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上市交易公告书
招商沪深300 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
基金之 地产收益 、 地产进取
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 金 管 理 人: 招 商 基 金管 理 有 限 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中国银行 股 份 有 限 公司
注 册 登 记 人: 中 国 证 券登 记 结 算 有限 责 任 公 司
上 市 地 点 :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上市时间:2014 年 12 月 12 日
公告时间:2014 年 1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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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重要声明与提示 ........................................................... 2
二、基金概览 ................................................................. 2
三、基金的募集与上市交易 ..................................................... 4
四、持有人户数、持有人结构及前十名持有人情况 ................................. 7
五、基金主要当事人简介 ....................................................... 8
六、基金合同摘要 ............................................................ 12
七、基金财务状况 ............................................................ 12
八、基金投资组合 ............................................................ 13
九、重大事件揭示 ............................................................ 15
十、基金管理人承诺 .......................................................... 15
十一、基金托管人承诺 ........................................................ 16
十二、备查文件目录 .......................................................... 16
附件:基金合同摘要 ..........................................................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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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重要 声 明 与提示
招商沪深 300 地产等权重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本基金” ) 之地产收益、
地产进取上市交易公告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以下 简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 号< 上市交易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 和 《深
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的规定编制,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 本
上市交易公告书 (以下简称 “本公告书” ) 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托管人保证本公告中基金财务会计资料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对本基金上市交易及有关事项的意见 ,均不表明对本基金的
任何保证。
本公告书第七节“基金财务状况”未经审计。
凡本公告未涉及的有关内容, 请投资者详细查阅刊登在 2014 年 10 月 31 日 《上海证券
报》 、 《中国证券报》 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 (www.cmfchina.com ) 上公告的《 招
商沪深 300 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
二 、 基金 概 览
1 、基金名称 : 招商沪深 300 地产等权 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 、基金类型 :股票型
3 、基金运作 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4 、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 招商沪深 300 地产等权 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基础份额
(简称 “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 , 场内 简称 “地产分级”, 基金 代码 :161721) 、 招商沪 深 300
地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之 稳健收益类份额(简称“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场
内简称 “地产收益” , 基金代码: 150207 ) 与招商沪深 300 地 产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积极收益类份额(简称“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 ,场内简 称 “地产进取 ” ,基金代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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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208) 。 其 中 ,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1 ∶
1 的比例不变 。
5 、基金存续 期限:不定期
6 、 招商 300 地产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通过场外或场内两
种方式对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进行申购与赎回。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只上市交易,不接受申购与赎回。 招商 300 地 产份额 的场外申购与赎回的场所包括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场外代销机构,投资者可使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放式基金账户,通过基金管理人、场外代销机构办理场外申购、赎回业务。 招商 300 地产
份额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的场所为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
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投资者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即投资者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
户)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场内申购、赎回业务。
7 、份额配对 转换: 份额配对转换是指本基金的 招商 300 地 产份额 与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之间的配对转换, 包括分拆和合并两个方面。 分拆是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两份招商 300 地产份额的 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一份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与一份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的 行为。 合并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一份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与一份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两份招商 300 地 产份额 的
场内份额的行为。
8 、 定期份额折算: 在存续期内 的每个会计年度 (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六个月的除外 ) 的
12 月 15 日 (遇节假日顺延)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和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按照基金合同
中规定的净值计算规则进行净值计算。 对于招商 300 地产A 份额期末的 约定应得收益,即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每 个会计年度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的份额净值超出 1.000 元 部分,将
折算为场内招商 300 地 产份额 分配给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持有人。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持有
人持有的每2 份招商300 地产份额 将按1 份招商300 地产A 份额 获得新增 招商300 地 产份
额的分配。持有场外招商300 地产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式获得新增场外
招商 300 地 产份额 的分配;持有场内 招商 300 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前述折算方
式获得新增场内招商 300 地产份额 的 分配。经过上述份额折算,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的参
考净值和招商300 地产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将相应调整。 在基金份额折算前与折算后, 招
商 300 地产 A 份额和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的份 额配比保持 1 :1 的比例。
9 、 不定期份额折算: 当招商 300 地 产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500 元后, 本基金 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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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对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和招商 300 地产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份
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和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的 比例为 1 :1 , 份额折
算后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和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的参考净值、招商 300 地产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达到 0.250 元后 , 本基金将分 别对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和 招商 300 地 产份额 进行份额折算, 份额折算后本基金
将确保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和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的比例为 1 :1 ,份额折 算后招商 300
地产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和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
值均调整为 1 元。
10、 基金份额 总额: 截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 本基金 的基金份额总额为 357,430,032.92
份, 其中, 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为 302,773,325.92 份,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为 27,328,353 份,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为 27,328,354 份。
11 、基金份 额参考净值 :截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 ,招商 300 地产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为 1.000 元,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1.001 元,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为 0.999 元。
12 、 本次上市 交易的基金份额 场内简称及其基金代码: 地产收益 (基金代码: 150207 ) ,
地产进取(基金代码:150208)
13 、 本次 上市 交易的基金份额总额: 地 产收益 为 27,328,353 份; 地产进取 为 27,328,354
(截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
14 、上市交 易的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15 、上市交 易日期:2014 年 12 月 12 日
16 、基金管 理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7 、基金托 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8 、本次上 市交易的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三 、 基金 的 募集 与 上市 交 易
( 一 ) 上市前 基 金 募集情 况
1 、基金募集 申请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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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4 号
2 、基金合同 生效日:2014 年 11 月 27 日
3 、基金运作 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 、基金合同 期限:不定期
5 、发售日期 :2014 年 11 月 3 日至 2014 年 11 月 21 日
6 、发售价格 :1.00 元人 民币
7 、发售方式 : 场内和场外
8 、发售机构 :
(1 )场内发 售机构 :
本基金的场内发售机构为具有基金代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 名单可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询) 。
(2 )场外发 售机构:
1 ) 直销机构包括本公司的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 招商基金华东机构理财中心 、 招商
基金华南机构理财中心、招商基金养老金及华北机构理财中心 等。
2 ) 代销机构 : 中国银行、 招商银行、 招商证券、 中国银河证券、 申银万国证券、 长 江
证券、中航证券、华安证券、齐鲁证券 、山西证券、中山证券、东海证券、 东吴证券、渤
海证券、中国中投证券、国金证券、国都证券、新时代证券、中国民族证券、 东北证券、
广州证券、 平安证券、 第一创业证券、 中信证券、 中信建投证券、 中信证券 (浙江) 、 中 信
证券(山东) 、 宏源证券、海通证券 (排名不分先后) 。
9 、验资机构 名称: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10、募集资 金总额及入账情况
本基金于 2014 年 11 月 3 日起公开募集, 基金募集工作已于 2014 年 11 月 21 日顺利结
束。 经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 本次募集的 有效认购资金人民币 357,328,551.35 元,
基 金 注 册 登 记 机 构 记 录 的 有 效 认 购 资 金 利 息 转 份 额 人 民 币 101,481.57 元 , 共 计 人 民 币
357,430,032.92 元。 上述资 金及利息折合 357,430,032.92 份基金 份额 。 有效认购资金人民币
357,328,551.35 元已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
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此外,经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认,上述有效认购资金
利息转份额中对应的应收利息人民币 101,481.57 元将于招商 沪深 300 地 产等权重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之后的下一银行季度结息日 (即 2014 年 12 月 20 日) 后 结转入相关账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062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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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本基金 募集备案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 《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及《 招商
沪深 300 地 产等权重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 《 招商沪深 300 地产等权重 指数分
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已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并于 2014 年 11 月 27 日获 书面确认, 基金合同自该日起正
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开始正式管理本基金。
12、 基金合 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总额:357,430,032.92 份
13、本基金 管理人及 基金从业人员持有基金份额 的情况:
份额级别
招商300 地
产 A 份额
招商300 地
产 B 份额
招商 300 地 产份额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运
用固有资 金认购本基金
情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
(单位:份)
- - -
占基金总份额比
例
- - -
其他需要说明的
事项
- - -
募集期间基金管理人的
从业人员认购本基金情
况
认购的基金份额
(单位:份)
- - -
占基金总份额比
例
- - -
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投资和研究部门负责人 、 基金经理 未持有本基金。
(二)本基金 上 市 交易的 主 要 内容
1 、基金上市 交易的核准机构和核准文号:深圳证券交易所深证上[2014]461 号
2 、上市交易 日期:2014 年 12 月 12 日
3 、 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证
券营业部均可参与基金交易。
4 、基金简称 :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基金场内简称:地产收益、 地产进取
5 、交易代码 : 地产收益:150207 、 地产进取:150208
6 、本次上市 交易份额: 地产收益 :27,328,353 份、 地产进取:27,328,354 份
7 、 未上市交易份额的流通规定: 对于托管在场内的招商 300 地产份额 , 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分拆为 地产收益和地产进取即可上市流通;对于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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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在场外的招商 300 地 产份额 ,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符合相关办理条件的前提下,将其跨系
统转托管至深圳证券交易所场内后分拆为 地产收益和地产进取即可上市流通。
8 、基金资产 净值的披露:在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上市交易前
或者开始办理招商 300 地产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 招商 300 地 产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
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与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
四 、 持有 人 户数 、 持有 人 结构 及 前十 名 持有 人 情况
( 一 ) 持有人 户 数
截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 场外 招商 300 地产份额持有人户数为 1,651 户,平 均每户持
有的基金份额为 183,387.84 份;场内 招商 300 地 产份额 持有人户数为 0 户,平均每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为 0 份; 地产 收益 为 411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66,492.34 份; 地产进
取为 411 户 ,平均每户持有的基金份额为 66,492.35 份。
( 二 ) 持有人 结 构
截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 本次上市交易的地产收益 基金份额为 0.00
份,占本次地产收益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0.00% ;个人 资者持有的 本次上市交易的地
产收益基金份额为 27,328,353.00 份, 占本次地产收益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100.00% 。
机构投资者持有的本次上市交易的 地产进取基金份额为 0.00 份, 占 本次 地产进取上市
交 易 基 金 份 额 比 例 为 0.00% ; 个 人 资 者 持 有 的 本 次 上 市 交 易 的 地 产 进 取 基 金 份 额 为
27,328,354.00 份,占本次 地产进取 上市交易基金份额比例为 100.00% 。
( 三 ) 前十名 场 内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情 况 ( 截至 2014 年 12 月 5 日 )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地产收益 占地产收益
的比例(%)
1
王寿礼 1,500,131.00 5.49%
2
李军 1,300,024.00 4.76%
3
杨磊 1,000,019.00 3.66%
4
赵桂华 650,051.00 2.38%
5
朱福源 529,532.00 1.94%
6
王豪 511,029.00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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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李德永 500,029.00 1.83%
8
衡思宇 500,010.00 1.83%
9
赵晶晶 500,010.00 1.83%
10
高凤华 500,010.00 1.83%
11
沈春菊 500,010.00 1.83%
合计
7,990,855.00 29.25%
序号 持有人名称(全称) 持有地产进取 占地产进取
的比例(%)
1
王寿礼 1,500,131.00 5.49%
2
李军 1,300,024.00 4.76%
3
杨磊 1,000,019.00 3.66%
4
赵桂华 650,050.00 2.38%
5
朱福源 529,532.00 1.94%
6
王豪 511,030.00 1.87%
7
李德永 500,029.00 1.83%
8
魏琼霞 500,010.00 1.83%
9
衡思宇 500,009.00 1.83%
10
赵晶晶 500,009.00 1.83%
11
高凤华 500,009.00 1.83%
12
沈春菊 500,009.00 1.83%
合计
8,490,861.00 31.08%
注:以上信息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持有人信息编制。
五 、 基金 主 要当 事 人简 介
(一) 基金管 理 人
1 、公司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光华
总经理:许小松
设立日期:2002 年12 月27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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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设立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工商登记注册的法人营业执照文号: 企合国字第 000976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服热情:400-887-9555
传真: (0755 )83076974
2 、股东及其 出资比例
管理人股东名称 占注册资本比例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5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5%
3 、内部组织 结构及职能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 ,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董事会办公室、投资管
理一部、固定收益投资部、交易部、研究部、投资管理二部、投资管理三部、投资管理四
部、全球量化投资部、渠道管理部、市场部、互联网金融部、产品研发部、国际业务部、
机构理财部、信息技术部、基金核算部、基金事务部、法律合规部、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办公室、 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等 23 个职能部门, 并设有北京分公司、 上海分公司、 成都分
公司等分支机构。
各部门主要职能如下: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董事会相关工作。
投资管理一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股票投资。
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固定收益产品的投资。
交易部:负责公司所有产品的交易管理工作。
研究部:负责宏观、策略、行业和公司研究。
投资管理二部:负责专户产品的投资。
投资管理三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股票投资。
投资管理四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原则进行投资股票投资。
全球量化投资部:负责量化产品和指数产品的投资。
渠道管理部:负责基金的渠道销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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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部:负责营销策划、客户服务、市场推广等工作。
互联网金融部:负责互联网金融平台的搭建、对接与产品的销售等工作。
产品研发部:负责产品研发、申报等工 作。
国际业务部:负责海外基金产品的投资研究。
机构理财部:负责机构销售业务。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电脑信息技术的开发、维护及基金后台运作支持工作。
基金核算部:负责公司基金的会计核算、估值。
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基金的注册登记、资金清算。
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公司和基金运作合规性监察、稽核审计、法务支持及日常信息披
露事宜。
风险管理部:负责对公司日常营运进行风险管理及风险检查;负责投资业绩评价。
总经理办公室:负责文档、印鉴管理,公司品牌建设、市场调研以及其他行政工作。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
财务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相关工作。
各分公司:负责所辖区域内销售渠道的开发、维护。
4 、人员情况
截至 2014 年9 月 30 日, 公司共有员工 262 人, 其中 228 人 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
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5 、信息披露 负责人及咨询电话:
欧志明, (0755 )83196401。
6 、基金管理 业务情况
本基金管理公司目前管理 44 只基金 , 其中封闭式基金 1 只: 招 商信用添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开放式基金 43 只。
7 、本基金基 金经理简介
罗毅, 男, 中国国籍, 经济学硕士。2007 年加 入华润 (深圳) 有限公司, 从事商业地
产投资项目分析及营运管理工作;2008 年4 月加 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从事养老金产
品设计研发、 基金市场研究、 量化选股研究及指数基金运作管理工作, 曾任高级经理、ETF
专员, 现任上证消费 80 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 深证电子信息传媒
产业(TMT )5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及其联接基金、招商沪深 300 高贝 塔指数
分级证券投资基金、招商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沪深 300 地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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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二) 基金托 管 人
1 、基金托管 人概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 】24 号
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李爱华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客服电话:95566
传真: (010 )66594942
2 、主要人员 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 , 现有员工 110 余人, 大部 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 %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3 、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4 年9 月30 日 , 中国银行已托管 293 只 证券投资基金, 其中境内基金 268 只,
QDII 基金 25 只,覆盖了 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
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 三 ) 基金验 资 机 构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 1 号东 方广场东二办公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姚建华
电话:(0755 )2547 1000
传真:(0755 )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黄小熠
联系人: 蔡正 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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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 基金 合 同摘 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
七 、 基金 财 务状 况
( 一 ) 基金募 集 期 间费用
本次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资产中支付。
( 二 ) 基金上 市 前 重要财 务 事 项
本基金发售后至上市交易公告书公告前无重要财务事项发生。
( 三 ) 基金资 产 负 债表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4 年 12 月5 日,本 基金的资产负债表如下: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招商沪深 300 地产等权重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4 年 12 月 5 日
单 位:人民币元
资产
本报告期末
2014 年 12 月 5 日
资 产 :
银行存款
16,792,512.25
结算备付金 1,695,000.00
存出保证金
-
交易性金融资产 -
其中:股票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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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3
债券投资
-
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
-
基金投资
-
衍生金融资产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39,000,000.00
应收证券清算款
45,266.37
应收利息
31,276.79
应收股利
-
应收申购款
-
其他资产
101,776.16
资产合计
357,665,831.5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负债:
短期借款
-
交易性金融负债
-
衍生金融负债
-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
应付证券清算款
-
应付赎回款
-
应付管理人报酬
48,973.56
应付托管费
9,794.72
应付销售服务费 -
应付交易费用
-
应付税费
-
应付利息
-
应付利润
-
其他负债
1,567.03
负债合计
60,335.31
所有者权益:
实收基金
357,430,032.92
未分配利润
175,463.34
所有者权益合计
357,605,496.26
负债与持有人权益总计 357,665,831.57
注:截至 2014 年 12 月5 日,招商 300 地产份额净 值 1.000 元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净值
1.001 元、 招 商 300 地产B 份额净值0.999 元 , 招 商 300 地产 份额 302,773,325.92 份、 招
商 300 地产A 份额27,328,353.00 份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27,328,354.00 份。
八 、 基金 投 资组 合
截至公告前两个工作日即 2014 年12 月 5 日(以 下称“报告期末” ) ,本 基金的投资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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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4
合如下:
( 一 ) 报告期 末 基 金资产 组 合 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
资产 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39,000,000.00 94.78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8,487,512.25 5.17
6 其他资产
178,319.32 0.05
7 合计
357,665,831.57 100.00
( 二 ) 报告期 末 按 行业分 类 的 股票投 资 组 合
1 、 报 告期 末指 数 投 资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 、 报 告期 末积 极 投 资按行 业 分 类的股 票 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三 )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序的 前 十 名股票 投 资 明细
1 、 报 告期 末指 数 投 资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十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 、 报 告期 末积 极 投 资按公 允 价 值占基 金 资 产净值 比 例 大小排 序 的 前五名 股 票 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 四 ) 报告期 末 按 债券品 种 分 类的债 券 投 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五 )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名的 前 五 名债券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 六 ) 报 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名的 前 十 名资产 支 持 证券投 资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 七 ) 报告期 末 按 公允价 值 占 基金资 产 净 值比例 大 小 排名的 前 五 名权证 投 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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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 投资组 合 报 告附注
1 、 报告期末 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不存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 本基金投 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管理人从制
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 、其他各项 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45,266.37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31,276.79
5 应收申购款 -
6 其他应收款 101,776.16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78,319.32
( 九 ) 报告期 末 持 有的处 于 转 股期的 可 转 换债券 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 十 ) 报告期 末 前 十名股 票 中 存在流 通 受 限情况 的 说 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九 、 重大 事 件揭 示
本基金自合同生效至上市交易期间未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有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十 、 基金 管 理人 承 诺
本基金管理人就本基金上市交易之后履行管理人职责做出如下承诺:
1 、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 其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
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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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真实、 准确、 完整和及时地披露定期报告等有关信息披露文件, 披露所有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并接受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3 、 在知悉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的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
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后,将及时予以公开澄清。
十 一 、基 金 托管 人 承诺
基金托管人就基金上市交易后履行托管人职责做出承诺:
1 、 严格遵守 《基金法》 及 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
部,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 事宜。
2 、 根据 《基 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的规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 基 金
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核查。
3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 《基金法》 及其他证券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的规定,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4 、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将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 二 、备 查 文件 目 录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
阅以下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沪深 300 地产 等权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的文件
2 、《招商沪深 300 地产等权 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 、《招商沪深 300 地产等权 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4 、《招商沪深 300 地产等权 重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代销协议》
5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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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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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12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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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件 :基 金 合同 摘 要
(一)基金合 同 当 事人及 其 权 利义务
1 、基金管理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依法募 集基金;
(2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根据法 律法 规和《 基金 合同》 独立 运用并 管理 基金
财产;
(3 )依照 《 基金合 同》 收取基 金管 理费以 及法 律法规 规定 或中国 证监 会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4 )销售基 金份额;
(5 )召集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据 《 基金合同》 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 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 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择、 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 或 委托其 他符 合条件 的机 构担任 基金 登记机 构办 理基金 登记 业务并 获得 《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 《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 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 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以基金 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 选择 、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 在符 合有关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 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 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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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依法 募 集基金 ,办 理或者 委托 经中国 证监 会认定 的其 他机构 代为 办理基 金份 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 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
(4 )配备 足 够的具 有专 业资格 的人 员进行 基金 投资分 析、 决策, 以专 业化的 经营 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保 证所 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 进行
证券投资;
(6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 金财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 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取适 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
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 赎
回的价格;
(9 )进行基 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 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 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金法》 、 《 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 《基 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 定受理招商 300 地产份额 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 《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 定保存 基金 财产管 理业 务活动 的会 计账册 、报 表、记 录和 其他相 关资 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 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 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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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0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 基金托管人 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
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 当基金 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 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 管理人 在募 集期间 未能 达到基 金的 备案条 件, 《 基金合 同》 不能生 效, 基金
管理人承 担 全部募集 费 用,将已 募 集资金并 加 计银行同 期 存款利息 在 基金募集 期 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 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托管 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 基 金合同 》生 效之日 起, 依法律 法规 和《基 金合 同》的 规定 安全保 管基 金财
产;
(2 )依《 基 金合同 》约 定获得 基金 托管费 以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监 管部 门批准 的其 他费
用;
(3 )监督 基 金管理 人对 本基金 的投 资运作 ,如 发现基 金管 理人有 违反 《基金 合同 》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据相 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 )提议召 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 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4 、基金托 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 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 专 门的基 金托 管部门 ,具 有符合 要 求 的营业 场所 ,配备 足够 的、合 格的 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 健 全内部 风险 控制、 监察 与稽核 、财 务管理 及人 事管理 等制 度,确 保基 金财
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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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1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 据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及其他 有 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 基 金财产为 自 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 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 定 开设基 金财 产的资 金账 户和证 券账 户,按 照《 基金合 同》 的约定 ,根 据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 基 金商业秘 密 ,除《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及 其 他有关规 定 另有规定 外 ,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招商 300 地产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与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的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9 )办理与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 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 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
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 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 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依据 《基金法》 、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 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 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 其
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 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 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
(21)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 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5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 金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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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参与分 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照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与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招商 300 地产份额 ;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 份
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 或 者委派 代表 出席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审 议事 项行
使表决权;
(6 )查阅或 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 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 金 管理人 、基 金托管 人、 基金服 务机 构损害 其合 法权益 的行 为依法 提起 诉讼
或仲裁;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 、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 、 《运作 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 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
(2 )了解所 投资基金产品,了解 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 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 )不从事 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 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 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二 ) 基金份 额 持 有人大 会 召 集、议 事 及 表决的 程 序 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事项应分别由 招商 300 地产份额、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与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独立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对
应的份额级别内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 、当出现或 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 金合同;
(2 )更换基 金管理人;
(3 )更换基 金托管人;
(4 )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
(5 )提高 基 金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的报酬 标准 (法律 法规 ,或基 金合 同 ,或 中国 证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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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3
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6 )变更基 金类别 ;
(7 )本基金 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 基 金投资 目标 、范围 或策 略 (法 律法 规、中 国证 监会另 有规 定或基 金合 同另
有约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
(10)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 或合计代表 招商 300 地 产份额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与招商 300 地产 B 份
额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2)对基 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 法规、 《基 金 合同》 或中 国证监 会规 定的其 他应 当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的事项。
2 、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 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及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 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招商 300 地 产份额 的申购费率、调低赎
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
(4 )因相应 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基 金 合同的 修改 对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利益 无实质 性不 利影响 或修 改不涉 及基 金合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 )经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7 )经中 国 证监会 允许 ,基金 管理 人、基 金注 册登记 机构 、销售 机构 在法律 法规 规定
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规则;
(8 )按照法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3 、会议召集 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 )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 召开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基金 托 管人认 为有 必要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 应当向 基金 管理人 提出 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 由基金托管
人自行召集。
(4 ) 单独或 合计代表 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与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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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4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
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
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计代表 招商 300 地产份额、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与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
集,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
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
(5 ) 单独或 合计代表 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与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而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 单独或合
计代表招商 300 地产份额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与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各自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
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
得阻碍、干扰。
(6 ) 基金份 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 方式 和权益登记日。
4 、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 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 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 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 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 )有权出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权委托 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 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 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 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 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取 通 讯开会 方式 并进行 表决 的情况 下, 由会议 召集 人决定 在会 议通知 中说 明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表
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 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授权他人表决。
(3 )如召 集 人为基 金管 理人, 还应 另行书 面通 知基金 托管 人到 指 定地 点对表 决意 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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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5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5 、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现场 开 会。由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本人出 席或 以代理 投票 授权委 托书 委派代 表出 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 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 席 会议者 持有 基金份 额的 凭证、 受托 出席会 议者 出具的 委托 人持有 基金 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 ) 经核对, 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招商 300
地产份额、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与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益登记日各
自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 。
(2 )通讯 开 会。通 讯开 会系指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将其对 表决 事项的 投票 以书面 形式 或会
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 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
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 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 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 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 )会议召 集 人按基 金合 同规定 通知 基金托 管人 (如果 基金 托管人 为召 集人, 则为 基金
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 在基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
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 不影响表决效
力;
3 )本人直 接 出具 表 决意 见 或授 权他 人代表 出具 表决意 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持 有的
招商 300 地 产份额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与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不小 于在权益登记日各自
基金份额的 50% (含 50% ) ;
4 )上述第 3 )项中 直接 出具 表 决意 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 受托代 表他 人出具 表决 意见
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 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 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书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 会 议 通 知 的 规
定, 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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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6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 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与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各自份额 二分之一以上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持有人的基 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招商 300 地 产份额 、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与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各 自份额 三分之一以上的持有人参加, 方可召
开。
(4 ) 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
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6 、议事内容 与程序
(1 )议事内 容及提 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金 合同》 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
止《基金 合 同》 、更换 基 金管理人 、 更换基金 托 管人、与 其 他基金合 并 、法律法 规 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 )议事程 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 8 条 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招商 300 地产份额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与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各自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合计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
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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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7
称) 、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 委托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 )
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 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后
5 个工作日内 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7 、表决
招商 300 地 产份额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与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对应份额级别内享 有平等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般决 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 招商 300 地产份额 、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与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 )
通过方为 有 效;除下 列 第(2 )项 所 规定的须 以 特别决议 通 过事项以 外 的其他事 项 均以一般
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别决 议, 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 招商 300 地产 份额 、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与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 的各自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 基金
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
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 表决意见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
决。
8 、计票
(1 )现场开 会
1 )如大会 由 基金管 理人 或基金 托管 人召集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的主 持人应 当在 会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与 大 会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 或大会虽然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 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 会 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票人 应 当在基 金份 额持有 人表 决后立 即进 行清点 并 由 大会主 持人 当场公 布计 票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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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8
3 )如果会 议 主持人 或基 金份额 持有 人 或代 理人 对于提 交的 表决结 果有 怀疑, 可以 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 进行重新清点 。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 )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
计票的效力。
(2 )通讯开 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9 、生效与公 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 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 作日内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 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应 当 执 行 生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决
议。 生效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
约束力。
10、 本部分 关于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调整, 无需
召开份额持有人大会。
( 三 ) 基金收 益 与 分配
1 、基金利润 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 的余额。
2 、基金可供 分配利润
基 金 可 供 分 配 利 润 指 截 至 收 益 分 配 基 准 日 基 金 未 分 配 利 润 与 未 分 配 利 润 中 已 实 现 收 益
的孰低数。
3 、基金收益 分配原则
在存续期内, 本基金 (包 括招商 300 地产份额、 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 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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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9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如果终止招商 300 地产 A
份额与招商 300 地产 B 份额的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收
益分配。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 四 ) 基金费 用 与 税收
1 、基金费用 的种类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 理费;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 指数使用费;
(4 )基金上 市费用;
(5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 ) 《基金 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仲裁费 和诉讼费;
(7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 )基金的 证券交易费用;
(9 )基金的 银行汇划费用;
(10)证券 账户开户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用 ;
(11 )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 、基金费用 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 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 年 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1% ÷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 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 支付日期顺延。
(2 )基金托 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 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 按月支付。 经基金 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核对一致后,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首日起 2-5 个工 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托
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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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0
(3 )基金的 指数使用费
本基金作为指数基金, 需根据与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向中
证 指 数 有 限 公 司 支 付 指 数 使 用 费 。 通 常 情 况 下 , 指 数 使 用 费 按 照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0.02% 的年费 率进行计提,且收取下限为每季人民币 5 万元 (即不足 5 万元部分按照 5 万元
收取) ,计费 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
计算方法如下:
H =E ×0.02%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使用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 每季支付一次,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数
使用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于每年 1 月、4 月、7 月、10 月的前十个工作日内
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中证指数有限公司上一季度的指数使用费。
上述 “1 、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3)-(11 ) 项 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 、不列入基 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基金 管 理人和 基金 托管人 因未 履行或 未完 全履行 义务 导致的 费用 支出或 基金 财产
的损失;
(2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 合同 》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其他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可根据基金 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
管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 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 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法 律 法规或中 国 证监会另 有 规定的除 外) ;调低基 金 管理费率 、 基 金托管 费 率或基金
销售费率等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 理人 必须最 迟于 新的费 率实 施日前 2 日在至少 一种 指定媒 体 和 基金管 理人 网站
上公告。
5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 五 ) 基金的 投 资
1 、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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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1
本基金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资, 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 实
现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 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保持基金
净值收益率与业绩基准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0.35% ,年跟踪 误差不超过 4% 。
2 、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包括沪深 300 地 产等权重指数的成份股、 备
选成份股、 股票、 股指期货、 债券、 债券回购等固定收益投资品种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
会允许本 基 金投资的 其 他金融工 具 (但须符 合 中国证监 会 的相关规 定) 。本基金 投 资于股票
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 资于沪深 300 地产等权 重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
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且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本 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
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 、投资禁止 行为与限制
(1 )禁止行 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
2 )违反规定 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 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 基金份额, 但是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 )从事内幕 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 )法律、行 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 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2 )投资组 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投 资于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投资于 沪深 300 地 产等权重指数
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的资产不低于股票资产的 90% ,且不低 于非现金资产的 80% ;
2 )本基金 参 与股票 发行 申购, 本基 金所申 报的 金额不 超过 本基金 的总 资产, 本基 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3 )本基金 在 任何交 易日 日终, 持有 的买入 股指 期货合 约价 值,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 净值
的 10% ;本 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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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2
券) 、权证 、 资产支持 证 券、买入 返 售金融资 产 (不含质 押 式回购) 等 ;本基金 在 任何交易
日 日 终 , 持 有 的 卖 出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持 有 的 股 票 总 市 值 的 20% ; 本 基金 在 任 何
交易日内交易 (不包括平仓) 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 本基 金 所 持 有 的 股 票 市 值 和 买 入 、 卖 出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价 值 , 合 计 ( 轧 差 计 算 ) 不
低于基金资产的 85% , 且不得超过基金资产的 100% ; 本基金 每个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
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
4 )本基金 投 资权证 ,在 任何交 易日 买入的 总金 额,不 超过 上一交 易日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0.5% , 基金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 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基金托
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 10% 。投资于其 他权证的投资比例,
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5 )本基金不 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 )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因证券、 期货 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 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
金管理人 之 外的因素 致 使基金投 资 比例不符 合 上述规定 投 资比例的 , 基金管理 人 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 理人 应当自 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比 例符合 基金 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 但需
提前公告,不需要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
( 六 ) 基金的 财 产
1 、基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 有价 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2 、基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3 、基金财产 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 、 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4 、基金财产 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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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3
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 务不
得相互抵销。
( 七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和 终 止
1 、 《 基金合 同 》的变更
(1 )变更 基 金合同 涉及 法律法 规规 定或本 合同 约定应 经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决议 通过
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 基金合 同》 变更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决 议经 报中国 证监 会 备案 生效 后方
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起在 指定媒体公告。
2 、 《 基金合 同 》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 合同 》应当终止:
(1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 基金 合同 》约定的其他情形;
(4 )相关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八 ) 争议的 处 理 和适用 的 法 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仲裁费和律师费
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 理期 间, 《 基金 合 同》当 事人 应恪守 各自 的职责 ,继 续忠实 、勤 勉、尽 责地 履行
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 同 存 放地和 投 资 者取得 基 金 合同的 方 式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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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交易公告书
11-1-34
和营业场所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