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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债优先(150188)

转债优先:关于办理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的公告查看PDF公告

 
关于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办理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的公告 
 
根据《招商 可转债分级 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 (以 下简称“基 金合同” ) “二 十
一、 基金份额折算” 的相关规定, 当招商可转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 基
金” )之基础 份额(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达到 1.400 元后, 本基金将进行不定
期份额折算。 
截至 2014 年 12 月 8 日, 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461 元, 达 到基金合同规
定的不定期份额折算条件。 根据基金合同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 本基 金将以 2014 年 12 月 9 日为基准日办理不定期份额折算业务。 相
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 
本次不定期份额折算的基准日为 2014 年 12 月 9 日。 
二、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基准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之基础份额 (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和场内
份额的合计,基金代码:161719 , 场内简称:转债 分级) 、 招商可转债 A 份额(场内简称:
转债优先,基金代码:150188 )和招 商可转债 B 份额(场内简称:转债进取,基金代码:
150189)。 
三、基金份额折算方式 
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 1.400 元后, 本基 金将分别对招商转债 A 份额、 招商
转债 B 份额 和招商可转债份额进行份额折算,份额折算后本基金将确保招商转债 A 份额和
招商转债 B 份额的比例为 7:3 , 份额 折算后招商转债 A 份额和招商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
考净值、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 元。 
当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基金净值达到 1.400 元后, 招商转债 A 份额、 招商转债 B 份额、 招
商可转债份额三类份额将按照如下公式进行份额折算: 
(1 )招商可转债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场外招商可转债份额, 场内招商可转债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 得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000 . 1 前 基础 前 基础 后 基础 NUM NAV NUM ? ? 其中:


前 基础 NAV 为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净值 前 基础 NUM 为折算前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后 基础 NUM 为折算后原招商可转债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招商可转债份额的份额数 招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截尾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招商可 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以及招商转债 A 份额、招商转债 B 份额 折算成招 商可转债份额的场内份额数均取整计算(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在 实 施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时 , 折 算 日 折 算 前 招 商 可 转 债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 招 商 转 债 A 份额和招商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等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2 )招商转债 A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 )份额折算前招商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与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相等; 2 ) 招商转债 A 份额持有人份额折算后获得新增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数, 即基金份额 参考净值超出 1 元以上 的部分全部折算为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前 后 A A N N UM UM ? 招商转债 A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招商 可转债份额数量=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A A NAV NUM 其中: 前 A NAV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 A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前 A NUM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商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 (3 )招商转债 B 份额 份额折算原则: 1 )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 B 份额与招商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保持 3:7 配比 ; 2 ) 份额折算 前招商转债 B 份额的资产净值与份额折算后招商转债 B 份额的资产净值及 新增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资产净值之 和相等;


3 ) 份额折算 前招商转债 B 份额的持有人在份额折算后将持有招商转债 B 份额与新增场 内招商可转债份额。 后 后 UM * 7 / 3 UM A B N N ? 招商转债 B 份额持有人新增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数量 = 000 . 1 000 . 1 ) ( 前 前 ? ? B B NAV NUM 其中: 前 B NAV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


前 B NUM 为折算前招商转债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B NUM 为折算后招商转债 B 份额的份额数 后 A NUM 为折算后招商转债 A 份额的份额数 (4 )举例 某投资人持有招商可转债份额、 招商可转债 A 份额和招商可转债 B 份额分别为 100,000 份,70,000 份和 30,000 份,在本基金的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假设三类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如下表所示 (为便于投资者理解, 此处采用假设的净值进行计算; 基准日折算前准确的 净值以当日 日终基金管 理人计算并 经托管人复 核的净值为 准) ,折算后 ,招商可转 债份额、 招商可转债 A 份额和招商可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均调整为 1.000 元。


折算前 折算后


基金份额净值 (假设值,元) 基金份额 数(份) 基金份额净值 (假设值,元) 基金份额数(份) 招商可转 债份额 1.400 100,000 1.000 140,000 招商可转 债 A 份额 1.019 70,000 1.000 70,000 份招 商可转债 A 份额+ 新 增 1330 份招 商可转债份额 招商可转 债 B 份额 2.289 30,000 1.000 30,000 份招 商可转债 B 份额+ 新 增 38670 份 招商可转债份额 四、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1 、 不定期份额折算基准日 (即 2014 年 12 月 9 日) , 本基金暂停办理申购 (含定期定额 投资,下 同) 、赎回、转托管(包括系统内转托管、跨系统转托管,下同) 、配对转 换业务; 招商可转债 A 份额和招商可转债 B 份额正常交易;基准日日终,基金管理人将计算基金份 额净值及份额折算比例。 2 、不定期份 额折算基准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即 2014 年 12 月 10 日) , 本基金将暂停 办理申购、赎回、转托管、配对转换业务;招商可转债 A 份额和招商可转债 B 份 额将于该 日停牌一天;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及基金管理人将完成份额登记确认及份额折算。 3 、不定期份 额折算基准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即 2014 年 12 月 11 日) , 基金管理人将 公告份额折算确认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查询其账户内的基金份额;招商可转债 A 份 额和招商可转债 B 份额将于该日上午 9:30-10:30 停牌一小时 , 并于上午 10:30 之后复 牌; 自 该日起,本基金恢复办理申购、赎回、转托管、配对转换业务。


4 、 根据深圳 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和申购赎回实施细则》 , 2014 年 12 月 11 日招商可转债 A 份额和 招商可转债 B 份额即时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 2014 年 12 月 10 日的招商可转债 A 份额和招商可转债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四舍五入至 0.001 元) 。 五、重要提示 1 、 本基金招商可转债 A 份额表 现为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但在不定期份额折 算后,原招商可转债 A 份额持有人将持有招商可转债 A 份额和招商可转债份额,由持有单 一的较低风险收益特征份额变为同时持有较低风险收益特征份额与较高风险收益特征份额, 风险收益特征将发生变化, 预期收益实现的不确定性将会增加; 此外, 招商可转债份额份额 净值将随市场涨跌而变化,因此原招商可转债 A 份额持有人还可能会承担因市场下跌而遭 受损失的风险。 2 、招商可转债 B 份额表现为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但在不定期份额折算后,原招商 可转债 B 份额持有人将同时持有高风险收益特征招商可转债 B 份额与较高 风险收益特征招 商可转债份额, 风险收益特征将发生变化, 且折算后其杠杆倍数将大幅提升, 由目前的杠杆 恢复到初始的 3.33 倍杠 杆水平。此外,招商可转债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参考净值随市场涨跌 而增长或者下降的幅度也会增加。 3 、 由于招商可转债 A 份额和招商可转债 B 份额折算前可能存在折溢价交易情形, 不定 期份额折算后,招商可转债 A 份额 和招商可转债 B 份额折 溢价水平可能发生变化。特提请 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 、 原招商可 转债 A 份额和招商可转债 B 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办理配对转换业务将此次折 算获得的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分拆为招商可转债 A 份额和招商可转债 B 份额。 5 、折算后, 本基金招商 可转债份额 的份额数量 会增加。根 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相 关业 务规则,场内份额数将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 1 份) ,舍去 部分计入基金资产,持有极小数 量招商可转债 A 份额、 招商可转债 B 份额和场内招商可转债份额的持有人,存在折算后份 额因为不足 1 份而导致相 应的资产被强制归入基金资产的风险。 6 、此次基金 份额折算基 准日不是触 发折算阀值 当日,折算 基准日的招 商可转债份 额净 值与折算阀值 1.400 元可 能有一定差异。 7 、基金管理 人承诺以诚 实信用、勤 勉尽责的原 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 基金 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知晓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敬 请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