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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加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4年第2号)查看PDF公告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中加 货 币 市 场 基金 招募说明书 ( 更新 ) (2014 年 第 2 号) 基 金管 理人 : 中加 基金管 理有 限公司 基 金托 管人: 中国 光大 银 行股 份有限 公司


重 要提 示 本基金经 2013 年 8 月 27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125 号文准予注册募 集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3 年 10 月 21 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 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 国证监会 注册, 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注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 勤 勉尽责 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向投资者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会因为货币市场波动等因素 产生波动。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在 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 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 但同时 承担基金投资中 出现的各类风险, 包括: 因政治、 经济、 社会 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 形成的系统性 风险、 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 由于投资者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份额产生的流动性风险、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低风险、高流动性、 预期收益稳健的基金产品, 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均低于股票型基金、 混合型基 金及债券型基金。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 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 基金合同,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 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 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 “买者自负” 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 投资决 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4 年 10 月 21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4 年 9 月 30 日。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目


录 第一节 绪言 ................................................ 5--4 第二节 释义 ................................................ 5--5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 5--10 第四节 基金托管人 ......................................... 5--19 第五节 相关服务机构 ....................................... 5--23 第六节 基金份额的分类 ..................................... 5--31 第七节 基金的募集 ......................................... 5--33 第八节 基金合同的生效 ..................................... 5--34 第九节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35 第十节 基金的投资 ......................................... 5--43 第十一节 基金的财产 ......................................... 5--57 第十二节 基金资产的估值 ..................................... 5--58 第十三节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62 第十四节 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5--64 第十五节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67 第十六节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68 第十七节 风险揭示 ........................................... 5--74 第十八节 基金 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77 第十九节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5--79 第二十节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5--94 第二十 一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5--106 第二十二节 其他披露事项 ................................. 5--108 第二十三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5--110 第二十四节 备查文件 ..................................... 5--111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4 第一节


绪言


本 招 募 说 明 书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法 》 ( 以 下 简 称 “ 《基金 法》 ” ) 、 《证券 投资基 金 运作管理办 法》 ( 以下 简称 “ 《运 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 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销 售办法 》 ”)、 《证券 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 《信息披露办法》 ” ) 、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 《关 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 《 中加货币市场 基金 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目标、 策略、 风险、 费率等与 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 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并对其真实性、 准确性、 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 并经 中国证监会 注册。 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 义务的法律文件。 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 其对基 金合同 的承认和 接受, 并按照 《基金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 规定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应 详细查阅基金合同。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5 第二节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 合同: 指《中加 货币市 场 基金 基金合 同》及对 基金合 同的任 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5、托管 协议: 指基金 管理人与 基金托 管人就 本基金签 订之《 中加货 币市场 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 说明书 或本招 募说明书 :指《 中加货 币市场 基 金招募 说明书 》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 中加货币市场 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 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 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 决议、 通知等 9、《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第十届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 指中 国证监会 2013 年3 月15 日颁布、 同年 6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 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6 月29 日颁布、 同年 7 月1 日实施 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 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6 16、 个人投资者: 指依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合法登 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 社会 团体或其他组织 18、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经中国证监会 批准可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 并取得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 外的机构投资者 19、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21、 基金销售业务: 指 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 发售基金份额, 办理基金份额的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 销售机构: 指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 《销售办法》 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 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3、 登记业务: 指基金 登记、 存管、 过户、 清 算和结算业务, 具体内 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4、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的登记机构为 中加 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或接受 中加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5、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6、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 构 办理认购、 申购、 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 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 的账户 27、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 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7 28、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9、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 最长 不得超过3 个月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2、T 日: 指销售机构 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 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 开放日 33、T+n 日:指自 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6、 《业 务规则 》 :指 《 中加基金 管理有 限公司 开放式基 金业务 规则》 ,是规 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 由基金管理人 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37、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8、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9、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0、 基金转换: 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 规定的条件, 申 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1、 转托管: 指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2、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 约定每期申 购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申购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巨额 赎回: 指本基 金单个开 放日, 基金净 赎回申请(赎回 申请份 额总数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8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 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44、元:指人民币元 4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票据投资收益、 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 约 46、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47、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 实现收益 48、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49、销 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该 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50、 基金份额分类: 本 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51、A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2、C 类基金份额: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53、 升级: 指当投资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C 类基金份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 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 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C 类基金份额 54、 降级: 指当投资人 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C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该类基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C 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55、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银行存款本息、 基金应收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8、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 值, 以确定基金资产净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9 值、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59、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 互联网网站 及其他媒体 60、 不可抗力: 指 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 件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10 第三节


基金管理人 一、 基 金管 理人概 况 名称: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人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十七区 1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成立时间: 2013 年3 月27 日 电话: 010-63620212 联系人: 李佳 注册资 本:3 亿元人民币 股权结构:


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 许可 【2013 】247 号文批准, 由北京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 加拿大丰业银行、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共同发起设立, 注册资本为 3 亿元人民币。 目前的股权比例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62%、 加拿大丰业银行 33% 、北京有色金属研究总院 5%。 基金管理情况: 目前基金管理人旗下管理两只基金, 分别是中加货币市场基 金(A/C ) 、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C)。 主 要人 员情况 1、 董事 会成员 : 闫冰竹先生,董事长,管理学硕士。自 1975 年起,闫先生历任中国人民 银 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理处主任、营业部总经理、分行总稽核等职务,1996 年参与组 建北京 银行并 出任首任 行长,2002 年至今担 任北京 银行党 委书记、董 事长。 闫先生为中共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一届、 十二届全国政协委 员,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中共第十届北京市委委员, 中国企业家协会副 会长, 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 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 家。2013 年3 月起兼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杨书剑先 生, 董事, 经 济学博士 。1997 年加 入北京银 行, 历任总 行 银行卡 业务主管、 总行办公室副主任、 总行人 事部副总经理、 学院路支行行长、 总行董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11 事会办公室副主任、 主任、 董事会秘书等职务; 现任北京银行执行董事、 副行长、 董事会秘书。 长期负责北京银行综合经营和投资管理方面业务, 熟悉资本市场和 资本运作。 冯丽华女士,董事,管理学硕士。自 1985 年 始,冯女士历任工商银行东城 支行计划科副科长、 北京市计委财政金融处正科级调研员、 北京银行资金计划部、 公司金融部、 个人银行部、 财富管理部等部门总经理, 现任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零售业务总监。 Christopher J. Hodgson 先生,董事,文学学士。自 1978 年起,Hodgson 先生历任A.E.Ames, Dominion Securities 投资分析师、Scotia McLeod 公司管 理董 事、Altamira Investment Services 公 司管 理董 事、 加拿 大丰 业银 行执行 副总裁 (先后负责资产管理和加拿大银行业务) 等职务, 现任加拿大丰业银行集 团全球资产管理业务主管。 周美思女士, 董事, 毕 业于香港理工大学, 拥有加拿大财务策划协会和财务 策划师标准理事会颁发的财务策划证书, 同时也是加拿大银行家协会院士。 周女 士拥有 25 年金融市场 工作经验, 擅长于国际商务管理, 合资经营, 基金及经纪 业务。 在她丰富的职业生涯中, 推出了领先的区域和国际投资基金, 建立过基金 超市, 并在日本建立第一只美元清算基金, 也曾在香港, 新加坡和日本等跨国金 融机构担任领导职务。 目前, 周女士任职加拿大丰业银行亚太区财富管理业务副 总裁, 负 责亚太 地区全 面财富管 理策略 的开发 和执行, 领导亚 洲财富 管理业务, 包括理念构思与设计, 市场评估, 产 品 开 发 管 理 以 及 财 务, 经 营 合 规 性 和 风 险 管理。 张少明先生,董事,工学博士。自 1984 年始 ,张先生先后在北京有色金属 研究总院(以下简称: “有研总院” )208 室、复合材料研究中心、开发经 营处、 投资经营 部等部 门担任 副主任、 常务副 主任、 处长、主 任等职 务,2001 年起担 任有研总院副院长,2006 年起担任有研总院党委书记、副院长,2009 年起任有 研总院院长至今。 杨运杰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自 1986 年始, 杨先生先后在河北林学院、 中央财经大学担任经济学的教学工作, 并先后担任系 副主任、 研究生部常务副主任、 学院院长等职务, 期间还在深圳经济特区证券公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12 司北京管理总部担任研发部经理。 现任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教授、 博士 生导师。 吴小英女士,独立董事,研究生。自 1985 年 起,吴女士 先后在中国人民银 行廊坊分行人事科、 中国银行中苑宾馆、 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中国民族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 并先后担任副科长、 人事主管、 商贸部总经理、 纪委副 书记等职务。 杨戈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自 1993 年始,杨先生先后在中国航 空技术进出口总公司担任分析员、在法国里昂证券亚洲有限公司担任经理、在 WI Harper Group (中 经合集 团)担 任经理 、 在中华 创业网 担任总 经 理、在 鑫苏 创业投资公司担任合伙人、 在北京华创先锋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总经理并在美国纽 约证券交易所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等职务。





2 、 总经 理及 其他高 级管 理人员


闫冰竹先生,董事长 ,管理学硕士。自 1975 年起,闫先生历任中国人民银 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理处主任、营业部总经理、分行总稽核等职务,1996 年参与组 建北京 银行并 出任首任 行长,2002 年至今担 任北京 银行党 委书记、董 事长。 闫先生为中共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一届、 十二届全国政协委 员,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 中共第十届北京市委委员, 中国企业家协会副 会长, 中国银行业协会副会长, 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 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 家。2013 年3 月起兼任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 夏英 先生,总经理,金融硕士学位,于 1996 年加入北京银行,历任 总行办 公室副主任 、 支行行长、 资金交易部副总经理 , 具有丰富的金融业工作经验。 现 任中加基金管理公司 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产品开发委员会主席。 魏忠先生(John Zhong Wei ),副总经理,特许金融分析师 (CFA)、金融 风险管理经理 (FRM )、加拿大投资经理(CIM);曾任职于富兰克林谭普顿投 资公司 (多伦多, 加 拿大) , 大明基金 (Dynamic Funds , 多伦多, 加拿大) 及 丰业银行全球资产管理 (多伦多, 加拿大 ) ;自 2014 年3 月担任公司副 总经理, 并主管风险管理业务。 霍向辉先生, 督察长, 国际金融专业学士学位,1998 年加入北京银行,先后 在支行、 总行信 贷管理 部任职, 后担任 支行行 长,2012 年 起担任 北 京银行南宁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13 工作室负责人,负责分行筹建工作。2013 年 3 年加入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任督察长。 3 、基 金经理


闫沛贤, 英国帝国理工大学金融学及伯明翰大学计算机双硕士 。 历任英国国 家航空公司软件工程师, 平安银行资金交易部 交易员, 北京银行资金交易部 交易 员, 负责 债券市 场和货 币市场的 投资交 易工作 和银行流 动性管 理 。2012 年荣获 银行间债 券市场 优秀交 易员荣誉 称号 。2013 年加入中 加基金 管理有 限 公司,任 基金经理。2014 年 3 月24 日起, 闫沛贤同时担任中加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4 、投 资决策 委员 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夏英先生,投资研究副总监刘向途先 生, 市场营销部副总监希琳女士, 基金经理闫沛贤先生, 投资研究部研究员廉晓 婵女士。 5、上 述人 员之间 均不存 在近 亲属关 系。 二、 基 金管 理人的 职责 1. 依法募集资 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 合同 的约定 确 定基金收 益分 配方案 , 及时向基 金份 额持有 人 分 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 告 基 金资产 净 值、各类 基金 份额的 每 万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 理人 名义, 代 表基金份 额持 有人利 益 行使诉讼 权利 或者实 施 其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14 他法律行为;


12.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 基 金管 理人的 承诺 1.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严 格 遵 守 基 金 合 同 , 按 照 招 募 说 明 书 列 明 的 投 资 目 标 、 策 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 基金管理人 及 其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和 其 他 从 业 人 员 不 从 事 违 反 《基金法》 的行为,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 防止下列行为的发 生: (1 )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 )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 ) 利用基金财产 或 者 职 务 之 便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以 外 的 第 三 人 牟 取 利 益;


(4 )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 ) 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 ) 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 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 ) 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 ) 用基金资产承销证券; (9 ) 用基金资产 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10 )用基金资产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1 )用基金资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 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2 ) 用 基 金 资 产 从 事 内 幕 交 易 、 操 纵 证 券 交 易 价 格 及 其 他 不 正 当 的 证 券 交易活动; (1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加 强 人 员 管 理 , 强 化 职 业 操 守 , 督 促 和 约 束 员 工 遵 守 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 )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 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15 (4 )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 (7 )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 基金的商业秘密、 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 (8 ) 按法律法规、 本公司制度进行 证券投资, 但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 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 (9 )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4. 基金经理承诺 (1) 依 照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规 定 , 本 着 谨 慎 的 原 则 为 基 金 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 (2) 不 利 用 职 务 之 便 为 自 己 、 代 理 人 、 代 表 人 、 受 雇 人 或 任 何 其 他 第 三 人谋取不当利益 ; (3) 不 泄 漏 在 任 职 期 间 知 悉 的 有 关 证 券 、 基 金 的 商 业 秘 密 、 尚 未 依 法 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 (4) 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四、 基 金管 理人的 内部 控制制 度 1、 内部控制的原则 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全面性原则:内 部控制必须覆盖公司的 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 务过程和业务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位员工; (2 )独立性原则:公 司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 设立相对独立的机构、 部门和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16 岗位, 并在相关部门建立防火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 门和监察稽核部 门, 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分别履行风险管理和合规监察职责, 并协助和配合 督察长负责对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 )审慎性原则:内 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 范各种风险,任何制度 的建立 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 出发点; (4 )有效性原则:公 司内部管理制度具有高 度的权威性,是所有员 工严格 遵守的行动指南。 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 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制度 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 )及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应与 现代科技的应用相结合 ,充分 利用电脑网络,建立电脑预警系统,保证监控的及时性; (6 )适时性原则:内 部控制制度的制订应具 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 着公司 经营战略、 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 法规、 政策等外部环境的改 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7 )定量与定性相结 合的原则:建立完备内 部控制指标体系,使内 部 控制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 (8 )成本效益原则: 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 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 (9 ) 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 相互制衡。 2.、 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严格按照《基金法 》及其配套法规、 《证 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内 部控制 指导意见》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按照合法合规性、 全面性、 审慎性、 适时性 原则,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 基本管理制 度和部门业务规章等三部分有机组成。 (1 )公司内部控制大 纲是对公司章程规 定 的 内 控 原 则 的 细 化 和 展 开 , 是 公 司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 内部控制大纲对内控目标、 内控原则、 控制 环境、内控措施等内容加以明确。 (2 ) 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制度、 监察稽核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 基金会计核算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技术管理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 资料档 案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紧急应变制度等。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17 (3 )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 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 业务流程和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部门业务规章由公司 相关部门依据公司章程和基本管理制度,并结合部门职责和业务 运 作 的 要 求 拟 定。 3、 完备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独立的内部控制体系, 董事会层面设立督察长, 管理 层设立独立于 其他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 通过风险管理制度和 监察稽核制 度两个层面构建独立、 完整、 相互制约、 关注成本效益的内部监督体系, 对公司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和反馈, 保障公司内部控 制机制的严格落实。 风险管理方面由董事会下设的风险 管理 委员会制定风险管理政策, 由管理层 的风险 控制 委员会负责实施, 由风险管理部门专职落实和监督, 公司 各业务部门 制定审慎的作业流程和风险管理措施 , 全面把握风险点, 将风险管理责任落实到 人, 实现对风险的日常管理和过程中管理, 防范、 化解和控制公司所面临的、 潜 在的和已经发生的各种风险。 监察稽核 制度在督察长的领导下严格实施 , 由监察稽核部门协 助和配合督察 长履行稽核监察职能 。 通过对公司日常业务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性 进行评估, 监督公司及员工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 公司对外承诺性 文件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 识别、 防范和及 时杜绝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 的各种违规风险, 提出并完善公司各项合规性制度, 以充分维护公司客户的合法 权益。 通过检查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 资讯管制、 投资决策与执行、 基金营销、 公 司财务与投资管理、 基金会计、 信息披露、 行政管理、 电脑系统等公司所有部门 和工作环节,对公司自身经营、资产管理和内部管理制度等的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监督、 评价、 报告和建议, 从而保护公司客户和公司股东的 合法权益。 4、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本公司确知建立内部控制系统、 维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是 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董事会承担最终责任; 本公司特别声明以上关于 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披露真实、 准确, 并承 诺根据市场的变化和公司的发展不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18 断完善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19 第四节 基 金 托 管人 一 、基 金托管 人情 况 1、基本情况 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 “中国光大银行” ) 住所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成立日期:1992 年8 月18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404.3479 亿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联系人: 张建春 电话:010-63639180 传真:010-63639132 网址 :www.cebbank.com 2、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先生,历任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 (主持工作) ,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沈阳市分行常务副行长,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市 分行副行长、 党组副书记, 中国人民银行辽宁省分行党组成员兼沈阳市分行行长、 党组书记, 中国人民银行信贷管理司司长,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金银局局长, 中国 人民银行银行监管一司司长,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 副主席。 现 任中国光大集团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 党委书记, 中国 光大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董事会主席。 行长赵欢先生, 曾任中国建设银行信贷部业务管理处副处长、 处长、 公司业 务部综合管 理处处长, 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 厦门市分行副行长, 公司业务部副 总经理、 总经理, 上海市分行行长, 中国建设银行副行长、 党委委员。 现任中国 光大银行行长, 中国光 大 (集团) 总公司执行董事、 党委委员, 兼任中国光大银 行党委副书记 。 陈昌宏先生, 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硕士。 曾任中共中央联络部干部, 四川光 大资产管理公司董事、 常务副总经理, 中国光大银行昆明分行副行长。 现任中国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20 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托管部总经理。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2014年9月30日,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国投瑞银创新动力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 投瑞银景气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摩根士丹利华鑫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摩根士丹利华 鑫基础行业证券投资基金、 工银瑞信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博时转债增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大成货币市场基金、 建 信恒稳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证券投资基金、 光大保德 信添天利季度开放短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联安双佳信用分级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 泰信先行策略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 中欧新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国金通用国鑫灵活配置混合型发 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农银汇理深证100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核心增长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兴业商业模式优 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工银瑞信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国金通 用沪深300 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中加货币市场基金、益民服务领先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建信健康民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一年定期开放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江信聚福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鑫元稳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国金通用鑫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共30 只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基金资产规模444.05亿元。同时,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专户理财、 企业年金基金、QDII、 银行理财、 保险债权投资计划等资产的托管及 信托公司资金信托计划、产业投资基金、股权基金等产品的保管业务。 二 、基 金托 管 人的 内部控 制制 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托 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 严格的贯彻执行; 确保基金财产安全; 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 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 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 )全 面性原 则。内 部控制必 须渗透 到基金 托管业务 的各个 操作环 节,覆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21 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 )预 防性原 则。树 立 “预防 为主 ” 的管理 理念,从 风险发 生的源 头加强 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 )及 时性原 则。建 立健全各 项规章 制度, 采取有效 措施加 强内部 控制。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 )独 立性原 则。基 金托管业 务内部 控制机 构独立于 基金托 管业务 执行机 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 委员 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 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 各类业务的风险和 内控进行监督、 管理和协调, 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各部门负责分管系 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 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 投资 托管部建立了 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 设立了风险管理处, 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 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 《基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等法 律、 法规的要求, 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 完善了 《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 、 《中国光大 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 等十余 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 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 中国光大银行 投资 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 在重要岗位 (基金清算、 基金核 算、 监督稽核) 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 安装了录象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 以 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三 、基 金托管 人对 基金管 理人 运作基 金进 行监督 的方 法和程 序 根据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 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 合、 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 相结合、 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 对基金投 资品种、 投资组合比例每日进行监督; 同时, 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 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费用支付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2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 法规和基金合同等规定的行为, 及 时以书面或电话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 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23 第五节 相 关 服 务机 构 一、 基 金份 额发售 机构 1、直销 中心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 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 17 区 15 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直销中心: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00-95526 传真:010-63298585 联系人:王悦 网址:www.bobbns.com


2、代销机构: (1 )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 17 号北京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客户服务电话: 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2 )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甲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 唐双宁 电话: 010-63636153 传真: 010-63639709 客户服务电话: 95595 网址:www.cebbank.com (3 )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24 注册地址: 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 50 号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复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400 、96400 (江苏) 网址: www.njcb.com.cn (4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 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客户服务电话: 962528(北京、上海) 、96528 网址: www.nbcb.com.cn (5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办公地址: 杭州市下城区庆春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 吴太普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508 、96523 (浙江) 网址: www.hzbank.com.cn (6 ) 上海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22-27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 15-20,22-27 层 法定代表人: 胡平西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62999、021-962999 网址: www.srcb.com (7 )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办公地址: 天津市河西区友谊路 15 号 法定代表人: 王金龙 客户服务电话: 4006-960296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25 网址: www.bank-of-tianjin.com (8 )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 王常青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9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 131 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 李国华 客户服务电话: 95580 网址:www.psbc.com (10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洪武北路 55 号


法定代表人: 夏平 客户服务电话: 40086-96098 网址:www.jsbchina.cn (11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办公地址: 石家庄市平安北大街 28 号 法定代表人: 乔志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612-9999 网址:www.hebbank.com (12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26 网址:www.cs.ecitic.com (13 )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第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14 )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办公地址: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588 号恒鑫大厦主楼 19、20 层 法定代表人: 沈强 客户服务电话: 95548 网址:www.bigsun.com.cn (15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办公地址: 合肥市安庆路 79 号天徽大厦 A 座 法定代表人: 李宏鸣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96588、96588( 安徽) 网址:www.hsbank.com.cn (16 )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7 楼


法定代表人: 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7 ) 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 3588 号恒生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客服电话:4000-766-123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27 网址:www.fund123.cn


(18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9 )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 2 号 民建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闫振杰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 6661


网址:http://www.myfund.com/


(20 )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 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楼


办公地址: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楼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 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21 )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 2 层、 9 层、 11 层、 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客户服务电话:95162 或 400-888-8160


网站:www.cifco.net


(22 )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 www.ehowbuy.com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28 (23 )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 、J 单元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或 www.jjmmw.com


(24 ) 宜信普泽投资顾问 (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9 号楼 15 层 1809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88 号 SOHO 现代城 C 座 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客服电话: 400-609-9500


网址: www.yixinfund.com


(25 )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翠柏路 7 号杭州电子商务产业园 2 号楼 2 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客服电话:0571-88920897 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26 )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客服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网址:http://www.chinastock.com.cn/


(27 )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客户服务电话: 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cn (28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29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客服电话:400-678-5095 网址:www.niuji.net (29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中国中期大厦 A 座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遥 www.cifcofund.com 010-65807609 (30 )其他销售 机构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需要, 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按 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告。 二、 登 记机 构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顺泽大街 65 号 317 室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 188 号十七区 15 号楼 法定代表人: 闫冰竹 电话:010-63620212 传真:010-66226080 联系人: 李佳 三、 出 具法 律意见 书的 律师事 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 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孙睿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30 经办律师:黎明、孙睿 四、 审 计基 金财产 的会 计师事 务所 名称: 毕马威华振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办公地址: 中国北京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东 2 座办公楼 8 层 法定代表人: 姚建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 蒲红霞 电话:010-8508 7929 传真:010-8518 5111 联系人: 管祎 铭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31 第六节 基金 份 额的 分 类 一、 基 金份 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类别划分。 本基金将设 A 类和 C 类两类基金份额, 两类 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 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 并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二、 基 金份 额类别 的限 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 (申) 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互相转换。 份 额类 别 A 类 基金 份额 C 类 基金 份额 首次认/ 申购最低金额


1元 5,000,000 元 追加认/ 申购最低金额


1元 1元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1份 1份


基 金 账 户 最 低 基 金 份 额 余额


1份 5,000,000 份


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


0.25%


0.01%


三、 基 金份 额的自 动升 降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达到C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 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 C 类基金份额。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C 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C 类基金份 额最低份额要求时, 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C 类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A 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持有的某类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 基金的登 记机构自动为其 办理升降级业务, 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当日按照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享有基金收益 。根据《业务规则》 ,如果登记机构在T日对投资者持有的 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 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 回、 基金转换转出、 转托管等交易申请将确认失败,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一切损失; 从T+1日起, 投资者可以升降级后的基金份额类别提交上述交易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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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32 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登记机构制定。 四、 基 金份 额分类 及规 则的调 整


1、根据 基金实 际运作 情况,在 履行适 当程序 后,基金 管理人 可 对基 金份额 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2、基金 管理人 可以与 基金托管 人协商 一致并 在履行相 关程序 后,调 整 基金 份额升降级的数量 限制及规则,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依照 《信息披 露办法》 的规定 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提高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 须先 按基金合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 证监会依法备案后方可公告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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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33 第七节 基 金 的 募集 本基金由 基金管 理人依 照《基金 法》 、 《运作 办 法》 、 《 销售办 法》 、 基 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 基金募集申请于 2013 年 8 月 27 日经中国证 监会 【2013】1125 号文注册, 于 2013 年 10 月 10 日起通过各销售机构向社会公开募集, 截至 2013 年 10 月 16 日,基金募集工作已顺利结束。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 验资, 本次募集的净认购金额 为 6,872,265,001.21 元人民币, 其中 A 类 (基 金代码:000331)2,302,776,001.21 元,C 类(基金代码:000332)4,569,489,000.00 元;认购款项在基金验资确认 日之前产生的银行利息共计 562,401.71 元人民币,其中 A 类 216,306.48 元,C 类 346,095.23 元。上述 资金已于 2013 年 10 月 18 日全额划入本基 金在基金托管 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本次募集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19,499 户,按照 每份基金份额 面值 1.00 元人民 币计算, 募集发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额为 6,872,827,402.92 份基金份额, 其中 A 类 2,302,992,307.69 份,C 类 4,569,835,095.23 份。两项合计共 6,872,827,402.92 份 基金份额,已全部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归投资者所有。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34 第八节 基 金 合 同的 生 效 根据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以及基金合同、 招 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的有关规定,本基金募集结果符合有关条件,本基金管理人于 2013 年 10 月 21 日向中 国证监 会办 理完毕基 金备案 手续并 已获书面 确认, 基金合 同自该日期 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后 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 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连续 20 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35 第九节 基 金 份 额的 申 购 与 赎 回 一、 申 购与 赎回场 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 具体的销售网点 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 购与 赎回 的 开放 日及时 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 若出 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 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 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 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 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或转换 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将被视为下一开放日有效的申购、 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 申 购与 赎回的 原则 1 、 “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以 每 份 基 金 份 额 人 民 币 1.00 元 的基准进行计算 ;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36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赎回 遵循“ 先进先 出”原则 , 即按 照投资 人认购、 申购的 先后次 序进行 顺序赎回;


5、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在 全部赎回 其持有 的本基 金余额时 ,基金 管理人 自动将 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该基金份额持有 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时, 未付收益为正时, 未付收益 不进行支付; 未付收益为负时, 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未付收益为 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 6、基金 管理人 有权决 定本基金 的总规 模限额 ,但应最 迟在新 的限额 实施前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 基金 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 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 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 申 购与 赎回的 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 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 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人交付 申购款项, 申 购申请即为 成立; 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 申购生效 。 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 全额到账则申购不 成立,申购不成立或无效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 申请, 赎回成立; 登 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 投资者T 日的赎回申请成功后, 基金管理人将 在T+3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 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 或赎回申请日(T 日), 在正常情况下, 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 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 则申购款项退还给 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 而仅代表销售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37 机构已经接收到申购、 赎回申请。 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五、 申 购与 赎回的 数额 限制 1、A 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C 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5,000,0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 金额为 1 元。销售机构在此最低起点金额之上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2、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 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 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 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将导致在销售机构( 网点) 保 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不足前述最低限制的,需一并全部赎回;


3 、A 类基金份额 持有人 每个 交易账户 的最低 份额余 额为 1 份 ;A 类基金份额持 有人 因赎回、 转换等原 因导致 其单个 基金 账户内剩 余的基 金份额 低于 前述最低 限制时 , 登记 机构 可对该剩 余的 基 金 份 额 自 动 进 行 强 制 赎 回 处 理 。C 类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每 个 交 易 账 户 的 最 低 份 额 余 额 为 5,000,000 份, 不能满足 C 类基金份 额最低 份额要 求时 , 登记机 构自动 将投资 者在 该基金账 户保 留的 C 类基金份 额全部 降级 为 A 类基金份额 。 4、 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 5、 基金 管理人 可在法 律法规允 许的情 况下, 调整上述 规定申 购金额 和赎回 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 实施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 六、 申 购费 用和赎 回金 额的计 算方 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且不收取申购费和赎回费。


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如下: 1、 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 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 额=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份额以四舍五 入方式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一:假定 T 日申购金 额为 10,000 元,则投 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 额计算如 下: 申购份 额=10,000/1.00=10,000.00 份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38 2、 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全部赎回: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 ×1.00 元+待结转的未支付收益 部分赎回: (1 )投 资者部 分赎回 基金份额 时,如 其账户 中的累计 未付收 益为正 或该笔 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 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 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 计算 结果保 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 舍去,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 )投 资者部 分赎回 基金份额 时,如 其该笔 赎回完成 后剩余 的基金 份额按 照每份 1.00 元为基准 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账户中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 值时,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其中,赎 回份额 按比例 结转的未 付收益 =(申 请赎回的 基金份 额/账 户基金 总份额)×账户当前 累计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 计算 结果保 留 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 数点后两 位以 后的部 分 舍去,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 T 日申请 全部 赎回其 持有的 10,000 份基金 份额,且 假设该 10,000 份基金 份额 待结转的未支付收益为 15.00 元,则赎回 金额的计算 如下: 赎回金额=10000 ×1.00+15.00=10015.00 元 3、基金 管理人 可以在 不违背法 律法规 规定及 基金合同 约定的 情形下 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 针对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 电话交易等) 进行 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 动。 七、 申 购与 赎回的 登记 1、 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增加权益并办理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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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39 2、 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 正常情况下, 登记机构在 T +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3、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 对上述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 拒 绝或 暂停申 购的 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 常运作 ; 2、发生 基金合 同规定 的暂停基 金资产 估值情 况时,基 金管理 人可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 3、证券 交易所 交易时 间非正常 停市, 导致基 金管理人 无法计 算当日 基金资 产净值 ; 4、基金 管理人 认为接 受某笔或 某些申 购申请 可能会影 响或损 害现有 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时 ; 5、基金 资产规 模过大 ,使基金 管理人 无法找 到合适的 投资品 种,或 其他可 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 1 、2、3、5 、6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 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 时, 基金 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如果投资人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 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 暂 停赎 回或延 缓支 付赎回 款项 的情形 及处 理 在以下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发 生 基 金 合同 规 定 的暂停 基 金 资 产估 值 情 况时, 基 金 管 理人 可 暂 停接受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 3、证 券 交 易 所交 易 时 间 非正 常 停 市 ,导 致 基 金管理 人 无 法 计算 当 日 基金资 产净值;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40 发生上述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确认的赎回申 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 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 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 若出现上 述第4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 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 巨 额赎 回的情 形及 处理方 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 单个开 放日内 的基金份 额净赎 回申请(赎回申 请份额 总数加 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 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 )全 额赎回 :当基 金管理人 认为有 能力支 付投资人 的全部 赎回申 请时, 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 分延期 赎回: 当基金管 理人认 为支付 投资人的 赎回申 请有困 难或认 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 财 产 变 现 可 能 会 对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造 成 较 大 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 提下, 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 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 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 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 无优先权, 以此类推 ,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 )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 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 巨额赎回的公告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41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 一、 暂 停申 购或赎 回的 公告和 重新 开放申 购或 赎回的 公告 1、 暂停基金的申 购、 赎回,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暂停 结束, 基金重 新开放申 购或赎 回时, 基金管理 人应依 照《信 息披露 办法》 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在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 二、 基 金转 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 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并 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 关机构。 十 三、 基 金的 非交易 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 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 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 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 基 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 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 四、 基 金的 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办理 已持有基金份额在 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的转 托管 ,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 五、 定 期定 额投资 计划 基金管理 人可 以为投 资 人办理定 期定 额投资 计 划,具体 规则由 基金 管 理人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42 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 每期扣 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 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 六、 基金 份额 的冻 结和 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 理国 家有权机关依法要 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 ,以 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43 第十节 基 金 的 投资 一、 投 资目 标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和保持较高流动性的前提下, 追求超过业绩比较基准的 现金收益。 二、 投 资方 向和范 围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5、1年以内(含1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6、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 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8、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 资理 念 积极选择具有高信用等 级、高流动性的短期金融工具,合理安排组合期限, 在保证资产安全性、 流动性的基础上取得稳定的超额收益, 从而为投资者提供风 险低、收益稳定、可以随时变现的现金管理工具 。 四、 投 资策 略 本基金投资策略将审慎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 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 力求 将各类风险降到最低, 在控制投资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 收益。主要投资策略包括: (1 )短期利率水平预期策略 深入分析国家货币政策、 短期资金市场利率波动、 资本市场资金面的情况和 流动性的变化, 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 并据此调整基金货币资产的配置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44 策略。 (2 )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 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 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 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 反映市场对较短期限经济状况的判 断及对未来短期经济走势的预期。 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将变陡峭时, 买入期限相对 较短的货 币资产卖出期限相对较长的货币资产;当预期收益率曲线将变平坦时, 则买入期限相对较长的货币资产卖出期限相对较短的货币资产。 (3 )组合剩余期限策略、期限配置策略 通过对组合资产剩余期限的设计、 跟踪、 调整 , 达到保持合理的现金 流, 锁 定组合剩余期限,以满足可能的、突发的现金需求,同时保持组合的稳定收益; 特别在债 券投资 中,根 据收益率 曲线的 情况, 投资一定 剩余期 限的品 种, 稳定 收益,锁定风险,满足组合目标期限。 (4 )类别品种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 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规模、 收 益性和流动性, 决定各类 资产的配置比例; 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 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5 )滚动投资策略 根据具体投资品种的市场特性, 采用持续滚动投资的方法, 以提高基金资产 的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如, 对 N 天期回购协议进行每天等量配置, 提高基金资 产的流动性; 在公开市场操作中, 跟随人民银行每周的滚动发行, 持续同品种投 资,达到剩余期限的直线分布。 (6 )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会 紧密关 注申购/赎回现 金流情 况、季 节性资金 流动、 日历效 应等, 建立组合流动性预警指标, 实现对基金资产的结构化管理。 在满足基金投资人申 购、 赎回的资金需求前提下, 通过基金资产安排 (包括现金库存、 资产变现、 剩 余期限管理或以其他措施) ,确保基金资产的整体变现能力 。 五、 投 资决 策 1 、决 策依据 (1 )投资决策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 )投资决策是根据 宏观经济、微观经济运 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 政政策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45 执行状况,货币市场和证券市场运行状况决定资产的配比; (3 )投资部分析师各自独立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为投资策略提供依据。 2 、决 策程序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 投资决策委员会 不定期就投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 基金经理、 分析师、 交易员在投资 管理过程中既密切合作, 又责任明确, 在各自 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 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决策流程如下: (1 )投资决策委员会 依据国家有关基金投资 方面的法律和行业管理 法规, 决定公司针对市场环境重大变化所采取的对策; 决定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系 统及做出必要的调整; 根据基金投资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基金的总体投资策 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 (2 )分析师对宏观经济主要是利率走势等进行分析,提出分析报告。 (3 )定期不定期召开 基金经理例会,基金经 理们在充 分 听 取 各 分 析 师 意 见 的基础上,确立公司对宏观经济走势的投资观点。 (4 )基金经理根据投 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 参考研究部门提出的报 告和基 金经理例会观点, 并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制 定具体资产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 )基金经理下达交 易指令到交易室进行交 易。交易部依据基金经 理的指 令,制定交易策略并执行交易。 (6 ) 定量分析师负责对投资组合进行事前、 事中、 事后的风险评估与控制。 (7 )定量分析师负责完成内部基金业绩评估,并完成有关评价报告。 投资决策委员会有权根据市 场变化和实际情况的需要, 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 做出调整。 六、 业 绩比 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 通知存款是一种不约定存期, 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 约定支取日期和金额 方能支取的存款, 具有存期灵活、 存取方便的特征, 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息的收益。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具有低风险、 高流动性的特征。 根据基金的 投资标的、投资目标及流动性特征,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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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46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或者有其他代表性更强、 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 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 , 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本基金可以在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七、 风 险收 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20 天以内, 属于低风险、 高 流动性、 预期收益稳健的基金产品。 本基金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 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


八、 投 资限 制 1、组合限制 1)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 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权证;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 投资不受上 述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天;


(2)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根据 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


(4) 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 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但市场条 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47 (5) 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天;


(6) 本基金的存款银行须为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 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 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 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7)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 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 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 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 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 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 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1) 法律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9) 条 外 , 因 证 券 市 场 波 动 、 基 金 规 模 变 化 等 基 金 管 理 人之外因素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3)其他限 制: (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 别;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48 b)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 其发行人最近三 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 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 级别(例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 别的为BBB+级) 。


c)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 以国内信 用级别为准。


本 基 金 持 有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信 用 等 级 下 降 、 不 再 符 合 投 资 标 准 的 , 基 金 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且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 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当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 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对 其予以全部卖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 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取消该等限制 的,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 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49


(7)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 中国证监会 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九、 投 资组 合平均 剩余 期限的 计算 1、 平均剩余期限(天)的计算公式如下: 投资组合 平均剩 余期限 =(Σ投 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资 产×剩 余期限 -Σ投 资于金融 工具产 生的负 债 ×剩余 期限+ Σ债券 正回购× 剩余期 限)/( 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 资于金 融工具 产生的资 产包括 现金类 资产(含 银行存 款、清 算备付 金、交易 保证金 、证券 清算款、 买断式 回购履 约金)、 一年以 内( 含一 年)的银行 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期限在一年以 内(含一年)的逆回购、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买断式回购产 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 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 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 贴现式 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 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 (1 )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 0 天;证券 清算款 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 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 )一 年以内(含一 年)银行定 期存款 、大额 存单的剩 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协 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 )组 合中债 券的剩 余期限是 指计算 日至债 券到期日 为止所 剩余的 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50 (4 )回购(包 括正回 购 和逆回购)的剩 余期限 以计算日 至回购 协议到 期日的 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 )中 央银行 票据的 剩余期限 以计算 日至中 央银行票 据到期 日的实 际剩余 天数计算。 (6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 )买 断式回 购产生 的待返售 债券的 剩余期 限以计算 日至回 购协议 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 ) 短期融资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短期融资券到期日所剩余的 天数计 算 。 (9 )对 其它金 融工具 ,本基金 管理人 将基于 审慎原则 ,根据 法律法 规或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 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法律法规、 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 基 金管 理人代 表基 金行使 债权 人权利 的处 理原则 1、 基金 管理人 按照国 家有关规 定代表 基金独 立行使债 权人权 利,保 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 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3、 不通 过关联 交易为 自身、雇 员、授 权代理 人或任何 存在利 害关系 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 十 一、 基 金的 评级 基金管理人可以委托 权威评级机构对本基金进行评级, 遵守严格的货币 市场 基金评级标准将有助于进一步控制本基金的运作投资风险,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 十 二、 基 金的 融资、 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 三、 基金 投资组 合报 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4 年 10 月 21 日复核了本报告 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51 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4 年 9 月30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 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 总资 产的 比例 (% ) 1 固定收 益投 资 1,951,844,104.51 47.90 其中: 债券 1,951,844,104.51 47.90








资产 支持 证券 - - 2 买入返 售金 融资 产 951,461,353.77 23.35 其中: 买断 式回 购的 买入 返售金 融资 产 - - 3 银行存 款和 结算 备付 金合计 1,120,512,338.20 27.50 4 其他资 产 51,409,721.30 1.26 5 合计 4,075,227,517.78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 1 报告期内 债券回 购融资 余 额 13.30 其中:买 断式回 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 产净值 比例(% ) 2 报告期末 债券回 购融资 余 额 611,475,174.26 17.73 其中:买 断式回 购融资 - -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序号 发生日期 融资余额 占基金 资产净值 比例 (%) 原因 调整期 1 2014 年07 月29日 27.57 2014年7月28日、 29 日发 生 巨额赎回 5个交易日 2 2014 年07 月30日 32.77 2014年7月28日、 29 日发 生 巨额赎回 5个交易日 3 2014 年07 月31日 33.23 2014年7月28日、 29 日发 生 巨额赎回 5个交易日 4 2014 年08 月01日 29.46 2014年7月28日、 29 日发 生 巨额赎回 5个交易日 5 2014 年08 月04日 26.08 2014年7月28日、 29 日发 生 巨额赎回 5个交易日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52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 末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119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高 值 154 报告期 内投 资组 合平 均剩 余期限 最低 值 8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约定,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 均不得超过120 天。 序号 发生日期 平均剩余 期限 原因 调整期 1 2014 年07 月29日 135.00 2014年7月28日、 29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9 个交易日 2 2014 年07 月30日 147.00 2014年7月28日、 29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9 个交易日 3 2014 年07 月30日 146.00 2014年7月28日、 29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9 个交易日 4 2014 年08 月01日 152.00 2014年7月28日、 29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9 个交易日 5 2014 年08 月04日 154.00 2014年7月28日、 29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9 个交易日 6 2014 年08 月05日 150.00 2014年7月28日、 29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9 个交易日 7 2014 年08 月06日 149.00 2014年7月28日、 29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9 个交易日 8 2014 年08 月07日 136.00 2014年7月28日、 29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9 个交易日 9 2014 年08 月08日 124.00 2014年7月28日、 29日 发生 巨额 赎回 9 个交易日 (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 余期 限 各期限 资产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各期限 负债 占基 金资 产 净值的 比例 (% ) 1 30 天以 内 50.15 17.73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8.30 -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53 2 30 天( 含)—60天 8.41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4.92 - 3 60 天( 含)—90天 4.35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4 90 天( 含)—180 天 10.47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5 180 天( 含) —397 天( 含) 43.30 - 其中 : 剩 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浮 动利率 债 - - 合计 116.68 17.73 4、报告期末 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品 种 摊余成 本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国家债 券 - - 2 央行票 据 - - 3 金融债 券 686,355,766.12 19.90 其中: 政策 性金 融债 686,355,766.12 19.90 4 企业债 券 - - 5 企业短 期融 资券 1,265,488,338.39 36.70 6 中期票 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1,951,844,104.51 56.60 9 剩余存 续期 超过397 天的 浮 动利 率债 券 456,069,026.86 13.23 5 、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 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 投资明 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债券代 码 债券名 称 债券数 量 (张) 摊余成 本( 元) 占基金 资产 净值 比例( %) 1 130215 13国开15 2,400,000 237,032,328.64 6.87 2 041366015 13包钢CP001 1,400,000 140,612,229.82 4.08 3 041469031 14鲁西 化工CP001 1,000,000 100,426,066.54 2.91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54 4 041358076 13魏桥CP002 1,000,000 100,263,477.66 2.91 5 041459042 14包钢 集CP002 1,000,000 100,203,391.06 2.91 6 140430 14农发30 1,000,000 100,191,320.03 2.91 7 041457002 14渝保 税CP001 900,000 90,450,284.02 2.62 8 100230 10国开30 800,000 80,264,012.48 2.33 9 140437 14农发37 800,000 79,921,862.23 2.32 10 041458036 14美邦CP001 700,000 70,439,339.88 2.04 6、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 况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绝 对值 在0.25( 含)-0.5% 间 的次 数 2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高值 0.2704% 报告期 内偏 离度 的最 低值 0.0836% 报告期 内每 个交 易日 偏离 度的绝 对值 的简 单平 均值 0.1861% 7、 报告期末按公 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 损益。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 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1.00 元。 本基金不 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 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 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 短期债券 。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 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 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0.25% 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 需要调整组合, 其中, 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 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并且按相关规定进行临时公告。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55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2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小于397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在每个交易日均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 (3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 查,且在本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未收到公开谴责、处罚。 (4 )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名称 金额 1 存出保 证金 - 2 应收证 券清 算款 - 3 应收利 息 51,389,171.30 4 应收申 购款 20,550.00 5 其他应 收款 - 6 其他 - 7 合计 51,409,721.30 (5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 四、 基金净 值表 现 1、本报告期基金份额净值收益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1 )中加货币A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过去三 个月 1.1431% 0.0063% 0.3456% 0.0000% 0.7975% 0.0063% (2 )中加货币C 阶段 净值收 益 率① 净值收 益 率标准 差 ② 业绩比 较 基准收 益 率③ 业绩比 较基 准收益 率标 准差④ ①-③ ②- ④ 过去三 个月 1.2040% 0.0063% 0.3456% 0.0000% 0.8584% 0.0063% 注:本基 金的收 益分配 是 按月结转 。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 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 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56 中加货币A 基金基准 2013-10-21 2013-12-09 2014-01-27 2014-03-17 2014-05-05 2014-06-23 2014-08-11 2014-09-30 5% 4.5% 4% 3.5% 3% 2.5% 2% 1.5% 1% 0.5% 0% 中加货币C 基金基准 2013-10-21 2013-12-09 2014-01-27 2014-03-17 2014-05-05 2014-06-23 2014-08-11 2014-09-30 5% 4.5% 4% 3.5% 3% 2.5% 2% 1.5% 1% 0.5% 0%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57 第十一节 基 金 的财 产 一 、基 金资产 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 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 二 、基 金资产 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三 、基 金财产 的账 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 证券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 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 相 独 立 。 四 、基 金财产 的保 管及处 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 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 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 扣 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 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 生的债权, 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 运作不同基 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58 第十二节 基 金 资产 的 估 值 一 、估 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 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的非 交易日。 二 、估 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 、估 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 方式进行计价: 1、 本基金估值采用 “摊余成本法” , 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 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 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 每日 计提损益。 本基金 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 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 “摊余成本法” 估值前, 本 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 为了 避免采 用“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 与按市 场利率 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 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 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 采用估值技术, 对基金持有的估值 对象进行 重新评 估,即 “影子定 价” 。 当“摊 余成本法 ”计算 的基金 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 风险控 制 的需要 调整组 合,其中 ,对于 偏离程 度达到或 超过 0.5% 的 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 参考成交价、 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 行价值重估, 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 并且按相关规定进 行临时公告。 3、如有 确凿证 据表明 按上述方 法进行 估值不 能客观反 映其公 允价值 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 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59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 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 基金管理 人对基 金资产 净值、 每 万份基 金已实 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 率 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 、估 值程序 1、 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 收益是按 照相关 法规计 算的每万 份基金 份额的 日已实 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7 日年化收益率是 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 ,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 管理人 应每个 工作日对 基金资 产估值 。但基金 管理人 根据法 律法规 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 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 、估 值错误 的处 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 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 及时性 。 当 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 以内或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 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或登记机构、 或销 售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 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 “受损方”)的直接 损失按下述 “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资料申报差错、 数据传输差错、 数 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60 (1 )估 值错误 已发生 ,但尚未 给当事 人造成 损失时, 估值错 误责任 方应及 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 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 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由估 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 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 任。 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确保估值错误已得 到更正。 (2 )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 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 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 估值错 误而获 得不当得 利的当 事人负 有及时返 还不当 得利的 义务。 但估值错误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 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受损方”) , 则估值错误责 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 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 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 当 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 ) 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 )查 明估值 错误发 生的原因 ,列明 所有的 当事人, 并根据 估值错 误发生 的原因确定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对因 估值错 误造成 的损失 进行评估; (3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原则或 当事人 协商的 方法由估 值错误 的责任 方进行 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 据估值 错误处 理的方法 ,需 要 修改基 金登记机 构交易 数据的 ,由基 金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 基金资产净值 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基 金资产 净值计 算出现错 误时, 基金管 理人应当 立即予 以纠正 ,通报 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61 (2 ) 基金管理人及/或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 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告中国证监会; 计算错误 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处理。 六 、暂 停估值 的情 形 1、 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 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占基 金相当 比例的 投资品种 的估值 出现重 大转变, 而基金 管理人 为保障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 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 、基 金净值 的确 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 化收益 率 由基 金管理人 负责计 算,基 金托管人 负责进 行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 基金已实 现收益 和7日 年化收益 率 并发 送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 托管人 对该计算结 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 、特 殊情形 的处 理


1、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根据估值方法第3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 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 变化或 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 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 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 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62 第十三节 基 金 的收 益 与 分 配 一 、基 金利润 的构 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 投资收益、 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后的余额。 二 、收 益分配 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 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 3、 “每 日分配 、按月 支 付” 。本 基金根 据每日 基金收益 情况, 以每万 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 准, 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 每月集中支付。 投资人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 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 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 本基 金根据 每日收 益情况, 将当日 收益全 部分配, 若当日 已实现 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 本基 金每日 进行收 益计算并 分配时 ,每月 累计收益 支付方 式只采 用红利 再投资( 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 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若 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益 支付时, 其累计收益为正值, 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 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 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 当日 申购的 基金份 额自下一 个工作 日起, 享有基金 的收益 分配权 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 7、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 益分配 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 、收 益分配 的时 间和程 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 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 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 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63 日, 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 率, 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 每月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


五 、本 基金各 类基 金份额 每万 份基金 已实 现收益 及 7 日年 化收 益率的 计算 见 基金 合同第 十八 节。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64 第十四节 基 金 的费 用 和 税 收 一 、基 金费用 的种 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 10、基金的登记结算费用; 11、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 、基 金费用 计提 方法、 计提 标准和 支付 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 天数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3 个工作日内从 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若遇法定节假日、 休 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 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3、 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 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C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 务费率为0.01%。 对于由 C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 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日 起适用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 对于由A 类升级为 C 类的基金份额, 年基金销售服 务费率应自其达到 C 类条件的开放日后的下一 工作日起享受 C 类基金份额的费 率。 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 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按月支付。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 财产一次性支付给 登记机构,由 登记机构代付给各基金销售机构。 若 遇法定节假日、 休息 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 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 支付日支付。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1 项费用 ”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 列入基 金费 用的项 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 管理人 和基金 托管人因 未履行 或未完 全履行义 务导致 的费用 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66 4、其他 根据相 关法律 法规及中 国证监 会的有 关规定不 得列入 基金费 用的项 目。 四、 基 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 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 行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67 第十五节 基 金 的会 计 与 审 计 一 、基 金会计 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 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 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 管理人 及基金 托管人各 自保留 完整的 会计账目 、凭证 并进行 日常的 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 托管人 每月与 基金管理 人就基 金的会 计核算、 报表编 制等进 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 金的年 度审 计 1、基金 管理人 聘请与 基金管理 人、基 金托管 人相互独 立的具 有证券 从业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 管理人 认为有 充足理由 更换会 计师事 务所,须 通报基 金托管 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68 第十六节 基 金 的信 息 披 露 一 、本 基金的 信息 披露应 符合 《基金 法》 、 《运作 办法》 、 《信 息披 露办法 》 、 基 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定 。 二 、信 息披露 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 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 国证监 会指定 的 全国性 报刊( 以下简 称“指定 报刊” ) 和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的互 联网网 站(以下 简称“ 网站” )等媒介 披露, 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 、本 基金信 息披 露义务 人承 诺公开 披露 的基金 信息 ,不得 有下 列行为 :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 登载任何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 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 、 本 基金公 开披 露的信 息应 采用中 文文 本。 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 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 除特别说明外, 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 、公 开披露 的基 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69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 合同是 界定基 金合同当 事人的 各项权 利、义务 关系, 明确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 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 招募说 明书应 当最大限 度地披 露影响 基金投资 者决策 的全部 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 基金投资、 基金产品特性、 风险揭 示、 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 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 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3、基金 托管协 议是界 定基金托 管人和 基金管 理人在基 金财产 保管及 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 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 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 日年化收益率 1、本基 金的基 金合同 生效后, 在开始 办理基 金份额申 购或者 赎回前 ,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 基金已 实现收 益=当日 该类基 金份额 的已实现 收益/ 当日该 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70 % =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100 ] 10000 / ) 365 ) 7 / [(( (%) 7 7 1 ? ? ? ? i i R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 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 点后第 3 位。


2、 在开 始办理 基金份 额申购或 者赎回 后,基 金管理人 将在每 个开放 日的次 日, 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 基金 管理人 将公告 半年度和 年度最 后一个 市场交易 日(或 自然日 )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或自然日) 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 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五 ) 基金定期报告, 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 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 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 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半年度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 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 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或书面报 告方式。 (六 )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 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71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 管理人 的董事 长、总经 理及其 他高级 管理人员 、基金 经理和 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 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 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 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 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 托管费、 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 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7、基金 资产 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 办理 ;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72 26、 基金份额类别 、数量规定、升降级规则 的变动; 27、 当 “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影子定价” 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 0.5%的情形; 28、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七 )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 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予以公告。 (九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 、信 息披露 事务 管理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 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 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 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 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 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 、信 息披露 文件 的存放 与查 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 备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 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以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73 供公众查阅、复制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74 第十七节 风 险 揭示 一、 市 场风 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 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 政治因素、 投 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 从而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 化,产生风险。主要的风险因素包括: 1、 政 策 风 险 。 因 财 政 政 策 、 货 币 政 策 、 产 业 政 策 、 地 区 发 展 政 策 等 国 家 宏 观政策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 经 济 周 期 风 险 。 随 着 经 济 运 行 的 周 期 性 变 化 , 证 券 市 场 的 收 益 水 平 也 呈 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 利 率 风 险 。 金 融 市 场 利 率 的 波 动 会 导 致 证 券 市 场 价 格 和 收 益 率 的 变 动 。 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 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 基金投资 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购 买 力 风 险 。 基 金 投 资 的 目 的 是 基 金 资 产 的 保 值 增 值 , 如 果 发 生 通 货 膨 胀, 基金投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 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 保值增值。 5、 再投资风险 债 券 偿 付 本 息 后 以 及 回 购 到 期 后 的 再 投 资 获 得 的 收 益 取 决 于 再 投 资 时 的 利 率水平和再投资的 策略。 因未来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引起再投资收益率的不确定性 为再投资风险。 二、 信 用风 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 票据的发行人违约, 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 将直接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产生信用风险 。 三、 流 动性 风险 流 动 性 风 险 主 要 是 指 因 基 金 资 产 变 现 的 难 易 程 度 所 导 致 基 金 收 益 变 动 的 风 险。 本基金投资对象的流动性相对较好, 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 (加息或是市场 资金紧张的情况下) 也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 成交量不足的情形, 此时 如果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收益出现波动 。 四、 管 理风 险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75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 研究能力及投资 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息的占 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资收益水平。 同时,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 能否有 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职业道德水平等, 也会对 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五、 操 作和 技术风 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 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 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 如越权交易、 内幕交易、 交 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 在开放式基金的后台运作中, 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 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 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 金管理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 合 规性 风险 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 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 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 模 型风 险 指在估计资产价值、 市场分析和风险估计中采用了错误的估计方法或选择了 不恰当的模型而导致投资结果不确定风险。 八、 本 基金 特有风 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 动的影响较大, 一方面, 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 ; 另一方面, 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 下, 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 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 动, 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因此, 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 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由于本基金采用固定净值的计价方法, 当市场利率出现大的波动, 基金的份 额面值与影子价格之间可能会发生比较大的偏离, 基金为保持份额面值必须缩减 份额的风险;或者不得不放弃份额面值,从而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带来损失。 九、 其 他风 险 1 、因基金业务快速发 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 配备、风险管理和内控 制度等 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76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 、战争、自然灾害等 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 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 运行, 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4 、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77 第十八节 基 金 合同 的 变 更 、 终 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 清算 一 、基 金合同 的变 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自完成备案手 续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 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 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 、基 金合同 的终 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 、基 金财产 的清 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78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 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 、清 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 、基 金财产 清算 剩余资 产的 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 、基 金财产 清 算 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 、基 金财产 清算 账册及 文件 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79 第 十九节 基 金 合同 内 容 摘 要 一、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权 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 资金; (2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根据法 律法规 和基金合 同独立 运用并 管理基 金财产; (3 )依 照基金 合同收 取基金管 理费以 及法律 法规规定 或中国 证监会 批准的 其他费用; (4 )销售基金份额; (5 )按照规定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 据基金 合同及 有关法律 规定监 督基金 托管人, 如认为 基金托 管人违 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 )选 择、更 换基金 销售机构 ,对基 金销售 机构的相 关行为 进 行监 督和处 理;


(9 )担 任或委 托其他 符合条件 的机构 担任基 金登记机 构办理 基金登 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 )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 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 )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 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 选择、 更换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 事务所、 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80 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 )法律法规 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管理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 法募集 资金, 办理或者 委托经 中国证 监会认定 的其他 机构代 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 以诚实 信用、 谨慎勤勉 的原则 管理和 运用基 金财产; (4 )配 备足够 的具有 专业资格 的人员 进行基 金投资分 析、决 策,以 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 ,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 取适当 合理的 措施使计 算基金 份额认 购、申购 、赎回 和注销 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 各 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 ) 严格按照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2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 投资意向等。 除 《基 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 人泄露; (13 )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81 配基金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 报表、 记录和其他相 关资料15 年以上; (17 )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 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 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 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 )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 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 )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 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 )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 代 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24 )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 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 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 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权 利包括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82 但不限于: (1 )自 基金合 同生效 之日起, 依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的规定 安全保 管基金 财产; (2 )依 基金合 同约定 获得基金 托管费 以及法 律法规规 定或监 管部门 批准的 其他费用; (3 )监 督基金 管理人 对本基金 的投资 运作, 如发现基 金管理 人有违 反基金 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 对基金财产、 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根 据相关 市场规 则,为基 金开设 证券账 户、为基 金办理 证券交 易资金 清算 ; (5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托管 人的义 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 立专门 的基金 托管部门 ,具有 符合要 求的营业 场所, 配备足 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 立健全 内部风 险控制、 监察与 稽核、 财务管理 及人事 管理等 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 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 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 分账管理, 保证 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 除依据 《基金法》 、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 规定开 设基金 财产的资 金账户 和证券 账户,按 照基金 合同的 约定,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 除 《基金法》 、 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 核、审 查基金 管理人计 算的基 金资产 净值、各 类基金 份额的 每万份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83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季度、 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 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5 )依 据《基 金法》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关 规定,召 集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 变现和 分配; (18 ) 面临解散、 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 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 偿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 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 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 当事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84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 席或者 委派代 表出席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对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8 )对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 人、基 金销售 机构损害 其合法 权益的 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 《基金 法》 、 《 运作办法 》及其 他有关 规定,基 金份额 持有人 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 )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 )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 )在 其持有 的基金 份额范围 内,承 担基金 亏损或者 基金合 同终止 的 有限 责任; (6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85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更换基金管理人; (3 )更换基金托管人; (4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和销售服务费; (6 )变更基金类别; (7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 下同) 就同一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2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 ) 法律法规、 基金 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 情况可 由基金 管理人和 基金托 管人协 商后修改 ,不需 召开基 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 )在不 影响 现有份 额持有人 利益的 前提下 , 在法律 法规和 本基金 合同规 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调低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 方式; (4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 )对 基金合 同的修 改对基金 份额持 有人利 益无实质 性不利 影响或 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 变化; (6 )按 照法律 法规和 基金合同 规定不 需召开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的 以外的 其他情形。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86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 律法规 规定或 基金合同 另有约 定外, 基金份额 持有人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 托管人 认为有 必要召开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的 ,应当 向基金 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 开;基 金管 理人决定 不召集 ,基金 托管人仍 认为有 必要召 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 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 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 起60 日内召开; 5、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 (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 基金份额 10% 以 上( 含 10%)的 基金 份额持 有人有权 自行 召集, 并 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 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 份额持 有人会 议的召集 人负责 选择确 定开会时 间、地 点、方 式和权 益登记日。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日, 在指定媒体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87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授 权委托 证明的 内容要求 (包括 但不限 于代理人 身份, 代理权 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 通讯开 会方式 并进行表 决的情 况下, 由会议召 集人决 定在会 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 集人为 基金管 理人,还 应另行 书面通 知基金托 管人到 指定地 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 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 通讯开会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 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 开会。 由基金 份额持有 人本人 出席或 以代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委派 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 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 自出席 会议者 持有基金 份额的 凭证、 受托出席 会议者 出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2 )经 核对, 汇总到 会者出示 的在权 益登记 日持有基 金份额 的凭证 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若 到会者 在权益 登记日代 表的有 效的基 金份额少 于 本基 金在权 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88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 2、通讯 开会。 通讯开 会系指基 金份额 持有人 将其对表 决事项 的投票 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 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 集人按 基金合 同约定通 知基金 托管人 (如果基 金托管 人为召 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 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 之 一) 。若 本人直 接出具 书面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具书 面意见 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 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以上 (含三分之一) 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书面意见; (4 ) 上述第 (3) 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 的 委 托 人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的 凭 证 及 委 托 人 的 代 理 投 票 授 权 委 托 证 明 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 在法 律法规 或监管 机构允许 的情况 下,经 会议通知 载明, 基金份 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或者采用网络、 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4、 在会 议召开 方式上 ,本基金 亦可采 用其他 非现场方 式或者 以现场 方式与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89 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 与其他基金合并、 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 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 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 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 名称) 、身份 证明文件 号码、 持有或 代表有表 决权的 基金份 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2 )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公证 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9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 决议, 一般决 议须经参 加大会 的基金 份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人 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 通过方为有效; 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 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 决议, 特别决 议应当经 参加大 会的基 金份额持 有人或 其代理 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 通过方可做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终止基金合同、 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 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 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 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 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 大会由 基金管 理人或基 金托管 人召集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会 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 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 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 )监 票人应 当在基 金份额持 有人表 决后立 即进行清 点并由 大会主 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 果会议 主持人 或基金份 额持有 人或代 理人对于 提交的 表决结 果有怀 疑, 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监票人应当进行 重新清点, 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 重新清点后, 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91 点结果。 (4 )计 票过程 应由公 证机关予 以公证 ,基金 管理人或 基 金托 管人拒 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 计票方式为: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 ) 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召开条件、 议事程序、 表 决条件等规定,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 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 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 、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对于可不经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后方可执 行,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92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 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 清算。 2、基金 财产清 算小组 组成:基 金财产 清算小 组成员由 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 管人、 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 请会计 师事务 所对清算 报告进 行外部 审计,聘 请律师 事务所 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更 新) 5--93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 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 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 金财产 清算报 告报中国 证监会 备案 后 5 个工 作日内 由基 金财产清 算小 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 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 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 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 并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 北京 市, 仲裁裁决是 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 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 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销售机构的办 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94 第二十节 基 金 托管 协 议 的 内 容 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 号十七区15号楼 邮政编码: 100070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成立日期: 2013 年3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 中国 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 】247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光大中心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批准设立文号:国函[1992]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包括: 1、现金;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95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5、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6、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 7、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中期票据; 8、期限在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9、 中国证监会、 中国人 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中期票据、银行存款等产品时,按有关规定与托管行签署补充协议。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 范围。 (二)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投资、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权证;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 投资不受上述 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 基金 管理人 管理 的且由 基金 托管人 托管 的全部 基金 持有一 家公 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 本基 金投 资于定 期存款 的比 例不 得超过 基金资 产净 值的 30% , 根据协 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可不受此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的浮动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96 利率债券的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 化 后 另 有 规 定 的, 从其规定;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 本基 金的存 款银 行须为 具有 证券投 资基 金托管 人资 格、证 券投 资基金 销售业务资格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 本基金存放在具有 基金托 管资格 的同 一商 业银行 的存款 ,不 得超 过基金 资产净 值的 30 %;存 放在 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 本基 金投资 于同 一公司 发行 的短期 企业 债券及 短期 融资券 的比 例,合 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 (指同一信用级别) 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 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 规模的10%;


(9) 除发 生巨额 赎回 的情形 外, 本基金 债券 正回购 的资 金余额 在每 个交易 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 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0) 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 到期后不得 展期;


(11)法律法规及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 第(9) 条外 ,因 证券市 场波 动、 基金规 模变化 等基 金管理 人之 外因素 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 交易日内进 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其他限制: (1)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b) 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97 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例 如,若中国主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


c)同一 发行 人同 时具 有 国内信 用评 级和 国际 信 用评级 的, 以国 内信 用级 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金管理人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2)本基 金投 资的 资产 支持证 券须 具有 评级资 质的资 信评 级机构 进行 持续信 用评级 ,且 其信 用评级 应不低 于国 内信 用评级 机构评 定的 AAA 级 或 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当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 基 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 以变更后的规 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 则本基金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投资不 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管 理人 应当 自基金 合同生 效之 日起 6 个 月内使 基金 的投资 组合 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 之日起开始。 (三)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下述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98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 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 基金托管人按 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 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 易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1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 基金 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 名单 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于 1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 对名单进行更新。 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 面确认后, 被确认调整的 名单开始生效, 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 交易,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 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发生此种情形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报 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 理人 在银 行间 市场进 行现 券买 卖和回 购交易 时, 需按交 易对 手名单 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 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 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 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 基金管理人将核心交易对手名单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评估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 在与核心交易 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 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 理人垫付,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上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 偿责任。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99 明。 基金管理人与核心交易对手, 以约定适用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的情况下, 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 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对于相关责任人未足额赔偿导致的相关损失由基金资产 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 存款银行的 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 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 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 险 而 造 成 的 损 失 时 , 先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负 责 垫 付, 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 述监督流程, 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 基金 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 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 行调整。 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 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 否在名单内列明。 基金管理人投资于核心存款银行的银行存款, 由于存款银行信 用风险引起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对于相关责任人未足额赔偿导致的相关损失由基 金资产承担。 (六)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与 7 日年化收益率 计算、 应 收资金到账、 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 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 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七)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 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 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 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收到书 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就基 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 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100 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 或 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 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 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 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 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十)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 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 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二)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 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 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 基金法 》 、 基金 合同、 本协议 及其 他有 关规定 时,应 及时 以书 面形式 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 管理人发出回函, 说 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 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 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 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 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 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 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 取拖延、 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 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101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 金托 管人对 所托 管的不 同基 金财产 分别 设置账 户, 确保基 金财 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 金托 管人根 据基 金管理 人的 指令, 按照 基金合 同和 本协议 的约 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 于因 为基金 投资 产生的 应收 资产, 应由 基金管 理人 负责与 有关 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 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 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财产的损失; 7.除 依据 法律法 规和 基金合 同的 规定外 ,基 金托管 人不 得委托 第三 人托管 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 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 金募 集期间 募集 的资金 应存 于基金 管理 人在具 有托 管资格 的商 业银行 开设的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开立并管理。 2.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 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 金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 《基金法》 、 《运作办法》 等有关规定后, 基金管理人应 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 同时在规定时 间内, 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 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 基金 募集期 限届 满,未 能达 到基金 合同 生效的 条件 ,由基 金管 理人按 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托管 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以 本基 金的名 义在 其营业 机构 开设基 金托 管专户 ,保 管基金 的银行存款。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102 2.基 金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限于满 足开 展本基 金业 务的需 要。 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 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托 管专户 的开 立和管 理应 符合有 关法 律法规 以及 银行业 监督 管理机 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开户行:中国光大银行北京分行丰盛支行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 金托 管人在 中国 证券登 记结 算有限 责任 公司上 海分 公司、 深圳 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 基金托管人与本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使 用, 仅限于 满足 开展本 基金 业务的 需要 。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 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 金证 券账户 的开 立和证 券账 户卡的 保管 由基金 托管 人负责 ,账 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 金托 管人以 基金 托管人 的名 义在中 国证 券登记 结算 有限责 任公 司开立 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一级法人清算工作, 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 交收价差资金等 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 中国 证监会 或其 他监管 机构 在本托 管协 议订立 日之 后允许 基金 从事其 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 使用的, 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 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 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 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 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 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正本, 基金管理人保 存协议副本。 (六)其他账户的 开立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签订日之后, 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 《基金合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103 同》 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 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 由基 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基金合同》 的约定, 开立 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 人 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 上海分 公司/深 圳分公 司或票 据营 业中 心的代 保管库 ,保 管凭 证由基 金托 管人持有。 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 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 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及基金托管人委托保管的机构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 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 保管。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 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 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 的重大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 30 个工 作日内 将正 本 送达基 金托管 人处 。重 大合同 的保管 期限 为基 金合同 终止 后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 本基金通过每日计算收 益并分配的 方式,使基金份额净值保持在 1.00 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 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小数点后第 4 位, 小 数点后第5 位四舍五入。7 日年化收益率 是以最近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 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估值原则应符合 《基金合同》 、 《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 及其他法律、 法规的规定。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 资产净值、 各类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104 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 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 金资产净值、 各类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并以双方认可 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该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 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包括 《基 金合同 》生效 日、 《基 金合同 》终止 日、 基金 份额持 有人大 会权 益登 记日、 每年 6 月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 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 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当 及 时 向 基 金 托 管 人 提 交 下 列 日 期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基金 合同》 终止 日、 基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权 益登记 日、 每年 6 月 30 日、每 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31 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 交; 《基金合同》 生效日、 《基 金合同》 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 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并定期刻成光盘备 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 调解解决, 协商、 调解不能解决的, 任 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并 按照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105 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 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各自继续 忠实、 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 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 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 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 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基金托管协议 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 基金托管人解散、 依法被撤销、 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 金管 理人解 散、 依法被 撤销 、破产 或由 其他基 金管 理人接 管基 金管理 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106 第二十一节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服务 基 金 管 理 人 承 诺 为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提 供 一 系 列 的 服 务 。 基 金 管 理 人 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 务内容如下: 一、 资 料寄 送服务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寄送相关资料 。


1、投资者对账单 基金投资者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 的 15 个工作日内向有 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由 登记 机构在每年度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 向所 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 送。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投资机会和投资产品等。 二、 基 金转 换服务 投资者可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不同开放式基金间转换基金份额。 三、 定 期投 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利用销售网 点 为 投 资 者 提 供 定 期 投 资 的 服 务 。 通 过 定 期 投 资 计 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 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投资 计划的有关 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四、 在 线服 务 基金管理人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具体操作详见网上交易业务规则。 五、 咨 讯服 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 基金账户余额、 基金 产品与服务 等信息,请拨打 4000095526 基金管理人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 基金管理人网 站进行咨询、查询。 1、 客户服务电话 全国统一客户服务号码: 400-009-5526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107 2、 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www.bobbns.com 电子信箱:service@bobbns.com 六、 投 诉受 理 投资者可以拨打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致函, 投诉 其他 销售机构的 人员和服务。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108 第二十二节 其他披露事项 报告期内本基金及基金管理人的有关更新公告: 序号 公告事项 披露日期 1 中 加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钱 景 财 富 投 资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为 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的公告 2014-4-22 2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关于五一假期期间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4-4-23 3 关 于 中 加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在 河 北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办 定 期 定 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4-5-6 4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中 加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新 增 天 天 基 金 、 中 期 时 代 、 宜 信 普 泽 和 数 米 基 金 为 代 销 机 构 并 开 通 定 期 定 额投 资业务的公告 2014-5-8 5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旗 下 基 金 增 加 交 通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4-5-12 6 关 于 中 加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在 南 京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开 办 定 期 定 额 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4-5-15 7 中 加 货 币 基 金 调 整 单 笔 最 低 申 购 金 额 、 赎 回 份 额 、 追 加 申 购 金 额及单个交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限额的公告 2014-5-15 8 关 于 中 加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在 江 苏 银 行 开 办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014-5-19 9 关 于 中 加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在 天 津 银 行 、 杭 州 银 行 、 徽 商 银 行、宁 波银行和上海农商银行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4-5-22 10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关于端午假期期间暂停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4-5-27 11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4 年第 1 号) 2014-6-5 12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摘要) (2014 年第 1 号) 2014-6-5 13 关 于 中 加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在 邮 储 银 行 开 办 定 期 定 额 投 资 业 务 的 公 告 2014-6-30 14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北 京 展 恒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4-7-2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109 15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招 商 证 券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为 代 销 机构的公告 2014-7-10 16 关于开办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4-7-15 17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 2014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4-7-18 18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国 国 际 期 货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为 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4-7-23 19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关于限制大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2014-7-23 20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上 海 好 买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 投业务的公告 2014-8-1 21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深 圳 众 禄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 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4-8-6 22 中 加 货 币 基 金 调 整 单 笔 最 低 赎 回 份 额 、 追 加 申 购 金 额 及 单 个 交 易账户最低持有份额限额的公告 2014-8-22 23 关于中加货币基金在北京银行开通 T+0 快速赎 回业务的公告 2014-8-22 24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浙 江 同 花 顺 基 金 销 售 有 限 公 司 为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4-8-28 25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报告 2014-8-29 26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 2014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4-8-29 27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银 河 证 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4-9-2 28 中 加 货 币 市 场 基 金 关 于 中 秋 节 假 期 期 间 暂 停 申 购 、 定 期 定 额 投 资业务的公告 2014-9-3 29 关于中加天添宝快速赎回调整额度及比例的公告 2014-9-4 30 中 加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关 于 增 加 中 山 证 券 为 旗 下 基 金 代 销 机 构 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2014-9-23 31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关于国庆节假期期间暂停申购 业务的公告 2014-9-24 32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 2014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4-10-24 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110 第二十三节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 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 和销售机构的 住所, 在办公 时 间 内 可 供 免 费 查 阅 。 投 资 者 也 可 以 直 接 登 录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网 站 www.bobbns.com 进行查阅。 上述备查的文件其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中加基 金管 理有 限公 司
























































基金 招募 说 明书 ( 更新) 5--111 第二十四节 备查文件 本招募说明书的备查文件包括: (一) 中国证监会 准予中加货币市场基金 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三) 《中加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四) 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 中加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募集设立 中加 货币市场基金的法律意见书 (七) 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备查文件存放地点为基金管理人 、 基金托管人的住所; 投资者如需了解详细 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申请查阅。