LADY HOLDINGS CO LTD 都市丽 人( 中 国) 控股 有限公 司 2298 HK 香港 中国香 港 886,000 3,180,601.61 2.54 8 AAC TECHNOLOGIES HOL 瑞声科 技控股 有限公 司 2018 HK 香港 中国香 港 78,500 2,805,585.76 2.24 9 FUBON FINANCIAL HOLDING CO 富邦金 融控股 公司 2881 TT 台湾 中国台 湾 276,000 2,606,458.79 2.08 10 EMEMORY TECHNOLOGY INC 力旺电 子股份 有限公 司 3529 TT 台湾 中国台 湾 36,000 2,478,817.30 1.98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5 报告期末按 债券 信用 等 级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 券。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五名金 融衍 生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基 金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基金。 10 投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0.1 本报告期 内,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主体 不存在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在 本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也不 存在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况 。 10.2 本基 金投 资前 十名 股 票中, 不存 在投 资于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备 选股 票库 之外的 股票 。


10.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103,228.04 4 应收利 息 2,344.50 5 应收申 购款 5,954,791.29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6,060,363.83 10.4 报 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10.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五、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 计 入费 用后 实际 收益水 平 要低于 所列 数字 。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截至 时 间2014 年6 月30 日)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 年1 月1 日 至 2014 年 6 月 30 日 11.71% 0.93% 3.51% 0.73% 8.20% 0.20% 2013 年1 月1 日 至2013 年12 月 31 日 19.64% 0.97% 0.80% 0.93% 18.84% 0.04% 2012 年1 月1 日 至2012 年12 月 31 日 18.05% 0.91% 18.28% 0.97% -0.23% -0.06% 自基金成立 (2011 年 5 月 17 日 )至 2011 年12 月31 日 -20.20% 1.59% -23.41% 1.71% 3.21% -0.12%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华 安大 中华 升级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更新 的 招募 说明 书 30 六 、基金管理人 ( 一 ) 基 金 管 理 人 概 况 1、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 道8 号 ,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31 、32 层 3、法 定代 表人 : 朱 学华 4、设 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5、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0 号 6、注 册资 本:1.5 亿元 人 民币 7、组 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 司 8、经 营范 围: 从事 基金 管 理业务 、发 起设 立基 金以 及从事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业 务 9、存 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10、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11、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50099 12、联 系人 :王艳 13、网 址:www.huaan.com.cn ( 二 ) 注 册 资 本 和 股 权 结 构 1、注 册资 本:1.5 亿元 人 民币 2、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持股占 总股 本比 例 上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 20% 上海电 气( 集团 )总 公司 20% 上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20% 上海工 业投 资( 集团 )有 限公司 20% 国泰君 安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20%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 三 ) 主 要 人 员 情 况


1、基金管 理人董事 、监事 、经理及 其他高级 管理人 员的姓名 、从业简 历、学 历及兼 职 情况等 。 (1) 董事 会 朱学华 先生 , 大专 学历 。 历任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委 书记 、 副董 事长 、 副总经 理并 兼任海 际大 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法定 代表 人 , 党总支 书记 ,同 时代 行公 司总经 理职 务。 冯祖新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历 任上 海市 经济 委员 会 信息中 心副 主任 、 主任 , 上海市 工业 投资公 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 理, 上海 工业 投资 (集 团 ) 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党 委 副书记 。 现任 上 海工业 投资 (集 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法定 代表 人) 、 总裁 、党 委书 记。 马名驹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历 任凤 凰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 上海东 方上 市企 业博 览中 心副总 经理 。 现任 锦江 国 际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兼计 划财 务部 经理及 金融 事业 部总 经理 、 上 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锦 江麦 德龙 现 购自运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长 江养 老保 险股 份有 限 公司董 事 、 史 带 财 产保 险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上 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监事 。 董鑑华 先生 ,大 学学 历, 高级经 济师 。历 任上 海市 审计局 固定 资产 投资 科员 、副处 长 、 处长, 上海 市审 计局 财政 审计处 处长 ,现 任上 海电 气(集 团) 总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松先 生 , 研 究生 学历 ,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 建设 银 行总行 投资 部职 员 , 国 泰 证券有 限公 司北京 办事 处副 主任 、 发 行二部 副总 经理 、 债券 部 总经理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债券 业务一 部总 经理 、 固定 收 益证券 总部 总经 理 、 固 定 收益证 券总 部总 监 、 总 裁 助理 , 现 任国 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独立董 事: 萧灼基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教 授 。 历 任全 国政 协委 员, 政协 经济 委员 会委 员 , 北 京大 学 经济学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北 京市 、云 南省 、吉 林省、 成都 市、 武汉 市等 省市专 家顾 问 , 北京市 场经 济研 究所 所长 , 《经济 界》 杂志 社社 长、 主编。 吴伯庆 先生 ,大 学学 历, 一级律 师, 曾被 评为 上海 市优秀 律师 与上 海市 十佳 法律顾 问 。 历任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局秘 书科长 、 上海 市第 一律 师 事务所 副主 任 、 上 海市 金 茂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上海 市律 师协 会副 会 长。 现任 上海 市金 茂律 师 事务所 高级 合伙 人 、 上 海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顾问 。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夏大慰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教 授 。 现 任上 海国 家会 计学院 学术 委员 会主 任 、 教授 、 博士 生导师 , 中国 工业 经济 学 会副会 长 , 财 政部 会计 准 则委员 会咨 询专 家 , 财 政 部企业 内部 控制 标准委 员会 委员 , 香港 中 文大学 名誉 教授 , 复旦 大 学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委员 会委 员。 享受 国务 院政府 津贴 。 (2) 监事 会 张志红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 历 任上 海证 管办 机构 处 副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 监管局 机构 监管一 处处 长 、 上 市公 司 监管一 处处 长 , 长 城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党委委 员 、 纪 委 书记 、 合 规总 监, 现任 国 泰君安 证券 总裁 助理 、 投 行业务 委员 会副 总裁 、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会 主席 。 陈涵女 士 , 研 究生 学历 , 经济师 。 历任 上海 国际 信 托投资 公司 金融 一部 项目 经理 、 资 产 信托总 部实 业投 资部 副经 理、 资产 管理 总部 副科 长 、 科 长, 现任 上海 国际 信 托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总 部高 级经 理。 柳振铎 , 硕士 研究 生, 高 级经济 师 。 历 任上 海良 工 阀门厂 副厂 长 , 上 海机 电 工业管 理局 规划处 处长 , 上 海电 机 (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电 气 ( 集团) 总公 司 副总裁 , 兼: 上 海电气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上 海机 电股 份有 限 公司党 委书 记 、 总 经理 , 上海集 优机 械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上 海 工业锅 炉研 究所 所长 。 现 任中国 电器 工业 协会 工业 锅炉分 会五 届理 事会理 事长 。 章卫进 先生 , 大专 学历 , 会计师 。 历任 上海 市有 色 金属总 公司 财务 处科 员 、 外经处 会计 主管 , 英 国SONOFEC 公 司 ( 长驻伦 敦 ) 业 务经 理, 上海 有色金 属总 公司 房产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 办公室 主任 , 上海 工业 投 资 ( 集团 )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业务 主管 、 副经 理 , 现 任上海 工业 投资 (集团 )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李梅清 女士 ,大 专学 历, 会计师 。历 任上 海新 亚(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副经 理 、 上海新 亚 (集 团 ) 有 限公 司财务 部副 经理 , 锦江 国 际 ( 集团 )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部 副经 理及 上市公 司部 副经 理, 上海 锦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金 融事 业部 财务总 监。 汪宝山 先生 , 大学 学历 , 经济师 。 历任 建行 上海 市 分行团 委书 记 、 直 属党 委 书记 , 建 行 宝山宝 钢支 行副 行长 , 建 行上海 市分 行办 公室 副主 任, 国泰 证券 公司 综合 管 理部总 经理 , 公 司专职 党委 副书 记兼 行政 管理部 总经 理 , 公 司专 职 党委副 书记 兼上 海营 业总 部总经 理 , 国 泰 君安证 券专 职董 事 、 党 委 办公室 主任 、 机关 党委 书 记, 公司 党委 委员 、 工会 主席 , 国 泰君 安 投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赵敏先 生 , 研 究生 学历 。 曾在上 海社 会科 学院 人口 与发展 研究 所工 作 , 历 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 电 子商 务部 总经 理 、 上 海营 销总 部总 经理 ,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 诸慧女 士, 研究 生学 历, 经济师 。历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监察 员 ,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助理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 (3) 高级 管理 人员 朱学华 先生 , 大专 学历 。 历任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委 书记 、 副董 事长 、 副总经 理并 兼任海 际大 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法定 代表 人 , 同时代 行公 司总 经理 职务 。 尚志民先生 ,研究 生学历 ,17 年证 券、基 金从业 经 验。曾在上 海证券 报研究 所、上海 证大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 进 入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后 曾先 后担 任公 司研 究发展 部高 级 研究员 , 1999 年6 月至2001 年 9 月担 任安 顺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2000 年 7 月至 2001 年9 月 同时 担任 安瑞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1 年 9 月至2003 年9 月 担 任华安 创新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03 年 9 月至 今担 任安 顺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6 年 9 月 起同时 担任 华安 宏利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现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兼首席 投资 官。 秦军先生, 研究生 学历,15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曾任中国 航空工 业规划 设计研究 院建设 监理 部总 经理 助理 , 中 合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章国富先生 ,研究 生学历 ,26 年经 济、金 融从业 经 验。曾任上 海财经 大学副 教授、硕 士生导 师 , 上 海大 华会 计师 事务所 会计 师 、 中 国诚 信证 券评估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总 经理 、 上海华虹 (集团) 有限公 司财务部 副部长( 主持工 作) 、上海 信虹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 经 理兼上 海新 鑫投 资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 华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 现 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童威先生, 博士研 究生学 历,13 年 证券、 基金从 业 经验。曾任 上海证 券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发展 中心部门 总经理 ,上海国 际集团有 限公司 研究发展 总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作) , 上 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 责任 公司副总经理,上海 国际 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发 展总 部总经理,自 2014 年12 月起 任华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薛珍女士, 研究生 学历,13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曾任华东 政法大 学副教 授,中国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证监会 上海 证管 办机 构处 副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 监管局 信息 调研 处处 长 , 中国证 监会 上海 监管局 法制 工作 处处 长,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2、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翁启森先生 , 工业 工程学 硕士,18 年证券 、基金 行 业从业经历 ,具有 中国大 陆基金从 业资格 。曾 在台 湾 JP 证 券 任金融 产业 分析 师及 投资 经理, 台湾 摩根 富林 明投 信投资 管理 部 任基金 经理 ,台 湾中 信证 券投资 总监 助理 ,台 湾保 德信投 信任 基金 经理 。2008 年 4 月加 入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任全球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2010 年 9 月 起担 任华 安香 港精选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1 年 5 月起 同时 担任 本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13 年 6 月 起担 任 基金投 资部 兼全 球投 资部 总监。2014 年 3 月 起同 时 担任华 安宏 利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 金经理 。2014 年 4 月起 同 时担任 华安 大国 新经 济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苏圻涵先生,博士研究生,10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 历, 持有基金从业执业证书。2004 年6 月 加入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 曾 先后 于研 究 发展部 、 战略 策划 部工 作 , 担 任行 业研 究 员和产 品经 理职 务。 目前 任职于 全球 投资 部, 担任 基金经 理职 务。2010 年 9 月起担 任华 安 香港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的 基金 经理 。2011 年5 月起 同时 担任 本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3、本 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 策制度 ,国际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成 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 下 : 朱学华 先生 ,董 事长 、党 总支书 记、 代行 公司 总经 理职务 尚志民 先生 , 副 总经 理 、 首席投 资官 赵


敏 先生 , 总 经理 助理 翁启森 先生 , 基 金投 资部 兼全球 投资 部高级 总监 、 基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 在 亲属 关系。 4、业 务人 员的 准备 情况 : 截至2014 年 9 月 30 日 , 公司目 前共 有员 工288 人 , 主 要来 自国 内外 证券 公 司等金 融机 构, 其 中91.7% 以上 具有 三 年证券 业或 五年 金融 业从 业经历 , 具 有丰 富的 实际 操作经 验。 所 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 年内 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 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 司业 务由投资与研 究、营 销、 后台 支持 等三 个业务 板块 组成 。 ( 四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1、依法募 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国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 认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国 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 五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基金 合同的规 定,按照 招募说 明书列明 的投资目 标、策 略及限 制 处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 2、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 法》行 为 的发生 ;


3、基金管 理人承诺 建立健 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 效措施, 防止违反 《基金 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行 为的 发生 ;


4、基金管 理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 强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 束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8) 除为 基金 管理 人进 行 基金投 资外 ,直 接或 间接 进行其 他股 票交 易;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履行 诚 信义务 的承 诺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以 取信 于市场 、 取 信于 社会 为宗 旨 , 按照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 的原则 , 严格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 定,不 断更 新投 资理 念, 规范基 金 运 作 。


6、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代 理人 、代 表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 人谋 取不 当利益 ;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除为 基金管理 人进行 基金投资 外 ,不直 接或间 接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也 不协助 、 接受委 托或 以其 他任 何形 式为其 他组 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交 易。


( 六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全 体人员 ,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部 控制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基 金资 产 、 自 有资 产 、 其 他资 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合 理的 控 制成本 达到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 以 实现 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以下 组成 部分 :


(1) 董事 会: 董事 会对 公 司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有 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2)监事 会:监事 会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 对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董 事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


(3)督察 长:督察 长对董 事会直接 负责。对 公司的 日常经营 管理活动 进行合 规性监 督 和检查 ,直 接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是为加 强公司在 业务运 作过程 中 的风险 控制 而成 立的 非常 设机构 , 以召 开例 会形 式 开展工 作 , 向 公司 总经 理 负责 。 主 要职 责 是定期 和不 定期 审议 公司 合规报 告、 风险 管理 报告 以及其 他风 险控 制重 大事 项。


(5)合规 监察稽核 部:合 规监察稽 核部负责 对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进行合 规 性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合规 与风险 控制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报告 。


(6)风险 管理部: 风险 管 理部负责 投资限制 指标体 系的设定 和更新, 对于违 反指标 体 系的投 资进 行监 控和 风险 评估。 (7)各业 务部门: 内部控 制是每一 个业务部 门和员 工最首要 和基本的 职责。 各部门 的 主管在 权限 范围 内 , 对 其 负责的 业务 进行 风险 控制 。 各 位员 工根 据国 家法 律 法规 、 公 司规 章 制度、 道德 规范 和行 为准 则、自 己的 岗位 职责 进行 自律。


3、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应当 明确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度 、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绩 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五 要素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控 。


(1) 控制 环境


控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 包 括公 司治 理 结构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 公 司内 部 控制体 系又 包括 公司 的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内部 控制的 组织 体系 、内 部控 制的制 度体 系 、 员工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 内容。


公司自 成立 以来 , 通过 不 断加强 公司 管理 层和 员工 对内部 控制 的认 识和 控制 意识 , 致 力 于从公 司文 化 、 组 织结 构 、 管 理制 度等 方面 营造 良 好的控 制环 境氛 围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 各个业 务环 节 。 逐 步完 善 了公司 治理 结构 、 加强 了 公司内 部合 规控 制建设 ,建 立了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


(2) 风险 评估


公司通 过对 组织 结构 、 业 务流程 、 经营 运作 活动 进 行分析 、 测试 检查 , 发现 风险 , 将 风 险进行 分类 、按 重要 性排 序, 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分 析其发 生的 可能 性及 对目 标的影 响程 度 , 评估目 前的 控制 程度 和风 险高低 , 找出 引致 风险 产 生的原 因 , 采 取定 性定 量 的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的 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在风险 评估 后, 确定 应进 一步采 取的 对应 措施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 、 规则、 公司 政策 等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并监 督各 个环 节的改 进实 施。


(3) 控制 活动


公司的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业务规 则在 制定 、 修订 的 过程中 , 也得 到了 一贯 的 实施 。 主 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制 、会 计控 制。


①组织 结构 控制


公司各 个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了部门 之间 的职 责分 工 , 及部门 间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则 。 基 金投 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作相 互独 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 严格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以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 各 部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职责 明 确,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 使不 同的 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 系,以 减少 差错 或舞 弊发 生的风 险。


各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 之 间相互 监督 和牵 制的 第二 道防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 、 相 关岗 位 之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程 、 重要 业务 处理 表 单传递 及信 息沟 通制 度 , 后续部 门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 负 有监 督和检 查的 责任 。


以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部 门、各 岗位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控 防 线 。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②操作 控制


公司制 定了 一系 列的 基本 管理制 度, 如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会计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 案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度 等 , 控 制日 常运 作 和经营 中的 风险 。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在 实际 操作中 遵照 实施 。


③会计 控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资 产完 全分 开 , 分 账 管理 , 独 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 人员岗 位和 办公 区域 上严 格 分开 。 公司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设 立账户 ,分 账管 理, 以确 保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独 立。


基本的 会计 控制 措施 主要 包括 : 复 核 、 对 账制 度; 凭证 、 资 料管 理制 度 ; 会 计账务 的 组 织和处 理制 度 。 运 用会 计 核算与 账务 系统 , 准确 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采取 科 学、 明确 的资 产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4) 信息 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 息的 沟通 , 有 效地 达成 自下 而上 的 报告和 自上 而下 的反 馈 , 公司采 取以 下措施 :


建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 通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 保 证 公司各 级管 理人 员和 员工 可以 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 进行处 理。


制定了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和不 定 期报告 制度 。 按既 定的 报 告路线 和报 告频率 ,在 适当 的时 间向 适当的 内部 人员 和外 部机 构进行 报告 。


(5) 内部 监控


监控是 监督 和评 估内 部控 制体系 设计 合理 性和 运行 有效性 的过 程 , 对 控制 环 境、 控制 活 动等进 行持 续的 检验 和完 善。


监察稽 核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作 , 促使 公司 员工 积 极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 度的有 效实 施。


公司的 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实施 情况 进行 持续 的检 查 , 并 提 出 改进意 见和 建议 。 5、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金管 理人 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 并 承诺 公司 将根 据 市场变 化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和业务 发展 来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七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 管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 规定募 集,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 2011 年3 月7 日 证监 许 可【2011 】328 号文 批准 设立。 本基金 自2011 年4 月 18 日起向 全社 会公 开募 集 , 截 至2011 年5 月13 日 募集 工作顺 利 结束。 本基金 为契 约型 开放 式, 基金存 续期 间为 不定 期。 本基金 的发 售对 象为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可 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 资者和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 者。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434,522,995.91 元 人民 币 , 认 购资 金在 募集 期间 产 生的银 行利 息共 计 55,146.58 元 人民 币。 募集资 金已 于2011 年5 月17 日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 管人中 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开立 的基 金 托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总 户数 为 2,250 户 。按 照每 份基 金份额 初始 发售 面值1.00 元人民 币 计算, 设立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有效 份额 共计 434,522,995.91 份基 金份 额, 利息 结转的 基金 份 额为 55,146.58 份基 金份 额。两 项合 计共 434,578,142.49 份基 金份 额, 已全 部计入 本基 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账户 , 归 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中 , 本 公司 基金从 业人 员认购 持有 的 基 金 份额 总额 为4,150,933.98 (含 募集 期利 息结 转的 份额) , 占本 基金 总份 额的 比例 为 0.96% 。 按照有 关法 律规 定, 本基 金 合同生 效前 的律 师费 、 会 计 师费、 信息 披露 费由 基金 管 理人承 担, 不从基 金资 产中 支付 。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八 、基金合同的 生 效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 法律法规以及本 基金基金 合同、招募 说明 书的有关 规 定,本 基金 本次 募集 符合 有关条 件, 本基 金管 理人 已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完毕 基金备 案手 续 , 并于2011 年5 月17 日获 得中国 证监 会的 书面 确认 , 基金 合同 自该 日起 生效。 自基金 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开 始管 理本 基金 。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九 、基金份额的 申 购和 赎回 (一)日常申 购 与 赎 回 场 所 1、直 销机 构 (1)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业务 部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道8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 期31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 姚 佳岑 (2)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 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华夏 路10号 富力 中心1203 室 电话: (020 )38199200


传真: (020 )38927962 联系人 :张彤 (4)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西安 分公 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长 安国 际中 心A 座706室 电话: (029 )87651811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 史 小光 (5)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 威斯 顿联 邦大 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联系人 :张彤 (6)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沈阳 分公 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 财富 中心E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电子 交易 平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客 户端、Android 交 易 客户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 谢 伯恩 2 、代 销机 构 :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 所等信 息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 十九 、 相 关服 务机 构” 中 “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及 其联 系人” 的相 关描 述。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基 金投 资者 应当在 销 售机构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按销 售机 构约 定的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业 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并另行 公告 。 销 售机 构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二)日常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及 时 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赎回 自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不 超过3 个月 的时 间内 开始 办理 , 基金管 理 人应在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的具体 日期 前2 日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本基金 的开 放日 为上 海证 券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以及 香港 、 台 湾证 券交 易所同 时正 常交易 的工 作日 ,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 中 国证监 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 赎 回日除 外 。 投资者 应当 在开 放日 办理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 开 放日 的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 为准。 基金管 理人 可与 销售 机构 约定 , 在 开放 日的其 他时 间受理 投资 者的 申购 、 赎 回申请 , 但 是对于 投资 者在 非开 放时 间 提出 的申 购 、 赎回 申请 , 其 基金 份额 申购 、 赎 回 价格为 下次 办理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时间 所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如遇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基 金合同 》 作出 暂停申 购或 赎回决 定 , 基 金管理 人可 决定是 否 将 投 资 者 于 恢 复开 放 申 购 或赎 回 前 一 日 提出 的 申 购 或赎 回 申 请 顺 延至 下 一 开 放日 并 以 该 开放 日的申 购、 赎回 价格 确认 投资者 的 申 购、 赎回 申请 。 若本基 金的 主要 交易 市场 发生变 化或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 基 金管理 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此 项调 整应 在实 施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本基金 已 于2011 年6 月17 日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三)日常申 购 与 赎 回 的 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折 算 为人民 币)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 申购确 认日 期在 先的 基金 份额先 赎回 ,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后 的基 金份 额后赎 回, 以确 定所 适用 的赎回 费率 ;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业 务办理 时间 结束前撤 销, 在当日 业务 办理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必 须在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 四 ) 日常申 购 与 赎 回 的 程 序 1 、日常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方式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 机构 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 业务办理时间提出申 购或 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 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投资者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理 时间 、 处 理 规则等 在遵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守《基 金合 同》 和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前提 下, 以各 销售机 构的 具体 规定 为准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正常情 况下 , 本 基金 注册 登记机构在T+2 日内 为投 资者对 该 交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 投资者 应 在T+3 日 ( 包括 该日 ) 后 及时 到销售 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 机 构规定 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 销 售机 构对 投资者 交易 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表 该申 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接 收到 该交 易申 请。 交 易申 请的 确认 以注 册登记 机构 或基 金管理 人的 确认 结果 为准 。因投 资者 未及 时进 行该 查询而 造成 的后 果由 其自 行承担 。 3 、申 购 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 缴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 由此 产生 的利 息等损 失由 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 后, 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册登 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者支 付赎回款 项,赎 回款 项在 自受 理基 金投资 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不 超过 10 个 工作 日的 时间内 划往 投 资者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回 时, 赎回 款项 的支 付办法 按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处 理。 ( 五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数 额 限 制 1 、投 资者 首次 申购 基金 份 额的最 低金 额为1,000 元 ,追加 申购 最低 金额 为 500 元( 含 申购 费 )。 各代 销机 构可 根据自 己的 情况 调整 首次 最低申 购金 额和 最低 追加 申购金 额限 制 。 投资人 已成 功认 购过 本基 金时则 不受 首次 最低 申购 金额 1,000 元限 制 ; 投 资人 当期分 配的 基 金收益 转购 基金 份额 时, 不受最 低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 2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 机构赎 回时 , 每次赎 回申 请不得 低于500 份基 金份 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赎回 时或赎 回后 在销售机 构( 网点) 保留 的基金份 额余 额不500 份的 ,在赎回 时需 一次全部 赎回 。 如因 非交 易过户、 转托 管、巨 额赎 回等原因 导致 的基金 份额 余额少于500 份 的情况 ,不 受此 限制 ,但 再次赎 回时 必须 一次 性全 部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下 , 调 整对申 购金 额和赎 回 份额的 数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在指 定媒体上 公告。 ( 六 ) 申 购 费 用 与 赎 回 费 用 1 、本基 金申购 费用在 投资 者申购基 金份 额时收 取, 不列入基 金资 产。投 资者 的申购 费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用按申 购金 额采 用比 例费 率。 投资 者在 一天 之内 如果 有多笔 申购 ,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 算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 心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 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 差别 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 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 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按 规定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申购 费率 为每 笔 500 元。 其他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如下 所示 : 申购金 额(M) 申购费 率 0≤M<100万 1.5% 100万 元≤M <300 万元 1.2% 300万 元≤M <500 万元 0.8%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2 、本基 金赎回 费用由 投资 者承担, 在投 资者赎 回基 金份额时 收取 。本基 金的 赎回费 率 最高不 超过 赎回 总金 额的0.5%, 按 持有 期递 减。 本 基 金的赎 回费 用扣 除注 册登 记费和 其他 手 续费后 的余 额归 基金 财产 ,赎回 费归 入基 金财 产的 部分为 赎回 费的25% 。具 体 费率如 下: 持有期 赎回费 率 一年以 内( 不含 一年 ) 0.5% 一年至 两年 (不 含两 年) 0.25% 两年( 含两 年) 以上 0 注:一 年指365 天, 两年 为730天 ,依 此类 推。 3 、基 金管 理人 对部 分基 金 投资者 费用 的减 免不 构成 对其他 投资 人的 同等 义务 。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 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应 在 调 整实施 日 前2个 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 指定媒 体公 告。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况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 经代 销机 构同意 后 , 针 对投资 者定 期和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按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履行必 要手 续后 , 对 投资 者适当 调 低 基金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和转 换费率 。 ( 七 ) 申 购 份 数 与 赎 回 金 额 的 计 算 方 式 1 、申 购金 额、 赎回 份额 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1)申 购份额 余额的 处 理 方式: 申 购的 有效份 额为 净申购金 额除 以当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有 效份 额单 位为 份。 上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 保 留 到 小数 点后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的 收益 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承 担 。 (2)赎 回金额 的处理 方式 : 赎回总 额为 按实际 确认 的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净值 , 赎 回金 额为赎 回总 额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赎回 金额单 位为 元 。 上述 计算 结果均 按四 舍 五 入方法 ,保 留 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 收 益或 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 、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采用 “外 扣法 ”计 算申购 费用 及申 购份 额, 具体计 算公 式如 下: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净 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 额- 申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购 金额/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例四 :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 , 对 应费 率 为1.5%,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 金份额 净 值为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申 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 用=100,000 -98,522.17 =1,477.83 元 申购份 额=98,522.17/1.015 =97,066.18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10 万元 申购 本基金 ,假 设申 购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为 1.015 元 , 则可得 到 97,066.18 份基 金份 额。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例五, 某投 资者 一次 性投 资 5,000 万 元申 购本 基金 , 对应 单笔 申购 费为1,000 元, 假 设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50,000,000-1,000 =49,999,000 元 申购费 用=1,000 元 申购份 额=49,999,000/1.015 =49,260,098.52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5000 万 元申 购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为 1.015 元 ,则可 得 到49,260,098.52 份 基金 份额。 3 、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 基金 以赎 回总 金额 为基 数采用 比例 费率 计算 赎回 费用 。 本 基金 的 净 赎回 金额 为赎回 总 金 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六,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10 万份 基金 份额6 个 月 后赎回 , 赎 回费 率为0.5% ,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015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额=100,000 ×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 用=101,500 ×0.5% =507.50 元 赎回金 额=101,500 -507.50 =100,992.50 元 即投资 者赎 回本 基金 10 万 份基金 份额 ,假 设赎 回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5 元,则 其 可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100,992.50 元。 4 、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基金份 额净 值应 当在 估值 日后 2 个工 作日 内披 露 。 遇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 核准,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 八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注 册 登 记


1 、经基 金销售 机构同 意, 基金投资 者提 出的申 购和 赎回申请 , 在 基金管 理人 规定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 投资 者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登记手 续 , 投资 者 自T+3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 投资 者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2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 在 调整生 效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 媒体 上公 告 。 ( 九 ) 巨 额 赎 回 的 认定 及 处 理 方 式 1 、巨 额 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申 请总份 额后 的余额 ) 与净 转出申 请 ( 转出申 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总 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 和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的10% ,为 巨额 赎回。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者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者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 基 金资 产净 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比 例不 低于上 一日 基金总份 额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 赎回 申请延 期办 理。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赎回 份额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份 额的比 例, 确定 该单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办理 的赎 回份 额 ; 未 受理 部分除 投资 者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选择 将 当日未 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者外 , 延迟 至下 一开 放日 办理 ,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 价格 。 转入下 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享 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 寄、 传真或 招募 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 方 式 , 在三 个工 作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说明 有关 处理方 法 , 同时在 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予 以公 告。 (4)暂 停接受 和延缓 支付 :本基金 连续 两个或 两个 开放日以 上发 生巨额 赎回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可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延缓期 限不 得超 过二 十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 十 ) 拒 绝 或 暂 停 申 购 、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形 及 处 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申购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3)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 或者 由于 主要投 资 市场在 市场 进入 、 投 资额 度、 可投 资对 象等方 面存在 一定 的限 制 , 或者 其它 可能对 基金 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 (4) 基金 资产 规模 或者 份 额数量 达到 了国 家外 汇管 理局核 准的 境外 证券 投资 额度上 限 ; (5)因 基金收 益分配 、或 基金投资 组合 内某个 或某 些证券进 行权 益分派 等原 因,使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短 期内 继续 接受申 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现有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6)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7)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 产 估值 情况 ; (8)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 或 暂停 接受某些投资者的 申购 申请时,申购款项将 退回 投资者账 户。 发 生上述 第(6 )项以 外的暂 停申购 情形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在指定 媒体 刊登暂 停申购 公告。 在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消除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 理。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 因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生 连续 巨额 赎回 , 根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 以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 况; (3) 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暂停 基金 资 产 估值 情况 ; (4)本 基金的 资产组 合中 的重要部 分发 生暂停 交易 或其他重 大事 件,继 续接 受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5)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 足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额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由基 金管 理人 按照 发生 的情况 制定 相应 的处 理 办 法在 20 个工 作 日内 予 以支 付 。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 、暂停 期间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依照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公告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个开 放日 ,基金 管理 人将于重 新开 放日, 在指 定媒体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个 开放 日但少 于十 个开放日 ,暂 停 结束 ,基 金重新 开 放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提前 一个 工作 日, 在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告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 一个 工作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十个 开放 日,暂 停期 间,基金 管理 人应每 十个 开放日 至 少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 一次 ;当连 续暂 停时 间超 过 20 个开放 日时 ,可 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 的 频率进 行调 整。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依 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日 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十 一 ) 基 金 转 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基金 转 换 的 程 序 及相 关 规 则 由基 金 管 理 人 届时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及 本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制 定 并公 告。 (十 二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中 确定。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 十 三 )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转 托 管 、 冻 结 与 质 押 1 、非交 易过户 是指不 采用 申购、赎 回等 基金交 易方 式,将一 定数 量的基 金份 额按照一 定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 基金 账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 者基 金账户 的行 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接受 划转 的 主体必 须是 合格 的个 人投 资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其中 : (1) “继 承” 是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死 亡, 其持 有的 基金份 额由 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承 ; (2)“ 捐赠” 仅指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 合法持 有的 基金份额 捐赠 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 会 或其他 具有 社会 公益 性质 的社会 团体 ; (3)“ 司法强 制执行 ”是 指国家有 权机 关依据 生效 的法律文 书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强制 执行 划转 给其他 自然 人 、 法人 、社 会团体 或其 他组 织; 2 、办理 非交易 过户业 务必 须提供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要求提供 的相 关资料 ,并 向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申请 办理 。 3 、符合 条件的 非交易 过户 申请自申 请受 理日起 二个 月内办理 ;申 请人按 基金 注册登 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缴纳 过户 费用。 4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变更 办理基金 申购 与赎回 等业 务的销售 机构 (网点 )时 ,应办 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转 托管 。 基 金份 额转 托管可 分一 步或两 步完 成 , 具体 办理 方法参 照 《业 务 规则》 的有 关规 定以 及基 金代销 机构 的业 务规 则。 5 、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 只受 理国家有 权机 关依法 要求 的基金账 户或 基金份 额的 冻结与 解 冻。 基金 份额 被冻结 的 ,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国 法律 法规 、 监 管规 章以及 国家 有权 机关的 要求 来决 定是 否冻 结。 在 国家 有权 机关 作出 决定之 前,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权 益先 行一 并冻结 。被 冻结 部分 份额 仍然参 与收 益分 配与 支付 ,被冻 结部 分产 生的 权益 需一并 冻结 的 , 该等基 金份 额相 关应 分配 红利将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且一并 冻结 。 6 、根据 相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基金 管理 人将可 以办 理基金份 额的 质押业 务或 其他基 金 业务, 并制 定和 实施 相应 的业务 规则 。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十、基金的费用 与 税收 ( 一 ) 与 基 金 运 作 有 关 的 费 用 1 、基 金的 管理 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1.50% 的年 费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E×1.50%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的 管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 金的 托管 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 的年 费 率 计 提 。 托 管 费 的 计算 方 法 如 下: H =E×0.3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 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 二 ) 与 基 金 销 售 有 关 的 费 用 1 、申 购费 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 见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章。 2 、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赎回 费的 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和收 取方 式详 见 “基 金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章。 3、销 售服 务费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 定从 基金 财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 费, 用 于基金 的 持续销 售和 服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 三 ) 其 他 费 用 1 、 基 金 的 证 券 交 易 费 用 及 在 境 外 市 场 的 交 易 、 清 算 、 登 记 等 实 际 发 生 的 费 用 (out-of-pocket fees ) ; 2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 息披露 费用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4 、 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 计师费 和律 师费 以及 其他 为基金 利益 而产 生的 中介 机构费 用 ; 5 、基 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6 、外 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 用; 7 、与 基金 财产 缴纳 税收 有 关的手 续费 、汇 款费 、 税 务代理 费 等 ; 8 、在中 国证监 会规定 允许 的前提下 ,本 基金可 以从 基金财产 中计 提销售 服务 费,具 体 计提方 法、 计提 标准 在招 募说明 书或 相关 公告 中载 明;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列入的 其他 费用 。 上述基 金费 用中第 1 至8 项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定 , 按 费用实 际支 出金 额支 付, 列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本基 金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 按 实际 支出 额 从基金 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 四 )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的 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 财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 五 ) 费 用 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 六 ) 基 金 的 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 依照 国家 法律 法规和 境外 市场 的规 定履 行纳税 义 务。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十一、基金的财产 ( 一 ) 基 金 财 产 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本 基金 拥有的 各类 证券 或票 据价 值以及 应计 利息 、 银行 存款 本息和 基 金应收 的款 项以 及其 他投 资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财 产总 值 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账 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在 境内 开立 人民币 和外 币资 金账 户, 在境外 开立 外币资 金账 户及 证券 账户 ,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 及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 ( 四 )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及 处 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境 外资产托 管人 的固有 财产 。基金 管 理人、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不 得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 固有 财产。 2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资 产 托管人 应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境外 资产 托管人 因基 金财产的 管理 、运用 或者 其他情 形 而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基金财 产。 4 、基金 托管人 或境外 资产 托管人按 照规 定或境 外市 场惯例开 设基 金财产 的所 有资金 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5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6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以其自 有的 财产承 担自 身相应的 法律 责任, 其债 权人不得 对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 法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 围。 7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十二、基金资产 的 估值 ( 一 ) 估 值 目 的 基金财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金 财产 的价值 ,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 , 并为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提供 计价依 据。 ( 二 ) 估 值 频 率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每 个工 作日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T+1 日完 成T 日估 值。 ( 三 ) 估 值 对 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各类 有价 证券 及 本基 金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持有 的其 他资 产。 ( 四 ) 估 值 方 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 存 托凭证 、ETF 基 金等) , 以 其估值 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 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 生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易 日的市 价 ( 收盘 价) 估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 化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以最 近交 易 日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交 易所上 市未 实行 净价 交易 的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 价减 去债券 收盘 价 中所含 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得 到的 净 价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 最近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一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 )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 票,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 公 允价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 可靠计 量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估 值;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 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的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4 ) 对于 首次 发行 未上 市 的债券 按成 本价 估值 ; 对 于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 要 做市商 或 其他权 威价 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进 行估 值。 3 、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 股权证, 从配 股除权 日起 到配股确 认日 止,若 配股 权证可 以 在交易 所交 易 , 则按 照1 中确定 的方 法进 行估 值; 不能在 交易 所交 易的 配股 权证 , 如 果股票 收盘价 高于 配股 价, 则按 收盘价 和配 股价 的差 额进 行估值 ,如 果收 盘价 低于 或等于 配股 价 , 则估值 为零 。 4 、开放 式基金 的估值 以其 公布的估 值日 的净值 进行 估值,开 放式 基金未 公布 估值日 的 净值的 ,以 估值 日前 最新 的净值 进行 估值 。 5 、基 金持 有的 衍生 工具 等 其他有 价证 券 ,从 持有 确 认日起 到卖 出日 或行 权日 止, 上市 交易的 有价 证券 按估 值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 未上市 交易 的 ,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 值;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有价 证券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定 公允 价值 。 6 、估 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 1 )估值 计算中 涉及美 元、 港币、日 元、 欧元、 英镑 、林吉特 等 六 种主要 货币 对人民 币 汇率的 , 将 依据 下列 信息 提供机 构所 提供 的汇 率为 基准: 当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或其授 权机 构 公 布的人 民币 与主 要货 币的 中间价 。 2 )其他 货币采 用美元 作为 中间货币 进行 换算, 与美 元的汇率 则以 估值日 彭博 伦敦时 间 16 :00 报 价数 据为 准。 7 、税 收 对于按 照中 国法 律法 规和 基金投 资所 在地 的法 律法 规规定 应交 纳的 各项 税金 , 本基金 将 按权责 发生 制原 则进 行估 值; 对于 因税 收规 定调 整或 其他原 因导 致基 金实 际交 纳税金 与估 算 的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基 金将在 相关 税金 支付 日进 行相应 的估 值调 整。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8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如 果采 用本 项 1-7 中 规定的 方法 对基 金资 产进 行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有 确凿 证据表 明按 上述 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9 、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 增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 基金资 产净 值,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相 关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但基 金托 管人 就此 保留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的 权利 。 ( 五 ) 估 值 程 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管 理人 将估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 按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 时间、 程序 进行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后 签章 或以 其他 约定 方式 返 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月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可以各 自委 托第 三方 机构 进行基 金 资产估 值, 但不 改变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各自 应承 担的 责任。 ( 六 ) 暂 停 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金 投资所 涉及的 主要 证券交易 市场 或外汇 交易 中心 遇 法 定节 假日或 因其 他原因 暂 停交易 时;


2 、因不 可抗力 或其它 情形 致使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境 外资 产托管 人、 投资顾 问 无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 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 现重大 转变 ,而基金 管理 人为保 障投 资者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出 现紧 急事 故情 况,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不 能出 售或 无法评 估基 金资 产的 情形 ; 5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 情形。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 七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将 计算 的前一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 后 3 位 , 小数 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 八 ) 估 值 错 误 的 处 理 1 、当基 金财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财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同时 报 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 九 ) 特 殊 情 形 的 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 四 )估值 方法 中的 第 8 项 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交易机 构 或 独 立价 格服务商 发送 的数据 错误 ,或有关 会计 制度变 化以 及由于 其 他不可 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财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但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3 、对于 因税收 规定调 整或 其他原因 导致 基金实 际交 纳税金与 基金 按照权 责发 生制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十三 、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 一 ) 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 二 )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 三 ) 收 益 分 配 原 则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1 、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2 、基金 收益分 配采用 现金 方式或红 利再 投资方 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可自 行选 择收益 分 配方式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选 择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为 现金红 利; 《 基金合 同》对 冻结的 基金 份额 参与 分配 另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3 、 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 本基金 收益 每年最 多分 配 12 次, 每 份 基金份 额 每次分 配比 例不 得低 于收 益分配 基准 日每 份基 金份 额可供 分配 利润 的10% ;


4 、基金 收益分 配基准 日的 基金份额 净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低于 面 值; 5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3 个月则 可不 进行 收益 分配 ; 6 、投资 者的现 金红利 和分 红再投资 形成 的基金 份额 均 按照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小 数 点后 第2 位, 由 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 或 损失 归基 金资 产;


7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 四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 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 及 相关 手续 费 等内 容。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 五 )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的 确 定 与 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 可 供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时 间不 得 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 六 ) 收 益 分 配 中 发 生 的 费 用 1 、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 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当投 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可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现 金红 利 按 分红实 施日 (具 体以 届时 的基金 分红 公告 为准 )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转 成相应 的基 金份 额。 红利 再投资 的计 算方 法, 依照 《业务 规则 》执 行。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十四 、基金的会 计 与审计 ( 一 ) 基 金 会 计 政 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为记 账单位 。 3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 二 ) 基 金 年 度 审 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境 外资产托 管人 相独立 的、 具有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的 会 计 师 事务 所 及 其 注 册会 计 师 等 机构 对 基 金 年 度财 务 报 表 及其 他 规 定 事项 进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 通知 基 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案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更换会 计师 事务 所后 在2 日内披 露。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十五、基金的信 息 披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指定 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 一 )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 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 招募 说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基金合 同、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 内, 更新 招募 说明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将 更 新 后的 招 募 说 明 书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报 刊 上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公 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 二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 三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如本 基金 投资 衍生品 , 应 当在 每个 工作 日计算 并披 露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回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 将 在每个 估值 日后 的2 个工 作日内 通 过网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及 其他 指定 媒体 , 披 露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 市 场交 易日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 后2 日 , 将 基 金资 产净 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网站 上。 ( 五 ) 定 期 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1 、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九十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六 十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金 季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 六 ) 临 时 报 告 与 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 份 额净 值0.5%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 、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更 换投 资顾 问、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 27 、 基 金运 作期 间如 遇投 资顾问 主要 负责 人员 变动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该 事件 有可能 对基 金投资 产生 重大 影响 ; 28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 公 开 澄 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 八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并 予以 公 告 。 ( 九 )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信 息 ( 十 )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的 存 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 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者可 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十六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终止与 基 金 财产 清算 ( 一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的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 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的, 以 及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其 他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而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二 ) 基 金 合 同 的 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 三 )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三 十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 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十五 年以上 。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十七、基金托管 人 (一) 基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陆拾 万陆仟 叁佰 叁拾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托 管 部 门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大部 分员 工具 有丰 富的银 行、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 险资 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 三类 机构银 行间 债 券、 券 商资 产管 理计 划、 信托计 划、 企业 年金、 银 行理财 产品 、 股 权基 金、 私 募基 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 品丰 富 的托 管产 品体 系 。 在国 内, 中 国银 行是 首家 开展 绩效评 估、 风险 管理等 增值 服务 , 为各 类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 是 国内 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管 银 行 。 (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情况 截至 2014 年6 月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27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251 只, QDII 基金 25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业 务的 内部控 制制度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 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 风险 识别, 风险 评估 ,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 设, 风 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3 年 , 中 国银 行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金 进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十八、境外托管 人 一、中 银香港 概况 名称:[中 国银 行(香港) 有 限公司] 住所:[香 港花 园道1 号 中 银大厦] 办公地 址:[香 港花 园道1 号中银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和广 北总 裁] 成立时 间:[1964 年10 月16 日] 组织形 式:[股 份有 限公 司] 存续期 间:[持 续经 营] 联系人 :[ 黄晚 仪 副 总经 理 托 管业 务主 管] 联系电 话:[852-3982-3753]


中国银 行( 香港) 有限 公司 ( “ 中银 香港” ) 早 于1964 年成 立, 并 在2001 年 10 月 1 日正 式重组 为中国 银行( 香港) 有限公 司,是 一家在 香港 注册的 持牌银 行。其 控股 公司-中 银香 港 (控股) 有限 公司 ( “ 中银 香港( 控股)”) - 则于2001 年 2 日 在香 港注 册成 立, 并于2002 年 7 月 25 日 开始 在香 港联 合交 易所主 板上 市,2002 年 12 月 2 日被纳 入为 恒生 指 数成分 股。 中 银香港 目前 主要 受香 港金 管局、 证监 会以 及联 交所 等机构 的监 管。 截至2011 年12 月31 日 , 中银香 港的 总资 产为2,157.3 亿美 元, 资本 总额 为155.6 亿 美元, 其中 实收 资本 为 55.2 亿 美元 ,至 于资 本充 足 比率更 达 16.9% 。中 银香 港的财 务实 力 及双 A 级 信用 评级 ,可 以 媲美不 少大 型全 球托 管银 行。中 银香 港( 控股) 最新 信评如 下( 截至 2011 年12 月 31 日): 穆迪投 资 服务 标准 普尔 惠誉国 际 评级 评级展 望 稳定 稳定 稳定 长期 Aa3 A+ A 短期 P-1 A-1 F1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基本实 力 / 财务 实力 C+


- 中银香 港作 为香 港第 二大 银行集 团, 亦为 三家 本地 发钞银 行之 一, 拥有 最庞 大分行 网络 与广阔 的客 户基 础。 托管服 务是 中银 香港 企业 银行业 务的 核心 产品 之一 , 目前为 超过 六十 万企 业及 工商客 户 提供一 站式 的证 券托 管服 务。 对于 服务 国内 企业 及机 构性客 户( 包括 各类QDII 及其理 财产 品 等), 亦素 有经 验, 于行 业 处于领 先地 位, 包括 于 2006 年被 委任 为国 内首 只银 行类 QDII 产 品之境 外托 管行 , 及 于2007 年被 委任 为国 内首 只券 商类 QDII 集成 计划 之境 外 托管行 等, 其 业务专 长及 全方 位的 配备 ,令中 银香 港成 为目 前本 地唯一 的中 资全 面性 专业 全球托 管 银 行 。 截至2011 年12 日 31 日 止 ,中银 香港(控股) 的 托管 资产规 模 为 4,000 亿 港元 。 二、托 管部门 人员 配备、 安全保 管资产 条件 的说明 (一) 主要人 员情 况 托管业务是中银香港 的核 心产品之一,由管理 委员 会成员兼副总裁王仕 雄 先生 直 接 领 导。 针 对国 内机 构客 户而 设的专 职托 管业 务团 队现 时有十 七名 骨干 成员 , 职 级均为 经理 或以 上,分别 主理结 算、公 司 行动、账 务(Billing) 、对 账(Reconciliation) 、 客 户服务、 产品 开发、 及营 销等 方面 。骨 干人员 均来 自各 大跨 国银 行,平 均具 备 15 年以 上的 专业托 管工 作 经验( 包括 本地 托管 及全 球 托管) ,并 操流 利普 通话 , 可说是 香港 最资 深的 托管 团队。 除配备 专职 的客 户关 系经 理, 中银 香港 更特 设为 内地 及本地 客户 服务 的专 业托 管业务 团 队,以 提供 同时 区、 同语 言的高 素质 服务 。 除上述 托管 服务 外, 若客 户需要 估值 、 会 计、 投 资 监督等 增值 性服 务, 则由 中银香 港的 附属公 司中 银国 际英 国保 诚信托 有限 公司 ( “ 中银 保诚 ” ) 提 供。 作为 「 强制 性公积 金计 划 管理局 」 认 可的 信托 公司, 中银保 诚多 年来 均提 供国 际水平 的估 值、 会计、 投资 监督等 服务 , 其专职 基金 会计 与投 资监 督人员 达 50 多 名, 人员 平 均具 备 10 年以 上相 关经 验 。 中银香 港的 管理 层对 上述 服务极 为重 视, 有关 方面 的人员 配置 及系 统提 升正 不断加 强 。 另外, 其它中/ 后台 部门亦 全力配 合及支 持托管 服务 的提供 ,力求 以最高 水平 服务各 机构性 客户。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十 九、相关服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机 构 及 其 联 系 人 (1)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上海 业务 部 地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 纪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 姚 佳岑 (2)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华夏 路10号 富力 中心1203 室 电话: (020 )38199200


传真: (020 )38927962 联系人 :张彤 (4)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西安 分公 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长 安国 际中 心A 座706室 电话: (029 )87651811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 史 小光 (5)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 19 号威 斯顿 联邦 大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彤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6)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沈阳 分公 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 59 号财 富中 心E 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电子 交易 平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 客户 端、Android 交 易客户 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 谢 伯恩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电话: (86 )10-66596688 传真: (86 )10-6601456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86-95588 传真:86-10-66107571 网址:www.icbc.com.cn ,www.icbc-ltd.com (3)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交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中国 广东 省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 建一 联系电 话: (0755 )82080387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传真号 码: (0755 )8208038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8)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话:010-689467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 (010 )68466796 网址:www.cmbc.com.cn (9)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电话: (010 )85239938 传真: (010 )85239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0)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范 一飞 电话: (021 )68475888 传真: (021 )68476111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1)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电话: (0577 )8899990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7 )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2)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新华 北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客户服 务电 话: (0991 )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3) 广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广州 大道 北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 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路30号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电话:020-37598339 传真: (020 )3759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广 州)、400-83-96699 (全 国) 网址:www.gzcb.com.cn (14)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电话:0086-21-38576666 传真:0086-21-50105080 客服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5)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春路 288 号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张达 洋 电话: (0571 )87659009 ,87659816 传真: (0571 )876598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 www.czbank.com (16)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8 号 保利 广场E 座18F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17)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68 号 8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18)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东方 财富大 厦 2 楼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法定代 表人 :其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20)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 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21)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 3588 号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22)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9-1289 电话:021-58788678


网址: www.e-rich.com.cn


(23)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易峥 传真:0571-86800423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客服电 话:0571-88920879


4008-773-772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24)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传真:(+86-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 址:www.myfund.com


(25)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华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 A 座 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华路 16 号中 国 中期大 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电话:010-59539718 、59539728 传真:010-65807110 客服电 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fund.com


(26)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 四环 中 路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27)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兵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客服电 话:


95162 公司网 站: www.cifco.net (28)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电话: (021 )38676798 传真: (021 )3867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9)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0)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广东 路 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63410627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1)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徐汇 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533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50500 网址:www.sywg.com (32)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电话:400-8888-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33)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4)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江干区 解放 东 路 29 号迪 凯 银座 22 、23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江干区 解放 东 路 29 号迪 凯 银座 22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电 话: (0571 )87112510 传真号 码: (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35)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注册地 址 :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电话: (022 )2845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网站:www.ewww.com.cn (36)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客服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37)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8)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32 、36 、39、4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010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39)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 22-24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 芙 蓉区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 (0731 )85832367 传真: (0731 )85832366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0)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1)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东 电话: (020 )88836999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电 话: (020 )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42)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网址:www.shzq.com (43)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汝军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44)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 财富中 心 26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 蔡 一兵 电话: (0731 )4403343 传真: (0731 )4403439 客户服 务电 话: 0731-84403360 网址:www.cfzq.com (45)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 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 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庞 介民 电话: (0471 )4913998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 )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46)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 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 小普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电话: (0791 )6289771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47)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电 话: (0991 )2301870 传真号 码: (0991 )2301779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48)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9)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 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 宜四 电话: (0791 )6768763 传真: (0791 )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50)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曹 杨 路510 号 南半 幢9 楼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 建国 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文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1)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厦16-17 层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 (029 )8740617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52) 财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杭大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杭大路 15 号 嘉华 国际 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客服电 话: (0571 )96336 网址:www.ctsec.com (53)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锐敏 电话: (021 )38784818 传真: (021 )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38784818 公司网 站:www.cf-clsa.com (54)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18-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A栋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电话:( 0755 )82023442 传真:( 0755 )82026539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55)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深 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 09 号新 世界 中心2 9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扬录 电话: (0755 )82943755 传真: (0755 )82940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56)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55 号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西 面一层 大 堂和三 、四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55 号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西 面一层 大 堂和三 、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刚 客 服电 话:95564 、4008888929


网址:www.lxzq.com.cn


(57)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 (0451 )82336863 传真: (0451 )82287211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58)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 (021 )50122107 传真: (021 )501220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59)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路99号 武汉 保利 广场A 座37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8 )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 二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 世纪 大 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二 期 31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学华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50099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 三 ) 律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716 联系人 :王 利民 经办律 师: 秦悦 民、 王利 民 ( 四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和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 大 厦 6 楼 首席合 伙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傅 琛慧 经办会 计师 :汪 棣、 傅琛 慧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附件一 。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 一、基金托 管 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附 件二 。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 二 、对基金 投 资人 的服务 本 公司承诺为基金投 资人 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 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 市场的变 化,适 时对 服务 项目 进行 调整。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投资 人 对 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季度结 束后 的15 个 工 作 日 内 或 每年 度结 束 后 的20 个 工 作 日内 向定 制 纸 质 对账单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纸 质对 账单 ; 每月 向定 制电子 对账 单服 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发 送电子 对账 单。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7X24 小 时的基 金净 值信 息、 投资 人账户 交易 情况 、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等 信息的 自助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在 交易日 提供 人工 服务 , 基金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客服 热线 获得业 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信 息定 制、 账户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三) 网络 在线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的 “在 线客 服” 在线 就 基金投 资 、 交 易操作 中的 各种问 题进 行咨询 互动 或留 言。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 本公 司客服热线、发送邮 件或 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 站定 制基金净 值、交 易确 认信 息、 电子 对账单 、定 期资 讯等 信息 服务。 (五)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客 服热 线人 工服务 、在 线客 服、 客服 电子邮 箱 、 纸质信 函等 多种 不同 的渠 道提出 投诉 或意 见。 本公 司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原则 上在 受理 投 诉后1个 工作 日内 回 复;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 投诉, 本公 司承 诺在3 个工 作日内 给予 答 复。对 于非 工作 日提 出的 投诉, 将在 顺延 的工 作日 当日进 行回 复。 (六) 电子 直销 交易 服务 依据相 关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的规 定, 本 公司 可向个 人投 资人 和机 构投 资人提 供基 金电 子直 销交 易服务 。 本公 司基 金电 子交 易服务 内容 及 相关结 算方 式安 排如 下: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1 、基 础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基 金认 购、 赎 回 转认购 、 基金 申购、 基金 转换、 基 金赎 回、 直 销转 托管、 代 销 份额托 管转 入 、 赎回 转申 购 的交 易申 请与 撤销 。 2 、定 期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定 期定 额、 定期 不定额 、 组 合定 投交 易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 撤 销、 暂停与 恢复 申请, 并根 据交 易计 划的 内容为 投资 人定 时自 动提 交交易 申请 。 3 、预 约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预 约认 购、 预约 赎回转 认购 、 预 约申 购、 预 约转换 、 预 约赎 回交 易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撤销 申请 , 并 根据 交易计 划的 内容 为投 资人 自动提 交交 易申 请。 其中 预约认 购、 预约 赎回转 认购 交易 计划 可按 指定日 期进 行预 约; 预约 申购 、 预 约转 换、 预约 赎 回交易 计划 可按 收盘点 位、 指定 日期 、基 金涨跌 、指 数波 动、 相对 点位、 均线 事件 进行 预约 。 4 、创 新型 交易 服务 受理包 括趋 势定 投、 智赢 定投、 利增 利、 自 动停 损 、 智能再 平衡 交易 计划 的创 建、 修 改、 暂停与 恢复 、 撤 销申 请, 并根据 交易 计划 的内 容、 投资人 账户 资产 及投 资收 益等信 息, 定期 或不定 期地 为投 资人 自动 提交交 易申 请。 5 、基 金电 子直 销交 易结 算 方式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银行 包括 : 工 商银 行、 建设 银 行、 农业 银 行、 中 国银 行、 交通 银行 、 招商 银行 、 浦 发银 行、 民生银 行、 兴业 银行 、 中 信银行 、 光 大银 行、平 安银 行、 浙商 银行 、上海 银行 、南 京银 行、 广发银 行、 上海 农商 、温 州银行 。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第三 方支付 渠道 包括 :银 联通 、天天 盈 、 通联支 付 、 支付 宝 。 基金电 子直 销交 易资 金结 算模式 包括 “自 动扣 款模 式”和 “页 面支 付模 式” 。 不同结 算银 行、 第三 方支 付渠道 所支 持的 结算 模式 以及交 易费 用优 惠信 息如 下表 所 示 :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7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 申购 8 折/ 转换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8 折/ 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页面 支付 - - 中信银行 - 页面 支付 - - 光大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浙商银行 - 页面 支付 - -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南京银行 - 页面 支付 - - 杭州银行 - 页面 支付 - - 上海农商 - 页面 支付 - - 温州银行 - 页面 支付 - 自动扣款 邮储银行 - - - 自动扣款 6 、电 子直 销交 易服 务平 台 基金管理 人提 供的基 金电 子直销交 易服 务平台 包括 :网上平 台( 以下简 称“WEB ” ) 、智 能手机APP 平台 (以 下简称 “APP” ) 、电话 语音 平台( 以下简 称“IVR ” ) 。 对于不 同类型 的资 金结算 模式 ,不 同平 台所 支持的 交易 功能 有所 差异 ,详见 下表 :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支持 - - 支持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预 约 交 易 预约集中申购 支持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利增利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自动停损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注: 1. 上 表中 的“ 支持 ”表 示 该平台 下的 对应 支付 模式 支持该 功能 的所 有类 型交 易; 2. “ 转” 表示 该平 台下 的 对应支 付模 式仅 支持 该功 能的 转 换交 易; 3. “ 赎” 表示 该平 台下 的 对应支 付模 式仅 支持 该功 能的赎 回交 易。 (七) 电子 查询 服务 本公司 向个 人投 资人 和机 构投资 人提 供电 子查 询服 务。 具体 查询 服务 内容 以及 相关的 服 务平台 如下 : 1 、 账户 资产/ 收益 查询 服 务, 支 持按照 “基金 产品 ” 和 “交 易账 户” 两 种不 同的汇 总方 式进行 查询 ; 2 、定 期交 易计 划资 产/收 益独立 核算 服务 ; 3 、跨 账户 查询 服务 ,投 资 人可将 多个 基金 账户 进行 关联并 查询 ;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4 、历史 委托、 历史成 交、 电子对账 单查 询服务 ,允 许投资人 查询 任意时 间区 间的历 史 委托、 历史 成交 和电 子对 账单; 5 、账户 管理服 务,本 公司 提供账户 信息 修改、 风险 测评、密 码修 改、分 红方 式修改 、 银行卡 管理 (用 于开 通或 关闭电 子直 销交 易功 能、 增加或 减少 资金 结算 银行 账户) 服务 ; 6 、账单 定制与 服务定 制, 本公司提 供对 账单定 制服 务,以及 其他 电子服 务的 定制: 交 易确认 短信 、交 易确 认E-mail 、 电子 交易 委托 短信 、 电子交 易账 户变 更短 信、 周净值 短信 ; 7 、 电 子查 询服务 平台 , 本 公司提 供的 电子 查询 服务 平台包 括: 网上 平台 、 智 能手机APP 平台、 电话 语音 平台。 对于 不同渠 道的 投资 人, 不同 平台所 支持 的功 能有 所差 异, 详 见下 表 :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 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支持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 - 支持 -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 - 支持 -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八)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联系 方式 客户服 务中 心热 线:40088-50099 (免 长途 话费 ) 客户服 务传 真: (021 )33626962 公司网 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 址: 上海 市四 平路1398 号 同济 联合 广场B座 14 楼 邮政编 码:200092





























华安 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二十 三 、招募说 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办公 场所 和营 业场 所, 投资人 可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二十四、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 . 最近 三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高级 管理 人员没 有受 到过 中国 证监 会及工 商、 财税 等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2 .本 期公 告事 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纸 名称 披露日 期 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电 子 直 销 平台 “微 钱宝 ” 账户 转换 交易费 率优 惠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6 月10 日 2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以及 其他从 业人 员 在子公 司兼 职情 况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6 月12 日 3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延 长 工 商 银 行 直 联 结 算 方 式 费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6 月13 日 4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大 中 华 升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因 境 外 主 要市场 节假 日暂 停申 购、 赎回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6 月26 日 5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 华 夏 银 行 手 机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6 月30 日 6 华 安 大 中 华 升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2014 年第 1 号)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7 月1 日 7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旗 下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申 购 费 率 优 惠 活 动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7 月2 日 8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7 月18 日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基金增 加天 风证 券为 代销 机构的 公告 9 华 安 大 中 华 升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4 年第 2 季 度报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7 月19 日 10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直销平 台延 长 “赎 回转 认 购” 交易 费率 优惠活 动时 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8 月19 日 1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 中 国 国 际 期 货 公 司 为 代 销 机 构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8 月19 日 12 华 安 大 中 华 升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4 年半 年度 报告 (摘 要 )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8 月29 日 13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大 中 华 升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因 境 外 主 要市场 节假 日暂 停申 购、 赎回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9 月3 日 14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电 子 直 销 平台延 长 “微 钱宝 ” 账户 转换交 易费 率 优惠活 动时 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9 月12 日 15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延 长 工 行 直 联 结 算 方 式 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9 月12 日 16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董 事 长 变 更 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9 月15 日 17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变 更 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9 月17 日 18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华 安 大 中 华 升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因 境 外 主 要市场 节假 日暂 停申 购、 赎回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9 月30 日 19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微 钱 宝 账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0 月8 日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户升级 的公 告 20 华安基 金 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公司 董事 、 监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以及 其他从 业人 员 在子公 司兼 职情 况变 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0 月 21 日 2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电 子 直 销 平台 “微 钱宝 ” 账户 交易 费率优 惠扩 大 适用范 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0 月23 日 22 华 安 大 中 华 升 级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4 年第 3 季度 报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0 月24 日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二十五、备查文 件 (一) 备查文 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证券 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2 、基 金合 同 3 、法 律意 见书 4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5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托 管协 议 7 、中 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 文件 (二) 存放地 点: 基金管 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三) 查阅方 式: 投资者 可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件 。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一四 年十二 月 三十 一 日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附件一:基金合 同 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法 申请 并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财 产 ; (4)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规 定决 定本基 金的 相关费率 结构 和收费 方式 ,获得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 , 收取 认购 费、 申购 费、 基金 赎回 手 续费及 其它 事先 批准 或公 告的合 理费 用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它费 用; (5)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 本合同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 反公 平、合 理原 则以及不 妨碍 基金托 管人 遵守相 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合 同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 财产 、 其它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 以及 采取其 它必 要措 施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 关基 金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 (7)根 据基金 合同的 规定 选择适当 的基 金代销 机构 并有权依 照代 销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8)自 行担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构或 选择 、更换 基金 注册登记 代理 机构, 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 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 券 ;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 按 照法 律法规 , 代 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 代 表基金 行使 因投资 于其 它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15)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 审 计师、 证券 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金 提供 服务 的外 部机 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制订、 修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募集 、 认 购、 申 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18) 选择 、更 换基 金投 资顾问 ; (19)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它 权 利 。 2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帐 ,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按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 (7)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报 、半 年报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 取适 当合理 的措 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金 法、 基金合 同及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帐 册、 报表、 代表 基金 签订 的重 大合同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17)依 据《 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 配 ; (20)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基金 管理 人对 其委 托的投 资顾 问及 其他 第三 方机构 的行 为承 担责 任。 (23)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二)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选择 、更 换境 外资 产 托管人 并与 之签 署有 关协 议; (7)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安 全保管 基金财 产, 准时将公 司行 为信息 通知 基金管理 人 , 确保基 金及 时收取 所 有应得 收入 ;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财 产境 内托 管事 宜;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帐户 和证 券帐 户;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4)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三 人谋取 利 益;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保 管(或 委托境 外托 管人)由 基金 管理人 代表 基金签订 的与 基金有 关的 重大合 同 及有关 凭证 ;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帐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宜 ;


(9)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 信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不 得向 他 人 泄露 ; (10)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1)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 基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 当的措 施;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项;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 因 过错 违反基 金合 同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 承担赔 偿责 任 , 其责 任不 因其退 任 而 免除; 除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连带责 任; (19)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20) 对其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相关 事项 的法 律后 果承 担责任 。 基 金托 管人 委托 的第三 方机 构不包 括相 关司 法管 辖区 域内的 证券 登记 、 清 算机 构、 第三 方数 据和信 息来 源机构 、 根据 当 地市场 惯例 无法 向该 服务 提供方 追偿 的其 他机 构。 (2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权利和 义务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行 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遵守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 代理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的 相关 交易 及业 务规 则;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集、 议事及 表决 的程序 和规则 (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组成 。 (二)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 止基 金合 同, 但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 报酬 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 的 要求提 高该 等 报酬 标 准 的除 外 ;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变 更基 金类 别; 6 、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7 、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程序 ; 8 、本 基金 与其 它基 金合 并 ; 9 、对基 金合同 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需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更 基 金 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规定的 其它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三)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 变更本 基金 的申购费 率、 调低赎 回费 率或调 整 收费方 式。 在 法 律法 规和 本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 在不 提高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适用 的费 率的前 提下 ,设 立新 的基 金份额 级别 ,增 加新 的收 费方式 ;


3 、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 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它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基金 托管 人仍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自行 召集。 3 、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百分 之十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4 、代表 基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事项 书面 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 代 表基 金份 额百分 之十 以上的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 前三 十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30 天 在至 少一 种 指 定媒 体 上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投 票委 托书 送达 时间 和 地点; 4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5 、权 益登 记日 ; 6 、如采 用通讯 表决方 式 , 则载明具 体通 讯方式 、委 托的公证 机关 及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 人、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 和收取 方式 、投 票表 决的 截止日 以及 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等 内容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可以 采取现场 方式 召开,也 可以 采取通讯 等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允 许的其 他方 式召 开。 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席 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 现 场开会 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不 派代 表 出席的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 确定 , 但决 定基 金管 理人 更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和 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事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和 受托 出席 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2 、经核 对 ,汇 总到会 者出 示的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部 有效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 50%) 。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告会 议通 知后 , 在 两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 2 、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 或授权他 人代 表出具 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 基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4 、直接 出具表 决意见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其它 代表 , 同 时 提 交 的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受 托 出席 会 议 者 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有 基 金 份 额的 凭 证 和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 、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会 条件 达不到 上述 的条件, 则召 集人可 另行 确定并公 告重 新表决 的时 间(至少 应 在25 个工 作日 后)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亦可 采用网 络、 电话 等其 他非 书面方 式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向其 授权 代表进 行授 权。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亦可 采用网 络、 电话 等其 他非 现场方 式或 者以非 现场 方式 与现 场方 式结合 的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会 议程 序比 照现场 开会 和 通讯方 式开 会的 程序 进行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议 事内容 限为本 条前 述第(二 )款 规定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项。 (2)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 a 、关联 性。大 会召集 人对 于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 关系 , 并且 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 主持 人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单 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 或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或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 案,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通 过, 就同一 提案 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其时 间间 隔不 少于 六个月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 、议 事程 序 在 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在通 讯表 决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 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百分 之五 十以 上 ( 含百 分 之五十 )通 过。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提前 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别 决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3 、采取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 时,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九) 计票 1 、现 场开 会 (1)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持人 为召 集人授 权出 席大会的 代表 , 如大 会由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中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 则监 督员 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 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 督员由 基金 托 管 人在出 席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中指定)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自行召 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 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中 推 举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票 人。 (2)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表决 后立即 进行 清点并由 大会 主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如 果会议 主持人 对于 提交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 可以对所 投票 数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会议 主持 人未 进行 重新 清点 , 而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会议主 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 果有异 议 , 其有 权在 宣布 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会议 主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 点仅限 一次 。 (4)在 基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担 任召 集人的 情形 下,如果 在计 票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书面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2 、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按 照《基金 法》 有关规 定表 决通过的 事项 ,召集 人应 当自通 过 之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证 监会 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2 、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议 对全 体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 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如果 采用通 讯方式 进行 表决,在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 时,必 须将 公证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基 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由 、程序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本 合同的 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 事项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2 、变更 基金合 同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 或备案 ,并 自中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本基 金合 同必须遵 照进 行修改 的情 形,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的 修改 不 涉 及 本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 权 利 义 务关 系 发 生 变 化 或 对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 以 及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其 他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事 项, 可不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 而经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同 意修 改后公 告 , 并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终止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 2 、因 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 国证 监会 责令 终止 的;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职责终 止, 在六个 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承 接的; 4 、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 其 他情 形。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合同终 止,基 金管 理人应当 按法 律法规 和本 基金合同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对 基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金财产 进行 清算 。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三 十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十五 年以上 。 四 、争 议解决 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应首 先 通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但若 自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发 生之 日起 60 日 内未 能以协 商方 式 解决的 ,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 据当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的, 对仲 裁各方 当事 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 本 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 续履 行 。 五 、基 金合同 存放 地和投 资者取 得合同 的方 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正 本一 式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构二 份外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各持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 等的法 律效 力。 (二) 基金 合同 可印 制成 册,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住所 , 供 投资 者查阅 , 基 金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 金合同 正本 为准 。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附件二:基金托 管 协议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 议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期 31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勍 成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 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基字[1998]20 号 经营范 围: 从事 基金 管理 业务、 发起 设立 基金 以及 从事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伍仟 万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31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伍 佰叁拾 捌亿 叁仟 玖佰 壹拾 陆万贰 仟零 玖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 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 】24 号 联系人 :王 娟 联系电 话: (010 )66594909 经营范 围: 吸 收公 众存 款 ; 发放 短期、 中期、 长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算;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 代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 销 政府债 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从事同 业拆 借; 买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 事银 行卡 业务;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保; 代理 收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务 监督和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 合 同》 中 实际 可以 监控 事项 的 约定, 建立相 关的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督 。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对基 金的投 资范围 、投 资对象进 行监 督。基 金管 理人应将 拟投 资的股 票库 等各投 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投 资品 种的 具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 对基金 的投 资 进行监 督; 2 、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3 、对基 金投资 禁止行 为进 行监督。 为对 基金禁 止从 事的关联 交易 进行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相 互 提供 与 本 机 构 有控 股 关 系 的股 东 或 与 本 机构 有 其 他 重大 利 害 关 系的 公司名 单; 4 、 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 管 人提供 其回 购交 易及 监督 所需的 其他 投资 品种 的交 易对手 库, 交易对 手库 由信 用等 级符 合 《通 知》 要 求的 交易 对手 组成。 基金 托管 人只 对进 行 金融衍 生品 、 证券借 贷 、 回 购交易 之交 易对手 作出 监督 。 监 督范 围并不 包括 一般 证券 买卖 之券商 。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 交易对 手库 予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进 行金 融衍 生品 、 证券 借贷 、 回 购交 易时, 交易对 手应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的范 围。 基 金托管 人对 交易 对手 是否 符合交 易对 手库 进行 监督 ;


5 、基金 如投资 银行 存 款, 基金管理 人应 根据法 律法 规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事 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 及时 提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6 、对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 金合同》 中实 际可以 监控 事项 约定 的基 金投资 的其 他方面 进 行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 资金 到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 入确 定、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 宣传 推介 材料中 登载 基金 业绩 表现 数据等 进行 业务 复核 。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 三)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或其 投 资顾 问 的 违规行 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由基 金管 理人责 成投 资顾 问 限 期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时 进行 核 对确认 并回 函 ; 在限 期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 查 , 如基 金管 理人未 予纠 正 或 基金管 理人 未责 成投 资顾 问纠正 的,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但 不限 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制 度等。 (五)基金托管人对 投资 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投 资运 作 于 估 值 日 结 束 且相 关数 据 齐 备 后,进 行交 易后 的投 资监 控和报 告。 (六 ) 基 金托 管人 的投 资监 督报告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受限于 基金 管理 人或其 投 资顾问 及 其他中 介机 构提 供的 数据 和信息 , 基金 托管 人对 这些 机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不 作任 何 担保、 暗示 或表 示, 并对 这些机 构的 信息 的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所 引起 的损 失不 负任何 责任 。 (七)基 金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或其 投 资顾问 的投 资行为( 包括但 不限于 其投 资策略 及 决定) 及其 投资 回报 不承 担 任何责 任。 三、 基金管 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务 核查 (一 ) 在 本协 议的有 效期 内, 在不 违反 公平 、 合 理 原则以 及不 妨碍 基金 托管 人遵守 相关 法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 求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协 议的情 况进 行 必要的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但不 限于 基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 金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二 ) 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 基金 财产实 行分 账管理 、 无 正当理 由未执 行或延 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 资金划 拨指 令、泄 露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 及本协 议有 关规定 时 ,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 管 人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违 规事 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 基金财 产的保 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 、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合 法合 规指 令或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及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不 得自 行运 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财 产。 3 、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所 有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 4 、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 、基金 托管人 可将基 金财 产安全保 管和 办理与 基金 财产过户 有关 的手续 等职 责委托 给 第三方 机构 履行 。 6 、现 金账 户中 的现 金由 基 金托管 人或 其境 外托 管人 以银行 身份 持有 。 7 、托管 人或其 境外托 管人 按照有 关 市场 的适用 法律 、法规和 市场 惯例, 支付 现金、 办 理证券 登记 等托 管业 务。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的 “ 基金募 集专 户” 。 该 账户 由 基金管 理 人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开 立并管 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基 金停 止募集时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 时间 内, 聘请具 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行 验资 ,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加 验资 的 2 名或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验资 完成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的 全部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并 指定 的基 金托 管银 行账户 中 , 并 确保 划入 的资 金与验 资确 认 金额相 一致 。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届 满, 未能达到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定 的生 效条件 ,由 基金管 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 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 、基金 托管人 以本基 金的 名义开设 本基 金的托 管账 户。本基 金的 银行预 留印 鉴由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付 赎回金 额、 支付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托 管账 户进行 。 3 、本基 金托管 账户的 开立 和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 金资 金结 算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地 区监 管理 机构 的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基金 所投 资市场的 交易 所或登 记结 算机构或 境外 资产托 管人 处,按 照 该交易 所或 登记 结算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开立 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使用,仅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 要。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以 及各 自委 托代 理人均 不得 出借 擅自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不 得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金 证券账 户的开 立和 证 券账户 相关 证明文 件 的 保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 、除非 基金托 管人及 其境 外托管人 存在 过失、 疏忽 、欺诈或 故意 不当行 为, 基金托 管 人将不 保证 其或 其境 外托 管人所 接收 基金 财产 中的 证券的 所有 权、 合法 性或 真实性 (包 括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5 、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应 符合 账户 所在 国或 地区有 关法 律的 规定 。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业 务发展 需要而 开立 的其他账 户, 可以根 据投 资市场所 在国 家或地 区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托 管人或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负 责开立 。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 使用并 管 理 。 2 、 投 资市 场所 在国 家或 地 区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办 理。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价 凭证 等的保 管按 照实 物证 券相 关规定 办理 。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及其 境外 托管 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有 价凭 证不承 担责 任。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 法规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 的重 大合同及 有关 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 另有 规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或 其委 托的 第三 方机 构在代 表基 金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签署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时一 般应 保证 有两 份以上 的正 本 , 以 便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有 一 份 正 本原 件 。 重 大 合同 由 基 金 管理 人 与 基 金 托管 人 按 规 定各 自 保 管 至少 20 年。 五、 基金资 产净值 计算 与复核 基金资 产 净 值计 算和 会计 核算按 照相 关的 法律 法规 进行。 (一) 基金 财产 定价 基金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负 责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约 定的 定价 原则 对基 金财产 进 行定价 。 在 进行 资产 定价 时,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托 管人有 权本 着诚 意原 则, 依赖本 协议 所约 定的经 纪人 、 定 价服 务机 构 或其他 机构 的定 价信 息, 但 在不存 在过 错的 前提 下, 基 金托管 人、 境外托 管人 对上 述机 构提 供的信 息的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不作 任何 担保 , 并对 这些 机构的 信息 的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财 产损 失不负 任何 责任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指 基 金财 产 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复 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进 行估 值, 估值 原则 应符合 《基 金 合 同》 、 《证 券投资 基金 会计核 算业 务指 引》 及其 他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每个 工作日 上午 12:00 之 前, 基金管 理人 将 前一日 的基 金估 值结 果以 双方确 认的 形式 报送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进 行 复核, 并在 当日 18:00 之 前以 双 方确 认的 方式 将复 核结果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 人定期 对外 公布 。基 金月 末、年 中和 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行 。 3 、 当 相关 法律 法规 或 《 基 金合同 》 规定 的估值 方法 不能客 观反 映基 金财 产公 允价值 时,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具 体情 况 ,并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 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 的价格 估值 。 4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 值违反 《基 金合同》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 及相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能 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 双 方应 及时 进行协 商和 纠 正。 5 、当基 金财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三 位内发生 差错 时,视 为基 金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 关 对前 述内容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6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金 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偏差 并且偏 差在 合理的 范 围内, 基金份 额净值 以基 金管理 人的计 算结果 为准, 基金管 理费和 基金托 管费 也应以 基金管 理人的 净值 计算 结果 计提 。 7 、由于 基金管 理人对 外公 布的任何 基金 净值数 据错 误,导致 该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实际 损失 , 基 金管 理人应 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 基金托 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 据正确 , 则基 金 托管人 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 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数 据也 不正 确, 则基 金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分 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责 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基 金 财 产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不 当 得利, 且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管 人已 各自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不当 得利 之主体 主张 返还 不当 得利 。 如果返 还金 额不 足以 弥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已承担 的赔 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8 、 由 于证 券交 易所 及其 登记结 算公 司 及 其他 中介 机构 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由于其 他不 可抗力 原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要 、 适 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成 的 基 金财 产 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但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 采取 必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 造成 的影响 。 9 、如果 基金托 管人的 复核 结果与基 金管 理人的 计算 结果存在 差异 ,且双 方经 协商未 能 达成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三)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应 按照双 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和 会 计处理 原则 , 分别独 立地 设置 、 登 记和 保管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双方各 自的 账册定 期进 行 核 对,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 金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 会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 方法 为准 。 2 、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 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如发 现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3 、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 编制 ,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 应 于 每月终 了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 招 募 说明书 在 《基 金合 同 》 生 效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 公告 一次 , 于 该等 期 间届满 后 45 日 内公 告。 季 度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 由 基金管 理人 将 编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并 于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予以 公告 ; 半年度 报 告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40 日内 ,由 基金 管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 送交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并 于会 计年 度半 年终了 后 60 日 内予 以公 告 ;年度 报告 在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60 日 内, 基金管 理人 将编 制完 毕的 报告送 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并于会 计年 度终 了 后90 日 内予以 公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在月 度报 表完 成当日 , 将 报表 盖章 后提 供给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在 收到后 应立 即进 行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机 构在季 度报 告完 成当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托管 人应在 收到 后5 个工 作日 内完成 复核 ,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在 半年度 报告 完成 当日 , 将 有关报 告提 供给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基 金托 管人应 在收 到后 15 日 内完 成复核 ,并 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知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管 理人在 年度 报告完 成当 日 , 将有 关报 告提供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 管人 应 在 收到后 25 日 内完 成复 核, 并将复 核结 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之 间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 以传 真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 的其 他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 符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方 无法 达成一 致以 基金 管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无 误后 , 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月度 报告上 加盖 业务 章, 在 季报、 半年 报和 年报 上加盖 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或者出 具加 盖托 管业 务部 门公章 的复 核 意见书 , 双 方各 自留 存一 份。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不 能于 应当 发布 公告之 日之 前就 相关报 表达 成一 致,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照 其编 制的 报表对 外发 布公 告, 基金 托管人 有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六、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 记与保 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 、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 、基 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 、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 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 于基 金募 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 代为 履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 金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负 有保 密义 务。 除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本协议 另有 规定外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任 何信 息以 任何 方式 向任何 第三 方 披露 ,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及其 中的 信息限 制在 为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协议 之 目的而 需要 了解 该等 信息 的人员 范围 之内 。 七、 争议解 决方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 方当 事人 应通 过协商 解决 , 但 若自 一方 书面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北 京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员 会, 根据 提交 仲裁 时该会 现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应各 自继 续履 行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的义 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 八、 托管协 议的变更 与 终止





























华 安大中华升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一)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程 序 本协议 经双 方当 事人 经协 商一致 , 可以 书面形 式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任 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 《基 金合 同》 终止 ; 2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 3 、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 4 、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或其 他法 律法 规规 定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按照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本 基金 的 财产 进 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