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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博(519035)

富国天博: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富国天 博创新主题股 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更新) 
(二 0 一四 年 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富 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基金托管人: 中 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 公司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 重要 提示 】 
本基金由汉博 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基金转型经 2007 年 4 月 5 日 汉博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获中国证监会 2007 年4 月18 日证
监基金字[2007]108 号文核准。 自2007 年 4 月27 日起, 由 《 汉博 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 《 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 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
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对申购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获得基金投资收益, 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
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 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
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拟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
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应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
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
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 至 2014 年 10 月 27 日,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截止
至2014 年9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 1 二、释 义 ........................................................................................................................................... 2 三、基 金管理 人 ............................................................................................................................... 8 四、基 金托管 人 ............................................................................................................................. 18 五、相 关服务 机构 ......................................................................................................................... 22 六、基 金的历 史沿 革 ..................................................................................................................... 46 七、基 金的存 续 ............................................................................................................................. 47 八、基 金的集 中申 购 ..................................................................................................................... 48 九、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赎 回 ......................................................................................................... 49 十、基 金的投 资 ............................................................................................................................. 61 十一、 基金的 业绩 ......................................................................................................................... 72 十二、 基金的 财产 ......................................................................................................................... 73 十三、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 74 十四、 基金收 益与 分配 ................................................................................................................. 80 十五、 基金费 用与 税收 ................................................................................................................. 81 十六、 基金的 会计 与审计 ............................................................................................................. 83 十七、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 84 十八、 风险揭 示 ............................................................................................................................. 88 十九、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止和 基金财 产的 清 算 ..................................................................... 91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摘 要 ......................................................................................................... 93 二十一 、基金 托管 协议的 内容摘 要 ........................................................................................... 110 二十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服务 ................................................................................................... 119 二十三 、其他 应披 露事项 ........................................................................................................... 121 二十四 、招募 说明 书存放 及查阅 方式 ....................................................................................... 121 二 十五 、备查 文件 ....................................................................................................................... 121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 一 、绪 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 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 金运作 管理办 法》 ( 以 下简称 《运作 办法》 ) 、《证 券投资 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 《富国天博 创新主 题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基金合 同》 (以 下简称 “合同 ”或 “基 金合同 ”)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 策 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做出 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招募说明书由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 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 明其对 基金 合同 的承认 和接受 ,并 按照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 本基金











指富 国天博 创新 主题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本基金 由汉博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

















指《富 国天 博创新 主 题股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 合 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 管理 人与基 金 托管人就 本基 金签订 之 《 富国 天 博 创 新主 题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托 管协 议 》及对 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 明书














指《 富国天 博创新 主 题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募 说 明书》 及其 定 期的 更 新 , 招 募 说明 书 是基 金 向社会 公 开 发 售时 对 基金 情 况进 行 说 明的 法 律文 件 ,自基 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 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 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基金份 额发售 公告





指《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法律法规

















指中国 现 行 有效并 公 布实施的 法律 、行政 法 规 、部 门 规 章 及规 范 性文 件 、地 方 性 法规 、 地方 政 府规章 及 规 范 性文 件 以及 其 他对 基 金 合同 当 事人 有 约束力 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中国























指中华 人民共 和国 , 但不包括 香港特 别行 政 区、 澳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 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 包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 依 据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 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设立并存续 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 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 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合法取 得 基 金 份 额 的 投 资人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 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 购、 赎回、 转换、 非交 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 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 申购、 赎 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 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 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 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 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 人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定交易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试行办法》 中 定义的“全面指定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 后, 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 本基金为 2007 年4 月27 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集中申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仅开放申购、 不开放赎回的一段时 间,最长不超过 1 个月。本基金为 2007 年 5 月 9 日 至2007 年5 月 18 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 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 日




















指自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或其他 业务的工 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 规则 》











指《富国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开 放式基 金业 务规 则》 ,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 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 代销机构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 内, 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 申 请 购 买基 金份 额 的 行为 。 本 基金于 2007 年5 月31 日开始办理日常申购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于 2007 年 6 月18 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 场外或柜台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转换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和 基 金 管 理 人 届 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在 本 基 金 的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 实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 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扣款 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 , 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 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行存款利息 、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 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 计 算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除 以 计 算 日 基 金 份 额 总 数 的 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 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 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 发生的, 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基金 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 他自 然灾害、 战争、 骚乱、 火灾、 政府征用、 没收、 恐怖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 袭击、 传染病传播、 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 三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陈戈 成立日期:1999 年4 月13 日 电话:021-20361818 传真:021-20361616 联系人:范伟隽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截止于 2014 年10 月27 日) :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7.775% 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 27.775% 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公司 16.675% 公司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的重大决策 和投资风险管理 。 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 公司日常 运作的风险控制和管理工作, 确保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 管规则,防范和化解运作风险、合规与道德风险。 公司目前下设十九个部门、 三个分公司和二个子公司, 分别是: 权益投资部、 固定收益投资部、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 权益专户投资部、 养老金投资部、 权益研 究部、 集中交易部、 机构业务部、 零售业务部、 营销管理部、 客户服务部、 电子 商务部、战 略与产品部、监察稽核部、计划财务部、人力资源部、行政管理部、 信息技术部、 运营部、 北京分公司、 成都分公司、 广州分公司、 富国 资产管理 (香 港) 有限公司、 富国资产管理 (上海) 有限公司。 权益投资部: 负责权益类基金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 产品的投资管理; 固定收益投资部: 负责固定收益类公募产品和非固定收益类公 募产品的债券部分 (包括公司自有资金等) 的投资管理; 量化与海外投资部: 负 责量化权益投资、 量化衍生品投资及境外权益等各类投资的研究与投资管理; 权 益专户投资部: 负责社保、 保险、QFII、 一对 一、 一对多等非公募权益类专户的 投资管理; 养老金投资部: 负 责养老金 (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 基本养老金、 社 保等) 及类养老金专户等产品的投资管理; 权益研究部: 负责行业研究、 上市公 司研究和宏观研究等; 集中交易部: 负责投资交易和风险控制; 机构业务部: 负 责年金、 专户、 社保以及共同基金的机构客户营销工作; 零售业务部: 管理华东 营销中 心、华 中营 销中 心、华 南营销 中心 (广 州分公 司) 、 北方 营销 中心( 北京 分公司) 、 西部营销中心 (成都分公司) 、 华北营销中心, 负责共同基金的零售业 务;营 销管理 部: 负责 营销计 划的拟 定和 落实 、品牌 建设和 媒体 关系 管理, 为零 售和机构业务团队、 子公司等提供一站式销售支持; 客户服务部: 拟定客户服务 策略, 制定客户服务规范, 建设客户服务团队, 提高客户满意度, 收 集客户信息, 分析客户需求,支持公司决策;电子商务部:负责基金电子商务发展趋势分析, 拟定并落实公司电子商务发展策略和实施细则, 有效推进公司电子商务业务; 战 略与产品部: 负责开发、 维护公募和非公募产品, 协助管理层研究、 制定、 落实、 调整公司发展战略, 建立数据搜集、 分析平台, 为公司投资决策、 销 售决策、 业 务发展、 绩效分析等提供整合的数据支持; 监察稽核部: 负责监察、 风控、 法务 和信息披露; 信息技术部: 负责软件开发与系统维护等; 运营部: 负责基 金会计 与清算; 计划财务部: 负责公司财务计划与管理;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力资源规 划与管理; 行政管理部: 负责文秘、 行政后勤 ; 富国资产管理 (香港 ) 有限公司: 证券交易 、就证券提供意见和提供资产管理;富国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经营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业务。 截止到 2014 年 10 月 27 日,公司有员工 264 人,其中 61%以上具有硕士以 上学历。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陈敏女士, 董事长。 中 共党员, 工商管理硕士, 经济师。 历任上海市 信托投 资公司副处长、 处长; 上海市外经贸委处长;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 党委书记; 申银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 万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副总裁 、党 委委员 。2004 年开 始担 任富国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董事长。 陈戈先 生, 董事 ,总 经 理。 中 共党 员, 硕士 ,1996 年起 开始 从事 证 券行 业 工作。 曾任 国泰君安证券 研究所研究员。2000 年10 月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历任研究策划部研究员、 研究策划部经理、 总经理助理、 权益投 资部总经理、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5 年 4 月至2014 年4 月任富国天益价值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4 年1 月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麦陈婉芬女士 (Constance Mak) , 副董事 长。 文学及商学学士, 加拿大注册 会计师。1977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 Thorne Riddell 公司,并 于 1989 年成为加拿大 毕马威的合伙人之一。1989 年至 2000 年作为 合伙人负责 毕马威在加拿大中部地区的对华业务。现任 BMO 金 融 集 团 亚 洲 业 务 总 经 理 (General Manager, Asia,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裴长江先生, 董事。 中 共党员, 硕士。 历任石 油部第四石油机械厂工会主席; 上海万国证券公司研究员、 营业部总经理助理、 营业部总经理; 申银万 国证券公 司浙江管理总部副总经理、 申银万国证券公司经纪总部副总经理; 华宝信托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投资总监; 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总经理。 现任海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方荣义先生, 董事。 中 共党员, 博士, 高级会 计师。 历任北京用友电子财务 技术有限公司研究所信息中心副主任; 厦门大学工商管理教育中心副教授; 中国 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处副处长; 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市 中心支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处处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财务会 计处处长、国有银行监管处处长。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 总监。 Edgar Normund Legzdins 先生,董事。学士,加拿大注册会计师。1980 年 至1984 年在Coopers & Lybrand 担任审计工作;1984 年加入加拿大 BMO 银行金 融集团 蒙特 利尔 银行 。 现任 BMO 金融 集团 国 际业务 全球 总裁 (SVP & Managing Director, International, BMO Financial Group)。 岳增光先生, 董事。 中 共党员, 本科硕士, 高 级会计师。 历任山东省济南市 经济发展总公司会计; 山东正源和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室主任; 山东鲁信实 业集 团公司财务; 山东省鲁信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 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 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 戴国强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学位。 历任上海 财经大学助教、 讲师、 副教授、 教授, 金融学院副院长、 常务副院长、 院长; 上海财经大学教授、 博士生导师, 金 融学院党委书记, 教授委员会主任。 现任上海财经大学 MBA 学院院长、 党委书记。 伍时焯 (Cary S. Ng) 先生, 独立董事。 工商管理硕士, 加拿大特许会计师。 1976 年加入加拿大毕马威会计事务所的前身Thorne Riddell 公司担任审计工作, 有 30 余 年 财 务 管 理 及 信 息 系 统 项 目 管 理 经 验 , 曾 任 职 在 Neo Materials Technologies Inc. 前身 AMR Technologies Inc., MLJ Global Business Developments Inc., UniLink Tele.com Inc. 等国际性公司为首席财务总监(CFO) 及 财 务 副 总 裁 。 现 任 圣 力 嘉 学 院(Seneca College) 工 商 系 会 计 及 财 务 金 融 科 教 授。 李宪明先生, 独立董事。 中共党员, 博士。 历 任吉林大学法学院教师。 现任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高级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金同水先生, 监事长。 大学本科。 历任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 公司科员、 项目 经理、 业务经理; 鲁信投资有限公司财务经理; 山东省国际信托 有限 公司高级业 务经理。现任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风险管理 部经理。 沈寅先生, 监事。 法学 学士。 历任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审判员、 审判组长;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综合科科长 。 现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合规稽核总部高级法律顾问 。 夏瑾璐女士, 监事。 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上海大学外语系教师; 荷兰银行上 海分行结构融资部经理; 蒙特利尔银行金融机构部总裁助理; 荷兰银行上海分行 助理副总裁。现任蒙特利 尔银行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仇夏萍女士, 监事。 中共党员, 研究生。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杨浦支 行所主任; 华夏证券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财务主管。 现任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 李燕女士, 监事。 硕士。 历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会计、 基金会计主管、 运营总监助理。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副总监。 孙琪先生,监事。学士。历任杭州恒生电子股份公司、东吴证券有限公司,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 富国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系统管 理员、 系统 管理 主管、IT 总监 助理 。 现任富 国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IT 副总监。 唐洁女士,CFA , 监事。 , 中共党员, 硕士。 历 任上海夏商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研究员,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助理、 助理研究员。 现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策略研究员。 王旭辉先生, 监事。 中 共党员, 硕士。 曾任职 于郏县政府办公室、 郏县国营 一厂。 加入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后, 历任客户经理、 高级客户经理。 现任富国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东营销中心总经理。 3、督察长 范伟隽先生, 督察长。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 曾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 所项目经理,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主任科员、副处长。2012 年 10 月 20 日开 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经营管理层 人员 陈戈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 林志松先生, 副总经理。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 , 工商管理硕士 。 曾在 漳州商 检局办公室、 晋江商检局检验科、 厦门证券公司投资发展部工作。 曾任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察员、 高级稽察员、 部门副经理、 经理、 督 察长。 2008 年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副总经理。 陆文佳女士, 副总经理。 中共党员, 硕士研究生。 曾在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 分行历任分支行职员、 经理。曾 在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历任市场业务一部投资 顾问、 上海机构业务部总监助理、 市场部总监助理、 上海业务部总经理、 市场 部 总经理、 公司副营销总裁。2014 年6 月19 日开始担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 总经理。 5、本基金基金经理 现任基金经理: 毕天宇, 工商管理硕士, 自2000 年开始从事证券行业工作 , 曾任 中国北方工业上海公司经理助理 、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发展中心研究 员 ,2002 年 3 月任 富 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2005 年 11 月起至 2007 年4 月任基金汉博基金 经理, 2007 年4 月起至 今任富国天博基金基金经理 , 2014 年6 月起兼任富国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兼任权益投资副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3 总监。 6、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 成员构成如下: 公司总经理 陈戈先生, 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朱 少醒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经理 饶刚先生 等人员。


列席人员包括: 督察长、 集中交易部总经理以及投委会主席邀请的其他人员。 本基金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 。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 法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国务 院证 券监督 管理 机构认 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 照基 金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关于遵守法律法规的承诺 1、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违 反《 证券法 》的 行为, 并承 诺建立 健全 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 金管 理人承 诺不 从事以 下违 反《基 金法 》的行 为, 并承诺 建立 健全的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4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3、基 金管 理人承 诺加 强人员 管理 ,强化 职业 操守, 督促 和约束 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 基金管 理人 制度 进 行基 金运作 投资 外,直 接或 间接进 行其 他股票 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 利用对敲倒、 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五)基金管理人关于禁止性行为的承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 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5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出 资或者 买卖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 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有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者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 照 有 关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本着 谨慎 的原则 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 泄露 在任职 期间 知悉的 有关 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 ,尚未 依法 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 、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体系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面临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 风险、 管理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性风险以及其他风险。 针对上述各种风险,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 的风险管理体系, 具体包括 以下内容: (1) 建立 风险管 理环 境。具 体包 括制定 风险 管理战 略、 目标, 设置 相应的 组织机构, 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与技术系统, 设定风险管理的时间范围与空间范 围等内容。 (2) 识别 风险。 辨识 组织系 统与 业务流 程中 存在的 风险 以及风 险存 在的原 因。 (3) 分析 风险。 检查 存在的 控制 措施, 分析 风险发 生的 可能性 及其 引起的 后果。 (4) 度量 风险。 评估 风险水 平的 高低, 既有 定性的 度量 手段, 也有 定量的 度量手段。 定性的度量是把风险水平划分为若干级别, 每一种风险按其发生的可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6 能性与后果的严重程度分别进入相应的级别。定量的 方 法 则 是 设 计 一 些 风 险 指 标,测量其数值的大小。 (5) 处理 风险。 将风 险水平 与既 定的标 准相 对比, 对于 那些级 别较 低的风 险,则承担它,但需加以监控。而对较为严重的风险,则实施一定的管理计划, 对于一些后果极其严重的风险,则准备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6) 监视 与检查 。对 已有的 风险 管理系 统要 监视及 评价 其管理 绩效 ,在必 要时加以改变。 (7) 报告 与咨询 。建 立风险 管理 的报告 系统 ,使公 司股 东、公 司董 事会、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监管部门了解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并寻求咨询意见。 2、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①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②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长与监察稽核部门, 并使它们保持高度 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③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过切实 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④重要性原则: 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 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①控制环境 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 基金管 理人在董事会下设立有独立董事参加的风险委员会, 负责评价与完善公司的内部 控制体系; 公司监事会负责审阅外部独立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确保公司财务报 告的真实性、可靠性,督促实施有关审计建议。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 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 为了有 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 设立了总经理办公会、 投资决策 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委员会, 分别负责公司经营、 基金投资、 风险管理的 重大决策。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7 此外, 公司设有督察长, 组织、 指导公司监察 与稽核工作 , 监督、 检 查基金 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当发现公司及公司管理 的基金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重大经营风险 或者隐患等情形时, 督察长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应当密切跟踪后续整改措施, 并将处理情况向董事会 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 ②风险评估 公司内部稽核人员定期评估公司及基金的风险状况,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 标、 投资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 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 可能性及影响程度, 并将评估报告报总经理办公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③操作控制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 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 但部门之间又相 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 基金投资管理、 基金运作、 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 分工, 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 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 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 职责明确, 形成相互检查、 相互制约的 关系, 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 程, 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 书面化的操作手册, 同时, 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 保存完 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④信息与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 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 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 保 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⑤监督与内部稽核 基金管理人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 履行内部稽核职能, 检 查、 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 完备性和有效性, 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 度的 执行情况, 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 及时提出改进意见, 促进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 内部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监察稽核报告提 交全体董事审阅并报会及中国证监会。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8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基金 管理人 确知 建立、 实施 和维持 内部 控制制 度是 基金管 理人 董事会 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基金 管理人 承诺 将根据 市场 环境的 变化 及公司 的发 展不断 完善 内部控 制制度。 四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 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 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09 月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 设银 行拥 有悠 久 的经营 历史 ,其 前身 “ 中国人 民建 设银 行” 于 1954 年成立,1996 年易名为 “中国建设银行” 。 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 一。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 2004 年 9 月分 立而成立, 承继了 原中国 建设 银行 的商业 银行业 务及 相关 的资产 和负债 。中 国建 设银行(股 票代码:939)于 2005 年 10 月 27 日在香港联 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 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 年9 月11 日, 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 第一家H 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 年9 月25 日中国建设银行 A 股在上海证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并 开 始 交 易 。A 股 发 行 后 中 国 建 设 银 行 的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为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9 250,010,977,486 股(包括240,417,319,880 股H 股及9,593,657,606 股A 股)。 2014 年上半年, 本集团实现利润总额1,695.16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9.23%; 净利润1,309.70 亿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9.17%。 营业收入2,870.97 亿元, 较上 年同期增长14.20% ; 其中, 利息净收入增长 12.59%, 净利息收益率(NIM)2.80%; 手续费 及佣 金净 收入 增 长 8.39%, 在营 业收 入 中的占 比达 20.96% 。 成本收 入比 24.17% ,同比下降 0.45 个 百 分 点 。 资 本 充 足 率 与 核 心 一 级 资 本 充 足 率 分 别 为 13.89% 和11.21%,同业领先。 截至2014 年6 月末, 本 集团 资产总额163,997.90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6.75%, 其中, 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91,906.01 亿元, 增长 6.99%; 负债总额 152,527.78 亿元, 较上年末增长 6.75%, 其中, 客户存款总 额 129,569.56 亿元, 增长 6.00%。 截至2014 年 6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公司机构客户 326.89 万户, 较上年末增 加20.35 万户, 增长 6.64%; 个人客户近 3 亿户, 较上年末增加 921 万户, 增长 3.17% ;网上银行客户 1.67 亿户,较上年末增长 9.23%,手机银行客户数 1.31 亿户,增长12.56% 。 截至2014 年 6 月末, 中国建设银行境内营业机构总量 14,707 个, 服务覆盖 面进一步扩大;自助设备 72,128 台,较上年 末增加 3,115 台。电子 银行和自助 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86.55%,较上年末提高 1.15 个百分点。 2014 年上 半年 ,本 集 团各方 面良 好表 现, 得 到市场 与业 界广 泛认 可 ,先 后 荣获国内外知名机构授予的 40 余个重要奖项。 在英国 《银行家》 杂志 2014 年 “世 界银行 1000 强排名” 中,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 2,较上年上升 3 位;在 美国 《福布斯》 杂志 2014 年全球上市公司 2000 强排名中位列第 2; 在美国 《财 富》杂 志世界500 强排名第38 位,较上年上升 12 位。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业务部, 下设综合处、 基金市场处、 证券保险 资产市 场处 、理财 信托 股权市 场处 、QFII 托 管处、 养老 金托管 处、 清算处 、核 算处、 监督稽核处等 9 个职能处室, 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 共 有员工 240 余人。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 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 投资托管业务部总经理, 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 总行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0 信贷部、 总行信贷二部、 行长办公室工作, 并在中 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 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 长期从事信贷业务、 个人银行 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 中国建 设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 信贷经营部、 公司业务部, 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 及服务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 中国 建设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部、 个人银行业务部、 行长办公室, 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 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 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 投资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 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 长 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 持 “以客户为中心” 的经营理念, 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 严格履行托管 人的各项职责, 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 管服务。 经过多年稳步发展, 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 托管业务品 种不断增加, 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 社保基金、 保险资金、 基本养老个人账 户、QFII 、 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 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 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4 年 9 月末,中 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389 只证券投资 基金。 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 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五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 “中国 最佳托 管银 行” ;获和 讯网的 中国 “最 佳资产 托管银 行” 奖; 境内权 威经 济媒体 《每日经济观察》 的 “最佳基金托管银 行” 奖; 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优秀托管机构”奖。 二、基金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 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 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 严格监察, 确保业务 的稳健运行, 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 准确、 完整、 及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1 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 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 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投资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 核处, 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 具有独立行使监 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 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 建立了管理制度、 控制制 度、 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 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 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 审核、 检查制度, 授权工作实行集 中控制, 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 使用, 账户资料严格保管, 制约机制严格 有效; 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 封闭管理, 实施音像监控; 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 露人负责, 防止泄密; 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 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 技术系统完 整、独立。 三、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 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 《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 作。利 用自行 开发 的“ 托管业 务综合 系统 —— 基金监 督子系 统” ,严 格按照 现行 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 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 投资范围、 投 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 对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 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 例行监 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 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 与基金 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 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及交 易对手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 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 对各基金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2 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报送中国证 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 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 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销 售机构 1、直销机构: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总经理:陈戈 直销网点:上海投资理财中心 上海投资理财中心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大连路 588 号宝地广场 A 座23 楼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免长途话费) 传真:021-20361544 联系人:林燕珏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2、代销机构: ( 1)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45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人代表: 储晓明 联系电话: (021)54033888 传真电话: (021)54038844 联系人员: 王序微 客服电话: (021)962505 公司网站: www.sywg.com ( 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3 注册地址: 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 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1 层 法人代表: 兰荣 联系电话: 0591-38281963 传真电话: 0591-38281963 联系人员: 夏中苏 客服电话: 95562 公司网站: www.xyzq.com.cn ( 3)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武汉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杨泽柱 联系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电话: 027-85481900 联系人员: 李良 客服电话: 95579 或4008-888-999 公司网站: www.95579.com ( 4)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22 层 法人代表: 沈强 联系电话: 0571-85776114 传真电话: 0571-85783771 联系人员: 李珊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bigsun.com.cn ( 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4 法人代表: 吴万善 联系电话: 0755-82569143 传真电话: 0755-82492962 联系人员: 孔晓君 客服电话: 95597 公司网站: www.htsc.com.cn ( 6)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 法人代表: 杨宝林 联系电话: 0532-85022326 传真电话: 0532-85022605 联系人员: 吴忠超 客服电话: 95548 公司网站: www.citicssd.com ( 7)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张志刚 联系电话: 010-63080985 传真电话: 01063080978 联系人员: 唐静 客服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站: www.cindasc.com ( 8)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2 层、23 层、25 层-2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 318 号2 号楼21 层-23 层、25 层-29 层 法人代表: 潘鑫军 联系电话: 021-63325888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5 传真电话: 021-63326729 联系人员: 胡月茹 客服电话: 95503 公司网站: www.dfzq.com.cn ( 9)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6 、17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14 、16 法人代表: 黄耀华 联系电话: (0755)83516289 传真电话: (0755)83515567 联系人员: 刘阳 客服电话: (0755)33680000(深圳) 、400-6666-888(非深圳 ) 公司网站: www.cgws.com (10)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21-22169999 传真电话: 021-22169999 联系人员: 刘晨 客服电话: 95525 公司网站: www.ebscn.com (11)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 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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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8-000-562 公司网站: www.hysec.com (17)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 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23 层 法人代表: 李玮 联系电话: 0531 -68889155 传真电话: 0531 -68889185 联系人员: 吴阳 客服电话: 95538 公司网站: www.qlzq.com.cn (18)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8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 17 层 法人代表: 陆涛 联系电话: 0755-83025022 传真电话: 0755-83025625 联系人员: 马贤清 客服电话: 400-8888-228 公司网站: www.jyzq.cn (1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 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 至10 层 法人代表: 黄金琳 联系电话: 0591-87383600 传真电话: 0591-87383610 联系人员: 张宗锐 客服电话: 96326 (福建省外请先拨 0591) 公司网站: www.hfzq.com.cn (20)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人代表: 姜建清 联系电话: (010)66107900 传真电话: (010)66107914 联系人员: 杨菲 客服电话: 95588 公司网站: www.icbc.com.cn (2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人代表: 蒋超良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29 联系电话: (010)85108227 传真电话: (010)85109219 联系人员: 曾艳 客服电话: 95599 公司网站: www.abchina.com (2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法人代表: 王洪章 联系电话: (010)66275654 传真电话: 010 -66275654 联系人员: 张静 客服电话: 95533 公司网站: www.ccb.com (2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人代表: 胡怀邦 联系电话: (021)58781234 传真电话: (021)58408483 联系人员: 曹榕 客服电话: 95559 公司网站: www.bankcomm.com (24)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人代表: 李建红 联系电话: (0755)83198888 传真电话: (0755)83195109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0 联系人员: 曾里南 客服电话: 95555 公司网站: www.cmbchina.com (25)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人代表: 田国立 联系电话: (010)65550827 传真电话: (010)65550827 联系人员: 丰靖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bank.ecitic.com (2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吉晓辉 联系电话: (021)61616150 传真电话: (021)63604199 联系人员: 唐苑 客服电话: 95528 公司网站: www.spdb.com.cn (27)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正义路 4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人代表: 董文标 联系电话: (010)58351666 传真电话: (010)57092611 联系人员: 杨成茜 客服电话: 95568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1 公司网站: www.cmbc.com.cn (28)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法人代表: 范一飞 联系电话: (021)68475888 传真电话: (021)68476111 联系人员: 龚厚红 客服电话: (021)962888 公司网站: www.bankofshanghai.com (29)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 区宁南南路700 号 法人代表: 陆华裕 联系电话: 0574-89068340 传真电话: 0574-87050024 联系人员: 胡技勋 客服电话: 96528 (上海、北京地区 962528) 公司网站: www.nbcb.com.cn (30)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701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C 座5 层 法人代表: 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529 传真电话: 010-66045518 联系人员: 尹伶 客服电话: 010-66045678 公司网站: www.txsec.com (3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2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万建华 联系电话: (021)38670666 传真电话: (021)38670666 联系人员: 芮敏琪 客服电话: 400-8888-666 公司网站: www.gtja.com (32)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人代表: 王常青 联系电话: (010)65183888 传真电话: (010)65182261 联系人员: 权唐 客服电话: 400-8888-108 公司网站: www.csc108.com (3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人代表: 何如 联系电话: (0755)82130833 传真电话: (0755)82133952 联系人员: 周杨 客服电话: 95536 公司网站: www.guosen.com.cn (34)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39—45 层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3 法人代表: 宫少林 联系电话: (0755)82943666 传真电话: (0755)82943636 联系人员: 林生迎 客服电话: 95565 、400-8888-111 公司网站: www.newone.com.cn (35)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43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 、38 法人代表: 孙树明 联系电话: (020)87555305 传真电话: (020)87555305 联系人员: 黄岚 客服电话: 95575 公司网站: www.gf.com.cn (36)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 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王东明 联系电话: (010)84588888 传真电话: (010)84865560 联系人员: 顾凌 客服电话: 95558 公司网站: www.cs.ecitic.com (37)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法人代表: 陈有安 联系电话: (010)66568430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4 传真电话: (010)66568990 联系人员: 田薇 客服电话: 4008-888-888 公司网站: www.chinastock.com.cn (38)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人代表: 王开国 联系电话: (021)23219000 传真电话: (021)23219000 联系人员: 李笑鸣 客服电话: 95553 公司网站: www.htsec.com (39)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中心 法人代表: 李晓安 联系电话: 0931-4890208 传真电话: (0931)4890628 联系人员: 李昕田 客服电话: (0931)96668、4006898888 公司网站: www.hlzqgs.com (40)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9 楼 法人代表: 罗浩 联系电话: 021-38784818 传真电话: 021-68775878 联系人员: 倪丹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5 客服电话: 68777877 公司网站: www.cf-clsa.com (41)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 办公地址: 北京 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 层、 法人代表: 程宜荪 联系电话: (010)58328888 传真电话: (010)58328112 联系人员: 牟冲 客服电话: 4008878827 公司网站: www.ubssecurities.com (4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栋第 04、 法人代表: 龙增来 联系电话: (0755)82023442 传真电话: (0755)82026539 联系人员: 刘毅 客服电话: 95532 、400-600-8008 公司网站: www.china-invs.cn (43)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人代表: 孙名扬 联系电话: 0451-85863696 传真电话: 0451-82287211 联系人员: 张背北 客服电话: 400-666-2288 公司网站: www.jhzq.com.cn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6 (4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8 号保利大厦18 楼 法人代表: 王莉 联系电话: 400-920-0022 传真电话: 021-20835879 联系人员: 于杨 客服电话: 400-920-0022 公司网站: licaike.hexun.com (45)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2 号楼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3C 座9 楼 法人代表: 其实 联系电话: 021-54509998 传真电话: 021-64385308 联系人员: 潘世友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公司网站: www.1234567.com.cn (46)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26 号楼2 楼41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大厦 903~906 室 法人代表: 杨文斌 联系电话: (021)58870011 传真电话: (021)68596916 联系人员: 张茹 客服电话: 4007009665 公司网站: www.ehowbuy.com (47)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余杭区 仓前街文一西路 1218 号1 栋202 室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7 办公地址: 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12 楼 法人代表: 陈柏青 联系电话: 021- 60897840 传真电话: 0571-26697013 联系人员: 张裕 客服电话: 4000766123 公司网站: www.fund123.cn (48)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B 座46 楼06-10 单元 法人代表: 赵学军 联系电话: 021-20289890 传真电话: 021-20280110 联系人员: 张倩 客服电话: 400-021-8850 公司网站: www.harvestwm.cn (49)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人代表: 唐双宁 联系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电话: 010-63639709 联系人员: 朱红 客服电话: 95595 公司网站: www.cebbank.com (5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 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 法人代表: 闫冰竹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8 联系电话: 010-66223587 传真电话: 010-66226045 联系人员: 谢小华 客服电话: 95526 公司网站: www.bankofbeijing.com.cn (51)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人代表: 吴建 联系电话: 010-85238667 传真电话: 010-85238680 联系人员: 郑鹏 客服电话: 95577 公司网站: www.hxb.com.cn (52)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中路 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人代表: 肖遂宁 联系电话: (0755)22197874 传真电话: (0755)22197874 联系人员: 蔡宇洲 客服电话: 95511-3 公司网站: www.bank.pingan.com (53)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 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 198 号新南城商务中心 法人代表: 林俊波 联系电话: 021-68634510-8620 传真电话: (021)68865680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39 联系人员: 赵小明 客服电话: 400-888-1551 公司网站: www.xcsc.com (54)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办公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人代表: 蔡咏 联系电话: (0551)62207935 传真电话: (0551)62207935 联系人员: 李蔡 客服电话: 95578 公司网站: www.gyzq.com.cn (5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101 室 办公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人代表: 杜庆平 联系电话: 022-28451709 传真电话: 022-28451892 联系人员: 胡天彤 客服电话: 400-651-5988 公司网站: www.bhzq.com (56)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 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人代表: 侯巍 联系电话: 0351 -8686659 传真电话: 0351 -8686659 联系人员: 郭熠 客服电话: 400-666-1618、95573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0 公司网站: www.i618.com.cn (5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办公地址: 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人代表: 杨树财 联系电话: 0431-85096517 传真电话: 0431-85096517 联系人员: 安岩岩 客服电话: 400-600-0686 公司网站: www.nesc.cn (58)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1501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 号月坛大厦1501 室 法人代表: 李文义 联系电话: 010-68083578 传真电话: 010-68083578 联系人员: 秦予 客服电话: 010-68083601 公司网站: www.xsdzq.cn (59)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 办公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 法人代表: 蔡一兵 联系电话: (0731)4403319 传真电话: (0731)4403439 联系人员: 郭磊 客服电话: (0731)4403319 公司网站: www.cfzq.com (60)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1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 刘化军 联系电话: 021-20333910 传真电话: 021-50498825 联系人员: 王一彦 客服电话: 95531 ;400-8888-588 公司网站: www.longone.com.cn (61)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办公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人代表: 庞介民 联系电话: 010-88088188 传真电话: 010-88088188 联系人员: 王旭华 客服电话: (0471)4972343 公司网站: www.cnht.com.cn (62)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长江路 88 号 法人代表: 钱凯法 联系电话: (025)84784765 传真电话: (025)84784830 联系人员: 舒萌菲 客服电话: 4008888918 公司网站: www.thope.com (63)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办公地址: 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期货大厦39 层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2 法人代表: 张智河 联系电话: 0411-39673202 传真电话: 0411-39673219 联系人员: 谢立军 客服电话: 4008-169-169 公司网站: www.datong.com.cn (64)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3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人代表: 李国华 联系电话: (010)68858057 传真电话: (010)68858057 联系人员: 王硕 客服电话: 95580 公司网站: www.psbc.com (65)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 办公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国联金融大厦 70 法人代表: 姚志勇 联系电话: 0510-82830162 传真电话: 0510-82830162 联系人员: 沈刚 客服电话: 95570 公司网站: www.glsc.com.cn (66)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办公地址: 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 10 号 法人代表: 菅明军 联系电话: 0371 —65585670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3 传真电话: 0371--65585665 联系人员: 程月艳 客服电话: 0371-967218、400-813-9666 公司网站: www.ccnew.com (67)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 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39 层 法人代表: 许刚 联系电话: 021-20328309 传真电话: 021-50372474 联系人员: 王炜哲 客服电话: 400-620-8888 公司网站: www.bocichina.com (68)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SK 大厦3 层 法人代表: 李剑阁 联系电话: 010-65051166 传真电话: 010-65051166 联系人员: 陶亭 客服电话: 010-65051166 公司网站: http://www.cicc.com.cn (69)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205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8 楼 法人代表: 汪静波 联系电话: 021-3860-0672 传真电话: 021-3860-2300 联系人员: 张姚杰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4 客服电话: 400-821-5399 公司网站: www.noah-fund.com (70)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深圳市罗 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25 楼I、 法人代表: 薛峰 联系电话: 0755-33227950 传真电话: 0755-82080798 联系人员: 汤素娅 客服电话: 4006-788-887 公司网站: 众禄基金网 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 www.jjmmw.c (7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2 幢220 室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B 座16 层 法人代表: 张跃伟 联系电话: 021-58788678 -8201,13585790204 传真电话: 021 —58787698 联系人员: 沈雯斌 客服电话: 400-089-1289 公司网站: www.erichfund.com (72)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 2 号民建大厦6 层 法人代表: 闫振杰 联系电话: (010)62020088 传真电话: (010)62020088 联系人员: 宋丽冉 客服电话: 4008886661 公司网站: www.myfund.com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 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场内代销机构是指由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 , 并经上海 证券交易所 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认可的上海证券交易所 会员 (以下 简称“有资格的上证所会员” ),名单详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sseportal/ps/zhs/hyzq/zxzg_szjjt.jsp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广场 23 层 办公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 27 号投资 广场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 电话:(010)58598839 传真:(010)58598834 联系人:朱立元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基金募集时)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14 楼 负责人:廖海 联系电话: (021 )51150298 传真: (021)5115039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 明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 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50 楼 法定代表人: 葛明 联系电话:021-22288888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6 传真:021-22280000 联系人:徐艳 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蒋燕华 六 、基 金的 历史沿 革 本基金由汉博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金汉博 ” )转型而成。 基金汉博由 “淄博基金” 、 “通发基金” 和 “三 峡基金” 经重组规范、 合并而 来。三基金全称分别为“淄博乡镇企业投资基金公司” 、 “通发有价证券投资基 金” 、 “三峡投资基金” 。其历史沿革如下: “淄博基金” 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银复〔1992〕424 号批准成立的公司型、 封 闭式信托投资基金, 由原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 (现已被中国建银投资有限 责任公 司托管 ) 、 淄博 市信托 投资公 司、 交通 银行淄 博支行 (后 转为 海通证 券有 限公司 ) 、山 东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中国 工商 银行山 东信托 投资 股份 公司( 后转 为山东省齐鲁信托投资有限公司) 为基金发起人, 基金发行规模为 1 亿元。 经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证上(93)第 2053 号文批准 ,1993 年 8 月 20 日, 淄博基金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淄博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管理人, 中国农业银 行淄博分行为该基金托管人。 “通发基金”是 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沈银金字(1992 )108 号批准, 由原沈阳证券公司发起设立的,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分行沈银金字(1992) 241 号文件批准于 1992 年9 月8 日在沈阳证券交易中心上市交易, 并于 1994 年 3 月 7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联网交易。基金发行规模为 5000 万元 ,1993 年红 利转“基金”850 万元,实有基金 5850 万元。后因银证分离政策的要求,经中 国人民银行非银司[1995]105 号文批复, 沈阳证券公司改建为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沈阳分公司。 基金管理人为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基金名义托管人为交 通银 行沈阳分行。 “三峡基金” 是经中国人民银行重庆市分行重人行复 (92) 字第 223 号批准, 于 1993 年 3 月由重庆 有价证券公司、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工商银行重庆信 托投资公司、建设银行重庆信托投资公司和交通银行重庆市分行共同发起设立。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7 基金发行规模 5000 万 元,三峡基金的管理人为重庆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名 义托管人为重庆市商业银行。 根据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要求, 三基金经规范重组合并后, 更名为 “汉博证券投资基金” , 规范后,基金汉博由海通证券有限公司和山东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共同发起, 基金管理人更换为富国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更换为 中国建设银行。 2000 年 10 月 17 日 ,基金汉博在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挂 牌 上 市 , 总份额为 221,692,894 份。 2000 年11 月24 日基金汉博 完成扩募, 基金总份额增至 5 亿份, 基金存续期延长5 年至2007 年5 月29 日。 2007 年4 月5 日, 汉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现场方式召开, 大会讨论通过了基金汉博转型议案, 内容包括基金汉博由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 基金、调整存续期限、终止上市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经 中国证监会 2007 年 4 月 18 日证监基金字[2007]108 号文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依据 持有人大会决议,基金管理人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基金终止上市,自 2007 年 4 月27 日基金汉博终止上市之日起, 原 《汉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失效, 《富 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基金正式转型 为开放式基 金, 存续期限调整为无限期, 同时基金更名为 “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 七 、基 金的 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汉博终止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后, 基金管理人将进行基金份额更 名以及必要的信息变更; 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将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 额的初始登记 。 在基金开放赎回业务后, 原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场内上海证券 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 (以下简称 “ 上证基金通”) 或在办理相关手续后通 过场外 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二)集中申购结束后的验资 集中申购款项在 集中申购期间存入专门账户, 在集中申购 期结束前 任何人不 得动用 , 期间产生的利息在 集中申购 期结束 后折算为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集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8 中申购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日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集中申购款项 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 模 基金存续期内 ,如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说明出现 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八 、基 金的 集中申 购 (一)集中申购 期 本基金自 2007 年 5 月 9 日至 2007 年 5 月 18 日的集中申购期开放申购,期 间不开放赎回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适当延长或缩短 集中申购期, 但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 (二)销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三)销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四)销售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办理基金 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 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 集中申购。 基金管理人、 代销机构办理 基金集中申购 业务的地区、 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 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集中申购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五)基金的最高 销售规模 本基金设定销售 目标上限为100 亿份。具体控制措施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六)募集情况 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有效认购户数为 179,868 户, 设 立募集期净销售 额为 4,754,945,538.62 元人 民币。该资金已于 2007 年 5 月 24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49 日全额划入在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 “ 富国天 博 创 新 主 题 股 票 型 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专户 ”。按照每份基金份额 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设立募集期 共募集4,757,355,990.68 份基金份额。 截至 2007 年 5 月 24 日 止 , 原 汉博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基 金 总 份 额 由 500,000,000.00 份折算为 1,338,050,452.56 份, 原汉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持有人因暂未指定交易等原因产生的未领取现金红利 453,411.69 元 人民币确认 为基金份额 453,411.69 份。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总份额 由500,000,000 份变更为 6,095,859,854.93 份。 九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委托的代销机构。 目前的 代销机构为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公司、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 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 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0 理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深圳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基 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的代销网点以及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销售机构赎回原汉博基金基金份额。 1、原 汉博 基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指 定交易 在本 基金场 内代 销机构 的, 基金份 额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统一变更登记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系统。 基金开放赎回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其指 定交易的本基金 场内代销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 2、原 汉博 基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未 办理指 定交 易或指 定交 易在非 本基 金场内 代销机构的, 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 系统开设 富 国 天 博 创 新 主 题 股 票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临 时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临时账 户 ” ) , 用于归集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开放赎回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中国 建设银行代销网点、 代销证券公司或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确认 其权益的相关信息,基金管理人核对无误后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据此办理基金份额登记, 将基金份额从 临时账户 扣减, 同时记增持有人基金账户基金份额。 此后, 投资者可通过相关销售机构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 确认权益的具体流程和要求, 详见基金管理人有 关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1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 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 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和赎回开始的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 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 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 资 人 在 基金合同约 定 之 外 的 日 期 和 时 间 提 出 申 购 或赎回申请 的,其基金份额申购 或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 基金份额申购或赎回的价格。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 即申购、 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 收市后计算 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 回遵 循“先 进先 出”原 则, 即按照 投资 人申购 的先 后次序 进行 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2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 (T 日) , 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包括该日)后 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 )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场 外申 购时 , 基金 管理人 规定 ,本 基金 单 笔最低 申购 金额为 人民币 100 元 , 投资者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时, 除需满足基金管理人最低 申购金额限制 外, 当代理销售机构设定的最低金额高于上述金额限制时, 投资者还应遵循相关 代理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 。 直销网点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追加申 购的 最低 金额为 单笔 20.000 元, 已在 直销网 点有 该基金 持有 记录的 投资 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 代销网点的投资者欲转入直销网点进行交易要 受直销网点最低 申购 金额的限制。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 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办理 基金申购业务的不 受 直销网点单笔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 100 元。 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本基金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 场内申购时, 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 1,000 元, 同时每笔申购必须是 100 元的 整数倍,并且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 99,999,900 元。 2、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进 行场外 赎回 时, 不 设有 最低保 留份 额限制 和每 次赎回 申请最低份额限制 。 场内赎回时, 不设有最低保留份额限制和每次赎回申请最低 份额限制 ,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 99,999,999 份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3 基金份额。 3、基 金管 理人可 以根 据 市场 情况 ,在法 律法 规允许 的情 况下, 调整 上述规 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在销售 机构赎 回时 ,每 次对本 基金的 赎回 申请不 得低 于 10 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10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 入 ,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 T +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 迟计算或公告。 5、申 购份 额的计 算及 余额的 处理 方式: 场外 申购时 , 申 购的有 效份 额为净 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 五入方法,保留 到 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场内申购时,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 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保留到整数位, 剩余部分 按每份基金份额申 购价格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 折回金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2 位 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 6、赎 回金 额 的计 算及 余额 的 处理 方式: 赎回 金额为 按实 际确认 的有 效赎回 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 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 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 7、申 购费 用 由投 资人 承担, 并 应 在投资 人申 购基金 份额 时收取 ,不 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8、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承担 , 在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赎 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 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 用于支付注册 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 (七)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 1、申购费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4 (1) 投资 者可选 择在 申购本 基金 或赎回 本基 金时交 纳申 购费用 。投 资者选 择在申购时交纳的称为前端申购费用, 投资者选择在赎回时交纳的称为后端申购 费用。目前场内交易只支持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申购。 1)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时,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 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率。 A、前端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 —500 万元 1.2%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注: 上述前端申购费率适用于除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 养老金客户外的 其他选择前端收费模式的投资者。 B、特定申购费率 : 购买金额 (M, 含申购费) 特定申购费率% M<100 万 0.45 100 万≤M<500 万 0.36 500 万≤M 每笔1000 元 注: 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 以前端收费模式申购的 养老金客户, 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 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 具体包括: 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 的地 方社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 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 本公司将在招募 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 (2) 投资 者选择 交纳 前端申 购费 用时, 按申 购金额 采用 比例费 率。 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前端申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5%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1.2%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5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3 )投资者选择交纳 后端申购费用时,按申 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 费率按 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后端申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8% 1 年—3 年(含) 1.2% 3 年—5 年(含) 0.6% 5 年以上 0 因红利自动再投资而产生的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不再收取后端申购费用。 2、赎回费 投资者 场内 赎回 ,适 用 固定的 赎回 费率 ,定 为 0.5%。 投资 者场 外 赎回,根 据申购方式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赎回费率。 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 申购费用时,适用的赎回费率为 0.5%。 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时, 适用变动的赎回费率。 赎回费率按持有时 间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2 年以内(含) 0.6% 2 年—3 年(含) 0.3% 3 年以上 0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约定的限额。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制内, 基金管理人可决定实际执行的申购、 赎 回费率, 并在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 中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变更费率 时, 应最迟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 告。 4、基 金管 理人可 以在 不违背 法律 法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 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申购份额的计算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6 场外申购可以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和后端申购费用, 场内申购目前只支持 前端收费模式。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 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 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五: 假定 T 日本基金的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三笔申购金额分别为 1 万元、 100 万元和500 万元,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 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 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该基金 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2 申购3 申购金 额( 元,A) 10,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适用前 端申 购费 率(B) 1.50% 1.20% - 净申购 金额 (C=A/ (1+B)) 9,852.22 988,142.29 4,999,000.00 前端申 购费 (D =A-C) 147.78 11,857.71 1,000.00 申购份 额( =C/1.200 ) 8,210.18 823,451.91 4,165,833.33 如果该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各笔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 1 申购 2 申购 3 申购金 额( 元,A) 10,000.00 1,000,000.00 5,000,000.00 申购份 额( =A/1.200 ) 8,333.33 833,333.33 4,166,666.66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如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 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 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例六: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该日该基金份额净值为 1.250 元,其在申购时已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7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10,000×1.250 -10,000×1.250×0.5%=12,437.5 元 例 七 :假定某投资者在集中申购期内申购基金份额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 用,并分别在半年后、二年半后和三年半后赎回 10,000 份,赎回当 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分别为 1.025 、1.080 和 1.140 元,各 笔赎回扣除的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 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 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 额(A) 10,000 10,000 10,000 基金份 额面 值(B) 1.000 1.000 1.0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025 1.080 1.140 赎回总 额(D=A ×C ) 10,250 10,800 11,4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E) 1.60% 0.8% 0.4% 后端申 购费 (F =A×B×E ) 160 80 40 赎回费 (G ) 61.50 32.4 0 赎回金 额(H=D -F -G) 10,028.50 10,687.60 11,360.00 例八: 假定 某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200 元, 该投资 者选择 交纳 后端 申购费 用,并 分别 在半 年后、 二年半 后和 三年半 后赎 回 10,000 份,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1.230 、1.300 和 1.360 元,各 笔赎回扣除 的后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1 赎回 2 赎回 3 赎回份 额(A) 10,000 10,000 10,000 申购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B ) 1.200 1.200 1.200 赎回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C ) 1.230 1.300 1.360 赎回总 额(D=A ×C ) 12,300 13,000 13,600 适用后 端申 购费 率(E) 1.80% 1.2% 0.6% 后端申 购费 (F =A ×B×E ) 216 144 72 赎回费 (G ) 73.8 39 0 赎回金 额(H=D -F -G) 12,010.20 12,817.00 13,528.00 3、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本基金 T 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 易场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8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4、基 金管 理人 认 为接 受某笔 或某 些申购 申请 可能会 影响 或损害 其他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 金资 产规模 过大 ,使基 金管 理人无 法找 到合适 的投 资品种 ,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 基 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 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 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 券交 易场所 交易 时间非 正常 停市 , 导致 基金管 理人 无法计 算当 日基金 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 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 按基 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 投资 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 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予以公告 。 (十一)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59 总数后的余额 )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 赎回: 当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能 力支 付投资 人的 全部赎 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 顺延赎 回: 当基金 管理 人认为 支付 投资人 的赎 回申请 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 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 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 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通过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方式在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同时在通过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并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 生上 述暂停 申购 或赎回 情况 的,基 金管 理人当 日应 立即向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 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0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 ,并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 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 少刊登 暂停公告1 次。 暂停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 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同意的其他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 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 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 理日起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 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1 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 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成长性的创新主题类上市公司, 在充分注重投资 组合收益性、流动性与安全性的基础上,力争实现资本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 、债券、权证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深信“ 创新 创造财 富” ,以基 本面 研究驱 动投 资运作 ,在 有效控 制风 险的基 础上追求超额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 “自上而下” 与 “自下而上” 相 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 将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贯穿于资产配置、 行业细分、 个券选择以及组合风险管理全 过程中。 1、资产配置 (1) 本基 金基于 对宏 观面、 政策 面、基 本面 和资金 面等 四个角 度的 综合分 析, 充分研判各类资产的风险、 收益、 流动性及相关性等因素, 灵活配置大类 资 产,力求减小投资组合的系统性风险。 (2) 本基 金 投资 的资 产类别 包括 股票、 债券 、权证 等 。 其中, 股票 类资产 包括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和未来可能出现的诸如中国预托凭证之 类 的 股 权 类 证 券;债 券类资 产包 括国 债、金 融债 、 企业 债( 包括可 转债) 、央 行票 据、资 产支 持证券、短期融资券、回购协议以及现金存款 等。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2 在正常市场状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 60%-95%; 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5%-40% , 其中现金或者 到期日 在一年 以内 的政 府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 5% 。其 中,投 资于 创新 主题类 上市 公司股票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 80% 。 本基金定义的创新主题类上市公司 为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 在企业经营管理中知识与科技的运用对其发展有重要 的推动作用、 具备行业领先或技术领先优势的上市公司以及经重组后将显现上述 特征的上市公司。 2、股票投资策略 基金管理人认为, 当今时代, 人类社会 已经步入了一个创新不断涌现的重要 时期, 也步入了一个经济结构加快调整的重要时期。 生产力、 生产方式、 生活方 式和经济社会发展观 在创新的推动下发生 了前所未有的深刻变革, 生产要素 的流 动 与产业转移也在因创新而不断 加快: 信息科技 创新已经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知 识传播应用进程的重要引擎 ; 生命科学和生物技术 创新在对改善和提高人类生活 质量 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 能源科技创新正在为进一步 化解能源与 环境问题开辟 新 途径; 材料科技创新将 带来深刻的技术变革, 基础研究的重大突破 逐渐为人类 认知客观规律、 推动技术和经济发展展现新的前景。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 我国 作 出 了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决策, 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国家战略 , 加强国家创新 体系建设。 在资本市场上, 由于创新主题类公司具有着强大的竞争优势, 其公司业绩在 未来较长的时间内将会保持持续高速的成长, 股价也将相应地持续大幅升高。 因 此, 本基金 以创新主题类上市公司作为股票投资主体, 在高度重视基本面分析的 基础上遵循 “关注成长, 合理预期企业未来价值” 的选股标准精选个股, 力争为 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 具体而言, 本基金将通过成长性评估、 价值评估、 现金流预测与行业环境评 估等多项指标全面考量公司的基本面, 关注因素包括: 行业竞争趋势、 公司竞争 地位、公司业务发展的关键点、短期与长期内公司现金流增长的主要驱动来源、 公司治理结构等, 运用的的分析模型包括自由现金流折现模型 (DCF) 、 经济价值 模型(EV/EBITDA ) 、 杜邦 财 务分 析模 型(DuPont Analysis )等 。 在创 新 属性 评 估方面, 本基金将重点考量创新的预期效果, 并判断创新是否已经或者将会驱动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3 企业的成长。 本基金对创新的认定涵盖制度创新、 技术创新、 产品创新、 服务创 新、 流程创新、 管理模式创新、 商业模式创新、 需求创新等多个角度。 其中, 对 于公司的具体创新项目, 本基金将重点评价基于项目的预期投资回报率, 具体衡 量指标包括: 销售收入边际增长率、 毛利率边际增长率、 净利率边际增长率、 投 入资本回报率等。 2、债券投资策略 在目前中国债券市场处于制度与规则快速调整的阶段, 本基金将采用久期控 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 主要包括: 久期控制 、 期限结 构配置、 市场 转换、 相对 价值判断和信用风险评估等管理手段。 在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险的基础上, 根据 对宏观经济发展状况、 金融市场运行特点等因素的分析确定组合整体框架; 对债 券市场、 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 相机而动、 积极调 整。 (1) 久期 控制是 根据 对宏观 经济 发展状 况、 金融市 场运 行特点 等因 素的分 析确定组合的整体久期,有效的控制整体资产风险; (2) 期限 结构配 置是 在确定 组合 久期后 ,针 对收益 率曲 线形态 特征 确定合 理的组合期限结构, 包括采用集中策略、 两端策略和梯形策略等, 在长期、 中期 和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 ,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中获利; (3) 市场 转换是 指管 理人将 针对 债券子 市场 间不同 运行 规律和 风险 -收益 特性构建和调整组合,提高投资收益; (4) 相对 价值判 断是 在现金 流特 征相近 的债 券品种 之间 选取价 值相 对低估 的债券品种, 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 增持相对低估、 价格将上升的类属, 减持相 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类属; (5) 信用 风险评 估是 指管理 人将 充分利 用现 有行业 与公 司研究 力量 ,根据 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和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 以此作为品种选择 的基本依据。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2)具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3)在信用等级与剩余期限类似的条件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4 (4) 风险水平合理、 有 较好的下行保护且基本面有良性变化的可转换债券。 3、适时选择权证投资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 在权证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 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 具: (1) 运用 权证与 标的 资产可 能形 成的风 险对 冲功能 ,构 建权证 与标 的股票 的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 构建 权证与 债券 的组合 ,利 用债券 的固 定收益 特征 和权证 的高 杠杆特 性,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 针对 不同的 市场 环境, 构建 骑墙组 合、 扼制组 合、 蝶式组 合等 权证投 资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 在严 格风险 监控 的前提 下, 通过对 标的 股票、 波动 率等影 响权 证价值 因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五)投资风格 “研究为本、 积极投资、 淡化选时、 均衡配置, 在严格风控的基础上实现投 资收益的最大化”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六)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管 理组工作。 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 股票投资的行业配置 比例及重仓投资品种投资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管理组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 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 定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并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交易员, 负责执行投资指令, 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 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 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 的具体建议。 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现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七)投资程序 1、基 金管 理组根 据市 场的趋 势、 运行的 格局 和特点 ,并 结合基 金合 同、投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5 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 资策 略报告 提交 给投资 决策 委员会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审批 决定 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 金管 理组根 据批 准后的 投资 策略确 定最 终的资 产分 布比例 、个 券投资 分布方式及买卖时机,并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集 中交 易室依 据基 金管理 组的 指令, 制定 交易策 略, 统一执 行证 券投资 组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风 险控 制委员 会根 据市场 变化 对投资 组合 计划提 出风 险防范 措施 ,监察 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 制。 6、基金管理组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图 投资程序示意图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中信标普 300 指数, 债券投资部分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6 的业绩比较基准采用中信标普国债指数。 中信标普300 指数和中信标普国债指数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中信标普 300 指 数由深沪两市具有行业代表性的公司构成, 样本股经过流动性和财务稳定性的审 慎检查, 能较全面地描述中国 A 股市场的总体趋势, 是目前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 股票投资业绩比较基准。 中信标普国债指数反映了交易所国债整体走势, 是目 前 市场上较有影响力的债券投资业绩 比较基准。 本基金定位为股票型基金, 因此本基金的整体业绩比较基准可以表述为如下 公式:中信标普300 指数×80%+中信标普国债指数×15%+同业存款利率×5%。 基金管理人认为, 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 征。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或者有更科学 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基金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应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在调整 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收益、 较高预期风险的 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十)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 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 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 基金的投资组合 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券 的10%; (4)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 本基 金进入 全国 银行间 同业 市场进 行债 券回购 的资 金余额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7 (6) 在正 常市场 状况 下,本 基金 投资组 合中 的股票 投资 比例浮 动范 围为: 60%-95%; 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5%-40% 。 其中, 投资于 创新主题类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 80%;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原始 权益 人的各 类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 本基金持有的 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 本基 金持有 的同 一 (指 同一 信用级 别 ) 资产支 持证 券的比 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评不得低于 BBB , 在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 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0.5%;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 (15)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 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 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相关规定的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8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出资 或者 买卖其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 与其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人 有控 股关系 的股 东或者 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 中国证监会 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9) 法律 法规或 监管 部门取 消 上 述限制 , 如 适用于 本基 金,则 本基 金投资 不再受相关限制 。 (十二)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 金管 理人按 照国 家有关 规定 代表基 金独 立行使 股东 权利, 保护 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 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 通过 关联交 易为 自身、 雇员 、授权 代理 人或任 何存 在利害 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三)基金的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融券。 (十四)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 资 4,881,457,074.06 93.30 其中: 股票 4,881,457,074.06 93.30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12,692,000.00 5.98 其中: 债券 312,692,000.00 5.98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69 其中:买 断式回 购的买 入 返售 金 融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852,414.38 0.17 7


其他资 产 29,088,027.62 0.56 8


合计 5,232,089,516.0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 农、林 、牧 、渔 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3,022,724,430.22 58.21 D 电力、 热力 、燃 气及 水生 产和供 应业 3,579,362.76 0.07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30,668,320.80 0.59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19,176,000.00 0.37 H 住宿和 餐饮 业 43,344,583.60 0.83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661,314,530.80 12.74 J 金融业 212,382,200.00 4.09 K 房地产 业 607,799,861.40 11.70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58,627,652.00 1.13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3,428,000.00 0.07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 -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218,412,132.48 4.21 S 综合 - - 合计 4,881,457,074.06 94.01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2271 东方雨 虹 17,986,320 478,795,838.40 9.22 2 000581 威孚高 科 18,203,072 474,918,148.48 9.15 3 600519 贵州茅 台 2,900,000 470,177,000.00 9.05 4 000024 招商地 产 30,000,000 368,700,000.00 7.10 5 600563 法拉电 子 7,980,000 271,479,600.00 5.23 6 600570 恒生电 子 6,000,000 253,080,000.00 4.87 7 300133 华策影 视 7,490,128 218,412,132.48 4.21 8 600037 歌华有 线 14,656,038 215,590,318.98 4.15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0 9 000712 锦龙股 份 12,000,000 212,280,000.00 4.09 10 300367 东方网 力 1,500,000 151,500,000.00 2.9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257,967,000.00 4.97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257,967,000.00 4.97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 - 7 可转债 54,725,000.00 1.05 8 其他 - - 9 合计 312,692,000.00 6.02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40437 14 农发 37 600,000 59,928,000.00 1.15 2 113005 平安转 债 500,000 54,725,000.00 1.05 3 140204 14 国开 04 500,000 50,120,000.00 0.97 4 110418 11 农发 18 500,000 49,970,000.00 0.96 5 140352 14 进出 52 500,000 47,945,000.00 0.92 6、 报 告期末 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资产 净值 比例 大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证 券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 允许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允许投资国债期货。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1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申明本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券 的发 行主 体本期 是否出 现被 监管 部门立 案调 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本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2)申明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在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 证金 369,984.44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3,451,816.39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5,220,280.46 5 应收申 购款 45,946.3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9,088,027.62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3005 平安转 债 54,725,000.00 1.05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流通受限情况说明 1 300133 华策影 视 218,412,132.48 4.21 见注 注: 华策影视流通受限部分公允价值共 218,412,132.48 元, 其179,416,960.20 元流通受 限原因为筹划重大事项, 其余 38,995,172.28 元流通受限原因为非公开 发行股票。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净值比例的分项之和与合计可能存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2 在尾差。 十 一、 基金 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也不 保证最 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业 绩并 不代 表其未 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富 国天博 创新 主题 股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历 史各时 间段份 额净 值增 长率与同 期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 长 率① 净值增 长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7.4.27-2007.12.31 55.53% 1.73% 40.36% 1.79% 15.17% -0.06% 2008.1.1-2008.12.31 -51.52% 2.12% -55.10% 2.40% 3.58% -0.28% 2009.1.1-2009.12.31 66.88% 1.59% 72.36% 1.63% -5.48% -0.04% 2010.1.1-2010.12.31 6.05% 1.47% -8.12% 1.25% 14.17% 0.22% 2011.1.1-2011.12.31 -23.48% 1.28% -20.30% 1.04% -3.18% 0.24% 2012.1.1-2012.12.31 8.97% 1.33% 6.65% 1.00% 2.32% 0.33% 2013.1.1-2013.12.31 -1.45% 1.49% -3.88% 1.09% 2.43% 0.40% 2014.1.1-2014.9.30 13.03% 1.13% 5.69% 0.78% 7.34% 0.35% 2007.4.27-2014.9.30 23.95% 1.56% -13.81% 1.47% 37.76% 0.09% 2014.7.1-2014.9.30 11.05% 0.82% 10.58% 0.70% 0.47% 0.12% 2、自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来富国 天博创 新主 题股 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累计 份额净值 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 历史走势对比图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3 注: 截止日 期 为2014 年9 月 30 日。 本基金 于2007 年 4 月 27 日由原 汉博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型而 成, 建仓期 6 个月 ,从 2007 年 4 月27 日至2007 年 10 月26 日, 建仓 期结 束时 各项 资产配 置比 例均 符合 基金 合同约 定。 十 二、 基金 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4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 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 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 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 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 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 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 基金财产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 。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 财产 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 三 、 基金 资产的 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5 (二)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 流通 股票 按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所 的收盘 价估 值;估 值日 无交易 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 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 股、 转增股 、配 股和 公 开增 发新股 等发行 未上 市 的 股票, 按估 值日在 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估值; 3)首 次公 开发行 有明 确锁定 期的 股票, 同一 股票在 交易 所上市 后, 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 公开 发行有 明确 锁定期 的流 通受限 股票 ,按监 管机 构或行 业协 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2)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2)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 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 法: (1)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价 交易 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 盘价 估值, 估值 日没有 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 交易 所市 场未 实行净 价交 易的 债券按 估值日 收盘 价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应收利息( 自 债 券 计 息 起 始 日 或 上 一 起 息 日 至 估 值 当 日 的 利 息) 得到的 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 未上 市债 券采 用估值 技术 确定 公允价 值, 在 估值 技术难 以可 靠计量 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 (4)在全 国银 行间 债券 市场交 易的 债券 、资产 支持证 券等 固定收 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6 (5)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或两 个以 上市 场交易 的,按 债券 所处的 市场 分别估 值; (6)在任 何情 况下 ,基 金管理 人如 采用 本项 第(1)-(5) 小项 规定 的方 法对基 金资产进行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 为按本项第(1) -(5)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 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 市场报价、 流动性、 收益率 曲线等 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 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 持有 的权 证, 从持有 确认 日起 到卖出 日或行 权日 止,上 市交 易的权 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 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 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 进行 估值, 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但是, 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 项第(1) 小项规 定的 方 法对基 金资产 进行 估值 不能客 观反映 其公 允价 值的, 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 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 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7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 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 日对基金 资产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 进行。 (五)估值错误 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 或 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 “受损方”)按下述 “ 差错处理原 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据计 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 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 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 不能克服, 则属不可抗力, 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8 (1)差错已发生, 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 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 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 的责 任方 对可 能导致 有关 当事 人的直 接损失 负责 ,不 对 间接 损失负 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 错而 获得 不当 得利的 当事 人负 有及时 返还不 当得 利的义 务。 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 责任 方拒 绝进 行赔偿 时, 如果 因基金 管理人 过错 造成基 金财 产损失 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 并拒绝进行赔偿时, 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 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 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 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 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79 (1)查明 差错 发生 的原 因,列 明所 有的 当事人 ,并根 据差 错发生 的原 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 差错 处理 原则 或当事 人协 商的 方法由 差错的 责任 方进行 更正 和赔 偿 损失; (4)根据 差错 处理 的方 法,需 要修 改基 金登记 结算机 构交 易数据 的, 由基金 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出现错 误时 ,基 金管理 人应当 立即 予以纠 正, 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 偏差 达到 基金 份额净 值的 0.25% 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通报 基 金托管 人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错误 偏差 达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 时,基 金管理 人应 当公告。 (3)因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算错误 ,给 基金 或基金 份额持 有人 造成损 失 的 ,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由 于 各 自 技 术 系 统 设 置 而 产 生 的 净 值 计 算 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 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 产价值时; 3.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 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4.中国证监会 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0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按 股票 估值 方法的 第(3)项 、债 券估 值方 法的第 (6) 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 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 四 、 基金 收益与 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赎回费和转换费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 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3.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 人自行承担。 当投资 人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注册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1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 人 的 现 金 红 利 按 红 利 发 放 日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自 动 转 为 基 金 份 额。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 12 次,每次基金 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 益的5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 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 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 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 分配 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 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 由基金托管人 复核 , 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 基金管理人 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十 五 、 基金 费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2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 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二)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 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费按 前一 日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1.5%年 费率 计 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 年费率计提。 计 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3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 (五)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 金托管费率。 降低基 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 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 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 六、 基金 的会计 与审 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 账目、 凭证并 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 7. 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 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 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 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 及其他规定事项 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 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经基金 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 ) 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 更换。 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4 十 七 、 基金 的信息 披露 基金的 信息披 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 、 《 信息披 露办 法》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按规定将 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 (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 ) 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 “网站” ) 等 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 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 理人按 照《 基金 法》 、 《信息 披露 办法 》 、基金 合同编 制并 在基 金份额 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 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 上,将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5 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1 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 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 《基金法》 、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 就基金份额发 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 刊和网 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 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每 个 开 放 日 的 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 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 年 度 最 后 一 个 市 场 交 易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和 基 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 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 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 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6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 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及决议 ;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 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 托管 部门的 主要业 务人 员在一 年内 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 管理 人及 其董 事、总 经理 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 基金经 理受 到严重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7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 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回; 26.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年度报告、 半年 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 后, 将存放于基金 管理人所在地、 基金托管人所在地, 供公众查阅。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 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8 十 八、 风险 揭示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股票型基金, 属于较高预期收益、 较高预期风险的 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一)投资于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 响而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 财政政策、 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 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证券市场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 而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 宏观经济运 行状况将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 同时 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 基金投资于股票和债券, 收益水平会受到 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 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 如市场、 技术、 竞争、 管理、 财务等 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基金投资收益变化。 (5)购买力风险 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 2、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3、债 券收 益率曲 线变 动风险 。债 券收益 率曲 线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线 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89 4、再 投资 风险。 再 投 资风险 反映 了利率 下降 对固定 收益 证券利 息收 入再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5、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 的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份额净值。 6、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可能因基金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 场等判断有 误、 获取的信息不全等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 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对基金收益水平存在影响。 7、操作或技术风险 指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 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 、 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8、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9、其他风险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金融市场危机、 行业竞争、 代理商违约、 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0 (二)声明 1、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 机构及部门担保。 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 基金 管理人 直接 办理本 基金 的销 售 外, 本基金 还通 过 申银 万国 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浙江) 有限责任公司、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 (山东) 有限责任 公司、 信达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光大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海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财富里昂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江海证券有限公 司、 和讯 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 限公司、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元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 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诺亚正行 (上海 ) 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深 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北京展恒基金 销售有限公司 的 代 销 网 点 以 及 通 过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交 易 系 统 办 理 相 关 业 务 的 上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1 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 但是, 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 或负债, 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 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 全。 十 九 、 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 止和基 金财 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 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法律 法规要 求 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义务有 重大 影响而 需要 变更基 金合 同的的 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 基 金合同 规定 的范围 内变 更基金 的申 购费率 、赎 回费率 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基金合 同规 定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的 其 他情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2 形。 2.关 于变 更 基金 合同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应 报 中 国证监 会 核 准或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应当终 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 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有 关 规 定 对 基 金 财 产 进 行 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3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 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告在 基金合 同终 止并 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 、 基金 合同的 内容 摘要 一、 基金合同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陈敏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4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9]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 直至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 用 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认购和申购费用、 基金赎回手续费用和管理费以及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5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换、 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 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 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 ,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 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 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对注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 、更 换代 销机 构,并 依据 销售 代理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法规 ,对 其行为 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 、更 换律 师、 审计师 、证 券经 纪商或 其他为 基金 提供服 务的 外部机 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 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 以专业 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6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 监察与稽核、 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 财产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 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 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 他人泄露; 15.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定 基金 收益 分配方 案,及 时向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分 配收益; 16.依据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行 使诉 讼权利 或者 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 组 ,参 与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 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损 害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合法 权益,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 托管 人违 反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7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并 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 法律 法规 为 基 金的利 益对 被投 资公司 行使股 东权 利,为 基金 的利益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 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 依基金合同约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或 监 管 部 门 批 准 的 其 他收入 ;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 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 管理人, 对于基金管理 人违反本基金 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 对基金 财产、 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 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 基金当事 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 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 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8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 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外, 不得 为自己 及任 何第三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 除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 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的 投资指 令, 及时办 理清 算、交 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支付基 金收 益 和赎 回 款项; 16.按照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 法自 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基金 财产 损失 ,应承 担赔偿 责任 ,其赔 偿责 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8.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产 损失时 ,应 为基金 向基 金管理 人追偿; 19.参加 基金 财产 清算 小组, 参与 基金 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面临 解散 、依 法被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破 产时, 及时 报告中 国证 监会和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99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 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 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 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 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 自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机 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 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0 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 经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 金份额 10%以上( 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 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 ,但 法律 法规要 求 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 一 的 , 可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后 修 改 基 金 合 同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他 情形。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1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 书面告 知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决 定召 集的 ,应当 自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自行 召集 。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知 提出 提议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表 和基金 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 (以下简称“召集人” )负责 选择确 定 开会时 间 、 地点 、 方式 和权 益 登记 日 。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 于会议召开 日前30 天在指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2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 代理 投票的 授权 委托书 的内 容要求 (包 括但不 限于 代理人 身份 、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 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 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行监督 。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基 金 托 管 人 拒 不 派 代 表 对 书 面 表 决 意 见 的 计 票 进 行 监 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 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 (2) 现场 开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通过授 权委 托书委 派其 代理人 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 如基金管理人 或 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通讯 方式开 会指 按照本 基金 合同的 相关 规定以 通讯 的书面 方式 进行表 决。 (4) 会议 的召开 方式 由召集 人确 定 , 但 基金 管理人 更换 或基金 托管 人更换 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条件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3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 会议方可举行 : 1)对 到会 者在权 益登 记日持 有基 金份额 的统 计显示 , 全部 有效 凭证 所对应 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50%,下同 ) ; 2)到 会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身 份证 明及持 有基 金份额 的凭 证、代 理人 身份证 明、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 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 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 基金管理人持有的 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 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 ( 分别或共同称 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 集人 在监督 人和 公证机 关的 监督下 按照 会议通 知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和统 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如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 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本 人直 接出具 书面 意见和 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5)直 接出 具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或受 托代表 他人 出具书 面意 见的代 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 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与注 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 内容为 本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事 由所 涉及的 内容。 (2)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单独或 合并 持有权 益登 记日本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 有人可 以在大 会召 集人 发出会 议通知 前就 召开 事由向 大会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4 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 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交的 提案, 大会 召集人 应当 按照以 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 或合 并持有 权利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的 召集 人发出 召 开 会议的 通知 后,如 果需 要对原 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公告。否 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 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5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 单位名称 ) 、 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数量、 委托人姓名 (或 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 表决截 止日期 后第 2 个工作 日在公 证机 关及 监督人 的监督 下由 召集 人统计 全部 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 则在公正机关监督下形 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 、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 通 过方为 有效 ,除 下列 (2)所 规定 的须 以特别 决议通 过事 项以 外的其 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 通过方为有效; 更换 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 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 不 清 或 相互 矛 盾 的视为 弃 权 表 决, 但应当计入出 具书面意 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 代 表的基 金份 额总 数 。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6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召集, 则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但如 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 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 人应当 在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表决 后立 即进行 清点 ,由大 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大 会主持 人对 于提交 的表 决结果 有异 议,可 以对 投票数 进行 重新清 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 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 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 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 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 方 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 出具无异议的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7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如果采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 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 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 应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 投资范围或 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7) 提高 基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的报 酬标 准。但 法律 法规要 求 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 (9) 对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 义务有 重大 影响而 需要 变更本 基金 合同的 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 律法规 和 本 基金合 同规 定的范 围内 变更基 金的 申购费 率、 赎回费 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 必须对 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 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 法律法 规或 本基金 合同 规定不 需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其他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8 情形。 2. 关于变更基金合同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决 议 应 报 中国证监会 核 准 或 备 案, 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 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 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 而 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 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 破产、 撤销等事由, 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 而在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 基金 合同终 止时 ,成立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基金 财产 清 算组 在中 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成员由 基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具有从 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 算组 负责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估价 、变现 和分 配。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 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 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09 (6)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 (8)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公 告于 基 金合同 终止 并报 中国证 监会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内由 基金财产清算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结 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 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 内容、 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 同有关的争议, 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 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的 , 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市。 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0 五、 基金合同 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 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 本基金合同由 《汉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 本基金合同 经汉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授权,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双方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自汉博基金终止上市之日 起生效,原《汉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日起失效。 (二) 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 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 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 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 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代销 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 一 、基 金托管 协议 的内 容摘要 一、 托管协议 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二期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敏 成立时间:1999 年4 月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9 】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8 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1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 王洪章 成立日期:2004 年09 月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 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 二、 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 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 基金管理 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 以便基 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 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 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 、 债券、 权证 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 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 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本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 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 券,不 超过 该证券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2 的10%; 4、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 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5、本 基金 进入全 国银 行间同 业市 场进行 债券 回购的 资金 余额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 6、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投资比例的规定, 在正常 市场 状况 下,本 基金投 资组 合中 的股票 投资比 例浮 动范 围 为:60%-95%; 除股票以外的其他资产投资比例浮动范围为:5%-40%;


7、本 基金 投资于 同一 原始权 益人 的各类 资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 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 一信 用级别 )资 产支持 证券 的比例 ,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 本基金所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评级不得低于 BBB , 在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 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 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0.5%; 14、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五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15、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 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 相关规定的 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3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托管协 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 金禁止 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 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 单。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 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 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 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基金管理人 已成交的关联交易, 基 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 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 经慎重选择的、 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 , 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严格 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 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 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 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 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基金管理人根 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 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 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 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 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 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 按照 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4 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 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 定, 与基金托管人就相关事项签订补充协议, 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 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防范流动性风险、 法律 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 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 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 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实际投资运作 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 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 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 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法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约定 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若基金托 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九)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 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5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 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在下一工作日前应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 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 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 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 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基金财产 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 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6 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 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管 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金 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 金财产。 (二)基金银行 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 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 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 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三)基金证 券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深圳分公司为 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 账户资产的 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7 结算备 付金账 户( 资 金 交收账 户) , 并代 表所 托管的 基金完 成与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结算互保基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 定执行。 5.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四)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五)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 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六)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 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 券登记 结算有 限责 任公 司上海 分公司/深 圳分 公司或 票据营 业中 心的 代保管 库, 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 银行 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 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 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七)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 (指基金合同、 托管协议) 的原件分别 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 管理人在代表基金 签署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8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 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 10 个工作 日内将正本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 年。 五、 基金资产 净值计算与 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 核,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 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按 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名册的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 15 年。 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 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 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七、 争议解决 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 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19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 的 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 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 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基金托管人更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基金管理人更换;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 二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服 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资料的寄送服务 每次交易结束后,投资者可在 T+2 个工作日 后通过销售机构的网 点查询和 打印确认单; 在第一、二、三 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本季度有交易 并定 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 ,向本年度 末所有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 并定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或在第四季度有交易、 年末基金份额余额为零 并定制对账单服务 的投资者寄送年度对账 单。 (二)网上交易 服务 投资者除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和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办理申购、 赎 回 及 信息 查询 外, 还可通 过 基金 管理 人的 网站(www.fullgoal.com.cn ) 享受 网 上交易服务。具体业务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说明。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0 本基金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即投资者可通过固 定的销售机构, 采用定期定额的方式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具体实施时间和业 务规则详见我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公司网站公告。 已开通定期定额的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登录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fullgoal.com.cn查询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 咨询。 若新增销售机构开通此项业务,本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将及时予以公告。 (四)免费信息定制服务 基金客户可以通过拨打电话、 发送邮件或者发短信 3 种方式定制每日基金净 值、 交易确认信息、 富 国周刊、 公告信息、 浮 动盈亏、 月度、 季度电 子对账单等, 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五)网络在线服务 客户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基金公司网站 “客户服务” 栏目, 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投资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六)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服务 客户服务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净值信息、账户交易情况、 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坐席提供每周 5 天、 每天不少于 8 小时的座席服务, 投资 者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 信息查询、 服务投诉、 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 专项服务。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柜台、 基金公司网站投诉栏目、 自动语音留 言栏目、 客户服务中心人工热线、 书信、 电子邮件等 6 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管理 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公司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八)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联络方式 客户服务统一咨询电话:95105686,4008880688 (全国统一, 免长途话费) , 工作时间内可转人工坐席。 传真:021-20361544 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 电子信箱:public@fullgoal.com.cn 富国天 博创 新主 题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更 新招 募说 明书 121 二 十三 、其 他应披 露事 项 1、 2014 年8 月9 日在中国证券报和公司网站发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在子公司兼任职务及领薪情况的公告》 2、2014 年9 月4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 证券日报 和公司网 站 发布《关于新增旗下部分开放式基金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公告 》 二十 四 、招 募说明 书 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 所, 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查阅。 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 五 、备 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 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 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二) 《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 《富国天博创新主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0 一四年 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