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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聚利(160131)

南方聚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南方聚利1 年定期开 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 基金 (LOF )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2014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容截止日:2014 年 11 月 28 日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3 年9 月22 日证监许可[2013]1200 号 文注册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本基金为定期 开放基金, 每年开放一次申购和赎回, 投资人需在开放期提出申购赎回申请, 在非开放期间 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 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 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 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 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的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详见 招募说明书 “风险揭示” 章节。 其中,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 是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由 非上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 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 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 损失。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 及 《基 金合同》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11 月 28 日, 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 2014 年9 月 30 日(未 经审计) 。


目录 一、 绪言 ............................................................... 3 二、 释义 ............................................................... 4 三、 基金管理人 ......................................................... 8 四、 基金托管人 ........................................................ 18 五、 相关服务机构 ...................................................... 20 六、 基金的募集 ........................................................ 42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 43 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44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46 十、 基金的投资 ........................................................ 5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64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 65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69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3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74 十七、风险揭示 ......................................................... 79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82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1 二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 10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13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 114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15


一、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 (以 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 称《信息披 露办法》 )以 及《南 方聚利 1 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 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 任何其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 中载明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 释义 《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 南方聚利 1 年 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 、基金管理 人:指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 指 《 南方聚利 1 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南方聚利 1 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募说明书: 指 《 南方 聚利 1 年定 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招 募说明书》 及 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指 《 南方聚利 1 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份额 发售公告》 8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 《基金法 》 : 指 2003 年10 月 28 日经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 自 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施 并在 2012 年12 月28 日发布修 订后 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15 日 颁布、 同 年 6 月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 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 法》 :指中国 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并在 2012 年 6 月19 日 发布修订后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 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 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 机构投 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 点办法》 (包 括其不时修 订)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 定,运用来 自境外的人 民币资金进 行境内证 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20 、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 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 托管等业务。 23 、 销售机 构: 指南方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 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4 、 登记业 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5 、 登记机 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接 受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 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6 、 登记系 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通过场外销售机 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登记系统 27 、 证券登 记结算系统: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28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 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33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 、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36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含T 日) , n 为自 然 数 37 、 封闭期: 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含该日) 或 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含 该次日) 至一年后的对日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一年后的 对日。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的对日, 以此类推。 在封闭期内 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投资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基金 38 、 开放期 : 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进入开放 期, 开放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 工作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 基金份额。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 能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39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0 、开放时 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1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 申购: 指 基金合同生 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3 、 赎回: 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 、销售场 所:场外销售场所和场内交易场所,分别简称为场外和场内 45 、 场外: 指 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或其他交易 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46 、 场内: 指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47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 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8 、 系统内 转 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 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49 、 跨系统转 登记: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50 、元:指 人民币元 51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3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4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5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6 、 货币市 场工具: 现金;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 在 三百九十七天以内( 含三 百九十七天) 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债 券回购; 期限 在 一年以内( 含 一年) 的中央 银行票据;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57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8 、不可抗 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三、 基金管理人 一 、 基 金管理 人 概 况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 、33 层整 层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注册资本:3 亿元人民币 电话: (0755 )82763888 传真: (0755 )82763889 联系人:鲍文革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4 号 文批准, 由南方证券有限公 司、厦门国 际信托投资 公司、广西 信托投资公 司共同发起 设立。2000 年,经中国 证监会 证 监基金字[2000]78 号文批 准进行了增资扩股,注册资本达到 1 亿元人民币。2005 年, 经中 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201 号文 批准进行增资扩股, 注册资本达 1.5 亿元人民币 。2010 年, 经证监许可[2010]1073 号文核准 深圳市机场 (集团) 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 30% 股权 转让 给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2014 年公司进行增资扩股,注册资本金达 3 亿元人民币。目 前股权结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30% 、厦门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 15% 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0% 。 二 、 主 要人员 情 况 1 、董事会成 员 吴万善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江苏省 分行金融管理处科员、 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江宁支行科员; 华泰证券证券发行部副经 理、 总经理助理; 江苏省证券登记处总经理; 华泰证券副总经理、 总裁, 现 任华泰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董事长 兼党委副书 记、南方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长 、南方资本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 华泰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张涛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毕业于河海大学技术经济及管理专业, 获博士学位。1994 年 8 月加入 华泰证券, 历任总裁秘书、 投资银行一部业务经理、 上海总部投资银行业务部副 总经理、 公司董事会秘书、 总裁助理兼董事会办公室主任、 副总裁、 党 委委员。 现任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 、党委委员 、华泰长城 期货有限公 司董事长、 华泰金融控 股 (香港 ) 有限公司董事。


姜健先生, 董事, 中共党员, 毕业于南京林业大学经济及管理专业, 获硕士学位。1994 年 12 月加入华泰证券并一直在华泰证券工作,历任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投资银行总部业 务总监、总 裁助理、董 事会秘书等 职务。现任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的副总裁、 党委委员 、 董事会秘书、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华泰紫金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董事、 江苏股权交易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 夏桂英女士 ,董事,中 共党员,高 级经济师,26 年法律公司管理经济 工作从业经 历 。 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专业, 获法学硕士学位。 曾先后担任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制研究所 教师、 深圳市人大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科员、 深圳市光通发展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 深圳市投 资管理公司 总法律顾问 、深圳市对 外劳动服务 有限公司党 总支书记、 董事长等职 。2004 年 10 月加入深圳市投资控 股有限公司 ,历任法律 事务部部长 、企业一部 部长职务。 现任深圳 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深圳市通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 深圳市城市建设开发 (集团) 公 司董事、 深圳市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 项建国先生, 董事, 中共 党员, 高级会计师, 大学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大学财务会计专 业。曾在江 西财经大学 任教并担任 审计教研室 副主任,其 后在深圳蛇 口信德会计 师事务所 、 深圳市商贸 投资控股公 司任职,2004 年深圳市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成立 至今,历任 公司投 资 部部长、投 资发展部部 长、企业一 部部长,长 期从事投融 资、股权管 理、股东事 务等工作 。 现任深圳市 投资控股有 限公司战略 发展部部长 、中国深圳 对外贸易( 集团)有限 公司董事 、 深圳市长城润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 监事、 华润五丰肉类食 品 (深圳) 有 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建筑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深投华控产业投 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自成先生 ,董事,中 共党员,硕 士研究生学 历。历任厦 门大学哲学 系团总支副 书记 、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办公室主任、 营业部经理、 计财部经理、 公司总经理助理、 厦门国 际 信托投资有 限公司副总 经理、厦门 国际信托有 限公司副总 经理、工会 主席、党总 支副书记 。 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总经理。 庄园芳女士, 董事, 工商 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兴业证券交易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负 责人, 证券投资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 投资总监; 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兴 业 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杨小松先生, 总裁, 中共 党员, 经济学硕士, 注册会计师。 历任德勤国际会计师行会计 专业翻译, 光大银行证券部职员, 美国 NASDAQ 实习职员, 证监会处长、 副主任。2012 年加 入南方基金, 担任督察长,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裁、 党 委副书记、 南方东英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董事。 姚景源先生, 独立董 事, 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任国家经委副处长, 商业部政策研究室副 处长、国际 合作司处长 、副司长, 中国国际贸 易促进会商 业行业分会 副会长、常 务副会长 , 国内贸易部商业发展中心主任、 中国商业联合会副会长、 秘书长, 安徽省政府副秘书长、 安 徽省阜阳市政府代市长、 市长, 安徽 省统计局局长、 党组书记, 国家统计局总经济师。 现任 国务院参事室研究员、 中国统计学会副会长、 北京大学、 清华大学、 吉林大学、 浙江大学 兼 职教授、博士生导师。 李心丹先生, 独立董事, 金融学博士, 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 部全国金融硕士专业学位教学指导委员会 委员。 历任东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助教、 讲师、 副 教授、 教授, 现任南京大学工程管理学院院长、 金融工程研究中心主任、 南京大学创业投资 研究与发展中心执行主任、 教授、 博 士生导师、 江苏省省委决策咨询专家、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委员会委员及公司治理委员会委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国信证券等单 位的博士后指导导师、 上海证券交易所金融创新实验室兼职研究员、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兼 职教授、教 育部金融开 放实验室副 主任(兼) 、 中国金融学 年会常务理 事、国家留 学基金会 评审专家、 江苏省资本市场研究会会长、 江苏省科技创新协会副会长, 国家开 发银行江苏分 行咨询顾问、 南京市江宁区、 秦淮区政府顾问、 国电南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南 京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周锦涛先生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 博士,历任 香港警务处( 黄大仙及油 尖区) 警务督 察, 香港警务处( 商业罪案调 查科) 警务总督察,香 港证券及期 货专员办事 处证券主任 ,香港证 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法规执行部高级经理、 总监、 顾问, 现任香港汇业集团控股有限公 司及其旗下汇业证券有限公司、 汇业金融期貨有限公司、 汇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 董事。 郑建彪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 士及工商管 理硕士,20 年以上证券 从 业 经历。 毕业于财政部科研所, 曾任职于北京市财政局、 深圳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京都 会 计师事务所等机构, 先后担任干部、 经理、 副主 任等工作。 现担任致同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 普通合伙)董事合伙人,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职务。 周蕊女士, 独立董事, 硕士研究生学历, 曾于西北大学宣传部、 陕西电视台新闻部、 陕 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万商天勤 (深圳)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中伦 (深圳) 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信利 (深圳) 律师事务所任职, 现任北京市金杜 (深圳) 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全联并 购公会广东分会副会长、 广东省 律师协会女律师委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律师协会证券、 期货 和基金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深圳市中小企业改制专家服务团专家、 深圳市易尚展示股份有限 公司独立董事、 广西强强碳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深圳松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 、监事会成 员 骆新都女士, 监事, 经济 学硕士, 经济师。 历任民政部外事处处长、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副总裁、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顾问;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舒本娥女士 ,监事,15 年的证券行 业从业经历 。毕业于杭 州电子工业 学院会计专 业 , 获学士学位。 曾任职于熊猫电子集团公司, 担任财务 处处长工作。1998 年10 月加 入华泰证 券,历任计 划资金部副 总经理、稽 查监察部总 经理,现任 华泰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 计划财务部总经理、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华泰长城期货有限公司副董事 长、华泰紫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华泰瑞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姜丽花女士, 监事, 中共 党员, 高级会计师, 大学本科毕业于深圳广播电视大学会计学 专业。 曾在浙江兰溪马间专厂、 浙江兰溪纺织机械厂、 深圳市建筑机械动力公司、 深圳市 建 设集团、深 圳市建设投 资控股公司 工作,2004 年深圳市投 资控股有限 公司成立至 今,历 任 公司计划财 务部副经理、 经理, 财务预算部副部长, 长期从事财务管理、 投融资、 股权管理 、 股东事务等工作, 现任深圳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长, 深圳市科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监事、 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董事、 中国科技开发院有限公司监事、 深圳市深福保 (集团) 有限公司监事、 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 (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深圳市建安 (集团) 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 苏荣坚先生, 监事, 中共党员, 学士学位,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三明市财政局、 财委, 厦 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 厦门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财务部业务主办、 副经理, 自营业务部 经理;现任厦门国际信托有限 公司财务总监兼财务部总经理、南方基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林红珍女士, 监事, 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学士学位, 后 参加人民大学金融学院研究生进修班。 曾任厦门对外供应总公司会计、 厦门中友贸易联合公司财务部副经理、 厦门外供房地产开发 公司财务部 经理,1994 年进入兴业 证券,先后 担任计财部 财务综合组 负责人、直 属营业 部 财务部经理、 财务会计部计划财务部经理、 风险控制部总经理助理兼审计部经理、 风险管理 部副总监、 稽核审计部 副总监、风 险管理部副 总经理(主 持工作) 、 兴业证券风 险管理部 总经理,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经理、兴业 创新资本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 苏民先生, 职工监事, 博士研究生, 工程师。 历任安徽国投深圳证券营业部电脑工程师, 华夏证券深圳分公司电脑部经理助理,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 市场服务 部总监、电子商务部总监;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监。 张德伦先生, 职工监事, 中共党员, 硕士学历。 历任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 华为技术有 限公司处长、 汉唐证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海王生物人力资源总监、 华信惠悦咨询公司副总 经理、首席顾问,2010 年 1 月加入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人力资源部总监。 林斯彬先生, 职工监事, 民商 法专业硕士, 先后担任金杜律师事务所证券业务部实习律 师、浦东发 展银行深圳 分行资产保 全部职员、 银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 法务主管 、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职员,2008 年12 月 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 任监察稽核部经理、高级经理、总监助理,现任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 、公司高级 管理人员


吴万善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杨小松先生,总裁, 简历同上。 俞文宏先生, 副总裁, 中 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 任江苏省投资公司业务经 理、 江苏国际招商公司部门经理、 江苏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 江苏国信高 科技创业投 资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 经理。2003 年加入南方 基金,现任 南方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郑文祥先生, 副总裁, 工商管理硕士。 曾任职于湖北省荆州市 农业银行 、 南方证券公司、 国泰君安证 券公司。2000 年加入南方基金,历 任国债投资 经理、专户 理财部副总 监、南 方 避险增值基金基金经理、 总经理助理兼养老金业务部总监,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裁、南方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朱运东 先生 ,副总 裁, 中共党 员, 经济学 学士 。曾任 职于 财政部 地方 预算司 及办 公厅 、 中国经济开 发信托投资 公司 ,2002 年加入南方 基金,历任 北京分公司 总经理、产 品开发 部 总监、总裁助理、首席市场执行官,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党委委员。 秦长奎先生, 副总裁, 中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南京汽车制造厂经营计划处科员, 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总经理、 总裁助理兼基金部总经理、 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兼 债券部总经 理。2005 年 加入南方基 金,曾任督 察长兼监察 稽核部总监 , 现任南方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副总裁、纪委委员。 鲍文革先生, 督察长, 中 国民主同盟盟员, 经济学硕士。 历任财政部中华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师, 南 方证券有限 公司投行部 及计划财务 部总经理助 理,1998 年 加入南方基 金,历 任 运作保障部总监、 公司监事、 财务负责人、 总经理助理, 现任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 、基金经理 何康先生, 硕士学历, 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曾 担任国海证 券固定收益 证券部投资 经理 , 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研究员。2010 年 9 月加入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 固定收益部投资经理,2013 年 11 月 至今,担任南方丰元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至 今, 担 任南方聚利基金经理;2014 年4 月至 今,任南方通利基金经理。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总裁杨小松 先生,总裁 助理兼固定 收益投资总 监、固定收 益部总监、 产品开发部 总监 、 南方东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香港) 董事 李海鹏先生, 交易管理部总监王珂女士, 固定收益 部执行总监韩亚庆先生。


6 、上述人员 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理 人 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 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 独立, 对所管 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 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 照《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 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14 、按规定 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 、 确保需要 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人能 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 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 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 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 24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 期间未能达 到基金的备 案条件, 《基 金合同》不 能生效,基 金 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 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 、 基 金管理 人 关 于遵守 法 律 法规的 承 诺 1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违反《证 券法》的行 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 内部控制制 度 ,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 人承诺不从 事以下违反 《基金法》 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风 险 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基金管理 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协助、 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 券交易场所 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 倒仓等手段 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 场 秩 序; (10 )贬损 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 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其他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 、 基 金管理 人 关 于禁止 性 行 为的承 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六 、 基 金经理 承 诺 1 、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本 着谨慎 的原 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 取 最 大利益; 2 、不能利用 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 、不泄露在 任职期间知 悉的有关证 券、基金的 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 资 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何 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 基 金管理 人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1 、内部控制 制度概述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经营风险以及操作风险, 确保基 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方法、 操作 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度 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 度包括内部 会计控制制 度、风险控 制制度、投 资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 制度 、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 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 度 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2 、内部控制 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 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运作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 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在职能上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 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并通过切实可行 的措施来实行。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 各部门及各级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运用科学化 的方法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主要 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金 融企业会计制度》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 法》 、 《企业 财务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会 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职责,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 系统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 复核制度、 账务处理程序、 基金估值制度和程序、 基 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 成本控制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 财产登记 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等。


(2 )风 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制定,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 则、 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 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界定、 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风 险 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 交 易风险管理制度、 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 防火墙制度、 岗位职责、 反馈制度、 保密制度、 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 性风险管理制度。 (3 )监察稽 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 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


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 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 权和独立的调查权。 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 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 投资决策、 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 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 档案。 督 察长应当定期或者 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 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 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 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 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监察稽核人员, 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内部稽核管理办法、 内部稽核工作准则等。 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 检 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 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四、 基金托管人 ( 一 ) 基本情 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 二 ) 基金托 管 部 门及主 要 人 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 基金、 信托从业经验, 且具有海外工作、 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 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 中国银行已在境内、 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 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权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 门类齐 全、 产品丰富 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 内 , 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 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 三 ) 证券投 资 基 金托管 情 况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293 只 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268 只, QDII 基金 25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四 ) 托管业 务 的 内部控 制 制 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 坚持 “规 范运作、 稳健经营 ” 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 包括风险识别, 风险评估, 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 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 工作程序与制度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 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 得基 于 “SA S70” 、“AA F01/06” 、 “IS AE3402” 和“SSAE16 ” 等国际主 流内 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 2013 年, 中国银 行同时获得了基于 “ISAE3402” 和“ 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 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 五 ) 托管人 对 管 理人运 作 基 金进行 监 督 的方法 和 程 序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 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 法》的相关 规定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 金合同约定 的, 应当及时 通知基金管 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 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报告。


五、 相关服务机构 一 、 销 售机构 (一)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32 、33 层整 层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 (0755 )82763905、82763906 传真: (0755 )82763900 联系人:张锐珊 2 、场外代销 机构: 代销银行: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中国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 人 :田国立 客服电话 :95566 公司网站 :www.boc.cn 2 中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 人 :姜建清 联系人: 陶 仲伟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3 中国农业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建国门 内 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 人 :蒋超良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4 交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上海市银 城 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牛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5 招商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李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6 中国邮政 储 蓄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 电 话:95580 联系人: 王 硕 传真:(010)68858117 公司网址 :www.psbc.com 7 上海浦东 发 展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中 山 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 人 :吉晓辉 联系人: 高 天、虞谷 云 联系电话 :021-61618888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8 中信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 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东城 区 朝阳门北 大 街 8 号富 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常振明 联系人: 廉 赵峰 电话:010-65557053 客服电话 :95558 网址:http://bank.ecitic.com/ 9 广发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越 秀 区东风东路 713 号 法定代表 人 :董建岳 联系电话 :0571-96000888 ,020-38322222 客服电话 :400-830-8003 公司网站 :www.gdb.com.cn


10 中国民生 银 行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复兴门 内 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 人 :洪崎 联系人: 王 继伟 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话 :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11 兴业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办公地址: 福 州市湖东路 154 号 法定代表 人: 高建平 联系人: 刘玲 联系电话:021-52629999 客服电话:95561 公司网站:www.cib.com.cn 12 平安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地址:深 圳 市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话 :021-38637673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bank.pingan.com 13 杭州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办公地址 : 杭州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 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联系电话 :0571-85108309 客服电话 :0571-96523 、4008888508 公司网站 :www.hzbank.com.cn 14 上海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范一飞 联系人: 汤 征程 联系电话 :021-68475521 客服电话 :95594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15 北京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 街 甲 17 号 首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 街 丙 17 号 法定代表 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 电 话: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16 上海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表 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联系电话 :021-38576666 客服电话 :021-962999 ,4006962999 公司网站 :www.srcb.com 17 东莞农村 商 业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东 莞 市东城区 鸿 福东路 2 号 办公地址 : 东莞市东 城 区鸿福东路 2 号东莞 农商银行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何沛良 联系人: 何 茂才 电话:0769-22866255 传真:0769-22866282 客服电话 :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18 乌鲁木齐 市 商业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办公地址 : 乌鲁木齐 市 新华北路 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黎 联系人: 菅 烨 电话:0991-8824667 传真:0991-8824667 客服电话 :0991-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19 厦门银行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厦门市湖 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 : 厦门市湖 滨 北路 101 号商业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吴世群 联系人: 刘 冬阳 电话:0592-5037203 传真:0592-5373973 客服电话 :400-858-8888 网址:www.xmbankonline.com


代销券商及其他代销机构: 序号 代销机构名称 代销机构信息 1 华泰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南 京 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 泰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吴万善 联系人: 庞 晓芸 联系电话 :0755-82492193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http://www.htsc.com.cn 2 兴业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湖 东 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民生路 1199 弄 证大五道 口 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 :兰荣 联系人: 夏 中苏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3 国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 厦十六层 至 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红岭中路 1012 号 国信证券 大 厦十六层 至 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 人 :何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话 :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 中国银河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 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 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 明 联系电话 :010-66568450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5 国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表 人 :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6 齐鲁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 山东省济 南 市市中区 经 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 人 :李玮 联系人: 吴 阳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185 客服电话 :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 中信建投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 楼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 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 唐 联系电话 :010-85130588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8 广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天河 区 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 广东省广 州 天河北路 大 都会广场 5 、18、19 、36、38、39 、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 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户 服 务热线: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 网点 公司网站 : 广发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9 长城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特区报业 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 道 特区报业 大厦 14、16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黄耀华 联系人: 刘阳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0 招商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江 苏大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表 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11 中信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东省深 圳 市福田区 中 心三路 8 号卓越时 代 广场(二 期 )北座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 信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王东明 联系人: 顾 凌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12 申银万国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 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 商贸广场 40 层 法定代表 人 :储晓明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话 :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13 光大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 海市静安 区 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联系电话:021-22169999 客服电话 :95525 ,10108998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4 中国中投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与 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 商 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02、03 、05、11 、12、13、15 、 16、18 、19 、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益田路 6003 号荣 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 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 :400-600-8008 、95532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15 宏源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新 疆乌鲁木 齐 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 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 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联系电话:010-88085858 客服电话 :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16 中信证券 ( 浙江)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 凯银座 22 层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 凯银座 22 层 法人代表 : 沈强 邮政编码 :310016 联系人: 王 霈霈 联系电话 :0571-87112507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客户服务 中 心电话:95548 17 中信证券 ( 山东) 有限 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 青岛市崂 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 : 青岛市崂 山 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 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 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18 信达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 (办 公 ) 地址: 北 京市西城 区 闹市口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 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址 :www.cindasc.com 19 华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高新区 天 府二街 198 号华西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杨炯洋 联系人: 张 曼 联系电话 :010-52723273 客服电话 :95584 公司网站: www.hx168.com.cn


20 长江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武汉市新 华 路特 8 号长 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杨泽柱 客户服务 热 线: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长江证券 客 户服务网 站 :www.95579.com 21 世纪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 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表 人 :姜昧军 联系人: 雷 新东 联系电话 :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 :0755-83199511 公司网站 :www.csco.com.cn 22 东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春市自 由 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 长春市自 由 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 人 :杨树财 联系人: 安岩 岩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4006000686 ,0431-85096733 公司网站 :www.nesc.cn 23 上海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西 藏 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 人 :龚德雄 联系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 许 曼华 公司网站 :www.shzq.com 客服电话 :4008918918 ,021-962518 24 江海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黑龙江省 哈 尔滨市香 坊 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 黑龙江省 哈 尔滨市香 坊 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 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 背北 电话:0451-85863696 传真:0451-82287211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25 国联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苏省无锡 滨 湖区太湖 新 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办公地址 : 江苏省无 锡 滨湖区太 湖 新城金融 一街 8 号 7-9 层 法定代表 人: 姚志勇 联系人: 沈刚 联系电话:0510-82831662 客服电话:95570 公司网站:www.glsc.com.cn 26 东莞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办公地址: 广 东省东莞 市 莞城区可 园 南路 1 号金源中 心 联系人: 李荣 联系电话 :0769-22115712 传真:0769-22115712 公司网站:www.dgzq.com.cn 27 平安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中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 人 :谢永林 联系人: 郑舒 丽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客服电话:95511-8 公司网站 :www.pingan.com 28 国都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门 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 厦 9 层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东 城 区东直门 南 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 大 厦 9 层10 层 法定代表 人 :常喆 联系人: 黄 静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389 客服电话 :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29 东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 : 苏州工业 园 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 人 :范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话 :4008601555 网址:http://www.dwjq.com.cn/


30 广州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 中 心主塔 19 楼、20 楼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 中 心主塔 19 楼、20 楼 法定代表 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 洁茹 联系电话 :020-88836999 客服电话:020-961303 公司网站 :www.gzs.com.cn 31 华安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政务文 化 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 人 :李工 联系人: 甘 霖 联系电话 :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 :96518 ,4008096518 公司网站 :www.hazq.com 32 山西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 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 中 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 人 :侯巍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话 :0351-8686659 客服电话 :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33 第一创业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福华一 路115 号投 行大厦 20 楼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 田 区福华一 路115 号投 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毛 诗莉 联系电话:0755-23838750 公司网站:www.firstcapital.com 34 华福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福州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 : 福州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 宗锐 电话:0591-87383600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网址:公 司 网址:www.hfzq.com.cn 35 中山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科技中 一 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 大 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 : 深圳市华 侨 城深南大道 9010 号 法定代表 人 :黄扬录 联系人: 罗 艺琳 联系电话 :0755-82570586 客服电话 :4001022011 公司网站 :http://www.zszq.com 36 西南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重庆市江 北 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 : 重庆市江 北 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 人 :余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 :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37 中航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南昌市红 谷 滩新区红 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办公地址 : 南昌市红 谷 滩新区红 谷 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41 楼 法定代表 人 :王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话 :400-8866-567 网址:http://www.avicsec.com/ 38 国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 安徽省合 肥 市阜南路 166 号润安 大厦 A 座 25 层 法定代表 人 :蔡咏 联系电话 :0551-2634400 客服电话 : 全国统一 热 线 95578 , 4008888777 ,安徽省 内 热线 9688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39 国盛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信 国际金融 大 厦 办公地址: 江 西省南昌 市 北京西路88 号江信 国际金融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曾小普 联系人: 周欣 玲 联系电话:0791-86281305 公司网站:www.gsstock.com


40 中国国际 金 融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建 国 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建 国 门外甲 6 号SK 大厦 法定代表 人 :金立群 联系人: 蔡 宇洲 联系电话 :010-85679888 客服电话 :(010)85679238(010)85679169 公司网站 :www.ciccs.com.cn 41 大同证券 经 纪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大同市城 区 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 央 21 层 办公地址 : 山西省太 原 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 世贸中心 A 座F12、F13 法定代表 人 :董祥 联系人: 薛 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92803 客服电话 :4007121212 网址:http://www.dtsbc.com.cn 42 方正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湖南长沙 芙 蓉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办公地址 : 湖南长沙 芙 蓉中路 2 段 华侨国际 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 人 :雷杰 联系人: 徐 锦福 联系电话 :010-57398062 客服电话 :95571 公司网站 :www.foundersc.com 43 东海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江苏省常 州 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 资广场 18 楼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东方路 1928 号 东海证券 大 厦 法定代表 人 :朱科敏 联系人: 梁 旭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44 西部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 16-17 层 办公地址 : 陕西省西 安 市东新街 232 号陕西 信托大厦 6 楼616 室 法定代表 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冯 萍 电话:029-87406168 传真:029-87406710 客服电话 :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45 瑞银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 国际金融 中 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表 人 :程宜荪 联系人: 冯 爽 联系电话 :010-58328373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46 金元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海口市南 宝 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 : 深圳市深 南 大道 4001 号 时代金 融中心 17 层 法定代表 人 :陆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om.cn 47 万联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址 : 广州市天 河 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 德置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联系电话 :020-38286651 客服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站 :www.wlzq.com.cn 48 国金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 : 成都市东 城 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 人 :冉云 联系人: 刘 一宏 联系电话 :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 :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49 财富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办公地址 : 长沙市芙 蓉 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 国际财富 中 心 26 楼 法定代表 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 磊 客服电话 :0731-84403333 公司网站:www.cfzq.com


50 华龙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 : 兰州市城 关 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 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客服电话 :4006-89-8888 ,0931-96668 网址:www.hlzqgs.com 51 华鑫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B01 (b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18 号安 联大厦 28 层 A01、B01 (b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俞洋 联系人: 陈 敏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电话 :021-32109999 ;029-68918888 ; 4001099918 网址:www.cfsc.com.cn 52 日信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内蒙古呼 和 浩特市新 城 区锡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闹市口 大 街 1 号长 安兴融中 心 西座 11 层 法定代表 人 :孔佑杰 联系人: 陈文 彬 联系电话 :010-83991716 公司网站 :www.rxzq.com.cn 53 中天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沈阳市和 平 区光荣街 23 甲 办公地址 : 办公地址 : 沈阳市和 平 区南五马 路121 号万 丽城晶 座4 楼中天证 券 经纪事业 部 法定代表 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 劲松 联系电话 :024-23280842 客服电话 :4006180315 公司网站 :www.stockren.com


54 五矿证券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 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4028 号荣 超经贸中 心 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 君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 :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55 天相投资 顾 问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 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新街口 外 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法定代表 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18 公司网址 :http://www.txsec.com 公司基金 网 网址:www.jjm.com.cn 56 东兴证券 股 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 人 :魏庆华 联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133 客服电话 :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57 中邮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陕西省西 安 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 政信息大厦 9~11 层 办公地址 : 陕西省西 安 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 政信息大厦 9~11 层 法定代表 人 :黄海涛 联系人: 马 国滨 电话:029-88602138 传真:029-88602135 客服电话 :4008888005 网址:www.cnpsec.com


58 中国民族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 A 座40F-43F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盘古大观 A 座40F-43F 法定代表 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 微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30 客服电话 :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59 太平洋证 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云南省昆 明 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 大厦 18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西 城 区北展北 街 九号华远 企业号 D 座 三单元 法定代表 人 : 李长伟 联系人: 谢 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客服电话 :400-665-0999 网址:www.tpyzq.com 60 宏信证券 有 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锦江区 人 民南路二 段 18 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 人 : 刘晓亚 联系人: 郝 俊杰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客服电话 :4008366366 网址:www.hxzq.cn 61 诺亚正行 ( 上海) 基金 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 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杨 浦 区昆明路 508 号北美 广场 B 座 12F 法定代表 人 :汪静波 联系人: 徐 诚








电话:021-38509639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62 深圳众禄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发展银行 大 厦 25 楼 I 、J 单元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罗 湖 区梨园路 物 资投控置 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 人 :薛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www.jjmmw.com 63 上海好买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虹 口 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南 路 1118 号鄂尔多 斯 国际大厦 903 ~906 室; 上海市 虹口区欧 阳 路 196 号 (法兰桥创 意 园)26 号 楼 2 楼 法定代表 人 :杨文斌 联系人: 张 茹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64 杭州数米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余 杭 区仓前街 文 一西路 1218 号 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滨江区 江 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 人 :陈柏青 联系人: 张 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7013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网址:http://www.fund123.cn/ 65 上海长量 基 金销售投 资 顾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 裕景国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表 人 :张跃伟 联系人: 单 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6 上海天天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 2 层 办公地址 : 上海市徐 汇 区龙田路 195 号 3 号 楼 C 座 9 楼 法定代表 人 :其实 联系人: 潘 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67 北京展恒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顺 义 区后沙峪 镇 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德胜门 外 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表 人 :闫振杰 联系人: 翟 飞飞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355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8 浙江同花 顺 基金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文二西 路 一号元茂 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 : 浙江省杭 州 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 子商务产 业 园 2 楼 法定代表 人 :凌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话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9 万银财富 ( 北京) 基金 销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院 5 号楼 3201 内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北四环 中 路 27 号 院 5 号楼 3201 内 法定代表 人 :王斐 联系人: 廉 亮 电话:010-53300532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话 :400-081-6655 网址:www.wy-fund.com


70 和讯信息 科 技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 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 人 :王莉 联系人: 张 紫薇 电话:0755-82021122


传真:0755-82029055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71 浙江金观 诚 财富管理 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嘉兴东路 8 号 3 幢 三楼 3034 室 办公地址 : 杭州市拱 墅 区登云路 43 号金诚 集团(锦 昌 大厦)13 楼 法定代表 人 :陆彬彬 联系人: 邓 秀男 电话:0571-88337734 传真:0571-88337666 客服电话 :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72 泛华普益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 1101 室 办公地址 : 四川省成 都 市成华区 建 设路 9 号 高地中心 1101 室 法定代表 人 :于海锋 联系人: 邓 鹏 电话:13981713068 传真:028-82000996-805 客服电话 :400-8588588 网址:http://www.pyfund.cn 73 嘉实财富 管 理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 东 新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06-10 单元 法定代表 人 :赵学军 联系人: 景 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21-20280110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74 北京恒天 明 泽基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 : 北京市经 济 技术开发 区 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 : 北京市朝 阳 区东三环 中 路 20 号 乐成中心 A 座23 层 法定代表 人 :梁越 联系人: 陈 攀 电话:010-57756019 传真:010-57756199 客服电话 :400-786-8868-5 网址:www.chtfund.com 75 深圳宜投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址 : 深圳市南 山 区粤兴二道 6 号武汉 大学深圳 产 学研大楼 B815 房(入驻深圳市 前海商务 秘 书有限公 司 )














办公地址 : 深圳市福 田 区金田路 2028 号皇 岗商务中心 2405 法定代表 人 : 华建强
























































联系人: 黄 晶龙

































































电话:0755-23601676



























































传真:0755-88603185



























































客服电话 :4008955811
























































网址:www.ucffund.com 76


其他基金代销机构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场内代销机构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 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认可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详见发售公告。 二 、 登 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崔巍 三 、 律 师事务 所 名称: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 1002 号宝安广 场 A 座16 楼G.H 室 负责人:李兆良


电话:(0755)82687860 传真:(0755)82687861 经办律师:杨忠、戴瑞冬 四 、 会 计师事 务 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 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棣 、陈熹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 关 规定, 并经中 国证监会2013 年9 月22 日证监许可[2013]1200 号 文注册募集。 募集期自 2013 年10 月28 日至 2013 年11 月22 日, 共募集294,507,714.36 份基金份额, 募集户数为2,396 户。 本基金为上市契约型、定期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 基 金备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 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 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 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 资报 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 日起, 《基金 合同》生效 ;否则《基 金合同》不 生效。基金 管理人在收 到中国证 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 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 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本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1 月 28 日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 开始管理本基金。 三 、 基 金存续 期 内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数 量 和资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后,可以终止本基金合同,不需要召开持有人大会。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个开放期届满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的; 2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个开放期届 满时, 当日 基金资产净 值加上当日 净申购金额 或 者 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 低于 5000 万 元的;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每个开放期届满时, 基金前 10 大份额 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 过基金总份额 90% 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 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满足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一千 人等基金上市条件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 申请本基金上市交易。 本基金 上市交易后, 场外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跨系统转登记业务将场外基金份额转登 记到场内后进行上市交易。


一 、 上 市交易 的 证 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 、 上 市交易 的 时 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1 月21 日 开始在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 三 、 上 市交易 的 规 则 1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 币; 5 、本基金上 市交易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 、 上 市交易 的 费 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 、 上 市交易 的 行 情揭示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行情发布系统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六 、 上 市交易 的 停 复牌、 暂 停 上市、 恢 复 上市 若开放期间由于市场波动等原因, 导致本基金净值剧烈波动,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交易规则申请停牌。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基金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本基金上市: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连续 20 个工作 日低于 1000 人;


2 、基金总份 额连续 20 个 工作日低于 2 亿份; 3 、违反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本基 金上市;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暂停上市情形消除后, 基金管理人可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核准后,可恢复本基金上市。 七 、 终 止上市 的 情 形和处 理 方 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合同 终止;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须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况。 发生上述终止上市情形时, 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上市交易, 基金管理人报经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八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相 关 规 定 进 行 调 整 的 , 应 当 以 届 时 有 效 的 法 律 法 规 和 规 则 为 准 。 若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增 加 本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方 面 的 新 功 能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履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后 增 加相应 功 能 。


九、 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 、 申 购与赎 回 的 期间 封闭期内, 投资人不能申购、 赎回基金份额, 但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 转让基金份额。 开放期内, 投资人可以按照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和相关公告的安排进行基 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也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基金份额。 封闭期指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含该日) 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含该次日) 至一年后的对日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一年后的对日。 下 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至一年后的对日, 以此类推。 在封闭期内本基金采 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投资人不得申请申购、赎回本 基金。 开放期指本基金每一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 (含该日) 进入开放期, 开放 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 日。在此期间,投资人可以申购、赎回基金 份额。 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若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原定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不能 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则开放起始日或开放期相应顺延。 二 、 申 购与赎 回 场 所 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包括场外和场内两种方式。 本基金场外申购和赎回场所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场外代销 机构的代销网点, 场内申购和赎回场所为深圳证券交 易所内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 具体销售网点和会员单位的名单 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人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 、 申 购与赎 回 的 开放日 及 时 间 本基金 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 投资人应当在开放期的开放日 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 换。 开放期内,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视为下一个开放 日 的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时间所在 开放日的价格; 但是, 在开放期内最后一个开放日,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时间之后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的, 视为无效申请。封闭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红利再投资除外) 。 四 、 申 购与赎 回 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 申购、赎回 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 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 基 准 进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场外赎回 遵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照投 资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 次序进行顺 序 赎 回; 5 、投资人通 过场外申购 、赎回应使 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 开立的深圳 开 放 式基金账户, 通过场内申购、 赎回应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 证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 6 、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 等业务,按 照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 公 司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 、 申 购与赎 回 的 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 期的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 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 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 请无效。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 在开放 期内,若单 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 净赎回申请 超过前一开 放日的基金 总份额的 20%,款项 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提前公告。 3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可在T+2 日后( 包括该日) 到 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 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 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六 、 申 购与赎 回 的 数量限 制 1 、本基金场 外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 1,000 元,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不限 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 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各代销机构对最低限额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须遵守登记机构和销售机构的 约定。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申购金额及最低赎回份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2 、本基金不 对投资人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3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4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 对申购的金 额 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 申 购费用 和 赎 回费用 1 、本基金在 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本基金对特定投资群体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对于通过场外场内申购本基金的特定投资群体,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高于 0.06%,且 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06% 100 万≤M <500 万 0.04% 500 万≤M <1000 万 0.02% M ≥1000 万 每笔 100 元 特定投资群体指依法设立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 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经监管部门批准可 以投资基金 的地方社会 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 集合计划) 。 特定投资群 体需在申 购前向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 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 如将来出现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 金的其他社会保险基金、 企业年金或其他养老金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 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特定投资群体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除上述特定投资群体外, 通过场外场内申购本基金的所有投资人, 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 不高于 0.6%,且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 示: 购买金额(M ) 申购费率 M <100 万 0.6% 100 万≤M <500 万 0.4% 500 万≤M <1000 万 0.2% M ≥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 记等各项费用。 2 、本基金在 开放期内不收取赎回费,即场外、场内赎回费率为 0 。 3 、基金管理 人可以在基 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 最迟应于新 的 费 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 人及其他基 金销售机构 可以在不违 背法律法规 规定及《基 金合同》约 定 的 情形下, 对基金销售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 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八 、 申 购份额 与 赎 回金额 的 计 算 1 、基金申购 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非特定投资群体)在申购赎回开放期内的开放日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 金,对应申购费率为 0.6% ,假设申 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6 元, 若投资人选择场外申 购,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 (1+0.6%) =99,403.58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9,403.58 =596.42 元 申购份额 =99,403.58/1.016 = 97,838.17 份 若投资人选择场内申购, 场内申购份额保留至整数份, 故投资人申购所得份额为 97,838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 资金返还投资人。退款金额为: 净申购金额=97,838 ×1.016 =99,403.41 元 退款金额=100,000-99,403.41 -596.42=0.17 元 2 、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 在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 赎 回份额 ?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在开放期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7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1.017 =101,700.00 元 3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 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 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 、申购份额 、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计算。 场外申购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 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涉及金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场内申购涉及 份额的计算结果采用截尾法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 人资金账户。 5 、赎回金 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来 计 算 并 扣 除 相 应 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 、 申 购和赎 回 的 登记 投资人场外申购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 )后于本基金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内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人场外赎回基金成功后, 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登记机构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 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本基金场内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 、 拒 绝或暂 停 申 购的情 形 在申购的开放日期间,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 申 购申请。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或者 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 4 、因基金收 益分配、基 金投资组合 内某个或某 些证券即将 上市等原因 ,使 基金管 理 人 认为短期内继续 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 、基金资产 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找到 合适的投资 品种,或其 他可能对基 金 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或 登记结算机 构因技术故 障或异常情 况导 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7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8 、基金管理 人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请可 能会影响或 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 人 利 益时。 发生上述第 1 到7 项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一 、 暂停赎 回 或 者延缓 支 付 赎回款 项 的 情形 (一) 在赎回的开放日期间,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 合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资 产估值情况 时,基金管 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 的 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 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 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或者 无法办理赎回业务 。 4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 可调整本基金开放期的具体时间, 并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备 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 按 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二) 若本基金在开放期内的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可以 根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 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延缓支付或终止基金合同。 (1 )全额赎 回: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有能力支付 投资人的全 部赎回申请 时,按正常 赎 回 程序执行。 (2 )延缓支 付:当基金 管理人认为 支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 资 人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接受 并确认当日 所有的赎回 申请,当日 按比例办理 的赎回份额 不得低于基 金总份额的 20%,其 余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 告。 (3 ) 终止基 金合同: 如基金管理人无 法在 20 个工 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 项, 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形,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后, 《基金合 同》终止, 对于已确认 未支付赎回 款的交易与 基金其他客 户一并进 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当发生上述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短信、 电子邮件或由基金销售机构通知等方式) 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二 、 其他暂 停 申 购和赎 回 的 情形及 处 理 方式 发生 《基金合同》 或 《招 募说明书》 中未予载明的事项, 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 需要暂停基金申购、 赎回申请的, 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 体刊登暂停公告。 十 三 、 暂停申 购 或 赎回的 公 告 和重新 开 放 申购或 赎 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 暂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 人应 及时向 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在 规 定 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据 暂停申购或 赎回的时间 ,依照《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 , 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 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 四 、 基金转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 构。 十 五 、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 法人合并与分立、 司法扣划及基金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 形式的非交易过户。 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持 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无偿转移给受赠人, 具体包括出国赠与、 死亡赠与以及福利性 捐赠。 法人合并与分立是指因机构合并、 分立等引起的财产分割与转移。 司法扣划是指人民 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及其他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强制划转给其它个人或机构。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六 、 基金的 转 托 管 1 、系统内转 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转托管 的行为。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处于 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相关 规定,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收取转托管费。 2 、跨系统转 登记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之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登 记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理。处于 募集期内的 基金份额不 能办理跨系 统转登记。 基金销售机 构可以按照 相关规定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转登记费。 十 七 、 基金的 冻 结 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 受理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 公安机关及其 他 有权机关对投资人基金份额的司法冻结与解冻。


十 八 、 其他业 务 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基金登记机构可依据 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质押等 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 基金的投资 一 、 投 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和追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的基础上, 力求获得高于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收益。 二 、 投 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 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 支持债券 、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债券 部 分、债券回 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持有 人利益, 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本基金债券资 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非开 放期,本基金不 受上述 5% 的限制。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 可转 债等,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可转 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 投 资理念 根据对宏观经济及政策、 利率周期的变动趋势研究、 债券市场的供需分析、 企业 (公司) 债券的信用评估, 进行债券投资时机的选择和久期、 类属配置, 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 值。 四 、 投 资策略 本基金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 结合经济周期、 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 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1 )信用债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重点投资信用类债券, 以提高组合收益能力。 信用债券相对央票、 国债等利率 产品的信用利差是本基金获取较高投资收益的来源, 本基金将在南方基金内部信用评级的基 础上和内部信用风险控制的框架下,积极投资信用债券,获取信用利差 带 来 的 高 投 资 收 益 。 债券的信用利差主要受两个方面的影响, 一是市场信用利差曲线的走势; 二是债券本身 的信用变化。 本基金依靠对宏观经济走势、 行业信用状况、 信用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 信 用 债券供需情况等的分析, 判断市场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 确定各期限、 各类属信 用债券的投资比例。 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各信用债券的相对信用水平、 违约风险及理论信 用利差, 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 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券进行投资, 减持信用利差 被低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上升的信用债券。 (2 )收益率 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代表长、 中、 短期债券收益率差异变化, 相同久期债券组合在收益 率曲线发生变化时差异较大。 通过对同一类属下的收益率曲线形态和期限结构变动进行分析, 首先可以确定债券组合的目标久期配置区域并确定采取子弹型策略、 哑铃型策略或梯形策略; 其次, 通过不同期限间债券当前利差与历史利差的比较, 可以进行增陡、 减斜和凸度变化的 交易。 (3 )杠杆放 大策略 杠杆放大操作即以组合现有债券为基础, 利用买断式回购、 质押式回购等方式融入低成 本资金,并购买剩余年限相对较长并具有较高收益的债券,以期获取超 额 收 益 的 操 作 方 式 。 (4 )资产支 持证券投资策略 当前国内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以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主 (包括以银行贷款资产、 住房抵 押贷款等作 为基础资产) ,仍处于创 新试点阶段 。产品投资 关键在于对 基础资产质 量及未来 现金流的分析, 本基金将在国内资产证券化产品具体政策框架下, 采用基本面分析和数量化 模型相结合, 对个券进行风险分析和价值评估后进行投资。 本基金将严格控制资产支持证券 的总体投资规模并进行分散投资,以降低流动性风险。 (5 )中小企 业私募债的投资策略 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人数量上限, 整体流动 性相对较差。 同时 , 受到 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 的影响, 整体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这两个特点要求在具体的投资过程 中, 应采取更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认为, 投资该类债券的核心要点是分析和跟踪发债 主体的信用基本面, 并综合考虑信用基本面、 债券收益率和流动性等要素, 确定最终的投资 决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于国债期货,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监管机构的规 定及本基金的投资目标, 制定与本基金相适应的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比例限制、 信息披露方 式等投资方案, 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 金合同相关章节,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今后,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 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 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以丰富组合投资策略。 五 、 投 资决策 依 据 和决策 程 序 1 、决策依据 (1 )国家有 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 契约的有关 规定。依法 决策是本基 金进行投资 的 前 提; (2 )宏观经 济发展态势 、微观经济 运行环境和 证券市场走 势。这是本 基金投资决 策 的 基础; (3 )投资对 象收益和风 险的配比关 系。在充分 权衡投资对 象的 收益和 风险的前提 下 做 出投资决策,是本基金维护投资人利益的重要保障。 2 、决策程序 (1 )决定主 要投资原则 :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定 基金的主要 投资原则, 并对基金投 资 组 合的资产配置比例等提出指导性意见。 (2 )提出投 资建议:固 定收益部研 究员以外部 研究报告以 及其他信息 来源作为参 考 , 对利率市场、 信用市场进行研究, 提出债券市场运行趋势的分析观点, 在重点关注的投资产 品范围内根据自己的研究选出有投资价值的各类债券向基金经理做出投资建议。 研究员根据 基金经理提出的要求对各类投资品种进行研究并提出投资建议。 (3 )制定投 资决策:基 金 经理在遵 守投资决策 委员会制定 的投资原则 前提下,根 据 研 究员提供的投资建议以及自己的分析判断,做出具体的投资决策。 (4 )进行风 险评估:风 险控制委员 会定期召开 会议,对基 金投资组合 进行风险评 估 , 并提出风险控制意见。 (5 )评估和 调整决策程 序:基金管 理人有权根 据环境的变 化和实际的 需要调整决 策 的 程序。 六 、 投 资限制 1 、投资组合 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应开放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 护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本基金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 (2 )在开放 期,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 限制 ; (3 ) 本基金 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 可转债等,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 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本 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1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且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自 投 资 之 日 起 至 本 次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 的 时 间 长 度; (12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七 、 业 绩比较 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1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1.2%。 上述 “1 年期 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是指当期 封闭期首日 (若为首个封闭期, 则为 基金合同生效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税后利率, 以 后每一个封闭期首日进行调整。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八 、 风 险收益 特 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 高于货 币市场基金。 九 、 基 金管理 人 代 表基金 行 使 债权人 权 利 的处理 原 则 及方法 1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 、有利于基 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的利益。 十 、 基 金的融 资 融 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转融通。 待基金 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 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在履行适当的程序后,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 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本基金参与融资融 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 及 其他相关事项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 十 一 、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基金 合同规定, 复核了本报 告中的财务 指标 、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9 月30 日 (未经审计) 。 1.1 报 告 期 末 基 金 资 产组 合 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254,772,555.50 72.80 其中:债券


254,772,555.50 72.80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5,132,965.77 24.33 7 其他资产


10,034,412.82 2.87 8 合计





349,939,934.09





100.00


1.2 报 告 期 末 按 行 业 分类 的 股 票 投资 组 合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3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股 票投 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4 报 告 期 末 按 债 券 品种 分 类 的 债券 投 资 组 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1,252,000.00 6.9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1,252,000.00 6.94 4 企业债券 92,769,555.50 30.2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30,661,000.00 42.64


6 中期票据 10,090,000.00 3.29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54,772,555.50 83.15 1.5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债 券投 资 明 细 序 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71417003 14 东北证券 CP003 300,000 30,024,000.00 9.80 2 122108 11 新天 01 270,000 27,000,000.00 8.81 3 140203 14 国开 03 200,000 21,252,000.00 6.94 4 041357003 13 中化工 CP002 200,000 20,234,000.00 6.60 5 041361053 13 首发 CP001 200,000 20,228,000.00 6.60





1.6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十 名 资 产支 持 证 券 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1.7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贵 金属 投 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1.8 报 告 期 末 按 公 允 价值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比 例大 小 排 序 的前 五 名 权 证投 资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1.9 报 告 期 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交 易 情 况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1.10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附注 1.10.1 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0.2 本基 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 1.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0,295.3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920,948.23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23,169.29 8 其他 - 9 合计 10,034,412.82 1.10.4 报 告 期 末 持 有的 处 于 转 股期 的 可 转 换债 券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0.5 报 告 期 末 前 十 名股 票 中 存 在流 通 受 限 情况 的 说 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职 守、诚实信 用、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 理和运用基 金资产, 但不 保 证 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 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 往业绩并不 代表其未来 表现。投资 有风险, 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南方聚利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率 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11.28- 2013.12.31 0.10% 0.06% 0.39% 0.01% -0.29% 0.05% 2014.01.01- 2014.09.30 7.37% 0.09% 3.13% 0.01% 4.24% 0.08% 自基金成立 起至今 7.48% 0.09% 3.53% 0.01% 3.95% 0.08%





十二、 基金的财产 一 、 基 金资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 、 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 、 基 金财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 基 金财产 的 保 管和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 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 一 、 估 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 资产及负债。 三 、 估 值方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以其 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 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 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 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日 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 收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 股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的 股票,同一 股票在交易 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固定 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 配股权,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 、中小企业私募债,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 价值 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 项,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能 充分维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 查明原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 估 值程序 1 、基金份额 净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日 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 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 额 数 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 人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 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 金 合 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 估 值错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 人将采取必 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 确性 、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估 值错误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 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事 人( “受损方 ”)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给 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损 失负责,不 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 仅 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 错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有 及时返还不 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 错 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 估 值 错 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错 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 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估 值错误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当 事人,并根 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 确 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方 法由估值错 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 赔 偿 损失; (4 )根据估 值错误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金 登记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机 构 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 、 暂 停估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 基 金净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 、 特 殊情况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 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 数据 错误,或国 家会 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四、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 基 金利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 基 金可供 分 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三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基 金合 同生效满 6 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 10 份基 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 额高于 0.05 元( 含) , 则基 金须在 15 个 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基金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登记在登记 系统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开放式 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 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 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 对象 、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 收 益分配 方 案 的确定 、 公 告与实 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六 、 基 金收益 分 配 中发生 的 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 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执 行。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 金费用 的 种 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 基 金费用 计 提 方法、 计 提 标准和 支 付 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7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 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 不 列入基 金 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 费 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 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 基 金会计 政 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 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 、基金核算 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 人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 面 方 式确认。 二 、 基 金的年 度 审 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相互独立的 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 计 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 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换 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 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 事 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 登载媒体、 报备方式等规定发生 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 、 信 息披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 本 基金信 息 披 露义务 人 承 诺公开 披 露 的基金 信 息 ,不得 有 下 列行为 :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 、 公 开披露 的 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 《基金合 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人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2 、基金招募 说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地 披露影响基 金投资人决 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 金 认 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 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公 告 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 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报送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本基金在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3 、基金托管 协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财 产保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 等 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 将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合同》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 生效 公告。 (四)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 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等 信息披露文 件上载明基 金 份额申购 、 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 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 等文 件中 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 、涉及基 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 事、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 处罚 ,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 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在赎回开放期间发生延缓支付; 24 、本基金 在赎回开放期间发生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 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 27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 信 息披露 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 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 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七 、 信 息披露 文 件 的存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应 当分别置备 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 住所 , 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八、 风险揭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债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基金投资中出 现的风险分 为如下三类 ,一是本基 金特有的风 险;二是国 内债券市场 风险,包括 政策风险 、 利率风险等;三是开放式基金共有的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等。 一 、 本 基金的 特 有 风险 1 、本基金每 年开放一次 申购和赎回 ,投资人需 在开放期提 出申购赎回 申请,在非 开 放 期间将无法按照基金份额净值进行申购和赎回。 2 、本基金每 年开放一次 申购和赎回 ,并且每个 开放期的起 始日和终止 日所对应的 日 历 日期并不相同, 因此, 请投资人关注本基金的相关公告, 避免因错过开放期而 无法申购或赎 回基金份额。 3 、本基金将 在合同生效 后申请在交 易所上市, 本基金上市 交易后,基 金份额的交 易 价 格将受到基金份额净值、 市场供求情况、 投资人心理预期等因素的影响, 造成交易价格出现 折价或溢价 的情况,存 在投资人不 能按照基金 份额净值买 入或卖出基 金份额的风 险。此外 , 受上述因素影响, 成交量也可能出现较大波动, 造成投资人无法买入或卖出基金份额的风险。 4 、开放期如 果出现较大 数额的净赎 回申请,则 使基金资产 变现困难, 基金可能面 临 一 定的流动性风险,存在着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5 、 在本基金每次开放期届满, 若出现基金份额 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 或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低于 5000 万元 ,或基金前 10 大份 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的情况, 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合同终止并履 行清算程序,存在着基金无法继续存续的风险。 6 、在本基金 每次开放期 ,若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 的 基 金总份额的 20 %, 如基金 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工作 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交 易 成 本 等 因 素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存在着 《 基金合同》 终止 的风险。 对于已确认未支付赎回款的交易将与基金其他客户一 并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7 、 本基金在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可能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 从而产生 折价或者溢价的 情况, 虽然基 金份额净值 反映基金投 资组合的资 产状况, 但是 交易价格受 到很多因素 的影响, 比如中国的经济情况、 投资人对于中国债券市场的信心以及本基金的供需情况等, 因此存在 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另外在本基金定期开放期间, 由于投资人预期和市场情绪的影响, 也存 在着二级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


8 、本基金主 要投资于信 用类的固定 收益类品种 ,因此,本 基金除承担 由于市场利 率 波 动造成的利率风险外还要承担如企业债、 公司债等信用品种的发债主体信用恶化造成的信用 风险。 9 、本基金投 资中小企业 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 募债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由非上市 中 小 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外部评级机构 一 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 可能也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度,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 的市场流动性。 同时由于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且各类材料不 公开发布,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本面的难度。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 业私募债,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和损失。 8 、 本基金对 特定投资群体设定了优惠费率。 特定投资群体需在认购/ 申购 前向基金管理 人登记备案,并经基金管理人确认,否则不适用优惠认/ 申 购费率。 二 、 债 券市场 风 险 债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 观经济形势 、货币政策 和财政 政策 等发生变化 ,导致债券 价 格 波动而产生风险。 2 、利率风险 。利率波动 直接影响着 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 从而影响基 金的净值表 现 。 利率波动可能导致债券基金跌破面值。 在利率波动时, 债券基金的净值波动一般会高于货币 市场基金。 3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 债务人的违 约风险,若 债务人经营 不善,资不 抵债,债权 人 可 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4 、购买力风 险。基金的 利润将主要 通过现金形 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 因为通货膨 胀 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5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 风险。债券 收益率曲线 变动风险是 指与收益率 曲线非平行 移 动 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6 、再投资风 险。再投资 风险反映了 利率下降对 固定收益证 券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益 的 影 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 率 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 获 得 较 少 的 收 益 率 。 7 、债券回购 风险。较高的债券正回购比例可能增加组合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 三 、 开 放式基 金 共 有的风 险


1 、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 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 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造成 管理风险。 2 、流动性风 险。本基金 的流动性需 求主要集中 在开放期, 管理人有义 务接受投资 人 的 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采取各种有效管理措施, 满足流动性的需求。 但如果出现较大数额的赎 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3 、其他风险 (1) 因技术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 因业务快 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 因人为因 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 对主要业 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 因业务竞 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 不可抗力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 导致的风险。 四 、 本 基金合 同 风 险收益 特 征 表述与 销 售 机构基 金 风 险评价 可 能 出现不 一 致 的风险 基金合同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 投资比例、 证券市场普遍 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 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 包 括基金管理 人直销机构 和代销机构) 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对本 基金进行风 险评价,不 同的销售 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 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合同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 述可能存在不同, 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 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九、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 《 基 金合同 》 的 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行, 自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 基 金合同 》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个开放期届满时, 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 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 低于 5000 万元, 或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 总数超过 基金总份额90%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决定终止; 4 、在本基金 每次开放期 , 若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 的 基 金总份额的 20 %,如 基金 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工作 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 或 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5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6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 基 金财产 的 清 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剩余资 产 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 、 基 金财产 清 算 账册及 文 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 不 限 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 者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 项 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 诉 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作办法》及 其他有关规 定,基 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 不 限 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 合同》独立 运用并管理 基 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 理费以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人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机 构担任基金 登记机构办 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 《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 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及转融通;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在法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 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 (17)委托 第三方机构办理本基金的交易、清算、估值、结算等业务; (18)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办 理或者委托 经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 )配备足 够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 方 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 管 理 的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相 互独立, 对所 管理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 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 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 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人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 并在支付 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能 达到基金的 备案条件, 《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 用,将已募 集资金并加 计银行同期 存款利息在 基金募集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安全保管基 金 财 产; (2 )依《基 金合同》约 定获得基金 托管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 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 他 费 用; (3 )监督基 金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如 发现基金管 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有权呈报中国证 监会,并 可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 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 门的基金托 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 熟 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 全内部风险 控制、监察 与稽核、财 务管理及人 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 金 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 基金之间在 账户设置 、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 己 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户,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业秘密 ,除《基金 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 ,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同》 和《 托管协议》 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拥 有 平 等 的 投 票 权 。 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一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 求提高该等 报 酬 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 、范围或策 略 (法律法 规、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 定或基金合 同 另 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 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 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应 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 (4 )在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增设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类别; (5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 ) 对 《基 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7 )基金管 理人、代销 机构、登记 机构在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 调 整 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 ) 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个开放期届满时,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 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净申购金额或者减去当日净赎回金额后 低于 5000 万元, 或 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 金份额总数 超过基金总 份额 90%,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一 致后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 (9 )在本基 金每次开放 期, 若单个 开放日内的 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超 过前一开放 日 的 基金总份额的 20 %,如 基金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交 易 成 本 等 因 素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形,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基金合同》终止; (10 ) 按照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 召 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 托证明的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限于 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 期 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 开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会议召集人 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 本 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决 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 的 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本 人出席或以 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 席 ,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受 托出席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有基 金 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显 示,有效的 基 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 月以后、6 个 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 其对表决事 项的投票在 表决截至日 以 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或系统。通讯开会应以 召集人约定的非现场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 按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 金 管 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 接出具 表决 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 具 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 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 接出具表 决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表 决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 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 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 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 托人的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 基金合同》 和 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不与法 律法规冲突 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可 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 方 式 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网络、 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 、基金份额 持有人授权 他人代为出 席会议并表 决的,授权 方式可以采 用书面、网 络 、 电话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合 同》 、更换基 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 管人、与其 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 主持人按照 下列第七条 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 票人 , 然后由大 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 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 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身份证 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 表有表决权 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 名(或单位 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 工 作 日 内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决 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大 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二分 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 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 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 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人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人,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在上述规则的前提下,具体规则以召集人发布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为准 。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 表决后立 即 进行清点并 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 计 票 结果。 (3 )如果会 议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代理 人对于提交 的表决结果 有怀疑,可 以 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 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拒派代 表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 ,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备案手续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 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三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执 行 方式 ( 一) 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 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基 金合 同生效满 6 个月后,若基金在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收盘后每 10 份基 金份额可分配利润金 额高于 0.05 元( 含) , 则基 金须在 15 个 工作日之内进行收益分配, 每份基金份额 每次基金收 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 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 2 、本基金收 益分配方式 分两种:现 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登记在登记 系统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 再投资;若 投资人不选 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 现金分红 。 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 方式,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相关规定 ; 3 、基金收益 分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 额 净 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 分 配方案中应 载明截止收 益分配基准 日的可供分 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 对象 、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作日 。 ( 六) 基金收 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人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执 行。 四 、 与 基金财 产 管 理、运 作 有 关费用 的 提 取、支 付 方 式与比 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8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9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7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 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 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0.2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 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于 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 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 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全 履行义务导 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 产 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 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 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于新的费率实施 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 基 金财产 的 投 资方向 和 投 资限制 (一)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 央行票据、 金融债券、 企业债 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 次级债券、 政府支持机构债、 政府 支持债券、 地方政府债、 资产支持证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债券 部 分、债券回 购、银行存 款(包括协 议存款、定 期存款及其 他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 工具以及 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 为保护持有 人利益, 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 开放期以及开 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本基金债券资 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在开放期, 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在非开 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 的限制。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 可转 债等,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可转 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基金财产的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 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应开放期流 动性需要, 为 保 护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本基金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 (2 )在开放 期,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 限制 ; (3 ) 本基金 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 可转债等,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1) 本基 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且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自 投 资 之 日 起 至 本 次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 的 时 间 长 度; (12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依照法 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六 、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计算 方 法 和公告 方 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 上市交易 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 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 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 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 交易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半 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个市 场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 、 基 金合同 解 除 和终止 的 事 由、程 序 以 及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方 式 (一 )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 合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定 或本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 过 的 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 金合同》变 更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自完 成备案手续 后方可执行 , 自 决议生效后两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基金合同生 效 后,每个 开放期届满 时,若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或当日 基 金资产净值 加上当日净 申购金额或 者减去当日 净赎回金额 后 低于 5000 万元,或基金前 10 大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 总数超过 基金总份额90% ,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决定终止; 4 、在本基金 每次开放期 , 若单个开 放日内的基 金份额净赎 回申请超过 前一开放日 的 基 金总份额的 20 %,如 基金 管理人无法在 20 个工作 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 或 基金管理人认为在变现过程中由于交易成本等因素明显损害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5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组 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 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职 责: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 负责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 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审 计,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 具 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 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 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合 同 的 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查阅; 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 《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内容应以 《 基 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 、 基 金托管 协 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 “ 管理人 ”) 名称: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一路六号免税商务大厦塔楼 31 、32 、33 层 整层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成立时间:1998 年3 月6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4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 “ 托管人 ”)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


1983 年10 月 31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 存款;发放 短期、中期 和长期贷款 ;办理结算 ;办理票据 贴现 ;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险箱服务;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兑换; 国际结算; 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 外汇借款; 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 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外汇买卖;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 及付款;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外分支机 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 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 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管 理 人 的业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立相关的技术系 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应 将拟投资的 债券库等各 投 资 品种的具体范围以及每期开放期的具体信息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 并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 、对基金投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本基金 投资于债券 资产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 产的 80%。 应开放期流 动 性需要, 为 保 护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结束后的三个月内, 本基金 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可不受上述限制 ; (2 )在开放 期,本基金 持有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不低于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5 %, 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 限制 ; (3 ) 本基金 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 可转债等,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的新股、 可转债申购或增发新股; (4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 10%; (5 )本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的 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 净 值的 10%; (6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本基金 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 持 证券规模的 10 %; (8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 不 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 )本基金 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本基金 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40% ; (11) 本基 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且 持 有 的 中 小 企 业 私 募 债 的 剩 余 期 限 不 得 超 过 自 投 资 之 日 起 至 本 次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 的 时 间 长 度; (12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 本基金,基 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 序后 ,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 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三) 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 (一) 、 (二) 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 理人违反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 应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 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 示事项进行复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规定, 应当拒绝 执行, 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 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的, 应当及时提示基 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五)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包括但不限于: 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 度等。 三 、 基 金管理 人 对 基金托 管 人 的业务 核 查 1 、在本协议 的有效期内 ,在不违反 公平、合理 原则以及不 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 关 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 要的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 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 、基金管理 人发现基金 托管人擅自 挪用基金财 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 分账管理、 无 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及本 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及时回复基金管理人。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配 合基金管理 人的核查行 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 以 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 金财产 保 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规定外,基 金 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 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 、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的, 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 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 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 、基金管理 人应将属于 本基金财产 的全部资金 划入在基金 托管人处为 本基金开立 的 基 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 人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设 本基金的银 行账户。本 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 基 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 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 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四)基金进行定期存 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以 基 金 名 义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可 的 存 款 银 行 的 指 定 营 业 网 点 开立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 在上述 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 所需的相关资料。


(五)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应当代表 本基金,以 基金托管人 和本基金联 名的方式在 中国证券登 记 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 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 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 、 基金托管 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用 于 办 理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托 管 的 包 括 本 基 金 在 内 的 全 部 基 金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进 行 证 券 投 资 所 涉 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日 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 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 业务的,涉 及 相 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的 ,若无相关 规定,则基 金托管人应 当比照并遵 守上述关于 账户开设 、 使用的规定。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 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 资的实物证 券、银行定 期存款存单 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 人负责妥善 保管 。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保 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基 金 签 署 的 与 基 金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 30 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 15 年。 五、基金资产 净 值 计算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资产 净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值 减去负债后 的价值。基 金份额净值 是指计算日 基 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 交易日对基 金财产估值 。估值原则 应符合《基 金合同》 、 《证 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 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结束后 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 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对净值计算 结果进行复核, 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 、 当相关法 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 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估 值方法、程 序 以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 正。 5 、当基金资 产的估值导 致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 后三位内发 生 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 额 净 值估值错误。 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 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当计价错 误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 的 , 按 其 规 定 处 理 。 6 、由于基金 管理人对外 公布的任何 基金净值数 据错误,导 致该基金财 产或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实际损失, 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 则基金 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 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 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 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 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 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 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 、 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 、如果基金 托管人的复 核结果与基 金管理人的 计算结果存 在差异,且 双方经协商 未 能 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基金托管人可 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会计核算 1 、基金账册 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 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 人 的处理方法为准。 2 、会计数据 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 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 、基金财务 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并公告一次, 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 内公告。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0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毕 并于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 公告;半年 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 终了后 40 日内编制完 毕并于会计 年度半年终 了后 60 日 内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 在会计年度 结束后 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会计年度终了后 90 日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 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后应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 完成 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 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 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名册 的 保 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 、基金募集 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 、基金权益 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 、每半年度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 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登记日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 5 个工作日内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 应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如基金托管 人无法妥善 保存持有人 名册 ,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 基金托 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 、 争 议解决 方 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 、 托 管协议 的 变 更和终 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变 更。 变更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 、 《基金合 同》终止; 2 、本基金更 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二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 市场的变化 ,有权增加 和修改相关 服务项目。 如因系统 、 第三方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下述服务无法提供,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 、 持 有人交 易 资 料的寄 送 及 发送服 务 (一)场外投资人 1 、交易确认 单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日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点查询或打印交易确 认单。 2 、纸质对账 单 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基金管理人向本季度有交易且有定制的投资人寄送对账 单, 资料 (含姓名及地址等) 不详的除 外。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nffund.com)、 客服热线 (400-889-8899 转 人工) 、 客服 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 及在线客服等途径申请/ 取消对账单服务。 3 、电子对账 单 基金管理人 提供月度、 季度、年度 电子邮件对 账单及月度 、季度手机 短信对账单 服务 , 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形式向定制的投资人定期发送。 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站 (www.nffund.com ) 、 客服热线 (400-889-8899 转人工) 、 客服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及在线 客服等途径申请/ 取消对账单服务。 (二)场内投资人 每次交易结束后,场内投资人可在 T+2 个工作 日后到交易网点进行确认单的查询或打 印,注册登 记机构和基 金管理人不 提供场内投 资人的对账 单服务(含 纸质及电子 对账单) 。 投资人可到交易网点打印或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自助、电话、网上服务等渠道查询。 二 、 网 上在线 服 务 (一)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nffund.com ) ,投资人可获得如下服务:


1 、查询服务 场外投资人通过基金 账户号、 身份证号等开户证件号码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账户查询”栏目,可享有基金交易查询、账户查询和基金信息查询服务。


2 、信息资 讯服务 投资人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的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的法律 文件、基金公告、业绩报告和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等各类最新资料。 3 、网上交易 服务 场 外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 网 上 交 易 ” 系 统 办 理 本 基 金 的 开 户 、 认 购/ 申 购 、 定投、 赎回及信息查询等业务。 有关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 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场内投资人可通过交易网点提供的 网站进行网上交易。 4 、自助答疑 服务 场外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 “在线客服” ,根据提示 操作并输入 要咨询问题 的 关 键词,便可自助进行相关问题的搜索及解答。 5 、网上人工 服务 场 外 投 资 人 可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通 过 “ 在 线 客 服 ” 获 得 投 资 顾 问 、 服 务 定 制/ 取 消 、 账户查询等专项服务。 6 、专用客户 端下载 场外投资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专用客户端,如 PC 版、iPhone 版、iPad 版和 Android 版等 , 通 过 专 用 客 户 端 获 得 基 金 净 值 查 询 、 账 户 查 询 、 理 财 资 讯 及 相 关 客 户 服 务 。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还可通过专用客户端进行基金交易。 (二)场外投资人通过手机上网,访问 https://wap.southernfund.com 可获 得基金管理人 最新的理财资讯, 办理各项基金查询和基金交易业务。 手机 WAP 交易具体规则请参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 三 ) 投 资 人 通 过 微 信 添 加 基 金 管 理 人 ( 可 搜 索 公 众 号 “ 南 方 基 金 ” 或 微 信 号 “NF4008898899 ” ) 为朋 友, 可查阅基金净值、 基金动态及活动、 服务资讯等。 如绑定个人 账户,还可 享有基金交 易(仅限基 金管理人电 子直销投资 人) 、账户查 询、基金交 易查询、 持有理财基金到期日查询等服务。 三 、 信 息定制 服 务


场外投 资人 可以通 过基 金管理 人网 站(www.nffund.com ) 、 客户服 务中 心提交 信息 定 制 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短信定期发送所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内容如下: 1 、电子邮件 :基金份额净值、电子邮件对账单、各类电邮资讯等。 2 、手机短信 :基金份额净值、手机短信对账单、各类短/ 彩信资讯等。 四 、 账 户资料 变 更 服务 (一)场外投资人 为便于投资 人及时得到 基金管理人 提供的各项 服务 ,请投 资人及时更 新服务联系 信息 。 投资人可通过以下 4 种 方式进行服务联系信息 (包括联系地址、 手机号码、 固定电话、 电 子 邮箱等) 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交易联系信息的变更, 请遵照基金管理人电子 直销相关规定办理: 1 、 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 “账户查询” 或 “网上交易” (仅限基金管理人电子直销投资人) 系统自助修改联系信息。 2 、致电基金 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 400-889-8899 转 人工修改。 3 、 发送邮件 至基金管理人客服邮箱 service@nffund.com 或 service@southernfund.com 提 交修改申 请。 4 、通过基金 管理人网站“在线客服”在线提交修改申请。 (二)场内投资人 场内投资人账户资料变更请到交易网点办理。 五 、 客 户服务 中 心 电话服 务 投资人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400-889-8899( 国内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务: 1 、自助语音 服务:提供 7 ×24 小时基 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等自助查 询服务。 2 、 人工服务: 提供每周七天, 每日不少于 8 小 时的人工服务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场外 投资人可以 通过该热线 获得投资顾 问、业务咨 询、信息查 询、服务投 诉及建议、 信息定制 、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3 、电话交易 服务:基金 管理人电子 直销投资人 可通过基金 管理人的电 话交易系统 办 理 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交易撤单、 交易密码修改、 信息查询和投资人该直销账户下开 放 式基金的赎回、 转换及分红方式变更等业务。 有关基金电话交易的具体业务规则请参见基金 管理人网站相关公告和业务规则。 六 、 客 户投诉 及 建 议受理 服 务 场外投资人 可以通过基 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中心 人工热线、 在线客服、 书信、电子 邮件 、 短信、 传真及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 投诉或提出建议。 七 、 南 方投资 理 事 会 本公司设立南方基金管理公司之南方高增长基金投资理事会 (简称 “投资理事会” ) 。 投 资理事会由持有人代表、 管理人代表和托管人代表组成,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一定 的监督、考评和建议的权利。投资理事会费用由基金管理人负担,不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二十三、 其他应披露事项 其他应披露事项如下: ( 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标题 日期 关于南方聚利1 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增加 收费模式并修改基 金合同的公告 2014-11-24 南方聚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首个开放 期内开放申购、 赎 回业务的公告 2014-11-24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太平洋证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 务的公告 2014-11-3 南方聚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4 年第 3 季度报 告


2014-10-24 南方聚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分 红公告 2014-10-17 关于电子直销业务增加通联支付第三方支付业务的公告 2014-8-28 南方聚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014 年半 年度报告 (摘要)


2014-8-26 南方聚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2014 年 半年度报告


2014-8-2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海银基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 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8-15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务情况的公告 2014-8-6


南方聚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LOF )2014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4-7-19 南方聚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分 红公告 2014-7-11 南方聚利1 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2014-7-1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获配 13 兴业 03(122304)公告 2014-6-26 南方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联合基金网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业务并参 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4-6-25 南方基金关于开通网上交易机构版业务的公告 2014-5-23


二十四、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但应以招募说明书 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 备查文件 1 、中国证监 会注册本基金成立的文件; 2 、 《南方聚 利 1 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基金 合同》 ; 3 、 《南方聚 利 1 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托管 协议》 ; 4 、法律意见 书; 5 、基金管理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 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 、 《南方聚 利 1 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登记 结算服务协议》 ; 8 、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