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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A股(040002)

华安A股: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 基金 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 华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工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


类 型: 契约型开 放式














2014 年 12 月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重要提示 经华安 上 证180 指数 增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通过 , 并经 中国证 监 会证监 基金 字[2006]8 号 文核准 ,华 安上 证 180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于 2006 年 1 月 9 日变更 为华 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安上 证180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 基金经 中国 证监 会 2002 年 9 月 26 日证 监基 金字[2002]70 号 文件 《关 于同 意华安 上 证 18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设立的 批复 》批 准发 起设 立。 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自 2002 年 11 月 8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确、 完整 。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证 监 会核准 , 但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 集的核 准 , 并 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的 价值 和收 益作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投资有 风险 ,投 资人 申购 基金时 应认 真阅 读本 招募 说明书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 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招募 说明 书已 经本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除 特别 说明 外,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 2014 年11 月8 日, 有 关财 务数据 截止 日 为 2014 年9 月 30 日, 有 关净 值表 现截 止日 为 2014 年6 月 30 日。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目 录 一、绪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 金管理 人 ............................................................................................................................... 5 四.基 金托管 人 ............................................................................................................................. 15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19 六、基 金份额 的申 购、赎 回与转 换 ............................................................................................. 52 七、基 金的非 交易 过户、 冻结与 质押 ......................................................................................... 62 八、基 金的转 托管 ......................................................................................................................... 63 九、基 金的投 资 ............................................................................................................................. 64 十、基 金的业 绩 ............................................................................................................................. 74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76 十二、 基金资 产估 值 ..................................................................................................................... 77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配 ............................................................................................................. 81 十四、 基金的 费用 与税收 ............................................................................................................. 82 十五、 基金的 会计 与审 计 ............................................................................................................. 84 十六、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5 十七、 风险提 示 ............................................................................................................................. 87 十八、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与清算 ............................................................................................... 90 十九、 《 基金 合同》 的内 容 摘要 ................................................................................................... 92 二十、 基金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要 ............................................................................................... 101 二十一 、对基 金投资 人的 服务 ................................................................................................... 106 二十二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11 二十三 、招募 说明 书的存 放及查 阅方式 ................................................................................... 113 二十四 、备查 文件 ....................................................................................................................... 114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1 一、绪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 以下 简称 《基 金法》 ) 及 其配 套 管理办 法等 有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华 安 MSCI 中国 A 股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基 金合 同》 )编 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确 性、 完整 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 本基 金是 根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说 明书 根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并 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 基金 合同》 是 约定基 金当 事人 之间 权利 、义务 的法 律文 件。 基金 投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 取得基 金份 额 , 即成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 基金合 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金 份额 的行 为本 身即 表明其 对 《 基 金合同 》 的 承认 和接 受, 并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 担义 务。基 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应 详细 查阅 《基 金合 同》 。


2 二、释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具有 如 下含义: 《基金 合同 》 : 指《华 安 MSCI 中国 A 股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及对其 的任 何修 订和 补充 《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 十 届全国 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第五 次会议 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 日 第十 一届 全国 人民 代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第 三十 次会 议修 订,自 2013 年 6 月1 日 起 实施的 《中 华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 做出的 修 订 中国:


指中华 人民 共和 国( 不包 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 澳门 特 别行政 区及 台湾地 区) 法律法 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 范性文 件、 地方 法规 、地 方规章 及规 范性 文件 。 元:
































指中国 法定 货币 人民 币元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依据 《基 金合 同》 所募 集的华 安 MSCI 中国 A 股 指数增 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





指中国 人民 银行 和/ 或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基金管 理人 :














指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工 商银行 ” ) 代销机 构:











指依据 有关 基金 销售 与服 务代理 协议 办理 本基 金申 购、 赎 回和 其 他基金 业务 的代 理机 构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个人投 资者 :

















指年满18 周 岁的 合法 持有 现时有 效的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居民 身 份 证、军 人证 、武 警证 、护 照的中 国居 民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 法人、 事业 法人 、社 会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指 符 合 现 时 有 效 的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以 投 资 于 中 国 境 内 证 券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 投资 者 、 机 构 投 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和法律 法规 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 总称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 基金存 续期 :

















指基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不 定期 之期 间 日/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T 日:


























指日常 申购 、赎 回或 办理 其他基 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包 含 T 日) 日常申 购:














指基金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 续, 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购买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日常赎 回:




















指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卖出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基金转 换: 指 基 金 投 资 者 可 将 其 持 有 的 本 公 司 旗 下 某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为 本 公 司 管 理 的 另 一 只 开 放 式 基 金 份 额 的 行为 基金账 户:




















指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给 投 资 人 开 立 的 用 于 记 录 投 资 人 持 有 本 基 金份额 情况 的凭 证 交易账 户:




















指基金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所持有的华安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管 理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及 其 变 化 情 况 的 账户 转托管 :























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 户转入 另一 交易 账户 的业 务 基金收 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益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 购基金 款以 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的 价值 总和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净 资产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招募说 明书 :

















指 《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 指数增 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及对其 的持 续更 新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网点 及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信 息披 露的 报纸 和互 联网网 站 不可抗 力:




















指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无 法预 见、 无法 抗拒 、 无 法避 免 且在 《基 金合 同》 由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理人 签署 之日 后发 生的 , 使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无法 全部 履行 或无 法部分 履行 《基 金合 同》 的任何 事件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 包括但 不限 于洪 水、 地震 及其他 自然 灾害 、战 争、 骚乱、 火灾 、 政府征 用 、 没 收、 法律 变 化、 突发 停电 或其 他突 发 事件 、 证 券交 易所非 正暂 停或 停止 交易


5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名 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住 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 纪大 道 8 号 ,上 海国 金中 心二 期 31 、32 层 3.设 立日 期:1998 年6 月4 日 4.法 定代 表人 : 朱 学华 5.办 公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上 海国 金中心 二 期 31 、32 层 6.联 系电 话: (021 )38969999 7.联 系人 : 王 艳 8.注 册资 本:1.5 亿元 人 民币 9.股 权结 构: 上海电 气 (集 团) 总 公司 持 股 20%、 上海 国际 信托 有限 公司持 股 20% 、 上 海工 业投 资 (集 团)有 限公 司持 股 20% 、 国泰君 安投 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司 持股 20% 、 上海 锦江 国际 投资 管理 有限公 司持股 20%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1) 董事 会 朱学华 先生 , 大专 学历 。 历任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委 书记 、 副董 事长 、 副总经 理并 兼任海 际大 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法定 代表 人 , 党总支 书记 ,同 时代 行公 司总经 理职 务。 冯祖新 先生 , 研 究 生学 历 。 历 任上 海市 经济 委员 会 信息中 心副 主任 、 主任 , 上海市 工业 投资公 司副 总经 理 、 总 经 理, 上海 工业 投资 (集 团 ) 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党 委 副书记 。 现任 上 海工业 投资 (集 团) 有限 公司执 行董 事( 法定 代表 人) 、 总裁 、党 委书 记。 马名驹 先生 ,工 商管 理硕 士,高 级会 计师 。历 任凤 凰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总经 理 , 上海东 方上 市企 业博 览中 心副总 经理 。 现任 锦江 国 际 ( 集团 ) 有 限公 司副 总 裁兼计 划财 务部 经理及 金融 事业 部总 经理 、 上 海锦 江国 际投 资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兼总 经理 、 锦 江麦 德龙 现 购自运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 长 江养 老保 险股 份有 限 公司董 事 、 史 带财 产保 险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上 海国 际信 托有 限公 司监事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 董鑑华 先生 ,大 学学 历, 高级经 济师 。历 任上 海市 审计局 固定 资产 投资 科员 、副处 长 、 处长, 上海 市审 计局 财政 审计处 处长 ,现 任上 海电 气(集 团) 总公 司财 务总 监。 王松先 生 , 研 究生 学历 ,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 建设 银 行总行 投资 部职 员 , 国 泰 证券有 限公 司北京 办事 处副 主任 、 发 行二部 副总 经理 、 债券 部 总经理 , 国泰 君安 证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债券 业务一 部总 经理 、 固定 收 益证券 总部 总经 理 、 固 定 收益证 券总 部总 监 、 总 裁 助理 , 现 任国 泰 君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独立董 事: 萧灼基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教 授 。 历 任全 国政 协委 员, 政协 经济 委员 会委 员 , 北 京大 学 经济学 院教 授, 博士 生导 师,北 京市 、云 南省 、吉 林省、 成都 市、 武汉 市等 省市专 家顾 问 , 北京市 场经 济研 究所 所长 , 《经济 界》 杂志 社社 长、 主编。 吴伯庆 先生 ,大 学学 历, 一级律 师, 曾被 评为 上海 市优秀 律师 与上 海市 十佳 法律顾 问 。 历任上 海市 城市 建设 局秘 书科长 、 上海 市第 一律 师 事务所 副主 任 、 上 海市 金 茂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上海 市律 师协 会副 会 长。 现任 上海 市金 茂律 师 事务所 高级 合伙 人 、 上 海 仲裁委 员会 仲裁 员、上 海市 律师 协会 顾问 。 夏大慰 先生 , 研究 生学 历 , 教 授 。 现 任上 海国 家会 计学院 学术 委员 会主 任 、 教授 、 博 士 生导 师 , 中国 工业 经济 学 会副会 长 , 财 政部 会计 准 则委员 会咨 询专 家 , 财 政 部企业 内部 控制 标准委 员会 委员 , 香港 中 文大学 名誉 教授 , 复旦 大 学管理 学院 兼职 教授 ,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上 市委员 会委 员。 享受 国务 院政府 津贴 。 (2) 监事 会 张志红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 历 任上 海证 管办 机构 处 副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 监管局 机构 监管一 处处 长 、 上 市公 司 监管一 处处 长 , 长 城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副 总经 理 、 党委委 员 、 纪 委 书记 、 合 规总 监, 现任 国 泰君安 证券 总裁 助理 、 投 行业务 委员 会副 总裁 、 华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监 事会 主席 。 陈涵女 士 , 研 究生 学历 , 经济师 。 历任 上海 国际 信 托投资 公 司 金融 一部 项目 经理 、 资 产 信托总 部实 业投 资部 副经 理、 资产 管理 总部 副科 长 、 科 长, 现任 上海 国际 信 托有限 公司 投资 管理总 部高 级经 理。 柳振铎 , 硕士 研究 生, 高 级经济 师 。 历 任上 海良 工 阀门厂 副厂 长 , 上 海机 电 工业管 理局 规划处 处长 , 上 海电 机 ( 集团)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上海电 气 ( 集团) 总公 司 副总裁 , 兼: 上 海电气 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上 海机 电股 份有 限 公司党 委书 记 、 总 经理 , 上海集 优机 械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 上 海 工业锅 炉研 究所 所长 。 现 任中国 电器 工业 协会 工业 锅炉分 会五 届理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 事会理 事长 。 章卫进 先生 , 大专 学历 , 会计师 。 历任 上海 市有 色 金属总 公司 财务 处科 员 、 外经处 会计 主管 , 英 国SONOFEC 公 司 ( 长驻伦 敦 ) 业 务经 理, 上海 有色金 属总 公司 房产 公司 财务部 经理 、 办公室 主任 , 上海 工业 投 资 ( 集团 )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业务 主管 、 副经 理 , 现 任上海 工业 投资 (集团 )有 限公 司财 务部 经理。 李梅清 女士 ,大 专学 历, 会计师 。历 任上 海新 亚( 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财务 部副经 理 、 上海新 亚 (集 团 ) 有 限公 司财务 部副 经理 , 锦江 国 际 ( 集团 ) 有限 公司 计划 财务部 副经 理及 上市公 司部 副经 理, 上海 锦江国 际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金 融事 业部 财务总 监。 汪宝山 先生 , 大学 学历 , 经济师 。 历任 建行 上海 市 分行团 委书 记 、 直 属 党 委 书记 , 建 行 宝山宝 钢支 行副 行长 , 建 行上海 市分 行办 公室 副主 任, 国泰 证券 公司 综合 管 理部总 经理 , 公 司专职 党委 副书 记兼 行政 管理部 总经 理 , 公 司专 职 党委副 书记 兼上 海营 业总 部总经 理 , 国 泰 君安证 券专 职董 事 、 党 委 办公室 主任 、 机关 党委 书 记, 公司 党委 委员 、 工会 主席 , 国 泰君 安 投资管 理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党委 书记 、国 泰君 安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 委员。 赵敏先 生 , 研 究生 学历 。 曾在上 海社 会科 学院 人口 与发展 研究 所工 作 , 历 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总 经理 、 电 子商 务部 总经 理 、 上 海营 销总 部总 经理 ,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助 理。 诸慧女 士, 研究 生学 历, 经济师 。历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察 稽核 部高 级监察 员 ,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助理 ,现 任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集中交 易部 总监 。 (3) 高级 管理 人员 朱学华 先生 , 大专 学历 。 历任上 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党委 书记 、 副董 事长 、 副总经 理并 兼任海 际大 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董事 长, 现任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法定 代表 人 , 同时代 行公 司总 经理 职务 。 尚志民先生 ,研究 生学历 ,17 年证 券、基 金从业 经 验。曾在上 海证券 报研究 所、上海 证大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工 作, 进 入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后 曾先 后担 任公 司研 究发展 部高 级 研究员 , 1999 年6 月至2001 年 9 月担 任安 顺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 2000 年 7 月至 2001 年9 月 同时 担任 安瑞 证券 投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1 年 9 月至2003 年9 月 担 任华安 创新 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2003 年 9 月至 今担 任安 顺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06 年 9 月 起同时 担任 华安 宏利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现 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副 总经 理 兼首席 投资 官。 秦军先生, 研究生 学历,15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曾任中国 航空工 业规划 设计研究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 院建设 监理 部总 经理 助理 , 中 合资 产管 理有 限责 任 公司北 京分 公司 总经 理 , 嘉实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现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 总经理 。 章国富先生 ,研究 生学历 ,26 年经 济、金 融从业 经 验。曾任上 海财经 大学副 教授、硕 士生导 师 , 上 海大 华会 计师 事务所 会计 师 、 中 国诚 信证 券评估 有限 公司 上海 分公 司副总 经理 、 上海华虹 (集团) 有限公 司财务部 副部长( 主持工 作) 、上海 信虹投 资管理有 限公司副 总 经 理兼上 海新 鑫投 资有 限公 司财务 总监 、 华安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 现 任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薛珍女士, 研究生 学历,13 年证券、 基金从 业经验 ,曾任华东 政法大 学副教 授,中国 证监会 上海 证管 办机 构处 副处长 , 中国 证监 会上 海 监管局 信息 调研 处 处 长 , 中国证 监会 上海 监管局 法制 工作 处处 长, 现任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2.基 金经 理介 绍 现任基 金经 理: 牛勇先生, 复旦大 学经济 学硕士,FRM (金 融风险管 理师),10 年证 券金融从 业经历 , 曾在泰 康人 寿保 险股 份有 限公司 从事 研究 工作 。2008 年 5 月加 入华 安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后 任风险 管理 与金 融工 程部 高级金 融工 程师 ,2009 年7 月至2010 年8 月 担任 本 基金的 基金 经 理助理 ,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12 月担 任上 证 18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 经理 。2010 年9 月 起同 时 担任本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010 年11 月起 担任 上证 龙 头企业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及其联 接基 金的 基金 经理 。2012 年 6 月起 同时 担任 华安沪 深 3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基金经 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刘新勇 先生 :2002 年 11 月8 日--2003 年 9 月 18 日担任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殷觅智 先生 (Mr. Ian Midgley): 2002 年 11 月 8 日--2003 年 9 月18 日担 任 本基金 基 金经理 。 王国卫 先生 :2003 年 9 月18 日--2005 年5 月25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刘光华 先生 :2005 年 5 月25 日--2008 年10 月 11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刘


璎 女士 :2008 年 4 月25 日--2010 年6 月26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许之彦 先生 :2008 年 4 月25 日 —2012 年12 月 22 日 担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3.本 公司 采取 集体 投资 决 策制度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的 姓名 和职 务如 下: 朱学华 先生 ,董 事长 、党 总支书 记、 代行 公司 总经 理职务 尚志民 先生 ,副 总经 理、 首席投 资官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翁启森 先生 ,基 金投 资部 兼全球 投资 部高 级总 监、 基金经 理 杨


明 先生 ,投 资研 究部 高级总 监 许之彦 先生 ,指 数投 资部 高级总 监 贺


涛 先生 ,固 定收 益部 副总监 、基 金经 理 陈俏宇 女士 ,基 金投 资部 副总监 、基 金经 理 上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4、业 务人 员的 准备 情况 : 截至2014 年 9 月 30 日 , 公司目 前共 有员 工288 人 , 主 要来 自国 内外 证券 公 司等金 融机 构, 其 中91.7% 以上 具有 三 年证券 业或 五年 金融 业从 业经历 , 具 有丰 富的 实际 操作经 验。 所 有上述人员在最近三 年内 均未受到所在单位及 有关 管理部门的处罚。公 司业 务由投资与研 究、营 销、 后台 支持 等三 个业务 板块 组成 。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 者委托经 中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券 投资 ; 4.按 照《 基金 合同 》的 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收益 ;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 告;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价格 ;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 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建立 健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措施 ,防 止下列 违反 有关法 律 法规的 行为 的发 生: (1) 基金 之间 互相 投资 ; (2) 基金 管理 人以 基金 的 名义使 用不 属于 基金 名下 的资金 买卖 证券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 (3)基金 管理人从 事任何 形式的证 券承销或 者从事 除国家债 券以外的 其他证 券自营 业 务; (4) 基金 管理 人从 事资 金 拆借业 务; (5)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基金 投资 ; (6)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7)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8)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9)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10)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管 理人有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 券 ; (11)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从事 的其 他行 为。 2.本基 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 人员管理 ,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遵 守国 家有关 法 律法规 及行 业规 范,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不 从事 以下活 动: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 金合 同》 或 托管协 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泄露 在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 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 除为 公司 进行 基金 投 资外, 直接 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票 交易 ;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其他 法律 法规 以及 中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3.本基金 管理人承 诺将以 取信于市 场、取信 于社会 为宗旨, 按照诚实 信用、 勤勉尽 责 的原则 , 严格 遵守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证 监会 发布 的监 管规定 。 不断 更新 投资 理 念, 规范 基金 运 作。 4.基 金经 理承 诺 (1)依照 有关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 取最大 利益 ; (2 ) 不为 自己 、代 理人 、 代表人 、受 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谋 取不 当利 益;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 (3)不泄 露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 内容、 基金 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 不协 助、 接受 委托 或 以其他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 部控 制的 原则 (1) 健全 性原 则 内部控 制包 括公 司各 项业 务、 各个 部门 或机 构和 全 体人员 , 并涵 盖到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 有效 性原 则 通过科 学的 内部 控制 手段 和方法 , 建立 合理 的内 部控 制程序 , 维护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执 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各 机构 、 部门 和岗 位 职责应 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基 金资 产 、 自 有资 产 、 其 他资 产 的运作 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司内 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当 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 成本 效益 原则 公司运 用科 学化 的经 营管 理方法 降低 运作 成本 , 提 高经济 效益 , 以合 理的 控 制成本 达到 最佳的 内部 控制 效果 。 2、内 部控 制的 组织 体系 公司的 内部 控制 组织 体系 是一个 权责 分明 、 分工 明 确的组 织结 构 , 以 实现 对 公司从 决策 层到管 理层 、操 作层 的全 面监督 和控 制。 具体 而言 ,包括 以下 组成 部分 : (1) 董事 会: 董事 会对 公 司建立 内部 控制 系统 和维 持其有 效性 承担 最终 责任 。 (2)监事 会:监事 会依照 公司法和 公司章程 对公司 经营管理 活动、董 事和公 司管理 层 的行为 行使 监督 权。 (3)督察 长:督察 长对董 事会直接 负责。对 公司的 日常经营 管理活动 进行合 规性监 督 和检查 ,直 接向 公司 董事 会和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 (4)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合规 与风险管 理委员 会是为加 强公司在 业务运 作过程 中 的风险 控制 而成 立的 非常 设机构 , 以召 开例 会形 式 开展工 作 , 向 公司 总经 理 负责 。 主 要职 责 是定期 和不 定期 审议 公司 合规报 告、 风险 管理 报告 以及其 他风 险控 制重 大事 项。 (5)合规 监察稽核 部:合 规监察稽 核部负责 对公司 内部控制 制度的执 行情况 进行合 规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2 性监督 检查 ,向 公司 合规 与风险 管理 委员 会和 总经 理报告 。 (6)各业 务部门: 内部控 制是每一 个业务部 门和员 工最首要 和基本的 职责。 各部门 的 主管在 权限 范围 内 , 对 其负 责的业 务进 行检 查监 督和 风险控 制 。 各 位员 工根 据国 家法律 法规 、 公司规 章制 度、 道德 规范 和行为 准则 、自 己的 岗位 职责进 行自 律。 3、内 部控 制制 度概 述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由 内部 控制大 纲、 基本 管理 制度 、部门 业务 规章 等部 分组 成。 公司内 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程 规定 的内 控原 则的 细化和 展开 , 是 各项 基本 管 理 制度 的 纲要和 总揽 ,内 部控 制大 纲应当 明确 内控 目标 、内 控原则 、控 制环 境、 内控 措施等 内容 。 基本管 理制 度包 括风 险控 制制度 、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金会 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 稽核制 度 、 信 息技 术管 理 制度 、 公 司财 务制 度、 资 料档案 管理 制度 、 业绩 评 估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变 制度 等。 部门业 务规 章是 在基 本管 理制度 的基 础上 , 对 各部 门 的主要 职责 、 岗 位设 置、 岗 位责任 、 操作守 则等 的具 体说 明。 4、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五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 环境 、风 险评 估、 控制活 动、 信息 沟通 、内 部监控 。 (1) 控制 环境 控制环 境构 成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基 础 , 包 括公 司治 理 结构体 系和 内部 控制 体系 。 公 司内 部 控制体 系又 包括 公司 的经 营理念 和内 控文 化、 内部 控制的 组织 体系 、内 部控 制的制 度体 系 、 员工的 道德 操守 和素 质等 内容。 公司自 成立 以来 , 通过 不 断加强 公司 管理 层和 员工 对内部 控制 的认 识和 控制 意识 , 致 力 于从公 司文 化 、 组 织结 构 、 管 理制 度等 方面 营造 良 好的控 制环 境氛 围 , 使 风 险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个 部门 、 各个 岗位 和 各个业 务环 节 。 逐 步完 善 了公司 治理 结构 、 加强 了 公司内 部合 规控 制建设 ,建 立了 公司 内部 控制体 系。 (2) 风险 评估 公司通 过对 组织 结构 、 业 务流程 、 经营 运作 活动 进 行分析 、 测试 检查 , 发现 风险 , 将 风 险进行 分类 、按 重要 性排 序,找 出风 险分 布点 ,分 析其发 生的 可能 性及 对目 标的影 响程 度 , 评估目 前的 控制 程度 和风 险高低 , 找出 引致 风险 产 生的原 因 , 采 取定 性定 量 的手段 分析 考量 风险的 高低 和危 害程 度。 在风险 评估 后, 确定 应进 一步采 取的 对应 措施 ,对 内部控 制制 度 、 规则、 公司 政策 等进 行修 订和完 善, 并监 督各 个环 节的改 进实 施。 (3) 控制 活动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3 公司的 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 业务规 则在 制定 、 修订 的 过程中 , 也得 到了 一贯 的 实施 。 主 要 包括: 组织 结构 控制 、操 作控制 、会 计控 制。 ① 组 织结 构控 制 公司各 个部 门的 设置 体现 了部门 之间 的职 责分 工 , 及部门 间相 互合 作与 制衡 的原则 。 基 金投资 管理 、基 金运 作、 市场营 销等 业务 部门 有明 确的授 权分 工, 各部 门的 操作相 互独 立 、 相互牵 制并 且有 独立 的报 告系统 ,形 成权 责分 明、 严格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以各岗 位目 标责 任制 为基 础的第 一道 监控 防线 : 各 部门内 部工 作岗 位合 理分 工、 职责 明 确, 对不 相容 的职 务、 岗 位分离 设置 , 使不 同的 岗 位之间 形成 一种 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 系,以 减少 差错 或舞 弊发 生的风 险。 各相关 部门 、 相关 岗位 之 间相互 监督 和牵 制的 第二 道防线 : 公司 在相 关部 门 、 相 关岗 位 之间建 立标 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程 、 重要 业务 处理 表 单传递 及信 息沟 通制 度 , 后续部 门 及 岗位 对前一 部门 及岗 位负 有监 督和检 查的 责任 。 以合规 监察 稽核 部对 各部 门、各 岗位 、各 项业 务全 面实施 监督 反馈 的第 三道 监控 防 线 。 ② 操 作控 制 公司制 定了 一系 列的 基本 管理制 度, 如风 险控 制制 度、投 资管 理制 度、 基金 会计制 度 、 公司财 务制 度 、 信 息披 露 制度 、 监 察稽 核制 度 、 信 息技术 管理 制度 、 资料 档 案管理 制度 、 业 绩评估 考核 制度 和紧 急应 变制度 等 , 控 制日 常运 作 和经营 中的 风险 。 公司 各 业务部 门在 实际 操作中 遵照 实施 。 ③ 会 计控 制 公司确 保基 金资 产与 公司 自有资 产完 全分 开 , 分 账 管理 , 独 立核 算; 公司 会 计核算 与基 金会计 核算 在业 务规 范 、 人员岗 位 和 办公 区域 上严 格分开 。 公司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分 别设 立账户 ,分 账管 理, 以确 保每只 基金 和基 金资 产的 完整独 立。 基本的 会计 控制 措施 主要 包括 : 复 核 、 对 账制 度; 凭证 、 资 料管 理制 度 ; 会 计账务 的 组 织和处 理制 度 。 运 用会 计 核算与 账务 系统 , 准确 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 采取 科 学、 明确 的资 产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公 允地反 映基 金在 估值 时点 的价值 。 (4 ) 信息 沟通 为了及 时实 现信 息的 沟通 , 有 效地 达成 自下 而上 的 报告和 自上 而下 的反 馈 , 公司采 取以 下措施 : 建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 息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 通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 渠道 , 保 证 公司各 级管 理人 员和 员工 可以充 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信 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 达适当 的人 员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4 进行处 理。 制定了 管理 和业 务报 告制 度, 包括 定期 报告 和不 定 期报告 制度 。 按既 定的 报 告路线 和报 告频率 ,在 适当 的时 间向 适当的 内部 人员 和外 部机 构进行 报告 。 (5 ) 内部 监控 监控是 监督 和评 估内 部控 制体系 设计 合理 性和 运行 有效性 的过 程 , 对 控制 环 境、 控制 活 动等进 行持 续的 检验 和完 善。 监察稽 核人 员负 责日 常监 督工作 , 促使 公司 员工 积 极参与 和遵 循内 部控 制制 度, 保证 制 度的有 效实 施。 公司合 规监 察稽 核部 对各 业务部 门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实施情 况进 行持 续的 检查 。 检验其 是 否符合 设计 要求 , 并及 时 地充实 和完 善 , 反 映政 策 法规 、 市 场环 境、 组织 调 整等因 素的 变化 趋势, 确保 内控 制度 的有 效性。 5、基 金管 理人 内部 控制 制 度声明 基金管 理人 声明 以上 关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 并 承诺 公司 将根 据 市场变 化 和业务 发展 来不 断完 善内 部风险 控制 制度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名 称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地 址 : 北 京 市 西 城 区 复 兴 门 内 大 街 55 号 成 立 时 间 :1984 年 1 月 1 日 法 定 代 表 人 : 姜 建 清 注 册 资 本 :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 系 电 话 :010-66105799 联 系 人 : 赵 会 军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截至2013 年 12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6 人 , 平 均 年 龄 30 岁, 95% 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 称。 (三)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作 为 中 国 大 陆 托 管 服 务 的 先 行 者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自 1998 年 在 国 内 首 家 提 供 托 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服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 产 、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 管 理 、 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58 只 。 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 获 得 奖 项 最 多 的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 优 良 的 服 务 品 质 获 得 国 内 外 金 融 领 域 的 持 续 认 可 和 广 泛 好 评 。 (四) 内部 控制 制度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自成立 以来 ,各 项业 务飞 速发展 ,始 终保 持在 资产 托管行 业 的优势 地位 。 这些 成绩 的 取得 , 是 与资 产托 管部 “ 一手抓 业务 拓展 , 一手 抓 内控建 设 ” 的 做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6 法是分 不开 的 。 资 产托 管 部非常 重视 改进 和加 强内 部风险 管理 工作 , 在积 极 拓展各 项托 管业 务的同 时 , 把 加强 风险 防 范和控 制的 力度 , 精心 培 育内控 文化 , 完善 风险 控 制机制 , 强化 业 务项目 全过 程风 险管 理作 为重要 工作 来做 。 继2005 、2007 、2009 、2010 、2011 、2012 年 六次 顺利通 过评 估组 织内 部控 制和安 全措 施是 否充 分的 最权威 的SAS70 (审 计标 准 第70号 )审 阅 后,2013年 中国 工商 银行 资产托 管部 第七 次通 过ISAE3402 (原SAS70 )审 阅获 得无保 留意 见 的控制 及有 效性 报告 , 表 明独立 第三 方对 我行 托管 服务在 风险 管理 、 内部 控 制方面 的健 全性 和有效 性的 全面 认可 。 也 证 明中国 工商 银行 托管 服务 的风险 控制 能 力 已经 与国 际大型 托管 银 行接轨 , 达到 国际 先进 水 平。 目前 ,ISAE3402 审 阅已 经成为 年度 化 、 常 规化 的 内控工 作手 段。 1、内 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保证业 务运 作严 格遵 守国 家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 业监 管规则 ,强 化和 建立 守法 经营、 规 范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 风格, 形成 一个 运作 规范 化 、 管理 科学 化、 监控 制度 化 的内控 体系 ; 防范和 化解 经营 风险 , 保 证托管 资产 的安 全完 整 ; 维护持 有人 的权 益 ; 保 障 资产托 管业 务安 全、有 效、 稳健 运行 。 2、内 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国工 商银 行资 产托 管业 务内部 风险 控制 组织 结构 由中国 工商 银行 稽核 监察 部门( 内 控合规 部、 内部 审计 局)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风 险控 制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 处室共 同组 成 。 总行稽 核监 察部 门负 责制 定全行 风险 管理 政策 , 对各 业务部 门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 监督 。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设置 专门 负责稽 核监 察工 作的 内部 风险控 制处 , 配备 专职 稽 核监察 人员 , 在 总经理 的直 接领 导下 , 依 照有关 法律 规章 , 对业 务 的运行 独立 行使 稽核 监察 职权 。 各 业务 处 室在各 自职 责范 围内 实施 具体的 风险 控制 措施 。 3、内 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合法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及监管 机构 的监 管要 求, 并贯穿 于 托管业 务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始终。 (2) 完整 性原 则。 托 管业 务的各 项经 营 管 理活 动都 必须有 相应 的规 范程 序和 监督制 约 ; 监督制 约应 渗透 到托 管业 务的全 过程 和各 个操 作环 节,覆 盖所 有的 部门 、岗 位和人 员。 (3 ) 及 时性 原则 。 托管 业 务经营 活动 必须 在发 生时 能准确 及时 地记 录 ; 按 照 “内 控优 先”的 原则 ,新 设机 构或 新增业 务品 种时 ,必 须做 到已建 立相 关的 规章 制度 。 (4 )审 慎性 原则 。各 项 业务经 营活 动必 须防 范风 险,审 慎经 营, 保证 基金 资产和 其他 委托资 产的 安全 与完 整。 (5) 有效 性原 则。 内控 制 度应根 据国 家政 策、 法律 及经营 管理 的需 要适 时修 改完善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7 并保证 得到 全面 落实 执行 ,不得 有任 何空 间、 时限 及人员 的例 外。 (6)独 立 性原 则。 设立 专 门履行 托管 人职 责的 管理 部门; 直接 操作 人员 和控 制人员 必 须相对 独立 , 适 当分 离; 内 控制度 的检 查、 评价 部门 必 须独立 于内 控制 度的 制定 和执行 部门 。 4、内 部风 险控 制措 施实 施 (1) 严格 的隔 离制 度。 资 产托管 业务 与传 统业 务实 行严格 分离 , 建 立了 明确 的岗位 职 责、 科学 的业 务流 程、 详 细的操 作手 册 、 严 格的 人 员行为 规范 等一 系列 规章 制度 , 并 采取 了 良好的 防火 墙隔 离制 度, 能够确 保资 产独 立、 环境 独立、 人员 独立 、业 务制 度和管 理独 立 、 网络独 立。 (2 )高 层检 查 。主 管行 领 导与部 门高 级管 理层 作为 工行托 管业 务政 策和 策略 的制定 者 和管理 者 , 要 求下 级部 门 及时报 告经 营管 理情 况和 特别情 况 , 以 检查 资产 托 管部在 实现 内部 控制目 标方 面的 进展 ,并 根据检 查情 况提 出内 部控 制措施 ,督 促职 能管 理部 门改进 。 (3) 人事 控制。 资产 托管 部严格 落实 岗位 责任 制, 建立 “ 自控 防线 ” 、 “ 互 控防线 ” 、 “监控 防线 ” 三道 控制 防 线, 健全 绩效 考核 和激 励 机制 , 树 立 “ 以人 为本 ” 的内控 文化 , 增 强员工 的责 任心 和荣 誉感 , 培 育团 队精 神和 核心 竞 争力 。 并 通过 进行 定期 、 定向的 业务 与职 业道德 培训 、签 订承 诺书 ,使员 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理 念。 (4) 经营 控制 。资 产托 管 部通过 制定 计划 、编 制预 算等方 法开 展各 种业 务营 销活动、 处理各 项事 务, 从而 有效 地控制 和配 置组 织资 源, 达到资 源利 用和 效益 最大 化目的 。 (5) 内部 风险 管理 。资 产 托管部 通过 稽核 监察 、风 险评估 等方 式加 强内 部风 险管理 ,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对业 务运 作状况 进行 检查 、 监控 , 指导业 务部 门进 行风 险识 别、 评估 , 制 定 并实施 风险 控制 措施 ,排 查风险 隐患 。 (6) 数据 安全 控制 。 我们 通过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数 据和 传真 加密 、数 据 传输线 路 的冗余 备份 、监 控设 施的 运用和 保障 等措 施来 保障 数据安 全。 (7 ) 应 急准 备与 响应 。 资 产托管 业务 建立 专门 的灾 难恢复 中心 , 制定 了基 于 数据 、 应 用、 操作 、 环 境四 个层 面 的完备 的灾 难恢 复方 案 , 并组织 员工 定期 演练 。 为 使演练 更加 接近 实战, 资产 托管 部不 断提 高 演练标 准, 从最 初的 按照 预 订时间 演练 发展 到现 在的 “ 随机演 练” 。 从演练 结果 看, 资产 托管 部完全 有能 力在 发生 灾难 的情况 下两 个小 时内 恢复 业务。 5、资 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 制情况 (1) 资产 托管 部内 部设 置 专职稽 核监 察部 门, 配备 专职稽 核监 察人 员, 在总 经理的 直 接领导 下 , 依 照有 关法 律 规章 , 全 面贯 彻落 实全 程 监控思 想 , 确 保资 产托 管 业务健 康 、 稳 定 地发展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8 (2) 完善 组织 结构 , 实 施 全员风 险管 理。 完善 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 从上 至下 每个员 工 的共同 参与 , 只有 这样 , 风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资产 托管 部 实施全 员风 险管 理, 将风 险控 制责 任落 实 到具体 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 己岗 位 职责范 围内 的风 险负责 , 通过 建立 纵向 双 人制 、 横 向多 部门 制的 内 部组织 结构 , 形成 不同 部 门、 不同 岗位 相 互制衡 的组 织结 构。 (3) 建立 健全 规章 制度 。 资产托 管部 十分 重视 内控 制度的 建设 , 一 贯坚 持把 风险防 范 和控制 的理 念和 方法 融入 岗位职 责 、 制 度建 设和 工 作流程 中 。 经 过多 年努 力 , 资 产托 管部 已 经建立 了一 整套 内部 风险 控制制 度 , 包 括 : 岗 位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稽核 监察制 度 、 信 息 披露制 度等 , 覆盖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 渗 透各 项业 务 过程 , 形 成各 个业 务环 节 之间的 相互 制约 机制。 (4) 内部 风险 控制 始终 是 托管部 工作 重点 之一 , 保 持与业 务发 展同 等地 位。 资产托 管 业务是 商业 银行 新兴 的中 间业务 , 资产 托管 部从 成 立之日 起就 特别 强调 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 立一个 系统 、 高效 的风 险 防范和 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 化和托 管业 务的 快速发 展 , 新 问题 、 新 情 况不断 出现 , 资产 托管 部 始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 与业 务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为托 管业 务生 存和 发展 的生命 线。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9 五、相关服务机 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 销机 构: (1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业务 部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 期31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 姚 佳岑 (2)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华夏 路10号 富力 中心1203 室 电话: (020 )38199200


传真: (020 )38927962 联系人 :张彤 (4)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西安 分公 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长 安国 际中 心A 座706室 电话: (029 )87651811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 史 小光 (5)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 威斯 顿联 邦大 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彤 (6)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沈阳 分公 司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 财富 中心E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电子 交易 平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客 户端 、Android 交 易 客户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 谢 伯恩 2.代 销机 构: (1) 交通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电话:(021 )58781234 传真:(021 )5840848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2)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 复 兴门内 大 街1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复 兴门内 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电话: (010 )66596688 传真: (86 )10-66594568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中国工 商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1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客户服 务电 话:86-95588 传真: (010 )66107571 网址:www.icbc.com.cn ,www.icbc-ltd.com (4)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东 城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5)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洪章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6)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广东 省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傅 育宁 电话: (0755 )83198888 传真: (0755 )831951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7)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朝阳门 北大 街 8 号富 华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 常 振明


电话: (010 )65558000 传真: (010 )6555080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58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2 网址:bank.ecitic.com (8) 兴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建 省福 州市 湖东 路 154 号 法定代 表人 :高 建平 电话: (0591 )87824863 传真: (0591 )8784263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9)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 25 号中 国光 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 双宁 电话:010-63636363 传真: (010 )63636713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10)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市西 城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电话:010-68946790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8 传真: (010 )68466796 网址:www.cmbc.com.cn (11)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宣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 号 法定代 表人 : 刘 安东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0 联系人 :陈 春林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3 传真: (010 )66419824 公司网 址:www.psbc.com (12)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 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 北京 市 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电话:010-66426500 传真:010-6642651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13)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华夏 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电话: (010 )85239938 传真: (010 )85239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14) 上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 法定代 表人 : 范 一飞 电话: (021 )68475888 传真:0086-21-68476111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888 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15)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 董 建岳 传真: (020 )87310779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16)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深圳 市深 南中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建一 联系电 话: (0755 )82080387 传真号 码: (0755 )8208038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bank.pingan.com (17)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银城 中 路 8 号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 胡 平西 电话:0086-21-38576666 传真:0086-21-50105080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999 网址:www.srcb.com


(18) 浙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办公地 址: 杭州 市庆 春 路288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达洋 电话: (0571 )87659009 ,87659816 传真: (0571 )87659826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7 网址:www.czbank.com (19)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 市莞 城区 体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 玉林 电话: (0769)22102097 传真: (0769 )221160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196228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5 网址:www.dongguanbank.cn (20) 临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临 沂市 沂蒙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傢玉 电话: (0539 )8311353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96588 网址:www.lsbchina.com (21) 温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办公地 址: 温州 市车 站大 道 196 号 法定代 表人 :邢 增福 电话: (0577 )88999906 客户服 务电 话: (0577 )96699 网址:www.wzbank.cn (22) 渤海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电话: (022 )58316666 传真: (022 )5831652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23)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新华 北路8号 法定代 表人 :农 惠臣 电话: (0991 )8824667 传真: (0991 )8824667 客户服 务电 话: (0991 )96518 网址:www.uccb.com.cn (24) 烟台银 行股 份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烟 台市 芝罘区 海港 路25 号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6 法定代 表人 :庄 永辉 电话: (0535 )6691333 传真: (0535 )669130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311-777 网址:www.yantaibank.net (25) 大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办公地 址: 辽宁 大连 市中 山区中 山路88号 法定代 表人 :陈 占维 电话: (0411 )82311410 传真: (0411 )8231141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40099 网址:www.bankofdl.com (26) 哈尔滨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 高 淑珍 电话: (0451 )86779999 传真: (0451 )8677900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095537/ 95537 网址:www.hrbcb.com.cn (27) 浙江稠 州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义 乌市 江滨路 义乌 乐园 东侧 法定代 表人 :金 子军 电话: (0579 )85337702 传真: (0579 )85337706 客户服 务电 话:(0571 )96527/ 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28) 广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越秀区 广州 大道 北195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天河区 珠江 东路30号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7 法定代 表人 :姚 建军 电话:020-37598339 传真:020-37590798 客户服 务电 话:96699 ( 广 州)、400-83-96699 (全 国) 网址:www.gzcb.com.cn (29)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 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68 号上 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 万 建华 电话: (021 )38676666 传真: (021 )386701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30)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门 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王 常青 电话: (010 )65183888 传真: (010 )651822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08 ,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 至 二十 六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红岭中 路国 信证 券大 厦十 六层至 二十 六层 法定代 表人 :何 如 电话: (0755 )82130833-2181 传真: (0755 )821339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32)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8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电话: (0755 )82943511 传真: (0755 )82943237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 网站:www.newone.com.cn (33)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天河北 路 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办公地址: 广州市天 河北 路 183 号大都会 广场 5 、7、10、18-19、36 、38-39 、41-44 楼 法定代 表人 : 孙 树明 电话: (020 )87555888 传真: (020 )87555305 客户服 务热 线:95575 网址:www.gf.com.cn (34)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中信 证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 明 电话: (010 )84864818 传真: (010 )84865560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3835888 网址:www.cs.ecitic.com (35)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2-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陈 有安 电话: (010 )66568047 传真: (010 )66568536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6)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 (021 )23219000 传真: (021 )6341045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00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37)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长乐 路 989 号世 纪商 贸广 场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储 晓明 电话: (021 )54033888 传真: (021 )5403533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96250500 网址:www.sywg.com (38)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 路268 号 证券 大厦 ;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 1199 弄 证大 五道 口广 场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电话: (021 )68419974 传真: (021 )6841986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39)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 8 号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江汉区 新华 路 特8 号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 表人 : 杨 泽柱 电话 :400-8888-999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网址:www.cjsc.com.cn (40) 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 4018 号 安联 大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 (0755 )82825551 传真: (0755 )8255835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s.com.cn (41)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 8 号 西南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余 维佳 电话: (023 )63786488 传真: (023 )6378600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42)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江干区 解放 东 路 29 号迪 凯 银座 22 、23 楼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江干区 解放 东 路 29 号迪 凯 银座 22 、23 楼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电 话: (0571 )87112510 传真号 码: (0571 )85783771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43) 湘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11 楼 办公地 点: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中 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 A 栋11 楼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1 法定代 表人 : 林 俊波 电话: (021 )68634518 传真: (021 )6886568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44)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18 、19 楼全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18 、19 楼全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电话: (020 )37865070 传真: (020 )3786503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45) 民生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座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座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政 电话: (010 )85120190 传真: (010 )85120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46)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 179 号 办公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梅山 路 18 号安 徽国 际金 融 中心 A 座国 元证 券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电话: (0551 )22071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777 ,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47)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天津 经济 技术 开发区 第二 大 街 42 号写 字 楼 101 室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2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南 开区 宾水西 道 8 号 法定代 表人 : 杜 庆平 电话: (022 )2845186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51-5988 公司网 站:www.ewww.com.cn (48)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东 路 90 号 华泰 证券 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 (025 )84457777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49)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 东 塔楼 办公地 址: 太原 市府 西 街69 号 山西 国际 贸易 中心A 座 26 ―30 层 法定代 表人 :侯 巍 电话: (0351 )8686703 传真: (0351 )8686619 客户服务 电 话:95573 网址:www.sxzq.net (50)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青 岛市 崂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 定代 表人 : 杨 宝林 电话: (0532 )85022026 传真: (0532 )85022026 客户服务 电 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51) 东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12、15 层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3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5 号( 新盛 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魏庆 华 电话: (010)66555316 传真: (010)66555246 客户服 务电 话:010-66555835 网址: www.dxzq.net.cn (52)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 州市 工业 园 区星阳 街 5 号 办公地 址: 苏 州市 工业 园 区星阳 街 5 号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电话: (0512 )65581136 传真: (0512 )6558802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601555


网址:www.dwzq.com.cn (53)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 9 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志刚 电话: (010 )63081000 传真: (010 )630809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4)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 址 : 上 海市 中山 南 路 318 号 2 号楼 21 层-23 层、25 层—29 层、32、36 、39 、40 层 法定代 表人 : 潘 鑫军 电话: (021 )63325888 传真: (021 )63326173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03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4 网址:www.dfzq.com.cn (55)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段 华侨 国际 大 厦22-24 层 办公地 址: 长沙 市 芙 蓉区 芙蓉中 路二 段华 侨国 际大 厦 22-24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 杰 电话: (0731 )85832343 传真: (0731 )85832342 客户服 务电 话:0731-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56)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16/17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 6008 号特 区报 业 大厦 14/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耀华 电话: (0755)83516094 传真: (0755 )835161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6-888 公司网 站:www.cgws.com (57)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 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 (021 )68816000-1876 传真: (021 )68815009 客户服 务电 话: 95525 网站:www.ebscn.com (58) 广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 区 珠江西 路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西 路 5 号广 州国 际金 融中心 主 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电话: (020 )88836999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5 传真: (020 )88836654 客户服 务 电 话:02083963933 网址:www.gzs.com.cn (59)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吉林 省 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 办公地 址: 吉林 省长 春市 自由大 路 1138 号东 北证 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杨 树财 电话: (0431 )85096709 传真: (0431 )85096795 客户服 务 电 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60)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黄 浦区 西藏中 路 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 龚 德雄 电话:(021) 53519888 传真:(021) 5351988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918918 网址: www.shzq.com


(61)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 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院1 号楼 15 层15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北三环 西 路 99 号西 海国 际 中心 1 号楼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汝军 电话: (010 )83561149 传真: (010 )8356109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62) 国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无 锡市 金融 一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太 湖新 城金融 一 街 8 号 ,国 联金 融大 厦 7-9 楼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6 法定代 表人 : 姚 志勇 电话: (0510 )82831662 传真: (0510 )82830162 客户服 务 电 话:0510-82588168 网址:www.glsc.com.cn (63) 浙商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杭大 路 1 号 黄龙 世纪 广 场A 区6/7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承根 电话: (0571 )87901053 传真: (0571 )87901913 客户服 务 电 话: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zszq/index/index.jsp


(64)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16-20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中 心区金 田路 荣超 大 厦 4036 号16-20 法定代 表人 : 谢 永林 电话:4008866338 传真: (0755 )8240086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11 网址:stock.pingan.com/index.shtml


(65) 华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合肥 市 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 198 号 办公地 址: 合肥 市政 务文 化新区 天鹅 湖 路19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工 电话: (0551 )5161666 传真: (0551 )5161600 客户服 务 电 话:96518 网址:www.hazq.com (66)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7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办公地 址: 广西 壮族 自治 区南宁 市滨 湖 路46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电话: (0771 )5539262 传真: (0771 )5539033 客户服 务电 话: (0771 )5539032 网址:www.ghzq.com.cn (67)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 市芙 蓉中 路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财 富 中心 26 层


办公地 址: 湖南 长沙 市芙 蓉中路 二 段 80 号顺 天国 际 财富中 心 26 、27 层 法定代 表人 : 蔡 一兵 电话: (0731 )4403343 传真: (0731 )4403439 客户服 务电 话: 0731-84403360 网址:www.cfzq.com (68)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路 一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东 莞市 莞城区 可园 南 路1 号 金源 中心 30 楼 法定代 表人 : 张 运勇 电话: (0769 )22119351 传真: (0769 )22119423 客户服 务电 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69)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 市郑 东新 区商务 外环 路 10 号 办公地 址: 河南 省 郑 州市 郑东新 区商 务外 环 路 10 号 法定代 表人 : 菅 明军 电话: (0371 )65585670 传真: (0371 )65585665 客户服 务电 话: (0371 )967218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8 网址:www.ccnew.com (70)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直门 南大 街 3 号国 华投 资大 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电话: (010 )84183389 传真: (010 )64482090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71)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 苏省 常州 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办公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科敏 电话: (021 )50586660-8636 传真: (021 )50586660-86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72)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地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银城 中路200 号 中银 大 厦39 层 办公地 址: 中国 上海 浦东 银城中 路 200 号 中银 大 厦39、40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 刚 电话: (021 )68604866 传真: (021 )5888355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73)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 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 自 治区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新 华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 庞 介民 电话: (0471 )4913998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39 传真: (0471 )4930707 客户服 务电 话: (0471 )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74)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 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 南 昌市 北京西 路 88 号 江信 国际 金 融大厦 法定代 表人 : 曾 小普


电话: (0791 )6289771 传真: (0791 )6289395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75)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厦 办公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 233 号 宏源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电 话: (010 )88085858 传真号 码: (010 )88085195 客户服 务电 话:0991-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76)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办公地 址: 山东 省济 南市 经七 路 86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传真: (0531 )6888975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38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77)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招 商银 行大 厦 40-42 层 法定代 表人 : 姜 昧军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0 电话: (0755 )83199511 传真: (0755 )83199545 客户服 务电 话: 0755-83199509 公司网 站:www.csco.com.cn (78) 第一创 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B 座25、26 号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罗湖区 笋岗 路12 号中 民时 代广场B 座25、26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学民 电话: (0755 )25832583 传真: (0755 )2583171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188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79)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红 谷中 大道 1619 号南 昌国 际金 融 大厦 A 栋 41 层 办公地 址: 江西 省南 昌市 红谷滩 新区 红谷 中大 道 1619 号 南昌 国际 金融 大厦A 栋 41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宜 四 电话: (0791 )6768763 传真: (0791 )678941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80)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曹 杨 路510 号 南半 幢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福山 路 500 号 “城 建国 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 表人 : 姚 文平 电话: (021 )68761616 传真: (021 )6876798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81)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托 大厦16—17 层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1 办公地 址: 西安 市东 新 街232 号 信托 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 建武 电话: (029 )87406172 客户服 务电 话: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82) 华福 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 址: 福州 市鼓 楼区 温泉街 道五 四 路157 号 7-8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 金琳 电话: (0591 )87383623 传真: (0591 )87383610 客户服 务电 话: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83)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 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 21 楼 办公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城关区 东岗 西 路638 号兰 州财富 中 心 2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电话: (0931 )4890100 传真: (0931 )4890118 客户服 务电 话:0931-4890619 网址:www.hlzqgs.com (84)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建国 门外大 街 1 号国 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 街 1 号 国贸 大 厦2 座6 层、26 层、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 金 立群


电话: (010 )65051166 传真: (010 )65051156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5051166 网址:www.cicc.com.cn (85)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2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7 号英 蓝国 际金 融中 心 12 层、15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7 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 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程 宜荪 电话: (010 )59226788 传真: (010 )5922679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86)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18-21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 心 A 栋18-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 0755-82026539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87)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 6009 号 新世 界中 心 29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60 09 号新 世界 中心2 9层 法定代 表人 : 黄 扬录 电话: (0755 )82943755 传真: (0755 )829405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88)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办公地 址: 云南 省昆 明市 北京 路 155 号附 1 号 红塔 大厦 7-11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 雨林 电话: (0871 )3577930 传真: (0871 )3578827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3 客户服 务电 话: (0871 )63577930 网址:www.hongtazq.com (89)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办公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 18 号 法定代 表人 : 孔 佑杰 电话: (0471 )6292587 传真: (0471 )6292477


网址:www.rxzq.com.cn (90)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办公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91)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办公地 址: 成都 市东 城根 上街 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电话: (028 )86690125 传真: (028 )8669012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600109 网址:www.gjzq.com.cn (92)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环 球金 融中 心 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林


电话: (021 )50122107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4 传真: (021 )5012207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93)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 建省 厦门 市 思明区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办公地 址: 厦 门市 思明 区 莲前西 路2 号莲 富大 厦17 楼 法定代 表人 : 傅毅 辉 电话: (0592 )5161642 传真: (0592 )5161140 客户服 务电 话: (0592 )5163588 网址:www.xmzq.com.cn (94)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海 市 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 世 纪大 道 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 宫 龙云 电话: (021 )32229888 传真: (021 )62878701 客户服 务电 话: (021 )63340678 网址: www.ajzq.com/common/index.jsp (95)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三 十、 三十一 层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中 路华 能大 厦十 一、 三十、 三十 一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电话: (0755 )83007041/ 83007166 传真: (0755 )83007034 客户服 务电 话:0755-26982993 网址:www.ydsc.com.cn (96)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8 号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5 法定代 表人 : 祝 献忠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 )58568062 客户服 务电 话:58568118 网址:www.hrsec.com.cn (97) 财达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 桥西 区自 强 路35 号 办公地 址: 河北 省石 家庄 市桥西 区自 强 路 35 号庄 家 金融大 厦 24 层 法定代 表人 :翟 建强 电话: (0311 )86028442 传真: (0311 )66006244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28888 网址:www.s10000.com (98)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东湖新 技术 开发 区关 东园 路 2 号 高科 大厦 四楼 办公地 址: 武汉 市武 昌区 中南 路 99 号武 汉保 利广 场 A 座37 楼 法定代 表人 :余 磊 电话: (027 )87618889 传真: (027 )87618863 客户服 务电 话: (028 )86712334 网址:www.tfzq.com (99) 中天证 券 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甲 办公地 址: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街23甲 法定代 表人 : 马 功勋 电话: (024 )23266917 传真: (024 )23255606 客户服 务电 话:4006180315 网址:www.stockren.com (100)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6 注册地 址 : 大 连市 沙河 口 区会展 路 129 号 大连 国际 金融中 心 A 座- 大连 期货 大 厦 38 、39 层 办公地 址: 连市 沙河 口区 会展路 129 号大 连国 际金 融中心 A 座-大 连期 货大 厦 38、39 层 法定代 表人 : 李 红光 电话: (0411 )39673301 传真: (0411)39673219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169-169 网址:www.estock.com.cn (101)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701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 5 号 新盛 大 厦B 座4 层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电话: (010 )66045608 传真: (010 )66045500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 )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jijin.txsec.com (102) 上海华 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 球金融 中 心 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100 号上海 环 球金融 中 心 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杨 锐敏 电话:021-38784818








传真:021-68775878 联系人 :倪 丹 客户服 务电 话:021-38784818 公司网 站:www.cf-clsa.com (103) 财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办公地 址: 杭州 杭大 路 15 号嘉 华国 际商 务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沈 继宁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7 客服电 话:0571-96336 网址:www.ctsec.com (104)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路 1118 号903-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 www.ehowbuy.com


(105)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峨山 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 190 号 2 号楼 东方 财富大 厦2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电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6)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 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12 楼





法定代 表人 : 陈 柏青 电话:4000-766-123


网址: www.fund123.cn


(107)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浦东 新区 高翔 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 555 号裕 景国 际 B 座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电话:021-58788678


传真:021-58787698 客户服 务电 话:400-089-1289 网址: www.e-rich.com.cn


(108) 东亚银 行( 中国 )有 限公 司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8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66 号 东亚 银 行金融 大 厦 2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花园 石桥 路 66 号 东亚 银 行金融 大 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 李 国宝 电话: 021-38663866 传真: 021-38663966 电话:8008303811 网址: www.hkbea.com.cn (109) 诺亚正 行( 上海 )基 金销 售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路 68 号8 楼 法定代 表人 : 汪 静波 电话:021-38600676


传真:021-38509777 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110)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 7 号 杭州 电子 商务 产业 园 2 楼 法定代 表人 :易峥 电话:0571-88920879 传真:0571-86800423 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 www.5ifund.com (111)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 6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德胜门 外华 严北 里 2 号民 建大 厦 6 层 法定代 表人 : 闫 振杰 电话:400-888-6661 传真:(+86-10)62020088-8802 网址: www.myfund.com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9 (112) 中期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6 号 1 幢11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6 号 1 幢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瑶 电话:010-59539718 、59539728 传真:010-65807110 电话:95162 ,4008888160 网址: www.cifcofund.com (113) 万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北四环 中 路 27 号院5 号楼 3201 内3201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 李 招弟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电话:4008080069 网址: www.wy-fund.com (11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 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电话:4006-788-887 传真:0755-82080798 网址: www.zlfund.cn


www.jjmmw.com (115) 联讯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55 号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西 面一层 大 堂和三 、四 层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惠 州市 惠城区 江北 东江 三路 55 号 惠州广 播电 视新 闻中 心西 面一层 大 堂和三 、四 层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电话:95564 、4008888929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0 网址: www.lxzq.com.cn (116) 和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 22 号 泛利 大厦10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 18 号 保利 广场E 座18F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联系人 :吴 卫东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21-20835879 (117) 中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 14 号 1 幢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 麦子店 西 路 3 号 新恒 基国 际大 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 王兵 客服电 话:


95162 公司网 站: www.cifco.net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二 期 31 、32 层 法定代 表人 : 朱 学华 电话: (021 )38969999 传真: (021 )33627962 联系人 :赵良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40088-50099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电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经办律 师: 韩炯 、秦 悦民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住 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 大 厦 6 楼





办 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区 陆家 嘴环 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 大 厦 6 楼





法 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 系电 话: (021 )23238888





传 真: (021 )23238800





联 系人 : 傅 琛慧





经 办会 计师 :汪 棣、 傅琛慧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2 六、基金份额的 申 购、赎回与转换 (一)基金投资人范围 中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的个 人投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和 依 据有关 法律 法规 确定 的合 格境外 机 构投资 者( 法律 、法 规、 规章禁 止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除 外) 。 (二)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1.直 销机 构 本基金 直销 机构 为本 公司 设在北 京 、 上 海 、 广 州 、 西安 、 成 都 、 沈 阳的 业务 总部或 分 公 司以及 电子 交易 平台 。 (1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上海 业务 部 地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8 号, 上海 国金 中心 二 期31层 电话: (021 )38969960 传真: (021 )58406138 联系人 : 姚 佳岑 (2)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分公 司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7号 英蓝 国际 金融 中心522 室 电话: (010 )57635999 传真: (010 )66214061 联系人 :朱江 (3)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广州 分公 司 地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华夏 路10号 富力 中心1203 室 电话: (020 )38199200


传真: (020 )38927962 联系人 :张彤 (4)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西安 分公 司 地址: 西安 市碑 林区 南关 正街88 号长 安国 际中 心A 座706室 电话: (029 )87651811 传真: (029 )87651820 联系人 : 史 小光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3 (5)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成都 分公 司 地址: 成都 市人 民南 路四 段19号 威斯 顿联 邦大 厦12 层1211K-1212L 电话: (028 )85268583 传真: (028 )85268827 联系人 :张彤 (6)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沈阳 分公 司 地址: 沈阳 市沈 河区 北站 路59号 财富 中心E座2103 室 电话: (024 )22522733 传真: (024 )22521633 联系人 :杨贺 (7)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电子 交易 平台 华安电 子交 易网 站:www.huaan.com.cn 华安电 子交 易 热 线:40088-50099 智能手 机APP 平 台:iPhone 交易客 户端 、Android 交 易 客户端 传真电 话: (021 )33626962 联系人 : 谢 伯恩 2.代 销机 构: 本基金 代销 机构 的名 称、 住所等 信息 请详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五 、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中 “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的相 关描述 。 本基金 的销 售机 构包 括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代 销机 构。 基金 投资 者 应当在 销 售机构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营 业场所 按销 售机 构约 定的 方式办 理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与转 换 业 务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代 销机 构 , 并另行 公告 。 销售 机构 可 以根据 情况 增加或 者减 少其 销售 城市 、网点 。 (三)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时间 1.日常申 购、赎回 与转换 的开放日 为证券交 易所交 易日,开 放日的具 体业务 办理时 间 为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 深 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法 律法规 或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与转 换时 除外 。 投资者 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转出 基金 和转 入基 金均 须为开 放日 。 2.华 安基 金电 子交 易平 台 可以 7 ×24 小时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但 交 易日下 午 15 :00 以 后接 受 的交易 申请 均顺 延至 下一 个交易 日处 理。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4 3.若出现 新的证券 交易市 场或交易 所交易时 间 更改 或实际情 况需要, 基金管 理人可 对 申购 、 赎 回与 转换 时间 进 行调整 , 但此 项调 整不 应 对投资 人利 益造 成实 质影 响并应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并在 实施 日3 个工作 日前 在至 少一 种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四)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赎 回与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当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进 行 计 算;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与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3. 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申( 认)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4.基金 转换 价格 以申 请转 换的当 日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础 计算 ; 5.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内 撤销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 运 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 响 投资人实际利益的前提 下 调整上述 原则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 在 新规则 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在 中 国证 监会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五)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日 常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 的申请 方式 基金投 资者 必须 根据 基金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手续 向基 金销售 机构 提出 申购 、 赎 回 或转换 的 申请 。 投 资人 在申 购本 基 金时须 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备 足申 购资 金 , 投 资 人在提 交赎 回或 转换申 请时 , 其在 销售 机 构 ( 网点 ) 必 须有 足够 可 用的基 金份 额 , 且 投资 人 在提交 基金 转换 申请时 , 该基 金销 售机 构 必须同 时销 售转 换转 出和 转换转 入基 金 , 否 则所 提 交的申 购 、 赎 回 或转换 的申 请无 效而 不予 成交。 2.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申 请 的确认


投资者T日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T+1 日 为 投资者 办理 增加 权益 的登 记手续 , 投资者 自T+2 日 起有 权赎 回 该部分 基金 份额 。 投资 者T 日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注册 登 记机构 在T+1 日为投 资者 办理 扣减 权益 的登记 手续 。 T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购 、 赎回 申 请 , 正 常情 况下 投 资者可 自T+2 日 起通 过本 公 司 网站 和 客户服 务电 话或 到其 办理 业务的 销售 网点 查询 确认 情 况。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 注 册 登 记机 构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 对 上 述 业务 办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 公告 。 但 基金管 理人 、 注 册 登 记机 构最迟 须于 受理 申购 、 赎 回申请 之日 起3 个工作 日内 ,对 申请 的有 效性进 行确 认。 3.申 购、 赎回 与转 换的 款项支 付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5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人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本 金退 还 给投资 人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成功赎 回的 款项 将 在T+7 个工作 日 ( 包括 该日 ) 内 支付赎 回 款 项。在 发生 巨额 赎回 时, 款项的 支 付 办法 参照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 在办理 基金 转换 业务 时, 基金转 换费 用由 基金 持有 人承担 。 (六)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申 请申 购基 金的 金额 (1 ) 投资 人申 购基 金, 以 金额为 基准 。单 笔申 购的 最低金 额为 人民 币 1,000 元,各代 销机构 可根 据自 己的 情况 调整首 次最 低申 购金 额和 最低追 加申 购金 额限 制。 投 资人将 当期 分 配的基 金收 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时 , 不 受最 低申 购金 额 的限制 ; 单笔 转入 申请 不 受转入 基金 最低 申购金 额限 制。 (2 )申 请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计划 ”的 投资人 可 根 据销售机 构规 定 自行 约定 每期扣 款 金额。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不受 日常 申购 中 单 笔申 购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 2.申 请赎 回、 转换 基金 的 数额 赎回或 转出 时 , 以 基金 份 额为基 准 。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可申 请将 其持 有的 部分 或全部 的基 金份额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 。 单笔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不得 少于 1,000 份 , 基 金账 户 中基金 份额 不足 1,000 份的 ,应 一次 性赎 回或转 换转 出。 单笔 转入 申请不 受转 入基 金最 低申 购限额 限制 。 3.申购 与转 换转 入份 额的 处理方 式: 申购 与转 换转 入 的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金额 在 扣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 以 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计 算, 四舍 五入 , 保 留到 小 数点 后2 位,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资 产。 4.赎回 与 转换 转出金 额的 处理方式 :赎 回与转 换转 出金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确认 份 额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并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金额单 位为 元 。 上 述计 算 结果均 按四 舍五 入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 后2 位, 由此 误差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5.基金 管理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情况下, 在不 损害投 资人 实质利 益 的前提 下调 整上 述限 制 。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七)日常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1.本 基金 申购 基金 份额 的 计算 本基金 提供 两种 申购 费用 的支付 模式 。 投资 者选 择 在申购 时交 纳的 称为 前端 申购费 , 投 资者选 择在 赎回 时交 纳的 称为后 端申 购费 。 投 资者 可 选择在 申购 本基 金或 赎回 本基金 时交 纳 申购费 。 (1) 如果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 前端申 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式 如下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6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 申购 费率) ,申 购金 额小 于 1000 万元 或,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 金 额大 于 1000 万 元 ( 含1000 万元)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对于 1000 万 元 (含) 以上 的申 购适 用绝 对数额 的 申购费 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2) 如果 投资 者选 择交 纳 后端申 购费 ,则 申购 份额 的计算 方式 如下 :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份 额净 值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 四舍 五入 , 保 留 小数点 后三 位 。 申 购费 用 以人民 币元 为单位 , 四舍 五入 , 保 留 小数点 后二 位 。 申 购的 有 效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 的申 购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四 舍五入 保留 至 0.01 份基 金 份额, 由此 产 生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资 产。 2.本 基金 赎回 支付 金额 的 计算 (1) 本基 金 前 端收 费模 式 的赎回 支付 金额 为赎 回金 额扣减 赎回 费用 。其 中,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 回 总额 ×适用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赎 回 费用 (2)本基 金后端收 费模式 的赎回支 付金额为 赎回总 额扣减后 端申购费 用和赎 回费用 。 其中,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 赎 回当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后 端 申 购 费 用 = 赎 回 份 额 × 申 购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1+ 后 端 申 购 费 率)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适用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后 端申购 费用 -赎 回费 用 基金份 额净 值以 人民 币元 为单位 , 四舍 五入 , 保 留 小数点 后三 位 。 赎 回支 付 金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除 相应 的费 用 , 四 舍 五入 , 保 留到 小 数点后 两位 。 3.本 基金 转换 份额 的计 算 基金转 换的 总费 用包 括转 出基金 的赎 回费 和申 购补 差费。 转出基 金赎 回费 =转 出份 额×转 出基 金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转 出基 金赎 回费 率 转出金 额= 转出 份额 ×转 出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转出 基金 赎回 费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7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按转 入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 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 算公式如 下: 基金转 换申 购补 差费 = max[ (转 入基 金的 申购 费- 转出基 金的 申购 费) ,0 ] , 即转 入 基金申 购费 减去 转出 基金 申购费 ,如 为负 数则 取0 转入金 额= 转出 金额 -基 金转换 申购 补差 费 转入份 额= 转入 金额 ÷转 入基金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其中: 转入基金 的申购费 =[转 出 金额 —转 出金额÷ (1+转 入基金的 申购费率 )]或转 入基 金 固定收 费金 额 转出基金 的申购费 =[转 出 金额 —转 出金额÷ (1+转 出基金的 申购费率 )]或转 出基 金 固定收 费金 额 注1 : 转 入份 额的 计算 结果 四舍五 入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 记 入基金 资 产。 注2: 本基 金暂 未开 通 后 端 收费模 式 的 基金 转换 业务 。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 T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T 日 基金 份额总数 ( 八) 申购与赎回的费用 1. 本基 金 提 供两 种申 购费 用的支 付模 式 。 投 资者 选 择在申 购时 交纳 的称 为前 端申购 费, 投资者 选择 在赎 回时 交纳 的称为 后端 申购 费。 投资 者可选 择前 端收 费或 后端 收费模 式。 (1) 前端 收费 模式 的申 购 费按申 购金 额采 用比 例费 率 。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 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 外的其他投资人实施差别 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 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 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 的补充 养老 基金 , 包括 全 国社会 保障 基金 、 可以 投 资基金 的地 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 单 一计划 以及 集合 计划 。 如 将来出 现经 养老 基金 监管 部门认 可的 新的 养老 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时 或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 并 按规 定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非养 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金 客户 外的 其他 投资 人。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 销中 心申购 本基 金份 额的 养老 金客户 申购 费率 为每 笔 500 元。 其他投 资人 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申购 费率 如下 所示 (直销 机构 、电 子交 易平 台除外 )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8 收费模 式 单笔申 购金 额 申购费 率 前端申 购费 M≥1000 万 每笔 1000 元 100 万 ≤M<1000 万 1.20% M<100 万 1.50% (2) 后端 收费 模式 的申 购 费按持 有时 间递 减, 申购 费率如 下: 收费模 式 后端申 购费 率 ( 持有 期 限Y) 后端申 购费 Y<1 年 1.50% 1 年≤Y<2 年 1.30% 2 年≤Y<3 年 1.20% 3 年≤Y<4 年 1.00% 4 年≤Y<5 年 0.50% Y≥5 年 0


注:一 年 指365 天, 两年 为730 天, 依此 类推 。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用由 投资 人承担 并根 据投 资人 的选 择在申 购或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主 要用于 本基 金的 市场 推广 、销售 、注 册登 记等 各项 费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2.本 基金 的赎 回费 用统 一 为 0; 投资 者赎 回申 请的 确认按 照先 进先 出原 则进 行处理 。 3. 对 特定 交易 方式 ( 如网 上交易 、 电 话交 易等 )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调 低基 金申 购费率 和 基金赎 回费 率。 4. 基金 管理 人可 视市 场情 况对上 述费 率进 行调 整, 但申购 费率 最高 不超 过 3%, 赎回 费 率最高 不超 过 1%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调低 申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或转 换费率 , 调 低后的 申购 费率 、 赎回 费 率和转 换费 率应 在最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列 示 。 如 在 任何一 份招 募说 明书有 效期 间上 述费 率发 生变更 , 基 金管 理人 最迟 应 于新的 费率 实施 日3 个工 作日前 在至 少 一种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露 媒体 公告 。 5.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背法律法 规规定 及《 基金 合同》约 定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 制定基 金促 销计 划 , 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 间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对 促销 活动 范围 内的 投资人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基金 赎回 费率 或基 金转 换费率 。 ( 九)日常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人 在 T+1 日 自动为 投资 人登 记权 益并 办理注 册 与过户 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日( 含该 日) 起可 以赎回 或转 出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投资人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人 在 T+1 日 自动为 投资 人扣 除权 益并 办理注 册 与过户 登记 手续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9 投资人 转换 基金 成功 后, 注 册与过 户登 记人 在 T+1 日 为投资 人办 理转 出基 金权 益的扣 除 和转入 基金 的权 益登 记并 同时办 理注 册与 过户 登记 手续 , 投 资人 自T+2 日 ( 含该日 ) 起可 以 赎回或 转出 该转 入部 分的 基金份 额。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对 上述 注册与 过户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调 整 , 但不得 实质 影响 投资 人的 合法权 益 , 并 最迟 于实 施 日3 个 工作 日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 有关规 定 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或转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 出现 如下 情形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拒绝 或暂 停基 金投资 人的 申购 或转 换转 入申请 :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 致无 法计算 当日 的 基 金资 产净 值;


(3 )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 使基金管 理人 无法找 到合 适的投资 品种 ,或可 能对 基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的利 益;


(4 )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 损于现 有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利益的 某笔 申购 ;


(5 )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代 销机 构或基 金注 册登记机 构的 技术保 障或 人员支 持 等不充 分;


(6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可 暂停 申购或 转换 转入 的情 形。 发生上 述 (1)到(6 ) 项 暂 停申购 或转 换转 入情 形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2 日 内在指 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或转 换转入 公告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项 将全 额退 划给 投资 人。 2、除下列 情形外, 基金管 理人不得 拒绝接受 或暂停 基金投资 人的赎回 或转换 转出申 请 申请:


(1 )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 基金无 法正 常运 作;


(2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无 法计 算;


(3 )因 市场剧 烈波动 或其 他原因而 出现 连续巨 额赎 回,导致 本基 金的现 金支 付出现 困 难; (4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当 日立 即向 中 国证 监会 报告 备案 。 已 接受的 赎回 申请 , 基 金管 理人 将足 额 支付 ; 如 暂时 不能 支付 的 , 可 支付 部分 按每 个赎 回 申请人 已被 接受 的赎回 申请 量占 已接 受赎 回申请 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申 请人 , 未 支付 部分 由 基金管 理人 按 照发生的 情况制定 相应的 处理办法 在后续开 放日予 以支付。 同时在出 现上述 第(3)款 的 情 形时, 对已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延 期支 付赎 回款 项, 最长不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间 20 个工 作日 , 并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投资 人在 申请 赎回 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 以撤销 。


在暂停 赎回 或转 换转 出的 情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赎 回或 转换 转出 业 务的 办 理。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0 3、发生《 基金合同 》或更 新的招募 说明书中 未予载 明的事项 ,但基金 管理人 有正当 理 由认为 需要 暂停 接受 基金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 应 当报 经中 国证 监会 批 准。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2 日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十 一)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一 天,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 放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赎 回或 基金 转换 公告 并公布 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一天但 少于 两周 , 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 、 赎 回或 转换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一 个工 作日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 赎 回或转 换公 告, 并在 重新 开放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日 公告最 近一 个工 作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如果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两周 , 暂 停期 间 , 基 金管 理 人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 暂停公 告 一次 。 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 开放申 购 、 赎 回或 基金 转 换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提 前3 个工 作日 在至 少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连 续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 赎 回或 基金 转换 公 告并在 重新 开 放申购 、赎 回或 转换 日公 告最近 一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十 二)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 基 金净 赎回 份 额加上 基金 转换 净转 出申 请份额 之和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金 总 份额 的10% 时, 为巨 额赎 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根 据本 基金 当时 的资产 组合 状况 决定 全额 赎回或 部 分顺延 赎回 。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赎回 申请 时,按 正常 赎回程 序 执行。 (2 )部 分顺延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支付投 资 人的赎 回申 请可 能会 对基 金的资 产净 值造 成较 大波 动时, 基金 管理 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 低于基金 总份额 的 10% 的 前提下, 对其余赎 回申请 延期予以 办理。对 于当日 的赎回申 请,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 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 额; 投资 人未 能 赎回部 分, 除投 资人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明 确作 出不 参加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日 赎回的 表示 外 , 自动转 为下 一个 工作 日赎 回处理 。 顺 延至 下一 个工 作 日的赎 回不 享有 赎回 优先 权并将 以下 一 个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准进 行计 算, 并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 )发 生巨额 赎回时 ,基 金转换转 出与 基金赎 回具 有相同的 优先 级,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基金 资产 组合 情况 , 决 定全额 转出 或部 分转 出 , 并且对 于基 金转 出和 基金 赎回 , 将 采取 相 同的比 例确 认。 在转 出申 请得到 部分 确认 的情 况下 ,未 确 认的 基金 转出 申请 将不予 以 顺 延 。 (4 )巨 额赎回 的公告 :当 发生巨额 赎回 并部分 顺延 赎回或接 受部 分转换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立 即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3 个 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以通 知有 关 赎回或 转换 申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1 请人。 本基金 连续 两个 开放 日以 上发生 巨额 赎回 , 如基 金 管理人 认为 有必 要 , 可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 赎回 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 正常 支付 时 间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2 七、基金的非交 易 过户、冻结与质 押 (一)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不 采用申 购、 赎回 等基 金交 易方式 , 将 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额 按 照 一定 规 则从 某一 投资 人基 金账户 转移 到另 一投 资人 基金账 户的 行为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捐赠 、 遗 赠 和 司法 执行 等 情况 下的 非交 易过 户。 无 论 在 上述何 种情 况下 ,接 受划 转的主 体必 须是 适格 的个 人投资 者或 机构 投资 者。 “继承”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持 有的基 金份 额由其合 法的 继承人 继承; “捐赠 ”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将其持 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 给福利 性质的基 金会或其 他社会 团体; “遗 赠 ”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 立遗嘱 将其持有 的基金份 额赠给 法定继承 人以外的 其他人; “司法执 行 ” 是指根 据生 效法 律文 书 , 有履行 义务 的当 事人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 将 其持 有 的基金 份 额 依生 效法律 文书 之规 定主 动过 户给其 他人 , 或法 院依 据 生效法 律文 书将 有履 行义 务的当 事人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强制 划转 给其 他人 。 投资人 办理 因继 承、 捐赠 或 遗赠原因 的 非交 易过 户可 到转出 方的 基金 份额 托管 机构申 请 办理 。 投 资人 办理 因司 法 执行原 因引 起的 非交 易过 户须到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处办理 。 对于 符 合条件 的非 交易 过户 申请 按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的有 关规定 办 理 。 申请非 交易 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及 基金 销售网 点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符 合 条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自 申请受 理日 起二 个月 内办 理,并 按 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过户费 用 。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只 受理国 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基 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与 解冻。 基金 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 (三 ) 在 相关 法律 法规 有 明确规 定的 条件 下 , 基 金 管理人 将可 以办 理基 金份 额的质 押业 务或其 他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并制 订、 公布 相应 的业 务规则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3 八、基金的转托 管 本基金 目前 实行 份额 托管 的交易 制度 。 投 资人 可将 所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从一 个交 易账户 转 入另一 个交 易账 户进 行交 易。 进行份 额转 托管 时 , 投 资 人可以 将其 某个 交易 账户 下的基 金份 额全 部或 部分 转托管 。 办 理转托 管业 务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需在 转出 方办 理基 金份额 转出 手续 , 在 转入 方 办理基 金份 额 转入手 续 。 对 于有 效的 转托 管申请 , 基金 份额 将在 投资 人办理 转托 管转 入手 续后 转入其 指定 、 的交易 账户 。 具体 办理 方 法参照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以及代 销机 构的 业务 规则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4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运用增 强性 指数 化投 资方 法,通 过控 制股 票投 资组 合相对 MSCI 中国 A 股指数 有限 度 的偏离 ,力 求基 金收 益率 适度超 越本 基金 比较 基准 ,并在 谋求 基金 资产 长期 增值的 基础 上 , 择机实 现一 定的 收益 和分 配。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 资产 主要 投资 于标 的指数 成份 股。 具体 的投 资范围 为: 1 、 投资 于股 票的 目标比 例 为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本 基金投 资MSCI 中国A 股 指 数成份 股的比 重 在50 个交 易日 内 不持续 低于 组合 中股 票市 值的 80% 。 2 、参 与股 票一 级市 场的 市 值配售 以 及MSCI 中国 A 股 指数成 份股 的增 发和 配股 。 3 、 在 成份 股之 外的 股票 投 资, 仅限 于未 售出 的申 购 新股 、 预 期将 调整 入指 数 成份股 的 个股以 及增 强性 投资 中替 代成份 股的 其他 个股 。 4 、 在目 前的 法律 法规限 制 下,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5 、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允 许本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三)衡量 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 采用 由权 威机 构发 布的, 代表 中国 A 股 市场 的成份 指数 作为 衡量 基金 投资 操 作 水平的 比较 基准 , 目前 这 一指数 为 MSCI 中国A 股 指 数。 衡量 本基 金整 体业 绩 的比较 基准 为: 本基金 整体 业绩 比较 基准 = 95% * MSCI 中国 A 股指 数 收益 率+ 5% * 金 融同 业 存款利 率 如果MSCI 公司 变更 或停 止 MSCI 中国 A 股指 数的 编 制及发 布、 或 MSCI 中国A 股指数 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由 于指 数编制 方法 等重 大变 更导 致 MSCI 中国 A 股指 数不 宜 继续作 为标 的 指数时 , 本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依据 维护 投资 者合 法权 益的原 则 , 变 更本 基金 的 标的指 数并 相应 变更本 基金 的名 称。 (四)投资策略 1.投 资组 合原 则及 选择 标 准 (1 ) 投资 组合 的基 本原 则 1)资产 分配原 则:本 基金 投资于股 票的目 标比 例为 基金资产 净值 的 95% 。本 基金在 目 前中国 证券 市场 缺少 规避 风险工 具的 情况 下, 可以 根 据开放 式基 金运 作的 实际 需求和 市场 的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5 实际情 况, 适当 调整 基金 资产分 配比 例。 2)股 票投 资原 则: 本基 金 以 MSCI 中国 A 股 指数 成 份股构 成及 其权 重等 指标 为基础 , 通过复 制和 有限 度的 增强 管理方 法 , 构 造指 数化 投 资组合 。 在投 资组 合建 立 后, 基金 经理 定 期检验 该组 合与 比较 基准 的 跟踪 误差 , 适时 对投 资 组合进 行 调 整 , 使 跟踪 误 差 控制 在限 定的 范围内 。此 外, 本基 金还 将参与 一级 市场 的新 股申 购、股 票增 发等 。 3)其他 投资原 则:本 基金 将审慎投 资于 经中国 证监 会批准的 其他 金融工 具, 减少基 金 资产的 风险 并提 高基 金的 收益。 (2 ) 投资 组合 构建 1)股 票指 数化 投资 组合 构 建: 本基金 的指 数化 投资 方式 将采用 复制 法来 实现 对 MSCI 中国 A 股指 数的 跟踪 , 具体过 程 如下: ①以 MSCI 中国 A 股 指数 成 份股构 成及 其权 重为 基础 拟定标 准权 重的 指数 化投 资组合 方 案; ②根据 增强 性投 资选 择标 准, 对标 准权 重的 指数 化 投资组 合进 行调 整 , 形 成 指数增 强型 投资组 合方 案; ③根据 拟定 的指 数增 强型 投资组 合方 案, 通过 指数 化投资 组合 交易 系统 进行 买卖; ④基金 经理 根据 建仓 过程 中的买 卖情 况、 申购 赎回 情况等 ,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动态调 整 , 以保证 完成 指数 化投 资组 合的构 建。 2)增 强性 投资 选择 标准 : 本基金 的增 强性 投资 , 是 指 在基于 研究 员和 基金 经理 对行业 及上 市公 司的 深入 研究和 调 查的基 础上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股 票市 场的 具体 情况 ,对投 资组 合的 股票 仓位 、行业 及个 股 、 权重进 行适 当的 调整 。对 于以下 成份 股, 本基 金将 考虑予 以剔 除或 降低 权重 : ①由于 公司 经营 状况 、 财 务 状况严 重恶 化或 其他 基本 面发生 重大 变化 而导 致其 投资价 值 严重 降 低的 个股 ; ②因流 动性 太差 而导 致无 法按照 指数 标准 权重 建仓 的个股 ; ③存在 重大 违规 嫌疑 ,被 监管部 门调 查的 个股 ; ④基金 经理 在充 分调 研的 基础上 , 判 断预 期收 益将 远 低于成 份股 中同 类股 票或 指数平 均 水平的 个股 ; ⑤其他 特殊 个股 ,例 如预 期将从 指数 中剔 除的 个股 等。 对于以 下个 股, 本基 金将 考虑纳 入组 合或 增加 投资 权重: ①新股 配售 而得 到的 非成 份股以 及因 增发 配售 而超 出指数 标准 权重 的成 份股 , 本基金 将 在新股 上市 后1 个月 以内 择机卖 出此 类股 票; ②由于 其他 成份 股的 建仓 困难而 被选 择作 为替 代的 个股; ③基金 经理 在充 分调 研的 基础上 , 判 断预 期 收 益将 远 高于成 份股 中同 类股 票或 指数平 均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6 水平的 个股 ; ④其他 特殊 个股 ,例 如预 期将纳 入指 数的 个股 等。 (3 ) 指数 化增 强性 投资 管 理的限 度和 控制 本基金 以指 数化 投资 为主 , 增 强性 投资 为辅 , 为控 制 因增强 型投 资而 导致 的投 资组合 相 对指数 标准 结构 的偏 离 , 本基金 将日 均跟 踪误 差最 大容忍 值设 定为0.5% , 如 该指标 接近 或超 过0.5%, ( 相应折 算的年 化 跟踪误差 约为7.75% ) , 则 基金经理 必须通过 归因分 析,找出 造成 跟踪误 差的 来源 , 如是 源 于积极 投资 的操 作 , 则 在 适当时 机行 使必 要的 组合 调整 , 降 低增 强 性投资 力度 , 以使 跟踪 误 差回归 到最 大容 忍值 以下 。 当 本基 金运 作发 展到 一 定阶段 后 , 本 基 金可能 会将 测算 基础 转为 代表相 同风 险度 的周 或月 跟踪误 差, 具体 变化 将另 行公告 。 除此之 外, 本基 金对 增强 性投资 的其 他限 制包 括: ①在本基 金成立 之日 起的 合理期间 后,投 资组 合中 持有的MSCI中国A股指 数成 份股的 数 量不低 于指 数成 份股 总个 数的70% ; ②在本 基金 成立 之日 起的 合理期 间后 , 投 资组 合中 投 资于股 票资 产的 比例 不低 于基金 资 产净值 的70 %; 2.投 资管 理的 基本 程序 (1 ) 投资 决策 程序 1)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定期召 开会议, 对阶段性 的投资 组合资产 分配比例 和行业 权重相 对 指数的 偏离 度作 出检 讨和 决 议; 2)金融工 程小组利 用集成 市场预测 模型和风 险控制 模型对行 业、个股 和市场 的预期 收 益进行 测算 , 研究 部门 从 基本面 分析 对行 业 、 个 股 和市场 走势 提出 研究 报告 , 开 放式 基金 注 册部门 提供 申购 、赎 回的 动态情 况, 供基 金经 理参 考; 3)基 金经 理小 组根 据对 以 上因素 的判 断, 初步 决定 投资组 合, 包括 股票 、现 金以及 其 他投资 品种 的比 例 , 行 业 、 个 股和 整体 投资 组合 相 对指数 的偏 离度 , 以及 新 股配售 等一 级市 场操作 的参 与力 度; 4) 基 金经 理小 组根 据交 易 情况的 反馈 报告 , 对组 合 进行适 度调 整 , 对 于需 调 整的个 股, 研究部 事先 提供 备选 的其 他股票 ; 5)风险分 析小 组对 基金投 资组合偏 离风险进 行评估 ,并提出 偏离的归 因分析 报告, 在 组合 日 均跟 踪误 差超过 0.5% 时提 出预 警; 6)监 察稽 核部 对投 资程 序 进行稽 查并 出具 稽查 报告 。 (2 ) 投资 操作 程序 1)基金经 理根据指 数的标 准构成, 在设定的 调整范 围内定出 组合中各 个股票 的比例 关 系,输 入交 易系 统; 2)需买入 股票时, 交易员 启动组合 交易系统 ,系统 按事先设 定的个股 权重统 一下单 买 入,需 卖出 股票 时, 系统 统一下 单卖 出;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7 3)对于需 调整或组 合交易 出现困难 的个股, 基金经 理可独立 发出指令 ,交易 员可在 交 易时间 内进 行单 个品 种操 作; 4)投资部 定期对指 数化投 资组合进 行 跟踪误 差 的测 算,若跟 踪 误差超 过允许 的范围 , 则对组 合进 行调 整; 5) 当发 生新 股申 购和 MSCI 中国A 股 指数 成份 股的 增发时 , 研究 部提 供拟 发 行新股 企业 和增发 企业 的研 究报 告; 投资部 根据 研究 报告 进行 新股申 购和 增发 ; 6)本 基金 建仓 期为3 个月。 (四)投资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及《 基金 合同 》规 定,运 作管 理本 基金 。 本基金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下 列规定 : (1) 本基 金持 有1 家上 市 公司的 股票 , 其市 值不 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的10% , 但 完全 按 照标的 指数 的构 成比 例进 行投资 的情 形除 外; (2 ) 本 基金 与由 本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 持有1 家公司 发行 的证 券的 总和 , 不 超过 该证券 的10 %, 但完 全按 照标的 指数 的构 成比 例进 行投资 的情 形除 外; (3)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 会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禁止用 本基 金资 产从 事以 下行为 : (1)投 资于 其他 证券 投资 基金; (2 )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3 )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4 ) 从事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 承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5 )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管理 人有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券 ; (6 ) 当时 有效 的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及 《基 金合 同》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五)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3.基金 管理人 应按照 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 和政策 的规 定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 护基金 投资 人的 利益 。 (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工商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 于 2014 年 10 月 22 日 复 核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 指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假 记载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8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1 报告期末基 金资 产组 合 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 资 4,023,934,477.62 94.13 其中: 股票 4,023,934,477.62 94.13 2 固定收 益投 资 61,611,741.31 1.44 其中: 债券 61,611,741.31 1.44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67,839,133.12 3.93 7 其他资 产 21,598,342.69 0.51 8 合计 4,274,983,694.74 100.00 2 报告期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投 资组合 2.1 积极投资 按行 业分类 的股票 投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1,387,978.90 0.03 C 制造业 158,983,596.69 3.74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 和供应 业 34,295,915.35 0.81 E 建筑业 16,020,600.20 0.38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717,743.35 0.0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5,820,168.42 0.14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 软 件和 信息 技 术 服务业 11,057,412.75 0.26 J 金融业 2,131,729.65 0.05 K 房地产 业 23,143,833.15 0.54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6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 -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 环 境和 公共 设施 管 理 业 6,630,241.05 0.16 O 居民服 务 、 修 理和 其他 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62,189,219.51 6.17 2.2 指数投资 按行 业分类 的股票 投资组 合 代 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42,638,246.15 1.00 B 采矿业 132,744,955.99 3.12 C 制造业 1,553,359,907.02 36.55 D 电力、 热 力 、 燃 气及 水生 产 和供应 业 141,295,720.71 3.33 E 建筑业 178,913,286.85 4.21 F 批发和 零售 业 268,104,829.38 6.31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21,436,839.19 2.8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 服务业 157,266,437.79 3.70 J 金融业 912,375,656.76 21.47 K 房地产 业 73,266,077.04 1.72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81,902,430.60 1.9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 业 65,928,593.07 1.5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 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11,976,356.98 0.28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0 S 综合 20,535,920.58 0.48 合计 3,761,745,258.11 88.52 3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的 股票投 资明细 3.1 报告期末 指数 投资按 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 十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 名称 数量( 股 )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例 (%) 1 600030 中信 证券 9,816,008 130,749,226 .56 3.08 2 601169 北京 银行 13,755,879 110,459,708 .37 2.60 3 600511 国药 股份 3,961,689 106,767,518 .55 2.51 4 601318 中国 平安 2,536,889 104,874,991 .26 2.47 5 601328 交通 银行 19,304,057 82,814,404. 53 1.95 6 002385 大北 农 5,607,820 77,331,837. 80 1.82 7 600875 东方 电气 4,514,072 65,454,044. 00 1.54 8 600837 海通 证券 5,954,649 61,451,977. 68 1.45 9 600079 人福 医药 2,011,055 55,545,339. 10 1.31 1 0 600138 中青 旅 3,374,680 55,479,739. 20 1.31 3.2 报告期末 积极 投资按 公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大 小排序 的前 五名股 票投资 明 细 序 号 股票代 码 股票 名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例 (%) 1 600422 昆明 制药 1,481,916 41,182,445. 64 0.97 2 002601 佰利 1,358,098 31,779,493. 0.75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1 联 20 3 600612 老凤 祥 744,446 22,482,269. 20 0.53 4 600509 天富 能源 2,252,079 21,349,708. 92 0.50 5 000656 金科 股份 1,804,736 19,852,096. 00 0.47 4 报告期末按 债券 品种 分 类的债 券投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60,054,000.00 1.41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60,054,000.00 1.41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1,557,741.31 0.04 8 其他 - - 9 合计 61,611,741.31 1.45 5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债 券投 资明细 序 号 债券 代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例 (%) 1 14031 7 14进出17 600,000 60,054,000. 00 1.41 2 12800 2 东华转 债 5,497 794,514.39 0.02 3 11002 4 隧道转 债 4,420 580,611.20 0.01 4 12800 5 齐翔转 债 1,553 182,615.72 0.00 6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十名资 产支 持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2 7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贵 金属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贵金属 。 8 报告期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前 五名权 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 报告期末本 基金 投资 的 股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9.1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股指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股指期 货。 9.2 本基金投 资股 指期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 报告期末 本基 金投资 的 国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10.1 本基金 投资 国债期 货 的投资 政策 无。 10.2 报告期 末本 基金投 资 的国债 期货持 仓和 损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没有 投资 国债期 货。 10.3 本基金 投资 国债期 货 的投资 评价 无。 11 投资组合 报告 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 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 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 也没有 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 责、 处罚 的情况 。 11.2 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 在投资于超 出基金合同规 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 股 票。 11.3 其他 资产 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036,297.1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5,217,223.63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525,318.40 5 应收申 购款 2,819,503.55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598,342.69 11.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 产净值 比例 (%) 1 128002 东华转 债 794,514.39 0.02 2 110024 隧道转 债 580,611.20 0.01 11.5 报告 期末 投资 的股 票 存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11.5.1 报告 期末 指数 投资 前十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无。 11.5.2 报告 期末 积极 投资 前五名 股票 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无。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4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作出 投 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下述基 金业 绩指 标不 包括 持有人 认购 或交 易基 金的 各项费 用, 计入 费用 后实 际 收益水 平要 低 于所列 数字 。 (一) 基金 净值 表现 历史各 时间 段基 金份 额净 值增长 率与 同期 业绩 比较 基准收 益率 比较 (截至 时间2014 年6 月30 日) 阶段 净值 增长率 ① 净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 率③ 业绩 比较基 准 收益率 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2014-1-1 至2014-6-30 -4.84% 1.03% -5.87% 0.98% 1.03% 0.05% 2013-1-1 至2013-12-31 -4.06% 1.31% -3.82% 1.29% -0.24 % 0.02% 2012-1-1 至2012-12-31 8.34% 1.26% 6.29% 1.23% 2.05% 0.03% 2011-1-1 至2011-12-31 -25.64% 1.25% -25.76% 1.25% 0.12% 0.00% 2010-1-1 至2010-12-31 -6.65% 1.49% -8.18% 1.49% 1.53% 0.00% 2009-1-1 至2009-12-31 85.11% 1.87% 90.27% 1.92% -5.16 % -0.05 % 2008-1-1 至2008-12-31 -62.45% 2.81% -61.41% 2.86% -1.04 % -0.05 % 2007-1-1 154.07% 2.15% 148.39% 2.17% 5.68% -0.02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5 至2007-12-31 % 2006-1-1 至2006-12-31 121.21% 1.29% 116.27% 1.32% 4.94% -0.03 % 2005-1-1 至2005-12-31 -0.56% 1.08% -1.80% 1.13% 1.24% -0.05 % 2004-1-1 至2004-12-31 -8.90% 1.02% -13.41% 1.00% 4.51% 0.02% 2003-1-1 至2003-12-31 11.46% 0.85% 8.17% 0.86% 3.29% -0.01 % 2002-11- 8 至 2002-12-31 -1.70% 0.23% -8.76% 0.92% 7.06% -0.69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6 十一、基金的财 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 金通 过发行 基金 份额 方式 募集 资 金, 并进 行证 券投 资等 交 易所形 成 的各类 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其构成 主要 有: 1. 银行存 款及 其应 计利 息; 2.根 据有 关规 定缴 纳的 保 证金; 3.应 收证 券交 易清 算款 ; 4.应 收申 购款 ; 5.股 票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6.债 券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和应计 利息 ; 7.其 他投 资及 其估 值调 整 ; 8.其 他资 产等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扣除 负债 后的 净资 产值。 其构成 主要 有: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申购 基 金份额 所支 付的 款项 ; 2.运 用基 金资 产所 获得 收 益(亏 损) ; 3.以 前年 度实 现的 尚未 分 配的收 益或 尚未 弥补 的亏 损。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财产 使用 以基 金托 管人名 义开 立的 基金 托管 专户和 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 并以基 金 托管人 和“ 华 安 MSCI 中国 A 股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证 券账 户、 以“华 安 MSCI 中国 A 股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名义 开立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账户 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开 设的 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有的 资产 账户 以及 其他基 金资 产账 户相 互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不得 将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因 基金 财产 的管 理 、 运用或 者其 他情 形而取 得的 财产 和收 益 , 归入基 金财 产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因 依法 解 散、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 基 金财 产 不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 非 因 基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制 执行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7 十二、基金资产 估 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确 地反 映基 金资 产 是否保 值 、 增 值, 依据 经 基金资 产估 值后确 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算 出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计 算基 金申 购与 赎回 价格的 基础 。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权证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等 资产和 负债 。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进行 。 基金 管理 人完 成 估值后 , 将估 值结 果加 盖 业务公 章以 书面形式 加密传真 至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 人按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规定 的估值方 法 、 时间 、 程 序进 行复 核 , 复 核 无误后 在基 金管 理人 传真 的书面 估值 结果 上加 盖业 务公章 返回 给 基金管 理人 ;月 末、 年中 和年末 估值 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目 的核 对同 时进 行 (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 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 证等 )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或证 券发行 机构 发生 了影 响证 券价格 的重 大事 件, 使投 资 品种潜 在估 值调 整对 前一 估值日 的基 金 资产净值 的影响在0.25% 以 上的,参 考《中国 证券业 协会基金 估值工作 小组关 于停牌股 票估 值的参考 方法》 , 采用指数 收益法, 调整最近 交易日 收盘价, 确定公允 价值进 行估值。 如 有 确凿证 据表 明采 用指 数 收 益法计 算得 到的 停牌 股票 价值不 能真 实反 映股 票的 公允价 值, 基 金 管理人 可以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采 用其 它估 值方 法, 对停牌 股票 进行 估值 。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8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的市价 (收 盘价 )估 值; 该日无 交易 的, 以最 近一 日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监 管 机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价 值。 3、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配 股权,从 配股除权 日起到 配股确认 日止,如 果收盘 价高于 配 股价, 按收 盘价 高于 配股 价的差 额估 值。 收盘 价等 于或低 于 配 股价 ,则 估值 为零。 4、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根据《基 金法》 ,基 金管理 人计算并 公告基金 资产净 值,基金 托管人复 核、审 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因 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 一致的 意见 , 按照 基金 管 理人对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保留 到小数 点后3位 , 小数 点后 第4位 四舍 五入 。 当估 值或 份额净 值 计价错 误实 际发 生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立 即纠 正,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 当错误达 到或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0.25% 时,基金 管 理人应 报 中国证监 会 备案 ;当估值 错误 偏差达 到 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因 基金 估值 错误给 投资 者造 成损 失的 , 应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 基 金管 理人 对不 应由 其 承担的 责任 , 有 权向过 错人 追偿 。 关于差 错处 理, 本合 同的 当事人 按照 以下 约定 处理 : 1、差 错类 型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79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 或代理 销售 机构 、 或 投资 者自 身的 过 错造成 差错 , 导致 其他 当 事人遭 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 责任人 应当 对由 于该差 错遭 受损 失的 当事 人( “ 受损 方” ) 按下 述“ 差错处 理原 则” 给予 赔偿 承担赔 偿 责 任 。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 指令 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 术 原因 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 行业 现 有技术 水平 无法 预见、 无法 避免 、无 法抗 拒,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但因 该差 错取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差 错处 理原 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 时,差 错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差 错发 生 的费用 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差 错责 任方 未及 时 更正已 产生 的差 错,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由差错 责任 方承 担 ; 若 差 错责 任 方已 经积 极协 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正 而未 更正 , 则其 应 当承担 相应 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情 况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确 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2)差错 的责任方 对可能 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 直接损 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 责,并 且 仅对差 错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差 错而获得 不当得 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 时返还 不当得利 的义务。 但差错 责任方 仍 应对差 错负 责, 如果 由于 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不返 还或不 全部 返还 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则差错 责任方 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 失,并 在其支 付 的赔偿金 额 的 范围内 对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享有 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的 权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已经将 此部 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受 损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 将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 额加 上已经 获得 的 不当得 利返 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际 损失 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差 错责 任方 。 (4) 差错 调整 采用 尽量 恢 复至假 设未 发生 差错 的正 确情形 的方 式。 (5)差错 责任方拒 绝进行 赔偿时, 如果因基 金管理 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 产损失 时,基 金 托管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管 理人 追偿 , 如果 因 基金托 管人 过错 造成 基金 资产损 失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除基 金 管理人 和托 管 人 之外 的第 三方造 成基 金 资产的 损失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向差 错方 追偿 。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 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 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 政法规、 《基金 合同 》 或其 他规 定 , 基 金管 理人 自行 或依 据 法院判 决 、 仲 裁裁 决对 受 损方承 担了 赔偿 责任 , 则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 向出现 过错 的当 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 有权 要求 其赔 偿 或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的 损失 。 (7) 按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其 他原则 处理 差错 。 3、差 错处 理程 序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0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生 的原因 ,列明所 有的当事 人,并 根 据差错 发生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 责 任方; (2)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差 错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 估; (3) 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差错 的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 赔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处理 的方法 ,需要修 改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的交 易数据的 ,由基 金注册 登 记机构 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更 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认 ; (5)基金管 理人及 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 额净值 计算错 误偏差达到 基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报 告 中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 及基金 托管 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算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 本基 金投 资有 关的 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按 估值 方法 的第6 项进 行估 值时 , 所造 成的误 差不 作为 基金 资产 估值错 误 处理; 2、由于证 券交易所 及其登 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 数据错 误,或由 于其他不 可抗力 原因,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虽 然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当 、 合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是未能 发现 该错 误的 , 由 此造 成的 基金 资 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可 以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由此造 成的 影响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1 十三、基金的收 益 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 基 金投 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 债 券利 息、 买卖 证券 差价 、 银行 存款利 息以 及其他 收入 。因 运用 基金 资产带 来的 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计 入收 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 收益 为基 金收 益扣 除按照 有关 规定 可以 在基 金收益 中扣 除的 费用 后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本基 金收 益以 现金 形式 分配, 但投 资人 可选 择现 金 红利或 将现 金红 利按 红利 发放日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自 动 转 为基 金份额 进行 再投 资 。 如 果 投资者 没有 明示 选择 收益 分配方 式 , 则 视 为选择 现金 方式 ; 2.基 金收 益分 配每 年至 少 一次, 成立 不 满3 个月, 收 益可不 分配 ; 3.基 金当 年收 益先 弥补 上 一年度 亏损 后, 方可 进行 当年收 益分 配; 4.基 金收 益分 配后 每基 金 份额净 值不 能低 于面 值; 5.如 果基 金投 资当 期出 现 净亏损 ,则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6.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同 等 分配权 ; 7.在权益 登记日, 如投资 者的基金 账户或基 金份额 处于冻结 状态或者 托管转 出尚未 转 入时, 其相 对应 的现 金红 利自动 转购 基金 份额 ; 8.红利分 配时所发 生的银 行转账或 其他手续 费用由 投资人 自 行承担。 当投资 人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 不 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 基 金注 册登 记 机构可 将投 资人 的现金 红利 按红 利发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不足 0.01 份 基 金份额 的, 四 舍五入 。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载明 基金收 益的 范围 、 基 金净 收 益、 基 金收 益分 配对 象、 分 配原则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 并 由基 金 托管人 核实 后确 定 , 并 在2 日内公 告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 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 资人自 行承 担。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2 十四、基金的费 用 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基金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1%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法 如下 : H = E × 1% ÷ 当年 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管 理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两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管 理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2 )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基金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净 值的0.2 %年 费率 计 提。计 算方 法如 下: H = E × 0.2% ÷ 当年 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逐 日累计 至每 个月 月末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前两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资 产中一 次性 支 付给基 金托 管人 ,若 遇法 定节假 日、 休息 日等 ,支 付日期 顺延 。 (3 ) 证券 交易 费用 (4 )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5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6 )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 费和律 师费 (7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中 第 (3 ) 至 (7 ) 项 费用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实际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2.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 义 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 资产的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3.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 项调 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3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主 要包括 基金 的申 购费 、 赎 回费 、 转 换费 等, 上述 费 用具体 的费 率、 计算 公式 、 收取 使用 方式等 内容 请参 见本 招募 说明书 “ 六 、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 回与 转 换” , 关于 转换 费用 的相 关 条款请 详见 公司 网站 的有 关临时 公告 。 (三)其他费用 (1 ) 证券 交易 费用 (2 ) 基金 信息 披露 费用 (3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费用 (4 ) 与基 金相 关的 会计 师 费和律 师费 (5 )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可 以列入 的其 他费 用 上述基 金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议 的规 定, 按费 用实 际 支出金 额 支付, 列入 当期 基金 费用 。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 行 义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资 产 的 损 失,以 及处 理与 基金 运作 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磋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和基 金托 管费 , 此 项调 整 不需要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六)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规 执行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84 十五、基金的会 计 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金的 会计年 度为公历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基金首次 募集的会 计年度 按如下 原 则:如 果基 金成 立少 于3 个 月,并 入下 一 个 会计 年度 ;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记账 单位 是人 民币元 ;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的会计 制度 ;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管 理人及基 金托管 人各自保 留完整的 基金会 计账目、 凭证(原 始凭证 由托管 人 保管) 并进 行日 常的 会计 核算, 按照 有关 规定 编制 基金会 计报 表; 7.基金托 管人每月 与基金 管理人就 基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行 核对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 本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 基金 进行 年度 审 计 ; 2.会计师 事务所更 换经办 注册会计 师时,须 事先征 得 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同意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3.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 托 管人 ) 认 为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 经基 金 托管人 ( 或 基金管 理人 )同 意, 并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可 以更 换。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需 在2日内 公 告。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85 十六、基金的信 息 披露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 有关 规定 进行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将 固定在 至少 一种 中国 证监 会指定 的媒 体上 公告 。 (一)基金的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1 .基 金年 度报 告经 注册 会 计师审 计后 在基 金会 计年 度结束 后的90日 内公 告。 2 .基 金 半 年度 报告 在基 金 会计年 度前 六 个 月结 束后 的60日 内公 告。 (二)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 生下 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及基金份额的交 易价 格产生重 大影响 的事 项之 一时 , 基金 管理人 必须 按照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及时报 告并 公 告。 1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2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变更 ; 3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的董 事、 监事 和高 级管 理人员 和基 金经 理变 动; 4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主要 业务 人员 一年 内变 更达30 %以 上; 5 .基金 所投资 的上市 公司 出现重大 事件 ,导致 基金 所持有的 该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能 按 正常的 估值 方法 进行 估值 , 在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国家 有关规 定进 行调 整后 , 调 整金额 影响 到该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 6 .重 大关 联交 易; 7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受到 重大 处罚 ; 8 .重 大诉 讼、 仲裁 事项 ; 9 .开 放式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10 .开 放式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11.其 他暂 停开 放式 基金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情 形; 12 .暂 停期 间公 告; 13 .暂 停结 束重 新开 放申 购、赎 回公 告; 14.其 他重 大事 项。 (三)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每工作 日的 次日 ,披 露公 告截止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四)基金季度报告 每季度 公告 一次 ,于 每个 季度结 束后15个 工作 日内 公告。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86 (五)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 成立 后, 于每 六个 月结束 后的45日 内公 告更 新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 应在 公告时 间15 日前报 中国 证监 会审 核。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公 告内 容的截 止日 为每 六个 月的 最后一 日。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招募说 明书、 《基金 合同 》 、 《华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 业务规 则》 文本存 放 在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人 可在营 业时 间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 资人 也可 以直 接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www.huaan.com.cn ) 进行 查阅 。 对 投资 人按 上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印 件,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87 十七、风险提示 在投资 风险 方面, 本基 金 面临与 其他 开放式 基金 相 同的风 险(例 如市 场风险 、 流动性 风 险、管 理风险 、技术 风险 等) ,但 由于本 基金 是实行 指数化 增强性 投资的 开放 式基金 ,上述 风险在 本基 金中 存在 一定 的特殊 性。 (一)跟踪指数的被动投资风险 被动跟 踪指 数的 风险 主要 表现在 三个 方面 : 指 数下 跌风险 , 即 在市 场下 跌的 情况下 由于 本基金 被动 地跟 踪指 数而 对基金 净值 造成 损失 的不 确定性 ; 跟 踪偏 离风 险, 即 基金在 跟踪 指 数时由 于各 种原 因导 致基 金的业 绩表 现与 目标 指数 表现之 间产 生差 异的 不确 定性 ; 目 标指 数 风险, 即目 标指 数因 为编 制方法 的不 同或 自身 的不 合理性 等原 因, 可能 导致 目标指 数表 现与 市 场 的 综 合 指数 表 现 之 间产 生 差 异 的 不确 定 性 以 及目 标 指 数 调 整给 基 金 投 资带 来 的 管 理成 本和投 资成 本提 高的 风险 。 比较 而言, 指数 下跌 风险 和目标 指数 风险 是指 数基 金本身 固有 的 风险 , 而 跟踪 偏离风 险是 相对可 控的 风险 , 它 主要 受到交 易成 本 、 市场 流动 性风险 和基 金 管 理人的 管理 能力 、成 份股 调整等 因素 的影 响, 具体 表述如 下: (1) 本 基金 在跟 踪指 数过 程中, 由于 买入 和卖 出证 券时均 存在 交易 成本 , 例 如印花 税、 交易佣 金、 经手 费证 管费 过户费 等, 导致 本基 金在 跟踪指 数时 可能 产生 收益 上的偏 离。 (2)受 市场 流动 性风险 的 影响, 本基 金在实 际管 理 过程中 ,由 于投资 人申 购 而增加 的 资金可 能不 能及 时地 转化 为目标 指数 的成 份股 票, 或在面 临投 资人 赎回 时, 无法以 赎回 价格 将股票 及时 地转 化为 现金 。这些 情况 使得 本基 金在 跟踪指 数时 存在 一定 的跟 踪偏离 风险 。 (3)在 本基 金实 行指数 化 投资过 程中 ,管理 人对 指 数基金 的管 理能力 ,例 如 跟踪指 数 的水平 、 技 术手 段、 买入 卖出的 时机 选择 等, 都会 对本基 金的 收益 产生 影响 ,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对目 标指 数的 跟踪 程度。 (4) 在跟 踪MSCI 中国 A 股指数 的过 程中 ,由 于 MSCI 中国A 股指 数成 份股 可 能出现 调 整,本 基金 在被 动调 整过 程中也 可能 产生 一定 的跟 踪偏离 风险 。 (5)MSCI 中国 A 股指 数本 身的合 理性 有待 市场 检验 。MSCI 中国A 股 指数 可能 存在的 不 合理性 可导 致其 不能 很好 地代表 市场 整体 ,表 现为MSCI 中国 A 股指 数回 报率 落后于 市场 综 合指数 回报 率 。 随着 中国 市场的 进一 步发 展和 完善 , 未 来如 果有 更合理 、 更 能代表 中国 主板 市场的 成份 股指 数推 出时 , 本基 金可 能会 通过 召开 持有人 大会 的方 式, 决定 是否更 换标 的指 数。 (二)增强性投资的积极投资风险 增 强 性 积 极 投 资的 风 险 主要 体 现 为 基 金 经理 为 了 获得 超 越 指 数 的 投资 回 报 的目 的 而 通 过 采 用 积 极 投资 的 手 段 增加 投 资 组 合 的风 险 度 。 在基 金 投 资 组 合的 风 险 度 高于 指 数 的 情况 下, 其投 资收 益率可 能高 于指数 收益 率 , 但也 有可 能低于 指数 收益 率, 其中 存在一 定的 不 确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88 定性。 本基金 的积 极投 资风 险具 体可由 下列 投资 方式 产生 : 对一些 指数 成份 股的 投资 权重进 行 适当调 整, 选择 其他 股票 对指数 成份 股进 行替 代, 调节股 票投 资的 仓位 等。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 基 金资产 不能 迅速 转变 成现 金 , 或 变现 成本很 高; 不能 应付 可能 出现的 投资 人大 额赎 回的 风险 ; 指数 中个 别成 份股 的流动 性风 险 。 这些风 险的 主要 形成 原因 是: (1)市 场流 动性 相对不 足 。证券 市场 的流动 性受 到 市场行 情、 投资群 体等 诸 多因素 的 影响, 在某 些时 期成 交活 跃, 流 动性 非常 好, 而 在另 一些时 期, 则可 能成 交稀 少, 流 动性 差。 在市场 流动 性相 对不 足时 ,本基 金的 建仓 或变 现都 有可能 因流 动性 问题 而抬 高或压 低指 数 , 从而增 加建 仓成 本或 变现 成本, 对本 基金 的资 产净 值造成 不利 影响 。 这 种风 险在发 生大 额申 购和 大 额赎 回 时 表现 尤为 突出。 (2)指 数中 成份 股票之 间 流动性 不均 匀,存 在个 股 流动性 风险 。由于 成份 股 的流动 性 高低存 在差 异 , 即 使 在市 场流动 性比 较好 的情 况下 , 一 些股 票的 流动性 可能 仍然比 较差 , 这 种情况 的存 在使 得本 基金 在以指 数权 重为 基础 进行 操作时 , 可能 难以 按计 划买 入或卖 出相 应 的数量 , 或买 入卖出 行为 对股价 产生 比较 大的 影响 , 增 加建 仓成 本或变 现成 本。 这种 风险 在 出现个 股停 牌和 涨跌 停板 等情况 时表 现得 尤为 突出 。 (四)国债投资和现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 对国 债投 资部 分采 用积极 投资 管理 方式 , 可 能会因 债券 市场 的短 期需 求变化 、 利 率变化 等因 素造 成投 资损 失。 由 于开 放式 基金 的特 殊要求 , 本 基金 必须 保持 一定的 现金 比例 以应付 赎回 的需 求, 在管 理现金 头寸 时, 有可 能存 在现金 不足 的风 险和 现金 过多而 带来 的机 会成本 风险 。此 外, 本基 金也可 能由 于向 投资 人分 红而面 临现 金不 足的 风险 。 (五)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证 券市 场价 格因 受到 经济因 素、 政治 因素、 投资 心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主 要存在 以下 几种 风险:


(1) 政 策风 险。 因财 政政 策 、 货币 政策 、 产 业政 策、 地区发 展政 策等 国家 宏观 政策发 生 变化, 导致 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金 收益 ,产 生风 险。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 着经 济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 各 个行业 及上 市公 司的 盈利 水平也 呈 周期性 变化 ,从 而影 响到 个 股乃 至整 个行 业板 块二 级市场 走势 。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利 率的波 动会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 利 率直接 影 响着国 债的 价格 和收 益率 。 基金投 资于 国债 和股 票 , 其 收益水 平可 能会 受到 利率 变化的 影 响 。


(4) 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 着中 国开放 程度 的提 高, 上市 公司的 发展 必然 也受 到发 达国家 同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89 类技术 及同 类产 品进 入中 国市场 的影 响 。 尤其 是中 国加入WTO (世 界贸 易组 织 ) , 市 场开 放程 度加大 之后 ,中 国境 内公 司必然 面临 国际 竞争 风险 。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 上 市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素的 影响 , 如经 营决 策 、 技 术更 新、 新 产品 研究 开 发 、 高 级专业 人才 流动 等风 险。 如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公 司经营 不善 , 其 股票价 格可 能下 跌, 或者 能够用 于分 配的 利润 减少 , 使 基金 投资 收益下 降 。 虽然基 金可 以通 过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 这种 非系统 风险 ,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6) 购 买力 风险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 过现 金形式 来分 配,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 货膨胀 因素 而使 其购 买力 下降。


(六)管理风险


(1) 本 基 金 可能 因 为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管理 水 平 、 管 理 手 段和 管 理技 术 等 因 素,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2) 本 基金 是一 开放 式基 金, 基金 规模 将随 着投 资 人对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而不 断 变 化, 若是 由于 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赎 回而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被迫 抛售 股票 以应 付基 金赎回 的现 金 需要, 则可 能使 基金 资产 净值受 到不 利影 响。


(七)技术风险


当计算 机、 通讯 系统、 交易 网络等 技术 保障 系统 或信 息网络 支持 出现 异常 情况 , 可能 导 致基金 日常 的申 购赎 回无 法按正 常时 限完 成、 注册 登记系 统瘫 痪、 核算 系统 无法按 正常 时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八)巨额赎回风险


若因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投资 人在 赎回 基金份 额时 ,可 能会 遇到 部分顺 延赎 回情 况或 暂停 赎回等 风险 。 (九)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 力可能 导致 基金 资产 有遭 受损失 的风 险, 以及 证券 市场、 基金 管理人 及代 销机 构可 能因 不可抗 力无 法正 常工 作 , 从 而有影 响基 金的 申购 和赎 回按正 常时 限 完成的 风险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0 十八、 《基 金合同》 的终止与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终止 出现下 列情 况之 一的 , 《 基 金合同 》终 止 : 1. 存 续期 间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数量 连续60 个 工作 日达不 到100 人 , 或 连续60 个工作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低 于人 民币5000 万 元, 基金 管理 人将 宣 布本基 金终 止; 2.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表决终 止的 ; 3.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 止,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 金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4.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的其 他 情况。 (二)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 金财 产清 算 (1)基金 财产清算 组:自 出现《基 金合同》 终止事 由之日起30 个工作 日内成 立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基金 管理 人组 织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并 在中 国证监 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财产 清算 。 (2)基金 财产清算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组 成员由 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工 作 人 员 。 (3)基金 财产清算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组 负责基 金财产 的 保管、清 理、估 价、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以 自己 的名 义进 行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 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①《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组统 一接 管基金 财产 ; ②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③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和 变现; ④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⑤制作 基金 财产 清算 报告 ; ⑥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基 金财产 清算 报告 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 事务 所对 基 金财产 清 算报告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⑦将基 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5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费用 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是指 基 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 金 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 所 有合理费 用,基 金财 产清 算费 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6 ) 基金 剩余 财产 的分 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后 的全 部剩 余财产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进行 分配。 (7 )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1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由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 过程中 的 有关重 大事 项须 及时 公告 。 (8 )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2 十九、 《基 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 自本 基金 成立 之日 起 ,根 据 本《 基金 合同 》运 用本基 金资 产 ; (2 ) 获得 基金 管理 费 ; (3 ) 销售 基金 份额 并获 得 基金申 购费 用; (4 )作 为本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办理 基金 注册与 过户 登记业务 并获 得《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费用 ; (5 )依 据本《 基金合 同》 及有关法 律规 定监督 基金 托管人, 如认 为基金 托管 人违反 了 本 《 基金 合同 》 及 国家 有 关法律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 证监会 和其 他监 管部 门 , 并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基 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6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7 )选 择、更 换代销 机构 ,对代销 机构 的相关 行为 进行监督 和处 理。如 认为 代销机 构 违反本《 基金合同 》 、基金 销售与服 务代理协 议及国 家有关法 律规定, 应呈报 中国证监 会 和 其他监 管部 门, 并采 取必 要措施 保护 基金 投资 者的 利益; (8 ) 依据 本《 基金 合同 》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9 )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范围 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日常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10) 依照 《基 金法 》及 有关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金 对被投 资上 市公 司行 使股 东权利 ; (11)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 自基 金成 立之 日起, 以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3 )配 备足够 的专业 人 员 进行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 基金资 产 ; (4 )配 备足够 的专业 人员 办理基金 份额 的认购 、申 购和赎回 业务 或委托 其他 机构代 理 该项业 务; (5 ) 配备 足够 的专 业人 员 进行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或委 托其他 机构 代理 该项 业务 ; (6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资 产和基金 管理人 的资产相 互独立, 保证不同 基金在资 产运作、 财务管 理等方面 相 互 独立 ; (7 )除 依据《 基金法 》及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非 法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资 产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3 (8 )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 依 法监督 ; (9 ) 按规 定计 算并 公告 基 金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10)严 格按照 《基 金法 》及有关 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行信 息 披露及 报告 义务 ; (11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 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及 有关 法 律法规、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 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 露前应 予保密, 不 向 他人泄 露; (12) 按《 基金 合同 》规 定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13) 按照 法律 和本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受理 申购 和赎回 申请 ,支 付赎 回款 项; (14)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股 和直 接管 理 ; (15)依 据《基 金法 》及 有关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6) 保存 基金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15 年以 上 ;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本 《 基金 合同 》 规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 随 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 关的 公开 资料 , 并 得到 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基 金资 产的 保管 、清 理、估 价、 变现 和分 配 ; (19)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 (20) 因过 错导 致基 金资 产的损 失时 ,承 担赔 偿责 任,其 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21) 因 估值 错误 导致 投资 者的损 失,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22) 基金 托管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23) 不得 违反 法律 法规 从事有 损基 金及 其他 基金 当事人 合法 利益 的活 动。 (24)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法 持有 并保 管基 金 的资产 ; (2) 依本 《基 金合 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 费; (3) 监督 本基 金的 投资 运 作 ; (4) 监督 基金 注册 及过 户 登记服 务; (5)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6)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 金合 同》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4 (2 )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


(3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保 管基 金资 产; (4 )设 立专门 的资产 托管 部,具有 符合 要求的 营业 场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 的熟悉 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 金资 产托 管事 宜;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资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资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资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资 产相互 独立 ; 对 不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 账户 , 独 立核 算, 分账 管理 , 保 证不同 基金 之间 在名 册登 记、 账户 设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6 ) 除 依据 《基 金法》 及 有关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 得为自 己 及任何 第三 人谋 取非 法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资 产; (7)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8 )以 本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开立基 金托 管专户 和证 券交易资 金账 户,以 本基 金托管 人 及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 开立 基金证 券账 户 , 以 基金 的 名义开 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负 责基 金 投资于 证 券 的清 算交 割, 执行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 令,并 负责 办理 基金 名下 的资金 往来 ; (9 ) 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 《基 金法》 及有 关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另有规 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 得向他 人泄 露; (10)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或基金 份额 价格 ; (11 ) 采 取适当 、 合理 的措 施, 使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 申 购、 赎回 等事 项符 合本 《基 金合同 》等 有关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基 金管 理人 用以 计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购、 赎 回和注 销价 格的 方法 符合 本《基 金合 同》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13) 采取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 使基 金投 资和 融资 的条件 符合 本 《 基金 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规 定; (14 ) 按 规定 出具 基金 业 绩和基 金托 管情 况的 报告 ,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银 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15 ) 在 定期 报告 内出 具 托管人 意见 , 说明 基金 管 理人在 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严 格按 照本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进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人 有 未执行 本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行 为 , 还 应 当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 取了适 当的 措施 ; (16) 按有 关规 定, 保存 基金的 会计 账册 、报 表和 记录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等 15 年 以上; (17)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 (18)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9) 参加 基金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资产 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 (20)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 撤销、 破产 或者 由接 管人 接管其 资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5 和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 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21) 因 过错 导致 基金 资产 的损失 时, 应 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过错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 免 除 ; (22) 基金 管理 人因 过错 造成基 金资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3) 不得 违反 法律 法规 从事任 何有 损本 基金 及本 基金其 他当 事人 合法 利益 的活动 ; (24)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其他 义务 。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行使 表决 权; (2 ) 取得 基金 收益 ; (3 )按本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申购 、 赎 回并在 规定 的时间取 得有 效申请 的基 金份额 或 款项; (4 ) 获取 基金 清算 后的 剩 余资产 ; (5 ) 知悉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有 关信 息披 露内 容; (6 )因 基金管 理人、 托管 人、销售 机构 、注册 登记 机构的过 错导 致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损 失的求 偿权 ; (7 ) 每份 基金 份额 具有 同 等的合 法权 益; (8 ) 提请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 人履 行按 本合 同规 定应尽 的义 务; (9 )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 遵守 《基 金合 同》 ; (2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费用 ; (3 )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终 止的有 限责 任; (4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活 动; (5 )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义 务。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的授 权代 表共 同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 每一 基金份 额拥 有平 等的 投票 权。 1.召 开事 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 列 事由 之 一 的 , 经 基 金 管 理 人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持 有 10%以上(含 10% )基金 份额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 理人收 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 份额计 算,下同 )提 议时,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 提前 终止 《基 金合 同 》 ; (2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高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的报酬标 准(但 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 求提高 该等报 酬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6 标准的 除外 )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和义 务产 生重 大影 响的 其他事 项; (6) 法律 法规 、本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以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协 商后 变更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在法 律法规和 本《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 围内变 更本基金 份额的申 购费率 、赎回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 (3)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 规 发生变 动应当 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变 更; (4) 对《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不涉 及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利 义务 关系 发生 变化 ; (5) 对《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6) 按照 法律 法规 或本 《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2.会 议召 集方 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 《 基金 合同 》 另 有规 定外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权 益登记 日 、 开 会时 间、 地 点由基 金管 理人 选择 确定 , 在 基金 管理 人 未按规 定召 集或 不能 召集 时,由 基金 托管 人召 集; (2)基金 托管人认 为有必 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应 当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 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十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 并 书面 告知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 日起 六十日 内召 开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不 召集 ,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自 行召 集并 确 定开会 时间 、 地 点、 方式 和 权益登 记日 ; (3)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 以上(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 内召 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 应当 向基 金 托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 收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十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 面 告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决 定召集 的 , 应 当自 出具 书 面 决定 之日 起六 十日内 召开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 以上(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代表 基金 份 额10 % 以上(含 10% )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有 权自 行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但 应当 至少 提前 三十 日 向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配 合,不 得阻 碍、 干扰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7 3.通 知 (1 )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至 少提 前 30 天, 在至 少一 种指 定 媒体上 公 告通知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① 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


② 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 ③ 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益 登记 日; ④ 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书 送 达时间 和地 点; ⑤ 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 电话; ⑥ 其 他注 意事 项。 (2 )采 取通讯 方式开 会并 进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 议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 方式 , 并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 明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采 取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 托的 公证 机 关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 系人 、书面 表决 意见 的寄 交 的 截止时 间 和 收取 方式 。 (3 )如 召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 如 召 集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则 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到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则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4. 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但更 换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 ) 现 场开会 。由基 金份 额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投票授 权委 托书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现 场开 会 同 时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①亲自 出席 会议 者 出 具的 身份证 明及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 、 受 托出 席会 议者 出 具的身份 证明及 委托 人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符合 法律 、 法 规、 本 《 基 金合同 》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并 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登 记资料 相 符 ; ②经核 对 , 汇 总到 会者 出 示的在 权利 登记 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基金 份额 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份额 总额 的 50%(含 50% ) 。 (2) 通讯 方式 开会 。通 讯 方式开 会应 以 书 面方 式进 行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①召集 人按 本 《 基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 ②召集人 在 公 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 会 议 通 知 规 定的方 式 收 取 和统计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的 书面表 决意 见; ③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或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书面 意见的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 持有的 基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8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利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 的 50% (含50% ) ; ④直接 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同 时 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托 出 具书 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 权 委 托书符 合法 律、 法规 、本 《基金 合同 》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⑤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表面 符合法 律 、 法规和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 为有 效的 表决;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 相互矛 盾的 视 为无效 表决 。 5. 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 )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 仅 限于 本 《 基金 合同》 第三 部分 “ 一、 召 开事由 ” 中 所指 的 关 系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单独 或合 并持 有权 利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 10%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 通知 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大会召 集人 应当 按照 以下 原则对 提案 进行 审核 : ①关联 性。 大会 召集 人对 于提案 涉及 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关 系, 并且 不超 出法 律、 法 规 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职权 范围 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如 果召 集 人决定 不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案 提交 大会 表决, 应当 在该 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 解释 和说明 。 ②程序 性 。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提 案涉 及的 程序 性问 题 做出 决定 。 如将 提案 进 行分拆 或合 并表决 , 需征 得原 提案 人 同意 ; 原 提案 人不 同意 变 更的 , 大 会主 持人 可以 就 程序性 问题 提请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 决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 审议。 2. 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 在公 证机 构监 督下 形成 大会决 议 。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大会 时 , 由 基 金管理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 主 持 ; 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大会 时 , 由 基 金托管 人授 权出 席会 议的 代表主 持; 如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以 上(含 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召集大 会时 ,则 由出 席大 会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表决权 的 50% 以上 (不含 50% )选 举产 生 一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2 )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 人 公 告会 议 通知时 同时 公布 提案 , 在 所通知 的表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9 决截止 日期 第二 天统 计全 部有效 表决 ,在 公证 机构 监督下 形成 决议 。 6.表决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 每份基 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议分 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①一般 决议 , 一般 决议 须 经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 ( 含 50% ) 通过方 为有 效; 除下 列 ② 所 规定的 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以 外的 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决 议的 方 式通过 。 ②特别 决议 , 特 别决 议须 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通 过 方可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 作 方式 、 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更换基 金托 管人 、 提前 终 止基金 合同 等重 大事项 必须 以特 别决 议通 过方为 有效 。 (3)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采取记 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4)采取 通讯方式 进行表 决时, 除 非在计票 时有充 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 表面符合 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 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 决意 见 模 糊 不 清 或 相 互矛 盾的 视 为 无 效 表 决 。 (5)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的各项提 案或同一 项提案 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 、 逐项表 决。 7.计票 (1) 现场 开会 ①如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 在会议 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 同担 任监 票人 ; 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 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 表担任 监票 人。 ②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 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 果。 ③如果 会议 主持 人 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对于 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怀 疑, 可以 在宣 布 表决结 果 后立即 对所 投票 数要求 进 行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 进行重 新清 点 , 重 新清 点 以一次 为限 。 重 新清点 后, 大会 主持 人应 当当场 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 ④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关 予以公 证。 (2) 通讯 方式 开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 式为 : 由大 会召 集 人授权 的两 名监 督员 在基 金托管 人 授权代 表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并 由公 证机 关对 其计 票过程 予以 公证 。 8. 生 效与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过 决议的 , 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 之日起 五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0 者备案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 的事 项自 中国 证监 会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见 之日 起 生效。 除非本 《 基金 合同 》 或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 生效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在生 效之 日 起2 日内 在 至少一 种 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五)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应提 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的 地点 在上 海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 对各方 当事 人具 有约 束力 , 仲 裁费 由败 诉 方承担 。本 《基 金合 同》 受中国 法律 管辖。 (六) 基金合同的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 《 招募 说明 书》 、 《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文本存 放 在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者 可在 营业 时 间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 者也 可以 直接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www.huaan.com.cn ) 进 行查 阅。 对投 资者 按 上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印 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1 二十、基金托管 协 议的内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 金管 理人 名称: 华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 360 号 38 楼(200120 ) 法定代 表人 :李勍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1.5 亿元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经营范 围: 发起 设立 基金 ;基金 管理 业务 营业期 限: 持续 经营 2.基 金托 管人 名称 :中 国 工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 建清 成立时 间:1984 年1 月1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 国 务院 《 关于 中国 人 民银行 专门 行使 中央 银行 职能的 决 定》 ( 国发[1983]146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334,018,850,026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办理人 民币 存款 、贷 款、 同业拆 借业 务; 国内 外结 算;办 理票 据承 兑、 贴现 、转贴 现 、 各类汇 兑业 务 ; 代 理资 金 清算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销 售业 务 ; 代 理发行 、 代理 承 销、代理 兑付政府 债券; 代收代付 业务;代 理证券 投资基金 清算业务 (银证 转账) ;保 险 兼 业代理 业务 ; 代理 政策 性 银行 、 外 国政 府和 国际 金 融机构 贷款 业务 ; 保管 箱 服务 ; 发 行金 融 债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 金 融债券 ; 证券 投资 基金 、 企业年 金托 管业 务 ; 企 业 年金受 托管 理服 务; 年金 账户 管理 服务 ; 开 放式基 金的 注册 登记 、 认 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 ; 资 信 调 查 、 咨 询、 见证业 务 ; 贷 款承 诺; 企 业、 个人 财务 顾问 服务 ; 组织或 参加 银团 贷款 ; 外 汇存款 ; 外汇 贷 款;外 币兑 换; 出口 托收 及进口 代收 ;外 汇票 据承 兑和贴 现; 外汇 借款 ;外 汇担保 ;发 行 、 代理发 行 、 买 卖或 代理 买 卖股票 以外 的外 币有 价证 券; 自营 、 代 客外 汇买 卖; 外汇金 融衍 生 业务 ; 银 行卡 业务 ; 电 话 银行 、 网 上银 行、 手机 银 行业务 ; 办理 结汇 、 售 汇 业务 ; 经 国务 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2 (二)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根据 《基 金法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和 有关证 券法 规的 规定 , 基 金托管 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 象 、 基 金 资 产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产 的核 算 、 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计算 、 基 金管理 人报 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申购 资金 的到 账 和赎回 资金 的划 付 、 基 金 收益分 配 、 基 金 的融资 条件 等行 为的 合法 性、合 规性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违反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或有 关证 券法 规规 定的行 为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 基 金 管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 核对 , 并 以书 面 形式对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确认 。 在限 期内 , 基 金 托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 的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 纠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报 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2. 根据 《基 金法 》 及有 关 法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就基 金 托管人 是否 及时 执行 基金 管理人 的划 款指 令 、 是 否 擅自动 用基 金资 产 、 是 否 按时将 分配 给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收益 划入 分红派 息账 户等 事项 ,对 基金托 管人 进行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管 理人 定期 对基 金托 管人保 管的 基金 资产 进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 托管人 未 对基金 资产 实行 分账 管理 、 擅 自挪 用基 金资 产、 因 基金托 管人 的过 错导 致基 金资产 灭失 、 减 损、 或处 于危 险状 态 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立即 以书 面的 方式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予以 纠正和 采取 必 要的补 救措 施。 基金 管理 人有义 务要 求基 金托 管人 赔偿基 金因 此所 遭受 的损 失。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的行 为违 反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和 有关 证券 法规 的规定 , 应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 金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 托 管人收 到通 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 式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 促基 金 托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管 人 对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未 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管 理人 发现 基金 托管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 应 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同 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纠 正。 3.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有义务 配合和协 助对方 依照本协 议对基金 业务执 行监督 、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使 监督 权 , 或采取 拖延 、 欺诈 等手 段妨 碍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节 严重或 经监 督方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 监督方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 金资 产保 管的 原则 基金托 管人 依法 持有 基金 资产 , 应 安全 保管 所收 到 的基金 的全 部资 产 。 基 金 资产应 独立 于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自 有资 产。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3 基金托 管人 必须 为基 金设 立独立 的账 户, 与基 金 托 管 人的其 他业 务和 其他 基金 的托管 业 务实行 严格 的分 账管 理。 本基金 所有 资产 的保 管责 任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 基金托 管人 应安 全、 完整 地 保管基 金资 产; 未经 基金 管 理人的 正当 指令 , 不 得自 行 运用、 处分、 分配 基金 的任 何资 产。 对于因 为基 金投 资产 生的 应收资 产,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 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 通知托 管人 , 到账 日基 金 资产没 有到 达托 管人 处的 , 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 金 管理人 采取 措施 进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向 有关 当事 人追 偿基 金的损 失。 对于基 金申 (认 ) 购 过程 中产生 的应 收资 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确 定到 账日期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 基金 资产 没有 到 达托管 人处 的 , 基 金托 管 人应及 时通 知基 金管理 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由此 给基 金造 成损 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的 损失 。 2.基 金成 立时 募集 资金 的 验证 认购期 内销 售机 构按 代销 协议的 约定 , 将认 购资 金 划入基 金发 起人 在银 行开 设的 “华 安 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基金专 户” 。基金 设立募 集期满, 由基金发 起人聘请 具有从 事证券业 务 资 格的会 计师 事务 所进 行验 资, 出具 验资 报告 , 出 具 的验资 报告 应由 参加 验资 的2 名 以上 (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 有效。 验资 完成 , 基 金发 起人应 将募 集到 的全 部资 金存入 基金 托 管人为 基金 开立 的银 行账 户中, 基金 托管 人在 收到 资金当 日出 具基 金资 产接 收报告 。 3. 投 资者 申购 资金 和赎 回 资金的 划付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查 收申 购资金 是否 到账 , 对于 未 准时到 账的 资金 , 应及 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催收。 因投资 者赎 回而 应划 付的 款项,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 令进 行划 付。 4. 基 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 和管理 基金的 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由 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 设基 金的 托管账 户。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印 鉴 ,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均需 通 过 基金 的银 行账户 进行 。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基 金的 任何 账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 外的活 动。 基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银 行账 户管 理办 法》 、 《 现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人 民银行 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 支付 结算 办法 》 以 及 中国人 民银 行 的其他 规定 。 5.基 金证 券账 户和 资金 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司开 设 证券账 户。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4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金 托管 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出借 和未 经对 方同 意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 券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 任何账 户进 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基金托管 人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公司上 海分 公司/深 圳分 公司开 立 基金证 券交 易资 金账 户, 用于证 券清 算。 6.国 债托 管专 户的 开设 和 管理 (1 ) 基 金 成 立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申 请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进 行 交 易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上 海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开 设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开 设 国 债 托 管 账 户 , 并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负 责 基 金 的 国 债 及 资 金 的 清 算 。 (2 ) 同 业 拆 借 市 场 交 易 账 户 和 国 债 托 管 账 户 根 据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 中 国 外 汇 交 易 中 心 和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签 订 补 充 协 议 , 进 行 使 用 和 管 理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一 起 负 责 为 基 金 对 外 签 订 全 国 银 行 间 国 债 市 场 回 购 主 协 议 , 正 本 由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管 , 基 金 管 理 人 保 存 副 本 。 7.基 金资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 物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托 管银 行的 保管 库; 也 可存入 中央 国债 登记 结算 公司或 沪 深证券 交易 所登 记结 算公 司的代 保管 库 。 保 管凭 证 由基金 托 管 人持 有 。 实 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 让,由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办理 。 8.与 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 合同的 保管 与基金 投资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除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外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合同 原 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保 管期限 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执行。 与基金 资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 根据 基金 的需 要以 基 金的名 义签 署 。 合 同原 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管 。 (四)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 金 资产 净 值是 指 基金 资产 总 值减 去 负债 后 的价 值。 基 金份 额 净值 是 指计 算日 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计算 日基 金份 额总数 后的 价值 。 基 金 管理 人 应每 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值 。 用于 基 金信 息披 露 的基 金 资产 净 值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计算,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管 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 日交易 结 束后 计算 当 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并以加 密 传真 方式 发送 给 基金托 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 对净值 计 算结 果复 核 后 ,签 名、 盖章 并 以加密 传 真方 式传 送给 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金 管理 人 对基金 净 值予 以公 布。 本基金 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金 管理 人担 任 。 因 此 , 就 与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 问题 , 如 经 相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论 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 致的意 见 , 则 先按 基金 会 计责任 方的 建议 执行。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5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和保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包 括基金 设立 募集 期结 束时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权 益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登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每 月最 后 一个交 易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 由 基金 过户 与 注册登 记人 负责 制定 。 基 金过户 与注 册登 记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均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负 保管 义务。 (六) 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 除 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根 据该会 当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的地 点在 上海 ,仲 裁裁 决是终 局性 的并 对相 关各 方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 承 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事 人 应恪 守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职 责, 各自 继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 地履 行《 基金 合同》 和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 权 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 议相关 各方当 事人 经协商一 致, 可以对 协议 进行修改 。修 改后的 新协 议,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有 任何 冲突 。修 改后 的新协 议, 报中 国证 监会 批准后 生效 。 2.发 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 协议终 止: (1 ) 基金 或《 基金 合同 》 终止; (2 ) 因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 依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人 ; (3 ) 因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 依 法被 撤销 、破 产或 其他 事由造 成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 (4 ) 发生 《基 金法 》或 其 他法律 法规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6 二十一、对基金 投 资人 的服务 本公司承诺为基金投资 人 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 将 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需要 和 市场的变 化,适 时对 服务 项目 进行 调整。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 投资 人 对 账单 服务 本公司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后 的15 个 工作 日内 或每 年度 结束后 的20 个工 作日 内向 定制纸 质 对账单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寄送纸 质对 账单 ; 每 月向 定 制电子 对账 单服 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发 送电子 对账 单。 (二) 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客户服 务中 心提 供 7X24 小 时的基 金净 值信 息、 投资 人账户 交易 情况 、基 金产 品与服 务 等信息 的自 助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人 工座 席在 交易日 提供 人工 服务 , 基 金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客服 热线 获得业 务 咨询、 信息 查询 、服 务投 诉、信 息定 制、 账户 资料 修改等 专项 服务 。 (三) 网络 在线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本公 司网 站的 “ 在线 客服 ” 在 线就 基金投 资、 交易 操作 中的 各种问 题 进 行咨询 互动 或留 言。 (四) 信息 定制 服务 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 公 司客服热线、发送邮件 或 者直接登录本公司网站 定 制基金净 值、交 易确 认信 息、 电子 对账单 、定 期资 讯等 信息 服务。 (五) 投诉 受理 服务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各 销 售机 构网点 柜台 、客 服热 线人 工服务 、在 线客 服、 客服 电子邮 箱 、 纸质信 函等 多种 不同 的渠 道提出 投诉 或意 见 。 本 公 司对于 工作 日期 间受 理的 投诉 , 原 则上 在 受理投 诉 后1 个 工作 日内 回复 ;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 的投诉 , 本公 司承 诺在3 个工作 日内 给予 答复。 对于 非工 作日 提出 的投诉 ,将 在顺 延的 工作 日当日 进行 回复 。 (六) 电子 直销 交易 服务 依据相 关的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以及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的规 定, 本 公司 可向个 人投 资人 和机 构投 资人提 供基 金电 子直 销交 易服务 。 本 公司 基金 电子 交 易服务 内容 及 相关结 算方 式安 排如 下: 1、基 础交 易服 务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7 受理包 括 基 金认 购 、 赎 回 转认购 、 基金 申购 、 基金 转换 、 基 金赎 回 、 直 销转 托管 、 代 销 份额托 管转 入 、 赎回 转申 购 的交 易申 请与 撤销 。 2、定 期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定 期定 额、 定期 不定额 、 组 合定 投交 易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撤销 、 暂停与 恢复 申请, 并根 据交 易计 划的 内容为 投资 人定 时自 动提 交交易 申请 。 3、预 约交 易服 务 受理包 括预 约认 购、 预约 赎回转 认购 、 预 约申 购、 预 约转换 、 预 约赎 回交 易计 划的创 建、 修改 、 撤 销申 请, 并根 据 交易计 划的 内容 为投 资人 自动提 交交 易申 请 。 其 中 预约认 购 、 预 约 赎回转 认购 交易 计划 可按 指定日 期进 行预 约 ; 预 约 申购 、 预 约转 换、 预约 赎 回交易 计划 可按 收盘点 位、 指定 日期 、基 金涨跌 、指 数波 动、 相对 点位、 均线 事件 进行 预约 。 4、创 新型 交易 服务 受理包 括趋 势定 投、 智 赢 定投、 利 增利、 自动 停损 、 智能再 平衡 交易 计划 的创 建、 修改 、 暂停与 恢复 、 撤销 申请 , 并根据 交易 计划 的内 容 、 投资人 账户 资产 及投 资收 益等信 息 , 定 期 或不定 期地 为投 资人 自动 提交交 易申 请。 5、基 金电 子直 销交 易结 算 方式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银行 包括: 工商 银行 、 建 设银 行、 农 业 银 行、 中 国银 行、 交 通银 行 、 招商 银行、 浦发 银行、 民生银 行、 兴业 银行、 中 信银行 、 光 大银 行、平 安银 行、 浙商 银行 、上海 银行 、南 京银 行、 广发银 行、 上海 农商 、温 州银行 。 本公司 已开 通的 基金 电子 直销交 易资 金结 算的 第三 方支付 渠道 包括 :银 联通 、天天 盈 、 通联支 付 、 支付 宝 。 基金电 子直 销交 易资 金结 算模式 包括 “自 动扣 款模 式”和 “页 面支 付模 式” 。 不同结 算银 行、 第三 方支 付渠道 所支 持的 结算 模式 以及交 易费 用优 惠信 息如 下表 所 示 :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工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8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建设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5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农业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7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中国银行 - - 自动扣款 - 交通银行 页面支付( 申购 8 折/ 转换4 折) - - - 招商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8 折/ 定投8 折/ 转换 8 折) - - - 浦发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民生银行 自动扣款(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 自动扣款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8 结算银行 银行直连 第三方支付( 申购 4 折/ 定投4 折/ 转换 4 折) 银联通 天天盈 通联支付 兴业银行 - 页面 支付 - - 中信银行 - 页面 支付 - - 光大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平安银行 - - - 自动扣款 浙商银行 - 页面 支付 - - 上海银行 - - 自动扣款 自动扣款 南京银行 - 页面 支付 - - 杭州银行 - 页面 支付 - - 上海农商 - 页面 支付 - - 温州银行 - 页面 支付 - 自动扣款 邮储银行 - - - 自动扣款 6、电 子直 销交 易服 务平 台 基金管理 人提供 的基 金电 子直销交 易服 务平台 包括 :网上平 台( 以下简 称“WEB ” ) 、智 能手 机APP 平台 ( 以下 简 称 “APP ” ) 、 电 话语 音平 台 (以 下简 称 “IVR ” ) 。 对于 不同类 型的 资 金结算 模式 ,不 同平 台所 支 持的 交易 功能 有所 差异 ,详见 下表 :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基 础 交 易 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申购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 - 转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赎回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直销转托管 支持 - - 支持 - - 代销份额托管转入 支持 - - 支持 - - 赎回转申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定 期 交 易 定期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定期不定额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组合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预 约 交 易 预约集中申购 支持 支持 - - - - 预约赎回转认购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预约交易 支持 支持 - 转/ 赎 转/ 赎 - 创 新 交 易 趋势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赢定投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利增利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09 交易功能 自动扣款模式 页面支付模式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自动停损 支持 支持 - 转 转 - 智能再平衡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注: 1. 上 表中 的“ 支持 ”表 示 该平台 下的 对应 支付 模式 支持该 功能 的所 有类 型交 易; 2. “ 转” 表示 该平 台下 的 对应支 付模 式仅 支持 该功 能的转 换交 易; 3. “ 赎” 表示 该平 台下 的 对应支 付模 式仅 支持 该功 能的赎 回交 易。 (七) 电子 查询 服务 本公司 向个 人投 资人 和机 构投资 人提 供电 子查 询服 务。 具 体查 询服 务内 容以 及 相关的 服 务平台 如下 : 1、 账户 资产/ 收益 查询 服 务, 支持 按照 “ 基金 产品 ” 和 “ 交易 账户 ” 两种 不 同的汇 总方 式进行 查询 ; 2、定 期交 易计 划资 产/收 益独立 核算 服务 ; 3、跨 账户 查询 服务 ,投 资 人可将 多个 基金 账户 进行 关联并 查询 ; 4、历史 委托、 历史成 交、 电子对账 单查 询服务 ,允 许投资人 查询 任意时 间区 间的历 史 委托、 历史 成交 和电 子对 账单; 5、账户 管理服 务,本 公司 提供账户 信息 修改、 风险 测评、密 码修 改、分 红方 式修改 、 银行卡 管理 (用 于开 通或 关闭电 子直 销交 易功 能、 增加或 减少 资金 结算 银行 账户) 服务 ; 6、账单 定制与 服务定 制, 本公司提 供对 账单定 制服 务,以及 其他 电子服 务的 定制: 交 易确认 短信 、 交 易确 认E-mail 、 电子 交易 委托 短信 、 电子 交易 账户 变更 短信 、 周净 值短 信 ; 7、 电 子查 询服 务平 台, 本 公司提 供的 电子 查询 服务 平台包 括 : 网 上平 台、 智能 手 机 APP 平台 、 电 话语 音平 台。 对于 不同渠 道的 投资 人 , 不 同 平台所 支持 的功 能有 所差 异, 详见 下表 :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资产状况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投资收益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资产/ 收益变动曲线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跨账户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定期交易计划 资产/ 收益独立核算 支持 支持 - - -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0 查询功能 电子直销投资 者 代销投资者 WEB APP IVR WEB APP IVR 当日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 - - 历史委托查询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历史成交查询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电子对账单查询 支持 - - 支持 - - 账单定制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服务定制 支持 - - 支持 - - 分红方式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银行卡管理 支持 - - 支持 - - 密码修改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支持 风险测评 支持 - - 支持 - - 账户资料修改 支持 支持 - 支持 支持 - (八) 基金 管理 人客 户服 务联系 方式 客户服 务中 心热 线:40088-50099 (免 长途 话费 ) 客户服 务传 真: (021 )33626962 公司网 址:www.huaan.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huaan.com.cn 客服地 址: 上海 市四 平 路1398 号 同 济联 合广 场 B 座 14 楼 邮政编 码:200092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二、其他应 披 露事项 1. 最近 三年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高级 管理 人员没 有受 到过 中国 证监 会及工 商 、 财税等 有关 机关 的处 罚。 2.本 期公 告事 项 序号 公告事 项 信息披 露报 纸名 称 披露日 期 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直销平台 “微钱 宝” 账户 转换 交易 费率优 惠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6 月10 日 2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以及 其他 从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职 情况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6 月12 日 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基 金 电 子 交 易 平台延长工商银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 活动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6 月13 日 4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2014 年第1 号)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6 月21 日 5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加东 亚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6 月30 日 6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参加华夏银行手机银行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6 月30 日 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华 安 旗 下 基 金 参加交 通银 行申 购费 率优 惠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7 月 2 日 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 于 旗 下 部 分 基 金 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转换业 务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7 月11 日 9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第 2 季度 报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7 月19 日 1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直销 平台延 长 “ 赎回 转认 购” 交 易费率 优惠 活动 时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8 月19 日 11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2014 年8 月19 日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2 增加中 国国 际期 货公 司为 代销机 构的 公告 证券时 报 12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 半年 度 报 告( 摘 要)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8 月29 日 13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直销平台 延长 “ 微钱 宝” 账 户转 换交 易费率 优惠 活动 时间的 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9 月12 日 14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电子交易 平台延长工行直联结算方式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9 月12 日 15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变 更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9 月15 日 16 华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变 更公 告 上海 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9 月17 日 17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微钱宝账户升 级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10 月8 日 18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参加东 亚银 行 ( 中国) 有限 公司定 期定 额申 购费率 优惠 活动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0 月 10 日 19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监 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以及 其他 从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职 情况 变更 的公 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0 月 21 日 20 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电子直销平台 “微钱 宝” 账 户交 易费 率优 惠扩大 适用 范围 的公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0 月 23 日 21 华安 MSCI 中国 A 股指 数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2014 年第 3 季度 报告 上海证 券报 、中 国证 券报 、 证券时 报 2014 年 10 月 24 日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2006 年 1 月14 日公 布了 《华 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华 安上证 18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表决 结果的公 告》 。经 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 委 员 会核准, 《关 于华 安上 证 1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跟踪 标的 变更 为 MSCI 中国 A 股指 数 的议案 》和 《华 安 MSCI 中国 A 股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基金 合同 》生 效。 本基金 名称 变 更为华 安 MSCI 中国 A 股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简称 华安 中 国 A 股基 金 ,代码 仍然 为 040002 。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3 二十三、招募说 明 书的存放及查阅 方 式 本招募说 明书、 《 基金合同 》 、 《华安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开放式 基金业务 规则》 文本存 放 在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和基 金销 售网 点的 营业 场所 , 投 资人 可在 营业 时 间免费 查阅 。 在 支付工 本费 后 , 可 在合 理 时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投资 人也 可以 直接 登 录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 (www.huaan.com.cn ) 进 行查 阅。 对投 资人 按 上述方 式所 获得 的文 件及 其复印 件 , 基 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 证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 全一 致。
























































华安MSCI 中国 A 股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114 二十四、备查文 件 1.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华安 上 证 1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设立 的文 件; 2.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华安 上 证 18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变更 跟踪 标的 并更 名为华 安 MSCI 中国A 股 指数 增强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文件 ; 3. 《华 安MSCI 中国A 股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4. 《华 安MSCI 中国A 股 指 数增强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 5.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开放 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6.法 律意 见书 ; 7.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8.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查阅方 式: 投资 人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华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一 四年 十二 月二十 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