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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高收益债(000103)

国泰高收益债: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二号)查看PDF公告

 
 
 
 
 
 
 
 
 
国 泰 中国 企 业境 外 高收 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更新 招 募说 明 书(2014 年 第 二号 ) 
 
 
 
 
 
 
 
基 金管 理人 :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截 止日 :二 ○一 四年 十月 二十 六日
































国泰 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重要提 示 本基金 经中 国证 券监 督管 理委员 会证 监许 可[2013] 189 号 文核 准募 集。 基金管 理人 保证 招募 说明 书的内 容真 实 、准 确、 完 整。 本招 募说 明书 经中 国 证监会 核准 , 但 中 国证 监 会对 本 基金 募集 的 核准 , 并不 表 明其 对本 基 金的 价 值和 收 益作 出实 质 性判 断 或保 证,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 金没有 风险 。 本 基 金 为投 资 于全 球 证券市 场 的 债券 基 金, 基 金净值 会 因 为所 投 资证 券 市场波 动 等 因素 产 生 波动 , 投资 者 根据 所持 有 的基 金 份额 享 受基 金收 益 ,同 时 承担 相 应的 投资 风 险。 本 基金 投资中 的风 险包 括 :高 收 益债信 用风 险 、高 收益 债 的流动 性风 险 、交 易对 手 风险 、利 率风 险、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再 投资 风险 和流 动性 风 险、 汇率 及外 汇管 制风 险 、政 治管 制风 险、 法律风 险、 管理 风险 、操 作风险 或技 术风 险以 及其 他风险 等。 本 基 金 为债 券 型基 金 ,属于 证 券 投资 基 金中 的 中等风 险 品 种, 其 预期 风 险与预 期 收 益高 于 货 币市 场 基金 , 低于 混合 型 基金 和 股票 型 基金 。本 基 金主 要 投资 于 中国 企业 境 外发 行 的 高 收益债 券。 投 资 有 风险 , 投资 者 在投资 本 基 金之 前 ,请 仔 细阅读 本 基 金的 招 募说 明 书和基 金 合 同, 全 面 认识 本 基金 的 风险 收益 特 征和 产 品特 性 ,并 充分 考 虑自 身 的风 险 承受 能力 , 理性 判 断市 场 , 谨慎 做 出投 资 决策 。基 金 管理 人 提醒 投 资人 基金 投 资的 “ 买者 自 负” 原则 , 在投 资 人作 出投资 决策 后, 基金 运营 状况与 基金 净值 变化 引致 的投资 风险 ,由 投资 人自 行负责 。


基金的 过往 业绩 并不 预示 其未来 表现 。


基 金 管 理人 依 照恪 尽 职守、 诚 实 信用 、 谨慎 勤 勉的原 则 管 理和 运 用基 金 资产, 但 不 保证 基金一 定盈 利, 也不 保证 最低收 益。 本 招 募 说明 书 中涉 及 的与托 管 相 关的 基 金 信 息 已经本 基 金 托管 人 复核 , 本招募 说 明 书所 载内容 截止 日为 2014 年 10 月 26 日 ,投 资组 合为 2014 年 3 季 度报 告, 有关 财务数 据和 净值 表现截 止日 为2014 年6 月 30 日。



































国泰 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目


录 一、 绪言 ...................................................................................................................................... 1 二、 释义 ...................................................................................................................................... 1 三、 风险揭 示 .............................................................................................................................. 4 四、 基金的 投资 .......................................................................................................................... 8 五、 基金的 业绩 ........................................................................................................................ 19 六、 基金管 理人 ........................................................................................................................ 20 七、 基金的 募集 ........................................................................................................................ 31 八、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32 九、 基金份 额的 申购 与赎 回 ..................................................................................................... 32 十、 基金的 费用 与税 收 ............................................................................................................. 39 十一、 基金的 财产 .................................................................................................................... 40 十二、 基金资 产的 估值............................................................................................................. 41 十三、 基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 45 十四、 基金的 会计 和审 计 ......................................................................................................... 46 十五、 基金的 信息 披露............................................................................................................. 47 十六、 基金合 同的 变更 、终 止与 基金财 产的 清算 ................................................................. 50 十七、 基金托 管人 .................................................................................................................... 52 十八、 境外托 管人 .................................................................................................................... 57 十九、 相关服 务机 构................................................................................................................. 59 二十、 基金合 同的 内容 摘要 ..................................................................................................... 67 二十一 、 托管协 议的 内容 摘要 ................................................................................................. 80 二十二 、 对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服务 ......................................................................................... 94 二十三 、 其他应 披露 事项 ......................................................................................................... 95 二十四 、 招募说 明书 存放 及查 阅方 式 ..................................................................................... 95 二十五 、 备查文 件..................................................................................................................... 96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 一、 绪言 本 招 募说 明 书依 据《 中 华人 民 共和 国 证券 投资 基金法 》 ( 以下 简称 “ 《基 金 法》 ” ) 、 《 公开 募集证 券投 资基 金运 作管 理办法 》 ( 以下 简称 “ 《 运 作办法 》 ” ) 、 《 证券 投资 基 金销售 管理 办法 》 ( 以 下 简 称 “ 《 销 售 办 法 》 ” )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信 息 披 露 管 理 办 法 》 ( 以 下 简 称 “ 《 信 息 披 露 办 法》 ” ) 、 《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露 内容 与格 式准 则 第 5 号< 招募 说明 书的 内容 与 格式> 》 、 《 合格 境内机 构投 资者 境外 证券 投资管 理试 行办 法》 (以 下 简称 “ 《试 行办 法》 ” ) 、 《 关 于实施<合 格境 内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 资管理 试行 办法>有 关问 题 的通知 》 ( 以下 简称 “ 《 通 知》 ” )等 有关 法 律法规 以及 《国 泰中 国企 业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基 金合 同》 编写 。


基 金 管 理人 承 诺本 招 募说明 书 不 存在 任 何虚 假 记载、 误 导 性陈 述 或者 重 大遗漏 , 并 对其 真 实 性、 准 确性 、 完整 性承 担 法律 责 任。 本 基金 是根 据 本招 募 说明 书 所载 明的 资 料申 请 募集 的 。 本基 金 管理 人 没有 委托 或 授权 任 何其 他 人提 供未 在 本招 募 说明 书 中载 明的 信 息, 或 对本 招募说 明书 作任 何解 释或 者说明 。


本 招 募 说明 书 根据 本 基金的 基 金 合同 编 写, 并 经中国 证 监 会核 准 。基 金 合同是 约 定 基金 合 同 当事 人 之间 权 利、 义务 的 法律 文 件。 投 资人 自依 基 金合 同 取得 基 金份 额, 即 成为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和 基金 合 同的 当事 人 ,其 持 有基 金 份额 的行 为 本身 即 表明 其 对基 金合 同 的承 认 和接 受, 并按 照《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 他有 关规 定享 有权利 、 承担 义务 。投 资 人欲了 解基 金份 额持有 人的 权利 和义 务, 应详细 查阅 基金 合同 。 二、 释义 在本招 募说 明书 中, 除非 文意另 有所 指, 下列 词语 或简称 具有 如下 含义 : 1. 基金或 本基 金: 指国 泰中 国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2. 基金管 理人 :指 国泰 基金 管理有 限公 司 3. 基金托 管人 :指 中国 农业 银行股 份有 限公 司 4. 基 金 合 同 :指 《 国 泰中 国企 业 境 外 高收 益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基 金 合 同》 及对 基 金 合同的 任何 有效 修订 和补 充 5. 托 管 协 议 :指 基 金 管理 人与 基 金 托 管人 就 本 基金 签订 之 《 国 泰中 国 企 业境 外高 收 益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托管 协议》 及对 该托 管协 议的 任何有 效修 订和 补充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 6. 招 募 说 明 书或 本 招 募说 明书 : 指 《 国泰 中 国 企业 境外 高 收 益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招 募说明 书》 及其 定期 的更 新 7. 基 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指 《国 泰 中 国 企业 境 外 高收 益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份 额发 售 公 告》 8. 法律法 规 :指 中国 现行 有 效并公 布实 施的 法律 、 行 政法规 、 规范 性文 件、 司 法解释 、 行政规 章以 及其 他对 基金 合同当 事人 有约 束力 的决 定、决 议、 通知等 9. 《基金 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 第十 届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 会第 五次 会 议通过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 施并 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 届全 国人 民 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机 关对其 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0. 《销售 办法 》 : 指中 国证 监 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 颁布 、 同 年 6 月 1 日 实施 的 《 证券投 资基金 销售 管理 办法 》及 颁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1. 《信息 披露 办法 》 : 指中 国 证监会 于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 、自 同年 7 月 1 日 起实施 的《证 券投 资基 金信 息披 露管理 办法 》及 颁布 机关 对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2. 《运作 办法 》 : 指 中国 证监 会于 2014 年7 月7 日颁 布 、 自同 年8 月8 日起 实施 的 《公 开募集 证券 投资 基金 运作 管理办 法》 及颁 布机 关对 其不时 做出 的修 订 13. 《试行 办法 》 : 指 中国证 监 会于 2007 年 6 月 18 日公 布、 自同 年7 月 5 日起 实施 的 《 合 格境内 机构 投资 者境 外证 券投资 管理 试行 办法 》及 发布机 关对 其不 时做 出的 修订 14. 中国证 监会 :指 中国 证券 监督管 理委 员会 15. 银行业 监督 管理 机构 :指 中国人 民银 行和/或 中国 银 行业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16. 外管局 :指 国家 外汇 管理 局或其 授权 的代 表机 构 17. 基 金 合 同 当事 人 : 指受 基金 合 同 约 束, 根 据 基金 合同 享 有 权 利并 承 担 义务 的法 律 主 体,包 括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管 人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8. 个人投 资者 :指 依据 有关 法律法 规规 定可 投资 于证 券投资 基金 的自 然人 19. 机 构 投 资 者: 指 依 法可 以投 资 开 放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的 、 在 中 华人 民 共 和国 境内 合 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 团 体或其 他组 织 20. 投 资 者 : 指个 人 投 资者 、机 构 投 资 者和 合 格 境外 机构 投 资 者 以及 法 律 法规 或中 国 证 监会允 许购 买证 券投 资基 金的其 他投 资人 的合 称 2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指 依基 金合同 和招 募说 明书 合法 取得基 金份 额的 投资 人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 22. 基 金 销 售 业务 : 指 基金 管理 人 或 代 销机 构 宣 传推 介基 金 , 发 售基 金 份 额, 办理 基 金 份额的 申购 、赎 回等 业务 23. 销售机 构: 指直 销机 构和 代销机 构 24. 直销机 构: 指国 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25. 代 销 机 构 :指 符 合 《销 售办 法 》 和 中国 证 监 会规 定的 其 他 条 件, 取 得 基金 销售 业 务 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 的 机构 26. 基金销 售网 点: 指直 销机 构的直 销中 心及 代销 机构 的代销 网点 27. 注 册 登 记 业务 : 指 本基 金登 记 、 存 管、 清 算 和交 收业 务 , 具 体内 容 包 括投 资者 基 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和办 理非 交易过 户业 务等


28. 注册登记 机构 : 指 办理 本基 金 注 册 登记 业 务 的机 构。 本 基 金 的注 册 登 记机 构为 国 泰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 的机构 29. 境 外 托 管 人: 指 符 合法 律法 规 规 定 的条 件 , 接受 基金 托 管 人 委托 , 负 责本 基金 境 外 资产托 管业 务的 境外 金融 机构; 境外 托管 人由 基金 托管人 选择 、更 换和 撤销 30. 基 金 合 同 生效 日 : 指基 金募 集 达 到 法律 法 规 规定 及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条 件, 基金 管 理 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 的 日期 31. 基 金 募 集 期: 指 自 基金 份额 发 售 之 日起 至 发 售结 束之 日 止 的 期间 , 最 长不 得超 过 3 个月 32. 存续期 :指 基金 合同 生效 至终止 之间 的不 定期 期限 33. 境 外 主 要 投资 场 所 :指 本基 金 主 要 投资 的 国 家和 地区 , 包 括 香港 等 ; 基金 管理 人 可 根据证券市场环境、基金投资组合构成情况等的变化,调整对境外主要投资场所 的 解释, 并在 招募 说明 书更 新中列 示 34. 工 作 日 : 指同 时 为 上海 证券 交 易 所 、深 圳 证 券交 易所 以 及 境 外主 要 投 资场 所的 正 常 交易日 35. 开 放 日 : 指为 投 资 者办 理基 金 份 额 申购 、 赎 回或 其他 业 务 的 工作 日 ( 即上 海证 券 交 易所、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和 本基金 投资 的主 要市 场的 共同交 易日 ) 36. T 日: 指销 售机 构在 规定 时间受 理投 资人 申购 、赎 回或其 他业 务申 请的 工作 日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 37. T+n 日 :指 自T 日起 第 n 个工作 日( 不包 含T 日) 38. 开放时 间: 指开 放日 基金 接受申 购、 赎回 或其 他交 易的时 间段 39. 认 购 : 指 在基 金 募 集期 内, 投 资 人 根据 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 明 书的 规 定 申请 购买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0. 发售: 指在 基金 募集 期内 ,销售 机构 向投 资人 销售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的行 为 41. 申 购 : 指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投 资 人 根据 基 金 合同 和招 募 说 明 书的 规 定 申请 购买 基 金 份额的 行为 42. 赎 回 : 指 基金 合 同 生效 后,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按基 金合 同 和 招 募说 明 书 规定 的条 件 要 求基金 管理 人购 回基 金份 额的行 为。 43. 巨额赎 回 :指 本基 金单 个 开放日 , 基金 净赎 回申 请( 赎回申 请份 额总 数加 上基 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 余额) 超过 上一 开放 日基 金 总份额 的 10% ; 44. 元:指 人民 币元 45. 基 金 资 产 总值 : 指 基金 拥有 的 各 类 有价 证 券 、银 行存 款 本 息 、基 金 应 收申 购款 及 其 他资产 的价 值总 和 46. 基金资 产净 值: 指基 金资 产总值 减去 基金 负债 后的 价值 47. 基 金 份 额 净值 : 指 以计 算日 基 金 资 产净 值 除 以计 算日 基 金 份 额总 额 后 得出 的基 金 份 额财产 净值 ; 48. 基 金 资 产 估值 : 指 计算 评估 基 金 资 产和 负 债 的价 值, 以 确 定 基金 资 产 净值 和基 金 份 额净值 的过 程 49. 指定媒 体: 指中 国证 监会 指定的 用以 进行 信息 披露 的报刊 、互 联网 网站 及其 他媒体 50.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 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基 金合同 的任 何事 件 , 包 括 但不限 于洪 水 、 地 震及 其 他自然 灾害 、 战争 、 骚 乱 、 火 灾、 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 事 件、证 券交 易所 非正 常暂 停或停 止交 易等 。 三、 风 险揭 示 本 基 金 投资 于 境外 证 券市场 , 基 金净 值 会因 为 境外证 券 市 场波 动 等因 素 产生波 动 。 基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 投 资 中出 现 的风 险 分为 如下 四 类: 一 是本 基 金特 有风 险 ,包 括 投资 于 高收 益债 信 用风 险 、高 收 益 债的 流 动性 风 险、 交易 对 手方 风 险等 ; 二是 市场 和 信用 风 险, 包 括利 率风 险 、债 券 收益 率曲线 变动 风险 、 再投 资 风险和 流动 性风 险 ;三 是 境外投 资风 险 ,包 括汇 率 及外汇 风险 管制 、 政 治 管制 风 险、 税 务风 险、 法 律风 险 等; 四 是基 金运 作 风险 , 包括 管 理风 险、 操 作风 险 或技 术风险 、以 及其 他风 险等 。 (一) 本基金 特有 风险 1. 高收益 债信 用风 险 本 基 金 以中 国 企业 境 外发行 的 债 券, 尤 其是 高 收益债 券 为 主要 投 资对 象 ,辅以 投 资 评级 债券。 其中 , 高收益 债券 是指 : (1) 未达 到S&P 评级 BBB-级 的 债券; (2) 或未达 到 M oody ’s 评级Baa3 级; (3) 或未经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债券 。 投资评 级债 券是 指信 用评 级机构 对其 的评 级高 于高 收益债 券评 级的 债券 。 高 收 益 债券 属 于收 益 较高且 信 用 风险 较 高的 品 种。高 收 益 债发 行 人的 偿 还能力 取 决 于企 业 的 经营 状 况, 而 经营 状况 好 坏受 多 种因 素 影响 ,如 管 理能 力 、财 务 状况 、市 场 前景 、 行业 竞 争 、公 司 治理 等 ,这 些都 会 对企 业 的盈 利 特别 是现 金 流产 生 影响 。 当债 券发 行 人的 上 述经 营 指 标变 差 ,或 者 市场 风险 偏 好变 差 ,债 券 的信 用利 差 都会 扩 大, 在 极端 情况 下 甚至 有 可能 导致违 约, 这些 都会 导致 基金资 产损 失。 本 基 金 将严 格 控制 投 资债券 的 信 用评 级 ,避 免 投资信 用 评 级过 低 的个 券 ,采取 信 用 产品 信 用 等级 限 制和 等 级敞 口限 制 。同 时 ,本 基 金也 将建 立 信用 产 品选 择 标准 和内 部 信用 评 级机 制,以 选拔 合适 的信 用产 品入投 资池 。 2. 高收益 债的 流动 性风 险 中 国 企 业境 外 债总 体 流动性 较 好 。但 在 极端 情 况下, 仍 会 出现 流 动性 风 险,买 卖 利 差是 流动性 风险 的一 个指 标, 流动性 风险 增加 时买 卖利 差会随 之扩 大。 虽 然 极 端情 况 发生 的 概率很 小 , 但本 基 金仍 充 分考虑 流 动 性风 险 的影 响 ,并采 取 一 系列 防范措 施以 规避 风险 , 具 体如 :避 免投 资于 发行 量 过小的 债券 , 限制 个债 比 重和行 业集 中度 , 组 合 流动 性 的比 例 限额 (调 整 现金 或 投资 评 级债 券占 组 合净 值 的比 例 与流 通受 限 证券 占 组合 净值的 比例 ) , 组合 流 动 性 分析和 压力 测试 , 券种 和 类属资 产的 集中 度控 制 , 严格限 制市 场上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 交易不 活跃 券种 的交 易, 建立流 动性 处理 预案 应付 流动性 不足 等。 3. 交易对 手风 险 交 易 对 手风 险 是指 境 外证券 通 过 例如 经 纪商 进 行交易 时 由 于交 易 对手 可 能破产 、 违 约等 引发的 信用 风险 。 亚 洲 债 券市 场 中, 境 外主流 投 资 银行 一 般会 作 为做市 商 为 投资 者 进行 交 易。本 基 金 的交 易 对 手固 定 为这 些 债券 做市 商 ,并 不 与任 何 非做 市商 ( 基金 、 保险 公 司、 银行 等 )进 行 任何 交易 。这 有助 于减 少交 易 对手风 险 。境 外债 的交 割 通常为 券款 对付 (DVP ) 方 式, 即结 算所 在 收 到 交易 双 方的 钱 和券 后, 确 认无 误 后即 对 双方 进行 支 付, 是 一种 安 全的 结算 方 式。 但 仍无 法 避 免违 约 风险 , 当市 场极 端 情况 导 致流 动 性出 问题 时 ,即 使 市场 上 活跃 的大 型 做市 商 都可 能 在 交割 日 买不 到 券, 由此 出 现无 法 交割 的 违约 风险 。 在此 情 况下 , 做市 商的 通 行惯 例 是等 买到券 后, 将券 尽快 支付 给对手 方, 并将 拖延 的时 间内所 产生 的利 息赔 付给 交易对 手。 (二) 市场风 险 1. 利率风 险 高 收 益 债到 期 收益 率 由公司 信 贷 利差 和 美元 互 换收益 率 组 成, 因 此债 券 的价格 与 美 元利 率息息 相关 。 2. 债券收 益率 曲线 变动 风险 债 券 收 益率 曲 线变 动 风险是 指 与 收益 率 曲线 非 平行移 动 有 关的 风 险, 单 一的久 期 指 标并 不 能 充分 反 映这 一 风险 的存 在 。高 收 益债 的 期限 主要 集 中在 中 短期 , 相对 而言 曲 线变 动 风险 较小。 3. 再投资 风险 再 投 资 风险 反 映了 利 率下降 对 固 定收 益 证券 利 息收入 再 投 资收 益 的影 响 ,这与 利 率 上升 所 带 来的 价 格风 险 (即 前面 所 提到 的 利率 风 险) 互为 消 长。 具 体为 当 利率 下降 时 ,基 金 从投 资的固 定收 益证 券所 得的 利息收 入进 行再 投资 时, 将获得 较少 的收 益率 。 4. 流动性 风险 指 基 金 所持 金 融工 具 变现的 难 易 程度 。 开放 式 基金要 随 时 应对 投 资者 的 赎回, 如 果 基金 资 产 不能 迅 速转 变 成现 金, 或 者变 现 为现 金 时使 资金 净 值产 生 不利 的 影响 ,都 会 影响 基 金运 作 和 收益 水 平。 尤 其是 在发 生 巨额 赎 回时 , 如果 基金 资 产变 现 能力 差 ,可 能会 产 生基 金 仓位 调整的 困难 ,导 致流 动性 风险, 可能 影响 基金 份额 净值。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 (三) 境外投 资风 险 1. 汇率及 外汇 管制 风险 本 基 金 以人 民 币进 行 募集, 以 人 民币 计 价, 经 过换汇 后 投 资于 全 球市 场 以外币 计 价 的金 融 工 具。 外 币相 对 于人 民币 的 汇率 变 化将 会 影响 本基 金 以人 民 币计 价 的基 金资 产 价值 , 从而 导致基 金资 产面 临潜 在风 险。 此外 ,部 分国 家/地 区 可能对 外汇 实施 管制 , 从 而带来 一定 的货 币汇兑 风险 。 2. 政治管 制风 险 不同国 家或 地区 的财 政政 策、 货币 政策 、产 业政 策 、地 区发 展政 策等 宏观 政 策发生 变化 , 会导致 市场 波动 进而 影响 基金收 益 ,产 生风 险; 此 外 , 基金 所投 资的 国家/ 地 区可能 会不 时采 取某些 管制 措施 ,从 而对 基金收 益以 及基 金资 产带 来不利 影响 。 3. 税务风 险 由于各 个国 家/ 地区 在税 务 方面的 法律 法规 存在 一定 差异 ,当 投资 某个 国家/地 区市场 时, 该国家/地 区可 能会 要求 基 金就股 息 、利 息、 资本 利 得等收 益向 当地 税务 机构 缴纳税 金 ,该 行 为会使 基金 收益 受到 一定 影响 。此 外, 各个 国家/ 地 区的税 收规 定可 能发 生变 化, 或者 实施 具 有追溯 力的 修订 , 从而 导 致基金 向该 国家/地 区缴 纳 在基金 销售 、 估值 或者 出 售投资 当日 并未 预计的 额外 税项 。 4. 法律风 险 由 于 各 个国 家/地 区 适用 不同 法 律 法规 的 原因 ,可 能基 金 的 某 些 投 资行 为在 部分 国 家/地 区 受 到限 制 或合 同 不能 正常 执 行, 或 者由 于 税制 、破 产 制度 的 改变 等 法律 上的 原 因, 给 交易 者带来 损失 的可 能性 。 (四) 运作风 险 1. 管理风 险


在 基 金 管理 运 作过 程 中,可 能 因 基金 管 理人 对 经济形 势 和 证券 市 场等 判 断有误 、 获 取的 信 息 不全 等 影响 基 金的 收益 水 平。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的 管理 水 平、 管理 手 段和 管 理技 术等对 基金 收益 水平 存在 影响。


2. 操作或 技术 风险


指 相 关 当事 人 在业 务 各环节 操 作 过程 中 ,因 内 部控制 存 在 缺陷 或 者人 为 因素造 成 操 作失 误或违 反操 作规 程等 引致 的风险 ,例 如, 越权 违规 交易、 会计 部门 欺诈 、交 易错误 、IT 系 统 故障等 风险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 在 本 基 金的 各 种交 易 行为或 者 后 台运 作 中, 可 能因为 技 术 系统 的 故障 或 者差错 而 影 响交 易 的 正常 进 行或 者 导致 投资 者 的利 益 受到 影 响。 这种 技 术风 险 可能 来 自基 金管 理 公司 、 注册 登记机 构、 销售 机构 、证 券交易 所、 证券 注册 登记 机构等 等。


3. 其他风 险


战 争 、 自然 灾 害等 不 可抗力 因 素 的出 现 ,将 会 严重影 响 证 券市 场 的运 行 ,可能 导 致 基金 资产的 损失 。 四、 基 金的 投资 (一)


投资 目标 在 有 效 控制 投 资风 险 的前提 下 , 通过 积 极主 动 的投资 管 理 ,力 争 获取 超 越业绩 比 较 基准 的投资 收益 。 (二) 投资范 围 本 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全 球证券 市 场 中具 有 良好 流 动性的 金 融 工具 , 包括 债 券、基 金 ( 包括 ETF ) 、资 产支 持证 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 结构 性投资 产品 、信 用违 约互 换(CDS )等 金融 衍生 品 以 及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本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 工具 。本 基 金不 从 二级 市 场买 入股 票 、权 证 等权 益 类 金融 工 具, 但 本基 金持 有 可转 换 公司 债 券转 股形 成 的股 票 、因 持 有股 票被 派 发的 权 证、 因 投 资于 可 分离 交 易可 转债 而 产生 的 权证 等 原因 而持 有 的股 票 和权 证 等资 产, 本 基金 应 在其 可交易 之日 起 的6 个 月内 卖出。 本 基 金 以中 国 企业 境 外发行 的 债 券, 尤 其是 高 收益债 券 为 主要 投 资对 象 ,辅以 投 资 评级 债券 。 本 基金 投资 全球 证 券市场 的债 券类 金融 资产 不低于 基金 资产的 80% 。 其 中, 投资 于中 国 企业境 外高 收益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8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1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高 收益 债券 指: (1) 未达 到S&P 评级 BBB-级 的 债券; (2) 或未达 到 M oody ’s 评级Baa3 级; (3) 或未经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债券 。 投资评 级债 券是 指信 用评 级机构 对其 的评 级高 于高 收益债 券评 级的 债券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它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三) 投资策 略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9 1. 大类资 产配 置 本 基 金 通过 深 入研 究 全球宏 观 经 济和 区 域经 济 环境, 把 握 全球 资 本市 场 的变化 趋 势 ,结 合 量 化模 型 及宏 观 策略 分析 确 定固 定 收益 类 资产 、权 益 类资 产 、商 品 类资 产、 现 金及 货 币市 场 工 具等 大 类资 产 的配 置比 例 。本 基 金投 资 全球 证券 市 场的 债 券类 金 融资 产不 低 于基 金 资产 的 80% 。


2. 债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债券 资产 投资 于中 国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80%。本 基 金 在债 券 投资 中 将根 据对 经 济周 期 和市 场 环境 的把 握 ,基 于 对财 政 政策 、货 币 政策 的 深入 分 析 以及 对 各行 业 的动 态跟 踪 ,灵 活 运用 久 期策 略、 收 益率 曲 线策 略 、信 用债 策 略等 多 种投 资 策 略, 构 建债 券 资产 组合 , 并根 据 对债 券 市场 、债 券 收益 率 曲线 以 及各 种债 券 价格 的 变化 的 预 测, 动 态的 对 投资 组合 进 行调 整 。同 时 ,由 于高 收 益债 券 的收 益 率与 其发 行 主体 的 基本 面联系 非常 紧密 ,本 基金 将着重 对债 券发 行主 体进 行深入 的基 本面 研究 。 (1 )久 期策 略 本 基 金 将基 于 对宏 观 经济政 策 、 通货 膨 胀和 各 行业、 各 公 司基 本 面的 分 析,预 测 各 债券 未 来 的收 益 率变 化 趋势 ,并 确 定相 应 的久 期 目标 ,合 理 控制 收 益率 风 险。 在预 期 收益 率 整体 上 升 时, 降 低组 合 的平 均久 期 ;在 预 期收 益 率整 体下 降 时, 提 高组 合 的平 均久 期 。在 通 胀预 期较为 强烈 的时 期, 提高 短久期 债券 的配 置比 例, 以有效 应对 加息 预期 ,降 低组合 风险 。 (2 )收 益率 曲线 策 略 在 组 合 的久 期 配置 确 定以后 , 本 基金 将 通过 对 收益率 曲 线 的研 究 ,分 析 和预测 收 益 率曲 线 可 能发 生 的形 状 变化 ,采 用 子弹 型 策略 、 哑铃 型策 略 或梯 形 策略 , 在长 期、 中 期和 短 期债 券 间 进行 配 置, 以 从长 、中 、 短期 债 券的 相 对价 格变 化 中获 利 。目 前 ,大 部分 中 国企 业 境外 发行的 债券 的久 期集 中 在2 到5 年 ,只 有少 量个 券 的久期 大 于15 年, 因此 收 益率曲 线的 策略 将主要 运用 于中 短期 债券 。 (3 )信 用债 策略 本 基 金 债券 资 产主 要 投资于 中 国 企业 在 境外 发 行的债 券 。 因此 , 信用 债 策略是 本 基 金固 定 收 益资 产 投资 的 核心 策略 。 本基 金 将通 过 分析 宏观 经 济周 期 、市 场 资金 结构 和 流向 、 信用 利 差 的历 史 水平 等 因素 ,判 断 当前 信 用债 的 相对 投资 价 值、 风 险以 及 信用 利差 曲 线的 未 来走 势,确 定信 用债 券的 配置 。具体 的投 资策 略包 括: ? 基本面 分析 采用基 本面 分析 、 相对 价 值分析 为主 的策 略 。基 金 管理人 将利 用多 种基 本面 分析指 标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0 对企业 的竞 争力 和债 券定 价水平 进行 详尽 的考 察和 评价 ,并 通过 对市 场变 动 趋势的 把握 , 选择适 当的 投资 时机 ,进 行债券 组合 的投 资。 基本面 因素 主要 包括 企业 的产品 结构 、市 场份 额、 产量增 长、 生产 成本 、成 本增 长 、 利 润 增 长、 人 员素 质 、治理 、 负 债、 现 金流 、 净现值 等 , 上述 因 素反 映 了企业 的 杠 杆化 比 例 , 盈利 能 力和 现 金 流状 况 。 通过 对 此类 基 本面因 素 数 据的 筛 选和 加 工,基 金 管 理人 将建构 较完 整的 企业 数据 库。 基金管 理人 还将 对企 业治 理结构 、 对债 券价 格有 影 响的潜 在事 件等 作进 一步 分析 。通 过 上 述 定量 与 定性 指 标分析 , 基 金管 理 人将 利 用评分 系 统 对个 券 进行 综 合评分 , 并 根据 评分结 果配 置具 有超 额收 益能力 或潜 力的 优势 个券 ,构建 本基 金的 债券 组合 。 ? 信用风 险分 析 本基金 主要 依靠 基金 管理 人的内 部评 级系 统来 对信 用债的 相对 信用 水平 、 违 约风险 及 理论信 用利 差进 行分 析 。 这其中 包括 定性 评级 、 定 量打分 以及 条款 分析 等多 个不同 层面 。 定 性 评 级主 要 关注 股 东实力 、 行 业风 险 、历 史 违 约及 或 有 负债 等 ;定 量 打分系 统 主 要考 察 发 债 主体 的 财务 实 力。条 款 分 析系 统 主要 针 对有担 保 的 长期 债 券, 本 基金将 结 合 担保 的 情 况 ,通 过 分析 担 保条款 、 担 保主 体 的长 期 信用水 平 等 ,对 债 项做 出 综合分 析 。 本基 金将根 据上 述内 部信 用风 险分析 结果 , 配置 内部 评 级高于 外部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的 债券 , 获取相 对信 用利 差收 益。 (4 )可 转换 债券 策略 可 转 换 债券 兼 具股 票 与债券 的 特 性。 本 基金 也 将充分 利 用 可转 换 债券 具 有安全 边 际 和进 攻 性 的双 重 特征 , 在对 可转 换 债券 条 款和 发 行债 券公 司 基本 面 进行 深 入分 析研 究 的基 础 上, 配置溢 价率 低、 具有 一定 安全边 际的 可转 换债 券进 行 投资 。 3. 股票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不以 股 票投 资 作为基 本 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不从 二 级 市场 买 入股 票 、权证 等 权 益类 金 融 工具 , 但本 基 金持 有可 转 换公 司 债券 转 股形 成的 股 票、 因 持有 股 票被 派发 的 权证 、 因投 资 于 可分 离 交易 可 转债 而产 生 的权 证 等原 因 而持 有的 股 票和 权 证等 资 产, 本基 金 应在 其 可交 易之日 起 的6 个 月内 卖出 。 4. 衍生品 投资 策略 本 基 金 在金 融 衍生 品 的投资 中 主 要遵 循 避险 和 有效管 理 两 项策 略 和原 则 。在进 行 金 融衍 生 品 投资 时 ,将 在 对这 些金 融 衍生 品 对应 的 标的 证券 进 行基 本 面研 究 及估 值的 基 础上 , 结合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1 数 量 化定 价 模型 , 确定 其合 理 内在 价 值, 从 而构 建避 险 、套 利 或 其 它 适当 目的 交 易组 合 ,并 严格监 控这 些金 融衍 生品 的风险 。 (四) 业绩比 较基 准 本 基 金 的业 绩 比较 基 准为( 经 估 值日 汇 率调 整 后的) 摩 根 大通 亚 洲债 券 中国总 收 益 指数 (JACI China Total Return Index)。 Bloomberg 代 码为 “JACICHTR Index”。 在亚洲 债券 市场 上, 摩根 大通 的 JACI China Total Return Index 是 唯一 以 中国企 业债 为标的 的指 数, 且兼 顾高 收益债 券和 投资 评级 债券 。JACI China Total Return Index 每月定 期调整 成份 债券 ,其 入选 的 标准 为发 行规 模 在 1.5 亿美元 以上 、剩 余期 限至 少 1 年的 债券 。 JACI China Total Return Index 对本 基金 的投 资具 有重要 的参 考价 值, 适合 作为本 基金 的 业 绩比较 基准 。 将 来 如 有更 合 适的 指 数推出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根据本 基 金 的投 资 范围 和 投资策 略 , 确定 变 更 基金 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业 绩比 较 基准 的 变更 需经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 金托 管人 协 商一 致 。基 金 管 理人 最 迟应 于 新的 业绩 比 较基 准 实施 前 依照 《信 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 指定 媒 体上 公告并 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而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五) 风险收 益特 征 从基金 资产 整体 运作 来看 , 本 基金 为债 券型 基金 , 属于证 券投 资基 金中 的中 等风险 品种 , 其预期 风险 与预 期收 益高 于货币 市场 基金 ,低 于混 合型基 金和 股票 型基 金。 (六) 投资限 制 1 、 组合 限制 本 基 金 在投 资 策略 上 兼顾投 资 原 则以 及 开放 式 基金的 固 有 特点 , 通过 分 散投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 )本 基金 投资 全球 证券 市场的 债券 类金 融资 产不 低于基 金资 产 的 80% 。其 中,投 资 于 中国企 业境 外高 收益 债券 的比例 不低 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 80% 。 现 金或 者到 期 日在 1 年 以内 的 政府债 券不 低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5% 。 (2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的存 款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银行 应当 是中资 商 业 银 行 在境 外 设立 的 分行 或在 最 近一 个 会计 年 度达 到中 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 信用 评级 机 构评 级 的境 外银行 ,但 在基 金托 管账 户的存 款不 受此 限制 。 (3 )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政 府、 国际 金融 组织 除 外) 发行 的证 券市 值不 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4 ) 本 基金 持有 与中 国证 监会签 署双 边监 管合 作谅 解备忘 录国 家或 地区 以外 的其他 国 家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2 或地区 证券 市场 挂牌 交易 的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其中 持有 任一国 家或 地 区 市场的 证券 资产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 的 3% 。 (5 ) 本基 金不 得购 买证 券 用于控 制或 影响 发行 该证 券的机 构或 其管 理层。 本 基金管 理人 管理的 全部 基金 不得 持有 同一机 构 10% 以 上具 有投 票权的 证券 发行 总量 。 前 项 投 资比 例 限制 应 当合并 计 算 同一 机 构境 内 外上市 的 总 股本 , 同时 应 当一并 计 算 全球 存托凭 证和 美国 存托 凭证 所代表 的基 础证 券, 并假 设对持 有的 股本 权证 行使 转换。 (6 )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产市 值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非流 动性 资产是 指 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他 资产 。 (7 )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市值 合计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净 值 的 10% 。 (8 )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的 全 部 基金 持有 任何 一只 境外 基金, 不 得超 过该 境外 基 金总份 额的 20% 。 (9 )除 应付 赎回 、 交易 清 算等临 时用 途以 外 ,借 入 现金 。该 临时 用途 借入 现 金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1 、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 本 基 金 投资 衍 生品 应 当仅限 于 投 资组 合 避险 或 有效管 理 , 不得 用 于投 机 或放大 交 易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 )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部敞 口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0% 。 (2 )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初始 保证 金 、投 资期 权 支付或 收取 的期 权费 、 投 资柜台 交易 衍生品 支付 的初 始费 用的 总额不 得高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10 %。 (3 )本 基金 投资 于 远 期合 约、互 换等 柜台 交易 金融 衍生品 ,应 当符 合以 下要 求: ① 所 有 参与 交 易的 对 手方( 中 资 商业 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 有 不低 于 中国 证 监会认 可 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② 交 易 对手 方 应当 至 少每个 工 作 日对 交 易进 行 估值, 并 且 基金 可 在任 何 时候以 公 允 价值 终止交 易; ③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金会 计年 度结 束后 60 个工作 日内 向中 国证 监会 提交包 括 衍 生品头 寸及 风险 分析 年度 报告。 (5 )本 基金 不得 直接 投资 与实物 商品 相关 的衍 生品 。 1 、 证券 借贷 交易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3 (1 )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外 ) 应当具 有中 国证 监会 认可 的信用 评 级 机构评 级。 (2 )应 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进行 调整 以确 保担 保物 市值不 低于 已借 出证 券市 值的 102% 。 (3 )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已 借出 证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利 息和分 红 。 一旦借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和处 置担 保物 以满 足索 赔需要 。 (4 )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外, 担保 物可 以是 以下 金融工 具或 品种 : ①现金 ; ②存款 证明 ; ③商业 票据 ; ④政府 债券 ; ⑤ 中 资 商业 银 行或 由 不低于 中 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 信用评 级 机 构 评 级 的境 外 金融机 构 ( 作为 交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5 ) 本 基金 有权 在任 何时 候终止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在 正常市 场惯 例的 合理 期限 内要求 归 还 任一或 所有 已借 出的 证券 。 (6 )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基 金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中发 生的任 何损 失负 相应 责任 。 1 、 证券 回购 交易 基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 购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 )所 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对手 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 除外 )应 当具 有中 国证 监 会认可 的信 用评级 机构 信用 评级 。 (2 )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应 当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 对卖 出收益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 现 金不低 于 已 售出证 券市 值 的 102 %。 一 旦买方 违约 ,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或处置 卖出 收 益 以满足 索赔 需要 。 (3 ) 买方 应当 在正 回购 交 易期内 及时 向本 基金 支付 售出证 券产 生的 所有 股息 、 利息和 分 红。 (4 ) 参与 逆回 购交 易, 应 当对购 入证 券采 取市 值计 价制度 进行 调整 以确 保已 购入证 券 市 值不低 于支 付现 金 的 102 %。 一 旦卖 方违 约, 本 基 金根据 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留 或处 置已 购 入证券 以满 足索 赔需 要。 (5 ) 本基 金管 理人 将对 基 金参与 证券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购 交易 中发 生的 任何 损失负 相应 责任。 基 金 参 与证 券 借贷 交 易、正 回 购 交易 , 所有 已 借 出而 未 归 还证 券 总市 值 或所有 已 售 出而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4 未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 不得 超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 前项比 例限 制计 算, 基金 因参与 证券 借 贷 交 易 、正 回 购交 易 而持 有的 担 保物 、 现金 不 得计 入基 金 总资 产 。基 金 如参 与证 券 借贷 交 易、 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 易,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规定建立适当的内控制度、操作程序和进行 档 案管理 。 (七) 禁 止行 为 为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权 益, 基金 财产 不得 用于下 列投 资或 者活 动: 1. 购买不 动产 ; 2. 购买房 地产 抵押 按揭 ; 3. 购买贵 重金 属 或 代表 贵重 金属的 凭证 ; 4. 购买实 物商 品; 5. 除 应 付 赎 回、 交 易 清算 等临 时 用 途 以外 , 借 入现 金。 该 临 时 用途 借 入 现金 的比 例 不 得超过 本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6. 利用融 资购 买证 券, 但投 资金融 衍生 品除 外; 7. 参与未 持有 基础 资产 的卖 空交易 ; 8. 从事证 券承 销业 务; 9. 向他人 贷款 或者 提供 担保 ; 10. 从事承 担无 限责 任的 投资 ; 11.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其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境 外 托管人 发行 的股 票或 者债 券; 12.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人、境外托 管人有 控股关系的股东或 者与其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 托管 人有 其他重 大利 害关 系的 公司 发行的 证券 或者 承销 期内 承销的 证券 ; 13. 从事内 幕交 易、 操纵 证券 交易价 格及 其他 不正 当的 证券交 易活 动; 14. 依照法 律 法 规有 关规 定, 由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禁 止的 其他活 动。 (七)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发生修 改或变 更,致使现行法律 法规的 投 资 禁 止行 为 和投 资 组合 比例 限 制被 修 改或 取 消, 基金 管 理人 在 履行 适 当程 序后 , 本基 金 可相 应调整 禁止 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定 。 (八) 投资 组合 比例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因证 券 市场 波 动、上 市 公 司合 并 、基 金 规模变 动 等 基金 管 理人 之 外的因 素 致 使基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5 金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 同约 定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理 人应 当 在30 个交 易 日内进 行调 整 。 法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 其 规定 。 (九)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基 金行使 所投 资证 券产 生权 利的处 理原 则及 方法 1. 基 金 管 理 人按 照 国 家有 关规 定 代 表 基金 独 立 行使 股东 和 债 权 人权 利 , 保护 基金 投 资 者的利 益; 2. 有利于 基金 财产 的安 全与 增值。 (十) 基金 的融 资 为 了 应 付 赎回 、 交 易清 算等 临 时 用 途, 可 以 借入 现金 。 该 临 时用 途 借 入现 金的 比 例 不得超 过本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 此外, 本基 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场 惯例 参与 正回 购交 易进行 融资 。 (十一 )代 理投 票


1、基 金管 理人 行使 代理 投 票权应 遵循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最大 化的 原则 。


2、行 使代理投票权应考虑不同地区市场上 适用的法律或监管 要求、 公司治理标准、披 露 实 务 操作 等 存在 的 差异 ,充 分 研究 提 案的 合 理性 ,并 综 合考 虑 投资 顾 问、 独立 第 三方 研 究机 构 等 的意 见 后, 选 择合 适的 方 式行 使 投票 权 。本 着基 金 投资 者 利益 最 大化 的原 则 ,对 持 股比 例 较 小或 审 议非 重 要事 项、 支 付较 高 费用 等 情况 时,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选择 不参 与 上市 公 司的 投票。


3、 代理 投票 权的 执行, 可 选择实 地投 票、 通过 交易 经纪商 系统 投票 、 委 托境 外投资 顾问 、 托管人 或第 三方 代理 投票 机构投 票等 方式 。


4、基 金管 理人 应保 留投 票 记录。 (十二 )证 券交 易管 理


1、基 金管理人挑选证券经纪商主要考虑的 因素包括:交易执行能力 、研究报告质量、 提 供研究 服务 质量 、法 规监 管资讯 服务 以及 价值 贡献 等方面 。


(1 ) 交易执行能力。主要指券商是否能够 对投资指令进行有效的执 行,以及能否取得 较 高 质 量的 成 交结 果 。衡 量交 易 执行 能 力的 指 标主 要有 : 是否 完 成交 易 、成 交的 及 时性 、 成交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6 价格、 对市 场的 影响 等;


(2 ) 研究报告的质量。主要是指券商能否 提供高质量的宏观经济研 究、行业研究及市 场 走向、 个股 分析 报告 和专 题研究 报告 ,报 告内 容是 否详实 ,投 资建 议是 否准 确等;


(3 ) 提 供研 究服 务的 质量 。 主要 包括 协助 安排 上市 公司调 研、 研究 资料 共享 、 路演 服务、 日常沟 通交 流、 接受 委 托 研究的 服务 质量 等方 面;


(4 ) 法规监管资讯服务。主要包括境外投 资法律规定、交易监管规 则、信息披露、个 人 利益冲 突、 税收 等资 讯的 提供与 培训 ;


(5 ) 价值贡献。主要是指证券经纪商对公 司研究团队、投资团队在 业务能力提升上所 做 的培训 服务 、对 公司 投资 提升所 作出 的贡 献;


(6 ) 其他因素。主要是证券经纪商的财务 状况、经营行为规范、风 险管理机制、近年 内 有无重 大违 规行 为等 。


2、席 位交 易量 的分 配依 据


基金管 理人 主要 根据 对证 券经纪 商的 评价 结果 进行 交易量 分配。 评价 证券 经 纪商将 重点 依 据 其 交易 执 行能 力 、研 究报 告 质量 、 提供 研 究服 务质 量 、法 规 监管 资 讯服 务和 价 值贡 献 等方 面的指 标, 并采 用十 分制 进行评 分。


评分的 计算 公式 是: Σ i( 第 i 项 评价 项目 ×项 目权 重), 其中 各项 目权 重由 基 金管理 人根 据相关 法规 要求 和内 部制 度进行 确定 。


3、其 他事 项


本基金 管理 人将 根据 有关 规定 , 在 基金 定期 报告 中 对所选 择的 证券 经纪 商 、 基金通 过该 证 券 经 纪商 买 卖证 券 的成 交量 以 及所 支 付的 佣 金等 进行 披 露。 对 于在 证 券经 纪商 选 择和 交 易量 分 配 中存 在 或潜 在 的利 益冲 突 ,管 理 人应 该 本着 尽可 能 维护 持 有人 的 利益 进行 妥 善处 理 ,并 按规定 进行 报告 。 (十三 )基 金投 资组 合报 告 本 基 金 管理 人 的董 事 会及董 事 保 证本 报 告所 载 资料不 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 导性陈 述 或 重大 遗漏, 并对 其内 容的 真实 性、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承担 个别及 连带 责任 。 基金托 管人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有 限公 司根 据本 基金 合同规 定 ,于2014 年 10 月 23 日复 核 了 本 报告 中 的财 务 指标 、净 值 表现 和 投资 组 合报 告等 内 容, 保 证复 核 内容 不存 在 虚假 记 载、 误导性 陈述 或者 重大 遗漏 。 本投资 组合 报告 所载 数据 截止 2014 年 9 月 30 日, 本报告 所列 财务 数据 未经 审计。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7 1、 报告期 末基 金资 产组 合情 况 序号 项目 金额(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 例(%) 1 权益投 资 - - 其中: 普通 股 - - 存托凭 证 - - 优先股 - - 房地产 信托 - - 2 基金投 资 - - 3 固定收 益投 资 42,744,364.58 78.57 其中: 债券 42,744,364.58 78.57 资产支 持证 券 - - 4 金融衍 生品 投资 - - 其中: 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5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 -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 资产 - - 6 货币市 场工 具 - - 7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 计 8,298,666.59 15.25 8 其他各 项资 产 3,359,534.76 6.18 9 合计 54,402,565.93 100.00 2、报 告期 末在 各个 国家 ( 地区) 证券 市场 的股 票及 存托凭 证投 资分 布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3、报 告期 末按 行业 分类 的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投资 组合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4、期 末指数投资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 股票及存托凭证投 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及 存托 凭证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8 5、报 告期 末按 债券 信用 等 级分类 的债 券投 资组 合 债券信 用等 级 公允价 值( 人民 币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 AA+至AA- - - BBB+ 至BBB- - - BB+至BB- 18,425,057.88 39.05 B+至B- 24,319,306.70 51.54 注:上 述债 券投 资组 合主 要适用 标准 普尔 、穆 迪等 国际权 威机 构评 级 。 6、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债券 投资 明细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数量( 张) 公允价 值( 元) 占基金 资产净 值比例 (%) 1 XS0888948717 CIFIHG 12 1 / 4 04 /15 /18 3,076,250 3,438,816.83 7.29 2 XS0828764133 ROADKG 9 7 / 8 09/18 /17 3,076,250 3,314,290.23 7.02 3 XS0852359313 CHINSC 11 1 / 2 11 /14 /17 3,076,250 3,235,107.55 6.86 4 USG2115XAA66 CHIOIL 5 1 / 4 04 / 25 /18 3,076,250 3,161,523.65 6.70 5 USG9844KAA72 YINGDZ 8 1 / 8 04 / 22 /18 3,076,250 3,160,477.73 6.70 注: (1 )债 券代 码 为 ISIN 码。


(2) 数量 列示 债券 面值 , 外币按 照期 末估 值汇 率折 为人民 币。 7、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十名 资产 支持 证券 投资明 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资产支 持证 券。 8、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名的前 五名 金融 衍生 品投 资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金融衍 生品 。 9、报 告期 末按 公允 价值 占 基金资 产净 值比 例大 小排 序的前 十名 基金 投资 明细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基金。 10 、投 资组 合报 告附 注 (1 )本 报告 期内 基金 投资 的前十 名证 券的 发行 主体 没有被 监管 部门 立案 调 查 或在报 告 编 制日前 一年 受到 公开 谴责 、处罚 的情 况。 (2) 基金 投资 的前 十名 股 票中, 没有 投资 于超 出基 金合同 规定 备选 股票 库之 外的 情 况 。 (3 ) 其他 各项 资产 构成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19 序号 名称 金额( 人民 币元)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2,157,938.12 3 应收股 利 - 4 应收利 息 1,002,687.91 5 应收申 购款 198,908.73 6 其他应 收款 - 7 待摊费 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359,534.76 (4) 报告 期末 持有 的处 于 转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明细 本基金 本 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处于转 股期 的可 转换 债券 。 (5) 报告 期末 前十 名股 票 中存在 流通 受限 情况 的说 明 本基金 本报 告期 末未 持有 股票。 五、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 绩截 止日 为 2014 年 6 月 30 日。 基金管 理人 依照 恪守 职守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 原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资产 ,但不 保证 基 金 一定 盈 利, 也 不保 证最 低 收益 。 基金 的 过往 业绩 并 不代 表 其未 来 表现 。投 资 有风 险 ,投 资者在 做出 投资 决策 前应 仔细阅 读本 基金 的招 募说 明书。 阶段 净 值 增 长率① 净 值 增 长 率 标 准 差 ②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 率③ 业绩比较基 准收益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3 年 4 月 26 日至 2013 年 12 月 31 日 1.60% 0.19% -3.33% 0.41% 4.93% -0.22% 2014 年上 半年 3.54% 0.24% 6.14% 0.17% -2.60% 0.07% 2013 年 4 月 26 日至 2014 年 6 月30 日 5.20% 0.21% 2.61% 0.33% 2.59% -0.12%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0 注:同 期业 绩比 较基 准以 人民币 计价 。 2013 年4 月26 日为 基金 合同生 效日 。 六、 基 金管 理人 (一)基 金管 理人 概况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 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 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成立时 间:1998 年 3 月 5 日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注册资 本: 壹亿 壹千 万元 人民币 联系人 :何


晔 联系电 话:021-31089000 ,4008888688 股本结 构: 股东名 称 股权比 例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 60% 意大利 忠利 集团 30% 中国电 力财 务有 限公 司 10% (二) 基金 管理 人管 理基 金的基 本情 况 截至 2014 年 10 月 26 日 ,本基 金管 理人 共管 理 49 只开放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金 鹰增 长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龙系列 证券 投资 基金 (包 括 2 只 子基 金, 分别 为国 泰金龙 行业 精 选 证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金 龙 债券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金马稳 健回 报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货币 市 场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金鹿 保 本增 值 混合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金鹏 蓝 筹价 值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金 鼎价 值精 选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由 金鼎证 券投 资基 金转 型而 来) 、 国泰 金牛 创 新成长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国 泰沪 深 300 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由 国泰 金象 保本增 值混 合 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双利 债券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区 位优 势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国 泰中小 盘成 长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LOF ) (由 金盛 证 券投资 基金 转型 而来 ) 、 国 泰纳斯 达 克 100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价值经 典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 上证 180 金 融交易 型开 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上证 180 金 融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联接 基金、 国泰 保 本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1 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事 件驱 动 策略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信用 互利 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中 小 板 300 成长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投资 基金 、国 泰中 小 板 300 成长 交易 型 开 放 式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联 接 基金 、 国泰 成 长优 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大 宗商 品 配置 证券投 资基 金(LOF) 、 国泰 信用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 6 个 月短 期理 财债 券型证 券投 资 基 金 、 国泰 现 金管 理 货币 市场 基 金、 国 泰金 泰 平衡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由 金泰 证 券投 资 基金 转型而 来) 、国 泰民 安增 利 债券型 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房地 产行 业 指数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 金、 国泰 估 值优 势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LOF ) ( 由 国泰 估值 优 势可 分离交 易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封 闭期 届满 转换 而来) 、 上证 5 年期 国债 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国 泰上 证 5 年 期国 债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纳 斯达 克 100 交 易型 开放式 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国 泰中 国 企业 境外 高 收益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 黄金 交 易型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国泰 美 国 房 地 产开 发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泰 目 标收 益 保本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国 证医 药 卫生 行 业指 数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国 泰淘 金 互联 网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聚 信 价 值优 势灵 活 配置 混合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国 泰民益 灵 活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资 基 金(LOF)、 国 泰 国策 驱 动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浓 益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安 康 养老 定 期支 付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国 泰结 构转 型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国泰 金鑫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由 金鑫 证券 投资 基金 转 型而来 ) 、 国泰 新经 济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国泰 国证 食品 饮料行 业指 数分 级 证 券投 资基金 。 另 外, 本基 金管 理人 于 2004 年获 得 全 国社 会 保障 基 金理 事会 社 保基 金 资产 管 理人 资格 , 目前 受 托管 理 全国 社保 基 金多 个 投资 组合 。2007 年 11 月 19 日 , 本 基金 管理 人获 得企 业 年金投 资管 理人 资格 。2008 年 2 月 14 日, 本基金 管理 人成 为首 批获 准开展 特定 客户 资产 管理 业务 ( 专户 理财) 的基 金 公司之 一, 并于 3 月 24 日经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获得合 格境 内机 构投 资者 (QDII ) 资 格, 成 为目 前业 内少数 拥有 “ 全 牌照” 的基 金公 司之 一, 囊括了 公募 基金 、社 保、 年金、 专户 理财 和 QDII 等 管理业 务资 格 。 (三)主 要人 员情 况 1. 董事 会成 员 陈 勇胜 , 董 事长, 硕士 研 究生, 高级 经济 师,22 年 证券从 业经 历。1982 年起 在中国 建设 银 行 总行 、 中国 投 资银 行总 行 工作 。 历任 综 合计 划处 、 资金 处 副处 长 、国 际结 算 部副 总 经理 (主持 工作 ) 。 1992 年 起任 国泰证 券有 限公 司国 际业 务部总 经理 , 公 司总 经理 助理兼 北京 分 公 司总经 理,1998 年 3 月起 任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董事、 总经 理,1999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董 事长。 张瑞兵 ,董 事, 博士 研究 生。2006 年 7 月 起在 中国 建银投 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股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2 权 管 理部 业 务副 经 理、 业务 经 理, 资 本市 场 部业 务经 理 ,策 略 投资 部 助理 投资 经 理, 公 开市 场投资 部助 理投 资经 理, 战略发 展部 业务 经理 、组 负责人 ,现 任战 略发 展部 处长。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陈川, 董 事, 博 士研 究生 , 经济师。2001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 , 在 中国 建设 银行总 行 工 作, 历 任中 间业 务部、 投 资银行 部、 公司 业务 部业 务副经 理、 业务 经理。2005 年 8 月至 2007 年 6 月 ,在 中国 建银 投资 有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任 投资银 行部 、委 托代 理业 务部业 务经 理 、 高级副 经理 。 2007 年 6 月至 2008 年 5 月, 在 中投 证 券资本 市场 部担 任执 行总 经理。 2008 年 5 月至 2012 年 6 月 , 在 中国 建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工 作, 历 任投 资银 行部 高级 经理、 投资 部 高 级经理 、 企业 管理 部高 级 经理 。2012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 任建 投科 信科 技 股份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 2012 年 9 月至 2013 年 4 月 , 任 中 建投 租赁 有限责 任公 司纪 委书 记 、 副总经 理 。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 , 任 中国建 银投 资有 限责 任公 司长期 股权 投资 部总 经理 。 现任 中国 建 银 投资有 限责 任公 司战 略发 展部业 务总 监。2014 年 5 月起任 公司 董事 。 Santo Borsellino , 董 事, 硕 士研究 生。1994-1995 年在 BANK OF ITALY 负 责经 济 研究;1995 年在 UNIVERSITY OF BOLOGNA 任金融部助理,1995-1997 年在 ROLOFINANCE UNICREDITO ITALIANO GROUP – SOFIPA SpA 任金融分析师;1999-2004 年在 LEHMAN BROTHERS INTERNATIONAL 任股 票保 险研究 员;2004-2005 年任 URWICK CAPITAL LLP 合 伙人;2005-2006 年在 CREDIT SUISSE 任副总 裁; 2006-2008 年在 EURIZONCAPITAL SGR SpA 历任 研 究员/ 基金 经理。 2009-2013 年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权 益部总 监。2013 年 6 月 起任 GENERALI INVESTMENTS EUROPE 总经 理。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董事 。 游一冰 , 董 事, 大学 本科, 英国特 许保 险学 会高 级会 员 (FCII ) 及 英国 特许 保险 师 (Chartered Insurer)。 1989 年起 任中 国 人民保 险公 司总 公司 营业 部助理 经理; 1994 年起 任 中国保 险 (欧 洲) 控股有 限公 司总 裁助 理;1996 年起 任忠 利保 险有 限 公司英 国分 公司 再保 险承 保人;1998 年起 任忠利 亚洲 中国 地区 总经 理。2002 年起 任中意 人寿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2007 年起任 中意财产 保险有 限公 司董 事、 总经 理。 2010 年 6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侯文捷 , 董 事, 硕 士研 究 生, 高 级工 程师。1994 年 3 月至 2002 年 2 月在 中国 电力信 托投 资 有 限公 司 工作 , 历任 经理 部 项目 经 理, 证 券部 项目 经 理, 北 京证 券 营业 部副 经 理, 天 津证 券营业 部副 经理 、 经 理。2002 年 2 月起 在中 国电 力 财务有 限公 司工 作, 先后 任信息 中心 主任 、 信 息 技术 部 主任 、 首席 信息 师 、华 北 分公 司 总经 理、 党 组副 书 记, 现 任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 限公 司党组 成员 、副 总经 理。2012 年 4 月起 任公 司董 事 。 金旭, 董事 , 硕 士研 究生 ,21 年 证券 从业 经历 。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 在中国 证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3 会 工 作, 历 任法 规 处副 处长 、 深圳 监 管专 员 办事 处机 构 处副 处 长、 基 金监 管部 综 合处 处 长。 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 夏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副 总经 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 盈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任总 经理 。 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 梅隆 全球 投资有 限公 司 北 京代表 处任 首席 代表 。2007 年 5 月担 任国泰 基金 管 理有限 公司 总经 理。2007 年 11 月 起任 公 司董事 。 王军, 独立 董事 ,博 士研 究生, 教授 。1986 年 起在 对外经 济贸 易大 学法 律系 、法学 院 执 教 , 任助 教 、讲 师 、副 教授 、 教授 、 博士 生 导师 、法 学 院副 院 长、 院 长, 兼任 国 务院 学 位委 员 会 第六 届 学科 评 议组 法学 组 成员 、 全国 法 律专 业学 位 研究 生 教育 指 导委 员会 委 员、 国 际贸 易 和 金融 法 律研 究 所所 长、 中 国法 学 会国 际 经济 法学 研 究会 副 会长 、 中国 法学 会 民法 学 研究 会 常 务理 事 、中 国 法学 教育 研 究会 第 一届 理 事会 常务 理 事、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易 仲 裁委 员 会仲 裁 员 、新 加 坡国 际 仲裁 中心 仲 裁员 、 北京 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员 、 大连 仲 裁委 员会 仲 裁员 等 职。 2010 年 6 月起 任公 司独 立 董事。 刘秉升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任 吉林 省长 白县 马鹿 沟乡党 委 书 记;1982 年 起任 吉林 省长 白朝鲜 族自 治县 县委 常委 、 常务 副县 长;1985 年起 任吉林 省抚 松 县 县委常 委、 常务 副县 长;1989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吉林省 白山 市支 行行 长、 党委书 记;1995 年起任 中国 建设 银行 长春 市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 1998 年起 任中 国建 设银 行 海南省 分行 行长 、 党委书 记。2007 年 任海 南 省银行 业协 会会 长。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独立 董事 。 韩少华 ,独 立董 事, 大学 专科, 高级 会计 师。1964 年起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河南 省工作 , 历 任河南 省分 行副 处长 、 处 长; 南阳 市分 行行 长、 党 组书记 ; 分行 总会 计师 。2003 年至 2008 年 任河南 省豫 财会 计师 事务 所副所 长。2010 年 11 月 起任 公 司独 立董 事。 常瑞明 ,独 立董 事, 大学 学历, 高级 经济 师。1980 年起在 工商 银行 河北 省工 作,历 任 河 北 沧 州市 支 行主 任 、副 行长 ; 河北 省 分行 办 公室 副主 任 、信 息 处处 长 、副 处长 ; 河北 保 定市 分行行 长、 党组 副书 记、 书记; 河北 省分 行副 行长 、行长 、党 委书 记;2004 年起任 工商 银 行 山西省 分行 行长 、 党委 书记 ; 2007 年起 任工 商银 行工 会工作 委员 会常 务副 主任 ; 2010 年至 2014 年任北 京银 泉大 厦董 事长 。2014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独立董 事。 2. 监事 会成 员 唐建光 ,监 事会 主席 ,大 学本科 ,高 级工 程师 。 1982 年 1 月至 1988 年 10 月在煤 炭工 业部基 建司 任工 程师 ;1988 年 10 月至 1993 年 7 月 在中国 统配 煤矿 总公 司基 建局任 副处 长; 1993 年 7 月至 1995 年 9 月在中 煤建 设开 发总 公司 总经理 办公 室任 处长 ; 1995 年 9 月至 1998 年 10 月在 煤炭 部基建 管理 中心工 作, 先后 任综 合处 处长、 中心 副主 任;1998 年 10 月至 2005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4 年 1 月在 中国 建设 银行 资 产保全 部任 副总 经理 ;2005 年 1 月起 在中 国建 银投 资有限 责任 公司 先后任 资产 管理 处置 部总 经理、 企业 管理 部高 级业 务总监 。2010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监事 会 主 席。 Nikhil Srinivasan ,监 事, 硕 士研究 生 。 先后 在 Allianz SE Singapore, Allianz SE Munich 工作 , 并曾 任 Allianz SE Munich 首 席投资 官。 2013 年 2 月加 入意大 利忠 利集 团, 担 任首 席投资 官。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监事 。 刘顺君 , 监 事, 硕士 研究 生, 高 级经 济师 。1986 年 7 月至 2000 年 3 月在 中国 人民解 放 军 军事经 济学 院工 作 , 历 任 教员 、 副 主任 。 2000 年 4 月至 2003 年 1 月 在长 江证 券有限 责任 公司 工作 , 历 任投 资银 行总 部 业务主 管 、 项 目经 理。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5 月 任 长江巴 黎百 富勤 证券有 限责 任公 司北 京部 高级 经 理。2005 年 6 月起 在中国 电力 财务 有限 公司 工作, 先后 任 金 融 租 赁公 司 筹建 处 综合 部主 任 ,营 业 管理 部 主任 助理 , 华北 分 公司 总 经理 助理 、 华北 分 公司 副 总 经理 、 党组 成 员、 纪检 组 长、 工 会主 席 ,福 建业 务 部副 主 任、 主 任, 现任 中 国电 力 财务 有限公 司投 资管 理部 主任 。2012 年 4 月 起任 公司 监 事。 乔巍 , 监 事, 大学 本科 。1997 年 1 月至 2001 年 7 月 任职于 泰康 人寿 保险 公司 ,2001 年 8 月至 2001 年 9 月 任职 于上 海明诚 投资 咨询 公司 ,2001 年 9 月至 2013 年 7 月任 职于华 夏基 金 管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 8 月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现任 公司 总经 理助 理。2013 年 11 月起任 公司 职工 监事 。 李辉 , 监 事, 大学 本科 。1997 年 7 月至 2000 年 4 月 任职于 上海 远洋 运输 公司 ,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职于 中宏人 寿保 险有 限公 司, 2003 年 1 月至 2005 年 7 月 任职于 海康 人寿 保险有 限公 司 ,2005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 任职 于 AIG 集团,2007 年 7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职 于星展 银行 。2010 年 4 月 加入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先 后担 任财 富大 学负 责人、 总经 理 办 公室负 责人 。现 任公 司人 力资源 部及 财富 大学 负责 人。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 司职工 监事 。 束琴 , 监 事, 大专 学历 。1980 年 3 月至 1992 年 3 月 分别任 职于 人民 银行 安康 地区分 行 和 工商银 行安 康地 区分 行,1993 年 3 月至 2008 年 8 月任职 于陕 西省 住房 资金 管理中 心。2008 年 8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 先后 担任 行政 管理部 主管 、总 监助 理。 现任公 司行 政 部 副总监 。2013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职工 监事 。 3. 高级 管理 人员 陈勇胜 ,董 事长 ,简 历情 况见董 事会 成员 介绍 。 金旭, 总经 理, 简历 情况 见董事 会成 员介 绍。 巴立康 ,硕 士研 究生 ,高 级会计 师,21 年 证券 基金 从业经 历。1993 年 4 月至 1998 年 4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5 月 在 华夏 证 券工 作 ,历 任营 业 部财 务 经理 、 公司 计划 财 务部 副 总经 理 兼上 海分 公 司财 务 部经 理。1998 年 4 月至 2007 年 11 月在 华夏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工作 ,历 任综 合管 理部总 经理 、基 金运作 部总 经理、 基金 运 营总监 、 稽核 总监 。2007 年 12 月加 入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公 司,2008 年 12 月起 担任 公司副 总经 理。 周向勇 , 硕 士研 究生,18 年金融 从业 经历 。1996 年 7 月至 2004 年 12 月在中 国建设 银行 总行工 作, 先后 任办 公室 科员、 个人 银行 业务 部主 任科员 。2004 年 12 月至 2011 年 1 月在中 国建银 投资 公司 工作 ,任 办公室 高级 业务 经理 、业 务运营 组负 责人 。2011 年 1 月加 入国 泰 基 金管理 有限 公 司 ,任 总经 理助理 ,2012 年 11 月起 任公司 副总 经理 。 贺燕萍 ,硕 士,16 年证 券 业从业 经历 。1998 年 2 月至 2007 年 8 月 在中信 建 投证券 有限 责任公 司( 原华 夏证 券有 限 公司) 研究 所和 机构 业务 部 任总经 理助 理;2007 年 8 月至 2013 年 8 月 历 任光 大 证券 股 份有 限公 司 销售 交 易部 副 总经 理、 总 经理 和 光大 证 券资 产管 理 有限 公 司总 经理;2013 年 8 月 加入 国 泰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2013 年 10 月 起任 公司 副总 经 理 。 林海中 ,硕 士研 究生 ,12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2 年 8 月至 2005 年 4 月 在 中国证 监 会信息 中心 工作 , 历任 专 业助理 、 主任 科员 ; 2005 年 4 月至 2012 年 6 月 在中 国证监 会基 金监 管部工 作, 历任 主任 科员 、 副处 长、 处长 。2012 年 6 月 加入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 限公司 ,2012 年 8 月 起任 公司 督察 长 。 4. 本基 金基 金经 理 (1) 现任 基金 经理 吴向军 , 硕 士研 究生,10 年证券 基金 从业 经历 。2004 年6 月至2007 年6 月 在 美国 Avera Global Partners 工 作, 担 任股票 分析 师 ;2007 年6 月至 2011 年 4 月在 美国Security Global Investors 工作 ,担 任高 级分析 师。2011 年 5 月起 加盟国 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2013 年 4 月 起任 国 泰中 国企 业境 外高 收益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的基金 经理 ,2013 年 8 月 起兼任 国泰 美 国 房地产 开发 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的基 金经 理。 (2) 历任 基金 经理 自本基 金成 立以 来一 直由 吴向军 担任 基金 经理 ,无 基金经 理更 换事 项。 5. 本基 金投 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本 基 金 管理 人 设有 公 司投资 决 策 委员 会 ,其 成 员在公 司 分 管副 总 经理 、 投资总 监 、 绝对 收益投资( 事业) 部、权益投资( 事业) 部、量化投资(事业)部等相 关人员中产生。公司总经 理 可 以 推荐 上 述人 员 以外 的投 资 管理 相 关人 员 担任 成员 , 督察 长 和运 营 体系 负责 人 列席 公 司投 资 决 策委 员 会会 议 。公 司投 资 决策 委 员 会 主 要职 责是 根 据有 关 法规 和 基金 合同 , 审议 并 决策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6 公 司 投资 研 究部 门 提出 的公 司 整体 投 资策 略 、基 金大 类 资产 配 置原 则 ,以 及研 究 相关 投 资部 门提出 的重 大投 资建 议等 。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成员 组成 如下: 周向勇 先生 :副 总经 理 黄焱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投资总 监兼 权益 投资 (事业 ) 部 总经 理 乔巍先 生: 总经 理助 理兼 绝对收 益投 资( 事业 )部 总经理 沙骎先 生: 量化 投资 (事 业)部 总经 理 张玮先 生: 权益 投资 总监 吴晨先 生: 绝对 收益 投资 (事业 )部 总监 助理 6. 上述 成员 之间 均不 存在 近亲属 或家 属关 系。 ( 四) 基金 管理 人职 责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 者委 托 经中 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他 机构 代为 办理 基金 份额的 发售 、 申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3. 对所 管理 的不 同基 金财 产分别 管理 、分 别记 账, 进行证 券投 资; 4.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收益; 5.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编 制基金 财务 会计 报告 ; 6. 编制 季度 、半 年度 和年 度基金 报告 ; 7. 计算 并公 告基 金资 产净 值、基 金份 额净 值等 公开 披露的 相关 基金 信息 ; 8. 办理 与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9.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10.保 存基 金财 产管 理业 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1.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行 使诉讼 权利 或者 实施 其他 法律 行 为 ; 12.有 关法 律、 法规 和中 国 证监会 规定 的其 他职 责。 ( 五)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 1.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不 从事违 反 《 证券 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立 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违反 《证 券法》 行为 的发 生。


2.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不 从事违 反 《 基金 法 》的 行 为,并 承 诺 建立 健 全内 部 控制制 度 , 采取 有效措 施, 防止 下列 行为 发生: (1)将 其固 有财 产或 者他 人 财产混 同于 基金 财产 从事 证券投 资;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7 (2)不 公平 地对 待其 管理 的 不同基 金财 产; (3)利 用基 金财 产为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以 外的 第三 人谋 取利益 ; (4)向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违 规 承诺收 益或 者承 担损 失; (5)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 禁止的 其他 行为 。 3.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加 强人员 管 理 ,强 化 职业 操 守,督 促 和 约束 员 工遵 守 国家有 关 法 律、 法规及 行业 规范 ,诚 实信 用、勤 勉尽 责, 不从 事以 下活动 : (1)越 权或 违规 经营 ; (2)违 反基 金合 同或 托管 协 议; (3)故 意损 害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或其 他基 金相 关机 构的 合法权 益; (4)在 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的 资料中 弄虚 作假 ; (5)拒 绝、 干扰 、阻 挠或 严 重影响 中国 证监 会依 法监 管; (6)玩 忽职 守、 滥用 职权 ; (7)泄 漏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 有关证 券、 基金 的商 业秘 密,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金 投资内 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8)违 反证 券交 易场 所业 务 规则, 利用 对敲 、倒 仓等 手段操 纵市 场价 格, 扰乱 市场 秩 序 ; (9)贬 损同 行, 以抬 高自 己 ; (10)以 不正 当手 段谋 求业 务发展 ; (11)有 悖社 会公 德, 损害 证券投 资基 金人 员形 象; (12)在 公开 信息 披露 和广 告中故 意含 有虚 假、 误导 、欺诈 成分 ; (13)其 他法 律、 行政 法规 以及中 国证 监会 禁止 的行 为。 4. 基 金 管理 人 承诺 严 格遵守 基 金 合同 的 规定, 并承诺 建 立 健全 内 部控 制 制度, 采 取 有效 措施, 防止 违反 基金 合同 行为的 发生 。


5. 基金 管理 人承 诺不 从事 其他法 规规 定禁 止从 事的 行为。 ( 六) 基金 经理 承诺 1. 依 照 有关 法 律法 规 和基金 合 同 的规 定 ,本 着 谨慎的 原 则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谋 取 最 大利 益; 2. 不利 用职 务之 便为 自己 、受雇 人或 任何 第三 者谋 取利益 ; 3. 不泄 露在 任职 期间 知悉 的有关 证券 、 基金 的商 业 秘密 ,尚 未依 法公 开的 基 金投资 内容 、 基金投 资计 划等 信息 ; 4. 不以 任何 形式 为其 他组 织或个 人进 行证 券交 易。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8 ( 七)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 制度 1. 内部 控制 制度 概述 基金管 理人 为防 范和 化解 经营运 作中 面临 的风 险 , 保证经 营活 动的 合法 合规 和有效 开展 , 制定了 一系 列组 织机 制 、 管理方 法 、操 作程 序与 控 制措施 , 形成 了公 司完 整 的内部 控制 体系 。 该内部 控制 体系 涵盖 了内 部会计 控制 、 风险 管理 控 制和监 察稽 核制 度等 公司 运营的 各个 方面 , 并通过 相应 的具 体业 务控 制流程 来严 格实 施。 (1)内 部风 险控 制遵 循的 原 则 1) 全 面 性原 则 :内 部 风险控 制 必 须覆 盖 公司 所 有部门 和 岗 位, 渗 透各 项 业务过 程 和 业务 环节; 2) 独 立 性原 则 :公 司 设立独 立 的 稽核 监 察部 , 稽核监 察 部 保持 高 度的 独 立性和 权 威 性, 负责对 公司 各部 门内 部风 险控制 工作 进行 稽核 和检 查; 3) 相 互 制约 原 则: 公 司及各 部 门 在内 部 组 织 结 构的设 计 上 形成 一 种相 互 制约的 机 制 ,建 立不同 岗位 之间 的制 衡体 系; 4) 保 持 与业 务 发展 的 同等地 位 原 则: 公 司的 发 展必须 建 立 在风 险 控制 制 度完善 和 稳 固的 基础上 ,内 部风 险控 制应 与公司 业务 发展 放在 同等 地位上 ; 5) 定 性 和定 量 相结 合 原则: 建 立 完备 风 险控 制 指标体 系 , 使风 险 控制 更 具客观 性 和 操作 性。 (2)内 部会 计控 制制 度 公 司 根 据国 家 有关 法 律法规 和 财 务会 计 准则 的 要求, 建 立 了完 善 的内 部 会计控 制 制 度, 实 现 了职 责 分离 和 岗位 相互 制 约, 确 保会 计 核算 的真 实 、准 确 、完 整 ,并 保证 各 基金 会 计核 算和公 司财 务管 理的 相互 独立, 保护 基金 资产 的独 立、 安 全。 (3)风 险管 理控 制制 度 公 司 为 有效 控 制管 理 运营中 的 风 险, 建 立了 一 整套完 整 的 风险 管 理控 制 制度, 其 内 容由 一 系 列的 具 体制 度 构成 ,主 要 包括 : 岗位 分 离和 空间 分 离制 度 、投 资 管理 控制 制 度、 信 息技 术 控 制、 营 销业 务 控制 、信 息 披露 制 度、 资 料保 全制 度 和独 立 的稽 核 制度 、人 力 资源 管 理以 及 相 应的 业 务控 制 流程 等。 通 过这 些 控制 制 度和 流程 , 对公 司 面临 的 投资 风险 和 管理 风 险进 行有效 的控 制。 (4)监 察稽 核制 度 公 司 实 行独 立 的监 察 稽核制 度 , 通过 对 稽核 监 察部充 分 授 权, 对 公司 执 行国家 有 关 法律 法 规 情况 、 以及 公 司内 部控 制 制度 的 遵循 情 况和 有效 性 进行 全 面的 独 立监 察稽 核 ,确 保 公司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29 经营的 合法 合规 性和 内部 控制的 有效 性。 2.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要素 (1)控 制环 境 公 司 经 过多 年 的管 理 实践, 建 立 了良 好 的控 制 环境, 以 保 证内 部 会计 控 制和管 理 控 制的 有 效 实施 , 主要 包 括科 学的 公 司治 理 结构 、 合理 的组 织 结构 和 分级 授 权、 注重 诚 信并 关 注风 险的道 德观 和经 营理 念、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职能 等方 面。 1) 公司 建立 并完 善了 科学 的治理 结构 , 目前 有独 立 董事4 名。 董事 会下 设提 名 及资格 审查 委 员 会、 薪 酬委 员 会、 考核 委 员会 等 专业 委 员会 ,对 公 司重 大 经营 决 策和 发展 规 划进 行 决策 及监督 ; 2) 在组 织结 构方 面 ,公 司 设立的 分管 领导 议事 会议 、总 经理 办公 会议 、投 资 决策委 员会 、 风 险 控制 委 员会 等 机构 分别 负 责公 司 经营 、 基金 投资 和 风险 控 制等 方 面的 决策 和 监督 控 制。 同 时 公司 各 部门 之 间有 明确 的 授权 分 工和 风 险控 制责 任 ,既 相 互独 立 ,又 相互 合 作和 制 约, 形成了 合理 的组 织结 构、 决策授 权和 风险 控制 体系 ; 3) 公 司 一贯 坚 持诚 信 为投资 人 服 务的 道 德观 和 稳健经 营 的 管理 理 念。 在 员工中 加 强 职业 道德教 育和 风险 观念 ,形 成了诚 信为 本和 稳健 经营 的企业 文化 ; 4) 公 司 稽核 监 察部 拥 有对公 司 任 何经 营 活动 进 行独立 监 察 稽核 的 权限 , 并对公 司 内 部控 制措施 的实 施情 况和 有效 性进行 评价 和提 出改 进建 议。 (2)控 制的 性质 和范 围 1) 内部 会计 控制 公 司 建 立了 完 善的 内 部会计 控 制 ,保 证 基金 核 算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的独 立 性、全 面 性 、真 实性和 及时 性。 首先 ,公 司根 据国 家有 关 法律法 规 、有 关会 计制 度 和准则 , 制定 了完 善的 公 司财务 制度 、 基 金 会计 制 度以 及 会计 业务 控 制流 程 ,做 好 基金 业务 和 公司 经 营的 核 算工 作, 真 实、 完 整、 准确地 记录 和反 映基 金运 作情况 和公 司财 务状 况。 其 次 , 公司 将 基金 会 计和公 司 财 务核 算 从人 员 上、空 间 上 和业 务 活动 上 严格分 开 , 保证 两 者 相互 独 立, 各 基金 之间 做 到独 立 建账 、 独立 核算 , 保证 基 金资 产 和公 司资 产 之间 、 以及 各基金 资产 之间 的相 互独 立性。 公 司 建 立了 严 格的 岗 位职责 分 离 控制 、 凭证 与 记录控 制 、 资产 接 触控 制 、独立 稽 核 等制 度 , 确保 在 基金 核 算和 公司 财 务管 理 中做 到 对资 源的 有 效控 制 、有 关 功能 的相 互 分离 和 各岗 位的相 互监 督等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0 另 外 公 司还 建 立了 严 格的财 务 管 理制 度 ,执 行 严格的 预 算 管理 和 财务 费 用审批 制 度 ,加 强成本 控制 和监 督。 2) 风险 管理 控制 公司在 经营 管理 中建 立了 有效的 风险 管理 控制 体系 ,主要 包括 : 岗 位 分 离和 空 间隔 离 制度: 为 保 证各 部 门的 相 对独立 性 , 公司 建 立了 明 确的岗 位 分 离制 度;同 时实 行空 间隔 离制 度,建 立防 火墙 ,充 分保 证信息 的隔 离和 保密; 投 资 管 理业 务 控制 : 通过建 立 完 整的 研 究业 务 控制、 投 资 决策 控 制、 交 易业务 控 制 ,完 善 投 资决 策 委员 会 的投 资决 策 职能 和 风险 控 制委 员会 的 风险 控 制职 能 ,实 行投 资 总监 和 基金 经 理 分级 授 权制 度 和股 票池 制 度, 进 行集 中 交易 ,以 及 稽核 监 察部 对 投资 交易 实 时监 控 等, 加 强 投资 管 理控 制 ,做 到研 究 、投 资 、交 易 、风 险控 制 的相 互 独立 、 相互 制约 和 相互 配 合, 有 效 控制 操 作风 险 ;建 立了 科 学先 进 的投 资 风险 量化 评 估和 管 理体 系 ,控 制投 资 业务 中 面临 的 市 场风 险 、集 中 风险 、流 动 性风 险 等; 建 立了 科学 合 理的 投 资业 绩 绩效 评估 体 系, 对 投资 管理的 风险 和业 绩进 行及 时评估 和 反 馈; 信 息 技 术控 制 :为 保 证信息 技 术 系统 的 安全 稳 定,公 司 在 硬件 设 备运 行 维护、 软 件 采购 维护、 网络 安全 、数 据库 管理、 危机 处理 机制 等方 面均制 定实 施了 完善 的制 度和控 制流 程; 营 销 业 务控 制 :公 司 制定了 完 善 的市 场 营销 、 客户开 发 和 客户 服 务制 度 ,以保 证 在 营销 业务中 对有 关法 律法 规的 遵守, 以及 对经 营风 险的 有效控 制; 信 息 披 露控 制 和资 料 保全制 度 : 公司 制 定了 规 范的信 息 披 露管 理 办法 , 保证信 息 披 露的 及 时 、准 确 和完 整 ;在 资料 保 全方 面 ,建 立 了完 善的 信 息资 料 保全 备 份系 统, 以 及完 整 的会 计、统 计和 各种 业务 资料 档案; 独 立 的 监察 稽 核制 度 :稽核 监 察 部有 权 对公 司 各业务 部 门 工作 进 行稽 核 检查, 并 保 证稽 核的独 立性 和客 观性 。 3) 内部 控制 制度 的实 施 公 司 风 险控 制 委员 会 首先从 总 体 上制 定 了公 司 风险控 制 制 度, 对 公司 面 临的主 要 风 险进 行 辨 识和 评 估, 制 定了 风险 控 制原 则 。在 风 险控 制委 员 会总 体 方针 指 导下 ,各 部 门根 据 各自 业 务 特点 , 对业 务 活动 中存 在 的风 险 点进 行 了揭 示和 梳 理, 有 针对 性 地建 立了 详 细的 风 险控 制流程 ,并 在实 际业 务中 加以控 制。 (3)内 部控 制制 度实 施情 况 检查 公 司 稽 核监 察 部在 进 行风险 评 估 的基 础 上, 对 公司各 业 务 活动 中 内部 控 制措施 的 实 施情 况 进 行定 期 和不 定 期的 监察 稽 核, 重 点是 业 务 活 动中 风 险暴 露 程度 较 高的 环节 , 以确 保 公司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1 经营合 法合 规、 以及 内部 控制制 度的 有效 遵循 。 在 确 保 现有 内 部控 制 制度实 施 情 况的 基 础上 , 公司会 根 据 新业 务 开展 和 市场变 化 情 况, 对 内 部控 制 制度 进 行及 时的 更 新和 调 整, 以 适应 公司 经 营活 动 的变 化 。公 司稽 核 监察 部 在对 内 部 控制 制 度的 执 行情 况进 行 监察 稽 核的 基 础上 ,也 会 重点 对 内部 控 制制 度的 有 效性 进 行评 估,并 提出 相应 改进 建议 。 (4)内 部控 制制 度实 施情 况 的报告 公 司 建 立了 有 效的 内 部控制 制 度 实施 报 告流 程 ,各部 门 对 于内 部 控制 制 度实施 过 程 中出 现 的 失效 情 况须 及 时向 公司 高 级管 理 层和 稽 核监 察部 报 告, 使 公 司 高 级管 理层 和 稽核 监 察部 及时了 解内 部控 制出 现的 问题并 作出 妥善 处理 。 稽 核 监 察部 在 对内 部 控制实 施 情 况的 监 察中 , 对发现 的 问 题均 立 即向 公 司高级 管 理 层报 告, 并提 出相 应的 建议 , 对于重 大问 题 ,则 通过 督 察长及 时向 公司 董事 长和 中国证 监会 报告 。 同时稽 核监 察部 定期 出具 独立的 监察 稽核 报告 ,直 接报公 司董 事长 和中 国证 监会。 3. 基金 管理 人内 部控 制制 度声明 书 基 金 管 理人 保 证以 上 关于内 部 控 制制 度 的披 露 真实、 准 确 ,并 承 诺公 司 将根据 市 场 变化 和业务 发展 不断 完善 内部 控制制 度, 切实 维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合 法权 益。 七、 基 金的 募集 ( 一) 基金募 集的 依据 本基金 由基 金管 理人 依照 《基 金法》 、 《 运作 办法》 、 《销 售办 法》 、 《试 行办 法》 、基 金合 同 及其他 有关 规定 募集 。本 基金募 集申 请已 经中 国证 监会证 监许 可[2013] 189 号文核 准。 ( 二) 基金类 型和 存续 期间 1、基 金的 类别 :债 券型 。 2、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开放 式。 3、基 金存 续期 间: 不定 期 。 ( 三) 基金份 额的 认购 本基金自 2013 年 4 月 10 日起向 社会 公开 募集 ,于 2013 年 4 月 24 日结 束募 集。经 普华 永道中 天会 计师 事务 所有 限公司 验资 ,本 次募 集的 净认购 金额 为805,392,029.01 元人 民币 , 折合基 金份 额 805,392,029.01 份, 认购 资金 在募 集 期间产 生的 银行 利息 共 计 198,322.06 元 人民币 , 折合 基金 份额198,322.06 份, 已分 别计 入 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的 基金 账户 ,归 各基 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2 份额持 有人 所有 。上 述资 金总额 已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全 额划 入本 基金 在基 金托管 人中 国 农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开立 的基金 托管 专户 。 按 照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计 算 ,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含 本 息 共 募 集 805,590,351.07 份 基金 份 额,有 效认 购户 数 为 5,923 户。 八、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根据有 关规 定 ,本 基金 满 足基金 合同 生效 条件 , 基 金合同 于 2013 年 4 月 26 日正式 生效 。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 本基金 管理 人正 式开 始管 理本基 金 。 九、 基 金份 额的申 购与 赎回 (一)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场所 本 基 金 的销 售 机构 包 括基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管 理 人委托 的 代 销机 构 。具 体 的销售 机 构 将由 基 金 管理 人 在招 募 说明 书、 基 金份 额 发售 公 告或 其他 公 告中 列 明。 基 金管 理人 可 根据 情 况变 更 或 增减 代 销机 构 ,并 予以 公 告 。 投 资者 可 以在 销售 机 构办 理 基金 销 售业 务的 营 业场 所 或按 销 售 机构 提 供的 其 他方 式办 理 基金 的 申购 与 赎回 。若 基 金管 理 人或 其 指定 的代 销 机构 开 通电 话 、 传真 或 网上 等 交易 方式 , 投资 人 可以 通 过上 述方 式 进行 申 购与 赎 回, 具体 办 法由 基 金管 理人或 其委 托 的 代销 机构 另行公 告。 (二) 申购 与赎 回办 理的 开放日 及时 间 1 、 开放 日及 开放 时间 上 海 证 券交 易 所、 深 圳证券 交 易 所和 本 基金 投 资的主 要 市 场同 时 开放 交 易的工 作 日 为 本 基 金 的开 放 日 。 投 资者 在开 放 日办 理 基金 份 额的 申购 和 赎回 , 但基 金 管理 人根 据 法律 法 规、 中 国 证监 会 的要 求 或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公告 暂 停申 购、 赎 回时 除 外。 开 放日 的具 体 业务 办 理时 间 以 销售 机 构公 布 的时 间为 准 。投 资 者在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日 期 和时 间 之外 提出 申 购、 赎 回申 请 且 注册 登 记机 构 确认 接受 的 ,其 基 金份 额 申购 、赎 回 价格 为 下次 办 理基 金份 额 申购 、 赎回 时间所 在开 放日 的价 格。 若 出 现 新的 证 券交 易 场所、 证 券 交易 场 所交 易 时间变 更 或 其他 特 殊情 况 ,基金 管 理 人将 视 情 况对 前 述开 放 日及 开放 时 间进 行 相应 的 调整 ,但 应 在实 施 日前 依 照《 信息 披 露办 法 》的 有关规 定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3 2 、 申购 与赎 回的 开始 时间 本基金 的申 购 自 2013 年 5 月 27 日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赎 回 自 2013 年 5 月 27 日开 始办 理。 本基金 的定 期定 额投 资 自 2013 年 5 月 27 日开 始办 理。 基金管 理人 于 2013 年 5 月 22 日 依照 有关 规定 在指 定媒体 上公 告 申 购与 赎回 的开始 时 间 。 (三) 申购 与赎 回的 原则 1. “ 未 知 价 ”原 则 , 即基 金的 申 购 与 赎回 价 格 以受 理申 请 当 日 各主 要 市 场收 市后 计 算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为基 准进 行计算 ; 2. 基金采 用金 额申 购和 份额 赎回的 方式 ,即 申购 以金 额申请 ,赎 回以 份额 申请 ; 3.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在 赎回 基金 份 额 时 ,基 金 管 理人 按先 进 先 出 的原 则 , 即对 该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 在 该销 售 机构 托管 的 基金 份 额进 行 处理 ,认 购 、申 购 确认 日 期在 先的 基 金份 额 先赎 回,认 购、 申购 确认 日期 在后的 基金 份额 后赎 回, 以确定 所适 用的 赎回 费率 ; 4. 当 日 的 申 购与 赎 回 申请 可以 在 当 日 业务 办 理 时间 结束 前 撤 销 ,在 当 日 业务 办理 时 间 结束后 不得 撤销 ; 5. 基 金 管 理 人在 不 损 害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权 益 的 情况 下可 更 改 上 述原 则 , 但最 迟应 在 新 的原则 实施 前依 照《 信息 披露办 法》 的有 关规 定在 指定媒 体上 公告 。 (四) 申购 与赎 回的 程序 1 、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提出 基金投 资者 须按 销售 机构 规定的 手续 , 在开 放日 的 业务办 理时 间提 出申 购或 赎回的 申 请 。 投资者 申购 本基 金, 须按 销售机 构规 定的 方式 全额 交付申 购款 项。 投资者 提交 赎回 申请 时, 其在销 售机 构( 网点 )必 须有足 够的 基金 份额 余额 。 2 、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确认 T 日规 定时 间受 理的 申请 , 正常情 况下 , 本基 金注 册 登记机 构 在 T+2 日内 为投 资者对 该交 易的有 效性 进行 确认 。 投 资者应 在 T+3 日 ( 包括 该 日) 后及 时到 销售 网点 柜 台或以 销售 机构 规 定的其 他方 式查 询申 请的 确认情 况 。因 投资 者未 及 时进行 该查 询而 造成 的后 果由其 自行 承担 。 销 售 机构 对 投资 者 申购 、赎 回 申请 的 受理 并 不代 表该 申 请一 定 成功 , 而仅 代表 销 售机 构 确实 接 收 到申 购 、赎 回 申请 。申 购 、赎 回 申请 的 确认 以注 册 登记 机 构或 基 金管 理人 的 确认 结 果为 准。 3 、 申购 与赎 回申 请的 款项 支付 申 购 采 用全 额 交款 方 式,若 资 金 在规 定 时间 内 未全额 到 账 则申 购 不成 功 ,申购 不 成 功或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4 无效,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投 资者账 户。 投资者 赎回 申请 成功 后, 基金管 理人 应通 过注 册登 记机构 及其 相关 基金 销售 机构在 T+10 日 内 将赎 回 款项 划 往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账户 , 但中 国证 监 会另 有 规定 的 除外 。如 基 金投 资 所处 的 主 要市 场 或外 汇 市场 正常 或 非正 常 停市 时 ,赎 回款 项 支付 的 时间 可 相应 调整 。 在发 生 巨额 赎回时 ,赎 回款 项的 支付 办法按 基金 合同 有关 规定 处理。 4 、 在法 律法 规允 许的 范围 内, 基金 管理 人可 根据 业 务规则 , 对上 述业 务办 理 时间进 行调 整并公 告。 (五) 申购 、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1. 申 购 份 额 、余 额 的 处理 方式 : 申 购 的有 效 份 额为 按实 际 确 认 的申 购 金 额在 扣除 相 应 的 费 用后 , 以申 请 当日 基金 份 额净 值 为基 准 计算 ,各 计 算结 果 均按 四 舍五 入方 法 ,保 留 至小 数点后 两位 ,由 此产 生的 收益或 损失 计入 基金 财产 。 2. 赎 回 金 额 的处 理 方 式: 赎回 金 额 为 按实 际 确 认 的 有效 赎 回 份 额乘 以 申 请当 日基 金 份 额 净 值的 金 额, 净 赎回 金额 为 赎回 金 额扣 除 相应 的费 用 的金 额 ,各 计 算结 果均 按 四舍 五 入方 法,保 留至 小数 点后 两位 ,由此 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 计入基 金财 产。 (六) 申购 和赎 回的 费用 及其用 途 1. 基金申 购、 赎回 开放 日(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在T+1 日 计算 ,并 在T+2 日 内 公告 。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如 遇特殊 情况 ,经 中国 证监 会同意 ,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公 告。 2. 投资者 在申 购时 需交 纳前 端申购 费, 各申 购费 率如 下 申购金 额 前端申 购费 率 M <50 万元 0.8% 50 万 元≤M <200 万元 0.6% 200 万 元≤M<500 万元 0.4% M ≥500 万元 每笔 1000.00 元 3. 本 基 金 的 申购 费 用 由申 购人 承 担 , 主要 用 于 本基 金的 市 场 推 广、 销 售 、注 册登 记 等 各项费 用, 不列 入基 金财 产。 4. 赎回费 由赎 回人 承担 ,在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 取。赎 回时 份额 持有 不 满 6 个月 的,收 取 0.3% 的 赎回 费, 持有满 6 个 月以上 (含 6 个月) 的, 赎回 费为 0。 其中, 其中 不低 于赎回 费总 额 的25% 归入 基金资 产, 其余 用于 支付 注册登 记费 等各 项费 用。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5 5.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在 法律 法规 和 基 金 合同 规 定 范 围 内调 整 费 率 或收 费 方 式。 费率 如 发 生 变 更,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调 整 实施 前 依照 《 信息 披露 办 法》 的 有关 规 定在 指定 媒 体上 刊 登公 告。 6.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在 不违 反法 律 法 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约 定 的 情 况下 根 据 市场 情况 制 定 基 金 促销 计 划, 经 代销 机构 同 意后 , 针对 投 资者 定期 和 不定 期 地开 展 基金 促销 活 动。 在 基金 促 销 活动 期 间, 基 金管 理人 可 以按 中 国证 监 会要 求履 行 必要 手 续后 , 对投 资者 适 当调 整 基金 申购费 率、 调低 赎回 费率 。 (七) 申购 份额 与赎 回金 额的计 算 1. 基金申 购份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的申 购金 额包 括申 购费用 和净 申购 金额 。 本基金 申购 份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净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 (1+申 购费 率) 或,净 申购 金额 =申 购金 额-固 定申 购费 金额 申购费 用= 申购 金额 -净 申购金 额, 或, 固定 申购 费金额 申购份 额= 净申 购金 额/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例一 , 某 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申购 本基 金基 金份 额 , 对应费 率 为0.8% ,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净 值 为1.015 元 ,则 其可得 到的 申购 份额 为: 净申购 金额 = 100,000/(1+0.8%)= 99,206.35 元 申购费 用= 100,000-99,206.35= 793.65 元 申购份 额= 99,206.35/ 1.015= 97,740.25 份 即投资 者投 资 10 万 元申 购 本基金 基金 份额 , 假设 申 购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为 1.015 元,则 可得 到97,740.25 份 基金 份额。 2. 基金赎 回金 额的 计算 本基金 赎回 金额 的计 算公 式为: 赎回总 额= 赎回 份额 ×赎 回当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赎回费 用=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率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6 赎回金 额= 赎回 总额 -赎 回费用 例二, 某投 资者 持有 本基 金 10 万 份基 金份额 60 天 后赎回 ,赎 回费 率为 0.3% ,假设 赎 回 当日基 金份 额净 值 是 1.015 元, 则其 可得 到的 赎回 金额为 : 赎回总 额=100,000 ×1.015 =101,500 元 赎回费 用=101,500 ×0.3% = 304.50 元 赎回金 额=101,500 -304.5 =101,195.50 元 即投资 者持 有本 基 金 10 万 份基金 份 额60 天后 赎回 , 假设赎 回当 日基 金份 额净 值是 1.015 元,则 其可 得到 的赎 回金 额为 101,195.50 元。 3.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T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在 T+1 日计 算, 并在 T +2 日 内 公告。 遇特 殊情 况, 经中 国证监 会同 意,可 以适 当延 迟计 算或 公告。 基金份 额净 值的 计算 公式 为: T 日 基金 份额 净值 =T 日基金 资产 净值/T 日发 售 在外的 基金 份额总 数。 本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 保留到 小数 点 后 3 位, 小 数点后 第 4 位 四舍 五入 , 由此误 差产 生的收 益或 损失 由基 金财 产承担 。 (八) 申购 与赎 回的 注册 登记 1. 经 基 金 销 售机 构 同 意, 基金 投 资 者 提出 的 申 购和 赎回 申 请 , 在基 金 管 理人 规定 的 时 间之前 可以 撤销 。 2. 投资者 申购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2 日为投 资者 增加 权益 并办 理注册 登记手 续, 投资 者 自T+3 日起有 权赎 回该 部分 基金 份额。 3. 投资者 赎回 基金 成功 后 , 基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在 T+2 日为投 资者 扣除 权益 并办 理相应 的注册 登记 手续 。 4. 基 金 管 理 人可 在 法 律法 规允 许 的 范 围内 , 对 上述 注册 登 记 办 理时 间 进 行调 整, 并 最 迟于开 始实 施前 依照 《信 息披露 办法 》的 有关 规定 在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九) 巨额 赎回 的 认 定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 回的 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加 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出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扣 除 申 购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及 基 金 转 换 中 转 入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超 过 前 一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7 开放日 的基 金总 份额 的 10% ,即 认为 是发 生了 巨额 赎 回。 2. 巨额赎 回的 处理 方式 出 现 巨 额赎 回 时, 基 金管理 人 可 以根 据 本基 金 当时的 资 产 组合 状 况决 定 接受全 额 赎 回或 部分延 期赎 回。 (1) 接受 全额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有 能力 兑付 投资者 的全 部赎 回申 请时 ,按 正常 赎 回程序 执行 。 (2) 部分 延期 赎回 :当 基 金管理 人认 为兑 付投 资者 的赎回 申请 有困 难 ,或 认 为兑付 投资 者 的 赎回 申 请进 行 的资 产变 现 可能 使 基金 资 产 净 值发 生 较大 波 动时 , 基金 管理 人 在当 日 接受 赎回比 例不 低于 上一 日基 金总份 额 10%的 前提 下, 对 其余赎 回申 请延 期办 理 。 对于当 日的 赎回 申 请 ,应 当 按单 个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申 请赎 回 份额 占当 日 申请 赎 回总 份 额的 比例 , 确定 该 单个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当 日办 理的 赎 回份 额 ;未 受 理部 分除 投 资者 在 提交 赎 回申 请时 选 择将 当 日未 获 受 理部 分 予以 撤 销者 外, 延 迟至 下 一开 放 日办 理, 赎 回价 格 为下 一 个开 放日 的 价格 。 转入 下一开 放日 的赎 回申 请不 享有赎 回优 先权 ,以 此类 推,直 到全 部赎 回为 止。 (3) 当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 期办 理 时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通过 邮寄 、 传真 或招 募 说明书 规定 的 其 他方 式 ,在 三 个工 作日 内 通知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说 明有 关 处理 方 法, 同时 在 指定 媒 体予 以公告 。 (4) 暂停 接受 和延 缓支 付 :本 基金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 开放日 以上 发生 巨额 赎回 ,如 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有 必要 , 可暂 停接 受 赎回 申 请; 已 经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 可以 延 缓支 付赎 回 款项 , 但延 缓期限 不得 超过 二十 个工 作日, 并应 当在 指定 媒体 公告。 (十) 拒绝 或暂 停申 购、 暂停赎 回的 情形 及处 理 1.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拒绝 或暂 停接 受投 资者的 申购 申请 :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无法 接受 投资 者的 申购申 请; (2) 本基 金主 要投 资市 场 或外汇 市场 临时 停市 ; (3)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4) 基金 财产 规模 过大 , 使基金 管理 人无 法找 到合 适的投 资品 种; (5) 其他 可能 对基 金业 绩 产生负 面影 响, 从而 损害 现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利 益的 情 形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8 (6) 本基 金已 经达 到监 管 机构核 定的 本基 金境 外证 券投资 额度 ; (7 )基 金投 资所 处的 主要 市场休 市时 或本 基金 的资 产组合 中的 重要 部分 发生 暂停交 易 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受 申购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8)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基金管 理人 决定 拒绝 或暂 停接受 某些 投资 者的 申购 申请时 , 申购 款项 将退 回 投资者 账户 。 基 金 管理 人 决定 暂 停接 受申 购 申请 时 ,应 当 在当 日向 中 国证 监 会备 案 ,并 及时 公 告。 在 暂停 申购的 情形 消除 时, 基金 管理人 应及 时恢 复申 购业 务的办 理。 2. 在如下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可以 暂停 接受 投资 者的 赎回申 请: (1) 因不 可抗 力导 致基 金 管理人 不能 支付 赎回 款项 ; (2) 基金 主要 投资 市场 或 外汇市 场临 时停 市; (3) 连续 两个 或两 个以 上 开放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 根 据基金 合同 规定 , 可以 暂 停接受 赎回 申请的 情况 ; (4) 发生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 暂停基 金资 产估 值情 况; (5 )基 金投 资所 处的 主 要 市场休 市时 或本 基金 的资 产组合 中的 重要 部分 发生 暂停交 易 或 其他重 大事 件, 继续 接受 赎回可 能会 影响 或损 害其 他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 益时 ; (6) 法律 、法 规规 定或 经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他情 形。 发 生 上 述情 形 之一 的 ,已经 确 认 的赎 回 申请 , 基金管 理 人 应当 足 额支 付 ;如暂 时 不 能足 额 支 付, 应 当按 单 个赎 回申 请 人已 被 接受 的 赎回 申请 量 占已 接 受的 赎 回申 请总 量 的比 例 分配 给赎回 申请 人, 其余 部分 在后续 开放 日予 以支 付。 在暂停 赎回 的情 况消 除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及时 恢复 赎回业 务的 办理 。 3. 暂停基 金的 申购 、赎 回, 基金管 理人 应按 规定 公告 并报中 国证 监会 备案 。 4. 暂停 期 间 结束 , 基 金重 新开 放 时 , 基金 管 理 人应 按规 定 公 告 并报 中 国 证监 会和 基 金 管理人 主要 办公 场所 所在 地中国 证监 会派 出机 构备 案。 5. 基 金 管 理 人可 以 根 据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时 间 ,依 照《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的有 关规 定 , 最 迟 于重 新 开放 日 在指 定媒 体 上刊 登 重新 开 放申 购或 赎 回的 公 告; 也 可以 根据 实 际情 况 在暂 停公告 中明 确重 新开 放申 购或赎 回的 时间 。 (十一 )基 金转 换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39 基 金 管 理人 可 以根 据 相关法 律 法 规以 及 基金 合 同的规 定 , 在条 件 成熟 的 情况下 提 供 本基 金 与 基金 管 理人 管 理的 其他 基 金之 间 的转 换 服务 。基 金 转换 可 以收 取 一定 的转 换 费。 基 金转 换的程 序及 相关 规则 由基 金管理 人届 时根 据相 关法 律法规 及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制定并 公告 。 十、 基 金的 费用与 税收 (一) 基金 费用 的种 类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含 境外托 管人 收取 的费 用; 3. 因基金 的开 户、 证券 交易 、证券 清算 交收 、证 券登 记存管 而产 生的 各项 费用 ;


4.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信息 披露费 用; 5.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费用 ; 6. 基金合 同生 效以 后的 会计 师费和 律师 费; 7. 基金的 资金 汇划 费用 ;


8. 外汇兑 换交 易的 相关 费用 ; 9. 与基金 财产 缴纳 税收 有关 的手续 费、 汇款 费等 ; 10. 代表基 金投 票或 其他 与基 金投资 活动 有关 的费 用; 11. 按照国 家有 关规 定可 以列 入的其 他费 用。 (二) 基金 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 和支 付方 式 1. 基金管 理人 的管 理费 基金管 理人 的基 金管 理费 按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1% 年 费率计 提。 在通常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1%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 方法如 下: H=E×1.1%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管 理费 E 为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基金管 理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管理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管理 人。 2. 基金托 管人 的托 管费 基金托 管人 的基 金托 管费 (如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境 外 托管 人 , 包括 向其 支付 的 相应服 务费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0 按基金 资产 净值 的0.28% 年费率 计提 。 在通常 情况 下 , 基金 托管 费按前 一日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0.28% 年 费率 计提 。计 算方 法 如 下 : H=E×0.28% ÷当 年天 数 H 为每 日应 计提 的基 金托 管费 E 为前 一日 的基 金资 产净 值 基金托 管费 每日 计提 , 按 月支付 。 由基 金管 理人 向 基金托 管人 发送 基金 托管 费划付 指令 ,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后于 次月 首日 起 10 个工 作日 内从 基 金财产 中一 次性 支付 给基 金托管 人。 3. 本条第 ( 一) 款第3 至第10 项 费用 由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有关 法规 及相应 协议的 规定 ,列 入或 摊入 当期基 金费 用。 (三) 不列 入基 金费 用的 项目 本 条 第 (一 ) 款约 定 以外的 其 他 费用 ,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因未 履 行或未 完 全 履行 义 务 导致 的 费用 支 出或 基金 财 产的 损 失, 以 及处 理与 基 金运 作 无关 的 事项 发生 的 费用 等 不列 入基金 费用 。 (四) 基金 费用 调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可协商 酌情 调低 基金 管理 费、 基 金托 管费, 无须 召开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基金 管理 人最 迟于新 的费 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中 国证 监会 指定 媒体 上予以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五) 税收 本 基 金 运作 过 程中 涉 及的各 纳 税 主体 , 依照 国 家法律 法 规 和境 外 市场 的 规定履 行 纳 税义 务。 十 一、 基 金的 财产 (一) 基金 资产 总值 本 基 金 基金 资 产总 值 包括基 金 所 拥有 的 各类 有 价证券 、 银 行存 款 本息 、 基金的 应 收 款项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1 和其他 资产 所形 成的 价值 总和。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本基金 基金 资产 净值 是指 基金资 产总 值 减 去负 债后 的价值 。 (三) 基金 财产 的账 户 本 基 金 根据 相 关法 律 法规、 规 范 性文 件 在境 内 开立人 民 币 和外 币 资金 账 户,在 境 外 开立 外 币 资金 账 户及 证 券账 户, 与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和境 外 托管 人 自有 的财 产 账户 以 及其 他基金 财产 账户 独立 。 (四) 基金 财产 的保 管及 处分 1. 本基金 财产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和境 外 托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基 金 管理人 、 境外托 管人 不得 将基 金 财 产归入 其固 有财 产。 2. 基金托 管人 和境 外托 管人 应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境 外 托 管人 因 基 金财 产的 管 理 、 运用 或 者 其他 情形 而 取 得的财 产和 收益 ,归 基金 财产。 4. 基 金 托 管 人或 境 外 托管 人按 照 规 定 或境 外 市 场惯 例开 设 基 金 财产 的 所 有资 金账 户 和 证券账 户。 5.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6.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以 其 自 有 的财 产 承 担自 身相 应 的 法 律责 任 , 其债 权人 不 得 对 基 金财 产 行使 请 求冻 结、 扣 押或 其 他权 利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因 依法 解 散、 被 依法 撤销或 者被 依法 宣告 破产 等原因 进行 清 算 的, 基金 财产不 属于 其清 算范 围。 7. 非因基 金财 产本 身承 担的 债务, 不得 对基 金财 产强 制执行 。 十 二、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 估值 目的 基 金 财 产的 估 值目 的 是客观 、 准 确地 反 映基 金 财产的 价 值 ,确 定 基金 资 产净值 , 并 为基 金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提供 计价依 据。 (二) 估值 日 本 基 金 估值 日 为上 海 和深圳 证 券 交易 所 的正 常 交易日 且 同 时为 本 基金 主 要境外 投 资 市场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2 的正常 交易 日。 (三) 估值 对象 本基金 所拥 有的 债券 、股 票和银 行存 款本 息、 应收 款项和 其它 投资 等资 产。 (四) 估值 方法 1. 股票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股票 , 按估值 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收 盘价 估 值 ; 估值 日 无交易 的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 上市 股票 , 送股 、 转增股 、 配股 和公 开增 发 新股等 方式 发行 的股 票 , 按估值 日在 交 易 所挂 牌 的同 一 股票 的收 盘 价估 值 ;估 值 日无 交易 的 ,以 最 近交 易 日的 收盘 价 估值 。 首次 发 行 且未 上 市的 股 票, 按成 本 价估 值 。首 次 发行 且有 明 确锁 定 期的 股 票, 同一 股 票在 交 易所 上市后 ,按 交易 所上 市的 同一股 票的 收盘 价估 值。 2. 债券估 值方 法 (1) 对于 上市 流通 的债 券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实行 净 价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 日收 盘净价 估值 , 估值日 没有 交易 的 ,按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净价 估值 。 证 券交 易所 市场 未实 行 净价交 易的 债券 按 估 值日 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收 盘 价中 所 含的 债 券应 收利 息 得到 的 净价 进 行估 值, 估 值日 没 有交 易 的 ,按 最 近交 易 日收 盘价 减 去债 券 最近 交 易日 收盘 价 中所 含 的债 券 应收 利息 所 得到 的 净价 估值 。 (2) 对于 非上 市债 券, 参 照主要 做市 商或 其他 权威 价格提 供机 构的 报价 进行 估值 ;若 债 券 价 格无 法 通过 公 开信 息取 得 ,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从 其 经纪 商 处取 得 ,并 通过 书 面方 式 及时 告知基 金托 管人 。 3. 衍生工 具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衍生 工具 按 估值日 当日 其所 在证 券交 易所的 收盘 价估 值 ; 估 值 日无交 易的 , 以最近 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未上 市衍 生工 具按 成 本价估 值 ,如 成本 价不 能 反映公 允价 值 ,则 采用 估 值技术 确定 公 允 价值 ; 若衍 生 品价 格无 法 通过 公 开信 息 取得 ,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 责 从其 经纪 商 处取 得 ,并 通过书 面方 式及 时告 知基 金托管 人。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3 4. 存托凭 证估 值方 法 公开挂 牌的 存托 凭证 按其 所在证 券交 易所 的最 近交 易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5. 基金估 值方 法 (1) 上市 流通 的基 金按 估 值日其 所在 证券 交易 所的 收盘价 估值 ; 估值 日无 交 易的 ,以 最 近交易 日的 收盘 价估 值。 (2) 其他 基金 按估 值日 估 值截止 时点 所能 获取 的最 近交易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估值。 (3) 若基 金价 格无 法通 过 公开信 息取 得 ,由 基金 管 理人负 责从 其经 纪商 处取 得, 并通 过 书面方 式及 时 告 知基 金托 管人。 6. 非流动 性资 产或 暂停 交易 的证券 估值 方法 对 于 未 上市 流 通、 或 流通受 限 、 或暂 停 交易 的 证券, 应 参 照上 述 估值 原 则进行 估 值 。如 果 上 述估 值 方法 不 能客 观反 映 公允 价 值的 , 基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具体 情 况, 并与 基 金托 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价 格估 值。 7. 在任何 情况 下, 基金 管理 人如采 用本 项 1-6 小 项规 定的方 法对 基金 财产 进行 估值 , 均应被 认为 采用 了适 当的 估值方 法。 但是 ,如 果基 金管理 人认 为按 本 项 1-6 小项规 定的 方 法 对 基 金财 产 进行 估 值不 能客 观 反映 其 公允 价 值的 ,基 金 管理 人 可根 据 具体 情况 , 并与 基 金托 管人商 定后 ,按 最能 反映 公允 价 值的 价格 估值 。 8. 国家法 律法 规对 此有 新的 规定的 ,按 其新 的规 定进 行估值 。 9. 估值中 的汇 率选 取原 则: 估 值 计 算中 涉 及美 元 、港币 、 日 元、 欧 元、 英 镑等五 种 主 要货 币 对人 民 币汇率 的 , 采用 当 日 中国 人 民银 行 或其 授权 机 构公 布 的人 民 币汇 率中 间 价; 涉 及其 他 货币 对人 民 币的 汇 率, 采用指 定数 据服 务商 提供 的估值 日各 种货 币对 美元 折算率 并采 用套 算的 方法 进行折 算。 (五) 估值 程序 基 金 日 常估 值 由基 金 管理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一 同 进行。 基 金 管理 人 将估 值 结果发 送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 托管 人 按基 金合 同 规定 的 估值 方 法、 时间 、 程序 进 行复 核 ,基 金托 管 人复 核 无误 后 签 章或 以 其他 约 定的 方式 返 回给 基 金管 理 人。 月末 、 年中 和 年末 估 值复 核与 基 金会 计 账目 的核对 同时 进行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4 在 法 律 法规 允 许的 情 况下, 基 金 管理 人 与基 金 托管人 可 以 各自 委 托第 三 方机构 进 行 基金 资产估 值, 但不 改变 基金 管理人 与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资产 估值 各自 应承 担的 责任。 (六)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主 要证 券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或 其 它 情形 致使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 托管 人 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 金财产 价值 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比 例 的 投资 品种 的 估 值 出现 重 大 转变 ,而 基 金 管 理人 为 保 障投 资人 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七)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确 认 用 于 基 金信 息 披露 的 基金份 额 净 值由 基 金管 理 人负责 计 算 ,基 金 托管 人 进行复 核 。 基金 管 理 人每 个 工作 日 将计 算的 前 一工 作 日的 基 金份 额净 值 发送 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托管 人 对净 值计算 结果 复核 确认 后发 送给基 金管 理人 。 份额净 值的 计算 精确 到 0.001 元人 民币, 小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国家 另 有规定 的, 从其规 定。 (八) 估值 错误 的处 理 1. 当基金 财产 的估 值导 致基 金份额 净值 小数 点 后 3 位 内发生 差错 时, 视为 基金 份额 净 值估值 错误 。 2.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将采取 必要 、 适当 合理 的 措施确 保基 金财 产估 值的 准 确性 、 及 时 性。 当 基金 份 额净 值出 现 错误 时 ,基 金 管理 人应 当 立即 予 以纠 正 ,并 采取 合 理的 措 施防 止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当 计 价错误 达到 或超 过基 金份 额净值 的0.25% 时,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报 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或 超过 基金 份额 净值 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公告 ,并 同 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3. 前述内 容如 法律 法规 或监 管机构 另有 规定 的, 按其 规定处 理。 (九)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 理人 按本 条( 四) 估值方 法中 的 第 7 项 进行 估值时 ,所 造成 的误 差不 作为 基 金份额 净值 错误 处理 。 2. 对 于 因 税 收规 定 调 整或 其他 原 因 导 致基 金 实 际交 纳税 金 与 基 金按 照 权 责发 生制 进 行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5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3. 由 于 不 可 抗力 原 因 ,或 由于 交 易 机 构或 独 立 价格 服务 商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或有 关 会 计 制 度变 化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 未 能 发现 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 财 产估 值 错误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 免除 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十 三、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一) 基金 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 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 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 余额, 基金 已实 现收 益指 基金利 润 减 去公 允价 值变 动收益 后的 余额 。 (二) 基金 可供 分配 利润 基 金 可 供分 配 利润 指 截至收 益 分 配基 准 日基 金 未分配 利 润 与未 分 配利 润 中已实 现 收 益的 孰低数 。 (三) 收益 分配 原则 基金收 益分 配是 指按 规定 将基金 的可 分配 收益 按基 金份额 进行 比例 分配 。 1. 本基金 的每 份基 金份 额享 有同等 分配 权; 2. 基 金 收 益 分配 采 用 现金 方式 或 红 利 再投 资 方 式,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可 自 行选 择收 益 分 配方式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事先未 做出 选择 的, 默认 的分红 方式 为现 金红 利; 3. 在符合 基金 收益 分配 条件 的情况 下, 本基 金每 年收 益分配 次数 最多 为 4 次; 4. 基金收 益分 配后 基金 份额 净值不 能低 于基 金 份 额的 面值; 5. 每 次 每 单 位基 金 份 额收 益分 配 比 例 不低 于 收 益分 配基 准 日 每 单位 基 金 份额 可供 分 配 利润 的20% ; 6. 基 金 红 利 发放 日 距 离收 益分 配 基 准 日( 即 可 供分 配利 润 计 算 截止 日 ) 的时 间不 得 超 过 15 个工 作日 ; 7. 法律法 规或 监管 机构 另有 规定的 从其 规定 。 (四) 收益 分配 方案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中 载明基 金 收 益的 范 围、 基 金收益 分 配 对象 、 分配 时 间、分 配 数 额及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6 比例、 分配 方式 及有 关手 续费等 内容 。 (五) 收益 分配 方案 的确 定与公 告 基 金 收 益分 配 方案 由 基金管 理 人 拟定 , 并由 基 金托管 人 核 实后 确 定, 基 金管理 人 按 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向中 国证 监会 备案并 公告 。 (六) 收益 分配 中发 生的 费用 1. 收益分 配采 用红 利再 投资 方式免 收再 投资 的费 用。 2. 收 益 分 配 时发 生 的 银行 转账 等 手 续 费用 由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自 行承 担 。 当投 资者 的 现 金 红 利小 于 一定 金 额, 不足 于 支付 银 行转 账 或其 他手 续 费用 时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可 将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现 金 红利 按红 利 发放 日 的基 金 份额 净值 自 动转 为 基金 份 额。 红利 再 投资 的 计算 方法, 依照 《业 务规 则》 执行。 十 四、 基 金的 会计和 审计 (一) 基金 会计 政策 1. 基金的 会计 年度 为公 历每 年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2. 基金核 算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本位币 ,以 人民 币为 记账 单位。 3. 会计制 度按 国家 有关 的会 计制度 执行 。 4. 本基金 独立 建账 、独 立核 算。 5. 本基金 会计 责任 人为 基金 管理人 。 6. 基 金 管 理 人应 保 留 完整 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行 日常 的 会 计 核算 , 按 照有 关规 定 编 制 基 金会 计 报表 , 基金 托管 人 定期 与 基金 管 理人 就基 金 的会 计 核算 、 报表 编制 等 进行 核 对并 以书面 方式 确认 。 (二) 基金 年度 审计 1. 基 金 管 理 人聘 请 与 基金 管理 人 、 基 金托 管 人 、境 外托 管 人 相 独立 的 、 具有 从事 证 券 业 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 事务 所及 其 注册 会 计师 等 机构 对基 金 年度 财 务报 表 及其 他规 定 事项 进 行审 计; 2. 会计师 事务 所更 换经 办注 册会计 师, 应事 先征 得基 金管理 人同 意; 3. 基 金 管 理 人认 为 有 充足 理由 更 换 会 计师 事 务 所 , 须经 基 金 托 管人 同 意 ,并 报中 国 证 监会备 案。 基金 管理 人应 在更换 会计 师事 务所 后 在2 日内 披露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7 十 五、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基 金 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应当在 中 国 证监 会 规定 时 间内, 将 应 予披 露 的基 金 信息通 过 指 定报 刊 和 基金 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互 联 网网 站 等媒 介披 露 ,并 保 证投 资 者能 够按 照 基金 合 同约 定的时 间和 方式 查阅 或者 复制公 开披 露的 信息 资料 。 (一) 基金 招募 说明 书、 基金合 同、 基金 托管 协议 基金募 集申 请经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后,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基 金份 额发 售 的 3 日 前,将 招 募 说明书 、 基金 合同 摘要 登 载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当将 基金 合同 、 基金托 管协 议登 载在 各自 公司网 站上 。 基金合 同生 效后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每6 个月 结束 之日 起 45 日内 ,更 新招 募 说明书 并登 载在网 站上 , 将更 新后 的 招募说 明书 摘要 登载 在指 定报刊 上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在公 告 的 15 日 前向中 国证 监会 报送 更新 的招募 说明 书, 并就 有关 更新内 容提 供书 面说 明。 (二) 基金 份额 发售 公告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就 基 金份额 发 售 的具 体 事宜 编 制基金 份 额 发售 公 告, 并 在披露 招 募 说明 书的当 日登 载于 指定 报刊 和网站 上。 (三) 基金 合同 生效 公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基 金合 同生效 的次 日在 指定 媒体 和网站 上登 载基 金合 同生 效公告 。 (四) 基金 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额 净值 公告 基 金 合 同生 效 后, 在 开始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购 或 者赎回 前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当至少 每 周 公告 一 次 基金 资 产净 值 和基 金份 额 净值 。 如本 基 金投 资衍 生 品, 应 当在 每 个工 作日 计 算并 披 露基 金份额 净值 。 在开始 办理 基金 份额 申购 或赎回 之后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在 T+2 日(T 日为 开放 日) 通过 网 站及其 他指 定媒 体, 披露 在开放 日的 基金 份额 净值 和基金 份额 累计 净值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当公 告 半年度 和 年 度最 后 一个 市 场交易 日 基 金资 产 净值 和 基金份 额 净 值。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在前 述最 后一个 市场 交易 日后2个 工 作日 ,将 基金 资产 净值 、 基金份 额净 值和 基金份 额累 计净 值登 载在 指定媒 体和 网站 上。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8 (五) 定期 报告 基 金 定 期报 告 由基 金 管理人 按 照 法律 法 规和 中 国证监 会 颁 布的 有 关证 券 投资基 金 信 息披 露 内 容与 格 式的 相 关文 件的 规 定单 独 编制 , 由基 金托 管 人按 照 法律 法 规的 规定 对 相关 内 容进 行复核 。 1. 基金年 度报 告 :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年结 束之 日 起9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金 年 度报告 , 并 将 年度 报 告正 文 登载 于网 站 上, 将 年度 报 告摘 要登 载 在指 定 报刊 上 。基 金年 度 报告 的 财务 会计报 告应 当经 过审 计。 2. 基金半 年度 报告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在 上半 年结 束之 日起 60 日 内, 编制 完成 基 金半年 度报告 ,并 将半 年度 报告 正文登 载在 网站 上, 将半 年度报 告摘 要登 载在 指定 报刊上 。 3. 基金季 度报 告 :基 金管 理 人应当 在每 个季 度结 束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编 制 完成基 金季度 报告 ,并 将季 度报 告登载 在指 定报 刊和 网站 上。 基 金 合 同生 效 不足 两 个月的 , 基 金管 理 人可 以 不编制 当 期 季度 报 告、 半 年度报 告 或 者年 度报告 。 (六) 临时 报告 与公 告 基 金 发 生重 大 事件 , 有关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应 当 在两日 内 编 制临 时 报告 书 ,予以 公 告 ,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 款 所 称重 大 事件 , 是指可 能 对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权益 或 者 基金 份 额 的 价 格产生 重 大 影响 的下列 事件 :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开或决 议; 2. 提前终 止基 金合 同; 3.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的法定 名称 、住 所发 生变 更; 6. 基金管 理人 股东 及其 出资 比例发 生变 更; 7. 基金募 集期 延长 ; 8. 基 金 管 理 人的 董 事 长、 总经 理 及 其 他高 级 管 理人 员、 基 金 经 理和 基 金 托管 人基 金 托 管部门 负责 人发 生变 动; 9. 基金管 理人 的董 事在 一年 内变更 超 过 50% ; 10.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基金托 管部 门的 主要 业务 人员在 一年 内变 动超 过 30%;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49 11. 涉及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财 产、基 金托 管业 务的 诉讼 ; 12. 基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受到监 管部 门的 调查 ; 13. 基 金 管 理 人及 其 董 事、 总经 理 及 其 他高 级 管 理人 员、 基 金 经 理受 到 严 重行 政处 罚 , 基金托 管人 及其 基金 托管 部门负 责人 受到 严重 行政 处罚; 14. 重大关 联交 易事 项; 15. 基金收 益分 配事 项; 16. 管理费 、托 管费 等费 用计 提标准 、计 提方 式和 费率 发生变 更; 17. 基金份 额净 值计 价错 误达 基金份 额净 值 0.5% ; 18. 基金改 聘会 计师 事务 所; 19. 基金变 更、 增加 、减 少基 金代销 机构 ; 20. 基金更 换基 金注 册登 记机 构; 21. 基金开 始办 理申 购、 赎回 ; 22. 基金申 购、 赎回 费率 及其 收费方 式发 生变 更; 23. 基金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延期 支付; 24. 基金连 续发 生巨 额赎 回并 暂停 接 受赎 回申 请; 25. 基金暂 停接 受申 购、 赎回 申请后 重新 接受 申购 、赎 回; 26. 更换境 外托 管人 ; 27. 本基金 增设 新的 外币 份额 ; 28. 中国证 监会 规定 的其 他事 项。 (七) 公开 澄清 在 基 金 合同 期 限内 , 任何公 共 媒 体中 出 现的 或 者在市 场 上 流传 的 消息 可 能对基 金 份 额价 格 产 生误 导 性影 响 或者 引起 较 大波 动 的, 相 关信 息披 露 义务 人 知悉 后 应当 立即 对 该消 息 进行 公开澄 清, 并将 有关 情况 立即报 告中 国证 监会 。 (八) 信息 披露 文件 的存 放与查 阅 招 募 说 明书 公 布后 , 应当分 别 置 备于 基 金管 理 人、基 金 托 管人 和 基金 代 销机构 的 住 所, 投资者 可免 费查 阅。 在支 付工本 费后 ,可 在合 理时 间内取 得上 述文 件复 印件 。 基 金 定 期报 告 公布 后 ,应当 分 别 置备 于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 金 托管 人 的住 所 ,投资 者 可 免费 查阅。 在支 付工 本费 后, 可在合 理时 间内 取得 上述 文件复 印件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0 十 六、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与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 基金 合同 的变 更 1. 变 更 基 金 合同 涉 及 法律 法规 规 定 或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应 经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决 议 通 过事项 的,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议通 过。 2. 变 更 基 金 合同 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决 议 应 报中 国证 监 会 核 准或 备 案 ,并 自中 国 证 监会核 准或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3. 但 如 因 相 应的 法 律 法规 发生 变 动 并 属于 基 金 合同 必须 遵 照 进 行修 改 的 情形 ,或 者 基 金 合 同的 修 改不 涉 及基 金合 同 当事 人 权利 义 务关 系发 生 重大 变 化或 对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 益无 实 质 性不 利 影响 的 以及 基金 合 同约 定 的其 他 无需 召开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定 的 事项 , 可不 经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决议 , 而经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金 托 管人 同 意修 改 后公 告, 并 报中 国 证监 会备案 。 (二) 基金 合同 的终 止 有下列 情形 之一 的, 基金 合同终 止: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定 终止; 2. 因重大 违法 、违 规行 为, 被中国 证监 会责 令终 止的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职 责 终 止 ,在 六 个 月内 没有 新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承 接的; 4. 法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其他 情形 。 (三) 基金 财产 的清 算 1. 基 金 合 同 终止 , 基 金管 理人 应 当 按 法律 法 规 和基 金合 同 的 有 关法 律 法 规规 定对 基 金 财产进 行清 算。 2.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1 )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组 , 在基 金 财产 清 算组 接管 基 金财 产 之前 , 基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按 照基 金 合同 和 托管 协议的 规定 继续 履行 保护 基金财 产安 全的 职责 。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成 员 由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具有 从事 证券 相关 业 务资格 的注 册会计 师 、律 师以 及中 国 证监会 指定 的人 员组 成 。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可以 聘用 必要的 工作 人员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1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负 责 基金财 产的 保管 、 清理 、 估价 、变 现和 分配 。基 金 财产清 算组 可以依 法进 行必 要的 民事 活动。 3. 清算程 序 (1) 基金 合同 终止 情形 发 生后, 由基 金财 产清 算组 统一接 管基 金财 产; (2)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根 据 基金财 产的 情况 确定 清算 期限; (3) 基金 财产 清算 组对 基 金财产 进行 清理 和确 认; (4)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评 估 和变现 ; (5) 制作 清算 报告 ; (6) 聘请 会计 师事 务所 对 清算报 告进 行外 部审 计 , 聘请律 师事 务所 对清 算报 告出具 法律 意见书 ; (7) 将清 算报 告报 中国 证 监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对基 金财 产进 行分 配 。 4.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期限 为 6 个月。 5. 清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 指 基金 财 产清算 组 在 进行 基 金清 算 过程中 发 生 的所 有 合理 费 用,清 算 费 用由 基金财 产清 算组 优先 从基 金财产 中支 付。 6. 基金剩 余财 产的 分配 基金财 产按 下列 顺序 清偿 : (1) 支付 清算 费用 ; (2) 交纳 所欠 税款 ; (3) 清偿 基金 债务 ; (4) 按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基 金份 额比 例进 行分 配。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2 基金财 产未 按前 款(1) 、 (2)、( 3 )项 规定 清偿 前, 不分配 给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 7. 基金财 产清 算的 公告 基 金 财 产清 算 组做 出 的清算 报 告 经会 计 师事 务 所审计 , 律 师事 务 所出 具 法律意 见 书 后,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并 公告 。 8. 基金财 产清 算账 册及 文件 由基金 托管 人保 存十 五年 以上。 十 七、 基 金托 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 况 1、基 本情 况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 :李 芳菲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 司是中 国金 融体 系的 重要 组成部 分, 总行 设在 北京 。 经国务 院 批 准,中 国农 业银 行整 体改 制为中 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并 于 2009 年 1 月 15 日依 法成 立 。 中 国 农业 银 行股 份 有限 公司 承 继原 中 国农 业 银行 全部 资 产、 负 债、 业 务、 机构 网 点和 员 工。 中 国 农业 银 行网 点 遍布 中国 城 乡, 成 为国 内 网点 最多 、 业务 辐 射范 围 最广 ,服 务 领域 最 广, 服 务 对象 最 多, 业 务功 能齐 全 的大 型 国有 商 业银 行之 一 。在 海 外, 中 国农 业银 行 同样 通 过自 己的努 力赢 得了 良好 的信 誉,每 年位 居《 财富 》世 界 500 强企 业之 列。 作为 一家城 乡并 举 、 联通国 际 、功 能齐 备的 大 型国有 商业 银行 , 中国 农 业银行 一贯 秉承 以客 户为 中心的 经营 理念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3 坚 持 审慎 稳 健经 营 、可 持续 发 展, 立 足县 域 和城 市两 大 市场 , 实施 差 异化 竞争 策 略, 着 力打 造 “ 伴你 成 长” 服 务品 牌, 依 托覆 盖 全国 的 分支 机构 、 庞大 的 电子 化 网络 和多 元 化的 金 融产 品,致 力为 广大 客户 提供 优质的 金融 服务 ,与 广大 客户共 创价 值、 共同 成长 。 中 国 农 业银 行 是中 国 第一批 开 展 托管 业 务的 国 内商业 银 行 ,经 验 丰富 , 服务优 质 , 业绩 突出,2004 年 被英 国《 全 球托管 人》 评为 中国 “最 佳托管 银行 ” 。2007 年 中 国农业 银行 通过 了美 国 SAS70 内部 控制 审 计,并 获得 无保 留意见的 SAS70 审 计报告 ,表 明了 独立公 正第 三方 对 中 国农 业 银行 托 管服 务运 作 流程 的 风险 管 理、 内部 控 制的 健 全有 效 性的 全面 认 可。 中 国农 业银行 着力 加强 能力 建设 ,品牌 声誉 进一 步提 升, 在 2010 年首 届“‘ 金 牌理 财 ’TO P10 颁奖 盛典 ” 中成 绩突 出 , 获 “ 最佳托 管银 行 ” 奖。2010 年再次 荣获 《 首席 财务 官 》 杂 志颁 发的 “最 佳资产 托管 奖” 。 中国农 业银 行证 券投 资基 金托管 部 于 1998 年 5 月 经中国 证监 会和 中国 人民 银行批 准 成 立,2004 年 9 月 更名 为托 管业务 部, 内设 养老 金管 理中心 、技 术保 障处 、营 运中心 、委托资 产 托 管处 、 保险 资 产托 管处 、 证券 投 资基 金 托管 处、 境 外资 产 托管 处 、综 合管 理 处、 风 险管 理处, 拥有 先进 的安 全防 范设施 和 基 金托 管业 务 系 统。 2、主 要人 员情 况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业 务部 现有员 工 140 余 名, 其中 高级会 计师 、高 级经 济师 、高级 工 程 师、 律师 等专 家10 余名 , 服务团 队成 员专 业水 平高 、业 务素 质好 、服 务能 力 强, 高级 管理 层 均有 20 年 以上 金融 从业 经 验和高 级技 术职 称, 精通 国内外 证券 市场 的运 作。 3、基 金托 管业 务经 营情 况 截止 2014 年 9 月 30 日, 中国农 业银 行托 管的 封闭 式证券 投资 基金 和开 放式 证券投 资 基 金共 227 只 ,包 括富 国天 源平衡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华 夏平 稳增 长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 大 成 积极 成 长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大成 景 阳领 先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创 新成 长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盛 同德 主 题增 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博 时内 需 增长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汉 盛 证券 投资 基 金、 裕 隆证 券 投资 基金 、 景福 证 券投 资 基金 、鸿 阳 证券 投 资基 金 、 丰和 价 值证 券 投资 基金 、 久嘉 证 券投 资 基金 、长 盛 成长 价 值证 券 投资 基金 、 宝盈 鸿 利收 益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价 值增长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 成债券 投资 基金 、 银河 稳 健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河 收益 证 券投 资 基金 、长 盛 中信 全 债指 数 增强 型债 券 投资 基 金、 长 信利 息收 益 开放 式 证券 投 资 基金 、 长盛 动 态精 选证 券 投资 基 金、 景 顺长 城内 需 增长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基 金 、万 家 增强 收 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大 成精 选 增值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长 信 银利 精选 开 放式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富 国天 瑞 强势 地区 精 选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中 海分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4 红 增 利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资 基 金、 新 华优 选 分红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交银 施 罗德 精 选股 票证 券 投资 基 金、 泰 达宏 利货 币 市场 基 金、 交 银施 罗德 货 币市 场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顺 长城 资源 垄断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成 沪 深 300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 信 诚 四 季 红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富国 天 时货 币 市场 基金 、 富兰 克 林国 海 弹性 市值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益 民货 币 市场 基金 、 长城 安 心回 报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中 邮核 心优 选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 顺长 城内 需 增长贰 号股 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德 成长 股 票证券 投资 基金 、 长盛中 证 100 指 数证 券投 资基金 、泰 达宏 利首 选企 业股票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东吴价 值成 长 双 动 力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鹏 华动 力 增长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宝 盈 策略 增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国 泰金 牛 创新 成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益 民 创新 优 势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中邮 核 心 成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华 夏 复兴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富 国 天成 红 利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长信 双利 优 选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富 兰 克林 国海 深 化价 值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申万 巴黎 竞 争优 势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新 华优 选 成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金元 惠 理成 长 动力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天治 稳 健双 盈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中 海 蓝筹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长 信利 丰 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金元 惠 理丰 利 债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交银 施罗 德 先锋 股 票证 券 投资 基金 、 东吴 进 取策 略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开 放式 证券投 资基 金 、 建 信收 益 增强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银 华内 需精 选股 票型 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大成行 业轮 动股 票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交银 施罗 德上 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 投 资基金 联接 基金 、 上证 180 公司 治理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富 兰 克林国 海沪 深 300 指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南 方中 证500 交 易型 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金(LOF)、景 顺 长 城能 源 基建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中 邮 核心 优势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工 银瑞 信 中 小盘 成 长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东吴 货 币市 场证 券 投资 基 金、 博 时创 业成 长 股票 型 证券 投 资 基金 、 招商 信 用添 利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易方 达 消费 行 业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富国 汇利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景丰 分级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兴 全沪 深 300 指数 增 强 型证券 投资 基金(LOF) 、 工 银瑞信 深证 红利 交易 型开 放式指 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 工银瑞 信深 证红 利 交 易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投 资 基金 联 接基 金 、富 国可 转 换债 券 证券 投 资基 金、 大 成深 证 成长 4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 数证 券 投资基 金 、 大 成深 证成 长 40 交易 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基 金联 接基 金、 泰达 宏利 领先 中小 盘 股票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交 银施罗 德信 用添 利债 券证 券投资 基金(LOF) 、 东 吴 中证 新 兴产 业 指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工 银 瑞信 四季 收 益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招商 安 瑞进 取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汇 添 富社 会 责任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工 银 瑞信 消费 服 务行 业 股票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易方 达黄 金 主题 证 券投 资 基金 (LOF ) 、 中邮 中 小盘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5 资 基 金、 浙 商聚 潮 产业 成长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嘉 实 领先 成 长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广发 中小 板 300 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 联 接基 金 、南 方 保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 德先 进 制造 股 票证 券投 资 基金 、 上投 摩 根 新兴 动 力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富兰 克 林国 海策 略 回报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金元惠 理保 本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招商 安达 保本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深 证 300 价值 交 易 型 开 放式 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金 、 南方 中 国中 小 盘股 票指 数 证券 投 资基 金 (LOF ) 、 交 银施 罗 德深 证 300 价 值交 易型 开放 式 指数证 券投 资基 金联 接基 金、富 国中 证 500 指数 增 强型证 券投 资基 金(LOF) 、 长信 内 需成 长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大成 中 证内 地 消费 主 题指 数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中海消 费主 题精 选股 票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长盛 同瑞 中证 200 指 数分 级证 券投 资基金 、景 顺 长 城 核 心竞 争 力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汇添 富 信用 债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光大 保 德信 行 业轮 动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富 兰 克林 国 海亚 洲 (除 日本 ) 机会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汇 添 富 逆 向 投 资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大成 新 锐产 业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申 万菱 信中 小 板指 数 分级 证 券 投资 基 金、 广 发消 费品 精 选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鹏华 金 刚保 本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汇添富 理 财14 天债 券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 嘉实 全球 房 地产证 券投 资基 金 、金 元 惠理新 经济 主题 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东吴 保 本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建新 社 会责 任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嘉实理 财 宝 7 天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富 兰克 林国 海恒久 信用 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金 、大 成 月 添利理 财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安信 目标 收益 债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富 国 7 天理财 宝债 券 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 德理 财21 天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 易方 达中 债新 综 合指数 发起 式证 券 投 资基 金 (LOF ) 、工 银瑞 信 信用 纯 债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大成 现 金增 利货 币 市场 基 金、 景 顺 长城 支 柱产 业 股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易 方达 月月 利 理财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摩 根 士丹 利华鑫 量化 配置 股票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东方 央视 财 经50 指数 增强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交 银施 罗 德纯债 债券 型发 起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鹏 华理 财21 天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 国 泰民安 增利 债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 金 、 万家 14 天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 投资基 金 、华 安纯 债债 券 型发起 式证 券投 资基金 、金 元惠 理惠 利保 本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南方中证 500 交 易型 开放 式指数 证券 投 资 基 金 、招 商 双债 增 强分 级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景顺 长 城品 质 投资 股 票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中 海 可 转换 债 券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融通 标 普中 国可 转 债指 数 增强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大 成现 金 宝 场内 实 时申 赎 货币 市场 基 金、 交 银施 罗 德荣 祥保 本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中 国 企业 境 外 高收 益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富 兰克 林 国海 焦点 驱 动灵 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景 顺长城 沪 深 300 等权 重交 易型开 放式 指数 证券 投资 基金、 广发 聚源 定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 资 基 金 、大 成 景安 短 融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嘉实 研究 阿 尔法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新 华 行业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6 轮 换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富国 目 标收 益一 年 期纯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汇 添富 高 息 债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东方 利 群混 合 型发 起式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南方 稳利 一 年定 期 开放 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景顺 长 城四 季 金利 纯 债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华夏 永福 养 老理 财 混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嘉实 丰益 信 用定 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国 泰 国证 医药 卫 生行 业 指数 分 级 证券 投 资基 金 、交 银施 罗 德定 期 支付 双 息平 衡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光大 保 德信 现 金宝 货 币 市场 基 金、 易 方达 投资 级 信用 债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广 发趋 势 优选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 资基 金 、华 润 元大 保本 混 合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长 盛 双月 红 一年 期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富 国国 有 企业 债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富安 达 信用 主 题轮 动 纯债 债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基 金 、景 顺长 城沪 深300 指 数增 强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中 邮定 期开 放债 券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 安 信 永利 信 用定 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工 银瑞 信 信息 产 业股 票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大成 景 祥 分级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富 兰 克林 国 海岁 岁恒 丰 定期 开 放债 券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景顺 长 城 景益 货 币市 场 基金 、万 家 市政 纯 债定 期 开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建 信稳 定 添利 债 券型 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上 投摩 根双 债 增利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嘉 实 活 期 宝 货币 市场 基 金、 融 通通 源 一 年目 标 触发 式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大 成 信用 增 利一 年 定期 开放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鹏 华品 牌 传承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国泰 浓 益灵 活 配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汇添 富 恒生 指 数分 级证 券 投资 基 金、 长 盛航 天海 工 装备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广 发 新动 力 股票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东 吴阿 尔 法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诺 安天 天 宝货 币 市 场基 金 、前 海 开源 可转 债 债券 型 发起 式 证券 投资 基 金、 新 华鑫 利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富 国天 盛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景 顺 长城 中 小板 创 业板 精选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 基 金、 中 邮双 动 力混 合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建信 改革 红 利股 票 型证 券 投资 基金 、 交银 施 罗德 周 期 回报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中 海积 极收 益 灵活 配 置混 合 型证 券投 资 基金 、 申万 菱 信 中证 环 保产 业 指数 分级 证 券投 资 基金 、 博时 裕隆 灵 活配 置 混合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国 寿安 保沪 深 300 指 数型 证券 投 资基金 、前 海开 源沪 深 300 指 数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天弘季 加利 理财 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新华 鑫 安保 本 一号 混 合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诺 安 永鑫 收益 一 年定 期 开放 债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大 成景益 平稳 收益 混合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南 方稳 利 1 年定期 开放 债 券 型 证 券投 资 基金 、 申万 菱信 中 证军 工 指数 分 级证 券投 资 基金 、 招商 可 转债 分级 债 券型 证 券投 资基金 、 泰达 宏利 货币 市 场基金 、 宝盈 科技 30 灵 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华 润元 大医 疗 保 健 量化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融 通 月月 添 利定 期开 放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中 海惠 祥 分级 债 券 型证 券 投资 基 金、 建信 稳 定添 利 债券 型 证券 投资 基 金、 东 方新 兴 成长 混合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 银华 双 月定 期 理财 债券 型 证券 投 资基 金 、嘉 实新 兴 产业 股 票型 证 券投 资基 金 、诺 安 天天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7 宝货币 市场 基金 、招 商招 利 1 个 月期 理财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 (二)基金托管人的 内部 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 部控 制目 标 严格遵 守国 家有 关托 管业 务的法 律法 规、 行业 监管 规章和 行内 有关 管理 规定, 守法经 营、 规范运 作、 严格 监察,确 保 业务的 稳健 运行,保 证基 金 财产的 安全 完整,确 保有 关 信息的 真实 、 准确、 完整 、及 时, 保护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2、内 部控 制组 织结 构 风 险 管理 委员 会 总 体负 责中 国 农业 银行 的风 险管 理与 内 部控 制工 作, 对托 管业务 风 险管 理和内 部控 制工 作 进 行监 督和评 价 。托 管业 务部 专 门设置 了风 险管 理处,配 备 了专职 内控 监督 人员负 责托 管业 务的 内控 监督工 作, 独立 行使 监督 稽 核职权 。 3、内 部控 制制 度及 措施 具备系 统 、 完 善的 制度 控 制体系 , 建立 了管 理制 度 、 控 制制 度 、 岗 位职 责、 业 务操 作流 程 , 可以 保 证托 管 业务 的规 范 操作 和 顺利 进 行; 业务 人 员具 备 从业 资 格; 业务 管 理实 行 严格 的 复 核、 审 核、 检 查制 度, 授 权工 作 实行 集 中控 制, 业 务印 章 按规 程 保管 、存 放 、使 用 ,账 户资料 严格 保管 , 制约 机 制严格 有效 ; 业务 操作 区 专门设 置 ,封 闭管 理,实 施 音像监 控 ;业 务 信息由 专职 信息 披露 人负 责,防 止泄 密; 业务 实现 自 动化操 作 ,防 止人 为事 故 的发生 , 技术 系 统完整 、独 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 基金 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 监督 的方法和程序 基 金托 管人 通过 参数 设置将 《基 金法 》 、 《 运作 办法 》 、 基金 合同 、托 管协 议规定 的投 资 比 例 和禁 止 投资 品 种输 入监 控 系统 , 每日 登 录监 控系 统 监督 基 金管 理 人的 投资 运 作, 并 通过 基金资 金账 户、 基金 管理 人的投 资指 令等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其 他行 为。 当基金 出现 异常 交易 行为 时,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针对 不同情 况进 行以 下方 式的 处理: 1、电 话提 示。 对媒 体和 舆 论反映 集中 的问 题, 电话 提示基 金管 理人 ; 2 、 书面 警示 。对 本基 金投资 比 例接 近超 标、 资金 头寸 不 足等 问题 ,以 书面 方式 对 基金 管理人 进行 提示 ; 3、书 面报 告。 对投 资比 例 超标 、清 算资 金透 支以 及 其他涉 嫌违 规交 易等 行为 ,书 面提 示 有关基 金管 理人 并报 中国 证监会 。 十 八、 境 外托 管人 (一) 境外 托管 人的 基本 情 况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8 名称: 摩根 大 通 银行 香港 分行(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HONG KONG BRANCH ) , 摩 根 大 通 银 行 香 港 分 行 为 摩 根 大 通 银 行 (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 在香 港注 册 的分支 机构 。 摩根大 通银 行( 以下 或简 称摩根 大通 ) : 注册地 址:1111 Polaris Parkway, Columbus, OH 43240, U.S.A. 办公地 址:270 Park Avenue, New York, New York 10017-2070 法定代 表人 :James Dimon 成立时 间:1799 年 实收资 本( 截 止2013 年12 月末 ) :1,785 百 万美 元 托管资 产规 模( 截 止 2013 年年末 ) :20.5 万亿 美元 信用等 级: 穆迪 评 级 Aa3 (高级 信用 债券 ) 作为全 球领 先的 金融 服务 公司, 摩根 大通 拥 有 2.1 万亿美 元资 产, 在超 过 60 个国 家经 营 。 在投 资 银行 业 务、 消费 者 金融 服 务、 小 企业 和商 业 银行 业 务、 金 融交 易处 理 、资 产 管理 和私募 股权 投资 基金 等方 面,摩 根大 通均 为业 界领 导者。


摩根大 通 自1946 年 开始 为其美 国客 户提 供托 管服 务。之 后为 响应 客户 投资 海外的 要 求 , 该公司 在1974 年率 先开 展了一 种综 合性 的服 务率 先全球 托管 。 此 后, 摩根 大 通继续 扩展 服务 , 以 满 足不 断 变化 的 客户 需要 。 通过 提 供优 质 服务 和创 新 的产 品 ,摩 根 大通 始终 保 持其 领 先地 位。


如今 , 作 为全 球托 管行 业 的领先 者 , 摩 根大 通托 管 资产达 20.5 万 亿美 元 , 为 全世界 最大 的 机 构投 资 者提 供 创新 的托 管 、基 金 会计 和 服务 以及 证 券服 务 。摩 根 大通 是一 家 真正 的 全球 机构 , 在 超 过60 个国 家有 实体运 作 。 与 很多 竞争 对 手不同 之处 在于 , 摩根 大 通还可 为客 户提 供 顶 级投 资 银行 在 市场 领先 的 服务 , 包括 外 汇交 易、 全 球期 货 与期 权 清算 、股 权 及 股 权 挂钩 产 品 以及 固 定收 益 投资 的交 易 与研 究 。同 时 ,在 资产 负 债表 内 和表 外 的现 金和 流 动性 方 面, 我们也 有很 强的 解决 方案 能力。 此外 , 摩 根大 通还 是亚 太 地区全 球托 管的 先行 者之 一, 其历 史可 以追 溯到1974 年 , 在 亚 太地区 15 个 国家/地 区均 有客户 :日 本、 澳大 利亚 、文莱 、中 国、 香港 、印 度、马 来西 亚 、 新西兰 、新 加坡 、韩 国、 台湾、 菲律 宾、 泰国 、东 帝汶和 越南 。 (二) 境外 资产 托管 人职 责 1、安 全保 管基 金的 境外 资 产,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 事宜。 2 、 准 时将 公 司行 为 信息 通知 基 金 管理 人 和/ 或 基金 托管 人 , 确保 基 金及 时收 取所 有 应得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59 收入。 3、 其 他由 基金 托管 人委 托 其履行 的职 责。 十 九、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 金份 额发 售机 构 1. 直销 机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 公司上 海直 销柜 台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直销业 务专 用电 话:021-31081759 客户服 务专 线: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61 网址:www.gtfund.com 2 国泰基 金 电子交 易平 台 网站:www.gtfund.com 登 录网上 交易 页面 电话:021-31081841 联系人 :沈 茜 2. 代销 机构 (1) 代销 银行 及券 商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中国农 业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门 内大 街 69 号 法定代 表人 :蒋 超良 客户服 务电 话:95599 联系人 : 客 户服 务中 心 传真:010-85109219 网址:www.95599.cn 2


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1 号 法定代 表人 : 田 国立 联系人 :客 户服 务中 心 客服电 话:95566 网址:www.boc.cn 3


交通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188 号 法定代 表人 : 牛 锡明 客服电 话:95559 联系人 :曹 榕 电话:021-58781234 网址:www.bankcomm.com 4


招商银 行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深 南大 道 7088 号 招商 银行 大厦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0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傅 育宁 联系人 :邓 炯鹏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客户服 务热 线: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5


上海浦 东发 展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浦东 南 路500 号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东 一路 12 号 法定代 表人 :吉 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 :高 天、 虞谷 云 客户服 务热 线:95528 6


上海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 新 区浦东 大 道 981 号 法定代 表人 :胡 平西 联系人 :吴 海平 电话:021-38576977 传真:021-50105124 客服电 话:021-962999 网址:www.srcb.com 7


国泰君 安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商城 路618 号 法定代 表人 :万 建华 联系人 :芮 敏祺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客服电 话: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8


中信建 投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安立 路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王 常青 联系人 :魏 明 电话:010-85130588 传真:010-65182261 客服电 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招商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益田路 江苏 大 厦A 座 38-45 层 法定代 表人 :宫 少林 联系人 :林 生迎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网址:www.newone.com.cn 客服电 话:400-888-8111/95565 10


中国银 河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大 街 35 号 国际 企业 大 厦 C 座 法定代 表人 :陈 有安 联系人 :田 薇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990 客服电 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11


海通证 券股 份有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淮 海中 路 98 号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1 限公司 法定代 表人 :王 开国 联系人 :李 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 话:400-888-8001 (全国 ) ,021-95553 网址:www.htsec.com 12


申银万 国证 券股 份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常 熟 路171 号 法定代 表人 :丁 国荣 联系人 :邓 寒冰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客服电 话:021-962505 网址:www.sw2000.com.cn 13


中信证 券( 浙江 ) 有限责 任公 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解放东 路 29 号 迪凯 银座22 层 法定代 表人 :沈 强 联系人 :周 妍 电话:0571-86078823 客服电 话:0571-96598 网址:www.bigsun.com.cn 14


万联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广州 市天 河区 珠江东 路 11 号高 德置 地 广场 F 栋 18、19 层 法定代 表人 :张 建军 联系人 :罗 创斌 电话:020-38286651 传真:020-22373718-1013 客服电 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15


东方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中 山南 路 318 号2 号楼 22 层-29 层 法定代 表人 :潘 鑫军


联系人 :吴 宇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173 客服电 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16


光大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静 安区 新闸 路1508 号 法定代 表人 :薛峰 联系人 :刘 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服电 话:95525 、10108998 、400-888-8788 网址:www.ebscn.com 17


广发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 广 州天 河区 天河 北路183-187 号 大都 会广 场 43 楼 (4301-4316 房) 办公地 址 : 广 东省 广州 天 河北路 大都 会广 场5 、18 、19 、36、 38、39 、41 、42 、43 、44 楼 法定代 表人 :孙 树明 联系人 :黄 岚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305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2 客服电 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18


中信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东 省深 圳市 福田区 中心 三 路 8 号 卓越 时代广 场 (二期 )北 座 法定代 表人 :王 东明 联系人 :陈 忠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网址:www.cs.ecitic.com 19


中信万 通证 券有 限责任 公司 注 册 地 址 : 青 岛 市 崂 山 区 苗 岭 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 1507-1510 室 办公地 址: 青岛 市崂 山区 深圳 路 222 号 青岛 国际 金 融广 场 1 号楼 第20 层(266061 ) 法定代 表人 :杨 宝林 联系人 :吴 忠超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客服电 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20


国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广西 桂林 市辅 星路 13 号 法定代 表人 :张 雅锋 联系人 :牛 孟宇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客服电 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21


恒泰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内蒙 古呼 和浩 特市新 城区 新华 东 街111 号 法定代 表人 :庞 介民 联系人 :王 旭华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 话:0471-4961259 网址:www.cnht.com.cn 22


厦门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厦门 市莲 前西 路二号 莲富 大厦 十七 楼 法定代 表人 :傅 毅辉 联系人 :赵 钦 电话:0592-5161642 传真:0592-5161140 客服电 话:0592-5163588 网址:www.xmzq.cn 23


中国国 际金 融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建 国门 外大街 1 号 国贸 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 表人 :李 剑阁 联系人 :罗 文雯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56 网址:www.cicc.com.cn 24


天相投 资顾 问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金融 街19 号富 凯大 厦B 座 701 法定代 表人 :林 义相 联系人 :林 爽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3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客服电 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25


信达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闹市口 大 街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 表人 :高 冠江 联系人 :唐 静 电话:010-88656100 传真:010-88656290 客服电 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26


华龙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甘肃 省兰 州市 静宁 路308 号 法定代 表人 :李 晓安 联系人 :李 昕田 电话:0931-8888088 传真:0931-4890515 客服电 话:0931-4890100 、4890619 、4890618 网址:www.hlzqgs.com 27


国元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安徽 省合 肥市 寿春 路179 号 法定代 表人 :凤 良志 联系人 :祝 丽萍 电话:0551-2257012 传真:0551-2272100 客服电 话:95578 网址:www.gyzq.com.cn 28


平安证 券有 限责 任公司 注册地 址: 深圳 市福 田区 金田路 大中 华国 际交 易广 场8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宇翔 联系人 :郑 舒丽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客服电 话:95511-8 网址:www.pingan.com 29


中航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南 昌市 红谷 滩新 区红谷 中大 道1619 号国 际 金融大 厦A 座 4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杜 航 联系人 :戴 蕾 电话:0791-86768681 传真:0791-86770178 客服电 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30


东海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江苏 省常 州市 延陵西 路 23 号 投资 广场18 层 法定代 表人 : 刘 化军 联系人 :李 涛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客服电 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31


江海证 券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黑龙 江省 哈尔 滨市香 坊区 赣水 路 56 号 法定代 表人 :孙 名扬 联系人 :张 宇宏 电话:0451-82336863 传真:0451-82287211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4 客服电 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32


西南证 券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重 庆市 江北 区 桥北 苑 8 号 法定代 表人 :余 维佳 联系人 :张 煜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网址:http://www.swsc.com.cn 33


杭州联 合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建 国中 路 99 号 法定代 表: 张晨 联系人 :仇 侃宁 电话:0571-87923225 传真:0571-87923214 客服电 话:96592 网址:www.urcb.com 34


山东寿 光农 村商 业银行 股份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山东 寿光 市银 海路 19 号 法定代 表: 颜廷 军 联系人 :周 淑贞 电话:0536 -5293756 传真:0536 -5293756 客服电 话:0536 -96633 35


晋商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一号丽华大 厦 A 座 法定代 表: 上官 永清 客服电 话:95105588 网址: www.jshbank.com 36


宁波银 行股 份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宁波 市江 东区 中山东 路 294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陆 华裕 客服电 话:96528 ( 上海 地 区 962528 ) 网址:www.nbcb.com.cn (2) 第三 方销 售机 构 序号 机 构 名 称 机 构 信 息 1 诺亚正 行( 上海 ) 基金销 售投 资顾 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金山 区 廊下镇 漕廊 公 路7650 号205 室 法定代 表人 :汪 静波 联系人 :方 成 电话:021-38602377 传真:021-38509777


客服电 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2 上海好 买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上 海市 虹口 区 场中 路 685 弄 37 号4 号楼 449 室 法定代 表人 :杨 文斌 联系人 :薛年 电话:021-20613999 传真:021-68596916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5 客服电 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3 上海长 量基 金销 售 投资顾 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高翔 路526 号2 幢220 室 法定代 表人 : 张跃 伟 联系人 :敖 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 —58787698 客服电 话:400-089-1289 网址:www.erichfund.com 4 深圳众 禄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深 圳市 罗湖 区 深南东 路5047 号发 展银 行 大厦 25 楼I、J 单元 法定代 表人 :薛 峰 联系人 :童 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客服电 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及 www.jjmmw.com 5 北京展 恒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顺 义区 后沙峪 镇安 富 街6 号 法定代 表人 :闫 振杰 联系人 :焦 琳 电话:010-62020088-82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客服电 话:4008886661 网址:www.myfund.com 6 浙江同 花顺 基金 销 售公司 注册地 址: 浙江 省杭 州市 文二西 路一 号元 茂大 厦 903 法定代 表人 :凌 顺平 联系人 :杨 翼 电话:0571-88911818-8565 传真:0571-86800423 客服电 话:4008-773-776 0571-88920897 网址:www.5ifund.com 7 杭州数 米基 金销 售 有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杭州 市余 杭区 仓前街 道海 曙路 东2 号 法定代 表人 : 陈柏 青 联系人 : 周嬿 旻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 26698533 客服电 话:4000-766-123 网址:www.fund123.cn 8 江苏金 百临 投资 咨 询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无锡 市滨 湖区 锦溪 路99 号 法定代 表: 费晓 燕 联系人 :袁 丽萍 电话:0510-82758877 传真:0510-88555858 客服电 话:0510-9688988 网址: www.jsjbl.com 9 上海天 天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徐 汇区 龙田 路190 号2 号楼 2 层 法定代 表: 其实 联系人 :朱 钰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6 电话:021-54509988-1071 传真:021-64383798 客服电 话:4001818188 网址: www.1234567.com.cn 10 万银财 富( 北京 ) 基金销 售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 北 京市 朝阳 区北 四环中 路 27 号院 5 号楼3201 内 法定代 表: 李招 弟 联系人 :刘 媛 电话:010-59393923 传真:010-59393074 客服电 话:4008080069 网址:www.wy-fund.com 11 上海利 得基 金销 售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 海市 宝山 区 蕴川 路 5475 号1033 室 法定代 表: 盛大 联系人 : 叶 志杰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50583633 客服电 话:400-005-635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2 鼎信汇 金( 北京 ) 投资管 理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海 淀区 中 关村东 路1 号院8 号楼C 座1701 室 法定代 表: 齐凌 峰 联系人 :阮 志凌 电话:010-82151989 传真:010-82158830 客服电 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13 嘉实财 富管 理有 限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世纪 大 道 8 号 B 座 46 楼 06-10 单元 法定代 表 : 赵学 军 联系人 :张 倩 电话:021-20289890 客服电 话:400-021-8850 传真: 021-20280110 、010-85097308 网址:www.harvestwm.cn 14 宜信普 泽投 资顾 问 ( 北京 ) 有 限公 司 注册地 址: 北京 市朝 阳区 建国 路88 号9 号楼15 层1809 法定代 表: 沈伟 桦 联系人 :王 巨明 电话:010- 52858244 传真: 010-85894285 客服电 话:400-6099-5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 二) 注册 登记 机构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地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联系人 :何 晔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7 电话:4008-888-688 ,021-31089000 传真:021-31081800 ( 三) 出具 法律 意见 书的 律 师事务 所 名称: 上海 市通 力律 师事 务所 住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代 金融 中 心1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银 城中 路 68 号时 代金 融中 心19 楼 负责人 :韩 炯 联系电 话:021-31358666 传





真:021-31358600 联系人 :黎 明 经办律 师: 吕红 、黎明 ( 四) 审计 基金 财产 的会 计 师事务 所 名称: 普华 永道 中天 会计 师事务 所( 特殊 普通 合伙 ) 住所: 上海 市浦 东新 区陆 家嘴环 路 1318 号星 展银 行 大厦 6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湖 滨 路202 号 普华 永道 中心11 楼 法定代 表人 :杨 绍信 联系电 话: (021 )23238888 经办注 册会 计师 :汪 棣、 魏佳亮 联系人 :魏 佳亮 二 十、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 利、 义务 (一)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管 理人 的权 利 (1 )依 法 申 请并 募 集 基金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2 )依 照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运 用基 金财 产; (3 )自 基金 合同 生效 之日 起,基 金管 理 人 依照 法律 法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管理 基金 财 产 ; (4 ) 根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决定 本基 金的 相关费 率结 构和 收费 方式 , 获得基 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8 管 理 人报 酬 ,收 取 认购 费、 申 购费 、 赎回 费 及其 它事 先 批准 或 公告 的 合理 费用 以 及法 律 法规 规定的 其它 费用 ; (5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之 规定 销售 基金 份额 ; (6 )在 本基 金合 同的 有效 期内 ,在 不违 反公 平 、合 理原则 以及 不妨 碍基 金托 管人遵 守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其 行 业监 管要 求 的基 础 上, 基 金管 理人 有 权对 基 金托 管 人履 行本 基 金合 同 的情 况 进 行必 要 的监 督 。如 认为 基 金托 管 人违 反 了法 律法 规 或基 金 合同 规 定对 基金 财 产、 其 它基 金合 同当 事 人的 利 益造 成重 大 损失 的 ,应 及 时呈 报中 国 证监 会 和中 国 银监 会, 以 及采 取 其它 必要措 施以 保护 本基 金及 相关基 金合 同当 事人 的利 益; (7 ) 根 据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选择适 当的 基金 代销 机构 并有权 依照 代销 协议 对基 金代销 机 构 行为进 行必 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8 )自 行担 任基 金注 册登 记机构 或选 择 、更 换基 金 注册登 记机 构 ,办 理基 金 注册登 记业 务,并 按照 基金 合同 规定 对基金 注册 登记 机构 进行 必要的 监督 和检 查; (9 )在 基金 合同 约定 的范 围内, 拒绝 或暂 停受 理申 购和赎 回的 申请 ; (10 ) 在 法律 法规 允许 的 前提下 , 为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的利 益依 法为 基金 进行 融资、 融券 ; (11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订 基金 收益的 分配 方案 ; (12 ) 按照 法 律法 规 ,代表 基 金 对被 投 资企 业行 使股 东 权 利, 代 表基 金行 使因 投 资 于其 它证券 所产 生的 权利 ; (13 ) 在基 金托 管人 职责 终止时 ,提 名新 的基 金托 管人; (14 )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15 ) 依照 有关 规定 行使 因基金 财产 投资 于证 券所 产生的 权利 ; (16 ) 选择 、 更换 律 师事务 所 、 会计 师 事务 所、 证券 经 纪 商或 其 他为 基金 提供 服 务 的外 部机构 并确 定有 关费 率; (17 )根 据法 律法 规和 基 金合同 的规 定 ,制 订 、修 改并公 布有 关基 金募 集 、 认购 、申 购、 赎 回 、转 托 管、 基 金转 换、 非 交易 过 户、 冻 结、 收益 分 配等 方 面的 业 务规 则, 开 通人 民 币之 外的其 他币 种的 申购 、赎 回; (18 )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办 理本基 金的 交易 、清 算、 估值、 结算 等业 务; (19 )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以及 依据 基金 合同 制订 的其它 法律 文件 所规 定的 其它权 利。 1. 基金管 理人 的义 务 (1) 依法 募集 基金 , 办理 或者委 托经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机 构代 为办 理基 金份额 的 发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69 售、申 购、 赎回 和登 记事 宜; (2) 自基 金合 同生 效之 日 起,以 诚实 信用 、勤 勉尽 责的原 则管 理和 运用 基金 财产; (3) 办理 基金 备案 手续 ; (4) 配备 足 够 的具 有专 业 资格的 人员 进行 基金 投资 分析 、决 策, 以专 业化 的 经营方 式管 理和运 作基 金财 产; (5) 建立 健全 内部 风险 控 制、 监察 与稽 核、 财务 管 理及人 事管 理等 制度 , 保 证所管 理的 基 金 财产 和 基金 管 理人 的财 产 相互 独 立, 对 所管 理的 不 同基 金 分别 管 理、 分别 记 账, 进 行证 券投资 ; (6) 按基 金合 同的 约定 确 定基金 收益 分配 方案 ,及 时向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分配 基金 收 益 ; (7)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不 得委 托第 三人 运作 基金财 产;


(8) 进行 基金 会计 核算 并 编制基 金的 财务 会计 报告 ; (9) 依法 接受 基金 托管 人 的监督 ; (10) 编制 季报 、半 年报 和年度 基金 报告 ; (11 ) 采取 适 当合 理 的措施 使 计 算开 放 式基 金 份额认 购 、 申购 、 赎回 和 注销价 格 的 方法 符合基 金合 同等 法律 文件 的规定 ;


(12) 计算 并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值 ,基 金份 额净 值及 确定基 金份 额申 购、 赎回 价格; (13) 严格 按照 《基 金法 》、基 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履行 信息 披露 及报 告义务 ; (14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不 泄 露基 金 投资 计 划、投 资 意 向等 。 除基 金 法、基 金 合 同及 其他有 关规 定另 有规 定外 ,在基 金信 息公 开披 露前 应予以 保密 ,不 得向 他人 泄露; (15) 按规 定受 理申 购和 赎回申 请 , 及时 、足 额支 付赎回 款项 ; (16 ) 保存 基 金财 产 管理业 务 活 动的 记 录、 账 册、报 表 、 代表 基 金签 订 的重大 合 同 和其 他相关 资料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0 (17 ) 依据 《 基金 法 》、基 金 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或 配 合 基金 托管人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依法召 集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8 )以 基金 管理 人名 义 ,代 表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利 益行使 诉讼 权利 或实 施其 他法律 行为 ; (19) 组织 并参 加基 金财 产清算 组, 参与 基金 财产 的保管 、清 理、 估价 、变 现和分 配; (20 ) 因违 反 基金 合 同导致 基 金 财产 的 损失 或 损害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的 合 法权益 , 应 承担 赔偿责 任, 其赔 偿责 任不 因其退 任而 免除 ;


(21 ) 基金 托 管人 违 反基金 合 同 造成 基 金财 产 损失时 , 应 为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利 益 向 基金 托管人 追偿 ; (22) 按规 定向 基金 托管 人提供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资料 ; (23) 建立 并保 存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24) 基金 管理 人对 其委 托 的第 三方 机构 的行 为 承 担责任 。 (25)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 其他职 责。 (二) 基金 托管 人 1. 基金托 管人 的权 利 (1)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2) 依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 获得基 金托 管费 ; (3)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对 本 基金的 投资 运作 ; (4) 在基 金管 理人 职责 终 止时, 提名 新的 基金 管理 人; (5) 依据 法律 法规 和基 金 合同的 规定 召集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 (6) 按规 定取 得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名册 ; (7) 选择 、更 换境 外托 管 人并与 之签 署有 关协 议;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1 2. 基金托 管人 的义 务 (1) 安全 保管 基金 财产 , 准时将 公司 行为 信息 通知 基金管 理人 ; (2) 设立 专门 的基 金托 管 部, 具有 符合 要求 的营 业 场所 ,配 备足 够的 、合 格 的熟悉 基金 托管业 务的 专职 人员 ,负 责基金 财产 境内 托管 事宜 ; (3) 按规 定开 设基 金财 产 的资金 账户 和证 券账 户; (4) 除依 据《 基金 法》 、 基金合 同及 其他 有关 规定 外, 不得 为自 己及 任何 第 三人谋 取利 益; (5)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 金 财产分 别设 置账 户, 确保 基金财 产的 完整 和独 立; (6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以受托人名义或其指定的代理人名义登记资 产; (7 ) 每 月结 束后7 个 工作 日内 , 向 中国 证监 会和 外 管局报 告基 金境 外投 资情 况, 并按 相 关规定 进行 国际 收支 申报 ; (8) 办理 基金 的有 关结 汇 、售汇 、收 汇、 付汇 和人 民币资 金结 算业 务; (9) 选择 符合 《试 行办 法 》第 十九 条规 定的 境外 托 管人 。对 基金 的境 外财 产 ,可 授权 境 外 托 管人 代 为履 行 其承 担的 受 托人 职 责。 境 外托 管人 在 履行 职 责过 程 中, 因本 身 过错 、 疏忽 等原 因 而导 致基 金财 产受 损的, 托管 人应 当承 担相 应责任 ; (10 ) 保管 ( 或委 托 境外托 管 人 )由 基 金管 理 人代表 基 金 签订 的 与基 金 有关的 重 大 合同 及有关 凭证 ; (11) 保存 基金 托管 业务 活动的 记录 、账 册、 报表 和其他 相关 资料 ; (12) 按照 基金 合同 的约 定,根 据基 金管 理人 的投 资指令 ,及 时办 理清 算、 交割事 宜;


(13 ) 保守 基 金商 业 秘密。 除 《 基金 法 》、 基 金合同 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另 有规定 外 , 在基 金信息 公开 披露 前应 予以 保密, 不得 向他 人泄 露; (14) 办理 与基 金托 管业 务活动 有关 的信 息披 露事 项; (15 ) 对基 金 财务 会 计报告 、 半 年度 和 年度 基 金报告 出 具 意见 , 说明 基 金管理 人 在 各重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2 要 方 面的 运 作是 否 严格 按照 基 金合 同 的规 定 进行 ;如 果 基金 管 理人 有 未执 行基 金 合同 规 定的 行为, 还应 当说 明基 金托 管人是 否采 取了 适当 的措 施;


(16 ) 复核 、 审查 基 金管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 金 份额 净 值和 基 金份额 申 购 、赎 回价格 ; (17) 按规 定制 作相 关账 册并与 基金 管理 人核 对; (18) 依据 基金 管理 人的 指令或 有关 规定 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支 付基 金收 益和 赎回款 项; (19 ) 按照 规 定召 集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或 配 合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依 法 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20) 按照 规定 监督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 (21 ) 因过 错 违反 基 金合同 导 致 基金 财 产损 失 ,应承 担 赔 偿责 任 ,其 责 任不因 其 退 任而 免除; 除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外,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担 连带责 任; (22) 基金 管理 人因 违反 基金合 同造 成基 金财 产损 失时, 应为 基金 向基 金管 理人追 偿; (23) 对其 委托 第三 方机 构相关 事项 的法 律后 果承 担责任 ; (24) 法律 法规 、中 国证 监会和 外管 局规 定的 其他 职责以 及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其他义 务。 (三)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权 利 (1) 分享 基金 财产 收益 ; (2) 参与 分配 清算 后的 剩 余基金 财产 ; (3) 依法 转让 或者 申请 赎 回其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


(4) 按照 规定 要求 召开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5 ) 出席 或 者委 派 代表 出席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会, 对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审 议事 项 行使 表决权 ;


(6) 查阅 或者 复制 公开 披 露的基 金信 息资 料;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3 (7) 监督 基金 管理 人的 投 资运作 ; (8) 法律 法规 、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它 权利 。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义 务 (1) 遵守 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2) 缴纳 基金 认购 、申 购 款项及 基金 合同 规定 的费 用; (3) 在持 有的 基金 份额 范 围内, 承担 基金 亏损 或者 基金合 同终 止的 有限 责任 ; (4) 不从 事任 何有 损基 金 及其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合 法利益 的活 动; (5) 执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大会的 决议 ; (6) 返还 在基 金交 易过 程 中因任 何原 因获 得的 不当 得利; (7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应遵 守基金 管理 人及 其代 理销 售机构 和注 册登 记机 构的 相关交 易 及 业务规 则; (8) 法律 法规 及基 金合 同 规定的 其他 义务 。 二、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 一 ) 本基 金 的基 金 份额持 有 人 大会 , 由本 基 金的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组 成 。 基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合法 授 权代 表 有权 代表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出席 会议 并 表决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持 有的 每 一基 金份额 拥有 平等 的投 票权 。 (二) 有以 下事 由情 形之 一时, 应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1. 终止基 金合 同, 但基 金合 同另有 约定 的除 外; 2. 转换基 金运 作方 式; 3. 提 高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的 报 酬标 准 , 但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要 求 提 高该 等报 酬 标 准的除 外; 4. 更换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5. 变更基 金类 别; 6. 变更基 金投 资目 标、 范围 或策略 (法 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 外) ; 7. 变更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程序;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4 8. 本基金 与其 它基 金合 并; 9.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托 管人 要求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10. 单独或 合计 持有 本基 金总 份额 10% 以 上( 含10% ) 基 金份额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以 基 金 管 理人 收 到提 议 当日 的基 金 份额 计 算, 下 同) 就同 一 事项 书 面要 求 召开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11. 对 基 金 合 同当 事 人 权利 、义 务 产 生 重大 变 化 或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产生 实质 性 不 利影响 ,需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的变 更基 金合 同等其 他事 项; 12.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规 定的其 它应 当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的 事项 。 (三) 以下 情况 不需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1. 调低基 金管 理费 、基 金托 管费; 2. 在 法 律 法 规和 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调 整 基 金份 额的 申 购 费 率、 调 低 赎回 费率 或 变 更收费 方式 ; 3.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注册 登记 机 构 、 基金 代 销 机构 在法 律 法 规 规定 的 范 围内 调整 有 关 基 金 申购 、 赎回 、 转换 、非 交 易过 户 、转 托 管等 业务 规 则, 或 基金 管 理人 开通 本 基金 除 人民 币之外 的其 他币 种的 申购 、赎回 ; 4. 因相应 的法 律法 规发 生变 动而应 当对 基金 合同 进行 修改; 5.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不 涉及 基金合 同当 事人 权利 义务 关系发 生重 大变 化; 6. 对基金 合同 的修 改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利益 无实 质性 不利影 响; 7.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规 定应当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以外 的其 它情 形。 (四) 召集 方式 : 1. 除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 外,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由基 金管 理人 召集 。 2. 基 金 托 管 人认 为 有 必要 召开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会 的, 应 当 向 基金 管 理 人提 出书 面 提 议。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书 面告 知基金 托 管 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基 金托 管人 仍认 为有 必要召 开的 ,应 当自 行召 集。 3. 代表基 金份 额10%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认为 有必 要召 开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大会的 , 应当 向基 金管 理 人提出 书面 提议 。 基金 管 理人应 当自 收到 书面 提议 之日 起10 日内 决 定是否 召集 ,并 书面 告知 提出提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代表 和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管 理人 决定 召集 的,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决 定 之日 起 60 日内 召开 ;基 金 管理人 决定 不召 集, 代表 基金 份额10% 以 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仍认 为有 必要 召开 的, 应当 向基 金托 管人提 出书 面提 议。





基 金托 管人 应当 自收 到书面 提议 之日 起 10 日 内 决定是 否召 集 ,并 书面 告 知提出 提议 的基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5 金份额 持有 人代 表和 基金 管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决 定 召集的 , 应当 自出 具书 面 决定之 日 起 60 日 内召开 。 4. 代表基 金份 额10%以上(含 10% )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就同 一事 项书 面要 求召 开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大 会 ,而 基金 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都不 召 集的 ,代 表基 金份 额10% 以上 (含 10%)的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有权 自行 召集, 并至 少提 前 30 日 报 中国证 监会 备案 。 5.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依 法自 行召 集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的 , 基 金 管理 人 、 基金 托管 人 应 当配合 ,不 得阻 碍、 干扰 。 6.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召 集人负 责选 择确 定开 会时 间、地 点、 方式 和权 益登 记日。 (五) 通知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召 集人 应当 于会 议召 开 前 30 天在 指定 媒体 上公 告 。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不得 就未 经公 告的事 项进 行表 决 。基 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通知 将至 少载明 以下 内 容 : 1. 会议召 开的 时间 、地 点、 方式; 2. 会议拟 审议 的主 要事 项、 议事程 序和 表决 方式 ; 3. 代理投 票的 授权 委托 书的 内容要 求、 送达 时间 和地 点; 4. 出席会 议者 必须 准备 的文 件和必 须履 行的 手续 ; 5. 会务常 设联 系人 姓名 、电 话; 6. 权益登 记日 ; 如 采 用 通讯 表 决方 式 ,则载 明 具 体通 讯 方式 、 委托的 公 证 机关 及 其联 系 方式和 联 系 人、 表决意 见的 寄交 和收 取方 式、投 票表 决的 截止 日以 及表决 票的 送达 地址 等内 容。 (六) 开会 方式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召开 方 式 包括 现 场开 会 、通讯 方 式 开会 或 法律 法 规和中 国 证 监会 允 许 的其 他 方式 开 会。 现场 开 会由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本 人 出席 或 通过 授 权委 派其 代 理人 出 席, 现 场 开会 时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的授 权 代表 应当 出 席, 基 金管 理 人或 基金 托 管人 不 派代 表 出 席的 , 不影 响 表决 效力 ; 通讯 方 式开 会 指按 照基 金 合同 的 相关 规 定以 通讯 的 方式 进 行表 决 ; 在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构 允 许的 情 况下 , 经会 议通 知 载明 ,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也 可以 采 用网 络 、 电话 或 其他 方 式进 行表 决 ,或 者 采用 网 络、 电话 或 其他 方 式授 权 他人 代为 出 席会 议 并表 决。会 议的 召开 方式 由召 集人确 定。 现场开 会同 时符 合以 下条 件时, 可以 进行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议程 : 1. 亲 自 出 席 会议 者 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和 受 托 出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有 基金 份 额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6 的 凭 证和 授 权委 托 书等 文件 符 合法 律 法规 、 本基 金合 同 和会 议 通知 的 规定 ,并 且 持有 基 金份 额的凭 证与 基金 管理 人持 有的注 册登 记资 料相 符; 2. 经 核 对 , 汇总 到 会 者出 示的 在 权 益 登记 日 持 有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显 示 , 全部 有效 凭 证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不 少于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的50%(含 50% )。 在 同时 符合 以下 条件 时, 通讯开 会的 方式 视为 有效 : 1、召 集人 按基 金合 同规 定 公告会 议通 知后 , 在2 个 工作日 内连 续公 布相 关提 示性 公 告 ; 2、召 集人 按照 会议 通知 规 定的方 式收 取基 金份 额持 有人的 表决 意见 ; 3、 本人 直接 出具 意见 或授 权他人 代表 出具 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不 少 于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 份额 的 50% (含50% ); 4、直 接出 具意 见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 代表 他人 出具意 见的 其它 代表 , 同 时提交 的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凭 证 和受 托出 席 会议 者 出具 的 委托 人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和 授权 委 托书 等 文件 符 合 法律 法 规、 基 金合 同和 会 议 通 知 的规 定 ,并 且持 有 基金 份 额的 凭 证与 基金 管 理人 持 有的 注册登 记资 料相 符; 5、会 议通 知公 布前 已报 中 国证监 会备 案。 如果开 会条 件达 不到 上述 的条件 , 则召 集人 可另 行 确定并 公告 重新 表决 的时 间( 至 少应 在 25 个 工作 日后) ,且 确定 有权出 席会 议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资格 的权 益登 记日 不变。 (七) 议事 内容 与程 序 1. 议事内 容及 提案 权 (1 )议 事内 容限 为本 条前 述第 (二 ) 款规 定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召开 事由 范围内 的 事 项。 (2 )基 金管 理人 、基 金托 管人、 代表 基金 份额 10% 以上( 含 10% )的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 人 提 交 需 由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审 议 表 决 的 提 案。 (3 )对 于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提交的 提案 ,大 会召 集人 应当按 照以 下原 则对 提案 进行 审 核 : a、关 联性 。大 会召 集人 对 于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案涉 及事项 与基 金有 直接 关系 ,并 且不 超 出 法 律法 规 和基 金 合同 规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职 权 范围 的 ,应 提 交大 会审 议 ;对 于 不符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7 合 上 述要 求 的, 不 提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如 果 召集 人 决定 不 将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提案 提交大 会表 决, 应当 在该 次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上 进行解 释和 说明 。 b、程 序性 。大 会召 集人 可 以对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的提 案涉及 的程 序性 问题 作出 决定 。如 将 其 提 案进 行 分拆 或 合并 表决 , 需征 得 原提 案 人同 意; 原 提案 人 不同 意 变更 的, 大 会主 持 人可 以 就 程序 性 问题 提 请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作 出决 定, 并 按照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 会 决定 的 程序 进行审 议。 (4 )单 独或 合并 持有 权益 登记日 基金 总份 额 10% 或 以上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提 交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表 决的 提案 , 或基 金 管理 人 或基 金托 管 人提 交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 表决 的 提 案, 未 获得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审议 通 过, 就同 一 提案 再 次提 请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审 议,其 时间 间隔 不少 于 6 个月。 法律 法规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5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不得对 未事 先公 告的 议事 内容进 行 表 决。 2. 议事程 序 在 现 场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先 由 召 集人 宣 读提 案 ,经讨 论 后 进行 表 决, 并 形成大 会 决 议, 报 经 中国 证 监会 核 准或 备案 后 生效 ; 在通 讯 表决 开会 的 方式 下 ,首 先 由召 集人 在 会议 通 知中 公布提 案, 在所 通知 的表 决截止 日期 第 2 个工 作日 由大会 聘请 的公 证机 关的 公证员 统计 全 部 有效表 决并 形成 决议 ,报 经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备案 后生效 。 (八) 表决 1.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所持 每份 基金份 额享 有平 等的 表决 权。 2.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分为一 般决 议和 特别 决议 : (1) 特别 决议 对 于 特 别决 议 应当 经 参加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持 有 人(或 其 授 权代 表 )所 持 表决权 的 三 分之 二 以上 (含 三分 之二 )通 过。 (2) 一般 决议 对于一 般决 议应 当经 参加 大会的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 ( 或其授 权代 表 ) 所 持表 决 权的 50%以上 (含50% ) 通过 。 更 换 基 金管 理 人或 者 基金托 管 人 、转 换 基金 运 作方式 或 提 前终 止 基金 合 同应当 以 特 别决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8 议通过 方为 有效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采取 记名方 式进 行投 票表 决。 采取通 讯方 式进 行表 决时 ,符合 会议 通知 规定 的表 决意见 视为 有效 表决 。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大 会 的各项 提 案 或同 一 项提 案 内并列 的 各 项议 题 应当 分 开审议 、 逐 项表 决。 3. 采 取 通 讯 方式 进 行 表决 时, 符 合 法 律法 规 、 基金 合同 和 会 议 通知 规 定 的表 决意 见 即 视 为 有效 的 表决 ; 表决 意见 模 糊不 清 或相 互 矛盾 的视 为 弃权 表 决, 但 应当 计入 出 具意 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总数 。 (九)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的主持 人为 召集 人授 权出 席大会 的代 表 ,如 大会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召 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大会 的 主持 人应 当 在会 议 开始 后 宣布 在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推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 集 人 授 权 的 一 名 监 督 员( 如 果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召集 人 ,则 监 督员 由基 金 托管 人 担任 ; 如基 金托 管 人为 召 集人 , 则监 督员 由 基金 托 管人 在出席 会议 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中 指定)共 同担 任监 票 人;如 大会 由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自 行召 集 , 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大 会的 主持 人 应当 在 会议 开 始后 宣布 在 出席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中 推 举三 名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担 任监 票人。 (2 )监 票人 应当 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 立即 进行 清点并 由大 会主 持人 当场 公布计 票 结 果。 (3) 如果 会议 主持 人对 于 提交的 表决 结果 有怀 疑 , 可以对 所投 票数 进行 重新 清点 ;如 果 会 议 主持 人 未进 行 重新 清点 , 而出 席 会议 的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或 者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代理 人 对会 议 主 持人 宣 布的 表 决结 果有 异 议, 其 有权 在 宣布 表决 结 果后 立 即要 求 重新 清点 , 会议 主 持人 应当立 即重 新清 点并 公布 重新清 点结 果。 重新 清点 仅限一 次。 (4)在 基 金管 理人 或基 金 托管人 担任 召集 人的 情形 下, 如果 在计 票过 程中 基 金管理 人或 者 基 金托 管 人拒 不 配合 的, 则 参加 会 议的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有 权 推举 三 名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代表 共同担 任监 票人 进行 计票 。 如 召 集 人为 基 金管 理 人,还 应 另 行书 面 通知 基 金托管 人 到 指定 地 点对 书 面表决 意 见 的计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79 票 进 行监 督 ;如 召 集人 为基 金 托管 人 ,则 应 另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到指 定地 点 对书 面 表决 意 见 的计 票 进行 监 督; 如召 集 人为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则 应另 行 书面 通 知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到 指定 地点 对书 面表 决意见 的计 票进 行监 督。 2. 通讯方 式开 会 在通讯 方式 开会 的情 况下 ,计票 方式 可采 取如 下方 式: 由大会 召集 人聘 请的 公证 机关的 公证 员进 行计 票。 (十) 生效 与公 告 1.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按 照《 基 金 法 》有 关 规 定表 决通 过 的 事 项, 召 集 人应 当自 通 过 之日 起 5 日 内报 中国 证监 会核准 或者 备案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决 定的 事项 自中国 证监 会 依 法核准 或者 出具 无异 议意 见之日 起生 效。 2. 生 效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人 大会 决 议 对 全体 基 金 份额 持有 人 、 基 金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 均 有 法律 约 束力 。 基金 管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 和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应当 执 行生 效的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大会 的决 定。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决议 应当自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 出具无 异议 意见 后 2 日内 ,由 基 金份额 持 有 人大 会召 集人 在指定 媒体 公告 。 4. 如 果 采 用 通讯 方 式 进行 表决 , 在 公 告基 金 份 额持 有人 大 会 决 议时 , 必 须将 公证 书 全 文、公 证机 关、 公证 员姓 名等一 同公 告。 (十一 )法 律法 规或 监管 机关对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另有 规定 的, 从其 规定 。 三、 争 议解 决方式 (一) 本基 金合 同适 用中 华人民 共和 国法 律并 从其 解释。 ( 二 ) 本基 金 合同 的 当事人 之 间 因本 基 金合 同 产生的 或 与 本基 金 合同 有 关的争 议 应 首先 通过友 好协 商解 决 。但 若 自一方 书面 要求 协商 解决 争议发 生之 日 起60 日内 未 能以协 商方 式解 决 的 ,则 任 何一 方 有权 将争 议 提交 位 于北 京 的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 委员 会, 根 据当 时 有效 的仲裁 规则 进行 仲裁 。仲 裁裁决 是终 局的 ,对 仲裁 各方当 事人 均具 有约 束力 。 (三 )除 争议 所涉 内容 之 外, 本基 金合 同的 其他 部 分应当 由本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继续 履行 。 四、 基 金合 同存放 地和 投资者 取得 基金合 同的 方式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0 基 金 合 同可 印 制成 册 ,存放 在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管 人 住 所, 供 投资 者 查阅, 基 金 合同 条款及 内容 应以 基金 合同 正本为 准。 二 十一 、 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托管 协议 当事 人 (一) 基金 管理 人 名称: 国泰 基金 管理 有限 公司 注册地 址: 上海 浦东 新区 世纪大 道 100 号 上海 环球 金融中 心 39 楼 办公地 址: 上海 市虹 口区 公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 厦 16 层-19 层 邮政编 码:200082 法定代 表人 :陈 勇胜 成立时 间:1998 年3 月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及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证监 会证 监基 字[1998]5 号 组织形 式: 有限 责任 公司 注册资 本:1.1 亿元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经营范 围: 基金 募集 ;基 金销售 ;资 产管 理以 及中 国证监 会许 可的 其它 业务 。 (二) 基金 托管 人 名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 简称 中国 农业 银行) 住所: 北京 市东 城区 建国 门内大 街 69 号 办公地 址: 北京 市西 城区 复兴门 内大 街 28 号 凯晨 世 贸中心 东座 法定代 表人 : 蒋 超良 成立日 期:2009 年1 月 15 日 批准设 立机 关 和 批准 设立 文号: 中国 银监 会银 监复[2009]13 号 基金托 管业 务批 准文 号: 中国证 监会 证监 基字[1998]23 号 注册资 本:32,479,411.7 万元人 民币 存续期 间: 持续 经营 联系电 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1 联系人 :李 芳菲 经营范 围 : 吸 收公 众存款 ;发 放短 期、 中期 、长 期 贷款 ;办 理国 内外 结 算 ; 办理票 据承 兑与贴 现 ;发 行金 融债券 ;代 理发 行、 代理 兑付 、 承销政 府债 券 ;买 卖政府 债券 、金 融债 券; 从 事 同业 拆 借; 买 卖、 代理 买 卖外 汇 ;结 汇 、售 汇; 从 事银 行 卡业 务 ;提 供信 用 证服 务 及担 保 ; 代理 收 付款 项 及代 理保 险 业务 ; 提供 保 管箱 服务 ; 代理 资 金清 算 ;各 类汇 兑 业务 ; 代理 政 策 性银 行 、外 国 政府 和国 际 金融 机 构贷 款 业务 ;贷 款 承诺 ; 组织 或 参加 银团 贷 款; 外 汇存 款 ; 外汇 贷 款; 外 汇汇 款; 外 汇借 款 ;发 行 、代 理发 行 、买 卖 或代 理 买卖 股票 以 外的 外 币有 价 证 券; 外 汇票 据 承兑 和贴 现 ;自 营 、代 客 外汇 买卖 ; 外币 兑 换; 外 汇担 保; 资 信调 查 、咨 询 、 见证 业 务; 企 业、 个人 财 务顾 问 服务 ; 证券 公司 客 户交 易 结算 资 金存 管业 务 ;证 券 投资 基金托 管业 务 ;企 业年 金 托管业 务 ;产 业投 资基 金 托管业 务 ;合 格境 外机 构 投资者 境内 证 券 投 资 托管 业 务; 代 理开 放式 基 金业 务 ;电 话 银 行 、手 机 银行 、 网上 银 行业 务; 金 融衍 生 产品 交易业 务; 经国 务院 银行 业监督 管理 机构 等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业 务。 二、基 金托 管人 对基 金管 理人的 业务 监督 和核 查 ( 一 )基 金 托管 人 根据 有关 法 律 法规 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 同 中 实际 可 以监 控事 项 的 约 定 ,建 立 相关的 技术 系统 ,对 基金 管理人 的投 资运 作进 行监 督。主 要包 括以 下方 面: 1. 对基金 的投 资范 围、 投资 对象进 行监 督 本 基 金 主要 投 资于 全 球证券 市 场 中具 有 良好 流 动性的 金 融 工具 , 包括 债 券、基 金 ( 包括 ETF ) 、资 产支 持证 券、 货 币市场 工具 、 结构 性投资 产品 、信 用违 约互 换(CDS )等 金融 衍生 品 以 及 中国 证 监会 允 许本 基金 投 资的 其 他金 融 工具 。本 基 金不 从 二级 市 场买 入股 票 、权 证 等权 益 类 金融 工 具, 但 本基 金持 有 可转 换 公司 债 券转 股形 成 的股 票 、因 持 有股 票被 派 发的 权 证、 因 投 资于 可 分离 交 易可 转债 而 产生 的 权证 等 原因 而持 有 的股 票 和权 证 等资 产, 本 基金 应 在其 可交易 之日 起 的6 个月 内 卖出。 本 基 金 以中 国 企业 境 外发行 的 债 券, 尤 其是 高 收益债 券 为 主要 投 资对 象 ,辅以 投 资 评级 债券 。 本 基金 投资 全球 证 券市场 的债 券类 金融 资产 不低于 基金 资产 的80% 。 其 中, 投资 于中 国 企业境 外高 收益 债券 的比 例不低 于固 定收 益类 资产 的80% 。 现金 或者 到期 日 在1 年 以内 的政 府 债券不 低于 基 金 资产 净值 的 5% 。高 收益 债券 指: 1) 未达 到S&P 评级 BBB-级 的 债券; 2) 或未达 到 Moody ’s 评级Baa3 级; 3) 或未经 信用 评级 机构 评级 的债券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2 投资评 级债 券是 指信 用评 级机构 对其 的评 级高 于高 收益债 券评 级的 债券 。 如 法 律 法规 或 监管 机 构以后 允 许 基金 投 资其 它 品种, 基 金 管理 人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 后 ,可 以将其 纳入 投资 范围 。 基 金 管 理人 应 将拟 投 资的债 券 库 等各 投 资品 种 的具体 范 围 提供 给 基金 托 管人。 基 金 管理 人可以 根据 实际 情况 的变 化, 对各 投资 品种 的具 体 范围予 以更 新和 调整 , 并 通知基 金托 管人 。 基金托 管人 根据 上述 投资 范围对 基金 的投 资进 行监 督。 2. 对基金 投融 资比 例进 行监 督 (1)组合限制 本 基 金 在投 资 策略 上 兼顾投 资 原 则以 及 开放 式 基金的 固 有 特点 , 通过 分 散投资 降 低 基金 财产的 非系 统性 风险 ,保 持基金 组合 良好 的流 动性 。基金 的投 资组 合将 遵循 以下限 制: 1)本 基金 投资 全球 证券 市 场的债 券类 金融 资产 不低 于基金 资产 的 80% 。其 中 ,投资 于中 国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 券的 比例不 低于 固定 收益 类资 产的 80% 。 现 金或 者到 期日 在1 年 以内 的 政 府债券 不低 于基 金资 产净 值的 5% ; 2)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家银 行 的存款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20% 。 银行 应当 是 中资商 业银 行 在 境外 设 立的 分 行或 在最 近 一个 会 计年 度 达到 中国 证 监会 认 可的 信 用评 级机 构 评级 的 境外 银行, 但在 基金 托管 账户 的存款 不受 此限 制; 3)本 基金 持有 同一 机构( 政府 、国 际金 融组 织除 外) 发行的 证券 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10% ; 4) 本基 金持 有与 中国 证监 会签署 双边 监管 合作 谅解 备忘录 国家 或地 区以 外的 其他国 家 或 地区证 券市 场挂 牌交 易的 证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其 中持 有任 一国家 或地 区 市 场的证 券资 产不 得超 过基 金资产 净值 的 3% ; 5)本 基金 不得 购买 证券 用 于控制 或影 响发 行该 证券 的机构 或其 管理 层; 6)本 基金 持有 非流 动性 资 产市值 不得 超过 基金 资产 净值的 10% 。 非流 动性 资 产是指 法律 或基金 合同 规定 的流 通受 限证券 以及 中国 证监 会认 定的其 他资 产; 7)本 基金 持有 境外 基金 的 市值合 计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10%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3 8)除 应付 赎回 、交 易清 算 等临时 用途 以外 , 借入 现 金。 该临 时用 途借 入现 金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 产净 值 的10% 。 (2)金融衍生品投资 本 基 金 投资 衍 生品 应 当仅限 于 投 资组 合 避险 或 有效管 理 , 不得 用 于投 机 或放大 交 易 ,同 时应当 严格 遵守 下列 规定 : 1)本 基金 的金 融衍 生品 全 部敞口 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0% 。 2)本 基金 投资 期货 支付 的 初始保 证金 、 投资 期权 支 付或收 取的 期权 费 、投 资 柜台交 易衍 生品支 付的 初始 费用 的总 额不得 高于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10% 。 3)本 基金 投资 于远 期合 约 、互换 等柜 台交 易金 融衍 生品, 应当 符合 以下 要求 : ① 所 有 参与 交 易的 对 手方( 中 资 商业 银 行除 外 )应当 具 有 不低 于 中国 证 监会认 可 的 信用 评级机 构评 级; ② 交 易 对手 方 应当 至 少每个 工 作 日对 交 易进 行 估值, 并 且 基金 可 在任 何 时候以 公 允 价值 终止交 易; ③任一 交易 对手 方的 市值 计价敞 口不 得超 过基 金资 产净值 的 20% 。 4)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本 基 金会计 年度 结束 后 60 个 工作日 内向 中国 证监 会提 交包括 衍生 品头寸 及风 险分 析年 度报 告。 5)本 基金 不 得 直接 投资 与 实物商 品相 关的 衍生 品。 (3)证券借贷交易 本基金 可以 参与 证券 借贷 交易, 并且 应当 遵守 下列 规定: 1)所 有参 与交 易的 对手 方 (中 资商 业银 行除 外) 应 当具有 中国 证监 会认 可的 信用评 级机 构评级 。 2)应 当采 取市 值计 价制 度 进行调 整以 确保 担保 物市 值不低 于已 借出 证券 市值 的 102%。 3)借 方应 当在 交易 期内 及 时向本 基金 支付 已借 出证 券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利 息 和分红 。 一 旦借方 违约 ,本 基金 根据 协议和 有关 法律 有权 保留 和处置 担保 物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4 4)除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外,担 保物 可以 是以 下金 融工具 或品 种: ①现金 ; ②存款 证明 ; ③商业 票据 ; ④政府 债券 ; ⑤ 中 资 商业 银 行或 由 不低于 中 国 证监 会 认可 的 信用评 级 机 构评 级 的境 外 金融机 构 ( 作为 交易对 手方 或其 关联 方的 除外) 出具 的不 可撤 销信 用证。 5) 本基 金有 权在 任何 时候 终止证 券借 贷交 易并 在正 常市场 惯例 的合 理期 限内 要求归 还 任 一或所 有已 借出 的证 券。 6)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中 发生 的任何 损失 负相 应责 任。 (4)证券回购交易 基金可 以根 据正 常市 场惯 例参与 正回 购交 易、 逆回 购交易 ,并 且应 当遵 守下 列规定 : 1)所 有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的 对手方 ( 中资 商业 银行 除 外) 应当 具有 中国 证监 会 认可的 信用 评级机 构信 用评 级。 2)参 与正 回购 交易 , 应当 采取市 值计 价制 度对 卖出 收益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现金 不低于 已 售 出证券 市值 的 102%。 一旦 买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 议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 处置卖 出收 益 以 满足索 赔需 要。 3) 买 方应 当在 正回 购交 易 期内及 时向 本基 金支 付售 出证券 产生 的所 有股 息 、 利息和 分红 。 4)参 与逆 回购 交易 , 应当 对购入 证券 采取 市值 计价 制度进 行调 整以 确保 已购 入证券 市 值 不低于 支付 现金 的 102%。 一旦卖 方违 约, 本基 金根 据协议 和有 关法 律有 权保 留或处 置已 购 入 证券以 满足 索赔 需要 。 5)本 基金 管理 人将 对基 金 参与证 券正 回购 交易 、 逆 回购交 易 中 发生 的任 何损 失负相 应责 任。 基 金 参 与证 券 借贷 交 易、正 回 购 交易 , 所有 已 借出而 未 归 还证 券 总市 值 或所有 已 售 出而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5 未回购 证券 总市 值均 不得 超过基 金总 资产 的 50%。 前 项比例 限制 计算 , 基金 因 参与证 券借 贷交 易 、 正回 购 交易 而 持有 的担 保 物、 现 金不 得 计入 基金 总 资产 。 基金 如 参与 证券 借 贷交 易 、正 回购交 易 、逆 回购 交易, 本 基金管 理人 将按 照规 定建 立适当 的内 控制 度 、操 作 程序和 进行 档案 管理。 若 法 律 法规 或 中国 证 监会的 相 关 规定 发 生修 改 或变更 , 致 使现 行 法律 法 规的投 资 禁 止行 为 和 投资 组 合比 例 限制 被修 改 或取 消 , 基 金 管理 人在 履 行适 当 程序 后 ,本 基金 可 相应 调 整禁 止行为 和投 资限 制规 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 金合 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使 基金的 投资 组合 比例 符合 基金合 同 的 约 定 。因 证 券市 场 波动 、上 市 公司 或 证券 发 行人 合并 、 基金 规 模变 动 等基 金管 理 人之 外 的因 素致使 基金 投资 不符 合基 金合同 约定 的投 资比 例规 定的 ,基 金管 理人 应当 在30 个 交易 日内 进 行调整 。 法 律法 规另 有规 定时, 从其 规定 。 3. 根 据 基 金 合同 及 本 协议 对投 资 禁 止 行为 的 约 定 对 基金 投 资 禁 止行 为 进 行监 督。 为 对 基 金 禁止 从 事的 关 联交 易进 行 监督 , 基金 管 理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 应相 互 提供 与本 机 构有 控 股关 系的股 东或 与本 机构 有其 他重大 利害 关系 的公 司名 单; 4. 基金 管 理 人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其 回 购 交 易 及 监 督 所 需 的 其 他 投 资 品 种 的 交 易 对 手 库 , 交易 对 手库 由 信用 等级 符 合《 通 知》 要 求的 交易 对 手组 成 。基 金 托管 人只 对 进行 金 融衍 生 品 、证 券 借贷 、 回购 交易 之 交易 对 手作 出 监督 。监 督 范围 并 不包 括 一般 证券 买 卖之 券 商。 基 金 管理 人 可以 根 据实 际情 况 的变 化 ,及 时 对交 易对 手 库予 以 更新 和 调整 ,并 通 知基 金 托管 人 。 基金 管 理人 进 行金 融衍 生 品、 证 券借 贷 、回 购交 易 时, 交 易对 手 应符 合交 易 对手 库 的范 围。基 金托 管人 对交 易对 手是否 符合 交易 对手 库进 行监督 ;


5. 基 金 如 投 资银 行 存 款, 基金 管 理 人 应根 据 法 律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金 合 同 的约 定, 事 先 确 定 符合 条 件的 所 有存 款银 行 的名 单 ,并 及 时提 供给 基 金托 管 人, 基 金托 管人 据 以对 基 金投 资银行 存款 的交 易对 手是 否符合 上述 名单 进行 监督 ; 6. 基金托 管人 对本 基金 投资 非流动 性资 产进 行监 督:





(1 )非 流动 性资 产是 指法 律或基 金合 同规 定的 流通 受限证 券以 及中 国证 监会 认定的 其 他 资产。 基金 投资 流通 受限 证券, 应遵 守有 关法 律法 规 规定。 (2 )流 通受 限证 券, 包 括 在发行 时明 确一 定期 限锁 定期的 可交 易证 券, 不包 括 由于发 布重 大 消 息或 其 他原 因 而临 时停 牌 的证 券 、已 发 行未 上市 证 券、 回 购交 易 中的 质押 券 等流 通 受限 证券。 (3 ) 基金 管 理人 应 在基 金首 次 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券 前,向 基 金 托管 人 提供 经基 金管 理 人董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6 事 会 批准 的 有关 基 金投 资流 通 受限 证 券的 投 资决 策流 程 、风 险 控制 制 度。 基金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股票,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提 供基金 管理 人董 事会 批准 的流动 性风 险处 置预 案 。 上述资 料应 包括 但不限于基 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 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 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 首次 执 行 投 资 指 令 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将 上 述 资 料 书 面 发 至 基 金 托 管 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 应在收 到上 述资 料后 两个 工作日 内, 以书 面或 其他 双 方认可 的方 式确 认收到 上述 资料 。 (4 ) 基金 投 资非 公 开发 行证 券 前,基 金 管理 人 应向 基金 托 管 人提 供 符合 法律 法规 要 求的 有关书 面信 息, 包括 但不 限 于拟发 行证 券主 体的 中国 证监会 批准 文件 、 发行 证 券数量 、 发行 价 格、 锁定 期,基 金拟 认购 的 数量 、价 格、 总成 本、 总 成本占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比 例、 已持 有流 通 受 限 证券 市 值占 资 产净 值的 比 例、 资 金划 付 时间 等。 基 金管 理 人应 保 证上 述信 息 的真 实 、完 整, 并 应至 少于 拟执 行投 资 。 指令前一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审核。 (5) 基金 托管 人应 对基 金 管理人 提供 的有 关书 面信 息进行 审核 , 基金 托管 人 认为上 述资 料 可 能 导 致 基 金 投 资 出 现 风 险 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 券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 进 行 补 充 书 面 说 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 管 理 部 门 就 基 金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出 具的 风险 评估 报告 等备查 资料 的权 利 。否 则, 基金托 管人 有权 拒绝 执行 有关指 令 。因 拒 绝执行 该指 令造 成基 金财 产损失 的, 基金 托管 人不 承 担任何 责任,并 有权 报告 中 国证监 会。 如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 人无法 达成 一致,应 及时 上 报中国 证监 会请 求解 决 。 如果基 金托 管人切 实履 行监 督职 责, 则 不承担 任何 责任 。 7. 对 法 律 法 规规 定 及 基金 合同 中 实 际 可以 监 控 事项 约定 的 基 金 投资 的 其 他方 面进 行 监 督。 (二 ) 基 金托 管人 应根 据 有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及 基 金合同 的约 定 ,对 基金 资 产净值 计算 、 基 金 份额 净 值计 算 、应 收资 金 到账 、 基金 费 用开 支及 收 入确 定 、基 金 收益 分配 、 相关 信 息披 露、基 金宣 传推 介材 料中 登载基 金业 绩表 现数 据等 进行业 务复 核。 ( 三 ) 基金 托 管人 发 现基金 管 理 人的 违 规行 为 ,应及 时 通 知基 金 管理 人 ,由基 金 管 理人 限 期 纠正 ; 基金 管 理人 收到 通 知后 应 及时 进 行核 对确 认 并回 函 ;在 限 期内 ,基 金 托管 人 有权 对通知 事项 进行 复查 ,如 基金管 理人 未予 纠正 ,基 金托管 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 四 ) 基金 管 理人 应 积极配 合 和 协助 基 金托 管 人的监 督 和 核查 , 包括 但 不限于 : 在 规定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7 时 间 内答 复 基金 托 管人 并改 正 违规 或 违约 行 为, 就基 金 托管 人 的疑 义 进行 解释 或 举证 , 对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 规 要求 需向 中 国证 监 会报 送 基金 监督 报 告的 , 基金 管 理人 应积 极 配合 提 供相 关数据 资料 和制 度等 。 (五 )基 金托 管人 对投 资 管理人 对基 金财 产的 投资 运作于 估值 日结 束且 相关 数据齐 备后 , 进行交 易后 的投 资监 控和 报告。 ( 六 ) 基金 托 管人 的 投资监 督 报 告的 准 确性 和 完整性 受 限 于基 金 管理 人 及其他 中 介 机构 提 供 的数 据 和信 息 ,基 金托 管 人对 这 些机 构 的信 息的 准 确性 和 完整 性 不作 任何 担 保、 暗 示或 表示, 并对 这些 机构 的信 息的准 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损 失不 负任 何责 任。 ( 七 ) 基金 托 管人 对 基 金管 理 人 的投 资 行为( 包括 但不 限 于 其投 资 策略 及决 定) 及 其 投资 回报不 承担 任何 责任 。 三、基 金管 理人 对基 金托 管人的 业务 核查 ( 一 ) 在本 协 议的 有 效期内 , 在 不违 反 公平 、 合理原 则 以 及不 妨 碍基 金 托管人 遵 守 相关 法 律 法规 及 其行 业 监管 要求 的 基础 上 ,基 金 管理 人有 权 对基 金 托管 人 履行 本协 议 的情 况 进行 必 要 的核 查 ,核 查 事项 包括 但 不限 于 基金 托 管人 安全 保 管基 金 财产 、 开设 基金 财 产的 资 金账 户 和 证券 账 户、 复 核基 金管 理 人计 算 的基 金 资产 净值 和 基金 份 额净 值 、根 据基 金 管理 人 指令 办理清 算交 收、 相关 信息 披露和 监督 基金 投资 运作 等行为 。 ( 二 ) 基金 管 理人 发 现基 金 托 管 人擅 自 挪用 基 金财产 、 未 对基 金 财产 实 行分账 管 理 、无 正 当 理由 未 执行 或 延迟 执行 基 金管 理 人资 金 划拨 指令 、 泄露 基 金投 资 信息 等违 反 法律 法 规、 基 金 合同 及 本协 议 有关 规定 时 ,应 及 时以 书 面形 式通 知 基金 托 管人 限 期纠 正, 基 金托 管 人收 到 通 知后 应 及时 核 对并 以书 面 形式 对 基金 管 理人 发出 回 函。 在 限期 内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随时 对 通 知事 项 进行 复 查, 督促 基 金托 管 人改 正 。基 金托 管 人对 基 金管 理 人通 知的 违 规事 项 未能 在限期 内纠 正的 ,基 金管 理人应 报告 中国 证监 会。 (三 )基 金托 管人 应积 极 配合基 金管 理人 的核 查行 为, 包括 但不 限于 :提 交 相关资 料以 供基金 管理 人核 查 托 管财 产的完 整性 和真 实性 ,在 规定时 间内 答复 基金 管理 人并改 正。 四、基 金财 产的 保管 (一 )基 金财 产保 管的 原 则 1. 基金财 产应 独立 于基 金管 理人、 基金 托管 人和 境外 托管人 的固 有财 产。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8 2. 基 金 托 管 人应 安 全 保管 基金 财 产 , 未经 基 金 管理 人的 合 法 合 规指 令 或 法律 法规 、 基 金合同 及本 协议 另有 规定 ,不得 自行 运用 、处 分、 分配基 金的 任何 财产 。 3. 基金托 管人 按照 规定 开设 基金财 产的 所有 资金 账户 和证券 账户 。 4. 基金托 管人 对所 托管 的不 同基金 财产 分别 设置 账户 ,确保 基金 财产 的完 整与 独立。 5. 基 金 托 管 人可 将 基 金财 产安 全 保 管 和办 理 与 基金 财产 过 户 有 关的 手 续 等职 责委 托给 第三方 机构 履行 。 6. 现金账 户中 的现 金由 基金 托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以 银行身 份持 有。 7. 基金托 管人 或其 境外 托管 人按照 有关 市场 的适 用法 律、 法规 和市 场惯 例, 支 付现金 、 办理证 券登 记等 托管 业务 。 8. 除 非 根 据 基金 管 理 人书 面同 意 , 基 金托 管 人 自身 ,并 应 确 保 境外 托 管 人不 得在 任 何 基 金 财产 上 设立 任 何担 保权 利 ,包 括 但不 限 于抵 押、 质 押等 , 但根 据 有关 适用 法 律的 规 定因 基金投 资而 产生 的担 保权 利除外 。 (二) 基金 募集 期间 及募 集资金 的验 资 1. 基金募 集期 间的 资金 应存 于基金 管理 人开 立的 “ 基 金募集 专户 ” 。 该账 户由 基 金管理 人以基 金管 理人 的名 义开 立并管 理。 2. 基 金 募 集 期满 或 基 金停 止募 集 时 , 募集 的 基 金份 额总 额 、 基 金募 集 金 额、 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人 数 符合 基 金合 同及 其 他有 关 规定 后 ,基 金管 理 人应 在 规定 时 间内 ,聘 请 具有 从 事证 券 相 关业 务 资格 的 会计 师事 务 所进 行 验资 , 出具 验资 报 告。 出 具的 验 资报 告由 参 加验 资的 2 名或 2 名以 上中 国注 册会 计师签 字方 为有 效。 验资 完成后 ,基 金管 理人 应将 属于基 金财 产 的 全 部 资金 划 入基 金 托管 人开 立 并指 定 的基 金 托管 银行 账 户中 , 并确 保 划入 的资 金 与验 资 确认 金额相 一致 。 3. 若 基 金 募 集期 限 届 满, 未能 达 到 基 金合 同 及 其他 有关 规 定 的 生效 条 件 ,由 基金 管 理 人按规 定办 理退 款等 事宜 。 (三) 基金 银行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金托 管人 应负 责本 基金 的银行 账户 的开 设和 管理 。 2. 基 金 托 管 人以 本 基 金的 名义 开 设 本 基金 的 托 管账 户。 本 基 金 的银 行 预 留印 鉴由 基 金 托 管 人保 管 和使 用 。本 基金 的 一切 货 币收 支 活动 ,包 括 但不 限 于投 资 、支 付赎 回 金额 、 支付 基金收 益、 收取 申购 款, 均需通 过本 基金 的托 管账 户进行 。 3. 本 基 金 托 管账 户 的 开立 和使 用 , 限 于满 足 开 展本 基金 业 务 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 基 金 管 理人 不 得假 借 本基 金的 名 义开 立 其他 任 何银 行账 户 ;亦 不 得使 用 本基 金的 银 行账 户 进行 本基金 业务 以外 的活 动。 4. 基金资 金结 算账 户的 开立 和管理 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或地区 监管 理机 构 的 有关 规定。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89 (四) 基金 证券 账户 的开 立和管 理 1. 基 金 托 管 人在 基 金 所投 资市 场 的 交 易所 或 注 册登 记机 构 或 境 外资 产 托 管人 处, 按 照 该交易 所或 注册 登记 机构 的业务 规则 开立 证券 账户 。 2. 基 金 证 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 使用 , 仅 限 于满 足 开 展本 基金 业 务 的 需要 。 基 金托 管人 和 基 金 管 理人 以 及各 自 委托 代理 人 均不 得 出借 擅 自转 让基 金 的任 何 证券 账 户, 亦不 得 使用 基 金的 任何账 户进 行本 基金 业务 以外的 活动 。 3. 基 金 证 券 账户 的 开 立和 证券 账 户 相 关证 明 文 件的 保管 由 基 金 托管 人 负 责, 账户 资 产 的管理 和运 用由 基金 管理 人负责 。 4. 除 非 基 金 托管 人 及 其境 外托 管 人 存 在过 失 、 疏忽 、欺 诈 或 故 意 不 当 行 为, 基金 托 管 人 将 不保 证 其或 其 境外 托管 人 所接 收 基金 财 产中 的证 券 的所 有 权、 合 法性 或真 实 性( 包 括是 否以良 好形 式转 让) 。 5. 基金证 券账 户的 开立 和管 理应符 合账 户所 在国 或地 区有关 法律 的规 定。 (五) 其他 账户 的开 立和 管理 1. 因 业 务 发 展需 要 而 开立 的其 他 账 户 ,可 以 根 据投 资市 场 所 在 国家 或 地 区法 律法 规 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 , 由基 金 托管人 或境 外资 产托 管人 负责开 立 。新 账户 按有 关 规则使 用并 管理 。 2. 投 资 市 场 所 在 国 家 或 地 区 法 律 法 规 等 有 关 规 定 对 相 关 账 户 的 开 立 和 管 理 另 有 规 定 的,从 其规 定办 理。 (六) 基金 财产 投资 的有 关有价 凭证 等的 保管 基 金 财 产投 资 的有 价 凭证等 的 保 管按 照 实物 证 券相关 规 定 办理 。 属于 基 金托管 人 及 其境 外 托 管人 实 际有 效 控制 下的 实 物证 券 在基 金 托管 人保 管 期间 的 损坏 、 灭失 ,由 此 产生 的 责任 应由基 金托 管人 承担 ,但 基金托 管人 对其 以外 机构 实际有 效控 制的 有价 凭证 不承担 责任 。 (七) 与基 金财 产有 关的 重大合 同的 保管 基 金 托 管人 按 照法 律 法规保 管 由 基金 管 理人 代 表基金 签 署 的与 基 金有 关 的重大 合 同 及有 关凭证 。 基金 管理 人代 表 基金签 署有 关重 大合 同后 应在收 到合 同正 本 后30 日 内将一 份正 本的 原 件 提交 给 基金 托 管人 。除 另 有规 定 外, 基 金管 理人 或 其委 托 的第 三 方机 构在 代 表基 金 签署 与 基 金财 产 有 关 的 重大 合同 时 一般 应 保证 有 两份 以上 的 正本 , 以便 基 金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 至少各 持有 一份 正本 原件 。重大 合同 由基 金管 理人 与基金 托管 人按 规定 各自 保管至 少20 年。 五、基 金资 产净 值计 算和 会计核 算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90 基金财 产的 净值 计算 和会 计核算 按照 相关 的法 律法 规进行 。 (一) 基金 财产 定价 基 金 托 管人 、 境外 托 管人负 责 按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约定 的 定价 原 则对基 金 财 产进 行 定 价。 在 进行 资 产定 价时 , 基金 托 管人 、 境外 托管 人 有权 本 着诚 意 原则 ,依 赖 本协 议 所约 定的经 纪人 、 定价 服务 机 构或其 他机 构的 定价 信息 ,但 在不 存在 过错 的前 提 下, 基金 托管 人、 境 外 托管 人 对上 述 机构 提供 的 信息 的 准确 性 和完 整性 不 作任 何 担保 , 并对 这些 机 构的 信 息的 准确性 和完 整性 所引 起的 基金管 理人 或基 金财 产损 失不负 任何 责任 。 (二) 基金 资产 净值 的计 算和复 核 1. 基金资 产净 值 基 金 资 产净 值 是指 基 金资产 总 值 减去 负 债后 的 价值。 基 金 份额 净 值是 指 基金资 产 净 值除 以基金 份额 总数 后的 价值 。 基金申 购 、 赎 回开 放日 (T 日) 的基 金份 额净 值 在 T+1 日计 算 , 并 在T+2 日 内 公告 。 本 基 金基金 份额 净值 的计 算保 留到小 数点 后 3 位 ,小 数 点后 第 4 位四 舍五 入, 由 此产生 的收 益或 损失由 基金 财产 承担 。 2. 复核程 序 基金管 理人 每个 工作 日对 基金进 行估 值 ,估 值原 则 应符合 基金 合同 、 《 证券 投 资基金 会计 核 算 业务 指 引》 及 其他 法律 法 规的 规 定。 每 个工 作日 在 约定 时 间之 前 ,基 金管 理 人将 前 一日 的 基 金估 值 结果 以 双方 确认 的 形式 报 送基 金 托管 人。 基 金托 管 人应 在 收到 上述 估 值结 果 后进 行 复 核, 并 在当 日 约定 时间 之 前以 双 方确 认 的方 式将 复 核结 果 传送 给 基金 管理 人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定期 对 外公 布 。基 金月 末 、年 中 和年 末 估值 复核 与 基金 会 计账 目 的核 对同 时 进行 。 双方 在核对 时 , 由 于双 方会 计 系统原 因容 许差 异的 绝对 数在份 额净 值0.25% 以内 的, 以基 金管 理人 的计算 结果 为准 。 3. 当 相 关 法 律法 规 或 基金 合同 规 定 的 估值 方 法 不能 客观 反 映 基 金 财 产 公 允价 值时 , 基 金管理 人可 根据 具体 情况 ,并与 基金 托管 人商 定后 ,按最 能反 映公 允价 值的 价格估 值。 4.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管 人发 现 基 金 估值 违 反 基金 合同 订 明 的 估值 方 法 、程 序以 及 相 关法律 法规 的规 定或 者未 能充分 维护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利益 时, 双方 应及 时进 行协商 和纠 正。 5. 当 基 金 财 产的 估 值 导致 基金 份 额 净 值小 数 点 后三 位内 发 生 差 错时 , 视 为基 金份 额 净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91 值 估 值错 误 。当 基 金份 额净 值 出现 错 误时 , 基金 管理 人 应当 立 即予 以 纠正 ,并 采 取合 理 的措 施防止 损失 进一 步扩 大 ; 计价错 误达 到基 金份 额净 值的 0.25% 时, 基金 管理 人 应通报 基金 托管 人并向 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当 计价 错误 达到 基金 份额 净值的 0.5% 时,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公告 , 并 报中国 证监 会备 案。 如法 律法规 或监 管机 关对 前述 内容另 有规 定的 ,按 其规 定处理 。 6.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复核 结果 与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计算 结果 存 在 偏 差并 且 偏 差在 合理 的 范 围内 ,基 金份 额净 值以 基 金管理 人的 计算 结果 为准, 基金管 理费 和基 金托 管费 也应以 基金 管理 人的净 值计 算结 果计 提。 若由此 造成 的基 金财 产或 者投资 者损 失, 由基 金管 理人承 担责 任。 7. 由 于 基 金 管理 人 对 外公 布的 任 何 基 金净 值 数 据错 误, 导 致 该 基金 财 产 或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 的实 际 损失 , 基金 管理 人 应对 此 承担 责 任。 若基 金 托管 人 计算 的 净值 数据 正 确, 则 基金 托 管 人对 该 损失 不 承担 责任 ; 若基 金 托管 人 计算 的净 值 数据 也 不正 确 ,则 基金 托 管人 也 应承 担 部 分未 正 确履 行 复核 义务 的 责任 。 如果 上 述错 误造 成 了基 金 财产 或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的 不当 得 利 ,且 基 金管 理 人及 基金 托 管人 已 各自 承 担了 赔偿 责 任, 则 基金 管 理人 应负 责 向不 当 得利 之 主 体主 张 返还 不 当得 利。 如 果返 还 金额 不 足以 弥补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已 承担 的 赔偿 金额, 则双 方按 照各 自赔 偿金额 的比 例对 返还 金额 进行分 配。 8. 如 果 基 金 托管 人 的 复核 结果 与 基 金 管理 人 的 计算 结果 存 在 差 异, 且 双 方经 协商 未 能 达 成 一致 , 基金 管 理人 可以 按 照其 对 基金 份 额净 值的 计 算结 果 对外 予 以公 布, 基 金托 管 人可 以将相 关情 况报 中国 证监 会备案 。 9. 对 于 因 税 收规 定 调 整或 其他 原 因 导 致基 金 实 际交 纳税 金 与 基 金按 照 权 责发 生制 进 行 估 值 的应 交 税金 有 差异 的, 相 关估 值 调整 不 作为 基金 资 产估 值 错误 处 理。 但是 , 对于 其 中因 基金管 理人 、 基金 托管 人 、境 外托 管人 或基 金管 理 人委托 的税 务顾 问 (称 为 “责 任人” )业 务 操作不 当 、疏 忽或 者故 意 违约等 行为 导致 基金 实际 税收负 担 (含 罚金 等) 与 估值有 所差 异的 , 该等差 异应 由责 任人 负责 赔偿, 基金 管理 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应代 表基 金利 益进 行追偿 。 (三) 估值 特殊 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 理人 按基 金合 同估 值方法 中的 第 7 项进 行估 值时, 所造 成的 误差 不作 为基 金 份额净 值错 误处 理。 2. 对 于 因 税 收规 定 调 整或 其他 原 因 导 致基 金 实 际交 纳税 金 与 基 金按 照 权 责发 生制 进 行 估值的 应交 税金 有差 异的 ,相关 估值 调整 不作 为基 金资产 估值 错误 处理 。 3. 由 于 不 可 抗力 原 因 ,或 由于 交 易 机 构或 独 立 价格 服务 商 发 送 的数 据 错 误, 或有 关 会 计 制 度变 化 ,基 金 管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 人虽 然 已经 采取 必 要、 适 当、 合 理的 措施 进 行检 查 ,但 未 能 发现 错 误的 , 由此 造成 的 基金 财 产估 值 错误 ,基 金 管理 人 和基 金 托管 人可 以 免除 赔 偿责 任。但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积 极采取 必要 的措 施消 除由 此造成 的影 响。 (四) 暂停 估值 的情 形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92 1. 基金投 资所 涉及 的主 要证 券市场 遇法 定节 假日 或因 其他原 因停 市时 ; 2. 因 不 可 抗 力或 其 它 情形 致使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托 管人 、 境 外 托管 人 无 法准 确评 估 基 金财产 价值 时;


3. 占 基 金 相 当比 例 的 投资 品种 的 估 值 出现 重 大 转变 ,而 基 金 管 理人 为 保 障投 资人 的 利 益,已 决定 延迟 估值 ; 4. 中国证 监会 认定 的其 它情 形。 (五) 基金 会计 核算 1. 基金账 册的 建立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在 基 金 合同 生 效后 , 应按照 双 方 约定 的 同一 记 账方法 和 会 计处 理 原 则, 分 别独 立 地设 置、 登 记和 保 管基 金 的全 套账 册 ,对 双 方各 自 的账 册定 期 进行 核 对, 互 相 监督 , 以保 证 基金 财产 的 安全 。 若双 方 对会 计处 理 方法 存 在分 歧 ,应 以基 金 管理 人 的处 理方法 为准 。 2. 会计数 据和 财务 指标 的核 对 基 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 托 管人应 定 期 就会 计 数据 和 财务指 标 进 行核 对 。如 发 现存在 不 符 ,双 方应及 时查 明原 因并 纠正 。 3. 基金财 务报 表和 定期 报告 的编制 和复 核 基金财 务报 表由 基金 管理 人编制 ,基 金托 管人 复核 。基金 管理 人应 当在 每月 结束后 5 个 工作日 内完 成月 度报 表的 编制 ;在 每个 季度 结束 之 日起 15 个 工作 日内 完成 基 金季度 报告 的编 制并公 告 ;在 上半 年结 束 之日 起60 日内 完成 基金 半 年度报 告的 编制 并公 告 ; 在每年 结束 之日 起 90 日内 完成 基金 年度 报 告的编 制并 公告 。 基金 年 度报告 的财 务会 计报 告应 当经过 审计 。 基 金合同 生效 不足 两个 月的 ,基 金管 理人 可以 不编 制 当期季 度报 告 、半 年度 报 告或者 年度 报告 。 招募说 明书 在基 金合 同生 效后每 六个 月更 新并 公告 一次, 于该 等期 间届 满 后45 日 内公 告。 基金管 理人 应及 时完 成报 表编制 , 将有 关报 表提 供 基金托 管人 复核 。 基金 管 理人应 留足 充 分 的时 间 ,便 于 基金 托管 人 复核 相 关报 表 及报 告。 基 金管 理 人和 基 金托 管人 之 间的 上 述文 件往来 均以 传真 的方 式或 双方商 定的 其他 方式 进行 。 基 金 托 管人 在 复核 过 程中, 发 现 双方 的 报表 存 在不符 时 , 基金 管 理人 和 基金托 管 人 应共 同 查 明原 因 ,进 行 调整 ,调 整 以双 方 认可 的 账务 处 理 方 式为 准 ;若 双 方无 法达 成 一致 以 基金 管 理 人的 账 务处 理 为准 。核 对 无误 后 ,基 金 托管 人在 基 金管 理 人提 供 的月 度报 告 上加 盖 业务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93 章 , 在季 报 、半 年 报和 年报 上 加盖 托 管业 务 部门 公章 或 者出 具 加盖 托 管业 务部 门 公章 的 复核 意 见 书, 双 方各 自 留存 一份 。 如果 基 金管 理 人与 基金 托 管人 不 能于 应 当发 布公 告 之日 之 前就 相 关 报表 达 成一 致 ,基 金管 理 人有 权 按照 其 编制 的报 表 对外 发 布公 告 ,基 金托 管 人有 权 就相 关情况 报证 监会 备案 。 六、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保管 (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内 容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的内 容包括 但不 限于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的名 称和 持有 的基 金份额 。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包括 但不限 于以 下几 类: 1. 基金募 集期 结束 时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2. 基金权 益登 记日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名 册; 3.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登记 日的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名册 ; 4. 每半年 度最 后一 个交 易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 (二)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名 册的提 供与 保管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由基金 注 册 登记 机 构根 据 基金管 理 人 的指 令 编制 和 保管, 基 金 管理 人和基 金托 管人 应分 别保 管与各 自职 责相 关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名册 , 保存 期 不少 于15 年。 如 不能妥 善保 管, 则按 相关 法规承 担责 任。 在 基 金托 管 人要 求 或编 制半 年 报和 年 报前 , 基金 管理 人 应将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名 册 等有 关 资料 送 交 基金 托 管人 , 不得 无故 拒 绝或 延 误提 供 ,并 保证 其 的真 实 性、 准 确性 和完 整 性。 基 金托 管 人 对基 金 份额 持 有人 名册 负 有保 密 义务 。 除法 律法 规 、基 金 合同 和 本协 议另 有 规定 外 ,基 金 托 管人 不 得将 基 金份 额持 有 人名 册 及其 中 的任 何信 息 以任 何 方式 向 任何 第三 方 披露 , 基金 托 管 人应 将 基金 份 额持 有人 名 册及 其 中的 信 息限 制在 为 履行 基 金合 同 和本 协议 之 目的 而 需要 了解该 等信 息的 人员 范围 之内。 七、争 议解 决方 式 因 本 协 议产 生 或与 之 相关的 争 议 ,双 方 当事 人 应通过 协 商 解决 , 但若 自 一方书 面 提 出协 商解决 争议 之日 起 60 日 内 争议未 能以 协商 方式 解决 的 , 则任 何一 方有 权将 争 议提交 位于 北京 的 中 国国 际 经济 贸 易仲 裁委 员 会, 根 据提 交 仲裁 时该 会 现时 有 效的 仲 裁规 则进 行 仲裁 。 仲裁 裁决是 终局 的, 对当 事人 均有约 束力 。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94 争 议 处 理期 间 ,双 方 当事人 应 各 自继 续 履行 基 金合同 和 本 托管 协 议规 定 的义务 , 维 护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合法 权益 。 本协议 适用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法律 并从 其解 释。 八、托 管协 议的 修改 与终 止 (一) 托管 协议 的修 改程 序 本 协 议 经双 方 当事 人 协商一 致 , 可以 书 面形 式 对协议 进 行 修改 。 修改 后 的新协 议 , 其内 容不得 与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有任何 冲突 。 基金 托管 协 议的变 更报 中国 证监 会核 准或备 案后 生 效 。 (二) 基金 托管 协议 终止 出现的 情形 发生以 下情 况, 本托 管协 议终止 : 1. 基金合 同终 止; 2. 本基金 更换 基金 托管 人; 3. 本基金 更换 基金 管理 人; 4. 发生《 基金 法》 、 《运 作办 法》 、 《 试行 办法 》或 其他 法律法 规规 定的 终止 事项 。 二 十二 、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对 本 基 金份 额 持有 人 的服务 主 要 由基 金 管理 人 提供。 以 下 是基 金 管理 人 提供的 主 要 服务 内容 ,基 金管 理人 根据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 需要 和市 场的变 化 ,有 权增 加和 修 改相关 服务 项目 。 (一)客 户服 务中 心电 话服 务 投资人 拨打 基金 管理 人客 服热 线 400-888-8688 ( 全 国免长 途话 费) ,021-31089000 可享 有 如下 服务 : 1. 理财 咨询 人工理 财咨 询、 账户 查询 、投资 人个 人资 料完 善等 。 2. 全天 候 的 7 ×24 小 时电 话自助 查询 (基 金净 值、 账户信 息、 公司 介绍 、产 品介绍 、 交 易费率 等) 。 3.7×24 小 时留 言信 箱 。 若 不在人 工服 务时 间或 座席 繁忙 , 可 留言 , 基金 管理 人会尽 快 在 2 个工 作日 内回 电。 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95 (二)客 户投 诉及 建议 受理 服务 投 资 人 可以 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提 供 的客 户 服务 热 线、书 信 、 电子 邮 件、 传 真等渠 道 对 基金 管理人 和销 售渠 道提 供的 服务进 行投 诉或 提出 建议 。 (三)网 站资 讯服 务 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fund.com )为 投 资 人 提 供 查询 服 务 、 资 讯 服 务 以 及 在线 交 流 的 平台。 (四)联 系基 金管 理人 1. 网址 :www.gtfund.com 2. 电子 邮箱 :service@gtfund.com 3. 客户 服务 热线 :400-888-8688 (全 国免 长途 话费) ,021-31089000 4. 客户 服务 传真 :021-31081700 5. 基金 管理 人办 公地 址: 上海市 虹口 区公 平 路 18 号 8 号楼 嘉昱 大厦 16 层-19 层 邮编:200082 二 十三 、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公告名 称 报纸 日期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董事 、监 事、高 级管 理人 员及 其他 从业人 员子 公司兼 职情 况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6/6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关 于参加 交通 银行基 金申 购费 率优 惠活 动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7/1 国泰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副 总经理 离任 公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 《 证券 日报 》 2014/9/24 关于新 增广 州农 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销 售国 泰基 金旗 下部 分基金 并开 通定期 定额 投资 计划 、转 换业务 及费 率优惠 的公 告 《中国 证券 报》 、 《上 海证 券报》 、 《证券 时报 》 2014/10/22 二 十四 、 招募 说 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 招 募 说明 书 存放 在 本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托 管 人、基 金 代 销机 构 和注 册 登记机 构 的 办公 场 所 ,投 资 人可 在 办公 时间 免 费查 阅 ;也 可 按工 本费 购 买本 招 募说 明 书复 制件 或 复印 件 ,但国泰中国企业境外高收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二号) 96 应以招 募说 明书 正本 为准 。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保证文 本的 内容 与所 公告 的内容 完全 一致 。 二 十五 、 备 查文 件 (一) 备查 文件 目录 1. 中国证 监会 核准 国泰 中国 企业境 外高 收益 债券 型证 券投资 基金 募集 的文 件。 2. 《国泰 中国 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基 金合同 》 。 3. 《国泰 中国 企业 境外 高收 益债券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托 管协议 》 。 4. 法律意 见书 。 5. 基金管 理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6. 基金托 管人 业务 资格 批件 、营业 执照 。 7. 中国证 监会 要求 的其 他文 件 (二) 存放 地点 备查文 件存 放于 基金 管理 人和/ 或基 金托 管人 处。 (三) 查阅 方式 投 资 者 可在 营 业时 间 免费查 阅 备 查文 件 。在 支 付工本 费 后 ,可 在 合理 时 间内取 得 备 查文 件的复 制件 或复 印件 。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12 月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