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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货币A(583001)

东吴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 东 吴 货币 市 场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 新 招募 说 明书 — 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2 号 基 金 管 理 人 : 东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 司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 目


录 重要提 示 .............................................................. 3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4 三、基 金管 理人 ........................................................ 8 四、基 金托 管人 ....................................................... 18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 24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 46 七、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与认 购 ............................................. 47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48 九、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49 十、基 金的 投资 ....................................................... 59 十一、 基金 的业 绩 ..................................................... 70 十二、 基金 财产 ....................................................... 72 十三、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73 十四、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77 十五、 基金 费用 与税 收 ................................................. 79 十六、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81 十七、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82 十八、 基金 的风 险揭 示 ................................................. 86 十九、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 89 二十、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摘 要 ............................................. 91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 105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 115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 116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17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 118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 重要提示 本基金 根据 2010 年 4 月 7 日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关于 同意 东吴 货币 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批 复》 ( 证监许 可【2010 】415 号 )的核 准, 进行 募集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 东吴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书 》 ( 以下 简称 “ 《 招 募说明 书 》 ”或“本 《 招募说明书》 ” )的内 容真实、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 明书》经中 国证 监会核 准 , 但 中国 证监 会 对本基 金募 集的 核准 , 并 不表明 其对 本基 金的 价值 和收益 作出 实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 管理 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的业 绩并 不构成 新基金 业绩 表现 的保 证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 不 保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 需 充分 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 包 括: 因 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 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响 而形 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 别证 券特有 的非 系统 性风 险 , 由于基 金投 资者 连续 大量 赎回基 金产 生的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 过程 中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 险 , 本基金 的特 定风 险 , 基 金 运作风 险等 等。 投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在 进 行投资 决策 前 , 请 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 招募 说明 书》 及 《 基 金合同 》 。 投 资 者 购 买 本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并 不 等 于 将 资 金 作 为 存 款 存 放 在 银 行 或 存 款 类金融 机构 , 基金 管理 人 不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投资 者 投资于 本基 金时 应认真阅 读 本《招募说明 书》 。 全 面认识本基 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 特征和产品特 性, 充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 承受 能力, 理性 判断 市场, 对 认购基 金的 意愿 、 时 机、 数量等 投资 行为作 出独 立决 策 。 基 金 管理人 提醒 投资 者基 金投 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 在投资 者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者自 行负责 。 本招募 说明 书(更新) 所 载内 容截止 日 为 2014 年 11 月 11 日 ,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 现截止 日 为 2014 年 9 月 30 日(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 一 、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 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 息 披露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5 号< 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 格 式> 》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真实 性 、 准 确性 、 完 整 性承担 法律 责任 。 本基 金 是根据 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资 料申 请募集 的 。 本 基金 管理 人 没有委 托或 授权 任何 其他 人提供 未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中载明 的信 息,或 对本 招募 说明 书作 任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法 律文 件 。 基 金投 资 者自依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本基 金合同 的当 事人 , 其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的 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 照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 、释 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东 吴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2、基 金管 理人 或本 基金 管 理人: 指东吴 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或本 基金 托 管人: 指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4 、基金合 同或本基 金合同:指 《 东吴货 币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本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 议或本托 管协议:指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 东吴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 东 吴 货币市 场证 券投 资 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 其定 期的 更 新 7、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8 、法律法 规:指中 国现行有效 并公布实 施的法律 、行政 法规、司 法解释、 部门 规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5 章、 地方 性法 规、 地方 政 府规章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有约 束力 的规 范性 文件及 对该 等法律 法规 不时 作出 的修 订。 9、 《基 金法 》 : 指《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10、 《 销售 办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12、 《 运作 办法》 :指 《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 13、 中 国: 指 中华 人民 共 和国, 就本 基金 合同 而言 , 不包 括香 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别行 政区 和台 湾地 区 14、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16、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据 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体 ,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17、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条件 可以 投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自然 人 18、 机构 投资 者: 指符 合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注册登 记或 经政 府有 关部 门批准 设立 的机 构 19、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符 合《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 及其他 相关 法律 法规 的可 投 资于 中国 境内 证券 的中 国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20、基 金投 资者 :指 个人 投资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 合称 2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指 依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合同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投资 者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的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 托 管及定 期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23、销 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代 销机 构 24、直 销机 构: 指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5、 代 销机 构: 指 符合 《 销售办 法》 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的 其他 条件 , 取 得基 金代销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 售 业务的 机 构 26、基 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构 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的 代销 网点 27、 注册 登记 业务 : 指 基 金登记 、 存管 、 过 户、 清 算和结 算业 务 , 具体 内容 包括基 金投资 者基 金账 户的 建立 和管理 、 基金 份额 注册 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 认 、 清 算和 结 算、代 理发 放红 利、 建立 并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28、 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 办 理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的 注册 登记 机构 为东吴 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6 管理有 限公 司或 接受 东吴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委 托代 为办理 注册 登记 业务 的机 构 29、 基 金账 户: 指 注册 登 记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 录其 持有 的、 基 金 管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动 情况 的账 户 30、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 销 售机构 为基 金投 资者 开立 的、 记录 基金 投资 者通 过 该销售 机构买 卖基 金份 额的 变动 及结余 情况 的账 户 31、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后达 到法 律法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备 案条件 ,基 金管 理人 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完毕 ,并 收到 其书 面确 认的日 期 32、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按照 基 金合同 规定的 程序 终止 基金 合同 的日期 33、 基金 募集 期限 : 指 自 基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至发 售结束 之日 止的 期间 , 最 长不得 超过3 个月 34、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5、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6、日 :指 公历 日 37、月 :指 公历 月 38、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基 金投 资者 有效申 请工 作日 39、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40、开 放日 :指 为基 金投 资者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 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41、交 易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42、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间,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3、申 购: 指在 基金 存续 期内, 基金 投资 者申 请购 买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4、 赎回 : 指 在基 金存 续 期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卖 出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5、 基金 转换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 公告 在本基 金份额 与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份额 间的 转换 行为 46、 转托 管: 指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销售 机构 的操 作 47、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者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约 定每 期扣 款日 、 扣款金 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机 构于 每期 约定 扣款 日在投 资者 指定 银行 账户 内自动 完成 扣款及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资 方式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7 48、 基金 份额 分类 : 本基 金分设 两类 基金 份额 :A 级基金份 额 和B 级基 金份 额。 两 类基金 份额 分设 不同 的基 金代码 , 收取 不同 的销 售 服务费 并分 别公 布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49、A 级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25%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0、B 级 基金 份额 :指 按 照 0.01% 年 费率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51、 摊余 成本 法: 指估 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 按 照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 率并 考虑其 买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存 续期 内平 均摊 销, 每日计 提损 益 52、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指按照 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基 金的 日净 收益 53、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指 以最 近 7 日( 含 节假 日)收 益所折 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54、 巨额赎回 :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基 金净赎回 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余额)超 过上 一日 基金 总 份额 的 10%


55、元 :指 人民 币元 56、 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 资所得 票据 投资 收益 、 债 券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存 款利息 、已 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入 及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的 成本 和费 用的 节约 57、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他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5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5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的 数值 60、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 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61、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 网网 站 及其他 媒体 62、 不 可抗 力: 指 本基 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 且在 本基金 合同由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无 法全部 或部 分履行 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事件, 包 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及 其他 自然 灾害、 战 争、 骚乱 、 火灾、 政府 征用、 没收、 法律法 规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他 突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所非 正常 暂停或 停止 交易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8 三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1. 名称 : 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2.住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 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3.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浦东 新区源 深 路 279 号(200135) 4. 法定 代表 人: 任少 华 5. 设立 日期 :2004 年 9 月 2 日 6.批准 设立 机关 及批 准设 立文号 :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基 金字 【2003 】82 号 7.组织 形式 :有 限责 任公 司 ( 国内 合资 ) 8.注册 资本 :1 亿元 人民 币 9.联系 人: 吴靖 10.电 话: (021 )50509888 11.传 真: (021 )50509884 12.客 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免 长途 话费 ) 、021-50509666 13.公 司网 址:www.scfund.com.cn 14. 股 权结 构: 持股单 位 出资额( 万元) 占总股 本比 例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7000 70% 上海兰 生( 集团 )有 限公 司 3000 30% 合


计 10,000 100%





15. 简 要情 况介 绍: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 立投资 管理 部 、 固 定收 益 部、 专户 业务 事业 部、 量 化投资 部、 研究 策划 部、 集中 交 易室 、 营 销管 理部 、 北 京 营销中 心 、 上 海营销 中心 、 广 州营 销 中心、 苏州 分公 司、 产品 策略部 、营 销策 划部 (加 挂电子 金融 部) 、理 财中 心 、总经 理 办公室 (下 设三 个二 级部 门,分 别为 综合 管理 部、 战略规 划部 与行 政事 务部 ) 、人力 资 源部、 基金 事务 部、 信 息 技术部 、 北 京办 事处、 财 务管理 部和 监察 稽核 部、 风险管 理部 等22 个职 能部 门。 公司 已 管理的 第一 只产 品东 吴嘉 禾优势 精选 混合 型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于2005 年2 月1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 托管 行为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公 司 已管理 的第 二只 产品 东吴 价值成 长双 动力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于 2006 年12 月 15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 , 托 管行 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司 已管 理的 第三 只 产品东 吴行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9 业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于 2008 年4 月23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 , 托 管行 为 华夏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公 司已 管理 的第四 只产 品东 吴优 信稳 健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于 2008 年 11 月5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 托管行 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 公司 已管 理 的第五 只产 品东吴 进取 策略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于 2009 年5 月6 日 基 金合同 生 效, 托管 行为 中国 农业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公司 已 管理的 第六 只产 品东 吴新 经济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于 2009 年12 月30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托 管行 为中 国建 设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公 司已 管理 的第 七 只产品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 于2010 年 5 月11 日 基金 合同生 效 , 托 管行 为中 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公司已 管理 的第 八只 产品 东吴新 创业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于 2010 年6 月29 日基 金合 同 生效 , 托 管行 为中 国工 商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 公 司已 管理 的 第九只 产品 东吴 中证 新兴 产业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于 2011 年2 月1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 托 管行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公 司已 管理 的 第十只 产品 东吴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于2011 年 7 月 27 日基金 合同 生效 , 托管 行 为中信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公司 已管 理的第 十 一 只产 品东 吴新 产业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于 2011 年9 月28 日基 金合 同生效 ,托 管行 为中 国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公 司已管 理的 第十二 只产 品东 吴深 证 10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 于2012 年 3 月 9 日 基金 合同生 效 , 托 管行 为中 国 建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公司已 管理 的第 十三 只产 品东吴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于 2012 年8 月13 日基 金合 同 生效 , 托 管行 为中 国农 业 银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 公 司已 管理 的 第十四 只产 品东 吴内 需增 长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于 2013 年1 月30 日基 金合 同生 效, 托 管行为 交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公司 已管 理的 第十 五只产 品 东吴鼎 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于 2013 年4 月25 日 基金 合同 生效 , 托 管 行为交 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公 司 已管理 的第 十六 只产 品东 吴阿尔 法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于 2014 年3 月19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 , 托 管行 为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公司 已 管理的 第十 七只 产品 东吴 中证可 转换 债券 指数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于 2014 年 5 月 9 日 基金合 同生 效, 托管 行为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二)主要人员情 况 1、董 事会 成员 吴永敏 先生 , 董事长 , 硕 士研究 生 , 高 级审计 师 、 高级经 济师 , 中共党 员 。 历任苏 州市财 政局 科员 、 苏 州市 税务局 副科 长 、 苏州 市税 务局三 分局 局长 、 苏 州市 税务局 科长 、 苏州市 审计 局副 局长 , 东 吴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党委 书记 , 现 任东 吴 基金管 理有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0 限公司 董事 长。 金燕萍 女士 , 副 董事 长, 大学, 高级 政工 师, 中 共 党员。 历任 上海 外贸 总公 司党委 委员、 党委 办公 室副 主任 , 上海 海外 公司 党总 支书 记, 上 海广 告公 司党 委副 书记、 副总 经理, 上海 实业 (集 团) 有限公 司办 事处 常务 副主 任、党 总支 书记 、上 海兰 生(集 团 ) 有限公 司总 裁助 理、 投资 管理部 总经 理。 任少华 先生 , 董 事, 博 士 研究生 , 经 济师, 中共 党 员。 历 任苏 州市 人民 检察 院助理 检查员 ,苏 州中 辰期 货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苏州 证 券 投资部 总经 理、 资产 管理 部总经 理 、 副总经 济师 , 东吴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资产 管理 总部 总经理 、 总经 济师 、 总 裁 助理兼 任期 货筹备 组组 长、 研究 所所 长,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党委 委员 、 副 总裁, 东 吴期货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现 任东 吴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吴亮先 生, 董事, 硕士, 经济师 , 中 共党 员。 历 任 农行无 锡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综合部 副经理 、 农行 无锡 锡山 支 行国际 业务 部经 理 、 农 行 无锡分 行国 际业 务部 副总 经理 , 农 行 江阴市 支行 副行 长, 现任 江阴澄 星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副总 裁。 王金来 先生 , 董事 , 大 学 , 经 济师 , 中 共党 员。 历 任苏州 市二 轻局 秘书 , 苏 州市经 济体制 改革 委员 会副 科长 、 处 长、 助理 调研 员, 兼 苏州市 证券 期货 监督 管理 办公室 证券 处处长 和苏 州市 企业 上市 工作办 公室 证券 处处 长 ,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投 行总部 副总 经理 , 东 吴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董事 长助 理兼 行政 总监 。 现任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顾问 。 戴继雄 先生 , 董事 , 硕 士 , 历 任上 海复 星高科 技 ( 集团 ) 有 限公 司财务 、 审 计副总 监、 上 海兰 生 (集 团) 有 限公司 财务 副总 监、 财务 金融部 总经 理。 现任 上海 五金矿 产发 展有限 公司 副总 经理 。 贝政新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学,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 历任 苏州 大学 商学 院财 经学院 讲师、 副教 授。 现任 苏州 大学商 学院 财经 学院 教授。 张平先 生, 独立 董事, 教 授, 博 士生 导师。 历任 中 国社科 院经 济研 究所 研究 员、 所 长助理 ,现 任中 国社 科院 经济研 究所 副所 长。 陈如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大专学 历, 中共 党员, 高 级经济 师。 历任 新疆 人民 银行巴 州中心 支行 科员 , 新 疆农 业银行 巴州 及自 治区 分行 科长、 处长, 交通 银行 上海 分行处 长、 副行长 ,交 通银 行广 州分 行行长 ,交 通银 行香 港分 行总经 理等 职。 2、监 事会 成员 沈国强 先生 , 监事长 , 大 专, 经济 师。 历任 人民 银 行盐城 分行 、 苏州分 行科 员, 工 商银行 苏州 分行 咨询 部主 任, 苏 州证 券业 务部、 经 济管理 部、 研究 发展 中心 、 投行 总经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1 理, 苏州 证券 经纪 总 监 兼 经纪管 理部 、 研究 发展 中 心总经 理 , 苏 州证 券总 裁 助理兼 市场 发展部 总经 理 , 苏 州证 券 公司 、 苏 州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两 届监 事 , 东 吴证 券 监事会 主席 兼总裁 助理 、稽 核部 负责 人,东 吴证 券监 事会 主席 、稽核 部负 责人 。 周忠明 先生 , 监 事, 硕 士 研究生 , 会 计师, 中共 党 员。 曾 任江 苏澄 星磷 化工 股份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兼财 务总 监、董 事长 ,现 任江 阴澄 星实业 集团 有限 公司 副总 裁。 黎瑛女 士, 员工 监事, 硕 士研究 生, 经济 师, 中 共 党员。 曾就 职于 上海 证券 综合研 究有限 公司 、 长城 证券 有 限责任 公司 , 现任 东吴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研究 总监 兼研究 策划 部总经 理。 3、高 管人 员 吴永敏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任少华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王 炯 先 生 , 常 务 副 总 经 理 、 硕 士 研 究 生 , 经 济 师 , 中 共 党 员 。 历 任 苏 州 市 统 计 局 综 合 平 衡 处 科 员 、 苏 州 证 券 西 北 街 营 业 部 业 务 主 管 、 东 吴 证 券 办 公 室 副 主 任 、 总 裁 办 公 室 主 任 、 机构客户部总经理、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徐军女士,督察长,大学,会计师、审计师,中共党员。历任苏州市审计局财政、金 融 审 计 处 科 员 、 副 处 长 , 东 吴 证 券 财 务 部 总 经 理 ,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财 务 负 责 人 、 公 司总裁助理等职务,现任 东 吴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督 察 长 。 4、基 金经 理 邵笛先 生,1982 年 生, 上 海财经 大学 工商 管理 硕士 。曾就 职于 上海 文筑 建筑 咨询 公司、 上海 永一 房产 咨询 有限公 司, 自 2006 年 9 月起加 入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一 直从事 证券 投资 研究 工作 ,曾任 交易 员、 研究 员、 基金经 理助 理, 自 2014 年 10 月 31 日起任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韦勇先 生 ,1974 年 生 , 香 港公开 大 学MBA 毕业 ,18 年的证 券从 业经 历 。 曾 任 贵州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交 易经 理、 汉唐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投资 经理 、 恒泰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投资经 理等 职; 2009 年6 月 加入东 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自2010 年05 月11 日 起至2014 年10 月31 日 (离 任日 期 指公司 对外 公告 之日 ) 担 任东吴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任少华


公 司总 经理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2 程 涛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兼 首席投 资官 、专 户业 务事 业部总 经理 ; 黎 瑛


公 司研 究总 监兼 研 究策划 部总 经理 ; 凌 鹏


公 司研 究副 总监 ; 杨庆定


固 定收 益部 总经 理; 刘元海


投 资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在 近亲 属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 管理人的 权 利包括但不 限 于: (1)自本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规定独 立运 用 基金财 产; (2 ) 依 照基 金合 同获 得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 准的 其他 收入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 基金合同 的前提下 ,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换、 非 交易 过户、 转托 管等 业务 的规 则, 决 定基 金的 除调 高托 管费和 管理 费之外 的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5)根据 本基金合 同及有关规 定监督基 金托管人 ,对于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本基 金 合同或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 他基金 当事 人的 利益 造成 重大损 失的 情形 , 应 及时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和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 基金及 相关 基金当 事人 的利 益;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7)自行 担任基金 注册登记机 构或选择 、更换注 册登记 机构,并 对注册登 记机 构 的代理 行为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检 查; (8)选择 、更换代 销机构,并 依据销售 代理协议 和有关 法律法规 ,对其行 为进 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选择 、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部 机构 ; (12 ) 根 据国 家有 关规 定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 为 基金融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3 资、融 券; (13)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 于 : (1)依法 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由 证监会认 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 的发售 、申 购、 赎回 和注 册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 足够的具 有专业资格 的人员进 行基金投 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 营 方式管 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 核、财务 管理及 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 所 管理的 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的 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 所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 别管理 , 分 别记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计算 并公告基 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 基金净收 益和七 日年化收 益率,确 定基 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采取 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计 算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 符 合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定;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严格 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 得泄露基 金投资计 划、投 资意向等 。除《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规 定外 , 在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5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收 益; (16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 合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4 基金托 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法 律行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 承担赔 偿责 任, 其 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托 管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7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司 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2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 按照招募 说明书 列明的投 资目标、 理念 、 策略及 限制 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的 投资 。 2、 基金 管理 人严 格遵 守 《 证券法 》 、 《基 金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建 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取有 效措施,防止 以下《基金 法》及有关法 规禁 止的行 为发 生: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承销 证券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5 (6)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7)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8)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9) 向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 者买 卖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者 债券 ; (10) 买卖 与本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承 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11)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券 交易 价 格 及其 他不 正当的 证券 交易 活动 ; (12)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关 规定 ,由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上 述限制 另有 规定 时从 其规 定。 3 、基金管 理人将加 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促和 约束员工 遵守国家 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行为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合 法权 益;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泄露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容 、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8)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 务规则 ,利 用对 敲、 对倒 、对仓 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9)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中 故 意含有 虚假 、误 导、 欺诈 成分; (10)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 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 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被 代理 人、 被代 表人 、受雇 人或 任何 其他 第三 人谋 取不当 利益 ; (3)不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规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规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6 定, 泄漏 在任 职期 间知 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证 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风 险管 理的 理念


(1) 风险 管理 是业 务发 展 的保障 ;


(2) 最高 管理 层负 最终 责 任;


(3) 分工 明确 、相 互牵 制 的组织 结构 是前 提;


(4) 制度 建设 是基 础;


(5) 制度 执行 监督 是保 障 ;


2、风 险管 理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风险 控 制必 须 覆盖 公司 的各 项业 务、各 个部 门和 各级 人员 ,并 渗透到 决策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 科 学的内 控手 段和 方法 ,建 立合理 的内 控程 序,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 风险管 理委 员会 、督 察长 和监察 稽核 部, 各风 险控 制机 构和人 员具 有并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 负 责对 公司各 部门 风险 控制 工作 进行 监察和 稽核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约, 同时 强化监 察稽 核部 对各 部门 的监察 稽核 职能 ; (5)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基 金投资 业务 和公 司自 有资 金投资 业务 应在 空 间 上和 制度 上适当 隔离 , 投资 决策 和交 易清算 应严 格分 离。 对 因业 务需要 知悉 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应对其 相应 行为 制定 严格 的审批 程序 和过 失处 罚措 施。 (6) 适时 性原 则: 公司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制 定应 具有 前瞻性 ,并 且随 着公 司经 营战 略、 经 营方 针、 经营 管理 等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法规 、 政 策制 度等 外部环 境的改 变而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改 和完 善。 (7)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 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 高经 济效 益,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结构 是一个 分工 明确 、 相 互 牵 制的组 织结 构 , 由 最高 管 理层对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7 风险管 理负 最终 责任 , 各 个业务 部门 负责 本部 门的 风险评 估和 监控 , 监察 部 负责监 察公 司的风 险管 理措 施的 执行 。具体 而言 ,包 括如 下组 成部分 :


(1) 董事 会: 负责 制定 公 司的风 险管 理政 策 , 对 风 险管理 负完 全的 和最 终的 责任。


(2)风险 管理委员 会:作为总 裁领导下 的专门委 员会之 一,风险 管理委员 会负 责 协助经 营管 理层 建立 健全 内部控 制制 度 , 保 证公 司 内控制 度适 应业 务发 展的 需要 , 制 定 公司的 业务 风险 管理 政策 , 主 持重 大业 务的 可行 性 论证 , 协 助经 营管 理层 处 理其他 有关 内部控 制方 面的 重大 事项 。


(3)督察 长:独立 行使督察权 利;直接 对董事会 负责; 按季向风 险控制委 员会 提 交独立 的风 险管 理报 告和 风险管 理建 议。


(4 ) 监 察 稽 核 部 : 监 察 稽 核 部 负 责 公 司 内 控 机 制 与 制 度 的 建 立 、 监 察 、 评 估 和 建 议 。 (5)业务 部门:风 险管理是每 一个业务 部门最首 要的责 任。部门 经理对本 部门 的 风险负 全部 责任 ,负 责履 行公司 的风 险管 理程 序, 负责本 部门 的风 险管 理系 统的开 发 、 执行和 维护 ,用 于识 别、 监控和 降低 风险 。


4、风 险管 理和 内部 风险 控 制的措 施 (1)建立 内控结构 ,完善内控 制度:公 司建立、 健全了 内控结构 ,高管人 员关 于 内控有 明确 的分 工, 确保 各项业 务活 动有 恰当 的组 织和授 权, 确保 监察 活动 是独立 的 , 并得到 高管 人员 的支 持, 同时置 备操 作手 册, 并定 期更新 。


(2)建立 相互分离 、相互制衡 的内控机 制:建立 、健全 了各项制 度,做到 基金 经 理分开 , 投 资决 策分 开, 基金交 易集 中, 形成 不同 部门、 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机制 , 从 制度上 减少 和防 范风 险。


(3)建立 、健全岗 位责任制: 建立、健 全了岗位 责任制 ,使每个 员工都明 确自 己 的任务 、职 责, 并及 时将 各自工 作领 域中 的风 险隐 患上报 ,以 防范 和减 少风 险。


(4)建立 风险分类 、识别、评 估、报告 、提示程 序;建 立了评估 风险的委 员会 , 使用适 合的 程序 , 确认 和 评估与 公司 运作 有关 的风 险; 公司 建立 了自 下而 上 的风险 报告 程序 , 对 风险 隐患 进行 层 层汇报 , 使各 个层 次的 人 员及时 掌握 风险 状况 , 从 而以最 快速 度作出 决策 。


(5)建立 有效的内 部监控系统 ;建立了 足够、有 效的内 部监控系 统,如电 脑预 警 系统、 投资 监控 系统 ,能 对可能 出现 的各 种风 险进 行全面 和实 时的 监控 。


(6)使用 数量化的 风险管理手 段:采取 数量化、 技术化 的风险控 制手段, 建立 数 量化的 风险 管理 模型 , 用 以提示 指数 趋势 、 行业 及 个股的 风险 , 以便 公司 及 时采取 有效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8 的措施 ,对 风险 进行 分散 、控制 和规 避, 尽可 能地 减少损 失。


(7)提供 足够的培 训:制定了 完 整的培 训计划, 为所有 员工提供 足够和适 当的 培 训,使 员工 明确 其职 责所 在,控 制风 险。


5、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合 规控制 声明 书


(1)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的 披露 真实 、准 确;


(2)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 度。 四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 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是 中国金融 体系的重 要组成 部分, 总行设在 北京。经国 务院批 准 , 中 国农 业银 行 整体改 制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 依法成 立。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承 继原 中国 农业银 行全 部资 产、 负债 、 业务、 机 构网点 和员 工 。 中 国农 业 银行网 点 遍 布中 国城 乡 , 成为国 内网 点最 多 、 业 务 辐射范 围最 广,服 务领 域最 广, 服务 对象最 多, 业务 功能 齐全 的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之一 。在海 外 , 中国农 业银 行同 样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 每年 位居 《财 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列 。 作 为一 家城 乡并 举、 联 通国 际、 功 能齐 备 的大型 国有 商业 银行 , 中 国农业 银行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9 一贯秉 承以 客户 为中 心的 经营理 念 , 坚 持审 慎稳 健 经营 、 可 持续 发展 , 立 足 县域和 城市 两大市 场, 实施 差异 化竞 争策略 , 着 力打 造 “伴 你 成长” 服务 品牌, 依托 覆 盖全国 的分 支机构 、 庞大的 电子 化网 络 和多元 化的 金融 产品 , 致 力 为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 的金 融服务 , 与广大 客户 共创 价值 、共 同成长 。 中国农 业银 行是 中国 第一 批开展 托管 业务 的国 内商 业银行 ,经 验丰 富, 服务 优质 , 业绩突 出,2004 年被 英国 《全球 托管 人》 评 为中 国 “最佳 托管 银行” 。2007 年 中国农 业 银行通 过了 美 国 SAS70 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获 得无 保 留意见 的SAS70 审计 报告 , 表 明了 独 立公正 第三 方对 中国 农业 银行托 管服 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 内 部控 制的 健 全有效 性的 全面认 可 。 中 国农 业银 行 着力加 强能 力建 设 , 品 牌 声誉进 一步 提升 , 在 2010 年首届 “ ‘金 牌理财 ’TOP10 颁 奖盛 典” 中成绩 突出 , 获 “ 最佳 托 管银行 ” 奖。2010 年再 次 荣获 《 首 席财务 官》 杂志 颁发 的“ 最佳资 产托 管奖 ”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于 1998 年 5 月 经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批 准成立 ,2004 年9 月更 名 为托管 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理 中心 、 技 术保 障处 、 营运中 心、 委托资 产托 管处 、 保 险资 产托管 处、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处 、 境 外资 产托 管处 、 综合 管理 处、风 险管 理处 ,拥 有先 进的安 全防 范设 施和 基金 托管业 务系 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 其 中 高级会 计师 、 高级 经济 师 、 高 级 工程师 、律 师等 专 家 10 余名, 服务 团队 成员 专业 水平高 、业 务素 质好 、服 务能力 强, 高级管 理层 均 有 20 年以 上 金融从 业经 验和 高级 技术 职称 , 精 通国 内外 证券 市 场的运 作。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2014 年9月30日,中 国农 业银行托 管的封闭 式证券 投资基金 和开放式 证券投 资 基金 共227只,包括 富国天源平 衡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华夏平稳增 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积 极成 长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 阳领先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大成 创 新成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同德 主题 增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博 时 内需增 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汉盛 证券 投资 基金 、 裕隆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 福 证券投 资基 金、 鸿 阳证 券投 资基 金、 丰和价 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久嘉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成长价 值证 券投资 基金 、 宝盈 鸿利 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价 值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债券 投资 基金 、 银 河稳 健证 券投 资 基金 、 银 河收 益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 盛中 信全 债指 数 增强型 债券 投资基 金 、 长 信利 息收 益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盛动态 精选 证券 投资 基金 、 景 顺长 城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0 内需增 长开 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万 家增 强收 益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精 选增值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银 利精选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天瑞 强势 地区 精 选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鹏华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海 分 红增利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 、 新 华优选 分红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精 选 股票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达 宏利 货币 市 场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货 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 长城资 源垄 断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大成 沪深300 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 、信诚四季 红混合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天 时货 币市 场 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弹 性 市值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益 民货 币 市场基 金 、 长 城安 心回 报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邮核心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景 顺长城 内需 增长 贰号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成 长股 票证 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中 证100 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 宏利首选企 业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东吴价值 成长 双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华动 力增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宝 盈策 略增 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国泰 金牛 创新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益 民创新 优势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中邮核 心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华 夏复 兴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 成红利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信双 利优 选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兰克林 国海 深化价 值 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巴 黎竞 争优 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新 华优选 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理 成长 动力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 治稳健 双盈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蓝筹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长信 利丰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金元 惠理 丰利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交 银 施罗德 先锋 股票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吴 进取策 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开放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收益 增强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内 需精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 金(LOF) 、 大成行业 轮动股 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交银 施罗 德上证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基 金 、 上 证180 公 司治 理交易 型 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富 兰克林国海 沪深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南方 中证 500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LOF) 、 景顺长 城能 源基 建股 票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 中 邮核 心优 势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中 小盘 成长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 博时 创业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招商信 用添 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易方达 消费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富国 汇利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景丰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兴全 沪深300 指数增 强型证券投 资基 金(LOF) 、工银 瑞信深证 红利交 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金、工 银瑞信深 证红利 交易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1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 、 富国 可转 换 债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深证成 长4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 大成 深证 成长40 交易型 开 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泰 达宏 利领 先中 小 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交银施 罗德 信用 添利 债券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东吴 中证新兴 产业指 数证券投 资基金、 工银瑞 信四季收 益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瑞 进取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汇 添富 社 会责任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工银 瑞 信消费 服务 行业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易方 达黄 金 主题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 中 邮中 小 盘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浙商 聚潮 产业 成 长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实领 先成 长股 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广发 中小板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广发中 小板 300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 证券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南方保本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交 银施 罗德先 进制 造股 票证 券投 资基金 、 上投 摩根 新兴 动 力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兰克 林国 海策略 回报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元 惠 理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商 安 达保 本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深证300 价值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南方 中国 中小 盘股票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LOF) 、交 银施罗德深证300 价值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接基 金、富国中证5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 金(LOF ) 、 长信内需成长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中 证内地 消费 主题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海消 费 主 题 精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金、 长盛同瑞中证200 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 核心竞争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汇 添富 信 用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光 大保 德信 行业 轮动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富 兰克 林国 海亚 洲 (除 日本) 机会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汇添 富逆 向投资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新 锐产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申万 菱信 中小 板指 数 分级证 券投 资基金 、 广发 消费 品精 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鹏 华金刚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汇 添富理 财14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嘉 实全 球房 地 产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元 惠 理新经 济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东吴保 本混 合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 建 新社 会责 任股 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嘉实理财 宝7天债 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 海恒久信用 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 金、 大成月添利 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安信目标收 益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富国7 天理财 宝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理财21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易方达 中债 新综合 指数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LOF ) 、 工 银瑞 信 信用纯 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 现金增 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 景顺长 城支 柱产 业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易 方达 月 月利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摩 根 士丹利 华鑫 量化 配置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方 央 视财经50指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2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交银施 罗德 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鹏 华 理财21 天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 民安增 利债 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 万家14 天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华安 纯债 债 券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金 元惠 理惠 利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南方中证500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招 商双债增强 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景顺长 城品 质投 资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海 可转换 债券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融 通 标 普 中 国 可 转 债 指 数 增 强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大 成 现 金 宝 场 内 实 时 申 赎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荣 祥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国 企业 境外 高 收 益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富兰克 林国海焦点驱 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景 顺长城沪深300等权 重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 广 发聚 源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安 短融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研 究阿 尔法 股票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新 华行 业 轮换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国目 标收 益一 年期 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汇 添富高 息债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东 方利群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南 方稳 利一 年 定期开 放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景 顺 长城四 季金 利纯 债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华 夏永 福 养老理 财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 丰益信 用定 期开 放 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国 泰国 证 医药卫 生行 业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 罗德 定期 支付 双 息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 德信现 金宝 货币 市场 基金 、 易 方达 投资 级信 用债 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广 发 趋势优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润 元大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长 盛双 月 红一年 期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国 国有 企业 债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安 达 信用主 题轮 动纯 债债券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 基金、景顺 长城沪深300 指 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邮 定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安 信永 利信 用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工 银瑞 信 信息产 业股 票型 证 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景 祥分 级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兰 克 林国海 岁岁 恒丰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景 顺长 城景 益 货币市 场基 金 、 万 家市 政 纯债定 期开 放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建信稳 定添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上 投摩 根双 债 增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嘉 实活 期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 融通 通 源一年 目标 触发 式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大成 信用 增 利一年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鹏华 品牌 传 承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浓益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汇添 富恒 生 指数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 长盛 航天 海 工装备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广发 新动 力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东 吴阿 尔法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安 天天 宝货 币市 场 基金 、 前 海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3 开源可 转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新 华鑫 利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富 国 天盛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中小 板创业 板精 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邮双 动力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建信 改革 红利 股 票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交 银 施罗德 周期 回报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中 海积 极收 益 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申 万 菱信中 证环 保产 业指 数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 博时 裕 隆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国 寿安保 沪深300 指数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 前 海开 源沪 深300指数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天弘季 加 利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华 鑫安 保本 一号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诺 安 永鑫收 益一 年定 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大成景 益平稳收益混 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南方 稳利1 年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申万 菱信 中证 军 工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 招 商可 转 债分级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泰达 宏利 货币 市场 基 金、 宝盈 科技30 灵 活配 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华 润元 大医 疗 保健量 化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融 通月 月添 利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海 惠祥 分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建 信稳定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东方新 兴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银 华双 月定 期 理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嘉 实新 兴 产业 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诺 安天天宝货 币市场基金、 招商招利1个月期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 稳健运行,保证 基金财产的安 全完整,确保 有关 信息的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保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合 法权 益。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险 管 理和内部 控制工作 进行 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 专门设置了 风险管理处,配备 了 专职内 控监 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务 的内 控监 督工 作, 独 立行使 监督 稽核 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 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 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 位职责、业 务 操作流 程 , 可 以保 证托 管 业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 具备 从业 资 格; 业务 管 理实行 严格 的复 核、 审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 作实 行集中 控制 ,业 务印 章按 规程保 管 、 存放 、 使 用 , 账 户资 料严 格保管 ,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 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 封 闭管 理, 实施 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 职信息披露 人负责, 防止泄 密;业务实 现自动化操作 ,防 止人为 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完 整、 独立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4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 行监 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 托管人通过 参数设置将《 基金法 》 、 《运 作办法 》 、基 金合同、托 管协议规定 的 投 资 比 例 和 禁 止 投 资 品 种 输 入 监 控 系 统 , 每 日 登 录 监 控 系 统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投 资 运 作,并 通过 基金 资金 账户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等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其他 行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 理 :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书面警 示。对本 基金 投资比 例接近超 标、资金 头寸不 足等问题 ,以书面 方式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提示 ; 3 、书面报 告。对投 资比例超标 、清算资 金透支以 及其他 涉嫌违规 交易等行 为, 书 面提示 有关 基金 管理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五 、相 关服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东吴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直 销中心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 279 号(200135 ) 法定代 表人 :任 少华 联系人 :吴 靖 直销电 话: (021 )50509880 传真: (021 )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网站: www.scfund.com.cn 2、代 销机 构: (1)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C 座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5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联系人 :郭 伟 电话:010-65557048 传真:010-65550827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http://bank.ecitic.com (2)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联系人 :刘 峰 电话: (010 )85108226 传真: (010 )85109219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3)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联系人 :查 樱 传真: (010 )66105662 客服电 话:95588 公司网 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联系人 :张 静 传真: (010 )66275654 客服电 话:95533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6 公司网 址:www.ccb.com (5)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 锡明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客服电 话:95559 公司网 址:www.bankcomm.com (6)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100005 ) 法定代 表人 :吴 建 联系人 :李 慧 电话: (010 )85238670 传真: (010 )8523868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公司网 址:www.hxb.com..cn (7)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 83195049 客服电 话:95555 公司网 址:www.cmbchina.com (8)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7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联系人 :杨 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客服电 话:95568 公司网 址:www.cmbc.com.cn


(9)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办公地 址: 宁波 市鄞 州区 宁南南 路 700 号 宁波 银行 大楼 法定代 表人 :陆 华裕





联系人 :胡 技勋





电话: (0574 )89068340 传真: (0574 )87050024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962528 公司网 址:www.nbcb.com.cn (10)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安东 联系人 :陈 春林 传真:010-66415194 客服电 话:95580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11)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1099 号 平安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人 :张 莉 电话:021-38637673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8 客服电 话:40066-99999 ( 免长途 费)0755-961202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12)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华海 广 场 1 号楼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联系人 :林 波


电话:0577-88990082 传真:0577-88995217 客服电 话:0577-96699 公司网 址: www.wzbank.cn (13)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办公地 址: 烟台 市芝 罘区 海港 路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叶 文君 联系人 :王 淑华 电话:0535-6699660 传真:0535-6699884 客服电 话:4008-311-777 公司网 址:www.yantaibank.net 、 (14)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 厦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46 号 杭州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太普 联系人 :严 峻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客服热 线:0571-96523 400-8888-508 公司网 址:www.hzbank.com.cn (15)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29 注册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翠园 路 181 号商 旅大 厦 18-21 层 办公地 址: 苏州 工业 园区 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 力 联系人 :方 晓丹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客服电 话:0512-33396288 公司网 址:www.dwzq.com.cn (1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海通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021-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7)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6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www.chinastock.com.cn (18)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常熟 路 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常熟 路 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0 联系人 :邓 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公司网 址:www. sywg.com.cn (19)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佑君 联系人 :权 唐 电话: (010 )65183880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公司网 址:www.csc108.com (20)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天河 区天 河北 路 183-187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 5 、18 、19、36 、38 、39 、41 、42 、43 、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客服电 话:95575 或 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公司网 址:www.gf.com.cn (21)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268 号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1 传真:021-38565955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公司网 址:www.xyzq.com (22)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 16-26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 1012 号国 信证 券 大厦6 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联系人 :齐 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服电 话:95536 公司网 址:www.guosen.com.cn (23)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耀华 联系人 :高 峰 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5567 客服电 话:0755-33680000 、400-6666-888 公司网 址:www.cgws.com (24)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6 楼、7 楼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 8 号6 楼、7 楼 法定代 表人 :雷 建辉 联系人 :徐 欣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服电 话:400 888 5288 公司网 址:www.glsc.com.cn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2 (25)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吴 倩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26)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卢 长才 联系人 :方 文 电话:0755-83199599 传真:0755-83199545 客服电 话:0755-83199511 公司网 址:www.csco.com.cn (27)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 省海 口市 南宝 路 36 号证 券大 厦 4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4001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 涛 联系人 :马 贤清 电话: (0755 )83025022 传真: (0755 )83025625 客服电 话:4008-888-228 公司网 址:www.jyzq.com.cn (28) 东方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1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3 联系人 : 胡月 茹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021-962506 公司网 址:www.dfzq.com.cn (29)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 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联系人 :陈 剑虹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05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30)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25-83290523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 :肖 亦玲 客服电 话:95597 公司网 址:www.htsc.com.cn (31)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楼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 戴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4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公司网 址:www.avicsec.com (32)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省长 沙市 芙蓉中 路二 段 80 号 顺天 国 际财富 中 心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周晖 联系人 : 郭磊 电话:0731-84403319 传真:0731-84403439 客服电 话:0731-84403350 公司网 址: www.cfzq.com (33)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 95548 公司网 址:www.citicssd.com. (3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客服电 话:4008888788 、10108998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35)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5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经 济技 术开发 区第 二大 街 42 号 写 字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 庆平 联系人 :王 兆权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客服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址:www.bhzq.com (36)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39F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39-40F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联系人 :马 瑾 电话: (021 )2032872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公司网 址:www.bocichina.com (37)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 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3666 传真: (0755 )82943636 联系人 :林 生迎 客服电 话: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38)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 (0531 )68889155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6 传真: (0531 )68889752 联系人 :吴 阳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39)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东风 路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鞠 瑾 电话:0471-4913998 传真:0471-4930707 联系人 :常 向东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40)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 志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联系人 :李 蔡 客服电 话:95578 公司网 址: www.gyzq.com.cn (41)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区 大钟 亭 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华东 联系人 :水 晨 电话:025-83367888 传真:025-83320066 客服电 话:400-828-5888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7 公司网 址: www.njzq.com.cn (42) 东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 路 23 号投 资广 场 18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928 号东 海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刘 化军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 :梁 旭 客服电 话:95531 ;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43)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福田 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第 18-21 层及第 04 层 01 、02 、03 、05 、11、12、13、15、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3 号 荣超 商务 中 心A 栋第 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 刘毅 电话:0755-8202 3442 传真:0755-8202 6539 客服热 线:400 600 8008 公司网 址:www.china-invs.cn (44)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3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南 京西 路 758 号 20-2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龙云 联系人 :戴 莉丽


电话:021-32229888-25122 传真:021-62878783 客服电 话:021-63340678 公司网 址:www.ajzq.com


(45)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8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金融 街 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701


邮编 :10003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西城 区新街 口外 大 街28 号 C 座 5 层





邮编 :100088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尹 伶 联系电 话:010-66045529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传真: 010-66045518 天相投 顾网 址: http://www.txsec.com 天相基 金网 网址 :www.jjm.com.cn (46)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2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陆 家嘴 环路 166 号 未来 资产 大 厦2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联系人 :宋 歌 电话:021-68778081 传真:021-68778117 客服电 话:4008209898 公司网 址:www.cnhbstock.com (47)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 8 楼(518048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 -82400862 传真:0755 -82433794 客服热 线:400881616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4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新 华路 特 8 号 长江 证券 大厦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39 法定代 表人 :杨 泽柱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服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 址:www.95579.com (49)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五 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大 厦 7 层至10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联系人 :张 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服电 话:0591 -96326 ( 福建省 外请 先 拨 0591 ) 公司网 址:www.hfzq.com.cn (50)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人 :李 巍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219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51) 信达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 志刚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63081000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52)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文 化新 区天 鹅湖 路 198 号财 智中 心 B1 座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联系人 :甘 霖 电话:0551-65161821


传真:0551-65161672 客服电 话:0551-96518 或者 4008096518 公司网 址:www.hazq.com (53)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西 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郁 忠民 联系人 :张 瑾


电话:021-53519888-1915 传真:021-33303353 客服电 话:4008918918 公司网 址:www.shzq.com (54)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先烈中 路 69 号 东山 广场 主 楼17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先烈中 路 69 号 东山 广场 主 楼1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志明


联系人 : 林洁 茹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客服电 话:020-961303 公司网 址:www.gzs.com.cn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1 (55)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 门市 莲前 西 路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办公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 2 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 傅毅 辉 联系人 : 卢金 文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热 线:0592-5163588 公司网 址:www.xmzq.com.cn (56)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 商银 行 大厦 第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 48 号 中信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 陈忠 电话:010-60833722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热 线: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57)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4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28 号 荣超 经贸 中 心47-4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永衡 联系人 : 赖君 伟 电话:0755-23902400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热 线:40018-40028 公司网 址:www.wkzq.com.cn (58) 天源证 券经 纪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青海 省西 宁市 长江 路 53 号汇 通大 厦六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民田路 新华 保险 大 厦 18 楼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2 法定代 表人 :林 小明 联系人 :聂 晗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客服热 线:4006543218 公司网 址:www.tyzq.com.cn (59) 财富里 昂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 环球 金 融中 心9 楼 法定代 表人 :罗 浩 联系人 :倪 丹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客服热 线:68777877 公司网 址:www.cf-clsa.com (60)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 东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6078823 传真:0571-85783711 联系人 :周 妍


网址:www.bigsun.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96598


(61)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F 座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 路 11 号高 德 置地广 场F 座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 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3 传真:020-38286588 客服热 线: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62)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 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张 玉静 电话:0755-33227953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热 线: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63)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28 层 A01 、B01 (b )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 家新 联系人 :孔 泉 电话:0755-82083788 传真:0755-82083408 客服热 线:021-32109999, 029-68918888 网址:www.cfsc.com.cn (64)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南宁 市滨 湖路 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热 线:95563 公司网 址:www.ghzq.com.cn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4 (65)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西湖区 文二 西 路1 号 元茂 大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翠柏 路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凌顺 平 联系人 : 杨翼 电话:0571-88911818 转8565 传真:0571 —86800423 客服热 线: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 5ifund.com


(66)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 代金融 中 心8 楼 801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成 电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热 线:400 -821 -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67)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5 号 3C 座9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人 : 潘世 友 电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热 线: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68)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 州市 余杭 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 江省 杭州 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 恒 生大 厦12 楼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5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张裕 电话:021-60897840 传真:0571-26698533 客服热 线:4000 766 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69)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于 杨 电话:021-20835779 传真:021-20835885 客服热 线:400-920-0022 公司网 址:http://licaike.hexun.com/ (70)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有 限公司 代销机 构: 上海 长量 基金 销售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站: www.erich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 办法》 和基 金合 同等 的规 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注册登记机构 :东 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279 号(200135 )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279 号(200135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6 法定代 表人 : 任 少华 联系人 :吴 靖 电话:021-50509888 传真:021-5050988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1-0588 网站: www.scfund.com.cn (三)律师事务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市君 泽君 律师 事务所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 南楼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9 号金 融街 中心 南 楼6层 负责人 :陶 修明 电话:010-66523388 传真:010-66523399 经办律 师: 王勇 、余 红征 (四)会计师事务所 和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江苏 天衡 会计 师事 务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京 市正 洪街18 号东 宇大 厦8 楼 办公地 址: 南京 市正 洪街18 号东 宇大 厦8 楼 法定代 表人 : 余 瑞玉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 谈 建忠 魏娜 电话:025-84711188 传真:025-84716883 六 、基 金份额 的分 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 根据 投资 者认 ( 申 ) 购 本基 金的 金额 , 对 投 资者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按照 不同的 费率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用 , 因此形 成不 同的 基金 份额 类别 。 本 基金 将设A 级和B 级两 类基 金份额 , 两类 基金 份额 单 独设置 基金 代码 , 并单 独 公布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7 A 级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代码 为 583001 ,B 级基 金份 额的 基金代 码 为 583101 。 根据基 金实 际运 作情 况 , 在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可对 基金 份额 分类 进行调 整并公 告。 (二)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者 可自 行 选 择认 ( 申 ) 购 的基 金份 额类 别, 不 同基金 份额 类别 之间 不得 互相转 换。 类别 最低认/ 申购 金额 追加认/ 申购最 低金额 基金账户最低保留基金单 位余额 销售服务费 A 级 1,000 元 1,000 元 500份 0.25% B 级 5,000,000 元 100,000 元 5,000,000 份 0.01%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协 商一 致并 在履 行相 关程序 后 , 调 整认 (申 ) 购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最低 金额 限制 及规则 ,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 至少在 开始 调整 之日 前 2 日至少 在一 家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 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 级 1、若 A 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达到 或超 过 500 万 份时, 本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其 在该 基金 账户 持有 的 A 级基 金份 额升 级为 B 级基 金份 额。 2、若 B 级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在单个 基金 账户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低于 500 万 份时 , 本基 金的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动将 其在该 基金 账户 持有 的 B 级基金 份额 降级 为 A 级基 金份额 。 3、 投资 者在 提交 认/ 申购 申请时 , 应 正确 填写 所认/ 申购基 金份 额的 代码 (A 级、B 级基 金份额的基金 代码不同 ) ,否则,所 提交的认/申购 申请无效。投 资者认/申购 申请 确认成 交后 ,其 最终 获得 的是 A 级还是 B 级基 金 份额, 以本 基金 的注 册登 记机构 根据 上述规 则确 认的 结果 为准 。 七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与认 购 本基 金由管理人 依照《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 销售办 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并经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可[2010]415 号 文核 准募集 。 (一)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 场基 金 (二)基金的运作方 式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8 契约型 开放 式 (三)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四) 募集情况 东 吴 货 币 市 场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本 基 金" )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 证 监 许 可 [2010]415 号文 ) 批 准 , 于 2010 年4 月22 日 起向 社会公 开募 集 。 截 止到 2010 年5 月6 日,基 金募 集工 作已 顺利 结束。 经江 苏 公 证 天 业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有 限 公 司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净 认 购 金 额 为 4433007877.78 元人 民币 ,认购 金额 在募 集期 间产 生的银 行利 息共 计 347920.88 元 人民 币。 上述 资金 已于2010 年5 月 10 日 划入 本基 金在 基 金托管 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开立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 本次募 集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9327 户, 按照 每份 基金 份 额初始 发售 面 值 1.00 元 人民 币计算 , 本息 合计 募集 基 金份额 总额 为 4433355798.66 份 基金 份额 , 已 全部 计 入投资 者 账户, 归投 资者 所有 。 八 、基 金合同 的生 效 ( 一)基金合同生效时间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及 其配 套 法规和 《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的 有关 规 定, 本基 金的 募集 情况 已 符合基 金合 同生 效的 条件 。 本 基金 于 2010 年5 月 11 日 得到 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 基金 备案手 续办 理完 毕, 基金 合同自 该日 起正式 生效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本 基金 管理 人正式 开始 管理 本基 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金 数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达 不 到 200 人 , 或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基金 资产 净 值低 于 5,000 万 元,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 及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说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 并提出 解决 方案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49 九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进 行。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实际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基金 销售 代理 人, 并予 以公 告。 销售 机 构名单 和联 系方式 见本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投 资 者 应 该 在 销 售 机 构 指 定 的 营 业 场 所 按 照 指 定 的 方 式 和 程 序 办 理 申 购 赎 回 等 业 务。 若基 金管 理人 或其 指 定的代 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真或 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资者 可以 通过上 述方 式进 行申 购与 赎回,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管 理人另 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 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基金投 资者 在开 放日 申请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 时间 为上 海 证券交 易所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 正常交 易日 的交 易时 间 。 但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 监会的 要求 或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 回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出 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 证 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 情 况对前 述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进行 相应 的调 整 , 但 应 在实施 日前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 管理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3个 月开始办理 申购,具 体业务办 理时 间 在申购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 管理人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 日起不超 过3个 月开始办理 赎回,具 体业务办 理时 间 在赎回 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 定申购开 始与赎回 开始时 间后,由 基金管理 人最迟 于开始日 前2 日 在至少一 种 指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公司网 站上 公告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或 者转换 。基 金投 资者 在基 金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提 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请 的 , 其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为下 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时 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格 。 (三)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 “ 确 定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1.00 元 的 基 准 进 行 计 算 ;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50 3 、投资者 在全部赎 回其持有的 本基金余 额时,其 账户内 待结转的 基金收益 将全 部 结转 , 再 进行 赎回 款项 结 算。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 , 账 户未 付收 益为 正时 不 兑付账 户未 付收益 ; 账户 未付 收益 为 负时 , 剩 余的 基金 份额 必 须足以 弥补 其当 前累 计收 益为负 时的 损益; 4、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 5 、基金管 理人在不 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权益的情 况下可 更改上述 原则,但 最迟 应 在新的 原则 实施 前依 照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及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予 以公 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 金额 限制


投资 者通过本 公司网上 交易系 统、直销 中心申购A 级份额 ,首次申 购的最低 金额 为 0.01元 人民 币, 追加 申购 最低金 额为0.01 元人 民币 ,最低 持有 份额 不低 于0.01 份。 投资者 通过 代销 机构 首次 申购A 级基 金份 额单 笔最 低 限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追 加申 购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1,000元。 投资 者通过本 公司网上 交易系 统、直销 中心或代 销机构 首次申购B级基 金 份额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民 币500万元,B级 基金 份额 追加 申购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100,000 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申 请将 其持有 的部 分或 全部 基金 份额赎 回 , 单 笔赎 回最 低 份数为 500 份 ,若 某投 资者 在该 销售网 点托 管的 基金 份额 不足 500 份 或某 笔赎 回导 致该持 有人 在该销 售网 点托 管的 基金 份额少 于 500 份 ,则 全部 基金份 额必 须一 起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调整 申购 与赎 回的 有关 数额限 制 , 调 整结 果必 须 至少在 3 个工 作日 前在 至少 一种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 日的交 易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请 。 基金投 资者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基 金 投资者 在提交 赎回 申请 时须 持有 足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否 则所提 交的 申购 、 赎回 申 请无效 而不 予成交 。 2、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收 到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日 作 为 申 购 或 赎 回 申 请 日(T 日) ,并 在 T+1 日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 提交 的有 效申 请 ,基金 投资 者可 在T+2 日后 到销 售网 点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况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51 3、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 购不成 功或 无效 , 基金 管 理人或 基金 管理 人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将 基金 投资 者已 缴付的 申购 款项 本金退还 给投资者 。 代 销 机 构 对 申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申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投 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 管理 人将 在 T +5 日(包 括该 日) 内 支付 赎回 款项。 在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 的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 同有关 条款 处理 。 (六)申购和赎回的 价格 、费用及其用途 1、本 基金 不收 取申 购费 用 与赎回 费用 。 2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履行相关 手续后,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调整申购 、调 低 赎回费 率或 调整 收费 方式 , 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有关 规 定在最 迟应 于新 的费 率或 收费方 式实 施日前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公 告。 3 、基金管 理人可以 在不违背法 律法规规 定及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况 下根据市 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针 对 以特定 交易 方式( 如 网上 交 易、 电话 交易 等)等 进行 基 金交易 的 投资者 定期 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基 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按中 国证监 会要 求履 行必 要手 续后 , 对 基金 投资 者适 当 调整基 金申 购费 率 、 赎 回 费率和 转换 费率。 (七)申购份数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保 持为人 民币1.00 元。 1、本 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日 基金份额 净值 例:某 投资 者投 资100万 元 申购本 基金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0/1.00 =1,000,000.00 份 2、本 基金 赎回 支付 金额 的 计算: (1)部 分赎 回





投 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如其 未付 收益 为 正或该 笔赎 回完 成后 剩余 的基金 份额 按照1.00 元人 民币 为基 准 计算的 价值 足以 弥补 其累 计至该 日的 未付 收益 负值 时,赎 回 金额按 如下 公式 计算 : 赎回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1: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A 级基金 份额 1,000,000 份,未 付收 益为 1,000 元,T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52 日该投 资者 赎 回 500,000 份,所 以: 赎回 金额 =500,000 ×1.00 =500,000.00 (元 )





例2: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 金A级 基金 份额1,000,000 份, 未付 收益 为-1,000 元,T日 该投 资者赎 回500,000 份 , 此 时 , 该 投资 者部 分赎 回其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 , 赎 回后 剩 余500,000 份,足 以弥 补其 累计 至T 日的未 付收 益-1,000 元, 所以: 赎回 金额 =500,000 ×1.00 =500,000 元





投 资者 部分 赎回 基金 份额时 , 如其 该笔 赎回 完 成后剩 余的 基金 份额 按照1.00 元 人民 币为基 准计 算的 价值 不足 以弥补 其累 计至 该日 的未 付收益 负值 时 , 则 将自 动 按比例 结转 当前未 付收 益, 赎回 金额 按如下 公式 计算 :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例3 : 投 资 者 持 有 本 基 金A 级 基 金 份 额1,000,000 份 , 未 付 收 益 为-10,000元,T 日 该 投 资 者 赎回999,000 份 , 此 时 , 该 投 资 者 部 分 赎 回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 赎 回 后 剩 余1,000 份 , 按 照1.00 元 人 民 币 为 基 准 计 算 的 价 值 不 足 以 弥 补 其 累 计 至 该 日 的 未 付 收 益-10,000 元 , 则 : 按 照 赎 回 份 额 占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 结 转 累 计 至T 日 的 未 付 收 益 赎 回 份 额 对 应 的 未 付 收 益 =-10,000 ×(999,000/1,000,000 )=-9,900 元 赎回金 额=999,000 ×1.00 -9,900 =989,100 元 (2) 全部 赎回 投资者 全部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余额 时 , 基 金管 理人 自 动将投 资者 的未 付收 益一 并结算 并与赎 回款 一起 支付 给投 资者 , 赎 回金 额包 括赎 回 份额和 未付 收益 两部 分 , 具体的 计算 公式为 : 赎回金 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该 等份 额对应 的未 付收 益 例 4 :某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 金 A 级基 金份 额 1,000,000 份 ,未 付收 益为 1,000 元,T 日该投 资者 全部 赎回 ,则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为: 赎回金 额=1,000,000 ×1.00 +1,000 =1,001,000.00 (元) 3 、申购份 额、余额 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 有效份额 为净申 购金额除 以基金份 额净 值 1.00 元, 有效 份额 单位 为 份,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四 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两 位 ,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 担。 4 、赎回金 额的处理 方式:赎回 金额为按 实际确认 的有效 赎回份额 乘以基金 份额 净 值 1.00 元, 赎回 金额 单 位为元 。上 述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点 后两 位,由 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八)拒绝或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53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资 产规模过 大,使基金 管理人无 法找到合 适的投 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 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5 、基金管 理人 认为 接受某笔或 某些申购 申请可能 会影响 或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 有 人利益 时; 6、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基 金投 资者 的申 购 申请被 拒绝 , 被拒 绝的 申 购款项 将退 还给投 资者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况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无 法正常 运作 。 2、 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时间 非 正常停 市 , 导 致基 金管 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4、发 生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中国 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已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时 足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足额 支付 , 可支付 部分 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可延 期 支付 , 并 以后 续开 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为依 据计 算赎 回价 格 , 若出现 上述 第 3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 同的 相关 条 款处理 。 投 资者在 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予 以撤 销 。 在 暂停 赎 回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赎 回业 务的 办理 并公 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 基金单个 开放日内 的基金 份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 转换 中 转出 申请份额总 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 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 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 一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基金 当时的 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赎 回或部 分顺 延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 认为有能 力支付基 金投资 者的赎回 申 请时, 按正常 赎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54 回程序 执行 。 (2)部 分 顺 延 赎 回 : 当 基 金 管 理 人 认 为 支 付 基 金 投 资 者 的 赎 回 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支 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基 金 投 资 者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者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赎 回 的 部 分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该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如 基 金 投 资 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巨额 赎回 并顺 延赎 回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2 日内通 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 基金管 理人 的公 司网 站或 代销机 构的 网点 刊登 公告 , 并 在公 开披 露日 向中 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 并 通过 邮寄 、 传 真 或者招 募说 明书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在 3 个工作 日内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并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连续2 日以 上( 含本 数)发 生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管 理 人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停 接 受基金 的赎回 申请 ; 已经 接受 的 赎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但不 得超 过正 常 支付时 间 20 个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进行公 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 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 述暂停申 购或赎回情 况的,基 金管理人 当日应 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 备案 , 并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暂停 公告 。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第 2 个工 作日 基金 管 理人应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3、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提前2 个工作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上 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告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的每 万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4、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 暂停公 告1 次 。 暂停 结束 ,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个工 作日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连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 并 公告最近 1 个 开放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55 日的的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十二)申购与赎回 的注 册登记 1 、经基金 销售机构 同意,基金 投资者提 出的申购 和赎回 申请,在 基金管理 人规 定 的时间 之前 可以 撤销 。 2、投 资 者 T 日申 购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增 加权益 并办理 注册 登记 手续 ,投 资者 自 T+2 日 起有 权赎 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3、投 资 者 T 日赎 回基 金 成功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扣 除权益 并办理 相应 的注 册登 记手 续。 4 、基金管 理人可在 法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对上 述注册 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 ,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 前3 个 工作日 在指 定媒 体予 以公 告。 (十三)基金转换 1. 基 金转 换业 务的 适用 范 围 本基金 已与 本基 金管 理人 旗下基 金 : 东 吴嘉 禾优 势 精选混 合型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代码: 580001 ) 、 东 吴价值 成长 双动 力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前 端收 费 ( 基金代 码: 580002 ) 、 东 吴行 业轮 动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代码 :580003 ) 、 东 吴 进取策 略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 580005 ) 、 东吴新 经济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代码 :580006 ) 、 东吴 新创业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代 码:580007 ) 、 东吴 优信 稳健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A 类 ( 基金 代码 :582001 ) 、 东 吴优 信稳 健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C 类 ( 基金 代码 : 582201 ) 、 东 吴中 证新 兴产 业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 基金 代码 : 585001)、 东吴新 产业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代 码:580008 ) 、 东吴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 基金 代码: 582003 ) 、 东吴 增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A 类 ( 基金 代码: 582002)、 东吴增 利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C 类 ( 基金 代码 :582202 ) 、 东吴 内需 增长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金 (基 金代 码:580009 )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今后 发行 的开 放式基 金将 根据 具体 情况 确 定是 否适 用于 基金 转换 业务 , 并将另 行公 告。 2. 使 用销 售机 构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渠道和以下代销机构办理以上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中 国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国民 生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宁波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 中国 邮 政储蓄 银行 有限 责任 公司 、 平 安银 行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56 股份有 限公 司 、 温 州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烟 台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 东 吴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 司、 国信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长城 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 国联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国泰 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世纪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金元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东方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 财 富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 中 信证 券 (山 东 ) 有限 责任 公司、 光大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 渤 海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中银 国际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齐鲁 证券 有限 公司、 恒泰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南 京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东 海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中 国 中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爱 建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天 相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 华 宝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宏源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信 达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 华 安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 中 信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天 源 证券经 纪有 限公司 、 财 富里 昂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信证 券 ( 浙江)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 圳众禄 基金 销售有 限公 司 、 华 鑫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 、 国 海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 、 浙 江同 花 顺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诺 亚正 行 (上 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 限 公司、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中信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 司 、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 司、 上海 长 量基金 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万联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 根据业 务需 要, 本基 金管 理 人还将 会选 择其 他销 售机 构开办 此业 务并 将按 有关 规定 予以公 告。 3. 业 务办 理时 间


基 金 办 理 转 换 业 务 的 开 放 日 为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本 公 司 公 告暂停转换时除外) 。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4. 基 金转 换业 务规 则 (1) 基金 转换 是指 开放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持有 的某只 基金 的部 分或 全部 份额 转换为 同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另 一只 开放 式基 金的 份额; (2) 基金 转换 只能 转换 为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的、 同一 注册登 记人 登记 存管 的、 同一 基金账 户下 的基 金份 额 , 并只能 在同 一销 售机 构进 行, 且该 销售 机构 须同 时 代理拟 转出 基金及 拟转 入基 金的 销售 ; (3) 拟转 出的 基金 必须 处 于可赎 回状 态, 拟转 入的 基金必 须处 于可 申购 状态 ; (4) 目前 只开 通前 端收 费 模式下 进行 基金 转换 ,而 不能将 前端 收费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后端 收费 基金 份额 , 或 将后端 收费 基金 份额 转换 为前端 收费 基金 份额 。 如 今后开 通后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57 端收费 模式 基金 的转 换业 务,具 体转 换业 务规 则以 相关公 告内 容为 准; (5) 基金 转换 遵循 “份 额 转换” 的原 则, 转换 申请 份额精 确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单 笔转换 申请 份额 不得 低 于 100 份 。 单笔 转入 申请 不受 转入基 金最 低申 购限 额限 制和转 出 基金最 低赎 回数 额限 制。 (6) 对于 基金 分红 时, 权 益登记 日申 请转 换转 出的 基金份 额享 有该 次分 红权 益, 权益登 记日 申请 转换 转入 的基金 份额 不享 有该 次分 红权益 ; (7) 基金 转换 采取 未知 价 法,即 基金 的转 换价 格以 转换申 请受 理当 日各 转出 、转 入基金 的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进行计 算; (8) 转换 业务 遵循 “先 进 先出” 的业 务规 则, 先确 认的认 购或 者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在转换 时先 转换 ; (9) 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 回份额 及净 转换 转出 申请 份额之 和超 出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10% 时, 为巨 额 赎回。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基金转 出与 基金 赎回 具有 相同的 优先 级,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基 金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定 全 额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 并 且 对于基 金转 出和基 金赎 回 , 将 采取 相 同的比 例确 认 。 在 转出 申 请得到 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 未 确认 的 转出申 请将 不予 以顺 延; (10) 转入 基金 的持 有时 间将重 新计 算, 与转 出基 金的持 有时 间无 关; (11 ) 投资 者在 T日 办理 的基金 转换 申请, 基金 注 册登机 构在 T+ 1日 内为 投资者 对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 在T +2 日后 (包 括 该日 ) 投 资者 可通 过基 金 份额发 售机 构或以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规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成交 情况; (12) 基金 转换 费用 由基 金持有 人承 担; (13 ) 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今后发 行的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的具 体情 况对 本业 务规 则进行 补充和 调整 。 5.基金 转换 费及 份额 计算 方法 (1)基金 转换费用 由转出基金 的赎回费 和转出与 转入基 金的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 成, 具体 收取 情况 视每 次 转换时 两只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差异 情况 和赎 回费 率而 定。 基金 转 换费用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转换公 式如 下: 1 )转出金 额=转出 基金份额× 转出基金 T日基金 份额净 值(此处 的T日指 基金 转 换申请 日, 下同 ) 2) 转 出赎 回费 =转 出金 额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率


( 注: 转出 赎回 费的 25 % 将归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58 入转出 方基 金的 基金 财产 ) 3)转 入金 额= 转出 金额 - 转出赎 回费 4)如 果,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 费率<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率= 转入 基金 的申购 费率 -转 出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申购补 差费 =转 入金 额× 申购补 差费 率/ (1 +申 购 补差费 率) 转入净 额= 转入 金额 -申 购补差 费 如果, 转出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率 , 转入净 额= 转入 金额 5)转 入份 额= 转入 净额 ÷ 转入基 金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其中, 转入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和转 出基 金 的 申购 费率 均以转 出金 额为 确定 依据 。 (2)转出 金额、转 出基金转换 费的计算 保留小数 点后两 位,第三 位四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在 转出 基金 资产中 列支 ; 转 入份 额 、 申 购补差 费的 计算 保留 小数 点后两 位, 第三位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 生的误 差在 转入 基金 资产 中列支 。 (3 ) 对 于实 行级 差申 购费 率( 不同 申购 金额 对应 不同 申购费 率) 的 基金 , 以转 入 总金 额对应 的转 出基 金申 购费 率、 转入 基金 申购 费率 计 算申购 补差 费用 ; 如转 入 总金额 对应 转出基 金申 购费 或转 入基 金申购 费为 固定 费用 时, 申购补 差费 用视 为 0 。 (4)计算 基金转换 费用所涉及 的申购费 率和赎回 费率均 按基 金合 同、更新 的招 募 说明书 规定 费率 执行 , 对 于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 上交 易、 费率 优惠 活动 期间 发 生的基 金转 换业务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最新公 告的 相关 费率 计算 基金转 换费 用。 (十四)基金的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 销售机 构可以 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如果出 现基 金管 理人 、 注 册登记 机构 、 办理 转托 管 的销售 机构 因技 术系 统性 能限制 或其它 合理 原因 ,可 以暂 停该业 务或 者拒 绝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转托 管申 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 基金 可为 基金 投资 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 体实施 方法 以更 新后 的招 募说明 书和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的公 告为 准。 (十六)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指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 行和经 注册 登记 机构 认可 的其它 情况而 产生 的非 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 依法可 以持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59 有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投 资者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质 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人 或其 他 组织 。 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资 料 , 对 于符 合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 受理日 起 2 个月 内办 理 , 并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 费。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账 户和 基金 份额 冻结 、解冻 的业 务, 由注 册登 记机构 办理 。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关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账 户 或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冻以 及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其 他情 况的 基金 账户 或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 户 或基金 份额 被冻 结的 , 被 冻结基 金份 额所 产生 的权 益一并 冻结 , 法律 法规 、 中国证 监会 或法院 判决 、裁 定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当基金 份额 处于 冻结 状 态 时,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 其他相 关机 构应 拒绝 该部 分基金 份额的 赎回 申请 、非 交易 过户以 及基 金的 转托 管。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 制风险和 保证流动 性的前 提下,通 过主动式 管理及 量化分析,为投 资者提供 稳 定的收 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投资 的金 融工 具, 具体 如下: 1、现 金; 2、通 知存 款; 3、短 期融 资券 ; 4、剩 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 含397 天 )的 债券 ; 5、1 年以 内( 含 1 年) 的银行 定期 存款 、大 额存 单; 6、期 限在1 年 以内 (含1 年) 的债 券回 购; 7、剩 余期 限在397 天以 内(含 397 天 )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60 8、期 限在1 年 以内 (含1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以 下简称 “央 行票 据” ) ; 9、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认 可的 其它 具有 良好 流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品 种,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 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取 积极 的投 资策 略, 自上 而下地 进行 投资 管 理。 通过 定性分 析和 定量 分 析, 形成对 短期 利率 变化 方向 的预测 ;在 此基 础之 上, 确定组 合久 期和 类别 资产 配置比 例 ; 在此框 架之 下, 通过 把握 收益率 曲线 形变 和无 风险 套利机 会来 进行 品种 选择 。 在资产 配置 策略 方面 ,本 基金采 取如 下的 资产 配置 策略: 1、类 别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类别 资产 配置 阶段 ,配 置策略 主要 体现 在: (1) 根据 宏观经济 形势、央行 货币政策 、短期资 金市场 状况等因 素对短期 利率 走 势进行 综合 判断 。 (2) 根据 前面形成 的利率预期 调整基金 组合的平 均剩余 期限,并 在债券资 产和 回 购资产 之间 进行 动态 配置 。 (3) 合理 科学 有效 地管 理 基金的 现金 流, 保持 本基 金的流 动性 。 具体地 说, 类别 资产 配置 策略包 括以 下几 个方 面: 1 )利率预 期策略: 因为利率变 化是影响 债券价格 的最重 要的因素 ,所以利 率预 期 策略是 本基 金的 基本 投资 策略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通 过 对宏观 经济 形势 、 财 政与 货 币政策 、 金融监 管政 策 、 市 场结 构 变化和 短期 资金 供给 等因 素的分 析 , 形 成对 未来 短 期利率 走势 的判断 ,并 依此 调整 组合 的期限 和品 种配 置。 2 ) 平均剩余期限控制策略: 根据对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确定并控制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 期 限 。 在 预 期 短 期 利 率 上 升 时 , 缩 短 组 合 的 平 均 期 限 , 以 规 避 资 本 损 失 和 获 得 较 高 的 再 投资收益;在预期短期利率下降时,延长组合的平均期限,以锁定较高的收益水平。 3 )现金流 管理策略 :根据对市 场资金面 分析以及 对申购 赎回变化 的动态预 测 , 通 过回购 的滚 动操 作和 债券 品种的 期限 结构 搭配 , 动 态调整 并有 效分 配基 金的 现金流 , 在 保持本 基金 充分 流动 性的 基础上 争取 较高 收益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61 2、类 属资 产配 置策 略 通 过 分 析 各 类 属 资 产 的 流 动 性 指 标 、 收 益 率 水 平 和 风 险 参 数 , 确 定 同 类 资 产 中 不 同 品 种的配置比例关系,在保证投资组合高流动性和低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组合收益率。 (1) 对于 债券 回购 ,主 要 包括套 利策 略、 滚动 配置 策略、 时机 选择 策略 等。 1 )套利策 略:套利 策略包括跨 市场套利 和跨期限 套利。 跨市场套 利是指根 据短 期 金融工 具在 各个 细分 市场 的不同 表现 进行 套利 。 比 如当交 易所 市场 回购 利率 高于银 行间 市场回 购利 率时 , 可以 通 过增加 交易 所市 场回 购的 配置比 例 , 或 在银 行间 市 场融资 、 交 易所市 场融 券而 实现 跨市 场套利 ; 跨期 限套 利是 指 在满足 货币 基金 投资 平均 剩余期 限的 条件下 , 较短 期回 购利 率 低于较 长期 回购 利率 时 , 在既定 的变 现率 水平 下 , 可通过 增加 较长期 回购 的配 置比 例, 或进行 较短 期融 资、 较长 期融券 而实 现跨 期限 套利 。 2 )滚动配 置策略: 根据具体投 资品种的 市场特性 ,采用 持续投资 的方法, 以提 高 基金资 产的 整体 变现 能力 。 例 如, 对 N 天期 回购 协 议可每 天进 行等 量配 置 , 而提高 配置 在回购 协议 上的 基金 资产 的流动 性。 3 )时机选 择策略: 大盘新股、 新债发行 以及年末 效应等 因素会使 市场资金 供 求情 况发生 暂时 的失 衡, 从而 推高回 购利 率。 这种 失衡 会带来 一定 市场 机会 。 (2) 对于 短期 债券 和央 行 票据, 主要 包括 收益 率曲 线策略 、收 益率 利差 策略 。 1 )收益率 曲线策略 :短期资金 市场同债 券市场紧 密相关 ,连接两 个市场的 分析 工 具是收 益率 曲线 。 收益 率 曲线策 略通 过考 察市 场收 益率曲 线的 动态 变化 及预 期变化 , 寻 求在一 段时 期内 获取 因收 益率曲 线形 状变 化而 导致 的债券 价格 变化 所产 生的 超额收 益 。 在组合 平均 剩余 期限 整体 调整的 基础 上 , 本 基金 将 比较不 同的 投资 策略 , 例 如分析 子弹 策略、 杠铃 策略 和梯 形策 略等在 不同 市场 环境 下的 表现, 构建 优化 组合 获取 市场 收益。 2 )收益率 利差策略 :利差策略 是基于不 同债券市 场板块 间利差从 而在组合 中分 配 资产比 例的 方法 。 例如 , 国债与 非国 债之 间的 信用 利差在 经济 下滑 时会 增大 , 而 在经 济 增长时 将会 缩小 ; 可提 前 赎回债 券和 不可 提前 赎回 债券之 间 , 如 果预 期利 率 上升 , 利 率 波动性 减小 ,利 差将 缩小 。 3、品 种选 择方 法 根据上 述资 产配 置要 求 , 积极发 掘价 格被 低估 的且 符合流 动性 要求 的适 合投 资的品 种。 通过 分析 各个 具体 金 融产品 的剩 余期 限与 收益 率的配 比状 况 、 信 用等 级 状况 、 流 动 性指标 等因 素进 行证 券选 择,选 择风 险收 益配 比最 合理的 证券 作为 投资 对象 。 具体而 言, 品种 选择 遵循 以下一 些原 则: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62 (1) 符合 前述 资产 配置 策 略; (2) 寻求 短期 内价 值被 低 估的品 种; (3) 寻求 具有 套利 空间 的 品种; (4) 符合 风险 管理 指标 , 包括 VAR 和 流动 性指 标的 要求; (5) 符合 降低 积极 管理 风 险的要 求; (6) 优先 选择 双边 报价 商 报价债 券列 表中 的债 券; (7) 优先 选择 央行 公开 市 场操作 的品 种。 (四)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 具有 严密 科学 的投 资决策 流程 和明 确的 分级 授权体 系, 具体 见 图 5-1 。 1 .投资决 策委员会 :决策基金 总体战略 、资产配 置、审 议股票池 、对基金 经理 提 出的仓 位与 组合 预案 进行 审议与 决策 ,就 风险 事项 与风险 管理 委员 会沟 通; 2 .基金经 理:参与 构建股票池 、提出资 产配置方 案、实 施具体投 资计划。 基金 经 理必须 严格 按照 《 投资 管 理流程 》 进行 操作 , 资 产 配置方 案经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审议 通过 后, 以 《 资产 配置 方案 决 议》 的 形式 形成 书面 结果 , 作为 基金 经理 投资 操作 的依据 , 同 时给分 管领 导、 投资 管理 部总经 理及 风险 控制 部门 备案, 以便 监控 。 3 .集中交 易室:执 行基金经理 的交易指 令、反馈 交易指 令的执行 情况、监 督交 易 指令的 合规 合法 性; 4 .研究平 台:构建 股票池、为 投 资决策 委员会提 供投资 决策咨询 支持、为 基金 经 理投资 提供 支持 ; 5 .金融工 程小组: 通过对投资 组合的跟 踪与评估 ,为投 资决策委 员会和基 金经 理 提供投 资实 际效 果的 反馈 意见, 以优 化改 进投 资决 策; 6 .风险控 制部门( 右边虚线框 内):由 风险管理 委员会 、监察稽 核部、风 险管 理 部等构 成 。 监 察稽 核部 对 投资决 策及 实际 投资 进行 稽查 , 并 定期 和不 定期 向 风险管 理委 员会提 供相 关报 告 ; 风 险 管理部 定期 评估 投资 组合 风险与 收益 水平 , 向风 险 管理委 员会 提供投 资组 合风 险评 估报 告。 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就 风 险事项 和风 险评 估报 告进 行审议 并与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沟通 , 以 监控投 资 决 策流 程和 各级 决策权 限的 行使 是否 合法 合规及 科学 合理。 图 5-1 :投资决策流程示意 图 研究部 股票池 构建 与调整 审 议 与 决 策 仓位 与组 合预 投 资决 策委员 会 研究平台 决 策 支 持 决策支持 选 股 参与 构建 资产配 置 决策支持 风险 管 理委员 会 监察 稽核 报告 风险 评估 报告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63 资料来源:东吴基金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为 同 期七天 通知 存款 利率 (税 后)。 七日通 知存 款具 有存 期灵 活、 存取 方便 的特 征, 同 时可获 得高 于活 期存 款利 息的收 益。 本 基金 作为 货币 市场 基金, 具有 低风 险、 较 稳 收益及 高流 动性 的特 征, 这些特 征与 七日通 知存 款的 特征 较为 接近 , 且 同期 七天 通知 存 款利率 具有 透明 、 权威 的 特点 , 鉴 于 此,本 基金 选取 同期 七天 通知存 款利 率( 税后 )作 为本基 金的 业绩 比较 基准 。 如 果 今 后 证 券 市 场 中 有 其 他 代 表 性 更 强 或 者 更 科 学 客 观 的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适 用 于 本 基金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依据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 根 据 实际情 况对 业绩比 较基 准进 行相 应调 整。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准 应 经基金 托管 人同 意 , 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调整 前 3 个 工作 日在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信 息披 露媒 体上 刊登 公 告 。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在所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 是风险 相对 较低 的基 金产 品。 在 一般情 况下 , 其 风险 与预 期 收益均 低于 一般 债券 基金 , 也低于 混合 型基 金与 股票 型基金 。 (七)投资限制 1、组 合限 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 则 以 及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固 有 特 点 , 通 过 分 散 投 资 降 低 基 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2)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存 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0% ; (3)除 发生巨额 赎回的情 形外 ,本基金 债券正回 购的资 金余额在 每个交易 日均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因发 生巨 额赎 回致 使本 基金债 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过 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64 资产净 值20%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 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4)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过 397 天 ,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 利 率债 券的摊 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5)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6)本 基 金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30%;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7)本 基金投资 于同一公 司发 行的短期 企业债券 及短期 融资券的 比例,合 计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基金 与由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其 他基 金持 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8)本 基金投资 于 同一原 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 不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本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信 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本 基 金 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 具 有 评 级 资 质 的 资 信 评 级 机 构 进 行 持 续 信 用 评 级。 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 信 用级 别 应 不低 于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AAA 级的 信用 级别 。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 降、 不再 符 合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部 卖出 ; (12)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1)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根据 有关 规定 予以 豁免 信用评 级的 短期 融资 券 , 其发行 人最 近三 年的 信用 评级和 跟踪评 级应 具备 下列 条件 之一: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②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同一发 行人 同时 具有 国 内 信用评 级和 国际 信用 评级 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 准 。 本 基 金持有 的短 期融 资券 信用 等级下 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 标准的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 评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内 对 其予以 全部 减持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 述 限 制 ,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65 管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除第(3) 、 (11) 和(12) 项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 月内 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的有 关约 定。 基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 始 。 2、本 基金 不得 投资 于以 下 金融工 具: (1)股 票; (2)可 转换 债券 ; (3)剩 余期 限超 过 397 天 的 债券; (4)信 用等 级在AAA 级以 下 的企业 债券 ; (5)以 定期存款 利率为基 准利 率的浮动 利率债券 ,但市 场条件发 生变化后 另有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 (6)非 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交 易市场 或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7)中 国证 监会 、中 国人 民 银行禁 止投 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后 ,本 基金 不受 上述规 定的 限制 。 3、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 销证 券; (2)向 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 保;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 资;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 但 是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 或者债 券; (6)买 卖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 或者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 管人有 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 券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券 交易 活动 ; (8)与 基金管理 人的股东 进行 交易,通 过交易上 的安排 人为降低 投资组合 的平均 剩 余期限 的真 实天 数; (9)依 照法 律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禁止 的其他 活动 。 若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 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投 资 可不受 上述规 定限 制。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66 (八)投资组合平均 剩余 期限计算方法 1、计 算公 式 本基金 按下 列公 式计 算平 均剩余 期限 : + +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 金融工具产 生的资产 包括现金 类资产(含银 行存款 、 清算备付金 、交 易保 证金、证券清 算款、买断 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 期存款 、大 额存单 、 剩余期 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 期 限在一 年以 内( 含一 年)的 逆回购 、 期限在 一年 以内(含 一年) 的中央 银行 票据 、 买 断式 回 购产生 的待 回购 债券 、 中 国 证监会 、 中国人 民银 行认 可的 其他 具有良 好流 动性 的货 币市 场工具 。 投资于 金融 工具 产生 的负 债包括 期限 在一 年以 内( 含 一年) 的正 回购 、 买断 式回 购产 生的待 返售 债券 等。 采用 “摊 余成 本法 ” 计 算 的附息 债券 成本 包括 债券 的面值 和折 溢价 ; 贴现 式 债券成 本包括 债券 投资 成本 和内 在应收 利息 。 2、各 类资 产和 负债 剩余 期 限的确 定方 法 (1)银 行存 款、 清算 备付 金 、交易 保证 金的 剩余 期限 为 0 天 ;证 券清 算款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交 收日 的剩 余交易 日天 数计 算 ; 买 断 式回购 履约 金的 剩余 期限 以计算 日至 协议到 期日 的实 际剩 余天 数计算 。 (2)一年 以内( 含一年)银行定期 存款、大 额存单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协议 到期 日 的实际 剩余 天数 计算 。 (3) 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 许 投 资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下 一 个 利 率 调 整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计算 。 (4)回购( 包括 正回购和 逆回 购)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 期日的实 际剩 余 天数计 算。 (5)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的 剩 余 期 限 以 计 算 日 至 中 央 银 行 票 据 到 期 日 的 实 际 剩 余 天 数 计 算 。 (6)买 断式 回购 产生 的待 回 购债券 的剩 余期 限为 该基 础债券 的剩 余期 限。 (7)买 断式回购 产生的待 返售 债券的剩 余期限以 计算日 至回购协 议到期日 的实际 剩 余天数 计算 。 (8)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对其他 金融 工具 , 本基 金 管理人 将基 于审 慎原 则 , 参照行 业公 认的 方法 或者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方法 计算 其剩 余期限 。 (九)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 理原 则及方法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67 1 、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关规 定代表基 金独立行 使股东 权利,保 护基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 2、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 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 关联交易 为自身、雇 员、授权 代理人或 任何存 在利害关 系的第三 人牟 取 任何不 当利 益。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 券。 (十一)基金的投资 组合 报告 东吴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下简 称 “ 本基 金 ”)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 性、准确 性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 及连 带责任 。


本基金 的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合 同规 定 , 于2014 年12 月 1 日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 务指标 、 净值 表现 和投 资组 合报告 等内 容, 保证 复核 内 容不存 在 虚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未经审 计) 。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65,126,415.61 42.78 其中: 债券 65,126,415.61 42.78 资产支 持证 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19,950,149.93 13.10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60,149,828.09 39.51 4 其他资 产 7,013,533.11 4.61 5 合计 152,239,926.74 100.00 2、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 资 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1 报告期 内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0.32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0.00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 2 报告期 末 债 券回 购融 资余 额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融 资 -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68 注: 报告 期内 债券 回购 融 资余额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比例为 报告 期内 每个 交易 日融资 余额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的简单 平均 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 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内不 存在 债券正 回购 的资 金余 额超 过基金 资产 净 值 20% 的情 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 余 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 期 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8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10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51 报告期 内投资组合平 均剩 余期限超过18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 合同 约定 投资 组合 的平均 剩余 期限 不超 过120 天,如 有超 过应 当在10个 交易日 内 调整。 本处 的180 天 已依 照 基金合 同约 定调 整为 按120 天予以 列示 。 (2) 报告期末 投资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净 值的比 例(%) 1 30 天 以内 5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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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7.20 - 2 30 天( 含)-60 天 -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 债 - - 3 60 天( 含)-90 天 2.63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2.63 - 4 90 天( 含)-180 天 6.64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5 180 天(含)-397 天( 含) 26.37 - 其中: 剩余 存续 期超 过 397 天的浮 动利 率债 - - 合计 95.53 - 注:本 基金 合同 约定 本基 金投资 组合 的平 均剩 余期 限不超 过 120 天, 本处 的 180 天实 际 调整为 按120 天 予以 分段 列示。 4、报告期末按券种 品种 分 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69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14,939,279.89 9.83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14,939,279.89 9.83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50,187,135.72 33.01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65,126,415.61 42.84 9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的 浮动利 率债 券 14,939,279.89 9.83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 占 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110221 11 国开21 110,000 10,943,998.08 7.20 2 041456002 14 峰峰 CP001 100,000 10,094,759.29 6.64 3 041460007 14 杭 工投 CP001 100,000 10,060,567.27 6.62 4 041469020 14 新兴 CP001 100,000 10,030,956.79 6.60 5 041462035 14 华 映科 技CP002 100,000 10,000,569.22 6.58 6 041464024 14 武 水务 CP001 100,000 10,000,283.15 6.58 7 110212 11 国开12 40,000 3,995,281.81 2.63 6、“影子定价”与“摊 余 成本法”确定的基金 资产 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 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2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2610%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500% 报告期 内每 个工 作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784%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 占 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 小排 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 计价 方法 说明 本基金 采用 固定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账面 净值 始终 保持 为 1.0000 元。


本基金 估值 采用 摊余 成本 法, 即 估值 对象 以买 入成 本列示 , 按 票面 利率 或协 议利率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70 并考虑 其买 入时 的溢 价与 折价, 在剩 余存 续期 内平 均摊销 ,每 日计 提损 益。 (2) 报告 期内 , 本基 金持 有剩余 期限 小 于 397 天 但 剩余存 续期 超 过 397 天 的 浮动 利率债 券, 其摊 余成 本总 计在每 个交 易日 均未 超过 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20% 。 (3) 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未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在本 报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名 证券 的发 行主体 未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4) 报告期末 其 他资 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1,405,521.91 4 应收申 购款 5,608,011.20 5 其他应 收款 - 6 待摊费 用 - 7 其他 - 8 合计 7,013,533.11 (5)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 其他文 字描 述部 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十 一、 基金的 业绩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以 诚实 信用 、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但 不保 证 基金 一定盈 利 ,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基 金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 投 资 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1.东吴货币市场基金历史 时间段净值增长率与 同期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比较








1)东吴货币市场 基 金 A 阶段 净值增长 率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0.05.11-2010.12.31 0.9252% 0.0012% 0.8692% 0.0000% 0.0560% 0.0012% 2011.01.01-2011.12.31 3.3779% 0.0038% 1.4597% 0.0001% 1.9182% 0.0037% 2012.01.01-2012.12.31 3.22% 0.01% 1.42% 0.00% 1.80% 0.01% 2013.01.01-2013.12.31 3.1233% 0.0054% 1.3500% 0.0000% 1.7733% 0.0054% 2014.01.01-2014.09.30 2.7664% 0.0123% 1.0097% 0.0000% 1.7567% 0.0123% 2010.05.11-2014.09.30 13.9737% 0.0073% 6.1064% 0.0002% 7.8673% 0.0071% 注:统计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比较基准= 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2)东吴 货币市场 基金B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①-③ ②-④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71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基准收益 率③ 基准收益 率标准 差% ④ 2010.05.11-2010.12.31 1.0831% 0.0012% 0.8692% 0.0000% 0.2139% 0.0012% 2011.01.01-2011.12.31 3.6365% 0.0039% 1.4597% 0.0001% 2.1768% 0.0037% 2012.01.01-2012.12.31 3.46% 0.01% 1.42% 0.00% 2.05% 0.01% 2013.01.01-2013.12.31 3.3717% 0.0054% 1.3500% 0.0000% 2.0217% 0.0054% 2014.01.01-2014.09.30 2.7956% 0.0104% 1.0097% 0.0000% 1.7859% 0.0104% 2010.05.11-2014.09.30 15.0103% 0.0068% 6.1064% 0.0002% 8.9039% 0.0066% 注:统计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比较基准= 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 (税后)。





2. 东吴货币市场基金累计 净值增长率历史走势 图 1)自基金合同生 效以来 基 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 况, 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的 变动 进行比较(2010 年 5 月 11 日至2014 年 9 月 30 日) 东吴货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A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基 金份额净值的变动情 况, 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的 变动 进行比较(2010 年 5 月 11 日至2014 年 9 月 30 日) 东吴 货币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B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72 十 二、 基金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拥 有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 行 存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申 购 款以及 其他资 产的 价值 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帐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 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 立证 券交 易清算 资金的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开立 的基 金专 用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财 产账 户相 独立 。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和 处分


基金财 产独 立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代销 机 构的固 有财 产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73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 金财 产归 入其固 有财 产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产 和收 益归 入基 金财 产。 基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可以 按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收取 管理 费、 托管 费以 及其 他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其他费 用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以其 自有 财产 承担法 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 不得对 基金 财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押 和其他 权利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财产 。 基金财 产的 债权 , 不得 与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固有财 产的 债务 相抵 消 ; 不同基 金财产 的债 权债 务, 不得 相互抵 消。 除依据 《基 金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处分 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非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 行。 十 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的 公允 价值 , 并 为基金 份额提 供计 价依 据 。 本 基 金采用 固定 份额 净值 , 基 金帐面 份额 净值 始终 保持 为 1.00 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 的估 值日 为相 关的 证券交 易场 所的 正常 营业 日, 以及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定需要 对外披 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 依法 持有 的有 价证 券、银 行存 款等 资产 。 (四)估值程序 1、 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是 按 照相关 法规 计算 的每 万份 基金的 日净 收益 , 精 确 到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 五入 。 本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是按日 结转 份额 的 , 七 日 年化收 益率 以最近 七个 自然 日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按 每日 复利 折算出 的年 收益 率, 精确 到 0.001%, 百分号 内 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五 入 。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2 、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 基金资产 估值。 基 金管理 人每个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 估值后 , 将每 万份 基金 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 结 果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经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无误 后 ,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外公 布 。 月 末、 年中 和 年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74 (五)估值方法 1 、本基金 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 法”,即 估值对象 以买入 成本列示 ,按 照票 面利 率 或协议 利率 并考 虑其 买入 时的溢 价与 折价 ,在 剩余 存续期 内平 均摊 销, 每日 计提损 益 。 本基金 不采 用市 场利 率和 上市交 易的 债券 和票 据的 市价计 算基 金资 产净 值 。 在有关 法律 法规允 许交 易所 短期 债券 可以采 用 “摊 余成 本法 ” 估值前 , 本基 金暂 不投 资 于交易 所短 期债券 。 2 、为了避 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 基金资产 净值与 按市场利 率和交易 市价 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发 生重 大偏离 , 从而 对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产 生稀 释和 不公平 的结 果,基 金管 理人 于每 一估 值日, 采用 估值 技术 ,对 基金持 有的 估值 对象 进行 重新评 估 , 即 “影 子定 价” 。 当 “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与 “ 影子 定价” 确 定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偏离 达到 或超 过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 据风险 控制 的需 要调 整组 合, 其中, 对于偏 离程 度达 到或 超 过0.5%的 情形 , 基金 管理 人 应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后, 参考 成 交价 、 市 场利 率等 信息 对 投资组 合进 行价 值重 估 , 使基金 资产 净值 更能 公允 地反映 基金 资产的 公允 价值 。 3 、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述方 法进行估 值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允价 值的,基 金管 理 人可根 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人 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允 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4 、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部门 有强制规 定的,从 其规定 。如有新 增事项, 按国 家 最新规 定 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 应 立即 通知 对 方, 共同 查 明原因 ,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的意 见 , 按 照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 适 当 、 合 理 的 措 施 确 保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的 准 确 性 、 及时性。当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75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 受损失 的 , 差 错的 责任 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错 遭受 损失 的当 事人 ( “ 受损 方 ” ) 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 承 担赔 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 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算 差错、 系统故 障差 错 、 下 达指 令 差错等 ; 对于 因技 术原 因 引起的 差错 , 若系 同行 业 现有技 术水 平不能 预见 、不 能避 免、 不能克 服, 则属 不可 抗力 ,按照 下述 规定 执行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 不 可抗力 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不 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责 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仍 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利 的义 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差错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 时进行 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 发生的 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 事人 造 成损失 的 , 由 差错 责任 方 对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 若 差错 责 任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 有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 确保差 错已 得到更 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并 且仅 对 差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差 错责 任 方仍应 对差 错负 责 。 如 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 其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方 ”), 则 差错 责任 方 应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 并 在其支 付 的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 要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 已经获 得的 赔 偿 额 加 上 已 经 获 得 的 不 当 得 利 返 还 的 总 和 超 过 其 实 际 损 失 的 差 额 部 分 支 付 给 差 错 责 任方;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赔偿 时,如果 因基金管 理人过 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基 金管 理人 追 偿 , 如 果因基 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为 基 金的利 益向 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基金 管理 人和 托管 人 之外的 第三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76 方造成 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 并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向 差错 方追 偿; 追偿 过 程中产 生的 有关 费用 ,应 列入基 金费 用, 从基 金资 产中支 付; (6)如果 出现差错 的当事人未 按规定对 受损方进 行赔偿 ,并且依 据法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 管理人 自行 或依 据法 院判 决、 仲裁 裁决 对受 损方 承 担了赔 偿责 任, 则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向 出现过 错的 当事 人进 行追 索, 并有 权要 求其 赔偿 或 补偿由 此发 生的费 用和 遭受 的直 接损 失;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差错发生 的原因确 定差 错 的责任 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 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注册登 记机构 交易数据 的,由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 差错的 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4、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七 日年化 收益 率差 错处 理的 原则和 方法 如下 : (1)每 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 七日 年化收益 率计算出 现错误 时,基金 管理人应 当立即 予 以纠正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并采 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进 一步 扩大 。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0.25% 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错 误偏 差 达到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因 每万份基 金净收益 和七 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 错误, 给基金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造 成损失 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行 赔付 ,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错 情形 ,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人 追偿 。 (4)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由于 各自 技术系统 设置而 产生的净 值计算尾 差,以 基 金管理 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 他情形致使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无法准确 评估基金 资产 价 值时;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77 3 、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品种 的估值出 现重大转 变,而 基金管理 人为保障 投资 者 的利益 ,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出现 基金管理 人认为属于 紧急事故 的任何情 况,会 导致基金 管理人不 能出 售 或评估 基金 资产 的; 5、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 、 每 万份 基金 净 收益和 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由 基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进行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据 本 基金合 同和 有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对基 金净值 予以 公布 。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3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 、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 的数据错 误,有 关会计制 度、市场 规则 变 更或由 于其 他不 可抗 力原 因,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 适当 、 合 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现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资 产估 值错 误,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十 四、 基金的 收益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余 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 利润 基金可 供分 配利 润指 截至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 收益的 孰低 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应遵 循下 列原则 : 1、本 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 享有同 等分 配权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78 2、本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式 为 红利再 投资 ,免 收再 投资 的费用 ; 3 、“每日 分配、按 月支付”。 本基金根 据每日基 金收益 情况,以 每万份基 金净 收 益为基 准 , 为 投资 者每 日 计算当 日收 益并 分配 , 每 月支付 。 投资 者当 日收 益 分配的 计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2 位 , 小 数点后 第 3 位按 去尾 原则 处理 , 因 去尾 形成 的余 额 进行再 次分 配,直 到分 完为 止; 4 、本基金 根据每日 收益情况, 将当 日收 益全部分 配,若 当日净收 益大于零 时, 为 投资者 记正 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益 小于 零时 , 为 投资 者记负 收益 ; 若 当日 净收 益等于 零时 , 当日投 资者 不记 收益 ; 5 、本基金 每日进行 收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月累计 收益支 付方式只 采用红利 再投 资 (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 方式 ,投资者可通过 赎回基金 份额获得现金收 益;若投 资者在每月 累计收 益支 付时 , 其累 计 收益为 负值 , 则缩 减投 资 者基金 份额 。 若投 资者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其 对应 收益 将立 即结 清;若 收益 为负 值, 则从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款中 扣除 ; 6 、当日申 购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 个工作日 起享有基 金的收 益分配权 益;当日 赎回 的 基金份 额自 下一 工作 日起 ,不享 有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权益;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 有规定 的从 其规 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确 定与公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 基 金收 益 分配对 象、 分 配时 间、 分 配数 额 及比例 、 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订,由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 程 序 本基金 每工 作日 进行 收益 分配 。 每 开放 日公 告前 一 个开放 日每 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及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露 节 假日期 间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和 节假 日最后 一日 的七 日 年 化收 益率 , 以 及节 假日 后首 个 开放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经 中国 证监 会 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 或公告 。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 对上月实 现的收益进行收 益结转( 如 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例 行 的收 益结转 不再 另行 公告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79 十 五、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销 售服 务费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的信 息 披露费 用;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8、基 金财 产拨 划支 付的 银 行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 在基金 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 定的 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 场价 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 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管 理费 率 为 0.33%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 年天 数,本 基金 年托 管费 率 为 0.10% H 为 每日 应计 提的 基金 托 管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经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后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80 托管人 ,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休息 日, 支付 日期 顺延 。 3、基 金销 售服 务费 本基金 A 级 基金 份额 的销 售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25% ,对于 由 B 级 降 级为 A 级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年基 金销 售 服务费 率应 自其 降级 后的 下一个 工作 日起 适 用 A 级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费 率 。 B 级基 金 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01% , 对于 由 A 级 升 级为 B 级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年 基金 销 售服务 费率 应自 其达 到 B 级条件 的开 放日 后的 下一 个工作 日 起享 受 B 级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费 率。 各类 基金 份额 的销售 服务 费计 提的 计算 公式如 下 : H =E × 年销 售服 务费 率÷ 当年天 数 H 为 每日 该类 基金 份额 应 计提的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前一 日该 类基 金 份 额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 人向基 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销售服 务费划 付指 令 , 经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 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次 性支 付给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 由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代付 给销售 机构 。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 休 息 日,支 付日 期顺 延。 4 、除管理 费、托管 费和销售服 务费之外 的基金费 用,由 基金托管 人根据其 他有 关 法规及 相应 协议 的规 定, 按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 入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 ,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 运作无 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 金合同 生效 前所发 生的 信息 披露 费、 律师费 和会 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用 不从 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费 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 费率和 基金销 售服 务费 率 。 调 高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 费率或 基金 销售 服务 费率 等费率 , 须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调 低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或 基金 销售 服务费 率,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依 照有关 规定 最迟 于新 的费 率实施 日前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刊登 公告 。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81 十 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会计责 任方 ; 2、本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 历每年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 基金 的会 计核 算以 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人分 别保留完 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进 行日常的 会计 核 算,按 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托 管人定期 与基金管理 人就基金 的会计核 算、报 表编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书 面 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 理人聘请 具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 计师 对 本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 及其 他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 会 计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 2 、会计师 事务所更 换经办注册 会计师时 ,应事先 征得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同 意。 3、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 认为 有充 足理 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经 基金 托管 人( 或 基 金 管理 人) 同意 , 并报 中国 证 监会 备 案后 可以 更换。 基 金管 理 人应 当依 据有关 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82 十 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 合《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基 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信 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完 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应 予披 露的 基金 信 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和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人 的互 联网 网站 等媒 介披露 , 并 保 证 基 金 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时 间 和 方 式 查 阅 或 者 复 制 公 开 披 露 的 信 息 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份额 销售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 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 文本 的内容一致。两种文 本发 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采 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别说 明外,货币单位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3 日前 , 将 招募说 明书 、 基 金合 同摘 要登 载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上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将基 金合 同、 托管 协议 登载在 网站 上。 (1) 招 募 说 明 书 应 当 最 大 限 度 地 披 露 影 响 基 金 投 资 者 决 策 的 全 部 事 项 , 说 明 基 金 认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83 购、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 金投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服务 等内 容。 本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 募说 明 书摘要 登载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 告的 15 日前 向中 国证 监 会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2) 基 金 合 同 是 界 定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的 各 项 权 利 、 义 务 关 系 , 明 确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 (3) 托 管 协 议 是 界 定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基 金 财 产 保 管 及 基 金 运 作 监 督 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 露招募 说明书 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在 本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的 次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登 载 基 金合同 生效 公告 。 4、基 金开 始申 购、 赎回 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 赎回开始日前 2 日 在 指 定 媒 体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上 公 告 。 5、基 金资 产净 值公告 、 每 万份 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公 告 (1)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 购或者赎 回前,基 金管 理 人将至 少每 周公 告一 次基 金资产 净值 、每 万份 基金 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日每万份 净 收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净 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发售在外的 总 份额] ×10,000 。 其中,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 发售在外的总份 额包括截 至上一工作日( 包括节假 日) 未结 转份额 。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是按 日结 转份额 的 , 七 日年 化收 益 率以最 近七 个自 然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净收 益按 每日 复利 折算 出的年 收益 率。 计算 公式 为: 365/7 7 1 % = 1 1 100% 10000 i i R ? ?? ?? ?? ?? ? ? ? ?? ?? ?? ?? ?? ?? ?? ?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其中,Ri 为 最近 第 i 个 自 然日( 包 括计 算当 日) 的 每万 份基金 净收 益。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采 用四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用 四舍 五入保 留至 百分 号内 小数 点后 第 3 位。 (2)本基 金的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应于 开始办 理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 回 当日 , 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截 止前 一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合同 生效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84 至前一 日期 间的 每万 份基 金净收 益、 前一 日的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 (3)在开 始办理基 金份额申购 或者赎回 后,基金 管理人 将在每个 开放日的 次日 , 通过网 站 、 基 金份 额发 售 网点以 及其 他媒 介 , 披 露 开放日 的 每 万份 基金 净 收 益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 (4)本基 金应至少 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在指定报 刊和基 金管理人 网 站上披 露开 放 日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化 收益 率 。 若 遇法 定 节假日 , 应于 节假 日结 束 后第二 个自 然日 , 披 露节 假日 期间 的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 、 节 假 日最后 一日 的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以 及 节假日 后首 个开 放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益 率。 (5) 基金 管理人将 公告半年度 和年度最 后一个市 场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 、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和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上述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每万 份 基 金净 收益 和七日 年化 收益 率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6、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报 告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应当 经过审 计。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金 半年 度报 告, 并将半 年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将 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并将季 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机 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电 子文 本和 书面 报告 两种 方 式 。 7、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等信息 披露 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 计算 方 式及有 关申 购 、 赎 回费 率 , 并 保证 投资 人能 够在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料 。 8、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露 日分 别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要 办 公 场所 所在 地中 国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的 下列 事件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85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 终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 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和基 金托 管 人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 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 务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 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财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 讼;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 级管理 人员、基金经理受 到严重 行政处 罚,基 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 计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 率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 (18)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 销 售代 理机 构; (19) 基金 更换 登记 结算 机构 ; (20)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21)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2)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3)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4)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5) 当“摊余成本法”计 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 金资产 净值偏 离度绝 对值 达到 或超 过 0.5 %的情 形; (26)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价 错 误达基 金资产 净值 0.5% ; (27) 中国 证监 会 或 本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9、澄 清公告 在本基 金合 同存 续期 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86 基金份 额价 格产 生误 导性 影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 动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知 悉后应 当立 即对该 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予以公 告。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 集人 应当 至少 提前 30 日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召开 时间 、会 议形 式、 审议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式 等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 人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不 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的 , 召集 人应 当履 行 相关信 息披 露义务 。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事 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 应 当符 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格 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 期报告 、 定期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每万份 基金净 收 益和 七日 年化收 益率 公告 等公 开披 露的相 关基 金信息 进行 复核 、审 查, 并向基 金管 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或 者盖 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和 基金 管理人 网站 上披 露信 息外 , 还 可 以根据 需要 在其 他公 共媒 体披露 信息 , 但是 其他 公 共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 媒体 和基金 管理 人网站 披露 信息 ,并 且在 不同媒 介上 披露 同一 信息 的内容 应当 一致 。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发 售机构 的住所 ,供 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以 供公众 查阅、 复制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十 八、 基金的 风险 揭示 本基金 为货 币市 场基 金 , 在所有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 是风险 相对 较低 的基 金产 品。 在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87 一般情 况下 , 其 风险 与预 期 收益均 低于 一般 债券 基金 , 也低于 混合 型基 金与 股票 型基金 。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 场价 格受 经济 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心理 和 交易制 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 导 致基金 收益 水平 变化 ,产 生风险 ,主 要包 括: 1、政 策风 险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和证 券市 场 监 管政 策等国 家政 策的 变化 对证 券市场 产生一 定的 影响 ,可 能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从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 2、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波 动会 导致 股票市 场及 利息 收益 的价 格和收 益率 的变 动 , 同 时 直接影 响企业 的融 资成 本和 利润 水平 。 基 金投 资于 股票 和 债券 , 收 益水 平会 受到 利 率变化 的影 响。 3、信 用风 险 指基金 在交 易过 程发 生交 收违约 , 或者 基金 所投 资 债券之 发行 人出 现违 约 、 拒绝支 付到期 本息 , 或者 上市 公 司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 不 完 整, 都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 损失和 收益 变化。 4、通 货膨 胀风 险 由于通 货膨 胀率 提高 ,基 金的实 际投 资价 值会 因此 降低。 5、再 投资 风 险 再投资 风险 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等利息 收入 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当利率 下降 时 , 基 金从 投 资的固 定收 益证 券和 回购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 得比以 前少 的收 益率 。 6、法 律风 险 由于法 律法 规方 面的 原因 , 某 些市 场行 为受 到限 制 或合同 不能 正常 执行 , 导 致了基 金资产 损失 的风 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基 金管理 人的 知识 、 经 验、 判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 影响其 对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此, 本 基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管理 水平 、 管 理手 段和 管理 技术 等 因素影 响基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88 金收益 水平 。 (三)流动性风险 本 基 金 是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规 模 将 随 着 投 资 者 对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而 不 断 变 化, 若是 由于 投资 者的 连 续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 理人被 迫抛 售持 有投 资品 种以应 付基 金赎回 的现 金需 要, 则可 能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响 。具 体表 现为 : 1 、当发生 巨额申购 时,本基金 由于不能 顺利买进 ,使得 本基金的 持仓比例 被动 地 发生变 化, 可能 导致 行情 上涨时 不能 实现 预期 的投 资收益 目标 ,影 响基 金的 投资 业 绩 ; 2 、当发生 巨额赎回 时,如果市 场流动性 较差,本 基金为 了兑现持 有人的赎 回, 必 须以较 高的 代价 卖出 ,从 而影响 基金 的 投 资业 绩。 (四)其它风险 1、技 术风 险


计算机 、 通讯 系统 、 交 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 能 导致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 注 册登记 系统 瘫痪 、 核算 系 统无法 按正 常时限 显示 产生 净值 、基 金的投 资交 易指 令无 法及 时传输 等风 险。


2 、战争、 自然灾害 等不可抗力 因素的出 现,将会 严重影 响证券市 场的运行 ,可 能 导致基 金资 产的 损失 。


3 、金融市 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机构 违约、托 管行违 约等超出 基金管理 人自 身 直接控 制能 力之 外的 风险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利 益受 损。 (五)特有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货 币市 场工 具, 基金 收益 受货 币市 场 流动性 及货 币市 场利 率波 动的影 响较大 , 一 方面, 货币 市 场利率 的波 动影 响基 金的 再投资 收益 , 另 一方 面, 在为应 付基 金赎回 而卖 出证 券的 情况 下, 证券 交易 量不 足可 能 使基金 面临 流动 性风 险 , 而货币 市场 利率的 波动 也会 影响 证券 公允价 值的 变动 及其 交易 价格的 波动 , 从而 影响 基 金的收 益水 平。因 此, 本基 金可 能面 临较高 流动 性风 险以 及货 币市场 利率 波动 的系 统性 风险。 (六) 声明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89 1、本 基金 未经 任何 一级 政 府、机 构及 部门 担保 。投 资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 自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2 、 除 基金 管理人 直接 办理 本基金 的销 售外 , 本 基金 还通过 中国 农业 银行 等代 销 机 构代理销售 ,但是, 基金 并不是代销 机构的存 款或 负债,也没 有经代销 机构 担保或者 背书, 代销 机构 并不 能保 证其收 益或 本金 安全 。 3 、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示 其未来表 现。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业绩并 不构成 新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十 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下列 涉及到基 金合同内容 变更的事 项应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并经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 终止基 金合 同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变更基 金类 别; (4)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 (6)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 但 根 据法律 法规 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8)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 合 并; (9) 对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 、 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 ,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变 更基金 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 可 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同意 变更 后公 布经 修订 的基金 合同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90 (2)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低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式; (3)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不涉 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基金合 同的 修改 对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 按照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基金 合同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 案,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 起 生效。基金 管理人应在 上述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 , 而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 金管理 人承 接的 ; 3、基 金托 管人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托 管人 承接 的;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 (1)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 成立 基金清 算小 组 , 基 金清 算 小组在 中国 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清 算小 组成 员由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具 有从事 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 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 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清 算小 组负 责基 金 财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 价 、 变 现和 分配 。 基 金清 算 小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合 同终 止时 ,由 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清理 和 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 估价 和 变现;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91 (4) 制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 聘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 算报 告 进行 审计 ; (7) 将基金 清算 结果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8) 公布基 金清 算报 告; (9) 对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 分 配。 3、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清 算小 组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 发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 算费 用由基 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基 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 偿: (1) 支付清 算费 用; (2) 交纳所 欠税 款; (3) 清偿基 金债 务; (4) 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3) 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 金清 算小 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6、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二 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一)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利、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 理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92 (1)自 本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依照 有关法律 法 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规定 独立运 用基金 财产 ; (2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获 得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收 入 ; (3)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 基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 生的权 利; (4)在 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 同的前提 下,制 订和调整 有关基金 认购、 申购 、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 户、转托管 等业务的规则 ,决定基金 的除调高托管 费和 管理费 之外 的费 率结 构和 收费方 式; (5)根 据本基金 合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 人,对 于基金托 管人违反 了本基 金合 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 行为,对基 金财产、其他 基金当事人 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应及 时 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 构,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当事 人的 利益 ; (6)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赎 回和 转换 申请 ; (7)自 行担任基 金注册登记 机构或选 择、更换 注册登 记机构, 并对注册 登记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8)选 择、更换 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 售代理协 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对其 行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9)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10)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选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 务的外 部机 构; (12 ) 根 据国 家有 关规 定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前 提 下, 以基 金的 名义 依法 为 基金 融资、 融券 ; (13)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管 理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 法募集基 金,办理或 者委托经 由证监会 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发 售、 申购 、赎 回和 注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 (4)配 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资 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 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 业 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 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93 所管理 的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 立 , 对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 投资 ; (6)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计 算并公告 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和 七日年化 收益率, 确定基 金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采 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使 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 注销价格 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0) 按规 定受 理基 金份 额的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及 时、足 额支 付赎 回款 项; (11)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2) 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13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 报 告 义 务 ; (14)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得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 意向 等。 除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得向 他人 泄露; (15 ) 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 收益; (16)依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或配 合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7) 保存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和 其他 相关 资料 ; (18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 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94 知基金 托管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利益的 活动 ; (27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 使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 证券 所产生 的权 利, 不谋 求对 上市公 司的 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28)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3、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 管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 (1)依 基金合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 定或监管 部门批准 的其他 收入; (2)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3) 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起, 依法 保管 基金 财产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任 基金 管理 人; (5)根 据本基金 合同及有关 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 人,对 于基金管 理人违反 本基金 合同 或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 为,对基金 财产、其他基 金合同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应 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 采取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及 相关基金合同 当事 人的利 益; (6)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7)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8)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4、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根据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托 管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的 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 合要求的 营业场 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3)建 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财 务管理 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 基金 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产 与基金托管人 自有财产以 及不同的基金 财产 相互 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 金财产分别 设置账户,独 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 不同 基金之 间在 名册 登记 、账 户设置 、资 金划 拨、 账册 记录等 方面 相互 独立 ; (4)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 得为 自己 及任 何第 三人 谋取利 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 财产 ;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95 (6)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7)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除《基 金法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 在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对 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 度基金报 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 合同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 说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 了适当 的措 施; (9)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不 少 于 15 年; (10)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11)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基 金净 收益、 七 日年 化收益 率和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 (13)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4)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 ) 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7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 其 赔偿 责任 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18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照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履 行其 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造成 基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 金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 (19) 根据 本基 金合 同和 托管协 议规 定建 立并 保存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20)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参 与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现 和 分 配 ; (21)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和中 国银 监会 ,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 (22)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3)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要求的 其他 义务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基金投 资者 自依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 额即成 为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和基 金合 同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 有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其 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金合同 的完全承认和 接受。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 为基金合同 当事人并不以 在基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96 金合同 上书 面签 章或 签字 为必要 条件 。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括 但不 限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出 席或者委 派代表出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 事项行 使表 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对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基 金份额代 销机构 损害其合 法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 诉讼 ; (9)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括 但不 限于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益 的活 动; (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 (6)返 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中 因任何原 因,自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及 基金管 理人的 代理 人处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 (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7 、本基 金合同当 事人各方的 权利义务 以本基金 合同为 依据,不 因基金账 户名称 而有所 改变 。 (二)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召集、议事及表决 的程 序和规则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共同 组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投 票权 。 2、召 开事 由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97 (1)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 列事由 之一 的,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事 程序 ;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等 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变 更基金 合 同 等其 他事 项;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 之一 的 , 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 不 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 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低 基金的 销售服务 费率或变 更收费 方 式;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3、召 集人 和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本基 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集或 者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2) 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 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 起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 人 决定召 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 书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内 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 基金 份 额 10% 以 上(以 上含 本数 ,下 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 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98 和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 有必 要召开 的 , 应当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 面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自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 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 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 人决 定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60 日 内召 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就同 一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代 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有 权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但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 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应 当配 合, 不得 阻碍 、干扰 。 4、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集 人( 以 下 简 称 “召集人 ”) 负 责 选 择 确 定 开 会 时 间、 地点、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人 必须于会议召 开日 前30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须 至少 载明以 下 内容: 1)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点 和出席 方式 ; 2)会议 拟审 议的 主要 事项 ; 3)会议 形式 ; 4)议事 程序 ; 5)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权 益登 记日 ; 6) 授 权 委 托 书 的 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 等)、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7)表决 方式 ; 8)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电话; 9)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的 文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10)召 集人 需要 通 知 的其 他 事项。 (2) 采用 通讯 方式 开会 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 下 , 由 召 集人决 定通 讯方 式和 书面 表决 方式 ,并在会议 通知中说明本 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所 采取的具体 通讯方式、委 托的 公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系人 、书 面表 达意 见的 寄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 取方 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如召 集人为基金 托管人,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书面表 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 书面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99 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 监 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 议的方 式 (1) 会议 方式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召开方 式包 括现 场开 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2) 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 人本人出 席或通过 授权委 托书委派 其代理人 出席, 现 场开 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授权 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 不派代 表出 席的 ,不 影响 表决效 力。 3)通讯 方式 开会 指按 照本 基金合 同的 相关 规定 以通 讯的书 面方 式进 行表 决。 (2)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条件 1)现场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现场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 经 核对 、 汇 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 全 部有 效凭证 所对 应的 基金 份额 应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 上( 含 50% , 下 同) ; ②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凭证和 受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的委 托人持 有 基金 份额的凭证 及授权委托等 文件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 会议通知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注册 登记资 料相 符。 未能满 足上 述条 件的 情况 下,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确 定 并公告 重新 开会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和 地点 ,但确 定有 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记 日 不变。 2)通讯 开会 方式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会 议方 可举 行: ①召集 人按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 相关 提示 性公告 ; ②召 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 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 基金管理 人)和 公证机关 的监 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的 方式收取和 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 面表决意见, 基金 管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经通 知拒不 参加 收取 和统 计书 面表决 意见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力 ; ③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 授权他人 代表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所代 表 的基金 份额 应占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以上 ; ④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托 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意见的 代表, 同 时提 交的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证 和受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 授权 委托书等文 件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 与登记注册机 构记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00 录相符 ; 如 果 开 会 条 件 达 不 到 上 述 的 条 件 , 则 召 集 人 可 另 行 确 定 并 公 告 重 新 表 决 的 时 间(至少 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 且 确 定 有 权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资 格 的 权 益 登 记 日 不 变 。 6、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事由 所涉及的 内容以 及 会议召 集人 认为 需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讨 论的 其他事 项。 2)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益 登记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 集人发出会 议通知前就召 开事由向大 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也 可以在会议通 知发出后向 大会召集人提 交临 时提案 , 临时 提案 应当 在 大会召 开日 前 35 日 提交 召 集人 。 召 集人 对于 临时 提 案应当 在 大会召 开日 前 30 日 公告 。 否则 , 会 议的 召开 日期 应 当顺延 并保 证至 少与 临时 提案公 告 日期 有30 日的 间隔 期。 3)对 于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交的 提案( 包括临时 提案),大 会召集 人 应当按照 以下 原 则对提 案进 行审 核: 关 联性。大 会召集人 对于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 涉及事 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 系,并 且 不超出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职 权范 围的 , 应提 交 大会审 议; 对于 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 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 议。如果召 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程 序性。大 会召集人 可以对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提案涉 及的程序 性问题作 出决定 。 如将 其提案进行 分拆或合并表 决,需征得 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 不同意变更的 ,大 会主 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 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作 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定 的程 序进 行审 议。 4) 单独或合 并持有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 10%以上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交基金 份 额持 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 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审议通过,就 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少 于 6 个月 。法 律法 规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召 集人发出 召开会议 的通知 后,如果 需要对原 有提案 进 行修改 , 应当 最迟 在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日 前30 日 公告 。 否 则, 会议 的 召开日 期 应当顺 延并 保 证 至少 与公 告日期 有 30 日 的间 隔期 。 (2) 议事 程序 1)现场 开会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01 在 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 由大会主 持人按照 规定程 序宣布会 议议事程 序及注 意 事项 ,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 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 进行表决,经 合法 执业的 律师 见证 后形 成大 会决议 。 大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主持 。 在基 金管 理人 授 权代表 未能 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由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 主持大 会, 则由 出席大会 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以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 50% 以上 多数选举 产生 一名 代表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 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不出 席或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召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 人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册 载 明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或 单 位名 称) 、身份证 号码、住所 地址、 持有或代表 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 位 名称) 等事 项。 2)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表决 开会 的方 式下 , 首 先由 召集 人提 前 30 日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 决截 止日期 第2 日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7、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 方式、 程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权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 般决议须 经出席 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其 代理人 所持表决 权的 50%以上通 过 方为有 效, 除下 列 2) 所规 定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事 项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 以一 般决议 的 方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方为 有效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提前 终止基 金合 同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效 。 (3)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 的事项 , 应当依法 报中国 证监会核 准,或者 备案 , 并予以 公告 。 (4) 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有 充分的 相反证据 证明,否 则表 面 符合法 律法 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效 的表 决 , 表 决意 见 模糊不 清或 相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 表决 , 但 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 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02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6)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各 项提案或 同一项提 案内并 列的各项 议题应当 分开 审 议、逐 项表 决。 8、计票 (1) 现场 开会 1) 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则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的 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 两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 一名监督员共 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 然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未出 席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 在出 席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推 举 3 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担任 监票 人。 基金管 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影 响计 票的 效力 及表决 结果 。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 有人表决 后立即进 行清点 ,由大会 主持人当 场公布 计 票结果 。 3) 如会议主 持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果 有怀疑, 可以对 投票数进 行重新清 点;如 会 议主 持人未进行 重新清点,而 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 宣布 的表 决结果有异 议,其有权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 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 即重新 清点 并公 布重 新清 点结果 。重 新清 点仅 限一 次。 4)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 通讯方式 开会的情 况下, 计票方式 为:由大 会召集 人授权的 两名监督 员在基 金 托管 人授权代表(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代 表) 的监 督下进 行 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不派代表 监督 计票 的,不影响 计票效力及表 决结果。但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应当至少提前 两个 工作 日通知召集 人,由召集人 邀请无直接 利害关系的第 三方担任监 督计票人员,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证 。 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的 公告 时间 、方 式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通过的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召集 人应 当自 通过 之 日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 国证 监会依 法核 准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 日起生 效, 并在 生效 后方 可执行 。 (2) 生效 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对 全体基金 份额持 有人、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均有 约束 力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基 金份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03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3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 自生 效之 日 起 2 个 工作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网 站公 告。 (4) 如果 采用 通讯 方式 进 行表决 , 在公 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时 , 必 须 将公 证书全 文、 公证 机关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同 公告 。 10、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 止的事由、程序 1、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1 ) 下 列涉 及到 基金 合同 内容 变 更的 事项 应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经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同 意: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变更 基金 类别 ; 4)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围 或投 资策 略; 5)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议事 程序 ; 6)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7) 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报 酬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规 的要求提 高该等 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合 并; 9)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 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 ,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 变 更基金 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0)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或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形 。 但 出现下列 情况时, 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 人同意 变更 后公 布经 修订 的基金 合同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1)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其 他应 由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承担 的费 用; 2)在 法 律 法 规 和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低 基 金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率 或 变 更 收 费 方 式 ;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 变动必 须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4)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本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变化 ; 5)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6)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其他 情形 。 (2) 关于 变更 基金 合同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并 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日 起生效。基金 管理人应在 上述基金份额 持有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04 人大会 决议 生效 后 2 日内 在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 理人 网站公 告。 2、本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将终 止: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终 止的 ; (2)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终 止 ,而 在 6 个 月内 没有 新的 基金管 理人 承接 的; (3) 基金 托管 人人 职责 终 止,而 在 6 个月 内没 有新 的基金 托管 人承 接的 ; (4)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3、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 成立基 金清算小 组,基金 清算小 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 监督下 进 行基金 清算 。 2) 基金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 的 注册 会计师、律 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 金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 作人员 。 3) 基金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基金 清算小 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1)基金 合同 终止 时, 由基 金清算 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财产; 2)对基 金财 产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3)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价和 变现; 4)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清算 报告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 6)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审计 ; 7)将基 金清 算结 果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8)公布 基金 清算 报告 ; 9)对基 金剩 余财 产进 行分 配。 (3) 清算 费用 清 算费用是 指基金清 算小组 在进行基 金清算过 程中发 生的所有 合理费用 ,清算 费 用由基 金清 算小 组优 先从 基金财 产中 支付 。 (4) 基金 财产 按下 列顺 序 清偿: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05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 1) -3)项规定 清偿 前, 不分 配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于 基金 合同终 止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清 算小 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 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结果经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 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6)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 于因基金 合同的订 立、内 容、履行 和解释或 与基金 合同有关 的争议,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应尽量通 过协商、调解 途径解决 。 不愿或者不能 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 员会 届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 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 当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争 议处理期 间,基金 合同当 事人应恪 守各自的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 履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义 务, 维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本基金 合同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 的方 式 基 金合同可 印制成册 ,供基 金投资者 在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代销 机构和 注 册登记 机构 办公 场所 查 阅 。基金 合同 条款 及内 容应 以基金 合同 正本 为准 。 二 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 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27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源深 路279 号 邮政编 码:200135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06 法定代 表人 :任 少华 成立日 期:2004 年9 月2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4] 132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范围: 基金管理 业务、 发起设立 基金及中 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批 准的其 他 业务。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 座 9F 邮政编 码:100031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时间 :2009 年1 月 15 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金 :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 范围: 吸 收公众存 款;发 放短期、 中期、长 期贷款 ;办理国 内外结 算;办 理 票据承 兑与 贴现 ; 发行 金 融债券 ; 代理 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 销政 府债 券 ; 买 卖政府 债券 、 金融债 券; 从事 同业 拆借 ; 买卖、 代理 买卖 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提供 信用证 服务 及担 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提供 保管 箱服 务; 代理 资金清 算 ; 各类汇 兑业 务; 代理 政策 性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融机 构贷 款业 务; 贷款 承诺; 组织 或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 款; 外 汇贷 款; 外 汇汇 款 ; 外汇 借款;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理 买卖 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自营、 代客 外 汇买卖 ; 外 币兑换 ; 外 汇担 保; 资 信 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企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 证券 公司 客户交 易结 算资 金存 管业 务;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业 务; 企业 年金 托管 业务 ; 产业投 资基 金托 管业务;合 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境内证 券投资 托管业 务;代理开 放式基金业务 ;电 话银行 、 手 机银 行、 网 上 银行业 务; 金融 衍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等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 他业务 。 (二)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的业务监督、 核查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 围 、 投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07 资对 象进行监督 。 基金合同明 确约定基金 投资风格或证 券选择标准 的,基金管理 人应 按照 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 供投资品种 池和交易对手 库,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 否 符合基金 合同关于证券 选择标准的 约定进行监督 ,对 存在疑 义的 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投资 于法 律法 规允 许投资 的金 融工 具, 具体 如下: (1) 现金 ; (2) 通知 存款 ; (3) 短期 融资 券; (4)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债 券 ; (5)1 年 以内 (含1 年 )的银 行定 期存 款、 大额 存单; (6)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含1 年) 的债 券回 购; (7) 剩余 期限 在 397 天 以内( 含397 天) 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8) 期限 在 1 年以 内( 含1 年) 的中 央银 行票 据 (以下 简称 “央 行票 据” ) ; (9) 中国 证监 会、 中国 人 民银行 认可 的 其 它具 有良 好流动 性的 货币 市场 工具 。 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品种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适当 程 序后,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2、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 资 、 融券比 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人 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进 行监 督: 本 基金在投 资策略上 兼顾投 资原则以 及开放式 基金的 固有特点 ,通过分 散投资 降 低基 金财产的非 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 合良好的流动 性。基金的 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 下限制 : (1)本 基金 投资 组合 的平 均 剩余期 限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超 过 120 天; (2)本 基金 投资 于定 期 存 款 的比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30% ; (3)除 发生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 外, 本基 金债 券正 回购 的 资金余 额在 每个 交易 日均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因发生 巨额 赎回 致使 本基 金债券 正回 购的 资金 余额 超过基 金 资产净 值20% 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 在5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调 整; (4)本 基金 持有 的剩 余期 限 不超 过 397 天 , 但 剩余 存 续期超 过397 天 的浮 动利 率债 券的摊 余成 本总 计不 得超 过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5)本 基金 买断 式回 购融 入 基础债 券的 剩余 期限 不得 超过 397 天; (6) 本 基 金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30%; 存 放 在 不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5%; (7)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公 司 发行的 短期 企业 债券 及短 期融资 券的 比例 , 合计 不 得超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08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本 基金与 由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的 证 券,不 得超 过该 证券 的 10% ; (8)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 持证 券,不 得超 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合 计规 模 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 支持证 券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10)本基 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用级 别)资 产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 支持证 券规 模 的 10% ; (11)本基 金投资的 资产支持 证券须具 有评级 资质的资 信评级机 构进行持 续信用 评 级。本 基金 投资 的 资 产支 持证券 的 信 用级 别 应 不低 于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 或相当 于 AAA 级 的信 用级 别。 基 金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 下降、 不 再符合 投资 标准 ,应 在评 级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12)本 基金 投资 的短 期融 资券的 信用 评级 应不 低于 以下标 准: 1)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A-1 级或 相当 于 A-1 级 的短期 信用 级别 ; 2) 根据有关 规定予以 豁免信 用评级的 短期融资 券,其 发行人最 近三年的 信用评 级 和跟踪 评级 应具 备下 列条 件之一 : ①国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 AAA 级或 相当 于 AAA 级 的长期 信用 级别 ; ②国际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定 的低于 中国 主权 评级 一个 级别的 信用 级别 。 同 一发行人 同时具有 国内信 用评级和 国际信用 评级的 ,以国内 信用级别 为准。 本 基金 持有的短期 融资券信用等 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 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20 个 交易 日 内对其 予以 全部 减持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部 门 取 消 上述限制, 如 适 用 于 本 基 金 , 则 本 基 金 投 资 不 再 受 相 关 限 制 。 因 证券市场 波动、上 市公司 合并、基 金规模变 动 、股 权分置改 革中支付 对价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 致使 基金投 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投 资比 例的 , 除第(3) 、(11) 和 (12)项 外,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同的 有关 约定 。 法 律法 规或监 管部 门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上 述投资组 合限制条 款中, 若属法律 法规的强 制性规 定,则当 法律法规 或监管 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在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本 基金 投资 可不受 上述 规定 限制 。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 工 作 日 正 式 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09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本 协议 第十 五 条第 九项 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进行监 督。基金托 管人通过事后 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 金投 资禁 止行为和关 联交易进行监 督。根据法 律法规有关基 金禁止从事 关联交易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相互 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 的股东、与 本机构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的公司 名单 及有关关 联方交易证 券名单。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有责 任确 保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 并 负 责及时 将更 新后 的名 单发 送给对 方 。 若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管理 人与关联 交易名单 中列示 的关联方 进行法律 法规禁 止 基金 从事的关联 交易时,基金 托管人应及 时提醒并协助 基金管理人 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 该关 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 管人采取必 要措施后仍无 法阻止关联 交易发生时, 基金 托管 人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 管理人已成交 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 事前 无法阻 止该 关联 交易 的发 生, 只能 进行 事后 结算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损 失, 并向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人 参 与银 行间 债券市场进 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应在 基金投资运作 之前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经 慎重 选择 的、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 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交 易对手所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基 金托管人监督 基金管理人 是否按事前提 供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 对手 名单 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 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 名单进行更新 ,如 基金 管理人根据 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 行间债券市场 交 易对手名 单,应向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基金托 管人书面确认 后,被确认 调整的名单开 始生效,新 名单生效前已 与本 次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协 议进 行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 按 银行 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负 责解决因交 易对手不履行 合同而造成 的纠纷及损失 , 基金托管 人则根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交单对 合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交易 对手不履行 合同造成的损 失。 若未 履约的交易 对手在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 管理人确定的 时间前仍 未 承担违约责任 及其 他相 关法律责任 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 应损失先行予 以承担,然 后再向相关交 易对 手追 偿。基金托 管人则根据银 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 同履行情况 进行监督。如 基金 托管 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 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 手或交易方 式进行交易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时 提醒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此 造成 的任 何损 失和 责任 。 5、 在 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前 , 基 金管 理人 确定 符合 条 件的所 有存 款银 行名 单 , 并及 时提 供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10 金投 资银行存款 的交易对手范 围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进行 监督 。对于 不符合规定的 银行 存款,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拒 绝执行 ,并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6、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计 算、 每万 份基金净收 益计算、七日 年化收益率 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 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 确定 、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 料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7、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的 上述 事项 及投 资指 令或实 际投 资运 作中 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应及 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 人应 积极 配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人的 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 收 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托 管人 的疑 义进 行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及时改 正。在上述 规定期限内,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 人通 知的违规事 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 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理人 依据交易程序 已经生效的 投资指令违反 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 定,或 者违 反《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8、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配 合 和协助 基金 托 管 人依 照法 律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 管协 议对 基金业务执 行核查。对基 金托管人发 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 人应在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并改正,或 就基金托管人 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 向中 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 制度等 。 9、 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 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无正当理由 ,拒 绝、 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 效监 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 托 管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 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 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 托管 人安 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 金财产的资 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复核 基金管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净 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管 理人指令办理 清算 交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 督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 为。 2、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 露基金 投资 信息 等违 反 《 基 金法》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11 基金 合同、本协 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时,应 及时以书面形 式通知基金 托管人限期纠 正。 基金 托管人收到 通知后应在下 一工作日前 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 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 函, 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 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在 上述规定期限 内, 基金 管理人有权 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 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交相关 资料以供基 金管理人核查 托管 财产的 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定 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并 改正 。 3、 基 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正,并将 纠正结果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 人无正当理由 ,拒 绝、 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规定 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 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 效监 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 理人提出警 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 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 管 1、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则 (1) 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 固有财 产。 (2) 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 管基金 财产 。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合 法程 序作 出的 合法 合规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 基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 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 整与 独立。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 管理人 的指 令 , 按 照基 金 合同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金 财产, 如有 特殊 情况 双方 可另行 协商 解决 。 (6) 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 生的应 收资 产 , 应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 日期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 此给基金 财产 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 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外 , 基金 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 财产。 2、基 金募 集期 间及 募集 资 金的验 资 (1 ) 基 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存于 基金 管理 人在 具有 托管资 格的 商业 银行 开设 的 基 金认购 专户 。 该 账户 由基 金管理 人开 立并 管理 。 (2) 基 金募 集期 满或 基金 停止募 集时 , 募 集的 基金 份额总 额、 基金 募集 金额 、 基 金份 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 规定后,基 金管理人应将 属于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12 基金 财产的全部 资金划入基金 托管人开立 的基金银行账 户,同时在 规定时间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 资报 告由参 加验 资 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 未 能达 到基 金合 同生 效 的条件 ,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 规定 办理退 款等 事宜 ,基 金托 管人应 提供 充分 协助 。 3、基 金资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 应 负责 本 基金的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本 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 并 根据 基金 管理人合法 合规的指令办 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 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本基金 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包 括但不限于投 资、支付赎 回金额、支付 基金 收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 通过本 基金 的资 金账 户进 行。 (3)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 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假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 任何其他银行 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 账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动 。 (4) 基金 资金 账户 的开 立 和管理 应符 合 相 关法 律法 规的有 关 规 定。 (5) 在符 合法 律法 规规 定 的条件 下 , 基 金托 管人 可 以通过 基金 托管 人专 用账 户办 理基金 资产 的支 付。 4、基 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 管理 (1) 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上海分 公司 、 深圳 分公 司 为基 金开立 基金 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的 证券 账户 。 (2)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使用 ,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 管人 和基 金管理人不 得出借或未经 对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金的 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 用基 金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以 外的 活动 。 (3 )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名义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 金账 户,并代表 所托管的基金 完成与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 清算 工作 ,基金管理 人应予以积极 协助 。结算 备付金的收取 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 限责 任公司 的规 定执 行。 (4)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 和证券 账户 卡的 保管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 , 账 户资 产 的管 理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 在本 托管 协议 生效 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 涉 及相 关账户的开 设、使用的, 按有关规定 开设、使用并 管理;若无 相关规定,则 基金 托管人 应当 比照 并遵 守上 述关于 账户 开设 、使 用的 规定。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13 5、债 券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基 金合同生 效后,基 金托管 人根据中 国人民银 行、中 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 公 司的 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 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开立 债券托管与 结算账户,并 代表 基金 进行银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 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代 表基金签订全 国银 行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 协议。 6、其 他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 ) 因 业 务 发 展 需 要 而 开 立 的 其 他 账 户 , 可 以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 立 。 新 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2) 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 对相关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办 理 。 7、基 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有 价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财产投 资的有关 实物证 券 、银行 定期存款 存单等 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妥善 保管,保管 凭证由基金托 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 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 实际有效控制 下的实物证 券在基金托管 人保 管期 间的损坏、 灭失,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 由基金托管人 承担。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 外机 构实际 有效 控制 的证 券不 承担保 管责 任 。 8、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 、 与 基金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原件 分别 由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 金管理人在代 表基金签署 与基金有关的 重大 合同 时应保证基 金一方持有两 份以上的正 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 同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 与 复核 1、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净收益,每万份基金净 收 益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0.0001 元 , 小 数 点 后 第 五 位 四 舍 五 入 , 国 家 另 有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 七日年 化收 益率 是指 以最 近 7 日( 含节 假日)收 益所 折算的 年资 产收 益率 ,基 金七 日年化 收益 率的 计算 ,精 确到 0.001% ,百 分号 内小 数点后 第四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另 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日 每 万 份 净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总 净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在 外 的 总份额]×10,000 其中 ,当日该 类基金份 额发售 在外的总 份额包括 截至上 一工作日(包括 节假日) 未 结转份 额。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14 本 基金的收 益分配是 按日结 转份额的 ,七日年 化收益 率以最近 七个自然 日的每 万 份基金 净收 益按 每日 复利 折算 出 的年 收益 率, 365/7 7 1 % = 1 1 100% 10000 i i R ? ?? ?? ?? ?? ? ? ? ?? ?? ?? ?? ?? ?? ?? ?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其中,Ri 为最 近第i 个 自 然日( 包括 计算 当日) 的每 万份基 金净 收益 。 每万份 基金 净收 益采 用四 舍五入 保留 至小 数点 后 第 4 位 ,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采 用四 舍五入 保留 至百 分号 内小 数点后 第 3 位。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每万 份 基金净 收益 及七 日年 化收 益率,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按规 定公告 。 2、复 核程 序 基 金管理人 每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进行 估值后, 将 每万 份基金净 收益及七 日年化 收 益率结 果发 送基 金托 管人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由 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3、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 致意见的, 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公 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 册的登记与保管 本 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须 分别妥善 保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包 括 基金 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 止日、 基金 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 日、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至少应 包括 持有 人的 名称 和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由注册 登记机构 编制,由 基金管 理人审核 并提交基 金托管 人 保管 。基金托管 人有权要求基 金管理人提 供任意一个交 易日或全部 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名册 ,基 金管 理人 应及时 提供 ,不 得拖 延或 拒绝提 供。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每 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31 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名册应 于下 月前 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 基 金合 同生 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日等涉 及到基金重要 事项日期的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于 发生日后十个 工作 日内提 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妥善 保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 基 金托 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 管人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妥 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应按 有关 法规 规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15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 本协议产 生或与之 相关的 争议,双 方当事人 应通过 协商、调 解解决, 协商、 调 解不 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 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按照 中国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则 进行仲裁。仲 裁裁 决是终 局的 ,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 人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职 责 , 各 自继 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 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 益。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 止 1、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程序 本 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 致,可以 对协议进 行修改 。修改后 的新协议 ,其内 容 不得与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有 任何冲 突。 基金 托管 协议 的变更 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效 。 2、基 金托 管协 议终 止的 情 形 (1) 本基 金合 同终 止; (2) 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托 管人 接管 基金 资产 ; (3) 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 法被撤 销、 破产 或由 其他 基金管 理人 接管 基金 管理 权 ; (4) 发生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十二 、对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基 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一系列 的服务 ,并将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修改 这些 服务 项目 。以 下是主 要的 服务 内容 : (一)持有人注册登 记服 务 基 金管理人 委托注册 登记人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注 册登记服 务。基金 注册登 记 人配备 安全 、 完善 的电 脑 系统及 通讯 系统 , 准确 、 及时地 为基 金投 资者 办理 基金账 户、 基金 份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 与转托管, 股东名册的管 理 ,权益分 配时红利的登 记、 派发, 基金 交易 份额 的清 算过户 和基 金交 易资 金的 交收等 服务 。 (二)持有人交易记 录查 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 过基金 管理 人的 客户 服务 中心查 询历 史交 易记 录。 2、定 期对 账单 服务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16 基金管 理人 设立 客户 服务 部门。 每季 度或 每年 度结 束后 10 个 工作 日内 ,客 户 服务 部门将 向所 有选 择此 项服 务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送达 该持有 人最 近一 季度 或最 近一年 度 电子对 账单 , 记录 该持 有 人最近 一季 度或 最近 一年 度内所 有申 购 、 赎 回、 非 交易过 户等 交易发 生的 时间 、金 额、 数量、 价格 以及 当前 账户 的余额 等。 每年 度结 束 后30 个 工作 日内 , 客 户服 务部 门将 向 本年度 有交 易的 且选 择此 项服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送达该 持有 人最近 一年 度纸 质对 账单 。 (三)红利再投资服 务 若 基金份额 持有人选 择红利 再投资形 式进行基 金收益 分配,该 持有人当 期分配 所 得基 金收益将按 红利发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且 不收取任何申 购费 用。 若基金份额 持有人不选择 此项服务, 本基金将按照 默认的现金 分红方式对红 利予 以发放 。 (四)定期定额投资 计划 在 技术条件 成熟时, 基金管 理人可利 用直销网 点或代 理销售网 点为投资 者提供 定 期定 额投资的服 务。通过定期 定额投资计 划,投资者可 以通过固定 的渠道, 定期 定额 申购基 金份 额, 具体 方法 另行公 告。 (五)客户服务中心 (Call Center ) 客服中 心自 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基 金交 易情 况 、 基 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与 服务等 信息 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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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网络服务 公 司网站可 为为客户 提供下 列服务: 信息定制 、在线 账户查询 、信息下 载、专 家 在线咨 询、 举办 网上 活动 等。 客户还 可通 过公 司网 站直 接进行 网上 交易 ,享 受一 站式服 务。 公司网 站:www.scfund.com.cn 二 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1) 2014 年 5 月 27 日 在上 海 证券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券投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17 资基 金 2014 年 端午 假期 前 暂停( 大额 )申 购和 转换 转入业 务公 告》; (2) 2014 年 6 月 6 日在 上海 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 公告了 《 东吴 货币 市场 基 金收益 支付公 告》; (3) 2014 年 6 月 24 日 在上 海 证券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及 摘要》; (4) 2014 年 7 月 8 日在 上海 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 公告了 《 东吴 货币 市场 基 金收益 支付公 告》; (5) 2014 年 7 月 18 日 在上 海 证券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2 季度 报 告》; (6) 2014 年 8 月 7 日在 上海 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 公告了 《 东吴 货币 市场 基 金收益 支付公 告》; (7) 2014 年 8 月 28 日 在上 海 证券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半年 度报 告 及摘要》; (8) 2014 年 9 月 2 日在 上海 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 公告了 《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 券投资 基金 2014 年中 秋假 期前 暂 停(大 额) 申购 和转 换转 入业 务 公告》; (9) 2014 年 9 月 5 日在 上海 证 券报 、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 公告了 《 东吴 货币 市场 基 金收益 支付公 告》; (10) 2014 年 9 月 17 日 在上 海 证券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股权 变更 的公 告》; (11) 2014 年 9 月 25 日 在上 海 证券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 国庆 假期 前 暂停( 大额 )申 购和 转换 转入业 务公 告》; (12) 2014 年 10 月 27 日 在上 海 证券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 上公告 了 《 东 吴货 币市 场 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 年第 3 季度 报 告》; (13) 2014 年 10 月 31 日 在上 海 证券报 、 公司 网站 等媒 体 上公 告 了 《东 吴货 币市 场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变更 公告》。 (14) 2014 年 11 月 6 日 在上 海 证券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东吴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关于 开通 网上 直销 货币 基金 T+0 实 时取 现业 务的 公告》。 (15) 2014 年 11 月 6 日 在上 海 证券报 、公 司网 站等 媒体 上公告 了《 关于 东吴 货币 市场证 券投资 基金 调整 最低 申购 金额、 追加 申购 的最 低金 额和最 低持 有份 额的 公告 》 二 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 阅方式 招募说 明书 文本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 者可在 营业 时间 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件 。 投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5-1-118 资者也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 的网 站进 行查 阅 。 对投资 者按 上述 方式 所获 得的文 件及 其复印 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 所公 告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一)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东 吴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 募 集的文 件 (二)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 (三) 《东吴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托 管协 议 》 (四) 法律意 见书 (五)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六)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七)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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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零一 四年 十二 月 二十 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