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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证TMTB(150174)

中证TMTB: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 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 信诚中证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 之A 份额与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管理人:信诚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日期:2014 年12 月 22 日


公告日期:2014 年12 月 17 日 目


录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 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2 二、基金概览 .............................................................................................................. 3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3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 ...................................................... 5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6 六、基金合同摘要 ...................................................................................................... 8 七、基金财务状况 ...................................................................................................... 8 八、基金投资组合 ...................................................................................................... 9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1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1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2 十二、基金上市推荐人意见 .................................................................................... 12 十三、备查文件目录 ................................................................................................ 12 附件: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 13 一 、 重 要 声明 与 提 示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 本基金 管 理 人 的董事 会 及 董事保 证 本 报告所 载 资 料不存 在 虚 假记载 、 误 导性陈 述 或 者重大 遗 漏 ,并对 其 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 基 金 托 管人 保 证 本 报告 书 中 基 金财 务 会 计 资料 等 内 容 的真 实 性 、 准确 性 和 完 整性 , 承 诺其 中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和 B 份额上 市交易 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投 资 人 欲 了解 本 基 金 的详 细 情 况 ,请 详 细 阅 读刊 登 在 中 国证 券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指定 报 刊 和网 站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 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 上的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以 下简称“招募说明书” ) 。 二 、 基 金 概览 1 、基金名称: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的基金份额包括 信诚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基础 份额 (场内简称 “ 信诚 TMT”)、 信诚中证 TMT 产业 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A 份额(场内简称“ 中证 TMTA ” )与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 B 份额(场内简称“中证 TMTB ” ) 。其中 ,中证 TMTA 、中证 TMTB 的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 持 1:1 的比例不变。 4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存续。 5 、信诚 TMT 的申购与赎回:本基金合同生效后,信诚 TMT 接受场外与场内申购和赎回; 中证 TMTA 、中证 TMTB 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和赎回。


6 、 份额配对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 信诚 TMT 与中证 TMTA、 中证 TMTB 之间的配对转 换,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1 )分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信诚 TMT 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中证 TMTA 与 一份 中证 TMTB 的行为。 2 ) 合并。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 中证 TMTA 与一份中证 TMTB 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 份信诚 TMT 的场内份额的行为。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于 2014 年 12 月 11 日开始 接受办理。 7 、 基金份额折算: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 将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本基金基金份额进行 定期和不定期 份额折算。 8 、中证 TMTA 与中证 TMTB 的终止运作: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中证 TMTA 份额与中 证 TMTB 份额可申请终止运作。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 决通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信诚 TMT 份额、中证 TMTA 份额与中证 TMTB 份额各自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各自所持信诚 TMT 份额、中证 TMTA 份额与中证 TMTB 份额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9 、 基金份额总额: 截至 2014 年 12 月15 日, 本基金的基金 份额总额为 286,752,272.32 份, 其 中, 信诚 TMT 为 286,552,266.32 份,中证 TMTA 为 100,003.00 份,中证 TMTB 为 100,003.00 份。 10 、 基金份额净值: 截至 2014 年 12 月 15 日, 信诚 TMT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7 元, 中证 TMTA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3 元,中证 TMTB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11 元。 11 、基金管理人: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三 、 基 金 的募 集 与 上 市交 易 (一)本基金上市前基金募集情况,包括:


1 、基金募集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监会 ,证监许可[2014]131 号 2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 、基金合同期限:不定期


4 、发售日期:2014 年 11 月 10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 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4 5 、发售价格:1.00 元人民币


6 、发售方式:交易所(场内)发售和柜台(场外)发售


7 、发售机构:


(1 )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发售机构


1 )已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 爱 建 证 券、安 信 证 券、渤 海 证 券、财 达 证 券、财 富 证 券、 财富里昂 、财 通 证 券、长 城 证 券、长 江 证 券 、 诚 浩证券 、 川 财证券 、 大 通证券 、 大 同证券 、 德 邦证券 、 第 一创业 、 东 北证券 、 东 方证券 、 东 海证券、 东莞证券、 东吴证券、 东兴证券、 方正证券、 光大证券、 广发证券、 广州证券、 国都证券 、 国 海 证 券、国 金 证 券、国 开 证 券、国 联 证 券、国 盛 证 券、国 泰 君 安、国 信 证 券、国 元 证 券、海 通 证 券 、 恒 泰长财 、 恒 泰证券 、 红 塔证券 、 宏 源证券 、 宏 信证券 、 华 安证券 、 华 宝证券 、 华 创证券 、 华 福证券、 华林证券、 华龙证券、 华融证券、 华泰联合、 华泰证券、 华西证券、 华鑫证券、 江海证券 、 金 元 证 券、联 讯 证 券、民 生 证 券、民 族 证 券、南 京 证 券、 平 安 证 券、齐 鲁 证 券、日 信 证 券、瑞 银 证 券 、 山 西证券 、 上 海证券 、 申 银万国 、 世 纪证券 、 首 创证券 、 太 平洋证 券 、 天风证 券 、 天源证 券 、 万 和 证 券、 开源证券 、万 联 证 券、西 部 证 券、西 藏 同 信、西 南 证 券、厦 门 证 券、湘 财 证 券、新 时 代 证 券 、 信达证 券 、 兴业证 券 、 银河证 券 、 银泰证 券 、 英大证 券 、 招商证 券 、 浙商证 券 、 中航证 券 、 中 金 公 司、中 山 证 券、中 投 证 券、中 天 证 券、中 信 建 投、中 信 浙 江、中 信 万 通、中 信 证 券、中 银 证 券、中邮证券、中原证券(排名不分先后) 2 ) 本基金募集期期间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并具有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券公司经深交所确认后 也可代理 场内 的 基 金份额 发 售 。具体 名 单 可在深 交 所 网站查 询 , 本基金 管 理 人将不 就 此 事项进 行 公 告。


3 ) 尚未取得基金代销资格, 但属于深交所会员的其他机构, 可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后, 代理投资 者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2 )柜台( 场外) 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 ) 场外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 交 通银行 股 份 有限公 司 、 中信证 券 股 份有限 公 司 、中信 证 券 (浙江 ) 有 限责任 公 司 (原“ 中 信 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 司、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 投 证 券 有限责 任 公 司、招 商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国 信 证券股 份 有 限公司 、 中 国银河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 、 国 泰君安 证 券 股份有 限 公 司、海 通 证 券股份 有 限 公司、 长 城 证券有 限 责 任公司 、 上 海天天 基 金 销 售 有 限公司 、 上 海好买 基 金 销售有 限 公 司、上 海 长 量基金 销 售 投资顾 问 有 限公司 和 杭 州数米 基 金 销售有限公司 等 19 家代销机构。 8 、验资机构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








9 、募集资金总额及入账情况: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286,668,897.43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 在基金验资确认日之 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83,374.89 元人民币。 上述资金已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 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10 、 基金备案情况: 于 2014 年11 月 27 日 聘请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随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014 年 11 月28 日中国证监会予以书面确 认,本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式生效。 11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4 年 11 月28 日


12 、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286,752,272.32 份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基金上市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 472 号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 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5 2 、上市交易日期:2014 年 12 月 22 日


3 、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券营业部 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简称: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 A 、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 指数分级 B 5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场内简称:中证 TMTA 、中证 TMTB


6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交易代码:中证 TMTA 为 150173;中证 TMTB 为 150174 7 、本次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中证 TMTA 为 100,003.00 份;中证 TMTB 为 100,003.00 份 8 、 基金资产净值的披露: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 (T 日) 对基金资产估值。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 T 日内将 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净值传给深交所,由深交所于 T+1 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T 日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 《基金法》 ,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基金管理人对公布的基 金净值负责。 9 、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未上市交易的份 额托管在场外, 持有人将其跨系统转托管至深 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 分拆为中证 TMTA 份额和中证 TMTB 份额即可上市流通。 10 、本基金开通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日期: 2014 年 12 月 11 日, 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办理。 四 、 持 有 人户 数 、 持 有人 结 构 及 前十 名 持 有 人 一、截至 2014 年12 月 15 日的信诚 TMT (基金代码:165522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6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3969.50 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 0 份,占0%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个人持有 23817.00 份,占 100% 截至 2014 年12 月 15 日的信诚 TMT (基金代码:165522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场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2354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121719.82 份 场外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 外 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 0 份,占0% 场 外 个 人 投资 者 持 有 的基 金 份 额 及占 场 外 基 金总 份 额 比 例: 个 人 持 有 286,528,449.32 份,占 100% 二、截至 2014 年 12 月 15 日的中证 TMTA (基金代码:150173)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4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25,000.00 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 :机构持有 0 份,占 0%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个人持有 100,003.00 份,占 100% 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场内总份额的比 例(%) 1 沈俊 25,001.00 25% 2 王贺 25,001.00 25%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 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6 3 王岩 25,001.00 25% 4 沈以天 25,000.00 25% 合计


100,003.00 100%


三、截至 2014 年 12 月 15 日的中证 TMTB (基金代码:150174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情况: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4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25,000.00 份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机构持有 0 份,占 0% 场内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及占场内基金总份额比例:个人持有 100,003.00 份,占 100% 场内基金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基金份额 (份) 占场内总份额的比 例(%) 1 沈俊 25,001.00 25% 2 王贺 25,001.00 25% 3 王岩 25,001.00 25% 4 沈以天 25,000.00 25% 合计


100,003.00 100% 五 、 基 金 主要 当 事 人 简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名称: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张翔燕 3 、总经理:张翔燕( 代任) 4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5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6 、设立批准文号:证监基字[2005]142 号 7 、法人营业执照文号:310000400441678 8 、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资产管理 、 境外证券投资管理 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 务 9 、 股东及持股比例: 公司股东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英国保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新苏 州工业园区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各股东出资比例分别为 49% 、49% 、2%。 10 、 内 部 组织 结 构 及 职能 : 公 司 下设 投 资 管 理部 、 交 易 部、 营 销 策 划部 、 营 销 管理 部 、 渠 道 销 售部、 直销部、 财富管理部、 产品及专户部、 客户服务部、 基金运营部、 信息技术部、 电子商务部 、 监 察 稽 核部、 风 险 管理部 、 财 务部、 人 力 资源部 等 职 能部门 。 其 中,投 资 管 理部负 责 基 金资产 的 投 资运作及宏观经济、行业、上市公司等方面的研究;交易部负责交易执行。 11 、人员情况:截止 2014 年 12 月 15 日, 公司共有员工 132 名,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128 名, 占员工总数 97% 。 12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唐世春,021-68649788 。


13 、基金管理业务情况简介:截至目前, 本基金管理人共管理 32 只基金, 分别为信诚四季红混 合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诚 精 萃 成长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 金、信 诚 盛 世蓝筹 股 票 型证券 投 资 基金、 信 诚 三 得 益 债券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 信诚经 典 优 债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诚 优 胜 精选股 票 型 证券投 资 基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 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7 金 、 信 诚中小 盘 股 票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 信 诚深度 价 值 股票型 证 券 投资基 金 (LOF ) 、 信 诚 增强收 益 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信诚金砖 四国积极配臵证券投资基金(LOF ) 、信诚中证 500 指数分级证 券 投 资 基金、 信 诚 货币市 场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诚 新 机 遇股票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LOF ) 、 信 诚 全球商 品 主题证券投资基金(LOF)、 信诚沪深 300 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信诚周其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 ) 、信诚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理财 7 日盈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信诚添金分 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优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新双盈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中证 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信诚中证 800 金融 指 数 分 级证券 投 资 基金 、 信 诚 季季定 期 支 付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 金 、信诚 年 年 有余定 期 开 放债券 型 证 券投资基金、信诚中证 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月月定期支付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信诚幸福消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薪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信诚 3 个月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和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 管理资产规模约 260 亿元人民币 (截至 2014 年 11 月 30 日) 。 14 、 本基金基金经理 吴雅楠: 统计物理学博士,CFA ,18 年证券、 基金从业经验, 拥有丰富的量 化投资和指数基金管理经验。曾任职于加拿大Greydanus, Boeckh & Associates 公司和加拿大道明 资产管理公司(TD Asset Management) 。现任信诚基金投资管理部数量投资总监兼 本基金、 信诚中证 800 有色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中证800 医药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信诚沪深300 指数分级 证 券投资 基金、信诚中证5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及信诚中证800 金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 经理 。 (二)基金托管人


1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3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4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5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6 、基金托管部门主要人员情况: 赵 观 甫 , 投资 托 管 业 务部 总 经 理 ,曾 先 后 在 中国 建 设 银 行郑 州 市 分 行、 总 行 信 贷部 、 总 行信 贷 二 部 、 行长办 公 室 工作, 并 在 中国建 设 银 行河北 省 分 行营业 部 、 总行个 人 银 行业务 部 、 总行审 计 部 担 任 领 导职务 , 长 期从事 信 贷 业务、 个 人 银行业 务 和 内部审 计 等 工作, 具 有 丰 富的 客 户 服务和 业 务 管理经验。 纪 伟 , 投 资托 管 业 务 部副 总 经 理 ,曾 就 职 于 中国 建 设 银 行南 通 分 行 、中 国 建 设 银行 总 行 计划 财 务 部 、 信贷经 营 部 、公司 业 务 部,长 期 从 事大客 户 的 客户管 理 及 服务工 作 , 具有丰 富 的 客户服 务 和 业务管理经验。 张 军 红 , 投资 托 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曾 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行 青 岛 分 行、 中 国 建 设银 行 总 行零 售 业 务 部 、个人 银 行 业务部 、 行 长办公 室 , 长期从 事 零 售业务 和 个 人存款 业 务 管理等 工 作 ,具有 丰 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 秀 莲 , 投资 托 管 业 务部 副 总 经 理, 曾 就 职 于中 国 建 设 银行 总 行 会 计部 , 长 期 从事 托 管 业务 管 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 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7 、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咨询电话:田青,(010) 6759 5096 。


8 、托管业务情况简介: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 经 营 理念, 不 断 加强风 险 管 理和内 部 控 制,严 格 履 行托管 人 的 各项职 责 , 切实维 护 资 产持有 人 的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 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8 合 法 权 益,为 资 产 委托人 提 供 高质量 的 托 管服务 。 经 过多年 稳 步 发展, 中 国 建设银 行 托 管资产 规 模 不 断 扩 大,托 管 业 务品种 不 断 增加, 已 形 成包括 证 券 投资基 金 、 社保基 金 、 保险资 金 、 基本养 老 个 人账户、QFII 、 企 业 年 金等 产 品 在内的 托 管 业务体 系 , 是目前 国 内 托管业 务 品 种最齐 全 的 商业银 行 之一。 截至 2014 年 9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 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 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 杂志 《全球托管人》 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 获和讯网的中国 “最佳资产托管银行” 奖; 境内权 威 经 济 媒体《 每 日 经济观 察 》 的“最 佳 基 金托管 银 行 ”奖; 中 央 国债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司的 “ 优 秀托管机构”奖。 (三)基金验资机构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6 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俞伟敏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俞伟敏 六 、 基 金 合同 摘 要


详见本公告书附件。 七 、 基 金 财务 状 况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在 本 基金 募 集 期 间未 收 取 任 何费 用 , 其 他各 基 金 销 售机 构 根 据 招募 说 明 书设 定 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 认购费。 本基金募集结束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信诚 TMT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014 年 12 月 15 日资产负债表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项目 2014 年 12 月 15 日 资产


银行存款








3,038,425.01


结算备付金





























-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61,368,778.61


其中:股票投资





61,347,778.61











债券投资














21,000.00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基金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 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17,4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953,934.50


应收利息











136,060.28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





资产合计


301,897,198.40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12,830,137.62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117,898.56


应付托管费














25,937.71


应付指数使用费

















2,672.23


应付交易费用














53,055.80


应付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34,471.80


负债合计





13,064,173.72


所有者权益





























-





实收基金


286,752,272.32


未分配利润








2,080,752.36


所有者权益合计


288,833,024.68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301,897,198.40


八 、 基 金 投资 组 合


截止到 2014 年 12 月 15 日,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如下:


(一)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项目 金额(元) 金额占基金总资产比例(%) 股票

















61,347,778.61


20.32% 债券


























21,000.00


0.01% 权证









































-





0.00% 银行存款及结算备付金




















3,038,425.01


1.01% 其他资产

















237,489,994.78


78.67% 合计

















301,897,198.40


100.00% (一) 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0.00% B 采掘业


























-





0.00% C 制造业





27,216,932.94


9.42% C0 食品、饮料


























-





0.00% C1 纺织、服装、皮毛


























-





0.00% C2 木材、家具


























-





0.00% C3 造纸、印刷


























-





0.00%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





0.00% C5 电子


























-





0.00% C6 金属、非金属


























-





0.00% C7 机械、设备、仪表





1,754,668.00


0.61% C8 医药、生物制品


























-





0.00% C99 其他制造业





25,462,264.94


8.82%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0.00% E 建筑业


























-





0.00%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





0.00% G 信息技术业





25,898,872.67


8.97%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2,526,072.00


0.87% I 金融、保险业


























-





0.00% J 房地产业


























-





0.00% K 社会服务业


























-





0.00%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5,705,901.00


1.98% M 综合类


























-





0.00%


合计





61,347,778.61


21.24% (二) 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300288 朗玛信息 6,416 1,315,280.00 0.46% 2 300059 东方财富 30,300 1,007,778.00 0.35% 3 600410 华胜天成 39,000 985,920.00 0.34% 4 600570 恒生电子 12,400 799,800.00 0.28% 5 600850 华东电脑 17,430 784,350.00 0.27% 6 000050 深天马A 33,000 773,520.00 0.27% 7 300251 光线传媒 29,300 726,054.00 0.25% 8 000839 中信国安 63,300 718,455.00 0.25% 9 000748 长城信息 19,500 706,875.00 0.24% 10 603000 人民网 14,400 702,000.00 0.24% (三) 按券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0.00% 2 央行票据
































-





0.00% 3 金融债券
































-





0.0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0.00% 4 企业债券
































-





0.0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0.00% 6 可转债

















21,000.00


0.01% 7 其他
































-





0.00% 8 合计

















21,000.00


0.01% (四) 按市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28009 歌尔转债 210 21,000.00 0.01% (六)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没有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 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期末其他资产构成


项目 金额(元)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17,4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19,953,934.50 应收利息 136,060.28 合计 237,489,994.78 4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权证投资。 6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无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7 、因四舍五入原因,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 在尾差。 九 、 重 大 事件 揭 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 、 基 金 管理 人 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 一 ) 严 格遵 守 《 基 金法 》 及 其 他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 的规 定 , 以 诚实 信 用 、 勤勉 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二 ) 真 实、 准 确 、 完整 和 及 时 地披 露 定 期 报告 等 有 关 信息 披 露 文 件, 披 露 所 有对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 三 ) 在 知悉 可 能 对 基金 价 格 产 生误 导 性 影 响或 引 起 较 大波 动 的 任 何公 共 传 播 媒介 中 出 现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承 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 一) 严 格 遵守 《 基 金 法》 及 其 他 证券 法 律 法 规、 基 金 合 同的 规 定, 设 立专 门 的 基 金托 管 部, 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 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二)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金资产 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的计 算 、 基 金管 理 人 报 酬的 计 提 和 支付 、 基 金 托管 人 报 酬 的计 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 行为违反《 基金法》及 其他证券法 律法规、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将 及 时以 书 面 形 式通 知 基 金 管理 人 限 期 纠正, 并 在 限 期内, 随 时 对 通知 事 项 进 行复 查,督促 基金管理人改正。


( 四) 基 金 托管 人 发 现 基金 管 理 人 有重 大 违 规 行为, 将 立 即 报告 中 国 证 监会, 同 时 通 知基 金 管 理人限期纠 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二 、 基 金上 市 推 荐 人意 见 本基金无上市推荐人。 十 三 、 备 查文 件 目 录


(一)备查文件目录 1 、中国证监会批准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5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汇丰银行大楼 9 层 (三)查阅方式: 1 、书面查询: 投资者可在我公司营业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 2 、网站查询:www.xcfunds.com 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17 日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附件:信 诚中 证 TMT 产 业 主 题 指数 分 级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基金 合 同 摘 要 一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权 利、义 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 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根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 关法 律规 定 ,应 呈报 中 国证 监会 和 其他 监管 部 门, 并采 取 必要 措施 保 护基 金投 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 人; (8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信诚 TMT 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 照法 律 法 规为基 金 的 利益对 被 投 资公司 行 使 股东权 利 , 为基金 的 利 益行使 因 基 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 基金 管 理 人的名 义 , 代表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利益行 使 诉 讼权利 或 者 实施其 他 法 律 行为;


(15 ) 选 择、 更 换 律师事 务 所 、会计 师 事 务所、 证 券 、期货 经 纪 商或其 他 为 基金提 供 服 务 的外部机构;


(16 ) 在 符合 有 关 法律、 法 规 的前提 下 , 制订和 调 整 有关基 金 认 购、申 购 、 赎回、 转 换 和 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 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 财 产和 基金 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 别管 理, 分 别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 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 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信诚 TMT 份额、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 额转换比例和信诚 TMT 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 (9 )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 投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 金 合 同》的 约 定 确定基 金 收 益分配 方 案 ,及时 向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分配 基 金 收 益; (14 )按规定受理信诚 TMT 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召集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或配 合 基 金 托管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 ) 确 保需 要 向 基金投 资 者 提供的 各 项 文件或 资 料 在规定 时 间 发出, 并 且 保证投 资 者 能 够 按 照《 基金 合 同》 规定 的 时间 和方 式 ,随 时查 阅 到与 基金 有 关的 公开 资 料, 并在 支 付合 理成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 ) 面 临解 散 、 依法被 撤 销 或者被 依 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并通知 基 金 托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管人; (20 ) 因 违反 《 基 金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 产 的损失 或 损 害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合 法 权益时 , 应 当 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 督基 金 托 管人按 法 律 法规和 《 基 金合同 》 规 定履行 自 己 的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 违 反 《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 基金 管 理 人将其 义 务 委托第 三 方 处理时 , 应 当对第 三 方 处理有 关 基 金事务 的 行 为 承担责任; (23 ) 以 基金 管 理 人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行使诉 讼 权 利或实 施 其 他法律 行 为 ;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 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 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 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 如发现基 金管理人有违反 《基金合同 》 及国家 法 律 法规 行为 , 对基 金财 产 、其 他当 事 人的 利益 造 成重 大损 失 的 情形 , 应 呈报 中国 证 监会 ,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 (4 )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 (2 )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 ,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 全 ,保 证其 托 管的 基金 财 产与 基金 托 管人 自有 财 产以 及不 同 的基 金财 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臵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臵、 资金划拨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 及其他有 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 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按照 《基金 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 法 》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 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转换比例和信诚 TMT 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 基金 财 务 会计报 告 、 季度、 半 年 度和年 度 基 金报告 出 具 意见, 说 明 基金管 理 人 在 各 重 要方 面的 运 作是 否严 格 按照 《基 金 合同 》的 规 定进 行;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 未执 行 《基 金合 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 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 款项; (15 ) 依 据《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同》 及 其 他有关 规 定 ,召集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 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 依法被 撤 销 或者被 依 法 宣告破 产 时 ,及时 报 告 中国证 监 会 和银行 监 管 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 违反 《 基 金合同 》 导 致基金 财 产 损失时 , 应 承担赔 偿 责 任,其 赔 偿 责任不 因 其 退 任而 免除; (20 ) 按 规定 监 督 基金管 理 人 按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 合 同》规 定 履 行自己 的 义 务,基 金 管 理 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 《基 金合同》 的承 认和接受, 投 资人自依据 《基 金 合 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和《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直 至其 不 再持 有本 基 金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 事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 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信诚 TMT 份额、依法转让其持有的信诚 TMT A 份额和信诚 TMT B 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 )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 裁 ;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 2 、根据《基金法》 、 《运 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本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立日常机构。 ( 一)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 或其 合 法 的代理 人 组 成。 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 二) 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 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 同》 另 有 规定的除外) ;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终止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运作;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①以基金管理人收 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②指单独或合计持有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信 诚 TMT B 份额各自的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 现 以下情 形 之 一的, 可 由 基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 管 人协商 后 修 改 基金 合 同 ,不需 召 开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 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信诚 TMT 份额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 费率或 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上 述 修 改不得 违 背 相关法 律 法 规,需 符 合 基金合 同 要 求,且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 性不利影响。 ( 三) 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 法 律法规 或 本 基金合 同 另 有约定 外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由 基金管 理 人 召集。 基 金 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 金 托管人 认 为 有必要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的 ,应当 向 基 金管理 人 提 出书面 提 议 。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 3.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 应当 向 基金 管理 人 提出 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 理人 应当 自 收到 书面 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 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单独或合计持 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 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 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依法自 行 召 集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的,基 金 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应 当 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 四)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召 集 人( 以下 简 称 “召集 人 ”) 负责选 择 确 定开会 时 间 、地点 、 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 理 投 票的 授 权 委托书 的 内 容要求( 包 括 但不限 于 代 理人身 份 、 代理权 限 和 代理有 效 期 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 用 通讯方 式 开 会并进 行 表 决的情 况 下 ,由召 集 人 决定通 讯 方 式和书 面 表 决方式 , 并 在 会 议 通知 中说 明 本次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 式、 委托 的 公证 机关 及 其联 系方 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 表决方式亦可采用网上表决、电话表决等其他表决方式。 3. 如 召 集人为 基 金 管理人 , 还 应另行 书 面 通知基 金 托 管人到 指 定 地点对 表 决 意见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金 托 管人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到 指定 地 点对 表决 意 见的 计票 进 行 监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知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 表决 意见 的 计票 进行 监 督 。 基金 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 人经 有 效通 知拒 不 派代 表对 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 ( 五)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 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 开会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在 法 律法 规 或 监管机 构 允 许的情 况 下 ,经会 议 通 知载明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也可 以 采 用 网 络 、电 话或 其 他方 式进 行 表决 ,或 者 采用 网络 、 电话 或其 他 方式 授权 他 人代 为出 席 会议 并表 决。 (5) 会 议 的 召开 方 式 由召集 人 确 定 ,但 更 换 基金管 理 人 或/ 和基 金 托 管人必 须 以 现场开 会 方 式召开 。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 对 到 会者在 权 益 登记日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统计显 示 , 全部有效凭 证所对 应 的 基金份 额 应 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以上 (指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 信诚 TMT B 份额分别占权益登记日各自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下同 )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 议 事项 重新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到会 者在 权 益登 记日 代 表 的有 效的 基 金份 额应 不 少于 本基 金 在权 益登 记 日基 金总 份 额的 三分 之 一。 法律 法 规另 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 2) 到 会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身 份 证明及 持 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 代 理 人身份 证 明 、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 及授 权委 托 代理 手续 完 备, 到会 者 出具 的相 关 文件 符合 有 关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或/ 和基金管理人( 分 别 或 共 同 称 为 “ 监 督 人 ”)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 召 集 人在监 督 人 和公证 机 关 的监督 下 按 照会议 通 知 规定的 方 式 收取和 统 计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 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 本 人 直接出 具 书 面意见 和 授 权他人 代 表 出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所 代表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二 分之 一 以上 (指 本 人直 接出 具 书面 意见 或 授权 他人 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占权益登 记 日 各自 基金 份 额的 二分 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一 , 下同 ); 若 本人 直接 出 具书 面意 见 和授 权他 人 代 表出 具书 面 意见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所代 表的 基 金份 额占 权 益登 记日 基 金总 份额 少 于二 分之 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 审 议 事项 重新 召 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 集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本 人直 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 和授 权他 人 代表 出具 书 面意 见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所 代表 的 基金 份额 占 权益 登记 日 基金 总份 额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直 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或 受托代 表 他 人出具 书 面 意见的 代 理 人提交 的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凭 证 、授 权委 托 书等 文件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 知 的规 定, 并 与注 册登 记机构记录相符。 ( 六) 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 在 大 会召 集人 发 出会 议通 知 前就 召开 事 由向 大会 召 集人 提交 需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表决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 联 性 。大会 召 集 人对于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提案涉 及 事 项与基 金 有 直接关 系 , 并且不 超 出 法 律 法 规和 基金 合 同规 定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职 权 范围 的, 应 提交 大会 审 议; 对于 不 符合 上述 要 求 的, 不提 交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审 议。 如果 召 集人 决定 不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提 案 提交 大会 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 序 性 。大会 召 集 人可以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的提 案 涉 及的程 序 性 问题做 出 决 定。如 将 其 提 案 进 行分 拆或 合 并表 决, 需 征得 原提 案 人同 意; 原 提案 人不 同 意变 更的 ,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 就程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计持有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 决 的 提案 ,基 金 管理 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提 交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审议 表决 的 提案 ,未 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 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 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 公告。 否则, 会议 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 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 现 场 开会的 方 式 下,首 先 由 大会主 持 人 按照规 定 程 序宣布 会 议 议事程 序 及 注意事 项 , 确 定 和 公布 监票 人 ,然 后由 大 会主 持人 宣 读提 案, 经 讨论 后进 行 表决 ,经 合 法执 业的 律 师见 证后 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 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 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代 表主 持 ;如 果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授 权代 表均 未 能主 持大 会 ,则 由出 席大会的 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 表 的 基金 份额 二 分之 一以 上 (含 二分 之 一) 多数 选 举产 生一 名 代表 作为 该 次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持人。 召 集 人 应当制 作 出 席会议 人 员 的签名 册 。 签名册 载 明 参加会 议 人 员姓名( 或 单 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 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 七) 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 在其对应的份额级别内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的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2)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或其 代理人) 所持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的表决权的三 分 之 二 以上( 含三 分 之二) 通过 方 为有 效; 涉 及更 换基 金 管理 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 人、 转换 基 金运 作 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4. 采 取 通讯方 式 进 行表决 时 , 除非在 计 票 时有充 分 的 相反证 据 证 明,否 则 表 面符合 法 律 法 规 和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 书面 表 决意 见即 视 为有 效的 表 决, 表决 意 见模 糊不 清 或相 互矛 盾 的视 为弃 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的 各 项 提案或 同 一 项提案 内 并 列的各 项 议 题应当 分 开 审议、 逐 项 表 决。 ( 八) 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代 理 人中 推举 两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代 表 与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 的一 名 监督 员共 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 大会 由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自行 召 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 持人 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和代 理 人中 推举 两 名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代表 与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授 权的 一 名监 督员 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 但如 果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代 表 未出 席, 则 大会 主持 人 可自 行选 举 三名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3) 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 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 其 有 权在 宣布 表 决结 果后 立 即要 求重 新 清点 ,大 会 主持 人应 当 立即 重新 清 点并 公布 重 新清 点结 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 通 讯 方式开 会 的 情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大会 召 集 人授权 的 两 名监票 人 在 监督人 派 出 的 授 权 代表 的监 督 下进 行计 票 ,并 由公 证 机关 对其 计 票过 程予 以 公证 ;如 监 督人 经通 知 但拒 绝到 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 生 效 的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大 会 决议对 全 体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基 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 均 有 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 表 决, 在公 告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时 ,必 须 将公 证书 全 文、 公证 机 构、 公证 员 姓名 等一 同公告。 (十)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 凡 与 将来 颁布 的 其他 涉及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规 定 的法 律法 规 不一 致的 , 基金 管理 人 提前 公告 后,可直 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执 行 方式 本基金(包括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如果终止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 诚 TMT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益分配原则。具体 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四 、 与 基金财 产 管 理、运 用 有 关费用 的 提 取、支 付 方 式与比 例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 管费; 3. 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 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8. 基金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9. 基金的账户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11. 依法可以 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 二) 上 述 基金 费 用 由基金 管 理 人在法 律 规 定的范 围 内 参照公 允 的 市场价 格 确 定,法 律 法 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 三)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 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管 理费每 日 计 提,按 月 支 付。由 基 金 托管人 根 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 致 的财务 数 据 , 自 动 在月 初五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 帐户 路径 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 金管 理 人无 需再 出 具资 金划 拨 指 令。 若遇 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 可抗 力致 使 无法 按时 支 付的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 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2. 基金托管人的 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2%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 =E ×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 金 托 管费每 日 计 提,按 月 支 付。由 基 金 托管人 根 据 与基金 管 理 人核对 一 致 的财务 数 据 , 自 动 在月 初五 个 工作 日内 、 按照 指定 的 帐户 路径 进 行资 金支 付 ,基 金管 理 人无 需再 出 具资 金划 拨 指 令。 若遇 法 定节 假日 、 休息 日或 不 可抗 力致 使 无法 按时 支 付的 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费 用自 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3.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 基 金 作为指 数 基 金,需 根 据 与指数 所 有 人中证 指 数 有限公 司 签 署的指 数 许 可使用 协 议 的 约定向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如上述指数许可使用协议约定的费率发生变更, 本条下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将相应变更,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公告中予以披露。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通 常 情 况下, 指 数 许可使 用 费 按前一 日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0.02% 的 年 费 率计 提 。 计算方 法 如 下: H=E ×年费率/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 5 万元(大写:伍万元整)。计费期 间不足一 季 度 的, 根据 实 际天 数按 比 例计 算。 计 费区 间不 足 一季 度的 , 该季 度指 数 许可 使用 费 收取 下限 的计算方法如下: 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5 万元× 本基金在本季度的实际运作天数 / 所在季 度的实际天数 指 数 许 可使用 费 从 基金合 同 生 效日开 始 每 日计算 , 逐 日累计 。 标 的指数 许 可 使用费 的 支 付 方 式 为每 季支 付 一次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 ,由 基金 管 理人 向基 金 托管 人发 送 指数 许可 使 用费 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从基金财产 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3. 除 管 理费和 托 管 费、指 数 许 可使用 费 之 外的基 金 费 用,由 基 金 托管人 根 据 其他有 关 法 规 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 四)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因 未 履行或 未 完 全履行 义 务 导致的 费 用 支出或 基 金 财产的 损 失 , 以 及 处理 与基 金 运作 无关 的 事项 发生 的 费用 等不 列 入基 金费 用 。 基金 合 同 生效 前 所 发 生的 信息 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可根据 基 金 发展情 况 调 整基金 管 理 费率和 基 金 托管费 率 。 基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 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 六) 基金税收 基金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 、 基 金财产 的 投 资方向 和 投 资限制 (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进行数量化指数投资,通过严谨的数量化管理和投资纪律约束,实现对中证 TMT 产 业主题指数的有效跟踪,为投资者提供一个有效的投资工具。 (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股票、 债券 、 债券回购、 中期票据、 银 行 存款 、权 证 、股 指期 货 以及 法律 法 规或 中国 证 监会 允许 本 基金 投资 的 其他 金融 工 具( 但须 符 合 中国 证监 会 的相 关规 定 )。 本基 金 所持 有的 股 票市 值和 买 入、 卖出 股 指期 货合 约 价值 ,合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计 (轧差计算)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于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 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 法 律 法规或 监 管 机构以 后 允 许基金 投 资 的其他 品 种 ,基金 管 理 人在履 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 三) 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采用数 量 化 指数投 资 方 法,按 照 成 份股在 标 的 指数中 的 基 准权重 为 基 础,以 抽 样 复 制 的 策略 构建 指 数化 投资 组 合, 并根 据 标的 指数 成 份股 及其 权 重的 变化 进 行相 应调 整 ,力 争保 持 基 金 净值收 益 率 与业绩 比 较 基准之 间 的 日均跟 踪 偏 离度的 绝 对 值不超 过 0.35% , 年 跟 踪误 差 不超过 4% 。 当 预 期 成份股 发 生 调整和 成 份 股发生 配 股 、增发 分 红 等,发 生 特 殊情况 ( 如 成份股 长 期 停 牌 、 成份 股发 生 变更 、成 份 股权 重由 于 自由 流通 量 发生 变化 、 成份 股公 司 行为 、市 场 流动 性不 足 等 ), 或因 基 金的 申购 和 赎回 等对 本 基金 跟踪 标 的指 数的 效 果可 能带 来 影响 时, 或 法律 法规 禁 止 投资 等其 他 原因 导致 无 法有 效复 制 和跟 踪标 的 指数 时,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对 投资 组 合管 理进 行适当 变通和调整,力求降低跟踪误差。 基 金 管 理人将 对 成 份股的 流 动 性进行 分 析 ,如发 现 流 动性欠 佳 的 个股将 可 能 采用合 理 方 法 寻求替代。基金管理人运用以下策略构造替代股组合: (1) 基本面替代: 按照与被替代股票基本面及规模相似的原则, 选取一揽子标的指数成份股 票作为替代股备选库; (2) 相关性检验: 计算备选 库中各股票与被替代股票日收益率的相关系数并选取与被替代股 票 相 关性 较高 的 股票 组成 模 拟组 合, 以 组合 与被 替 代股 票的 日 收益 率序 列 的相 关系 数 最大 化为 优化目标,求解组合中替代股票的权重,并构建替代股组合。 基 金 管 理人可 运 用 股指期 货 , 以 提高 投 资 效率更 好 地 达到本 基 金 的投资 目 标 。本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投 资中 将 根据 风险 管 理的 原则 , 以套 期保 值 为目 的, 在 风险 可控 的 前提 下, 本 着谨 慎原 则 , 参与 股指 期 货的 投资 , 以管 理投 资 组合 的系 统 性风 险, 改 善组 合的 风 险收 益特 性 。此 外, 本 基 金还 将运 用 股指 期货 来 对冲 特殊 情 况下 的流 动 性风 险以 进 行有 效的 现 金管 理, 如 预期 大额 申购赎回、大量分红等,以及对冲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风险。 基 金 管 理人将 建 立 股指期 货 交 易决策 部 门 或小组 , 授 权特定 的 管 理人员 负 责 股指期 货 的 投 资 审 批事 项, 同 时针 对股 指 期货 交易 制 定投 资决 策 流程 和风 险 控制 等制 度 并报 董事 会 批准 。此 外,基金管理人还将做好培训和准备工作。 ( 四) 标的指数与业绩比较基准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1 、标的指数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标的指数为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


2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95 %×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收益率+5 %×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更权威的、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 者 是市 场上 出 现更 加适 合 用于 本基 金 的业 绩基 准 的股 票指 数 时, 若变 更 业绩 比较 基 准涉 及本 基 金 投资 范围 或 投资 策略 的 实质 性变 更 ,则 基金 管 理人 应就 变 更业 绩比 较 基准 召开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并 报 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且在 指 定媒 介公 告 。若 变更 业 绩比 较基 准 对基 金投 资 范围 和投 资 策 略无 实质 性 影响 (包 括 但不 限于 指 数编 制单 位 变更 、指 数 更名 等事 项 ), 本基 金 可以 在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本 基 金 由于上 述 原 因变更 标 的 指数和 业 绩 比较基 准 , 基金管 理 人 应于变 更 前 在中国 证 监 会 指定的媒体上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五) 风险收益特征





本 基 金为 跟 踪 指数的 股 票 型基金 , 具 有较高 预 期 风险、 较 高 预期收 益 的 特征, 其 预 期 风 险 和预 期收 益 高于 货币 市 场基 金、 债 券型 基 金 和 混合 型基 金 。从 本基 金 所分 离的 两 类基 金份 额来看,信诚 TMT A 份额具有预期风险、预期收益较低的特征;信诚 TMT B 份额具有预期风险、 预期收益较高的特征。 ( 六) 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投资 策 略 上兼顾 投 资 原则以 及 开 放式基 金 的 固有特 点 , 通过分 散 投 资降低 基 金 财 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 基 金 持有 一 家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其 市 值不超 过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 10 % , 但 符合中 国 证 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 (2)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3 %; (3)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的 全部基 金持有 一 家 公司发 行 的 证券, 不 超 过该证 券 的 10 % , 但 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标的指数成分股投资不计入受此限 ;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 (6) 本 基 金所 持 有 的股票 市 值 和买入 、 卖 出股指 期 货 合约价 值 , 合计( 轧 差 计算) 占 基 金 资产的比例为 85% -100% , 其中投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投资于中证 TMT 产业 主题 指数成份股和备选 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 模的 10 %; (10) 本 基 金管 理 人 管理的 全 部 基金投 资 于 同一原 始 权 益人的 各 类 资产支 持 证 券,不 得 超 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 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2) 基 金 财产 参 与 股票发 行 申 购,本 基 金 所申报 的 金 额不超 过 本 基金的 总 资 产,本 基 金 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4) 本 基金 投 资 流通受 限 证 券,基 金 管 理人应 事 先 根据中 国 证 监会相 关 规 定,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在本 基金 托 管协 议中 明 确基 金投 资 流通 受限 证 券的 比例 , 根据 比例 进 行投 资。 基 金管 理人 应 制 订严 格的 投 资决 策流 程 和风 险控 制 制度 ,防 范 流动 性风 险 、法 律风 险 和操 作风 险 等各 种风 险; (15 )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买入股 指 期 货合约 价 值 ,不得 超 过 基金资 产 净 值 的 10%; (16 )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买入期 货 合 约价值 与 有 价证券 市 值 之和 , 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 中 , 有价证 券 指 股票、 债 券 (不含 到 期 日在一 年 以 内的政 府 债 券)、 权 证 、资产 支 持 证 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7 )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日 终,持 有 的 卖出期 货 合 约价值 不 得 超过基 金 持 有的股 票 总 市 值的 20%; (18 ) 本 基金 所 持 有的股 票 市 值 和买 入 、 卖出股 指 期 货合约 价 值 ,合计 ( 轧 差计算 ) 应 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9 ) 本 基金 在 任 何交易 日 内 交易( 不 包 括平仓 ) 的 股指期 货 合 约的成 交 金 额不得 超 过 上 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20 ) 本 基金 每 个 交易日 日 终 在扣除 股 指 期货合 约 需 缴纳的 交 易 保证金 后 , 应当保 持 不 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本 基 金 在开始 进 行 股指期 货 投 资之前 , 应 与基金 托 管 人就股 指 期 货开户 、 清 算、估 值 、 交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收等事宜另行具体协商; (21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 果 法 律法规 对 本 基金合 同 约 定投资 组 合 比例限 制 进 行变更 的 , 以变更 后 的 规定为 准 。 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 部 门取 消 上 述 限制 , 如 适 用于 本基 金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则 本基 金投 资 不再 受相 关限制 。 因 证 券 市场 或 期 货 市场 波 动 、 上市公 司 合 并、基 金 规 模变动 、 股 权分臵 改 革 中支付 对 价 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规定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资产配臵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基 金 管 理人运 用 基 金财产 买 卖 基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 管 人及其 控 股 股东、 实 际 控制人 或 者 与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应 当 符合 基金 的 投资 目标 和 投资 策略 , 遵循 持有 人 利益 优先 原 则, 防范 利 益冲 突, 建 立健 全内 部 审 批机 制和 评 估机 制, 按 照市 场公 平 合理 价格 执 行。 相关 交 易必 须事 先 得到 基金 托 管人 的同 意 , 并按 法律 法 规予 以披 露 。重 大关 联 交易 应提 交 基金 管理 人 董事 会审 议 ,并 经过 三 分之 二 以 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基 金 管理人 按 照 国家有 关 规 定代表 基 金 独立行 使 股 东、债 权 人 权利, 保 护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利益; 2.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4. 不 通 过关联 交 易 为自身 、 雇 员、授 权 代 理人或 任 何 存在利 害 关 系的第 三 人 牟取任 何 不 当 利益。 ( 八) 基金的融资、融券及转融通 本 基 金 可以根 据 届 时有效 的 有 关法律 法 规 和政策 的 规 定进行 融 资 融券、 转 融 通。待 基 金 参 与 融 资融 券和 转 融通 业务 的 相关 规定 颁 布后 , 基 金 管理 人可 以 在不 改变 本 基金 既有 投 资策 略和 风 险 收益 特征 并 在控 制风 险 的前 提下 , 参与 融资 融 券业 务以 及 通过 证券 金 融公 司办 理 转融 通业 务 , 以提 高投 资 效率 及进 行 风险 管理 。 届时 本基 金 参与 融资 融 券、 转融 通 等业 务的 风 险控 制原 则 、 具体 参与 比 例限 制、 费 用收 支、 信 息披 露、 估 值方 法及 其 他相 关事 项 按照 中国 证 监会 的规 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并履行相关程序 六 、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计算 方 法 和公告 方 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1 、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T 日信诚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包 括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余额总数 2 、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假设 T 日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t =min(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至 T 日实际天数, 自最近一个 份额折算日次日起至 T 日实际天数) ,NAV 母 t 为 T 日信诚 TMT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A t 为 T 日 信诚 TMT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NAV B t 为 T 日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R 年 为信诚 TMT 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 NAV A t =1+R 年 × 365 t NAV B t =(NAV 母 t-0.5 ×NAV A t)/0.5 例:假设 t=99 ,R 年=6% ,NAV A 0=1.000, NAV 母 99 =1.400 NAV A 99 =1.000+6% ×99/365 =1.016 NAV B 99 =(1.400-0.5 ×1.016)/0.5 =1.784 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 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如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 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二)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2 1.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信诚 TMT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 2. 在开始办理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的上市交易或信诚 TMT 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 基金 管理 人 将在 每个 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 过网 站 、基 金份 额 发售 网点 以 及其 他媒 介 ,披 露开 放日的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 理人 将 公 告半年 度 和 年度最 后 一 个市场 交 易 日(或 自 然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和 信 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 易日(或自然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 基 金合同 解 除 和终止 的 事 由、程 序 以 及基金 财 产 清算方 式 (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基 金 合同 变 更 内 容对基 金 合 同当事 人 权 利、义 务 产 生重大 影 响 的, 应 召 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 变更基金类别; (3)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 策略 ( 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 《基金合 同》 另 有 规定的除外) ; (4)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 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6) 提高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但根据 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8) 终止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的运作; (9) 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 出 现 下列情 况 时 ,可不 经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决 议 ,由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同 意 变 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 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信诚 TMT 份额的申购费率、 收费方式 或调低 赎回费率;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 修改; (4) 对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上 述 修 改不得 违 背 相关法 律 法 规,需 符 合 基金合 同 要 求,且 对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利益 无 实 质 性不利影响。 2. 关 于 变更基金合同 的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决议 应 报 中国证 监 会 备案, 并 自 完成备 案 手 续 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二) 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 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 6 个月 内 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 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 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 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 估价、 变现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 金 合 同终止 , 应 当按法 律 法 规和本 基 金 合同的 有 关 规定对 基 金 财产进 行 清 算。基 金 财 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 )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 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4 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 3. 清算费用 清 算 费 用是指 基 金 财产清 算 组 在进行 基 金 财产清 算 过 程中发 生 的 所有合 理 费 用,清 算 费 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根据基金合同终止日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 额净值分别计算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三类份额各自的应计分配比 例,在此基础上,在 信诚 TMT 份额、信诚 TMT A 份额与信诚 TMT B 份额各自类别内按其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该类别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经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 议 通 过,并 完 成 中国证 监 会 的备案 手 续 ,在本 基 金 的信诚 TMT A 份额、信诚 TMT B 份额终止运作后,如果本基金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则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 方 案, 将基 金 财产 清算 后 的全 部剩 余 资产 扣除 基 金财 产清 算 费用 、交 纳 所欠 税款 并 清偿 基金 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清算的 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组 公 告 ;清 算过 程 中的 有关 重 大事 项须 及 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结果 经会 计 师事 务所 审 计, 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对 于 因 基金合 同 的 订立、 内 容 、履行 和 解 释或与 基 金 合同有 关 的 争议, 基 金 合同当 事 人 应 尽 量 通过 协商 、 调解 途径 解 决。 不愿 或 者不 能通 过 协商 、调 解 解决 的 , 任 何一 方均 有 权将 争议 提 交 中国 国 际 经 济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按 照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会 届 时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 裁。 仲裁 地 点为 北京 市 。仲 裁裁 决 是终 局的 , 对各 方当 事 人均 有约 束 力, 仲裁 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信诚中证 TMT 产业主题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A 份额和 B 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35 争 议 处 理期间 , 基 金合同 当 事 人应恪 守 各 自的职 责 , 继续忠 实 、 勤勉、 尽 责 地履行 基 金 合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本 基 金 合 同 可 印 制 成 册 , 供 投 资 人 在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代 销 机 构 和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