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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B(150210)

国企改B: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1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国企改 A 与 国企改 B 基 金 份 额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基金管理 人:富国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注册登记 机构:中 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 
上市地点 :深圳证 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 :2014 年 12 月 30 日 
公告日期 :2014 年 12 月 25 日 
 



2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基金概览........................................................ 3 三、富国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5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10 六、基金合同摘要................................................... 14 七、基金财务状况................................................... 14 八、基金投资组合................................................... 16 九、重大事件揭示................................................... 20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20 十一、基 金托管人承诺............................................... 20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21 附件: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21


3 一 、 重要 声 明与 提 示 《富国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国企改 A 与国企改 B 基 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 以下简称 “本公告”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 则》 的规定编制, 富国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 本 基金” ) 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的董事会及董事 保 证本公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 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 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承诺 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富国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国企改 A 与国企改 B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 基 金 的 任何保 证 。 凡本公 告 未 涉及的 有 关 内容, 请 投 资者详 细 查 阅刊登 在 2014 年 11 月 25 日 《中国证券报》 和 《证 券时报》 以及本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上的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及同日发布 在本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 ) 上的 《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 。 二 、 基金 概 览 1、基金名称:富国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别:股票型 3、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 、 本 基金的 基 金 份额包 括 富 国 中证 国 有 企业改 革 指 数 分级 证 券 投资基 金 之 基础份额 (即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 , 场内简称 “ 富国企改” , 基金代码: 161026)、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稳健收益类份额 (即 “富国 国企 4 改革 A 份额” ,场内简称“国企改 A ” ,基金代码:150209)与富国 中证国有企 业改革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即“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 场内简称“ 国企改 B ” ,基金代码:150210)。 5、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 6、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的资产 合并运作。 7、 本基金通过场外、 场内两种方式公开发售。 投资者场外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被确认为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投资者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将按 1∶1 的基金 份额配比自动分 离为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基金合同生 效后, 投资者认购所得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场内份额的自动分 离, 由基金管理人 委托注册登记机构进行, 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8、 基金合同生效后,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场内简称: 富国企改 , 基金代码 : 161026) 设置单独的基金代码, 只可以进行场内与场外的申购和赎回, 不上市交 易。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场内简称: 国企改 A ;交易代码:150209)与富国 国企改革 B 份额 (场内简称: 国企改 B ; 交易代码:150210) 只可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不可单独进行申购或赎回。 9 、 富 国国企 改 革 份额 的 申 购 与赎回 : 投 资者可 通 过 场外或 场 内 两种方 式 , 申 购 或 赎回 富 国 国 企改革 份 额 (场内 简 称 : 富国 企 改 ,基金 代 码 :161026 ) 。 办 理富国国企 改革份额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的代销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 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办理 富国国企改 革份额场外申购、 赎回业务的机构为直销机构和场外代销机构。 本基金不对 富国 国企改革 A 份额或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单独开放场内申购、赎回。 10、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场内的 富国国企改革 份额与分级份额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 包括分拆与合并。 分拆指场内的 富国国企 改革份额 按照 1:1 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成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行为。 合并指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按照 1:1 的 基金份额配比合并成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场内份额的行为。 11 、 基金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定期折算的频率为每年折算 1 次。 基金份额不 定期折算的条件是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高至 1.500 元或以上, 或富 5 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低至 0.250 元或以下。 有关基金份额折算 的 约 定 ,参见 基 金 合同“ 二 十 一、基 金 份 额折算 ” 。 定期折 算 基 准日或 不 定 期 折 算基准日的具体日期,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12 、 基 金 份 额 总 额 : 截 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 , 本 基 金 的 份 额 总 额 为 5,805,314,839.03 份; 其中,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为 2,439,900,067.03 份; 富国国企 改革 A 份额为 1,682,707,386 份;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为 1,682,707,386 份。 13、 基金份额净值:截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0.995 元,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1 元, 富国国企 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0.989 元。 14、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及交易代码: 份额简称: 国企改 A , 交易 代码:150209 ;份额简称:国企改 B ,交易代码:150210。 15、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国企改 A : 1,682,707,386 份; 国企改 B : 1,682,707,386 份 16、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7、上市交易日期:2014 年 12 月 30 日 18、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9、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三 、 富国 中 证国 有 企业 改 革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募集 与 上 市 交易 (一)富国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上市前募集情况 1 、 本 基金发 售 申 请的核 准 机 构和核 准 文 号:中 国 证 监会 证监许可 【2014 】 1206 号 2、发售日期:2014 年 11 月 28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1 日 3、发售面值:1.00 元人民币


6 4、发售方式:场内、场外认购 5、发售机构: (1 )场内发售机构 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 )场外发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外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其中直销机构是指富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本公司” ) , 包括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代销机构 包括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 浙 江)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都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 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排名不分先后) 。 6、验资机构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7、认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次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45,885 户,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5,804,584,588.24 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 日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730,250.79 元。 上述资金中,场内首次发行募集 资金为人民币 3,365,414,772.00 元,场外首 次发行募集 资金为人民币 2,439,900,067.03 元, 分别于 2014 年 12 月 16 日全额划 入本基金 通 过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富 国 中 证 国 有 企 业 改革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1.00 元计算,本次募集期的募集资金及其利息 结转的份额共计 5,805,314,839.03 份,已全部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账户,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 募 集 期 间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从 业 人 员 认 购 本 基 金 7 4,029,235.13 份,占基 金总份额比例为 0.0694% ;本公司运用固有资金认购本基 金 50,001,250.00 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0.8613% ; 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投 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认购 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50 万份至 100 万份 (含) 。 8、基金备案情况 本基金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验资完毕, 2014 年 12 月 17 日向中国证监会提 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4 年 12 月 17 日 获得书面确认,本 基金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9、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 年 12 月 17 日。 10、本基金总份额:5,805,314,839.03 份。 (二) 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上市交易的主 要内容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 上[2014]486 号 2、上市交易日期:2014 年 12 月 30 日 3、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4、份额简称: 国企改 A ,交易代码:150209;份额简称: 国企改 B ,交易 代码:150210 6、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 国企改 A : 1,682,707,386 份; 国企改 B : 1,682,707,386 份(截至 2014 年 12 月 24 日) 7、 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 富国企改 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企改 A 、国企改 B 的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并在深交所行情发布系统揭示。 8 、 未 上市交 易 份 额的流 通 规 定: 对 于 托 管在场 内 的 富国企 改 份 额,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分拆为国企改 A 和国企改 B 份额 即可上市流通; 对于托管在场外的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 前提下,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分拆为国企改 A 份额和国 企改 B 份额即可上市流通。 四 、 持有 人 户数 、 持有 人 结构 及 前十 名 持有 人


8 (一)持有人户数 截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富国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 持有人总户数为 45,885 户,其中场外持有人总户数为 27,341 户;富国国企改 革 A 份额持有人总户数为 1,8364 户,全部为场内持有人;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持 有人总户数为 1,8364 户,全部为场内持有人;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平均每户持有 的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为 89,239.61 份,国 企 改 A 平 均 每 户 持 有 的 场 内 基 金 份 额 为 91,630.77 份,国企改 B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为 91,630.77 份。 (二)持有人结构 1、 截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结构如下: 国企改 A :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152,027,724 份,占比 9.03% ;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1,530,679,662 份,占比 90.07% 。 国企改 B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152,027,828 份,占比 9.03% ;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 1,530,679,558 份,占比 90.07% 。 2、 截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 , 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基金的情况如下: 项目 份额级别 持有份额总数(份) 占基金总份额比例(%) 基金管理公司所 有从业人员持有 本基金 富国国企改 革份额 4029235.13 0.1651 国企改 A 0 0 国企改 B 0 0 合计 4029235.13 0.0694 截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 人持有本基金 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50 万份至 100 万份 (含) ; 本基金的基金经 理未持有本基金。 (三) 截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 场内国企改 A 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 占 场 内 基 金 总 份 额的比例(% ) 1 中信证券—中信—中信理财 2 号集 合 资产管理计划 25,000,972.00 1.49


9 2 岳建雄 21,001,429.00 1.25 3 华西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客户信 用交 易 担保证券账户 20,627,608.00 1.23 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000,729.00 0.89 5 华夏资 本 — 招商证 券 — 华夏资 本 — 拾 贝投资 3 号资产管理计划 14,040,546.00 0.83 6 华夏资 本 — 招商证 券 — 华夏资 本 — 拾 贝投资 2 号资产管理计划 11,840,460.00 0.70 7 华夏资 本 — 招商证 券 — 华夏资 本 — 拾 贝投资 4 号资产管理计划 10,480,408.00 0.62 8 华夏资 本 — 招商证 券 — 华夏资 本 — 拾 贝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10,000,389.00 0.59 9 刘晖 10,000,388.00 0.59 10 刘湘林 7,561,377.00 0.45 截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场内 国企改 B 基金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 持有份额 占 场 内 基 金 总 份 额的比例(% ) 1 中信证券—中信—中信理财 2 号集 合 资产管理计划 25,000,972.00 1.49 2 岳建雄 21,001,429.00 1.25 3 华西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客户信 用交 易 担保证券账户 20,627,697.00 1.23 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5,000,729.00 0.89 5 华夏资 本 — 招商证 券 — 华夏资 本 — 拾 贝投资 3 号资产管理计划 14,040,545.00 0.83


10 6 华夏资 本 — 招商证 券 — 华夏资 本 — 拾 贝投资 2 号资产管理计划 11,840,460.00 0.70 7 华夏资 本 — 招商证 券 — 华夏资 本 — 拾 贝投资 4 号资产管理计划 10,480,407.00 0.62 8 刘晖 10,000,389.00 0.59 9 华夏资 本 — 招商证 券 — 华夏资 本 — 拾 贝投资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10,000,388.00 0.59 10 刘湘林 7,561,376.00 0.45 注: 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 编制 五 、 基金 主 要 当 事 人简 介 (一)基金管理人 1、基本情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电话: (021)20361818 传真: (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4 年 12 月 23 日):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11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和投资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九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 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 研 究部、 集中交易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 务部、 营销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 商务部、战略与产品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 信息技术部、 运营部、 北京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香 港) 有限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 负责权益类基金 产品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 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投资管理;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 负 责量化权益投资、 量化衍生品投资及境外权益等各类投资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权 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社保、 保险、QFII 、 一对 一、 一对多等 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 投资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金、 社 保等) 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 权益研究部: 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 公 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 集中交易部: 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 机构业务部: 负 责年金、 专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理华 东 营 销 中 心、华 中 营 销中心 、 华 南营销 中 心 (广州 分 公 司) 、 北 方 营销中 心 ( 北 京 分公司) 、 西部营销中心 (成都分公司) 、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 业 务 ; 营 销 管 理 部 : 负 责 营 销 计 划 的 拟 定 和 落 实 、 品 牌 建 设 和 媒 体 关 系 管 理, 为零 售和机构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服务 策略, 制定客户服务规范, 建设客户服务团队, 提高客户满意度, 收集客户信息 , 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 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 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 战 略与产品部: 负责开发、 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 落实 、 12 调整公司发展战略, 建立数据搜集、 分析平台, 为公司投资决策、 销售决策、 业 务发展、 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 监察稽核部: 负责监察、 风控、 法 务 和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 部: 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部: 负责基金会 计 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资源 规 划与管理; 行政管理部: 负责文秘、 行政后勤;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有限公司 :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4 年 12 月 23 日,公司有员工 265 人,其中 62% 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3、本基金基金经理 章椹元先生, 硕士。 自 2008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在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 公司任研究员助理、初级 研究员、研究员;自 2011 年 5 月至 2013 年 12 月 在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经理助理, 自 2013 年 12 月起任富国创业板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4 年 4 月起任富国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 ,2014 年 9 月起任富国中证移动互联网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2014 年 12 月起任富国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 (二)基金托管人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13 联系人:李芳菲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是 中 国 金 融 体 系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总 行 设 在 北 京 。 经 国 务 院 批 准 ,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整 体 改 制 为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中国农业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 部资产、 负债、 业务、 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 国内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 齐 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 良好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 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 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 异 化竞争策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 的分支机构、 庞 大 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 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 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银行” 。 2007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 报 告 , 表 明 了 独 立 公 正 第 三 方 对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托 管 服 务 运 作 流 程 的 风 险 管 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 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 ‘金 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 中成绩突出, 获 “ 最 佳托管 银 行 ”奖。2010 年再 次 荣 获《首 席 财 务官》 杂 志 颁发的 “ 最 佳 资 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 障处、 营运中心、 委托资产托管处、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 外资产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 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14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4 年 9 月 30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 227 只。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法定代表人: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 、 基金 合 同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 七 、 基金 财 务状 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本基金募集期间未收取任何费用, 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 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富国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12 月 23 日 资产负债 表如下: (除特别注明外,金额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





产 本期末 2014 年 12 月 23 日


15 资


产 :


银行存款 525,370,284.00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1,025,504,785.73 其中:股票投资 1,025,504,785.73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基金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396,5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应收利息 855,517.41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 资产合计: 5,948,230,587.14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171,677,493.16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954,583.70 应付托管费 210,008.40 应付销售服务费


16 应付交易费用 957,593.61 应付税费


应付利息


应付利润


其他负债 28,425.05 负债合计 173,828,103.92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5,805,314,839.03 未分配利润 -30,912,355.81 所有者权益合计 5,774,402,483.22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5,948,230,587.14 八 、 基金 投 资组 合 截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富国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组合如下: (一)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1,025,504,785.73 17.24 其中: 股票 1,025,504,785.73 17.24 2 固定收益投资 -


其中: 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396,500,000.00 73.91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17 5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金合计 525,370,284.00 8.83 6 其他资产 855,517.41 0.01 7 合计 5,948,230,587.14 100.00 (二)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积极投资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注:截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2、报告期末指数投资 按行业分类 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A 农、林、牧、渔业


B 采矿业 13,355,430.00 0.23 C 制造业 503,029,355.60 8.71 D 电力、 热力 、 燃气及水 生产和 供应业 24,392,230.46 0.42 E 建筑业 46,542,776.15 0.81 F 批发和零售业 89,866,654.33 1.56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80,282,031.96 1.39 H 住宿和餐饮业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12,503,349.37 1.95 J 金融业 86,014,534.38 1.49 K 房地产业 26,482,625.91 0.4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0,261,477.47 0.3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P 教育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8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2,774,320.10


0.39 S 综合


合计 1,025,504,785.73 17.76 (三)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 、 报 告期末 指 数 投资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十 名 股 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 1 600519 贵州茅台 195,713 36,962,357.18 0.64 2 601989 中国重工 4,285,300 36,810,727.00 0.64 3 600018 上港集团 5,192,300 32,399,952.00 0.56 4 600050 中国联通 6,937,300 32,119,699.00 0.56 5 000728 国元证券 1,095,200 29,800,392.00 0.52 6 601555 东吴证券 1,471,300 29,764,399.00 0.52 7 600637 百视通 762,590 28,505,614.20 0.49 8 600369 西南证券 1,288,346 26,449,743.38 0.46 9 600406 国电南瑞 1,663,200 25,812,864.00 0.45 10 000768 中航飞机 1,514,241 25,424,106.39 0.44 2 、 报 告期末 积 极 投资按 公 允 价值占 基 金 资产净 值 比 例大小 排 序 的前五 名 股 票投资明细





注:截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四)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注:截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注:截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本基金未持有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19 证券投资明细 注:截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截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八)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申 明本基 金 投 资的前 十 名 证券的 发 行 主体本 期 是 否出现 被 监 管部门 立 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截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未出现 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截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 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55.517.41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855.517.41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注:截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 ,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券。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1 )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20 注:截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 , 本基金持有的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 流通受限情况。 (2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截至 2014 年 12 月 23 日 ,本基金未持有积极投资股票。 九 、 重大 事 件揭 示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 十 、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 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 真实、 准确、 完 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监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 一 、基 金 托管 人 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基金 合 同、托管协议的规定,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托管基金资产。 (二)根据《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 21 的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本基金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规定, 将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将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十 二 、备 查 文件 目 录 以下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办公场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 时间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富国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 《富国 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附 件 :基 金 合同 内 容摘 要 ( 一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 权 利、 义 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为: 1 ) 自 本基金 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依照 有 关 法律法 规 和 本基金 合 同 的规定 独 立 运用基金 财产; 2 ) 依 照基金 合 同 获得基 金 管 理费以 及 法 律法规 规 定 或监管 部 门 批准的 其 他 收入; 3)销售基金份额; 4 )依照 法律 法 规 为基金 的 利 益对被 投 资 公司行 使 股 东权利 , 为 基金的 利 益 22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 转换、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 ) 根 据本基 金 合 同及有 关 规 定监督 基 金 托管人 , 对 于基金 托 管 人违反 了 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 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 ) 自 行担任 或 选 择、更 换 注 册登记 机 构 ,获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名册, 并 对 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机构,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11 ) 选 择、更 换 律 师事务 所 、 会计师 事 务 所、证 券/ 期货经 纪 商 或其他 为 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依法募集资金; 1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7)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 依 法募集 资 金 ,办理 或 者 委托经 中 国 证监会 认 定 的其他 机 构 代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 以诚实 信 用 、勤勉 尽 责 的原则 管 理 和运用 基 金 财产; 4 ) 配 备足够 的 具 有专业 资 格 的人员 进 行 基金投 资 分 析、决 策 , 以专业 化 的 23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外 ,不得 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计 算并公 告 基 金资产 净 值 、基金 份 额 净值, 确 定 富国国 企 改 革份额 的 基 金份额净值和申购赎回价格、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 份额参考净值; 9 ) 采 取适当 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 算基金 份 额 认购、 申 购 、赎回 和 注 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 密, 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16) 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 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 价、 变 24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 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 复印件; 23)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 使 因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证 券 所 产 生 的 权 利 , 不 谋 求 对 上 市 公 司 的 控 股 和 直 接 管 理; 27)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 依 基金合 同 约 定获得 基 金 托管费 以 及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监 管 部 门批准 的 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25 5 ) 根 据本基 金 合 同及有 关 规 定监督 基 金 管理人 ,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本 基 金合同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资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6)依法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 根 据相关 市 场 规则, 为 基 金开设 资 金 账户、 证券账户 、 期 货 账户等 投 资 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8)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门 的 基 金托管 部 , 具有符 合 要 求的营 业 场 所,配 备 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健全 内 部 风险控 制 、 监察与 稽 核 、财务 管 理 及人事 管 理 等制度 ,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 4 ) 除 依据《 基 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外 ,不得 为 自 己及任 何 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 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基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另有 规 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对 基金财 务 会 计报告 、 季 度、半 年 度 和年度 基 金 报告出 具 意 见,说 明 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 人 有 未 执 行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行 为 , 还 应 当 说 明 基 金 托 管 人 是 否 采 取 了 适 当 的 措 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0)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 26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 富国国企 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及申购赎回价格、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 人追偿; 19)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和义务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每一份基金份额按基金合同约定仅在其份额类别内拥有同等的权益。 (1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27 3 )依法 转让 其 持 有的本 基 金 上市交 易 , 依法申 请 赎 回其持 有 的 富国国 企 改 革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或者 委 派 代表出 席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 对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基 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 其合法 权 益 的行为 依 法 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8 ) 了 解所投 资 基 金产品 , 了 解自身 风 险 承受能 力 , 自主判 断 基 金的投 资 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9)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10)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4 、 本 基金合 同 当 事各方 的 权 利义务 以 本 基金合 同 为 依据, 不 因 基 金财 产 账 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 二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召 集 、议 事 及 表 决的 程 序 和 规则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 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8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2.召开事由 (1 ) 当出现 或 需 要决定 下 列 事由之 一 的 ,经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或 单 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 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 ) 变 更基金 投 资 目标、 投 资 范围或 投 资 策略( 法 律 法规和 中 国 证监会 另 有 规定的除外) ;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 提 高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的 报 酬 标准, 但 法 律法规 要 求 提高该 等 报 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 终 止基金 份 额 的上市 , 但 因 本基 金 不 再具备 上 市 条件而 被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 在不违 背 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约 定 ,以及 对 份 额持有 人 利 益无实 质 性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 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 在 法律法 规 和 本基金 合 同 规定的 范 围 内调整 富 国 国企改 革 份 额的申 购 费 率、调低赎回费率或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3 ) 因 相应的 法 律 法规、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或登记 机 构 的相关 业 务 规则发 生 变 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 在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范 围 内 ,在不 提 高 现有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适 29 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5)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6 ) 基 金管理 人 、 注册登 记 机 构、代 销 机 构在法 律 法 规规定 的 范 围内调 整 有 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7)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8)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9 ) 按 照法律 法 规 或本基 金 合 同规定 不 需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其 他 情 形。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 法 规 或本基 金 合 同另有 约 定 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由基 金 管 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 基金托 管 人 认为有 必 要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 应 当 向基金 管 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 书 面 告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应当配合 。 (3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 改革 B 份额 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 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国企改 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 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单独或合计持有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富国国企 30 改革 B 份额 各自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B 份额各自份额 10%以 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 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依 法 自 行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 负责选择确定 开 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 会 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 代 理投票 的 授 权委托 书 的 内容要 求 ( 包括但 不 限 于代理 人 身 份、代 理 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用通 讯 方 式开会 并 进 行表决 的 情 况下, 由 召 集人决 定 通 讯方式 和 书 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 如召集 人 为 基金管 理 人 ,还应 另 行 书面通 知 基 金托管 人 到 指定地 点 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31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 响计票和 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召 开方式 包 括 现场开 会 、 通讯方 式 开 会及法 律 法 规、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 现 场开会 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本人 出 席 或通过 授 权 委托书 委 派 其代理 人 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 在 法律法 规 和 监管机 关 允 许的情 况 下 ,本基 金 亦 可采用 网 络 、电话 等 其 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对其代表进行授权;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现 场 方 式 或 者 以 现 场 方 式 与 非 现 场 方 式 相 结 合 的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开会。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 有效的富国国企改革份 额、 富国国企改革A 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各 自 基 金 总份额 的 二 分之一 以 上 (含二 分 之 一) ; 若 到 会者 在 权 益 登记日 代 表 的 有 效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份 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 改革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富 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应不 32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改 革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②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 召 集 人按基 金 合 同规定 通 知 基金托 管 人 或/和 基 金 管理人 ( 分 别或共 同 称 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 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④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的 基 金 份 额占权 益 登 记日各 自 基 金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 一 以 上(含 二 分 之一)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富 国 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B 份额各自基金份额小于在 权益登记日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以上富国国企改 革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A 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⑤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3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 议 事内容 为 本 基金合 同 规 定的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事 由 所涉及 的 内 容, 以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单独 或 合 并持有 权 益 登记日 富 国 国企改 革 份 额、富国国企改革 A 份 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 额各自份额 10% 以上(含 10%)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 对 于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提 交 的提案 , 大 会召集 人 应 当按照 以 下 原则对 提 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的 召 集人发 出 召 开会议 的 通 知后, 如 果 需要对 原 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34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 委托人姓名 ( 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 决 截 止日期 后 第 2 个 工 作 日在公 证 机 关及监 督 人 的监督 下 由 召集人 统 计 全 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富国国企 改革 A 份 额、富国国企改革 B 份 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 企改革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 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国 企改革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 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 基 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 效。 (3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定的事 项 , 应当依 法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并 予 35 以公告。 (4 ) 采取通 讯 方 式进行 表 决 时,除 非 在 计票时 有 充 分的相 反 证 据证明 , 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各项提 案 或 同一项 提 案 内并列 的 各 项议题 应 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由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召集 , 则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共 同 担 任 监 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代表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 监 票人应 当 在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表 决 后 立即进 行 清 点,由 大 会 主持人 当 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 应 由 公证机 关 予 以公证 ,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拒不出 席 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 督 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 表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计 票 , 并 由 公 证 机 关 对 其 计 票 过 程 予 以 公 36 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结果。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和公告 (1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通 过的一 般 决 议和特 别 决 议,召 集 人 应当自 通 过 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生效。 (2 )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0. 本 部 分关 于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 事 程序、 表 决 条件等的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 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三 ) 基 金收 益 分 配 原则 、 执 行 方式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 包括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 富国 国企改革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在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新的法律法 规和政策按照以下原则制定和调整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并相应修改 富国国企 改革A 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B 份额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 , 以及决定是否 修改基金份额折算等相关内容,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四 ) 与 基金 财 产 管 理、 运 用 有 关费 用 的 提 取、 支 付 方 式与 比 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37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用; (9 )基金上市费用; (10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11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2 、 上 述基金 费 用 由基金 管 理 人在法 律 规 定的范 围 内 参照公 允 的 市场价 格 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 从其规定。 3、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法定节假日 、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 38 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五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帐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 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若遇 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顺延至最近可支 付日支付。 (3 )基金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 的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使用许可费。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 的指数使用许可费的费率、 计算方法及其他相关条款发生变更, 本条款将相应变 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公告。 指数使用许可费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从基金资产 中计收,计算方法如下: 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的年费率计提。 指数许可 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计算方法如下: H=E ×年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按实际计提金额收取, 不设 下限。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所在季度的下一个季度起, 指数使用许可费的收取下 限为每季度 5 万元。指数使用许可费将按照上述指数许可协议的约定进行支付。 (4 ) 除管理 费 、 托管费 和 基 金的指 数 使 用许可 费 之 外的基 金 费 用,由 基 金 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 列入或摊入 当期基金费用。 4、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 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5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可根据 基 金 发展情 况 调 整基金 管 理 费率和 基 金 39 托 管 费 率。 基 金 管 理人必 须 最 迟于新 的 费 率实施 日 2 日前 在 指 定媒介 上 刊 登 公 告。 6、基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 金财 产 的 投 资方 向 和 投 资限 制 1、 投资目标 本基金采用指数化投资策略, 紧密跟踪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 在正常市场 情况下, 力争将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绝对值 控制在 0.35%以内,年跟踪误差控制在 4%以内。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中证国有企业改革指数的成 份股、备选成份股、固定收益资产(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 可转换债券、 分离交易可转债、 央行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含超短期 融 资券) 、 资产支持证券、 质押及买断式回购、 银行存款等) 、 衍生工具 (股指期货 、 权证等)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 金 的 投 资 组 合 比 例 为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资 产 投 资 比 例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的 90% , 其 中投 资 于 中证国 有 企 业改革 指 数 成份股 和 备 选成份 股 的 资产不 低 于 非 现 金 基 金 资 产 的 80% , 每 个 交 易 日 日 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如果法律法规对该比例要求有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比例为准, 本基金的投 资 范围会做相应调整。 3、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40 1 ) 本 基金的 股 票 资产投 资 比 例不低 于 基 金资产 的 90% ,其 中 投 资于中 证 国 有企业改革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 本 基金在 任 何 交易日 买 入 权证的 总 金 额,不 得 超 过上一 交 易 日基金 资 产 净值的 0.5%;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 本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的比 例 , 不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6)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 ) 本 基金持 有 的 同一( 指 同 一信用 级 别)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8 ) 本 基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1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 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 和 , 不 得超过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100% 。 其 中,有 价 证 券指股 票 、 债券( 不 含 到 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 买入返 售 金 融资产 ( 不 含 质 押式回购)等; 14)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41 15)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轧 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7)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8)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根据比例进 行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 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19)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如果法律法 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 、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 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2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 于本基金, 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六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方 法 和公 告 方 式 1、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2 、 基 金资产 净 值 公告、 基 金 份额 (参考) 净值 公 告 、基金 份 额 累计净 值 公 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两类份额开始上市交易或者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 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2 )在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和 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两 类份额上市交易或者 富国国企改革份额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富国国 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 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3 、 基 金管理 人 应 当公告 半 年 度和年 度 最 后一个 市 场 交易日 ( 或 自然日 ) 基 金资产净值和富国国企改革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富国国企 改革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以及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金份 额 累 计净值 、 富 国国企 改 革 A 份 额 与 富国国 企 改 革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介上。 ( 七 ) 基 金合 同 解 除 和终 止 的 事 由、 程 序 以 及基 金 财 产 清算 方 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 ) 变更基 金 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本基金 合 同 约定应 经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43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于变 更 基 金合同 的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自生效 后 方 可执行 , 并 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 基金管 理 人 因解散 、 破 产、撤 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 基 金管理 人 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 基金托 管 人 因解散 、 破 产、撤 销 等 事由, 不 能 继续担 任 基 金托管 人 的 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 基 金合同 终 止 情形发 生 时 ,成立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基金 财 产 清算组 在 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成员 由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 事 证券相 关 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财产 清 算 组负责 基 金 财产的 保 管 、清理 、 估 价、变 现 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 财产进行清算。基 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4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分别计算富国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 B 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例, 并据此由富国 国企改革份额、 富国国企改革 A 份额与富国国企改革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根据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 金 财 产清算 公 告 于基金 合 同 终止情 形 发 生并报 中 国 证监会 备 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 争 议解 决 方 式


45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 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 九 ) 基 金合 同 存 放 地和 投 资 者 取得 基 金 合 同的 方 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