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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信A(150133)

德邦德信: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 第 2 号 ) 
 
 
 
 
 
 
 
 
 
 
 
 
基金管 理人:德邦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 管人:交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 四年 十二 月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1 重要提示 德邦德信 中证中 高收益 企债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以 下简称 “本基 金” )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52 号文核准募 集 , 本 基 金 的 基 金 合 同 于2013 年4 月25日成立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 对本基金的价 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 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 人 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 收益, 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 因整体政治、 经济、 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 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 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从整 体运作来看, 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型基金和 股票型基 金。从 两类份 额看,德 信A份 额持有 人的年化 约定收 益率为 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1.20% ,表 现 出预期风 险较低 、预期 收益相对 稳定的 特点。 德信B份额 获得剩余收益, 带有适当的杠杆效应, 表现出预期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 的特点。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 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谨慎勤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中涉及的与托管相关的基金信息已经 本基金托管人复核。 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4年10月24日, 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 年第 2 号 7-2 2014年9 月30日。 德邦德信中 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3 目录 重要提示............................................................ 1 第 一部 分 绪言 ..................................................... 5 第 二部 分 释义 ..................................................... 6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 12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 19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 23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级 .......................................... 28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 32 第 八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 33 第 九部 分 德信A 份额 与德信 B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 34 第 十部 分 德 邦德 信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 36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份额配 对转 换 .................................... 46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 48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 59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 60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 61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 66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 67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折算 .......................................... 69 第 十九 部分 德信A 份额 与德信 B 份额 的终 止运作 ...................... 72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 74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 75 第 二十 二部分 风 险揭 示 ............................................ 81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和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 86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 88 第 二十 五部分 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 105 第 二十 六部分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 121 德邦德信中 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4 第 二十 七部分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 123 第 二十 八部分 招 募说 明书存 放 及 查阅方 式 ........................... 124 第 二十 九部分 备 查文 件 ........................................... 126


第 一部 分


绪言 《德邦德 信中证 中高收 益企债指 数分级 证券投 资基金 招 募说明 书》 ( 以下简 称 “招募说明书 ”或“ 本招募说明书”) 依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 称 “《 基金法 》 ”)、 《公开 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 运作管 理办法 》 (以下简 称 “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以及 《 德 邦德信中 证中高 收益企 债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 基金合 同》 ( 以下简 称 “ 基金合 同 ”)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的 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人 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基金 ” 或 “ 本基金 ”) 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 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 ”)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本基金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 关规定 享有权 利、承担义 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6 第 二部 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德 邦德信中 证中高 收益企 债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德邦德 信中证 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 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德邦德 信中证中 高收益 企债指 数分级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 份额发 售公告 :指《德 邦德信 中证中 高收益企 债指数 分级证 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上市 交易公 告书: 指《德邦 德信中 证中高 收益企债 指数分 级证券 投资基 金之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9、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10、 《基 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 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 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 《运作办法》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 年 7 月 7 日第 104 号令 公布 、 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7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 会 16、 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 基础份额 是基金组合份额, 简称 “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 分为场外份额和场内份额。 分级份 额包括两类, 稳健收益类份额 (简称 “ 德信 A ” ) 和积极收益类份额 (简称 “ 德信 B ”)。 德信 A 与德信 B 的基 金份额配比始终保持 7∶3 的比例不变 17、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 指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 金之基础份额 18、德信 A 份额:指 获取稳健收益的基金份额,即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 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A 份额 19、德信 B 份额:指 获取积极收益的基金份额,即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 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之 B 份额 20、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21、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2、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 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23、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4、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5、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6、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7、 场外: 指不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而通过自身的柜台或者其他交 易系统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基金销售机构及其场 所。 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 申购、 赎回也称为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8 场外赎回 28、 场内: 指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具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员单位并利用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以及德信 A 份额 与德信 B 份额上市交 易等业务的场所。通过该等场所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也称为场内认购、场内申购、场内赎回 29、 直销机构:指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0、 场外代销机构: 指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理场 外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31、 场内代销机构: 指代为办理场内基金销售业务, 具有基金代销资格且符 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风险控制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32、代销机构:除特别说明外,指场外代销机构和场内代销机构的合称 33、销售机构:指本基金的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34、 注册登记业务: 指 基金登记、 存管、 过户 、 清算和结算业务, 具 体内容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 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35、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36、 注册登记系统: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 系统 37、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系统 38、 基金账户: 指基金 投资人通过场外销售机构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注册的开放式基金账户, 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基金投资人办理场外认购、 场外申购和场外赎回等业 务时需具有开放式基金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 注册登记系统 39、 深圳证券账户: 指 投资者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设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或证券投资基金账户。 基金投资人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基金交易、 场内认购、 场内申购和场内赎回等业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9 务时需持有深圳证券账户。 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证 券登记结算系统 40、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 销售机 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1、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42、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43、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 3 个月 4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6、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47、T+n 日:指自 T 日 起第 n 个工作日( 不包含 T 日) 4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49、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50、 《业务规则》 : 指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实施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 式基金业务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实施细则》 、 《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 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实施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市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 则》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51、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 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2、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53、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54、 上市交易: 指基金 合同生效后投资者通过场内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0 式买卖 德信 A 份额、 德信 B 份额的行为 55、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基金的德邦德信基金份 额 的场内份额与德信 A 份额、德信 B 份额 之间的配对转换,包括分拆与合并两 个方面 56、分拆: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10 份德 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 7 份德信 A 份额与 3 份德信 B 份额的行 为 57、 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 7 份德信 A 份额与 3 份德信 B 份 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 10 份德邦德信基金 份额的场内份 额的行为 58、 基金份额折算: 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本基金所有份额 进行折算,将本基金所有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为 1.000 元的行为 59、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60、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行为 61、 系统内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 不同销售机构( 网点) 之 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 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62、 跨系统转托管: 指 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 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 行为 63、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64 、巨额赎回:指本基 金单个开放日, 德 邦 德信 基 金 份 额 净赎回申请( 赎回 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 金转换中转入申请 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 超 过上一 开 放 日 基 金 总 份额 (包 括 德 邦 德 信基金份额、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的 10% 65、元:指人民币元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1 66、 基金收益: 指基金 投资所得红利、 股息、 债券利 息、 买卖证券价 差、 银 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67、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6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70、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71、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72、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 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2 第 三部 分


基 金管 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218号宝矿国际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 姚文平 成立时间 :2012年3月27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2亿元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2]249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联系人: 刘利 联系电话:021-26010999 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70% 浙江省土产畜产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20% 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 10%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姚文平先生,董事长,硕士。 现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中国证券业 协会人力资源委员会副主任,上海新金融研究院创始理事。曾在南京大学任教, 曾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首席研究员,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林燕女士, 董事, 博士。 现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 兼财务总监, 历 任香港荷兰银行高级经理、加拿大ASSANTE Advisory Services 财务总监、大鹏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3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助理财务总监。 董振东先 生,董 事,硕 士。现任 西子联 合控股 有限公司 战略投 资部长 。曾任 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担任计划部职员, 新利软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部副 总监, 浙江国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经理, 杭州锅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 务代表。 骆敏华女 士,董 事,学 士。审计 师,高 级会计 师。现任 浙江省 国际贸 易集团 有限公司纪委委员、部门经理。


易强先生 ,董事 ,硕士,曾任金 元比联 基金管 理有限公 司总经 理 ,招 商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发展部副总监, 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中国地区业务发 展总监,比利时联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首席代表。 吕红兵, 高级律师。 华 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 中国科技大学在读管理学博士。 国浩律师集团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党组成员、 副会长, 金 融证券业务委员会主任, 第七届上海市律师协会会长。 中国证监会第六届股票发 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 中国证监会重组委咨询委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 会委员。 上海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 上海仲裁委员会委员及仲裁员。 中国人民大 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外贸大 学、上海政法学院等高校兼职或客座教授。 刘少波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现任暨南大学社会科学研究处处长、 金融研 究所所长。 广东经济学会副会长、 广东股份经济与证券市场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 长、 广东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 广东证券业协会顾问、 广东省科技风险投资公 司特聘专家、广东省政府WTO事务咨询理事会理事。 肖斌卿 先生, 独立董事, 博士。 南京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博士, 南京大学工 程管理学院任副教授。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胡宝发先生, 监事会主席, 学士。 现任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管理部总 经理。曾任职于国联证券漕宝路营业部、 国联证券邯郸路营业部。 陈飞先生, 监事, 硕士。 现任职于浙江省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投资部, 曾任职 于浙江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工作。 高继萍女士, 职工监事, 学士。 曾先后在建设 银行深圳信托上海证券业务部、 天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 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 职。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4 霍寅先生,职工监事,硕士。 曾在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整合营销部 副总监。 并曾任职于招商银行, 平安集团,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汇添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


3、公司高管人员 姚文平先生,董事长,硕士。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易强 先生,总经理,硕士。 (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介绍) 李定荣先生, 督察长, 硕士。 曾任长城证券研究员, 华安证券研究所副所长,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金元比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 总监。2013 年加入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稽核监察部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 )现任基金经理 何晶先生,哥伦 比亚大 学硕士。 历任职 江海证 券数量分 析、东 证期货 数量研 究员、TNT 数 据库 分析 师 、奥 瑞高 市场 研究公 司 市场 研究 员。 现任本 基 金的 基 金经理和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侯慧娣女士, 理学硕士, 约翰霍普金斯大学 博士生候选人。 历任世商软件有 限公司债券分析师、 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固定收益分析师、 本公司债券高级研究 员。现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和德邦德利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易强先生,总经理; 高继萍女士,交易部总监; 李煜先生,研究发展部副总监 、基金经理; 何晶先生,金融工程研究员。 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 募集基 金,办 理或者委 托经 中 国证监 会 认定的 其他机 构代为 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 基金合 同的约 定确定基 金收益 分配方 案,及时 向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分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5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证券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不 从事违反 《基金 法》的 行为,并 承诺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 )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 管理人 承诺严 格遵守基 金合同 ,并承 诺建立健 全内部 控制制 度,采 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 管理人 承诺加 强人员管 理,强 化职业 操守,督 促和约 束员工 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 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 有关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的规 定,本 着谨慎的 原则为 基金份 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 露在 任 职期间 知悉的有 关证券 、基金 的商业秘 密,尚 未依法 公开的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6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原则 健全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 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有效性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 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部 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 公司各机构、 部门和岗位职责上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受托资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相互制约原 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职权分明,相互制衡;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 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2、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1 )控制环境 控制环境构成公司内部控制的基础, 包括经营理念、 内控文化、 公司治理结 构、组织结构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公司应坚守诚信原则, 树立内控优先的思想和风险管理理念, 培养全体员工 的风险防范意识, 营造一个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 保证全体员工及时了解国家法 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 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 各个岗位 和各个环节。 公司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 确定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督察长 的职责权限; 明确董事会的组成结构和决策程序, 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 中的作用; 建立监督制约机制, 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严禁不正当关联交 易、利益输送和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保护投资人利益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应依照职责明确、 相互制约的原则设置运作高效又互相制衡的内部组织 架构,各部门授权分工明确,操作相互独立。 公司应建立决策科学、 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的运行机制, 包括民主、 透明的 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 高效、 严谨的业务执行系统 ; 以及健全、 有效的内部 监督和反馈系统。 公司应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确保公司人员具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7 备和保持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应设计和维护畅通的信息沟通渠道,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2 )风险评估 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密的风险评估体系, 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 评估 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公司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风险和内部控制进行评估, 做好事前、 事中和 事后的 风险管理, 并根据市场环境、 新的金融工具、 新的技术应用和新的法律法规等情 况,适时改进。 (3 )控制体系 ① 内部控制机制 公司应当依据自身经营特点, 设立顺序递进、 权责统一、 严密有效的内控防 线,涵盖决策、执行、监督三个层面。 决策层面: 由股东会、 董事会及下设专门委员会构成, 专事负责公司经营管 理、受托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决策; 执行层面: 由经理层及下设的投资决策委员会、 风险控制委员会等专业委员 会和公司各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决策层制定的战略部署; 监督层面: 由监事会、 督察长和稽核监察部门等组成, 承担监督和管理职责, 确保公司经营管理、 受托投资、 员工行为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各项规章制 度。 ②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 基本管理制度和具体部门规章等部分组 成。 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 受托资产与公司资产、 不同受托资产之间应独立 运作,分别核算。 建立科学、 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 明确划分各岗位职责, 重要岗位不得有人 员的重叠。重要业务部门和岗位应进行物理隔离。 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制定切实可行的紧急应变制度, 建立危机处理机制和程序。 以达到快速、 及 时、 有效化解危机的目的, 减少危机造成的损失, 降低不利影响, 最大限度地保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8 护投资人利益,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公司应建立明确的授权制度,并将 其贯穿于公司经营活动的始终。 A.股东会、 董事会、 监事会和经理层应当充分了解和履行各自的职权, 建立 健全的公司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B.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和公司员工在其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 责; C.公司重大业务的授权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授权书须明确授权内容及时效; D. 公司授权要适当,对已获授权的部门和人员应建立有效的评价和反馈机 制,对已不适用的授权应及时修改或取消。 (3 )控制活动 控制活动主要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运营管理业务控制、销售业务控制、 信息披露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 稽核控制等。 公司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 按照经营管理和受托投资 的性质、 特点, 严格制定各项制度、 规章、 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 明确揭示不同 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 )本 公司确 知建立 、实施和 维持内 部控制 制度是本 公司董 事会及 管理层 的责任; (2 )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 ) 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9 第 四部 分


基 金托 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公司法定中文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简称:交通银行) 公司法定英文名称: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注册时间:1987年3月30日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号 联系人: 王涛 电话:021-95559 交通银行始建于1908 年, 是中国历史最悠久的银行之一, 也是近代中国发钞 行之一。 交通银行先后于2005年6月和2007年5月在香 港联交所、 上交所挂牌上市, 是中国2010 年上海世博会唯一的商业银行全球合作伙伴。 交通银行连续五年跻身 《财富》(FORTUNE)世界500强 , 营业收入排名第243位 , 较上年提升83 位 ; 列《银行家》杂志全球1,000家最大银行一级资本排名第23位,较上年提升7位。 截至2014年3月31 日, 交通银行 资产总 额达到 人民币5.97 万亿元 , 实 现净利润人 民币186.90 亿元。 交通银行总行设 资产 托管部。 现有员工具有多年基金、 证券和银行的从业经 验, 具备基金从业资格 , 以及 经济师、 会计师、 工程师和律师 等中高级专业技术 职称, 员工的学历层次较高, 专业分布合理, 职业技能优良, 职业道德素质过硬, 是一支诚实勤勉、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奋发向上的 资产托管从业人员队伍。 (二)主要人员情况 牛锡明先生,董事长、执行董事。 牛先生 2013 年 10 月至今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至 2013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20 年 10 月任本行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 长, 2009 年 12 月至 2013 年 5 月任本行副 董事长、 执行董事、 行 长。 牛先生 1983 年毕 业于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系 , 获学士 学位, 1997 年毕业于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技术经济专业, 获硕士学位, 1999 年享受国务院颁发 的政府特殊津贴 。 彭纯先生,副董事长、执行董事、行长 。 彭先生 2013 年 11 月起任本行副董事长、 执行董事,2013 年 10 月起任本行 行长; 2010 年 4 月至 2013 年 9 月任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兼中央汇金 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 事、 总经理; 2005 年 8 月至 2010 年 4 月任本行执行董 事、副行长 ;2004 年 9 月至 2005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 ;2004 年 6 月至 2004 年 9 月任本行董事、 行长助理; 2001 年 9 月至 2004 年 6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 ; 1994 年至 2001 年历任本行乌鲁木齐分行副行长、行长,南宁分行 行长,广州分行行 长。彭先生 1986 年于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钱文挥先生 ,执行董事 、副行长 。 钱先生 2007 年 8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副行长,2004 年 10 月至 2007 年 8 月任本行副行长(其中 :2005 年 7 月至 2006 年 11 月兼任本行上海分行行长) 。 钱先生 1998 年于上海财经大学获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刘树军先生,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刘先生2012 年5月 起任 交通银 行资 产托 管部 总 经理。2011 年10 月起 任 交通银 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 曾任中国农业银行长春分行办公室主任、 农行总行办公 室 正处级秘书, 农行总行信贷部工业信贷处处长, 农行总行托管部及养老金中心 副总经理,交通银行内蒙古分行副行长。刘先生为管理学硕士,高级经济师。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14年 二季 度末 , 交通银行 共托 管证券 投 资基金108 只。 此外, 还托管 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保险资产、 企业年金、QFII 、QDII、 信托计划 、 证券公司 集合资产计划、ABS、产业基金、专户理财等12 类产品。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行业规章及行内相关管理规定, 加强内部管理, 保 证资产托管部业务规章的健 全和各项规章的贯彻执行,通过对各种风险的梳理、 评估、 监控, 有效地实现对各项业务风险的监控和管理, 确保业务稳健运行, 保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21 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 性原则 :通过 各个处室 自我监 控和专 门内控处 室的风 险监控 的内部 控制机制覆盖各项业务、 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 并渗透到决策、 执行、 监督、 反 馈等各个经营环节,建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监督机制。 2、独立 性原则 :交通 银行资产 托管部 独立负 责受托基 金资产 的保管 ,保证 基金资产与交通银行的自有资产相互独立, 对不同的受托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 立核算,分账管理。 3、制衡 性 原则 :贯彻 适当授权 、相互 制约的 原则,从 组织结 构的设 置上确 保各处室和各岗位权责分明、 相互牵制, 并通 过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内部控 制中的盲点。 4、有效 性原则 :在岗 位、处室 和内控 处室三 级内控管 理模式 的基础 上,形 成科学合理的内部控制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通过行之有效的控制流 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5、效益 性原则 :内部 控制与基 金托管 规模、 业务范围 和业务 运作环 节的风 险控制要求相适应, 尽量降低经营运作成本,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实现最佳的内部 控制目标。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等法律法规, 基金 托管人制定了一整套严密、 高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管理规章制度, 确保基金托 管业务运行的规范、 安全、 高效, 包括 《交通 银行资产托管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风险管理暂行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项目开发 管理办法》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保密工 作制度》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从业人员守则》 、 《交通银行资产托管部业务资 料管理制度》 等, 并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业务的发展不断加以完善。 做到业务分 工合理, 技术系 统完整独立, 业务管理制度化, 核心作业区实行封闭管理, 有关 信息披露由专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通过基金托管业务各环节风险的事前揭示、 事中控制和事后稽核 的动态管理过程来实施内部风险控制, 为了保障内控管理的有效执行, 聘请国际 著名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托管业务运行进行内部控制评审。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2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和有关证 券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 基金 资产的核算、 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 基金托管人 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的申购资金的到账与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收益分配等 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 《证券投资基金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等有关证券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行为, 应当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予以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进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 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 的违规事项未能及时纠正的,基金托管人须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须立即报 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四、其他事项 最近一年内交通银行及其负责资产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 规行为, 未受到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负责基金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基金管理公司无兼职的情况。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23 第 五部 分


相 关服 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1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层


联系人: 王伟 电话:021-26010999 直销 电话:021-26010928 直销 传真:021-26010960 客服热线:400-821-7788 网址:www.dbfund.com.cn (2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系统


网址:www.dbfund.com.cn 2、场外代销机构 (1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曹榕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40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 :www.bankcomm.com (2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联系人:唐苑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24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3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 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客服电话:95568








联系人:杨成茜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7092611








网址:www.cmbc.com.cn (4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68 号 法定代表人:范一飞 联系人:夏雪 电话:021-68475888 传真:021-68476111 客服电话:021-962888 公司网址:www.bankofshanghai.com (5 )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徐可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客服电话:400-8888-126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25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6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德胜门外华严北里2号 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焦琳


电话:010-85189120-8023


传真:010-85189120-8017


客服电话:400-888-6661


公司网址 :www.myfund.com (7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588号恒生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周嬿旻


电话:(0571)28829790,(021)60897869


传真:(0571)266698533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8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 张跃伟


联系人:敖玲


电话:021-58788678-8201


传真:021-58787698


客服电话:400-089-1289


公司网址:www.erichfund.com


(9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26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9


客服电话:400-700-9665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10)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 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幢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 颜玲 电话:021-54509988-1048 传真:021-54667789 客服电话:400-1818-188


公司网址:www.1234567.com.cn


3、场内发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网定价发售,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为具有 基金代 销资格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1 )已经具有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深交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2 )本基金募集期期间获得基金代销资格并具有深交所会员单位资格的证 券公司经深交所确认后也可代理场内的基金份额发售。 具体名单可在深交所网站 查询,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就此事项进行公告。


(3 )尚 未取得 基金代 销资格, 但属于 深交所 会员的其 他机构 ,可在 本基金 上市交易后,代理投资人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参与本基金的买卖。 二、注册 登记机构 名称: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2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金颖


联系电话:010-59378839 联系人:010-5937890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19 楼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葛明 住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6 层 公司电话:010-58153000 公司传真:010-85188298


签章会计师: 陈露、 方侃





业务联系人:方侃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28 第 六部 分


基 金份 额的分 级 一、 基金份额结构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基础份额及分级份额。 基础份额简称 “德邦德信基金 份额” , 分为场 外份额 和场内份 额。分 级份额 包括两类 :稳健 收益类 份额(简称 “德信 A 份额” )和积 极收益类份额(简称“德信 B 份额” ) 。德 信 A 份额及德 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配 比始终保持 7:3 的比例不变。 二、 基金运作概要 1、本基 金通过 场外、 场 内两种 方式公 开发售 德邦德信 基金份 额。投 资人场 外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被确认为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 将按 7:3 的基金份额配比分拆为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基金合 同生效后, 投资人认购所得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分拆, 由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 记机构进行,无需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 2、德信 A 份额、德信 B 份额与德邦德信基金 份额的资产合并投资运作。


3、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本基金将 根据基 金合同 约定,对 德邦德 信基金 份额开 放场外申购、场外赎回及场内申购、场内赎回,不对德信 A 份额或 德信 B 份额 单独开放场内申购 、 场内赎回。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的情况下, 德信 A 份额 和德信 B 份额分别在 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交易,交易代码不同。 4、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本基金将 按照基 金合同 规定,办 理德邦 德信基 金份额 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即: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场内申购 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按 7:3 的基金份额配比, 申请分拆为德信 A 份额及德信 B 份额; 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将其持有的德信 A 份额和德信 B 份额 按 7:3 的基 金份额配比, 申请合并为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场外的德邦德信基金份 额不进行份 额配对转换。场外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 可按照场内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5、基金 合同生 效后, 本基金将 按照基 金合同 规定,对 德邦德 信基金 份额、 德信 A 份额、德 信 B 份额进行基金份额折算。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 外,基金份额折算后,本基金的运作方式及德信 A 份额与德 信 B 份 额的份额配 比不变。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29 三、 分级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概要





本基金分别计算并公告德邦德信基金份额与德信 A 份额、德 信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 1、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为: T 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包括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 A 份额与德 信 B 份 额)余额总 数 2、 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 ) 本基金7份德信A 份额与3份德信B 份额构 成一对份额组合, 该份额组合 的份额净值之和等于10 份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之和。 (2 )德信A 份额的约定收益率为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加上1.2% 。其中“一 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指基金合同生效之日或上一折算日次日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并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 德信A 份额的约定年收益率除以365为德信A 份额的约定日简单收益率。 德信 A 份额的份额净值以基金合同生效日或折算日1元净值为基准采用德信A 份额的 约定日简单收益率单利进行计算。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德信A 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基准收 益或不亏损。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德信A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的收益可能低于其约定基准收益,也可能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3 ) 德信B 份额的份额 净值根据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 德信A 份额 的份额净值以及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 份额、德信B 份额的份额 净值关系计 算。 (4)如果根据上述计算规则计算出来的德信B 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 或等于 0.400 元,或者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始至满两年且期间 每个工作日德信B 份额 的份额净值都大于0.400元的, 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 同约定,对本基金所有份额进行折算,所有的基金份额净值调整到1.000元。 (5) 德信A 份额、 德信B 份额折算日折算后份 额净值都调整为1.000元, 折算 后德信A 份额、德信B 份额的份额净值计算方法保持不变。 (6)德信A 份额与德信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30 假设上一折算日后第t 个自然日,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德信A 份额与德信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 、 、 , 上一折算日次日的一年期银 行定存利率为R 。则第t 个自然日,德信A 份额与德信B 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 如下:


=1+(R +1.2%) ×t/365


=( -0.7 × )/0.3 四、 基金份额折算概要 除分级份额终止运作的份额折算 外,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折算分为基金份额到 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1、 基金份额的到期折算和到点折算 (1 )基金份额的到期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始至满两年的最后工作日止, 如果期间每个工作日德信B 份额的份额净值都 大于0.400元, 则最后工作日为到期 折算日。在到期折算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2 )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始至满两年的最后工作日止, 如果期间某个工作日德信B 份额的份额净值小 于或等于0.400元, 则该日后的第二 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 在到点折算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点折 算。 2、 基金份额折算方法概要 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的折算方法一致, 均按以下方法在基 金份额折算日对所有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1)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份额折算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 德 邦 德 信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折 算 调 整 为 1.000 元。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份额数 按照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相应增加、 缩减或不变。 若折算前, 德邦德信基 金份额净值大于 1.000 元, 则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德邦德信基 金份额增加;若折算前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1.000,则折算后德 邦德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缩减或不变。 (2 )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的份额折算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31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德信A 份额与德信B 份额按照折算前各自的基金份 额净值折算为净值为1.000 元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具体折算公式如 下:


德信A (B ) 份额的折算比例 = 折算日折算前德信A (B )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1


德信A (B )份额折算 为净值为1.000元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数量 = 折算前 德信A (B )份额数量 ×德信A (B )份额的 折算比例


德信 A 份额、德 信 B 份额折算成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数保留至整数(最小 单位为 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 )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分拆


在基金份额折算后, 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按照 7:3 的比例分拆成 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 届时, 分拆后的 德信 A 份额、 德信 B 份额与德邦德 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的净值均为 1.000 元。 3、 分级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 德信 A 份额与德 信 B 份额终止运作后,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 规定的,德信 A 份额、德信 B 份额将全部折算 成场内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有关本基金基金份额折 算, 详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七部分、 第十八部分的约 定。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32 第 七部 分


基 金的 募集 本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 、 《运作办法》 、 《销售办法》 、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募集申请于2013年2月1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3]152号文核准,自2013年3月25日起向社会公开募集,于2013年4月19 日结 束本基金的募集工作。 经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为 824,139,566.14 元人民币,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之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 计453,366.41 元人民币。 上述资金已于2013年4月25日全额划入本基金在基金托管 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基金 场 外认购的基金份额确认为747,318,795.55 份;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 确认为77,274,137.00 份, 投资人场内认购所得的份额, 按7:3的基金 份额配比自 动分拆为德信A 份额与德信B 份额。 一、基金运作方式与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债券型 二、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33 第 八部 分


基 金合 同的生 效 根据有关规定, 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生效条件, 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4 月 25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34 第 九部 分


德信A 份额 与德信 B 份额 的上 市交易 一、 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的上市交易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本基金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条件 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申请本基金的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分别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基金份额上市后, 投资人可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内的会员单位以集中竞价的方式买卖德信 A 份额和德信 B 份 额。 1、上市交易的地点 本基金上市交易的地点为深圳证券交易所 德信A 份额与德信B 份 额上市后,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中的德信A 份额 与德信B 份额可直接在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登 记在注册登记系统中的德邦 德信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并 分拆成德信 A 份额与德信B 份额后 ,方可上市交易。 2、上市交易的时间 2013 年 6 月 3 日 3、上市交易的规则 (1 )德信A 份额与德信B 份额分别采用不同的 交易代码上市交易;


(2 ) 德信A 份额与德信B 份额上市首日的开盘 参考价分别为各自前一工作日 德信A 份额 与德信B 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 ) 德信A 份额与德信B 份额的上市交易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4、 上市交易的费用 德信A 份额与德信B 份 额上市交易的费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 基金的有关规定办理。 5、上市交易的行情提示 德信A 份额与德信B 份 额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交易行情通过行情发 布系统揭示。行情发布系统同时揭示德信A 份额与德信B 份额前一交 易日的份额 净值。 6、上市交易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


德信A 份额与德信B 份 额的停复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和终止上市按照相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35 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执行。


7、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基金上市交易的规则等 相关规定内容进行调 整的,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 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36 第 十部 分


德 邦德 信基金 份额 的申购 与赎 回 一、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场所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投资人可以使用开放 式基金账户,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场外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 (各销售机 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业 务。 基金投资人也可使用深圳证券账户, 通过场内代销机构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和赎回业务。 具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 金管理 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 减代销机构, 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 传真或 网上等交易方式, 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具体办法由基金管 理人另行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自 2013 年 6 月 3 日起开始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业务。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 投资人在开 放日办 理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 、 “ 未 知价 ” 原 则 ,即申 购 、 赎回 价 格以 申 请当 日 收 市后 计 算的 德 邦德 信 基 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 “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 ” 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 的场外 申购与 赎回申请 可以在 基金管 理人规定 的时间 以内撤 销,当 日的场内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销, 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37 束后不得撤销; 4 、 场 外赎 回 遵循 “ 先 进先 出 ” 原 则, 即 按照 投资 人 认 购、 申 购的 先 后次 序 进 行顺序赎回;


5、 投资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时,需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 申购资金,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 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 此产生的利息等任何损失。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时, 必须全额交付 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款项, 申购申请即为有效。 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等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利 息等任何损失。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 (T 日) , 在正常情况下, 本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 内对该交易 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 日后(包 括该日)到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若申购不成功, 则 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 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 申购、 赎回的确认以 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38 结果为准。 五、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通过 本基金 代销机 构销售网 点 办理 德邦德 信基金份 额的申 购时, 首次申 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的 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 (含申购费) 。 具体的 最低申购限额及投资金额级差详见各代销机构网点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时, 单个基金账户 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50,000 元 (含申购费) ,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 笔人民币1,000 元(含申购费) ;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申购,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单笔人民币 1,000 元(含申购费) 。 2、通过 会员单 位办理 场内 德邦 德信基 金份额 的 申购时 ,单笔 最低申 购金额 为50,000 元(含申购费 ) ,同时申购金额必须是整数金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最 低账面 份额为100 份。 4、 投资 者的赎 回申请 将导致其 单个交 易账户 内留存的 基金份 额不足 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最低持有份额时, 投资者应一次全部赎回; 如投资者未一次全部提交 赎回申请, 销售机构有权以投资者在其单个交易账户内留存的该基金全部份额为 限,办理 赎回。 (如因 分红再投 资、非 交易过 户、转托 管、巨 额赎回 、基金转换 等原因导致的账户余额少于最低持有份额的情况,不受此限) 。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 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申购与赎回的登记 投资人 T 日申购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成功后,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人自 T +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 投资人 T 日赎回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成功后,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 +1 日 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结算手续。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 照 《信息披露办法》 有关规定, 在指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39 定媒体公告。 七、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1、场外申购费率 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 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 最高申购 费率不超过 5% 。 投资 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 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基金的 场外 申购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 <10 万元


0.5%


10万元 ≤M <100 万元


0.4%


100万 元≤M <200 万元


0.2%


M ≥200 万元


按笔收 取, 每笔1000 元


场内会员单位应按照场外申购费率设定投资人场 内申购的申购费用。 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 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2、赎回费率 本基金赎回费用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 基 金的赎回费率 如下: 场外赎 回费 持有期 限(N ,持 有时 间 ) 赎回费 率 N <3 个月 0.5% 3 个月 ≤N<1 年 0.3%


1 年≤N <2 年 0.05% N ≥2 年 0 场内赎 回费 本基金 场内 赎回 费为 固定 值 0.3% ,不 按份 额持 有时 间分段 设置 赎回 费 率 。 (注:其中 1 个月为30 天,3 个月为90 天;1 年为365 日,2 年为 730 日)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赎回费率为固定值 0.3%。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 金份额时收取。 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 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 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基金合同 约定的 范围内 调整费率 或收费 方式, 并最迟 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4、 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反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40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 易等) 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5、办理本基金份额场内申购、赎回业务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 若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场内申购、 赎回业务规则有新的规 定, 基金合同相应予以修改, 并按照新规定执行, 且此项修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八、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场外申购份额的计算: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 场外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场内申购的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整数位, 整数 位后小数部分的份额 对应的资金返还至投资人资金账户。 例如, 某投资人投资50,250元场外申购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对应场外申购费 率为0.5% ,假设申购当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为1.08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 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250.00/ (1+0.5% )=50,000.00 元


申购费用=50,250.00-50,000.00=250.00元


申购份数=50,000.00/1.080 =46,296.30份


即:该投资人可得到46,296.30份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2、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41 本基金采用“ 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金额= 赎回份额 ?T 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 赎回总金额 ? 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 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 基金财产承担。 例如: 某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其持有的 100,000 份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场外份 额,持有时间是 150 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 0.3% ,假设赎回当日德邦德信基金 份额净值是 1.210 元,则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0 ×1.210=121,000.00 元


赎回费用=121,000 ×0.3% =363.00 元


净赎回金额=121,000 -363=120,637.00 元


即: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120,637.00 元。 3、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 ,小数 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 日 的德邦德信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 基金管理人可拒绝 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此时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入申请按同样的方式处理: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 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42 6、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申购 申请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 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 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 暂停 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 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基金销 售机构 或注册登 记机构 因技术 故障或 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 基金会计系统、 注册登记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 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 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 若出现上述第 4 项所述情 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 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 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 赎回申请( 赎 回 申 请 份额 总 数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 (包括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43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包括德 邦德 信基金份额、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 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开放日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 以此类推, 直 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 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 场内赎回申请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和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办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 含本数) 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 上述暂 停申购 或赎回情 况的, 基金管 理人当日 应立即 向中国 证监会 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 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44 3、如发生 暂停的 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德邦德信基金份额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德邦德信基金份 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的基金 份额 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 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 停公告1 次;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2个月时, 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由基金 管理 人视 情况调整。 暂停结束,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1个开 放日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 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 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注 册 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 注册 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 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1、本基 金的份 额采用 分系统登 记的原 则。场 内认(申 )购的 德邦德 信基金 份额或上市交易买入的德信 A 份额、 德信B 份额登记在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基金份 额持有人深圳证券账户下; 场外认 (申) 购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 系统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 本基金的转托管包 括系统内转托管和跨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45 系统转托管。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6 月 3 日开 通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 托管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 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5 月 29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2、系统内转托管


系统内转托管是指基金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 售机构 (网点) 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 (交易单元) 之间进行 转托管的行为。 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系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德 邦德信基金份额场外基金赎回业务的销售机构 (网点) 时, 应依照销 售机构 (网 点)规定办理基金份额系统内转托管。


基金份额 登记 在证券 登 记结算系 统的 基金份 额 持有人在 变更办 理德 信 A 份 额与德信B 份额上市交易或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场内赎回的会员单位(交易单元) 时,应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系统内转托管。 3、跨系统转托管


跨系统转托管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持有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 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本基金跨系统转托管的具体业务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相关规 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另 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款 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本基金已于 2013 年 6 月 3 日开通了定期 定额投资业 务,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5 月 29 日发布的相关公告。 十七 、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 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46 第 十一 部分


基 金的 份额配 对转 换 基金合同生效后, 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约定, 办理场内的 德邦德信基金份 额与分级份额之间的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本基金已于2013年6月3日开通了基 金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具体业务规则请见本基金管理人于2013年5月29日发布的 相关公告。 一、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1、场内份额配对转换:指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场内的基础份额与分级份额 之间进行转换的行为,包括分拆与合并。


2、分拆: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10 份德邦 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申请转换成7份德信A份额与3份德信B份额的行为。 3、合并: 指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每7份德 信A 份额与3 份德信B份额进行配对申请转换成10份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的 行为。 4、场外 的德邦 德信基 金份额不 进行份 额配对 转换。在 场外德 邦德信 基金份 额通过跨系统转托管至场内后,可按照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规则进行操作。 二、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办理机构见招募说明书或基金管理人届时 发布的相关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 应当在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的营 业场所或按其提供的其他方式, 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 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册 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该业务的办理机构,并予以公告。


三、业务办理时间


场内份额配对转换,自德信 A 份额、德信 B 份额上市交易后不超过 6 个月 的时间内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该业务前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份额配对转换的原则


1、份额配对转换以份额申请。


2、申请进行分拆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必须是10的整数倍。


3、申请进行合并的德信A 份额与德信B 份额 必须同时配对申请,德信A 份额 与德信B 份额必须为正 整数且两者的比例须为7:3 。


4、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如需申请进行分拆,须跨系统转托管为德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47 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后方可进行。


5、份额配对转换应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相关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对上述规定作出 调整,并在正式实施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


份额配对转换的程序遵循届时相关机构发布的最新业务规则, 具体见相关业 务公告。


六、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暂停配对转换的合并或分拆。


2、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登记机构、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因异常情 况无法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3、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 形。


发生前述三项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份额配对转换业务的 公告。


在暂停份额配对转换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份额配对转换业 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七、份额配对转换的业务办理费用


投资人申请办理份额配对转换业务时,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办理机构可按照规 定的标准收取一定的佣金, 其中包含证券交易所、 注册登记机构等收取的相关费 用,具体见相关业务公告。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48 第 十二 部分


基 金的 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债券型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通过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优选指数成 份券、 备选成分券及样本外债 券, 争取在扣除各项费用之前获得与标的指数相似 的总回报,追求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主要投资于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 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此外,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通知存款、 大额存单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 (含一级市场新 股申购) 、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 本基 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其中, 投 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净值的 80% 。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本基金通过指数化投资以实现跟踪中证 1-7 年中高收益企债指数, 从而为投 资者提供一个分享中国债券市场发展的有效投资工具。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抽样复制法构建基金债券投资组合, 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券 及其权重的变动而进行相应的调整。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 力争本基金的净值增长 率与业绩比较基准之间 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 对值不超过 0.3% ,年 跟踪误差不 超过 5% 。如因指数编制规则或其他因素导致跟踪误差超过上述范围,基金管理 人应采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踪误差进一步扩大。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49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 投资于债券资产,又将不低于债券资 产净值的80% 投资于指数成份券 及备选成份券。剩余资产将投资于流动性较好, 收益较高的固定收益类产品,以保证投资组合能够跟踪指数的基础上, 具有较好 的流动性。并且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投资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金 融衍生工具,以更好得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2、债券投资策略 为实现跟踪标的指数的 投资目标,本基金将在 “久期盯住” “信用等 级结构 盯住” 等标准的基础上, 综合考虑跟踪效果、 操作风险等因素构建组合, 并根据 本基金资产规模、 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市场流动性以及银行间和交易所债券交易 特性及交易惯例等情况, 投资于标的指数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成份券、 备选成份 券, 或灵活选取关键特征类似的替代券构建投资组合, 使得债券投资组合的总体 特征 (如久期、 信用等级结构和到期收益率等) 与标的指数相似, 以保证对标的 指数的有效跟踪。 灵活优选关键特征类似的替代券是当对标的指数走势影响较大 的成分券流动性不足、 价格严重偏离合理估值、 单只成分券交易量不符合市场交 易惯例时, 或其他原因导致无法有效复制和跟踪标的指数时, 本基金会根据市场 情况, 结合经验判断, 选取关键特征与相关成分券类似的替代券或替代券组合进 行替代, 以适当变通和调整。 由于本基金资产规模、 日常申购赎回情况、 市场流 动性、 债券交易特性及交 易惯例等因素的影响, 本基金组合中个券权重和券种与 标的指数成份券和券种间将存在差异。 3、债券回购策略 利用债券资产可作为抵押物进行回购融入资金的特点, 运用回购策略以更紧 密的跟踪标的指数或复制标的指数的相关重要特征 , 以便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 目标。 4、未来 ,如法 律法规 或中国证 监会允 许基金 投资其他 品种的 ,基金 管理人 在依法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并更新和丰富基金投 资策略。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50 五、投资决策依据和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 )宏观经济发展环境、相关政 策趋向和 债券市场走势。 (3 )债券类别资产的预期收益及风险水平的配比关系。 2、投资决策流程 (1 )投资基础研究 公司的投资建立在强大的基础研究之上。 研究部、 金融工程部和交易部通过 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宏观分析、 债券市场分析、 公 司分析以及 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 开展标的指数跟踪、 成份券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 流 动性分析、 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 并撰写相关的研究报告, 为本基金投资管 理提供决策依据。


(2 )投资决策 基金投资的决策过程体现集体决策、组合投资的原则,防止个人独断专行、 损害基金投资人利益的 现象发生。


投资决策过程分以下四个步骤(见图 1):


① 投资组合计划:由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发展部的研究成果,结合自己的判 断提出, 投资组合计划的内容包括分层抽样复制计划和对具体指数标的券的投资 计划。


② 风险收益特征分析:投资组合计划提出后,应由研究发展部对计划作收 益、风险特征的数量分析,并提出评估意见,基金经理应充分考虑其评估意见, 对投资组合进行必要的修正。 基金经理与研究发展部意见不能协商一致时, 可以 保持独立意见,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 ③ 品种/ 配比修订: 基 金经理将投资组合计划交给研究发展部, 由该部门组 织有关研究员对分层抽样复制计划和具体标的券的确认或提出修订意见, 基金经 理与研究发展部关于分层抽样复制计划、投资具体标的券的意见不能协商一致 时,可以保留独立意见,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④ 投资组合方案:基金经理将投资组合议案提交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 资组合议案包括投资组合计划、 研究发展部评估意见。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51 理提交的投资组合议案进行讨论、 修改、 表决, 并形成最终投资组合方案, 由基 金经理具体实施。 基金经理、 研究发展部在投资组合议案形成过程中, 密切配合, 充分发挥团 队合作精神, 同时又保持相对独立性。 基金经理应充分考虑其他部门的意见对投 资计划进行必要的修订, 但是也允许各自保持独立意见, 作为投资组合议案的组 成部分,共同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表决。 投资组合的调整程序与此相同。 图 1 :投资 决策流 程 资料来源: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投资执行 基金投资执行程序(见图2):


① 基金投资执行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由基金经 理根 据授权具体承担基金管理工作。基金经理可配基金经理助理协助其工作。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投资实行授权制, 授权的具体权限由投资决策委员会 根据每只基金的规模、 风格具体确定, 也可以在投资组合方案中临时确定、 调整。 投资总监、 基金经理分别在授权的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决定投资的具体 执行。 基金经理在授权范围内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可以直接下达交易指令; 超出基 金经理授权权限但是在投资总监授权权限范围内的, 经投资总监审批后, 由基金 经理下达交易指令; 超出投资总监授权权限的, 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后, 由基 金经理下达交易指令。 ② 基金经理下达的交易指令到达交易室交易总监后,交易总监再分配给各 交易员。交易总监应尽量平均分配各交易员的工作量。 风险收益特征分析 研究发展部 投资组合计划 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组合方案 基金经理 品种/ 配比修正 研究发展部 投资组合计划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52 交易指令全部以电脑下单方式完成, 在电脑发生故障等意外情况时, 可以录 音电话或书面方式下达,禁止以口头方式下达。 ③ 交易员接到交易指令后必须向基金经理进行人工复核,确实无误后根据 指令的要求,结合自身的操作经验合理地完成交易。 ④ 交易员应及时将交易情况反馈给交易总监、基金经理和基金营运部。 图 2. 投资执 行程序 ? ? ? ?
































? 资料来源: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 )绩效评估 定期和不定期对本基金的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并撰写相关的绩效评估报告, 确认基金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 投资策略是否成功, 并对基金组合误差的来 源进行分级等。 基金经理依据绩效评估报告总结以往的策略, 如果需要, 则对投 资组合进行相应的调整。 (5 )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根据标的指数的每日变动情况,结合成份 券等的基本面情况、 流动性状况、 基金申购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 以及基金投资 绩效评 估结果等,对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动态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六、 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其中,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净值的 投资决 策委 员会 投资总 监 基金经 理 交易总 监 交易执 行 交易员 基金运 营部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53 8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 ; (3 )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4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 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 (6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 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 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基 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2、禁止行为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54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 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出 资或者 买卖其基 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 卖与其 基金管 理人、基 金托管 人有控 股关系的 股东或 者与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 七、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 1-7 年中高收益 企债指数×90% +银行活期存 款利率(税后)×10% 中证 1-7 年中高收益企债指数是由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市场 100 只票息较高、 流动性强、 规模较大的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构成 。 中证 1-7 年 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在指数设计上突出了指数化产品标的要求。 首先, 该指数相对 突出了中高收益, 指数样本由票息相对较高的样本构成; 其次, 该指数考虑了各 类信用级别样本券的市场代表性,使得样本中各级别数量占比相对均衡;第三, 指数重点考察了样本的流动性, 是通过规模和成交天数、 交易金额等指标的综合 考量,使入选样本整体具有相对较高的流动性。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 如果上述标的指数不适用本基金时, 本基金管理人可 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进行适当的程序变更本基金的标的 指 数, 并同时更换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与业绩比较基准。 其中, 若标的指数变更涉 及本基金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的实质性变更, 则基金管理人应就变更标的指数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若标的指数变更对基金 投资无实 质性影 响(包 括但不限 于编制 机构变 更、指数 更名等 ) ,则 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应在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55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风险收益特征 从整体运作来看, 基金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低于混合 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从两 类份额看,德信 A 份额持有人的年化约 定收益率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 率+1.20% ,表现出预期 风险较低、预期收益相对稳定的特点。德信 B 份额获得 剩余收益, 带有适当的杠杆效应, 表现出预期风险较高, 预期收益相对较高的特 点。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4年10 月22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 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止 2014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例(% )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7,869,085.00 93.44 其中:债券 57,869,085.00 93.4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 -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56 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654,499.75 4.29 8 其他各项资产 1,404,959.75 2.27 9 合计 61,928,544.50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 占基金 资产净值比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57,869,085.00 151.38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其他 - - 9 合计 57,869,085.00 151.3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124309 13弘燃气 110,000 10,265,200.00 26.85 2 1380200 13桐乡债 100,000 10,082,000.00 26.37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57 3 124344 13沪南房 100,000 10,050,000.00 26.29 4 124297 13桐乡投 79,980 8,013,996.00 20.96 5 124278 13渝双桥 57,060 5,671,764.00 14.84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 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 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股指期货。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国债期货。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3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58 1 存出保证金 17,401.7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87,814.50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992,678.83 5 应收申购款 7,064.6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1,404,959.7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6 )期末积极投资前五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7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本报告中因四舍五入原因, 投资组合报告中市值占总资产或净资产比例的分 项之和与合计可能 存在尾差。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59 第 十三 部分


基 金的 业绩 基金业绩截止日为2014年9月30日,并经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守职守、 诚实信用、 勤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 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13 年 4 月 25 日 , 基金合同生效以来 (截至 2014 年 9 月 30 日)历史各 时间段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的比较: 阶段 份额净 值增长 率① 份额净 值增长 率标准 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③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①- ③ ②- ④ 2013 年04月25日 (基金 合同生效日)-2013年 12 月31日 -1.20% 0.07% -0.04% 0.08% -1.16% -0.01% 2014 年1 月1 日-2014 年6 月30 日 7.39%


0.17%


4.96%


0.09%


2.43%


0.08%


2014 年7 月1 日-2014 年9 月30 日 1.70% 0.15% 2.34% 0.04% -0.64% 0.11% 注: 本 基金 的业 绩比 较基 准为中 证1-7年 中高 收益 企 债指数 ×90%+ 银 行活 期存 款利率 (税 后) ×10%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60 第 十四 部分


基 金的 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 务不得相互抵销。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61 第 十五 部分


基 金资 产的估 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 权证、 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 应收款项、 其它投资等资 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 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交 易所上 市实行 净价交易 的债券 按估值 日收盘价 估值, 估值日 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交 易所上 市未实 行净价交 易的债 券按估 值日收盘 价减去 债券收 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 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 价格; (4 )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62 (1 )送 股、转 增股、 配股和公 开增发 的新股 ,按估值 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首 次公开 发行未 上市的股 票、债 券和权 证,采用 估值技 术确定 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 次公开 发行有 明确锁定 期的股 票,同 一股票在 交易所 上市后 ,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 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交易的 债券、 资产支 持证券等 固定收 益品种 ,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 债券同 时在两 个或两个 以上市 场交易 的,按债 券所处 的市场 分别估 值。 5、如有 确凿证 据表 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相关 法律法 规以及 监管部门 有强制 规定的 ,从其规 定。如 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 份额净 值是按 照每个工 作日闭 市后, 基金资产 净值除 以当日 基金份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 0.001 元, 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63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 “ 受损方” ) 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 给 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 失 (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64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 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 、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如出 现基金 管理人 认为属于 紧急事 故的任 何情况, 会导致 基金管 理人不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65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66 第 十六 部分


基 金的 收益与 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 收 入、投资收益、公允 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 入 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 额。 二、基金可 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 截 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 金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 利 润中 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包括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 份额与德信B 份额)不进行 收益分 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如果终止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的 运作,本基金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调整基金的 收益分配规则。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67 第 十七 部分


基 金费 用与税 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4、基金合同 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上市费; 1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 值的 0.70% 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 =E× 0.70 %÷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 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 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 定节假日、公休假等, 支付日期顺 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 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 =E× 0.2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68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 前 5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标的指数使用许可费 指数使用许可费根据基金管理人与指数开发商签署的相关许可协议确定并 调整。在通常情况下, 指数使用许可费按前一 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015% 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 ×0.015% ÷当年天 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指数使用许可费,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数使用许可费每日计提, 按季支付。 指数使 用许可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 人民币贰万伍仟元,基金设立当年,不足三个月的,按照三个月收费。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指 数许可协议规定的费率、 收费方式变更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对上述计提方式进行合理变更并公告。 上述 “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0 项费用 ”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69 第 十八 部分


基 金份 额折算 一、基金份额折算日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始至满两年的最后工作日止, 如果期间每个工作日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都大于0.400元, 则最后工作日为基金 份额折算日; 如果期间某个工作日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400 元, 则 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基金份额折算日, 具体的基金份额折算日见基金管理人 届时发布的公告。 二、基金份额折算类别


根据基金份额折算日的触发条件 不同, 基金份额折算日分为基金份额到期折 算日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日, 基金份额折算也相应地分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 金份额到点折算。


1、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始至满两年的最后工作日止, 如果期间每个工作日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都大于0.400元, 则最后工作日为到期 折算日。在到期折算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期折算。


2、基金份额到点折算


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上一基金份额折算日次日始至 满两年的最后工作日止, 如果期间某个工作日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400元, 则该日后的第二 个工作日 为到点折算日。在到点折算日实施的基金份额折算为基金份额到点折 算。 三、基金份额折算对象


基金份额折算日登记在册的本基金所有份额。


四、基金份额折算方法


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基金份额到点折算的折算方法一致, 均按以下方法在基 金份额折算日对所有基金份额进行折算: 1、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份额折算 基 金 份 额 折 算 日 折 算 后 , 德 邦 德 信 基 金 份 额 的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折 算 调 整 为 1.000 元。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份额数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70 按照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折算比例相应增加、 缩减或不变。 若折算前, 德邦 德信基 金份额净值大于 1.000 元, 则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德邦德信基 金份额增加; 若折算前,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 1.000 元, 则折算后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缩减或不变。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折算日折算前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1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折算日折算前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数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折算比例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外份额经折算后的份额数采用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经折算后的份额数取整 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 ,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2、德信A 份额与德信B 份额的份额折算


基金份额折算日折算后,德信A 份额与德信B 份额按照折算前各自的基金份 额净值折算为净值为1.000 元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具体折算公式如 下:


德信A (B ) 份额的折算比例 = 折算日折算前德信A (B ) 份额的基金份额 净值/1


德信A (B )份额折算 为净值为1.000元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数量 = 折算前 德信A (B )份额数量 ×德信A (B )份额的 折算比例


德信A 份额、德信B 份 额折算成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数保留至整数(最小单 位为1 份) ,余额计入基金资产。 3、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场内份额的分拆


在基金份额折算后,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按照7:3 的比例分拆成 德信A 份额与德信B 份 额。 届时, 分拆后的德 信A 份额、 德信B 份额 与德邦德信基 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和场外份额的净值均为1.000元。 五、基金份额折算期间的基金业务办理


为保证基金份额折算期间本基金的平稳运作,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业务规定暂停德信A份额与德信B 份额的上市交易和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的申购或赎回等业务,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届 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71 六、基金份额到期折算和到点折算的公告


1、在到期折算日前三十个工作日(基金合同生效日后不满三十个工作日的 情形除外) , 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将就暂停德邦德信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 暂停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上市交易等相关业务, 及基金份额 到期折算等有关事项, 进行提示性公告。


2、 如果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在某一开放日高于0.450 元, 但在下一开放日 不高于0.450 元的;基金管理人将就基金份额实施到点折算的可能性及有关事项 在指定媒体进行提示性公告。 3、 如果某个工作日德信B份额的份额净值小于或等于0.400 元, 则基金管理 人确定该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为到点折算日。 基金管理人将就实施基金份额到点 折算的有关事项在指定媒体进行公告。


七、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德信A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约定基准收益 或不亏损。 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 德信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 益可能低于其约定基准收益,也可能遭受本金损失的风险。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72 第 十九 部分


德信A 份额 与德信 B 份额 的终 止运作 一、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 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可申请终止运 作。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本基金所有份 额以特别决议的形式表决通 过,即须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信B 份额各自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份额与德 信B份额各自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通过方为有效。 二、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终止运作后的份额折算


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终止运作后, 除非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另有规定 的,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将全部折算成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1、 份额折算基准日


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终止运作日 (如该日为非工作日, 则顺延至下一个工 作日)。 2、 份额折算方式


在折算基准日日终,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德信A份 额与德信B份额按照各自的基金份额净值折算成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 德信A份额 (或德信B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 内份额取整计算(最小单位为1份),余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折算计算公式:


德信A份额(或德信B份额)的折算比率=份额折算基准日德信A份额(或德 信B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份额折算基准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德信A份额 (或德信B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后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的场内份 额数=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折算前德信A份额 (或德信B份额) 的份额 数×德信A份额(或德信B份额)的折算比率 3、 份额折算后的基金运作


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全部折算为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后, 本基金 转型为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接受场外 与场内的申购和赎回。


4、 份额折算的公告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73 基金管理人应不迟于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终止运作日前2日,就分级份额 终止运作及份额折算事宜, 在指定媒体公告。 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进行份额折 算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 基金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管理 本基金转型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 投资范围、投资限制、投资管理程序等将保持不变。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74 第 二十 部分


基 金的 会计与 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托管协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75 第 二十 一部分


基 金的 信息披 露 一、本基 金的信 息披露 应符合《 基金法 》 、 《 运 作办法》 、 《信 息披露 办 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 称 “ 网站” ) 等媒介披露 ,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如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76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 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 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上市交易公告书


德信A 份额和德信B 份 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德信A 份额和德信B 份 额上市交易的3个工作日前, 将相关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 基金管理人应当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 A 份额、 德信 B 份额 的基金份额净值。 在德信 A 份额与德 信 B 份额上市交易后,基 金管理人将在每个交易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交易日的德邦德信基金份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77 额、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 通过网 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德邦德信 基金份额、德信 A 份 额、德信 B 份额各自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 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 份额与 德信B份额各自的基金资产 净值、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 指定媒体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 文件上载明德邦德信基 金份额 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 赎回费率, 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八)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 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 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78 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 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 21、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79 25、 本基金暂停接受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 赎 回; 26、本基金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暂停上市 、恢复上市或终止上市; 27、 本基金接受或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申请;


28、本基金暂停接受份额配对转换后恢复办理场内份额配对转换业务;


29、本基金实施基金份额折算;


30、德信A 份额与德信B 份额终止运作;


31、 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终止运作后德 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 额的份额 转换; 3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 查,并向基金管理人按双方约定方式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 并且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80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 供公众查阅 、复制。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81 第 二十 二部分


风 险揭 示 一、 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资 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 )政 策风险 。因国 家宏观政 策(如 货币政 策、财政 政策、 行业政 策、地 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 (2 )经 济周期 风险。 随经济运 行的周 期性变 化,证券 市场的 收益水 平也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 (3 )利 率风险 。利率 直接影响 着债券 的价格 和收益率 ,影响 着企业 的融资 成本和利 润。 基金投资于债券, 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在利率上升 时, 基金持有的债券价格下降, 如基金组合久期较长, 则将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 (4 )债 券市场 流动性 风险。由 于银行 间债券 市场深度 和宽度 相对较 低,交 易相对较不活跃, 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 风险 ; (5 )购 买力风 险。基 金的利润 将主要 通过现 金形式来 分配, 而现金 可能因 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 (6 )再 投资风 险。再 投资风险 反映了 利率下 降对固定 收益证 券利息 收入再 投资收益的影响, 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 格风险 (即利率风险) 互为消长。 具 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 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这将对基金的净值增长率产生影响 ; (7 ) 信用风险。 基金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如出现违约、 无法支付到期本息, 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 (8 )新 股价格 波动风 险。本基 金可投 资于新 股申购, 本基金 所投资 新股价 格波动将对基金收益率产生影响 ; (9 )债 券回购 风险。 债券回购 为提升 整体基 金组合收 益提供 了可能 ,但也 存在一定的风险。 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 投 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 风险, 其中, 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 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82 分证券或价款, 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 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回 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 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 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 在对 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 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 回购比例越高, 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 对基金净 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2、管理风险 基金运作过程中由于基金投资策 略、 人为因素、 管理系统设置不当造成操作 失误或公司内部失控而可能产生的损失。管理风险包括: (1 )决 策风险 :指基 金投资的 投资策 略制定 、投资决 策执行 和投资 绩效监 督检查过程中,由于决策失误而给基金资产造成的可能的损失; (2 )操 作风险 :指基 金投资决 策执行 中,由 于投资指 令不明 晰、交 易操作 失误等人为因素而可能导致的损失; (3 ) 技术风险: 是指公 司管理信息系统设置不当等因素而可能造成的损失。 3、职业 道德风 险:是 指公司员 工不遵 守职业 操守,发 生违法 、违规 行为而 可能导致的损失。 4、 估值风险 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 充分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 或经济环境发 生重大变化时, 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将共同协商,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 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确保基金资产净 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5、流动性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交易过程中, 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 巨额赎回可能会产 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甚至影响基金份额净值。 6、合规性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的规定, 或者基金投资违 反 法规及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7、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 )指数投资风险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83 1)标的指数的风险:即标的指数因为编制方法的缺陷有可能导致标的指数 的表现与总体市场表现的差异, 因标的指数编制方法的不成熟也可能导致指数调 整较大,增加基金投资成本,并有可能因此而增加跟踪误差,影响投资收益。 2) 标的指数波动的风险 :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 经济 因素、 上市公司经营状况、 投资者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 导 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风险。


3) 跟踪偏离风险:即基金在跟踪指数时由 于各种原因导致基金的业绩表现 与标的指数表现之间产生差异的不确定性,可能包括: ①基金在跟踪指数过程中由于买入和卖出债券时均存在交易成本, 导致本基 金在跟踪指数时可能产生收益上的偏离; ②受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影响, 本基金在实际管理过程中, 由于投资者申购而 增加的资金可能不能及时地转化为标的指数的成份债、 或在面临投资者赎回时无 法以赎回价格将债券及时地转化为现金, 这些情况使得本基金在跟踪指数时存在 一定的跟踪偏离风险; ③在本基金实 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对指数基金的管理能力例如 跟踪指数的技术手段、 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本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 从 而影响本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程度。 (2 )德信A 份额的本金风险 德信 A 份额表现出低风险、 收益稳定特征, 但 是约定收益的获得及其分配也 具有不确定性, 基金管理人不承诺也不保证德信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获得最 低收益或不亏损, 在本基金出现极端损失的情形下, 德信 A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能损失本金。 (3 )德信B 份额的杠杆性风险


德信 B 份额具有一定的杠杆性,因此,表现出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特征。


为减小德信 B 份额的份额净值归零风险, 本基金设定在德信 B 份额的份额净 值不高于 0.4000 元时 触发基金份额到点折算。但极端情况下,德信 B 份额净值 仍有归零的风险。 (4 )份额配对转换业务中存在的风险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办理德邦德信基金 份额与德信 A 份额、 德信 B 份额之间的份 额配对转换业务。这一业务的办理,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84 一方面,可能改变德信 A 份额与德 信 B 份 额的市场供求关系,从而可能影响基 金份额的交易价格; 另一方面, 可能出现暂停办理的情形, 投资人的份额配对转 换申请也可能存在不能及时确认的风险。


(5 )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在基金合同 生效且符合上市交易条件后,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交易。由于上市期间可能因信息披露导致基金停牌, 投资人在停牌期间不能 买卖基金, 产 生 风 险 ; 同 时 , 可 能 因 上 市 后 交 易 对 手 不 足 导致基金流动性风险; 另外, 当基金份额持有人将份额转向场外交易后导致场内 的基金份额或持有人数不满足上市条件时, 本基金存在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的可 能。


(6 )份额折算的风险


由于本基金各级基金份额的风险收益特征不同,当德信 A 份额和德 信 B 份 额折算成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及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的 场 内 份 额 分 拆 成 德信 A 份额和德信 B 份额后; 或当德信 A 份额和德信 B 份额运作终 止, 德信 A 份额和德信 B 份额折 算成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场内份额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基金份额将面临风险收益特征变化的风险。


(7 )基金份额的折/ 溢价交易风险


德信 A 份额与德 信 B 份额上市交易后,基金份额的交易价格与其基金份额 净值之间可能发生偏离并出现折/ 溢价交易的风险。 对于德信 A 份额、德 信 B 份额,尽管在基 金份额配对转换机制下,七份德 信 A 份额与三份德 信 B 份额的市价总和将与 十份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净值之间 具有逼近的趋势,但是,德信 A 份额或德信 B 份额的某一级份额仍 有可能处于 折/ 溢价交易状态。此外,由于基金份额配对转换套利机制的影响,德信 A 份额 与德信 B 份额的交易价 格可能会相互影响。 8、其他风险 (1 )随 着符合 本基金 投资理念 的新投 资工具 的出现和 发展, 如果投 资于这 些工具,基金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风险; (2 )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3 )因 基金业 务快速 发展而在 制度建 设、人 员配备、 内控制 度建立 等方面 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85 (4 )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5 )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 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6 )战 争、自 然灾害 等不可抗 力可能 导致基 金资产的 损失, 影响基 金收益 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 声明 1、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募集, 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2、投资 于本基 金面临 的主要风 险包括 市场风 险、投资 风险、 管理风 险、流 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技术风险及其他风险等。 在市场波动等因素的影 响下,本基金投资有 可能出现亏损。 3、 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 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审慎选择适合 自己的基金产品。 4、本基 金未经 任何一 级政府、 机构及 部门担 保。基金 投资者 自愿投 资于本 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5、除基 金管理 人直接 办理本基 金的销 售外, 本基金还 通过基 金代销 机构 销 售网点 代理销售, 但是, 基金资产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 也没有经基金 代销机构担保收益,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86 第 二十 三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变 更、 终止和 基金 财产的 清算 一、基金合同 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 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87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 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88 第 二十 四部分


基 金合 同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 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A 份额 及德信B 份 额仅在其 各自份额类别内拥有 同等的权益。如果德信A 份额与德信B 份额的 运作出现终止,则在终止德信A 份 额与德信B 份额的运作 后,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 依法转让其持有的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 依法申请赎回 其持有的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依法申请进行基金份额的配对转换;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89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 缴纳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款项 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注 册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注 册 登记 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 在基金合同约定 的范围内, 拒绝或暂停受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 与赎回申请; (12 )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为基金的利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90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基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确 定德邦 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严 格按 照《基 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 有关规 定, 履行 信息 披 露及报 告义务;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91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14 ) 按规定受理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申请, 及时、 足额支付赎 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 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 参 与 基 金 财 产 的 保 管 、 清 理 、 估 价 、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 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92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 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 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93 (6 )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本合同及托管协议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德 邦德信 基金份 额的申 购、赎回价格 ;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94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审议 事项应分别由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 A 份 额与德信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 独立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在其 对应的份额类别内拥有 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 高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人的 报酬标 准,但法 律法规 要求提 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 更基金 投资目 标、范围 或策略 (法律 法规、基 金合同 和中国 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终止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的运 作; (11 )终止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上市交易,但因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不再具备上市条件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除外; (12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 )代表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 A 份额 与德信 B 份额各该级 基金份额 总数 10% 以上(含 10% ,每一级份额均应占各该级份额总数的 10% 以上,对每 一级份额而言, 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该级基金份额的 10% 以上, 基金 份额持有人 提议召开持有人大会、 提案、 提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时, 应包括基础份额 及两种分级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提议时, 就同一事项 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95 (15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 法律法 规和基 金合同规 定的范 围内调 整德邦德 信基金 份额的 申购费 率、调低德邦德信基金份 额的赎回费率、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 )根 据中国 证监会 及深圳证 券交易 所变动 基金上市 交易的 规则等 相关规 定,本基金修改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的上 市与交易规定; (7 )在 不变更 本基金 合同其他 约定的 条件下 ,经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 协商,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德邦德信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 式; (8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三)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各该级基金份 额总数 10% 以上 (含 10% , 每 一级份额均应占各该级份额总数的 10% 以上, 对每一级份 额而言, 包括单独或合计持有该级基金份额总数的 10% 以上, 基金份 额持有人提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96 议召开持有人大会、 提案、 提名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时, 应包括基础份额及 两种分级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本合同以下相同表述与此具有相同含义)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德邦德信基金 份额、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各该级基金份额总数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 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和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决定 召集的 ,应当自 出具书 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 代表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 德信A份额与德信B份额各该级基金份额总数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 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代表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 德信A份额与德信B 份额各 该级基金份额总数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 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97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 意见的计票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等方式召开, 会议 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会同 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 份 额 的 凭 证 与 基 金 管 理 人 持 有 的 登 记 资 料 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全部 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 分别占权益登 记日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各自基金总份额 50% 以上, 下同)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 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98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 人直接 出具书 面意见或 授权他 人代表 出具书面 意见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 (含 50%);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不 与法律 法规冲 突的前提 下,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 会可通 过网络 等方式 召开, 且除纸面授权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大会通知中规 定的方式,通 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 事内容 为关系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利益的 重大事项 ,如基 金合同 的重大 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持有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 A 份额 与 德信 B 份额各自的基 金 份额总数 10% 以上 (以权益登记日持有的份额数量为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 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 于基金 份额持 有人提交 的提案 ,大会 召集人应 当按照 以下原 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99 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 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 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 表决, 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 单独或合计代表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 额各该级 基金份额总数 10% 以上 (以权益记日持有的份额数量为准)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的除外。 (5 )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召 集人发 出召集 会议的通 知后, 对原有 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 公告的 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 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 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 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 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 A 份 额与德信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各自类别内的表决权 50% 以上 (含 50% ) 选举产生的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00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 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 A 份额与德 信 B 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 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德信 A 份额与 德信 B 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 人及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50% 以上(含 50% ,每 一级基金份额应独立表决, 每一级份额均应占出席持有人大会的各该级份额总数 的 50% 以上) 通过方为 有 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 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德信 A 份额 与德信 B 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 的 2/3 以上( 含 2/3 ,每 一级基金份额应独立表决, 每一级份额均应占出席持有人大会的各该级份额总数 的 2/3 以上, 下同 ) 通 过方 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金托管人 、 终止德信 A 份额与德信 B 份额的运作、终止基金合同 以特别决议通 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 通讯 方 式进行 表决时, 除非在 计票时 有充分的 相反证 据证明 ,否则 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 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各项 提案或 同一项 提案内并 列的各 项议题 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01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 选 举 两 名 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九 )生效与公告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包括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 召集人应当自 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2、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的决议 自中国 证监会 依法核准 或者出 具无异 议意见 之日起生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4、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和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应当执 行生效 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 有人、 基金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02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基金合同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 于基金 合同变 更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决议经 中国证 监会核 准或出 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之 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规定在指 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03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 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 凡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 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 申请 仲裁 时该会现行有效 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 的,对 各方 均有 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 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的职责, 继续履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 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 基金合同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04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05 第 二十 五部分


托 管协 议的内 容摘 要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218 号宝矿国际大厦 35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成立时间:2012 年 3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 [2012] 249 号 经营范围: 基金募集、 基金销售、 特定客户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 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注册资本: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交通银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 牛锡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3 月 30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 立文号:国务院国发(1986) 字第 81 号文和中 国人民 银行银发[1987]40 号文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5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 代理兑付、 承销政府债券; 买 卖政府债券、 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 买卖、 代理买卖外汇; 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 代理收付款项业务; 提供保管箱服务; 经国务院银行业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06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注册资本:742.62 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 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主要投资于债券,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 金融 债券、 次级债券、 中央银行票据、 企业债券、 公司债券、 中期票据、 短期融资券、 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回购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此外,本基金也可投资于银行定期存款、通知存 款、 大额存单等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本基金不投资股票 (含一级市场新 股申购) 、权证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不含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其中, 投 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净值的 80% 。 为更好地实现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可能会少量投资于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 净值的 5% ,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金 融工具或金融衍生工具, 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进行监督和核查的义务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开始履行。 (2 )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本基金的投资比例为: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 %。 其中, 投资于标 的指数成份券及备选成份券的比例不低于债券资产净值的 80% ; 2. 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 3.本基 金与基 金管理 人管理的 其他基 金持有 一家公司 发行的 证券总 和,不 超过该证券的 10% ,但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指数化投资部分不计入本项限制; 4.本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5.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07 6.本基 金持有 的同一( 指同一信 用级别)资产 支持证券 的比例 ,不得 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7.本基 金管理 人管理 的全部基 金投资 于同一 原始权益 人的各 类资产 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 计规模的10 %;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 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 金进入 全国银 行间同业 市场进 行债券 回购的资 金余额 不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基金管理 人应 当自基 金 合同生效 之日 起 6 个 月内使基 金的 投资组 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 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 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 时,本基金不受上述投资组合限制并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上述规定对本基金的投资组合限制及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3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 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出资 或者买 卖其基金 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 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 托管人 有控股 关系的股 东或者 与其基 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 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 金合同生效后 2 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 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以上名单发生变化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08 的,应及时予以更新并通知对方。 (4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 单。基 金托管 人在收 到 名单后 2 个 工作日内 电话或 回函确 认收到该名 单。 基金管理人应定期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 新。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 新名单自基金 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 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2.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 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5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 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 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 约定, 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 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 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 确 保基金 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 管理人 与基金 托管人应 根据相 关规定 ,就本基 金银行 存款业 务另行 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双方在相关协议签署、 账户开设与管理、 投资指令传达与执 行、资金划拨、账目核对、 到期兑付、文件保管以及存款证实书的开立、传递、 保管等流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基金 托管人 应加强 对基金银 行存款 业务的 监督与核 查,严 格审查 、复核 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4.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 应严格遵守 《基 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 利率管理、 支付结算等 的各项规定。 (6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 《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 行为的 紧急通知》 、 《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 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 证券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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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09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 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 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 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 交易证券, 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 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 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 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 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 行股票, 基 金 管 理 人 还 应 提 供 基 金 管 理 人 董 事 会 批 准 的 流 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 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 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 托管人, 保 证 基 金 托 管 人 有 足 够 的 时 间 进 行 审 核 。 基 金 托 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 后两个工作日内, 以 书 面 或 其 他 双 方 认 可 的 方 式 确 认 收 到 上述资料。


4. 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供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要求的有关书面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拟发 行 证 券 主 体 的 中 国 证 监 会 批 准 文 件 、 发 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 基 金 拟 认 购 的 数 量 、 价 格 、 总 成 本 、 总 成 本 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金划付时 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 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 并应至少于拟执行 投资指令前 两个工作日将上述信息 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 审核。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 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 金投资出现风险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流 通 受 限 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 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 面说明, 并 保 留 查 看 基 金 管 理 人 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 否 则,基金 托管人 有权拒 绝执行有 关指令 。因拒 绝执行该 指令造 成基金 财产损失 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7 )基 金托管 人依据 有关法律 法规的 规定、 基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于 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10 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 本 机 构 有 控 股 关 系 的 股 东 或 与 本 机 构 有 其 他 重 大 利 害 关 系 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 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 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 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对方,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电话或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 若无法阻止 关联交易发生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 违规关联交易, 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 则的规定进行结算, 同 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8)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投资中期票据的监督 1.基金投资中期票据应遵守 《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中期票据有关问题的通 知》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与基金托管人签订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 补充协议》 。 2. 基金管理人应将经 董事会批准的相关投 资 决策流程、风险控制 制 度以及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依据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的约定, 对资产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 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的情况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确定基金投资中期票据的, 应根据 《托管协议》 及相关补充协议 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托管基金拟购买中期票据的数量和价格、 应划付的金 额等执行指令所需相关信息,并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基金托管人应依据 《基金投资中期票据风险控制补充协议》 的约定, 对基金 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进行审核, 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投 资出现风险的, 有 权 要 求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投 资 中 期 票 据 前 就 该 风 险 的 消 除 或 防 范 措 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 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 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 资中期票据 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 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 执行有关指 令。因拒 绝执行 该指令 造成基金 财产损 失的, 基金托管 人不承 担任何 责任, 并 有权 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基 金 托 管 人 无 法 达 成 一 致, 应 及 时 上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请 求 解 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9 )基 金托管 人根据 法律法规 的规定 及《基 金合同》 和本协 议的约 定,对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11 基金投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资 产净值计算、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 A 份 额、德信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 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 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 则基 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在发现后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在规定时间 内答复并改正,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 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 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 《基金法》 及其 他有关法 规、 《 基金合 同》和本 协议规 定的行 为,应及 时以书 面形式 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 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向基金 托管人反馈,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限期 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 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 关规定, 或 者违反 《基金合同》 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三、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 《基金法》 及其他 有关法规、 《基金合同 》 和本协议规定, 基金 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及债券托管账户,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12 是否及时、 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德邦德信基金份额、 德信 A 份额、德信B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同》 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 行为。 基金管理人定期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 基金托 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 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 、 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的, 应及时以书 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 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对基金管理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 通 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 四、 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 金托管 人应依 据本协议 的约定 ,安全 保管基金 财产, 未经基 金管理 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 )基 金托管 人按照 规定开立 基金财 产的资 金账户、 证券账 户和债 券托管 账户。 (4 )基 金托管 人对所 托管的不 同基金 财产分 别设置账 户,确 保基金 财产的 完整和独立。 (5 )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 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 资产没有到达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 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13 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产的验证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 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 具的 验资报 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 (含 2 名) 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验资完成, 基 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 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三)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 )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息。 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 保管 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 基金收益,均需通 过本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 (3 )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存款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 金托管 人可以 通过申请 开通本 基金银 行存款账 户的企 业网上 银行业 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交通银行企业网上银行 (简称 “交通银行网银” ) 办理 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业务。 (5 )基 金银行 存款账 户的管理 应符合 《中华 人民共和 国票据 法》、 《人民 币银行账户结算管理办法》 、 《现金管理暂行 条例实施细则 》 、 《人 民币利率管 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规定。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分别开立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 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不得使 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14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 买。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分别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即资金交收账户, 用于证券交易资金 的结算。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 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 )募 集资金 经验资 后,基金 托管人 负责在 中央国债 登记结 算有限 责任公 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并由基 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后, 由基金托管人 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 进 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 )基 金管理 人和基 金托管人 共同代 表基金 签订全国 银行间 债券市 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 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 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有关账户。 该账户按 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 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保管, 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 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 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15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 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 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 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会 计 核 算 业 务 指 引 》 、 《 关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执 行< 企 业 会 计 准 则> 估值业 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 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德邦德信基金份额、德信 A 份额、德 信 B 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 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以约定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 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 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


(1 )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 交易所上市的有价 证券 (包括股票、 权证 等) , 以其估值日在证 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 价 ) 估值; 估值日无交易 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 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 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 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 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 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 ) 交易 所上 市实 行净价 交 易的 债券 按估 值日收 盘 价估 值, 估值 日没有 交 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 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 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 ) 交易 所上 市未 实行净 价 交易 的债 券按 估值日 收 盘价 减去 债券 收盘价 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16 4)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 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 送股 、转 增股 、配股 和 公开 增发 的新 股,按 估 值日 在证 券交 易所挂 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 该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收盘价) 估值; 2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未上市 的 股票 、债 券和 权证, 采 用估 值技 术确 定公允 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 首次 公开 发行 有明确 锁 定期 的股 票, 同一股 票 在交 易所 上市 后,按 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全 国银行 间债券 市场交易 的债券 、资产 支持证券 等固定 收益品 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 )同 一债券 同时在 两个或两 个以上 市场交 易的,按 债券所 处的市 场分别 估值。 (5 )如 有确凿 证据表 明按上述 方法进 行估值 不能客观 反映其 公允价 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 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6 )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 基金管理 人 或基金托 管人发现 基金估 值违反 基金合同 订明的 估值方 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二)净值差错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估值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17 的准确性、 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含第 3 位) 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 1.估值错误 处理 原则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 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 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不返还 或 不 全 部返 还不 当 得利造 成 其 他当 事人 的 利益损失( “ 受损 方 ” ) , 则估 值 错 误 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2.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 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 处 理原则 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18 3、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份额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 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 时, 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 (三)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四)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 《基金合同》 生效后, 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 账方 法和会计处理原则, 分别独立地设置、 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 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 互相监督, 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若双方对会计 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五)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 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确保核对一致。 若当日核对不符, 暂时无 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 以基金管理人的账 册为准。 (六)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 立编制。 月度报表的编 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 个工作日内完成。 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公 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 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 告。半年度 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 后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 对报表加盖公章后, 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 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 面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表完成当日, 以约定方 式将有关报表 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 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19 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在更新招募说明书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 15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管 理人在半年度报告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20 日内进 行复核 ,并 将复核结 果反馈 给基金 管理人。 基金管 理人在 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 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 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 符时,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 进行调整, 调整以双方认可的 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前就 相关报表达成一致, 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 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可以出具复核确认书 (盖章) 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 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并确认认购申请后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每年最后一 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并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 (一)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 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 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三)基金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 如果确因业务需要,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 议一致后,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20 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 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 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 的责任。 七、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应通过友 好协商或者调解解决。 托管协议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或者协商、 调解 不成的, 均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 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职责, 继续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 《基金合同》 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 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 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修改后的新协议, 应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或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 ) 《基金合同》终止; (2 )基 金托管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托管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 )基 金管理 人解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被依法取 消基金 管理资 格或因 其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 )发 生《基 金法》 、 《销售办 法》 、 《运作 办 法》或其 他法律 法规规 定的终 止事项。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21 第 二十 六部分


对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 可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 理人将敦促基金注册登记机构配备安全、 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 准确、 及 时地为基金投 资者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 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 基金 转换和非交易过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 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资料:投资者开户申请自成功受理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后, 相关基 金账户的开户确认信息可通过销售机构进行查询和打印。 2、交易确认单:投资者自交易指令成功下达之日起的 2 个工作日后 ,可通 过销售机构查询和打印交易确认单。 3、基金对账单:通常情况,基金管理人自年 度结束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 , 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递送年 度对账单。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另有需求, 可致电客 服中心调整对账单的递送频率。 4、其他 资料: 基金管 理人将根 据投资 者的需 求,不定 期寄送 公司介 绍和产 品宣传推介材料等。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寄送服务原则上以电子形式为主,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 需纸质资料, 可致电客服中心。 对于纸质资料的寄送, 基金管理人不对资料的邮 寄送达做 出任何 承诺和 保证,也 不对邮 寄过程 中所出现 的遗漏 、泄露 而导致的直 接或间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三)客服热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服热线享有如下服务: 1、人工服务:客服人员在 8:30-17:00 的时间 段内为投资者提供信息查询、 资料修改、业务咨询、信息订制、投诉受理等服务; 2、自助服务:自助语音系统为投资者提供 7×24 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22 者可自行查询账户余额、 交易情况、 基金净值等信息, 也可进行直销交易表单及 基金对账单传真索取等操作; 3、 电话留言: 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路繁忙时, 客服中心提供电话留言功能, 客服专员将根据投资者留言,提供后续服务。 (四)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网上交易业务。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可以 办理基金认购、 申购、 赎回、 分红方式修改、 账户资料修改、 交易密 码修改、 交 易申请 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类业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 基金管理人还将提 供支持其他银行卡种的网上交易业务。 (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 理人 可通 过基 金 管理人 网站 www.dbfund.com.cn 和销 售机 构 为投资 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服务。 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销售渠道定 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六)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网站或客服中心定制所需要的个性化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账户 信息、 基金信息、 产品 净值、 交易确认、 分红 公告、 公司活动、 理财 刊物等。 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业务 需要,调整信息定制的条件、方式和内容。 (七)投资者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代销机构网点或基金管理人客服热线电话、 信函及电子邮件 等形式对基金管理人或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投资者的建议或投 诉,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内容,分类管理,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将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共同协商确定回复时间。 (八)联系方式 全国地区客服热线:400-821-7788(免长途电话费) 上海地区服务热线:021-36034888 公司网址:www.dbfund.com.cn 客服邮箱:service@dbfund.com.cn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23 第 二十 七部分


其 他应 披露事 项 自 2014 年 4 月 25 日至 2014 年 10 月 24 日 涉及公司及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 项如下: 1 关 于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申 银 万 国 证 券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体及公司网站 2014-04-28 2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开 通 通 联 快 捷支付业务的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体及公司网站 2014-06-05 3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 (2014 年第 1 号)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体及公司网站 2014-06-06 4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旗 下 开 放 式 基 金 参 加 交 通 银 行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基 金 申购手续费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体及公司网站 2014-07-01 5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调 整 旗 下 基 金所持“天齐锂业 ”估值方法的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体及公司网站 2014-07-01 6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证 券 投 资基金 2014 年 6 月 30 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的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体及公司网站 2014-07-01 7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投资基金 2014 年第 2 季度报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体及公司网站 2014-07-21 8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2014 年 半 年 度 报 告 及其摘 要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体及公司网站 2014-08-28 9 德 邦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变 更公告 中 国 证 监 会 指 定 媒体及公司网站 2014-10-08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24 第 二十 八部分


招 募说 明书存 放及 查阅方 式 本 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 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 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 文件及其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 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dbfund.com.cn )查 阅和下 载招募说明书。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14 年第 1 号 7-125


第 二十 九部分


备 查文 件 (一) 中国证监会 核准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募 集的文件 (二) 《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三) 《 德邦德信中证中高收益企债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 四 )关于申请募集 德 邦 德 信 中 证 中 高 收 益 企 债 指 数 分 级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之法 律意见书 (五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六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 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 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 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 、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人可在营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德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 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