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加银 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
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2 号
基金管理人: 民生加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 司
二零 一 四 年 十二 月 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重要提 示
民生加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经2012 年9 月3 日 中 国 证监会 证监许可
【2012 】1173 号文 核准募 集,基金合同于2012 年11 月15 日正式 生效。
基金 管 理 人 保 证 本 招 募 说 明书的 内 容 真 实 、 准确 、 完 整 。 本 招 募说明 书 经 中国证监 会核
准 , 但 中 国 证 监 会 对 本 基金募集 的 核 准 , 并 不 表 明 其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出 实 质 性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 于 本基金 没 有 风险 。
证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基 金 ” ) 是 一 种 长 期 投 资工具 , 其 主 要 功 能 是 分散投 资 , 降
低投 资 单 一 证 券 所 带 来 的个别风险 。 基 金 不 同 于 银 行储蓄 和 债 券 等 能 够 提 供 固定收益 预 期 的
金融工具 , 投 资人购 买 基 金 , 既 可 能 按 其持 有 份 额分享 基 金 投 资 所 产 生 的 收 益 , 也 可 能 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 投 资 人 应 当 充 分 了 解 基金定 期 定 额 投 资 和 零 存 整取 等 储 蓄 方 式 的 区别。 定期定 额 投
资是 引 导 投 资 人 进 行 长 期投资 、 平 均 投 资 成 本 的 一种简 单 易 行 的 投 资 方 式 , 但并 不 能 规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 不 能保证 投 资 人获 得收 益, 也不 是 替代 储蓄 的 等 效理 财方 式 。
基金 分 为 股 票 基 金 、 混 合 基 金 、 债 券 基 金 、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等 不 同类型 , 投 资 人 投 资 不 同
类 型 的 基 金 将 获得不 同 的 收 益 预 期 , 也 将承 担 不 同 程 度 的 风 险 。 一般来说 , 基 金 的 收 益 预 期
越高 , 投 资 人 承担的 风 险 也越 大。
本基 金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初 始面值1.00 元发售, 在 市 场 波动等 因 素 的 影 响 下 , 基 金份额 净 值
可能低 于基 金份 额初 始 面 值,投 资 人 存在 遭受 损失 的风 险 。
民生 加 银 平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是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券投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一 般 情 况 下 其 风 险 和 收 益 高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低 于 股 票 型 基 金和混
合型基金。 本 基金投资于证券市 场 ,基 金净值会因证券市场波动 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有风
险,投资 人 认 购 ( 或 申 购 ) 本 基 金 前 , 应仔 细 阅 读 本 基 金 的 招 募说明书 及 基 金 合 同 , 全 面 认
识 本 基 金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 性判断市场, 对 认
购/ 申 购 基 金 的 意 愿、 时 机 、 数 量等 投资行 为 做 出独 立 、 谨 慎 决策 , 获 得 基金 投 资 收益 , 亦承
担 基 金 投资中出 现 的 各 类 风 险 , 包 括 : 因 政 治 、 经济、 社 会 等 环境因素 对 证 券 价 格 产 生 影 响
而 形 成 的 系统性风 险 、 个 别 证 券 特 有的非系 统 性 风 险 、 由 于 基金投资 人 连 续 大 量 赎 回 基金产
生的 流动性风险、基 金管 理人 在基 金管理实施 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管理风 险、 本基 金的 特定风
险 等。
投资 人 应 当 认 真 阅 读 基 金 合同、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基 金 法律文 件 , 了 解 本 基 金 的风险 收益特
征 , 并 根 据 自 身 的 投 资 目 的 、 投 资 期 限 、 投 资 经验 、 资产 状 况 等 判 断 基 金 是 否和投资 人 的 风
险承 受 能 力 相 适 应 。 投 资人应当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或代 销 机 构 购 买 本 基 金 , 基金 代 销 机构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 告。
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勤勉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保证 本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不保证 最 低 收 益 。 本 基 金 的过 往 业 绩 及 其 净 值 高 低 并不 预 示 其未来
业绩 表 现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理的其 他 基 金 的 业 绩 也 不构成 对 本 基 金 业 绩 表 现 的保证 。 基 金管理
人提 醒 投 资 人 基 金 投 资 的“买 者 自 负 ” 原 则 , 在 做出投 资 决 策 后 , 基 金 运 营 状况 与 基 金净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 由 投资人 自 行 负担 。
除 非 另 有 说 明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内 容 截 止 日 为2014 年11 月15 日 , 有 关 财 务 数 据 和 净 值
表现截止日为2014 年9 月30日 。 (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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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 、绪 言 ............................................................................................................................................... 4
二、释义 ............................................................................................................................................... 4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 8
四 、基 金托 管 人 ................................................................................................................................. 20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 23
六 、基 金的 募 集 ................................................................................................................................. 31
七 、基 金 合 同 的生 效 ......................................................................................................................... 31
八 、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 32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封 闭 期 和 开 放 期 .................................................................................................... 33
十、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赎 回 ............................................................................................................. 34
十 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 42
十二、基金业绩 ................................................................................................................................. 53
十三、 基 金 财产 ................................................................................................................................. 53
十 四、 基金 资 产估 值 ......................................................................................................................... 54
十 五、 基金 收 益与 分配 ..................................................................................................................... 58
十 六、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 收 ................................................................................................................. 59
十 七、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 61
十 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 61
十 九 、 风 险 揭 示 ................................................................................................................................. 65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67
二十一、基金 合 同内 容 摘要 ............................................................................................................. 70
二十二、基金 托 管协 议内 容 摘要 ..................................................................................................... 70
二 十三 、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服 务 ................................................................................................. 70
二 十四 、其 他 应披 露事 项 ................................................................................................................. 71
二 十五 、招 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及 查阅 方 式 ......................................................................................... 72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 件 .............................................................................................................................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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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绪 言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招募 说 明 书 》 ( 以 下 简 称 “ 招 募说明
书 ” 或 “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 依 据 《 中华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基 金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基 金销 售 管 理 办 法 》 (以 下简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运作
管 理办 法 》 ( 以下简 称 “ 《 运 作 办 法 》 ” ) 、 《 证券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办 法 》 ( 以 下 简称
“ 《 信 息披露办法》 ” )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 与 《民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 合同 》 (以 下简称“ 基金 合同 ” )编 写。
基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 招 募 说明书 不 存 在 任 何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者 重 大 遗 漏 , 并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 性 、 完 整 性 承 担法律 责 任 。 本 基 金 系 根 据本招 募 说 明 书 所 载 明 的 资料申 请 募 集 。
本基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授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本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 , 或 对 本 招 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 说 明。
本招 募 说 明 书 根 据 本 基 金的基 金 合 同 编 写 , 并 经 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 。 基 金 合 同 是约 定基金
当事 人 之 间 权 利 、 义 务 的法律文件。 投 资人 自 依 基 金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取 得 基 金 份 额 , 即 成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直 至 其 不 再 持 有 本 基 金的基金 份 额 , 其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本 身 即 表 明其对 基 金合 同 的 完 全承 认 和接 受,并按 照 《基金法 》 、基 金 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享 有 权 利 、 承 担义务 。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作 为 基 金 合 同 当 事人并 不 以 在 基 金 合 同 上 书
面签章 或 签字为必 要 条 件 。 投 资 人欲 了解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和义 务 , 应 详 细查 阅 基 金合
同。
二 、 释 义
在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除 非文 意另有 所指 ,下 列 词 语或 简称 具 有如 下含 义:
1.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民 生 加银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金 管理 人: 指民 生 加 银基金 管 理 有限 公司
3. 基金 托管 人: 指中 国 建 设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 合 同 : 指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定 期 开 放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合同》 及 对 本 基 金
合同 的 任 何有 效 修订 和 补 充
5. 托 管 协议: 指 基 金 管 理 人 与基金 托 管 人 就 本 基 金 签 订 之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 的 任何有 效 修 订和 补充
6.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 指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告: 指 《 民生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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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 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行 政 法 规 、 规 范性文件、司法 解 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 决 议、 通知 等
9. 《基金 法 》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 经 第 十 届 全 国人民代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五次会 议通
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施 的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及 颁布机关 对 其不时做出
的修 订
10. 《 销 售 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 监 会2011 年6 月9 日 颁 布 、 同 年10 月1 日 实 施 的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 颁 布、同年7 月1 日 实施的 《证券投资 基
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 对 其不 时做 出 的修 订
12. 《 运 作办 法 》 : 指 中 国 证监会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 同年7 月1 日 实 施 的 《 证券投资基 金
运作 管 理 办 法 》及 颁布 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证 券监督 管 理 委员 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国 人 民 银行 和/ 或 中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15.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 指 受基 金 合 同 约 束 ,根据 基 金合 同 享 有 权 利 并 承 担 义 务 的 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定 可投 资于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自 然 人
17. 机 构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开放 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的 、在 中 华 人民共 和 国境 内 合法注
册登 记 并 存 续 或经 有关 政府部 门批 准设 立 并 存续 的企业 法 人 、 事 业法 人 、 社 会团体 或 其 他组织
18. 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 :指符 合现行 有 效 的相 关 法律 法 规规 定 可 以投资 于 中国 境 内证券
市场 的 中 国 境 外的 机构 投资者
19. 投 资人: 指 个人投 资 者、机 构投资 者 和 合格 境 外机 构 投资 者 以 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购 买 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依 基金合 同 和 招募 说明 书合 法取得 、持 有 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基 金销售 业 务:指 基 金管理 人或代 销 机 构宣 传 推介 基 金, 发 售 基金份 额 ,办 理 基金份
额的 申 购 、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 及 定期定 额 投 资等 业务
22. 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构 和代销 机构
23. 直 销机 构: 指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 有 限公 司
24. 代 销机构: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 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
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销售 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网点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注册登记业务:指 基 金 登 记 、 存 管 、 过 户 、 清 算 和 结 算 业 务 , 具 体 内 容 包 括 投 资 人 基
金 账 户 的 建 立 和 管 理 、 基 金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确 认 、 清 算 和 结 算 、 代 理 发 放 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指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 基 金 的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民 生 加 银 基 金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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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民生加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为投资人开 立的、记录 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 金 交易 账 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 人 开 立的 、 记录 投 资 人通过 该 销售 机 构买 卖 本基金
的基 金 份 额 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30. 基 金合同 生 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达到 法 律 法规 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条 件 ,基 金 管理人
向中 国 证 监 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 中 国证监 会 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31. 基 金 合 同终 止日 : 指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 清 算完 毕 ,清
算结 果 报 中 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2. 基 金募集期 :指自基 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束之 日止的 期 间,最长 不得 超 过3 个
月
33. 存续期: 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终止日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 封闭期:本基金的封 闭期为自基 金合同生效 日起三年( 包括基金合 同生效日) 或自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三 年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三 年 。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的 三 年 , 以 此 类 推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35. 开 放 期 : 指 本 基 金 每 一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日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含 该 日 )5 至20 个 工 作
日 的 期 间 , 具 体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一 开 放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如 在 开 放 期 尚 不 足 五 个 工 作 日 时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至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 即 确
保 每 一 开 放 期 至 少 达 到5 个 工 作 日 ( 如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开 放 期 已 达 到 五 个 工 作 日 , 则 本 基 金
将在上述情形消失继续开放以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长度)
36. 定 期 开 放 : 指 本 基 金 采 取 的 在 封 闭 期 内 封 闭 运 作 、 封 闭 期 与 封 闭 期 之 间 定 期 开 放 的
模式
37.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8.T 日:指 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9.T+n 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40. 开放日:指在 开 放 期 内 , 销 售 机 构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或 其 他 业 务 的 工
作日
41.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2. 《业务规则》:指《 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以及深 圳证券
交易所、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实施的相关业务规则和实施细则
43. 认购:指 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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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 效后 的 基 金 开 放 期 内 , 投 资 人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5. 赎 回: 指 基 金合同 生 效后的 基 金开 放 期 内 ,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 按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 条件要
求 将基 金 份额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6. 基 金 转 换 : 指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和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 效 公 告规 定 的条
件 , 申 请 将 其 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一 基金 的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基 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 且由 同
一基金 注 册登 记机 构办 理注 册登记 的其 他基 金 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
47. 转 托管 : 指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在 本基 金 的不同 销 售机 构 之间 实 施 的 变更 所 持基 金 份额销
售机 构 的 操作
48. 定 期定 额 投 资计划 : 指投资 人 通过 向 有关销 售 机构 提 出申 请 , 约 定每 期 扣款 日 、扣款
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由销 售机构 于每 期 约 定扣 款日 在投资人 指 定银 行账 户 内 自动完成 扣 款及基金
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49.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个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过
上一 日 基 金 总 份额 的20%
50. 元 :指 人民 币元
51. 基 金 收 益 : 指 基 金 投 资 所 得 债 券 利 息 、 买 卖 证 券 价 差 、 银 行 存 款 利 息 、 已 实 现 的 其
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2. 基 金资产 总 值 :指 基 金拥有 的 各类 有 价证 券 、 银行 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款项 及 其他资
产的 价 值 总和
53.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总 值 减 去基 金负 债后 的价值
54.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算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金 份额 总数
55.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 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 的价值,以 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56. 销 售 场 所 : 指 场 外 销 售 场 所 和 场 内 交 易 场 所 , 分 别 简 称 为 场 外 和 场 内 。 场 外 指 不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 而 通 过 各 销 售 机 构 柜 台 系 统 或 其 他 交 易 系 统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场 所 ; 场 内 指 通 过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的 会 员 单 位 利 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统进行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上市交易的场所
57. 注册登记系统:指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公 司开放式基 金登记结算 系统,通过 场外销
售机构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
58.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深圳 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 统,通
过场内会员单位认购、申购或通过上市交易买入的基金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59. 系统内转托管: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交易单元)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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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跨系统转登记:指基 金份额持有 人将持有的 基金份额在 注册登记系 统和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61. 货币市场工具:指现 金;一年以 内( 含一年) 的 银 行 定 期 存 款 、 大 额 存 单 ; 剩 余 期 限 在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以 内( 含 三 百 九 十 七 天) 的 债 券 ; 期 限 在 一 年 以 内( 含一年) 的 债 券 回 购 ; 期 限 在
一年以内( 含 一 年) 的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中 国 证 监 会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认 可 的 其 他 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金融工具
62.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 金资产中计 提的,用于 本基金市场 推广、销售 以及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服务的费用
63. 基金份额类别:指根 据认购费、 申购费、销 售服务费收 取方式的不 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
不 同 的 类 别 , 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分 别 设 置 代 码 , 分 别 计 算 和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累 计
净值
64.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5. 不可抗力:指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预 见 、 无 法 抗 拒 、 无 法 避 免 且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署 之 日 后 发 生 的 , 使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无 法 全 部 或 部 分 履 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任何事件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表人: 万青元
成立时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人民币叁亿元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 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股 权 结 构 : 公 司 股 东 为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 持 股 63.33 %) 、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持股 30%) 、 三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6.67 %)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良翼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设 有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 董 事 会 下 设 专 门 委 员 会 : 审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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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 委 员 会 、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薪 酬 与 提 名 委 员 会 ; 经 营 管 理 层 下 设 专 门 委 员 会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 以 及 设 立 常 设 部 门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下 设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和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常 设 部 门 包 括 : 深 圳 管 理 总 部 、 工 会 办 公 室 、 监 察 稽 核 部 、 投 资
部 、 研 究 部 、 专 户 理 财 一 部 、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 固 定 收 益 部 、 产 品 部 、 渠 道 管 理 部 、 市 场 策 划
中 心 、 直 销 部 、 客 户 服 务 部 、 电 子 商 务 部 、 运 营 管 理 部 、 交 易 部 、 信 息 技 术 部 、 综 合 管 理
部、国际业务部、渠道部华东、华南、华北区。
基金管理情况:截至 2014 年 11 月 16 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20 只开放式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品 牌 蓝 筹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增 强 收 益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稳 健 成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内 需 增 长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景 气 行 业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中 证 内
地 资 源 主 题 指 数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信 用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红 利 回 报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积 极 成 长 混 合 型 发 起 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加 盈 理 财 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转 债 优 选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 月 度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策 略 精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岁 岁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宝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银城镇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成员
万 青 元 先 生 : 董 事 长 , 硕 士 , 高 级 编 辑 。 历 任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金 融 时 报 社 记 者 部 副 主 任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总 行 办 公 室 公 关 策 划 处 处 长 , 主 任 助 理 、 副 主 任 , 企 业 文 化 部 副 总 经 理 ( 主 持
工 作 ) 。 现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董 事 会 秘 书 、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主 任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书记、董事长、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俞 岱 曦 先 生 : 总 经 理 、 董 事 , 硕 士 。 历 任 鹏 华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行 业 分 析 师 , 嘉 实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2011 年9 月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党 委 副 书 记 、 总 经 理 、 公 司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Adam Matthews 先生:董 事 , 硕 士 。历任MERCHANT CAPITAL 分析师、经理,CHESCON
CAPITAL 经理/ 助 理 总 监 ,JPMERGAN ASSET MANAGEMENT 副 总 裁 、 董 事 总 经 理 。 现 任 加 拿 大 皇 家
银行资产管理公司 亚洲区机构业务的亚洲区主管 、民生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 维 绛 先 生 : 董 事 , 学 士 。 历 任 外 汇 管 理 局 储 备 管 理 司 副 司 长 及 首 席 投 资 官 、 汇 丰 集 团
伦 敦 总 部 及 香 港 分 行 全 球 市 场 部 董 事 总 经 理 、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香 港 分 行 资 本 市 场 部 董 事 总 经
理。现任加拿大皇家银行中国区董事总经理、北京分行行长。
李 镇 光 先 生 : 董 事 , 博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海 口 丰 信 公 司 总 经 理 、 香 港 景 邦 经 济 咨 询5-1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公 司 总 经 理 、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综 合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 投 资 银 行 部 副 经 理 、 经 理 。 现 任 三
峡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
朱 晓 光 先 生 : 董 事 , 硕 士 , 高 级 经 济 师 。 历 任 中 国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财 会 部 副 科 长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总 行 财 会 部 会 计 处 处 长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福 州 分 行 副 行 长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中 小 企 业 金 融
部 副 总 经 理 兼 财 务 总 监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纪委书记、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张 亦 春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厦 门 大 学 教 授 、 博 士 生 导 师 。 历 任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系 讲 师 、 经 济
学 院 财 金 系 副 教 授 、 教 授 、 系 副 主 任 、 系 主 任 、 厦 门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院 长 。 现 任 厦 门 大 学 金 融
研究所所长。
王 波 明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硕 士 。 历 任 美 国BK 国 际 商 务 公 司 副 总 裁 , 美 国 纽 约 股 票 交 易 所
经 济 师 , 北 京 证 券 交 易 所 研 究 设 计 联 合 办 公 室 副 总 干 事 。 现 任 中 国 证 券 市 场 研 究 设 计 中 心 总
干事、财讯传媒集团董事局主席。
于 学 会 先 生 : 独 立 董 事 , 学 士 。 从 事 过10 年 企 业 经 营 管 理 工 作 。 历 任 北 京 市 汉 华 律 师 事
务 所 律 师 、 北 京 市 必 浩 得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 现 任 北 京 市 众 天 律 师 事 务 所 合 伙 人 、 律
师。
2 .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成员
袁 美 珍 女 士 :
监 事 会 主 席 , 学 士 。 历 任 湖 北 大 冶 市 劳 动 人 事 局 副 股 长 、 中 央 组 织 部 老 干
部 局 副 主 任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党 委 委 员 、 纪 委 书 记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纪 检 监 察 室 主
任 、 纪 委 副 书 记 。2011年5 月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监事会主席。
徐 敬 文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美 国 伊 利 诺 州 注 册 会 计 师 , 美 国 注 册 管 理 会 计 师 , 特 许 金 融
分析师 。 曾 在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从 事 战 略 发 展 与 财 务 分 析 工 作 , 其 中 包 括 加 拿 大 皇 家 银 行 资 产
管理公司的业务发展。现任加皇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洲股票市场研究分析员。
李 君 波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历 任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投 资 银 行 部 研 究 员 ,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研 究 发 展 部 研 究 员 、 副 经 理 , 现 任 三 峡 财 务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股 权 投 资 管 理 部 副 经
理。
于 善 辉 先 生 : 监 事 , 硕 士 。 曾 任 职 于 天 相 投 资 顾 问 有 限 公 司 , 任 分 析 师 、 金 融 创 新 部 经
理 、 总 裁 助 理 、 副 总 经 理 等 职 。2012 年加入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曾兼任 金融工程与
产 品 部 总 监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专 户 理 财 二 部 总 监 、 专 户 投 资 总
监。
董 文 艳 女 士 : 监 事 , 学 士 。 曾 就 职 于 河 南 叶 县 教 育 局 办 公 室 从 事 统 计 工 作 ,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外 管 局 从 事 稽 核 检 查 工 作 。2008 年 加 盟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深圳管理总部负责人兼工会办公室主任。
申 晓 辉 先 生 : 监 事 , 学 士 。 历 任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机 构 经 理 , 摩 根 士 丹 利 华5-1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鑫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市 场 部 总 监 助 理 、 北 京 中 心 总 经 理 , 光 大 保 德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北 京
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 益 民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机 构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2012 年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有限公司,现 任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部(原机构一部)总监。
3 .基金管理 人高级管理人员
万青元先生:董事长,简历见上。
俞岱曦先生:总经理,简历见上。
朱晓光先生:副总经理,简历见上。
张 力 女 士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 历 任 招 商 银 行 北 京 分 行 支 行 行 长 助 理 ;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紫 竹 支 行 副 行 长 、 北 京 管 理 部 投 资 银 行 处 处 长 、 北 京 管 理 部 公 司 部 总 经 理 ;2008 年10
月 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曾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总 经 理 助 理 兼 渠 道 一 部 总
监,2012 年1 月 至2014 年4 月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2013 年 起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2014年4 月起担任 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吴 剑 飞 先 生 :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14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历 任 长 盛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研 究 员 ; 泰
达 宏 利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助 理 和 基 金 经 理 ; 建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经 理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及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2009 年至2011 年 , 任 职 于 平 安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担 任 股 票 投
资 部 总 经 理 ;2011 年9 月加 入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现 任 公 司 副 总 经 理 、 党 委 委 员 、 公
募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
林海先生:督察长, 硕 士 。1995 年至1999 年 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办 公 室 秘 书 、 宣 传 处 副 处
长;1999 年至2000 年 ,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北 京 管 理 部 阜 成 门 支 行 副 行 长 ;2000 年至2012 年,历
任 中 国 民 生 银 行 金 融 同 业 部 处 长 、 公 司 银 行 部 处 长 、 董 事 会 战 略 发 展 与 投 资 管 理 委 员 会 办 公
室处长;2012 年2 月加入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2012 年5 月至2014 年4 月担任 民 生 加 银 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现任民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督察长、党委委员。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杨 林 耘 女 士 : 北 京 大 学 金 融 学 硕 士 ,21 年 证 券 从 业 经 历 。 曾 任 东 方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2008
年-2013 年 ) , 中 国 外 贸 信 托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部 门 副 总 经 理 , 泰 康 人 寿 投 资 部 高 级 投 资 经 理 ,
武 汉 融 利 期 货 首 席 交 易 员 、 研 究 部 副 经 理 。 自2013 年10 月 加 盟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担
任 固 定 收 益 部 副 总 监 。 自2014 年3 月起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信 用 双 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自2014 年4 月 起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家 盈 理 财7 天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宝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现 金 增 利 货 币 市场
基 金 、 自2014 年6 月 起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家 盈 理 财 月 度 债 券 型 投 资 基 金 、 自2014 年8 月 起 至 今 担 任
民 生 加 银 岁 岁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添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理:陈薇薇女士, 自2012 年11 月至2014 年4 月 任 民生 加 银 平稳增利定期开放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5-1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下 设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和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 由7 名 成 员 组 成 。 由 俞
岱 曦 先 生 , 担 任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简 历 见 上 ; 吴 剑 飞 先 生 , 担 任 公 募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简 历 见 上 ; 于 善 辉 先 生 , 担 任 专 户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主 席 , 简 历 见 上 ; 乐 瑞 祺 先 生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投 资 部 副 总 监 ; 杨 林 耘 女 士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固
定 收 益 部 副总 监 ; 牛 洪 振 先 生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委 员 , 现 任 公 司 交 易 部 总 监 ; 陈 薇 薇 女 士 ,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 现任专户理财一部副总监。
6 . 上 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亲 属关系 。
(三 )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责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理 人 必
须履 行 以 下 职 责:
1 .依 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国 务院证券 监 督管理机 构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 的 发 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基 金 管理人承诺严 格 遵 守《证券 法 》 ,并建 立 健 全的内部控 制 制度,采 取 有 效 措 施 ,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行 为 的发生 ;
2 . 基 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 基金 法》 、 《 运 作办法 》 , 建 立 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 防 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 止 的行为 发 生 :
(1 )将基金 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5-1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 .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及 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 违规经营;
(2 )违反基 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 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 守、滥用职权;
(7 ) 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 悉 的有关 证 券 、 基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公 开 的 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 息 ;
(8 ) 除 按法律 法规、 基 金 管理公 司 制 度 进行 基 金 投 资 外 , 直 接 或 间接 进 行 其 他股票 交
易;
(9 ) 违 反证券 交易场 所 业 务规则 , 利 用 对敲 、 倒 仓 等 手 段 操 纵 市 场价 格 , 扰 乱市场 秩
序;
(10 )故意 损害投资人及其他同业机构、人员的合法权益;
(11 )以不 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2 )有悖 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3 )信息 披露不真实,有误导、欺诈成分;
(14 )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本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 定,按照招 募说明书 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及限制
等全 权 处 理 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 违反《基金法 》的行为, 并建立健 全内 部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保 证 基 金 财产 不用 于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 券 ;
(6 )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五)基金经理承 诺 5-1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 .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谋 取 最 大 利
益;
2 .不利用职 务之便为自己及其被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 .不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 悉 的 有 关 证券 、 基 金的 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 金 投 资 内容 、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4 .不从事损 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六 )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 部 控制制 度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即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公 司 ) 为 保 证 本 公 司 诚 信 、 合
法 、 有 效 经 营 , 防 范 、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和 所 管 理 的 资 产 运 作 风 险 , 充 分 保 护 资 产 委 托 人 、 公 司
和 公 司 股 东 的 合 法 权 益 ,依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指 导 意 见 》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文 件 , 以 及 《 民 生 加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章程》 ,制 定《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是 指 公 司 为 防 范 和 化 解 风 险 , 保 证 经 营 运 作 符 合 公 司 的 发 展 规 划 , 在 充 分
考 虑 内 外 部 环 境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建 立 组 织 机 制 、 运 用 管 理 方 法 、 实 施 操 作 程 序 与 控 制 措 施 而
形成的系统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是 公 司 为 实 现 内 部 控 制 目 标 而 建 立 的 一 系 列 组 织 机 制 、 管 理 办
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由 公 司 章 程 、 内 部 控 制 大 纲 、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 部 门 管 理 制 度 、 各 项 具 体 业
务规则 等部分组成。
1 . 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护基金投资人利益不受侵犯,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2 )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
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3 )建立和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形成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4 ) 防 范 和 化 解 经 营 风 险 , 提 高 经 营 管 理 效 益 , 确 保 经 营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和 受 托 资 产 的
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5 )确保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6 )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 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 健 全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须 覆 盖 公 司 的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岗 位 , 并 渗 透 到 各
项业务过程,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 性 原 则 。 通 过 科 学 的 内 控 手 段 和 方 法 , 建 立 合 理 适 用 的 内 控 程 序 , 并 适 时 调 整
和不断完善,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 性 原 则 。 公 司 各 机 构 、 部 门 和 岗 位 的 职 责 应 当 保 持 相 对 独 立 , 公 司 基 金 资 产 、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5-1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 成 本 效 益 原 则 。 公 司 运 用 科 学 化 的 经 营 管 理 方 法 降 低 运 作 成 本 , 提 高 经 济 效 益 , 以
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 . 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 ) 全 面 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应 当 涵 盖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的 各 个 环 节 , 不 得 留 有 制 度 上 的
空白和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是可操作的,有效的。
(5 )适时性 原 则 。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制 定 应 当 随 着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调 整 和 公 司 经 营 战 略 、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 .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
(1 ) 控 制 环 境 构 成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基 础 , 控 制 环 境 包 括 经 营 理 念 和 内 控 文 化 、 公 司 治 理
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 ) 公 司 管 理 层 应 当 牢 固 树 立 内 控 优 先 和 风 险 管 理 理 念 , 培 养 全 体 员 工 的 风 险 防 范 意
识 , 营 造 一 个 浓 厚 的 内 控 文 化 氛 围 , 保 证 全 体 员 工 及 时 了 解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规 章 制 度 ,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 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环节。
(3 ) 公 司 按 “ 利 益 公 平 、 信 息 透 明 、 信 誉 可 靠 、 责 任 到 位 ” 的 基 本 原 则 制 定 治 理 结 构 ,
充 分 发 挥 独 立 董 事 和 监 事 会 的 监 督 职 能 , 严 禁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 利 益 输 送 和 内 部 人 控 制 现 象
的发生,保护投资者利益和公司合法权益。
(4 ) 公 司 根 据 健 全 性 、 高 效 性 、 独 立 性 、 制 约 性 、 前 瞻 性 及 防 火 墙 等 原 则 设 计 内 部 组 织
架 构 , 建 立 决 策 科 学 、 运 营 规 范 、 管 理 高 效 的 运 行 机 制 , 包 括 民 主 、 透 明 的 决 策 程 序 和 管 理
议事规则,高效、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以及健全、有效的内部监督和反馈系统。
各 职 能 部 门 是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的 具 体 实 施 单 位 。 各 部 门 在 公 司 基 本 管 理 制 度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制 订 本 部 门 的 业 务 管 理 规 定 、 操 作 流 程 及 内 部 控 制 规 定 , 加 强 对 业 务 风 险 的 控
制 。 部 门 管 理 层 应 定 期 对 部 门 内 风 险 进 行 评 估 , 确 定 风 险 管 理 战 略 并 实 施 , 监 控 风 险 管 理 绩
效,以不断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5 )公司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内控防线:
1 ) 各 岗 位 职 责 明 确 , 有 详 细 的 岗 位 说 明 书 和 业 务 流 程 , 各 岗 位 人 员 在 上 岗 前 均 应 知 悉 并
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机制,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 ) 公 司 督 察 长 和 内 部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独 立 于 其 他 部 门 , 对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实 行 严
格的检查和反馈。 5-1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 ) 内 部 控 制 风 险 评 估 包 括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的 风 险 评 估 、 开 展 新 业 务 之 前 的 风 险 评 估 以 及
违规、投诉、危机事件发生后的风险评估等。
(7 )风险评估是每个控制主体的责任。
1 )董事会下属的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制度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评
估,并对公司与基金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2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过程中的市场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3 )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8 ) 授 权 控 制 是 内 部 控 制 活 动 的 基 本 要 点 , 它 贯 穿 于 公 司 经 营 活 动 的 始 终 。 授 权 控 制 的
主要内容包括:
1 ) 股 东 会 、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必 须 充 分 了 解 和 履 行 各 自 的 职 权 ,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授
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2 )公司各业务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责。
3 )公司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越级越权办理业务。
4 ) 公 司 重 大 业 务 的 授 权 必 须 采 取 书 面 形 式 , 授 权 书 须 明 确 授 权 内 容 和 时 效 , 经 授 权 人 签
章确认后下达到被授权人,并报有关部门备案。
5 ) 公 司 授 权 要 适 当 , 对 已 获 授 权 的 部 门 和 人 员 须 建 立 有 效 的 评 价 和 反 馈 机 制 , 对 已不适
用的授权须及时修改或取消。
(9 ) 建 立 完 善 的 资 产 分 离 制 度 , 基 金 资 产 与 公 司 资 产 、 不 同 基 金 的 资 产 和 其 他 委 托 资 产
要实行独立运作,单独核算 。
(10 ) 建 立 科 学 、 严 格 的 岗 位 分 离 制 度 , 业 务 授 权 、 业 务 执 行 、 业 务 记 录 和 业 务 监 督 严格
分 离 , 投 资 和 交 易 、 交 易 和 清 算 、 基 金 会 计 和 公 司 会 计 等 重 要 岗 位 不 得 有 人 员 的 重 叠 。 重 要
业务部门和岗位须实行物理隔离 。
(11 ) 制定 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
(12 ) 采 用 适 当 、 有 效 的 信 息 系 统 , 识 别 、 采 集 、 加 工 并 相 互 交 流 经 营 活 动 所 需 的 一 切信
息 。 信 息 系 统 须 保 证 业 务 经 营 信 息 和 财 务 会 计 资 料 的 真 实 性 、 准 确 性 和 完 整 性 , 必 须 能 实 现
公司内部信息的沟通和共享,促进公司内部管理顺畅实施 。
(13 ) 根 据 组 织 架 构 和 授 权 制 度 , 建 立 清 晰 的 业 务 报 告 系 统 , 凡 是 属 于 超 越 权 限 的 任 何决
策必须履行规定的请示报告程序 。
(14 ) 内 部 控 制 的 监 督 完 善 由 公 司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督 察 长 和 监 察 稽 核 部 等 部 门在
各 自 的 职 权 范 围 内 开 展 。 必 要 时 , 公 司 董 事 会 、 监 事 会 、 合 规 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 总 经 理 等
均可聘请外部专家对公司内部控制进行检查和评价。
(15 ) 根 据 市 场 环 境 、 新 的 金 融 工 具 、 新 的 技 术 应 用 和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等 情 况 , 公 司 须 组织
专 门 部 门 对 原 有 的 内 部 控 制 进 行 全 面 的 检 讨 , 审 查 其 合 法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 适 时 改
进。 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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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 研究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研究工作应保持独立、客观。
2 )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
3 ) 建 立 投 资 对 象 备 选 库 制 度 , 研 究 部 门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要 求 , 在 充 分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建 立 和
维护备选库。
4 )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渠道。
5 )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2 )投资 决策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投 资 决 策 应 当 严 格 遵 守 法 律 法 规 的 有 关 规 定 ,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所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2 )健全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明确界定投资权限,严格遵守投资限制,防止越权决策。
3 ) 投 资 决 策 应 当 有 充 分 的 投 资 依 据 , 重 要 投 资 要 有 详 细 的 研 究 报 告 和 风 险 分 析 支 持 , 并
有决策记录。
4 )建立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策。
5 ) 建 立 科 学 的 投 资 管 理 业 绩 评 价 体 系 , 包 括 投 资 组 合 情 况 、 是 否 符 合 基 金 产 品 特 征 和 决
策程序、基金绩效归因分析等内容。
(3 )基金 交易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基 金 交 易 实 行 集 中 交 易 制 度 , 基 金 经 理 不 得 直 接 向 交 易 员 下 达 投 资 指 令 或 者 直 接 进 行
交易。
2 )公司应当建立交易监测系统、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3 ) 投 资 指 令 应 进 行 审 核 , 确 认 其 合 法 、 合 规 与 完 整 后 方 可 执 行 , 如 出 现 指 令 违 法 违 规 或
者其他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应部门与人员。
4 )公司应当执行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不同投资者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
5 )建立完善的交易记录制度,交易记录应当及时进行反馈、核对并存档保管。
6 )建立科学的交易绩效评价体系。
7 )场外交易、网下申购等特殊交易应当根据内部控制的原则制定相应的流程和规则。
8 ) 建 立 严 格 有 效 的 制 度 , 防 止 不 正 当 关 联 交 易 损 害 基 金 持 有 人 利 益 。 基 金 投 资 涉 及 关 联
交易的,应在相关投资研究报告中特别说明,并报公司相关部门批准。
(4 ) 基金 清算和基金会计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规 范 基 金 清 算 交 割 和 会 计 核 算 工 作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 及 时 准 确 地 完 成 基 金 清 算 , 确 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
2 )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在人员、空间、制度上严格分离。
3 ) 对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以 基 金 作 为 会 计 核 算 主 体 , 每 只 基 金 分 别 设 立 不 同 的 独 立 帐 户 , 进 行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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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核算,保证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转、帐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公 司 应 当 采 取 合 理 的 估 值 方 法 和 科 学 的 估 值 程 序 , 公 允 反 映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有 价 证 券 在
估值时点的价值。
5 ) 与 托 管 银 行 间 的 业 务 往 来 严 格 按 《 托 管 协 议 》 进 行 , 分 清 权 责 , 协 调 合 作 , 互 相 监
督。
(5 ) 基金 营销业务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新 产 品 开 发 前 应 进 行 充 分 的 市 场 调 研 和 可 行 性 论 证 , 进 行 风 险 识 别 , 提 出 风 险 控 制 措
施。
2 ) 以 竭 诚 服 务 于 基 金 投 资 者 为 宗 旨 , 开 展 市 场 营 销 、 基 金 销 售 及 客 户 服 务 等 各 项 业 务 ,
严禁误导和欺骗投资者。
3 ) 注 重 对 市 场 的 开 发 和 培 育 , 统 一 部 署 基 金 的 营 销 战 略 计 划 , 建 立 客 户 服 务 体 系 , 为 投
资者提供周到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
4 )以诚信为原则进行基金和公司 的对外宣传,自觉维护公司形象。 。
(6 ) 信息 披露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严 格 按 照 法 律 、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有 关 规 定 , 建 立 完 善 的 信 息 披 露 制 度 , 保 证 公 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 )公司设立信息披露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进行信息的组织、审核和发布。
3 ) 公 司 对 信 息 披 露 应 当 进 行 持 续 检 查 和 评 价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时 提 出 改 进 办 法 , 对 信 息
披露出现的失误提出处理意见,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4 )公司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
(7 ) 信息 技术系统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 遵 循 安 全 性 、 实 用 性 、 可 操 作 性 原 则 , 严 格 制 定 信 息
系统的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岗位手册和风险控制制度。
2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的 设 计 开 发 应 符 合 国 家 、 金 融 行 业 软 件 工 程 标 准 的 要 求 , 编 写 完 整 的 技
术 资 料 ; 在 实 现 业 务 电 子 化 时 , 应 设 置 保 密 系 统 和 相 应 控 制 机 制 , 并 保 证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可 稽
性。
3 ) 对 信 息 系 统 的 项 目 立 项 、 设 计 、 开 发 、 测 试 、 运 行 和 维 护 整 个 过 程 实 施 明 确 的 责 任 管
理,信息技术系统投入运行前,必须经过业务、运营、监察稽核等部门的联合验收。
4 ) 公 司 应 当 通 过 严 格 的 授 权 制 度 、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门 禁 制 度 、 内 外 网 分 离 制 度 等 管 理 措
施,确保系统安全运行。
5 ) 计 算 机 机 房 、 设 备 、 网 络 等 硬 件 要 求 应 当 符 合 有 关 标 准 , 设 备 运 行 和 维 护 整 个 过 程 实
施明确的责任管理,严格划分业务操作、技术维护等方面的职责。
6 ) 公 司 软 件 的 使 用 应 充 分 考 虑 软 件 的 安 全 性 、 可 靠 性 、 稳 定 性 和 可 扩 展 性 , 应 具 备 身 份
验证、访问控制、故障恢复、安全保护、分权制约等功能。 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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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信息技术系统设计、软件开发等技术人员不得介入实际的业务操作。
8 ) 建 立 计 算 机 系 统 的 日 常 维 护 和 管 理 , 数 据 库 和 操 作 系 统 的 密 码 口 令 应 当 分 别 由 不 同 人
员保管。用户使用的密码口令要定期更换,不得向他人透露。
9 ) 对 信 息 数 据 实 行 严 格 的 管 理 , 保 证 信 息 数 据 的 安 全 、 真 实 和 完 整 , 并 能 及 时 、 准 确 地
传递到各职能部门。
10 )严格计 算机交易数据的授权修改程序,建立电子信息数据的定期查验制度。
11 )建立电 子信息数据的即时保存和备份制度,重要数据应当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12 )指定专 人负责计算机病毒防范工作,建立定期病毒检测制度。
13 ) 信 息 技 术 系 统 应 当 定 期 稽 核 检 查 , 完 善 业 务 数 据 保 管 等 安 全 措 施 , 进 行 排 除 故 障 、
灾难恢复演习,确保系统可靠、稳定、安全地运行。
(8 ) 公司 财务管理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 司 根 据 国 家 颁 布 的 会 计 准 则 和 财 务 通 则 , 严 格 按 照 公 司 财 务 和 基 金 财 务 相 互 独 立 的
原 则 制 定 公 司 会 计 制 度 、 财 务 制 度 、 会 计 工 作 操 作 流 程 和 会 计 岗 位 工 作 手 册 , 并 针 对 各 个 风
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2 ) 公 司 应 当 明 确 职 责 划 分 , 在 岗 位 分 工 的 基 础 上 明 确 各 会 计 岗 位 职 责 , 严 禁 需 要 相 互 监
督的岗位由一人独自操作全过程。
3 ) 建 立 凭 证 制 度 , 通 过 凭 证 设 计 、 登 录 、 传 递 、 归 档 等 一 系 列 凭 证 管 理 制 度 , 确 保 正 确
记载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
4 )建立帐务组织和帐务处理体系,正确设置会计帐簿,有效控制会计记帐程序。
5 )建立复核制度,通过会计复核和业务复核防止会计差错的产生。
6 )建立严格的成本 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强化会计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7 )制定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自觉遵守国家财税制度和财经纪律。
8 ) 制 定 完 善 的 会 计 档 案 保 管 和 财 务 交 接 制 度 , 财 会 部 门 应 妥 善 保 管 密 押 、 业 务 用 章 、 支
票等重要凭据和会计档案,严格会计资料的调阅手续,防止会计数据的毁损、散失和泄密。
9 )强化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9 )监察稽核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1 ) 公 司 设 立 督 察 长 ,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 根 据 公 司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需 要 和 董 事 会 授 权 , 督 察
长 可 以 列 席 公 司 相 关 会 议 , 调 阅 公 司 相 关 档 案 , 就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独 立 地 履 行 检
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2 ) 督 察 长 应 当 定 期 和 不 定 期 向 董 事 会 报 告 公 司 内 部 控 制 执 行 情 况 , 董 事 会 应 当 对 督 察 长
的报告进行审议。
3 ) 公 司 设 立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 对 公 司 经 营 层 负 责 , 开 展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公 司 应 保 证 监 察 稽
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4 ) 全 面 推 行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的 责 任 管 理 制 度 , 明 确 监 察 稽 核 部 门 各 岗 位 的 具 体 职 责 , 配 备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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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 足 的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 严 格 监 察 稽 核 人 员 的 专 业 任 职 条 件 , 严 格 监 察 稽 核 的 操 作 程 序 和 组 织
纪律。
5 ) 公 司 应 当 强 化 内 部 检 查 制 度 , 通 过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检 查 内 部 控 制 制 度 的 执 行 情 况 , 确 保
公司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有效运 行。
6 ) 公 司 董 事 会 和 管 理 层 应 当 重 视 和 支 持 监 察 稽 核 工 作 , 对 违 反 法 律 、 法 规 和 公 司 内 部 控
制制度的,应当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6 .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 )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 1954 年成立 ,1996
年 易 名 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是 中 国 四 大 商 业 银 行 之 一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商业银行业务及
相关的资产和负债。 中国建设银行( 股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
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国建设
银行又作为第一家 H 股 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 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 上海证券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250,010,977,486 股
( 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9,593,657,606 股 A 股) 。
2014 年 上 半 年 , 本 集 团 实 现 利 润 总 额 1,695.16 亿 元 , 较 上 年 同 期 增 长 9.23% ; 净 利 润
1,309.70 亿 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 。营业收 入 2,870.97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4.20% ;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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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 , 净 利 息 收 益 率(NIM)2.80%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增长
8.39% ,在营 业收入中的占比达 20.96% 。成本收入 比 24.17% , 同比下降 0.45 个百分点。资本
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分别为 13.89% 和11.21% ,同 业领先。
截至2014 年6 月末,本集团资产总额163,997.90 亿 元,较上年末增长6.75%,其中,客户
贷款和垫款总额91,906.01亿元,增 长6.99% ;负 债总额152,527.78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6.75% ,其中 ,客户存款总额129,569.56 亿元,增 长6.00% 。
截至2014 年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326.89 万户, 较上年末增加20.35 万户 ,
增长6.64% ; 个人客户近3 亿户,较上年末增加921 万户,增长3.17% ;网上 银行客户1.67亿
户,较上年末增长9.23% ,手机银行客户数1.31亿户,增长12.56%。
截至2014 年6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14,707个,服务覆盖面进一步扩大;
自助设备72,128 台,较上 年末增加3,115 台。电子 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86.55% ,较 上年末提高1.15个百分点 。
2014 年上半 年,本集团各方面良好表现,得到市场与业界广泛认可,先后荣获国内外知
名机构授予的40 余个重 要奖项。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14年“世界银 行1000 强排 名”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2 ,较上 年上升3 位; 在美国《福布斯》杂志2014 年全球上 市公司
2000 强排名 中位列第2 ; 在美国《财富》杂志世界500 强排名 第38位,较 上年上升12 位。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设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 下 设 综 合 处 、 基 金 市 场 处 、 证 券 保 险 资 产 市 场
处 、 理 财 信 托 股 权 市 场 处 、QFII 托管 处 、 养 老 金 托 管 处 、 清 算 处 、 核 算 处 、 监 督 稽 核 处 等9 个
职 能 处 室 , 在 上 海 设 有 投 资 托 管 服 务 上 海 备 份 中 心 , 共 有 员 工240 余 人。 自2007 年起 , 托 管 部
连 续 聘 请 外 部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托 管 业 务 进 行 内 部 控 制 审 计 , 并 已 经 成 为 常 规 化 的 内 控 工 作 手
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 观 甫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总 经 理 , 曾 先 后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郑 州 市 分 行 、 总 行 信 贷 部 、 总
行 信 贷 二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工 作 , 并 在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河 北 省 分 行 营 业 部 、 总 行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总 行 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 职 务 , 长 期 从 事 信 贷 业 务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和 内 部 审 计 等 工 作 , 具 有
丰富的客户 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 伟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南 通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计 划 财 务 部 、 信 贷 经 营 部 、 公 司 业 务 部 , 长 期 从 事 大 客 户 的 客 户 管 理 及 服 务 工 作 , 具 有 丰 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青 岛 分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零 售 业 务 部 、 个 人 银 行 业 务 部 、 行 长 办 公 室 , 长 期 从 事 零 售 业 务 和 个 人 存 款 业 务 管 理 等 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副 总 经 理 , 曾 就 职 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总 行 会 计 部 , 长 期 从 事 托 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 和业务管理经验。 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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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 为 国 内 首 批 开 办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的 商 业 银 行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一 直 秉 持 “ 以 客 户
为 中 心 ” 的 经 营 理 念 , 不 断 加 强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 严 格 履 行 托 管 人 的 各 项 职 责 , 切 实 维
护 资 产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为 资 产 委 托 人 提 供 高 质 量 的 托 管 服 务 。 经 过 多 年 稳 步 发 展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托 管 资 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 , 托 管 业 务 品 种 不 断 增 加 , 已 形 成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社 保
基 金 、 保 险 资 金 、 基 本 养 老 个 人 账 户 、QFII 、 企 业 年 金 等 产 品 在 内 的 托 管 业 务 体 系 , 是 目 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4 年 9 月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专 业 高 效 的 托 管 服 务 能 力 和 业 务 水 平 , 赢 得 了 业 内 的 高 度 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 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 《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
管 银 行 ” ; 获 和 讯 网 的 中 国 “ 最 佳 资 产 托 管 银 行 ” 奖 ; 境 内 权 威 经 济 媒 体 《 每 日 经 济 观 察 》 的
“最佳基金托管银行 ”奖;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本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 守 法 经 营 、 规 范 运 作 、 严 格 监 察 , 确 保 业 务 的 稳 健 运 行 , 保 证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完 整 , 确 保 有 关 信 息 的 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及 时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设 有 风 险 与 内 控 管 理 委 员 会 , 负 责 全 行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控 制 工 作 进 行 检 查 指 导 。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专 门 设 置 了 监 督 稽 核 处 , 配 备 了 专 职 内 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 资 托 管 业 务 部 具 备 系 统 、 完 善 的 制 度 控 制 体 系 , 建 立 了 管 理 制 度 、 控 制 制 度 、 岗 位 职
责 、 业 务 操 作 流 程 , 可 以 保 证 托 管 业 务 的 规 范 操 作 和 顺 利 进 行 ; 业 务 人 员 具 备 从 业 资 格 ; 业
务 管 理 严 格 实 行 复 核 、 审 核 、 检 查 制 度 , 授 权 工 作 实 行 集 中 控 制 , 业 务 印 章 按 规 程 保 管 、 存
放 、 使 用 , 账 户 资 料 严 格 保 管 , 制 约 机 制 严 格 有 效 ; 业 务 操 作 区 专 门 设 置 , 封 闭 管 理 , 实 施
音 像 监 控 ; 业 务 信 息 由 专 职 信 息 披 露 人 负 责 , 防 止 泄 密 ; 业 务 实 现 自 动 化 操 作 , 防 止 人 为 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 照 《 基 金 法 》 及 其 配 套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监 督 所 托 管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利 用 自
行 开 发 的 “ 托 管 业 务 综 合 系 统 ——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 严 格 按 照 现 行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规
定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运 作 基 金 的 投 资 比 例 、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组 合 等 情 况 进 行 监 督 , 并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报 送 中 国 证 监 会 。 在 日 常 为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所 提 供 的 基 金 清 算 和 核 算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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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 务 环 节 中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送 的 投 资 指 令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各 基 金 费 用 的 提 取 与 开 支 情 况 进
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 每 工 作 日 按 时 通 过 基 金 监 督 子 系 统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比 例 控 制 指 标 进 行 例 行 监 控 ,
发 现 投 资 比 例 超 标 等 异 常 情 况 ,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出 书 面 通 知 ,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情 况 核 实 ,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 收 到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划 款 指 令 后 , 对 涉 及 各 基 金 的 投 资 范 围 、 投 资 对 象 及 交 易 对 手 等 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 根 据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情 况 , 定 期 编 写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监 督 报 告 , 对 各 基 金 投 资 运 作 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 通 过 技 术 或 非 技 术 手 段 发 现 基 金 涉 嫌 违 规 交 易 , 电 话 或 书 面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进 行 解 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 服 务 机 构
(一 )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 . 直 销机 构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注册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 地 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 代 表人 :万 青元
客服 电 话:400-8888-388
联系 人 :汤敏
电话 :0755-23999809
传真 :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 . 场外代 销机 构
(1 )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 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 区 闹市口大 街1 号 院1号楼
法定 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 :010-66275654
联系 人 :张 静
客服 电 话:95533
网址 :www.ccb.com 5-2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 )中国民 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 洪崎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3 )招商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李建红
客户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4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 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客户服务 热线: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5 )招商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8-45 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热线:95565 ,400-8888-111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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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 :www.newone.com.cn
(6 )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 、19、36、38 、39、41、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业网点
联系人:黄岚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020-8755588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20-87555303
网址: http://www.gf.com.cn
(7 )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8 )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 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或拨打 各城市营业网点咨询电话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9 )申银万 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 纪商贸广场 4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乐路 989 号世 纪商贸广场 40 楼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客服电话:021-962505 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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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曹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0 )兴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 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客服热线:95562
联系人:谢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www.xyzq.com.cn
(11 )长江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 大厦
法人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12 )安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 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凤凰大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001-001
联系人:陈剑虹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558355
网址 :www.essence.com.cn
(13 )中信 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 大 厦 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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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客服电话:95558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221
网址:www.citics.com
(14 )中信 证券 (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 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 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注册时间: 2004 年 4 月29 日
注册资本: 8 亿元人民币
营业期限: 永久
基金业务 联系人:吴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15 )中信 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沈强
客服电话:0571-95548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16 )光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客服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刘晨、李芳芳
电话:021-22169999 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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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17 )国联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县前东街 168 号 国联大厦 6 楼-8 楼
法定代表人: 姚志勇
客服电话: 400-888-5288
联系人:沈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18 )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业务咨询电话:95511 转 8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19 )东海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客服电话:400-888-8588 ;95531
联系人: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20 )宏源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9 号
法人代表人:冯戎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联系人:李巍 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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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 :www.hysec.com
(21 )中航 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 北路 291 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人代表人: 郝力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联系人:余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22 )中国 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
04 层 01 、02、03、05、11 、12 、13 、15、16、18 、19、20、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04 、18 层至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客服电话:400-600-8008 ,95532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23 )日信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锡林南路18号
办公地址: 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长安兴融中心西楼11 层
法定代表人: 孔佑杰
客 服电话:400-660-9839
联系人:文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24 )深圳 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 行大厦25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 行大厦25楼I 、J 单元 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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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5 )上海 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 弄37号4 号楼449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 号 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 ~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站:www.ehowbuy.com
3. 场内代销 机构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会员单位。
(二 )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7 号投资广场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电话:010-59378839
传真:010-59378907
联系人:朱立元
(三 )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的 律师事 务 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 事 务所
注册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 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银城中 路68 号时 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 人 :韩 炯
经办 律 师: 吕红 、安 冬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 人 :安 冬 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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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 会 计师事 务 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17 层01-12室
办 公 地 址 : 北 京 市 东 城 区 东 长 安 街1 号 东 方 广 场 安 永 大 楼17 层01-12室
执 行 事 务 合 伙 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平
经 办 注 册 会 计 师 : 张 小 东 、 周 刚
电话:010-58153000\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0755-25026188
联 系 人 : 李 妍 明
六 、基 金的 募 集
(一 )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金法》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信 息 披露办法 》 、 基金
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经2012 年9 月3 日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 可 【2012 】1173 号 文核 准募集。
(二 )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 期 限
基金 类 型: 债券型基金
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 式基金
(三 ) 募集 情况
本 基 金 的 发 售 募 集 期 共 募 集1,269,140,936.16 份 基 金 份 额 , 募 集 有 效 认 购 总 户 数 为9,036
户。
七 、基 金 合 同 的 生 效
(一)基金 合同的生效
根 据 相 关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合 同 已 于2012 年11 月15 日 正 式 生 效 , 自 本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的 开 放 期 内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连 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 , 或 连 续20 个 工 作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低 于5000 万 元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同时,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如 发 生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则 无 须 召
开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将于该日次日终止并根据 第十九 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5-3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有 效 申 购 申 请 金 额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金 额 扣 除 有 效 赎 回
申请金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金额后的余额低于2 亿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人数少于200人。
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 基 金 份 额 的 上 市 交 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依 据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 向 深
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本基金A 类份额的 上市交易。
( 一) 上市交 易的地点
深圳证券交易所 。
( 二) 上市交 易的 时间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 已 于2013 年1 月30 日起在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于2013 年1 月25 日发 布 的 《 民 生 加 银 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 三) 上市交 易的规则
本基金A 类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照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规 则 》 、 《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限制为10% ,自 上市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100 份或其 整数倍;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 元人民 币;
5. 本基金适 用大宗交易的有关规则。
( 四) 上市交 易的费用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办理。
( 五) 上市交 易的行情揭示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交 易 , 交 易 行 情 通 过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揭 示 。 行 情 发 布 系 统 同
时揭示基金前一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六) 上市交 易的停复牌
本基金的停复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 七) 暂停上 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本基金A 类份 额上市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上市交易:
1. 不再具备 本条第( 一) 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5-3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接 到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通 知 后 , 应 立 即 在 至 少 一
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上市公告。
( 八) 恢复上 市的公告
暂 停 上 市 情 形 消 除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向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提 出 恢 复 上 市 申 请 ,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核 准 后 , 可 恢 复 本 基 金A 类 份 额 上 市 , 并 在 至 少 一 种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恢 复上
市公告。
( 九) 终止上 市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A 类份 额应终止上市交易:
1. 自暂停上 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3. 基金合同 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 上市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终 止 上 市 情 形 时 , 由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其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管 理 人 报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后终止本基金的上市,并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终止上市公告。
( 十)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及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的 规 则 等 规 定 内 容 进
行调整的,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且此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九 、 基 金 份 额 的 封 闭 期 和 开 放 期
(一)基金的封闭期
本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三 年 ( 包 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或 自 每 一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 包 括 该 日 ) 三 年 的 期 间 。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三
年 。 下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首 个 开 放 期 结 束 之 日 次 日 起 的 三 年 , 以 此 类 推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采 取 封
闭运作模式,期间基金份额总额保持不变,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二)基金的开放期
本 基 金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开 放 期 为 本 基 金 每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5 至
20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一 开 放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如 在 开 放 期 尚 不 足 五 个 工 作 日 时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至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 即
确 保 每 一 开 放 期 至 少 达 到5 个 工 作 日 ( 如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开 放 期 已 达 到 五 个 工 作 日 , 则 本 基
金将在上述情形消失继续开放以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长度)。
(三)封闭期与开放期示例 5-3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例如,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9 月 10 日生效,则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即 2012 年 9 月10 日至 2015 年 9 月 9 日 。假设第一个开放期时间为 1 个
月,则第一个开放期为自 2015 年 9 月 10 日至 2015 年 10 月 9 日;第二个 封闭期为第一个开
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的三年,即 2015 年10 月 10 日至 2018 年10 月 9 日, 以此类推。
十、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包 括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 式 。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场 外 和 场 内 两 种
方式申购与赎回A 类基金 份额;通过场外方式申购与赎回C 类 基金份额。
( 一) 申购和 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场 外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直 销 网 点 及 基 金 场 外 代 销 机 构 的 代 销 网 点 ,
场 内 申 购 和 赎 回 场 所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内 具 有 相 应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员 单 位 , 具 体 销 售 网 点 和 会
员单位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 销 售 机 构 提 供 的 其 他 方 式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 增 减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二) 申购和 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 基 金 的 第 一 个 封 闭 期 为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三 年 。 首 个 封 闭 期 结 束 之 后 的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进 入 首 个 开 放 期 , 开 放 期 间 原 则 上 为5 至20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时 间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每 一 开放
期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上 予 以 公 告 。 如 在 开 放 期 尚 不 足
五 个 工 作 日 时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无 法 继 续 开 放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 开 放 期 时
间 中 止 计 算 。 在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影 响 因 素 消 除 之 日 次 日 起 , 继 续 计 算 该 开 放 期 时 间 , 直
至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关 于 开 放 期 的 时 间 要 求 , 即 确 保 每 一 开 放 期 至 少 达 到5 个 工 作 日 ( 如 发 生 上述
情 形 时 开 放 期 已 达 到 五 个 工 作 日 , 则 本 基 金 将 在 上 述 情 形 消 失 继 续 开 放 以 达 到 预 先 公 告 的 时
间长度)。
本 基 金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开 放 日 为 开 放 期 内 的 每 个 工 作 日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开 放 期 以 及 开 放 期 办 理 申 购 与 赎 回 业 务 的 具 体 事 宜 见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发 布
的相关公告。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或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更 改 或 实 际 情 况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申
购 、 赎 回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 但 此 项 调 整 应 在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5-3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 三) 申购与 赎回的原则
1.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准 进
行计算;
2. “金额申 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场 外 赎 回 遵 循 “ 先 进 先 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 投 资 人 认 购 、 申 购 的 先 后 次 序 进 行 顺 序 赎
回;
4. 当日的申 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
5. 投 资 者 通 过 场 外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的 深 圳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 通 过 场 内 申 购 、 赎 回 应 使 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开 立 的 证
券账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6.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 赎 回 等 业 务 ,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执 行 。 若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限责任公司对申购、赎回业务等规则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运 作 的 实 际 情 况 依 法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人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 出 申 购 或 赎 回
的申请。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申 购 申 请 时 须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备 足 申 购 资 金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情况 下 , 本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在T+1日 内 对 该 交 易 的 有 效 性 进 行 确 认 。T 日提交的
有 效 申 请 , 投 资 人 应 在T+2 日后( 包 括该 日) 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 方式查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的 确 认 以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因 投 资 人 怠
于 履 行 该 项 查 询 等 各 项 义 务 , 致 使 其 相 关 权 益 受 损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3. 申购和赎 回的款项支付
申 购 采 用 全 额 缴 款 方 式 , 若 申 购 资 金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未 全 额 到 账 则 申 购 不 成 功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或 无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将 投 资 人 已 缴 付 的 申 购 款 项 退 还 给 投
资人。
投 资 人 赎 回 申 请 成 功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T +7 日( 包 括 该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在 发 生 巨5-3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申购 的限制
场 外 申 购 时 , 原 则 上 , 投 资 人 每 笔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最 低 金 额 为100 元 。 实 际 操 作 中 , 以 各 销
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场 内 申 购 时 , 每 笔 申 购 金 额 最 低 为100 元 , 同 时 申 购 金 额 必 须 是 整 数 金 额 。 投 资 人 将 当
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 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赎回 的限制
每 次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不 得 低 于100 份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网 点 保 留
的 基 金 份 额 余 额 不 足100 份 的 , 在 赎 回 时 需 一 次 全 部 赎 回 。 实 际 操 作 中 , 以 各 代 销 机 构 的 具 体
规定为准。 通 过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网上 交 易 系 统 赎 回 , 每 次 赎 回 份 额 不 得 低 于100 份。 如遇巨额
赎 回 等 情 况 发 生 而 导 致 延 期 赎 回 时 , 赎 回 办 理 和 款 项 支 付 的 办 法 将 参 照 基 金 合 同 有 关 巨 额 赎
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 、本基金不 对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进行限制;
4 、本基金不 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进行限制;
5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调 整 上 述 规 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在 申 购 时 收 取 基 金 申 购 费 ,C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申 购 费 。 投 资 者 申 购A
类 基 金 份 额 须 承 担 申 购 费 用 , 申 购 费 用 主 要 用 于 本 基 金 的 市 场 推 广 、 销 售 、 注 册 登 记 等 各 项
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
单笔申购金 额M (元) A 类基金份额 申购 费 率 C 类基金份额 申购 费 率
M <100 万 0.80%
0
100 万≤M <200 万 0.50%
200 万≤M <500 万 0.30%
M ≥500 万 每次 1000 元
投 资 者 同 日 或 异 日 多 笔 申 购 , 须 按 每 笔 申 购 所 对 应 的 费 率 档 次 分 别 计 费 。 当 需 要 采 取 比
例 配 售 方 式 对 有 效 申 购 金 额 进 行 部 分 确 认 时 , 投 资 者 申 购 费 率 按 照 申 购 申 请 确 认 金 额 所 对 应
的费率计算,申购申请确认金额不受申购最低限额的限制。
2 .赎回费用
本基金 A 类和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 赎回费。赎 回费用由赎 回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5-3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低 于 赎 回 费 总 额 的25% 应归入基金财产,其
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场外 赎回费如下:
持有天数N A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C 类基金份额 赎回费率
N <30 天 0.60% 0.60%
N ≥30 天 0 0
其 中 , 在 场 外 认 购 以 及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场 外 申 购 的 投 资 者 其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以 份 额 实 际 持 有
时 间 为 准 ; 在 场 内 认 购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场 内 申 购 以 及 场 内 买 入 , 并 转 托 管 至 场 外 赎 回 的 投 资
者其份额持有时间自份额转托管至场外之日起计算。
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0% ,不按份额 持有时间分段设置赎回费率。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 基 金 合 同 》 的 相 关 约 定 调 整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 基 金 管 理 人 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4.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不 违 背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及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的 情 形 下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针 对 特 定 地 域 范 围 、 特 定 行 业 、 特 定 职 业 的 投 资 者 以 及 以 特 定 交 易 方 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相 关 手 续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 七) 申购份 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申购份额 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根 据 单 次 申 购 的 实 际 确 认 金 额 确 定 每 次 申 购 所 适 用 的 费 率 并 分 别 计 算 , 计
算公式如下: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1 +申购费 率)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固 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申 购 费 以 四 舍 五 入 方 式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通 过 场 外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的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享 有 或 承
担 ; 通 过 场 内 方 式 进 行 申 购 的 , 申 购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采 用 截 尾 法 保 留 至 整 数 位 , 不 足1 份 部 分对
应的申购资金将返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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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例1 :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在 申 购 赎 回 开 放 期 投 资100,000.00 元 申 购 本 基 金 , 对 应 申 购 费 率 为
0.8% , 假 设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16 元 ,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外 申 购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申 购
份额为:
申购费用= (100,000 ×0.8% )/ (1 +0.8%)=793.65
净申购金额=100,000 -793.65 =99,206.35
申购份额=99,206.35 ÷1.016 =97,644.04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 固 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若 投 资 者 选 择 场 内 申 购 , 场 内 申 购 份 额 保 留 至 整 数 份 , 故 投 资 者 申 购 所 得 份 额 为97,644
份,整数位后小数部分的申购份额对应的资金返还投资者。退款金额为:
实际净申购金额=97,644 ×1.016 =99,206.30 元
退款金额=100,000-99,206.30 -793.65=0.05 元
2. 赎回金额 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 份额×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
赎 回 金 额 单 位 为 元 , 计 算 结 果 按 四 舍 五 入 方 法 , 保 留 到 小 数 点 后 两 位 , 由 此 产 生 的 收 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例2 : 假 设 某 投 资 者 在 场 外 赎 回 基 金 份 额100,000 份, 该 笔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为15 天,赎 回 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7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 =100,000 ×1.017 =101,700.00 元
赎回费=100,000 ×1.017 ×0.6% =610.20元
净赎回金额=101,700.00-610.20 =101,089.80元
例3 : 假 设 某 投资 者 在 场 外 赎 回100,000 份 基 金 份 额 , 该 笔 份 额 持 有 时 间 为40 天 , 则 对 应
的赎回费率为0 ,假设赎 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 元,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 ×1.016=10,1600.00 元
赎回费用 =100,000 ×1.016 ×0%=0 元
净 赎回金额 =100,000 ×1.016-0 =10,1600.00 元
(八)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如 处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封 闭 期 或 发 生 下 列 情 况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拒 绝 或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申购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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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接 受 某 笔 或 某 些 申 购 申 请 可 能 会 影 响 或 损 害 现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5. 基 金 资 产 规 模 过 大 ,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找 到 合 适 的 投 资 品 种 , 或 其 他 可 能 对 基 金 业 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4 项外的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暂 停 申 购 公 告 。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开 放 期 内 因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而 发 生 暂 停 申 购 情 形 的 , 开 放 期 将 按 因 不 可 抗 力 而 暂 停
申购的期间相应顺延以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
( 九) 暂停赎 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如 处 于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封 闭 期 或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 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
2. 证券交易 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 连续两个 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法律法规 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调 整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的 具 体 时 间 , 并 及 时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可 延 期 支 付 部 分
赎 回 款 项 , 按 每 个 赎 回 申 请 人 已 被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已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分 配 给 赎
回 申 请 人 , 未 支 付 部 分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发 生 的 情 况 制 定 相 应 的 处 理 办 法 在 后 续 开 放 日 予 以
支付。 开 放 期 内 因 发 生 不 可 抗 力 而 发 生 暂 停 赎 回 情 形 的 , 开 放 期 将 按 因 不 可 抗 力 等 原 因 而 暂
停赎回的期间相应顺延以达到预先公告的时间。
同 时 , 在 本 基 金 每 次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个 工 作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当 日 的 有效 赎 回 申 请 全
部确认 ( 无 论 是 否 发 生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情 形 )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在
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上 述 未 支 付 部 分 的 赎 回 款 项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交 易 成
本 等 因 素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对 于 已 确 认
未支付赎回款的交易与基金其他客户一并进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上 述 情 况 的 赎 回 业 务 的 场 内 处 理 , 将 按 照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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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
暂 停 基 金 的 赎 回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 体 刊 登 暂 停 赎 回 公 告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 业 务 的 办 理 , 并 依 照 有 关 规 定 在 至 少 一 家 指 定
媒体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 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 开放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2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 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并
支付赎回款或延缓支付 。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 理人认为有 能力支付投 资人的全部 赎回申请时 ,按正常赎 回程序
执行。
(2) 延 缓 支 付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对 当 日
全部赎回申请进行确认,但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 工作日。
(3)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在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上 述 未 支 付 部 分 的 赎 回 款
项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交 易 成 本 等 因 素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 , 《 基 金 合 同 》 终 止 , 对 于 已 确 认 未 支 付 赎 回 款 的 交 易 与 基 金 其 他 客 户 一 并 进
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3. 巨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 缓 支 付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说 明 有 关 处 理 方 法 , 同 时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刊
登公告。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对 本 基 金 场 内 部 分 份 额 巨 额 赎 回 另 有 规 定 的 , 按 期 规 定 办
理。
( 十 一) 暂停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 生 上 述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情 况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当 日 应 立 即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并 在 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 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 开放日公布 最近1 个 开 放 日 的 基
金份额净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暂 停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最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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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 十二)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 且 由 同 一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 理 注 册 登 记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三) 基金 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 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规 定 办 理 , 并 按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规 定 的 标 准
收费。
( 十四) 基金 份额的登记
1 、 基 金 的 份 额 采 用 分 系 统 登 记 的 原 则 。 场 外 认 购 或 申 购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 场 内 认 购 、 申 购 或 上 市 交 易 买 入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证券账户下。
2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既 可 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也 可 以 通
过具有代销资格的会员单位申请场内赎回。
3 、登记在注 册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可以申请场外赎回。
( 十五 )系统内转托管
1 、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内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系 统 内 转 托 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系统内转托管。
( 十六 )跨系统转托管
1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和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2 、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相 关
规定办理。处于募集期内的基金份额不能办理跨系统转托管。 5-4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 、 本 基 金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上 市 开 放 基 金 登 记
结算规则》的相关规定办理。
(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 及 注 册 登
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十八 )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依 据 其 业 务 规 则 , 受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 冻 结 与 解 冻 、
质押等业务,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一 、 基 金 的 投 资
( 一) 投资目 标
本 基 金 在 控 制 基 金 资 产 风 险 、 适 度 保 持 资 产 流 动 性 的 基 础 上 , 通 过 积 极 主 动 的 投 资 管
理,追求基金资产的平稳增值,争取实现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业绩 。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具 有 良 好 投 资 价 值 和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包 括 国 内 依 法 发 行 的 债 券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 工 具
( 但 须 符 合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相关规定)
。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 他 品 种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 适 当 程 序 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是 纯 债 券 型 基 金 , 不 通 过 任 何 方 式 投 资 股 票 和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不 含 分 离 交 易 的 可 转 换 公 司 债 券 ) , 仅 投 资 于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80%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 具包括国债 、金 融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 期 票 据 、 短 期 融 资 券 、 超 级 短 期 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中 的 公 司 债 部 分 、 债 券 回 购 、 银 行 存
款 ( 包 括 协 议 存 款 、 定 期 存 款 及 其 他 银 行 存 款 ) 、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以 及 证 监 会 允 许 投 资 的 其 它
金 融 工 具 等 。 但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三 个 月 、 开 放 期 内 及 开 放 期 结 束 后 三 个 月 的 期 间 内 , 基 金 投
资 不 受 上 述 比 例 限 制 。 在 开 放 期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在非开放期,本基金不受上述5% 的 限制。
在 基 金 实 际 管 理 过 程 中 , 管 理 人 将 根 据 中 国 宏 观 经 济 情 况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阶 段 性 变 化 , 适
当调整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 三) 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采 取 自 上 而 下 与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投 资 策 略 。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市 场
状 况 、 政 策 走 向 等 宏 观 层 面 信 息 和 个 券 的 微 观 层 面 信 息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
同时 为 合 理 控 制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 并 满 足 每 次 开 放 期 的 流 动 性 需 求 , 本 基 金 在 每 个 封 闭 期 将 适 当 的 采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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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 期 限 配 置 策 略 , 即 将 基 金 资 产 所 投 资 标 的 的 平 均 剩 余 存 续 期 限 与 基 金 剩 余 封 闭 期 限 进 行 适
当的匹配 ,
做出投资决策,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产配 置策略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6 个 月 内 , 基 金 建 仓 期 后 的 正 常 市 场 情 况 下 , 债 券 投 资 比 例 将 不 低
于80% 。 在 此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综 合 运 用 定 性 分 析 和 定 量 分 析 手 段 , 对 大 类 资 产 进 行 合
理配置。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以 大 类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 率 、 利 差 水 平 、 风 险 水 平 和 它 们 之 间 的 相 关 性 为
出 发 点 , 对 于 可 能 影 响 资 产 预 期 风 险 、 收 益 率 和 相 关 性 的 因 素 进 行 综 合 分 析 和 动 态 跟 踪 , 据
此 制 定 本 基 金 在 债 券 和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等 大 类 资 产 之 间 的 配 置 比 例 、 调 整 原 则 和 调 整 范 围 , 并
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以达到控制风险、增加收益的目的。
本 基 金 进 行 资 产 配 置 时 所 参 考 的 主 要 指 标 包 括 国 内 生 产 总 值 (GDP ) 增 长 率 、 货 币 供 应 量
及其变化、利率水平及其预期变化、通货膨胀率、货币与财政政策、汇率政策等。
除 基 本 面 因 素 以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将 关 注 其 他 可 能 影 响 资 产 预 期 收 益 与 风 险 水 平 的 因
素 , 观 察 市 场 信 心 指 标 和 市 场 动 量 指 标 等 , 力 争 捕 捉 市 场 由 于 低 效 或 失 衡 而 产 生 的 投 资 机
会。
通 常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会 定 期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 以 研 究 结 果 为 依 据 对 当 前 资 产 配 置 进 行
评 估 并 作 必 要 调 整 。 在 特 殊 情 况 下 , 亦 可 针 对 市 场 突 发 事 件 等 在 本 基 金 投 资 范 围 及 各 类 资 产
配置比例限制范围内进行及时调整。
(2 )债券投 资策略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过 程 中 将 采 用 久 期 匹 配 等 策 略 通 过 固 定 收 益 类 品 种 投 资 策 略 构 筑 债 券 组
合,保障本金安全的同时确保一定收益,通过回购放大等策略追求基金财产的超额回报。
1 )久期配置 策略
久 期 配 置 策 略 是 债 券 投 资 最 基 本 的 策 略 之 一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财 政 政
政策因素 宏观因素 货币因素 市场因素
政治导向;
经济政策;
产业政策;
货币政策;
市场政策等
经济总量;
投资增速;
消费增长;
对外贸易;
价格指数等
货币结构;
信贷规模;
信贷结构;
利率水平;
利率结构等
供求关系;
市场信心;
期限结构;
利差变化;
交易状况等
债市风险收益特征预期、货币市场走势
资产配置方案 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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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 、 货 币 政 策 等 宏 观 经 济 变 量 进 行 自 上 而 下 的 深 入 分 析 , 在 预 测 市 场 合 理 利 率 水 平 的 基 础
上 , 判 断 利 率 变 化 的 时 间 、 方 向 和 幅 度 , 测 算 投 资 组 合 和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时
的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 在 控 制 资 产 组 合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通 过 调 整 组 合 的 久 期 , 即 在 预 期 利 率 将 要
上升的 时 候 相 对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当 缩 短 组 合 的 久 期 , 在 预 期 利 率 将 要 下 降 的 时 候 相 对 业 绩 比
较基准适当拉长组合的久期,提高债券投资收益。
2 )期限结构 配置策略
收 益 率 曲 线 是 分 析 利 率 走 势 和 进 行 市 场 定 价 的 基 本 工 具 , 也 是 进 行 债 券 投 资 的 重 要 依
据 。 通 常 情 况 下 , 在 市 场 利 率 水 平 、 不 同 期 限 市 场 上 债 券 供 求 关 系 等 因 素 发 生 变 化 的 时 候 ,
收 益 率 曲 线 上 不 同 期 限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都 将 随 之 产 生 调 整 , 从 而 使 收 益 率 曲 线 出 现 平 行 移 动 或
非平行移动,其中非平行移动又可以分为正向蝶形形变、反向蝶形形变以及扭曲形变等。
如 果 收 益 率 曲 线 发 生 了 非 平 行 移 动 , 则 在 相 同 的 久 期 策 略 下 采 用 不 同 的 组 合 , 其 组 合 收
益 率 也 将 产 生 较 大 的 差 异 。 本 基 金 将 加 大 对 收 益 率 曲 线 形 变 的 研 究 , 在 所 确 定 的 目 标 久 期 配
置 策 略 下 , 通 过 分 析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可 能 发 生 的 形 变 , 在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上 适 时 采 取 子 弹 型 、
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使本基金获得较好的收益。
? 收益率结构曲线平移
收 益 率 结 构 曲 线 平 移 表 现 为 长 短 期 债 券 的 收 益 率 发 生 相 同 的 变 化 , 这 种 预 期 类 似 于 利 率
预期。因此,本基金将采取同利率预期相同的投资策略。
? 收益率结构曲线变平坦
如 果 本 基 金 预 测 具 有 较 长 剩 余 期 限 的 债 券 品 种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会 出 现 较 大 变 动 , 那 么 在 图
示 上 就 会 出 现 到 期 收 益 率 结 构 曲 线 变 得 平 坦 一 些 , 此 时 本 基 金 将 买 入 长 期 债 券 而 卖 出 短 期 债
券。
变动前
变动后
到
期
收
益
率
期限 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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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益率结构曲线变陡峭
与 上 一 种 情 况 相 反 , 如 果 本 基 金 预 测 具 有 较 短 剩 余 期 限 的 债 券 品 种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会 出 现
较 大 变 动 , 那 么 相 应 的 到 期 收 益 率 结 构 曲 线 就 会 变 得 陡 峭 一 些 , 此 时 我 们 可 以 买 入 短 期 债
券,卖出长期债券。
总 之 , 我 们 将 根 据 对 未 来 收 益 率 曲 线 变 化 的 预 测 , 采 取 相 应 的 操 作 , 降 低 风 险 , 提 高 收
益。
3 )类属配置 策略
在 确 定 组 合 久 期 和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对 不 同 类 型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信 用 风
险 、 市 场 风 险 、 流 动 性 、 赋 税 水 平 等 因 素 进 行 分 析 , 研 究 同 期 限 的 不 同 品 种 之 间 的 利 差 情 况
及 其 变 化 趋 势 , 以 及 交 易 所 和 银 行 间 两 个 市 场 间 同 一 品 种 的 利 差 情 况 及 变 化 趋 势 , 制 定 债 券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 在 各 种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之 间 进 行 优 化 配 置 , 主 动 地 增 加 预 期 利 差 将 收 窄 的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降 低 预 期 利 差 将 扩 大 的 品 种 的 投 资 比 例 , 以 获 取 不 同 类 型 固 定 收 益 品
种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4 )具体各品 种的选择策略
? 政府信用债券
本 基 金 对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等 政 府 信 用 债 券 的 投 资 , 主 要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指
标 、 货 币 财 政 政 策 、 市 场 供 求 等 分 析 , 预 测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未 来 变 动 趋 势 , 综 合 考 虑 国 债 、 央
行 票 据 、 政 策 性 金 融 债 等 不 同 品 种 的 流 动 性 及 风 险 收 益 状 况 , 选 择 具 有 较 高 投 资 价 值 的 品 种
变动前
变动后
到
期
收
益
率
期限
变动前
变动后
到
期
收
益
率
期限 5-4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进行投资。
? 企业信用债券
本 基 金 对 于 其 他 金 融 债 、 企 业 债 、 公 司 债 、 短 期 融 资 券 、 银 行 协 议 存 款 等 信 用 类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 将 参 考 外 部 评 级 结 果 、 宏 观 经 济 所 处 阶 段 、 发 行 主 体 的 信 用 状 况 及 其 变 动 趋 势 ,
在 有 效 控 制 整 个 组 合 信 用 风 险 的 基 础 上 , 结 合 流 动 性 分 析 , 采 取 积 极 的 投 资 策 略 , 挖 掘 价 值
被低估的品种,以获取超 额收益。
? 资产支持证券
本 基 金 通 过 深 入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 资 产 提 前 偿 还 率 、 资 产 池 的 结 构 及 质 量 等 因 素 , 判
断 提 前 偿 付 风 险 和 资 产 违 约 风 险 , 并 根 据 资 产 证 券 化 的 收 益 结 构 安 排 , 预 测 分 析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未 来 现 金 流 , 通 过 研 究 标 的 证 券 发 行 条 款 , 预 测 提 前 偿 还 率 变 化 对 标 的 证 券 的 久 期 与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影 响 , 密 切 关 注 流 动 性 变 化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筛 选 出 经 风 险 调 整 后 具
有较高投资价值的资产支持证券,以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 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
分 离 可 转 换 债 券 是 指 债 券 和 认 股 权 证 分 开 发 行 及 交 易 的 投 资 品 种 , 具 有 抵 御 下 行 风 险 ,
分 享 股 票 价 格 上 涨 收 益 的 特 征 。 分 离 型 可 转 债 纯 债 部 分 与 公 司 债 的 属 性 具 有 一 定 的 相 似 性 。
首 先 , 两 者 的 上 市 地 点 均 为 交 易 所 市 场 ; 其 次 , 两 者 的 发 行 主 体 均 为 上 市 公 司 ; 再 次 , 两 者
的 投 资 主 体 相 似 , 主 要 为 交 易 所 的 活 跃 参 与 者 。 因 此 , 在 实 际 操 作 过 程 中 , 本 基 金 将 基 本 上
按照公司债的投资策略进行分离债纯债的投资。
同 时 , 分 离 债 与 公 司 债 相 比 , 具 有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优 势 , 更 容 易 变 现 。 本 基 金 计 划 在 封 闭
期 开 始 时 , 配 置 一 定 仓 位 的 分 离 债 , 而 在 开 放 期 之 前 的 一 段 时 间 内 , 择 机 增 加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分离债的配置比例,以抵御潜在的赎回压力。
5 )收益率曲 线骑乘策略
收 益 率 曲 线 骑 乘 策 略 是 指 选 取 处 于 收 益 率 曲 线 最 陡 峭 处 的 券 种 进 行 配 置 , 随 着 债 券 剩 余
期 限 缩 短 、 到 期 日 临 近 , 其 到 期 收 益 率 将 有 所 下 降 , 从 而 产 生 较 好 的 市 场 价 差 回 报 。 本 基 金
将 积 极 关 注 收 益 率 曲 线 的 变 化 情 况 , 在 收 益 率 曲 线 较 陡 的 部 位 适 当 采 用 收 益 率 曲 线 骑 乘 策
略,利用收益率曲线的快速下滑获得相应的收益。
6 )回购策略
在 债 券 投 资 中 , 回 购 不 仅 是 一 种 短 期 融 资 的 手 段 , 也 是 一 个 重 要 的 投 资 渠 道 , 例 如 可 以
用 逆 回 购 代 替 短 期 债 券 、 通 过 正 回 购 进 行 杠 杆 操 作 从 而 放 大 收 益 等 。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比 较 回 购
交 易 收 益 和 现 券 交 易 收 益 , 在 确 保 回 购 存 在 超 额 收 益 的 情 况 下 , 积 极 利 用 回 购 套 利 , 增 加 组
合 的 收 益 。 本 基 金 将 遵 守 银 行 间 市 场 关 于 回 购 的 有 关 规 定 , 在 相 关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 利 用 市 场
的 平 稳 时 期 , 进 行 回 购 融 入 资 金 , 同 时 投 资 于3 年 以 下 的 流 动 性 较 好 的 债 券 , 以 获 取 利 差 收
益 , 增 加 投 资 人 的 回 报 。 本 基 金 还 将 密 切 关 注 和 积 极 寻 求 由 于 短 期 资 金 需 求 激 增 产 生 的 逆 回
购投资策略等投资机会。 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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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套利策略
? 跨 市 套 利 。 同 一 品 种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与 交 易 所 市 场 、 同 期 限 债 券 品 种 在 一 、 二 级 市 场 上
由 于 市 场 结 构 、 投 资 者 结 构 等 原 因 在 某 个 时 期 可 能 存 在 收 益 率 的 差 异 。 本 基 金 在 充 分 论 证 套
利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合适时机,进行跨市场套利操作。
? 跨 期 套 利 。 本 基 金 将 利 用 一 定 时 期 内 不 同 债 券 品 种 基 于 利 息 、 违 约 风 险 、 流 动 性 、 税
收 特 性 、 可 回 购 条 款 等 方 面 的 差 别 造 成 的 收 益 率 差 异 , 同 时 买 入 和 卖 出 这 些 券 种 , 以 获 取 二
者之间的差价收益。
8 )个券选择 策略
本 基 金 将 严 格 依 据 上 述 投 资 策 略 , 通 过 自 下 而 上 精 选 个 券 , 审 慎 分 析 债 券 的 信 用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供 求 关 系 、 收 益 率 水 平 、 税 收 水 平 等 因 素 , 选 择 定 价 合 理 或 价 值 被 低 估 的 债 券
进行投资。
具有以下一项或多项特征的债券,是本基金的重点关注对象:
1 )符合上述 投资策略的品种;
2 )信用质量 正在改善或者预期将改善的信用债券;
3 )具有较高 当期收入的品种;
4 )有增值潜 力、价值被 低估的品种等。
( 四) 投资决 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如下:
1 .研究员提 供研究报告,以研究驱动投资
本 计 划 严 格 实 行 研 究 支 持 投 资 决 策 机 制 , 加 强 研 究 对 投 资 决 策 的 支 持 工 作 , 防 止 投 资 决
策 的 随 意 性 。 研 究 员 在 熟 悉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的 投 资 目 标 和 投 资 策 略 的 基 础 上 , 对 其 分 工 的 行 业
和 上 市 公 司 以 及 债 券 品 种 进 行 综 合 研 究 、 深 度 分 析 , 广 泛 参 考 和 利 用 外 部 研 究 成 果 , 拜 访 政
府 机 构 、 行 业 协 会 等 , 了 解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及 行 业 发 展 状 况 , 调 查 上 市 公 司 和 相 关 的 供 应
商 、 终 端 销 售 商 , 考 察 上 市 公 司 真 实 经 营 状 况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撰 写 提 供 宏 观 经 济 分 析 报 告 、
证券市场行情报告、行业分析报告和发债主体及上市公司研究报告等。
2 .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议并决定基金投资重大事项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将 定 期 分 析 投 资 研 究 团 队 所 提 供 的 研 究 报 告 , 在 充 分 讨 论 宏 观 经 济 、 股
票 和 债 券 市 场 的 基 础 上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和 投 资 策 略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管 理 制 度 , 确 定 基 金 的 总 体 投 资 计 划 , 包 括 基 金 在 股 票 、 债 券 等 大 类 资 产 的 投 资
比例等重大事项。
3 .基金经理 构建具体的投资组合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等 决 议 , 参 考 研 究 团 队 的 研 究 成 果 , 根 据
基 金 合 同 , 依 据 专 业 经 验 进 行 分 析 判 断 , 在 授 权 范 围 内 构 建 具 体 的 投 资 组 合 , 进 行 组 合 的 日
常管理。 5-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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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交易部独 立执行投资交易指令
基 金 管 理 人 设 置 独 立 的 交 易 部 , 由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方 案 的 要 求 和 授 权 以 及 市 场 的 运 行
特 点 , 作 出 投 资 操 作 的 相 关 决 定 , 向 交 易 部 发 出 交 易 委 托 。 交 易 部 接 到 基 金 经 理 的 投 资 指 令
后 ,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对 投 资 指 令 的 合 规 性 、 合 理 性 和 有 效 性 进 行 检 查 , 确 保 投 资 指 令 在 合 法 、
合 规 的 前 提 下 得 到 高 效 的 执 行 , 对 交 易 情 况 及 时 反 馈 , 对 投 资 指 令 进 行 监 督 ; 如 果 市 场 和 个
股交易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提示基金经理。
5 .基金绩效 评估
基 金 经 理 对 投 资 管 理 策 略 进 行 评 估 , 出 具 自 我 评 估 报 告 。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就 投 资 管 理 进 行
持 续 评 估 , 定 期 提 出 评 估 报 告 , 如 发 现 原 有 的 投 资 分 析 和 投 资 决 策 同 市 场 情 况 有 较 大 的 偏
离 , 立 即 向 主 管 领 导 和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报 告 。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根 据 基 金 经 理 和 金 融 工 程 小 组
的 评 估 报 告 , 对 于 基 金 业 绩 进 行 评 估 。 基 金 经 理 根 据 投 资 决 策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对 投 资 组 合 进 行
调整。
6 .基金风险 监控
监 察 稽 核 部 对 投 资 组 合 计 划 的 执 行 过 程 进 行 日 常 监 督 和 实 时 风 险 控 制 , 包 括 投 资 集 中
度 、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 投 资 限 制 、 投 资 权 限 等 交 易 情 况 , 风 险 控 制 委 员 会 根 据 市 场 变 化 对 基 金
投资组合进行风险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 措施。
7 .投资管理 程序的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保 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前 提 下 , 有 权 根 据 投 资 需 要 和 环 境 变 化 , 对 投
资管理的职责分工和程序进行调整,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更新中予以公告。
(五)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同期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
“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是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网 站 上 发 布 的 三 年 期 “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存 款
基 准 利 率 ” 。 “ 同 期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 是 指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按 照 每 日 三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逐 日 累 计 计 算 得 出 的 收 益 率 , 遇 到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调 整 利 率 时 , 自 调 整 生 效 之 日 起 , 采 用 调 整
后的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进行计 算。
业绩比较基准的选择理由:
为 有 效 体 现 三 年 内 封 闭 式 运 作 的 优 势 , 一 般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将 适 度 承 担 部 分 流 动 性 风
险 , 通 过 回 购 放 大 等 策 略 , 提 高 基 金 资 产 的 使 用 效 率 和 分 享 债 券 的 固 定 收 益 属 性 , 为 持 有 人
获 取 超 额 回 报 。 从 投 资 者 角 度 看 , 本 基 金 相 当 于 期 限 为 三 年 的 、 专 业 优 化 后 的 债 券 组 合 , 有
较强的固定收益属性,因此本基金选择同期三年定期存款利率作为业绩比较基准。
在 本 基 金 的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变 化 或 者 出 现 更 有 代 表 性 、 更 权 威 、 更 为 市 场 普
遍 接 受 的 基 准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备案
后 , 无 需 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可以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变更。
( 六) 风险收 益特征 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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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基 金 属 于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属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中 的 较 低 风 险 品 种 , 一 般 情 况 下 其
风险和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
( 七) 投资限 制
1. 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 投 资 策 略 上 兼 顾 投 资 原 则 以 及 定期 开 放 的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 财 产 的
非系统性风险, 适度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10% ;
(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3 )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资 产 占 基 金 资 产 比 例 不 低 于80% ; 但 在 每 次 开 放 期 前 三 个 月 、
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该比例限制 ;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10%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8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 资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3 个 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9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10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 果 法 律 法 规 对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限 制 进 行 变 更 的 , 以 变 更 后 的 规 定 为 准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因 素 致 使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不 符 合 上 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6 个 月 内 使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 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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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向他人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限
制。
(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债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代 表 基 金 独 立 行 使
债 权 人
权 利 , 保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利益;
2.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 通 过 关 联 交 易 为 自 身 、 雇 员 、 授 权 代 理 人 或 任 何 存 在 利 害 关 系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任 何 不
当利益。
( 九) 基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 述 或 重 大 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建设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复 核 了 本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内
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资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利。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 在 作 出 投 资 决 策 前 应 仔 细 阅
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投资组合报告截至时间为2014 年9 月30日,本 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 单位: 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5-5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 固定收益投资
2,253,130,114.60 94.61
其中:债券
2,253,130,114.60 94.61
资产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9,746,064.86 2.51
7 其他资产
68,582,995.79 2.88
8 合计
2,381,459,175.2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2,101,319,114.60 155.23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51,811,000.00 11.21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2,253,130,114.60 166.4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24608 14句容福 1,200,000 127,200,000.00 9.40
2
124037 12 渝江北 1,000,000 102,500,000.00 7.57
3
122588 12益城投 1,000,000 101,510,000.00 7.50
4
124135 13滇公投 1,000,000 100,800,000.00 7.45
5
1080030 10 佳城投债 900,000 93,807,000.00 6.93
5-5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 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 基 金 尚 未 在 基 金 合 同 中 明 确 国 债 期 货 的 投 资 策 略 、 比 例 限 制 、 信 息 披 露 等 , 本 基 金 暂
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投资组 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 证券中没有 发行主体被 监管部门立 案调查的、 或在报告 编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 )其他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68,567,872.42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15,123.37
8
其他
-
9
合计
68,582,995.79
(4 ) 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 报告期 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 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5-5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十 二 、基金业 绩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恪 尽 职 守 、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但 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 , 投 资
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A 类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度
(2012 年 11 月 15
日至 12 月 31 日)
0.80% 0.08% 0.55% 0.01% 0.25% 0.07%
2013 年度 2.04% 0.15% 4.23% 0.01% -2.19% 0.14%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11.90% 0.15% 3.03% 0.01% 8.87% 0.14%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今(2012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15.10% 0.15% 7.98% 0.01% 7.12% 0.14%
C 类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度
(2012 年 11 月 15
日至 12 月 31 日)
0.80% 0.08% 0.55% 0.01% 0.25% 0.07%
2013 年度 1.54% 0.16% 4.23% 0.01% -2.69% 0.15%
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11.61% 0.15% 3.03% 0.01% 8.58% 0.14%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
至今(2012 年 11
月 15 日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14.23% 0.15% 7.98% 0.01% 6.25% 0.14%
十 三 、 基 金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值
基 金 资 产 总 值 是 指 基 金 拥 有 的 各 类 有 价 证 券 、 银 行 存 款 本 息 、 基 金 应 收 申 购 款 以 及 其 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5-5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 二) 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账户
本 基 金 财 产 以 基 金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存 款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开 立 证 券 交 易 清 算 资 金
的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本 基 金 联 名 的 方 式 开 立 基 金 证 券 账 户 , 以 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开 立 银 行 间 债 券 托 管 账 户 。 开 立 的 基 金 专 用 账 户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处分
基 金 财 产 独 立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代 销 机 构 的 固 有 财 产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基 金 财 产 的 管 理 、 运 用 或 者 其 他 情 形 而 取 得 的 财 产 和 收 益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收 取 管 理 费 、 托 管 费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费 用 。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 不 得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固 有 财 产 的 债 务 相
抵 销 , 不 同 基 金 财 产 的 债 权 债 务 , 不 得 相 互 抵 销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其 自 有 资 产 承
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依 法 解 散 、 被 依 法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等 原 因 进 行 清 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处 分 外 , 基 金 财 产 不 得 被 处 分 。 非 因 基 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四、 基金 资 产 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正 常 营 业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 二) 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 日 无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以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市 价 ( 收 盘 价 )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的 收 盘 价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 , 调 整 最 近 交 易 市 价 ,
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5-5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未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按 最 近 交 易 日 债 券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 利 息 得 到 的 净 价 进 行 估 值 。
如 最 近 交 易 日 后 经 济 环 境 发 生 了 重 大 变 化 的 , 可 参 考 类 似 投 资 品 种 的 现 行 市 价 及 重 大 变 化 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 价 值 的 情 况
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 次 公 开 发 行 未 上 市 的 债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在 估 值 技 术 难 以 可 靠 计 量 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价值。
4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估 值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订 明 的 估 值 方 法 、 程 序 及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或 者 未 能 充 分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时 , 应 立 即 通 知 对 方 , 共 同 查 明 原 因 ,
双方协商解决。
根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会 计 责 任 方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 本 基 金 有 关 的 会 计 问 题 , 如 经 相 关 各 方
在 平 等 基 础 上 充 分 讨 论 后 , 仍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的 意 见 ,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计 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三)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 四) 估值程 序
1.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按 照 每 个 工 作 日 闭 市 后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的 余 额 数 量
计算,精确到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 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 将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结 果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人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无 误 后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外 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 五) 估值错 误的处理 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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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将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 位以内( 含第3 位) 发生差 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 如 果 由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 或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或 代 销 机
构 、 或 投 资 人 自 身 的 过 错 造 成 差 错 , 导 致 其 他 当 事 人 遭 受 损 失 的 , 过 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差 错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差 错 处 理 原 则 ” 给 予 赔 偿 , 承 担 赔
偿责任。
上 述 差 错 的 主 要 类 型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 资 料 申 报 差 错 、 数 据 传 输 差 错 、 数 据 计 算 差 错 、 系
统 故 障 差 错 、 下 达 指 令 差 错 等 ; 对 于 因 技 术 原 因 引 起 的 差 错 , 若 系 同 行 业 现 有 技 术 水 平 不 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造 成 投 资 人 的 交 易 资 料 灭 失 或 被 错 误 处 理 或 造 成 其 他 差 错 , 因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出 现 差 错 的 当 事 人 不 对 其 他 当 事 人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但 因 该 差 错 取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 给当事人造 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调 各方,及时 进行更
正 , 因 更 正 差 错 发 生 的 费 用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承 担 ; 由 于 差 错 责 任 方 未 及 时 更 正 已 产 生 的 差 错 ,
给 当 事 人 造 成 损 失 的 , 由 差 错 责 任 方 对 直 接 损 失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若 差 错 责 任 方 已 经 积 极 协
调 , 并 且 有 协 助 义 务 的 当 事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更 正 而 未 更 正 , 则 其 应 当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责
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 错的有
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 的义务。但 差错责任方 仍应对
差 错 负 责 。 如 果 由 于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不 返 还 或 不 全 部 返 还 不 当 得 利 造 成 其 他 当 事 人 的
利益损失( “ 受 损 方 ”) , 则 差 错 责 任 方 应 赔 偿 受 损 方 的 损 失 , 并 在 其 支 付 的 赔 偿 金 额 的 范 围
内 对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享 有 要 求 交 付 不 当 得 利 的 权 利 ; 如 果 获 得 不 当 得 利 的 当 事 人 已 经
将此部 分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给 受 损 方 , 则 受 损 方 应 当 将 其 已 经 获 得 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 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 赔偿时,如 果因基金管 理人过错造 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 金托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过 错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追 偿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托 管 人 之 外 的 第 三 方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并 拒 绝 进 行 赔 偿 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差 错 方 追 偿 ; 追 偿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有 关 费 用 ,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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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 对受损方进 行赔偿,并 且依据法律 法规、基金 合同或
其 他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行 或 依 据 法 院 判 决 、 仲 裁 裁 决 对 受 损 方 承 担 了 赔 偿 责 任 , 则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向 出 现 过 错 的 当 事 人 进 行 追 索 , 并 有 权 要 求 其 赔 偿 或 补 偿 由 此 发 生 的 费 用 和 遭 受 的
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 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 列 明 所 有 的 当 事 人 , 并 根 据 差 错 发 生 的 原 因 确 定 差 错 的 责 任
方;
(2) 根据差错 处 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 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交易 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 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 以纠正,通 报基金托管 人,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 人 并 报 中 国 证
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错误,给基 金或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 理人先
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由于各 自技术系统 设置而产生 的净值计算 尾差,以基 金管理
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 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 ,
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计 算 ,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进 行 复 核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于 每 个
工作
日 交 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 日 的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并 发 送 给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净 值 计 算 结 果 复 核 确 认 后 发 送 给 基 金 管 理 人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净值予以公布。 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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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特殊情 况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按估值 方法的第5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资
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 于 不 可 抗 力 原 因 , 或 由 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或 国 家 会 计
政 策 变 更 、 市 场 规 则 变 更 等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虽 然 已 经 采 取 必 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进 行 检 查 , 但 未 能 发 现 错 误 的 , 由 此 造 成 的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错 误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五、 基金 收 益 与 分配
( 一) 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后的余额。
( 二) 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
孰低数。
( 三) 收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由 于 本 基 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不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而C 类 基 金 份 额 收 取 销 售 服 务 费 , 各 基 金
份额类别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人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 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小 于 一 定 金 额 , 不 足 以 支 付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时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可 将 投 资 人 的
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 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 分配12 次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满6 个 月 后 , 若 基 金 在 每 季 度 最 后 一 个 交
易 日 收 盘 后 每10 份 基 金 份 额 可 分 配 利 润 金 额 高 于0.1 元( 含本数,以C 类 基 金 为 依 据) ,则基金
须在15 个 工 作 日 之 内 进 行 收 益 分 配 ,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每 次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基 金 收 益
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50% ;
4.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3 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
封 闭 期 间 ( 指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处 于 封 闭 期 )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采 用 现 金 方 式 ; 开 放 期
间( 指基金红利发放日 处于开放期 )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分 为 现 金 分 红 与 红 利 再 投 资 ,
登记
在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开 放 式 基 金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进 行 再 投 资 ; 若 投 资 者 不 选 择 , 本 基 金
开 放 期
间
默 认 的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是 现 金 分 红 。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 圳 证 券 账 户
下 的 基 金 份 额 , 只 能 选 择 现 金 分 红 的 方 式 , 具 体 权 益 分 配 程 序 等 有 关 事 项 遵 循 深 圳 证 券 交 易5-5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6.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 不 得 超 过
15个工作日 ;
7.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8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 收益分 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以 及 该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 五) 收益分 配的时间和程序
1.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拟 订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在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公 布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据 具 体 方 案 的 规 定 就 支 付 的 现 金 红 利 向 基 金 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 六、 基金 的 费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从C 类基 金份额的基金财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5.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6.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7.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9.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10 、基金的 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11.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 基 金 费 用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 场 价 格 确 定 , 法 律 法
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 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5-6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H =E ×0.7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管 理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 基 金 管 理 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 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 费 每 日 计 提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送 基 金 托 管 费 划 付 指
令 ,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后 于 次 月 首 日 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 金托管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销售服务 费
本基金A 类基 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 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年费率为0.40% 。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 资产净值的0.40% 年费率 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0.40% ÷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 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 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 按 月 支 付 , 由
基金
托 管 人 根 据 与
基金
管理
人 核 对 一 致 的 财 务 数 据 , 自 动 在 月 初 五 个 工 作 日 内 、 按 照 指 定 的 账户 路 径 支 付 给 基 金 管 理
人,经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 期顺延。
销 售 服 务 费 主 要 用 于 支 付 销 售 机 构 佣 金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基 金 行 销 广 告 费 、 促 销 活 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
销售服务费不包括基金募集期间的上述费用。
4. 除 管 理 费 和 托 管 费 之 外 的 基 金 费 用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其 他 有 关 法 规 及 相 应 协 议 的 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 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 以 及 处 理 与 基 金 运 作 无 关 的 事 项 发 生 的 费 用 等 不 列 入 基 金 费 用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前 所 发 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根 据 基 金 发 展 情 况 协 商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5-6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率 和 销 售 服 务 费 , 无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最 迟 于 新 的 费 率 实 施 日2 日
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税 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七、 基金 的 会 计 与审计
(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 的会计责任 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 公历每年的1 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 人民币为记 账本位币, 以人民币元 为记账单位 ;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 关的会计制 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 立核算;
6.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各 自 保 留 完 整 的 会 计 账 目 、 凭 证 并 进 行 日 常 的 会 计 核 算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编 制 基 金 会计 报 表 ;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 金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 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书面 确认。
(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 聘 请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对 本 基 金
年 度 财 务 报 表 及 其 他 规 定 事 项 进 行 审 计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及 其 注 册 会 计 师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相 互独 立 。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 办注册会计 师时,应事 先征得基金 管理人同意 。
3.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有 充 足 理 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经 通报 基 金 托 管 人 ,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案后 可 以 更 换 。 就 更 换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体上 公 告 。
十八 、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应 符 合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依 法 披 露 基 金 信 息 ,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包 括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其 他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按 规 定 将 应 予 披 露 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通 过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的 全 国 性 报 刊( 以 下 简 称 “ 指 定 报 刊 ”)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互 联 网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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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 以下简 称“网站”) 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 基 金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应 采 用 中 文 文 本 。 如 同 时 采 用 外 文 文 本 的 ,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 一) 招募说 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编 制 并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6 个
月 结 束 之 日 起45 日 内 ,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将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公 告 的15 日 前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报 送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并 就 有 关 更
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 个 月的最后1日。
( 二) 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3 日 前 , 将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 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 三)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 就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的 具 体
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 四) 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报 刊 和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公 告 。 基 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份额上市公告书
基 金 份 额 获 准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3 个 工 作 日
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六) 基金资 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基 金 的 封 闭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至 少 每 周 公 告 一 次 基 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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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 基 金 开 放 期 期 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 通 过 网 站 、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述 市 场 交 易 日 ( 或 自 然 日 ) 的 次 日 , 将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 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七) 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 招 募 说 明 书 等 信 息 披 露 文 件 上 载 明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的 计 算 方 式 及 有 关 申 购 、 赎 回 费 率 , 并 保 证 投 资 人 能 够 在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网 点 查
阅或者复制前 述信息资料。
( 八) 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年 结 束 之 日 起9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年 度 报 告 正
文 登 载 于 网 站 上 , 将 年 度 报 告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报 刊 上 。 基 金 年 度 报 告 需 经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60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 并 将 半 年 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15 个 工 作 日 内 , 编 制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 并 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4.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 月 的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不 编 制 当 期 季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或 者
年度报告。
5. 基 金 定 期 报 告 应 当 按 有 关 规 定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 九) 临时报 告与公告
在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发 生 如 下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或 者 基 金 份 额 的 价 格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事 件 时 , 有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2 日 内 编 制 临 时 报 告 书 , 予 以 公 告 , 并 在 公 开 披 露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除外 ;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董 事 长 、 总 经 理 及 其 他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经 理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托 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5-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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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
10.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
11. 涉及基金 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 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 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 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 基金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
19. 基金变更 、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 基金更换 注册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 始办理申购、赎回,以及开放起始日、开放期间;
22. 本基金申 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 生巨额赎回并 延缓支付;
24. 本基金暂 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 基金暂停 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6. 中国证监 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 十) 澄清公 告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存 续 期 限 内 , 任 何 公 共 媒 体 中 出 现 的 或 者 在 市 场 上 流 传 的 消 息 可 能 对 基 金
份 额 价 格 产 生 误 导 性 影 响 或 者 引 起 较 大 波 动 的 ,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知 悉 后 应 当 立 即 对 该 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一)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 十二)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十 三) 信息 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 年 度 报 告 、 半 年 度 报 告 、 季
度 报 告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公 告 等 文 本 文 件 在 编 制 完 成 后 , 将 存 放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所 在 地 、 基 金 托
管 人 所 在 地 , 供 公 众 查 阅 。 投 资 人 在 支 付 工 本 费 后 , 可 在 合 理 时 间 内 取 得 上 述 文 件 复 制 件 或
复印件。
投 资 人 也 可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网 站 上 进 行 查 阅 。 本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事 项 将 在 指 定 媒 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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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 风 险 揭 示
(一 ) 市场 风险
本 基 金 是 债 券 型 基 金 , 风 险 收 益 特 征 不 同 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 本 基 金 主 要 投 资 于 证 券 市
场 , 而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受 政 治 、 经 济 、 投 资 心 理 和 交 易 制 度 等 各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会 产 生 波 动 , 从
而对本基金投资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波动。
1 .政策风险
货 币 政 策 、 财 政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的 变 化 对 证 券 市 场 产 生 一 定 影 响 ,
从而导致投资对象的价格产生波动,影响基金收益,从而产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
证 券 市 场 是 国 民 经 济 的 晴 雨 表 , 而 经 济 运 行 则 具 有 周 期 性 的 特 点 。 随 着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的
周期性变化,基金所投资于证券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变 化 直 接 影 响 着 债 券 的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 也 会 影 响 企 业 的 融 资 成 本 和 利
润 , 进 而 影 响 基 金 持 仓 证 券 的 收 益 水 平 。 基 金 投 资 于 股 票 和 债 券 , 收 益 水 平 会 受 到 利 率 变 化
的影响。
4 .汇率风险
汇 率 的 变 化 可 能 对 国 民 经 济 不 同 部 门 造 成 不 同 的 影 响 , 从 而 导 致 本 基 金 所 投 资 的 上 市 公
司业绩及其股票价格发生波动。
5 .债券收益 率曲线变动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6 .购买力风 险
基 金 收 益 的 一 部 分 将 通 过 现 金 形 式 来 分 配 , 而 现 金 可 能 因 为 通 货 膨 胀 的 影 响 而 使 购 买 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投资收益下降。
7 .上市公司 经营风险
上 市 公 司 的 经 营 状 况 受 多 种 因 素 的 影 响 , 如 管 理 能 力 、 市 场 前 景 、 技 术 更 新 、 财 务 状
况 、 新 产 品 研 究 开 发 等 都 会 导 致 公 司 盈 利 发 生 变 化 。 如 果 基 金 所 投 资 公 司 债 券 , 由 于 上 市 公
司 经 营 不 善 , 可 能 会 导 致 偿 债 能 力 不 足 的 风 险 。 上 市 公 司 还 可 能 出 现 难 以 预 见 的 变 化 。 虽 然
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避免。
8 .再投资风 险
市 场 利 率 下 降 将 影 响 固 定 收 益 类 证 券 利 息 收 入 的 再 投 资 收 益 率 , 这 与 利 率 上 升 所 带 来 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二)信用风险
本基金在投资过程中,主要面临以下两类信用风险: 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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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类 是 所 投 资 的 债 券 自 身 的 信 用 风 险 , 包 括 : 违 约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债 券 发 行 人 未 能 履
行 约 定 契 约 中 的 义 务 而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的 风 险 , 即 发 行 人 不 能 履 行 还 本 付 息 的 责 任 而 使 基 金 资
产 的 预 期 收 益 与 实 际 收 益 发 生 偏 离 所 造 成 损 失 的 风 险 ; 信 用 评 级 调 整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由 于 经
济 周 期 、 行 业 周 期 、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等 因 素 发 生 不 利 变 化 , 致 使 债 券 发 行 人 的 财 务 状 况 恶 化 ,
偿债能力降低,由此造成债券信用评级降低、价格下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第 二 类 信 用 风 险 是 债 券 交 易 对 手 的 风 险 , 主 要 是 指 在 债 券 的 交 易 过 程 中 , 由 于 交 易 对 手
方 不 能 足 额 按 时 交 割 , 导 致 本 基 金 可 能 无 法 按 时 收 到 或 足 额 收 到 应 得 的 证 券 或 价 款 而 造 成 价
款 或 证 券 的 损 失 的 风 险 , 或 者 是 指 在 回 购 交 易 的 过 程 中 , 融 资 方 无 法 按 时 支 付 回 购 本 金 和 利
息所带来的风险。
(三)估值风险
基 金 在 对 所 持 有 的 有 价 证 券 进 行 估 值 的 过 程 中 , 由 于 某 种 原 因 需 要 估 值 人 员 主 观 判 断 或
者需要依靠估值模型,可能出现基金资产估值不准确从而造成风险。
(四)管理风险
基 金 运 作 过 程 中 由 于 基 金 投 资 策 略 、 人 为 因 素 、 管 理 系 统 设 置 不 当 造 成 操 作 失 误 或 公 司
内部失控从而可能产生风险。管理风险包括:
1 . 决 策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的 投 资 策 略 制 定 、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和 投 资 绩 效 监 督 检 查 过 程
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 操 作 风 险 : 指 在 基 金 投 资 决 策 执 行 中 , 由 于 投 资 指 令 不 明 晰 、 交 易 操 作 失 误 等 人 为 因
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技术风险 :是指公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五)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特有风险包括:
(1 )上市交 易风险
本 基 金 在 封 闭 期 内 上 市 交 易 。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可 能 因 信 息 披 露 等 原 因 导 致 基 金 停 牌 , 投
资 者 在 停 牌 期 间 不 能 买 卖 基 金 份 额 , 产 生 风 险 ; 基 金 上 市 后 持 有 人 也 可 能 因 交 易 对 手 不 足 产
生流动性风险。
(2 )流动性 风险
①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每 封 闭 运 作 三 年 后 开 放5-20 个工作日的申购赎回 业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只 能 在 开 放 期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 在 封 闭 运 作 期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面 临 因 不 能
赎回基金而出现的流动性风险。
② 当 开 放 期 本 基 金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即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超 过 前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的20% 时,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 请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对 当 日 全 部 赎 回 申 请 进 行 确 认 时 ,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 不 超 过20 个工作日)赎回款项 。因此,持5-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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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此时将面临其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的风险。
(3 )基金合 同终止风险
当 发 生 以 下 情 况 时 , 本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将 终 止 , 存 在 开 放 期 间 终 止 的
风险:
① 在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不 满200 人 , 或 者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加 上 当 日
净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产 净 值 或 减 去 当 日 净 赎 回 的 基 金 份 额 对 应 的 资 产 净 值 低 于2 亿
元;
② 在 开 放 期 , 基 金 发 生 大 规 模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 且 申 请 确 认 后 因 交 易
成本等因素该等申请将明显损害剩余持有人的利益。
(4 )折/ 溢 价交易风险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后 , 受 市 场 供 求 关 系 等 的 影 响 , 其 上 市 交 易 价 格 与 其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之
间可能发生偏离从而出现折/ 溢价交 易的风险。
(六)职业道德风险
职业道德风险是指公司员工不遵守职业操守,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七)流动性风险
因 市 场 交 易 量 不 足 , 导 致 证 券 不 能 迅 速 、 低 成 本 地 转 变 为 现 金 的 风 险 。 有 可 能 会 影 响 基
金份额净值。
(八)合规性风险
指 基 金 在 管 理 或 运 作 过 程 中 , 违 反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或 者 基 金 投 资 违 反 法 规 及 基
金合同有关规定而产生的风险。
(九)其他风险
1 . 战 争 、 自 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的 出 现 , 将 会 严 重 影 响 证 券 市 场 的 运 行 , 可 能 导 致 基
金资产的损失。
2 . 金 融 市 场 危 机 、 行 业 竞 争 、 代 理 商 违 约 、 托 管 人 违 约 等 超 出 基 金 管 理 人 自 身 直 接 控 制
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 十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 合 同 变 更 内 容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 应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基 金 合 同 变更 的 内 容 应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同 意 。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 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除外 ;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5-6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和 提高销售服务费 ;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 本基金不再 具备上市条 件而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 除外;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
(10)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同 或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并 报 中 国证 监 会 备 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和其他应由 基金承担的 费用;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低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 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重大 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 金合同规定 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其 他情形。
2. 关 于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 并 于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或 出 具 无 异议 意 见 后 生效 执 行 , 并自 生 效 之 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公告。
(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 之 一 的 , 本基 金 合 同 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后 将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 个月
内 无 其 他 适当 的 基 金 管理 公 司 承 接其 原 有 权 利义 务 ;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 个月
内 无 其 他 适当 的 托 管 机构 承 接 其 原有 权 利 义 务;
4.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 终发生基金 合同第五节 第(三)条 约定的情形 的;
5 、 在 本 基 金 每 次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当 日 的 有效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 已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足 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20 个工
作 日 内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无 法 在20 个 工 作 日 内 支 付 上 述 未 支 付 部 分 的 赎 回 款 项 ,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在 变 现 过 程 中 由 于 交 易 成 本 等 因 素 明 显 损 害 其 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形;
6 、 基金合同约定及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 情 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5-69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行
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册
会 计 师 、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可 以聘 用 必 要 的工 作 人 员 。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可
以 依 法 进 行必 要 的 民 事活 动 。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主 要 包 括 :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 布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统一接 管基金财产 ;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 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
(10)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行 分 配 。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 基 金 财产 清 算 组 优先 从 基 金 财产 中 支 付 。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 分配。
基 金 财 产 未按 前 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 告 ; 清 算 过 程 中 的 有 关 重 大 事 项 须 及 时 公 告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结 果 经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审 计 , 律
师 事 务 所 出具 法 律 意 见书 后 ,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组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并公 告 。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 文件的保存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存15年以上。 5-70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二十 一 、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基金 合 同内 容摘 要, 请 见 附件一 。
二十 二 、 基金 托 管协 议内 容 摘要
基金 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 请见附 件 二 。
二 十三 、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基金 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提 供以 下一 系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 册 登记 服务
基金 管 理 人 或 者 委 托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为 基 金 份额持有 人 提供注册登 记 服务。基 金 注册
登记机 构 配 备 安 全 、 完 善 的 电 脑 系 统 及 通 讯 系 统 , 准 确 、 及 时 地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办理基金
账 户 与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 管 理 、 托 管 与 转 托 管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管 理 , 权 益分配时红
利的 登 记 、 派 发, 基金 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 金 交易 资 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选 择 红 利 再 投 资 形 式 进 行 基 金收益分 配 ,该基金份 额 持有人当 期 分配
所得 基 金 收 益 将按 除息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 转 为基金 份 额 ,且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 三)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网 上 交 易 平 台。通过 先 进的网络通 讯 技术,为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提 供 高效 安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及 时 迅 捷的基 金 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 四)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 短 信 、 主 动 致 电等方式 为 基金份额持 有 人提供各 项 主动
通知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及 重 要 信 息 将 通 过 指 定 媒 体 发 布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 提 供 以 电 子 形 式 为 主 的 确 认 单 、 对 账 单 等 基 金 信 息 服 务 , 如 果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需要提 供
纸质 的 确 认 单 、对 账单 的 服务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 人 客户 服 务 中心 索取 。
( 五) 查询 服务
为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随 时了 解 基 金 管 理 人 相 关 信息及 投 资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 人 开 通24 小
时自动 语 音 服 务 、 网 上 查 询 等 方 式 。 通 过 以 上 方 式 可 进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信 息 查 询 和 基 金份额持
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
( 六) 在线 客服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访 问 基金 管 理 人网 站www.msjyfund.com.cn , 登 陆 在 线客服 , 实 现基
金管 理 人 与 投 资人 网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 七)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提 供 详 细 的 专 业 基 金 投资资料 , 便 于 办 理各种交易手 续 , 同
时为方 便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索 取 ,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供 了 多 元 化 的 资 料 索 取 服 务 , 索 取 途 径多样,5-71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资 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有 对 外 公 布 文 件 及 各 种 相 关 历 史 文 件 均 可 向 客户服务 人 员索取,客 户 服务人员 可 通过
传真 、Email 提供;同时 ,基金 管理 人 网 站上 提 供 各种资 料 、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载 。
( 八)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 一 步 提 高 基 金 运 作 的 透 明 度 , 提 升 服 务 品 质,使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及 时了解基 金 投资
资讯, 基 金 管 理 人 推 出 全 方 位 资 讯 服 务 定 制 项 目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通 过 客 服 热 线 、基金管
理 人 网 站 、 短 信 定 制各种 资 讯 , 基 金 管 理 人 通过传真 、Email 、 短信 等多渠道发 送 资讯定制服
务。
( 九)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 管 理 人 拥 有 一 支 训 练 有 素 、 专 业 知 识 全 面 的投资顾 问 队伍,基金 管 理人的专 业 客户
服务代 表 将 在 规 定 的 工 作 时 间 内 回 答 客 户 提 出 的 问 题 , 提 供关于基金投资全方位的 咨询服
务。
(十) 投 诉与 建议 的受 理
基金 管 理 人 认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理 建 议 是 基金管理 人 发展的动力 与 方向。如 果 对基
金 管 理 人提 供 的 各 种 服务感到 不 满意 或 有 其他 需 求 , 可 通 过传真、Email 、信箱 、 手 机短信等
各 种 方 式 随 时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 也 可 直 接 与 客 户 服 务 人 员 联 系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采用限期 处
理、 分 级 管 理 的原 则, 及 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 议 。
(十 一 )客 户互 动活 动
基金 管 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举 办 各 种 互 动 活 动,如基 金 份额持有人 见 面会、理 财 讲座
等, 以 加 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 间 的 互动联 系。
(十 二 )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需要、市场状况以及 基 金管理人 服 务能
力的 变 化 , 增 加、 修改 上述服 务项 目。
(十 三 )基 金管 理人 客 户 服务中 心 联 系方 式
客户 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 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 十四 、其 他 应 披 露事项
(一)本基金管理人目前无重大诉讼事项。
(二)最近3 年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受到任何处罚。
(三)本基金2014 年5 月16 至2014 年11 月15 日发布 的公告:
公告 日期 公告 名称 公告 媒体
2014 年 6 月27 日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1
号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4 年 7 月1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5-72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2014 年6 月30日基金资产净值公 告 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4 年 7 月10 日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一次 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4 年 7 月19 日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2 季 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4 年 7 月23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民加
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变更
的公告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民生
加银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注
册地址变更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4 年 8 月15 日
关于公司网站进行系统维护及网上直
销、网上查询和网上交易系统暂停服
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4 年 8 月26 日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
券投资基金 2014 年半年度 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4 年 9 月30 日
关于公司网站进行系统维护及网上直
销、网上查询和网上交易系统暂停服
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4 年 10 月 20 日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二次 分红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2014 年 10 月 24 日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2014年第3 季 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公司网站
( 四 ) 招 募 说 明 书 与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内 容 若 有 不 一 致 之 处 , 以 本 更 新 招 募 说 明 书 为
准。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未尽事宜,请查阅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二 十五 、招 募 说 明 书的 存 放 及 查阅 方 式
(一 ) 招募 说明 书的 存 放 地点
本招 募 说 明 书 存 放 在 基 金管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销机 构 和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构的 办 公场
所, 并 刊 登 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 上 。
(二 ) 招募 说明 书的 查 阅 方式
投资 人 可 在 办 公 时 间 免 费查阅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本 招募说 明 书的
复印 件 , 但 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 十 六 、 备 查 文 件
备查 文 件 等 文 本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和销售 机 构的办公场 所 、营业场 所 ,在
办公 时 间 内 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民 生加银 平 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
(二 ) 《民 生加 银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5-73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三 ) 《民 生加 银平 稳 增 利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四 ) 法律 意见 书;
(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六 )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 资 格批件 、 营 业执 照;
(七 )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 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
二〇一 四年 十二月 二十六日 5-7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附件 一:基金合 同 内 容摘 要
一、 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 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发售基金 份额;
4. 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 符 合 有关 法 律 法 规 的 前 提 下 , 制 订 和 调 整 有 关 基 金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 转 换 、 非 交 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 高
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根 据 本 基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对 于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本 基 金 合 同 或 有 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自 行 担 任或 选 择 、 更 换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获 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并 对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的
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选 择 、 更 换 代 销 机 构 , 并 依 据 基 金 销 售 服 务 代 理 协 议 和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 对 其 行 为 进 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 选 择 、 更 换 律 师 事 务 所 、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 证 券 经 纪 商 或 其 他 为 基 金 提 供 服 务 的 外 部 机
构;
12. 在基金托 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 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 法 募 集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 、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 备 足 够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 管 理 和
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 健 全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 的 基 金
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5-7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 益 ,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采 取 适 当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 金 合 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按规定受 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不 得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计 划 、 投 资 意 向 等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 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托 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金 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参 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或 损 害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 应 当 承 担 赔 偿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 应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向 基 金 托 管
人追偿;
22. 按规定向 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并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24.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 律 法 规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对 被 投 资 公 司 行 使 股 东 权 利 ,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 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5-76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3.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 据 本 基金 合 同 及 有 关 规 定 监 督 基 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 有 关 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
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 立 专 门的 基 金 托 管 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 基 金 托 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 宜;
3. 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 依 据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为 自 己 及 任 何 第 三 人 谋 取 利 益 ,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 保 守 基 金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 基 金 信 息
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 基 金 财务 会 计 报 告 、 中 期 和 年 度 基 金 报 告 出 具 意 见 , 说 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 方 面 的
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 应
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基 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审 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 按照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制 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 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 按 照 规 定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或 配 合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
17. 因 违 反 基 金 合 同 导 致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 应 承 担 赔 偿 责 任 , 其 赔 偿 责 任 不 因 其 退 任 而 免
除; 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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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 临 解 散 、 依 法 被 撤 销 或 者 被 依 法 宣 告 破 产 时 , 及 时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 何 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建立并保 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权 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 或 者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 使 表 决
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义 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纳基金 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 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6. 返 还 在 基 金 交 易 过 程 中 因 任 何 原 因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代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组 成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合 法 授 权 代 表 有
权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具 有 同 等 的 投5-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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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权。
( 二) 召 开 事 由
1. 当 出 现 或 需 要 决 定 下 列 事 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含10% , 下 同)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
时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本基 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与 开 放 期 运 作 方 式 的 转 换 除 外 ;
(3) 变 更 基 金 类 别 ;
(4)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
(5) 变 更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程 序 ;
(6)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7)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法 律 法 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 除
外;
(8) 本 基 金 与 其 他 基 金 的 合 并 ;
(9) 终 止 基 金 上 市 , 但 因 本 基 金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被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终 止 上 市 的 除 外 ;
(10)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的 其 他 事 项 ;
(11)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情 形 。
2. 出 现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1) 调 低 基 金 管 理 费 、 基 金 托 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和 其 他 应 由 基 金 承 担 的 费 用 ;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变 更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调 低 赎 回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3)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发 生 变 动 必 须 对 基 金 合 同 进 行 修 改 ;
(4)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不 涉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义 务 关 系 发 生 重 大 变 化 ;
(5)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
(6)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 形 。
( 三)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1. 除 法 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 集 。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按 规 定 召 集 或 者 不 能 召 集 时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2.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基 金 托 管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自 行 召 集 。 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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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日 内 召 开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不 召 集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仍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出 书 面 提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自 收 到 书 面 提 议 之 日 起10 日 内 决 定 是 否 召 集 , 并 书 面 告 知 提 出 提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60 日 内 召 开 。
4.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就 同 一 事 项 要 求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都 不 召 集 的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权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应 当 至 少 提 前30 日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依 法 自 行 召 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当
配 合 , 不 得 阻 碍 、 干 扰 。
( 四)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通 知 时 间 、 通 知 内 容 、 通 知 方 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 称 “ 召 集 人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 地 点 、
方 式 和 权 益 登 记 日 。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召 集 人 必 须 于 会 议 召 开 日 前30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知 须 至 少 载 明 以 下 内 容 :
(1) 会 议 召 开 的 时 间 、 地 点 和 出 席 方 式 ;
(2) 会 议 拟 审 议 的 主 要 事 项 ;
(3) 会 议 形 式 ;
(4) 议 事 程 序 ;
(5) 有 权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权 益 登 记 日 ;
(6) 代 理 投 票 的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限等) 、 送 达 时 间 和 地 点 ;
(7) 表 决 方 式 ;
(8) 会 务 常 设 联 系 人 姓 名 、 电 话 ;
(9) 出 席 会 议 者 必 须 准 备 的 文 件 和 必 须 履 行 的 手 续 ;
(10) 召 集 人 需 要 通 知 的 其 他 事 项 。
2.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召 集 人 决 定 通 讯 方 式 和 书 面 表 决 方 式 ,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所 采 取 的 具 体 通 讯 方 式 、 委 托 的 公 证 机 关 及 其 联
系 方 式 和 联 系 人 、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寄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则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5-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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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计 票 和 表 决 结 果 。
( 五)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席 会 议 的 方 式
1. 会 议 方 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方 式 包 括 现 场 开 会 、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及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的 其 他 方 式 开 会 。
(2) 现 场 开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本 人 出 席 或 通 过 授 权 委 托 书 委 派 其 代 理 人 出 席 , 现 场 开 会
时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应 当 出 席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出
席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
(3)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指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规 定 以 通 讯 的 书 面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4) 在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经 会 议 通 知 载 明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也 可 以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或 者 采 用 网 络 、 电 话 或 其 他 方 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决。
(5) 会 议 的 召 开 方 式 由 召 集 人 确 定 。
2.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条 件
(1) 现 场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现 场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对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统 计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对 应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50% 以上( 含50% , 下 同) ;
2) 到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代 理 人 身 份 证 明 、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授 权 委 托 代 理 手 续 完 备 , 到 会 者 出 具 的 相 关 文 件 符 合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注 册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在 同 时 符 合 以 下 条 件 时 , 通 讯 会 议 方 可 举 行 :
1) 召 集 人 按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公 布 会 议 通 知 后 , 在2 个 工 作 日 内 连 续 公 布 相 关 提 示 性 公 告 ;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
3) 召 集 人 在 监 督 人 和 公 证 机 关 的 监 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方 式 收 取 和 统 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经 通 知 拒 不 到 场 监 督 的 , 不 影 响 表 决 效
力;
4)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和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50%以上;
5)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受 托 代 表 他 人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代 理 人 提 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授 权 委 托 书 等 文 件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与 注5-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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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登记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
( 六) 议 事 内 容 与 程 序
1. 议 事 内 容 及 提 案 权
(1) 议 事 内 容 为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事 由 所 涉 及 的 内 容 。
(2)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本 基 金 总 份 额10%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3)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的 提 案 , 大 会 召 集 人 应 当 按 照 以 下 原 则 对 提 案 进 行 审 核 :
关 联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对 于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涉 及 事 项 与 基 金 有 直 接 关 系 , 并 且 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 应 提 交 大 会 审 议 ; 对 于 不 符 合
上 述 要 求 的 , 不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如 果 召 集 人 决 定 不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案 提
交 大 会 表 决 , 应 当 在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上 进 行 解 释 和 说 明 。
程 序 性 。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以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提 案 涉 及 的 程 序 性 问 题 做 出 决 定 。 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 分 拆 或 合 并 表 决 , 需 征 得 原 提 案 人 同 意 ; 原 提 案 人 不 同 意 变 更 的 ,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以
就 程 序 性 问 题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做 出 决 定 , 并 按 照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程 序 进
行审议。
(4) 单 独 或 合 并 持 有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10 % 以 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 未 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通 过 , 就 同 一 提 案 再 次 提 请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 其
时 间 间 隔 不 少 于6 个 月 。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的 除 外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发 出 召 开 会 议 的 通 知 后 , 如 果 需 要 对 原 有 提 案 进 行 修
改 ,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前30 日 及 时 公 告 。 否 则 , 会 议 的 召 开 日 期 应 当 顺 延 并 保
证 至 少 与 公 告 日 期 有30日 的 间 隔 期 。
2. 议 事 程 序
(1) 现 场 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规 定 程 序 宣 布 会 议 议 事 程 序 及 注 意 事 项 ,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 然 后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读 提 案 , 经 讨 论 后 进 行 表 决 , 经 合 法 执 业 的 律 师 见
证 后 形 成 大 会 决 议 。
大 会 由 召 集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 集 人 的 , 其 授 权 代 表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的 情 况
下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主 持 ;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代 表 均 未 能 主 持 大 会 ,
则 由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 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
召 集 人 应 当 制 作 出 席 会 议 人 员 的 签 名 册 。 签 名 册 载 明 参 加 会 议 人 员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
身 份 证 号 码 、 持 有 或 代 表 有 表 决 权 的 基 金 份 额 数 量 、 委 托 人 姓 名( 或 单 位 名 称) 等 事 项 。 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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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表 决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召 集 人 提 前30 日 公 布 提 案 , 在 所 通 知 的 表 决 截 止 日 期
后第2 个 工 作 日 在 公 证 机 关 及 监 督 人 的 监 督 下 由 召 集 人 统 计 全 部 有 效 表 决 并 形 成 决 议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在 公 证 机 关 监 督 下 形 成 的 决 议 有 效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不 得 对 未 事 先 公 告 的 议 事 内 容 进 行 表 决 。
( 七) 决 议 形 成 的 条 件 、 表 决 方 式 、 程 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平 等 的 表 决 权 。
2.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分 为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1) 一 般 决 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50%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除 下 列(2) 所 规 定 的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事 项 以 外 的 其 他 事 项 均 以 一 般 决 议 的 方 式 通 过 ;
(2) 特 别 决 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含三
分 之 二)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涉 及 更 换 基 金 管 理 人 、 更 换 基 金 托 管 人 、 转 换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终 止 基
金 合 同 必 须 以 特 别 决 议 通 过 方 为 有 效 。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 应 当 依 法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并 予 以 公
告。
4. 采 取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时 , 除 非 在 计 票 时 有 充 分 的 相 反 证 据 证 明 , 否 则 表 面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 议 通 知 规 定 的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即 视 为 有 效 的 表 决 , 表 决 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 矛 盾 的 视
为 弃 权 表 决 , 但 应 当 计 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5.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采 取 记 名 方 式 进 行 投 票 表 决 。
6.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各 项 提 案 或 同 一 项 提 案 内 并 列 的 各 项 议 题 应 当 分 开 审 议 、 逐 项
表决。
( 八) 计票
1. 现 场 开 会
(1) 如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则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自 行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 人 ; 但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授 权 代 表 未 出 席 , 则 大 会 主 持 人 可 自 行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 。
(2)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 结
果。 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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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以 对 投 票 数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如 大 会 主 持
人 未 进 行 重 新 清 点 , 而 出 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大 会 主 持 人 宣 布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异 议 , 其 有 权 在 宣 布 表 决 结 果 后 立 即 要 求 重 新 清 点 , 大 会 主 持 人 应 当 立 即 重 新 清 点 并 公 布 重
新 清 点 结 果 。 重 新 清 点 仅 限 一 次 。
2.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在 通 讯 方 式 开 会 的 情 况 下 , 计 票 方 式 为 : 由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两 名 监 票 人 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证 ; 如 监 督 人 经 通 知 但 拒
绝 到 场 监 督 , 则 大 会 召 集 人 可 自 行 授 权3 名 监 票 人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证。
( 九)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后 的 公 告 时 间 、 方 式
1.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通 过 的 一 般 决 议 和 特 别 决 议 , 召 集 人 应 当 自 通 过 之 日 起5 日 内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者 备 案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定 的 事 项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依 法 核 准 或 者 出 具 无
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的第(1)-(8)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的第(9) 、(10) 项召开事
由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或 出 具 无 异 议 意 见 后 方 可 执 行 。
2.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对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均
有 约 束 力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议。
3.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自 生 效 之 日 起2 日 内 在 指 定 媒 体 公 告 。 如 果 采 用 通 讯 方 式 进
行 表 决 , 在 公 告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时 , 必 须 将 公 证 书 全 文 、 公 证 机 构 、 公 证 员 姓 名 等
一 同 公 告 。
( 十)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
八、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 终 止与基 金 财 产的 清算
“(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 基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 基金 合 同 变 更的 内 容 应 经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决议 同 意 。
(1)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 , 本基金封闭期与开放期运作方式的转换除外 ;
(2)变更基金类别;
(3) 变 更 基 金 投 资 目 标 、 投 资 范 围 或 投 资 策 略 (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规 定 的 除外 ) ;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6)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适 用 的 相 关 规 定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
的除外; 5-84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 合并;
(8)终止基金上市,但因 本基金不再 具备上市条 件而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 终止上市的 除外;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 的其他事项 ;
(10)法律法 规 、 基 金 合同 或 中 国 证监 会 规 定 的其 他 情 形 。
但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时 , 可 不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变
更 后 公 布 ,并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 :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 金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 和其他应由 基金承担的 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 合同规定的 范围内变更 基金的申购 费率、赎回 费率或收费 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 生变动必须 对基金合同 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本基金 合同当事人 权利义务关 系发生重大 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 响;
(6)按照法律法规 或 本 基金 合 同 规 定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其他 情 形 。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应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备案,并 于中国证
监 会 核 准 或出 具 无 异 议意 见 后 生 效执 行 , 并 自生 效 之 日 起2 日 内 在 至 少一 种 指 定 媒体 公 告 。
(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 下 列 情 形之 一 的 , 本基 金 合 同 经中 国 证 监 会核 准 后 将 终止 :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终止的 ;
2. 基 金 管 理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 个月
内 无 其 他 适当 的 基 金 管理 公 司 承 接其 原 有 权 利义 务 ;
3.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解 散 、 破 产 、 撤 销 等 事 由 , 不 能 继 续 担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职 务 , 而 在6 个月
内 无 其 他 适当 的 托 管 机构 承 接 其 原有 权 利 义 务;
4.在开放期最后一日日 终发生基金 合同第五节 第(三)条 约定的情形 的;
5 、 在 本 基 金 每 次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对 当 日 的 有 效 赎 回 申 请 全 部 确 认 。 已
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基金管理人可在20 个工作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基金管理人无法在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上述未支付部分的赎回款项,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认为 在 变 现 过程 中 由 于 交易 成 本 等 因素 明 显 损 害其 他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情 形 ;
6 、 基金合同约定及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的 其 他 情 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时 , 成 立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金清算。
(2)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 计 师 、 律师 以 及 中 国证 监 会 指 定的 人 员 组 成。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 可 以聘 用 必 要 的工 作 人 员 。
(3)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可5-85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以 依 法 进 行必 要 的 民 事活 动 。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 应 当 按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程 序 主要 包 括 :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 布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 基金财产清 算组统一接 管基金财产 ;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 ;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报告中国证 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 的民事诉讼 ;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
(10) 对 基 金 剩 余 财 产 进行 分 配 。
3.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 是 指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在 进 行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所 有 合 理 费 用 , 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 财 产清 算 组 优 先从 基 金 财 产中 支 付 。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 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 额比例进行 分配。
基 金 财 产 未按 前 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 配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公 告 于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由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组
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 师
事 务 所 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后 , 由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组报 中 国 证 监会 备 案 并 公告 。
6.基金财 产 清 算 账 册 及文 件 的 保 存
基 金 财 产 清算 账 册 及 有关 文 件 由 基金 托 管 人 保存15年以上。 ” 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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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二:基金托 管 协 议内 容摘要
一、 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 (一 )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西、福中路北新世界商务中心4201.4202-B.4203-B.4204
邮政编码:518026
法定代表人:万青元
成立日期:2008年11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 可[2008]118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 叁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永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 )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年09 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 据 承 兑
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
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 项
及 代 理 保 险 业 务 ; 提 供 保 管 箱 服 务 ; 经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等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业
务。”
二、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 管 理人的 业 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 投 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
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5-87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下述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投资价值和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 行 的 国
债、金融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 资
券 、 次 级 债 券 、 政 府 机 构 债 、 地 方 政 府 债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可 分 离 交 易 可 转 债 中 的 公 司 债 部
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 证
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等。本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资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含 分
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 比 例 进
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按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是纯债券型基金,不通过任何方式投资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含分离交 易 的 可
转换公司债券),仅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 不
低于80% , 固 定 收 益 类 金 融 工 具 包 括 国 债 、 金 融 债 券 、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 企 业 债 券 、 公 司 债 券 、
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级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机构债、地方政府债、资产支持 证
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中的公司债部分、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 其
他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以及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等。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 个
月、开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在开放期,本 基
金持有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 在 非开 放 期 , 本 基
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在基金实际管理过程中,管理人将根据中国宏观经济情况和债券市场的阶段性变化 , 适 当
调整基金资产在不同类属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等投资品种之间的配置比例。
2 、根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 )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总 和 , 不 超 过 该 证 券
的10% ;
(2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40% ,债券回 购最长期限为1 年,债券 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
(3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资产占基金资产比例不低于80% ;但在每次开放期前三个月 、 开
放期内及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的期间内,基金投资 不受 该比例限制;
(4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10% ;
(5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 5-88
民生加银平稳增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6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 指 同 一 信 用 级 别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该 资 产 支 持
证券规模的10% ;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 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8 ) 本 基 金 应 投 资 于 信 用 级 别 评 级 为BBB 以 上 ( 含BBB )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基 金 持 有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期 间 , 如 果 其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 应 在 评 级 报 告 发 布 之 日 起3 个月内
予以全部卖出;
(9 ) 本 基 金 在 开 放 期 内 现 金 或 者 到 期 日 在 一 年 以 内 的 政 府 债 券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5%;
(10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 规 或 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 致 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 五 条 第
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 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
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 单
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
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 金 从 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 基
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
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 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 后
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 行 间
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 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 适
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 对
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
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 与
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 市
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 负 责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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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 任
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 承 担 违 约 责 任 及 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 。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
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 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流 通 受
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 通 受 限
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 风
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 投
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1.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受 限 证 券 须 为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网 下 配
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
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本基金不投资 有
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限于可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央国债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任公司负责登记和存管,并可在证券交易所或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证券。
本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应保证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负责相关工作的 落 实 和
协调,并确保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 造
成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资产的责任与损失,及因受限证券存管直接影响本基金安 全
的责任及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不得预付任何形式的保证金。
2. 基 金 管 理人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 应 制 订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并 经 其 董 事 会 批 准 。 风 险
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动性困 难
以及相关损失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 限
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采取积极有 效 的 措
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 动
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困难时,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 并
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资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
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致使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应 赔
偿基金托管人由此遭受的损失。
3. 基金托管 人根据有关规定有权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以下事项监督: 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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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基金 投资受限证券时的法律法规遵守情况。
(2 ) 在 基 金 投 资 受 限 证 券 管 理 工 作 方 面 有 关 制 度 、 流 动 性 风 险 处 置 预 案 的 建 立 与 完 善 情
况。
(3 )有关比 例限制的执行情况。
(4 )信息披 露情况。
4. 相关法律 法规对基金投资受限证券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 中期票
据进行监督。
(七)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 事 先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 资
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 九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托 管 协 议 的 规 定 , 应 及 时 以 电 话 提 醒 或 书 面 提 示 等 方 式 通 知 基 金 管 理 人 限 期 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
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 或
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
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 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十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 协 议 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 议
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 和
制度等。
(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 法 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
金管理人承担。
(十 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 通 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
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 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 托 管人的 业 务 核查
“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 托 管 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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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 等
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 未 执
行 或 无 故 延 迟 执 行 基 金 管 理 人 资 金 划 拨 指 令 、 泄 露 基 金 投 资 信 息 等 违 反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 到
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 在
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 基
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 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 知 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 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经
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本 协 议 的 约 定 保 管 基 金 财 产 ,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双 方 可 另 行 协 商
解决。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资产( 不
包含基金托管人依据中国结算公司结算数据完成场内交易交收、托管资产开户银行扣收结算 费
和账户维护费等费用)。
6. 对 于 因 为基 金 投 资 产 生 的 应 收 资 产 , 应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与 有 关 当 事 人 确 定 到 账 日 期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采
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 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 金 募 集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应 存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的 “ 基 金 募 集
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 金 募 集期 满 或 基 金 停 止 募 集 时 , 募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基 金 募 集 金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 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5-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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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 若 基 金 募集 期 限 届 满 ,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条 件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办 理 退 款 等
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人 可 以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其 营 业 机 构 开 立 基 金 的 银 行 账 户 , 并 根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合 法
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 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 基 金 银 行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
以外的活动。
3. 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 在 符 合 法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条 件 下 , 基 金 托 管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专 用 账 户 办 理 基 金 资 产
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 金 托 管人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海 分 公 司 、 深 圳 分 公 司 为 基 金 开 立 基 金
托管人与基金 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 金 证 券账 户 的 开 立 和 使 用 , 仅 限 于 满 足 开 展 本 基 金 业 务 的 需 要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 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 金 证 券账 户 的 开 立 和 证 券 账 户 卡 的 保 管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 账 户 资 产 的 管 理 和 运 用 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
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 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 若 中 国 证监 会 或 其 他 监 管 机 构 在 本 托 管 协 议 订 立 日 之 后 允 许 基 金 从 事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投
资 业 务 , 涉 及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 使 用 的 , 若 无 相 关 规 定 , 则 基 金 托 管 人 比 照 上 述 关 于 账 户 开
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 规 定 ,
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
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 债 券
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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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因 业 务 发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开户证实书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 于 基 金
托管人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上海分公司/ 深 圳 分 公 司 或 票 据 营 业 中 心 的 代 保 管 库 , 保 管 凭 证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持 有 。 有 价 凭 证
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
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 的 、
与 基 金 财 产 有 关 的 重 大 合 同 的 原 件 分 别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除 本 协 议 另 有 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 同
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 基
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 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 和 会计核 算
“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按 规 定 公
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 经 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 根 据 有 关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的 义 务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担 。 本 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
对外予以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5-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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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 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2. 估值方法
a 、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 有 价 证 券 ( 包 括 股 票 、 权 证 等 ) , 以 其 估 值 日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的 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 易 所 上 市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估 值 , 估 值 日 没 有 交 易 的 , 且 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
公允价格;
(3 ) 交 易 所 上 市 未 实 行 净 价 交 易 的 债 券 按 估 值 日 收 盘 价 减 去 债 券 收 盘 价 中 所 含 的 债 券 应
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 ) 交 易 所 上 市 不 存 在 活 跃 市 场 的 有 价 证 券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 允 价 值 。 交 易 所 上 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
按成本估值。
b 、处于未上 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 公 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c 、 全 国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交 易 的 债 券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等 固 定 收 益 品 种 , 采 用 估 值 技 术 确 定
公允价值。
d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 、 如 有 确 凿 证 据 表 明 按 上 述 方 法 进 行 估 值 不 能 客 观 反 映 其 公 允 价 值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f 、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监 管 部 门 有 强 制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有 新 增 事 项 , 按 国 家 最 新 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 法 律
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 方
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e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 误 差 不 作 为 基 金 份 额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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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小 数 点后3 位 以 内( 含第3 位) 发 生 差 错 时 , 视 为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错 误 ;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 措
施 防 止 损 失 进 一 步 扩 大 ; 错 误 偏 差 达 到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0.25%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报 基 金 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 当 发
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 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 当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计 算 差 错 给 基 金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造 成 损 失 需 要 进 行 赔 偿 时 , 基 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 方 在 平
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管理人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和基金财产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 管 人 未
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
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
金额,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和托管费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 对 , 尚
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 公
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 导 致 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由于 证 券 交 易 所 及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发 送 的 数 据 错 误 , 有 关 会 计 制 度 变 化 或 由 于 其 他 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
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 , 以 基 金 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 前 述 内 容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者 监 管 部 门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如 果 行 业 另 有 通 行 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 不 可 抗 力 或 其 他 情 形 致 使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准 确 评 估 基 金 资 产 价 值
时; 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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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占 基 金 相 当 比 例 的 投 资 品 种 的 估 值 出 现 重 大 转 变 , 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保 障 投 资 人 的 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和
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计
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2. 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 时 , 应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每 月 结 束 后5 个 工 作 日 内 完 成 月 度 报 表 的 编 制 ; 在 每 个 季 度 结 束 之 日 起
15 个 工 作 日内 完 成 基 金 季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 在 上 半 年 结 束 之 日 起60 日 内完 成 基 金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
年度报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复 核 过
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 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
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八)基金管理人应在编制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之前及时向基金托 管 人 提
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
六、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 的保管
“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
分 别 保 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保 存 期 不 少 于15 年 。 如 不 能 妥 善 保 管 , 则 按 相 关 法 规 承 担 责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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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 , 不
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
七、 争 议解 决方 式
“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 解 不 能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 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 勤 勉 、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
八、 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和 终 止
“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 与 基
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