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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信安心A(000105)

建信安心: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 四 年十二 月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 
【重要 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13年3月18 日证监许可[2013]256
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3 年5月14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
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 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 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 做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 不 表 明 投 资 于 本 基 金没 有
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
动,投资人在 投 资 本 基金 前 , 需 充 分 了 解 本 基金 的 产 品 特 性 , 并 承 担基 金
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因整体政治、 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 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 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
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 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 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 金管理风险 , 本 基 金 的特 定 风 险 等 。 本 基 金 是债 券
型基金,风险低于股票 型基金、混合型基金, 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属 于较
低风险、较低收益的品 种。投资人在 进 行 投 资决 策 前 , 请 仔 细 阅 读 本基 金
的 《招募说明书》 及 《 基金合同》 , 了解基金 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
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资产状况 等判断本基金是否和自 身的
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2014 年11 月13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止日为2014 年9 月30 日 (财务数据 未经 审 计 ) 。 本 招 募 说 明书 已 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4 第二部分


释义 ..................................................................................................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10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24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3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4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41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 61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 6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6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分配 ........................................................................ 69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71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74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75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 .................................................................................... 8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85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8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9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0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 9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4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 95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96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15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 第 一部 分


绪言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 称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 金 法 》 ” ) 、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运作办 法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 销 售办 法 》 ” ) 、 《 证 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 办法》 (以下简称“ 《信 息披露办法》 ” )和 其他 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 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 资目标、策略、 风 险 、费 率 等 与 投资人 投 资 决策 有 关 的 全 部 必 要 事 项, 投 资人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 是根 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 招募说明书由建信基金 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 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 人之间权利、义务的 法律 文 件 。 基 金 投资人 依据 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 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 除非文意另有所指, 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或基金合同 指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 《建信安心 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 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1 年6 月9 日颁布、 同年10 月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 施的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合 法 登 记 并 存 续 或 经 有 关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并 存 续 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 依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 法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销 售 机 构 宣 传 推 介 基 金 , 发 售 基 金 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 理 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 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建信基金管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接 受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委 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 该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 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 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 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 长不得超过3 个月 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 或自 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 (包 括该日) 一年的期间。 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一年。 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 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一年, 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 闭期内不 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 期间可以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 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开放期 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 务申请的开放日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 《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 是 规 范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登 记 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 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投 资 者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申 请 将 其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管 理 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 (转出基金) 的全部 或部分基 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 施 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 投 资 人 通 过 有 关 销 售 机 构 提 出 申 请 , 约 定 每 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 日 在 投 资 人 指 定 银 行 账 户 内 自 动 完 成 扣 款 及 基 金 申 购 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 个开放 日, 基金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份额总数 及基金 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 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 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 观事件。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第 三部 分


基 金 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设立日期:2005年9月19日 法定代表人: 杨文升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88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证 监 基 金 字[2005]158 号文 批准设立。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5% 美国信安金融服务公司 25% 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10%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 投资人的 利 益 。 股 东 会为 公 司 权 力 机 构 , 由 全体 股 东 组 成 , 决 定 公 司的 经 营方针以及 选 举 和 更 换董 事 、 监 事 等 事 宜 。 公司 章 程 中 明 确 公 司 股 东通 过 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 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 理和 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董事会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并向股东会汇报。公司董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为独立董事。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 的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 权、对公司基本制度的 制定 权和对总经理等经营管理人员的监督和奖惩权。 公司设监事会,由 6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 3 名职工代表监事。监事 会向股东会负责,主要 负责检查公司财务并监 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尽职情况。 公 司日常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综合管 理部、投资管理部、专 户投资部、海外投资部 、交易部、研究部、创 新发 展部、市场营销部、专 户理财部、市场推广部 、人力资源管理部、基 金运 营部、 信息技术部、 风 险管理部、 监察稽核部十五个职能部门, 以及深圳 、 成都、 北京和上海四家 分公司。 在上海设立了 子公司--建信资本管理 有限责 任公司。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杨文升先生, 董事长。 现任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1993 年毕业于清华 大学技术经济专业, 获硕 士 学 位 。历任中 国 建设 银 行 吉 林 省 分 行 副 处长 、 处长、分行行长助理、 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 大连市分行行长,中国 建设 银行辽宁省分行行长。 2014 年 6 月起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孙 志 晨 先 生 , 董 事 。1985 年 获 东 北 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学 士 学 位 ,2006 年获长江商学院 EMBA。历任中国建设银行筹资部证券处副处长,中国建设 银行筹资部、零售业务 部证券处处长,中国建 设银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副总 经理。 曹伟先生, 董事, 现任中国建设银行个人存款与投资部副总经理。 1990 年获北京师范大学中文 系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储蓄 证券 部副总经理、北 京 分 行安 华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分 行 西 四 支 行 副 行 长 、北 京 分行朝阳支行行长、北 京分行个人银行部总经 理、中国建设银行个人 存款 与投资部总经理助理。 欧阳伯权先生, 董事, 现任 美国信安金融集团总裁 — 亚洲。1977 年 获加拿大滑铁卢大学城 市设计及环境规划系学 士学位。历任加拿大安 泰保 险公司管理级培训员、 团体核保总监,美国友 邦保险公司亚洲区团体 保险 部副总裁,信安国际有限公司亚洲区行政总裁。 袁时奋先生, 董事, 现 任信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区首席营运官。 1981 年毕业于美国阿而比学 院。历任香港汇丰银行 投资银行部副经理,加 拿大 丰业银行 资 本 市 场 部 高级 经 理 , 香 港 铁 路 公 司库 务 部 助 理 司 库 , 香 港置 地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集团库务部司库,香港 赛马会副集团司库,信 安国际有限公司大中华 区首 席营运官。 殷红军先生,董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1998 年毕业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数量经济学专业,获硕士学位。历任中国 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债券 基金部项目经理、华电 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投资 咨询 部副经理(主持工作)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改 制重组办公室副处长、 体制 改革处处长、政策与法律事务部政策研究处处长。 顾建国先生, 独立董事, 现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副 总裁。 1984 年获浙江工业大学管理工程学学士学位,1991 年获浙江大学经 济系宏 观经济专业硕士学位,1994 年获财政部财科所研究生部财务学博士学位。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总行 信托投资公司总裁助理 兼财会部经理、中国建 设银 行总行会计部副总经理、香港华建国际集团公司总经理。 王建国先生, 独立董事, 曾任大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 中 银保诚退休金信托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英国保 诚保险有限公司首席行政员, 美国国际保险集团亚太 区资深副总裁,美国友 邦保险 ( 加拿大 ) 有 限公 司 总裁兼首席行政员等。1989 年获Pacific Southern University 工商管理 硕士学位。 伏军先生, 独立董事, 法学博士, 现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 兼任中国法学会国际经 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副秘书长、中国国际 金融 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2、监事会成员 张涛女士,监事会主席,高级经济师。现任中共中国建设银行委员会 第一巡视组组长。1999 年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投资经济管理专业。历任中 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储蓄处副处长、处长, 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 行营 业部总经理,中国建设 银行辽宁省抚顺市分行 行长、党委(组)书记 ,中 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中国建设银行新疆区分行行 长、 党委书记,中国建设银行高级研修院副院长。 方蓉敏女士, 监事, 现 任信安国际 (亚洲) 有 限公司亚洲区首席律师。 曾任英国保诚集团新市 场发展区域总监和美国 国际集团全球意外及健 康保 险副总裁等职务。1990 年获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学士学位,拥有新加坡、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英格兰和威尔斯以及香港地区律师从业资格。 唐湘晖女士,监事,现任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有限公司政治工作部 (纪检监察部) 主任 。1993 年获北京物资学院会计学学士 ,2007 年获得清 华-麦考瑞大学应用金融硕士。历任中电联电力财会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 原电力工业部经济调节 司,国家电力 公 司 财 务与 资 产 管 理 部 , 中 国 华电 集 团公司财务与资产管理 部,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结算中心,中国华电集 团公 司金融管理部副处长,中国华电集团资本控股(财务)公司监审部经理。 翟峰先生,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 监。1988 年获得安徽省安庆师范学院文学学士学位,1990 年获得上海复旦 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法 学学士学位。历任中国 日报评论部记者,秘鲁 首钢 铁矿股份有限公司内部 审计部副主任,中国信 达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原名 为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 资公司)证券发行部副 总经理,宏源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 经理, 上 海 永 嘉 投 资 管理 有 限 公 司 执 行 董 事 、副 总 经理。 吴洁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总 监。1992 年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95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 所研究生部。历任中国 建设银行国际业务部外 汇资金处主任科员、中 国建 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 管理处副处长、中国建 设银行资金部交易风险 管理 处、综合处高级副经理(主持工作) 。 吴灵玲女士,职工监事,现任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力资源管 理部总监。1996 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信息管理系,获得学士学位; 2001 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经济系,获得管 理学硕士学位。历任中国建设 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主 任科员,高级经理助理 ,建信基金管理公司人 力资 源管理部总监助理,副总监,总监。 3、公司高管人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简历请参见董事会成员) 。 何斌先生,副总经理。1992 年获东北财经大学计划统计系学士学位。 先后就职于北京市财政 局、北京京都会计师事 务所、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 员会基金监管部,历任 国泰基金管理公司副总 经理、建信基金管理公 司督 察长。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王新艳女士, 副总经理。 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 ) , 中国人民银行研究 生部硕士。 1998 年 10 月加入长盛基金管理公司, 历任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 理,2002 年 10 月至 2004 年 5 月担任长盛成 长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04 年 6 月加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公司,历任基金经理、投资 副总监、 投资总监等职, 2005 年 3 月 16 日至 2009 年 3 月 17 日任景顺长城 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的基金经理 ,2007 年 6 月 18 日至 2009 年 3 月 17 日任景顺 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 年 3 月加入建信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任总经理助理,2010 年 5 月起任 副总经理。 2009 年 12 月 17 日至 2011 年 2 月 1 日任建信恒久价值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0 年 11 月 16 日至 2011 年 12 月 20 日任建信内 生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 4 月 27 日至 2013 年 12 月 20 日任建信核心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4、督察长 路彩营女士,督察长。1979 年毕业于河北大学经济系计划统计专业。 历任中国建设银行副主 任科员、主任科员、副 处长、处长,华夏证券 部门 副总经理, 宝盈基金管 理公司首席顾问 (公司副总经理级) , 建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监事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 朱建华先生,硕士。曾任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债券评级 项目组长、中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司公司评级部总经理助理;2008 年 8 月 起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债券研究员;2011 年 6 月加入建信 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 历任高级研究员 、 基金经理助理; 2012 年 8 月 28 日起任 建信双周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11 月 15 日 至 2014 年 3 月 6 日任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2 年 12 月 20 日 至 2014 年 3 月 27 日 任建信月盈安心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2013 年 5 月 14 日起 任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基金的 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 10 日起任 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基金的 基金经理。 6、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孙志晨先生,总经理。 王新艳女士,副总经理。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梁洪昀先生 ,投资管理部总监。 万志勇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钟敬棣先生,投资管理部副总监。 姚锦女士,首席策略分析师。 7、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 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相 关法律法规, 并建立健全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 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用职务之便 为自己及其代理人、 代表人、 受雇人或 任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 (3) 不泄漏在任职期 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 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 通过切实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 主要通 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 防火墙原则。 公 司的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 关部门, 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 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 适时性原则。 公 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 应具有前瞻性, 并 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 略、经营方针、经营理 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 国家 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 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 金业 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 性和风险状况进行检查 和评估,对公司监察稽 核制 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监督公司的财务状况, 审计公司的财务报表, 评价 公司的财务表现, 保证 公司的财务运作符合法律的要求和运行的会计标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 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 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 策委 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 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 另外 , 在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层下 设 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 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 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并实行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 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 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 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 风险 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 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 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 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 标产 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 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 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 原则。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 部门 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 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 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 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 应的 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 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 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 册,同时,规定完 备 的处 理 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 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 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监督、 稽核职能, 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 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 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 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 运作中的相关风险,及 时提 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 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 行。监察 稽 核 人 员 具 有相 对 的独立性,定期不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公司确知建立、 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 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承诺将根 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 制制度。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第 四部分


基 金 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70 人, 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 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 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宗旨, 依靠严 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 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 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 最成熟的产 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 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4 年 6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80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香港《财资》 、 美国《环球金融》 、内地《证券时报》 、 《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 经媒体评选的 4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 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 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 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一 手抓 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 建设”的做法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 重 视改 进 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 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 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 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 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 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 务项 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 继 2005 、2007、2009、2010 、2011、 2012 年 六 次 顺 利 通 过 评 估 组 织 内 部 控 制 和 安 全 措 施 是 否 充 分 的 最 权 威 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 审阅后,2013 年中 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 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 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 和有 效性的全面认 可 。 也 证明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托 管 服务 的 风 险 控 制 能 力 已 经与 国 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 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 前,ISAE3402 审阅已 经成为 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 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 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 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 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 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 资产 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 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 管业务安全、有效、稳 健运 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 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 部、内部审计局)、资 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 处及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 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 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 险管 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 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资产托管部内 部设 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 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 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 核监 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合法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 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 动的始终。 2、 完整性原则。 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 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 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 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 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 按照“内控 优 先 ” 的 原则 , 新 设 机 构 或 新 增 业务 品 种 时 , 必 须 做 到 已建 立 相关的规章制度。 4、 审慎性原则。 各项 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 审慎经营, 保证 基 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效性原则。 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 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 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 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 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 员的 例外。 6、 独立性原则。 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 直接操作人员 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 立,适当分离;托管部 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内 部风 险的部门,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四)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格的隔离制度。 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 建立了 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 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 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 为规 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 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 产独 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2、 高层检查。 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 管业务政策和 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 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 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 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 提出 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 “互控防线”、“监控 防线”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 制, 树立“以人为本”的内 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 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 队精 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 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 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 订承 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 经营控制。 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 编 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 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 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 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 资源 利用和效益最大化 的目的。 5、 内部风险管理。 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 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 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 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 进行检查、监控,指导 业务 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据安全控制。 通 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 数据和传真加密、 数 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急准备与响应。 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 制定了 基于数据、应用、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 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 织员 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 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 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 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 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 演练”。从演练结果看 ,资 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善组织结构, 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 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 与,只有这样,风险控 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 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 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 部门 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 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 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 纵向 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 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 衡的组织结构。 3、 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 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 一贯坚 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 程中。 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 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 括: 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 程、稽核监察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 有部 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 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 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 日起 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 体系 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 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 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 、新 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 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 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 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第 五部分


相 关 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 公司直销柜台以及网上交易平台。 (1)直销柜台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杨文升 联系人:郭雅莉 电话:010-66228800 (2)网上交易平台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 定期投资等业务,具体 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 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 询。 本公司网址:www.ccbfund.cn 。 2、代销机构


(1)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6912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王均山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中国农业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4)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95559.com.cn (5)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传真:010-83914283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站:www.cmbc.com.cn


(6)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 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户服务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www.jjmmw.com (7)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户服务电话: 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9)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户服务电话: 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0)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概况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客户服务电话: 4009200022 (11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概况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 凌顺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1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13)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s.com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1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1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16)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中河南路 11 号万凯商务楼 A 座 法定代表人:刘军 客服电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7)长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客服电话:0755-82288968 网址:www.cc168.com.cn (1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 021 )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19)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2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21)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客户服务热线: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22)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 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客户服务电话:0431-96688、0431-85096733 网址:www.nesc.cn (23)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6515988 网址:www.bhzq.com (24)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客户服务电话:020-95575 网址:www.gf.com.cn (25)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客服热线:400-800-8899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网址:www.cindasc.com (26)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27)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客服热线:4008866338 网址:stock.pingan.com


(28)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6008008 网址: www.china-invs.cn (29)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2222 号安联 大厦 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商务中心 20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825555 网址:www.axzq.com.cn (30)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咏 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777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网址:www.gyzq.com.cn


(3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2)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客服电话:0532-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33)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3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客服电话:021-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35)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 2 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层 法定代表人:周晖 客户服务电话:0731-4403340 网址:www.cfzq.com (36)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ywg.com (37)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杭州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38)天源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客服电话:0755-33331188 网址:www.tyzq.com.cn (39)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 心主塔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刘东 客服电话:020-88836999 网址:www.gzs.com.cn (40)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雅锋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http://www.ghzq.com.cn (41)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0 号国际信托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其他代销机构的具体名单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 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6层 法定代表人: 杨文升 联系人:郑文广 电话:010-66228888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12层 负责人:王丽 联系人:徐建军 电话:010-66575888 传真:010-65232181 经办律师: 徐建军、刘焕志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人:陈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陈熹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第 六部分


基 金 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 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8 日证监许可[2013]256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封闭一年集中开放申购 与赎回一次)。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发售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六、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人公开发售。 七、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5 日至 2013 年 5 月 10 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 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基金备 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 期限 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 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 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 长或 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5 月14 日正式生效。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 为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人认购/ 申购时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 赎回时根据持有 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 称为 A 类基金份额;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而不收取认购/ 申购费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的,称 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 本 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 日 某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该 计 算 日 该 类 别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该计 算日发售在外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 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九、募集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 投资人公开发售。 具体募集场所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 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十一、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 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 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 基金 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机构发布的相关公告。 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 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 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投资人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本基 金 份额。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 代销 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本公司直销柜台 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 金额 不得低于 5 万元人民币,已在 直销柜台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 投资人 不受上 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单笔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通过本 公司网上交易平台认购本基金时,最低认购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当日的认购申请在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消。 十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 收取认购 费,C 类基金 份额在认 购时不 收取 认 购费,但 从该类 别基 金 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 册登记等募 集 期 间 发 生的 各 项 费 用 。 投资人 可以 多 次认购本基金,认购费 用按累计认购金额确定 认购费率,以每笔认购 申请 单独计算费用。 十三、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 1.00 元。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人所有,如基金合同 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 额计入投资人的 账 户 ,利 息 和 具 体 份 额 以 登 记机 构 的记录为准。 基金份额的认购份额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一:某投资人 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 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 (1+0.6% )=49,701.79 元 认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 元 认购份额=(49,701.79+5)/1.00 =49,706.79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A 类份额,则其可得到 49,706.79 份本基金 A 类份额 。 例二:某投资人 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 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 资金获得的利息为 5 元,则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50,000/ (1+0% )=50,000 元 认购费用=50,000-50,000=0 元 认购份额=(50,000+5)/1.00 =50,005.00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5 万元认购本基金 C 类份额,则其可得到 50,005.00 份本基金 C 类份额 。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十四、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人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确 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 登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确 认 结果为准。 投 资 人 可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到 各 销 售 网 点 查 询 最 终 成 交 确 认 情 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五、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为基金 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不收取认购费用 ,其中利息转份额以登 记机 构的记录为准。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式,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十六、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 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 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七、募集结果 截至 2013 年 5 月 10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经顺利结束。经普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验资,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人民币 4,856,107,529.74 元。本次募集所有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 银行利息共计人民币 2,192,914.35 元。 本次募 集有效认购户数为 32,693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 算,募集期募集资金及利息结 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4,858,300,444.09 份,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 资者所有。本次募集所 有资金已全额划入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人 中 国 工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 建信安信回报定期开放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管 专 户。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第 七部 分


《 基 金合 同 》 的生 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 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 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 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 同》 生效; 否则 《基金 合同》 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 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 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 》生 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 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募集生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 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 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 应由 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如发生以下情形之 一的,则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在履行监管报告 和信 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 开持有人大会,终止基 金合同,并根据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1、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 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金额扣 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2、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3、本基金前十大持有人比例超过 90% 的;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四、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5 月 14 日正式生效。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第 八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封 闭期 和开 放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一年的期间。 本基 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一年。下一个封闭期 为首 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 起的一年,以此类推。 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 申购 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基金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开放期,期间可以办理 申购与赎回业务。 本基金每个开放期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 最短不少于 5 个工作日, 开放期的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且基金管理人 最迟应于开放期的 2 日前进行公告。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基金 无法按时开放申购与赎 回业务的,开放期时间 中止计算,在不可抗力 影响 因素消除之日次日起, 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直至满足开放期的时 间要 求。 三、封闭期与 开放期示例 比如, 本基金的 《基金合同》 于 2013 年 3 月 15 日生效, 则本基金的 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即 2013 年 3 月 15 日至 2014 年 3 月 14 日, 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10 个工作日, 由于 2014 年 3 月 15 日、 2014 年 3 月 16 日均为非工作日, 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4 年 3 月 17 日至 2014 年 3 月 28 日;第二个封闭 期为第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 次日起的一年,即 2014 年 3 月 29 日至 2015 年 3 月 28 日,以此类推。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第 九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 基 金 的 销 售 机 构 包 括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委 托 的 代 销 机 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销售机构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 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 根据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 或 基 金 合 同 的 规定 公 告 暂 停 申 购 、 赎 回时 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 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 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 个工作日起,本基金进 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 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本基 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每次申购、 赎回 开放期之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 与赎 回的开始与结束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约定的开放期之外的日期不接受办理基金份额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开放期以及开放期办 理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具 体事 宜见招募说明书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申购以 金额申请, 赎回以份额申 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 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 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 赎 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可在 T+ 2 日后( 包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括该日) 到 销 售 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 代销机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 台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 低申 购金额、 单 笔 申 购 最 低金 额 均 为10 元 人 民 币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上交 易 平台申购本基金时,最低申购金额 、定投最低金额 均为10元人民币 。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份基 金份额。本基金没有 最低持有份额限制。 3、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 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限制 进行调整, 最迟在调整 生效前2个工作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申购费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 用,申购费率随申 购金额增加而递减; 投资 人 可以多次申购本基 金,申购费用按 每 日 累计 申 购金额确定申购费率,以 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 费用。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 额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费率 M<100 万元 0.6% 100 万元≤M<300 万元 0.4% 300 万元≤M<500 万元 0.2% M≥500 万元 每笔1000 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 投资人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 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 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 即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 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费用种类 基金份额持有期限(N) 费率 A 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率 N<30 天 0.5% 30 天≤N<2 年 0.2% N≥2 年 0 C 类基金份额赎回 费率 N<30 天 0.5% N≥30 天 0 注:N 为基金份额持有期限;1年指365 天。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 的 25% 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基 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调整 申 购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或 者调低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用 采 用 前 端 收 费 模 式 ( 即 申 购 基 金 时 缴 纳 申 购 费),投资人的 申 购 金额 包 括 申 购 费 用 和 净 申购 金 额 。 申 购 份 额 的 计算 方 式如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 例一:某投资人投资5 万元申购本基金的A 类 基金份额,假设申 购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 (1+0.6% )=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49701.79=298.21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47335.04份 即:投资人投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A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A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335.04 份A 类基金份额。 例二:某 投资 人 投资5 万元申购 本基 金的C 类 基金份额 ,假 设申购 当 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净申购金额=50000/ (1+0% )=50000 元 申购费用=50000-50000=0 元 申购份额=50000/1.05=47619.05 份 即:投 资 人 投资5 万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的C 类 基 金 份 额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C 类 基金份额净值为1.05元,则其可得到47619.05 份C 类基金份额。 2、赎回净额的计算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本基金时缴纳赎回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净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 数点后两位;赎回净额 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 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一:某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 金份额,赎回适用费率为 0.2%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2% =22.96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22.96 =11457.04 元 即: 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 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A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1457.04 元。 例二:某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基 金份额,假设持有期大于 30 天,则赎回适用费率为 0%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 1.148 元,则其可得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 =0 元 净赎回金额=11480-0 =11480.00 元 即: 投资人 赎回本基金 10000 份 C 类 基金份额, 假设赎回当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值为 1.148 元,持有期大于 30 天,则可得到的 净 赎 回 金 额 为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11480.0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 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T+ 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在 基金开放期期间,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人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 登记机构 在 T+1 日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 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20% ,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基 金 总份额 2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 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 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 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 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 如投资人在 提 交 赎 回 申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 自动 延 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 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 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一)拒绝或暂停 申购的情形 除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4、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 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 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的情 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 管理 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除非基金合同约定的封闭期或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 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 接收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 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 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 付部 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 分可 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 出现 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 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 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2、 如发生暂停的时间 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 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 日公 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 间超过两周, 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 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 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以上暂停及恢复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公告规定,不适用于基金合同约定 的 开 放 期 与 封 闭 期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转 换 引 起 的 暂 停 或 恢 复 申 购 与 赎 回 的 情 形。开放期与封闭期基 金运作方式转换的有关 信息披露按照基金 合 同的 约 定执行。 十一、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 投 资 者 可 以 依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有 关 规 定 选 择 在 本 基 金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已开通基金转换业 务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的数 额限 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 扣款 金 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 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 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第 十部 分


基 金 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并保持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组合管 理,力争获得高于业绩 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健增 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分离 交易可转债、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政府机构 债、债券回购、资产支 持证 券、银行存款等,以及 法律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定 收 益类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 (开放期 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 制) 。 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 本基金不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股 申购和新股增发;同时 本基金亦不参与可转债 投资 (分离交易可转债除外) 。 三、投资理 念 综合发挥团队投研优势,通过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从利率、 信用等角度深入研究,不断优化组合,获取可持续的稳健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自上而下的方法确定投资组合久期,结合自下而上的个券 选择方法构建债券投资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利率变化趋势和信 用利差变化趋势的重点 分析,比较未来一定时 间内不同债券品种和债 券市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场的相对预期收益率, 在基金规定的投资比例 范围内对不同久期、不 同信 用特征的券种及债券与现金之间进行动态调整。 2、债券投资组合策略 本基金在综合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采用久期管 理、期限管理、类属管 理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的 投资策略。具体来说, 在债 券组合的构造和调整上 ,本基金综合运用久期 管理、期限配置策略、 套利 策略等组合管理手段进行日常管理。 (1)久期管理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 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自上而 下”对宏观经济形势、 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 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 的分 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 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 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 固定 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 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 率水平上升时,建立较 短平 均久期或缩短现有固定 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 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 率水 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固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本基金建立的分析框架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分析金融 市场中各种关联因素的变化, 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 宏观经济指标包括: GDP 、CPI/PPI 、固定 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 应量 M1/2 、 新增贷款、 新增存款、 超额准备 金率。 宏观经济指标和 货币金 融指标将决定央行货币政策, 央行货币政策通过调整利率 、 存款准备金率、 公开市场操作、窗口指 导等方式,引导市场利 率变动;同时,央行货 币政 策对金融机构的资金流 也将带来明显影响,从 而引起债券需求变动。 本基 金在对市场利率变动和 债券需求变动进行充分 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建 立和 调整最优久期固定收益资产组合。 (2)期限配置策略 本基金资产组合中的长、中、短期债券主要根据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 化进行合理配置。本基 金在确定固定收益资产 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 ,将 结合收益率曲线变化的 预测,适时采用跟踪收 益率曲线的骑乘策略或 者基 于收益率曲线变化的子弹、杠铃及梯形策略构造组合,并进行动态调整。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3)套利策略 在市场低效或无效状况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 类套利方法对固定收益 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 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 ,以 获取超额收益。 a 、回购套利 本基金将适时运用多种回购交易套利策略以增强静态组合的收益率, 比如运用回购与现券的 套利、不同回购期限之 间的套利进行相对低风 险套 利操作等,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 b、跨市场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主要是银行 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 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 ,从而提高固定收益资 产组 合的投资收益。 3、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本基金将综合运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估值、信用 风险分析、流动性分析 等方法来评估个券的投 资价值。具有以下一项 或多 项特征的债券,将是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对象: (1)利率预期策略下符合久期设定范围的债券; (2)具有较高信用等级、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3) 资信状况良好、 未来信用评级趋于稳定或有较大改善的企业发行 的债券; (4) 在剩余期限和信用等级等因素基本一致的前提下, 运用收益率曲 线模型或其他相关估值模型进行估值后,市场交易价格被低估的债券。 4、分离交易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主要是通过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的方式。 在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认股权证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分 离后的公司债券作为普通的企业债券进行投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组合投资风险的前提下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本 基金综合考虑市场利率 、发行条款、支持资产 的构成及质量等因素, 主要 从资产池信用状况、违 约相关性、历史违约记 录和损失比例、证券的 信用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增强方式、利差补偿程 度等方面对资产支持证 券各个分支的风险与收 益状 况进行评估,在严格控 制风险的情况下,确定 资产合理配置比例,在 保证 资产安全性的前提条件下,以期获得长期 稳定收益。 五、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开放期内,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开放期 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 ; (3) 本基金投资分离 交易可转债所获得的认股权证在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 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 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 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 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13)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 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 自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 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 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业绩比较基准 1、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 率( 税前) 。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上述“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是指当期封闭期首日(若为首个 封闭期,则为基金合同 生效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 金融 机构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 ,以后每一个封闭期首日进行调整。 2、选择比较基准的理由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 税前) 。 本基金是定期开放式债券型基金产品,封闭期为一年。为满足开放期 的流动性需求,本基金 在投资管理中将持有债 券的组合久期与封闭期 进行 适当的匹配。 以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收益率( 税前)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 准,能够使本基金投资 人理性判断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合理 地衡 量比较本基金的业绩表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 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 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 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 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 应调 整。本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 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八、投资决策体制和流程 1、投资决策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管理部、研究部、交 易部等部门的完整投资管理体系。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基金资产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根据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 规章制度,确定公司所 管理基金的投资决策程 序、 权限设置和投资原则; 确定基金的总体投资方 案;负责基金资产的风 险控 制,审批重大投资事项 ;监督并考核基金经理 。投资管理部及基金经 理根 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 构建投资组合、 并负责组织实施、 跟踪和调整, 以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研究部提供相关的投 资策略建议和证券选择建议。 交易部根据基金经理的 交易指令,进行基金资 产的日常交易,对交易 情 况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及时反馈。 2、投资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体制,具体的投 资管理流程包括四个步骤 。 (1)研究分析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广泛地参考和利 用外部的研究成果,了 解国家宏观货币和财政 政策,对资金利率走势 及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 险进 行监测, 并建立相关研究模型。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部门撰写宏观策略报告、 利率监测报告、债券发 行人资信研究报告以及 拟投资上市公司投资价 值分 析报告等,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和投 资部门定期或不定期举 行投资研究联席会议, 讨论宏观经济环境、利 率走势、债 券 发 行 人 信用 级 别 变 化 以 及 拟 投 资上 市 公司情况等相关问题,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 (2)投资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合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确定基金的投资原则以 及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 范围,审批总体投资方 案以 及重大投资事项。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对象、投资结构、持仓比例 范围等总体投资方案, 并结合研究人员提供的 投资建议、自己的研究 与分 析判断、以及基金申购 赎回情况和市场整体情 况,构建并优化投资组 合。 对于超出权限范围的投 资,按照公司权限审批 流程,提交主管投资领 导或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 (3)交易执行 交易部接受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交易部接到指令后,首先应对 指令予以审核,然后再 具体执行。基金经理下 达的交易指令不明确、 不规 范或者不合规的,交易 部可以暂不执行指令, 并及时 通 知 基 金 经 理 或相 关 人员。 交易部应根据市场情况随时向基金经理通报交易指令的执行情况及对 该项交易的判断和建议,以便基金经理及时调整交易策略。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4)投资回顾 绩效评估小组定期对基金绩效进行评估。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 员会回顾前期投资运作 情况,并提出下期的操 作思路,作为投资决策 委员 会决策的参考。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 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 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根 据 届 时 有 效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政 策 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融 券。 十一、基金的 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 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 10 月 22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 期间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财 务 资料未经审计。 1、 报告 期末 基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


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 的比例 (% )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股票 - - 2 基金投 资


3 固定收 益投 资 638,129,676.10 92.75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其中: 债券 638,129,676.10 92.75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 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售 金融 资产 - - 6 银 行 存 款 和 结 算 备 付 金合计 25,275,490.11 3.67 7 其他各 项资 产 24,617,165.58 3.58 8 合计 688,022,331.79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业 分类 的股 票投资 组合 无。 3、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投 资 明细 无。 4、 报告 期末 按债券 品种 分类 的债券 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 券 品 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345,164,676.10 68.87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81,434,000.00 36.20 6 中期票据 111,531,000.00 22.25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638,129,676.10 127.32 5、 报告 期末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债 券投 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1 122757 11 丹 东债 515,140 54,228,787.80 10.82 2 1282565 12 川 高速 MTN2 500,000 51,105,000.00 10.20 3 041464033 14 甘 公投 CP001 500,000 50,325,000.00 10.04 4 124161 13 瑞 水泥 500,040 50,304,024.00 10.04 5 041362039 13 鲁 宏桥 CP002 400,000 40,524,000.00 8.09 6、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十 名资 产支 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无。 7、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贵 金属 投 资明 细 无。 8、 报告 期末 按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名 的前五 名权 证投 资 明细 无。 9 、报 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国 债期货 交易 情况说 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无。 (3)本期国 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投资于国债期货。 10、 投资 组合报 告附 注 (1) 本基金该报告期内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均无被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和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范围。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


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4,574.57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825,053.1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2,767,537.89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合


计 24,617,165.58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无。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无。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第 十一 部分


基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 2014 年 9 月 30 日。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 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建信安心回报债券 A :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2013 年 5 月 14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70% 0.04% 1.95% 0.01% -0.25% 0.03%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9 月 301 日 6.45% 0.08% 2.3% 0.01% 4.15% 0.07%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2013 年 5 月 14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8.26% 0.07% 4.30% 0.01% 3.96% 0.06% 2、建信安心回报债券 C :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2013 年 5 月 14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50% 0.05% 1.95% 0.01% -0.45% 0.04% 2014 年 1 月 1 日 -2014 年 9 月 30 日 5.97% 0.08% 2.3% 0.01% 3.67% 0.07%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2013 年 5 月 14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7.56% 0.07% 4.30% 0.01% 3.26% 0.06%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第十 二 部分


基 金 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 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 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 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 金财 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 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 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 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 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 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 金管 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互抵销。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第十 三 部分


基 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 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 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 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 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 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 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 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7、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 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 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售机构、或投资人 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 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 受损 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 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错误已发生 ,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估值错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 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错误 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 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 当事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 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估值 错误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 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 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 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值错误而获 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 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的当 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 方” ) , 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 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 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 围内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 已经 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 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 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 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 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 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所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 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估值错误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 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 不可抗力等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第十 四 部分


基 金 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 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 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6 次,每次收益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30% ,若《 基金 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 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 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但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 额不 收取销 售 服务费,C 类基 金份额 收取销售 服务费 ,各 基 金份 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 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 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第十 五 部分


基 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 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销售服务费 9、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7%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金 管 理 费 划 款 指 令 , 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 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 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 休 日 等 ,支 付 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35% 。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按 C 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计提: H =E ×0.35%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 后于 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 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 种类中第 3-7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 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 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 财产 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 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 新的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第十 六 部分


基 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 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 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的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进 行 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十 七 部分


基 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 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 联网 网站(以下简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 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 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 项,说明基金认购、申 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 资、基金产品特性、风 险揭 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 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 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 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 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 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 购、赎回费率,并保证 投资 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 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 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 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 定媒 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 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 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 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 电子 文本或书面报告方式。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 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 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 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 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 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 况立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 等 公 开 披 露 的 相关 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 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 体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 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 《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 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理人为 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出现基金管理人认 为属于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 产的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第十 八 部分


风险揭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 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 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 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 行储 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 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人购买基金,既 可能 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 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 来的 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 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 式基 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 ,对于本基金来说,巨额 赎回即当单个交易日基 金的 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 份额的百分之 二 十 时 ,投 资 人 将 可 能 无 法 及 时赎 回 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 混 合基金、 债券基金、 货 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人投资不同类型的 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 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 度的 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 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 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 金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 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 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 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 简单 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 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 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 险, 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 净值 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 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 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投资人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购买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和赎回基金,基金代销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在认购期内按 1.00 元面值发售并不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人按 1.00 元 面 值 购 买 基 金 份 额 以 后 , 有 可 能 面 临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跌 破 1.00 元、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包括: 一、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是指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 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 生影响而形成的风险, 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 济周 期风险、利率风险和购买力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变 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 影响,从而导致市场价 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 而产 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经济运行周期性的变化会对基金所投资 的证券的基本面产生影响,从而影响证券的价格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变动,同时 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 供求状况,以及 拟 投 资债 券 的融资成本和收 益率 水 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证券价格和本基金的收益。 4、购买力风险 基金收益的一部分将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的购买力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5、汇率风险 汇 率 的 变 动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标 的 的 价 格 和 基 金 资 产 的 实 际 购 买 力。 6、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7、再投资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这与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利率上升带来的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8、其他风险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产生的风险。 二、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是指个别证券特有的风险。相对于本基金而言,主要为 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 、企业债的发债主体的 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 用风 险 ,以及无法偿债造成 的信用违约风险。 基 金可 以 通 过 多 样 化 投 资 来分 散 这种非系统性风险。 三、基金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风险指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主要 包括基金产品的风险 、管理风险、交易风险 、运营风险及道德风险。 1、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因此,本 基 金 需 要 承 担 由 于 市 场 利 率 波 动 造 成 的 利 率 风 险 以 及 发 债 主 体 特 别 是 公 司 债、企业债的发债主体 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 信用风险,以及无 法 偿债 造 成的信用违约风险;如 果债券市场出现整体下 跌,将无法完全避免债 券市 场系统性风险。 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或自每一开放 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 括该日)一年的期间。 在本 基金的封闭运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面临不能赎回基金份额的风险。 在开放期的最后一日日终, 满足一定的情形时, 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基金合同》将于该日 次日终止并根据相关约 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在本 基金的运作期间,基金 份额持有人面临一定的 基金合同终止进行基金 财产 清算的风险。 本基金开放期内单个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的,基金管理人对符合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约 定的赎回申请应于当日 全部予以办理和确认。 基金 经理会对可能出现的巨 额赎回情况进行充分准 备并做好流动性管理, 但当 基金在单个开放日出现 巨额赎回被全部确认时 ,赎回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 有可能存在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风险,未赎回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有 可能 承担短期内变现而带来的冲击成本对基金净资产产生的负面影响。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2、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知识、 经验、 判断、 决策 、 技能等主观因素的限制 而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 以及对经济形势、证券 价格 走势的判断,或者由于 基金数量 模 型 设 计 不 当或 实 施 差 错 导 致 基 金 收益 水 平偏离业绩基准从而影 响基金收益水平。对主 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 的依 赖也可能产生管理风险。 3、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类型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规模将随着基金投资人对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而不断波 动,基金投资人的连续 大量赎回申请产生的仓 位调 整可能使资产难以按照 预先期望的成交价格变 现而导致基金的投资组 合流 动性不足;或者投资组 合持有的证券由于外部 环境影响或基本面发生 重大 变化而导致流动性降低, 造成基金资产变现的损失, 从而产生流动性风险。 4、交易风险 由于交易权限或业务流程设置不当导致交易执行流程不畅通,交易指 令的执行产生偏差或错 误,或者由于故意或重 大过失未能及时准确执 行交 易指令, 事后也未能及时通知相关人员或部门, 导致基金利益的直接损失。 5、运营风险 由于运营系统、网络系统、计算机或交易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 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 基金的申购、赎回、注 册登记、清算交收等指 令而 产生的操作风险,或者 由于操作过程效率低下 或人为疏忽和错误而产 生的 操作风险。 6、道德风险 因业务人员道德行为违规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第十 九 部分


《 基 金 合同 》 的变 更 、 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 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 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 后的 余额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4、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 日终,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5、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 本基金前十大持有人比例超过 90% 的,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情况。 上述 3-5 项规定情形,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在 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终止基金合同。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 止情形出现时,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 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 日内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第 二十 部分


《 基 金 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第 二十 一部分


《 托 管协 议 》 的内 容摘 要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第 二十 二部分


对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秉承“持有人利益重于泰山”的经营宗旨 , 不断完善客户 服务体系。公司承诺为 客户提供以下服务 , 并将 随 着 业 务 发 展 和 客 户需 求 的变化, 积极增加服务内容 , 努力提高服务品质 , 为客户提供专业、 便捷、 周到的全方位服务。 (一) 客户服务电话: 400-81-95533 (免长途通 话费用) 、 010-66228000 1、自助语音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 7 天, 每天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 内容包括: 基金净值查询、账户信息查询、公司信息查询、基金信息查询等。 2、人工咨询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周一至每周五 , 上午 9:00~11 :30,下午 13: 00~17:00 的人工电话咨询服务。 3、客户留言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客户留言服务将其疑问、建议及联系方式告知公司客服 中心,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二)订制对账单 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电子邮箱、传真、信件等方式 订制对账单服务。本公 司在准确获得投资者邮 寄地址、手机号码及电 子邮 箱的前提下,将 为 已 订制 账 单 服 务 的 投 资 者 提供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和 纸质 对 账单: 1、电子邮件对账单 电子对账单是通过电子邮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交易对账的一种电 子化的账单形式。电子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 期间交易明 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 司在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 电子邮箱并成功订制电 子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 发送 电子对账单。 2、短信对账单 短信对账单是通过手机短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电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子化的账单形式。短信 对账单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期末基金余额、 期末 份额市值等。 我公司在 每月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每位预留了有效手机 号码并成功定制短信对账单服务的持有人发送短信对账单。 3、纸质对账单 纸质对账单是通过平信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份额对账的一种账单形 式。纸质对账单的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期末基 金余额、期末份额市值 、期 间交易明细、 分红信息等。 我公司在每季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 向预留了准确邮寄地址 并成功订制纸质对账单 服务的持有人寄送纸质 对账 单。 4、对账单补寄 投资者提出补寄需求后, 我公司将于 15 个工作日内安排寄出。 (三)网站服务(www.ccbfund.cn) 1、信息查询:客户可通过网站查询基金净值、产品信息、建信资讯、 公司动态及相关信息等。 2、 账户查询: 投资者 可通过网上 “账户查询 ” 服务查询账户信息 , 查 询内容包括份额查询、 交易查询、分红查询、 分红方式查询等;同时 投资 者还可通过“账户查询 修改” 、 “查询密码修改 ”自助修改基本信息及 查询 密码。 3、投资流程:直销客户可了解直销柜台办理各项业务的具体流程。 4、单据下载:直销客户可方便快捷的下载 各类直销表单。 5、销售网点:客户可全面了解基金的销售网点信息。 6、 常见问题: 汇集了客户经常咨询的一些热点问题 , 帮助客户更好的 了解基金基础知识及相关业务规则。 7、 客户留言: 通过网 上客户留言服务 , 可将投资者的疑问、 建议及联 系方式告知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四)短信服务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手机号码 (小灵通用户除外) , 可获得免费 手机短信服务, 包 括 产品 信 息 、 基 金 分 红 提 示、 公 司 最 新 公 告 等 。 未预 留 手机号码的投资者可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添加后定制此项服务。 (五)电子邮件服务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若投资者准确完整的预留了电子邮箱地址, 可 获得免费电子邮件服务, 包括产品信息、公司最 新公告等。未预留电子 邮箱地址的投资者可拨 打客 服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添加后订制此项服务。 (六)微信、易信服务 我公司通过官方微信 、 易 信 等 即 时 通 讯 服务平台为投资者提供理财 资讯及基金信息查询等服务。 投资者可在微信 、 易 信 中 搜 索 “ 建 信 基 金 ” 或者“ccbfund ”添加关注。 投资者通过公司官方微信 、 易 信 可查询基金净值、 产品信息、 分红 信 息 、 理 财 资 讯 等 内 容 。 已 开 立 建 信 基 金 账 户 的 投 资 者 , 将 微 信 、 易 信 账号与基金账号绑定后可查询基金份额、交易明细等信息 。 (七)密码解锁/ 重置服务 为保证投资者账户信息安全 , 当拨打客服电话或登陆公司网站查询个 人账户信息,输入查询密码错误累计达 6 次账户即被锁定。此时可致电客 服电话转人工办理查询密码的解锁或重置。 (八)客户建议、投诉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站客户留言、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留言、客服中心人 工坐席、书信、传真等 多种方式对基金管理人 提出建议或投诉 , 客 服中 心 将在两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第 二十 三部分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自 2014 年 5 月 14 日至 2014 年 11 月 13 日, 本基金的临时公告刊登于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ccbfund.cn 。 序 号 公 告事 项 法 定披 露方式 法 定披 露日期 1 关 于 调 整 公 司 旗 下 部 分 开 放 式 基 金 申购 (含定期定额投资) 、 赎回、 转 换业务规则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10-24 2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天 天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10-16 3 关 于 公 司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数 米 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10-16 4 2013 年第二季度基金产品风险评价 结果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09-09 5 2013 年第一季度基金产品风险评价 结果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09-09 6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旗 下 建 信 安 心 回 报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基金在开放期内转换业务的公告 指 定 报 刊 和/ 或 公司网站 2014-05-14 投资者可通过 《 中 国 证券 报 》 、 《 上海证券报 》 、 《 证券时报 》 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 www.ccbfund.cn 查阅上述公告。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第 二十 四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和登记机构 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 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 募说 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 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第 二十 五部分


备 查 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核准 建 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文件 2、《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关于申请募集 建信 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 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存放地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 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附 件一 : 《基 金合同 》内 容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文升 设立日期:2005 年 9 月 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228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 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批 文 及 文 号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证 监 基 字 【1998】3 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依据《基金合同》取得 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 基金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 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 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 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 立 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合同》 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合同 》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 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 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 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 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 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 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 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 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 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 告基 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基金法》 、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 开 披露 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13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 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 价、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 应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 同期 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同》 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 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 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造成 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 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 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 则, 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 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 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财产 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 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 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 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 凭证;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 《基金合同》 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除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 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 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 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 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本基金同类别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在开放期内,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 产品, 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投资风 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及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所规 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 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 《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 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情况可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5) 对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 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 额扣除赎回申请 金 额 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金额 后 的余额低于 5000 万元,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或者本基金 前十大持有人比例超过 90% 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 以在履行监管报告和信 息披露程序后,无需召 开持有人大会,终止本 基金 合同。 (7)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定 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 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 扰。 6、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 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 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在指定 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 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 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 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 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1、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 效力。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 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 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 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 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 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人,则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公 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 表决 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 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 不影 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含 50%); (4 )上述第(3 ) 项 中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托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 理投 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7 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 《 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 人、 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 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 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 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 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 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 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 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8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 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 运作 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 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 《基金合同》以特别决 议通 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 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席的 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 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 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选 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监 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 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 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09 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 重 新 清 点 。监 票 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 人应 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 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 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 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三、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 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估值对象为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0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 价证券(包括股票、权 证等) ,以其估 值 日 在证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 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 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 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 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 上市的股票、 债券和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 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 的股 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1 3、全国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 别估值。 6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 价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按成本价估值,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 事 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 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 管理人承担。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因此,就 与本 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法 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净值的公告方式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基金的封闭期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 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基金开放期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 份额 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2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 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四、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 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 基金资产净值加上当日申购申请金额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金额 扣除赎回申请金额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 后的 余额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4、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 日终,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少于 200 人,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5、 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终, 本基金前十大持有人比例超过 90% 的, 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决定终止; 6、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7、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上述 3-5 项规定情形,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以在 履行监管报告和信息披露程序后, 无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终止本基金合同。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3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情 形 出 现 时 ,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 统 一 接 管 基 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 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 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 师 事务 所 出 具 法 律 意 见 书 后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4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五、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 裁决 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六、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人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 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5 附 件二 : 《托 管协议 》内 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16 层 法定代表人: 杨文升 成立时间:2005 年9 月19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 [2005]158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2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10-66228888 传真:010-66228889 联系人:路彩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6 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 下 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 、企业债、公司债、短 期融资券、中期票据、 分离 交易可转债、次级债、 地方政府债、政府机构 债、债券回购、资产支 持证 券、银行存款等, 以 及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固定 收 益类金融工具。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 置比例为: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开放期开始 前 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 。 开放期内, 本基金持有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基金不 直接在二级市场买入股 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新 股申 购和新股增发;同时本基金亦 不参与可转债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除外) 。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 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 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 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 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遵 循以下投资限制:


1) 开放期内,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7 内的政府债券; 2)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开放期开 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此比例限制) ; 3) 本基金投资分离交易 可转债所获得的认股权证在可上市交易后的 10 个交易日内全部卖出;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 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 资产净值的0.5% ; 8)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 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资 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8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 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 金管 理人应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 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 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 施, 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3、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 买卖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 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内承 销的证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 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19 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 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其更新,加盖公章并 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 供的 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全面性。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真 实、 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 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 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 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 认已 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 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 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 管理 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 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 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 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 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若 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 施后 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 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 于交 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 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 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 易所 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 基金托管人依 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以 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 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 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 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 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 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 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 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 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 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 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 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 开始 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 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 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 执行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 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0 (2) 基金托管人对于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 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 卖和回购交易时, 需按交易对 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 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 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 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 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 改正 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 金 管 理 人 参 与 银 行 间 市 场 交 易 的 核 心 交 易 对 手 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 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 人在 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 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 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 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 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 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 的交 易 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 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 据已 提供的名单,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 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 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 银行 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 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 通银 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 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 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 用风 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 由基金管理 人 负 责 赔 偿, 之 后 有 权 要 求 相 关 责任 人 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 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 况对 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 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 提供 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 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 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通受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 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 行股票网下配售部 分 等在 发 行 时 明 确 一 定 期 限锁 定 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1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有 关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的 投 资 决 策 流 程、风险控制制度。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 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 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 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 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 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 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 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 认收 到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书 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 证监 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 数量、发行价格、锁定 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 、价 格、总成本、总成本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 值占 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 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 实、 完整,并应至少于拟执 行投资指令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述信息书面 发 至基 金 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5) 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 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规 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 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 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 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 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 导致 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 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 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 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 部门 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 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 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 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 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 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 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 果基 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 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 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 承担 连带责任。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2 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 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 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 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 偿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在承诺监督的范围内,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 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 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 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 法规 规定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 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在承诺监督的范围内,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 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 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 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 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 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 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 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3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 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 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 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 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无故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 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 基金 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 、 《基金合同》 、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 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 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 予协 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人 通 知 的 违 规事 项 未 能 在 限 期 内 纠 正的 ,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 偿基 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 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 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 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 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 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对于因基金认 (申 ) 购、 基金投资过程中 产生的应收财 产, 应由基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4 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 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 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 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 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 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 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 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 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 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建 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 司基 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 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募集 的基 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 作 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 专户 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 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 管基金的银行存款。该 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 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 的一 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 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 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 管 理 暂 行 条 例 》 、 《 人 民币 利 率 管 理 规 定 》 、 《 利率 管 理 暂 行 规 定 》 、 《 支付 结 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5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 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 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以 基金 的 名 义 申 请 并 取 得 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 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 托管 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 券市 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 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 资金 的清算。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 设和 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 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 基 金 合同 》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 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 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 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 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 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 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 本,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6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 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 人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 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 文件 保管部门15 年以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 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办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 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 后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 并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 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 方是 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 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 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 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7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 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 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 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 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 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 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 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 种 的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素 ,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 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 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 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 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因持有股票而享 有的配股权,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8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 分别估值。


(6) 如有确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 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7)金融衍生品的估值 1) 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结算价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结算价估值; 2) 未上市金融衍生品 按成本价估值, 如成本价不能反映公允价值, 则 采用估值模型确定公允价值。 (8) 相关法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 增 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 核确认后公告的,由此 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 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 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 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 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 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 相应 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 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 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 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 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 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 的 投 资 者 或 基金 的 损 失 , 由 提 供 错 误信 息 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其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或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 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29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计 算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计 算 结 果 不 一 致 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 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 达成 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 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 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 及因 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赔偿 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 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 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 基金 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 证基 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 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 处理 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 录的账册记 录 完 全 相 符。 若 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 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算 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 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基金管理人对招 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登 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 载在 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 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 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对 报告加盖公章后,以加 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 托管人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 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 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0 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收到 后30 日内进行复 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 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 人复 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 的账 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 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 上加 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 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 复核意见书,相关各方 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 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 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 一 致 , 基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按 照 其 编制 的 报 表 对 外 发 布 公 告, 基 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 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 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 《基金合同》 生效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 记日、每年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 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日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权 利 登记日、 每年6 月30 日、 每年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 容 必须 包 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的 名 称 和 持 有 的 基 金 份额 。 其中每年12 月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 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1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 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 任。 七、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 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 管协 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3) 基金管理人解散 、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 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 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 的职 责。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 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2 4、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事活 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 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 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建信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133 本页无正文, 为 《建信 安心回报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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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〇一 四年十二 月 二十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