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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诚TMT(165522)

信诚TMT: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 信诚中证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A 份额与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14 年12 月 22 日


公告日期:2014 年12 月 17 日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 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3 二、基金概览 ..............................................................................................................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6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0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0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2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5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5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5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15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15 附件:信诚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17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上市 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 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 本基 金 管理人的 董 事会及董 事 保证本报 告 所载资料 不 存在虚假 记 载、误导 性 陈述或者 重 大遗漏, 并 对 其 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 人保证本报 告书中基金 财务会计资 料等内容的 真实性、准 确性和完整 性, 承 诺 其 中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信诚中证 TMT 产业 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投资人欲了 解本基金的 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 刊登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指 定报 刊 和 网 站 上的《信诚中证 TMT 产 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 下简称“ 招募说明书” ) 。 二、基金概览 1 、基金名称: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 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 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基金份额包括信诚中 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份额(场内简称“ 信诚 TMT”) 、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 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A 份额 (场内简称“ 中证 TMTA”) 与 信诚中证 TMT 产业 主题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B 份额(场 内简称“ 中证 TMTB ” ) 。其中,中证 TMTA 、中证 TMTB 的基金 份额配比始终 保持 1:1 的比例不变。 4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5 、信诚 TMT 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信诚 TMT 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中 证 TMTA 、 中证 TMTB 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6 、 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信诚 TMT 与 中证 TMTA 、 中证 TMTB 之间的配 对转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 )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信诚 TMT 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中证 TMTA 与一份中证 TMTB 的行 为。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4 2 )合并。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中证 TMTA 与一 份 中证 TMTB 进行配对 申请转换 成两份信诚 TMT 的场内 份额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开始接受办理。 7 、 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 定期和不定期份额折算。 8 、 中证 TMTA 与中证 TMTB 的终止运 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中证 TMTA 份额 与中证 TMTB 份额可申 请终止运作。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 形式表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信诚 TMT 份额、中证 TMTA 份额与中证 TMT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信诚 TMT 份额、中证 TMTA 份 额与 中证 TMTB 份 额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9 、基金份额总额:截至 2014 年 12 月 15 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286,752,272.32 份, 其中, 信诚 TMT 为 286,552,266.32 份, 中证 TMTA 为 100,003.00 份, 中证 TMTB 为 100,003.00 份。 10 、基金份 额净值:截至 2014 年 12 月 15 日, 信诚 TMT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7 元,中证 TMTA 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03 元,中证 TMTB 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 1.011 元。 11 、基金管 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基金托 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本次上 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包括:


1 、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4]131 号 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 、发售日期:2014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 5 、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 、发售方式:交易所(场内)发售和柜台(场外)发售


7 、发售机构: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发售机构


1 )已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 爱建证券 、 安信证券 、 渤海证券 、 财达证券 、 财富证券 、 财富里昂 、 财通证券 、 长城证券 、 长 江 证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5 券、诚浩 证 券、川财 证 券、大通 证 券、大同 证 券、德邦 证 券、第一 创 业、东北 证 券、东方 证 券 、 东 海证券、 东莞证券、 东吴证券、 东兴证券、 方正证券、 光大证券、 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 国都证 券 、 国海证券 、 国金证券 、 国开证券 、 国联证券 、 国盛证券 、 国泰君安 、 国信证券 、 国元证券 、 海 通 证 券、恒泰 长 财、恒泰 证 券、红塔 证 券、宏源 证 券、宏信 证 券、华安 证 券、华宝 证 券、华创 证 券 、 华 福证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 华融证券、 华泰联合、 华泰证券、 华西证券、 华鑫证券、 江海证 券 、 金元证券 、 联讯证券 、 民生证券 、 民族证券 、 南京证券 、 平安证券 、 齐鲁证券 、 日信证券 、 瑞 银 证 券、山西 证 券、上海 证 券、申银 万 国、世纪 证 券、首创 证 券、太平 洋 证券、天 风 证券、天 源 证 券 、 万和证券 、 开源证券 、 万联证券 、 西部证券 、 西藏同信 、 西南证券 、 厦门证券 、 湘财证券 、 新 时 代 证券、信 达 证券、兴 业 证券、银 河 证券、银 泰 证券、英 大 证券、招 商 证券、浙 商 证券、中 航 证 券 、 中金公司 、 中山证券 、 中投证券 、 中天证券 、 中信建投 、 中信浙江 、 中信万通 、 中信证券 、 中 银 证 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 ) 本基金募集期期间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并具有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经深交所确认后 也可代理 场 内的基金 份 额发售。 具 体名单可 在 深交所网 站 查询,本 基 金管理人 将 不就此事 项 进 行 公 告。


3 ) 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 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代理投资 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2 )柜台( 场外) 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 )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原“ 中信金 通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 ) 、 中 信证券 ( 山东)有 限 责任公司 、 中信建投 证 券有限责 任 公司、中 国 中投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 证 券股份有 限 公司、海 通 证券股份 有 限公司、 长 城证券有 限 责任公司 、 上海天天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司 、 上海好买 基 金销售有 限 公司、上 海 长量基金 销 售投资顾 问 有限公司 和 杭州数米 基 金 销 售 有限公司等 19 家代销机构。 8 、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9 、募集 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86,668,897.43 元人民 币,认购款项 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83,374.89 元人 民币。上述资金已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10 、基金备 案情况: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聘请 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 资,随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014 年 11 月 28 日中国证监会予以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6 书面确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 、基金合 同生效日:2014 年 11 月 28 日


12 、基金合 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86,752,272.32 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 472 号


2 、上市交易日期:2014 年 12 月 22 日


3 、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 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 本次上市 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 A 、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 题指数分级 B 5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中证 TMTA 、中证 TMTB


6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交易代码:中证 TMTA 为 150173;中证 TMTB 为 150174 7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中证 TMTA 为 100,003.00 份;中证 TMTB 为 100,003.00 份 8 、 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 (T 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 T 日内将 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 由深交所于 T+1 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法》 ,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 金净值负责。 9 、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未上市交易的份额托管在场外, 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 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分拆为中证 TMTA 份额和中证 TMTB 份额 即可上市流通。 10、 本基金开 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日期: 2014 年 12 月 11 日, 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一、截至 2014 年 12 月 15 日的信诚 TMT(基金代码:165522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6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3969.50 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 0 份,占 0%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个人持有 23817.00 份 ,占 100%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7 截至 2014 年 12 月 15 日的信诚 TMT (基金代码:165522)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2354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121719.82 份 场外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外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 0 份,占 0% 场外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外基金总份额比例:个人持有 286,528,449.32 份,占 100% 二、截至 2014 年 12 月 15 日的中证 TMTA (基金 代码:150173)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4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25,000.00 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 0 份,占 0%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 个人持有 100,003.00 份 ,占 100% 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场内总份额的比 例(%) 1 沈俊 25,001.00 25% 2 王贺 25,001.00 25% 3 王岩 25,001.00 25% 4 沈以天 25,000.00 25% 合计


100,003.00 100%


三、截至 2014 年 12 月 15 日的中证 TMTB (基金 代码:150174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4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25,000.00 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 0 份,占 0%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 个人持有 100,003.00 份 ,占 100% 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场内总份额的比 例(%) 1 沈俊 25,001.00 25% 2 王贺 25,001.00 25%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8 3 王岩 25,001.00 25% 4 沈以天 25,000.00 25% 合计


100,003.00 100%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3 、总经理:张翔燕( 代任) 4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5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6 、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字[2005]142 号 7 、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400441678 8 、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9 、 股东及持股比例: 公司股东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新苏 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各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 49% 、49% 、2% 。 10、内 部组 织结构及职 能:公司下 设投资管理 部、交易部 、营销策划 部、营销管 理部、渠道 销 售部、 直销部、 财富管理部、 产品及专户部、 客户服务部、 基金运营部、 信息技术部、 电子商务 部 、 监察稽核 部 、风险管 理 部、财务 部 、人力资 源 部等职能 部 门。其中 , 投资管理 部 负责基金 资 产 的 投 资运作及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方面的研究;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11、 人员情况: 截止 2014 年 12 月 15 日, 公司共有员工 132 名, 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128 名, 占员工总数 97% 。 12、信息披 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唐世春,021-68649788。


13、基金管 理业务情况简介:截至目前,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32 只基金, 分别为信诚四季红混 合型证券 投 资基金、 信 诚精萃成 长 股票型证 券 投资基金 、 信诚盛世 蓝 筹股票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 信 诚 三得益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信 诚 经典优债 债 券型证券 投 资基金、 信 诚优胜精 选 股票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诚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深度价值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信诚增强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 、信诚金 砖四国积极配置证券投资基金(LOF ) 、信诚中 证 500 指数 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新机遇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 信诚全 球商 品主题证券投资基金 (LOF)、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周其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基 金(LOF ) 、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添金 分级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 金、信诚 优 质纯债债 券 型证券投 资 基金、信 诚 新双盈分 级 债券型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中证 800 医 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 分 级证券投 资 基金、信 诚 季季定期 支 付债券型 证 券投资基 金 、信诚年 年 有余定期 开 放 债 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月月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信诚幸福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资产规模约 260 亿 元人民币(截至 2014 年 11 月 30 日 )。 14、本基金 基金经理吴雅楠:统计物理学博士,CFA ,18 年证券、基金从业经验, 拥有丰富的 量化投资和指数基金管理经验。曾任职于加拿大Greydanus, Boeckh & Associates 公 司和加拿大道 明资产管理公司(TD Asset Management)。现任信 诚基金投资管理部数量投资总监兼本基金、信诚 中证800有色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中证800医药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沪深3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中证500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及信诚中证800金 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经理。 (二)基金托管人


1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3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4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6 、基金托管部门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投 资托管业务 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 国建设银行 郑州市分行 、总行信贷 部、 总 行 信 贷 二部、行 长 办公室工 作 ,并在中 国 建设银行 河 北省分行 营 业部、总 行 个人银行 业 务部、总 行 审 计 部 担任领导 职 务,长期 从 事信贷业 务 、个人银 行 业务和内 部 审计等工 作 ,具有丰 富的 客 户 服务和 业 务 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 托管业务部 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 国建设银行 南通分行、 中国建设银 行总 行 计 划 财 务部、信 贷 经营部、 公 司业务部 , 长期从事 大 客户的客 户 管理及服 务 工作,具 有 丰富的客 户 服 务 和 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投 资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 行青岛分行 、中国建设 银行 总 行 零 售 业务部、 个 人银行业 务 部、行长 办 公室,长 期 从事零售 业 务和个人 存 款业务管 理 等工作, 具 有 丰 富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投 资托管业务 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 中国建设银 行总行会计 部,长期从 事托 管 业 务 管 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7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田青,(010) 6759 5096。


8 、托管业务情况简介: 作为国内首 批开办证券 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的商 业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 一直秉持“以 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 念 ,不断加 强 风险管理 和 内部控制 , 严格履行 托 管人的各 项 职责,切 实 维护资产 持 有 人 的 合法权益 , 为资产委 托 人提供高 质 量的托管 服 务。经过 多 年稳步发 展 ,中国建 设 银行托管 资 产 规 模 不断扩大 , 托管业务 品 种不断增 加 ,已形成 包 括证券投 资 基金、社 保 基金、保 险 资金、基 本 养 老 个 人账户、QFII 、企业年金 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 行 之一。截至 2014 年 9 月 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 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 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 连续五年被国际 权威杂志 《全 球 托 管人》 评为“ 中国 最佳托管 银 行” ;获和讯 网的中国 “最 佳资产 托管 银行”奖 ;境内 权 威经济媒 体 《每日经 济 观察》的“最 佳基金托 管 银行” 奖;中 央国债登 记 结算有限 责 任公司的 “优 秀托 管机构” 奖。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 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俞伟敏 六、基金合同摘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七、基金财务状况


深圳证券交 易所在本基 金募集期间 未收取任何 费用,其他 各基金销售 机构根据招 募说 明 书 设 定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信诚 TMT 指 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15 日 资产


银行存款








3,038,425.01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61,368,778.61


其中:股票投资





61,347,778.61











债券 投资














21,000.00











资产 支持证券投资





























-














基金 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17,4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953,934.50


应收利息











136,060.28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





资产合计


301,897,198.40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12,830,137.62


应付赎回款





























-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应付管理人报酬











117,898.56


应付托管费














25,937.71


应付指数使用费

















2,672.23


应付交易费用














53,055.80


应付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34,471.80


负债合计





13,064,173.72


所有者权益





























-





实收基金


286,752,272.32


未分配利润








2,080,752.36


所有者权益合计


288,833,024.68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301,897,198.40


八、基金投资组合


截止到 2014 年 12 月 15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 金额(元) 金额占基金总资产比例(%) 股票




















61,347,778.61


20.32% 债券





























21,000.00


0.01% 权证









































-





0.00% 银行存款及结算备付金




















3,038,425.01


1.01% 其他资产

















237,489,994.78


78.67% 合计

















301,897,198.40


100.00% (一)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0.00% B 采掘业


























-





0.00% C 制造业





27,216,932.94


9.42%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C0 食品、饮料


























-





0.00% C1 纺织、服装、皮毛


























-





0.00% C2 木材、家具


























-





0.00% C3 造纸、印刷


























-





0.00%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0.00% C5 电子


























-





0.00% C6 金属、非金属


























-





0.00% C7 机械、设备、仪表





1,754,668.00


0.61% C8 医药、生物制品


























-





0.00% C99 其他制造业





25,462,264.94


8.82%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0.00% E 建筑业


























-





0.00%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0.00% G 信息技术业





25,898,872.67


8.97%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2,526,072.00


0.87% I 金融、保险业


























-





0.00% J 房地产业


























-





0.00% K 社会服务业


























-





0.00%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5,705,901.00


1.98% M 综合类


























-





0.00%


合计





61,347,778.61


21.24% (二) 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288 朗玛信息 6,416 1,315,280.00 0.46% 2 300059 东方财富 30,300 1,007,778.00 0.35% 3 600410 华胜天成 39,000 985,920.00 0.34% 4 600570 恒生电子 12,400 799,800.00 0.28% 5 600850 华东电脑 17,430 784,350.00 0.27% 6 000050 深天马A 33,000 773,520.00 0.27% 7 300251 光线传媒 29,300 726,054.00 0.25% 8 000839 中信国安 63,300 718,455.00 0.25% 9 000748 长城信息 19,500 706,875.00 0.24% 10 603000 人民网 14,400 702,000.00 0.24%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三) 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0.00% 2 央行票据
































-





0.00% 3 金融债券
































-





0.0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0.00% 4 企业债券
































-





0.0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0.00% 6 可转债

















21,000.00


0.01% 7 其他
































-





0.00% 8 合计

















21,000.00


0.01% (四) 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8009 歌尔转债 210 21,000.00 0.01%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项目 金额(元)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17,4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953,934.50 应收利息 136,060.28 合计 237,489,994.78 4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权证投资。 6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7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在尾差。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九、重大事件揭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一)严格 遵守《基金 法》及其他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 规定,以诚 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二)真实 、准确、完 整和及时地 披露定期报 告等有关信 息披露文件 ,披露所有 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在知 悉可能对基 金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 或引起较大 波动的任何 公共传播媒 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配 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二)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基金资产 的投资组合 比例、基金 资产净值的 计算、基金 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 付、基金托 管人报酬 的 计 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 定, 将及时以 书面形式通 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并在限期内, 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 查, 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


(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批准信诚中证 TMT 产 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2、《 信诚中证 TMT 产业 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信诚中证 TMT 产业 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4、《 信诚中证 TMT 产业 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三)查阅方式: 1 、书面查询:投资者可在我公司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2 、网站查询:www.xcfunds.com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17 日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附件: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 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 合同》 及国 家有关 法律 规定, 应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其 他监 管部门 ,并 采取必 要措 施保护 基金 投 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信诚 TMT 份额 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 法律法规为 基金的利益 对被投资公 司行使股东 权利,为基 金的利益行 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 金管理人的 名义,代表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利益 行使诉讼权 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行为;


(15)选择 、更换律师 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 、证券、期 货经纪商或 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 的外部机构;


(16)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 提下,制订 和调整有关 基金认购、 申购、赎回 、转换和 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 和基 金管理 人的 财产相 互独 立,对 所管 理的不 同基 金分别 管理 ,分别 记账 ,进行 证券 投 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 律文件 的规 定,按 有关 规定计 算并 公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信诚 TMT 份额、信 诚 TMT A 份额 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 额终止运 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信诚 TMT 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 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 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及 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 益; (14)按规 定受理信诚 TMT 份额申 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7)确保 需要向基金 投资者提供 的各项文件 或资料在规 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 投资者能 够按照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随时 查阅到 与基 金有关 的公 开资料 ,并 在支付 合理 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 管人; (20)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的损 失或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 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规定履 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托 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 金管理人将 其义务委托 第三方处理 时,应当对 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 务的行为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承担责任; (23)以基 金管理人名 义,代表基 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行使 诉讼权利或 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及国家 法律法 规行 为,对 基金 财产、 其他 当事人 的利 益造成 重大 损失的 情形 , 应呈 报中 国证监 会,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 保证 其托管 的基 金财产 与基 金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的 基金 财产相 互独 立;对 所托 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 、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信诚 TMT 份 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信诚 TMT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 金财务会计 报告、季度 、半年度和 年度基金报 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 管理人在 各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行《 基金 合 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召 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 解散、依法 被撤销或者 被依法宣告 破产时,及 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 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 反《基金合 同》导致基 金财产损失 时,应承担 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0)按规 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按法 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投 资人自依据 《基 金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成 为本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和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直至 其不再 持有 本 基金的 基金 份额。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作为《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并不 以在 《基金 合同 》上书 面签 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诚 TMT 份额、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信诚 TMT A 份额和 信诚 TMT B 份额 ;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 一)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由基金份额 持有人或其 合法的代理 人组成。基 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额、 信 诚 TMT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 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 合同; (2)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 类别; (4)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9)终止信诚 TMT A 份额 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运 作; (10)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 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①以基金管理人 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②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 额、 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 以下 情形之 一的 ,可由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协 商后修 改基 金合同 ,不 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1)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信诚 TMT 份额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上述修改 不 得违背相 关 法律法规 , 需符合基 金 合同要求 , 且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影响。 ( 三) 召集人和 召集方式 1. 除法 律法 规或本 基金 合同另 有约 定外,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集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 托管 人认为 有必 要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应 当向基 金管 理人提 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 单独或合 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提 议。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提 议之 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 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 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召开。 4. 单独或合 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依法 自行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 召集人”) 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 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 (4)议事程序 ; (5)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 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 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 (8)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 通讯 方式开 会并 进行表 决的 情况下 ,由 召集人 决定 通讯方 式和 书面表 决方 式,并在 会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所采 取的具 体通 讯方式 、委 托的公 证机 关及其 联系 方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表决方式亦可采用网上表决、电话表决等其他表决方式。 3. 如召 集人 为基金 管理 人,还 应另 行书面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决 意见 的计票进 行监督 ;如 召集人 为基 金托管 人, 则应另 行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到指 定地点 对表 决意见 的计 票 进行监 督; 如召集 人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则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计 票进 行监督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经有效 通知 拒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五) 基金份额 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 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用 网络、 电话 或其他 方式 进行表 决, 或者采 用网 络、电 话或 其他方 式授 权他人 代为 出席会 议并 表 决。 (5)会议的召 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但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 召开。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1) 对到会者 在权益登记 日持有基金 份额的统计 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 对应的基金 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分 别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下 同 )。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 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议事 项重 新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重新 召集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益 登记 日 代表的 有效 的基金 份额 应不少 于本 基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三 分之一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 定的,从其规定; 2) 到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身份证明 及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 、代理人身 份证明、委 托人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及 授权 委托代 理手 续完备 ,到 会者出 具的 相关文 件符 合有关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 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 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 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集人在 监督人和公 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规定 的方式收取 和统计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 见和授权他 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的 二分 之一以 上( 指本人 直接 出具书 面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信诚 TMT 份 额、 信诚 TMT A 份额、 信 诚 TMT B 份 额占权益 登记日 各自 基金份 额的 二分之 一以 上,含 二分 之一, 下同 );若 本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和授 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 表的基 金份 额占权 益登 记日基 金总 份额少 于二 分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 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 定审议 事项 重新召 集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本 人直接 出具 书 面意见 和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书 面意 见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 份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或受托 代表他人出 具书面意见 的代理人提 交的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基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的 规定 ,并与 注册登 记机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 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发 出会 议通知 前就 召开事 由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需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 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 大 会召集人 对 于基金份 额 持有人提 案 涉及事项 与 基金有直 接 关系,并 且 不超出 法 律法规 和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职权范 围的 ,应提 交大 会审议 ;对 于不符 合上 述 要求的 ,不 提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如 果召集 人决 定不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案提 交大 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 会召集人 可 以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的 提案涉及 的 程序性问 题 做出决定 。 如将其 提 案进行 分拆 或合并 表决 ,需征 得原 提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意 变更 的,大 会主 持人可 以就 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 计持有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 提案 ,基金 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提 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案 ,未获 基金 份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额持有 人大 会审议 通过 ,就同一 提 案再次提 请 基金份额 持 有人大会 审 议,其时 间 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 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 会 的方式下 , 首先由大 会 主持人按 照 规定程序 宣 布会议议 事 程序及注 意 事项, 确 定和公 布监 票人, 然后 由大会 主持 人宣读 提案 ,经讨 论后 进行表 决, 经合法 执业 的律师 见证 后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主持; 如果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授权 代表 均未能 主持 大会, 则由 出 席大会的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额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 代表的 基金 份额二 分之 一以上 (含 二分之 一) 多数选 举产 生一名 代表 作为该 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 制作出席会 议人员的签 名册。签名 册载明参加 会议人员姓 名( 或单位名 称) 、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 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 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成 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1. 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 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 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信诚 TMT 份 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 额各自的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所 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信诚 TMT 份 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 额各自的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 金 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取 通讯 方式进 行表 决时, 除非 在计票 时有 充分的 相反 证据证 明, 否则表 面符 合法律法 规和会 议通 知规定 的书 面表决 意见 即视为 有效 的表决 ,表 决意见 模糊 不清或 相互 矛盾的 视为 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各项 提案 或同一 项提 案内并 列的 各项议 题应 当分开 审议 、逐项表 决。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2 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和 代理人 中推 举两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与大 会召 集人授 权的 一名监 督员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如大 会由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自 行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主持 人应当 在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有人 和代 理 人中 推举 两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代 表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的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人 ;但 如 果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未 出席 ,则大 会主 持人可 自行 选举三 名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 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 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有权 在宣 布表决 结果 后立即 要求 重新清 点, 大会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点 并公 布重新 清点 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 式 开会的情 况 下,计票 方 式为:由 大 会召集人 授 权的两名 监 票人在监 督 人派出 的 授权代 表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机 关对 其计票 过程 予以公 证; 如监督 人经 通知但 拒绝 到 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 生效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体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均有 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 ,在 公告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议 时, 必须将 公证 书全文 、公 证机构 、公 证员姓 名等 一 同公告。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十)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与将 来颁 布的其 他涉 及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规定的 法律 法规不 一致 的,基 金管 理人提 前公 告 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本基金(包括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不 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如果终止信诚 TMT A 份额 与信 诚 TMT B 份 额的运作,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 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 一)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1. 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述基金 费用由基金 管理人在法 律规定的范 围内参照公 允的市场价 格确定,法 律法规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4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 年管理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 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 管 人根据与 基 金管理人 核 对一致的 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初 五个工 作日 内、按 照指 定的帐 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基金 管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 拨指令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付 的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 年托管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 费 每日计提 ,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 管 人根据与 基 金管理人 核 对一致的 财 务数据 , 自动在 月初 五个工 作日 内、按 照指 定的帐 户路 径进行 资金 支付, 基金 管理人 无需 再出具 资金 划 拨指令 。若 遇法定 节假 日、休 息日 或不可 抗力 致使无 法按 时支付 的等 ,支付 日期 顺延。 费用 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作 为 指数基金 , 需根据与 指 数所有人 中 证指数有 限 公司签署 的 指数许可 使 用协议 的 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费率发生变更,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5 本条下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将相应变更,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予以披露。 通常情况下,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2% 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 ×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大写:伍万元整)。计费期间不足一 季度的 ,根 据实际 天数 按比例 计算 。计费 区间 不足一 季度 的,该 季度 指数许 可使 用费收 取下 限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许可 使用费 的收 取下限=5 万元 × 本基 金 在本季 度的 实际运 作天 数 / 所在季 度的实际天数 指数许可 使 用费从基 金 合同生效 日 开始每日 计 算,逐日 累 计。标的 指 数许可使 用 费的支 付 方式为 每季 支付一 次,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由基 金管理 人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指 数许 可使用 费划 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3. 除管 理费 和托管 费、 指数许 可使 用费之 外的 基金费 用, 由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其他 有关法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因未履 行 或未完全 履 行义务导 致 的费用支 出 或基金财 产 的损失 , 以及处 理与 基金运 作无 关的事 项发 生的费 用等 不列入 基金 费用。 基金 合同生 效前 所发生 的信 息 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可根据 基金发展情 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和 基金托管费 率。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税收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6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数量化指数投资, 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 实现对中证 TMT 产 业主题指数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投资工具。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股票、 债券、 债 券回购、 中期票据、 银行存 款、 权证、 股指 期货以 及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监 会允 许本基 金投 资的其 他金 融工具 (但 须 符合中 国证 监会的 相关 规定) 。本 基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值 和买入 、卖 出股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合 计(轧 差计 算)占 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 85% -100% ,其中 投 资于股 票的 资产不 低于 基金资 产的 85% ,投资于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 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 指 期货合约 需 缴纳的交 易 保证金后 , 应当保持 不 低于基金 资 产 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 规 或监管机 构 以后允许 基 金投资的 其 他品种, 基 金管理人 在 履行适当 程 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 用 数量化指 数 投资方法 , 按照成份 股 在标的指 数 中的基准 权 重为基础 , 以抽样 复 制的策 略构 建指数 化投 资组合 ,并 根据标 的指 数成份 股及 其权重 的变 化进行 相应 调整, 力争 保 持基金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误差 不超过 4% 。 当预期成 份 股发生调 整 和成份股 发 生配股、 增 发分红等 , 发生特殊 情 况(如成 份 股长期 停 牌、成 份股 发生变 更、 成份股 权重 由于自 由流 通量发 生变 化、成 份股 公司行 为、 市场流 动性 不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7 足等) ,或 因基金 的申 购和赎 回等 对本基 金跟 踪标的 指数 的效果 可能 带来影 响时 ,或法 律法 规 禁止投 资等 其他原 因导 致无法 有效 复制和 跟踪 标的指 数时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对投 资组合 管理 进 行适当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基金管理 人 将对成份 股 的流动性 进 行分析, 如 发现流动 性 欠佳的个 股 将可能采 用 合理方 法 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基本面替 代: 按照与被替代股票基本面及规模相似的原则, 选取一揽子标的指数成份股 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相关性检 验: 计算备选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选取与被替代股 票相关 性较 高的股 票组 成模拟 组合 ,以组 合与 被替代 股票 的日收 益率 序列的 相关 系数最 大化 为 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并构建替代股组合。 基金管理 人 可运用股 指 期货,以 提 高投资效 率 更好地达 到 本基金的 投 资目标。 本 基金在 股 指期货 投资 中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以 套期 保值为 目的 ,在风 险可 控的前 提下 ,本着 谨慎 原 则,参 与股 指期货 的投 资,以 管理 投资组 合的 系统性 风险 ,改善 组合 的风险 收益 特性。 此外 , 本基金 还将 运用股 指期 货来对 冲特 殊情况 下的 流动性 风险 以进行 有效 的现金 管理 ,如预 期大 额 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基金管理 人 将建立股 指 期货交易 决 策部门或 小 组,授权 特 定的管理 人 员负责股 指 期货的 投 资审批 事项 ,同时 针对 股指期 货交 易制定 投资 决策流 程和 风险控 制等 制度并报 董事 会 批准 。此 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 四)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1 、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TMT 产业主 题指数。


2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 ×中 证 TMT 产业 主题指数收益率+5 %× 金 融同业存款利率。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8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是 市场 上出现 更加 适合用 于本 基金的 业绩 基准的 股票 指数时 ,若 变更业 绩比 较基准 涉及 本 基金投 资范 围或投 资策 略的实 质性 变更, 则基 金管理 人应 就变更 业绩 比较基 准召 开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并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且 在指定 媒介 公告。 若变 更业绩 比较 基准对 基金 投资范 围和 投 资策略 无实 质性影 响( 包括但 不限 于指数 编制 单位变 更、 指数更 名等 事项) ,本 基金可 以在 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基金由 于 上述原因 变 更标的指 数 和业绩比 较 基准,基 金 管理人应 于 变更前在 中 国证监 会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风险收益 特征





本 基金 为跟踪指 数 的股票型 基 金,具有 较 高预期风 险 、较高预 期 收益的特 征 ,其 预 期 风险和 预期 收益高 于货 币市场 基金 、债券 型基 金和混 合型 基金。 从本 基金所 分离 的两类 基金 份 额来看,信诚 TMT A 份 额具有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低的特征;信诚 TMT B 份额 具有预期风 险、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 ( 六)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 投 资策略上 兼 顾投资原 则 以及开放 式 基金的固 有 特点,通 过 分散投资 降 低基金 财 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但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2)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3)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但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4)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9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 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 其中投 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于 中证 TMT 产业主题 指 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 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 持 有的同一(指 同一信用级 别) 资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 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应 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产 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 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14)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与基金托 管人在 本基 金托管 协议 中明确 基金 投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比 例,根 据比 例进行 投资 。基金 管理 人 应制订 严格 的投资 决策 流程和 风险 控制制 度, 防范流 动性 风险、 法律 风险和 操作 风险等 各种 风 险; (15)本基 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不 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40 的 10%; (16)本基 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 期货合约价 值与有价证 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 其中,有 价 证券指股 票 、债券( 不 含到期日 在 一年以内 的 政府债券 ) 、权证、 资 产支持 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本基 金在任何交 易日日终, 持有的卖出 期货合约价 值不得超过 基金持有的 股票总市 值的 20%; (18)本基 金所持有的 股票市值和 买入、卖出 股指期货合 约价值,合 计(轧差计 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本基 金在任何交 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 仓)的股指 期货合约的 成交金额不 得超过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本基 金每个交易 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 的交易保证 金后,应当 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基金在 开 始进行股 指 期货投资 之 前,应与 基 金托管人 就 股指期货 开 户、清算 、 估值、 交 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1)本基 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 法 规对本基 金 合同约定 投 资组合比 例 限制进行 变 更的,以 变 更后的规 定 为准。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部门 取消 上述限 制, 如适用 于本 基金, 履行 适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不 再受 相 关限制。 因证券市 场 或期货市 场 波动、上 市 公司合并 、 基金规模 变 动、股权 分 置改革中 支 付对价 等 基金管 理人 之外的因 素 致使基金 投 资比例不 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 的 ,基金管 理 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41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 内使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 (2)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 人 运用基金 财 产买卖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 及 其控股股 东 、实际控 制 人或者 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当符 合基 金的投 资目 标和投 资策 略,遵 循持 有人利 益优 先原则 ,防 范利益 冲突 ,建立 健全 内 部审批 机制 和评估 机制 ,按照 市场 公平合 理价 格执行 。相 关交易 必须 事先得 到基 金托管 人的 同 意,并 按法 律法规 予以 披露。 重大 关联交 易应 提交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审议, 并经过三分 之二 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金 管理 人按照 国家 有关规 定代 表基金 独立 行使股 东、 债权人 权利 ,保护 基金 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42 4. 不通 过关 联交易 为自 身、雇 员、 授权代 理人 或任何 存在 利害关 系的 第三人 牟取 任何不当 利益。 (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基金可 以 根据届时 有 效的有关 法 律法规和 政 策的规定 进 行融资融 券 、转融通 。 待基金 参 与融资 融券 和转融 通业 务的相 关规 定颁布 后, 基金管 理人 可以在 不改 变本基 金既 有投资 策略 和 风险收 益特 征并在 控制 风险的 前提 下,参 与融 资融券 业务 以及通 过证 券金融 公司 办理转 融通 业 务,以 提高 投资效 率及 进行风 险管 理。届 时本 基金参 与融 资融券 、转 融通等 业务 的风险 控制 原 则、具 体参 与比例 限制 、费用 收支 、信息 披露 、估值 方法 及其他 相关 事项按 照中 国证监 会的 规 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并履行相关程序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信诚 TMT 份 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 1 、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包括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 )余额总数 2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T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 t =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T日实际天数, 自最近一个份 额折算 日次 日起至T日 实 际天数) ,NAV 母 t 为T日信诚TMT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NAV A t 为T日信 诚TMT A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B t 为T日信诚TMT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R 年 为信诚TMT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NAV A t =1+R 年 × 365 t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43 NAV B t =(NAV 母 t -0.5×NAV A t )/0.5 例:假设t=99,R 年 =6% ,NAV A 0 =1.000, NAV 母 99 =1.400 NAV A 99 =1.000+6%×99/365=1.016 NAV B 99 =(1.400-0.5×1.016)/0.5=1.784 信诚 TMT 份 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 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信诚 TMT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 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的 上市交易或信诚 TMT 份 额申购或者赎 回后, 基金 管理人 将在 每个开 放日 的次日 ,通 过网站 、基 金份额 发售 网点以及 其他 媒 介, 披露 开放日的信诚 TMT 份额 、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3. 基金 管理 人将公 告半 年度和 年度 最后一 个市 场交易 日( 或自然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和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 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 一) 基金合同 的变更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44 1. 基金 合同 变更内 容对 基金合 同当 事人权 利、 义务产 生重 大影响 的, 应召开 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 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 类别; (3)变更基金 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同》 另有 规定的除外) ; (4)变更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7)本基金与 其他基金的合并; (8)终止信诚 TMT A 份额 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运 作; (9)对基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 列 情况时, 可 不经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大 会决议, 由 基金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 人同意 变 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 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 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信诚 TMT 份额的申购费率、收费方式或调 低赎回费率; (3) 因相应的 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 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 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45 上述修改 不 得违背相 关 法律法规 , 需符合基 金 合同要求 , 且对基金 份 额持有人 利 益无实 质 性不利影响。 2. 关于 变更 基金合 同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决 议应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自 完成 备案手续 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本基金合 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 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 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 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 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 终 止,应当 按 法律法规 和 本基金合 同 的有关规 定 对基金财 产 进行清算 。 基金财 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46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 是 指基金财 产 清算组在 进 行基金财 产 清算过程 中 发生的所 有 合理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 费用; (2)交纳所欠 税款; (3)清偿基金 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信诚 TMT 份 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 额各自的基金 份额净值分别计算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 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 配比例, 在此基础上, 在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 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 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完成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手续, 在本基金的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终 止运作后, 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 ,将 基金财 产清 算后的 全部 剩余资 产扣 除基金 财产 清算费 用、 交纳所 欠税 款并清 偿基 金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47 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公告; 清算 过程中 的有 关重大 事项 须及时 公告 ;基金 财产 清算结 果经 会计师 事务 所审计 ,律 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 金 合同的订 立 、内容、 履 行和解释 或 与基金合 同 有关的争 议 ,基金合 同 当事人 应 尽量通 过协 商、调 解途 径解决 。不 愿或者 不能 通过协 商、 调解解 决的 ,任何 一方 均有权 将争 议 提交中 国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委 员会 ,按照 中国 国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届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 行仲裁 。仲裁 地 点为 北京 市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对 各方 当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用 由败 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 期 间,基金 合 同当事人 应 恪守各自 的 职责,继 续 忠实、勤 勉 、尽责地 履 行基金 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