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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产债(163827)

中银产债:上市交易公告书查看PDF公告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 0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 市 地 点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时 间 :2014 年 12 月 18 日 公 告 日 期 :2014 年 12 月 15 日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 目


录 一、 重 要 声 明与提 示 ......................................................... 3 二、 基金概览 ............................................................... 4 三、 基 金 的 募集与 上 市 交易 ................................................... 5 四、 持 有 人 户数、 持 有 人结构 及 前 十名持 有 人 ................................... 8 五、 基 金 主 要当事 人 简 介 ..................................................... 9 六、 基 金 合 同摘要 .......................................................... 14 七、 基 金 财 务状况 .......................................................... 15 八、 基 金 投 资组合 .......................................................... 17 九、 重 大 事 件揭示 .......................................................... 20 十、 基 金 管 理人承 诺 ........................................................ 21 十 一 、 基金托 管 人 承诺 ....................................................... 22 十 二 、 基金上 市 推 荐人意 见 ................................................... 23 十 三 、 备查文 件 目 录 ......................................................... 24 附 : 基 金合同 摘 要 ........................................................... 25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 一、 重要声 明 与 提 示 中银产业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券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 )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 则》 和 《深圳 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的规定编制,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 以 下 简 称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 ) 的 董 事 会 及 董 事 保 证 本 报 告 所 载 资 料 不 存 在 虚 假 记 载 、 误 导 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 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保证本报告书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 准 确性和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 和 深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对 本 基 金 上 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任何保证。 凡本上市交易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详细查阅 2014 年 8 月 8 日刊登 在 《 中 国 证 券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及 中 银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http://www.bocim.com ) 上的《中银产业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 (以下简 称“招募说明 书” ) 。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4 二、 基金概览 1 、基金 名称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 、 基金类型 :债券型 3 、基金 简称 :中银 产业债定期开放 债券 4 、 基金场内 简称:中银 产债 5 、 交易代码 :163827 6 、 基金份额 总额:2,160,065,905.21 份(截至:2014 年12 月11 日) 7 、 基金份额 净值 :1.033 元 (截至:2014 年12 月11 日) 8 、 本次上市 交易份额:76,006.00 份 (截至:2014 年12 月 11 日) 9 、 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0、上市交 易日期:2014 年12 月 18 日 11、基金管 理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2、基金托 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3、上市推 荐人: 无 14、 本次上 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 15、本基金 管理人 基金从业人员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情况: (1 ) 本基金 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持有 本基金基金份额总额为 994.08 份 , 占 本基金总 份额的比例为 0.00005%; (2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基 金 投 资 和 研 究 部 门 负 责 人 持 有 本 基金基金份额 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 ; (3 )本基金 基金经理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额总量的数量区间为 0 。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5 三、 基金的 募 集 与 上 市 交 易 ( 一 ) 本基金 上 市 前基金 募 集 情况 1 、基金募集 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2013 年 11 月 25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证监许可 【2013 】1500 号文 2 、 基 金 运 作 方 式 : 契 约 型 、 上 市 开 放 式 (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起 每 封 闭 一 年 开 放申购与赎回一次) 。 3 、基金合同 期限:不定期 4 、 基金募集 时间 :自 2014 年8 月11 日到 2014 年8 月29 日 5 、发售价格 :1.00 元人 民币。 6 、发售 方式 :场内、场外发售 7 、发售机构 : (1 )场内发 售机构 办理 本基金场内认购的销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具 体名单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2 )场外发 售机构 ①直销机构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②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8 、验资机构 名称: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9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及 入 账 情 况 : 经 安 永 华 明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事 务 所 验 资 , 本 次 募 集 的 有 效认购户数为 6,301 户; 净销售金额为人民币 2,159,421,519.03 元; 认购款 项在基金验资确 认日前产生的利息共计人民币 644,386.18 元。按 照每份基金 份额面值 1.00 元计算, 本次 募集期的有效认购份额 2,159,421,519.03 份,利息 结转的基金份额 644,386.18 份,合计 共 2,160,065,905.21 份基金份 额, 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 归投资者所有。 其中, 本 基金 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认购持有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994.08 份 (含募集期利息结转的份额) , 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为 0.00005% 。上述认购款项已于 2014 年 9 月 4 日 划入本基金在基 金 托 管 人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立 的 中 银 产 业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6 金托管专户。 10、本基金 募集备 案情况 本基金已于 2014 年 9 月 4 日验资完毕 ,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验资报告,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并于 2014 年 9 月 4 日 获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二)本基金上市交易的主要内容 1 、基金上市 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467 号 2 、上市交易 日期:2014 年 12 月 18 日 3 、 上 市 交 易 的 证 券 交 易 所 : 深圳证 券 交 易 所 。 投 资 者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各 会 员 单 位 证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 基金简称 : 中银产业债定期开放债券 5 、 基金场内 简称: 中银产债 6 、 交易代码 :163827 7 、本次上市 交易份额:76,006.00 份 (截至:2014 年12 月 11 日) 8 、 基 金 净 值 的 披 露 : 基 金 管 理 人 每 个 估 值 日 对 基 金 资 产 估 值 。 用 于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基金上市交易 后,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经过基金托管人复核的基金份额净值传送给深 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于下个工作日通过行情系统揭示。 9 、 未 上 市 交 易 份 额 的 流 通 规 定 : 未 上 市 交 易 的 份 额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基金份额 持有人将 其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 (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登记 结算系统)后即可上市流通。 (三)本基金的转托管 募集期内, 本基金通过场内认购和场外认购两种方式公开发售基金份额。 通过场内认 购 的 基 金 份 额 登 记 在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持 有 人证券账户下, 在本基金 每个封闭期内不得赎回, 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本基金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 通过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登 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下 , 在本基 金每个 封闭期内不得赎回, 但可以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转至场内系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 其中, 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7 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跨系 统转托管业务实现基金份额在两个登记系统之间的转换。 本基金每个 封闭期结束, 本基金开放赎回业务后, 登记在基金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 可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申请场外赎回, 但不能上市交易, 投资者可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 务将基金份额转至场内后再上市交易;登记在证券登记系统中的基金份额既 可上市交易, 也可直接申请场内赎回。 为了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经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申请,2014 年 12 月 15 日 开通本基金的跨系统转托管业务,投资者可以通过认购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办理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办理。场外认购的投资者欲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须 按 照 相 关 规 定 开 立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人 民 币 普 通 股 票 账 户 或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账 户 和 办 理 其 他相关手续 ,具体请咨询相关业务办理机构。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8 四、 持 有 人 户 数 、 持 有 人 结 构 及 前 十 名 持 有 人 (一)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户 数 截至 2014 年 12 月 11 日,本基金 场内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5 户,平均每 户持有的 场内 基金份额为 15,201.20 份 ;本基金场 外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6296 户,平均每 户持有的场 外 基金份额为 343,073.36 份。 (二)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结 构 截至 2014 年 12 月 11 日, 场内机构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0 份, 占场内基金总份 额的 0% ; 场内 个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76,006 份, 占场内 基金总份额的 100% ; 场外 机构投资者 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862,735,655.57 份 ,占场 外基金总份额的 39.94% ;场外 个 人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1,297,254,243.64 份 ,占场 外基金总份额的 60.06% 。 ( 三 ) 前十名 场内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的 情 况 : 截至2014 年12 月11 日,前 十名 场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情况如下表: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证券帐户号 持有基金份额 占场内基金 份额的比例 1 张霄 0100424247 50,006.00 65.79% 2 刘伟胜 0107871066 20,000.00 26.31% 3 薛兴海 0146499433 4,000.00 5.26% 4 刘云 0110970548 1,000.00 1.32% 5 耿志伦 0118703921 1,000.00 1.32% 合计


76,006.00 100%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9 五、 基 金 主 要 当 事 人 简 介 (一)基金管理人 1 、 名称: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 法定代表 人: 谭炯 3 、总经理 : 李道滨 4 、注册资本 :1 亿元人民 币 5 、注册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45 楼 6 、批准设立 机关及设立批准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93 号 7 、工商登记 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100000400010694 8 、经营范围 :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它业务 9 、 股权结构 : 股


东 出资额 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8350 万元 的美元 83.5% 贝莱德投资管理 (英国)有限公司 相当于人民币 1650 万元 的美元 16.5% 10、内部组 织结构及职能 : 公司拥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体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等组织机构。 公司在董事会层面设置有风险管理委员会、 合 规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 会三个专业委员会; 在管理层面设置有执行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 营运委员会、 投资 决策委员会四个专业委员会。 各专业委员会均建立了完善的议事规则, 定期召开 会议, 民 主讨论、集中决策,为公司科学决策、高效开展工作奠定了规范的组织基础和民主机制。 公司在整体章程和各个组织机构的议事规则中, 明晰了各组织的职责, 对股东会 、 董 事会、 监事、 管理层等 各个法人治理组织权力进行相互制衡。 董事会 充分重视独立董事的 作用, 七位董事会成员中有三位独立董事, 董事会下设的各专业委员会 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独立董事具有明确的职 责、权利和义务,独立监督公司做出客观决策。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公司下设 权益投资 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研究部、 交易部、 专户理财部、 财富管理 部、 渠道销售管 理部、 机构销售管理部、市场部 、行政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财务管理部 、风险管理部、 法律合规部 、 稽核部、 基金运营部 、 信息资讯部、 产品研发部等部门。 公司按照合理配置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0 技能、 有效激励和强调从业经验等原则, 严把 人员聘用关, 公司员工 覆盖基金运作的各个 环节, 确保本基金顺利、规范运作。 11、人员情 况: 截止到 2014 年 9 月 30 日 ,公 司有员工 189 人, 其中 75% 以 上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12、信息披 露负责人:程明 电话: (021 )38834999 13、基金管 理业务情况简介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共管理 43 只开放 式基金,资产 规模达 1083 亿元人民币。旗下管理的基金包括: 中银中国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 中银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持续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收益 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银动态策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稳 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银行业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中证 1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 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全球策略证券投资基金 (FOF)、 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 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中小盘成长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信用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沪深 300 等权重指数 证券投 资基金 (LOF ) 、 中银理财14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银理财 60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主题策略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7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理财 30 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中 银稳健添利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标普全球精选自然资源等权重指数证券投资 基金、 中银消费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 银美丽中国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盛利 纯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LOF ) 、 中 银 保 本 二 号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中 银互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惠利纯债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银 中高等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理财 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优秀企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活期宝货币市场基金 、中银多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健康生活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中银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薪钱包货币 市场基金 、 中银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新经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 、中银安心回报半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 14、本基金 基金经理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1 白洁 (BAI Jie ) 女士, 中 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副总裁 (AVP ) , 上海财经大学经 济学硕士。 曾任金盛保险有限公司投资部固定收益分析员。2007 年加 入中银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 曾担任固定收益研究员、 基 金经理助理。2011年3 月 至今任中银货币基金基 金经理, 2012 年12 月 至今任中银理财7 天债券 基金基金经理,2013 年12 月至今任中 银理财21天 债券 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9 月至今任中银产业债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0 月 至今任中银安心回 报债券基金基金经理。具有9 年证券 从业年限。具备基金、证券、银行间本币市场交易员 从业资格。 ( 二 ) 基金托 管 人 1 、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工商银行” )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组织形式: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 准 设 立 文 号 : 国 务 院 《 关 于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专 门 行 使 中 央 银 行 职 能 的 决 定 》 ( 国 发 [1983]146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3 号 信息披露负责人:邓磊 电话: (010 )66105799 传真: (010 )66105798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 贴 现、 转贴现、 各类汇兑业务; 代理资金清算;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 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 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 ( 银 证 转 账 ) ; 保 险 代 理 业 务 ; 代 理 政 策 性 银 行 、 外 国 政 府 和 国 际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业 务 ; 保 管 箱 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2 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 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 团 贷款; 外汇存款; 外汇贷款; 外币兑换; 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 外 汇借款;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 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 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2 、人员情况


截至 2014 年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170 人 , 平 均 年 龄30 岁, 95% 以 上 员 工 拥 有 大 学 本 科 以 上 学 历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均 拥 有 研 究 生 以 上 学 历 或 高 级 技 术职称。 3 、基金托管 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 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 服 务 以 来 , 秉 承 “ 诚 实 信 用 、 勤 勉 尽 责 ” 的 宗 旨 , 依 靠 严 密 科 学 的 风 险 管 理 和 内 部 控 制 体 系 、 规 范 的 管 理 模 式 、 先 进 的 营 运 系 统 和 专 业 的 服 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 企 业 客 户 提 供 安 全 、 高 效 、 专 业 的 托 管 服 务 , 展 现 优 异 的 市 场 形 象 和 影 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 信 托 资 产 、 保 险 资 产 、 社 会 保 障 基 金 、 安 心 账 户 资 金 、 企 业 年 金 基 金 、QFII 资产、QDII 资 产 、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 证 券 公 司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证 券 公 司 定 向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商 业 银 行 信 贷 资 产 证 券 化 、 基 金 公 司 特 定 客 户 资 产管理、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 管 产 品 体 系 , 同 时 在 国 内 率 先 开 展 绩 效 评 估 、 风 险 管 理 等 增 值 服 务 , 可 以 为 各 类 客 户 提 供 个 性 化 的 托 管 服 务 。 截 至 2014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380 只。自 2003 年 以 来 , 本 行 连 续 十 年 获 得 香 港 《 亚 洲 货 币 》 、 英 国 《 全 球 托 管 人 》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 外 权 威 财 经 媒 体 评 选 的 41 项 最 佳 托 管 银 行 大 奖 ; 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 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 广泛好评。 ( 三 ) 基金验 资 机 构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吴港平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3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汤骏


经办会计师: 陈露、汤骏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4 六、 基金合 同 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基金 合同摘要 》 。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5 七、 基 金 财 务 状 况 ( 一 ) 基金募 集 期 间费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在 中 银 产业 债 一 年 定 期 开 放 债 券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未 收 取 任 何费用,其他各基金销售机构根据本基金招募说明书设定的费率或佣金比率收取认购费。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 会计师 费、 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由基金资 产承担。 ( 二 ) 基金上 市 前 重要财 务 事 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 三 ) 基金资 产 负 债表 本基金截至 2014 年 12 月 11 日的资产 负债表如下: 资产 本报告期末 (除特别注明外,单位为人民币元) 资 产:


银行存款





333,954,608.14


结算备付金








43,008,185.81


存出保证金














67,146.37


交易性金融资产


2,284,056,777.09


其中: 股票 投资























-














债券 投资


2,284,056,777.09











资产支持证券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应收证券清算款





141,971,879.51


应收利息








25,416,581.60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





资产总计


2,828,475,178.52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本报告期末 (除特别注明外,单位为人民币元) 负 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576,399,514.20


应付证券清算款








21,283,880.42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6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





应付托管费











135,802.62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21,505.72


应交税费























-





应付利息














42,793.01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119,992.05


负债合计





598,003,488.02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2,160,065,905.21


未分配利润








70,405,785.29


所有者权益合计


2,230,471,690.50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总计


2,828,475,178.52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7 八、 基 金 投 资 组 合 截至 2014 年 12 月 11 日,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情况如下: ( 一 ) 基金资 产 组 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 比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2,284,056,777.09





80.75





其中:债券


2,284,056,777.09





80.75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 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76,962,793.95





13.33


6 其他资产





167,455,607.48





5.92


7 合计


2,828,475,178.52


100.00 ( 二 ) 按行业 分 类 的股票 投 资 组合 截至 2014 年 12 月 11 日, 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 三 ) 按公允 价 值 占基金 资 产 净值比 例 大 小排序 的 前 十名股 票 明 细 截至 2014 年 12 月 11 日, 本基金未持有股票。 ( 四 ) 按券种 分 类 的债券 投 资 组合 序 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28,066,659.00 1.26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04,560,000.00 9.17 其中:政策性金 融债 204,560,000.00 9.17 4 企业债券 607,208,808.99 27.2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99,122,000.00


13.41 6 中期票据


888,636,000.00


39.84 7 可转债 256,463,309.10 11.50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8 8 其他 - - 9 合计 2,284,056,777.09 102.40 ( 五 ) 按公允 价 值 占基金 资 产 净值比 例 大 小排序 的 前 五名债 券 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 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40362 14 进出 62 2,000,000 204,560,000.00 9.17 2 101453022 14 五矿 股 MTN001 1,700,000 170,272,000.00 7.63 3 1480540 14 铁道 10 1,100,000 109,428,000.00 4.91 4 110023 民生转债 896,660 101,241,880.60 4.54 5 101353009 13 申通 集 MTN002 1,000,000 100,600,000.00 4.51 (六)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截至 2014 年 12 月 11 日, 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七)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五 名贵金 属 投 资明细 截至 2014 年 12 月 11 日, 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 八 )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名的 前 五 名权证 投 资 明细 截至 2014 年 12 月 11 日, 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 九 ) 报告期 末 本 基金投 资 的 国债期 货 交 易情况 说 明 1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投资范围未包括国债期货,无相关投资政策。 2 、报告期末 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 3 、本期国债 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报告期内未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无相关投资评价。 ( 十 ) 投资组 合 报 告附注 1 、 自基金合 同生效日至 2014 年 12 月 11 日, 本基 金前十名证券中 无发行主体被监管 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2 、本基金前 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 构成如下: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19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7,146.3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41,971,879.51 3 应收利息








25,416,581.60 4 应收股利 -


5 合计





167,455,607.48 4 、本报告期 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10023 民生转债 101,241,880.60 4.54 2 113005 平安转债 97,200,472.60 4.36 3 110015 石化转债 7,253,928.00 0.33 4 110017 中海转债 5,155,480.00 0.23 5 、投资组合 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0 九、 重 大 事 件 揭 示


本 基 金 发 售 后 至 本 上 市 交 易 公 告 书 公 告 前 未 发 生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有 较 大 影 响 的 重 大 事件。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1 十、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以下承诺: (一)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 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 (二) 真实、 准确、 完 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所有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三)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2 十一、 基 金 托 管 人 承 诺 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 一 ) 严 格 遵 守 《 基 金 法 》 及 其 他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管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 (二)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基金的 投资范围 、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资产 净值的计算、 基金 份额 净值的计算、 基金 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 《 基金合同》 和 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 (四)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 时通 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3 十二、 基 金 上 市 推 荐 人 意 见 本基金 无上市推荐人。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4 十三、 备 查 文 件 目 录 (一) 中国 证监会批准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二)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 四) 基金 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五) 基金 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 六) 关于 募集中银 产业债一年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以上各项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 投资人可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中 银 基 金管理 有 限 公司 二 ? 一 四 年十 二 月 十五日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5 附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一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基 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人 的 权 利、义 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权 利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 请赎回或转让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 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 出 席 或 者 委 派 代 表 出 席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事 项 行使表决权; (6 )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损 害 其 合 法 权 益 的 行 为 依 法 提 起 诉 讼或仲裁; (7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8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 基 金 法 》 、 《 运 作 办 法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的 义 务 包 括 但 不 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 《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 理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依法募 集资金; (2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独 立 运 用 并 管 理 基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6 金财产; (3 ) 依 照 《 基 金 合 同 》 收 取 基 金 管 理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的 其 他 费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按照规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 基 金 合 同 》 及 有 关 法 律 规 定 监 督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认 为 基 金 托 管 人 违 反 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 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 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 担任或 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 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 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基 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5 )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 外部机构;


(16 )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 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 依 法 募 集 资 金 , 办 理 或 者 委 托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认 定 的 其 他 机 构 办 理 基 金 份 额 的 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 用 、 谨 慎 勤 勉 的 原 则 管 理 和 运 用 基 金 财 产; (4 ) 配 备 足 够 的 具 有 专 业 资 格 的 人 员 进 行 基 金 投 资 分 析 、 决 策 , 以 专 业 化 的 经 营 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保 证 所 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7 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 适 当 合 理 的 措 施 使 计 算 基 金 份 额 认 购 、 申 购 、 赎 回 和 注 销 价 格 的 方 法 符 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 金份额申 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 按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 金收益; (14 )按规 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 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 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 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 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 组织 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 配; (19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 金托管人; (20 )因违 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 督 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 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2 ) 当基 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 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8 为;


(24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募 集 期 间 未 能 达 到 基 金 的 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 不 能 生 效 , 基 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 (1 ) 自 《 基 金 合 同 》 生 效 之 日 起 , 依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的 规 定 安 全 保 管 基 金 财产; (2 ) 依 《 基 金 合 同 》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 费用; (3 ) 监 督 基 金 管 理 人 对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运 作 , 如 发 现 基 金 管 理 人 有 违 反 《 基 金 合 同 》 及国家法律法 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 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 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据 《基金法》 、 《运 作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 专 门 的 基 金 托 管 部 门 , 具 有 符 合 要 求 的 营 业 场 所 , 配 备 足 够 的 、 合 格 的 熟 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 健 全 内 部 风 险 控 制 、 监 察 与 稽 核 、 财 务 管 理 及 人 事 管 理 等 制 度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安 全 , 保 证 其 托 管 的 基 金 财 产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自 有 财 产 以 及 不 同 的 基 金 财 产 相 互 独 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 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 据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 基 金 财 产 为 自 己 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 定 开 设 基 金 财 产 的 资 金 账 户 和 证 券 账 户 , 按 照 《 基 金 合 同 》 的 约 定 , 根 据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29 (7 ) 保 守 基 金 商 业 秘 密 , 除 《 基 金 法 》 、 《 基 金 合 同 》 及 其 他 有 关 规 定 另 有 规 定 外 ,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 进行; 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 据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指 令 或 有 关 规 定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支 付 基 金 收 益 和 赎 回 款 项; (15 )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 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 面临 解散、 依法 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 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 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 因 其退任而免除; (20 )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 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 追偿; (21 )执行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会 召 集 、议事 及 表 决的程 序 和 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 权。 (一)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0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变更基 金类别;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 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终止 基金上市, 但因本基金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 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 除外; (14 )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其 他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 况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范 围 内 调 整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费 率 、 赎 回 费 率 或 变更收费方式; (4 ) 因 相 应 的 法 律 法 规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或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业 务 规 则 发 生 变 动 而 应 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 对 《 基 金 合 同 》 的 修 改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性 不 利 影 响 或 修 改 不 涉 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和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不 需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以 外 的 其 他 情形。 3 、 本 基 金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在 任 一 开 放 期 的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应 当终止本基金合同, 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2 )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3 )基金前10 大份额持 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1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 基 金 合 同 》 另 有 约 定 外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召集; 2 、基金管理 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 管 人 认 为 有 必 要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 应 当 向 基 金 管 理 人 提 出 书 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 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 5 、 代表基 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 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 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 在指定媒体公告。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 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 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的 内 容 要 求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代 理 人 身 份 , 代 理 权 限 和 代 理 有 效 期 限等) 、送达 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 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 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2 (7 )召集人 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 讯 开 会 方 式 并 进 行 表 决 的 情 况 下 , 由 会 议 召 集 人 决 定 在 会 议 通 知 中 说 明 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 人 为 基 金 管 理 人 , 还 应 另 行 书 面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到 指 定 地 点 对 表 决 意 见 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 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 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场开会 。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 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 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 出 席 会 议 者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 受 托 出 席 会 议 者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 核 对 , 汇 总 到 会 者 出 示 的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到 会 者 在 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 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 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 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 会 。 通 讯 开 会 系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对 表 决 事 项 的 投 票 以 书 面 形 式 在 表 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 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通 知 基 金 托 管 人 ( 如 果 基 金 托 管 人 为 召 集 人 , 则 为 基 金 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 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 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 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的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 分 之 一 ( 含 二 分 之 一 ) ; 若 本 人 直 接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或 授 权 他 人 代 表 出 具 书 面 意 见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小 于 在 权 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 个月以后、 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 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 项中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 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 基 金 合 同 》 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 在 法 律 法 规 和 监 管 机 关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亦 可 采 用 其 他 非 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会议召开方式上, 本基金亦可采用其 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 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 金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 终止 《基金合同》 、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 《 基 金 合 同 》 规 定 的 其 他 事 项 以 及 会 议 召 集 人 认 为 需 提 交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讨 论 的 其 他 事 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 的修改应当在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 会 在 现 场 开 会 的 方 式 下 , 首 先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按 照 下 列 第 七 条 规 定 程 序 确 定 和 公 布 监 票 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 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 含二分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4 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2 个工作 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 成决 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 议 , 一 般 决 议 须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二 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 为有效; 除 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 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 议 , 特 别 决 议 应 当 经 参 加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其 代 理 人 所 持 表 决 权 的 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 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 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 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 如 大 会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召 集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 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5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 ) 监 票 人 应 当 在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表 决 后 立 即 进 行 清 点 并 由 大 会 主 持 人 当 场 公 布 计 票结果。 (3 )如果 会 议 主 持 人 或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或 代 理 人 对 于 提 交 的 表 决 结 果 有 怀 疑 , 可 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 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 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 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 影响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 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均 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 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收益 分 配 原则、 执 行 方式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6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 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 、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 本基金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 基 金 合同生效满 3 个月后,若 基金在每个封闭期最后一个工作日收盘后每 10 份基金份额可分 配利润金额不低于 0.3 元(含) ,则 基金须进行收益分配,并以该日为收益分配基准日, 每份基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80% ;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 、 本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式 为 现 金 分 红 。 对 于 登 记 在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深圳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3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后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不 能 低 于 面 值 , 即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 、每一基金 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 、法律法规 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将对上述基金收益 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方 案 中 应 载 明 截 止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的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 基 金 收 益 分 配 对 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 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 (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7 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 依照 《业务规则》 执 行。 四 、 与 基金财 产 管 理、运 用 有 关费用 的 提 取、支 付 方 式与比 例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 、基金管理 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3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 、 《基金合 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费用; 6 、基金的证 券交易费用; 7 、基金的银 行汇划费用; 8 、基金上市 费用及年费; 9 、证券账户 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 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 基 金 收 取 浮 动 年 管 理 费 , 即 本 基 金 管 理 费 的 适 用 费 率 (m ) 是 根 据 业 绩 考 核 周 期 内 的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R )和一年 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r )的大小来决定的。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R) 管理费率(m) R ≤(r+1%) 0.20% (r+1%)(r+4%) 0.90% 其中,R=(NA V 1 + ∑D)/NA V 0 – 1 NAV 1 为第 N 个封闭期最 后一日的未扣除管理费的基金份额净值; NAV 0 为第 N-1 个 开放期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若 N=1 ,则 NAV 0 =1.000 );∑D 为以第 N 个业绩考核 周期内的任一日为除息日的份额红利的总和;R 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 小数点后 第 5 位四舍 五入 。 本基金的业绩考核周期为自每个封闭期首日起 (包 括该日) 至 该封闭期 最后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 1 年期定期存 款利率根据 每个封闭期首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利率水平调整。 本基金在封闭期内不计提管理费,在每个开放期首日对管理费进行一 次性计提并支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8 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起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公休假等 , 支付日 期顺延。 本基金对非业绩考核周期的存续期不收取管理费, 即每个开放期期间不收取管理 费。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E ×m ÷365 ×第N 个业 绩考核周期实际天数 其中,


H 为在第N 个开放期首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第N 个 封闭期最后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未扣除管理费) m 为第N 个 封闭期适用的基金管理费率。 2 、基金托管 人的托管费 本 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 法 如 下: H =E ×0.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 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 -10 项费用 ” ,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 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 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因 未 履 行 或 未 完 全 履 行 义 务 导 致 的 费 用 支 出 或 基 金 财 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 《基金合 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 履行适当程序后调整基金管理 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金管理费率或改变浮动管理费率收取的条件以及降低基金托 管费,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 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39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五 、 基 金财产 的 投 资方向 和 投 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并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 通过对产业债券积极主动的投资管 理,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 债、 金融债、 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 企业债、 公司债、 中小企业私募债、 中期票据、 短 期融资券、 超级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次级债 、 可转换债券 (含分离交易可转债) 、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 货币市场工具等, 以及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中 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 开放期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 还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 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非固定收益类金融品种。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开放期 内, 基金持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 于5%,在封 闭期内,本基金不受上述 5%的限制 。 本基金所指产业债, 具体包括公司债、 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商业银行 金 融债与次级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的纯债部分等除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及政策性金融 债之外、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但不包括城投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 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限制 1 、组合限制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40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 基金投 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 其 中产业债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本基金非现金资产的 80% 。应开放 期流动性需要,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开放期 开始前三个月至开放期结束后三个月内不受前述比例限制。 本基金还可投资于一级市场新 股申购、 持有可转债转股所得股票以及权证等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非固定收益类金 融品种。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 3% 。 开放期内, 基金持 有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低于 5% , 在封闭期 内, 本 基金不受上述5% 的限制 。 (2 ) 本 基 金 与 由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其 他 基 金 共 同 持 有 一 家 公 司 发 行 的 证 券 , 不 得 超过该证券的 10% ; (3 )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公 募 基 金 投 资 于 一 家 企 业 发 行 的 单 期 中 期 票 据 合 计 不 超 过该期证券的 10% ; (4 ) 本基金 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 基 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本基金当期封闭期的剩余期限; (5 ) 本 基 金 进 入 全 国 银 行 间 同 业 市 场 进 行 债 券 回 购 的 资 金 余 额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的40%; 在 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展期; (6 ) 本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的 比 例 ,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值的 10%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 模的10%; (7 ) 本 基 金 管 理 人 管 理 的 全 部 基 金 投 资 于 同 一 原 始 权 益 人 的 各 类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不 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8 )本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9 )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10 )本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 ) 本基 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 (12 )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41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 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 券; (2 )违反规 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 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 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 )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法律、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六 、 基 金资产 净 值 的计算 方 法 和公告 方 式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 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上市交易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 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公 告 半 年 度 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 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 、 基 金合同 解 除 和终止 的 事 由、程 序 以 及基金 财 产 清算方 式 (一) 《基金 合同》的变更 1 、 变 更 基 金 合 同 涉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本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应 经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 关 于 《 基 金 合 同 》 变 更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自 完 成 备 案 手 续 生 效 后 方 可 执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42 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金 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 金合同》应当终止: 1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决 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 如 在 本 基 金 任 一 开 放 期 最 后 一 日 日 终 出 现 如 下 情 形 , 本 基 金 合 同 将 终 止 并 根 据 本 部分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 (2 )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少于 200 人; (3 )本基金 前 10 大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总数超过基金总份额 90% ; 4 、 《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 、相关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 出现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成立清算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组 成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成 员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 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职 责 : 基 金 财 产 清 算 小 组 负 责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 、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 (1 ) 《基金 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 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 算报告; (5 ) 聘 请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进 行 外 部 审 计 , 聘 请 律 师 事 务 所 对 清 算 报 告 出 具 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 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 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 、基金财产 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中银产业 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上市交易公告书 43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 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 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 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 八 、 争 议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国 际 仲 裁 中 心 ) , 按 照 上 海 国 际 经 济 贸 易 仲 裁 委 员 会 ( 上 海 国 际 仲 裁 中 心 ) 届 时 有 效 的 仲 裁 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上海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 、 基 金合同 存 放 地和投 资 者 取得基 金 合 同的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 所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