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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富快钱(159005)

添富快钱:招募说明书查看PDF公告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基 金管 理 人 :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份有限公司


基 金 托管 人 : 中 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 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 2014 年 9 月 2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4】 100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 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 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拟认购 (或申购) 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 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 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 险, 等等。 本基金是 货币市场 基金, 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的 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 投资人应充分考虑 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并对于认购 (或申购) 基金的意愿、 时机、 数 量等投资行 为作出独立决策。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 买者自负 ” 原则, 在投资人 作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 由投资人自行 负责。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及本基金相关业务规则, 本基金每日将设定 可接受的申购、 赎回申请上限, 对于超出设定额度上限的申购、 赎回申请, 基金 管理人有权予以拒绝。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 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 、 基 金管理 人 9 四 、 基 金托管 人 21 五 、 相 关服务 机 构 27 六 、 基 金份额 的 分 类 29 七 、 基 金的募 集 31 八 、 基 金合同 的 生 效 35 九 、 基 金份额 的 折 算 36 十 、 基 金份额 的 交 易 37 十 一 、 基金份 额 的 申购、 赎 回 38 十 二 、 基金的 投 资 47 十 三 、 基金的 财 产 54 十 四 、 基金资 产 的 估值 55 十 五 、 基金的 收 益 与分配 59 十 六 、 基金费 用 与 税收 61 十 七 、 基金的 会 计 与审计 63 十 八 、 基金的 信 息 披露 64 十 九 、 风险揭 示 70 二 十 、 基金合 同 的 变更、 终 止 与基金 财 产 的清算 73 二 十 一 、基金 合 同 的内容 摘 要 75 二 十 二 、基金 托 管 协议的 内 容 摘要 91 二 十 三 、对基 金 份 额持有 人 的 服务 108 二 十 四 、招募 说 明 书的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110 二 十 五 、备查 文 件 111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 、 《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 《货 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 《汇 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 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 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 并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本基金 投资人 自依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 其持有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 投资人欲了解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汇添富收益快 钱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汇添富 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 、 基 金 合同 : 指 《 汇添 富 收 益 快 钱 货 币 市 场基 金 基 金 合同 》 及 对 基金 合 同 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 、 托 管 协议 : 指 基 金管 理 人 与 基金 托 管 人 就本 基 金 签 订之 《 汇 添 富收 益 快 钱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 、 招 募 说明 书 或 本 招募 说 明 书 :指 《 汇 添 富收 益 快 钱 货币 市 场 基 金 招募说 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 、 基 金 份额 发 售 公 告: 指 《 汇 添富 收 益 快 钱货 币 市 场 基金 基 金 份 额发 售 公 告》 8 、 上 市 交易 公 告 书 :指 《 汇 添 富收 益 快 钱 货币 市 场 基 金基 金 份 额 上市 交 易 公告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 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 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 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 15 、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机 构 : 指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和/ 或 中 国 银 行 业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1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8、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9、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 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21、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2、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24、基金代销机构:指发售代理机构和/ 或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25、 发售代理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 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在募集期间代理本基金发售业务的机构


26、 申购赎回代理券商: 指符合 《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 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代理办理本基金申购、 赎回业务的 证券公司,又称为代办证券公司


27、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 人 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 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28、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或接受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委 托 代 为 办 理 登 记 业 务 的 机 构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 29、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的 日期 30、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1、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32、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3、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4、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 、 交易或其他业务 申请的开放日 35、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36、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 交易 或其他业务的工作 日 37、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 、交易或其他 业务的时间段 38、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以 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对价向基金管理人 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0、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获得申购赎回清单所规定对价 的行为 41、 申购赎回清单: 指由基金管理人编制的用以公告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等 信息的文件


42 、 申 购对 价 : 指 投资 者 申 购 基金 份 额 时 ,根 据 基 金 合同 和 招 募 说明 书 规 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3. 、 赎 回 对 价 :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赎 回 基 金 份 额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基 金 合 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应交付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44 、 巨 额 赎 回 : 指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 基 金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 45、元:指人民币元 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票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7、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8、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百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9、7 日年化收益率:指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0、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1、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 份额数量, 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 务费用, 因此形成不 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2、 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 份额类别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 金份额类别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类别 53、 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级基 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 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54、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 有价证券及票据价值 、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6、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7、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8、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介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 59、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 三 、 基 金 管理 人 ( 一 ) 基 金管 理 人 简 况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 6 幢 538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楼 22 楼


法定代表人:林利军


成立时间:2005 年 2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 1 亿元


联系人:李文 联系电话: (021)28932888


股东名称及其出资比例: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7%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26.5%


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26.5%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1、董事会成员 潘 鑫 军 先 生, 董 事 长 。国 籍 : 中 国,1961 年 出 生 , 澳 门科 技 大 学 工商 管 理 硕士。 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长。 历任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分行长宁支行党委书记、 行长兼国际机场支行党支部书记, 东方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党委书记、董事长兼总裁 。 肖顺喜先生,董事。国籍:中国,1963 年出生,复旦大学 EMBA 。现任东 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东航国际控股 (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东航期货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 东航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等。 陈 保 平 先 生, 董 事 。 国籍 : 中 国 ,1953 年 出 生 。 华 东 师范 大 学 中 国语 言 文 学 专 业 学 士 , 南 洋 交 大 EMBA , 高 级 编 审 。 现 任 上 海 市 市 人 大 代 表 ( 教 科 文 委 员会专业委员) 、 市委 宣传部新闻阅评督查组组长、 上海市新闻工作者协会副主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 席, 新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外滩画报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 上海文汇新 民进修学院董事长。 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社长、 党委副书记, 新民晚报社 总编辑、 党委副书记,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副社长、 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 资公司总经理、 新民晚报社副总编辑, 上海青年报社编辑、 记者、 部 主任、 副总 编, 上海三联书店总编辑、 沪港三联副董事长, 上海文艺出版总社党委书记、 副 社长、总编辑等。 林 利 军 先 生, 董 事 , 总经 理 。 国 籍: 中 国 ,1973 年出生,美国哈佛 大学商 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复旦大学世界经济系硕士 。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 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 历任上海证券交易所办公 室主任助理、 上市部总监助理, 曾任职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筹备工作组, 哈佛大 学毕业后就职于美国道富金融集团 (State Street Global Advisor ) 从事 投资和风险 管理工作。 韦杰夫(Jeffrey R. Williams )先生,独立董事。国籍:美国,1953 年出生, 哈佛大学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 , 哈佛大学肯尼迪政府学院资深访问学者 。 历任美 国花旗银行香港分行副总裁、 深圳分行行长, 美国运通银行台湾 分行副总裁, 台 湾美国运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渣打银行台湾分行总裁, 深圳发展银行行 长,哈佛上海中心董事总经理。 蔡 来 兴 先 生, 独 立 董 事, 国 籍 : 中国 ,1942 年 出 生 , 上海 同 济 大 学学 士 。 现任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 , 中国国学中心顾问 。 曾任上海市委、 市政府副秘 书长, 香港上海实业集团董事长, 香港上海实业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 。 第九、 十、 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经济委员会委员。 杨燕青女士, 独立董事, 国籍: 中 国,1971 年出生, 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 现 任 《 第 一财 经 日 报 》副 总 编 辑 ,中 欧 陆 家 嘴国 际 金 融 研究 院 特 邀 研究 员 , 《 第 一财经日报》 创刊编委之一, 第一财经频道高端对话节目 《经济学人》 栏目创始 人和主持人, 《波士堂》 栏目资深评论员。 曾任 《解放日报》 主任记者 , 《第一财 经日报》编委,2002-2003 年期间受邀成为约翰- 霍普金斯大学访问学者。 2、监事会成员 涂殷康先生,监事长。国籍:中国,1970 年 1 月出生,上海财经大学硕士 研究生。 现任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助理兼研发中心总经理, 曾任职于中 国东方航空公司总经理办公室, 历任东航期货经纪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 副总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2 经理,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 任 瑞 良 先 生, 监 事 。 国籍 : 中 国 ,1963 年 出 生 , 大 学 学历 , 中 国 注册 会 计 师。 现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副总经理。 历任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 财务中心财务主管,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投资公司财务主管、总经理助理等。 李 进 安 先 生, 监 事 。 国籍 : 中 国 ,1968 年出生,金 融 学博 士 , 中 国注 册 会 计师、 律师资格。 现任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 总监, 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合规总监。 历任君安证券南 京业务部总经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江苏区总协调人,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太平南路营业部总经理, 总 裁 办 公 室 、BPR 办 公 室 常 务 副 主 任 , 东 吴 证 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总 规 划 师 、 副 总 裁 等职。 王 静 女 士 ,职 工 监 事 ,国 籍 : 中 国,1977 年 出 生 , 中 加商 学 院 工 商管 理 硕 士。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总监。 曾任职于中国东方航空 集团公司宣传部,东航金控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部。 林旋女士, 职工监事, 国籍: 中国,1977 年出生, 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硕士 。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稽核监察部总监助理, 汇添富资本管理有限 公 司监事。曾任职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 陈杰先生, 职工监事,国 籍 : 中 国,1979 年 出 生 , 北 京大 学 理 学 博士 。 现 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办公室高级经理。 曾任职于罗兰贝格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泰科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能源事业部。 3、高级管理人员 潘鑫军先生,董事长。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林利军先生,总经理。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 文 先 生 ,督 察 长 。 国籍 : 中 国 ,1967 年 出 生 , 厦 门 大学 管 理 学 博士 , 高 级经济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稽核监督处科员, 中 国人民银行杏林支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厦门中心支行银行管理处处长助理、 金融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总部总经理、 资金财务管 理总部总经理等。 现任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长, 汇添富资本管理有 限公司董事。 张 晖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国 籍 : 中 国,1971 年 出 生 , 经 济学 硕 士 , 历任 申 银 万国研究所高级分析师、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 研究主管和基金经 理。2005 年 4 月加 盟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投资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3 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副主席。 陈 灿 辉 先 生, 副 总 经 理。 国 籍 : 中国 ,1967 年 出 生 , 大学 本 科 , 历任 中 国 银行软件开发工程师, 招银电脑有限公司证券基金事业部负责人, 华夏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资深高级经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2008 年 7 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营运 官。 雷继明先 生, 副 总 经 理。 国 籍 : 中国 ,1971 年 出 生 , 工商 管 理 硕 士。 历 任 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网上交易部副总经理 ,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 业部总经理、 经纪业务总监、 总裁助理。2011 年 12 月加盟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 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市场总监 。 娄 焱 女 士 ,副 总 经 理 。国 籍 : 中 国,1971 年出生,金 融经 济 学 硕 士 。 曾 在 赛格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嘉实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富达基金北京与上海代 表处工作, 负责投资银行、 证券投资研究, 以及基金产品策划、 机构理财等管理 工作。2011 年 4 月 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 副总经理。 4、基金经理 陆文磊先生, 国籍: 中国,1976 年出生, 上海市华东师范大学金融学博士, 九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2007 年 8 月加入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任固定收益高级经理 , 现任固定收益投 资副总监。2008 年 3 月 6 日至 今任汇添富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 2009 年 1 月 21 日至 2011 年 6 月 21 日任汇添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1 年 1 月 26 日至 2013 年 2 月 7 日任汇添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 经理,2012 年 7 月 26 日至今任汇添富季季红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 金经理, 2012 年 12 月 31 日至 2014 年 1 月 20 日任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 金的基金经理助理, 2013 年 11 月 6 日起任汇添富互利分级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3 年 12 月 13 日起任汇添富全额宝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2013 年 11 月 6 日起任汇添富互利分级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 月 21 日起任汇添富收益 快线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


徐寅喆 女 士, 国 籍 : 中国 ,1986 年出生 , 上海 市 复 旦 大学 法 学 学 士, 六 年 证券从业经验。曾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债券交易员。2012 年 5 月加 入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任债券交易员 、 固定收益基金经理助理 。 2014 年 8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4 月 27 日起 任汇添富收益快线货币市场基金、汇添富理财 7 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经理,2014 年 11 月 26 日起任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市场基金经理 。 5、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席:林利军先生(总经理) 副主席:张晖先生(副总经理) 成员:韩贤旺先生(研究总监)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职责


根据 《基金 法》 、 《运 作办法》 及 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 人应 履 行以下职责:


1 、 依 法 募集 基 金 , 办理 或 者 委 托经 中 国 证 监会 认 定 的 其他 机 构 代 为办 理 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 按 照 基金 合 同 的 约定 确 定 基 金收 益 分 配 方案 , 及 时 足额 向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 、 计 算 并公 告 基 金 资产 净 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的 每 百 份 基金 已 实 现 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经 理 的 承诺


1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严 格 遵 守 现行 有 效 的 相关 法 律 、 法规 、 规 章 、基 金 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违反 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5 2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严 格 遵 守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证 券 法》 、 《 基 金法 》 及 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 本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加 强 人 员 管理 , 强 化 职业 操 守 , 督促 和 约 束 员工 遵 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 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 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9) 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 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 依 照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基 金合 同 的 规 定, 本 着 谨 慎勤 勉 的 原 则为 基 金 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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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6 (3) 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 五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风险 管 理 体 系


本基金管理人将经营管理中的主要风 险划分为投资风险、 合规风险、 营运风 险和道德风险四大类, 其中, 投资风险主要包括市场风险、 信用风险、 流动性风 险等。针对上述各类风险,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管理体系。 1、风险管理原则 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体系的构建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1 ) 营 造良 好 的 风 险管 理 文 化 和内 部 控 制 环境 , 使 风 险意 识 贯 穿 到每 位 员 工、各个岗位和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2 ) 建 立完 善 的 风 险管 理 组 织 体系 , 切 实 保证 风 险 管 理部 门 的 独 立性 和 权 威性,使其有效地发挥职能作用。 (3 ) 确 保风 险 管 理 制度 的 严 肃 性, 保 证 风 险管 理 制 度 在投 资 管 理 和经 营 活 动过程中得到切实有效的执行。 (4 ) 运 用合 理 有 效 的风 险 指 标 和模 型 , 实 现风 险 事 前 配置 和 预 警 、事 中 实 时监控、事后评估和反馈的全程嵌入式投资风险管理模式。 (5 ) 建 立和 推 进 员 工职 业 守 则 教育 和 专 业 培训 体 系 , 确保 员 工 具 备良 好 的 职业操守和充分的职责胜任能力。 (6 ) 建 立风 险 事 件 学习 机 制 , 认真 剖 析 各 类风 险 事 件 ,汲 取 经 验 和教 训 , 不断完善风险管理体系。 2、风险管理组织架构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董事会、 经营管理层、 风险管理部门、 各职能部门四级 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并明确了相应的风险管理职能。 汇添富风险管理组织结构图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7 (1 ) 董 事会 对 公 司 风险 管 理 负 有最 终 责 任 ,董 事 会 下 设 审计与风 险管 理 委 员 会 与 督 察 长 。 审计与 风 险 管 理 委 员 会 主 要 负 责 审 核 和 指 导 公 司 的 风 险 管 理 政 策, 对公司的整体风险水平、 风险控制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督察长负责组 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 监督检查受托资产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 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2 ) 经 营管 理 层 负 责风 险 管 理 政策 、 风 险 控制 措 施 的 制定 和 落 实 ,经 营 管 理层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审议风险管理制度和流程, 处置重大风险事件,促进风险管理文化的形成。 (3 ) 金 融工 程 部 、 稽核 监 察 部 是风 险 管 理 的职 能 部 门 。金 融 工 程 部负 责 投 资组合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的管理。稽核监察部负责合规风险、 营运风险、道德风险等的管理。 (4 ) 各 职能 部 门 负 责从 经 营 管 理的 各 业 务 环节 上 贯 彻 落实 风 险 管 理措 施 , 执行风险识别、 风险测量、 风险控制、 风险评价和风险报告等风险管理程序, 并 持续完善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 3、风险管理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包括风险识别、风险测量、风险控制、风险评价、 风险报告等内容。 (1 ) 风 险识 别 是 指 对现 实 以 及 潜在 的 各 种 风险 加 以 判 断、 归 类 和 鉴定 风 险 性质的过程。 (2 ) 风 险测 量 是 指 估计 和 预 测 风险 发 生 的 概率 和 可 能 造成 的 损 失 ,并 根 据 这两个因素的结合来衡量风险大小的程度。 稽 核 监察 部 董事会 督察长 经营管理层 风险控制委员会 金 融 工程 部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各 职 能部 门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8 (3 ) 风 险控 制 是 指 采取 相 应 的 措施 , 监 控 和防 止 各 种 风险 的 发 生 ,实 现 以 合理的成本在最大限度内防范风险和减轻损失。 (4 ) 风 险评 价 是 指 分析 风 险 识 别、 风 险 测 量和 风 险 控 制的 执 行 情 况和 运 行 效果的过程。 (5 ) 风 险报 告 是 指 将风 险 事 件 及处 置 、 风 险评 价 情 况 以一 定 程 序 进行 报 告 的过程。 ( 六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内部控制是指基金管理人为防范和化解风险, 保证经营运作符合基金管理人 发展规划, 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 基础上, 通过建立组织机制、 运用管理方法、 实施控制程序与控制措施而形成的系统。


基金管理人结合自身具体情况, 建立了科学合理、 控制严密、 运行高效的内 部控制体系,并制定了科学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1 ) 保 证基 金 管 理 人经 营 运 作 遵守 国 家 法 律法 规 和 行 业监 管 规 则 ,自 觉 形 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 ) 防 范和 化 解 经 营风 险 , 提 高经 营 管 理 效益 , 确 保 经营 业 务 的 稳健 运 行 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财务及其他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2、内部控制原则


(1 ) 健 全性 原 则 。 内部 控 制 机 制覆 盖 基 金 管理 人 的 各 项业 务 、 各 个部 门 和 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 有 效性 原 则 。 通过 科 学 的 内部 控 制 手 段和 方 法 , 建立 合 理 的 内部 控 制 程序,维护内部控制的有效执行。


(3 ) 独 立性 原 则 。 基金 管 理 人 各机 构 、 部 门和 岗 位 职 责保 持 相 对 独立 , 基 金资产、固有财产、其他资产的运作相互分离。


(4 ) 相 互制 约 原 则 。基 金 管 理 人内 部 部 门 和岗 位 的 设 置权 责 分 明 、相 互 制 衡。


(5) 成本效益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内部控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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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19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要求建立: 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机制、 完善的岗位责 任制、 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 完整的信息资料保全系统、 严格的授权控制、 有效 的风险防范系统和快速反应机制等。


基金管理人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遵循合法合规性原则、 全面性原则、 审 慎性原则和适时性原则, 制订了系统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以及内部 稽核控制等。


(1)投资管理业务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规范投资业务 流程, 分层次强化投资风险控制。 公司根据投 资管理业务不同阶段的性质和特点, 制定了完善的管理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 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分别采取不同措施进行控制。


针对投资研究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研究 部制度》 , 对研究工作的业务流程、 研究报告质量评价, 研究与投资的交流渠道 等都做了明确的规定; 对于投资决策业务,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 《汇添富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 保证投 资决策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符合基 金合同所规定的要求, 同时设立了汇添富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以 及投资管理 业绩评价体系;对于基金交易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实行集中交易与防火墙制度, 建立交易监测系统、 预警系统和交易反馈系统, 完善相关的安全设施, 交易流程 将严格按照“ 审核—执行—反馈 —复核—存档” 的程序进行, 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信息披露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及时完整地了解基 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 建立了 《汇添富基 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指 定了信息披露责任人负责信息披露 工作, 进行信息的组织、 审核和发布, 并将定期对信息披露进行检查和评价, 保 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信息技术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先进的信息技术系统和完善的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基金管 理人的信息技术系统由先进的计算机系统构成, 通过了国家、 金融行业软件工程 标准的认证, 并有完整的技术资料。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严格的信息技术岗位责任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0 制度、 门禁制度、 内外网分离制度等管理措施, 对电子信息数据进行即时保存和 备份, 重要数据实行异地备份并且长期保存, 确保了系统可靠、 稳定、 安全地运 行。 在人员控制方面, 对信息技术人员进行有关信息系统安全的统一培训和 考核; 信息技术人员之间定期轮换岗位。


(4)会计系统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严格的会计系统控制措施, 确保会计核算正常运转。 基 金管理人根据 《中华人 民共和国会计法》 、 《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 《企业财务 通则》 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 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通过事前防范、事中检查、事后监督的方式发现、 堵截、 杜绝基金会计核算中存在的各种风险。 具体措施包括: 采用了目前最先进 的基金核算软件; 基金会计严格执行复核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采用基金管理人与 托管银行双人同步独立核算、 相互核对 的方式; 每日制作基金会计核算估值系统 电子数据的备份, 同时打印保存书面的记账凭证、 各类会计报表、 统计报表, 并 由专人保存原始记账凭证等。


(5)内部稽核控制


基金管理人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稽核制度, 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基金管 理人设立督察长,督察长可以列席基金管理人召开的任何会议,调阅相关档案, 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 评价、 报告、 建议职能。 督察长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


另外, 在经营管理层设立稽核监察部门, 配备充足合格的稽核监察人员, 并 制订了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稽核 监察制度》 , 明确 规定了稽核监察部门及 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督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 有关情况; 检查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内部控制制度、 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 的情况。


4、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1)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 ) 基 金管 理 人 承 诺根 据 市 场 变化 和 基 金 管理 人 业 务 发展 不 断 完 善内 部 风 险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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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 21 四 、 基 金 托管 人 ( 一 ) 基 金托 管 人 基 本情 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 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 二 ) 主 要人 员 情 况


截至 2014 年 6 月 末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资 产 托 管 部 共 有 员 工 170 人,平均 年龄 30 岁, 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 三 ) 基 金托 管 业 务 经营 情 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 队 , 严 格 履 行 资 产 托 管 人 职 责 , 为 境 内 外 广 大 投 资 者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机 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 。 建 立 了 国 内 托 管 银 行 中 最 丰 富 、 最 成 熟 的 产 品 线 。 拥 有 包 括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 户 资 产 、ESCROW 等 门 类 齐 全 的 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 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 管服务。截至 2014 年 6 月 , 中 国 工 商 银 行 共 托 管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380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 、英国《全球托管人》 、 香 港 《 财 资 》 、 美 国 《 环 球 金 融 》 、 内 地 《 证 券 时 报 》 、 《 上 海 证 券 报 》 等 境 内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2 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4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 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 四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 按 照基 金 合 同 的约 定 , 根 据基 金 管 理 人的 投 资 指 令, 及 时 办 理清 算 、 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 ) 复 核、 审 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各类 基 金 份 额 的每 百 份 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 五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内部 控 制 制 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 各项业务飞速发展, 始终保持在资产 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 这些成绩的取得, 是与资产托管部 “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 手抓内控建设” 的做法是分不开的。 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 理工作, 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 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 培育内控文化, 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 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 年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 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 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后,2013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第七次通过 ISAE3402 (原 SAS70 )审阅获得无保留 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 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 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 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 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3 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一)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强化和建立守法 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 管理科学化、 监 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 维护持 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二)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 (内控合规部、 内部审计局) 、 资产托 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 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 对各业务 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 责稽核监察工作 的内部风险控制处, 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 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 法律规章, 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 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三)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 、 合 法 性原 则 。 内 控制 度 应 当 符合 国 家 法 律法 规 及 监 管机 构 的 监 管要 求 ,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 、 完 整 性原 则 。 托 管业 务 的 各 项经 营 管 理 活动 都 必 须 有相 应 的 规 范程 序 和 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 门、岗位和人员。 3 、 及 时 性原 则 。 托 管业 务 经 营 活动 必 须 在 发生 时 能 准 确及 时 地 记 录; 按 照 “内控优先” 的原则, 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 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 、 审 慎 性原 则 。 各 项业 务 经 营 活动 必 须 防 范风 险 , 审 慎经 营 , 保 证基 金 资 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 、 有 效 性原 则 。 内 控制 度 应 根 据国 家 政 策 、法 律 及 经 营管 理 的 需 要适 时 修 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4 6 、 独 立 性原 则 。 设 立专 门 履 行 托管 人 职 责 的管 理 部 门 ;直 接 操 作 人员 和 控 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托管部内部设置独立的负责内部风险的部门, 专责内控制度的检查。 四)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 、 严 格 的隔 离 制 度 。资 产 托 管 业务 与 传 统 业务 实 行 严 格分 离 , 建 立了 明 确 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 详细的操作手册、 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 规章制度, 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 能够确保资产独立、 环境独立、 人 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 、 高 层 检查 。 主 管 行领 导 与 部 门高 级 管 理 层作 为 工 行 托管 业 务 政 策和 策 略 的制定者和管理者, 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 以检查资 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 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 、 人 事 控制 。 资 产 托管 部 严 格 落实 岗 位 责 任 制 , 建 立 “自 控 防 线 ”、 “ 互 控防线” 、 “监控防线 ” 三道控制 防线, 健全 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 树立 “ 以 人 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 并通过进行定期、 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 使员工树立风险防 范与控制理念。 4 、 经 营 控制 。 资 产 托管 部 通 过 制定 计 划 、 编制 预 算 等 方法 开 展 各 种业 务 营 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 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 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 最大化目的。 5 、 内 部 风险 管 理 。 资产 托 管 部 通过 稽 核 监 察、 风 险 评 估等 方 式 加 强内 部 风 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 、 监控, 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 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 、 数 据 安全 控 制 。 我们 通 过 业 务操 作 区 相 对独 立 、 数 据和 传 真 加 密、 数 据 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 、 应 急 准备 与 响 应 。资 产 托 管 业务 建 立 专 门的 灾 难 恢 复中 心 , 制 定了 基 于 数据、 应用、 操作、 环 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 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 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5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 “随机演练” 。 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 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五)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 、 资 产 托管 部 内 部 设置 专 职 稽 核监 察 部 门 ,配 备 专 职 稽核 监 察 人 员, 在 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 依照有关法律规章, 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 确保资产 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 、 完 善 组织 结 构 , 实施 全 员 风 险管 理 。 完 善的 风 险 管 理体 系 需 要 从上 至 下 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 只有这样, 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 资产托 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 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 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 横向多部门制的 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 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 、 建 立 健全 规 章 制 度。 资 产 托 管部 十 分 重 视内 控 制 度 的建 设 , 一 贯坚 持 把 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 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 经过多年 努力, 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包括: 岗位职责、 业务 操作流程、 稽核监察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等, 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 渗透各项业 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 、 内 部 风险 控 制 始 终是 托 管 部 工作 重 点 之 一, 保 持 与 业务 发 展 同 等地 位 。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 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 规范运作, 一直将建立一个系 统、 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 随 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 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 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 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 六 ) 基 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运作 基 金 进 行监 督 的 方 法和 程 序 根据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 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基金投融资比例、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 基金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应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 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 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6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 在限 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7 五 、 相 关 服务 机 构 ( 一 ) 基 金份 额 发 售 机构


1、网下现金发售直销机构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峨山路91 弄61号1幢陆家嘴软件园10号楼3楼 法定代表人:林利军


电话:(021)28932823 传真:(021)28932998 联系人:丛菲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9918 (免长途话费) 网址:www.99fund.com


2、网上或网下现金发售代 理 机构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变更 发售代理机构的公告。


( 二 ) 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周明 电话:4008-058-058 (三)出 具法 律 意 见 书的 律 师 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联系人:孙睿 (四)审 计基 金 财 产 的 会 计 师 事 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8 首席合伙人:吴港平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方经贸城安永大楼 16 层 邮政编码:100738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徐艳、汤骏 业务联系人:汤骏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29 六、基金份额 的 分 类 ( 一 ) 基 金份 额 分 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数量 , 对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B 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 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 别公布每百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但投资者进行两类基金份额申赎 和 交易时只用一个基金代码。 ( 二 ) 基 金份 额 类 别 的限 制 份额类别


A 类基金份额


B 类基金份额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 份


3,000,000 份 (基金份额折算前) 30,000 份(基金份额折算后)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0.25%


0.01%


(三) 基 金份 额 的 自 动升 降 级


1、 在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前, 若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 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3,000,000 份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 金账户持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在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 后,若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30,000 份 时 , 本 基金 的 登 记 机构 自 动 将 其在 该 基 金 账户 持 有 的 A 类 基 金 份额 升 级 为 B 类基金份额。


2 在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前,若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低于3,000,000 份时, 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 有的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 在本基金进行基金份额折算后, 若B 类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 留的基金份额低于 30,000 份时,本基金的登 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类基金份额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 四 ) 养 老金 账 户 的 特定 费 率


1、养老金账户,包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 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 会保障基金、 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 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 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 基金 将依据规定将其纳入养老金 账户范围。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0 2、 投资本基金的养老金账户, 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 账户认证手续后, 适用本基金B 类份额销售服务费 率(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 )。未在基金管 理人直销中心办理账户认证手续的养老金账户,不享受上述特定费率。 3、养老金账户的管理人可通过柜面办理或传真方式向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办理账户认证手续,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加盖管理人公章的养老金 账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A 股账户或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证券投资基金账户的复印件; (2)加盖管理人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税务登记证复印 件; (3)加盖管理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私章的《基金授权委托书》; (4)加盖公章的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 面复印件; (5)加盖公章的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五) 基 金份 额 分 类 及规 则 的 调 整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 规 且 不 损 害 已 有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的 情 况 下 ,调整基 金 份 额 分 类 及 升 降 级 规 则、 或者停止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 或者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 加 新 的 基 金 份 额 类 别 等 , 调 整 实 施 前 基 金 管 理 人 需 及 时 公 告 并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1 七 、 基 金 的募 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运作 办法》 、 《 销售办法》 、 《信 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经 2014 年 9 月 28 日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2014】1003 号文件 准予募集注册。 ( 一 ) 基 金的 类 型 及 存续 期 间


1、基金类型: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存续期间:不定期


( 二 ) 募 集方 式


投资者需通过网上现金认购 和网下现金认购方式进行认购。 网上现金认购是 指 投 资 者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指 定 的 发 售 代 理 机 构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系 统 以 现 金 进 行的认购。 网下现金认购是指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指定的发售代 理机构以现金进行的认购。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认购申请。 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 三 ) 募 集期 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 四 ) 募 集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其 他 投 资人。 ( 五 ) 募 集场 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及其指定的具备申赎代办证券公司资格 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基金认购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发售代 理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 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 发售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认购业务的具体联系方法, 请参见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发售代理机 构的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发售代理机构,并另行公告。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2 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 本招募说明书 “相关服务机构” 章节 “基 金份额 发售机构”部分和本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 六 ) 募 集目 标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 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决 定停止基金发售。 ( 七 ) 基 金份 额 的 认 购 除法律、 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 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的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2、认购开 户 (1)投资者认购本基金时需已开立深圳证券交易所 A 股账户 或基金账户。


1)已有深圳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的投资者不必再办理开户手续。


2) 尚无深圳 A 股账户或基金账户 的投资者, 需在认购前持本人身份证到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开户代理机构办理深圳 A 股账户 或 基金账户的开户手续。有关开设深圳 A 股账 户 或基金账户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请到各开户网点详细咨询有关规定。 (2)账户使用注意事项


已购买过由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登记机构的基金的投资者, 其 拥有的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不能用于认购本基金。 3、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用。 4、基金的网上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中披露。 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认购期内 通过网上现金认购。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3 (2 ) 认 购限 额 : 网 上现 金 认 购 以基 金 份 额 申请 。 单 一 账户 每 笔 认 购份 额 需 为 1000 份 或其整数倍 ,最高不得超过 99,999,000 份。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 ,累 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 ) 认 购申 请 : 投 资者 在 认 购 本基 金 时 , 需按 发 售 代 理机 构 的 规 定备 足 认 购资金, 办理认购手续。 投资者可多次申报 , 不可撤单, 申报一经确认 , 认购 资 金即被冻结。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具体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保留至整 数位, 小数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 认购价格 5、基金的网下现金认购


(1)认购时间安排


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确定,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中披露。


(2 ) 认 购限 额 : 网 下现 金 认 购 以基 金 份 额 申请 , 且 每 笔申 请 份 额 数须 为 整 数份。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办理网下现金认购的, 每笔认购份额须在 5 万份以上(含 5 万份)。 销售机构对认购有其他规定的, 以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投资者可以多 次认购,累计认购份额不设上限。


(3 ) 认购 手 续 : 投 资者 在 认 购 本基 金 时 , 需按 销 售 机 构的 规 定 办 理相 关 认 购手续,并备足认购资金。网下现金认购申请提交后不得撤销。


(4)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


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价格× 认购份额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 具体份额以基金管理人或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保留至整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4 数位, 小数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各销售机构有其他规定的, 以各 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利息折算的份额=利息 / 认购价格


(5 ) 通 过基 金 管 理 人提 交 的 网 下现 下 现 金 认 购 申 请 , 由基 金 管 理 人进 行 有 效认购款项的清算交收。


( 八 ) 募 集资 金 的 管 理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5 八 、 基 金 合同 的 生 效 (一)基 金备 案 的 条 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 个 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 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内聘请 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 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 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 生效; 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 基金管理人 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 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 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 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 动用。 ( 二 ) 基 金合 同 不 能 生效 时 募 集 资金 的 处 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 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 并加计银行同 期活期存款利息; 3 、 如 基 金募 集 失 败 ,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及 发 售 代理 机 构 不 得请 求 报 酬。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发售代理 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自承担。 ( 三 ) 基 金存 续 期 内 的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数 量 和资 产 规 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 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 6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 决方案, 如转换运作方式、 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6 九 、 基 金 份额 的 折 算 ( 一 ) 基 金份 额 折 算 的时 间 基金管理人将事先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提前公告。 ( 二 ) 基 金份 额 折 算 的原 则 基金份额折算后,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数额将发生调整, 但调整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份额总额的 比例不发生变化。 基金份额折算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无实质性影响。 基金份 额折算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按照折算后的基金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如果基金份额折算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 基金 管理人可延迟办理基金份额折 算。 ( 三 ) 基 金份 额 折 算 的方 法 折算后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持有的 基金 份额= 折算 前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持有 的基金 份额/100 折算后每份基金份额对应的面值为 100.00 元。 折算后的基金份额计算至整数位 (小数部分舍去, 舍去部分计入基金财产) 。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7 十 、 基 金 份额 的 交 易 (一)基 金上 市


基金合同生效后, 具备下列条件的,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 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上市:


1、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 2 亿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少于 1000 人;


3、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基金上市前, 基金管理人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签订上市协议书。 基金获准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上市日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发布基金份额 上市交易公告书。


( 二 ) 基 金份 额 的 上 市交 易


本基金基金份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需遵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


( 三 ) 终 止上 市 交 易


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终止基金的上 市交易,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不再具备本部分第一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


2、基金合同终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上市;


4、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终止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在 收 到深 圳 证 券 交易 所 终 止 基金 上 市 的 决定 之 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发布基金终止上市公告。


( 四) 相关法 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进行调整的,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则为准。 若深圳证券交易 所、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本基金上市交易方面的新功能, 基金管 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相应功能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实施日前依照 《信 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8 十一 、 基金 份额的申购 、 赎回 ( 一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场所


投资人应当在代办证券公司办理基金申购、 赎回的营业场所或按代办证券公 司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常申购、 赎回业 务前公告代办证券公司的名单,并可依据实际情况变更代办证券公司。 ( 二 ) 申 购与 赎 回 办理 的 开 放 日 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 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 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应在实施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 ( 三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原则


1、 “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的 基准进行计算(份额折算前为 1.00 元,下同) ; 2、“ 份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和赎回均以份额申请; 3、申报指令不可以更改或撤销 ;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39 4、申购、赎回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所和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 四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代办证券公司 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 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备足 符合申购赎回清单规定的申购对价 。 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 不成立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 包括 该日) 内支付赎回对 价。 如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 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 则赎回 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交易时间内通过代办证券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基金份额的申 购、 赎回申请后, 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判断投资人申购、 赎回申请 是否有效, 并实时向 代办证券公司 发送成交回报。 申购、 赎回申请确认后, 投资 人可在提交申报的代办证券公司处 实时查询到申购、 赎回处理结果和申购所得基 金份额。 正常情况下,T 日申购的基金份额 T 日起可 以赎回,T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的 赎回金额当日可用于场内证券交易和场内基金的认购和申购 。 投资者T 日申购、 赎回成功后, 登记机构在 T+1 日办理现金替代的交收, 并 根据交收结果办理申购、 赎回的相应变更登记。 登记机构将申购、 赎回变更登记 结果发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机构。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 的有效申购、 赎回数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0 据为基金管理人确认的有效申购、 赎回数据。 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 登记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 购、 赎回的业务规则进行调整, 或增加申购、 赎回方式。 基金管理人 应在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 ( 五 ) 申 购与 赎 回 的 数额 限 制


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需为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整数倍。


本基金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均为 1 份。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申购赎回清单中设置当日申购份额上限、 当日赎回份额上 限和单个账户的当日申购份额上限 、当日赎回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依据法律法规 、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登记机构 的业务规则, 增 加或调整本基金的申购或赎回限制 。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 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 六 ) 申 购和 赎 回 的 价格 、 费 用 及其 用 途 1 、 申 购 对价 是 指 投 资者 申 购 基 金份 额 时 应 交付 的 现 金 替代 及 其 他 对价 。 赎 回对价是指投资者赎回基金份 额时, 基金管理人应交付给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替代及其他对价。 申购对价、 赎回对价根据申购、 赎回清单和投资者 申购、赎回的基金份额数额确定。 2 、 本 基 金采 用 摊 余 成本 法 计 价 ,通 过 每 日 计算 收 益 并 分配 的 方 式 ,使 每 份 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人民币 100.00 元。 3、申购、 赎回清单由 基金管理人 编制。T 日 的申购、赎 回清单在当 日深圳 证券交易所开市前公告。 4、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 七 ) 申 购、 赎 回 清 单的 内 容 与 格式 (1)申购赎回清单的内容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1 T 日申购赎回清单公告内容包括最小申购、 赎回单位所对应的申赎现金、 申 购份额上限、赎回份额上限及其他相关内容。


(2)申赎现金


本基金采用现金申购、 赎回, “申 赎现金” 是为了便于登记机构的清算交收 安 排 , 在 申购 赎 回 清 单中 设 置 的 虚拟 证 券 , 证券 代 码 为 “159900 ” , “ 申 赎 现 金”的现金替代标志为“必须 ” ,每一申赎份额对应的申赎现金为 100.00 元人 民币。


(3)预估现金与现金差额


预估现金指上一工作日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 “申赎现金” 价 值的差;现金差额指该开放日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的基金资产净值 与“申赎现金” 价值的差。一般情况下,预估现金与现金差额为 0。


(4)基金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 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为本基金每个开放日设定当日累计申购份额 、累计赎回份额、 净申购份额和净赎回份额上限。 如果一笔新的申购或赎回申请被确认成功, 会使 本基金当日申购或赎回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时, 该笔申购或赎回申请将被确 认失败。


(5)单个账户当日申购份额和赎回份额 上限


基金管理人可为单个账户每个开放日设置该账户当日累计 申购份额、 累计赎 回份额、 净申购份额和净赎回份额 。 如果某一账户一笔新的申购或赎回申请被确 认成功, 会使该账户申购或赎回 份额超过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时 , 该笔申购或赎 回申请将被确认失败。


(6)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


申购赎回清单的格式举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1X-X-X


基金名称: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称:


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


基金代码:


159005 T-1 信息内容 现金差额(单位:元):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资产净值 (单位: 元) :


100.00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2 基金份额净值(单位:元):


100.00


T 日信息内容 预估现金差额(单位:元):


0


最小申购赎回单位(单位:份):


1


现金替代比例上限 1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





是否允许申购:





是否允许赎回:





累计申购份额上限(单位:份)


×××


净申购份额上限(单位:份) ××× 累计赎回份额上限(单位:份) ××× 净赎回份额上限(单位:份)


×××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申购上限 (单位: 份)


×××


单个账户当日净申购上限(单位:份)


×××


单个账户当日累计赎回上限 (单位: 份)


×××


单个账户当日净赎回上限(单位:份)


×××


成分券信息内容 证券 代码 证券 简称 证券 数量 现金替 代标志 溢价 比例 申购替 代金额 赎回替 代金额 挂牌 159900


申赎 现金


必须


100.00 100.00


深圳 市场


( 七 ) 拒 绝或 暂 停 申 购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资 产 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 、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非 正 常 停市 ,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 无法 计 算 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4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代 办 证 券 公司 、 登 记 机构 因 异 常 情况 无 法 办 理申 购 业 务。 5、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6、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7 、 当 一 笔新 的 申 购 申请 被 确 认 成功 , 会 使 本基 金 超 过 申购 赎 回 清 单中 规定 的申购份额上限时,该笔申购 申请将被拒绝 。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3 8 、 当 一 笔新 的 申 购 申请 被 确 认 成功 , 会 使 该账 户 超 过 申购 赎 回 清 单中 规 定 的单个账户申购份额上限时, 该笔 申购申请将被拒绝。 9 、 本 基 金出 现 当 日 净收 益 小 于 零的 情 形 , 为保 护 持 有 人的 利 益 , 基金 管 理 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10、 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11 、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 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 或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 或基金管理人认定的其他 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情形。 12、法律法规规定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4、5、6 、9、11 、12 项暂停申购情形 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告。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 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 八 ) 暂 停赎 回 或 延 缓支 付 赎 回 款项 的 情 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或延缓支 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 、 发 生 基金 合 同 规 定的 暂 停 基 金资 产 估 值 情况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可 暂停 接 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 、 证 券 交易 所 交 易 时间 非 正 常 停市 , 导 致 基金 管 理 人 无法 计 算 当 日基 金 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 深 圳 证券 交 易 所 、代 办 证 券 公司 、 登 记 机构 因 异 常 情况 无 法 办 理 赎回业 务。 6、基金管理人开市前因异常情况未能公布申购赎回清单。


7、因异常情况导致申购赎回清单无法编制或编制不当。 8 、 当 一 笔新 的 赎回 申请 被 确 认 成功 , 会 使 本基 金 超 过 申购 赎 回 清 单中 规定 的赎回份额上限时,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 9 、 当 一 笔新 的 赎回 申请 被 确 认 成功 , 会 使 该账 户 超 过 申购 赎 回 清 单中 规 定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4 的单个账户赎回份额上限,该笔赎回申请将被拒绝 。 10、 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 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 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11、 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 形时,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2、法律法规规定或证券交易所、登记机构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 、4、5、6 、7、10、11 、12 项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 定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时, 基金管理 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 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 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 九 ) 巨 额赎 回 的 情形 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 本 基 金 单 个 开 放 日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赎 回 申 请( 赎 回 申 请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申 购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 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 全 额赎 回 : 当 基金 管 理 人 认为 有 能 力 支付 投 资 人 的全 部 赎 回 申请 时 ,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 部 分延 期 赎 回 :当 基 金 管 理人 认 为 支 付投 资 人 的 赎回 申 请 有 困难 或 认 为 因 支 付 投 资 人 的 赎 回 申 请 而 进 行 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 动 时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当 日 接 受 赎 回 比 例 不 低 于 上 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10% 的前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 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5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 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 上( 含本数) 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 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 停申 购 或 赎 回的 公 告 和 重新 开 放 申 购或 赎 回 的 公告 1 、 发 生 上述 暂 停 申 购或 赎 回 情 况的 , 基 金 管理 人 当 日 应立 即 向 中 国证 监 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 媒介 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 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 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 ,基金管理人自行确定公告增加次数 ,并根 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 媒介刊登公告。 ( 十 一 ) 基金 的 非 交 易过 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 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 赠 指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其 合 法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捐 赠 给 福 利 性 质 的 基 金 会 或 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 的标准收费。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6 ( 十 二 ) 基金 份额的 冻结 和 解 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7 十 二 、 基 金的 投 资 ( 一 ) 投 资目 标 在保持基金资产的低风险和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力争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的投资回报。














( 二 ) 投 资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 行票据, 剩余 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以及中国 证 监会及/ 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分析和微观分析制定投资策略, 力求在满足安全性、 流动 性需要的基础上实现更高的收益率。 1、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将基于以下研究分析: (1)市场利率研究


A 、宏观经济趋势


宏观经济状况是央行制定货币政策的基础, 也是影响经济总体货 币需求的关 键因素, 因此宏观经济趋势基本上确定了未来较长时期内的利率水平。 在分析宏 观经济趋势时, 本基金重点关注两个因素。 一是经济增长前景; 二是通货膨胀率 及其预期。 B 、央行的货币政策取向


包括基准存、贷款利率,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的方向、力度, 以 及 央 行 的 窗 口 指 导 等 。 央 行 的 货 币 政 策 取 向 是 影 响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的 最 直 接 因 素。 在央行紧缩货币、 提高基准利率时, 市场利率一般会相应上升; 而央行放松 货币、降低基准利率时,市场利率则相应下降。


C 、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8 商业银行的信贷扩张是央行实现其货币政策目标的重要 途径, 也是经济总体 货 币 需 求 的 体 现 。 因 此 商 业 银 行 的 信 贷 扩 张 对 货 币 市 场 利 率 具 有 举 足 轻 重 的 影 响。 一般来说, 商业银行信贷扩张越快, 表明经济总体的货币需求越旺盛, 货币 市场利率也越高;反之,信贷扩张越慢,货币市场利率也越低。


D 、国际资本流动 中国日益成为一个开放的国家, 国际资本进出也更加频繁, 并导致央行被动 的投放或收回基础货币, 造成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 在人民币汇率制度已经从钉 住美元转为以市场供求为基础、 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 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 度的情况下,国际资本流动对国内市场利率的影响也越发重要。


E 、其他影响短期资金供求关系的因素


包括财政存款的短期变化,市场季节性、突发性的资金需求等。


(2)市场结构研究


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在资金供给者和需求者结构上均存在差异, 利率水 平因此有所不同。 不同类型市场工具由于存在税负、 流动性、 信用风险上的差异, 其收益率水平也略有不同。 资金供给者、 需求者结构的变化也会引起利率水平的 变化。 积极利用这些利率差异、 利率变化就可能在保证流动性、 安全性的基础上 为基金资产带来更高的收益率。


(3)企业信用分析


直接融资的发展是一个长期趋势, 企业债、 企业短期融资券因此也将成为货 币市场基金重要的投资对象。 为了保障基金资产的安全, 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规 仅投资于具有满足信用等级要求的企业债券、 短期融资券。 与此同时, 本基金还 将深入分析发行人的财务稳健性, 判断发行人违约的可能性, 严格控制企业债券、 短期融资券的违约风险。


2、本基金具体投资策略 (1)滚动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采用持续投资的方法, 既能提高基金 资产变现能力的稳定性,又能保证基金资产收益率与市场利率的基本一致。


(2)久期控制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货币市场利率趋势的判断来配置基金资产的久期。 在预期利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49 率上升时, 缩短基金资产的久期, 以规避资本损失或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 在 预期利率下降时,延长基金资产的久期,以获取资本利得或锁定较高的收益率。


(3)套利策略 套利策略包括跨市场套利和跨品种套利。 跨市场套利是利用同一金融工具在 各 个 子 市 场 的 不 同 表 现 进 行 套 利 。 跨 品 种 套 利 是 利 用 不 同 金 融 工 具 的 收 益 率 差 别,在满足基金自身流动性、安全性需要的基础上寻求更高的收益率。


(4)时机选择策略


股票、 债券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可能会使市场资金供求情况发生暂时失 衡,从而推高市场利率。充分利用这种失衡就能提高基金资产的收益率。 ( 四 )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 以 定期 存 款 为 基准 利 率 的 浮动 利 率 债 券, 但 市 场 条件 发 生 变 化后 另 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2)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 ) 本 基金 与 由 基 金管 理 人 管 理的 其 他 基 金持 有 一 家 公司 发 行 的 证券 , 不 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 (4)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如果基金 投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 不受该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0 比例限制; (5 ) 存 款银 行 仅 限 于有 基 金 托 管资 格 、 基 金销 售 业 务 资格 以 及 合 格境 外 机 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其中,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 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 (6 ) 除 发生 巨 额 赎 回情 形 外 , 债券 正 回 购 的资 金 余 额 在每 个 交 易 日均 不 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 20% 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7)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20% ; (9 )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全 部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其 市 值 不 得 超 过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1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 (11)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 (12)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 根 据 有 关规 定 予 以 豁免 信 用 评 级的 短 期 融 资券 , 其 发 行人 最 近 3 年 的 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13)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 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1 信用评级; 本基金投资 的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低 于国内信用 评级机构评 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 ;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 不得展期; (15)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1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6 ) 、 (12)、( 13 ) 项 外 ,由 于 证 券 市场 波 动 、 证券 发 行 人 合并 或 基 金 规 模 变 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不 在限制之内, 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以达到标准 , 但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在上述期间内,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应当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本基金,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或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2 (五 ) 业 绩比 较 基 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活期存款利率(税后) 。


本基金定位为现金管理工具, 注重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 因此采用活 期存款利率 (税后) 作 为业绩比较基准。 活期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如 果活期存款利率或利息税发生调整, 则新的业绩比较基准将从调整当日起开始生 效。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或停止该基准利率的发 布, 或者市场中出现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六)风 险收 益 特 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是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品种。 本基金 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 七 ) 投 资组 合 的 平 均剩 余 期 限 计算 方 法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 -+ ? ? ? ??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剩 余 期 限 债 券 正 回 购 剩 余 期 限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资 产 投 资 于 金 融 工 具 产 生 的 负 债 债 券 正 回 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 (含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 易保证金、 证券清算款、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 、 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逆回购、 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 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 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 证券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3 (2 )银行 定 期 存 款 、大 额 存 单 的剩 余 期 限 以计 算 日 至 协议 到 期 日 的实 际 剩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 ) 组 合中 债 券 的 剩余 期 限 是 指计 算 日 至 债券 到 期 日 为止 所 剩 余 的天 数 ,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 ) 回 购( 包 括 正 回购 和 逆 回 购) 的 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 日至 回 购 协 议到 期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 中 央银 行 票 据 、资 产 支 持 证券 、 中 期 票据 的 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 日至 中 央 银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 买 断式 回 购 产 生的 待 返 售 债券 的 剩 余 期限 以 计 算 日至 回 购 协 议到 期 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天数计 算; (9 ) 对 其它 金 融 工 具, 本 基 金 管理 人 将 基 于审 慎 原 则 ,根 据 法 律 法规 或 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如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八 ) 基金 管 理 人 代表 基 金 行 使债 权 人 权 利的 处 理 原 则及 方 法 1 、 基 金 管理 人 按 照 国家 有 关 规 定代 表 基 金 独立 行 使 债 权人 权 利 , 保护 基 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 不 通 过关 联 交 易 为自 身 、 雇 员、 授 权 代 理人 或 任 何 存在 利 害 关 系的 第 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4 十 三 、 基 金的 财 产 ( 一 ) 基 金资 产 总 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 账户、证 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 、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和 基 金 登 记 机 构 自 有 的 财 产 账 户 以 及 其 他 基 金 财 产 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 基 金财 产 的 保 管和 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 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5 十 四 、 基 金资 产 的 估 值 ( 一 )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 年化收益率的非交易日。 ( 二 ) 估 值对 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票据投资收益、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 三 ) 估 值方 法 1. 本 基 金 估 值 采 用 “ 摊 余 成 本 法 ” , 即 估 值 对 象 以 买 入 成 本 列 示 , 按 照 票 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象进行重新评估, 即 “影子定价” 。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 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 控制的需 要 调整组合 , 其中,对 于 偏离程度 达 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基金管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 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 如 有 确凿 证 据 表 明按 上 述 方 法进 行 估 值 不能 客 观 反 映其 公 允 价 值的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商 定 后 , 按 最 能 反 映 公 允 价 值 的 价 格 估 值。 4 、 相 关 法律 法 规 以 及监 管 部 门 有强 制 规 定 的, 从 其 规 定。 如 有 新 增事 项 ,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6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 四 ) 估 值程 序 1 、 每 百 份基 金 已 实 现收 益 是 按 照相 关 法 规 计算 的 每 百 份基 金 份 额 的日 已 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 是按日支付的,7 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 益率, 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 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国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 基 金 管理 人 应 每 个工 作 日 对 基金 资 产 估 值。 但 基 金 管理 人 根 据 法律 法 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 五 ) 估 值错 误 的 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 或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 责 任 人 应 当 对 由 于 该 估 值 错 误 遭 受 损 失 当 事 人 (“ 受 损 方 ”) 的 直 接 损 失 按 下 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 估 值错 误 已 发 生, 但 尚 未 给当 事 人 造 成损 失 时 , 估值 错 误 责 任方 应 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7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 因 估值 错 误 而 获得 不 当 得 利的 当 事 人 负有 及 时 返 还不 当 得 利 的义 务 。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 部返 还不当 得利 造成其 他当 事人的 利益 损失 (“受损方 ”) ,则 估 值错误 责任 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 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 任方。 (4)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 查 明估 值 错 误 发生 的 原 因 ,列 明 所 有 的当 事 人 , 并根 据 估 值 错误 发 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 根 据估 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方 法 对 因 估值 错 误 造 成的 损 失 进行评估; (3 ) 根 据估 值 错 误 处理 原 则 或 当事 人 协 商 的方 法 由 估 值错 误 的 责 任方 进 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 根 据估 值 错 误 处理 的 方 法 ,需 要 修 改 基金 登 记 机 构交 易 数 据 的, 由 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或 7 日年化收 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8 (2)错 误 偏差达到 基 金 资产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 理 人应当通 报 基金 托 管人并报 中 国证监会 备 案;错误 偏 差达到基 金 资产净值 的 0.5% 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六 ) 暂 停估 值 的 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 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 占 基 金相 当 比 例 的投 资 品 种 的估 值 出 现 重大 转 变 , 而基 金 管 理 人为 保 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 七 ) 基 金净 值 的 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 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 八 ) 特 殊情 形 的 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按本部分第三条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3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 由 于 不可 抗 力 原 因, 或 由 于 证券 交 易 所 及登 记 机 构 发送 的 数 据 错误 , 或 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未能发现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59 十 五 、 基 金的 收 益 与 分配 ( 一 ) 基 金利 润 的 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 二 ) 收 益分 配 原 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2、本基金份额净值在份额折算后始终保持 100.00 元,根据每日基金收益 情况,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及支付收益。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 益分配计算的精度为0.01 元;


3、 “每日分配、 每日支付” , 本基金根 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 以每百份基金 净收益为基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全部分配; 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 则支付收益; 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 则不支付收益; 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 施尽量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 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 不为投资人缩减相应的 基金份额, 待其后累计净收益大于零时即支付收益 , 基金管理人有权通过代办证 券公司或自行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追索 ; 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 后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 分完为止; 4、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确认之日起享有基金的收 益分配权益; 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确认之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5、投资人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当日卖出的基金份额自卖出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6、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 在 不 违 反 法律 法 规 和 不损 害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利益 的 情 况 下 , 基 金 管 理人 有 权调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则和支付方式,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 三) 收 益分配 方 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 四) 收 益分配 的 时 间 和程 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0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 假日最后一日的7 日年化收益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 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八部分。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1 十 六 、 基 金费 用 与 税 收 ( 一 ) 基 金费 用 的 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上市费及年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如有) ; 10、银行对本基金授信所产生的费用; 11 、 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 二 ) 基 金费 用 计 提 方法 、 计 提 标准 和 支 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2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8%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08%÷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 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于 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 , 对于由 B 类降级为A 类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的 确认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 率。B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 ,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的 确认日起享受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两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 由基金托管人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划出, 分别支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 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 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三 ) 不 列入 基 金 费 用的 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因 未履 行 或 未 完全 履 行 义 务导 致 的 费 用支 出 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 、 其 他 根据 相 关 法 律法 规 及 中 国证 监 会 的 有关 规 定 不 得列 入 基 金 费用 的 项 目。 ( 四 ) 基 金税 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3 十 七 、 基 金的 会 计 与 审计 ( 一 ) 基 金会 计 政 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 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 《基金合同》 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 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 、 基 金 管理 人 及 基 金托 管 人 各 自保 留 完 整 的会 计 账 目 、凭 证 并 进 行日 常 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 基 金 托管 人 每 月 与基 金 管 理 人就 基 金 的 会计 核 算 、 报表 编 制 等 进行 核 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 金的 年 度 审 计 1 、 基 金 管理 人 聘 请 与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相 互 独 立的 具 有 证 券从 业 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 、 基 金 管理 人 认 为 有充 足 理 由 更换 会 计 师 事务 所 , 须 通报 基 金 托 管人 。 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4 十 八 、 基 金的 信 息 披 露 (一) 本 基金 的 信 息 披露 应 符 合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 《 信 息 披 露办 法 》 、 《 基 金 合 同》 及 其 他 有关 规 定 。 ( 二 ) 信 息披 露 义 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 会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等 法 律 法 规 和 中 国 证 监 会 规 定 的 自 然 人 、 法 人 和 其 他 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约 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 三)本 基金 信 息 披 露义 务 人 承 诺公 开 披 露 的基 金 信 息 ,不 得 有 下 列行 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 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 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 开披 露 的 基 金信 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 协议 (1) 《基金合同》 是界定 《基金合同》 当事人的各项权利、 义务关系, 明确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 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 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 ,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介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 向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的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 ) 基 金托 管 协 议 是界 定 基 金 托管 人 和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基金 财 产 保 管及 基 金 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 基 金 招 募说 明 书 、 《基 金 合 同 》摘 要 登 载 在指 定 媒介上; 基 金 管 理人 、 基 金 托 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3、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 媒介上登载 《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确定基金份额折算日, 并提前将基金份额折算日公告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基金份额进行折算并由登记机构完成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后, 基金管理人将 基金份额折算结果公告登载于指定 媒介上。 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 基金份额获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 市交易前至少 3 个工作日,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6、基金资产净值、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公告 (1 ) 本 基金 的 基 金 合同 生 效 后 ,在 开 始 办 理基 金 份 额 申购 或 者 赎 回前 , 基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6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 每 百 份 基 金 已 实 现 收 益 =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 额 的 已 实 现 收 益/ 当 日 该 类 基 金 份额总额×100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支付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百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计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 = 日年化收益率 100 ] 10000 / ) 365 ) 7 / [(( (%) 7 7 1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 包括计算当日) 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 ) 在 开始 办 理 基 金份 额 申 购 或者 赎 回 后 ,基 金 管 理 人将 在 每 个 开放 日 的 次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 基 金管 理 人 将 公告 半 年 度 和年 度 最 后 一个 市 场 交 易日 ( 或 自 然日 ) 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媒介 上。 7、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清单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公告 当日的申购赎回清单。 8、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 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7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 媒介上。 《基金合同》 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 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 或书面报 告方式。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董事 长 、 总 经理 及 其 他 高级 管 理 人 员、 基 金 经 理和 基 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 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 、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 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8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但基金合 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6) 管理费、 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 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 影子定价 ”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 (2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28)本基金暂停上市、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9)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3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 《基金合同》 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 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 中国证监会 备案, 并予以公告。 11 、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 息披 露 事 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69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 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对价、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 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 并向基金 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 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 媒介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 媒介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 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 披露信息, 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 机 构 , 应当 制 作 工 作底 稿 , 并 将相 关 档 案 至少 保 存 到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后 10





年。 (七)信 息披 露 文 件 的存 放 与 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复制。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0 十 九 、 风 险揭 示 ( 一 ) 市 场风 险 市场风险是指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 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变化,导致收益水平存在的不确定性。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 、 政 策 风险 。 因 国 家宏 观 政 策 (如 货 币 政 策、 财 政 政 策、 行 业 政 策、 地 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 、 经 济 周期 风 险 。 随经 济 运 行 的周 期 性 变 化, 证 券 市 场的 收 益 水 平也 呈 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 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 利 率 风险 。 金 融 市场 利 率 的 波动 会 导 致 证券 市 场 价 格和 收 益 率 的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信用风险。 主要是指债务人的违约风险, 若债务人经营不善, 资不抵债, 债权人可能会损失掉大部分的投资,这主要体现在企业债中。 5 、 购 买 力风 险 。 基 金的 利 润 将 主要 通 过 现 金形 式 来 分 配, 而 现 金 可能 因 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6 、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 。 债 券 收益 率 曲 线 风险 是 指 与 收益 率 曲 线 非平 行 移 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 、 再 投 资风 险 。 再 投资 风 险 反 映了 利 率 下 降对 固 定 收 益证 券 利 息 收入 再 投 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 (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 互 为消长。 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 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 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 二 ) 管 理风 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 管理人的知识、 技能、 经验、 判 断等主观因素会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 三 ) 流 动性 风 险 流动性风险可视为一种综 合性风险, 它是其他风险在基金管理和公司整体经 营方面的综合体现。 中国的证券市场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 在某些情况下某些投 资品种的流动性不佳, 由此可能影响到基金投资收益的实现。 开放式基金要随时 应对投资人的赎回, 如果基金资产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 或者变现为现金时使资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1 金净值产生不利的影响, 都会影响基金运作和收益水平。 尤其是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 如果基金资产变现能力差, 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 导致流动性风 险。 (四)本 基金 特 有 风险 1、投资者申购失败的风险 因本基金将每日设定可接受的申购申请上限和单一账户申购申请上限, 所 以 投资者在进行申购时,可能因超过申请上限导致申购失败的风险。 2、投资者赎回失败的风险 因本基金将每日设定可接受的赎回申请上限和单一账户赎回申请上限, 所以 投资者在进行赎回时,可能因超过申请上限导致赎回失败的风险。 3、二级市场交易风险 本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而二级市场的价格受供需关系的影响, 可能高于或低于基金的份额净值, 形成溢价交易或折价交易。 当溢价交易时, 买 入份额的投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 投资收益减少, 而卖出份额的投 资人以高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 投资收益增加; 当折价交易时, 买入份额的 投资人以低于面值的价格买入本基金, 投资收益增加, 而卖出份额的投资人以低 于面值的价格卖出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 4、第三方机构服务的风险 本基金的多项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办理,存在以下风险: (1 ) 受 多种 因 素 影 响, 申 购 赎 回代 办 证 券 公司 代 理 申 购、 赎 回 业 务可 能 受 到限制、暂停或终止,从而影响投资者申购、赎回。


(2 ) 投 资者 申 购 本 基金 时 , 如 申购 赎 回 代 办证 券 公 司 对登 记 机 构 资金 交 收 违约,将造成投资者无法获得所申购基金份额的风险。


(3 ) 投 资者 取 得 基 金份 额 , 即 成为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和 基金 合 同 的 当事 人 , 认购和申购本基金即表示认可相关份额的变更登记方式及资金交收方式。 登记机 构可能调整资金交收、 登记与结算制度、 规则, 改变投资者基金份额及资金的登 记、 结算方式, 这类制度与规则的调整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理解偏差或业务办理流 程变动的风险。


(4 ) 本 基金 在 运 作 过程 中 , 基金 托管人 需 向登 记 结算公司 或 交 易 所提 供 基 金的申购赎回数据等文件, 如 基金托管人未能按时提供相关数据文件, 则有可能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2 导 致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登 记 结 算 相 关 规 则 暂 停 或 停 止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赎回业务。


(5 ) 投 资者 通 过 网 上现 金 认 购 本基 金 , 需 通过 基 金 管 理人 指 定 的 具备 申 赎 代办证券公司资格的发售代理机构办理。 如投资者通过不具备申赎代办证券公司 资格的证券公司办理网上现金认购, 需待该证券公司具备申赎代办证券公司资格 或将基金份额转托管至其他代办证券公司后,才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赎回业务。


5、流动性管理风险 由于本基金的流动性管理问题引起对登记结算公司资金交收违约, 有可能导 致 登 记 结 算 公 司 按 照 法 律 法 规 或 登 记 结 算 相 关 规 则 暂 停 或 停 止 本 基 金 的 申 购 赎 回业务。 ( 五 ) 操 作或 技 术 风 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 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 例如, 越权违规交易、 会计部门欺诈 、 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 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 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 登记机构、 代销机构、 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等等。 ( 六 ) 合 规性 风 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 七 ) 其 他风 险 1、 战争、 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2 、 金 融 市场 危 机 、 行业 竞 争 、 代理 商 违 约 、托 管 行 违 约等 超 出 基 金管 理 人 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3 二十 、 基 金合 同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基金 财 产 的 清算 ( 一 ) 《基金 合 同 》 的变 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 ( 二 ) 《基金 合 同 》 的终 止 事 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 三 ) 基 金财 产 的 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4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 四 ) 清 算费 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 五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剩余 资 产 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 六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的公 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 七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账册 及 文 件 的保 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5 二十 一 、 基金 合 同 的 内容 摘 要 一、基金份额 持 有 人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权 利 、义 务 (一)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权 利 与 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即视为对 《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 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 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权 利 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5 ) 出 席或 者 委 派 代表 出 席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 人、 基 金 销 售机 构 损 害 其合 法 权 益 的行 为 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的 义 务 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 (2 ) 了 解所 投 资 基 金产 品 , 了 解自 身 风 险 承受 能 力 , 自主 判 断 基 金的 投 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 纳基 金 认 购 款项 、申购 对价 及 法 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所 规定 的 费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6 用; (5 ) 在 其持 有 的 基 金份 额 范 围 内, 承 担 基 金亏 损 或 者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的 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二)基 金管 理 人 的 权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根 据 法 律法 规 和 《 基金 合 同 》 独立 运 用 并管理基金财产; (3 ) 依 照《 基 金 合 同》 收 取 基 金管 理 费 以 及法 律 法 规 规定 或 中 国 证监 会 批 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 依 据《 基 金 合 同》 及 有 关 法律 规 定 监 督基 金 托 管 人, 如 认 为 基金 托 管 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 选 择、 更 换 基 金销 售 机 构 ,对 基 金 销 售机 构 的 相 关行 为 进 行 监督 和 处 理;


(9 ) 担 任或 委 托 其 他符 合 条 件 的机 构 担 任 基金 登 记 机 构办 理 基 金 登记 业 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 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 融券;


(13)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7 (14)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 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 交易清算等款项, 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产作为抵押进行融资; (15)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 决定 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管理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率结构和收 费方式;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管 理 人 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依 法募 集 资 金 ,办 理 或 者 委托 经 中 国 证监 会 认 定 的其 他 机 构 代为 办 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 以 诚 实 信用 、 谨 慎 勤勉 的 原 则 管理 和 运 用基金财产; (4 ) 配 备足 够 的 具 有专 业 资 格 的人 员 进 行 基金 投 资 分 析、 决 策 , 以专 业 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人 事 管 理 等制 度 ,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 依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外 , 不 得 利 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 采 取适 当 合 理 的措 施 使 计 算基 金 份 额 认购 、 申 购 、赎 回 和 注 销价 格 的 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 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 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8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 向他人泄露; (13) 按 《 基金合同》 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对价;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 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 金托管人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 金管 理 人 在 募集 期 间 未 能达 到 基 金 的备 案 条 件 ,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 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79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三)基 金托 管 人 的 权利 与 义 务 1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权利 包 括 但不限于: (1 ) 自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之 日 起, 依 法 律 法规 和 《 基 金合 同 》 的 规定 安 全 保管基金财产; (2 ) 依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获 得 基 金 托 管 费 以及 法 律 法 规规 定 或 监 管部 门 批 准的其他费用; (3 ) 监 督基 金 管 理 人对 本 基 金 的投 资 运 作 ,如 发 现 基 金管 理 人 有 违反 《 基 金合同》 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 根 据相 关 市 场 规则 , 为 基 金开 设 证 券 账户 、 为 基 金办 理 证 券 交易 资 金 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 、 根 据 《基 金 法 》 、 《运 作 办 法 》及 其 他 有 关规 定 , 基 金托 管 人 的 义务 包 括 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 设 立专 门 的 基 金托 管 部 门 ,具 有 符 合 要求 的 营 业 场所 , 配 备 足够 的 、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 建 立健 全 内 部 风险 控 制 、 监察 与 稽 核 、财 务 管 理 及人 事 管 理 等制 度 ,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 依据 《 基 金 法》 、 《 基 金 合同 》 及 其 他有 关 规 定 外, 不 得 利 用基 金 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0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 按 规定 开 设 基 金财 产 的 资 金账 户 和 证 券账 户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 守基 金 商 业 秘密 , 除 《 基金 法 》 、 《 基金 合 同 》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另 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 复 核、 审 查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的 基 金 资 产净 值 、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 每 百 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 《基金合同》 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 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 基金收益和 赎回对价; (15) 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 《基金合同》 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 《基金合同》 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1 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召 集 、 议事 及 表 决 的程 序 和 规 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日常机构。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 提 高基 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的 报 酬 标准 、 销 售 服务 费 率 , 但法 律 法 规要求提高的除外;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8 ) 变 更基 金 投 资 目标 、 范 围 或策 略 ( 法 律法 规 和 中 国证 监 会 另 有规 定 的 除外) ; (9 ) 终 止基 金 上 市 ,但 因 基 金 不再 具 备 上 市条 件 而 被 深圳 证 券 交 易所 终 止 上市的除外; (10)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 上(含 10% )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 同一事项书 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4 ) 法 律法 规 、 《 基金 合 同 》 或中 国 证 监 会规 定 的 其 他应 当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 、 以 下 情况 可 由 基 金管 理 人 和 基金 托 管 人 协商 后 修 改 ,不 需 召 开 基金 份 额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2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 在 法律 法 规 和 本基 金 合 同 规定 的 范 围 内 , 不 影 响 现有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利益的前提下, 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 变更收费方式, 增加、 调 整或减少基 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4 ) 在 不违 反 法 律 法规 和 不 损 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的情 况 下 , 基金 推 出 新业务或服务; (5 ) 在 不违 反 法 律 法规 和 不 损 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的情 况 下 , 基金 管 理 人、 证券交易所、 登记机构、 销售机构调整有关基金申购、 赎回、 交易、 收益分 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 ) 在 不违 反 法 律 法规 和 不 损 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的情 况 下 , 调整 基 金 的申购赎回方式及申购对价、赎回对价组成; (7 ) 在 不违 反 法 律 法规 和 不 损 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的情 况 下 , 调整 申 购 赎回清单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8 ) 在 不违 反 法 律 法规 和 不 损 害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利 益 的情 况 下 , 因相 应 的 法律法规、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发生变动而应当对 《基 金合同》进行修改; (9 ) 对 《基 金 合 同 》的 修 改 对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利 益 无 实质 性 不 利 影响 或 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重大变化; (10) 按照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外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 、 除 法 律法 规 规 定 或《 基 金 合 同》 另 有 约 定外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大会 由 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 、 基 金 托管 人 认 为 有必 要 召 开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大 会 的 ,应 当 向 基 金管 理 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 召开 ; 基 金 管理 人 决 定 不召 集 , 基 金托 管 人 仍 认为 有 必 要 召开 的 , 应 当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3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 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 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 5、 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 (含 10% ) 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 10% 以 上(含 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6 、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会议 的 召 集 人负 责 选 择 确定 开 会 时 间、 地 点 、 方式 和 权 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 授 权委 托 证 明 的内 容 要 求 (包 括 但 不 限于 代 理 人 身份 , 代 理 权限 和 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 采 取 通讯 开 会 方 式并 进 行 表 决的 情 况 下 ,由 会 议 召 集人 决 定 在 会议 通 知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4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 、 如 召 集人 为 基 金 管理 人 , 还 应另 行 书 面 通知 基 金 托 管人 到 指 定 地点 对 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 通讯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 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 、 现 场 开会 。 由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本 人 出 席 或以 代 理 投 票授 权 委 托 证明 委 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 亲 自出 席 会 议 者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受 托 出 席 会议 者 出 具 的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额 的 凭 证 及委 托 人 的 代理 投 票 授 权委 托 证 明 符合 法 律 法 规、 《 基 金 合 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相符; (2 ) 经 核对 , 汇 总 到会 者 出 示 的在 权 益 登 记日 持 有 基 金份 额 的 凭 证显 示 ,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少 于 本 基 金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到会 者 在 权 益登 记 日 代 表的 有 效 的 基金 份 额 少 于本 基 金 在 权益 登 记 日 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到 会 者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代 表 的 有 效 的 基 金 份 额 应 不 少 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 2 、 通 讯 开会 。 通 讯 开会 系 指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将 其 对 表 决事 项 的 投 票以 书 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5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 《基金合同》 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 召 集人 按 基 金 合同 约 定 通 知基 金 托 管 人( 如 果 基 金托 管 人 为 召集 人 ,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 人 所 持 有 的 基 金 份 额 不 小 于 在 权 益 登 记 日 基 金 总 份 额 的 二分之一(含 二 分 之 一); 若 本人 直 接 出 具 书面意 见 或授 权 他 人 代表 出 具 书面 意 见 基 金 份额 持 有 人 持 有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 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 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 分之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 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 出具书面意见; (4) 上述第 (3) 项 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 理 人 出 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 3 、 在 不 与法 律 法 规 冲突 的 前 提 下,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可 通 过 网 络、 电 话 或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会议程序比 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 明。 4 、 在 法 律法 规 和 监 管机 关 允 许 的情 况 下 ,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授 权 他 人代 为 出 席会议并表决的, 授权方式可以采用纸质、 网络、 电话、 短信或其他 方式, 具体 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6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如 《基 金合同》 的重大修 改 、 决 定 终止 《 基 金 合同 》 、 更 换基 金 管 理 人、 更 换 基 金托 管 人 、 与其 他 基 金 合 并、 法律法规及 《基金合同》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 (含 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 或 单 位 名称 ) 、 身 份证 明 文 件 号码 、 持 有 或代 表 有 表 决权 的 基 金 份额 、 委 托 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 一 般 决议 , 一 般 决议 须 经 参 加大 会 的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或 其 代 理 人所 持 表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7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 二分之一 )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 特 别 决议 , 特 别 决议 应 当 经 参加 大 会 的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或 其 代 理人 所 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转 换 基 金 运作 方 式 、 更换 基 金 管 理人 或 者 基 金托 管 人 、 终止 《 基 金 合同 》 、本基 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 如 大会 由 基 金 管理 人 或 基 金托 管 人 召 集,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大 会的 主 持 人 应 当 在 会 议 开 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和 代 理 人 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 宣 布 在 出 席 会 议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中 选 举 三 名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代 表 担 任 监 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 监 票人 应 当 在 基金 份 额 持 有人 表 决 后 立即 进 行 清 点并 由 大 会 主持 人 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 如 果会 议 主 持 人或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或 代理 人 对 于 提交 的 表 决 结果 有 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 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8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 、 基 金 合同 变更和 终止 的 事 由 、程 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 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 《 基金合同》 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效 后方可执行, 并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 指定 媒介公告。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89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0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 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 告 于 基 金财 产 清 算 报告 报 中 国 证监 会 备 案后 5 个 工作 日 内 由 基金 财 产 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 议 解决 方 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 《 基金合同》 而产生的或与 《基金合同》 有关的一切争 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 应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 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 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 金 合同 存 放 地 和 投资 者 取 得基 金 合 同 的方 式 《基金合同》 正本一式六份, 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基金合同》 可印制成册, 供 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 的 办 公 场 所 和 营 业 场 所 查 阅 。 投 资 人 也 可 按 工 本 费 购 买 基 金 合 同 复 制 件 或 复 印 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1 二十二 、 基金 托 管 协 议的 内 容 摘 要 一 、 托 管 协议 当 事 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汇添富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大沽路 288 号6 幢538 室 法定代表人:林利军 成立时间:2005 年2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5 】5 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1 亿元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 021-28932888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 (010)66105799 传真: (010)66105798 联系人:赵会军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 国务院 《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 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办理人民币存款、 贷款、 同业拆借业务; 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 据 承兑、贴现、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销售业务; 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 代理兑付政府债券; 代收代付业务; 代 理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2 证 券 投 资 基金 清 算 业 务( 银 证 转 账) ; 保 险 代理 业 务 ; 代理 政 策 性 银行 、 外 国 政 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 保管箱服务; 发行金融债券; 买卖政府债券、 金融 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 企业年金托管业务; 企业年金受托管理服务; 年金账户管 理服务; 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 认购、 申购和赎回业务; 资信调查、 咨询、 见 证业务; 贷款承诺; 企业、 个人财务顾问服务; 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 外汇存款 ; 外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 外汇担保;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 代客外汇买卖; 外汇金融衍生业务; 银行卡业务; 电话银行、 网上银行、 手机 银 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 、 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金 管 理 人 的业 务 监 督 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下 述 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 包括现金, 通知存 款, 短期融资券, 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期限在一年 以内 (含一年) 的债券回购 , 期限在一年以内 (含一年) 的中央银行票据, 剩余 期限在397 天以内 (含397 天) 的债券、 资产支持证券、 中期票据, 以及中国 证 监会及/或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 法规、 部门规章及 《基金合同》 禁止投资的投 资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需 经 基 金 托 管 人 确 认, 且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并可依据届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述 基 金 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 ) 按 法律 法 规 的 规定 及 《 基 金合 同 》 的 约定 , 本 基 金不 得 投 资 于以 下 金 融工具: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3 (1)股票、权证;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 以 定期 存 款 为 基准 利 率 的 浮动 利 率 债 券, 但 市 场 条件 发 生 变 化后 另 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2 ) 根 据法 律 法 规 的规 定 及 《 基金 合 同 》 的约 定 , 本 基金 投 资 组 合遵 循 以 下投资限制:


a、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 b、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c 、 本 基 金与 由 基 金 管理 人 管 理 、且 由 本 基 金托 管 人 托 管的 其 他 基 金持 有 一 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d 、 投 资 于定 期 存 款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 金 资产 净 值 的 30% , 但 如 果基 金 投 资有固定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且提前支取利率不变的存款, 不受该比 例限制; e 、 存 款 银行 仅 限 于 有基 金 托 管 资格 、 基 金 销售 业 务 资 格以 及 合 格 境外 机 构 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其中,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 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 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f 、 除 发 生巨 额 赎 回 情形 外 , 债 券正 回 购 的 资金 余 额 在 每个 交 易 日 均不 得 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因发生巨额赎回导致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g、通过买断式回购融入的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h、 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j 、 本 基 金持 有 的 同 一( 指 同 一 信用 级 别 ) 资产 支 持 证 券的 比 例 , 不得 超 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k 、 本 基 金投 资 于 同 一原 始 权 益 人的 各 类 资 产支 持 证 券 的比 例 , 不 得超 过 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 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l、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 根 据 有 关规 定 予 以 豁免 信 用 评 级的 短 期 融 资券 , 其 发 行人 最 近 3 年 的 信 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用级别为 准) ;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 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m 、 本 基 金投 资 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须具 有 评 级 资质 的 资 信 评级 机 构 进 行持 续 信 用 评 级 ; 本基 金 投 资 的资 产 支 持 证券 不 得 低 于国 内 信 用 评级 机 构 评 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 ; 持有 资 产 支 持证 券 期 间 ,如 果 其 信 用等 级 下 降 、不 再 符 合 投 资标准,本基金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n、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 得展期; o、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 基 金 管 理 人应 当 自 基 金合 同 生 效 之日 起 6 个月 内 使 基 金的 投 资 组 合比 例 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基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 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的, 如适用 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5 除上述f、l、m 项外, 由于 证券市场波动、 证券发行人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 等 基 金 管 理 人 之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的 投 资 组 合 不 符 合 上 述 约 定 的 比 例 , 不 在 限 制 之 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 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 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 至 少提前2 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基金管理人应对措施, 便于基 金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3 、 基 金 托管 人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下述 基 金 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 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 4 、 基 金 托管 人 依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对 基金 管 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 基 金托 管 人 按 以下 方 式 对 基金 管 理 人 参与 银 行 间 市场 交 易 的 交易 对 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 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6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 金 管 理人 在 银 行 间市 场 进 行 现券 买 卖 和 回购 交 易 时 ,需 按 交 易 对手 名 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 基 金管 理 人 参 与银 行 间 市 场交 易 的 核 心交 易 对 手 为中 国 工 商 银行 、 中 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 银行和交通银行,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 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 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 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 内列明。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 国工 商银行、 中国银行、 中国建设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 本基金投资除核 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 先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赔偿,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 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 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 资 产 净 值计 算 、 各 类基 金 份 额 的每 百 份 基 金已 实 现 收 益和 7 日 年化 收 益 率 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7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 《 基 金 合 同》 、 基 金 托管 协 议 有 关规 定 时 , 应及 时 以 书 面形 式 通 知 基金 管 理 人 限 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 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有 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 《基金合同》 而 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 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必须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 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 基金管 理 人 对 基金 托 管 人 的业 务 核 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 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8 化收益率, 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 理、 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 反 《 基 金法 》 、 《 基 金合 同 》 、 本托 管 协 议 及其 他 有 关 规定 时 , 基 金管 理 人 应 及 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 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并予协助配合。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 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 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基金管理 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 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 、 基 金 财产 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 、 基 金 托管 人 应 安 全保 管 基 金 财产 。 未 经 基金 管 理 人 的正 当 指 令 ,不 得 自 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 、 基 金 托管 人 对 所 托管 的 不 同 基金 财 产 分 别设 置 账 户 ,与 基 金 托 管人 的 其 他 业 务 和 其 他 基 金 的 托 管 业 务 实 行 严 格 的 分 账 管 理 , 确 保 基 金 财 产 的 完 整 与 独 立。 5 、 对 于 因基 金 认 ( 申) 购 、 基 金投 资 过 程 中产 生 的 应 收财 产 , 应 由基 金 管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99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 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 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基金托管 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二)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 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 在 具 有 托 管 资 格 的 商 业 银 行 开 设 的 汇 添 富 基 金 管 理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基 金 认 购 专 户。 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基金募集期满,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 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 、 《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 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 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 验资完成, 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 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未能达到 《基金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金管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三)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 保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 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 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 行条例》 、 《人 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 《利率管理暂行规定》 、 《支付结算办法》 以及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 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0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 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 基 金 的 名 义 在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开 设 银 行 间 债 券 市 场 债 券 托 管 自 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 、 基 金 管理 人 和 基 金托 管 人 应 一起 负 责 为 基金 对 外 签 订全 国 银 行 间债 券 市 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 ,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 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其 中 实 物 证 券 也 可 存 入 中 央 国 债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或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上海 分 公 司/深 圳 分 公 司或 票 据 营 业中 心 的 代 保管 库 。 实 物证 券 的 购 买 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 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 灭失, 由 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 托管人承担。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1 通过专人送达、 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合同原件应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五 、 基金资 产 净 值 计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 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 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 据 《 基 金法 》 , 基 金管 理 人 计 算并 公 告 基 金资 产 净 值 、各 类 基 金 份额 的 每 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因 此, 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 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 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 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票据投资收益、 应收款项、 其它投 资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 日计提损益。 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 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2 产净值。 (2 ) 为 了避 免 采 用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与 按 市 场 利率 和 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 对 象 进 行重 新 评 估 ,即 “ 影 子 定价 ” 。 当 “摊 余 成 本 法” 计 算 的 基金 资 产 净 值 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 据 风 险 控 制的 需 要 调 整组 合 , 其 中, 对 于 偏 离程 度 达 到 或超 过 0.5%的 情 形 , 基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 ) 如 有确 凿 证 据 表明 按 上 述 方法 进 行 估 值不 能 客 观 反映 其 公 允 价值 的 ,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三)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 由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 的损失, 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 就实际向投资者或 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 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 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 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 仍不能发现该错误, 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 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 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 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 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3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 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百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 相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 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 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 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 准对外公布, 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 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 若双 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 查明原因并纠正, 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五)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 明 书 更 新 一 次 并 登 载 在 网 站 上 , 并 将 更 新 后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摘 要 登 载 在 指 定 媒介 上。 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制并公告; 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告, 在月度报告完成当日, 对报告加 盖公章后, 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 3 个 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 7 个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4 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 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 金 托 管 人在 收 到 后 7 个 工 作 日内 进 行 复 核, 并 将 复 核结 果 书 面 通知 基 金 管 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 30 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在半年报完成 当日,将有关报告提 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 45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 准。 核对无误后, 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 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 相关各方各自留存一 份。 如果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 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 后, 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 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六 、 基金份 额 持 有 人名 册 的 保 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 合 同 》 生效 日 、 《 基金 合 同 》 终止 日 、 基 金份 额 持 有 人大 会 权 益 登记 日 、 每 年 6 月30 日、12 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 《 基 金 合 同》 终 止 日 、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大 会 权益 登 记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5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 、 托管协 议 的 变 更、 终 止 与 财产 的 清 算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 变更后的托管 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合同》终止; (2 ) 基 金托 管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销 、 破 产 或有 其 他 基 金托 管 人 接 管基 金 资 产; (3 ) 基 金管 理 人 解 散、 依 法 被 撤销 、 破 产 或有 其 他 基 金管 理 人 接 管基 金 管 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 《 基金合同》 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2 、 在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接 管 基 金财 产 之 前 ,基 金 管 理 人和 基 金 托 管人 应 按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6 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3 、 基 金 财产 清 算 小 组组 成 : 基 金财 产 清 算 小组 成 员 由 基金 管 理 人 、基 金 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 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4、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 ) 聘 请会 计 师 事 务所 对 清 算 报告 进 行 外 部审 计 , 聘 请律 师 事 务 所对 清 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告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6、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 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7、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8、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7 公告于 《基金合同》 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 (四)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 、 争 议 解决 方 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 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 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的地点在北京, 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 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8 二十三 、 对基 金 份 额 持有 人 的 服 务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并将 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 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委托登记机构办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 登记结算服务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 存管、 清算和交收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基金 份额登记 (包括初始登记, 申购赎回变更登记、 交易过户变更登记) 、 基金申 购 赎回有效申报数据的确认、 基金申购赎回的清算和交收、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等。 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 登记结算 服务。 登记机构将 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时地为基金 投资人办理基金登 记、 存管、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等。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交易信息查询及信息定制服务 1、 基金交易确认查询服务 : 基金投资人在交易申请被受理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以到销售网点查询和打印该项交易的确认 信息, 或者通过基金 管理人客服电话 及网站进行查询。 2 、 基 金 对账 单 服 务 :基 金 管 理 人向 基 金 份 额持 有 人 提 供对 账 单 服 务, 基 金 份额持有人可自主选择对账单的发送方式, 如纸制对账单、 电子邮件对账单或短 信对账单,或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在线对账单的查询与打印。 3 、 信 息 定制 服 务 : 基金 份额 持 有人 可 以 通过 基金管理人网站、 客服 热线电 话、手机短信等通道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可定 制的信息主要有 :基金份额净值、 交易确认、 对账单服务等。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业务需要, 调整定制信息的条 件、方式和内容。 (三)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提供 24 小时自动语音查询服务 , 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查询基金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相关信息。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09 客户服务中心在每一工作日提供 不少于 12 小 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888-9918 (免长途话费) 享受 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定制、 通讯资料修改、投诉建议等 多项服务。 (四)网站服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以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网 站 (www.99fund.com ) 享 受 理 财 资 讯、信息披露、账户信息、交易信息、在线咨询等多项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网上交易” 办理开户、 交易及查 询等业务。有关基金网上交易的 协议文本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网站。 (五)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客服电话、 网站 、 信函 、 电子邮件 (客 户服务邮箱:service@99fund.com ) 、 传 真 (021-28932998 ) 等 方 式 对 基 金管理 人、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现场投诉和意见簿投诉是补充投诉渠道, 由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分别管理。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负责 受理投诉, 并承诺在收到投诉后 24 小时 (工 作日)之内做出回应。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0 二十 四 、 招募 说 明 书 的存 放 及 查 阅方 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销售机构处, 投资 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 基金 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招 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对投资人 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文本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www.99fund.com) 查 阅 和 下 载 招 募说明书。 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 111 二十五 、 备查 文 件 (一)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准予汇添富收益快 钱货币市场基金募集注册 的文件;


2、《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合同》;


3、《汇添富收益快钱货币市场基金 托管协议》;


4、关于申请募集汇添富收益快 钱货币市场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 投资人查阅方式: 以上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 在办公时间可供 免费查阅。 汇添富基金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