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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信用A(690006)

民生信用: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民生加银信用 双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 更新招募说明 书 201 4 年第 2 号 基金管 理人 : 民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托 管人 : 中国银 行 股份有 限公 司 二 O一 四年 十二 月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1 重要提示 民生加银信 用双利债 券型 证券投资基 金经2012年2月16日中国证 监会证 监许可 【2012 】 195号文核 准募 集 ,基金 合同于2012年4月25 日正式 生效 。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本招募说 明书 的内容 真实 、 准确 、 完整 。 本招募 说明 书 经中国证监 会核 准, 但中 国证 监会 对本 基金募集 的核 准, 并不表 明其对本 基金 的价 值和 收益 做出实质性 判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险 。 证券投 资基 金 ( 以下 简称“ 基金”) 是一 种长 期投 资工 具, 其主要 功能 是分 散投 资, 降低 投资单 一证 券所 带来 的个 别风险 。 基金 不同 于银 行储 蓄和债 券等 能够 提供 固定 收益预 期的 金 融工具 , 投资 者 购买基 金, 既可能 按其 持有 份额 分享基金 投资 所产 生的 收益 , 也可能 承担 基 金投资 所带 来的 损失 。 基金投资者 应当 充分 了解 基金定 期定 额投 资和 零存 整取等 储蓄 方式 的区 别 。 定 期定额 投 资是引 导投资者 进行 长期 投资 、 平均投 资成 本的 一种简单 易行 的投 资方 式, 但并不 能规 避基 金投资 所固 有的 风险 ,不 能保证 投资 者 获 得收 益, 也不是 替代 储蓄 的等 效理 财方式 。 基金在 投资 运作 过程 中可 能面临 各种 风险 , 既包 括 市场风 险 , 也 包括 基金 自 身的管 理风 险、 技术 风险 和合 规风 险等。 巨额 赎回 风险 是开 放式基金 所特 有的 一种 风险 , 即当单 个开放 日基金 的净 赎回 申请 超过 上一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百分 之十时 , 投资 者 将可能 无法 及时赎 回持 有 的全部 基金 份额 。 基金分 为股 票基 金、 混合 基金 、 债券基 金、 货币 市场基金 等不 同类 型, 投资 者 投资 不同 类型的 基金 将获 得不 同的 收益预 期 , 也 将承 担不 同 程度的 风险 。 一般 来说 , 基金的 收益 预期 越高, 投资 者 承担的 风险 也越大 。 本基金 按照 基金 份额 初始 面值1.00元 发售 , 在市场 波 动等因 素的 影响 下, 基金份额净 值 可能低 于基金 份额初 始面 值 ,投资者 存在 遭受 损失 的风险 。 因拆分 、封 转开 、分 红等 行为导 致基 金份 额净 值变 化,不 会改 变基 金的 风险 收益特 征 , 不会降 低基 金投 资风 险或 提高基 金投 资收 益。 民生加 银信用双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是 债券 型基金, 通常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 低于股 票 型基金 和混 合型 基金 , 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 为证 券 投资基 金中 的较 低风 险品 种。 本基 金投 资 于证券 市场 , 基金 净值 会 因证券 市场 波动 等因 素产 生波动 。 投资 者 在投资 本基金前 , 应仔 细 阅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及基金 合同 , 全面 认识 本 基金的 风险 收益 特征 和产 品特性 , 充分 考 虑自 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 对认购/ 申购基 金的意愿、 时机、数量等 投资行为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2 做出独立、谨 慎 决 策, 获 得基金 投资 收益 , 亦承 担 基金投 资中 出现 的各 类风 险, 包括 : 因政 治、 经济 、 社会等 环境 因素对证 券价 格产 生影 响而 形成的 系统 性风 险、 个别证券特 有的 非系 统性风 险、 由于基 金 投资者 连续 大量 赎回 基金 产生 的流动 性风 险、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管 理实 施过程 中产 生的 基金 管理 风险、 本基 金的 特定 风险 等。 投资者 应当 认真 阅读 基金 合同 、 招募说 明书 等基 金法律文 件, 了解本 基金 的风险收 益特 征, 并根 据自 身的 投资目 的、 投资 期限 、 投 资经 验、 资产状 况等 判断 基金 是否 和投资 者 的风 险承受 能力 相适 应。 投资者 应当 通过 本基 金管 理人 或代销 机构 购买 本基 金 , 基金代 销机 构名 单详见 本基 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证本 基金 一定 盈利 , 也 不保证 最低 收益 。 本基 金 的过往 业绩 及其 净值 高低 并不预 示其 未来 业绩表 现,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其 他基 金的 业绩 也不 构成对 本基 金业 绩表 现的 保证 。 基金管 理 人提醒 投资 者 基金投 资的“ 买者自 负” 原则 , 在做出 投资决策 后, 基金运 营状 况与基金 净值 变 化引致 的投 资风 险, 由投资者 自行负 担。








除非另 有说 明, 本招募说明 书 所载内 容截 止日 为2014 年10 月25 日, 有关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4年9月30日。(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3 目





录 重要提示


.................................................................................................................................................. 1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4 三、基金管 理人


...................................................................................................................................... 7 四、基金托 管人


.................................................................................................................................... 21 五、相关服 务机构


................................................................................................................................ 21 六、基金的 募集


.................................................................................................................................... 33 七、基金合 同的生 效


............................................................................................................................ 34 八、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 回


................................................................................................................ 34 九、基金的 投资


.................................................................................................................................... 42 十、基金业 绩


........................................................................................................................................ 55 十一、基金 财产


.................................................................................................................................... 56 十二、基金 资 产估 值


............................................................................................................................ 56 十三、基金 收益与 分配


........................................................................................................................ 60 十四、基金 的费用 与税收


.................................................................................................................... 61 十五、基金 的会计 与审计


.................................................................................................................... 63 十六、基金 的信息 披露


........................................................................................................................ 63 十七、风险 揭示


.................................................................................................................................... 66 十八、基金 合同的 变更、 终止 与基金财 产清算


................................................................................ 69 十九、基金 合同内 容摘要


.................................................................................................................... 71 二十、基金 托管协 议内容 摘要


............................................................................................................ 71 二十一、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服务


.................................................................................................... 71 二十二、其 他应披 露事项


.................................................................................................................... 73 二十 三 、招 募说明 书的存 放及 查阅方式


............................................................................................ 74 二十 四 、备 查 文件


................................................................................................................................ 74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4 一、绪言 《民生 加银 信用 双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 (以 下简 称“招募说 明书” 或“ 本招 募说明 书” ) 依据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 (以下 简称“ 《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金销 售管 理办 法》 (以 下 简称“ 《销 售办 法》” ) 、 《 证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 法》 (以 下简称 “ 《运作办法》” ) 、 《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 (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 及 其他有 关法 律法 规与 《民 生加银 信用 双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 (以 下 简称“基金合 同”)编写 。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本招募说 明书 不存在 任何 虚假 记载 、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 真实性 、 准 确性、 完整 性承 担法律 责任 。 本 基金 系 根 据 本招募 说明 书所 载明 的资 料申请 募集 。 本基金 管理 人没 有委 托或 授权任 何其 他人 提供 未在 本招募 说明 书 中载明 的信 息, 或对 本 招募 说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 明。 本招募 说明 书根 据本 基金 的基金 合同 编写 , 并经 中 国证监 会核 准 。 基金合 同是约定 基金 当事人 之间 权利 、 义务的 法律文 件 。 投资者 自依基 金合同 、 招募 说明 书 取得 基金份 额,即 成 为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和 基金 合同当事人 , 直至 其不 再 持有本 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其持有 基金 份额 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的完全 承认 和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基金 合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享有 权利 、 承担 义 务。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作 为基金合 同当 事人 并不 以在 基金合 同上 书面 签章或 签字 为必 要条 件。 投资者 欲了解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权 利和 义务 , 应详细 查阅基金 合同 。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民生 加银 信用 双利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金合 同: 指《民 生加银信用双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 对 本基金 合同 的任 何有 效修 订和补 充; 招募说 明书 : 指《民 生加银信用双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 及 其定期 更新 ; 基金份 额发 售公 告: 指《民 生加银信用双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 公 告》; 托管协 议: 指《民 生加银信用双利 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及 其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 中国证 监会 : 指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 会;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5 中国银 监会 : 指中国 银行 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 十届全 国人 民代 表大 会常 务委员 会 第五次 会议 通过 的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起实 施的 《中 华 人民共 和国证 券投 资基 金法 》及 不时做 出的 修订 ;


《销售 办法 》 : 指 2011 年 6 月 9 日由中 国证监会 公布 并于 2011 年 10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销售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运作 办法》: 指 2004 年 6 月 29 日由中 国证监 会公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做 出的修 订 ;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国 证监 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 布并 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施的 《 证券 投资 基金 信息 披露管 理办 法》 及不 时作 出的修 订 ; 元: 指人民 币元 ; 基金管 理人 : 指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托 管人 : 指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 基金注 册登 记业 务: 指本基 金登记、存管、 清算和交 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 资 者基金 账户 管理 、 基 金份 额注册 登记 、 清 算及 基金 交易确 认、 代理发 放红利、建 立并 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办理非 交 易过户 业务 等;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指办理 本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的机 构。本基金的注 册登记机 构 为民生 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 接受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有 限 公司委 托代 为办 理本 基金 注册登 记业 务的 机构 ; 投资者 : 指个人 投资者、机构投 资者、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法律 法 规或中 国证 监会 允许 购买 证券投 资基 金的 其他 投资 者; 个人投 资者 : 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有关法律 法规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 基 金的自 然人 ; 机构投 资者 : 指在中 国境内合法注册 登记或经 有权政府部门批 准设立和 有 效存续 并依法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 : 指符合 《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境 内证券投资管理 办法》及 相 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 资于在中 国境内依法募集 的证券投 资 基金的 中国 境外 的机 构投 资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指依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合法 取得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 资 者;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指按照 本基金合同第九 部分之规 定召集、召开并 由基金份 额 持有人 或其 合法 的代 理人 进行表 决的 会议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6 基金募 集期 : 指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 募集期限,自基 金份额发 售 之日起 最长 不超 过 3 个月 ; 基金合 同生 效日: 指募集 结束,基金募集 的基金份 额总额、募集金 额和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法律 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相关规 定,基金 管 理人依 据《基金法》向 中国证监 会办理备案手续 后,中国 证 监会的 书面 确认 之日 ; 存续期 : 指自本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起 至终止 日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日/ 天: 指公历 日; 月: 指公历 月; 工作日 : 指上海 证券 交易 所和 深圳 证券交 易所 的正 常交 易日 ; 认购: 指在基 金募集期内,投 资者按照 本基金合同的规 定申请购 买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申购: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投资者申请 购买本基 金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赎回: 指在本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 间,基金份额持 有人按基 金 合同规 定的 条件 要求 将基 金份额 兑换 为现 金的行为 ; 销售服 务费 : 指从基 金资产中计提的 ,用于本 基金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 服 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等 费用 ; 基金份 额类 别: 指根据 认购费、申购费 收取方式 的不同将基金份 额分为不 同 的类别 ,各基金份额类 别的代码 不同,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或 有不 同; 基金转 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基 金管理人 规定的条件,申 请将其持 有 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 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转换为 基金管理 人 管理的 、且由同一注册 登记机构 办理登记业务的 其他基金 的 基金份 额的 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 基金账户 内的某一基金的 基金份额 从 一个销 售机 构托 管到 另一 销售机 构的 行为 ;


指令: 指基金 管理人在运用基 金财产进 行投资时,向基 金托管人 发 出的资 金划 拨及 实物 券调 拨等指 令; 代销机 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和 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 基 金代销 业务 资格 并接 受基 金管理 人委 托, 代为 办理 基金认购 、 申购、 赎回 和其 他基金业 务的机 构 ; 销售机 构: 指基金 管理 人及 本基 金代 销机构 ;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基金 管理 人的 直销 中心 及基金 代销 机构 的代 销网 点;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7 指定媒 体: 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用 以进行信 息披露的报刊和 互联网网 站 或其它 媒体 ; 基金账 户: 指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为 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由该注 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交易账 户: 指销售 机构为投资者开 立的记录 投资者通过该销 售机构办 理 认购、 申购、赎回、转 换及转托 管等业务而引起 的基金份 额 的变动 及结 余情 况的 账户 ; 开放日 : 指为投 资者 办理 基金 申购 、赎回 等业 务的 工作 日; T 日: 指销售 机构 在规 定时 间受 理投资 者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业务 申 请的工 作日 ; T+n 日 : 指 T 日后 (不 包括 T 日) 第 n 个工作 日,n 指自然 数; 基金利 润: 指基金 利息收入、投资 收益、公 允价值变动收益 和其他收 入 扣除相 关费 用后 的余 额; 基金资 产总 值: 指基金 持有的各类有价 证券、银 行存款本息、应 收款项以 及 以其他 资产 等形 式存 在的 基金财 产的 价值 总和 ;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净 资产 值; 基金份 额净 值: 指以计 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计 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 单 位基金 份额 的价 值; 基金资 产估 值: 指计算 、评估基金财产 和负债的 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 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过 程; 法律法 规: 指中华 人民共和国现行 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 司法解释 、 地方法 规、地方规章、 部门规章 及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对 于 该等法 律法 规的 不时 修改 和补充 ; 不可抗 力: 指任何 无法 预见 、无 法避 免、无 法克 服的 事件 和因 素。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概 况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田路 西、 福中路 北新 世界商务 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田路 西、 福中路 北新 世界商务 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8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券 监督 管理 委员会 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叁 亿元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股权结 构: 公司 股东 为中国民生银 行股 份 有限公 司 (持股 63.33%) 、 加拿大 皇家 银行 (持 股 30%) 、 三峡 财务 有限 责任公司( 持股 6.67%) 。 电话:010-88566528 传真:010-88566500 联系人 :李良翼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设有 股东 会 、 董 事会 、 监事会 ; 董事 会下 设专门 委员会:审 计委员 会、 合规与 风险管 理委员 会、 薪酬与 提名委 员会 ; 经营管 理层 下设专 门委员 会: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险 控制 委员会 , 以及设 立常 设部 门。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下设 公募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专 户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 常设部 门包 括: 深圳 管理总部 、 工会 办公 室、 监察稽核 部、 投资 部、 研究 部、 专户 理财 一部、 专户 理财 二部 、 固定收益部 、 产品 部、 渠道 管理部 、 市场策 划 中心 、 直销部 、 客户 服务 部、 电子 商务 部、 运营管 理部 、 交易部 、 信息 技术 部、 综合 管理 部、 国际业 务部 、渠 道部 华东 、华南 、华 北区 。 基金管 理情 况: 截至 2014 年 10 月 25 日, 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管理 20 只开放 式 基金 : 民生加 银品 牌蓝 筹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加 银增 强收 益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加 银精 选股 票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稳健 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 银内需 增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 民生 加银 景气 行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 银中 证内 地资源 主题 指数 投资 基金 、 民 生加 银信 用双 利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 银红利 回报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加 银平 稳增 利定 期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加 银现 金 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民生加 银积极成长混合型发起式 证券投资基金、民生加银 加盈理财 7 天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转 债优 选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 银家盈理 财月 度债 券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 民生加银策 略精 选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加银岁 岁增 利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平稳 添利 定 期开放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民生 加银 现 金宝货 币市 场基 金、 民生 加银城 镇化 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二)主要 人员 情况 1.基 金管 理人 董事 会成 员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9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硕 士,高 级编 辑。 历任 中国 人民银 行金 融时 报社 记者 部副主 任 , 中国民 生银 行总 行办 公室 公关策 划处 处长 , 主任助 理、 副主 任, 企业 文化 部 副总经 理 (主 持 工作 ) 。 现任 中国 民生 银行董 事会秘 书、 董事会办 公室主 任、 民生加 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党 委书记 、董 事长 、民 生加 银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长。 俞岱曦 先生 : 总经 理、 董事, 硕士 。 历任鹏 华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行 业分 析师 , 嘉实基 金 管理有限公 司基金 经理, 中银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副 总经理,2011年9 月加入 民 生加银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 现任 民生 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党委 副书记 、 总经 理、 公司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主 席。 Adam Matthews 先生 : 董 事, 硕士。历 任 MERCHANT CAPITAL分析 师、 经理, CHESCON CAPITAL 经理/ 助理 总监 ,JPMERGAN ASSET MANAGEMENT 副总 裁 、董事 总经 理。 现任 加拿 大皇家 银行 资 产管理 公司 亚洲 区机 构业 务的亚 洲区 主管 、民 生加 银资产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 王维绛 先生 : 董事 , 学 士。 历任外 汇管 理局 储备 管理 司副司 长及 首席 投资 官、 汇丰集 团 伦敦总 部及 香港 分行 全球 市场部 董事 总经 理 、 加 拿大 皇家银 行香 港分 行资 本市 场部董 事总 经 理。现 任加 拿大 皇家 银行 中国区 董事 总经 理、 北京 分行行 长。 李镇光 先生 : 董事 , 博士,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海 口丰信公 司总 经理 、 香港 景邦经济 咨询 公司总 经理 、 三峡 财务有 限责任 公司 综合 管理 部副 经理 、 投 资银 行部 副经理 、 经 理。 现任 三 峡财务 有限 责任 公司 党委 书记、 副总 经理 。 朱晓光 先生 : 董事 , 硕士, 高级经 济师 。 历任中 国银行北 京分 行财 会部 副科 长, 中国 民 生银行 总行 财会 部会 计处 处长 , 中 国民 生银 行福 州 分行副 行长 , 中国 民生 银 行中小 企业 金融 部副总 经理 兼财 务总 监 ,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督察 长 。 现 任民 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纪委 书记 、副 总经 理、 党委委 员。 张亦春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厦门大 学教 授、 博士生 导师。 历任 厦门 大学 经济 系讲师 、 经济 学院财 金系 副教 授、 教授、 系副主 任、 系主 任、 厦门大学 经济 学院 院长 。 现任厦门 大学 金融 研究所 所长 。


王波明 先生 : 独立 董事 , 硕士 。 历任美 国BK 国际商 务公司 副总 裁 , 美 国纽约 股票交 易所 经济师 , 北京 证券 交易 所 研究设 计联 合办 公室 副总 干事 。 现 任中 国证 券市 场 研究设 计中 心总 干事、 财讯 传媒 集团 董事 局主席 。 于学会 先生 : 独立 董事 , 学士 。 从 事过10 年 企业经 营管理 工作 。 历任 北京市 汉华律 师事 务所律 师 、 北 京市 必浩得 律师事 务所 合伙 人 、 律师 。 现 任北 京市 众天 律师事 务所合 伙人 、 律 师。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10 2.基 金管 理人 监事 会成 员 袁美珍 女士 : 监事 会主席 , 学 士。 历任 湖北 大冶 市 劳动人 事局 副股 长 、 中央 组织部 老干 部局副 主任 、 中 国民 生银 行 北京管 理部 党委 委员 、 纪 委 书记; 中国 民生 银行 纪检 监 察室主 任、 纪委副书记 。2011年5月 加 入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担任 民生加 银基金 管理有限公 司 监事会 主席 。 徐敬文 先生 : 监事 , 硕士, 美国伊 利诺 州注 册会 计师, 美国 注册 管理 会计 师, 特许金 融 分析师 。 曾在 加拿 大皇 家 银行从 事战 略发 展与 财务 分析工 作 , 其 中包 括加 拿 大皇家 银行 资产 管理公 司的 业务 发展 。现 任加皇 投资 管理 (亚 洲) 有限公 司亚 洲股 票市 场研 究分析 员。 李君波 先生 : 监事 , 硕 士。 历任三 峡财 务有 限责 任公 司投资 银行 部研 究员 , 三 峡财务 有 限责任 公司 研究 发展 部研 究员、 副经 理, 现任 三峡 财 务有限 责任 公司 股权 投资 管理部 副经 理 。 于善辉 先生 : 监事 , 硕士。 曾任职 于天 相投 资顾 问有限公 司, 任分析 师、 金融创新 部经 理、总裁助 理、副 总经理 等职。2012 年加 入民生 加 银基金管理 有限公 司,曾 兼任金融工 程 与产品 部总 监, 现任民 生加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总 经理助 理兼 专户 理财 二部 总监 、 专户投 资 总监。 董文艳 女士 : 监事 , 学 士。 曾就职 于河 南叶 县教 育局 办公室 从事 统计 工作 , 中 国人民 银 行外管 局从 事稽 核检 查工 作。2008 年加 盟民 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现任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深圳 管理 总部 负责人 兼工 会办 公室 主任 。 申晓辉 先生 : 监事 , 学 士。 历任长 盛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市场 部机 构经 理 , 摩根 士丹利 华 鑫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市场 部总监 助理 、 北京 中心 总经理 , 光大保 德信 基金 管理有限 公司 北京 分公司 总经 理助 理, 益民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机 构业 务部总 经理 。2012 年加 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现 任民 生加 银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直销 部(原 机构 一部 )总 监。 3.基 金管 理人 高级 管理 人员 万青元 先生 :董 事长 ,简 历见上 。 俞岱曦 先生 :总 经理 ,简 历见上 。 朱晓光 先生 :副 总经 理, 简历见 上。 张力女 士: 副总经 理 , 硕 士。 历任 招商 银行 北京分 行支行 行长 助理 ; 中国民 生银行 北京 管理部 紫竹 支行 副行 长 、 北京管 理部 投资 银行 处处 长、 北京 管理 部公 司部 总 经理 ;2008年10 月 加入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曾任民生加银基 金管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 渠道一部总 监,2012 年1月 至2014年4 月担任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督 察长 ,2013 年 起担任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党委委 员 ,2014年4月起担 任民 生加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副 总经理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11 吴剑飞 先生 : 副总 经理 , 硕士 ,14 年证 券从 业经 历。 历任长 盛基 金管 理公 司研究员 ; 泰 达宏利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基金经 理助 理和 基金 经理 ; 建信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基金经 理、 投资 决策委 员会 委员 及投 资部 副总监 ;2009 年至2011 年, 任职于 平安 资产 管理 公司, 担任 股票 投 资部总经理 ;2011 年9月 加 入民生加银 基金管 理有限 公司,现任 公司副 总经理 、党委委员 、 公募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林海先 生: 督察长,硕 士。1995年至1999年历任 中国 民生银 行办 公室 秘书 、 宣传处副 处 长;1999 年至2000 年, 任 中国民 生银 行北 京管 理部 阜成门 支行 副行 长 ;2000 年至2012年 ,历 任中国 民生 银行 金融 同业 部处长 、 公司 银行 部处 长、 董事会 战略 发展 与投 资管 理委员 会办 公 室处长;2012年2 月加入民 生加银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2012年5 月至2014年4月 担任民生加 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 理,现任 民生加 银基 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督察 长 、 党委 委员。 4.本基金 基金 经理 乐瑞祺先生: 复旦大学数量经济学硕士,10 年证券从业经历。 自2002 年起任衡泰软件定 量研究部定量分析师,从事固定收益产品定价及风险管理系统开发工作。2004 年加入博时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助理,从事固定收益投资及研究业务。2009 年加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投资部副总监。 自2009 年9 月起至今任民生加银增强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1 年11 月起至2014 年7 月 担任民生加银景气行业股票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2 年4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3 年 4 月至今担任民生加银转债优选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3 年6 月至2014 年7 月 担任民生加银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自2013 年10 月至今任民生加银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杨林耘 女士: 北京 大学 金 融学硕 士, 24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曾任东 方基 金基 金 经理 (2008 年-2013 年) ,中 国外 贸信 托高级 投资 经理 、部 门副 总经理 ,泰 康人 寿投 资部 高级投 资经 理, 武汉融 利期 货首 席交 易员 、 研 究部 副经 理。 自 2013 年 10 月加 盟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 担任固 定收益部 副总 监 。 自 2014 年 3 月起 至今 担任 民生加 银信 用双 利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金经 理; 自 2014 年 4 月 起至今 担任 民生 加银 家盈 理财 7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民生 加 银平稳 增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现金 宝货 币 市场基 金、 民生加 银现 金增 利货币 市场 基金 、自 2014 年 6 月起 至今 担任 民生 家盈理 财月 度债 券型 投资 基金、 自 2014 年 8 月 起至 今担 任民 生加 银岁岁 增利 定期 开放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民生 加银 平稳添 利定 期 开放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经 理。 历任基 金经 理: 陈薇 薇女 士, 自 2012 年 7 月至 2014 年 4 月任民生 加银 信用 双利债 券型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12 证券投 资基 金基 金经 理。 5.投 资决 策 委 员会 投资决策委 员会下 设公募 投资决策委 员会和 专户投 资决策委员 会,由7 名成员 组成。由 俞岱曦 先生 , 担任 投资决 策委员 会主 席 , 简 历见上 ; 吴 剑飞 先生 , 担 任公 募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主席 , 简历见上 ; 于善 辉先生 , 担任专户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主席 , 简历见 上; 乐瑞祺 先生 ,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委 员 , 现任 公司投 资部 副总 监 ; 杨林 耘女士 , 投资 决策 委员会 委员 , 现 任公 司 固定收 益部 副总 监 ; 牛洪 振先生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 员, 现任 公司 交易 部总 监; 陈 薇薇 女士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委员 ,现 任专户 理财 一部 副总 监。 6.上述人 员之 间不 存 在亲属关系 。 (三) 基金 管理 人的 职责 按照《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基 金管理 人必 须履 行以 下职 责: 1.依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 者委托经国 务院证 券监督 管理机构认 定的其 他机构 代为办理 基金份 额的 发售 、申 购、 赎回和 登记 事宜 ;


2.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


3.对 所管 理的 不同 基金 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按 照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进行基 金会 计核 算并 编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编制中 期和 年度 基金 报告;


7.计算并 公告 基金 资产 净值,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价 格;


8.办理与 基金 财产 管理 业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召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其 他相 关资 料;


11 .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2.国务院 证券 监督 管理 机构规 定的 其他 职责 。


(四)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基金管 理人承诺 严格遵 守《证券法 》 、 《基金 法》 等法律法规 ,并建 立健全 的内部控 制制度 ,采 取有 效措 施, 防止违 反《 证券 法》 、 《基 金法》 等相 关法 律法 规行 为的发 生。 2.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严 格遵守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建立健 全的 内部 控制 制度,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以下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禁止 的行为 发生 : (1)将基 金管 理人 固有 财产或者 他人 财产 混同 于基 金财产 从事 证券 投资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13 (2)不公 平地 对待 其管 理的不同 基金 财产 ; (3) 利用 基金 财产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以外 的第 三人 牟取利 益; (4)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违规承诺 收益 或者 承担 损失 ; (5)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止 的其 他行 为。 3.基金管理 人承诺 加强人 员管理,强 化职业 操守, 督促和约束 员工遵 守国家 有关法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权 或违 规经 营; (2)违反 基金 合同 或托 管协议; (3)损害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或其他 基金 相关 机构 的合 法利益 ; (4)在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的资料 中弄 虚作 假; (5) 拒绝 、干 扰、 阻挠 或 严重影 响中 国证 监会 依法 监管; (6)玩忽 职守 、滥 用职 权; (7)泄漏在 任职期 间知悉 的有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 秘密,尚未 依法公 开的基 金投资内 容、基 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除按法 律法规 、基金 管理公司制 度进行 基金投 资外,直接 或间接 进行其 他股票交 易; (9)违反证 券交易 场所业 务规则,利 用对敲 、倒仓 等手段操纵 市场价 格,扰 乱市场秩 序; (10) 故意 损害 投资 者及 其他同 业机 构、 人员 的合 法权益 ; (11 )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 业务发 展; (12)有悖 社会 公德 ,损 害证券 投资 基金 人员 形象 ; (13) 信息 披露 不真 实, 有误导 、欺 诈成 分; (14)法律 法规 和中 国证 监会禁 止的 其他 行为 。 4.本基金管 理人将 根据基 金合同的规 定,按 照招募 说明书列明 的投资 目标、 策略及限 制等全 权处 理本 基金 的投 资。 5. 本 基金 管理 人不 从事 违 反 《 基金 法》 等法 律法 规 的行为 , 并建 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 采取有 效措 施, 保证 基金 财产不 用于 下列 投资 或者 活动: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14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国务 院另 有规 定的 除外 ; (5)向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 票或者 债券 ; (6)买卖与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 的股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期 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 依照 法律 法规 规定 , 由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 构规定 禁止 的其 他活 动。 (五) 基金 经理 的承 诺 1.依照有关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 的原则为基 金份额 持有人 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 职务 之便 为自 己及其被 代理 人、 受雇 人或 任何第 三人 谋取 利益 ; 3.不违反现 行有效 的有关 法律法规、 基金合 同和中 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 定,泄 漏在任职 期间知 悉的 有关 证券 、 基金的商 业秘 密、 尚未依 法公开的 基金 投资 内容 、 基金投资 计划 等信 息; 4.不 从事 损害 基金 财产 和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的证 券交易 及其 他活 动。 (六) 基金 管理 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本基金 管理 人即 民生 加银 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 以下 简 称公司 ) 为保证 本公 司诚 信、 合法、 有效经 营 , 防 范、 化解 经 营风险 和所 管理 的资 产运 作风险 , 充分 保护 资产委 托人 、 公司和 公 司股东 的合 法权 益,依 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证券 投 资基金 法》 、 《 证券 投资 基 金管理 公司 内部 控制指 导意 见 》 等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证 监会 的有 关文 件, 以及 《民 生加 银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章 程》 ,制定 《民 生加 银基 金管理有 限公 司内 部控 制大 纲》 。 内部控 制体 系是 指公 司为 防范和 化解 风险 , 保证 经 营运作 符合 公司 的发 展规 划, 在充 分 考虑内 外部 环境 的基 础上 , 通 过建 立组 织机 制、 运 用管理 方法 、 实施 操作 程 序与控 制措 施而 形成的 系统 。 内 部控 制制 度 是公司 为实 现内 部控 制目 标而建 立的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管 理办 法、 操作程 序与 控制 措施 的总 称。 内部控 制制 度由 公司章程 、 内部控 制大 纲、 基本 管理制度 、 部门 管理 制度 、 各项具 体业 务规则 等部 分组 成。 1.内部控 制的 总体 目标 (1)保护 基金 投资 人利 益不受侵 犯, 维护 股东 的合 法权益 。 (2) 保证 公司 经营 运作 严 格遵守 国家 有关 法律 法规 和行业 监管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15 规则, 自觉 形成 守法 经营 、规范 运作 的经 营思 想和 经营理 念。 (3)建立 和健 全法 人治 理结构, 形成 合理 的决 策、 执行和 监督 机制 。 (4)防范和 化解经 营风险 ,提高经营 管理效 益,确 保经营业务 的稳健 运行和 受托资产 的安全 完整 ,实 现公 司的 持续、 稳定 、健 康发 展。 (5)确保 公司 经营 目标 和发展战 略的 顺利 实施 。 (6) 确保 基金 、公 司财 务 和其他 信息 真实 、准 确、 完整、 及时 。 2.内部控 制遵 循以 下原 则 (1)健全性 原则。 内部控 制须覆盖公 司的各 项业务 、各个部门 和各级 岗位, 并渗透到 各项业 务过 程, 涵盖 到决 策、执 行、 监督 、反 馈等 各个环 节。 (2)有效性 原则。 通过科 学的内控手 段和方 法,建 立合理适用 的内控 程序, 并适时调 整和不 断完 善, 维护 内控 制度的 有效 执行 。 (3) 独立 性原 则。 公司 各 机构 、 部 门和 岗位 的职责 应当保 持相 对独 立 , 公司 基金资 产、 自有资 产、 其他 资产 的运 作应当 分离 。 (4) 相互 制约 原则 。公 司 内部部 门和 岗位 的设 置应 当权责 分明 、相 互制 衡。 (5)成本效 益原则 。公司 运用科学化 的经营 管理方 法降低运作 成本, 提高经 济效益, 以合理 的控 制成 本达 到最 佳的内 部控 制效 果。 3.制定内 部控 制制 度遵 循以下原 则 (1) 合法 合规 性原 则。 公 司内控 制度 应当 符合 国家 法律、 法规 、规 章和 各项 规定。 (2)全面性 原则。 内部控 制制度应当 涵盖公 司经营 管理的各个 环节, 不得留 有制度上 的空白 和漏 洞。 (3) 审慎 性原 则。 制定 内 部控制 制度 应当 以审 慎经 营、防 范和 化解 风险 为出 发点。 (4)有效 性原 则。 内部 控制制度 应当 是可 操作 的, 有效的 。 (5) 适时 性原 则。 内部 控 制制度 的制 定应 当随 着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调 整和 公司 经营战 略、 经营方 针、 经营 理念 等内 外部环 境的 变化 进行 及时 的修改 或完 善。 4.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内部控 制的 基本 要素 包括 控制环 境、 风险 评估 、控 制活动 、信 息沟 通和 内部 监控。 (1)控制环 境构成 公司内 部控制的基 础,控 制环境 包括经营理 念和内 控文化 、公司治 理结构 、组 织结 构、 员工 道德素 质等 内容 。 (2)公司管 理层应 当牢固 树立内控优 先和风 险管理 理念,培养 全体员 工的风 险防范意 识,营 造一 个浓 厚的 内控 文化氛 围, 保证 全体 员工 及时了 解国 家法 律法 规和 公司规 章制 度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16 使风险 意识 贯穿 到公 司各 个部门 、各 个岗 位和 各个 环节。 (3) 公司 按 “ 利益 公平 、 信息透 明 、 信誉 可靠 、 责 任到位 ” 的基本 原则 制定 治理结 构, 充分发 挥独 立董 事和 监事 会的监 督职 能 , 严 禁不 正 当关联 交易 、 利益 输送 和 内部人 控制 现象 的发生 ,保 护投 资者 利益 和公司 合法 权益 。 (4)公司根 据健全 性、高 效性、独立 性、制 约性、 前瞻性及防 火墙等 原则设 计内部组 织架构 , 建立 决策 科学 、 运营规 范、 管理高 效的 运行机制 , 包括 民主 、 透明的决策 程序 和管 理议事 规则 ,高 效、 严谨 的业务 执行 系统 ,以 及健 全、有 效的 内部 监督 和反 馈系统 。 各职能 部门 是公 司内 部控 制的具 体实 施单 位 。 各 部 门在公 司基 本管 理制 度的 基础上 , 根 据具体 情况 制订 本部 门的 业务管 理规 定、 操作 流程 及 内部控 制规 定, 加强 对业 务 风险的 控制 。 部门管 理层 应定 期对 部门 内风险 进行 评估 ,确 定风 险管理 战略 并实 施, 监控 风险管 理绩 效 , 以不断 改进 风险 管理 能力 。 (5) 公司 设立 顺序 递进 、 权责统 一、 严密 有效 的内 控防线 : 1)各岗位职 责明确 ,有详 细的岗位说 明书和 业务流 程,各岗位 人员在 上岗前 均应知悉 并以书 面方 式承 诺遵 守, 在授权 范围 内承 担责 任。 2)建 立重 要业 务处 理凭 据 传递和 信息 沟通 机制 ,相 关部门 和岗 位之 间相 互监 督制衡 。 3)公司督察 长和内 部监察 稽核部门独 立于其 他部门 ,对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实行 严格的 检查 和反 馈。 (6)内部控 制风险 评估包 括定期和不 定期的 风险评 估、开展新 业务之 前的风 险评估以 及违规 、投 诉、 危机 事件 发生后 的风 险评 估等 。 (7) 风险 评估 是每 个控 制 主体的 责任 。 1)董 事会 下属 的合 规与 风 险管理 委员 会和 督察 长对 公司制 度的 合规 性和 有效 性进行 评 估,并 对公 司与 基金 运作 的合法 合规 性进 行监 督检 查。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负责 对 基金投 资过 程中 的市 场风 险进行 评估 和控 制。 3)各 级部 门负 责对 职责 范 围内的 业务 所面 临的 风险 进行识 别和 评估 。 (8)授权控 制是内 部控制 活动的基本 要点, 它贯穿 于公司经营 活动的 始终。 授权控制 的主要 内容 包括: 1)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 会和管理层 必须充 分了解 和履行各自 的职权 ,建立 健全公司 授权标 准和 程序 ,确 保授 权制度 的贯 彻执 行。 2)公 司各 业务 部门 、分 支 机构和 公司 员工 必须 在规 定的授 权范 围内 行使 相应 的职责 。 3)公 司业 务实 行分 级授 权 管理, 任何 部门 和个 人不 得越级 越权 办理 业务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17 4)公司重大 业务的 授权必 须采取书面 形式, 授权书 须明确授权 内容和 时效, 经授权人 签章确 认后 下达 到被 授权 人,并 报有 关部 门备 案。 5)公司授权 要适当 ,对已 获授权的部 门和人 员须建 立有效的评 价和反 馈机制 ,对已不 适用的 授权 须及 时修 改或 取消。 (9) 建立 完善 的资 产分 离制度 , 基金资 产与 公司 资产、 不同 基金 的资 产和 其他委托 资产 要实行 独立 运作 ,单 独核 算。 (10)建立 科学、 严格的 岗位分离制 度,业 务授权 、业务执行 、业务 记录和 业务监督 严 格分离 , 投资 和交 易、 交 易和清 算 、 基 金会 计和公 司会计 等重 要岗 位不 得有 人员的 重叠 。 重 要业务 部门 和岗 位须 实行 物理隔 离。 (11 )制定切 实有 效的 应急应变 措施 ,建 立危 机处 理机制 和程 序 。 (12)采用 适当、 有效的 信息系统, 识别、 采集、 加工并相互 交流经 营活动 所需的一 切 信息 。 信息系 统须 保证 业务经营 信息 和财 务会 计资 料的真 实性 、 准确 性和 完整性 , 必须能 实 现公司 内部 信息 的沟 通和 共享, 促进 公司 内部 管理 顺畅实 施。 (13)根据 组织架 构和授 权制度,建 立清晰 的业务 报告系统, 凡是属 于超越 权限的任 何 决策必 须履 行规 定的 请示 报告程 序。 (14)内部 控制的 监督完 善由公司合 规与风 险管理 委员会、督 察长和 监察稽 核部等部 门 在各自 的职 权范 围内 开展 。 必要时 , 公司董 事会 、 监事会 、 合规 与风 险管 理委员会 、 总经 理 等均可 聘请 外部 专家 对公 司内部 控制 进行 检查 和评 价。 (15)根据 市场环 境、新 的金融工具 、新的 技术应 用和新的法 律法规 等情况 ,公司须 组 织专门 部门 对原 有的 内部 控制进 行全 面的 检讨 , 审 查其合 法合 规性 、 合理 性 和有效 性, 适时 改进。 5.内部控 制的 主要 内容 (1) 研究 业务 控制 主要 内容包括 : 1)研 究工 作应 保持 独立 、 客观。 2)建 立严 密的 研究 工作 业 务流程 ,形 成科 学、 有效 的研究 方法 。 3)建立投资 对象备 选库制 度,研究部 门根据 基金合 同要求,在 充分研 究的基 础上建立 和维护 备选 库。 4)建 立研 究与 投资 的业 务 交流制 度, 保持 通畅 的交 流渠道 。 5)建 立研 究报 告质 量评 价 体系。


(2 )投 资决 策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18 1)投资决策 应当严 格遵守 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 定,符 合基金合同 所规定 的投资 目标、投 资范围 、投 资策 略、 投资 组合和 投资 限制 等要 求。 2)健 全投 资决 策授 权制 度 ,明确 界定 投资 权限 ,严 格遵守 投资 限制 ,防 止越 权决策 。 3)投资决策 应当有 充分的 投资依据, 重要投 资要有 详细的研究 报告和 风险分 析支持, 并有决 策记 录。 4)建 立投 资风 险评 估与 管 理制度 ,在 设定 的风 险权 限额度 内进 行投 资决 策。 5)建立科学 的投资 管理业 绩评价体系 ,包括 投资组 合情况、是 否符合 基金产 品特征和 决策程 序、 基金 绩效 归因 分析等 内容 。


(3 )基 金交 易业 务控 制 主要内 容包 括: 1)基金交易 实行集 中交易 制度,基金 经理不 得直接 向交易员下 达投资 指令或 者直接进 行交易 。 2)公 司应 当建 立交 易监 测系统 、 预警 系统 和交 易反 馈系统 ,完 善相 关的 安全 设施。 3)投资指令 应进行 审核, 确认其合法 、合规 与完整 后方可执行 ,如出 现指令 违法违规 或者其 他异 常情 况, 应当 及时报 告相 应部 门与 人员 。 4)公 司应 当执 行公 平的 交 易分配 制度 ,确 保不 同投 资者的 利益 能够 得到 公平 对待。 5)建 立完 善的 交易 记录 制 度,交 易记 录应 当及 时进 行反馈 、核 对并 存档 保管 。 6)建 立科 学的 交易 绩效 评价体系 。 7)场 外交 易、 网下 申购 等 特殊交 易应 当根 据内 部控 制的原 则制 定相 应的 流程 和规则 。 8)建立严格 有效的 制度, 防止不正当 关联交 易损害 基金持有人 利益。 基金投 资涉及关 联交易 的, 应在 相关 投资 研究报 告中 特别 说明 ,并 报公司 相关 部门 批准 。


(4 )基 金清 算和 基金 会计业 务控 制主 要内 容包 括: 1)规范基金 清算交 割和会 计核算工作 ,在授 权范围 内,及时准 确地完 成基金 清算,确 保基金 资产 的安 全。 2)基 金会 计与 公司 会计 在 人员、 空间 、制 度上 严格 分离。 3)对所管理 的基金 以基金 作为会计核 算主体 ,每只 基金分别设 立不同 的独立 帐户,进 行单独 核算 ,保 证不 同基 金在名 册登 记、 帐户 设置 、资金 划转 、帐 簿记 录等 方面相 互 独 立 。 4)公司应当 采取合 理的估 值方法和科 学的估 值程序 ,公允反映 基金所 投资的 有价证券 在估值 时点 的价值。 5)与托管银 行间的 业务往 来严格按《 托管协 议》进 行,分清权 责,协 调合作 ,互相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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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基金营 销业 务控 制主要内 容包 括: 1)新产品开 发前应 进行充 分的市场调 研和可 行性论 证,进行风 险识别 ,提出 风险控制 措施。 2) 以竭诚 服务 于基 金投 资者为宗 旨, 开展市 场营 销、 基金销 售及 客户 服务 等各项业 务, 严禁误 导和 欺骗 投资 者。 3)注重对市 场的开 发和培 育,统一部 署基金 的营销 战略计划, 建立客 户服务 体系,为 投资者 提供 周到 的售 前、 售中和 售后 服务 。 4)以 诚信 为原 则进 行基 金 和公司 的对 外宣 传, 自觉 维护公 司形 象。 。


(6 )信息 披露控 制主 要内容包 括: 1)严格按照 法律、 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 规定, 建立完善的 信息披 露制度 ,保证公 开披露 的信 息真 实、 准确 、完整 、及 时。 2)公 司设 立信 息披 露负 责 人,负 责信 息披 露工 作, 进行信 息的 组织 、审 核和 发布。 3)公司对信 息披露 应当进 行持续检查 和评价 ,对存 在的问题及 时提出 改进办 法,对信 息披露 出现 的失 误提 出处 理意见 ,并 追究 相关 人员 的责任 。 4)公 司掌 握内 幕信 息的 人 员在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不得 泄露其 内容 。


(7 )信息技 术系 统控 制主要内 容包 括: 1)根据国家 有关法 律法规 的要求,遵 循安全 性、实 用性、可操 作性原 则,严 格制定信 息系统 的管 理规 章、 操作 流程、 岗位 手册 和风 险控 制制度 。 2)信息技术 系统的 设计开 发应符合国 家、金 融行业 软件工程标 准的要 求,编 写完整的 技术资 料; 在实现 业务 电子化时 , 应设 置保 密系 统和相应 控制 机制 , 并保 证计算机 系统 的可 稽性。 3)对信息系 统的项 目立项 、设计、开 发、测 试、运 行和维护整 个过程 实施明 确的责任 管理, 信息 技术 系统 投入 运行前 ,必 须经 过业 务、 运营、 监察 稽核 等部 门的 联合验 收。 4)公司应当 通过严 格的授 权制度、岗 位责任 制度、 门禁制度、 内外网 分离制 度等管理 措施, 确保 系统 安全 运行 。 5)计算机机 房、设 备、网 络等硬件要 求应当 符合有 关标准,设 备运行 和维护 整个过程 实施明 确的 责任 管理 ,严 格划分 业务 操作 、技 术维 护等方 面的 职责 。 6)公司软件 的使用 应充分 考虑软件的 安全性 、可靠 性、稳定性 和可扩 展性, 应具备身 份验证 、访 问控 制、 故障 恢复、 安全 保护 、分 权制 约等功 能。 7)信 息技 术系 统设 计、 软 件开发 等技 术人 员不 得介 入实际 的业 务操 作。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20 8)建立计算 机系统 的日常 维护和管理 ,数据 库和操 作系统的密 码口令 应当分 别由不同 人员保 管。 用户 使用 的密 码口令 要定 期更 换, 不得 向他人 透露 。 9)对信息数 据实行 严格的 管理,保证 信息数 据的安 全、真实和 完整, 并能及 时、准确 地传递 到各 职能 部门 。 10)严 格计 算机 交易 数据 的授权 修改 程序 ,建 立电 子信息 数据 的定 期查 验制 度。 11 )建立 电子 信息 数据 的即时保 存和 备份 制度 ,重 要数据 应当 异地 备份 并且 长期保 存。 12)指 定专 人负 责计 算机 病毒防 范工 作, 建立 定期 病毒检 测制 度。 13)信 息技 术系 统应 当定 期稽核 检查 ,完 善业 务数 据保管 等安 全措 施, 进行 排除故 障 、 灾难恢 复演 习, 确保 系统 可靠、 稳定 、安 全地 运行 。


(8 )公司财 务管 理控 制主要内 容包 括: 1)公司根据 国家颁 布的会 计准则和财 务通则 ,严格 按照公司财 务和基 金财务 相互独立 的原则 制定 公司 会计 制度 、 财 务制 度、 会计 工作 操 作流程 和会 计岗 位工 作手 册, 并针 对各 个 风险控 制点 建立 严密 的会 计系统 控制 。 2)公司应当 明确职 责划分 ,在岗位分 工的基 础上明 确各会计岗 位职责 ,严禁 需要相互 监督的 岗位 由一 人独 自操 作全过 程。 3)建立凭证 制度, 通过凭 证设计、登 录、传 递、归 档等一系列 凭证管 理制度 ,确保正 确记载 经济 业务 ,明 确经 济责任 。 4)建 立帐 务组 织和 帐务 处 理体系 ,正 确设 置会 计帐 簿,有 效控 制会 计记 帐程 序。 5)建 立复 核制 度, 通过 会 计复核 和业 务复 核防 止会 计差错 的产 生。 6)建 立严 格的 成本 控制 和 业绩考 核制 度, 强化 会计 的事前 、事 中和 事后 监督。 7)制 定财 务收 支审 批制 度 和费用 报销 管理 办法 ,自 觉遵守 国家 财税 制度 和财 经纪律 。 8)制定完善 的会计 档案保 管和财务交 接制度 ,财会 部门应妥善 保管密 押、业 务用章、 支票等 重要 凭据 和会 计档 案, 严 格会 计资 料的 调阅 手 续, 防 止会 计数 据的 毁损、 散失和 泄密 。 9)强 化财 产登 记保 管和 实物资产 盘点 制度 。 (9) 监察 稽核 控制 主要 内容包括 : 1)公司设立 督察长 ,对董 事会负责。 根据公 司监察 稽核工作的 需要和 董事会 授权,督 察长可 以列 席公 司相 关会 议, 调阅 公司 相关 档案 , 就 内部控 制制 度的 执行 情况 独立地 履行 检 查、评 价、 报告 、建 议职 能。 2)督察长应 当定期 和不定 期向董事会 报告公 司内部 控制执行情 况,董 事会应 当对督察 长的报 告进 行审 议。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21 3)公司设立 监察稽 核部门 ,对公司经 营层负 责,开 展监察稽核 工作, 公司应 保证监察 稽核部 门的 独立 性和 权威 性。 4)全面推行 监察稽 核工作 的责任管理 制度, 明确监 察稽核部门 各岗位 的具体 职责,配 备充足 的监 察稽 核人 员 , 严格监 察稽 核人 员的 专业 任职条 件 , 严 格监 察稽 核 的操作 程序 和组 织纪律 。 5)公司应当 强化内 部检查 制度,通过 定期或 不定期 检查内部控 制制度 的执行 情况,确 保公司 各项 经营 管理 活动 的有效 运行 。 6)公司董事 会和管 理层应 当重视和支 持监察 稽核工 作,对违反 法律、 法规和 公司内部 控制制 度的 ,应 当追 究有 关部门 和人 员的 责任 。 6.基金管 理人 关于 内部 控制制度 的声 明 (1) 公司 承诺 以上 关于 内 部控制 制度 的披 露真 实、 准确。 (2)公司 承诺 根据 市场 变化和公 司业 务发 展不 断完 善内部 控制 制度 。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简称“中国银 行 ” ) 住所及 办公 地址 :北 京市 西城区 复兴 门内 大 街1 号 首次注 册登 记日 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贰 仟柒 佰玖拾 叁亿 陆仟 肆佰 伍拾 伍万贰 仟肆 佰叁 拾 柒 元整 法定代 表人 :田 国立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 【1998 】24 号 托管业 务部 总经 理: 李爱 华 托管部 门信 息披 露联 系人 :王永 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二)基金托管部门 及主 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成立 于1998 年 , 现有员 工 120 余人 , 大部分 员工 具有 丰富的银 行、 证券 、 基金、信托 从业 经验, 且具 有海 外工 作、 学习或培 训经 历,60 %以 上 的员工 具有 硕士 以上学 位或 高级 职称 。 为 给客户 提供 专业 化 的托管 服务 , 中国银 行已 在境 内、 外分行 开展 托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22 管业务 。 作为国 内首 批开 展证 券投 资基金 托管 业务 的商 业银 行, 中国 银行 拥有 证券 投资基金 、 基 金 (一 对多、 一对 一) 、 社 保基金 、 保险 资金 、QFII 、RQFII、QDII、 境外 三类 机构银 行间 债 券、 券商 资产 管理 计划 、 信托计 划、 企业年 金、 银行理财 产品 、 股权 基金 、 私募基 金、 资金 托管等 门类 齐全 、 产品丰 富的托 管产 品体 系。在国 内, 中国 银行 是首 家 开展 绩效评 估、 风险 管理等 增值 服务 , 为 各类 客 户提供 个性 化的 托管 增值 服务, 是国 内领 先的 大型 中资托管 银行 。 (三)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 情况 截至2014 年3 月31 日, 中国银 行已 托管 259 只证 券投资 基金 ,其 中境 内基 金234 只, QDII 基金25 只, 覆盖 了股票型 、 债券 型、 混合型 、 货币型 、 指数 型等 多种 类型的 基金 , 满 足了不 同客 户多 元化 的投 资理财 需求 ,基 金托 管规 模位居 同业 前列 。 (四)托管业务的内 部控 制制度 中国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风险 管理与 控制 工作 是中 国银 行全面 风险 控制 工作 的组 成部分 , 秉 承中国 银行 风险 控制 理念 , 坚持 “规范 运作 、 稳健 经营 ” 的原则 。 中国银 行托管业 务部 风险 控制工 作贯 穿业 务各 环节 , 包括 风险 识别 , 风险评 估, 工作 程序 设计 与制 度建 设, 风险检 视,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的执 行 , 工作程 序与 制度 执行 情况 的内部 监督 、 稽核 以及 风 险控制 工作 的后 评价。 2007 年起 , 中 国银 行连 续 聘请外 部会 计会 计师 事务 所开展 托管 业务 内部 控制 审阅工 作。 先后获得基 于 “SAS70”、“ AAF01/06” “ISAE3402 ”和“SSAE16”等 国际主 流内控审阅 准 则的无保留 意见的审 阅报 告。2013 年,同 时获得了 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 则 的内部 控制 审阅 报告 。 中 国银行 托管 业务 内控 制度 完善 , 内 控措 施严 密, 能 够有效 保证 托管 资产的 安全 。 (五)托管人对管理 人运 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 法和 程序 根据《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证 券投资 基金 法》 、 《证 券投 资基金 运作 管理 办法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托 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政法 规和 其他 有关 规定 , 或者违 反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 应 当拒 绝执 行 ,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 人, 并 及时向 国务 院证 券监 督管 理机构 报告 。 基金托 管人 如发 现基 金管 理人依 据交 易程 序已 经生 效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 、 行 政法规 和其 他 有关规定, 或者违 反基金 合同约定的,应当立 即通知 基金管理 人,并及 时向国 务院证券 监督 管理机 构报 告。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23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销售 机构 及联 系人 1.直销机 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田路 西、 福中路 北新 世界商务 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田路 西、 福中路 北新 世界商务 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青元 客服电 话:400-8888-388 联系人 :汤敏 电话:0755-23999809 传真:0755-23999810 网址:www.msjyfund.com.cn 2.代销机 构 (1) 中国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田国立 客户服 务电 话:95566 联系人 :侯 燕鹏 电话:010-66594838 传真:010-66594431 网址:www.boc.cn (2)中国 民生 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 号 法定代 表人 :洪崎 客服电 话:95568 联系人 :杨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24 (3) 中国 建设 银行 股份 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25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 :张 静 客服电 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招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7088 号招商 银行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客户电 话:95555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网址:www.cmbchina.com


(5)北京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甲17 号首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丙17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冰竹 客户服 务电 话:95526 联系人 :谢 小华 电话:010-66223587 传真:010-66226045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6)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办公地 址: 天津 市河 西区 马场 道201-205 号 法定代 表人 :刘 宝凤 客服电 话:400-888-8811 联系人 :王 宏 网址:www.cbhb.com.cn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25 (7)哈尔 滨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办公地 址: 哈尔 滨市 道里 区尚志 大街160 号 法定代 表人 :郭 志文 客服电 话:95537 或 400-60-95537 联系人 :王 超 电话:0451-86779007 传真:0451-86779218 公司网 站:www.hrbb.com.cn (8)包商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钢铁大 街6 号 办公地 址: 内蒙 古包 头市 青山区 钢铁 大街10号中环 大厦B 座1804室 法定代 表人 :李 镇西 客服电 话:96016 或 010-96016 或各 城市 分行 咨询 电话 联系人 :刘 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8086 公司网 站:www.bsb.com.cn (9)中国 银河 证券 股 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35 号国际 企业 大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有安 客服电 话: 400-888-8888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8990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0)国泰 君安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168 号上海银 行大 厦 29 层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客户服 务热 线:400-8888-666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26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网址:www.gtja.com (11)平安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业务咨 询电 话:95511 转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400862 网站:http://www.pingan.com (12)申银 万国 证券 股份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客服电 话:021-962505 联系人 :曹 晔 电话:021-54033888-2653 传真:021-54038844 网址:www.sywg.com (13)招商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厦 A 座 38-45 楼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楼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客户服 务热 线:95565,400-8888-111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14)海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9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广 东路689 号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27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 :李 笑鸣 客服电 话:95553 或 拨打 各城市 营业 网点 咨询 电话 公司网 址:www.htsec.com


(15)安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 路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深南大 道凤 凰大 厦1 栋 9 层 法定代 表人 :牛 冠兴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4008-001-001 联系人 :陈 剑虹 联系电 话:0755-82558305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755-82558355 网址:www.essence.com.cn (16)中国 中投 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田路 与福 中路 交界 处荣 超商务 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01 、02 、03 、05 、11、12、13、15、16、18、19 、20 、21 、22 、23 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6003 号荣超 商务 中心 A 栋第 04 、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 表人 :龙 增来 客服电 话:400-600-8008 ,95532 联系人 :刘 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17)广发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183 号大 都会 广场 43 楼 办公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北 路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38、39、41、42、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树明 客服电 话:95575 或致电 各地营 业网 点 联系人 :黄 岚 开放式 基金 咨询 电话 :020-87555888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20-87555303 网址: http://www.gf.com.cn (18)国联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28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无 锡市 县前东 街168 号 办公地 址: 无锡 市县 前东 街168 号国 联大 厦 6 楼-8 楼 法定代 表人 :姚志勇 客服电 话: 400-888-5288 联系人 :沈 刚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网址:www.glsc.com.cn (19)民生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东城 区建 国门内 大 街28 号民 生金 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 表人 :余 政 客服电 话:400-619-8888 联系人 :赵 明 开放式 基金 业务 传真 :010-85127917 公司网 站:www.mszq.com (20)东海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23 号投资 广场 18-19 楼 办公地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投资 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 表人 :朱 科敏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95531 联系 人: 梁旭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网址:http://www.longone.com.cn (21)光大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客服电 话:4008888788,10108998 联系人 :刘 晨、 李芳 芳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网址:www.ebscn.com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29 (22)宏源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新疆 乌鲁 木齐 市文艺 路233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太 平桥大 街19 号 法人代 表人 :冯 戎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00-0562 联系人 :李 巍 联系电 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hysec.com (23)长江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办公地 址: 湖北 省武 汉市 新华路 特8 号长 江证 券大 厦 法人代 表人 :胡 运钊 客户服 务电 话:95579 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 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网址:www.95579.com (24)中航 证券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南昌 市抚 河北 路291 号 办公地 址: 南昌 市抚河北 路 291 号 法人代 表人 :郝力平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66-567 联系人 :余 雅娜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网址:www.avicsec.com (25)中信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深南 大 道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第 A 层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亮马桥 路48 号中信 证券 大厦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客服电 话:95558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60838888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30 传真:010-60833739 网址:www.citics.com (26)中信 证券 (山 东) 有限责 任公 司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注册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222 号青 岛国 际金 融广 场 1 号楼 20 层 注册时 间: 2004 年4 月29 日 注册资 本: 8 亿元 人民 币 营业期 限: 永久 基金业 务联 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 务电 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27)中信 证券 (浙 江)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 588 号恒 鑫大厦 主楼 19 、20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客服电 话:0571-95548 联系人 :王霈霈 电话:0571-87112510 传真:0571-86065161 网址:www.bigsun.com.cn (28)日信 证券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地 址: 呼和 浩特 市新 城区锡 林南 路18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西城 区闹 市口大 街1 号长 安兴 融中 心西楼11 层 法定代 表人 :孔佑杰 客服电 话:400-660-9839


联系人 :文 思婷 电话:010-83991737


传真:010-66412537 网址:www.rxzq.com.cn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31 (29)上海 好买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场中路685 弄37 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南 路1118 号鄂 尔多 斯国 际大 厦903 ~906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客服电 话: 400-700-9665 联系人 :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传真:021-68596916 公司网 站:www.ehowbuy.com (30)深圳 众禄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办公地 址: 深圳 市罗 湖区 深南东 路5047号发展 银行 大厦25 楼I 、J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联系人 :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公司网 站: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31)杭州 数米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办公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滨江区 江南 大道3588 号恒 生大厦12楼 法定代 表人 :陈 柏青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联系人 :张裕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98533 数米网 站:www.fund123.cn (32)上海 天天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0 号2号楼2 层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路195 号3C 座10 楼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32 法定代 表人 :其 实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联系人 :高 莉莉 电话:020-87599121


传真:020-87597505 公司网 站:www.1234567.com.cn (33) 和讯 信息 科技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公司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朝外大 街22 号泛 利大 厦10 层 法定代 表人 :王 莉 客服电 话:400-920-0022 联系人 :吴 阿婷


电话:0755-82721106 网站:http://licaike.hexun.com/ (34) 兴业 证券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福州 市湖 东路268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民生 路1199弄证大 五道 口广 场1号楼21 层 法定代 表人 :兰 荣 客服热 线:95562 联系人 :谢 高得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网址: www. xyzq .com .cn (35)深圳 腾元 基金 销售 有限公 司 公司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卓越 世纪 中 心1 号楼 1806-1808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曾 革 客户电 话:40068877899 网站:http://www.tenyuanfund.com/ 基金管 理人 可根 据 《基 金法》 、 《运 作办 法》 、 《销 售办法 》 和基金 合同 等的 规定, 选择 其 他符合 要求 的机 构代 理销 售本基 金, 并及 时履 行公 告义务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33 (二)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田路 西、 福中路 北新 世界商务 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办公地 址: 深圳市 福田 区益田路 西、 福中路 北新 世界商务 中心 4201.4202-B.4203-B.4204 法定代 表人 :万青元 电话:0755-23999888 传真:0755-23999833 联系人 :蔡海峰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和经 办律 师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银城 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经办律 师: 吕红 、安 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安 冬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和经 办注 册会 计师 名称: 安永 华明 会计 师事 务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 层01-12室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东长安 街1 号东 方广 场安 永大楼17 层01-12室 执行事 务合 伙人 :Ng Albert Kong Ping 吴港 平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张 小东 、周刚 电话:010-58153000


0755-25028288 传真:010-85188298


0755-25026188 联系人 :李 妍明 六、基金的募集 (一) 募集 的依 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金 法》 、 《 运作 办法》 、 《销售 办法》 、 《信 息披 露 办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 , 经 2012 年 2 月 16 日 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2 】 195 号文核 准募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34 集。 (二) 基金 类型 及存 续期 限 基金类 型: 债券 型 基金运 作方 式: 契约 型开 放式 基金存 续期 限: 不定 期 (三) 募集 情况 本基金的发售募集期共募集 5,027,774,106.77 份基金份额,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2,361 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 合同 的生 效 根据相 关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的有关 规定 , 本基 金合 同 已于 2012 年 4 月 25 日正 式生效 , 自 本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二) 基金 存续 期内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数 量和 资金 数额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的存 续期 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不满 200 人 或者 基金 资产 净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及时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数量 连 续 20 个工作 日达 不到 200 人, 或连续 20 个工作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基金 管理 人应当向 中国 证 监会说 明出 现上 述情 况的 原因并 提出 解决 方案 。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 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的 场所 1.本基金的 销售机 构包括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 管理人 委托的代销 机构。 投资者 应当在销 售机构可以办理基金销售业 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 金的申购与 赎回。 2.直销机构、代销机构名 单和联系方式详见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及其他相关公 告。基金 管理人 可以 根据 情况 变更 或增减 销售机构 ,并 予以公告 。 销售机 构可 以根 据情况增 加或 者减 少其销 售城 市、 网点, 并另行公 告。 若基金 管理人 或其指 定的 代销 机构 开通 电话 、 传真或 网 上等交 易方 式, 投资者 可 以通过 上述 方式 进行 申购 与赎回 , 具体 办法 由基 金 管理人 、 代销 机 构另行 公告 。 (二 )申 购与 赎回 办理 的开放日 及时 间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35 1.开放日 及开 放时 间 投资者在开 放日办 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 和赎回 ,具体 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 券交易 所、深圳 证 券交易 所的 正常 交易 日的 交易时 间, 但基金 管理 人根据法 律法 规、 中国证 监会的要 求或 本基 金合同 的规 定公 告暂 停申 购、 赎 回时 除外 。 开 放日 的 具体业 务办 理时 间在 招募 说明书 中载 明。 若出现新的 证券交 易市场 、证券交易 所交易 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 ,基金 管理人将 视 情况对 前述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进 行相 应的 调整 并公 告。 基金管理人 不得在 基金合 同约定之外 的日期 或者时 间办理基金 份额的 申购、 赎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者在 基金 合同 约 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 回或 转换 申请 且 被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接 受的 , 视 为下 一个 开放 日的申 请, 其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 回、 转换 价格 为 下次办 理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转换 时间 所在 开放 日的价 格。 2.申购 与 赎回 的开 始时 间 本基金 已于 2012 年 7 月 24 日起 开始 办理 日常 申购 和赎回 业务 。 基金管 理人 不得 在基 金合 同约定 之外 的日 期或 者时 间办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 、 赎 回或者 转 换。 投资 人在 基金 合同 约定之外 的日 期和 时间 提出 申购 、 赎回或 转换 申请 的, 其基金 份额 申 购、赎 回或转换 价格 为下 一开放 日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或转换 的价 格。 (三)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基 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 额赎回 的方 式, 即申 购以 金额申 请, 赎回 以份 额申 请; 3.基金份额 持有人 在赎回 基金份额时 ,基金 管理人 按先进先出 的原则 ,即对 该基金份 额持有 人在 该销 售机 构托 管的基 金份 额进 行处 理时 , 按 照认 购、 申购 确认 的先 后次序 进行 顺 序赎回 ; 4.当日的申 购与赎 回申请 可以在当日 业务办 理时间 结束前撤销 ,在当 日的业 务办理时 间结束 后不 得撤 销; 5.基金管理 人在不 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 的情况 下可更改上 述原则 ,但最 迟应在新 的原则 实施 前按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提 出 投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手续 ,在 开放 日的 业务 办理时 间内 提出 申购 或赎 回的 申 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36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确 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以交易时 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 申请的 当天作 为申 购或 赎回 申请 日(T 日) , 在正 常情 况下 ,在 T+1 日对投 资者 申购 、赎回 申请 的 有效性 进行 确认 。投 资者 应在 T+2 日 到销 售网 点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定 的其 他方式 查询 申 请的确 认情 况。 基金销 售机 构对 申购 、 赎 回申请 的受 理并 不代 表申 购、 赎回 申请 一定 成功 , 而仅代 表销 售机构 确实 接收 到申 购 、 赎回申 请 。 申 购、 赎回 申 请的确 认以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或 基金 管理 人的确 认结 果为 准。 3.申 购与 赎回 申请 的款 项支付 申购采 用全 额交 款方 式 , 若资金 在规 定时 间内 未全 额到账 则申 购不 成功 , 基 金管理 人或 基金管 理人 指定 的代 销机 构将投 资者 已缴 付的 申购 款项退 还给 投资 者账户 。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交 后 , 基 金管理 人应 通过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按 规定 向投 资者 支付赎 回 款项 , 赎回款 项在 自受 理投 资者有 效赎 回申 请之 日起 不超 过 7 个工作 日的 时间 内划往 投资 者 银行账 户。 在发 生巨 额赎 回 时,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 按 本基金 合同 和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 处理 。 (五)申购 和赎回的 金额 1.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份 额时, 每 笔 申购 金额 不得低 于 100 元 (含 申购 费) , 超过最低 申 购金额 的部 分不 设金 额级 差; 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 比 例配售 和红 利再 投资 不受 此最低 申购 金 额规定 限制 ; 投资 者 可以 多次申 购 , 累 计申 购金额 不设上 限 ; 销售机 构若有 不同规 定, 以销 售机构 规定 为准 。 2.投资者 赎回 本基 金份 额 时,可 申请 将其 持有 的部 分或全 部基 金份 额赎 回。 3. 本基金 的投资者 每个 交易 账户 的最 低基 金份 额余 额 和每笔 最低赎 回份 额均 为 100 份, 本基金 不对 单个 投资 者 累 计持有 的基 金份 额上 限进 行限制 ; 销售 机构 若有 不同规定 , 以销 售 机构规 定为 准, 但不 得低 于 100 份的 最低 限额 规定 。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根据市 场情况,在 法律法 规允许 的情况下, 调整上 述规定 的数量限 制。 基金 管理 人必 须在 调整前依 照 《信 息披 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公告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 六) 申购 费与 赎回 费 1.申 购费 用 本基 金 A 类基 金份 额在 申购时收 取基 金申 购费 ,C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申 购费 。投资 者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37 申购 A 类基 金份 额须 承担 申购费 用, 申购 费用 主要 用于本 基金 的市 场推 广、 销售、 注册 登 记等各 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产 。本 基金 的申 购费 率如下 : 单笔申 购金 额 M A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C 类基金 份额 的申 购费 率 M <100 万 0.8% 0 100 万≤M <200 万 0.5% 200 万≤M <500 万 0.3% M ≥ 500 万 每笔 1000 元 投资者 同日 或异 日多 笔申 购, 须按 每笔 申购 所对 应 的费率 档次 分别 计费 。 当 需要采 取比 例配售 方式 对有 效申 购金 额进行 部分 确认 时 , 投资者 申购费 率按 照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所对 应 的费率 计算 ,申 购申 请确 认金额 不受 申购 最低 限额 的限制 。 2.赎 回费 用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 金份 额均收 取赎 回费 。赎 回费 用由赎 回基 金份 额的 基金 份额持 有 人承担 , 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基 金份 额时 收取 。 不低于赎回 费总 额的 25% 应归 入基金 财产 , 其余用 于支 付注 册登 记费 和其他 必要 的手 续费 。 本基金 的 A 类基 金份额 的 赎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A 类基金 份额 的 赎回费 率 T <1 年 0.10% 1 年≤T <2 年 0.05% T ≥2 年 0 注:上 表中 ,1 年按 365 天计算 。 本基金 的 C 类基金 份额 的赎回费 率如 下: 持有基 金时 间 T C 类基金 份额 的 赎回费 率 T <30 天 0.10% T ≥30 天 0 投资者通过日常申购所得基 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确认登记之 日起计 算。 3.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不违 反法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 同约定的情 形下根 据市场 情况制定 基金促 销计 划, 针对以特 定交易 方式 (如网 上交易 、 电话交 易等 ) 等进 行基金交易 的投 资者 定期或 不定 期地 开展 基金 促销活 动。 在基金 促销 活动期间 , 经相 关代 销机 构 同意并 按相 关监 管部门 要求 履行 必要 手续 后,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适当 调低基 金申 购费 率和 基金 赎回费 率。 4.基金管理 人可以 在法律 法规和本基 金合同 规定范 围内调整申 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率 和调整 收费 方式 。 费 率和 收 费方式 如发 生变 更, 基金 管 理人应 在调 整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办 法》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支 付金额 的计 算方 式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38 1.申购份 额的 计算 (1)计算 公式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份 额计算 方法 申购费 用适 用比 例费 率时 ,申购 份额 的计算方 法如 下: 申购费 用=(申购 金额 ×申购费率 )/ (1 +申 购费 率)





净申 购金 额= 申购 金额-申 购费 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申购费 用为 固定 金额 时, 申购份 额的 计算 方法 如下 : 申购费 用=固定金 额 净申购 金额= 申购 金额 -申 购费用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T 日基金 份额 净值 例:假设某投资者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的 A 类基金份额,适用的申购费率 为 0.8% ,T 日 A 类基 金份 额净值 为 2.000 元,则 该 投资者 申 购可 得到 的基 金份 额为: 申购费 用= (100,000×0.8% )÷ (1 +0.8% )=793.65 (元) 净申购 金额=100,000-793.65=99,206.35 (元 ) 申购份 额=99,206.35÷2.000=49,603.18(份)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申购 份 额计算 方法 申购份 额= 申购 金额÷T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例: 假设 某 投资者 投资 100,000 元申购 本基 金的 C 类基金 份额 ,T 日 C 类基金份额 净 值为 2.000 元, 则该 投资 者 申购 可得 到的 基金 份额 为: 申购份 额=100,000÷2.000=50,000 (份 ) (2)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损失 由 基金财 产承 担,产生 的收 益归基 金财 产所 有 。 2.赎回金 额的 计算 (1)计算 公式 1)A 类 基金 份额 的赎 回金 额计算 方法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假 设某 投资 者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A 类基金 份额,持 有时 间为 400 天, 适用的 赎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39 回费率 为 0.05% ,T 日 A 类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2.000 元, 则其获 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如 下: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元 ) 赎回费 用=20,000.00 ×0.05%=10.00(元) 赎回金 额=20,000.00-10.00=19,990.00(元) 2)C 类基 金份 额的 赎回 金 额计算 方法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数×T 日基金份 额净 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回 费率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 假 设某 投资 者 在 T 日赎回 10,000 份 C 类基金 份额, 持有时 间为 40 天, 适 用的赎 回 费率 为 0,T 日 C 类基 金份额净 值为 2.000 元, 则其获得的 赎回 金额 计算 如下: 赎回总 额=10,000 ×2.000=20,000.00 (元 ) 赎回费 用=20,000.00 ×0=0 (元) 赎回金 额=20,000.00-0=20,000.00 (元 ) (2)上述 计算 结果 均按 四舍五入 方法 ,保 留到 小数 点后 2 位,由 由此 误差 产生的损 失 由基金 财产 承担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3.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后 3 位, 小数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损 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产 生的 收益归 基金 财产 所有 。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 值在当 天收 市后 计算, 并 在 T+1 日内 公告 。 遇特 殊情 况, 可以 适当 延迟计 算或 公告 , 并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 (八) 巨额 赎回 的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巨 额赎 回的 认定 单个开 放日 中 , 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净 赎回 申请 ( 赎 回申请 总份 额扣 除申 购总 份额后 的余 额) 与净 转出 申请 (转 出 申请总 份额 扣除 转入 申请 总份额 后的 余额 ) 之和 超 过上一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为 巨额 赎回 。 2.巨 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现巨 额赎 回时 ,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本基 金当 时的 资产组 合状 况决 定接 受全 额赎回 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接受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有能 力兑付 投资者的全 部赎回 申请时 ,按正常 赎回程 序执 行。 (2)部分延 期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认 为兑付 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 有困难 ,或认 为兑付投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40 资者的 赎回 申请 进行 的资 产变现 可能 使基 金资 产净 值发生 较大 波动 时 , 基 金管 理人在 当日 接 受赎回 比例 不低 于上 一日 基金总 份 额 10% 的前 提 下, 对其 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对于当 日的 赎回申 请 , 应 当按 单个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申 请赎 回份 额占当 日申 请赎 回总 份额 的比例 , 确定 该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当日 受理 的赎回 份额 ; 未受 理部 分除 投资者 在提 交赎 回申 请时 选择将 当日 未 获受理 部分 予以 撤销 者外 , 延迟至 下一 开放 日办 理, 赎回价 格为 下一 个开 放日的价 格。 转入 下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当发生 上述巨 额赎回 并延期办理 时,基 金管理 人应当通过 邮寄、 传真或 网站或短 信等方 式在 3 个 交易 日内 通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说 明有关 处理 方法 , 同时 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公告。 (4)暂停接 受和延 缓支付 :本基金连 续两个 或两个 以上开放日 发生巨 额赎回 的为连续 巨额赎 回, 如基金 管理 人认为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赎回申 请; 已经确 认的 赎回申请 可以 延缓 支付赎 回款 项, 但延 缓期 限不得 超 过 20 个工 作日 ,并应当 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 (九)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在 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拒 绝或 暂停 接受 投资者 的申 购申 请: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 作;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情况 ; (4)基金管 理人认 为接受 某笔或某些 申购申 请可能 会影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 (5)基金财 产规模 过大, 使基金管理 人无法 找到合 适的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 业绩产 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现 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益 的情 形; (6)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 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 资者账 户,由此产 生的利 息等损 失由投资者 自行承 担。发 生上述除 第(4)项 外暂停 申购情形 之一 且基金 管理 人决 定暂 停接 受申购 申请 时, 应当依 法公告 。 在暂停 申购 的情 形消除时 , 基金 管 理人应 及时 恢复 申购 业务 的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2.在 以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 理人可 以暂 停接 受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 (1)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无法正 常运 作;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41 (2) 证券 交易 场所 交易 时 间临时 停市 ,导 致基 金管 理人无 法计 算当 日基 金资 产净值 ; (3) 基金 连续 发生 巨额 赎 回,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 ,可以 暂停 接受 赎回 申请 的情况 ; (4)发生 本基 金合 同规 定的暂停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情 况; (5)法律 法规 规定 或经 中国证监 会认 定的 其他 情形 。 发生上 述情 形之 一的 , 基金管理 人应 当在 当日 向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并及时 公告。 除非 发 生巨额 赎回 ,已 确认 的赎 回申请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足额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并依 法公 告。 3.暂 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 管理 人应 按规 定公 告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4.暂停申 购或 赎回 的公 告和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的 公告 (1)发生上 述暂停 申购或 赎回情况的 ,基金 管理人 应当日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 在规定 期限 内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暂停 公告 。 (2)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为 1 日, 基金 管理 人应 于 重新开 放日 ,在 指定 媒体 上刊登 基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并公 告最 新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3)如果 发生 暂停 的时 间为 2 日, 暂停 结束 ,基 金 重新开 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提前 1 日在 指定媒 体 上刊登基金 重新开 放申购 或赎回公告 ,并公 告最新 的基金份额 净 值。 (4) 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日但少 于 2 周, 暂停结束 , 基金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回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媒 体上 刊登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公告 , 并公 告最新 的基 金 份额净 值。 (5)如发 生暂 停的 时间 超过 2 周, 暂停 期间 ,基 金管理人 应每 2 周至 少刊 登暂停公 告 1 次。 暂停 结束, 基金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提 前 2 日在 指定 媒体上 连续 刊 登基金 重新 开放 申购 或赎 回公告 ,并 公告 最新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 (十)基金 转换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相关 法律法 规以 及本 基金 合同 的规定 , 在条 件成 熟的 情况 下提供 本 基金与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其他基 金之 间的 转换 服务 。 基金转 换可 以收 取一 定的转换 费, 相关 规则由 基金 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关 法律 法规 及本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制定 并公 告。 本基金 与本 公司 其它 基金 之间转 换业 务的 具体 业务 规则, 请详 见有 关公 告。 (十一 )基 金的 非交 易过 户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继承 、 捐 赠、 司法 强制 执行 和经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的其 他 情况下 的非 交易 过户 。其 中: “ 继承” 指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死亡, 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由其合 法的 继承 人继 承;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42 “ 捐赠” 仅 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将其 合法持有的基 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质的 基金会或社 会 团体的 情形 ; “ 司法强制执行” 是指司 法机构依 据生效司法文 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 强 制划转 给其 他自 然人 、法 人、社 会团 体或 其他 组织 。 办理非 交易 过户 业务 必须 提供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规 定的相 关资 料 。 无 论在 上述 何种情 况 下, 接受 划转 的主 体必 须是 依照法 律法 规及 本基 金合 同的有 关规 定可 以持 有本 基金基 金份 额 的投资 者。 符合条 件的 非交 易过 户申 请按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规定办 理 ; 申 请人 按基 金注 册登记 机 构规定 的标 准缴 纳过 户费 用。 (十二 )基金的 转托 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办理 其基金 份额 在不 同销 售机 构的转 托管 手续 , 基金 销售 机构可 以 按照届 时规 定的 标准 收取 转托管 费。 (十三 )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为投资者 办理定 期定 额投 资计 划 , 具 体规则 由基 金管 理人 在届 时发布 公 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 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 额, 每期 扣款 金额 必须 不低 于基金 管理 人在 相关 公告 或更新 的招 募说 明书 中所 规定的 定期 定 额投资 计划 最低 申购 金额 。 本基金 管理 人现 已开 通部 分代销 网点 为投 资者 提供 定期定 额投 资服 务。 具体 业务规 则 , 详见基 金管 理人 公告 及代 销机构 的规 定。 (十四 )基金的 冻结 和解 冻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只 受理 国家有 权机 关依 法要 求的 基金账 户或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与解 冻 , 以及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认 可、 符合 法律 法规 的其 他 情况下 的冻 结与 解冻 。 基 金账户 或基 金份 额被冻 结的 ,被 冻结 部分 产生的 权益 (包 括现 金分 红和红 利再 投资 )一 并冻 结。 九、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本基金 作为 债券 型基 金, 将在综 合考 虑基 金资 产收 益性 、 安全性 和流 动性 的基础上 , 通 过积极 主动 的投 资管 理, 追求基 金资 产的 长期 稳定 增值。 (二) 投资 范围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 股 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43 相关规 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投 资于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金融债 券、 企业债 券 、 公司 债券 、 可 转换公 司债 券 ( 含分 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 短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回 购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80%;其 中, 投资于 信用 债券 的资 产占 所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资产比 例不 低 于 80% 。 基金 保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信用债 券指 金融债券 (不 含政策 性金 融债 ) 、 企业债 券、 公司债 券、 可转换 公司 债券 (含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 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除国 债和中 央银 行 票据之 外的 、非 国家 信用 的固定 收益 类债 券。 本基金 还可 投资 于一 级市 场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增 发新股 、 持有 可转 债转 股所 得股票 、 持有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所得 权证 , 也可 以投 资于 二级 市场 股票 和权 证, 但 权益类金 融工 具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 其中 , 基 金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 决策 依据 1、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有 关规 定; 2、国 内外 宏观 经济 形势 及其对中 国证 券市 场的 影响 ; 3、国 家货 币政 策、 财政 政策以及 证券 市场 政策 ;


4、债 券发 行主 体状 况综 合 分析; 5、债 券、 股票 等资 产的 预期收益 率及 风险 水平 。 (四) 投资 策略 1、大 类资 产配 置策 略 本基金 作为 债券 型基 金 , 在进行 大类 资产 配置 时 , 将首先 满足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投资 范围 和投资 比例 的要 求, 主要 投 资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中信 用债券 ; 同 时, 本 基金 将根 据新股 资质 、 股票一 级市 场资 金供 求关 系、 二级 市场 交易 状况 、 基金资 产的 流动 性等 情况 , 积极参 与新 股 首次公 开发 行或 增发 等权 益类投 资; 此外, 本基 金还将在 分析 宏观 经济 形势 、 股票市 场风 险 收益对 比的 基础 上, 适当 参与股 票二 级市 场投 资, 以增强 基金 资产 的获 利能 力。 2、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的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投资策 略包 括类 属配 置策 略、 信用 债券 投资 策略 、 国 家发行 债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44 券投资 策略 、回 购策 略等 。 (1)债券 类属 配置 策略 本基金 在进 行债 券类 属配 置时 , 将首先 按照 基金 合同规定 的投 资范 围和 投资 比例 , 主要 投资于 信用 债券 , 并根据 对宏观 经济 形势 、 货币政 策、 基准 利率 变化 趋势 、 信用利 差变 化趋 势等因 素的 分析 , 对比信用债券 和国 家发 行债 券的 投资价 值, 确定信 用债 券和国家 发行 债券 之间的 配置 比例 。 本基金 在不 同品 种的 信用 债券之 间, 将根 据对 收益 率水平 、赋 税水 平、 基准 利率风 险 、 信用风 险、 流动性 等因 素的分析 , 研究 不同 品种 之间的利 差情 况及 其变 化趋 势, 主动 地增 加 预期利 差将 缩小 窄的 信用 债券品 种的 投资 比例 , 降低 预期利 差将 扩大 的信 用债 券品种 的投 资 比例, 实现 基金 资产 在各 信用债 券品 种之 间的 优化 配置。 (2)信用 债券 投资 策略 信用债 券由 于债 券发 行人 不具备 国家 等级 的高 度信 用地位 , 存在 发生 违约 , 即 债券利 息 或本金 无法 按时 偿付 的信 用风险 , 为 此, 信 用债 券在定价时 , 需要在 市场 基准 利率的基 础上 , 对投资 者承 担的 信用 风险 给予补 偿 , 也 就是 说, 基准 利率水 平和 信用 利差 水平 是信用 债券 价 格确定 中最 主要 的两 方面 因素 。 因 此, 本基 金将 以自 上而下 的在 基准 利率 曲线 分析和 信用 利 差分析 基础 上相 应实 施的 投资策 略 , 以 及自 下而 上 的个券 精选 策略 , 作为 本 基金的 信用 债券 投资策 略。 1)基 于基 准利 率曲 线分 析 的投资 策略 基准利 率是 整个 利率 体系 中起主 导作 用的 利率 , 是决 定包括 信用 债券 收益 率在 内的其 他 利率的 参照 体, 基准利 率的高低 将决 定其 他利 率水 平的高 低, 其变化 也将 导致其他 利率 的变 化。 基 准利 率曲 线, 就是 将 不同期 限下 的基 准利 率与 其对应 期限 进行 一一 对应 所形成 的曲 线, 是分析 利率 走势 、 进行 债 券投资 的重 要依 据 。 积 极 的债券 投资 策略 需要 对基 准利率 曲线 的变 化做出 判断 : 基准 利率 曲 线在未 来一 段时 间不 发生 明显变 化 、 基 准利 率曲 线 在未来 一段 时间 发生平 行移 动、 基准 利率 曲 线在未 来一 段时 间发 生非 平行移 动。 本基 金将 针对 以 上三种 情况 , 分别采 取骑 乘策 略、 久期 控制策 略和 期限 结构 配置 策略, 争取 规避 风险 、获 取收益 。 ① 骑乘策 略 当基准利率曲线向上倾斜且 较为陡峭时,意味着市场 认为未来短期利率将发生 较大变 化, 如果 此时 本基 金预 计 基准利 率曲 线在 未来 一段 时间不 发生 明显 变化 , 即 未来短 期利 率的 变化幅 度会 小于 市场 预期 时, 可以 采取 收益 率曲 线 骑乘策 略 , 即 对收 益率 曲 线较陡 峭部 位的 券种进 行配 置 , 随 着债券 剩余期 限缩 短 、 到 期日临 近, 其到 期收 益率 将有所 下降 , 从 而产 生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45 较好的 价差 回报 。 ② 久期控 制策 略 当基准利率曲线发生平行移 动时,组合久期是决定债 券组合价格变化程度的决 定性因 素, 久期 控制 策略 , 就 是 在预期 利率 将要 上升 的时 候适当 缩短 组合 的久 期 , 在预期 利率 将要 下降的 时候 适当 拉长 组合 的久期 , 从而 控制 基准 利 率曲线 平行 上移 时的 风险 , 提 升基 准利 率 曲线平 行下 移时 获取 的收 益。 因此 , 本 基金 将通 过 对宏观 经济 运行趋势 、 货币政策 、 市场 资 金供求 等因 素的 分析 ,判 断基准 利率 变化 的时 间、 方向和 幅度 ,并 通过 实施 久期控 制策 略 , 提高债 券组 合投 资收 益。 ③ 期限结 构配 置策 略 由于宏 观经 济形 势、 货币政策 、 市场预 期以 及供 求关系等 因素 的变 化, 基准利率曲 线可 能发生 非平 行移 动 , 包括 正向蝶 形形 变 、 反 向蝶形 形变以 及扭 曲形 变等 。 因 此, 本基 金将 通 过研究 基准 利率 曲线 现有 形状以 及各 项影 响因 素 , 分析其 未来 变动 的趋 势和 可能性 , 在预 计 基准利 率曲 线发 生非 平行 移动时 , 适时 采取 相应 的期限结 构配 置, 包括子 弹型、 哑铃 型或 者 阶梯型 等配 制策 略, 从而 增强本 基金 的获 利能 力。 2)基 于信 用利 差分 析的 投 资策略 信用利 差是 债券 发行 人对 投资者 所承 担的 信用 风险 的补偿 。 从宏 观经 济角 度 分析 , 当 经 济情况 良好 时 , 企 业财务 状况普 遍较 佳 , 此 时信用 风险会 较小 , 反之 , 当 宏 观经济 运行 出现 困难时 , 企业 财务 状况普 遍恶化 , 此时 信用 风险会 较大 ; 从 债券 发行 主体分 析, 如果 债券 发 行主体 收益 情况 良好 、 债务保障 能力 强、 资产流 动性良好 , 则信 用风 险将 会较小 , 反之, 如 果债券 发行 主体 收益 情况 较差、 债务 保障 能力 弱、 资产流 动性 较差 ,则 信用 风险将 会较 大 ; 从债券 自身 分析 , 如果 债券存在 担保 且剩 余期 限较 短, 面临 的不 确定 性较 小, 则信用 风险 较 小, 反 之, 如果 债券 没有 担 保, 或 者剩 余期 限较 长, 面 临的不 确定 性较 大, 则信 用风险 较大 。 因此, 本基 金将 综合 分析 经 济发展 形势 、 债 券发 行主 体 与债券 的信 用状 况及 其变 动趋势 , 在有效 控制 债券 组合 信用 风险的 基础 上 , 积 极把 握 信用利 差缩 小时 带来 的投 资机会 , 提高 本 基金固定 收 益资 产的 回报 水平。 3)个 券精 选策 略 相对于 国债 和中 央银 行票 据等政 府发 行债 券而 言, 在同类 型信 用债 券的 不同 个券之 间 , 将会由 于信 用状 况的 不同 而体现 出更 大的 区别 , 因 此本基 金对 于各 类型 信用 债券 , 将 针对 个 券进行 价值 分析 , 并 重点 投 资于价 值被 市场 低估 或预 期信用 评级 将会 上升 的个 券品种 。 此外, 对于可 转换 债券 、 可分 离 交易债 券以 及资 产支 持证 券等信 用债 券品 种 , 本 基 金将采 取以 下投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46 资策略 : ① 可转换 债券 可转换 债券 是公 司发 行的 含有转 换特 征的 债券 , 发行 人承诺 投资 人在 一定 时间 内可将 该 债券按 照转 换价 格转 换为 公司普 通股 , 同时 , 可 转换 债券发 行人 也享 有在 一定 条件下 赎回 债 券、 下调 转股 价的 权利 。 因此 , 可 转换 债券 同时具 备债性 和股 性的 特征 , 当 股票价 格远 低于 转股价 格, 可转换 债券 的价格主 要受 利率 变化 的影 响, 从而 表现 出较 强的 债性; 而当 股票 价 格高于 转股 价格 , 且可 转 换债券 的价 格与 转股 平价 相差不 大时 , 可转 换债 券 的价格 主要 受股 票价格 变化 的影 响, 从而 表现出 较强 的股 性。 本基金 将通 过研 究可 转换 债券当 前表 现出 的主 要特 性, 确定 可转 换债 券的 投 资策略 , 同 时本基 金还 将积 极跟 踪可 转换债 券基 本面 的变 化情 况, 如对 应公 司的 业绩 情况 以及可 能出 现 的下调 转股 价机 会, 寻找 最佳的 投资 时机 。 此外 , 对 于在 一级 市场上 发行的 可转 换债 券 , 本基 金将通 过分 析其 发行 条款 、 票 息、 内 嵌期权 价值 以及 公司 基本 面, 寻找 在一 、 二 级市 场 上可能 存在 的价 差所 带来 的投资 机会 , 在 严格控 制风 险的 前提 下, 参与可 转债 的一 级市 场申 购,获 得稳 定收 益。 ② 可分离 交易 债券 可分离 交易 债券 是一 类将 纯债券 和认 股权 证进 行分 离的债 券类 型。 本基金 对于 可分离 交 易债券 的投 资主 要采 取以 下两种 策略 : 一是 一级 市 场申购 策略 , 本基 金将 对 一级市 场上 发行 的可分 离交 易债 券的 发行 条款 、 票 息、 期权 价值 以 及公司 基本 面进 行深 入研 究, 寻找 上市 后 纯债券 加对 应期 权的 价格 高于一 级市 场申 购价 的品 种, 积极 参与 申购 , 在 严格 控制风 险的 基 础上获 得稳 定收 益 ; 二 是 关注可 分离 交易 债券 上市 后纯债 券的 内在 价值 , 寻 找内在 价值 被低 估的品 种, 进行 二级 市场 投资。 ③ 资产支 持证 券 资产支 持证 券是 一类 由银 行业金 融机 构作 为发 起机 构, 将信 贷资 产信 托给 受 托机构 , 由 受托机 构发 行的 , 以信 贷资 产所 产生 的现 金流 支付 其收益 的证 券类 型, 其风险主要 包括 提前 偿付风 险和 资产 违约 风险 。 本基金 将深 入分 析资 产池 的结构 及质 量、 资产 提前 偿 还率等 因素 , 并根据 资产 证券 化的 收益 结构安 排 , 预 测分 析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未来 现金 流 , 通过研 究标 的证 券发行 条款 , 预测 提前 偿 还率变 化对 标的 证券 的久 期与收 益率 曲线 的影 响 , 密切关 注流 动性 变化 , 在严格 控制 风险 的前提下 , 筛选 出具 有较 高投资价 值的 资产 支持 证券 , 以获取 较高 的 投资收 益。 (3)国家 发行 债券 投资 策略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47 国家发 行债 券 , 主 要指 国 债和中 央银 行票 据等 国家 信用的 债券 品种 , 本基 金 将在分 析宏 观经济 形势 、 货币 政策等因素的 基础 上, 确定国 家发行债 券的 组合 久期 和期 限结构 , 并通 过 比较各 类国 债和 中央 银行 票据的 存续 期 、 收 益率 、 是否附 息以 及市 场供 求因 素, 判断 不同 品 种的风 险收 益情 况, 寻找 价值被 低估 的品 种进 行投 资,以 获取 超额 收益 。 (4)回购 策略 本基金 将在 遵守 银行 间市 场和交 易所 市场 关于 债券 回购交 易的 有关 规定 的基 础上 , 适 时 通过债 券回 购融 入资 金 、 用于新 股申 购等 投资 , 同 时, 密切 关注 和积 极寻 求 由于短 期资 金需 求激增 产生 的逆 回购 等投 资策略 机会 ,增 加本 基金 固定收益资 产的 收益 能力 。 3、权 益类 资产 投资 策略 (1)股票 一级 市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在控制基 金资 产风 险、 保持 资产 流动 性的 基础上 , 积极参 与新 股首 次公开发 行或 增发等 权益 类投 资 , 把 握 股票一 级市 场和 二级 市场 定价差 异所 产生 的溢 价机 会, 增强 基金 资 产的获 益能 力。 本基金 将借 助公 司行 业研 究员的 力量 , 对新 股的 内 在价值 进行 评估 ; 同时 , 综合考 虑新 股发行 价格 、 一级 市场 资金供求 关系 、 二级 市场 交易状况 和风 险收 益状 况等 因素 , 预测拟 认 购新股 的中 签率 、 收益 率, 从而确 定合 理规 模的 资金精选 个股 认购 , 实现 新股申购 收益 率的 最大化 。 本基金 根据 基金 整体 资产 的流动 性需 要 、 股 票是 否符 合二级 市场 的投 资策 略以 及市场 价 格与其 内在 价值 的偏 离程 度等因素决 定继 续持 有或 者卖出 申购 所获 得的 新股 。 (2)股票 二级 市场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采取 自上 而下 和自 下而上 相结 合的 策略 ,适 当参与 二级 市场 股票 投资 。 本基金 将通 过分 析宏 观经 济在经 济周 期中 所处 阶段 及其发 展趋 势 、 通 货膨 胀率 及其变 化 方向 , 以 及行 业特 性、 行 业竞争 状况 等因 素 , 判断 不同行 业的 景气 度变 化趋 势, 并结 合行 业 估值水 平, 自上而 下地 确定本基 金二 级市 场股 票的 行业配 置比 例, 避免行 业集中度 过高 的风 险。 在个股 选择 上 , 本 基金将 采取自 下而 上的 精选 策略 , 从 经营 状况 、 发 展前 景、 公司治 理 等方面 进行 深入 研究 , 并 结合估 值水 平分 析和 流动 性分析 , 发掘 出具 备良 好内在价 值、 具有 估值吸 引力 且流 动性 良好 的股票 进行 投资 ,增 强基 金资产 的获 利能 力。 (3)权证 投资 策略 本基金 可被 动持 有股 票以 及可分 离交 易债 券派 发的 权证 , 同 时也 可以 直接 从二 级市场 买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48 入权证 。 本基金 将运 用市 场上 通行 的权证 定价 模型 , 如 BS 模型、 二叉树 模型 、 蒙特卡 洛模拟 等 方法对 权证 进行 定价 , 同时参考 市场 的走 势, 对权证进行 投资 ; 本基 金可 能采取的 投资 策略 包括但 不限 于杠 杆交 易策 略、 看跌 保护 组合 策略 、 保护组 合成 本策 略 、 获利 保护策 略 、 买 入 跨式投 资策 略等 。 (五) 投资 管理 程序 本基金 采用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领导 下的 基金 经理 负责 制。本 基金 的投 资管 理程 序如下 : 1.研 究员 提供 研究 报告 , 以研究 驱动 投资 本基金 严格 实行 研究 支持 投资决 策机 制 , 加 强研 究 对投资 决策 的支 持工 作 , 防止投 资决 策的随 意性 。 研究员 在熟 悉基金的 投资 目标 和投 资策 略的基 础上 , 对债券 品种 进行综合 研究 、 深度分 析, 广泛参 考和 利用外部 研究 成果 ; 特别 是对于企 业信 用债 券, 研究员应充 分了 解国 家宏观 经济 政策 及行 业发 展状况 , 掌握 企业 真实 经 营状况 , 定期 或不 定期 撰 写提供 宏观 经济 分析报 告、 债券 市场 运行 报告和 发债 主体 研究 报告 等并向 投资 决策 委员 会和 基金经 理 汇 报 。 2.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审议 并决定基 金投 资重 大事 项 投资决策委员会将定期分析 投资研究团队所提供的研 究报告,在充分讨论宏观 经济形 势、债 券和 股票 市场 走势 的基础 上, 根据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投资 目标 、投 资范 围和投 资策 略 , 确定基 金的 总体 投资 计划 。 3.基 金经 理构 建具 体的 投 资组合 基金经 理根 据投 资决 策委 员会的 决议 , 参考 研究 团队的研 究成 果, 根据基 金合同 , 依据 专业经 验进 行分 析判 断, 在授权 范围 内构 建具 体的 投资组 合, 进行 组合 的日 常管理 。 4.交 易部 独立 执行 投资 交 易指令 基金管 理人 设置 独立 的交 易部 , 由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方案的 要求 和授 权以 及市场的运 行 特点 , 作出投 资操 作的 相关决定 , 向交 易部 发出 交易委托 。 交易 部接 到基 金经理的 投资 指令 后,根 据有 关规 定对 投资 指令的 合规 性、 合理 性和 有效性 进行 检查 ,确 保投 资指令 在合 法 、 合规的 前提 下得 到高 效的 执行 , 对交易 情况 及时 反馈, 对投 资指 令进 行监 督; 如果市 场和 个 券交易 出现 异常 情况 ,及 时提示 基金 经理 。 5.基 金绩 效评 估 基金经 理对 投资 管理 策略 进行评 估, 出具自 我评 估报告 。 金融工 程小 组就 投资管理 进行 持续评 估, 定期 提出 评估 报 告, 如 发现 原有 的投 资分 析 和投资 决策 同市 场情 况有 较大的 偏离 , 立即向 主管 领导 和投 资决 策委员 会报 告 。 投 资决 策委 员会根 据基 金经 理和 金融 工程小 组的 评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49 估报告 , 对 于基 金业 绩进 行 评估。 基金 经理 根据 投资 决 策委员 会的 意见 对投 资组 合进行 调整 。 6.基 金风 险监 控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 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 和实时风险控制,包括投 资集中 度、 投资 组合 比例 、 投 资 限制 、 投 资权 限等 交易情 况, 风险 控制 委员 会根据 市场变 化对 基金 投资组 合进 行风 险评 估, 并提出 风险 防范 措施 。 7.投 资管 理程 序的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在保 证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利 益的 前提 下 , 有权根 据投 资需 要和 环境 变化 , 对 投 资管理 的职 责分 工和 程序 进行调 整,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或其 更新 中予 以公 告。 (六) 业绩 比较 基准 本基金 业绩 比较 基准 : 中债企业债 总全 价指 数收 益率×60%+ 中债 国债 总全 价指 数 收益率 ×40% 。 中债企业债总指数、 中债 国债总指数是由中央 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 简称“ 中债 公司” )编制的,分别 反映 我国企业债市场和 国债市 场整体价格和投资 回报情 况的指数。其 中, 中债 企业 债总 指数 样 本券包 括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柜台 以及 上海 证券 交 易所流 通交 易的 所有中 央企 业债 和地 方企 业债 ; 中债国 债总 指数 样本券包 括在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 柜台 以及 上 海证券 交易 所流 通交 易的 所有记 账式 国债 。 该两 个 指数具 有广 泛的 市场 代表 性, 能够 分别 反 映我国 企业 债、 国债 市场 的总体 走势 。 在本基 金的 运作 过程 中 , 如果法 律法 规变 化或 者出 现更有 代表 性 、 更 权威 、 更为市 场普 遍接受 的指 数, 则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 托管 人协 商一 致, 并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公告后 , 无需 召 开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可以对 业绩 比较 基准 进行 变更。 (七) 风险 收益 特征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通常 预期 风险 收益 水平低 于股 票型 基金 和混 合型基 金 , 高于货 币市 场基 金, 为证 券投资 基金 中的 较低 风险 品种。 (八) 投资 禁止 行为 与限 制 1、禁 止用 本基 金财 产从 事以下行 为 (1)承销 证券 ; (2)向他 人贷 款或 者提 供担保; (3)从事 承担 无限 责任 的投资; (4)买卖 其他 基金 份额 ,但是国 务院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5)向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出资 或者买 卖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 的股票或 者债券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50 (6)买卖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 股东或者与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发 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承 销的 证券 ; (7) 从事 内幕 交易 、操 纵 证券交 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证 券交 易活 动; (8)依照法 律、行 政法规 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 ,由国 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 机构规 定禁止的 其他活 动。 2、基 金投 资组 合比 例限 制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本基金 与基金 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 有一家 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 券的 10% ; (3)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基金总 资产, 本基金所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4)本基 金管 理人 管理 的全部基 金持 有的 同一 权证 ,不得 超过 该权 证的 10% ; (5) 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 其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6)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7)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80% , 其 中, 投 资于 信用债 券的 资产占 所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80% ; 权益 类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合 计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8)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9)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10 ) 本 基金 持有 的同一 (指 同一 信用 级别 ) 资 产 支持证 券的 比例 , 不得超 过该资 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11 ) 本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全部 基金 投资 于同 一原 始权益 人的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 不得 超过其 各类 资产 支持 证券 合计规 模的 10% ; (12) 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 评级 为 BBB 以上 ( 含 BBB ) 的资产 支持 证券 。 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 日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51 (14)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5)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限制 。 3、若将来法 律法规 或中国 证监会的相 关规定 发生修 改或变更, 致使本 款前述 规定的投 资禁止 行为 和投 资组 合比 例限制 被修 改或 取消, 基 金管理 人在 依法 履行 相应 程序后 , 本基 金 可相应 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制 规定 。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 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 的约定 。 因证 券市 场波 动 、 上 市公 司合 并、 基金 规 模变动 等基 金管 理人 之外 的因素 致使 基金 投资不 符合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投资 比例 规定 的 ,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在十 个交 易日 内进行 调整 。 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股东 权利 及债 权人 权利的 处理 原则 及方 法 1.基金 管理 人按 照国 家有 关规定 代表 基金 独立 行使 股东权 利及 债权 人权 利 , 保护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利益 ; 2.不谋 求对 上市 公司 的控 股,不 参与 所投 资上 市公 司的经 营管 理; 3.有利 于基 金财 产的 安全 与增值 ; 4.不通 过关 联交 易为 自身 、 雇员 、 授权代 理人 或任 何存在利 害关 系的 第三 人牟 取任何 不 当利益 。 (十) 基金 的融 资、 融券 本基金 可以 按照 国家 的有 关法律 法规 规定 进行 融资 、融券 。 (十一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会 及董 事保证 本报 告所 载资 料不 存在虚 假记 载 、 误 导性 陈述 或重大 遗 漏,并 对其 内容 的真 实性 、准确 性和 完整 性承 担个 别及连 带责 任。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 规定复 核了 本投 资组 合报 告内容 , 保 证复核 内容 不存 在虚 假记 载、误 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以诚 实信 用、 勤勉 尽责 的原 则管 理 和运用 基金 资产 , 但不 保 证基金 一定 盈利。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代表 其未来 表现 。 投资 有风 险, 投资者 在作 出投 资决 策前 应仔细 阅 读本基 金的 招募 说明 书。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截至 时间 为2014 年9 月30 日, 本报 告 中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 1、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况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52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1 权益投 资 305,387,652.11 8.64 其中: 股票


305,387,652.11 8.64 2 固定收 益投 资


3,066,268,186.71 86.77 其中: 债券


3,066,268,186.71 86.77








资产 支持 证券


- - 3 贵金属 投资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 买断式 回购 的买 入返 售金融 资产


- - 6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90,374,962.01 2.56 7 其他资 产


71,592,707.35 2.03 8 合计





3,533,623,508.18





100.00 2、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股票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 元 代码 行业类 别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 例(%) A 农、林 、牧 、渔 业 979,660.00 0.06 B 采矿业 2,879,800.00 0.17 C 制造业 124,359,184.44 7.47 D 电力、 热力、 燃气 及水 生 产和供 应业 3,430.00 0.00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 零售 业 14,237,833.89 0.85 G 交通运 输、 仓储 和邮 政业 - - H 住宿和 餐饮 业 - - I 信息传 输、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务 业 136,459,412.76 8.19 J 金融业 686,784.00 0.04 K 房地产 业 - - L 租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12,453,300.00 0.75 M 科学研 究和 技术 服务 业 - - N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13,328,247.02 0.80 O 居民服 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 社会 工作 - - R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05,387,652.11 18.34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53 3、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股票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 元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数量( 股)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002065 东华软 件 6,526,036 136,459,412.76 8.19 2 002030 达安基 因 2,119,181 48,465,669.47 2.91 3 002108 沧州明 珠 1,079,957 18,877,648.36 1.13 4 000768 中航飞 机 951,900 15,849,135.00 0.95 5 002462 嘉事堂 599,993 14,237,833.89 0.85 6 600585 海螺水 泥 800,000 13,744,000.00 0.83 7 300190 维尔利 465,047 13,328,247.02 0.80 8 600138 中青旅 757,500 12,453,300.00 0.75 9 300088 长信科 技 613,315 11,156,199.85 0.67 10 000915 山大华 特 371,100 10,650,570.00 0.64 4、报告期 末按 债券 品种 分类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 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442,159,000.00 26.55


其中 :政 策性 金融 债 442,159,000.00 26.55 4 企业债 券 2,152,976,089.70 129.29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 - 6 中期票 据 19,980,000.00 1.20 7 可转债 451,153,097.01 27.09 8 其他 - - 9 合计 3,066,268,186.71 184.13 5、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金额单 位: 人民 币 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1 122311 13 海通 04 3,000,000 300,600,000.00 18.05 2 110015 石化转 债 1,506,490 164,252,604.70 9.86 3 113005 平安转 债 1,453,800 159,118,410.00 9.56 4 140211 14 国开 11 1,000,000 107,440,000.00 6.45 5 124551 14 长兴经 1,000,000 102,500,000.00 6.16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54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贵金 属投 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贵 金属 。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权证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权证。 9、报 告期 末本 基金 投资 的国债期 货交 易情 况说 明 (1)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政策 本基金 尚未 在基 金合 同中 明确国 债期 货的 投资 策略 、 比 例限 制、 信息 披露 等, 本基金 暂 不参与 国债 期货 交易 。 (2) 报告 期末 本基 金投 资的国债 期货 持仓 和损 益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3) 本期 国债 期货 投资 评价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国债期 货。 10、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报告 期内本基 金投资 的前十名证 券中没 有发行 主体被监 管部门立 案调查 的、或在 报告 编制日 前一 年内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形 。 (2)报告 期内 本基 金投 资的前十 名股 票没 有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的备 选股 票库 。 (3) 其他 资产 构成 单位: 人民 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元) 1 存出保 证金 228,375.91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71,073,227.07 5 应收申 购款 291,104.37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1,592,707.35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转股 期的 可转 换债 券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 称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1 110015 石化转 债 164,252,604.70 9.86 2 113005 平安转 债 159,118,410.00 9.56 3 110022 同仁转 债 62,826,621.70 3.77 4 110018 国电转 债 18,835,200.00 1.13 5 128002 东华转 债 14,058,852.75 0.84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55 6 110024 隧道转 债 5,243,891.20 0.31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中存 在流 通受 限情 况的 说明 序号 股票代 码 股票名 称 流通受 限部 分的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 值比例 (% ) 流通受 限情 况说明 1 002065 东华软 件 136,459,412.76 8.19 重大事 项 2 000768 中航飞 机 15,849,135.00 0.95 重大事 项 (6)投资 组合 报告 附注 的其他文字描 述部 分





由于 四舍 五入 的原 因 ,分项 之和 与合 计项 之间 可能存 在尾 差。 十、基金业绩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尽 职守 、 诚实信 用、 谨慎 勤勉 的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 但不保 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保证 最低收 益。 基金的 过往 业 绩并不 代表 其未 来表 现。 投资有 风险 ,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基金份 额 A 净值 增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度 (2012 年 4 月 25 日 至 12 月 31 日) 3.30% 0.08% 0.70% 0.08% 2.60% 0.00% 2013 年度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0.90% 0.39% -4.27% 0.10% 3.37% 0.29% 2014年 (2014 年1 月1 日 至 9 月30 日) 12.76% 0.38% 5.01% 0.08% 7.75% 0.30%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今(2014 年 9 月 30 日 ) 15.43% 0.33% 1.23% 0.09% 14.20% 0.24% 基金份 额 C 净 值增 长率 及 其与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收 益率的 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 增长率 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2 年度 (2012 年 4 月 25 日至 12 月 31 日 ) 2.90% 0.08% 0.70% 0.08% 2.20% 0.00% 2013 年度 (2013 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1.30% 0.39% -4.27% 0.10% 2.97% 0.29% 2014 年 12.36% 0.38% 5.01% 0.08% 7.35% 0.30%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56 (2014 年 1 月 1 日 至 9 月 30 日 自基金 合同 生效 起 至今(2014 年 9 月 30 日 ) 14.11% 0.33% 1.23% 0.09% 12.88% 0.24% 十一 、基金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总 值是 指基金 持有 的各 类有 价证 券、 银行 存款本息 、 应收款 项以及 以 其他资 产等 形式 存在 的基 金财产 的价 值总 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是 指基金 资产 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后 的净 资产 值。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基金 财产 以基 金名 义开 立银行 存款 账户 , 以基 金托 管人的 名义 开立 证券 交易 清算资 金 的结算 备付 金账 户 , 以 基 金托管 人和 本基 金联 名的 方式开 立基 金证 券账 户 , 以本基 金的 名义 开立银 行间 债券 托管 账户 。 开立的 基金 专用 账户 与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销 售机 构 和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自有 的财产 账户 以及 其他 基金 财产账 户相 互独 立。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本 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及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并 由基 金托 管人 保管。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 产的管 理、运 用或者其他 情形而 取得的 财产和收 益,归 基金 财产 。 3、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以其自有 的财产 承担其 自身的法律 责任, 其债权 人不得对 本基金 财产 行使 请求 冻结 、扣押 或其 他权 利。 除依 法律法 规和 《基 金合 同》 的规定 处分 外 , 基金财 产不 得被 处分 。 4、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因依法解 散、被 依法撤 销或者被依 法宣告 破产等 原因进行 清算的 ,基 金财 产不 属于 其清算 范围 。 5、基金财产 的债权 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固有财产的 债务相 抵销; 不同基金 财产的 债权 债务 , 不 得相 互 抵销。 非因 基金 财产 本身 承 担的债 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 强制执 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 目的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57 基金估 值的 目的 是为 了准 确、 真实 地反 映基 金相 关 金融资 产和 金融 负债 的公 允价值 。 开 放式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应 按基 金估 值后 确定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计算 。 (二) 估值 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 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 披露基 金净 值的 非营 业日 。 (三) 估值 对象 基金所 持有 的金 融资 产和 金融负 债。 (四) 估值 方法 1、股 票估 值方 法 (1)上市 流通 股票 的估 值 上市流 通股 票按 估值日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 无交 易的 , 且最近交 易 日后经 济环 境未 发生 重大 变化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 日后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大 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投资 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 重大变 化因 素, 调整最 近交易市 价, 确定 公允价 格。 (2)未上 市股 票的 估值 送股 、 转增股 、 配股和 公开增发 新股 等发 行未 上市 的股票 , 按估 值日 在交 易所挂牌 的同 一股票 的收 盘价 估值 ; 估值日无 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 大变化 , 以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 最近交 易日 后经 济环 境发 生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 考 类似投 资品 种的 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 ,调整 最近 交易 市价 ,确 定公允 价格 。 首次发 行未 上市 的股 票 , 采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 允价 值, 在估 值技 术难 以可 靠 计量的 情况 下,按 成本 估值 。 (3)有明 确锁 定期 股票 的估值 首次公 开发 行有 明确 锁定 期的股 票 , 同 一股 票在 交 易所上 市后 , 按交 易所 上 市的同 一股 票的收 盘价 估值 ; 非公 开 发行且 处于 明确 锁定 期的 股票 , 按 监管 机构 或行 业 协会的 有关 规定 确定公 允价 值。 2、固 定收 益证 券的 估值 办法 (1) 证券 交易 所市 场实 行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 收盘净 价估 值, 估值日 没有交易 的,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净 价估 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 境发 生了 重大 变化 的, 可参 考类 似投 资品 种 的现行 市价 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 交 易市价 ,确 定公 允价 格。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58 (2)证券交 易所市 场未实 行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减 去债券 收盘价 中所含的 债券应 收利 息( 自债 券计 息起始 日或 上一 起息 日至 估值当 日的 利息 )得 到的 净价进 行估 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 且 最 近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 生重大 变化 , 按有 交易 的 最近交 易日 所采 用的净 价估 值; 如最近 交易日后 经济 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化 的, 可参考 类似 投资品种 的现 行市 价及重 大变 化因 素, 调整 最近交 易市 价, 确定 公允 价格。 (3)未上市 债券采 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在估 值技术难以 可靠计 量的情 况下,按 成本估 值。 (4)在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 易的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 等固定收益 品种, 采用估 值技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5)交易所 以大宗 交易方 式转让的资 产支持 证券, 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 值技术 难以 可靠 计量 公允 价值的 情况 下, 按成 本进 行后续 计量 。 (6) 同一 债券 同时 在两 个 或两个 以上 市场 交易 的, 按债券 所处 的市 场分 别估 值。 3、权 证估 值 (1)配股 权证 的估 值 因持有 股票 而享 有的 配股 权,类 同权 证处 理方 式的 ,采用 估值 技术 进行 估值 。 (2)认沽/认购权 证的 估值 从持 有确认日 起到卖出 日或行 权日止, 上市交易 的认沽/ 认购权证 按估值日 的收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 有交 易的 , 且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 环境 未发生 重大 变化 , 按最 近 交易日 的收 盘价 估值 ; 如最近 交易 日后 经济环境 发生 了重 大变 化的 , 可参考 类似 投资 品种 的现行市 价及 重大 变化 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未上市 交易的认沽/ 认购权证采用 估值技术 确定公 允价 值, 在估值 技术难以 可靠 计量 的情 况下 , 按成本 估值 ; 因持有 股票而享 有的 配股 权,停 止交 易、 但未 行权 的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值 。 4、本 基金 持有 的回 购以 成 本列示 ,按 实际 利率 (当 实际利 率与 合同 利率 差异 较小时, 也可以 用合 同利 率) 在回 购期内 逐日 计提 利息 。 5、本 基金 持有 的银 行存 款 和备付 金余 额以 本金 列示 ,按相 应利 率逐 日计 提利 息。 6、 在任 何情 况下 , 基金管 理人采 用上 述 1-5 项 规定 的方法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估 值, 均应 被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 方法 。 但 是, 如果 基金 管理 人有充 足的 理由 认为 按上 述方法 对基 金 财产进 行估 值不 能客 观反 映其公 允价 值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在 综合 考虑 市场 成交 价、 市 场报 价、 流动性 、 收益 率曲 线等 多 种因素 的基 础上 与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 按最 能反 映 公允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59 7、国 家有 最新 规定 的, 按 国家最 新规 定进 行估 值。 (五) 估值 程序 基金日 常估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同基 金托 管人 一同 进行 。 基金份 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完成 估 值后 , 将 估值 结果 发送给 基金托 管人 , 基金 托管人 按基金 合同 规定 的估 值方 法、 时间 、 程 序 进行复 核 , 基 金托 管人 复 核无误 后以 双方 约定 的形 式返回 给基 金管 理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外 公布。 月末 、年 中和 年末 估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基 金投 资所 涉及 的证 券 交易所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暂 停营 业时 ; 2、 因 不可 抗力 或其 他情 形 致使基 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 管人无 法准 确评 估基 金财 产价值 时; 3、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 情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认 用于基 金信 息披 露的 基金 份额净 值由 基金 管理 人负 责计算 , 基金 托管 人进 行 复核 。 基 金 管理人 应于 每个 工作 日交 易结束 后计 算当 日的 基金 份额净 值并 发送 给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托 管 人对净 值计 算结 果复 核确 认后发 送给 基金 管理 人 , 由 基金管 理人 对基 金份 额净 值按照 规定 予 以公布 。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舍 五入 , 由此 产生 的收益或 损 失由基 金财 产承 担。 国家 另有规 定的 ,从 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当 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内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2、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将采 取必 要、 适当合 理的措施 确保 基金 资产 估值 的准确 性、 及时性 。 当基 金份 额净 值出现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应当立 即予 以纠 正, 并采取合理 的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当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25% 时, 基 金 管理人 应当 报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当计 价错 误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5%时,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公 告, 并 同时报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前 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 监管机 构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定 处理 。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基 金管 理人 按本 条第 ( 四)款 有关 估值 方法 规定 的第 6 项条款 进行 估值 时,所造 成 的误差 不作 为基 金份额净 值错误 处理 。 2、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基金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60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 的措施 进行 检查 , 但 未能 发 现该错 误的 , 由此造 成的 基金 资产 估值 错误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理 人 和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 取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 成的影 响。 十 三、基金收益与分 配 (一) 收益 的构 成 基金利 润是 指基 金利 息收 入、 投资 收益 、 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和其 他收 入扣 除相 关费用 后 的余额 。基 金已 实现 收益 是指基 金利 润减 去公 允价 值变动 收益 后的 余额 。 收益分配基准日可 供分配利 润是 采用收益分配基准日 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 与未分 配利润 中已 实现 部分 的孰 低数。 (二) 收益 分配 原则 1、 基金 收益 分配 采用 现金 方式或 红利 再投 资方 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 对 A 类、C 类基 金份额 分别 选择 不同 的分 红方式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 默 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利 ; 选择 红利 再投 资 的, 现金 红利 按除 息日 经 除权后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自 动转为 基金 份额 进行再 投资 ; 2、本 基金 同一 基金 份额 类 别内的 每份 基金 份额 享有 同等收 益分 配权 ,但 由于 本基 金 A 类基金 份额 不收 取销 售服 务费 , C 类基金 份额 收取 销售服 务费 , 各基 金份 额类别对 应的 可 供 分配利 润将 有所 不同 ; 3、基金收益 分配基 准日的 基金份额净 值减去 每单位 基金份额收 益分配 金额后 不能低于 面值, 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即可 供分 配利 润计 算截 止日; 4、 在符合 有关 基金 分红 条件的前 提下 , 基金 收益 分配每年 至多 12 次; 每次 基 金收益 分 配比例 不得 低于 收益 分配 基准日 可供 分配 利润 的 10% 。 基金 的收 益分 配比 例以 收益分 配基 准 日可供 分配 利润 为基 准计 算,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可供分 配利润 以 收益分 配基 准日 资产负 债表 中 未分配 利润 与未 分配 利润 中已实 现收 益的 孰低 数为 准。 基金 合同 生效 不满 三 个月 , 收 益可 不 分配; 5、基金红 利发 放日 距离 收益分配 基 准日的 时间 不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6、投 资者 的现 金红 利和 分红再投 资形 成的 基金 份额 均保留 到小 数点 后第 2 位,小数 点 后第 3 位四 舍五 入, 由此 误差产 生的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产 生的 收益 归基 金财产 ; 7、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61 (三)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中 应载 明基金 收益 分配 基准 日 可供分配 利润 、 基金 收益 分配对象 、 分 配时间 、分 配数 额及 比例 、分配 方式 等内 容。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金收 益分 配方 案由 基金 管理人 拟定 , 并由 基金 托 管人复 核后 确定 , 基金 管 理人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五)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收 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方式 免收 再投 资的 费用 。 2、收益分配 时发生 的银行 转账等手续 费用由 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 行承担 。如果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所获 现金 红利 小于 一定金 额时 ,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自 动将 该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现金 红 利按除 息日 经除 权后 的基 金份额 净值 转为 基金 份额 。 十 四、基金的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基 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 3、因 基金 的证 券交 易或 结算而产 生的 费用 ; 4、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息披露 费用 ; 5、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6、基 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计师费 和律 师费 ; 7、基 金资 产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8、从 C 类基 金份 额基 金财 产中计 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9、按 照国 家有 关法 律法 规规定可 以列 入的 其他 费用 。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70%年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下 : H =E×0.70%÷ 当年 天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管 理费 E 为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62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管理 人。 2、基 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托管 费 按前一 日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 0.20%年费率 计提 。 计算方 法如下 : H=E×0.20%÷当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金 托 管费 E 为前一 日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 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给 基金 托管 人。 3、销 售服 务费 本基 金 A 类 基金 份额不 收 取销售 服务 费,C 类基 金份额的 销售 服务 费年 费率 为 0.40% 。 本基金 销售 服务 费将 专门 用于本 基金 的销 售与 服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 基金管理 人将依 法进 行 相关信 息披 露。 销售服 务费 按前 一日 C 类基金份 额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0.40%年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如下 : H =E×0.40%÷ 当年 天数 H 为 C 类基 金份 额每 日应 计提的 销售 服务 费 E 为 C 类基 金份 额前一 日 基金资 产净 值 销售服 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经基 金管 理人 与 基金托 管人 核对 一致 后 , 由基金 托管 人于次 月首 日起 3 个工作 日内从 基金 资产 中一 次性 划出 , 由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代收 , 基金 注 册登记 机构 收到 后按 相关 合同规 定支 付给 基金 销售 机构等 。 4、 本条 第 (一) 款 第 3 至第 7 项 、第 9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关 法 规及相 应协 议的 规定 ,列 入当期 基金 费用 。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 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 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 失, 以及 处理 与基 金运 作无关的 事项 发生 的费 用 等不列入 基金 费用 。 基金 合 同生效 前所 发生 的信息 披露 费、 律师 费和 会计师 费以 及其 他费 用不 从基金 财产 中支 付。 (四)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费 和销 售服 务费 的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金 托管 费和 销售 服 务费率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最迟 于新的费 率实 施日 前依 照 《信息披露 办法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63 的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 体上 刊登公 告。 (五) 税收 本基金 运作 过程 中涉 及的 各纳税 主体 ,依 照国 家法 律法规 的规 定履 行纳 税义 务。 十 五、基金的会计与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基 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 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 账本位 币, 以人 民币 元为 记账单 位。 3、会 计核 算制 度按 国家 有 关的会 计核 算制 度执 行。 4、本 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 核算。 5、本 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 金管理 人。 6、基金管理 人应保 留完整 的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会计 核算, 按照有 关法律法 规规定 编制 基金 会计 报表 , 基金托 管人 定期 与基 金管理人 就基 金的 会计 核算 、 报表编 制等 进 行核对 并以 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审计 1、基金管理 人聘请 与基金 管理人、基 金托管 人相独 立的、具有 从事证 券相关 业务资格 的会计 师事 务所 及其 注册 会计师 等对 基金 年度 财务 报表及 其他 规定 事项 进行 审计。 2、基金管理 人认为 有充足 理由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 须经基金托 管人同 意,并 报中国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2 日内公 告。 3、会 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 注册会 计师 ,应 事先 征得 基金管 理人 同意 。 十 六、基金的信息披 露 基金信 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中国 证监 会规 定时 间内 , 将应予 披露 的基 金信 息通 过中国 证 监会指 定的 全国 性报 刊 (以 下简称“指定报 刊” ) 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的 互联 网网站 ( 以 下简称“网站” ) 等媒 介披 露, 并保 证投 资者 能够 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的时 间和 方式查 阅或 者复 制公开 披露 的信 息资 料。 (一)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 合同、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的 3 日前, 将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合 同摘 要登 载在指定 报刊 和网 站上 ; 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将基金合 同、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64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 6 个月结 束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说明书 并 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 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 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公告的 15 日 前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 更新的 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更 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就基 金份 额发售 的具 体事 宜编 制基 金份额 发售 公告 , 并在 披露 招募说 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在开 始 办理基 金份 额申 购或 者赎 回前 ,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至 少每周 公告 一次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者赎 回之 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 在每 个开 放日 的次 日, 通过 网 站、基 金份 额销 售网 点以 及其他 媒介 ,披 露开 放日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 金份 额累计 净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公告 半年 度和年 度最 后一 个市 场交 易日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净 值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的 次日 ,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 金份 额净值 和基 金 份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 报刊和 网站 上。 (五) 定期 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 披露内 容与 格式 的相 关文 件的规 定单 独编 制 , 由 基金 托管人 按照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对相 关内 容 进行复 核。 基金 定期 报告 ,包括 基金 年度 报告 、基 金半年 度报 告和 基金 季度 报告。 1、 基金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度报 告, 并将年 度报 告正 文登 载于 网站上 , 将年 度报 告摘 要 登载在 指定 报刊 上 。 基 金 年度报 告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金管理人 应当 在上 半年 结束 之日 起 60 日内 , 编制完 成基金半 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金季 度报 告: 基金 管理人应 当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5 个工 作日 内, 编 制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金合 同生 效不 足 2 个月 的, 基金 管理 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 半年 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告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65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金发 生重 大事 件, 有关信息披 露义 务人 应当 在两 日内编 制临 时报 告书 , 予以公告 ,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 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 称重 大事 件 , 是 指可 能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权益 或者基 金份 额的 价格 产生 重大影 响 的事件 ,包 括: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开; 2、终 止基 金合 同; 3、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 人的法 定名 称、 住所 发生 变更; 6、基 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比例 发生 变更 ; 7、基 金募 集期 延长 ; 8、基金管理 人的董 事长、 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 员、基金经 理和基 金托管 人基金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基 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内变 更超 过 50% ; 10、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基 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人 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 11、涉 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产 、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12、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受 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基 金管 理人 及其 董事 、总经 理及其他 高级 管理 人员、 基金 经理 受到 严重 行政处 罚,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重 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基 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管 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提 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发 生变 更; 17、基 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基 金份 额净 值 0.5% ; 18、基 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基 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金 代销 机构 ; 20、基 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 21、基 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66 22、基 金申 购、 赎回 、销 售服务 费率 及其 收费 方式 发生变 更; 23、基 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支 付; 24、基 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暂 停接 受赎 回申 请; 25、基 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申 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回 ; 26、基 金份 额上 市交 易; 27、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决议 ; 28、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项 。 (七) 公开 澄清 在基金 合同 期限 内 , 任 何公 共媒体 中出 现的 或者 在市 场上流 传的 消息 可能 对基 金份额 价 格产生 误导 性影 响或 者引 起较大 波动 的 , 相 关信 息披 露义务 人知 悉后 应当 立即 对该消 息进 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募说 明书 公布 后, 应当 分别置 备于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和基 金代 销机 构的住 所 , 投资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基金定 期报 告公 布后 , 应 当分别 置备 于基 金管 理人 和基金 托管 人的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费 后, 可在 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十七、风险揭示 (一) 市场 风险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风 险 收益特 征不 同于 货币 市场 基金。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于 证 券市场 , 而证券 市场 价格 受政 治、 经济 、 投资心 理和 交易 制度等各 种因 素的 影响 会产 生波动 , 从而 对 本基金 投资 产生 潜在 风险 ,导致 基金 收益 水平 发生 波动。 1.政策 风险 货币政 策、 财政 政策 、产 业政策 等国 家宏 观经 济政 策的变 化对 证券 市场 产生 一定影 响 , 从而导 致投 资对 象的 价格 产生波 动, 影响 基金 收益 ,从而 产生 风险 。 2.经济 周期 风险 证券市 场是 国民 经济 的晴 雨表 , 而经济 运行 则具 有周期性 的特 点。 随着宏 观经济运 行的 周期性 变化 ,基 金所 投资 于证券 的收 益水 平也 会随 之变化 ,从 而产 生风 险。 3.利率 风险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67 金融市场利率的变化直接影 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也会影响企业的融资成 本和利 润, 进而 影响 基金 持仓 证券的收 益水 平。 基金投 资于股票 和债 券, 收益水 平会受到 利率 变化 的影响 。 4.汇率 风险 汇率的 变化 可能 对国 民经 济不同 部门 造成 不同 的影 响, 从而 导致 本基 金所 投资 的上市 公 司业绩 及其 股票 价格 发生 波动。 5.债券 收益 率曲 线变 动风 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是指与 收益 率曲 线非 平行 移动有 关的 风险 。 6.购买 力风 险 基金收 益的 一部 分将 通过 现金形 式来 分配 , 而现 金可 能因为 通货 膨胀 的影 响而 使购买 力 下降, 从而 使基 金的 实际 投资收 益下 降。 7.上市 公司 经营 风险 上市公 司的 经营 状况 受多 种因素 的影 响, 如管 理能 力、 市 场前 景、 技术 更新 、 财务状 况、 新产品 研究 开发 等都 会导 致公司 盈利 发生 变化 。 如 果基金 所投 资的 上市 公司 经营不 善 , 其 股 票价格 可能 下跌 , 或者 能 够用于 分配 的利 润减 少 , 使基金 投资 收益 下降 。 上 市公司 还可 能出 现难以 预见 的变 化。 虽然 基 金可以通过 投资 多样 化来 分散这 种非 系统 风险 , 但不能完全 避免 。 8.再投 资风 险 市场利 率下 降将 影响 固定 收益类 证券 利息 收入 的再 投资收 益率 , 这与 利率 上升 所带来 的 价格风 险互 为消 长。 (二) 信用 风险 本基金 在投 资过 程中 ,主 要面临 以下 两类 信用 风险 : 第一类 是所 投资 的债 券自 身的信 用风 险 , 包 括: 违 约风险 , 主要 是指 债券 发 行人未 能履 行约定 契约 中的 义务 而造 成经济 损失 的风 险 , 即 发行 人不能 履行 还本 付息 的责 任而使 基金 资 产的预 期收 益与 实际 收益 发生偏 离所 造成 损失 的风 险; 信用 评级 调整 风险 , 主 要是指 由于 经 济周期 、行 业周 期、 公司 经营管 理等 因素 发生 不利 变化, 致使 债券 发行 人的 财务状 况恶 化 , 偿债能 力降 低, 由此 造成 债券信 用评 级降 低、 价格 下跌, 造成 基金 资产 损失 的风险 。 第二类 信用 风险 是债 券交 易对手 的风 险 , 主 要是 指 在债券 的交 易过 程中 , 由 于交易 对手 方不能 足额 按时 交割 , 导致 本基金 可能 无法 按时 收到 或足额 收到 应得 的证 券或 价款而 造成 价 款或证 券的 损失 的风 险 , 或者是 指在 回购 交易 的过 程中 , 融 资方 无法 按时 支 付回购 本金 和利 息所带 来的 风险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68 (三) 估值 风险


基金在 对所 持有 的有 价证 券进行 估值 的过 程中 , 由于 某种原 因需 要估 值人 员主 观判断 或 者需要 依靠 估值 模型 ,可 能出现 基金 资产 估值 不准 确从而 造成风险 。


(四) 管理 风险 基金运 作过 程中 由于 基金 投资策 略 、 人 为因 素、 管理 系统设 置不 当造 成操 作失 误或公 司 内部失 控从 而可 能产 生风 险。管 理风 险包 括: 1.决策 风险 : 指 在基 金投 资 的投资 策略 制定 、 投资决 策 执行和 投资 绩效 监督 检查 过程中 , 由于决 策失 误而 给基 金资 产造成 的可 能的 损失 ; 2.操作 风险 : 指 在基 金投 资 决策执 行中 , 由 于投 资指 令不明 晰、 交易 操作 失误 等人为 因 素而可 能导 致的 损失 ; 3.技术 风险 :是 指公 司管 理信息 系统 设置 不当 等因 素而可 能造 成的 损失 。 (五) 本基 金特 有风 险 本基金 作为 债券 型基 金, 投资于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 具资产 占基金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80% , 在债券投资中可能存在以下 风险:其一,如果债券市 场出现整体下跌,由于必 须保持最低 80% 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的投资 比例 , 将 无法 完全 避免债 券市 场系 统性 风险 , 本基 金的 净值 表现将 受到 影响 ; 其二 , 债券投 资需 要对 于宏 观经 济趋势 、 政策 以及 债券 市 场等基 本面 研究 进行准 确 、 深 入的 研究 判 断, 如果 上述 研究 判断 发 生偏差 均可 能导 致所 选择 的证券 不能 完全 符合本 基金 的预 期目 标, 影响本 基金 收益 。 本基金 重视 投资 风险 的防 范, 但是 基于 投资 范围 的 规定 , 投 资于 信用 债券 的 资产占 所有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资产 比例不 低 于 80%, 无法 完全 规 避此 类主 体的 信用 质量 变化造 成的 信 用风险 。 本基金 还将 积极 参与 一级 市场新 股申 购, 适当参 与二级股 票市 场投 资, 在股票投资 中可 能存在 以下 风险 : 其一 , 可能因 面临 新股 发行 放缓 或停滞 , 或者 新股 收益 率 下降甚 至出 现亏 损从而 导致 股票 投资 发生 风险 ; 其二, 通过 一级 市场新股 申购 或增 发新 股获 得的股 票, 在其 流通受 限期 间无 法上 市交 易, 存在 流动 性风 险; 其 三, 本基 金还 将投 资于二 级股票 市场 , 这 既提升 了预 期收 益水 平, 也增加 了预 期风 险水 平。 (六) 职业 道德 风险 职业道 德风 险是 指公 司员 工不遵 守职 业操 守, 发生 违法、 违规 行为 而可 能导 致的 损 失 。 (七) 流动 性风 险 因市场 交易 量不 足, 导致证券不 能迅 速、 低成本 地转变为 现金 的风 险。 同时在开放 式基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69 金申购 赎回 过程 中, 可能 会 发生巨 额赎 回的 情形 。 巨 额 赎回可 能会 产生 基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 导致流 动性 风险 ,甚 至影 响基金 份额 净值 。 (八) 合规 性风 险 指基金 在管 理或 运作 过程 中, 违反 国家 法律 、 法 规 的规定 , 或者 基金 投资 违 反法规 及基 金合同 有关 规定 而产 生的 风险。 (九) 其他 风险


1.战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 抗力因素的 出现, 将会严 重影响证券 市场的 运行, 可能导致 基金资 产的 损失 。 2.金融市场 危机、 行业竞 争、代理商 违约、 托管人 违约等超出 基金管 理人自 身直接控 制能力 之外 的风 险, 也可 能导致 基金 或者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利益 受损 。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以下变 更基 金合 同事 项之一的,应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决议 通过 : (1)终止 基金 合同 ; (2)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 (3)提高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的 报酬标 准,提 高销售服务 费标准 ,但根 据法律法 规的要 求提 高该 等标 准的 除外; (4)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管 人; (5)变更 基金 类别 ; (6)变更 基金 投资 目标 、范围或 策略 ; (7)变更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议 事程 序、 表决 方式 和表决 程序 ; (8)本基 金与 其他 基金 合并; (9)对基金 合同当 事人权 利、义务产 生重大 影响, 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变更 基金合 同等 其他 事项 ; (10) 法律 法规 或中 国证 监会规 定的 其他 应当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 项。 2、出现下列 情况之一的 , 可以不经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 由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同 意后 变更 并公 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1)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率 、 基金托 管费 率、 销售 服务 费率; (2)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 同规定的范 围内变 更本基 金的申购费 率、调 低赎回 费率或变 更收费 方式 ; (3)因相 应的 法律 法规 发生变动 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修 改; (4)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不 涉及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关 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5) 对基 金合 同的 修改 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不 利影 响;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70 (6) 除法 律法 规或 基金 合 同规定 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以外 的其 他情 形。 3、变更基金 合同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应报中 国证监会核 准或备 案,并 自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 2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组织 清算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71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 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 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十 九、基金合同内容 摘要 基金合 同内 容摘 要, 请见 附件一 。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 内容 摘要 基金托 管协 议内 容摘 要, 请见附 件二 。 二十 一、对基金份额 持 有 人的服务 基金管 理人 承诺 为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提 供以 下一 系列 服务:





(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注册 登记 服务 基金 管理人或 者委托基 金注册 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提供注 册登记服 务。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配备 安全、完善的 电脑系统及 通讯系统,准 确、及时地 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办理 基金 账户与基金 份额的登记、 管理、托管 与转托管,基 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管理 ,权益分 配时红 利的 登记 、派 发, 基金交 易份 额的 清算 过户 和基金 交易 资金 的交 收等 服务。





(二) 红利 再投 资服 务 若基 金份额持 有人选择 红利再 投资形式 进行基金 收益分 配,该基 金份额持 有人当 期分 配所 得基金收益 将按除息日经 除权后的基 金份额净值自 动转为基金 份额,且不收 取申购费 用。 (三) 网上 交易 服务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提供网上 交易平台 。通过 先进的网 络通讯技 术,为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提供 高效 安全 的基金 交易 服务 、及 时迅 捷的基 金信 息和 理财 服务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72 (四) 主动 通知 服务 基金 管理人可 以通过电 子邮件 、短信、 主动致电 等方式 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 提供各 项主 动通 知服务;基 金管理人公告 及重要信息 将通过指定媒 体发布。基 金管理人可以 为基金份 额持 有人提供以 电子形式为主 的确认单、 对账单等基金 信息服务, 如果基金份额 持有人需 要提供 纸质 的确 认单 、对 账单的 服务 ,请 致电 基金 管理人 客户 服务 中心 索取 。 (五) 查询 服务 为方便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随 时了解 基金 管理 人相 关信 息及投 资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开通 24 小时 自动语音服 务、网上查询 等方式。通 过以上方式可 进行基金管 理人信息查询 和基金份 额持有 人账 户信 息查 询。 (六) 在线 客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可以 访问 基金管 理人 网 站 www.msjyfund.com.cn, 登陆在 线客 服, 实现 基金管 理人 与投 资者 网上 面对面 答疑 解惑 。 (七) 多元 资料 索取 基金管 理人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提 供详 细的 专业 基金 投资资 料, 便 于办 理各 种 交易手 续, 同时 为方便基金 份额持有人索 取,基金管 理人提供了多 元化的资料 索取服务,索 取途径多 样,资 料内 容丰 富详 尽。 所有 对外公布 文件及各 种相关 历史文件 均可向客 户服务 人员索取 ,客户服 务人员 可通 过传真 、Email 提供;同 时 ,基金 管理 人网 站上 提供 各种资 料、 业务 表单 及公 告下载 。 (八) 资讯 服务 定制 为进 一步提高 基金运作 的透明 度,提升 服务品质 ,使基 金份额持 有人及时 了解基 金投 资资 讯,基金管 理人推出全方 位资讯服务 定制项目。基 金份额持有 人可通过客服 热线、基 金管理 人网 站、 短信 定制 各种资 讯, 基金 管理 人通 过传真 、Email 、 短信 等多 渠道发 送资 讯 定制服 务。 (九) 投资 业务 咨询 基金 管理人拥 有一支训 练有素 、专业知 识全面的 投资顾 问队伍, 基金管理 人的专 业客 户服 务代表将在 规定的工作时 间内回答客 户提出的问题 ,提供关于 基金投资全方 位的咨询 服务。 (十) 投诉 与建 议的 受理 基金 管理人认 为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合理 建议是基 金管理 人发展的 动力与方 向。如 果对 基金管 理人 提供 的各 种服 务感到 不满 意或 有其 他需 求, 可 通过 传真 、Email 、 信箱、 手机 短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73 信等 各种方式随 时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也 可直接与客户 服务人员联 系,基金管理 人将采用 限期处 理、 分级 管理 的原 则,及 时处 理客 户的 投诉 与建议 。 (十一 )客 户互 动活 动 基金 管理人为 基金份额 持有人 举办各种 互动活动 ,如基 金份额持 有人见面 会、理 财讲 座等, 以加 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与 基金 管理 人之 间的 互动联 系。 (十 二)基金 管理人有 权根据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 需要、 市场状况 以及基金 管理人 服务 能力的 变化 ,增 加、 修改 上述服 务项 目。 (十三 )基 金管 理人 客户 服务中 心联 系方 式 客户服 务电 话:400-8888-388 网址:www.msjyfund.com.cn 客户服 务电 子信 箱:services@msjyfund.com.cn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 事项 (一) 本基 金管 理人 目前 无重大 诉讼 事项 。 (二) 最近 3 年 本基 金管 理人的 高级 管理 人员 没有 受到任 何处 罚。 (三) 本基 金 2014 年 4 月 26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5 日发 布的 公告 : 公告日期 公告名称 公告媒体 2014 年6 月7 日 民生加 银信用双 利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更新招 募说 明书2014 年第1 号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7 月1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旗下 基金 2014年6月30 日基金 资产 净值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7 月18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基 金持有 的股 票“ 东华 软件 ” 停牌 后估 值方 法变更 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7 月19 日 民生加 银信用双 利 债券 型证券投 资基 金 2014年第2 季度 报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7 月23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民加 资 本投资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 地址变 更的 公 告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民生 加 银资产 管理 有限公司 北京 分公司 注册 地 址变更 的公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7 月25 日 民生加 银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于 旗下 部 分开放 式基 金增 加深 圳腾 元基金 销售 有 限公司 为代 销机 构并 开通 基金定 期定 额 投资和 转换 业务 、 同时 参 加申购 费率 优惠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74 活动的 公告 2014 年8 月26 日 民生加 银信用双 利 债券 型基金 2014 年半 年度报 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2014 年9 月30 日 民生加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 金持有 的股 票“ 中航 飞机 ” 停牌 后估 值方 法变更的提 示性 公告 中国证 券报、 上海 证券 报、 证券时 报、 公司 网站 (四 )招募说 明书与本 更新招 募说明书 内容若有 不一致 之处,以 本更新招 募说明 书为 准。本 更新 招募 说明 书未 尽事宜 ,请 查阅 本基 金的 招募说 明书 。 二十二、 招募说明书 的存 放及查阅方式 (一) 招募 说明 书 的存放 地点 本招 募说明书 存放在基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代销机 构和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 场所, 并刊 登在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托 管人 的网 站上 。 (二) 招募 说明 书 的查阅 方式 投资 者可在办 公时间免费查阅 本基金的 招募说明书,也 可按工本 费购买本招募说 明 书 的复印 件, 但应 以本 基金 招募说 明书 的正 本为 准。 二十三、备查文件 备查 文件等文 本存放在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人 和销售 机构的办 公场所、 营业场 所, 在办公 时间 内可 供免 费查 阅。 (一)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民 生加银 信用 双利 债券 型 证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二) 《民生加 银 信用双 利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 合同》 (三)《 民生加 银 信用双 利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四)法律 意见 书 (五)基金 管理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营 业执 照 (六)基金 托管 人业 务资 格批件 、 营业执 照 (七)中国 证监 会要 求的 其他文 件 民生加 银基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二 O 一 四年 十二 月九日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75 附件一:基金合同内 容摘 要 一、基 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依法 募集 基金 ,办 理基金备 案手 续; (2)依照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独 立管 理运 用基 金财 产; (3)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 制订 、 修 改 并公布 有关 基金 认购 、 申 购、 赎回、 转托管 、基 金转 换、 收益 分配等 方面 的业 务规 则; (4)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 合同的规定 决定本 基金的 相关费率结 构和收 费方式 ,获得基 金管理 费 , 收 取认 购费 、 申购费 、 赎回 费及 其他 事 先核准 或公 告的 合理 费用 以及法 律法 规规 定的其 他费 用; (5)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在本基 金合同 的有效 期内,在不 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以及 不妨碍 基金托 管人遵守 相关法 律法 规及 其行 业监 管要求 的基 础上 ,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对基 金托 管人 履行 本基金 合同 的 情况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 如认为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了法 律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对 基金财 产、 其他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造 成重大 损失 的 , 应 及时 呈 报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银监 会, 以及 采取 其 他必要 措施 以保 护本 基金 及相关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的 利益; (7)根据基 金合同 的规定 选择适当的 基金代 销机构 并有权依照 代销协 议和有 关法律法 规对基 金代 销机 构行 为进 行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 (8)自行担 任基金 注册登 记机构或选 择、更 换基金 注册登记代 理机构 ,办理 基金注册 登记业 务, 并按 照基 金合 同规定 对基 金注 册登 记代 理机构 进行 必要 的监 督和 检查; (9)在基 金合 同约 定的 范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前 提下,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 利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 融券; (1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分 配方 案; (12 ) 按照法 律法 规, 代表基金 对被 投资 企业 行使 股东权 利, 代表基 金行 使因投资 于其 他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选 择、 更换 律师 事 务所 、 会 计师 事务 所、 证 券经纪 商或 其他 为基 金提 供服务 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16)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 的其 他权 利。 二、基 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76 (1)依法申 请并募 集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 理机构 认定的 其他机构 代为办 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 、申购 、赎 回和 登记事宜 ;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4)配备足 够的具 有专业 资格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 分析、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方式 管理和 运作 基金 财产 ; (5)建立健 全内部 风险控 制、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 理及人事管 理等制 度,保 证所管理 的基金 财产 和基 金管 理人 的财产 相互 独立 , 对所 管理的不 同基 金分 别管 理、 分别记 账, 进行 证券投 资;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收 益; (7)除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为 自己及 任何第 三人谋取 利益, 不得 委托 第三 人运 作基金 财产 ;


(8)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的监督 ; (10)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取适 当合 理的 措施使计 算开 放式 基金 份额 认购 、 申 购、 赎回 和注 销 价格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值 ,确 定基 金份 额申 购、赎 回价 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守基 金商 业秘 密, 不泄露 基金 投资 计划 、 投资意 向等 ; 除基 金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 存基 金财 产管理 业务活 动的 记录 、 账册 、 报表 、 代 表基 金签 订的重 大合同 及其 他相关 资料 ; (17 ) 依 据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召 集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或 配合基 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基 金管 理人 名义 , 代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益 行使诉 讼权 利或 实施 其他 法律行 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小组 , 参 与基 金财 产的保 管、 清理 、 估 价、 变 现和分 配 ; (20 ) 因 违反 基金 合同 导 致基金 财产 的损 失或 损害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应承 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77 (21 ) 基 金托 管人 违反 基 金合同 造成 基金 财产 损失 时, 应为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利益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法 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三、基 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四、基 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2)设立专 门的基 金托管 部,具有符 合要求 的营业 场所,配备 足够的 、合格 的熟悉基 金托管 业务 的专 职人 员, 负责基金财 产托 管事 宜; (3)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除依据 《基金 法》、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 关规定 外,不得以 基金财 产为自 己及任何 第三人 谋取 非法 利益 ,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 管基 金财 产;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保管 由基 金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订 的与 基金 有关 的重大 合同 及有 关凭 证; (7)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 动的记 录、 账册 、报 表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8)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根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 ,及时 办理 清算 、交 割事 宜;


(9)保守基 金商业 秘密。 除《基金法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另 有规定 外,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0 ) 根 据法 律法 规及 本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 办理 与 基金托 管业 务活 动有 关的 信息披 露事 项; (11 ) 对基金 财务 会计报 告、 季度 、 半年度 和年 度基金报 告的 相关 内容 出具 意见 , 说明 基金管 理人 在各 重要 方面 的运作 是否 严格 按照 基金 合同的 规定 进行 ; 如果 基金 管理人 有未 执 行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行 为, 还应当 说明 基金 托管 人是 否采取 了适 当的 措施 ; (12)保存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册 ; (13)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计 算的基 金资 产净 值和 基金 份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78 (14)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5)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 款项; (16 ) 按照规 定召 集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大会 或配 合基 金管理 人、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依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7) 按照 法律 法规 监督 基金管 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18) 因违 反基 金合 同导 致 基金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赔 偿 责任, 其责 任不 因其 退任 而 免除; (19) 因基 金管 理人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 除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托 管人 不承 担连 带责 任; (20)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及中 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义务 。 五、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余基金 财产 ; (3)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或依法自 行召 集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5)出席或 者委派 代表出 席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对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审 议事项行 使表决 权;


(6)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7)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运作 ; (8)对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 金份额 销售机 构损害其合 法权益 的行为 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权利 。 六、基 金份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 (2)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不从事 任何有 损基金 、其他基金 份额持 有人及 其他基金合 同当事 人合法 利益的活 动; (5)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遵守 基金 管理 人、 销售机构 和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的相 关交 易及 业务 规则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79 (8)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七、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一 ) 本基金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由本 基金 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组成 ;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合 法授 权代 表有 权在 授权范 围内 代表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出席 会议 并表 决。 (二)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终 止基 金合 同; 2、转 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提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的报 酬标准 ,提高 销售服务费 标准, 但根据 法律法规 的要求 提高 该等 标准 的除 外; 4、更 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人 ; 5、变 更基 金类 别; 6、变 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 围或策 略; 7、变 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议事 程序 、表 决方 式和 表决程 序; 8、本 基金 与其 他基 金合 并; 9、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要求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0、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基金 总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金管 理 人收到 书面 要求 的当 日基 金份额 计算 , 下 同) 就同 一 事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11、 对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权 利、 义务 产生 重大 影响 ,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变 更基 金合同 等其 他事 项; 12、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定 的其 他应 当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有以 下情 形之 一的 ,不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 1、调 低基 金管 理费 率、 基 金托管 费率 、销 售服 务费 率; 2、在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 规定的范围 内变更 本基金 的申购费率 、调低 赎回费 率或变更 收费方 式; 3、因 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 变动而 应当 对基 金合 同进 行修改 ; 4、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 及基金 合同 当事 人权 利义 务关系 发生 重大 变化 ; 5、对 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无 实质 性不利 影响 ; 6、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规定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以 外的 其他 情形 。 (四) 召集 方式 1、除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另有约 定外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由 基金 管理 人召 集。 2、基金托管 人认为 有必要 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应当向 基金管 理人提 出书面提 议。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自 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面 告知基金 托管 人。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80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 应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 基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 集, 基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代 表基 金份 额 10% 以上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就同一 事项要 求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的,应 当向 基金 管理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决 定 是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 出提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和 基金 托管 人。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应 当自 出具 书面 决定 之日 起 60 日内召 开; 基金 管理人 决定 不 召集,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仍 认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金 托管 人提 出书面 提议 。





基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提出 提议 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4、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就 同一 事项 书面要 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而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都不 召集 的,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报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基金份额 持有人 依法自 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 召集人 负责 选择 确定 开会 时间、 地点 、方 式和 权益 登记日 。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集 人应 当于 会议 召开 前 30 天在指 定媒 体上 公告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不 得就 未经 公告的 事项 进行 表决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 容: 1、会 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方式 ; 2、会 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 程序 和表 决方 式; 3、代理投票 授权委 托书内 容要求(包 括但不 限于代 理人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 限等) 、送 达时 间和 地点 ; 4、会 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话; 5、权 益登 记日 ; 6、如采用通 讯表决 方式, 还应载明具 体通讯 方式、 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 其联系 方式和联 系人、 书面 表达 意见 的寄 交和收 取方 式、 投票 表决 的截止 日以 及表 决票 的送 达地址 等 内 容 。 (六) 开会 方式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方式 包括 现场 开会 、 通 讯方式 或法 律法 规 、 监 管 机构允 许的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81 其他方 式开 会 。 现 场开 会 由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本 人出 席或通 过授 权委 派其 代理 人出席 , 现场 开 会时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的 授权 代表 应当 出席 ,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拒不派 代表 出 席的 , 不 影响 表决 效力 ; 通 讯方式 开会 指按 照基 金合 同的相 关规 定以 通讯 的书 面方式 进行表 决。 会议 的召 开方 式由 召集人确 定, 但决定 基金 管理人更 换或 基金 托管 人的 更换 、 转换基 金 运作方 式和 终止 基金 合同 事宜必 须以 现场 开会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亲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 托出席 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 人持有 基金份额 的凭证 和授 权委 托书 等文 件符合 法律 法规 、 本基 金 合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 定 , 并且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提 供的 注册 登记 资料 相符; 2、经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 示的在权益 登记日 持有基 金份额的凭 证显示 ,全部 有效凭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额占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的 50% 以上。 在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 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布会 议通 知后 , 在两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公 告; 2、召集人在 公证机 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 议通知 规定的 方式收取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书面表 决意见 ; 3、本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 或授权他人 代表出 具书面 意见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 代表的基 金份额 占权 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 50% 以上; 4、直接出具 书面意 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 人或受 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 面意见 的其他 代表,同 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和授权 委托书 等文 件符 合法 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 通知 的规定 ;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 至少 应 在 25 个工 作日 后) , 且 确 定有权 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资 格的 权益 登记 日应保 持不 变。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亦 可采 用其他 非书 面方 式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向 其授权 代表 进行 授权 。 在法律 法规 和监 管机 关允 许的情 况下 , 本基 金亦 可采 用其他 非现 场方 式或 者以 非现场 方 式与现 场方 式结 合的 方式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会议程 序比 照现 场开会和 通讯方 式开 会 的程序 进行 。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议 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82 (1)议事内 容限为 本条前 述第(二) 款规定 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 开事由 范围内的 事项。 (2)基金 管理 人、 基金 托管人、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在大 会 召集人 发出 会议 通知 前向 大会召 集人 提交 需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案 。 (3) 对于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提交的 提案 , 大会 召集 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审 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 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涉 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 关系 ,并且不 超出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职权 范围 的, 应提交 大会审议 ; 对于 不 符合上 述要 求的 , 不提 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 如 果召 集人 决定 不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提交 大会 表决 ,应 当在 该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进行 解释 和说 明。 b、程序性。 大会召 集人可 以对基金份 额持有 人的提 案涉及的程 序性问 题做出 决定。如 将其提 案进 行分 拆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得 原提 案人 同意; 原提 案人 不同 意变 更的, 大会 主持 人 可以就 程序 性问 题提 请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做 出决 定, 并按 照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决 定的 程 序进行 审议 。 (4)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 上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审议 表决的 提 案, 或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提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审议 表决 的提 案 , 未获得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审议 通过 , 就同一提 案再 次提 请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审 议, 其时间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表 决。 2、议 事程 序 在现场 开会 的方 式下 ,首 先由召 集人 宣读 提案 ,经 讨论后 进行 表决 ,并 形成 大会决 议 , 报经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备 案后生 效 。 在 通讯 表决 开 会的方 式下 , 首先 由召 集 人在会 议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 在 所通 知的 表决 截止日 期第 二个 工作 日由 大会聘 请的 公证 机关 的公 证员统 计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 份基金 份额 享有 平等 的表 决权。 2、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分为 一般 决议 和特 别决 议: (1)特别 决议 对于特 别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的 三分 之二 以上 ( 含三分 之 二)通 过。 (2)一般 决议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83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持表决 权 的 50% 以上 通过 。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或者 基金 托管人 、 转换 基金 运作 方式 或终止 基金 合同 应当 以特 别决议 通 过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 符 合法 律法 规、 基金 合同 和会议 通知 规定 的书 面表 决意见 即 视为有 效的 表决 ; 表决 意 见模糊 不清 或相 互矛 盾的 视为弃 权表 决 , 但 应当 计 入出具 书面 意见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金 份额 总数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各 项提案 或同 一项 提案 内并 列的各 项议 题应 当分 开审 议、 逐项 表 决。 (九) 计票 1、现 场开 会 (1)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人为 召集人 授权出 席大会的代 表,如 大会由 基金管理 人或基 金托 管人 召集 ,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主 持人 应当在 会议 开始 后宣 布在 出席会 议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中 推举 两名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代表 与大 会召集 人授 权的 一名 监督 员 (如果 基金 管 理人为 召集 人, 则监督 员由基金 托管 人担 任; 如基金托管 人为 召集 人, 则监督员由 基金 管理 人担任 ) 共同 担任 监票 人; 如大会 由基 金份 额持 有人自行 召集 ,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 会的 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 任监票 人。 (2)监票人 应当在 基金份 额持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 清点并由大 会主持 人当场 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大 会主持 人对于 提交的表决 结果有 怀疑, 可以对所投 票数重 新组织 清点;如 果大会 主持 人未 重新 组织 清点 , 而 出席 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对 大会主 持人 宣布 的表决结 果有异 议, 其有权 在宣 布表决结 果后 立即 要求 重新 清点 , 大会主 持 人应当 立即 重新 组织 清点 并公布 重新 清点 结果 。重 新清点 仅限 一次 。 (4)在基金 管理人 或基金 托管人担任 召集人 的情形 下,如果在 计票过 程中基 金管理人 或者基 金托 管人 拒不 配合 的, 则参 加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有权 推举 三名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代 表共同 担任 监票 人进 行计 票。 2、通 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在 监督 人的 监督下 进行 计票 。 通讯 方式 开会的 监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84 督人按 照如 下办 法确 定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管理 人 , 则监督 人为 基金 托管 人 ; 如召集 人为 基金 托管人 , 则监 督人 为基 金 管理人 ; 如召 集人 为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 则监 督人 为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或 基金托 管人 拒不 派代 表进 行监督 的, 不影 响计 票和 表决效 力。 (十) 生效 与公 告 1、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按 照《基金法 》有关 法律法 规规定表决 通过的 事项, 召集人应 当自通 过之 日起 5 日 内报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或者 备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的事项 自中 国 证监会 依法 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议 意见 之日 起生 效。 2、生效的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决议对 全体基 金份额 持有人、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 均有法 律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托 管 人 和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应当 执行 生效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应当 自中 国证 监会 核准 或出具 无异 议意 见后 2 日内,由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4.如果采用 通讯方 式进行 表决,在公 告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 议时, 必须将 公证书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八、基金合 同的 终止 与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本基 金合同 应当 终止 : 1、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终止 ; 2、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在六 个月内 没有新基金 管理人 、新基 金托管人 承接的 ; 3、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 定的其 他情 形。 基金合 同终 止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依 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 法》 、 《销 售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关 法律 法规 的规 定, 行使请 求给 付报 酬 、 从基 金财产 中获 得补 偿的权 利。 (二)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基金合同 终止, 基金管 理人应当按 法律法 规和本 基金合同的 有关规 定组织 清算组对 基金财 产进 行清 算。 2、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1)自基金 合同终 止事由 之日起 30 个工作 日内由 基金管理人 组织成 立基金 财产清算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85 组, 在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接 管基金 财产 之前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基金财 产清算 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具有从 事证券 相关业 务资格的 注册会 计师 、 律师 以及 中 国证监 会指 定的 人员 组成 。 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 用必要 的工 作人 员。 (3)基金财 产清算 组负责 基金财产的 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 和分配 。基金 财产清算 组可以 依法 进行 必要 的民 事活动 。 3、清 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和变现 ; (5)制作 清算 报告 ; (6)聘请会 计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 聘请律师事 务所对 清算报 告出具法 律意见 书;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4、清 算费 用 清算费 用是 指基 金财 产清 算组在 进行 基金 清算 过程 中发生 的所 有合 理费 用 , 清 算费用 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5、基 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支付 清算 费用 ; (2)交纳 所欠 税款 ; (3)清偿 基金 债务 ; (4)按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 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 保证金 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对 其进 行调 整后方 可收 回。 6、基 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86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做出 的清 算报告 经会 计师 事务 所审 计,律 师事 务所 出具 法律 意见书 后 ,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7、基 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由基 金托 管人 保存 15 年 以上。 九、争 议的 处理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二 ) 本基 金 合同 的当 事人 之间因 本基 金合 同产 生的 或与本 基金 合同 有关 的争 议可通 过 友好协 商、 调解途 径解决 , 不愿或 者不 能通 过协商 、 调解解 决的 , 则任何 一方有权 将争 议提 交位于 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易 仲裁 委员 会, 按照届时有 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 是终局 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均 具有 约束 力。 (三 ) 除争议 所涉 及内 容之外 , 本基金 合同 的其 他部分应 当由 本基 金合 同当 事人继 续履 行。 十、基 金合 同存 放地 和 投资者 取得基 金合 同的 方式 基金合 同存 放在 基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住所 , 投 资者在 支付 工本 费后 , 可 在合理 时间 内取得 上述 文件 复印 件, 基金合 同条 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合 同正 本为 准。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87 附件二:基金托管协 议内 容摘要 一、托管协 议当 事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或简 称“管理人” ) 名称: 民生 加银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住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 路新世 界商 务中 心 42 楼 法定代 表人 :万青元 成立时 间:2008 年 11 月 3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批准设 立文 号: 中国 证监 会证监 许可[2008]1187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中外 合资 ) 注册资 本: 叁亿 元人民币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和 中国 证监会 许可 的其 他业 务 存续期 间: 永续 经营 (二) 基金 托管 人( 或简 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 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住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 门内大 街 1 号 法定代 表人 :肖 钢 成立时 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4 号 组织形 式: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资 本: 人民 币 贰 仟柒 佰玖拾 壹亿 肆仟 柒佰 贰拾 贰万叁 仟壹 佰玖 拾伍 元整 经营范 围:吸收 人民 币存 款; 发放短 期、 中期和 长期贷款 ;办理结 算; 办理票据贴 现; 发行金融 债券 ;代理 发行、 代理兑 付、 承销政 府债券 ;买卖 政府 债券; 从事同 业拆借 ;提 供信用证 服务 及担保 ;代理 收付款 项及 代理保 险业务 ;提供 保险 箱服务 ;外汇 存款; 外汇 贷款;外 汇汇 款;外 汇兑换 ;国际 结算 ;同业 外汇拆 借;外 汇票 据的承 兑和贴 现;外 汇借 款;外汇 担保 ;结汇 、售汇 ;发行 和代 理发行 股票以 外的外 币有 价证券 ;买卖 和代理 买卖 股票以外 的外 币有价 证券; 自营外 汇买 卖;代 客外汇 买卖; 外汇 信用卡 的发行 和代理 国外 信用卡的 发行 及付款 ;资信 调查、 咨询 、见证 业务; 组织或 参加 银团贷 款;国 际贵金 属买 卖;海外 分支 机构经 营与当 地法律 许可 的一切 银行业 务;在 港澳 地区的 分行依 据当地 法令 可发行 或参 与代 理发 行当 地货币 ;经 中国 人民 银行 批准的 其他 业务 。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88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一) 基金 托管 人根 据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建 立相 关的 技术系 统 , 对基金 管理 人的 投资 运作 进行监 督。 主要 包括 以下 方面: 1、对 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对象 进行 监督 。 本基金 的投 资范 围为 具有 良好流 动性 的金 融工 具 , 包括国 内依 法发 行上 市的 债券 、 股 票 (包含 中小 板、 创业板 及其他经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上 市的股 票) 、 货币 市场 工具、 权证 、 资产 支持证 券以 及法 律法 规或 中国证 监会 允许 基金 投资 的其他 金融 工具 ( 但须 符合 中国证 监会 的 相关规 定) 。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为: 本基金 是债 券型 基金 , 投 资于国 债、 中央 银行 票据 、 金融债 券、 企业债 券、 公司 债券 、 可 转换公 司债 券 ( 含分 离交 易的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 短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据 、 资产 支持 证券 、 回 购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资产占 基金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80%;其 中, 投资于 信用 债券 的资 产占 所有固 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 资产比 例不 低 于 80% 。 基金 保持不 低于 基 金资产 净值 5% 的 现金 或者 到期日 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信用债 券指 金融 债券 (不 含政策 性金 融债 ) 、 企 业债 券、 公 司债 券、 可 转换 公司 债券 ( 含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 、 短 期融 资券 、 中 期票 据、 资产 支持 证券 等除国 债和中 央银 行 票据之 外的 、非 国家 信用 的固定 收益 类债 券。 本基金 还可 投资 于一 级市 场首次 公开 发行 或增 发新股 、 持有 可转 债转 股所 得股票 、 持有 分离交 易的 可转 换公 司债 券所得 权证 , 也可 以投 资于 二级 市场 股票 和权 证, 但 权益 类金 融工 具的投 资比 例合 计不 超过 基金资 产 的 20% , 其中 , 基 金持有 全部 权证 的市 值不 超过基 金资 产 净值 的 3% 。 如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 构以 后允许 基金 投资 其他 品种 , 基 金管 理人 在履 行适 当 程序后 ,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金管 理人 应将 拟投 资的 股票库 、债 券库 等各 投资 品种的 具体 范围 提供 给基 金托管 人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的 变化 , 对各 投资 品 种的具 体范 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对 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 监督: (1)本基 金持 有一 家上 市公司的 股票 ,其 市值 不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2)基金财 产参与 股票发 行申购,本 基金所 申报的 金额不超过 基金总 资产, 本基金所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89 申报的 股票 数量 不超 过拟 发行股 票公 司本 次发 行股 票的总 量; (3)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权证,其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 ; (4)本基金 进入全 国银行 间同业市场 进行债 券回购 的资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 的 40% ; (5) 固定收 益类 金融 工具资产 占基 金资 产比 例不 低于 80% , 其 中, 投 资于 信用债 券的 资产占 所有 固定 收益 类金 融工具 资产 比例 不低 于 80% ; 权益 类金 融工 具的 投资 比例合 计不 超 过基金 资产 的 20% ; (6)本基金 投资于 同一原 始权益人的 各类资 产支持 证券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 值的 10% ; (7)本基 金持 有的 全部 资产支持 证券 ,其 市值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20% ; (8)本基金 持有的 同一( 指同一信用 级别) 资产支 持证券的比 例,不 得超过 该资产支 持证券 规模 的 10% ; (9)本基 金应 投资 于信 用级别评 级为 BBB 以上 (含 BBB )的资 产支 持证 券。基金 持 有资产 支持 证券 期间 , 如果其信 用等 级下 降、 不再符合投 资标 准, 应在评 级报告发 布之 日 起 3 个月 内予 以全 部卖 出; (10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 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 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净值的 0.5% ; (11)保持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 5%的现金 或者 到期 日在一 年以 内的 政府 债券 ; (12)法律 法规 规定 的其 他限制 。 3、对基金禁 止从事 的关联 交易进行监 督,基 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 管人应 相互提 供与本机 构有控 股关 系的 股东 或与 本机构 有其 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公 司名 单。 4、基金管理 人向基 金托管 人提供其银 行间债 券市场 交易的交易 对手库 ,交易 对手库由 银行间 交易 会员 中财 务状 况较好 、 实力 雄厚 、 信 用 等级高 的交 易对 手组 成 。 基金管 理人 可以 根据实 际情 况的 变化 , 及 时对交 易对 手库 予以 更新 和调整 , 并通 知基 金托 管 人。 基金 管理 人 参与银 行间 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易 对手 应在 交易 对手 库中 。 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参 与银 行 间债券 市场 交易 的交 易对 手是否 在交 易对 手库 中进 行监督 。


5、基 金托 管人 对银 行间 市 场交易 的交 易方 式的 控制 按如下 约定 进行 监督 :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照审 慎的 风险控 制原 则, 对银行 间交易对 手的 资信 状况 进行 评估 , 控制 交易对 手的 资信 风险 , 确定与各 类交 易对 手所 适用 的交易 结算 方式 , 在具 体的交易 中, 应尽 力争取 对基 金有 利的 交易 方式 。 由于交 易对 手资 信风险引 起的 损失 , 基金 托管人 不承担 赔偿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90 责任。 6、基金如投 资银行 存款, 基金管理人 应根据 法律法 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 同的约 定,事先 确定符 合条 件的 所有 存款 银行的 名单 , 并及 时提 供 给基金 托管 人 , 基 金托 管 人据以 对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在名 单中 进行 监督 。 7、对 法律 法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同约 定的 基金 投资 的其 他方面 进行 监督 。 (二) 基金 托管 人应 根据 有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及 基金 合同的 约定 , 对 基金 资产 净 值计算 、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算 、 应收 资金到 账 、 基 金费 用开支 及收入 确定 、 基金 收益分 配、 相关 信息 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复 核。 (三 ) 基金托管 人 在 上述 第 ( 一) 、 ( 二) 款的 监督 和核查 中发 现基 金管 理人 违反法 律 法规的 规定 、 基金 合同 及本协议 的约 定, 应及时 通知基金 管理 人限 期纠 正, 基金管 理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确 认并 以书面 形式 对基 金托 管人 发出回 函并 改正 。 在限 期 内, 基金 托管 人 有权随 时对 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 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通 知的 违规 事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 的,基 金托 管人 应及 时向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四) 基金 托管 人发 现基 金 管理人 的投 资指 令违 反法 律法规 、 基 金合 同及 本协 议 的规定 , 应当拒 绝执 行, 立即通 知基金管 理人 , 并依 照法 律法规的 规定 及时 向中 国证 监会报 告。 基金 托管人 发现 基金 管理 人依 据交易 程序 已经 生效 的指 令违反 法律 法规 和其 他有 关规定 , 或者 违 反基金 合同 、 本协 议约 定的, 应当 立即 通知 基金 管理人 , 并依照 法律 法规 的规定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五 ) 基金管 理人 应积 极配合和 协助 基金 托管 人的 监督和 核查 , 包括 但不 限于: 在规 定 时间内 答复 基金 托管 人并 改正 , 就基金 托管 人的 疑义进行 解释 或举 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 照法 规要求 需向 中国 证监 会报 送基金 监督 报告 的 , 基 金管 理人应 积极 配合 提供 相关 数据资 料和 制 度等。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1、在本协议 的有效 期内, 在不违反公 平、合 理原则 以及不妨碍 基金托 管人遵 守相关法 律法规 及其 行业 监管 要求 的基础 上 , 基 金管 理人 有权 对基金 托管 人履 行本 协议 的情况 进行 必 要的核 查, 核查事 项包 括但不限 于基 金托 管人 安全 保管基 金财 产、 开设基 金财产的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复核 基金 管 理人计 算的 基金 资产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净值 、 根据 基 金管理 人指 令办 理清算 交收 、相 关信 息披 露和监 督基 金投 资运 作等 行为。 2、基金管理 人发现 基金托 管人擅自挪 用基金 财产、 未对基金财 产实行 分账管 理、无正 当理由 未执 行或 延迟 执行 基金管 理人 资金 划拨 指令 、 泄 露基 金投 资信 息等 违 反法律 法规 、 基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91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及 时以 书面 形式 通 知基金 托管 人限 期纠 正 , 基金托 管人 收到 通知后 应及 时核 对并 以书 面形式 对基 金管 理人 发出 回函 。 在 限期 内, 基金 管理 人有权 随时 对 通知事 项进 行复 查 , 督 促 基金托 管人 改正 。 基金 托 管人对 基金 管理 人通 知的 违规事 项未 能在 限期内 纠正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依 照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报告中 国证 监会 。 3、基金托管 人应积 极配合 基金管理人 的核查 行为, 包括但不限 于:提 交相关 资料以供 基金管 理人 核查 托管 财产 的完整 性和 真实 性, 在规 定时间 内答 复基 金管 理人 并改正 。 四、基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金 财产 保管 的原 则 1、基 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固 有财产 。 2、基金托管 人应安 全保管 基金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合法合 规指令 或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基 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 设基金 财产 的资 金账 户和 证券账 户。 4、基 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分 别设 置账 户,确 保基 金财 产的 完整 与独立 。 5、除依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基金 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 规定外 ,基金托 管人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托管 基金财 产。 (二) 基金 合同 生效 前募 集资金 的验 资和 入账 1、基金募集 期限届 满或基 金管理人依 据法律 法规及 招募说明书 宣布停 止募集 时,募集 的基金 份额 总额 、 基金 募集金额 、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人数符 合 《基 金法 》 、 《运作办 法》 等有 关规定 的 , 由 基金 管理 人在 法定期 限内 聘请 具有 从事 相关业 务资 格的 会计 师事 务所对 基金 进 行验资 , 并出 具验 资报告 , 出 具的 验资 报告 应由参 加验资 的 2 名以 上 (含 2 名) 中国 注册 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2、基金管理 人应将 属于本 基金财产的 全部资 金划入 在基金托管 人处为 本基金 开立的基 金银行 账户 中, 并确 保划 入的资 金与 验资 确认 金额 相一致 。 (三)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和 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 金的银 行账 户的 开设 和管 理。 2、基金托管 人以本 基金的 名义开设本 基金的 银行账 户。本基金 的银行 预留印 鉴由基金 托管人 保管 和使 用 。 本基 金的一 切货 币收 支活 动, 包括但 不限 于投 资 、 支付 赎回金 额 、 支 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银 行账 户进行 。 3、本基金银 行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假 借本 基金 的名义 开立 其他 任何 银行 账户 ; 亦 不得 使用 本基 金的 银行账 户进 行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92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基 金银 行账 户的 管理 应符合法 律法 规的 有关 规定 。 (四) 基金 进行 定期 存款 投资的 账户 开设 和管 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 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 指定营 业网点 开立 存款 账户 , 并负责该 账户 的日 常管 理以 及银行 预留 印鉴 的保 管和 使用 。 基金管 理 人应派 专人 协助 办理 开户 事宜 。 在上述 账户 开立 和账户相 关信 息变 更过 程中 , 基金管 理人 应 提前向 基金 托管 人提 供开 户或账 户变 更所 需的 相关 资料 , 并 对基 金托 管人 给予 积极配 合和 协 助。 (五) 基金 证券 账户 、结 算备付 金以 及其 他投 资账 户的开 设和 管理 1、基金托管 人应当 代表本 基金,以基 金托管 人和本 基金联名的 方式在 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 开设 证券 账户。 2、本基金证 券账户 的开立 和使用,限 于满足 开展本 基金业务的 需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 金管理 人不 得出 借或 转让 本基金 的证 券账户, 亦不得 使用本 基金 的证 券账 户进 行本基 金业 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托 管人 以自 身法 人 名义在 中国 证券 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 立结 算备 付金账 户, 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 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 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 券投资所涉 及的资 金结 算业 务。 结算 备付金 的收 取按 照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 责任 公司 的规定 执行 。 4、在本托管 协议生 效日之 后,本基金 被允许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 业务的 ,涉及相 关账户 的开 设、 使用 的, 若无相 关规 定, 则基 金托 管人应 当比 照并 遵守 上述 关于账 户开 设 、 使用的 规定 。 (六) 债券 托管 专户 的开 设和管 理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以基 金的 名义 申请 并取得 进入 全国 银行 间同 业拆借 市 场的交 易资 格 , 并 代表 基 金进行 交易 ; 基金 托管 人 负责以 基金 的名 义在 中央 国债登 记结 算有 限责任 公司 开设 银行 间债 券市场 债券 托管 账户 , 并代 表基金 进行 银行 间债 券市 场债券 和资 金 的清算 。在 上述 手续 办理 完毕之 后,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向 中国 人民 银行 报备 。 (七)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财 产投 资的 实物 证券 、银行 定期 存款 存单 等有 价凭证 由基 金托 管人 负责 妥善保 管 。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八)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及 有关 凭证 的保 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 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 合同及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93 有关凭 证。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金 签署 有关 重大 合同 后应在 收到 合同 正本 后 30 日内将 一份 正 本的原 件提 交给 基金 托管 人。 除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外, 基金管 理人 在代 表基 金签 署与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同 时应 保证 基金 一方持 有两 份以 上的 正本 , 以便基 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至 少各 持 有一份 正本 的原 件 。 重 大合 同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 的期 限为基 金合 同 终止 后 15 年。 五、基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一)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基金资产 净值是 指基金 资产总值减 去基金 负债后 的净资产值 。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指计 算日基 金资 产净 值除 以计 算日基 金份 额余 额所 得的 单位基 金份 额的 价值 。 2、基金管理 人应每 工作日 对基金财产 估值。 估值原 则应符合基 金合同 、《证 券投资基 金会计 核算 业务 指引 》 及 其他法 律法 规的 规定 。 用 于基金 信息 披露 的基 金资 产净值 和基 金份 额净值 由基 金管 理人 负责 计算 ,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 金管理 人应 于每 个工 作日 结束后 计算 得 出当日 的该 基金 份额 净值 , 并将基 金份 额净 值结 果发送给 基金 托管 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 核无 误后 , 由基金 管理 人按 照规定对 外公 布。 月末、 年中和年 末估 值复 核与 基金 会计账 目的 核对 同时进 行。 3、当相关法 律法规 或基金 合同规定的 估值方 法不能 客观反映基 金财产 公允价 值时,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 估值违 反基金 合同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以及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 纠 正 。 5、当 基金 资产 的估 值导 致基金份 额净 值小 数点 后 3 位(含 第 3 位)内 发生 差错时, 视 为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错误 。 当基金 份额 净值 出现 错误时 ,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立即予以 纠正 , 并 采取合 理的 措施 防止 损失 进一步 扩大 ; 当 计价 错误达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当计 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值 的 0.5%时,基 金管 理人应 当在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的同 时并 及时进 行公 告 。 如 法律 法 规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 内容 另有规 定的 , 按 其规定 处理 。 6、 除本协 议另 有规 定外, 由 于基金 管理 人对 外公 布的 任何基 金净 值数 据错 误 , 导致该 基 金财产 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实际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 应对此 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 托管人 计算 的净 值数据 正确 ,则 基金 托管 人对该 损失 不承 担责 任; 若基金 托管 人计 算的 净值 数据也 不正 确 , 则基金 托管 人也 应承 担部 分未正 确履 行复 核义 务的 责任 。 如 果上 述错 误造 成了 基金财 产或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不当 得利 , 且基金 管理 人及 基金 托管人已 各自 承担 赔偿 责任 , 则基金 管理 人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94 应负责 向不 当得 利之 主体 主张返 还不 当得 利 。 如 果返 还金额 不足 以弥 补基 金管 理人和 基金 托 管人已 承担 的赔 偿金 额, 则双方 按照 各自 赔偿 金额 的比例 对返 还金 额进 行分 配。 7、由于不可 抗力原 因,或 由于证券交 易所及 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 发送的 数据错 误,基金 管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虽然 已经采 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 施进 行检 查, 但是未能发 现该 错误 的, 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资 产估值错 误, 基金管 理人 和基金托 管人 可以 免除 赔偿 责任 。 但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8、如果基金 托管人 的复核 结果与基金 管理人 的计算 结果存在差 异,且 双方经 协商未能 达成一 致意 见, 基金管 理人可以 按照 其对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计算 结果 对外 予以 公布 , 基金托 管 人可以 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 (二) 基金 会计 核算 1、基 金账 册的 建立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在基金 合同 生效 后 , 应 按照 双方约 定的 同一 记账 方法 和会计 处 理原则 ,分 别独 立地 设置 、登记 和保 管基 金的 全套 账册, 对双 方各 自的 账册 定期进 行核 对 , 互相监 督, 以保证 基金 财产的安 全。 若双方 对会 计处理方 法存 在分 歧, 应以基金管 理人 的处 理方法为准 。 2、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核对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定期 就会 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进 行核 对 。 如 发现 存 在不符 ,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基 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 告的编 制和 复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 基金 托管 人复 核。 月度报 表的 编制 , 应于每月终 了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完 成; 招 募 说明书 在 《 基金 合同》 生 效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 公告 一次, 于该 等期 间届满 后 45 日内公 告。 季度报告 应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编 制完毕并 于每 个 季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工 作日内予 以公 告; 半年度 报告 在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40 日内编 制完 毕并于 会计 年度 半年 终了 后 60 日内 予以 公告 ; 年度报告在 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日内编 制完 毕 并于会 计年 度终 了后 90 日 内予以 公告 。基 金合 同生 效不足 两个 月的 ,基 金管 理人可 以不 编 制当期 季度 报告 、半 年度 报告或 者年 度报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之间 的上 述文 件往 来均以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 商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金托 管人 在复 核过 程中 , 发现双 方的 报表 存在 不符时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管人 应共 同查明 原因 , 进行 调整 , 调整以 双方 认可 的账 务处 理方式 为准 ; 若双 方无 法 达成一 致意 见以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95 基金管 理人 的账 务处 理为 准。 核对 无误 后, 基金 托管 人在基 金管 理人 提供 的报 告上加 盖托 管 业务部 门公 章或 者出 具加 盖托管 业务 部门 公章 的复 核意见 书, 双方各 自留 存一份 。 如果基 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不能 于应当 发布 公告 之日 之前 就相关 报表 达成 一致 , 基金 管理人 有权 按 照其编 制的 报表 对外 发布 公告, 基金 托管 人有 权就 相关情 况报 证监 会备 案。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以下几 类: 1、基 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2、基 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3、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 记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4、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 对于每 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每 半年 度结束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定 期向 基金 托管人 提供 。 对于 基金 募集期结 束时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 基金 权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名 册以 及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在 相关 的名 册生成 后 5 个工 作日 内向 基金托 管人 提供 。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保 管 基金托 管人 应妥 善保 管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如基 金托管 人无 法妥 善保 存持 有人名 册 ,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向 中国 证监会 报告 , 并代 为履 行 保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职责 。 基金 托 管人应 对基 金管 理人 由此 产生的 保管 费给 予补 偿。 七、争议解 决方 式 (一) 本协 议适 用中 华人 民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基 金管 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之 间因 本协 议产 生的 或与本 协议 有关 的争 议可 通过友 好 协商或 调解 途径 解决 。 不愿或者 不能 通过 协商 、 调解解决 的, 则任何 一方 有权将争 议提 交位 于北京 的中 国国 际经 济贸 易仲裁 委员 会, 并按届 时有效的 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 仲裁裁 决是 终 局的, 对仲 裁各 方当 事人 均具有 约束 力。 (三) 除争 议所 涉及 的内 容之外 ,本 协议 的当 事人 仍应履 行本 协议 的其 他规 定。 八、托管协 议的 变更 和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变 更












































民生加银信用双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2 号 ) 96 本协议 双方 当事 人经 协商 一致 , 可 以对 协议 进行 变 更。 变更 后的 新协 议, 其 内容不 得与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 何冲 突。变 更后 的新 协议 应当 报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 (二) 托管 协议 的终 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应当 终止 : 1、基 金合 同终 止; 2、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本 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发 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或 其他 法律 法规 规定的 终止 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