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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100(161812)

银华1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招募说 明书(更新)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国 民生 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招募说 明书(更新)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2010 年3 月16 日 中 国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证 监许可 【2010 】302 号文 核 准募集 。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已 于2010 年5月7日 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 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者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在市 场波 动等 因素的 影响 下, 基金 份额 净值可 能 低于初 始份 额面 值。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 需 充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并 承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 险 、 管 理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合 规 性 风险 、 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以 及本 基金 的特 定风险 (如 指数 化 投资 风险、 投资替 代风 险、跟 踪偏离 风险、 杠杆 机制风 险、折/ 溢价 交易风 险、 份 额配 对 转换业 务及 基金 份额 折算 等业务 办理 过程 中的 特有 风险等 ) 。 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式 基金 所 特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当 单个 开放 日 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前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 份 额的百 分之 十 时, 投 资者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回 持有 的全 部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基 金合 同》 , 了解本 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身 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判 断基 金是 否和 投 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适 应。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提醒 投资者 基金 投资 的 “ 买者 自负” 原则 , 在 做出 投资 决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况 与基 金净 值变 化引 致的投 资风 险, 由 投 资者 自行负 担。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 止日 为2014 年11 月7日, 有关财 务数据 和净 值表现 截 止日为2014 年9 月30 日, 所 披露的 投资 组合 为2014年3 季度的 数据 (财 务数 据未 经审计 ) 。






































银华深证 100 指数分级招募说 明书(更新)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8 四、基 金托 管人 .............................................................................................................................15 五、相 关服 务机 构 .........................................................................................................................20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与净 值计算 规则 .........................................................................................35 七、基 金的 募集 .............................................................................................................................38 八、 《 基金 合同 》的 生效 ...............................................................................................................39 九、基 金份 额的 上市 交易 .............................................................................................................40 十、银 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 申购与 赎回 .........................................................................................41 十一、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50 十二、 基金 的投资 .........................................................................................................................52 十三、 基金 的业 绩 .........................................................................................................................59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60 十五、 基金 资产 估值 .....................................................................................................................62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68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69 十八、 基金 份额 折算 .....................................................................................................................71 十九、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80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81 二十一 、风 险揭 示 .........................................................................................................................86 二十二 、 《 基金 合同 》的 变 更、终 止与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92 二十三 、 《 基金 合同 》的 内 容摘要 ...............................................................................................95 二十四 、 《 托管 协议 》的 内 容摘要 ...............................................................................................96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97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98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99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 100 附件一 : 《 基金 合同 》的 内 容摘要 ............................................................................................. 101 附件二 : 《 托管 协议 》的 内 容摘要 ............................................................................................. 113
























































3 一、绪言 《 银华 深证1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以下 简称“ 本招 募说明 书”) 依据《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 《 基金 法 》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 以下 简 称 “ 《销 售办 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 称 “ 《运 作 办法》 ” ) 、 《证 券投 资 基 金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 ( 以下简 称 “ 《 信息 披露 办 法》 ” ) 、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及其他 有关法 律法 规以及 《 银华 深证1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合 同》( 以下简 称 《基 金合 同》 ) 编写。 本招募 说明书 阐述 了 银华 深证1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的 投资目 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 与投资 者投资 决策 有关 的全 部必 要事项 , 投 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策 前 应 仔细 阅读 本招 募说明 书。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真 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 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书 所 载 明的 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 本 招募 说 明书 由 银华基 金 管 理有 限 公司 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 说 明 书 作任何 解释 或者 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 基 金合同 》 是 约定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的 法律 文件 。 基 金 投 资者自依 《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本 《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其 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 基金合 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作为 《基 金合同 》 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 上 书面 签章 为必要 条件 。 《 基金 合同 》 当事人 应按照 《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 担义 务。 基 金 投 资者 欲了 解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 《 基金 合同 》 。
























































4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本合 同、 《 基金 合同》 : 指 《 银 华深 证100 指 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本 合同 的任 何 有效的 修订 和补 充 2. 中国 :指中 华人 民共和 国(仅为 《基 金合同 》目的 不包括 香港特 别行 政区、 澳门特 别行政 区及 台 湾地区) 3. 法律 法规:指 中 国现 时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部 门规 章及 规 范性文 件及 其修 订与 解 释 4. 《基 金法 》:指 《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5. 《销 售办 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6. 《运 作办 法》 :指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7. 《信 息披 露办 法》 :指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办 法》 8. 元:指 中 国法 定货 币人 民币元 9. 基金 或本 基金 :指 依据 《基金 合同 》所 募集 的 银 华深 证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 10.《 基金 合同 》:指 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的《 银 华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11. 招 募说 明书 :指 《 银 华 深证100 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的 更新 12.《 托管 协议 》 : 指 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签订 的《 银 华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其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13.发 售公 告:指 《 银华 深 证 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14.上市 交易 公 告书 :指 《 银华深 证 100 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银 华稳 进份额 和银 华锐 进份额 上 市交易 公告 书》 15.《 上市 规则 》:指 《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证 券投 资基 金上市 规则 》 16.业务 规则 :指银 华 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深 圳证券 交易所 和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的 相 关业务 规则 17.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 券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8.银 行监 管机 构:指 中 国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或 其他经 国务 院授 权的 机构 19.基 金管 理人 :指 银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民 生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根 据《基 金合 同》 及相 关文 件合法 取得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的投 资者 22.基金 代销 机构:指 符 合 《销售 办法》 和中 国证监 会规定 的其他 条件 ,取得 基金代 销业务 资格 , 并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 基金 销售与 服务 代理 协议 , 代 为办理 本基 金发 售 、 申 购 、 赎 回和 其他 基金 业务 的 代 理机构
























































5 23.销 售机 构:指 基 金管 理 人及基 金代 销机 构 24.基 金销 售网 点:指 基 金 管理人 的直 销网 点及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代销 网点 25.标 的指 数:指 深证 100 价格指数 26.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 指 本基金 的基 础份额。 投资 者在场 外认/ 申购 的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不进 行基 金份额 分 拆 ; 投 资者 在场 内认购 的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将自 动进 行基 金份 额分离 ; 投 资者 在场 内申 购 的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可 选择 进行基 金份 额 分 拆, 也可 选择不 进行 基金 份额 分拆 27.银 华稳 进份额 :指 本 基 金份额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规则 所分 离的 稳健 收益 类基金 份额 28.银 华锐 进份额 :指 本 基 金份额 按 《 基金 合同 》 约 定规则 所分 离的 积极 收益 类基金 份额 29.自动 分离 : 指 投资 者在 场内认 购的 每两 份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在发 售结 束后 按 1:1 比 例自动 转 换 为一份 银华 稳进 份额 和一份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行 为 30.配 对转 换: 指 本 基金 的 银华深 证 100 份额 与 银华 稳进份 额 、 银华 锐进 份额 之间按 约定 的转 换规 则进行 转换 的行 为 , 包括 分拆和 合并 31.分拆 : 指根 据《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将 其持 有的 每两 份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申请 转换 成一 份银 华稳进 份额 与一 份银 华锐 进份额 的行 为 32.合并 :指 根据《 基金 合 同》的 约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持有 的每 一份银 华稳进 份额与 一份 银 华锐进 份额 申请 转换 成两份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的行 为 33.银 华稳 进份 额的 本金 : 除非《 基金 合同 》 文 义另 有所指 ,对 于银 华稳 进份 额而言 , 指 1.00 元 34.注册 登记 业务:指 基 金 登记、 存管、 清算 和交收 业务, 具体内 容包 括投资 者基金 账户管 理、 基 金份额 注册 登记 、清 算及 基金交 易确 认、 发放 红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等 35.注册 登记 机构 : 指办 理 注册登 记业务 的机 构,基 金的注 册登记 机构 为 中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36.《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 基金合 同》 约束, 根据《 基金合 同》 享受权 利并承 担义务 的法 律 主体, 包括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37. 投 资者:指 个 人投 资 者、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 外机构 投资 者和 法律 法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的总 称 38. 个 人投 资者 :指 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 的条 件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39. 机构 投资 者 :指 符合 法 律法规 规定可 以投 资证券 投资基 金的在 中国 合法注 册登记 并存续 或经 政 府有关 部门 批准 设立 的并 存续的 企业 法人 、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和 其他 组织 40.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 :指 符合 相关法 律法 规规定 的可投 资于中 国境 内合法 募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 的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41.基金 合同 生效日 :指 基金 募集 达到法 律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约 定 的 条件, 基金管 理人聘 请法 定 机构验 资并 办理 完毕 基金 备案手 续, 获得 中国 证监 会书面 确认 之日 42.募 集期 :指 自基 金份 额 发售之 日起 不超 过 3 个月 的期限 43.基 金存 续期 :指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合 法存 续的 不定期 之期 间
























































6 44.日/ 天:指 公 历日 45.月 :指 公历 月 46.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正常交 易日 47.开 放日 :指 销售 机构 办 理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48.交 易时 间:指 开 放日 基 金接受 申购 、赎 回或 其他 交易的 时间 段 49.T 日:指 申 购、 赎回 或 办理其 他基 金业 务的 申请 日 50.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T 日) 51.认购 :指 在 本基 金募 集 期内投 资者 购买 银华 深 证100 份 额的 行为 52.发售 :指 在 本基 金募 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者 销售 银 华深 证100 份 额的 行为 53.申购 :在 本基金 的开 放 日, 基 金投资 者根 据基金 销售网 点规定 的手 续, 在 场内或 场外 向 基金 管 理人购 买 银 华深 证100 份 额的行 为 54.赎回 :在 本基金 的开 放 日,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根据 基金销 售网点 规定 的手续 , 在场 内或场 外向基 金管理 人卖 出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行 为 55.巨额 赎回 :指在 单个 开 放日,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净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总 数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 出申请 份额 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请 总数 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申 请份 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 过上 一日 本基 金总 份 额的10% 时 的情 形 56.场外 :指 不通过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交易 系统 而通过 自身的 柜台或 者其 他交易 系统办 理基金 份额 认 购、申 购和 赎回 业务 的基 金销售 机构 和场 所 57.场内 : 指指通 过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会 员单 位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 基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回和 上市 交易 业务 的场 所 58.注册 登记 系统:指 中 国 证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开放 式基金 登记 结算系 统 ,通 过场外 销售 机 构认购 、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本系 统 59.证券 登记 结算系 统:指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分 公司 证券登 记结算 系统 , 通过 场 内会员 单位 认购 、申 购或 买入的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本 系统 60.上市 交易 :基金 存续 期 间投资 者通过 场内 会员单 位以集 中竞价 的方 式买卖 银华稳 进 份额 、银 华 锐进份 额的 行为 61.转托 管:指 投资 者将 其 持有的 同一基 金账 户下的 基金份 额从某 一交 易账户 转入另 一交易 账户 的 业务 62.系统 内转 托管: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之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63.跨系 统转 托管: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将 持有 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和证 券登记 结算系 统间 进 行转登记 的 行为 64.基金 账户 :指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给投 资者 开立的 用于记 录投资 者持 有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 开放 式 基金份 额情 况的 账户
























































7 65.交易 账户 :指各 销售 机 构为投 资者开 立的 记录投 资者通 过该销 售机 构办理 基金交 易所引 起的 基 金份额 的变 动及 结余 情况 的账户 66.基金 转换 :指根据 《基金合同 》 和基 金管 理人届 时的有 关公告 ,投 资者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申 请 将其所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某一 开放 式基 金 ( 转出基 金)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 理 人 管理且 由同 一注 册登 记机 构办理 登记 结算 的其 他开 放式基 金( 转入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67.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指投资者 通过有 关销 售机构 提出申 请,约 定每 期扣款 日、扣 款金额 及扣 款 方式, 由销 售机 构于 每期 约 定扣款 日在 投资 者指 定银 行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 基金申 购申 请的 一种 投资 方式 68.基金 收益 :指基 金投 资 所得股 票红利 、股 息、债 券利息 、证券 投资 收益、 证券持 有期间 的公 允 价值变 动、 银行 存款 利息 以及其 他收 益和 因运 用基 金财产 带来 的成 本或 费用 的节约 69.基金 资产 总值:指 基 金 所拥有 的各类 证券 及票据 价值、 银行存 款本 息和本 基金应 收的申 购基 金 款以及 其他 投资 所形 成的 价值总 和 70.基 金资 产净 值:指 基 金 资产总 值扣 除负 债后 的净 资产值 71.银华 稳进 份额约定 年 基 准收益 率 :本 基金 为每份 银华稳 进 份额 所设 定的每 年应获 得的收 益率 , 银华稳 进 份 额约 定年 基准 收益率 为 1 年期 同期 银行 定期存 款利 率( 税后)+3% 。1 年 期同 期银 行定 期存 款 利率以 当 年1 月1 日 中国 人民银 行公 布的 金融 机构 人民币 一年 期存 款基 准 利 率为准 72.银华 稳 进 份额约定 年 应 得收益 :银华 稳进 份额在 每个会 计年度 的应 获得的 约定基 准收益 。但 基 金管理 人并 不承 诺或 保证 每个会 计年 度期 末时 银华 稳进 份 额持 有人 的该 等收 益, 如 在某 一会 计年 度内 本 基金资 产出 现极 端损 失情 况下, 银华 稳进 份额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可能 会面 临无 法取得 约定 应得 收益 的风 险甚至 损失 本金 的风 险 73. 银 华稳 进份 额约 定日 应得收 益: 依据 银华 稳进 份额 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 计 算的每 日收 益 74. 银华 锐进 份额应 得资 产 及收益 :在每 个会 计年度 期末, 本基金 净资 产优先 分配予 银华稳 进份额 的本金 及约 定应 得收 益后 的剩余 净资 产 75.基 金资 产估 值:指 计算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过程 76.指 定媒 体 :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刊 和互 联网 网站 77.不 可抗 力:指 本 合同 当 事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 且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立于2001 年5月28 日 , 是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 证监 基 金字[2001]7 号 文) 设 立的全 国性 资产 管理 公司 。 公司注 册资 本为2亿 元人 民 币, 公 司的 股权 结构 为 西 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 出 资比例49%) 、 第一 创业 证 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 资比 例29 % ) 、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 限公司 (出 资比 例21 %) 及山西 海鑫 实业 股份 有限 公司 ( 出资 比例1%) 。 公 司的主 要业 务是 基金 募集 、 基金 销售 、 资 产管 理 及 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他 业务 。公司 注册 地为 广东 省深 圳市。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能够 切实 维护 基金 投 资者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设 “风 险控 制 委员会 ”和“ 薪酬 与提名 委员会 ”2个 专业委 员会 , 有针对 性地研 究公 司在经 营管理 和基金 运作 中的相 关情况 ,制 定相 应的 政策 ,并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的 职能, 切实 加强 对公 司运 作的监 督。 公司监 事会由4位监 事组成 ,主要 负责检 查公 司的财 务以及 对公司 董事 、高级 管理人 员的行 为进 行 监督。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由 总经 理负责 ,公 司根 据经 营运 作需要 设置 投资 管理 部、 量化投 资部 、研 究部 、 市场营 销部 、 高 端客 户部 、 国际 合作 与产 品开 发部 、 境外 投资 部、 特 定资 产 管理部 、 交 易管 理部、 固 定 收益部 、 养 老金 业务 部、 运作保 障部 、 信 息技 术部 、 公司 办公 室、 人 力资 源 部、 行 政财 务部、 深圳 管 理 部、监 察稽 核部 、战 略发 展部 等 19 个职 能部 门, 并 设有北 京分 公司 。此 外, 公司设 立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作为公 司投 资业 务的 最高 决策机 构, 同时 下设 “主 动型股 票投 资决 策、 固定 收益投 资决 策、 特定 资 产 投 资决策 、 量 化和 境外 投资 决策” 四个 专门 委员 会。 公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确定公 司投 资业 务理 念 、 投 资政策 及投 资决 策流 程和 风险管 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 经 济学博 士。 曾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甘肃省 证券 公司 发行 部 经理; 中国 蓝星 化学 工业 总公司 处长 , 蓝 星清 洗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 总经 理、 董 事会 秘书 , 蓝 星 化 工 新材料 股份 公司 筹备 组组 长;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 司副总 裁 ; 中 国银 河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西 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裁。 此外 , 还 曾先 后担 任中国 证监 会发 行审 核委 员会委 员、 中国 证监 会 上 市
























































9 公司并 购重 组审 核委 员会 委员、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投 资银行 业委 员会 委员 、重 庆市证 券期 货业 协会 会长 、 盐田港 集团 外部 董事 、 国 投电力 控股 股份 有限 公司 独立董 事、 上海 城投 控股 股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等 职 务。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银华 财富 资本管 理 ( 北京 ) 有 限公 司 董事 、 银华 国 际资 本 管理 有限公 司董事 长 、 西南 证 券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 财 政部资 产评 估准 则委 员会 委员 、 北 京大 学公 共经 济 管 理研究 中心 研究 员。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京 放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第一 创业证 券 股 份有 限 公 司党 委书记 、 董 事、 总裁 , 兼 任 第一创 业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 第 一创 业摩 根 大通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 事。 还担 任中 国证 券业 协 会第五 届理 事会 理事 , 中 国 证券业 协会 投资 银行 业务 委员会 第五 届副 主任 委员 ,深圳 市证 券业 协会 副会 长。 杨树财 先生 : 董 事, 中 共 党员, 研究 生, 高 级会 计 师,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创 新发 展 战略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 , 吉林省 高级 专业 技术 资格 评审委 员会 评委 , 第十 三 届长春 市人 大代 表 , 长 春 市 特等劳 动模 范, 吉林 省五 一劳动 奖章 获得 者, 全国 五一劳 动奖 章获 得者 , 吉 林省劳 动模 范, 吉林 省 人 民 政府第 三届 、 第 四届 决策 咨询委 员。 曾任 职吉 林省 财政厅 、 吉 林会 计师 事务 所涉外 业务 部主 任; 广 西 北 海吉兴 会计 师事 务所 主任 会计师 ; 吉 林会 计师 事务 所 副所长 ; 东 北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财 务总 监、 副总 裁、 总裁; 东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总 裁、 党委 副书 记; 东方基 金管 理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现任 东北 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裁 、 党委 书记 ; 东 证融 通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东 证融达 投资 有限 公司 副 董 事 长。 周晓冬 先生: 董事 , 金融MBA 、国 际商务 师。 曾任中 国南光 进出口 总公 司广东 分公司 总经理 ;上 海 海博鑫 惠国 际贸 易有 限公 司董事 、 常务 副总 经理 。 现任海 鑫钢 铁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长助 理 , 兼 任北 京 惠 宇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总 经理 , 经济 学博 士。 历任 中国 工商银 行总 行科 员;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 部副处 长; 南方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研 究开 发部 、市 场拓展 部总 监;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副总经 理、 代总 经理 、 代 董事长 。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银华 财富资 本管 理 ( 北京) 有 限 公司董 事长 、银 华 国 际资 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郑秉文 先生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博 士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 主任 , 院长助 理, 副院 长。 现任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拉美 研究 所所长 。 王恬先 生: 独立 董事 ,大 学学历 ,高 级经 济师 。曾 任中国 银行 深圳 分行 行长 ,深圳 天骥 基金 董事 , 中国国 际财 务有 限公 司 ( 深圳) 董事 长, 首 长四 方 (集团) 有限 公司 执 行 董 事。 现 任南 方国 际租 赁有 限 公司董 事、 总裁 。 陆志芳 先生 : 独 立董 事, 法律硕 士, 律师 。 曾 任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北京 仲裁 委员 会 仲裁员 , 北 京市 律师 协会 国际业 务委 员会 副主 任委 员, 海 问律 师事 务所 律师 、 合伙 人。 现任 浩天 信 和 律 师事务 所律 师、 合伙 人。 高歌女 士: 独立 董事 , 法 律硕士 。 曾 任高 阳科 技控 股有限 公司 助理 总裁 ; 普 天系统 集成 公司 副总 经 理; 新 华锦 集团 副总 裁、 副董事 长。 现任 中国 民主 建国会 青岛 市委 员会 副主 委、 全 国青 联委 员、 中 国 青
























































10 年企业 家协 会常 务理 事、 新华锦 集团 副董 事长 。 周兰女 士 : 监 事会 主席 ,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货币 银行 学 专业 研究 生学 历 。 曾 任 北京建 材研 究院 财务 科 长; 北京 京放 经济 发展 公 司计财 部经 理 ; 佛 山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监 事长 及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委 员 。 现 任 第 一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监事长 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 委员。 王致贤 先生 , 监 事, 硕士 。 曾任 重庆 市地 方税 务局 办公室 秘书 、 重 庆市 政府 办公厅 一处 秘书 、 重 庆 市国有 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办公 室秘 书、 重庆 市国 有资产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企 业管理 三处 副处 长。 现任 西 南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 室(党 委办 公室 )主 任、 证券事 务代 表 。 龚飒女 士: 监事 , 硕 士学 历。 曾 任 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泰 达荷 银基 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基 金事 业部 副总 经理;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稽 核经 理; 交银 施罗 德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运 营 部 总经理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总 监。 杜永军 先生 :监 事, 大专 学历。 曾任 五洲 大酒 店财 务部收 款主 管; 北京 赛特 饭店财 务部 收款 主管 、 收款主 任、 经理 助理 、副 经理、 经理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行政 财务 部 总监 助理 。 封树标 先生 :副 总经 理, 工学硕 士。 曾任 国信 证券 天津营 业部 经理 、平 安证 券综合 研究 所副 所长 、 平安证 券资 产管 理事 业部 总经理 、 平 安大 华基 金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广发基 金机 构投 资部 总 经 理 等职。2011 年3 月加盟 银华 基金管理 有 限公 司,曾 担 任公司总 经理助 理职务 , 现任 银华 基金管 理有限 公 司副总 经理 ,同 时兼 任公 司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 投资 经理。 周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 硕 士学位 。 曾 任美 国普 华永 道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莱 银行 量化 分析 部 副总裁 及巴克 莱亚 太有限 公司副 董事等 职。2009 年9 月加盟 银华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曾担任 公司 总经理 助理职 务,自 2010 年5月7 日起担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 自2010 年6月21日至2011 年12 月6日 期间 兼任 银华 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LOF ) 基金经理 , 自2010 年8月5日至2012 年3月27 日 期 间兼 任 银华 全球 核心 优 选证券 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自2010 年12 月6 日至2012 年11 月7 日期 间 兼 任 银 华 抗通 胀 主 题 证券 投 资 基金 (LOF )基金经 理 , 自2013 年11 月5日 起兼 任 银 华中 证800 等权 重指 数增 强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总 经理 ,兼 任公 司量 化投资 总监 、量 化投 资部 总监以 及境 外投 资部 总监 、 银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银 华 国 际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兼总经 理 。 凌宇翔 先生 : 督 察长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机 械工 业部主 任科 员; 西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基 金管 理 部总经 理。 现任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督 察长 、银 华 国际 资本 管理 有 限 公司 董事 。 2.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周毅先 生 :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本基金 历任 基金 经理 : 路志刚 先生 , 管 理本 基金 时间为2010 年5 月7日至2010 年9 月20日。 3.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 姜 永康 、 王 世伟 、 郭 建兴 、 倪明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11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 华 先 生 ,硕 士 学位 , 中国 注 册 会 计师 协 会非 执 业会 员 。 曾 任职 于 西南 证 券有 限 责 任 公司 。2000 年10 月 加盟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筹 ) ,先 后在 研 究策划 部、基 金经 理部 工 作,曾 任银华 保本 增值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华 货币 市 场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华 富 裕主题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银华 中 小 盘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金 经理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投资 管理 部总 监及A 股基金 投资 总监 。 姜永康 先生 , 硕士 学位 。2001年至2005 年 曾就 职于 中 国平安 保险 (集 团) 股份 有限公 司, 历任 研究 员、组 合经理 等职 。2005 年9月加 盟银 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 曾任 养老 金管理 部投资 经理职 务。 曾担 任 银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基金 经理 。 现 任公 司 总 经理助 理、 固定 收益 部总 监及固 定收 益基 金投 资 总 监 以及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 北京) 有限 公 司 董事 , 并 同时担 任银 华保 本增 值证 券投资 基金 、 银 华增 强 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永祥 保本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银 华永 泰积 极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以 及 银 华 中证转 债指 数增 强分 级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王世伟 先生 , 硕 士学 位, 曾担任 吉林 大学 系统 工程 研究所 讲师 ; 平 安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南 方基 金 公司市 场部总 监; 都邦保 险投资 部总经 理; 金元证 券资本 市场部 总经 理。2013 年1月加 盟银 华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曾担 任银 华财 富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 限 公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银华 财富资 本管 理 ( 北京) 有 限 公司总 经理 。 郭建兴 先生 , 学 士学 位。 曾在山 西证 券股 份 有 限公 司 (原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从事 证券 自营 业 务工作 , 历 任交 易主 管、 总经理 助理 兼监 理等 职; 并曾就 职于 华商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 曾 担 任华商 领先企 业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职务 。2011 年4月 加盟银 华基 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现 任银华 优质增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倪明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曾在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事 研究 分析 工作 , 历 任债券 信用 分析 师、 债 券基金 助理 、 行 业研 究员、 股票基 金助 理等 职, 并曾 任 大成创 新成 长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职 务。 2011年4月 加盟 银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 任银 华核 心价值 优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 者委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 赎 回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收 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2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严 格遵 守 《基 金法 》 及 相关 法律 法 规, 并 建立 健全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 防止违 反上 述法 律法 规行 为的发 生; 2.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防 止以 下禁止 性行 为的 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不 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 关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本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 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有 关证券 、基 金的商 业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 资内容 、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 何 形式 为其 它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全 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 覆盖公 司的 各项业 务、各 个部门 和各 级人员 ,并渗 透到决 策、 执 行、监 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节 。 (2) 独立 性原 则 。 公 司设 立独立 的督 察长 与监 察稽 核部门 ,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 度的独 立性 与权 威性 。 (3)相 互制 约原则 。公司 部门和 岗位的 设置 权责分 明、相 互牵制 ,并 通过切 实可行 的相互 制衡 措 施来消 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4)有 效性 原则。 公司的 内部风 险控制 工作 必须从 实际出 发,主 要通 过对工 作流程 的控制 ,进 而 实现对 各项 经营 风险 的控 制。 (5)防 火墙 原则。 公司的 投资管 理、基 金运 作、计 算机技 术系统 等相 关部门 ,在物 理上和 制度 上 适当隔 离。 对因 业务 需要 知悉内 幕信 息的 人员 ,制 定严格 的批 准程 序和 监督 处罚措 施。 (6)适 时性 原则。 公司内 部风险 控制制 度的 制定, 应具有 前瞻性 ,并 且必须 随着公 司经营 战略 、 经营方 针 、 经 营理 念等 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 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
























































13 修改和 完善 。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1)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 公司 在董 事会 下 设立了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 负责 针对 公司 在 经 营 管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进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 的控 制制度 。 在特 殊情 况下 , 风 险控制 委员 会可 依据 其职 权,在 上报 董事 会的 同时 ,对公 司业 务进 行一 定的 干预。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 真执 行董 事会 确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 了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 会制 定 的经营 方针 及发 展战 略, 设立了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就基金 投资 等发 表专 业意 见及建 议。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负责组 织指 导公 司的 监察 与稽核 工作 , 对 公司 和基 金运作 的合 法性 、 合 规 性及合 理性 进行 全面 检查 与监督 , 参 与公 司风 险控 制工作 ,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 件时向 公司 董事 会和 中 国 证 监会报 告。 (2)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 围包 括 所有能 对经 营目 标产 生负 面影响 的内 部和 外部 因素, 评估 这些 因素 对公 司总体 经营 目标 产生 影响 的程度 及可 能性 , 并 将评 估报告 报公 司董 事会 及 高 层 管理人 员。 (3)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体现 部门 之间 职责 有分工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作 与制 衡的 原则 。 基金投 资管 理、 基金 运作 、 市场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互 独立 , 并 且有 独 立 的 报告系 统。 各业 务部 门之 间相互 核对 、相 互牵 制。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 弊或 差 错发生 的风 险, 各工 作岗 位均制 定有 相应 的书 面管 理制度 。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合 理、 标准化 的业 务操 作流 程, 每项业 务操 作有 清晰 、 书面化 的操 作手 册, 同时 ,规定 完备 的处 理手 续, 保存完 整的 业务 记录 ,制 定严格 的检 查、 复核 标 准 。 (4)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 过建 立有 效的 信息 交流渠 道, 保证 公司 员 工及各 级管 理人 员可 以充 分了解 与其 职责 相关 的信 息,保 证信 息及 时送 达适 当的人 员进 行处 理。 (5)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 检 查、 评价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合 理性 、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 监 督 公司内 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揭 示公 司内 部管 理 及 基金运 作中 的风 险 , 及 时 提出改 进意 见 , 促 进公 司 内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 监 察稽 核人 员具 有相 对 的 独立性 ,定 期出 具监 察稽 核报告 ,报 公司 督察 长、 董事会 及中 国证 监会 。 3. 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 制的声 明 (1)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 施和维 持内 部控 制制 度是 本公司 董事 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2)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 披露真 实、 准确 ;
























































14 (3)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 场环境 的变 化及 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15 四、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概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以下 简称 “中 国民生 银行 ”)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 崎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基 金字 [2004 ]101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8,365,585,227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电话:010-58560666


联系人 :赵 天杰 中国民 生银行 于1996 年1 月12日在 北京正 式成 立,是 我国首 家主要 由非 公有制 企业入 股的全 国性 股 份制商 业银 行, 同时 又是 严格按 照 《 公司 法》 和 《 商业银 行法 》 建 立的 规范 的股份 制金 融企 业。 多种 经 济成份 在中 国金 融业 的涉 足和实 现规 范的 现代 企业 制度, 使中 国民 生银 行有 别 于国有 银行 和其 他商 业银 行,而 为国 内外 经济 界、 金融界 所关 注。 中国 民生 银行成 立十 余年 来, 业务 不断拓 展, 规模 不断 扩大 , 效益逐 年递 增, 并保 持了 良好的 资产 质量 。 2000 年12月19日 , 中 国民 生银行A股 股票 (600016 ) 在上海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2003 年3月18日, 中国民 生银行40亿 可转换 公司债 券在上 交所 正式挂 牌交易 。2004 年11 月8日 , 中国民 生银行 通过 银行间 债券市 场成 功发 行了58亿 元人民 币次 级债 券, 成为 中 国第一 家在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成功 私募 发行 次级 债券的 商业 银行 。2005 年10 月26 日, 民生 银行 成功 完 成股权 分置 改革 , 成为 国 内首家 完成 股权 分置 改革 的商业 银行 ,为 中国 资本 市场股 权分 置改 革提 供了 成功范 例。


中国民 生银 行自 上市 以来 , 按照 “ 团结 奋进, 开拓 创新, 培育 人才; 严格 管 理, 规 范行 为, 敬 业守 法; 讲 究质 量, 提 高效 益 , 健康 发展” 的经 营发 展 方针, 在改 革发 展与 管理 等方面 进行 了有 益探 索, 先 后推出 了 “大 集中 ” 科技 平台 、 “两 率” 考核 机制 、 “三 卡 ” 工 程、 独立 评审 制度 、 八 大基 础 管 理系 统、 集中处 理商 业模 式及 事业 部改革 等制 度创 新, 实现 了低风 险、 快增 长、 高效 益的战 略目 标, 树立 了 充 满 生机与 活力 的崭 新的 商业 银行形 象。 2007 年11月 , 民生 银行 获 得2007 第一 财经 金融 品牌 价值榜 十佳 中资 银行 称号 , 同 时荣 获 《21世 纪经 济报道 》等 机构 评选 的“ 最佳贸 易融 资银 行奖 ”。 2007 年12月 ,民 生银 行荣 获《福 布斯 》颁 发的 第三 届“亚 太地 区最 大规 模上 市企业50强 ”奖 项。 2008 年7月 ,民 生银 行荣 获 “2008 年中 国最 具生 命力 百强企 业” 第三 名



























































16 在《2008 中国 商业 银行竞 争力评 价报告 》中 民生银 行核心 竞争力 排名 第6位, 在公司 治理和 流程 银 行两个 单项 评价 中位 列第 一。 2009 年6月 , 民 生银 行在 “2009 年 中国 本土 银行 网 站竞争 力评 测活 动 ” 中 获2009 年 中国 本土 银行 网 站“最 佳服 务质 量奖 ”。 2009 年9 月, 在大连 召开 的 第二届 中国中 小企 业融资 论坛上 ,中国 民生 银行被 评为“2009 中 国中 小 企业金 融服 务十 佳机 构” 。 在 “第 十届 中国 优秀 财 经证券 网站 评选 ” 中, 民 生银行 荣膺 “最 佳安 全性 能 奖”和 “2009 年 度最 佳银 行网站 ”两 项大 奖。 2009 年11月21 日, 在第四 届“21 世纪亚 洲金 融年会 ”上, 民生银 行被 评为“2009 年? 亚洲最 佳风 险 管理银 行” 。 2009 年12月9日, 在由 《 理 财周报 》 主办 的 “2009 年 第二届 最受 尊敬 银行 评选 暨2009 年第 三届 中国 最 佳银行 理财 产品 评选 ” 中 , 民生银 行获 得了 “2009 年 中国最 受尊 敬银 行” 、 “最 佳服务 私人 银行 ” 、 “2009 年最佳 零售 银行 ”多 个奖 项。 2010 年2月3 日, 在 “ 卓越2009 年 度金 融理 财排 行榜 ” 评选活 动中 , 中 国民 生银 行一流 的电 子银 行产 品和服 务获 得了 专业 评测 公司 、 网 友和 专家 的一 致 好评 , 荣 获卓 越2009 年 度 金融理 财排 行榜 “ 十佳 电 子 银行” 奖。 2010 年10月 , 在 经济 观察 报主办 的 “2009 年度 中国 最佳银 行评 选” 中 , 民生 银行获 得评 委会 奖—— “中国 银行 业十 年改 革创 新奖” 。 这 一奖 项是 评委 会为表 彰在 公司 治理 、 激 励机制 、 风 险管 理、 产 品 创 新、管 理架 构、 商业 模式 六个方 面创 新表 现卓 著的 银行而 特别 设立 的。 2011 年12月 , 在由 中国 金 融认证 中心 (CFCA ) 联 合 近40家 成员 行共 同举 办的2011 中 国电 子银 行年 会 上, 民 生银 行荣 获 “2011 年中国 网上 银行 最佳 网银 安全奖 ” 。 这 是继2009 年、2010 年荣 获 “中 国网 上 银 行最佳 网银 安全 奖 ” 后 , 民生银 行第 三次 获此 殊荣 , 是 第三 方权 威安 全认 证 机构对 民生 银行 网上 银行 安 全性的 高度 肯定 。 2012 年6 月20 日,在 国际经 济高峰 论坛上, 民生 银行贸 易金融 业务以 其2011-2012 年度的 出色业 绩和 产品创 新最 终荣 获 “2012 年中国 卓越 贸易 金融 银行 ” 奖项 。 这 也是 民生 银行 继2010 年荣 获英 国 《 金 融 时 报》“ 中国 银行 业成 就奖 —最佳 贸易 金融 银行 奖” 之后第 三次 获此 殊荣 。 2012 年11月29日 , 民生 银 行在 《The Asset 》 杂 志举 办的2012年度AAA 国 家奖 项 评选中 获得 “ 中国 最 佳银行-新 秀奖 ”。 2013年度,民 生银行 荣获 中 国投资 协会股 权和 创业投 资专业 委员会 年度 中国优 秀股权 和创业 投资 中 介机构 “最 佳资 金托 管银 行”及 由21 世纪 传媒 颁发 的2013 年PE/VC 最佳 金融 服 务托管 银行 奖。 2013 年 荣获 中国 内部 审计 协会民 营企 业内 部审 计优 秀企业 。 在第八 届“21世 纪亚 洲金 融年会 ”上 ,民 生银 行荣 获“2013 ? 亚洲 最佳 投资 金 融服务 银行 ”大 奖。 在“2013 第 五届 卓越 竞争 力金融 机构 评选 ” 中, 民生 银行荣 获 “2013 卓越 竞争 力品牌 建设 银行 ” 奖 。 在中国 社科 院发 布的 《中 国企业 社会 责任 蓝皮 书 (2013 ) 》 中 , 民生 银行 荣获 “中国 企业 上市 公司 社会责 任指 数第 一名 ” 、 “ 中国民 营企 业社 会责 任指 数第一 名” 、 “ 中国 银行 业 社会责 任指 数第 一名 ” 。
























































17 在2013 年第 十届 中国 最佳 企业 公 民评 选中 ,民 生银 行荣获 “2013 年 度中 国最 佳企业 公民 大奖 ”。


2013 年 还获 得年 度品 牌金 博奖“ 品牌 贡献 奖” 。 2、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春萍 : 女, 北京 大学 本 科、 硕 士。 资 产托 管部 副 总经理 (主 持工 作) 。 曾 就职于 中国 投资 银行 总 行, 意大 利联 合信 贷银 行 北京代 表处 , 中国 民生 银 行金融 市场 部和 资产 托管 部。 历任 中国 投资 银行 总 行 业务经 理 , 意 大利 联合 信 贷银行 北京 代表 处代 表 , 中国民 生银 行金 融市 场部 处长 、 资 产托 管部 总经 理 助 理、 副 总经 理、 副 总经 理 (主持 工作) 等职 务。 具 有近三 十年 的金 融从 业经 历, 丰 富的 外资 银行 工作 经 验,具 有广 阔的 视野 和前 瞻 性的 战略 眼光 。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于2004 年7月9 日获 得基 金托管 资格 , 成 为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颁布 后首 家获 批从 事基金 托管 业务 的银 行。 为了更 好地 发挥 后发 优势 , 大力 发展 托管 业务 , 中 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从 成立 伊始 就本 着充分 保护 基金 持有 人的 利益、 为客 户提 供高 品质 托 管服务 的原 则, 高起 点地 建立系 统、 完善 制度 、 组 织人员 。 资 产托 管部 目前 共有员 工57 人, 平均 年龄33 岁,100% 员工 拥有 大学本 科以上 学历,80% 以 上员 工 具有硕 士以上 文凭 。基金 业务人 员100% 都具 有基 金 从业资 格。 截止到2014 年9月30 日, 本 行共托 管基金32只 ,分别 为天治 品质优 选混 合型证 券投资 基金、 融通 易 支付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方 精选 混合 型开 放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 天治 天 得利货 币市 场基 金 、 东 方 金 账簿货 币市 场基 金、 长信 增 利动态 策略 证券 投资 基金 、 华商领 先企 业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银华 深证1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商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光大 保德信 信用 添益 债券 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工 银瑞 信添 颐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建 信深证 基本 面6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建 信深证 基本 面6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金 、 国 投瑞 银瑞 源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浙 商聚潮 新思维 混合 型证券 投资基 金、建 信转 债增强 债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工 银瑞信 睿智深 证100 指数 分 级证券 投资 基金 、 农银 汇 理行业 轮动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建信 月盈 安心 理 财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中 银美丽 中国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建 信消 费升 级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摩根 士丹利 华鑫 纯债 稳定 增利18 个月定 期开 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 建 信安 心保 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德 邦德利 货币 市场 基金 、 中 银 互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 添福 债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中银 中高 等 级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添富 全 额 宝货 币市 场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金通 用金 腾通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兴 业货 币市 场证 券 投 资 基金、 摩根 士丹 利华 鑫纯 债 稳定添 利18 个月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和东 方双债 添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基 金资 产净 值为689.37 亿元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内部风 险控 制目 标 强化内 部管 理 , 保 障国 家 的金融 方针 政策 及相 关法 律法规 贯彻 执行 , 保证 自 觉合规 依法 经营 , 形成 一个运 作规 范化 、 管 理科 学化、 监控 制度 化的 内控 体系, 保障 业务 正常 运行 ,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及 基 金托管 人的 合法 权益 。
























































18 2. 内部风 险控 制组 织结 构 中 国 民 生银 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管 业 务内 部 风险控 制 组 织结 构 由中 国 民生银 行 股 份有 限 公司 稽 核部、 资产 托管 部内 设稽 核监督 处及 资产 托管 部各 业务处 室共 同组 成。 总行 稽核部 对各 业务 部门 风 险 控 制工作 进行 指导 、 监 督。 资产托 管部 内设 独立 、 专 职的内 部监 督稽 核处 , 负 责拟定 托管 业务 风险 控 制 工 作总体 思路 与计 划, 组织 、 指导 、 协 调、 监督 各业 务处室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实 施。 各 业务 处室 在各 自 职 责 范围内 实施 具体 的风 险控 制措施 。 3. 内部风 险控 制原 则 (1) 全 面性 原则: 风险 控制 必须覆 盖资 产托 管部 的所 有处室 和岗 位, 渗透 各项 业务过 程和 业务 环节 ; 风险控 制责 任应 落实 到每 一业务 部门 和业 务岗 位, 每位员 工对 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内 的风 险负 责。 (2) 独立 性原 则:资 产托 管 部设立 独立的 稽核 监督处 ,该处 室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和权 威性, 负责 对 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指导 和监 督。 (3) 相互 制约 原则: 各处 室 在内部 组织结 构的 设计上 要形成 一种相 互制 约的机 制,建 立不同 岗位 之 间的制 衡体 系。 (4) 定 性和 定量 相结 合原 则 :建立 完备 的风 险管 理指 标体系 ,使 风险 管理 更具 客观性 和操 作性 。 (5) 防火 墙原 则:托 管部 自 身财务 与基金 财务 严格分 开;托 管业务 日常 操作部 门与行 政、研 发和 营 销等部 门严 格分 离。 4. 内部风 险控 制制 度和 措施 (1) 制度 建设 : 建立 了明 确 的岗位 职责、 科学 的业务 流程、 详细的 操作 手册、 严格的 人员行 为规 范 等一系 列规 章制 度。 (2) 建 立健 全的 组织 管理 结 构:前 后台 分离 ,不 同部 门、岗 位相 互牵 制。 (3) 风 险识 别与 评估 :稽 核 监督处 指导 业务 处室 进行 风险识 别、 评估 ,制 定并 实施风 险控 制措 施。 (4) 相 对独 立的 业务 操作 空 间:业 务操 作区 相对 独立 ,实施 门禁 管理 和音 像监 控。 (5) 人 员管 理: 进行 定期 的 业务与 职业 道德 培训 , 使 员工树 立风 险防 范与 控制 理念 , 并 签订 承诺 书。 (6) 应急 预案 :制定 完备 的 《应急 预案》 ,并 组织员 工定期 演练; 建立 异地灾 备中心 ,保证 业务 不 中断。 5. 资产托 管部 内部 风险 控制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从控 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 控制 活动 、 信 息沟 通、 监 控等五 个方 面构 建了 托管业 务风 险控 制体 系。 (1) 坚持 风险 管理与 业务 发 展同等 重要的 理念 。托管 业务是 商业银 行新 兴的中 间业务 ,中国 民生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 部从成 立之 日起 就特 别强 调规范 运作 , 一 直将 建立 一个系 统、 高效 的风 险 防 范 和控制 体系 作为 工作 重点 。 随 着市 场环 境的 变化 和 托管业 务的 快速 发展 , 新 问题新 情况 不断 出现 , 中 国 民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管 部始 终将 风险 管理 放在与 业务 发展 同等 重要 的位置 , 视 风险 防范 和控 制 为托管 业务 生存 和发 展的 生命线 。 (2) 实施 全员 风险管 理。 完 善的风 险管理 体系 需要从 上至下 每个员 工的 共同参 与,只 有这样 ,风 险
























































19 控制制 度和 措施 才会 全面 、 有 效。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 份有限 公司 资产 托管 部实 施全员 风险 管理 , 将风 险 控 制责任 落实 到具 体业 务处 室和业 务岗 位, 每位 员工 对自己 岗位 职责 范围 内的 风险负 责。 (3) 建立 分工 明确、 相互 牵 制的风 险控制 组织 结构。 托管部 通过建 立纵 向双人 制,横 向多处 室制 的 内部组 织结 构, 形成 不同 处室、 不同 岗位 相互 制衡 的组织 结构 。 (4) 以制 度建 设作为 风险 管 理的核 心。中 国民 生银行 股份有 限公司 资产 托管部 十分重 视内部 控制 制 度的建 设 , 已经 建立 了一 整套内 部风 险控 制制 度, 包括业 务管 理办 法、 内部 控制制 度、 员工 行为 规范 、 岗位职 责及 涵括 所有 后台 运作环 节的 操作 手册 。 以 上 制度随 着外 部环 境和 业务 的发展 还会 不断 增加 和完 善。 (5) 制度 的执 行和监 督是 风 险控制 的关键 。制 度执行 比编写 制度更 重要 ,制度 落实检 查是风 险控 制 管理的 有力 保证 。 中 国民 生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资 产托 管部内 部设 置专 职稽 核监 督处, 依照 有关 法律 规章, 每两个 月对 业务 的运 行进 行一次 稽核 检查 。总 行稽 核部也 不定 期对 资产 托管 部进行 稽核 检查 。 (6) 将 先进 的技 术手 段运 用 于风险 控制 中。 在风 险管 理中, 技术 控制 风险 比制 度控制 风险 更加 可靠 , 可将人 为不 确定 因素 降至 最低。 托管 业务 系统 需求 不 仅从业 务方 面而 且从 风险 控制方 面都 要经 过多 方论 证,托 管业 务技 术系 统具 有较强 的自 动风 险控 制功 能。 (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基 金合 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 对 基金 的投资 对象 、 基 金资 产 的投资 组合 比例 、 基 金资 产的核 算、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算 、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 的计提 和支 付、 基金 托 管 人 报酬的 计提 和支 付 、 基 金 申购资 金的 到账 和赎 回资 金的划 付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等行为 的合 法性 、 合规 性 进 行监督 和核 查。 基金托 管人 发 现 基金 管理 人的违 反 《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 基金 合同 和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行 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 面 形 式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 函。 在限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 行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立 即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同时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限期 纠 正。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 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3)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网上交易 网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易 网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务 电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 代销 机构 ①场外 代销 机构 1)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2) 中国建 设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 25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洪章 客服电 话 95533 网址 www.ccb.com 3)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4) 中国工 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北 京复 兴门 内大 街 55 号 法定代 表人 姜建清 客服电 话 95588 网址 www.icbc.com.cn 5)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超良 客 服电 话 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21 6)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7)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8)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深 圳市 深南 东 路 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客服电 话 95511-3 网址 http://bank.pingan.com/ 9)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浦东 南 路500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晓辉 客服电 话 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0) 中国光 大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 25 号中国 光大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唐双宁 客服电 话 95595 网址 www.cebbank.com 11)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越秀 区东 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建岳 客服电 话 400-830-8003 网址 www.gdb.com.cn 12) 华夏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建 国门 内大 街 2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吴建 客服电 话 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13) 中国邮 政储 蓄银 行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宣 武门 西大 街 131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安东 客服电 话 95580 网址 www.psbc.com 14) 北京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甲17 号首 层 法定代 表人 闫冰竹 联系人 谢小华 客服电 话 95526 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15) 中信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朝 阳门 北大 街8号 富华 大厦C 座 法定代 表人 常振明 联系人 丰靖
























































22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http://bank.ecitic.com 16) 东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区体 育路21号 法定代 表人 廖玉林 联系人 陈幸 客服电 话 40011-96228 网址 www.dongguanbank.cn 17)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18)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宁波市 鄞州 区宁 南南 路700 号 法定代 表人 陆华裕 联系人 胡技勋 客服电 话 96528 , 上 海、 北京 地 区962528 网址 www.nbcb.com.cn 19)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 路8 号 15-20 楼、22-27 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20) 乌鲁木 齐市 商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新华 北路8 号 法定代 表人 农惠臣 联系人 何佳 客服电 话 96518 网址 www.uccb.com.cn 21) 重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渝中 区邹 容路153 号 法定代 表人 马千真 联系人 孔文超 客服电 话 96899 ( 重 庆 地 区 ) ; 400-709-6899 ( 其 他 地区) 网址 www.cqcbank.com 22) 厦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湖滨 北路101 号商 业 银行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世群 联系人 林黎云 客服电 话 400-858-8888 网址 http://www.xmccb.com
























































23 23)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胡天彤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24) 大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 区会 展路129号大连国 际金融中 心A 座-大连期货 大厦38 、3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智河 联系人 谢立军 客服电 话 4008-169-169 网址 www.daton.com.cn 25)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 城中央21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26)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27)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28) 国开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华外 馆斜 街甲1 号泰 利明 苑写 字楼A 座二区4 层 法定代 表人 黎维彬 联系人 朱瑜 客服电 话 010-51789309 网址 www.gkzq.com.cn 29)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人 王旭华 客服电 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30)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24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31)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638 号财富 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服电 话 0931-96668 、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32)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黄恒 客服电 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33) 华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四川省 成都 市青 羊区 陕西 街239 号


法定代 表人 杨炯洋


联系人 张曼


客服电 话 95584


网址 www.hx168.com.cn


34)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35) 开源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高新 区锦 业路1号 都 市之门B座5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刚 联系人 王姣 客服电 话 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36) 联讯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东 江三 路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37)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38) 日信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呼和浩 特市 新城 区锡 林南 路18号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联系人 文思婷
























































25 客服电 话 400-660-9839 网址 http://www.rxzq.com.cn 39)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40)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41)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42)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43)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宋旸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44)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45)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46)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26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明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47)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建国 门外 大街1号 国 贸大厦2座27层及28 层 法定代 表人 金立群 联系人 蔡宇洲 客服电 话 010-85679238 ; 010-85679169 网址 www.ciccs.com.cn 48)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23号甲 法定代 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 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49) 中信建 投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50)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51) 中信证 券( 山东 )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山 区 深 圳路222 号 青岛国 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52)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29 号迪凯 银座22、23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53)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号 法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客服电 话 0371-967218 ; 400-813-9666 网址 www.ccnew.com 54)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27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戴莉丽 网址 www.ajzq.com 55)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56) 财通证 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杭大 路15 号嘉 华国 际商务 中心 法定代 表人 沈继宁 客服电 话 0571-96336 ,962336 (上海 地区 ) 网址 www.ctsec.com 57)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58)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59)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510 号 南半幢9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60)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18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61)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中山 南路318 号2号楼22-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胡月茹 客服电 话 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28 62)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可 园 南路1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63) 东海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 话 95531 ;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64)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5号 东 吴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65)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 厦11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6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 话 10108998 ; 95525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67)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 致 电 各 地 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68) 广州证 券股份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邱三发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69)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29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 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70)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71)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72)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73)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74)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75)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广东 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开国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服电 话 95553 或 拨 打 各 城 市 营业网 点咨 询电 话 网址 www.htsec.com 76) 红塔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云南省 昆明 市北 京路155 号附1号 红塔 大厦9 楼 法定代 表人 况雨林 联系人 高国泽 客服电 话 400-871-8880 网址 www.hongtastock.com 77) 华安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357 号
























































30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人 甘霖 客服电 话 96518( 安徽) ;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78)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57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79)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80) 华林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民 田路178 号 华融大 厦5 、6楼 法定代 表人 薛荣年 联系人 王叶平 客服电 话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400-188-3888 ; 全国统一电话委托号 码:400-880-2888 网址 www.chinalions.com 81)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82)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83)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84) 南京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31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大 钟亭8号 法定代 表人 步国旬 联系人 潘月 客服电 话 400-828-5888 网址 www.njzq.com.cn 85)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86)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87)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电 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88)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 世纪商 贸广 场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客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ywg.com 89) 世纪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40-42层 法定代 表人 姜昧军 网址 www.csco.com.cn 90)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 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刘鑫 客服电 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91)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32 92) 五矿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28 号荣超 经贸 中心 办公 楼47 层01单元 法定代 表人 张永衡 联系人 赖君伟 客服电 话 400-184-0028 网址 www.wkzq.com.cn 93) 西藏同 信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自 治区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王钧 客服电 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94)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95) 湘财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 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 栋 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赵小明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96)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97) 英大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中 路华 能大厦30、31层 法定代 表人 吴骏 客服电 话 4000-188-688 网址 www.ydsc.com.cn 98)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99)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1号 黄 龙世纪 广场A6/7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100)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33 注册地 址 深 圳 市 福 田 区 益 田 路 与 福 中 路 交 界 处 荣 超 商 务 中 心A 栋第18 层-21 层 及第04 层01 、02 、03 、05 、11、12、13、15、16、18 、19 、20 、21 、 22、23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客服电 话 4006-008-008 、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101)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102)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刘军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103)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104)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 3C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5) 北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海 淀南 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 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106)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107)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联系人 杨翼 客服电 话 0571-88920897 网址 www.ijijin.cn
























































34 108) 北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陈攀 客服电 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理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定 , 选择其 他符 合要 求的 机构 代理销 售本 基金 , 并及 时 履 行公告 义务 。 ② 场内 代销 机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务 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金 法》、 《运 作办 法》 、《 销售办 法》 和 《 基金 合同 》 等的 规定 ,选 择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太 平桥 大 街 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66210988 ,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68 号 时代 金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安 永大楼 (即 东 3 办公楼 )16 层 执 行事 务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35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与净值计算规则 (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银华深证100 指数分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 基 础 份 额 ( 简 称 “ 银华深证100 份 额” ) 、 银华 深证100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稳健 收益类 份额 (简 称 “ 银华 稳进份 额” ) 与 银华 深证100 指数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积极收 益类 份额 (简 称 “ 银华锐 进份 额” ) 。 其 中, 银华稳 进份 额、 银华 锐 进 份 额的基 金 份 额配 比始 终保 持1∶1 的 比例 不变 。 ( 二)基金份额的自动 分离 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 本 基金 将 投资者 在场 内 认 购的 全部 银华深 证100 份额 按照 1:1 的比 例 自 动分 离为 预期收 益与 风险 不同 的两 种份额 类别 ,即 银华 稳进 份额 和 银华 锐进 份额 。 根据 银 华稳 进份 额 和 银华 锐进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 比例 , 银华稳 进份 额 在 场内 基金 初始总 份额 中的 份额 占比 为 50% ,银 华锐 进份 额 在场内 基金 初始 总 份额 中的份 额占 比为 50% ,且 两类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资 产 合 并运作 。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 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设置 单独 的基金 代码 , 只可 以进 行 场内与 场外 的申 购和 赎 回, 但 不上 市交 易。 银华 稳进份 额 与 银华 锐进 份额 交易代 码不 同 , 只可 在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 不 可单独 进行 申购 或赎 回 。 投资者 可在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 投 资 者可选 择将 其场 内申 购的 银华深 证100 份 额按 1:1 的 比例 分拆 成银 华稳 进份额 和银 华锐 进份 额。 投资者 可 按 1:1 的配 比将 其持有 的银 华稳 进份 额 和 银 华锐进 份额 申请 合并 为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后赎 回。 投资者 可在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 场 外申购 的 银 华深 证100 份 额不进 行分 拆 , 但 《基 金合同 》 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场外 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跨 系统 转托管 至 场 内并 申请 将其 分拆成 银华 稳进 份额 和银 华锐进 份额 后上 市交 易。 投 资者可 按 1:1 的 配比 将其 持有的 银华 稳进 份额 和银 华锐进 份额 合并 为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后赎 回。 ( 三)银华稳进份额 和 银 华锐进 份额的净值计 算规则 本基金 份额 所分 离的 两类 基金份 额 银 华稳 进份 额 和 银华锐 进份 额 具 有不 同的 净值计 算规则 , 即银 华 稳进份 额 和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风险 和收 益特 性不 同。 在 本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将 在每 个工 作日 按 《 基金合 同 》 约 定的 净值 计 算规则 对银 华稳 进份 额 和银华 锐进 份额 分别 进行 净值计 算 , 本基 金净 资产 优 先 确保 银华 稳进 份额 的本 金及 银 华稳 进份 额累计 约 定日 应 得收 益, 则银 华稳 进份额 为低 风险 且预 期收 益相对 稳定 的基 金份 额; 本基金 在优 先确保 银华稳进 份额的 本金 及累计 约定 日 应得收 益后 的剩 余净 资产 计为 银 华锐 进份 额 的 净资 产 , 则 银华 锐进 份额 为高 风
























































36 险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 高的 基金份 额 。 在 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 银华 稳进份 额 和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如下 : 1. 银华 稳进 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益 率为 “1 年期 同期 银 行定期 存款 利率 (税 后)+3% ” , 1 年 期同 期银 行定期 存款 利率 以当 年1 月1 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公布 的 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存款基 准 利 率为 准。 年基 准 收益均 以1.00 元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 2. 本基 金每 个工 作日 对 银 华稳进 份额 和银 华锐 进份 额 进行 净值 计算 。 在 进行 银 华稳进 份额 和银 华锐 进份额 各自 的净 值计 算时 , 本基金 净资 产优 先确保 银 华稳进 份额 的本 金及 银华 稳进份 额累计 约定 日 应得 收益,之 后 的剩 余净 资产 计为 银 华锐 进份 额 的 净资 产。 银 华稳 进份 额累计 约定 日 应 得收 益 按 依据 银 华 稳 进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计算的 每日 收益 率 和 截至 计算日 银华 稳进 份额 应计 收益的 天数 确定 ; 3. 每2 份银 华深 证100 份 额所代 表 的1 份 银华 稳进 份额 和1 份 银华 锐进 份额 分别计 入银 华稳 进份 额 总额和 银华 锐进 份额 总额 进行净 值计 算, 并将 分别 按 分离后 的银 华稳 进份 额和 银华锐 进份 额 的 份额 数享 有获得 份额 折算 的权 利,每 2 份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所代表 的资 产净 值等 于 1 份银华 稳进 份额 和 1 份银华 锐进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之和 ; 4. 若在 本基 金存 续的 完整 会计年 度内 未发 生 《基 金 合同 》 约 定的 份额 折算 事 项, 银华 稳进 份额 应计 收益的 天数 按该 会计 年度 年初至 计算 日的 实际 天数 计算; 在 本 基金 的 基 金合 同生效 日所 在 会 计年 度 , 或 者在某 一会 计年 度内 本基 金依据 《 基金 合同 》 之 规 定进行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的 , 银 华稳 进份 额 在 净值 计 算 日应计 收益 的天 数 应 按照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或 者 最 近 一次 该会 计年 度内 份额 折算日至 计 算日 的实 际天 数计算 。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银华 稳进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约定 应得 收益 , 如在某 一会 计年 度内 本基金 资产 出现 极端 损失 情况下 , 银 华稳 进份 额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能会 面临 无法取 得约 定应 得收 益甚 至损失 本金 的风 险 。 具体 份 额折 算 方 式详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第十 七部 分和 相关的 公告 。 ( 四)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 值的计算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 按照银华稳 进份 额 和 银华 锐进 份额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 以下公 式分 别计 算并 公告T 日银 华深 证100 份 额、银 华稳 进份 额和 银华 锐进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1.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 银 华深 证100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市 后的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 总 数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T 日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的 总数 为银华 稳进 份额 、银 华锐 进份额 和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的 份额 数之 和 。 2. 银华 稳进 份额 和银 华锐 进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N t R NAV ) 1 ( ? ? 稳进 5 . 0 5 . 0 100 稳进 锐进 NAV NAV NAV ? ? ?
























































37 设T日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 ,T=1,2,3 ? ?N ;N 为 当年实 际天 数 ;t=min{ 自 年初 至T 日 , 自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至T 日 , 自 最 近一次 会计 年度 内 份 额折 算日 至 T 日};NAV100 为 T 日每份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NAV 稳进 为T 日银 华稳 进份 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 ;NAV 锐进 为T 日 银华锐 进份 额 的 基金 份 额 净 值;R 为银 华稳 进份 额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 银华深 证 100 份额 、银 华 稳进份 额和银 华锐 进份额 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均保留 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 并 在T+1 日公告 。 如遇 特殊 情况 ,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38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 售办 法》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经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 〔2010〕302号文 核 准募 集 。 本基金 募集 期募 集及 利息 结转的 基金 份额 共计 集2,203,888,365.95 份, 有效 认 购户数 为27,615 户。 其中 , 场 内认 购的 基金 份 额为454,909,690.00 份 , 按照1 :1 的比 例自 动分 离 为227,454,845.00 份 银华 稳 进份额 和227,454,845.00 份银华 锐进 份额 。 (二)基金类型 股票 型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五)基金存续期 间 不定期
























































39 八、《基金合同 》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0 年 5 月 7 日正 式生 效。 《 基金合 同》 生效 后 的 存续 期内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数量 不 满 200 人或 者基 金资产 净值 低 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 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前 述情 形 之一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会 说明 出现上 述情况 的原因 并提 出解决 方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40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 一)上市交易的基 金份 额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 申请 银华 稳进 份额 与银 华锐进 份额 上市 交 易 。 ( 二)上市交易的地 点 本基金 银华 稳进 份额 与银 华锐进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地 点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 三)上市交易的时 间 本基金 银华 稳进 份额 与银 华锐进 份额 于2010 年6月7 日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四)上市交易的规 则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循《 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有关 规 定,包 括但 不限 于: 1. 银华 深证 100 份 额所 分 离的银 华稳 进份 额与 银华 锐进份 额以 不同 的交 易代 码上市 交易 ,两 类基 金份额 上市 首日 的开 盘参 考价为 前一 交易 日两 类基 金份额 的净 值; 2. 银 华稳 进与 银华 锐进 实 行价格 涨跌 幅限 制, 涨跌 幅比例 为 10% , 自上 市首 日起实 行; 3. 银 华稳 进与 银华 锐进 买 入申报 数量 为100 份或 其 整数倍 ; 4. 银 华稳 进与 银华 锐进 申 报价格 最小 变动 单位 为 0.001 元 人民 币; 5. 银 华稳 进与 银华 锐进 上 市交易 遵循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交 易规 则》 及相 关规 定。 ( 五)上市交易的费 用 银华稳 进与 银华 锐进 上市 交易的 费用 按照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有关 规定 办理 。 ( 六)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银华稳进与银华 锐进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 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 情发布系统揭示。行情发 布系 统同时 揭示 基金 前一 交易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 七)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 终止 上市 银华稳进与银华 锐进 的停复牌、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 照《基金法》相关规定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相 关规 定执 行。 ( 八) 、 相关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 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 调整的, 《基金合同》 相应 予以修改,且此项修 改无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 会。
























































41 十、银华深证100 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 的 银 华稳 进 份 额、 银华锐 进 份 额不 接受 投资 者的申 购与 赎回 。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 生效 后,投 资者 可通 过场 外或 场内两 种方 式对 银华 深证100 份额 进行 申购 与赎 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 所 投资者 办理 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场内 申购和 赎回 业务的 场所为 具有基 金代 销业务 资格且 符合深 圳证 券 交易所 风险 控制 要求 的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会 员单 位。 投资者 需使 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通 过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交 易系统 办理 银华 深证100 份额 场内 申购 、赎 回业 务。 投资者 办理 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场外 申购和 赎回 业务的 场所为 基金管 理人 直销机 构和场 外代销 机构 。 投资者 需使 用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深 圳) 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办理 银华深 证100份额 场 外申 购 、 赎回业 务。 投资者 应当在 基金 管理人 和场内 、场外 代销 机构办 理 银华 深证100 份额 申购 、 赎回业 务的营 业场 所 或按基 金管理 人和 场内 、 场外代 销机构 提供 的其他 方式办 理 银华 深证100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 。本 基金场 内、场 外代 销机 构名 单将 由基金 管理 人在 本招 募说 明书、 发售 公告 或其 他公 告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 告 。 (二) 基金销售对象 个人投 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购买 证券 投资 基 金的其 他投 资者 。 (三) 申购与赎回的 账户 投资者 办理 银华 深证100 份 额申购 、 赎 回应 使用 经本 基 金注册 登记 机构 及基 金管 理人认 可的 账户 (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具体 事宜 见相关 业务 公告 ) 。 ( 四)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 日及 业务 办理 时间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的工 作日 为 银华 深证100 份额 的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 场内 业务 办理时 间为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日交 易时 间, 场外业 务办 理时 间以 各销 售机构 的规 定为 准。在 《 基金合 同》 约定 时间 外 提 交 的申请 按下 一交 易日 申请 处理。 2.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自2010 年6 月 3 日 起开始 办理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的 申购 业务 。 本基金 自 2010 年8 月 6 日 起开始 办理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的 赎回 业务 。 ( 五)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 知价” 原则 ,即 银 华深证100份额 的申 购与 赎 回价格 以受理 申请 当日收 市后计 算的银华 深证 100份额 净 值为 基准 进行 计 算;
























































42 2. 银华 深证100 份额 采用 金 额申购 和份 额赎 回的 方式 ,即申 购以 金额 申请 ,赎 回以份 额申 请; 3. 当日 的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可以在 当日 开放 时间 结束 前撤销 ,在 当日 的开 放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4. 投资 者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交 易系统 办理 银华深 证100份额 的 场内申 购、 赎 回业务 时,需 遵守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5. 基金 管理 人在 不损 害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权 益的 情况 下可更 改上 述原 则, 但应 在 新的原 则实 施前 按照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有 关规定 予以 公告 。 ( 六)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回 的申 请。 投资者 申购 银华 深证100 份额 时,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方式 全额 交付 申购 款项 。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须 有足够 的 银 华深 证100份额 余额。 2.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日提 交的 有效 申请 , 正 常 情况下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在T+1 日 内为 投资 者进 行 有效性 确认 , 投资 者 应在T+2 日 后( 包括 该日 ) 到销售 网点 柜台 或以 销售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 情况 。 基金销 售机 构申 购申 请的 受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 成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 确实 收 到申 购申 请。 申 购申请 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结果 为准 。 3.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 支付 基金申 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 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未 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若申 购不 成功 或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银 行账 户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赎回 申请 确认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T+7 日 ( 包 括该日 ) 内将 赎回 款项 划 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银 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的 情 形时 , 款 项的 支付 方法 参 照 《基金 合同 》的 有关 条款 处理。 4. 申购 与赎 回的 登记 结算 (1) 投资 者T日 申购 基金 成功后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 +1日 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 办理登 记结 算手 续, 投资者 自T +2日 起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2) 投资 者T日 赎回 基金 成功后 , 注 册登 记机 构在T +1日 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 办理相 应的 登记 结算 手续。 (3) 基金 管理 人 可 在法 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登记 结算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于 开始 实施 前按照 《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有 关规 定予 以公 告 。 ( 七)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 投资 者通 过场 内或 场外 办理银 华深 证100 份 额申 购 时, 每 笔申 购金 额不 得低 于1,000 元 , 追加 申购 每笔最 低1,000 元人 民币 。 直销中 心或 各代 销机 构对 最低申 购限 额及 交易 级差 有其他 规定 的, 以其 业务 规定为 准。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据 市场 情况 ,调 整 首 次申购 和追 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 。
























































43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 机构赎 回 银 华深 证100份额 时, 单 笔赎 回申 请不 得低 于500 份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赎 回后在 销售 机构 (网 点) 单个交 易账 户保 留的 基金 份额余 额不 足500 份 的, 余 额部分 基金 份额 在赎 回时 需同时 全部 赎回 。 3. 本基 金不 对单 个 投 资者 累计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上限 进行限 制。 4.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市场 情况, 依据 法律 法规 合理 调整对 申购 金额 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限 制, 基金 管 理人进 行前 述调 整须 按照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有 关规定 至少 在一 种中 国证 监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公 告 。 ( 八) 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1. 申购 费率 场外 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500 万元 固定收取 1,000 元/ 笔 200 万元≤申购金额<500 万元 0.4 % 50 万元≤申购金额<200 万元 0.8 % 申购金额<50 万元 1.2 % 场内申购费率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者的场内申购费率。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本基 金 之银 华深 证100份额 在 直 销业务 中对 于养 老金 客户 的前端 收费 模式 实施 特定申 购费 率, 具体 如下 表所示 : 场外 特定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下同)≥500 万元 固定收取 1,000 元/ 笔 200 万元≤申购金额<500 万元 0.12% 50 万元≤申购金额<200 万元 0.24% 申购金额<50 万元 0.36% 2. 赎回 费率 本基金 的场 外赎 回费 率不 高于0.5% , 随基 金份 额持 有期限 的增 加而 递减 ; 本 基金的 场内 赎回 费率 为 固定赎 回费 率0.5% , 不按 份额持 有时 间分 段设 置赎 回费率 。 场外赎 回费 率 持有期<1 年 0.5% 1 年≤ 持有 期<2 年 0.2% 持有期 ≥2 年 0 注:1年指365 天 。 自2013 年1 月25 日起 ,本 基 金 之银 华深 证100份额 在直销业务 中对 于养 老金 客户 实施特 定赎 回费 率。 对养老 金客 户 实 施特 定赎 回费率 而收 取的 赎回 费全 额归入 基金 财产 。具 体如 下表所 示 :
























































44 场外特定 赎回 费率 持有期<1 年 0.125% 1 年≤ 持有 期<2 年 0.05% 持有期 ≥2 年 0 注:1 年指365天。 3. 本基 金申 购费 在投 资者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在 投资 者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4.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 投 资者 承 担, 主要 用于 本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 登 记结算 等各 项费 用, 不 列入基 金财 产。 本基金 的赎回 费用 由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其中25% 归入基 金财产 ,其 余部分 用 于支 付 注册 登记 费 和其他 手续 费。 5.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 定范 围内调 整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 回费率 或计 算方 式。 费率或 计算 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调 整 实施前 按照 《 信息 披露 管 理办法 》 有关 规定 至少 在 一 种中国 证监 会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不违 反法律 法规 规定 及 《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 根据 市场情 况制 定基 金促 销 计划, 针对 投资 者定 期或 不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 动。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 经相 关销 售机 构同 意 , 按 相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 行必 要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适当 调低 基金 申购 费率 、赎回 费率 。 ( 九)申购份额与赎 回金 额的计算方式 1. 本基 金 银 华深 证100份额申购份 额的 计算 : 银华深 证100份额 的 申购 金 额包括 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申购金 额在500 万元 以上 的 适用固 定金 额的 申购 费, 即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 固定申 购费 金额 。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某投 资者 通过 场外 投 资100,000 元申 购银 华深 证100份 额, 申购 费率 为1.2% , 假 定申 购当 日银 华 深证1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1.10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 购 金额 =100,000 /(1+1.2%) =98,814.23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 额=98,814.23/1.100=89,831.19 份 2. 本基 金 银 华深 证100份额赎回金 额的 计算 : 银华深 证100份额 赎回 采 用 “份额 赎回 ” 方 式, 赎回 价 格以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计 算公式 :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45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例:某 投资者 赎回100,000 份银华 深证100 份额 ,持有 时间为5 个月, 对应 的赎回 费率为0.5% , 假设 赎回当 日 银 华深 证100 份 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10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0 ×1.100=110,000 元 赎回费 用=110,000.00 ×0.5% =550 元 净赎回 金额 =110,000.00 -550 =109,450 元 3.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 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以 适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本 基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 数点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 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4. 申购 份额 、余 额的 处理 方式: 场内申 购时, 申购 份额 的 计算采 用 截位 法保 留至整 数位, 不足1 份额对 应的申 购资金 返还至 投资 者 资金账 户 。 场外申 购时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为基准 计算 , 申购 份额 计 算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 部分四 舍五 入 , 由 此产 生 的 误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5.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乘以 当 日基 金份额 净值 并扣 除相 应的 费用 后 的余 额 , 赎回 金 额计算 结果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两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 产 。 ( 十)申购和赎回的 注册 登记 1. 银华 深证100 份额 的份 额 采用分 系统 登记 的原 则。 场 外申购 的 银 华深 证100份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场 内申 购的 基金 份额 登记在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持有人 证券 账户 下。 2.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和 证券登 记结 算系 统中的 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可通 过基 金销售 机构 申请 赎回 , 但不可 卖出 。 3. 投资 者申 购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成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登记权 益并 办理 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2 日(含 该日 )后 有权 赎回 该部分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 4. 投资 者赎 回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成功 后,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在 T+1 日 为投 资者 办理扣 除权 益的 注册 登记手 续。 5. 基金 管理 人 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对上 述注册 登记 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并于 开始 实施 日 前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体 予以公告 。 (十 一)拒绝或暂停 申购 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 下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或 拒绝 基金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无法 正常 运作 ;



























































46 2. 证券 交易 场所 在交 易时 间依法 决定 临时 停市 ,导 致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无法 计算; 3. 基金 资产 规模 过大 ,使 基金管 理人 无 法 找到 合适 的投资 品种 ,或 可能 对基 金业绩 产生 负面 影响 , 从而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利益 ; 4. 本基 金的 资产 组合 中的 重要部 分发 生暂 停交 易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受 申 购可能 会影 响或 损害 其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时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注册 登记机 构因 技术 故障 或异 常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 统、注 册登 记系 统、 基金 会计系 统或 证券 结算 登记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6. 《基 金合 同》 约定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7.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会 有损 于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某 笔申 购。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 定 暂停 申购 的, 申购款 项将 全额 退还 投资 者。 发 生上 述1到6项暂 停申购 情形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购 业 务的办 理并 予以 公告 。 ( 十二 )暂停赎回或 者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 处理方式 出现如 下情 形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拒绝 接受 或暂 停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对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赎回 申请 或者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1. 不可 抗力 的原 因导 致基 金管理 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依法 决定 临时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3.连续 2 个或 2 个以 上开 放 日发生 巨 额赎 回; 4. 发生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或 注册 登记机 构因 技术 故障 或异 常情况 导致 基金 销售 系 统、注 册登 记系 统、 基金 会计系 统或 证券 结算 登记 系统无 法正 常运 行; 6. 《基 金合 同》 约定 、 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人 决定拒 绝接 受或暂 停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对银华 深证100 份额 的赎回 申 请或者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向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如暂 时 不能足 额支 付 , 可 支付 部 分 按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 总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 请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 支付, 并以 后续 开放 日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为依 据计 算赎 回金额 。 若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上 开放 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延 期支 付最 长不 得 超 过 20个工 作日 , 并 在指 定媒 体 上公告 。 投 资者 在申 请赎 回 时可事 先选 择将 当日 可能 未获受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予 以公 告 。 ( 十三 )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本基金 单个 开放 日,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净 赎回 申请 (赎回 申请 份额 总数 加上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申请 份 额总数 后扣 除申 购申 请总 数及基 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 份额总 数后 的余 额) 超过 上一日 本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时,即 认为 发生 了巨 额赎 回。
























































47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出 现 巨额 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本 基 金当时 的 资 产组 合 状况 决 定全额 赎 回 或部 分 顺延 赎 回。 (1) 全额 赎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者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2)部 分顺 延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者 的赎回 申请有 困难 或认为 支付投 资者的 赎回 申 请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 会对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造成 较大波 动时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当日接 受赎 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10% 的前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期 予以 办理 。 对 于 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 日 的赎 回申请 , 应 当按 照其 申请 赎回份 额 占 当日 申请 赎回 总 份额 的比 例, 确定 该单 个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当日办理 的赎回 份额 ; 投 资者 未能 赎回部 分, 除投 资者 在提 交赎回 申请 时选 择将 当日 未获办 理部 分予 以撤 销外 , 延迟至 下一 个开 放日 办理 , 赎回 价格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价 格。 依照 上述 规定 转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的 赎 回 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并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止 。部分 顺延 赎回 不受 单笔 赎回最 低份 额的 限制 。 (3) 巨额 赎回 的公 告: 当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顺延 赎回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2 日 内通过 指定 媒体 或代 销机构 的网 点刊 登公 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所 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构 备案 。 同时 以 邮 寄 、 传 真 或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 的其他 方式 通知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并说 明有 关处 理 方 法。 银华深 证100 份额 连续 2 个开放 日以 上发 生巨 额赎 回, 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暂 停接 受赎 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以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不 得超 过 20 个 工作 日 ,并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告 。 ( 十四) 暂停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公告 1. 发生 上述 暂停 申购 、 赎 回情况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应 依法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并依 照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刊 登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暂停 申购 、赎 回公 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日 , 在指 定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 新 开放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申 购或赎 回公 告, 并公 布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净 值。 3.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 过1 日但 少于2 周 ,暂 停结 束, 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金管 理人应 在 重 新开放 申购或 赎回日 前 依 法及时 在指定 媒体上 刊登 银华深 证 100 份额 重新 开放申 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 近1 个开 放日 的 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净值 。 4. 如发 生暂停 的时 间超过2 周,暂 停期间 ,基 金管理 人应每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 公 告1次。 当连 续暂停 时间超 过2 个月 的,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调 整刊 登公 告的 频率 。 暂 停结 束,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法 及时在 指定 媒体 上连 续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银华 深证100 份额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告 最近1个 开放 日的 银 华深证100 份额 净值 。 (十 五) 基金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 《 基金 合同 》 的规定 决定 开办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与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业 务, 基金 转换 可以 收取一 定的 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 根 据
























































48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制定 ,并 提前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与相 关机 构。 (十 六)基金转托管 1. 基 金份 额的 登记 (1) 本基 金的 份额 采用 分 系统登 记的 原则 。场 外认 购或申 购的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系 统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开 放式 基金 账户 下; 场内认 购、 申购 的 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或 上 市交 易 买 入 的银华 稳进 、银 华锐 进 基 金份额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证 券账户 下。 (2)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中 的 银 华深 证 100 份 额可以 直接 申请 场内 赎回 但不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上市 交易 ,登 记在 证券 登记结 算系 统中 的 银 华稳 进份额 和银 华锐 进 份 额在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不能直 接申 请场 内赎 回 , 但可 按 1:1 比 例申 请配 对 合成 为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后再申 请场 内赎 回 。 (3)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中的 银 华深 证 100 基 金份 额既可 以直 接申 请场 外赎 回,也 可以 在办 理跨 系统转 托管 后通 过跨 系统 转托管 转至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 经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进行 申请 按 1 :1 比例 分 离为银 华稳 进份 额和 银华 锐进份 额 后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2. 系统 内转 托管 (1) 系统 内转托 管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内 不同销 售机 构 ( 网点 )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之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2)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赎回 业务 的销 售机构 (网 点) 时, 须办 理已持 有 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 管。 (3)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 理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场内 赎回 或银华 稳进 份额 和银 华锐 进份额 上市 交易 的会 员单 位 ( 交易 单元 ) 时 , 须办 理 已持有 基金 份额 的系 统内 转托管 。 3. 跨系 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在注 册登 记系统 和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之间 进行 转托 管 的 行为。 (2)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跨 系统转 托管 的具 体业 务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 及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的相 关规 定办 理。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 (十七 )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非交易 过户 是指 不采 用申 购、 赎 回等 基金 交易 方式 , 将一定 数量 的基 金份 额按 照一定 规则 从某 一投 资者基 金账 户转 移到 另一 投资者 基金 账户 的行 为。 基金注 册登记 机构 只受理 继承、 捐赠、 司法 强制执 行而产 生的非 交易 过户。 其中, “ 继承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死 亡,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继 承; “ 捐赠” 指基 金 份额持 有人将 其合 法持有 的基金 份额捐 赠给 福利性 质的基 金会或 社会 团体的 情形; “ 司法 强制执 行” 是 指司法 机构依 据生 效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人 、 社 会 团体或 其他 组织 。 无论 在 上
























































49 述何种 情况 下 , 接 受划 转 的主体 应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投 资者 的 条件。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必 须提供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要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注册登 记机 构及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可依 据其 业务 规则 , 受理 基金 份额 的非 交易 过户业 务, 并收 取一 定 的手续 费用 ,其 他销 售机 构不得 办理 该项 业务 。 (十八) 基金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 金 注 册登 记 机构 只 受理国 家 有 权机 关 依法 要 求的基 金 份 额的 冻 结与 解 冻以及 注 册 登记 机 构认 可 的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 与解 冻。 基金 份 额 被冻 结的 ,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按 照我国 法律 法规 、 监管 规 章 以及国 家有 权机 关的 要求 来决定 是否 冻结 。 在 国家 有权机 关作 出决 定之 前, 被冻结 部分 产生 的权 益 先 行 一并冻 结 。 被 冻结 部分 份 额仍然 参与 收益 分配 。 注 册登记 机构 及深 圳证 券交 易所可 依据 其业 务规 则 , 受 理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 解冻 等业务 ,并 收取 一定 的手 续费用 。 (十 九)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在各项 条件 成熟 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可 为基 金投 资者 提供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服 务, 具 体实 施方 法以 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和 基金 管理人 届时 的公 告为 准 。 (二 十) 其他特殊交易 在相关 法律 法规 有明 确规 定的条 件下 ,基 金 管 理人 还可办 理除 上述 业务 以外 的其他 特殊 交易 业 务 。 ( 二 十 一) 如 法律 法规 、注 册 登 记机 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的有 关 规则 发生 变化 , 本 基金 的 非交 易 过户、转托管、冻结 与解 冻 的有关规则将相应 调整 。
























































50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 在 银华 稳进 份额 、 银 华锐进 份额 的存 续期 内, 基金管 理人 将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办 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 (一)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 基金的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与银华稳进份额、银 华锐 进份额之间的配对转 换,包括以下两种方 式的 配对转换: 1. 分拆 分拆指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每两 份 银 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场 内份 额申请 转换成 一份银 华稳 进 份额与 一份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行为 。 2. 合并 合并指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将其 持 有 的每 一 份银 华 稳进份 额 与 一份 银 华锐 进 份额申 请 转 换成 两份 银华 深证100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的行为 。 (二)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 办理机构 基 金 投 资者 应 当在 份 额配对 转 换 业务 办 理机 构 的营业 场 所 或按 其 提供 的 其他方 式 办 理份 额 配对 转 换。中国 证 券登 记 结算 有限 责 任公 司 会对 具 备基 金份 额 配对 转 换业 务 办理 资格 的 证券 公 司名 单 进行 更 新,投 资者可 登陆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任 公司 网站(www.chinaclear.cn )查询 最新名 单,本 公司 对该名 单的 更新 不再 另行 公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 办理时间 本基金 自2010 年6 月 17 日开始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业务 办理 日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日 (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暂停 份 额配对 转换 时除 外) , 业务办 理时 间为 上 午9∶30-11∶30 和下 午1 ∶00-3 ∶00。 在此 时间 之外 不办 理份额 配对 转换 业务 。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 金管理 人可 对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 的办 理时 间进 行调整 并公 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 份额 配对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2. 申请 分拆 为银 华稳 进份 额和银 华锐 进份 额 的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的 场内 份额 必须是 偶数 。 3. 申请 合并 为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银 华稳 进份 额 与 银华锐 进份 额 必 须同 时配 对申请 , 且 基金 份额 数 必须同 为整 数且 相等 。 4.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的场 外份额 如需 申请 进行 分拆 , 须跨系 统转 托管 为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后方 可进 行。 5. 份额 配对 转换 应遵 循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登 记结 算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情 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并在 正式 实施 前 2 日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公告。 ( 五)份额配对转换 的程 序
























































51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告 。 ( 六)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 的情形 1.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基金 登记结 算机 构、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办 理机 构因 异常 情况无 法办 理份 额配 对 转换业 务。 2. 法律 法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刊 登暂 停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在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 并依 照有 关 规定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 七)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 申请 办理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时 , 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办理 机构 可酌情 收取 一定 的 佣 金, 具体 见 相关业 务 办 理机 构公告 。
























































52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 运用 指数 化投 资方 式, 力 争 将 本基 金的 净值 增 长率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之间 的 日均 跟踪 偏离 度的 绝对值 控制 在 0.35%以内, 年跟 踪误 差控制在 4% 以内 ,以 实现 对深 证 100 指 数的有 效跟 踪, 分享 中国 经济的 持续 、稳 定增 长 的 成果 , 实现 基金 资产 的长 期增值 。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 认为 ,中 国经 济持 续稳定 的增 长为 中国 证券 市场的 发展 奠定 了坚 实的 基础。 本基 金以 复制 、 跟踪深 证100 指 数为 原则 , 进行 指数 化长 期投 资, 指 数化的 投资 方式 可以 获取 指数所 代表 市场 的平 均收 益,并 通过 充分 的分 散化 投资实 现非 系统 风险 的有 效降低 和流 动性 的提 高, 为投资 者谋 求利 益最 大 化 。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深 证 100 指数 的成 份股 、 备 选成份 股、 新股 ( 首 次 公开发 行或增 发) 、 债券 、 债券回 购 以及 法律 法规或 监管机 构 允许 本基 金投资 的其它 金融工 具。 本基金 投资于 股票 的资 产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90% -95% , 其中 投 资于 深证 100 指数 成份股 和备 选成 份股的资 产不低 于股 票资 产 的90% 。 现金、 债券 资产 及中 国证 监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证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为5% -10% (其 中 权 证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比例 为 0-3%,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入 投资范 围 。 (四)标的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为 深证100 价格 指数 。 如果标 的指 数被 停止 编制 及发布,或 标的 指数 由其 他 指数替 代 ( 单纯 更名 除外 ) , 或由 于指 数编 制方 法等重 大变 更导 致标 的指 数不宜 继续 作为 标的 指数 , 或证 券市 场 上 有代 表性 更强、 更适 合投 资的 指 数 推 出, 本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依 据审慎 性原 则和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的原 则,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 依 法变更 本基 金的 标的 指数 和投资 对象 , 并依 据市 场 代表性 、 流动 性、 与原 指 数的相 关性 等诸 多因 素选 择 确定新 的标 的指 数。 由于上 述原 因变 更标 的指 数和投 资对 象 , 基 金管 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报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并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 采用完 全复 制法, 按照成 份股在 深证100 指 数 中的 组 成及其 基准 权重构 建股票 投资组 合, 以 拟合、 跟踪 深证100 指数 的 收益表 现 , 并根 据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 其权 重的 变动 而 进行 相应 调整 。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分红等 行为 , 以 及因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对 本基 金 跟踪深证100 指数的 效果 可 能带来 影响, 导致 无法有 效复制 和跟踪 标的 指数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市
























































53 场情况 , 采取 合理 措施 , 在合理 期限 内进 行适 当的 处理和 调整 , 以力 争使 跟 踪误差 控制 在限 定的 范围 之 内。 1.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按 照深证100 指数 的 成份 股 组 成及其 权 重 构建 股 票投 资 组合,并 根 据 指数 成 份股 及其权 重的 变动 而进 行相 应调整 。 本 基金 投资 于股 票 的资 产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90% -95% , 其中 投资于 深证100 指数 成份 股和备 选成份 股的资 产不 低于股 票资产 的90% 。现金 、债 券 资产及 中国证 监会 允许基 金投资 的其他 证券 品种占 基金资 产比例 为5% -10% ( 其中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5% ) 。 基 金 管理人 将综 合考 虑市 场情 况、 基金 资产 的流 动性 要 求等因 素确 定各 类资 产的 具 体配置 比例 。 2. 股票 投资 组合 构建 (1) 组合 构建 原则 本基金 通过 完全 复制 指数 的方法 ,根 据深证100 指 数 成份股 组成 及其 基准 权重 构建股 票投 资组 合。 (2) 组合 构建 方法 本基金 采用 完全 复制 法, 按照成 份股 在深证 100 指 数中 的 基准 权重 构建 股票 投资组 合。 当预期 成份 股 发 生 调整 , 成份 股发 生配 股 、 增发 、 分红 等行 为, 以 及 因基 金 的申 购和 赎回 对 本 基金 跟 踪 深证 100 指数的 效果 可能 带来 影响 , 导 致无 法有 效复 制和 跟 踪标的 指数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可以 根据 市场 情况 , 采取 合理措 施, 在合 理期 限内 进行适 当的 处理 和调 整 , 以力争 使跟 踪误 差控 制在 限定的 范围 之内 。 (3) 组合 调整 本 基 金 所 构 建 的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原 则 上 根 据 深证100 指 数 成 份 股 组 成 及 其 权 重 的 变 动 而 进 行 相 应 调 整。 同 时, 本 基金 还将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 中的 投资 比例 限制、 申 购赎回 变动 情况 、 股 票增 发 因素等 变化, 对股 票投资 组合进 行实时 调整 ,以 力 争实现 基金净 值增 长率与 深证100 指数 收益率 之间 的 高度正 相关 和跟 踪误 差最 小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 《基 金 合同 》 生 效之 日起6 个月 内 使本基 金的 股票 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①定期 调整 根据深证100 指 数的 调整 规 则和备 选股 票的 预期 ,对 股票投 资组 合及 时进 行调 整。 ②临时 调整 A. 当上 市公 司发 生增 发、 配股等 影响 成份 股在 指数 中权重 的行 为时 , 本 基金 将根据 各成 份股 的权 重 变化及 时调 整股 票投 资组 合; B.根据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情况,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调整,从而有效跟踪深证100 指 数 ; C. 根 据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 成份 股在 深证100 指数 中 的权重 因其 它原 因发 生相 应变化 的, 本基 金将 做相应 调整 ,以 保持 基金 资产中 该成 份股 的权 重同 指数一 致。 ③其他 调整


针对我 国证 券市 场新 股发 行制度 的特 点 , 本 基金 将 参与一 级市 场新 股认 购 , 认购的 非成 份股 将在 规
























































54 定持有 期之 后的 一定 时间 以内卖 出。


(4) 投资 绩效 评估 在正常 市场 情况 下, 本基 金力争 年跟 踪误 差不 超过 4% 。如 因指 数编 制规 则调 整或其 他因 素导 致 跟 踪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基 金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跟 踪跟 踪误 差进 一步 扩大 。 (六)投资决策依据 和决 策流程 1.决 策依 据 (1) 国 家有 关法 律、 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标 的指 数 编制 、 调 整等 相关 规定, 以及基 金管 理人 事先 制定的 指数 复制 和跟 踪策 略,并 以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为 最高 准则 ; (2) 国家 宏观 经济 运行 态 势和证 券市 场走 势。 2.决 策程 序 (1) 投资 管理部 金融 工程 小组运 用风 险监 测模 型以 及各种 风险 监控 指标 , 结 合公司 内外 研究 报告, 对市场 预期 风险 和指 数化 投资组 合风 险进 行风 险测 算与归 因分 析, 依此 提出 研究分 析报 告; (2)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 依据投 资管 理部 提供 的研 究报告 ,定 期召 开或 遇重 大事项 时召 开投 资决 策会议 ,决 策相 关事 项。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进 行基 金投 资 管理的 日常 决策 ; (3) 根据 标的 指数 ,结 合 研究报 告, 基金 经理 原则 上依据 指数 成份 股的 权重 构建组 合, 在追 求跟 踪误差 最小 化的 前提 下, 基 金经理 将采 取适 当的 方法, 以降低 交易 成本 、控 制投 资风险 ; (4) 交易 管理 部根 据基 金 经理下 达的 交易 指令 制定 交易策 略, 完成 具体 证券 品种的 交易 ; (5) 投资 管理 部绩 效与 风 险评估 小组 根据 市场 变化 定期和 不定 期对 投资 组合 进行投 资绩 效评 估, 并提供 相关 绩效 评估 报告 。监察 稽核 部对 投资 计划 的执行 进行 日常 监督 和实 时风险 控制 ; (6) 基金 经理 根据 跟踪 标 的指数 变动,结 合成 份股 基 本面情 况 、 流 动性 状况 、 基金申 购和 赎回 的现 金流量 情况 、 投 资 管 理部 和监察 稽核 部提 供的 绩效 评估报 告以 及对 各种 风险 的监控 和评 估结 果, 对 投 资 组合进 行监 控和 调整,密 切 跟踪标 的指 数 。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 为95%× 深 证100 价格 指数 收益率 +5% ×商 业银 行活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 。 由于本 基金 的投 资标 的为 深证 100 价格 指 数, 且本 基 金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净 值 5% ,因 此, 本 基金将 业绩 比较 基准 定 为95 %× 深 证 100 价格 指数 收益率 +5% ×商 业银 行活 期存款 利率 (税 后) 。 该业绩 比较 基准 目前 能够 忠实地 反映 本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如果 今后 法律 法规发 生变 化, 或者 有 更权威 的、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 者是 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合 用于 本基 金的 业 绩 基 准的股 票指 数时 , 本基 金 可以变 更业 绩比 较基 准 , 但应与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并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以 及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体上 及时 公告 。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完全 复 制指 数的 股票型 基金 , 具有 较高风险、较 高 预期 收益 的特 征 , 其 预期 风险 和预 期收
























































55 益高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 债 券型基 金和 混合 型基 金 。 从本基 金所 分离 的两 类基 金份额 来看 , 银华 稳进 份 额 具有低 风险 、收 益相 对稳 定的特 征; 银华 锐进 份额 具有 高 风险 、高 预期 收益 的特征 。 (九)禁止行为和投 资限 制 (一)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提供 担保 ;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出 资或 者买 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发行 的股票 或债 券; 6.买卖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控股 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有 其他 重 大 利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7.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证 券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易 活动; 8.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有 关规定 ,由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理 机构 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动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 取 消上述 禁止 性规 定, 本基 金 管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不受 上述 规 定的限 制 。 (二) 投资 组合 限制 本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得 超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得 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2. 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 基金 合同》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等 内容 的约定 ; 3.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的 投资组 合应 在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6个月 内达到 规定的 标准 。基金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 的监督 与检 查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限制 , 如 适用 于本 基金,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 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比例 不符 合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 的,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10 个交 易日内 进行 调整 。 (十)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和 政策 的规 定进 行融 资融券 。 (十 一)基金管理人 代表 基金行使所投资证券 项下 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2.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56 3. 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 三人 牟取任 何不 当利 益 。 (十 二 )投资组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并对 其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 司 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复 核了 本报 告中 的财务 指标 、净值 表 现和投 资组 合报 告等 内容 ,保证 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遗 漏。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 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9 月30 日 (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18,031,876,399.61 94.26 其中: 股票 18,031,876,399.61 94.26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1,091,676,893.55 5.71 7 其他资 产 7,143,152.39 0.04 8 合计 19,130,696,445.55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告期 末 指 数投资 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50,794,612.80 0.27 B 采矿业 455,840,334.84 2.39 C 制造业 10,534,266,917.56 55.24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167,495,075.61 0.88 E 建筑业 194,865,725.34 1.02 F 批发和 零售 业 412,645,294.56 2.16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1,270,205,338.02 6.66 J 金融业 2,039,728,267.52 10.70 K 房地产 业 1,397,053,548.47 7.3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365,601,281.84 1.92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57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544,079,271.21 2.85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96,975,725.47 2.08 S 综合 202,325,006.37 1.06 合计 18,031,876,399.61 94.56


2.2 报告 期末积 极投资 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积 极投 资股 票。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3.1 报告期 末指 数投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0002 万


科A 101,033,100 927,483,858.00 4.86 2 000651 格力电 器 26,842,624 744,345,963.52 3.90 3 000001 平安银 行 59,009,215 598,353,440.10 3.14 4 000333 美的集 团 21,586,201 429,349,537.89 2.25 5 002024 苏宁云 商 48,206,226 412,645,294.56 2.16 6 000858 五 粮 液 20,975,068 387,409,505.96 2.03 7 000783 长江证 券 56,220,327 383,984,833.41 2.01 8 000776 广发证 券 34,443,037 377,151,255.15 1.98 9 000063 中兴通 讯 21,922,652 332,347,404.32 1.74 10 000625 长安汽 车 23,827,742 326,440,065.40 1.71


3.2 报告 期末积 极投 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积 极投 资股 票。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58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证 券的发 行主 体本期 不存 在被监 管部 门立案 调查 ,或在 报告 编 制 日前 一年内 受到 公开谴 责、 处罚的 情形 。 11.2 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之 外的 情形。 11.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6,619,789.85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246,431.79 5 应收申 购款 276,930.7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143,152.39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11.5.1 报告期末 指 数投资 前十 名股票 中存 在流通 受限 情况的 说明 注: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指 数投资 前十 名股 票中 不存 在流通 受限 的情 况。 11.5.2 报 告 期末 积极投资 前 五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注: 本基 金本 报告 期末 未 持有积 极投 资股 票。 11.6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59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 不保 证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 资有 风险 , 投资 者在 做出 投资 决 策 前 应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书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0.5.7 )至 2010.12.31 20.50% 1.56% 17.56% 1.73% 2.94% -0.17% 2011 年 -30.05% 1.33% -29.60% 1.34% -0.45% -0.01% 2012 年 2.00% 1.36% 2.00% 1.38% 0.00% -0.02% 2013 年 -4.79% 1.32% -4.53% 1.35% -0.44% -0.03% 2014.1.1 至 2014.6.30 -6.98% 1.07% -7.45% 1.09% 0.47% -0.02% 2014.7.1 至 2014.9.30 11.41% 0.89% 11.74% 0.92% -0.33% -0.03%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0.5.7)起至 2014.9.30 -15.33% 1.33% -16.66% 1.37% 1.33% -0.04%
























































60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其构成 主要 有: 1.银行 存款 及其 应计 利息 ; 2.结算 备付 金及 其应 计利 息; 3.根据 有关 规定 缴纳 的保 证金及 其应 收利 息; 4.应收 证券 交易 清算 款; 5.应收 申购 款; 6.股票 投资 及 其 估值 调整 ; 7.债券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和应计 利息 ; 8.权证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9.其他 投资 及其 估值 调整 ; 10.其 他资 产等 。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 以基 金托 管人 的名 义开立 资金 结算 账户 和托 管专户 用于 基金 的资 金结 算业务 , 并 以基金 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方 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开 立银 行间债 券托 管 账户并 报中 国人 民银 行备 案。 开立 的基 金专用 账户 与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代销 机 构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代销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不 得将 基金 财产 归入 其固有 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因 基金财 产的 管理 、 运 用或 其他情 形而 取得 的财 产和 收益, 归入 基金 财产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 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和基 金代 销机 构以 其自 有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 的法 律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 的 规定 处分外 ,基 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固 有 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 ;
























































61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同 基金的 基金 财产 所产 生的 债权债 务不 得相 互抵 销。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62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 产估 值的 目的 是客 观、 准 确地 反映 基金 资产 的公允 价值 , 依 据经 基金 资产估 值后 确定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而计 算出的 银华 深证100 份额 净 值, 是计 算 银 华深 证100 份 额申购 与赎 回 价格以 及计 算银 华稳 进、 银华锐 进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基础 。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 关的 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工作 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 需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工 作日 。 (三) 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权证 、 债券 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款 项、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和负债。 (四) 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 工作 日闭 市后 , 基金 资产 净值除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的 余额数 量 计算, 精确 到0.001 元, 小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 工作 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 金管 理 人 每 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 估 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值 结果 发送基 金托 管人 , 经 基金 托管人 复 核 无误 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外 公 布。 月 末、 年中 和年 末估 值复核 与基 金会 计账 目的 核对同 时进 行 。 (五) 估值方法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 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63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 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 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布 。 (六) 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
























































64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 按照 银华稳 进份 额 和 银华 锐进 份额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 以下公 式 分别计 算并 公 告T 日 银华 深证 100 份 额、 银华 稳进 份额和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1.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银 华深证 100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T 日 闭市 后的基 金资 产净 值/T 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的 总数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T 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总 数 为 银华稳 进份 额、 银华 锐进 份额和 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的份 额 数 之和 。 2. 银华 稳进 份额 和银 华锐 进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N t R NAV ) 1 ( ? ? 稳进 5 . 0 5 . 0 100 稳进 锐进 NAV NAV NAV ? ? ? 设T日 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日,T=1,2,3 ??N ;N 为当年 实际 天数 ;t=min{ 自年初 至 T 日,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至T 日, 自 最近 一次 会计 年度 内 份额 折算 日 至T 日};NAV100 为T 日每 份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NAV 稳进 为 T 日银华 稳进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NAV 锐进 为T 日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净值 ;R 为银 华稳 进份额 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 银华深 证100 份 额、 银华 稳进份 额和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 位 ,小 数点 后 第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在T+1 日公告 。 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七) 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 投资 者 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65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 投 资者 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 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 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66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 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 银 华 稳进份 额与 银华 锐进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偏 差达 到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 银华 稳进 份额 与银华 锐进 份 额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基 金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八)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 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 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九)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并发 送给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予 以公 布 。 (十) 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5 项进 行估值 时 ,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基金
























































67 资产估 值 错 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 抗力 原 因 , 或 由于证 券交 易所 及登 记结算 公司 发送 的数 据错 误, 或国家 会计 政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 等,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 施进行 检查 , 但未能 发现 错误的 , 由此 造成的 基金 资产估 值错 误 ,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但基 金管 理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68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 益包 括: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股息 、债 券利 息、票 据投 资收 益、 买卖 证券差 价 、 银行存 款利 息以 及其 他收 入。因 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本 或费 用的 节约 计入 收益。 二、基金净利润 基金净 利润为 本 期已 实现 收益加 上本 期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 本期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本 期 利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其 他收入 (不 含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 扣 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额 。 基 金期 末 可 供 分 配 利润 , 采 用 期末 资 产 负 债 表中 未 分 配 利润 与 未 分 配 利润 中 已 实 现部 分 的 孰 低数 (为期 末余 额, 不是 当期 发生数 ) 。


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包 括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 银 华稳进 份额 、 银 华锐 进 份 额) 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69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 类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 用; 6.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基金 上市 初费 和上 市月 费; 8.基金 财产 拨划 支付 的银 行费用 ; 9.按照 国家 有关 规定 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本基金 终止 清算 时所 发生 费用, 按实 际支 出额 从基 金财产 总值 中扣 除 。 (二)上 述 基 金 费用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在 法 律 规定 的 范围 内 参 照 公 允 的 市场 价 格确 定 , 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 其规 定 。 (三)基金费用计提 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式 1.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 年费 率计 提。 计算 方 法如下 : H =E× 年管 理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管 理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年 费率 计提。 计算 方法如 下 : H =E× 年托 管费 率÷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70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金 托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 付指令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首日 起 3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 付给 基金托 管人 ,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 休息 日, 支付日 期顺 延。 3. 除管 理费 和托 管费 之外 的基金 费用 , 由基 金托 管人 根据其 他有 关法 规及 相应 协议的 规 定,按 费用 支出 金额 支付 ,列入 或摊 入当 期基 金费 用 。 (四)不列入基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 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履行 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基 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包括 但不 限于 验资费 、 会 计师 和律 师费 、 信息 披露 费用等 费用 ; 4.其他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五)费用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根据 基金 发展 情况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和 基金 托管 费率 。 对于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金 托管费 率等 相关 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 费率 实施 日2日 前在 指定 媒体 刊登 公 告 。 (六)与基金销售有 关的 费用


与基金 销售 有关 的费 用主 要包括 基金 的认 购费 、 申 购费、 赎回 费、 转换 费等, 上述费 用 具体的 费率 、 计 算公 式、 收 取使用 方式 等内 容请 参见 本招募 说明 书 “ 七、 基金 的 募集 ” 、 “ 十、 银华深 证100 份 额的 申购 与 赎回 ” 。 (七) 基金税收 基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根 据 国家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履行纳 税义 务 。
























































71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 定期份额折算 在银华 稳进 份额 、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存续 期内 的每 个会计 年度 (除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所在 会计年 度外 ) 第 一个 工作 日,本 基金 将按 照以 下规 则进行 基金 的定 期份 额折 算。 (一)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每个会 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 日。


(二) 基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银华 稳进 份额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 (三) 基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四) 基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银华稳 进份 额 和 银华 锐进 份额按 照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净 值计 算 规 则进 行 净 值计算,对 银华稳 进份 额的 应得 收益 进行定 期份 额折 算 , 每 2 份 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将 按 1 份银华 稳进 份 额获得 约定 应得 收益 的新 增折算 份额 。 对于银 华稳 进份 额期 末的 约定应 得收 益 , 即 银华 稳进 份额每 个会 计年 度 12 月 31 日份 额 净值超 出本 金 1.000 元部 分,将 折算 为场 内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分配 给银 华稳 进份额 持有 人 。 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 2 份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将按 1 份 银华稳 进 份 额获得 新增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分 配 。 持 有场外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按前 述折算 方式 获 得新增 场外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的 分配 ; 持有 场内 银华 深证 1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按 前 述折算 方式 获得 新增 场内 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 分配 。 经过 上述 份额 折算, 银华 稳进份 额和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将相 应调 整。 每 个会 计年 度 第 一个 工作 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 日 , 本基金 将 对 银华 稳进 份额 和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进行 应得 收益 的定期 份额 折算 。 每 个会 计年 度 第 一个 工作 日进行 银华 稳进 份额 上一 年度应 得收 益的 定期 份额 折算时 , 有 关计算 公式 如下 : 1.银华 稳进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银华 稳进 份额的 份额 数 = 定期 份额 折算前 银华 稳进 份额 的份 额 数
























































72 ? ? 前 前 后 资产净值 每 份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期 末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银 华 深 证 100 100 100 2 1.000 - - 100 NUM NUM NAV ? ? 银华稳 进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场内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的份额 数= ? ? 后 前 稳进 资产净值 每份银华稳进份额期末 100 1.000 - NAV NUM ? 其中: 后 100 NAV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净值 前 100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份 额数 前 稳进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稳 进份 额 的份 额数 银华稳进 份额 新增份 额折 算成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 取整 计算( 最小 单位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2.银华 锐进 份额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定期 份额 折算不 改变 银华 锐进 份额 净值及 其份 额数 。 3.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 ? 前 前 后 资产净值 每 份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期 末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银 华 深 证 100 100 100 2 1.000 - - 100 NUM NUM NAV ? ? 银 华 深 证 100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深 证 100 份额= 后 前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期 末 100 100 000 . 1 - 2 NAV NUM ? 定期份额 折 算后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的份 额 数 = 定期 份额折 算前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的 份 额 数 +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持有人 新增 的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份 额数 其中: 后 100 NAV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净值 前 100 NUM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份 额 数 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 场外 份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 截位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取整计 算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银 华稳进 份
























































73 额净值 等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4.举例 : 假设本 基金 成立 后 第 3 个 会计年 度第 一个 工作 日为 定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当 天折 算前 资产 净值 为 7,458,000,000 元。 当天 场外银 华深证 100 份额 、 场内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银 华稳 进份 额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份 额数 分别 为 50 亿 份、5 亿 份、30 亿 份、30 亿 份 。 前 一个 会计 年度 末每份 银华 稳进 份额 资产 净值 为 1.058000000 元, 且 未进 行不定 期份 额 折算 。 (1) 定期 份额 折算 的对 象 为 基准 日登 记在 册的 银华 稳进份 额 和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即 30 亿 份和 55 亿 份。 (2) 银华 稳进 份额 持有 人 折算后 持有 银华 稳进 份 额= 折算前 银华 稳进 份额=30 亿份 ? ? 前 前 后 资产净值 每 份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期 末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折 算 前 银 华 深 证 100 100 100 2 1.000 - - 100 NUM NUM NAV ? ? =[7,458,000,000 -(1.058000000-1.000 )/2 ×5,500,000,000]/5,500,000,000=1.327 元 新增的 场内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的 份额 数 = ? ? 后 前 稳进 资产净值 每份银华稳进份额期末 100 1.000 - NAV NUM ? =3,000,000,000× (1.058000000-1.000)/1.327=131,122,833.46 份 银华稳进 份额 新增份 额折 算成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的 场内份额 取整 计算( 最小 单位为 1 份 ) , 余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因此新 增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为 131,122,833 份 ; 持 有 的银华 稳进 份 额为 30 亿 份。 (3)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持 有人 场外 新 增 的 银 华 深 证 100 份额= 后 前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期 末 100 100 000 . 1 - 2 NAV NUM ? =5,000,000,000/2 × (1.058000000-1.000 )/1.327=109,269,027.88 份 定期份额 折 算后 场外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的份 额 数=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场外 银 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份 额 数+ 场外 新增 的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5,000,000,000+109,269,027.88 =5,109,269,027.88 份 场内 新 增 的 银 华 深 证 100 份额 = 后 期末 稳进 前 100 100 000 . 1 - 2 NAV NAV NUM ? =500,000,000/2 × (1.058000000-1.000 )/1.327=10,926,902.79 , 取 整 后为 10,926,902 份
























































74 定期份额 折 算后 场内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的份 额 数=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场内 银 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份 额 数+ 场内 新增 的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500,000,000+10,926,902 =510,926,902 份 (五) 基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金 业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相 关 业 务规 定 暂 停 银华 稳 进 份 额 与银 华 锐 进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和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的申 购或赎 回等 相关 业务 ,具 体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六) 基金份 额折 算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折算 结果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七) 特殊情 形的 处理 若在某 一会 计年 度最 后一 个工作 日发 生 《 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本基 金不 定期 份额 折算的 情 形时, 基金 管理 人本 着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根据 具 体 情况 选择 按照定 期份 额折 算的规 则或 者不 定期 份额 折算的 规则 进行 份额 折算 。 二、不定期 份额折算 除以上定期份额折算 外, 本基金还将在以下两 种情 况进行份额折算,即 : 当银 华 深 证 1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达到 2.000 元; 当银 华锐 进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达到 0.250 元 。 (一) 当银 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达到 2.000 元,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则进行 份额折 算 。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达到 2.000 元时 ,基金 管理 人 即 可确 定折 算基 准 日 。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银 华 稳进 份额 、银 华锐进 份额 和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达到 2.000 元 后, 本 基金 将分别 对 银华 稳进份 额 、 银华锐 进份 额和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进 行份 额折 算, 份 额折算 后本 基金 将确 保银 华稳进 份额 和 银华锐 进份 额的 比例 为 1 :1, 份额 折算 后 银 华稳 进 份额、 银华 锐进 份额 和银 华深 证 100 份
























































75 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均 调整 为 1.000 元。 银华稳 进份额、 银 华锐 进份额 、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三类 份额按 照如 下公 式进 行份 额折 算 : (1) 银华 稳进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 份 额折 算前 银华 稳进 份 额 的份 额 数 与份 额折 算后 银华稳 进份 额 的 份额 数相 等; ② 银 华稳 进份 额持 有人 份 额折算 后获 得新 增的 份额 数,即 超出 1.000 元以 上 的净值 部 分 全部 折算 为场 内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 前 稳进 后 稳进 NUM NUM ? 银 华 稳 进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深 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 ? ? 000 . 1 000 . 1 - 前 稳进 前 稳进 NAV NUM ? 其中: 前 稳进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稳 进份 额 的份 额 数 后 稳进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稳 进份 额 的份 额 数 前 稳进 NAV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稳 进份 额净值 (2) 银华 锐进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 份 额折 算后 银华 锐进 份 额与银 华稳 进份 额保 持 1 :1 配 比; ②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 锐 进 的 资 产 与 份 额 折 算 后 银 华 锐 进 的 资 产 及 其 新 增 场 内 银 华 深 证 100 份 额的 资产 之和 相等 ; ③ 份额 折算前 银华锐 进的 持有人在 份额 折算后 将持 有银华锐 进份 额与新 增场 内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 前 锐进 后 锐进 NUM NUM ? 银 华 锐 进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场 内 银 华 深 证 100 份额的份额数 = ? ? 000 . 1 1.000 - 前 锐进 前 锐进 NAV NUM ? 其中: 后 锐进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锐 进份 额 的份 额 数
























































76 后 稳进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稳 进份 额 的份 额 数 前 锐进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锐 进份 额 的份 额 数 前 锐进 NAV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锐 进份 额净值 (3)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场外银 华深 证 100 份 额持 有人份 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场外银 华深 证 100 份 额 , 场 内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持有 人份 额折 算后获 得新 增场 内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 000 . 1 100 100 100 前 前 后 NUM NAV NUM ? ? 其中: 后 100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份 额 数 前 100 NAV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净值 前 100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份 额 数 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 场外 份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 截位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取整计 算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在实施 基 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银 华稳进 份 额净值 、银 华锐 进份 额净 值 等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4) 举例: 某投资者 持有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银 华稳 进 份额 、 银 华锐进 份 额各10,000 份, 在本基 金 的 不定期 份额 折算日 ,三 类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如 下表所示 ,折算 后, 银华 深证100 份额 、 银华稳 进 份 额、 银华 锐进 份额三 类基 金份 额 净 值均 调整为1.000元。 折算 前 折算 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2.02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20,200 份 银华深证100 份 额 银华稳进 份额 1.03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银华稳进份额+ 新增 300 份银华深证1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
























































77 银华锐进 份额 3.01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0,000 份银华锐进份额+ 新增 20,100 份银华深证 100 份额 的场内份额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相 关 业 务规 定 暂 停 银华 稳 进 份 额 与银 华 锐 进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和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的申 购或赎 回相关 等 业务 ,具 体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折算 结果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当银 华锐 进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达到 0.250 元,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 则 进行 份额 折算。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银华锐 进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达到 0.250 元, 基金 管理人 即 可 确定 折算 基准 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银华 稳进 份额 、银 华 锐进 份额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银华 锐进 份额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达到 0.250 元 后, 本 基金将 分别 对银 华稳 进份 额、 银 华 锐进份 额和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进行 份 额折 算 , 份 额折 算 后本 基金 将确 保银 华稳 进份额 和银 华 锐进份 额的 比例 为 1 :1 , 份额折 算 后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银华 稳进 份额 和银 华锐进 份额 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均 调整 为 1.000 元 。 银华稳 进份额、 银 华锐 进份额 、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三类 份额按 照如 下公 式进 行份 额折 算 。 (1) 银华 锐进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银华 锐进 的资 产与份 额折 算后 银华 锐进 的资产 相等 。 000 . 1 前 锐进 前 锐进 后 锐进 NAV NUM NUM ? ? 其中:
























































78 后 锐进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锐 进份 额 的份 额 数 前 锐进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锐 进份 额 的份 额 数 前 锐进 NAV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锐 进份 额净值 (2) 银华 稳进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份额 折算 前后 银华 稳进 份额与 银华 锐进 份额 始终 保持 1 :1 配比 ; ② 份额折算前银华 稳进 份额 的资产与份额折算 后银 华 稳 进 份额的资产及 其 新增 场 内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 资 产之 和相等 ; ③份额折算前银华稳 进的 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 将持 有银华稳进份额与新 增场 内银华深 证 100 份额 。 后 锐进 后 稳进 NUM NUM ? 000 . 1 000 . 1 - 100 ? ? ? 后 稳进 前 稳进 前 稳进 场内 NUM NAV NUM NUM 其中: 后 稳进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稳 进份 额 的份 额 数 后 锐进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锐 进份 额 的份 额 数 场内 100 NUM :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稳 进份 额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 后所 持有的 新增 的场 内银 华 深 证 100 份额 的 份额 数 前 稳进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稳 进份 额 的份 额 数 前 稳进 NAV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稳 进份 额净值 (3)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银华 深 证 100 的资产 与份 额折 算后 银华 深证 100 的 资产 相等 。 000 . 1 100 100 100 前 前 后 NAV NUM NUM ? ? 其中:
























































79 后 100 NUM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份 额 数 前 100 NUM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份 额 数 前 100 NAV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净值 银华深 证 100 份 额的 场外 份额经 折算 后的 份额 数采 用 截位 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由 此 产生的 误差 计入 基金 财产 ;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的场 内份额 经折 算后 的份 额数 取整计 算 ( 最小 单位 为 1 份) , 余额 计入 基金财 产。 在实施 基金 份额 折算 时, 折算日 折算 前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银 华稳进 份 额净值 、银 华锐 进份 额净 值等 具 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4) 举例: 某投资者 持有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银 华稳 进 份额 、 银 华锐进 份 额各10,000 份, 在本基 金 的 不定期 份额 折算日 ,三 类份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如 下表所示 ,折算 后, 银华 深证100 份额 、 银华稳 进 份 额、 银华 锐进 份额基 金份额 净 值均 调整 为1.000元。 折算 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 银华深证 100 份额 0.614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6,140 份银华深证 100 份额 银华稳进份额 1.0300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980 份银华稳进 份额+ 新增8,320 份银华深证 100 份额的场内份 额 银华锐进份额 0.19800000 元 10,000 份 1.000 元 1,980 份银华锐进 份额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中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司 的 相 关 业 务规 定 暂 停 银华 稳 进 份 额 与银 华 锐 进 份额 的 上 市 交易 和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的申 购或赎 回等 相关 业务 ,具 体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 的相关 公告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至 少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公告 折算 结果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80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 会计责 任方 。 2. 本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的1 月1日至12 月31 日。 3. 本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以人 民币为 记账 本位 币, 以人 民币元 为记 账单 位 。 4. 会计 制度 执行 国家 有关 会计制 度 。 5. 本基 金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6. 基金 管理 人保 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 并进 行日 常的会 计核 算, 按照 有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计 报表 。 7. 基金 托管 人定 期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书面 确 认 。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相 互独 立的具 有证 券从 业资 格的 会计师 事 务所及 其注 册会 计师 对本 基金的 年度 财务 报表 进行 审计。 2.会计 师事 务所 更换 经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务 所, 经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理 人)同意 , 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后 可以更 换。 就更换 会计师 事务所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依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
























































81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 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 法》 、 《信息披露办法》 、 《 基金合同》 及 其 他 有 关 规定 。 基 金管理 人 、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其他基 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当依 法 披 露 基 金 信息,并 保证所披露 信息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 性。 (二)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 法 人和 其他 组织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 和 其 他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应 按 规定 将 应 予 披露 的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事 项 在规 定 时 间 内通 过中国 证监 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刊 和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 站等 媒介披 露。 (三) 本基金信息披 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基金 信息,不得有下列行 为: 1.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 测; 3.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4.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 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 义 务 人 应 保 证两 种 文 本的内 容 一 致 。 两种 文 本 发生歧 义 的 , 以 中文 文 本 为准。 本 基 金 公 开 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 伯数 字;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 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招募 说明 书、 《基 金合 同 》 、 《托 管协 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 《 基 金合同 》 、 《托 管协议 》 登 载在 网站 上 。 (1) 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 限度地 披露 影响 基金 投资 者决策 的全 部事 项, 说明 基金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 金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服 务等
























































82 内容。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之 日 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 明书 并 登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 上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 送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更 新 后 的招 募 说 明 书 公告 内 容 的 截止 日 为 自 《 基金 合 同 》 生效 之 日 起 每 6 个月的 最 后1 日 。 (2) 《 基金合 同》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的各 项权利、 义务 关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基金 份额 发售 的 3 日前 , 将 《基 金合 同》 摘要 登载 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将 《 基金 合同 》 登 载在 各自网 站上 。 (3) 《 托管 协议》 是界 定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 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 2.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发 售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 说明 书的当 日 登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上 登载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 4.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基金份额 获准 在证券 交易 所上市交 易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在 基金 份额上 市交 易 3 个工 作日前 ,将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登载 在 指 定媒 体 上 。 5.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值 本基金 的 《基 金合同 》 生 效后 , 在 银华 稳进份 额 和 银华锐 进份 额 两 类份 额开 始上市 交 易 或者 银 华深 证100 份 额开 始办理 申购 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将 至少 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资 产净 值 和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银 华稳进 份额 和银 华锐 进份 额各自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银华稳进份额和 银华 锐进 份 额 两 类 份 额 上 市交 易 或者本基金 开 始 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 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 过网 站、 基金 份额 发 售网点 以及 其他 媒介, 披露 开放 日的 银华 深证 100 份 额、 银华 稳进 份额 和 银华 锐进 份额 各自 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银华 稳进 份额 和银华 锐进 份额 各自 的 基 金份 额净值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款 规定 的市 场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净 值以及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银华 稳进 份额 和银 华锐进 份额 各
























































83 自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 6.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银华 深证 100 份额 申购 、 赎 回价 格的计 算方 式及有 关申 购 、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资 者能够 在基 金份额 发售 网 点 查阅或 者复 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7.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体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别 报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 8.临时 报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 生如 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 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 产生重大 影响的 事件 时 , 有关 信息 披露义 务人 应当 在2 日内 编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 以公 告, 并在 公开 披 露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地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案 :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及决 议 ; (2)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 人员、基 金经 理和基 金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84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 过50% ;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 30%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 政 处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净值计 价错 误 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0.5% ;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基金 变更 、增 加或 减少代 销 机 构; (20) 基金 更换 注册 登记 机构; (21)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开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申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发 生变 更; (23)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发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 (24)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连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 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的 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本基 金接 受或 暂停 接受配 对转 换申 请; (27)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份 额配对 转换 后恢 复办 理份 额配对 转换 业务 ; (28) 本基 金实 施基 金份 额 折算 ; (29) 银华 稳进 份额 、银 华锐进 份额 上市 交易 ; (30) 银华 稳进 份额 、银 华锐进 份额 暂停 上市 、恢 复上市 或终 止上 市; (31)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32) 中国 证监 会 或 《基 金合同 》 规 定的 其他 事项 。 9.澄清 公告 在 《 基金 合同 》 存 续期 限 内, 任何 公共 媒体中 出现 的或者 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10.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8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并 自生效 之日 起2 个 工作 日内 在至 少一 家指定 媒体 公告 。 如 果采 用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时 ,必 须将 公证书 全文 、公 证机 构、 公证员 姓名 等一 同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不依法 履行 信息 披露 义务 的 ,召 集人 应当 履行 相关 信息披 露 义 务 。 11.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信息。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 存放 与查阅 《基金合 同》 、 《 托管 协议》 、招募说 明书 或更新 后的 招募说明 书、 年度报 告、 半年度 报 告、季 度报 告和 基金 份额 净值公 告等 文本 文件 在编 制完成 后, 将存 放于 基金 管理人 所在 地 、 基金托 管人 所在 地, 供公 众查阅 。 投资 者 在支 付工 本费后 , 可在 合理时 间内 取得上 述文 件 复 制件或 复印 件。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本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将 严格 按照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 进行 。
























































86 二十一、风险揭示 基金业 绩受 证券 市场 价格 波动的 影响 , 投资者 持有 本基金 可能 盈利 , 也 可能 亏损 。 本 基 金 主要投 资于 深证100 指数 成份股及 其备 选成份 股等 权益 类金 融工 具 ,同 时适 度 参与债 券等 固定收 益 类 金融 工具 投资 。 本基金 面临 的风 险主 要有 以下方 面: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 证券 价格 因受政 治 、 经济 、 投 资心 理以及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的 影响 而波 动, 从而 可能给 基金 财产 带来 潜在 的损失 。 影 响证 券价 格波 动的因 素包 括但 不限于 以下 几种 : 1. 政策 风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如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 产 业政策 、 地 区发 展政 策、 股权分 置改 革与 非 流通 股流 通政 策等 )发生 变化 ,可 能导 致证 券市场 的价 格波 动, 进而 影响基 金 收 益 。 2. 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受到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随着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期 性变 化, 本基 金所 投资的 股票 和债 券的 收益 水平也 会随 之相 应发生 变化 。 3. 利率 风险 金融市 场的 利率 波动 直接 影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平 , 并会 影响 股票 市场 和债券 市 场的走 势变 化, 导致 证券 市场价 格和 收益 率的 变动 ,从而 影响 基金 所持 有证 券的收 益 水 平 。 4. 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如果 发生 通货膨 胀, 基金 投资 于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可 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销,从 而使 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降 ,影 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增 值 。 5.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管理能 力、 行 业竞 争、 市 场前景 、 技术 更新、 财务 状况、 新 产品 研究 开发、 人员素 质 等 多种因 素都 会导 致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状 况和 盈利 水平 发生变 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司 经 营不善 , 其股 票价格 就有 可能下 跌 , 或 者可用 于分 配的利 润将 会减 少, 从而 使基金 投资 收 益 下降。 6. 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时 , 本 基金 以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行 再投 资时, 将获 得比之 前较 低的 收益 率 。 再 投资风 险反 映了 利率 下降 对债券 等固 定 收 益类 资产 利息收 入再 投 资收益 的影 响, 这与 利率 上升所 带来 的风 险互 为消 长。 7. 国际 竞争 风险 随着对 外开 放程 度的 不断 提高 , 我 国上 市公 司在 发展 过程中 必将 面临 来自 国际 市场上 具
























































87 有同类 技术 、 提 供同 类产 品的企 业的 激烈 竞争 , 部 分上市 公司 可能 会由 于这 种竞争 而导 致业 绩下滑 ,造 成其 股票 价格 下跌, 从而 影响 本基 金的 收益水 平。 8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拒绝 支付 到期 本息, 或由 于债 券发 行人 信用质 量降 低导致 债券 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另 外, 信 用风 险也 包括 证券交 易对 手因 违约 而产 生的证 券交 割 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 程 中,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技能 、 经验 、 判 断、 决 策等 主 观因素 会影 响其对 相关 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济 形势 、 证 券价 格走 势 的判断 , 进 而影 响基 金收 益 水平。 因此,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对经 济形 势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 准确 、 获取的 信息 不完 全 、 投 资操 作出现 失误 , 都会影 响基 金的 收益 水平 。 (三)流动性风险 1. 在某 些情 况下 如果 基金 持有的 某些 投资 品种 的流 动性不 佳、 交易 量不 足, 将 会导致 证 券交易 的执 行难 度提 高, 例如该 投资 品种 的买 入成 本提高 ,或 者不 能迅 速、 低成本 地变 现 , 从而对 基金 财产 造成 不利 的影响 。 2. 本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为契 约型开 放式 , 基金 规模 将随 着基金 投资 者对 基金 份额 的申购 和 赎回而 不断 波动 。 若 由于 基金 出 现巨 额 赎 回, 导致 本基金 的现 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或被 迫在 不 适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 证券 ,将会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利 影响 。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 金的 管理 和投 资运 作不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 的 约定而 带来 的风险 。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能 因内部 控制 不到 位或 者人 为因素 造 成操作 失误 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引 致风 险, 如越 权交 易、内 幕交 易、 交易 错误 和欺诈 等。 此外, 在开 放式 基金 的后 台运作 中, 可能 因为 技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 易 的正 常进行 甚至 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到 影响 。 这 种技术 风险 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注册 登记 人、 销售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 登记结 算机 构等 。 (六)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1. 指数 投资 风险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指数 基金 , 投资 标的 为深 证100 价格 指数 , 在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过程 中可 能面临 指数 基金 特有 的风 险。 (1) 系统 性风 险
























































88 本基金为 股票 型基金 , 重 点投资于 深证100 指 数成份 股及其备 选成 份股 。 在具 体投资 管 理中,本 基金 可能面 临深证100 指 数成份 股以 及备选 股 所具有 的特 有风险 ,也 可能由于 股票 投资比 例较 高而 带来 较高 的系统 性风 险。 本基 金采 取指数 化投 资策 略, 被动 跟踪标 的指 数 。 当指数 下跌 时, 基金 不会 采取防 守策 略, 由此 可能 对基金 资产 价值 产生 不利 影响。 (2) 投资 替代 风险 因特殊 情况 ( 比如市 场流 动性不 足 、 个 别成份 股被 限制投 资等 ) 导致本 基金 无法获 得 足 够数量 的股 票时 , 基 金管 理人将 搭配 使用 其他 合理 方法 (如 买入 非成份 股等 ) 进 行适 当的 替 代 ,由 此可 能对 基金 产生 不利影 响 。 (3) 标的 指数 变更 风险 根据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 因标的 指数 的编 制与 发布 等原因 , 导 致原 标的 指数 不宜继 续 作为本 基金 的投 资标 的指 数及业 绩比 较基 准, 本基 金可能 变更 标的 指数 , 基 金的投 资组 合将 随之 调 整, 基金 的收 益风 险特征 可能 发生 变化 , 投 资者还 须承 担投 资组 合调 整所带 来的 风险 与成本 。 (4) 跟踪 偏离 风险 以下因 素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组合 的收 益率 无法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① 基金 有投 资成 本、 各种 费用及 税收 , 而指数 编制 不考虑 费用 和税 收, 这将 导致基 金 收 益率落 后于 标的 指数 收益 率,产 生负 的跟 踪偏 离度 。 ② 指数 成份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 新股 市值 配售 收益 等因 素将导 致基 金收 益率 超过 标的指 数 收益率 ,产 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③ 当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 构成, 或成 份股 公司 发生 配股、 增发 等行 为导 致该 成份股 在指 数中的 权重 发生 变化 , 或 标的指 数变 更编 制方 法时 , 基金 在相 应的 组合 调整 中可能 暂时 扩大 与标的 指数 的构 成差 异, 而且会 产生 相应 的交 易成 本,导 致跟 踪偏 离度 和跟 踪误差 扩大 。 ④ 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可能 带来一 定的 现金 流或 变现 需求, 在遭 遇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停 牌 、 摘牌或 流动 性差 等情 形时 , 基金 可能 无法 及时 调整 投资组 合或 承担 冲击 成本 ,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扩 大。 ⑤ 在基 金进 行指 数化 投资 过程中 , 基金 管理人 的管 理能力 , 例如 跟踪指 数的 水平 、 技 术 手段 、 买 入卖 出的时 机选 择等 , 都 会对 基金收 益产 生影响 , 从而 影响基 金跟 踪偏离 度和 跟 踪 误差。 ⑥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如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基金 投资 组合 中个 别股票 的持 有比例 与标 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权 重可 能不 完全 相同 ; 因缺 乏卖 空、 对 冲机 制及 其他工 具造 成
























































89 的指数 跟踪 成本 较大 ;因 指数发 布机 构指 数编 制错 误等产 生的 跟踪 偏离 度与 跟踪误 差。 (5) 标的 指数 回报 与股 票 市场平 均回 报偏 离风 险 标的指 数并 不能 完全 代表 整个股 票市 场 , 标 的指 数的 回报率 与整 个股 票市 场的 平均回 报 率可能 存在 偏离 。 2. 基金 运作 的特 有风 险 (1) 上市 交易 风险 银华稳 进与 银华 锐进 份额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由于 上市 期间 可能 因信 息披露 导 致基金 停牌 ,投 资者 在停 牌期间 不能 买卖 银华 稳进 份额与 银华 锐进 份额 ,产 生风险 ;同 时 , 可能因 上市 后交 易对 手不 足导致 银华 稳进 份额 与银 华锐进 份额 产生 流动 性风 险。 (2) 杠杆 机制 风险 本基金 为完 全复 制指 数的 股票型 基金 , 具有较 高风 险、 较高 预期 收益的 特征 , 其 预期 风 险和预 期收 益高 于货 币市 场基金 、 债 券型 基金 和混 合型基 金。 从本 基金 所分 离的两 类基 金份 额来看 , 银 华稳 进份 额具 有低风 险、 收益 相对 稳定 的特征 ; 银 华锐 进份 额具 有高风 险、 高预 期收益 的特 征。 由于银 华锐 进份 额内 含杠 杆机制 的设 计 , 银 华锐 进份 额净值 的变 动幅 度将 大于 银华深 证 100 份额 和银华 稳进 份额净 值的变动 幅度 ,即银 华锐 进份额净 值变 动的波 动性 要高 于其 他两 类份额 。 (3) 折/溢 价交 易风 险 银华稳 进份 额与 银华 锐进 份额上 市交 易后 , 由 于受 到市场 供求 关系 的影 响, 基金份 额的 交易价 格与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出 现偏离 并出现 折/溢 价风险 。尽管 份额配 对转 换套利 机制的 设计已 将银华 稳进份 额和 银华锐 进份额 的折/ 溢价风 险降至 较低水 平,但 是该 制度不 能完全 规避该 风险 的存 在。 (4) 风险 收益 特征 变化 风 险 由于基 金份 额折算 的 设计 , 在 银 华深 证100 份 额净 值达到 2.000 元 后, 本基 金将进 行份 额 不定 期 份 额折 算 。 原银 华锐进 份额 持有 人将 会获 得一定 比例 的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因此 原 银华锐 进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风险 收益特 征将 会发 生改 变。 由于基 金份 额折算 的 设计 , 在银 华锐 进份 额净 值达到 0.250 元 后, 本基 金将 进行份 额 不 定期 份 额折 算 。 原银 华稳 进份额 持有 人将 会获 得一 定比例 的 银 华深 证100 份 额, 因此 , 原 银 华稳进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 的部分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收 益特征 将会 发生 改变 。 由于对 银华 稳进 基金 份额 在会计 年度 初 , 把 约定 收益 折算为 场内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的 设 计, 使原 银华 稳进份 额持 有人将 会获 得一 定比 例的 银华深 证100 份 额, 因此 , 原 银华 稳进 份
























































90 额持有 人所 持有 的部 分基 金份额 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将 会发生 改变 。 (5) 份额 折算 风险 ① 在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由于尾 差处 理而 可能 给投 资者带 来损 失。 场外份额进行份额折 算时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 点后 两位,小数点后两位 以后 的部分 舍 去 , 由此 产生 的误差 计入 基金财 产 。 场 内份额 进行 份额折 算时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数 位 (最 小 单位 为1 份 ) , 整数 位以 后部分 采取 截位 法, 余额 计入基 金财 产。 因此 , 在 基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由 于尾 差处 理而 可能 给投资 者带 来损 失 。 ② 份额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有 可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 风险 。 新增份额可能面临无 法赎 回的风险是指在场内 购买 银华稳进份额或银华 锐进 份额的一 部分投 资者 可能 面临 的风 险。 由于 在二 级市 场可 以做 交易的 证 券 公司 并不 全部 具备中 国证 券 监督管理 委 员会 颁发 的基 金代销 资格 , 而只 有具 备基 金代销 资格 的证 券公 司才 可以允 许投 资 者赎回 基金 份额 。 因 此, 如 果投资 者通 过不 具备 基金 代销资 格的 证券 公司 购买 银华稳 进份 额 或银华 锐进 份额 , 在 其参 与份额 折算 后 , 则折 算新 增的银 华深 证 100 份 额并 不能被 赎回 。 此 风险需 要引 起投 资者 注意 , 投资者 可以 选择 在份 额折 算前将 银华 稳进 份额 或银 华锐进 份额 卖 出, 或者 将新 增的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通过 转托 管业 务转入 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证券 公司 后赎 回基金 份额 。 (6) 份额 配 对 转换 业务 中 存在的 风险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在 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 银 华稳 进 份额和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存 续期内 ,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办理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与银 华稳 进份 额、 银华 锐进 份 额之间 份额 配对 转换 。 一 方面, 份额 配 对 转换 业务 的办理 可能 改变 银华 稳进 份额 和 银华 锐进 份额的 市场 供求 关系 , 从 而可能 影响 其 交 易价 格; 另一方 面 , 份 额配 对 转换 业务可 能出 现 暂 停办理 的情 形, 投资 者的 份额配 对转 换申 请也 可能 存在不 能及 时确 认的 风险 。 (7)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在存续 期内 , 本 基金 (包 括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 银 华稳进 份额 和银 华锐 进份 额 ) 将 不进 行收益 分配 。 在每个 会计 年度 年 ( 除成 立当年 外) 的第 一个 工作 日,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对本 基金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和 银华 稳进 份额 实施定期 份 额折 算。 基金 份额折 算后 , 如 果出现 新增 份额 的情 形, 投资者 可通 过卖 出或 赎回 折算后 新增 份额 的方 式获 取投资 回报 , 但 是, 投 资者 通过 变现 折算 后的新 增份 额以 获取 投资 回报的 方式 并不 等同 于基 金收益 分配 , 投 资者不 仅须 承担 相应 的交 易成本 ,还 可能 面临 基金 份额卖 出或 赎回 的价 格波 动风险 。
























































91 (七) 其他风险 1. 战争 、 自然 灾害等 不可 抗力因 素的 出现 , 将 会严 重影响 证券 市场 的运 行, 可能导 致 基 金资产 的损 失, 影响 基金 收益水 平。 2. 金融 市场 危机 、 行 业竞 争 、 代理 商违 约、 托管 行 违约等 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 身直接 控制 能力之 外的 风险 ,也 可能 导致基 金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受 损。 3. 因基 金业 务快 速发 展, 在制度 建设 、 人员配 备 、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4. 公司 主要 业务 人员 (如 基金经 理 ) 的 离职可 能会 在一定 程度 上影 响工 作的 连续性 , 并 可能对 基金 运作 产生 影响 。 5. 其他 意外 导致 的风 险 。
























































92 二十二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 变更 1.以下 变更 《基 金合 同》 的事项 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1)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2)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的报 酬标准 ,但 根据 适用 的相 关规定 提高 该等报 酬标准 的除 外 ; (5) 变更 基金 类别 ; (6)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召开 程 序; (9) 终止 《基 金合 同》 ; (10) 其他 可能 对《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和 义务 产生重 大影 响的 事项 。 但出现 下列 情况 时, 可不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管 费; (2)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赎回 费率 ; (4)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 基金推 出新 业务 或服 务; (5)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注 册登记机 构、 代销机 构在 法律法规 规定 的范围 内调 整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等业 务的 规则 ; (6)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7) 标的 指数 变更 名称 或 指数公 司调 整指 数编 制方 法; (8)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实质性 不利 影响或 修改 不 涉及 《基金 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变 化; (9)除 按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以 外的其 他情形 。 2. 关 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经 中国证监 会核准生 效后方 可执
























































93 行,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中国 证监会 核准 后按 照 《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告 。 (二) 《基金合同》的 终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3.《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 其 他情形 ;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94 由基金 财 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 (五)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 交纳 所欠 税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 分别计 算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 银 华稳 进份额 与银 华 锐 进份额 各自 的应 计分 配比 例, 并 据此 由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银华 稳进 份额 与银 华锐进 份额 各 自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根据 其持有 的 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配 。 (六)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公 告于 《基 金合 同》 终 止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后5 个工 作日 内由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15 年以上 。
























































95 二十三、《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基金 合同 》 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一。
























































96 二十四、《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托管 协议 》 的 内容 摘要 见附件 二。
























































97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并将 根据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需 要 和市场 的变 化增 加、 修订 这些服 务项 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者 对 账单 对账单 服务 采取 定制 方式 , 未 定制 此服 务的投 资人 可通过 互联 网站 、 语 音电 话、 手机 网 站等途 径自 助查 询账 户情 况。 纸 质对 账单 按季 度提 供, 在 每季 度结 束后 的10 个工作 日内 向该 季度内 有交 易的 持有 人寄 送。 电子 对账 单按月 度和 季度提 供 , 包 括彩信 、 电 子邮件 等电 子方 式,持 有人 可根 据需 要自 行选择 。 2.其 他相 关的 信息 资料 (二) 咨询、查询服务 1.信息 查询 密码 注册登 记人 为 投 资者 预设 基金查 询密 码 , 预 设的 基金 查询密 码为 投资 者 开 户证 件号码 的 后6位数 字,不 足6位 数字 的,前 面加“0 ”补 足。基 金查询 密码用 于 投资 者 查 询基金 账户下 的账户 和交 易信 息。 投资 者 请在 其知 晓基 金账 号后 , 及时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心 电话400-678-3333 或登录 公司 网站http://www.yhfund.com.cn 修 改基 金 查询密 码。 2.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 信 息,请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登 录公 司网 站进 行咨 询、查 询。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http://www.yhfund.com.cn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投 资者提 供投 资资 讯 及 基金 经理 (或 投 资顾问 )交 流服 务。 (四)电子交易与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 理人 的网上交易系统、手 机交 易系统及电话交易系 统进 行基金交 易 ,详 情请 查看 公司 网站 或相关 公告 。
























































98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99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代销 机构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复 印件 , 但 应以本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的 正本为 准。 投资者还 可以直 接登录 基 金管理人 的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阅 和下载 招募说 明 书。
























































100 二十八、备查文件 1.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银 华深 证100 指数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2.《银 华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 3.《银 华深 证100 指 数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 管协 议》 ; 4.关于银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募集 设立 银华深 证100 指数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法律意 见 书 ; 5.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 金合 同》 、 《 托管协 议》 及其余 备查 文件 存放 在基 金管理 人处 。 投 资者 可在 营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 地点 查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101 附件一:《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的 权利、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根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 独立运 用并 管 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基 金合同 》收 取基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或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依 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了 《基 金合同 》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 应 呈报 中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委 托、 更换 基 金代销 机构 ,对 基金 代销 机构的 相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及更 换其 他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注册登 记机 构办理 基金 注册登 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费 用, 并对 注册 登记 机 构的代 理行 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和 检查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法 规的前 提下 ,制 订和 调整 有关基 金认 购、 申购 、赎 回、转 换 、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等业 务的规 则,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 范围 内决定 和调 整基 金的除 调高 托管 费率 和管 理费率 之外 的相 关费 率结 构和收 费方 式; (13)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4)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融 券;


(15)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02 (16) 选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7)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 或者委托 经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其他 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 申购 、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如认 为基 金代 销机 构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基 金销 售与服 务代 理 协议及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 他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 措施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 利益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 资格的人 员进 行基金 投资 分析、决 策, 以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和 基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独 立,对 所管理 的不同 基金分 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 金法 》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 法符合 《基 金合同 》 等 法律 文件 的规 定, 按 有关 规定 计算 并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 定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履 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2)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 不泄 露基金 投资 计划、 投资意 向等。 除 《基 金法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按 《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时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依据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103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按 规定 保存基 金财 产管理业 务活 动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 录和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按 照 《 基金 合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 时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 在支 付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 时,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监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 金 财产损 失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向基金 托管 人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但 因第 三方 责任导 致基 金财 产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受到 损失 , 而基 金管 理人 首先承 担了 责任 的情 况下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向 第三 方追偿 ; (23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24)基 金管 理人在 募集 期间未能 达到 基金 的 备案 条件, 《 基金合 同》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因募 集行 为而 产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 将 已募 集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 募集期 结束 后 30 日 内退 还 基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定期 或不 定期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28)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利 益的 活动 ; (29) 依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控 股和 直接 管理 ; (3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的 权利 、义务
























































104 1.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依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同 》的 规定安 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依 《基金 合同》 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 费以及 法律 法规规定 或监 管部门 批准 的其他 收 入; (3)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 基金的投 资运 作,如 发现 基金管理 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 财产 、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形 ,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以 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 联名的方 式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算有 限公 司上海 分公 司和深 圳 分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 (5) 以基 金托 管人 名义 开 立证券 交易 资金 账户 ,用 于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 (6)以 基金的 名义在 中央 国债登记 结算 有限公 司开 设 银行间 债券 托管账 户 , 负责基 金 投资债券 的 后台 匹配 及资 金的清 算; (7) 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8)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9)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资料 ; (10)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据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 部门,具 有符 合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备 足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 制、监察 与稽 核、财 务管 理及人事 管理 等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名 册登 记 、 账户设 置、 资金 划拨 、账 册记录 等方 面相 互独 立; (4)除 依据《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不 得利 用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105 (7)保 守基金 商业秘 密, 除《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复核 、审 查基 金 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 规定进 行;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未 执行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 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因违 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 理 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 务,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 为基金 利益 向基 金管 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及其 他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利 益的 活动 ; (23)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 权利、 义务 1.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申请 赎回 其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106 (5)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对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对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销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 (9)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 于 :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赎回 款 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3)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5)返 还在基 金交易 过程 中因任何 原因 ,自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及 代销 机构处 获 得的不 当得 利; (6)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决 定; (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 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 程序 和规则 ( 一) 召 集 人 和 召 集 方 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外,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集 ; 2.基金 管理 人未 按规 定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 必要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 由 基金 托管 人 自行 召集 。 4.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 银 华稳 进份 额、 银 华锐 进份 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10% 以上 ( 含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应 当向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 具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决 定不 召集,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银 华深证 100 份 额、银 华稳 进份 额、 银华 锐进份 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仍 认
























































107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并 书面告知 提出 提议的 基金 份额持有 人代 表和基 金管 理人;基 金托 管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60 日 内召开 。 5.单独 或合 计持 有 银 华深 证100 份额 、 银 华稳 进份 额、 银 华锐 进份 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银华 深 证100 份 额、 银华 稳进 份额 、 银华锐 进份 额 各自 基 金份 额10% 以 上 ( 含 10% )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自 行召 集 ,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 集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当 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会 议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 二)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通知 时间 、通 知内 容、通 知方 式 1.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应至少 载明 以下 内容 : (1)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方 式和 会议 形式 ; (2)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形式 ; (3)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书 的内 容要 求 (包 括但 不限 于代 理人 身 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 期 限等) 、 送达时 间和 地点 ; (5)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通讯 方式 和表 决方式 , 并 在会议 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具体 通讯 方式 、 委托 的公 证机关 及其 联 系方式 和联 系人 、 表 决 意 见 提 交 的 截 止 时 间 和 收 取 方 式 。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 还应另 行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托 管人,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则应 另行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进 行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或基 金 托 管 人拒 不 派 代 表 对表 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 行 监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 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的 方式
























































108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或通 讯开 会方式 召开 。 会议的 召开 方式 由会议 召 集人确 定 , 但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必须 以现 场开会 方 式召开 。 1.现场 开会 。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书 委派 代表 出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 基 金管理 人或 托 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 现场 开会 同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 可 以进行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受 托出 席会议者 出具 的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委 托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托 书符合 法律 法规、 《 基金合 同》 和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 出示的在 权利 登记日 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 证显示 ,有 效的银华 深证100 份 额、 银华 稳进 份额、 银华 锐进 份额 各自 基金份 额不少 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 记日 各自 基金总 份额的 50%(含 50% ) 。 2.通讯 开会 。 通讯 开会 系指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 召集 人通 知的非 现 场方式 在表 决截 至日 以前 提交至 召集 人指 定的 地址 或系统 。 通讯 开会 应以 召集 人通知 的非 现 场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会议 召集 人 按 《基 金 合同》 规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在 表决 截止 日前 公布 2 次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召 集人按 《基 金合同 》 规定 通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管 理人 ) 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的 计票 进行 监督 。 会 议召集 人 在 基金 托管 人 ( 如果基 金托 管 人 为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 按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 收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基 金管 理人 经通 知不 参加收 取表 决意 见的 , 不影 响表决 效 力 ; (3) 本 人直 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银华 深证100 份 额、 银华 稳进 份额、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 基 金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 日 各自 基金 总份 额的50%(含 50% ) ; (4) 上述 第 (3 ) 项中 直接 出具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意 见的代 理 人, 同 时提 交的 持有 基金 份额的 凭证 、 受 托 出 具意 见的代 理人 出具 的委 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律 法规、 《基金 合 同》 和会议 通知 的规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注册 机构记 录相 符,并 且委托 人出具 的代 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符 合法 律法规、 《基 金
























































109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5) 会议 通知 公布 前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四)议 事内 容与 程序 1.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 改 、 决 定终 止 《基金 合同》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金 合并 、 法律 法规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及 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权 益登 记日 银 华深 证 100 份 额、 银华稳 进 份 额、银 华锐 进份 额各 自份额 10% (含 10% ) 以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 大会 召集人 发出 会 议通知 前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需由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也 可以 在会议 通知 发 出后向 大会 召集 人提 交临 时提案 ,临 时提 案应 当在 大会召 开日 至少 30 天 前提 交召集 人并由 召集人 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 日 30 天 前公告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召集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 交的 临时 提案 进行 审核 , 符合 条件的 应当 在大 会召 开 日30 天 前公 告。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1)关 联性。 大会召 集人 对于提案 涉及 事项与 基金 有直接关 系, 并且不 超出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职 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于不 符合 上述 要求的 , 不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决 定不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案提 交大 会表决 ,应 当在 该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 行解 释和说 明。 (2)程 序性。 大会召 集人 可以对提 案涉 及的程 序性 问题 做 出 决定 。如将 提案 进行分 拆 或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同 意 ; 原 提案人 不同 意变更 的 , 大 会 主持 人可 以就程 序性 问 题 提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做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权益 登记 日 银华 深 证100 份额 、 银 华稳进 份额 、 银 华锐 进份 额各自 份额 10%(含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审 议表决 的提 案,或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表 决的提 案 , 未 获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通过 , 就 同一 提案再 次提 请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 间间 隔不少 于6 个月 。 法 律法 规 另有规 定除 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开会 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 原有 提案 进行修 改 ,
























































110 应当最 迟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召开 前 30 日公 告。 否则, 会议 的召 开日 期应 当顺延 并保 证 至少与 公告 日期 有 30 日 的 间隔期 。 2.议事 程序 (1)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 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 会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 授 权代 表 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 授 权代 表 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银华 深 证100 份 额、 银 华稳 进份 额、 银 华锐 进份 额各 自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代 理人所 持表 决权 的 50% 以 上(含 50% )选举 产 生一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不 出席 或主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 影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作出 的决 议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 身份 证号 码、 住 所地 址、 持 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金 份额 、 委 托人 姓名 (或单 位名 称) 等事项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前 30 日 公布 提案 ,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 在公 证机关 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 五)决 议形 成的 条件 、表 决方式 、程 序 银华深 证100 份 额、 银华 稳进份 额、 银华 锐进 份额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每 份基金 份额 在其对 应份 额级 别内 享有 平等的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 , 一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 银 华稳 进份 额、 银 华锐进 份 额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上( 含 50% ) 通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 第 2 项 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 他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 , 特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银华 深 证100 份 额、 银华 稳进 份额 、 银华锐 进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或 其代理 人 所 持表 决权 的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过方 为有 效 。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更换 基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 人、 终 止 《 基金 合同》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111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提交 符合 会议通 知中 规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 件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 投资者 ,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决 意见 视 为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 弃权表 决, 但应 当计 入出 具意 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 额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三、 《 基金合同》 解除 和终止 的事由、程序 (一) 《基 金合 同 》 终止 的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终止 的; 2.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 接的; 3.《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4.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具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 理、 估价、 变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 一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 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112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 事人 同意, 因 《基 金合同 》 而产 生的 或与 《 基金合 同》 有 关的 一切 争 议, 如经 友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应 提交 中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 裁委 员会根 据该 会当 时有 效的 仲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 , 仲裁裁 决是 终局 性的 并对 各方当 事人 具有 约束 力, 仲裁费 由败 诉方 承担。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 《 基金合同》 存放 地和 投资者取得 《基金合 同 》 的方式 《基金 合同 》 在 编制 完成 后, 将 存放 于基 金管 理人 所在地 、 基 金托 管人 所在 地, 供 公众 查阅。 投资 者 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 得上述 文件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投资者 也可 在基 金管 理人 指定的 网站 上进 行查 阅 。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将在 指定媒 体 上公告 。
























































113 附件二:《托管协议 》的内容摘要 一、 《 托管协议》 当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或简 称“管理人” ) 名称: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深南大 道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东 方 经贸城C2办 公楼15层 邮政编 码:100738 法定代 表人 : 王 珠林 成立日 期:2001 年5 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 或简 称“托管人” ) 名





称: 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住





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文标 成立时 间:1996 年2 月7 日 组织形 式 : 股份 有限 公司 (上市 ) 注册资 本:26,714,732,987 元人 民币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证监 基金 字[2004]101 号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 券; 代 理发行 、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 府债券、 金融 债 券; 从 事同业 拆借; 买卖 、 代理 买卖外 汇; 从 事银 行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证 服 务及担 保; 代 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供保 管箱 服务 ; 经国 务院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批准 的其他 业务 。 本行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可以 经营 结汇 、售 汇业 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 理人 之间的的业务监 督 、 核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的业 务监 督和 核查
























































114 1.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范围 、 投 资对象 进行监 督。 《 基金合 同》 明 确约定 基金投 资风 格或证 券选择 标准的 ,基 金管理 人应按 照 基 金 托 管 人要 求 的 格 式提 供 投 资 品 种池 和 交 易 对手 库 , 以 便 基金 托 管 人 运用 相 关 技 术系 统, 对 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 符合 《 基金 合同 》 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 对 存在 疑义 的事项 进行 核查 。


本基金 将投 资于 以下 金融 工具: 本基金 投资 于具 有良 好流 动性的 金融 工具 , 包 括深 证 100 指数 的成 份股 、 备 选成份 股、 新股( 首次公开 发行 或增 发) 、 权 证、 债 券、 债券回 购以及 法律法 规或监 管机 构允许 本基金 投资的 其它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2.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及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 基 金投 资、 融 资比 例进行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投融资 比例进 行监 督的内 容包括 但不限 于: 《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基 金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 单 一投 资类 别比 例限 制、 融 资限 制、 股票 申购 限制、 基金 投资 比例符 合《基 金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规 定、 《 基金合 同 》约 定的时 间要求 、法 规允许 投资比 例调整 期限 等。 (1)按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金合 同》 的约 定, 本基 金的投 资资 产配 置比 例为 : 本基金 投资 于股 票的 资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90% -95% , 其 中投 资于 深证 100 指数 成 份股和 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于 股票 资产 的90% 。 现 金、 债 券资 产及 中国 证监 会允许 基金 投 资的其 他证 券品 种占 基金 资产比 例 为 5% -10% (其 中 权证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为 0-3% , 现 金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2)根 据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 ,本 基金投 资组 合遵 循以 下投 资限制 : ①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 不得 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②本基 金不 得违 反 《 基金 合同》 有关 投资 范围 、投 资策略 、投 资比 例等 内容 的约定 ; ③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对 上述比 例限 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在 《基 金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达 到规 定的 标准 。 基 金托管 人 对 基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 检查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115 监管部 门取 消 上 述限 制 的 规定 ,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3) 法规 允许 的基 金投 资 比例调 整期 限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变 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定 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4) 本基 金可 以按 照国 家 的有关 规定 进行 融资 。 (5) 相关 法律 、法 规或 部 门规章 规定 的其 他比 例限 制。 基金托 管人 对基 金投 资的 监督和 检查 自 《 基金 合同 》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基 金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 监督 。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 关联交 易进 行监 督。 根据 法律法 规有 关基 金禁 止从 事关联 交易 的规 定,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相 互提 供与 本机 构有 控股关 系的 股东 、 与本 机构 有其他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单 及有 关 关联方 交易 证券 名单 及其 更新, 加盖 公章。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 保关联 交易 名 单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并负 责及 时将 更新 后的名 单发 送给 对方 。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 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 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 关 联 交易 时 , 基 金托 管人应 及时 提醒 并协 助基 金管理 人采 取必 要措 施阻 止该关 联交 易 的发生 , 如 基金 托管 人采 取必要 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交 易发 生时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对于基 金管 理人已 成交的 关联交 易, 基金托 管人事 前无法 阻止 该关联 交易的 发生, 只能 进行 事后 结算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由此 造成的 损失 ,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4.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投 资运 作之 前向基 金托 管人 提供 经慎 重选择 的、 本基 金适用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对 手名 单, 并约 定各 交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 易结 算方式 。 基 金托 管人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按事前 提供 的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交 易。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 行更 新, 如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市场 情况需 要临 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对手名 单, 应向 基金 托管 人说明 理由 , 在 与交 易对 手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作 日内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基金 托管 人书 面确 认后 , 被确 认调 整的 名单开 始生 效, 新名 单生 效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 交易 对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 算的 交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的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据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成交 单对 合同履 行情 况进 行监 督, 但不承 担交 易对 手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 损失 。 如基金 托管 人事 后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没 有按 照事 先约 定的交 易对 手
























































116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5.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 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管 理 人选择 存款 银行 进行监 督。 本基 金投 资银 行存款 的信 用风 险主 要包 括存款 银行 的信 用等 级、 存款银 行的 支付 能力等 涉及 到存 款银 行选 择方面 的风 险 。 本 基金 的存 款的核 心银 行应 当是 具有 证券投 资基 金 托管 人 资格 、 证 券投 资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或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托 管人 资格 的商业 银行 。 本 基金投 资除 核心 存款 银行 以外的 银行 存款 出现 由于 存款银 行信 用风 险而 造成 的损失 时 , 先 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赔偿 , 之 后有权 要求 相关 责任 人进 行赔偿 ,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 在运作 过程 中遵 循上述 监督 流程 , 则 对于 由于存 款银 行信 用风 险引 起的损 失 , 不 承担赔 偿责 任。 基金 管理 人 与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后 ,可以 根据 当时 的市 场情 况对于 核心 存款 银行 名单 进行调 整。 6.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应收 资金到 账、 基金 费用 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 金收 益分 配、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 基金 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 不实 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 在宣 传推介材 料上, 则基 金托 管人 对此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并 将在 发现后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7.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应 遵守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2)流 通受限 证券, 包括 由《上市 公司 证券发 行管 理办法》 规范 的非公 开发 行股票 、 公开发 行股票 网下配 售部 分等在 发行时 明 确一 定期 限锁定 期的可 交易证 券,不 包括由 于发布 重大消 息或 其他 原因 而临 时停牌 的证 券、 已发 行未 上市证 券、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押券 等流 通受 限证券 。


(3)在 投资流 通受限 证券 之前,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制 定相关投 资决 策流程 、风 险控制 制 度、 流 动性 风险 控制 预案 等规章 制度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根 据基 金的 投资 风格 和流动 性的 需要 合理安 排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投资比 例, 并在 风险 控制 制度中 明确 具体 比例 , 避 免基金 出现 流动 性风险 。 上述 规章制 度须 经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 述规 章制 度经董 事会 通过之 后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将上 述规 章制 度以及 董事 会批 准上 述规 章制度 的决 议提 交 给 基金 托管人 。


(4) 在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 之前,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提前 2 个 交易 日向 基金 托 管人提 供 有关流 通受 限证 券的 相关 信息, 具体 应当 包括 但不 限于如 下文 件( 如有 ) :


拟发行 数量 、 定价依 据 、 监管机 构的 批准 证明 文件 复印件 、 基金 管理人 与承 销商签 订的
























































117 销售协 议复 印件 、缴 款通 知书、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价格 、总 成本 、划 款账 号、划 款金 额 、 划款时 间文 件等 。基 金管 理人应 保证 上述 信息 的真 实、完 整。


(5)基 金托管 人在监 督基 金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的过程 中, 如认为 因市 场出现 剧 烈变化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具体投 资行 为可 能对 基金 财产造 成较 大风 险 , 基 金托 管人有 权要 求 基金管 理人 对该 风险 的消 除或防 范措 施进 行补 充和 整改 , 并 做出 书面说 明 。 否则 , 基 金托 管 人经事 先书 面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其有 关指令 。 因 拒绝 执行 该指 令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的 ,基 金托 管人 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6)基 金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投资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在本基 金名 下,并 确保 证基金 托 管人能 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理 人原 因产 生的 受限 证券登 记存 管问 题, 造成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或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安 全保 管基金 财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7)如 果基金 管理人 未按 照本协议 的约 定向基 金托 管人报送 相关 数据或 者报 送了虚 假 的数据 或者 出现 其他 影响 基金托 管人 履行 托管 人监 督职责 的行 为 , 导 致基 金托 管人不 能履 行 托管人 职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承 担相 应法 律后 果, 包括但 不限 于承 担基 金托 管人可 能遭 受的 监管部 门罚 款以 及基 金托 管人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承 担的赔 偿 。 因 投资 流动 受限 证券产 生的 损 失, 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以及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应当 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的之外 , 基 金托 管人不 承担上 述损失 。如 因 基金 管理人 未遵 守相关 制度、 流动性 风险处 置方 案以及 投资额 度和比 例限 制要 求的 原因 导致本 基金 出现 风险 损失 致使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连带 赔偿责 任的 , 基 金 管理 人应 赔偿 基金 托管 人由此 遭受 的损 失。 法律 法规及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8.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 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 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 违反 法律法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应 及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 合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核 查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 书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 出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 行解 释或 举证 , 说 明违规 原因 及纠 正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限 内,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随时 对通 知事 项进行 复查, 督 促基 金管 理人改 正 。 基 金 管 理人 对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 纠正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 定, 或者违 反 《 基金 合同 》 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基 金管 理人 ,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9. 基金管 理人 有义务 配合 和协助基 金托 管人依 照法 律法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 对基 金业 务执行 核查 。 对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金 管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 求需向 中国 证监
























































118 会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 的事 项,基 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10.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有重 大违 规行为 ,应 及时报告 中国 证监会 ,同 时通知 基 金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由 , 拒绝 、 阻 挠对 方根据 本协 议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 情 节严 重 或经基 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改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二)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人 的业 务核 查 1.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履行 托管 职责 情况 进行 核查 , 核 查事 项包 括基 金托 管人安 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交 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擅 自挪 用基 金财 产、 未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 账管 理、 未 执行 或无故 延迟 执行 基金 管理 人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金 投资信 息等 违反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时 ,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基 金托管 人收 到通 知后应 在下 一工 作日 前及 时核对 并以 书面 形式 给基 金管理 人发 出回 函 , 说 明违 规原因 及纠 正 期限 ,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限 内及时 改正 。 在上述 规定 期限内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随 时对 通知 事 项 进行复 查, 督促 基金 托管 人改正 。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配合 基金 管理 人的 核查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交 相关 资料 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理 人并 改正 。


3.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 管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 及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 正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托 管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绝、 阻挠 对方 根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拖 延、 欺诈 等 手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 督, 情节 严重 或 经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金 财产的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 保管 基金财产。未经基金 管理 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 的合 法合规指 令,基 金托 管人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分 、分 配基 金的 任何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指令 , 按 照 《基 金合 同》 和 本协 议的 约定 保管 基 金财产 ,
























































119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 因为 基金 投资 产生 的应收 资产 ,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 并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金 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采取 措施 进行 催收 。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7.除依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 的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 二) 基金 募集 资金 的验资 和入 账 1.基金 募集 期满 或基 金停 止募集 时 , 募 集的基 金份 额总额 、 基金 募集金 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人 数符 合 《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定 期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务 所对 基金 进 行 验资 , 并出 具验 资报 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 由 参加验 资 的2 名 以上 ( 含2 名)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2. 基金管理人应将属 于本 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 划入 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 基金 开立的基 金托管 专户 中, 并确 保实 收基金 金额 与验 资确 认金 额相一 致。 3. 若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能达 到 《 基金 合同 》 生 效的条 件, 由基 金管 理人 按规定 办理 退款事 宜。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基金托 管人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其营 业机 构开 设基 金托 管专户 , 用于 基金 交易 的资 金清算 和 保管基 金的 银行 存款 。 基 金托管 专户 是指 基金 托管 人在集 中托 管模 式下 , 代 表所托 管的 基 金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进 行一 级结 算的 专用账 户 。 该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由 基金 托 管人负 责。 本基 金的 一切 货币收 支活 动, 均需 通过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专 户进行 。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开立 和使 用, 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其 他与 本基 金无 关的 任何银 行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的 任何 银 行账户 进行 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活 动。 基金托 管专 户的 管理 应符 合 《 银行 账户 管理办 法》 、 《现 金管 理条 例》 、 《中 国 人民银 行利 率管理 的有 关规 定》 、 《关 于大额 现金 支付 管理 的通 知》 、 《支 付结 算办法 》 以 及中国 人民 银行 的其他 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证 券交易 资金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 深 圳分 公司 为基 金 开设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设 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 本基 金业务 的需 要。 基金 托管 人和基 金管 理人不 得出 借或 未经 对方 同意擅 自转 让基 金的 任何 证券账 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何 账户 进
























































120 行本基 金业 务以 外的 活动 。


3.基金 托管 人以 自身 法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设 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 并代表 所托 管的 基金 完成 与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一级 法人 清算 工作 , 结 算备 付 金、 结算 互保 基金 、 交收 价 差资金 等的 收取 按照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规 定执 行, 基 金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的 收取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的规 定 执行。


4.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变 更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户 资产 的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5.在本 《托 管协 议 》 生效 日之后 , 本 基金 被允 许从 事其他 投资 品种 的投 资业 务,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按有关 规定 开设 、 使 用并 管理; 若无 相关 规定 , 则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比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 账户 开设、 使用 的规 定。 (五) 债券 托管 账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1. 《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管理 人负 责以 基金 的名 义申请 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 代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基金 托管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在中 央国债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设银 行间 债券市 场债 券托 管账 户 , 并 由基金 托管 人负 责基 金的 债券的 后台 匹 配及资 金的 清算 。在 上述 手续办 理完 毕之 后, 由基 金托管 人负 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进 行 报 备 。 2.同业 拆借 市场 交易 账户 和债券 托管 账户 根据 中国 人民银 行 、 中 国外 汇交 易中 心和中 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有 关规 定, 由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签 订补 充协议 , 进 行使 用和管 理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负责 为基 金对外 签订 全国 银行 间国 债市场 回购 主 协议, 正本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基金 管理 人保 存副 本。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在本 《 托管 协议 》 订 立日 之后, 本基 金被 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和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 约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该账 户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 其规 定。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实物 证券 的保 管 实物证 券由 基金 托管 人存 放于基 金托 管人 的保 管库 ; 也可存 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 有限 责 任公司 或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上海 分公 司/深圳 分公司 或票 据营业 中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管 人持有 。 实物 证券的 购买 和转让 , 由基 金托管 人根 据基金 管理 人 的 指令办 理 。 由 基金 管理 人移 交托管 人保 管的 实物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对其 合法 性和 真实性 负责 。
























































121 基金托 管人 对托 管人 以外 机构实 际有 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担 责任 。 属于 基金 托管 人实际 有效 控 制下的 实物 证券 在基 金托 管人保 管期 间发 生损 坏、 灭失, 由此 产生 的责 任应 由基金 托管 人承 担。 (八) 与基 金有 关的 重大 合同的 保管 由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签 署的与 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同 的原 件分 别由 基 金 托管人 、 基 金管理 人保 管。 除本 协议 另有规 定外 , 基 金管 理人 在代表 基金 签署 与基 金有 关的重 大合 同时 应保证 基金 一方 持有 两份 以上的 正本 , 以便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份 正本 的 原件。 如上 述合 同只 有一 份正本 先由 基金 管理 人取 得, 则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合 同签署 后 5 个工 作日内 通过 专人 送达 、 挂 号邮寄 等安 全方 式将 合同 原件送 达基 金托 管人 处。 合同原 件应 存放 于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文件 保管 部 门15 年以上 。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 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价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指 计算 日基金 资 产净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总 份额。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2.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 放日对 基金 资产 估值 。 估 值原则 应符 合 《基金 合同 》 、《 证 券投 资基金 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用于 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负 责计 算,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每个开 放日 交易 结 束 后 计 算 当日 的 基 金 份额 资 产 净 值 并以 加 密 传 真方 式 或 双 方 约定 的 其 他 方式 发 送 给 基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后, 签名 、 盖 章并 以加 密传真 方式 或双方 约定 的 其 他方式 传送 给基 金管 理人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以 公布 。 3. 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计 核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共同 承担。 本基 金的会 计责 任方 是基 金管 理人 , 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如 经相 关各 方在 平等 基础上 充分 讨 论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予 以 公 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 权证、 债 券和 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收款 项 、 其 它投 资等 资 产 和负 债 。 本基金 按以 下方 式进 行估 值: 1.证券 交易 所上 市的 有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易 所上市 的有 价证 券 (包 括 股 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122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以最 近交 易日的 市价 (收 盘价 ) 估 值;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 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存 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 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 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券 和权证 ,采 用估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 后,按 交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成 本估 值。 4.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如有 确凿 证据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 不能 客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 据具体 情况 与基 金托 管人 商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值的 价格 估值 。 6.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项 ,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值 。
























































123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 基 金合同 》 订明 的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 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 因此 ,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 ( 三)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与本 基金 投资 有关 的证 券交易 场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其 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因不 可抗 力或 其他 情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无法 准确 评估基 金资 产价 值时 ; 3.法律 法规 规定 、中 国证 监会认 定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情形 。 (四) 估值 差错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发生 差错 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1. 差错 类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或代 销机构 、 或投资 者自 身的 过错 造成 差错,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遭 受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对 由于 该差 错遭受 损失 当事 人( “受 损 方”) 的直 接损 失按 下述 “ 差错处 理原 则” 承担 赔偿 责任。 上述差 错的 主要 类型 包括 但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 据计 算差错 、 系 统故障 差错 、 下达指 令差 错等 ; 对 于因 技术原 因引 起的差 错 , 若 系同行 业现 有技术 水平 不 能 预见、 不能 避免 、不 能克 服,则 属不 可抗 力, 按照 下述规 定执 行。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造 成投 资者的 交易 资料 灭失 或被 错误处 理或 造成 其他 差错 , 因不可 抗 力原因 出现 差错 的当 事人 不对其 他当 事人 承担 赔偿 责任 , 但 因该 差错 取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 仍应负 有返 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2. 差错 处理 原则 (1)差错 已发生 ,但 尚未给 当事人造 成损 失时, 差错 责任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及时进 行 更正 , 因 更正 差错 发生 的费 用由差 错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差错责 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的 差错 , 给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差 错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 承担 赔偿责 任 ; 若 差错 责任 方已 经积极 协调 , 并且有 协助 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够 的时 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差
























































124 错责任 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确保差 错已 得到 更正 。 (2)差错 的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的直 接损 失负责 ,不 对间接损 失负 责,并 且仅 对差错 的 有关直 接当 事人 负责 ,不 对第三 方负 责。 (3)因差 错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事人 负有 及时返 还不 当得利的 义务 。但差 错责 任方仍 应 对差错 负责 。 如果 由于 获得 不当 得 利的 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 利造 成其他 当事 人 的利益 损失( “受 损方 ”), 则差错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损 失, 并在 其支 付的 赔偿金 额的 范 围内对 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享 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权 利 ;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当 事人 已 经将此 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损 方 ,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经 获得 的赔 偿额 加上 已经获 得的 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差错 责任 方。 (4)差 错调 整采 用尽 量恢 复 至假设 未发 生差 错的 正确 情形的 方式 。 (5)差错 责任方 拒绝 进行赔 偿时,如 果因 基金管 理人 过错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基金 托 管人应 为基 金的 利益 向基 金管理 人追 偿, 如果 因基 金托管 人过 错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的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偿 。 基金 管理 人和托 管人 之外 的第 三方 造成基 金财 产 的损失 , 并 拒绝 进行 赔偿 时 ,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向差 错 方追偿 ; 追 偿过 程中 产生 的 有关费 用, 应列入 基金 费用 ,从 基金 资产中 支付 。 (6)如 果出 现差 错的 当事 人 未按规 定对 受损 方进 行赔 偿, 并且 依据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 或其他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行或 依据 法院 判决 、 仲 裁裁决 对受 损方 承担 了赔 偿责任 , 则基 金 管理人 有权 向出 现过 错的 当事人 进行 追索 , 并有 权要 求其赔 偿或 补偿 由此 发生 的费用 和遭 受 的直接 损失 。 (7)按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 原则处 理差 错。 3. 差错 处理 程序 差错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 事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 处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差错发 生的 原因, 列明所有 的当 事人, 并根 据差错发 生的 原因确 定差 错的责 任 方; (2)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对因 差错 造成的 损失 进行 评估 ; (3)根 据差 错处 理原 则或 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 由差 错的 责任方 进行 更正 和赔 偿损 失; (4)根据 差错处 理的 方法, 需要修改 基金 注册登 记机 构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进行 更正 ,并 就差 错的 更正向 有关 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差错 处理 的原 则 和方 法如 下: (1)基金 份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通报 基金 托管人 ,
























































125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偏差 达到 银华 深 证 100 份额 、 银华 稳进 份 额与 银华 锐进 份额 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管 理人 及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偏 差达 到 银 华深 证 100 份额 、 银华 稳进 份额 与 银华 锐进 份 额 净值 的0.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3)因基 金份额 净值 计算错 误,给基 金或 基金份 额持 有人造成 损失 的, 应 由基 金 管理 人 先行赔 付, 基金 管理 人按 差错情 形, 有权 向其 他当 事人追 偿。 (4)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由于各 自技 术系统 设置 而产生的 净值 计算尾 差, 以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结 果为 准。 (5)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关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处理 。 ( 五) 基金 账册 的建 账和 对账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本协 议生 效后 , 应按 照相 关各方 约定 的同 一记 账方 法和会 计 处理原 则 , 分 别独立 地设 置、 登录 和保 管本基 金的 全套账 册 , 对 相关各 方各 自的账 册定 期 进 行核对 , 互 相监 督, 以保 证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若双 方对会 计处 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的 处理 方法 为准 。 经对账 发现 相关 各方 的账 目存在 不符 的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必 须及 时查 明原因 并 纠正 , 保 证相 关各方 平行 登录的 账册 记录 完全 相符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 暂 时 无法查 找到 错账 的原因 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计算 和公 告的 ,以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册为 准。 ( 六)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明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排 (1) 报表 的编 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作 日内 完成月 度报表的 编制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后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季度 报 告编制 ; 在会 计年 度半 年 结束 后 6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的 编 制;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90 日内完 成基 金年 度报 告编 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过审 计。 《基 金合 同》 生效不 足两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 度报告 、 半 年度
























































126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2)报 表 的复 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核 过程中 , 发 现双 方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双方核 对无 误后 ,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 务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 见书 ,相关 各方 各自 留存 一份 。 4. 基金 定期 报告 应当 在公 开披露 的 第 2 个 工作 日 , 由 基金管 理人 分别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基 金管理 人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 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包括 基金 合同生效 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权利 登记日 、 每 年6 月 30 日、12 月31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 内容 必须包 括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名称 和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由注 册登记 机构 编制 , 由 注册 登记机 构和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保管 。 保 管方式 可以 采用 电子 或文 档的形 式。 保管 期限 不少 于 15 年, 本协 议另 有规 定的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及时 向基 金托管 人提 交下 列日 期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基金 合同生 效 日、 《 基 金合 同 》 终 止日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权利 登记日 、 每 年 6 月30 日 、 每年 12 月31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其中每 年 12 月31 日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次 月开始 后的 前 十个工 作日内 提交;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基金 合同 》 终止日 等涉及 到基金 重要 事项日 期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应 于发 生日后 十个 工作 日内 提交 。 基金托 管人 以电 子版 形式 妥善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并定 期刻 成光 盘备 份, 保 存期 限为15 年 。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所 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外 的其 他 用途, 并应 遵守 保密 义务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自身 原因 无法 妥善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应按有 关 法规规 定各 自承 担相 应的 责任。
























































127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 方当 事人 同意 , 因 本协议 而产 生的 或与 本协 议有关 的一 切争 议, 除经 友好协 商可 以解决 的, 应提 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并根据 申请 仲裁 时该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仲 裁的 地点 在北京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 承担 。 争议处 理期 间, 相关 各方 当 事人应 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勉、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托 管协 议》 规定 的义 务,维 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七、 《 托管协议》 的修 改与 终止 (一) 《托 管协 议 》 的变 更 程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进 行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议 ,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 《 托管 协议 》 的 变 更报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后生 效。


(二) 《托 管协 议 》 终止 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