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话 研究 要闻 研报 私募
滚动 公告 动态 专题 创投
 
净值 评级 申赎 重仓股 新发基金
排行 费率 分红 关注度 私募排行
 
微博 论坛
APP 基金吧
 
开户 超市 优选基金 定投频道 活期盈
登陆 热销 新发基金 帮助中心 定期盈
易基非银ETF联接(000950)

易基非银ETF联接: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易方达沪深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 理人:易方达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 中国建设银 行 股份有限公司 
 
二 〇一 四年十 二月










































































1 易方达 沪深300 非 银行金融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 示 1 、 本基金根据 2014 年 11 月 14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 《关于准予 易方达 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 交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 金 注册的批复》 (证监许可[2014]1193 号) 和 2014 年 12 月 17 日 《关 于 易方达 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 交易型开放式指 数证 券投资基金联 接基金 募集时间安排 的确 认函》 (证券基金机构 监管 部 部函[2014]2047 号)进 行募集。 2 、 基金管理人保证 《 招募 说明书》 的内容 真实、 准 确、 完整 。 本 《招 募说明 书》 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 但中 国 证监 会 对 本 基金 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 表 明其 对 本基 金 的 投资价 值 、收 益 及市场前景做出实 质性 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 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 基 金 管 理 人依 照 恪 尽职 守、 诚 实 信 用、 谨 慎 勤勉 的原 则 管 理 和运 用 基 金财 产, 但 不 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不保 证最低收益。 3 、 本基金为易方达 沪深 300 非银行金融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以 下简称目 标 ETF )的联接基金,其 投资目标是紧密跟踪 业绩 比较基准,追求跟踪 偏离 度及跟踪误差 的最小化。本基金投 资于 目标 ETF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且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的 90% 。本基金 投资于 证券期货市场,基金 净值 会因为证券 期货市场 波动 等因素产生波 动 , 投 资 者在 投 资本 基 金前 , 请 认 真阅 读 本招 募 说明 书 , 全 面认 识 本基 金 产品 的 风 险 收益 特 征 和 产 品特 性 ,充 分 考虑 自 身 的 风险 承 受能 力 ,理 性 判 断 市场 , 对认 购 (或 申 购 ) 基金 的 意 愿 、 时机 、 数量 等 投资 行 为 作 出独 立 决策 , 承担 基 金 投 资中 可 能出 现 的各 类 风 险 。投 资 本 基 金 可能 遇 到的 主 要风 险 包 括 : 本基金 特 有 风险 , 主 要 包括 指 数波 动 的风 险 、 指 数编 制 机 构 发 布数 据 错误 的 风险 、 基 金 收益 率 与业 绩 比较 基 准 收 益率 偏 离的 风 险 、 基 金 由 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 为直 接投资目标 ETF 标的指数 成份股的指数基金的 风险 等; 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 管理 风险; 其他风险; 等等 。 本基金 是 ETF 联接基金, 理论上 其 风险收益水 平高于混合型基金、 债 券 基金 和货币市场基金。 本 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 目标 ETF 实现对业 绩比较基准的紧密跟 踪, 具有与业绩比较基准 相似 的风险收益特征 。 本基金以 1 元初始面值进 行募集, 在市场波动 等因 素的影响下,存在单 位份 额净值跌 破 1 元初始面值的 风险。










































































2 基 金 管 理 人提 醒 投 资者 基金 投 资 的 “买者自负 ” 原则 , 在 投 资者 作 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 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 资者自行负责。 4、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 蓄与 债券, 基金 投资人 有可能 获得较高的收益, 也有可 能损失本 金 。 投 资 有风 险 , 投资人 在 进 行 投 资决 策 前, 请 仔细 阅 读 本 基金 的 《招 募 说明 书 》 及 《基 金合同》 。 5、基金的过往业绩 并不预 示其未来表现。 6、本基金与目标 ETF 的联系与区别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的联系:1 ) 两只基金的投资 目标均为紧密跟踪业 绩 比 较基准。 2 )两只基金具有相 似的风 险收益特征。3 )目标 ETF 是本基金的主要投资对 象。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的区别:1 ) 在基金的投资 方 法方面, 目标 ETF 主要采 取完全 复 制 法 , 直接 投 资于 标 的指 数 的 成 份股 ; 而本 基 金则 采 取 间 接的 方 法, 通 过将 绝 大 部 分基 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 实现对业绩比较基准 的紧 密跟踪。2 ) 在交易方式方 面, 投资人既 可以像买卖股票一样 在交 易所买卖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也可以申购 或赎 回目标 ETF 的 基 金 份 额 ;而 本 基金 则 像普 通 的 开 放式 基 金一 样 ,通 过 基 金 销售 机 构按 未 知价 法 进 行 基金 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与目标 ETF 业绩表现可能出现差异。 可能 引发差异的因素主要 包括 :1 )法规 对投资比例的要求。 目 标 ETF 作为一种特殊的基 金品 种, 可将全部或接近全 部 的基金资产, 用 于 跟 踪 标的 指 数的 表 现; 而 本 基 金作 为 普通 的 开放 式 基 金 ,仍 需 将不 低 于基 金 资 产 净值 5% 的资产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缴 纳的 交易保 证金 后) 投资于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 )投资人申购、赎回基 金份 额的影响。目标 ETF 场内 申购、赎回 采取实物 申购 、 赎回 的 方式 , 申 购 和赎 回 对基 金 净值 影 响 较 小; 发 生场 外 申购 、 赎 回 时, 基 金 管 理 人可 收 取一 定 费用 并 归 入 基金 资 产 作 为 场外 现 金 申购 、赎回 对 基 金资 产 可 能 造成 的 影 响 的 补偿 , 因此 申 购、 赎 回 可 能对 基 金净 值 影响 较 小 。 而本 基 金 申 购 、赎 回 采 取 现金 方式,大额 申购、赎 回 可 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 一定 影响,该影响可能无 法得 到补偿。










































































3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5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9 六、基金的募集安排 ................................................ 21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 25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26 九、基金转 换、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和基金份额折算 ...................... 35 十、基金的转托管、质押、非交易过户、冻结 与解冻 .................... 36 十一、基金的投资 .................................................. 37 十二、基 金的财产 .................................................. 42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43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48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4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52 十八、风险揭示 .................................................... 57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 算 ........................ 60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6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4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9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00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02










































































1 一、绪


言 本招募 说明 书依 据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 基金 法》 (以 下简 称 《基 金法》 )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 以下 简称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 销售 办法》 ) 、 《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以 下简 称 《 信息 披 露办法 》 ) 、 《证 券 投 资 基金 信 息披 露 内容与 格 式 准则 第5号< 招 募说明 书 的 内容 与 格式>》、《 易方 达 沪深300 非银行 金融 交易 型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 金 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基 金合同 )及其 它有关 规定 等编 写。 基金管 理人 承诺本 招募 说 明书不 存在 任何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或者 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 完 整性 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是根 据本招 募说 明书 所载 明的 资料申 请募 集 的。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 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 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 务的 法律文 件。 基金 投资 人自 依基金 合同 取得 基金 份额 , 即成 为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和 基金 合 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 为本身 即表 明其 对基 金合 同的承 认和 接 受,并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 有权利 、承 担义 务。基 金 投资人 欲了 解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详 细查 阅基 金合 同。










































































2 二、释


义 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 另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有如 下含义 : 1、 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易方达 沪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 基金 2、 基 金管 理人 :指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3、 基 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4、 基 金合 同: 指《 易方 达 沪深 300 非 银行 金融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 金 基金 合同 》及 对 基 金合 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5、 托 管协 议: 指基 金管 理 人与基 金托 管人 就本 基金 签订之 《 易 方达 沪深 300 非银行 金 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 议》 及 对该 托管 协议 的任 何 有效修 订和 补 充 6、 招 募说 明书 :指 《易方达 沪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联 接 基金 招 募说 明书 》及 其定 期的更 新 7、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 《 易方 达沪深 300 非 银行 金融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 金联接 基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8、 法律 法规 :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 行政法 规 、 规 范性 文件 、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 指2012 年 12 月 28 日 经第 十 一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 三十 次 会议通 过, 自2013 年 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 售办 法》 : 指 中国 证监 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 同 年6 月 1 日实 施 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1 日 实 施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 运作 办法》 : 指 中国 证监会2014 年7 月 7 日颁 布、同 年8 月8 日 实施 的 《 公开 募 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 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 指 受 基金合 同约 束, 根据 基金 合同享 有权 利并 承担 义务 的法律 主







































































3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5、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6、 机 构投 资者 : 指 依法 可 以投资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在中华 人民 共和 国境 内合 法登记 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 法 人 、社 会团 体或 其他组 织 17、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投 资于 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集 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8、 投资 人 、 投 资者 : 指个 人投资 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以及 法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称 19、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0、 基金 销售 业务 :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份 额 , 办 理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非交 易过 户、 转托 管及 定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21、 销售 机构 : 指 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 公 司以 及符 合 《 销售 办法 》 和中 国证 监会规 定 的 其他条 件, 取得 基金 销售 业务资 格并 与基 金管 理人 签订了 基金 销售 服务 协议 , 办理 基金 销 售 业务的 机构 22、直 销机 构: 指易 方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23、 非直 销销 售机 构 : 指 符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条 件 , 取得基 金销 售业务 资格 并 与 基金 管理 人签订 了基 金销 售服 务协 议 ,办 理基 金销 售业 务的 机构 24、 登 记业 务: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户 、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体 内容 包括 投资人 基 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 基 金 份额登 记 、 基 金销 售业 务 的确认 、 清算 和结 算 、 代 理发放 红利 、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 等 25、 登 记机 构: 指办 理注册登记业 务的 机构 。 基 金的 登记机 构为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 司 或接 受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委 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26、 基金 账户 :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 记 录 其持有 的 、 基 金管 理人 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 金交 易账 户: 指销 售 机构为 投资 人开 立的 、 记 录投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买卖基 金 的基金 份额 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账 户 28、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 指 基 金募集 达到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管 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 指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 基 金财 产清 算完毕 ,







































































4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 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4、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5、T+n 日 :指 自 T 日起 第n 个 工作 日( 不包含 T 日),n 为自 然数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37、 《 业务规 则》 : 指《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 范基金 管 理人所 管理 的开 放式 证券 投资基 金登 记方 面的 业务 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投 资人共 同遵 守 38、认 购: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投资 人申 请购 买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39、 申 购: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投 资人 根据 基金 合同 和招募 说明 书的 规定 申请 购买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0、 赎 回: 指基 金合 同生 效 后,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按基 金合同 规定 的条 件要 求将 基金份 额 兑换为 现金 的行 为 41、 基 金转 换: 指 基 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基金 合同 和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有 效公 告规 定的条 件 , 申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其他 基金 基 金份额 的行 为 42、 转 托管 : 指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定 每期 申购 日 、 扣 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 销售 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 自动 完成扣 款及 受 理 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巨 额赎 回:指 本基 金 单个开 放日 ,基金 净赎 回 申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 请份 额总数 后 扣除申 购申 请份 额总数 及 基金转 换中 转入 申请份 额 总数后 的余 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 所得红 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 利息 、







































































5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7、 基金 资产 总值 :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 银行存 款本 息 、 基 金应 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基 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基 金资 产估 值: 指计 算 评估基 金资 产和 负债 的价 值, 以 确定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指 定媒 介 : 指中 国证 监 会指定 的用 以进 行信 息披 露的报 刊、 互联 网网 站及 其他 媒 体 52、 基金 份额 折算 : 指基 金 管理人 根据 基金 运作 的需 要, 在基 金资 产净 值不 变的 前提下 , 按照一 定比 例调 整基 金份 额总额 及基 金份 额净 值 53、不 可抗 力: 指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4、标 的指 数: 指沪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 指 数及 其未 来可能 发生 的变 更 55、目 标ETF 、沪深 300 非银行 金融ETF : 指易 方 达 沪深300 非 银行 金融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6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基 本情 况 1、基 金管 理人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43 楼 设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联系电 话:400 881 8088 联系人 :贺晋 注册资 本:12,000 万元 人 民币 2、股 权结 构: 股东名 称 出资比 例 广东粤 财信 托有 限公 司 1/4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1/4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4 广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 公司 1/6 广州市 广永 国有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 1/12 总


计 100% (二) 主要 人员 情况 1、董 事、 监事 及高 级管 理 人员 叶俊英 先生 , 经济 学博 士 , 董 事长 。 曾任 中国 南海 石油联 合服 务总 公司 条法 部科员 、 副 科长 、 科 长 , 广 东省 烟草 专 卖局专 卖办 公室 干部 , 广发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投 资银 行部总 经理 、 公司董 事 、 副 总裁 , 易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总裁 、 董 事 、 副 董事 长。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 有限公 司董 事长 。 刘晓艳 女士 , 经济 学博 士 , 董事 、 总 裁 。 曾 任广 发证 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投 资理 财部 副经理 、 基金经 理 , 基金 投资 理财 部副总 经理 、 基 金资 产管 理部总 经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察员、 监察 部总 经理 、 市 场部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公司副 总裁 、 常 务副 总裁 。 现任 易方 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 裁,易 方达 资产 管理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秦力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董事 。 曾 任广 发证 券投 资 银行部 常务 副总 经理 、 投 资理财 部总 经理 、 资 金营 运部 总经 理 、 规 划管 理部 总经 理 、 投 资自营 部总 经理 、 公司 总 经理助 理 、 副 总







































































7 经理。 现任 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常务 副总 经理, 广发 控股 (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 广东金 融高 新区 股权 交易 中心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杨力先 生, 高级 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董 事。曾 任美 的集团 空调 事 业部技 术 主管、 企划 经理 ,佛 山顺 德百年 科技 有限 公司 行政 总监, 美的 空调 深圳 营销 中心区 域经 理 , 佛山顺 德创 佳电 器有 限公 司董事 、 副 总经 理, 长虹 空 调广州 营销 中心 营销 总监 , 广东 盈峰 投 资控股 集团 有限 公司 战略 总监 、 董 事 、 副 总裁 。 现任 盈峰投 资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董事 , 开 源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副 董事 长,盈 峰资 本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刘东辉 先生 , 管理 学博 士 , 董 事 。 曾 任广 州市 东建 实业总 公司 发展 部投 资计 划员 , 广 州 商贸中 心 (马 来西 亚 ) 有 限公司 副总 经理 、 董事 总 经理 , 广 州东 建南 洋经 贸 发展有 限 公 司董 事总经 理, 广东 粤财 信托 有限公 司综 合管 理部 副总 经理、 信托 管理 三部 副总 经理。 现任 广 东 粤财信 托有 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信托 管理 三部 总经 理。 刘韧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董事 。 曾 任湖 南证 券发 行 部经理 助理 , 湘财 证券 投 资银行 总部 总经理 助理 , 财富 证券 投资 银行总 部副 总经 理 , 五 矿二 十三冶 建设 集团 副总 经理 、 党委委 员 。 现任广 东省 广晟 资产 经营 有限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资 本运营 部部 长, 兼任 佛山 市国星 光电 股 份 有限公 司董 事, 深圳 市中 金岭南 有色 金属 股份 有限 公司监 事, 新晟 期货 有限 公司董 事。 王化成 先生 ,经 济学 博士 ,独立 董事 。曾 任中 国人 民大学 商学 院助 教 、 讲师 、副教 授 。 现任中 国人 民大 学商 学院 教授、 博士 生导 师。 何小锋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独 立董 事 。 曾 任广 东省 韶关市 教育 局干 部 , 中 共 广东省 韶关 市委宣 传部 干部 , 北京 大 学经济 学院 讲师 、 副教 授 、 金 融系 主任 。 现任 北京 大学经 济学 院教 授、博 士生 导师 。 朱征夫 先生 ,法 学博 士, 独立董 事。 曾任 广东 经济 贸易律 师事 务所 金融 房地 产部主 任 , 广东大 陆律 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广 东省 国土 厅广 东地 产法律 咨询 服务 中心 副主 任。 现 任广 东 东 方昆仑 律师 事务 所主 任。 陈国祥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会 主席 。 曾任 交通 银行广 州分 行江 南西 营业 部经理 , 广 东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 证券 部 副总 经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市 场拓 展 部 总经理 、总 裁助 理、 市场 总监。 现任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监事 会主 席。 李舫金 先生 , 经济 学硕 士 , 监 事 。 曾 任华 南师 范大 学外语 系党 总支 书记 , 中 国证监 会广 州证管 办处 长。 现任 广州 金融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副 董事长 、 总 经理 , 广 州市 广 永国有 资产 经 营有限 公司 董事 长,万 联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董事 长 ,广州 银行 副董 事长, 广州 股权交 易中 心







































































8 有限公 司董 事长,立 根融 资 租赁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广 州 立根小 额再 贷款 股份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廖智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监事 。 曾 任广 东证 券股 份 有限公 司基 金部 主管 , 易 方 达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总经理 、 人 力资 源部 副总 经理、 市场 部总 经理 。 现 任 易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互联 网金 融部 总经理 。 张优造 先生 ,工商 管理 硕 士(MBA) ,常 务副 总裁 。曾 任南方 证券 交易中 心业 务 发展部 经 理, 广东 证券 公司 发行 上 市部经 理 、 深 圳证 券业 务 部总经 理 、 基 金部 总经 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董事 、 副总 裁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常务 副总 裁 , 易 方 达资产 管理 ( 香 港)有 限公 司董 事。 肖坚先 生 , 经 济学 硕士 , 副总裁 。 曾任 广东 粤财 信 托投资 公司 职员 , 香港 安 财投资 有限 公司财 务部 经理 , 粤 信( 香港) 投 资有 限公 司业 务部 副 经理, 广 东 粤财 信托 投资 公司基 金部 经 理,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投资 管理 部常 务副 总经 理、 研究 部总 经理 、 基金 投 资部总 经理 、 总裁助 理 、 专 户投 资总 监 、 专 户首 席投 资官 ; 基金 科翔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 策 略成长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策 略成长 二号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 经理 、 投 资经 理。 现 任易 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陈彤先 生, 经济 学博 士, 副 总裁。 曾任 中国 经济 开发 信托投 资公 司成 都营 业部 研发部 副 经理 、 交 易部 经理 、 研发 部经理 、 证券 总部 研究 部 行业研 究员 ,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市 场拓展 部主 管 、 基 金科 瑞 基金经 理 、 市 场部 华东 区 大区销 售经 理 、 市 场部 总 经理助 理 、 南 京 分公司 总经 理 、 成 都分 公 司总经 理 、 上 海分 公司 总 经理 、 总 裁助 理 、 市 场总 监。 现任 易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裁 。 马骏先 生, 高级管 理人 员 工商管 理硕 士(EMBA ) ,副 总裁。 曾任 君安证 券有 限 公司营 业 部职员 , 深 圳众 大投 资有 限公司 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广发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研 究员, 易方 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固定 收益 部总经 理、 总裁 助理 、固 定收益 投资 总监 、固 定收 益首席 投资 官 ; 基金科 讯基 金经 理、 易方 达 50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 金经理 、易 方达 深证100 交易型 开放 式 指数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兼固 定收 益总 部总 经理、 现金 管 理 部总经 理, 易方达 资产 管 理(香 港) 有限公 司董 事 、人民 币合 格境外 投资 者 (RQFII )业 务 负责人 、 证券 交易 负责 人 员 (RO) 、 就 证券 提供 意见 负责人 员 (RO ) 、 提供 资产 管理负 责人 员 (RO)。 张南女 士 , 经 济学 博士 , 督察长 。 曾任 广东 省经 济 贸易委 员会 主任 科员 、 副 处长 , 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拓展部 副总 经理 、 监 察部 总经理 。 现 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督







































































9 察长。 范岳先 生, 工商管 理硕 士(MBA) , 首席 产品 执行官 。 曾任中 国工 商银行 深圳 分 行国际 业 务部科 员, 深圳 证券 登记 结算公 司办 公室 经理 、 国 际部经 理,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北京 中心 助 理 主任 、 上 市部 副总 监 、 基 金债券 部副 总监 、 基金 管 理部总 监 。 现 任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首席产 品执 行官 ,易 方达 资产管 理( 香港 )有 限公 司董事 。 2、基 金经 理 余海燕 女士 ,经 济学 硕士 。曾任 汇丰 银 行 Consumer Credit Risk 信用 风险 分 析师, 华 宝兴业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分析师 、 基 金经 理助 理、 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投 资 发展部 产品 经理 。 现 任易 方 达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易方 达沪 深300 医药 卫生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自2013 年9 月 23 日起 任 职 ) 、 易方 达沪 深300 非银 行金融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自2014 年6 月 26 日起 任职) 。 3、 指 数与 量化 投资 决策 委 员会成 员 本公司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成 员包 括: 林飞 先生、 罗山 先生 、 张 胜记 先生。 林飞先 生 , 经 济学 博士 。 曾任融 通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研究 员 、 基 金经 理助 理 , 易 方达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助理、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部 总 经理助 理、 指数 与量 化投 资 部副总 经理 、 易方达 沪 深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现任 易 方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指 数与量 化投 资 部总经 理、 易方 达深 证 100 交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50 指 数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易方达 深 证 100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金 基金 经 理、易 方达 沪 深30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医 药 卫生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 易 方达 沪深300 非 银行金 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券 投资 基 金基金 经理 , 兼 易方 达资 产 管理 ( 香港 ) 有 限公 司基 金 经理、 就证 券提 供意 见负 责 人员 (RO)、 提供资 产管 理负 责人 员(RO )。 罗山先 生, 天体 物理 学博 士。 曾 任巴 克莱 银行 纽约 分行衍 生品 交易 部董 事、 新加坡 分 行 信用产 品交 易部 董事 , 苏 格兰皇 家银 行香 港分 行权 益及信 用产 品部 总经 理, 加拿 大 皇家 银 行 香港分 行结 构化 产品 部总 经理, 诚信 资本 合伙 人, 五 矿证券 公司 副总 裁, 安信 证券资 产管 理 部副总 经理 ,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指 数及 量化 投资部 资深 投资 经理 。 现 任易方 达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指数 及量 化投 资部副 总经 理、 易方 达沪 深 300 量化 增强 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 经 理 。 张胜记 先生 , 管 理学 硕士 。 曾任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机 构理 财部 研究 员、 机构理 财 部投资 经理 助理 、 基 金经 理助理 、 研 究部 行业 研究 员、 易 方达 沪深 300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 发







































































10 起式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原 易方 达沪 深 30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 金经 理。 现 任易 方 达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易 方达 上证中 盘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基金 基金 经理 、 易 方达 上 证中盘 交易 型 开放式 指数 基金 联接 基金 基金经 理、 易方 达恒 生中 国 企业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基 金 经 理 、 易方 达 恒生 中 国企 业 交 易 型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联 接 基金 基 金经 理 、 易 方达 50 指 数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经理、 易方 达标 普全球 高 端消费 品指 数增 强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基 金 经理, 兼任 易方 达资 产管 理(香 港)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4、上 述人 员之 间均 不存 在 近亲属 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理 基 金份额 的发 售和 登记 事宜 ;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金 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 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按 照规 定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中 国证 监会 规 定 的其 他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现 行有 效的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章、 基金合 同 和中国 证 监会的 有关 规定 ,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 制度 ,采 取有 效措施 ,防 止违 反现 行有 效的有 关法 律 、 法规、 规章 、基 金合 同和 中国证 监会 有关 规定 的行 为发生 。 2、 本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格 遵守《 证券 法》 、 《 基金 法 》及有 关法 律法 规,建 立 健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采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 (1 )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资 ; (2 ) 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 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 利用 基金 财产 或者 职 务之便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外的 人牟取 利 益;










































































11 (4 ) 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 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 ) 侵占 、挪 用基 金财 产 ; (6 )泄 漏因 职务 便利 获取 的未公 开信 息、利 用该 信 息从事 或者 明示 、暗示 他 人从事 相 关的交 易活 动; (7 ) 玩忽 职守 ,不 按照 规 定履行 职责 ; (8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 本基 金管 理人 承诺 加强 人员管 理, 强化职 业操 守 ,督促 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 家有关 法 律、法 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用 、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下 活动 : (1 )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 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利益 ; (4 ) 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 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 (7 ) 违 反现 行有 效的 有关 法律、 法规 、规章 、基 金 合同和 中国 证监 会的有 关 规定, 泄 漏在任 职期 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 尚 未依法 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 金投 资 计划等 信息 ; (8 ) 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规则 ,利 用对敲 、倒 仓 等手段 操纵 市场 价格, 扰 乱市场 秩 序; (9 )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 自 己; (10)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1 )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以及 中国 证监 会禁 止的 行为。 4、 基 金经 理承 诺 (1 ) 依 照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基金 合同 的规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大利 益; (2 )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 己及其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牟取 利益 ; (3 ) 不 违反 现行 有效 的有 关法律 、法 规、规 章、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 监会的 有 关规定 ,







































































12 泄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券 、 基 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基金 投 资计划 等信 息; (4 )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为保证 公司 规范 化运 作 , 有效地 防范 和化 解经 营风 险, 促进 公司 诚信 、 合法 、 有效经 营, 保障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 维护 公司 及公 司股 东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管 理人 建立了 科学 、 严 密、高 效的 内部 控制 体系 。 1、 公 司内 部控 制的 总体 目 标 (1 ) 保证 公司 经营 管理 活 动的合 法合 规性 ; (2 ) 保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合法 权益 不受 侵犯 ; (3 ) 实现 公司 稳健 、持 续 发展, 维护 股东 权益 ; (4 ) 促进 公司 全体 员工 恪 守职业 操守 ,正 直诚 信, 廉洁自 律, 勤勉 尽责 ; (5 ) 保护 公司 最重 要的 资 本:公 司声 誉。 2、 公 司内 部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 全 面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必须 覆盖 公司的 所有 部 门和岗 位, 渗透 各项业 务 过程和 业 务环节 ,并 普遍 适用 于公 司每一 位职 员; (2 ) 审 慎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的核 心是 有效防 范各 种 风险, 公司 组织 体系的 构 成、内 部 管理制 度的 建立 都要 以防 范风险 、审 慎经 营为 出发 点; (3 )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设置的 各部 门、 各岗 位权 责分明 、相 互制 衡。 (4 ) 独 立性 原则 :公 司根 据业务 的需 要设立 相对 独 立的机 构、 部门 和岗位 ; 公司内 部 部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必 须权 责分明 ; (5 ) 有 效性 原则 :各 种内 部管理 制度 具有高 度的 权 威性, 应是 所有 员工严 格 遵守的行 动指南 ;执 行内 部管 理制 度不能 有任 何例 外, 任何 人不得 拥有 超越 制度 或违 反规章 的 权 力 ; (6 ) 适 时性 原则 :内 部控 制应具 有前 瞻性, 并且 必 须随着 公司 经营 战略、 经 营方针 、 经营理 念等 内部 环境 的变 化和国 家法 律、 法规 、 政 策 制度等 外部 环境 的改 变及 时进行 相应 的 修改和 完善 ; (7 ) 成 本效 益原 则: 公司 运用科 学化 的经营 管理 方 法降低 运作 成本 ,提高 经 济效益 , 力争以 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佳 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 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13 公司制 定了 合理 、 完 备、 有 效并易 于执 行的 制度 体系 。 公司 制度 体系 由不 同层 面的制 度 构成。 按照 其效 力大 小分 为四个 层面 : 第 一个 层面 是公司 章程 ; 第 二个 层面 是公司 内部 控 制 大纲, 它是 公司 制定 各项 规章制 度的 基础 和依 据; 第三个 层面 是公 司基 本管 理制度 ; 第 四 个 层面是 公司 各机 构、 部门 根据业 务需 要制 定的 各种 制度及 实施 细则 等。 它们 的制订 、修 改 、 实施、 废止 应该 遵循 相应 的程序 , 每 一层 面的 内容 不得与 其以 上层 面的 内容 相违背 。 公 司 重 视对制 度的 持续 检验 ,结 合业务 的发 展、 法规 及监 管环境 的变 化以 及公 司风 险控制 的要 求 , 不断检 讨和 增强 公司 制度 的完备 性、 有效 性。 4、 关 于授 权、 研究 、投 资 、交易 等方 面的 控制 点 (1 ) 授权 制度 公司的 授权 制度 贯穿 于整 个公司 活动 。 股 东会 、 董 事 会、 监 事会 和管 理层 必须 充分履 行 各自的 职权 , 健 全公 司逐 级授权 制度 , 确 保公 司各 项规章 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各项经 济经 营 业 务和管 理程 序必 须遵 从管 理层制 定的 操作 规程 , 经 办 人员的 每一 项工 作必 须是 在业务 授权 范 围内进 行。 公司 重大 业务 的授权 必须 采取 书面 形式 , 授权 书应 当明 确授 权内 容和时 效。 公 司 授权要 适当 , 对 已获 授权 的部门 和人 员应 建立 有效 的评价 和反 馈机 制, 对已 不适用 的授 权 应 及时修 改或 取消 授权 。 (2 ) 公司 研究 业务 研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 观, 不 受任 何部 门及 个人 的不正 当影 响; 建立 严密 的研究 工 作 业务流 程 , 形 成科 学 、 有 效的研 究方 法 ; 建 立 投 资 产品备 选库 制度 , 研究 部 门根据 投资 产品 的特征 , 在 充分 研究 的基 础上建 立和 维护 备选 库。 建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交 流制度 , 保 持 畅 通的交 流渠 道; 建立 研究 报告质 量评 价体 系, 不断 提高研 究水 平。 (3 ) 基金 投资 业务 基金投 资应 确立 科学 的投 资理念 , 根 据决 策的 风险 防 范原则 和效 率性 原则 制定 合理的 决 策程序 ; 在 进行 投资 时应 有明确 的投 资授 权制 度, 并应建 立与 所授 权限 相应 的约束 制度 和 考 核制度 。 建 立严 格的 投资 禁止和 投资 限制 制度 , 保 证基金 投资 的合 法合 规性 。 建立 投资 风 险 评估与 管理 制度 , 将 重点 投资限 制在 规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 对于 投资 结果 建立科 学的 投资 管理业 绩评 价体 系。 (4 ) 交易 业务 建立集 中交 易室 和集 中交 易制度 , 投 资指 令通 过集 中 交易室 完成 ; 应 建立 交易 监 测系统 、 预警系 统和 交易 反馈 系统 , 完善 相关 的安 全设 施; 集 中交易 室应 对交 易指 令进 行审核 , 建 立







































































14 公平的 交易 分配 制度 , 确 保各基 金利 益的 公平 ; 交 易记录 应完 善 , 并 及时 进 行反馈 、 核对 和 存档保 管; 同时 应建 立科 学的投 资交 易绩 效评 价体 系。 (5 ) 基金 会计 核算 公 司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及 业 务的 要 求 建 立 会计 制 度 , 并根 据 风 险 控 制点 建 立 严 密的 会 计系 统, 对 于不 同基 金、 不同 客户独 立建 账, 独立 核算 ; 公司 通过 复核 制度 、 凭 证制度 、 合 理 的 估值方 法和 估值 程序 等会 计措施 真实 、 完 整、 及时 地 记载每 一笔 业务 并正 确进 行会计 核算 和 业务核 算。 同时 还建 立会 计档案 保管 制度 ,确 保档 案真实 完整 。 (6 ) 信息 披露 公司建 立了 完善 的信 息披 露制度 , 保证 公开 披露 的 信息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公 司设立 了 信息披 露负 责人 , 并建 立 了相应 的程 序进 行信 息的 收集 、 组 织 、 审 核和 发布 工作 , 以 此加 强 对信息 的审 查核 对, 使所 公布的 信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同 时加 强对 信息 披露的 检查 和 评 价,对 存在 的问 题及 时提 出改进 办法 。 (7 ) 监察 稽核 公司设 立督 察长 , 经 董事 会聘任 , 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 根 据公 司监 察稽 核工 作的需 要 和 董事 会 授权 , 督 察长 可以 列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相 关档 案, 就内 部控 制制度 的执 行 情 况独立 地履 行检 查 、 评 价 、 报 告 、 建 议职 能 。 督 察长 定期和 不定 期向 董事 会报 告公司 内部 控 制执行 情况 ,董 事会 对督 察长的 报告 进行 审议 。 公司设 立监 察部 开展 监察 稽核工 作, 并保 证监 察部 的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公司 明确了 监 察 部及内 部各 岗位 的具 体职 责,严 格制 订了 专业 任职 条件、 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 律。 监察部 强化 内部 检查 制度 , 通过 定期 或不 定期 检查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 促使 公 司 各项经 营管 理活 动的 规范 运行。 公司董 事会 和管 理层 充分 重视和 支持 监察 稽核 工作 , 对违 反法 律、 法规 和公 司 内部控 制 制度的 ,追 究有 关部 门和 人员的 责任 。 5、 基 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 制制度 声明 书 (1 ) 本公 司承 诺以 上关 于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披露 真实 、准确 ; (2 ) 本公 司承 诺根 据市 场 变化和 公司 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内 部控 制制 度。










































































15 四、基金 托管人 (一) 基金 托管 人基 本情 况


1.基本 情况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 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时 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 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基金托 管资 格批 文及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12 号 联系人 :田


青 联系电 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的 经营历 史 , 其 前身 “ 中国 人 民建设 银行 ” 于 1954 年成 立, 1996 年易名 为“ 中国 建设银 行” 。中国 建设 银行 是中国 四 大商业 银行 之一 。中国 建 设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由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于 2004 年 9 月 分立 而成 立 ,承继 了原 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商业 银行 业 务及相 关的 资产 和负 债 。 中国建 设银 行( 股 票代 码 :939) 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 在香港 联合 交 易所主 板 上 市, 是 中国 四 大商业 银行 中首 家在 海外 公开上 市的 银行。2006 年 9 月 11 日, 中 国建设 银行 又作 为第 一家 H 股 公司 晋身 恒生 指数 。2007 年 9 月 25 日中 国建 设 银行 A 股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 250,010,977,486 股(包括 240,417,319,880 股 H 股及 9,593,657,606 股 A 股)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建 设银 行资 产总 额 153,632.10 亿 元, 较 上年 增 长 9.95% ; 客户贷 款和 垫款 总额 85,900.57 亿 元, 增长 14.35% ; 客户存 款总 额 122,230.37 亿元, 增长 7.76% 。 营业 收 入 5,086.08 亿元 ,较 上年 增长 10.39% ,其 中, 利息 净收 入增 长 10.29%,净 利息收 益率(NIM) 为 2.74% ; 手 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 1,042.83 亿元 , 增 长 11.52% , 占营业 收入 比重 为 20.50% 。 成本 费用 开支得 到有 效控 制, 成本 收入比 为 29.65% 。 实 现利 润总 额 2,798.06







































































16 亿元 , 较 上年 增长 11.28% ; 净 利润 2,151.22 亿元 , 增长 11.12% 。 资产 质量 保 持稳定 , 不良 贷款率 0.99% ,拨 备覆 盖 率 268.22% ; 资本 充足 率 与核心 一级 资本 充足 率分 别为 13.34% 和 10.75% ,保 持同 业领 先。 中国建 设银 行在 中国 内地 设有分 支机 构 14,650 个 , 服务于 306.54 万公 司客 户 、2.91 亿 个人客 户, 与中 国经 济战 略性行 业的 主导 企业 和大 量高端 客户 保持 密切 合作 关系; 在香 港 、 新加坡 、 法兰 克福 、 约 翰 内斯堡 、 东京 、 大 阪、 首 尔、 纽约 、 胡 志明 市、 悉 尼、 墨尔 本、 台 北、卢 森堡 设有 海外 分行 ,拥有 建行 亚洲 、建 银国 际、建 行伦 敦、 建行 俄罗 斯、建 行迪 拜 、 建行欧 洲、 建信 基金 、建 信租赁 、建 信信 托、 建信 人寿等 多家 子公 司。 2013 年,本 集团 的出 色业 绩与良 好表 现受到 市场 与 业界的 充分 认可, 先后 荣 获国内外 102 项 奖项 ,多 项综 合排 名进一 步提 高, 在英 国《 银行家 》杂 志“ 全球 银 行 1000 强排 名” 中位列 第 5 , 较 上年 上升 2 位; 在 美国 《 福布 斯》 杂志 发布的 “2013 年 度全 球上 市公 司 2000 强排名 ”中 ,位 列 第 2, 较上年 上 升 13 位。 此外 , 本集团 还荣 获了 国内 外重 要机构 授予 的 包括公 司治 理 、 中 小企 业 服务 、 私 人银 行、 现金 管 理、 托管 、 投 行 、 养 老金 、 国 际业 务、 电 子商务 和企 业社 会责 任等 领域的 多个 专项 奖。 中国建 设银 行总 行设 投资 托管业 务部 , 下设 综合 处 、 基金市 场处 、 证券 保险 资产 市场处 、 理财信 托股 权市 场处 、QFII 托管处、养老 金托 管处 、 清算处 、核 算处 、监 督稽 核处等 9 个 职能处 室, 在上 海设 有投 资托管 服务 上海 备份 中心 ,共有 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 起, 托 管部连 续聘 请外 部会 计师 事务所 对托 管业 务进 行内 部控制 审计 , 并 已经 成为 常 规化的 内控 工 作手段 。 2. 主 要人 员情 况 杨新丰 ,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 总经理 ,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 设银行 江苏 省分 行 、 广 东 省分行 、 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 会计 部 、 营运管 理部 , 长期 从事 计 划财务 、 会计 结算 、 营运 管理等 工作 , 具 有丰富 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经 验。 纪伟, 投资 托管 业务 部副 总经理 , 曾 就职 于中 国建 设银行 南通 分行 、 中 国建 设银行 总 行 计划财 务部 、 信贷 经营 部 、 公 司业 务部 , 长期 从事 大客户 的客 户管 理及 服务 工作 , 具 有丰 富 的客户 服务 和业 务管 理经 验。 张军红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青 岛分 行、 中国 建设银 行 总 行零售 业务 部、 个人 银行 业务部 、 行 长办 公室 , 长 期 从事零 售业 务和 个人 存款 业务管 理等 工 作,具 有丰 富的 客户 服务 和业务 管理 经验 。










































































17 郑绍平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投 资部 、委 托代理 部 , 长期从 事客 户服 务、 信贷 业务管 理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黄秀莲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副总经 理, 曾就 职于 中国 建设银 行总 行会 计部 , 长 期从事 托 管 业务管 理 等 工作 ,具 有丰 富的客 户服 务和 业务 管理 经验。 3. 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办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 国建 设银 行一 直秉 持 “以 客 户 为中心 ” 的经 营理 念 , 不 断加强 风险 管理 和内 部控 制, 严格 履行 托管 人的 各 项职责 , 切实 维 护资产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为资 产委 托人 提供 高质 量的托 管服 务。 经过 多年 稳步发 展, 中 国 建设银 行托 管资 产规 模不 断扩大 , 托 管业 务品 种不 断增加 , 已 形成 包括 证券 投资基 金、 社 保 基金 、 保 险资 金 、 基 本养 老个人 账户 、QFII 、 企业 年金等 产品 在内 的托 管业 务体系 , 是目 前 国内托 管业 务品 种最 齐全 的商业 银行 之一 。截 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建 设银行 已托 管 349 只 证券 投资 基金 。 中 国 建设银 行专 业高 效的 托管 服务能 力和 业务 水平 , 赢 得了业 内的 高 度认同 。 中国 建设 银行 自 2009 年至 2012 年连 续四 年 被国际 权威 杂志 《 全球 托管 人》 评为 “ 中 国最佳 托管 银行” ;获 和讯 网的中 国“ 最佳 资产托 管 银行” 奖; 境内 权威经 济 媒体《 每日 经 济观察 》的 “最 佳基 金托 管银行 ”奖 ;中 央国 债登 记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 优秀托 管机 构 ” 奖。 (二) 基金 托管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内部 控制 目标 作为基 金托 管人 , 中 国建 设银行 严格 遵守 国家 有关 托管业 务的 法律 法规 、 行 业监管 规 章 和本行 内有 关管 理规 定 , 守法经 营 、 规 范运 作 、 严 格监察 , 确保 业务 的稳 健 运行 , 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 , 确保 有 关信息 的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及时 , 保护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2.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中国建 设银 行设 有风 险与 内控管 理委 员会 , 负 责全 行风险 管理 与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 托 管 业务风 险控 制工 作进 行检 查指导 。 投 资托 管业 务部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处, 配备了 专职 内 控 监督人 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监 督工 作, 具有 独立 行使监 督稽 核工 作职 权和 能力。 3. 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投资托 管业 务部 具备 系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建立了 管理 制度 、 控制 制 度、 岗位 职 责、 业务 操作 流程 , 可以 保证托 管业 务的 规范 操作 和顺利 进行 ; 业务 人员 具 备从业 资格 ; 业







































































18 务管理 严格 实行 复核 、 审 核、 检查 制度 , 授权 工作 实行集 中控 制 , 业 务印 章 按规程 保管 、 存 放、 使 用, 账户 资料 严格 保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闭管 理, 实 施 音像监 控 ; 业 务信 息由 专 职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 防 止 泄密 ; 业 务实 现自 动化 操 作, 防止 人为 事 故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 基金 托管 人对 基金 管理人 运作 基金 进行 监督 的方法 和程 序 1. 监 督方 法 依照 《基 金法 》 及其 配套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监督所 托管 基金 的投 资运 作。 利用 自 行开 发 的“ 托管 业务综 合 系统—— 基 金监 督子系 统” ,严格 按照 现行 法律法 规 以及基 金合 同 规定 , 对 基金 管理 人运 作 基金的 投资 比例 、 投资 范 围、 投资 组合 等情 况进 行 监督 , 并 定期 编 写基金 投资 运作 监督 报告 ,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在日 常 为基金 投资 运作 所提 供的 基金清 算和 核 算服务 环节 中, 对基 金管 理人发 送的 投资 指令 、 基 金管理 人对 各基 金费 用的 提取与 开支 情 况 进行检 查监 督。 2.监督 流程 (1 )每 工作 日按 时通 过基 金监督 子系 统,对 各基 金 投资运 作比 例控 制指标 进 行例行 监 控, 发 现投 资比 例超 标等 异常情 况, 向基 金管 理人 发出书 面通 知, 与基 金管 理人进 行情 况 核 实,督 促其 纠正 ,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2 )收 到基 金管 理人 的划 款指令 后, 对涉及 各基 金 的投资 范围 、投 资对象 及 交易对 手 等内容 进行 合法 合规 性监 督。 (3 )根 据基 金投 资运 作监 督情况 ,定 期编写 基金 投 资运作 监督 报告 ,对各 基 金投资 运 作的合 法合 规性 、投 资独 立性和 风格 显著 性等 方面 进行评 价, 报送 中国 证监 会。 (4 )通 过技 术或 非技 术手 段发现 基金 涉嫌违 规交 易 ,电话 或书 面要 求基金 管 理人进 行 解释或 举证 ,并 及时 报告 中国证 监会 。










































































19 五、相关 服务机 构 (一) 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 销机 构: 易方 达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电话:020-85102506 传真:4008818099 联系人 : 温 海萍 网址:www.efunds.com.cn 直销机 构的 网点 信息 详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2、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详见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或 其他增加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的公告 。 (二) 基金 登记 机构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 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 40-43 楼 法定代 表人 : 叶 俊英 电话:4008818088 传真:020-38799249 联系人 :余 贤高 (三) 律师 事务 所和 经办 律师 名称: 北京 德恒 律师 事务 所





地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19 号 富凯 大厦B 座 十 二层 负责人 :王 丽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20 经办律 师: 徐建 军、 刘焕 志 联系人 :刘 焕志 (四) 会计 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册 会计 师 本基金 的法 定验 资机 构为 安永华 明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安永 华明 会计师 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主要经 营场 所: 北京 市东 城区东 长安 街 1 号 东方 广 场安永 大 楼 17 层 01-12 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昌 华、 周刚 联系人 :许 建辉 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审计机构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 伙) 。 会计师 事务 所: 普华 永道 中天会 计师 事务 所( 特 殊普 通合伙)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 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 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 11 楼 首席合 伙人 :杨 绍信 电话: (021 )23238888 传真: (021 )23238800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薛 竞、 沈兆杰 联系人 :沈 兆杰










































































21 六、基金 的募集 安排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 作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金 合同 的相 关规定 、 并 根据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关 于准予 易 方达 沪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 券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注册 的批复 》 ( 证监 许可[2014]1193 号 )募 集。 (一) 基金 的类 别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ETF 联接基金 (二) 基金 的运 作方 式 契约型 开放 式 (三) 基金 存续 期 不定期 (四) 募集 期限 自基金 份额 发售 之日 起最 长不得 超 过 3 个 月, 具体 发售时 间见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五) 募集 对象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 构投 资者 和合 格 境外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六) 募集 方式 及场 所 本基金 通过 各销 售机 构的 基金销 售网点 公 开发 售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 售机构 ,并 予以 公告 。 具体销 售机 构联 系方 式以 及发售 方案 以 《 易方 达沪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 数 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及 后续 关 于 变更 或增 减 本 基金 销售 机构的 公告 为 准, 请 投资 人 就 募集 和认 购的具 体事 宜仔 细阅 读 《 易方达 沪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 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 。 (七) 认购 安排 1、认 购时 间 认购的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 由基金 管理 人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基 金合 同确 定并 公告。 2、募 集规 模上 限 本基金 不设 首次 募集 规模 上限。










































































22 3、认 购数 量限 制


(1 ) 本基 金采 用金 额认 购 方式。


(2 ) 投 资人 认购 基金 份额 采用全 额缴 款的认 购方 式 。投资 人认 购时 ,需按 销 售机构 规 定的方 式全 额缴 款。 (3 ) 投资 人在 募集 期内 可 以多次 认购 基金 份额 ,认 购申请 一经 受理 不得 撤销 。 (4 ) 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除 基金份 额发 售公告 另有 规 定 ,投 资人 通过 非直销 销 售机构 或 本公司 网上 交易 系统 首次 认购的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100 元 , 追 加认 购单 笔 最低限 额为 人 民币 100 元 ;投 资人 通过 本公司 直销 中心 首次 认购 的单笔 最低 限额 为人 民 币 50,000 元, 追 加认购 单笔 最低 限额 为 人 民币 1,000 元。 各销售 机 构 对最低 认购 限额 及交 易级 差有其 他规 定 的, 需 同时 遵循 该销 售机 构的相 关规 定 。 (以 上金 额 均含认 购费 ) 。 (5 ) 基金 募集 期间 单个 投 资人的 累计 认购 规模 没有 限制。


4、募 集期 利息 的处 理方 式


有效认 购款 项在 募集 期间 产生的 利息 将折 算为 基金 份额归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有, 其 中 利 息转份 额的 数额 以 登 记机 构 的记 录为 准。 5、基 金份 额的 认购 费用 及 认购份 额的 计算 公式 (1 ) 认购 费率


募集期 投资 人可 以多 次认 购本基 金, 认购 费 用 按每 笔认购 申请 单独 计算 。 本基金对通过 直销中心认购 的 特 定 投 资群 体 与 除 此之 外 的 其 他 投资 者 实 施 差别 的 认购 费率。 通 过直 销 中心 认 购本 基 金 的 特定 投 资群 体 的认 购 费 率 ,统 一 实施 为 原认 购 费 率的 1 折,即 特定认购费率= 原认购费 率×0.1;若原认购费率适 用于固定费用的 ,则执行 原固定 费用, 不再 享有 费率 折扣 。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 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 括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保 险 基金。 如将 来出 现可以 投 资基金 的住 房 公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特定投 资群 体可 通过 本基 金直销 中心 认购 本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特 定投资 群体 认购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 并按 规定 予以 公告。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认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认 购费 率见 下表 :










































































23 认购金 额 M (元)( 含认 购 费 ) 认购费 率 M<100 万 0.08% 100 万≤M <200 万 0.06% 200 万≤M <500 万 0.03% M≥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认购 本基 金认 购费率 见下 表: 认购金 额 M (元)( 含认 购 费 ) 认购费 率 M<100 万 0.8% 100 万≤M <200 万 0.6% 200 万≤M <500 万 0.3% M≥500 万 1,000 元/ 笔 本基金 的认 购费 用由 认购 基金份 额的 投资 人承 担 , 主要用 于本 基金 的市 场 推 广、销 售 、 注册登 记等 募集 期间 发生 的各项 费用 ,不 足部 分在 基金管 理人 的运 营成 本中 列支。


(2 ) 认购 份额 的计 算 本基金 认购 采用 金额 认购 方式认 购。 计算 公式 如下 :


净认购 金额=认 购金 额/(1+ 认购 费率 )


(注: 对于 认购 金额 在 500 万元 (含 )以 上适 用固 定金额 认购 费的 认购 ,净 认购金 额= 认购金 额- 固定 认购 费金 额 ) 认购费 用= 认购 金额- 净认 购金额


认购份 额= (净 认购 金额+ 认购利 息 )/基 金份 额面 值


例一: 某投 资人 (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 投资 本基 金 100,000 元, 认购 费率 为 0.8%,假 定 该笔有 效认 购申 请金 额募 集期产 生的 利息为 50 元 , 则可认 购基 金份 额为 :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0.8% )=99,206.35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206.35 =793.65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793.65 +50)/1.00 =99,256.35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可 得到 99,256.35 份 基金 份额 。


例二 : 某 投资 人 ( 特 定投 资群体 ) 通过 本管 理人 的 直销中心 投 资本 基 金 100,000 元 , 认 购费率 为 0.08% ,假 定该 笔有效 认购 申请 金额 募集 期产生 的利 息 为 50 元, 则 可认购 基金 份 额为:










































































24 净认购 金额 =100,000/ (1 +0.08%) =99,920.06 元


认购费 用=100,000-99,920.06 =79.94 元


认购份 额= (100,000 -79.94 +50)/1.00 =99,970.06 份


即:该 投资 人投 资 100,000 元认 购本 基金 ,可 得到99,970.06 份基 金份 额。


(3 ) 认 购份 额的 计算 中涉 及金额 的计 算结果 均以 人 民币元 为单 位, 四舍五 入 ,保留 小 数点 后2 位 ; 认 购份 数采 取四舍 五入 的方 法保 留小 数点 后 2 位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 财 产。认 购费 用不 属于 基金 资产。 6、认 购的 确认


当日 (T 日 ) 在 规定 时间 内 提交的 申请 , 投 资人 通常 可在 T+2 日后 ( 包括 该日 ) 到基 金 销售网 点查 询交 易情 况。 销售机 构对 投资 人认 购申 请的受 理并 不表 示对 该申 请的成 功确 认 , 而仅代 表确 实收 到了 认购 申请。 申请 是否 有效 应以 基金 登 记机 构 的 确认 登记 为准。 投资人 开户 和认 购所 需提 交的文 件和 办理 的具 体程 序,请 参阅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八) 募集 期间 的资 金存 放和费 用 本基金 募集 期间 募集 的资 金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 募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 不得动 用 。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以及其 他费 用, 不得 从基 金财产 中 列 支 。










































































25 七、基金 合同的 生效 (一) 基金 备案 的条 件 本基金 自基 金份 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 内, 在基 金募 集份额 总额 不少 于2 亿份 , 基金 募 集 金额不 少 于2 亿 元人 民币 且基金 认购 人数 不少 于 200 人的 条件 下, 基 金管 理人 依据法 律法 规 及招募 说明 书可 以决 定停 止基金 发售 ,并 在 10 日 内 聘请法 定验 资机 构验 资, 自收到 验资 报 告之日 起 10 日 内, 向中 国 证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基金募 集达 到基 金备 案条 件的, 自基 金管 理人 办理 完 毕基金 备案 手续 并取 得中 国证监 会 书面确 认之 日起, 《基 金合 同》生 效; 否则 《基金 合 同》不 生效 。基 金管理 人 在收到 中国 证 监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对 《 基金合 同》 生效 事宜 予以 公告。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基 金募集 期间 募 集 的资金 存入 专门 账户 ,在 基金募 集行 为结 束前 ,任 何人不 得动 用。 (二) 基金 合同 不能 生效 时募集 资金 的处 理方 式 如果募 集期 限届 满, 未满 足募集 生效 条件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承 担下 列责 任: 1、以 其固 有财 产承 担因 募 集行为 而产 生的 债务 和费 用; 2、 在基 金募 集期 限届 满 后30 日 内返 还投 资者 已缴 纳 的款项 , 并 加计 银行 同期 存 款利息 。 3、 如基 金募 集失 败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及 销 售机构 不得 请求 报酬 。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销 售机 构为 基金募 集支 付之 一切 费用 应由各 方各 自承 担。 (三)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产 规模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连 续 二十个 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数 量不 满二 百人 或者基 金 资产净 值低 于五 千万 元情 形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定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 连 续六十 个工 作 日 出现前 述情 形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并提 出解 决方 案 。 基金合 同存 续期 内, 如基 金资产 净值 连续 六十 个工 作日低 于五 千万 元,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 协商一 致,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决定 终止 本基 金合 同 , 不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 。 法律法 规或 基金 合同 另有 规定时 ,从 其规 定。










































































26 八、基金 份额的 申购、赎 回 (一) 基金 投资 人范围 符合法 律法 规规 定的 可投 资 于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个人 投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和 合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者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其 他投 资人 。 (二)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机构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招募 说 明 书或其 他相 关公 告中 列明 。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或 增减 销售 机构 , 并 予以公 告。 基 金 投 资 者 应 当在 销 售机 构 办理 基 金 销 售业 务 的营 业 场所 或 按 销 售机 构 提供 的 其他 方 式 办 理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 (三)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开 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 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若 出现 新的证 券交 易市 场、 证券 交易所 交易 时间 变更 、 其 他特殊 情 况 或根据 业务 需要 , 基 金管 理人有权 视 情况 对前 述开 放日及 开放 时间 进行 相应 的调整 , 但 应 在 实施日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2、 申 购、 赎回 开始 日及 业 务办理 时间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实 际情 况依法 决定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购 的具 体日 期, 具体 业 务办理 时 间在申 购开 始公 告中 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 月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 体业 务办 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 回开 放日 前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 金 管 理 人 不得 在 基 金 合同 约 定 之 外 的日 期 或 者 时间 办 理 基 金 份额 的 申 购 或者 赎 回或 者转换 。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申 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登 记机 构 确 认接受 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的 价格。










































































27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知 价 ” 原 则 , 即 申购 、 赎 回价 格以 申请 当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 回时 ,除指 定赎 回外, 基金 管 理人按 先进 先出 的原则 , 对该持 有 人账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金 份额 进行 处理 , 即 先确认 的份 额先 赎回 , 后 确认的 份额 后 赎 回,以 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 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介 上 公告 。 (五)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申 购和 赎回 的申 请方 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 开放 日的 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投资人 在提 交申 购申 请时 须按销 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备足申 购资 金, 投资 人在 提 交赎回 申 请时须 持有 足够 的基 金份 额余额 ,否 则所 提交 的申 购、赎 回申 请无 效。 投资人 办理 申购 、 赎 回等 业务时 应提 交的 文件 和办 理手续 、 办 理时 间、 处理 规 则等在 遵 守基金 合同 和 本 招募 说明 书规定 的前 提下 ,以 各销 售机构 的具 体规 定为 准。 2、 申 购和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 金 管 理 人 应以 交 易 时 间结 束 前 受 理 有效 申 购 和 赎回 申 请 的 当 天作 为 申 购 或赎 回 申请 日(T 日),在正常 情况 下 , 本基金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 内对该 交易 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T 日提 交的有 效申 请, 投资 人应 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到 销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 构规定 的其 他 方 式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 若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 项本金 退还 给投 资人 。 销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 请的受 理并 不代 表该 申请 一定成 功, 而仅 代表 销售 机构确 实 接 收到申 购 、 赎 回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的确 认以 登记 机 构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 对 于 申购申 请及 申购 份额的 确认 情况 ,投 资人 应及时 查询 并妥 善行 使合 法权利 。 在法律 法规 允许的 范围 内 , 登记 机构 可根据 《业 务 规则》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时 间进行 调 整,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于开 始实施 前按 照有 关规 定予 以公告 。 3、 申 购和 赎回 的款 项支 付










































































28 申购采 用全 额缴 款方 式, 若申购 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额 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若申 购 不 成功或 无效 , 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 非 直销 销售机 构 将 投资 人已 缴付 的申购 款项 本 金退还 给投 资人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7 日 ( 包括该 日 ) 内支 付赎 回款 项。在 发 生巨额 赎回 或基 金合 同载 明的其 他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的 情形 时, 款 项的支 付办 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六) 申购 与赎 回的 数额 限制 1、申 购金 额的 限制


投资人通过 非直 销 销 售 机构 或本公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首 次 申 购 的 单笔 最 低 限额 为 人 民币 100 元 , 追 加申 购单 笔最 低 限额为 人民 币100 元 ; 投 资人通 过本 公司 直销 中心 首次申 购的 单 笔最低 限额 为人 民币 50,000 元, 追加 申购 单笔 最低 限额为 人民 币1,000 元。 各销售 机构 对 申购限额 及 交易 级差有 其 他规定 的, 需同 时遵循 该 销售机 构的 相关 规定 。 (以 上金额 均含 申 购费 ) 投资人 将当 期分 配的 基金 收益转 购基 金份 额或 采用 定期定 额投 资计 划时 , 不 受 最低申 购 金额的 限制 。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 律法 规、 中 国证监 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赎 回份 额的 限制 投资人 可将 其全 部或 部分 基金份 额赎 回。 基金 份额 单笔赎 回或 转换 不得 少 于100 份 (如 该帐户 在该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单只 基金 余额 不 足100 份, 则 必须 一次 性赎 回或 转 出基金 全部 份 额 ) ; 若某 笔赎 回将 导致 投 资人在 销售 机构 托管 的基 金余额 不 足 100 份时 ,基 金管理 人有 权 将投资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剩 余份 额一 次性 全部赎 回。 各销 售机 构对 赎 回份额 限制 有 其他规 定的 , 需 同时 遵循 该销售 机构 的相 关规 定 。 3、基金 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市 场情况 ,在 法律法 规允 许 的情况 下, 调整 上述规 定 申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 的数 量限 制。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在调 整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的 有 关规定在 指定 媒介 上 公告 。 (七) 基金 的申 购费 和赎 回费 1、 本基 金的 申购 费用 由 申 购基金 份额 的 投资 人承 担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主 要 用于本 基 金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 册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赎回 费用由 基金 赎回 人承 担。










































































29 2、申 购费 率 本基金对通过 直销中心申购 的 特 定 投 资群 体 与 除 此之 外 的 其 他 投资 者 实 施 差别 的 申购 费率。 通 过直 销 中心 申 购本 基 金 的 特定 投 资群 体 的申 购 费 率 ,统 一 实施 为 原申 购 费 率的 1 折,即 特定 申购 费率= 原 申购费 率×0.1 ; 若原 申购 费率适 用于 固定 费用的 , 则执行 原固 定 费用, 不再 享有 费率 折扣 。 特定投 资群 体指 全国 社会 保障基 金、 依法 设立 的基 本养老 保险 基金 、 依 法制 定的企 业 年 金计划 筹集 的资 金及 其投 资运营 收益 形成 的企 业补 充养老 保险 基金 (包 括企 业 年金单 一计 划 以及集 合计 划) , 以及 可以 投资基 金的 其他 社会保 险 基金。 如将 来出 现可以 投 资基金 的住 房 公积金 、 享 受税 收优 惠的 个人养 老账 户、 经养 老基 金监管 部门 认可 的新 的养 老基金 类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将其 纳入 特定 投资群 体范 围。 特定投 资群 体可 通过 本基 金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特 定投资 群体 申购 本基 金的 销售机 构, 并按 规定 予以 公告。 通过基 金管 理人 的直销 中心 申购 本基 金的 特定 投资 群体 申 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M ( 元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0.1% 100 万≤M <200 万 0.08% 200 万≤M <500 万 0.05%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其他投 资者 申购 本基 金的 申购费 率见 下表 : 申购金 额M ( 元 )( 含申 购费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 100 万≤M <200 万 0.8% 200 万≤M <500 万 0.5% M ≥500 万 1,000 元/ 笔 在申购 费按 金额 分档 的情 况下, 如果 投资 者多 次申 购, 申 购费 适用 单笔 申购 金额所 对 应 的费率 。 4、赎 回费 率 本基金 赎回 费率 见下 表: 持有时 间 ( 天) 赎回费 率










































































30 0-364 0.5%


365-729 0.25%


730 及 以上 0%


投资者 可将 其持 有的 全部 或部分 基金 份额 赎回 。 赎 回 费用由 赎回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 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总额的 25% 计 入基金财产 , 其余用 于支 付市 场推 广、 注册登 记费 和其 他手 续费 。 5、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在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范围 内调 整申 购费率 、 赎 回费 率 或 变更 收费方 式 , 调整后 的申 购费 率 、 赎 回 费率 或 变更 的收 费方 式 在 《更 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 中 列示 。 上 述费 率 或收费 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管 理人 应于 新的 费率 或收费 方式 调整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 的有关 规定 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在 不 违 背法 律 法 规 规 定及 基 金 合 同约 定 的 情 况 下根 据 市 场 情况 制 定基 金促销 计划 , 针 对基 金投 资者定 期和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促 销活 动。 在基 金促 销活动 期间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适 当调 低基 金销售 费率 。 (八) 申购 和赎 回的 数额 和价格 1、申 购和 赎回 数额 、余 额 的处理 方式


(1 ) 申 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确 认的 申购金 额在 扣 除相应 的费 用后 ,以申 购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计算 。 申 购涉及 金额 、 份 额的 计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 位 以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由 此产生 的误 差计 入基 金财 产。 (2 ) 赎 回金 额的 处理 方式 :赎回 金额 为按实 际确 认 的有效 赎回 份额 乘以申 请 当日基 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的余 额, 赎回 费用、 赎回 金额 的单 位为 人民币 元, 计 算 结果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两位 , 小数 点后 两位 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 生的 误差计 入基 金 财 产。


2、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 购费 率 )


(注 : 对 于 500 万 ( 含 ) 以 上适用 固定 金额 申购 费的 申购 , 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 金额- 固 定申购 费金 额 ) 申购费 用= 申 购金 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 净 申购 金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四: 某投 资人 ( 非 特定 投资群 体 ) 投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 申购 费率 为 1%,假







































































31 设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400 元, 则其 可得 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1% )=99,009.90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009.90=990.10 元


申购份 额=99,009.90/1.0400=95,201.83 份


例五 : 某 投资 人 ( 特定 投资 群体 ) 通 过本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投资 100,000 元申 购本基 金, 申购费 率 为0.1% ,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40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 购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100,000/ (1+0.1% )=99,900.10 元


申购费 用=100,000-99,900.10=99.90 元


申购份 额=99,900.10/1.0400=96,057.79 份


3、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赎回金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赎回费 用=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 回费 率


赎回金 额= 赎 回份 额×T 日 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例七: 某投 资人 赎 回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该笔 份额持 有期 限 为 100 天, 则对应 的 赎回费 率 为 0.5% ,假 设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额 为:


赎回费 用 = 10,000× 1.0160× 0.5% = 50.80 元


赎回金 额 = 10,000× 1.0160-50.80 = 10,109.20 元


即:投 资人 赎回 本基 金 10,000 份基 金份 额, 假设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是 1.0160 元, 则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 为 10,109.20 元。


4、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 式


计算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日基金 资产 净值/ 计算 日基 金总份 额。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四 位 , 小 数点后 第 五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 的 收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 担。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市 后计 算, 并 在 T+1 日 内公 告。 遇特殊 情况 ,基 金份 额净 值可以 适当 延迟 计算 并公 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九) 申购 和赎 回的 登记 正常情 况下 ,投 资者 T 日 申购基 金成 功后 ,登 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增 加 权益并 办 理登记 手续 ,投 资人 自 T+2 日起 (含 该日 )有 权赎 回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T 日 赎回 基金成 功后 ,正 常情 况下 ,登记 机构 在 T+1 日为 其 办理扣 除 权益的 登记 手续 。










































































32 在法律 法规 允许 的范 围内 , 登记 机构 可以 对上 述登 记办理 时间 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理 人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 定媒 介 上 公告 。 (十) 巨额 赎 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全 额赎 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 为有 能力支 付投 资 人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 )部 分延 期赎 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支付 投资 人 的赎回 申请 有 困 难或认 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 理。 对 于当 日的 赎回 申请 , 应当按 单个 账户 赎回 申请 量占赎 回申 请总 量的 比例 ,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对于 未能 赎 回部分 , 投 资人 在提 交赎 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自 动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 选 择取 消赎回 的 ,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础计 算赎回 金额 , 以 此类 推, 直 到全部 赎回 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 ) 暂停 赎回 :连 续 2 日以上( 含本 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 指 定媒 介 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 在 3 个 交易 日内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 时 在指定 媒介 上 刊登公 告。 (十一 )拒 绝或 暂停 申购 、暂停 赎回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的情 形及 处理










































































33 1、 发 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无法正 常运 作。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拒绝或 暂 停接受 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3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4 ) 接受 某笔 或某 些申 购 申请 将 影响 或损 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5 )基 金资 产规 模过 大, 使基金 管理 人无法 找到 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或其他 可 能对基 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或其 他 损害 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的情 形。 (6 )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 停估值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7 ) 目标ETF 暂停 申购 、 暂停上 市或 二级 市场 交易 停牌, 且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必要 暂 停本基 金申 购的 。 (8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第 (1) 、 (2) 、 (3)、( 5) 、 (6) 、( 7 ) 、 (8 ) 项情形 且基 金管 理人决 定 暂停申 购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根据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介 上刊 登暂停 申购 公告 。 如 果投 资人的 申购 申 请 被拒绝 , 被 拒绝 的申 购款 项本金 将退 还给 投资 人。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 除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 办理 。 2、 发 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 管理人 可暂 停接 受投 资人 的赎回 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项 : (1 )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发 生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值 情况 时 ,基金 管理 人可 暂停接 受 投资人 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3 )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理人 无法 计算 当日 基金 资产净 值 。 (4 )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5 )本 基金 的资 产组 合中 的重要 部分 发生暂 停交 易 或其他 重大 事件 ,继续 接 受赎回 可 能会影 响或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时。 (6 )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暂 停估值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7 )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暂 停赎回 、暂 停上 市或 二级 市场交 易停 牌, 且基 金管 理人认 为 有必要 暂停 本基 金赎 回的 。 (8 )继 续接 受赎 回申 请将 损害现 有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利益时 ,可 暂停 接受投 资 人的赎 回 申请。










































































34 (9 )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 证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 述 情 形且 基 金 管 理人 决 定 暂 停 接受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赎 回 申请 或 延 缓 支付 赎 回款 项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合同 的相 关 条 款处理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在申请 赎回 时可 事先 选择 将当日 可能 未获 受理 部分 予以撤 销。 在 暂 停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 金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 业务的 办理 。 3、暂 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 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 )发 生上 述暂 停申 购或 赎回情 况的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规 定期 限内 在 指定 媒 介 上刊 登 暂停公 告。 (2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时 间 ,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 的 有关规 定, 最迟于 重新 开放 日在 指定 媒介 上 刊登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回 的公 告; 也可 以根 据 实际情 况在 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届 时不 再另行 发布 重新 开放 的公 告。










































































35 九、基金转换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和基金份额折算 (一) 基金 转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以 根 据 相 关法 律 法 规 以 及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决 定 开 办本 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 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二)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 期扣 款金 额必 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三) 基金 份额 折算 在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一 致,可 对基 金份 额进 行折 算,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四 ) 未 来 , 若 条件 允许 ,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本 基 金 可 申请 在交 易所 上市 交易 、申购 和 赎 回,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36 十、基金的转托管、 质押、 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一) 基金 的 转 托管 、质 押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基金 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具 体办 理方 法参 照 《 业 务规 则》 的有 关规 定 以及 各 销售 机 构的业 务规 则。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 基 金登记 机构 可依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其 业务 规则 , 办 理基金 份 额 质押业 务, 并可 收取 一定 的手续 费。 (二)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 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 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三) 基金 的冻 结与 解冻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解 冻, 以及 登 记机构 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37 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的最 小化 。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 投资范围包括目标 ETF 、标的 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 份股、债券、债券回购 、 资产支 持证 券 、 银 行存 款 、 货 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基 金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其 投资原 则及 投资 比例 按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相关 规定执 行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目 标 ETF 的 资 产 不 低 于 非 现 金 资 产 的 80% 且 不 低 于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9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 。 (三)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为目 标 ETF 的联接 基金, 主要 通过 投资 于目 标 ETF 实现对业 绩比 较基 准的紧 密 跟踪, 力争 将年 化跟 踪误 差控制 在 4% 以内 。 如 因标 的指数 编制 规则 调整 或其 他因素 导致 跟 踪误差 超过 上述 范围 ,基 金管理 人应 采取 合理 措施 避免跟 踪误 差进 一步 扩大 。 本基金 将在 综合 考虑 合规 、 风 险 、 效 率、 成本 等因 素的基 础上 , 决定 采用 申 购、 赎回 的 方式或 证券 二级 市场 交易 的方式 进行 目 标 ETF 的投资。 本 基金 还可 适度 参与 目标 ETF 基金 份额交 易和 申购 、赎 回之 间的套 利, 以增 强基 金收 益。 此外, 为更 好地 实现 投资 目标, 本基 金可 投资 股指 期货和 其 他 经中 国证 监会 允许的 衍 生 金融产 品, 如期 权、 权证 以 及其他 与标 的指 数或 标的 指数成 份股 、 备 选成 份股 相关的 衍生 工 具。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将根 据风险 管理 的原 则, 以套 期保值 为目 的, 主要 选择 流动性 好 、 交易活 跃的 股指 期货 合约 。 本基金 可在 综合 考虑 预期 收益率 、 信 用风 险、 流动 性 等因素 的基 础上 , 选 择投 资价值 较 高的资 产支 持证 券进 行投 资。 (四) 投资 决策 程序 1、投 资决 策依 据










































































38 (1 ) 法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规 定; (2 ) 标的 指数 的编 制方 法 及调整 公告 等; (3 ) 对证 券市 场发 展趋 势 的研究 与判 断。 2、投 资决 策流 程 (1 ) 基金 经理 拟定 资 产 配 置计划 ,按 照制 度提 交审 议并实 施; (2 ) 基金 经理 采用 申购 、 赎回 的 方式 或证 券二 级市 场交易 的方 式进 行目 标 ETF 的投资; (3 ) 监察 部对 基金 的日 常 投资和 交易 是否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 进行 独立 监督检 查 ; (4 ) 投资 风险 管理 部定 期 对投资 组合 的跟 踪误 差进 行跟踪 和评 估, 提供 基金 经理参 考 ; (5 ) 基金 经理 参考 有关 研 究报告 及投 资风 险管 理部 的报告 ,及 时进 行投 资组 合调整 。 (五) 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非 银行 金融 指数 收益率 ×95%+ 活期 存款 利 率( 税后) ×5% 沪深 300 非 银行 金融 指数 由中证 指数 公司 编制 。 中 证 指数公 司将 沪深 300 指数 样本股 按 行业分 类标 准分 为 不 同的 行业, 再以 各行 业全 部股 票作为 样本 编制 指数 , 形 成沪 深 300 行业 系列指数 。 沪深 300 非银 行 金融指 数旨 在 反 映沪 深 300 指数 成份 中 非 银行 金融 行业公 司股 票 的整体 表现 ,为 投资 者提 供分析 工具 。 如果沪深 300 非 银行 金融 ETF 变更业绩比 较基 准、 或 沪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 指 数编制 单 位变更 或停 止沪深 300 非 银行金 融 指 数的 编制 及发 布 或授 权、或 沪深 300 非 银 行金融 指数 由 其他指 数替 代、 或沪深 300 非银行 金融 指数 编制 方法 发生重 大变 更导 致 该 指数 不宜继 续作 为 业绩比 较基 准的 组成 部分 、 或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化 , 本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依据 维护 投资者 合法 权 益的原 则 , 变 更本 基金 基 金名称 、 调整 业绩 比较 基 准, 但应 取得 基金 托管 人 同意后 , 报中 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及时 公告 ,无须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六)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 ETF 联接 基金 , 理论上 其风险 收 益水 平高 于混合 型基 金、 债 券 基金 和货币 市 场基金 。 本基 金主 要通 过 投资于 沪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 ETF 实现对业 绩比 较基 准的紧 密跟 踪, 具有与 业绩 比较 基准 相似 的风险 收益 特征 。 (七)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39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2、投 资组 合限 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资产不 低于 非现 金资 产的 80% 且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90% ;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4)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10 %; (5)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资 产支 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 券规模 的 10 %; (7)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基 金持 有资 产 支 持 证 券期 间 ,如 果 其信 用 等 级 下降 、 不再 符 合投 资 标 准 ,应 在 评级 报 告发 布 之 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8)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 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 的 40 %; (10) 本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1) 本基金 持有 其他证 券投 资 基金( 不含 货币市 场基 金)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 值的 10% ; (12)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10% ;










































































40 (13) 本基 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持 有的买入期 货合约价值与 有价证券市 值之和, 不得 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中, 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 、股票 、 其他证券投资基金 、 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 内的政 府债 券) 、权 证、 资 产支持 证券 、买 入返 售金 融资产 (不 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14) 本基金在任何 交易日日 终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 价 值不得超过基 金持有的 权 益类 资产 (包括目 标 ETF 、股票、其 他 股 票型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等 )总市值 的 20% ; (15)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16)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7)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金 托 管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 明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 券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 投资。 基金 管 理 人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 范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险 和操作 风险 等 各 种风险 ; (18)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期货 公司 三方 一同 就股指 期 货 开户、 清算 、估 值、 交收 等事宜 另行 签署 协议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3、 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范 利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41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 分之 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4、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组合 限制 、 禁止 行 为 或关 联交 易 规 定,本 基 金可不 受 相关限 制。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对上 述组 合限 制 、 禁止行 为 或 关联 交易 规定 进行变 更的 , 本 基金 可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规 定直 接对 基金 合同 进行变 更, 该变 更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八) 基金 的融 资 、 融券 在条件 许可 的情 况下 , 基 金管理 人可 在不 改变 本基 金既有 投资 目标 、 策 略和 风险收 益 特 征并在 控制 风险 的前 提下 ,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 参 与 融资融 券业 务, 以提 高投 资效率 及进 行 风险管 理 。 届 时基 金参 与 融资融 券业 务的 风险 控制 原则 、 具 体参 与比 例限 制 、 费 用收 支 、 信 息披露 、估 值方 法及 其他 相关事 项按 照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及其 他相 关法 律法 规的要 求 执 行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有 利于 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与增值 ; 2、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独 立行 使 债权人 或股 东 权 利,保 护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的利 益。 3、 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 权代理 人或 任 何存在 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当利 益。 (十) 目标 ETF 发生相关 变更情 形的 处理 方式 目标 ETF 出现下 述情 形之 一的, 本基 金可 由目 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 更为 直接 投资目 标 ETF 标 的指数成份 股的指数基金。以 上事项无须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届时,基金 管 理人将 另行 公告 。 1、目 标 ETF 交易方 式 发 生重大 变更 致使 本基 金的 投资策 略难 以实 现; 2、目 标 ETF 终止上市 ; 3、目 标 ETF 基金合同 终 止; 4、目 标 ETF 与其他基 金 进行合 并; 5、目 标 ETF 的基金管 理 人发生 变更 ; 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情形。










































































42 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 金开立 资金 账户、证 券账户 以及 投 资 所需的 其他 专用 账户 。 开 立的基 金专 用账 户与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销售机 构和 基 金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 产账 户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 账户 相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和 处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基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 由基 金托管 人 保 管。 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金 销售机 构以 其自 有的 财产 承担其 自身 的 法律责 任 ,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 扣押或 其他 权利 。 除依 法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 依法 撤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 算 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财产 。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 得与 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4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 日 本 基 金 的 估 值日 为 本 基 金相 关 的 证 券 交易 场 所 的 交易 日 以 及 国 家法 律 法 规 规定 需 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基金 、 权证 、 债 券 、 股指 期货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 其 它 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 (三) 估值 方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 交 易所 上 市 的有 价证 券 ( 包括 股票 、 权证 等) , 以其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 挂牌的 市 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 估 值日 无交易 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 化 或 证 券发 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 的, 可 参考 类 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 )交 易所 上市 实行 净价 交易的 债券 按估值 日收 盘 价估值 ,估 值日 没有交 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 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 )交 易所 上市 未实 行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 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中 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 )交 易所 上市 不存 在活 跃市场 的有 价证券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值 。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 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2、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 )送 股、 转增 股、 配股 和公开 增发 的新股 ,按 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牌 的 同一股 票







































































44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 (2 )首 次公 开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债 券和权 证, 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 )首 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股 票,同 一股 票 在交易 所上 市后 ,按交 易 所上市 的 同一股 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 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协 会有 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对 持有 的目 标 ETF 基金,按 估值 日目 标 ETF 基金的份 额净 值估 值。 4、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若本 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 结 算价进 行估 值, 估值当 日 无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 7、 本 基金 投资 除目 标 ETF 之外的 其他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 根据 相关 法律 法规 以 及监管部 门的规 定估 值。 8、 如有 充分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 的,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相关 法律 法规 以及 监管 部门有 强制 规定的 ,从 其 规定。 如有 新增 事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 核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本 基 金的基 金会 计责 任 方 由基 金管理 人担 任, 因此 , 就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相 关各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的 意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四) 估值 程序 1、基金 份额 净值 是按 照每 个工作 日闭 市后, 基金 资 产净值 除以 当日 基金份 额 的余额 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每个工 作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45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个 工作 日对基 金资 产估值 。但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法 律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五)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 小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 视 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 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估 值错 误类 型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 由于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 或 登记 机构 、 或销 售机构 、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 致其 他当 事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 错的 责任 人应当 对由 于 该 估值错误 遭 受损失 当事人(“ 受损方”) 的直 接损失 按下 述 “ 估值错 误处理原 则 ” 给 予赔偿, 承担 赔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 资 料申 报差 错、 数据 传输 差错 、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1 ) 估值 错误 已发 生, 但 尚未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时 ,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 协调各 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因更 正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 于估 值错误 责任 方 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 当事 人造 成损 失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 已经积 极协 调, 并且 有协 助义务 的当 事人 有足 够的 时间进 行更 正 而 未更正 , 则 其应 当承 担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 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2 )估 值错 误的 责任 方对 有关当 事人 的直接 损失 负 责,不 对间 接损 失负责 ,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 )因 估值 错误 而获 得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负 有及 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 义务。 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受损 方”) , 则 估值 错误 责任方 应赔 偿受 损方 的损 失, 并在 其 支 付的赔 偿金 额 的 范围 内对 获得不 当得 利的 当事 人享 有要求 交付 不当 得利 的权 利; 如 果获 得 不 当得利 的当 事人 已经 将此 部分不 当得 利返 还给 受损 方, 则 受损 方应 当将 其已 经 获得的 赔偿 额







































































46 加上已 经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返还的 总和 超过 其实 际损 失的差 额部 分支 付给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 (4 )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估 值错 误处 理程 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 )查 明估 值错 误发 生的 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 人 ,并根 据估 值错 误发生 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的 方法 由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进行 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 )根 据估 值错 误处 理的 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 记 机构交 易数 据的 ,由基 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基 金份 额净 值估 值错 误 处理的 方法 如下 : (1 )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 现错误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即 予以 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管 人,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 金相 当比 例的 投资 品种的 估值 出现重 大转 变 ,而基 金管 理人 为保障 投 资人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如果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的 任何 情 况,导 致基 金管 理人不 能 出售或 评 估基金 资产 时 ; 5、本 基金 所投 资的 目标 ETF 发生暂停估 值与 暂停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6、中 国证 监会 和基 金合 同 认定的 其它 情形 。 (七) 基金 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47 净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 结果复 核确 认后 发送 给基 金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八) 特殊 情况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按估 值方 法的 第 8 项进 行估值 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为 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2、由于 不可 抗力 ,或 证券 交易 所 、登 记结算 机构 及 存款银 行等 第三 方机构 发 送的数 据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免 除赔 偿责任 。 但 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积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 或减轻 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48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指 基金 利息 收入 、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 收益和 其他 收入 扣除 相关 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利 润 指 截 至收 益 分 配 基 准日 基 金 未 分配 利 润 与 未 分配 利 润 中 已实 现 收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2.本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式 分 两种: 现金 分红 与红 利再 投资, 投资 者可 选择 现金 红利或 将 现 金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若 投资 者不 选择,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益 分配方 式是 现 金 分红 ; 3.基金 收益 分配 后基 金份 额净值 不能 低于 面值 ; 即 基金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的基 金份额 净 值 减去每 单位 基金 份额 收益 分配金 额后 不能 低于 面值 ; 4.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 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 内在 指定媒 介 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 红 利 发 放日 距 离 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 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 止日 ) 的 时 间不 得 超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利小 于一 定金 额, 不足 于支付 银行 转账 或其 他手 续费用 时, 基金 登记 机构 可将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49 十五、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9、 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由于本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为目 标 ETF 的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为避 免 重复收 费 , 本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人 不对 基金 财 产中投 资于 目 标 ETF 的部分计提 管理 费、 托管费 。本 基金 制定 了以 下的收 费标 准。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前 一 日 所 持 有 目 标 ETF 公 允 价 值 后 的 余 额 (若为 负数 ,则 取 0 )的 0.5% 年费 率计 提。 管理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前 一日 所持 有目 标 ETF 公允价值后 的余额 ,若 为负数 , 则 E 取 0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 基 金 托 管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扣 除 前 一 日 所 持 有 目 标 ETF 公 允 价 值 后 的 余 额 (若为 负数 ,则 取 0 )的 0.1% 年费 率计 提。 托管 费的 计算方 法如 下: H =E ×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50 E 为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扣除前 一日 所持 有目 标 ETF 公允价值后 的余额 ,若 为负数 , 则 E 取 0 。 基金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 由 托 管人根 据与 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财 务 数据, 自动 在月 初 5 个工 作日 内 、 按 照指 定的 账户 路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管理 人无需 再出 具 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 休 息日 等 , 支 付日 期顺延 。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 管 理人 应进 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及时联 系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除管理 费、 托管 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 金 额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与基 金销 售有 关的 费用 1、 本基 金认购 费的 费率 水 平、 计算 公式 、 收取 方式 和 使用方 式请 详见 本招 募说 明书 “六 、 基金的 募集 安排 ”中 “ ( 七 )认购 安排 ”中 的相 关规 定。 2、本基 金申 购费 、赎 回费 的费率 水平 、计算 公式 、 收取方 式和 使用 方式请 详 见本招 募 说明书 “ 八、 基金 份额 的 申购、 赎回” 中的 “ (七 ) 基金的 申购 费和 赎回 费 ” 与 “ (八) 申购 和赎回 的数 额和 价格 ”中 的相关 规定 。 (五)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 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针对 全部 或部 分份额 类别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相 关费率 。 (六)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51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管 理人 为本 基金 的 基金会 计责 任方 ; 2、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 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的 会计 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的 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金 托管 人每 月与 基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会 计核 算 、报表 编制 等进 行核对 并 以书面 方 式确认 。 (二) 基金 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 人聘 请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相 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资 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充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事 务所 ,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 指 定媒 介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5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 ) 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 应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信 息披 露办 法》 、 《基 金合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相 关法 律法规 关于 信息 披露 的披 露方式 、 登 载媒 体、 报备 方 式等规 定发 生 变化时 ,本 基金 从其 最新 规定。 (二)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 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媒 介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 联网网 站 (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 投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 信息 资 料。 (三) 本基 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承 诺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 为: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对 证券 投资 业绩 进行 预 测;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 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本基 金公 开披 露的 信息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 如 同时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 基 金信息 披 露 义务人 应保 证两 种文 本的 内容一 致。 两种 文本 发生 歧义的 ,以 中文 文本 为准 。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1、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基 金合同 》 、 基金 托管 协议 (1 ) 《 基金 合同 》 是 界定 《基金 合同 》 当 事人 的各 项权利 、 义 务关 系, 明确 基金份 额 持







































































53 有人大 会 召 开的 规则 及具 体程序 , 说 明基 金产 品的 特 性等涉 及基 金投 资者 重大 利益的 事项 的 法律文 件。 (2 ) 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大限 度地 披露影 响基 金 投资者 决策 的全 部事项 , 说明基 金 认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 基金投 资 、 基 金产 品特 性 、 风 险揭 示 、 信 息披 露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服务等 内容 。 《基 金合 同 》 生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 内 , 更 新招 募说 明书并 登载 在网 站上 , 将 更新后 的招 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管理人 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主 要办 公场 所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出 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 ) 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金托 管人 和基金 管理 人 在基金 财产 保管 及基金 运 作监督 等 活动中 的权 利、 义务 关系 的法律 文件 。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 注册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 将基金 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 基 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 将 《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网站 上。 2、 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媒介 上。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 指定 媒介 上登 载 《 基金 合 同》 生 效 公告。 4、 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 份 额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 指 定媒 介 上。 5、 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 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基 金 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







































































54 回价格 的计 算方 式及 有关 申购、 赎回 费率 , 并 保证 投 资者能 够在 基金 份额 发售 网点查 阅或 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6、 基 金定 期报 告, 包括 基 金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 报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 内, 编制 完 成基金 年度 报告 ,并 将年 度报告 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 年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 金年 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 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媒 介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 工作 日 内,编 制完 成基 金季 度报 告,并 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媒介 上。 《基金 合同 》 生 效不 足 2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度 报告 。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工 作日 , 分 别报 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 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7、 临 时报 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 在 公 开 披露 日 分别 报 中国 证 监 会 和基 金 管理 人 主要 办 公 场 所所 在 地的 中 国证 监 会 派 出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 (2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3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4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 (5 )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的 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更 ; (6 )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 出资比 例发 生变 更; (7 )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 ) 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和基金 托 管人基 金 托管部 门负 责人 发生 变动 ;










































































55 (9 )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 事 在 一年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分 之 三十; (11 )涉 及基 金财产 、基金 管理 业务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诉 讼 或 者仲 裁 ; (1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受到 监管 部门 的调 查; (13 ) 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 总 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 关联 交易 事项 ; (15) 基金 收益 分配 事项 ; (16) 管理 费、 托管 费等 费用计 提标 准、 计提 方式 和费率 发生 变更 ; (17)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价 错误达 基金 份额 净值 百分 之零点 五; (18) 基金 改聘 会计 师事 务所; (19) 变更 基金 销售 机构 ; (20) 更换 基金 登记 机构 ; (21) 本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赎 回; (22) 本基 金申 购、 赎回 费率及 其收 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本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延 期支 付; (24) 本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回 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本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赎 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事 项。 8、 澄 清公 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 内 , 任何 公共 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 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9、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 公 告并 依法 报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备案 。 10、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信息 。 若本基 金投 资股 指期 货,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报 告、 年度 报告 等 定期报 告 和招募 说明 书 (更 新 ) 等 文件中 披露 股指 期货 交易 情况 , 包 括投 资政 策 、 持 仓情况 、 损益 情







































































56 况、 风 险指 标等 , 并 充分 揭 示股指 期货 交易 对基 金总 体风险 的影 响以 及是 否符 合既定 的投 资 政策和 投资 目标 等。 (六) 信息 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 定专 人负 责管 理信息 披 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按照 相关 法律法 规 、 中 国证 监会 的 规定和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编制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 份 额申购 赎回 价格 、 基 金定 期报告 和定 期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进行 复核、 审查 , 并 向基 金管 理 人出具 书面 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媒介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除依法 在 指 定媒 介 上 披露 信息外 , 还 可以 根据 需要 在其他 公 共 媒体披 露信 息, 但是 其他 公共媒 体不 得早 于 指 定媒 介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介上 披露 同 一 信息的 内容 应当 一致 。 (七)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以供 公 众查阅 、 复制。










































































57 十八、风险揭示 (一)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1、指 数波 动的 风险 沪深 300 非 银行 金融 指数 成份股 的价 格可 能受 到政 治因素 、 经 济因 素、 上 市 公 司经营 状 况、 投 资者 心理 和交 易制 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波 动 , 导 致指 数波 动。 由于 本 基金主 要投 资 于沪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 ETF ,基金收益水 平会 发生 变 化,产 生风 险。 2、指 数编 制机 构发 布数 据 错误的 风险 如果指 数编 制机 构发 布的 成份股 数据 出现 错误 ,沪深 300 非 银行 金融 ETF 的资产净 值 可能受 到不 利影 响。 由于 本基金 主要 投资 于沪深 300 非银行 金融 ETF ,本基 金资产 净值 也 可能 受 到不 利影 响。 3、基 金收 益率 与业 绩比 较 基准收 益率 偏离 的风 险, 主要影 响因 素包 括: (1 ) 沪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 ETF 对沪深 300 非银行 金 融 指数 的跟 踪误 差 : 本 基 金主要 通 过投资 于 沪深 300 非 银行 金融 ETF 实现对业 绩比 较 基准的 紧密 跟踪 , 沪深 300 非银行 金融 ETF 对 沪深 300 非银行 金 融 指数 的跟 踪误 差会 影响 本基金 对业 绩基 准的 跟踪 ; (2 ) 本基 金发 生申 购赎 回 、管理 费和 托管 费收 取等 其他导 致基 金跟 踪误 差的 情形。 4、 由 于本 基金 在投 资限 制、运 作机 制等 方面 与沪深 300 非 银行 金融 ETF 不同,因 此 本基金 可能 具有 与沪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 ETF 不同的 风险收 益特 征及 净值 增长 率。 5、本 基金 属于 联接 基金 , 主要投 资于 沪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 ETF ,因此沪深 300 非银 行 金融 ETF 面临的风险 可能 直接或 间接 成为 本基 金的 风险, 投资 者应 知悉 并关 注 沪深 300 非 银行金 融 ETF 招募说 明书 等文件 中的 风险 揭示 内容 。 6、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风 险 本 基 金 可 投 资 于 股 指 期 货 , 股 指 期 货 作 为 一 种 金 融 衍 生 品 , 具 备 一 些 特 有 的 风 险 点 。 投 资 股 指 期 货 主 要 存 在 市 场 风 险 、 流 动 性 风 险 、 基 差 风 险 、 保 证 金 风 险 、 信 用 风 险 、 操 作 风 险 等。 7、基金由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目标 ETF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指数基金的 风险 当目标 ETF 发生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特殊 情况 时, 本基 金可能 由目标 ETF 的 联 接 基 金 变更







































































58 为直接 投资 目 标 ETF 标的指数成 份股 的指 数基 金。 (二)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而证券 市场 价格 因受 到经 济因素 、 政 治因 素、 投资 者 心理和 交 易制度 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而产生 波动 , 从 而导 致基 金收益 水平 发生 变化 , 产 生风险 。 主 要 的 风险因 素包 括: 1、 政 策风 险 因国家 宏观 政策 ( 如 货币 政策、 财政 政策 、 行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 发 生变化 , 导 致市场 价格 波动 而产 生风 险。 2、 利 率风 险 利率风 险主 要是 指因 金融 市场利 率的 波动 而导 致证 券市场 价格 和收 益率 变动 的风险 。 利 率直接 影响 着债 券的 价格 和收益 率, 影响 着企 业的 融资成 本和 利润 。 本 基金 可 投资 于股 票 和 债券, 其收 益水 平可 能会 受到利 率变 化的 影响 。 3、 购 买力 风险 如果发 生通 货膨 胀, 基金 投资于 证券 所获 得的 收益 可能会 被通 货膨 胀抵 消, 从而影 响 基 金资产 的实 际收 益率 。 4、信 用风 险 信用风 险主 要指 债券 、 票 据 发行主 体信 用状 况可 能恶 化而可 能产 生的 到期 不能 兑付的 风 险。 5、公司 经 营风 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 如 管理 能 力、 行业 竞争 、 市场 前景 、 技术更 新、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 者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虽 然基金 可以 通 过 投资多 样化 来分 散这 种非 系统风 险, 但不 能完 全避 免。 6、 经 济周 期风 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证 券市 场的 收益 水平 也呈周 期性 变化 , 基 金投 资的收 益 水 平也会 随之 变化 ,从 而产 生风险 。 (三) 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的 流动 性风 险主 要表 现在三 个方 面: 一是 基金 管理人 建仓 或进 行组 合调 整时, 可 能 由于市 场流 动性 相对 不足 而无法 按预 期的 价格 将沪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ETF 、 股 票或债 券买 进







































































59 或卖出 ; 二 是为 应付 投资 者的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支 付出 现困 难, 被迫 在不适 当的 价 格 大量抛 售沪深 300 非 银行 金融 ETF 、 股票 或债 券; 三 是沪深 300 非银 行金 融 ETF 暂停 赎回 或 暂停在 二级 市场 交易 , 导 致基金 管理 人出 现现 金 支 付困难 , 基 金管 理人 因此 暂停接 受投 资 者 的赎回 申请 。以 上情 形均 可能给 本基 金带 来不 利影 响。 (四) 管理 风险 1、 在基 金管 理运 作过 程中 ,基金 管理 人的知 识、 经 验、判 断、 决策 、技能 等 ,会影 响 其对信 息的 占有 以及 对经 济形势 、证 券价 格走 势的 判断, 从而 影响 基金 收益 水平; 2、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手 段 和管理 技术 等因 素的 变化 也会影 响基 金收 益水 平。 (五) 其他 风险 1、因 技术 因素 而产 生的 风 险,如 电脑 等技 术系 统的 故障或 差错 产生 的风 险; 2、因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导致 的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服务机构等 机 构无法 正常 工作 ,从 而影 响基 金 运作 的风 险; 3、因金 融市 场危 机、 代理 商违约 、基 金托管 人违 约 等超出 基金 管理 人自身 控 制能力 的 因素出 现, 可能 导致 基金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受损的 风险 。 4、 因 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主要在 场外 市场进 行交 易 ,场外 市场 交易 现阶段 自 动化程 度 较场内 市场 低, 本基 金在 投资运 作过 程中 可能 面临 操作风 险。










































































6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 基金 合同 涉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基金合 同约 定 应经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基 金合 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生 效 ,自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 六十 个工作 日低 于五千 万元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终 止本 基金 合同 的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 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61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62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 义务 1.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利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 依法 申请 赎回 或转 让 其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4 )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或 者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 (5 )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 ) 按照 目标ETF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出 席或 者委 派代 表出席 目标ETF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并对 目 标ETF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事项 行使 表决权 ; (7 )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8 )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9 )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 服务 机构 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依 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10)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 根 据《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 规定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务 包 括但不 限 于: (1 ) 认真 阅读 并遵 守《 基 金合同 》 、 招募 说明 书等 信 息披露 文件 ; (2 )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解 自身 风险承 受能 力 , 自主 判断 基金 的投资 价 值,自 主 做出投 资决 策, 自行 承担 投资风 险; (3 ) 关注 基金 信息 披露 , 及时行 使权 利和 履行 义务 ; (4 )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所规 定的 费用 ; (5 ) 在其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范围内 ,承 担基 金亏 损或 者《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6 )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63 (7 )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决 定; (8 )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2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根 据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用 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 )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 取基金 管理 费以及 法律 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4 ) 销售 基金 份额 ; (5 )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6 )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 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合同 》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 和其他 监管 部门 , 并 采取 必要措 施保 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 ) 在基 金托 管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托管 人; (8 ) 选择 、更 换基 金销 售 机构, 对基 金销 售机 构的 相关行 为进 行监 督和 处理 ;


(9 )担 任或 委托 其他 符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基 金登 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务 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依 照 法律 法规 为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 基金 的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 融券 ;


(14)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 更 换律 师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 外 部机构 ;


(16)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规的 前提 下, 制订 和调 整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 换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64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依法 募集 资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办 理基 金份 额的发 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以 诚实 信用 、谨 慎 勤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产 ; (4 )配 备足 够的 具有 专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基 金投 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化 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理 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对所 管理 的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记账 ,进 行 证券投 资; (6 ) 除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 自己及 任 何第三 人谋 取利 益, 不得 委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 财产 ; (7 ) 依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 (8 )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 使计算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价 格的 方 法符合 《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 )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10)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严格按 照 《基 金法 》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履 行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 务; (12)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资意 向等 。 除 《基 金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的 会计 账 册、报 表、 记录和 其他 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17)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 资者提 供的 各项 文件 或资 料在规 定时 间发 出, 并且 保证投 资 者







































































65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 织并 参加 基金 财 产清算 小组,参 与基 金财 产 的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现 和分配 ; (19)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并 通知基 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 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失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当基 金管 理人 将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24) 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金 的备 案 条件, 《基金 合同 》不 能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费 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计 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金 募 集期结 束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 )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 之日起 ,依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安全 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 金合 同》 约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以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批 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的 投资 运 作, 如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基 金 合同》 及 国家法 律法 规行 为, 对基 金财产 、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 的情 形, 应呈报 中国 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66 (4 )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证券 账户 、为 基金办 理证 券交 易资 金清 算。 (5 ) 提议 召开 或召 集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6 ) 在基 金管 理人 更换 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7 )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 立专 门的 基金 托管 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 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 立健 全内 部风 险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保证 其托 管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 证不 同基 金之 间在账 户设 置 、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 除依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关 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财 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按 照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 , 根 据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 及时 办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 (7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除《基 金法》 、 《基 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另有 规 定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8 ) 复核 、审 查基 金管 理 人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9 )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 活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10 ) 对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 告、 季度 、 半年 度和 年度 基金报 告出 具意 见 , 说 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 料 15 年以 上 ;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 项 ; (15 ) 依 据 《基 金法》 、 《 基金合 同 》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合







































































67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面临 解散 、 依 法被 撤 销或者 被依 法宣 告破 产时 ,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和 银行监 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导 致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 规 定履 行自 己的 义 务, 基金 管 理人因 违反 《 基金 合同 》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 应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 向 基金 管理人 追 偿 ; (21) 执行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决定 ;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一 基金 份额 拥有 平等的 投票 权 。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不 设日常 机构 。 鉴于本 基金 是目 标 ETF 的 联接基 金, 本基 金投 资的 目标 ETF 拟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 会时, 本基 金需 提前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就 目标 ETF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拟表 决 事 项征求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意见 。 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应 在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召 开之 前召 开并 完成表 决, 并应 当就 全部 表决意 见进 行分 类统 计, 确定权 益登 记 日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各类 表决 意见 的具 体比 例 (比 例以 百分 数表 示, 分 子四舍 五入 精 确到小 数点 后两 位 ) 。 本基 金的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分 别按照 上 述分类 表决 意 见的具 体比 例参 加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并 据此投 票表 决 ( 各类 表决 意 见代表 的目 标 ETF 基 金份 额= 权益 登记 日 本基金 持有 的目 标 ETF 总 份额× 该类 表决 意见 占比 ,基金 份额四 舍五入 精确 到整 数位 ) 。 本基金 的基 金管理 人代 表 本基金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提议召 开或 召集目 标 ETF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须 先遵 照 本基金 《 基金 合同 》 的约 定召开 本基 金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决定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由本 基







































































68 金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终 止基金 合同 的情 形除 外 ; (2 )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3 )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4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5 ) 提高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的 报酬 标准 ; (6 ) 变更 基金 类别 ; (7 )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的 合并; (8 ) 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 范围或 策略 ; (9 ) 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程 序;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本 基 金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议 召开或 召集 目 标 ETF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会 ; (12 ) 单 独或 合计 持有 本 基金总 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 以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 的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 同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13 )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14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或 中国 证监会 规定 的 其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事项 。 2、 以 下情 况可 由基 金管 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1 ) 调低 全部 或部 分份 额 类别的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其 他应 由基 金承 担的费 用 ; (2 ) 法律 法规 要求 增加 的 基金费 用的 收取 ; (3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 且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 质性不 利 影响 的 前提 下 调 整本 基金 全部或 部分 份额 类 别 的申 购费率 、 调 低 全 部或 部分 份 额类别 的赎 回 费率 或 变更 收费 方式 ; (4 )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 对 《基 金合 同 》 的 修 改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或 修改 不涉及 《 基







































































69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大 变 化; (6 ) 基 金管 理人 在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 可 的范围 内且 对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 响 的 前提 下调整 有关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换 、 基 金交 易、 非交易 过户 、 转 托管、 质押 等业 务规 则, 或基金 登记 机构 、基 金销 售机构 调整 上述 相关 业务 规则; (7 )在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许 可 的范 围内 且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 实质性 不 利影响 的前 提下 基金 推出 新业务 或服 务; (8 )在 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无 实质 不利影 响的 情 况下, 增加 或减 少份额 类 别,或 调 整基金 份额 分类 办法 及规 则 ; (9 )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 定,变 更基 金名 称、 调整 业绩比 较基 准; (10) 在不 违反 法律 法规 且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不利 影响 的前 提下 , 基金 管 理 人调整 基金 收益 的分 配原 则和支 付方 式; (11)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 基 金管 理人 经与 基金托 管 人 协商一 致, 对基 金份 额进 行折算 ; (12)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由目 标 ETF 的 联接 基金变 更为 直接 投资 目 标ETF 标 的指 数成份 股的 指数 基金 ; (13) 在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无实 质不 利影 响的 前提下 ,本 基金 在交 易所 上市交易、 申购 和 赎回 ; (14) 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60 个工 作日 低于5000 万 元 , 经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终止 本基 金合 同; (15)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规定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其 他情形 。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法 律法 规规 定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定 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基 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金 托管 人认 为有 必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 金管 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并 自出 具书 面决定 之日 起 六 十日内 召开 并告 知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配 合 。










































































70 4、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 提出 书 面提 议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收 到 书面 提 议 之 日起 10 日 内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 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仍认 为有必 要召 开的 ,应 当向 基金托 管人 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 并书面 告知 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 定 之日 起60 日内 召开 并告 知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配 合 。 5、 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含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要 求召 开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而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都 不召 集的 , 单独 或合 计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有 权自行 召集 , 并 至少 提前30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配 合 , 不 得阻 碍 、 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召集 人应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 ) 会议 召开 的时 间、 地 点和会 议形 式; (2 ) 会议 拟审 议的 事项 、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 有权 出席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 权委 托证 明的 内容 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 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代 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 ) 会务 常设 联系 人姓 名 及联系 电话 ; (6 ) 出席 会议 者必 须准 备 的文件 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7 ) 召集 人需 要通 知的 其 他事项 。 2、采取 通讯 开会 方式 并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会 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 说明本 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所 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 式、 委托 的公证 机关 及其 联系 方式 和联系 人、 书 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召 集人 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 书面通 知基 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表 决 意见的 计







































































71 票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 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 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 召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 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书面 表决 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表 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 讯开 会方式 及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会 允 许 的其他 方式 召开 ,会 议的 召开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 1、现场 开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或 以代 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派 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托管 人不 派代 表列 席的 ,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 开 会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进 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出 席会 议者 持有 的有关 证明 文件 、 受托 出 席会议 者 出 示的 委托人 的 代理投 票 授权委 托证 明及 有关 证明 文件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会 议通 知的 规定 ; (2 )经 核对 , 到 会者 在权 益登记 日代 表的 有 效的 基 金份额 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 益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50%(含 50%)。 2、通讯 开会 。通 讯开 会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将其 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 会议 召集 人按 《基 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 工作 日内 连续 公布相 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 人 (如 果基 金 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 和 公证 机关 的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金 托管 人或 基金 管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 (含50%); (4 ) 上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 时提 交的 有关证 明文 件 、 受托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 人 出 示的 委托人 的代 理 投







































































72 票 授权 委托 证明 及有关 证 明文件 符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 》和 会议 通知的 规 定,并 与基 金 登记注 册机 构记 录相 符; 3、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的条 件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 有代表 二分 之一 以上 基金 份额的 持有 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参加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持有 人的 基金 份额 低于 上述规 定比 例的 , 召 集人 可 以在原 公 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时 间的 三个 月以 后、 六个月 以内 , 就 原定 审议 事项重 新召 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 集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应当有 代表 三分 之一 以上 基金份 额的 持 有人参 加, 方可 召开 。 4、在不 与法 律法 规冲 突的 前提下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可 通过 网络 、电话 或 其他方 式 召开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以采用 书面 、 网络 、 电话 、 短 信或 其他 方式 进行 表 决, 具体 方式 由 会议召 集人 确定 并在 会议 通知中 列明 。 5、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授 权他 人代为 出席 会议并 表决 的 ,授权 方式 可以 采用书 面 、网络 、 电话、 短信 或其 他方 式, 具体方 式由 会议 召集 人确 定并在 会议 通知 中列 明。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议事内 容为 关系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的重 大事 项 , 如 《 基金 合同 》 的重 大修 改、 决定 终 止《基 金合 同》 、 更换 基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管 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法 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 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 原有 提案 的修 改应 当 在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1 ) 现场 开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决 议。 大会 主持 人为基 金管 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 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 50% 以 上( 含 50% ) 选 举产生 一名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主持 人。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拒不 出席 或







































































73 主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 力。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签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单 位 名 称) 、 身份证 明文 件号 码、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的 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 )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提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2 个工 作日 内在 公证 机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机 关监 督下形 成 决 议 。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般 决议 ,一 般决 议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所 持表 决 权的 50% 以上 ( 含50% ) 通 过方为 有 效; 除 下列 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事项 以外的 其他 事 项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 式通 过。 2、特别 决议 ,特 别决 议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持 表 决权的 三 分之二 以上 ( 含 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 转 换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终止 《基 金合 同》 ( 但依据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终 止基金 合同 的情 形除 外) 、 与其 他基 金 合并 以 特别 决议 通过 方为 有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 相反证 据证 明, 否则 提交 符合会 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但应当 计入 出 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 )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持 人 应当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和 代 理人 中 选 举 两名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 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74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 是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主 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 始 后宣 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中 选举 三 名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 果会 议主 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代 理人 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票 人应 当进 行重 新清 点, 重 新清 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基 金管 理人 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出席 大会 的, 不 影 响计票 的效 力。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由大 会召 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 权 代表 (若 由基 金托 管人 召 集, 则为 基金 管理 人授 权 代表 ) 的 监督 下进 行计 票 , 并 由公 证机 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 表决 通过 之日 起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 指 定媒介 上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和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应 当 执行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的决 议。 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均 有 约束力 。 (九 ) 本 部分 关于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事 由 、 召开条 件 、 议 事程 序 、 表 决条件 等规 定, 凡 是直 接引 用法 律法 规的部 分, 如将 来法 律法 规修改 导致 相关 内容 被取 消或变 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 可 直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 行修 改和调 整,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 三、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 执行方 式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 利润指基金利 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 后







































































75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指基金 利润 减去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后 的余 额。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金 可供分配利润 指截至收益分 配基准日基金 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配利润 中已实现收 益 的孰低 数。 (三) 基金 收益 分配 原则 1.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 分配权 ; 2.本 基金收益分配 方式 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 现金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若投 资者 不选择 , 本 基金 默认 的收 益分配 方式 是 现 金分红 ; 3.基 金收益分配后 基金份额净值 不能低于面值 ;即基金收 益分配基准日 的基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公 告与 实施 本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由基 金管理 人拟 定, 并由 基金 托管人 复核 ,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介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基金 红利发放日距 离收益分配基 准日(即可供 分配利润计 算截止日)的 时间不得超 过 15 个 工作 日。 (六) 基金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费 用 基金 收益分配时所 发生的银行转 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 现 金红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 不 足于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费 用时 , 基 金登 记机 构可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的现 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金 份额 。红 利再 投资 的计算 方法 ,依 照《 业务 规则》 执行 。 四、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运 用有关 费用 的提 取、 支付 方式与 比例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76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 、 诉讼 费 和 仲裁 费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 用; 6、基 金的 证券 交易 费用 ; 7、基 金的 银行 汇划 费用 ; 8、 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用、 账 户维护 费用 ;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 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由于本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同时 为目 标 ETF 的 基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 为避免 重 复收费 , 本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不 对基 金财 产中 投资于 目 标ETF 的部 分计 提管理 费、 托 管费。 本基 金制 定了 以下 的收费 标准 。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管理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扣除 前一 日所 持有目 标 ETF 公 允价 值后 的余额 ( 若 为负数 ,则 取0 )的0.5% 年费率 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5%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前 一日 所持 有目 标 ETF 公允 价值 后的 余额 , 若 为 负数, 则 E 取0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 托管 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产 净值 扣除 前一 日所 持有目 标 ETF 公 允价 值后 的余额 ( 若 为负数 ,则 取0 )的0.1% 年费率 计提 。托 管费 的计 算方法 如下 : H=E ×0.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扣除前 一日 所持 有目 标 ETF 公允 价值 后的 余额 , 若 为 负数, 则 E 取0 。 基金管 理费 、 基 金托 管费 每日计 提, 按月 支付 。 由 托 管人根 据与 管理 人核 对一 致的财 务 数据, 自动 在月 初5 个工 作日内 、 按 照 指 定的 账户 路径进 行资 金支 付, 管理 人无需 再出 具 资 金划拨 指令 。 若遇 法定 节 假日 、 休 息日 等 , 支 付日 期顺延 。 费用 自动 扣划 后 , 管 理人 应进 行 核对, 如发 现数 据不 符, 及时联 系托 管人 协商 解决 。










































































77 除管理 费、 托管 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用 ,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 规定 , 按 费用 实际支 出 金 额列入 当期 费用 ,由 基金 托管人 从基 金财 产中 支付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因未 履行 或未完 全履 行 义务导 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 按照 基金 发展情 况, 并根 据法 律法 规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约定 针对 全部 或部 分份额 类别 调整 基金 管理 费率、 基金 托管 费率 等相 关费率 。 (五) 基金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 五、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方向 和投资 限制 (一) 投资 目标 紧密跟 踪业 绩比 较基 准, 追求跟 踪偏 离度 及跟 踪误 差的最 小化 。 ( 二 )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目标 ETF 、 标的 指数 成份 股及 备选成 份股 、 债 券、 债 券 回购、 资 产支持 证券 、 银行 存款 、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基 金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其 投资原 则及 投资 比例 按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相关 规定执 行。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 资产不 低于 非现 金资 产 的80%且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90% , 现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年 以 内的政 府债 券不 低于基 金 资产净 值的 5%( 在扣 除股 指期货 合约 需 缴纳的 交易 保证 金后)。 (三) 投资 限制 1、组 合限 制










































































78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 遵 循以 下限制 : (1) 本基金 投资 于目 标 ETF 的 资产不 低于 非现金 资产 的 80%且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0%; (2)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 证, 其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3%; (3) 本 基 金 在 任 何 交 易 日 买 入 权 证 的 总 金 额 , 不 得 超 过 上 一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5%; (4) 本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 益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10 %; (5) 本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 产支 持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20 %; (6) 本基金 持有 的同 一( 指同 一 信用级 别) 资产 支持 证券 的 比例, 不得 超过 该资 产支 持 证 券规模 的 10 %; (7) 本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含BBB)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 金持 有资 产 支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 用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 资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 布之日 起 3 个月 内予以 全部 卖出 ; (8) 基金财 产参 与股 票发 行申 购, 本 基金 所申 报的 金额 不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 所申报 的股 票数 量不 超过 拟发行 股票 公司 本次 发行 股票的 总量 ;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 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 资 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 净值 的40 %; (10) 本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40% ; (11) 本基金 持有 其他证 券投 资 基金( 不含 货币市 场基 金) ,其市 值不 得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10% ; (12)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 的买 入股 指期 货合 约价值 , 不 得超 过基 金 资 产 净值 的10% ; (13) 本基金 在任 何交易 日日 终 ,持有 的买 入期货 合约 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值 之和, 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95% ;





其 中, 有价 证券 指目 标 ETF 、 股 票、 其他 证券 投 资基金 、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4)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 持有的 卖出 期货 合约 价值 不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 权益 类资产 (包 括目 标ETF 、 股票、 其他 股票 型、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等) 总市 值的 20% ;










































































79 (15) 本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 股指 期 货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 得超 过上一 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6) 本基金 每个 交易 日日 终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应 当保 持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净 值 5% 的 现金或 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府 债券 ; (17) 本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基金 管理 人应 事先 根据 中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与 基 金托管 人在 本基 金托 管协 议中明 确基 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根据 比例 进行投 资。 基 金 管理人 应制 订严 格的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 控制 制度 , 防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律 风 险和操 作风 险 等各种 风险 ; (18) 法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他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 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期货 公司 三方 一同 就股指 期 货 开户、 清算 、估 值、 交收 等事宜 另行 签署 协议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期货期 期货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司 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使 基 金 投资比 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比 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 调整, 但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2、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 承销 证券 ; (2 ) 违反 规定 向他 人贷 款 或者提 供担 保; (3 )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5 )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6 ) 法律 、行 政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3、基金 管理 人运 用基 金财 产买卖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及其 控股 股 东、 实 际控制 人 或者与 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司 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内 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 事其他 重大 关







































































80 联交易 的 , 应 当符 合基 金的 投资目 标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持有人 利益 优先 原则 , 防范 利益冲 突 , 建立健 全内 部审 批机 制和 评估机 制, 按照 市场 公平 合理价 格执 行。 相关 交易 必须事 先得 到 基 金托管 人的 同意 , 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 重 大关 联交易 应提 交基 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审议 , 并 经过 三 分之 二 以 上的 独立 董事通 过 。 基金 管理 人董 事 会应至 少每 半年 对关 联交 易事项 进行 审 查。 4、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上述 组合 限制、 禁止 行 为或关 联交 易规 定,本 基 金可不 受 相关限 制。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对上 述组 合限 制、 禁止行 为或 关联 交易 规定 进行变 更的 , 本 基金可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经 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一致, 基金 管理 人可 依据 法律法 规或 监 管 部门规 定直 接对 基金 合同 进行变 更, 该变 更无 须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六、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计算 方法和 公告 方式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的公 告 《基金 合同 》 生 效 后 , 在 开 始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 赎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少每 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媒 介上。 七、基 金合 同解 除和 终止 的事由 、程 序以 及基 金财 产清算 方式 (一)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 、变 更基 金合 同涉及 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合 同约 定应 经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过 的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 过







































































81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于 《 基金 合同 》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 自表 决通 过之 日起 生效 , 自 决 议 生效后 两日 内在 指定 媒介 公告。 (二)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 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 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金 资产 净值 连续 六十 个工作 日低 于五千 万元 , 经与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终 止本 基金 合同 的, 不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审 议 ;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情况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 自 出现 《基 金合 同 》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 册会 计师 、 律 师以 及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基金 财产 清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 ) 对基 金财 产和 债权 债 务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3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和变现 ; (4 ) 制作 清算 报告 ; (5 )聘 请会 计师 事务 所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部 审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算 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 )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7 )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82 5、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 月, 但因 本基 金所 持证券 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能 及 时 变现的 ,清 算期 限相 应顺 延。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八、争 议解 决方 式 对于因 基金 合同 的订 立、 内容、 履行 和解 释或 与基 金合同 有关 的争 议, 基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尽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 径解决 。 不愿 或者 不能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的 , 任 何一方 均有 权将 争议提 交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 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 规则进 行仲 裁 。 仲 裁地 点 为北京 市 。 仲 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 约束力 , 仲裁 费 用由败 诉方 承担 ,除 非仲 裁裁决 另有 决定 。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应恪 守各 自的 职责 , 继 续忠 实 、 勤 勉 、 尽 责地 履行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九、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 合同 》 是 约定 基金 当 事人之 间、 基金 与基 金当 事 人之间 权利 义务 关系 的法 律文件 。 1、 《基 金合 同》 经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双方 盖章 以及双 方法 定代 表人 或授 权代表 签 字 或盖 章 并 在募 集结 束后 经基金 管理 人向 中国 证监 会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并 经 中国证 监会 书







































































83 面确认 后生 效。 2、 《基 金合 同》 的有 效期 自 其生效 之日 起至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之日止 。 3、 《基 金合 同》 自生 效之 日 起对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内 的 《基金 合同 》各 方当 事人 具有同 等的 法律 约束 力。 4、 《 基金 合同 》 正本 一式 六份 , 除 上报 有关 监管 机 构一式 二份 外 , 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各 持有 二份 ,每 份具 有同等 的法 律效 力。 5、 《 基金 合同 》 可印 制成 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 销 售机 构的办 公场 所和营 业场 所查 阅。










































































84 二十一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内容摘 要 一、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易方 达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珠 海市 横琴新 区宝 中 路3 号 4004-8 室 办公地 址: 广东 省广 州市 珠江新 城珠 江东 路 30 号 广 州银行 大 厦40 -43 楼 邮政编 码:510620 法定代 表人 :叶 俊英 成立日 期:2001 年4 月 17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2001]4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 壹亿 贰仟 万 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 经 中 国证监 会批 准的 其他 业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 国建 设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大街 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 码:100033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成立日 期:2004 年 09 月17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贰仟 伍佰 亿壹 仟零玖 拾柒 万柒 仟肆 佰捌 拾陆元 整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 发放 短期 、 中 期、 长期 贷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理票 据 承 兑与贴 现 ; 发 行金 融债 券 ; 代理发 行 、 代 理兑 付、 承销 政府债 券 ; 买 卖政 府债 券、 金融债 券 ; 从事同 业拆 借 ; 买 卖 、 代 理买卖 外汇 ; 从事 银行 卡 业务 ; 提 供信 用证 服务 及 担保 ; 代 理收 付 款项及 代理 保险 业务 ; 提 供保管 箱服 务; 经中 国银 行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 部门批 准的 其 他 业务。










































































85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 投资对 象进 行监 督。 《 基金 合同》 明确 约定 基金投 资 风格或 证券 选择 标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 按照基 金托 管人 要求 的格 式提供 投资 品种 池, 以便 基金托 管人 运用 相关 技术 系统, 对基 金 实 际投 资 是否 符合 《基 金合 同》 关 于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约定进 行监 督, 对存 在疑 义的事 项进 行 核 查。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包 括目标 ETF 、 标 的指 数成 份股 及 备选成 份股 、 债 券、 债券 回购、 资 产支持 证券 、 银行 存款 、 货币市 场工 具 、 权 证 、 股 指期货 以及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 基 金投资 的其 他金 融工 具。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本基 金 可 以将 其纳 入投 资范围,其 投资原 则及 投资 比例 按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的 相关 规定执 行。 本基金 不得 投资 于 相 关法 律、法 规、 部门 规章 及《 基金合 同》 禁止 投资 的投 资工具 。 (二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投资 、 融 资 比例进 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下 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监 督: 1. 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资产 的 80% 且 不 低 于 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 90% ; 2.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3 %; 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4.本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 产净值 的 10 %; 5.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 支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6.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指 同 一信用 级别)资 产支 持证 券 的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 支 持证券 规模 的10 %; 7.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 别评级 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基 金持 有资产 支 持证券 期间 , 如 果其 信用 等级下 降、 不再 符合 投资 标准, 应在 评级 报告 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全 部卖 出; 8.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 的金 额不超 过本 基金 的总 资产 , 本基 金 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9. 本 基 金 进 入全 国 银 行 间同 业 市 场 进 行债 券 回 购 的资 金 余 额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40 %; 10. 本 基金 资产 总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的 140% ; 11. 本 基金 持有 其他证 券 投资基 金( 不含货 币市 场 基金)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







































































86 值的10% ; 12. 本 基金 持有 的所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 其 公允 价值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本 基金持 有的 同一 流通 受限 证券, 其公 允价 值不 得超 过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3% ; 13.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买入股 指期 货 合约价 值, 不得超 过基 金 资产净 值 的10% ; 14.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 合约 价 值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目 标 ETF 、 股 票、 其他 证券 投资 基 金、 债 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年以 内 的政府 债券 ) 、 权证 、资 产 支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含 质押 式回 购) 等; 15.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日 终,持 有的 卖出期 货合 约 价值不 得超 过基金 持有 的 权益类 资 产总市 值( 包括 目 标 ETF 、股票 、其 他 股 票型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等 ) 的20%; 16. 本 基金在 任何 交易 日内 交易( 不包 括平仓 )的 股 指期货 合约 的成交 金额 不 得超过 上 一交易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20%; 17. 本 基金每 个交 易日 日终 在扣除 股指 期货合 约需 缴 纳的交 易保 证金后 ,应 当 保持不 低 于基金 资产 净 值5% 的现 金 或到期 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 18. 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投资 限制 本基金 在开 始进 行股 指期 货投资 之前 , 应 与基 金托 管人、 期货 公司 三方 一同 就股指 期 货 开户、 清算 、估 值、 交收 等事宜 另行 签署 协议 。 如果法 律法 规对 上述 投资 组合比 例限 制进 行变 更的 , 以变 更后 的规 定为 准。 法 律法规 或 监管部 门取 消上 述限 制, 则本基 金投 资不 再受 相关 限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 市公 司合并 、 基 金规 模变 动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金 投 资 比例不 符合 上述 规定 投资 比例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 行调 整 ,但中 国证 监 会规定 的特 殊情 形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 同生效 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比 例符 合 基金合 同 的有关 约定 。 在上 述期 间 内,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 投资策 略应 当符 合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基 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的 投资 的监 督与检 查自 本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开 始。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本托 管协议 第十 五条第 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通 过事 后监 督方 式进 行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运用 基金 财产 买卖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及 其控 股股 东、 实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其有 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发行 的证 券或 者承 销期 内承销 的证 券, 或者 从事 其 他重大 关联 交 易的, 应当 符合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和投 资策 略, 遵 循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优先 的原则 , 防 范 利 益冲突 ,相 关交 易必 须事 先得到 基金 托管 人的 同意 ,并履 行信 息披 露义 务。 (四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参与 银行间 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







































































87 规及行 业标 准的 、 经 慎重 选择的 、 本 基金 适用 的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并 约定 各 交 易对手 所适 用的 交易 结算 方式。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 按 照交易 对手 名单 的范 围在 银行间 债券 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交易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每 半年 对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名 单及 结算 方式进 行更 新 , 新名单 确定 前已 与本 次剔 除的交 易对 手所 进行 但尚 未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议进 行结 算 。 如基金 管理 人根 据市 场情 况需要 临时 调整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交易 对手 名单 及结 算方式 的, 应 向 基金托 管人 说明 理由 ,并 在与交 易对 手发 生交 易 前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协商 解决 。 基金管 理人 负责 对交 易对 手的资 信控 制, 按银 行间 债券市 场的 交易 规则 进行 交易, 并 负 责解决 因交 易对 手不 履行 合同而 造成 的纠 纷及 损失 ,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任 何法 律 责任及 损失 。 若 未履 约的 交 易对手 在基 金托 管人 与基 金管理 人确 定的 时间 前仍 未承担 违约 责 任及其 他相 关法 律责 任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对 相应 损失先 行予 以承 担, 然后 再向相 关交 易 对 手追偿 。 基 金托 管人 则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况 进行 监督 。 如基 金托 管 人 事后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没有 按照事 先约 定的 交易 对手 或交易 方式 进行 交易 时, 基 金托管 人应 及 时提醒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不承 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损 失和 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管理人 投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 行监 督。 基金管 理人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事 先根 据中 国证 监会相 关规 定, 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 受 限证券 的比 例, 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防 范流 动性 风险 、 法律风 险和 操 作风险 等各 种风 险。 基金 托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 是否 遵守相 关制 度、 流动 性风 险处置 预案 以 及 相关投 资额 度和 比例 等的 情况进 行监 督。 1.本基 金 投 资的 受限 证券 须为经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的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 公 开发 行 股票网 下 配售部 分等 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期 限锁 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不包 括由 于发 布重 大 消息或 其他 原 因而临 时停 牌的 证券 、 已 发行未 上市 证券 、 回 购交 易中的 质押 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本基 金 不 投资有 锁定 期但 锁定 期不 明确的 证券 。 本 基 金 投 资 的受 限 证 券 限于 可 由 中 国 证券 登 记 结 算有 限 责 任 公 司或 中 央 国 债登 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负 责登 记和 存管, 并可 在证 券交 易所 或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证 券。 本基金 投资 的受 限证 券应 保证登 记存 管在 本基 金名 下, 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相关 工 作的落 实 和协调 , 并 确保 基金 托管 人 能够正 常查 询。 因基 金管 理 人原因 产生 的受 限证 券登 记存管 问题 , 造成基 金托 管人 无法 安全 保管本 基金 资产 的责 任与 损失, 及因 受限 证券 存管 直 接影响 本基 金 安全的 责任 及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承 担。 本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不 得预付 任何 形式 的保 证金 。 2.基金 管理 人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 应制 订流 动性 风险处 置预 案并 经其 董事 会批准 。 风 险处置 预案 应包 括但 不限 于因投 资受 限证 券需 要解 决的基 金投 资比 例限 制失 调、 基 金流 动 性 困难以 及相 关损 失的 应对 解决措 施, 以及 有关 异常 情况的 处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首 次投 资 流







































































88 通受限 证券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票 相关 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案 。 基金管 理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受限证 券的 流动 性风 险负 责, 确 保对 相关 风险 采取 积 极有效 的 措施, 在合 理的 时间 内有 效解决 基金 运作 的流 动性 问题。 如因 基金 巨额 赎回 或市场 发生 剧 烈 变动等 原因 而导 致基 金现 金周转 困难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保证 提供 足额 现金 确保 基金的 支付 结 算, 并 承担 所有 损失 。 对 本 基金因 投资 受限 证券 导致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 托管 人不承 担任 何 责任。 如因 基金 管理 人原 因导致 本基 金出 现损 失致 使基金 托管 人承 担连 带赔 偿责任 的, 基 金 管理人 应赔 偿基 金托 管人 由此遭 受的 损失 。 3.本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基金 管理 人应 至少 于 投资前 三个 工作 日向 基金 托管人 提 交有关 书面 资料 , 并保 证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的 有关 资料真 实 、 准 确 、 完 整 。 有 关资料 如有 调 整,基 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提 供调整 后的 资料 。上 述书 面资料 包括 但不 限于 : (1 )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发 行 非公开 发行 股票 的批 准文 件。 (2 )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有 关 发行数 量、 发行 价格 、锁 定期等 发行 资料 。 (3 )非 公 开 发行 股票 发行 人与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或中 央国债 登 记结算 有 限责任 公司 签订 的证 券登 记及服 务协 议。 (4 ) 基金 拟认 购的 数量 、 价格、 总成 本、 账面 价值 。 4.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本 基金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后两 个交易 日内 , 在 中国 证监 会 指定媒 体 披露所 投资 非公 开发 行股 票的名 称 、 数 量 、 总 成本 、 账面价 值 , 以 及总 成本 和 账面价 值占 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本基金 有关 投资 受限 证券 比例如 违反 有关 限制 规定 ,在合 理期 限内 未能 进行 及时调 整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两个 工作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予 以公告 。 5.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规 定有权 对基 金 管 理人 进行 以下事 项监 督: (1 ) 本基 金投 资受 限证 券 时的法 律法 规遵 守情 况。 (2 )在 基金 投资 受限 证券 管理工 作方 面有关 制度 、 流动性 风险 处置 预案的 建 立与完 善 情况。 (3 ) 有关 比例 限制 的执 行 情况。 (4 ) 信息 披露 情况 。 6.相关 法律 法规 对基 金投 资受限 证券 有新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 对 基金 资产净 值计 算、 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应收资 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 开支及 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 益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露 、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登 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进 行监 督和 核查 。 ( 七 )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的 上述 事 项 及 投资 指 令 或 实 际投 资 运 作 违反 法 律法 规、 《 基金合 同》 和本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应 及时以 电 话提醒 或书 面提 示等方 式 通知基 金管 理







































































89 人限期 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和协 助基 金托 管人的 监督 和核 查。 基金 管理人 收到 书 面 通知后 应在 下一 工作 日前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托 管人 发出 回函 , 就 基 金托管 人的 疑 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说明 违规原 因及 纠正 期限 , 并 保证在 规定 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 上述 规 定 期限内 , 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金 管理 人改 正。 基 金管理 人对 基 金托管 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在 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八) 基金 管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托 管人 依 照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 协议对 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 的书 面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定时 间内 答 复 并改正 , 或 就基 金托 管人 的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 托管 人按 照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 和本托 管协 议的 要求 需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 基 金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提 供 相关数 据资 料和 制度 等。 (九)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生 效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 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 违 反 《 基金 合同 》 约定 的, 应当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由 此造 成的 损 失由基 金管 理人 承担 。 (十)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 基金管 理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管理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托管 协议 规定 行使监 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情 节严重 或经 基金 托管 人提 出警告 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托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一)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 管 人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算 的基 金 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 值、 根据基 金管 理人 指令 办理 清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 和监督 基金 投 资 运作等 行为 。 (二)基金 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 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 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 未执行 或无 故延 迟执 行基 金管理 人资 金划 拨指 令、 泄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反 《基金 法》 、 《 基 金合同 》 、本 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 应及 时以书 面 形式通 知基 金托 管人限 期 纠正。 基金 托 管 人 收 到 通知 后 应及 时 核对 并 以 书 面形 式 给基 金 管理 人 发 出 回函 , 说明 违 规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 限内 及时改 正。 在上 述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 人有 权随 时对通 知事 项 进 行复查 , 督 促基 金 托 管人 改正。 基金 托管 人应 积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 括但 不 限 于: 提 交相 关资 料以 供基 金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 产的 完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内 答复 基 金 管理人 并改 正。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 金托管 人有 重大 违规 行为 ,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时通 知







































































90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 由, 拒绝 、 阻挠 对方根 据本 协议 规定 行使 监督权 , 或 采取 拖延 、 欺 诈 等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 监督, 情节 严 重或经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不 改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金 财产 应独 立于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 托管 人应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3.基金 托管 人按 照规 定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金 托管 人对 所托 管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管 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 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 ,如有特殊情况双方 可 另行协 商解 决 。 基 金 托 管 人未经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 不 得自 行运 用 、 处 分 、 分 配本基 金的 任 何资产 (不 包含 基金 托管 人依据 中国 结算 公司 结算 数据完 成场 内交 易交 收、 托管资 产开 户 银 行扣收 结算 费和 账户 维护 费等费 用) 。 6.对于因为 基金 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 如基金托管人无法从公 开信息或基金管理人 提 供的书 面资 料中 获取 到账 日期信 息的 , 应 由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与有 关当 事人 确定 到账日 期并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 到账 日基 金财产 没有 到达 基金 账户 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通 知基金 管理 人 采 取措施 进行 催收 。 由 此给 基金财 产造 成损 失的 , 基 金管理 人应 负责 向有 关当 事人追 偿基 金 财 产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对 此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7.除依据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 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 财 产。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金募集 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 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 人的 营业机构开立的“基 金 募集专 户” 。该 账户 由基 金 管理人 开立 并管 理。 2.基金募集 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等有 关规 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资金 划入 基金 托管 人开 立的基 金银 行账 户, 同时 在规定 时间 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 业 务资格 的会 计师 事务所 进 行验资 ,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具的 验资 报告 由参加 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金募 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 理退款 等事 宜。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基金托管 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 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 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







































































91 合法合 规的 指令 办理 资金 收付。 本基 金的 银行 预留 印鉴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和 使用。 2.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 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 要。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应 符合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构 的有 关规 定。 4.在符合法 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 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 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 金 资产的 支付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 托管 人在 中国 证券 登记结 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 海分公 司、 深圳 分公 司为 基 金开立 基 金托管 人与 基金 联名 的证 券账户 。 2.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使用, 仅限 于满 足开 展本 基金业 务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和 基 金 管理人 不得 出借 或未 经对 方同意 擅自 转让 基金 的任 何证券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基 金的任 何账 户 进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 证券账 户卡 的保 管由 基金 托管人 负责 , 账 户资 产的 管 理和运 用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证券账 户开 户费 由本 基金 财产承 担, 于证 券账 户开 立 次月第 七个 工作 日由 基金 托管人 从 本 基 金 银 行存 款 账户 中 直接 扣 收 ; 若因 基 金银 行 存款 余 额 不 足导 致 证券 账 户开 户 费 无 法扣 收, 基 金托 管人 顺延 至次 月第七 个工 作日 进行 扣收 ; 证券 账户 开立 后连 续六 个月内 , 因 本 基 金银行 存款 余额 持续 不足 导致证 券账 户开 户费 无法 扣收的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先行支 付基 金 托管人 垫付 的开 户费 用。 4. 基 金 托 管 人以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名 义 在 中国 证 券 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 司 开 立 结算 备 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完成 与中 国证 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的一 级法 人清算 工作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予以 积极 协助 。 结算 备付 金、 结算 互保 基 金、 交 收价 差资 金等 的收 取按照 中国 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5. 若 中 国 证 监会 或 其 他 监管 机 构 在 本 托管 协 议 订 立日 之 后 允 许 基金 从 事 其 他投 资 品种 的投资 业务 , 涉及 相关 账 户的开 立 、 使 用的 , 若无 相关规 定 , 则 基金 托管 人 比照上 述关 于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 合同 》 生 效后 , 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并 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业 拆 借市场 的交 易资 格,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交易 ; 基 金托 管人根 据中 国人 民银 行、 银行间 市场 登 记 结算机 构的 有关 规定 , 在 银行间 市场 登记 结算 机构 开立债 券托 管账 户, 持有 人账户 和资 金 结 算账户 , 并 代表 基金 进行 银行间 市场 债券 的结 算。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共同代 表基 金 签 订全国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购 主协 议。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92 1. 在 本托管 协议 订立 日之 后,本 基金 被允许 从事 符 合法律 法规 规定和 《基 金 合同》 约 定的其 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时 , 如 果涉 及相 关账 户的开 设和 使用 , 由 基金 管理人 协助 托 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2.法律 法规 等有 关规 定对 相关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办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 银行 存款 开户 证实 书 等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存放于 基 金托管 人的 保管 库, 也可 存入中 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 中 国证 券登 记结算 有限 责 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 管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 管人持 有。 实 物证券 、 银 行定 期存 款证 实书等 有价 凭证 的购 买和 转让, 按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双 方 约 定办理 。基 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托 管人 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资产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 责。 由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除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 受限于 第三 方机 构业 务规 则、 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 发 布的格 式合 同等 基金 管理 人不可 控制 的 情形 外 , 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签 署的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重 大合 同,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至 少各 持有一 份正 本的 原件 。 基 金 管理人 应在 重大 合同 签署 后及时 以加 密 方式将 重大 合同 传真 给基 金托管 人, 并在 三十 个工 作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 管人处 。 重 大 合 同的保 管期 限为 《基 金合 同》终 止 后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与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复 核与 完成 的时 间及 程序 1.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 资产总 值减 去负 债后 的金 额。 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按照 每 个交易 日 闭市后 ,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当日 基金 份额 的余 额数 量计算 ,精 确 到 0.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5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有 规定的 ,从 其规 定。 每个交 易日 计算 基金 资产 净值及 基金 份额 净值 ,并 按规定 公告 。 2.基金 管理 人应 每交 易日 对基金 资产 估值 。但 基金 管理人 根据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合 同 》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交易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 基金 份额净 值结 果 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对外 公布 。 (二) 基金 资产 估值 方法 和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拥有 的股 票、 基金 、 权证 、 债 券、 股指 期货 和银行 存款 本息 、 应 收款 项、 其 它 投 资等资 产及 负债 。










































































93 2.估值 方法 (1) 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交易 所上 市的有 价证 券 (包括 股票 、权证 等) ,以 其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所 挂 牌的市 价 (收盘 价) 估值 ; 估 值日 无 交易的 , 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证券 发行 机 构未发 生影 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事 件的 , 以最 近交 易 日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 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或证 券发 行机 构发 生影 响证券 价格 的重 大事 件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 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 2)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 价交 易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 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按 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 交易 日后经 济环 境 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 参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 定公允 价格 ; 3) 交 易 所 上 市未 实 行 净 价交 易 的 债 券 按估 值 日 收 盘价 减 去 债 券 收盘 价 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利息 得到 的净 价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且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重 大变 化 , 按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 减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估 值。 如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 调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 市不 存在 活跃 市场的 有价 证券 , 采 用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交 易所上 市 的 资产支 持证 券, 采用 估值 技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 按成本 估值 。 (2) 处 于未 上市 期间 的有 价 证券应 区分 如下 情况 处理 : 1)送股 、 转 增股 、 配 股和 公 开增发 的新 股, 按估 值日 在证券 交易 所挂 牌的 同一 股票的 估 值方法 估值 ; 2)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 市的 股票、 债券 和权 证,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允 价值 , 在 估值技 术 难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 情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 确锁 定期的 股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易所 上市 后, 按交 易所 上市的 同 一 股票的 估值 方法 估值 ; 非 公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 行业 协会有 关规 定 确 定公允 价值 。 (3) 对 持有 的目 标 ETF 基 金,按 估值 日目 标 ETF 基 金的份 额净 值估 值。 (4) 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的债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 等固定 收益 品种,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5) 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6) 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 期货 合约, 一般 以估值 当日 结 算价进 行估 值,估 值当 日 无 结算 价 的,且 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的, 采用最 近交 易日 结算 价估 值。 (7) 本 基金 投资 除目 标 ETF 之外的 其他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管 部







































































94 门的规 定估 值。 (8) 如 有充分 理由 表明 按上 述方法 进行 估值不 能客 观 反映其 公允 价值的 ,基 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9) 相 关法 律法 规以 及监 管部门 有强 制规 定的 , 从 其规定 。 如 有新 增事 项, 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 金合同 》 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序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 同查 明 原 因,双 方协 商解 决。 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管 理人 担任 , 因 此, 就 与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 问题 , 如经 相关 各 方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意见 的, 按 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计 算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3.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按估值 方法 的第(8)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 份 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三) 基金 份额 净值 错误 的处理 方式 1.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4 位以 内(含第 4 位)发 生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值错 误 ; 基金份 额净 值出 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立 即予 以纠正 , 通 报基 金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 措施防 止损 失进 一步 扩大 ; 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25% 时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 错误 偏差达 到基 金 份额净 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公 告 ; 当 发生 净值 计算 错误 时,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处 理,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基 金造 成 损 失的, 应由 基金 管理 人先 行赔付 ,基 金管 理人 按差 错情形 ,有 权向 其他 当事 人追偿 。 2.当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差 错给基 金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造成 损失 需要 进 行 赔偿 时,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实际情 况界 定双 方承 担的 责任, 经确 认后 按以 下条 款进行 赔偿 : (1) 本 基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基 金管 理人担 任, 与 本基金 有关 的会计 问题 , 如经双 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尚不 能达 成一 致时 , 按 基 金管理 人的 建议 执行 , 若 基金托 管人 已 提出合 理意 见而 基金 管理 人未采 纳的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基 金财 产造 成的直 接损失,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2) 若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已由基 金托 管 人复核 确认 后公告 ,而 且 基金托 管 人未对 计算 过程 提出 疑义 或要求 基金 管理 人书 面说 明, 基 金份 额净 值出 错且 造 成基金 份额持 有人直 接损 失的 , 应 根据 法律法 规的 规定 对投 资者 或基金 支付 赔偿 金, 就实 际向投 资者 或 基 金支付 的赔 偿金 额, 基金 管 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按 照管 理费和 托管 费的 比例 各自 承担相 应的 责 任。 (3) 如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结果 , 虽 然多 次重 新计 算 和核对 ,







































































95 尚不能 达成 一致 时, 为避 免不能 按时 公布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情形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计 算结 果 对 外公布 , 若 基金 托管 人已 提出合 理意 见而 基金 管理 人未采 纳的 , 由 此给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和 基 金造成 的直 接损 失, 由基 金管理 人负 责赔 付。 (4)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提 供的 信息错 误( 包括但 不限 于 基金申 购或 赎 回金 额等 ) ,进而 导 致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错误 而引起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和基金 财产 的损 失, 由基 金 管理人 负责 赔 付。 3.由于 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公 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有关会 计制 度变 化或 由于 其他不 可 抗力原 因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 采取 必要 、 适 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行检 查 , 但 是 未能发 现该 错误 而造 成的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免除赔 偿责 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积 极采 取必 要的 措施 消除由 此造 成的 影响 。 4.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由于 各自 技术 系统 设置 而产生 的净 值计 算尾 差, 以 基金管 理 人计算 结果 为准 。 5.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或 者监管 部门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如果 行业 另有 通行做 法 , 双方当 事人 应本 着平 等和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原则 进行 协商 。 (四) 暂停 估值 与公 告基 金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1.基金 投资 所涉 及的 证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不 可抗 力致 使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比 例 的 投 资品 种 的 估 值 出现 重 大 转 变, 而 基 金 管 理人 为 保 障 投资 人 的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如果 出现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属于 紧急 事故 的任 何情 况,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 不能 出 售或评 估 基金资 产时 ; 5. 本基 金 所投 资的 目标ETF 发 生暂 停估 值与 暂停 公 告基金 份额 净值 的情 形; 6.中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合 同》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五) 基金 会计 制度 按国家 有关 部门 规定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六) 基金 账册 的建 立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并 编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独 立 地设置 、 记 录和 保管 本基 金的全 套账 册。 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对 会计 处理方 法存 在 分 歧, 应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 。 若 当日 核对 不符, 暂时 无法 查找 到错 账的原 因而 影 响 到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 公告的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账册为 准。 (七) 基金 财务 报表 与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1.财务 报表 的编 制










































































96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2.报表 复核 基金托 管人 在收 到基 金管 理人编 制的 基金 财务 报表 后,进 行独 立的 复核 。核 对不符 时 , 应及时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共 同查出 原因 ,进 行调 整, 直至双 方数 据完 全一 致。 3.财务 报表 的编 制与 复核 时间安 排 (1) 报 表的 编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月结 束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表 的编 制; 在每 个季 度 结束之 日 起1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基 金 季度报 告的 编制 ; 在 上半 年 结束之 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的编 制;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起 90 日 内完 成基 金年 度 报告的 编制 。基 金年 度报 告 的财 务会 计 报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基 金 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当 期季度 报告 、 半年度 报告 或者 年度 报告 。 (2) 报 表的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 有关 报表 提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托 管人在 复 核 过程中 , 发现 双方 的报 表存 在不符 时 , 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应 共同 查明 原因 , 进行调 整 , 调整以 国家 有关 规定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应留 足充 分的 时间, 便于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相关 报表 及报 告。 (八)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编 制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 报告 或者年 度报 告之 前及 时向 基金托 管 人 提供基 金业 绩比 较基 准的 基础数 据和 编制 结果 。 六、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与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 应分别 保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保 存期 不少 于 20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 担责任 。 在基金 托管 人要 求或 编制 半年报 和年 报前 ,基 金管 理人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管 人 , 不得无 故拒 绝或 延误 提供 , 并保 证其 的真 实性 、 准 确 性和完 整性 。 基 金托 管人 不得将 所保 管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用 于基金 托管 业务 以外 的其 他用途 ,并 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商 、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 裁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 裁裁 决是 终局的 , 对 当 事







































































97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双 方当 事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自 继续 忠实 、 勤 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托 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可以 对协 议进 行修 改。 修 改后 的新 协议 , 其 内 容不得 与 《基金 合同 》的 规定 有任 何冲突 。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 终止 ; 2.基金 托管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3.基金 管理 人解 散、 依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生 法律 法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 出现《 基金 合同 》终 止事 由之日 起 30 个 工作 日内 成 立清算 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组成 :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 具 有 从 事证券 相关 业务 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师 以及 中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基金财 产清 算 小 组可以 聘用 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职责 :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 变 现 和分配 。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4.基金 财产 清算 程序 :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 出现时 ,由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统 一接 管基 金; (2) 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 务 进行清 理和 确认 ; (3)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和 变现; (4) 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告 进行 外部审 计, 聘 请律师 事务 所对清 算报 告 出具法 律 意见书 ; (6) 将 清算 结果 报中 国证 监 会备案 并公 告; (7) 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分配 。 5.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 为6 个月 , 但 因本基 金所 持证 券的流 动性 受到 限制 而不 能及时 变 现的, 清算 期限 相应 顺延 。










































































98 6.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7.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 的分配 :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8.基金 财产 清算 的公 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算报 告经 会计 师事 务所 审计、 并 由 律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后,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告 。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基 金财 产 清 算报告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 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进行 公告 。 9.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 件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99 二十二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服 务 基金管 理 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以 下是 主要 的服 务内 容, 基 金 管 理人根 据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有 权增加 、修 改这 些服 务项 目: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投 资交易 确认 服务 注册登 记机 构 保 留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上 列明 的所 有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交易记 录 。 基金管理人 直 销 网点 应 根据 在 基 金 管理 人 直销 网 点 进 行 交 易 的投 资 者的 要 求 提供成 交 确认 单。基金 非 直销 销售 机构 应根据 在 其 销售 网点 进行 交易的 投资 者的 要求 提供 成交确 认单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交 易记录 查询 服务 本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的客 户服 务中 心查询 历史 交易 记录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对账单 服务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可登 录 本公司 网站 (http://www.efunds.com.cn )查 阅对 账 单。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也可 向 本公司 定制 纸质 、电 子或 短信形 式的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单 。 具体查 阅和 定制 账单 的方 法可参 见本 公司 网站 或拨 打客服 热线 咨询 。 (四)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基 金 管 理 人 可利 用 非 直 销销 售 机 构 网 点和 本 公 司 网上 交 易 系 统 为投 资 者 提 供定 期 定额 投资的 服务 (本 公司 网上 交易系 统的 定期 定额 投资 服务目 前仅 对个 人投 资者 开通 ) 。 通过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 投 资者 可以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 定 期定额 申购 基 金 份额 , 具 体实施 方法 见 有 关公告 。 (五) 资讯 服务 1、 客 户服 务电 话 投资者 如果 想了 解申 购与 赎回的 交易 情况 、 基 金账 户余额 、 基 金产 品与 服务 等信息 , 或 反馈投 资过 程中需 要投 诉 与建议 的情 况, 可 拨打 如 下电话 :400 881 8088 ( 免长途 话费) 。 投资者 如果 认为 自己 不能 准确理 解本 基金 《 招募 说 明书》 、 《 基金 合同 》 的具 体内容 , 也可 拨 打上述 电话 详询 。 2、互 联网 站及 电子 信箱 网址:http://www.efunds.com.cn 电子信 箱:service@efunds.com.cn










































































100 二十三 、其 他应 披露 事项 无










































































101 二十四 、招 募说 明书 的存 放及查 阅方 式 本招募 说明 书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其他 基金 销售 机构 处, 投资 者可在 营 业 时间免 费查 阅, 也可 按工 本费购 买复 印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公 告的 内容完 全一 致。










































































102 二十五 、备 查文 件 1、 中 国证 监会 注册 易方 达 沪深 300 非 银行 金融 交易 型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接 基 金 募集 的文 件; 2、 《易 方达 沪深 300 非银 行金融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基 金合同 》 ; 3、 《易 方达 沪深 300 非银 行金融 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 证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托 管协议 》 ; 4、 《易 方达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 基金 业务 规则 》 ; 5、 法 律意 见书 ; 6、 基 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7、 基 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 件、营 业执 照 ; 存放地 点: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处 ; 查阅方 式: 投资 者可 在营 业时间 免费 查阅 ,也 可按 工本费 购买 复印 件。 易方达基 金管理 有限公 司 20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