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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盛(160813)

长盛同盛: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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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LOF )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间:2014 年 12 月 26 日 
公告日期:2014 年 12 月 23 日


2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3 二、基金概览................................................................................................................ 3 三、基金的转型与上市交易........................................................................................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12 七、基金财务状况...................................................................................................... 12 八、基金投资组合...................................................................................................... 13 九、重大事件揭示...................................................................................................... 17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17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18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18 附录


基金合同摘要.................................................................................................. 19


3 一 、 重 要 声 明 与 提 示 长盛 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以下简称“本基 金” ) 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 (以下简 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 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 制,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 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 , 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 、 深圳 证券交易所 ( 以 下简称“深交所” ) 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 任何保证。 本上市交易公告书第七节 “ 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2014 年 11 月 3 日刊登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 )以及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csfunds.com.cn )的《长盛 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基 金合同 》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和 2014 年 11 月 14 日刊登在上述 网站和 《中国证券报》 的 《长盛同盛 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LOF )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 二 、 基 金 概 览 1. 基金名称: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2. 基金类型:混合型 3. 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 开放式 4. 基金场内简称:长盛同盛


4 5. 基金代码:160813 6. 本基金的存续期为不定期。 7. 基金份额总额:4,353,489,970.34 份(截至 2014 年 12 月 19 日) 8. 长盛同盛份额净值为:1.094 元(截至 2014 年 12 月 19 日) 9.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924,726,688.00 份(截至 2014 年 12 月 19 日) 10.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 11. 上市交易日期:2014 年 12 月 26 日 12.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3.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14.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三 、 基 金 的 集 中 申 购 、 日 常 申 赎 与 上 市 交 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 集中申购 情况 1. 本基金变更注册的核准 机构和 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14〕998 号 2. 基金运作方式:上市契约型 开放式 3. 基金存续期:不定期 4. 集中申购起止日期:2014 年 11 月 17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8 日 5. 集中申购发售价格:1.000 元人民币 6. 集中申购方式:本基金通过场内、场外两种方式 开展集中申购 7. 集中申购销售机构: (1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的场内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 具体包 括: 爱建证券、 安信证券、 渤海证券、 财达证券、 财富证券、 财富里昂、 财通证 券、 长城证券、 长江证券、 诚浩证券、 川财证券、 大通证券、 大同证券、 德邦证 券、 第一创业、 东北证券、 东方证券、 东海证券、 东莞证券、 东吴证券、 东兴证 券、 高华证券、 方正证券、 光大证券、 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 国都证券、 国海证 5 券、 国金证券、 国开证券、 国联证券、 国盛证券、 国泰君安、 国 信证券、 国元证 券、 海通证券、 恒泰长财、 恒泰证券、 红塔证券、 宏源证券、 宏信证券、 华安证 券、 华宝证券、 华创证券、 华福证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 华融证券、 华泰联 合、 华泰证券、 华西证券、 华鑫证券、 江海证券、 金元证券、 开源证券、 联讯证 券、 民生证券、 民族证券、 南京证券、 平安证券、 齐鲁证券、 日信证券、 瑞银证 券、 山西证券、 上海证券、 申银万国、 世纪证券、 首创证券、 太平洋证券、 天风 证券、 天源证券、 万和证券、 万联证券、 西部证券、 西藏同信、 西南证券、 厦门 证券、 湘财证券、 新时代证券、 信达证券、 兴业证券、 银河证券、 银泰证券、 英 大证券、 招商证券、 浙商证券、 中航证券、 中金公司、 中山证券、 中投证券、 中 天证券、 中信建投、 中信浙江、 中信万通、 中信证券、 中银证券、 中邮证券、 中 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 (2 )场外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直销中心和网上直销系统 2)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光 大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 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创业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莞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 上 海)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 6 售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深圳市 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北京恒 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万银财 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8. 集中申购验资机构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9. 集中申购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经安永华明 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本基金最终确认的有效净 申购金额为 609,423,974.44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额 609,423,974.44 份;申购 款 项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88,606.90 元人民币,折合基金份 额 88,606.90 份。本次集中申购所有资金已于 2014 年 12 月 3 日 全额划入本基金 在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长 盛 同 盛 成 长 优 选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集中申购有效申购户数为 6080 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1.00 元 人民币计算, 本次集中申购有效净申购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结转的基金份额共计 609,512,581.34 份,已分别计入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归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有。 其中,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用固有资金集中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 为 0.00 份,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 ;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从业人员集中申 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0.00 份,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 ; 基金管理人 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集中申购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 量区间为 0.00 份; 本基金的基金经理持有本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00 份。 10.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 年 11 月 5 日。 (二)原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转换所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折算结果 经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2014 年 12 月 3 日)折算前由原同盛 证券投资基金转换得到的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精 确到小数点后第 9 位为 1.247992463 元 (第 10 位四舍五入) , 本基金 管理人按照 1: 1.247992463 的折算比例将 上述份额基金份额进行了折算, 折算后当日本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 元。 折算后基金份额 数保留到整数位, 所产生的误差归入 基金财产 ,原同盛证券投资基金持有人持有的 本基金总份额由 30 亿份变更为 7 3,743,977,389.00 份。


(三)本基金日常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 自 2014 年 12 月 26 日 起开始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四)本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 〔2014〕 478 号 2. 上市交易日期:2014 年 12 月 26 日 3.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 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本次上市的基金份额简称: 长盛同盛 5. 基金份额交易代码:160813 6. 本次上市交易份额:3,924,726,688.00 份(截至 2014 年 12 月 19 日) 7. 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每个工作日的次日公布 长盛同盛 份额净值,并在 基金上市交易时间 进行净值揭示。 8.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未上市交易的长盛同盛 份额托管在场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方可上市流通。 四、持 有 人 户 数 、 持 有 人 结 构 及 前 十 名 持 有 人 情况 (一)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截至 2014 年 12 月 19 日,长盛 同盛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42196 户,平均每户 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03,173.05 份 。 场内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 长盛同盛份额 2,725,901,808.00 份, 占场内总份额的比例为 69.45%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 长盛同 盛份额 1,198,824,880.00 份,占 场内总份额的比例为 30.55% 。


8 (二)场内 长盛同盛份额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长盛 同盛 份额 占场内总 份额比例 1 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 498,542,751.00 12.70% 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346,618,773.00 8.83% 3 泰 康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分红- 个人分红 -019L-FH002 深 250,841,188.00 6.39% 4 伦敦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资金 143,316,498.00 3.65% 5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41,703,352.00 3.61% 6 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 114,528,540.00 2.92% 7 中 国 太 保 集 团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本级- 集 团 自 有 资 金-012G-ZY001 深 113,652,124.00 2.90% 8 中 国 太 平 洋 人 寿 保 险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传统- 普通 保险产品 111,247,682.00 2.83% 9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红保 险产品 104,282,903.00 2.66% 10 中 国 太 平 洋 财 产 保 险- 传统- 普 通 保 险 产 品 -013C-CT001 深 93,371,327.00 2.38% 五 、 基 金 主 要 当 事 人 简 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基本信息 名称: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中三路诺德金融中心主楼 10D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太平庄路 18 号城建大厦 A 座 21 层 邮政编码:100088 法定代表人: 高新 总经理: 周兵 成立时间:1999 年3 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9 注册资本:18900 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信息披露负责人:叶金松 电话: (010)82019988 传真: (010)82255988 2. 经营概况 本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9]6 号文件批准,于 1999 年 3 月成立, 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8900 万元。 截至目前, 本 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比例为: 国元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41%; 新加坡星展 银行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 的 33%;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占注册资本的 13%;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 有限公司 占注册资本的 13%。 截至 2014 年 12 月 22 日 ,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三十 七只开放式基金和五只社保基金委托资产, 同时管理多只专户理财产品 。 公司目前下设二十三个部门、 分公司及营销中心, 分别是: 权益投资部、 研 究部、 交易部、 国际业务部、 社保业务管理部、 固定收益部、 专户理财部、 产品 开发部、市场销售总部、电子商务部、北京分公司、郑州分公司、上海分公司、 杭州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华南营销中心、 业务运营部、 信息技术部、 财务会 计 部、人力资源部、总经理办公室、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 权益投资部主要负责境内公募基金的投资组合管理; 研究部主要负责行业与 上市公司研究,投资备选库建立、维护与更新;交易部主要负责完成基金经理、 组合经理及投资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国际业务部主要负责 QDII 产品的投资运 作管理及 QFII 投资顾问服务;社保业务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社保组合的投资管 理工作; 固定收益部主要负责公司固定收益 产品的投资管理与研究工作; 专户理 财部主要负责特定资产管理业务的客户营销和服务、 产品开发设计和投资管理工 作; 产品开发部主要负责基金新产品的开发报批及产品维护工作; 市场销售总部 主要负责基金销售策略及基金销售计划制订、 客户服务、 销售渠道管理等; 电子 商务部主要负责制定及实施公司品牌宣传及市场推广计划; 北京分公司、 郑州分 公司、 上海分公司、 杭州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和华南营销中心主要负责所辖区域 的营销策划与基金销售工作; 业务运营部主要负责基金核算与估值、 开放式基金 注册与登记, 以及资金清算等工作; 信息技术部主要负责公司信息系 统的日常运 10 行与维护, 以及相关系统的规划与开发等; 财务会计部主要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 作; 人力资源部主要负责公司战略及人力资源管理; 总经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公司 行政事务的管理; 监察稽核部主要负责对公司及其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 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风险管理部主要负责对投资风险的 管理与控制。 截至 2014 年 11 月底, 公司共有员工 152 人, 其中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员工 占员工总数的 65.1% , 拥有本科学历的员工占员工总数的 32.9% 。 研究员和基金 经理全部拥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员工平均年龄 34 岁, 平均金融从 业年限 8 年。 公司主要业务部门人员全部具有基金从业资格。基金管理人无任何受处罚记录。 3. 本基金基金经理 田间女士,1978 年11 月出生。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8 年7 月加入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任行业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等职务。 现任长盛同盛 成 长 优 选灵活 配 置 混合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本 基 金)基 金 经 理,长 盛 同 鑫 行 业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经 理 , 长 盛 同 智 优 势 成 长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 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942


2.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11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 丰富的银行、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 60%以上的员 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 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一对多、 一对一) 、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QFII 、RQFII 、QDII 、 境外三类机构、 券商资产管理计划、 信托计划、 企业年金、 银行理财产品、 股 权 基金、 私募基金、 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 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 在国内, 中 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 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 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中国银行已托管 293 只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 金 268 只,QDII 基金 25 只, 覆盖了股票型、 债券型、 混合型、 货币型、 指数 型 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 基金托管规模位居 同业前列。 4.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 组成部分,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 工作程序设计与制度建设, 风险检视, 工作程序与制度的执行, 工作程序与制度 执行情况的内部监督、稽核以及风险控制工作的后评价。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 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 、 “AAF01/06 ” “ISAE3402”和“ SSAE16 ” 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3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 得了基于 “ISAE3402”和“SSAE16 ”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中国银行托 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5. 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 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 12 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 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 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 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电话: (010)58153000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汤骏、贺耀 联系人:贺耀 六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录:基金合同摘要。


七 、 基 金 财 务 状 况 自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本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 此期间未收取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任何费用, 其 他 各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根 据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设 定 的 费 率 或 佣 金 比 率 收 取 申购赎 回费。 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长盛 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截至 2014 年 12 月 19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13 单位: 人民币元 资





产 期





数 负 债 及 持有人 权 益 期





数 资


产 :


负债:





























-





银行存款 258,980,301.93


短期借款














-





结算备付 金


25,839,265.86


交易性金 融 负债

















-





存出保证 金 2,815,573.78


衍生金融 负 债





























-





交易性金 融 资产 4,491,861,941.69


卖出回购 金 融资产款














-





其中:股 票 投资 4,491,861,941.69


应付证券 清 算款

















-














债 券 投资





























-





应付赎回 款





























-





资产支 持 证券投资














-





应付管理 人 报酬 3,443,533.19








基 金 投资

















-





应付托管 费 573,922.18 衍生金融 资 产











-





应付销售 服 务费





























-





买入返售 金 融资产














-





应付交易 费 用 10,487,598.69 应收证券 清 算款














-





应付税费 1,428,056.06 应收利息





503,178.30


应付利息





























-





应收股利








-





应付利润














-





应收申购 款














-





其他负债 1,031,803.34 其他资产





1,972.44


负债合计 16,964,913.46


所有者权 益 :





实收基金 3,488,394,440.72


未分配利 润 1,274,642,879.82


所有者权 益 合计 4,763,037,320.54








资 产合 计: 4,780,002,234.00


负 债与 持有人 权益 总计: 4,780,002,234.00 八 、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截至 2014 年 12 月 19 日 ,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 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4,491,861,941.69


93.97% 其中:股票








4,491,861,941.69


93.97% 2 固定收益投资


- -


14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84,819,567.79


5.96% 7 其他资产


3,320,724.52 0.07% 8 合计














4,780,002,234.00


100.00% (二)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35,516,797.26 0.75 B 采掘业 65,034,828.20 1.37 C 制造业 2,099,356,142.95 44.0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132,471,113.71 2.78 E 建筑业 688,508,813.52 14.46 F 批发和零售业 158,807,513.85 3.33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71,798,231.70 5.71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125,961,757.69 2.64 J 金融业 607,594,615.29 12.76 K 房地产业 62,341,496.25 1.31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2,589,987.68 0.47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48,102,345.50 3.11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41,634,649.20 0.87 S 综合 32,143,648.89 0.67 合计 4,491,861,941.69 94.31 (三)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 股) 市值( 元) 市 值 占 净值比 (% )


15 300296 利亚德


6,696,572


158,173,030.64 3.32 600030 中信证券 3,999,965


128,918,871.95 2.71 601668 中国建筑


18,452,243


126,951,431.84 2.67 601989 中国重工 11,472,569


112,775,353.27 2.37 002051 中工国际





3,387,615


100,442,784.75 2.11 000425 徐工机械 6,651,297


100,368,071.73 2.11 600010 包钢股份





21,424,222


97,265,967.88 2.04 300055 万邦达


2,033,728


95,585,216.00 2.01 600115 东方航空 15,907,486


94,649,541.70 1.99 300070 碧水源





2,545,486


94,182,982.00 1.98 (四)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 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五)按 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 的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六)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八)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九)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股 指 期货 持 仓 和 损益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股指期货投资。


16 2. 本 基 金投 资 股 指 期货 的 投 资 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股指期货 (十)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 资政 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 投资 的 国 债 期货 持 仓 和 损益 明 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无国债期货投资。 3.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 资评 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投资国债期货。 (十一)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声 明 本基 金 投 资 的前 十 名 证 券的 发 行 主 体本 期 是 否 出现 被 监 管 部门 立 案 调 查 , 或 在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 内 受到 公 开 谴 责、 处 罚 的 情形 。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无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记录, 无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2. 声 明 基金 投 资 的 前十 名 股 票 是否 超 出 基 金合 同 规 定 的备 选 股 票 库。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均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内的股票。 3.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 1 存出保证金 2,815,573.7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 应收股利


4 应收利息 503,178.30 5 应收申购款


6 其他应收款


7 待摊费用 1,972.44 8 其他


9 合计 3,320,724.52 4. 报 告 期末 持 有 的 处于 转 股 期 的可 转 换 债 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可转换债券。


17 5. 报 告 期末 前 十 名 股票 中 存 在 流通 受 限 情 况的 说 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 的公允价值 ( 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 流通受限情况说 明 1 300296 利亚德 158,173,030.64 3.32 重大事项停牌 6. 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 注的 其 他 文 字描 述 部 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九 、 重 大 事 件 揭 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 公告书公告日期间发生了如下 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一)2014 年 11 月 14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长盛 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招募 说明书》 、 《长盛 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合同摘要》 和 《长盛 同盛成长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LOF ) 集中申购期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二)2014 年 11 月 17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 长盛同盛成长 优选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集中 申购期基金份额上网发售提示性公告 》。 (三)2014 年 11 月 28 日本基金管理人 发布《关于同盛证券投资基金转换 所得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金 份额折算的公 告》。 (四)2014 年 12 月 5 日本基金管理人发布 《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集中 申购结果暨基金份额折算结果的公告 》。 十、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18 (二 )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披露 所有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 督管理。 (三 )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 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 一 、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设立 专 门的基金托管部,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 产托管事宜。 (二)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 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 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二 、 备 查 文 件 目 录 下列文件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 费查阅; 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 , 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一 )中国证监会《关于准予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 可〔2014 〕998 号) (二) 《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 19 告》; (三 )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基 金合同》 ; (四 )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托 管协议》 ; (五 ) 《长盛同盛成长优选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招 募说明 书》 ; (六 )法律意见书; (七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八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九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第 (八) 项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其他文件存放在基 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23 日 附录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根 据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照《 基 金 合同》 收 取 基金管 理 费 以及法 律 法 规规定 或 中 国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20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有 关法律 规 定 监督基 金 托 管人, 如 认 为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择、 更 换 基金销 售 机 构,对 基 金 销售机 构 的 相关行 为 进 行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任或 委 托 其他符 合 条 件的机 构 担 任基金 登 记 机构办 理 基 金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 《 基金合同》 约定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 、 赎回和转换申 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 利, 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 、 期货经纪机 构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管 理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 集 基 金,办 理 或 者委托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 他 机 构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 够 的 具有专 业 资 格的人 员 进 行基金 投 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 化 21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 合 理的措 施 使 计算基 金 份 额认购 、 申 购、赎 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 格 按 照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履 行 信 息 披 露 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 织 并 参 加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2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金托管人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基 金 合 同》生 效 之 日起, 依 法 律法规 和 《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基 金 合 同》约 定 获 得基金 托 管 费以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监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 金 管 理人对 本 基 金的投 资 运 作,如 发 现 基金管 理 人 有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据相 关 市 场规则 , 为 基金开 设 证 券 账户 、 为 基金办 理 证 券交易 资 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权利。


23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 人 的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 门 的 基金托 管 部 门,具 有 符 合要求 的 营 业 场所 , 配 备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 全 内 部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 稽 核、财 务 管 理及人 事 管 理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 基 金法》 、 《 基金 合同 》 及 其他有 关 规 定外, 不 得 利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 开 设 基金财 产 的 资金账 户 、 证券账 户 和 期货账 户 , 按照《 基 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 金 商 业秘密 , 除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及其 他 有 关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 查 基金管 理 人 计算的 基 金 资产净 值 、 基金份 额 申 购、赎 回 价 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 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 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24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席或 者 委 派代表 出 席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25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基 金 服务机 构 损 害其合 法 权 益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关规 定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款 项 及 法律法 规 和 《基金 合 同 》所规 定 的 费用; (5 ) 在其持 有 的 基金份 额 范 围内, 承 担 基金亏 损 或 者《基 金 合 同》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 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 终止 《基金合同》 , 但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 约定的除外 ;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 转换基 金 运 作方式 , 但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 或 基金合 同 另 26 有约定的除外 ; (5 ) 提高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的 报 酬标准 , 但 法律法 规 要 求提高 该 等 报酬和费率标准的除外 ; (6 )变更基金类别; (7 ) 本基金 与 其 他基金 的 合 并 ,但 法 律 法规和 中 国 证监会 另 有 规定或 基 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8 ) 变更基 金 投 资目标 、 范 围或策 略 ( 法律法 规 和 中国证 监 会 另有规 定 或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 规 、 《基金 合 同 》或中 国 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应 当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情况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的 范围内 调 整 本基金 的 申 购费率 、 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 对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无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 ) 基金管 理 人 、登记 机 构 、基金 销 售 机构在 法 律 法规规 定 或 中国证 监 会 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申购、 赎回、 转换、 基 金交易、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 务规则; (7 ) 按照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应当召 开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情形 以外的其他情形。


27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律法 规 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 有 约定外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托管 人 认 为有必 要 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应 当 向 基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不召 集 , 基金托 管 人 仍认为 有 必 要召开 的 , 应 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会议 的 召 集人负 责 选 择确定 开 会 时间、 地 点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8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权委 托 证 明的内 容 要 求(包 括 但 不限于 代 理 人身份 , 代 理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通讯 开 会 方式并 进 行 表决的 情 况 下,由 会 议 召集人 决 定 在会议 通 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集人 为 基 金管理 人 , 还应另 行 书 面通知 基 金 托管人 到 指 定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 或法律法规和监管 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开会 。 由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本 人 出 席或以 代 理 投票授 权 委 托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自出 席 会 议者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受 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具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份额 的 凭 证及委 托 人 的代理 投 票 授权委 托 证 明符合 法 律 法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 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核对 , 汇 总到会 者 出 示的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显 示 ,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29 2 、 通 讯开会 。 通 讯开会 系 指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将 其 对 表决事 项 的 投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集人 按 基 金合同 约 定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 在 法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 允 许的情 况 下 ,经会 议 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 权 他 人 代 为 出 席 会 议 并 表 决 , 具 体 方 式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确 定 并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列 明。 4、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第 1 项 (2) 或第 2 项(3) 规 定比例的 ,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 )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重大修 30 改 、 决 定终止 《 基 金合同 》 、 更换基 金 管 理人、 更 换 基金托 管 人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 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名称 ) 、 身份证 明 文 件号码 、 持 有或代 表 有 表决权 的 基 金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 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决议 , 一 般决议 须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或 其 代 理人所 持 表 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 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31 2 、 特 别决议 , 特 别决议 应 当 经参加 大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或 其 代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 )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 人 或 者 基金托 管 人 、终止 《 基 金合同 》 、与 其他 基 金 合并 以 特 别 决议通 过 方 为 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大会 由 基 金管理 人 或 基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票人 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表 决 后立即 进 行 清点并 由 大 会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 结果。 (3 ) 如果会 议 主 持人或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或代理 人 对 于提交 的 表 决结果 有 异 议,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 应 由公证 机 关 予以公 证 , 基金管 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 人拒不 出 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32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 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执行方式 (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 金 利 润 指 基 金 利 息 收 入 、 投 资 收 益 、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和 其 他 收 入 扣 除 相 关 费 用 后 的 余 额 ,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指 基 金 利 润 减 去 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收 益 后 的 余 额。 (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33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 20% , 若 《基金合同》 生效 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 场外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 选 择 现 金 红 利 或 将 现 金 红 利 按 除 权 日 经 除 权 后 的 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 若事先未做出 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 分红; 场内基金份额的收益分 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具体收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规定 ;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 金资产承担; 6、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申购确认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自赎回确认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个工 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 日 距 离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 即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计 算 截 止 日 ) 的 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时 所 发 生 的 银 行 转 账 或 其 他 手 续 费 用 由 投 资 者 自 行 承 担 。 当 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 基金 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 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34 四、基金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及比例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 、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 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 理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1.5% 年费率计提。管理费 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1.5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 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35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 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2-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 付的,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9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因未履 行 或 未完全 履 行 义务导 致 的 费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同盛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根据 相 关 法律法 规 及 中国证 监 会 的有关 规 定 不得列 入 基 金费用 的 项 目。 (四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五)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及比例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 票 ( 包括中 小 板 、创业 板 及 其他经 中 国 证监会 核 准 上市的 股 票 ) 、股 指 期 货 、 权证、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


36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 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0%-95% ; 其余资产投资于股指期货、 权证、 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 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 具 ; 权 证 投资 占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0%-3% ; 每个 交 易 日日终 在 扣 除股指 期 货 合 约 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以后,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 产净值的 5% 。 (二)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本 基金 股 票 投 资占 基 金 资 产的 比 例 为 0%-95% ; 其余 资 产 投 资于 股 指 期货、权证、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金融工具; (2 ) 本基金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3 )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 ) 本基金 管 理 人管理 的 全 部基金 持 有 一家公 司 发 行的证 券 , 不超过 该 证 券的 10 %;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6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持 有 的 同 一 权 证 , 不 得 超 过 该 权 证 的 10%; (7 ) 本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买 入权证 的 总 金额, 不 得 超过上 一 交 易日基 金 资 产净值的 0.5%; (8 ) 本基金 投 资 于同一 原 始 权益人 的 各 类资产 支 持 证券的 比 例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37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4)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40% ; (15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16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 之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股票、 债券 (不含到期 日 在 一 年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 、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 买入返 售 金 融资产 ( 不 含 质 押式回购)等; (17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 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20% ; (18 )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 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20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分之一百 四十;


(21 )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 制。 因证券 期货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 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人应 当 自 基金合 同 生 效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金的 投 资 组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期间, 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 38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但须提前公告, 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 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股指期货、 其 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 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 39 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或证券发行机构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 (2 ) 交易所 上 市 实行净 价 交 易的债 券 按 估值日 收 盘 价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 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所 上 市 未实行 净 价 交易的 债 券 按估值 日 收 盘价减 去 债 券收盘 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 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 股、配 股 和 公开增 发 的 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 券 交易所 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2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未上 市 的 股票、 债 券 和权证 , 采 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 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 (3 ) 首次公 开 发 行有明 确 锁 定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 在交易 所 上 市后, 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 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全 国银行 间 债 券市场 交 易 的债券 、 资 产支持 证 券 等固定 收 益 品种, 采 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 同 一债券 同 时 在两个 或 两 个以上 市 场 交易的 , 按 债券所 处 的 市场分 别 估 值。 5 、 本 基金投 资 股 指期货 合 约 ,一般 以 估 值当日 结 算 价进行 估 值 ,估值 当 日 40 无结算价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 价估值。 6 、 如 有确凿 证 据 表明按 上 述 方法进 行 估 值不能 客 观 反映其 公 允 价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7 、 相 关法律 法 规 以及监 管 部 门有强 制 规 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 有 新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值程序 1 、 基 金份额 净 值 是按照 每 个 工作日 闭 市 后,基 金 资 产净值 除 以 当日基 金 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每个工 作 日 对基金 资 产 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 根 据法律 法 规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暂 停 估 值 时 除 外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工 作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五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的公告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 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1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在履行相关程序后,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本基金被其他基金吸收合并或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为新基金的; 4、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财产 清 算 小组组 成 : 基金财 产 清 算小组 成 员 由基金 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 计 师 事务所 对 清 算报告 进 行 外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 事 务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42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三)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 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五)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 中 国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六)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 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 方式解决的, 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 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 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43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 四 份, 上报有关监管机构 一份, 基金管理人 持有一式 二份,基金托管人持有 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 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