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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债A(000914)

纯债A/B:基金发售公告查看PDF公告

 
 
 
 
 
 
中 加 基金管 理 有限公 司 
 
 
中 加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发 售公 告 
 
 
 
 
 
 
 
基 金 管 理 人 : 中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公 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广州 农 村 商 业 银 行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二 零一 四年 十二 月中加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 公告 2 中加纯 债分级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重 要提 示 1.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 的募集已 获中 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 会 证监许可 【2014】【 1205 】号文注 册。中国 证 监会对本基 金的注册并不代表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 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出实质性判断、 推荐或保证。 2. 本基金是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的运 作方式为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后, 每 2 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 按分级运作周期滚动的方式 运作;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设置一个过渡期, 每个过渡期为 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 人 可以 提前结 束过渡期 ;基金 管理人 在过渡期 内办理 份额纯 债 B 的申 购、 赎回以及纯债 A 的申购等事宜过渡期的具体操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分级运 作周期到期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在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 A 自分级运作周 期起始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为首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开放 一次(纯债 A 第四次开 放时,只开 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每次一个工作日。纯债 B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封闭运作, 在过渡期内开放其赎回、申购申请以及纯债 A 申购申请。 纯债 A 不上市交易; 纯债 B 暂不上市交易, 在满足上市条件, 且不改变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对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 行相关上市规定的程序后,决定纯债 B 上市交 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如果过渡期第 3 个工 作日结束后的纯债 A 份额超过纯债 B 份额 余额的 7/3 倍,并且同时纯债 B 份 额资产净值小于 3000 万元,本基金不需要通过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将于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日转换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 基金分级运作终止, 但转换 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包括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业绩 比较基准等均保持不变。 3. 本基金管理人为中加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公司” ) ;基金 托 管人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本基金自2014 年12 月9 日起至2014 年12 月19 日止, 通过销售机构公中加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 公告 3 开发售。 其中纯债 A 的发售时间为2014 年 12 月11 日至2014 年 12 月19 日;纯 债B 的发售时间为 2014 年12 月9 日至2014 年12 月19 日。 5. 本基金销售机构为本公 司直销中心及各代销机 构(即符合《证券投资 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代销机构包括:北京银行 等接受本公司委托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公告。 6. 本基金募集对象包括个 人投资人和机构投资人 。个人投资人指依据中 华 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 关规定可以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 构投资人 指 在 中 国 境 内 合 法 注 册 登 记 或 经 有 权 政 府 部 门 批 准 设 立 和 有 效 存 续 并 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以及经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 7. 在基金发售期间基金账户开户和基金认购申请手续可以同时办理。 8. 投资人可参与纯债 A 或 纯债 B 中的某一级份额 的认购,也可同时参与纯 债A 和纯债B 的认购。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分别对基金份额进行多次认购, 但一 经受理的认购申请, 就不得撤销。 在募集期内, 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金 A 类份 额 首次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 ,B 类份额首次单笔最低金 额为50,000 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 (含认 购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币,追加 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 系统认购,A 类份额首次单笔 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B 类份额首次单 笔最低金额为50,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 购费) 。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但认购申请一经销售机构受理, 则不可以撤销。 9. 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购 买本基金时,需开立本 基金登记机构提供的基 金 账户, 每个投资者仅允许开立一个基金账户。 发售期内本公司指定销售网点为投 资者办理开立基金账户的手续。 10. 销售机构 对 认 购申请 的 受理并不 表示 对该申 请 的成功确 认, 而仅代 表 销中加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 公告 4 售机构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 申请的成功确认应以基金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基 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可以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 或通过中加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查询最终认购确认情况。 11. 本公告仅 对本 基金发 售 的有关事 项和 规定予 以 说明。投 资人 欲了解 本 基 金的详细情况, 请详细阅读刊登在 2014 年 12 月6 日 《中国证券报》 、 《上海证券 报》 、 《证券时报》 、 《证 券日报》 上的 《中加纯 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 明书》 。 12. 本 基 金 的 招 募 说 明 书 及 本 公 告 将 同 时 发 布 在 本 公 司 网 站 (www.bobbns.com ) 。 投资人亦 可通过本 公司 网站下载 基金业务 申请 表格和了解 本基金发售的相关事宜。 13. 北京银行 的代 销网点 和 本公司的 直销 中心进 行 本基金的 销售 ;销售 机 构 销售本基金的城市名称、 网点名称、 联系方式以及开户和认购等具体事项请详见 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公告。 14. 对于未开 设销 售网点 地 区的投资 人, 请拨打 本 公司的全 国统 一客户 服 务 号码:400-00-95526 咨询购买事宜。 15. 基金发起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发售安排做适当调整,并予以公告。 16. 风险提示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是一种长 期投资工具, 其主要功能是分 散 投资, 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 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 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 投资者购买基金, 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 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 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 身的管理风险、 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 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 种风险, 即 本基金分级运作期周期内, 每个开放日当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 交确认后, 纯债A 的净赎回份额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 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 表的份额之和)超过本基金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或本基金过渡期期间, 每个开放日当日经过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成交确认后, 纯债 B 的净赎回份额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中加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 公告 5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所代表的份额之和)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 份额的10%时,投资者将可能无法及时收回全部赎回款项。 基金分为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金、 债券型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 投资者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 一般来说,基 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者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 《 基金合同》 、 《招募说明 书》 等基金法律文件, 了解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 投资期限、 投资经验、 资产状况等 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 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选择适合自己的基 金产品。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 定期 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 式。 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 风险, 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 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基金由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发起募集, 并经中 国证监会 【2014】【 1205 】号文 注册。 中国证 监会对本 基金募 集的注 册,并不表 明其对本基金的 投资 价值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 的 《基金合同》 、 《招募 说明书》 通过 《中国证 券报》 、 《上 海 证 券 报 》 、 《 证 券 时 报 》 、 《 证 券 日 报 》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互 联 网 网 站 www.bobbns.com 进行公 开披露。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资产, 但不保 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以 1.00 元初始面值 开展基金募 集,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响下, 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净值仍有可 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做出投资决策后, 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 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 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 其预期风险与 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 从本基金的两类基中加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 公告 6 金份额来看, 本基金的纯债 A 份额表现为低风险、 收益相对稳定的特征, 但在基 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 纯债 A 仍可能面临无法取得约定应得收益乃至投 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纯债 B 份额则表现出较高风险、 收益相对较高的特征, 由于 本基金的 资产及 收益的 分配将优 先满足 纯债 A 的约定 应得收 益的分 配,纯债 B 基金份额可能面临投资本金亏损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非上 市中小企业采用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债券。 由于不能公开交易, 一般情况下, 交易 不活跃, 潜在较大流动性风险。 当发债主体信用质 量恶化时, 受市场流动性所限, 本基金可能无法卖出所持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 由此可能给基金净值带来更大的 负面影响和损失。 投 资 者 应 当 通 过 基 金 管 理 人 或 具 有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的 其 他 机 构 购 买 和 赎 回基金,基金销售机构名单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相关公告。 一 、本 次发售 基本 情况 1. 基 金名 称 中加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 纯债 A, 基金代码 : 000914 ; 基金简称:纯债B ,基金代码: 000915) 2. 基 金的 类别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3. 基 金的 运作方 式 契约型。 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2 年为一个分级运作周期,按 分级运作周期滚动的方 式运作; 每两个分级运作周期之间, 设置一个过渡期, 每个过渡期为 5 个工作日, 基金管理 人 可以 提前结 束过渡期 ;基金 管理人 在过渡期 内办理 份额纯 债 B 的申 购、 赎回以及纯债 A 的申购等事宜过渡期的具体操作安排以基金管理人在分级运 作周期到期前发布的公告为准。 在基金分级运作周期内, 纯债 A 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为首个分级运作周期起始日)起每 6 个月开放 一次(纯债 A 第四次开 放时,只开 放赎回,不开放申购) ,每次一个工作日。纯债 B 在分级运作周期内 封闭运作,中加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 公告 7 在过渡期内开放其赎回、申购申请以及纯债 A 申购申请。 纯债 A 不上市交易;纯 债 B 暂不上市交易 在满 足上市条件,且不改变本基 金的风险收益特征, 并对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有权在履 行相关上市规定的程序后,决定纯债 B 上市交 易,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 如果过渡期第 3 个工作日结束后的纯债 A 份额超过纯债 B 份额余额的 7/3 倍,并且同时纯债 B 份 额资产净值小于 3000 万元,本基金不需要通过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将于过渡期结束后的下一日转换为开放式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 基金分级运作终止, 但转换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包括投资范围、 投资策略、 业绩 比较基准等均保持不 变。 4. 基 金分 级 本基金份额分级运 作存 续期内,本基金的 基金 份额分为优先级份 额( 以下 简称 “纯债A” ) 和进取级份额 (以下简称 “纯债 B” ) , 两者的份额配比原则上不 超过 7:3;募集期间认购份额比例不超过 7:3,包括募集期间利息转份额造成的 影响 。 纯债 A 根据基金合同的 规定获取约定收益,本基金净资产在扣除纯债 A 的 本金及应计收益后的全部剩余资产归纯债 B 享有, 亏损以纯债B 份额对应的资产 净值为限由纯债B 首先承担。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纯债 A 的约定收益, 在 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况下, 纯债 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 约 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的风险。 5. 纯 债A 第一个 分级 运作周 期内 纯债A 第一 个开放 日次 日前的 利差 根据国内利率市场的变化,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纯债 A 的 每个开放期前2 个工作日 约定收益率的公告中公布纯债 A 的新的利差。 本基金第 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 A 第一个开放日次日前的利差值确定为 2.075%,即纯 债 A 在第一个分级运作周期内纯债 A 第一个开放日次日前的年化约定收益率如 下: 纯债A 的约定收益率=1.1 倍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税后)+利差 其中,计算纯债 A 的约 定收益率计算公式中的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是 指在基金合同 生效日或纯债A 的每个开放日前2 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中加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 公告 8 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 根据国内利率市场的变化, 基 金管理人 将在基 金份额 发售公告 和纯债 A 的 每个开放 期前约 定收益 率的公告中 公布纯债 A 的新的利差。利差的取值范围从 0%到 3%。纯债 A 的年约 定收益率计 算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每个开放日前 2 个工作 日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 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整存整取基准年利率和新的利差数据来重新设定该开 放日次日起的 6 个月适用的纯债 A 的约定收益率(每个分级运作周期中纯债 A 的 第4 个开放日前公布的纯债A 的约定收益率适用期限包括本分级运作周期后的 过渡期及下一个分级运作周期的前 6 个月) 。 基金管理人并不承诺或保证纯债 A 的约定收益 ,在基金资产出现极端损失 的情况下, 纯债A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会面临无法取得约定收益甚至损失本金 的风险。 6. 基 金存 续期限 不定期 7. 基 金份 额初始 面值 本基金纯债 A、纯债B 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8. 投 资目 标 在保持资产流动性以及 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 力争持续稳定地实现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组合收益。 9. 投 资范 围和对 象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 包括: 国债、 地方政府债、 央行 票据、 金融债、 次级债 、 企业债、 公司债、 短 期融资券、 中期票据、 中小企业私 募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 银行存款等固 定收益类 资产以 及法律 法规或中 国证监 会允许 基金投资 的其他 金融工 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在本基金的分级运作期间,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80% , 但在纯债A、 纯债B 份额的每个开放日的前 20 个工作日和后 20 个工作 日及开 放日 不受前述 投资组 合比例 的限制。 本基金 在分级 运作期间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受限制, 但在中加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 公告 9 每个开放日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5%,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在本基金转换为不分级的开放式债券型基金后,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 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 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也不参与一级市场 的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可转债仅投资二级市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0. 发 售对 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及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11. 销 售机 构 1)本公司直销中心 2)代销机构包括:北京银行 等接受本公司委托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公告。 12. 发 售时 间安排 与基 金合同 生效 本基金募集期为 2014 年 12 月 9 日起至 2014 年 12 月 19 日止,其中 纯债 A 的发售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1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9 日;纯债 B 的 发售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9 日至 2014 年 12 月 19 日;基 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募集期 限做适当的调整,但整个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发售时间内, 本基金若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将延长发售时间并 及时公告,但最长不超过法定募集期。 若募集期满, 本基金仍未达到法定备案条件, 则本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管理 人将把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 退还给基金 认购人。 中加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 公告 10 募集期 限届满, 若基金 满足基金备案的 条件 (即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且认购基金的 投资人不少于 200 人, 下同) ,基 金管理人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 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 管理人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予以公告。 13. 基 金认 购方式 与费 率 (1)纯债A 不收取认购费,即认购费率为 0。 (2) 纯债 B 的认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不列入基金资产。 认购费用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每 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纯债 B 的认购费率结构如下表: 认购金额 M(元) 认购费率 M < 100 万 0.60% 100 万 ≤ M < 300 万 0.40% 300 万 ≤ M < 500 万 0.20% 500 万 ≤ M 按笔收取,1000 元/笔 (3 )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采用金 额认 购的方式,认购金 额包 括认购费用和净认 购金 额。 计算方法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 –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 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 –固定费用 认购费用=固定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中加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 公告 11 例如: 某投资人认购100,000元本基金纯债B 份 额 ,认 购 费 率 为0.6% , 假 定募 集 期 产生的利息为6.30 元,则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0/ (1+0.6%)=99,403.58 元


认购费用=100,000-99,403.58=596.42 元


认购份额=(99,403.58+6.30)/1.00=99,409.88 份


即:投资人认购100,000 元纯债B , 需 缴 纳 认 购费596.42 元 , 若 募 集 期产 生 的利息为6.30元,最后该投资人实得纯债B份额为99,409.88份。 假如该投资者认购的是纯债A份额,则无需缴纳认购费:


净认购金额=100,000.00元


认购费用=0.00 元


认购份额=(100,000+6.30)/1.00 =100,006.30份


即: 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认购本基金纯债 A, 无需缴纳认购费, 若 募集 期产生 的利息为 6.30 元,则可得到纯债 A 份额为100,006.30 份。 (4) 本基金的初始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份额按单个交易账户单 笔金额分别计算。 投资人可参与纯债 A 或纯债 B 中的某一级份额的认购, 也可同 时参与纯债A 和纯债 B 的认购。 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分别对基金份额进行多次认 购, 但一经受理的认购申请, 就不得撤销。 在募集期内, 通过代销网点认购本基 金 A 类份额首次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认购费) ,B 类份额首次单 笔最低金额为50,000 元人民币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 币(含认购 费) 。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100 万元人民 币,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 1,000 元人民币(含 认购费)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 自助交易系统认购,A 类份额首次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 (含认购费) ,B 类份 额首次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 元 (含认购费) , 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0 元(含认 购费) 。投资 人在募集 期内可 多次认 购基金份 额,但 认购申 请一经销售 机构受理,则不可以撤销。 (5)缴款方式 通过销售网点认购的投资者采用“实时扣款”方式。 中加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 公告 12 二 、发 售方式 及相 关规定 1. 发 售 期 内 本 公 司 直 销 中 心 和 代 销 机 构 面 向 个 人 投 资 人 和 机 构 投 资 人 发 售 本基金,本基金不设最高认购限额。 2. 投 资 人 在 发 售 期 内 可 多 次 认 购 本 基 金 ; 认 购 申 请 一 经 销 售 机 构 受 理 , 不 可以撤销。 三 、个 人投资 人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个人投资人可以在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开 户、认购申请。 ( 一) 北 京银 行 北京银行的开户和认购程序以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 二) 中 加基 金直销 中心 开户程序: 个人投资者须持有有效证件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柜台填 写《个人开户申请表》 ,申请开立基金账户。 个人有效证件包括: 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身份证、 军官证、 士兵证、 武警证 等) 、 预留银 行账户的卡或存折复印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 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 授权委托书。 认购程序 :投资 者在开 户的同时 可以填 写《交 易类业务 申请表 》 ,操 作员核 验其资金到账后, 受理申请, 在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和操作员私章后, 将申 请表第二联交由投资者留存, 第一联和第三联交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留存。 四 、机 构投资 人的 开户与 认购 程序 机构投资人可以在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及本公司直销中心办理基金账户 卡开户、认购申请。 ( 一) 北 京银 行 北京银行的开户和认购程序以银行的规定和说明为准。 ( 二) 中 加基 金直销 中心 开户程序 :机构 投资者 可由经办 人 代理 填写《 机构开户 申请表 》 ,如 需开通中加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 公告 13 传真交易服务, 则须在开立基金账户的同时向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柜台 提出申请。 机构有效 证件包 括:企 业营业执 照正本 或副本 复印件( 加盖公 章) ; 组织机 构代码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 ;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加盖公章) ; 指定银行出具的 开户证明 ,如《 开户许 可证》等 复印件 (加盖 公章) ; 加盖单 位公章 的法定代表 人和经办 人有效 身份证 件复印件 (二代 身份证 需复印正 反面) ;填写 完整并加盖 公章的《 机构开 户申请 表》 ;填 写完整 并加盖 公章的《 机构投 资者风 险承受能力 评估问卷》 ; 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 的 《机构印鉴卡》 一式三份; 加盖单位 公章和 法定代 表人签章 的基金 《业务 授权委托 书》 ; 如开通 传真交易, 还须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 《传真交易协议书》 一式两份; 银行、 券商、 信托公司 的理财产 品、理 财计划 须额外提 供此理 财产品 或计划的 批文/ 备案文 件的复印件 并加盖公章。 认购程序 :投资 者在开 户的同时 可以填 写《交 易类业务 申请表 》 ,操 作员核 验其资金到账后, 受理申请, 在申请表上加盖业务专用章和操作员私章后, 将申 请表第二联交由投资者留存, 第一联和第三联交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留存。如 投资人 已签署 《传真交 易协议 书》 , 也可以通 过传真 方 式办 理基金的认 购手续。 五 、清 算与交 割 1. 基 金 合 同 正 式 生 效 前 , 全 部 认 购 资 金 将 被 存 放 在 本 基 金 募 集 专 户 中 , 认 购资金产生的银行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折算成基金份额, 归投资人所有。 投 资人认购资金的利息以登记机构的计算为准。 2. 本基金权益登记由基金登记机构在发售结束后完成。 六 、基 金的验 资与 基金合 同的 生效 1.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限 届 满 ,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按 规 定 聘 请 法 定 验 资 机 构 对 认 购 资 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基金登记机构出具认购户数证明。 2.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按 照 规 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自 中 国 证 监 会 书 面 确 认 之 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 生效。 中加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 公告 14 3.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4. 募集期限届满, 若 本 基 金 不 能 满 足 基 金 备 案 的 条件,基 金 管 理 人 将 : 以 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三十日 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七 、本 次发售 当事 人或中 介机 构 ( 一) 基 金管 理人: 中加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十七区15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6226080 网址:www.bobbns.com


( 二) 基 金托 管人: 广州 农村商 业银 行股份 有限 公司 地址: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 王继康 电话:020-28019322 传真:020-28019340 联系人:文波 客户服务电话:961111 网址:http://www.grcbank.com ( 三) 销售机 构 1. 直 销中 心:中 加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17 区15 号12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人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317 室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3298585 公司网站:www.bobbns.com 2. 代 销机构 :北 京银行


中加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 公告 15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95526 公司网址: www.bankofbeijing.com.cn 北京银行在以下 10 个 城市的 250 余家网点对 所有投资者办理开户和申购业 务:北京、天津、上海、西安、深圳、杭州、长沙、南京、济南、南昌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 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公告。 ( 四) 登记机 构: 中加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十七区15 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6226080 ( 五) 律师事 务所 :上海 市通 力律师 事务 所 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 俞卫锋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 六) 会计师 事务 所:毕 马威 华振会 计师 事务所 (特 殊普通 合伙 ) 注册地址: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8 层 法人代表:姚建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蒲红霞 电话:010-85087929 传真:010-85185111 联系人:管 祎 铭 中加纯 债分 级债 券型 证券 投资基 金


















































发 售 公告 16 中 加基 金管理 有限 公司 2014 年12 月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