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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安享混合(000708)

华安安享混合: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华安安 享灵活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基 金管 理人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二〇一 四年十二 月 重要提 示 
 
华安 安享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以下 简称 “本 基金 ” )由华 安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以下简 称 “基金 管理人 ” )依 照有关法 律法规 及约定 发起,并经
中国证券 监督管 理委员 会2014年6 月16日 《关 于 核准华安 安享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 证监许可[2014]606 号 ) 准予注册。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已通过 《中国证券报》 、 《上 海证券报》 、 《证券时报》 和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网站(www.huaan.com.cn )进行了公 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 申请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
资 价值和 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简 称 “基金 ” )是 一种长 期投资工 具,其 主要功 能是分
散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
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 基
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本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 管理
风险、 流动性风险、 资 产配置风险、 技术风险 、 道德风险、 合规风险 、 不可抗力
风险等。 此外,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中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和股指期货, 可能增
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本基金为 混合型基金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 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金的风
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 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判断基
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
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亦不构成对本基金
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作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应当通过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认/ 申 购 和
赎回基金,基金 销售机构名 单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2 三、基金 管理人 ........................................................................................................... 6 四、基金 托管人 ......................................................................................................... 17 五、相关 服务机构 ..................................................................................................... 22 六、基金 的募集 ......................................................................................................... 29 七、基金 合同的生效 ................................................................................................. 34 八、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5 九、基金 的投资 ......................................................................................................... 45 十、基金 的财产 ......................................................................................................... 52 十一、基 金资产的估值 ............................................................................................. 53 十二、基 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十 三、基 金的费用与税收 ......................................................................................... 60 十四 、基 金的会计与审计 ......................................................................................... 62 十五 、基 金的信息披露 ............................................................................................. 63 十六 、风 险揭示 ......................................................................................................... 69 十七 、基 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 基金财产的清算 ................................................. 73 十八 、基 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十九 、基 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76 二十 、对 基金投资人的服务 ..................................................................................... 77 二十一 、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 方式 ..................................................................... 82 二十 二、 备查文件 ..................................................................................................... 83 附件 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84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00













































































招募 说明 书 1 一、绪 言 《华安 安 享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 说明书》 (以下 简称 “ 本招募 说明书 ” 或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 基金法 》 ” ) 、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 办法 》 (以下简 称 “ 《 销售办 法》 ” ) 、 《公 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华安 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或 “ 《基 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 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 对基金 合同的承 认和接 受,并 按照《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招募 说明 书 2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 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华安 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华安 安 享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5、 基金合同或 《基金合同》 : 指 《 华安安享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基 金合同》及对该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华安安 享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华安 安享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 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 ,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招募 说明 书 3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 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 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 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 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交 收、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安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招募 说明 书 4 构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 况的账户 30、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31、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 日 36、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n 为自然数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 《业 务规则 》 :指 《 华安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招募 说明 书 5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5、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 基金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项下的基金收益即为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 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 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 动收益后的余额 49、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3、 指定 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54、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55、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招 募说明书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招募 说明 书 6 三、基 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3、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4、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5、设立日期:1998 年 6 月 4 日 6、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7、联系电话: (021 )38969999 8、联系人:王艳 9、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10、网址:www.huaan.com.cn (二)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 1、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2、股权结构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0% 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 20%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 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20%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0%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会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 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招募 说明 书 7 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党总支书记,同时代行公司总经理职务。 冯祖新先生,研究生学历。历任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信息中心副主任、主任, 上海市工业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总经理, 上海 工业投资 (集团) 有限 公司副总裁、 党委副 书记。 现任 上海 工业投 资(集 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事 (法 定代 表人) 、总 裁、党委书记。 马名驹先生, 工商管理硕士, 高级会计师。 历任凤凰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总经理, 上海东方上市企业博览中心副总经理。 现 任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司 副总裁兼计划财务部经理及金融事业部总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兼总经理、 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董事、史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监事。 董鑑华先生, 大学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审计局固定资产投资科员、 副处长、 处长, 上海市 审计局财政审计处处长, 现任上海电气 (集团 ) 总公司财 务总监。 王松先生, 研究生学历, 高级经济师。 历任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职员, 国泰 证券有限公司北京办事处副主任、 发行二部副总经理、 债券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业务一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证券总部总经理、 固定收益证 券总部总监、总裁助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独立董事: 萧灼基先生, 研究生学历, 教授。 历任全国政 协委员, 政协经济委员会委员,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博士生导师, 北京市、 云南省、 吉林省、 成都市、 武汉 市等省市专家顾问,北京市场经济研究所所长, 《经济界》杂志社社长、主编。 吴伯庆先生, 大学学历, 一级律师, 曾被评为上海市优秀律师与上海市十佳 法律顾问。 历任上海市城市建设局秘书科长、 上海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副主任、 上 海市金茂律师事务 所主任、 上海市律师协会副会长。 现任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律师协会顾问。 夏大慰先生,研究生学历,教授。现任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中国工业经济学会副会长, 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咨询专家, 财政部企业内部控制标准委员会委员, 香港中文大学名誉教授, 复旦大学管理学










































































招募 说明 书 8 院兼职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津贴。 (2)监事会 张志红女士, 经济学博士。 历任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 监管局机构监管一处处长、 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 长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 党委委员、 纪委 书记、 合规总监, 现任 国泰君安证券总裁助理、 投行业务 委员会副总裁、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陈涵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金融一部项目 经理、 资产信托总部实业投资部副经理、 资产管理总部副科长、 科长, 现任上海 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投资管理总部高级经理。 柳振铎, 硕士研究生, 高级经济师。 历任上海良工阀门厂副厂长, 上海机电 工业管理局规划处处长,上海电机(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上海电气(集团) 总公司副总裁, 兼: 上海电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上海机电股份有 限公司党 委书记、 总经理, 上海集优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工业锅炉研究所所长。 现任中国电器工业协会工业锅炉分会五届理事会理事长。 章卫进先生,大专学历,会计师。历任上海市有色金属总公司财务处科员、 外经处会计主管, 英国 SONOFEC 公司 (长驻 伦敦) 业务经理, 上海 有色金属总 公司房产公司财务部经理、 办公室主任, 上海工业投资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 业务主管、副经理,现任上海工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李梅清女士, 大专学历, 会计师。 历任上海新 亚 (集团) 股份有限公 司财务 部副经理、 上海新亚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 副经理, 锦江国际 (集团) 有限公 司计划财务部副经理及上市公司部副经理, 上海锦江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金融事业部财务总监。 汪宝山先生, 大学学历, 经济师。 历任建行上海市分行团委书记、 直属党委 书记, 建行宝山宝钢支行副行长, 建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国泰证券公司 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兼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公司专职党委副 书记兼上海营业总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专职董事、 党委办公室主任、 机关党 委书记, 公司党委委员、 工会主席,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党 委书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 员。 赵敏先生, 研究生学历。 曾在上海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工作, 历任










































































招募 说明 书 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 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上海营销总部总 经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诸慧女士, 研究生学历, 经济师。 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高 级监察员,集中交易部总监助理,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集中交易部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朱学华先生,大专学历。历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 副总经理并兼任海际大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同时代行公司 总经理职务。 尚志民 先生 ,研 究生学 历,17 年证 券、 基金 从业经 验。 曾在上 海证 券报研 究所、 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工作, 进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曾先后担 任公司研究发展部高级研究员,1999 年 6 月至 2001 年 9 月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00 年 7 月至 2001 年 9 月同时担任安瑞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 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3 年 9 月担任华安创新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3 年 9 月至今担任安顺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06 年 9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宏利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 经理兼首席投资 官。 秦军先 生, 研究 生学历 ,15 年 证券 、基 金从 业经验 ,曾 任中国 航空 工业规 划设计研究院建设监理部总经理助理, 中合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总 经理,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章国富 先生 ,研 究生学 历,26 年经 济、 金融 从业经 验。 曾任上 海财 经大学 副教授、 硕士生导师, 上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 中国诚信证券评估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 上海华虹 (集团) 有限公司财务部副部长 (主持工作) 、 上海信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上海新鑫投资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童威先 生, 博士 研究生 学历,13 年 证券 、基 金从业 经验 。曾任 上海 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部门总经理, 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研究发展总部副总 经理( 主持工 作) ,上 投摩根 基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经 理, 上海 国际集 团有 限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总经理, 自 2014 年 12 月起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













































































招募 说明 书 10 薛珍女 士, 研究 生学历 ,14 年 证券 、基 金从 业经验 ,曾 任华东 政法 大学副 教授,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管办机构处副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信息调研处 处长, 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法制工作处 处长, 现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 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 施卫平 先生 ,英 国南安 普顿大 学国 际金 融学硕 士,20 年证 券、 基金 行业从 业经验 。 历任浙江金达期货 经纪有限公司 研究员 , 浙江中大集团投资部投资经理 , 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研究员、 高级分析师 , 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高级研究 员、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2014 年 4 月起同时担 任 华安宏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华 安 生 态 优 先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基金经 理。 苏玉平 女士 , 货 币银行 硕士,17 年 证券 、基 金行业 从业 经验。 曾任 海通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项目 经理; 交通银行托管部内控监察和市场拓展部经 理 ; 中德安联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 2011 年 2 月加入华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1 年 7 月起担任华安 强化收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1 年 12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信用四季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起担任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起同时担任华安年年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4 年 4 月起担任华安新活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 金经理。 3、基 金管 理人 采 取集 体投资 决策 制度, 公司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 员的 姓名和 职务如下: 朱学华先生,董事长、党总支书记、代行公司总经理职务 尚志民先生,副总经理、首席投资官 翁启森先生,基金投资部兼全球投资部高级总监、基金经理 杨


明先生,投资研究部高级总监 许之彦先生,指数投资部高级总监 贺


涛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陈俏宇女士,基金投资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招募 说明 书 11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4、业务人员的准备情况: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公司目前共有员工 288 人, 主要来自国内外证券公 司等金融机构, 其中 91.7% 以上具有三年证券业或五年金融业从业经历, 具有丰 富的实际操作经验。 所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年内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有关管理部 门的处罚。公司业务由投资与研究、营销、后台支持等三个业务板块组成。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 中 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建 立健全 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防 止违 反《基 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的发生;













































































招募 说明 书 12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 的 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 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其他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管理人关于履行诚信义务的承诺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以取信于市场、 取信于社会为宗旨, 按照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监管规定, 不断更新投 资理念,规范基金运作。 5、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的 原则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职务 之便 为自己 、代 理人、 代表 人、受 雇人 或任何 第三 人谋取 不当利 益; (3) 不泄 露在任 职期 间知悉 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 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1)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包括公司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全体人员,并涵盖到决策、










































































招募 说明 书 13 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部控制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部控制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资产、 自有资 产、 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 理的控 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 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 以实现对 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 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 具体而言, 包括以下组成部 分: (1) 董事 会:董 事会 对公司 建立 内部控 制系 统和维 持其 有效性 承担 最终责 任。 (2) 监事 会:监 事会 依照公 司法 和公司 章程 对公司 经营 管理活 动、 董事和 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3) 督察 长:督 察长 对董事 会直 接负责 。对 公司的 日常 经营管 理活 动进行 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会 :合 规与风 险管 理委员 会是 为加强 公司 在业务 运作过程中的风险控制而成立的非常设机构, 以召开例会形式开展工作, 向公司 总经理负责。 主要职责是定期和不定期审议公司合规报告、 风险管理报告以及其 他风险控制重大事项。 (5) 合规 监察稽 核部 :合规 监察 稽核部 负责 对公司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 告。 (6) 各业务部门: 内部 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和基本的职责。










































































招募 说明 书 14 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 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 各位员 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自己的岗位职责进 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度、 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 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是各项基本 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应当明确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环境、 内控措施等内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 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4、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五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 估、 控制活动、 信息沟 通、 内 部监控。 (1)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和内部控制体 系。 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又包括公司的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 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 、员工的道德操守和素质等内容。 公司自成立以来, 通过不断加强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控制 意识, 致力于从公司文化、 组织结构、 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逐步完善了公司治 理结构、加强了公司内部合规控制建设,建立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2)风险评估 公司通过对组织结构、 业务流程、 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 测试检查, 发现 风险, 将风险进行分类、 按重要性排序, 找出风险分布点, 分析其发生的可能性 及对目标的影响程度, 评估目前的控制程度和风险高低, 找出引致 风险产生的原










































































招募 说明 书 15 因, 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 在风险评估后, 确定 应进一步采取的对应措施, 对内部控制制度、 规则、 公司政策等进行修订和完善, 并监督各个环节的改进实施。 (3)控制活动 公司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业务规则在制定、 修订的过程中, 也得到了一贯的 实施。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会计控制。 ① 组织结构控制 公司各个部门的设置体现了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 及部门间相互合作与制衡 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 各 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 告系统, 形成权责分明、 严格有 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 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 工、 职责明确, 对不相容的职务、 岗位分离设置, 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 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差错或舞弊发生的风险。 各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防线: 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 重要业务处理表单传递及信息沟通制 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以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 各岗位、 各项业 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 监控防线。 ② 操作控制 公司制定了一系列的基本管理制度, 如风险控制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 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 中的风险。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实际操作中遵照实施。 ③ 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 分账管理, 独立核算; 公司会 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 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严格分开。 公司对所 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设立账户, 分账管理, 以 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独 立。













































































招募 说明 书 16 基本的会计控制措施 主要包括: 复核、 对账制 度; 凭证、 资料管理制 度; 会 计账务的组织和处理制度。运用会计核算与账务系统,准确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采取科学、 明确的资产估值方法和估值程序, 公允地反映基金在估值时点的价值。 (4)信息沟通 为了及时实现信息的沟通,有效地达成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采取以下措施: 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 渠道, 保证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证信 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制定了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 包括定期报告和不定期报告 制度。 按既定的报 告路线和报告频率,在适当的时间向适当的内部人员和外部机构进行报告。 (5)内部监控 监控是监督和评估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合理性和运行有效性的过程, 对控制环 境、控制活动等进行持续的检验和完善。 监察稽核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 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合规监察稽核部对各业务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持续的检 查。 检验其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并及时地充实和完善, 反映政策法规、 市场环境、 组织调整等因素的变化趋势,确保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5、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基金管理人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诺公 司将根 据市场变化和业务发展来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招募 说明 书 17 四、基 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3 年 12 月末,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176 人, 平均年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 有大学本 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 高级技术职称。 (三)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 家提供 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 “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宗旨, 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体系、 规范的管理模式、 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 严格履 行资产托管人职责, 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 全、 高效、 专业的托管服务, 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 建立了国内托管银 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 社会保 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 产、股权投 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商业银行信 贷资产证券化、 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 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 可 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 截至 2013 年 12 月, 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 358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










































































招募 说明 书 18 英国《全 球托管人 》 、 香港《财 资》 、美 国《 环球金融 》 、内地 《证 券时报》 、 《上 海 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1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 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 评。 (四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 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 、2009、2010、2011、2012 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3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 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 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 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 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 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 规部、 内部审计 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 风险控 制处及 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 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 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招募 说明 书 19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法性原则。 内控 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完 整性原 则。托 管业务的 各项经 营管理 活动都必 须有相 应的规 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 部门、岗 位和人员。 (3 )及 时性原 则。托 管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在 发生时能 准确及 时地记 录;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 章制度。 (4 )审 慎性原 则。各 项业务经 营活动 必须防 范风险, 审慎经 营,保 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有 效性原 则。内 控制度应 根据国 家政策 、法律及 经营管 理的需 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 )独 立性原 则。设 立专门履 行托管 人职责 的管理部 门;直 接操作 人员和 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 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 评价 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 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严 格的隔 离制度 。资产托 管业务 与传统 业务实行 严格分 离,建 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 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 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高 层检查 。主管 行领导与 部门高 级管理 层作为工 行托管 业务政 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 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 部 控 制 措 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人 事控制 。资产 托管部严 格落实 岗位责 任制,建 立“自 控防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三道控制防线, 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以人为










































































招募 说明 书 20 本” 的内控文化, 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 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 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 )经 营控制 。资产 托管部通 过制定 计划、 编制预算 等方法 开展各 种业务 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 益最大化目的。 (5 )内 部风险 管理。 资产托管 部 通过 稽核监 察、风险 评估等 方式加 强内部 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 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数 据安全 控制。 我们通过 业务操 作区相 对独立、 数据和 传真加 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应 急准备 与响应 。资产托 管业务 建立专 门的灾难 恢复中 心,制 定了基 于数据、 应用、 操作、 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 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 时间演练 发展 到 现在的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看, 资产托 管部完 全有能力在 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资 产托管 部内部 设置专职 稽核监 察部门 ,配备专 职稽核 监察人 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 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完 善组织 结构, 实施全员 风险管 理。完 善的风险 管理体 系需要 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 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 位员工对自己 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 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建 立健全 规章制 度。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控制 度的建 设,一 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 年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 务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










































































招募 说明 书 21 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 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 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招募 说明 书 22 五、相 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业务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 层 电话: (021)38969960 传真: (021)58406138 联系人:姚佳岑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522 室 电话: (010)57635999 传真: (010)66214061 联系人:朱江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 10 号富力中心 1203 室 电话: (020)38199200


传真: (020)38927962 联系人: 张彤 (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址:西安市碑林区南关正街 88 号长安国际中心 A 座 706 室 电话: (029)87651811 传真:( 029)87651820 联系人:史小光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 19 号威斯顿联邦大厦 12 层 1211K-1212L 电话: (028)85268583 传真: (028)85268827 联系人:张彤













































































招募 说明 书 23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 59 号财富中心 E 座 2103 室 电话: (024)22522733 传真: (024)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平台 华安电子交易网站:www.huaan.com.cn 智能手 机 APP 平台:iPhone 交易客户端、Android 交易客户端 华安电子交易热线:40088-50099 传真电话: (021)33626962 联系人:谢伯恩 2、代销机构 (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010-66107900 传真:010-66107914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 (0755)83195109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 说明 书 24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 (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4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 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储晓明 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 (021)54035333 客户服务电话: (021)96250500 网址:www.sywg.com (5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 (021)63410627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6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62151789













































































招募 说明 书 25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站:www.ebscn.com (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 (0755)82825551 传真: (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 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 (021)53519888 传真: (021)535198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9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 军 电话: (020)37865070 传真: (020)378650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招募 说明 书 26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 (010)63081000 传真: (010)6308097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1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西海国际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电话: (010)83561149 传真: (010)83561094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2 )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 55 号惠州广播电视 新闻中心 西面一层大堂和三、四层 法定代表人:徐刚 客服电话:95564 、4008888929 网址:www.Lxzq.com.cn (1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招募 说明 书 27 (14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楼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23 楼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电话:0571-87112510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www.bigsun.com.cn (15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传真: (0531)688897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6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 198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65161691 传真: (0551)65161600 客户服务电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电话: (021)38969999













































































招募 说明 书 28 传真: (021)33627962 联系人:赵良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50099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 通力 律师事务所


住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联系人: 孙睿 经办律师: 黎明、 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东三办公 楼)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0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21)22288888 传真: (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招募 说明 书 29 六、基 金的募集 (一)基金的设立及其依据 本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 销 售 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6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14】 606 号文 准予注册。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五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 3 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自 2014 年 12 月 29 日到 2015 年 1 月 28 日, 本基金同时对符合法律法规规 定的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进行发售。 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 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 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六 )募集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增加销 售 机 构 的 相 关 公 告 。













































































招募 说明 书 30 (七 )募集对象 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者。 (八 )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 最高募集规模。 (九 )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 自 2014 年 12 月 29 日到 2015 年 1 月 28 日, 本基金向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 售, 具体发售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请投资者就基金认购事宜仔细阅读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认购程序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 基金认购手续。 欲购买本基 金, 需开立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 投资者开户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 件等销售机构要求提供的材料 ;若已经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立基金账户, 则不需要再次办理开户手续 。 投资者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 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 请投资者详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或销售机构 的相关公告 。 3、认购方式及确认 (1 )本基金认购以金额申请。 (2 )本 基金采 取全额 缴款认购 的方式 。投资 人认购基 金份额 时,需 按销售 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 (3 )基 金销售 机构对 认购申请 的受理 并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而 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 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 于 T 日交易时间内受理的认购申请,登记机构将在 T+1 日就申请 的有效性进行










































































招募 说明 书 31 确认, 但对申请有效性的确认仅代表确实接受了投资人的认购申请, 认购份额的 计算需由登记机构在募集期结束后确认。 投资人 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及时 到各销 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份额 ,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4 )投 资人在 募集期 内可以多 次认购 ,但认 购申请一 经登记 机构有 效性确 认,不得撤消。


(5 )若 认购申 请被确 认为无效 ,基金 管理人 应当将投 资人已 支付的 认购金 额本金退还投资人。 4、认购金额的限制 (1 )本基金对单一投资人在认购期间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 (2 )认 购最低 限额: 在基金募 集期内 ,投资 者通过代 销机构 或基金 管理人 的电子交易平台首次认购的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认购的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 元, 各代销机构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调整首次最低认购金额和 最低追加认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直销机构 (电子交易平台除外) 认购单笔最 低限额为人民币 100,000 元。 (3 )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 上述对 认购的金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调整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基金份额初始面值、认购价格及认购费用 1、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在募集期内, 本 基金按初 始面值发售。 2、 本基 金对通 过直销 机构认购 的养老 金客户 与除此之 外的其 他投资 人实施 差别化的认购费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 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 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 可的新的养老基金 类型, 基金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 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非养老金客户指除养老金客 户外的其他投资人。













































































招募 说明 书 32 通过直销机构认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认购费 率为每笔 500 元。 其他投资人 的认购费率随认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 如果有 多笔 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 具体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认购金额(M ) 认购费率 M<100 万 1.2% 100 万≤M<300 万 1.0% 300 万≤M<500 万 0.6%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认购费用 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 , 不列入基金财产, 主要用于基金的 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十 一)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 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1+认购费率) 或,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或, 认购费用= 固定认购费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 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某投 资者(非养老金客户)在认购期投资 10 万元认购本基金 ,其对 应认购费率为 1.2% , 若认购金额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 则其可得到的 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 (1+1.2% )=98,814.23 元 认购费用=100,000 -98,814.23=1185.77 元 认购份额=(98,814.23 +50)/1.00 =98,864.23 份 例二: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 元认购本基金,其认购费金额 为 500 元,若认购金额 在认购期间产生的利息为 50 元,则其可得到 的认购份额 计算如下:













































































招募 说明 书 33 净认购 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认购份额=(99,500 +50)/1.00 =99,550.00 份 (十 二)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 生效前,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 募集验资账户, 任何 人不 得动用。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将折算为基 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转份额 的数额以基金登记机构的记录为 准。 (十 三)募集资金的保管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 募集验资账户 ,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费、 律师费 以及其他费用, 不得从基金 财产中列支。













































































招募 说明 书 34 七、基 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定 验资机构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 《基金合同》 不生效。 基金 管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募 集 验 资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 集 行 为 结 束 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 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 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 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 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基金管理 人直接终止基金合同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招募 说明 书 35 八、基 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与 赎 回 将 通 过 销 售 机 构 进 行 。 具 体 的 销 售 网 点 将 由 基 金 管 理人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或 其 他 相 关 公 告 中 列 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情 况 变 更 或增减销售 机 构 , 并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 在 销 售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的 营 业 场 所 或 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若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其 指 定 的 代 销 机 构 开 通 电 话 、 传 真 或 网 上 等 交 易 方 式 ,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日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 具 体 办 理 时 间 为 上 海 证 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正 常 交 易 日 的 交 易 时 间 , 但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若 出 现 新 的 证 券 交 易 市 场 、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时 间 变 更 或其 他 特 殊 情 况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视 情 况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及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 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 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 确 定 申 购 开 始 与 赎 回 开 始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申 购 、 赎 回 开 放 日 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得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者 时 间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申 购 、 赎 回 或 者 转 换 。 投 资 者 在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或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 赎 回 或 转 换 申 请 且 经 登 记 机 构 确 认 接 受 的 , 其 基 金 份 额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为 下 一 开 放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招募 说明 书 36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 购 、 赎 回 价 格 以 申 请 当 日 收 市 后 计 算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 原则, 即按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 序赎回 ; 5、 投资者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 办理时间、 处 理 规 则 等 在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规 定 的 前 提 下 , 以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体 规 定 为准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对 上 述 原 则 进 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 资 者 必 须 根 据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程 序 , 在 开 放 日 的 具 体 业 务 办 理 时 间 内 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 资 人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必 须 全 额 交 付 申 购 款 项 , 投 资 人 交 付 申购 款 项 , 申 购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或 基 金 合 同 载 明 的 其 他 暂 停 赎 回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 项 的 情 形 时 ,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业 务 办 理 时间 进行 调 整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公告。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招募 说明 书 37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以 交 易 时 间 结 束 前 受 理 有 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或 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 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 日)到销售网 点 柜 台 或 以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其 他 方 式 查 询 申 请 的 确 认 情 况 。 若 申 购 不 成 功 , 则 申 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 售 机 构 对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申 请 。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于申请的 确 认 情 况 , 投 资 人 应 及 时 查 询 并 妥 善 行 使 合 法 权 利 , 否 则 , 由 此 产 生 的 投 资 人 任 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 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电子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的, 每个基 金账户首次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 民币 500 元。各代销 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代销机 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已成功认购过本基金时则不受首次最低申购金额 1,000 元 限 制 。 投 资 者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 电 子 交 易 平 台 除 外 ) 申 购 本 基 金 的 , 单 笔最低申 购金额为人民币 10 万元。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 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 基金份额 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500 份 基 金 份 额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时 或 赎 回 后 在 销 售 机 构 ( 网 点 ) 单 个 交 易 账 户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500 份的, 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申 购 金 额 和 赎 回 份 额 的 数 量 限 制 。 基 金 管 理 人 必 须 在 调 整 实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用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别 化的申购费率。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为每笔 500 元。










































































招募 说明 书 38 其他投资人 申购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随 申 购 金 额 的 增 加 而 递 减 ; 投 资 者 在 一 天 之 内 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单笔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100 万 1.5% 100 万≤M<300 万 1.2% 300 万≤M<500 万 0.8% M≥500 万 每笔 1000 元 申购费用 在 投 资 人 申购基 金 份 额 时 收 取 , 不 列 入 基 金 财 产 , 主 要 用 于 本 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 , 具体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限(Y ) 赎回费率 Y <7天 1.5% 7天≤Y <30天 0.75% 30天≤Y <1年 0.5% 1年≤Y <2年 0.25% Y ≥2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2 年为 730 天 赎 回 费 用 由 赎 回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承 担 ,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总额的 75% 计 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中不 低于总额的 50%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 取的赎回费 中不低于 总额的 25% 计入基金 财产。 未计入 基金财产 的部分 用 于支 付登记费 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 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 迟 应 于 新 的 费 率 或 收 费 方 式 实 施 日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招募 说明 书 39 市 场 情 况 制 定 基 金 促 销 计 划 ,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开 展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 在 基 金 促 销 活 动 期 间 , 按 相 关 监 管 部 门 要 求 履 行 必 要 手 续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适 当 调 低 基 金 申 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或,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或,申购费用=固定申购费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三:某投资者(非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对应 申购 费率为 1.5%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 (1+1.5% )=98,522.17 元 申购费用=100,000 -98,522.17=1,477.83 元 申购份额=98,522.17/1.015 =97,066.18 份 例四:某养老金客户通过直销机构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其申购费金额为 500 元, 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计算如下: 净申购金额=100,000-500=99,500.00 元 申购份额=99,500/1.015 =98,029.56 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五: 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0 万份基金份额, 持有 期三个月, 对应赎回费率 为 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5 元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0× 1.015=101,500.00 元













































































招募 说明 书 40 赎回费用=101,500.00× 0.5% =507.50 元 赎回金额=101,500.00 -507.50=100,992.50 元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或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公式为: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基金资产净值/T 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 回 金 额 为 按 实 际 确 认 的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乘 以 当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并 扣 除 相应 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权益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 )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手续。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在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范 围 内 , 对 上 述 登 记 办 理 时 间 进 行 调 整, 但 不 得 实 质 影 响 投 资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并 于 开 始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招募 说明 书 41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4 项以 外的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 投资 者的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 果 投 资 人 的 申 购 申 请 被 拒 绝 , 被 拒 绝 的 申 购 款 项 将 退 还 给 投 资 人 。 在 暂 停 申 购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 生 下 列 情 形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 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3、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5、 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可暂停接受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 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在 当 日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 已 确 认 的 赎 回 申 请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足额 支 付 ; 如 暂 时 不 能 足 额 支 付 , 应 将 可 支 付 部 分 按 单 个 账 户 申 请 量 占 申 请 总 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 基 金 合 同 的 相 关 条 款 处 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申 请 赎 回 时 可 事 先 选 择 将 当 日 可










































































招募 说明 书 42 能 未 获 受 理 部 分 予 以 撤 销 。 在 暂 停 赎 回 的 情 况 消 除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及 时 恢 复 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 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 基 金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定 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 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基金 管理人 在当日 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 一开放日 基金总份 额 的 10% 的 前提 下 , 可 对 其 余 赎 回 申 请 延 期 办 理 。 对 于 当 日 的 赎 回 申 请 , 应 当 按 单 个 账 户 赎 回 申 请 量 占 赎 回 申 请 总 量 的 比 例 , 确 定 当 日 受 理 的 赎 回 份 额 ; 对 于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可 以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或 取 消 赎 回 。 选 择 延 期 赎 回 的 , 将 自 动 转 入 下 一 个 开 放 日 继 续 赎 回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选 择 取 消 赎 回 的 , 当 日 未 获 受 理 的 部 分 赎 回 申 请 将 被 撤 销 。 延 期 的 赎 回 申 请 与 下 一 开 放 日 赎 回 申 请 一 并 处 理 , 无 优 先 权 并 以 下 一 开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为 基 础 计 算 赎 回 金 额 , 以 此 类 推 , 直 到 全 部 赎 回 为 止 。 如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未 作 明 确 选 择 , 投 资 人 未 能 赎 回 部 分 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 含本 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 为 有 必 要 , 可 暂 停 接 受 基 金 的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以 延 缓 支 付 赎 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 发 生 上 述 巨 额 赎 回 并 延期办理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通 过 邮 寄 、 传 真 或 者招










































































招募 说明 书 43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 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 上述暂停情况消除的,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 1 个估值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 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 定 , 最 迟 于 重 新 开 放 日 在 指 定 媒介上 刊 登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公 告 ; 也 可 以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在 暂 停 公 告 中 明 确 重 新 开 放 申 购 或 赎 回 的 时 间 , 届 时 不 再 另 行 发 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之 间 的 转 换 业 务 , 基 金 转 换 可 以 收 取 一 定 的 转 换 费 , 相 关规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制 定 并 公 告 , 并 提 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 金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是 指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受 理 继 承 、 捐 赠 和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等 情形 而 产 生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以 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它 非 交 易 过 户 。 无 论 在 上 述 何 种 情 况 下 , 接 受 划 转 的 主 体 必 须 是 依 法 可 以 持 有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 人,或按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规定的方式处理 。 继 承 是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死 亡 , 其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由 其 合 法 的 继 承 人 继 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 团体 ; 司 法 强 制 执 行 是 指 司 法 机 构 依 据 生 效 司 法 文 书 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强 制 划 转 给 其 他 自 然 人 、 法 人 或 其 他 组 织 。 办 理 非 交 易 过 户 必 须 提 供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要 求 提 供 的 相 关 资 料 , 对 于 符 合 条 件 的 非 交 易 过 户 申 请 按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招募 说明 书 44 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的 转 托 管 ,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规定。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计 划 时 可 自 行 约 定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 每 期 扣 款 金 额 必 须 不 低 于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相 关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所 规 定 的 定 期 定 额 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 、解冻和质押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只 受 理 国 家 有 权 机 关 依 法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以及 登 记 机 构 认 可 、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的 其 他 情 况 下 的 冻 结 与 解 冻 。 基 金 账 户 或 基金份额 被 冻 结 的 , 被 冻 结 部 分 产 生 的 权 益 一 并 冻 结 , 被 冻 结 部 分 份 额 仍 然 参 与 收 益 分 配 与支付。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当 基 金 份 额 处 于 冻 结 状 态 时 , 登 记 机 构 或 其 他 机 构 有 权 拒 绝 该 部 分 基 金 份额 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 的转托管申请。 如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质 押 业 务 或 其 他 基 金 业 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八)基金份额的 交易和转让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以 依 法 在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交 易 , 或 者 依 照 法 律 法 规 规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可 的 交 易 场 所 或 者 通 过 其 他 方 式 进 行 转 让 , 具 体 规 则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另 行 规 定 , 并 在 业 务 实 施 前 依 照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的 有 关 规 定 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十九)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且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以 及 相 关 业 务 的 安 排 进 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招募 说明 书 45 九、基 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追求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回报和资产 的长期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 (包 括中小 板、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上 市的股 票) 、 权证、股指 期货 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 债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国债、 央行票据、 金 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地方政府债券、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 券(含 分离交 易可转债 ) 、短 期融资 券、资产 支持证 券、债 券回购、银 行 存款等)以 及 法律 法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许 基金 投 资 的 其 他 金 融工 具( 但须符合 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股票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 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 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采取相对灵活的资产配置策略, 通过将基金资产在权益类、 固定收益 类 工具之间灵活配置, 并适当借用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来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健 增值。 在具体大类资产配置过程中, 本基金将使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对宏观经济、 国家政策、 资金面和市场情绪等可能影响证券市场的重要因素进行 研究和预测, 结合使用公司自主研发的多因子动态资产配置模型、 基于投资时钟 理论的资产配置模型等经济模型, 分析和比较股票、 债券等市场和不同金融工具










































































招募 说明 书 46 的风险收益特征,确定合适的资产配置比例,动态优化投资组合。 2、股票投资策略 (1 )行业配置策略 在行业配置层面, 本基金将运用 “自 上而下” 的行业配置方法, 通过对国内 外宏观经济走势、 经济结构转型的方向、 国家经济与产业政策导向和经济周期调 整的深入研究,采用价值理念与成长理念相结合的方法来对行业进行筛选。 (2 )个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主要采用 “自下而上” 的个股选择方法, 在拟配置的行业内部通过 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方法选筛选个股。 定量的方法主要是通过公司自有个股分析模型, 通过对价值指标、 成长 指标、 盈利指标等公开数据的细致分析, 考察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 盈利质量、 成长能 力、 运营能力以及负债水平等方面, 初步筛选出财务健康、 成长性良好的优质股 票。 定性的方法主要是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 由公司的研究人员采用案头研究和 实地调研相结合的办法对拟投资公司的投资价值、 核心竞争力、 主营业 务成长性、 公司治理结构、 经营管理能力、 商业模式、 等进行定性分析以确定最终的投资目 标。 3、固定收益投资策略 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 金融债、 企业债、 可转换债券 、 中期票据和中小企业 私募债 等债券品种, 基金经理通过对收益率、 流动性、 信用风险和风险溢价等因 素的综合评估, 合理分配固定收益类证券组合中投资于 各类债券产品的比例, 构 造债券组合。 在选择利率债品种时 , 本产品将重点分析利率债品种所蕴含的利 率风险和流 动性风险 , 根据利率预测模型构造最佳期限结构的利率债券组合; 在选择信用债 品种时 , 本基金将重点分析债券的市场风险以及发行人的信用资质, 信用资质主 要考察发行机构及担保机构的财务结构安全性、 历史违约、 担保纪录等。 本基金 还将关注可转债价格与其所对应股票价格的相对变化, 综合考虑可转债的市场流 动性等因素,决定投资可转债的品种和比例,捕捉其套利机会。 对于中小企业私募债而言, 由于其 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并限制投资










































































招募 说明 书 47 者数量上限, 整体流动性相对 其它信用债品种而言 较差。 同时, 中小企业私募债 的 发债主体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 波动性较高、 信用基本面稳定性较差 , 进而 整体 的信用风险相对较高。 因此, 本基金在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 过程中将 采取更 为谨慎的投资策略。 4、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有选择地投资于流动性 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 本基金在进行股指期货投资时, 首先将基于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 合风险收益的分析确定投资时机以及套期保值的类型 (多头套期保值或空头套期 保值) , 并根据 风险资 产投资( 或拟投 资)的 总体规模 和风险 系数决 定股指期货 的投资比例; 其次, 本 基金将在综合考虑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运 行趋势以及股指 期货流动性、 收益性、 风险特征和估值水平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品种选择, 以对冲 风险资产组合的系统性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实现权证投资时, 将通过对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的研究, 结合权证 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估值水平,谨慎地进行投资,以追求较为稳定的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将综合运用久期管理、 收益率曲线、 个券选 择和把 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 通过信用 研究和流动性管理, 选择经风险调整后相对价值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 以期获得 长期 稳定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60% ×中证 800 指数收益率+40% ×中国债券总指数 收益率 。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 确定变更基金的比较基准或其 权重构成。 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报中国证










































































招募 说明 书 48 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 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 、低于股票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投资品种。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 )每 个交易 日日终 在扣除股 指期货 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 金后, 保持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 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 )本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 的证券 ,不超 过该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 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 (7 )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买入 权证的 总金额 ,不得超 过上一 交易日 基金资 产净值的 0.5% ; (8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证 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招募 说明 书 49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 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 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权 证、资 产支持 证券、买 入返售 金融资 产(不含 质押式 回购) 等;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 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 , 合计 (轧差计算) 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 约定 ; (16 )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10% ; (17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18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 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 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招募 说明 书 50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 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 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 遵循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 , 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 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 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披露义务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 相关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相 关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八 )基金的融资 、融券和转融通 待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和转融通业务的相关规 定颁布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 改变本基金既有投资策略和风险收益特征并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 经与基金托管










































































招募 说明 书 51 人协商一致后, 参与融资融券业务以及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业务, 以提 高投资效率及进行风险管理。 届时基金参与融资融券、 转融通等业务的风险控制 原则、 具体参与比例限制、 费用收支、 信息披露、 估值方法及其他相关事项按照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













































































招募 说明 书 52 十、基 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 值总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招募 说明 书 53 十一、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 增值, 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 出的基金份额净值, 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 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 、 股指期货 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 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 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 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 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招募 说明 书 54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 下情况处理: (1 )送 股、转 增股 、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 票、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证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 证券 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因持 有股票 而享有 的配股权 ,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6、 本基 金投资 股指期 货合约, 一般以 估值当 日结算价 进行估 值,估 值当日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7、 中小 企业私 募债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8、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招募 说明 书 55 9、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误 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招募 说明 书 56 “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 返还不 当得利 造成其他 当事人 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 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招募 说明 书 57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8 项进行估值时,所 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招募 说明 书 58 十二、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6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 若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 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及 基金 合同的规定、且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 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 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 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 条件下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6、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 应 载明截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招募 说明 书 59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由 基金管理人拟定,并 由 基金托管人复核。基 金 收益 分配方案确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 后 ,基金管理人依据具 体 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 现 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 划付。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 收 益分配基准日(即可 供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 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 生 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招募 说明 书 60 十三、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券、期货 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 9、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 和《基金 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 金财产 中列支 的其他 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 法如下: H =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 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 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招募 说明 书 61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与 基金管理人 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月初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取 ,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 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 除管理费、 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 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金管理费 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和 基金托 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 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













































































招募 说明 书 62 十四、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 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 托管协议约定 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招募 说明 书 63 十五、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相关法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 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定 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招募 说明 书 64 (1 )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 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金 托管人 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 书、 《 基金合同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招募 说明 书 65 5、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在《基 金合同》 、招募 说明书 等信息披 露文件 上载明 基金份 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 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 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 定 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 (2 )终止《基金合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招募 说明 书 66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总 经理及 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 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 (22 )本基金申购 、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 延期支付;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变更份额类别设置; (27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8、 澄清公告 在 《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招募 说明 书 67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9、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10、 投资股指期货相关公告 本基金将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 风 险指标等, 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 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11 、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的信息披露 (1 )本 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私募 债券后 两个交 易日内, 基金管 理人应 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 媒介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的名称、 数量、 期限、 收益率等信 息; (2 )本 基金将 在季度 报告、半 年度报 告、年 度报告等 定期报 告和招 募说明 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 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招募 说明 书 68 业机构, 应当制 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 档案至 少保存到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 可抗力 或其他 情形致使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 准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招募 说明 书 69 十六、 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 证券市场, 市场价格可能会因为国际国内政治环境、 宏观 和微观经济因素、 国家政策、 投资者风险收益偏好和市场流动 性程度等各种因素 的变化而波动,从而产生市场风险,这种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 货币政策、 产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市场波动而影响基金收益,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 国家经济、 各个 行业及 证券发行人的盈利水平 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影响到证券市场走势。 3、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变动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和债券利息的损失, 包括价格 风险和再投资风 险。 利率风险是债券投资所面临的主要风险, 息票利率、 期限和 到期收益率水平都将影响债券资产的利率风险水平。 4、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发行人是否能够实现发行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 险。 信用风险主要来自于发行人和担保人。 一般认为: 国债的信用风险可以视为 零, 而其它债券的信用风险可按专业机构的信用评级确定, 信用等级的变化或市 场对某一信用等级水平下债券收益率的变化都会迅速的改变债券的价格, 从而影 响到基金资产。 5、购买力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 因素而使其购买力下降。 6、 证券发行人经营风险 证券发行人 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如经营决策、 技术更新、 新产品 研究开发、 高级专业人才流动、 国际竞争加剧等风险。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证券其 发行人 基本面或发展前景产生变化, 导致其所发行的 证券价格下跌, 将使基金预










































































招募 说明 书 70 期的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 性风险, 但 不能完全规避。 (二)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 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 有和对经济形势、 市场走势和证券价值的判断, 从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有效性和 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面 临的证券市场流动性风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基金建仓困难, 或 建仓成本很高; 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变现成本很高; 不能应付可能 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 证券投资中个券 和个股的流动性风险等。 这些风 险的主要形成原因是: 1、市场 整体流 动性相 对不足。 证券市 场的流 动性受到 市场行 情、投 资群体 等诸多因素的影响, 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 流动性非常好, 而在另一些时期, 则 可能成交稀少, 流动性差。 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 本基金的建仓或变现都有 可能因流动性问题而增加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对本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不利影 响。这种风险在发 生大额申购和大额赎回时表现尤为突出。 2、证券 市场中 流动性 不均匀, 存在个 券 和个 股 流动性 风险。 由于流 动性存 在差异, 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 一些个券 或个股的流动性可能仍然 比较差, 这种情况的存在使得本基金在进行个券 或个股操作时, 可能难以按计划 买入或卖出相应的数量,或者买入卖出行为对个券或个股价 格 产 生 比 较 大 的 影 响, 增加个券 或个股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这种风险在出现个券 或个股 停牌或 涨跌停板等情况时表现得尤为突出。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1、资产配置风险 本基金为灵活配置的混合型基金, 投资方面侧重大类资产的 配置。 由于市场 环境、 公司治理、 制度建设 、 投资能力等因素的不同影响, 可能导致本基金 资产










































































招募 说明 书 71 配置比例偏离最优水平,给基金投资组合绩效带来风险。 2、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与一般信用债券相比, 存在更大的信 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更大的信用风险在于该类债券发行主体的资产规模较小、 经营的波动性较大, 信息披露不透明, 也大大提高了分析并跟踪发债主体信用基 本面的难度; 更大的流动性风险在于该类债券采取非公开方式发行和交易, 外部 评级机构一般不对这类债券进行外部评级,可能会降低市场对该类债券的认可 度 , 从而影响该类债券的市场流动性。 这些特点使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可能出现 因信用水平波动而引起的价格较大幅度波动, 从而影响基金总体投资收益; 同时, 流动性差导致的变现困难,也会给基金总体投资组合带来流动性冲击。 3、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的投资风险 金融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合约, 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 其 评价主要源自对挂钩资产的价格与价格波动的预期。 投资于衍生品需承受市场风 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险、 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等。 由于衍生品通常具有杠杆 效应, 价格波动比标的工具更为剧烈, 有时候要承担比投资标的资产更高的 风险。 并且由于衍生品定价相当复杂,不适当的估值有可能使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 股指期货采用保证金交易制度, 由于保证金交易具有杠杆性, 当出现不利行 情时, 股价指数微小的变动就可能会使投资者权益遭受较大损失。 同时, 股指期 货采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如果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补足保证金, 按规定将被 强制平仓, 从而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 。 (五)其他风险 1、技术风险 当计算机、 通讯系统、 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 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 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 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道德风险 由于人员的机会主义行为等主观因素带来的风险, 如内幕交易、 欺诈、 舞弊 等行为可能给基金资产带来直接损失或损害基金管理人声誉从而损害本基金投










































































招募 说明 书 72 资人利益。 3、合规风险 由于操作疏忽、 制度不健全或者外部法律法规环境变化等原因造成基金运作 违反相关规定的风险。 这种风险可能表现在基金整体的投资组合管理上, 例如资 产配置、 类属配置不符合基金合同的要求; 也可能表现在个券 、 个股的选择不符 合本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投资目标等。 4、不可抗力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 导致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同时, 证券 及期货 市场、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 机构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正常工作, 从而有影响基 金 在开放期内 正常申购和赎回的风险。













































































招募 说明 书 73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 同约定应 经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须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生效后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 媒 介 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 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 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招募 说明 书 74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 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招募 说明 书 75 十 八、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详见附件一。













































































招募 说明 书 76 十九 、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详见附件二。













































































招募 说明 书 77 二十、 对基金投资人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金投资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 要和市场的变化,适时对服务项目进行调整。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投资人 对账单 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结束后的20 个工作日内向定制纸质对账单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寄送纸质对账单; 每月向定制电子对账单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电子对 账单。 (二)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客 户 服 务 中 心 提 供7X24 小 时 的 基 金 净 值 信 息 、 投 资 人 账 户 交 易 情 况 、 基 金 产品 与服务等信息的自助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座席在交易日提供人工服务 , 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客服热 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账户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三)网络在线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 基金管理人 网站的 “在线客服 ” 在线就基金投资、 交易操作 中的各种问题进行咨询互动或留言。 (四)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 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 发送邮件或者直接登录 基金管理 人 网站定制电子对账单 及资讯服务等各类信息服务。 (五)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客服热线人工服务、 在线客服、 客服 电子邮箱 、 纸质信函等多种不同的渠道提出投诉或意见。 基金管理人对于工作日 期间受理 的投诉 ,原则 上在受理 投诉后1个工 作日内回 复;对 于不能 及时回复的 投诉, 基 金管理 人 承诺 在3个工 作日内 给予答 复。对于 非工作 日提出 的投诉,将 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六)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依据相关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 《业务规则》 的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可向个人投资 者和机构投资 者提供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 基金 电子交易服务内容及相关结算方式安排如下:













































































招募 说明 书 78 1、基础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基金认购、 赎回转认购、 基金申购、 基金转换、 基金赎回、 代销份 额托管转入 、赎回转申购 的交易申请与撤销。 2、定期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定期定额、定期不定额、组合定投交易计划的创建、修改、撤销、 暂停与恢复申请,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为投资人定时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3、预约交易服务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 受理包括预约认购、 预约赎回转认购、 预 约申购、 预约转换、 预约赎回交易计划的创建、 修改、 撤销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 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其中预约认购、 预约赎回转认购交易计划可按指定 日期进行预约; 预约申购、 预约转换、 预约赎回交易计划可按收盘点位、 指定日 期、基金涨跌、指 数波动、相对点位、均线事件进行预约。 4、创新型交易服务 受理包括趋势定投、 智赢定投、 利增利、 自动停损、 智能再平衡交易计划的 创建、 修改、 暂停与恢复、 撤销申请, 并根据交易计划的内容、 投资人账户资产 及投资收益等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地为投资人自动提交交易申请。 5、基金电子直销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管理人 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银行包括: 工商银行、 建 设银行、 农业银行、 中 国银行、 交通银行、 招 商银行、 浦发银行、 民 生银行、 兴 业银行、平安银行、上海银行、 。 基金管理人 已开通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的第三方支付渠道包 括: 天 天盈、通联支付 、支付宝 。 基金电子直销交易资金结算模式包括 “自动扣款模式 ” 和 “页面支付模式 ” 。 不同结算银行、 第三方支付渠道所支持的结算模式以及交易费用优惠信息如 下表所示: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招募 说明 书 79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7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 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 申购 8 折/ 转换 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 8 折/ 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 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兴业银行 - 页面支付 - -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6、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基金电子直销交易服务平台包括:网上平台(以下简称 “WEB ” ) 、 智 能 手 机APP 平台(以下简称“APP ” ) 、 电 话 语 音 平 台 ( 以 下 简 称 “IVR ” ) 。 对于不同类 型的资金结算模式, 不同平台所支持的交易功能有所差异, 详见下表: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支持 - - 支持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招募 说明 书 80 定期不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预 约 交 易 预约认购 支持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利增利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自动停损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注: 1. 上表中的“ 支持” 表示该平台 下的对应支付模式支持该功能的所有类型交易; 2. “ 转” 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转换交易; 3. “ 赎” 表示该平台下的对应支付模式仅支持该功能的赎回交易。 (七)电子查询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个人投资 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电子查询服务。 具体查询服务内 容以及相关的服务平台如下: 1、 账户资产/ 收益查询服务, 支持按照 “基金产品 ” 和 “交易账户” 两种不 同的汇总方式进行查询; 2、定期交易计划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服务; 3、跨账户查询服务,投资人可将多个基金账户进行关联并查询; 4、历史 委托、 历史成 交、电子 对账单 查询服 务,允许 投资人 查询任 意时间 区间的历史委托、历史成交和电子对账单; 5、账户 管理服 务, 基 金管理人 提供账 户信息 修改、风 险测评 、密码 修改、 分红方式修改、 银行卡管理 (用于开通或关闭电子直销交易功能、 增加或减少资 金结算银行账户)服务; 6、 电子 账单定 制与服 务定制, 基金管 理人提供 电子对 账单定 制服务 ,以及 其他 各类 电子服务的定制 。 7、电子 查询服 务平台 ,基金管 理人 提 供的电 子查询服 务平台 包括: 网上平 台、 智能手机APP 平台、 电话语音平台。 对于 不同渠道的投资人, 不同平台所支










































































招募 说明 书 81 持的功能有所差异,详见下表: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支持 - - - -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 - 支持 -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基金管 理人客户服务联系方式 客户服务中心热线:40088-50099(免长途话费) 客户服务传真: (021)33626962 公司网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址:上海市四平路1398号 同济联合广场B 座 14楼


邮政编码:200092













































































招募 说明 书 82 二十 一 、招募说明书存放 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的 住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 复印件。













































































招募 说明 书 83 二十二 、备查文件 (一) 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 准予本 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基金合同 3、法律意见书 4、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托管协议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 存放地点: 除第 5 项在基金托管人处外, 其余文件均在 基金管理人的 住所。 (三) 查阅方式: 投资 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24 日










































































招募 说明 书 84 附件一 :基金合同内容摘 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 (1 )根 据《 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出席 或者委 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服务 机 构损害其 合法权 益的行 为依法 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了解 所投资 基金产 品,了解 自身风 险承受 能力, 自 主判断 基金的 投资价 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 持有的 基金份 额范围内 ,承担 基金亏 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有 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招募 说明 书 85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 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中 国证监 会批准 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6)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 金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人 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 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 或委托 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 任基金 登记机构 办理基 金登记 业务并 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 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 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 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招募 说明 书 86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 理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依法 募集 资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 国证监 会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 则管理 和运用 基金财产; 4)配备 足够的 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 行基金 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 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 适当合 理的措 施使计算 基金份 额认购 、申购、 赎回价 格的方 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 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招募 说明 书 87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 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 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 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基 金的备 案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生 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息 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人 (1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权利包 括但不限于:













































































招募 说明 书 88 1)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2)依《 基金合 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 费以及 法律法规 规定或 监管部 门批准 的其他费用; 3)监督 基金管 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 作,如 发现基金 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 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 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 相关市 场规则 ,为基金 开设 资 金账户 、 证券账 户、 期 货账户 等投资 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运作办 法》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 管人的 义务包 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 专门 的 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场 所,配 备足够 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 健全内 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 核、财 务管理及 人事管 理等制 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 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 据《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 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 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 按照 《基金合同》 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保守 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招募 说明 书 89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 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 当的措施; 11 )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 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 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招募 说明 书 90 额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 但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报 酬标准 , 但法律 法规、 中国证 监会和 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 金与其 他基金 的合并 , 但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 会和基 金合同 另有规 定的除外 ; 8)变更 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但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 会 和基 金合同 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 基 金 管 理人收 到 提 议 当 日 的 基金 份额 计 算 , 下 同 ) 就同 一事 项 书 面 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或 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应当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 下情况 可由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不 需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 范围内 调整本基 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招募 说明 书 91 4)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增加、 减少或调整 基金份额类别及定义, 变更收费 方式 ;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 基金合 同》的 修改对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无实 质性不 利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 变化; 7)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 在不 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约 定、且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调整有关申 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 9) 按照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 不需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其他 情形。 2、 会议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 )除 法律法 规规定 或《基金 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 (2 )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 (3 )基 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召 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 当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 定 召 集 的 , 应 当 自 出 具 书 面 决 定 之 日 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招募 说明 书 92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会议的召 集人负 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 委托 证 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 代理人身 份,代 理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取通讯 开会方 式并进行 表决的 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 决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人, 还应另 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 到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招募 说明 书 93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 通讯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允 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额持 有人本 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 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 出席会 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席会 议者出 具的委 托人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经核 对,汇 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 就 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不 少 于 本 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通 讯开会 。通讯 开会系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 项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 或大会公告载明的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 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 人按基 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金 托管人 为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招募 说明 书 94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 直接出 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意 见的, 基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若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 4)上述 第 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构允 许的情 况下, 经会议通 知载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 的方式进行表决,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开会的程序进行;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等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决定 终止《 基金合 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基 金托管 人、与 其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招募 说明 书 95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 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 般决议 ,一般 决议须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 一 以上 (含 二分 之一 ) 通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定 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 别决议 ,特别 决议应当 经参加 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除《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合同》 、 与其他基金合并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招募 说明 书 96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大 会由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 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 人应当 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 后立即 进行清点 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票 过程应 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在










































































招募 说明 书 97 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 本部 分关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召开条 件、议 事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基金合同解除 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 的; (4 )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2、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 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 产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招募 说明 书 98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 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 会计师 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 外部审 计,聘请 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 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













































































招募 说明 书 99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招募 说明 书 100 附件二 :托管协议内容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 理人 名称: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31、32 层 法定代表人: 朱学华 成立时间:1998 年 6 月 4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0 号 注册资本:1.5 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设立,基金业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8969999


传真:(021)58406138


联系人: 王艳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579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 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招募 说明 书 101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 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银证转账) ; 保险代 理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 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 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A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 下述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 创 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 权证、 股指期货等权益类金融工具, 债券等固定收 益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 次级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地方政府债券、 中期票据、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 可转债) 、短期 融资券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 回购、银 行存款 等)以 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2、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按 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本基 金的投 资资产 配置比 例为: 股票占 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










































































招募 说明 书 102 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的 5% ;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 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 调 整投资范围。 (2 )根 据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 资组合 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0-95% ; 2)每个 交易日 日终在 扣除股指 期货合 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 后,保 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4)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且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有 一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6)本基 金管理 人管 理 且由本基 金托管 人托管 的全部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 7)本基 金在任 何交易 日买入权 证的总 金额, 不得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产 净值的 0.5% ; 8)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 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 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招募 说明 书 103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 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 15)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 基金 资产净值的 10% ,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95% ,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 权证、 资产支持证券、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 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 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本基金持有 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6) 本基金持有的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7) 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如果法律 法规对 上述投 资比例限 制进行 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 定为准 。 《基 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 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外,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 《基金合同》 生 效之日起开始。 (3 )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由于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 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 限制之内, 但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少提前 2 个工作










































































招募 说明 书 104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 便于托管人实 施交易监督。 (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基金 托管人 根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下 述基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 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 托管人 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 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对基 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 金托管 人按以 下方式对 基金管 理人参 与银行间 市场交 易的交 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 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 国证监会。













































































招募 说明 书 105 (2 )基 金管理 人参与 银行间市 场交易 的核心 交易对手 为中国 工商银 行、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 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 公开发 行证券 行 为 的 紧 急 通 知 》 、 《 关 于 基 金 投 资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等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有 关 问 题 的 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 )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的 非公开 发行股票、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 证券, 不 包 括 由 于 发 布 重 大 消 息 或 其 他 原 因 而 临 时 停 牌 的 证 券 、 已 发 行 未 上 市 证 券、回购交 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 金管理 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前, 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经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 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 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招募 说明 书 106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 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 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4 )基 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金 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 件、 发行证券数量、 发 行价格、 锁定期, 基金 拟认购的数量、 价格、 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 划付时间等。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 间进行审核。 (5 )基 金托管 人应按 照《关于 基金投 资非公 开发行股 票等流 通受限 证券 有 关问题的通知》 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 并审核基金管 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 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 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 决。 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 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如果基金托管人没 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7、基金 管理人 应在基 金首次投 资中期 票据、 中小企业 私募债 券或股 指期货 前, 与基金托管人签署相应的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 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或股指期货的投资 管理办法。 B 、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金 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 行监督和核查。 C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 《基金法》 、 《基










































































招募 说明 书 107 金合同》 、基金 托管协 议有关规 定时, 应及时 以书面形 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 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 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托管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 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招募 说明 书 108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 本托管协议 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基 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 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 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基金管理人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 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基 金财产 。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正 当指令 ,不得 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设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期 货账户 等投资所需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与 基金托 管人的 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 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 )对 于因基 金认( 申)购、 基金投 资过程 中产生的 应收财 产,应 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 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










































































招募 说明 书 109 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 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协助配合,但不承担相应责任。 (6 )除 依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外, 基金托管 人不得 委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2、 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 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 该账 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 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 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 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招募 说明 书 110 公司/ 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 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 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 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一起 负责为 基金对外 签订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 其他账户的开设 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7、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 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 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基金托管人的代理人除外)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










































































招募 说明 书 111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 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及 相 关 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 金法》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并公 告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因此, 本 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 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值。 2、 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A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债券、 权证、 股指期货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B 、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1 )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招募 说明 书 112 ①交易所 上市的 有价证 券(包括 股票、 权证等 ) ,以其 估值日 在证券 交易所 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以及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 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③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 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 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 按交易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招募 说明 书 113 (4 )因 持有股 票而享 有的配股 权,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 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 )同 一证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证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6 )本 基金投 资股指 期货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当 日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7 )中 小企业 私募债 券,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8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9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C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按 估 值 方 法 的 第 (8 ) 项 进 行 估 值 时 , 所 造 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 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 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 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 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 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 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或由于不可抗力等其他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招募 说明 书 114 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 时, 相关 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 任。 4、 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 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5、 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书更新一次并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 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 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度 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工作 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招募 说明 书 115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 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 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 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 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 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定期报告复核完毕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 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日 、 《基 金合同》 终止日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 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基金合 同》终 止日、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权 益登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招募 说明 书 116 的内容必 须包括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名称 和持有 的基金份 额。其 中每 年 12 月 31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应 于 下 月 前 十 个 工 作 日 内 提 交 ;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日 、 《基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 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 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 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托管 人接管 基金资










































































招募 说明 书 117 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或 有其他基 金管理 人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 )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