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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头ETF联接(040190)

龙头ETF联接: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上证 龙头 企 业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数 
证 券 投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 
更新的 招 募说 明 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二 〇一 四年 十二 月


重要提示 华安 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以下简称 “本 基金” ) 由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及约定发起, 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2010 年9 月1日《 关于核 准上证 龙头企业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券 投资基 金及其 联接基金募 集的批复》 (证监许可 【2010】1203 号) 核准 。 本基金基金合同自2010 年11月18 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基金法律 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也 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 管 理人提 醒投 资 者 基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则, 在 作出投 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上证龙头ETF 的联接基金,二者既 有联系也有区别: (1 ) 在 基 金 的投资方法方面,上证龙头ETF 采 取 完 全 复 制 法 , 直 接 投 资 于 标 的 指 数 的 成 份 股; 而本基金则采取间接的方法, 通过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 于上证龙头ETF ,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2) 在交易方式方面, 投资者既可以像股票一 样在交易所市场买卖上证龙头ETF , 也可以按 照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和申购、 赎 回清单的要求,实物申赎上证龙头ETF ;而本 基金则像普通的开放式基金一样, 通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按未知价法进行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并不保证和上证龙头ETF 业绩表现完全 一致, 与上证龙头ETF 业绩表 现可能出现差异。 可能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包括: (1) 投资比例要求。 上证龙头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 金品种, 可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 用于跟踪标的 指数 的 表 现 ; 而 本 基金作 为 普 通 的 开 放 式 基金, 仍 需 将 不 低 于 基 金资产 净 值5% 的资产投资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申购赎回的影响。 上 证龙头ETF 采取实物申 赎的方式, 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较小; 而本基金申赎 采取现金方式,大额申赎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与基金托管人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与基金托管人复核。 除特别说明外,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11 月18日, 有 关财务数据 截止日为2014年9月30 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年6月30日。目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 管理人 ........................................................................................................... 7 四、基金 托管人 ......................................................................................................... 18 五、相关 服务机构 ..................................................................................................... 23 六、基金 的募集 ......................................................................................................... 52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 53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 换 ......................................................................... 54 九、基金 的投资 ......................................................................................................... 67 十、基金 的业绩 ......................................................................................................... 77 十一、基 金的财产 ..................................................................................................... 78 十二、基 金资产的估值 ............................................................................................. 80 十三、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 86 十四、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 88 十五、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 91 十六、基 金的信息披露 ............................................................................................. 92 十七、风 险揭示 ......................................................................................................... 98 十八、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 算 ............................................... 102 十九、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5 二十、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一、 对基金 投资人的服务 ............................................................................... 107 二十二、 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3 二十三、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 116 二十四、 备查文件 ................................................................................................... 117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8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35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绪言 《华安上 证龙头 企业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联 接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以 下 简称 “ 本 招募 说明 书 ” ) 依据 《中 华 人民 共 和 国证 券投 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法》” ) 、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销 售 管 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公 开募 集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 作管 理 办法 》 (以下 简 称 “ 《 运 作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息披 露 办 法》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以 及 《华安 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以 下简称 “ 基金合同” )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 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 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 《基金合同》 : 《 华 安 上 证 龙 头 企 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 和补充; 中国 : 中华人民共和国 (仅为 《基金合同》 目的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 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 章 及 规 范 性 文 件 以 及 对 于 该 等 法 律 法 规 的 不 时 修 改 和补充; 《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作出的修订; 元 :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


基金或本基金 : 依据 《基金合同》 所募 集的华安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目标 ETF : 另 一 获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的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基金(简称 ETF ) , 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 踪的标的 指数相同, 并且, 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 的投资 目标类似,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 到投资目 标。 发售时, 本基金选 择 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简称上证龙头 ETF ) ; 招募说明书 : 《 华 安 上 证 龙 头 企 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托管协议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 《华安上证龙头企业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托管协议》 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发售公告 : 《 华 安 上 证 龙 头 企 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联接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业务规则》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中国证监会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行监管机构 :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或 其 他 经 国 务 院 授 权 的 机构; 基金管理人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根据 《基金合同》 及相 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 机构: 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 申购、 赎回 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 直销机构 :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销售机构 : 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 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注册 登记业务: 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 资者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 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等;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注册 登记机构: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其 委 托 的 其 他 符 合 条 件 的 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受 《基金合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同》 享有 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国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政 府 有 关 部 门 批 准 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和其 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 符 合 现 实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 :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法 定 机 构 验 资 并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 ; 募集期 :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 《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 日/ 天: 公历日; 月 : 公历月; 工作日 :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正常交易日 ; 开放日 :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本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的 工 作 日; T 日: 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T+n 日 : 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内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发售: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 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申购 :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 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 向基金管 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 巨额赎回 : 在单个开放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的情形; 基金账户 : 基 金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给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者 持 有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及 其 变 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各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者 开 立 的 记 录 投 资 者 通 过 该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交 易 所 引 起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变 动 及 结 余 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 投 资 者 将 其 持 有 的 同 一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从 某 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 基金转换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 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投 资 者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款 日 在 投 资 者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 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 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 本 基 金 应 收 的 申 购 基 金 款 以 及 其 他 投 资 所 形 成 的 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 天以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债 券;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 年以内( 含一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指定媒体: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用 以 进 行 信 息 披 露 的 报 刊 和 互 联 网网站; 不可抗力: 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 事件。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4、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5、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0 号 6、联系电话: (021 )38969999 7、联系人:王艳 8、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9、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他 高级 管理人 员的 姓名、 从业 简历、 学历及兼职情况等。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同时代行公司总经理职务。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 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上海 工业投资 (集团) 有限 公司副总裁、 党委副 书记。 现任 上海 工业投 资(集 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事 (法 定代 表人) 、总 裁、党委书记。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现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 副处长、 处长, 上海市 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现任上海电气 (集团 ) 总公司财 务总监。 王松先生,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 国泰 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 发行二部副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证 券总部总 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 研究生学历, 教授。 历任全国政 协委员, 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北京市、 云南省、 吉林省、 成都市、 武汉 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 《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 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 复旦大学管理学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管局机构监管一处处长、 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 党委委员、 纪委 书记、 合规总监, 现任 国泰君安证券总裁助理、 投行 业务 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 经理、 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副科长、 科长, 现任上海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高级经理。 柳振铎,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副厂长, 上海机电 工业管理局规划处处长,上海电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电气(集团) 总公司副总裁, 兼: 上海电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上海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党 委书记、 总经理, 上海集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所长。 现任中 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五届理事会理事长。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 外经处会计主管, 英国 SONOFEC 公司 (长驻 伦敦) 业务经理, 上海 有色金属总 公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 办公室主任, 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 业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 大专学历, 会计师。 历任上海新 亚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 部副经理、 上海新亚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 理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 大学学历, 经济师。 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 直属党委 书记, 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 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国泰证券公司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专职党委副 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 党委办公室主任、 机关党 委书记, 公司党委委员、 工会主席,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 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赵敏先生, 研究生学历。 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 历任 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上海营销总部总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同时代行公司总经理职务。 尚志民 先生 ,研 究生学 历,17 年证 券、 基金 从业经 验。 曾在上 海证 券报研 究所、 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先后担 任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1999 年 6 月至 2001 年 9 月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01 年 9 月同时担任安瑞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3 年 9 月担任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3 年 9 月至今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6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宏利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投资 官。 秦军先 生, 研究 生学历 ,15 年 证券 、基 金从 业经验 ,曾 任中国 航空 工业规 划设计研究院建设监理部总经理助理, 中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总 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章国富 先生 ,研 究生学 历,26 年经 济、 金融 从业经 验。 曾任上 海财 经大学 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华虹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 (主持工作) 、 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童威先 生, 博士 研究生 学历,13 年 证券 、基 金从业 经验 。曾任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上 投摩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经 理, 上海 国际集 团有 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 自 2014 年 12 月起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薛珍女 士, 研究 生学历 ,13 年 证券 、基 金从 业经验 ,曾 任华东 政法 大学副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教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信息调研处 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处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牛勇先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硕 士,FRM (金融风险管理师),10年证券金融从 业经历,曾在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研究工作。2008年5月加入华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后任风险管理与金融工程部高级金融工程师,2009年7月至2010 年8月担任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助理,2010 年6 月至2012年12月担任上证18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9月起同时担任华安MSCI中国A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0 年11月起同时担任上证龙头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本基金的基 金经 理。2012年6月起同时担任华安沪深3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 许之彦先生, 自 2010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2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徐宜宜先生, 自 2010 年 11 月 18 日至 2012 年 12 月 22 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 理。 3、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和职务如下: 朱学华先生,董事长、党总支书记、代行公司总经理职务 尚志民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翁启森先生,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基金经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俏宇女士,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2014 年9 月 30 日,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288 人, 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公 司等金融机构, 其中91.7%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 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 责: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证 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 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取 不当利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除为 基金管 理人 进 行基 金投 资外, 不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他 股票 交易, 也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 会:董 事会 对公司 建立 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责 任。 (2) 监事 会:监 事会 依照公 司法 和公司 章程 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 长: 督 察长 对董事 会直 接负责 。对 公司的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合 规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为加强 公司 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 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 合规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 合规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 内部 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 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 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 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 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 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 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 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 度; 会 计账务 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 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 察 稽 核 部 对 各 业 务 部 门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实 施 情 况 进 行 持 续 的 检 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 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 人民 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6 人 , 平 均 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服 务 。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58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经媒体评选的 4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 心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 作来做。 继2005、2007 、2009、2010、2011 、2012 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SAS70(审计标准第70号)审阅后,2013年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ISAE3402(原SAS70)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 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 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 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 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 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 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位和人员。 (3 )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 记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事控制。 资产托管部严格落 实岗位责任制, 建立 “自控防线”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 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4 )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 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 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 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及其联系人 1、直销机构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业务部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 (021)38969960 传真: (021)68863223 联系人: 姚佳岑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 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 室 电话: (020)38199200


传真: (020)38927962 联系人: 张彤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 (029)87651811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 史小光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 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联系人: 张彤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 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 (021)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恩 2、代 销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田国立 电话: (86)10-66596688 传真: (86)10-66594568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商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571 网址:www.icbc.com.cn , (4)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 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常振明 电话: (010)65558000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传真: (010)655508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8)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154 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0591-87824863 传真:0591-87842633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 www.cib.com.cn (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3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传真:010-66419824 公司网址:www.psbc.com (1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 金融大街丙17 号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电话: (010)66426500 传真: (010)66426519 客户服务电话: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华夏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建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电话:010-85239938 传真:010-85239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2)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 范一飞


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 (021)68476111 客户服务电话: (021)95594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中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联系电话:( 0755 )82080387 传真号码: (0755 )8208038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网址 :bank.pingan.com (1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电话:0086-21-38576666 传真:0086-21-50105080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5)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 288 号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电话: (0571)87659009 ,87659816 传真: (0571)87659826 客户服务电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6) 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 莞城 区体育 路21 号 法定代表人:廖玉林 电话: (0769)22102097 传真: (0769)22116029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7)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 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王傢玉 电话: (0539)83113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18)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 196 号 法定代表人:邢增福 电话: (0577)88999906 客户服务电话: (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19) 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华北路8 号 法定代表人:农惠臣 电话: (0991)8824667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传真: (0991)8824667 客户服务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0) 烟台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海港路25号 法定代表人:庄永辉 电话: (0535)6691333 传真: (0535)6691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1)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11410 传真:0411-82311410 客户 服务电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2)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哈尔滨市道里区尚志大街160号 法定代表人: 高淑珍 电话: (0451)86779999 传真: (0451)86779000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96358 / 95537 网址:www.hrbcb.com.cn (23)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滨路义乌乐园东侧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电话:(0579)85337702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传真:(0579)85337706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527、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24)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5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 天河区珠江东路30 号 法定代表人:姚建军 电话:020-37598339 传真:020-37590798 客户服务电话:96699 (广州)、400-83-96699 (全国) 网址:www.gzcb.com.cn (2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电话: (021)38676666 传真: (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26) 中信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 东城区朝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27)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 层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 (0755)82130833 转 2181 传真: (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2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3511 传真: (0755)82943237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29)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市 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 场 5、10、18-19、36、38-39、 41-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 (020)87555888 传真: (020)87555305 客户服务电话 :95575 网址:www.gf.com.cn (30)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 (010)84864818 传真: (010)84865560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客户服务电话:0755-23835383 网址:www.cs.ecitic.com (3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电话: (010)66568047 传真: (010)665685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2)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634104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3)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5333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500 网址:www.sywg.com (34)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 (021)68419974 传真: (021)68419867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5)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泽柱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3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37)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 (023)63786488 传真: (023)63786001 客户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8)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18 、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18 、19 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电话: (020)37865070 传真: (020)37865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39)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0)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 杜庆平 电话: (022)28451861 客户服务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站:www.ewww.com.cn (4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25)84457777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2)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 西街69 号山西国际贸易 中心东塔楼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 A 座 26―30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 (0351)8686703 传真: (0351)8686619 客户 服务电话:95573 网址:www.sxzq.net (4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1 号楼2001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电话: (0532)85022026 传真: (0532)85022026 客户 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44)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魏 庆华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555835 网址: www.dxzq.net.cn (45)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 范力 电话: (0512)65581136 传真: (0512)65588021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1555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网址: www.dwzq.com.cn (46)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47)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长沙市 芙蓉区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342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48)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 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 黄耀华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公司网站:www.cgws.com (4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薛峰 电话: (021)68816000-1876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传真: (021)68815009 客户服务电话: 95525 、4008888788 网站:www.ebscn.com (50) 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电话: (020)88836999 传真: (020)88836654 客户服务电话: (020)83963933、961303 网址:www.gzs.com.cn (51)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吉林省 长春市自由大路1138 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东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杨树财 电话: (0431)85096709 传真: (0431)85096795 客户服务 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2)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 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 号院 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 中心1 号楼15 层 法定代表人: 刘汝军 电话: (010)83561149 传真: (010)83561094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53)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无锡市金融一街 8 号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9 楼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电话: (0510)82831662 传真: (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 电话: (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54)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 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16-20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荣超大厦 4036 号16-20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电话:4008866338 传真: (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 stock.pingan.com (55)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 (0771)5539262 传真: (0771)5539033 客户服务电话: (0771)5539032 网址:www.ghzq.com.cn (5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27 层 法定代表人: 蔡一兵 电话: (0731)4403343 传真: (0731)4403439 客户服务电话:0731-84403360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网址:www.cfzq.com (57)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 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 张运勇 电话: (0769)22119351 传真: (0769)22119423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58)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定代表人: 菅明军 电话: (0371)65585670 传真: (0371)65585665 客户服务电话: (0371)967218 网址:www.ccnew.com (59)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 资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 (010)84183389 传真: (010)644820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60)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电话: (021)50586660-8636 传真: (021)50586660-861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61)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40、41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 (021)68604866 传真: (021)58883554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62)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 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 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 庞介民 电话: (0471)4913998 传真: (0471)4930707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63)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 江西省 南昌市北京西路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 曾小普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64)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宏源大厦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法定代表人:冯戎 联系电话: (010)88085858 传真号码: (010)88085195 客户服务电话:0991-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65)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 (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66)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 (0755)25832583 传真: (0755)258317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6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南昌市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41 层 办公地址: 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 A 栋41 层 法定代表人: 王宜四 电话: (0791)6768763 传真: (0791)67894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68)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26 楼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电话: (021)68761616 传真: (021)6876798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6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16 —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 (029)87406172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70)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 (0591)87383623 传真: (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71)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 0931)4890100 传真: (0931)4890118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客户服务电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72)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6 层、26、27 层及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 (010)65051156 客户服务电话: (010)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73)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 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人: 程宜荪 电话: (010)59226788 传真: (010)592267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74)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中心29层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电话: (0755)82943755 传真: (0755)82940511 客户服务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75) 日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18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 呼和浩特市锡林南路18 号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电话: (0471)6292587 传真: (0471)6292477


网址:www.rxzq.com.cn (76)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电话: (0451)82336863 传真: (0451)8228721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77) 厦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办公地址: 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17楼 法定代表人:傅毅辉 电话: (0592)5161642 传真: (0592)5161140 客户服务电话: (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om.cn (78)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 、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十一、 二十九、 三十、 三 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 吴骏 电话: (0755)83007041 、83007166 传真: (0755)83007034 客户服务电话: (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79)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祝献忠 电话: (010)58568007 传真: (010)58568062 客户服务电话: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80)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 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 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武汉保利广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表人: 余磊 电话: (027)87618889 传真: (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 028-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81) 中天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办公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号甲 法定代表人: 马功勋 电话:(024)23266917 传真:(024)23255606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82)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4 层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00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联系人:林爽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或jijin.txsec.com (83)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23 楼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23 楼 法定代表人: 沈强 联系电话 : (0571 )87112510 传真号码: (0571 )85783771 客户服务电话:0571-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84)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 杨锐敏 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 (021)68775878 客户服务电话: (021)38784818 公司网站:www.cf-clsa.com (85)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客服电话:0571-96336 网址:www.ctsec.com (8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37 号 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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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6 幢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东方财富大厦 2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4001818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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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12 楼 法定代表人: 陈柏青 电话:4000-766-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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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com.cn


(9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 汪静波 电话:021-38600676


传真:021-38509777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91)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电话:400-888-6661 传真:(+86-10)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p.com


(92)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1 幢11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 法定代表人: 路瑶 电话:010-59539718 、59539728 传真:010-65807110 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fund.com


(93) 万银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3201 单元 法定代表人: 李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电话: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9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 龚德雄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电话:4008918918 网址: www.shzq.com (9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表人: 薛峰


传真:0755-82080798 电话:4006-788-887 网址: www.jjmmw.com (9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楼 法定代表人: 易峥 电话:0571-88920879 传真:0571-86800423 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97)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惠州市惠 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 徐刚 电话:95564、4008888929 网址: www.lxzq.com.cn


(9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广场 E 座18F 法定代表人:王莉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联系人:吴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99)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 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客服电话: 95162 公司网站: www.cifco.net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电话: (021)38969780 传真: (021)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716 联系人:秦悦民 经办律师:秦悦民、 王利民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首席合伙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联系人:傅琛慧 经办会计师:汪棣、傅琛 慧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0 年 9 月 1 日证监许可【2010 】1203 号文批准设立。 本基金 自 2010 年 10 月 25 日起向全社会公开募集,截至 2010 年 11 月 16 日募集工作顺利结束。 本 基 金 是 上 证 龙 头 企 业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目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将绝大部 分基 金财产 投 资于目标 ETF ,紧 密 跟踪标的 指数 表现,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 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 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 证券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资者。 经 普 华 永 道 中 天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1,745,656,607.24 元人民币, 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247,336.84 元人民币。募集资金已于 2010 年 11 月 18 日 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8,115 户。 按照每 份基金份额初始发售面值 1.00 元人民币计算, 设立募集期间募集的有效份额共 计 1,745,656,607.24 份基金份额, 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为 247,336.84 份基金份 额。两项合计共 1,745,903,944.08 份 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 本公司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449,520.31 份 (含募集期 利息结转的份额) ,占 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为 0.03% 。按照有关法 律规定,本基 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由本基金管理 人承担,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七、基金合同的 生 效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本次募集符合有关条件, 本基金管理人已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0 年 11 月 18 日 获得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基金 合同自该日起生效。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八 、基金份额的 申 购 、赎回 与转换 (一) 日常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设在北京、 上海、 广州、 西安、 成都、 沈阳 的业务 总部或分公司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海业务部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世纪大道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 (021)38969960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 姚佳岑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522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10号富力中心1203 室 电话: (020)38199200


传真: (020)38927962 联系人: 张彤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 区南关正街88号长安国际中心A座706室 电话: (029)87651811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 史小光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传真: (028)85268827 联系人: 张彤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智能手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传真电话: (021)33626962 联系人: 谢伯恩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 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 相关服务机 构”中“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及其联系人”的相关描述。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 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按销售机构约定的方式办理基金的 申 购、赎回与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 并另行公告。 销售 机构可 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 日常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日常 申购、 赎回与 转换的开 放日为 证券交 易所交易 日,开 放日的 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目前, 上海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 , 下 午 1:00-3:00 时间段。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与转换 时除外。 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出基 金和转入基金均须为开放日。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2.华安 上海投 资理财 中心、北 京投资 理财中 心和广州 投资理 财中心 可以在 9:00-15:00 接受投资者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华安基金电子交易平台可以 7× 24 小时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赎回与转换申请。 但交易日下午 15:00 以后接受的 交易申请均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处理。 3.若出 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场或 交易所 交易时 间更改或 实际情 况需要 ,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与转换时间进行调整, 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人利益造成 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 金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赎 回遵 循 “ 先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按 照 投资 者 认 购 、 申购 的 先后 次 序进 行 顺 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基金运作 的实际 情况并 在不影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四) 日常申购、 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 日常申购、赎回 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 、 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 约 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者在 《基金合 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或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 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 资 者 在 提 交赎回 或转换 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 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 或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转换 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 、赎回与转换 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 正常情况下, 基金 管理人或其委托的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 T +2 日后 (包括该 日) 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 况。 基金 销售机构申购申请 、 赎回 或转换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 赎回或转换申请。 申购 、 赎回或转换的确认以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 、赎回与转 换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 本金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 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在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 基金转换费用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 (五)申购 、赎回 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每次追加申购的 最 低金额 为人民 币 500 元。各 代销机 构对最 低认购限 额及交 易级差 有其他规定 的, 以各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 者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 低申购金额 1,000 元限制; 投资 者 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销售机构 赎回 或 转出 时 ,每次赎 回 或转出 申请 不得低 于 500 份基金份额 ;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 500 份的,应一次性赎回或转出。 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根 据市场情 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六 )申购费用与 赎回费用 1、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2% , 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 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如下所示: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 ≤M<500 万 0.5% M≥500 万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 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 最高不超过赎回总金额 的0.5% , 按 持 有 期 递 减。 赎 回 费用由赎回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25% 归基金财产。 具体 费率如下: 持有年限(Y ) 赎回费率 Y <1 年 0.5% 1 年 ≤Y <2 年 0.25% Y≥2 年 0 注:一年指 365 天,两年为 730 天,依此类推。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合同的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 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的 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七)申购份额 、 赎回金额与基金转换份额 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 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四, 某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费率为 1.2% , 假设申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2%)=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152 =97,334.7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 申购本基金,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2 元, 则可得到 97,334.74 份基金份额。 例五, 某投资者一次性投资 5000 万元申购本基金, 对应单笔申购费为 1000 元,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2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0-1,000=49,999,000 元 申购费用=1,000 元 申购份额=49,999,000/1.0152 =49,250,394.01 份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即投资者投资 5000 万 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2 元, 则可得到 49,250,394.01 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六,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为 0.5% , 假 设赎回 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2 =101,520 元 赎回费用=101,520× 0.5% =507.60 元 赎回金额=101,520 -507.60=101,012.40 元 即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10 万 份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赎 回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1.015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1,012.40 元。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转出基金赎回 费率 转出金额= 转出份额×转出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出基金赎回费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的差额计算收取, 具体计 算公式如下: 基 金 转 换 申 购 补 差 费 = max[ ( 转 入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 转 出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 , 0 ]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 减去转出基金申 购费,如为负数则取 0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 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其中: 转入基金 的申购 费=[ 转出金额- 转 出金额 ÷ (1+转 入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 转入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转出基金 的申购 费=[ 转出金额- 转 出金额 ÷ (1+转 出基金 的申购 费率)] 或 转出基金固定收费金额 注 1: 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 计入基金资产。 注 2:本基金暂未开通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转换业务。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 基金财产。 5、申购份额 、余额 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 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6、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 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 、赎回 与转换的注册登记


1 、经基金销售机构同 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 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在基 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增加 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扣除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工作日 为投资人 办理转出基金权益的扣除以及转入基金的权益登记并同时办理相关注册与过户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登记手续,投资者于 T+2 工作日起(含该日)起可以赎回或转出该转入部分的 基金份额。


5、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 如 除 非出 现 如 下情形 ,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暂停 或 拒 绝 基金 投 资 者的申 购 、 转换转入 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 券交易 场所在 交易时间 非正常 停市, 导致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无法计 算; (3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基 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目标 ETF 暂停申 购、暂停上市或 目标 ETF 停牌; (5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6 ) 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2 、 发 生 上述 情 形 之一 且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暂停或 拒 绝 基 金投 资 者 的申购 、 转 换转入 申请 的, 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 (1)到( 7) 项暂停申购 、 转换转入 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者。 在暂停申购 、转换转入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 、 暂停转换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 1、 如出 现如下 情 形, 基金管理 人 可以 拒绝接 受或暂停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赎 回 、转换转出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证 券交易 场所依 法决定临 时停市 ,导致 基金管理 人无法 计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 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目标 ETF 暂停赎 回、暂停上市或 目标 ETF 停牌; (5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6 ) 所投资的目标 ETF 暂停估值,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 转换转出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 可 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 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 出现上 述第(3)款的 情形时 ,对已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延期 支付赎 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 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暂停 基金的 赎回 或 转换转出 ,基金 管理人 应及时在 至少一 家指定 媒体刊 登暂停赎回 或转换转出 公告。 在暂停赎回 或转换转出 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 或转换转 出 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 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 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 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 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 回申请, 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 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 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 份额;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 分予以撤销外, 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 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 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 并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 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在 2 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 并在公 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同时以邮寄、 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 停接受赎 回申请 ;已经 接受的赎 回申请 可以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但不 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 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 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十三)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 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资者 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 间进行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 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 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如果基金管理人、 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出现技术系统性能 限 制或出于其它合理原因, 可以暂停转托管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 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 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 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 捐赠、 司法强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 “ 继承”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 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 捐赠”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 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 司法执行” 是指司法 机构依据生 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 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 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或捐赠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 销 售 机构申请办理。 投资者办理因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 户须到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处办理。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被冻结 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在 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 被冻结部分 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九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 误差最小 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 目标 ETF 、 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把全 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正常情况下投资于 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此外,为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 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指数化投资具有 低成本、 管理透明及分散化程度高等优点, 能稳定地获得与 标的指数相近的回报。本基金遵循指数化投资理念,以目标 ETF 为主要投资对 象,帮助投资者以较低的成本获取与标的指数和目标 ETF 同步的收 益。 (四) 标的指数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与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相 同, 为上证龙头企业指数。 上证龙头企业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 挑选上海证券市场中市值规模 大、 营业收入与营业利润在各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公司股票构成样本股。 这些 企业都是在行业中规模较大、 市场占有率居前的重量级企业, 其自身发展对全行 业有重大影响, 往往能引领全行业的发 展方向和兴衰, 所以被形象地称为 “ 龙头” , 大都具有典型的蓝筹特征。 本基金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通过适当程序变更目标 ETF 时,标的指数应相 应变更。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五) 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 目标 ETF 的 联接基金, 目标 ETF 是 采用完全复制法实现对 标的指 数紧密跟踪的全被动指数基金。 本基金通过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基金资产投资于 目标 ETF 、 标的指数 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踪。 正常情 况下,本基金投资于 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日均跟踪偏 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 4%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 其他因素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合理措施 避免跟踪偏离度、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方式以申购和赎回 为主,但在目标 ETF 二级市场 流动性较好的情况下, 为了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减小与标的指数的跟 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也可以通过二级市场交易买卖目标 ETF 。 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国家债券、 央行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 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有效利用基 金资产,提高基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六 )投资管理 1、投资决策依据 (1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标的指数编制、调整等相关规定 ; (3 )对证券市场发展趋势的研究与判断。 2、投资决策体系 本基金管理人 实行三级决策体系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三级决策体系的责任 主体是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协调小组和基金经理。 决策管理的原则是集体决策、 分层授权、职责明确和运作规范。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 投资协调小组是基金投资的协调机构和中间桥梁,投资协调小组由基金投资部、 研究发展部、 固定收益部的负责人及业务骨干组成。 基金经理是基金 运作的直接 管理人。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3、投资管理程序 研究支持、 投资决策、 组合构建、 交易、 评估、 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 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 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 )研 究支持 :金融 工程部依 托公司 整体研 究平台, 整合外 部研究 机构的 研究成果开展标的指数跟踪, 通过对目标 ETF 、 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 集与分析, 进行基金资产流动性分析、 跟踪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 作为基金 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 )投 资决策 :投资 决策委员 会依据 金融工 程部提供 的研究 报告, 定期召 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 开投资决策会议, 决策相关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 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 )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情况,结合研究支持,基金经理对目标 ETF 采取实物申赎的方式或证券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来构建组合。 在追求跟踪误差和 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 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 以降低买入成本、 控制投 资风险。 (4 )交 易执行 :集中 交易部负 责具体 的交易 执行,同 时履行 一线监 控的职 责。 (5 )绩 效评估 :金融 工程部定 期和不 定期对 投资组合 的偏离 度和跟 踪误差 进行跟踪和评估, 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 是否实现了投 资预期、 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 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 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 )组 合监控 与调整 :基金经 理将跟 踪标的 指数变动 ,结合 成份股 基本面 情况、 成份股公司行为、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 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 采取适当的跟踪技术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 密切跟 踪标的指数。 (7 )合规监察:合规与监察稽核部对整个投资管理流程进行实时监控。 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 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 告。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七 )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国务院另有规定 或投资目标 ETF 的除 外; (5 )向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但 指定的目标 ETF 除外 ; (7 )从事内幕交易、操 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当 时有效 的法律 法规、中 国证监 会及《 基金合同 》规定 禁止从 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于 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2 )本 基金进 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 额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3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4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5 )本 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行 申购, 所申报 的金额不 得超过 本基金 的总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6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 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九)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95%× 上 证 龙 头 企 业 指 数 收 益 率 +5%× 商 业 银 行 税 后活期存款利率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 上证龙头企业指数,同时考虑到投资于 目标 ETF 的资 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因此本基金设定上述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上证龙头企业指数的编制及发布、 或上证 龙头企业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 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等重大变更导致上证龙头企 业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 或证券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适合投资的指 数推出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有权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并相应地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十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ETF 联接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 场基金。 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其风险收益特征与标的 指数所代表的市场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相似,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风险较高、 收 益较高的品种。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十 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产生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股 东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 4、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 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 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 于 2014 年10 月 20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9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 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228,352.00 0.31 其中:股票 1,228,352.00 0.31 2 基金投资 372,117,191.39 93.80 3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839,158.27 4.75 8 其他资产 4,522,479.83 1.14 9 合计 396,707,181.49 100.00 2 期末投资 目标基金明细 序号 基金名 称 基金类 型 运作方 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上证龙 头企业 交易型 开放式 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 股票型 交易型 开放式 (ETF )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372,117,191.39 94.35 3 报告期末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 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01,742.00 0.15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 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05,280.00 0.0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 服务业 19,194.00 0.00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 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02,136.00 0.08 S 综合 - - 合计 1,228,352.00 0.31 4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600839 四川长虹 84,600 366,318.00 0.09 2 600018 上港集团 57,600 305,280.00 0.08 3 600880 博瑞传播 12,000 156,480.00 0.04 4 601928 凤凰传媒 13,600 145,656.00 0.04 5 600584 长电科技 6,800 81,192.00 0.02 6 600498 烽火通信 4,800 75,840.00 0.02 7 600703 三安光电 4,000 61,760.00 0.02 8 600637 百视通 600 19,194.00 0.00 9 600535 天士力 400 16,632.00 0.00 5 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 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7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9 报告期末 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例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股 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股指期货。 10.2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货的投 资政策 无。 11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1.1 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的投 资政策 无。 11.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 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没有投资国债期货。 11.3 本基金投 资国债期货的投 资评价 无。 12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2.1 本 报 告 期 内 , 本基 金 投 资 的 前 十 名 证 券的 发 行 主 体 不 存 在 被 监管 部 门 立 案 调查的,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也不存在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2.2 本 基 金 投 资 前 十名 股 票 中 , 不 存 在 投 资于 超 出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备选 股 票 库 之 外的股票。 12.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2,793.4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455,994.5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762.97 5 应收申购款 39,928.85 6 其他应收款 -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522,479.83 12.4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2.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600018 上港集团 305,280.00 0.08 重大事项停牌 2 600637 百事通 19,194.00 0.00 重大事项停牌 3 600839 四川长虹 366,318.00 0.09 重大事项停牌 4 601928 凤凰传媒 145,656.00 0.04 重大事项停牌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下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计入费用后实 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一)基金净值表现 历史各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 (截止时间2014 年6 月30 日) 阶段 净值增 长率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4年1月1日至 2014年6月30日 -1.72% 0.93% -2.36% 0.94% 0.64% -0.01% 2013年1月1日至 2013年12月31日 -10.08% 1.28% -12.64% 1.27% 2.56% 0.01% 2012年1月1日至 2012年12月31日 14.30% 1.12% 12.53% 1.12% 1.77% 0.00% 2011年1月1日至 2011年12月31日 -19.31% 1.14% -19.42% 1.15% 0.11% -0.01% 自基金成立 (2010 年11月18日)至 2010年12月31日 -2.10% 0.75% -2.38% 1.17% 0.28% -0.42%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十一、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 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 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 目标 ETF 投资及其 估值调整; 10、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1、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 结算业务, 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 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 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 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 基金财产不 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 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 抵销。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十二、基金资产 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 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 目标 ETF 、 股票、 债券、 权证 、 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和其 他投资 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规定的 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复核无误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 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不 包括本 基金所 投资的 目标 ETF )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2 ) 本基金投资的目标ETF 按照估值日目标ETF 的净值估值, 如该日目 标ETF 未公布净值, 则按目标ETF 最近公布的净值估 值 ;


(3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5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 债券同 时 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值。 6、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当估 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 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 应 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 错的责任人 (“ 差错责任方 ” )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 “ 受损方 ” ) 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 无法避免、 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 错已发 生,但 尚未给当 事人造 成损失 时,差错 责任方 应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 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 错责任 方对有 关当事人 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 失负责 ,并且 仅对 因差错 遭受损失的有关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差错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 负有及 时返还不 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 当 得 利造 成其 他 当事人 的 利 益损 失( “ 受 损方 ” ) , 则差 错责 任 方应赔 偿 受 损 方 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 错责任 方拒绝 进行赔偿 时,如 果因基 金管理人 原因造 成基金 资产损 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损失,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 原因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 责任方追偿。 (6 )如 果差错 责任方 未按规定 对受损 方进行 赔偿,并 且依据 法律、 行政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定, 基金管 理人自 行或依据 法院判 决、仲 裁裁决对受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 差错责任方 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 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 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差错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 的当事 人,并根 据差错 发生的 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 )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 据差错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 的方法 由差错的 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损失; (4 )根 据差错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 基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交 易数据 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 )基 金管理 人及基 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误 偏差达 到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 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 基金投 资有关 的证券交 易场所 遇法定 节假日或 因其他 原因暂 停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管 人 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本基金所投资的目标ETF 发生暂停估值与 暂停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4、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 证券交 易所及 其登记结 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错误 ,或由 于其他 不可抗 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十三 、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 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 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 多为12 次,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1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 金收益 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 分红与 红利再投 资,投 资者可 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 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3、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及截止该日的基金可供分 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 基金收益 分 配方案确认后, 由 基金管理人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 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 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十四 、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 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豁免管理费,其他部分基金 资产 的基金管理费按前 一日该部分基金资产净 值的 0.5%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MAX (E× 年管理费 率÷ 当年天数,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中非投资目标 ETF 的 部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豁免托管费,其他部分基金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资产 的基金托管费按前 一日该部分基金资产净 值的 0.1% 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 如下: H =MAX (E× 年托管费 率÷ 当年天数,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中非投资目标 ETF 的 部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 赎回费的费率水平、 计算公式、 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详见 本招募说明书第八章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原则另行制定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合同》 的相关约定调整上述费率或收费方式。 上 述费率如发生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或其他相关规定于新的 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调整后的上述费率还应在最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 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 会计师和律师费、 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 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 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 管费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至 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十五 、基金的会 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应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十六、基金的信 息 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媒体 和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 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金合同》 ;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变更目标 ETF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 )基金募集期延长; (10 )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2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 30% ; (1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 )除投资指定的目标 ETF 以外的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7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8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9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 (20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21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2 )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3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4 )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 (25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6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8 )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29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 法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 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 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十 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组合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 的风险,本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上证龙头 ETF 资产净值、上证龙头企业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上证龙头 ETF 资产净值、股票与债券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 影响,也呈现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上证龙头 ETF 、债券与上市公 司的股票, 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 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上证龙头 ETF 、 股票和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 )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金的 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 )汇率风险 汇率的变化可能对国民经济不同部门造成不同的影响, 从而导致本基金所投 资的上市公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 (6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果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 价格可能下跌 ,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本基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金可通过分散化投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7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 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8 )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 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信用风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 约而产生的证券交 割风险。 3、流动性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 性风险还包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 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引致的风险。 4、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是上证龙头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 过投资于上证龙头 ETF 、上证 龙头企业指数成份股及其备选成份股来跟踪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但本基金并不保 证和上证龙头 ETF 业 绩表现完全一致,尤其以每日而言。 基金在多数情况下将维持较高的基金和股票投资比例, 在股票市场下跌的过 程中,可能面临基金净 值与标的指数同步下跌的风险。 5、跟踪误差风险 尽管基金管理人将采取严格的风险控制措施, 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相对于标的 指数的偏离度, 但是, 因法律法规的限制及其它限制, 本基金不能直接或间接投 资于部分标的指数成份股票; 此外, 基金运作过程中会产生一些管理成本、 交易 成本以及其它费用,本基金的每日收益率将不可避免的相对标的指数产生偏离, 造成跟踪误差。 (二)管理风险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1、管理风险 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产配 置、 类属配置不能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不能达到预期收益目标; 也可能表现在 个券个股的选择不能符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2、新产品创新带来的风险 随着中国证券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各种国外的投资工具也逐步引入, 这 些新的投资工具在为基金资产保值增值的同时, 也会产生一些新的投资风险, 例 如可转换债券带来的转股风险, 利率期货带来的期货投资风险等。 同时, 基金管 理人可能因为对这些新的投资产品的不熟悉而发生投资错误,产生投资风险。 (三)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来 的风 险。 (四)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 险, 例如 ,越 权违 规交 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 误、IT 系 统故障等风险。 (五)其他风险 1、现金管理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 需求, 在管理现金头寸时, 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而带来的机会 成本风险。此外,本基金也可能由于向投资者分红而面临现金不足的风险。 2、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 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 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险。


3、大额赎回风险 本基金是一开放式基金, 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 不断变化, 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赎回目标 ETF 以及抛售债券和股票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 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 利影响。 4、顺延或暂停赎回风险 因为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出现巨额赎回, 并导致基金管理人的现 金支付出现困难, 基金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 可能会遇到部 分顺延赎回或暂 停赎回等风险。 5、其他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销 售代理 机构销 售。 但是, 本基金并不是销售代理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销售代理机构担 保或者背书,销售 代理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十八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终止与 基 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 )更换基金管理人;


(2 )更换基金托管人;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情形除外; (5 )变更基金类别; (6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 序; (9 )终止《基金合同》 ;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收 费方式 ,或调 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生 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有关规定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十 九、基金合同 的 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一。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 、基金托管 协 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二十 一 、对基金 投 资人 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 对账单 服务 本公司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或每年度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 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 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7X24 小时的基金净值信息、 投资人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 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站的 “在线客服” 在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中的 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定 制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电子对账单、定期资讯等 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本公司对于工作日期间 受理的投诉, 原则上在受理投诉后 1 个工作日内回复; 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本公司承诺在 3 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 将在顺延的工 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的规 定, 本公司可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本公司基 金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 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1、基础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基金认购、 赎回转认购、 基金申购、 基金转换、 基金赎回、 直销转 托管、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赎回转申购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 暂停与恢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预约认购、 预约赎回转认购、 预约申购、 预约转换、 预约赎回交易 计划的创建、 修改、 撤销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 请。 其中预约认购、 预 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 定日期进行预约; 预约申购、 预约转换、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指定日期、基金涨跌、指数波动、 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 智赢定投、 利增利、 自动停损 、 智能再平衡交易计划的 创建、 修改、 暂停与恢复、 撤销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 投资人账户资产 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 工商银行、 建设银 行、 农业银行、 中国银 行、 交通银行、 招商银 行、 浦发银行、 民生银 行、 兴业银 行、 中信银行、 光大银 行、 平安银行、 浙商银 行、 上海银行、 南京银 行、 广发银 行、上海农商、温州银行 。 本公司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包括:银联 通、天天盈、通联支付 、支付宝。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 “自动扣款模式” 和 “页面支付模式” 。 不同结算银行、 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 下表所示: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7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 申购 8 折/ 转换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8 折/ 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页面 支付 - - 中信银行 - 页面 支付 - - 光大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浙商银行 - 页面 支付 - -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南京银行 - 页面 支付 - - 杭州银行 - 页面 支付 - - 上海农商 - 页面 支付 - - 温州银行 - 页面 支付 - 自动扣款 邮储银行 - - - 自动扣款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以下简称 “WEB ” ) 、智能手机 APP 平台(以下简称“APP ” ) 、电话语音平台 (以下简称 “IVR ” ) 。 对于不同类 型的资金结算模式, 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 详见下表: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支持 - - 支持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预 约 交 易 预约集中申购 支持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利增利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自动停损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注: 1. 上表中的 “支持” 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 型交易; 2. “转”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赎”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本公司向个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提供电子查询服务。 具体查询服务内容以 及相关的服务平台如下: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1、 账户资产/ 收益查询服务, 支持按照 “基金产品” 和 “交易账户” 两种不 同的汇总方式进行查询;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投资人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历史 委托、 历史成 交、电子 对账单 查询服 务,允许 投资人 查询任 意时间 区间的历史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账户 管理服 务,本 公司提供 账户信 息修改 、风险测 评、密 码修改 、分红 方式修改、 银行卡管理 (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 增加或减少资金结 算银行账户)服务; 6、账单 定制与 服务定 制,本公 司提供 对账单 定制服务 ,以及 其他电 子服务 的定制: 交易确认短信、 交易确认 E-mail 、 电子交易委托短信、 电子交易账户变 更短信、周净值短信; 7、电子 查询服 务平台 ,本 公司 提供的 电子查 询服务平 台包括 :网上 平台、 智能手机 APP 平台、 电话语音平台。对于不同渠道的投资人,不同平台所支持 的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 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支持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 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 - 支持 -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 - 支持 -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 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 1398 号 同济联合广场 B 座 14 楼 邮政编码:200092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二、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近三 年基金 管理人 及其高级 管理人 员没有 受到过中 国证监 会及工 商、财 税等有关机关的处罚。 2.本期公告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信息披露 报纸名称 披露日期 1 华 安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电 子 直 销 平 台 “ 微钱 宝 ” 账户 转 换 交 易费率优惠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6 月10 日 2 华 安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高 级 管 理人 员 以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在 子 公 司兼 职 情 况 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6 月12 日 3 华 安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基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延 长 工 商银 行 直 联 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6 月13 日 4 华 安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旗下 部 分 基 金 参 加华 夏 银 行手 机 银 行 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6 月30 日 5 华 安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华安 旗 下 基 金 参 加交 通 银 行申 购 费 率 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7 月2 日 6 华安上证龙头企业 ETF 联接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2014 年 第1 号)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7 月2 日 7 华 安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 关于旗下 部 分 基 金 在 中国 工 商 银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7 月11 日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8 华 安 上 证 龙 头企 业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4 年第2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7 月19 日 9 华 安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基 金 电子直销平台延长 “赎回转认购” 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8 月19 日 10 华 安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增 加中 国 国 际期 货 公 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8 月19 日 11 华 安 上 证 龙 头企 业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8 月29 日 12 华 安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电子 直 销 平 台 延 长“ 微 钱 宝” 账 户 转 换交易费率优惠活动时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9 月12 日 13 华 安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 台延 长 工 行直 联 结 算 方式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9 月12 日 14 华 安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董 事 长 变 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9 月15 日 15 华 安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总 经 理 变 更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9 月17 日 16 华 安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微 钱 宝账户升级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10 月 8 日 17 华 安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公 司 董 事 、 监 事 、高 级 管 理人 员 以 及 其 他 从 业 人 员在 子 公 司兼 职 情 况 变更的公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10 月21 日 18 华 安 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 司关 于 电 子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2014 年 10 月23 日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5 直 销 平 台 “ 微钱 宝 ” 账户 交 易 费 率优惠扩大适用范围的公告 证券时报 19 华 安 上 证 龙 头企 业 交 易型 开 放 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2014 年第3 季度报告 上海证券报、 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4 年 10 月24 日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6 二十 三 、招募说 明 书存放及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 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7 二十四、备查文 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的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 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8 附件一:基金合 同 内容摘要 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 《基金合同》 募集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基金合同》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目标 ETF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对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 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 合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9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中因 任何原 因,自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及代 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根 据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 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 金管理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 金合同 》及有关 法律规 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如 认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委 托、更 换基金代 销机构 ,对基 金代销机 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办理基 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 《业务规 则》 ,决 定和调 整除调 高管理费 率和托 管费率 之外的基 金相关 费率结 构和收费方 式;


(13 ) 依照法律法规为 本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 本基金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0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 )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 本基金的利益依法为 本基金进行融资 融 券 ;


(15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6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 赎回和登记事宜; 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 《基金合同》 、 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 所 管 理 的 不 同 基 金 分 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1 (10 )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 本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 到损失, 而基金管理人 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2 他法律行为;


(24 )基 金管理 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 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 金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 因募集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认购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日 起,依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定获得 基金托 管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 或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收入;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 基金托 管人和 本基金联 名的方 式在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3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 本基金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等方面 相互独立; (4 )除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外,不 得利用 基 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 管由基 金管理 人代表 本 基金签 订的与 本基金有 关的重 大合同 及有关 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除《 基金法 》 、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 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 有人依法自行召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4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利益向 基金 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 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 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并参与 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乘以该 基金份额 持 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 法,保留到整数位。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 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须 先 遵 照 本 基金 《 基金合同》 的约定召开本基金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5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由 本 基 金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份额持有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情形除外; (6 )变更基金类 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和中 国证监 会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9 )终 止基金 上市, 但因基金 不再具 备上市 条件而被 上海证 券交易 所终止 上市的情形除外; (10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 )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中国 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应当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6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变更收 费方式 ,或调 整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 合同》 的修改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无 实质性 不利影 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7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 在至少一家指 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书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 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通讯 方式和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通知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 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通知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等方式。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书 委派代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8 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 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 权益 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 召集 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 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规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 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及委托 人的代 理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 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9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数。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 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5 天前提交召 集人并由召 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 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对于 提案涉 及事项 与基金有 直接关 系,并 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 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 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 行解释和说明。 (2 )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以 对提案 涉及的 程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 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0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 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含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 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 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号码、 住所地 址、持 有或代表 有表决 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1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 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2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 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 议自生效 之日 起 2 个 工作日内 在至 少一家 指 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 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 、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 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3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三)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 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 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4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 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 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 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5 附件二:托管协 议 内容摘要 一、托管 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 李勍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38969999


传真: (021)58406389


联系人:冯颖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蒋松云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34,018,850,026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6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 基金清 算业务 (银证转 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 策性银 行、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 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 间的业务监督与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 目标 ETF 、 标的 指数成 份股及其备 选成份股、 新股、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对 下述基 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①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 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投资于 目标 ETF 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7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 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 整投资范围。 ②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 资限制:


a 、本基金投资于 目标 ETF 的资产比例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b 、本基 金进 入全国 银 行间同业 市场 进行债 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 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c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买 入权 证的 总金 额,不 超 过上 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 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d 、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e 、 本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 行申 购, 所申 报的金 额 不得 超过 本基 金的总 资 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f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g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的 , 履 行 适 当 程 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③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 于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上 市 公 司 合 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函 说 明 基 金 可 能 变 动 规 模 和 公 司 应 对 措 施 , 便 于 托 管 人实施交易监督。 ④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⑤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8 除 投 资 资 产 配 置 外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的 监 督 和 检 查 自 本 基 金 合 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①承销证券; ②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国务院另有规定或投资于目标 ETF 的除外 ; ⑤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出 资 或 者 买 卖 其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行的股票或债券; ⑥ 买 卖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者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或 者 承 销 期 内 承 销 的 证 券 , 但 指定的目 标 ETF 除外 ; ⑦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⑧ 当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禁 止 从 事 的 其 他 行为。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禁 止 性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 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有 关 基 金 禁 止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的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事 先 相 互 提 供 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 公 司 名 单 及 其 更 新 , 加 盖 公 章 并 书 面 提 交 , 并 确 保 所 提 供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的 真 实 性 、 完 整 性 、 全 面 性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保 管 真 实 、 完 整 、 全 面 的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 并 负 责 及 时 更 新 该 名 单 。 名 单 变 更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发 送 基 金 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监 督 流 程 ,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违 规 进 行 关 联 交 易 , 并 造 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9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 事 的 关 联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并 协 助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阻 止 该 关 联 交 易 的 发 生 ,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后 仍 无 法 阻 止 关 联 交 易 发 生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 。 对 于 交 易 所 场 内 已 成 交 的 违 规 关 联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按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则 的 规 定 进 行 结 算 , 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① 基 金 托 管 人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对 于 基 金 管 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及 行 业 标 准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 并 按 照 审 慎 的 风 险 控 制 原 则 在 该 名 单 中 约 定 各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对 银 行 间 市 场 现 券 及 回 购 交 易 对 手 的 名 单 进 行 更 新 , 名 单 中 增 加 或 减 少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时 须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申 请 ,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 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 到 基 金 托 管 人 书 面 确 认 后 , 被 确 认 调 整 的 名 单 开 始 生 效 , 新 名 单 生 效 前 已 与 本 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不 在 名 单 内 的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撤 销 交 易 , 经 提 醒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仍 执 行 交 易 并 造 成 基 金 资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责 任 , 发 生 此 种 情 形 时 , 托 管 人 有 权 报 告中国证监会。 ②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手名单 中 约 定 的 该 交 易 对 手 所 适 用 的 交 易 结 算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按 照 事 先 约 定 的 有 利 于 信 用 风 险 控 制 的 交 易 方 式 进 行 交 易 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提 醒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交 易 对 手 重 新 确 定 交 易 方 式 , 经 提 醒 后 仍 未 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③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0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 市 场 情 况 调 整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名 单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责 任 控 制 交 易 对 手 的 资 信 风 险 , 在 与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以 外 的 交 易 对 手 进 行 交 易 时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资 信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其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中 严 格 遵 循 了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 基 金 投 资 银 行 存 款 的 信 用 风 险 主 要 包 括 存 款 银 行 的 信 用 等 级 、 存 款 银 行 的 支 付 能 力 等 涉 及 到 存 款 银 行 选 择 方 面 的 风 险 。 本 基 金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名 单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 中 国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和 交 通 银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除 核 心 存 款 银 行 以 外 的 银 行 存 款 出 现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赔 偿 ,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 任 人 进 行 赔 偿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运 作 过 程 中 遵 循 上 述 监 督 流 程 , 则 对 于 由 于 存 款 银 行 信 用 风 险 引 起 的 损 失 , 不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以 根 据 当 时 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①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应 遵 守 《 关 于 规 范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证 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②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 包 括 由 《 上 市 公 司 证 券 发 行 管 理 办 法 》 规 范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 部 分 等 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 锁 定 期 的 可 交 易 证券, 不 包括 由 于发 布重 大 消 息 或其 他 原因 而临 时 停 牌 的证 券 、已 发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③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首 次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 上 述 资 料 应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至 少 于 首 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1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④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 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 发 行 证 券 数 量 、 发 行 价 格 、 锁 定 期 ,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比 例 、 资 金 划 付 时 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保 证 上 述 信 息 的 真 实 、 完 整 , 并 应 至 少 于 拟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信 息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⑤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是 否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 投 资 决 策 流 程 、 风 险 控 制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审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有 关 书 面 信 息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上 述 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出 现 风 险 的 ,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出 具 的 风 险 评 估 报 告 等 备 查 资 料 的 权 利 。 否 则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拒 绝 执 行 有 关 指 令 。 因 拒 绝 执 行 该 指 令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并 有 权 报 告 中 国 证 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切 实 履 行 监 督 职 责 , 则 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 基 金 宣 传 推 介 材 料 中 登 载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等 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在 下 一 个 工 作 日 及 时 核 对 ,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 改 正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托 管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2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义 务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赔 偿 因 其 违 反 《 基 金 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交 易 程 序 已 经 生 效 的 投 资 指 令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或 者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 应 当 立 即 通 知 基 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和 协 助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监 督 和 核 查 , 必 须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改 正 , 就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疑 义 进 行 解 释 或 举 证 , 对 基 金 托 管 人按照 法律 法 规 要 求 需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基 金 监 督 报 告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积 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履 行 托 管 职 责 情 况 进 行 核 查 , 核 查 事 项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复 核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 指 令 办 理 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擅 自 挪 用 基 金 财 产 、 未 对 基 金 财 产 实 行 分 账 管 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限 期 纠 正 , 基 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 知 后 应 及 时 核 对 确 认 并 以 书 面 形 式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回 函 。 在 限 期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 督 促 基 金 托 管 人 改 正 , 并 予 协 助 配 合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通 知 的 违 规 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3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现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重 大 违 规 行 为 , 应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积 极 配 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核 查 行 为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提 交 相 关 资 料 以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核 查 托 管 财 产 的 完 整 性 和 真 实 性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答 复 基 金 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 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 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对 于 因 基 金 认 ( 申 ) 购 、 基 金 投 资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应 收 财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到 账 日 基 金 财 产 没 有 到 达 基 金 托 管 人 处 的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及 时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采 取 措 施 进 行 催 收 。 由 此 给 基 金 造 成 损 失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负 责 向 有 关 当 事 人 追 偿 基 金 的 损 失 , 基 金 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 集 期 内 销 售 机 构 按 销 售 与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的 约 定 , 将 认 购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华 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 该 账 户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立 并 管 理 。 基 金 募 集 期 满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人 数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等 有 关 规 定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进 行 验 资 , 出 具 验 资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4 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 以上(含 2 名)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 字 有 效 。 验 资 完 成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募 集 的 属 于 本 基 金 财 产 的 全 部 资 金 划 入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基 金 开 立 的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中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收 到 资 金 当 日 出 具 确 认 文件。 若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设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 保 管 基 金 的 银 行 存 款 。 该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是 指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集 中 托 管 模 式 下 , 代 表 所 托 管 的 基 金 与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进 行 一 级 结 算 的 专 用 账 户 。 该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管 理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一 切 货 币 收 支 活 动 , 均 需 通 过 基 金 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假 借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其 他 任 何 银 行 账 户 ; 亦 不 得 使 用 基 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 产 托 管 专 户 的 管 理 应 符 合 《 人 民 币 银 行 结 算 账 户 管 理 办 法 》 、 《 现 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 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 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 付 结 算 办 法 》 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出 借 和 未 经 对 方 同 意 擅 自 转 让 基 金 的 任 何 证 券 账 户 ; 亦 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的 交 易 资 格 , 并 代 表 基 金 进 行 交 易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以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5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 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 本 基 金 被 允 许 从 事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时 , 如 果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设 和 使 用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协 助 托 管 人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开 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 七 )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存 单 等 有 价 凭 证 的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的 有 关 实 物 证 券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存 放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保 管 库 ;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 上海 分 公司/ 深 圳分 公 司或 票 据营业 中 心 的代 保管 库 。实物 证 券 的 购 买 和 转 让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办 理 。 属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下 的 实 物 证 券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期 间 的 损 坏 、 灭 失 , 由 此 产 生 的 责 任 应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担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外 机 构 实 际 有 效 控 制 的 证 券 不 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 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四、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 和会计核 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6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减 去 负 债 后 的 价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份 额 后 的 数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 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办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 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资 产 净 值 并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后 以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 查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因 此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 果 对 外 予 以 公 布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规定估值。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本 基 金 的 会 计 责 任 方 是 基 金 管 理 人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 金 所 拥 有的 目标 ETF 、 股票、债券、 权 证和 银 行 存 款本 息 、应 收款 项 和 其他投资 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不 包 括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目 标 ETF ) , 以其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7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②本基金投资的目标 ETF 按照估值日目标 ETF 的净值估值, 如该日目 标 ETF 未公布净值,则按目标 ETF 最近公布的净 值估值 ; ③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所含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 定公允价格; ⑤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 送 股 、 转 增 股 、 配 股 和 公 开 增 发 的 新 股 , 按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 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③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同 一 股 票 在 交 易 所 上 市 后 , 按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同 一 股 票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非 公 开 发 行 有 明 确 锁 定 期 的 股 票 ,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8 (4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值。 (7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 基 金 估 值 错 误 给 投 资 者 造 成 损 失 的 应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已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确 认 后 公 告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对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赔 偿 金 , 就 实 际 向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 于 一 方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信 息 错 误 , 另 一 方 当 事 人 在 采 取 了 必 要 合 理 的 措 施 后 仍 不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 进 而 导 致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错 误 造 成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以 及 由 此 造 成 以 后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 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 信 息 的 当 事 人 一 方 负 责 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是 未 能 发 现 该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免 除 赔 偿 责 任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积 极 采 取 必 要 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 , 相 关 各 方 应 本 着 勤 勉 尽 责 的 态 度 重 新 计 算 核 对 , 如 果 最 后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 应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为 准 对 外 公 布 , 由 此 造 成 的 损 失 以 及 因 该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9 产 净 值 计 算 顺 延 错 误 而 引 起 的 损 失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负赔偿 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 应 按 照 相 关 各 方 约 定 的 同 一 记 账 方 法 和 会 计 处 理 原 则 , 分 别 独 立 地 设 置 、 登 录 和 保 管 本 基 金 的 全 套 账 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 对 账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账 目 存 在 不 符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必 须 及 时 查 明 原 因 并 纠 正 , 保 证 相 关 各 方 平 行 登 录 的 账 册 记 录 完 全 相 符 。 若 当 日 核 对 不 符 , 暂 时 无 法 查 找 到 错 账 的 原 因 而 影 响 到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和 公 告 的 , 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 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 金 财 务 报 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每 月 分 别 独 立 编 制 。 月 度 报 表 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月 度 报 表 完 成 当 日 , 对 报 表 加 盖 公 章 后 , 以 加 密 传 真 方 式 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 核 结 果 及 时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季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 复核,并将复 核 结 果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半 年 报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年 度 报 告 完 成 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复 核 过 程 中 , 发 现 相 关 各 方 的 报 表 存 在 不 符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进 行 调 整 , 调 整 以 相 关 各 方 认 可 的 账 务 处 理 方




















上证龙头 企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0 式 为 准 。 核 对 无 误 后 ,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的 报 告 上 加 盖 业 务 印 鉴 或 者 出 具 加 盖 托 管 业 务 部 门 公 章 的 复 核 意 见 书 , 相 关 各 方 各 自 留 存 一 份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不 能 于 应 当 发 布 公 告 之 日 之 前 就 相 关 报 表 达 成 一 致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 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就 相 关 情 况 报 证监会备案。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对 财 务 会 计 报 告 、 半 年 报 告 或 年 度 报 告 复 核 完 毕 后 , 需 盖 章 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 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五、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 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 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 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六、争议 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国法律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