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国开货币A(000901)

国开货币: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国 开 泰富 基 金 管理有 限 责任公司 
 
 
国 开 泰 富 货币 市 场 证 券投 资 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 管理 人 : 国 开 泰富 基 金管 理 有限 责 任公 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 司 
 
 
二 零一 四年 十二 月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2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 2014 年 10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 证监许可[2014]1145
号文募集 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 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也要承担相应
的投资风险。 投资者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 基金合同
等信息披露文件 ,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
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
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及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等 (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章节) 。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 混合基金和债
券基金。 投资者应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 并
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做出独立决策。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
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 做出 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3 
目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0 
四、基金托管人 .....................................................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8 
六、基金的募集 ..................................................... 33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37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38 
九、基金的投资 ..................................................... 48 
十、基金的财产 ..................................................... 58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 59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 6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5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 69 
十六、风险揭示 ..................................................... 75 
十七、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 78 
十八、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80 
十九、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96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3 
二十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14 
二十二、备查文件 .................................................. 115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4 
一 、绪 言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 “ 招募 说 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 金
法》 ” ) 、《 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 信息披 露 办法》 ” ) 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
以及 《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 ) 编
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开泰富 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
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 承担 义务。 基金投 资人 欲了 解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义 务,
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5 二 、释 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国开泰富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 管协 议:指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就 本基金 签订 之《 国 开泰 富 货币 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 募说 明书: 指《 国开泰 富 货 币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招 募说明 书》 及其定 期的更新 7、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国开 泰富 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份 额发售 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 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10 月28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 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 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管 理机 构:指 中国 人民银 行和/或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员 会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6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 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 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 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国开泰富基金管 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7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 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务规则》 : 指《 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 , 是规范 基金 管理 人所管 理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则 ,由 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8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 申 购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 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单个 开放 日,基 金净 赎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 金收 益: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债 券利息 、买 卖证券 价差 、 票据 投资 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6、 摊余成 本法 : 指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 列示, 按照票 面利 率或 协议利 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 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1、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B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升级: 指当投资 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54、 降级: 指当投资 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 类基 金份额 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 人在该基金账户 保留的B 类 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9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 媒介 60、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 三 、基 金管 理人 ( 一) 基金管 理人 简况 名称: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 3 号 4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7 号五矿广场C 座10 层 法定代表人:黎维彬 设立日期:2013 年7 月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85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人:邓彬 联系电话:010-59363299 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850 号文批准 设立。 公司 的股权 结构 如下: 国开 证券有 限责 任公司 ,66.7% ;国泰 证券投 资信 托股份有限公司,33.3% 。 本基金管理人公司治理结构完善, 经营运作规范, 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 的利益。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构, 由全体股东组成,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以及选 举和更换董事、 监事等事宜。 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股东通过股东会依法行使权利, 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基金资产的投资运作。 公 司 日 常 经 营 管 理 由 总 经 理 负 责 。 公 司 根 据 经 营 运 作 需 要 设 置 综 合 管 理部、 市场部、 投资部、 专户投资部、 研究部、 交易部、 基金运营部、 风险管理部、 监 察稽核部 (法律合规部) 、 信息技术部、 财务 部, 共十一个职能部门。 此外, 公 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 二) 主要人 员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崔智生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博士,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 副总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 裁。曾 在国家 开发 银行 评审三 局、武 汉分 行、 投资业 务局( 现市 场与 投资局 ) 、 办公厅工作,长期在银行、证券等金融行业从事管理工作。 张锡先生, 董事。 管理学 硕士, 台湾国泰证券投 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年在台湾地区金融机构从事基金投资和管理工作,经验丰富。 王翀先生, 董事。 法律 硕士、 工商管理硕士、 国际贸易研究生, 高级工程师。 曾任国开证券经营管理部总经理、 经纪业务部、 营销中心负责人。 曾在国家开发 银行市场与投资局、国际金融局从事股权投资、并购重组等工作。 张志坚先生, 董事。 理学金融硕士, 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交易部 总经 理。 曾在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 香港分行长期从事 固定收益与衍生产品投资、 交 易 和管理工作。 江志平先生, 董事。 法学学士, 台湾国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资深副 总经理,具有多年基金业务投资和营销管理经验。 刘建国先生, 董事。 经济 学硕士, 国开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经理。 曾在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 财会局、 人事局工作, 长期从事银行资金管理、 人事 管理等相关工作。 张维先生, 独立董事。 工学博士, 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主任、 教授, 中 国系统工程学会 常务理事 、 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副理事长 , 长期从事金融工程 领域研究工作。 李志辉先生,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南开大 学金融学系主任、 教授, 中国 金融学会常务理事,长期从事金融研究工作。 张景溢先生, 独立董事。 管理学博士, 台湾华威国际科技 顾问股份 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 长、创始人,长期从事创业投资基金管理工作。 2、监事 王兰兰女士, 监事 会主席。 会计师。 曾任国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风险管理部 总经理。 曾在国家开发银行稽核评价局长期从事 财务审计、 信贷审计、 风险管理 审计、内控审计 工作。 张雍川先生, 监事。 硕士, 台湾国泰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具 有多年投资管理经验,投资业绩优良。 李航先生, 监事 。 法学硕士。 曾 在香港孖士打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 北京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2 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等单位长期从事公司法等方面的 法律工作。 现任国开泰富基 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专户投资部副总经理。 王一凡先生, 监事。 工学学士。 曾在北京奥组委注册中心、 国家开发银行信 息科技局、 国家开发银行天津市分行、 国开证券信息技术部工作。 现 任国开泰富 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副总经理 。 3、高级管理人 员 崔智生先生,董事长 。简历同上。 王翀先生,总经理。 简历同上。 赵民强, 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在湖北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法律部 工作, 曾任 湖北新能源创业投资基金有限公司总经理, 长期从事资本市场及创业 投资基金管理工作。 高海宁, 总经理助理, 兼任研究部总经理。 经济学学士,曾 在中国人寿保险 公司资金运用中心银行业务部 , 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业务部 , 国开证 券 有限责任公司研究中心 工作。 张智, 财务总监, 兼任财务部总经理。 管理学硕士 。 曾任国开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财务资金部副总经理 , 曾在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和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 从事财务 管理及资金 交易相关工作。 肖强先生, 督察长。 法学学士, 曾 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部、 交易部 ,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 北京勤修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 , 国开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部 工作。长期从事证券研究、交易、基金管理等工作 。 4、拟任基金经理 洪宴先生, 现任投资部总经理, 国开泰富岁月鎏金定期开放信用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商务统计与经济计量专业硕士, 曾任 光大银 行资金 部投 资交 易处处 长,货 币与 债券 交易副 处长( 主持 工作 ) ,货 币与 债券交 易业务 副经 理/ 经理; 特许金 融分 析师 (CFA) 、加拿 大证 券业 协会(CSI ) 衍生品交易资格(DFC )认证,曾获 2010 年 及 2012 年全国银行间 本币市场 优秀 交易主管。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的姓名及职务 成员: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3 王翀先生,总经理。 高海宁先生,总经理助理 ,兼任研究部总经理。 张智先生,财务总监,兼任财务部总经理。 洪宴先生,投资部总经理。 张晨先生,交易部副总经理 。 列席成员: 肖强先生,督察长。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基金管 理人 的职责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履 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 四) 基金管 理人 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4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 、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 《信息披露办法 》 等法律法规的活动, 并承诺建立健 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 及 其董 事、监 事、 高级管 理人 员和其 他从 业人员 的禁 止性行 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 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泄露 因职务 便利 获取的 未公 开信息 、利 用该信 息从 事或明 示、 暗示他 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 有关法 律法 规和基 金合 同的规 定, 本着谨 慎勤 勉的原 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 不利 用 基金 财产 或 职务 之便 为自己 及其 代理人 、受 雇人或 任何 第三人 谋取利益;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基金管 理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是指 本基金管理人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护基金财产 的安全与完整,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保证经营活 动合法合规和有效开展,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公司的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 环境的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办法、 实施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5 形成的系统。 1、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 (1) 保证公司所有业 务活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规定和行业 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理念。 (2)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提高经营管理效益, 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 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 发展。 (3) 确保基金、 公司财务信息及其他信息真实、 准确、 完整、 及时 , 确保公 司对外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合规。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各个部门、 机构和各级岗位, 并渗 透到各项业务过程,涵盖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 公司 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够充分满足经营运作需要的机 构、 部门和岗位, 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 内部控制的检查评 价部门必须独立地对各部门的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和稽核。 (4) 防火墙原则。 公司管理的基金财产、 公司固有财产以及其他资产的运作 必须分离, 基金投资研究、 决策、 执行、 清算、 评估等部门和岗位, 应当在物理 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5)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消 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6)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的经营管 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的原则 (1)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的规定和行业监管规则。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3) 审慎性原则。 内 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 因此, 公 司内部控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6 制制度的制订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 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市场 条件等外部环境的变化, 以及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 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制度系统 公司制定了合理、 完备、 有效并易于执行的内控制度体系, 公司内控制度体 系由不同层面的制度构成, 按照其效力大小分为四个层面: 第一个层面是公司章 程; 第二个层面是公司内部控制大纲; 第三个层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第四个 层面是公司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制定的各种制度及实施细则等。 (1) 公司章程是公司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司章程、 董事会及其下 属的专 门委员会的管理制度是制定各项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 内部控制大纲 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 进行的细化和展开 , 对制定各项基本管理制度和部门业务 规章的总览和指导性文件, 是公司经营运作和风险管理的核心制度。 公司内部控 制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 管理办法、 操作程序与 控制措施的总称。 (3)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了以下内容: 内部控制大纲、 风险管理制度、 投 资管理制度、 财务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 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 息技术 管理制度、紧急情况 处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 、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等。 (4) 部门业务规章是根据公司章程和内控大纲等文件的要求, 在基本管理制 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操作规程等内容的具 体说明,将内部控制落实到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和每道程序。 5、内部控制的要素 公司内部控制的要素主要包括: 控制环境、 风险评估、 控制措施、 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完善。 (1)控制环境是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包括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 组织结构等内容。 (2) 风险是指公司经营活动不能达到内部控制目标的可能性。 风险评估就是 确定公司经营管 理的哪些方面会偏离内部控制的目标, 其实质是确定关键控制点。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7 (3) 控制措施是指为确保内控目标的实现而对公司各环节的经营行为采取的 控制手段。 公司目前制定了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三道内控防线: 各 岗位职责明确, 随业务发展持续完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 各岗位人员在上岗 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公司督察长和内 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部门, 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 反馈。 (4)信息沟通是指公司建立完善的信息 报告 系统,确保获得真实、及时、 完整的经营信息, 并在内部进行沟通 , 每个员工应当清楚自己在内控中的职责, 经营管理层应当及时了解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 (5 )内部监控。 公 司建 立 有 效 的 内 部 监 控 制度 , 设 置 独 立 的 监 察 稽核 部 门 , 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部控制层层落实。 6、内部控制构成系统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宏观控制和微观控制两个层次构成。宏观控制是公司董 事会及其下属的专门委员会和经营管理层从公司内控文化建设、 治理机构设计、 总体风险识别、内控制度完善等角度对整体经营活动的控制;微观控制则是在 宏观控制之下,在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领导下,由各级组织从业务控制和组织控 制两个相互交叉的方面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从业务的角度划 分,公司的内部控制可分为前线业务控制、中线业务控制和后线业务控制。从 组织的角度来看, 公司的内部控制由公司各级组织的自我控制和监督控制组成。 公司内部组织包括 总经理 、业务部门总经理、各职能部门和员工等多个层次。 7、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通过自上而下的有序组织体系, 有效贯彻内部控制制度, 实现内部控制 目标: (1)董 事会 层面下 设 审计委员 会和 薪酬 委 员 会,对董 事会 负责。 审 计委 员 会的职责为负责从强化内部监控的角度对 内 控 制 度 和 政 策 进 行 审 议 并 检 查 其 实 施情况; 审议公司监察稽核和重大事项的审计报告; 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审计结果 进行了解和掌握。 薪酬委员会的职责为 拟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与激励政策, 批准公司员工的薪酬激励政策和公司年度薪酬支出计划等与薪酬有关的重大事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8 项。 (2)公 司经 营管理 层 设立 投资 决 策 委员会 和 风险控制 委员 会 。投 资 决策 委 员会的职责为 确立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投资策略、 投资计划、 投资原则、 投资目标、 资产分配及投资组合的总体计划; 审定基金投资组合方案; 审批或协调与投资管 理有关的 其他重要事项; 风险控制委员会的职责为 拟订风险基本管理制度, 确定 具体风险控制指标和监控管理办法对公司证券投资和基金运作的过程和程序进 行监控和评估, 讨论重大决策风险以及检查风险管理状况, 并就公司的风险状况 向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汇报。 (3)公 司设 立独立 的 督察长, 负责 对公司 各 项业务( 含决 策程序 和 运作 流 程)的 合法合 规性 及公 司内部 控制制 度( 含管 理制度 )的健 全有 效性 进行监 察、 稽核, 保证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的发展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 公司相关制度和章程, 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 况, 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监察稽核报告。 督察长有权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 调 查档案 资料, 及时 报告 违规行 为或事 件, 并有 权根据 公司相 关制 度和 相关细 则, 提请和督促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纠错防弊、堵塞漏洞。 (4)公 司设 立独立 的 监察稽核 部, 通过事 前 防范、事 中监 督与事 后 检查 和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性、 合规性、 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不断完善 和更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严格和有效地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健 全内部控制的作业流程。 (5)公 司设 立独立 的 风险管理 部, 通过检 查 、评价和 控制 各项业 务 运作 中 的风险特别是投资组合的风险, 确保国家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 司相关制度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 (6)公 司其 他各部 门 在公司基 本管 理制度 的 基础上, 根据 具体情 况 制订 本 部门的部门规章制度、操作流程或工作办法,加强对业务风险的控制。 8、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相应的 控制措施。 对公司的前线业务、 中线业务和后线业务均采取了全面的控制, 主要 内容包括: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9 (1)前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控制:包括建立严密的研究和投资决策业务 流 程 、 投资授权制度、归责原则、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投资管理业绩评价体系等; ⅱ) 交易执行控制: 包括建立集中交易制度、 公平交易制度、 交易绩效评价 体系、 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交易记录制度、 特殊交 易制度、 关联交易审批制度等; ⅲ) 投资风险管理控制: 包括建立完善且与业务相称的风险管理政策及程序、 人员安排、 风险承受水平、 风险度量及申报方法、 买卖限额及持仓限额、 定期检 查与报告制度等; ⅳ) 市场营销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渠道销售管理、 机构销售管理、 市 场推广 与媒体关系维护、投资者服务等制度。 (2)中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基金运营业务控制: 包括建立基金会计与公司会计间的隔离制度、 清算 交割和会计核算流程、 产品账户设立与核算、 估值方法与估值程序、 与托管行的 互相监督、信息披露规则等; ⅱ) 法律合规控制: 包括规定 公司合法合规 制度的检查和评估、 内控制度执 行情况的核查、 施行合同管理和法律性文件审查 制度等; ⅲ) 监察稽核控制: 包括制定 公司监察稽核制度、 设立独立的监察 稽核部门、 制定清楚的职权范围、 强化内部检查制度 和报告制度, 及时了解监管动态和要求 等; ⅳ)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包括根据有关要求建立信息技术系统管理规章、 手 册和风控制度、 建立信息安全、 人员备份、 授 权制度、 事故防范与灾备处理、 系 统维护制度等; ⅴ) 危机处理控制: 包括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 和程序、 界定相关部门与岗位职责、 紧急事件处理、 系统备 份、 贯彻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等; ⅵ) 信息披露控制: 包括建立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 界定信息披露的主要内 容、 设立专门的负责人、 界定岗位职责、 禁止披露内幕信息、 持续检查与评价制 度等 ;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20 vii) 风险管理控制:包括投资业绩归因分析、投资组合绩效评估、运作风 险识别及评估及定期通报与汇报制度等。 (3) 后线业务控制的主要内容 ⅰ) 公司财务管理控制: 包括建立公司财务、 基金财务互相独立、 凭证制度、 用印制度、 会计控制措施、 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体系、 复核制度、 成本控制和业 绩考核制度、 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 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财务收支审批制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ⅱ) 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控制: 包括制定招聘及培训政策、 入职和持续培训、 绩效评估体系等。 9、内部控制的检测 内部控制检测的过程如下包括: (1) 内部控制执行情况测试; (2) 将测试结果与内控目标进行比较; (3) 形成测试报告,得出继续运行或纠偏的结论。 10、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根 据 市场环 境的 变化 和业 务 的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 制度 。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21 四 、基 金托 管人 ( 一 ) 基金托 管人 基本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是 中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组 成部分,总 行设 在北京。 经国务 院批 准,中 国农 业银行 整体 改制为 中国 农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法成立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 产、 负债、 业务、 机构 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 成为国内 网点最多、 业务辐射范围 最广, 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 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 的信誉, 每年位居 《财 富》 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 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 着力打造 “伴你成 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 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 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 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 优质, 业绩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最佳托管 银行” 。2007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22 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 ,表明 了独 立公 正第三 方对中 国农 业银 行托管 服务运 作流 程的 风险管 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 品牌声誉 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 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 “ 最佳 托管 银行 ” 奖。2010 年再 次荣 获《首 席财务 官》 杂志颁 发的 “最佳 资产 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 银行批准成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 障处 、 营运中心、 委托 资产托管处 、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 外资产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险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 基金托管 业务 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 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 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 20 年以上金融从 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 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4 年9 月30 日,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共227 只, 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平稳增长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博时 内需 增长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汉盛 证券 投资基 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鸿阳证券投资基金、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 基金、 久嘉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收益证券投资 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 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 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 券投资基金 、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息收益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长信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23 资基金、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分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 票证券 投资基 金、 泰达 宏利货 币市场 基金 、交 银施罗 德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邮核心 优选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景 顺长 城内 需增长 贰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 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 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国泰金牛创 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 深化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 选成长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金元惠 理成 长动 力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丰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 锋股票证券 投资基金、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 收益增 强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金 、银 华内需 精选 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LOF) 、大成 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克林国海沪深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金(LOF)、景 顺长 城能源 基建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中 邮核 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货币市场证 券投资基金、 博时创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信用添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工银瑞 信深 证红利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工银 瑞信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可转换债券证券投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24 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交 银施 罗德信 用添 利债券 证 券 投资基 金(LOF) 、东 吴中 证新兴 产 业指数 证券 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四季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中邮中小盘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领先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 施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 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深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 ) 、 交 银 施 罗 德 深 证 300 价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富国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 券投资基金 (LOF) 、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中证内地消费主题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信用 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 海亚洲 (除日本) 机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 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金刚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 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金元惠理新 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新社会责任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恒 久信 用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目标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工 银瑞信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基金、 景顺长城支 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摩根士丹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25 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增强型 证券投资基 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债 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国泰民 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财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可转换债券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标普中国可转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宝 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 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动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沪深 300 等权重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研 究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 国目标收益一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 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 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富安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永利信用定 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祥 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 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活 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 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26 投资基金、 长盛航天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力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阿尔法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 基金、 前海开源可转债债 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改革红利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积极收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隆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沪深 300 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 前海开源沪深 300 指数 型证券投资基金、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稳利 1 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可转债分级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宝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月月添利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 市场基金、 招 商招利1 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基金托 管人 的内部 控制 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 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 理委 员会总 体负 责中国 农业 银行的 风险 管理与 内部 控制工 作, 对托管 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 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 立 行 使 监 督 稽 核 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 统、 完善的 制度 控制体 系,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控制 制度、 岗位 职责、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27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 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 审核、 检查制 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 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 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有效; 业务操 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 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托管人 对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行 监 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基金托 管人通 过参 数设 置将《 基金法 》 、 《运 作 办法》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议 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 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 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 面警 示。对 本基 金投资 比例 接近超 标、 资金头 寸不 足等问 题, 以书面 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 面报 告。对 投资 比例超 标、 清算资 金透 支 以及 其他 涉嫌违 规交 易等行 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28 五 、相 关服 务机 构 ( 一) 基金份 额发 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 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及网上交易平台。 1)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直销中心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 3 号4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7 号五矿广场C 座10 层 法定代表人:黎维彬 成立日期:2013 年7 月16 日 联系人:邓彬 电话:010-59363299 传真: 010-59363298 2)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网上交易平台 网上交易平台网址: www.cdbsfund.com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办理本基金的开户、 认购等业务。 有关 办理本基金开户、认购等业务的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2、 其他销售机构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联系人:牛峰 电话: 010-85108223 传真: 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 www.abchina.com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29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 021-58408483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993 公司网站:www.dxzq.net 4)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鹿馨方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5)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张颢 客服电话:95587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6)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30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7)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网址:www.jjmmw.com ;www.zlfund.cn 8)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 张裕 客服电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om 9)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客服电话:021-54509998 网址:fund.eastmoney.com 10)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31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翟飞飞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11) 深圳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10 层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9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联系人:刘宝文 客服电话:400-850-7771 网址:8.jrj.com.cn/ 1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杨翼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 金,并及时公告。 ( 二) 登记机 构 名称: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 3 号4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7 号五矿广场C 座10 层 法定代表人:黎维彬 电话:010-59363299 传真:010-59363298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32 ( 三) 出具法 律意 见书的 律师 事务所 名称: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峰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 四) 审计基 金财 产的会 计师 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企业天地 2 号楼普华永道中心11 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 杨绍信 电话: 021-23238888 传真: 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 :单峰、洪磊 联系人:单峰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33 六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经 2014 年 10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4]1145 号注册 募集。 ( 一) 基金的 类型 及存续 期间 1、基金类型: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 不定期 ( 二) 募集方 式和 募集场 所 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 本基金的具体发售方式 、发售流程和发售机构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的销售网点 (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受 理投资者的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 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 接 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 生效后及时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基金份额。 ( 三) 募集期 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 四) 募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 资人。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34 ( 五) 基金的 最低 募集份 额总 额 和最 高募 集规模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 2 亿份。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上限。 ( 六) 基金份 额 发售 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 元。 ( 七) 基金份 额类 别 1.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 根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持 有本 基金份 额的 数量进 行基 金份额 类别 划分。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份额级别 A级基金份额 B级基金份额 划分标准 100份(含)以上,500万份 (不含)以下 500万份(含)以上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但依据招募说明书约定因认购、 申购、 赎回、 基金转换等交易而发生 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份额级别 A级基金份额 B级基金份额 首次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元 500万元 追加认/申购最低金额 100元 100元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基金管 理人 可以与 基金 托管人 协商 一致并 在履 行相关 程序 后,调 整认 (申) 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实施之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3、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35 1、A 类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即 在本 基金 存续期 内所持 基金 份额余 额低 于 500 万份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 金份额升级为B 类基金份额。 2、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即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所持基金份额超过 500 万份 (含500 万份)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低于500 万份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3、 投资者认/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 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等级以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与 基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并 在履行 相关 程序后 ,调 整基金 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规 定在 指定媒 介上刊 登公 告。 提高基 金份额 升降 级的 数量限 制, 须先按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会依法备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八 )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1、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2、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的计算方式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 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 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例: 假定某投资者 投资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 利息为5.15 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10,000.00+5.15 )/1.00=10,005.15 份 即: 投资者投资 10,000.00 元认购本基金, 若认购金额在募集期产生的利息 为5.15 元,可得到 10,005.15 份基金份额。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36 3、基金份额的认购程序 (1)认购时间安排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 机构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及销售机构相关公告。


(2)投资者认购本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3)基金份额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


投资者认购时, 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 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4)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通过 直销 柜台 首次认 购 A 类 基金 份额 最低 金额为 100 元, 通过其他方式首次认购 A 类基金份额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 元, 追加认 购 最低金额为100 元; 首次认购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 金额为人民币500 万元, 追 加认购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 元。 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 以 各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本基金直销机构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 例 和 最 高 认 购 金 额 限 制 。 ( 九) 募集期 利息 的处理 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 折算成基金 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 ,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 为 准 。 ( 十) 募集资 金的 管理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 人不得动用。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37 七 、基 金合 同的 生效 ( 一) 基金备 案的 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 监会书 面确 认之 日起, 《基金 合同 》生 效;否 则《基 金合 同》 不生效 。基 金管理 人在收 到中 国证 监会确 认文件 的次 日对 《基金 合同》 生效 事宜 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 二) 基金合 同不 能生效 时募 集资金 的处 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承 担 下 列 责 任 :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 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 活期存款利息; 3、如 基金 募集失 败,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及销 售机 构不得 请求 报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 担。 ( 三) 基金存 续期 内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和资 产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并 提出 解决方案,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38 八 、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 构, 并予以公告。 基金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 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二) 申购和 赎回 的开放 日及 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 理人 不得在 基金 合同约 定之 外的日 期或 者时间 办理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 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 的,视为下一开放日 有效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三) 申购与 赎回 的原则 1、 “确定价” 原则, 即本基金的申购、 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人民 币 1.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39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赎回遵循“先进先出 ” 原 则 , 即 按 照投 资 人认 购 、 申 购 的先 后 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5、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在 全部赎 回其 持有的 本基 金余额 时, 基金管 理人 自动将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 未付收益 为正时, 未付收益 不进行支付; 未付收益为负时, 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 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6、基 金管 理人有 权决 定本基 金的 总规模 限额 ,但应 最迟 在新的 限额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 规 定 在 指 定 媒介上公告。 ( 四) 申购与 赎回 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 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立,申购不成立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 赎回成立; 登记 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 生效。 投资人 T 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3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 申 购 和 赎 回 申 请 的 当 天 作 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 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 应在 T+2 日后( 包括该 日) 及时到销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40 售网点 柜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他 方式 查询 申请的 确认情 况。 若申 购不成 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 五) 申购与 赎回 的数 量 限制 1、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 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 额最低金额为 100 元, 通过其 他方式 首次申购A 类基金份额为人民币 100 元, 追加申购为100 元; 首次申购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 万元, 追加 申购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人民币100 元。基金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公告为准。 登记机构每日将根据投资者单个基金账户内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进行升降 级判定。 对当日持有 A 级基金份额超过500 万份 (包含 500 万份) 的, 登记机构 将自动升级其基金账户内持有的 A 级基金份额为 B 级基金份额; 对当日持有 B 级 基金份额低于500 万份 (不含 500 万份) 的, 登记机构将自动降级其基金账户内 持有的B 级基金份额为 A 级基金份额。 2、 投资者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 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实际操作中, 以各销售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 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 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 金管 理人可 在法 律法规 允许 的情况 下, 调整上 述规 定申购 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基 金管 理人可 与其 他销售 机构 约定, 对投 资人委 托其 他销售 机构 办理基 金申购与赎回的, 其他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委托协议的相关规定办理, 不必遵守以 上限制。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41 ( 六)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方 式 1、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2、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 投资者申购所得的份额等于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 赎回所得的金额等于 赎回份额乘以1.00 元。 ( 七) 申购份 额与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以申购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申购涉及金额、 份额的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赎回金额的单位为人民币元,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1、申购份额的计算 采用 “金额申购” 方式, 申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 申购份额 的计算公式: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例一:假定 T 日申购金 额为 10,000 元,则投 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 下:


申购份额=10,000/1.00= 10,000 份 即投资者的申购基金为 10,000 元,则可以得到 10,000 本基金基金份额。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采用 “ 份额赎回” 方式, 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 值1.00 元。赎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1) 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账户中的累计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 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基准 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 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42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 A 级份额 10 万份,累计收益为 100 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5 万份,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50,000 ×1.00=50,000.00(元)


即: 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级份额5 万份基金份额,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 万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5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 100 元。


例三: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 A 级份额 10 万 份,累计收益为-100 元,T 日 该投资者赎回5 万份, 此时, 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赎回后剩余 5 万份,足以弥补其累计至 T 日的累计收益-100 元,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


赎回金额=50,000 ×1.00=5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级份额 5 万份,则 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5 万元, 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5 万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 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 基准 计算的 价值不 足以 弥补其 账户 中累计 至该 日的未 付收 益负值 时, 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 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赎回金 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累计未付收益


其中,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 (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账户基金总份额) ×账户当前累计收益


例四: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级份额 10 万份, 累计收益为-1,000 元,T 日该 投资者赎回99,900 份, 此时, 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赎回后剩 余 100 份,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累 计收益-1,000 元,则:


赎回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1,000×(99,900/100,000)=-999 元


赎回金额=99,900 ×1.00-999=98,901.00 元


即 : 投 资 者 赎 回 本 基 金 A 级份额 99,900 份 , 则 其 可 得 到 的 赎 回 金 额 为 98,901.00 元。投资者账户内基金份额余额为 100 份,剩余累计收益为-1 元。 (2) 全部赎回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43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 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账户中的累计 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 数点后2 位, 小数点后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五: 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级份额1 万份,T 日该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级 份额1 万份,当前累计收益为 43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 ×1.00+43.00=10,043.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A 级份额 1 万份, 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0,043 元。投资者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余额为 0,累计未付收益为 0。 ( 八) 申购与 赎回 的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 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者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 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九 ) 拒绝或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44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6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九) 暂停赎 回或 延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 及处 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 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暂停 基金 资产估 值情 况时, 基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 券交 易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导 致基 金管理 人无 法计算 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基 金管 理人认 为继 续接受 赎回 申请将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 一 且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暂 停 接 受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或 延 缓 支 付赎回款项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 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 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 十) 巨额赎 回的 情形及 处理 方式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45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延期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 占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例 ,确定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对于 未能 赎回部 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 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 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停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和重 新开 放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46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暂 停结 束,基 金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 二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 理人管 理的 其他 基金之 间的转 换业 务, 基金转 换可以 收取 一定 的转换 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 三 )基金 的非 交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死亡 ,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由 其合 法的继 承人 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 转托管费。 ( 十五 ) 定期 定额 投资计 划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47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金 份额 的冻结 和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48 九 、基 金的 投资 ( 一) 投资目 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和维持资产较高流动性的基础上, 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 准的投资收益率。 ( 二) 投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中期票据; 6、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7、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 ; 8、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 有 良 好 流 动 性 的 金 融 工 具 。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对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 略 本基金在追求流动性、 低风险和稳定收益的前提下, 依据宏观经济、 货币政 策、 财政政策和短期利率变动预期, 综合考虑各投资品种的流动性、 收益性以及 信用风险状 况,进行积极的投资组合管理。 具体而 言, 本基金 的投 资策略 以自 上而下 为主 ,同时 兼顾 自下而 上的 方式。 其中, 自上而下是指基金管理人通过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综合分析, 对利率尤其 是短期利率的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在科学、 合 理的短期利率预测的基础上决定本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49 基金组合的期限结构和品种结构, 构建稳健的投资组合。 自下而上是指要重视具 体投资对象的价值分析, 同时针对市场分割及定价机制暂时失灵带来的投资机会, 进行相应的套利操作,增加投资收益。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整体资产配置策略主要体现在: (1) 根据宏观经济形势、 央行货币政策、 短 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综合判断; (2) 根据前述 判断形成的 利率走势和货币市场利率曲线的形态,据此决定整体资产的大类配置策略。 具体而言, 本基金管理人将把整体资产分为三大类, 分别为债券类资产、 货 币市场现金管理工具及各类银行存款。 本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利率预测分析, 动态 确定并调整上述三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从而实现基金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调整。 当预期短期利率呈上涨趋势时, 适度缩短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即主要以减持 剩余期限较长的债券类资产, 同时增加剩余期限较短的货币市场现 金管理工具以 及各类银行存款的配置品种, 降低组合整体净值损失风险; 当预期短期利率呈下 降趋势时, 则相对延长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主要 以增加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及短期融资券等投资品种的形式增持较长剩余期限的 债券类资产投资品种,锁定投资收益。 2、现金均衡管理策略 本基金作为现金管理工具, 必须具备较高的流动性。 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基 金申购、 赎回现金流的预测, 在投资组合的构建过程中, 对各类投资品种的剩余 期限搭配进行合理布局, 并结合持续性投资的方法, 将资产负债到期日进行合理 配置,以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具体而言,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基金申购、 赎回现金流的预测, 保证一定 比例的 现金资 产, 用于 满足日 常的基 金赎 回, 同时保 持一定 比例 的流 动性资 产, 如高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短期限国债、 政策性金融债及高等级信用债等, 用 于特殊情况下的融资便利或者资产变现。 此外, 本基金将结合利率预期 , 合理搭 配资产与负债的期限。 如预期利率上升, 本基金将适当融入一部分期限较长的资 金, 减少基金资产变现压力, 保证流动性。 随着国内货币市场的进一步发展, 以 及今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投资的金融工具出现时, 本基金将予以深入分 析并加以审慎评估,在符合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适 时 调 整 本 基 金 投 资 对 象 。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50 3、银行存款策略 基金管理人通过采取合理措施, 建立银行存款对手库, 确保银行存款业务高 效安全运作。 基金管理 人将根据资产规模、 支 付效率、 信誉等因素精 选商业银行 , 将经过精选的商业银行作为交易对手, 尽可能规避交易对手方风险, 保证基 金资 产安全。 同时, 基金管理人将每日询价, 紧密关注银行间同业市场价格变化, 根 据同业市场价格综合选择期限匹配的银行存款进行组合管理。 4、收益率曲线及债券选择策略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重 点 分 析 各 债 券 品 种 的 收 益 率 曲 线 及 信 用 利 差 , 判 断 出 国 债 、 政策性金融债、 各信用等级的信用类债券等品种的各期限段的价值, 从而指导相 对价值 投资, 帮助 基金 管理人 选择投 资于 定价 相对低 估的短 期债 券品 种。同 时, 在基于安全性基础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础上, 找出收益 率明显偏高的券种, 并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 若出现因市场原因所导 致的收 益率高于公允水平, 则该券种价格出现低估, 本基金将对此类低估值品种 进行重点关注。 具体而言, 基金管理人将首要考虑债券品种的信用等级及流动性, 优先选择 发行量较大、 市场认可度较高的发行主体发行的短期融资券。 第二, 基金管理人 将客观的对具体债券品种进行分析, 在兼顾流动性的条件下, 适当考虑持有被市 场低估或 “错杀” 的债 券, 以增强投资组合收益。 第三, 基金管理人 将根据拟合 的收益率曲线及信用利差变动, 卖出高估的债券, 买入低估的债券, 以 “换券策 略” 增厚收益。 第四, 在控制利率风险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利用收益率曲线的 骑乘效应, 买入较 长期限的债券, 并在持有一定期限之后卖出, 获取此期限间收 益自然下滑而产生的期限利差。 5、息差式交易策略 由于不同交易市场或不同交易品种存在参与群体、 交易模式、 环境冲击、 流 动性等因素导致的中短期利率异常差异, 使得债券现券市场上存在着一定的息差 交易机会。 本基金将在分析货币市场变动趋势、 各市场和品种之间的风险收益差 异的基础上, 充分论证这些息差交易的可行性, 适度进行跨市场或跨品种息差交 易, 力争提高资产收益率, 具体策略包括跨银行间和交易所的货币市场的跨市场 息差交易期限收益结构偏移中的不同期限品种的互换操作(跨期限套利 )等。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51 具体而言, 由于货币市场、 同业市场、 债券市场之间的价格存在差异, 基金 管理人将分析货币市场、 同业市场上的不同期限之间的风险期限收益溢价, 决定 是否以 “借短放长” 或 “借长放短” 的息差式 交易策略增强投资组合收益率; 基 金管理人分析债券市场利率走势, 并预测货币市场资金的中枢水平、 波动性与稳 定性,决定是否采取杠杆交易的模式来增强投资组合收益。 ( 四) 投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


股票和股指期货; (2)


可转换债券; (3)


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及中期票据; (4)


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 下的企业债券; (5)


以 定 期 存 款 利 率 为 基 准 利 率 的 浮 动 利 率 债 券 , 但 市 场 条 件 发 生 变 化 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


流通受限证券; (8)


权证; (9)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 其 市 值 不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 %; (3)


本 基 金 与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


本基金投资于定 期存款 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值的 30% , 根据 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52 (5)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 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买断式 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本 基 金 存 放 在 具 有 基 金 托 管 资 格 的 同 一 商 业 银 行 的 存 款 , 不 得 超 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8)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公 司 发 行 的 短 期 企 业 债 券 及 短 期 融 资 券 的 比 例 ,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9)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的 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0) 除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的 情 形 外 , 本 基 金 债 券 正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在 每 个 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 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 行 调 整 ; (11)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 后不得展期; (12)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0) 条外,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 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准 ,但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


根 据 有 关 规 定 予 以 豁 免 信 用 评 级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其 发 行 人 最 近 三 年 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53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 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 级) 。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 基金 投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评 级资 质的资 信评 级机构 进行 持续信 用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若 法律 法规或 中国 证监会 的相 关规定 发生 修改或 变更 ,基金 管理 人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 得 用 于 下 列 投 资 或 者 活 动 :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 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五 ) 投资决 策机 制和程 序 1、投资决策机制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54 投资决策是 投 资 运 作 的 重 要 环 节 。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不 同 层 次 的 决 策 主 体 明 确 授权,建立投资决策的风险防范体系。 (1)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经理层下设专业委员会, 是公司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 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主管投资的经理层人员和资深投资专业人员组成。 主 管投资 的经理 层人 员为 投资决 策委员 会主 任。 针对基 金/专 户不 同的 投资类 别、 不同决策事项, 相应的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遵循必要的回避原则。 督察长有权列 席会议,经总经理批准的其他人员可列席参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的职责包括: 1) 制 订 各 项 投 资 管 理 相 关 制 度 , 包 括 投 资 管 理 、 投 资 决 策 、 交 易 、 研 究、投资表现评估以及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2) 确定基金投资的原则、策略、选股原则等; 3) 根 据 宏 观 经 济 走 势 以 及 证 券 市 场 发 展 预 期 , 确 定 各 类 资 产 配 置 比 例 或比例范围,包括资产类别比例和行业投资比例; 4) 确 定 投 资 过 程 中 各 基 金 经 理 自 主 决 定 投 资 的 权 限 , 以 及 投 资 总 监 和 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投资的权限;


5) 根 据 权 限 , 审 批 各 基 金 经 理 提 出 的 投 资 额 超 过 自 主 投 资 额 度 的 投 资 项目; 6) 提出基金经理任免、调整建议; 7) 定 期 听 取 基 金 经 理 的 投 资 策 略 以 及 投 资 计 划 , 审 批 基 金 经 理 重 大 资 产调整方案; 8) 根据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交的 《基金风险评估报告》 , 及时对存在的问 题进行整改, 并向风险控制委员会汇报整改结果, 如果拒不整改, 需要向风险控 制委员会作出书面解释; 9) 出 现 重 大 系 统 性 风 险 和 其 他 紧 急 突 发 事 件 等 对 公 司 可 能 产 生 重 大 影 响的时刻,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临时召开会议并向基金经理下达紧急指令, 包括 仓位调整、投资类别更换等。 (2)投资部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55 负责基 金产 品的投 资运 作和日 常管 理。基 金经 理在自 己的 权限范 围内,根据 研究员 提供的 研究 成果 以及其 自身对 证券 市场 的分析 判断, 选择 投资 对象。 投资 部中的 固 定 收 益 组 负 责 固 定 收 益 类 和 货 币 市 场 类 基 金 产 品 的 投 资 运 作 和 日 常 管 理。 (3)研究部 负责宏观经济、 投资策略、 固定收益、 行业与公司研究, 为公司的投资管理 工作提 供研究 支持 。研 究部设 宏观策 略小 组、 固定收 益组、 行业 与公 司研究 组, 绩效评估和风险绩效岗位, 以满足宏观经济研究、 策略研究、 固定收益研究、 行 业与公司研究、绩效评估和风险绩效等工作要求。 2、投资决策程序 (1)备选库的形成与维护 对于债券投资, 研究员通过宏观经济、 货币政策和债券市场的分析判断, 采 用利率 模型、 信用 风险 模型及 期权调 整利 差(OAS)对 普通债 券和 含 权债券 进行 分析,在此基础上形成基金债券投资备选库。 (2)资产配置会议 本基金管 理人 定期召 开 资产配置 会议 ,讨论 基 金的资产 组合 以及个 券 配置 , 形成资产配置建议 。 (3)构建投资组合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框架下, 审议并确定基金资产配置方 案,并审批重大单项投资决定。 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授权下, 根据本基金的资产配置要求, 参考资 产配置会议、 投研 会议 讨论结果, 制定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其权限范围进行基金 的日常投资组合管理工作。 (4)交易执行 基金经理制定具体的操作计划并通过交易系统或书面指令形式向交易部发 出交易指令。 交易部 依据投资指令具体执行买卖操作, 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 给基金经理。 (5)投资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负责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汇报基金投资执行情况 , 监察稽核部 (法律 合规部) 对基金投资进行日常监督 ,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基金业绩和风险进行内部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56 评估。 基金经 理定 期对 证券市 场变化 和基 金投 资阶段 成果和 经验 进行 总结评 估 , 对基金投资组合不断进行调整和优化 。 ( 六)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 的、投 资目 标及 流动性 特征, 本基 金选 取同期 七天通 知存 款利 率(税 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 ( 七) 风险收 益特 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高流动性、 低风险品种。 本基 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 八) 投资组 合平 均剩余 期限 的计算 1、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债券、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 的其他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 回 购 产 生 的 待 返 售 债 券 等 。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57 采用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 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银行 定期存 款、 大额存 单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协 议到期 日的 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组合 中债券 的剩 余期限 是指 计算日 至债 券到期 日为 止所剩 余的 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含回售条款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售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回购 (包括 正回 购和逆 回购 ) 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央 银行票 据的 剩余期 限以 计算日 至中 央银行 票据 到期日 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断 式回购 产生 的待返 售债 券的剩 余期 限以计 算日 至回购 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 融资券 的剩 余期限 以计 算日至 短期 融资券 到期 日所剩 余的 天数计 算; (9) 对其 它金融 工具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基于 审慎原 则, 根据法 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 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58 十 、基 金的 财产 ( 一) 基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金财 产的 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账 户 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 产的 保管和 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 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59 十 一、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 ( 一)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 的非交易日。 ( 二) 估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 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估值方 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 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 行重新 评估 ,即 “影子 定价” 。当 “摊 余成本 法”计 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 组 合,其中,对于偏离 程 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 情形,基 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6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估值程 序 1、每 万份 基金已 实现 收益是 按照 相关法 规计 算的每 万份 基金份 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 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2、基 金管 理人应 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但基 金管 理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的 规定 暂停 估值时 除外。 基金 管理 人每个 工作日 对基 金资 产估值 后, 将 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 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值 错误已 发生 ,但尚 未给 当事人 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及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61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估 值错误 而获 得不当 得利 的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 不当得 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 损失 (“ 受损方 ”) ,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 估值错 误发 生的原 因, 列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 根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对 因估 值错误 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原则 或当 事人协 商的 方法由 估值 错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 估值错 误处 理的方 法, 需要修 改基 金登记 机构 交易数 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金 资产估 值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立 即予 以纠正 ,通 报基金 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62 (2)错误偏差达 到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5% 时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暂停估 值的 情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基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 八) 特殊情 况的 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 行估值 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 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63 十 二、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 ( 一) 基金利润 的 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 允 价 值 变 动 损 益 后 的 余 额 。 ( 二) 基金可 供分 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 三) 基金收 益分 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 “ 每日分 配、 按月 支 付” 。 本基金 根据 每日 基金收 益情况 ,以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 基金 根据每 日收 益情况 ,将 当日收 益全 部分配 ,若 当日已 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 ,为投 资人 记正 收益; 若当日 已实 现收 益小于 零时, 为投 资人 记负收 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 基金 每日进 行收 益计算 并分 配时, 每月 累计收 益支 付方式 只采 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 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 份额, 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若投资人全部赎回基金份额 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 日申 购的基 金份 额自下 一个 工作日 起, 享有基 金的 收益分 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64 在 不违背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以及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 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 四) 收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 五) 收益分 配的 时间和 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 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 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 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六) 本基金 各类 基金份 额 每 万份基 金已 实现收 益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 的计 算 见本 招募说 明书 第十 六 部分 。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65 十 三、 基金 的费 用与 税收 ( 一) 基金费 用的 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证券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费 用计 提方法 、计 提标准 和支 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33%÷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 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 的年费率计 提。托管 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66 H =E× 0.1%÷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对于由B 类降级为 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 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 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 升级为 B 类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 金份额的费率 。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 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登记机构, 由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 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 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的 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67 4、其 他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及 中国 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不得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 四) 费用调 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按照基金发展情况, 并根据法律法 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等相关费 率。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务费等,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于新的费率实施前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公告。 ( 五) 基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68 十 四、 基金 的会 计与 审计 ( 一) 基金会 计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 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及 基金 托管人 各自 保留完 整的 会计账 目、 凭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 金托 管人每 月与 基金管 理人 就基金 的会 计核算 、报 表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 二) 基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聘 请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相互 独立 的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充足理 由更 换会计 师事 务所, 须通 报基金 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69 十 五、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 一) 本基 金的 信息披露 应符 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露办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 ( 二)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 中国证 监会 指定 的 全国 性报刊 (以 下简 称“指 定报刊 ” ) 和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 基金 信息披 露义 务人 承诺公 开披 露的基 金信 息, 不 得有下 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四 )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 文 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70 ( 五) 公开披 露的 基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 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 更 新 内 容 提 供 书 面 说 明 。 (3) 基金 托管协 议是 界定基 金托 管人和 基金 管理人 在基 金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 招募说 明书 、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 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 本基 金的基 金合 同生效 后, 在开始 办理 基金份 额申 购或者 赎回 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已实现收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额总额×10000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71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 10000 / ) 365 ) 7 / [(( (%) 7 7 1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 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在每 个开 放日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 告半年 度和 年度最 后一 个市场 交易 日(或 自然 日)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6、临时报告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72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 管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其 他高 级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资产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 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73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余成本法 ”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 基金资 产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7)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 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 资产净值 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 情 况 立 即 报 告 中 国 证 监 会 。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 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报刊 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报刊和网站 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 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 披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74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 ,应当 制作 工作 底稿, 并将相 关档 案至 少保存 到《基 金合 同》 终止后 10 年。 ( 七) 信息披 露文 件的存 放与 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 八) 暂停或 延迟 信息披 露的 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 不可 抗力或 其他 情形致 使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无法准 确评 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75 十 六、 风险 揭示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书》 等 信息披露文件 ,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 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 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 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 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 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其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 ( 一) 市 场风 险


市场风险是由于市场条件 (包括但不限于利率、 汇率等因素) 发生不利变化, 给公司或客户投资带来损失的风险。 其中利率水平的变动, 将直接影响到基金拟 投资债券及其他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价格波动, 进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而 当所投资基金在持有的资产组合或金融工具暴露于某外汇币种的情形下, 将会可 能受到外汇价格 变化导致的折价损失,即汇率风险。 ( 二) 信 用风 险 信用风险是指债务人、 交易对手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风险或由于信用状况 的不利变动而使资产价值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 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款、 短期融资券、1年以内 (含1年) 的银行定期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76 存款、 大额存 单、 期限 在1年 以内( 含1 年)的 债券回 购、剩 余期 限在397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 中期票 据、 剩余期 限在397天以 内( 含397天)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除国债和期限在1年以内 (含1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之外的、 非国家信用的 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若信用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 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出现信用风险。 ( 三) 流 动性 风险 流动性风险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在某种情况下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可能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 进而影响 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二是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 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 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 并且如果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将会导致基金的现金 支付出现困难, 或迫使基金以不适当的价格大量抛售证券, 使基金的收益受到不 利影响。 ( 四) 声 誉风 险 声誉风险是指由公司经营、 管理及其他行为或外部事件导致利益相关方对公 司负面评价而使公司遭受损失的风险。 由于电视、 网络、 报刊杂志等媒体对公司 进行负面报道, 所引致的大规模基金赎回、 新增基金份额申购减少等, 导致基金 管理资产净值的缩减风险。 ( 五) 操 作风 险 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操作流程、 人员、 系统或外 部事件 所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失的风险。 如, 由于运营系统、 网络系统、 计算机或交易 软件等发生技术故障或瘫痪等情况而无法正常完成基金的认购、 清算交收等风险; 又如,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 环境控制、 人员 素质等方面不完善而 产生的风险等等。 ( 六) 其 他风 险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77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有遭受损失的风险。 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 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等可能因不可抗力无法 正常工作, 从而影响基金的各项业务按正常时限完成。 基金管理人通过设置数据 备份、 定期进行灾备演练等措施, 加强应对灾害时的能力, 尽可能的保证公司核 心业务的正常运转,保障投资人权益。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78 十 七、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终止 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 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 管 人 同 意 后 变 更 并 公 告 ,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 于《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 自 生效后 方可 执行 ,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 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成员 由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79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 会计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进行 外部 审计, 聘请 律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财 产清 算剩余 资产 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基金财 产清 算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基金财 产清 算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80 十八 、 《基 金合 同 》 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 限于: (1)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 金合同 》独 立运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金 管理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 《基金 合同 》及有 关法 律规定 监督 基金托 管人 ,如认 为基 金托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基金 销售 机构的 相关 行为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托 其他 符合条 件的 机构担 任基 金登记 机构 办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 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关 基金认 购、 申购、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81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 依法 募集 资 金, 办理或 者委 托经中 国证 监会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以诚 实信 用、谨 慎勤 勉的原 则管 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 配备 足够的 具有 专业资 格的 人员进 行基 金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 适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算 基金份 额认 购、申 购、 赎回和 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 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82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 并参加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 ,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 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83 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 生效之 日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规 定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 约定获 得基 金托管 费以 及法律 法规 规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对本基 金的 投资运 作, 如发现 基金 管理人 有违 反《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 相关市 场规 则,为 基金 开设证 券 账户 、为 基金 办理证 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 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门的 基金 托管部 门, 具有符 合要 求的营 业场 所,配 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全内 部风 险控制 、监 察与稽 核、 财务管 理及 人事管 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金 账户和 证券 账户 ,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84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算 的基金 资产 净值、 各类 基金份 额的 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 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 偿责任, 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85 基金投资者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 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出席 或者委 派代 表出席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基金 销售 机构损 害其 合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了解 所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风 险承 受能力 , 自 主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 持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或 者《 基金合 同》 终止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86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或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事项。 (2) 以下 情况可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协商后 修改 , 在不 违背 法律法 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约定以及对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 低基 金管理 费、 基金托 管费 以及在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不利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87 影响的前提下 调低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在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内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 《基 金合同 》的 修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或修改 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6)在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登记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有关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7)在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在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本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8)在 对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无不利 影响 的前提 下, 在法律 法规 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许可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9)按 照法 律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不 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以外 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规 规定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管人 认为 有必要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应当 向基 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不召 集, 基金 托管人 仍认为 有必 要召 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 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88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 含 10%)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 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会议的 召集 人负责 选择 确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 媒介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 权委 托证明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 和代理 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讯开 会方 式并进 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 议召 集人决 定在 会议通 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 集人为 基金 管理人 ,还 应另行 书面 通知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 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89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 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 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 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本人 出席 或以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 证明委 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 自出 席会议 者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证 、受 托出席 会议 者出具 的委 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 核对 ,汇总 到会 者出示 的在 权益登 记日 持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显 示,有 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 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 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 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 通讯 开会。 通讯 开会系 指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将其 对表 决事项 的投 票以书 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 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 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 内连续 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 集人 按基金 合同 约定通 知基 金托管 人( 如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则 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金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90 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 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 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持有的基金份 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 (含 二分之一);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 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 意见 ; 4)上 述第 3)项 中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或受托 代表 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 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在法 律法规 和监 管机关 允许 的情况 下,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亦可 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 在会议 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 序进行。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合同》 的 重大修 改、决 定终止 《基 金合 同》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基金托 管人 、与 其他基 金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91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 人,然 后由 大会 主持人 宣读提 案, 经讨 论后进 行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 位名称 ) 、 身份 证明文 件号码 、持 有或 代表有 表决权 的基 金份 额、委 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 决议, 一般 决议须 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 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 决议, 特别 决议应 当经 参加大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 以上 (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 换基金 管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并 以特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提交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92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召 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 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中 选举 三名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票 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 票人 应当在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表决后 立即 进行清 点并 由大会 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 进行重新 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 果。 4)计 票过 程应由 公证 机关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 理人或 基金 托管人 拒不 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9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完成计票、表决通过 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 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9、本 部分 关于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开 事由 、召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表决 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 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 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 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 媒介公告。 2、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94 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组成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成 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职责 :基 金财产 清算 小组负 责基 金财产 的保 管、清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 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 请会 计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告 进行外 部审 计,聘 请律 师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 基金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后 5 个 工作日 内由 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95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除非仲裁裁决另 有决定。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96 十九 、《 托 管协 议 》 的内 容摘 要 ( 一) 托管协 议当 事人 1 、 基 金管理 人 名称:国开泰富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北房镇幸福西街 3 号41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7 号五矿广场C 座10 层 邮政编码:100010 法定代表人:黎维彬 成立日期:2013 年7 月16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850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2 、 基 金托管 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97 联系人:李芳菲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 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 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 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 融机构贷款业务; 贷款承诺;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 贷款; 外汇 汇款; 外汇借 款; 发行 、代理 发行、 买卖 或代 理买卖 股票以 外的 外币 有价证 券; 外汇票 据承兑 和贴 现; 自营、 代客外 汇买 卖; 外币兑 换;外 汇担 保; 资信调 查、 咨询、 见证业务; 企 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 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境 内证 券投 资托管 业务 ;代 理开放 式基金 业务 ;电 话银行 、手 机银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管理 人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1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 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 合同 》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 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 准的,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金 托管人 要求 的 格 式提供 投资品 种池 和交 易对手 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 关于 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 (1) 现金; (2) 通知存款; (3) 短期融资券; (4)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中期票据; (6) 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7) 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 票 据 ( 以 下 简 称 “ 央 行 票 据 ” ) ;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98 (8) 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9) 中国证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未 来 若法 律法 规或 监管机 构 允许 基金 投资 同业存 单 的,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参与同业存单的投资, 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对 于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以 后允 许货 币市 场基金 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基 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 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 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 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 本基 金与由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且 由本 基金托 管人 托管的 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 本基 金投 资于定 期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5)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 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7) 本基 金存放 在具 有基金 托管 资格的 同一 商业银 行的 存款,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 (8)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 企业 债券及 短期 融资券 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9)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的 10% ; 本 基金投 资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 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合计规模的10% ;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99 (10)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1)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10) 条外,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 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 内调整完毕,以达到上述标 准,但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 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 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 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如, 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 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 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0 基金合同的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 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 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本协 议第十 五条第九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 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与本机 构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系 的公司 名单 及其 更新, 并以双 方约 定的 方式提 交, 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完整性、 全面性。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 真实、 完整、 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 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 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如果基金 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 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 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并有权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 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 管人说 明理由 ,在 与交 易对手 发生交 易前3个 工作日 内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解 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 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但不承担交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1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 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管理人 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选择存款银行。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应 当与存 款银 行建立 定期 对账机 制, 确保基 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 基金 托管人 应加 强对基 金银 行存款 业务 的监督 与核 查,严 格审 查、复 核相关协议、 账户资料、 投资指令、 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 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管 人在 开展基 金存 款业务 时, 应严格 遵守 《基金 法》 、 《运作办法》 等 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 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 时 有 违 反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 10 个工作日 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 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6、基 金托 管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的约 定,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应收资 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 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 国证监会。 7、基 金管 理人应 在基 金首次 投资 中期票 据前 ,与基 金托 管人签 署相 应的风 险控制补充协议, 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补充协议的约 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2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投资管理制度。 8、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的 上述事 项及 投资指 令或 实际投 资运 作中违 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 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 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权 随 时 对 通 知 事 项 进 行 复 查, 督 促 基 金 管 理 人改正。 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 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 金管 理人有 义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依照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10、基 金托 管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 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三) 基金管 理人 对基金 托管 人的业 务监 督、核 查 1、根 据《 基金法 》及 其他有 关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协议规 定,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 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擅 自挪用 基金 财产、 未对 基金财 产实 行分账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3 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本协议及其他 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 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 金托管 人改正 。基 金托 管人应 积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的 核查行 为, 包括 但不限 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3、基 金管 理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违 规行 为,应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 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四) 基金财 产 的 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 应安 全保管 基金 财产。 未经 基金管 理人 依据合 法程 序作出 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 托管人 对所 托管的 不同 基金财 产分 别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 基金 托管人 根据 基金管 理人 的指令 ,按 照基金 合同 和本协 议的 约定保 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 因为基 金投 资产生 的应 收资产 ,应 由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 托管人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采取措 施进 行催 收。由 此给基 金财 产造 成损失 的,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 除依 据法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得委 托第 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4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 募集期 间的 资金应 存于 基金管 理人 在具有 托管 资格的 商业 银行开 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 基金 募集期 满或 基金停 止募 集时, 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基金 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资金账户, 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 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 为有效。 (3) 若基 金募集 期限 届满, 未能 达到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条 件,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 托管 人可 以 本基金 的名义 在其 营业 机构开 设本基 金的 资金 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 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 托管资 金帐 户的开 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 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 条件 下,基 金托 管人可 以通 过基金 托管 人专用 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司 上海 分公司 、深 圳分公 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5 (2)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使用 ,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 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 证券账 户的 开立和 证券 账户卡 的保 管由基 金托 管人负 责, 账户资 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 托管 协 议生 效日之 后, 本基金 被允 许从事 其他 投资品 种的 投资业 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有关规 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 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 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6、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 务 发展 需要 而开立 的其 他账户 ,可 以根据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的 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 户 按 有 关 规 则 使 用 并 管 理 。 (2) 法律 法规等 有关 规定对 相关 账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定 办理。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6 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托管 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 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的 原件。 重大 合同 的保管 期限为 基金 合同 终止后 15 年。 ( 五) 基金资 产净 值计算 和会 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 1.00 元。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但 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债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 、 其 他 投 资 等 资 产 和 负 债 。 (2)估值方法 1)本 基金 估值采 用“ 摊余成 本法 ”,即 估值 对象以 买入 成本列 示, 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摊销, 每日计 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 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 “摊余成本法” 估值前, 本基 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 了避 免采用 “摊 余成本 法” 计算的 基金 资产净 值与 按市场 利率 和交易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7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 制的 需要调 整组 合,其 中, 对于偏 离程 度达到 或超 过 0.5%的 情形, 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 有确 凿证据 表明 按上述 方法 进行估 值不 能客观 反映 其公允 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监管部 门有 强制规 定的 ,从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按上 述估 值方法 的第 (3)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估值错误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将采 取必要 、适 当、合 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资产 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8 位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 产净值的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当 基金 估值差 错给 基金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需 要进行 赔偿 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经确认后按以下条 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 金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由 基金 管理人 担任 。与本 基金 有关的 会计 问题, 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 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估值结果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 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计算出错且造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 金托管人承担50%。 ③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估值错误而引起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 述内 容如法 律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定 的,从 其规 定处理 。如 果行业 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4、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5、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09 6、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 设置、 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 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 到错账的原因 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7、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 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月度 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 5 工作日内完成; 招募说明书在基金合 同生效后每 6 个月更新 并公告一次,于该等期间届满后 45 日内公告 。季度报告 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毕并予以公告;半年度报告在会 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 3 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 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后7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 在收到后 30 日内完成 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成当 日 , 将 有 关 报 告 提 供 基 金 托 管 人 复 核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在 收 到 后 45 日内 完成复 核, 并 将复核 结果书 面通 知基 金管理 人。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若双 方无法达成一致,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 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 复核意见书, 双方各自留存一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0 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 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基 金管 理人应 每季 向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业绩比 较 基 准的基 础数 据和编 制结果。 ( 六)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的 登记与 保管 本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须分别 妥善 保管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基金权益登记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权益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登记机构编制, 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 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 和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 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 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 ,保存 期限 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 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 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七) 争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 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1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 八) 托管协 议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 财产 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 托管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托管人 接管 基金资 产; (3) 基金 管理人 解散 、依法 被撤 销、破 产或 由其他 基金 管理人 接管 基金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自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2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编制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8)公告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3 二 十、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 容,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 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 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资 料寄 送 1、基 金投 资者账 单: 基金管 理人 将向特 定销 售渠道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以书 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 二) 定期定 额投 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 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服务计划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三) 网上交 易服 务 基金投资者可通过销售 机构网站办理申购、 赎回及信息查询。 基金管理人也 可利用自己公司的网站 (www.cdbsfund.com ) 为直销投资者提供基金网上交易服 务。投资者在选用网上交易服务之前,请向相关机构咨询。 ( 四) 信息定 制服 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客户服务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 理人通过电子邮件、 手机短信、 传真等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可定制的 信息包括: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每笔交易确认、 每月账户信息、 公司旗下基金定 期刊物等。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 五) 客户服 务中 心电话 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 统(010-59363299 )提供全天 24 小时基金 净值信 息、账户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4 二十 一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 查阅 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销售机构 的住所 ,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开泰富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 5-115 二十 二 、备 查文 件 ( 一) 本基金 备查 文件包 括下 列文件 : 1、中国证监会 准予国开泰富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2、《国开泰富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开泰富 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 注册国开泰富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 二) 备查文 件的 存放地 点和 投资者 查阅 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 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