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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灵配(000178)

博时灵配: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4-1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 交通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 重 要提 示】 
1 、 本基金根 据2013 年5 月6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 会 《关于 核准博时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募集的 批复》 ( 证监许可[2013]626 号) 和2013 年9 月23 日 《关于 博时 灵 活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基金 募集时间 安排的确 认函》 ( 基金 部函[2013]822 号)的核准,进行募集 。 
2 、基金管理人保 证《招 募说明书 》的 内容 真实、准 确、完整。 本《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 证监会对 本基金募 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
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 也不表明 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 风险 。 
3 、本基金投资 于 具有良 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 具,包括 国内依法发 行上市的 股票 (含 中小
板、 创业板及 其他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上 市的股票) 、 债 券 (含中小企 业私募债 ) 、 货币 市场工
具、 银行存款 、 权证、 股指期货 、 中期票 据、 资产支 持证券 以及 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 工具 ( 但 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 相关 规定 ) 。投资 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 ,需充
分了解本基 金的产品 特性 , 并承担 基金投资 中出现的 各类风险。 本基 金投资于 证券市场, 基
金净值会因 为证券市 场波动等 因素产生 波动,投 资者 根据所持有 的基金份 额享受基 金收益,
同时承担相 应的投资 风险。 本基 金投资 中的风险 包括 : 因整体政治 、 经济、 社会等环 境因素
对证券市场 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 成的系统 性风险, 个 别 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 风险, 由于 基金份
额持有人连 续大量赎 回基金产 生的流动 性风险, 基金 管理人在基 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 产生的积
极管理风险 ,本基金 的特定风 险等。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 中小 企业私募 债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 业采
用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 债券。 由于 不能公 开交易, 一 般 情况下, 交易 不活跃, 潜在较大 流动性
风险。 当发债主 体信用质 量恶化时, 受 市场流动 性所 限, 本基金可能 无法卖出 所持有的 中小
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 能给基金 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 面影 响和损失。 
本基金以1.00 元初始面值进 行募集, 在 市场波动 等因 素的影响下, 存 在 基金份 额净值跌
破1.00 元初始面值的风险。 本 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其 预期收益及 预期 风险 水平低于 股票型基
金,高于债 券型基金 及货币市 场基金, 属于中 等 收益/ 风险特征的 基金。 
4 、 本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 准为60%× 沪深300 指数收益 率 +40%× 中国债券 总指数 收 益率 ,
但 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 有可能不 能达到或 超过同期 的目 标收益率水 平, 投资者面 临获得低 于目
标收益率甚 至亏损的 风险。 
5 、基金不同于 银行储蓄 与债券, 基金投资 者有可能 获得较高的 收益,也 有可能损 失本
金。 投资 有风险 , 投资者 在进行投 资决策前 , 请仔 细 阅读本基金 的 《招 募说明书 》 及 《基金
合同》 。 
6 、基金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 示其未 来表现。 
7 、基金管理人 依照恪尽 职守、诚 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但不
保证基金一 定盈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益 。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8 、基金管理人提 醒投资人 基金投 资的 “买 者自负 ” 原则,在投 资人作出 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营状 况 与基金 净值变化 引致的投 资风险, 由投 资人自行负 责。 
本招募说明 书(更新) 所载内容 截止日为2014 年 10 月8 日, 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 值表现截
止日为 2014 年 9 月 30 日(财务 数据未经 审计)。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目录 
【重要提示 】................................................................. 2 
第一部分


绪言............................................................... 5 第二部分


释义............................................................... 6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 人 ......................................................... 9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 人 ........................................................ 19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 机构 ...................................................... 22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 集与基金 合同的生 效 ........................................ 29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 的申购与 赎回 .............................................. 30 第八部分


基金的投 资 ........................................................ 38 第九部分 基 金的业绩.........................................................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财 产 ........................................................ 48 第十一 部分


基金资 产的估值 ..................................................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 收益与分 配 ................................................ 52 第十三部分


基金费 用与税收 ..................................................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56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 信息披露 .................................................. 56 第十六部分


风险揭 示 ........................................................ 61 第十七部分


基金合 同的变更 、终止与 基金财产 的清 算 ............................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 同的内容 摘要 .............................................. 64 第十九部分


基金托 管协议的 内容摘要 .......................................... 75 第二十部分


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服 务 .......................................... 90 第二十一部 分


其它 应披露的 事项 .............................................. 91 第二十二部 分


招募 说明书存 放及查阅 方式 ...................................... 92 第二十三部 分


备查 文件 ...................................................... 92


5 第 一 部分


绪言 《 博时灵活 配置混合 型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书 》 ( 以下简称 “ 招募说明 书 ” 或“ 本招 募说明书 ” )依照《 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 金法 》 (以下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以下 简称 “ 《 运作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 销售办法 》 ”)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 披露 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 披露办 法》 ”) 以及 《 博时 灵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基 金 基金 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 合同 ”或 “ 《基 金合同》 ” )编 写。 基金管理人 承诺本招 募说明书 不存在任 何虚假记 载、 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 漏, 并对其 真 实性、准确 性、完整 性承担法 律责任。 博时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以下 简称 “基金 ”或 “本基 金 ”) 是根 据本招募 说 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 请募集的。 本 基金管理 人没有委 托或授权任 何其他人 提供未在 本招募说 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 或对本招 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 释或 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 书根据本 基金的基 金合同编 写,并经 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 (以下简 称 “ 中国证监 会 ”) 核准 。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合同 当 事人之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文件 。 基金 投资者 自依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 份 额, 即成 为基金份 额 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 当事人, 其 持有基 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 承担 义务。 基金 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和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金合同 。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6 第 二 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中, 除非文义 另有所指 ,下列词 语具 有以下含义 : 1 、基金或本基金 :指 博时 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 2 、基金管理人: 指 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人: 指 交通银 行股份 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指《 博时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 》及对基 金合同的 任何 有效修订和 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 签订之《 博 时灵活配 置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协议的 任何有效 修订 和补充 6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 明书 : 指《 博时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及其定期的 更新 7 、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指 《 博时 灵活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8 、 法律法规 : 指 中国现行 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规范性文 件、 司法解释 、 行政规章以 及其他对 基金合同 当事人有 约束力的 决定 、决议、通 知等 9 、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 次会 议通过,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 《中 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 》 及颁布 机关对 其 不时做出的 修订 10 、 《销售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 售管理办 法》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 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 不时 做出的修订 12 、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监 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 公开 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关对 其不 时做出的修 订 13 、中国证监会:指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员会 14 、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指 中国人民 银行和/ 或 中国 银行业监督 管理委员 会 15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 基金合同 约束,根 据基金合 同享有权 利并承担 义务的 法律 主体,包括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 持有 人 16 、个人投资者:指 依据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可投 资于 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 人 17 、 机构投 资者:指 依法可 以投资证 券投资基 金的、在 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 内合法 登记 并存续或经 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 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 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 体或其他 组织 18 、 合格境 外机构 投 资者: 指符合《 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 者境内证 券投资管 理办法 》及 相 关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于在 中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证 券投 资基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7 19 、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者 、机构投 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允许 购买证券 投资基金 的其他投 资人的合 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合 法取得基金 份额的投 资人 21 、 基金销 售业务: 指基金 管理人或 销售机构 宣传推介 基金,发 售基金份 额,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 户、转托 管及 定期定额投 资等业务 。 22 、 销售机 构:指 博 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以及 符合《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销售 业务资 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 签 订了基金销 售服务代 理协议, 代 为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机构 23 、 登记业 务:指基 金登记 、存管、 过户、清 算和结算 业务,具 体内容包 括投资 人基 金账户的建 立和管理 、基金份 额登记、 基金销售 业务 的确认、清 算和结算 、代理发 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和办理 非交易过 户 等 24 、 登记机 构:指办 理登记 业务的机 构。基金 的登记机 构为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 公 司或 接受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委 托代为办 理登记业 务的 机构 25 、 基金账 户:指登 记机构 为投资人 开立 的、 记录其持 有的、基 金管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 户 26 、 基金交 易账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 资人开立 的、记录 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 机构买 卖基 金的基金份 额变动及 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 、 基金合 同生效日 :指基 金募集达 到法律法 规规定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 件,基 金管 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办 理基金备 案手续完 毕,并获 得中 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的 日期 28 、 基金合 同终止日 :指基 金合同规 定的基金 合同终止 事由出现 后,基金 财产清 算完 毕,清算结 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 期 29 、 基金募集期 : 指自 基金份额 发售之日 起至发售 结 束之日止的 期间, 最 长不得 超过 3 个月 30 、存续期:指基金 合同生效 至终止之 间的不定 期期 限 31 、工作日:指上海 证券交易 所、深圳 证券交易 所的 正常交易日 32 、T 日:指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受 理投资人 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33 、T +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4 、开放日:指为投 资人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赎 回或 其他业务的 工作日 35 、开放时间:指开 放日基金 接受申购 、赎回或 其他 交易的时间 段 36 、 《业务规则》 : 指 《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 基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管理 人所管理的 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 金登记方 面的业务 规 则 ,由基金管 理人和投 资人共同 遵守 37 、 认购: 指在基金 募集期 内,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 金份额的行 为 38 、 申购: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投资 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请购 买基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8 金份额的行 为 39 、 赎回: 指基金合 同生效 后,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按基金 合同和招 募说明书 规定的 条件 要求将基金 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 行为 40 、 基金转 换: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按 照基金合 同和基金 管理人届 时有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将其 持有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 某一 基金的基 金份额转换 为基金管 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41 、 转托管 :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本 基金的不 同销售机 构之间实 施的变更 所持基 金份 额销售机构 的操作 42 、 定期定 额投资计 划:指 投资人通 过有关销 售机构提 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购日、 申 购 金额及扣 款方式, 由销 售机构于 每期约定 申购日在 投资人指定 银行账户 内自动完 成扣款及 受理 基金申 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 方式 43 、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 金净赎回申 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 44 、元:指人民币元 45 、 基金收 益:指基 金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 券价差、 银行存 款利 息、已实现 的其他合 法收入及 因运用基 金财产带 来的 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6 、 基金资 产总值: 指基金 拥有的各 类有价证 券、银行 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 款及 其他资产的 价值总和 47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 产总值减 去基金负 债后 的价值 48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 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 计算 日基金份额 总数 49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 债的价值 ,以确定 基金资产 净值和 基金 份额净值的 过程 50 、 指定媒 体:指中 国证监 会指定的 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 的报刊、 互联网网 站及其 他媒 体 51 、不可抗力: 指基金 合同当 事人不能 预见、不 能避 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 事件。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9 第 三 部分


基 金管 理 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 市福田区 深南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 1998 年7 月13 日 注册资本: 2.5 亿元人民 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沈康 联系电话:


(0755 )8316 9999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 简称 “ 公司 ”)经中国 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6 号文批 准设立。目 前公司股 东为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持 有股份 49%; 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 持有股份 25% ; 天津港 (集团) 有限公司 ,持有股 份 6 %;璟安股 权投资有 限公司, 持有股 份 12%; 上 海盛业股 权投资基 金有限公 司, 持有 股份6 %; 广厦建 设集团有 限责任公 司, 持 有股份 2% 。 注册资本 为 2.5 亿 元人民币 。 公司设立了 投资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 指 导基金资产 的运作、 确 定基本的 投 资策略和投 资组合的 原则。 公司下设三 大总部和 十三个直 属部门, 分别是: 权 益 投资总部、 固 定收益总 部、 市场 销 售总部以及 宏观策略 部、 交 易部、 指数投资 部、 产品 规划部、 互联网金 融部、 董事长办 公室、 总裁办公室 、人力资 源部、财 务部、信 息技术部 、基 金运作部、 风险管理 部和监察 法律部。 权益投资总 部负责公 司所管理 资产的权 益投资管 理及 相关工作。 权益 投资总部 下设股票 投资部 (含各 投资风格 小组) 、 特定资产 管理部、 研 究部和国际 组。 股票投 资部负 责进行股 票选择和组 合管理。 特 定资产管 理部负责 特定资产 的 管理和客户 咨询服务。 研究部负 责完成 对宏观经济、 投 资策略、 行业 上市公司 及市场的 研究 。 国际组负责公 司海外投 资业务中 与权 益类资产管 理和研究 相关的工 作。 固定收益 总部负责 公司所管理 资产的固 定收益投 资 管理及 相关工作。 固 定收益总 部下设 现金管理 组、 公募基 金 组、 专户组、 国际组和 研究组, 分别负 责各类固定 收益资产 的研究和 投资工作。 市场销售 总 部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的客户、 销售和 服务工作。 市 场销售总 部下设机 构与零售 两大业务 线 和营销服务 部。 机构业 务线含战 略客户 部、 机构-上 海、 机构- 南方三大 区域和养 老金部、 券 商业务部两 个部门。 战 略客户部 负责北 方地区由国资委 和财政部直 接管辖企业 以及该区域 机 构客户的销售与 服务工作。 机构-上海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10 和机构-南方分别 主要负责华 东地区、华 南地区以及 其他指定区域的 机构客户销 售与服务工 作。 养老金业务 部负责养 老 金业务 的研究、 拓展 和服 务等工作。 券商 业务部负 责券商渠 道的 开拓和销售服务 。零售业务 线含零售-北 京、零售- 上 海、零售-南方三 大区域,以 及客户服 务中心。 其中, 零售 三大区域 负责公司 全国范围 内零 售客户的渠 道销售和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负责零售 客户的服 务和咨询 工作。 营销 服务部负 责 营销策划、 总 行渠道维 护和销售 支持等 工作。 宏观策略部 负责为投 委会审定 资产配置 计划提供 宏观 研究和策略 研究支持。 交 易部负责 执行基金经 理的交易 指令并进 行交易分 析和交易 监督 。 指数投资部负 责公司各 类指数投 资产 品的研究和 投资管理 工作。 产 品规划部 负责新产 品设 计、 新产品 报批、主 管部门沟 通维护、 产品维护以 及年金方 案设计等 工作。 互联网 金融部负 责公司互联 网金融战 略规划的 设计和实 施, 公司互联网 金融的平 台建设、 业务 拓展和客 户运 营, 推动公司相 关业务在 互联网平 台的 整合与创新。 董 事长办公 室专门负 责股东会、 董 事会 、 监事会及董事 会各专业 委员会各 项会 务工作; 股东关系 管理与董 、 监事 的联络 、 沟通及 服 务; 基金 行业政策 、 公司 治理、 战略发 展研究; 与公 司治理及 发展战略 等相关的 重大信息 披 露管理; 政府 公共关系 管理; 党务 工作; 博时慈善基 金会的管 理及运营 等。 总裁办公 室负责公 司的战略规 划研究、 行政 后勤支持、 会 议及文件管 理、 公司文 化建设、 品牌传播 、 对外媒 体 宣传、 外事活 动管理、 档案管理 及工会 工作等。 人力资源 部负责公 司的人员 招聘、 培训发展 、 薪酬福 利、 绩 效评估 、 员工沟 通、 人 力资源信息 管理工作 。财务部 负责公司 预算管理 、财 务核算、成 本控制、 财务分析 等工作。 信息技术部负责 信息系统开 发、网络运 行及维护、IT 系统安全及数 据备份等工 作。基金运 作部负责基 金会计和 基金注册 登记等业 务。 风险管理 部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流程, 组 织实施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与 绩效分析 工 作, 确保公司 各类投资 风险得到 良好监 督与控制。 监 察法律部 负责对公 司投 资 决策、 基金 运 作、 内部管理 、 制度执 行等方面 进行监 察,并向公 司管理层 和有关机 构提供独 立、客观 、公 正的意见和 建议。 另设北京分 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沈阳分公 司 、 郑州 分 公司 和成都 分公司 , 分 别负责对 驻 京、 沪、 沈阳 、 郑州 和 成都 人员 日常行政 管理和对 赴 京、 沪、 沈阳 和郑州处 理公务人 员给予 协助。 此外 ,还设有 全资子公 司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 司,以及境 外子公司 博时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截止到2014 年9 月 30 日, 公司总人 数为 389 人, 其 中研究员和 基金经理 超过 94% 拥有 硕士及以上 学位。 公司已经建 立健全投 资管理制 度、 风险 控制制度、 内 部监 察制度、 财务管理 制度、 人 事 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 制度和员 工行为准 则等公司 管理 制度体系。 (二) 主要成员情况 1、 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 成员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11 洪小源先生, 双 硕士, 董事长。1988 年以来 曾就职于 国家经济体 制改革委 员会综合 规划 司, 后历任深圳 龙蕃实业 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 理、 招商 局蛇口工业 区有限公 司总经理 助理、 招 商局地产控 股股份有 限公司总 经理, 招商 局科技集 团 有限公司总 经理、 招商 局蛇口工 业区有 限公司副总 经理; 曾任 中诚信托 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 摩 根士丹利华 鑫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 招商昆仑股 权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招商海达 保 险顾问有限 公司董事 长 、 招商局 保险有 限公司董事 长。 现任招商 局集团有 限公司总 经理助理 、 招商局金融集 团有限公 司总经理、 招 商局中国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董 事长; 招商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董事 兼风险管 理委员会 主任、 招 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兼风 险及资本 管理委员 会主 任。2014年11 月5日起 ,任博时 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董事长暨 法定代表 人(拟任) 。 桑自国先生, 博士后, 副董事长 。1993 年 起历任山 东 证券投资银 行部副总 经理、 副总 经 理、 泰安营业 部副总经 理, 中经 信投资公 司总经理 助 理、 中经证券 有限公司 筹备组组 长, 永 汇信用担保 有限公司 董事长、 总经 理, 中国华融 资产 管理公 司投 资事业部 总经理助 理、 副总 经理, 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投 资投行 事业部副 总经 理、 总经理。 2011 年7 月起, 任 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 董事。2013 年8月 起,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第五 届董事会 副董事长。2014 年11 月起,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第六届董事 会副董事 长。 熊剑涛先生, 硕士, 工 程师, 董 事。1992 年5月至1993 年4月任职于 深圳山星 电子有限 公 司。1993年起, 历任 招商银行 总行电脑 部信息中 心副 经理, 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电脑 部副 经理、 经理、 电脑中心 总经理、 技术总监 兼信息技 术 中心总经理;2004 年1 月至2004 年10月, 被中国证监 会借调至 南方证券 行政接管 组任接管 组成 员; 2005年12 月 起任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 公司副总裁, 现分管经 纪业务、 资产管理 业务、 信 息 技术中心, 兼 任招商期 货有限公 司董事 长、中国证 券业协会 证券经纪 专业委员 会副主任 委员 。 2014年11 月起,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第六 届董事会 董事。 吴姚东先生, 博士, 北 京大学光 华管理学 院EMBA , 董 事。2002 年进 入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 历任国 际业务部 分析师、 招商证券 武汉营业 部 总经理、 招商 证券 (香 港) 公司 总经理 兼国际业务 部董事、 总裁办公 室总经理 、董事总 经理 、公司总裁 助理。2013 年5月加 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 任公司 总经理、 董 事, 博时 基 金 (国际) 有 限公司董 事会副主 席兼总 裁、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副 董事长兼 总经理。2013 年7月起,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第 五届、第六 届董事会 董事。 王金宝先生 , 硕士 , 董 事。1988 年7月至1995年4 月在上 海同济大学 数学系工 作, 任 教师。 1995 年4月进 入招商证 券,先后 任上海澳 门路营 业部 总经理、上 海地区总 部副总经 理(主持 工作) 、投资 部总经理 、投资部 总经理兼 固定收 益部 总经理、股 票销售交 易部总经 理(现更 名为机构业 务总部) 、 机构 业务董 事 总经理。2002 年10 月至2008 年7 月, 任博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第二届 、第三届 监事会监 事。2008 年7月起 ,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四届 至第六届 董事会董事 。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12 杨林峰先生 ,硕士, 高级经济 师,董事 。1988 年8 月 就职于国家 纺织工业 部,1992 年7 月至2006年6 月任职于 中国华源 集团有限 公司, 先后 任华源发展 股份有限 公司(上 海证交所 上市公司) 董秘、副 总经理、 常务副总 经理等职 。2006 年7月就职 于上海市 国资委直 属上海 大盛资产有 限公司, 任战 略投资部 副总经理。2007 年10 月至今, 出任上 海盛业股 权投资 基金 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 、 总经 理。2011 年7 月至2013 年8月 , 任博时基金管 理有公司 第五届监 事会 监事。2013 年8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第五 届、第六届 董事会董 事。 何迪先生, 硕 士, 独立 董事。1971 年起, 先后在北 京 西城区半导 体器件厂、 北京东 城区 电子仪器一 厂、 中共北 京市委党 校、 社科 院美国研 究 所、 加州大学 伯克利分 校、 布鲁 津斯学 会、 标准国际 投资管理 公司工作 。1997年9月至今 任瑞 银投资银行 副主席。2008 年1月 , 何迪 先生建立了 资助、 支 持中国经 济、 社 会与国际 关系领域 中长期问题 研究的非 营利公益 组织 “博 源基金会” , 并担任该 基金会总 干事 。2012 年7月起 , 任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第五 届、 第六 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 李南峰先生, 学士, 独 立董事。1969 年起 先后在中 国 人民解放军 酒泉卫星 基地、 四川 大 学经济系、 中 国人民银 行、 深圳 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 、 华润深国投 信托有限 公司工作, 历任中 国人民银行 总行金融 研究所研 究院、 深圳 特区人行 办 公室主任, 深 圳国际信 托投资公 司副总 经理、 总 经理、 董事长 、 党委书 记, 华 润深国投 信托 有限公司总 经理、 副董事长 。1994 年至 2008 年曾兼 任国信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董事 长。2010 年退休 。2013 年8 月起,任 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 公司第五 届、 第六 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 。 顾立基先生 , 硕士 , 独立董 事。1968 年至 1978 年就 职于上海印 染机械修 配厂, 任 共青 团总支书记;1983 年起, 先后任招商 局蛇口工业区 管理委员会办公 室秘书、主 任;招商局 蛇口工业区 免税品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中国国 际海 运集装箱股 份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总经理; 招商 局蛇口工 业区有限 公司副总 经理、 国际 招 商局贸易投 资有限公 司董事副 总经理; 蛇口招商港 务股份有 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招商局蛇 口 工业区有限 公司董事 总经理; 香 港海通 有限公司董 事总经理; 招商局科 技集团有 限公司董 事 总经理、 招商 局蛇口工 业区有限 公司副 总 经理。2008 年退休 。2008 年 2 月至今 ,任清华 大 学深圳研究 生院兼职 教授;2008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0 月 ,兼任 招商局科 技集团有 限公司执 行董事;2009 年 6 月至今, 兼任中 国 平安保险( 集团)股 份有限公 司外部监 事、监事 会主 席;2011 年 3 月至今, 兼任湘电 集团 有限公司外 部董事;2013 年 5 月至2014 年8 月 ,兼 任德华安顾 人寿保险 有限公司 (ECNL ) 董事;2013 年 6 月至 今, 兼任深 圳市昌红 科技股 份有 限公司独立 董事。2014 年11 月 起, 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六届 董事会独 立董事。 2、基金管理 人监事会 成员 车晓昕女 士,硕 士,监事。1983 年起历 任郑州航空 工业管理学院助 教、讲师、珠 海证 券有限公司 经理、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投资银行 总 部总经理。 现 任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财务管理董 事总经理 。2008 年7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第四至六 届监事会 监事。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13 彭毛字先生 ,学士, 监事。1982 年 8 月起 历任中国 农业银行总 行农贷部 国营农业 信贷 处科员、 副处长, 中 国农业发 展银行开 发信贷部 扶贫 信贷处处长, 中 国农业银 行信贷管 理三 部扶贫贷款 管理处处 长, 中国农 业银行总 行项目评 估 部副总经理、 金桥金融 咨询公司 副总经 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 在中 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工作 ,先后任 评估咨询 部副总经 理,债权管理部 (法律事务 部)副总经 理,南宁办 事 处副总经理(党 委委员) ,监 察审计部 (纪委办公 室) 总经理 。 2007 年 12 月至 今兼任 新疆长 城金融租赁 有限公司 监事会主 席。 2011 年 1 月至今 任中国长 城资产管 理公司控 股子公司 专职 监事 (总经理 级) 。2011 年 7 月 起, 任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第五至 六届监事 会监事。 赵兴利先生, 硕 士, 监事。1987 年至 1995 年就职 于天 津港务局计 财处。1995 年至 2012 年 5 月先后 任天津港 贸易公司 财务科科 长、 天津港 货 运公司会计 主管、 华夏 人寿保险 股份 有 限公司财务 部总经理、 天津港财 务有限 公司常务 副总 经理。2012 年 5 月筹 备天津港 ( 集团) 有限公司金 融事业部 , 2011 年 11 月至 今任天津 港 (集 团) 有限公 司金融事 业部副部 长。 2013 年 3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五至六届 监事 会监事。 郑波先生,博士 ,监事。2001 年起先后 在中国平安 保险公司总公司 、博时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工作 。现任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人力资 源部 总经理。2008 年 7 月起 ,任博时 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第四至 六届监事 会监事。 林琦先生,硕士 ,监事。1998 年起历任 南天信息系 统集成公司任软 件工程师、北 京万 豪力霸 电子 科技公司 任技术经 理、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MIS 系 统分析员、 东方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总经 理助理、 博 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信息技 术 部副总经理。 现任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信息技术 部总经理 。2010 年4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 理有限公司 第四至六 届监事会 监事。 赵卫平先生,硕 士,监事。1996 年起先 后在山东国 际信托投资公司 、大鹏证券公 司、 北京证券公 司、 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工作。 现任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交 易部总经 理。 2013 年 8 月起, 任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第 五至六届 监事 会监事。 3、 高级管理 人员 杨鶤女士, 硕 士, 法定 代表人, 深圳市五 届人大代 表 , 中国红十字 会第九届 理事会常 务 理事。1983 年 起历任中国 银行国际金 融研究所助理 研究员,香港中 银集团经济 研究部副研 究员, 招商银行 证券部总 经理, 深圳中 大投资管 理公 司常务副总 经理, 长盛基 金管理公 司副 总经理, 中信基金 管理公司 总经理 , 招商 银行独立 董 事, 招商 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董事 、 总裁。 2008 年 7 月至 2014 年 11 月,任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第四至 第五届董 事会董事 长兼法定 代表人。 现任 公司法定 代表人, 兼博时基 金 (国际 ) 有限公司董 事会主席、 博时资 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长。 洪小源先生 ,简历同 上。 吴姚东先生 ,简历同 上 。 王德英先生,硕 士,副总经理 。1995 年 起先后在北 京清华计算机公 司 任开发部经 理、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14 清华紫光股 份公司 CAD 与信 息事业部 任总工程 师。2000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 任行政管理 部副经理, 电脑部副 经理 、 信 息技术部 总 经理。 现任公 司副总经 理, 兼任 博时基 金(国际) 有限公司 董事、博 时资本管 理有限公 司董 事。 董良泓先生,CFA ,MBA ,副 总经理。1993 年起先后 在中国技术进出 口总公司、中 技上 海投资公司、 融 通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 长城基金 管理 有限公司从 事投资管 理工作。2005 年 2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 任社保股 票基金经 理, 特定资产高 级投资经 理, 研究部总 经理兼特定 资产高级 投资经理、 社 保股票基 金经理、 特定资产管 理部总经 理。 现任公司 副总 经理 兼高级 投资经理、 社保组 合投资经 理, 兼任博 时 基金 (国际) 有限公司 董事、 博 时资本 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 邵凯先生, 经 济学硕士 , 副总经 理。1997 年至 1999 年在河北省 经济开发 投资公司 从事 投资管理工 作。2000 年 8 月加入 博时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历任 债券组合 经理助理 、债券组 合经理、 社保债 券 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部副 总经 理兼社保债 券基金基 金经理、 固定 收益 部总经理、 固 定收益投 资总监。 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兼 社保组合 投 资经理、 兼 任博时基 金 (国 际)有限公 司董事、 博时资本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 孙麒清女士,商 法学硕士,督 察长。曾供 职于广东深 港律师事务所。2002 年加入 博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历任监察 法律部法 律顾问、 监察 法律部总经 理。现任 公司督察 长。 4 、本基金基金经 理 王雪峰先生,硕 士。2006 年 起先后在元 大京华证券 、兴业证券、华 夏基金任研究 员。 2011 年加入博 时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曾任特定资产 投资经理,现任 博时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 理 (2014 年 2 月 18 日至今) , 兼博时第三 产业成长 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2014 年 2 月 25 日至今) 。 皮敏先生,硕士 。2005 年起 在国信证券 历任金融工 程助理分析师、 债券研究员、 固定 收益分析师。2009 年加入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曾任固定收益研 究员、博时 宏观回报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 基金经理(2010.7.27-2014.2.13) 。 现任博时平 衡配置混 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09.12.10- 至今) 兼博时信用债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12.9.7- 至今)、博时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2013.11.8- 至 今)的基 金经理。 历任基金经 理:孙占 军先生(2013 年 11 月 8 日-2014 年 2 月 18 日) 5、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 员 委员:吴姚 东、董良 泓、邵凯 、邓晓峰 、黄健斌 、魏 凤春、聂挺 进。 吴姚东先生 ,简历同 上。 董良泓先生 ,简历同 上。 邵凯先生, 简历同上 。 邓晓峰先生 ,工商管 理硕士。1996 年至1999 年 在深 圳市银业工 贸有限公 司任工程 师。 1999 年至 2001 年在清 华大学学 习,获硕 士学位。2001 年至 2005 年在国泰君 安证券 股份有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15 限公司资产 管理部。2005 年 4 月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历任股票 投资部单 独账户小 组基金经理助理 、社保股票 基金经理、 博时主题行 业 股票(LOF)基 金经理。现任 权益投资 总部董事 总 经理兼股 票投资部 总经理、 股票投 资部价 值组投资总 监、 博时 主题行业 股票 (LOF ) 基金基金经 理、社保 组合投资 经理。 黄健斌先生,工 商管理硕士。1995 年起 先后在广发 证券有限公司、 广发基金管理 有限 责任公司投资管 理部、中银 国际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基 金管理部工作。2005 年加 入博时基金 管理公司, 历任 固定收益 部基金经 理、 博时平衡 配置 混合型基金 基金经理、 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经理、 社保组合 投资经理、 固 定收益部 总经理。 现任 固定收益总 部董事总 经理 兼高 级投资经 理。 魏凤春先生,经 济学博士。1993 年起先 后在山东经 济学院、江南证 券、清华大学 、江 南证券、中 信建 投证券公司 工作。2011 年 加入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宏 观策略部总 经理兼投资 经理。 聂挺进先生 ,硕士。2004 年起 在招商局 国际有限 公司 工作。2006 年 加入博时 基金管 理 有限公司, 历任 研究部研 究员、 研究部 研究员 兼 基金 经理助理、 研究 部资本品 组主管兼 基金 经理助理、 特定 资产管理 部投资经 理、 裕泽证券 投资 基金基金经 理。 现任研究 部总经理 兼股 票投资部 GARP 组投资 总监、博 时卓越品 牌股票 基金 、博时价值 增长混合 基金基金 经理。 6 、上述人员之间 均不存在 近亲属 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法申请并 募集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 金份 额的发售、 申购、赎 回和登记 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 ,以诚 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 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策, 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作基 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 制、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管理 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的 基金财产和 基金管理 人的财产 相互独立, 对 所管理的 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证 券投资; 6 、按基金合同的 约定确定 基金收 益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 7 、 除依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外 ,不 得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 得委托第 三人运作 基金财产 ;


8 、进行基金会计 核算并编 制基金 的财务会 计报告; 9 、依法接受基金 托管人的 监督; 10 、编制季度、半年 度和年度 基金报告 ; 11 、 采取适当合理 的措施使 计算开 放式基金 份额认购 、 申购、 赎 回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16 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 件的规定 ;


12 、计算并公告基金 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回价格; 13 、严格按照《基金 法》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 、保 守基 金商业秘 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 前应 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 人泄露;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 和赎回申 请,及时 、足额支 付赎 回款项; 16 、 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 活动的记 录、账册 、报表、 代表基金 签订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资料 ; 17 、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 金托 管人、基金 份额持有 人依法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 18 、 以基金管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 行 使诉讼权利 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 为; 19 、 组织并参 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 金财产的 损失或损 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 益,应 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 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 同造成基 金财产损 失时,应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追偿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和基 金合同约 定的 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 、 基金管理人承诺 不从事违 反 《证券法》 的行 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 采 取 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证券法 》行为的 发生;


2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违反《 基金 法》 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 风险控制 制度, 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 下列行为 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 人固有财 产或者 他人财产 混同于基 金财产从事 证券投资 ; (2 )不公平地对 待管理的 不同基 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 产为基金 份额持 有人以外 的第三人 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违 规承诺 收益或者 承担损失 ; (5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 3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严格遵 守基金 合同,并 承诺建立 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 防止违反基 金合同行 为的发生 ;


4 、 基金管理人承诺 加强人员 管理, 强化职 业操守, 督 促和约束员 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 律法 规及行业规 范,诚实 信用、勤 勉尽责; 5 、基金管理人承 诺不从事 其他法 规规定禁 止从事的 行为。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17 (五)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 大利 益;


2 、不利用职务之 便为自己 、受雇 人或任何 第三者谋 取利益;


3 、 不泄露在任职 期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秘 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 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形式 为其他组 织或个 人进行证 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风险管理的原 则 (1 )全面性 原则 公司风险管 理必须覆 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 和岗位, 渗透 各项业务过 程和业务 环节。 (2 )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 的监察部, 监察部保持 高度的独 立性和 权威性,负责 对公司各部 门风险控 制工作进行 稽核和检 查。 (3 )相互制约原 则 公司及各部门 在内部组织 结构的设计 上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 ,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体系 。 (4 )定性和定量 相结合原 则 建立完备的 风险管理 指标体系 ,使风险 管理更具 客观 性和操作性 。 2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体系 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 理体系结构 是一个分工 明确、相 互牵制 的组织结构, 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 管理负 最终责任 ,各个业务部 门负责本部 门的风险评 估和监控,监察 部负责监察公 司的风险 管理措施的 执行。具 体而言, 包括如下 组成部分 : (1 )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 司的风险 管理政策 ,对风险 管理负完 全的 和最终的责 任。 (2 )风险管理委 员会 作为董事会下 的专业委员 会之一,风 险管理委 员会负 责批准公司风 险管理系统 文件,即 负责确保每一个 部门都有合适 的系统来识 别、评定和 监控该部门的风 险,负责批准 每一个部 门的风险级 别。负责 解决重大 的突发的 风险。 (3 )督察长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18 独立行使督察 权利;直接 对董事会负 责;按季 向风险 管理委员会提 交独立的风 险管理报 告和风 险管 理建议。 (4 )监察法律部 监察法律部负 责对公司风 险管理政策 和措施的 执行情 况进行监察, 并为每一个 部门的风 险管理系统 的发展提 供协助, 使公司在 一种风险 管理 和控制的环 境中实现 业务目标 。 (5 )风险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负责建立 和完善公 司投资风 险管理制 度与 流程, 组织实施 公司投资 风险管理 与绩效分析 工作,确 保公司各 类投资风 险得到良 好监 督与控制。 (6 )业务部门 风险管理是每 一个业务部 门最首要的 责任。部 门经理 对本部门的风 险负全部责 任,负责 履行公司的风险 管理程序,负 责本部门的 风险管理系 统的开发、执行 和维护,用于 识别、监 控和 降低风 险。 3 、风险管理和内 部风险控 制的措 施 (1 )建立内控结 构,完善 内控制 度 公司建立、健 全了内控结 构,高管人 员关于内 控有明 确的分工,确 保各项业务 活动有恰 当的组织和授权 ,确保监察活 动是独立的 ,并得到高 管人员的支持, 同时置备操作 手册,并 定期更新。 (2 )建立相互分 离、相互 制衡的 内控机制 建立、健全了 各项制度, 做到基金经 理分开, 投资决 策分开,基金 交易集中, 形成不同 部门,不同 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 制,从制 度上减少 和防 范风险。 (3 )建立、健全 岗位责任 制 建立、健全了 岗位责任制 ,使每个员 工都明确 自己的 任务、职责, 并及时 将各 自工作领 域中的风险 隐患上报 ,以防范 和减少风 险。 (4 )建立风险分 类、识别 、评估 、报告、 提示程序 建立了评估风 险的委员会 ,使用适合 的程序, 确认和 评估与公司运 作有关的风 险;公司 建立了自下而上 的风险报告程 序,对风险 隐患进行层 层汇报,使各个 层次的人员及 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 而以最快 速度作出 决策。 (5 )建立有效的 内部监控 系统 建立了足够、 有效的内部 监控系统, 如电脑预 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 统,对可能 出现的各 种风险进行 全面和实 时的监控 。 (6 )使用数量化 的风险管 理手段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19 采取数量化 、 技 术化的风 险控制手 段, 建立数量 化的 风险管理 模 型, 用以提示 指数趋势、 行业及个股的风 险,以便公司 及时采取有 效的措施, 对风险进行分散 、控制和规避 ,尽可能 地减少损失 。 (7 )提供足够的 培训 制定了完整的 培训计划, 为所有员工 提供足够 和适当 的培训,使员 工明确其职 责所在, 控制风险。 第 四 部分


基 金托 管 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 托管人概 况 公司法定中 文名称: 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简 称: 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 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18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188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 年3 月30 日 注册资本:742.62亿元 基金托管资 格批文及 文号:中 国证监会 证监基字[1998]25 号 联系人:王 涛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 建于1908 年, 是中国历 史最悠久 的银行之 一, 也是近代中 国发钞行 之一。 交 通银行先后 于2005年6 月和2007 年5月在 香港联交 所、 上交所挂牌 上市, 是中 国2010 年 上海世 博会唯一的 商业银行 全球合作 伙伴。 交通 银行连续 五 年跻身 《财富》 (FORTUNE) 世界500 强 , 营业收入排 名第243位 , 较上 年 提升83 位 ; 列 《 银 行家》 杂志全 球1,000 家最大银 行一级 资本排名第23 位, 较上年 提升7位。 截 至2014 年6 月30 日, 交通银行资 产总额达 到人民币6.17 万亿元 , 实 现净利润 人民币368.95 亿元 。 交通银行总 行设 资产 托管部。 现有 员工具有 多年基金 、 证券和银行的 从业经验, 具 备基 金从业资格 , 以及 经济 师、 会计 师、 工程 师和律师 等 中高级 专业 技术 职称, 员工的学 历层次 较高, 专 业分布合 理, 职 业技能优 良, 职 业道德素 质 过硬, 是 一支诚实 勤勉、 积极进取 、 开 拓创新、奋 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 从业人员 队伍。 (二)主要 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 ,董事长 、执行董 事。 牛 先生2013 年10 月至今 任本行董 事长、 执行董事 ,2013 年5月至2013年10 月 任本行 董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20 事长、执行董事 、行长,2009 年12月至2013 年5月任 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长。牛先 生1983年毕 业于中央 财经大学 金融系, 获 学士学位,1997 年毕业于 哈尔滨工 业大学管 理学院 技术经济专 业,获硕 士学位,1999 年享 受国务院 颁发 的政府特殊 津贴。 彭纯先生, 副董事长 、执行董 事、行长 。 彭先生2013 年11月起 任本行副 董事长 、 执行董 事,2013 年10月起 任本行行 长;2010 年 4 月至2013 年9 月任中 国投资有 限 责任公 司副总经 理兼 中央汇金投 资有限责 任公司执 行董事、 总经理;2005年8 月至2010 年4月任 本行执行 董事、 副 行长;2004年9月至2005 年8月任本 行副 行长;2004年6月至2004年9 月任本 行董事、 行长 助理 ;2001年9月至2004 年6月 任本行行 长助 理;1994年至2001年 历任本行 乌鲁木齐 分行副行 长、 行长,南宁 分行行长 ,广州分 行行长。 彭先生1986 年于中国 人民银行 研究生部 获经济学 硕士 学位。 钱文挥先生 ,执行董 事、副行 长。 钱先生2007 年8月起任 本行执行 董事、 副 行长,2004 年10月至2007 年8月任 本 行副行 长 (其中:2005 年7月至2006 年11 月兼任本 行上海分 行行 长) 。 钱先生1998 年于上 海财经 大学获 工商管理硕 士学位。 刘树军先生 ,资产托 管部总经 理。 刘 先生2012 年5 月起任 本行资产 托管部总 经理。2011 年10 月起任 本行资产 托管部 副总 经理,2011 年10月前 历任中国 农业银行 长春分行 办公 室主任、农 行总行办 公室正处 级秘书, 农行总行信 贷部工业 信贷处处 长, 农行总 行托管部 及 养老金中心 副总经理, 本行内蒙 古分行 副行长。刘 先生管理 学硕士, 高级经济 师。 (三)基金 托管业务 经营情况 截止2014 年 三季度末 ,交通银 行共托管 证券投 资基 金 114 只。 此外,还 托管了全 国社 会保障基金、 保险资产、 企业年金 、QFII 、QDII 、 信 托计划、 证券 公司集合 资产计划、ABS、 产业基金、 专户理财 等 12 类产 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 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 家法律法 规、行业 规章及行 内相关管 理规 定,加强内 部管理, 保证资产 托 管部业务规 章的健全 和各项规 章的贯彻 执行,通 过对 各种风险的 梳理、评 估、监控 ,有效 地实现对各 项业务风 险的监控 和管理, 确保业务 稳健 运行,保护 基金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 (二)内部 控制原则 1 、 全 面 性 原 则: 通 过 各个 处 室 自我 监 控 和专 门 内 控处 室 的 风 险 监控 的 内 部控 制 机 制 覆 盖 各 项 业 务 、 各 个 部 门 和 各 级 人 员 , 并 渗 透 到 决 策 、 执 行 、 监 督 、 反 馈 等 各 个 经 营 环 节,建立全 面的风险 管理监督 机制。 2、 独立性 原则 : 交通银 行资产托 管部独立 负责受托 基 金资产的保 管, 保 证基金资 产与 交通银行的 自有资产 相互独立 ,对不同 的受托基 金分 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 算,分账 管理。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21 3、 制衡性原则: 贯彻适当 授权、 相互 制约的原 则, 从 组织结构的 设置上确 保各处室 和 各岗位权责 分明、相 互牵制, 并通过有 效的相互 制衡 措施消除内 部控制中 的盲点。 4、 有效性原则: 在岗位、 处 室和内控 处室三级 内控管 理模式的基 础上, 形成 科学合理 的内部控制 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 和监督 机制, 通过 行 之有效的控 制流程、 控 制措施, 建立合 理的内控程 序,保障 内控管理 的有效执 行。 5、 效益性 原则 : 内部控 制与基金 托管规模 、 业务 范围 和业务运作 环节的风 险控制要 求 相适应,尽 量降低经 营运作成 本,以合 理的控制 成本 实现最佳的 内部控制 目标。 (三)内部 控制制度 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中 华人民共 和国商业 银 行法》 等法律 法规, 基 金托管人 制 定 了 一 整 套 严 密 、 高 效 的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托 管 管理 规章 制度 , 确 保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运 行 的 规 范、安全、 高效,包括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 业务管理 暂行办法 》 、 《交通 银行资产 托管部 业 务风险管理 暂行办法 》 、 《交通 银行资产 托管部项 目 开发管理办 法》 、 《交 通银行资 产托管 部信息披露 制度》 、 《 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 部保密工 作 制度》 、 《交 通银行资 产托管业 务从业 人员守则》 、 《交通 银行资产 托管部业 务资料管 理制 度》 等,并根据 市场变化 和基金业 务的 发 展不 断加以 完善。 做到 业务分 工合理 ,技 术系统 完整 独立 ,业务 管理制 度化 ,核心 作业 区实行封闭 管理,有 关信息披 露由专人 负责。


基 金托 管人通 过基 金托 管业务 各环 节风险 的事 前揭 示、 事中 控制和 事后 稽核 的动态 管 理 过程 来实施 内部风 险控 制,为 了保障 内控 管理的 有效 执 行 ,聘请 国际著 名会 计师事 务所 对基金托管 业务运行 进行内部 控制评审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 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程序 根据 《证券投 资基金法 》 、 《证 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 理 办法》 和有关 证券法规 的规定, 基 金 托管 人对基 金的投 资对 象、基 金资产 的投 资组合 比例 、基 金资产 的核算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计算 、基金 管理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付 、基 金托管 人报 酬的 计提和 支付、 基金 的申购 资金 的到账 与赎 回 资金的 划付 、 基 金收益分 配等行为 的合 法性、合规 性进行监 督和核查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违反 《证券 投资基金 法》 、 《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 》 等有 关证券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行为,应 当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 人予以纠 正,基金 管理人收 到 通知 后及时 核对确 认并 进行调 整。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对 通知 事项进 行复查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 改正 。基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项 未能 及时 纠正的 ,基金 托管 人须报 告中 国证监会。 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 理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须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 管理人限期 纠正。 四、其他事项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22 最近一年内 交通银行 及其负责 资产托管 业务的高 级管 理人员无重 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 受到中国人 民银行、 中国证监 会、中国 银监会及 其他 有关机关的 处罚。负 责基金托 管业务 的高级管理 人员在基 金管理公 司无兼职 的情况。 第 五 部分


相 关服 务 机构 一、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 分公司及 北京直销 中心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北京分 公司及北 京直销中 心 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电话: 010-65187055 传真:


010-65187032 、010-65187592 联系人: 尚继源 博时一线通 : 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2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 分公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上海分 公司 地址:








上海市黄浦 区中山南 路 28 号久事大厦 25 层 电话: 021-33024909 传真:


021-63305180 联系人: 周明远 (3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 司 名称: 博时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电话: 0755-83169999 传真:


0755-83195252-1171 联系人: 陈晓君 1 、 代销机构 (1)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55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5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姜建 清 联系 人: 王均 山 传真 : 010 -6610791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88 网址 : http://www.icbc.com.cn/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23 (2)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1 号 法定 代表 人: 田国 立 联系 人: 高越 电话 : 010-6659497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6 网址 : http://www.boc.cn/ (3) 交通 银行 股 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银 城中路1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牛锡 明


联系 人: 曹榕 电话 : 021-58781234 传真 : 021-58408483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9 网址 : http://www.bankcomm.com/ (4) 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 大道70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李建 红 联系 人: 邓炯 鹏 电话 : 0755 -83198888 传真 : 0755 -83195049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55 网址 : http://www.cmbchina.com/ (5) 上海 浦东 发展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12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北 京东路689 号 东银 大厦25 楼 法定 代表 人: 吉晓 辉 联系 人: 吴斌 电话 : 021 -61618888 传真 : 021 -6360243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8 网址 : http://www.spdb.com.cn (6)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2 号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 大街2 号 法定 代表 人: 董文 标 联系 人: 董云 巍 电话 : 010 -58560666 传真 : 010 -57092611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8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24 网址 : http://www.cmbc.com.cn/ (7) 上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16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范一 飞 联系 人: 汤征 程 电话 : 021-68475521 传真 : 021-68476497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5594 网址 : http://www.bankofshanghai.com (8) 平安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办公 地址 : 深圳 市深 南东路5047 号 法定 代表 人: 孙建 一 联系 人: 张莉 电话 : 021-38637673 传真 : 021-50979507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11-3 网址 : http://bank.pingan.com (9) 上海 农村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 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 城中路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 代表 人: 胡平 西 联系 人: 吴海 平 电话 : 021 -38576666 传真 : 021 -501051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021-962999;400962999 网址 : http://www.srcb.com/ (10) 浙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办公 地址 : 浙江 省杭 州市 庆春路288 号 法定 代表 人: 张达 洋 联系 人: 毛真 海 电话 : 0571-87659546 传真 : 0571-87659188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7 网址 : http://www.czbank.com (11) 东 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 公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2 号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东 莞市 东城 区鸿 福东路2 号东 莞农 商银 行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何沛 良 联系 人: 何茂 才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25 电话 : 0769-22866255 传真 : 0769-22320896 客户 服务 电话 : 961122 网址 : http://www.drcbank.com/ (12) 吉 林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开 区东 南湖 大路1817 号 办公 地址 : 吉林 省长 春市 经开 区东 南湖 大路1817 号 法定 代表 人: 唐国 兴 联系 人: 孙琦 电话 : 0431-84999543 传真 : 0431-84999543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96666 网址 : http://www.jlbank.com.cn (13) 厦 门市 鑫鼎 盛控 股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道2 号厦 门第 一广场1501-1504 办公 地址 : 厦门 市思 明区 鹭江道2 号厦 门第 一广场1501-1504 法定 代表 人: 林松 联系 人: 徐明 静 电话 : 0592-3122716 传真 : 0592-8060771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92-3122731 网址 : http://www.xds.com.cn/ (14) 万 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 环中路27 号院5 号楼3201 内 法定 代表 人: 王斐 联系 人: 陶翰 辰 电话 : 010-53696059 传真 : 010-59393074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080069 网址 : http://www.wy-fund.com (15) 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门外 光华路14 号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 店西路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15 层 法定 代表 人: 王兵 联系 人: 赵森 电话 : 010-5953986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162 、400-8888-160 网址 : http://www.cifco.net (16) 申 银万 国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5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路989 号 世纪 商贸 广场40 层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26 法定 代表 人: 储晓 明 联系 人: 黄维 琳、 曹晔 电话 : 021-962505 传真 : 021-33388224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23 或4008895523 网址 : http://www.sywg.com/ (17) 长 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 地址 : 武汉 市新 华路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胡运 钊 联系 人: 李良 电话 : 027-65799999 传真 : 027-854819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79;4008-888-999 网址 : http://www.95579.com/ (18) 国 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路179 号 法定 代表 人: 凤良 志 联系 人: 李蔡 电话 : 0551 -2272101 传真 : 0551 -2272100 客户 服务 电话 : 全国 统一 热线4008888777 ,安 徽省 内热线96888 网址 : http://www.gyzq.com.cn (19) 东 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翠园路181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苏 州市 星阳街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吴永 敏 联系 人: 方晓 丹 电话 : 0512 -65581136 传真 : 0512 -6558802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601555 网址 : http://www.dwjq.com.cn (20) 南 京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南 京市 玄武 区大 钟亭8 号 法定 代表 人: 步国 旬 联系 人: 潘月 电话 : 025 -52310569 传真 : 025 -5231058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285888 网址 : http://www.njzq.com.cn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27 (21) 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西 藏中路336 号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西 藏中路336 号 法定 代表 人: 龚德 雄 联系 人: 张瑾 电话 : 021-53519888 传真 : 021-63608830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918918 、021-962518 网址 : www.962518.com (22) 新 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办公 地址 :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 环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 层1501 法定 代表 人: 刘汝 军 联系 人: 孙恺 电话 : 010-83561000 传真 : 010-8356100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989898 网址 : www.xsdzq.cn (23) 国 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无锡 市县 前东街168 号 办公 地址 : 江苏 省无 锡市 太湖 新城 金融 一街8 号国 联 金融 大厦702 室 法定 代表 人: 范炎 联系 人: 沈刚 电话 : 0510 -82831662 传真 : 0510 -82830162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5288 ( 全国 ),0510-82588168 (无 锡) 网址 : http://www.glsc.com.cn (24) 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政务 文化 新区 天鹅 湖路198 号 办公 地址 : 安徽 省合 肥市 南二环959 号 财智 中心B1 座 法定 代表 人: 李工 联系 人: 甘霖 电话 : 0551 -65161821 传真 : 0551 -65161672 客户 服务 电话 : 0551-96518/4008096518 网址 : http://www.hazq.com/ (25) 财 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26 楼 办公 地址 :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中心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蔡一 兵 联系 人: 郭磊 电话 : 0731-84403319 传真 : 0731-84403439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28 客户 服务 电话 : 0731-84403360 网址 : http://www.cfzq.com/ (26) 东 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江苏 省常 州延 陵西路23 号投 资广场18 层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 方路1928 号东 海证 券大 厦


法定 代表 人: 朱科 敏 联系 人: 王一 彦 电话 : 021-20333333 传真 : 021-50498825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 http://www.longone.com.cn (27) 德 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 地址 : 上海 市普 陀区 曹杨路510 号 南半幢9 楼 办公 地址 :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 山路500 号城 建国 际中心26 楼 法定 代表 人: 方加 春 联系 人: 罗芳 电话 : 021-68761616 传真 : 021-68767981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8888128 网址 : http://www.tebon.com.cn (28) 联 讯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楼 办公 地址 :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 区江 北东 江三 路惠 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三 、 四楼 法定 代表 人: 徐刚 联系 人: 陈思 电话 : 021-33606736 传真 : 021-33606760 客户 服务 电话 : 95564 网址 : http://www.lxzq.com.cn (29) 国 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 根上街95 号 办公 地址 : 四川 省成 都市 东城 根上街95 号 法定 代表 人: 冉云 联系 人: 刘一 宏 电话 : 028-86690070 传真 : 028-86690126 客户 服务 电话 : 4006-600109 网址 : http://www.gjzq.com.cn 二、登记机构 名称:








博时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市福 田区深南 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 门内大街 18 号恒 基中心 1 座 23 层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29 法定代表人 : 杨鶤 电话:








010-65171166 传真:








010-65187068 联系人:





许鹏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律师 事务所 注册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 中路 68 号时代金 融中心 19 楼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黎明 经办律师: 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 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


普 华永道中 天会计师 事务所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 新区陆家 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 厦 6 楼 法人代表: 杨绍信 电话:





021-61238888 传真:





021-61238800 联系人: 沈 兆杰 经办注册会 计师:薛竞 、沈兆 杰 第 六 部分


基金 的募集 与 基金 合同 的生效 (一) 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 按照 《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销 售 办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募集本基金 ,并经 中 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3]626 号文 核准募集 。 设立募 集期 从 2013 年 10 月9 日起到11 月6 日止 ,共募集237,382,680.95 份 基金份额, 有效认购 户数为2,317 户。 本基金运作 方式为契 约型开放 式,存续 期间为不 定期 。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 金合同已 于 2013 年 11 月 8 日 正式生效 。 ( 三 )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合同 》 生 效后,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及时报告 中国证 监 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 前述情形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 并报送解 决方案。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30 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 ,从其规 定。 第 七 部分


基 金份 额 的申 购 与 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 购与赎回 将通过销 售机构进 行。 具体的销 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 人在招募 说明 书或其他相 关公告中 列明。 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销 售机构, 并予 以公告。 基金 投 资者 应当 在 销售机 构办 理基金 销售业 务的 营业场 所或 按销 售机构 提供的 其他 方式办 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 。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 时间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理 基 金份额 的申购和 赎回, 具体 办 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 易所、 深圳 证 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 日的交易 时间, 但基 金管理人 根 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 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 公告暂停 申购、赎 回时除外 。 基金合同生 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 券 、 期货 交易市场 , 证券、 期货 交 易所交易 时间变更 或 其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 理人将视 情况对前 述开放日 及 开放时间进 行相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施 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 公告。 2 、申购、赎回开 始日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1 月 8 日起开放 日常申购 、赎回 业务。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基 金合同约 定之外的 日 期或者 时间 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 或者赎回。 投 资人在基金 合同约定 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 赎 回申请 且登 记机构确 认接受 的, 其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为下一开 放日基金 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 通过代销 机构 首次 购买基金 份额的最 低金额 为 500 元, 追加 购买最低 金额为 100 元; 通过直销机 构 首次购 买基金份 额的最低 金额为 100 元 ,追加购买 最低金额 为 100 元;


2 、 每个交易账户最 低持有 基金份额 余额为 100 份, 若某笔赎回 导致单个 交易账户 的基 金份额余额 少于 100 份时,余额部 分基金 份额必须 一 同赎回;


3 、基金管理人就 单个投资 人累计 持有的基 金份额 不 设定 上限; 4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有 关法律规 定和市场 情况,调 整申购金额 、赎回份 额和账户 最低 持有余额的 数量限制 、 累计持 有的基金 份额上 限 , 基金 管理人必须 最迟在调 整 实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体上 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赎回价格 以申请当日收 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 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 、份额赎 回” 原 则,即申 购以金额 申请, 赎回以份额 申请;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31 3 、当日的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理 人规定的 时间以内撤 销; 4 、赎回遵循“ 先进先 出” 原则 ,即按照 投资人认 购、申 购的先后次 序进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理人 可在法律 法规允许 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 则 进行调整。 基 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 则开始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露 办法》的 有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上公 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 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 根据销售 机构规定 的程序, 在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办理 时间内提 出申购或 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 在申 购本基金 时须按销 售机构规 定的方式 备足 申购资金 , 投资 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必须有 足够的基 金份额余 额,否则 所提交的 申购 、赎回的申 请无效而 不予成交 。 2 、申购和赎回的 款项支付 投 资人申购 基金份额 时,必须 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投 资人 在规定 时间前全 额 交付款 项, 申购申请即 为有效。 投资人赎回 申请成功 后,基金 管理人将 在 T +7 日( 包 括该日) 内 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 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 支付办法 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 条款 处理。 3 、申购和赎回申 请的确认 基 金管 理人应 以交 易时 间结束 前受 理 有效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申 请 日(T 日) ,在正常 情况下, 本基金登 记机构在 T +1 日内对该交 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 认。T 日 提交的有效 申请,投 资人 可 在 T +2 日后( 包 括该日) 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 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 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功, 则 申购 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基金 销售机构 对申 购、 赎回申请 的受理并 不代表申 请一定 成功, 而仅 代 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 到申请。 申 购、 赎 回申请的确 认以登记 机构的确 认结果为 准。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 依法对上 述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 确认时间 进行 调整, 并必须在 调整实施 日前按照 《信 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 六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1 、本基金基金份 额 申购费 率最高 不超过 5 %,投资 者可以多次 申购本基 金,申购 费率 按每笔申购 申请单独 计算。 本基金基金 份额采用 前 端收费 模式收取 基金 申购 费用 。投资者的 申购费用 如下: 表:本基金 份额的申 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 50 万元


1.50%


50 万元 ≤ M <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60%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32 M ≥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 人 承 担,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 市场推广、 销 售、 登记等 各项费用 , 不列入基金 财产。 2 、本基金 基金份 额赎回费 率最高 不超过 5% 。赎 回费 率见下表: 表 3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 赎回费率 (% ) Y < 2 年


0.50%


2 年 ≤ Y < 3 年


0.25%


Y ≥ 3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 。本基金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 费率和赎 回费率。 费率 如发生变更,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 实施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 方式 1 )申购费用 适用 比例费率 的情形 下: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1 + 申购费 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2 )申购费用适用 固定金额 的情形 下: 申购费用 = 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 额- 固 定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 额/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例 1 :假定 T 日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6 元,某投资人 本次申购本 基金 40 万元,对应 的 本次申购费 率为 1.50% ,该投资人可 得到的基 金份额 为: 净申购金额 =400,000/ (1 +1.50% ) =394,088.67 元 申购费用 =400,000-394,088.67 =5,911.33 元 申购份额 =394,088.67/1.056 =373,190.03 份 即: 投资人投 资 40 万元申购本 基金, 假 定申购当 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6 元, 可得到 373,190.03 份基金份额。 例 2 :假定 T 日基金份 额净值 为 1.056 元,某投资人 投资 600 万元申 购本基 金,其对 应的 申 购费 用为 1000 元,则其可得到 的 申 购份 额为 :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33 申 购费用=1000 元 净申购金额 =6,000,000 -1000 =5,999,000 元 申购份额=5,999,000/1.056 =5,680,871.21 份 即,投资人 投资 600 万元 申购本基金 , 假定申 购当日 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56 元,可得 到 5,680,871.21 份基金份额 。 2 、赎回金额的计 算方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 额 ×T 日基金份额 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金 额 ×赎回 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 金额 ? 赎回 费用 例:某投资 者赎回本 基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持有时间 为三年,对 应的赎回 费率为 0% , 假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是 1.250 元,则其可 得到 的赎回金额 为: 赎回总金额 =10,000 ×1.250 =12,500.00 元 赎回费用 =12,500 ×0% =0.00 元 净赎回金额 =12,500-0 =12,500.00 元 即:投资者 赎回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持有时间 为三年,假 设赎回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是 1.250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 回金额 为 12,500 元。 3 、 本基金份额 净值的 计算, 保留到小 数点后 3 位 , 小数点后第 4 位 四舍五入 , 由此 产 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 金财产承 担。T 日的基金份额 净 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 ,并在 T +1 日内 公告。遇特 殊情况, 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 ,可以适 当延 迟计算或公 告。 4 、 申购份额余额 的处理 方式: 申 购的有效 份额为净 申 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 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 上述 计算结果 均按 四舍 五入 方法 , 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 由此 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5 、赎回金额的 处理方式 : 赎回金 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 有效赎回份 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 额净 值并扣除相 应的费用, 赎 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 计算 结果均按 四 舍五入 , 保留 到小数点 后 两 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 承担。 6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 《基金合 同》的相 关约定调 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 基金管理 人最 迟应于新的 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 施日前 依 照《信息 披露 办法》的有 关规定 在 指定媒体 公告。 7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不 违背法律 法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约定 的情形下 根据市场 情况 制定基金促 销计划, 针 对以特定 交易方 式 (如网上 交 易、 电话交易 等) 进行 基金交易 的投资 者定期或不 定期地开 展基金促 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 活 动期间, 按监 管部门要 求履行相 关手续 后 ,基金管 理人可以 适当调低 基金申购 费率和基 金赎 回费率。 八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1 、经基金销售 机构同意 ,基金投 资者提出 的申购和 赎回申请, 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 间之前可以 撤销。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34 2 、投资者申购基 金成功后 ,登记 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登记 权益并办 理登记手 续, 投资 人 自 T +2 日(含该 日)后有 权赎回该 部分基金 份额。 3 、投资人 赎回基 金成功后 ,登记 机构在 T +1 日为投 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 登记手续 。 4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范围 内,对上 述登记办理 时间进行 调整,但 不得 实质影响投 资者的合 法权益, 并最 迟于开始 实施前 依 照 《信息披露办 法》 的有关规 定 在指定 媒体公告。 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 况时,基 金管理人 可拒绝或 暂停接受 投资 人的申购申 请: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无 法正常 运作。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申 购申请。 3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4 、基金管理人 认为接受 某笔或某 些申购申 请可能会 影响或 损害 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 益时。 5 、基金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 可能对基 金业 绩产生负面 影响,从 而损害现 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的情形。 6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 、3 、5 、6 项暂 停申购情 形 之一且 基金管理人 决定暂停 申购申请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根据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 申购公告。 如果 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 被拒 绝, 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 退还给投 资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况消除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及时 恢复 申购业务的 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 发 生下列情 形时,基 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1 、因不可抗力导 致基金管 理人不 能支付赎 回款项。 2 、发生基金合 同规定的 暂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 可暂停接 受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或延 缓支付赎 回款项。 3 、证券、期货 交易所交 易时间非 正常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 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 产净 值。 4 、连续两个或两 个以上开 放日发 生巨额赎 回。 5 、法律法规规定 或中国证 监会认 定的其他 情形。 发 生上 述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拒绝 接受 或暂 停接 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赎回申 请 时,基金管 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已 确认 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 理人应足 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 足额支付 ,未支付 部分可延 期支付。 若出 现上述第 4 项 所述情形 ,按基金 合同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35 的相关条款 处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 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 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 赎回的情 况消除时 ,基金管 理人应及 时恢 复赎回业务 的办理并 公告。 十 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 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 金总份额 的 10% ,即认为是 发生了巨 额赎 回。 2 、巨额赎回的处 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 巨额赎回 时, 基金管理 人可以根 据基金当 时的资产组 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 回或 部分延期赎 回。 (1 )全额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能力 支付投资 人的全部赎 回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 程序执行。 (2 )部分延期 赎回:当 基金管理 人认为支 付投资人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或 认为因支 付投 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 行的财产 变现可能 会对基金 资产 净值造成较 大波动时, 基 金管理人 在当 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 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 的 前提下, 可对 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 办理。 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 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 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 受理的 赎回份额; 对于 未能赎回 部分, 投资人 在提交赎 回申 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 回或取消 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 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 日继续赎 回, 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选择取消 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 赎回 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 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 以下一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 值为基础 计算 赎回金额, 以 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 回为 止。如投资 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 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 动延期赎 回处理。 (3 )暂停赎回: 连续 2 日以 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额赎 回,如基金 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 暂停 接受基 金的赎回 申请; 已经接受 的赎回申 请可以 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 但不得 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 应当在指 定媒体上 进行公告 。 3 、巨额赎回的公 告 当发生上述 延期赎回 并延期办 理时, 基金 管理人应 当 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 规 定的其他方 式在 3 个交 易日内通 知基金份 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 处理方法 ,同时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 十 二 、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 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1 、发生上述暂 停申购或 赎回情况 的,基金 管理人当 日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 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限内 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 暂停公告 。 2 、 如发生暂停的 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 人应于 重 新 开放日, 在指 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 重 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公 告,并公 布最近 1 个开 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 3 、基金管理人可 以根据暂 停申购 或赎回的 时间,依 照《信息披 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36 最迟于重新 开放日在 指定媒体 上刊登重 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也 可以根据 实际情况 在暂 停公告中明 确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的时 间,届时 不再 另行发布重 新开放的 公告。 十 三 、基金转换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1 月 8 日起开始 办理基金 转换业 务。 1 、转换费用 基金转换费 用由转出 基金赎回 费和申购 费补差两 部分 构成, 其中: 申 购费补差 具体收取 情况, 视每次 转换时的 两只基金 的 申购费 率的差异 情 况而定。 基金 转换费用 由基金持 有人承 担。 2 、其他与转换相 关的事项 (1 )业务规则


① 基金转换 只能在同 一销售机 构进行。 转换 的两只基 金必须都是 该销售机 构代理的 同一 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 在同一 登 记机构 处 注册登记 的基 金。


② 前端收费 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只能转换 到前端收 费模 式的其它基 金 (申购费为 零的基金 视同为前端收费 模式) ,后端 收费模式的 基金可以转 换到前端或后端 收费模式的 其它基金, 非 QDII 基金不能 与 QDII 基金 进行互转 。 ③ 基金转换 的目标基 金份额按 新交易计 算持有时 间。 基金转出视 为赎回, 转 入视为申 购。 基金 转换后 可赎回的 时间为 T +2 日。 ④ 基金分红 时再投资 的份额可 在权益登 记日的 T +2 日提交基金 转换申请 。 ⑤ 基金转换 以申请当 日基金份 额净值为 基础计算。 投 资者采用 “ 份额转换 ”的原则 提交 申请。转出 基金份额 必须是可 用份额, 并遵循 “ 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2 )暂停基金转 换的情形 及处理 基金转换视 同为转出 基金的赎 回和转入 基金的申 购, 因此有关转 出基金和 转入基金 暂停 或拒绝申购 、暂停赎 回的有关 规定适用 于基金转 换。 出现法律、 法 规、 规章 规定的其 它情形或 其它在 《 基 金合同》 、 《招 募说明书 》 已载明 并 获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 特殊情形 时,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暂 停基金转换 业务。 (3 )重要提示 ① 本基 金转换 业务 适用 于可以 销售 包括博 时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在 内的两 只 以上(含两 只) ,且基 金 登记机 构 为同一 机构的 博时 旗下基金的 销售机构 。 ② 转换业务 的收费计 算公式及 举例参见 2010 年 3 月 16 日刊登于本公司网 站的《博 时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关 于旗下开 放式基金 转换业务 的公 告》 。 ③ 本公司管 理基金的 转换业务 的解释权 归本公司 。 十 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 易过户是 指基金登 记机构受 理继承、 捐赠 和司法强制 执行 等情 形 而产生 的非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37 交易过户以 及登记机 构认可、 符合 法律法规 的其它非 交 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 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 体必须是 依法可以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 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由 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 金 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 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 赠给福利 性质 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 司 法强制执 行是 指司法机构 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 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 给其他自 然人、 法 人或其他组 织。 办理非 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 基金登记 机 构要求提供 的相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按 基金登记 机构的规 定办理, 并按 基金登记机 构规定的 标准收费 。 十 五 、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 有 人可办 理已持有 基金份额 在不同销 售机 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金销 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 的标准收 取转托管 费。 十 六 、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1 月 8 日起开始 办理定期 定额投 资业务。 (1 )适用投资者 范围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 外机构投 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允 许购 买证券投资 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 (2 )申购费率 本基金定期 定额投资 的申购费 率与普通 申购业务 的费 率相同。 表:本基金 份额的申 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 50 万元


1.50%


50 万元 ≤ M <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60%


M ≥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人承 担,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 市场推广、 销 售、 登记等 各项费用 , 不列入基金 财产。 (3 )扣款日期和 扣款金额


投资者须遵 循各销售 机构有关 扣款日期 的规定, 并 与 销售机构约 定每月扣 款金额, 但 最 低每次不少 于人民币 100 元(含 100 元) 。 (4 )重要提示


1 )凡申请办理 本基金 “ 定期定额 投资计划 ”的投资 者须首先开 立本公司 开放式基 金基 金账户。 2 ) 本基金定 期定额投 资计划的 每月实际 扣款日即 为 基金申购申 请 日, 并以该日 (T 日) 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 准计算申 购份额。 投资者可 以 从 T+2 日起通 过本定期 定额投资 计划办 理网点、 致电 本公司客 服电话或 登录本公 司网站查 询 其每次申购 申请的确 认情况。 申 购份额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38 将在确认成 功后直接 计入投资 者的基金 账户。 十 七 、 基金 份额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 构只受理 国家有权 机关依法 要求的基 金份 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及登 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 律法规的 其他情况 下的冻结 与解冻。 第 八 部分


基 金的 投 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 灵活运用 资产配置 策略及多 种股票市 场、 债券市场 投 资策略, 充 分挖掘和 利 用 各大类资 产 潜在的 投资机会 ,追求基 金资产长 期稳 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含 中 小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 上市的股 票) 、 债券 (含中小 企业私募 债) 、 货 币市场 工具、 银行存 款、 权证 、 股指期 货、 中期 票据、 资产 支持证券 以 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金 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 监会相关 规定)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 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 投资范围 。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等权 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 0%-95% , 权证投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债 券、 中期票据、 资产 支持证券、 银 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 资产、 货币 市场工具、 现金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 产的 5%-100% ; 其中, 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 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三 、投资策略 (一)资产 配置策略 基于基金管 理人对经 济周期及 资产价格 发展变化 的深 刻理解及前 瞻性预见, 在 把握经济 周期性波动 的基础上 ,结合美 林时钟及 Black-Litterman Model 等大 类资产配置 模型,动态 评估 不同资 产类在不 同时期的 投资价值、 投 资时机以 及其风险收 益特征 , 追求 股票、 债券和 货币 等大类 资产的灵活 配置 及 资产的稳 健增长。 中国经济发 展与其他 规模经济 体一样, 具 有明显的 周 期性特征。 该 周期性一 般可以分 为 复苏, 过热, 滞 涨, 衰退四 个阶段。 复苏阶段 的特征 是: 经济增长 加快, 通货 膨胀降低 , 股 票市场上涨, 债券市场 温和上涨 或保持高 位。 在此阶 段大类资产 配置一般 会选择配 置股票市 场, 行业配置一 般会选择 成长类股 票, 债券选择 一般 会选择中长 久期债券, 并 愿意承担 一定 的信用风险 。 过热 阶段的特 征是 : 经济增 长速度减 慢, 通货 膨胀升 高, 股 票市场仍 保持高位 , 债券市场在 央行的干 预下开始 下降, 大宗商 品市场则 受益于实体 经济生产 的需求及 投资者对 抗通胀的需 求而保持 较快上涨。 在此阶段 一般会配 置 与大宗商品 有关的周 期性价值 股。 滞涨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39 阶段的特征 是: 经济增 长下降, 通货膨胀 升高, 股 票 、 债券市场双 双下降。 大类资产 配置一 般会增加防 守型货币 市场工具 进行资产 配置, 行业 配 置则一般会 选择防守 价值型行 业。 衰退 阶段的特征 是: 经济增 长继续下 降, 通货 膨胀开始 下 降, 股票市场 下跌, 债 券市场则 由于央 行的干预开 始上升。 此 阶段的大 类资产配 置策略一 般 会配置债券 市场, 并且 会选择中 短久期 债 券。 基于基金管 理人对经 济周期及 资产价格 发展变化 的深 刻理解, 通过定 性和定量 的方法分 析宏观经济, 资 本市场, 政策 导向等各 方面因素, 建 立基金管理 人对各大 类资产收 益的绝对 或相对预期 ,将这些 预期输入 资产配置 模型后, 得出 各大类资产 配置权重 。 (二)股票 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策 略主要采 取个股精 选策略。 首 先 , 寻找清晰可 持续盈利 的目标公 司 投资主题 , 具 有这样投 资主题的 股票其价 值中枢是 持 续向上的。 不 同的企业 有不同的 投资主 题, 但是核心是 具有竞 争优势的 成长 。 其次, 采用 PORTER 的竞争优势和 价值链分 析方 法, 通过调研和 洞察力对 企业 所在 的产业结 构与发展、 企 业的竞争策 略和措施 和企业价 值链进行 深入判断 。 第三, 并 用财务和 运营等相 关数据进 行 企 业价值评估 。 主要财务评 估指标有 : 1 、ROE 质量分析 ROE 是全面分 析公司业 绩的起点 和根本, 它表明管 理层运用公 司股东投 入的资金 创造 收益的好坏 程度。 从 长期看, 公司股票 价值取决 于公 司 ROE 与公司 权益资本 成本之间 的关 系。ROE 分析也 有助于权 衡提高未 来盈利的 途径。 如果缺乏有 效的进入 壁垒, 持续 超常的 盈利能力将 引进竞争 。 偏 离“正常” 水平 一般有两 个原 因: 一 是行业环 境和竞争 战略促使 公司 至少在短期 内 创造出 正的超常 ( 或负的 超常)经 济收 益,一是会 计造成的 歪曲。 ROE 传统上可 以分解为 资产收益 率(ROA ) 和一个 财务杠杆衡 量指标, 如下所示 : ROE =ROA× 财 务杠杆= (净资产 /资产)× (资 产 /股东权益 ) ROA =(净收益 /销售 收入)× (销售 收入/资 产) =销售净利 率× 资 产周转率 尽管上述方 法在分解 公司 ROE 时 被普遍 使用, 但 它 也有一些局 限性。 有 时我们采 用替 代方法分解 ROE : ROE =(税后净 营业利 润/股东 权益)- (税后净 利 息费用/股 东权益) = (税后净 营业利润 /净资产 )× [1 +( 净债务/ 股东收 益) ]-( 税后净 利息费用 /净 债务 )× ( 净债务 /股东权 益) =营业资产 收益率+ (营业资 产收益率 -税后实 际利 息率)× 净 财务杠 杆 2 、EPS 增长质量分析 这 里主 要考 虑 EPS 增 长的 质量和 可持 续性 ,同 时判断 增长 的原 因与 公司 战略的 吻 合 度, 因为由于中 小企业的 业绩基数 比较低, 判断 每股 收益的增长 质量尤为 重要。 通过分 解损 益表的成份, 量化归因 分析不同 因子对 个股利润 的影 响程度, 经过 实证验证 , 研究 EPS 增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40 长需要考虑 的因素包 括: 主营 销售增长, 毛利率变 动 , 其他利润增 长, 三项 费用变动 , 非营 业利润增长 情况, 税率 变动情况 , 经营活 动现金流 量 变化。 该系统 是分析年 与年、 季 度与 季 度每股收益 变化的归 因分析与 成份分析 ,通过这 两种 分析来判断 个股每股 收益增长 的质量。 3 、估值与市场预 期分析 基金管理人 使用逆向 思考 , 来考 察如果市 场价格是 合 理的, 那么该 价格反映 了企业多 少 成 长性 ,然后 通过基 本面 来判断 这种成 长性 是否合 理。 另外 的估值 手段是 通过 历史和 目前 ROE 与市场认 为的 P/B ,P/E 比较来发 现定价缺 陷 与机会。 4 、企业特质分析 企业特质指 企业的一 些重要特 性, 对股票 性质起到 了 决定性作用, 比如收益 变化幅度 大 的公司则其 股票价格 波动也较 大。通过 实证分析 ,我 们考虑以下 几个因素 : A. 企业规模:采用 BV ,CAP 和总资产。一般说来 , 考察成长型企业,规模也是一个 有价值的参 考指标 。 B. 杠杆比率:一般 说来,财 务杠杆 越高,运 营杠杆越 高,股票波 动越大。 C. 增长性: 采用收入 的增长和 利润的增 长。 D. 股利: 采用 支付比率 与股利率 , 一般来 说, 企业 成 长初期, 股利 支付不是 一个关键 因 素 。 E. 收益的变化性 : 采用 利润、 收入与每 股经营现 金流 的变化性 , 一般来 说, 业 绩波动越 大,股票价 格波动越 大。 F. 业务分布: 采用市场 分布、产 品分布和 行业分布 数 据。 G. 生产力:采用折 旧/收入 和资本支 出/收 入数据。 5 、财务健康度分 析 通过研究财 务数据 , 来判 别企业风 险, 数据采用 三年 财务报告数 据; 指标选择 选取反映 公司收益、 市场比率 、成长、 效率和风 险的五大 类指 标 。 (三)债券 投资策略 灵活应用各 种期限结 构策略、 信 用策略、 互换策略 、 息差策略, 在 合理管理 并控制组 合 风险的前提 下,最大 化组合收 益。 1 、期限结构策略 通过预测收 益率曲线 的形状和 变化趋势, 对各类型 债 券进行久期 配置; 当收 益率曲线 走 势难以判断 时, 参考基准 指数的样 本券久期 构建组合 久期, 确保组合 收益超过 基准收益。 具 体来看, 又分 为跟踪收 益率曲线 的骑乘策 略和基于 收 益率曲线变 化的子弹 策略、 杠铃 策略及 梯式策略。 (1 )骑乘策略 是当收益 率曲线比 较陡峭时 ,也即相 邻期限利差 较大时, 买入期限 位于 收益率曲线 陡峭处的 债券,通 过债券的 收益率的 下滑 ,进而获得 资本利得 收益。 (2 )子弹策略 是使投资 组合中债 券久期集 中于收益 率曲线的一 点,适用 于收益率 曲线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41 较陡时; 杠铃 策略是使 投资组合 中债券的 久期集中 在 收益率曲线 的两端, 适 用于收益 率曲线 两头下降较 中间下降 更多的蝶 式变动; 梯式 策略是使 投资组合中 的债券久 期均匀分 别于收益 率曲线,适 用于收益 率曲线水 平移动。 2 、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 率等于基 准收益率 加信用利 差, 信用利 差 收益主要受 两个方面 的影响, 一 是 该信用 债对 应信用水 平的市场 平均信用 利差曲线 走势 ; 二是该信用 债本身的 信用变化。 基于 这两方面的 因素,我 们分别采 用以下的 分析策略 : (1 )基于信用 利差曲线 变化策略 :一是分 析经济周 期和相关市 场变化对 信用利差 曲线 的影响, 二是 分析信用 债市场容 量、 结构 、 流动性 等 变化趋势对 信用利差 曲线的影 响, 最好 综合各种因 素, 分析信 用利差曲 线整体及 分行业走 势, 确定信用债 券总的及 分行业投 资比例。 (2 )基于信用 债信用变 化策略: 发行人信 用发生变 化后, 基金 管理人 将 采用变化 后债 券信用级别 所对应的 信用利差 曲线对公 司债、 企业 债 定价。 影响信 用债信用 风险的因 素 分为 行业风险、 公 司风险、 现金流风 险、 资产 负债风险 和 其他风险等 五个方面。 基金管理 人 主要 依靠内部评 级系统分 析信用债 的相对信 用水平、 违约 风险及理论 信用利差 。 3 、互换策略 不同券种在 利息、 违约 风险、 久 期、 流动 性、 税收 和 衍生条款等 方面存在 差别,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人 可以同时 买入和卖 出具有相 近特性的 两个 或两个以上 券种, 赚取 收益级差。 互换 策略分为两 种: (1 )替代互换 。判断未 来利差曲 线走势, 比较期限 相近的债券 的利差水 平,选择 利差 较高的品种, 进 行价值置 换。 由于利差 水平受流 动性 和信用水平 的影响, 因此 该策略也 可扩 展到新老券 置换、 流 动性 和信用的 置换, 即在相 同收 益率下买入 近期发行 的债券, 或是 流动 性更好的债 券,或在 相同外部 信用级别 和收益率 下, 买入内部信 用评级更 高的债券 。 (2 )市场间利 差互换。 一般在公 司信用债 和国家信 用债之间进 行。如果 预期信用 利差 扩大, 则用国家 信用债替 换公司信 用债; 如果预 期信 用利差缩小, 则 用公司信 用债替换 国家 信用债。 4 、息差策略 通过正回购 ,融资买 入收益率 高于回购 成本的债 券, 从而获得杠 杆放大收 益。 5 、可转换债券与 可分离可 转债投 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 兼具债性 和股性特 征。 基金管 理人采用 自 上而下的宏 观、 行业分 析和自下 而 上的转债特 性分析相 结合的方 法, 选择债性 和股性表 现与经济周 期相适宜 且流动性 较好的转 债品种进行 投资。 6 、中小企业私募 债券投资 策略 针对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 本基金以 持有到期, 获 得本 金和票息收 入为主要 投资策略, 同 时,密切关 注债券的 信用风险 变化,力 争在控制 风险 的前提下, 获得较高 收益。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42 (四)权证 投资策略 权证为本基 金辅助性 投资工具, 投 资原则为 有利于基 金资产增值、 控 制下跌风 险、 实现 保值和锁定 收益。本 基金将主 要投资满 足成长和 价值 优选条件的 公司发行 的权证。 (五)股指 期货的投 资策略 将来根据相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本基金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 将以投 资组合的 避险保值 和 有效管理为 目标,在 风险可控 的前提下 ,本着谨 慎原 则,适当参 与股指期 货的投资 。 1 、避险保值 利用股指期 货, 调整投资 组合的风 险暴露, 避免 市场 的系统性风 险, 改善组合 的风险收 益特性。 2 、有效管理 利用股指期 货流动性 好, 交易成本 低等特点, 对 投资 组合的仓位 进行及时 调整, 提高投 资组合的运 作效率。 四、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 员会是本 基金的最 高决策机 构, 定期或遇 重大事件时 就投资管 理业务的 重大 问题进行讨 论, 并对本 基金投 资做方向 性指导。 基 金 经理、 研究员 、 交易员 等各司其 责, 相 互制衡。具 体的投资 流程为: 1 、投资决策委员 会定期召 开会议 ,确定本 基金的总 投资思路和 投资原则 ; 2 、研究部宏观 策略分析 师基于自 上而下的 研究为本 基金提供总 的资产配 置建议; 研究 部行业研究 员为行业 研究与分 析提供支 持; 固定收益 部数量及信 用分析员 为固定收 益类投资 决策提供依 据; 3 、固定收益部 定期召开 投资例会 ,根据投 资决策委 员会的决定 ,结合市 场和个券 的变 化,制定具 体的投资 策略; 4 、基金经理依 据 投资决 策委员会 的决定, 参考研究 员的投资建 议,结合 风险控制 和业 绩评估的反 馈意见, 根据市场 情况,制 定并实施 具体 的投资组合 方案; 5 、基金经理向交 易员下达 指令 , 交易员执 行后向基 金经理反馈 ; 6 、监察法律部对 投资的全 过程进 行合规风 险监控; 7 、 风险管理部 通过行使 风险管理 职能, 测算、 分 析和 监控投资风 险, 根据风险 限额管理 政策防范超 预期风险 ; 8 、风险管理部 对基金投 资进行风 险调整业 绩评估, 定期与基金 经理讨论 收益和风 险预 算。 五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 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 制: (1 )本基金 股票 、 权证 、股指期 货等权益 类证券 投 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95% ;债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43 券、 中期票据 、 资产支 持证券、 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 益 类资产、 货币 市场工具 、 现金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具占 基金 资产的 5%-100% ; (2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 部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 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得 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 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 券回购最 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展期 ; (15 )本基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6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 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 、权证 、资产支 持证券、 买入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 (18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 照中国金 融期货交 易所要求 的内 容、 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情况 、交易目 的及对应 的证 券资产情况 等 ;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44 (19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20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关于股 票投资比 例的有关 约定; (21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规 模 变动、 股权分 置改革中 支付对价 等 基 金管 理人之 外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 法规另 有规定的 ,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 应 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 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 的监督与 检查 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 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 或变 更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 本基金, 基金 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则本 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 关限制 或 以变更后 的规 定为准 。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 权益,基 金财产不 得用 于下列投资 或者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向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出资或 者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发行 的股 票或者债券 ; (6 )买卖与其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有 控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有其 他重大利 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 的证券或 者承 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 易、操纵 证券交 易价格及 其他不正 当的证券交 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 规有关规 定,由 中国证监 会规定禁 止的其他活 动 。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 取消上述 限制,如 适用于本 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 制。 六 、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 绩比较基 准为: 60%× 沪深 300 指数收益 率 +40%× 中国债券 总指数 收 益率 。 本基金为混 合型基金。 在综合考 虑了基金 股票组合 的 构建、 投资标 的以及市 场上可得 的 股票指数的编制 方法后,本 基金选择市 场认同度较 高 并且将作为指数 期货标的的 沪深 300 指数作为本 基金股票 组合的业 绩比较基 准。债券 组合 则采用中国 债券总指 数作为业 绩基准。 本基金的股 票投资比 例区间为 0%-95% , 考虑 到本基 金的灵活配 置属性, 取 60 %为基准 指 数中股票投资所 代表的权重 ,其余 40% 为基准指数 中债券投资所对 应的权重。 因此,本基 金的业绩比 较基准确 定为“ 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 60% +中国债券 总指数收 益率×40%” 。 如果今后市 场出现更 具代 表性 的业绩比 较基准, 或 者 指数编制单 位停止编 制该指数, 或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45 有更具权威、 更 科学的复 合指数权 重比例, 在与 基金 托管人协商 一致后, 本基 金管理人 可以 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调整或 变更业绩 比较基准 并及 时公告, 而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 会 。 七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 混合型基 金, 预期收 益和预期 风险低于 股 票 型 基金, 高 于 货币市 场基金和 债 券 型基金, 具有 中等 风险/ 收益 的 特征 。 八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与债权人权利 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管理人 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 代表基金 独立行使 股东权利 和 债权人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 公司的控 股,不 参与所投 资上市公 司的经营管 理; 3 、有利于基金财 产的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过关联 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 理人或任 何存在利害 关系的第 三人牟取 任何 不当利益。 九 、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 根据届时 有效的有 关法律法 规和政策 的规 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 、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博 时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的董事 会及 董事保 证本 报告 所载 资料 不存在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 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 对其内容 的真实性 、准确性 和完 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 责任。 基 金 托 管 人 根 据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 复 核 了 本 报 告 中 的 净 值 表 现 和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等 内 容, 保证复 核内容不 存在虚假 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 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 报告所载 数据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产 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 产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247,795.43 28.13 其中:股票 14,247,795.43 28.13 2 固定收益投 资 3,767,755.00 7.44 其中:债券 3,767,755.00 7.44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14,000,000.00 27.64 其中: 买断式 回购的买 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 结算备付 金合计 18,369,056.14 36.27 7 其他资产 263,213.65 0.52 8 合计 50,647,820.2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分 类的股票 投资组合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46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牧 、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8,475,748.48 21.34 D 电力、热力 、燃气及 水生产和 供应业 209,000.00 0.53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 业 - - G 交通运输、 仓储和邮 政业 763,200.00 1.92 H 住宿和餐饮 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 务业 3,684,356.70 9.28 J 金 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 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 技术服务 业 503,200.00 1.27 N 水利、环境 和公共设 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 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 工作 - - R 文化、体育 和娱乐业 612,290.25 1.54 S 综合 - - 合计 14,247,795.43 35.88 3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股 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300043 互动娱乐 137,042 2,376,308.28 5.98 2 300267 尔康制药 60,000 2,242,200.00 5.65 3 600850 华东电脑 34,338 1,323,729.90 3.33 4 002421 达实智能 40,000 1,268,000.00 3.19 5 600488 天药股份 200,000 1,144,000.00 2.88 6 600561 江西长运 60,000 763,200.00 1.92 7 000997 新大陆 26,420 701,186.80 1.77 8 600373 中文传媒 38,925 612,290.25 1.54 9 601965 中国汽研 39,498 549,022.20 1.38 10 300284 苏交科 40,000 503,200.00 1.27 4 报告期末按 债券品 种 分类的 债券投资 组合 序号 债券 品种 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3,767,755.00 9.49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47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3,767,755.00 9.49 5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债 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 值比例(%) 1 122163 12 鄂资债 25,190 2,456,025.00 6.18 2 122893 10 丹东债 10,360 1,067,080.00 2.69 3 122560 12 淄城运 1,000 103,500.00 0.26 4 122534 12 秦开发 1,000 101,750.00 0.26 5 122255 13 赣粤 01 300 29,400.00 0.07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名资 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 。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贵 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贵金 属。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价 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名权 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权证 。 9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股指 期货交易 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股指 期货。 10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交易 情况说 明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国债 期货。 11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 基金投资的前 十名证券的 发行主体没 有被监管 部门立 案调查,或在 报告 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 、处罚。 11.2 基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票中 ,没有投 资超出基 金合 同规定备选 股票库之 外的股票 。 11.3 其他各 项资产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34,477.44 2 应收证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5,558.77 5 应收申购款 103,177.44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63,213.65 11.4 报告期 末持有的 处于转股 期的可转 换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 告期末未 持有处于 转股期的 可转换债 券。 11.5 报告期 末前十名 股票中存 在流通受 限情况的 说明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48 11.6 投资组 合报告附 注的其他 文字描述 部分 由于四舍五 入的原因 ,分项之 和与合计 项之间可 能存 在尾差。 第 九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 金管 理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用 基金 财产 ,但不 保 证 基 金 一 定 盈 利 , 也 不 保 证 最 低 收 益 。 基 金 的 过 往 业 绩 并 不 代 表 其 未 来 表 现 。 投 资 有 风 险,投资者 在做出投 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 读本基金 的招 募说明书。 历史各时间 段基金份 额净值增 长率及其 与同期业 绩比 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第 十 部分


基 金的 财 产 一、基金资 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 值是指购 买的各类 证券及票 据价值、 银行 存款本息和 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 金款 以及其他投 资所形成 的价值总 和。 二、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基 金负债后 的价 值。 三、基金财 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 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规 范性文件 为本基金 开立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 期 货账 户 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 他专用账户 。 开立的基 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销 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 构自有的 财产账户 以及其他 基金 财产账户相 独立。 四、基金财 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 独立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销售 机构的财 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 保 管。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基 金登记机 构和基金 销售机构以 其自有的 财产承担 其自身的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 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 比例(%) 流通受限情 况说明 1 300043 互动娱乐 2,376,308.28 5.98 公告重大事 项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值 增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11 月 8 日—2013 年 12 月31 日 -0.20% 0.10% -0.67% 0.72% 0.47% -0.62% 2014 年1 月1 日—2014 年9 月30 日 14.73% 0.80% 6.45% 0.60% 8.28% 0.20% 2013 年 11 月 8 日—2014 年 9 月30 日 14.50% 0.73% 5.73% 0.62% 8.77% 0.11%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49 法律责任, 其 债权人不 得对本基 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 结、 扣押或其他 权利。 除依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的 规定处分 外,基金 财产不得 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因依法 解散、 被依 法撤销或 者被依法宣 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 属于其清 算财产。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 作基金财 产 所产生的 债权, 不得与 其固 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 互抵销; 基金 管理人管 理运作不 同基金的基 金财产所 产生的债 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 第十 一部分


基金 资 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金 的估值 日为 本基 金相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的交 易日 以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规 定需要 对 外披露基金 净值的非 交易日。 二、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 的股票、 权 证、 债券 和银行存 款本息、 股 指期货合约、 应收款项 、 其它投 资 等资产及负 债。 三、估值方 法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 票、权 证等) ,以 其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 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 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50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合约 ,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值 ,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8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9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发 现基金估 值违反基 金合 同订明的估 值方法、 程序 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 ,共同查 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 基 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计 核 算的义务由 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 金的基金会 计责任方 由基金管 理人担任, 因 此, 就与 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 题, 如经相关 各方 在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无 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 以公布 , 由此 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 和基金造 成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 易日基金 资产净值 计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 的损失,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 赔付 。 四、估值程 序 1 、基金份额净 值是按照 每个工作 日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以 当日基金 份额的余 额数 量计算,精 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四 位四舍 五入 。国家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 。 基金管理人 每个工作 日计算基 金资产净 值及基金 份额 净值 ,并按 规定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 应每个工 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 值。但基 金管理人根 据法律法 规或基金 合同 的规定暂停 估值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每个 工作日对 基 金资产估值 后, 将基金 份额净值 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 人,经基 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 后,由基 金管 理人对外公 布。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51 五、估值错 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要、 适当、合 理的 措施确保基 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 性、 及时性。 当基 金份额 净值小数 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 错误时, 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应 按照以下 约定处理 : 1 、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 如 果由于基 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 人、 或登记机 构、 或销 售机构、 或 投资人自身 的过错造 成估值错 误, 导致其 他当事人 遭 受损失的, 过 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 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 受损失当 事人(“ 受损方”) 的直接损 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 处理原则” 给予 赔偿 , 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 误的主要 类型包括 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 差 错、 数据传输 差错、 数据 计算差错 、 系统故障差 错、下达 指令差错 等。 2 、估值错误处理 原则 (1 ) 估值错 误已发生 , 但尚 未给当事 人造成损 失时 , 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及 时协调各 方, 及时进行更 正, 因更正 估值错误 发生的费 用由估值 错 误责任方承 担; 由于估 值错误责 任方未 及 时更正已 产生的估 值错误, 给 当事人造 成损失的, 由估值错误 责任方对 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 责任; 若估值 错误责任 方已经积 极协调, 并 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 行更正而 未更正, 则其 应当承担 相应赔偿 责任。 估值 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 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 值错误已 得到更正 。 (2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对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 责,不对间 接损失负 责,并且 仅对 估值错误的 有关直接 当事人负 责,不对 第三方负 责。 (3 )因估值错 误而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估值 错误 责任方仍应 对估值错 误负责。 如果 由于获得 不当得 利 的当事人不 返还或不 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估值错误 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 享有 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 权利; 如果获 得不 当得利的当 事人已经 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 损方 , 则受损方应当 将其已经 获得的赔 偿额 加上已经获 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 损失 的差额部分 支付给估 值错误责 任方。 (4 )估值错误调 整采用尽 量恢复 至假设未 发生估值 错误的正确 情形的方 式。 3 、估值错误处理 程序 估值错误被 发现后, 有关的当 事人应当 及时进行 处理 ,处理的程 序如 下: (1 )查明估值 错误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事人 ,并根据估 值错误发 生的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 (2 )根据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对 因估值错误 造成的损 失进行评 估 ; (3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原则或当 事人协商 的方法由 估值错误的 责任方进 行更正和 赔偿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52 损失; (4 )根据估值 错误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登记 机构交易数 据的,由 基金登记 机构 进行更正, 并就估值 错误的更 正向有关 当事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份额净值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如下 : (1 ) 基金份 额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予以纠 正, 通 报基金托 管人, 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 止损失进 一步扩大 。 (2 ) 错误偏差达 到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 托管人并 报中 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 偏差达到 基金份额 净值的 0.5% 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 公告。 (3 )前述内容如 法律法规 或监管 机关另有 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 理。 六、暂停估 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 及的证券 、期货 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 假日或因其 他原因暂 停营业时 ; 2 、因不可抗力致 使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无法准 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 时; 3 、占基金相当 比例的投 资品种的 估值出现 重大转变 ,而基金管 理人为保 障基金份 额持 有人的利益 ,决定 延 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认定的 其它情形 。 七、基金净 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 息披露的 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 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 个开放日 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 托管人对 净值计算 结 果复核确认 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 第十 二部分


基金 的 收益 与分配 一、基金利 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 基金利息 收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变动 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 后的 余额,基金 已实现收 益指基金 利润减去 公允价值 变动 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 润 基 金可 供分配 利润 指截 至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基金 未分 配利 润与 未分配 利润 中已 实现收 益 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 益分配原 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 金分红条 件的前提 下, 本基 金每年 收益分配次 数最多为 4 次, 每份基 金份额 每 次 收 益 分 配 比 例 不 得 低 于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该 次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的 50% ,若《基金合同 》生效不 满 3 个月可不 进行收益 分配; 2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 与红利再 投资,投资 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 或将 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 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 不 选择, 本基金 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 式是现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53 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 配后基金 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减去每单 位基金份 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 4 、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 分配权 ; 5 、法律法规或监 管机关另 有规定 的,从其 规定。 四、收益分 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中 应载明截 止收益分 配基准日 的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收 益分配对 象、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 及比例、 分配方式 等内容。 五、收益分 配方案的 确定、公 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 由基金管 理人拟定 ,并由基 金托 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 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基 金红 利发放 日距 离收 益 分配 基准 日(即 可供 分配 利润 计算 截止日 )的 时间 不得超 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 益分配中 发生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行 转账或其 他手续费 用由 投资者自行 承担。 当投资 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 定金额, 不 足于支付 银行转账 或其他手 续 费用时, 基金 登记机构 可将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 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 份额。红 利再投资 的计 算方法,依 照《业务 规则》执 行。


54 第十 三部分


基金 费 用与 税收 一、与运作 有关的费 用 ( 一 ) 、基金 费用的种 类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3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信息披 露费用 ; 4 、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 基金相关 的会计师 费、律师 费和诉讼费 ; 5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费 用; 6 、基金的证券 、 期货 交易 费用; 7 、基金的银行汇 划费用; 8 、基金的开户费 用、账户 维护费 用; 9 、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约定 ,可以在 基金财产中 列支的其 他费用。 ( 二 ) 、基金 费用计提 方法、计 提标准和 支付方 式 1 、基金管理人的 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 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的 1.5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 的计算方 法如下 : H =E× 1.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管理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管理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 顺延。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 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 下: H =E× 0.2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 应计提的 基金托管 费 E 为前一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基金托管费 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至每月月 末, 按月支 付, 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 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 性支取。 若遇法定 节假 日、公休日 等, 支付日期 顺延。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 -9 项费用” ,根据 有关法规及 相应协议 规定,按 费用 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 期费用, 由基金托 管人从基 金财 产中支付。 二、与销售 有关的费 用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55 1 、本基金基金份 额 申购费 率最高 不超过 5 %,投资 者可以多次 申购本基 金,申购 费率 按每笔申购 申请单独 计算。 本基金基金 份额采用 前 端收费 模式收取 基金申购 费用 。 投资者的 申购费用 如下: 表:本基金 份额的申 购费率 申购金额(M ) 申购费率 M < 50 万元


1.50%


50 万元 ≤ M < 100 万元


1.00%


100 万元 ≤ M < 500 万元


0.60%


M ≥ 500 万元


1000 元/ 笔


本基金的申 购费用由 投资人 承 担, 主要用 于本基金 的 市场推广、 销 售、 登记等 各项费用 , 不列入基金 财产。 2 、本基金 基金份 额赎回费 率最高 不超过 5% 。赎 回费 率见下表: 表 3 :本基金的 赎回费率 表 持有基金份额期限 (Y ) 赎回费率 (% ) Y < 2 年


0.50%


2 年 ≤ Y < 3 年


0.25%


Y ≥ 3 年


0


注:1 年指 365 天





赎回费用由 赎回基金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承担, 在 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 基金份额 时收 取。 。 本基金 赎回费总 额的 25% 应归基金 财 产, 其余 用于支付登 记费和其 他必要的 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 可以在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范围 内调整申购 费率和赎 回费率。 费率 如发生变更, 基 金管理人 应在调整 实施日前 按照 《信 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三、不列入 基金费用 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 列入基金 费用: 1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因未 履行或未 完全履行 义务导致的 费用支出 或基金财 产的 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处理 与基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发生的 费用; 3 、 《基金合同》 生效前的 相关费用 ; 4 、其他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 及中国 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不得列入基 金费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 过程中涉 及的各纳 税主体, 其纳税义 务按 国家税收法 律、法规 执行。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56 第十 四部分


基金 的 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 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 本基金的 基金会 计责任方 ; 2 、 基金的会 计年度为 公历年度 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 度按 如下原则: 如果《基 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 月,可以 并入下一个 会计年度 披露; 3 、基金核算以人 民币为记 账本位 币,以人 民币元为 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执行 国家有关 会计制 度; 5 、本基金独立建 账、独立 核算; 6 、基金管理人及 基金托管 人各自 保留完整 的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 算, 按照有关规 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 表; 7 、基金托管人 每月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金的 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 等进行核 对并以 托 管协 议约定 方式 确认。 二、基金的 年度审计 1 、基金管理人 聘请与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相互 独立的具有 证券从业 资格的会 计师 事务所及其 注册会计 师对本基 金的年度 财务报表 进行 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 更换经办 注册会 计师,应 事先征得 基金管理人 同意。 3 、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充 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 事务所, 须通报基金 托管人。 更换会计 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 公告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 第十 五部分


基金 的 信息 披露 一、本基金 的信息披 露应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信息披 露办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包括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 等法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 定的自然 人、 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按照法 律法规和 中国证监 会的 规定披露基 金信息, 并保 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 性、准确 性和完整 性。 本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应当在 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 间内 , 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 全 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的互联网网 站 (以下简 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露 , 并保证 基金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 的时间和 方式查阅或 者复制公 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 三、本基金 信息披露 义务人承 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不得有下 列行为: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57 1 、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 或者重 大遗漏; 2 、对证券投资业 绩进行预 测; 3 、违规承诺收益 或者承担 损失; 4 、诋毁其他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或者 基金销售 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 人、法人 或者其 他组织的 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 荐性的文 字; 6 、中国证监会禁 止的其他 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 中文文本。 如 同时 采用外文文 本的, 基金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 的内容一 致。两种 文本发生 歧义 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 本基金公开 披露的信 息采用阿 拉伯数字 ;除特别 说明 外,货币单 位为人民 币元。 五、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露的 基金信息 包括: (一)基金 招募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管 协议 1 、 《基金 合同》 是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项 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 及具体程 序, 说明基金 产品的特 性等涉及基 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 明书应当 最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 资者决策的 全部事项 ,说明 基 金认 购、 申购和赎 回安排、 基金投资 、 基金产 品特性、 风 险揭示、 信息 披露及基 金份额 持有人服 务等内容。 《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 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 募说 明书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 的招募说 明书摘要 登 载在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管理人在 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报送更新 的招募说 明书,并 就有关更 新内容提供 书面说明 。 3 、基金托管协 议是界定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 运作监督 等活 动中的权利 、义务关 系的法律 文件。 基金募集申 请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后,基 金管理人 在基 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 募说明书、 《基金合 同》 摘要登载 在指定 报 刊和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将 《基 金合同》 、基 金托管协 议登载在 网站上。 (二)基金 份额发售 公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就基 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 事宜编制 基金 份额发售公 告, 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 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 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生 效公告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收到 中国证 监会 确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 定 报 刊和网 站 上 登载 《基金 合 同》生效公 告。 (四)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 《基金合同》 生 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金 份额申购 或者 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58 公告一次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额净值 。 在开始办理 基金份额 申购或者 赎回后, 基 金管理人 应 当在每个开 放日的次 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 售网点以 及其他媒 介,披露 开放日的 基金 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 一个市场 交易 日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 值。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前 款规定的 市场交易 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 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登载在指 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基金 份额申购 、赎回价 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基金合 同》 、招募说 明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 购、赎 回价格的计 算方式及 有关申购、 赎回 费率, 并保证投 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 发售网点 查阅或者 复制前述信 息资料。 (六)基金 定期报告 ,包括基 金年度报 告、基金 半年 度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年结束之 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 成基金年度 报告, 并将年度 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告摘 要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金年度报 告的财务 会计报告 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上 半年结束 之日起 60 日内 , 编制 完成基金半 年度报告 , 并将 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 载在网站 上,将半 年度报告 摘要登载 在指 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 个季度结 束之日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 , 并将 季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 报刊和网 站 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 理人可以 不编制当期 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 或者年度报 告。 基金定期报 告在公开 披露的 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 中国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 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 构备案。 报备应当 采用 电子文本 或 书面报告 方式。 (七)临时 报告 本基金发生 重大事件 ,有关信 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 在 2 日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公 开披露 日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基 金管 理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在 地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 大事件, 是指 可能对基 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 或者基金份 额的价 格 产生重大 影响 的下列事件 :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召开; 2 、终止《基金合 同》 ; 3 、转换基金运作 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 5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法 定名称、 住所发生 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 东及其出 资比例 发生变更 ;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59 7 、基金募集期延 长; 8 、基金管理人 的董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托 管部门负责 人发生变 动; 9 、基金管理人的 董事在一 年内变 更超过百 分之五十 ; 10 、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的 主要业务 人员在一 年内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人、基金 财产、基 金托管业 务的诉 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受到监管 部门的调 查; 13 、 基金管理人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 人 员、 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 , 基金托管人 及其基金 托管部门 负责人受 到严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 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 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 等费用计 提标准、 计提方式 和费 率发生变更 ;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 价错误达 基金份额 净值百分 之零 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销售机 构; 20 、更换基金登记机 构; 21 、本基金开始办理 申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购、赎 回费率及 其收费方 式发生变 更;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 赎回并延 期 办理 ; 24 、本基金连续发生 巨额赎回 并暂停接 受赎回申 请;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 申购、赎 回申请后 重新接受 申购 、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事 项。 (八)澄清 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 期限内, 任何 公共媒体 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 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价格 产生误导 性影响或 者引起较 大波动的, 相 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 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 并将有关 情况立即 报告中国 证监 会。 (九)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 项,应当 依法 报国 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核 准或者备 案, 并予以公告 。 (十)投资 股指期货 相关公告 在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 告、 年度 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 招 募说明书 (更 新) 等文 件中披露 股 指期货交易 情况, 包括 投资政 策、 持仓情 况、 损益 情 况、 风险指标 等, 并充 分揭示股 指期货 交易对基金 总体风险 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 合既定的 投资 政策和投资 目标等。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60 (十一)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的 投资情况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基 金投资中 小企业私 募债券 后 2 个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指 定媒 体披露所投 资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的名称 、 数量、 期 限 、 收益率等信 息。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基 金年度报告、 基 金半年 度 报告和基 金季度报 告等定期 报告和招募 说明书等 文件中披 露中小企 业私募债券 的投资情 况。 (十二) 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 他信息。 六、信息披 露事务管 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应当建 立健全信 息披露管 理 制度, 指定专 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 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 公开披露 基金信息, 应 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相 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 容与 格式准则的 规定。 基金托管人 应当按照 相关法律 法规、 中 国证监会 的规 定和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 基 金份 额申购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报告和 定期 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等 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 金 信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管理 人出具书 面文 件或者盖章 确认。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 在指定报刊 中选择 披露 信息的报刊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除依法 在指定 报 刊和网站 上 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 其 他公共媒体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 公共媒体 不得早于 指 定 报刊和网 站 披露信 息, 并且在 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 一信息的 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 人公开披 露的基金 信息出具 审计 报告、 法律意 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 当制作工作 底稿,并 将相关档 案至少保 存到《基 金合 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 露文件的 存放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 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基金定期报 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 阅、 复制。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61 第十六部分


风险 揭 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投资于本基 金的主要 风险有: 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 格受到各 种因素的 影响,导 致基金收 益水 平变化而产 生风险, 主要包括 : (1 )政策风险 。因国家 宏观政策 (如货币 政策、财 政政策、行 业政策、 地区发展 政策 等)发生变 化,导致 市场价格 波动而产 生风险。 (2 )经济周期 风险。随 着经济运 行的周期 性变化, 证券市场的 收益水平 也呈周期 性变 化。 本 基金 主要投资 于债券, 收益水平 也会随之 变化 ,从而产生 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 利率的 波动会导 致证券市 场价格和收 益率的变 动。 (4 )通货膨胀 风险。如 果发生通 货膨胀, 基金投资 于证券所获 得的收益 可能会被 通货 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 基金资产 的保值增 值。 (5 )再投资风 险。再投 资风险反 映了利率 下降对固 定收益证券 利息收入 再投资收 益的 影响,这与 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 (即利率 风险 )互为消长 。 2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 要指债券、 资产支持 证券等信 用证券发 行 主体信用状 况恶化, 导 致信用评 级 下降甚至到 期不能履 行合约 进 行兑付的 风险, 另外, 信用风险也 包括证券 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 产生的证券 交割风险 。 3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 是指因证 券市场交 易量不足, 导 致证券不 能迅速、 低成本 地变现的 风险。 流 动性风险还 包括基金 出现巨额 赎回,致 使没有足 够的 现金应付赎 回支付所 引致的风 险。 4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是 指基金运 作过程中, 因 内部控制 存在缺陷 或者人为因 素造成操 作失误或 违反 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 计 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5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 运作过程 中, 基金管 理人的研 究水平、 投 资 管理水平直 接影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如果基金管 理人对经 济形势和 证券市场 判断不准 确、 获取的信息 不充分、 投 资操作出 现失误 等,都会影 响基金的 收益水平 。 6 、合规风险 合规风险指 基金管理 或运作过 程中, 违反国家 法律 、 法规的规定 , 或者 违反 《基金合 同》 有关规定的 风险。 7 、本基金的特有 风险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62 本基金的核 心策略是 基于对经 济周期及 资产价格 发展 变化的理解 和判断,在 把 握经济 周 期性 波动的 基础上 , 结合美林 时钟及 Black-Litterman Model 等大类资产 配置模 型, 动态 评 估 不同资产 类在不同 时期的投 资价值、 投资 时机以及 其风险收益 特征 , 追求股 票、 债券和货 币 等大类 资 产的 灵活 配置及资 产的稳健 增长 。 上述策 略建立在一 定理论假 设和历史 数据分析 结果基础之 上, 判断结果 可能与宏 观经济的 实际走向 、 上市公司的实 际发展情 况、 股票市场 或个股的实 际表现存 在偏差。 本基 金管理人 将发挥专 业优势, 加强跟 踪研究, 持续 优化组合 配置,以控 制特定风 险。 本基金投资 中小企业 私募债 , 中小 企业私募 债是根据 相关法律法 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 业采 用非公开方 式发行的 债券。 由于 不能公 开交易, 一 般 情况下, 交易 不活跃, 潜在较大 流动性 风险。 当发债主 体信用质 量恶化时, 受 市场流动 性所 限, 本基金可能 无法卖出 所持有的 中小 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 能 给基金 净值带来 更大的负 面影 响和损失。 二、声明 1 、投资者 投资于 本基金, 须自行 承担投资 风险; 2 、除基金管理 人直接办 理本基金 的销售外 ,本基金 还通过 交通 银行 等基 金代销机 构代 理销售,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代 销机构都 不能保证 其收 益或本金安 全 。 第十 七部分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产 的清算 一、 《基金合 同》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 基金 合同约定 应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过。 对 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 并 公 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 备案。 2 、关 于《 基金合 同》变 更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经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 出具无 异 议意见 后方 可执行, 并自决议 生效后两 日内在指 定媒 体公告。 二、 《基金合 同》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63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财 产清算剩 余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财 产清算的 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财 产清算账 册及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64 第 十八 部分


基金 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权 利、 义务 (一)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 、义务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 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据 《基金合 同》 取 得的基金 份额, 即成为 本基 金份额持有 人和 《 基金合同 》 的当 事人, 直至其不再 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 份额。 基 金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合 同》 当事 人并不以 在 《基 金合同》上 书面签章 或签字为 必要条件 。 每份基金份 额具有同 等的合法 权益。 1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 不限 于: (1 )分享基金财 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 算后的剩 余基金 财产; (3 )依法申请 赎 回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 求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 制公开披 露的基 金信息资 料; (7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损 害其合法权 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义 务包括但 不限 于: (1 )认真阅读并 遵守《基 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 基金产品 ,了解 自身风险 承受能力 ,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 息披露, 及时行 使权利和 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 购、申购 款项及 法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所规 定的费用 ; (5 )在其持有的 基金份额 范围内 ,承担基 金亏损或 者《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责 任 ; (6 )不从事任何 有损基金 及其他 《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法权益 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决 定; (8 )返还在基金 交易过程 中因任 何原因获 得的不当 得利; (9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65 (二)基金 管理人的 权利、义 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依法募集基 金; (2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 用并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基 金合同》 收取基金 管理费以 及法律法 规规定或中 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金份 额; (5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6 ) 依据 《基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 人, 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 有关法律 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和 其他监管部 门, 并采取必 要措施保 护基 金投资者的 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托管人; (8 )选择、更换 基金销售 机构, 对基金销 售机构的 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 处理;


(9 )担任或委 托其他符 合条件的 机构担任 基金登记 机构办理基 金登记业 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费用 ;


(10 )依据《基金合 同》及有 关法律规 定决定基 金收 益的分配方 案;


(11 )在《基金合 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 暂停受 理申购与赎 回申请;


(12 )依照 法律法规 为基金 的利益对 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 东权利, 为基金的 利益行 使因 基金财产投 资于证券 所产生的 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 许的前提 下,为基 金的利益 依法 为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理人 的名义 ,代表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行使诉 讼权利或 者实施 其他 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 师事务 所、会计 师事务所 、证券经 纪商 、期 货经纪机 构 或其 他为 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 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 律、法 规的前提 下,制订 和调整有 关基金认 购、申购 、赎回 、转 换和非交易 过户的业 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中国 证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 、赎回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以 诚实信用 、谨慎 勤勉的原则 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 产 ;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 业资格的 人员进行 基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营 方式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66 管理和运作 基金财产 ;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保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关 规定 外, 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 何第 三人谋 取利益, 不得委托 第三人运 作基金财 产; (7 )依法接受基 金托管人 的监督 ; (8 ) 采取适当合 理的措施 使计算 基金份额 认购、 申 购 、 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 律文件的 规定, 按 有关规定 计算并公 告 基金资产净 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 计核算并 编制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 年度和年 度基金报 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 及其 他有关规 定, 履 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 务; (12 )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不 泄露基金 投资计划 、投资 意向等。 除《基金 法》 、 《基 金 合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在 基金信息 公开 披露前应予 保密,不 向他人泄 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分 配方案, 及时向基 金份额持 有人分 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 购与赎回 申请,及 时、足额 支付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 额持有人 依法召集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 金财产管 理业务活 动的会计 账册 、报表、记 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 需要向基 金投资 者提供的 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 规定时间 发出,并 且保证 投资 者 能够按照 《 基金合同 》 规定的 时间和方 式, 随时 查 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 到有关资 料的复印 件; (18 )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并通 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合 法权益 时,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责 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 履行自己 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 财 产损失时, 基 金管理人 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 追偿; (22 )当基 金管理人 将其义 务委托第 三方处理 时,应当 对第三方 处理有关 基金事 务的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67 行为承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理人 名义, 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 使诉讼权 利或实施 其他法 律行 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 集期间未 能达到基 金的备案 条 件, 《基金合同》 不 能生效, 基 金 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 费用,将 已募集资 金并加计 银行 同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 金认购人 ; (25 )执行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27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三)基金 托管人的 权利、义 务 1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包 括但不限 于 : (1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安 全保管基 金财 产; (2 )依《基金 合同》约 定获得基 金托管费 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 监管部门 批准的其 他费 用; (3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运作 ,如发现 基金管理人 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 金财产、 其他 当事人的 利益 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 会,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者的 利益; (4 ) 根据相 关市场规 则, 为 基金开设 资金账户 、 证券 账户和期货 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 、 为基金办理 证券交易 资金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 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 (6 )在基金管理 人更换时 ,提名 新的基金 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 会规定 的和《基 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 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 的义务包 括但不限 于 : (1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 则持有并 安全保管 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 管部门, 具有符合 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 务的专 职 人员,负 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 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 控制、监 察与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度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 证其托管 的基金财 产与基金 托管人自 有 财产以及不 同的基金 财产相互 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 同的基金 分别设置 账户,独 立核算, 分账 管理,保证 不同基金 之间在账 户设置、 资金划拨、 账册记录 等方面相 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外,不得 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 ,不得委 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 财产 ; (5 )保管由基金 管理人代 表基金 签订的与 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 及有关凭 证;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68 (6 ) 按规 定 开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 证券账 户 和期 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 按照 本 基金合同及 托管协议 的约定, 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 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 、交割事 宜; (7 )保守基金商 业秘密 ,除《基 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 ,在 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 予以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 (8 )复核、审查 基金管理 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 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 价格; (9 )办理与基金 托管业务 活动有 关的信息 披露事项 ; (10 )对基 金财务会 计报告 、 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 报告出具 意见,说 明基金 管理 人在各重要 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 格按照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 人有未执 行 《基 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 ,还应当 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 否采 取了适当的 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 管业务活 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2 )从基金管理人 或其委托 的登记机 构处接收 并保 存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 关账册并 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 ;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或 有关规定 向基金份 额 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 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 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 法召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16 )按照 法律法规 、本基金 合同及托 管协议 的 规定 监督基金管 理人的投 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参与基 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估 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依 法被撤 销或者被 依法宣告 破产时, 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 会和银 行监 管机构,并 通知基金 管理人; (19 )因违 反《基金 合同》 导致基金 财产损失 时,应承 担赔偿责 任,其赔 偿责任 不因 其退任而免 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 金管理 人按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 行自己的 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 反 《基金合同》 造 成基金财 产损失时, 应 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 益向基金 管理人追 偿; (21 )执行生 效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 表决的程序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 组成,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合法授权 代表有权 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出席 会议并表 决。基金 份额持有 人持 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 投票权。 (一)召开 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 决定下列 事由之 一的,应 当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 (2 )更换基金管 理人;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69 (3 )更换基金托 管人; (4 )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报酬 标准; (6 )变更基金类 别; (7 )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的 合并; (8 )变更基金投 资目标、 范围或 策略; (9 )变更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 持有本基 金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 额计算, 下 同 )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 权利和义 务产生重 大影响的 其他 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或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 其他应当召 开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协商后修 改 , 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 (1 )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法规要 求增加的 基金费 用的收取 ; (3 )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调整 本基金的申 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 或变更收费 方式; (4 )因相应的法 律法规发 生变动 而应当对 《基金合 同》进行修 改; (5 ) 对 《基金合 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不利 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 《基 金合同》当 事人权利 义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6 )按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的其 他情 形。 (二)会议 召集人及 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召 集; 2 、基金管理人未 按规定召 集或不 能召集时 ,由基金 托管人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 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 , 并书 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 的, 应 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 管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托管人 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 的,应当 由基金托 管人 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 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 议之日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70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和基金 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 起 10 日内召开; 基 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 集, 代表基金 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 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 召开的, 应 当向基金 托管人提 出 书面提议。 基 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 到书面 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 召集, 并书面 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 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就同 一事项要 求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 集 的,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有权自行 召集 , 并至 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 证监会备 案。 基 金 份额持有人 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 6 、基金份额持有 人会议的 召集人 负责选择 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 日 。 (三)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通知 时间、通 知内 容、通知方 式 1 、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召 集人应于 会议召开 前 30 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通知 应至少载 明以下内 容: (1 )会议召开的 时间、地 点和会 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 的事项、 议事程 序和表决 方式; (3 )有权出席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权益登 记日; (4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 容要求( 包括但不 限于代理 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 期限 等) 、送达时 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 系人姓名 及联系 电话; (6 )出席会议者 必须准备 的文件 和必须履 行的手续 ; (7 )召集人需要 通知的其 他事项 。 2 、采取通讯开 会方式并 进行表决 的情况下 ,由会议 召集人决定 在会议通 知中说明 本次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所采取的 具体通讯 方式、 委托 的 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 人、 书面 表决意见寄 交的截止 时间和收 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 基金管理 人,还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 托管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 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 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书面 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 定地点对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 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 督的,不 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 票效力。 (四)基金 份额持有 人出席会 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可通过现 场开会方 式 、 通讯开会 方式 或法律 法规及监 管机关允 许的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71 其他方式 召 开,会议 的召开方 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 定。 1 、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本人出席 或以代理 投票授权委 托证明委 派代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 授权代表 应当 列席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 基金管 理人 或托管人不 派代表列 席的, 不影响 表决效力。 现 场开 会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 可以进行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议程 : (1 )亲自出席 会议者持 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 、受托出 席会议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证及 委托人的 代理投票 授权委托 证明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有基 金份额的 凭证与基 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 记资 料相符;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 在权益登 记日持有 基金份额的 凭证显示 ,有效的 基金 份额不少于 本基金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2 、通讯开会。 通讯开会 系指基金 份额持有 人将其对 表决事项的 投票以书 面形式在 表决 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 集人指定 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 书面方式进 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 以下条件 时,通讯 开会的方 式视为有 效: (1 ) 会议召集人按 《 基金合同》 约 定公布 会议通知 后, 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公 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 (2 )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通知 基金托管 人(如果 基金托管人 为召集人 ,则为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 管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召集 人, 则为基 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 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 取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书面表决 意见; 基金 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 人 经通知不参 加收取书 面表决意 见的, 不 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 权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 持有 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 权益登记 日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4 ) 上述第(3 )项中直 接出具书 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 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 面 意见的代理 人, 同时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 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 证 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 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 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 录相符 。 3 、在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 关允许的 情况下, 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亦可 采用其他 非书 面方式授权 其代理人 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在 会 议召开方式 上, 本基金 亦可采用 其他非 现场方式或 者以现场 方式与非 现场方式 相结合的 方式 召开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会议程 序比 照现场开会 和通讯方 式开会的 程序进行 。 (五)议事 内容与程 序 1 、议事内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 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 重大事项 ,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金合同》 、 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 规及《基金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72 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 项以及会 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 交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 论的其他 事项。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 发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 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 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前 及时公告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不得对未 事先公告 的议事内 容进 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 的方式下 ,首先由 大会主持 人按照下 列第 七条规定程 序确定和 公布监票 人, 然后由大会 主持人宣 读提案, 经讨 论后进行 表决, 并 形成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 管理 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人授 权代表未 能 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 由 基金托管 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 的代表主 持;如果 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 表和 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 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 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和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 一名 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 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拒不 出席 或主持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不影响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作出的 决议的效 力。 会议召集人 应当制作 出席会议 人员的签 名册。 签名 册 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 名 称) 、身份证明文 件号码、持 有或代表有 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 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 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 首先 由召集人 提前 30 日公布 提案, 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 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由 召集人统 计全部有 效表决,在 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 成决议 。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 每份基金 份额有一 票表决权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分为 一般决议 和特别决 议: 1 、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 须经参加 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 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 以上( 含 50% )通过方为 有效;除 下列 第 2 项所规 定的须以特 别决议通 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 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 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 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分之 二 ) 通过 方可做出 。 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 基金托 管人、终止 《基金合 同》以特 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采取记名 方式进行 投票表决 。 采取通讯方 式进行表 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监 督员及公 证机关均认 为 有充分 的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 定的确认 投资者身 份 文件的表决 视为有效 出席的投 资者, 表 面符合会议 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 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 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 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 出具书面 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总 数。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内 并列 的各项议题 应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73 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宣布 在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代理 人中 选举 两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 权的一名 监 督员共 同担任监 票人; 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自 行召集或 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 集, 但是基 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 未出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基 金份 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监 票人。基 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 管人 不出席大会 的,不影 响计票的 效力。 (2 )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 人表决后 立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 计票 结果。 (3 )如果会议 主持人或 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 代理人对 于提交的表 决结果有 怀疑,可 以在 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 对所投票 数要求进 行重新清 点。 监票人应 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 清点以 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 后,大会 主持人应 当当场公 布重 新清点结果 。 (4 )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 机关予以 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拒不出席 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 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 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 为: 由大会 召集人授 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 金托管人 授权 代表 (若由基 金托管人 召集, 则 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 代 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 并由公 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 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 托管人拒 派代表对书 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 决结果。 (八)生效 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 召集人应 当 自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 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的决议自 中国证监 会依法核 准或 者出具无异 议意见之 日起生效 。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自生 效之日 起 2 日内在 指 定媒体 上公 告。如果 采用通讯 方式 进行表决, 在 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时, 必 须 将公证书全 文、 公证机 构、 公证 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 效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对全体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九) 本部分 关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召开事由、 召 开条件、 议事 程序、 表 决条件等 规 定,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 规的部分, 如 将来法律 法规 修改导致相 关内容被 取消或变 更的, 基 金管理人提 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 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 改 和调整, 无需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74 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 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 同 涉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本基金 合同约 定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通 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 更并 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 2 、关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 异议 意见 后方可 执行, 并 自决议生 效后两日 内在指定 媒体 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 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 《 基金合同 》应当终 止: 1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 定终止 的; 2 、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职 责终止,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3 、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 他情形; 4 、相关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 监会规 定的其他 情况。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 立清算 小组,基金 管理人组 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 国证 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 师以及中 国 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 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3 、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清 理、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可以依法 进行必要 的民 事活动。 4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时 ,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统一接 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财产 进行估值 和 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期限 为 6 个月。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75 (四)清算 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在进行 基金清算 过程 中发生的所 有合理费 用, 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五)基金 财产清算 剩余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 产清算的 分配方案, 将 基金财产 清算后的 全部剩余资 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 算费 用、交纳所 欠税款并 清偿基金 债务后, 按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 比例进行 分配。 (六)基金 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会 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 由律 师事务所出 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 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 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 算报 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 财产清算 小组进行公 告。 (七)基金 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生 的或与 《基 金合同》 有关的一 切争议 ,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 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 国 国际经济贸 易仲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 会届时有 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 仲裁 。 仲裁地点为 北京市。 仲 裁裁决是 终局 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 有约束力 。 仲裁费 用由败诉 方承 担。 《基金合同 》受中国 法律管辖 。 五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 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 册, 供投 资者在基 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 所 和营业场所 查阅。 第 十九 部分


基金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 管理人 名称: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 省深圳市 福田区深 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 行大厦 29 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 区深南大 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 :杨鶤 成立时间:1998 年 7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 关:中国 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批准设立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6 号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76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 售;资产 管理;中 国证 监会许可的 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5 亿元人 民币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 托管人 名称:交通 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简称: 交通银行 ) 住所:上海 市浦东新 区银城中 路 188 号(邮政编码 :200120 )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 东新区银 城中路 188 号(邮政 编 码:200120 ) 法定代表人 :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 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国 务院国 发(1986) 字第 81 号 文 和中 国人 民银 行银 发 [1987 ]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 务批准文 号:中国 证监会证 监基字[1998 ]25 号 经营范围: 吸 收公众存 款; 发放 短期、 中 期和长期 贷 款; 办理国内 外结算; 办理票据 承 兑与贴现; 发 行金融债 券; 代理 发行、 代 理兑付、 承销 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从事同业拆 借; 买卖、 代理买卖 外汇; 从 事银行卡 业 务; 提供信用 证服务及 担保; 代 理收付 款项业务; 提 供保管箱 服务; 经 国务院银 行业监督 管 理机构批准 的其他业 务; 经营结 汇、 售 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 公司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 督和核查 (一)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 行为行使 监督 权 1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对基金 的投 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 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 资范围为 具有良好 流动性的 金融工具, 包 括国内依法 发行上市 的股票 (含 中 小板、 创 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 证监会核 准上市的 股票) 、 债券 (含中小 企业私募 债) 、 货币市 场工具、 银行 存款、 权 证、 股指 期 货、 中 期票据、 资 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 金融工具( 但须 符合中国 证监会相 关规定) 。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 机构以 后 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 种,基金 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 程序 后,可以将 其纳入投 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为: 股票 、权证、 股指期货 等权 益类资产占 基金资产 的 0%-95% , 权证投资比 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3% ; 债 券、 中期票据、 资产 支持证券、 银 行存款等 固定收益类 资产、 货币 市场工具、 现金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77 具占基金资 产的 5%-100% ; 其中, 本基金 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 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 易保证金后 , 现金或 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 券不 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管 理人业务 进行监督 和核查的 义务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 关法律 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 同 》 和本协议的约 定, 对基金投 资、 融资比例进 行监督。 根据《基金 合同》的 约定,本 基金投资 组合比例 应符 合以下规定 : (1 )本基金 股票 、 权证 、股指期 货等权益 类证券 投 资比例为基 金资产的 0%-95% ;债 券、 中期票据 、 资产支 持证券、 银行存款 等固定收 益 类资产、 货币 市场工具 、 现金及 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 其他金 融工具占 基金 资产的 5%-100% ; (2 )本基金每 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 缴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保持不 低于 基金资产净 值 5 %的现金 或者到期 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 府债券; (3 )本基金持有 一家上市 公司的 股票,其 市值不超 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 (4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一 家公司发 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5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权 证,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6 )本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的 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 该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8 )本基金投 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基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9 )本基金持有 的全部资 产支持 证券,其 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10 ) 本基金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 资产支 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 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 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 ,不 得超过其各 类资产支 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 10 %; (12 )本基金应投资 于信用级 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 持有 资 产支持证 券期间, 如 果其信用 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 应在 评级报 告发布之 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 (13 )基金 财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 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 额不超过 本基金的 总资产 ,本 基金所申报 的股票数 量不超过 拟发行股 票公司本 次发 行股票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 场进行债 券回购的 资金余额 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40% ; 在全国银行间 同业市场 中的债券 回购最长 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 不展期 ; (15 )本基金持有单 只中小企 业私募债 券,其市 值不 得超过本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16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78 (1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 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95% 。其中,有价 证券指股票 、债券(不含到 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 债券)、权 证、资产 支持证券 、买入返 售金融资 产( 不含质押式 回购)等 ; (18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日终,持 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 持有的 股票 总市值的 20% ; 本基金管理 人应当按 照中国金 融期货交 易所要求 的内 容、 格式与时限 向交易所 报告所交 易和持有的 卖出期货 合约情况 、交易目 的及对应 的证 券资产情况 等 ; (19 )本基 金在任何 交易日 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的股 指期货合 约的成交 金额不 得超 过上一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 (20 )本基 金所持有 的股票 市值和买 入、卖出 股指期货 合约价值 ,合计( 轧差计 算) 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关 于股票投 资比例的 有关约定 ; (21 )本基 金每个交 易日日 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 纳的交易 保证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于基金 资产净值 5% 的 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 ; (22 )法律法规及中 国证监会 规定的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 投资限制 。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 金合同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例 符合基 金 合同 的约定。 因证 券 、 期货 市场波动 、 证券发 行人 合并、 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 管理人之 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 资不符合 上述约定 的投资比 例 规定的, 基 金管理人应 当在 10 个工作日 内进行调 整。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法 律法规或 监 管部门修改 或取消上 述限制规 定时, 如 适用于本基 金, 则本 基金不受 上述投资 组合限制 并相 应修改其投 资组合限 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 依照上述 规定对本 基金的投 资组合限 制及 调整期限进 行监督。 3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对 基金投资 禁止 行为进行监 督。基金 财产不得 用于下列 投资或者 活动 。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 或者提供 担保; (3 )从事承担无 限责任的 投资; (4 )买卖其他基 金份额, 但是国 务院另有 规定的除 外; (5 )向本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本基金 的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 债券; (6 )买卖与本 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股 东或者与 本基金的 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 系的公司 发行 的证券或者 承销期内 承销的证 券; (7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 有关规 定,由中 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 门取消上 述禁止性 规定, 基金管 理人在履 行 适当程序 后可不受 上述 规定的限制 。根据法 律法规有 关基金禁 止从事的 关联 交易的规定 ,基金合 同生效 后 2 个工 作日内,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 应相互提 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 或者与本 机构有其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79 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 司名单, 以上名单 发生变化 的, 应及时予以 更新并通 知对方。 4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参 与银行间债 券市场进 行监督。 (1 )基金托管 人依据有 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 和《基金 合同》的约 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市场 交易时面 临的交易 对手资信 风险进行 监督 。 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 符 合法律 法规及行 业标 准的银行间 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 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 单后 2 个工 作日内电 话或回函 确认收到该 名单。基 金管理人 应定期和 不定期对银 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 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 进行 更新。基金 托管人在 收到名单 后 2 个 工作日内电 话或书面 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 基金托管 人 确认当日生 效。 新名单 生效前已 与本次 剔除的交易 对手所进 行但尚未 结算的交 易,仍应 按照 协议进行结 算。 (2 )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 行间市场 交易时, 有责任控 制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 险,由于 交易 对手资信风 险引起的 损失, 基金管 理人应当 负责向相 关 责任人追偿 。 5 、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 规 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对 基金管理 人选 择存款银行 进行监督 。 基金投资银 行定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人应 根据法律 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确 定 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 银行的名 单, 并及时 提供给基 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应 据以对基 金投资 银行存款的 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 有关规定 进行监督 。 本基金投资 银行存款 应符合如 下规定: (1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应 当与存款 银行建立 定期对账机 制,确保 基金银行 存款 业务账目及 核算的真 实、准确 。 (2 )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关 规定,就 本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 另行签订 书面 协议, 明确双 方在相关 协 议签 署、 账户开 设与管理 、 投资指令传 达与执行、 资金划 拨、 账目 核对、 到期兑 付、 文件 保管以及 存款证实 书的开立 、 传递、 保管等 流程中的 权利、 义 务和职 责,保护基 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3 ) 基金托 管人应加 强对基金 银行存款 业务的监 督与 核查, 严 格审查 、 复核 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 实书等有 关文件, 切实 履行托管职 责。 (4 )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在 开展基金 存款业务 时,应严格 遵守《基 金法》、 《运 作办法》等 有关法律 法规,以 及国家有 关账户管 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项 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投资 流通受 限证券的 监督 (1 )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 应遵 守 《关于 规范基金 投资非公开 发行证券 行为的紧 急通 知》 、 《关于基 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等 流通受限 证 券有关问题 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 法规规 定。 (2 ) 流通受限 证券, 包括由 《上市 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 办法》 规范 的非公开 发行股票 、 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 定期的可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80 大消息或其 他原因而 临时停牌 的证券、 已 发行未上 市 证券、 回购交 易中的质 押券等流 通受限 证券。


(3 ) 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首次 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 前, 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 基金管理 人董 事会批准的 有关基金 投 资流通 受限证券 的投资决 策流 程、 风险控制 制度。 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 批准 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 括但不限于 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 投资 比例控制情 况。 基金管 理人应至 少于 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 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 个工作日内, 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 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 料。


(4 ) 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前, 基 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 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 的有 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 行证券主体的中 国证 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 格、锁定期, 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 、总 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 通受限证券 市值占资 产净值的 比例、资 金划付时 间等 。基金管理 人应保证 上述信息 的真实、 完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 指令前两个工作 日将上 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 管人, 保证基金 托管人有足 够的时间 进行审核 。 (5 )基金托管 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 提供的有 关书面信 息 进行审核 , 基金托 管人认为 上述 资料可能导致基金 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权要求基 金管 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 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 基金 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 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的, 基 金托 管 人不 承 担 任 何 责 任, 并 有 权 报 告中 国 证 监 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 应及时上 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则不承 担任何责 任。 7 、 基 金托管人 对基金投 资中期 票据的监 督:(1 )基金 管理人管 理的基金 在投资中 期 票据前, 基金 管理人须 根据法律 、 法规、 监管部门 的 规定, 制定严 格的关于 投资中期 票据的 风险控制制 度和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并 书面提供 给 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依据上 述文件 对基金管理 人投资中 期票据的 额度和比 例进行监 督。 (2 )如未来有 关监管部 门发布的 法律 法规对证券 投资基金 投资中期 票据另有 规定的, 从其 约定。(3 )基 金托管人 有权监督 基金 管理人在相 关基金投 资中期票 据时的法 律法规遵 守情 况, 有关制度、 信用 风险、 流动性 风险 处置预案的 完善情况, 有 关额度、 比例 限制的执 行情 况。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上述 事项违反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以及本协 议的规定 ,应 及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理 人纠正。 基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和协助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应按相关 托管协议 要求 向基金托管 人及时发 出回函, 并及 时改正。 基金 托管 人有权随时 对所通知 事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 如 果基金管 理人违规 事项未能 在 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 告中国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81 证监会。 如果基 金托管人 未能切实 履行监督 职责, 导 致基金出现 风险, 基金托 管人应承 担连 带责任。 8 、 基金托 管人对 基金投 资中小 企业私 募债的 监督 :基 金托管 人对基 金投资 中小企 业 私募债券是 否符合比 例限制进 行事后监 督, 如发现 异 常情况,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金管 理人。基金 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 和协助乙 方的监督 和核 查。 9 、基金托管人 根据法律 法规的 规 定及《基 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 约定,对 基金投资 其他 方面进行监 督。 (二) 基金托 管人应根 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及基 金 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 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 应 收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开支 及 收入确认、 基 金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披 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 金业绩表 现数据等 进 行监督和核 查。 如果基 金管理人 未经基 金托管人的 审核擅自 将不实的 业绩表现 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料 上, 则基金托 管人对此 不承 担任何责任 ,并有权 在发现后 报告中国 证监会。 (三) 基金管 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基金 托管人的 监 督和核查, 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 改 正, 就基金 托 管人的疑 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 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 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 基金监督报 告的,基 金管理人 应积极配 合提供相 关数 据资料和制 度等。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投资指令 或实际投 资运 作违反 《基金 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和 本协议规 定的行为, 应 及时以书 面形 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限 期纠正, 基金 管理 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 核对, 并以 电话或书 面形式向 基 金托管人反 馈, 说明违 规原因及 纠正期 限,并保证 在规定期 限内及时 改正。在 限期内, 基金 托管人有权 随时对通 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 托管人通 知 的违规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正 的, 基金 托管人有权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管 理人在限期 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违反 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约 定的,应 当拒绝执 行,立即 通知基金 管理 人,并及时 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 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 管理人依 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 效的 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 违反 《基 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 通 知基金管理 人, 并及时 向中国 证监会报 告。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 督、核查 根据 《基 金法》 及其他有 关法规 、 《基 金合同 》 和本 协议规定 , 基金管 理人对基 金托管 人 履行 托管职 责的情 况进 行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但 不限 于基 金托管 人是否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立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户 、 债券托 管 账户和期货 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 户, 是否 及时、 准确复 核基金管 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 基 金份额净值, 是否根据 基金管理 人指令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82 办理清算交 收, 是否按照 法规规定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进行相关 信息披露 和监督基 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 定期和不 定期地对 基金托管 人保管的 基金 资产进行核 查。 基金托管 人应积极 配合基金管 理人的核 查行为, 包 括但不限 于 : 提交相 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 人核查托 管财产的 完整性和真 实性,在 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 改正。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未 对基金资 产实行分 账管 理、 擅自挪用 基金资产、 未执行或 无故延迟执 行基金管 理人资金 划拨指令 、 泄露 基金投 资信息等违 反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 本协议及其 他有关规 定的, 应及 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 基 金托管人在 限期内纠 正, 基金托 管人收 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 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 发出 回函。 在限期 内, 基金管 理人有权 随时 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 正。 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 正的, 基金 管理人应 报告中国 证监会。 对 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规 要求需向 中国证监 会报送基金 监督报告 的,基金 托管人应 积极配合 提供 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 等。 基金管理人 发现基金 托管人有 重大违规 行为, 应立 即 报告中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 托 管人在限期 内纠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 财产保管 的原则 1 、基金托管人应 安全保管 基金财 产,未经 基金管理 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 运用、处 分、 分配基金的 任何资产 。 2 、基金财产应独 立于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固 有财产。 3 、基金托管人 按照规定 开立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户、 债券托管 账户和期 货账 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 4 、基金托管人对 所托管的 不同基 金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保基 金财产的 完整和独 立 。 5 、对于因为基 金投资产 生的应收 资产和基 金申购过 程中产生的 应收资产 ,应由基 金管 理人负责与 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 账日期并 通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 到达基金 银行 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人采 取 措施进行催 收。 由此给 基金造成 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 应负责向 有关当事 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 。基 金托管人对 此不承担 任何责任 。 (二)基金 合同生效 时募集资 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 满 之日起 10 日内,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 额 、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 份额持有 人 人数 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 定后, 由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 有从事证 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 所进行验 资,出具 验资报告 ,出 具的验资报 告应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含 2 名) 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 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 人应将募 集到的全 部资金扣 除相关费用 后存入基 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 立的基金 银行 存款账户中, 基 金托管人 在收到资 金当 日出具相关 证明文件 。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83 (三)基金 的银行存 款账户的 开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管人应 负责本基 金银行 存款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2 、基金托管人 以本基金 的名义在 其营业机 构开立基 金的银行存 款账户, 并根据中 国人 民银行规定 计息。 本基金 的银行预 留印鉴由 基金托管 人制作、 保管和 使用。 本基金 的一切货 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 限于投资 、 支付赎 回金额、 支 付基金收益, 均需通过 本基金的 银行存 款账户进行 。 3 、本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 的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 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 借本基金 的名义开 立其他任 何银 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 基金的任 何银 行存款账户 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 外的活动 。 4 、基金托管人可 以通过申 请开通 本基金银 行账户的 企业网上银 行业务进 行资金支 付, 并使用交通 银行企业 网上银行 (简称 “交 通银行网 银” ) 办理托 管资产的 资金结算 汇划业 务。 5 、基金银行存 款账户的 管理应符 合《中华 人民共和 国票据法》 、《人民 币银行账 户结 算管理办法 》 、 《现金管 理暂行条 例实施细 则》 、 《 人民币利率 管理的有 关规定 》 、 《 支付 结算办法》 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的 其他规定 。 (四)基金 证券交收 账户、资 金交收账 户的开立 和管 理 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 人和本 基金 联名的 方式 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开 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 户的开立 和使用, 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 业 务的需要。 基 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 理 人不得出借 和未经对 方同意擅 自转让基 金的任何 证券 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 进行 本基金业务 以 外的活 动。 基金管理人 不得对基 金证券交 收账户、 资金交收 账户 进行证券的 超卖或超 买。 基 金托 管人 以 基金 托管 人的名 义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开立 结算 备付金 账 户即资金交 收账户, 用 于证券交 易资金的 结算。 基金 托管人以本 基金的名 义在托管 人处开立 基金的证券 交易资金 结算的二 级结算备 付金账户 。 (五)债券 托管账户 的开立和 管理 1 、募集资金经 验资后, 基金托管 人负责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 司和银行 间市 场清算所股 份有限公 司以本基 金的名义 开立债券 托管 账户, 并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基金的 债券 及资金的清 算。 在上述手 续办理完 毕后, 由基金 托管 人向人民银 行进行报 备。 基金管理 人负 责申请基金 进入全国 银行间同 业拆借市 场进行交 易, 由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 外汇交易 中心开设 同业拆借市 场交易账 户。 2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共同 代表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 议, 协议正本由 基金托管 人保管, 协议副本 由基金管 理人 保存。 (六)其他 账户的开 立和管理 若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 管机构 在本 托管协 议订 立日 之后 允许 基金从 事其 他投 资品种 的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84 投资业务, 涉及 相关账户 的开立、 使用 的, 由基金管 理人协助基 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 关账户。 该账 户按有关规 则 使用并 管理。 (七)基金 财产投资 的有关实 物证券、 银行存款 定期 存单等有价 凭证的保 管 实物证券由 基金托管 人存放于 托管银行 的保管库。 实 物证券的购 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 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基 金托管人 对由基金 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 有效控制 的本基金 资产不承担 保管责任 。 银行存款定 期存单等 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 保管 。 (八)与基 金财产有 关的重大 合同的保 管 由基金管理 人代表基 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 合同 的原件分别 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 理人保管, 相关 业务程序 另有限制 除外。 除本协 议另 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 代基金签 署与 基金有关 的 重大合同 时应尽可 能保证持 有二份以 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至 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 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 本 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 合 同的保管 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 规定执行 。 对于无法取 得二份以 上的正本 的, 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加盖授 权业务章 的合 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 协商或未 在合同约 定范围内 ,合 同原件不得 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 资产净值 及基金份 额净值的 计算与复 核 基金资产净 值是指基 金资产总 值减去负 债后的价 值。 基金管理人 应每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 估值原 则应 符合 《基金合 同》 、 《关 于证券 投 资基金执行< 企业会 计准则> 估值业 务及份额净值 计 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及其他法律 、法规 的规定。 用于 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 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 份 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算, 基金托 管人复核。 基 金管理人 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 易结束后 计 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 值, 以约定 方式发 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 值计算结 果复核后 , 将复核结果反 馈给基金 管理人, 由基 金管理人对 基金份额 净值予以 公布。 本基金按以 下方法估 值:


1 、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所上 市的有价 证券(包 括股票、 权证等) ,以其估值 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日无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 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 行机构未发 生影响证 券价格的 重大事件 的, 以最 近交 易日的市价 ( 收盘价) 估值; 如 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 或证券 发行机构 发生 影响证券价 格的重大 事件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 ,调整最 近交 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 格。 (2 )交易所上 市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估值,估 值日没有 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 大变化, 按 最近交易 日 的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 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 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 易市价,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85 确定公允价 格; (3 )交易所上 市未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 盘价减去债 券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 应收利息得 到的净价 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 交易日债 券收盘价 减去债券 收盘价中 所含 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 的净价进 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 化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确定 公允价格 ; (4 )交易所上 市不存在 活跃市场 的有价证 券,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 值。交易 所上 市的资产支 持证券, 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 下,按成本 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 间的有价 证券应 区分如下 情况处理 : (1 )送股、转 增股、配 股和公开 增发的新 股,按估 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 股票 的估值方法 估值;该 日无交易 的,以最 近一日的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次公开 发行未上 市的股票 、债券和 权证,采 用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在 估值 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 情况下, 按成本估 值。 (3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 确锁定期 的股票, 同一股票 在交易所上 市后,按 交易所上 市的 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 估值; 非公 开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 的股票, 按监 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 有关规 定确定公允 价值。 3 、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 交易的债 券、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价值 。 4 、因持有股票 而享有的 配股权,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 靠计 量公允价值 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5 、同一债券同时 在两个或 两个以 上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处的 市场分别 估值。 6 、 本基金投 资股指期 货合约 , 一般以 估值当日 结算价 进行估值 , 估值当 日无结算 价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 化的,采 用最 近交易日结 算价估值 。 7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 估值。 8 、如有确凿证 据表明按 上述方法 进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 根据具体情 况与基金 托管人商 定后,按 最能反映 公允 价值的价格 估值。 9 、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监 管部门有 强制规定 的,从其 规定。如有 新增事项 ,按国家 最新 规定估值。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 金估值违 反基金合 同 订明的估值 方法、 程序 以及相关 法 律法规的规 定或者未 能充分维 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 时, 发现方应 及时通知 对方, 以约 定的 方法、程序 和相关法 律法规的 规定进行 估值,以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 益。 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和 基金会 计 核算的义 务由基金 管理 人承担。 因此, 就与本基 金有关的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86 会计问题, 本基 金的会计 责任方是 基金管理 人。 如经 相关各方在 平等基础 上充分讨 论后, 仍 无法达成一 致的意见 ,基金管 理人有权 按照其对 基金 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 予以公布 。 (二)净值 差错处理 当发生净值 计算错误 时, 由基金 管理人负 责根据法 律 规定处理。 基 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应根据实 际情况界 定双方承 担的责任 ,经确认 后按 以下条款进 行赔偿。


1 、如采用本协 议第八章 “基金资 产净值及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 与复核 ” 中估值方 法的 第 1-9 进行处理时, 若基金管 理人净值 计算出 错, 基 金托管人在 复核过 程 中没有发 现, 且造 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 失的, 应根 据法律法 规的规定 对 投资者或基 金支付赔 偿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或基金 支付的赔 偿金额, 由基 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 管人按照管 理费率和 托管费率 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2 、 如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对 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 算 结果, 虽然 多次重新 计算和核 对, 尚不能达成 一致时, 为 避免不能 按时公布 基金份额 净 值的情形, 以 基金管理 人的计算 结果对 外公布, 由此给 基金份额 持有人和 基金造成 的损失以 及因该交易 日基金资 产净值计 算顺延错 误而引起的 损失,由 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 付;


3 、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按股票 估值方法 的第 8 项进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 作 为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处理。 由于交易所 及登记结 算公司发 送的数据 错误, 有关会 计制度变化 或由于其 他不可抗 力原 因,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 然已经 采取必要、 适 当、 合理的措 施进行检 查, 但是 未能发 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 成的基金 资产估值 错误,基 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 以免除赔 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 取必要的 措施 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 针对净值差 错处理, 如果 法律法规 或证监会 有新的规 定, 则按新的规 定执行; 如果 行业 有通行做法, 在不违背 法律法规 且不损害 投资者利 益 的前提下, 双 方应 本着 平等和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 则重新协 商确定处 理原则。 (三)基金 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 部门制定 的会计制 度执行。 (四)基金 账册的建 立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在 《基金 合同》 生效后, 应 按照双方约 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 和会 计处理原则, 分 别独立地 设置、 登录和 保管本基 金的 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 进行 核对, 互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 。 若双方 对 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 歧, 应以基 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 法为准。 (五)会计 数据和财 务指标的 核对 双方应每个 交易日核 对账目, 如 发现双方 的账目存 在 不符的, 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 必须及时 查 明原因并 纠正, 确保核 对一致。 若当 日核 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 错账的原 因而 影响到基金 资产净值 的计算和 公告的, 以基金管 理人 的账册为准 。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87 (六)基金 定期报告 的编制和 复核 基金财务报 表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 人每月分 别独 立编制。 月度 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 作日内完 成。定期 报告文 件应按中 国 证监会 的要 求公告。 季度报表 的编制, 应于每季度 终了后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 ; 更新的 招募 说明书在本 基金合同 生效后每 6 个 月公 告一次,于 截止日后 的 45 日内公告。 半年度报 告在 基金会计年 度前 6 个月结 束后的 60 日 内公告;年 度报告在 会计年度 结束后 90 日内公 告。 基金管理人 在月度报 表完成当 日, 对报表 加盖公章 后 , 以传真方式 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 金 托管人;基 金托管人 在 2 个工作 日内进行 复核,并 将复核结果 及时书面 通知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 在季度报 表完成当 日, 以约定方 式将有关 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 基 金托管人 在 5 个工作日内 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反馈 给基金管 理 人。 基金管理 人在更新 招募说明 书完成 当日, 将有关 报告提供 基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人在 收 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 结果反 馈给基金管 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 年度报告 完成当日 , 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人在收到 后 20 日内进 行复 核, 并 将复核结 果反馈 给基金管理 人。 基 金管理人 在年度报 告 完成当日, 将 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 在收到后 30 日内复 核, 并将复 核结果 反馈给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在 复核过程 中, 发现 双方的报表 存在不符 时, 基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管人 应共同查 明原因, 进行 调整, 调整以 双方 认可的账务 处理方式 为准。 如果基 金管 理人与基金 托管人不 能于应当 发布公告 之日前就 相关 报表达成一 致, 基金管理 人有权按 照其 编制的报表 对外发布 公告,基 金托管人 有权就相 关情 况报证监会 备案。 基金托管人 在对财务 报表、 季度报 告、 半年度报 告或 年度报告复 核完毕后, 可 以 出具复 核确认书( 盖章)或 以其他双 方约定的 方式确认 ,以 备有权机构 对相关文 件审核检 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 可委托基 金登记机 构登记和 保管基金 份额 持有人名册。 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 有的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包括基 金募集期 结束并确 认认 购申请后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 册、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 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每年最后一 个交易日 的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册, 由基 金登记机 构负责编 制和保管, 并 对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 真实性、 完整 性和 准确性负责 。 基 金管 理人应 根据 基金 托管人 的要 求定期 和不 定期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供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名册。 (一)基金 管理人于 《基金合 同》生效 日及《基 金合 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 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 机构编制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名册 ;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88 (二) 基金管理 人于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权 益登记日 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 由登记机构 编制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三)基金 管理人于 每年最后 一个交易 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由登 记机 构编制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 (四)除上 述约定时 间外,如 果确因业 务需要, 基金 托管人与基 金管理人 商议一致 后, 由基金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提 供由登记 机构编制 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 以电子版 形式妥善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名 册, 并定期刻 成光盘备 份, 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 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 保管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用 于基金托 管业务以 外的其他 用途, 并应遵 守保密义 务。 若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 人由于自身 原因无法 妥善保管 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规 定各自承 担相应的 责任 。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 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 而产生的 或与本协 议 有关的一切 争议, 应通 过友好协 商 或者调解解 决。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不 愿或者不 能通过协 商、 调解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 有权将争 议提交中国 国际经济 贸易仲裁 委员会, 按照 中国国际 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 届时有效 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 为北京市 。 仲裁裁 决是终局 的 , 并对相关各 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 力。 仲 裁费用由败 诉方承担 。 争议处理期 间, 相关各 方当事人 应恪守基 金管理人 和 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规定 的义务, 维护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 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 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 托管协议 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 当事人经 协商一致, 可 以对协议 进行修改 。 修改后的新协 议, 其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同 》的 规定 有任何冲 突。修改 后的新协 议, 应报中国证 监会核准 或备案。 (二)基金 托管协议 的终止 1 、《基金合同》 终止; 2 、基金托管人 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托管 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 造成 其他基金托 管人接管 基金财产 ; 3 、基金管理人 解散、依 法被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管理 资格或因 其他事由 造成 其他基金管 理人接管 基金管理 权。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89 4 、发生《基金法 》、《销 售办法 》、《运 作办法》 或其他法律 法规规定 的终止事 项 。 (三)基金 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 组 自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由之 日起 30 个工作日 内 成立清算小 组, 基金管 理 人组织 基 金财产清算 小组并在 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 金清 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组组 成:基金 财产清算 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具 有从 事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 会 指定的人员 组成。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 (2 )基金财产 清算组职 责:基金 财产清算 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 必要的民 事活 动。 2 、基金财产清算 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情 形出现 时,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组统一 接管基金 ; (2 )对基金财产 和债权债 务进行 清理和确 认; (3 )对基金 财产 进行估值 和变现 ; (4 )制作清算报 告; (5 )聘请会计 师事务所 对清算报 告进行外 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 具法 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 剩余 财产进行 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 指基金财 产清算组 在进行基 金财产清 算过 程中发生的 所有合理 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 优先从基 金财产中 支付。 4 、基金剩余财产 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 如下顺序 进行清偿 (1 )支付基金财 产清算费 用; (2 )缴纳基金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 务; (4 )清算后如有 余额,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持有的 基 金份额比例 进行分配 。 5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 的有关重 大事项须 及时公告。 基 金财产清 算组做出的 清算报告 经会计师 事务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90 所审计、律 师事务所 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后 5 个 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 产清 算小组进行 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 算账册及 有关文件 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 期限 不少于 15 年。 第 二 十部 分


对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 承诺为基 金份额持 有人提供 一系列的 服务 。 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 场的变化 ,有权增 加或变更 服务项目 。主 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基金份额 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 务 1 、正常开放期, 每次交易 结束后 ,投资者 应在 T +2 个工作日后 及时 通过销售 机构的 网点查询和 打印交易 确认单, 或在 T +1 个工作 日后 通过 基金管 理人客服 电话、 网上服 务手 段查询交易 确认情况 。基金管 理人不向 投资者寄 送交 易确认单。 2 、每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 理人向本 季度有交易 的投资者 寄送 纸质 对账 单; 每年 度结束后 15 个工 作日内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 投资者寄 送 纸质对 账单。 3 、 每月结束后 , 基金管 理人向所 有订阅电 子邮件对 账 单的投资者 发送电子 邮件对账 单。 投资者可以 登录 基金 管理人网站 (http://www.bosera.com ) “ 博时快 e 通” 系统网上 自 助订阅; 或 发送 “ 订阅电子 对账单 ” 邮件到 客服邮箱 service@bosera.com ; 也可 直接拨打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话费)订阅。 二 、网上 理财 服务 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站 ,投资者 可获得如 下服务: 1 、 自助开户交易: 投 资人 使用 建设银行、 农业银行、 工商银行、 中国 银行、 交通 银行、 招商银行、 兴业银行 、浦发银 行、 邮储 银行、 民 生银 行、中信银 行、光大 银行、平 安银行 、 广发银行 的借记 卡或招商 银行 i 理财账户 、汇付 天下 天天盈账户 、 支 付 宝 理财专户 均 可以 在本公司网 站上自助 开户并进 行网上交 易。 2 、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 以通过 基 金管理人 网站查询 所持有基金 的 基金份 额、交易 记录 等信息,同 时可以修 改 基金账 户 信息等 基本资料 。 3 、信息咨询服务 : 投资者 可 以利 用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获取基金和 基金管理 人各类信 息, 包括基金法 律文件、 基金管理 人最新动 态、热点 问题 等。 4 、 在线客 服: 投 资者 可 以点击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首页 “ 在线客 服 ” , 与客服 代表进 行在 线咨询互动 。 也可以 在“您问 我答 ”栏 目中,直 接提 出有关本基 金的问题 和建 议。 三 、 短信 服务 基金管理人 向订制短 信服务的 基金份额 持有人提 供相 应短信服务 。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91 四 、 电子邮件 服务 基金管理人 为投资者 提供电子 邮件方式 的业务咨 询、 投诉受理 、 基金份额 净值 等服 务。 五 、 手机理财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手机 登陆博时 WAP 网站 (http://wap.bosera.com ) 、 博时 移动版直 销 网上交易系 统 (http://m.bosera.com )和博时 App 版直销网上 交易系统 , 享受基 金理财所 需的基金交 易、理财 查询、账 户管理、 信息服务 等 功 能。 六 、 信息订阅 服务 投资者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人网站 博时 快 e 通、客服 中心提交信 息 订制的 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将以电 子邮件、 手机短信 的形式定 期为投资 者发 送所 订制的 信息 。 七 、 电话 理财 服务 投资者拨打 博时一线通 :95105568 (免长途 话费) 可享有投资理财交易的一站 式 综合 服务: 1 、 自助语音服务 : 基金 管理人自助 语音 系 统提供 7 ×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 投 资者可 以自助查询 账户余额、 交易情 况、 基金净 值等信息 , 也可以进行 直销交易、 密码修 改、 传真 索取等操作 。 2 、电话交易服 务: 基金 管理人 直 销投资者 可 通过博 时一线通电 话交易平 台 在 线办 理基 金的认购 、 申购 、 赎回 、 转换 、 变更分 红方式 、 撤单 等直销交易 业务, 其中已开 通协议支 付 账户的投资 者还可以 在线完成 认/ 申购款项 的自动划 付 。 3 、人工电话服务 : 投资 者 可以获 得 业务咨 询、信息 查询、资料 修改、投 诉受理 、 信息 订制 、 电话 交易人工 服务、 账 户诊断 等 服务 。 4 、电话留言服务 : 非人工 服务时 间或线路 繁忙时, 投资者可进 行电话留 言。 基金管理人 的互联网 地址及电 子信箱


网址: www.bosera.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sera.com 第 二 十一 部分


其 它 应披 露的 事项 (一)2014 年11 月07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厦门市鑫 鼎盛控股 有限公司 为代销 机构并参加 其网上交 易申购业 务及定期 定额申购 业务 费率优惠活 动的公告 》; (二)2014 年10 月27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博时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第3 季 度报告》;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92 (三)2014 年09 月24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 关于中经 北证(北 京)资产 管理有限 公司暂不 代理 销售博时开 放式基金 的公告》 ; (四)2014 年09 月22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部分基金 增加中经 北证为代 销机构并 参加费率 优惠 活动的公告 》; (五)2014 年09 月19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吉林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为代 销机构 的公告》; (六)2014 年09 月09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加中 国国际 期 货有 限公司为代 销机构并 参加其网 上交易 申购及定投 费率优惠 活动的公 告》; (七)2014 年08 月28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博时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半 年度 报告(摘要 )》; (八)2014 年08 月20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旗下部分 开放式基 金增 加新时代证 券有限责 任公司为 代销机 构的公告》 ; (九)2014 年07 月18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博时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2014 年第2 季 度报告》; (十)2014 年07 月01 日,我公 司分别在 中国证券 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 报上公告 了 《关于博时 旗下部分 基金继续 参加交通 银行网上 及手 机银行申购 业务费率 优惠活动 的公 告》; 第二十 二 部分


招 募 说明 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招募说明书 公布后, 应当分别 置备于基 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 机构的住 所,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对投 资者 按此 种方式所 获得的文 件 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 人保证文 本的内 容与所公告 的内容完 全一致。 投资者还可 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 站 (www.bosera.com ) 查 阅和下载 招募说明 书。 第二十 三 部分


备 查 文件 以下备查文 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 人的办公 场所,在 办公 时间可供免 费查阅。 (一)中国 证监会批 准 博时 灵 活配置混 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的 文件 博时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 资基 金更新 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2 号 (正 文) 93 (二)《博时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 三 )《博时 灵活配 置混合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 ( 四 )基金 管理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 五 )基金 托管人业 务资格批 件、营业 执照 ( 六 )关于 申请募集 博时 灵活 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之法律意 见书 (七)中国 证监会要 求的其他 文件 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 在营业时 间免费查 阅,也可 按工 本费购买复 印件。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20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