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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宝动力(240004)

华宝动力: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华 宝 兴业 动 力组 合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更 新 ) 2014 年第2 号





























基金管理人: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重要 提示 】





本 基金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 关于 同意 华宝兴 业动 力组 合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集的 批复 》( 证监 基金 字 [2005 ]162 号) 和 《关 于 华宝兴 业动 力组 合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募集时 间的 函 》( 基 金部 函 [2005 ]240 号) 的 核准 , 进行募 集 。 基 金合 同于 2005 年 11 月 17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招 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其 未来 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投资于 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本基金 时应 认真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2014 年8 月8日 实施 的 《公 开募 集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进行 了 部分更 新 。 本 基金基 金合 同暂未 更新 。 本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 日为2014 年11月17日 , 有 关财务 数据 和净 值表 现截 止日为2014 年9 月30 日, 财 务数据 未经 审计 。 原招募 说明 书与 本次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不 一致 的, 以本次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为准。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一、 绪


言 ............................................................................................................................. 1 二、 释


义 ............................................................................................................................. 2 三、 基金 管理 人 ..................................................................................................................... 5 四、 基金 托管 人 ................................................................................................................... 12 五、 相关 服务 机构 ............................................................................................................... 14 六、 基金 的募 集 ................................................................................................................... 32 七、 基金 合同 生效 ............................................................................................................... 33 八、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 ............................................................................................... 34 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其他基 金转 换 ........................................................................... 40 十、 基金 的投 资 ................................................................................................................... 47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54 十二、 基金 财产 ..................................................................................................................... 56 十三、 基金 资产 估值 ............................................................................................................. 57 十四、 基金 收益 与分 配 ......................................................................................................... 60 十五、 基金 的费 用 ................................................................................................................. 62 十六、 基金 税收 ..................................................................................................................... 64 十七、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65 十八、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66 十九、 风险 揭示 ..................................................................................................................... 69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清算 ................................................................. 71 二十一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73 二十二 、基 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要 ......................................................................................... 86 二十三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93 二十四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96 二十五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97 二十六 、备 查文 件 ................................................................................................................. 98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 一、 绪








本 招募 说明书 依据《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券 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 、 其他有 关规 定及 《 华宝 兴 业动力 组合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 ( 以下 简 称 “ 基金 合同 ” ) 编写。





本 招募说 明书 阐述了 华宝兴业 动力 组合股 票型 证券投资 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 资人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必要 事项 , 投资 人在 作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 读本招 募说 明 书。





本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说 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书 所载 明资 料申 请募 集的 。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本基 金管理 人解 释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招 募 说明书 作出 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本 招募 说明 书根 据基 金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基金 合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之 间权利 、 义务 的法律 文件 。 基 金投 资人 自依基 金合 同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份 额持 有 人 和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接 受, 并按 照《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义 务;基 金投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





























二、 释








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文 义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或 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招募说 明书 或本 招募 说明 书 : 指 《 华 宝 兴 业 动 力 组 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 及其定 期更 新;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











指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 合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其任何 有效 的修 订和 补充 ; 份额发 售公 告: 指 《 华 宝 兴 业 动 力 组 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 《证券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法》; 《 基金 法》 : 指《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运作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销售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销 售管 理办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 或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 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合 同享 受权 利并 承担 义务的 法律主 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理 人: 指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注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 记、 存管、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具体内 容 包括投 资人基 金账 户建 立和 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记 、 基 金销售 业务的 确认 、 清 算和结 算 、 代理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 保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 注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 金注 册登 记业 务的机 构。 本基 金的 注册 登记机 构 为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或 接 受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委托 代为 办理 本基金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直销 机构 及代 销机 构;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代销机 构: 指接受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代 为办理 本基 金认 购、 申购 、 赎回 和其他 基金 业务 的机 构;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合 法 取 得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个 人 投 资 者 、 机构投 资者 和 合 格的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满 18 周岁 ,合 法持 有现时 有效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居 民身份 证、 军人 证件 等有 效身份 证件 的中 国公 民, 以及其 他可以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设立 并存 续、 依法 可以 投资于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企 业法人 、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组织 ; 合格的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条件 ,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准 , 可投资 于中 国证 券市 场的 境外机 构; 投资人 或基 金投 资人 : 指个人 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合 格的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合 称;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2005 年11 月 17 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事 由 出 现 后 按 照 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程 序终 止基 金合 同的日 期;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 正 常交 易日 ; 开放日 : 指基金 管理 人办 理基 金份 额申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的日 期 ;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受理 投资 人申 购、 赎 回或 其他 业务 有效 申请的 日期;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 T 日) ; 交易时 间: 指开放 日基 金接 受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 的时 间段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 集期 内, 投资 人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申请购 买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 申购: 指在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存续期 间,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赎回: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投资 人申请 卖出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的条 件, 将其 持有的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某 一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另 一只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转托管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某 一 基 金 份 额 从 同 一 个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一 个 交 易 账 号 指 定 到 另 一 交 易 账 号 进 行 交 易的行 为; 基金收 益: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 基金 的其 他合法 收入 及 因 运用 基金 财产带 来的成 本和 费用 的节 约 ;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购买 的各 类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申购 款以及 其他投 资所 形成 的基 金财 产的价 值总 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价 值, 以确 定 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刊 、 互 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元: 指人民 币币 值单 位元 ;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现 行有 效的法 律、 行政 法规、 司法 解释、 部 门 规 章 以 及 其 他 对 合 同 当 事 人 有 约 束 力 的 决 定 、 决 议 、 通知等 ;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 法克 服、 无法 避免 且在基 金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签 署之 日后 发生 的, 使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协 议 的 任 何 事 件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洪 水 、 地 震 及 其 他 自 然 灾 害 、 战 争 、 骚 乱 、 火灾 、政 府征 用 、没 收 、 法律变 化 、突 发停 电或 其 他突发 事件、 证券 交易 场所 非正 常暂停 或停 止交 易等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 三、 基金管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概况 基金管 理人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 融中 心 58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总 经理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 成立日 期:2003 年 3 月 7 日 注册资 本:1.5 亿元


电话:021 -38505888 联系人 : 韩 东霞 股权结 构: 中方 股东 华宝 信托有 限责 任公 司持 有 51%的股 份, 外 方股 东 领 先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持有 49% 的股 份。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 会成 员 郑安国 先生 , 董 事长 , 博 士、 高 级经 济师 。 曾 任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 发行 部经 理、 投 资部 经理、 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 投资银 行部总 经理助 理、 南方证 券有限 公司上 海分 公司副 总经理 、 南方证 券公 司研 究所 总经 理级副 所长 、 华宝 信托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理 、 总 裁。 现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华宝 信托 有限责 任公 司董 事长 、 华 宝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中国 太平 洋保险(集团)股 份有 限公 司董事 。 HUANG Xiaoyi Helen ( 黄 小薏) 女士 ,董 事, 硕士 。曾任 加拿 大 TD Securities 公 司金 融分析 师,Acthop 投 资公 司财务 总监 。2003 年 5 月 加入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 任 公司营 运总 监、 董事 会秘 书、副 总经 理, 现任 公司 总经理 。 Lionel PAQUIN 先 生, 董事 ,硕士 。曾 在法 国财 政部 、法国 兴业 银行 、领 先资 产管理 有 限公司 从事 监察 、风 险管 理和专 户平 台等 业务 ,现 任领先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Alexandre Werno 先生 ,董 事,硕 士。 曾在 法兴 集团 从事内 审监 察及 国际 业务 战略风 险 管理工 作; 曾任 法国 兴业 银行全 球市 场执 行董 事、 中国业 务发 展负 责人 。2013 年 5 月 加入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公 司任 总经理 高级 顾问 。现 任公 司常务 副总 经理 。 张群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教 授、 博 导。 曾 任北 京科技 大学 经济 管理 学院 (现东凌 经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济管理 学院) 教授、 院长 。现任 北京科 技大学 东凌 经济管 理学院 教授、 学术 委员会 副主席 , 管理科 学研 究所 所长 。 罗 飞先 生, 独 立董 事, 博 士、 教 授、 博 导。 曾 任中 南财经 政法 大学 会计 系讲 师、 会计 系 西方会 计研 究室 主任 、 会 计系副 主任 、 会计学 院院 长。 现任 中南 财经政 法大 学经济 与会 计 监 管中心 主任 。 江岩女 士, 独立 董事 , 法 学学士 、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任中 国政 法大 学教 师、 深圳市 轻工 集团公 司法 律秘 书、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深 圳总 部总经 理 、 国 际业务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总 经理。 现任 北京 竞天 公诚 律师事 务所 律师 。





2 、监 事会 成员 Anne MARION-BOUCHACOURT 女士, 监事 ,硕 士。 曾任 普华永 道总 监, 杰米 尼咨 询金融 机 构业务 副总裁 ,索尔 文国 际副总 裁,法 兴集团 人力 资源高 级执行 副总裁 兼执 行委员 会委员 。 现任法 兴集 团中 国区 负责 人,集 团管 理委 员会 委员 。 贾璐女 士, 监事 , 硕 士, 高级工 程师 。 曾 任宝 钢自 动化部 组干 科主 办, 宝钢 国贸公 司人 事部人 才开 发室 主任 , 宝 钢国际 公司 人力 资源 部部 长、 组 织部 部长 , 宝 钢资 源 (国 际) 公司 总经理 助理 。现 任华 宝投 资公司 副总 经理 ,宝 钢集 团金融 系统 党委 副书 记。 贺桂先先 生, 监事, 本科 。曾任华 宝信 托投资 有限 责任公司 研究 部副总 经理, 现任公 司 营运副 总监 。 3、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郑安国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HUANG Xiaoyi Helen (黄 小薏) 女士 ,总 经理 ,简 历同上 。 Alexandre Werno 先 生, 常务副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 任志强先 生, 副总经 理, 硕士。曾 任南 方证券 有限 公司上海 分公 司研究 部总 经理助理 、 南方证 券研 究所 综合 管理 部副经 理 , 华 宝信 托投 资责 任有限 公司 发展 研究 中心 总经理 兼投 资 管理部 总经 理、 华宝 信托 投资责 任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兼董 事会 秘书 , 华 宝证 券经纪 有限 公司 董事、 副总 经理 。2007 年 8 月加 入华 宝兴 业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任 华宝 兴业行 业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兼投 资总监 。 向辉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 曾 在武 汉长 江金 融审 计事务 所任 副所 长、 在长 盛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 市场 部任职 。2002 年加入 华宝 兴业基 金公 司参与公 司的 筹建工 作, 先后担任 公司 清算登 记部 总经 理、 营运 副总监 、营 运总 监。 现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刘月华 先生 , 督 察长 , 硕 士。 曾 在冶 金工 业部 、 国 家冶金 工业 局、 中国 证券 业协会 等单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位工作 。现 任华 宝兴 业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3 、 本基金 基金 经理 刘自强 先生 , 复旦 大学 经 济学硕 士 。 硕士。2001 年7 月至2003 年7 月 , 在 天 同证券 任 研究员 ,2003 年 7 月至 2003 年 11 月 ,在 中原 证券 任行业 研究 部副 经理 ,2003 年 11 月至 2006 年 3 月 ,在 上海 融昌 资产管 理公 司先 后任 研究 员、研 究总 监。2006 年 5 月加入 华宝 兴 业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先 后任高级分析师、 研究部 总经理助理、基金 经理助 理职务,2008 年3 月至今 任华 宝兴 业动 力组合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基 金经 理,2010 年6 月至 2012 年 1 月兼任 华宝 兴业 宝康 消费 品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2012 年4 月 起任 投资 副 总监。 本基金 的历 任基 金经 理为 史伟先 生, 其管 理本 基金 的时间 为 2005 年 11 月 至 2008 年 3 月 。 4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任志强 先生 ,副 总经 理、 投资总 监。 郭鹏飞 先生 , 投资副 总监 、 国 内投 资部 总经理 、 华 宝兴业 宝康 灵活 配置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华 宝兴 业新 兴产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刘自强 先生 ,投 资副 总监 、华宝 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王智慧 先生 , 助理投 资总 监、 华宝 兴业 大盘精 选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华宝 兴 业医药 生物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华宝 兴业多 策略 增长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 邵喆阳先 生, 助理投 资总 监、华宝 兴业 收益增 长混 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华 宝 兴业服 务优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 华 宝兴 业生态 中国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 理。 6、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 亲属关 系 。 ( 三) 基金管 理人 职责 基金管 理人 应严 格依 法履 行下列 职责 : 1 、 依法募 集本 基金 , 办理 或者 委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 、 办理本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 记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 益; 5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6 、 编制季 报、 半年 报 和 年度 基金报 告; 7 、 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 8 、 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 、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0 、 保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12 、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1 、 基金管理 人将遵守《基金法》 、 《证券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 息披 露 办法》 等法 律法 规的 相关 规定, 并建 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度 ,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法违 规行 为的发 生。 2 、 基金管 理人 不从 事下 列行 为: (1) 将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财 产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 券投资 ; (2) 不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 (3) 利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承 诺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法 律、 行政 法规 有关 规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 基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律 法 规和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本 着谨慎 的 原 则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 利用 职 务之 便 为自己 、 代 理人 、 代表 人 、受雇 人 或 任何 其 他第 三 人牟取 不 当 利益; (3 ) 不 泄漏 在 任职 期 间知悉 的 有 关证 券 、基 金 的商业 秘 密 、尚 未 依法 公 开的基 金 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 五) 基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度 1 、风 险管 理体 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 信用 风险、 流动 性风 险 、 操作 风 险、合 规性 风险 、信 誉风 险和事 件风 险( 如灾 难)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针对上 述各 种风 险, 本公 司建立 了一 套完 整的 风险 管理体 系, 具体 包括 以下 内容: (1 ) 搭 建风 险管 理环 境。 具体包 括制 定风 险管 理战 略、 目标 , 设置 相应 的组 织机构 , 建立清 晰的 责任 线路 和报 告渠道 、 配备 适当 的人 力资 源、 开发 适用 的技 术支 持系 统等内 容 。 (2) 识别 风险 。辨 识公 司 运作和 基金 管理 中存 在的 风险。 (3 ) 分 析风 险 。检 查 存在的 控 制 措施 , 分析 风 险发生 的 可 能性 及 其引 起 的后果 并 将 风险归 类。 (4 ) 度 量风 险。 评估 风险 水平的 高低 , 既有 定性 的 度量手 段 , 也 有定 量的 度 量手段 。 定性的 度量 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为 若干 级别 ,每 一种 风险按 其发 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的 严重 程 度分别 进入 相应 的级 别。 定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 风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 大小。 (5 ) 处 理风 险 。将 风 险水平 与 既 定的 标 准相 对 比,对 于 那 些级 别 较低 、 在公司 所 定 标准范 围以 内的 风险 ,控 制相对 宽松 一点 ,但 仍加 以定期 监控 ,以 防其 超过 预定标 准; 而 对较为 严重 的风 险, 则制 定适当 的控 制措 施; 对于 一些后 果可 能极 其严 重的 风险, 则除 了 严格控 制以 外, 还准 备了 相应的 应急 处理 措施 。 (6 ) 监 视与 检 查。 对 已有的 风 险 管理 系 统进 行 实时监 视 , 并定 期 评价 其 管理绩 效 , 在必要 时结 合新 的需 求加 以改变 。 (7 ) 报 告与 咨 询。 建 立风险 管 理 的报 告 系统 , 使公司 股 东 、公 司 董事 会 、公司 高 级 管理人 员及 监管 部门 及时 而有效 地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 部控 制制 度 (1)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健全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机 制必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 各 个部 门和 各级岗 位 , 并渗 透 到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各 个环 节。 有 效 性 原则 。 通过 设 置科学 清 晰 的操 作 流程 , 结合 程 序 控 制, 建 立合 理 的内控 程 序 , 保证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有效 执行。 独立性 原则 。 公 司必 须在 精简高 效的 基础 上设 立能 充分满 足公 司经 营运 作需 要的部 门 和岗位 ,各 部门 和岗 位在 职能上 保持 相对 独立 性; 公司固 有财 产、 各项 委托 基金财 产、 其 他资产 分离 运作 ,独 立进 行。 相互制 约原 则。 内部部 门 和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 明、 相 互制 约, 并 通过 切 实可行 的 相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 内部 控制中 的盲 点。 防火墙 原则 。 公司 基金 管 理、 交易 、 清算 登记 、信 息技术 、 研究 、市 场开 发 等相关 部 门,应 当在 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必须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应 制定 严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格的批 准 程 序和 监督 防范 措施。 成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应当 充分发 挥各 部门 及每 位员 工的工 作积 极性 , 尽 量降 低经营 运 作成本 ,保 证以 合理 的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果 。 合法合 规性 原则 。 公司 内 控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章 制度 和各项 规 定, 并 在 此基础 上遵 循国 际和 行业 的惯例 制订 。 全面性 原则 。 内 部控 制制 度必须 涵盖 公司 经营 管理 的各个 环节 ,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司 每 一位员 工, 不留 有制 度上 的空白 或漏 洞。 审 慎 性 原则 。 公司 内 部控制 的 核 心是 风 险控 制 ,内部 控 制 制度 的 制订 要 以审慎 经 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适时性 原则 。 内 部控制 制 度的制 订应 当具 有前 瞻性 , 并且 必须 随着 公司经 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经 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的 变化 和国 家法 律法 规、政 策制 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变 及时 进 行相应 的修 改或 完善 。 (2) 内部 风险 控制 的要 求 和内容 内 部 风 险控 制 要求 不 相容职 务 分 离、 建 立完 善 的岗位 责 任 制和 规 范的 岗 位管理 措 施 、 建立完 整的 信息 资料 保全 系统、 建立 授权 控制 制度 、建立 有效 的风 险防 范系 统和快 速反 应 机制。 内部风 险控 制的 内容 包括 投资管 理业 务控 制、 市 场 管理业 务控 制、 信息披 露 控制、 信 息技术 系统 控制 、会 计系 统控制 、档 案管 理控 制、 建立保 密制 度以 及内 部稽 核控制 等。 (3) 督察 长制 度 公司设 督察 长, 督察 长由 公 司总经 理提 名, 董事 会聘 任 , 并应 当经 全体 独立 董事 同 意 。 督察长 的任 免须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督察长 应当 定期 或者 不定 期向全 体董 事报 送工 作报 告, 并 在董 事会 及董 事会 下设的 相 关专门 委员 会定 期会 议上 报告基 金及 公司 运作 的合 法合规 情况 及公 司内 部风 险控制 情况 。 督察长 发现 基金 及公 司运 作中存 在问 题时 ,应 当及 时告知 公司 总经 理和 相关 业务负 责人 , 提出处 理意 见和 整改 建议 ,并监 督整 改措 施的 制定 和落实 ;公 司总 经理 对存 在问题 不整 改 或者整 改未 达到 要求 的, 督察长 应当 向 公 司董 事会 、中国 证监 会及 相关 派出 机构报 告。 (4) 监察 稽核 及风 险管 理 制度 监察稽 核部 和风 险管 理部 依据公 司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在 所赋 予的 权限 内 ,按 照所规 定 的程序 和适 当的 方法 ,进 行公正 客观 的检 查和 评价 。 监 察 稽 核部 和 风 险管 理 部负 责 调 查评 价 公 司内 控 制度 的 健 全性 、 合 理性 ; 负责 调 查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评价公 司有 关部 门执 行公 司各项 规章 制度 的情 况; 评价各 项内 控制 度执 行的 有效性 ,对 内 控制度 的缺 失提 出补 充建 议;进 行日 常风 险监 控工 作;协 助评 价基 金财 产风 险状况 ;负 责 包括基 金经 理离 任审 查在 内的各 项内 部审 计事 务等 。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合 规控 制。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四、 基金托管人





(一) 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 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 基金 托管 部门 及主 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 现有 员工110 余人 ,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 的银行 、 证券、 基金 、 信 托从 业经 验, 且 具有 海外 工作 、 学 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 托管 服务 , 中 国银 行已在 境内 、 外 分行 开展 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 一对 多 、 一 对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 机构 、 券 商资 产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 品 、 股权基 金、 私募基 金、 资金托 管等 门类 齐全、 产品 丰富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在 国内 , 中 国银 行首家 开展 绩效 评估 、 风 险分析 等增 值服 务,为 各类 客户 提供 个性 化的托 管增 值服 务, 是国 内领先 的大 型中 资托 管银 行。 (三)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4 年 9 月 30 日 , 中国银 行已 托管293 只 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 268 只, QDII 基金 25 只 , 覆 盖了 股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 居 同业 前列 。 (四) 托管 业务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 范运 作、 稳 健 经营” 的原 则。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风 险识 别, 风险 评估, 工作程 序设 计与 制度 建设 , 风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 基于 “SAS70 ” 、 “AAF01/06 ” “ISAE3402 ”和“SSAE16 ”等国 际主 流内控审 阅准 则的无 保留 意见 的审 阅报 告。2013 年 , 中国 银行 同 时获得 了基 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准则 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 银行 托管业 务内 控制度 完善 , 内控措 施严 密, 能够 有效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 (五) 托管 人对 管理 人运 作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中 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 理办法 》的 相关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当 拒绝 执行 , 及 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 定,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应 当及 时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及时 向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五、 相 关 服 务 机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 销机 构: (1) 直销 柜台 本公司 在上 海开 设直 销柜台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8 楼 邮政编 码:200120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731 、38505732 、021-38505888-301 或 302 直销柜台 传 真:021-50499663 、50988055 (2) 直销e 网金 投资者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直销 e 网金 网 上交 易系 统办 理本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等业 务,具 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本公司 网站 公告 。直销 e 网金网 址:www.fsfund.com 。





2 、代 销机 构: (1)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中 国银 行总行 办公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3)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 姜 建清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 www.95599.cn (5)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电话: (021 )58781234


传真: (021 )58408483 联系人 :曹 榕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6)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李 建红


联系人 :邓 炯鹏 联系电 话:0755 -83198888 公司网 址: www.cmbchina.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55 (7)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联系电 话:010-58560666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 : 杨 成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8)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24 小 时客 户服 务热 线: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9)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地址: 深圳 市深 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孙建 一 联系人 :张 莉 联系电 话:021-38637673 传真电 话:021-5097950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3 公司网 址: bank.pingan.com (10)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 海市 中 山东一 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联系人 :高 天、 姚磊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 -63604196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公司网 址:www.spdb.com.cn (11)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农林下 路 83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农林下 路 83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若虹 客户服 务电 话:800-830-8003 ;400-830-8003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网址:www.gdb.com.cn (12)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154 号 中山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网址:http://www.ci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或 拨打各 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13) 江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南京 市洪 武北 路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黄 志伟 网址:www.jsbchina.cn 客户服 务电 话:96098 ,40086-96098 (14) 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 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网址:www.cbhb.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 888 8811 (15) 华夏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6)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 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 :芮 敏祺 服务热 线:400-8888-666 公司网 站:www.gtja.com (17) 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 刘晨 、李 芳芳 电话:021 -22169999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5 、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8) 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淮海 中 路9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 -23219000 服务热 线:95553 、400 -8888 -001 或拨 打各 城市 营 业网点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李 笑鸣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9)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电话:010-66568450 联系人 :宋 明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20) 中信 建投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电话:400-8888-108( 免 长 途费) 联系人 :权 唐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1)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9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0755-8294366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111 、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22)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39、41 、42 、43、44 楼 联系人 :黄 岚 统一客 户服 务热 线: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站: 广发 证券 网 http://www.gf.com.cn (23) 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长江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 :李 良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客 服网 址:www.95579.com (24) 东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25) 华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住所: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 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 -57038523 传真:025 -84579763 联系人 :朱 嘉裕 公司网 址: 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热 线:95597 (26) 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 晓明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服电 话:95523 或4008895523 电话委 托:021-962505 网址:www.sywg.com (27) 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 路 4036 号 荣超 大 厦 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谢 永林 联系人:郑 舒丽 全国免 费业 务咨 询电 话:95511-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公司网 址: http://www.pingan.com (28) 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座 )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顾 凌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29) 东方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胡 月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03 公司网 站:www.dfzq.com.cn (30)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0591-38162212 联系人 :黄 英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2 公司网 站:www.xyzq.com.cn (31) 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32) 国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 楼至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周 杨 电话:0755 -82130833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 务热 线:95536 国信证 券网 站:www.guosen.com.cn (33) 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咨 询电 话: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34) 华宝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 海环 球金融 中 心 57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邮政编 码:200120 客服热 线:400-820-9898 ,021-38929908 总部总 机电 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公司网 站: http://www.cnhbstock.com (35)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中 银大 厦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咨询电 话:4006208888 或 各地营 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www.bocichina.com 传真:021-50372474 (36) 恒泰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010010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邮 编010010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联系人 :王 旭华


联系电 话:0471-4972343 网址:www.cnht.com.cn (37) 长城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户服 务热 线:


0755-33680000 、400 6666 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38) 渤海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胡 天彤 电话:022-28451709 传真:022-28451958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http://www.bhzq.com (39) 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住所: 深圳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3 号荣 超商 务中 心 A 座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电 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 :刘 毅 客服电 话:400 600 8008 、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40) 国元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寿春 路 179 号


法人代 表: 凤良 志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777 或95578


公司网 址:www.gyzq.com.cn (41) 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楼 法定代 表人 : 牛冠 兴


联系电 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 :余江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42) 中国 国际 金融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丁 学东 基金代 销业 务联 系人 :罗 春蓉 、陈 曦、 康楠


联系电 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43)民 生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2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8 号 民生 金 融中 心 A 座16-20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联系人 :赵 明 联系电 话:010-85127622 联系传 真:010-85127917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44)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市中区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联系人 :吴 阳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客服电 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45) 华福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地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 157 号新天 地大 厦7 、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客服电 话:96326 ( 福建 省 外请加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46) 信达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 号院1 号 楼信达 金融 中心 联系人 :唐 静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 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47) 江海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刘 爽 电话:0451-85863719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热 线: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48) 国都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 国华 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 喆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49)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公司名 称: 东兴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5 号新 盛大 厦B 座 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 勇力 基金销 售联 系人 :汤 漫川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公司网 站:www.dxzq.net.cn 公司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888-993 (50)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长春 市自 由大 路 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客服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51)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名称: 德邦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阳 路 510 号南 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福 山 路500 号 城建 国际 中心26 楼 邮政编 码:200122 注册资 本:16.9 亿 元人 民 币 法定代 表人 :姚 文平 联系人 :朱 磊 联系电 话:862168761616-8507 传真:862168767981 (52) 华安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公司电 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96518 ( 安徽) 、400-80-96518 ( 全 国) (53) 上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 德雄 联系人 :许 曼华 电话:021-53519888 传真:021-53519888 网址:www.962518.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021-962518 (54) 方正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公司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全国统 一客 服热 线:95571 方正证 券网 站:www.foundersc.com (55) 东海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 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56) 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滩 新区红 谷中 大 道1619 号 国 际金融 大 厦A 座41 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宜四 联系人 :戴 蕾 联系电 话:0791-86768681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57) 山西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山西 省太 原市 府西 街 69 号山 西国 际贸 易 中心东 塔楼 联系人 :郭 熠 联系电 话:0351 -8686659 传真:0351 -86866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1618 、95573 公司网 址:www.i618.com.cn (58)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飞虹 路 360 弄9 号3724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杨浦 区秦 皇岛 路 32 号C 栋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联系电 话:021-38609777 公司网 址: www.noah-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 400 -821 -5399 (59)深 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2028 号 卓越 世纪 中 心 1 号楼 1806-1810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业务联 系人 :鄢 萌莎 联系电 话:0755-33376922 公司网 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877-899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60)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莉 电话: 021-20835788 传真:021-2083587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 公司网 址:licaike.hexun.com (61) 深圳 市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 华强北 路赛 格科 技 园 4 栋10 层1006# 法定代 表人 : 杨懿 电话: 010-58325395 传真: 010-58325282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66-1188 网址:8.jrj.com.cn (62)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梨园路 物资 控股 置地 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公司网 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63)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电话:


0571-28829790 ,021-60897869 传真:


0571-26698533 客服热 线:4000-766-123 公司网 址:http://www.fund123.cn/ (64)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 区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 其实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 021-6438530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818-188 (6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1118 号 鄂尔 多斯 国际 大 厦 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热 线:400-700-9665 好买基 金交 易网 :www.ehowbuy.com (66)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法定代 表人 :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网址:www.5ifund.com 客服:4008-773-772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要 求选 择其 他机 构代理 销售 基金 ,并 及时 公告。 ( 二) 注册登 记机 构: 华宝 兴业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同上 ) ( 三)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9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86 21) 3135 8666 传真: (86 21) 3135 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 明 (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 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1233 号 汇亚 大厦1604-1608 室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1318 号 星展银 行大 厦6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绍信 电话:(021) 23238888 传真:(021) 23238800 联系人 : 张 振 波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张 振 波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六、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 经中国 证监会 证监 基金字【2005 】162 号《 关于同意 华宝 兴业动 力组 合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募 集的 批复 》 核准,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募集 期从 2005 年 9 月 27 日起 向社 会公 开发 行 , 至 2005 年 11 月 11 日止, 共 募集 535,410,310.23 份基 金 份 额, 有效认 购户 数 为 3397 户。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七、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05 年 11 月 17 日 正式 生效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八、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 回 ( 一) 基金份 额申 购和 赎回 的场 所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 具 体销 售网 点将由 基 金管理 人在 份额 发售 公告 或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情 况变 更或 增减代 销机 构 , 并予以 公告 。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 业场 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 他方式办 理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具 体办法 另行 公告 。 ( 二) 申购与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 间 1 、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上海证 券交 易所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同 时开 放交 易的 工作日 为本 基金 的开 放日 。 具体业 务 办理时 间以 销售 机构 公布 时间为 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 殊情况 , 基 金管理 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日 及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并 公告 。 2 、申 购、 赎 回 开始 日 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 2005 年 12 月 19 日起开 始办 理日 常申 购 、 赎回业务 。 基 金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或 者 转换 。 投 资人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 外的 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购 、 赎回 或者转 换申 请的 , 视同 下次 开放 时 间提 交的 申请 。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基 金的申购 与赎 回价格 以受 理申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份 额 净值为 基准 进行 计算 ; 2 、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赎回 基金份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按先进先 出的 原则, 即对 该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的 基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申 购确认 日期 在先 的基 金份 额先赎 回, 申购 确认日 期在 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 可以在当 日交 易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当 日的交 易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 、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以 书 面或经 基金 管理 人认 可的 其他方 式进 行; 6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的 情况 下可更改 上述 原则, 但最 迟应在 新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的原则 实施 前三 个工 作日 予以公 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基金投 资人 须按 基金 管理 人和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 时间 提出申 购 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人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 申购资 金。 投资人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在其提 出赎 回申 请的 销售 机构 (网 点) 交易 账号 内 必须有 足够 的基金 份额 余额 。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应 以 在基 金申 购、 赎回 的交 易时 间段 内收 到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 作为申 购 或赎回 申请 日 (T 日) , 并 在 T+1 日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行 确认 。 投 资人 可在 T+2 日 及之 后 到其提 出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网点 进行 成交 查询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 交 款方 式,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人账 户。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赎 回款项 在自 成交 确认 日起 五个工 作日 内划 往投 资人 银行账 户 。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赎回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按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处理 。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 额限 制 1 、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通过代 销网 点和直销 e 网金 申购 本基 金单 笔最 低金 额为 100 元 人民 币 (含 申 购费) 。 通 过直销柜台 首 次申购 的最 低金额 为 10 万元人 民币 (含申购 费) , 追加申 购最 低金额 为 100 元人民 币(含 申购费 ) 。已 有认购 本基金 记录的 投资 人 不受 首次申 购最低 金 额 的限制 ,但受 追加申 购最 低金 额的 限制 。 代 销网 点的 投资 人欲 转入直 销 柜台 进 行交 易要 受直销 柜台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市 场情 况, 调整 首次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投 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个 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设 上限 限制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2 、申 请赎 回基 金的 份额 投 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本基 金按照 份额 进行 赎回 ,申 请赎回 份额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单笔 赎回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基金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网点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不 足 100 份 的, 在赎 回时需 一次 全部 赎回 。 基 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况 调整 上述 申购 与赎 回的规 定, 但应 最迟 在调 整生效 前三 个 工作日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予以 公告 。 ( 六) 基金的 申购 费 和 赎回 费 1 、投资 人在一 天之内 如果 有多笔申 购, 适用费 率按 单笔分别 计算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表如下 : 申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500 万 (含 )以 上 每笔 1000 元 大于等 于 200 万 ,小 于 500 万 0.5% 大于等 于 100 万 ,小 于 200 万 1.0% 大于等 于 50 万 ,小 于100 万 1.2% 50 万 以下 1.5%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申购人 承担 ,主 要用 于市 场推广 、销 售、 注册 登记 等各项 费用 , 不列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费 随基 金持 有时 间 的增加 而递 减, 费率 如下 : 持有时 间 费率 两年以 内( 含两 年) 0.5% 两年- 三年 (含 三年 ) 0.3% 三年以 上 0% 本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由 赎回 人承担 , 其 中 25% 的 部分 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 余部 分用 于支付 注 册登记 费等 相关 手续 费。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方式 1 、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 本基金 将采 用外 扣法 计算 申购费 用及 申购 份额 。其 中,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申购费 用 = 申购 金额 - 净 申购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用 、 净 申 购金 额 的 计算 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 留 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申购 份额的 计算 结果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 两位以 后舍 去, 舍去 部分 所代表 的资 产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2 、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赎 回金 额为 赎回 总额扣 减赎 回费 用。 其中 , 赎回总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总 额- 赎回 费用 赎 回总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申 请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金 额,赎 回金 额 为赎回 总额扣 除相应 的费 用。赎 回总额 保留小 数点 后两位 , 小数 点两 位以后 的部分 舍去, 舍去部 分代 表的 资产 归基 金财产 所有 。 3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 当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公告 ,计 算公 式为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发行 在外的 基金 份额 总额 。 遇 特殊情 况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或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注 册、 变更 登记 1 、基 金投 资人 提出 的申 购 和赎回 申请 , 在 当日 交易 时间结 束之 前可 以撤 销。 2 、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人增 加权 益并 办理注 册 登记手 续 , 投资 人 自T +2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 投资 人赎 回基 金成 功后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相 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 ,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 ,并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三个 工作 日在指 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 九) 拒绝或 暂停 申购 、暂 停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 1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人的 申购申 请;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基 金财产 规模过 大 ,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 或其 他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5)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某 笔 申购会 有损 于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被 拒绝, 被拒 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划 给投 资人 。 基金管 理人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申购 的方 式包 括: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1)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笔或 某数 笔申 购申 请; (2) 拒绝 接受 、暂 停接 受 某个或 某数 个工 作日 的全 部申购 申请 ; (3) 按比 例拒 绝接 受、 暂 停接受 某个 或某 数个 工作 日的申 购申 请。 2 、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接 受或 暂停 接受投 资人 的赎 回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3) 发生 巨额 赎回 ,根 据 基金合 同规 定, 可以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的 情况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已 经确认 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不 能 足 额支付 , 应当 按单 个赎 回申 请人已 被接 受的 赎回 申请 量占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总 量的比 例分 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发生 基金合 同、招 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暂停接 受基 金申 购、 赎回 申请的 , 报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后 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 、 赎 回 申请。 4 、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 、暂 停期 间结 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定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1)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为一天, 基金 管理人 将于 重新开放 日, 在指定 媒体 刊登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2)如 果发生 暂停的 时间 超过一天 但少 于两周 ,暂 停结束, 基金 重新开 放 申 购或赎 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将提 前一 个工作 日 , 在 指定媒 体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 并 在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 告最新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3 )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 超过两 周 , 暂 停期 间, 基 金管理 人应 每两 周至 少重 复刊登 暂 停公告 一次 ; 当连续 暂停 时间超 过两 个月 时, 可对 重复刊 登暂 停公 告的 频率 进行调 整 。 暂 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提前 三 个工 作日 , 在 指定 媒体连 续刊 登 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并在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 十)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及处 理方 式 1 、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 赎 回申 请超过 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10 %时 ,为 巨额 赎回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2 、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 受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有能力 兑付 投资人的 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 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兑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 或认 为兑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可能 使基 金资产 净值 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 于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 的前提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请 ,应 当按单 个账 户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定 该单 个账 户当 日办理 的赎 回 份额;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 人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 将当日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者 外, 自动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赎 回。 转入 下一 开放 日的 赎回 申请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并 将以下 一个 开 放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 进行计 算, 以此 类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止 。 (3)当 发生巨 额赎回 并延 期办理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三个工作 日 内通 过 指定 媒体、 基 金管理 人公 司网 站或 代销 机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3 、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处 理方式 本 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上 (含 两日 )发 生巨 额赎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必 要, 可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已经 确认的 赎回 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不 得超 过支付 时间 二十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公 告。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九、 与 基 金 管 理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金 转 换 (一) 基金 转换 申请 人的 范围 本基金的持有人均可 以按 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和 办理本基金与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 的转 换。 (二) 基金 转换 受理 场所 基金转 换受 理场 所与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申请 的受 理场所 相同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招 商银行 、 中 信银 行、 民 生 银行、 中国 银行、 交通 银行、 申银 万 国证券 、 国 泰君 安证 券、 海通证 券、 兴业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 联 合证券 、招商 证券、 光大 证券、 长江证 券、东 吴证 券、 中 信证券 (浙江 ) 、渤 海证券 、恒泰 证券、 中投 证券 、 平安 证 券、 广 发证 券 、 华 泰证 券 、 中信 证券 、 众禄 基金 销 销售公司 、 上海 好买基 金销 售公司 、 杭州 数米基 金销 售公司 、 上海 天天基 金销 售公司 、 和讯 信息科 技有 限 公 司 、 诺 亚正 行 (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公司 、 新 兰德证 券投 资咨 询公司 、 深圳腾 元基 金销 售、 浙江 同花 顺基金 销售 受理本 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宝康系 列基 金 、 现金 宝货 币市场 基金 、 多 策略增 长基 金、 先进 成长 基金、 收益 增长 基金 、行 业精选 基金 和大 盘精 选基 金 间的 转换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 招 商银 行、 民 生 银行、 交通 银行、 中信 银行、 申银 万 国证券 、 光 大证 券、 招 商 证券、 平安 证券、 国泰 君 安证券 、 中 信证 券(浙 江) 、中 信建 投证券 、兴业 证券、 长江证 券、 广发证 券、海 通证券 、中 投证券 、东吴 证券、 中信证 券、 华 泰证 券、 恒 泰证券 、 渤海 证券 、 众禄基 金销 销售 公司、 上海好 买基 金 销 售公司 、 杭 州数 米基 金销 售公司 、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公司 、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 诺 亚正 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公 司 、 新兰 德证 券投 资咨询 公司 、 深 圳腾 元基 金销售 、 浙 江同 花顺基 金销 售 受 理本 基金 与 增强 收益 债券 基金 间的 转换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 交 通银 行、 招 商 银行、 民生 银行 、 中 信银 行、 平安 银行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兴业 银行 、 国 泰君 安证 券、 中信 建投证 券、 海通证 券、 招商 证券、 申 银万国 证券 、 中 国银 河证 券、 广 发证 券、 东 吴证 券 、 兴业 证券、 中 信证券 、 光大 证券 、 平安 证券 、 国 信证 券 、 中 信证 券( 山东) 、 长城 证券 、 安 信 证券 、 渤 海证 券、 华 宝证 券、 中国 国际 金融公 司、 齐鲁 证券 和长 江证券 、 众 禄基 金销 销售 公司、 上海 好买 基金销 售公司 、杭州 数米 基金销 售公司 、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公司 、和讯 信息 科技有 限公司 、 诺亚正 行(上 海)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公 司 、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询 公司 、 深圳 腾元基 金销售 、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受理 本基金 与中证 100 指 数基 金 (前 端收 费模 式) 间的 转换业务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 中 国民 生银 行、 中信银 行 、 平 安银 行 、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 广 发银 行、 江苏银 行、 华夏银 行、 渤海 银行、 国 泰君安 证券 、 海 通证 券、 申银万 国证 券、 光大 证券 、 东兴 证券、中 信证券 、 众 禄基 金销 销 售 公司、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公司、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公司、 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公 司 、 和讯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 诺亚 正行 (上海 )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公司 、 新 兰德 证券投资 咨询 公司、 深圳 腾元基金 销售 、 浙江 同花 顺基金销 售 受 理本基 金与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 金 间 的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 交通 银 行、 招商银 行、 民生 银行、 中 信银行 、 平 安银 行 、 上 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 渤海 银行 、 江苏 银行、华 夏银行 、 申银 万国 证券、 国泰君 安证 券、 光 大证 券 、 海通证 券、 中国银 河证 券、 中信 建投 证 券 、招商 证券、 广发 证券、 长江证 券、国 信证 券、 中 信证券 (浙江 ) 、 中信证券( 山东) 、平 安证券 、 东方 证券 、 兴 业证 券、 华泰 证券 、 中 银国 际证 券、 恒泰 证券 、 长 城证 券、 渤海证 券、 东吴证 券、 中信 证券、 江 海证券 、 安 信证 券、 中 国 国际金 融公 司 、 华宝 证券 、 华安 证券、 齐 鲁证券 、 华 福证 券、 信达 证券、 国都 证券 、 东 兴 证 券、 东 北证 券、 德邦 证券 、 上海 证券 、 方 正证券 、 众 禄基 金销 销售 公司、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公司、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公司、 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公 司 、 和讯 信息 科技有 限公 司 、 诺亚 正行 (上海 )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公司 、 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 询公司 、 深圳 腾元基 金 销 售、 浙江 同花 顺基金 销售 已开 通本 基金 与新兴 产业 基金 间的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 直 销 e 网金、 招商 银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 中 国银 行、 交 通 银行、 中国 民生银 行、 中信 银行、 平 安银行 、 上 海浦 东发 展银 行、 兴 业银 行、 江 苏银 行 、 渤海 银行、 国 泰君安 证券、 光大证 券、 海通证 券、中国 银河 证券 、中信 建投证 券、招 商证 券、广 发证券 、 长江证 券、 东吴 证券、 申 银万国 证券 、 平 安证 券、 中信证 券、 东方 证券、 兴 业证券 、 中 信证 券 ( 浙江 ) 、 国信 证券 、 华 泰证券 、 恒泰 证券 、 长城 证券 、 渤 海证 券 、 中 投证 券 、 安信 证券 、 中国国 际金 融公 司 、 华宝 证券、 齐鲁 证券、 华福 证 券、 信 达证 券、 江 海证 券 、 国都 证券、 东 北证券 、 德邦 证券、 华安 证券、 上海证 券、 东 海证 券 、 众禄 基金 销销 售公 司 、 上海好 买基 金 销售公 司、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公 司、 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公 司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 诺亚 正行 ( 上海 ) 基 金销 售投 资顾问 公司 、 新 兰德 证券 投资咨 询公司 、 深圳 腾元 基金销 售、 浙江 同花顺 基金 销售 已开 通本 基金与 可转 债基 金之 间转 换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 中国民 生银 行、 渤 海银行、 中信 银行、 国泰 君安证 券、 申 银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万国证 券、 海通 证券、 光 大证券 、 中 信建 投证 券、 广发证 券、 中信 证券、 长 江证券 、 华 福证 券、 国 信证 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齐鲁 证券 、 华 宝证 券、 上 海证 券、 招商 证券 、 信达 证券 、 国 都证券 、 华 安证 券、 德邦 证券、 渤海 证券 、 兴 业证 券、 东 海证 券、 江海 证券 、 恒泰 证券 、 国 元证券 、 东 吴证 券、 长城 证券、 华泰 证券 、 中 投证 券、 平 安证 券、 东北 证券 、 中航 证券 、 安 信证券 、中银 国际证 券 、 中国国 际金融 公司 、 中信 证券( 浙江) 、 众禄 基 金销 销售公司 、上 海好买 基金 销售 公司 、 杭 州数米 基金 销售 公司 、 上 海天天 基金 销售 公司 、 和 讯信息 科技 有 限 公司 、 诺亚 正行 (上 海)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公 司 、 新兰德 证券 投资 咨询 公司 、 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开通 本基 金与 上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中信 银行、 平 安银行 、 渤 海银 行、 中 国 民生银 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 光大 证券、 海 通证券 、 中 国银 河证 券、 广发证 券、 长江 证券、 东 吴证券 、 申 银万 国证 券、 平安证 券、 中信 证券、 东方 证券 、 兴 业证 券 、 国信 证券 、 中 信证 券( 山东) 、 华 泰证 券、 恒泰 证券 、 长城 证券 、 渤海证 券、中 投证券 、华 宝证券 、齐鲁 证券、 信达 证券、 国都证 券、德 邦证 券、上 海证券 、 中航证 券、 招商 证券、 东 北证券 、 华 福证 券、 中 信 建投证 券、 江海 证券、 国 元证券 、 华 安证 券、中 银国际 证券、 民生 证券、 中国国 际金融 公司 、中信 证券( 浙江) 、东海 证券 、 众禄基 金销销 售 公司 、上海 好买 基金销 售 公司 、杭州 数米 基金销 售 公司 、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 公司 、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 诺亚正 行 ( 上海 )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公司 、 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 询 公 司 、深 圳腾 元基 金销 售、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已开 通本基 金与 医药 生物 基金 的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 交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 、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 渤 海银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 光大证 券、 海 通 证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 广 发证 券、 长江证 券、 东吴 证券、 申 银万国 证券 、 平 安证券 、 东方 证券 、 国 信证 券、 恒泰 证券 、 长 城证 券、 渤海证 券 、 中 国中 投证 券、 华宝证 券、 齐鲁证 券、 信 达证券 、江 海证券 、国都 证券、 德邦 证券、 华安证 券、上 海证 券、东 海证券 、 中航证 券 、 民 生证 券、 中国 国际金 融 公 司 、 兴 业证 券、 中银国 际证 券 、 华 福证 券、 东北证 券、 安信证 券 、 东兴 证券 、 众 禄基金 销销 售公司 、 上海 好买基 金销 售公司 、 杭州 数米基 金销 售 公 司 、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公司 、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 诺 亚正 行 ( 上海) 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公司 、 新 兰德 证券投 资咨 询 公司 、 深圳 腾元基 金销 售、 浙江 同花 顺基金 销售 已开通 本基 金 与 资源优 选基 金 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直销 柜台 、直 销 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 国建 设银行 、中 国农 业银 行、 交通银 行、 招商银 行、 中 国民 生银 行 、 上海 浦东发 展银 行、 渤 海银行、 国泰 君安 证券、 光大证 券、 海 通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证券、 中国 银河 证券、 中 信建投 证券 、 长 江证 券、 东吴证 券、 申银 万国 证券 、 平安 证券、 中 信证券 、 兴 业证 券、 中信 证券 ( 浙江 ) 、 国信 证券 、 中信 证券(山东)、 华泰 证券、 中银 国际 证券、 长城证 券、中 国中 投证券 、华宝 证券、 齐鲁 证券、 信达证 券、国 都证 券、东 北证券 、 德邦证 券、华 安证券 、东 海证券 、中航 证券、 国海 证券、 山西证 券、江 海证 券、上 海证券 、 好买基 金销 售、 众禄 基金 销售、 数米 基金 销售 、 天 天基金 销售 、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限 公司 、 诺 亚正行 (上 海) 基金 销售 投资顾 问公 司 、 新兰 德证 券投资 咨询 公司 、 深 圳腾 元基金 销售 、 浙 江同花 顺基 金销 售 已 开通 本基金 与 服 务优 选 基 金的 转换业 务。 本公司 在直 销柜 台、 直 销e 网金、 中国 银行、 中国 建 设银行、 交通 银行、 招商 银行、 上 海浦东 发展 银行、 渤海 银 行、 国 泰君安 证券、 光大 证券、 海 通证 券、 中 国银 河证券、 中信 建 投证券 、 招 商证 券、 广 发 证券、 长江 证券、 申银 万 国证券 、 平 安证 券、 中 信 证券、 中信 证券 (浙江 ) 、 国信 证券 、 中 信证券 ( 山东 ) 、 华 宝证 券、 长城 证券 、 中国 中投 证券 、 中 国国 际 金融公 司、齐 鲁证券 、信 达证券 、江海 证券、 国都 证券、 东北证 券、华 安证 券、上 海证券 、 东海证 券、 中 航证 券、 新 兰德证 券、 众 禄基 金销 售 、 数米基 金销 售、 天 天基 金销售 、 同花 顺 基金销 售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创新优 选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在直 销柜 台、 直 销e 网金、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 国银行、 交通 银行、 招商 银行、 上 海浦东 发展银 行、渤 海银 行、国 泰君安 证券、 光大 证券、 海通证 券、中 信证 券、 长 江证券 、 东吴证 券、 申 银万 国证 券 、 江海 证券、 中国银 河证 券、 广发 证券 、 中国 国际 金融公 司、 国 信 证券、 信达 证券 、 中 航证 券、 长 城证 券、 华宝 证券 、 齐鲁 证券 、 德 邦证 券、 华安证 券、 华泰 证券、 东海证 券、中 信证 券(山 东)、 中信证 券( 浙江) 、中信 建投证 券、 中国中 投证券 、 国都证 券、 平安 证券、 东 北证券 、 上 海证 券、 安 信 证券、 数米 基金 销售、 天 天基金 销售 、 众 禄基金 销售 、同 花顺 基金 销售已 开通 本基 金与 生态 中国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本公司 在直 销柜 台、 直销 e 网金 、中 国银 行 、 中国 建设银 行、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招商银 行、 上 海浦 东发 展 银行、 渤海银 行、 国 泰君 安证券、 光大 证券 、 海通 证券、 中 国银 河 证券 、 中信 建投 证券、 长 江证券 、 东 吴证 券、 华 泰 证券、 申银 万国 证券 、 平 安证券 、 中 信证 券 、东 方证券 、中信 证券 (浙江 )、国 信证券 、中 信证券 (山东 ) 、华 宝证 券、长 城证券 、 渤海证 券 、 中 国中 投证 券 、 中国国 际金 融 公 司 、 齐 鲁 证券 、 华 福证 券 、 信达 证券 、 江 海证 券、 国都证 券 、东 北证券 、德 邦证券 、华安 证券、 上海 证券、 东海证 券 、中 航证 券、山 西证券 、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杭州 数米基 金销 售、 上海 天天 基金销 售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公 司、 深 圳 市 新 兰 德 证 券投 资 咨 询 公司 、 同 花 顺 基金 销 售 已 开通 本 基 金 与 量化 对 冲 基 金之 间 的 转 换业 务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本基金 与华 宝兴 业现 金 宝E 类基 金份 额的 转换 仅通 过本公 司直 销 柜 台 、 直 销 e 网金及公 司指定 的电 子交 易平 台办 理 。 其他销 售机 构基 金转 换业 务的具 体办 理时 间 、 流 程以 销售机 构及 其网 点的 安排 和规定 为 准。 基金转 换只 能在 同一 销售 机构进 行 , 转 换的 两只 基金 必须都 是该 销售 机构 代理 销售的 本 公司管 理的 基金 。 (三) 基金 转换 受理 时间 投资人 可以 在基 金开 放日 的交易 时间 段申 请办 理基 金转换 业务 , 具体 办理 时间 与基金 申 购、赎 回业 务办 理时 间一 致。 (四) 基金 转换 费用 本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他 基金转 换, 转换 费用 由二 部分组 成: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和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补差 费。 赎回费 : 按转 出基 金正 常 赎回时 的赎 回费 率收 取费 用。 其中 25% 归 转出 基金 基金财 产, 其余作 为注 册登 记费 和相 关的手 续费 。 申购补 差费 : 按 照转 入基 金与转 出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差额 收取 补差 费。 转出 基金金 额所 对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 低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的, 补差 费率 为转 入基 金和 转出基 金的 申 购费率 差额 ; 转 出基 金金 额所对 应的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高 于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的 , 补 差费 为零。 (五) 基金 转换 公式 1 、基 金转 换公 式为 : 转出费 用= 转出 份额* 转出 基金份 额净值* 转出 基金 赎 回费率 转出总 金额=转 出份 额*转 出基金 单位 净值 净转出 金额=转 出总 金额- 转出费 用 净转入 金额=净 转出 金额/ (1+补 差费 率) ( 补差 费率= 转出 基金 申购 费率与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差) 转换补 差费 用= 净转 出金 额-净转 入金 额 转入份 额= 净转 入金 额/转 入基金 单位 净值 转入份 额保 留小 数点 后两 位,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 余额对 应的 部分 计入 基金 财产。 2 、基金 管理人 在不损 害本 基金份额 持有 人权益 的情 况下可更 改上 述公式 ,但 应最迟 在 新的公 式适 用 前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六) 不同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不影 响投 资者 的持 有基 金时间 的计 算。 (七) 基金 转换 的程 序 1 、基 金转 换的 申请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销 售代 理人规 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交易 时 间段内 提出 基金 转换 申请 。 2 、 基 金 转 换 申 请 的 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以收 到基 金转 换申请 的当 天作 为基 金转 换申请 日(T 日) , 并在 T+1 工作日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投 资人 可 在 T+2 工作 日及之 后到 其提 出基 金转 换申请 的网 点 进行成 交查 询。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请 转换 时, 基金 管理 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对该 持有 人基 金账 户在该 销 售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理 ,即 先确 认的 份额 先转换 ,后 确认 的份 额后 转换。 (八) 基金 转换 的数 额限 制 基金转 换遵 循 “ 份额 转换 ”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 精确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从 本基金 、 宝 康系列 基金 、 多 策略 增长 基金 、 现金 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收 益增 长基金 、 先进 成长基 金 、 行业 精选基 金 、 大盘 精选 基金 、增强 收益 债券 基金 、中 证 100 指数 基金 (前 端收 费模式 ) 、 上证 180 价值 ETF 联接基金 、 新兴产 业基 金 、 可转 债基 金、上 证 180 成长 ETF 联接基金 、医 药 生物基 金 、 资源 优选 基金 、 服务 优选 基金 、 创 新优 选基金 、 生 态中 国基 金、 量化对 冲基 金 转 出, 单笔 转换 申请份 额不 得低 于 100 份 。 因为 转换 等非赎 回原 因导 致投 资人 在销售 机构 ( 网 点) 保 留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少于该 基金 最低 保留 份额 数量限 制的 , 注 册登 记机 构不作 强制 赎回 处理。 (九) 基金 转换 的注 册登 记 1 、基金 投资人 提出的 基金 转换申请 ,在 当日交 易时 间内可以 撤销 ,交易 时间 结束后 不 得撤销 。 2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内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基金转 换申 请进 行确 认 , 确认成 功 后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办理 相关的 注册 登记 手续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范围 内,对 上述 注册登记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 前 3 个 工作 日予以 公告 。 (十)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转 换的情 形及 处理 方式 1 、除非 出现如 下情形 ,基 金管理人 不得 拒绝或 暂停 接受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 请: (1) 不可抗 力;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2) 货币市 场工 具主 要交 易场 所在交 易时 间非 正常 停市 ; (3)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会有 损于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某笔 转换 ; (4)


暂 停估 值;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如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基 金转换 申请 被拒 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原 基金 份额不变 。 2 、发 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立即 向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发生 基金合 同或招 募说 明书中未 予载 明的事 项, 但基金管 理人 有正当 理由 认为需 要 拒绝或 暂停 接受 基金 转换 申请的 ,应 当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4 、暂停 基 金转 换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立即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5 、暂 停期 结束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收 益和转 份额 的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重 新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指定 信息 披露媒 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 基金 转换的 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金 收益 情况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 1 日但 少于 两周 , 暂 停结 束 , 重 新开 放基 金转换 时 , 基金管 理 人应提 前 1 个 工作 日在 至 少一种 指定 媒体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 放基金 转换 日公 告最 新的 基金收 益情 况。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暂停 期间, 基金 管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当连续 暂停时 间超 过两个 月时, 可对重 复刊 登暂停 公告的 频率进 行调 整。暂 停结束 , 重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时 ,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3 个工 作日 在至少 一种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登 基金 重 新开放 基金 转换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基 金转 换日 公告最 新的 基金 收益 的情 况。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十、 基金的投资 ( 一) 本基金 投资 目标 、理 念、 范围和 策略 1 、投 资目 标 通 过对 基金 组合 的动 态优化 管 理 ,使 基金 收益 持续稳 定超 越比 较基 准, 并追求 单位 风 险所获 得的 超额 收益 最大 化。 2 、投 资理 念 本 基金 认为 股票 的预 期收益 由“ 价值 因子 ”和 “成长 因子 ”共 同驱 动, 不同阶 段二 者 对股票 预期 收益 的驱 动作 用不同 , 把握 其变动 趋势 , 自 下而 上精 选个股 , 可 以增加 超额 收益 (α值 ) 。 3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主 要包括 国内 依法 发行 、 上市 的股票 、 债券以 及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4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根据 中国 股市 价值 驱动因 子与 成长 驱动 因子 的变动 趋势 , 调 整评 估个 股 “价 值因 子”与 “成 长因 子” 的权 重比例 ,自 下而 上精 选个 股,获 取超 额收 益。 在正常的 市场 情况下 ,本 基金的投 资比 例范围 为: 股票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60% -95% ; 债券 占 0% -40% ,现 金 或 者到期 日在 一年 内的 政府 债券比例在 5% 以上 。 (1) 股票投 资策 略 1 ) 自下而 上精 选个 股策 略 本基金 认为 股票 的预 期收 益由价 值因 子和 成长 因子 共同驱 动 。 在 个股 精选 过程 中将精 选 指标分 为“价 值因子 ”和 “成长 因子” , 个股 的价值 指标和 成长指 标都经 过行 业、公 司规模 的调整 ,给 予标 准化 评分 。 2 ) 动态优 化策 略 本基金 基于 对中 国股 票市 场历史 数据 的统 计研 究, 发现 “ 价值 因子 ” 和 “ 成 长因子 ” 在 不同阶 段对股 票预期 收益 的驱动 作用不 尽相同 ,且 某一因 子的驱 动作用 具有 短期趋 势特征 。 通过跟 踪近 期价 值因 子与 成长因 子对 股票 预期 收益 驱动作 用的 发展 趋势 , 确 定当期 个股 “价 值因子 ”和 “成 长因 子” 得分的 权重 ,从 而得 出当 期个股 综合 得分 并进 行排 名。 本基金 将重 点投 资得 分排 名靠前 的股 票, 并结 合本 公司股 票投 资研 究平 台, 对股票 价格 逐一评 估 , 确 定其是 否具 有投资 价值 。 同时考 虑个 股对投 资组 合的 边际 风险 贡献度 、 个股 的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流动性 等因 素, 调整 个股 投资比 例, 实现 组合 优化 。 3 ) 自下而 上驱 动的 行业 配置 策略 投资组 合的 目标 行业 配置 比例为 由个 股得 分排 名靠 前的股 票组 合形 成的 行业 配置比例 。 (2) 债券投 资策 略 1 ) 本基金 债券 投资 的主 要目 的是为 了回 避特 定时 期股 票投资 可能 存在 的风 险 , 同 时获 取债券 投资 的收 益。 2 ) 本基金 投资 债券 将采 取稳 健的投 资策 略。 (3)


权 证投 资策 略 根据华 宝兴业动力组 合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的规 定,动力组合 基金具备投 资 权证的 条件 。 动 力组 合基 金在权 证投 资中 将对 权证 标的证 券的 基本 面进 行研 究, 结 合期 权定 价模型 和我 国证 券市 场的 交易制 度估 计权 证价 值, 主要考 虑运 用的 策略 包括 : 杠 杆策 略、 价 值挖 掘 策略 、 获 利保 护策 略、 价 差策 略、 双向 权证 策略、 卖空 有保 护的 认购 权证策 略、 买入 保护性 的认 沽权 证策 略等 。 5 、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 的股 票投 资部 分的 业绩比 较基 准采 用80% 上证180 指数 收益 率与 深证100 指数 收 益率的 流通 市值 加权 平均 值, 债 券投 资部 分的 业绩 比较基 准采 用上 证国 债指 数收益 率。 本基 金定位 为股 票型 基金 , 债 券投资 只是 为了 回避 特定 时期股 票投 资可 能存 在的 风险; 根据 本基 金的投 资比 例范 围, 本基 金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 : 80%上证 180 指数 收益 率与 深证 100 指 数收 益率 的流 通市值 加权 平均+20% 上证 国债指 数 收益率 。 6 、风 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一 只积 极型 的股 票投资 基金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的 中高 风险 品种 。 ( 二) 投资程 序 1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投 资决策 投资决 策委员会定期 和不定期召 开会议,负责 就基金重大 战略 、资产配 置 、价值/成长 权重配 比策 略的 调整 做 出 决策。 2 、量 化投 资部 负责 跟踪 数 量分析 模型 量化投 资部 实时 跟踪 数量 分析模 型, 定期 将股 票排 名结果 提交 给研 究部 和基 金经理 , 定 期判断 价值/ 成长 权重 配比 策略是 否符 合市 场特 征。 3 、研 究部 负责 投资 研究 和 分析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宏观研 究人 员通 过研 究其 他 证券 公司 和基 金管 理公 司的报 告 , 通 过走 访政 府决 策部门 和 研究部 门,研 究经济 形势 、经济 政策( 货币政 策、 财政政 策、区 域政策 、产 业政策 等) 、 重 大技术 发明 等, 撰写 宏观 研究报 告, 就基 金的 股票 、债券 、现 金比 例提 出建 议。 行业研 究人 员根 据 量 化投 资部 定 期提 交的 股票 排名 ,以排 名 前 50 % 的股 票为 基准库 , 考察上 市公 司的 核心 业务 竞争力 、 经 营能 力和 公司 治理结 构等 , 预 测上 市公 司未 来 2 -3 年 的经营 情况 , 选择 重点 上市 公司进 行调 研 , 撰 写行 业和 子行业 研究 报告 及上 市公 司调研 报告 , 对个股 买卖 提出 具体 建议 。 4 、基 金经 理小 组负 责投 资 执行 基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宏 观经 济和行 业发 展 , 结合 量化 分析等 工具 对股 市做 出判 断, 提 出投 资组合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建 议, 同时 结合 数 量分 析模 型的股 票排 序和 研究 员的 报告, 形成 投资 计划提 交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并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的决策 ,具 体实 施投 资计 划。


经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审核 投资 组合 方案 后 , 基 金经理 向交 易 部 下达 具体 的投资 指 令,交 易员 根据 投资 决定 书执行 指令 。 5 、绩 效评 估 主要包 括四 项核 心功 能: 风格检 验、 风险 评估 、 投 资绩效 的风 险调 整和 业绩 贡献, 由 绩 效评估 人员 利用 相关 工具 评估。 6 、内 部控 制 内部控 制委 员会 、 督 察长 、 副总 经理 、 风 险管 理部 负责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 并 检查执 行情 况。 ( 三) 投资限 制 1 、组 合限 制 (1) 持有 一家 上市 公司 的 股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2)本 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持有 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 券总和 ,不 超过该 证 券的 10% ; (3)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 行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超 过基 金总资 产, 本基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权证 的总 金额, 不得 超过上一 交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的 千 分之五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 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百分 之三 ; (6) 本公 司管 理的 全部 基 金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得 超过该 权证 的百 分之 十;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7 )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限制 。 2 、如果 法律法 规对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投资 禁止行 为和 投资组合 比例 限制进 行变 更的, 以 变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3 、 投 资组 合比 例调 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 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 基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 10 个 交易 日 内进行 调整 。 4 、禁 止行 为 本基金 禁止 从事 下列 行为 :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出资 或者买 卖其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发行的 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有控股 关系 的股东或 者与 其基金 管理 人、基 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但有 关监管 机构 允 许的情 况除 外;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 他 活动 。 ( 四) 基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 股东权 利的 原则 及方 法 1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上市 公司 的经 营管理 ; 2 、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 、独 立行 使股 东权 利, 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4 、基金管理人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基金出席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 股东义 务。


(五)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9 月30 日, 本报告 中所 列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1 、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1,897,898,217.70 79.20 其中: 股票


1,897,898,217.70 79.2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00,000,000.00 4.17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350,870,446.33 14.64 7 其他资 产


47,642,241.05 1.99 8 合计





2,396,410,905.08





100.00 2 、 报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44,211,088.26 1.89 C 制造业 1,297,111,560.33 55.31 D 电力 、 热 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 业 36,133,740.88 1.54 E 建筑业 31,705,310.25 1.35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43,424,000.00 1.85 H 住宿和 餐饮 业 21,999,032.00 0.94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服务 业 216,598,598.04 9.24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13,020,000.00 0.56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45,368,060.10 1.9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97,686,442.65 4.17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8,605,762.23 0.79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2,034,622.96 1.37 S 综合 - - 合计 1,897,898,217.70 80.92 3 、 报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 资明 细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358 森源电 气 1,900,000 58,710,000.00 2.50 2 300339 润和软 件 2,000,611 51,135,617.16 2.18 3 002055 得润电 子 3,649,911 46,244,372.37 1.97 4 002501 利源精 制 2,407,309 42,055,688.23 1.79 5 300125 易世达 1,758,022 40,241,123.58 1.72 6 300079 数码视 讯 2,400,514 36,607,838.50 1.56 7 002115 三维通 信 4,400,043 35,772,349.59 1.53 8 600270 外运发 展 2,200,000 35,156,000.00 1.50 9 002623 亚玛顿 1,299,865 34,862,379.30 1.49 10 600138 DR 中 青旅 2,100,000 34,524,000.00 1.47 4、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投 资。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投资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股指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2) 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本基金 未投 资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 期货 交易 情况 说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 策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 价 本基金 未投 资国 债期 货。 11、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基 金管理 人没有 发现 本基金投 资的 前十名 证券 的发行主 体在 报告期 内被 监管部 门 立案调 查 , 也 没有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 处 罚, 无证 券投 资 决策程 序需 特别 说明。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未超 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352,228.9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8,810,320.4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19,441.73 5 应收申 购款 18,260,249.9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642,241.05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002358 森源电 气 58,710,000.00 2.50 临时停 牌 2 300125 易世达 40,241,123.58 1.72 临时停 牌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十 一 、 基 金 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4 年 9 月 30 日。 基 金过 往业 绩不代 表未 来表 现, 本报 告中所 列数 据未经 审计 。 1 、 净值增 长率 与同 期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比 较 阶段 净值增 长率 ①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05/11/17-2005/12/31 2.64% 0.20% 6.19% 0.63% -3.55% -0.43% 2006/01/01-2006/12/31 117.73% 1.08% 92.16% 1.13% 25.57% -0.05% 2007/01/01-2007/12/31 129.41% 1.82% 117.16% 1.84% 12.25% -0.02% 2008/01/01-2008/12/31 -47.54% 2.14% -55.80% 2.43% 8.26% -0.29% 2009/01/01-2009/12/31 73.56% 1.55% 73.25% 1.65% 0.31% -0.10% 2010/01/01-2010/12/31 -5.46% 1.19% -10.29% 1.26% 4.83% -0.07% 2011/01/01-2011/12/31 -21.11% 0.90% -19.13% 1.05% -1.98% -0.15% 2012/01/01-2012/12/31 1.24% 1.22% 8.63% 1.02% -7.39% 0.20% 2013/01/01-2013/12/31 11.18% 1.34% -5.77% 1.13% 16.95% 0.21% 2014/01/01-2014/09/30 32.75% 1.30% 5.43% 0.80% 27.32% 0.50% 2005/11/18-2014/09/30 420.22% 1.44% 165.67% 1.47% 254.55% -0.03% 2 、基 金累 计净 值增 长率 与 比较基 准收 益率 走势 对比 累计净 值增 长率 与业 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的 历史 走势 对比图 (2005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注: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自基金 成立 日期 的 6 个月 内达到 规定 的资 产组 合 , 截至 2006 年 3 月 31 日, 本基 金已 达 到合同 规定 的资 产配 置比 例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十二、基金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财 产包 括: 1 、银 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 2 、清 算备 付金 及其 应计 利 息; 3 、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4 、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5 、应 收申 购款 ; 6 、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7 、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8 、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9 、其 他资 产等 。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购 买的各 类证 券价 值 、 银 行存 款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 基金款 以 及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本基金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基 金银 行存 款账 户, 以 托管 人与本 基金的 联合名 义开 立证券 账户。 开立的 本基 金专用 账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 代销机 构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互独 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与处 分 1 、本基 金财产 独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代 销机构的 固有 财产,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保管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其 固有 财产 。 2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基金 财产 的管理 、运 用或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和 收 益, 归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 管费 以及 基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费用 。 3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 销或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等 原因进 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4 、非 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 的债务 ,不 得对 基金 财产 强制执 行。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十 三 、 基 金 资 产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 实地 反映 基金 相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每个 交易日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 (四) 估值 方法 1 、股 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 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价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 最近 交易市 价 , 确 定 公允价 格。 (2) 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在 交易 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 值日无 交易 的 ,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 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 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同一 股票 在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 公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 、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 法 (1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证 券交易 所市场 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 日收盘价 减去 债券收 盘价 中所含 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 起始日 或上 一起 息日 至估 值当日 的利 息) 得到 的净 价 进行估 值 , 估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有 交易 的 最 近交易 日所 采用 的净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3)未 上市债 券采用 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 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4)在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 易的债券 、资 产支持 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 易所以 大宗交 易方 式转让的 资产 支持证 券, 采用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在 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 、权 证估 值: (1) 配股权 证的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 认沽/ 认购 权证 的估 值: 从持有确 认日 起到卖 出日 或行权日 止, 上市交 易的 认沽/认 购权证 按估值 日的 收盘价 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调 整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公 允价格 。未 上市交 易的认 沽/ 认 购权证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 成本 估值 ; 因 持有 股 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 、其 他资 产的 估值 方法 其他资 产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或行 业约 定进 行估 值。 5 、在 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4 项规 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均 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但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场 报价 、 流动性 、 收 益率 曲线 等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 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6 、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其规定 进行 估值 。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将估 值结 果以 书面 形 式报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 管人按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 估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核 ,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签章 返回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公 布。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2 、 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准确 评估 基金 财产 价值 时 ; 3 、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进行 复核。 基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予 以公布 。 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01 元,小 数点后 第五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定的 ,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 金资产 的估值 导致 基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四 位 (含第 四位 ) 内发 生差 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将采 取必 要 、 适 当合 理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 产估 值的 准确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额 净值 出现错 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 取合理 的措 施 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报 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或 超过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公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5 项 条款 进行 估值 时 ,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 由于证券 交易 所及登 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 数据错 误, 基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进 行检 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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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四 、 基 金 收 益与 分 配 ( 一) 收益的 构成 1 、基金 收益包 括:基 金投 资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 利息、买 卖证 券差价 、银 行存款 利 息、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 2 、基金 净收益 为基金 收益 扣除按照 有关 规定可 以在 基金收益 中扣 除的费 用等 项目后 的 余额。 ( 二) 收益分 配原 则 1 、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1)基 金收益 分配采 用现 金方式 或 红利 再投资 方式 (将现金 红利 按红利 发放 日前一 日 的该基 金份额 净值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的 方式)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可自行 选择 收益分 配方式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 未做 出选择 的, 默认 的分 红方 式为现 金红 利; (2) 分红 方式 的设 置与 变 更 投资人可在销售机构 处对 托管在该处的基金通 过基 金分红方式的设置和 变更 进行分红 方式的 选择 , 基金 分红 方式 变更确 认后 对该 销售 机构 账户内 托管 的该 基金 品种 全部份 额有 效 。 投资人 未作基 金分红 方式 选择的 情况下 ,分红 方式 根据本 条第(1 )项 所述的 默认分 红方式 确定, 否则 不再 适用 本条 第(1 )项 所述 的默 认分 红 方式规 则。 2 、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3 、在符 合有关 基金分 红条 件的前提 下, 基金收 益分 配每年至 多六 次;基 金合 同生效 不 满三个 月, 收益 可不 分配 ; 4 、基 金收 益分 配比 例每 次 不低于 符合 上述 基金 分红 条件的 可分 配收 益 的 50% ; 5 、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 三)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配 时间 、 分 配数 额及比 例 、 分配方 式及 有关手 续费 等内 容。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核 实后 确定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二 日内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 五) 收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 用 1 、收 益分 配选 择红 利再 投 资的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2 、收益 分配时 发生的 银行 转账等手 续费 用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自行 承担; 如果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不足 支付前 述银 行转 账等 手续 费用 , 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该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前 一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转为 相应 基金 份额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十 五 、 基 金 的 费用 (一) 与基 金运 作有 关的 费用 1 、费 用种 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4)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息 披露费 用;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与 基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 上 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在法 律规 定的 范围 内按照 公允 的市 场价 格确 定,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2 、费 率水 平、 计提 标准 和 支付方 式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5%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管 理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 费率 计提 。 计 算方 法 如下: H =E ×1.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起 五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产 中 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基金 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5%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 金托 管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5% 年 费率 计提 。 计算 方 法如下 : H=E ×0.2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 值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按月 支付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费 划付 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首 日起 五个 工作 日内 从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托管人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3 ) 本条 第 1 款第 (3) 至第 (7) 项费 用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法 规 及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列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3 、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因 未履 行或 未完 全履 行义务 导致 的费 用支 出或 基金财 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 同生效 之前 的律 师费、 会计 师费 和信 息披 露费用 等不 得从 基金 财产 中列支 。 4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可协 商酌 情调 整基 金管 理费率 和基 金托 管费 率。 降低基 金 管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无 须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但应 报经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三个 工作 日在 至少一 种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二)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赎 回费的 费率 水平 、计 算公 式、收 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 请详见 本招 募 说明书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与 赎回 ” 中 的 “ (六 )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 中的 相关 规 定。


本 基金 与公 司管 理的 其它基 金间 的转 换费 率、 计算公 式、 转换 程序 请详 见本招 募说 明 书“九 、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转 换” 中的 相关规 定。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十六、基金税收 本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涉及 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十 七 、 基 金 的 会计 与 审 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 、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 、会 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 会计制 度执 行。 4 、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 、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 、基金 管理人 应保留 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会 计核 算,按 照有 关规定 编 制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 金托 管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 人就 基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 表编 制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相独 立的、具 有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资 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对基 金年 度财 务报 表及其 他规 定事 项进 行审 计; 2 、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 理由更换 会计 师事务 所, 须经基金 托管 人同意 ,并 报中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两 日内公 告。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息 披 露 ( 一) 披露 原则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和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互联 网 网 站等 媒介 披露 , 并保 证投 资人 能够按 照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时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 二)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招 募说 明书 、份 额发 售公告 1 、基金 募集申 请经中 国证 监会核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三 日前, 将 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应 当将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登载 在各 自公司 网站 上。 2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就 基金 份额发售 的具 体事宜 编制 份额发售 公告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3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 合同生 效的 次日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同 生效公 告 。 4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每六个 月结 束之日起 四十 五日内 ,更 新招募 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公 告的十 五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 提供 书面说 明。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 开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者 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 当 在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 ,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 以及其 他媒 介 , 披露 开放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 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四)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 管理 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 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 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基 金托管 人复 核 。 基金 定期 报告 , 包 括基 金 年度报 告、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和基 金季 度报 告。 1 、基金 年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年结束 之日 起九十日 内, 编制完 成基 金年度 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告正 文登 载于网 站上 , 将年度 报告 摘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年 度报 告 的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财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 半年度 报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上半年 结束 之日起六 十日 内,编 制完 成基金 半 年度报 告, 并将 半年 度报 告正文 登载 在网 站上 ,将 半年度 报告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3 、基金 季度报 告:基 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季度 结束 之日起十 五个 工作日 内, 编制完 成 基金季 度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 五)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分 别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和 基 金管 理 人 主 要办 公 场 所 所 在地 中 国 证 监会 派 出 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提 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 其他 高级管 理人 员、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百 分之 五十 ; 10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百分之 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金 管理 人及其 董事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受到 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15 、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 、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变 更基 金代 销机 构; 20 、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2 、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 、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 、中 国证 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六)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 何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金 份 额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对 该消 息 进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基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 托管协 议公 告后 , 应 当分 别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代 销机 构的 住所 , 投 资人可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 件 复印件 。 基金定期 报告 公布后 ,应 当分别置 备于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的住所 , 投 资人可 免 费查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件 复印 件。 投资人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对 投资 人按 上述 方式 所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 印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保 证与 所 公告文 本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十九、风险揭示 (一) 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 市场风 险 证券市 场价 格受 到经 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 投 资心 理 和交易 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 导 致 基金收 益水 平变 化, 产生 风险, 主要 包括 : (1 ) 政 策 风险 : 因国 家宏 观 政策 ( 如货 币 政策 、财 政 政策 、 行业 政 策、 地区 发展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导 致市 场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 经 济 周期 风 险: 随经 济 运行 的 周期 性 变化 ,证 券 市场 的 收益 水 平也 呈周 期性变 化。基 金投 资于 国债 与上 市公司 的股 票, 收益 水平 也会随 之变 化, 从而 产生 风险。 (3 ) 利 率 风险 : 金融 市场 利 率的 波 动会 导 致证 券市 场 价格 和 收益 率 的变 动。 利率直 接影响 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影 响着 企业的 融资 成本和 利润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和 股票 , 其 收益水 平会 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2 、 流动性 风险 本基金属 于开 放式基 金, 基金管理 人有 义务接 受投 资 人的申 购和 赎回。 不断 变化的 申 购和赎 回 , 尤 其是发 生大 额申购 和赎 回时 , 即 使市 场行情 没有 发生 显著 变化 的趋势 , 本基 金 也要进 行股 票买 卖。 然而 , 市场 的流 动性 是变 化的 , 不同 时间 段、 不同 的股 票, 其 流动 性都 各不相 同。 一 般来 说, 股 市上涨 期, 市 场流 动性 较 高; 股市 下跌 期, 市 场流 动性低; 大盘 蓝 筹股流 动性 高 , 小盘 垃圾 股流动 性较 低 。 如果 市场 流动性 较差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顺 利买 进 或 卖出股 票, 或者 必须 付出 较高成 本才 能买 进或 卖出 股票, 这样 ,就 在两 个方 面产生 了风险 : (1 ) 当 发 生巨 额 申购 时, 本 基金 由 于不 能 顺利 买进 股 票, 使 得本 基 金的 持仓 比例被 动地发 生变 化, 可能 导致 行情上 涨 时 不能 实现 预期 的投资 收益 目标 , 影 响本 基金的 最终 投资 业绩; (2 ) 当 发 生巨 额 赎回 时, 如 果市 场 流动 性 较差 ,本 基 金为 了 兑现 持 有人 的赎 回,必 须以较 高的 代价 卖出 股票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业绩。 3 、 趋势判 研 及 精选 个股 风险 本基金 根据价值/ 成长 权重配比策 略每月改变评 估个股的价 值因子和成长 因子的权重 , 由于市 场等方 面因素 可能 导致短 期内某 因子驱 动作 用的趋 势不显 著或其 对立 因子趋 势显著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使基金 实际 投资 的收 益率 低于预 期收 益率 。 本基 金根 据整体 量化 分析 程序 精选 的排名 靠前 的 股票可能 表现不如预期。另外,本 基金也可能因为频繁调整 价值/ 成长因子权重,导 致 股票 库股票 变动 过大 ,增 加交 易成本 ,降 低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4 、权 证投 资风 险 权证是 金融 衍生 品的 一种 , 具有 高杠 杆、 高风 险、 高收益 的特 征, 风险 较大 。 动力 组合 基金将 可能 投资 权证 ,请 基金持 有人 注意 投资 风险 。 5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 金管理 人的 研究 水平 、 投资 管理水 平直 接影 响基 金收 益水平 , 如果基 金管理 人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场 判断不 准确 、获取 的信息 不全、 投资 操作出 现失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6 、操 作或 技术 风险 在开放 式基 金的 各种 交易 行为或 者后 台运 作中 , 可能 因为技 术系 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而 影 响交易 的正常 进行或 者导 致投资 人的利 益受到 影响 。这种 技术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管 理公司 、 注册登 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 证券 登记 结算机 构等 7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 管理 或运 作过 程中 , 违反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或 者基 金投 资违 反法 规及基 金合 同有关 规定 的风 险。 8 、其 他风 险 战争 、 自 然灾 害等不 可抗 力因素 的出 现 , 将会 严重 影响证 券市 场的 运行 , 可 能导致 基 金 财产的 损失 。 金融市 场危 机 、 行业 竞争 、 代 理商 违约 、 托 管行 违 约等超 出基 金管 理人 自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外 的 风 险, 可能 导致 基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受 损。 (二) 声明 1 、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 府、机构 及部 门担保 。投 资人自愿 投资 于本基 金, 须自行 承 担投资 风险 。 2 、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 本基金的 销售 外,本 基金 还通过代 销机 构代理 销售 ,但是 , 基金并 不是 代销 机构 的存 款或负 债, 也没 有经 代销 机构担 保或 者背 书, 代销 机构并 不能 保证 其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的 变 更 、 终 止 与基 金 财 产 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以 下变 更基 金合 同的 事 项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 (1)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但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变更 基金 的投 资目 标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 略; (3)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 但 根据法律 法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报酬 标准 的 除外 ; (4) 其他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权 利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事 项。 2 、关于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自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过 后生效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介 公告 ,并 在决 议生 效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但如 因相应 的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并属 于基金 合同 必须遵照 进行 修改的 情形 ,或基 金 合同的 修改 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 系发 生变化 的 , 或 因为 当事 人名 称、 注册 地址 、 法定代 表人 变更 , 当 事人 分立 、 合 并等 原因导 致基 金合同 内容 必须 作出 相应 变动的 , 可不 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修改 后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1 、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基金 合同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 在六 个月内 没有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管理 公司 、 基 金托 管机 构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义 务的; (3) 基金 合并 、撤 消;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应当 按照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规定, 对 基金 进行清 算。 清算报 告 经注册 会计 师审 计 、 律 师事 务所确 认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公告 , 基金 合同 于公 告之日 终 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合 同终 止, 应当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定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 基金合 同终止 事由 之日起三 十个 工作日 内由 基金管理 人组 织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组, 在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 金财产 清算组 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注册 会计 师、律 师以 及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人 员。 (3)基 金财产 清算组 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变 现和 分配。 基金 财产清 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 、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 接管 基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作 出 清算报 告;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审 计; (7)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书 ; (8) 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9) 参加 与基 金财产 有 关 的民事 诉讼 ; (10) 公布 基金 清算 公告 ; (11) 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配 。 4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5 、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至(3) 项规 定清 偿前 ,不 分 配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6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 清算 组做出 的清 算报告经 会计 师事务 所审 计,律师 事务 所出具 法律 意见书后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 关文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十五年 以上 。 二 十 一 、 基 金 合同 的 内 容 摘 要





( 一)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及义 务





1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与义务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1 )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1 ) 依法募 集基 金,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 办理 或者 委托 经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登 记事 宜 ; 2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基 金管理 人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并独立 决定 其投 资方 向和 投资策 略; 3 ) 根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制订 、修改 并公 布有关基 金募 集、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托 管、 基金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冻结 、收 益分配 等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 4 )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 费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 基金 管理费 , 收取 认购费 、 申 购费 、 基 金赎 回手续 费及 其他事 先批 准或 公告 的合 理费用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的 其他 费用 ; 5 )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 , 如 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 规或基 金合 同规 定, 致使 基金财 产或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 应及 时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理 机构 , 必要 时应 采取 措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合 同当 事 人的利 益; 7 )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 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 权依照代销协议对基金代 销机 构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代销 机构 的行 为违 反了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或 代销 协议 , 基 金管 理人应 行使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或代 销协 议赋 予、 给予、 规定 的基 金管理 人的 任何 及所 有权 利和救 济措 施 , 包括 但不 限于停 止 、 终 止销售 代理 协议的 执行 , 更 换代销 机构 ,以 保护 基金 财产的 安全 和相 关当 事人 的利益 ; 8 ) 自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或选 择、 更换 基金 注册 登记代 理机 构, 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业务 ,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对 基金 注册 登记 代理 机构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 在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的 申请 ; 10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下 ,依法 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1 )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制 订基 金收 益的 分配方 案; 12 ) 按照 法律法规 , 代表基金对被 投资企业行 使股东权利, 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 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 在基金 托管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4 )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5 ) 以基 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 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 行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为; 16 ) 选择 、更换律师 、审计师、证 券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 定 有关费 率; 17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 依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他 法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基金 管理 人的 义务 1 ) 基金管 理人 应遵 守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最 大利益 处理 基金 事务 ; 2 )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依照诚 实信 用 、 勤勉 尽责 的原则 , 依法 管理和 运用 基金 财 产; 3 ) 配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 的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 决策, 以专 业化 的经 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4 ) 配备足 够的 专业 人员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其 他业 务或 委托 其他 机构 代理该 项业 务; 5 )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 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 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 构代 理 该项业 务; 6 ) 建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 监察与 稽核 、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 管理 的 基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固有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所 管理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7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 不 得以基 金财 产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8 ) 接受基 金托 管人 依法 进行 的监督 ; 9 )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 算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的 规定 , 按 照有 关规 定计算 并公 告基 金份 额净 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10 )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 11 ) 保守 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以保 密, 不得 向他人 泄露 ; 12 )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制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时 向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 金收 益; 13 )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及时 、 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 14 ) 不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接 管理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15 ) 依据 《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 按规定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7 ) 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 基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18 ) 组织 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参与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理 、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销、破产 或者由接管 人接管其资产 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20 ) 因违 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 的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 基金财产损 失时,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 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 以基 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基 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 行 为; 23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依 据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 他法 律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与 义 务





(1)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 利 1 )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 ) 依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获得 基金托 管费 ; 3 ) 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运作 ,如托 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投 资指令违反 基金合同或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的 , 不 予执行 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4 ) 在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 依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6 ) 依据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 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如认 为基金管理 人违反了法 律 法规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 致 使基金 财产 、 其他基 金合 同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 损失的 , 应及 时 呈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 , 必 要时 采取 措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 基金合 同当 事 人的利 益; 7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以及 依据基 金合 同制 订的 其他 法律文 件所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义务 1 )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安 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2 ) 设立 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具 有符合要求 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 悉基金 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负 责基 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 ) 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监察与稽 核、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 的 安全, 保证 其托 管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 独立 ; 对 不同 的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算 , 分 账管 理,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 名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资 金划拨 、账 册记 录等 方面 相互独 立; 4 ) 除依 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不以 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 5 ) 保管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 按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根 据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 事 宜;


8 ) 保守 基金商业秘 密,不泄露基 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基金 法》、基金 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应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泄 露;


9 )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 净值及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 10 )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基 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 回等事项符 合基金合同 等 有关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 11 )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基 金管理人用 以计算基金份 额认购、申 购、赎回的 价 格的方 法符 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 12 ) 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基 金投资和融 资的条件符合 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 规 定; 13 ) 依法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4 ) 对基 金财务会计 报告、中期和 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 理人在各重 要 方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 为,还 应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5 ) 按规 定保存有关 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报表 和其他相关 资料,保存 基 金的会 计账 册、 报表 和记 录等 15 年 以上 ; 16 ) 按规定 制作 相关 账册 并与 基金管 理人 核对 ; 17 ) 依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或 有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 项; 18 ) 按照 规定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 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19 ) 按照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作 ; 20 ) 参加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参 与基金 财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1 ) 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销、破产 或者由接管 人接管其资产 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 会 和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2 ) 基金 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23 ) 因违 反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 损失的,应 承担赔偿责任 ,其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 免 除; 24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依 据基金 合同 制定 的其 他法 律文件 所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3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和义务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利 基 金投 资 人 购买 本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即 视为 对 基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人 自取得 依据 基金 合同 发行 的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为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条 件 。 每 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等 的合 法 权益。 1 ) 按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分 享基 金财产 收益 ; 2 ) 参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 余基 金财产 ; 3 ) 依法转 让或 者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


4 ) 按照基 金合 同 规 定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按照 基金合同 规 定出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对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 权;


6 )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资 料;


7 ) 因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的 过错 导致 其损失 的求 偿权 ; 8 ) 对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损 害其 合法 权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 诉讼 ; 9 )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权利 。 (2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义 务 1 ) 遵守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2 ) 交纳基 金认 购、 申购 款项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 在持有 的基 金份 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 合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 不从事 任何 有损 基金 及基 金其他 当事 人合 法利 益的 活动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5 ) 执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 6 ) 返还持 有基 金份 额过 程中 获得的 不当 得利 ; 7 ) 法律法 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义务 。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由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的代理 人共 同 组 成。 2 、 有以下 事由 情形 之一 时 , 经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或持 有基 金份 额 10%以上 (含 10 % , 下 同 )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提 议当日 的基 金份 额计 算 , 下 同) 提议 时, 应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修改或 终止 基金 合同 ,但 基金合 同另 有约 定的 除外 ;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但基 金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3)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 (5) 提 高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 人 的报 酬 标准 , 但 根 据法 律 法规 的 要求 提高 该等 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6)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并 ; (7) 变更基 金类 别; (8)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 (9)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10) 法 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 证 监会 规 定的 其他 应 当召 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事项。 3 、 以下情 况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或 其他 应由 基金 财产 承担的 费用 ; (2) 在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范围 内 变更 本基 金 的申 购 费率 、 赎回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变 化;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 利影响 ; (6)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4 、 召集方 式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1)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 托管 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 金管 理人 提出书 面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 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集 并确 定开 会时 间、 地点、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3)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日 内决 定是 否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六十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 以上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向基金托 管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定 召集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之 日起 六十 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 以上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面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会 ,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召 集的 ,代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 并至 少提前 三十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5)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 行召 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 ,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6)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 人 负责 选 择确 定开 会 时间 、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登记 日。 5 、 通知 (1)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经 公告 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将至 少载 明 以下内 容: 1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 2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 3 )会 议形 式;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4 )议 事程 序; 5 ) 投票 委托 书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限等 )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6 )表 决方 式; 7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8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9 )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 )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 他事项 。 (2) 如 采 用通 讯 表决 方式 , 由召 集 人决 定 通讯 方式 和 书面 表 决方 式 ,并 在会 议通知 中载明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 系人 、 书 面表 达意 见的寄 交和 收取 方式、 投票 表决 的截 止日 以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 址等 内容。 (3) 如 召 集人 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 应 另行 书 面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面 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督 。 6 、 开会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和通 讯方式 开会 。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本 人出 席或 通过 授权 委派其 代理 人出 席 , 现 场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 表应当 出席 ; 通 讯方 式开 会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 式 进 行表决 。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召集 人确 定 , 但决定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或 基金托 管人 的更 换、 转换 基金运 作方 式和 终止基 金合 同事 宜必 须以 现场开 会方 式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 出席 会 议者 的身 份 证明 及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 凭 证和 受 托出 席 会议 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授权 委托 书及 代理 人身 份证明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通 知的 规定 ,并 且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和 基金 管理人 持有 的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核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 在 权益 登 记日 持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显示 ,全 部有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 50% )。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 召集 人可 另行 确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15 个工作 日后) 和地 点, 但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不变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1) 召 集 人按 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 会 议通 知 后 , 在两 个 工作 日 内连 续 公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2) 召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方式 收取 和统 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3) 本 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 或授 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所代表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含 50% ); (4) 直 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 表他人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其 他代表 , 提 交 的 持 有 基金 份 额 的 凭证 和 受 托 出 席会 议 者 出 具的 委 托 人 持 有基 金 份 额 的凭 证 和 授 权委 托书等 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并与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 情况 下,则召 集 人 可 另 行确 定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间( 至少 应 在 15 个 工作 日后) ,且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采 取通 讯 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明符 合法 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规定且 与登 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符 的书 面表 决意 见即 视为有 效的 表 决;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7 、 议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 第 2 款 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事 由范 围内 的事项 。 2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可 以 在 大 会召 集 人 发 出 会议 通 知 前 向大 会 召 集 人 提交 需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也可 以在会 议通 知发 出后 向大 会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 案, 临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召 开日 前 35 天 提交 召 集人。 召集 人对 于临 时提 案应当 在大 会召 开日 前 30 天公告 。 3 )对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交的提案 (包 括临时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应当 按照 以下原 则 对提案 进行 审核 : a 、关联性。大 会召集人对 于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 及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权 范围 的 ,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 对 于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果 召集 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 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 、程序 性。大 会召集 人可 以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提 案涉及的 程序 性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 征得 原提案 人同 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作 出决 定 ,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序进行 审议 。 4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召集人 发出 召 开 会议 的通 知后, 如果 需要 对原 有提 案进行 修 改,应 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召开 日前 30 日 公告。 否则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应 当顺 延 并保证 至少 与公 告日 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5 )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 提案 , 未获 得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通 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次 提请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需 由单独或 合并 持有权 利登 记日基金 总份 额 15 %以上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未 获得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 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间 间隔 不少 于六个 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的 除外 。 6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 得对未 事先 公告 的议 事内 容进行 表决 。 (2) 议事程 序 在现场开 会的 方式下 ,首 先由召集 人宣 读提案 ,经 讨论后进 行表 决 , 并 形成 大会决议 。 召集人 自决 议通 过之 日起 五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备 案 , 自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核准 或者 出 具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 生效 。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先 由召 集人 提前 30 天 公布提 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 期第二 个工 作日 在公 证机 构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并形 成决 议 。 召 集人自 决议 通 过之日 起五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核 准或 者备 案 , 自 中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 日起生 效。 8 、 表决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特 别决 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 分之 二) 通过 。 2 )一 般决 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 参加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百分 之五十以 上(含 百分 之五 十)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明 符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规 定且 与 登记 注册 机构 记录 相符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效 的表 决 ; 表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9 、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为 召集 人授权 出席 大会的代 表 , 如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会 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代 理 人 中 推举 两 名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代表 与 大 会 召 集人 授 权 的 一名 监 督 员 共同 担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 理人 中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任 监票人 。 2 )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 持有人表 决后 立即进 行清 点并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 布计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主 持人对 于提 交的表决 结果 有怀疑 ,可 以对所投 票数 进行重 新清 点;如 果 会议主 持人 未进 行重 新清 点 , 而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者 代理 人对 会议 主持人 宣布 的 表决结 果有 异议 , 其 有权 在宣布 表决 结果 后立 即要 求重新 清点 , 会 议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 果。 重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票 方式 为: 由 大会 召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 ( 如果 基金 托管 人为召 集人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授 权代 表 ) 的监 督下 进行计 票 ,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10 、 生效与 公告 (1)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按 照《 基 金法 》 有关 规定 表 决通 过 的事 项 ,召 集人 应当自 通过之 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 项自中 国证 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 生 效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 议对 全 体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基 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均 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5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自 生效 之日 起 2 日 内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











( 三) 基金 合同 终止 1、有 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经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后, 基金 合同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 (2)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因 解散 、 破 产、 撤 销等 事由, 不能 继续 担任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的职 务 , 在六 个月内 没有 其他 适当 的基 金 管理 公司 、 基 金托 管机 构承受 其原 有权 利及义 务的; (3) 基金 合并 、撤 消; (4)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情形 。 2 、 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应当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 对 基金 进行 清算 。 清算报 告 经注册 会计 师审 计 、 律 师事 务所确 认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后 公告 , 基金 合同 于公 告之日 终 止 。





( 四) 争议 解决 方式 1 、 基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 基金 合同的当事 人之间因基金 合同产生的 或与基金合同 有关的争议 可首先通过 友 好协商 或调 解解 决 。 自 一方 书面要 求协 商解 决争 议之 日起六 十日 内如 果争 议未 能以协 商或 调 解方式 解决 , 则 任 何 一方 有权将 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 , 根 据提交 仲裁 时有 效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地 点为 上海 。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 对仲裁 各方 当事人 均具 有 约 束力。 3 、 除争议 所涉 内容 之外 ,基 金合同 的其 他部 分应 当由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继续 履行 。





( 五) 基金 合同 的存 放和获 得方 式





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份 额发售 的 3 日前 , 将 基金 合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 合同 登载 在网 站上 。





基 金合 同可 印制 成册 , 供 基金 投资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 机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办 公场 所查 阅, 投资 人在支 付工 本 费 后,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但其 效 力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6 二 十 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内 容 摘 要





(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1 、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 道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 中心58 楼 法定代 表人: 郑 安国 注册资 本: 1.5 亿 元人 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管 理业 务、 发起 设立 基金及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以 下简 称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 其他 业 务 组织形 式: 中外合 资经 营 营业期 限: 持续经 营 2 、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钢 经营范 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 放短 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办 理结算;办理票据 贴 现;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 发行、代理兑付、承 销政 府债券;买卖政府 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 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 险 业务;提供保险箱服 务; 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 汇汇款;外汇兑换 ; 国际结算;同业外汇 拆借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 贴现 ;外汇借款;外汇 担 保;结汇、售汇;发 行和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 外币 有价证券;买卖和 代 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 卖; 代 客 外 汇 买 卖 ; 外汇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 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 ;资 信调查、咨询、见 证 业务;组织或参加银 团贷 款;国际贵金属买卖 ;海 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当 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 行业 务;在港澳地区的分 行依 据当地法令可发行 或 参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 币; 经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企业类 型: 股份有 限公 司 注册资 本: 人民币 壹仟 捌佰 陆拾 叁亿 零叁拾 伍万 贰仟 肆佰 玖拾 柒元捌 角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 二)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管 理人 之间 的业 务监 督与核 查 1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和有 关证券 法规的规定,托管 人应对 基金管理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7 人就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对象 、 基 金财 产的 投资组 合比 例、 基金 财产 的核算 、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计 算、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 提和支 付、 基金 托管 人报 酬的计 提和 支付 、 基 金的 申购与 赎回 、 基 金收益 分配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1)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有 违反 《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有 关法律 、 法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理 人收 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确认 并以 书面形 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期 限, 并保 证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管理人 改正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金 托管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的 指令 违 反《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基 金合同 和有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的 行为, 应该 拒绝 执 行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3) 基 金 托管 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 依 据交 易 程序 已经 生 效的 指 令违 反 法律 、行 政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并 及时向 中国 证 监 会报告 。 (4) 如 基 金托 管 人认 为基 金 管理 人 的作 为 或不 作为 违 反了 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基 金托管 人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有权 利并有 义务 行使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本 托管协 议赋 予 、 给予 、 规 定的基 金托 管人 的任 何及 所有权 利和 救济 措施 , 以 保护基 金财 产的 安全和 基金投 资人的 利益 ,包括 但不限 于就更 换基 金管理 人事宜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代表 基 金对 因基 金管 理人 的过错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的 损失向 基金 管理 人索 赔。 2、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的业 务监 督、 核查 根据《基金法 》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 就基金 托管人是 否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是否 妥善 保管 基金 的全部 财产 、 是 否将 基金 财产和 固有 财产 分账管 理、 是否 擅自 动用 基金财 产、 是否 按时 将赎 回资金 和分 红收 益划 入专 用清算 账户 等事 项,对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监 督和核 查。 (1) 基 金 管理 人 定期 对基 金 托管 人 保管 的 基金 财产 进 行核 查 。基 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管人 未对 基金 财产 实行 分账管 理、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 过 错导致 基金 财产 灭失 、 减 损、 或处 于危 险 状态的 , 基金 管理人 应立 即以书 面的 方式 要求 基金 托管人 予以 纠正 和采取 必要 的补 救措 施 。 基 金管理 人有 义务 代表 基金 要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 基金 因此所 遭受 的 损失。 (2) 基 金 管理 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 的 行为 违 反《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基 金合同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8 和有关 法律 、 法规的 规定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 通 知后应 及时 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说 明违 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并保 证在 规定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 在 限期内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托 管 人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对 基 金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3) 如 基 金管 理 人认 为基 金 托管 人 的作 为 或不 作为 违 反了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基 金管理 人应 呈报 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有权 利并有 义务 行使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或本 托管协 议赋 予 、 给予 、 规 定的基 金管 理人 的任 何及 所有权 利和 救济 措施 , 以 保护基 金财 产的 安全和 基金投 资人的 利益 ,包括 但不限 于就更 换基 金托管 人事宜 召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 代表基 金对 因基 金托 管人 的过错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的 损失向 基金 托管 人索 赔。 3 、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 对方 依照本托 管协 议对 基 金业 务执行 监 督、 核查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托管 协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或经 监督 方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监 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 三) 基金 财产 保管





1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基 金 财产 的 保管 责任 由 基金 托 管人 承 担。 基金 托 管人 将 遵守 《 基金 法》 、《运 作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最 大利 益处 理基 金事务 。 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恪 尽职 守, 依照 诚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谨 慎、 有效 的持 有并 保管基 金财产 。 (2)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设立 专 门的 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 有 符合 要 求的 营 业场 所, 配备足 够的 、 合 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 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 监 控制度 , 对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的 部门 和人 员的 行为 进行事 先控 制和 事后 监督 ,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3)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购置 并 保持 对 于基 金 财产 的托 管 所必 要 的设 备 和设 施( 包括硬 件和软 件) ,并 对设 备和 设施进 行维 修、 维护 和更 换,以 保持 设备 和设 施的 正常运 行。 (4)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外, 不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基金 托管人 违反 此义 务 , 利 用基 金财产 为自 己及 任 何 第三 人谋取 利益 , 所得利 益归 于该 基金 财产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转 为其 固有 财产 , 不 得将固 有财 产与 基金财 产进 行交 易 , 或 将不 同基金 财产 进行 相互 交易 ; 违背此 款规 定的 , 将承 担相 应的责 任, 包括但 不限 于恢 复相 关基 金财产 的原 状、 承担 赔偿 责任。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9 (5) 基 金 托管 人 必须 将基 金 财产 与 固有 财 产严 格分 开 ,将 基 金财 产 与其 托管 的其他 基金财 产严 格分 开;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为基 金设 立独 立的账 户 , 建 立独立 的账 簿, 与基 金托 管 人的其 他业务 和其他 基金 的托管 业务实 行严格 的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具 有实 质的 独立性 。 (6) 除 依 据《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 关规 定 外, 基金 托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7) 基 金 托管 人 应安 全、 完 整地 保 管基 金 财产 ;未 经 基金 管 理人 的 正当 指令 ,不得 自行运 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任 何财 产。





2 、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和 入帐 (1) 基 金 募集 期 间的 资金 应 存于 基 金管 理 人开 立的 “ 基金 募 集专 户 ”。 该账 户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 设立 募 集期 满或 基 金宣 布 停止 募 集时 ,由 基 金管 理 人聘 请 具有 从事 证券相 关业务 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 所对基 金进 行验 资, 并分 别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参 加验资 的2 名以 上( 含 2 名)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签字 方为有 效。 (3) 基 金 管理 人 应将 属于 本 基金 财 产的 全 部资 金划 入 基金 托 管人 以 基金 名义 开立的 基金银 行账 户中 ,并 确保 划入的 资金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基 金 托管 人 以本 基金 的 名义 开 设本 基 金的 银行 账 户。 本 基金 的 银行 预留 印鉴,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 本基金 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 但不 限于 投资 、 支 付赎回 金额 、 支付基 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3) 本 基 金银 行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的 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银行 账 户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4)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票据 法 》 、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现金 管理 条例》 、 《中 国人民 银行 利率 管理 的有 关规定》 、 《关 于大 额现 金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支 付结 算办 法》 以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4 、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 金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 基 金 托管 人 应当 代表 本 基金 , 以托 管 人和 本基 金 联名 的 方式 分 别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 公司 开设 证券账 户。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2) 本 基 金证 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 用 ,限 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 业 务的 需 要。 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 得出 借和 未经另 一方 同意 擅自 转让 本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 户 ; 亦 不得使 用本 基 金的任 何证 券账 户进 行本 基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 基 金 托管 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 在 中国 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户 , 用 于办 理基 金托 管人 所托管 的 包 括本 基金 在内 的 全部 基金 在证 券交 易所 进行证 券投 资 所涉及 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备 付金 、 结 算互 保基 金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的 规定 执行 。 (4) 基 金 证券 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 开 设和 管 理可 以根 据 当时 市 场的 通 行做 法办 理,而 不限于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5) 基 金 证券 账 户的 开立 和 证券 账 户卡 的 保管 由基 金 托管 人 负责 , 管理 和运 用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 (6) 在 本 托管 协 议订 立日 之 后, 本 基金 被 允许 从事 其 他投 资 品种 的 投资 业务 的,涉 及相关 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关 于账 户开 设、使 用的 规定 。





5 、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出申 请进 入全 国银行 间 同业拆 借市 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基 金进 行交 易; 基 金托管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中 央国 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托 管与结 算账 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债 券和 资 金的结 算。 在上 述手 续办 理完毕 之后 ,由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向中 国银 监会 进行 报备。





6 、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因 业 务发 展 需要 而开 立 的其 他 账户 , 可以 根据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 负责开 立。 新账 户按 有关 规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法律法 规等 有关 规定 对相 关账户 的开 立和 管 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7 、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 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放 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但 要与 非本 基金 的其 他实物 证券 分 开保管 ; 也可 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或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代 保 管库 。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 有 。 实 物证券 的购 买和转 让 , 由 基金托 管人 根据基 金管 理 人 的指令 办理 。





8 、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除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本托管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 基 金管理 人在 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时应 保证 基 金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 的正 本。








(四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与复核 1、基 金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的 价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是指 计 算日基 金 资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 该基 金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每工 作日 对基金 财产 估值 。 估值 原 则应符 合基 金合 同、 《 证券 投资基 金 会计核 算办 法 》 及其 他法 律、 法规 的规 定。 用于 基 金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基 金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 后计算 得出 当 日该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在 盖章 后以 加密 传真 方式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应在 收到上 述传 真后 对净 值计 算结果 进行 复核 , 并 在签 名、 盖 章后 以加 密传 真方 式将复 核结 果传 送给相 应的 基金 管理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 的复 核结 果与基 金管 理人 的计 算结 果存在 差异 , 且 双方经 协商 未能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按 照其 对基金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以 公布 , 基 金托管 人可 以将 相关 情况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五)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的登 记与 保管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括 基金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月 最后 一个 交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应当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妥善 保管 之。 为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职 责之 目的 , 基 金管理 人 ( 注册 登记 机构 ) 应当 提供 任何 必要且 合理 的协 助。





( 六) 适用 法律 与争 议解决 1 、本 托管 协议 适用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2 、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之间因 本托 管协议 产生 的或与本 托管 协议有 关的 争议可 通 过友好 协商 解决 , 但若 自一 方书面 提出 协商 解决 争议 之日起60日 内争 议未 能以 协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 任何 一方 有权 将争 议提交 位于 上海 的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根据提 交仲 裁时 该会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仲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除 提交 仲 裁的争 议之 外 , 各方 当事 人仍应 履行 本托 管协 议的 其他规 定 。 争 议处理 期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 恪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职 责 , 各 自继续 忠实 、 勤 勉、 尽责 地履 行基 金 合同和 托管 协议 规定的 义务 ,维 护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 七)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与终 止 1 、本托 管协议 双方当 事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对 协议 进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基金合 同终 止; (2) 本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本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发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止 事项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二 十 三 、 对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金 管 理 人有 权根 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资料 寄送 投资人 更改 个人 信息 资料 ,请及 时到 原开 立华 宝兴 业基金 账户 的销 售网 点更 改。 在从销 售机 构获 取准 确的 客户地 址 、 邮编 和电 子邮 箱地址 的前 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将 负责 寄送以 下资 料: 1 、基 金投 资人 对账 单 基金管理 人将 在每月 度结 束后的3 个工作 日内, 向已 经定制了 电子 对账单 服务 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提 供电 子对 账单 。 如基 金持 有人 因特 殊原 因需要 获取 指定 期间 的纸 质对账 单, 可拨 打我公 司客 服电 话400-700-5588 ( 免长 途话 费) 、021-38924558 , 按 “0” 转人 工服务, 提供 姓名、 开户 证件 号码 或基 金账号 、 邮 寄地 址、 邮政 编码、 联系 电话 , 客 服人 员核对 信息 无误 后,为 基金 持有 人免 费邮 寄纸质 对账 单。 2 、 其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基金管 理人 以说 明或 电子 形式向 投资 人寄 送基 金其 他信息 资料 。 ( 二)红 利再 投资 本基金收益分配时,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选 择将 所 获红 利 再 投 资 于 本 基金, 登记 注册 机 构将其 所获 红利 按分 红实 施日 前 一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 红利 再投资 免收 申 购费用 。 (三)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1 、定 义





本 基 金的 " 定 期 定 额投 资 计 划 " 是 指 投 资人 可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指定 的销 售 机 构 提 交 申请 , 约 定每 月扣款 时间 、 扣 款金 额, 由指 定的 销 售机构 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 人指 定资 金账户 内自动 完成扣 款和 基金申 购申请 的一种 长期 投资方 式。 投 资者在 办理 本业务 的同时 , 仍然可 以进 行日 常申 购、 赎回业 务。 2 、办 理时 间


本 业务 申请 受理 时间 为开放 式基 金法 定开 放 日 9:30 -15 :00





3 、办 理场 所 目前, 我公 司直 销 e 网金 、 中国 银行、 招商 银行 、 中国工 商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中国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农业银 行、 民生 银行、 交 通银行 、 中 信银 行、 平 安 银行 、 上海 浦东 发 展 银行 、 兴业 银行、 广 发银行 、 江 苏银 行、 华 夏 银行、 渤海 银行、 国泰 君 安证券 、 中 信建 投证 券、 海通证 券、 招商 证券、 中国银 河证券 、东 吴证券 、兴业 证券、 光大 证券、 平安证 券、国 信证 券、安 信证券 、 华宝证 券、齐 鲁证券 、华 福证券 、江海 证券 、 德邦 证券、 华安证 券、东 北证 券 、中 信证券 、 申银万 国证 券 、 山西 证券 、 众禄 基金 销销 售公司 、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公司 、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公司 、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公司 、 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司 、 诺 亚正 行 ( 上海 ) 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公 司 、 深 圳腾元 基金 销售 、 浙 江同 花顺基 金销 售 已开 通本 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资 业务 。 其 中,中 国建 设银 行只 接受 个人投 资者 的申 请。 本公司 新增 其他 销售 机构 开办此 业务 时, 将另 行公 告。 4 、申 请方 式


(1 )凡申 请办 理本业 务的投 资者, 须先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基 金账户 (已 开户者 除外) , 具体开 户程 序应 遵循 销售 机构 的 相关 规定 。





(2 )已开 立本 公司开 放式基 金账户 的投资 者, 请到 销 售机构 的 各营 业网 点申请 办理此 项业务 ,具 体办 理程 序应 遵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5、 扣 款日 期


投 资者 应按 照 销 售机 构 的业 务规 则, 与 销 售机 构 约定 每月 固定 扣款 日期 , 该扣 款日 期视 为申购 申请 日(T 日) ;若 遇约定 的固 定扣 款日 期为 非基金 申购 开放 日, 则下 一基金 申购 开 放日为 实际 扣款 日(T 日) 。 6、 扣 款金 额


投 资者 应与 销售 机构 就申请 开办 本业 务约 定每 月固定 扣款 ( 申购 ) 金 额 。 具体最 低扣 款 金额以 各销 售机 构为 准 。 投资者 通过 本公 司直 销 e 网金办 理本 业务 时 , 每 期 扣款金 额最 低不 少于人 民 币 100 元( 含申 购费) 。 7、 扣 款方 式





(1 )销售 机构 将按照 投资者 申请时 所约定 的每 月固定 扣款日 和扣款 金额 扣款。 若遇非 基金申 购开 放日 ,则 顺延 至下一 基金 申购 开放 日办 理;


(2 )投资 者须 指定一 个有效 资金账 户作为 每月 固定扣 款账户 ,并且 该账 户必须 为投资 者从事 基金 交易 时的 指定 账户;





(3 )投资 者指 定账户 内资金 余额不 足将会 导致 相应月 份扣款 (申购 )不 成功。 请投资 者于每 月约 定扣 款日 前在 指定账 户内 按约 定存 足资 金, 以保 证本 业务 申请 的成 功受理 。 同时 , 投资者 指定 的有 关账 户应 无冻结 、挂 失等 情况 。若 因投资 者原 因造 成连 续 3 期扣款 (申 购)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不成功 ,则 视为 投资 者自 动终止 定期 定额 投资 业务 。 8、 申 购费 率


如无另行规定( 详细情况请参见各销售机构相 关业 务 公 告), 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 式等同 于正 常的 申购 业务 。 9、 交 易确 认





以每 月实 际扣 款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基 准 计算 申购 份额 。基 金份 额 确认 日为 T+1 日 ,投 资者 可在 T +2 日到销 售机 构各 销售 网点 查询基 金申 购确 认情 况。 10、本 业务 的变 更和 终止





(1 )投资 者变 更每月 扣款金 额、扣 款日期 、扣 款账户 等信息 ,须到 原销 售网点 申请办 理业务 变更 手续 ,具 体办 理程序 应遵 各销 售机 构 的 相关规 定;


(2 )投资 者终 止本业 务,须 到 销售 机构 申 请办 理业务 终止手 续,具 体办 理程序 应遵循 各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3) 本业 务变 更和 终 止的生 效日 应遵 循 各 销售 机构 的 具体 规定 。 ( 四) 在线 服 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己 的网 站 (www.fsfund.com ) 为基 金投资 人提 供网 上查 询、 网上资 讯 服务。 目前 ,基 金管 理 人 已经开 始 提 供网 上交 易服 务。 ( 五) 资讯 服务 1 、 投资 人如 果想 了解 申购 与赎回 的交 易情 况、 基金 账 户份额 、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 信息, 可拨打 华宝 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如 下电 话: 电话呼 叫中 心:4007005588 、021 —38924558 直销柜台 电 话:021-38505888-301 或302 、38505731 、38505732 传真:021 -50499663 , 、50988055 2 、互 联网 站 公司网 址:www.fsfund.com 电子信 箱:fsf@fsfund.com


( 六)客 户投 诉和 建议 处理 投资人可 以通 过基金 管理 人提供的 呼叫 中心自 动语 音留言、 呼叫 中心人 工座 席、书信 、 电子邮 件、 传真 等渠 道对 基金管 理人 和销 售机 构所 提供的 服务 进行 投诉 或提 出建议 。 投 资 人 还可以 通过 代销 机构 的服 务电话 对该 代销 机构 提供 的服务 进行 投诉 。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二 十 四 、 其 他 应披 露 事 项





( 一)在 本基 金存续 期内,本 基金 管理人 的内 部机构设 置、 职能划 分可 能会发生 变化, 但不会 影响 本基 金的 投资 理念、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和投 资运 作。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应 遵守 《 华宝兴 业 基 金管 理 有限 公 司开放 式 基 金 业务规 则》 等有 关规 定( 包 括本基 金管 理人 对上 述规 则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 上 述规则 由本 基 金管理 人制 定 , 并由 其解 释与修 改 , 但 规则的 修改 若实质 性地 修改 了基 金合 同,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对 基金 合同的 修改 达成 决议 。 本 基金托 管人 不受 《华 宝兴 业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的约 束。 (三)本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在 指定 媒体 刊登的 公告 如下: 2014 年7月1日 刊登 了《华宝 兴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旗下 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参 加交通 银行 网上 银行 、 手机 银行申 购费 率 优惠活 动的 公告 》 、 2014 年7月18 日刊 登了 《 华宝 兴业 动力组 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2014年第 2季度报 告》、 2014 年8月13 日刊登 了《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关于旗 下部 分开放 式基金 增加深 圳腾 元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的 公告》及《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关于 旗 下部分 开放 式基 金增 加同 花顺为 代销 机构 及费 率优 惠的公 告》、 2014 年8 月29 日刊登 了 《 华宝 兴业动 力组 合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2014 年 半年 度报 告 (摘 要) 》、 2014 年10月11 日刊登 了 《 华 宝 兴 业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关 于 旗 下 部 分基 金 参 加 杭州 数 米 基 金 销售 有 限 公 司申 购 费 率 优惠 活动的公 告》、 2014 年10 月18 日刊登 了《 华宝兴 业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分基金 参加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申购 及定 投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二 十 五 、 招 募 说明 书 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 招募 说明 书公 布后 ,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的 住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保 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宝兴业动力 组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件 以下文 件存 于基 金管 理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办 公场 所备 投资人 查阅 。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华 宝兴业 动力 组合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 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华 宝兴 业动 力组 合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 《华 宝兴 业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五) 法律 意见 书 (六)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和 公司 章程 (七)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和营 业执 照 (八)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查阅 或下载 基金 合同 、 招 募说 明书 、 托 管 协议及 基金 的各种 定期 和临 时公 告。 华宝兴 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014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