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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800(161825)

银华800: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银华中证 800 等 权 重指 数 增强 分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 更新招募 说 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银 行 股 份有 限公 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本基金经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员会 (以 下简称 “中 国证监会 ”) 于2013 年5月23日证监 许可 【2013 】689 号 文核 准 发售。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2013年11月5日。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 确 、 完整 。 本 招募 说明书 经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但 中国 证监 会对 本基 金 发售 的核 准, 并不 表明 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简 称 “基金” )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具, 其主 要功 能是 分 散投资, 降 低投资 单一 证券 所带 来的 个别风 险 。 基 金不 同于 银行 储蓄和 债券 等能 够提 供固 定收益 预期 的 金融工 具 , 投 资者 购 买基 金, 既可 能按 其持有 份额 分享基 金投 资所 产生 的收 益, 也可 能承 担 基金投 资所 带来 的损 失 。 投 资者 应 当充 分了 解基 金定 期定额 投资 和零 存整 取等 储蓄方 式的 区 别。定 期定 额投 资是 引导 投资者 进行 长期 投资 、平 均投资 成本 的一 种简 单易 行的投 资方 式 。 但是定 期定 额投 资并 不能 规避基 金投 资所 固有 的风 险, 不 能保 证 投 资者 获得 收益, 也不 是替 代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 式。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债券 基金 、 货 币市 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者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担 不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来 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 承 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 元 发售 , 在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的影 响下 , 基 金份额 净值 可能低 于基 金份 额初 始面 值。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基金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 在 投资 本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 基金的 产品 特性 , 充 分考 虑自身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 理性判 断市 场 , 并承担 基金 投资 中出 现 的 各类风 险,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合规 性风险、 操作和 技术 风险 、本 基金 的特定 风险 (如 指数 化 投 资风险 、 投 资替 代风 险、 跟踪偏 离风 险 、 杠杆机 制风险 、折/ 溢价交 易风险 、 份额 配对转 换业 务及基 金份额 折算等 业务 办理过 程中的 特 有风 险等 ) 风险 。巨 额赎 回风 险是 开放式 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即当 单个 开放 日银华 800份额 的净赎回申请超 过 前一开放日全 部 基 金 份 额 ( 包 括 银华800A份额 、 银华800B 份 额 和 银华800份额)的10% 时, 投 资者 将可 能无 法及 时赎回 持有 的全 部银华800份额 。 投资者 在进 行投 资决 策前 ,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明 书及 基金 合同 , 了 解本基 金的 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投 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资 经验 、 资 产状 况等 判断基 金是 否和 投资者 的风 险承 受能 力相 适应。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 恪 尽职 守、 诚实 信用 、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资 产, 但不 保 证本基 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本基 金的 过往业 绩及 其净 值高 低并 不预示 其未 来业 绩表现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 理的其 它基 金的 业绩 并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 管理 人提醒 投资 者 基 金投 资的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 做出 投资决 策后 , 基 金运 营状 况与基 金净 值 变化引 致的 投资 风险 ,由 投资者 自行 负担 。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或具 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其 他机 构购 买和 赎回 基金 , 基 金 代销机 构名 单详 见 本 招募 说明书 、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以及 相关 公告 。 本招募说 明书 (更新 )所 载内容截 止日 为2014 年11 月5日, 有关净 值表现 截止 日为2014 年9月30日 ,所 披露 的投 资 组合为2014 年第3季度 的 数 据(财 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 目


录 一、绪 言 ...........................................................................................................................................3 二、释 义 ...........................................................................................................................................4 三、基 金管 理人 ...............................................................................................................................9 四、基 金托 管人 .............................................................................................................................19 五、相 关服 务机构 .........................................................................................................................21 六、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与净 值计算 规则 .........................................................................................33 七、基 金的 募集 .............................................................................................................................36 八、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37 九、银 华 800A 份 额与 银 华 800B 份额 的上 市交 易 ....................................................................38 十、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39 十一、 基金 的份 额配 对转 换 .........................................................................................................49 十二、 基金 的投 资 .........................................................................................................................51 十三、 基金 的业 绩 .........................................................................................................................62 十四、 基金 的财 产 .........................................................................................................................63 十五、 基金 资产 估值 .....................................................................................................................64 十六、 基金 的收 益与 分配 .............................................................................................................68 十七、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69 十八、 基金 份额 折算 .....................................................................................................................71 二十、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81 二十一 、风 险揭 示 .........................................................................................................................85 二十二 、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90 二十三 、基 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92 二十四 、托 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93 二十五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94 二十六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95 二十七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96















































更新招募说明书 2 二十八 、备 查文 件 .........................................................................................................................97















































更新招募说明书 3 一、绪言 《 银华中证800 等权 重指数增 强 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 基金法 》 、 《证 券投 资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 露管理办 法》 、 《深圳证 券交易所 证券投 资基金上 市规则》 、《银华 中证800 等权重指 数增强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法 律法 规 编 写。 本 招募说 明书阐 述了 银华 中证800等权 重指数 增强 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的投资 目标 、策略 、风险 、 费率等 与 投 资者 投资 决策 有关的 全部 必要 事项 , 投 资者 在 作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 阅 读本 招募 说 明 书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 募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误导 性陈 述或 者重 大遗 漏,并 对其 真实 性 、 准确性 、完 整性 承担 法律 责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发售 的 。 本 招募 说明 书由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解 释。 本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对 本招 募说 明 书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 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基 金合 同 是约定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 文件。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基 金合同 及相 关文 件合法 取 得基金 份额 , 即 成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本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行为 本身 即表 明其 对 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 同 上书 面签 章为 必要 条件 。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应 按照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 利、 承担义 务。 基金 投资 者 欲 了解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 细查 阅 基 金合同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 二、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 银 华 中证800 等 权重 指数 增强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银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 银华 中证 800 等 权 重指数 增强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 及 对本基 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银 华中 证 800 等 权重指 数增 强分 级 证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 议》 及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有 效修订 和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 银 华 中证 800 等权 重指 数增 强 分级 证 券投 资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及其 定期 的 更新 7、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指 《 银华 中证800 等权 重指 数增强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8 、 法律 法规: 指中国 现行有 效并公 布实施的 法律、行 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司 法解释 、行政 规 章以及 其他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有 约束 力的 决定 、决 议、通 知等 9、 《 基金 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民 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五 次会 议通 过 , 自2004 年6 月1 日 起实 施 的《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0 、 《 销售 办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11 年6 月9 日 颁布、 同年10 月1 日 实施 的 《证 券投 资基 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 同年 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券 投资 基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 法》 及颁布 机关 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订 12 、 《 运作 办法》 : 指 中 国证监 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 同 年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5 、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 包括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 、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 机 构投 资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 或经 有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 立并 存续的 企业 法人 、事 业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更新招募说明书 5 18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 指 符合 现实 有效 的相 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以投 资于 中国境 内证 券市 场的 中国境 外的 机构 投资 者 19 、 投 资人: 指个 人投 资 者、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以 及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人 的合 称 2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1 、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 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赎 回、 转换 、转 托管 及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 务 。 22 、销 售机 构: 指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销售 业 务资 格并 与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 基金 销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为 办理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 机 构 23 、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清算 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 的建 立和管 理 、 基 金份 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确认 、 清算和 结算 、 代理 发放 红 利、 建立 并保 管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 过户 等 24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25 、 开放 式 基 金账 户 : 指 投资者 通过 场外 销售 机构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注 册的 开 放 式基金 账户 , 用 于记 录投 资者持 有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管理 的基 金份 额余 额及 其变动 情况 。 投 资者 办理 场外认 购 、 场 外申 购和 场 外赎回 等业 务时 需具 有开 放式基 金账 户 。 记 录在 该 账户下 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登 记机 构的 注册 登记 系统 26 、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 销 售机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人 通过 该销 售机 构买卖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27 、 深圳 证券 账户 : 指投 资者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深 圳分 公司 开设的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人民 币普 通股 票账 户或 证券投 资基 金账 户 。 投 资 者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系统 办理 基金 交易 、 场 内认购 、 场内 申购 和场 内 赎回等 业务 时需 持有 深圳 证券账 户 。 记 录在 该账 户 下的基 金份 额登 记在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28 、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集 达 到法 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条件 , 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完毕, 并获 得中 国证 监会 书面确 认的 日期 29 、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基金 合同 终止事 由出 现后 , 基 金财 产清算 完毕 , 清 算结 果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予 以公告 的日 期 30 、基金 募集 期 :指 自基 金份额 发售 之 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31 、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 、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 6 33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 n 个 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5 、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 、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 务规 则》 : 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发布 实施 的 《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业务 规则 》 、 《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开 放式 基金申 购赎 回业 务实 施细 则》 、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证 券投资 基金 上市 规则 》 ,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发布 实施 的 《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市 开放 式基 金登 记 结 算业务 实施 细则 》 及 代销 机构业 务规 则等 交易 所、 登记机 构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和实施 细则 , 是 规范 基金 管理人 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资 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人 共同 遵守 38 、 认 购: 指 在基 金募集 期内,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39 、 申 购: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投资 人根 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0 、 赎 回: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 份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银 华 800 份额 :本 基 金的基 础份 额。 投资 者在 场外认/申 购的 银华 800 份 额不进 行基 金份 额 自动分 离/ 分拆 ;投 资者 在 场内认 购的 银华 800 份 额 将自动 进行 基金 份额 分离 ;投资 者在 场内 申购 的 银华800 份 额, 可选 择进 行基金 份额 分拆 ,也 可选 择不进 行基 金份 额分 拆 42 、银 华 800A 份 额: 银 华 800 份额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规则 所自 动分 离或 分拆 的稳健 收益 类基 金份 额 43 、银 华 800B 份 额: 银 华 800 份额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规 则 所自 动分 离或 分拆 的积极 收益 类基 金份 额 44 、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购 日、 申购 金额 及扣 款方式 , 由 销售 机构 于每 期约定 申购 日在 投资 人指 定银行 账户 内自 动完 成扣 款及受理 基 金申 购申 请 的 一种投 资方 式 45 、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 基 金利 润 : 指 基金 利 息收入 、 投 资收 益、 公 允 价值变 动收 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 金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 收益后 的余 额。 47 、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 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 产的 价值总 和















































更新招募说明书 7 48 、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 、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以确 定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过程 51 、 场外 : 指不 通过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而通 过自身 的柜 台或 者其 他交 易系统 办理 基金 份 额 认购、 申购 和赎 回业 务的 基金销 售机 构和 场所 52 、 场内 : 指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会员 单位 和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交 易系 统办 理基 金份额 认购 、 申购 、 赎回和 上市 交易 业务 的场 所 53 、上 市交 易 : 基金 存续 期间投 资人 通过 场内 会员 单位以 集中 竞价 的方 式买 卖银华 800A 份额、 银华800B 份额 的行 为 54 、《 上市 交易 公告 书》 :指《 银华 中证 800 等 权 重指数 增强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之 银华 800A 份 额和银华 800B 份额 上市 交 易公告 书》 55 、银 华800A 份额 的本 金 :除非 基金 合同 文义 另有 所指, 对于 银 华 800A 份 额 而言, 指 1.00 元 56 、 巨 额赎 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 放日 , 银华 800 份额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 申请 份 额总数 加上 银华 800 份额 转换中 转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扣除 申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 开放 日基 金总 份额 (包括 银 华800 份额 、银 华 800A 份 额、 银华800B 份额) 的10% 57 、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按 照本 基金 合同 和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定 的条 件, 申请 将其所 持有 的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已开 通基 金转 换业 务的任 一开 放式 基金 ( 转 出基金 ) 的全 部或 部分 基 金份额 转换 为同 一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且已 开通 基金 转换业 务的 其他 开放 式基 金 ( 转入 基金 ) 的基 金 份 额的行 为 58 、 转托 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本 基金 的不 同销 售机构 之间 实施 的变 更所 持基金 份额 销售 机 构 的操作 ,包 括跨 系统 转托 管和系 统内 转托 管; 59 、系 统内 转托 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 点 ) 之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内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 元)之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 为 60 、 跨系 统转 托管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持 有的 基金 份额在 注册 登记 系统 和证 券登记 结算 系统 间 进 行转登 记的 行为 61 、 自动 分离 : 指投 资者 在场内 认购 的 每2 份银华 800 份 额在 发售 结束 后按1:1 比 例自 动转 换为 1 份银 华800A 份额 和1 份 银华 800B 份额 的行 为 62 、 配 对转 换: 指 本基 金 的银 华800 份额 与银 华 800A 份 额、 银 华800B 份 额 之间按 约定 的转 换规 则进行 转换 的行 为, 包括 分拆和 合并















































更新招募说明书 8 63 、 分 拆: 根 据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每2 份银 华 800 份额 的场 内 份 额申 请转换 成1 份银 华800A 份 额与 1 份银 华800B 份额 的 行为 64 、合 并: 根据 基金 合同 的约定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其持 有的 每 1 份银 华 800A 份额与 1 份银 华 800B 份额 申请 转换 成2 份 银华 800 份 额的 场内 份额 的行为 65 、 银 华800A 份 额约 定年 基准收 益率 : 银 华 800A 份 额约定 年基 准收 益率 为 “ 同期银 行人 民币 一 年 期定期 存款利率+3.5% ”, 同期银 行人民币 一年期定 期存款 利率以每 个定期折 算期间 首日的中 国人 民银行 实施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为准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 在年度 的年 基准 收益 率 为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中 国人 民银行 实 施 的金 融机 构人 民币一 年期 存款 基准 利率 ”。每 份银 华 800A 份额 年基准 收益 均 以1.00 元 为 基准进 行计 算, 但基 金管 理人并 不承 诺或 保证 银 华800A 份额 持有 人的 该等 收益, 如在 某一 定期 折算 期间内 本基 金资 产出 现极 端损失 情况 下, 银华 800A 份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可能会 面临 无法 取得 约定 应得收 益的 风险 甚至 损失 本金的 风险 66 、银 华 800A 份 额约 定累 计应得 收益 : 银华 800A 份额依 据约 定年 基准 收益 率及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截至 计算 日的 实际 天数 计算的 累计 收益 67 定 期折 算期 间: 第一 个 定期折 算期 间指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至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之后最 近一 个 11 月 30 日 ,第 二个 及之 后的 定 期折算 期间 指每 个会 计年 度的 12 月1 日 至下 一会 计 年度 的 11 月30 日 68 、指 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体 69 、不 可抗 力: 指本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不能 预见 、不 能避免 且不 能克 服的 客观 事件















































更新招募说明书 9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 况 名称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住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9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C2办 公楼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珠林 设立日 期 2001年5月28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证 监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金 字[2001]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资 本 2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经 营 联系人 冯晶 电话 010-85186558 传真 010-58163027 银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成 立于2001 年5月28 日 ,是 经 中国证 监会 批准 (证 监基 金字[2001]7 号 文) 设 立的全国 性资产管 理公司 。公司注 册资本为2亿 元人 民币,公 司的股权 结构为 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 公 司 (出 资比 例49% ) 、 第 一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出资 比例29 %) 、 东北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出 资 比例21 % ) 及 山西 海鑫 实 业股份 有限 公司 ( 出资 比 例1% ) 。 公 司的 主要 业务 是基金 发售 、 基金 销售、 资产管 理及 中国 证监 会许 可的其 他业 务。 公司 注册 地为广 东省 深圳 市。 公司治 理结 构完 善, 经营 运作规 范, 能够 切实 维护 基金投 资人 的利 益。 公司 董事会 下设 “风 险控 制 委员会” 和“薪酬 与提名 委员会”2个专 业委员 会, 有针对性 地研究公 司在经 营管理和 基金运作 中 的相关 情况 ,制 定相 应的 政策, 并充 分发 挥独 立董 事的职 能, 切实 加强 对公 司运作 的监 督。 公 司监事 会由4 位监事 组成, 主要负 责检查公 司的财务 以及对 公司董事 、高级管 理人员 的行为 进 行监督 。 公司具 体经 营管 理 由 总经 理负责 , 公司 根据 经营 运 作需要 设置 投资 管理 部 、 量化投 资部 、 研究 部、 市场营 销部 、 高 端客 户部 、 国际 合作 与产 品开 发部 、 境外 投资 部、 特定 资产 管理部 、 交 易管 理部 、 固 定收益 部、 养老金 业务 部 、 运作 保障 部、 信 息技 术 部、 公 司办 公室、 人力 资 源部、 行政 财务部 、 深 圳 管理部 、监 察稽 核部 、战 略发展 部 等 19 个职 能部 门,并 设有 北京 分公 司。 此外, 公司 设立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作为 公司 投资 业务 的最高 决策 机构 , 同 时下 设 “主 动型 股票 投资 决策 、 固定 收益 投资 决策、 特 定资产 投资 决策 、 量 化和 境外投 资决 策” 四个 专门 委员会 。 公 司投 资决 策委 员会负 责确 定公 司投 资业 务理念 、投 资政 策及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管理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监事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王珠林 先生 : 董 事长, 经 济学博 士。 曾任 甘肃 省职 工财经 学院 财会 系讲 师; 甘肃省 证券 公司 发行 部经理 ; 中国 蓝星 化学 工 业总公 司处 长 , 蓝 星清 洗 股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 副 总 经理 、 董 事会 秘书 , 蓝 星 化工新 材料 股份 公司 筹备 组组长 ; 西南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副 总裁 ; 中国 银河 证券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0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 裁。 此 外, 还曾 先 后担任 中国 证监 会发 行审 核委员 会委 员、 中国 证监 会上市 公司 并购 重组 审核 委员会 委员 、 中国 证券 业 协会投 资银 行业 委员 会委 员、 重庆 市证 券期 货业 协 会会长 、 盐 田港 集团 外部 董事、 国投 电力 控股 股份 有限公 司独 立董 事、 上海 城投控 股股 份有 限公 司独 立董事 等职 务 。 现 任银 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银 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 北 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 银华 国际资 本 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 财政 部资 产评 估准则 委员 会委 员、 北京 大学公 共经 济管 理研 究中 心研究 员。 钱龙海 先生 : 董 事, 经 济 学硕士 。 曾 任北 京京 放投 资管理 顾问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佛 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现 任第 一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党委书 记、 董事、 总裁 , 兼任第 一创 业投 资管 理有 限公司 董事 长 、 第 一创 业摩 根大通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董事 。 还 担任 中国 证券 业协 会第五 届理 事会 理事 , 中国证 券业 协会 投资 银行 业务委 员会 第五 届副 主任 委员, 深圳 市证 券业 协会 副会长 。 杨树财 先生 : 董 事, 中共 党员, 研究 生, 高级 会计 师,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 中 国证券 业协 会创 新发 展战略 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 吉林 省高 级专 业技 术资 格评审 委员 会评 委, 第十 三届长 春市 人大 代表 , 长 春市特 等劳 动模 范, 吉林 省五一 劳动 奖章 获得 者, 全国五 一劳 动奖 章获 得者 , 吉林 省劳 动模 范, 吉 林 省人民 政府 第三 届 、 第 四 届决策 咨询 委员 。 曾任 职 吉林省 财政 厅 、 吉 林会 计 师事务 所涉 外业 务部 主任 ; 广西北 海吉 兴会 计师 事务 所主任 会计 师 ; 吉 林会 计师 事务所 副所 长 ; 东 北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财务 总监 、 副总裁 、 总裁 ; 东 北证 券 股份有 限公 司总 裁 、 党 委 副书记 ; 东方 基金 管理 有 限责任 公司 董事 长 。 现 任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总裁、 党委 书记 ; 东证融 通投 资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 东 证融 达投 资有 限公司 副董 事长 。 周 晓冬先 生:董 事,金 融MBA 、国际 商务师 。曾任 中国 南光进 出口总 公司广 东分 公司总 经理; 上 海海博 鑫惠 国际 贸易 有限 公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 现任 海鑫 钢铁 集团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助理 , 兼 任北 京惠宇 投资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王立新 先生 , 董 事总 经理 , 经 济 学博 士。 历 任中 国 工商银 行总 行科 员; 南方 证券股 份有 限公 司基 金部副 处长 ; 南 方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研究 开发 部、 市场拓 展部 总监 ;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公司 副总 经理 、 代总 经 理 、 代董 事长 。 现任 银华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总经 理 、 银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北 京)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银 华 国际 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郑秉文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后, 教授 , 博 士生导 师。 曾任 中国 社会 科学院 培训 中心 主任 , 院长助 理, 副院 长。 现任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拉美 研究 所所长 。 王恬先 生 , 独 立董 事, 经 济学博 士 , 高 级经 济师 。 曾任中 国银 行深 圳分 行行 长, 深圳 天骥 基金 董 事, 中 国国 际财务 有限 公 司 (深 圳) 董 事长, 首长 四方 ( 集团) 有限 公司 执 行董事 。 现 任南方 国际 租 赁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裁。 陆志芳 先生 , 独立 董事 , 法律硕 士 , 律 师。 曾任 对 外经济 贸易 大学 法律 系副 主任 , 北 京仲 裁委 员 会仲裁 员, 北京 市律 师协 会国际 业务 委员 会副 主任 委员, 海问 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合 伙人。 现任 浩天 信 和律师 事务 所律 师、 合伙 人。 高歌女 士: 独立 董事, 法 律硕士 。 曾 任高 阳科 技控 股有限 公司 助理 总裁 ; 普 天系统 集成 公司 副总












































更新招募说明书 11 经理 ; 新 华锦 集团 副总 裁 、 副 董事 长。 现任 中国 民 主建国 会青 岛市 委员 会副 主委 、 全 国青 联委 员、 中 国青年 企业 家协 会常 务理 事、新 华锦 集团 副董 事长 。 周兰女 士, 监事 会主 席, 中国社 会科 学院 货币 银行 学专业 研究 生毕 业。 曾任 北京建 材研 究院 财务 科长; 北京 京放 经济 发展 公司计 财部 经理 ; 佛 山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监事 长及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委员 。 现 任第一 创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监 事长 及风 险控 制委 员会委 员。 王致贤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 曾 任重 庆市 地方 税务 局 办公室 秘书 、 重庆 市政 府 办公厅 一处 秘书 、 重 庆市国 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办 公室 秘书 、 重庆 市 国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企业管 理三 处副 处长 。 现 任西南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办公室 (党 委办 公室 )主 任、证 券事 务代 表。 杜永军 先生 : 监 事, 大 专学 历。 曾 任五 洲大 酒店 财务 部收款 主管 ; 北 京赛 特饭 店财务 部收 款主 管、 收款主 任、 经理 助理 、副 经理、 经理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行政 财务 部 总监 助理 。 龚飒女 士: 监事, 硕士 学 历。 曾 任湘 财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分支 机构 财务 负责 人; 泰 达荷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基金 事业 部副 总经理 ; 湘财 证券 有限 责 任公司 稽核 经理 ; 交银 施 罗德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运 营部总 经理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运作 保障 部总监 。 封树标 先生 , 副 总经 理, 工 学硕士 。 曾 任国 信证 券天 津营业 部经 理、 平安 证券 综合研 究所 副所 长、 平安证 券资 产管 理事 业部 总经理 、 平安 大华 基金 管 理有限 责任 公司 总经 理 、 广发基 金机 构投 资部 总经 理 等职。2011 年3月 加盟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曾担 任公司 总经 理助理 职务, 现任 银 华基 金管理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同 时兼 任公司 特定 资产 管理 业务 投资经 理。 周毅先 生: 副总 经理, 硕 士学位 。 曾 任美 国普 华永 道金融 服务 部部 门经 理、 巴克莱 银行 量化 分析 部 副总裁及 巴克莱 亚太有限 公司副董 事等职 。2009 年9月加 盟银华 基金管理 有限 公司,曾 担任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职 务,自2010 年5 月7日 起担 任银 华深 证100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理 , 自2010 年6月21 日至2011 年12 月6日 期间 兼 任 银华 沪深300 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金 (LOF ) 基金 经理 , 自2010 年8 月5日至2012 年3月27 日期 间兼 任银华 全球 核心优 选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自2010 年12月6日至2012 年11 月7日期 间兼任 银 华抗 通胀 主题 证券 投 资基 金(LOF ) 基 金经 理 ,自2013 年11 月5日 起兼 任 本基金 基 金经 理。 现任银 华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副总 经理 , 兼任 公司 量化 投资总 监 、 量 化投 资部 总监 以及境 外投 资部 总监 、 银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事 、银 华 国 际资本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兼总经 理 。 凌宇翔 先生 , 督 察长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机 械工 业部主 任科 员; 西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基 金 管 理部总 经理 。现 任银 华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 银华 国 际资 本 管 理有 限公 司 董事 。 2. 本基 金 的 基金 经理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 张凯先 生 , 硕 士学 位, 毕 业于清 华大 学 。2009 年7 月加盟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 从 事量 化策 略 研发和 投资 组合 管理 等工 作,曾 担任 量化 投资 部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助理 等职 。 自 2012 年 11 月 14 日 起任 银 华中 证等 权重 90 指 数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自 2013 年 11 月 5 日起兼 任本 基金 基金 经 理。 3. 公司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更新招募说明书 12 委员会 主席 :王 立新 委员: 封树 标、 周毅 、王 华、姜 永康 、 王 世伟 、 郭 建兴 、 倪明 王立新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封树标 先生 :详 见主 要人 员情况 。 周毅先 生: 详见 主要 人员 情况。 王华先 生, 硕士 学位, 中 国注册 会计 师协 会非 执业 会员。 曾任 职于 西南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2000 年10月加盟 银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筹) , 先后在 研究 策划部、 基金经理 部工作 ,曾任银 华保本增 值 证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货币 市场证 券投 资基 金 、 银华 富裕主 题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 理。 现任 银华 中小盘 精选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助 理、 投资 管理 部总 监及A 股基 金投 资总 监。 姜永康 先生 , 硕士 学位 。2001年至2005 年 曾就 职于 中 国平安 保险 ( 集团 ) 股 份 有限公 司 , 历 任研 究 员、组合 经理等 职。2005 年9 月加盟 银华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曾任养 老金管理 部投资经 理职务 。曾 担任银 华货 币市 场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现任 公 司总经 理助 理 、 固 定收 益 部总监 及固 定收 益基 金投 资总监 以及 银华 财富 资本 管理 ( 北京) 有限 公司 董 事, 并 同时 担任 银华 保本 增值证 券投 资基 金、 银华 增强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永 祥保 本混 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银 华永 泰 积 极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以及 银华 中证 转债指 数增 强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王世伟 先生 , 硕 士学 位, 曾担任 吉林 大学 系统 工程 研究所 讲师 ; 平 安证 券营 业部总 经理 ; 南 方基 金 公司市场 部总监 ;都邦保 险投资部 总经理 ;金元证 券资本市 场部总 经理。2013 年1月加 盟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曾担 任银 华财富 资本 管理 (北 京)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现任 银华财 富资 本管 理 ( 北京 )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 郭建兴 先生 , 学 士学 位。 曾在山 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原 山西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从事 证券 自营 业务工 作, 历任 交易 主管 、总经 理助 理兼 监理 等职 ;并曾 就职 于华 商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 投资 管理 部 , 曾 担任华商 领先企 业混合型 证券投资 基金基 金经理职 务。2011 年4 月加盟 银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司 ,现 任银华 优质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 倪明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曾在大 成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从事 研究 分析 工作 ,历 任债券 信用 分析 师 、 债券基 金助 理、 行业 研究 员、 股 票基 金助 理等 职, 并曾任 大成 创新 成长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职务 。2011 年4月 加盟 银华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现 任 银华核 心价 值优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经 理 。 4. 上述 人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基金管理人的 权利 与义务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权利 包括 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独 立运 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理 费以 及法 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 他费用 ; (4) 销售 基金 份额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3 (5)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 律规定 监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 同及国 家 有关法 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其他 监管 部门 ,并采 取必 要措 施保 护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选择 、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 件的机 构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记 业务并获 得基金 合同规 定 的费用 ;


(10)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 的分配 方案 ;


(11)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 申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 产投 资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 利;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 为 ;


(15) 选择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会计 师事 务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 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和非 交易 过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的 义务 包括 但不 限于: (1)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 经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 份额的 发售、 申 购、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勤 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 (4)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 格的人 员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专 业化的经 营方式 管理和 运 作基金 财产 ; (5)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制 度,保证 所管理 的基金 财 产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 产相 互独立,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 金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6)除 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外,不得 利用基 金财产为 自己 及任何第 三人 谋 取利益 ,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基 金财 产;















































更新招募说明书 14 (7)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 计算基 金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 符合基 金合同 等 法律文 件的 规定 ,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 确定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9)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保 守基金商 业秘密, 不泄露 基金投资 计划、投 资意向 等。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 有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 保密, 不向 他人 泄露 ; (13)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定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 及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分 配基金 收益 ;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依 据《基金 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 合基金 托管人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向 基金 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 并 且 保证投 资者 能够 按照 基金合 同规 定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时 查阅 到与 基金 有 关的公 开资 料 , 并 在支 付 合理成 本的 条件 下得 到有 关资料 的复 印件 ; (18)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19) 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并通知 基金 托 管 人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合法 权益 时, 应当 承担 赔偿 责 任,其 赔偿 责任 不因 其退 任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履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金 托 管人违 反基 金合 同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向基 金托 管人 追偿 ;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 担责 任;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全 部募集 费用 ,将 已募 集资 金并加 计银 行同 期活 期存 款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后 30 日内 退还 基金 认 购 人;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更新招募说明书 15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基 金合 同约 定的其 他义 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 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 按 照招 募 说明书 列明 的投 资目 标 、 策略及 限制 全权 处理 本基金 的投 资。 2.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证券 法》 的行 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 防 止 违反《 证券 法》 行为 的发 生。 3. 本基 金管 理人 不从 事违 反 《 基金 法》 的行 为, 并 建立健 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 采取有 效措 施 , 防 止 下列行 为的 发生 : (1) 本基 金投 资于 其他 基 金; (2) 以基 金的 名义 使用 不 属于基 金名 下的 资金 买卖 证券; (3) 动用 银行 信贷 资金 从 事证券 买卖 ; (4) 将基 金资 产用 于抵 押 、担保 、资 金拆 借或 者贷 款; (5) 从事 证券 信用 交易 ; (6) 以基 金资 产进 行房 地 产投资 ; (7) 从事 有可 能使 基金 承 担 无限 责任 的投 资; (8) 从事 证券 承销 行为 ; (9) 将基 金资 产投 资于 与 基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人 有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业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行为来 操纵 和扰 乱市 场价 格; (11) 进行 高位 接盘 、利 益输送 等损 害基 金持 有人 利益的 行为 ; (12) 通过 股票 投资 取得 对上市 公司 的控 制权 ; (13 ) 因 基金 投资 股票 而 参加上 市公 司股 东大 会的 、 与 上市 公司 董事 会或 其 他持有5%以 上投 票权 的股东 恶意 串通 ,致 使股 东大会 表决 结果 侵犯 社会 公众股 东的 合法 利益 ; (14) 法律 、法 规及 监管 机关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其他 行为。 4.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加 强人 员管理 , 强 化职 业操 守, 督促和 约束 员工 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 及行 业规范 ,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不从 事以 下行 为: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违 反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 议; (2)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3)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材料 中弄 虚作 假; (4)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5)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6)泄 漏在任 职期间 知悉的 有关证 券、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 投资内 容、基 金 投资计 划等 信息 ; (7)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















































更新招募说明书 16 5.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照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本 着谨 慎的原 则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大 利益 ;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代表 人、 受雇人 或任 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3)不 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 证券、基 金的商业 秘密、 尚未依法 公开的基 金投资 内容、 基 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 组织或 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五)基金管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度 1. 风险 管理 体系 本基金 在运 作过 程中 面临 的风险 主要 包括 市场 风险 、信用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操作 或技 术风 险 、 合规性 风险 、 声 誉风 险和 外部风 险。 针对 上述 各种 风险, 本公 司建 立了 一套 完整的 风险 管理 体系 , 具 体包括 以下 内容 : (1)建 立风险 管理环 境。具 体包括 制定风险 管理战略 、目标 ,设置相 应的组织 机构, 配备相 应 的人力 资源 与技 术系 统, 设定风 险管 理的 时间 范围 与空间 范围 等内 容。 (2)识 别风险 。辨识 组织系 统与业 务流程中 存在什么 样的风 险,为什 么会存在 以及如 何引起 风 险。 (3) 分析 风险 。检 查存 在 的控制 措施 ,分 析风 险发 生的可 能性 及其 引起 的后 果。 (4)度 量风险 。评估 风险水 平的高 低,既有 定性的度 量手段 ,也有定 量的度量 手段。 定性的 度 量是把 风险 水平 划分 为若 干级别 , 每 一种 风险 按其 发生的 可能 性与 后果 的严 重程度 分别 进入 相应 的 级 别。定 量的 方法 则是 设计 一些风 险指 标, 测量 其数 值的大 小。 (5)处 理风险 。将风 险水平 与既定 的标准相 对比,对 于那些 级别较低 的风险, 则承担 它,但 需 加以监 控。 而对 较为 严重 的风险 , 则 实施 一定 的管 理计划 , 对 于一 些后 果极 其严重 的风 险, 则准 备相 应的应 急处 理措 施。 (6) 监视 与检 查。 对已 有 的风险 管理 系统 要监 视及 评价其 管理 绩效 ,在 必要 时适时 加以 改变 。 (7)报 告与咨 询。建 立风险 管理的 报告系统 ,使公司 股东、 公司董事 会、公司 高级管 理人员 及 监管部 门了 解公 司风 险管 理状况 ,并 寻求 咨询 意见 。 2. 内部 控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A. 全面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 制度覆 盖公 司的 各项 业务 、 各个 部门 和各 级人 员, 并 渗透到 决策 、 执 行、 监督、 反馈 等各 个经 营环 节。 B.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设立 独立的 督察 长与 监察 稽核 部门, 并使 它们 保持 高度 的独立 性与 权 威 性 。 C. 相互 制约 原则 。 公 司部 门和岗 位的 设置 权责 分明 、 相互 牵制, 并通 过切 实 可行的 相互 制衡 措施 来消除 内部 控制 中的 盲点 。 D .有效 性原则 。公司 的内部 风险控 制工作必 须从实际 出发, 主要通过 对工作流 程的控 制,进 而












































更新招募说明书 17 达到对 各项 经营 风险 的控 制。 E. 防火 墙原 则。 公司 的投 资管理 、 基 金运 作、 计 算 机技术 系统 等相 关部 门, 在物理 上和 制度 上适 当隔离 。对 因业 务需 要知 悉内幕 信息 的人 员, 制定 严格的 批准 程序 和监 督处 罚措施 。 F .适时 性原则 。公司 内部风 险控制 制度的制 定,应具 有前瞻 性,并且 必须随着 公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部环境 的变 化和 国家 法律 、 法规、 政策 制度 等外 部 环境的 改变 及时 进行 相应 的修改 和完 善。 (2) 内部 控制 的主 要内 容 A. 控制 环境 公司董 事会 重视 建立 完善 的公司 治理 结构 与内 部控 制体系 。 本 公司 在董 事会 下设立 了风 险控 制 委 员会 , 负 责针 对公 司在 经营 管理和 基金 运作 中的 风险 进行研 究并 制定 相应 的控 制制度 。 在特 殊情 况下 , 风险控 制委 员会 可依 据其 职权, 在上 报董 事会 的同 时,对 公司 业务 进行 一定 的干预 。 公司管 理层 在总 经理 领导 下, 认真 执行 董事 会确 定 的内部 控制 战略 , 为了 有 效贯彻 公司 董事 会制 定的经 营方 针及 发展 战略 ,设立 了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就基 金投 资等 发表 专业 意见及 建议 。 此外, 公司 设有 督察 长, 组织指 导 公 司的 监察 与稽 核工作 , 对 公司 和基 金运 作的合 法性 、 合 规性 及合理 性进 行全 面检 查与 监督 , 参 与公 司风 险控 制 工作 , 发 生重 大风 险事 件 时向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B. 风险 评估 公司风 险控 制人 员定 期评 估公司 风险 状况 , 范 围包 括所有 能对 经营 目标 产生 负面影 响 的 内部 和 外 部因素 , 评估 这些 因素 对 公司总 体经 营目 标产 生影 响的程 度及 可能 性 , 并 将 评估报 告报 公司 董事 会及 高层管 理人 员。 C. 操作 控制 公司内 部组 织结 构的 设计 方面 , 体 现部 门之 间职 责有 分工 , 但 部门 之间 又相 互合 作与制 衡的 原则 。 基金投 资管 理、 基金 运作 、 市场 等业 务部 门有 明确 的授权 分工 , 各 部门 的操 作相互 独立 , 并 且有 独立 的报告 系统 。各 业务 部门 之间相 互核 对、 相互 牵制 。 各业务 部门 内部 工作 岗位 分工合 理、 职责 明确, 形 成相互 检查 、 相 互制 约的 关系, 以减 少舞 弊或 差错发 生的 风险 ,各 工作 岗位均 制定 有相 应的 书面 管理制 度。 在明确 的岗 位责 任制 度基 础上, 设置 科学、 合理、 标 准化的 业务 操作 流程 , 每 项业务 操作 有清 晰、 书面化 的操 作手 册, 同时 ,规定 完备 的处 理手 续, 保存人 员进 行处 理。 D. 信息 与沟 通 公司建 立了 内部 办公 自动 化信息 系统 与业 务汇 报体 系, 通过 建立 有效 的信 息 交流渠 道 , 保 证公 司 员工及 各级 管理 人员 可以 充分了 解与 其职 责相 关的 信息, 保证 信息 及时 送达 适当的 人员 进行 处理 。 E. 监督 与内 部稽 核 本公司 设立 了独 立于 各业 务部门 的监 察稽 核部 , 其 中监察 稽核 人员 履行 内部 稽核职 能, 检查、 评 价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合理 性、 完 备性 和有 效性, 监 督公司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执 行情况 , 揭 示公 司内 部管












































更新招募说明书 18 理及基 金运 作中 的风 险, 及时提 出改 进意 见, 促进 公司内 部管 理制 度有 效地 执行。 监察 稽核 人员 具有 相对的 独立 性, 定期 出具 监察稽 核报 告, 报公 司督 察长、 董事 会及 中国 证监 会。 (3)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的声 明 A. 本公 司确 知建 立、 实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本 公司董 事会 及管 理层 的责 任; B. 上述 关于 内部 控制 的披 露真实 、准 确; C. 本公 司承 诺将 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 司的 发展 不断完 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更新招募说明书 19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 “中 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 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陆拾 万陆仟 叁佰 叁拾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 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设立 于 1998 年, 现有 员工 110 余人 ,大 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的 银行 、证 券、 基金、 信托 从业 经验, 且 具有海 外工 作、 学习 或培 训经历 ,60 %以 上的 员工 具有硕 士以 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为给 客户 提供 专业 化的托 管服 务, 中国 银行 已在境 内、 外分 行开 展托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银 行拥 有证 券投 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 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 金 、 保险资 金 、QFII 、RQFII 、QDII 、 境 外三 类机 构银 行 间债券 、 券商 资产 管理 计划、 信托 计划、 企业 年 金、 银 行理 财产品 、 股 权 基金、 私募 基金、 资金 托 管等 门 类齐 全 、 产 品丰 富 的托管 产品 体系 。 在 国 内 , 中国 银行 是首 家 开 展绩 效评估 、 风 险管 理等 增值 服务, 为各 类客 户提 供个 性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 国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 托管 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 况 截至 2014 年6 月30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 管276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 其 中境 内基 金 251 只,QDII 基金 25 只 , 覆盖 了股 票型 、 债 券型 、 混 合型 、 货币 型 、 指数型 等多 种类 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 不同 客户 多元 化 的投资 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模 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 国 银 行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 规范运 作 、 稳 健经 营” 的 原则 。 中 国银 行托 管业 务 部风险 控制 工作 贯穿 业务 各环节 ,包 括风 险识 别, 风险评 估,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度 建设 ,风 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稽 核以 及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 先 后获 得 基于 “SAS70”、“ AAF01/06 ” “ISAE3402 ”和 “SSAE16 ”等 国际主 流内 控审 阅准 则的 无保 留意 见的 审阅报 告。2013 年, 中国 银行同 时获 得了 基于 “ISAE3402 ” 和 “SSAE16 ” 双 准 则的内 部控 制审 计报 告。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内 控制 度完善 ,内 控措 施严 密, 能够有 效保 证托 管资 产的 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 序 根据 《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的 相关规 定,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拒绝执 行,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监 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 反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应 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并 及时 向国 务院 证券 监督管 理机 构报 告。















































更新招募说明书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 1. 直销 机构 (1)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北京 直 销 中心 地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 1 号东方 广场 东方 经贸 城 C2 办公 楼15 层 电话 010-58162950 传真 010-58162951 联系人 展璐 网址 www.yhfund.com.cn 全国统 一客 户服 务电 话 400-678-3333 (2)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深圳 直销 中心 地址 广东省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6008 号 特区 报业 大厦 19 层 电话 0755-83515002 传真 0755-83515082 联系人 饶艳艳 (3) 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 司网上 直销 交易 系统 网上交 易网 址 trade.yhfund.com.cn/etrading 手机交 易网 站 m.yh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 010-85186558, 4006783333 2. 代销 机构 (1) 场外 代销 机构 1) 中国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1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服电 话 95566 网址 www.boc.cn 2)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牛锡明 客服电 话 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3)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708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建红 客服电 话 95555 网址 www.cmbchina.com 4) 中国民 生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复 兴门 内大 街2号 法定代 表人 董文标 客服电 话 95568 网址 www.cmbc.com.cn 5) 平安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深 圳市 深南 东路5047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建一















































更新招募说明书 22 客服电 话 95511-3 网址 bank.pingan.com 6)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8 号15-20 楼、22-27楼 法定代 表人 胡平西 联系人 吴海平 客服电 话 021-962999 、 4006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7) 杭州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市 庆春 路46 号杭 州银 行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太普 联系人 严峻 客服电 话 0571-96523 、 400-8888-508 网址 www.hzbank.com.cn 8) 渤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天津市 经济 技术 开发 区第 二大街42号 写字 楼101 室 法定代 表人 杜庆平 联系人 胡天彤 客服电 话 400-6515-988 网址 http://www.bhzq.com 9) 大同证 券经 纪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大同市 城区 迎宾 街15 号桐 城中央21层 法定代 表人 董祥 联系人 薛津 客服电 话 4007121212 网址 http://www.dtsbc.com.cn/ 10) 东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春市 自由 大路1138 号 法定代 表人 矫正中 联系人 安岩岩 客服电 话 400-600-0686


; 0431-85096733 网址 www.nesc.cn 11) 国都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直门 南大 街3号 国华 投资 大厦9 层10 层 法定代 表人 常喆 客服电 话 400-818-8118 网址 www.guodu.com 12)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古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 新华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介民 联系 人 王旭华 客服电 话 0471-4960762 网址 www.cnht.com.cn 13) 宏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乌 鲁木 齐市 文艺 路233 号















































更新招募说明书 23 法定代 表人 冯戎 联系人 李巍 客服电 话 400-800-0562 网址 www.hysec.com 14)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兰州市 城关 区东 岗西 路638 号财富 大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客服电 话 0931-96668 、 4006898888 网址 www.hlzqgs.com 15) 华融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8 号 法定代 表人 祝献忠 联系人 黄恒 客服电 话 010-58568118 网址 www.hrsec.com.cn 16)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哈尔滨 市香 坊区 赣水 路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 张背北 客服电 话 400-666-2288 网址 www.jhzq.com.cn 17) 联讯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中国广 东省 惠州 市惠 城区 江北东 江三 路广 播电 视新 闻中心


法定代 表人 徐刚


联系人 郭晴


客服电 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18) 齐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山东省 济南 市经 七路86号 法定代 表人 李玮 联系人 吴阳 客服电 话 95538 网址 www.qlzq.com.cn 19) 瑞银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7 号 英蓝国 际 金 融中 心12 层、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程宜荪 客服电 话 400-887-8827 网址 www.ubssecurities.com 20) 山西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太原市 府西 街69 号山 西国 际贸易 中心 东塔 楼 法定代 表人 侯巍 联系人 郭熠 客服电 话 400-666-1618 ; 95573 网址 www.i618.com.cn 21)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街19号 富凯大 厦B 座701















































更新招募说明书 24 法定代 表人 林义相 联系人 尹伶 客服电 话 010-66045678 网址 www.jjm.com.cn 22) 西部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安市 东新 街232 号 陕西 信 托大厦16-17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建武 联系人 刘莹 客服电 话 95582 网址 www.westsecu.com.cn 23) 新时代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北 三环 西路99 号院1 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 表人 刘汝军 联系人 宋旸 客服电 话 4006-98-98-98 网址 www.xsdzq.cn 24)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闹 市口 大街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客服电 话 400-800-8899 网址 www.cindasc.com 25) 中国民 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 中路27 号院5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赵大建 联系人 李微 客服电 话 4008895618 网址 www.e5618.com 26)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金 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C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联系人 宋明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27) 中天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辽宁省 沈阳 市和 平区 光荣 街23号甲 法定代 表人 马功勋 联系人 袁劲松 客服电 话 400-6180-315 网址 www.stockren.com 2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安 立路66号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客服电 话 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29)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深南 大道7088 号招 商银行 大厦A层 法定代 表人 王东明 联系人 腾艳















































更新招募说明书 25 客服电 话 95558 网址 www.citics.com 30) 中信证 券( 山东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青岛市 崂 山 区深 圳路222 号 青岛国 际金 融广 场1 号楼20层(266061) 法定代 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 吴忠超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citicssd.com 31) 中信证 券( 浙江 )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解 放东 路29 号迪凯 银座22、23层 法定代 表人 沈强 联系人 王霈霈 客服电 话 95548 网址 www.bigsun.com.cn 32) 中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郑州市 郑东 新区 商务 外环 路10号 法 定代 表人 菅明军 联系人 程月艳 客服电 话 0371-967218 ; 400-813-9666 网址 www.ccnew.com 33) 爱建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世纪 大道1600 号32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龙云 联系人 戴莉丽 网址 www.ajzq.com 34) 安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4018 号安联 大厦35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牛冠兴 客服电 话 400-800-100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5) 财富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长沙市 芙蓉 中路 二段80号 顺天国 际财 富中 心 法定代 表人 蔡一兵 联系人 郭磊 网址 www.cfzq.com 36) 长城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深 南大 道6008 号特 区报 业大 厦14 、16 、17 层 法定代 表人 黄耀华 客服电 话 0755-33680000 ; 400-6666-888 网址 www.cgws.com 37) 长江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武汉市 新华 路特8号 长江 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杨泽柱 联系人 李良















































更新招募说明书 26 客服电 话 95579 ;400-8888-999 网址 www.95579.com 38) 德邦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普陀 区曹 杨路510 号 南半幢9楼 法定代 表人 姚文平 客服电 话 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39) 第一创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福 华一 路115 号投行 大厦18楼 法定代 表人 刘学民 客服电 话 400-888-1888 网址 www.fcsc.com 40) 东莞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东莞市 莞城 可园 南路1号 法定代 表人 张运勇 客服电 话 0769-961130 网址 www.dgzq.com.cn 41)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常州 市延 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18层 法定代 表人 刘化军 联系人 梁旭 客服电 话 95531 ;400-8888-588 网址 http://www.longone.com.cn 42) 东吴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苏州工 业园 区星 阳街5号 东 吴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范力 联系人 方晓丹 客服电 话 4008-601-555 网址 http://www.dwzq.com.cn 43) 方正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市 西城 区丰 盛胡 同28 号太平 洋保 险大 厦11 层 法定代 表人 雷杰 客服电 话 95571 网址 http://www.foundersc.com 44)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静安 区新 闸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晨 客服电 话 95525 ;10108998 ;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45)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会 广场43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联系人 黄岚 客服电 话 95575 或致 电各 地营 业网点 网址 http://www.gf.com.cn















































更新招募说明书 27 46) 广州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市 天河 区珠 江西 路5 号 广州国 际金 融中 心主 塔19 层、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刘东 联系人 林洁茹 客服电 话 020-961303 网址 www.gzs.com.cn 47)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西桂 林市 辅星 路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雅锋 联系人 牛孟宇 客服电 话 95563 网址 www.ghzq.com.cn 48) 国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成都市 青羊 区东 城根 上 街95 号 法定代 表人 冉云 联系人 刘一宏 客服电 话 4006-600109 网址 www.gjzq.com.cn 49) 国盛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西省 南昌 市北 京西 路88 号(江 信国 际金 融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曾小普 联系人 陈明 客服电 话 400-8222-111 网址 www.gsstock.com 50)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建华 客服电 话 400-8888-666 网址 www.gtja.com 51) 国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罗湖 区红 岭中 路1012 号国 信证 券大 厦16-26层 法定代 表人 何如 联系人 齐晓燕 客服电 话 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52)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寿 春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蔡咏 联系人 祝丽萍 客服电 话 400-8888-777 网址 www.gyzq.com.cn 53) 华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省 合肥 市长 江中 路357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工 联系 人 甘霖 客服电 话 96518( 安徽); 400-809-6518( 全国) 网址 www.hazq.com 54) 华宝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世纪 大道100 号57 层















































更新招募说明书 28 法定代 表人 陈林 客服电 话 400-820-9898 网址 www.cnhbstock.com 55) 华福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五四 路157 号 新天 地 大厦7 、8层 法定代 表人 黄金琳 客服电 话 96326 (福 建省 外请 先 拨0591 ) 网址 www.hfzq.com.cn 56) 华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 山东 路90 号华泰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吴万善 客服电 话 95597 网址 www.htsc.com.cn 57) 华鑫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 厦 28 层 A01 、B01 (b)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洪家新 联系人 陈敏 客服电 话 021-32109999 ; 029-68918888 网址 www.cfsc.com.cn 58) 金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海南省 海口 市南 宝路36号 证券大 厦4 层 法定代 表人 陆涛 客服电 话 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59)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金 田路 大中 华国际 交易 广场8楼 法定代 表人 杨宇翔 客服电 话 95511-8 网址 http://www.pingan.com 60)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市 莲前 西路2号 莲富 大 厦17楼 法定代 表人 傅毅辉 客服电 话 0592-5163588 网址 www.xmzq.cn 61) 上海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西藏 中路336 号 法定代 表人 龚德雄 联系人 张瑾 客服电 话 400-891-8918 ; 021-962518 网址 http://www.962518.com 62)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更新招募说明书 29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长 乐路989 号 世纪商 贸广 场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储晓明 客 服电 话 95523 ;400-889-5523 网址 www.sywg.com 63) 天风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北省 武汉 市东 湖新 技术 开发区 关东 园路2号 高科 大 厦4楼 法定代 表人 余磊 联系人 刘鑫 客服电 话 028-86711410 ; 027-87618882 网址 www.tfzq.com 64)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省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 东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 场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网址 www.wlzq.com.cn 65) 西藏同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西藏自 治区 拉萨 市北 京中 路101 号 法定代 表人 贾绍君 联系人 王钧 客服电 话 400-881-1177 网址 www.xzsec.com 66)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市 江北 区桥 北苑8号 法定代 表人 余维佳 客服电 话 400-809-6096 网址 www.swsc.com.cn 67) 湘财证 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湖南省 长沙 市天 心区 湘府 中路198 号 新南 城商 务中 心A栋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林俊波 联系人 赵小明 客服电 话 400-888-1551 网址 www.xcsc.com 68) 兴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福州市 湖东 路268 号 法定代 表人 兰荣 客服电 话 95562 网址 www.xyzq.com.cn 69)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江苏 大厦A 座38 -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少林 联系人 林生迎 客服电 话 400-8888-111 ;95565 网址 www.newone.com.cn 70) 浙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杭 大路1号 黄 龙世纪 广场A6/7















































更新招募说明书 30 法定代 表人 吴承根 客服电 话 0571-967777 网址 www.stocke.com.cn 71) 中国中 投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路 与福 中路交 界处 荣超 商务 中心A 栋第18 层-21层及 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 表人 龙增来 联系人 刘毅 网址 www.china-invs.cn 客服电 话 400 600 8008 、 95532 72)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南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 谷中 大道1619 号 国际 金融 大厦A 座41楼 法定代 表人 杜航 联系人 戴蕾 客服电 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avicsec.com 73) 中山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 田 路6009 号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永良 联系人 刘军 客服电 话 400-1022-011 网址 http://www.zszq.com/ 74) 中银国 际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市 浦东 新区 银城 中路200 号中 银大 厦39 层 法定代 表人 许刚 联系人 王炜哲 客服电 话 400-620-8888 网址 www.bocichina.com 75 )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市 徐汇 区龙 田路195 号 3C座9 楼 联系人 潘世友 客服电 话 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76 )北 京钱 景财 富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海淀 区海 淀南 路 13 号楼 6 层 616 室 联系人 魏争 客服电 话 400-678-5095 网址 www.niuji.net 77 )嘉 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朝阳 区建 国 路 91 号 金地中 心 A 座 6 层 联系人 费勤雯 客服电 话 400-021-8850 网址 www.harvestwm.cn















































更新招募说明书 31 78 )北 京恒 天明 泽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联系人 陈攀 客服电 话 400-786-8868-5 网址 www.chtfund.com/ 79 )浙 江同 花顺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办公地 址 浙江省 杭州 市西 湖区 文二 西路1 号元 茂大 厦903 联系人 杨翼 客服电 话 0571-88920897 网址 www.ijijin.cn (以上 排名 不分 先后 ) (2) 场内 代销 机构 具有基 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会员 单位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 办法 》 和 基金 合同 等的 规 定, 选择 其他 符合 要 求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 基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 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中国北 京西 城区 太平 桥大 街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金颖 联系人 崔巍 电话 010-66210988 ,010-59378888


传真 010-66210938


(三) 出具法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务所 名称 上海市 通力 律师 事务 所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上海市 银城 中路68号 时代 金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炯 联系人 黎明 电话 021-31358666 传真 021-31358600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 及经 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殊普 通合 伙) 办公地 址 北京市 东城 区东 长安 街1 号 东方广 场东 方经 贸城 安永 大楼 ( 即东3办












































更新招募说明书 32 公楼)16层 法定代 表人 吴港平 联系人 王珊珊 电话 010-58153280 ;010-58152145 传真 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李慧民 、王 珊珊















































更新招募说明书 33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与净值计算规则 (一)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包 括银 华中证 800 指数 增强 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之 基础 份额 (即“ 银华 800 份 额” ) 、 银华 中证800 指数 增强分 级证 券投 资基 金之 稳健收 益类 份额 (即 “ 银 华 800A 份 额” ) 与银 华中 证800 指数 增强 分级 证券 投资基 金之 积极 收益 类份 额 (即 “ 银华800B 份额 ” ) 。 其中, 银华800A 份额 、 银华800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配比始 终保 持 1 :1 的比 例不变 。 (二) 基金份额的自动 分离 与分拆规则 基金发 售结 束后 ,本 基 金 将投资 者在 场内 认购 的全 部银华 800 份额按 照 1 :1 的比 例自 动分 离为 预期收 益与 风险 不同 的两 种份额 类别 ,即 银 华800A 份额和 银 华 800B 份 额。 根据银 华 800A 份额 和银 华 800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比 例,银 华 800A 份额 在场 内 基金初 始总 份额 中 的份额 占比 为50% , 银 华800B 份 额在 场内 基金 初始 总份额 中的 份额 占比 为 50% , 且两 类基 金份 额的 基 金资产 合并 运作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银 华 800 份额 设置 单独 的基 金代 码, 只 可以 进行 场内 与场 外的申 购和 赎回 , 但 不上市 交易 。 银 华800A 份 额与银 华 800B 份额 交易 代 码不同 , 只 可在 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不 可 单独进 行申 购或 赎回 。 投资者 可在 场内 申购 和赎 回银 华 800 份额 , 投 资者 可选择 将其 场内 申购 的银 华 800 份额 按1:1 的 比例分 拆成 银华 800A 份额 和银华 800B 份额 。投 资者 可按 1:1 的 配比 将其 持有 的银华 800A 份额 和 银 华800B 份 额申 请合 并为 银 华 800 份额 后赎 回。 投资者 可在 场外 申购 和赎 回银 华 800 份额 。 场外 申 购的银 华 800 份 额不 进行 分拆 , 但 基金 合同 另 有 规定的 除外。投 资者可将 其持有 的场外银 华 800 份 额跨系 统转托管 至场内并 申请将 其分拆成 银华 800A 份额 和银 华800B 份 额后上 市交 易。 投资 者可 按1:1 的配 比 将 其持 有的 银华800A 份 额和 银 华800B 份额合 并为 银 华800 份额 后赎回 。 无论是 定期 份额 折算 ,还 是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有关 本基金 的份 额折 算详 见本 基金合 同“ 二十 一 、 基金份 额折 算” ) , 所 产生 的银 华 800 份额 按照 定期 份额折 算或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前公 告中 相应 规则 进 行 处理。 (三) 银华800A 份额 和银华 800B 份额的净值计算规则


根据银 华800A 份额 和银 华 800B 份 额的 风险 和收 益 特性不 同, 本基 金份 额所 分离的 两类 基金 份额 银华800A 份额 和银 华800B 份额 具有 不同 的净 值计 算规则 。 在本基 金的 存续 期内 ,本 基金将 在每 个工 作日 按基 金 合同 约定 的净 值计 算规 则对银 华 800A 份额












































更新招募说明书 34 和银 华800B 份 额分 别进 行 净值计 算 , 银 华 800A 份额 为低风 险且 预期 收益 相对 稳定的 基金 份额 , 本基 金净资 产优 先确 保银 华 800A 份额 的本 金及 银华 800A 份额累 计约 定应 得收 益 ;银华 800B 份 额为 高风 险且预 期收 益相 对较 高的 基金份 额, 本基 金在 优先 确保银 华 800A 份额 的本 金 及累计 约定 应得 收益 后, 将剩余 净资 产计 为银 华800B 份 额的 净资 产。 在本基 金存 续期 内, 银 华800A 份额 和银 华800B 份 额的净 值计 算规 则如 下: 1. 银华 800A 份 额约 定年 基准收 益率 为“ 同期 银行 人民币 一年 期定 期存 款利 率+3.5%”, 同期 银 行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以 每 个 定 期 折 算 期 间 首 日 的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实 施 的 金 融 机 构 人 民 币 一 年 期 存款基 准利 率为 准 。 基 金 合同生 效日 所在 年度 的年 基准收 益率 为 “基 金合 同 生效日 中国 人民 银行 实施 的金融 机构 人民 币一 年期 存款基 准利 率+3.5% ” 。年 基准收 益均 以 1.00 元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2. 本基 金每 个工 作日 对银 华 800A 份 额和 银华 800B 份额进 行净 值计 算。 在进 行银华 800A 份额和 银华 800B 份额 各自 的净 值 计算时 ,本 基金 净资 产优 先确保 银华 800A 份 额的 本 金及银 华 800A 份额 累 计约定 应得 收益 , 之后 的 剩余净 资产 计为 银华 800B 份额的 净资 产 。 银 华 800A 份额累 计约 定应 得收 益 依据银 华800A 份 额约 定年 基准收 益率 计算 的每 日收 益率和 截至 计算 日银 华800A 份额 应计 收益 的天 数 确定; 3. 每2 份银 华800 份 额所 代表的 资产 净值 等于1 份 银华800A 份额 和1 份银华 800B 份 额的 资产净 值之和 ; 4. 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所在 定期 折算 期间 内 , 若未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 则 银华 800A 份额 在净 值计 算日应 计收 益的 天数 按自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至净 值计 算日的 实际 天数 计算 ; 若 发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不定 期份额 折算 ,则 银华 800A 份额在 净值 计算 日应 计 收益 的 天数 应按 照当 前定 期折算 期间 内最 近一 次不 定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的次 日至净 值计 算日 的实 际天 数计算 。 在本基 金存 续的 某一 完整 定期折 算期 间内 , 若 未发 生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不 定期 份额折 算和 已发 生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定 期份 额折 算,则 银华 800A 份 额在 净值计 算日 应计 收益 的天 数按自 该定 期折 算期 间 首 日至净 值计 算日 的实 际天 数计算 ; 若 未发 生基 金合 同规定 的不 定期 份额 折算 且未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 的 定期份 额折 算, 则银 华 800A 份额 在净 值计 算日 应计 收益的 天数 应按 照上 一定 期折算 期间 内最 近一 次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 基 准 日 的 次 日 至 净 值 计 算 日 的 实 际 天 数 计 算 ; 若 发 生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不 定 期 份 额 折 算,则 银华 800A 份 额在 净值计 算日 应计 收益 的天 数应按 照当 前定 期折 算期 间内最 近一 次不 定期 份 额 折算基 准日 的次 日至 净值 计算日 的实 际天 数计 算。 基金管 理人 并不 承诺 或保 证银华 800A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约 定应 得收 益,如 在某 一定 期 折 算期间 内本 基金 资产 出现 极端损 失情 况下 ,银 华 800A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能会 面临 无法 取得 约 定应得 收益 甚至 损失 本金 的风险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5 (四)本基金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 按 照银 华 800A 份额 和 银华800B 份 额的 净值 计算 规则 依据以 下公 式分 别计 算并公 告T 日银 华800 份额 、银 华800A 份额 和银 华 800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1.银华 8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计算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价值 。 T 日银华 8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T 日 闭市 后的 基金资 产净 值/T 日 本基 金 基金 份额 的 总 数 本基金 作为 分级 基金 ,T 日本基 金 基 金份 额 的 总数 为银华 800A 份 额、 银华 800B 份额 和银华 800 份额的 份额 数之 和。 2. 银华 800A 份 额和 银 华800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计算 800A (1 ) t N NAV R ?? 银 华 份 额 800 800A 800B 0.5 0.5 NAV NAV NAV ?? ? 银 华 份 额 银 华 份 额 银 华 份 额 其中: N 为365 ; t=min{ 自定 期折 算期 间首 日至 T 日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日 至T 日 , 自不 定期 份 额折算 基准 日的 下一 日至T 日} ; 800 NAV 银 华 份 额 为估值 日每 份银 华 800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800A NAV 银 华 份 额 为估值 日每 份银 华 800A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800B NAV 银 华 份 额 为估值 日每 份银 华 800B 份 额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R 为当 期银华 800A 份额 约 定年基 准收 益率 。 银华 800 份 额、 银华 800A 份额和 银华 800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均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小 数点 后 第4 位 四舍 五入, 由此 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金 财产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T+1 日公告 。如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国 证监 会同 意 , 可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6 七、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发售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 《 销售 办法 》 、 《 信 息披露 办法 》 、 基金 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经 中国证 监会2013 年5 月23 日 证监许 可 【2013 】689 号 文 核准募集 。 本 基 金募 集期 募集 及利 息结 转 的基 金份 额共 计集458,328,703.92 份, 有效 认购户 数 为1,891 户。 其中, 场内 认购 的基 金份 额为206,046,250.00 份, 按照1:1的 比例 自动 分离 为103,023,125.00 份 银华 800A份 额和103,023,125.00 份银 华800B 份 额。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四)上市交易所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五)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更新招募说明书 37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 的基 金合 同 于 2013 年11 月5 日正 式生 效。 基 金合同 生效 后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数 量不 满200 人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 于5000 万元 的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连 续 20 个 工作 日出 现 前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向 中国 证监 会说 明原 因并报 送解 决方 案。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更新招募说明书 38 九、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一)上市交易的基 金份 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申 请银 华 800A 份 额与 银华800B 份 额上 市交 易 。 (二)上市交易的地 点 本基金 银华 800A 份额 与 银华 800B 份额 上 市交 易的 地 点为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三)上市交易的时 间 本基金 银华 800A 份额 与 银华 800B 份 额于2013 年 12 月 11 日在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 易。 (四)上市交易的规 则 本基金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上市 交易 需遵 循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证券 投资 基金 上市规 则》 、 《 深圳 证 券交易 所交 易规 则》 等有 关规定 ,包 括但 不限 于: 1.银华 800 份额 所分 离的 银华 800A 份额 与银 华 800B 份额 以不 同的 交易 代码 上市交 易, 两类 基金 份额上 市首 日的 开盘 参考 价为前 一交 易日 两类 基金 份额的 净值 ; 2.银华 800A 份 额与 银华800B 份 额实 行价 格涨 跌幅 限制 , 涨 跌幅 比例 为10% , 自上市 首日 起实 行; 3.银华 800A 份 额与 银华800B 份 额买 入申 报数 量为100 份 或其 整数 倍; 4.银华 800A 份 额与 银华800B 份 额申 报价 格最 小变 动单位 为0.001 元人 民币 ; 5.银华 800A 份额 与 银华800B 份 额上 市交 易遵 循《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规则 》及相 关规 定。 (五)上市交易的费 用 银华800A 份额 与银华 800B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费 用按 照深圳 证券 交易 所有 关规 定办理 。 (六)上市交易的行 情揭 示 银华800A 份额 与银华 800B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挂牌交 易, 交易 行情 通过 行情发 布系 统揭 示。 行情发 布系 统同 时揭 示基 金前一 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七)上市交易的停 复牌 、暂停上市、恢复上 市和 终止上市 银华800A 份额 与银华 800B 份额 的停 复牌 、 暂 停上 市 、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 市按 照 《基 金法 》 相 关 规定和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规 定执 行。 (八) 相关法律法规 、 中 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 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 规则 等相关规定内容进行 调整的,基金合同相 应予 以修改,且此项修改 无须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更新招募说明书 39 十、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 本基金 的银 华800A 份 额、 银华800B 份 额不 接受 投资 人的申 购与 赎回 ; 本 基金 合同生 效后 , 投 资人 可通过 场内 或场 外两 种方 式对银 华800 份 额进 行申 购 与赎回 。 (一) 申购和赎回场 所 投 资人办 理银华800 份额场内 申购和 赎回业 务的场 所为 具有基 金销售 业务资 格且 具有场 内基金 申 购赎回 资格 的深 圳证 券交 易所会 员单 位 。 投 资人 需 使用深 圳证 券账 户 , 通 过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交易 系统 办理银 华800 份 额场 内申 购 、赎回 业务 。 投 资人办 理银华800 份额场外 申购和 赎回业 务的场 所为 基金管 理人直 销机构 和场 外代销 机构。 投 资 人需使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 任公司 (深圳) 开放式基 金账户 办理银华800 份额场外 申购、 赎 回业务 。 投 资人应 当在基 金管理 人和 场内、 场外代 销机构 办理 银华800 份 额申购 、赎回业 务的营 业场所 或 按 基金管理 人和场 内、场外 代销机构 提供的 其他方式 办理银华800 份额的 申购和 赎回 。本 基金场 内、 场外代 销机 构名 单将 由基 金管理 人在 招募 说明 书、 发售公 告或 其他 公告 中列 明。 基金管 理人 可 根 据情 况变 更或增 减代 销机 构, 并予 以公告 。 若基金 管理 人或 其指 定的 代销机 构开 通电 话 、 传 真 或网上 等交 易方 式 , 投 资 人可以 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申 购与 赎回 。 (二)基金销售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 以 及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投 资人 。 (三)申购与赎回的 账户 投 资者办理 银华800 份额 申购 、赎回 应使用 经本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及 基金管 理人 认可的 账户( 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具体 事宜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相关业 务公 告) 。 ( 四)申购与赎回的 开放 日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 具 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的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 时间 , 但 基金 管理 人根 据法 律 法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要 求 或本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申 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更新招募说明书 40 理人将 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开 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2.申购 、赎回 开 始日 及业 务办理 时间 本基金 自2013 年12月11日 起开始 办理 银华800 份额 的 申购 业 务 。 本基金 自2013年12月11日 起开始 办理 银华800 份额 的 赎回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或 者赎回 或者 转换 。 投 资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之外 的日期 和时 间提 出申 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且登 记机 构确认 接受 的 , 其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日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价 格。 ( 五)申购与赎回的 原则 1、“ 未知 价” 原则 ,即 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价格 以受理 申请 当日 银华 800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进 行计算 ; 2、银 华800 份 额采 用金 额 申购和 份额 赎回 的方 式, 即申购 以金 额申 请, 赎回 以份额 申请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赎 回 基金份 额时 ,基 金管 理人 按先进 先出 的原 则, 即对 银华 800 份额 持有 人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份额 进行 处理 时 , 份 额 登记在 先的 基金 份额 先赎 回, 份额 登记 在后 的基 金 份额后 赎回 ,以 确定 所适 用的赎 回费 率; 4 、当日 的申购 与赎回 申请可 以在当 日业务办 理时间结 束前撤 销,在当 日的业务 办理时 间结束 后 不得撤 销; 5、投 资人 通过 深圳 证券 交 易所交 易系 统办 理银 华 800 份额的 场内 申购 、赎 回 业务时 ,需 遵守 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 业务 规则。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 对 上述 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金 管理 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 始实 施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告 。 ( 六)申购与赎回的 程序 1、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在 开放 日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或 赎回 的 申 请 。 2、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 申购 不成 功或 无 效,申 购款 项将 退回 投资 人账户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T +7日( 包 括 该日)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巨 额赎 回时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1 款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 本基 金合同 有关 条款 处理 。 3、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和赎 回申请 的 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一 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机 构确 实接 收 到 申购和 赎回 申请 。申 购和 赎回申 请的 确认 以登 记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基 金管理 人应以交 易时间结 束前受 理有效申 购和赎回 申请的 当天作为 申购或赎 回申请 日(T日), 在正常 情况 下, 本基 金登 记机构 在T+1 日 内对 该交 易 的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 应在T+ 2 日后(包括 该日)到 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 销售机 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 查询申 请的确认 情况。若 申 购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退 还给投 资人 。 ( 七)申购和赎回的 数量 限制 1、 投资 人办 理银华800 份 额场内 申购 时, 单笔 申购 最低金 额为50,000 元 人民 币。 投 资人 办理 银华 800份 额场外 申购时 ,单笔申 购最低 金额为1,000 元人民 币(含 申购费),每 笔追加 申购的 最低金额 为 1,000元 。 通过直 销中心 单笔 申购最 低金额 为1,000 元人 民币( 含申购 费), 每笔追 加 申购 的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通过 本基金 管理 人网上 交易系 统办 理 银华800 份额 申购业 务的单 笔申 购最低 金额为1,000 元(含 申购 费),每 笔追 加 申购的 最低 金额 为1,000 元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2、 银华800 份额 持有 人在 销售机 构赎 回时 , 每 笔赎 回申请 不得 低于1,000 份 银华800 份额, 且通 过 场内单 笔申 请赎 回的 银华800 份额 必须 是整 数份 ; 银华800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或 赎回后 将导 致在 销售 机 构(网 点) 保留 的银 华800 份额余 额不 足1,000 份的 , 余额部 分基 金份 额必 须一 同赎回 。 3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 允许的 情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和 赎回份额 的数量 限制。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八)申购费用和赎 回费 用 及其用途 1. 申购 费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申 购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的申 购费 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 会保 障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如将 来出 现经 养老 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 将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并 按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非 养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 金客 户外的 其他 投资 人。 具体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更新招募说明书 42 申购费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特定申购费率 M <50 万元 1.2% 0.36% 50 万元≤M <100 万元 0.8% 0.24% M ≥100 万元 按笔固 定收 取1,000 元/ 笔 按笔固 定收 取1,000 元/ 笔 2. 赎回 费率 本 基 金 对 通 过 直 销 机 构 及 网 上 直 销 交 易 系 统 赎 回 的 养 老 金 客 户 与 除 此 之 外 的 其 他 投 资 人 实 施 差 别的赎 回费 率。 养 老 金 客 户 指 基 本 养 老 基 金 与 依 法 成 立 的 养 老 计 划 筹 集 的 资 金 及 其 投 资 运 营 收 益 形 成 的 补 充 养 老基金 , 包 括全 国社 会保 障基金 、 可 以投 资基 金的 地方社 会保 障基 金、 企业 年金单 一计 划以 及集 合计 划。 如将 来出 现经 养老 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金 管理 人 将发布 临时 公告 将其 纳入 养老金 客户 范围 ,并 按规 定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非 养老金 客户 指除 养老 金客 户外的 其他 投资 人。 具体费 率如 下表 所示 : 场外赎 回 费 持有期 限(Y) 费率 特定赎 回费 率 Y<1 年 0.5% 0.125% 1 年≤Y<2 年 0.2% 0.05% Y≥2 年 0 0% 场内赎 回 费 本基金 的场 内赎 回费 率为 固定赎 回费 率0.5% ,不 按 份额持 有时 间分 段设 置赎 回费率 。 注:1 年指365天,2 年指730 天。 3. 本 基金 申购 费在 投资 者 申购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本 基金的 赎回 费在 投资 者 赎 回基金 份额 时收 取。 投资者 在一 天之 内如 果有 多 笔申 购, 适用 费率 按单 笔分别 计算 。 4.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提 出申购 申请 并成 功确 认的 投资者 承担 , 不 列入 基金 财产 。 5.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 由赎 回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承 担, 本基 金的 赎回 费用在 基金 份额 持 有 人赎回 本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对 养老 金客 户实 施特 定 赎回费 率而 收取 的赎 回费 全额归 入基 金财 产 ; 对 非 养老金 客户 收取 的赎 回费 扣除用 于市 场推 广 、 注 册 登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 后的 余额归 基金 财产 , 赎回 费 归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25% 。 6.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在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 收费 方式 。 费率 或计 算方 式 如 发生变 更, 基金 管理 人 应 于新的 费率 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前 , 依 照 《信 息披 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公告 。 7. 基 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反 法律法 规规定 及基金 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基金 促












































更新招募说明书 43 销计划 , 针对 以特 定交 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 电 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 投 资者定 期或 不定 期地 开 展基金 促销 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活 动期 间, 按相 关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申 购费 率和 赎回 费率 ,并另 行公 告。 ( 九)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1. 本基 金银华800份额 申 购 份额的 计算 : 银华800份额 的 申购 金额 包 括申购 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其中 : 净申购 金额=申 购金 额/(1 +申购 费率 ) (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净申 购金 额=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申 购金额 (注: 对于 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费 的申 购, 申购 费用 =固定 申购 费金 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场 内申购 时,申购 份额的计 算保留 至整数位 , 小数点 以后的 部分舍去 , 不足1份 额对应 的申购 资 金返还 至 投 资者 资金 账户 。 场外申 购时 , 申购 的有 效 份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申购 金额在 扣除 相应 的费 用后 , 以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 值为基 准计 算, 申购 份额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 此误 差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产 承担 。 例一: 投资 者 通 过场 内申 购 银华800 份额 的计 算 某 投资 者 投资60,000 元 通过 场内 申购银华800份额 ,其 对应 的场内 申购 费率为1.2% ,假设 申购 当 日银华800 份额 净值 为1.060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 额为 : 净申购 金额 =60,000/ (1 +1.2% )=59,288.54元 申购费 用=60,000 -59,288.54=711.46 元 申购份 额=59,288.54/1.060 =55,932 份( 截位 保留 至整数 位) 即: 投 资者 投资60,000 元从 场内 申购 银华800 份额 ,假 设申 购当 日 银华800份额 净 值为1.060元, 则其可 得到55,932 份 银华800 份额 。 例二: 投资 者 通 过场 外申 购 银华800 份额 的计 算 某 投资 者投资60,000 元通 过场外 申购 银华800 份额 , 其对应 的场 外申 购费 率为1. 2%, 假设 申购 当 日银华800 份额 净值 为1.060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申购 份 额为: 净申购 金额 =60,000/ (1 +1.2% )=59,288.54 元 申购费 用=60,000 -59,288.54 =711.46 元 申购份 额 =59,288.54/1.060 =55,932.58 份 即: 投 资者 投资6,000 元从 场外申购 银华800份额 , 假 设申购 当日 银华800 份额 净 值为1.060 元, 则












































更新招募说明书 44 其可得 到55,932.58 份银华800份额 。 2. 本基 金银华800份额 赎 回 金额的 计算 : 银华800份额 赎回 采 用 “份 额赎回 ” 方 式, 赎 回价 格 以T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基 准进行 计算 , 计 算 公式: 赎回总 金额 =赎 回份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金 额× 赎回费 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赎回 费用 本基金 场内 和场 外赎 回时 , 赎回 金额 均为 按实 际确 认的有 效赎 回份 额乘 以当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点 后2 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 舍五 入,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 例三: 投资 者 通 过场 内赎回 银华800 份额 的赎 回金 额 的 计算 某 投资 者 从深 交所 场内赎回 银华800 份额10,000 份,赎 回费 率为0.5%, 假设赎回 当日 基金份 额净 值为1.148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净赎 回金 额为 :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5% =57.4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57.4 =11,422.60元 即: 投资 者 从 深交 所场 内 赎回银华800份额10,000 份 , 假 设赎 回当 日银华800份额 净值 为1.148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净 赎回 金额 为11,422.60元。 例四: 投资 者 通 过场 外赎 回 银华800 份额 的赎回 金 额 的计算 某 投资 者 赎回 银华800 份额10,000 份, 持有时 间为 一年 三个月 ,对 应的 赎回费率 为0.2%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1.148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净赎 回金额 为: 赎回总 金额 =10,000 ×1.148 =11,480 元 赎回费 用=11,480 ×0.2% =22.96 元 净赎回 金额 =11,480 -22.96 =11,457.04 元 即: 某 投 资者 持有10,000 份银华800 份额 一年 三个月 后从场 外 赎 回 , 假 设赎 回 当日银华800份额 净 值是1.148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净赎 回金 额为11,457.04 元。 3.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 天 收市后 计算 , 并 在T+1 日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 中 国证监 会同 意, 可 以适当 延迟 计算 或公 告 。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3位 , 小数点 后第4位 四舍 五入, 由此误 差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基 金资 产承 担 。 ( 十)申购与赎回 的 注册 登记 1. 经基 金销 售机 构同 意 , 投 资者提 出的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 在基 金管 理人 规定 的时 间之前 可以 撤 销 。 2. 投资 者 T 日申购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权 益并办 理注 册登 记












































更新招募说明书 45 手续, 投资 者 自T+2 日 起 有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 3. 投资 者 T 日赎回 基金 成 功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扣 除权 益并办 理相 应的 注 册登记 手续 。 4. 基金 管理 人可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登 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并 按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 (十 一 ) 拒绝或暂停 申购 、暂停赎回的情形及 处理 1. 发生 下列 情况 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 的申 购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 (2 )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时 , 基 金管 理人 可暂 停接 收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接 受 某笔或 某些 申购 申请 可能 会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时 。 (5)基 金资产 规模过 大,使 基金管 理人无法 找到合适 的投资 品种,或 其他可能 对基金 业绩产 生 负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情 形。 (6)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机 构或注册 登记机 构的技术 保障等异 常情况 发生导 致 基金销 售系 统或 基金 注册 登记系 统或 基金 会计 系统 无 法正 常运 行。 (7)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 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第 (1) 、 (2 ) 、 (3 ) 、 (5) 、 (6) 、 (7) 项暂 停申 购情 形 之 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 暂停申 购 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 停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的 办理 。 2. 发生 下列 情形 时 ,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发 生基金 合同规 定的暂 停基金 资产估值 情况时, 基金管 理人可暂 停接收投 资人的 赎回申 请 或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 (3)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 非正常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 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赎回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当日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已 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足额 支付 , 应 将可 支付 部分按 单个 账户 申请 量占 申请总 量的 比例 分配 给赎 回申请 人, 未支 付部 分可 延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4 项所 述情 形, 按 基金 合












































更新招募说明书 46 同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先 选择 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 在 暂停赎 回的 情况 消除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1 、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 情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 ,并在 规定期 限 内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公告。 2、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1 日, 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公告 ,并 公布 最近1 个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 3 、如果 发生暂 停的时 间超过 一天但 少于两周 ,暂停结 束,基 金重新开 放申购或 赎回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 体上刊 登基 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 , 并 在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日 公告 最近一 个开 放日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 4、 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超 过两周 , 暂 停期 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两周 至少 重复 刊登暂 停公 告一 次; 当连续 暂停 时间 超过 两个 月时, 可将 重复 刊登 暂停 公告的 频率 调整 为一 个月 一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时 , 基 金管理 人按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并在重 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日公告 最近 一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 十二)巨额赎回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 若 银华800份 额单个 开放日内 的基金 份额净 赎回申 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上 银华800 份额转 换中 转 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份 额总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 一开放 日的基 金总 份额 (包 括银 华800 份额、 银华800A 份额 和银华800B 份额 ) 的10% , 即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额 赎回 的处 理方 式 当 出 现 巨 额 赎 回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基 金 当 时 的 资 产 组 合 状 况 决 定 全 额 赎 回 或 部 分 延 期 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 基金 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 支付 投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 按 正常赎 回程 序执 行 。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 管理人 认为 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 支付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 变现 可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 值造 成较大 波动 时, 基金 管理 人在当 日接 受赎 回比 例 不 低于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 包括 银华800 份 额、 银华800A 份 额和 银华800B 份额)10% 的 前提 下, 可 对其余 赎回 申请 延期 办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 按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 赎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当 日受 理的 赎回 份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 分 , 投 资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可 以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 消 赎 回。 选择 延期 赎回 的, 将 自动转 入下 一个 开放 日继 续赎回 , 直到 全部 赎回 为 止; 选择 取消 赎回 的, 当












































更新招募说明书 47 日未获 受 理 的部 分赎 回申 请将被 撤销 。 延期 的赎 回 申请与 下一 开放 日赎 回申 请一并 处理 , 无优 先权 并 以下一 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为 基础 计算 赎回 金额 , 以此 类推, 直到 全部 赎 回为止 。 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申 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资 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延 期赎 回处 理。 (3)暂 停赎回 :连续2 日以 上(含 本数)发生巨 额赎回 ,如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必 要,可暂 停接 受 基金的 赎回 申请 ; 已 经接 受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 但 不得 超过20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 定媒体 上进 行公 告。 当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场 内 赎回申 请按 照深 圳证 券交 易所相 应规 则进 行处 理 ; 基金转 换中 转出 份 额 的申请 的处 理方 式遵 照相 关的业 务规 则及 届时 开展 转换业 务的 公告 。 (十 三)基金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以 及 本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决 定 开 办 本 基 金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 的转换 费 , 相 关规 则由 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制定 并公 告, 并提 前告 知基金 托管 人与 相关 机构 。 (十 四)基金的转托管 1. 基金 份额 的登 记 (1) 本基 金的 份额 采用 分 系统登 记的 原则 。场 外认 购或申 购的 银华 800 份 额 登记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开 放式 基金账 户下 ;场 内认 购、 申购的 银华 800 份 额或 上 市交易 买入 的银 华 800A 份额、 银 华800B 份 额登 记 在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深圳 证券 账户 下。 (2)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中 的银 华 800 份额 可 以直接 申请 场内 赎回 但不 在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上市交 易, 登记 在证 券登 记 结算系 统中 的银 华800A 份 额和银 华800B 份 额在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 不能直 接申 请场 内赎 回, 但可 按 1:1 比例 申请 合并 为银 华 800 份额 后再 申请 场内赎 回。 (3) 登记 在注 册登 记系 统 中的银 华 800 份额 既可 以 直接申 请场 外赎 回, 也可 以在办 理跨 系统 转 托管后 通过 跨系 统转 托管 转至证 券登 记结 算系 统, 经过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进行 申请 按 1:1 比例 分离 为 银 华800A 份 额和 银华800B 份额后 在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上市交 易。 2. 系统 内转 托管 (1)系 统内转 托管是 指基金 份额持 有人将持 有的基金 份额在 注册登记 系统内不 同销售 机构( 网 点)之 间或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内 不同 会员 单位 (交 易单元 )之 间进 行转 登记 的行为 。 (2)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注 册 登记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变 更办 理银 华 800 份 额赎回 业务 的销 售 机构( 网点 )时 ,须 办理 已持有 银 华800 份额 的系 统内转 托管 。 (3) 基金 份额 登记 在证 券 登记结 算系 统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在变 更办 理银 华 800 份额场 内赎 回或












































更新招募说明书 48 银华800A 份额 和银 华800B 份额 上市 交易 的会 员单 位 (交 易单 元) 时, 须办 理已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系统 内转托 管。 3. 跨系 统转 托管 (1) 跨系 统转 托管 是指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 持有 的银 华 800 份 额在 注册 登记 系 统和证 券登 记结 算 系统之 间进 行转 托管 的行 为。 (2) 银华 800 份额 跨系 统转托 管的 具体 业务 按照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司 及深 圳证 券 交 易所的 相关 规定 办理 。 基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相 关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收取转 托管 费。 (十 五)基金的非交 易过 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和司 法强 制执 行等 情形 而产生 的非 交易 过 户 以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 易过 户。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 情况 下, 接 受划 转的 主体 必须 是依法 可以 持有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的投 资人 。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 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 捐赠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 基金 会或社 会团 体; 司法 强制 执行是 指司 法机 构依 据 生 效司法 文书 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强制 划转给 其他 自然 人 、 法 人 或其他 组织 。 办理 非交 易 过户必 须提 供基 金登 记机 构要求 提供 的相 关资 料, 对于符 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请 按基 金登 记机 构 的 规定办 理, 并按 基金 登记 机构规 定的 标准 收费。 (十 六)基金的 冻结 和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 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 如无 法律 明 确规定 或有 权机 关的 明确 指示 , 被 冻结 的基 金份 额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被 冻结基 金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 (十 七)定期定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 以 及 登记机 构认 可 、 符 合 法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 下的 冻结与 解冻 。 如无 法律 明 确规定 或有 权机 关的 明确 指示 , 被 冻结 的基 金份 额 产生的 权益 一并 冻结 ,被 冻结基 金份 额仍 然参 与收 益分配 。 如 相关 法律 法规 允许 基金 管理人 办理 基金 份额 的质 押业务 或其 他基 金业 务, 基金管 理人 将制 定 和 实施相 应的 业务 规则 。 (十八)如相关法律法规允 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 金份 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 基金 业务, 基金管理 人将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 务规 则 如遇法 律法 规及 注册 登记 机构、 证券 交易 所相 关规 则等发 生变 动, 上述 (十 五) 、 (十 六 ) 和 ( 十












































更新招募说明书 49 八)项 规则 等可 相应 进行 调整 。 十一、基金的份额配对转换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在银 华 800A 份 额、 银 华 800B 份 额的 存续 期内, 基 金管理 人将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办 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 (一) 份额配对转换是 指 本基金的 银华800 份额与 银华800A 份额、 银华 800B 份额之间的配对转 换,包括以下两种方 式的 配对转换 : 1. 分拆 分拆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每 2 份 银华 800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申请 转换 成 1 份 银华 800A 份 额与1 份银 华800B 份额 的 行为。 2. 合并 合并指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持有 的 每1 份银 华800A 份额 与1 份银 华800B 份额 申请转 换 成2 份银 华800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的 行为。 (二)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机构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机 构 见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网 站 信 息 披 露 或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三)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时间 份额配 对转 换自 银 华 800A 份额 、 银 华800B 份额 上市 交易后 不超 过 6 个月 的时 间内开 始办 理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开 始办 理份 额配对 转换 的具 体日 期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在 至少 一家 指 定 媒体公 告。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的 业 务 办 理 日 为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暂 停 份 额 配 对 转 换 时 除 外) , 具体 的业 务办 理时 间 见招募 说明 书或 基金 管理 人届时 发布 的相 关公 告。 若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更改 或实 际情 况需 要, 基金管 理人 可对 份额 配对 转换业 务的 办理 时 间 进行调 整并 公告 。 (四)份额配对转换 的原 则 1. 份额 配对 转换 以份 额申 请 。 2. 申请 分拆 为银 华800A 份 额和银 华800B 份额 的银 华 800 份额 的场 内份 额必 须是偶 数。 3. 申请 合并 为银 华800 份 额的银 华800A 份额 与银 华 800B 份 额必 须同 时配 对 申请, 且基 金份 额数 必须同 为整 数且 相等 。 4.银华 800 份额 的场 外份 额如需 申请 进行 分拆 , 须 跨系统 转托 管为 银 华 800 份额的 场内 份额 后 方 可进行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0 5. 份额 配对 转换 应遵 循届 时相关 机构 发布 的相 关业 务规则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登记 结 算机构 或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可视情 况对 上述 规定 作出 调整 , 并 在正 式实 施 前2 日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公告 。 (五)份额配对转换 的程 序 份额配 对转 换的 程序 遵循 届时相 关机 构发 布的 最新 业务规 则, 具体 见相 关业 务公告 。 (六)暂停份额配对 转换 的情形 1.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 、 基 金 登记机 构 、 份 额配 对转 换 业务办 理机 构因 异常 情况 无法办 理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 2. 法律 法规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规 定或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刊 登暂 停份 额配 对转 换业务 的公 告。


在暂停 份额 配对 转换 的情 况消除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及时恢 复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办 理 , 并 依照 有 关规定 在至 少一 家指 定媒 体上公 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 的业 务办理费用 投资者 申请 办理 份 额 配对 转换业 务时 , 份额 配对 转 换业务 办理 机构 可酌 情收 取一定 的佣 金 , 具 体 见相关 业务 办理 机构 公告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1 十二、基金的投资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 为股 票指 数增 强型 基金 。 本 基金 在对 中证800 等权 重指 数进 行有 效跟 踪的基 础上 , 通过 量 化投资 技术 与基 本面 分析 相结合 的方 法对 目标 指数 进行积 极的 组合 管理 与风 险控制 , 力 争实 现超 越 目 标指数 的投 资收 益, 追求 基金资 产的 长期 增值 。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含 首次 公开 发 行 和增发 ) 、债券 、债券 回购 、货币市 场工具、 资产支 持证券、 股指期货 以及法 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 会 允许基 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 符合 中国 证监 会 相关规 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 计 (轧 差 计算 ) 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 85% -95% , 其 中投 资于 股票的 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5% , 投 资于 中证800 等权重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选 成份股 的资 产 不 低于 非现 金资产 的 80% ; 每个 交易 日日终 在扣 除股 指期 货 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应当 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 的现 金或 到期 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 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以 将其 纳 入投资 范围 。 (三)标的指数 本基金 的标 的指 数是 中 证800 等 权重 指数 。 如果指 数发 布机 构变 更或 者停止 上述 标的 指数 编制 及发布 ,或 者上 述标 的指 数由其 它指 数代 替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依 据 维 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原 则 , 进 行 适 当 的 程 序 变 更 本 基 金 的 标 的 指 数, 并 同时 更换 本基 金的 基金名 称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 其中, 若标 的指 数变 更 涉及本 基金 投资 范围 或投 资策略 的实 质性 变更 ,则 基金管 理人 应就 变更 标的 指数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在 通过 之日 起 5 日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者备案 且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公告 。 若 标的 指数 变 更 对基金 投资 无实 质性 影 响 (包括 但不 限于 编制 机构 变 更、 指 数更 名等), 则无 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取 得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应 至少 提前 30 个 工作 日在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信 息披 露 媒 体上刊 登公 告。 (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 以中 证800 等 权重 指数为 目标 指数 , 在有 效 复制目 标指 数的 基础 上 , 结合量 化投 资技 术与 基本面 分析 对投 资组 合进 行积极 的管 理与 风险 控制 。 本基 金在 控制 投资 组合 与业绩 比较 基准 跟踪 误 差 的基础 上, 力争 获得 超越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收益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2 当预期 成份 股发 生调 整, 成份股 发生 配股 、 增 发、 分红等 行为 , 以 及 因 基金 的申购 和赎 回对 本基 金跟踪 中 证800 等权 重指 数的效 果可 能带 来影 响 , 导致无 法有 效复 制和 跟踪 标的指 数时 , 基金 管理 人 可以根 据市 场情 况, 采取 合理措 施, 在合 理期 限内 进行适 当的 处理 和调 整, 以力争 使跟 踪误 差控 制在 限定的 范围 之内 。 但 因特 殊情况 (比 如市 场流 动性 不足、 个别 成份 股被 限制 投资等 ) 导 致本 基金 无法 获得足 够数 量的 股票 时 , 基金管 理人 将搭 配使 用其 他合理 方法 ( 如买 入非 成 份股等 ) 进行 适当 的替 代。 本基金 指数 增强 策略 包括 量化投 资技 术和 基本 面分 析两方 面 。 在 量化 投资 技 术方面 , 本基 金采 用 量化多 因子 模型 , 筛 选出 能获取 超额 收益 的股 票, 并 将其 纳入 投资 组合 。 在 基本面 分析 方面 , 本 基金 对行业 和个 股进 行定 性 、 定量的 分析 , 遴选 出估 值 合理且 具有 持续 成长 性的 股票 , 将 其纳 入投 资组 合。 本基金 可以 将中 证800 等 权重指 数成 份股 及备 选股 之外的 股票 纳入 基金 股票 池, 并 构建 主动 型 投 资组合 。 1、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在股 票市 场进 行指 数化被 动投 资的 基础 上, 根据宏 观经 济趋 势、 大类 资产估 值水 平、 资本 市场供 求关 系 、 宏 观经 济 政策 、 市 场情 绪等 因素 , 对股票 、 债券 、 现 金等 各 类资产 进行 动态 适度 的配 置。 本基金 所持 有的 股票 市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合 计 (轧 差计 算 ) 占基 金资 产的 比例 为85% -95% , 其中 投资 于 股票的 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的 85% , 投 资于 中证800 等权重 指数 成份 股和 备 选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非 现金资 产 的 80% ;每 个交 易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 金 后,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 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2、基 于量 化投 资技 术的 增 强策略 本基金 量化 投资 技术 包括 量化多 因子 模型 、风 险估 测模型 以及 投资 组合 优化 模型三 大系 统。 (1) 量化 多因 子选 股模 型 本基金 利用 公司 自主 研发 的量化 多因 子模 型 , 通 过 对各种 定量 因子 的分 析 , 筛选出 具有 投资 价值 并能获 取超 额收 益的 股票 。 量化 多 因 子模 型的 因子 主要包 括估 值因 子、 成长 因子、 盈利 趋势、 分析 师 情绪 、 市 场因 素等 五大 类 对 A 股 股价 波动 具有 较强 解释度 的指 标 。 基 金经 理 将根据 市场 环境 的变 化对 上述五 大类 因子 的权 重进 行调整 ,力 求更 加准 确地 判断股 票的 潜在 投资 价值 。 (2) 风险 估测 模型 指数化 投资 力求 跟踪 误差 最小 , 主 动性 投资 则需 要 适度风 险预 算的 支持 。 风 险预算 即最 大容 忍跟 踪误差 。 本基 金将 结合 市场 通用及 自主 研发 的风 险估 测模型 , 将投 资组 合风 险有 效控制 在预 算范 围 内 。 本基金 采取 “跟 踪误 差” 和 “跟 踪偏 离度 ” 这 两个 指标对 投资 组合 进行 监控 与评估 。 其 中, 跟踪 误差为 核心 监控 指 标 ,跟 踪偏离 度为 辅助 监控 指标 ,以求 控制 投资 组合 相对 于目标 指数 的偏 离 风 险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3 本 基 金 对 标 的 指 数 的 跟 踪 目 标 是 力 争 使 基 金 净 值 增 长 率 与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之 间 的 日 均 跟 踪 偏 离 度 的绝对 值不 超 过0.5% , 年 跟踪误 差不 超 过 7.75% 。 (3) 投资 组合 优化 模型 本基金 将综 合考 虑预 期回 报,风 险及 交易 成本 进行 投资组 合优 化。 其选 股范 围将以 成份 股为 主 , 并包括 非成 份股 中与 成份 股相关 性强 ,流 动性 好, 基本面 信息 充足 的股 票。 3、基 于基 本面 分析 的增 强 策略 (1) 成份 股权 重优 化增 强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成 份股 的估值 水平 、 业绩 增速 、 资 产盈利 水平 、 财务 状况 及 股 票市 场交 易情 况, 结合个 股流 动性 、 投 资比 例限制 , 在 对跟 踪误 差严 格控制 的基 础上 , 适 度超 配基本 面优 良、 低估 值高 成长及 预期 纳入 指数 的股 票,并 低配 基本 面较 差、 高估值 低成 长及 预期 剔出 指数的 股票 。 (2) 非成 份股 精选 增强 本基金 将依 托于 本公 司投 研团队 的研 究成 果, 自下 而上精 选部 分成 份股 以外 的股票 作为 增强 股 票 库,力 争在 最佳 时机 选择 增强股 票库 中基 本面 优良 、估值 合理 、高 成长 性的 股票进 行适 度优 化配 置 , 以获取 超额 收益 。此 外, 本基金 将及 时把 握一 级市 场新股 申购 、增 发或 配股 在内的 其他 盈利 机会 。 4、组 合调 整 本基金 所构 建的 股票 投资 组合原 则 上 根据 中证800 等权重 指数 成份 股组 成及 其权重 的变 动而 进 行 相应调 整。 同时, 本基 金 还将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中 的投 资比 例限 制、 申购赎 回变 动情 况、 股票 增发因 素等 变化 ,在 考虑 跟踪误 差风 险的 基础 上, 对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 实时 调整。 (1) 定期 调整 根据中 证800 等 权重 指数 的调整 规则 和备 选股 票的 预期 , 对 股票 投资 组合 及 时进行 调整 。 中证 指 数公司 原则 上每 半年 审核 一次中 证 800 等 权重 指数 成份股 。 本 基金 将按 照中 证800 等权 重指 数对 成 份 股及其 权重 的调 整方 案, 对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 相应 调整。 (2) 不定 期调 整 A .当上 市公司 发生增 发、配 股等 影 响成份股 在指数中 权重的 行为时, 本基金将 根据各 成份股 的 权重变 化及 时调 整股 票投 资组合 ; B.根 据本 基金 的申 购和 赎 回情况 ,对 股票 投资 组合 进行调 整, 从而 有效 跟踪 中证 800 等权 重指 数; C. 根据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 成份 股在 中证800 等权 重指数 中的 权重 因其 它原 因发生 相应 变化 的, 本基金 将做 相应 调整 ,以 保持基 金资 产中 该成 份股 的权重 同指 数基 本一 致。 5、债 券投 资策 略















































更新招募说明书 54 在债券 投资 方面 , 本基 金 将主要 通过 类属 配置 与券 种选择 两个 层次 进行 投资 管理 。 在 类属 配置 层 次, 结 合对 宏观 经济、 市 场利率 、 供 求变 化等 因素 的综合 分析 , 根 据交 易所 市场与 银行 间市 场类 属资 产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定期 对投资 组合 类属 资产 进行 优化配 置和 调整 ,确 定类 属资产 的最 优权 重。 在券种 选择 上, 本基 金以 长期利 率趋 势分 析为 基础 , 结合 经济 变化 趋势、 货 币政策 及不 同债 券品 种的收 益率 水平 、 流动 性 和信用 风险 等因 素 , 合 理 运用投 资管 理策 略 , 实 施 积极主 动的 债券 投资 管理 。 随着国 内债 券市 场的 深入 发展和 结构 性变 迁, 更多 债券新 品种 和交 易形 式将 增加债 券投 资盈 利 模 式,本 基金 会密 切跟 踪市 场动态 变化 ,选 择合 适的 介入机 会, 谋求 高于 市场 平 均水平 的投 资回 报。 6、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对 股指 期货 的运用 将进 行充 分的 论证 。 本基 金在 股指 期货 投资 中主要 遵循 有效 管 理 投资策 略, 根据 风险 管理 的原则 ,以 套期 保值 为目 的,主 要通 过对 现货 和期 货市场 运行 趋势 的研 究 , 结合股 指期 货定 价模 型寻 求其合 理估 值水 平, 采用 流动性 好、 交易 活跃 的期 货合约 , 达 到有 效跟 踪标 的指数 的目 的。 ( 五) 业绩比较基准 95% × 中证800 等权 重指 数 收益率+5% ×银 行活 期存 款 利率( 税后 ) 如本基 金标 的指 数变 化, 则业绩 比较 基准 中的 标的 指数将 相应 调整 。 此 外, 如果今 后法 律法 规发 生变化 , 或 者有 更权 威的 、 更能 为市 场普 遍接 受的 业绩比 较基 准推 出, 或者 是市场 上出 现更 加适 合用 于本基 金的 业绩 基准 时 , 本基金 经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 可 以 在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 并及 时公 告,而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 为股 票型 基金 , 具 有较高 风险 、 较 高预 期收 益的特 征, 其预 期风 险和 预期收 益水 平高 于货 币型基 金、 债券 型基 金与 混合型 基金 。 从本基 金所 分离 的两 类基 金份额 来看 ,银 华 800A 份额具 有低 风险 、收 益相 对稳定 的特 征; 银 华 800B 份额 具有 高风 险、 高 预期收 益的 特征 。 ( 七) 投资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基 金财产 参与股 票发行申 购,所 申报的 金额不 得超 过 本基 金的总 资产, 所申 报的股 票数量 不 得超过 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行 股票 的总 量; (2) 本 基金所 持有的 股票市值 和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合 约价值 ,合计 (轧差 计算 )占基 金资产 的












































更新招募说明书 55 比例 为85% -95% , 其中 投 资于股 票的 资产 不低 于基 金资产 的 85% , 投 资于 中 证800 等权 重指 数成 份股 和备选 成份 股的 资产 不低 于非现 金资 产 的 80% ;每 个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 易 保 证金后 ,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基金资 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3)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约 价值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 约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的 政府 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等 ; (5)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 日 日终 , 持 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股票总 市值 的 20% ; 本基金 管理 人应 当按 照中 国金融 期货 交易 所要 求的 内容、 格式 与时 限向 交易 所报告 所交 易和 持 有 的卖出 期货 合约 情况 、交 易目的 及对 应的 证券 资产 情况等 ; (6)本 基金在 任何交 易日内 交易( 不包括平 仓)的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额不 得超过 上一交 易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20% ; (7 ) 本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得 超过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10 %; (8)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 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 (9)本 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 级别)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 券规 模 的10 %; (10 ) 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 得超 过其 各 类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 规模 的 10 %; (11)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 产支 持证 券期间 , 如果 其信 用等 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 日 起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2)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 行债 券回 购的资 金余 额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40% ; 债券回 购最 长期 限 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 得展 期; (13) 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比例 限制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本基 金合 同约定 投资 组合 比例 限制 进行变 更的 ,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因证券 、 期 货市 场波 动、 上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模 变动等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 因素致 使基 金投 资 比 例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 例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 在10 个 交易 日内 进行 调整 。















































更新招募说明书 56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投 资组合 比例符 合基 金合同 的有关 约 定。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 始。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 用于 本基 金,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程序 后,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 2. 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承销 证券 ; (2) 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 担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卖 其他 基金 份 额 ,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出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发 行的股 票或者 债 券; (6)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有关 规 定,由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其 他活 动 。 若将来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发生 修改 或变更 , 致 使本 款前 述约 定的投 资禁 止行 为 被 修改或 取消 ,基 金管 理人 在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 后, 本基金 可相 应调 整禁 止行 为。 ( 八)基金管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股东权利和债 权人 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 法 1. 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3.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4. 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债权人 权利 ,保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 基 金 可 以 按 照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进 行 融 资 、 融 券 以 及 通 过 证 券 金 融 公 司 办 理 转 融 通 业 务,以 提高 投资 效率 及进 行风险 管理 。此 事 项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十)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 述或重 大遗 漏 , 并 对 其内容 的真 实性 、准 确性 和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 连带 责任。















































更新招募说明书 57 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对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的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报 告 和 基 金 业 绩 中 的 数 据 进行了 复核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 据未 经审 计) 。 1. 报 告期 末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20,701,779.85 87.25 其中: 股票 20,701,779.85 87.25 2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支 持证 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 金融资 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2,784,538.06 11.74 7 其他资 产 241,203.79 1.02 8 合计 23,727,521.70 100.00


2. 报 告期 末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投 资组合 2.1 报告期 末 指 数投资 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376,092.30 1.71 B 采矿业 1,256,134.73 5.73 C 制造业 9,571,505.31 43.63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 供应业 562,699.90 2.56 E 建筑业 685,740.76 3.13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180,388.30 5.38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352,638.77 1.61 H 住宿和 餐饮 业 9,496.60 0.04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1,322,632.35 6.03 J 金融业 873,742.51 3.98 K 房地产 业 1,731,531.73 7.89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99,984.85 0.46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3,310.16 0.02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211,646.73 0.96















































更新招募说明书 5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98,807.28 0.45 S 综合 49,915.52 0.23 合计 18,386,267.80 83.81


2.2 报告 期末积 极投资 按 行业 分类的 股票 投资组 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53,525.94 0.24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471,182.21 6.7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205,634.78 0.94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72,387.90 0.33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48,664.88 0.68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20,976.06 0.55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 业 72,872.92 0.33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72,131.30 0.3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62,240.10 0.28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35,895.96 0.16 S 综合 - - 合计 2,315,512.05 10.55


3.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股票 投资明 细 3.1 报告期 末指 数投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十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685 广船国 际 36,626 925,539.02 4.22 2 600637 百视通 7,268 295,371.52 1.35















































更新招募说明书 59 3 600547 山东黄 金 11,902 196,978.10 0.90 4 002203 海亮股 份 30,962 196,608.70 0.90 5 000697 炼石有 色 7,794 169,753.32 0.77 6 000939 凯迪电 力 22,141 166,057.50 0.76 7 002065 东华软 件 7,659 160,149.69 0.73 8 600832 东方明 珠 12,151 132,688.92 0.60 9 601688 华泰证 券 12,899 117,638.88 0.54 10 601318 中国平 安 2,808 116,082.72 0.53


3.2 报 告 期末积 极投 资按 公允 价值占 基金 资产净 值比 例大小 排序 的前五 名股 票投资 明细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1137 博威合 金 5,364 100,145.88 0.46 2 600396 金山股 份 18,251 90,889.98 0.41 3 300045 华力创 通 3,647 84,756.28 0.39 4 601588 北辰实 业 24,454 72,872.92 0.33 5 002561 徐家汇 6,187 72,387.90 0.33


4. 报 告期 末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债 券投资 组合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5.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债券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债 券。 6.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资 产支 持证 券。





7.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贵金 属投资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 报 告期 末按公 允价 值占基 金资 产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序的 前五名 权证 投资明 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权 证。 9.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股 指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股 指期 货。 10. 报 告期 末本基 金投 资的国 债期 货交易 情况 说明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国 债期 货。















































更新招募说明书 60 11. 投 资组 合报告 附注 11.1 本 基 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 券中包 括中 国平安 (股 票代码 :601318)。 根 据中 国平安 股票 发行主 体中 国平安 保险 (集团 )股 份有限 公司 于 2013 年 5 月 21 日和 2013 年 10 月 14 日 发布 的公告 ,该 上市 公司的 控股 子公司 平安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 司在保 荐万 福生科 ( 湖南) 农 业开 发股份 有限 公司发 行上 市过程 中受 到中国 证 券监 督管理 委员 会的行 政处 罚, 罚 款金 额为 5,110 万 元 , 同时 其保荐 机构 资格被 暂停 3 个月。 在 上述 公告公 布后, 本基 金管 理人对 上述 上市公 司进 行了进 一步 了解和 分析, 认为 上 述处 罚不会 对中 国平安 的投 资价值 构成 实质性 负面 影响, 因此 本基金 管理 人对上 述 上市 公司的 投资 判断未 发生 改变。 报 告期 内, 本 基金 投资的 前十 名证券 的其 余九名 证券 的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立 案 调查 或在本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受 到公 开谴责 、处 罚的情 况。 11.2 本 基金投 资的 前十 名股 票没有 超出 基金合 同规 定的备 选股 票库之 外的 情形。 11.3 其 他 资 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59,400.9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161,411.06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430.14 5 应收申 购款 19,961.65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41,203.79


11.4 报 告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 股期的 可转 换债券 明细 注:本 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处 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11.5 报 告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11.5.1 报 告 期末 指数投 资 前 十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 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685 广船国 际 925,539.02 4.22 重大资 产重 组 2 600637 百视通 295,371.52 1.35 重大资 产重 组 3 600547 山东黄 金 196,978.10 0.90 重大资 产重 组 4 002203 海亮股 份 196,608.70 0.90 重大资 产重 组 5 000939 凯迪电 力 166,057.50 0.76 重大资 产重 组 6 002065 东华软 件 160,149.69 0.73 重大资 产重 组















































更新招募说明书 61 7 600832 东方明 珠 132,688.92 0.60 重大资 产重 组


11.5.2 报 告 期末 积极投资 前 五名股 票中 存在流 通受 限情况 的说 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比 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 明 1 600396 金山股 份 90,889.98 0.41 重大资 产重 组


11.6 投 资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 他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比 例的分 项之 和与 合计 可能 有尾差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2 十三、基金的 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产 , 但不 保证 基金 一定 盈利, 也不 保证 最低 收益 。 基金 的过 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 投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应 仔细 阅读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增长 率与 同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 比较表 :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率 标准差 ②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标 准差 ④ ①-③ ②-④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2013.11.5)至 2013.12.31 -0.30% 0.89% 1.30% 1.19% -1.60% -0.30% 2014.1.1 至 2014.6.30 -1.61% 1.09% -1.20% 1.12% -0.41% -0.03% 2014.7.1 至 2014.9.30 22.37% 0.87% 22.18% 0.88% 0.19% -0.01%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2013.11.5) 起至 2014.9.30 20.04% 1.00% 22.28% 1.07% -2.24% -0.07%















































更新招募说明书 63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存款 本息 和基 金应 收的 申购基 金款 以及 其 他 投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 和 。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 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规 范性 文件 为本 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 户以及 投资 所需 的其 他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基 金销 售机 构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 财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 产账户 相独 立。 (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 和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基 金登记 机构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 担其 自身的 法律 责任 , 其 债权 人不得 对本 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冻 结、 扣押 或 其 他权 利。 除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 财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 产 。 基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基金 财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 不 得 与其固 有资 产产 生的 债务 相互抵 销;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运作 不同 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产 生的 债权 债务 不得 相互抵 销。















































更新招募说明书 64 十五、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 日 为 本 基 金 相 关 的 证 券 交 易 场 所 的 交 易 日 以 及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需 要 对 外 披 露 基 金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债券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 股 指期 货、 其 它投 资 等金融 资产 及金 融负 债。 (三)估值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 易所上 市的有 价证券 (包括 股票等) ,以其估 值日在 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 市价( 收盘价 ) 估值; 估值 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以 最近 交易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 )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 可 参考类 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 ,且最 近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的收 盘 价估值 。 如最 近交 易日 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可 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 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 的债券 应收利 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变 化, 按最 近交 易日 债券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 价中所 含的 债券 应收 利息 得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 允价 格; (4)交 易所上 市不 存 在活跃 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估 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交 易所上 市的资 产 支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 的情况 下, 按成 本 估 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 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同 一股票 的估值 方 法估值 ;该 日无 交易 的, 以最近 一日 的市 价( 收盘 价)估 值; (2)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 股票、 债券,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 技术难 以可靠 计 量公允 价值 的情 况下 ,按 成本估 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65 (3)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 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所 上市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有关规 定确 定公 允 价 值 。 3 、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术确 定公允 价 值。 4、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按 合同 利率 在回 购期间 内逐 日计 提应 收或 应付利 息。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股指 期货合 约一般以 估值 当日结算 价进行 估值, 估值 当日无结 算价的,且最 近交 易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 生重 大变 化的,采 用 最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 、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管 理人可 根据具 体 情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8、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估 值 。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及相 关法 律法 规 的 规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 立即通 知对 方, 共同 查明 原因, 双方 协商 解决 。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 基 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本 基金 的基 金 会计责 任方 由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 与 本基 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 经相 关各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见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结 果对外 予以 公布 。 (四)估值程序 1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 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的 余额数 量计算 , 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银华800A 份额与银华800B 份额净值的计算方法参见第 四 部分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与净 值计算 规则 ,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 、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 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 据法律 法规或本 基金合 同的规 定 暂停估 值时 除外 。基 金管 理人每 个工 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 人 , 经基金 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由基 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 性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3 位以 内( 含第3 位) 发生 估值错 误时 ,视 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 本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应按 照以下 约定 处理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6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如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 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 人自 身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 误 , 导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 损失 的, 过错 的责 任人 应当 对 由于该 估值 错误 遭受 损失 当事人 (“ 受损 方 ”)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 错误 处理原 则 ” 给予 赔偿 ,承 担赔偿 责任 。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数 据计算 差错 、 系 统故 障差错 、下 达指 令差 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 未给当 事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方 应及时协 调各方 ,及时 进 行更正 , 因更 正估 值错 误 发生的 费用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承 担 ; 由 于估 值错 误 责任方 未及 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值 错误 ,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失 的, 由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对 直接 损 失 承担 赔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 并 且有 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而 未更 正 , 则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 偿责 任。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应对 更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确 认, 确保 估值 错误 已得到 更正 。 (2)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对有 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责 ,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并 且仅对 估值错 误 的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 责, 不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 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估 值错误 责任方 仍 应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果 由于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不返 还或 不全 部返 还不 当得利 造成 其他 当事 人 的 利益损 失(“ 受损 方 ”) , 则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方 的损 失 , 并 在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 不 当 得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受 损方应 当将 其已 经获 得的 赔偿额 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利 返还 的总 和超 过 其 实际损 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值 错误 责任 方。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 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原 因确定 估值错 误 的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 行更 正和赔 偿损 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 基金 登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 由 基金 登记机 构进 行更 正, 并就估 值错 误的 更正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7 (1)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 错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基金 托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大 。 (2) 错误 偏差 达到 银华 800 份 额、 银 华 800A 份 额 与银 华 800B 份额 任一 类别 份额净 值 的 0.2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错 误偏 差达 到银华 800 份 额、 银华 800A 份额与 银 华800B 份 额任 一 类别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 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 理人为 保障基金 份额持 有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4、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金托 管人 负责 进 行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开放 日交 易结 束后 计算 当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 金份额 净值 并发 送给 基 金 托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基 金 管理人 对基 金净 值予 以公 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7 项进 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资 产估 值 错误处 理。 2 、由于 不可抗 力原因 ,或由 于证券 交易所、 指数编制 机构及 登记机构 发送的数 据错误 ,或国 家 会计政 策变 更、 市场 规则 变更等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查 , 但未 能发 现错 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 估值错 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更新招募说明书 68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利润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的 余额 , 基 金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 利润 减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 益后 的余额 。 (二)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在存续 期内 ,本 基金 (包 括银 华 800 份额 、银 华 800A 份 额、 银华800B 份额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















































更新招募说明书 69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后 与基 金 相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仲裁 费和 诉讼 费;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标 的指 数使 用费 ; 9、基 金上 市初 费和 上市 月 费 10 、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 产生 的费 用; 11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约 定, 可以 在基 金财产 中列 支的 其他 费用 。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 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1.0% 年 费 率计提 。 管理 费的 计 算方法 如下 : H=E×1.0%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管 理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前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付 给基 金管 理人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 日 起 , 本基金 的托 管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0.2% 的 年 费率计 提 。 托 管费 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E×0.2%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算 , 逐 日累计 至每 月月 末, 按月 支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












































更新招募说明书 70 管费划 款指 令, 基金 托管 人复核 后于 次月 前3 个工 作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次 性支取 。 3.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的 标的 指数许 可使 用费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为许 可使用 基点 费。 如指 数编 制机构 作为 使用 许可 方与 基金管 理人 签订 的 指 数使用 许可 协议 变更 费率 的,本 项指 数许 可使 用费 将相应 调整 。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的计费 时间 从本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开始 计算 ; 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基点 费 的 收取标 准为 本基 金的 资产 净值 的 0.02%/ 年, 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基点 费的 收取 下限为 每季 人民 币 5 万元 (即不 足5 万元 部分 按 照5 万元 收取 ) 。


在通常 情况 下,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基 点费 按照 前一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02% 的年费 率与 收取 下 限 的日均 摊销 数额 两者 孰高 的原则 进行 计提 。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基点 费每 日计 算,逐 日累 计。


计算方 法如 下:


收取下 限的 日均 摊销 数额=5 万/ 季度*4 季度/年 ÷当 年天数 (365 天或 366 天 )≈550 元/天


H=Max (E ×0.02%/ 当年 天 数,550 )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标 的指 数许可 使用 基点 费,E 为 前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标的指 数许 可使 用基 点费 的支付 方式 为每 季支 付一 次,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起 , 由 基金 管理 人向 基 金托管 人发 送基 金托 管费 划付指 令,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核后 ,于 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 的前 十个 工作日 前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支 付给 中证 指数 有限 公司上 一季 度的 标的 指数 许可使 用基 点费 。 上述“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中除 第 1 、2、8 项外 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 应 协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 完全 履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 或基 金财产 的损 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基 金合 同生 效前 的相 关 费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更新招募说明书 71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一)定期份额折算 在银 华 800A 份额 、 银 华 800 份 额存 续期 内的 每个 会 计年 度 12 月第 一个 工 作 日 , 本 基金 将按 照以 下规则 进行 基金 的定 期份 额折算 。 第 一个 定期 折算 期间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至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之后 最 近 一个 11 月 30 日 , 第 二个 及之后 的定 期折 算期 间指 每个会 计年 度 的 12 月 1 日 至下一 会计 年度 的 11 月 30 日。 1、 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每个会 计年 度 12 月 第一 个 工作日 。 2、基 金份 额折 算对 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银 华 800A 份额 、 银华 800 份 额。 3、基 金份 额折 算频 率 每年折 算一 次。 4、基 金份 额折 算方 式 银华 800A 份额 和银华 800B 份额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 四、基 金份 额的 分类 与净 值计算 规则 ”进 行 净值计 算, 对银 华 800A 份 额的应 得收 益进 行定 期份 额折算 , 每 2 份 银华 800 份额将 按 1 份银 华 800A 份额获 得约 定应 得收 益的 新增折 算份 额。 在基金 份额 折算 前与 折算 后,银 华 800A 份额 和 银华 800B 份额 的份 额配 比保 持 1:1 的 比例 。 对于银 华 800A 份 额期 末 的约定 应得 收益 ,即 银 华 800A 份 额每 个定 期折 算期 间期末 即 11 月 30 日份额 净值 超出 1.000 元 部分, 将折 算为 场内 银华 800 份 额分 配给 银华 800A 份 额持 有人 。银 华 800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每 2 份 银华 800 份额 将按 1 份银 华 800A 份 额获 得新 增银 华 800 份 额的 分配 。持 有 场外银 华 8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按 前述 折算 方式获 得新 增场 外银 华 800 份额 的分 配; 持有 场内 银华 8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按 前述 折算 方式 获得新 增场 内银 华 800 份 额的分 配。 经过 上述 份 额 折算, 银 华 800A 份额 和 银华 8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将 相应 调整 。 每个会 计年 度 12 月 第一 个 工作日 为基 金份 额折 算基 准 日 , 本 基金 将 对 银华 800A 份额 和银华 800 份额进 行应 得收 益的 定期 份额折 算 。 每个会 计年 度 12 月 第一 个 工作日 进行 银华 800A 份额 上一定 期折 算期 间应 得收 益的定 期份 额折 算 时,以 下公 式中 每份 银华 800A 份 额期 末资产 净值 等 于当期 定期 折算 期末 11 月 30 日 的银 华 800A 份 额参考 资产 净值 。 有关计 算公 式如 下:















































更新招募说明书 72 (1) 银华 800A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银 华 800A 份 额的 份额 数 = 定期 份 额折算 前银 华 800A 份 额 的份额 数 ? ? - -1.000 0.5 NUM NAV NUM ?? ? 前 银 华800 份 额 后 银 华800 份 额 前 银 华800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800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800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银华 800A 份 额持 有人 新 增的场 内银 华 800 份 额的 份额数 =





? ? -1.000 NUM NAV ? 前 后 银 华 800A 份 额 银 华800 份 额 每 份 银 华800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银 华 800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银华 800 份额的折算比例= ? ? -1.000 NAV 后 银 华800 份 额 每 份 银 华800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其中: NAV 后 银 华800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800 份额 净值 NUM 前 银 华800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 份额 的份 额数 NUM 前 银 华800A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A 份额 的份 额数 (2) 银华 800B 份额 每个会 计年 度的 定期 份额 折算不 改变 银 华 800B 份额 净值及 其份 额数 。 (3) 银华 800 份额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银 华 800 份额持 有人 持有 的银 华 800 份 额的 份额数 = 定 期份 额折算 前银 华 800 份额的 份额 数 + 银华 800 份额持 有人 新增 的银 华 800 份额 的份 额数 ? ? - -1.000 0.5 NUM NAV NUM ?? ? 前 银 华800 份 额 后 银 华800 份 额 前 银 华800 份 额 折 算 前 银 华800 份 额 的 资 产 净 值 每 份 银 华800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银 华 800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 银华 800 份额= ( -1.000) 0.5 NUM NAV ?? 前 银 华800 份 额 后 银 华800 份 额 每 份 银 华800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银华 800 份 额 持 有 人 新 增 的 银 华 800 份 额 的 折 算 比 例 = ( -1.000) 0.5 NAV ? 后 银 华800 份 额 每 份 银 华800A 份 额 期 末 资 产 净 值 】 其中: NAV 后 银 华800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800 份额 净值















































更新招募说明书 73 NUM 前 银 华800 份 额 :定期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 份额 的份 额数 例、 假 设本 基金 成立 后第 3 个会计 年度 第一 个工 作 日为定 期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 银华 800A 份额 、 银华 800B 份额 、 银华 800 场外 份 额及 银华 800 场内 份额 的 规模 依次 为 5 亿份 、5 亿份 、10 亿份 和 10 亿份, 银华 800A 份额 期 末份额 净值 为 1.070 元, 定期份 额折 算后 银华 800 份额净值 为 0.993 元,则, 折算后 : 银华 800A 份额 持 有人 新 增的场 内银华 800 份 额的 折算比 例= (1.070-1)/0.993=0.070493454 ; 银华 800 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银华 800 份额 的折 算比 例=0.5* (1.070-1)/0.993=0.035246727 。 本 基 金 折 算 后 , 银华 800A 份额 5 亿 份,同时, 新 增 的 场 内 银华 800 份额 数=500,000, 000 × 0.070493454=35246727 份; 银华 800B 份额 5 亿份 ; 银华 800 场外 份额 数=1,000,000,000+1,000,000,000 ×0.035246727=1,035,246,727.00 份 ; 银华 800 场 内份 额数=1,000,000,000+1,000,000,000 ×0.035246727=1,035,246,727 份。 5、基 金份 额折 算期 间的 基 金业务 办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规 定暂 停银 华 800A 份额与 银华 800B 份 额的 上市交 易和 银华 800 份额 的申购 或赎 回等 相关 业务 ,具体 见基 金管 理人 届时 发布的 相关 公告 。 6、基 金份 额折 算结 果的 公 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7、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若在某 一定 期折 算期 间最 后一个 工作 日发 生基 金合 同约定 的本 基金 不定 期份 额折算 的情 形时 , 基 金管理 人本 着维 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原则 , 根 据具体 情况 选择 按照 定期 份额折 算的 规则 或者 不 定 期份额 折算 的规 则进 行份 额折算 。银 华 800A 份额 基准收 益率 将以 下一 定期 折算期 间的 基准 收益 率 计 算 ( 二) 不定期份额折 算 除以上 定期 份额 折算 外, 本基金 还将 在以 下两 种情 况进行 份额 折算 , 即: 当 银华 8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达 到 1.500 元及 以上; 当银 华 800B 份 额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达到 0.250 元及以 下。 1.当银 华 8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净 值达 到 1.500 元及 以上,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则 进 行份 额折 算 。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更新招募说明书 74 银华 800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达 到 1.500 元,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确 定折算 基准 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银 华 800A 份额 、 银 华 800B 份 额和 银华 800 份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当银 华 8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达 到 1.500 元 后, 本 基金将 分别 对银华 800A 份额、 银 华 800B 份 额和银 华 800 份额 进 行份 额折算 , 份 额折 算 后 本基 金 将确 保银 华 800A 份 额 和银华 800B 份 额的 比例 为 1:1 , 份额 折算 后银华 800A 份额 、银 华 800B 份额 和银 华 800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均调整为 1 元。 当银 华 800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达到 1.500 元后 , 银华 800A 份额 、 银 华 800B 份额 、 银华 800 份额 三 类份额 将按 照如 下公 式进 行份额 折算 : 1)银华 800A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A 份额的 份额 数与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800A 份额 的份 额 数相等 ; ②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A 份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银 华 800A 份 额的 资 产净值 及新 增场 内银 华 800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之 和相等 ; ③银华 800A 份 额持 有人 份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的份 额数, 即超出 1 元 以上 的 净值部 分 全 部折 算为 场内银 华 800 份额 ,份 额 折算前 银华 800A 份 额的 持有人 在份 额折 算后 将持 有银华 800A 份 额与 新增 场内银 华 800 份 额。 NUM NUM ? 后 前 银 华800B 份 额 银 华800A 份 额 银华 800A 份 额持 有人 新 增的场 内银 华 800 份 额的 份额数=





? ? -1.000 1.000 NAV NUM ? 前 银 华800A 份 额 前 银 华800A 份 额 【银 华 800A 份额 持有 人 新增的 场内 银 华 800 份额 的折算 比例= ? ? -1.000 1.000 NAV 前 银 华800A 份 额 】 其中: NUM 前 银 华800A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A 份额的 份额 数 NUM 后 银 华800A份 额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800A 份额的 份额 数















































更新招募说明书 75 NAV 前 银 华800A 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A 份额净 值 2)银 华 800B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 份 额折 算 后 银华 800A 份额与 银 华 800B 份额 的份 额数保 持 1:1 配比 ; ② 份 额折 算前 银华 800B 份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银 华 800B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及 新增 场内 银 华 800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之 和相等 ; ③ 银华 800B 份额 持有 人 份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的份 额数 , 即 超出 1 元 以上 的 净值部 分 全 部折 算为 场内银 华 800 份 额, 份额 折 算前银 华 800B 份 额的 持有 人在份 额折 算后 将持 有银 华 800B 份额 与新 增场 内银 华 800 份额 。 NUM NUM ? 后 前 银 华800B 份 额 银 华800B 份 额 银华 800B 份 额持 有人 新增 的场内 银华 800 份额 的份 额数= ? ? -1.000 1.000 NAV NUM ? 前 银 华800B 份 额 前 银 华800B 份 额 【银 华 800B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场 内银 华 800 份 额的 折算比 例= ? ? -1.000 1.000 NAV 前 银华800B 份 额 】 其中:


NUM 后 银 华800B份 额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800B 份 额的份 额数 NUM 后 银 华800A份 额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800A 份额的 份额 数 NUM 前 银 华800B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B 份 额的份 额数 NAV 前 银 华800B 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B 份 额净值 3)银 华 800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场外银 华 800 份 额持 有人 份额折 算后 获得 新增 场外 银华 800 份 额, 场内 银华 800 份 额持 有人 份额 折算后 获得 新增 场内 银 华 800 份 额。 ? ? -1.000 1.000 NAV NUM NUM ?? 前 银 华800 份 额 新 增 份 额 前 银 华800 份 额 银 华800 份 额 【银 华 800 份额 持有 人新 增的银 华 800 份 额的 折算 比例 = ? ? -1.000 1.000 NAV 前 银 华800 份 额 】















































更新招募说明书 76 其中: NUM 新 增 份 额 银 华800 份 额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800 份 额的新 增份 额数 NAV 前 银 华800 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 份 额净值 NUM 前 银 华800 份 额 :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 份 额的份 额数 例、 某 三位 投资人 分别 持有 银华800 份额 、银华800A 份 额、 银华800B 份 额各10,000 份,在 本基 金 的 不定期 份额折算 日,三 类 份额的 折算比例 如下表所 示,折算 后,银华800 份额 、银华800A 份 额、 银 华800B 份额 三类 基金 份额 净值均 调整 为1.000 元。 新增份额折算 比例 折算前 基金份额 数 折算后基金份额 数 银华 800 份额 0.50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银华800 份额+5,000 份新增银华 800 份额 银华 800A 份额 0.03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银华800A 份额+300 份新增银华 800 份额 银华 800B 份额 0.970000000 10,000 份 10,000 份银华800B 份额 +9,700 份新增银华800 份额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规 定暂 停银 华800A 份 额与银 华800B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和 银华800 份额 的 申购或 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 结 束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在 至少 一家 指定 媒体和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当银 华 800B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达到 0.250 元及 以下, 本基 金将 按照 以下 规则进行 份额折算。 (1) 基金 份额 折算 基准 日 银华 800B 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净值达到 0.250 元, 基金 管理人 可根 据市 场情 况确 定折算 基准 日。 (2) 基金 份额 折算 对象 基金份 额折 算基 准日 登记 在册的 银 华 800A 份额 、 银华 800B 份 额、 银华 800 份额。 (3) 基金 份额 折算 频率 不定期 。 (4) 基金 份额 折算 方式















































更新招募说明书 77 当银 华 800B 份额 的 基 金 份额净 值 达 到 0.250 元后 , 本基 金将 分别 对银华 800A 份额 、银 华 800B 份额和 银华 800 份额 进行 份额折 算 , 份额 折算 后本 基金 将 确保 银华 800A 份 额和银 华 800B 份额 的比 例为 1:1 , 份额 折算 后银华 800 份 额、 银 华 800A 份 额 和银 华 800B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净值 均调整为 1 元 。 当银华 800B 份 额净 值达 到 0.250 元 后, 银华 800A 份额、 银华 800B 份 额、 银 华 800 份额 三类 份 额将按 照如 下公 式进 行份 额折算 。 A 、 银华 800B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银 华 800B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 银华 800B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相等。 1.000 NAV NUM NUM ?? 前 后 前 银 华800B 份 额 银 华800B 份 额 银 华800B 份 额 【银 华 800B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银 华 800B 份 额的 折算 比例= 1.000 NAV 前 银 华800B 份 额 】 其中: NUM 后 银 华800B份 额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800B 份 额的份 额数 NUM 前 银 华800B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B 份 额的份 额数 NAV 前 银 华800B 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B 份 额净值 B 、 银华 800A 份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①份额 折算 前后 银 华 800A 份 额与 银 华 800B 份额的 份额数 始终 保 持 1:1 配比; ②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A 份额的 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银 华 800A 份 额的 资 产净值 及新 增场 内银 华 800 份额 的资 产净 值之 和相等 ; ③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A 份额的 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 后将持 有银 华 800A 份 额 与新增 场内 银 华 800 份额。 : 1:1 NUM NUM ? 后 后 银 华800A 份 额 银 华800B 份 额 - 1.000 1.000 NUM NAV NUM NUM ?? ? 前 前 后 场 内 新 增 份 额 银 华800A 份 额 银 华800A 份 额 银 华800A 份 额 银 华800 份 额















































更新招募说明书 78 【银 华 800A 份额 持有 人 持有的 银 华 800A 份额 的 折算比 例= 1.000 NAV 前 银 华800B 份 额 】 【银 华 800A 份额 持有 人 新增的 场内 银 华 800 份额 的折算 比例= ? ? - 1.000 NAV NAV 前 前 银 华800A 份 额 银 华800B 份 额 】 其中: NUM 后 银 华800A份 额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800A 份额的 份额 数 NUM 后 银 华800B份 额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800B 份 额的份 额数 NAV 前 银 华800B 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B 份 额净值 NUM 场 内 新 增 份 额 银 华800 份 额 :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A 份 额持有 人在 份额 折算 后所 持有的 新增 的场 内银 华 800 份额 的份额 数 NUM 前 银 华800A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A 份额的 份额 数 NAV 前 银 华800A 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A 份额净 值 3)银 华 800 份 额: 份额折 算原 则: 份额折 算前 银 华 800 份额 的资产 净值 与份 额折 算后 银华 800 份 额的 资产 净值 相等。 1.000 NAV NUM NUM ?? 前 后 前 银 华800 份 额 银 华800 份 额 银 华800 份 额 【银 华 800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银 华 800 份 额的 折算 比例 = 1.000 NAV 前 银 华800 份 额 】 其中: NUM 后 银 华800 份 额 :份额 折算 后银 华 800 份 额的份 额数 NUM 前 银 华800 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 份额 的份 额数 NAV 前 银 华800 份 额 :份额 折算 前银 华 800 份 额净值 例、某 三位 投资 人分别 持有 银华 800 份额 、银华 800A 份额 、银华 800B 份额各 10,000 份, 在本 基金的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日 ,三 类 份额 的 折 算比 例 如 下表所 示, 折算 后, 银华 800 份额 、 银华 800A 份 额、银华 800B 份额 三类 基 金份额 净值 均调 整 为1.000 元。















































更新招募说明书 79 折算比例 折算 前 基 金份额 折 算后 基金份额 银华 800 份额 0.633000000 10,000 份 6330 份银华800 份额 银华 800A 份额 持有 银华 800A 份额的折算比 例 0.234000000 新增 银华 800 份额的折算比例0.798000000 10,000 份 2340 份 银华800A 份额 +7980 份银华 800 份额 银华 800B 份额 0.234000000 10,000 份 2340 份 银华800B 份额 (5)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的 基金业 务办 理 为保证 基金 份额 折算 期间 本基金 的平 稳运 作 , 基 金 管理人 可根 据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 中 国证 券登 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的 相关 业务规 定暂 停银 华800A 份 额与银 华800B 份 额的 上市 交易和 银华800 份额 的 申购或 赎回 等相 关业 务, 具体见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发 布的相 关公 告 。 (6) 基金 份额 折算 结果 的 公告 基金份 额折 算结 束后 ,基 金管理 人应 按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在 指定 媒体 和基 金管理 人网 站公 告 ,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0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 的1 月 1 日至 12 月31 日;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 、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 各自保 留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 规定编 制基 金会 计 报 表; 7、基 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基金 的审计 1 、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 会计师 事务所 及 其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 金的 年度财 务报 表及 其他 事项 进行审 计。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 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务 所需 在 2 个工作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1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一) 本 基金的信 息披露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作办法 》 、 《信 息披露办 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 有关 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自 然人 、法 人和 其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证所 披露 信息 的 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过 中国 证监 会 指 定的全 国性 报刊 ( 以下 简 称 “指 定报 刊” )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 以下简 称 “ 网 站” ) 等 媒 介 披露, 并保 证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 信息资 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 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 (1) 虚假 记载 、误 导性 陈 述或者 重大 遗漏 ;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 预测; (3) 违规 承诺 收益 或者 承 担损失 ; (4) 诋毁 其他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或 者基 金销 售机构 ; (5) 登载 任何 自然 人、 法 人或者 其他 组织 的祝 贺性 、恭维 性或 推荐 性的 文字 ; (6)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其 他行为 。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 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 如同 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保 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 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 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 合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1)基 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 同当事 人的各项 权利、义 务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 会召开 的 规则及 具体 程序 ,说 明基 金产品 的特 性等 涉及 基金 投资者 重大 利益 的事 项的 法律文 件。 (2)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应当最 大限度 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 资者决 策的全部 事项,说 明基金 认购、 申 购和赎 回安 排 、 基 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险 揭 示、 信息 披露 及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服务 等内 容 。 基 金 合 同生效后 ,基金管 理人在 每6个 月结束之 日起45 日内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并登载 在网站上 ,将更新 后 的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 金管 理人 在公告 的15 日前 向主 要办 公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 监












































更新招募说明书 82 会派出 机构 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 内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3)基 金托管 协议是 界定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在 基金财 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 监督等 活动中 的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 件。 基 金募集 申请经中 国证监会 核准后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3日前 ,将基 金招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 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 金合同 、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网 站上 。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招募 说明 书的 当 日 登载于 指定 媒体 上。 3、 基 金合 同生 效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媒体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效 公告 。 4、 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本基金 银华800A 份额 和银 华800B 份额 获准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基 金 份额上 市交 易的3个 工作 日 前将上 市交 易公 告书 ( 合 同里面 也是 两个 书字 )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5、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每个 开放 日的 次日 , 通过 网站、 基金 份 额 发售网 点以及其 他媒介, 披露开 放日的银 华800 份额 净值和 基金份额 累计净值 ,以及 银华800A 份额 和银华800B 份额 的份 额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基金 管 理 人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 市场 交易日 后的 两个 工作 日内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额净 值 和 基金 份额 累 计 净值登 载在 指定 媒体 上。 6、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 露文件 上载 明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的计 算 方式及 有关 申购 、赎 回费 率,并 保证 投资 者能 够在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查 阅或 者复制 前述 信息 资料 。 7、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90 日内 ,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 并将 年 度报告 正文 登载 于网 站上,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起60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 并 将半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在网 站上 ,将 半年 度报 告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 告, 并将 季度 报告 登 载在指 定媒 体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年 度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3 基 金定期 报告在公 开披露的 第2个 工作日 ,分别 报中国 证监会 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 办公场 所所在 地 中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 备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 文本 或书面 报告 方式 。 8、 临 时报 告 本 基金发 生重大事 件,有关 信息披 露义务人 应当在2个 工作日 内编制临 时报告书 ,予以 公告, 并 在公开 披露 日分 别报 中国 证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公场 所所 在地 的中 国证 监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能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权 益或者 基金 份额 的价 格产 生重大 影响 的下 列 事 件: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终止 基金 合同 ; (3)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 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 员、基 金经理和 基金托管 人基金 托管 部门 负责人 发生 变动 ;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 的主 要业务 人员 在一 年内 变动 超过百 分之 三十 ; (11) 涉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财 产、 基金 托管 业务 的诉讼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员 、 基 金经 理受 到严 重行政 处罚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基 金托 管部 门负 责人受 到严 重行 政处 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办 理;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4 (26) 基金 份额 上市 交易 ; (27) 基金 推出 新业 务或 服务; (28)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9、 澄 清公 告 在基金 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任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 的或 者在市 场上 流传 的消 息可 能对基 金份 额价 格 产 生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 大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 义务人 知悉 后应 当立 即对 该消息 进行 公开 澄清 , 并 将有关 情况 立即 报告 中国 证监会 。 10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 应当 依法 报国 务 院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 核准 或者备 案 , 并 予以 公 告。 11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本基 金投资 非公开发 行股票后2个交 易日内 ,在中 国证监 会指定 媒体披 露 所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 名称、 数量、 总成 本、 账 面价值 以及 总成 本和 账面 价值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比 例、锁 定期 的信 息。 12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基金 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准 则 的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对基金 管理 人编 制的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额 净值、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 定期 报告 和定 期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核 、审 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具 书面 文件 或者 盖章确 认。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体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媒 体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可 以根 据需 要 在其他 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 他公 共媒 体 不得早 于指 定媒 体披 露信 息, 并且 在不 同媒 介上 披 露同一 信息 的内 容应 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当 制作 工 作底稿 ,并 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终 止后10 年。 (七) 信息披露文件 的存 放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供公 众查 阅、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以 供公众 查阅 、 复 制 。















































更新招募说明书 85 二十一、风险揭示 本基金 是一 只指 数增 强的 开放式 基金 , 根 据经 济周 期循环 、 财 政货 币政 策、 汇率利 率、 产业 政策 的分析 和预 测判 断证 券市 场的运 行环 境, 利用 指数 复制技 术构 建投 资组 合。 因此, 本基 金的 投资 组合 风险客 观上 包括 市场 风险 、管理 风险 、流 动性 风险 和其他 风险 等。 (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 要投 资于 证券 市场 , 而证 券价 格因 受政 治、 经济、 投资 心理 以及 交易 制度等 各种 因素 的影 响而波 动, 从而 可能 给基 金财产 带来 潜在 的损 失。 影响证 券价 格波 动的 因素 包括但 不限 于以 下 几 种 :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经济 政策 ( 如 货币政 策 、 财 政政 策、 产 业政策 、 地区 发展 政策 、 股权分 置改 革与 非流 通股流 通政 策等 )发 生变 化,可 能导 致证 券市 场的 价格波 动, 进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2、 经 济周 期风 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受到 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影响 , 而 经济 运行 则具 有周期 性的 特点 。 随 着宏观 经济 运行 的周 期性 变化,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股 票和债 券的 收益 水平 也会 随之相 应发 生变 化。 3、 利 率风 险 金融市 场的 利率 波动 直接 影响企 业的 融资 成本 和利 润水平 , 并 会影 响股 票市 场和债 券市 场的 走 势 变化, 导致 证券 市场 价格 和收益 率的 变动 ,从 而影 响基金 所持 有证 券的 收益 水平。 4、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投 资的 目的 是基 金资 产的保 值增 值 , 如 果发 生 通货膨 胀 , 基 金投 资于 证 券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 会被通 货膨 胀抵 销, 从而 使基金 的实 际收 益下 降, 影响基 金资 产的 保值 增值 。 5、 上 市公 司经 营风 险 管理能 力、 行业 竞争 、 市 场前景 、 技 术更 新、 财务 状况、 新产 品研 究开 发、 人员素 质等 多种 因素 都会导 致上 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和 盈利 水平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 金所 投资 的上 市 公司经 营不 善 , 其 股票 价 格就有 可能 下跌 ,或 者可 用于分 配的 利润 将会 减少 ,从而 使基 金投 资收 益下 降。 6、 再 投资 风险 市场利 率下 降时 , 本基 金 以债券 等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所得的 利息 收入 进 行 再投 资时 , 将 获得 比之 前 较低的 收益 率 。 再 投资 风 险反映 了利 率下 降对 债券 等固定 收益 类资 产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 益的 影响 , 这 与利率 上升 所带 来的 风险 互为消 长。 7、 国 际竞 争风 险 随着对 外开 放程 度的 不断 提高, 我国 上市 公司 在发 展过程 中必 将面 临来 自国 际市场 上具 有同 类 技 术、 提 供同 类产 品的 企业 的激烈 竞争 , 部 分上 市公 司可能 会由 于这 种竞 争而 导致业 绩下 滑, 造成 其股 票价格 下跌 ,从 而影 响本 基金的 收益 水平 。 8、 信 用风 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86 信用风 险是 指债 券发 行人 出现违 约 、 拒 绝支 付到 期 本息 , 或 由于 债券 发行 人 信用质 量降 低导 致债 券价格 下降 的风 险, 另外 ,信用 风险 也包 括 证 券交 易对手 因违 约而 产生 的证 券交割 风险 。 (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 管理 运作 过程 中 , 基金管 理人 的知 识 、 技 能 、 经 验、 判断 、 决 策等 主 观因素 会影 响其 对相 关信息 的占 有和 对经 济形 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 进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 因此,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 对经济 形势 和证 券市 场判 断不准 确、 获取 的信 息不 完全、 投资 操作 出现 失误 , 都会 影响 基金 的收 益水 平。 ( 三 )流动性风险 1 、 在某 些情况 下如果 基金持 有的某 些投资品 种的流动 性不佳 、交易量 不足,将 会导致 证券交 易 的执行 难度 提高 , 例 如该 投资品 种的 买入 成本 提高 , 或者 不能 迅速、 低成 本 地变现 , 从 而对 基金 财产 造成不 利的 影响 。 2 、 本基 金的运 作方式 为契约 型开放 式,基金 规模将随 着基金 投资者对 基金份额 的申购 和赎回 而 不断波 动。 若由 于基 金出 现巨额 赎回 , 导 致本 基金 的现金 支付 出现 困难 , 或 被迫在 不适 当的 价格 大量 抛售证 券, 将会 使基 金资 产净值 受到 不利 影响 。 ( 四)合规性风险 指本基 金的 管理 和投 资运 作不符 合相 关法 律、 法规 的规定 和《 基金 合同 》的 约定而 带来 的 风 险 。 ( 五)操作和技术风 险 基金的 相关 当事 人在 各业 务环节 的操 作过 程中 , 可 能因内 部控 制不 到位 或者 人为因 素造 成操 作 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而 引致 风险, 如越 权交 易、 内幕 交易、 交易 错误 和欺 诈等。 此外 , 在 开放 式基 金的 后 台运作 中 , 可 能因 为技 术 系统的 故障 或者 差错 而影 响交易 的正 常进 行甚 至导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到 影响 。 这种 技术 风 险可能 来自 基金 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人 、 注册 登记 人、 销售机 构、 证券 交易 所和 证券登 记结 算机 构等 。 ( 六)本基金的特定 风险 1、上 市交 易风 险 分级基 金子 份额 在深 圳证 券交易 所挂 牌上 市 , 由 于 上市期 间可 能因 信息 披露 导致基 金停 牌 , 投 资 人在停 牌期 间不 能买 卖子 份额, 产生 风险; 同时, 可能因 上市 后交 易对 手不 足导致 子份 额产 生流 动 性 风险。 2、杠 杆机 制风 险 对于 《 分级 基金 审核 指引》 所指的 分级 基金 而言 , 其 两 类子 份额 具有 不同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 其 中, 分级基 金的 基础 份额 称为 母基金 份额 , 预 期风 险、 收益较 低的 子份 额称 为A 类份额 , 预 期风 险、 收 益 较高的 子份 额称 为B 类份 额。















































更新招募说明书 87 由于 B 类份 额内 含杠 杆机 制的设 计,B 类 份额 净值 的变动 幅度 将大 于母 基金 份额和 A 类 份额 净值 的变动 幅度 , 即B 类 份额 净值变 动的 波动 性要 高于 其他两 类份 额。 3、折/ 溢价 交易 风险 A 类 份额 与 B 类 份额 上市 交易后 ,由 于受 到市 场供 求关系 的影 响, 基金 份额 的交易 价格 与基 金 份 额净值 可能 出现 偏离 并出 现折/ 溢价 风险 。尽 管份 额 配对转 换套 利机 制的 设计 已将 A 类份 额和 B 类份 额的折/溢 价风 险降 至 较 低 水平, 但是 该制 度不 能完 全规避 该风 险的 存在 。 4、份 额折 算风 险 ①风险 收益 特征 变化 风险 。 由于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设计 , 在 母基 金份 额净 值达 到 一定阀 值后 , 本基 金将 进 行份额 不定 期份 额折 算。 原B 类份 额持 有人 将 会获得 一定 比例 的母 基金 份额 , 因 此原B 类 份额 持 有人所 持有 的部 分基 金份 额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将 会发 生改变 。 由于基 金份 额折 算的 设计 , 在 B 类份 额净 值达 到一 定阀值 后, 本基 金将 进行 不定期 份额 折算 。 原 A 类 份额 持有 人将 会获 得 一定比 例的 母基 金份 额, 因此, 原 A 类份 额持 有人 所持有 的部 分基 金份 额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将 会发 生改 变。 由于 对A 类 份额 定 期 份额 折算的 设计 , 使原A 类 份 额持有 人将 会获 得一 定比 例的母 基金 份额 , 因 此, 原A 类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有的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风 险收益 特征 将会 发生 改变 。 ②在基 金份 额折 算过 程中 由于尾 差处 理而 可能 给投 资人带 来损 失。 场外份 额进 行份 额折 算时 计算结 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 后 的部分 舍去 , 舍去 部 分所代 表的 资产 计入 基金 财产 。 场 内份 额进 行份 额 折算时 计算 结果 保留 至整 数位 (最 小单 位为1 份 ) , 小数点 以后 的部 分舍 去, 舍去部 分所 代表 的资 产计 入基金 财产 。 因 此, 在 基 金份额 折算 过程 中由 于尾 差处理 而可 能给 投资 人带 来损失 。 ③ 份额 折算 后新 增份 额 有 可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 风险 。 新增份 额可 能面 临无 法赎 回的风 险是 在场 内购 买A 类份额 或B 类 份额 的一 部 分投资 人可 能面 临的 风险。 由于 在二 级市 场可 以做交 易的 证券 公司 并不 全部具 备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颁 发的 基金 代 销 资格, 而只 有具 备基 金代 销资格 的证 券公 司才 可以 允许投 资人 赎回 基金 份额 。 因此, 如果 投资 人通 过 不具备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证 券公司 购 买A 类 份额 或B 类份额 , 在其 参与 份额 折 算后 , 则 折算 新增 的母 基 金份额 并不 能被 赎回 。 此 风险需 要引 起投 资人 注意 , 投 资人 可以 选择 在份 额 折算前 将 A 类份 额 或B 类 份额卖 出, 或者 将新 增的 母基金 份额 通过 转托 管业 务转 入 具有 基金 代销 资格 的证券 公司 后赎 回基 金 份 额。 5、份 额配 对转 换业 务中 存 在的风 险















































更新招募说明书 88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在 母基 金份额 、A 类 份额 和 B 类 份额的 存续 期内 ,基 金管 理人将 根据 基金 合 同 的约定 办理 母基 金份 额 与 A 类 份额 、B 类份 额之 间的 份额配 对转 换。 一方 面, 份额配 对转 换业 务的 办 理可能 改 变A 类 份额 和B 类份额 的市 场供 求关 系, 从而可 能影 响其 交易 价格 ; 另一 方面, 份额 配对 转 换业务 可能 出现 暂停 办理 的情形 ,投 资人 的份 额配 对转换 申请 也可 能存 在不 能及时 确认 的风 险。 6、基 金的 收益 分配 在存续 期内 ,分 级基 金( 包括母 基金 份额 、A 类份 额和 B 类份 额) 将不 进行 收益分 配。 基金管 理人 将根 据基 金合 同的约 定对 母基 金份 额和A 类份额 实施 定期 份额 折算 。 基金 份额 折算 后, 如果出 现新 增份 额的 情形 , 投资 人可 通过 赎回 折算 后新增 份额 的方 式获 取投 资回报 , 但 是, 投 资人 通 过变现 折算 后的 新增 份额 以获取 投资 回报 的方 式并 不等同 于基 金收 益分 配, 投资人 不仅 须承 担相 应 的 交易成 本, 还可 能面 临基 金份额 赎回 的价 格波 动风 险。 7、 跟 踪偏 离风 险 以下因 素可 能导 致基 金投 资组合 的收 益率 无法 紧密 跟踪标 的指 数的 收益 率: ① 基金 有投 资成 本、 各种 费用及 税收 , 而 指数 编制 不考虑 费用 和税 收, 这将 导致基 金收 益率 落后 于标的 指数 收益 率, 产生 负的跟 踪偏 离度 。 ② 指数 成份 股派 发现 金红 利、新 股市 值配 售收 益等 因素将 导致 基金 收益 率超 过标的 指数 收益 率 , 产生正 的跟 踪偏 离度 。 ③ 当标 的指 数调 整成 份股 构成 , 或 成份 股公 司发 生 配股 、 增 发等 行为 导致 该 成份股 在指 数中 的权 重发生 变化 , 或标 的指 数 变更编 制方 法时 , 基金 在 相应的 组合 调整 中可 能暂 时扩大 与标 的指 数的 构成 差异, 而且 会产 生相 应的 交易成 本, 导致 跟踪 偏离 度和跟 踪误 差扩 大。 ④ 投资 者 申 购、 赎回 可能 带来一 定的 现金 流或 变现 需求, 在遭 遇标 的指 数成 份股停 牌、 摘牌 或流 动性差 等情 形时 , 基金 可能 无法及 时调 整投 资组 合或 承担冲 击成 本 , 导 致 跟 踪偏 离度和 跟踪 误差 扩 大 。 ⑤ 在基 金进 行指 数化 投资 过程中 ,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能力 , 例 如跟 踪指 数的 水平、 技术 手段、 买 入卖出 的时 机选 择等 ,都 会对基 金收 益产 生影 响, 从而影 响基 金跟 踪偏 离度 和跟踪 误差 。 ⑥ 其他 因素 产生 的偏 离 。 如因受 到最 低买 入股 数的 限制 , 基 金投 资组 合中 个 别股票 的持 有比 例与 标的指 数中 该股 票的 权重 可能不 完全 相同 ; 因缺 乏 卖空 、 对 冲机 制及 其他 工 具造成 的指 数跟 踪成 本较 大;因 指数 发布 机构 指数 编制错 误等 产生 的跟 踪偏 离度与 跟踪 误差 。 ( 七)其他风险 1 、 战争 、自然 灾害等 不可抗 力因素 的出现, 将会严重 影响证 券市场的 运行,可 能导致 基金资 产 的损失 ,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2 、 金融 市场危 机、行 业竞争 、代理 商违约、 托管行违 约等超 出基金管 理人自身 直接控 制能力 之












































更新招募说明书 89 外的风 险, 也可 能导 致基 金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受损 。 3、 因 基金 业务 快速 发展 , 在制度 建设 、人 员配 备、 内控制 度建 立等 方面 不完 善而产 生的 风险 。 4 、 公司 主要业 务人员 (如基 金经理 )的离职 可能会在 一定程 度上影响 工作的连 续性, 并可能 对 基金运 作产 生影 响。 5、 其 他意 外导 致的 风险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0 二十 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 更 1 、变更 基金合 同涉及 法律法 规规定 或本基金 合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通 过的事 项 的, 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通 过的 事项 , 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更 并公 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2 、关于 基金合 同变更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 决议经中 国证监 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 议意见 后方可 执 行,自 决议 生效 之日 起按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规 定在指 定媒 体公 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应 当终 止: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承 接的; 3、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其他 情 形; 4、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基金财产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基 金合 同终 止事 由之 日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立 清 算小组 , 基 金管 理 人组织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并在中 国证 监会 的监 督下 进行基 金清 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具有 从事证 券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 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作 人员 。 3、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和 分配。 基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 以依 法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出 现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统一 接管 基金 ; (2)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 书 ; (6)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1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但 因本 基金 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时 变现 的, 清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 费用 由基 金 财 产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 金财 产中支 付。 ( 五) 基金财产清算 剩余 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 将 基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部 剩余 资产 扣除 基金 财产清 算费 用 、 交 纳 所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 债务 后,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 六) 基金财产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并 由律 师事 务 所 出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金 财产清 算公 告于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进 行公 告。 ( 七) 基金财产清算 账册 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2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 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yhfund.com.cn)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3 二十四、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详见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yhfund.com.cn)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4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 并 将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 的 变化增 加、 修订 这些 服务 项目。 主要服 务内 容如 下: (一)资料寄送 1. 基金 投资 人对 账单 对账单 服务 采取 定制 方式 , 未定 制此 服务 的投 资人 可通过 互联 网站 、 语 音电 话、 手 机网 站等 途径 自助查 询账 户情 况 。 纸 质 对账单 按季 度提 供 , 在 每 季度结 束后 的10 个工 作日 内向该 季度 内有 交易 的持 有人寄 送。 电子 对账 单按 月度和 季度 提供 , 包 括彩 信、 电 子邮 件等 电子 方式 , 持有 人可 根据 需要 自行 选择。 2. 其他 相关 的信 息资 料 (二) 咨询、查询服 务 1. 信息 查询 密码 基 金管理 人为 投资 者 预设基 金查询 密码,预 设的基金 查询密 码为 投资 者 开户证 件号码 的后6 位数 字, 不 足6 位数 字的 , 前 面 加 “0”补 足。 基 金查 询密 码用于 投资 者 查 询基 金账 户下的 账户 和交 易信 息。 投资者 请在 其知 晓基 金账 号后, 及时 拨打 银华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客 户服 务中 心电话4006783333或登录 公司网 站www.yhfund.com.cn 修改 基金 查询 密码 。 2. 信息 咨询 、查 询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认 购、 申购和 赎回 等交 易情 况、 基金账 户余 额、 基金 产品 与服务 等信 息, 请拨 打银华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客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或 登录 公司网 站进 行咨 询、 查询 。 客户服 务中 心:400-678-3333 、010-85186558 公司网 址:www.yhfund.com.cn ( 三)在线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利用 自已 的网 站定期 或不 定期 为基 金 投 资者 提 供投 资资讯 及 基金 经理( 或投 资顾 问 ) 交流服 务。 ( 四)电子交易与服 务 投资者 可通 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网上 交易 系统 、 手机 交 易系统 及电 话交 易系 统进 行基金 交易 , 详情 请 查看公 司网 站或 相关 公告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5 二十六、其他应披露事项 自上次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截 止日以 来涉 及本 基金 的重 要公告: 2014 年11月26 日,本 基金管 理人发 布公告 ,本 基金以2014 年12月1日 为定期 折算 基准日 对本基 金 银华800 份 额及 银华800A 份 额办理 定期 折算 业务 , 并 于2014 年12 月3 日披 露了 定 期折算 结果 及恢 复交易 的公告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6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 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管 理人 的办 公场 所和 营业场 所 , 投 资者 可免 费 查阅 。 在 支付 工本 费 后,可 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文 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但 应以 本基 金招 募说 明书的 正本 为准 。 投资者 还可 以直 接登 录基 金管理 人的 网站 (www.yhfund.com.cn )查 阅和 下载 招募说 明书 。















































更新招募说明书 97 二十八、备查文件 1.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银华 中证800 等权 重指 数增 强分级 证券投 资基 金发售 的 文件 ; 2. 《银华 中证800 等 权重 指 数增强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 3. 《银华 中证800 等 权重 指 数增 强 分级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 4. 关于 申请 发售 银华 中证800 等权 重指 数增 强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 之法 律意 见书 ; 5.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6.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 件和营 业执 照; 7.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 文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 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金 合同 、 托管 协议及 其余 备查 文 件 存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投 资者 可 在营 业时 间免 费到 存放地 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