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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产业精选(000496)

长安产业精选: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1次)查看PDF公告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1 次更新 
 
 
 
 
 
 
 
 
 
基金管理人:长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重要 提示 本基金 的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会2013 年10 月22 日证 监许可[2013] 1329 号文核准 。本基 金基金 合同 于2014年5月7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 募说 明书的 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 整。 本基 金由 基金 管理 人 依照 《基 金法》 、本 基金合 同和其他 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募集, 并经中国 证监会注册 。中 国证监会 对 本 基金募 集的 注册 , 并 不表明 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基 金没 有风 险。 证券 投资基金 是一种长期投资 工具,其 主要功能是分散 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 所带 来的个 别风 险 。 本 基金 投资 于证券 市场 , 基金 份额 净值 会因为 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生 波动 , 投资人 在 投资 本基 金前, 需 充 分了 解本 基金 的产 品特 性, 根据 自身 的投 资目的 、 风 险承 受能 力、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 对是 否投 资本 基金做出 独立 决策, 并通过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管理 人委 托的 具有 基金代 销业 务资 格的 其他 机构购 买本 基 金。 本基 金为发起 式基金, 在基金 募集时, 发起资金 认购本 基金的金 额不低于1000 万元, 且 发 起份 额的 持有 期限 不低 于 三年。 发起 份额 持有期 限 满三 年后, 发起 份额持 有 人将 根据 自 身情况 决定 是否 继 续持 有, 届时 , 发 起份 额持 有人可 能 赎回 认购 的本 基金 份额 。 另 外, 基金 合同生效 之日起三 年后的 对应日, 若基金资 产规模 低于2亿元 ,基金 合同自动 终止,投 资 者 将面临 基金 合同 可能 终止 的不确 定性 风险 。 基金 在投资运 作过程中可能面 临各种风 险,既包括市场 风险,也 包括基金自身的 管理 风 险、 流动 性风 险、 以及技 术 分析、 大额 申购 、 赎回 等 其他 风险。 本基 金为混 合 型基 金,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但低 于股 票型 基 金, 属于 证 券投 资基 金中等 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 种。 投资 人在进 行投 资决策 前, 请仔 细阅 读本 基金的招募 说明 书及 基金合 同, 全面 认识 本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和 产品 特性, 并充 分考 虑自 身的 风险承 受能 力 , 理性判 断市 场, 谨慎 做出 投资决 策。 基金 的过往业 绩并不预示其未 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 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 本 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 金 财产, 但不 保证 本 基金 一 定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低 收 益。 基金 管理 人提 醒 投资者 注意 基金 投资的 “ 买者 自负 ” 原 则, 在做出 投资 决策 后 , 基 金 运营状 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的 投资 风 险,由 投资 者自 行负 担。 本 招募 说明 书所 载内 容截止 日为2014 年11 月7 日 ,有 关财 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 2014年9月30 日。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


绪言 ............................................................................................................ 1 第二部分


释义 ............................................................................................................ 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 12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 15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 26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 27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28 第九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7 第十部分


基金的业绩 .............................................................................................. 49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财产 .......................................................................................... 50 第十二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1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8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第十七部分


风险揭示 ..............................................................................................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2 第二十部分


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6 第二十一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8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应披露的事项 .......................................................................... 100 第二十三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01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 102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 说明书 依据《 中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以 下简称 “ 《基 金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 法 》 ”)、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 管理办 法》(以 下简称 “ 《 销售 办法 》 ”) 、 《 证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 理办法 》( 以下 简称 “ 《 信息 披露办 法》 ”) 和其他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以 及 《长 安产 业精 选灵 活配置 混合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以 下简 称“ 《 基金 合同》 ” )编 写。 本基金 管理 人承 诺本 招募 说明书 不存 在任 何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 大遗 漏, 并 对其 真实性 、准 确性 、完 整性 承担法 律责 任。 本基金 是根 据本 招募 说明 书所载 明的 资料 申请 募集 的。 本招 募说 明书 由本 基金 管理人 解 释。 本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授 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本 招募 说明 书中 载明 的信息 ,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做出 任何 解释 或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 经中 国证监 会注册 。 基金 合同 是约定 基金 当 事 人之 间权 利、 义务 的法 律 文件。 投资 人 自依 基金 合 同取 得基 金份 额, 即成 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和 基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其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行为 本身即 表明 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 受 , 并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享 有权 利、承 担义务 。投 资人 欲 了解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 利和 义务 ,应 详细查 阅《 基金 合同 》 。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 说明 书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基 金或 本基 金: 指长 安 产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基 金管 理人 :指 长安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3、基 金托 管人 :指 广发 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长 安产 业精选灵 活配 置混合 型发 起式证券 投资 基金基 金合 同》及 对 基金合 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金 托管 人就本 基金 签订之《 长安 产业精选 灵活 配 置混 合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协 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 明书:指 《长 安产业 精选 灵活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资 基 金招募 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 《长安产 业精 选灵活 配置 混合型发 起式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 额发售 公告 》 8、 法 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效并 公布 实施 的法 律、 行政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 司法解 释、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 等 9、 《基 金法》 :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 人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五次 会 议通过 ,2012 年12 月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代 表 大会常 务委 员会 第三 十次 会议修 订, 自 2013 年 6 月1 日起 实施 的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资基 金法 》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作 出的 修订 10、 《销 售办 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 颁布、 同年6 月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 信息 披露 办法》 :指 中国证 监会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同 年7 月 1 日实施 的 《证 券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 管理 办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出 的修 订 12、 《运 作办 法 》 : 指中 国证 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 颁布、 同年7 月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3、中 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4、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中 国人 民银 行和/或中国 银 行业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15、 基金 合同 当事人 : 指 受基金 合同 约束 , 根 据基 金合同 享有 权利 并承 担义 务的法 律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6、个 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法 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券 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7、 机构 投资 者: 指依 法 可以投 资证 券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华 人民 共和国 境内 合法登 记并 存续或 经有 关政 府部 门批 准设立 并存 续的 企业 法人 、事业法 人、 社会 团体 或其 他 组织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 18、 合 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 合 《 合格 境外 机构 投资者 境内 证券 投资 管理 办法》 及相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可以 投资 于在中 国境 内依 法募 集的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构 投资 者 19、 发 起资 金: 指来 源于 基金管 理人 的股 东资 金、 基金管 理人 固有 资金 、 基 金管理 人高 级管理 人员 或基 金经 理 ( 指基金 管理 人员 工中 依法 具有基 金经 理资 格者 , 包 括但可 能不 限于 本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下同 )等人 员的 资金 20、 投资 人: 指个 人投 资者 、 机构 投资 者、 合格 境外 机 构投 资者 和发 起资 金提 供 方以 及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允 许购买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其 他投资 人的合 称 2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金 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取 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22、 基 金销 售业 务: 指基 金管理 人或 销售 机构 宣传 推介基 金, 发售 基金 份额 ,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 转换 、转托 管及 定期 定额 投资 等业务 23、 销 售机 构: 指长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以及 符合 《销售 办法 》 和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条件 , 取 得基 金销 售业 务资格 并与 基金 管理 人签 订了基 金销 售服 务代 理协 议, 代 为办 理基 金销售 业务 的机 构 24、 登 记业务 : 指基 金登 记、 存 管、 过 户、 清 算和 结算业 务, 具 体内 容包 括 投资人 基金 账户的 建立 和管 理、 基金 份额登 记、 基金 销售 业务 的确认、 清算 和结 算、 代理 发 放红 利、 建 立并保 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和 办理 非交 易过 户等 25、 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登 记业务 的机 构 。 基金 的登 记机构 为长 安基 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或接 受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委托代 为办 理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26、 基 金账 户: 指登 记机 构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 其持有 的、 基金 管理 人所 管理的 基金 份额余 额及 其变 动情 况的 账户 27、 基金 交易 账户 : 指销 售机 构 为投 资人 开立 的、 记录投 资 人通 过该 销售 机构 办理 认 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 转托 管及定 期定 额投 资等 业务 导致基 金份 额变 动及 结余 情况的 账户 28、 基金 合同 生效日 : 指 基金募 集达 到法 律法 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条 件, 基金 管理 人向中 国证 监会 办理 基金 备案手 续完 毕, 并获 得中 国证监 会书 面确 认的 日期 29、 基 金合 同终 止日: 指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基 金合 同终 止事由 出现 后, 基金 财产 清 算完毕 , 清算结 果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予 以公 告的 日期 30、 基 金募 集期: 指自 基 金份额 发售 之日 起至 发售 结束之 日止 的期 间, 最长 不得超 过3 个月 31、存 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至 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2、工 作日 :指 上海 证券 交易所 、深 圳证 券交 易所 的正常 交易 日 33、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时 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回 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开放日 34、T+n 日 : 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 作日( 不 包含 T 日) 35、开 放日 :指 为投 资人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 的工 作日 36、开 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接 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易 的时 间段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 37、 《业 务规则》 :指 《长 安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开放 式基金业 务规 则》 ,是 规范 基金管 理 人所管 理的 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登记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投资 人共同 遵守 38、 认购 : 指 在基 金募 集 期内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39、 申购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投 资人 根据基 金合 同和招 募说 明书 的规 定申 请购买 基金 份额的 行为 40、 赎回 : 指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按 基金合 同和 招募 说明 书规 定的条 件要 求将基 金份 额兑 换为 现金 的行为 41、 基 金转 换: 指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按照 本基 金合 同和 基金管 理人 届时 有效 公告 规定的 条 件, 申 请将 其持 有基 金管 理人管 理的 、 某 一基 金的 基金份 额转 换为 基金 管理 人管理 的其 他基 金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2、 转 托管: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在 本基 金的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实 施的 变更 所持 基金份 额 销售机 构的 操作 43、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指投资 人通 过有 关销 售机 构提出 申请 , 约 定每 期申 购日、 扣款 金额及 扣款 方式 , 由销 售机 构于每 期约 定扣 款日 在投 资人指 定银 行账 户内自 动完 成 扣款 及受 理基金 申购 申请 的一 种投 资方式 44、巨额 赎回 :指本 基金 单个开放 日, 基金净 赎回 申请(赎 回申请 份额总 数加 上基金 转 换中转 出申请 份额总 数后 扣除申 购申请 份额总 数及 基金转 换中转 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 的余额) 超过上 一开 放日 基金 总份 额的10% 45、元 :指 人民 币元 46、 基金 收益 : 指 基金 投资所 得 红利 、 股 息、 债券 利息、 买 卖证 券价 差、 银行 存款利 息 、 已实现 的其 他合 法收 入及 因运用 基金 财产 带来 的成 本和费 用的 节约 47、 基 金资 产总 值: 指基 金拥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存 款本 息、 基金 应收 申购款 及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8、 基金 资产 净 值: 指基 金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价 值 49、基 金份 额净 值: 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总 数 50、 基金 资产 估值 : 指 计 算评估 基金 资产 和负 债的 价值 , 以 确定 基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51、 指定 媒体 : 指 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的 报刊 、 互联网 网站 及其他 媒 体 52、不 可抗 力: 指基 金合 同当事 人不 能预 见、 不能 避免且 不能 克服 的客 观事 件 53、 发 起式 基金 : 指 符合 《运作 办法 》 中 相关 条件 募集、 且募 集资 金中 发起 资金不 少于 规定金 额的 开放 式基 金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 第三部分


基 金管理 人 一、基金 管理 人情 况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 海市 虹口 区丰 镇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法定代 表人 :万跃 楠 设立日 期:2011 年9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 国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限: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21-20329999 股权结 构: 股东名称 出资比 例


长安国 际信 托股 份有 限公 司 40% 上海恒 嘉美 联发 展有 限公 司 33% 五星控 股集 团有 限公 司 18% 兵器装 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司 9% 合计 100% 二、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 会成 员 万跃楠 先生 , 董 事, 经 济学 博士。 曾任 南昌 保险 学校 教师、 中 国证 监会 机构 监管 部 处长 、 长沙通 程实 业集 团有 限公 司总裁 、 特 华投 资控 股有 限公司 执行 总裁 、 兵 器装 备集团 财务 有限 责任公司副总 经理和安信 期货有限责任 公司董事长 等职,现任长 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董 事 长。 柳志伟 先生 , 董 事, 法学 博士。 曾任 海南 省汇 通国 际信托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会秘书 , 长 城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投资 银行部 总经 理, 国信 证券 有限责 任公 司收 购兼 并部 总经理 , 新 疆汇 通集团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总经 理, 长安 国际 信 托股份 有限 公司 副董 事长 等职 , 现 任深 圳 市淳大 投资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上 海金 融与 法律 研究 院董事 长、 长安 国际 信托 股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 沈丹义 女士 , 董 事, 硕士。 曾任中国 航空 技术 进出 口公 司 广州 分公 司总 经理 助理 , 招商 银行总 行风 险管 理部 经理 助理, 中国 银联 法律 及股 权管理 部总 经理 , 通 联支 付网络 服务 股份 有限公 司战 略总 监, 上海 真爱梦 想公 益基 金会 行政 总监兼 建设 总监 等职 , 现 任刘鸿 儒金 融教 育基金 会秘 书长 。 黄陈先 生, 董事 , 金 融学 博士。 曾任 中国 工商 银行 总行政 策室 、 发 展规 划部 、 投资 银行 部等部 门主 任科 员、 副处 长, 工银 瑞信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战略 发展 部总 监, 汤 森 路透 中国区 投资及 咨询 业务 董事 总经 理、 中 国区 机构 投资 者业 务负责 人等 职, 现任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代 行督 察长 , 长安财 富资 产管 理有 限公 司董事 长、 总经 理。 申屠建 中先 生, 董事 , 工 商管理 硕士 。 曾 任中 国建设 银 行浙 江省 分行 职员 、 深圳丰 富实 业股份 有限 公司 业管 部经 理、 深圳 建州 投资 实业 有限 公 司总 经理 、 上海 淳大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总经 理、 新 疆汇 通 (集 团) 股 份有 限公 司董 事长 、 北 京中科 网威 信息 技术 有限 公司董 事长 , 现任上海 淳大 企业 发展 有限 公 司董 事长 。 李莉女 士, 董事, 经济 学硕 士、 工 商管 理硕 士。 曾 任中 国招商 银行 总行 离岸 业务 部经理 、 同 业 机构 部高 级经 理, 美国 PIMCO 总部 香港 公司 副总 裁, 现任 上海 国和 现代 服务业 股权 投 资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 上 海正 阳国 际 经贸 有限 公 司董 事长、 法 人代 表, 兴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监 事, 通联 网络 支付股 份有 限公 司监 事。 张俊瑞先 生, 独立董 事, 经济学博 士。 曾任陕 西财 经学院会 计系/ 财会学 院、 西安交 通 大学会 计学 院教 授、 副院 长等职 ,现 任西 安交 通大 学管理 学院 教授 、博 士生 导师。 刘熀松 先生 , 独 立董 事, 经济学 博士 。 曾 任上 海市 统计局 副主 任科 员、 科长 , 中国 华源 集团部 门总 经理 、集 团总 裁助理 等职 ,现 任上 海社 会科学 院经 济所 研究 员、 博士生 导师 。 傅蔚冈 , 独 立董 事, 法学 博士。 曾任 上海 金融 与法 律研究 院院 长助 理, 现任 上海金 融与 法律研 究院 执行 院长 ,北 京刘鸿 儒金 融教 育基 金会 副秘书 长。 2、监 事会 成员 孙广民 先生 , 监 事, 涉外 经济管 理本 科。 曾任 中国 船舶工 业总 公司 财务 局副 处长、 江南 船舶 ( 集团 ) 有 限责 任公 司财务 总监 、 中 国船 舶工 业集团 公司 财务 部副 主任 、 兵器 装备 集团 财务有 限责 任公 司稽 核审 计部总 经理 等职 , 现任 兵器 装备集 团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业务 部 专务。 吴缨女 士, 职工 监事, 上海 财经大 学金 融学 研究 生, 理学学 士。 曾任 江西 电力 职大助 教, 亚龙湾 开发 股份 有限 公司 董事会 秘书 兼资 金证 券部 经理 , 海南 欣龙 无纺 股份 有限 公 司董 事会 秘书 , 上 海君 创财经 顾问 有限公 司副 总经 理, 上海 鼎立实 业投 资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等职 。 现 任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综合管 理部 总经 理。 3、 公司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跃楠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同上 。 黄陈先 生, 总经 理, 简历 同上。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 袁明女 士, 督察 长。 工商 管理硕 士, 十八 年金 融行 业从业 经验 。 曾 任招 商银 行总行 国际 部/离岸 部经理 助理 ,中银 国际证 券有限 公司风 险管 理部副 总经理 ,交银 国际 (上海 )股权 管理有 限公 司风 险管 理部 总经理 。 王健先 生, 副总 经理 。 工 商管理 博士 , 十 二年 基金 行业从 业经 历。 曾任 上海 第三建 筑发 展总公 司营 销策 划, 上海 亚恒网 面材 料有 限公 司销 售经理 , 上 海智 盛企 业管 理咨询 有限 公司 项目助 理, 长信 基金 管理 有限责 任公 司市 场开 发部 总监, 金元 比联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渠 道销 售部总 监,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市 场总 监等 职。 4、本 基金 基金 经理 雷 宇 先生, 获 经济学 硕士 学位,十 四年 证券及 相关 工作经 验。曾 任 中 国技 术进 出 口总公 司 项 目经 理、 研究 员, 上 海中技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研究员 、 投 资经 理, 通用 技术集 团投 资管 理有限 公司 投资 经理 、 投 资部副总 监, 国金通 用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筹 备期 基金 经 理助 理、 风 险管理 部负 责人 , 长 安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 经理 助理等 职, 现任 长安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基 金投资 部副 总经 理, 长安 产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 安宏观 策略 股票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和长安 沪深 300 非周 期行 业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5、投资 决策 委员 会成 员 黄陈先 生, 简历 同上 。 雷宇先生 , 简 历同 上。 乔哲先生, 获 工商管 理硕 士学位 , 十八 年债 券及 相关 金 融工 作经 验。 曾任 中国 农 业发展 银行山 东省 分行 资金 计划 处资金 科科 长 , 中 国农 业发 展银行 总行 资金 计划 部债 券发行 与资 金 交易负 责人, 东亚 银行 ( 中国) 有限公 司资 金中 心 高级助 理经 理, 法国 巴黎银 行 ( 中国 ) 有 限公司 固定 收益 部债 务资 本市场 主管 等职 , 现任 长安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固 定收 益部部 门负 责 人、长安 货币 市场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6、上述 人员 之间 不存 在近亲 属 关系 。 三、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1、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基金 份 额的 发售 和登 记事 宜; 2、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 基 金财 务会 计报 告; 6、编制 中期 和年 度基 金报告 ; 7、计 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 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务 活 动有 关的 信息 披露 事项 ; 9、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8 12、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四、基金 管理 人的 承诺 1、 基金 管理 人将 遵守 《 中华 人 民共 和国 证 券法 》 、 《 基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等 法律 法规的 相关 规定 , 并 建立 健全内 部控 制制 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法违 规行 为的 发生 。 2、基金 管理 人承诺 防止 下 列行为 的发生 : (1) 将其 固有 财产 或者 他 人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 产从 事证券 投 资; (2) 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的 不 同基 金财 产;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 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规 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 依照 法律 、行 政法 规 有关规 定, 由中 国证 监会 规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 员管理, 强化 职业操 守, 督促和约 束员 工遵守 国家 有关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 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 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 协议; (3) 故意 损害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或 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法 权益 ; (4) 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的 资 料中 弄虚 作假 ;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 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7)违 反现行 有效的 有关 法律法规 、基 金合同 和中 国证监会 的有 关规定 ,泄 露在任 职 期 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 的 商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 投 资计 划等信 息; (8) 除按 基金 管理 人制 度 进行基 金运 作投 资外 ,直 接或间 接进 行其 他股 票投 资; (9) 协助 、接 受委 托或 以 其他任 何形 式为 其他 组织 或个人 进行 证券 交易 ; (10) 违反 证券 交易 场所 业务规 则, 利用 对敲 、 倒 仓等手 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市 场秩 序; (11 )贬损 同行 ,以 抬高自 己 ; (12) 在公 开信 息披 露和 广告中 故意 含有 虚假 、误 导、欺 诈成 分; (13) 以不 正当 手段 谋求 业务发 展; (14) 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5) 其他 法律 、行 政法 规禁止 的行 为。 4、基金 管理 人关 于禁 止性行 为 的承 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本基 金禁 止从 事下列 行为 : (1) 承 销证 券;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9 (2) 违反 规定 向 他人 贷款或 提 供担 保; (3) 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 投资; (4) 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向其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 (6)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法 律法 规和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5、基金 经理 承诺 (1)依 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 定,本 着谨 慎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谋取 最 大利益 ; (2)不 利用职 务之便 为自 己、代理 人、 代表人 、受 雇人或任 何其 他第三 人牟 取不当 利 益; (3)不 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 关法律法 规、 基金合 同和 中国证监 会的 有关规 定, 泄漏在 任 职期间 知悉 的有 关证 券、 基金的 商业 秘密 、 尚 未依 法公开 的基 金投 资内 容、 基金投 资计 划 等 信息; (4) 不从 事损 害基 金财 产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 证券交 易及 其他 活动 。 五、基金 管理 人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内部 控制 的目 标 (1)保 证公司 经营运 作严 格遵守国 家有 关法律 法规 和行业监 管规 定,遵 循份 额持有 人 利益最 大化 原则 ,自 觉形 成守法 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意识和 理念 ; (2)防 范和化 解经营 风险 ,提高经 营管 理效益 ,确 保经营业 务的 稳健运 行和 受托资 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3)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它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和 及时 披露 ; (4) 确保 投资 管理 活动 中 公平对 待不 同投 资组 合, 保护投 资者 合法 权益 。 2、内部 控制 的原 则 (1)健 全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包括公 司的 各项业 务、 各个部门 或机 构和各 级人 员,并 涵 盖到决 策、 执行 、监 督、 反馈等 各个 环节 ; (2)有 效性原 则。通 过科 学的内控 手段 和方法 ,建 立合理的 内控 程序, 维护 内控制 度 的有效 执行 ; (3)独 立性原 则。公 司各 机构、部 门和 岗位职 责保 持相对独 立, 公司基 金资 产、自 有 资产、 其它 资产 的运 作严 格分离 ; (4) 相互制 约原 则。 公司各 机 构、 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 本效益 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 化的 经营管 理方 法降低运 作成 本,提 高经 济效益 ,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订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原则 (1)合 法合规 性原则 。公 司内控制 度符 合国家 法律 法规、规 章和 各项规 定, 必须把 国 家的法 律法 规、 规章 和各 项政策 体现 到内 控制 度中 ;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0 (2)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 制制度涵 盖公 司经营 管理 的各个环 节, 不得留 有制 度上的 空 白或漏洞 ; (3)审 慎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的 核心 是风险 控制 ,制定内 部控 制制度 以审 慎经营 、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 (4)适 时性原 则。公 司内 部控制制 度必 须随着 有关 法律法规 的调 整和公 司经 营战略 、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部 控制 的制 度体系 公司内 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由内部 控制 大纲 、 基本 管理 制度和 部门 业务 规章 三个 层次的 制 度系列 构成 , 这 三个 不同 层次的 内部 管理 制度 既相 互独立 又互 相联 系, 在公 司章程 的指 引和 约束下 构成 了公 司总 体的 内部控 制的 制度 体系 。 内部控 制大 纲是 对公 司章 程的原 则规 定的 细化 和展 开, 同时 又是 对公 司各 项基 本管理 制 度的总 揽和 原则 指导 。 基本管 理制 度是 依据 内部 控制大 纲对 各项 业务 活动 和公司 管理 的基 本规 范 , 涵 盖公司 各 项业务 及管 理活 动的 各个 方面, 为部 门管 理制 度和 业务工 作手 册的 制定 提供 了依据 。 基 本管 理制度 主要 包括 风险 控制 制度、 投资 管理 制度 、 基 金运营 制度 、 信 息披 露制 度、 监 察稽 核制 度、 信 息技 术管 理制 度、 公司财 务制 度、 行政 管理 制度、 人力 资源 管理 制度 、 紧急 情况 处理 制度和反 洗钱 制度 。 部门业 务规 章则 直接 对员 工日常 工作 进行 约束 和指 导。 三层内 部控 制制 度体 系在 不同的 控制 层次 上, 对公 司经营 管理 活动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进行规 范, 将公 司在 经营 管理活 动中 可能 发生 的风 险, 根 据不 同的 决策 层和 执行层 的权 利与 责任进 行分 解, 并对 决策 和执行 过程 中的 风险 点和 风险因 素, 通过 相应 的内 部控制 制度 予以 防范和 控制 , 实现公 司的 合法合 规运 行 , 强化 公司 的内部 风险 控制 , 从 而维 护公司 股东 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利益 。 5、内部 控制 的监控 防线 公司依 据自 身经 营特 点设 立顺序 递进 、权 责统 一、 严密有 效的 三道 监控 防线 : (1)建 立以各 岗位目 标责 任制为基 础的 第一道 监控 防线。明 确各 岗位职 责, 并制定 详 细的岗 位说 明和 业务 流程 , 各岗 位人 员上 岗前 必须 声明已 知悉 并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岗位 责任 ; (2)建 立相关 部门、 相关 岗位之间 相互 监督制 衡的 第二道监 控防 线。公 司建 立重要 业 务处理 凭据 传递 和信 息沟 通制度 ,相 关部 门和 岗位 之间相 互监 督制 衡; (3)建 立以督 察长和 监察 稽核部对 各岗 位、各 部门 、各机构 、各 项业务 全面 实施监 督 反馈的 第三 道监 控防 线。 督察长 、 监察 稽核部 独立 于其它 部门 和业 务活 动, 并对内 部控 制 制 度的执 行情 况实 行严 格的 检查和 反馈 。 6、基金 管理 人关 于内 部控制制度 的 声明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1 基金管 理人 确知 建立 内部 控制系 统 、 维 持其 有效 性以 及有效 执行 内部 控制 制度 是公司 董 事会及 管理 层的 责任 , 董 事会承 担最 终责 任; 基金 管理人 特别 声明 以上 关于 风险管 理和 内部 控制的 披露 真实 、 准 确, 并 承诺根 据市 场的 变化 和基金 管 理人 的发 展不 断完 善风 险 管理 和内 部控制 制度 。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2 第四部分


基 金托管 人 一、基 金托 管人 情况 1. 基本 情况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注册日 期:1988 年 7 月 8 日 注册资 本:154 亿 元人 民币 托管部 门联 系人 :李春 磊 电话:010 -65169830 传真:010 -651695555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成 立于 1988 年, 是国 务院 和中 国 人民 银行 批准 成立 的我 国 首批 股份制商 业银 行之一 ,总 部设于广 东省 广州市 ,注 册资本 154 亿元。 二十多 年来,广 发银 行栉风 沐雨 , 艰苦创 业 , 以自己 不断 壮大 的发 展历 程, 见证 了中 国经济 腾飞 和金融 体制 改革 的每一 个脚 印。 2006 年 ,广 发银行 成功重 组,引入 了花 旗集团 、中 国人寿、 国家 电网、 中信 信托等 世 界一流 的知 名企 业作 为战 略投资 者。 重组 后, 广发 银行紧 紧围 绕 “ 建设 一流 商业银 行” 的战 略目标 , 注 重战 略规 划的 执行, 坚持 “ 调结 构、 打 基础、 抓创 新、 促 发展” , 强化风 险控 制, 坚持又 好又 快可 持续 发展 ,取得 了良 好的 经营 业绩 。 截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广 发 银行 资本 净额 732.91 亿 元, 资产 总额 14698.50 亿 元 ,本 外币各 项存 款余 额 9949.27 亿 元, 各项 贷款 余额 7147.11 亿 元。 根据 英国 《银行 家 》杂 志对 全球 1000 家 大银 行排 定的位 次 ,广 发银 行已 连续 多年 入 选全 球银行 500 强。 2. 主要 人员 情况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设资 产托 管部 , 是 从事 资产托 管业 务的 职能 部门 , 内设 业务 运 行 处队、 监控 管 理处、 产 品 营销 处和 期 货业 务处 , 部 门全 体人 员均具 备本 科以上 学历 和基 金从业 资格 ,部 门经 理以 上人员 均具 备研 究生 以上 学历。 总经理 寻卫 国先 生, 管理 学博士 , 中 国注 册会 计师、 高级会 计师 , 从 事托 管工 作十三 年, 具有丰 富的 托管 业务 经验 ,是我 国第 一批 从 事 QFII 资产托 管业 务的 人员 之一 。曾担 任大 型 国有商 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托管业 务运 作中 心副 处长 、 交易 监督 处处 长等 职务 。2014 年 4 月,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资 格, 任广发 银行 资产 托管 部总 经理职 务。 3. 基金 托管 业务 经营 情况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3 广 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于 2009 年 5 月 4 日获 得中 国 证监会 、银 监会 核准 开办 证券投 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基金 托管 业务批 准文 号: 证监 许可[2009]363 号。 二、基 金托 管人 的内 部控 制制度 1. 内部 控制 目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 法规 、 规 章、 行 政性规 定、 行业 准则 和行 内有关 管 理规定 , 守 法经 营、 规 范运 作、 严 格监 察, 确 保业 务的 稳健运 行, 保证 基金 资产 的安全 完整 , 确保有 关信 息的 真实 、准 确、完 整、 及时 ,保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 内部 控制 组织 结构 广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总 行下设 资产 托管 部, 是全 行资产 托管 业务 的管 理和 运营部 门 , 专门设 置了 监督 稽核 团队 , 配备了 专职 内部 监察 稽核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部 控制和 风险 管 理工作 ,具 有独 立行 使监 督稽核 工作 的职 权和 能力 。 3. 内部 风险 控制 原则 资产托 管部 建立 了托 管系 统和完 善的 制度 控制 体系 。 制度体 系包 含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度 、 岗位职 责 、 业 务操作 流程 , 可 以保 证托 管业务 的规 范操作 和顺 利进 行; 业务 人员具 备从 业 资 格; 业 务管 理严 格实 行复 核、 审 核、 检查 制度, 授 权工作 实行 集中 控制 , 业 务印章 按规 程保 管、 存 放、 使用, 账户 资料 严格保 管, 制约 机制 严格 有效; 业务 操作 区专 门设 置, 封 闭管 理, 实施音 像监 控; 业务 信息 由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 防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动 化操作 , 防 止人 为事故 的发 生, 技术 系统 完整、 独立 。 三、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运 作基 金进 行监 督的 方法和 程序 基金托 管人 负有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 运作 行使 监督 权的职 责 。 根 据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托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对象 和范围 、投资 组合 比例、 投资限 制、费 用的 计提 和支 付方 式、基 金会 计核 算、 基金 资产估 值和 基金 净值 的计 算、收 益分 配 、 申购赎 回以 及其 他有 关基 金投资 和运 作的 事项 ,对 基金管 理人 进行 业务 监督 、核查 。 基金托管 人发 现基金 管理 人有违反 《基 金法》 、 《运 作办法》 、基金 合同和 有关 法律法 规 规定的 行为 ,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以 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发 出回 函。 在限 期内,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 查,督 促基 金管 理人 改正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 托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 基金托 管人 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立即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同 时 , 通知基 金管 理人限 期纠 正, 并将 纠正 结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 者违反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应 当拒 绝执 行,立 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并及 时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告。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据 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投资 指令 违反 法律 、 行政 法规和 其 他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金 合 同约 定的, 应 当立 即通 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及 时向 中 国证 监会报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4 告。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5 第五部分


相关 服 务机构 一、基金 份额 发售 机构 1、直销 机构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 话:021-20329866 传真:021-20329899 联系人 :席莉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20-9688 网上交 易平 台:www.changanfunds.com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直销 机构 网上交 易系 统办 理本 基金 的开户 、认 购、 申购 及赎 回等业 务 , 具体交 易细 则请 参阅 直销 机构网站 公告 。 2、其他 销售 机构 (1)广 发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联系人 :詹 全鑫


客服电 话:400-830-8003


公司网 址:www.cgbchina.com.cn (2)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国 门 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东城 区建国 门 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蒋超 良 联系人:滕涛


客服电 话:95599


公司网 址:www.abchina.com (3)中 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 际企 业大厦 C 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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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 :田 家隽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公司网 址: www.chinastock.com.cn (4)国 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 上海 银行 大厦 29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 :芮 敏祺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公司网 址:www.gtja.com


(5)海 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 公 地址 :上 海市 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金 芸、 李笑 鸣


客服电 话:95553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6)中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 商银 行大 厦A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 信证 券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电话:010-6083382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 :朱甜 客服电 话:95558 公司网 址:www.cs.ecitic.com (7)华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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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住所: 江苏 省南 京市 中山 东路90 号华 泰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4011 号港 中旅 大厦 24 楼


法定代 表人 :吴 万善


电话:0755-82569143


传真:025-51863323 (南 京)、0755-82492962(深圳 )


联系人 :孔 晓君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7 (8)中 信建 投证 券有 限责任 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区安立 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朝阳 门内大 街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张佑 君


联系人 :权 唐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公司网 址: www.csc108.com (9)光 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 地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 闸路 1508 号








办公 地址: 上 海市 静安区 新 闸路 1508 号








法定 代表 人: 薛峰





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 021-22169134








联系 人:刘晨 客服电 话:95525 公司网 址:www.ebscn.com


(10)兴 业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福 州市 湖东路99 号标 力大 厦


办公地 址: 浦东 新区 民生 路1199 弄证 大五 道口 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定代 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联系人:谢高 得


客服电 话:400-888-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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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11)招 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 圳市 福田 区益田 路 江苏 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宫少 林


联系人:林生 迎


传真:0755-82943636


客服务 电话:95565


公司网 址:www.newone.com.cn (12)安 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4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 联大 厦35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电话:0755-82558305


传真:0755-8255855


联系人 :陈 剑虹


客服电 话:400-800-1001


公司网 址:www.essence.com.cn (13)恒 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传真:0471-4961259 联系人 :巍 巍 客服电 话:400-660-9926 公司网 址:www.cnht.com.cn (14)信 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 口大街 9号 院1 号楼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9号 院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电 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 :唐 静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公司网 址:www.cindasc.com (15)中 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 任 公司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9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苗岭 路29 号澳 柯玛 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融 广场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智河


联系电 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 :吴 忠超 客服电 话:0532-96577 公司网 址:www.zxwt.com.cn (16)华 安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长 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 址: 安 徽省 合肥 市阜南 路 166 号 润安 大厦 A 座


法定代 表人:李工


联系电 话:0551-5161666 联系人 :甘 霖 客服电 话:400-809-6518 公司网 址: www.hazq.com (17)中 信证 券(浙江)有 限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 恒鑫 大 厦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588 号 恒鑫 大 厦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联系人 :丁 思聪 客服电 话:0571-96598


公司网 址:www.bigsun.com.cn (18)宏 源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太平桥 大 街19 号 法定代 表人 :冯 戎 联系电 话:010 -88085201 联系人 :李 巍 客服电 话:400-800-0562 公司网 址:www.hysec.com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0 (19)齐 鲁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 册 地址 :济 南市 经七路86 号 办公地 址: 济南市 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玮 电话:0531 -68889155 传真:0531 -68889752 联系人 :王 霖 客服电 话:95538 公司网 址:www.qlzq.com.cn (20)平 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电 话:0755 -22626319 传真:0755 -82400862 联系人 :郑 舒丽 客服电 话:95511-8 公司网 址:www.pingan.com (21)西 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


办公地 址: 重庆 市江 北区 桥北 苑8 号西 南证 券大 厦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电话:023-63786633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 :张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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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 址:www.swsc.com.cn (22)万 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 栋 18 、19 层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11 号高 德置 地广场 F栋 18 、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电 话:020-38285585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 :张 士伟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1 客服电 话: 400-888-8133 公司网 址:www.wlzq.com.cn (23) 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 发展 银行大 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 :童 彩平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公司网 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24) 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 道3588 号恒生 大厦 12 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联系电 话:0571-28829790 联系人 :张 裕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公司网 址:www.fund123.cn (25) 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 路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厦 9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电 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公司网 址:www.ehowbuy.com (26)上 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5 号 3C 座7 楼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联系电 话:021-54509998 传真:021-6438530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公司网 址:www.1234567.com.cn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2 (27)上 海长 量基 金销 售投 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大 道555 号 裕景 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跃伟


联系电 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 :王 艳萍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公司网 址: www.erichfund.com (28)诺 亚正 行(上海)基 金销售 投资 顾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金 山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杨 浦区 秦皇岛 路32 号C 栋2F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电 话:021-38600735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 :魏 可妤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公司网 址:www.noah-fund.com (29)上 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 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宝 山区 蕴川 路5475 号1033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东方 路989 号中 达广场201 室 法定代 表人 :盛 大 联系电 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联系人 :程 毅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公司网 址:http://leadfund.com.cn/ (30)万 银财 富( 北京 )基 金 销售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27 号盘 古大观 3201 办公地 址: 中国 北京 朝阳 区北四 环中 路27 号盘 古大观 3201 法定代 表人 :李 招弟 联系电 话:021- 56035606 传真:021- 59393074 联系人 :刘 彤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3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公司网 址: www.wy-fund.com (31)和 讯信 息科 技有 限公 司


住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 泛 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外大 街22 号 泛利 大厦 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户服 务电 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 :于 杨 网址:licaike.hexun.com (32)中 期时 代基 金销 售( 北 京)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1 层 110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2 层 法定代 表人 :路 瑶 联系人 :侯 英建 联系电 话:010-65808756 传真:010-65807864 客服热 线: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 址:www.CIFCOFUND.com (33) 北京 钱景 财富 投资管 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 址: 北 京市 海淀 区丹棱 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 表人:赵荣 春


联系人 :魏 争





联系 电话: 010-57418829 客服热 线:400-678-5095 公司网 址:www.niuji.net (34)中 国国 际期 货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门 外光 华 路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麦子店 西 路3 号新 恒基 国际 大厦 15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兵


电话:010-59539864


联系人 :赵 森


客服电 话:95162、400-8888-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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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网址:www.cifco.net (35) 浙江 同花 顺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903 室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翠柏 路7 号杭 州电 子商 务产 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8910240


联系人 :胡 璇


客服电 话:4008-773-772


公司网 址:www.5ifund.com 各销售 机构 的具 体名 单见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 基 金管 理人可 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要求 选 择其他 机构 代理 销售 本基金 , 并及 时公 告。 二、登记 机构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东 新区 芳 甸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联系电话 :021-20329771 传真:021-20329741 联系人 :欧鹏 三、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 事 务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 时代 金融 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 (021 )31358666 传真: (021 )31358600 联系人 :安冬 经办律 师: 安冬 、 孙睿 四、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 事 务所 名称: 毕马 威华 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 通合 伙) 注册地 址: 北 京东 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 场东 2 座 8 层 办公地 址: 上 海市 南京 西路 1266 号恒 隆广 场 1 期 50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建 华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5 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 :王国 蓓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王国 蓓、 黄 小熠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6 第六 部分


基 金的募 集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销售 办法 》 、 《 信息 披露 办法》 等有 关法律 法规 及 《 基金 合同 》 ,经 2013 年 10 月 22 日中国 证 监会 证监 许可[2013]1329 号文 件核 准募集 。募集 期从 2014 年 4 月 1 日到 2014 年 4 月 30 日止 ,共 募集 了 341,611,699.67 份, 有 效 认购 户数为 1,538 户。 本 基金 的类 型为 混合 型 ,基金 存续 期为 不定 期。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7 第七部分


基金 合 同的生效 ( 一) 基金 合 同的 生效 情况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基 金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基 金合同 已 于 2012 年 3 月 9 日正式 生 效。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本 基金 管理 人开 始正 式管理 本基 金。 ( 二) 基 金存 续期 内的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不 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 低于 5000 万 元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 时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连续 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向中国 证监会 说明 原因并 报送解 决方案 ; 《基 金合同 》生效 之日起 三年 后的对 应日, 若 基 金资 产规 模低于 2 亿 元, 基 金合 同自 动终 止, 且 不得通 过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延 续 基金合 同期 限。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规定 。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8 第八部分


基金 份 额的申购与 赎回 一、申 购和 赎回 场所 本基金 的申 购与 赎回 将通 过销售 机构 进行 。 具体 的销 售网点 将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其他相 关 公告中 列明 。 基金管 理人 可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 减销 售机构 , 并予 以公告 。 基 金投资 者应 当在 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 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 购 与赎回 。 二、申 购和 赎回 的开 放日 及时间 1、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投资人 在开 放日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申购 和赎 回, 具体 办理时 间为 上海 证券 交易 所、 深 圳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 金管 理人 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要 求或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公告 暂停 申购 、赎回 时除 外。 基 金 合同 生效 后,若 出现新 的 证券/期货 交易 市场 、证 券/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变 更 或其 他特殊 情况 , 基 金管 理人 将视情 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时 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 但应 在实 施日 前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2、申购 、赎 回开 始日 及业务 办 理时 间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起 不超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申购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申 购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日 起不 超 过 3 个月 开 始办理 赎回 , 具体 业务 办理 时间在 赎 回开始 公告 中规 定。 在确定 申购 开始 与赎 回开 始时间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在申购 、 赎回 开放日 前依 照 《 信息 披 露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间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回 或 者转 换。 投 资人 在基 金合 同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赎回 或转 换申 请且 登记机 构确 认接 受的,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开放 日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 的价 格。 三、申 购与 赎回 的原 则 1、 “未 知价 ” 原 则, 即 申购 、 赎回 价格 以申 请当 日收 市后计 算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准 进 行计算 ; 2、 “金 额申 购、 份额 赎回 ”原则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 请,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29 3、当 日的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 可以在 基金 管理 人规 定的 时间以 内撤 销; 4、赎 回遵 循“ 先进 先出 ” 原则, 即按 照投 资人 认购 、申购 的先 后次 序进 行顺 序赎回 。 基金管 理人 可在 法律 法规 允许的 情况 下, 对上 述原 则进行 调整 。 基 金管 理人 必须在 新规 则开始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 购与 赎回 的程 序 1、申购 和赎 回的 申请 方式 投资人 必须 根据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程序 , 在开 放日 的具 体业务 办理 时间 内提 出申 购或赎 回 的申请 。 2、申购 和赎 回的 款项 支付 投资人 申购 基金 份额 时, 必须全 额交 付申 购款 项, 投资人 交付 申购 款项 , 申 购成立 ; 基 金份额 登记 机构 确认 基金 份额时 ,申 购生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递交 赎回 申请, 赎回 成立 ;基 金份 额登记 机构 确认 赎回 时, 赎回生 效 。 投资人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将 在 T +7 日( 包括该 日)内支 付赎 回款 项。 在 发生 巨额 赎回时 ,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参照基 金合 同有 关条 款处 理。 3、 申购 和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 时间 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和赎 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 购或 赎回申请 日(T 日),在 正常 情况 下,本 基 金登 记机 构在 T+1 日内 对 该交 易的 有效 性进 行确 认。T 日提 交 的 有效 申请, 投资 人应在 T+2 日后( 包括 该日) 及 时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请 的确 认情 况。若 申购 不成 功, 则申 购款项 退还 给投 资人 。 五、申 购和 赎回 的数 量限 制 1、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在除 基金 管理 人之 外的销 售机 构的 每 笔申 购最 低 金额为 1,000 元人 民币 (含 申购 费) ; 投资 人在 基 金管 理人直销中 心首 次申 购最 低金 额为 1 万元 人民 币 ( 含申 购费) , 追 加申 购的最 低金 额为 1,000 元人 民 币( 含申 购费 ) 。 通过基金管 理人 网上 交易 平台 办理本 基金 申 购业务 的不 受直 销中 心最 低申购 金额 的限 制, 最低 申购金 额为 单 笔 1,000 元( 含 申购 费) 。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销售 机构的投资人欲转入 基金 管理人的直销中心进 行交 易要受直 销中心 最低 金额 的限 制。


投资人 可多 次申 购, 对单 个投资 人累 计持 有份 额不 设上限 限制 。 法律法 规 、 中国证 监会 另有规 定的 除外 。 2、赎回 份额 的限 制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0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 售机 构赎回 时, 每笔 赎回 申请 不得少 于 100 份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赎回 时或 赎回 后将 导致在 销售 机构 保留 的基 金份额 余额 不 足 300 份的 , 需一并 全部 赎 回。 3、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 规允许的 情况 下,调 整上 述规定申 购金 额和赎 回份 额的数 量 限制 。 基 金管 理人必 须在 调整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法 》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六、申 购和 赎回 的费 用及 其用途 1、本基 金的申 购费用 由基 金申购人 承担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场 推 广、销 售、 登记 等各 项费 用。 2、 投 资者 可将其 持有 的全 部或部 分基 金份 额赎 回。 对持续 持有 期少 于 30 日 ( 不含) 的 赎回费 全额 计入 基金 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3 个月 (不 含) 的投 资人, 将不 低于赎 回费 总 额的 75% 计 入基 金财 产;对 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3 个月 但少于 6 个月 ( 不含) 的 投资人 ,将不 低于赎 回费 总额 的 50%计入 基 金财 产; 对持 续持 有期 长于 6 个月 的投 资人 ,将不低 于赎 回 费总额 的 25% 计入基金财产;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的赎回费用外,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 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 赎 回费 归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不得 低于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比 例 下限。 3、 申购 费用 本基金 申购 费率 如下 :


单笔申 购金 额(M ) 申购费 率 M <100 万 1.50% 100 万≤M<500 万 1.00% M ≥500 万 1000 元/ 笔 (注:M:申 购金 额; 单位 : 元) 投资人 重复 申购 ,须 按每 次申购 所对 应的 费率 档次 分别计 费。 4、 赎回 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 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 基金 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 ,赎 回费率如 下: 持有时 间(Y ) 赎回费 率 Y<7 天 1.5%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1 7 天≤Y <30 天 0.75% 30 天 ≤Y <365 天 0.5% 365 天 ≤Y <730 天 0.25% Y ≥730 天 0.00% 5、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 合同约定 的范 围内调 整费 率或收费 方式 ,并最 迟应 于新的 费 率或收 费方 式实 施日 前依 照《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6、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 反法律法 规规 定及基 金合 同约定的 情形 下根据 市场 情况制 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 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 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 金交 易的投 资人 定 期或不 定期 地开 展基 金促 销活动 。 在 基金 促销 活动 期间, 按相 关监 管部 门要 求履行 必要 手续 后,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 并 于新费 率实 施日前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七、申 购份 额与 赎回 金额 的计算 1、 本基 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基金的 申购 金额 包括 申购 费用和 净申 购金 额, 其中 : 当申购 费用 适用 比例 费率 时,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1 +申购 费率 ) 申购费 用=申购 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 额=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当申购 费用 为固 定金 额时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 固定 金额 净认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净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 某投 资人 投资 5 万 元申 购 本基 金, 对 应费 率为 1.50% , 假设 申购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 1.050 元 ,则 其可 得到 的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50,000/(1+1.5%)= 49,261.08 元 申购费 用=50,000- 49,261.08= 738.92 元 申购份 额=49,261.08/1.050=46,915.31 份 即 : 该投 资人 通过 投资 5 万元 申购 本基 金, 假设 申购 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为 1.050 元 ,则 可 得到 46,915.31 份基 金份额 。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2 2、 本基 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采 用 “ 份额 赎回”方 式, 赎 回 价格以 T 日的 基金 份 额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 算 , 计算公 式: 赎回总 金额= 赎回 份额 ×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赎回 总金 额× 赎 回费率 净赎回 金额= 赎 回总 金额 ? 赎回费 用 例:某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本基 金 1 万份基 金份额 3 年后 (已 超过 730 天) 决 定 赎回, 对应的 赎回 费率 为 0.00% ,假设 赎回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是 1.350 元, 则 可得到 的 净赎 回金 额 为: 赎回总金 额=10,000×1.350=13,500 元 赎回费 用=13,500×0.00%=0 元 净赎回 金额=13,500 -0=13,500.00 元 即 :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 1 万 份 本基 金基 金份额 3 年后 赎回, 假设 赎回 当日 本基金 份 额净值 是 1.350 元 ,则 可得 到 的净 赎回 金额为 13,500.00 元。 3、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在当天 收 市后 计算, 并在 T+1 日 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 证监 会同意 ,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净值 的计 算, 保留 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产 生的 收益 或损 失由 基金财 产承担 。 4、申 购份 额、 余额 的处 理 方式: 申购的 有效 份额 为按 实际 确认的 申购 金额 在扣 除相 应的费 用后 , 以当 日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基准计 算 , 申 购份额 计算 结果保留 到小 数点后 2 位, 小 数点 后两 位以后 的部 分四舍 五入 , 由 此产生 的收益 或损 失由 基 金财产 承担 。 5、 赎回 金额 的处 理方 式: 赎回金 额为 按实 际确 认的 有效赎 回份 额以 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为 基准 并扣 除相 应的费 用 , 赎回金 额计 算结 果保留 到小 数 点后 2 位, 小数 点后 两位以 后的 部分 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八、申 购和 赎回 的登 记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登记机 构在 T+1 日为 投资 者登记 权益 并办 理登 记手 续,投 资 者自 T+2 日( 含该 日) 后有 权 赎回 该部 分基 金份 额。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登记机 构 在 T+1 日为 投资 者办理 扣除 权益 的登 记手 续。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范 围内 , 对 上述 登记办 理时 间进 行调 整, 但不得 实质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3 影响投 资者 的合 法权 益, 并最迟 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 规定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九、拒绝 或暂 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况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人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 正 常运 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申 购申请 。 3、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 笔或某些 申购 申请可 能会 影响或损 害现 有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 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 基金管理 人无 法找到 合适 的投资品 种, 或其他 可能 对基金 业 绩产生 负面 影响 ,从 而损 害现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的情 形。 6、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述第 1、2 、3、5、6 项暂停 申购 情形 之一 且基 金管理 人决 定暂 停申 购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根 据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暂停 申购 公告。 如果投 资人 的申 购申 请 被拒 绝, 被 拒绝的 申购 款项 将退 还给 投资人 。 在 暂停 申购 的情 况消除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十、暂 停赎 回或 延缓 支付 赎回款 项的 情形 发生下 列情 形时 ,基 金管 理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 人的 赎回申 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1、因 不可 抗力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不 能支 付赎 回款 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 停基金资 产估 值情况 时, 基金管理 人可 暂停接 收投 资人的 赎 回申请 或延 缓支 付赎 回款 项。 3、证 券 / 期货 交易 所交 易时 间非正 常停 市, 导致 基金 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4、连 续两 个或 两个 以上 开 放日发 生巨 额赎 回。 5、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中 国证监 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且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或 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当 日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已确 认的赎 回申 请, 基金 管理 人应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不 能 足额支 付, 应将 可支 付部 分按单 个账 户申 请量 占申 请总量 的比 例分 配给 赎回 申请人 , 未 支付 部 分 可延 期支 付。 若出 现上 述第 4 项所 述情 形, 按基 金 合同 的相 关条 款处 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申 请赎 回时 可事 先选 择将当 日可 能未 获受 理部 分予以 撤销 。在 暂停 赎回 的情况 消除 时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4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恢 复赎 回业务 的办 理并 公告 。 十一、 巨额 赎回 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回。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当基金 出现 巨额 赎回 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以根 据基 金当 时的资 产组 合状 况决 定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 理人认为 有能 力支付 投资 人的全部 赎回 申请时 ,按 正常赎 回 程序执 行。 (2)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 支付投 资人 的赎回申 请有 困难或 认为 因支付 投 资人的 赎回 申请 而进 行的 财产变 现可 能会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造成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理 人在 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的 10% 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 理。 对于 当日 的赎回 申请 , 应 当按 单个 账户赎 回申 请量占 赎回 申请 总量 的比 例, 确定 当日 受 理的赎 回份 额 ; 对 于未 能赎 回部分 ,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可以 选择 延期 赎回 或取消 赎回 。 选择延 期赎 回的 , 将 自动 转 入下一 个开 放日 继续 赎回 , 直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选择 取 消赎回 的, 当日未 获受 理的 部分 赎回 申请将 被撤 销。 延期 的赎 回申请 与下 一开 放日 赎回 申请一 并处 理 , 无优先 权并 以下 一开 放日 的基金份 额净 值为 基础 计算 赎 回金 额, 以此 类推 , 直到 全 部赎 回为 止。如 投资 人在 提交 赎回 申请时 未作 明确 选择 ,投 资人未 能赎 回部 分作 自动 延期赎 回 处 理 。 (3)暂 停赎 回: 连续 2 日以上( 含 本数) 发 生巨 额赎 回,如 基金 管理 人认 为有 必要, 可 暂停接 受基 金的 赎回 申请 ;已经 接受 的赎 回申 请可 以延缓 支付 赎回 款项 ,但 不得超 过 20 个 工作日 ,并 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进 行公 告。 3、巨 额赎 回的 公告 当发生 上述 延期 赎回 并延 期办理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 真或 者招 募说明 书规 定 的 其他 方式在 3 个交 易日 内 通 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明 有关 处理 方法, 同时 在指定 媒体 上 刊登公告 。 十二、 暂停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公 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 回情况的 ,基 金管理 人当 日应立即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并 在 规定期 限内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暂 停公 告。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5 2、如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1 日,基 金管 理人 应于 重新 开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 新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公布 最 近 1 个 开放 日的 基金份 额净 值。 3、 如发 生暂 停 的时 间超过 1 日但 少于 2 周 (含 本数) , 暂停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申购 或 赎回时 , 基 金管 理人 应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 关规定 ,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或 赎回 公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工作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 管理人 应每 2 周 至少 刊登暂 停 公告 1 次。 暂 停结 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依 照 《 信息 披露 办法》 的有 关规 定,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 登基 金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 告, 并 公告 最近 1 个 工作 日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十三、 基金 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相关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 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 金管理人 管理的 其他 基金 之间 的转 换业务 , 基 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定 的转 换费 , 相 关规 则由基 金管 理人 届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及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并 提前 告知 基金 托管 人与相 关 机 构 。 十四、 基金 的非 交易 过户 基金的 非交 易过 户是 指基 金登记 机构 受理 继承 、 捐赠 和司法 强制 执行 等情 形而 产生的 非 交易过 户以 及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的 其它 非交易 过户 。 无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下 , 接 受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法 可以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额 的投资 人。 继承是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捐赠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 合法 持有 的基金 份额 捐赠 给福 利性 质的基 金会 或社 会团 体 ; 司 法强制 执行 是 指司法 机构 依据 生效 司法 文书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持 有的基 金份 额强 制划 转给 其他自 然人 、 法 人或其 他组 织。 办理 非交 易过户 必须 提供 基金 登记 机构要 求提 供的 相关 资料 , 对于 符合 条件 的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 基金 登记机 构的 规定 办理 ,并 按基金 登记 机构 规定 的标 准收费 。 十五、基 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办 理已 持有基 金份 额在 不同 销售 机构之 间的 转托 管 , 基 金销 售机构 可 以按照 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 托管费 。 十六、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 资人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具体规 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另 行规定 。 投 资人在 办理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时 可自 行约 定每 期扣 款金额 ,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于 基金 管 理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 新的 招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 的定 期定额 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十七、基 金份 额的 冻结 和解 冻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6 基金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 有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与 解冻, 以及 登记 机 构认 可、符 合法 律法 规的 其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7 第九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本基金 通过 把握 宏观 经济 转折点 , 灵活 配置 权益 类 资产和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 , 并在严 格控 制下行 风险 的基 础上 ,力 争实现 基金 资产 较高 的长 期稳健 回报 。 二、投 资范 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股票) 、 衍生 工具 (权 证 、 股指期 货) 、 债 券(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次级 债、 可转 换 债券 、分 离交 易可 转债 、 央行 票据、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等)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等货 币市场 工具,以 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 金 的投 资组 合比 例为: 股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 的比 例为0%–95%; 权证 投资 占基 金 资产 净值的 比例 为0%–3% ; 保持 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一 年以内 的政 府 债 券; 其他 金融 工具 的投 资 比例符 合法 律法 规和 监管 机构的 规定 。 如法 律法 规 或中国 证监 会变 更投资 品种 的比 例限 制的 , 基金管 理人 可依 据相 关规 定履行 适当 程序 后调 整本 基金的 投资 比 例规定 。 三、投 资策 略 1、 大类 资产 配置 策略 本 基 金管 理人 将综 合分 析宏 观 经济 状况、 国家 政策取 向、 资本 市场 资金 状况和 市 场情 绪 等因素 , 评估 不同 投资 标 的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 通 过 战略资 产配 置策 略和 战术 资产配 置策 略的 有机结 合, 确定 股票 、债 券和现 金类 资产 在基 金资 产中的 配置 比例 。 (1)战 略资 产配 置策 略 在战略 资产 配置 策略 方面 ,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分析 影响 不同类 别资 产中 长期 风险 收益水 平 的基本 面驱 动因 素和 流动 性驱动 因素 , 其 中基 本面因 素 重点 将关 注企 业盈 利变 化、 通货 膨胀 预期和 资产 风险 预期 , 流 动性驱 动因 素将 重点 关注 汇率变 动和 利率 变动 , 判 断相关 驱动 因素 对 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评估类 别 资产 预期 风险 收益 特征 , 并 结合 相关 数量 分析模 型, 确定 基金 资产在 不同 类别 资产 中的 基本配 置比 例。 (2)战 术资 产配 置策 略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8 在 战 术资 产配 置策 略方 面, 在维 持通 过战 略性 资产长 期 均衡 的基 础上, 基金管 理 人将 实 时研究 投资 者结 构变 化和 资产结 构变 化等 影响 供求 结构的 驱动 因素 , 同 时关 注 影响资 产的 绝 对估值 和相 对估 值的 相关 要素, 对各 类资 产配 置进 行动态 的优 化调 整。 2、 股票 投资 策略 在股票 投资 组合 的构 建和 管理过 程中 , 本基 金将 在 大类资 产配 置的 基础 上 , 通过分 析产 业升级 和产 业转 移的 趋势 , 精 选具 有良 好发 展前 景 的产业 ; 然后 在产 业精 选 的基础 上进 行行 业分析 和配 置; 最后 ,在 细分行 业内 选择 兼具 估值 和成长 优势 的个 股构 建股 票投资 组合 。 (1)产 业精 选策 略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从社 会经 济发展 趋势 、 政策 导向 、 产业周 期等 方面 出发 , 分 析产业 升级 和 产 业转 移的 趋势, 精选具 有 良好 发展 前景 的产 业, 以分 享产 业的 成长 收益。 具体 的产 业精 选策略 主要 包括 以下 几方 面: 首 先, 分析 产业 与社 会经济 发 展趋 势的 契合 程度。 在 社 会经 济不 同的 发展 阶段 , 推 动经 济增 长的 动力 机制 的变 化将 导 致产 业变 迁, 从 而影响 产 业的 发展 前景。 其中, 契合 社会 经济 发展的 产业 将获 得较 大发 展, 例如 , 城 镇化 、 消 费升 级、 城市 化等 将导 致产 业 结构升 级或 出 现 新 兴产 业, 影 响相 关产业 的 发展 前景。 本基 金管理 人 将跟 踪社 会经 济发 展趋 势, 发掘 产业 结构升 级和 新兴 产业 发展 带来的 投资 机会 。 其次 , 产 业政 策、 技术 支持 政策和 贸易 战略 等 政策 导向 是 推动 产业 结构 改善 的重 要 力量, 将 影 响产 业的 发展 路径。 基 金 管理 人将 深入 分析 产业 结 构的 现状, 结合 国内外 经 济形 势, 预 测和评 估在 经济 结构 优化 调整的 过程 中可 能出 台和 实施的 产业 政策 。 另外 , 国 家对技 术引进、 技术改 造和 技术 创新 等技 术支持 政策 将推 动产 业技 术升级 、 促 进产 业从 落后 技 术向高 新技 术 转 化, 从而 节约 资源、 降低 成 本、 提 高产 品利 润。 基 金 管理 人将 从技 术应 用前 景 出发, 研究 技术支 持政 策对 产业 结构 的影响 。 最后 , 国 家贸 易 战略将 影响 产品 的供 求关 系, 从而 影响 相 关 产 业的 发展 前景。 基金管 理 人将 密切 关注 国家 贸易 战 略的 变化, 发掘 符合国 家 贸易 战略 的 相关产 业进 行重 点研 究。 最后 , 所 处的 产业 周期 阶 段将影 响产 业发 展前 景 。 世界经 济大 周期 是世 界经 济产业 结构 发 展 过程 中产 业结 构的 平稳 发 展阶 段与 转换 阶段 交互 更 替形 成的。 同时, 在这些 经 济周 期的 形成过 程中 , 产业 结构 受 各种因 素的 影响 按自 己的 规律进 行主 导产 业群 的转 换, 每一 个产 业 都 有 一个 产生、 发展 和衰退 的 过程, 即具 有自 己的生 命 周期。 按照 该产 业在全 部 产业 中所 占 比重的 大小 及其 增长 速度 的变化 , 可以 将一 个产 业的 生命周 期也 划分 为四 个阶 段, 即形 成期 、 成 长 期、 成 熟期 与衰 退期。 基金 管理 人将 从市 场增长 率、 市场 份额 、 用 户购买 行 为等 方面 出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39 发,判 断所 处的 产业 周期 阶段, 精选 具有 良好 发展 前景的 产业 进行 投资 。 (2)行 业配 置策 略 在产业 分析 的框 架之 下, 基金管 理人 将从 行业 生命 周期、 产业 政策 对行 业发 展的影 响 、 行业竞 争优 势和 潜力 等方 面进一 步分 析细 分行 业的 投资机 会。


行业生 命周 期分 析方 面 : 行业的 生命 周期 分为 四个 阶段 , 即 初创 期、 成长 期、 成熟期 和 衰退期 。 其中 , 成 长期 行 业的利 润增 长率 将超 过市 场平均 水平 , 投资 于该 阶 段行业 获得 超额 收益的 可能 性将 有较 大提 高。 对于 处于 衰退 期的 行 业, 随着 经济 的复 苏、 产 业创新 或技 术突 破, 将产 生新 的市 场需 求 , 降 低生 产成 本, 提高 生 产效率 , 这些 行业 将阶 段 性的繁 荣或 者重 新 获 得长 期成 长。 本 基金将 根 据行 业指 数变 化、 行业 整 体增 长率、 销售 额、 利 润 率、 竞 争状 况、 定价 方式 、 进 入壁 垒 等方面 进行 综合 分析 , 判 断行业 所处 的生 命周 期 , 确定行 业中 长期 发展前 景和 投资 价值 ,把 握行业 生命 周期 的变 化所 带来的 投资 机会 。 产业政 策对 行业 发展 的影 响方面 : 产业 政策 导致 产 业结构 出现 调整 , 导致 其 细分行 业的 发 展 出现 显著 变化。 基金管 理 人将 从产 业政 策出 台背 景、 时机 和政 策取 向出发 , 评 估产 业政 策对行 业的 影响 程度 ,发 掘受产 业政 策鼓 励及 受益 于产业 结构 升级 的细 分行 业。 行 业 竞争 优势 和潜 力方 面: 本基 金将 从产 业集 中度、 行业 进入 壁垒 、 行 业核心 技 术发 展 状 况、 竞争 状况、 产品 替代 能 力、 议 价能 力、 成 本控 制 能力 等方 面出 发, 判断 细 分行 业的 结 构和演 变趋 势, 重点 配置 具有竞 争优 势和 发展 潜力 较大的 细分 行业 。 最后, 除上 述三 种中长 期行业 选 择策 略外 , 基 金管 理人将 通 过主 题分 析、 预期 趋势判 断 、 投资目 标选 择以 及退 出时 点把握 等流 程设 计, 把握 确 定性事 件提 升相 关企 业的 资产价 值或 盈 利水平 所衍 生的 投资 机会 。 (3)个 股精 选策 略 在行业 配置 的基 础上 , 将 充分发 挥基 金管 理人 在个 股选择 方面 的优 势 , 通 过 定性与 定性 分 析 的有 机结 合, 精 选基本 面 良好、 具有 估值 优势、 成长 性突 出的 上市 公司, 构建 股票 投资 组合。 (I)定 性分 析 行 业 驱动 因素 分析: 通过深 入 分析 行业 增长 的驱 动要 素, 寻找 这些 驱动 因素作 用 下能 够 继续保 持或 者出 现趋 势性 转折, 并在 未来 将保 持领 先或者 获得 领先 优势 的上 市公 司。 上市公 司竞 争力 分析 : 对 上市公 司的 资源 禀赋 、 经 营能力 、 盈利 模式 和业 绩 表现潜 力等 进行整 体评 价, 筛选 具有 竞争优 势上 市公 司。 公 司 的发 展可 持续 性分 析: 发展 的可 持续 性是 上市公 司 投资 价值 的重 要考 虑因 素, 本基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0 金管理 人将 定性 地从 股权 结构 、 公 司治 理、 内控 机 制、 经营 战略 等方 面, 分 析和比 较上 市公 司发展 的可 持续 性, 优选 可持续 性强 的上 市公 司。 (II)定 量分 析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重点 考察 以下定 量指 标对 个股 进行 分析: 成 长 指标: 本基 金管 理人将 通 过净 资产 收益 率、 净利 润 增长率 、 主营 业务 收 入增长 率和 销售净 利率 等指 标衡 量上 市公司 的成 长性 。 估值指 标 : 本 基金 主要 采 用相对 价值 评估 方法 选择 其中价 值被 低估 的公 司 , 具体指 标包 括市盈 率、 市净 率、PEG 、EV/EBITDA 等。 发 展 可持 续性 指标: 除关注 上 市公 司成 长性 外, 本基 金 将定 量地 从资 产负 债率 、 负 债结 构等指 标, 分析 和比 较上 市公司 发展 的可 持续 性。 3、 债券 投资 策略 在大类 资产 配置 的前 提下 , 通 过对 宏观 经济 走势 、 财政货 币政 策等 进行 分析 和判断 , 积 极 主 动的 进行 债券 投资, 以 达 到提 高基 金投 资组 合整 体 收益、 降低 风险 的目的 。 其 中, 全面 分 析 宏观 经济、 物价 水平、 财政 政策 和货 币政 策, 预 测 未来 市场 利率 走势, 确 定 债券 投资 组 合的久 期。 其次 ,通 过分 析不同 类型 债券 的流 动性 、收益 水平 、税 赋特 点、 利差变 化趋 势 , 进 行 类属 配置、 优化 组合收 益。 最后 , 根 据个 券收益 水 平、 流 动性 风险 、 信用 风 险等 级、 选 择权条 款的 分析 ,选 择定 价合理 或价 值低 估的 债券 纳入投 资组 合。 4、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将 深入 研究 资产 支持 证 券的 市场 利率、 发行条 款、 支持 资产 的构 成及质 量、 提前 偿还率 水平 等基 本面 因素 , 并 且结 合债 券市 场宏 观 分析的 结果 , 评估 资产 支 持证券 的信 用风 险、 利率 风险 、 流 动性 风险 和提前 偿付 风险 , 辅以 量 化模型 分析 , 评估 其内 在 价值进 行投 资。 5、 股指 期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投资 股指期 货将 以套 期 保值 为主 要目 的。 选择 流 动性 好、 交 易活 跃的合 约, 根据 宏观经 济因 素和 资本 市场 状况 , 通 过对 现货 和期 货 市场运 行趋 势的 研究 , 结 合股指 期货 定价 模 型 对其 估值 水平 合理 性的 评 估, 并 与现 货资 产进行 匹 配, 选 择合 适的 投资时 机。 本基 金主 要运用股 指期货对 冲系统 性风险和 特殊情况 下的流 动性风险 (如大额 申购赎 回等) ,以 达 到 降低投 资组 合整 体风 险的 目的。 6、 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对权 证的 投资 以对 冲下跌 风险 、 实现 保值 和 锁定收 益为 主要 目的 。 本 基金在 权证 投资中 综合 考虑 股票 合理 价值 、 标 的股 票价 格, 结 合权证 定价 模型 、 市场 供 求关系 、 交易 制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1 度设计等 多种 因素 估计 权证 合 理价 值, 采 用杠 杆交易 策 略、 看 跌保 护组 合策略 、 保 护组 合成 本策略 、获 利保 护策 略、 买入跨 式投 资等 策略 达到 改善组 合风 险收 益特 征的 目的。 四、投资 决策 1、 投资 决策 依据 以国家 有关 法律 、 法规 、 规章和 基金 合同 的有 关规 定为投 资依 据 , 并 以维 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为 最高 准则 。 2、 投资 决策 原则 (1)合法 合规原则 。公司 各类投资 、研究业 务应都 当严格遵 守国家有 关法律 法规和 行 业监管 规则 ,自 觉形 成守 法经营 、规 范运 作的 经营 思想和 经营 风格 。 (2)公平 交易原则 。公司 应公平对 待不同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和其他 资 产委托 人 , 不 得在 不同 基 金财产 之间 、 基金 财产 和 其他委 托资 产之 间直 接或 通过第 三方 交易 等形式 进行 利益 输送 。 公 司应制 定公 平交 易制 度和 公平交 易规 则 , 明 确公 平 交易的 原则 和实 施措施 。 (3)独立 性原则。 公司基 金资产、 其他委托 资产和 固有资产 的运作应 当严格 分离; 投 资、 研究 、 决 策、 交易 和评 估等部 门和 岗位 应当 在物 理上和 制度 上隔 离 。 不 同 的基金 要独 立 运作, 分别 管理 。 (4)相互 制约原则 。投资 业务部门 和岗位的 设置必 须权责分 明、相互 牵制, 并通过 切 实可行 的相 互制 衡措 施来 消除内 部控 制中 的盲 点; (5)严格 授权原则 。授权 制度是投 资管理业 务控制 的核心, 必须贯穿 于公司 投资管 理 活动的 全过 程; (6)研 究制 约原 则。 任何基 金 投资 决策 都必 须建 立在 有 研究 支持 的基 础之 上。 3、 投资 决策 流程 本基金 实行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 1、投资决 策委员会 定期和 不定期召 开会议, 根据基 金投资目 标,并综 合考虑 政治、 经 济 及 债券 市场 状况 等因 素决 定 基金 的总 体投 资策 略, 审核 并批 准基 金经 理提出 的 资产、 行业 配置计 划或 重大 投资 决定 。 2、研究部 通过宏观 经济、 行业研究 、上市公 司研究 、债券市 场研究、 信用债 券发行 人 调研、 数量 化支 持等 研究 成果对 基金 经理 提供 研究 支持。 3、 基金 经理 在授 权 的范 围 内,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授权的 资产 类别 配置 比例 (范围 ) 、 组合剩余 期限(范 围)和 组合的信 用风险结 构(范 围) ,以及 内外部 的研究支 持,在自 身 的 职 权 范围 内确 定具 体的 投资 品 种、 数 量、 价位 、 策略 等, 构建 、 优 化和 调整投 资 组合, 并进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2 行投资 组合 的日 常管 理。 4、基金经 理根据授 权范围 内的投资 方案,结 合市场 的运行特 点,根据 权限范 围内作 出 投 资 决定, 并通 过交 易系统 向 中央 交易 室发 出交 易委 托。 交易 员在 执行 交易前 应 检查 核对 基 金经理 交易 指令 是否 符合 投资限 制 、 是 否合 法、 合 规、 是否 有效 等。 交易 员 根据投 资限 制和 市 场 情况, 按交 易委 托确定 的 种类、 价 格、 数量 、 时间等 要素 , 执行 交易 指 令, 最终 实现 投 资计划 。如 果市 场和 交易 出现异 常情 况, 及时 提示 基金经 理。 5、风险管 理部定期 对基金 投资组合 的收益率 、收益 归因分析 、按风险 调整的 收益率 等 进行分 析计 算 、 将 基金 实 际投资 业绩 与投 资基 准 , 以及与 同行 业可 类比 基金 的业绩 分别 进行 比较, 定期 或根 据需 要及 时有效 评价 基金 运作 情况 ,为下 一阶 段投 资工 作提 供参考 。 6、风险管 理部根据 市场变 化对投资 组合的资 产配置 和调整提 出风险防 范建议 。监察 稽 核 部 对投 资的 执行 过程 进行 合 规监 控。 基 金经 理依据 市 场变 化、 申 购赎 回等情 况,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监控 和调 整、 控制 投资组 合的 流动 性风 险。 五、 投资 限制 1、 组合 限制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为 0%–95% ;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资产 支持证 券 的比 例, 不 得超 过该资 产 支持 证 券 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 部基 金投 资于 同一 原始 权 益人 的各 类资 产支 持证 券,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10 %;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3 (12 )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持 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 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 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10% ; (1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95% 。 其中, 有价 证券 指股 票 、 债券 ( 不含 到期 日在 一 年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 权证 、资 产支 持证 券 、买入 返售 金融 资产 (不 含质押 式回 购) 等; (17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 值的 20% ; (18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9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20 ) 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开始。 法 律 法规 或监 管部 门取 消或 变 更上 述限 制, 如 适用于 本 基金, 基金 管理 人在履行适 当程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2、禁止 行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4 (1)承 销证 券; (2)违 反规 定向 他人 贷款或 者 提供 担保 ; (3)从 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投 资 ; (4)买 卖其 他基 金份 额,但 是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的 除 外; (5)向 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出资 ; (6)从 事内 幕交 易、 操纵证 券 交易 价格 及其 他不 正当 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7)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禁 止的 其他 活动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上述禁 止性 规定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则 本基 金不 再 受上述 规定 限制。 六、业绩 比较 基准 沪深 300 指数 收益 率×65%+ 中证 全债 指数 收益 率×35% 。 沪深 300 指 数是 由中 证指数 公 司开 发的 中国 A 股市 场统一 指数 ,该 指数 的样 本选自 沪 深 两个证 券市场 ,具有 市场 代表性 强、流 动性好 、市 场影响 力高等 特点, 能够 反映中国 A 股市场 总体 发展 趋势 ,适 合作为 本基 金股 票投 资业 绩比较 基准 。 中证全债指数是中证指数 公司编制的综合反映银行 间债券市场和沪深交易所 债券市场 的跨市 场债 券指 数 。 该 指 数的样 本由 银行 间市 场和 沪深交 易所 市场 的国 债 、 金融债 券及 企业 债券组 成, 为债 券投 资者 提供投 资分 析工 具和 业绩 评价基 准。 基 于 本基 金的 投资 范围 和投 资 比例, 选用 上述 业绩比 较 基准 能够 真实、 客观地 反 映本 基 金的风 险收 益特 征。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 如 果法律 法规 变化 , 或指 数编 制机构 调整 或停 止该 指数 的发布 , 或 者 出现 更有 代表 性、 更权 威、 更为 市场 普遍 接受的 业 绩比 较基 准, 则 基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一致, 并报 中国证 监 会备 案后 公告, 对业绩 比 较基 准进 行变 更, 而无 需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七、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为混 合型 基金 , 其 预期风 险和 预期 收益 高于 债券型 基金 和货 币市 场基 金, 但低 于 股票型 基金 ,属 于证 券投 资基金 中等 风险 水平 的投 资品种 。 八、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行使股 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不 谋求 对上 市公 司的 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2、 有利 于基 金资 产的 安全与 增 值;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5 3、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股东权利 ,保护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 利益。 4、基金管 理人按照 国家有 关规定代 表基金独 立行使 债权人权 利,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 人 的利益 。 九、基金 的融 资融 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融 资、 融 券。 十、基金 投资 组合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复核 了本 报告 中的 财务指 标 、 净值表 现和 投资 组合 报告 等内容 , 认 为其 真实、 准 确和完 整,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漏 。 本 报 告期自 2014 年 5 月 7 日 起至 9 月 30 日 止。 1、 报告 期末 基金 资产 组合情 况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 资 54,506,788.30 18.01 其中: 股票 54,506,788.30 18.01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 - 其中: 债券 - -








资产 支持 证券 - - 4 贵金属 投资 - - 5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6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200,000,000.00 66.07 其中:买 断式回 购的买 入 返售金 融资产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48,009,214.33 15.86 8 其他各 项资 产 197,055.56 0.07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6 9 合计 302,713,058.19 100.00 2、 报告 期末 按行 业分 类的股 票 投资 组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7,160,147.50 12.39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 -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2,272,000.00 0.76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0,783,327.80 3.60 J 金融业 1,883,000.00 0.63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2,408,313.00 0.80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54,506,788.30 18.18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7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600037 歌华有 线 400,008 5,884,117.68 1.96 2 600894 广日股 份 430,000 5,822,200.00 1.94 3 002292 奥飞动 漫 159,905 5,630,255.05 1.88 4 002312 三泰电 子 210,000 5,539,800.00 1.85 5 300209 天泽信 息 260,043 4,899,210.12 1.63 6 600737 中粮屯 河 688,869 4,587,867.54 1.53 7 600803 威远生 化 300,000 4,320,000.00 1.44 8 600267 海正药 业 250,037 4,295,635.66 1.43 9 300273 和佳股 份 150,000 3,430,500.00 1.14 10 600329 中新药 业 200,000 3,044,000.00 1.02 4、 报告 期末 按债 券品 种分类 的 债券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5、 报告 期末 按公 允价 值占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债券。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8、 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8.1. 报告 期内 ,本 基金 投 资决策 程序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的 要求 ,未 发现 本基 金投资 的前 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 期出 现被监 管部 门立 案调 查, 或在报 告编 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公 开谴 责 、 处罚的 情形 。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8 8.2.报 告期 内,本 基金 投 资的前 十名 股票 中, 没有 超出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备选 股票库 之外 的 股票。 8.3.期 末其 他各 项资 产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139,903.62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7,151.94 5 应收申 购款 -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97,055.56 8.4.报 告期 末持 有的 处于转 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8.5.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前 十名 股票中 不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 8.6.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的其 他 文字 描述 部分 由于四 舍五 入的 原因 ,本 报告中 涉及 比例 计算 的分 项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 存在尾 差。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49 第十部分


基 金的业 绩 本基金 管理 人依 照恪 尽职 守、诚 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财 产,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也不 保证最 低 收益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 投资者 在做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2014 年5月7 日,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2014年9月30 日。 1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 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 益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标准 差 ④ ①-③ ②-④ 过去三 个月 2.77% 0.16% 8.63% 0.58% -5.86% -0.42% 过去六 个月 4.00% 0.14% 9.70% 0.56% -5.70% -0.42% 注: 本基 金整 体业 绩比 较 基准构 成为 : 沪深300 指数 收益率 ×65%+中 证全 债指 数收益 率×35% 数据来 源: 长安 基金 中证指 数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 率变 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率 变动的比较 长安产业精选混合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 长安产业精选混合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 2014-05-07 2014-05-27 2014-06-18 2014-07-08 2014-07-29 2014-08-18 2014-09-09 2014-09-30 9% 8% 7% 6% 5% 4% 3% 2% 1% 0% -1% 数据来 源: 长安 基金 中证指 数 注: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6 个 月内基 金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需符 合基 金 合 同 要求。 本基 金在 建仓 期结 束 时, 各 项资 产配 置比 例已 符 合基 金合 同有 关投 资比 例 的约定。 注:本 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为 2014 年 5 月 7 日。 截止 6 个 月建 仓期 结束 时,本 基 金各 项资 产配置 比例 已符 合基 金合 同约定 。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财 产 一、基 金资 产总 值 基金资 产总 值是 指购 买的 各类证 券及 票据 价值 、 银 行 存款本 息和 基金 应收 的申 购基金 款 以及其 他投 资所 形成 的价 值总和 。 二、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三、基 金财 产的 账户 基 金 托管 人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规范 性文 件为 本基金 开 立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户 、 期 货账 户 以 及投 资所 需的 其他 专用 账 户。 开 立的 基金 专用账 户 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基 金销 售机构 和基 金登 记机 构自 有的财 产账 户以 及其 他基 金财产 账户 相独 立。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和处 分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 金 销售机 构的 财产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 管人 、 基 金登 记机 构和 基 金销售 机构 以其 自有 的财 产承担 其自 身的 法 律 责任, 其 债权 人不 得对本 基 金财 产行 使请 求冻 结、 扣 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 和 《基 金合同 》的 规定 处分 外,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因依法 解散 、 被依 法撤 销 或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 因进行 清算 的, 基金 财产 不属 于其 清 算财产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 运作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 权, 不得 与其 固 有资产 产生 的债 务相 互抵 销;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运作 不 同基金 的基 金财 产所 产生 的债权 债务 不 得相互 抵销 。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1 第十二部分


基 金 资产的估值 一、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 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 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 外披露 基金 净值 的非 交易 日。 二、估 值对 象 基 金 所拥 有的 股票、 权证、 债券、 股指 期货 合约 和银 行 存款 本息、 应收 款项、 其它 投资 等资产 及负 债。 三、估 值方 法 1、证 券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 证券的 估值 (1) 交 易所 上市 的有 价证券 (包 括股 票、 权证 等) , 以 其 估值 日在 证券 交易 所挂 牌 的市 价 (收 盘价 ) 估 值;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且最 近交 易日后 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或 证券 发行 机构未 发生 影响 证券 价格 的重大 事件 的 , 以 最近 交 易日的 市价 ( 收盘 价) 估 值; 如最 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或 证券 发行 机构 发生 影响证 券价 格的 重大 事件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化 因素 ,调 整最 近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2)交易 所上市实 行净价 交易的债 券按估值 日收盘 价估值, 估值日没 有交易 的,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交 易 日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 近 交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 调 整最 近交易 市价 , 确定公 允价 格; (3)交易 所上市未 实行净 价交易的 债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减去 债券收盘 价中所 含的债 券 应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 进行 估值 ; 估 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 化,按 最近 交易 日债 券收 盘价减 去债 券收 盘价 中所 含的债 券应 收利 息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 市价 及重大 变化 因 素,调 整最 近交 易市 价, 确定公 允价 格; (4)交易 所上市不 存在活 跃市场的 有价证券 ,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允 价值。 交易所 上 市的资 产支 持证 券 , 采 用 估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 在估值 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价 值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2 2、 处于 未上 市期 间的 有价证 券 应区 分如 下情 况处 理: (1)送股 、转增股 、配股 和公开增 发的新股 ,按估 值日在证 券交易所 挂牌的 同一股 票 的估值 方法 估值 ;该 日无 交易的 ,以 最近 一日 的市 价(收 盘价 )估 值; (2)首次 公开发行 未上市 的股票、 债券和权 证,采 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 量公 允价 值的情 况下 ,按 成本 估值 。 (3)首次 公开发行 有明确 锁定期的 股票,同 一股票 在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易 所上市 的 同 一 股票 的估 值方 法估 值; 非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 协会 有关 规 定确定 公允 价值 。 3、全国银 行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 确 定公允 价值 。 4、同 一债 券同 时在 两个 或 两个以 上市 场交 易的 ,按 债券所 处的 市场 分别 估值 。 5、期货以 估值日的 结算价 估值,若 估值当日 无结算 价的,且 最近交易 日后经 济环境 未 发生重 大变 化的 ,采 用最 近交易 日结 算价 估值 。法 律法规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6、如有确 凿证据表 明按上 述方法进 行估值不 能客观 反映其公 允价值的 ,基金 管理人 可 根据具 体情 况与 基金 托管 人商定 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值 的价 格估 值。 7、相关法 律法规以 及监管 部门有强 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 有新增事 项,按 国家最 新 规定估 值。 如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发现 基金 估值 违反 基金 合同订 明的 估值 方法 、 程 序 及相关 法 律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 分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应立 即通 知对 方, 共同查 明原 因 , 双方协 商解 决。 根 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基金资 产 净值 计算 和基 金会 计核 算 的义 务由 基金 管理 人承 担。 本基 金 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金 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 就与 本 基金 有关 的会 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方 在平等 基础 上充 分讨 论后 , 仍 无法 达成 一致 的意 见 , 按照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资 产净值 的计 算 结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7、特 殊情 形的 处理 基 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人按 估 值方 法的第 6 项 进行 估值时 ,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 作为基 金份 额净值 错误 处理 。 由于不 可抗 力原 因 , 或 由 于证券 交易 所及 登记 结算 公司发 送的 数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 计政 策 变 更、 市 场规 则变 更等,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虽 然已 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 检查, 但未 能发 现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产 估 值错 误, 基 金管 理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免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3 除赔偿 责任 。 但基 金管 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 采取必 要的 措施 减轻 或消 除由此 造成 的影 响。 四、估 值程 序 1、基金份 额净值是 按照每 个工作日 闭市后, 基金资 产净值除 以当日基 金份额 的余额 数 量 计 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 数点 后第 4 位四 舍五 入。国 家另 有规 定的 ,从 其规定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并 按规 定公 告。 2、基金管 理人应每 个工作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 。但基 金管理人 根据法律 法规或 基金合 同 的规定 暂停 估值 时除 外 。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资 产估 值后 , 将基 金 份额净 值结 果发 送基金 托管 人, 经基 金托 管人复 核无 误后 ,由 基金 管理人 按规 定对 外公 布。 五、估 值错 误的 处理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适 当、 合理 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 及时性 。 当 基金 份额 净值 小数点 后 3 位 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 估值 错误 时, 视为 基金份 额净 值 错误。 基金合 同的 当事 人应 按照 以下约 定处 理: 1、 估值 错误 类型 本 基 金运 作过 程中, 如果由 于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 或登 记机 构、 或销售 机 构、 或 投资人 自身 的过 错造 成估 值错误 , 导致 其他 当事 人 遭受损 失的 , 过错 的责 任 人应当 对由 于该 估值错 误遭 受损 失当 事人( “受损 方”) 的 直接 损失 按下 述 “估 值错 误处 理原 则” 给 予赔偿, 承担赔 偿责 任。 上述估 值错 误的 主要 类型 包括但 不限 于: 资料 申报 差 错、 数 据传 输差 错、 数据 计 算差错 、 系统故 障差 错、 下达 指令 差错等 。 2、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 误已 发生, 但尚 未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时, 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应 及时协 调 各方 , 及时进 行更 正 , 因 更正 估 值错误 发生 的费 用由 估值 错误责 任方 承担 ; 由于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未 及时更 正已 产生 的估 值错 误, 给当 事人 造成 损失 的 , 由估值 错误 责任 方对 直接 损失承 担赔 偿 责 任; 若估 值错 误责 任方已 经 积极 协调, 并且 有协助 义 务的 当事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 进行 更正 而 未更正 , 则其 应当 承担 相 应赔偿 责任 。 估值 错误 责 任方应 对更 正的 情况 向有 关当事 人进 行确 认,确 保估 值错 误已 得到 更正。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4 (2)估值 错误的责 任方对 有关当事 人的直接 损失负 责,不对 间接损失 负责, 并且仅 对 估值错 误的 有关 直接 当事 人负责 ,不 对第 三方 负责 。 (3)因估 值错误而 获得不 当得利的 当事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当 得利的义 务。但 估值错 误 责任方 仍应 对估 值错 误负 责。 如 果由 于获 得不 当得 利 的当事 人不 返还 或不 全部 返还不 当得 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 的利 益损 失( “ 受损 方”), 则估 值错误责任 方应 赔偿 受损 方的 损失, 并在 其 支付的 赔偿 金额 的范 围内 对获得 不当 得利 的当 事人 享有要 求交 付不 当得 利的 权利; 如果 获 得 不当得 利的 当事 人已 经将 此部分 不当 得利 返还 给受 损方, 则受 损方 应当 将其 已 经获得 的赔 偿 额加上 已经 获得 的不 当得 利返还 的总 和超 过其 实际 损失的 差额 部分 支付 给估 值错误 责 任 方 。 (4) 估值 错误 调整 采用 尽 量恢复 至假 设未 发生 估值 错误的 正确 情形 的方 式。 3、 估值 错误 处理 程序 估值错 误被 发现 后, 有关 的当事 人应 当及 时进 行处 理,处 理的 程序 如下 : (1)查明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列 明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误 发生的 原因确 定 估值错 误的 责任 方; (2) 根据 估值 错误 处理 原 则或当 事人 协商 的方 法对 因估值 错误 造成 的损 失进 行评估 ; (3)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原 则或当事 人协商的 方法由 估值错误 的责任方 进行更 正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估值错误 处理的 方法,需 要修改基 金登记 机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金 登记机 构 进行更 正, 并就 估值 错误 的更正 向有 关当 事人 进行 确认。 4、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处 理 的方 法如 下: (1) 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出现 错 误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立 即予 以纠 正, 通 报基金 托 管人 , 并采取 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 失进一 步扩 大。 (2)错 误偏 差达 到基 金份额 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当 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 的 0.5% 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 (3) 前述 内容 如法 律法 规 或监管 机关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处 理。 六、暂 停估 值的 情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市 场遇 法定 节假 日或 因其他 原因 暂停 营业 时; 2、因 不可 抗力 致使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无 法准 确评估 基金 资产 价值 时; 3.占基金 相当比例 的投资 品种的估 值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为 保障投 资人的 利 益,决 定延 迟估 值;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5 4、 中国 证监 会和 基金 合同认 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基 金净 值的 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资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由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 算, 基 金托管 人 负责进 行复 核。 基金 管理 人 应于每 个开 放日 交易 结束 后计算 当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基 金份 额 净 值 并发 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 托管 人对 净值 计算结 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 基金 管 理人, 由基 金管理 人对 基金 净值 予以 公布。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6 第十三部分


基 金 的收益与分 配 一、基 金利 润的 构成 基 金 利润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公允 价值 变动收 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 用 后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基 金可 供分 配利 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 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 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 的孰低 数。 三、基 金收 益分 配原 则 1、在 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 件的前 提下 ,本 基金 每年 收益分 配次 数最 多为 4 次, 每 份基 金份额 每次 收益 分配 比例 不得低 于收 益分 配基 准日 每份基 金份 额该 次可 供分 配利润 的 30% , 若 《 基金 合同 》生 效不满 3 个 月可 不进 行收 益分 配; 2、本基金 收益分配 方式分 两种:现 金分红与 红利再 投资,投 资者可选 择现金 红利或 将 现金红 利自 动转 为基 金份 额进行 再投 资 ; 若 投资 者 不选择 , 本基 金默 认的 收 益分配 方式 是现 金分红 ; 3、基金收 益分配后 基金份 额净值不 能低于面 值,即 基金收益 分配基准 日的基 金份额 净 值减去 每单 位基 金份 额收 益分配 金额 后不 能低 于面 值; 4、 每一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分 配 权; 5、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另有 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四、收 益分 配方 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截止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的 可供分 配利 润、 基金 收益 分配对 象 、 分配时 间、 分配 数额 及比 例、分 配方 式等 内容 。 五、收 益分 配方 案的 确定 、公告 与实 施 本 基 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 理人 拟定, 并由 基金托 管 人复 核, 在 2 日内 在 指定媒 体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7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 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 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 不得超过 15 个工 作日 。 六、基 金收 益分 配中 发生 的费用 基金收 益分 配时 所发 生的 银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用 由投资 者自 行承 担。 当投 资 者的现 金 红 利 小于 一定 金额, 不足于 支 付银 行转 账或 其他 手续 费 用时, 基金 登记 机构可 将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的 现金 红利 自动 转为 基金份 额。 红利 再投 资的 计算方 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执 行。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8 第十四部分


基 金 的费用与税 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1、 基金 管理 人的 管理 费; 2、 基金 托管 人的 托管 费;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信息 披露 费用 ; 4、 《基 金合 同》 生效 后与 基金相 关的 会计 师费 、律 师费和 诉讼 费;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费用 ; 6、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费 用; 7、 基金 的银 行汇 划费 用; 8、基 金的 开户 费用 、账 户 维护费 用; 9、按 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和 《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 以在 基金财 产中 列支 的其 他费 用。 二、基 金费 用计 提方 法、 计提标 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本基金 的管 理费 按前 一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1.5% 年费 率计提 。管 理费 的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1.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理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管理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 发 送基金 管理 费划 款指 令, 基 金托管 人复 核后 于次 月 前 5 个 工作 日内 从基 金财 产中 一 次性 支付 给基金 管理 人。 若遇 法定 节假日 、公 休假 等, 支付 日期顺 延。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 按前一日 基金资产净值 的 0.25% 的 年费率计提。托 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 下: H =E×0.25% ÷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管 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基 金 托管 费每 日计 算, 逐日 累 计至 每月 月末, 按月支 付,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基金 托 管人 发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59 送基金托 管费划款 指令, 基金托管 人复核后 于次月 前 5 个工 作日内 从基金 财 产中一次 性支 取。若 遇法 定节 假日 、公 休日等 ,支 付日 期顺 延。 上 述 “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类 中第 3-9 项费 用” , 根 据有关 法规 及相 应协 议规 定, 按费 用 实际支 出金 额列 入当 期费 用,由 基金 托管 人从 基金 财产中 支付 。 三、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的项 目 下列费 用不 列入 基金 费用 : 1、基金管 理人和基 金托管 人因未履 行或未完 全履行 义务导致 的费用支 出或基 金财产 的 损失;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 人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 关的 事项发 生的 费用 ; 3、 《基 金合 同》 生效 前的 相关费 用; 4、其 他根 据相 关法 律法 规 及中国 证监 会的 有关 规定 不得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 四、基 金税 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其 纳税 义务 按国家 税收 法律 、法 规执 行。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0 第十五部分


基 金 的会计与审 计 一、基 金会 计政 策 1、 基金 管理 人为 本基 金的基 金 会计 责任 方; 2、 基金 的会 计年 度为 公历年 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基金 首次 募集 的会 计年度 按 如下原 则: 如果 《基 金合 同》生 效少 于 2 个月 ,可 以并入 下一 个会 计年 度; 3、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4、会 计制 度执 行国 家有 关 会计制 度; 5、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6、基 金管 理人 及基 金托 管 人各自 保留 完整 的会 计账 目、凭 证并 进行 日常 的会 计核算 , 按照有 关规 定编 制基 金会 计报表 ; 7、基 金托 管人 每月 与基 金 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报表 编制等 进行 核对 并以 书 面方 式确认 。 二、基 金的 年度 审计 1、基 金管 理人 聘请 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相互 独立的 具有 证券 从业 资格 的会计 师 事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 师对 本基金 的年 度财 务报 表进 行审计 。 2、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3、基 金管 理人 认为 有充 足 理由更 换会 计师 事务 所, 须通报 基金 托管 人。 更换 会计师 事 务所需 在 2 日内 在指 定媒 体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1 第十六部分


基 金 的信息披露 一、本 基金 的信 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 二、信息 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包 括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等法 律法 规和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自 然人 、法人 和其 他组 织。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按 照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 的规定 披露 基金 信息 , 并 保 证所披 露 信息的 真实 性、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本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在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时间 内, 将 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 通过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全 国性 报刊 (以下 简称 “指 定报 刊” ) 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的互 联网 网 站(以 下简 称“ 网站 ” ) 等 媒介披 露, 并保 证基 金投 资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 和方式 查阅 或者复 制公 开披 露 的信 息资 料。 三、本 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承诺 公开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不 得有 下列 行为 : 1、虚 假记 载、 误导 性陈 述 或者重 大遗 漏; 2、 对证 券投 资业 绩进 行预测 ; 3、违 规承 诺收 益或 者承 担 损失; 4、诋 毁其 他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或者 基金 销售 机构; 5、登 载任 何自 然人 、法 人 或者其 他组 织的 祝贺 性、 恭维性 或推 荐性 的文 字; 6、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其 他 行为。 四 、 本 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息 应 采用 中文 文本。 如同时 采 用外 文文 本的, 基金信 息 披露 义 务人应 保证 两种 文本 的内 容一致 。两 种文 本发 生歧 义的, 以中 文文 本为 准。 本基金 公开 披露 的信 息采 用阿拉 伯数 字; 除特 别说 明外, 货币 单位 为人 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公开披 露的 基金 信息 包括 :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2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基金合 同》 、基 金托 管协 议 1、 《基 金合 同》 是界 定 《基 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各项权 利、 义务 关系 , 明 确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召开 的规 则及 具体 程序, 说明 基金 产品 的特 性 等涉及 基金 投资 者重 大利 益的事 项的 法 律文件 。 2、基 金招 募说 明书 应当 最 大限度 地披 露影 响基 金投 资者决 策的 全部 事项 ,说 明基金 认 购 、 申 购和 赎回 安排、 基金 投 资、 基 金产 品特 性、 风 险 揭示、 信息 披露 及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服 务 等 内容 。 《 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基金 管理 人在 每 6 个 月 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 , 更新招 募说 明 书并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更 新后的 招募 说明 书摘 要登 载在指 定报 刊上 ;基 金管 理人在 公告 的 15 日 前向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 在地的 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报送 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并就 有关 更 新内容 提供 书面 说明 。 3、基 金托 管协 议是 界定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管理 人在 基金财 产保 管及 基金 运作 监督等 活 动中的 权利 、义 务关 系的 法律文 件。 基 金 募集 申请 经中 国证 监会 注 册后, 基金 管理 人在基 金 份额 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招 募 说明书 、 《 基金 合同 》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将《 基 金合同 》 、 基 金托 管协 议登载 在 网站 上。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 在披 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收 到中 国证监 会确 认文 件的 次日 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登载 《基金 合 同》生 效公 告。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基金 合同 》 生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回 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周 公告一 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份 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后 ,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 通 过网站 、 基金份 额发 售网 点以 及其 他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 计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款规 定的市 场交 易日 的次 日 , 将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 份 额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网 站上 。 (五)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格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 基金 合同》 、招 募说 明书 等信 息 披露文 件上 载明 基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 价 格的 计算 方式 及有 关申 购、 赎回 费率, 并保 证投资 者 能够 在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 查阅 或者 复制前 述信 息资 料。 (六)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 括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 年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日 起 90 日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年 度报 告, 并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登载 于网 站上 , 将年 度 报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基金 年度 报告 的财 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计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之 日 起 60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半 年度 报告 ,并 将半年 度 报告正 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年 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报 刊上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内 , 编制 完成 基金 季度 报告 , 并将 季度报 告登 载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基金 合同 》 生效 不足 2 个月的 ,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 年度报 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定 期报 告在 公开 披露 的第 2 个 工作 日, 分别 报中国 证 监会 和基 金管 理人 主要 办 公场 所所在 地中 国证 监会 派出 机构备 案。 报备 应当 采用 电子文 本或 书面 报告 方式 。 (七) 临时 报告 本基金 发生 重大 事件 ,有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应 当 在 2 日内 编制 临时 报告 书, 予以公 告, 并在公 开披 露日 分别 报中 国证监 会和 基金 管理 人主 要办公 场所 所在 地的 中国 证监会 派出 机 构备案 。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是指 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下列 事件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 基金 合同》 ;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 人;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 基金 管理 人股 东及 其出资 比 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 募集 期延 长; 8、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长 、 总经理 及其 他高 级管 理人 员、基 金经 理和 基金 托管 人基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4 9、 基金 管理 人的 董事 在一年 内 变更 超过 百分 之五 十; 10、 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百 分 之三 十; 11 、涉 及基 金管 理业 务、基 金 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 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 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百 分之 零点五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变 更基 金销 售机 构; 20、更 换基 金登 记机 构; 21、本 基金 开始 办理 申购 、赎回 ; 22、本 基金 申购 、赎 回费 率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 变更 ; 23、本 基金 发生 巨额 赎回 并延期 办理 ; 24、本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回并 暂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本 基金 暂停 接受 申购 、赎回 申请 后重 新接 受申 购、赎 回; 26、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八) 澄清 公告 在 《基 金合 同》 存续 期限内 , 任 何公 共媒 体中 出现的 或 者在 市场 上流 传的 消息 可 能对 基 金份额 价格 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者 引起 较大 波动 的, 相 关信息 披露 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立 即对 该 消息进 行公 开澄 清, 并将 有关情 况立 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九)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应 当依 法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 予以 公告 。 ( 十)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年 度 报告、 基金 半年 度报告 和 基金 季 度报 告中 分别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管理 人高 级管理 人 员、 基 金经 理等 人员以 及 基金 管理 人 股东持 有基 金的 份额 、期 限及期 间的 变动 情况 。 (十一 )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他 信息 。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5 六、信 息披 露事 务管 理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建 立健 全信 息披 露管 理制度 , 指定 专人 负责 管 理信息 披露 事务。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公开 披露基 金信 息, 应当 符合 中 国证监 会相 关基 金信 息披 露内容 与 格式准 则的 规定 。 基 金 托管 人应 当按 照相 关法 律 法规、 中国 证监 会的规 定 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定 , 对 基金 管 理 人编 制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 值、 基金份 额 申购 赎回 价格、 基金定 期 报告 和定期 更 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等公 开披 露 的相 关基 金信 息进 行复 核、 审查, 并向 基金 管理人 出 具书 面文 件或者 盖章 确认 。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在 指定 报刊 中选 择披 露信息 的报 刊。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除依法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披露 信息 外 , 还 可以 根 据需要 在其 他公共 媒体 披露 信息 , 但 是其他 公共 媒体 不得 早于 指定报 刊和 网站 披露 信息 , 并 且在 不同 媒 介上披 露同 一信 息的 内容 应当一 致。 为基金 信息 披露 义务 人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 息出 具审 计报告 、 法律 意见 书的 专 业机构 , 应 当制作 工作 底稿 ,并 将相 关档案 至少 保存 到《 基金 合同》 终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文 件的 存放 与查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销 售机 构的住 所 , 供公众 查阅 、复 制。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住 所 , 以 供公 众查阅 、 复制。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6 第十七 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 于本 基金 的风 险 1、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为证 券投 资基 金 , 证券市 场的 变化 将影 响到 基金的 业绩 。 因此 , 宏 观 和微观 经济 因素 、 国 家政 策、 市场 变 动、 行业 与个 股业 绩的 变 化、 投资 人风 险收 益偏 好 和市场 流动 程度 等影响 证券 市场 的各 种因 素将影 响到 本基 金业 绩, 从而产 生市 场风 险, 这种 风险主 要 包 括 : (1) 经济 周期 风险 随着经 济运 行的 周期 性变 化, 国家 经济 、 微 观经 济 、 行业及 上市 公司 的盈 利水 平也可 能 呈周期 性变 化, 从而 影响 到证券 市场 及行 业的 走势 。 (2) 政策 风险 因 国 家的 各项 政策, 如财政 政 策、 货 币政 策、 产 业政 策、 地区 发展 政策 等发生 变 化, 导 致证券 市场 波动 而影 响基 金投资 收益 ,产 生风 险。 (3) 利率 风险 利率的 波动 会导 致证 券价 格和收 益率 的波 动 ; 同 时 , 利率直 接影 响着 债券 的价 格和收 益 率 , 从 而影 响着 企业 的融资 成 本和 利润。 本基 金投资 于 债券 和股 票, 其 收益水 平 可能 会受 到 利率变 化的 影响 。 (4) 信用 风险 当证券 发行 人不 能够 实现 发行时 所做 出的 承诺 , 按 时足额 还本 付息 的时 候 , 就会产 生信 用风险 。 信用 风险 主要 来 自于发 行人 和担 保人 。 一 般认为 : 国债 的信 用风 险 可以视 为零 , 而 其他债 券的 信用 风险 可根 据专业 机构 的信 用评 级确 定。 当证 券的 信用 等级 发 生变化 时 , 可 能 会产生 证券 的价 格变 动, 从而影 响到 基金 资产 。 (5) 再 投资 风险 再投资 获得 的收 益又 被称 做利息 的利 息, 这一 收益 取 决于再 投资 时的 市场 利率 水平和 再 投资的 策略 。 未 来市 场利 率 的变化 可能 会引 起再 投资 收益的 不确 定性 并可 能影 响到基 金投 资 策略的 顺利 实施 。 (6) 购 买力 风险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收益 将主 要通过 现金 形式 来分 配, 而 现金可 能因 为通 货膨 胀因 素而使 其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7 购买力 下降 。 (7) 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 市 公司 的经 营状 况受 多种 因 素的 影响, 如经 营决策 、 技 术变 革、 新产 品研发 、 竞 争加 剧 等 风险。 如果 基金 所投 资的 上 市公 司基 本面 或发 展前 景 产生 变化, 可能 导致 其股 价 的下 跌, 或者可 分配 利润 的降 低 , 使基金 预期 收益 产生 波动 。 虽 然基 金可 以通 过分 散 化投资 来减 少风 险,但 不能 完全 规避 。 2、 管理 风险 (1) 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风险 本 基 金可 能因 为基 金管 理人 的 管理 水平、 手段 和技术 等 因素, 而影 响基 金收益 水 平。 这 种风险 可能 表现 在基 金整 体的投 资组 合管 理上 , 例 如资产 配置 、 类属 配置 不 能达到 预期 收益 目标; 也可 能表 现在 个券 个股的 选择 不能 符合 本基 金的投 资风 格和 投资 目标 等。 (2) 新产 品创 新带 来的 风险 随着中 国证 券市 场不 断发 展, 各种 国外 的投 资工 具 也将被 逐步 引入 , 这些 新 的投资 工具 在 为 基金 资产 提供 保值 增值 功 能的 同时, 也会 产生一 些 新的 风险, 例如 利率期 货 带来 的期 货 投 资 风险, 期权 产品 带来的 定 价风 险等。 同时 , 基金 管 理人 也可 能因 为对 这些 新 的投 资产 品 的不熟 悉而 发生 投资 错误 ,产生 投资 风险 。 3、流 动性 风险 本基金 面临 的流 动性 风险 主要表 现在 几个 方面 : 建 仓成本 控制 不力 , 建仓 时 效不高 ; 基 金 资 产变 现能 力差, 或变现 成 本高; 在投 资人 大额赎 回 时缺 乏应 对手 段; 证券 投 资中 个券 和 个股的 流动 性风 险等 。这 些风险 的主 要形 成原 因是 : (1) 市场 整体 流动 性问 题。 证券市 场的 流动 性受 到价 格、 投资 群体 等诸 多因 素 的影响 , 在不 同状 况下 , 其流动 性表 现 是 不均 衡的, 具体 表现为 : 在 某些 时期 成交 活跃, 流动 性非 常好, 而在 另一 些 时期, 则可 能成交 稀少 , 流动 性差 。 在市场 流动 性出 现问 题时 , 本 基金 的操 作有 可能 发 生建仓 成本 增加 或变现 困难 的情 况。 这种 风险在 发生 大额 申购 和大 额赎回 时表 现尤 为突 出。 (2) 市场 中流 动性 不均 匀, 存在个 股和 个券 流动 性问 题。 由于不 同投 资品 种受 到市场 影 响的 程度 不同, 即使在 整 体市 场流 动性 较好 的情 况 下, 一 些单一 投资 品种 仍可 能出 现流动 性问 题 , 这 种情 况 的存在 使得 本基 金在 进行 投资操 作时 , 可 能难以 按计 划买 入或 卖出 相应数 量的 证券 ,或 买入 卖出行 为对 证券 价格 产生 比较大 的影 响 , 增加基 金投 资成 本。 这种 风险在 出现 个股 和个 券停 牌和涨 跌停 板等 情况 时表 现得尤 为 突 出 。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8 4、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本基金 作为 灵活 配置 的混 合型基 金, 股票 投资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在资 产 配置上 可能 存在 以下 风险 : 本 基金 在灵 活调 整资 产 配置比 例时 , 可能 由于 基 金经理 的预 判与 市场的 实际 表现 存在 较 大差 异, 出现 资产 配置 不合 理的 风 险, 从 而对 基金 收益 造成 不 利影响。 5、 其他 风险 (1) 技术 风险 当计算 机 、 通 讯系 统、 交 易网络 等技 术保 障系 统或 信息网 络支 持出 现异 常情 况, 可能 导 致 基 金日 常的 申购 赎回 无法 按 正常 时限 完成、 注册登 记 系统 瘫痪、 核算 系统无 法 按正 常时 限 显示产 生净 值、 基金 的投 资交易 指令 无法 及时 传输 等风险 。 (2) 大额 申购/ 赎回 风险 本基金 是开 放式 基金 , 基 金规模 将随 着投 资人 对基 金单位 的申 购与 赎回 而不 断变化 , 若 是由于 投资 人的 连续 大量 申购而 导致 基金 管理 人在 短期内 被迫 持有 大量 现金 ; 或由于 投资 人 的连续 大量 赎回 而导 致基 金管理 人被 迫抛 售所 持有 的证券 以应 付基 金赎 回的 现金需 要, 则 可 能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受 到不 利影响 。 (3) 延 期或 暂停 赎回 风险 因为市 场剧 烈波 动或 其他 原因而 连续 出现 巨额 赎回 , 并导致 基金 管理 人的 现金 支付出 现 困难,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在 赎回基 金份 额时 可能 会遇 到部分 延期 赎回 或暂 停赎 回等风 险。 (4) 不可 抗力 风险 战 争、 自然 灾害 等不 可抗力 可 能导 致基 金资 产有 遭受 损 失的 风险, 以及 证券市 场、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销售 机构 可能 因 不可 抗力 无法 正常 工作 , 从而 产生 影响 基金 的申购 和 赎回 按正 常时限 完成 的风 险。 二、声明 本基金由 基金管理 人依照 《基金法》 、基金合 同和其 他有关法 律法规规 定募集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注册。 中国 证监会 对 本基 金募 集的 注册, 并不表 明其 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 断或 保证 ,也 不表 明投资 于本 基金 没有 风险 。 本基金 投资 于证 券市 场 , 基金份 额净 值会 因为 证券 市场波 动等 因素 产生 波动 , 投 资者 在 投资本 基金 前, 需充 分了 解本基 金的 产品 特性 ,并 承担基 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险 ,包 括 : 因政治 、 经济 、 社 会等 环 境因素 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形 成的 市场 风险 , 个 别证券 特有 的非 系统性 风险 , 由于 基金 投 资者连 续大 量赎 回基 金产 生的流 动性 风险 , 基金 管 理人在 基金 管理 实施过 程中 产生 的基 金管 理风险 , 本基 金的 特 定风险 等 等。 投 资者 在进 行投资 决 策前, 请仔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69 细阅读 本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书》 及《 基金 合同 》 。 基金管 理人 建议 投资 者根 据自身 的风 险收 益偏 好 , 选择适 合自 己的 基金 产品 , 并 且中 长 期持有 。 本 基 金未 经任 何一 级政 府、 机构 及部 门担 保。 基金投 资 者自 愿投 资于 本基 金, 须自 行承 担投资 风险 。 除基金 管理 人直 接办 理本 基金的 销售 外, 本基 金还 通过其他 销售 机构 代理 销售 , 但是, 基金资 产并 不是 销售 机构 的 存 款或 负债, 也没 有经基 金 销售 机构 担保 收益, 销售机 构并不 能 保证其 收益 或本 金安 全。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0 第十八 部分


基 金 合同的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一 、 《基 金合 同》 的变 更 1、变更基 金合同涉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基金合 同约定 应经基金 份额持有 人大会 决议通 过 的事项 的 , 应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 对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 ,由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同意 后变 更并 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 《基 金合 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职责 终止 ,在 6 个月 内没 有 新基 金管 理人 、新 基金 托 管人 承接的 ; 3、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规模低 于 2 亿元 的;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 相关 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监 会 规定 的其 他情 况。 三、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2、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组成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成员 由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职责 :基金财 产清算小 组负责 基金财产 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1 (5)聘请 会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 进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 事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基 金财 产清 算剩 余资 产的分 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 公告 于基金 财 产清 算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的 保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2 第十九部分


基 金 合同的内容 摘要 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义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权利与 义务 基 金 投资 者持 有本 基金 基金 份 额的 行为 即视 为对 《基 金 合同》 的承 认和 接受, 基金 投资 者自依 据《 基金 合同 》取 得基金 份额 ,即 成为 本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和 《基 金合 同》的 当事 人 , 直 至 其不 再持 有本 基金 的基 金 份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作 为 《基 金合 同》 当事人 并 不以 在 《基 金合同 》上 书面 签章 或签 字为必 要条 件。 每份基 金份 额具 有同 等的 合法权 益。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包 括但不 限 于: (1)分 享基 金财 产收 益; (2)参 与分 配清 算后 的剩余 基 金财 产; (3)依 法申 请赎 回其 持有的 基 金份 额;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者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出席 或者 委派 代表 出 席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审 议事项 行 使表决 权; (6)查 阅或 者复 制公 开披露 的 基金 信息 资料 ; (7)监 督基 金管 理人 的投资 运 作; (8) 对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销 售机 构损 害其合 法权 益的 行为 依法 提起诉 讼 或仲裁 ;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包 括但不 限 于: (1)认 真阅 读并 遵守 《基金 合 同》 ; (2)了 解所 投资 基金 产品, 了 解自 身风 险承 受能 力, 自 行承 担投 资风 险; (3)关 注基 金信 息披 露,及 时 行使 权利 和履 行义 务; (4)缴 纳基 金认 购、 申购款 项 及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所 规定 的费 用; (5)在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范 围 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 金合 同》 终止 的有 限责任 ;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3 (6)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合法 权益 的活 动; (7)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的 决议 ; (8)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9)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会 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 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 基金 管理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依 法募 集资 金; (2) 自《 基金 合同 》生 效 之日起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 立运 用并 管理基 金 财产; (3)依 照《 基金 合同 》收取 基 金管 理费 以及法 律法 规规定 或中 国证 监会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4)销 售基 金份 额; (5)按 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 (6)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 有关法 律规 定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 如 认为 基金 托管 人 违反了 《 基 金 合 同》 及 国家 有关 法律规 定, 应呈 报中 国证 监会和 其 他监 管部 门, 并 采取必 要 措施 保护 基 金投资 者的 利益 ; (7)在 基金 托管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 (8)选 择、 更换 基金 销售机 构 ,对 基金 销售 机构 的相 关 行为 进行 监督 和处 理;


(9) 担任 或委 托其 他符 合 条件的 机构 担任 基金 登记 机构办 理基 金登 记业 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费用 ;


(10) 依据 《基 金合 同》 及有关 法律 规定 决定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1 )在 《基 金合 同》 约 定的范 围内 ,拒 绝或 暂停 受理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


(12 ) 依 照法 律法 规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 司行 使股东 权利 , 为基 金的 利 益行使 因基 金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 的权利 ;


(13)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提下 ,为 基金 的利 益依 法为基 金进 行融 资;


(14 ) 以 基金 管理 人的 名 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的利益 行使 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 律行为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


(16 ) 在符 合有 关法 律、 法 规 的前 提下, 制订 和调整 有 关基 金认 购、 申 购、 赎 回、 转换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4 和非交 易过 户的 业务 规则 ; (1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权 利。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依法 募集 资金 ,办 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 事宜; (2)办 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 ) 自 《 基金 合同》 生效之 日 起, 以 诚实 信用、 谨慎 勤 勉的 原则 管理 和运 用基 金 财产; (4) 配备 足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策 ,以 专业 化的 经营方 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保 证所管 理 的 基 金财 产和 基金 管理 人的 财 产相 互独 立, 对 所管理 的 不同 基金 分别 管理, 分 别 记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 金财 产; (7)依 法接 受基 金托 管人的 监 督; (8) 采 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 计 算基 金份 额认 购、 申购 、 赎 回和 注销 价格 的方法 符 合 《基 金合同 》 等法 律文 件的 规 定, 按有 关规 定计 算并 公 告基金 资产 净值 , 确定 基 金份额 申购 、 赎 回的价 格; (9)进 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编 制 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10)编 制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 度基 金报 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同 》及 其他 有关规 定 ,履 行信 息披 露及 报告 义务; (12 ) 保守 基金 商业 秘密, 不泄 露基 金投 资计 划、 投 资 意向 等。 除 《基 金法 》 、 《 基金 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外 ,在 基金 信息 公开 披露前 应予 保密 ,不 向他 人泄露 ; (13 ) 按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分配基 金 收益; (14)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与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5 ) 依据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同 》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依法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6) 按规 定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 活动 的会 计账 册、报 表、 记录 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5 (17 ) 确保 需要 向基 金投资 者 提供 的各 项文 件或 资料 在 规定 时间 发出, 并且保 证 投资 者 能够按 照 《基 金合 同》 规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 随时 查 阅到与 基金 有关 的公 开资 料, 并在 支付 合 理成本 的条 件下 得到 有关 资料的 复印 件; (18 )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产 清 算小 组, 参 与基 金财产 的 保管、 清理 、 估 价、 变现 和 分配 ; (19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并通知 基金 托管人 ; (20 ) 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权 益时 , 应 当承担 赔偿 责任 ,其 赔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 而免 除; (21 ) 监 督基 金托 管人 按 法律法 规和 《 基金 合同 》 规定履 行自 己的 义务 , 基 金托管 人违 反 《基 金合 同》 造成 基金财 产 损失 时, 基 金管 理人应 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 金托 管人 追 偿; (22 ) 当 基金 管理 人将 其 义务委 托第 三方 处理 时 , 应当对 第三 方处 理有 关基 金事务 的行 为承担 责任 ; (23 )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 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 律行为; (24) 基金 管理 人在 募集 期间未 能达 到基 金的 备案 条件, 《基 金合 同》 不能 生 效,基 金 管理人 承担 全部 募集 费用 ,将已 募集 资金 并加 计银 行同期 存款 利息 在基 金募 集期结 束 后 30 日内退 还基 金认 购人 ; (25)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6)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7)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三) 基金 托管 人的 权利 与义务 1、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包 括但 不限于 : (1)自 《基 金合 同》 生效之 日 起, 依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金 合同 》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以及 法律 法规规 定或 监管 部门 批准 的其他 费 用;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如 发现 基金管 理人 有违 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 家 法律 法规 行为, 对基金 财 产、 其 他当 事人 的利益 造 成重 大损 失的 情形, 应 呈 报中 国证 监 会,并 采取 必要 措施 保护 基金投 资者 的利 益; (4) 根据 相关 市场 规则 , 为基金 开设 资金 账户 、 证 券账户 和期 货账 户等 投资 所需账 户、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6 为基金 办理 证券 交易 资金 清算; (5)提 议召 开或 召集 基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6)在 基金 管理 人更 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管 理人 ; (7)法 律法 规及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和 《基 金合 同》 约定的 其他 权利 。 2、根 据《 基金 法》 、 《运 作 办法》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包 括但 不限于 : (1)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 责的原 则持 有并 安全 保管 基金财 产;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的熟 悉 基金托 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责 基金 财产 托管 事宜 ; (3)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监 察与 稽核 、财 务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确 保基金 财 产的安 全 , 保 证其 托管 的 基金财 产与 基金 托管 人自 有财产 以及 不同 的基 金财 产相互 独立 ; 对 所托管 的不 同的 基金 分别 设置账 户, 独立 核算 ,分 账管理 ,保证 不同 基金 之间 在 账户 设置、 资金划 拨、 账册 记录 等方 面相互 独立 ;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 基金合 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自己 及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6) 按 规定 开设 基金 财产的 资 金账 户、 证 券账 户和期 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账 户, 按照 《基 金合同 》的 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指令 ,及 时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7)保 守基 金商 业秘 密,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另有 规定 外 ,在 基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予以 保密,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 (8)复 核、 审查 基金 管理人 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 份额 申购 、赎 回价 格; (9)办 理与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0 ) 对基 金财 务会 计报告 、 季 度、 半年 度和 年度基 金 报告 出具 意见, 说明基 金 管理 人 在各重 要方 面的 运作 是否 严格按 照 《基 金合 同》 的 规定进 行 ; 如 果基 金管 理 人有未 执行 《 基 金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 应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 是否 采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1 )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活 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 他相 关资料 15 年 以上; (12)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13)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4)依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 或有 关规 定向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支付 基金 收益 和赎 回款项; (15 ) 依据 《 基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或配 合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7 (1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金合 同》 的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 (17) 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18 ) 面 临解 散、 依法 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时, 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和银行 监管 机构, 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19 ) 因违 反 《基 金合 同》 导致 基金 财 产损 失时 , 应承担 赔偿 责任 , 其赔 偿 责任不 因其 退任而 免除 ; (20 ) 按规 定监 督基 金管理 人 按法 律法 规和 《 基金合 同》 规定 履行 自己 的义务 , 基 金管 理人因 违反 《基 金合 同》 造 成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向 基金 管理人 追偿 ; (21)执 行生 效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 (22)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义 务。 二、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议事 及表 决的 程序 和规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由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组 成,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的 合法 授权 代表 有权代 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决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 每 一基 金份 额拥 有平 等 的投票权。 (一) 召开 事由 1、当 出现 或需 要决 定下 列 事由之 一的 ,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 终止 《基 金合 同》 , 本基金 合同 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 (3)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 (4)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5)提 高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 管人 的报 酬标 准; (6)变 更基 金类 别; (7)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的合 并 ; (8)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范 围 或策 略; (9)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程序 ; (10)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人 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11 ) 单独 或合 计持 有本基 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以基 金管 理人 收到 提议 当日的 基金 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2) 对基 金当 事人 权利 和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的其 他事项 ;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8 (13)法 律法 规、 《基 金合同 》 或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事项 。 2、 以下 情况 可由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 后修 改,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基金 托 管费 ; (2)法 律法 规要 求增 加的基 金 费用 的收 取; (3) 在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范 围内 调整 本基金 的申 购费 率、 调低 赎回费 率 或变更 收费 方式 ; (4) 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 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 金合 同》进 行修 改; (5) 对 《基 金合 同》 的修改 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 质性 不利 影响 或修 改不 涉 及 《基 金合同 》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按照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 定不 需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以外 的其他 情 形。 (二) 会议 召集 人及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规定 或《 基 金合同 》另 有约 定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人 召 集。 2、基 金管 理人 未按 规定 召 集或不 能召 集时 ,由 基金 托管人 召集 。 3、基 金托 管人 认为 有必 要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 召集, 并书 面告知 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 管理 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由 基金 托管 人自行 召集 。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 要求 召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应当 向 基金管 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 书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 内决 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告 知提 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基金 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 当自 出具书 面决 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不召集 ,代 表 基金份 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 提出书 面提 议。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自收 到书 面提 议之 日起 10 日内 决定 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管 理人 ; 基 金托管 人决 定召 集的 , 应 当自出 具书 面决 定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5、 代表 基金 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就 同一 事项 要求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集 的,单 独或 合计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79 (含 10%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 提前 30 日 报中 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依法 自行 召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应当 配 合, 不 得阻 碍、干 扰。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会议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三)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通 知时 间、 通知 内容、 通知 方式 1、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召 集人 应于 会议 召开前 30 日 , 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 知应 至少 载明以 下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点 和 会议 形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事 项、议 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有 权出 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 (4) 授权 委托 证明 的内 容 要求( 包括 但不 限于 代理 人身份 ,代 理权 限和 代理 有效期 限 等) 、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5)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及 联 系电 话; (6)出 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的 文 件和 必须 履行 的手 续; (7)召 集人 需要 通知 的其他 事 项。 2、采 取通 讯开 会方 式并 进 行表决 的情 况下 ,由 会议 召集人 决定 在会 议通 知中 说明本 次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所 采取 的 具体 通讯 方式、 委托的 公 证机 关及 其联 系方 式和 联 系人、 书面 表决意 见寄 交的 截止 时间 和收取 方式 。 3、如 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还应 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托管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表决 意见的计 票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人 为 基金托 管人 , 则应 另行 书 面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到 指定 地点对 表决 意见 的计票 进行 监督 ;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则 应另行 书面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到指定 地点 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派 代表 对表决 意见 的 计票进 行监 督的 ,不 影响 表决意 见的 计票 效力 。 (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出 席会议 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可通 过现场 开会 方式 、 通讯 开 会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 监 管 机关允 许的 其他方 式召 开, 会议 的召 开方式 由会 议召 集人 确定 。 1、现 场开 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本人 出席 或以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委 派代 表出席 , 现场开 会时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的授 权代 表应 当列席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 金管 理 人 或 托 管人 不派 代表 列席 的, 不影 响表 决效 力。 现场开 会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议程 :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80 (1) 亲自 出席 会议 者持 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 托出 席会议 者出 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 额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 代理 投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 合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与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 登记 资料相 符; (2) 经核 对, 汇总 到会 者 出示的 在权 益登 记日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显示 ,有 效的基 金 份额不 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到 会者在 权益 登 记日代 表的 有效 的基 金份 额少于 本基 金在 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 召集人 可以 在 原公告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召 开时 间 的 3 个月 以后 、6 个月 以内, 就原 定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重 新召集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到 会者 在权 益登 记日 代表的 有效 的 基金份 额应 不少 于本 基金 在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三分 之一 。 2、通 讯开 会。 通讯 开会 系 指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将 其对 表决事 项的 投票 以书 面形 式在表 决 截至日 以前 送达 至召 集人 指定的 地址 。通 讯开 会应 以书面 方式 进行 表决 。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通 讯 开会 的方 式视 为有 效: (1) 会 议召 集人 按 《 基金 合同》 约定 公布 会议 通知 后, 在 2 个工 作日 内连 续公 布 相关 提示性 公告 ; (2) 召集 人按 基金 合同 约 定通知 基金 托管 人( 如果 基金托 管人 为召 集人 ,则 为基金 管 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对 书面表 决 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会议 召集 人在 基金 托管人 (如 果基 金托 管人为 召集 人 , 则 为基 金 管理人 ) 和公 证机 关的 监 督下按 照会 议通 知规 定的 方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书面 表决 意见 ; 基 金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经通 知不 参加 收取 书面 表决意 见的 , 不 影响表 决效 力; (3) 本人 直接 出具 书面 意 见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 面意见 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 的基金 份额 不小 于在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二分 之一( 含二 分之 一) ;若 本 人直接 出具 书 面意见 或授 权他 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小于 在权益 登记 日 基金总 份额 的二 分之 一, 召集人 可以 在原 公告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开时 间的 3 个 月以 后、6 个 月以 内, 就原 定审议 事 项重 新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重新 召集 的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应当 有代 表三 分之 一以上 基金 份额 的持 有人 直接出 具书 面意 见或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 书面意 见; (4)上 述 第( 3 ) 项 中直 接 出具书 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 表他 人出 具书面 意 见的代 理人 , 同时 提交 的 持有基 金份 额的 凭证 、 受 托出具 书面 意见 的代 理人 出具的 委托 人持 有基金 份额 的凭 证及 委托 人的代 理投 票授 权委 托证 明符合 法律 法规 、 《 基金 合 同》和 会议 通 知的规 定, 并与 基金 登记 机构记 录相 符。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81 (五)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 内容 及提 案权 议 事 内容 为关 系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利 益的 重大 事项, 如 《基 金合 同》 的重 大修改 、 决 定终 止《基 金合 同》 、更 换基 金 管理人 、更 换基 金托 管人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法律 法规及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以 及会议 召集 人认 为需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讨论 的其他 事项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发 出召 集会 议的 通知 后, 对原 有提 案的 修改 应当在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召 开前 及时 公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 对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 进行表 决。 2、 议事 程序 (1)现 场开 会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大 会主 持人 按照 下列 第七条 规定 程序 确定 和公 布监票 人 , 然后由 大会 主持 人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后 进行 表决 , 并形成 大会 决议 。 大会 主 持人为 基金 管理 人授权 出席 会议 的代 表 , 在基金 管理 人授 权代 表未 能主持 大会 的情 况下 , 由 基金托 管人 授权 其出席 会议 的代 表主 持; 如果基 金管 理人 授权 代表 和基金 托管 人授 权代 表均 未能主 持大 会 , 则由出 席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和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一 以上 ( 含二分 之 一) 选 举产 生一名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该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主 持人 。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拒 不出席 或主 持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不影 响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作 出的 决议 的效力 。 会议召 集人 应当 制作 出席 会议人 员的 签名 册 。 签 名 册载明 参加 会议 人员 姓名 (或 单位 名 称) 、 身份 证明 文件 号码 、 持有或 代表 有表 决权 的基 金份额 、委 托人 姓名 (或 单位名 称) 和 联系方 式等 事项 。 (2)通 讯开 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提 前 30 日公 布 提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 止日期 后 30 个 工作 日内 在公 证机 关 监督下 由召 集人 统计 全部 有效表 决, 在公 证 机关 监督 下 形成 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有 一票 表决 权。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一 般决 议, 一般 决议 须 经参加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或 其代 理人 所持 表决 权的二 分 之 一 以上 ( 含二 分之 一) 通 过 方为 有效; 除下 列第 2 项所 规定 的须 以特 别决 议通过 事项 以外 的其他 事项 均以 一般 决议 的方式 通过 。 2、特 别决 议, 特别 决议 应 当经参 加大 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 决权的 三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82 分之二 以上 ( 含三 分之 二 ) 通 过方 可做 出。 转换 基 金运作 方式 、 更换 基金 管 理人或 者基 金托 管人、 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终止 《基金 合同 》以 特 别决 议通 过方 为有 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 取 通讯 方式 进行 表决 时, 除非 在计 票时 有充 分的相 反 证据 证明, 否则 提交符 合 会议 通 知中规 定的 确认 投资 者身 份文件 的表 决视 为有 效出 席的投 资者 , 表 面符 合会 议 通知规 定的 书 面表决 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表 决意 见模 糊不 清或 相 互矛盾 的视 为弃 权表 决 , 但应当 计入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 项 表 决。 (七) 计票 1、 现场 开会 (1)如 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或 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 议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 会议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代理 人中选 举两 名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表与 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自 行召 集或大 会虽 然 由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但是 基金 管理 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未 出席 大会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 当在 会议开 始后 宣布 在出 席会 议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中选 举三名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代 表担 任监 票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 计票的 效力 。 (2) 监票 人应 当在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 代理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 宣布表 决结 果后 立即 对所 投票数 要求 进行 重新 清点 。 监 票人 应当 进行 重新 清 点, 重新 清点 以 一次为 限。 重新 清点 后, 大会主 持人 应当 当场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4) 计票 过程 应由 公证 机 关予以 公证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拒 不出 席大 会的, 不 影响计 票的 效力 。 2、 通讯 开会 在通讯 开会 的情 况下 , 计 票方式 为 : 由 大会 召集 人 授权的 两名 监督 员在 基金 托管人 授权 代 表 ( 若由 基金 托管 人召集 , 则 为基 金管 理人 授权代 表) 的监 督下 进行 计票, 并由 公证 机关 对其计 票过 程予 以公 证。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 托管 人拒 派代表 对书 面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 行监 督 的,不 影响 计票 和表 决结 果。 (八) 生效 与公 告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8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召 集人 应当 自通 过之 日起 2 日内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之 日起 生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自生效 之日 起 2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如果 采用 通 讯方式 进 行 表 决, 在 公告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 证书 全文、 公证 机构、 公证 员姓 名等 一同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应 当执 行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决 议。 生效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会 决议 对全 体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均有 约束力 。 ( 九) 本部 分关 于基 金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召 开 条件、 议事 程序 、 表决 条 件等 规 定, 凡与 将来 颁布 的涉 及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规定 的法律 法规 不一 致的 , 基 金管理 人提 前公 告后, 可直 接对 本部 分内 容进行 修改 和调 整,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三、基 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方式 (一) 《 基金 合同 》的 变更 1、变 更基 金合 同涉 及法 律 法规规 定或 本基 金合 同约 定应经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议 通 过的事 项的 , 应召 开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对 于可 不经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大 会决 议通 过的事 项,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告 ,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2、 关 于 《 基金 合同》 变更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决 议自完 成备 案手 续生 效后 方可执 行 , 自决议 生效 后两 日内 在指 定媒体 公告 。 (二) 《 基金 合同 》的 终止事 由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 金 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定终止 的; 2、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职 责终 止,在 6 个 月内 没有新 基金 管理 人、 新基 金托管 人 承接的 ; 3、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起 三 年后的 对应 日, 基金 资产 规模低 于 2 亿元 的; 4、 《基 金合 同》 约定 的其 他情形 ; 5、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中国 证 监会规 定的 其 他情 况。 (三) 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1、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自出 现 《 基金 合同 》 终 止事由 之 日起 30 个工 作日 内成立 清 算小 组,基 金管 理人 组织 基金 财产清 算小 组并 在中 国证 监会的 监督 下进 行基 金清 算。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84 2、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组 成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成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具 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 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 小组可 以聘 用必 要的 工作 人员。 3、基 金财 产清 算小 组职 责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负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可 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活 动。 4、基 金财 产清 算程 序: (1) 《 基金 合同 》终 止情 形出现 时,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统一 接管 基金 ; (2)对 基金 财产 和债 权债务 进 行清 理和 确认 ; (3)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和 变 现; (4)制 作清 算报 告; (5)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 律意见 书; (6)将 清算 报告 报中 国证监 会 备案 并公 告; (7)对 基金 剩余 财产 进行分 配 。 5、 基金 财产 清算 的期 限为 6 个月 。 (四) 清算 费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在进 行基 金清 算过 程中发 生的 所有 合理 费用 , 清算费 用 由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优先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五) 基金 财产 清算 剩余 资产的 分配 依据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分配 方案, 将基 金财 产清 算后 的 全部剩 余资 产扣 除基 金财 产清算 费 用、交 纳所 欠税 款并 清偿 基金债 务后 ,按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行 分配 。 (六) 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清算过 程中 的有 关重 大事 项须及 时公 告; 基金 财产 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并由 律 师事务 所出 具法 律意 见书 后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并公 告。 基 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财产 清算 报 告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作 日内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小组 进行 公告 。 (七) 基金 财产 清算 账册 及文件 的保 存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有关 文件由 基金 托管 人保 存 15 年以上 。 四、争 议解 决方 式 各 方 当事 人同 意, 因 《基金 合 同》 而 产生 的或 与 《基 金 合同》 有关 的一 切争议 , 如 经友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85 好协商 未能 解决 的 , 任 何 一方均 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中 国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 中国 国 际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 会届 时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 行仲 裁。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 的 , 对 各方 当事 人均 有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 诉方承 担。 仲裁 地点 为北 京市。 仲裁 裁决 是终 局的, 对各 方当 事人 均有 约束力 ,仲 裁费 用由 败诉 方承担 。 《基金 合同 》受 中国 法律 管辖。 五、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投 资者取 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 基 金合 同》 可 印制 成册, 供投 资者 在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 销售 机构的 办 公场 所 和营业 场所 查阅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86 第二十部分


托 管 协议的内容 摘要 一、基 金托 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长安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虹 口区 丰镇 路 806 号 3 幢 371 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芳甸 路 1088 号 紫竹 国际大 厦 16 层 邮政编 码:201204 法定代 表人 :万 跃楠 成立日 期:2011 年 9 月 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许 可[2011]1351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2 亿元 人民 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广发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 东路 713 号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越 秀区 东风东 路 713 号 法定代 表人 :董 建岳 成立时 间:1988 年 7 月 8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证监许 可[2009]363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154 亿 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 营 范围: 吸收 公众 存款; 发放 短期、 中期 和长 期贷 款; 办理 国内 外结 算; 办 理 票据 承 兑 与 贴现; 发行 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 代 理兑 付、 承 销 政府 债券; 买卖 政府债 券、 金融 债券 等有价 证券 ; 从事 同业 拆 借; 提供 信用 证服 务及 担 保; 从事 银行 卡服 务; 代 理收付 款项 及代 理保险 业务 ; 提供 保管 箱 服务 ; 外 汇存 、 贷 款; 经中 国银行 业监 督管 理机 构等 监管部 门批 准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87 的其他 业务 。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基金合 同明 确约 定基 金投 资风格 或证 券选 择标 准的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基 金托 管人要 求 的格式 提供 投资 品种 池和 交易对 手库 , 以便 基金 托 管人运 用相 关技 术系 统 , 对基金 实际 投资 是否符 合基 金合 同关 于证 券选择 标准 的约 定进 行监 督,对 存在 疑义 的事 项进 行核查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股票 (包 括 中小板 、 创业 板及 其他 中 国证监 会允 许基 金投 资的 股票) 、 衍生 工具 (权 证 、 股指期 货) 、 债 券(国 债、 金融 债、 企业 债、公 司债 、次 级债 、可 转换债 券、 分离 交易 可转 债、央 行票 据 、 中期票据 、短期融 资券等) 、资产支 持证券、 债券回 购、银行 存款等货 币市场 工具,以 及 法 律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投 资的 其他 金融 工具( 但须符 合中 国证 监会 相关 规定)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二 )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投资、 融资 比例 进行监 督。 基金 托管 人按 下述比 例和 调整 期限 进行 监督: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应遵 循以 下限制 : (1)股 票投 资占 基金 资产的 比 例为 0%–95% ; (2)保 持不 低于 基金 资产净 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3)本 基金 持有 一家 上市公 司 的股 票, 其市 值不 超过 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4)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一家 公司 发行 的 证券 ,不 超过 该证 券的 10 %; (5)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权证 ,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3%; (6)本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 部 基金 持有 的同 一权 证, 不 得超 过该 权证的 10 %; (7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8)本基 金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 例,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 净 值的 10 %; (9)本 基金 持有 的全 部资产 支 持证 券,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10) 本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指同一 信用 级别) 资产 支持 证券的 比例 , 不 得超 过该 资产支 持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88 证 券 规模的 10 %; (11 ) 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不 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 的 10 %; (12)本 基金 应投 资于 信用 级 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 金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期 间, 如果 其信用 等级 下降 、 不 再符 合投资 标准 , 应 在评 级报 告发布 之日 起 3 个月内 予以 全部 卖出 ; (13 ) 基金 财产 参与 股票发 行 申购, 本基 金所 申报的 金 额不 超过 本基 金的 总资 产,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发 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票 的总 量; (14) 本基 金进 入全 国银 行 间同业 市场 进行 债券 回购 的资金 余额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40% ,债 券回 购最 长期 限为 1 年, 债券 回购 到期 后不得 展期 ; (15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股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不得 超过基 金 资产 净 值的 10% ; (16 ) 本基 金在 任何 交易日 日 终, 持 有的 买入 期货合 约 价值 与有 价证 券市 值之 和, 不得 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 的 95% 。其中,有 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 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 债券) 、权 证、 资产 支持 证 券、买 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不含质 押式 回购 )等 ; (17 ) 本 基金 在任 何交 易 日日终 , 持有 的卖 出期 货 合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持 有的股 票总 市 值的 20% ; (18 ) 本基 金所 持有 的股票 市 值和 买入、 卖出 股指期 货 合约 价值, 合计 ( 轧差 计 算) 应 当符合 基金 合同 关于 股票 投资比 例的 有关 约定 ; (19 ) 本基 金在 任何交 易 日内交 易 (不 包括 平仓 ) 的股指 期货 合约 的成 交金 额不得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20% ; (20 ) 任 何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除股 指期 货合 约需 缴纳 的交易 保证 金后 , 保持 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净值 5% 的现 金或 者到 期日在 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 券; (21) 法律 法规 及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和《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其 他投 资限 制。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 上市 公 司合并 、 基金 规模 变动 、 股权分 置改 革中 支付 对价 等基金 管理 人之外 的因 素致 使基 金投 资比例 不符 合上 述规 定投 资比例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法律 法规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 基金合 同生效之日 起 6 个月内 使 基金的投资 组合比 例符合 基金合同 的有关 约定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金 的投 资的 监督 与检 查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开始 。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部门 取消 或变更 上述 限制 , 如适 用 于本基 金 , 基 金管 理人 在 履行适 当程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89 序后, 则本 基金 投资 不再 受相关 限制 或以 变更 后的 规定为 准。 (三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本 托管 协 议第十 五条 第九款 基金 投资 禁止 行为 进行监 督。 基金托 管人 通过 事后 监督 方式对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投 资禁止 行为 和关 联交 易进 行监督 。 根 据法律 法规 有关 基金 禁止 从事关 联交 易的 规定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事 先汇 总与 基金 管理人 及基 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名 单及 有关 关联 方发 行的证 券名 单 , 并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有责 任确保 关联 交易 名单 的真 实性 、 准 确性 、 完整性 ,并 负责 及时 将更 新后的 名单 发送 给对 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 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 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 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 金管 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 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 生, 如基 金托 管人 采取 必 要措施 后仍 无法 阻止 关联 交易发 生时 ,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向 中国 证监 会报告 。 ( 四)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管 理 人参与 银行 间债券 市场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基金 投资 运作之 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符合 法律 法规 及行 业标 准的、 经 慎 重 选 择的、 本基 金适 用的银 行 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 基金 管理 人应 严格按 照 交易 对手 名 单的范 围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选择 交易 对手 。 基 金托 管 人监督 基金 管理 人是 否按 事前提 供的 银 行间债 券市 场交 易对 手名 单进行 交易 。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每半 年对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交易 对手 名 单进行 更新 , 新名 单确 定 前已与 本次 剔除 的交 易对 手所进 行但 尚未 结算 的交 易, 仍应 按照 协 议进行 结算 。 如基 金管 理 人根据 市场 情况 需要 临时 调整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对 手 名单 的, 应 向基金 托管 人说 明理 由, 并在与 交易 对手 发生 交易 前 3 个工 作日 内与 基金 托管 人 协商解决。 基 金 管理 人负 责对 交易 对手 的 资信 控制, 按银 行间债 券 市场 的交 易规 则进 行交 易, 并承 担交易 对手 不履 行合 同造 成的损 失, 基金 托管 人则 根 据银行 间债 券市 场成 交单 对合同 履行 情 况进行 监督 。如 基金 托管 人事后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没 有按照 事先 约定 的交 易对 手进行 交易 时 , 基金托 管人 应及 时提 醒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由 此造 成的 任何 损失 和责任 。 (五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对基 金 管理人 选择 存款银 行进 行监 督。


基金投 资银 行定 期存 款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根据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及《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应据 以对 基金 投资银 行存 款的 交易 对手 是否符 合有 关规 定进 行监 督。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90 本基金 投资 银行 存款 应符 合如下 规定 :


1、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应当与 存款银行 建立定 期对账机 制,确保 基金银 行存款 业 务账目 及核 算的 真实 、准 确。 2、基金管 理人与基 金托管 人应根据 相关规定 ,就本 基金银行 存款业务 另行签 订书面 协 议 , 明 确双 方在 相关 协议签 署、 账户 开设 与管 理、 投 资 指令 传达 与执 行、 资金 划 拨、 账 目核 对 、到 期 兑付 、 文 件保 管以 及存款 证实 书的 开立 、 传 递、 保管 等流 程中 的权 利、 义务和 职责 , 以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 保护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益 。


3、基金托 管人应加 强对基 金银行存 款业务的 监督与 核查,严 格审查、 复核相 关协议 、 账户资 料、 投资 指令 、存 款证实 书等 有关 文件 ,切 实履行 托管 职责 。 4、基金管 理人与 基金托管 人在开展 基金存款 业务时 ,应严格 遵守《基 金法》 、 《运作 办 法》等有 关法律法 规,以 及国家有 关账户管 理、利 率管理、 支付结算 等的各 项规定。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在 选择存 款银 行时 有违 反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 基 金合同 》 的约 定 的行为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管理 人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托 管 人通知 的违 规事 项未 能在 10 个工 作日 内纠 正的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基 金托 管 人发现 基金 管理 人有 重大 违规行 为, 应立 即报 告中 国证监 会, 同时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在 10 个 工作日 内纠 正或 拒绝 结算 , 若 基金 管理 人拒 不执 行 造成基 金财 产的 损失 , 基 金托管 人不 承担 任何责 任。 (六 ) 基 金托 管人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基 金投 资 流通受 限证 券进行 监督 。 1.基金投 资流通受 限证券 ,应遵守 《关于规 范基金 投资非公 开发行证 券行为 的紧急 通 知》 、 《关 于基 金投 资非 公开 发行股 票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有关问 题的 通知 》 等有 关法 律法规 规 定 。 2.流通受 限证券, 包括由 《上市公 司证券发 行管理 办法》规 范的非公 开发行 股票、 公 开发行 股票 网下 配售 部分 等在发 行时 明确 一定 期限 锁定期 的可 交易 证券 , 不 包 括由于 发布 重 大消息 或其 他原 因而 临时 停牌的 证券 、 已发 行未 上 市证券 、 回购 交易 中的 质 押券等 流通 受限 证券。 3.在首次 投资流通 受限证 券之前, 基金管理 人应当 制定相关 投资决策 流程、 风险控 制 等规章 制度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根据 基金 的投 资风 格和 流动性 的需 要合 理安 排流 通受限 证券 的 投 资 比例, 并在 相关 制度中 明 确具 体比 例, 避 免基金 出 现流 动性 风险。 基金投 资 非公 开发 行 股票 , 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 供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投 资流 通受 限证券 的投 资额 度和 投资 比例控 制情 况。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91 上述规 章制 度须 经基 金管 理人董 事会 批准 。 上述 规 章制度 经董 事会 通过 之后 , 基 金管 理 人应至 少于 首次 投资 流通 受限证 券之 前两 个工 作日 将上述 资料 书面 发至 基金 托管人 , 保 证 基 金托管 人有 足够 的时 间进 行审核 。 4.在投资 流通受限 证券之 前,基金 管理人应 按约定 时间向基 金托管人 提供符 合法律 法 规要求的 有关流通 受限证 券的信息 ,具体应 当包括 但不限于 如下文件 (如有) :拟发行 证 券 主体的 中国 证监 会批 准文 件、拟 发行 数量 、定 价依 据、锁 定期 、基 金拟 认购 的数量 、价 格 、 总成本 、总 成本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已持 有流 通受限 证券 市值 占基 金资 产净值 的比 例 、 划款账 号、 划款 金额 、划 款时间 文件 等。 基金 管理 人应保 证上 述信 息的 真实 、完整 。 5.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 基金管 理人 应根 据本 协议 的规定 与基 金托 管银 行签 订风险 控 制补充 协议 。 协议 应包 括 基金托 管人 对于 基金 管理 人是否 遵守 相关 制度 、 流 动型风 险处 置预 案以及 相关 投资 额度 和比 例的情 况进 行监 督等 内容 。 6.基金管 理人应在 基金投 资非公开 发行股票 后两个 交易日内 ,在中国 证监会 制定媒 体 披露所 投资非 公开 发行 股票 的 名称、 数量 、 总 成本 、 账 面 价值, 以及 总成 本和账 面 价值 占基 金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锁定 期等信 息。 7.基金托 管人应对 基金管 理人是否 遵守法律 法规、 投资决策 流程、风 险控制 制度、 流 动性风 险处 置预 案情 况进 行监督 , 并审 核基 金管 理 人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 。 基金托 管人 认为 上述资 料可 能导 致基 金出 现风险 的, 有权 要求 基金 管 理人在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前就该 风险 的 消除或 防范 措施 进行 补充 书面说 明, 并保 留查 看基 金 管理人 风险 管理 部门 就基 金投资 流通 受 限证券 出具 的风 险评 估报 告等备 查资 料的 权利 。否 则,基 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有 关指 令 。 因拒绝 执行 该 指令 造成 基金 财 产损 失的, 基金 托管人 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并有权 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 , 应及 时 上报中 国证 监会 请求 解决 。 如 果基 金 托管人 切实 履行 监督 职责 , 则 不承 担任 何责 任。 如 果基金 托管 人没 有切 实履 行监督 职责 , 导 致基金 出现 风险 ,基 金托 管人应 承担 连带 责任 。 (七)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对 基金 资产 净值计 算 、 基 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应收资 金 到账、 基金 费用 开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收 益分配 、 相 关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监 督和 核查 。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 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 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 协 议的规 定 , 应 及时 以电 话 提醒或 书面 提示 等方 式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正 。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92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 合和 协助基 金托 管人 的监 督和 核查。 基金 管理 人收 到书 面 通知后 应 在两个 工作 日内 及时 核对 并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 托管 人发出 回函 , 就 基金 托管 人 的疑义 进行 解 释或举 证, 说明 违规 原因 及纠正 期限 ,并 保证 在规 定期限 内及 时改 正。 在上 述规定 期限 内 ,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随时 对通 知事项 进行 复查 , 督促 基 金管理 人改 正 。 基 金管 理 人对基 金托 管人 通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 期内纠 正的 ,基 金托 管人 应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九 ) 基 金管 理人 有义 务 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依 照法律 法规 、 基金 合同 和 本托管 协议 对基金 业务 执行 核查 。 对基金 托管 人发 出的 书面 提示 , 基 金管 理人 应在 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并 改正 , 或 就基金 托管 人 的 疑义 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法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 的要 求需 向 中国证 监会 报送 基金 监督 报告的 事项 ,基 金管 理人 应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 资料和 制 度 等 。 ( 十) 若基 金托 管人 发现基 金 管理 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 生效 的指 令违 反法 律、 行政 法规 和其他 有关 规定 ,或 者违 反基金 合同 约定 的, 应当 立即通 知基 金管 理人 。 (十一 )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金管 理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 会, 同时 通 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并将纠 正结 果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基金管 理人 无正 当理 由, 拒 绝、 阻 挠对 方根 据本 托管 协 议规定 行使 监督 权, 或采 取 拖延、 欺诈等 手段 妨碍 对方 进行 有效监 督 , 情 节严 重或 经 基金托 管人 提出 警告 仍不 改正的 , 基金 托 管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一) 基金 管理 人对 基金托 管 人履 行托 管职 责情 况进 行 核查, 核查 事项 包括基 金 托管 人 安 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开设基 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 证券 账 户和 期货 账户 等投 资所 需 账户、 复核 基金管 理人 计算 的基 金资 产净值和 基金 份额 净值、 根 据 基金 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 算 交收、 相关 信息披 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等 行为 。 ( 二)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 擅自 挪用 基金 财产 、 未 对基 金财 产实 行分账 管 理、 未 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 行基金 管理人资 金划拨指 令、泄 露基金投 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基 金 合同、 本协 议及 其他 有关 规定时 ,应 及时 以书 面形 式通知 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 后应 及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 式给 基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说 明 违规原 因 及 纠 正期 限, 并 保证 在规定 期 限内 及时 改正。 在上述 规 定期 限内, 基金 管理人 有 权随 时对 通 知 事 项进 行复 查, 督 促基金 托 管人 改正。 基金托 管 人应积 极配 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查 行为 , 包 括但不 限于 : 提交 相关 资 料以供 基金 管理 人核 查托 管财产 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 在 规定 时间 内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93 答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 正。 ( 三) 基金 管理 人发 现基金 托 管人 有重 大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同时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限期 纠正 ,并 将纠正 结果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 金 托管 人无 正当 理由, 拒 绝、 阻挠 对方 根据 本协议 规 定行 使监 督权, 或采取 拖 延、 欺 诈等手 段妨 碍对 方进 行有 效监督 , 情节 严重 或经 基 金管理 人提 出警 告仍 不改 正的 , 基 金管 理 人应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 金托 管人 应安 全保 管 基金财 产;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基金托 管人根据 基金管 理人的指 令,按照 基金合 同和本协 议的约定 保管基 金财产 , 如有特 殊情 况双 方可 另行 协商解 决; 6.对于因 为基金投 资产生 的应收资 产,应由 基金管 理人负责 与有关当 事人确 定到账 日 期并通 知基 金托 管人 , 到 账日基 金财 产没 有到 达基 金账户 的 , 基 金托 管人 应 及时通 知基 金管 理人采 取措 施进 行催 收 。 由此给 基金 财产 造成 损失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 负责 向 有关当 事人 追偿 基金财 产的 损失 ,基 金托 管人对 此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7.除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外, 基金 托管 人不得 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产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基 金募 集期 间募 集的 资 金应存 于基 金募 集专 户, 该账户 由基 金管 理人 开立 并管理 。 2.基金募 集期满或 基金停 止募集时 ,募集的 基金份 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 额 持有人 人数 符合 《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等 有关 规定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将属 于 基金财 产的 全 部 资 金划 入基 金托 管人 开立 的 基金 托管 专户, 同时在 规 定时 间内, 聘请 具有 从事证 券相 关业 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 务所进 行验资, 出具验资 报告。 出具的验 资报告由 参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上 中国 注册 会计 师签 字方为 有效 。 3.若基金 募集期限 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由 基金管理 人按规 定办理 退 款等事 宜。 (三) 基金 托管 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94 1. 基金 托管 人以 本基 金的 名义在 其营 业机 构开 设基 金托管 专户 , 保管 基金 的 银行存 款。 本 基 金的 一切 货币 收支 活动 , 包 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支 付 赎回 金额、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均 需通 过基 金托 管专 户进行 。 2.基金托 管专户的 开立和 使用,限 于满足开 展本基 金业务的 需要。基 金托管 人和基金 管理人 不得 假借 本基 金的 名义开 立任 何其 他银 行账 户; 亦 不得 使用 基金 的任 何 账户进 行本 基 金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3.基金托 管专户的 开立和 管理应符 合有关法 律法规 以及银行 业监督管 理机构 的其他 有 关规定 。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和结 算备付 金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 1.基金托 管人在中 国证券 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 公司上 海分公司 、深圳分 公司为 基金开 立 基金托 管人 与本 基金 联名 的证券 账户 。 2.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使用,仅 限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 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 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基金的 任何 证券 账户 , 亦 不 得使用 基金 的任 何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 动。 3.基金证 券账户的 开立和 证券账户 卡的保管 由基金 托管人负 责,账户 资产的 管理和 运 用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 4.基金托 管人以基 金托管 人的名义 在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 深 圳分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 账户, 并代 表所 托管 的基 金 完成与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 的 一 级法 人清 算工 作, 基金 管 理人 应予 以积 极协 助。 结算 备付 金、 交收 价差资 金 等的 收取 按 照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公 司的 规定 执行 。 5.若中国 证监会或 其他监 管机构在 本托管协 议订立 日之后允 许基金从 事其他 投资品 种 的 投 资业 务, 涉 及相 关账户 的 开立、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 规定, 则基 金托 管人比 照 上述 关于 账 户开立 、使 用的 规定 执行 。 (五) 银行 间债 券托 管专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申 请并取 得进 入全 国银 行间 同业拆 借 市场的 交易 资格 , 并代 表 基金进 行交 易 ; 基 金托 管 人负责 以本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国 债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 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 账户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 行间 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共 同代 表基 金签 订全 国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 券回 购主协 议 , 基 金 托管人 保管 协议 正本 ,基 金管理 人保 存协 议副 本。 (六)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95 在本托 管协 议签 订日 之后 , 本 基金 被 允许 从事 符合法 律 法规 规定 和 《基 金合同 》 约 定的 其他投 资品 种的 投资 业务 时, 如果 涉及 相关 账户 的 开设和 使用 , 由基 金管 理 人协助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和 《基 金合 同》 的约 定, 开立有 关账 户 。 该 账户 按 有关规 则使 用 并管理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有关 实物 证券等 有价 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存 放于 基金 托管 人的 保管库 , 也 可存 入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中 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 公司/ 深圳 分 公 司或 票据 营业 中心 的代 保 管库, 保管 凭证 由基金 托 管人 持有。 实物 证券等 有 价凭 证的 购 买 和 转让, 由基 金管 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共 同办 理 。 基金托 管人 对由 基金 托管 人以外 机构 实际 有效控 制的 证券 不承 担保 管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签 署 , 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表 基金 签署的 、 与基金 财产 有关 的重 大合 同的原 件分 别由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保 管 。 除 本 协议另 有规 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 关的 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 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 同、 基金 信息 披露 协议 及 基金投 资业 务中 产生 的重 大合同 , 基金 管理 人应 保 证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托 管人 至少 各持 有一 份正本 的原 件。 基金 管理 人 应在重 大合 同签 署后 及时 将重大 合同 传 真给基 金托 管人 ,并 在 30 个工作 日内 将正 本送 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 同的 保管期 限为 基 金合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复核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负债 后的 金额 。 基金份 额净 值是 指基 金资 产净值 除以 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 精确 到 0.001 元,小 数点 后第 四位 四舍 五入, 国家 另有 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计 算基金 资产 净值 及基 金份 额净值 , 经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 按规 定 公告。 (二) 复核 程序 基金管 理人 每工 作日 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后 , 将 基 金份额 净值 结果 发送 基金 托管人 , 经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无误 后, 由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 (三 ) 根 据有 关法 律法 规, 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基金 会计核 算的 义务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96 本 基 金的 基金 会计 责任 方由 基 金管 理人 担任, 因此, 就与 本基 金有 关的 会计问 题, 如经 相关 各 方 在平 等基 础上 充分 讨论 后, 仍无 法达 成一 致意见 的, 按照 基金 管理 人对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计算结 果对 外予 以公 布。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登记 和保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至少 应包括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名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 额。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名 册由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指 令编制 和保 管,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应分别保 管基金份 额持有 人名册。 保管方式 可以采 用电子或 文档的形 式,保 存期不少 于 15 年。如 不能 妥善 保管 ,则 按相关 法规 承担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因编 制基 金定 期报告 等合 理原 因要 求基 金管理 人提 供相 关资 料时 , 基金管 理 人 应 将有 关资 料送 交基 金托 管 人, 不 得无 故拒 绝或延 误 提供, 并保 证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基金 托管 人不 得将 所保管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用 于基 金托 管业 务以 外的其 他用 途 , 并应遵 守保 密义 务。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本协 议产 生或 与之 相关 的争议 , 双方 当事 人应 通 过协商 、 调解 解决 , 协 商、 调解不 能 解决的 , 任何 一方 均有 权 将争议 提交 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仲 裁委 员会 , 仲裁 地 点为北 京市 , 按 照中国 国际 经济 贸易 仲裁 委员会 届时 有效 的仲 裁规 则进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 是 终局的 , 对当 事 人均有 约束 力, 仲裁 费用 由败诉 方承 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双方 当事 人 应恪守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职责 , 各 自继 续忠 实 、 勤勉 、 尽责地 履行 基金 合同 和本 托管协 议规 定的 义务 ,维 护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本协议 受中 国法 律管 辖。 八、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程 序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修 改。 修改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基 金托 管协 议的 变更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后 生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基 金托 管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托管 人接 管基 金资 产;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97 3.基 金管 理人 解散 、依 法 被撤销 、破 产或 由其 他基 金管理 人接 管基 金管 理权 ; 4.发 生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的终 止事 项。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98 第二十一部分


对 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一 系列 的服 务。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根据 基 金份额 持 有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 变化 ,增加 或变 更服 务项 目及 内容。 主要 服务 内容 如下 : 一、公开 信息 披露 服务 1、 披露 基金 管理 人信 息; 2、披 露基 金信 息; 3、 其他 信息 的披 露。 二、交易 对账 单寄 送服 务 一般情 况下 , 基 金管 理人通过书 面或 电子 形式 向投 资人提供 定期 或不 定期 对账 单。 基金 管理人 提供 的对 帐单 邮寄 服务原 则上 采取 邮政 平信 邮寄方 式, 基金 管理 人不 对 邮寄材 料的 送 达做出 承诺 和保 证 ; 也 不 对因邮 寄资 料出 现遗 漏 、 泄露而 导致 的任 何直 接或 间接损 害承 担任 何赔偿 责任 。 三、客户 服务 中心 电话 服务 基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自动语 音系 统提 供 7×24 小 时 交易 情况、 基金 账户余 额、 基金 产 品 与服 务等 信息 查询。 人 工 座席 每个 交易日 9 :00-11 :30 ,13 :00-17:00 为投资人 提供 服 务, 投资 人可 以通 过该热 线 获得 业务 咨询, 信息查 询, 服务 投诉, 信息 定制 , 资 料修 改等 专项服 务。 客户 服务 热线 :400-820-9688,021-20329688 传真电话 :021-20329899 四、网络 在线 服务 通过本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的 留言板 和客 户服 务信 箱 , 投资人 可以 实现 在线 咨询 、 投 诉、 建 议和寻 求各 种帮 助。 基 金 管理 人网 站提 供基 金公 告、 投资 资讯 、 理 财刊物 、 基 金常 识等 各种 信息, 同时 提供 网上交 易、 基金 账户 查询 、交易 明细 查询 、修 改查 询密码 等服 务。 公司网 址:www.changanfunds.com 电子信 箱:service@changanfunds.com 五、资讯 定制 服务 在 技 术条 件成 熟时, 基金管 理 人将 为投 资人 提供 各类 资 讯服 务, 包 括基 金净值 、 交 易确 认、 公司 最新 公告 、 市场 资讯 , 旗 下基 金信 息等 。 投资人 可以 通过 基金 管理 人网站 、 客户 服 务热线 提交 定制 申请 ,基 金管理 人通 过手 机短 信 和 E-MAIL 方式发送定 制信 息。 除 了 上述 信息 之外, 基金管 理 人也 会不 定期 向留 有手 机和 EMAIL 地址的客户 发送节 日 及生日 问候 、产 品推 广等 信息。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99 六、客户 投诉 处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通过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客 户服 务热线 、 书信 、 电 子邮 件 、 传真等 渠 道对基 金管理 人和 销售 机构 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 诉。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还可 以通 过销售 机构 的 服务 电话 对该 销售 机构 所 提供 的服 务进 行投诉。 对于工 作日 期间 受理 的投 诉,以 “及时 回复 ” 为处 理原则 ,对 于不 能及 时回 复的投 诉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将充 分与 投资人 做好 沟通 ,协 商确 定回复 时间 。 七、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在技术 条件 成熟 时, 基金 管 理人将 利用 直销 或销售 机构 的销售 网点 为投 资人提供 定 期定 额 投 资的 服务。 通过 定期定 额 投资 计划, 投资 人 可以 通 过固 定的 渠道、 定期定 额 申购 基金 份 额。具 体实 施时 间和 业务 规则另 行公 告。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00 第二十二部 分 其 他 应披露的事 项 以下信息披露事项已通过《上海证券报》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 (www.changanfunds.com )进行 公开 披露 ,并 已报 送相关 监管 部门 备案 。 1、2014 年 5 月 8 日, 长安产 业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生效 公告; 2、2014 年 6 月 17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从业人 员在 子公 司兼 任职 务及领 薪 情况的 公告 ; 3、2014 年 6 月 30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旗下基 金 2014 年 6 月 30 日基金 资 产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的 公告 ; 4、2014 年 8 月 5 日, 关于长 安 产业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开 放 日常 申购、 赎回 业务 的公 告; 5、2014 年 8 月 5 日, 长安产 业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在 代销 机 构推 出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6、2014 年 8 月 5 日, 长安产 业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 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在 网上 直 销推 出申购 及定 期定 额投 资业 务并参 加费 率优 惠活 动的 公告; 7、2014 年 8 月 12 日, 长 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关于 股权转 让的 公告 ; 8、2014 年 8 月 23 日, 长 安产业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理 变 更公告; 9、 2014 年 10 月 27 日, 长安 产 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 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2014 年第 3 季度报 告。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01 第二十三部分


招 募说明书的 存放及 查阅方式 本招 募说 明书 存 放在 基金 管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及基金 销售 机 构的 办公 场所, 投资人 可在 办公时 间免费 查阅。 投资人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可在合 理 时间 内取 得上 述文 件的 复 制件 或复 印 件。投 资人 还 可以 直接 登录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进行 查阅和下 载。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保证 文本 的内 容与 所公告 的 内容 完全 一致 。 投资 人 按上述 方 式所获 得的 文件 及其 复印 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应 保证 与所 公告 的内 容完全 一致 。 长安产业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次更新 102 第二十四部 分


备 查文件 (一) 中国 证监 会准予 长 安 产业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发起式 证券 投资 基金 募集 注册的文 件 (二) 《长 安产 业精 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基 金合 同》 (三) 《长 安产 业精 选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托 管协 议》 (四) 关于 申请 募集 注册 长 安产业 精选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之法 律 意见 书 (五) 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 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七) 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和营业 执照 存放 在基 金托 管人处 ; 基金 合同 、 托 管协议 及 其余 备查文 件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处 。 投资 人 可在 办公 时间 到存放 地点 免费 查阅 ,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的 复制 件或 复印 件。 长安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4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