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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时黄金D(000929)

博时黄金D/I:关于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博 时 基 金 管理 有 限 公 司 关于修订博时 黄 金 交 易型 开 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 及托 管 协 议 部分 条 款 的 公告 
 
 
为了 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 对黄金的需求,拓展博时黄金 ETF 的 潜在投资
者群体, 更好地服务于投资者 , 根据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 (以下简称 “原基金合同” ) 的有关约定,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本公司”或“博时基金”)决定自 2014 年 12 月 18 日 起对博时黄金交易
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增设 I 类场外份额。 增设I 类场
外份额后, 本基金原场外份额变更为本基金的 D 类场外份额。 本基金场 内份额及
D 类场外份额的基本特征保持不变。 
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 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本公司对原基金合同中有关基
金份额的分类 等内容进行了相应修订, 现将有关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 、 对 原 基金 合 同 全 文的 修 订 
1、将基金合同中“投资人”全部替换为“投资者” 。 
2、将基金合同中“无需”全部替换为“无须” 。 
3、将“注册登记业务” 修订为 “登记结算业务” , 将 “注册登记机构” 修订
为 “登记结算机构” , 将相关章节特定语境中的 “注册登记” 修订为 “登记结算” 。 
4、根据修改后的 基金合同内容,对标号进行了相应调整。 
二 、 对 原 基金 合 同 “ 释 义 ” 部 分 的修 订 
1 、 将 “业务 规 则 ”释义 内 容 修订为 “ 指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发 布 实 施的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交 易 型 开放式 指 数 基金业 务 实 施细则 》 、 中国证 券 登 记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司发布实施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
放 式 基 金登记 结 算 业务实 施 细 则》 、 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司、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则和规定以及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业务规
则》 ” 。 
2、 将 “ 《基 金法》 ” 释义内容修订为 “指 2012 年12 月28 日经第十一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3、将“ 《销售办法》 ”释义内容修订为“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
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 
4、 将 “ 《运 作办法》 ” 释义内容修订为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7 月7 日颁布、
同年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 
5 、将“登记 结 算 业务” 释 义 内容修 订 为 “指基 金 登 记、存 管 、 过户、 清 算
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 基金交易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6 、将“登记 结 算 机构” 释 义 内容修 订 为 “指办 理 登 记结算 业 务 的机构 。 本
基 金 的 登 记 结 算 机 构 为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和 博 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其中,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登记结算、 场内份额的申购、 赎回及上市交易等相
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 本基金场外份额
的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的登记结算由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 。 
7 、增加 “场 内 份 额” 释 义 , 释义内 容 为 “指由 中 国 证券登 记 结 算有限 责 任
公司办理份额登记结算业务 的基金份额” 。 
8 、增加 “场 外 份 额” 释 义 , 释义内 容 为 “ 指由 基 金 管理人 办 理 份额登 记 结
算业务的基金份额”。 
9 、将“工作 日 ” 释义内 容 修 订为“ 指 上 海黄金 交 易 所和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的
共同交易日”。 
10、 将 “申 购、 赎回清单” 内容修订为 “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场
内份额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等信息的文件”。 
11、 将 “申 购对价” 释义内容修订为 “ 指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场内份额时, 按
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场外份额时, 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应向基金管理
人支付的现金”。 
12、将“赎 回对价” 释义内容修订为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本基
金场内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给投资者的组合
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场外份 
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应支付给投资者的现金”。 
13、 将 “现 金替代” 释义内容修订为 “ 指申购、 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的过程
中, 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用于替代组合证券中部分证券的一
定数量的现金”。 
14、 将 “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 释义内容修订为 “ 指投资者申购、 赎回本 基
金场内份额的的最低数量,投资者申购、赎回的本基金场内份额应为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15、 将 “基 金份额参考净值” 释义内容修订为 “ 指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委托
的第三方在交易时间内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 赎回清单和组合证券内各只
证券的实时成交数据计算并发布的场内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简称 IOPV”。 
16、 将 “场 内申赎” 释义内容修订为 “指投资者通过上海黄金 交易所会员或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等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分别采用现券、 现金申购、 赎回本
基金场内份额的方式” 。 
17、 将 “场 外申赎” 释义内容修订为 “指投资 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机构等销售机构采用现金申购、 赎回本基金场外份额的方
式” 。 
18 、 将 “预估 现 金 部分” 修 订 为“预 估 现 金差额 ” , 释义内 容 修 订为“ 指为
便于计算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预先冻结申请场内份额申购、 赎
回的投资者的相应资金,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布的现金数额”。 
19、 将 “申 购赎回 代理机构” 释义内容修订为 “ 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符合
特定资格的、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申购、 赎回业务的销售
机构”。 
20、将“收 益评价日” 释义内容修订为 “ 指基金管理人计算本基金各 类别基
金份额累计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累计收益率差额之日”。 
21、 将 “标 的指数累计收益率” 释义内容修订为 “ 指收益评价日标的指数收
盘 价 与 场内 基 金 份 额上市 前 一 日 标的 指 数 收盘价 之 比 减去 100% (期 间 如 发生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或 拆 分 、 合 并 , 则 以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或 拆 分 、 合 并 日 为 初 始 日 重 新 计
算) ”。 
22、 将 “基 金累计收益率” 释义内容修订为 “ 指收益评价日各类别基金份额
净 值 与 场内份 额 上 市前一 日 各 类别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 收 盘价之 比 减 去 100% ( 期 间 
如发生基金份额折算, 则以基金份额折算日为初始日重新计算 , 如本基金实施份
额拆分、 合并, 将按经拆分、 合 并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折算日各类别的基金份额净
值来计算相应基金份额的累计收益率 )”。 
23、将 “销售机构”释义内容修订为“ 指直销机构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24、 增加 “巨额赎回” 释义, 释义内容为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场外份额
的净赎回申请 (场外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场外份额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场外份额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场外份额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25、将“深 圳证券账户” 释义内容修订为 “ 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 (简称“A 股账户” )
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简称“基金账户”) ” 。 
26、 增加 “ 黄金账户” 释义, 释义内容为 “ 指投资者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开立
的交易账户”。 
27、 删除释义 “黄金交易编码: 指上海黄金交易所根据 《上海黄金交易所 现
货交易规则》为客户分配的黄金交易编码” 。 
28、将“开 放日” 释义内容修订为 “ 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基金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29、将“T 日” 释义内容修订为 “ 指申购赎回代理机构或基金销售机构在规
定时间内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三 、 对 原 基金 合 同 “ 基金 的 基 本 情况 ” 部 分 的修 订 
1、增加“ (八) 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 ,该部分内容为: 
“本基金基金 份额根据登记结算机构的不同分为场内份额与场外份额。 
本基金的场外份额根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分为D 类场外 份额和I 类 场外份
额。 D 类场外份额和I 类场外份额的费用收取方式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业务规则。 
本基金场内 份额、D 类场外份额和 I 类场外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 
2、增加“ (九)增设新的份额类别或发行联接基金 ” ,该部分内容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基金发展需 要, 为本基金增设新的份额类别, 或募集并管理以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一只或多只联接基金,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 、 对 原 基金 合 同 “ 基金 的 备 案 ”部 分 的 修 订 
将 “本合同存续期内,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 修订为 “ 本
合同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 元 情形 的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在 定 期 报告中 予 以 披露 ;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进行表决”。 
五 、 对 原 基金 合 同 “ 基金 份 额 折 算与 变 更 登 记” 部 分 的 修订 
将“ 本基金在上市前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 修订为 “ 本基金在场内份额上市
前将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六 、对原基金 合 同 “ 基金 份 额 的 交易 ” 部 分 的修 订 
1、在“ (四)终止上市交易”中,将“ 若因上述 1、4 项等原因使本基金不
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将与联接基金合并, 由
交易型开放式基 金变更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 ” 修订为 “ 若因上述 1、3、4 项等
原因使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本基金将由交
易型开放式基金变更为非上市的开放式基金或与联接基金合并”。 
2、 在 “ (五)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IOPV) 的计算与公告” 中, 删除 “ 基金 管
理人在每一个交易日 开市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当日基金的申购赎回清单。 本
基金基金份额参考净值(IOPV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第三方计算,
并交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供投资人交易、申购、赎回基金份额时参考。 
(1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 









基 金 份 额 参 考 净 值 = (Au99.99 现 货 实 盘 合 约 最 新 成 交 价 + 每 千 克 Au99.99 现货实盘合约对应的预估现金差额/1000)/100。 (2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4 位。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的计算公式,并予以公告”。


增加“ 详见招募说明书”。 七 、 对 原 基金 合 同 “ 基金 份 额 的 申购 、 赎 回 ”部 分 的 修 订 1、删除“ (一)申购与赎回的模式” ,删除内容为: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模式分为场内申赎模式和场外申赎模式。 场内申赎模式下,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 员等场内机构分别采用现券或现金申购赎回本基金。 场外申赎模式下, 投资人可 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等场外机构采用现券或现金申购赎回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将在开始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所采用的申赎模式, 并对有关规则和程序予以公 告。 条件许可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开通新的申购赎回模式。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新 的申购赎回方式开始执行前对有关规则和程序予以公告” 。 2、增加“ (一)场内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该部分内容为: “本基金的场内份额的申购赎回包括两种方式: 现券申赎方式和现金申赎方 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上海黄金交易所会员或深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等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分别采用现券或现金,申购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 。 3、将“1、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中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代理机构为由基金管 理人指定的、 符合特定 资格的、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 务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应当在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及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按指定 的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开始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的名单, 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 修订 为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由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办理。 投资者应当按 申购赎回代理 机构指定的方式办理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本基金管理人 将在开始场内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前公告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名单, 并可依据实 际情况增加或减少申购赎回代理机构”。 4、在“2、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 “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中, 将 “通常情况下, 投资者可办理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交所和上海黄金 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开放时间为上午 9:30-11:30 和下午 13:30-15:00,具体 以基金份额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化对上述时间 作出调整。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或上海黄金交易所变更 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 况, 基金管理人可对开放日、 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修订为 “ 通常 情 况下, 投资者可办理场内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 海黄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 具体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公告。 若深 圳证券交易所 或上海黄金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 或出于具体 业 务 运 作 的 需 要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对 前 述 开 放 日 、 开 放 时 间 进 行 相 应 的 调 整 并 公 告”。 5、将“2、 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 “ (2) 申购 与 赎回的开始时间” 修订为: “ 本 基 金场内 份 额 的申购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 日起不 超 过 3 个 月 的 时间开 始 办 理。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场内份额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 或赎回开始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6、在“3、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 中删除 “ (2)、本 基金的申购对价、 赎回对 价 包 括 黄金现 货 实 盘合约 、 现 金替代 、 现 金差额 及 其 他对价 ; (3)、 本 基金的 申购、 赎回方式分为现券申赎和现金申赎 ” , 将 “ (1) 、 本基金 采用份额申购和份 额 赎 回 的方式 , 即 申购、 赎 回 均以份 额 申 请;(3 ) 、申购 、 赎 回申请 提 交 后 不 得 撤 销 ;(4 ) 、 申购赎 回 应 遵守《 深 圳 证券交 易 所 交易型 开 放 式指数 基 金 业 务 实施细则》 、 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和参与各方相关协议 的有关规定”修 订为“(1)、本基金场 内 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采 用 份 额申购 和 份 额赎回 的 方 式 , 即 申 购 、赎回 均 以 份额申 请 ; (2) 、 本 基金场 内 份 额的申 购 、 赎回申 请 提 交 后 不 得 撤 销;(3 ) 、本基 金 场 内份额 的 申 购、赎 回 应 遵守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 、 上海 黄 金 交 易 所 及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和 参 与 各 方 相 关 协 议的有关 规定”。 7、将“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中“ (1) 、账户备案”修订为: “场内份额现券申赎模式下,投资者首次 提交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券申购、 赎回申请前必须先 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账户备案。 投资者完成账 户备案后方可参与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现券申购、赎回,否则申请将被拒绝。 本基金场内份额现券申购、 赎回方式下账户备案的具体要求及办理流程见申 购赎回代理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场内份额现金申赎方式下,投资者无须进行账户备案”。 8 、 将“4 、申 购 与赎 回的 程 序” 中“ (2)、 申购 与 赎回 申请 的 提出 ” “ (3)、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修订为 “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及确认 ” , 具体修 订内容为: “投资者提交场内份额的申购申请时, 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并 符合要求的申购对价,否则申购申请失败。投资者提交场内份额的赎回申请时, 须根据申购赎回清单备足相应数量并符合要求的赎回对价,否则赎回申请失败。 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受理投资者场内份额的申购、 赎回申请并不代表申购、 赎 回申请成功。场内份额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9 、将“4 、申 购 与 赎回的 程 序 ”中“ (3)、 申购 和 赎 回的清 算 交 收与登 记 ” 修订为: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清算交收与登记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规 定。 登记结算机构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场内份额清算 交收和登记的办 理时间、 方式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的 3 个工作日前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 10、将“5、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中第 1、2、3、4 项修订为“ (1)、 投资者现券申购、 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 须按现券申购、 赎回的最小申购、 赎 回 单位的整数倍提交申请。 投资者现金申购、 赎回本基金场内份额, 须按现金申购、 赎 回 的 最小申 购 、 赎回单 位 的 整数倍 提 交 申请; (2 )、基 金 管 理人可 根 据 市 场 情况, 对场内份额现券申赎、 场内份额现金申赎的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进行调整, 基 金 管 理人必 须 在 调整生 效 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 的 有关 规 定,进行 前 述 调 整 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3)、基金管理人可设定本 基金场内份额的现券申购份额上限、 现金申购份额上限、 现券赎回份额上限及现 金赎回份额上限, 以对当日的现券申购、 现金申购总规模或现券赎回、 现金赎回 总 规 模 进行控 制 , 并分别 在 申 购赎回 清 单 中公告 ; (4)、 基 金 管理人 可 设 定 单 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本基金场内份额上限”。增加第 5 项“(5)、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运作情况、 市场情况和投资者需求 等因素,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场内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并及时 公告”。


11、 将“6、 申购与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中第 1 项修订为 “ (1) 、 场内份额 的现券申购、 赎回方式下,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场内份额时应交付 的组合证券、 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的场内份额时,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赎回人的组合证券、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在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 赎回方式下, 申购对价是指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场内份 额时应交付的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赎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的场内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投资者的现金替代、 现金差额及其他对价” 。 12、 将 “6、 申购与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中第 2 项修订为 “ (2) 、 本基金场 内份额申购、 赎回 方式下,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投资者 申 购、 赎回的本基金场内份额数额确定。 申购、 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编制。T 日 场内份额的现券申购、 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提供给 上海黄金交易所。T 日场内 份额的现金申购、赎回清单由基金管理人提供给深圳证券 交易所。T 日的申购、 赎回清单在当日申购、赎回开放时间前公告 ”。 13、将“6、 申购与赎回的对价和费用” 中第 3 项修订为 “ (3) 、 场内份额 申购、赎回方式下,申购赎回代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 0.5%的标准收取佣金”。 14、 在“6、申购与赎回的对价和费用”中增加第 5 项,该部分内容为: “(5 )、本 基 金 场内份 额 的 现券申 购 、 赎回方 式 下 ,过户 费 等 相关费 用 按 上海黄金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15、增加“ (二)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该部分内容为: “本基金的场外份额根据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分为D 类场 外份额和I 类场外 份额。 1、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场外 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由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指 定的代销机构办理。 投资者应当按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指定的 方式办理本基金场外 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2、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者可办理场外份额申购、 赎回等业务的开放日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上海 黄金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具体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及相关业务公告。


若深圳证券交易所 或上海黄金交易所变更交易时间或出现其他特殊情况, 基 金管理人可对场外份额的开放日、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在确定场外份额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或赎回开 始前3 个工作日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 申购、 赎回。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申请且登 记结算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的价格。 3、申购与 赎回的原则 (1 ) 、本基 金 场外 份额 的 申 购与赎 回 采 取 “未知价”原则 , 即 申购、 赎 回 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 场外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 、 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采取 “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 ” 原则, 即 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 ) 、 本基金 场外份额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在开放时间内是否可以 撤销由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根据相关业务规则确定 ; (4)、 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 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本 基金场外份额的 申购或赎回申请。 (2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投资 者申购本基金场外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 者交付款项且 款项在规定时点前到达指定账户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投资 者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 (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款 项。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 ) 、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以开放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的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 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 。正常情况下,本基金 D 类场外份额和 I 类 场外 份额的登记 结算机构在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D 类场 外份额和 I 类场外份额的有效申请, 投资者 可在T+1 日后 (包括该日) 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 场外份额申购不成 功,则场外份额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场 外份额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场外份额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结果 为准。 5、申购与赎回的 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 本基金场外份额 的最 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本基金场外份额 的最低份额, 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 相关业务公告 。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基金交易账户 持有的本基金场外份额 最低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业务公告。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 本基金场外份额 上限, 具 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业务公告 。 (4)、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调整上述规定 场外份额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申购与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 、投资 者 申 购、赎 回 场 外份额 的 价 格以申 请 确 认当日 收 市 后计算 的 场 外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向投资者收取一定的费用 或成本。 (2 )、本基金 D 类场 外份额和 I 类场外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 布基金份额净值。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公告。 (3 ) 、 投资者在申购、 赎回本基金 D 类场外份额时, 基金管理人根据补券或 卖券相关的交易成本,收取一定的申购费和/或赎回费并归入 D 类场外份额的基 金财产,以确保覆盖 D 类场外份额申赎发生的证券交易费用。 (4 ) 、 投资者在申购、 赎回本基金 I 类场外份额时, 所发生的补券或卖券相 关的交易成本,由 I 类场外份额的基金资产承担。 (5)、 申购本基金场外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 场外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 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6)、 赎回本基金场外份额的 金额计算: 本基金场外份额的 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位 为元。 (7)、 本 基金 场 外 份额的申购 费用最 高 不 超过申 购 金 额的 0.5% ,赎 回 费 用 最 高 不 超过赎 回 金 额的 0.5% 。本 基 金 场外份 额 的 申购费 用 由 申购场 外 份 额的 投 资者承担 ,在 投 资 者进行 场 外 申购时 收 取 ,申购 费 总 额的 100% 计入 投 资 者所 申 购类别的基金份额的基金财产 。 本基金场外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 本基金场外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本基金场外 份额时收取, 赎回 费总额的 100%计入投资者所赎回类别的基金份额的 基金财产。 (8 ) 、 本基金场外份额申购 费率、 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 , 赎回费率、 赎 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 或相关业务公告中列示。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 D 类场外份额和I 类场外份额采用不同的收费模式, 收取不同的申购费、 赎回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 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9 ) 、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 针对投资者定期和不 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 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对投资 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等相关费率”。 16、 将 “ (三) 暂停申购、 赎回和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理” 修订为 “ (三)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 原文第 4、 5 项内容不变, 其余部分修订内容为: “在如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基金管 理人可视情况同时暂停或拒绝场内份额的现券申购、 场内份额的现金申购或场外 D 类份额的申购、 场外I 类份额的申购, 也可只拒绝或暂停其中一种或部分份额 类别或方式 的申购。 (1 ) 因不可 抗 力 导致基 金 无 法正常 运 作 或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受 理 投资者 的 申 购申请; (2 ) 基金申 购 赎 回开放 时 间 内,上 海 黄 金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等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或 临 时 停 市 ; 或 上 海 黄 金 交 易 所 黄 金 现 货 合 约 暂 停 交 易; (3 )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 、 上 海 黄金交 易 所 、申购 赎 回 代理机 构 、 登记结 算 机 构、 基金管理人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 或者因异常情况申购、 赎回清单无 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 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6 ) 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或者 IOPV 计算错误、 申购 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7 ) 当日申 购 申请 达到 基 金 管理人 设 定 的相应 类 别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份 额 上 限的情况; (8 ) 法律法 规 、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 上 海 黄金交 易 所 规定或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他情形。 在 发 生 上述情 形 ( 第(7 ) 项 除外) 且 基 金管理 人 决 定暂停 申 购 时,基 金 管 理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进行公告。 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17、 增加 “ ( 四)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的情形及处理” , 该部分内容为: “在如下情况 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同时对场内份额的现券赎回、 场内份额的现金赎回或 场外D 类份额的赎回、 场外I 类份额的赎回实施暂停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也可只 针对其中一种或部分份额类别或方式实施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1 ) 因不可 抗 力 导致基 金 无 法正常 运 作 或基金 管 理 人无法 受 理 投资者 的 赎 回申请; (2 ) 基金申 购 赎回 开放 时 间 内,上 海 黄 金交易 所 、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等 交 易 场 所 交 易 时 间 非 正 常 停 市 或 临 时 停 市 ; 或 上 海 黄 金 交 易 所 黄 金 现 货 合 约 暂 停 交 易; (3 )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 上 海 黄金 交 易 所 、申购 赎 回 代理机 构 、 登记结 算 机 构、 基金管理人等因 异常情况无法办理赎回, 或者因异常情况申购、 赎回清单无 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上述异常情况指基金管理人无法预见并不可控制的情形, 包 括但不限于系统故障、网络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数据错误等; (4 )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 ) 无法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赎回清单或者 IOPV 计算错误、 申购 赎回清单编制错误; (6 ) 当日场 内 份 额赎回 申 请 达到基 金 管 理人设 定 的 相应类 别 基 金份额 的 赎 回份额上限的情况; (7 )场外份额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开放日发生连 续巨额赎回; (8 ) 法律法 规 、 深圳证 券 交 易所、 上 海 黄金交 易 所 规定或 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 定的其他情形。 在 发 生 上述情 形 ( 第(6 ) 项 除外) , 基 金管理 人 应 根据有 关 规 定在指 定 媒 体上刊登暂停赎回的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 回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对于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也可以根据所发生的情形的实际影响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之一时,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可能同时暂停”。 18、增加“ (五)场外份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该部分内容为: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场外份额净赎回申请 (场外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 上 场 外 份 额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场 外 份 额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场 外 份 额 转 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 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场外 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 对场外份额的赎回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额赎 回 : 当基金 管 理 人认为 有 能 力支付 投 资 者的全 部 场 外份额 赎 回 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分延 期 赎 回:当 基 金 管理人 认 为 支付投 资 者 的场外 份 额 赎 回申 请 有 困 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者 的 场 外 份 额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场外份额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场外份额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 于当日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场外份额赎回申请量占场外份额赎 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 交场外份额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场外份 额的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场外份额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 场外份额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 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场外份额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场外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场外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场外赎回申请可以延 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场外份额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19、增加“ (六)基金份额的登记与转托管” ,该部分内容为: “1 、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分系统登记的原则。投资者通过认购、二级市场买入、 场 内 申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的 登 记 结 算 业 务 由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负 责 办 理;场外份额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办理。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转托管包括场外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及场内、 场外份额的 跨系统转托管 。 条件许可情况下, 在基金管理人制定并发布有关规则后, 本基金场外份额可 跨系统转托管为场内份额, 按场内份额的赎回对价进行赎回, 并可场内交易。 除 非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本基金不接受投资者提出的跨系统转托管申请”。 20、增加“ (七)基金的转换” ,该部分内容为: “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约定, 决定办理本基 金场外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 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用或成本, 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的约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通知基金管理人与相 关机构”。 21、将“ (八)集合申购与其他服务”修订为“ (八)其他” ,将其中第 1 项 修订为“1、 在 条 件允许 时 , 基金管 理 人 可开放 集 合 申购, 即 允 许多个 投 资 者 集 合其持有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 共同构成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 进行 申购。 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制定集合申购业 务的相关规则 ” 。增加第3、4、5 项,该部分内容为: “3 、 场外份 额 开 放申购 、 赎 回后, 在 不 违反法 律 法 规及不 损 害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 赎回原则及申购、 赎回模式, 或停止 办理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 如 基金管理人决定调整场外份额的申购、 赎回方案, 应于新的申购、 赎回方案开始 实施前予以公告。 如决定停止办理场外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 基金管理人应采 取 适 当 措 施 对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场 外 份 额 作 出 妥 善 安 排 并 提 前 公 告。 4 、 在 不违反 法 律 法规及 不 损 害基金 份 额 持有人 利 益 的前提 下 , 基金管 理 人 在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后 , 可 为 本 基 金 增 设 新 的 份 额 类 别 或 进 行 基 金 份 额 分 级。 基金管理人可就分级运作后的全部或部分份额申请场内交易, 制定并公布相 应的业务规则 5 、 未 来,在 相 关 条件成 熟 时 ,本基 金 可 向已开 立 上 海黄金 交 易 所黄金 账 户 的投资者开放现金申购、 赎回。 具体的申购、 赎回办法届时见基金管理人的相关 公告” 。 22 、将“ (十 一 ) 基金的 非 交 易过户 、 冻 结、解 冻 等 其他业 务 ” 中“基金的 登记结算机构可依据其业务规则,受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并 收 取 一定的 手 续 费用” 部 分 修订为 “ ( 十)基 金 的 非交易 过 户 、冻结 、 解 冻 等 其他业务 ” “ 基 金 的登记 结 算 机构可 依 据 法律、 法 规 、行业 相 关 业务规 定 或 基 金 管理人的业务规则, 受理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冻结与解冻等业务, 并收取一定的 手续费用” 。 23、删除“ (十三)基金的销售” ,该部分内容为 :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 回等业务。 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办理”。 八 、 对 原 基金 合 同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 部分 的 修 订


1、 在 “ (一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每一基金份 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后增加内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 2 、 在 “ ( 三 )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中 第 1 项增加 “销售服务费” , 修订为 “1、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 销售服 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3 、 将 “ ( 三 ) 有 以 下 情 形 之 一 的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中 第 6 项 修 订 为“6 、 经 中国证 监 会 允许, 基金管理人 、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上 海 黄 金 交 易所和登记结算机构在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 购、赎回、交易、转托管、非交易过户等业务的规则”。 4 、 在 “ ( 六) 开 会 方式 2 、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条 件 (1)现 场 开 会 方 式 ” 中,将 “2 )经核 对 , 汇总到 会 者 出示的 在 权 益登记 日 持 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全 部 有 效 凭 证 所 代 表 的 基 金 份 额 占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50% 以上 (含50% ) ” 修订为 “2)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一 ( 含 二分之 一 ) 。若到 会 者 在权益 登 记 日代表 的 有 效的基 金 份 额少于 本 基 金 在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 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 ” 。 5 、 在 “ ( 六) 开 会 方式 2 、 召开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大 会的条 件 (2)通 讯 开 会 方 式 ” 中,将 “3 )本人 直 接 出具书 面 意 见或授 权 他 人代表 出 具 书面意 见 的 基 金 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以上 (含50%) ” 修 订为“3)本 人 直 接出具 书 面 意见或 授 权 他人代 表 出 具书面 意 见 的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代 表的基 金 份 额占权 益 登 记日基 金 总 份额的 二 分 之一( 含 二 分之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重 新 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应 当 有 代 表 三 分 之 一 以 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 见” 。 6、 在 “ (十) 生效与公告” 中, 将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 《基金法 》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 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 具 无 异 议意见 之 日 起生效 ” 修 订为“1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按 照《基 金 法 》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 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 7 、 在 “ ( 十) 生 效 与公告 ” 中 ,将“3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应当 自 决 议 自 生 效之日 起 2 个工 作 日 内在指 定 媒 介上公 告 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或出 具 无 异 议 意见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修 订为“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九 、 对 原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更 换 条 件 和 程 序 ” 部 分 的 修订 1、 在 “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程序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 序”中,将“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托 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修订为 “ (3) 公告: 基金管理人更换后, 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2、 在 “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 序”中,将“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 由大会召集人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管理 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修订为“ (3)公告:基金托 管人更换后, 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 3、 在 “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3、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同时更换” 中, 将 “ (3) 公告 : 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获 得 中 国 证 监 会 核 准 后 2 日 内 在 指定媒 体 上 联合公 告 ” 修订为 “3 )公告 : 新 任基金 管 理 人和新 任 基 金 托 管人应 在更换 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管 人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生效 后 2 日 内在指定媒体上联合公告” 。 十 、 对 原 基金 合 同 “ 基金 份 额 的 注册 登 记 ” 部分 的 修 订 1、 将章节名称 “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修订为 “基金份额的登记结算” ; 将 文中“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修订为“基金份额登记” 。 2 、 将 第(二 ) 项 中登记 结 算 机构部 分 修 订为“ 本 基 金认购 份 额 的登记 结 算 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办理; 本基金场内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 本基金场外份额的登记结算机构为 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 将 “ (三 ) 登记结算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中第 3 项修订为 “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 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 业务”。 十 一 、对原 基金合同“基 金 的 投 资” 部 分 的 修订 将“ (二) 投资范围”中第四段删除,删除内容为: “本基金将 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 AU (T+D) 作为投资AU99.99 的替代补充 的原因, 首先是 AU (T+D) 是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中流动性最好的品种, 可以 作为流动性不足最好的替代品种; 其次,AU (T+D) 交易费用较黄金现货实盘低; 另外 AU (T+D ) 对 跟踪误 差 影 响小; 最 后 ,AU (T+D ) 可随 时 申 请 现券 交 割 , 且 交割标准为 AU99.95,与备选投资标的一致。 ” 十 二 、对原 基金合 同 “基 金 财 产 的估 值 ” 部 分的 修 订 1 、在“ (七 ) 基 金份额 净 值 的确认 ” 第 一段, 将 “ 基金份 额 净 值”修 订 为 “各类别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 、在“ (九 ) 特 殊情形 的 处 理 ”中 , 将 “ 基金 管 理 人按本 条 第 (四) 款 有 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4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修订为“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 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十 三 、 对 原基 金 合 同 “ 基金 费 用 与税 收 ” 部 分的 修 订


1、 在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增加第 3 项, 内容为: “3、 场外份额的销 售服务费” 。 2、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中增加第 3 项, 内容为: “3 、场外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场外份额可收取销售服务费,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0.3%。本基金 D 类场外份额和 I 类场 外份额可以以不同的费率及方式收取销 售服务费。 场外份额销售服务费费率及收取方式以招募说明书或相关业务公告为 准”。 3、将“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中第 4 项“本条 第 (一) 款第3 至第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修订为“ 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13 项费用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4 、将“ (四 ) 基 金管理 费 和 基金托 管 费 的调整 ” 中 加入销 售 服 务费, 内 容 修订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销 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十 四 、 对 原基 金 合 同 “基 金 收 益 与分 配 ” 部 分的 修 订 1、将“ (二)收益分配原则 ”第1 项修订为: “1 、本基金场内份额及 D 类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本基金 I 类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 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 I 类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 I 类场外份额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投资者可主动申请选择具体的收 益分配方式。 但若本基金I 类场外份额特定销售方式下仅采用某一收益分配方式 且通过业务规则载明的, 投资者对该销售方式的业务规则的接受则视为选择该销 售方式业务规则所载明的收益分配方式。 投资者选择的分红方式的认定方法将以 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则为准”。 2、将“ (二)收益分配原则 ”第 2 项“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修 改为“每一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 将“(二)收益分配原则 ”第 3 项“基金收益评价日核定的基金累计收 益率超过标的指数同期累计收益率达到 1%以上, 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修改为 “ 基 金 收 益 评价日 核 定 的本基 金 I 类场 外 份 额的基 金 累 计收益 率 超 过标的 指 数 同 期 累计收益率达到 0.01%以上, 本基金 I 类场外份额方可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收益 评 价 日 核定的 本 基 金场内 份 额 及 D 类 场 外份额 的 基 金累计 收 益 率超过 标 的 指 数 同期累计收益率达到 1%以上,本基金场内份额及 D 类场外份额方可进行收益分 配”。 4、 将 “ (二) 收益分配原则”第 4 项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2 次; 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 的 5% 。 基金 合 同 生效不 满 三 个月, 收 益 可不分 配 ; ”修改 为 “ 在符合 有 关 基 金 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I 类场外份额可进行收益分配;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 个月,本基金 I 类场外份额收益可不分配。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场内份额及 D 类场外份额的收益分配每年至多 2 次; 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 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 5% ; 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 本基金场内份额及 D 类场外份额收益可不分配”。 十五、 对 原基 金 合 同 “基 金 的 信 息披 露 ” 部 分的 修 订 1、在“( 四)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中, 将 “基金份额 净值” 修订为“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 2、 在“(六)临时报告与公告”中, 增加第 23 项、24 项、27、28 项,该 部分内容为: “2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 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7、调整最小申购、赎回单位; 28、调整基金 份额类别的设置”。 十 六 、 对 原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 终 止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 算 ” 部 分 的 修订 在 “ ( 一)基 金 合 同的变 更 ” 中,将 “2 、变更 基 金 合同的 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 日 起 生 效”修 订 为 “2、 变 更 基金合 同 的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决 议自决 议 通 过 之 日起生效 ,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七、 对 原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 部 分 , 根 据 以 上 修 改 进 行 了 相 应 的 修订 上述 修订自 2014 年 12 月 18 日 起生效。本公司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对《 博 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进行了相应修订,并 将根据修订的 基金合同对招募说明书等文件进行更新。 为方便投资者, 本公司将修订后的 《 博 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博时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协议》 在公司网站 (www.bosera.com) 披露, 投 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 进行查询。 十 八 、 对 原 托 管 协 议 “ 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 查 ” 部 分 的修订 在 “ ( 一)基 金 托 管人根 据 有 关法律 法 规 的规定 及 《 基金合 同 》 的约定 , 建 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中, 删除内容 “ 本基金将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 AU (T+D ) 作为投资 AU99.99 的替 代补充的原因,首先是 AU (T+D )是黄金现货延期交收合约中流动性最好的品 种 , 可 以 作 为 流 动 性 不 足 最 好 的 替 代 品 种 ; 其 次 ,AU (T+D )交易费用较黄金 现货实盘低; 另外 AU (T+D ) 对跟踪 误差影响小; 最后,AU (T+D ) 可随时申 请现券交割,且交割标准为 AU99.95 ,与备选投资标的一致”。 十 九 、 对 原托 管 协 议 “基 金 收 益 分配 ” 部 分 的修 订 在 “ (二) 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中, 删除内容 “3 、 基金收益分配为 现金红利 的 方式。4 、 基金托管 人 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收益 分配方案和 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现金红利金额的数据, 在指 定日将分红资金划入指定账户, 并由登记结 算机构完成现金红利的派发” 。 特此公告 博时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 四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