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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红利(159905)

深红利: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1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基金管理 人:工银 瑞信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基金托管 人: 中国 农业银行 股份有限 公司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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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6 月13 日证监许可[2010]808 号文 核准募集。 本 基金基金合同于2010 年11 月5 日生效 。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投资本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 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投资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 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 险, 包括: 因 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 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 的特定风险等等。 本基金属于股票 型 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 基金。 本基金为指数型基金 , 采用完全复制策略 , 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 目标为获取市 场 平均收益, 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 风险 水平的基金产品。本基金初始募集净值1 元 。在市场 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 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 不 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 说明 书所载 内容 截止日 为2014 年11 月4 日,有关 财务 数据和 净值 表现数 据截 止 日 为2014 年9 月30日(财务 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 说明书已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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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目


录 一、绪言 ...................................................................................................................................... 1 二、释义 ...................................................................................................................................... 1 三、基金管理人 .......................................................................................................................... 5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 募集 ........................................................................................................................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6 八、基金份额的交易 ................................................................................................................ 26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7 十、基金的投资 ........................................................................................................................ 35 十一、基金的业绩 .................................................................................................................... 43 十二、基金的财产 .................................................................................................................... 45 十三、基金财产的估值 ............................................................................................................ 46 十四、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1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2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4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55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6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3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5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6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66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6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67 二十五、备查文件 .................................................................................................................... 67 附件一 ........................................................................................................................................ 69 附件二 ........................................................................................................................................ 89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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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绪言 《深证红利 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 投资 基金招 募说明书》 ( 以下简称 “ 本招募说明 书 ” 或 “招募说明书” )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销售办 法》 ” )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深 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以下简 称 “基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 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 限 公 司 解 释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没 有 委 托 或 授 权 任 何 其 他 人 提 供 未 在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载 明 的 信 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 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 、基金或本 基金:指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管理 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基金托管 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 同:指《深 证红利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 同 》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托管协议 :指《深证 红利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 管 协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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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招募说明 书:指《深 证红利交易 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 明书》,及 其 定 期的更新 7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指《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 行有效并公 布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 规、司法解 释、部门规 章 、 地方性法规、 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对该等法律法 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9 、 《证券法》 : 指 2005 年 10 月 27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 会议通过, 2014 年 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修订, 自 2014 年 8 月 31 日 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10 、《基金 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1 、 《销售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 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 《运作 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 同 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 《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3 、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就本基金合同而言, 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4 、中国证 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中国银 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6 、 基金合 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 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 机构投资 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或 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19 、 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 及其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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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 基金投 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2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指依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22 、深交所 《业务细则》: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23 、 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 实施细则》 定义的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 即是指经依法募集的, 以跟踪特定证券指数 为目标的开放式基金, 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 赎回, 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 24 、 联 接 基 金 : 指 将 绝 大 多 数 基 金 财 产 投 资 于 本 基 金, 与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类 似 , 紧 密 跟踪标的指数表现, 追求 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采用 开放式运作的基金 25 、 发售代 理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 指定的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6 、发售协 调人: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协调本基金发售等工作的代理机构 27 、 申购赎 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 《销 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业务的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8 、代销机 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 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9 、直销机 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30 、销售机 构:指直销机构和/ 或代销机构 31 、基金销 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和/ 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2 、 登记结 算业务: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定义基金登记、 存管、 过 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33 、登记结 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4 、 基金账 户: 指登记结算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 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 、 基金合同 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 备案条 件, 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收到其书面确 认的日期 36 、 基金募 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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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37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8 、工作日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9 、日:指 公历日 40 、月:指 公历月 41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请工作日 42 、T+n 日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包含 T 日) 43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4 、 认购 : 指 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投资者可以现金或股票方式申请 认购 45 、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者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以申购赎回清单规定 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 、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基金份额,以取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的行为 47 、 申购赎 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48 、 申购对 价: 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 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 价 49 、 赎回对 价: 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 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50 、 标的指数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编制并发布的深证红利 价格指数及其未来可能发生的 变更 51 、 完全复 制法: 指一种构建跟踪指数的投资组合的方法。 通过购买标的指数中的所有 成份证券, 并且按照每种成份证券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确定购买的比例, 以达到复制指数的 目的 52 、 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 指本基金申购份额、 赎回份额的最低数量, 投资者申购或赎 回 的基金份额应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53 、 现金 替 代: 指申购或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 替 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54 、 现金差额 : 指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资产净值与按当日收盘价计算的最小申购赎回单 位中的组合证券市值和现金替代之差; 投资者申购或赎回时应支付或应获得的现金差额根据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对应的现金差额、申购或赎回的基金份额数计算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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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55 、 预估现金 部分: 指为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申请 申购或赎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56 、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指在交易时间内, 申购赎 回清单中的组合证券 (含预估现金 部 分)实时市值,简称 IOPV 57 、元:指 人民币元 58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 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9 、收益评 价日: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标的指数增长率差额之日 60 、 基金累计 报酬率: 指收益评价日基金份额净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的基金份额 净值之比减去 100% 61 、 标的指数 同期累计报酬率: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值与基金份额折算日标的指 数收盘值之比减去 100% 62 、 基金 资 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 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3 、基金资 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4 、基金份 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65 、 基金资 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66 、 指定媒 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67 、 不可抗 力: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 且在本基金合 同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 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战争、 骚 乱、 火灾、 政 府征用、 没收、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 、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1 、基金管理 人基本情况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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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办公地址: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 银行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 】93 号




















中国银监 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贰亿元人民币 联系人: 朱碧艳 联系电话:400-811-9999 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80% ; 瑞 士信 贷 银 行 股 份 有 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20% 。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主要人员情况 1 、董事会成 员 陈焕祥先生, 董事长, 经济学硕士, 现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集团派驻子公 司董监事办 公室专职派 出董 监事。1984 年加入中国工商银 行,曾任中 国工商银行 四川省分 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行长、 党委书记、 中国工商银行三峡分行 ( 副 厅级) 行长、 党委书记等职。 目前兼任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资深专家、 工银金融租赁公 司董事长及四川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 Neil Harvey 先生, 董事, 瑞士信贷 (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常驻香港。 现任 香 港首席执行官和大中华地区联席首席执行 官, 负责私人银行和财富管理部与投资银行部的各 项业务。他 目前还是 亚 太地区资产 管理副主席 以及亚太地 区管理委员 会成员。Harvey 先生 从事投资银行和资产管理业务长达 27 年, 在亚太 区工作达 15 年, 拥有对新兴市场和亚太区 的丰富知识和深入了解。Harvey 先 生在瑞士信贷集团工作了 13 年, 曾 在多个地区工作, 担 任过多项职 务,最近担 任的职务是 资产管理部 亚太区和全 球新兴市场 部主管。Harvey 先生 还担任过亚 洲(不含日 本)投资银 行部和固定 收益部主管 。Harvey 先 生是瑞士信 贷集团 全 球新兴市场固定收益业务的创始人,曾担任过多项高管职务,负责澳大利亚、非洲、日本、 拉美、中东、土耳其和俄罗斯的业务。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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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郭 特 华 女 士 : 董 事 , 博 士 , 现 任 工 银 瑞 信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总 经 理 , 兼 任 工 银 瑞 信 资 产管理 (国际) 有限公司董事长、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 行 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 库三七先生, 董事, 硕士 , 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工银瑞信资 产管理 (国际) 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历任中国工商银 行 北京市分行方庄支行副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办公室秘书, 中国工商银行信贷管理部、 信 用审批部信贷风险审查处长, 中国工商银行 (亚洲)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中国工商银行 香 港分行总经理。 朱文信先生, 董事, 高级经济师, 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 (省行行长级) 。 历任中 国工商银行安徽省分行计划处处长,安徽省滁州分行行长、党组书记,安徽省分行副行长、 党组成员、党委副书记,安徽省分行行长、党委书记,安徽省分行行长室资深专家。 王莹女士, 董事, 高级会计师, 中国工商银行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专家、 专 职 派出董事, 于2004 年11 月 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 (Certified Internal Auditor) 资格证书。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 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 算处负责 人、 副处长, 中 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 处长, 中国 工商银 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 刘国恩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生导师,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经济学教授, 北大光华卫 生经济与管理研究院执行院长, 北京大学中国卫生经济研究中心主任。 目前担任国务院医改 专 家 咨 询 委 委 员 , 中 国 药 物 经 济 学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 曾 执 教 美 国 南 加 利 福 尼 亚 大 学 (1995-1999 )、美国北卡大学(2000- 终身教职 )。历任中国留美经济学会 2004-2005 届 主席、 国际医药经济学会亚太联合会主席。 主要研究方向为发展与卫生经济学, 医疗保险与 医改政策分析。 孙祁祥女士, 独立董事, 经济学博士, 现任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教授, 博士生导师,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 中国金融 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 常务理事, 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 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专业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 C.V. Starr 冠名 教授。 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 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 美国印第安纳大学、 美国哈 佛 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 上发表论文 100 多篇,主持过 20 多 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 Jane DeBevoise 女士,独立董事, 香港大学艺 术系博士, 历任银行家 信托公司(1998 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 董事总经理、 所罗门· 古 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 香港政府 委任的展览 馆委员会成 员、香港西 九龙文娱艺 术馆咨询小 组政府委任 委员。2003 年至今 担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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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 年至今担任 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 2 、监事会成 员 史泽友先生: 监事, 高级经济师。 1994.10-2004.11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营业 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2004.11-2011.07 历任中国 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昆明分局局长、 成都分局局长、 内 部审计局副局长。2011.07 至今,任 中国工商银行专职派出董事(省行行长级)。 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 2006 年加入 Credit Suisse Group ( 瑞士 信贷集团) , 先后担任全 球投资银行 战略部助理 副总裁、亚 太区投资银 行战略部副 总裁、中 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 张舒冰女士: 监事, 硕士。2003 年4 月至2005 年 4 月, 任 职于中国工商银行, 担任主 任科员。2005 年 7 月加入 工银瑞信,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综合 管理部翻译兼 综 合,2007 年至 2012 年担 任战略发展部副总监,2012 年至 2014 年 9 月任职 于机构客户部, 担任机构客户部副总监及总监职务;2014 年 9 月至今,担任机构产品部总监。 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 非执 业会员。2005 年至 2008 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 所高级审计 员;2008 年至 2009 年 任民生证券 有限责任公 司监察稽核 总部业务主 管;2009 年 6 月加入 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及稽核业务主管。 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 年至 2009 年任职 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 校团委副书记。2009 年至 2011 年就 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 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 年加入 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副总监。 3 、高级管理 人员 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朱碧艳女士: 硕士, 国际 注册内部审计师, 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兼 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 有限公司董事、 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1997 -1999 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2000 -2005 年中国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 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 库三七先生:副总 经理,简历同上。 毕万英先生 : 工商管理硕士, 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任工银瑞信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0 年 5 月至 2004 年8 月任职于美 国 The Vanguard Group , 担任 数量工程师;2004 年8 月至 2005 年10 月任职于 美国 Evergreen Investments , 担任固 定收 益部总经理助理;2005 年 10 月至 2007 年 6 月任 职于美国 ING Investment ,担任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2007 年6 月至 2013 年1 月任职于嘉 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风险管理部总 监(首席风险官)。 4 、本基金基 金经理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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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赵栩先生, 6 年证券从业经验; 2008 年加入工银瑞信, 曾任风险管理部金融工程分析师, 2011 年 10 月 18 日至今 担任工银上证央企 ETF 基金基金经理; 2012 年 10 月9 日至今 担任工 银深证红利 ETF 基金基金 经理;2012 年 10 月9 日 至今担任工银深证红利 ETF 连接基金 基金 经理,2013 年 5 月28 日 至今担任工银标普全球自然指数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樊智先生:2010 年11 月5 日至2011 年 7 月14 日 管理本基金。 何江先生:2011 年5 月25 日至2014 年 10 月 21 日管理本基金。 5 、投资决策 委员会成员 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 江明波先生,14 年证券从 业经验; 曾任鹏华基金普天债券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负责人 ; 2004 年 6 月至 2006 年 12 月,担任全国社保基金二零四组合和三零四组合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 投资总监, 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 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 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011 年 起担任全国社保组合基金经理;2008 年 4 月 14 日至今, 担任工银添利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2 月10 日 至今, 担任工银四季收益债券型 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3 月6 日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增利分级债券基金基金经理。 杜海涛先生,17 年证券 从业经验; 先后在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 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担任招商现 金增值基金 基金经理;2006 年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 投资 总监兼固定收益部总监; 2006 年 9 月 21 日至 2011 年 4 月 21 日,担任工 银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2010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1 月 10 日 ,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 2007 年 5 月11 日至今, 担任工银增强收益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8 月 10 日 至今, 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2 年6 月21 日至 今, 担任工银纯债定 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1 月7 日至今, 担任工银货币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8 月14 日至今,担任工银月月薪定期支付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0 月 31 日至今, 担任工 银瑞信添福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 月27 日至今, 担任工银薪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 何江旭先生,17 年证券 从业经验;曾担任国泰基金金鑫、基金金鼎、金马稳健回报、 金鹰增长以 及金牛创新 成长基金的 基金经理, 基金管理部 总监兼权益 投资副总监 ;2009 年 加入工银瑞信, 现任权益投资总监, 兼任工银瑞信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席总经理;2010 年 4 月 12 日至 2014 年 7 月30 日,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4 月 21 日至 2014 年 7 月30 日 ,担任工银消费服务行业基金的基金经理。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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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曹冠业先生 ,13 年证券从业经验,CFA、FRM; 先 后在东方汇 理担任结构 基金和亚太 股 票基金经理, 香港恒生投资管理公司担任香港中国股票和 QFII 基金投资 经理;2007 年加入 工银瑞信, 现任 权益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监, 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 (国际) 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总监 ;2007 年11 月 29 日至 2009 年5 月 17 日, 担 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 基金经理 ; 2008 年 2 月14 日至 2009 年 12 月 25 日, 担任工银全球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5 月18 日至 2014 年 6 月12 日,担任 工银成长基金基金经理;2011 年 10 月 24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 担任工银主题策略股票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9 月23 日至 2014 年 6 月12 日 , 担任 工银 瑞 信中国机会全球配置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 11 日至 2014 年 6 月 12 日,担任工 银瑞 信信息产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宋炳珅先生,10 年证券 从业经验; 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 年加 入 工 银瑞信, 现任研究部总监。2012 年2 月14 日至 今, 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18 日至今,担 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1 月 28 日至 今,担任工银瑞信 60 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0 日至 今,担任工银红利 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 月20 日至 今, 担任工银核心价值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0 月 23 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 欧阳凯先生,12 年证券 从业经验; 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 年 加入 工银瑞信 , 现任固定收益部联席总监。2010 年8 月16 日至 今, 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 金经理,2011 年 12 月 27 日至今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 2 月 7 日 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保本 2 号混 合型发起式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6 月26 日起 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 本 3 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2013 年 7 月 4 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 基金经理,2014 年9 月19 日起至今担 任工银瑞信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 依 法 募 集 基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国 务 院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代 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 的不同基金资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 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 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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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7.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 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 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 人 名 义 , 代 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行 使 诉 讼 权 利 或 者 实 施 其 他 法 律 行 为;


12. 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 .本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 基金合同的 规定,按照 招募说明书 列明的投资 目标、策略 及 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 违反《证券 法》的行为 ,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 有 效 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 .本基金管 理人不从事 违反《基金 法》的行为 ,并建立健 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 有 效 措施,保证 本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 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买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 票 或 者债券; (6 )买卖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股关 系的股东或 者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 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法 规或 监管部 门取消 上述 限制, 如适 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 相 关 限制。 4 、 本基金管 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 强化职业操守, 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 )将其固 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 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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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3 )利用基 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 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其它法 律法规以及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禁止的行为。 5 、基金经理 承诺 (1 )依照有 关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 同的规定, 本着谨慎的 原则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谋 取 利益。 (2 )不利用 职务之便为 自己、被代 理人、被代 表人、受雇 人或任何其 他第三人谋 取 不 当利益。 (3 )不泄漏 在任职期间 知悉的有关 证券、基金 的商业秘密 以及尚未依 法公开的基 金 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 )不以任 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 的原则 (1 )健全性 原则。内部 控制应当包 括公司的各 项业务、各 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 员 ,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 原则。通过 科学的内控 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 的内控 程序 ,维护内控 制 度 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 原则。基金 管理人各机 构、部门和 岗位职责应 当保持相对 独立,基金 管 理 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 )相互制 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 益原则。基 金管理人运 用科学化的 经营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提高 经 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 、内部控制 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 境 董事会下设 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 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 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 , 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 风险管理和合 规性控制, 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下设资格 审查与薪酬 委员会, 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 高级管理人员资格、 独立董事资格进 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效贯彻公司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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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 负责公司 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 的重要决策, 执行委员会下设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 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 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 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 公司设立督察长, 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 有效性和合 理性进行审查 ,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 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 )风险评 估 a )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 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 b) 执 行 委 员 会 下 属 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负 责 对 公 司 经 营 管 理 中 的 重 大 突 发 性 事 件 和 重 大 危机情况进行评估, 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 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 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c) 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 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 (3 )控制活 动 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 职责分离、 监察稽核、 实物控制、 业绩评价、 严格授权、 资产 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 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 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授权制度、 资产分离制度等, 在相关部门和 相 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 负有监督责任, 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 充分发挥督察长和法律 合规部对各岗位、 各部门、 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 作用, 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 线。 (4 )信息与 沟通 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 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 渠道。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 责相关的信息, 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 建立了清 晰的业务报告系统。 (5 )内部监 控 内部监控由公司 治理与风险控制 委员会、 督察长、 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法律合规部等部门 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 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法律合规部, 其中监察稽核人 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查、 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 内 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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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3 、基金管理 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管 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 )上述关 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本公司 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 、 基 金托管 人 (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 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日期:2009 年1 月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李芳菲 中国农业银 行股份有限 公司是中国 金融体系的 重要组成部 分, 总行设在 北京。 经国 务 院 批准, 中国农 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 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 服务对象最多, 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 在海外, 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 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 500 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 联通国际、 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 坚持审慎稳健经营、 可持续发展, 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 实 施差异化竞争策略, 着力 打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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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造 “伴你成长” 服务品牌, 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 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 产 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 经验丰富, 服务优质, 业绩 突出,2004 年被英国 《全球托管人》 评为中国 “ 最佳托管银行” 。2007 年 中国农业银行通过 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 计,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计报 告, 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 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中国农 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 在 2010 年首届“‘ 金牌理财’TOP10 颁 奖盛典” 中 成绩突出, 获 “最佳托 管银行 ”奖。2010 年再 次荣获《首 席财务官》 杂志颁 发 的“最佳资产托管奖” 。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 1998 年 5 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 立,2004 年 9 月更名为托管业务部, 内设养老金管理中心、技术保障处 、营运中心、委托 资产托管处 、 保险资产托管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 境外资产托管处、 综合管理处、 风险 管理处, 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 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 业务部现有员工 140 余名, 其 中高级会计师、 高级经济师、 高级工程 师、律师等专家 10 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 层均有 20 年 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4 年9 月30 日 , 中 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共 227 只 ,包括富国天源平衡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夏平稳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积极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阳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创新成长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德主题增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内需增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汉盛证券投资基金、 裕隆证券投资基金、 景福证券投资基金、 鸿阳证券投资 基 金、 丰和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久嘉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成长价值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鸿利 收 益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价值增长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债券投资基金、 银河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银河收益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信全债指数增强型债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息收益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 长盛动态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万家增强 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精选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 银利精选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天瑞强势地区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分 红增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分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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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金、 交银施罗德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泰达宏利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沪深 300 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 四季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时货币市场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弹性市值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益民货币市场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核心优选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中证 100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泰达宏利首选企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价值成长双 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动力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国泰金牛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益民创新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 核心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复兴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双利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深化价值 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巴黎竞争优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优选成长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金元惠理成长动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天治稳健双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蓝筹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信利丰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丰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进取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建 信 收 益 增 强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银 华 内 需 精 选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大成 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上证 180 公司 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上证 180 公司治理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 富兰克林国 海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证5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 金(LOF) 、景 顺长城能源 基建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 金、中邮核 心优势灵活 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 资 基金、 工银瑞信中小盘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创业成 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消费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 富国汇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丰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全沪深 3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 资基金(LOF) 、工银瑞信 深证红利交 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 、 工银瑞 信 深 证 红 利 交 易 型 开 放 式 指 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 富 国 可 转 换 债 券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深证成长 4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泰达宏利领先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信用添利债 券证券投资 基金(LOF) 、 东吴中证新 兴产业指数 证券投资基 金、工银瑞 信四季收益 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社会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 银瑞信消费服务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黄金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中邮中小 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浙商聚潮产业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领先成长股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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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中小板 3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南方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新兴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策略回报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 深证 300 价值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中国中小盘股票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LOF) 、 交银施罗德 深证 300 价 值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 证 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 富国中 证 500 指数增强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长信内需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中证内地 消 费主题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消费主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同瑞中证 200 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亚洲 (除日本) 机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逆向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新锐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小板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消费品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 华金刚保 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汇添富理财 14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嘉实全球房地产证券投资 基金、 金元惠理新经济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新社会 责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理财宝 7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恒久信用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月添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目标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富国 7 天理财宝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理财 21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易 方达中债新综合指数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 ) 、工银瑞信 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增利货币市场 基金、 景顺长城支柱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易方达月月利理财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量化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东方央视财经 50 指数 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鹏华理财 21 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国泰民安增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万家 14 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华安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金元惠理惠利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 中证 50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双债增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 城品质投资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可转换债券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标普中国可转 债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现金宝场内实时申赎货币市场基金、 交银施罗德荣祥保本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焦点驱 动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沪 深 300 等权 重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 基 金、 广发聚源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安短融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研究 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行业轮换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目标收益一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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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年期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高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方利群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稳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四季金利纯债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华夏永福养老理财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丰益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泰国证医药卫生行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定期支付双息平衡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易方达投资级信用债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广发趋势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 盛双月红一年期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国国有企业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安 达信用主题轮动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 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沪深 300 指 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 金、 中邮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安信永利信用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 瑞信信息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富兰克林国海岁岁 恒丰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景益货币市场基金、 万家市政纯债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投摩根双债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嘉实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融通通源一年目标触发式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信用增利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鹏华品牌传承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 国泰浓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汇添富恒生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长盛航天 海工装备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广发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东吴阿尔法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前海开源可转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新华鑫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盛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中小板创业板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邮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改 革红利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交银施罗德周期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积极 收益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环保产业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裕 隆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国寿安保沪 深 300 指数 型证券投资 基金、前海 开源沪 深 300 指数型证 券投资基金、 天弘季加利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新华鑫安保本一号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永鑫收益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景益平稳收益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稳利 1 年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申万菱信中证军工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招商可转 债分级债券 型证券投资 基金、泰达 宏利货币市 场基金、宝 盈科技 30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华润元大医疗保健量 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融通月月添利 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海惠祥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稳定添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东方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银华双月定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诺安天天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商招利 1 个月期 理财债券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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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型证券投资基金。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的内部 风 险 控制制 度 说 明 1 、内部控制 目标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有 关 托 管 业 务 的 法 律 法 规 、 行 业 监 管 规 章 和 行 内 有 关 管 理 规 定, 守 法 经 营、规范运 作、严格监 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 产的安全完 整, 确保有关 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内部控制 组织结构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总 体 负 责 中 国 农 业 银 行 的 风 险 管 理 与 内 部 控 制 工 作, 对 托 管 业 务 风 险 管理和内部 控制工作 进 行监督和评 价 。托管业 务部专门设 置了风险管 理处, 配备了 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独立行 使监督稽核职权。 3 、内部控制 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 作 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实行严 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 账户资料严 格保管,制 约机制严格 有效;业务 操作区专门 设置,封闭 管理, 实施音 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 止泄密;业 务实现自动 化操作,防 止人为事故 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 三 ) 基金托 管 人 对基金 管 理 人运作 基 金 进行监 督 的 方法和 程 序 基 金 托 管 人 通 过 参 数 设 置 将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 基 金 合 同 、 托 管 协 议 规 定 的 投 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 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并通 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 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 、电话提示 。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 、 书 面 警 示 。 对 本 基 金 投 资 比 例 接 近 超 标 、 资 金 头 寸 不 足 等 问 题 , 以 书 面 方 式 对 基 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 、书面报告 。对投资比 例超标、清 算资金透支 以及其他涉 嫌违规交易 等行为,书 面 提 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申购赎回 代理证券公司 (1 )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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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 代表人:万建华 联系人:芮敏祺 电话:021 -38676666 传真:021 -38670161 客户 服务电话:95521 网址 :www.gtja.com (2 )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 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齐晓燕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 服务电话:95536 网址 :www.guosen.com.cn (3 )招商证 券股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林生迎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43636 客户服务 电话:95565 、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4 )光大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 薛峰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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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 -22169081 传真:021 -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95525 网址:www.ebscn.com (5 )山西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 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 郭熠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6 )广发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 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 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 :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 、18、19 、36、38 、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 -87555888 传真:020 -87555305 客户服务 电话:95575 或 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 : http://www.gf.com.cn (7 )红塔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 155 号附 1 号红塔 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况雨林 客服电话:0871-3577946 联系人: 高国 泽 电话:0871-3577942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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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8 )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 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海 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电话:021 -23219275 传真:021 -63602722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9 )齐鲁证 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吴阳 电话:0531-81283938 传真:0531—81283900 客户服务 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10)华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 天地大厦 7 至 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 电话:96326 (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 网址:www.hfzq.com.cn (11 )中信 建投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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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法定代 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 权唐 电话:010 -85130588 传真:010 -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http://www.csc108.com/ (12)平安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联系人:郑舒丽 电话:0755-22626172 传真:0755-82400862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 网址:http://www.pingan.com (13)西南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 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婷 电话:023-63786220 传真:023-63786212 客户 服务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14)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新源南路 6 号京城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联系人:陈忠 电话:010 -84588888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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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传真:010 -84865560 客户服务电话:010-84588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15) 华泰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 大厦


办公地 址: 江苏省 南京 市中山 东路 90 号华泰证 券大厦 、深 圳市福 田区 深南大道 4011 号港中旅大厦 24 楼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25 -84457777


传真:025 -8457976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http://www.htsc.com.cn/


(16)中国 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 大厦 C 座 2 -6 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联系人:田薇 电话:010 —66568430 传真:010 —66568990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2 、二级市场 交易代理证券公司 包括具有经纪业务资格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所有证券公司。 3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 ,选择其他 符合要求的 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 并 及 时公告。 (二) 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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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联系人: 崔巍 电话:010-59378856


传真:010-59378907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


称:北 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住


所:北 京市西城 区金融街 19 号 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十二层 负责人:王丽 电


话 : (010 )66575888 传


真 : (010 )65232181 经办律师:徐建军、 王莹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


称:普 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


所:上 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 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 202 号普 华永道中心 11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 、吴海霞 联系电话: (021 )23238888 传


真 : (021 )23238800 联系人: 吴海霞 六 、 基 金的募 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 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 《销售办法》 、基金合 同及其他法 律 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0 年6 月13 日 证 监 许可[2010] 808 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股票型指数 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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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交易型 、开放式。 (四)标的指数 深证红利 价格指数。 (五 )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 七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一 )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 基金 合同于2010年11 月5 日起 正式生 效。 自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起 ,本基 金管 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二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 效后的存续 期内,基金 份额持有人 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 工作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 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 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八 、 基 金份额 的 交 易 (一) 上市交易的时间和地点 本基金于 2014 年1 月11 日在深证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上市交易的规则 基金份额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 《深圳证 券 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深 交所《业务细则》等有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 1 、本基金上 市首日的开盘参考价为前一工作日基金份额净值; 2 、本基金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 10% ,自上市 首日起实行; 3 、本基金买 入申报数量为 100 份或 其整数倍,不足 100 份 的部分可以卖出; 4 、本基金申 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 5 、本基金可 适用大宗交易的相关规则。 (三)暂停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暂停 基金的上市交易,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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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不再具备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2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暂停其上市; 3 、严重违反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的; 4 、深圳证券 交易所认为应当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四)终止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市交易, 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 自暂停 上市之日起半年内未能消除暂停上市原因的; 2 、 基金合 同终止; 3 、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 4 、基金合同 约定的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5 、深圳证券 交 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收到 深圳证券交 易所终止基 金上市的决 定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 发 布 基金份额终止上市公告。 (五)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 的计算与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深圳证券 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并发布基金 份额参考净 值(IOPV ) ,供投资者交 易、申购、 赎回基金份 额时参考。 参考净值 的 具体计算 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九 、 基 金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 一) 申购和赎 回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券商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申购赎回代理 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的名单, 并可依据实际情况 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 二) 申购和赎 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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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1 、开放日及 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00-3:00 。 但基金 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 的规定公告暂停申 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 、申购、赎 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 2011 年 1 月 11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 三) 申购与赎 回的原则 1 、本基金采 用份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2 、本基金的 申购对价、赎回对价包括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3 、申购、赎 回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 4 、申购、赎 回应遵守深交所《业务细则》的规定。 5 、基金管理 人在不损害 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 情况下可更 改上述原则 ,但应在新 的 原 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 四) 申购与赎 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 回的申请 投资者必须按申购赎回代理券商规定的手续, 在开放日的开放时间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请。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的股票和现金, 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和现金。 2 、申购和赎 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在受理当日进行确认。如投资者未能提供符合要求 的申购对价, 则 申 购 申 请 失 败 。 如 投 资 者 持 有 的 符 合 要 求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足 或 未 能 根 据 要 求 准 备 足 额 的 现 金,或本基金投资组合内不具备足额的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则赎回申请失败。 3 、申购和赎 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 投资者 T 日申购、赎回成功后,登记结算机构在 T 日收市后为投资者办理基组合证券 的清算交收以及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的清算,在 T+1 日 办理基金份额、现金替代等的交 收以及现金差额的清算,在 T+2 日 办理现金差额的交收,并将结果发送给申购赎回代理券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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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如果登记结算机构在清算交收时发现不能正常履约的情形, 则依据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 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清算交收和登记的办理时间、 方式进行调 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 3 个工 作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 五) 申购与赎 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 赎 回单位为 50 万份,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六 )申购和赎回的对价、费用及 其用途 1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 根据申购赎 回清单和投 资者申购、 赎回的基金 份额数额确 定 。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应交付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2 、申购赎回 清单由基金 管理人编制 。T 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在当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 开 市 前公告。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 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如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3 、投资者在 申购或赎回 基金份额时 ,申购赎回 代理券商可 按照不超过 申购或赎回 份 额 0.5% 的标准 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用。 (七)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与格式


1 、申购、赎 回清单的内容 T 日申购、赎 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组合证券、现金替代、 T 日预估现金 差额、T-1 日 现金差额、基金份额净值及其他相关内容。 2 、组合证券 相关内容 组合证券是指本基金标的指数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证券。 申购、 赎回清单将公告最小申 购、赎回单位所对应的各成份证券名称、证券代码及数量。 3 、现金替代 相关内容 现金替代是指申购、 赎回过程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 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定数量的现金。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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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采用现金替代是为了在相关成份股停牌等情况下便利投资者的申购、 提高基金运作的效 率, 基金管理人在制定具体的现金替代方法时遵循公平及公开的原则, 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为出发点,并进行及时充分的信息披露。 (1 )现金替 代分为 3 种类型:禁止现金替代 (标志为“禁止”) 、可以现金替代(标 志为“允许 ”)和必须现金替代( 标志为“ 必须”)。 禁止现金替代 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 现金作为替代。 可 以 现 金 替 代 是 指 在 申 购 基 金 份 额 时 , 允 许 使 用 现 金 作 为 全 部 或 部 分 该 成 份 证 券 的 替 代,但在赎回基金份额时,该成份证券不允许使用 现金作为替代。 必须现金替代 是指在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 ,该成份证券必须使用现金 作为替代。 (2 )可以现 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 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停牌等原因导致投资者无法在申购时买入 的证券。 ②替代金额:对于可以现金替代的证券,替代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替代金额= 替代证券数 量×该证券 经除权调整 的 T-1 日收盘价×(1 +现金替代保 证 金 率) 对于使用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需在证券恢复交易后买入, 而实际买入价格加上 相关交易费用后与申购时的最新价格可能有所差异。 为便于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清 单中预先确定现金替代保证金率, 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高于基金购入 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 则基金管理人将退还多收取的差额; 如果预先收取的金额低于基金 购入该部分证券的实际成本,则基金管理人将向投资者收取欠缺的差额。 ③替代金额的处理程序 T 日,基金管 理人在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布现金替代保证金率,并据此收取替代金额。 在 T 日后被 替代的成份证券有正常交易的 2 个 交易日 (简称为 T+2 日 ) 内, 基金管理人将以 收到的替代 金额买入被 替代的部分 证券。T +2 日日终,若 已购入全部 被替代的证 券,则以 替代金额与被替代证券的实际购入成本 (包括买入价格与交易费用) 的差额, 确定基金应退 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若未能购入全部被替代的证券, 则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 部分被替代 证券实际购 入成本加上 按照 T+2 日 收盘价计算 的未购入的 部分被替代 证券价 值 的差额,确定基金应退还投资者或投资者应补交的款项。 特例情况:若自 T 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达到 20 日而该 证券 正常交易日 低于 2 日, 则 以替代金额与所购入的部分被替代证券实际购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盘价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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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计 算 的 未 购 入 的 部 分 被 替 代 证 券 价 值 的 差 额 , 确 定 基 金 应 退 还 投 资 者 或 投 资 者 应 补 交 的 款 项。 T+2 日后第 1 个工作日(若在特例情况下,则为 T 日起第 21 个交易日),基金管理人 将应退款和补款的明细数据发送给登记结算机构, 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 的清算;T +2 日后第 2 个工作日( 若 在特例情况下, 则为 T 日起第 22 个交易日) ,登记 结算 机构办理现金替代多退少补资金的交收。 ④替代限制: 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 人可规定投资者使用 可以现金替代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申购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 现金替代比例的计算 公式为: ? ?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基金份额 日收盘价 该证券经除权调整的 只替代证券数量 第 现金替代比例 1 - T 1 - T i % 1 ? ? ? ? ? n i 说明:假设当天可以现金替代的股票只数为 n 。 (3 )必须现 金替代 ①适用情形: 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一般是由于标的指数调整将被剔除, 或基金管理人出 于保护持有人利益原则等原因认为有必要实行必须现金替代的成份证券。 ②替代金额: 对于必须现金替代的证券, 基金管理人将在申购、 赎回清单中公告替代的 一定数量的现金, 即 “固 定替代金额” 。 固定替代 金额的计算方法为申购、 赎回清单 中该证 券的数量乘以其经除权调整的 T-1 日收盘价。 4 、预估现金 差额相关内容 预估现金差 额是指由基 金管理人估 计并在 T 日申购赎回清 单中公布的 当日现金差 额 的 估计值,预估现金差额由申购赎回代理券商预先冻结。 预估现金差额的计算公式为: T 日预估现金差额=T-1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的基金资产 净值-( 申购 赎回清单中 必 须 用现金替代 的固定替代 金额+申购 赎回清单中 可以用现金 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 权调整的前 收盘价乘积 之和+申购 赎回清单中 禁止用现金 替代成份证 券的数量与 T 日经除 权调整的前收盘价乘积之和) 其中,T 日经除权调整的前收盘价由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 另外, 若 T 日为基金分红除 息日, 则计算公式中的 “T-1 日最小 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需扣减相应的收益分配 数额。预估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为负或为零。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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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5 、现金差额 相关内容 T 日现金差额 在 T+1 日的 申购、赎回清单中公告,其计算公式为: T 日现金差额=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申购、赎回清单中必须用 现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额+申购、 赎回清单中可以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盘价 相乘之和+ 申 购、赎回清单中禁止用现金替代成份证券的数量与 T 日收 盘价相乘之和)。 T 日投资者申 购、 赎回基金份额时, 需按 T+1 日 公告的 T 日 现金差额进行资金的清算交 收。 现金差额的数值可能为正、 为负或为零。 在投资者申购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 资 者应根据其申购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申购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在投资者赎回时, 如现金差额为正数, 则投资者将根据其赎回的 基金份额获得相应的现金, 如现金差额为负数, 则投资者应根据其赎回的基金份额支付相应 的现金。 6 、申购、赎 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0-9-6 基金名称


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905 标的指数代码 399324 2010 年 09 月 03 日信 息内 容


现金差额(单位: 元)


¥-5,822.48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单位: 元)


¥373,190.48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0.7464 2010 年 09 月 06 日信 息内 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 元)


¥-2,361.48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 份)


500,000 T 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分红金额 (单位: 元 ) 无 是否需要公布 IOP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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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是否允许申购 是


是否允许赎回 是


可以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25% 成 份 股 信息内 容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证券 数量


现金替代 标志 可以现金替 代保证金率 固定替代 金额


000002 万


科A 6100 允许 10%


000012 南


玻A


必须


9084.000 000021 长城开发 400 允许 10%


000022 深赤湾A 100 禁止


000027 深圳能源 500 允许 10%


000039 中集集团 600 允许 10%


000060 中金岭南 700 允许 10%


000063 中兴通讯 1000 允许 10%


000088 盐 田 港 300 允许 10%


000089 深圳机场 500 允许 10%


000402 金 融 街 1700 允许 10%


000488 晨鸣纸业 600 允许 10%


000511 银基发展 700 允许 10%


000527 美的电器 1300 允许 10%


000528 柳





工 300 允许 10%


000539 粤电力A 500 允许 10%


000541 佛山照明 400 允许 10%


000550 江铃汽车 100 允许 10%


000559 万向钱潮 400 允许 10%


000568 泸州老窖 500 允许 10%


000630 铜陵有色 400 允许 10%


000652 泰达股份 700 允许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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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000667 名流置业 1200 允许 10%


000690 宝新能源 900 允许 10%


000709 河北钢铁 2800 允许 10%


000726 鲁


泰A 300 允许 10%


000778 新兴铸管 700 允许 10%


000792 盐湖钾肥 300 允许 10%


000800 一汽轿车 600 允许 10%


000807 云铝股份 400 允许 10%


000825 太钢不锈 1500 允许 10%


000869 张


裕A 100 允许 10%


000895 双汇发展 200 允许 10%


000898 鞍钢股份 1000 允许 10%


000900 现代投资 200 允许 10%


000933 神火股份 400 允许 10%


000937 冀中能源 300 允许 10%


000959 首钢股份 800 允许 10%


000983 西山煤电 1100 允许 10%


002142 宁波银行 800 允许 10%


(八)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1 、因不可抗 力导致基金无法接受申购、赎回; 2 、 因特殊原 因 (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临时停市) , 导致基 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 、基金管理 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4 、根据基金 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暂停申购、赎回; 5 、发生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6 、深圳证券 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赎回; 7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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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由于技术系统设置原因,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 能同时暂停。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及时公告。 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兑付。 在暂停申购、 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 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 九) 集合申 购与其他服务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可开放集合申购, 即允许多个投资者集合其持有的组合证券, 共同构成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购。 在条件允许时, 基金管理人也可采取其他合理的申购、 赎回方式, 并于新的申购、 赎 回 方式开始执行前的至少三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根据投资需要 (如变更标的指数) 或为提高交易便利, 基金管理人可向登记结算机构申 请办理基金份额折算与变更登记。 基金份额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办理, 并由登记结算机构进行 基金份额的 变更登记。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与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值的对应关系参见届时 的公告和招募说明书的定期更新。 对基金份额折算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保留 到整数位( 小数部分舍 去,舍去部 分计入基金 财产) ,由此 产生的误差 归入基金资 产。基金 份额折算的具体方法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额将发生 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 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额折算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 折算后的基 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就其具体事宜进行必要公告, 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可依据本基金合同开展其他服务, 双方需签订书面委托代理 协议,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十) 基金的 非交易过户等其他业务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并 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用。 十、 基 金的投 资 (一 )投资目标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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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紧密跟踪标的指数, 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力争实现与标的指数表现相 一致的长期投资收益。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 备选成份股 票、 一级市场新发股票、 债券、 权证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中, 基金投资于标的 指 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三)投资理念 运用指数化投资, 跟踪深证红利股票指数, 有望在有效分散风险的基础上, 以低成本和 较低的风险获得良好长期投资回报。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 完全复制策略, 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即按照标的指数的成份股 票的构成及 其权重构建基金股票投资组合 , 并根据标的指数 成份股票及其权重的变动进行相应调整。 基 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在一般情形下, 本基金将根据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的构成及其权重构建股票资产投资组 合,但在特殊情况下,本基金可以选择其它证券或证券组合对标的指数中的股票加以替换, 这些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 ) 法律法规的限制; (2 ) 标的指数成份股流动性严重不 足; (3 ) 标的指数的成份股票长期停牌; (4 ) 其它合理原因导致本基金管理人对标的指数的 跟踪构成严重制约 等。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目标是: 力争使得基 金日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 准日收益率偏离度的年度平均值不超过0.1% , 偏离度年化标准差不超过2%。 1 、股票资产 日常投资组合管理 (1 )投资组 合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构建投资组合的过程主要分为三步: 确定目标组合、 确定建仓策略和组合调 整。 1 )确定目标 组合:根据复制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方法确定目标组合。 2 )确定建仓 策略:根据 对成份股流 动性、公司 行为等因素 的分析,确 定合理的建 仓 策 略。 3 )组合调整 :根据复制 法确定目标 组合之后, 在合理时间 内采用适当 的手段调整 实 际 组合直至达到跟踪指数要求。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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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2 )投资组 合日常管理 1 )根据标的 指数构成及 权重,结合 基金当前持 有的证券组 合及其比例 ,制作下一 交 易 日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并公告。 2 )将基金持 有的证券组 合构成与标 的指数进行 比较,制定 目标组合构 成及权重, 确 定 合理的交易策略。 3 )实施交易 策略,以实现基金最优组合结构。 (3 )标的指 数成份股票定期调整 根据标的指数的编制规则及调整公告, 在指数成份股调整生效前, 分析并确定组合调整 策略, 及时进行投资组合的优化调整, 减少流动性冲击, 尽量减少标的指数成份股变动所带 来的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4 )成份股 公司信息的日常跟踪与分析 跟踪标的指 数成份 股公 司信息(如 :股本变化 、分红、配 股、增发、 停牌、复牌 等) , 以及成份股公司其他重大信息, 分析这些信息对指数的影响, 并根据这些信息确定基金的申 购赎回清单以及基金的每日交易策略。 (5 )标的指 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 在标的指数成份股票调整周期内, 若出现成份股票临时调整的情形, 本基金管理人将密 切关注样本股票的调整,并及时制定相应的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6 )申购赎 回情况的跟踪与分析 跟踪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信息, 结合基金的现金头寸管理, 分析其对组合的影响, 制定交 易策略以应对基金的申购赎回。 (7 )跟踪偏 离度的监控与管理 基金经理每日跟踪基金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偏离度。 每月末、 季度末定期分析基金的 实际组合与标的指数表现的累计偏离度、 跟踪误差变化情况及其原因 、 现金控制情况、 标的 指 数 成 份 股 调 整 前 后 的 操 作 以 及 成 份 股 未 来 可 能 发 生 的 变 化 等 , 并 优 化 跟 踪 偏 离 度 管 理 方 案。 2 、其他金融 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基于流动性管理的需要, 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期限在一年期以下的国家债券、 央行 票据和政策性金融债, 债券投资的目的是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 有效利用基金资产, 提高基 金资产的投资收益。 在法律法规许可时, 本基金可基于谨慎原则运用权证等相关金融衍生工具对基金投 资组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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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合进行管理, 以提高投资效率, 管理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水平, 以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 标。 本基金管理人运用上述金融衍生工具必须是出于追求基金充分投资、 减少交易成本、 降 低跟踪误差的目的, 不得应用于投机交易目的, 或用作杆杠工具放大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投 资于各种衍生工具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五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深证红利价格指数。 本基金股票 资产跟踪的 标的指数为 深证红利价 格指数(简 称“深红利 P ” ,当前代码 为 399324 ) 。深 证红利价格 指数是由深 圳证券交易 所委托深圳 证券信息有 限公 司编制 并发布 的 市场指数, 它的成份股选自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具有稳定分红历史、 较高分红比例且流 动性较有保证的 40 只股 票组成, 成份股每年调整一次。 深证红利 价格指数成份股数量适中、 股息回报率高、 规模和流动性较好, 适宜作为投资标的和指数衍生工具的基础。 深证红利 价 格指数样本股包括众多成熟的绩优股或分红能力较强的成长股, 整体市场表现良好, 指数回 报率自基日以来在各指数中名列前茅。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本基金标的指数 如果指数发布机构变更或者停止上述标的指数编制及发布, 或者上述标的指数由其它指 数代替,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 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 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其中, 若标的指数变更 涉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并 在通 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核准 或者备案 且 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 告。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投资无实质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机构变更、指数更名等) , 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应至少提前 30 个 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公告。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型基金, 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 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本基金 为指数基金, 主要采用完全复制策略, 跟踪标的指数市场表现, 是股票基金中处于中等风险 水平的基金产品。


(七 )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1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证券投资,遵守下列限制: (1 )本基金 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备选成份股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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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2 ) 本基金 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持有的 全部权证的 市值不超过 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全部基 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本基金 财产参与股 票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 金额不得超 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 申 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 如果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股票指数期货及其它金融衍生工具时, 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5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2 、禁止行 为 依照 《基金法》 及 《运作 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 )承销证 券; (2 )向他人 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出资或者买 卖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 托管人发行 的 股 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 其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人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或者与其基 金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 依照法 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 方法 1 、基金管理 人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权 利及债权人 权利,保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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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2 、不谋求对 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 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 、不通过关 联交易为自 身、雇员、 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 利害关系的 第三人牟取 任 何 不当利益。 (九) 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投资组合报告期为 2014 年 7 月 1 日 起至 9 月 30 日止(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 1 报告 期 末基金 资 产 组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657,727,613.21 99.34 其中:股票 657,727,613.21 99.34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售金融资产 - - 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4,340,916.24 0.66 7 其他资产 4,750.38 0.00 8 合计 662,073,279.83 100.00 注:1 、股 票投资项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 、由于四舍 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 报告 期 末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2.1 报 告期 末指数投资 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代 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9,348,859.50 1.41 C 制造业 396,323,194.70 59.93 D 电力、 热力、 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4,509,066.00 0.68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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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775,830.89 1.78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 - J 金融业 105,191,842.27 15.91 K 房地产业 130,578,819.85 19.75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 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 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657,727,613.21 99.46 注:1 、合计 项不含可退替代款估值增值;


2 、由于四舍 五入的原因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有尾差。 2.2 报 告期 末积 极 投资 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无。


3 报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3.1 报 告期 末指 数 投 资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000002 万


科 A 10,348,446 94,998,734.28 14.37 2 000651 格力电器 2,751,634 76,302,810.82 11.54 3 000333 美的集团 2,213,121 44,018,976.69 6.66 4 000776 广发证券 3,526,435 38,614,463.25 5.84 5 000783 长江证券 4,166,130 28,454,667.90 4.30 6 000895 双汇发展 759,253 25,480,530.68 3.85 7 000100 TCL 集团 9,253,000 24,983,100.00 3.78 8 000562 宏源证券 2,049,084 24,896,370.60 3.76 9 000157 中联重科 5,060,532 24,746,001.48 3.74 10 002008 大族激光 945,702 18,488,474.10 2.80 3.2 报 告期 末积 极 投 资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无。 4 报告 期 末按债 券 品 种分类 的 债 券投资 组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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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债 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资 产 支持证 券 投 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贵 金 属投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 期 末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权 证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 期 末本基 金 投 资的股 指 期 货交易 情 况 说明 9.1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股 指 期货持 仓 和 损益明 细 本基 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9.2 本 基金 投资 股 指 期货的 投 资 政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股指期货进行投资。 10 报 告期 末本 基 金 投资的 国 债 期货交 易 情 况说明 10.1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政 策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0.2 报 告 期末 本 基 金投资 的 国 债期货 持 仓 和损益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投资,也无期间损益。 10.3 本 期 国债 期 货 投资评 价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运用国债期货进行投资。 11 投 资组 合报 告 附 注 11.1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前十名 证 券 的发行 主 体 本期未 出 现 被监管 部 门 立案 调 查 , 或在报 告 编 制 日 前 一 年内受 到 公 开谴责 、 处 罚的情 形 。 11.2 本 基 金投 资 的 前十名 股 票 未超出 基 金 合同规 定 的 备选股 票 库 。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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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11.3 其 他 资产 构 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3,863.6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86.74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750.38 11.4 报 告 期末 持 有 的处于 转 股 期的可 转 换 债券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 告 期末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11.5.1 报告期 末 指 数投资 前 十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指数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5.2 报告期 末 积 极 投资 前 五 名股票 中 存 在流通 受 限 情况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1.6 投 资 组合 报 告 附注的 其 他 文字描 述 部 分 无。 十 一 、 基金的 业 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投资 有风险,投 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基金合 同生效日为 2010 年 11 月 5 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的投资业绩及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阶段 净值增长率 ①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 ③ ②- ④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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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2010.11.5-2010.12.31 0.35% 0.59% -5.45% 1.97% 5.80% -1.38% 2011 年 -31.14% 1.37% -31.48% 1.38% 0.34% -0.01% 2012 年 5.20% 1.43% 4.00% 1.44% 1.20% -0.01% 2013 年 -4.55% 1.46% -5.66% 1.47% 1.11% -0.01% 2014.1.1-2014.9.30 6.08% 1.14% 3.63% 1.15% 2.45% -0.01% 自基金合同生效起至今 -26.40% 1.34% -34.14% 1.41% 7.74% -0.07% 2 、本基金合 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2010年11 月5 日至2014 年9 月30 日) 注:1 、本基 金基金合同于 2010 年 11 月5 日生效 。 2 、根据基金 合同规定,本基金建仓期为 3 个月 。截至报告期末,本基金的投资符合基 金合同第十四条(三)投资范围、 ( 七)投资限制的规定:本基金主要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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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股票、 备选成份股票、 一级市场新发股票、 债券、 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 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其中, 基金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票及备选成份股票的比例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十 二 、 基金的 财 产 ( 一) 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资 产的价值总和。 ( 二)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 三) 基金财产 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 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 四) 基金财产 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 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 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 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他 有关规定处 分外,基金 财产不得被 处分。非因 基 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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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十 三 、 基金财 产 的 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 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 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 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 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 、股票估值 方法:


(1 )上市股 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 股票的估值: ① 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 票,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 量 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 送股、转 增股、配股 和公开增发 新股等发行 未上市的股 票,按估值 日在证券交 易 所 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 首次公开 发行有明确 锁定期的股 票,同一股 票在交易所 上市后,按 估值日在证 券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 非公开发 行的且在发 行时明确一 定期限锁定 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 或行业协会 有 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 情况 下,基 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 (1 )-(2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 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2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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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4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值 方法: (1 )在证券 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 估值;估值 日 没 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 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 交易所市场 挂牌交易未 实行净价交 易的债券按 估值日收盘 价减去债券 收 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 净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 行未上市债 券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的 公允价值进 行估值,在 估值技术难 以 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 以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的 资产支持证 券,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在 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 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的 债券、资产 支持证券等 固定收益品 种,采用估 值 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 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 )在任何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 (1 )-(6 )小项规定 的方法对基 金 资 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 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 (1 ) -(6 )小项 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资产 进行估值不 能客观反映 其公允价值 的,基金管 理人在综 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值 办法: (1 )基金持 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 日起到卖出 日或行权日 止,上市交 易的权证按 估 值 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 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 行未上市的 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 计 量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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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 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 以及停止交 易、但未行 权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 术 确 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在任何 情况下,基 金管理人如 采用本项第 (1 )-(3 )项规定的 方法对基金 资 产 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 采用了适当 的估值方法 。但是,如 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 项第(1 ) -(3 )项规 定的方法对 基金资产进 行估值不能 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 )国家有 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价 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 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 程序进行复核,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 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 、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 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 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按下述 “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 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算差错、 系 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 、差错处理 原则 (1 )差错已 发生,但尚 未给当事人 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 方应及时协 调各方,及 时 进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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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 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 义 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 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 )差错的 责任方对可 能导致有关 当事人的直 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 损失负责, 并 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 而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 人负有及时 返还不当得 利的义务。 但差错责任 方 仍 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损失,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 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 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 任方拒绝进 行赔偿时, 如果因基金 管理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 财产损失时 ,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为 基 金 的 利 益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追 偿 , 如 果 因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行 为 造 成 基 金 财 产 损 失 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 )如果出 现差错的当 事人未按规 定对受损方 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 律法规、基 金 合 同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 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 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 )按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 、差错处理 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明差 错发生的原 因,列明所 有的当事人 ,并根据差 错发生的原 因确定差错 的 责 任方; (2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 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 错处理的方 法,需要修 改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交 易数据的, 由基金登记 结 算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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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4 、基金份额 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 )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 错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 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 管 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 偿:


①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 任方由基金 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 有关的会计 问题,如经 双 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 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 基金份额净 值已由基金 托管人复核 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 托 管 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 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 损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 赔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③ 如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 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 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 , 进而导 致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 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 基 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 )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 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基金投资 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 因不可抗 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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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3 、中国证监 会和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 、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 项、 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 项 、 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 )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 交易所及登 记结算公司 发送的数据 错误,有关 会计制度变 化或由于其 他 不 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 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 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四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 一) 收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的 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基金收益 分配采用现金方式; 3 、 当基金累计报酬率超过同期标的指数累计报酬率达到 1% 以上时, 可进行收益分配; 4 、本基金以 使收益分配 后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率 尽可能贴近 标的指数同 期增长率为 原 则 进行收益分配。在符合上述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6 次; 5 、基于本基 金的性质和 特点,本基 金收益分配 不须以弥补 亏损为前提 ,收益分配 后 基 金份额净值有可能低于面值; 6 、若基金合 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可不 进行收益分配; 7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 基金收益 分配数额的确定原则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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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1 、在收益评 价日, 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基 金 累 计 报 酬 率 为 收 益 评 价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与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 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为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与基金份额 折算日标的指数收盘价之比减去 1 乘以 100% 。 基金管理人将以此计算截至收益评价日基金超过标的指数的超额收益率, 即超额收益率 = 基金累计报酬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报酬率。 当超额收益率超过 1% 时 ,基金管理人有权进行收益分配。 2 、 计算截至 基金收益评价日本基金的可分配收益, 并根据前述原则确定收益分配比例。 3 、每基金份 额的应分配 收益为上述 基金的可分 配收益乘以 收益分配比 例,计算基 金 收 益分配金额,然后除以基金收益评价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额,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第 5 位舍去。 (三)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 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数额及比例、 分配方式等内容。 (四 )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 、 基金收益 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 对相关数据进行复核 , 依照 《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红利 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3 、在收益分 配方案公布 后,基金管 理人 依据具 体方案的规 定 就支付的 现金红利向 基 金 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十 五 、 基金的 费 用 与税收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 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4 、基金上市 费及年费; 5 、基金收益 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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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7 、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9 、基金财产 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10 、标的指 数许可使用费; 11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金 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合理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标的指数 许 可使用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 法如下: H =E× 标的指 数许 可使用 费年 费率÷ 当 年天 数,根 据基 金管理 人与 标的指 数供 应 商 签 订 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本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年费率为 0.0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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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根据基金管理 人与标的指数供应商签订的相应指数许可协议的规定,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 季(自然季度)人民币 50,000 元,当 季标的指数 许可使用费不足 50,000 元的,按照 50,000 元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 、除管理费 和托管费之 外的基金费 用由基金托 管人根据其 他有关法律 法规及相应 协 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 损 失, 以及 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 信息披露费、 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收取认购费的, 可 以从认购费中列支。 ( 五)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 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六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 一) 基金的会 计政策 1 、基金管理 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的 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 、本基金的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 、会计制度 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 、本基金独 立建账、独立核算; 6 、基金管理 人及基金托 管人分别保 留完整的会 计账目、凭 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 算 ,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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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7 、 基金托管 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 二) 基金的审 计 1 、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 册会计师对 本 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 、会计师事 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 托 管人) 认为 有 充足理由更 换会计师事 务所,经基 金托管人( 或基 金管理人) 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十 七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 一)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 应符合《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 《信息披露办 法》 、基金合 同 及 其他有关规定。 ( 二) 信息披 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 的全国性报 刊(以下简 称“指定报 刊” )和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 称“网站” ) 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 够按照基金 合同约定的 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 本基金 信息披露义 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 、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 、对证券投 资业绩进行预测; 3 、违规承诺 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 、诋毁其他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 、中国证监 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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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四) 本基金 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 为人民币元。 ( 五) 公开披 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 、招募说明 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托管协 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 社会公开发 售时对基金 情况进行说 明的法律文 件,应当最 大 限 度地披露对基金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 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本基金 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 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 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 会 召 开 的 规 则 及 具 体 程 序 , 说 明 基 金 产 品 的 特 性 等 涉 及 基 金 投 资 者 重 大 利 益 的 事 项 的 法 律 文 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 托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在 基金财产保 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 动 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 、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 、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 、基金开始 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公告。 5 、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3 个 工作 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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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6 、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 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7 、申购赎回 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 通过网站、 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以及其他媒介公告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8 、基金定期 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 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 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9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 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并 在 公 开 披 露 日 分 别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主 要 办 公 场 所 所 在 地 中 国 证 监 会 派 出 机 构 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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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2) 终止基金 合同; (3)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 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 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基 金经理和基 金托管人基 金 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 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 (10)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 (11) 涉及基 金 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 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 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 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 基金改 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 金份额发售代理机构; (20) 基金更 换登记结算机构; (21) 本基金 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本基金 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4) 本基金 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5) 基金变 更标的指数; (26) 基金暂 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基金推 出新业务或服务; (28)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 、澄清公 告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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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 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 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2 、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 六) 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 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 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 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 七) 信息披 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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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十 八 、 基金 的 风 险 揭示 本基金投资过程中面临的主要风险包括 ETF 基金的特定风险和基金的常规风险。 A .ETF 基金的特定风险 1 、标的指数 回报与股票市场平均回报偏离的风险 标的指数并不能完全代表整个股票市场。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回报率与整个股票市场 的平均回报率可能存在偏离。 2 、标的指数 波动的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致指数波动, 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 产生 风险。 3 、基金投资 组合回报与标的指数回报偏离的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 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目标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 )由于标 的指数调整 成份股或变 更编制方法 ,使本基金 在相应的组 合调整中产 生 跟 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2 )由于标 的指数成份 股发生配股 、增发等行 为导致成份 股在标的指 数中的权重 发 生 变化,使本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 ) 成份股 派发现金红利、 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 )由于成 份股停牌、 摘牌或流动 性差等原因 使本基金无 法及时调整 投资组合或 承 担 冲击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 )由于基 金投 资过程 中的证券交 易成本,以 及基金管理 费和托管费 的存在,使 基 金 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 )在本基 金指数化投 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能力 ,例如跟踪 指数的水平 、 技 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 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 数的跟踪程度。 (7 )其他因 素产生的偏 离。如因受 到最低买入 股数的限制 ,基金投资 组合中个别 股 票 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 因缺乏卖空、 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 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 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 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 错 误等,由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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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4 、标的指数 变更的风险 尽管可能性很小, 但根据基金合同规定, 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 本基金将变更标 的指数。 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资政策将会改变, 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 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 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5 、基金份额 二级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尽 管 本 基 金 将 通 过 有 效 的 套 利 机 制 使 基 金 份 额 二 级 市 场 交 易 价 格 的 折 溢 价 控 制 在 一 定 范围内, 但基金份额在证券交易所的交易价格受诸多因素影响, 存在不同于基金份额净值的 情形,即存在价格折溢价的风险。 6 、参考 IOPV 决策和 IOPV 计算错误的风险 证券交易所在开市后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 计算 并发布参考 基金份额净 值(IOPV) ,供投资者 交易、申购 、赎回基金 份额时参考 。IOPV 与 实时的基金份额净值可能存在差异,IOPV 计算 可能出现错误, 投资者若参考 IOPV 进行投资 决策可能导致损失,需投资者自行承担。 7 、退市风险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证券交易所上市条件被终止上市, 或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提前 终止上市,导致基金份额不能继续进行二级市场交易的风险。 B .基金的常规风险 1 、投资组合 的风险 投资组合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1 )市场风 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 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 本 基金的市场风险来源于基金股票资产、债券资产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价格的波动。影响股票、 债券和金融衍生品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因素: I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 影 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II 、经济周期 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受到宏观经济运行状况的影响, 也 呈 现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从而产 生风险。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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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III 、利率风 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直接影响 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从而产生风险。 IV 、通货膨 胀风险 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 现金的购买力会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V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 其股票价格可 能下跌, 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 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 虽然本基金可通过分散化投 资减少这种非系统性风险,但并不能完全消除该种风险。 VI 、债券收 益率曲线变动的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 单一的久期指标并 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VII 、再投资 风险 市场利率下降将影响固定收益类证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资收益率,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 价格风险互为消长。 (2 )信用风 险 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 格下降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 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3 )流动性 风险 因市场交易量不足, 导致证券不能迅速、 低成本地转变为现金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 括由于本基金出现投资者大额赎回, 致使本基金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基金赎回支付的要求所 引致的风险。 2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的研究水平、 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如果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 都会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等相关当事人的业务发展状况、 人员配备、 管理水平与内部控 制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 在影响。 因业务扩张过快、 行业内过度竞争、 对主要业务人员过度依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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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赖等可能会产生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风险。 3 、合规性风 险 合规性风险是指本基金的投资运作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要求而带 来的风险。 4 、操作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 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风险。 在本基金的投资、 交易、 服务与后台运作等业务过程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差 错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机构及销售代理机构等。 5 、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 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九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下列涉及 到基金合同 内容变更的 事项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 经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 高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报 酬 标 准 。 但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的 要 求 提 高 该 等 报 酬 标 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对 基 金 合 同 当 事 人 权 利 、 义 务 产 生 重 大 影 响 ,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变 更 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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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 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3) 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4) 因为当事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同 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6)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 基 金 管 理 人 、 交 易 所 和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在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不 需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其 他 情形的。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经 中 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二) 基金合同 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成 立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清算。 (2)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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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 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制作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 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 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 算 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二十 、 基金合 同 的 内容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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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二十一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二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 有关情况,增加或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 :


(一) 客户服务热线电话 1 、自助服务 : 客户服务中心提供每天24 小时的自动 语音服务。 投资人可自助进行账户信息、 基金份额 、 基金净值、基金对账单、最新公告的查询等操作。 2 、人工服务 :


本公司提供每天24 小 时 的 人 工 服 务 。 全 国 统 一 客 户 服 务 电 话 为400-811-9999 (免长途 费) ,客户服 务 传真:010-66583100 。 (二 )资讯服务 公司为定制资讯服务的投资人,提供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彩信形式的资讯服务。 投资人可通过拨打公司客户服务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在服务定制栏目中 定制此项服务。 (三)在线客户服务 本公司网站 设置了“在 线客服” 、网 站论坛、信 箱留言等栏 目,投资人 可以通过在 线 服 务 渠 道 开 展 相 关 咨 询 , 在 线 客 服 服 务 时 间 为 每 天24 小时 。 客 户 服 务 电子邮箱地址 为 : customerservice@icbccs.com.cn 。 (四)关于 网站服务 公司网站为客户提供账户查询、 产品信息查询、 产品净值查询、 公告信息查询、 基金 资 讯、 投资策略报告、 交易状态及申购赎回清单查询、 微博/ 微信/ 网站活 动参与和交流等内容 的服务。 (五)客户意见、建议或投诉处理 投资人可以通过本公司热线电话、 电子邮箱、 传真、 在线客服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提出意见、建议或投诉。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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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二十 三 、其他 应 披 露事项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期间,本基金及本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如下:


1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客户服务热线人工服务及在线客服服务 时间的通知,2014-05-27 ;


2 、 关于账户查询及直销交易系统整合升级的通知,2014-06-30 ;


3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 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的公告,2014-07-17 ;


4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 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2014-07-26 ;


5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 人员在子公司兼职情况变更的公告,2014-08-02 ;


6 、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基金经理的公告,2014-10-23 。 二十四 、招募 说 明 书存放 及 查 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免费查阅。 在支 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 、备查 文 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 《深证 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证券 登记及服务协议》及附加协议 (四) 《深证 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五)法律意见书 (六)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以 上 第 ( 一 ) 至 ( 六 ) 项 备 查 文 件 存 放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公 场 所 、 营 业 场 所 , 第 ( 七 ) 项文件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基金投资者在营业时间可免费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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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 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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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附件一 基 金 合 同摘要 一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的权 利 与 义务 ( 一) 基金份 额持有人 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 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 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 为必要条件。 ( 二) 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依照 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 合同的规定 独立运用基 金 财 产; 2 、依照合同 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4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5 、依照有关 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6 、在符合有 关法律法规 和本基金合 同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 整有关基金 认购、申购 、 赎 回、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决定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和管理费之外的费率结构 和收费方式; 7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 基金托管人 ,对于基金 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 同 或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 益; 8 、在基金合 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9 、自行担任 基金登记结 算机构或选 择、更换登 记结 算机构 ,并对登记 结算机构的 代 理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 、 选择、 更换代销机构, 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和检查;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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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11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2 、依法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4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5 、根据国 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以基金的名义依法为基金融资; 16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 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三) 基金管 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 、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 或者委托经 由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 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 额 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结算事宜; 2 、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 的具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金投 资分析、决 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 式 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 理 的 基金财产 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 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计算并公 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对价; 9 、采取适当 合理的措施 使计算基金 份额认购价 格以及申购 、赎回对价 的方法符合 基 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 、 按规定 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交付投资者申购之基金份额或 赎回之对价; 11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12 、编制季 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3 、严格按 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得泄露 基金投资计 划、投资意 向等。除《 基金法》 、基 金 合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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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 、依据《基金法》 、基 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 金 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 、保存基 金财产管理 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 、 以基金管 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 、 因违反基 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基金托管 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 、按规定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 、建立并 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 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5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7 、 依照法律 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 、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规定的以 及中国证监 会要求的其 他义务。 ( 四) 基金托管 人 的 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照基金 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2 、监督基金 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 、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依照 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的 规定保管基 金 财 产; 4 、在基金管 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 、根据本基 金合同及有 关规定监督 基金管理人 ,对于基金 管理人违反 本基金合同 或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 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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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6 、依法提议 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 、按规定取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五) 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 、以诚实信 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 的基金托管 部,具有符 合要求的营 业场所,配 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 基 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 内部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财务 管理及人事 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 财 产 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 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 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 独立; 4 、 除依据 《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 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对基金财 务会计报告 、 季度、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 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 人 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 、保存基金 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 15 年; 10 、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13 、按照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 、按规定 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交 付 赎 回 对 价;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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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16 、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 、 因违反 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 、 按规定监 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 、根据本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 、参加基 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 、 面临解 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者由接 管人接管其资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 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 六)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 、分享基金 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 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 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 委派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 行 使 表决权; 6 、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 七) 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 、遵守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 、交付基金 认购、申购对价及缴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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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3 、 在持有 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 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 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遵守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及 基金销售机 构和登记结 算机构的相 关交易及业 务 规 则; 7 、返还在基 金交易过程 中因任何原 因,自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 代销机构以 及 其 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 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称而有所 改变。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一 )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本 基 金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凭 所 持 有 的 联 接 基 金 份 额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本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票数为, 在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联接基金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总数乘以该持有人 所持有的联接基金份额占联接基金总份额的比例, 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 保留到整 数位。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不 应 以 联 接 基 金 的 名 义 代 表 联 接 基 金 的 全 体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 但可接受联接 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 托 以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理 人 的 身 份 出 席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并 参 与 表 决。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管 理 人 代 表 联 接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议 召 开 或 召 集 本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的, 须先遵照联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联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由联接基金的基 金管理人代表联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 “以上 ”含本数, 下同)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 人收到提议 当日的基金 份额计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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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算,下同) 提 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 合同; (2)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 类别; (4)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 酬 标 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9) 终止基金 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 止上市的除外; (10) 对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1) 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的,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3) 基金合同 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4)因为当事人名称、住 所、法定代 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 因导致基金 合 同 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5) 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机 构在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 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 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其 他 情形的。 ( 三) 召集人 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 规或本基金 合同另有约 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 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 人认为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 当向基金管 理人提出书 面 提 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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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代表基金 份额 10%以 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 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 ,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 自行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 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 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 体公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 (4) 议事程序 ; (5)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 证明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 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 (8)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 方式开会并 进行表决的 情况下,由 召集人决定 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 式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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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 为基金管理 人,还应另 行书面通知 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 对书面表决 意 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 基金份 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本 人 出席或通过 授权委托证 明委派其代 理人出席, 现 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 但决定基金 管理人更换 或基金托管 人更换、终 止 基 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 者出示的在 权益登记日 持有基金份 额的 凭证显 示,全部有 效 凭 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 2)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出 具 的 身 份 证 明 及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议者出具的代理人身份证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有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及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 并 且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记 录 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 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 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 规定公布会 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 性 公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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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 告; 2) 召集人在 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 证机关的监督 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 的 基 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4)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表, 同时提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和 授 权 委 托 证 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 件达不到上 述的条件, 则召集人可 另行确定并 公告重新表 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 25 个工作 日后) ,且确 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 六) 议事内 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单独 或合并持有 权益登记日 本基金总份 额 10%以上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在 大 会 召 集 人 发 出 会 议 通 知 前 就 召 开 事 由 向 大 会 召 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 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 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 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交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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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集人发 出召开会议 的通知后, 如果需要对 原有提案进 行 修 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30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 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以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50% 以 上 多 数 选 举 产 生 一 名 代 表 作 为 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称) 、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 位名称) 等事 项。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 期第 2 个工 作日在公证机构和基金托管人( 如果 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监督 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 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 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50% 以 上 通 过 方 为 有效, 除下 列(2) 所规定的 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 别 决 议 须 经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及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 分 之 二 以 上 通 过 方 为有效;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 别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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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 者备案,并 予 以 公告。 4 、采取通讯 方式进行表 决时,除非 在计票时有 充分的相反 证据证明, 否则表面符 合 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的各项提案 或同一项提 案内并列的 各项议题应 当分开审议 、 逐 项表决。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 3 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即进 行清点,由 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 票 结 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 交的表决结 果有怀疑, 可以对投票 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会 议 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 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 计票过程 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 如 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 进行计票, 并由公 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 不影响计票 效力及表决结果。 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由召集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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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 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 备案。关于 本章第( 二) 条所规定的 第(1)-(9) 项 召开事由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关于本章第( 二) 条 所规定的第(10)、 (11) 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 、生效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 对全体基金 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 管 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4 、如果采用 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 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 书 全 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 金管理 人 、 基金托 管 人 的更换 条 件 和程序 ( 一) 基金管 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 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 基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 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 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托 管人或者由 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以 上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任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 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 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 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管理 人,更换基 金管 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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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4)交接:原任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妥 善保管基金 管理业务资 料,及时办 理 基 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原任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 规定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 对 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 换后,由基 金托管人在 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依照有关规 定 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 管理人退任 后,应原任 基金管理人 要求,本基 金应替换或 删 除 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 二) 基金托 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 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 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 人由基金管 理人或者由 单独或合计 持有基金总 份额 10%以 上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 决议: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任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 个月内对 被提名的新任基 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 人产生之前 ,由中国证 监会指定临 时基金托管 人,更换基 金 托 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任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妥 善保管基金 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资 料 , 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财产; (5)审计:原任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的,应当按 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 产 进 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 换后,由基 金管理人在 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依照有关规 定 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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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 三)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如 果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 换,由单独 或合计持有 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 任基金管理 人和新任基 金托管人应 在更换基金 管理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依照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四) 新 基 金 管 理 人 接 受 基 金 管 理 业 务 或 新 基 金 托 管 人 接 受 基 金 财 产 和 基 金 托 管 业 务 前 , 原 任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原 任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继 续 履 行 相 关 职 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四 、 基 金托管 基金财产由 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 管理人应与 基金托管人 按照《基金 法》 、基金合 同 及 有关规定订立《深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 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 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确保 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五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 终止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 一) 基金合 同的变更 1 、下列涉及 到基金合同 内容变更的 事项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并 经基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 类别; (3) 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 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5) 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准。 但根据法律 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报 酬 标 准的除外; (7) 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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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8)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利、义务产 生重大影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 更 基 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9)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 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3) 基金合 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4) 因为当 事人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变更, 当事人分立、 合并等原因导致基金合 同 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5) 基金合 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6)经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管理人 、交易所和 登记结算机 构在法律法 规、基金合 同 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7)按照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 不需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其 他 情形的。 2 、关于变更 基金合同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经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 备案,并经 中 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在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效后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二) 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 、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而在 6 个 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 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 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 立基金清算 小组,基金 清算小组在 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 行 基 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 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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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 金财产的保 管、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基 金清算小组 可 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 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 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 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 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制作清算 报告; (6) 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 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 将基金清 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 清算报告; (10)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 费用; (2) 交纳所欠 税款; (3) 清偿基金 债务; (4) 按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 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 算 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六、基金 份额 的 登 记结算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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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 一) 本基金 的登记结算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 人应与登记结 算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护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 二) 登记结 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 、建立和管 理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 、取得登记 结算费; 3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 、在法律法 规允许的范 围内,对登 记结算业务 的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并依照有关 规 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5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权利。 ( 三) 登记结 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 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 、 严格按照 法律法规、 《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 务; 3 、保存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 4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 基金账户信 息负有保密 义务,因违 反该保密义 务对投资者 或 基 金造成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 、按基金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 、接受基金 管理人的监督; 7 、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义务。 七 、 违 约责任 ( 一)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履行 各自职责的过程中, 违反 《基金法》 规定或者本 基 金合同约定, 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 赔偿责任; 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 、不可抗力 ; 2 、 基金管理 人和/ 或基金 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而造成的损失等;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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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3 、基金管理 人由于按照 基金合同规 定的投资原 则行使或不 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 损 失 等。 ( 二) 基金合 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 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 三) 本基金 合同当事一方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 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 四) 因当事 人之一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损方获 得赔偿。 ( 五) 由于不 可抗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 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 成的影响。 八 、 争 议的处 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九 、 基 金合同 的 效 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 一) 本 基 金 合 同 经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加 盖 公 章 以 及 双 方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在基金募集结束,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后生效。 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 之日止。 ( 二) 本基金 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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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 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 三) 本基金 合同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相关监管部门两份外,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四) 本基金 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办公场所查阅。 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 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十 、 其 它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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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附件二 基 金 托 管协议 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 银行大厦 8 层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郭特华 成立日期:2005 年 06 月 21 日 批准设立机关: 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 号




















中国银监 会银监复[2005]10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8 号凯 晨世贸中心东座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 成立 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 资本:32,479,411.7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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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经营范围: 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 中期、 长期贷款; 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结汇、 售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 代理收付款项; 提供保管箱服务; 代理资金清算;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政策性银行、 外 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 外汇汇款; 外汇借款; 发行、 代理发行、 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外币 票 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 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 电话银行、 手机银 行、 网上银行业务; 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经 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业代理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 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 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以深证红利 价格指数成份股、 备 选成份股为主要投资对象, 把全部或接近全部的 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 正常情况下指数化投资比例, 即投资于标的指数成份股 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此 外 , 为 更 好 地 实 现 投 资 目 标 , 本基金也可少量投资于新股、 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如因标的指 数成份股调整、 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清单内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等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 符合上述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将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日后允许 本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融 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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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2 、本基金财 产参与股票 发行申购, 所申报的金 额不得超过 本基金的总 资产,所申 报 的 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如果法律 法规或监管 机构以后允 许基金投资 股票指数期 货及其它金 融衍生工具 时 , 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4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标的指数成分股调整、 基金申购或 赎 回带来现金 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基金 合同生效之 日起 3 个月内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 合 同 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 若属法律法规的 强制性规定, 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 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及 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 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 基 金 托 管 人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与 关 联 交 易 名 单 中 列 示 的 关 联 方 进 行 法 律 法 规 禁 止 基 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 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 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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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前 3 个工作 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 确认后, 被确认调 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 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 但不承担交 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 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 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 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未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审 核 擅 自 将 不 实 的 业 绩 表 现 数 据 印 制 在 宣 传 推 介 材 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六)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 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 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 行复查, 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 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 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 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八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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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 执行或无故 延迟执行基 金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 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 法》 、基 金 合同、 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 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 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 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 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基金托管 人应安全保 管基金财产 。 未经基金 管理人依据 合法程序作 出的合法合 规 指 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 、基金托管 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基金托管 人对所托管 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设 置账 户,与 基金托管人 的其他业务 和 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 、基金托管 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 令,按照基 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 保管基金财 产 ,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 、对于因为 基金 认(申 )购、 投资 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 基金管理人 负责与有关 当 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 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 履行及时通 知义务后 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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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7 、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 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 、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 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 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基金 份 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将 募集到的全部资 金 划入基金托管人 为基金开立的基金 资金 账户, 网下股票认购所募集到的股票划入以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联名方式开立的证券账户下, 同时在规定时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资金和股票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2 、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 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 人按规定办 理 退 款和募集股票解冻的 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 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 2 、 基金托管 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 , 并根据基金管 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 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或收取现金差额、 支付或收取现金替代款、 支付或收取现金替代款的多退少补 、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资金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 、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 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 可以通过基 金托管人专 用账户办理 基 金 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 和结算备付金账户 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 人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 司上海分公 司、深圳分 公司为基金 开 立 基金托管人与基 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开展 本基金业务 的需要。基 金托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 基 金 托 管 人 以 自 身 法 人 名 义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立 结 算 备 付 金 账 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 基金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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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管 理 人 应 予 以 积 极 协 助 。 结 算 备 付 金 的 收 取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规 定 执 行。 4 、基金证券 账户的开立 和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由 基金托管人 负责,账户 资产的 管理 和 运 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 、在本托管 协议生效日 之后,本基 金被允许从 事其他投资 品种的投资 业务,涉及 相 关 账户的开设、 使用的, 按 有关规定开设、 使用并管理;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 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 投资人申购或赎回时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的查收与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收指令办理本基金因申购、赎回产生的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的结算。现金替代的退款和补款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 (六) 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 行间同业拆借市 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七 )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 展需要而开 立的其他账 户,可以根 据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 在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 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办理。 (八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 由基金托管人 负责妥善保 管,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 承担保管责任。 (九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 证 基 金 一 方 持 有 两 份 以 上 的 正 本 , 以 便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至 少 各 持 有 一 份 正 本 的 原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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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 复核 程序 1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是 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的 计 算 ,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 其规定。 每工作 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 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 、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 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 2 、估值方法 (1 )股票估 值方法: 1 )上市股票 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 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未上市股 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 未上市的股票,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


②送股、 转增股、 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④非公开发行的且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 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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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定确定公允价值。 3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2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 )-2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 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 )债券估 值办法: 1 )在证券交 易所市场挂 牌交易实行 净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值 日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 没 有 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果估值 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 )在证券交 易所市场挂 牌交易未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按估 值日收盘价 减去债券收 盘 价 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估值; 如果估值日无交易,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将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 )首次发行 未上市债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的公 允价值进行 估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 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 )交易所以 大宗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在 估 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 )在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的债 券、资产支 持证券等固 定收益品种 ,采用估值 技 术 确定公允价值。 6 )同一债券 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6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 了适当的估 值方法。但 是,如果基 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 1 )-6 )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 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 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 )权证估 值方法: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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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1) 基金持有的权证,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 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 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 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 ) 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 1 ) -3 )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均应被 认为采用了 适当的估值 方法。但是 ,如果基金 管理人认为 按本项第 1 )-3 ) 项 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 5 )国家有最 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 )其他有 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3 、特殊情形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 股票估值方法的第 3 )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 7 )项、权证 估值方法的第 4 )项进行 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 )当基金 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 以内( 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错误 偏差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 金管理公 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0% 时, 基 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 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 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处理, 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 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 基金 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 )当基金 份额净值计 算差错给基 金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造 成损失需要 进行赔偿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根 据 实 际 情 况 界 定 双 方 承 担 的 责 任 , 经 确 认 后 按 以 下 条 款 进 行 赔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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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偿: ① 本基金的 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 如经双方在 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由此给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 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 而且基金托管人 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 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 失的,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 偿金额, 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 ,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 尚不能达成一致时, 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 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 造成的主要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 管理人提供 的信息错误 (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申 购或赎回金 额等) , 基金 托 管 人在采取必要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 (3 )由于证 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有 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由于 其 他 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 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由于 各自技术系 统设置而产 生的净值计 算尾差,以 基 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 容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 关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 定处理。如 果行业有通 行 做 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 )基金投 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 抗力或其他 情形致使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无法准确评 估基金资产 价 值 时; (3 )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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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 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若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若当日核对 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 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财务报表 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 独立编制。 2 、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报表或定期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表盖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或双方书面商 定的其他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 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 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 部业务专用章, 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3 、财务报表 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1 )报表的 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 工作 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 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 起 15 个工作 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报或者年度报告。 (2 )报表的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 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 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 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半年报复核时间 为 15 个工作 日, 年报复核时间为 20 个工作日。 基金托管人复核完毕, 应出具相应的复核确 认书。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周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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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合 同 生 效 日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 基 金 权 益 登 记 日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权 益 登 记 日 、 每 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 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 6 月 30 日和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 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 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 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 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 、本基金合 同终止; 2 、基金托管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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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3 、基金管理 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生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 (1)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 成 立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在 中 国 证 监 会 的 监 督 下 进 行 基 金清算。 (2)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 从 事 证 券 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注 册 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在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过 程 中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应 各 自 履 行 职 责 , 继 续 忠 实 、 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 现 和 分 配 。 基 金 清 算 小 组 可 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 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 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 编制清算报告; (6)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 (8)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公布基金清 算公告; (10)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 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 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深圳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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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 算公告于基 金合同终止 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 算 小 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 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 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